[book_name]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 [book_author]元照 [book_date]不详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佛学宝典,完结 [book_length]384035 [book_dec]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二十二卷,唐道宣疏并序,宋元照记,日本禅龙合会并序,日本慧光序,三籍合观,排科于冠上。释南山之业疏者。 [book_img]Z_1079.jpg [book_title]新刻入注排科羯磨疏序 原夫平等法界,体性常遍。出之无方,入之无所。何来为始,何去为终。同一实际,非有非空。非空即真空,无恶不止焉。非有即妙有,无善不作焉。此之止作,名曰本性之尸罗,乃无为戒也。万德悉备,岂易得而言哉。盖上自极圣,下逮至憃,孰有不具此万德者耶。虽然,诸佛悟解之,而开寂灭之乐土。众生迷执之,以制生死之苦域。于是我大牟尼,哀彼封执,而令开解,亦与二戒,断恶修善。此之止作,名曰受持之木叉,乃有为戒也。万行悉备,曷可得而罄哉。倘克论之,则有为之与无为,本自无别。本性之与受持,安放有二耶。然又律剖大小,戒判显密,何也。谓以心殊粗妙,智异浅深故耳。所言大小显密毗尼,结集西竺,翻传东夏。论师提要,明辨开制之分齐。释家钓玄,沉研持犯之状相。戒学之为急也,厥用心可见矣。良以虽曰万行摄尽二戒,可谓止作二持,则无量乘之宗辖也。显其止持者,戒本也。明其作持者,羯磨也。暨唐南山徴照大师,佩法华开显之戒印,持涅槃扶谈之德瓶,弘通律教,以自为任,力撰羯磨戒本二疏。先此为学戒者,述行事钞,综该二持,包括三行,三部大成,而立一家义矣。后宋灵芝大智律师,继其家业,研究钻极,虔䖍着记,以解大部。谅若遗书之于末学也,岂翅满籯之兼金耶?譬如水火之于人用也,不可一日欠之一家。三部亦尔,奉戒之伦,不可斯须去也。本朝传律,讨厥初基。则天平胜宝中,大师法孙龙兴鉴真大律师,应请来游,敕馆于东大寺。圣武上皇大悦,于卢遮那殿前建坛。上皇、天皇、太子等,相次受菩萨戒。乃移戒坛于大殿西,而构戒坛院。诸传戒等职,一任真师,而赐号大和尚。自时创行羯磨受法,所以天下之僧徒,奔波都会于兹,犹如百川之注巨海也。大和尚住持戒坛之僧坊,六更座菅,退隐于招提寺矣。中兴乎泉涌正法国师,西大兴正菩萨,秉戒盛行于海内矣。后起乎槙峰明忍律师,槙峰律法,分出两派:曰神凤,在泉南;曰青龙,在河阳。本支并之今三僧坊,研讲毗尼也,无忝前达矣。神凤门中,有禅龙大德者,专精不怠,珠圆月满,世称明戒,竞所依止。日者来谓余曰:宗门所学三部本书,各记科文三通别行。始涉之者,多病对阅。向有人就事钞会,入记于本文之下,系排科于其上,此寔足以救彼病矣。吾虽不敏,从事于斯,业疏一部,亦方遂功。期款梓之,广布遐迩,冀师助以序引。余对之云:禀赋断无文思,岂敢得然诺耶?竣拒弥责,窃式惟忖。近挂锡于戒坛,本誓在乎兴律,讵讳词拙,不扬斯善。聿叙于卷首,聊以赞厥功云。 旹。 享保第十六载星纪重光大渊献相月佛欢喜日,平城东大精舍戒坛院长老住位苾刍慧光谨题。 [book_title]会刻羯磨疏记序 尝闻毗尼藏也者,佛法寿命也。毗尼藏住,则佛法方住。故生善灭恶,羯磨以为宗;断惑证理,木叉以为本。是以生善之大,莫过乎受体焉;灭恶之大,莫高乎忏重焉。羯磨为德,其盛矣哉!必过未及现,在人行之而证觉位,可谓渡海之舟航,登楼之梯隥者矣。且夫自佛日西隐,毗尼东渐,而后机成时至。逮乎我祖,曾成如来,使出兴于赤县,撰戒业行事之疏钞,着教诫轻重之仪文,反光前代。是以法云重布于震旦,玉毫再晖于东域。故三果梵僧赞叹曰:自佛灭后,像法住世,兴发毗尼,唯师一人而已。然则普天之下,不可以无此师焉;率土之濵,不可以无此书焉。尔后足以行止作之事,从事于斯者,岂可不勉励耶!高弟大慈律师,亲从以受密诲,郑重传持,引祖之所尝示者,乃为钞记,以标指外之月。虽取名当世,而辞质义玄,尚未易通晓。故昙胜、融济等诸大律师,相竞撰之记者,凡六十家焉。并漫引费词,间亦混鱼鲁,无曾说得宗要者。取其辞极理尽者,则会正为最。及大智一出,则弃之而弗取。但痛行事之尚隐,悲迷方之失指,不欲空构游辞,妄盈缃帙。但宣持犯之正义,妙布八品之方轨,释得紧要,决通凝滞。玉麈一挥,先斥会正,其余者望风而伏从,实为群记之魁首也。然至戒、业二疏,鲜为之记者。唯有允师,虽撰次之记,而曲证勉引,妄逞胸臆,行事反隐也。唯有今记,言寡旨深,无片言只字,未尝有所本。其止以美,其作斯着,所益良多,足以为龟镜也。斯乃芝祖之所以有功于止作之二持,而揭毗尼于不坠也。其功岂易言哉!所贵惟疏,所宝惟记,未有舍此而能达止作之奥者也。如何阅之者之不之察也?余窃谓三本异卷者,右索左搜,而难辄窥焉。故今慨然发志,以欲合刻疏记,使学者随需而得之。是亦欲起张正法纲纪,使若僧若尼有志于毗尼之学者,有增益之微意也。遂绣于梓,以广乎世。因叙其始末,以弁诸篇端云。 时 享保十五龙舍。庚戌之秋,僧自恣日,通受苾刍禅龙敬书于泉州万代庄佛顶山金轮寺丈室。 [book_title]四分律羯磨疏济缘记一之一并序 大宋余杭沙门释元照述 僧以众为名,众以和为义,良以情生性昧,行别事乖,由此随流,莫知究本。所以归一师之氏族,等三圣之容仪。其为德也,戒见利以齐均;其为用也,身口意而一致。争纷既息,我倒斯平,可使性显情忘,返流复本者矣。且夫阴阳育物,非斯而万物不成;礼乐治民,舍此而四民不立。所谓天时地利,不如人和,先王之道,用斯为美。矧乃发挥佛化,纲纪僧宗,建灭恶生善之缘,辟超凡趣圣之路,唯兹胜法,备此大功。爰自玉毫收彩于西干,贝叶流津于东夏,微言殆绝,异集繁兴。赖我圣师,慨兹凡庶,知时举要,纂八法以成文;索隐钩深,阐四缘而作疏。忝沾微善,获迨遣音。竭虑研几,何啻于韦编三绝;随闻著录,敢遵于墨印四求。庶令垂裕后昆,岂谓反光前代,使僧海还同于一味,祖灯分照于无穷。劫石可消,愿言曷既,勉夫来学,无怠流通。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序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道宣撰 原夫大雄御㝢,岂惟拯拔一人?大教膺期,总归为显一理。但由群生着欲,欲本所谓我心。故能随其所怀,开示止心之法。然则心为生欲之本,灭欲必止心元。止心由乎明慧,慧起假于定发。发定之功,非戒不弘。是故特须尊重于戒。故经云:戒为无上菩提本,应当一心持净戒。持戒之心,要唯二辙。止持则戒本最为标首,作持则羯磨结其大科。后进前修,妙宗斯法。故律云:若不诵戒羯磨,尽形不离依止。自慧月西隐,法水东流,时兼像正,人通淳薄。初则二部五部之殊,中则十八五百之别,末则众锋互举,各竞先驱。人或从缘,法无倾坠。然则道由信发,弘之在人。人几颠危,法宁澄正?所以羯磨圣教,绵历古今。世渐增繁,徒盈卷轴。考其实录,多约前闻。核其宗绪,略无本据。师心制法者不少,披而行诵者极多。轻侮圣言,动𦁊形网。皆务异同之见,竞执是非之迷。不思返隅,更增昏结。致使正法,与时潜地矣。故佛言: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是渐令正法疾灭。当随顺文句,勿令增减。违法毗尼,当如是学。慈诰若此,妄指实难。昔已在诸关辅,撰行事钞。其罗种类,杂相毕陈。但为机务相酬,卒寻难了。故略举羯磨一色,别标铨题。若科择出纳,兴废是非者,彼钞明之。此但约法被事,援引证据者,在卷行用。然律藏残缺,义有遗补。故统关诸部,撮略正文。必彼此俱无,则理通决例。并至篇具显,便异古藏。迹夫羯磨虽多,要分为八。始从心念,终乎白四。各有成济之功,故律通标一号。敢就其时,用显要者,类聚编之。文列十篇,义通七众。岂今传诸学司,将以自明恒务也。 [book_title]随机羯磨疏记略条目 疏卷第一 ○集法缘成篇第一 序 释疏序 单白羯磨三十九法 白二羯磨五十七法 白四羯磨三十八法 但对首法二十八 众法对首法五 但心念法三 对首心念法七 众法心念法四 众法 羯磨十缘 众多人法 心念法 众法羯磨七非 义立七非 对首羯磨七非 心念羯磨七非 疏卷第二 ○诸界结解篇第二 结摄僧大界法 同解界法 结同法同利界法 结同法别利界法 结戒场法 同解界法 结有戒场大界法 结三小界法 结摄衣界法 同解界法 结摄食界法 同解界法 ○诸戒受法篇第三 受三归法 受五戒法 受八戒法 出家授戒法 乞度人法 与度人法 度沙弥法 与剃发法 授十戒法 正授戒体法 疏卷第三 比丘受戒法 授比丘戒法 正授戒体已前八法 正授戒体法 次说随相 授四依法 诸依止师法 授沙弥尼法 授式叉摩那尼法 乞学戒法 与学戒法 授比丘尼戒法 乞畜众法 与畜众法 正授戒已前八缘 正授本法羯磨 本法尼往大僧中受戒法 请羯磨师法 乞受戒法 戒师和问法 正问遮难法 正授戒体法 次说戒相 次说四依 疏卷第四 ○衣药受净篇第四 受衣法 受安陀会法 受郁多罗僧法 受僧伽梨法 受缦衣法 舍衣法 尼受祇支覆肩二衣法 心念受舍衣法 受尼师坛法 受钵多罗法 受药法 受时药法 受非时药法 受七日药法 受尽形药法 衣说净法 请净主法 正说净法 心念说净法 金粟净法 ○诸说戒法篇第五 僧说戒法 僧同犯识罪忏白法 僧同犯疑罪发露白法 尼差人请教授法 教诫尼法 告清净法 识罪疑罪发露法 说戒座上发露法 略说戒法 对首说戒法 心念说戒法 ○诸众安居法篇第六 安居法 对首安居法 后安居法 心念安居法 忘结便成法 及界与园成安居法 受日法 羯磨受日法 对首受日法 命梵二难出界法 受日出界逢难法 ○诸众自恣法篇第七 僧自恣法 差受自恣人法 白僧自恣法 正自恣法 略自恣法 对首自恣法 心念自恣法 尼差人自恣法 ○诸分衣法篇第八 二部僧得施法 二部现前施法 分时现前施法 分非时现前施法 分时僧得施法 分非时僧得施法 五众死物所属 分法十种不同 同活共财法 负债法 明嘱授 分物时节 断轻重物 量德赏物 分轻物法 四人分法 众多人分法 心念分法 得受衣法 ○忏六聚法篇第九 忏悔法 忏波罗夷法 忏僧残法 忏偷兰遮法 忏舍堕法 忏单提法 忏提舍尼法 忏突吉罗法 ○杂法住持篇第十 六念法 白食前后入聚法 白非时入聚法 作余食法 诃责弟子法 弟子辞和尚白谢法 谏作犯法 谏止犯法 五种持律(卍欠已下五项) 持律五功德 四种断事人 有五种灭法 毗尼五答 持律五利 有十种法灭法 有五种法久住(欠) 毗尼四义 四种广说 随机羯磨疏记略条目(终) [book_title]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序 题中,上三字标所宗律,简他部故;次六字标能宗羯磨,简余文故。上并所解,疏为能解;上皆所序,序为能序。所解之题,序末自释。而云疏者,结界篇云:疏者,疏也,疏决疑壅。必不晓者,披文见意。谓羯磨本文,全依佛语,虽加注释,言略义含。来学披寻,不无疑壅,故须开释,启悟未闻。或立义以申明,或附文而披释,其犹决江河之滞塞,使川泽以疏通,奥义深文,由兹流畅故也。序义如常,临文自举。 大唐沙门释道宣于终南山丰德寺撰 撰号中,上二字标其时也,次五字示其号也。沙门即出家之通名,释乃随师之姓氏,于下记其处也。终南在古长安西南五十余里,亦名太一山。丰德寺在终南之丰谷,准僧传,本号丰谷,后因智藏法师居之,故改为丰德耳。撰即训述,示其谦也。准下批文,凡经两出,此即后修之本。 观夫圣人之利见也,妙以清澄界系,亡我静倒,以为言焉。 序文。序教源中。初科,通叙如来出世设教之旨意,明羯磨教有所归观。谓以意推详,惑尽理明,行极果满,谓之圣人。名通凡小,及以因行,细而简之。今此乃局妙觉极果,又复别指此方化主,释迦本师耳。利见,周易乾卦二五两爻,皆云利见大人。彼明国君出潜登极,必合时心,万物宜睹。今谓如来乘时应世,机缘成熟,群生宜见,故借彼语,以明垂应。妙以,犹言要使也。界是苦道,系即业道,我倒即惑道。由惑起业,因业感苦。欲脱此苦,必先以戒禁捉业非,故曰清澄。次以定慧缚杀烦惑,故云亡静。界即三界六道,系即七支十恶。我即人执,倒即四倒。无常计常,苦逼计乐,无我计我,不净计净。通而为言,不出四住、五住、见、思、无明也。释尊一代所说教门,大小虽殊,理尽于此,更无余途,故云以为言焉。若据毗尼,本唯止业,今从佛意,通远为言,即下云凡所立教,无非为存灭惑是也。 故张三学之教源,显八正之道业,扬四部之清训,树五众之良规,莫不横厉重关,高翔极有者矣。 次科。初示教本。众生沉溺,既唯三道;佛设教门,不出三学。对业立禁戒,对惑立定慧。惑倾业丧,则苦道毕矣。若准高僧传论,即对三业以立三学:戒对身、口,定、慧对意。病唯齐此,药不空施。法门虽多,皆从流出,故云教源。故下云通进道门,不出三学,一切圣人,并由斯迹是也。就此三学,离为八正,故云显也。一者、正见(见四谛分明故),二、正思惟(思惟发动觉知,令增长入涅槃故),三、正语(除四邪命,摄口业,住正语中故),四、正业(除身邪业,住清净正身业故),五、正命(除三业中五邪命,住清净正命故),六、正精进(勤精进,修涅槃道故),七、正念(念正道及助道法故),八、正定(入诸禅定故)。此八通名正道,出世正业,简邪行故;亦名圣道,四圣所修,简凡位故。准下疏云:语、业、命三,是其道戒;念、定、方便,义约禅静(方便即是精进);正思及见,此为慧观。上二句彰教行,下二句显被机。四部清训,即经论化教,通道俗故。僧、尼、士、女,谓之四部。五众良规,即律藏制教,局出家故。莫下,结叹教功。六道深固,故喻重关。厉,犹辟也。无色天顶,谓之极有。翔,谓飞举也。此明三藏无漏圣法,横则辟开六道之门,竖乃高超三有之表。灭恶生善,革凡成圣,显上清澄亡静之义也。 然则学虽多位,诚戒居先,岂不以众善宏基,依因之所本也? 别明中,初科。上句蹑前三学,次句独推戒功。岂下,出居先所以,有二义:一者,万善宏基,谓出生万行,宏即大也;二者,依因所本,谓能发起定慧,即遗教云若无净戒,诸善不生,又云依因此戒,得生禅定,灭苦智慧是也。 自古详教,咸分两途。化教则通被道俗,专开信解之门;行教则局据出家,唯明修奉之务。三轮则摄于忆念,四藏则统在毗尼,义约则行教所收,从文则归承法聚。止作两善,名实昧于即机;受随二戒,愿行标于时众。所以前修后进,成诵维持,代渐浮讹,不无㳂滥。 次科,通叙中。初总分两教;三轮下,别叙毗尼。初中。从古皆尔,故曰咸分。就文,二教对明两别:道俗、出家,被机异也;信解、修奉,立法异也。戒疏云:何名化教?开演化导,令识邪正;教本化人,令开慧解。本非对过而立斯教。言行教者,起必因过,随过制约。言唯持犯,事通止作。戒律一宗,局斯教矣。就别叙中,又二:初四句总判所归;止作下,别示宗要。初中。上二句通对余藏,下二句局就律宗。三轮者:一者神足,为无信也;二曰说法,为无解也;三须忆念,为无证也。由此三种,运转不绝,故并名轮。前之二轮,摄余二藏;后之一轮,即摄律藏。虽复互兼,不无偏胜。言忆念者,谓毗尼立法,殷勤嘱累,制令记忆,不使遗忘。所以常尔一心,违皆制犯。故知常勤观察,始号奉持。四藏者,三藏外加一杂藏,用收众典。今明戒律四中之一,制法虽多,毗尼总摄,故云统也。义约者,从理而判。此即取上总分,别收律藏。从文者,且就本律,二众戒本,二十犍度,皆名法聚。准五百结集文,比丘事聚在一处,名比丘戒本,尼戒亦然。受戒法聚在一处,名受戒犍度,乃至诸犍度亦尔。犍度梵言,即翻法聚。是则一部始末,通归法聚。所收别示,中止作两,善即二持,名即名字,实即体相。昧谓草昧,取创始之义。周易云:天造草昧。(文见迍卦。注云:造物之始,始于冥昧,故曰草昧。言其草略,未甚显著。)即机与下,时众并目。当时禀化之者,受随二戒。受戒是坛场愿体,随戒即后起行相,故云愿行。标谓指其大端,未为尽理。所以下,结示。上二句示前世传持,下二句明后代讹滥。凡古今文字,播于众口,相传诵习者,谓之成诵。浮讹言其时变,㳂滥谓其义乖。 自法流东夏,开务寔繁,戒本羯磨,争分异辙。良由受体止持,摄修之极,无越戒本;据行作持,量处之要,其唯羯磨。 次别明羯磨叙古集本中,初文。初二句推往古弘传。自汉至唐,涉于九代,对西曰东,大国曰夏。或弘传三藏,或立法行事,皆谓开务。历代非一,故曰寔繁。戒下,次明二文独盛。体行止作,摄修量处,即二文之宗旨。祇由极要,致使递代弘持甚众。所见既别,故曰争分。各立宗途,故云异辙。辙即车所由之道。 戒本序致,如别所陈,羯磨众氏,义须详显。或单翻出(即古本曹魏所翻者),或依律文(即今一家依本直诵),或准义用(即光师所述首云三藏者),或引缘据(即顺师后述广子注者)。酬校诸本,成务纷纶,增减繁略,互见得失。单翻则失于文旨,包举难寻;依本则得在执据,前后易惑。准义理虽无爽,藏迹可嫌;缘据似是具周,止存别见。并随事寻诵,臧否冥然,唯可卷收,信殊龟镜。 次科。初二句指略。戒本,即含注戒序。叙古所出,亦有四家,非今正意,故指如彼。次正列羯磨,又二。初列名。众氏,犹言诸家。单翻者,按怀素律师序云:曹魏铠律师(即康僧铠)于许都集,题云昙无德部杂羯磨。即曹魏时,又有昙谛律师于洛阳集,题云羯磨一卷,出昙无德部(二本并见大藏)。昔以次句用收谛本,然彼出于曹魏,则非即今一家。又受日加乞,牒入羯磨,复非依本直诵。今详铠、谛二本,并是单翻,俱出曹魏,意以此句通收二本。二、依律者,祖师之世,别有一家列次文句。一、依律本,即下明受日法云:近世诸师,不加乞辞,准律直诵,颇符今注。祖师所集,承用此本,但立篇次,以类集之。彼本依律缘起,随有随录,无有义类,故下斥云前后易惑是也。三、准义者,即元魏慧光律师于邺下集,此同昙谛本意。详光师即用谛本,但加义注,故云准义。首云三藏者,即撰号自称三藏法师。四、引缘者,谓据律缘起,即隋朝法愿律师于并州撰,兼出章疏,并汾盛行(已上三本并亡)。酬下,次对校,为三。初四句通示诸过。酬即是对。成务纷纶,谓事无伦序。增减繁略,言不得其中。如受日乞辞,或加不加;解戒场法,或出不出;分亡物法,或二或三;作法成缘,或六或七等。增则成繁,减则成略。又可增减约法,繁略在文,互见得失,言未全是也。二、别点得失。单翻中,彼无注释,故失文旨。复不辨缘成,则羯磨纲要在文不显,故云包举难寻,此本全失。后三则兼得失,并上句纵与,下句夺破。易惑谓前后不次,使人迷乱,义见上文。爽亦训失。光师之本,或用他文及加自义,并无标简,谓之藏迹。参混圣语,故曰可嫌。今家不尔,引文约义,一一标显,即羯磨序云:律藏残阙,义有遗补。故统关诸部,撮略正文。必彼此俱无,则理通例决。并至篇具显,异古藏迹。别见谓所见不通。并下,总斥无用。随事寻诵,谓机生取用也。臧否冥然,谓如非不辨也。不堪依用,故可卷收;不足凭信,故殊龟镜。龟辨吉凶,镜分妍丑。殊犹乖也。 又依本缀疏,广引游辞,附文摘义,鲜逢其器。逮于近世,继有作者,盛解律文,空张辞费。至于行事,未见其归,抚务怀仁,实增劳想。 缀疏中二:初斥前代。游辞,谓非要之言。附文摘义,述疏之体。能此撰述,实难其才,故云鲜逢其器。次斥近世。初二句,标人。逮,及也。次二句,叙非要。至下二句,明失本。抚下二句,示伤感。辞费,谓言辞过实。(曲礼曰:无辞费。)抚务,谓惜其正轨。怀仁,谓悲于来学。劳想,谓积念成劳。此见圣心为物之切也。 今不揆庸昧,试纂圣言,削彼繁芜,增其遗漏。具依正量,傍出行用,各显部类,仍随义举。指瑕则知过宜改,摘理则思择有踪,时务则广树厥仪,同废则略题名相。 明今中,初科。初二句总叙撰集。揆即训度。对下圣言,故云庸昧;未敢自许,故云试纂。纂即集也。削下,别示文体,七段。初、示删补。繁芜遗漏,义见上文。二、依正量,谓羯磨文句,一无加减。三、出行用,即诸篇布设行事次第,对本羯磨,故言傍出。四、显部类,谓集成十篇故,或可所引诸部,并显名题。五、随义举,下文标云义设等。六、明取舍。指瑕者,下文破古,皆标有人等,知过宜改,令舍执也。摘理者,谓取他所长。思择有踪,谓考校得实也。七、明随机。时务,如受结、说恣、衣药、受净等。同废,如二大界、三小界,忏上三篇罪等。下并标名,不出其法。树字上呼。厥,其也。上之七段,若合题目,初是删补,末示随机,中即羯磨。又复一一反古所集,对前可解。 本虽行世,于理未陈,故复相从,勒开文义。 出疏中初文。上句指前,次句起后。理即是义,随文披释,故曰相从。勒,犹析也。 余老矣,恐徒移日𠷳,妄损正功,耽滞无益之辞,以送有涯之命,诚不可也。大集法行之言,律颁常一之教,此而不审,余竟何言。 次科。初叙惜于时功。大下,次显审其宗旨。若唯循旧,一则虚费,二乃乖宗。斯疏所兴,深意在此。准下批文,贞观九年创制,将近六十,至二十二年重修,已及七十,故云老矣。前着后加,皆未可测。𠷳即日影。无益辞者,诸古疏也。有涯命者,报有期也。(庄子云:吾之生也有涯。注云:涯,限也。)大集第七宝女品云:世尊!云何菩萨修行法行?佛告宝女:菩萨不舍亲旧,知恩报恩,怜愍一切,修于忍辱,难施能施,慈心护戒,思惟善义,护持正法,善护众生,净身口意,清净其行,乃至勤修六波罗蜜、四念处、八正道,是名菩萨修行法行。四分大小持犍度云:初夜后夜,精进觉悟,若在昼日,若行若坐,常尔一心,念除诸盖。颁,赐也。经称法行,旨在修行。律制常一,意存摄念。苟不体此,则失宗要,被物无功,终成浪述。故云此而不审等。仍知今疏专被摄修,讲学讨论,勿忘斯意。 所题昙无德者,中梵本音,唐言译之,名为法镜。部谓党类之别名,运起正法之初位。四分即说之断章,言律乃行所诠教。对彼繁略,故题删补;对彼潜务,故曰随机。羯磨天音,人翻为业。凡百所被,莫不成济。且开大略,广要如后。 释题中三:初释人名,次释律号,后释本题。初中,亦云昙摩德翻。法镜者,戒疏云:能照达万法。亦云法正,明慧卓朗,除邪倒故。亦云法护,兴建正法,不坠于时故。(或云法密,又名法藏。)党类者,约法则指其部文,就人则约同所见。运即是时,正法千年,佛灭百年,便分五部,故云初位。律题中断章者,四度传文,一部方就,随说止处,即为一分,故云断章。断字上呼行所诠者,所即语辞,别于余藏,故曰行诠。本题中对彼者,即指古本繁略,义见上文。潜务,谓时所不行者,如二大、三小、谏治、悔重等法,古皆备出,今本但存现行要用者,故云随机。机即弩牙,喻其要也。羯磨翻业,下文具辨。被事成济,即是业义。且下,结指。上句通指前序,或云别指释题,下句示后疏文。然业理幽微,一宗枢要,寄兹略示,启悟来蒙。且夫诸法常住,则知真妄同源;方便随宜,故说从真起妄。真理本寂,清净湛然,不守自性,从缘发动,动即业相。动之不已,炽然粗显,变起世间众生国土、凡圣因果、一切诸法,此理事相对以辨业也。又于一心中派出诸业,六凡为染,四圣是净。由诸众生迷理起妄,随妄兴业,流转六道,则为染也。有能觉悟,反妄归真,修解脱道,起出诸有。二乘之人,名无漏业;菩萨及佛,名大悲业。对望六凡,通名为净。此约染净以明业也。又三界见、思、无明烦恼,并业所成,无别有体。涅槃云:业作烦恼,烦恼作业。三界六道一切苦报,皆酬往业,业成于报,报体即业。故知业积成惑,业变为报,三道轮转,无非是业。此约三道以明业也。又业由心起,心随境生,境既无量,业亦非一,所缘虽众,能造唯三。身、口是具,意为业主,意即业思,思即行心。是则一切善恶业相,皆心所造。此约心境以明业也。又三毒所起十不善行,是三途业;谄诳强狼,即修罗业;归戒、布施,即人天业;无漏八正,是二乘业;六度万行,即菩萨业;无缘大慈不思议用,即诸佛业。如起信赞佛偈云:最胜业遍知等。但六凡迷业,三圣修业,唯佛证业。故知业者,遍该十界。或云三恶、三善;或云四恶,人天为善;或云六凡为恶,四圣为善。此约因果以明业也。又五阴中,一阴是色,四阴是心。识、想、受三,悉是无记,流入行心,方成善恶。就此行心,复分三性,善恶如上。无记业者,痴狂、心乱、睡眠、误妄,悉无记业。善恶二业,招生感报。无记业者,不能感报。或云不招总报,亦感别报。如成论梦中造业,五分梦中结五吉罗之类。此约三性以明业也。又大小两乘,经律论藏,教相所诠,唯戒定慧。当知三学,行之本也。教由生也,行即是业。诠行成教,是则三世十方一切佛法,无非诠业。此约教行以明业也。又十善、五停、四弘、六度,一切观行,并化教业。毗尼所诠,开遮轻重,一切律藏,并制教业。化据理性,理有顺违;制就教法,教有持犯。此约化制以辨业也。又总括一化,三宗不同。一、明受随作无作体,如戒业章三体差别。二、随行持犯,成就处所。有宗动色,假宗重缘,圆教瞥念。若持若犯,并准此三,以为分齐。此约大小以明业也。又杀、盗、淫等,身口非违生死根本,方便正念,护本所受,名止善业。䇿、勤三业,有善起护众别等法,名作善业。违止名作恶,反作名止恶,即止、作二犯。此约止作以明业也。今此羯磨,义翻为业,名通体局。且用十门,一一简辨。则临机秉御,莫不成功;主教传通,了无滞碍矣。 [book_title]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卷第一(始从集法讫缘成篇) 本文中标题,前是序题,此即疏题。有本不存,乃是写脱,比戒疏、事钞,义必具之。题下注字,标卷始末,意使先知文相起尽,不可擅除。 将欲造文披释,先以义门开解,深求教旨,意存决务。随务辨成,不过四位:初谓圣法,即能辨之教;二谓缘务,即所被之事;三谓秉御,即弘法之人;四谓安立,即设法之所。故律显法,具现方成;今约机缘,非四不立。 立章中,初文。初叙意。造即训至。披即是分。决谓决断。务即法、所被事。随下,列示。四位即法、事、人、处。羯磨大宗,众法、别法,非四不成,一部始终不离此意。首先标举,其致在兹。若望众缘成法,则圣法是其正宗;若据秉法被事,则缘、务是其本意。故下,引据。律显法者,即灭诤中明诸羯磨须具现前毗尼。彼云:有五种现前。云何法现前?所持法灭诤者是(法即羯磨)。云何毗尼现前?所持毗尼灭诤者是(准教断诤)。云何人现前?言议往反者是(评量所诤)。云何僧现前?应来者来,应与欲者与欲,得诃人不诃者是(三业和也)。云何界现前?唱羯磨作制限者是(作法界也)。彼因断诤,故用毗尼;今通诸法,故唯存四。第三即所被事。第五且据众法,故局作法;今明安立,须通两界。故彼文云:此现前法,通一切羯磨。则知准彼五现,为今四位耳。 且依四别,并以义求,然后对法相摄分齐。 正释分章中,大分二章,依四别者,即上四缘,一一缘下,开章广辨,故云义求。对法相摄,即下总论四缘,下文牒云对上四缘相摄通塞是也。 初明圣法。所谓羯磨,略为四门:一、教兴本意,二、显名定体,三、辨务缘成,四、广明非相。 初教兴意者,自三宝降世,俱敦缺有之机,凡所立教,无非为存灭惑。 初能辨教,教兴意中,初科。上二句明出世意,具举三宝不相舍故。从本垂应,故云降世。猒世拔俗之士,名缺有机。敦,崇也。下二句明设教意,凡所之言该乎一代,灭惑超世三藏并然。 然则佛法两位,通赡道俗,唯斯僧宝,独据出家。明功上邻极圣,显德下济群有。 别示中,初科。上二句总叙佛法。赡,犹摄也。慕佛禀法,不局道故。唯下,别明僧宝。初二句示位。入僧海者,必出家故。下二句叹德。上邻极圣者,三乘因种故。如律瓶沙王施佛园,毗舍佉母施佛衣,佛并劝令施僧之类。故知功力尚等于佛,况小圣乎?下济群有,六道福田故。言群有者,正报即四生,依报则三界,开为九有、二十五有。 但由僧海宏旷,行位殊伦,或内外以分途,或凡圣而启路,或约宝通于缁素,或就仪辨于持毁。 次科。上二句通示。上句明其众多,下句显其行别。或下,别列。有四对:一、内外对。五停心,总别相念,名外凡僧;暖、顶、忍、世第一,名内凡僧。二、凡圣对。总上两凡,更兼薄地,并为凡僧;初果至无学,通名圣僧。分途启路,理同文互。三、缁素对。言约宝者,初果已上,学及无学,无漏功德,名为理宝,亦名第一义僧;但取证果,不论形服,如律见谛白衣,同入僧海,故通缁素。四、持毁对。仪即威仪,通目篇聚,持戒、破戒二僧别故。上来四对八位,初唯局凡,第三局圣,二及第四并通凡圣。 至于事务符会,要以情见相投,同和则上善可登,同忍则下恶可灭,非假声教,何以通之?是以如来体斯弘理,故制御僧方法,随有别住,普使同遵,但得其缘,无非成遂。 三中。初句明事起。要下,显须和。情见即六和之一。上善即受具,下恶即悔重。略举此二,总余生善灭恶一切羯磨登成也。非下,明假教。和忍在心,非言不显,故须言教以通众情。上叙机缘。是下,正明制法。初二句明知机。故下,明立法。御僧方法,即羯磨也。随下,示制约。随界同遵,不得乖别。但下,显成功。缘即机事,或可人、法等缘,两释俱通。 就第二门,复分四别:一、释名目,二、定体相,三、分广所以,四、诸部同异。 初、释名者。 所言羯磨者,中梵本音,此翻为业。业谓成济前务,必有达遂之功,故明了论中亦同翻业。现今译经,声传羯磨,必翻称业。 第二,翻名中,初科。初翻名。业谓下,释义。成济是能加,前务是所被。羯磨诃句,当体言音,身不乖仪,意无异想,三业构造众别等行,由之成决,即名此法,谓之为业。业以造作成事为义,如十善十恶,能成因感果,故并名业。此就能造作体为名。若论所发无作业性,如后广明。故下,引证。了论具如后引。现今译经,即指唐翻。祖师曾预译场,故得其实。 自古至今,有翻羯磨为辨事者,非无此义,但用功能往翻。然能事乃多,要唯有二:初谓生善事,如衣食受净,人法结解,并随行善而得生也。后谓灭恶事,如忏罪治摈,灭诤设谏,名通善恶,理在除愆,皆由羯磨前务夷荡,故受此名。又生善之极,勿过受体,由作法和,便发戒业,量同太虚,共佛齐位也。灭恶之大,勿高忏重,若不洗过,生报便堕。由此羯磨拔之,能令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阿鼻苦报欻然清净,岂非辨事? 次科。初标古示名。百论但翻为事,相传加字助之,事钞犹存此翻。问:前云成济前务等,岂非辨事,今古那分?答:前以业翻名,以功能释义。今此直以功能翻名,于义颇疏,故所不取。(讲者皆云:俗以士农工商为业,僧以羯磨为业。又训业为㨗,办事㨗速等。传谬久矣,识者宜改。)然下,依名释义,文有两段。前通约诸法释。食即是药,人谓差举,法即说恣。夷,平也。又下,次别约二法释。量同太虚,法体广遍故;共佛齐位,功德高深故。言生报者,凡报有三:一、现报(即今身受),二、生报(转身即受),三、后报(后后身受)。犯重岁数,出目连问罪报经。彼云:犯波罗夷罪,如他化自在天,寿十六千岁,堕泥黎中。于人间数,如文所引。彼经不定狱名,此准僧祇,云堕阿鼻。经音义云:阿鼻翻为无间:一、身无间(充满狱故),二、苦无间(不暂息故)。学者多迷生善、灭恶二事。请考此文,足为明据。 诸部亦称为剑暮者,盖取声之不同也。 三中,波离问经名为剑暮,剑羯、暮磨,音小讹耳。 然以业义通于道俗,谓此作法非局在僧,故存梵言;简异通者,知羯磨事非俗行故。 简辨中,初文。初叙华言通滥。业义通者,如七支、十善、动不动等,不局道故。名义既通,必生疑滥,故云谓此等也。故下,正出。存梵所以简滥遮疑,又复生善故也。 但以唐梵翻译,详核未通,师资传授,习俗难改,乍闻为业,绝听惊心。今依正翻,傍通旧解,想无昧也。 次科,初示翻译之疏。师下,明相传。执旧闻而不从,故云绝听;异于常见,所以惊心。今下,显兼通。正翻为业,傍通辨事,臧否自分,故云无昧。 二、定体相者。 自古诸师,依法出体,但广明非,翻非如法。今不同之,律有正体,无宜不立,故异由来。所述法义,就门分二。 次定体相叙。古中依法者,法即羯磨,谓依律中七非羯磨,辨示非体,以非显如。如即法体,如后七非显体中明。今不同者,律有三法,即法是体,何须别求?反验古解,总有二过:一、律既有体,不当强立;二、翻律七非,但偏众法,不收对念。反上二过,故云异也。 初明体者。 然此教法,正据缘成,缘则通于内外,定体则繁。今但克相以论,实唯言教。问:僧和忍义非余设,即以声相相续善色为体;若据事成,感发业量,是谓作与无作也。广如戒业章中。 约论中,初遮简缘。通内外者,即有情、非情也。人唯局内,法处局外,事通内外。缘相既多,从缘定体,体则不一,故云繁也。如上古师,翻非明体,则涉诸缘,故特点之。今下,正示克相,谓定约所秉言教。声相简余尘,相续简一念,善色简恶、无记声,是不可见有对色故(有作善色声,非也。上标声相,不可重言)。上约能被示体。若下,指所发,如后。量即体量。戒业章见受戒篇。问:相续善色,与作何异?答:寻后相比,自可通之。 今依律宗,全无三聚摄法,但有随相明体。然则法随事兴,事繁法广,不可论体,法假人弘。人分三位,谓一人、众多人、僧人。故法随人亦分三体,谓心念法、对首法、羯磨法。 依律中,初文二。初标所出。律无三聚者,显上善色依诸小论。诸论明法,并约聚收:一、色聚,二、心聚,三、非色非心聚(成宗更立无为聚)。随相即下三位,并见律文。然下,正示法体,有二。初明不随事立。事即所被,且据众别百八十四,故云事繁。立法数同,故云法广。法假下,次明须对人立。先列三人。下列三法,配对可知。即此三法,是律正体。问:此亦依法,与古何别?答:略如上辨,在文自异。 若据律本,以三羯磨,谓单白、白二、白四。用通摄者,但据众法为言。今约成业辨事,亦通别人,故别秉法,理称羯磨。所以十诵、四分,咸有诚文。然律但明僧法,余不彰者,取建业功强,勿高大众,故偏受羯磨之名。举事约文,义皆通也。 次科。初示文局。律云:有三羯磨,摄一切羯磨,谓单白、白二、白四。今下,义判。人虽非众,成业不殊,理无异号。所下,引据。十诵心念分衣,佛言:善作羯磨。四分受五戒,三语受具,皆名羯磨。具如后引。然下,究律所以。举下,结归上义。举事即前义判,约文即前引证。 二、明相者,据法本体,义张三位,随相略分,以为八品。 次明相中,即上三体各有别相,相虽分八,随事仍多,揽相归体,体唯三位。文列八相,随一相下,略举一二,对寻本文,未劳委释。 初心念中,自分三品:一、但心念法,如朝夕常念四仪等事;二、对首心念法,如持说衣、药等也;三、众法心念法,如说戒、自恣、分僧物等。 但心念下,举六念者,若据羯磨,止出三法;今以六念,义摄四事、四仪,历事起观,一切心念。后科所列,例亦皆然,如杂法篇,委明其相。 二、对首中,自分二品:一、但对首法,如白告、受净等;二、众法对首法,如舍堕、说、恣等。 三、众法羯磨,自分三品:一、单白法,如和白说恣等;二、白二法,如结解诸界等;三、白四法,如受忏治谏等。 僧及一人,法各分三,对首一法,但分二品,故有八相也。 三、明分广所以者。 分广所以者,前于三体,广分八相,但列名数,然犹未明开张之意,故立此门,以彰教旨。 但由法不孤起,起必托事而生,事虽众多,大分三品。 叙三体中,文对三事立三法者,量病处药,不可差故。前文随人立体,则彰所秉之阶差;此中对事显法,则明能被之来致。当知人、法、事三,三三互望耳。 初谓小事未假证成,一人独秉,便能遂克,如上所列。 小事中,列相已明,故指如上。 次谓中事。中犹通也。法虽众多,微通大小。谓对首羯磨,必假境缘,若无所对,分通心念;众法治忏,是所常行,必界僧少,兼通对首。故此一法,分通大小。 中事中,初训字;法下,释义。初通示。谓下,别释,为二:初释通;小众下,次释通。大众法治忏,且据说、恣、舍堕等法。故下,结示。 后谓大事,如住持众德,匡摄僧仪,息邪静谤,悔除极法,自非僧位,莫能辨之,故曰大事也。 大事中,初科。住持众德,即受、结、说、恣;匡摄僧仪,即诸治罚;息邪静谤,即诸谏法;悔除极法,即夷、残等。 然僧得自在,通塞适缘,上得兼下,下非僭上。故说戒、自恣,事通僧别,乃至心念,亦通辨之。虽作法或乖,而表净是一,良以戒法相摄,自他双被故也。余有不通者,或是事重,或是被机,情事相投,义须堪济,故限当位,不通彼此。 次文。初总标。处判成否,一出僧命,故得自在。此即律本开解戒堂之语。适,犹称也。上下,别释,又二。初释通者。大事通对念,中事通心念,故上得兼下。小、中二事,不通上法,故下不僭上。下举说、恣,显示兼通。作法乖者,辞句异故。表净一者,所为同故。良以等者,示通意故。且约说、恣,余见后文。余下,次简塞者。事重,如受、忏、治、谏等。被机,如诸差、结等。情事等者,示不通意。 重就此三,离八相者。 就心念中,离分三相。 以但心念法,事是常行,来往系心,衣食起观,止得独运,岂向他陈?余者例然,故名此也。 次分八相,但心念中,据论羯磨,必具言章,系心起观,通归六念,故得引之,运即是作。 二、对首心念者。事实假证,缘阙故开。但以衣钵受净,待形为要;若不曲听,教非通济。本唯对首,末开心念,从本为名,故名此也。 对念中,且举衣钵受净,安居受日,缘至必行,故同开也。 三、众法心念所以立者,事实僧成,义非独济。但以说、恣等法,衣服、施缘,形心所资,方膺道业。故虽僧秉,通济别人,故名此也。 众法念中,说恣施衣,更兼亡物,故云等也。衣即资形,法即资心。膺,亲也。 就对首中,离为两相。 初明但对首法者,如告白、证成、持忏等事。若不引证,情想纷驰,缘假他成,业由自吐,彼此相会,方得济机。故因境对,便立斯法。 但对中白告,如白八聚、白僧残等。持即加衣、加药。忏谓悔下诸篇。纷驰谓不专一,不成业故。缘下,示名义,即简众法缘业皆他。 言众法对首者,如忏舍等事,下凡累障,动与持违,衣药之间,谁能清净?必有违犯,要假僧除,时缘或乖,减众亦许,仍从本位,故曰众法对首。 众法对首,初科略举舍堕等,余说恣得施亡衣。 此之二位,本是僧行,故作法时,还通界集。故文云:不得别众,虽舍不成。不同心念法中,对首之法,通界无人,听成心念;得人别众,即是本位。若据众法心念,大略同此;通界无别,方成本法。名相显然,无劳解也。 次科,初明本位,又二:初示制;不下,简异。心念法中对首者,即对首心念,无人暂开,有还本位,本是别法,不劳尽集。若下,次点前法,亦制尽集,故曰同此。众法是本,心念是开,故云名相显然等。 就众法中,离分三相;若据和白处齐,前事得遂,义不分也。但以僧情难一,事分小大,随务裁法,故开三品。 众法中,初科,示离合意,在文可见。 初、单白者。如说戒告众,僧所常行,圣制同遵,有背结过,未假烦请,随作便遂。初、牒事表陈,劝僧和忍,名之为白;即此成遂,有作业之功,名为羯磨。 单白中,初明事轻,且举说戒;初下,次显法相。 若非常务,情和稍难,如受日离衣,差使处分,故须一白牒事陈情,一羯磨量其可不,方能成遂,故曰白二羯磨。计又应名白一羯磨,以白与羯磨双建其功,故曰白二也。 白二中。初举事。望前故难,对后尚易,故云稍也。稍即训少。故下,显法,又二:初分示;计下,决名。 若情事殷重,和举转难,如受忏大仪,治摈重罚,故须一白牒陈,三羯磨量可,方能成遂,故曰白四。亦以一白三羯磨,通为四也。 白四中,举事、显法、决名,并同上也。 然此三位,约文乃局,就义通成。但白据表唱之缘,羯磨显功成之用,此为局也。单白一法,即辨前缘,初后羯磨,非无表意,此据通也。 料简通局中,初总示;但下,别释。初明文局;单下,次明义通。单白辨缘,不唯表唱;羯磨表意,岂独成功?彼此具兼,义非偏局。初后羯磨者,即白二、白四也。 然文分前后者,以陈情之高者,莫不名白;功成业就者,要唯羯磨。故结集翻度之人,取意分于前后。 前、后、中三法安布,单白在先,虽复两通,不无偏胜。据论,佛世随缘制法,本无前后,故推结集等人。结集即波离法正,翻度乃觉明竺念。此明律列独头单白在先之意。若二种羯磨,白法前后,佛本自安,非后来也。 若论律本,通曰羯磨,如上广列;今据随事大小,难易不同,故法依之,分广其相。 离分中,律云:有三种羯磨:单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据名各立,本无差降,如上广列。指体相中,上文所明三法优劣,非本律文,故云今据等。 问:心念之与众法,约事各分三品,未知对首据何独为二位? 料简中,问离合者,上且依律第列八品,今于对首中摘出中兰,自为一品,例亦分三,共为九品故也。初问中,举念、众两同,责对、首独异。 答:语事为论,乃殊品量,且统裁之,随分三位。约事九品,法亦同之。何以明耶?如心念法中,所被下事,既局三位,自分三品,谓下下、下中、下上也。众法之中,所被上事,当局位三,自分三品,谓上下、上中、上上也。对首之中,亦应三品,如持衣说净,名中下事;如忏舍堕,是为中中;若忏偷兰,众多对首,得为中上。故亦随相分为九也。上以偷兰非僧忏故入,但对法收。今依律中,令小众悔,听问边人,故开成一位耳。 答中。初通叙。对事分法,随分三位,谓三品事中皆可分三,则于对首离出一品,故为九品。约事分法,法亦有九,故云同也。何下,次别列品位,又三。初、明心念。但念为下下,对念为下中,众念为下上。二、明众法。单白为上下,白二为上中,白四为上上。三、对首中,如文。自列偷兰三品,重兰摄在众法,轻者自归中下。今立中上,唯局次兰。然据作法,还即但对,而居众法对首之上,故诸问答自此而生。上下,会通。初决前合意。今下,显今离意。 问:舍堕、悔兰,俱非别众,如何分之以为两位? 转难中,悔兰小众,制问边人,亦不许别,即与忏舍理不当异。 答:据非别众,说恣应上,悔兰限三,应归中品。然以舍堕通对一人,故名中中悔兰。其必问边,理归中上,以十诵云重者界内,轻者界外,四分下文小众故也。及时加法,界亦通收,与前说恣,盖是同也。对人多少,故有阶级。 答中。初斥夺前难。舍忏但制别集,说恣通收内外。若取别众,须推说恣,不体今意,故且夺之。然下,伸今所立。初对舍堕以显通局。舍堕下,通一人中兰,局定三二。据分品次,于理显然。十诵三阶:初篇生重,界内大众忏(上品);二、初篇生轻,二篇生重,应界外四比丘众中悔(四比丘者,能所合论。须界外者,由制问边,界内有人,恐谓别众,准知无人亦通界内);三、僧残生轻,一比丘前悔(下品)。四分即灭诤犍度,故云下文,彼云小众二三人也。及下,次对说恣以明同异。上约别众明同,下据对人显异。界亦通收者,以界有人,亦不得别。然说恣众法,僧私必集;悔兰别法,不集亦成。今此且据制必问边,一往言同,次科自见。对人多少者,说恣不定,下通一人,则显悔兰人位揩定,故为上矣。 问:说、恣及舍,通界必集,据现到者,开成对首,此岂为中?如悔、次兰,三、二人边便得成法;纵有不集,义应得成,此望前法,理应非上。 转难中,初难众法对首,理合居上,由本众法有别不成故;次难悔兰,义合在中,由是别法,纵别亦成,自可违制,不防成法。 答:若据通集,实如来难。今据事大情多,作法稀就,故判中上。如说、恣等法,心念亦开舍堕,但对便成清净,次兰。不尔,忏必众人,以罪起初、二之篇,忏分三境之异,止得从义为中上矣。 答中。初纵许前难。今下,夺归正义,又二。初示所立。事大情多,即下云罪起初二篇故。作法稀就,即下云忏分三境异故。如下,比校。说恣开独念,舍堕通单对,即显事轻悔易,反上二义。悔兰必众人者,尚非单对,况独念乎?言从义者,非文所有,酌理立故。三境即上三阶。 问:如上广相,随事三九,不同古来所传百一羯磨,其相何耶? 次明多少问中,初、蹑前品位,二、引古申疑。百一羯磨,今见藏中,昔贤所集,故曰古传。 答:如古所传,百是数之总名,随事皆一羯磨,故云百一也。不无事义,若考核之,自有一事而须三四者,如受戒、舍钵、德衣、亡物之类是也。从多限事为言,亦得局称一法,莫不随作业成,皆曰羯磨也。 正答中。初依古释名。百是所被事,一即能被法。事无限量,举百以总之;法皆通被,举一以贯之。不无事义,许其有理。若考等者,遮于后疑。恐谓一事止用一法,故举受戒等释之。受戒四法:一、差教师白,二、召入白,三、对众问白,四、正受白四。舍钵三法:一、受忏单白(若不行钵,止用受忏、还钵二法),二、行钵单白,三、护钵白二(戒疏准僧祇,加差人行钵白二)。德衣三法:一、差五德,二、付衣,并白二,三、上座和僧白。亡物三法:一、赏看病,二、差五德,三、付分法,并用白二。用法虽多,望事还一,不妨百一之名,故云从多等也。莫下,次释羯磨,可见。 若据伽论,恰有百一,故彼列名,单白二十四,白二四十七,白四三十也。古人诵他异部,自略本宗。据四分中,统收其相,有一百三十四法。 显数中,初文。初引论示数。藏中百一羯磨,首标一切有部,则知出于十诵论宗,彼律数亦同之。古下,斥古迷宗,即引本部大数示之。总括一部,故曰统收百三十四。且举众法心念对首,多出他宗,故所不算。 有人细寻律本,更加十法者,又出僧尼互不同法及同秉者,历数为二百六十一法。有人随戒各出二部舍堕,即有一百二十法,余者更张之。 次科,三家数别。初加十法,即百四十四。次师历数,二本并亡,未详何法。后师独分三十:舍堕、受忏、还衣、一戒、二法。僧尼二部,合数可知。更有多家,列数不同,不复具引,故略指云余者等也。 今以正律本文,用法收事故,以三羯磨摄一切故。若随事者,事则无量,何止前数?以佛立法,令僧准行。如结集诸白,灭后举告,既非佛制,准义和用,莫非僧法,故不具舒。且约略大途,如上所列也。 三中。初据文立义。以三羯磨摄一切者,此正律文。若下,斥古局数。律文所出,且据缘起,非止此数。事既无量,不可随事以定法数。以下,显今从法。结集等白,并诸罗汉,准法裁之,则彰三法统摄多事,不可如古据律定数。不具舒者,异前诸师细寻等也。且约略者,指前列数,非限定也。 四、明诸部同异 计斯一门,诚为闲务,既非当部,徒费时缘。然则博赡为摄务之资,通观有经远之用,羯磨乃摄僧之大教,岂是管见而欲明乎?故当交映部别,审成坏之源矣。 四、明诸部叙意中,初明非要。然下,次叙须明。初通叙为学,义须兼济。摄务资者,助于行事故。经远用者,流于久永故。羯磨下,别显秉御,必在通明。庄子云:用管窥天,用锥指地,不亦小乎? 依僧祇中,三品羯磨,如此所明,加一求听羯磨。故彼律中受日等事,皆用之也。十诵、五分,盖无异品。然于别人所秉,不出其相。唯十诵云:对首、心念、分衣已,是名羯磨。敢依此文,统收众别。 诸律中,初明众法。三律三法并同四分,求听一法唯出僧祇,同下了论中间羯磨。然下,明别法。诸律虽有对念,散在前后,正出羯磨;但列众法,故云不出其相。对念别法得称羯磨,十诵明文,故云敢依等。下引四分五戒、三归皆名羯磨,乃是义准,而非明文。 明了论中,一切羯磨唯有五种,故彼解云:羯磨名为所作业也。一切通论悉称羯磨,与今唐翻恰然符合。 了论,初科,引论举数;故下,引解释名。一切悉称者,证名该众别也;与今符合者,证翻名得正也。 论云:一者,所作相貌羯磨。谓如此时量,决事及时,必定应作。解云:如僧立制,比丘不得入于城市。为此事故,一年一月,或复永断。所立约时,事各有相貌故也。 相貌中,引论。彼论凡约年、月、日、时所制之法,皆名时量。次引解中,举事显相。不入城市,释上决事。一年一月等,释上及时。事有相状,时有分限,故得是名。 二者,单白羯磨。但作一白,不说羯磨。解云:唱所立事,令众同知,名之为白;问听不遮,名为羯磨。据如此解,若僧时到前,名白;问和僧忍听后,即是断决,故成业也。又云:若唱所立事,不问听许不遮,亦称单白羯磨。如今僧中打木和白,一唱便定。 单白中,初标论,次引解。初约白法释。不遮即忍听。据如此等,疏家准判,祇就一法分为两别:告众名白,成业名羯磨。又下,次约唱告释。 三者,中间羯磨。谓单唱白一分,羯磨一分也。解云:唱事、问听,皆不具足,在单白、白二之间,故曰中间也。如前僧祇求听之法。 中间法中,初据论,次引解。指如僧祇求听者,彼受日事讫,正用此法,云:大德僧听!某甲比丘于此处雨安居。若僧时到,僧忍听。(此即白一分,所谓唱事不足。)某甲于此处雨安居,为僧事、塔事,出界行,还此中住。诸大德!某甲比丘为僧事、塔事,出界行,还此处安居。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此谓羯磨一分。不云忍者,默然等,即问听不足。) 四名白二,五者白四,如常所解。 四、五二法,大同当部,故指如常。 又云:后二羯磨,唯僧得作;前三羯磨,三人已上,若作通成。准此,单白一法,既有问听,云何非僧而得秉御?大德僧听!言何所属?今通其旨,三人和白。初则改辞,余文准用,义亦无爽。论通三人,岂不然乎? 会通中。初引论。相貌一法,别人可作,单白中间须僧秉御,那云前三通三人耶?准下,决通。初叙非理;今下,正决。初改词者,改大德僧作诸大德等。 大门第三,明缘成相。九种法辨,皆具十缘,如下文说,竖义者引之。此明 大门第四,显成非相,广如下文,至时当解。 三、四两门,即成坏相,并指如后,法后合辨,故略标之,嘱令自引。竖义者,即讲解之师。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一之一 [book_title]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一之二 上来虽四,并是能成之法,今次第二法所被事。 所被事中,初科,上二句结前,下二句生后。 缘境多途,要分为三:一者,为情立法,如受戒、忏罪、治举、差使等;二、非情立法,如诸界结解等;三、情事合法,如离衣、造房、付钵等类。 次科,缘境即事。事起不一,故曰多途;摄多归要,故但三种。三、情、事合者,事即非情,如文所引。 是非互有,附法而生,总要举宗,无非实事,圣所制约,并不妄加。设有作者,或致破戒自恼,或复招机妨业,随文显相,卒未可委。 三中。初二句通标。以上三事摄一切事,一一事下,各有是非,故云互也。并由加被,其相方彰,故云附法生也。总下,别示。初显是。实事言通,须知其相。钞云:并令前境是实,片无错涉,皆成法事。若一缘有差,悉并不成。如不覆藏,与覆藏羯磨,即无事有法。又应与作诃责,乃作摈出,此即有药有病,施不相当,佛并判不成。故知事者,必须称实,方称圣教。(世有妄行妨疑羯磨,无论曾结不结,徒施一法。请观此文,早须改弊。)设下,示非。破戒自恼是损自。如受具缘乖,忏治非法。戒场、太界,标相不明;净地、摄衣,事容虚谬。随有违教,无非结罪。招机妨业即损他。如无病、离衣、妨难、造房等,一一犯戒。又复招机或可破戒,招讥通前诸事。既容毁戒,岂不招讥?是则二损通该一切。随下,示意。随文事多,无由委示,止可如上约义通明。 次解第三能秉御僧者,四门分别:初、制意释名,二、定僧体状,三、明人法相对,四、广显是非。 初、制意者。僧宝流世,元为生善。然生善在事,假法成立。法不自建,弘斯在人。故制羯磨,必由僧秉。良以五众为出世之田,凡所造修,无非拔济。故以僧和之法,能成胜业之缘。何以知然?如果向俗人,虽参圣限,以形乖法别,未许传授。所以五戒等受,授必出家,其意可见。 三、能秉制意中,初叙立意,二、良下,推所以。初中,生善之言,通于自他世及出世。事即众别行相。僧非事则不能生善,事非法不立,法非人不弘,则知事法并依人矣。次所以中,初叙胜能。五众皆为解脱出家,能生他福,故喻如田。胜业即羯磨。何下,次举事显果。向即四果、四向。未许传授者,此明虽圣而非师也。五、八二戒,通五众授,此明虽居下众,即堪轨物也。 言僧伽者,中梵本音,此土无名,比众以译,有加和合,乃是义用。故文云:僧者,四人若过;和者,羯磨说戒。即如经、律、佛、法、众也。 释名中,初科。初翻名。僧出中梵,故此无名。既无正翻,故取比译。有下,点异。或翻和合众,以众是名体,故和合为义用。次引律文,显体用两别。下指经律,证上单翻。 若以众翻,则通三、二;据别显德,非四不成,故存僧名,知非三也。余经云众者,彼不明僧义,故从此翻;律中恐滥,故存本也。 次科虽翻为众,律但称僧,故须示意。以通名则滥于小众,据别德则唯局四人,简通标别,故存梵号。余下,释妨。以余经中有从华语,故此通之。若尔,上指经律云佛法众,是则律中亦有从华。如十诵伽论五众、十众受戒,即五十二僧也。又如当部戒场缘云有四众、五众事起等。今作二释:一者,从多为言,虽诸律中华梵互举,多云僧故;二者,诸律余处或标为众,正明能秉,并云僧故,如下引律四种僧等是也。 相从和义,不无其理,单两相翻,比众是本。 三中。上二句纵古,以义助名,故曰相从。下二句夺归前译。本梵唯标名、体,彼加和合,则名、义双标,体、用齐举。梵语唯一,华言兼二,故云单两相翻。然终非对翻,故云比众是本。 然此俗众二人已上,佛法显僧,其必四人,莫不揽假成用,义相类也。 四中,初示数异;莫下,显义同,即前所谓比众以译,义见此也。 二、定体状。就分为三:初、列数定体;二、立相所由;三、摄用分齐,并释除疑执。 就初列数,或凡圣分二,或仪宝分二,或功用以分,即事理两和。理取会正,非此所明;事取即用,是所机教。 次定体状列数中,初科。文列三对,上二即合前教兴意中四对人位耳。初即内外凡圣,二即约宝就仪,比之可见。第三功用。前虽不列义蕴,其中以事和通凡圣,理和唯局圣。又事即收仪,理即目宝。言功用者,功取断证,用取行事。初果已去,见真谛理,理无异体,圣证皆同,谓之理和,故云会正,即证圣也。断证阶位,推彼经宗,故非所明。今论作业,正取事用,故是机教。 然事和显相,还指法通。必于说戒等法,相顺同崇,水乳无二,便能随法待用,故列三僧:对心念法,立一人僧;对于对首,立众多人僧;对于众法,立四人僧。僧虽名众,以下三人同成众故。众无别体,还揽缘成,故于缘中分兼众义,且列三相。 次科。初明对法显相。说戒等者,等取羯磨,水、乳无二。戒疏云:如水合水,如乳合乳,二物各论,可喻和相。僧虽下,会上别人得名所以。众乃别人所聚,别即成众之缘,故虽一人,望能成众,故分兼得名。且下一句,示其总略。别分七位,如下自明。 言僧体者。 有人言:依诸小论,以五阴实法为体,总阴成人,人为别用,四人和聚,成于僧用。故俱舍云:僧和合,以不隐没无记为性,行阴所摄。 二、定体中,初师为三。初立体。诸小论,即俱舍、杂心等。五阴实法,即报得色心。色总四大,心离一识。阴是聚义,五种和聚,故名五阴。总下,次显相。人为别用,据一人也。四、成僧用,正僧体也。故下,三、引证论文。初约性简。不隐没简不集,无记简善恶,即显现前报法是僧之体,此明据也。次约阴摄。彼宗明法并归五阴,体虽实法,和聚成用,故入行阴摄之,不妨体非造作。 有人约律准论,取成实意,揽指成拳,揽阴成人。人假为体,实法无用。四人假用为僧之体,而用无别体,还以四人阴本为体。如身口业无别有体,还以色声为体。 次师中,初科。初正定体。约律准论者,由彼成实正宗四分,宜取彼论出今律体,则显前解未善宗途。揽指成拳者,指喻五阴,拳喻人假。人无别体,阴聚为人,望阴是实,故人名假。假通余趣,简之以人。实法自体,无记非用;法聚为人,人方有用。其犹五指成拳,拳能挥举;五行成器,器可施为。问:假之与用,为同为异?答:实法成人为假,人能造作名用。问:假用既别,何者是体?答:文云四人假用为僧之体,岂不明乎?上云人假为体,且偏举耳。而下,次显一异。假用是能依,故无别体;实法为所依,故还以阴为体。如下,引例。假用如身口业,阴本如色声。若尔,则与前师何异?答:前指实法即为僧体,今明阴本自推假体。故知僧以假为体,假以阴为本,异可知也。 今存后引,是所当宗,然律本文不就义理明体,故不广引。 次科,初示取意;然下,显略意。律中约数,不明假实,故云不就义理也。 有人但依律本,约数明体。谓一人众多,至于四人,并取三根清净,无非法相,便成僧体。如对一人持说告白,若非足数,虽举不成。故僧祇云:僧无破戒,不清净也。又十诵云:清净同见,是名为僧。 第三师所立。对前二家,总有三失:一、远取诸论,不依本教;二、但云四人,不约三位;三、但取假实,不论净秽。有斯通滥,故须别立。初科为二。初明依律约数,数有三位,少多不同。并下,次明取根简境,立理举事。引证可知。 若随事别,僧分多相;依相辩体,则五人、十人等。今取刊定法务者为体,如上三列。如心念口言,即以自唱者为体;若据对首告情,则以前证者为体。或能、所俱体,谓说戒等法;若据众法羯磨,能、所不定;若前有所被,便除所为之人;说、恣之法,同界成僧,便无所为。 次科又二。初总示。随事多相者,准下一至二十,则有七种。随事虽尔,通取证法,只有三位,故云今取等。刊犹详也。如心念下,别显。法所被事,不出有二:一者、别人事,由有所为,故取能证为体;二者、众同事,既无所为,则能所俱体。心念一人,则无可简。对首众法,并须两分,在文可见。 有人但取四人为体,以三人已下,不名为僧。故文云:大众者,四人若过。杂心云:四人名僧,非三人故。由大圣鉴物,知三人已下,辨法未尽;四人已上,作法成济,使标胜德,故独名僧。 第四师亦同约数,但出僧体,须局四人,不合滥别,名义乖故。初科,初立理;故下,引证,文云即是本律。由下,推所以。 今若互约众、别两法,互有通塞,俱非尽辨,应不名僧。然则不尔,当分通辨,号弘法者,何得不名秉法之僧?古人迷名,谓僧异数,今翻为众,止是数收。四人已上,其量不穷,故约众名,总摄僧体。核论附法,弘在三缘,故僧次一人,功用极大,通界尽集,心念众法,辨与百千敷教齐等。约此齐量,假用为体。 次科。初蹑破。众别两法,当分自通,相望互塞。别人不得行僧事,大众不许作对念。若约互望,则俱非尽辨,皆不名僧,何独别人?若从当分,则各自能辨,齐得名僧,何独四人?古人下,正名。初出古见。彼谓僧名标显胜德,非是从数,即迷名也。今下,示今释。既翻为众,众即是数,数通多少,是以三缘皆彰僧号(旧以人、法、事为三缘者,非)。下举僧次、请人、众法、心念,例显别人名体不别。钞云:别请五百罗汉,不如僧次一人得福无量。如饮大海,则饮众流,故云功用大也。下云心念、说、恣,筹华、香水,鸣钟集僧,一同大众,故云与百千等也。引彼例此,名义不殊,故云齐量。虽是别人辨法功大,约此假用,即为僧体。 有人云:上虽约义从用,就相随务,皆云辨体。然僧宝之本,要假法成,乖法则百千非用,具法则虽一能辨。何以明耶?经云:修六和敬,令僧不断。 第五师,初科又二。初牒前四家。但就人相,不明和法,虽无指斥,意彰未善。然下,正叙所立。假法成者,法即六和。下引经示,文出华严。 故正戒见为法慧之宗,由戒法为众德之基,同受故须同行,有缺缘成,不名僧也。虽复同戒,心同见慧,为入道之本,有异见者,同界别法,两各得成,故见异法同,不名僧也。虽同戒见,净行须同,邪命利乖,财法不共,又非僧也。 次科三体中分二。初明戒见。初二句双标。戒是法宗,能生众德;见是慧宗,能入圣道。宗即本也。由下,各释。初释正戒。受随两同,乃入僧位。受中缺缘,谓本受不得;随中缺缘,谓受已毁破。虽复下,次释正见。异见有二:一、邪见异,如调达部党;二、执见异,如俱睒弥斗诤。虽同正戒,由见不同,同界别法,佛并判成。虽同下,二、明同利。净行即是正命,乞食僧次,别请僧常,并不别众。反此利乖,戒见亦异,故云财法不共。 上三据于僧体,至于时务成济,要以三业为相。故曰:应来集者,谓身和也;应与欲者,谓心和也;应诃不诃,谓口和也。 次三和中,初句蹑前。言僧体者,谓体和也。必具三体,乃名僧宝。下分三业,即相和也。必须三相,方能辨事。 既备三体,能顺三和,随务成决,是非俱辨,故云僧也。据此德用,以辨僧体。 三中。初总示。三体别人恒具,故言备也。三和临事方彰,故云顺也。是非俱辨,是谓如法事,非即律中科索、媒、嫁等。事虽乖法,僧和亦成,故云俱辨。据下,结断。三体内德,三和外用,故云德用。 二、明立相所由。 第二、立相所由,即明总别多少之意。 有人言:凡人法本兴,元为前境,境殊三位,位分三法,随法立人,故分三相。如上一人至于僧也,莫不由事有优劣,故使人殊少多。以法对人,人分三位;将人约法,法亦三乘。异法分人,自有区别,故须随事便立三相也。 总示中。初引他义。事、法、人三相因而立,则人随法立也。境即是事。小、中、大事为三位,念对众法为三法。莫下,次示今解。初立义。以下,点前非。谓若约三法,则人、法相因;若离八品,则人、法两别。数则不齐,故云异法分人,自有区别,则知人位不随法立。故下,结成理归,随事立也。 就后位中,分为四别:一者,四人,乃至第四、二十人僧。 次科标示中,言后位者,即单就僧位,自分四别。 有人言:前二法尔也。说戒相绾,能所须四;自恣治罪,举证须五。后二逐情也。中国僧多,善心浮杂,故制十人;二篇悔治,倍缘方济,故加二十。 次正显中,初师二意。初解为二。初释前二。理数合然,故云法尔。说戒虽分能说所听,彼此同须,故云相绾。乌板反之,谓相绾系也。自恣举罪,须一五德,事必五人。次释后二。言逐情,谓恐人情慢易,故两倍增之也。 受有中、边之殊,故五人、十人;随有专精第二,故四人、二十人也。戒律摄用,勿过受、随,故又因之而立四也。 次解:边方僧少开五人,中国僧多制十人。专精即奉持清净,堪应说戒。第二谓犯残忏已,戒体复生,望初本受,名第二白法。兼通此义,故云又因立也。 有人言:僧虽有四,体相分二:初一为体非四,不名为僧;后随事分,故有三别。 后师正明中,初科四人为体者,体即是本,后三随事,体在其中。 自恣边受,体须四人,但自陈己罪,即须举处。若非德用,滥坌僧伦,故差一人为僧事境,和白面告,无言表净也。方隅僧少,前受心殷,四实济缘,事须别问。若不差遣,无由辄往问净,反白前缘,方辨事兼受随,通用五也。中国僧多,前受生慢,故倍前五为十人僧。二篇邻重,犯悔情浮,故倍中受为二十人僧。三僧乃异,莫非约事浓薄,半倍增人,方成前境,犹受日法。三品倍增,类知可解。 次科,初别示三位,又三。初明五人。文叙自恣、边受二法,双标、别释、合结,如文。别问,即教授师屏处问难。反白,即召入。中下,次明十人。二下,后明二十人。三、僧下,总结。边恣为薄,中受次浓,倍五为十,悔残最浓,倍十为二十。成谓成辨,境即机事。下举受日,亦因前事。三品倍增,足堪比显。 问:受随同五,边受减半,据受比残,边方出罪,开十人不?答:非类也。边隅僧少,俗缘拘碍,若不开听,永沉生死,开有益也。忏残不尔,初既誓持,终便顺犯,本无惭愧,垢心厚重。若开十僧,增长诸恶,谓忏易成,则乖机候。故文中不言十人者,除中国出罪也。余如大疏。 问答。初叙问。上二句蹑上边恣,下三句举残比难。僧少既同,义应例减。答中,初句略示。受是生善,忏是灭恶,故云非类。边下,委释。初释受开,后明残闭。机候,谓以璇机候于节令,一无差失,喻佛开制轨度不差。下引律证,具云:四人除受戒、自恣、出罪,五人除中国受戒、出罪,十人除出罪二十人,一切得作五人。既除中国受戒,则显边方开五十人;但除出罪,不言中国,则显边方不开十人明矣。下指大疏,未见其文。 三、明摄用分齐,又分为二:初人,次法。 就能秉人中,又二:初当僧局论,次僧尼互作。 就初分三:初三位定,次三用通,后就通局科简。 初中事局:一、人作者,如朝夕诸念也;二、局对首作,如诸白告等;三、事专在僧,如诸结解等。各定随人,不相通也。 第三,摄用初人中,当僧局论,有三:初科,且据但念但对;专僧之法,局对三人,故云位定。 二、明用通者,或众法通下,或对首通下,皆谓约界分齐,有则众集,无则通之,对首亦尔。 二中,此收众对。二、念众法对首,谓说、恣众法通下二人,持、说对首通下一人,对首亦约无人乃通,故云亦尔。 三、料简中。 问:如说、恣等,众法通下,人位分三,据缘应异,何者是耶?答:有多异:一、人有少多;二、对法三别;三、约界通局,谓僧局、别、通也;四、欲、无欲异,僧秉不开,唯在结界,别人俱闭故;五、别相异,僧中具三别,若对众多人,则无不与欲别,若对一人,但有应来、不来别。所以可知。 三中,问意。欲简前通,使无滥故;通下对念,更兼本位,故云分三。答中,五异。初二可解。三中,僧局作法,别通两界。四中,说欲僧唯不开,结界则显余法通开。五中,僧具可知。众多人中,对首无欲,故但有二;心念无诃,故唯有一。将别对人以明有无,故两云若对(旧记作二种对首者,非)。 二、对互作中。 僧得被尼事,但有三受戒,半月出罪也。约法分齐,则一、白问难,三、番白,四、自余不行。其教授、自恣,非无互差互往,然是各行众法。至彼此部,无面对作,不同前三两部通秉,故文云二十众受也。五分云四十人出罪,减一不成等。然上局僧唱,故约一相为言耳。律云:僧不得为尼作羯磨,令受诵已,当部作之。 僧尼中。初僧被尼,为三。初正明尼。从僧受戒,对问一白,正受白四。又依僧悔残,不行覆藏,但有半月摩那埵,并正出罪,两番白四,共四法耳。其下,简异。说戒、教授、自恣、请悔,尼众差尼来请,僧众差僧往教,并用白二。恐谓同前,故须简别。下引二文,证前同秉。五分但明出罪,若论半月,即须八人。然下,重示。谓上四法,制须僧秉。据此一相,言得对尼,非谓余法得同尼秉。文证可知。当部即本众。 十诵云:如受戒等三,僧对尼作;不礼、不语、不敬,此三尼遥为僧作。又约四分:舍教授法,僧为尼作;不礼羯磨,尼为僧作。 次互作中。十诵僧对尼三,同上所列。尼为僧中,由僧乖行,尼不礼等,则违八敬;作法遥被,不礼无过。四分中,尼众非法,僧不往教,作法遥舍。十诵无此。又此律但有不礼,则无余二。 次就法论,法位有三,如上已辨,各摄分齐,可以情求。 次法中,总示如上三位九品。 然对首中,自分三别:忏中品兰,唯约二、三;若对一人,不名小众,则非教也。 别简对首中悔兰小众,是今义立。 就众法中,律显僧相,四人除三法,五人除二法,十人除一法,二十人僧通作诸法。 众法通标中,四人除三:一、受戒(通收中边),二、自恣(正取和白),三、出罪(出僧残罪。昔以自恣、边受、忏舍为三,谬矣)。五人除二:一、中国受戒,二、出罪。十人除一,即出罪也。 问:四僧秉法,通塞何相? 次广问答,明通塞中,初问四僧,即四位僧。 解云:但据四人,尚通秉法,何况余三?又人解云:四人作务,通秉众法,以体成僧故也。如说戒、灭诤、形法二同、触恼诸制,谓单白也;差人、被缘、受日、处分,谓秉日二也;七法、治人、谏证等法,谓秉白四也。故法虽多,以二摄尽。谓说戒、羯磨,四人通持,意可见也。 答中,二解意同,但初师粗略,故复引后解。文中但叙四人,余三可见。略举三法,复据二摄,证上四人通秉一切。 问:初僧既通,何以文中除三法耶? 第三难中,文既简除,通持安在? 答:此除前事,不除法也。以自恣、受、忏,境缘须具,故倍三人,除三单白、二白四法,非谓余事不通四人。故文云:一切羯磨,皆作五人。通论通秉三法,约事就用,但据自恣一白,边受二白,是五人僧用。若作余法,收在初四十人僧者,但一白四;二十人僧,但一出罪;自余三法,皆四人僧摄之。 答中分二。初释四人除法所以。初二句略示。法自通秉,事有不行,故但除事耳。以下,委释。自恣、受戒,忏即出罪。倍三人者,五十、二十,除三单白:自恣、和僧,一白;受戒、召入、对问,二白(此通中、边)。二白四者,正受一白四,出罪一白四。若自恣差五德,受戒差教师,出罪中覆藏六夜,并四人法,不在所除。次科自见。旧记解此,差谬叵言,学者相承,至今传诵,恐乱正解,不复别破也。下指文云即除法后,续有此语,故知除此通余一切。五人下,二、简三位所秉分齐,如文。次列止有五法,自余一百二十九法,皆归初位。 问:自恣之时,具有白二及中、边二受,前皆三白,今上所列悉减,何耶? 答:自恣差人,四僧所摄,五德所为,不入僧数,正论僧用白和方是,若论二受差人出众,四人僧收,白召对和,二白在众方,五人僧摄,及至受具,四人亦辨,以羯磨者入僧数故。 五、六问答,如前已示。答文两段:初明自恣;后论二受,云四人亦辨,且据边受为言,若约中受,正须十人。 问:戒师白和,既在众中,应四人僧,不应此白入五人摄? 七问中,教授差白,既是四人,戒师和白,在众问僧,事同差白,何得五人? 答:诚如来难。和白问:僧身非预忍,计不入数,但秉僧法,非别所持,请说俱在众中,相从五人所摄也? 答中。初领来难。既为所量,故不预忍。但下,通前意。非别持者,自身秉法,外须僧故。请即戒师请问,说谓四僧说默。且取请说在众,相从为五,据实四人,故受戒篇中,唯取白召是五人僧用。 问:上列初僧,但除三事,如受日、受衣事,皆须五人,何为不列? 次明除法,初问,夏中受日,夏竟德衣,事似五人,故须问决。 答云:受日别人,即是所为,不入僧摄;受衣为众,应入五人,自不得利,故非五摄。不同自恣,彼此齐益。 答:文两段,初明受日所为非数,后明德衣五德无利还同所为。 有人解云:所言僧者,始终重作。秉法人者,可入僧收,以互作故。有于僧用,差人持衣,唯是所为,故非五收。如边受中,初白差时,威仪所为;白召入众,又是能持;戒师白和,便是所为;后与白四,又是能持。故取斯义,立五人也。 古解初科为三:初示所立;差下,次简受衣无互作义;如下,三、举边受互作之相。自恣亦尔。五德受差,即是所为;对众和白,又是能持。 问:如忏主初作单白,后作白二,应非四人僧? 问答中,初问忏舍堕法,忏主受忏,须白问僧,及后还财,复作白二,亦同互作,合归五人。今此律中,初僧不简即四人,故收难云应非四人。 答:忏主白和,身外三人,不名僧故。虽后还财,未必同席,不类前受,相接成法。又戒师和时,威仪入众,身外成僧,义相全别也。 答中二。初约还财不定答。忏舍五人,一是所为。忏主身外,三人非僧,所以忏主入四人摄,但是四人法耳。律中还财,诸长隔日,余虽即座,然亦无在,故云未必也。又下,次约受忏不同释。忏主白时,外无人足,故自入数,与受全别。 问:法是僧秉,方名羯磨。今秉法者不入僧中,法非僧法? 三问中,蹑上戒师身外成僧,以明教意。 答:前事委僧,僧法和问,义须进不?人虽非应,法为僧成,故所被事,皆名僧法,如学悔秉法也。 答中,律中说恣,无能秉法,故开学悔,自不预数,足为明准。 如僧祗中,五人僧者,自恣边受诸尼萨耆,此是正量,岂有忏主入四僧收?岂可自忍也?不同说戒、结界,成四即行,自他同遵,莫非僧法故也。故十诵中,无有自忍作羯磨故。 今判中。初引据。僧祇忏舍五人僧法,则知前解局据本宗。钞云:今以本宗不了,用僧祇为定,事同戒师,相从五人。准有四法,是五人用。岂下,斥非。不下,简异。故下,引证。 问:结界唱相,事中须之,应五人僧,何不列者? 问:不列结界中,上文已简,今此复问,发后所引。 有人云:律且举之,非谓余者不列不得。以受有中、边之异,故简数约之;随有专精第二,故又分耳。结界、德衣,并为僧务,皆在五摄;但非所为,并入四僧。故僧祇云:四众羯磨者,谓布萨事,一切拜人,四人得作。 初解中。初明文略。受有中边,随分持犯,如前已示。结下,次约义判。既为僧务,须在五收;余非为僧,则在四摄。下引僧祇,证非所为。拜人,即差法也。 又人解云:结界唱相,不入五人,以但牒相结之,不取人名入羯磨故。然行事之时,相涉僧别,依五百问,听用五人。核其本据,正四人摄。如广说戒,四人开白,必地自然,义须结界。初虽唱白,后入僧收,不同受日、受法,牒名入教,与上不同。 次解。初立义。然下,释疑。以五百问须五人故,唱相起立,余三自坐。据四是僧,约坐如别,外相相涉,其实僧耳。今若行事息疑,即须依论;若考僧用,定非五人(旧云大师不取论文者,非)。如下,义证。四人广说,必在法地,可验结界止用四人。不下,简别。相反可知。 问:上列四僧,收尽人不? 第三,摄尽否,问中,四僧即总四位。 答:但举三人,并通三法;就后四人,皆收僧尽;五人、十人,别为前事,义非僧收;纵列八人,律无正述。故大众者,但明四人,若过四也。 正答中。初正示。三人,一、多四也;三法,念对众也;就后四者,三中末位也。纵下,指妄,义见次科。故下,质非,文出本律,彼谓八人名大众故。 昔以忏逆重兰,义张八人;夷边方便,义立四人。此出师心,未成正量。十诵所显,但界内僧,焉有八人方名大众?五分无量比丘僧者,即是四僧之余,故律云况复过二十也。 破古中。初引古。十诵兰分三忏,彼于上品自分二别。夷边即初篇近方便,可用四人;逆兰事重,复倍四人。皆无所据,并云义立。此下,斥非。十诵上品兰界内大众忏,即四人耳。五分即显大众无别数故。四分亦证数止四人,五十、二十已是过数,故云况复过也。 三、明人法相对。 第三,人法相对。唯论四位僧人,三品众法,别人别法,此门不明。 问:能秉法僧有于四别,僧所秉法何但三耶? 初问可解。 答:非是初僧不秉三法。但四人僧者,本是僧体,余之三僧,随事淳薄,故随分耳。僧体加一,得遂僧事,号五人僧;事情须发,倍五加十,号十人僧;心轻罪重,倍十加人,号二十人僧。对法亦尔。说戒等被,情事不难,初则问和,连辞即决,故制单白。诸差诸结,非常行务,和忍稍难,白加羯磨,倍增一法,故名白二。治谏等事,成辨最难,倍加二法,故名白四。对人三反,约法亦三。是则人法相因,皆由三事也。 答中,初二句通示;但下,别释,又二:初叙四僧;对下,次明三法,略举一二以彰难易;对人下,总结。 问:法中约事无体,直陈单白、白二、白四三法半倍;若准僧中,亦应五人为体,就五加十,自决恒务,更何须四以为僧本? 三、问中,人分体、相,法直倍三,于义不齐,故以法例人,应除初体。 解云:四人成体,加一为事,故后三僧不名本也。法则不尔,当白自体,随体附事,有上中下,故倍增法,无非本体。犹如边受白召和入,自是为事,四人秉法,还依本体。但事须问,非差不成,故僧外加一。白则不尔,法自是体,何须重加? 四、答中。初明三人具体。且举五人,故言加一,十人加六,二十人加十六。后之三位,体蕴其中。法下,次明三法即体。言当白者,通目三法。上约义释,下举事显。且举边受,余法准知。 问:就后四僧,减则不成,过便得;就羯磨、教法,过、减俱非者何? 明过减中,初问。律列四僧,后云况复过是,白及羯磨并云增减非法,欲申教旨,问以通之。 答:僧取详集,无乖表和;若制数定,乖别过起,不名僧义。是以过成减别,非用法取济时,通名和白。既非情恼,不虑乖别,但顺轨模,便成正法,故云如白法作白等。 答中,初解。人别生恼,过则通收,法无此义,理须楷定。下指文云,即见本注。 又解:被事圣教,咸准佛言,若有过减,便由凡语,淳薄斯异,缺不成务也。然则制僧数定,既是圣教,越度在凡,应非辨法。然情在通和,非集不显,随集无乖,方成法事。故文云况复过数等,又云更无方便得别众也。 次解。初明法须准教。然下,次明人取通和。据数似违文,约事正合教。下引两文,颇彰圣制。私释:法取楷定,不容改作;人须和合,义必通收。律文对事,局分四位,并据极限;至于临事,唯多弥胜。 若准十诵僧祇,人法相类,重加成就,减少不得,文广如彼。 他部中,彼宗合作单白,加为白二;合作白二,而加白四;加则愈胜,减则非法,钞云御法例通于无准是也。 四、广显是非,如后文中不足数说。 四、广显是非。是谓应数,非则不足。此门辨人,故须略举。下文既广,不复两繁。 上来虽四,总明僧义,次解第四法依处起。 第四、设法所中,初科可解。 三种教法,托二界起,谓作法、自然也。 次通标中,三种法者,总、僧、别也。 作法界三:初是大界,中曰戒场,末曰小界。法虽通三,元为众法,对首心念,缘随开作。 别释中,法界通三法,众法是本制。 自然界、四聚、兰水道,开结界法,不及说欲也。自余对首、心念二法,是所行处;说、恣、受随五人已去,非所用也。故僧祇云: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 自然正明中,初示通塞。四种自然,一切众法并塞,唯开结界;一切别法皆通,不许传欲。 问:前言受欲入对首法,今何不通自然界作?答:法有通塞,故曰楷模。结界白二,局在自然;说欲对首,专唯作法。以初从两对,且就因名,终成僧事,自然不合。 问答中,初问。指前言者,即前摄法。但对首中举白告、受净等,欲法在中。答中,初通明法义。结下,别示两局。由本自然,故须结界;为成僧法,故开说欲。初从两对,谓付欲时;终成僧法,即对众说。 若尔,对首舍堕,界中有人,何意不合?答:非界不合,本是众法,下通别人,故名众法对首。必界有人,随人改法,故若有人,成别众也。 次问:对首舍堕,非为成僧,自然界中亦有不得者?答中,此缘别众,非界不通。余众法对念,类此可知。 自余相体,广如下述。 指广中,即下具缘,第四中,委明诸界体相。 上以法、事、人、界为缘成之机,今又对上四缘相摄通塞。 第二,相摄,即卷初分章云然后对法相摄分齐是也。初科。缘成机者,机即是要。对四缘辨通塞者,有二:先以八法为头;一一法下,历人、事、界以辨通塞;后就四缘各辨通塞。 就义又二:初条贯其相,后引法通塞。 次解释中,条贯四相,未论相摄。 言条法中,略分为三,谓心念、对首、羯磨,广为九位。心念分三:一、但心念法,二、对首心念,三、众法心念。对首分三:一、但对首法,二、众法对首,三、小众对首。或合为一,如上列也。羯磨分三:一、单白,二、白二,三、白四。广略如此。 初条法中,对首义开,小众文在,但对故开合,不定三位、九品,故云广略。 言条事者,则有三种:一、情事,二、非情事,三、二合也。如前所引。 条事易知 言条僧者,略说为三:独住约界,为一人也;二、三同住,为众多也;数及满四,乃名僧也。莫不弘秉,通号僧焉。就相广分,随数为七:一者,一人,即所对境,或当身成用;二者,二人;三者,三人;四者,四人;五者,五人僧;六者,十人僧;七者,二十人僧。二十实非,四人实是,随用成务,僧体在中,通名为僧。二、三亦尔。随机即辨,对法亦异,故因广之,人分七等。 条僧中,初文略说。莫下,结名。就下,广分。一、人中,所对境者,约但对为言,当身成用,即本心念。二人、三人,并通两释:二十实非,通上五十,随事加故;四人实是,是本体故。二、三亦尔者,亦上二义:一、是随用,二、通号僧。 言条界者,略分为二。自然虽四,莫非无法,条理则通,故合为一。作法虽多,略分为三,谓大界、戒场、小界也。随文列相,则有七界:大界分三,谓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别;小界分三,谓受戒、说戒、自恣也。广列两三,兼于戒场,故有七矣。 条界中,略则为二:自然、作法。初自然中,条理通者,体无异故。次作法中,略则为三,广开为七,大小各三,戒场独一。兼前自然,则有八种;若合大小,实唯有四;若开自然,则有十一。 次明塞通相摄。此门之兴,元以教法所被,必以成济为先。成济在缘,缘阙不辨时务。敢用九品羯磨,更互括捡。相有显成,相无显坏。互缺缘乖,则通成坏。故须昭练兢励,方可行事也。 次通塞中,初科。初句牒章。此下,叙意。初叙羯磨教本,成否在缘。敢下,次标此门,布致所以。举法括缘,历缘捡法,故云更互。相有无者,相字平呼,犹言俱也。互缺通成坏者,有者自成,无者自坏,或可望法亦有成者。如下具缘中,昭练诫昧教,兢励诫轻率。下列九法,并略提一二,示其大纲。诸余例作,讲读至此,宜用集法文注对之,则昭然可见。 先以但心念法略列,乃三摘取六念一法条之,余者例显。 但心念标中,四仪语默,念法非一,故云略列。 如将心念法,对事以论,通于三也:日月、衣钵,非情也;夏数、受缘,二合也;念身、康羸,唯情也。 初对事中,一、四两念为非情,二、三两念为二合;第六为情,不列别众,应收二合。受缘中,此就一法以论三事。观下诸文,或一事但一,或三或二,不必一定,随文自见。 对人以论,唯是独秉,可名心念;有缘舍请,乃是对首。 次人中,四分舍请是对首,僧祇无人开作念,有谓但念,故特点之,应是外部,故对念不列。 对界以论,通诸界作,开无别众。 对界可知。 二、对首心念有七,且取安居一法诸例条之。 对事通三:托处离二难,为情也;处所,非情也;或身托前界净药及患等,为二合也;衣钵持说,为非情也。 对念事中,安居具三,衣、钵但一,二难即命、梵,身患是情,净药非情,故为二合。 对人则唯独秉,若界有人而作心念,即是别众召来加法,是名本制。 对人中,界内有人,非所开故。 对界通自然及三大界,戒场不许住三小,非久固则不通安居,余法应开也。 对界中,戒场小界,唯除安居、受日二法。 三、众法心念,约文有四,且就说戒。 约事非情,心净应法,则为二合也。若就分衣,唯是非情,自量得不,又二合也。今约所辨,或法或衣,唯是非情,心净应缘,此据通也。若论自恣,例同于此。准此为言,唯局一也。 众法心念事中,初、引古解并通;二、合今下,示今判。独在非情,心净应缘,岂唯此法?故云通也。 对人独秉,通界可行;有则别众,随集改法。 对人同上 约界则自然大界,三小不通,戒场时有,未必恒用。 约界中,三小即解,故塞戒场,稀故微通。 四、但对首中,约文二十八法,如衣、药、受、净等。 对事通三:衣钵、持说,为非情也;忏下四篇,自露六聚,为情也;药法、白事,即二合也。 但对事中总配诸法,故云通三,不妨一法各对一耳。药法兼人患,白告通前事,故是二合。 对人唯独一境,不得向二,通诸对首,例亦尔也。若兼二、三,则名小众,须问边和;又滥余众法,故不开也。纵忏三十,亦止一人,单白告和为对,前忏为证,以罪通三悔故也。 对人中,初示本位。若下,简小众。滥余众法者,谓同众法对首。纵下,示舍堕。前忏即忏主,罪通三悔,前文已明。 若尔,何以文中加忏白者?答:因舍在僧,便明堕悔,事非独檀,义须问和。罪非僧除,还同九十,是以文云此舍堕衣,不得别众,不言罪也。余如后白。 释疑问中,上科略示,未显白意,故复徴之。答中,初示忏白;罪下,明正悔;是下,引证僧法,显是为衣;下指如后,即单白中。 对处通诸界,皆无别众过。 对处皆通,须简欲法,自然中塞。 五众法对首中,约文五法,舍、忏、说、恣等也。 对事有二:舍堕,二合,说、恣、非情也。 众法对首事中,犯舍兼物,故是二合。 对人,始从一人,或至三、四。说戒一法,至四成僧。单白广说,如文所列。不同自恣,犹名三语,以无五德,不可差故。舍堕至四,法通僧别。舍财还衣,僧中作法,正悔本罪,须问边三。单白自和,如前久废。三人已下,通行五缘,约相加减,随机不定。 人中,初示人位。说下,次简通局。初明四人。唯自恣法,别人所行。舍堕一种,犹兼僧别说戒等三。若至四人,还本僧位。然舍堕中,舍财还财,忏主预数,正悔受忏,身外非僧,不行白法,故但问边。如前废者,上引僧祇斥古是也。三下,次明二、三人。对上四人,唯局二法,故云通行五缘。缘即法也。然舍堕则问边有无说、恣等,词句加改,故云约相等也。 问:四人受舍,自他合五,一是所为,余者能持,单白自量,不入僧摄,前境满四,岂非僧耶?答:舍罪之者,所为未除,纵及还衣,终非僧摄。 问答中,恐将所为足前僧数,故问决之,答文可见。 对界通七,不开小受,以一席作法,曾无再用;说、恣两界,因举便舍;临机具者,则是四、五二僧之法。 对界中八种,除一小界,故通七耳。因举便舍,即忏舍堕;说戒小界,行四僧法;自恣小界,行五僧法。若据一是所为,止是三、四人法,今此且通能、所为言。 六、小众对首,义约忏兰,轻者对首一人,重者界中大众,中品待缘,须小众也。 六、小众中,局悔中兰,律合但对,故云义约;通列三忏,文出十诵。 事是情过,人局二、三,以须问故,减则不成,不名小众;界亦可通,如上五也。 列示中,事、人可知,界指上五,同前通七。 七、众法单白中,文列三十九法。 事通三境,如余语触恼,形法二同,为情事也;说恣诸增,结集诸白,非情事也;灭诤和白,德衣对受,为二合也。略题如此,不可委示。 单白事中,说戒、自恣,各有二增,故云诸增。 对人,四人、五人为本。以三人已下,无德可彰,但受对首之号,如说、恣两分可知。十人、二十人,则非分也。 人中,四人通一切,五人简四法,说、恣两分即是众别,十及二十各据白四,故单白非分。 对界唯作法,四种自然,俱非分也。就七法界,互有通塞,至时广引。且如三品小界差问,三白唯在受中,既止一时,不通余者,余二小界义亦同之,非无举罪即有白忏。大界通行,戒场则局。行钵、德衣、形法等白,不可为有,必具难缘,说、恣二白亦通场上。 对界中。初通示二界。就下,别简作法。嘱令广引,须考诸白。此中略简大途,可见。初简二小。受局三白,说、恣二小,各唯一白。舍堕、重兰,随举可忏,故通忏白。次简大界,一切通行。三、简戒场。行钵等白,事须大界,场上不行。自余通作,如后结界中。 八、明白;二、约文,列五十七法。 对事通三:差使为情,诸结非情,离衣房守,则二合也。 白二事中,诸结即结界,房即造房、治房,守即守藏德衣,余更自寻。 就人唯四,不通五人,十及二十也。 人中,一切白二,皆四人秉,不通三位,对前可知。 问:上言自恣须五人僧,今何违者?答:自不明耳。四僧差人,前境不足,人乃是缘,未成正法,后秉白和,对僧而作,方五人也。余差白二,并以例知。顷世滥行,多以所为通入四摄,故重显之,犹恐临时相从迷也。前言不通五者,非谓百千不举白二,但制五人,单为别事;白二所寄,但在四人,余非制立。 问答中,初问易解,恐迷故问。答中为四:初答通,前境不足是所为故;余下,指例;顷下,斥滥;前下,遮疑。 若尔,还衣、付衣并言展转,岂非须五?答:犹是四人,以所牒者不预僧例,上已明讫,何事犹疑? 次难中,舍长本制隔日还财,有缘即座开付知友,展转还之;又分亡物,先付五德,令分与僧。据此二法,受付之人皆非所为,应是五人。答文可会。指上明者,见众法对首中。 对界而言,亦通诸界。七个白二,通自然界,以初结故,不许重加,则作法界塞也。余并法界。三、小界中,当界自局,非无差人受恣之事。余是闲务,不必小界,故彼文云作已即解。戒场通局,又可情求,如摄衣、受日、下钵、房舍白二,不通余者,类有可知。 界中,初总示,七下,别释。初明自然。三小三大,戒场为七,说戒堂法亦在自然。余下,次明作法。说、恣小界既通忏白,理有还衣。戒场局中,且略举之。净地、德衣,余诸解法并不通作,细寻文注,通塞显然。大界不行三小诸解,余则并通。 九白四羯磨文,列三十八法。 对事唯情,诸受谏证举治等法,依人加被,莫非生善灭恶为宗,余二无义可明也。 白四事中,诸受是生善,谏、治等并灭恶,唯局情事,不通余二。 就人以言,三人非分,唯四人僧;五人不通,唯一单白;十人、二十,皆一白四。故知余法,初僧收之。 人中五人唯一白者,此望不通白二、白四,且就一位为言耳。 对界为言,不通自然。作法界中,就三小明,唯一受戒,是白四也。说、恣小界,则又不通,不无因举,便即治出,事由后生,不在现作。 界中作法,大界、戒场一切通行,所以文中但简三小:治谓治罚,出即出罪,正为说、恣因举而生,故非现作;现犹正也,不同受戒是正作故。 上以羯磨条余三缘,粗相已显;今就四缘当局,各明通局所以。 第二,各明中,初科。前文随法历缘通塞,未见四缘各具之义,故云粗相。 就初法中,心念羯磨有十四法,但心念有三,自局而作,设入对首,并不成就,余例可知。七法通于对首,四法通于僧别,名义在文消也。 次科法中,初明心念。文列法数,并见文注。当局心念,对首不成,况入小众及以四僧,并是非法,故云余例可知。亦可探点,但对越数同非。 就对首羯磨三十三法,七种通心念,五种通僧别,余则必对人,忏兰局小众,略分如此。至如通僧别者,非谓上通僧也,以本是僧法,开通于别人也。言通心念者,本是对首法,以界无证对,故开及心念也。 对首中,初分通局:七、通心念,自属初位;五、通僧别众法,对首也;余必对人,即诸但对也。至下,次释两通。言通僧者,中法行大事也;通心念者,中事开下法也。前云中犹通者,即其义焉。 就众法羯磨,一百三十四法中,一法被一事,各互不相通,如差人问难,不与白召同。多法成一事,则有相通义,如受戒一也,三白一白四,方得成无作也。统就众缘,结界、畜众必须相有。白二中,七结界法不得重加,唯局自然,不通作法。余白二及单白、白四,反上可知。 众法中,初示总数;一下,显通塞。初通论三法。今明事者,须分二途:一、就通简别,如一受戒,四法各被;二、摄别归总,如受四缘,通成一受。今文约此以分通塞,据本各被,约义明通。统就众缘者,如欲行受地或自然,须先结界;和尚度人,须乞畜众,皆可揽归受戒,以彰多法成一之义。自恣、舍堕、罚钵、亡衣,并有斯义,临文自举。白二下,别简白二。七、结不重是塞,余并法、地为通,故云反上。 就事分三,然随法已显,故不重举。 次明事中,即情、非情,二、合三也;指如随法,即上条缘中。 就人而论,一人心念,自秉口言,是当分也。设通上二,是傍非正,必界有人,岂得独作众多对首?为前证境,必是通情,告事相领,方能成遂。虽通众法,亦是开位,四人成僧,胜用非一。约事乃三,宗归初位,过则弥胜,若减非法。 三、明人中,初明一人虽通三法,旁正须分;众下,次明众多同上两别;四下,三、明大众一体三用,用还依体,故归初位。 就界而论,自然是弱,不通僧务。若不开结,僧法无因,唯听白二作法,七界互不相通,文不许重及相接也。然三大三小,名多义一,戒场自分,故须围绕,虽相乃重,两间空也。 四、就界中,初明自然。既开结界,则通作法。作下,次明法界。初总示;然下,别简。初简大小开合,次简场界两殊。界中别立,故云自分。两间空者,自然隔也。 上约料简羯磨成缘,略分别竟。 后结文中,对下缘成,随文广释,故云约也。已上诸门,广辨缘相,始终文义,不越四科。斯乃立法楷模,作业宗要,寄言学者,宜切讲磨。达之则举事功成,昧之乃徒相劳扰,三宝由之而损益,一身自此以升沉。凡在秉宣,宜乎兢慎。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一之二 [book_title]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一之三 集法缘成篇第一 二、牒释中,初集法篇。 题中四字,即文两段,义如疏释,不复预解。 今欲造文,科释分齐。就此羯磨,文虽一卷,略开三分,法不孤起,起必托缘而成,故初一篇即为序分。由致已彰,正宗宜显,故次诸界结解篇下,讫忏罪篇已来,为正宗分。八篇统略,僧私两成,事须静念离缘,毗赞教法,光通末叶住持之相,故末一篇明杂行流通分。 初科判中。初叙意总标。准此,羯磨本唯一卷,今分为二,乃后开耳。法下,就文别判。初叙序分。由下,次叙正宗。八篇下,三、叙流通。略即要也。二、三两篇多是众法,第四唯是别法,后五并通众、别,故云僧、私两成。末篇首明六念、入聚、师资、住持等法,故云静念等。毗即训助,未叶即目后世。若据经宗三分判文,序及流通结集所叙,中间正宗是佛所说。今此十篇无非佛语,但取作法众缘为羯磨之序,加法被事是羯磨正宗,修奉弘持为羯磨流通,故与经宗名同义异。又复序中须分证信、发起之别。今以集法广列圣教,发生物信,故为证信序。次以缘成,委示缘相,为法由致,故为发起序。 就初又二:前标释篇目,后科文随解。 言集法缘成者,诸出教本,文散难寻,及到临机,僧别混乱,至于加被,成不渺然。故前示纲模,后依加用,庶无迟虑也。 释篇目中,初科。前叙所患,又二。初叙法乱。众法全出本宗,别法多取外部,所出非一,故云文散。至下,次叙缘暗。故下,后明立意。法乱须集,缘暗须明。此则前示纲模,后依加用,即下诸篇行事迟虑,即疑惑也。 注云事法兼通,大小齐降者,欲明教下所被,无非成业为功,谓羯磨通也。虽随缘优劣,皆有济务,谓齐降也。依位数举,谓纲领也。随数显相,各有通塞,若纲目之在纲,如裘毛之依领,故云末振毛目也。此明总集三法区分之意。 释注中,初科为二:初释文;此下,示意。初中事法,即所被中自分三别:房、衣等是事,说、恣等为法,受、忏等即人。今以句局,义必兼人。羯磨、圣法通被此三,故曰兼通。大小即三法下三品之事,故云优劣。文举大小,亦合收中。降字训等,谓成济无殊;或可训被,谓圣法不拣也。依位举数,即三法总目,如纲领。随数显相,即八品别类,如毛目。对文可解。 然作法之始,妙识是非,准教而行,义无乖异,故云缘通成坏等。此谓对事加法,立缘之相也。 次科亦二:初释文;准教即成,乖教即坏;此下,示意。 就初集法,自分为二:前举大数,用摄诸法;单白已下,随法显相。 初释集法。法有三位:初众法中,科分云初集法者,总标前段;自分二者,别分僧法也。 言僧法羯磨略有一百三十四者,总举也,非谓摄尽,数是泛张,故称略也。余如上解。 举大数中,初科指如上者,即前总义分广中云随事无量,何止前数是也。 有三羯磨摄一切者,随相显法,互周事境,不可收尽。以法从缘,不过三法,皆成业行,故以三教摄之,不随事境定其数也。不同十诵恰列百一,终非通被,故此不论。若准此收,但据众法。若人通于僧,别云三种、五种一切摄尽也。 释注中三。初、牒释。随相显法,则数不可限,如上大数,略举而已。以法从缘,则总归三法,故三羯磨摄尽一切。随相从缘,并目事境,互即是遍。不下,二、点异部,如前已示。若下,三、显通数。通僧、别者,兼后对念,合僧为一,故总有三;开僧为五,僧、别齐开,则为八、九。 就文又三,依人弘法,人分三位,故随立也。初又为三,谓三羯磨。 次显相分文中,初总分三位(据此合在标举前分),初下,正分众法。 单白三十九法者,计理随事,何止此数?且依律文次第而列,无有义类,但应白相有无而已。 单白标中,初科。依律次列,知无义类,随相有无,则非加减,如三十忏白阙三之类。 至下篇中,亦不具出。何者?有则现用,当世盛行,且标名相,事体如后;无则事缺,或复行稀,或人通犯,难为洗忏,如非时、二和、因诤、四增、触恼、论法、余语等是也。今集法者,且列名相,依而解之,用在将来,故不显事法也。 次科。初总示。下诸篇中,众法止有六十余法,故云不具出也。何下,徴意。初明出意。现用盛行,所谓随机也。下文自广,此但标名。无下,示不出意。事缺,所谓潜务也。稀行难举,略提数法。余不出者,类此可知。下篇无文,此须具解。开明法眼,资补心灵。或委质净邦,或亲逢三会,或为因行而化物,或作果用而利生。用在将来,所期远矣。 初言三十中二十七受忏法者,计余三十,但以二宝绵衣,舍既非僧,因不明忏,故阙此三。余有白者,舍既在僧,因即忏罪,须白告量,诸白例通,故不更举也。 解注中,初科。三十中,一一戒后,并出忏法。二、宝舍,对俗人乞绵,制令斩坏,不对僧舍。因略忏法,故缺三白。有者反之,寻文可解。诸下二句,示不加之意。 二、行钵法者。一钵支身,足堪助道,乃广乞求,妨业招讥。好者夺留,恶者转换,若不白告,无由得知,故曰也。 二中。乞钵忏舍,具有四法:忏主白和,单白如前;众僧还钵,白二如后;此行钵白,即取所乞下钵从上座行,易取恶者与之令持;五德行时,须白告众;得恶钵已,复作白二,制令爱护,如后自说。 三、余语法。掉戏、邪绮、躁扰乱僧,语默乖常,法义失度,故制白断,改前余语,后作违法,重增堕罪,故曰也。 三中,即九十绮语戒,阐陀犯罪,众僧问之,乃云汝向谁说,为论何事等,名为余语。未白犯吉,白已违堕。断字音短,谓止绝也。 四、触恼法者。因前语绮,作法徴治,转兴身邪,重恼僧众,行来去住,有滞恒伦,立法制断,改前触恼也。 四中,亦即前戒阐陀,因前制故,以身恼僧,唤来不来,应语不语等,名为触恼,制犯同前转字去呼。 五、与剃发;六、与出家,即十戒也;七、差教授;八、唤入众;九、对众问和;十、说戒常和;十一、僧忏悔;十二、僧发露。上之八法,下具显缘,且直列名,至时广引也。 五至十二,八法如后,下文既广,故此不述。 十三、非时和者。同住多年,更求短缺,彼此交诤,遂成坚固。具德和灭,不定当期,两众一心,作法通解,故曰也。 十三、即拘睒弥国比丘斗诤,后有大德谏谕和灭,须白通之,因即说戒,故有后白。 十四、诤灭说戒者。因前和相,理用法律,二众欢心,同崇净教,说不待期,故曰非时说戒也。十五、自恣常和法。 十六、难事略自恣者。僧正作法,难缘忽生,若犹广说,恼乱僧众,德人进不,作白告知,一时两对,彼此陈露。事有三略,谓一说、再说、广说,无非对白,用显略缘。有人分为三白,今以说虽有异,缘白不殊,且合为一。 十六中,难缘即王、贼等八难,德人即五德。进否谓观缘缓急,一时两对,如合百人为五十对,次第三略,随急渐开。有下,斥异。 十七、修道增自恣者。九旬励修,将克忍位,待时解脱,末代便多。若更他行,众具难得,故白停之,会正方作,故曰也。 十七中,将克忍位,即内凡四善根中第三位也。忍有二义:一、忍可义,忍可谛理,皆如实故;二、决定义,善根决定,无退动故。若至此位,必入初果,是以行人急欲修证,故延自恣。待时解脱者,罗汉有二种:若钝根者,须待好时,方得解脱,名时解脱。准婆沙论,待时有六:一、须好衣服,二、须好饮食,三、须好卧具,四、须好处所,五、须好说法人,六、须好同学。若利根者,不待如上六种好时,自得解脱,名不时解脱。今谓末代利根者稀,故云待时多也。会正方作,谓待证圣果,然后自恣也。 十八、诤事增自恣者。外界斗诤,不自销殄,反来清众,尘染何疑?纵与同法,本心未歇,故且白停至黑月末,待今和去也。 十八中,谓自恣时,外界斗诤比丘欲来同法,佛制白停,那至后半,待彼情和,返界而去。 十九、第二增者,凶恶不忍,本界未和,故来异住,望同清荡。已来不首,即是无惭。纵有举处,恐增斗乱,故抑且停,更尽后夏也。 十九中,已来不首,谓从前至今,首即是伏。纵下,释通,不举所以。后夏,即八月半。问:后夏若来,为更增不?答:律令强和合自恣,谓恐废众法,强与和合;说戒亦尔,唯开二增。 二十、受功德衣和者。名实两副,利润弘多,上士高世,不通开限。若不和许,中下便绝,故听白和,然后受也。 二十中,梵云迦絺那,此翻功德。令僧获利,实有胜功,名实相称,故云两副。余名如后。中下之器,闻受必从。上行头陀,恐不相允,作白和众,意在于此。少欲无求,谓之高世。 二十一、舍功德衣者,唯贪五利,心无至道,不可久延,故须和舍;或尽冬分,如常作法。 二十一、五利,即开五戒:一、畜长;二、离衣;三、别众;四、背请;五、食前后至他家,不嘱同利,夏竟求衣。此五为妨,故佛权开,名为五利。心不至道,至犹趣也。有缘随舍,不必皆尽冬分,故云或也。 二十二、初增说戒;二十三、再增说戒,亦以外诤入界不可同法故,如自恣也。 二十二,三大同自恣。 二十四、简集智人者。将评言诤,必是义理是非,若阙智人,难为刊定。然僧通美恶,多不自量,屏取评言,对和息后,故曰也。 二十四、即七灭诤,用多人语。殄诤之法,须作一白,简集有智,屏处评已,对众和灭,故云息后。 二十五、六断事,令不诵戒律者出二法。戒者正行,毗尼正教,要由斯二,人法方具。今阙处众,出言无本,内行又乖,虽施岂用?故俱唱遣。 二十五、六断事,即是评诤。同众之僧,有不诵戒,或不诵律,作法遣出,故有二白:诵戒习行,诵律发解。解行资人,人能弘法,故云人法两具。由不诵律,故言无本;由不诵戒,故乖内行;解行两亡,故无所用。今时比丘,不知戒律,观斯制约,岂不为悲?忝学祖乘,应须知幸。 二十七、舍正义者,虽具上二,文义浮杂,伪辩乱正,终非顺理,故同前遣。 二十七、虽诵戒律,所见邪僻,亦须除简。 二十八、草覆法者。两朋交诤,互是瑕疵,穷勘根源,烦情叵歇。事须猗靡,不说是非,素无重愆,又乖对俗。制令二众,各揽归负,面地相愧,犹如草覆。各陈此白,罪诤俱销。有人寻律文,安与尼受白,大略同僧,故不出也。 二十八。互是瑕疵,言皆有过也。烦情叵歇,言不可止也。猗靡,和顺之貌。律中草覆地法,唯除犯重并遮,不至白衣家,余皆可灭,故云素无重愆,乖对俗也。行法之时,二众相对,一众伏地,上座作白,彼众亦然。罪随诤灭,不须复忏,如草掩泥,从喻为目。有下,示异。与尼受白,即对众问难。律灭诤后,即接尼法,故列于此,今不取之。 二十九、差往王城集法者。将欲弘法,须待资缘;同俦创聚,义须先告某处也。 二十九、已下六法,并五百结集中事。初集同往,先白告处。律云:诸比丘皆言:唯王舍、城房舍、饮食、卧具众多,我等宜可共往结集。迦叶即作白也。 三十、论法白者,僧徒创聚,本事须和,若不白告,无由显意也。 论法白者,具云迦叶论法毗尼白,即结集也。大众既集,须告本意。 三十一问:优波离白者,律是法命,贤圣同持,先须开演,令法久住。然击扬有宗,不得趣述,故须和问,表众同心,故曰也。 律是法命,谓佛法寿命击发也。宗即是本。 三十二、波离答者,既有先问,无容杜默;答对在僧,先和后述,示非私也。 三十三问,阿难白者,佛法命本,既已先传,通解畅神之经,次当须演,阿难化教之匠,故问令述也。 经论化教,诠示定慧明心之学,故能开通智解,畅悦心神。文但云经,义应兼论。或有说云:迦叶结集论藏。 三十四、答者,亦以教不虚弘,传之有本,对和仍答,表法非谬也。 三十五、七百中,论法白者。佛灭度后一百年中,䟦阇比丘擅行十事,恶法罔世,事须除灭。故伽那比丘不惮劳苦,遍国搜举,合七百人,断绝斯事。既初论法,义须告和,因数托事为名也。 三十五下。五法并七百结集缘。毗舍离城䟦阇子,擅行十种非法事,皆言佛说以化。于时耶舍伽那比丘,闻已往破,云是非法。彼即和合作法举之。伽那被举,遂往诸国求伴,得离婆多等七百罗汉,共集断之,重集法藏。十事如资持下卷具引。 三十六、差人论法者,对众即量,贤愚滥委,简德屏论,审知邪正,故曰也。 三十七、正论法者,屏论已定,三量无疑,欲静后缘,必须对众,先和表意也。 三量:一、现量,现理当也;二、比量,他事例也;三、正教量,圣言证也。 三十八问:上座白者,此一切去阎浮高座百六十腊,年德俱富,众所归仰,故先问之,非和不忍也。 问上座者,律云:毗舍离城有一长老,名一切去,是阎浮提最上座也。见佛世事,故离婆多,对问取证,故先白告上座。 三十九、上座答白者:德居物尊,发言信受,还传屏意,处众敷扬。 还传屏处论意,不异前论故也。 计后对众行筹刊正,应须先白,文略不出,挭概如上也。 释后略中,理有文无,示不尽故;已前所出,且举大略,故云挭概如上。 次明白二文,列五十七。 初、作小房法者。多事经营,恼乱二趣,大不依量,妨道招讥。制乞处分,商度限齐,为法既少,在文盖阙。 次白二中。初二即十三中二房乞处分法。无主制量,故云小房;从人求乞,斫伐神树,故恼二趣。为下二句,显示下篇不出之意。 二、大房法者。既有主作,专任自由,妨难两缘:一、不思避,故制依僧;取僧节度,事亦同前,不出文也。 有主不制量,故云大房,然妨、难二处亦不许作,故须处分节度,即指授也。 三、差分卧具者,为僧知事,义须普周,若不通和,恐涉私曲,故先告委,后方为分。 三中,谓以僧物分与别房,事须五德,故白差之。 四、差说粗罪法者。僧徒过犯,未许世闻;调达结愆,上连王族。若不早告,滥染佛僧,及过未彰,先明示别故也。 四中,即调达破僧立邪,五法行化,于时又教阇王作逆,故连王族。佛令身子往告白衣:事越常途,故须差遣。 五、二十七、还衣法者,后文广之。 六、离衣法者,既得重病,将欲他行,衣服厚重,担荷为妨,故从僧乞,得离一衣。 六中,即离衣戒,除僧羯磨,上二衣中随离一衣,下衣不许。 七、减六年卧具者。法衣数造,乱妨恒业,故制限期,任听营办。必涉缘碍,中亦开之,恐滥私情,要须量处,故曰也。 七中,限期之外,任听营办,限内有缘,事须乞法。 八、护钵法者。乞多夺留,下换还主,恐设瞋忿,作法罚之,用旧持新,始终监护也。 八中,律云:好者应夺留(罚入厨也),取最下不如者与之(展转易也)。先持者受用,新还者常持,恐彼损坏,罚令守护。 九、差人教授尼者,既具十德,义扬通化,辄尔开阐,威相未彰,故假众差,道风易扇故也。 九中,佛制教尼,须具十德:一、持戒,二、多闻,三、诵二部律,四、决断无疑,五、善能说法,六、族姓出家,七、颜貌端正,八、堪为尼说,九、不犯重,十、满二十夏。 十及十一,结解。学家法者,见谛俗士,正信居家,不思乞求,致令损竭。凡愚睹相,谓施获殃,故静外讥,立制割断。后既重有,宜崇福会,还须法解,如旧施给,故有二也。 十及十一,即提舍尼。第三,戒缘。罗阅城中,一家夫妇俱得见谛,于物无吝,施多贫乏。世人讥言:因施致得。作法制僧,不得往乞,后富还开。因有二法: 十二、畜众 十二下三法,畜众通两众,余二局在尼。 十三、尼差人请法;十四、尼差人往僧自恣,与大僧不同。 十五、与外道同住者。诸见外道,我倒未亡,忽尔发心,归投大法。若不试练,辄与受具,性既未调,恐反成难。且为沙弥,四月同住,以事陶治,得信方开。 十六及十七,结解受戒小界者。僧取六和,不宜乖异,既不许受,恐碍生灵。大圣权机,曲制此法,事成法就,彼此通允。即席便散,不有后缘,当坐便解,判无疑设,故立二法也。 十六七、此由本界人心不同,故来作难。佛开此教,生灵即通目有情,别召受者。上叙开结,即下,明制解。既制即解,可验此界不通后缘,决无疑矣。 十八及十九,结解。说戒堂者,多人别造,至时须定,故立法示后集无疑。既设说已,须解又结也。 十八、九中,未开结界,别立戒堂,统通一集。既有多处,来众难期,故须标结,令知定处。准律,羯磨白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在某处作说戒堂。白如是。(羯磨准知。)此但指处,不唱方相,本非结法。而言结者,但望要心克定为言。(古记错引后结界法为戒堂,故特出之。)既设说已者,谓此处已作,后移别处,故有解结。 二十及二十,一结解大界, 二十二、结戒场 二十三、四结解不失衣界。 二十五、六结解说戒小界者。言行相因,要在人法,半月常被,其意可见。今至说期而心不会,若不开结,教不被机,故令下道疾结缓说,事成即解,起便失相。 二十五、六律:因一众布萨日,于旷野中行,众不和合,随同师、善友、下道,各集一处,结小界说戒,寻言起行。以行践言,故曰相因。然言行所立,必由净僧弘阐圣法,故云要在人法。此明半月说戒之意。下道即兰若处。若在城邑,则非开限,恐彼来诃,故须疾结;结已无外,则容缓说。 二十七、结二同者,两住互缺,理须通和,彼此法食,咸有济务也。 二十七下,三、法。律有四种大界:初如前列,此即余三,后一非界。所以总义但列三种。两住互缺者,律明有二住处:一处行说戒无利养,一处有利养不说戒。佛开各解共结,此名法、食二同界。 二十八、单法同者,亦是各住合界之事。一则法食俱丰,一则有食无法。僧由法住,故别解通结,使二住成济也。 二十八、两处各受利养,同一布萨,此谓法同食别界。 二十九、单食同者。两俱丰法,一所无食,若不兼济,全乖僧体,故须和送,非是结界。上之三法,应有解文,律出其缘,至时皆显。 二十九两各说戒,一有利养,一无利养,此名食。同法别界,相因名界,实非标结。上下,点缺。下云后若法、食俱丰,律令解为二别,故知此三并须有解。律下,指广。后结界中,具明来致。 三十及三十一、与狂痴法及解者。心乱坏神,不守本性,来往违犯,多乖法度,据内非犯,约外招疑,故以法除,虽在不妨,后若病愈,得乞为解。 三十、三十一,即难提比丘得癫狂病,多犯众罪,故制此法。内非犯者,以无心故;外招疑者,人不悉故。虽在界中,不妨僧事。狂有三品:下品常来,上品不来,中品来否不定。故须与法,愈即病差。 三十二、受日法。三十三、差自恣人法。 三十四、五自恣结解小界者。夏末同游,至期须法,既不同意,缘碍是难。曲制随结,得通情路,既作还解,亦非久固。 三十四五、同上说戒。若据夏末,未行自恣,那得师友道路同游?思之。 三十六、分僧物者,既僧得施,不私专己,先以法告,后依法分。 三十六、僧得施即十方现前物 三十七、赏瞻病人法 三十八分亡人衣物法 三十九、结库藏者,僧物须重,不容妄置,故须委处,商可和忍。 三十九、谓依大界别结库藏,仍须人守,故有后法,商即量度。 四十、差守藏人者,物既通属,相倚不收,致有损失,故须差遣。 四十一、二结解净地 四十三、差人守功德衣者,既名难活,亦号坚固,为功非少,非德不持,故须通和,守不出界,故曰也。 四十三、名难活者,钞云:贫人取活为难,能舍少财入此衣,获功极大。又翻坚实,谓能感多衣,衣无败坏。或云坚固,或云荫覆等,差己须付,故有后法。 四十四、依德付衣者,先己和拟,义须付持,令奉有仪,不可虚托故也。 四十五、差人忏白衣者。非法讥骂怀信俗人,凡世尚耻,何况道服?若令自往,无由解纷,制具八德,作法差往也。 四十五:此因善法比丘讥骂质多居士,佛令罚已,往彼忏谢。须人通意,故差同往,即七治中遮不至白衣家法也。八德者:一、多闻,二、善说法,三、说已自解,四、能解人意,五、受人语,六、能忆持,七、无阙失,八、解善恶言议。律差阿难,具此德故。 四十六、差人行筹者。多人断诤,情见互生,若不知机,滥罔非法。三种格量,五种捡勘,若非通忍,诤必难销。故具德差,任时取灭。 四十六、即断言诤,取多人语,须人行筹三种格量。律云:有三种行:一、显露,二、覆藏(以物覆筹而行),三、耳语(行时耳畔劝勉)。若上座智人住如法地,应显露行;若住非法地,作下二法行;若非法人多,应乱起去。五、种捡勘。显露有五:一、诸比丘作念:众中非法人多,然彼和尚、阇梨皆如法,应显露行。二、彼诸比丘作念:众中多非法人,而上座智人持法、持律、持摩夷如法语,应显露行。三、诸比丘不知如法语多、非法语多,然和尚、阇梨如法显露行。四、诸比丘不知如上,然上座智人持法、律等,应显露行。五、彼诸比丘知此诤事、法语人多,即显露行。覆藏、耳语,各有前四句,无第五句。 四十七、尼差人往僧中受戒者。既有绝貌,能倾国城,图略者多,唯希出寺。若诣僧受,中途遭难,制作本法,遣信通情,僧遥加被,信返告知,便感戒也。 四十七、即尼受戒遣信之缘。此尼端正,直半尸迦国,故云倾国城。图,谋也。余如后述。 四十八九、尼与僧作不礼法者。大僧上位,威重有仪,轻尔自坠,尼中乱节,致亏下敬。制遥作法,令自改过,后若耻悔,还解如前也。 四十八九,轻尔自坠,谓不省位尊,甘从下劣也;尼中乱节,谓不守威仪,恣为恶行也。 五十、差比丘修理房者。四方僧房,义须修补,坏而不治,未成相续,故差营理,因福饶之。 五十四方常住,三世相续,若不治补,不及未来,因福饶者,谓以福益之耳。 五十一二、持故房与道俗治法。僧房久故,治葺须人,前但薄营,即堪安厝。今极朽坏,多用人工,事须和付,仍以情许,停止量时,故有二也。 五十一二,薄即是略,厝即训置。前叙付与法。仍下,明量可法。捡律无文,应是义具。 五十三、与覆钵法者。得信居士轻掉论议,既亏奉敬,便成自损。若不制约,过益未明,故作法遮,不许往返,无任受用,如钵之覆,因以为名也。 五十三下,三法。此因毗舍离国诸大离奢,受慈地教言:沓婆罗汉侵犯我妇。佛令作覆钵法,不与往返。佛言:有十种法,应与覆钵,骂谤比丘:一、为比丘作损减;二、作无利益;三、方便令无住处;四、斗乱比丘;五、于比丘前说佛法僧恶;六、七、八、以无根不净法谤比丘;九、犯比丘尼;十、十中多因口过,故云轻掉论议等。如覆钵者,从喻为名。 五十四、差使告覆钵家者,僧自作法,彼未曾知,若不委示,无缘改悔故也。 差法中,律差阿难为使,往语离奢。 五十五、解覆钵者。既被告及,惭惧不宁,便为杀我,岂是薄信?故待乞谢,方为解之。余无信人,不预此法。 解法中,律云:居士闻阿难告已,云:如此便为杀我!寻即闷绝倒地,久乃醒悟。故知深信,方堪此法。 五十六、杖络囊法者,老病羸颠,假用扶危,故立开听,以理将济,持多长慢,必取通和,余不乞法,无义辄捉。 五十六、杖贯络囊,少壮不许,老年兼病,得法方开。 五十七、诸差人法,分衣、分食等,诸解法等,律虽显意,多不具文,据理更有,故且存略。 五十七中,但是通指,余不出者。律显意者,即房舍法中,但云分粥、分小食等,应差具五法者分之,即不爱、恚、怖、痴,知可分、不可分也。理非漫差,必有和法。又前诸结,多阙解法,结、解相待,岂得无解?故知文略,不足疑矣。 后明白四。三十八法 初、谏破僧者。立邪五法,替正四依,滥染世间,愚迷惑乱。若不谏晓,是非未明,事既难稀,法亦随隐。 白四中。初至四,即僧残篇后四违谏戒。初谏调达破僧。邪五法者:一、乞食,二、着粪衣,三、露坐,四、不食酥盐,五、不食鱼肉。并制尽形,故是邪法。替即是废正四依,如受戒篇。事下,示略。 二、谏助破僧者。当谏破主,伴助不同,反谏法僧,令息晓喻,故设斯法,令绝外援,所以主伴分二也。 二中,即三闻达等;四、伴比丘,党助调达,劝僧莫谏。息,止也。援,护也。所下,双结。 三、谏摈谤者。染污俗流,是非混乱,故须摈出,用清昏网。然以六人同犯,来去两乖;二人不悔,理须依法。倚此反谤故谏,令知僧无私涉也。 三中,即阿湿婆等在䩭连聚落污家恶行,佛令舍利弗往摈,二人来悔,二人逃去,二人不悔,遭摈起谤。 四、谏恶性者,中人已上,可以语上善友令行,反拒不随,故制僧谏,有违斯犯也。 四中,即阐陀恶性,拒逆僧谏,故加此法。中人已上二句,出论语,续云:中人已下,不可以语上。 五、谏恶邪法者。欲是障道生死中根,出家志本,誓断此法,反言不障,滥罔教限,故谏令息也。 五至七,并见单提:初即梨吒说淫欲不障道,名恶邪见,言是佛说,故须法谏。 六七、谏摈沙弥法者。创入圣法,割爱为先;乃反教迹,说欲非障。初则理谏,义须开晓;必不受行,宜即摈遣。 六七,即䟦难陀二沙弥共行不净(二篇漏、触),自谓非障,仍云佛说,故令谏喻,违则摈出(旧云灭摈,非也)。据理而谏,故云理谏。 八、谏随举比丘尼者。比丘僧举,意在清心,五众同治,不相往返,乃违众命,亲事供承,为恼处深,故谏令晓,违三犯重,故曰也。 八中,即尼八夷之一。律因阐陀犯罪,僧为作举,不肯从顺,有比丘尼往返承事,故制此戒。 九、谏习近住者。尼须善朋,方能胜进;同伴滥恶,耽染情深,但增不善,故谏令别也。 九下,四法,即尼僧残中后四戒。尼有八谏,前四同僧,后四不同。九中,律因二比丘尼常相亲近,共作恶行,故制此戒。 十、谏劝习近住者。僧本设谏,意在惩恶,反劝令住,何劳别偶?然素丝易染,朱紫难分,故谏能喻无,宜此劝也。 十中,即六群尼劝前二尼言:众僧恚故,令汝别住。汝等莫别住,当自共住。惩,诫也。偶即是对,言不须别求伴对。墨翟见染丝而悲,为其可以黄,可以黑,此喻人性易可染污也。论语曰:恶紫以夺朱,恶郑声而乱雅乐。此喻人之邪正不可辨也。对前所喻,故云能喻。喻即劝也。 十一、谏瞋舍三宝者。素欲投邪,待愤方显;若不陈谏,女族无晓故也。 十一即六群尼趣,以小事不喜,便云:我舍佛、法、僧,更有余沙门、婆罗门,自可依彼修梵行等。女族即目尼众。 十二、谏发诤者。四诤久除,夷然众静,重更发起,乱动乖常故也。 十二、尼发四诤,同僧犯提,此由僧谏,违谏犯残夷平也。 十三、谏习近居士子者。道俗情乖,难生信重;男女相别,无宜亲好。今反习近,长增慢染故也。 十三、即单提戒。居士子者,尼戒本云亲近居士,居士儿共住是也。数见故长慢,情熟故增染。 十四、式叉学法;十五、僧尼受具法。有别立为二部羯磨,本法有无,各其志也。今以文相大同,故不别显。 十四、五中有下,点异。彼谓本法有无故分,今以文同故合,故云各其志也。 十六、学悔法者,既犯四重,永障一生,素不藏隐,亦可容恕。先令乞法,后以对治,尽形学悔,除地狱之障故也。 十六律云:僧尼犯重已,都无覆藏心,令如法忏悔,故云素不藏隐。此谓忏时尽露无余,即是都无也。然虽开忏,不复本净,但除狱报也。 十七、十八,诃责并解者。戒、见、仪、命,理须顺奉,今乃倒说,尘坌僧伦。若不举治,中表难净;后若悛革,随从众教。得乞为解,因有二法。 十七已下八种,即四羯磨治罚法。戒、见、仪、命,律名四事:破戒(犯前三聚)、破见(六十二见)、破威仪(犯下四聚)、破正命(非法乞求)。彼皆破言不破,故云倒说。中表即内外,谓身心也。或可内坌道众,外惑俗流。悛即训改。 十九、二十,摈出并解者。既在聚落,宜须长信,反倒四事,坏乱俗心。若不驱遣,流习难革。后若随顺,准前为解。 十九、二十,亦是倒说四事,但据对俗,与前异耳。 二十一、二与依止并解者。入道虽久,智钝神昏,才忏还犯,数作不止。既无志度,制依明德,尽形修学,令识沉浮。若后智通,依前准解。 二十一二、沉浮即善恶 二十三、四遮不至白衣家并解者。信俗依投,理须将顺,反讥骂弄,失出世法。既忿再面,耻更谢愆,故加治法,遮其烦愤,不许不至。若自他调喜,依法为解。 二十三四,自他调喜,即比丘居士两相和顺。 二十五、六不见举并解者。戒见等四,佛法大纲,反言不见,深乖至理。且信为道源,又为德母,必怀邪信,举弃众表,亦绝僧务。后若折伏,还以法除。 二十五下六种,即三、举治罚法。此亦倒说四事,而言不见有罪。前犹有信,但加责罚;此坏正信,故须举弃。道源德母,文出华严。 二十七、八不忏举并解者。罪从缘生,生便有业,招集增漏,偏非道务。今冒染大度,罪福本空,心同俗染,未思洗荡,舍弃众外,义同不足。后乃忏伏,更作法收。 二十七八,过亦同前。有犯不解,与前为别。罪从缘生,缘即心境。缘生虽空,生则成业,业必感报。虽学大教,言行相违,故云冒染。梵网云:口虽说空,行在有中是也。今世禅讲,多堕此见。但知心空,不知心有。诸大乘经,皆谈二谛。若专空寂,空则非空。纵使空空,还成偏计。智者云:业性虽空,果报不失。是知妙有则一毫不立,真空乃因果历然。因笔斯文,略言大要。 二十九、三十,恶见不舍,举并解者。举治之重,勿高此见。污染既多,非举不显,弃之众外。若彼污遗,后若改心,还依解取。 二十九、三十,执欲为道,局名恶见;若朽遗者,谓同弃物。此虽恶见,而非正犯,故令解取,还归净僧。 三十一、与覆藏法者,既犯次重,即须陈露,知而故藏,此过难忍,随所日覆,以法徴治,故曰也。三十二、与本日治者,二篇半坏,故号僧残,洗心伏忏,理须谨重,行法未舍,更犯本条,可诃之甚,还依初日,故曰也。三十三、摩那埵者,僧残情过六夕,僧中尽心供给,欣其出罪,名意喜也。三十四、出罪法者,支条已倾,根本须拔,制僧二十,方得弘持故也。 三十一下四种,即忏残法:覆藏,谓犯来不露;本日治,谓行覆未满,重犯前过;摩那埵,即翻为意喜,大同治覆;僧中为别枝条,即覆藏罪。 三十五、忆念法者,清人被谤,取洗无因,既是无学,理非故犯,须僧忆念,用息诤情,故曰也。三十六、不痴者,过犯相齐,清浊须别,初造非心,业亦不集,然须僧证,黠来不作也。三十七、罪处所者,初未言告,便引重罪,及至勘刻,遂转引轻,审其情实,前言应是,故加治法,徴取本愆,故曰也。三十八、并解者,文虽不出,非曰不无,且存略也。 三十五下,四种并灭诤法。忆念法,即沓婆罗汉为慈地比丘淫事加诬,佛令对众与忆念法,令审虚实,证成清净。不痴,即难提缘,如上已引。黠,谓心复明利也。罪处所,即戒本觅罪相也。律因象力比丘善能论义,得外道切,问不能通,便作妄语。初自泛说,及僧中问,复加文饰,如文所叙。刻,推也。解法理有,故点文略含,注戒云若伏首本罪,应白四为解是也。 有人就僧法中分为多位:初、二部互作者,单白中与尼问难,白二中舍教授等,白四中别住、出罪、受戒,局僧为尼作也;次不礼等三,尼为僧作。二、当部别作者,如结集诸白,不通于尼;本法、六法、诸谏残等,不通于僧也。三、二部通学者,如同戒等。亦有事义,不可分尽,如上已解,且又存略。 三、通简中。初引他义。二部互作,已如前解。二部别中,诸谏残者,尼中八谏,前四两通,此中且据后四为言。二部通中,同戒等者,即受、忏、说、恣之类。亦下,示与夺。 上总为三,并是众法。 次对首法,分二:初总举位数,后从位显相。 第二对首中,分科为二,即纲领、毛目也。 初中。言对首者,此提纲也。既对一人已上,乃至三、四,无别可彰,但举当时相当为目,故云对首。皆是三语,告情、引证。 释名中,初科皆是三语,大约为言,然说欲、白告等,但一说耳。 然作法之中,又分三别:或止对一人,持衣、说净之类;或通界同法,如说、恣、舍、忏;或但对三人,如中品兰也。及论作法,又有三例:或直自陈述,前对默证,如持、说等;或虽自言白,前须示诫,如安居诸忏、入聚诸白;或彼此互作,交诵一文,如说、恣、清净。并随机隐显,莫非对首,诸贤斟之。 次科,前三别者,即三人通局,如上说也;后三例者,即法事隐显也。前二但对,后一众法。并下,结示同异。最末一句,嘱后自裁。 位置三十三者,谓大数也,通诸部为言。若对四分,但有安居、悔堕二三而已。至于持说衣药,并缺其文,故引诸部共成,各如篇显。 显数中,言大数者,非止此故。上列众法,唯据当宗;此明别法,多出他部。下皆标简,故云各如篇显。 文云三语名羯磨者,引证也。以习俗生常,唯言僧法,得称羯磨。故引四分受戒法中,初三归受,后便止之,因以除疑。前用三语羯磨如法,但后作者,是不得耳。佛自断云三语羯磨,则余不劳争名也。 释法,初科。初牒示。以下,显意。四分受戒犍度,八年前用三语受具,后制白四已,舍利弗问,佛即决云:尔前名善作羯磨,自制已后,不名受具。佛下,准判。 又引说戒者,制知说戒法、受俗戒等,即指授五戒法为羯磨也。然行事之时,但对俗境,与僧对首相同,故齐名也。 次科。说戒犍度:佛制上座说戒日,与诸白衣言语问讯,作羯磨受戒(即授五戒)。然下,会同。准下结界篇,引五分处,分净名为羯磨,亦可证也。 又引十诵文者,彼此乃异,同名羯磨,理无滞结也。余文可解。 三中,十诵文据甚明,犹恐迷执谓为异部,故云彼此等。滞结,即壅塞也。上略示意,余下,指文。 义分二别者,依位显相也。但以对首一言,滥通众别;若不分相,名教不开。就义有三,离小众忏也;约文但二,合众多也。所以如上。 总分中,初科名教不开,开亦分也;离三合二,如前累闻。 初但对首者,事局中下,不劳僧众告情引证,便成作业。 次科但对中局,中下者 ✜✜✜✜✜✜✜✜✜✜✜✜✜✜✜✜未完待续>>>完整版请登录大玄妙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