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因明入正理论疏前记
[book_author]智周
[book_date]不详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佛学宝典,完结
[book_length]66440
[book_dec]因明入正理论疏前记,三卷,唐智周撰,日本贤敞与后记合序,又云因明论纪衡。简称《前记》。汉传因明著作。在日僧贤敞所作的序中,认为慧沼“虽撰述綦、断,究畅八门要旨”,但“未令于疏文分释,繇旃学者,虚功难以成业者乎,爰濮阳其门人也,覃思研精而考前哲,宗统噩而以彰灼,前后二记重披二因,玄猷妙晓,自他两益。”该著对《大疏》的诠解十分仔细,如对“五明”的提法、“从本为论”问题、八能立过失分类都有专述,特别对因明的论辩学体系,按《瑜伽师地论·本地分》作了系统介绍。对《正理门论》的本颂也有专解。现存于日本《续藏经》第一辑第八十六套第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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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_title]刻因明入正理论疏前后二记序
夫因明入正理论者,商羯罗主菩萨造,玄奘三藏译,基师为之疏,淄洲相寻。虽撰述纂断,究畅八门要旨,未令于疏文分释。繇旃学者虚功,难以成业者乎!爰朴扬其门人也,覃思研精,而考决前哲宗统,噩而以彰灼前后二记,重披二因,玄猷妙晓,自他两益。嗟乎!䛚乎!(予)游听南都之日,禀于诜,本于西京之高范,相伯珍玩,年于兹矣。于其书也,义理冲邃,芒乎而辟,昧乎而闳也。况历代已尚,文字殚残,硕疑缦缦,未能卒令成亏乎调适者,间亦多焉。而今使稍采本衡,正其一二,继𠗦嬴以流于世,亦乞天下之辨者再订焉。谓鱼处于陆,濡以沫矣。若到大成,必为一濡云尔。
享保三年春三月,东藩馆林沙门贤敞书于洛东智积上舍。
[book_title]因明入正理论疏前记卷上(本)(亦号纪衡)
朴扬智周撰
疏:空桑者,此是山名,宣尼生处有此山故,故举于山以彰人也。问:六位乃是伏羲所演,非夫子说,如何得言空桑启圣资六位耶?答:既训言资,明知不是夫子所谈,但助彼六名为资,故有六。伏羲生,空桑树,义俱未详。然准此文,取夫子好,且延造十翼资六位也。六位即六爻。
疏归真寂于两河者。略有二释:一云:庆喜出阇王境,渡于恒河,欲于余国而入寂灭。阇王仰恋,遂兴于兵,欲伐彼国而夺庆喜。庆喜知己进退无依,恐伤二王,及以神力令河分流,而于中间化火取灭。所有舍利分为二分,令彼二王各收其半。二云:恒河、䟦提,名为两河。世尊于此二河涅槃虽有,二释俱难。今说佛事,前释两河属在庆喜,理为不可;世尊但在䟦提河所,而归于寂。后释两河,亦为不可。今观文势,后释为本,实但䟦提而取灭度,对双树故,而言两河。法师文中大有此例。如言金牒、南赞,即是此流。若以师、资两事合之为文,初释亦得。
疏:乔山者,乔是高也。
疏:𮝧曩哲者,转义可知。
疏:第一、叙因者。就中有二:一、广,二、略。广如天亲、陈那等传,明破数论吼石、鸣山,皆是因明。论之因起,恐繁不录。略即如疏,而有五师,如文,可解。问:瑜伽本说因明道理,何故不说为因起耶?答:今且举彼别造因明,瑜伽通说,故略不举。余皆准此。然佛虽不别造因明,本教主故,故叙之耳。
疏:修在众经者。问:为但是经,即是因明,有非是者?答:有因明道理处,即是因明,非约一切皆因明也。
故地持云等者,引此意者,证其因明是佛所说。
菩萨求法者,一切菩萨未成佛已前,皆须于此五明处求也。
五明处者,瑜伽三十八云:一、内明处,二、因明处,三、声明处,四、医方明处,五、工巧明处。诸佛语言名内明处,乃至一切世间工巧业处名工巧明处。此五各几相传?谓内明处略有二相传:一者、显示正因果相,二、显示已作不生、未作不得相。因明论亦二相:一、显摧伏他论胜利相,二、显免脱他论胜利相。声明亦二相:一、显安立义及新成立相,二、显语工胜利相。医方明论有四种相:一、显病体,二、显病因,三、显断已更病生,四、显断已不生。工业明业明论者,显各别工巧业处所作成辨种种异相。问:准佛语言名内明者,如何外道云有五明?答:有二释:一云:外道准有余四,余四亦是五明分故,得五明名,如言烧衣于别上转。又如说言六种振动,非要六种一时俱动方名六动,六动之中随一二种亦得名为六种振动也。此亦如彼。二云:外道之中具有五明。问:如彼自然外道等计,元不许有因果之义,内二相彼宗既无,如何得有因明论耶?答:但言外道具有五明,非要一切皆具五明,如胜论等亦说有彼因果之义。今助一释,一切外道皆有内明,彼外道等各将己宗所说之教为内明故,如至教量各望自宗为其教故。此亦应尔。瑜伽论云:诸佛言教具二相者,据自宗中内明而说,不可将自以难于他。有云:成内身故,名为内明。此释违教,违瑜伽论解内明也。约义释之,非无少理,无典据也。
足目者,相传两释:一云足者多也,目者慧也,以多智慧,名为足目;二云足者脚也,足下有目,名为足目,如闻俱胝比丘足下而有毛等。问:初言因明源唯佛说,何故今说足目创陈?答:三世通论,乃是久远诸佛已说因明源唯佛说,约此劫初言,即是足目创陈真似,故无违也。或可如来但说五明,不陈真似,足目具论二真似也。或可内之因明源唯佛说,外道教内足目先也。审相传足目者,足下有文,其如于目,因此名焉。问:足目既标真似,故今时更非因明论耶?答:足目虽标真似,于中奄含,未能子细分别。今所造真似二要,于中一一推究,理事俱晓,所以重作
幽致。幽致者,所也,理也。
是称命世者,应命也。前汉书云:司马迁,孔子云:五百年为一运,合有贤人也;千年为一期,合有圣人应。今当合我今日陈那,若是五百年出,即是贤;若是千年出者,则是圣人也。
观述作之利害等者。名非观前佛本经等之因明也。意欲释佛经思之利害及于广略。问:何以得知不观前之因明耶?答:即下疏云将释深经,即其文也。从此已前,只拟释经,未拟造论。由吉祥菩萨指诲已后,始造因明论也。问:山神亦请,何得独言妙吉祥耶?答:山神虽请,未殷重故,不即许之。今幸幸者,愿也。
妙吉祥等者,非俱警察。陈那论师,但有舍大而归小者,皆警之也。如世友菩萨,欲与罗汉同造婆沙,为未证得无学之果,遂被罗汉摈而不从。世友云:我证无学,事不为难。若不信者,我今掷此缕结于空,未至于地,必证无学。文殊恐彼舍于大心,于其空中,摄令不下。
本真之体义者,体一切色体是。义者,即此上常无常、质碍无质等是。
之师鬼谷者,有二解:一云鬼谷者,即人名也;二云鬼谷者,制州松子县有鬼谷窟,人在窟中读书,从窟为名,名鬼谷先生。苏秦、张仪二人,并从此鬼谷先生学从横二论,世间法术,更无过者。
第二、释题目者。文有五释,一一释中,各有三节:初、以因明正理入名,而属于教;第二、离释因明等名;第三、依彼六释合释。又此五释,从宽至狭,文既具有,思之取矣。
由明此二因者,即生了二因也。由教明显二因道理,然复敌智解,故云入其正理。次下云即正理之入,但望敌智,又云敌立俱取。
由言生智达解者,所宗者敌之智,因立论言而得生,故名言生智也。即依主释,或可言者,立论之言智者,即是敌论者智。此释不好立者之言,不得名为达解宗也。
因与明异,俱是因名者,立者,言生与敌者智为因,敌智与所立宗为因,体即是因明也。
咸为果称者,敌智与言生为果,取立宗与敌智为果,故言入殊。
立论虽假言生等者,此下有二段,答伏难语。疏中有二虽字,即为二也。伏难意,细寻可解。
必藉义言,方有智了者,此敌者必须了立者义,了立者言,方有智了,即敌者自义言二了也。
陈那所造四十部者,所造因明有四十部也。
净成宗果者,净谓明净。立论者,言能明净,立所立宗,无诸过失,故言明净也。
瑜伽至即是因明者。自性差别名所建立,宗等八支名能随顺,顺所立故,言所有事即是因明。因明既在彼所有事中明知因体,即得名明持业释也。
为因照明者。问:今此因体,唯取言生、了,彼中二因,即是言所诠境及智所缘,能所既别,何得为证耶?答:彼中二因,宗唯是境,泛尔言因,含其生、了。于彼文二因之中,取其一分能诠言教,缘智为证,不取所诠、所缘二因体,故无有违。又释瑜伽中八能立为因明持业释者,具三义故:一、能随顺宗,二、能为因,三、能照明。具此三义,持业得名。今此论中言生、智、了,亦具三义,得持业称,故引伽为证者,三义相似也。作因明之阶渐者,即佛教为因明。
二教者,即佛经及陈那所造论也,故言二教也。
或此应云因即是明等者,此唯取三释中入及正理解也。因即是明解入也,正者即理解,正理即入正,天主正理属陈那。
第五、属在何教者。属者,随也。本佛经及陈那天主,俱名因明,故言属在何教也。
正理亦五者。问:前三何别?答:义亦有别。初取诸法真实自性差别,名为正理;次即取于能立能破幽致道理;后取自所立宗,故三差别。
五、总通前四者,但言正理,更不异呼,即是正理,故言总通前四。
教是彼具者,因明是所诠,教是能诠,即此教因宗作具,故言彼具。
依后四释,教既是所诠者,即此论经依因明得名,因明论道理即是所诠。又更一解说所诠者,此意后四解因明入理,五释并据所诠,不约能诠。解于因明,即是入正理之论,依主释也。若得初解,教为因明,因明即论,持业释也。论者,量音平审。
欲令随论者,欲令敌者智随言生因下,所立宗义皆悉明晓,即此敌智是言生因家明,故言因生之明。
如中观论等者,中道正智,名为中观。欲令众生得此正智,证所观理。论从所为以标名为,因明亦尔。经说证入十地方轨,教从所说以立其名,今此亦尔。花依水起,即名水花,陆亦如是。花从所依以彰其号,此教亦然。依彼善解因明者起,故名因明。
虽有千名者,云劫初之时,一切有形类者,皆有千名,非但梵王。
明妨难者,总有七难,即为七对。今立名云:一、三支不齐难,二、真似相违难,三、量非量差别难,四、言智有无难,五、智非智异难,六、能不能立难,七、因果相从难。然答之词,于一一难,两解不同。今者各取初释以立名焉:一、宽狭不同答,二、举真摄似答,三、齐能生智答,四、见因比证答,五、以因从果答,六、不定定差答,七、去滥留真答。余释如文。
名义宽故者。问:若言因有三相,宽故名因明者,宗、体、名、义亦宽,亦通三处,何非因明耶?答:敌者不详。所立之法,法于有法,有狭于因故,故非因明;喻亦狭故,无三义,故非因明。次后释中,喻亦因明,唯有宗,非是因明。又一解云:因他明故,亦名因明;果从因立名,故亦无失。
又诸能立至非唯一相者。此意取喻,亦名为因,是能立故;非独唯因,名为能立,故云非一相。
举真摄似者,真似相形,论者既举真,因真明故则摄似。
或已摄故者,因明名通,故言因明己目似。有云:己字应合为正,举真因明则正摄似,似立亦是因明。今谓不尔,既言举真而摄于似,如何得言正摄似也?故为不可。应如本释,无劳故字。若是此文,疏无,余记有。因明收者,但能为因,令他明解,亦名因明,非独量立。审云量此,又疏有,余记无。
量立者,立量成自义;量破者,立量破他。宗云:过破者,出过破他;似破者,则过类等。
答:是因明类,故此疏有,余记无故者。答:出过破,谓真能破,自无其过,能生立、证二正智,故是因明。
或似真俱因明者。答:似能破因明名,通真似俱摄。或前言是因明类,故双答二破,由能为因,生他智明,得因明名,名真破能生立证二智,似破能生证敌之智,所以二破总是因明。或似真俱因明者,同前可知。
现比无智言者,体非是言,名为无言,不能亲生敌证智故,名无智也。
见因亦明等者,此有二释:一、约三分解见者,见分由能为境,牵生自证,故名为因;见体体能了别,名之为明。因则是明,是持业释也。文中言亦,意显持业。
见因证明者,见者,见分牵引生自证,名之为因。证明者,则自证分自证明显,故名为因明。因之明故,依主释也。
自证亦因者,则自证分能生见相,故名之为因,则自显现,名之为明,则持业释也。文中言亦,亦显持业,今助一释,亦有依主。因属自证,明属见分,见分了别,名之为明,明之因故,依主释也。此意总答,见通比现,通比现故,总得名因明,自证唯现,亦为因明。言云见因,亦明比量智,由见其因,比智得起,解所以义,名之为明,因也明故,依主释也。如无常所作具三相,因比知声是无常等也,此据悟。见因证明者,明现量智,由见其因,现量智起,证解其因,名之为明,因之明故,依主释也。如似见烟,知是火因,现量见此,证知是烟,故名见因而证明也,亦据自悟。余如初释,至二量中,当更叙也。
又自证亦因者,由自证得现量、比量,此二为因,疏能悟他。不但为明,亦能为因,疏悟他故,故量亦言因。
明之因者,则此言及义生,并是敌家因也。则言了义了,敌智能了,立者言义,故得了名。又更一解,或皆顺照成宗义者,则此言及义生等,皆能相顺。如何者?是由立者有宗,能发其言,言所诠同,理则名宗,故言顺照成宗也。答:是明之因者,二生二了,俱知智了,而为其因。审
由不决定故所立非者,宗非共许,名不决定;因共许法故,可名定审。
从定为名者,因、喻二种,定唯能立,宗则不定。因、喻成边,则名所立;若宗成彼自性差别,宗则能立。问:下会相违,则初释中引瑜伽论云:犹如于因,喻所成故。既言喻成,何非所立?若是所立,亦应同宗,犹不定故,不名因明。答:虽是喻成,非自爱乐,不名所立,故不相例。又解云:陈那天主以宗所立、能立不定,望此二师,故宗不得名为因明。已前诸因明师,将宗唯是能立支收。若从古师,宗为能立,亦无有失。前解为本。
果有果之明等者,果有三种:一果则明,二果之明,三果非明。敌证智了,是言生果,体则是明,持业释也。立论言义,是果之明。能净成宗,名之为明。不从他起,不名为果。故就依主,名果之明。此言生等,虽依义智,依义智非他,故言生因,不得名为果。即明所立宗者,是果非明。文中之言,意显依主。有云:果有二种:一生果,二显果。言生者,敌证智了,因智生因,名为生果。言显果者,则所立宗,敌证照显,名为显果。生果是因,亦得名明。依主、持业二释,显果唯不得名因,亦不名明。若作此解,何者是果之明?前解为本。
因有因之明等者,有因之明,及因即明。因之明者,敌证者智是。彼言生因家之明,依主释也。因即明者,即言生因能净成宗,故亦名之为明。余因准此。
果明不定者,宗是果而非是明,故名不定。有本无言字也,言果明时,滥此宗果,名为有滥。
因明两定者,但是其因,皆则是明,故有本无明字也。明名为两定,或其显二,皆名因明,名为两定。
因喻具正等,此辨能立古今通论,故言宗义圆成,余七准此。
(下二段疏网注。)能依所依皆圆满者,法为能依,有法为所依。败彼由言者,败彼败彼,他所立必假于言,故说由言。(以上二段无余记。)
似立悟证及立论主者。问:此敌者,为先解今出过,为先未解今能出过耶?若言先不解,立及敌相对。若言不解,何能出过及生他解?答:立敌相对,敌先有其义。立者立量,破他自量。既是带过,敌者却非。故得自悟,理亦无咎。如胜论对声论立声无常,声论虽先不解声无常之义,而以所闻声性作决定过。由其声论显己,胜论亦自解生,故立似亦自语也。
此颂中据其多分等者,此意说云:初半果显内,真能立破,全悟于他,二似之中亦悟证者,故言多分。问:唯识有唯言、唯心,不通境、因,则立唯、称唯,他不自悟。答:得多分等,如疏自释。虽作此答,难犹不尽。唯者,决定。若言小分,何名决定?唯识言唯,不据少分而称唯故。今助释云:立破本意,但拟悟他,二似亦能分悟他,故置唯言。自语非本,设虽自悟,故亦不名悟。
共相智决故名比量者,有云:无常等名共相解,声无常名共相智。此解不然,岂所立法唯此四经解非共相?故应云敌先不许。此未许义,今令破许分别解同,名共相审。
(下三段细注)所立设成等者,则决定相违。三相虽有所立,亦成立敌。二家自执异解,名乖角也。
若现量境,理幽事显者,色等之上,在空等理,名之为幽;色等则事,名为显也。
于境幽显俱明者。问:因位五识,现量缘境,境上之理,五识不缘,如何名明?答:今据因果二位合说。若言果位诸识,及因中定位五识,及五俱第六识,理中俱明。若散位五识,事明理昧;或散五识,亲证事故。虽不缘理,然事无倒理,事自得明。更思
以因总别,既无离合等者,但言因者,则是总因,因之三相,名是别也。
又有说四以为能立者。此师意云:现等三量,非亲能立。合、结二支,因、喻外无,故并除之;喻、合离分,故开二种,所以但四。
现量等三者,似量、现量、圣教量。
二并极成者,或以自性差别为二,或以立敌为二审。
今此能立婆达声说者,今将能立在婆达声,然恐错也。理门云:又以一言说能立。彼论意说:一言声中说此能立,如何今说在婆达声?又解:此能立之中,疏主亦引理门一言证能立义,故知今错。又则详疏意,或不可错。彼说能立在一言声,说因喻三,共能成一,能立义故。今者据实,能立有多,合在婆达。婆达若其不摄能立,婆达乃摄多言不尽。若作此释,应亦无违。更思
既并多言者,婆达声呼者,皆是多言也,故云现并多言也。
所立非定所立能成义故者,能成义言,释彼非定所立,以宗能成彼自性差别,名曰能成。
宗所诠义,定唯所立者,应两四句:有准所立为宗义,有唯能立为喻宗,言及因则是俱句。第四可知。审自性差别,如水上半合成宗也。后犹如前说审。
二云证法总集等者。问:若以别法成于总聚,随是何宗,皆有二过。且如佛法,以声一分成立总聚,令决无常,及有违教,相符二过。自宗无为,体是常住,虽非蕴摄,仍色界处摄。若十八界总,自许无为是常住故,立为无常,此乃是违教。如瓶盆等,随何宗亦许无常,今若成彼,则相符失。答:文说随应简前二过,随其所诤而成立声故,则是识蕴及想受蕴。随计常者,则是所立,无诸过。若尔,则是以别成别,非别成总。答:且如五蕴,名为总聚,总为所立。取此总中一分之与声自性差别,名为能立。先且对敌成立此声是无常已,则举此声成总聚中,随所诤者,亦决无常。总别俱有所作性故,得有正因,故得名为以别成总。
虽此对宗亦是所立者,此彼一分对敌申中自性差别,望其所宗自性等亦是所立,余如文显。
合所依义者,合者,则是不相离宗自性差别,是此合宗不所依之义。或可自性及以义差别,俱名所依,名为合也。
能依合宗者,不相离性,合为合宗,则此合宗,名能依也。问:初后二释,而有何别?答:初依能证所证对明,后据能依所依对辨,第二释名总别对也。
总立别故者,则此不相离性名。总立别故者,则是自性差别名别,由不相离性成立故,名总立别故也。
阙二有二十八等者。此仍总谈作法而已。若论其体,瑜伽八中则不得有二,合阙成二十八等。何以故?引瑜是总,阙引之时,同异亦阙,故不得也。若准此理,阙一亦复不成八句,阙引则亦阙同异,故对法同。此亦不得有阙八等句,合结无体,阙因喻时,彼亦则阙。
如声论师至三相并阙者。问:德所依因,声论佛法俱不许有。宗与同喻,二处皆无,可阙二相。四大异喻,因亦不转,如何得阙第三相耶?答:此文错也。合声、胜二论相对,因望胜论,三相皆阙。彼宗许德依实句,德不依声,声德句故。德所依因,于声不转,阙初相也。彼无择灭,德因亦无,阙第二相也。四大实句摄故,德依因亦转,阙成第三相也。
理门等者,等余三十九部,故言等也,即此陈那四十部论。
能别不成至不定等过者。问:能别喻无,名为不共。可如所说,宗犯能别,则成不共。因二喻无,名为不共,何阙能别?言能别过,则因不共。答:能别不成,非则是彼因中不共,然有因彼因成不共。如对数论云:立声灭坏,能别不成;所闻性因,不共不定。若所作因分有灭坏,所作为因,数论不许。同异喻中有此因故,亦名不共。据少分说,又复不是疏主释也。叙古人解不共等言,等法自相是能别过,则亦是彼法自相过。如言眼等必为我用,望大乘师,是能别过。积聚性因,于异亦转成法自相。相违之过,如四相违中解。
因中已有异品遍转等不定过者,此是举例难也。
余难同前者,此中亦有阙异喻,然与前别破能立中阙喻相似,故指如前。
以相符至依何立过者。此段他意,则举例难。两俱不成,则是立敌;两宗因不成,故名俱。及俱不成,则是同喻;不成俱不遣者,则是异喻也。
释所因云:由合喻显非一切故者,由合喻言是显是。陈那师释:彼外道恶立异法为因,所以外道意云:言一切者,意显其声不是一切;言无常者,显声是常。异是废诠,故举为因,翻显宗也。如何能显?既言一切皆是无常,返令喻言诸非一切皆是常住。声非一切,故知常住。此外道意也。释所因者,疏主语也。
此因非有至有法有故者。观疏文意,此者,此彼一切皆是无常故。因此无常,因有法上无,名为非有。此中意言,一切之因不摄于宗,因可宗有。一切言中既摄宗已,因更依何?立敌两家宗,其许因中摄宗有法,故两不许,因更依宗,名两俱不成。问:有法既是摄入因中,因无所依,何不名所依不成?答:有法无体,则是因中所依不成。今声有法不是无体,非所依过,但为因宽,摄宗有法亦必为因,不可以因而依因故,名两俱不成。有云此因非有等者,非一切因有法无也。立敌共许声是一切因,于声不转,名两俱不成。
或是所立一分义故者,疏之意说,因于所立一有一无,名为一分,虽不相离,名为所立。有法是彼所立一分,亦名所立。有云:外道救云:我宗许声不是一切,因非两俱不成之失。今重碍破,彼云是所立一分义也。正破云:汝宗说声非是一切,以庆名说,岂得遂以所立宗之一分有法以为其因?既是所立一分,不至同品,故所立因有不其不定过也。问:彼难意说,声非一切,然彼有法,但言其声,法言是常,不以非一切为法有法,如何得言一分所立以为因?若一切有法上有分以为因,即言法一分为因,所立性因,声上亦有,取彼为因,应是有法一分为因。此既不然,彼云何尔?故后解难,应更审思。
故此二徒皆非宗过者,古师所引一切皆是无常,故因陈那所立,非一切因,名二徒说也。
恶立异法者,以例说故,名之恶立。云由此宗违,非是宗过等者,此总结,初句牒彼外人所引,后句非也。
若以因过,宗中不立者,此是举例,救令立宗违因过,陈那不许,但因违宗,非是宗违因也。
此不成因至所不成故者,此外又释不立犹预所依二不成。所以此者,则此犹预所依。言立敌者,两俱也;或偏者,随一也。所不成言,该上立敌或偏二处。彼总意云:犹预所依,以自不成,不能成他,名为不成。于中遂有两俱随一,与本两俱随一不异,故别开云:或决者,所依不成是;或疑者,犹预是。
云鹿母堂者,梵云毗舍佉母,此云鹿子。今母从子以立其名,名鹿子母。此鹿子母于给园中为僧造堂,堂依人立,称名鹿母堂。
有是能立至破谓就他宗者。问:此之三句,更互相违。初句之中,有释不许但是能立而非能破,何故第三俱句之中,有释又复不许能立亦能破耶?答:言破谓就他宗。第二句中,何故有释不许能破而非能立?答:能立之中,有唯申自而不破他,有亦立自亦破于他,能破亦尔。若言能立皆非能破,则违能立是能破者;若说能立则是能破,后违能立非能破者。今显能立立自破他,能破破他及以自立,皆不定故。故置有释,简定执也。初句有释,据其自立兼破于他;第三有释,约唯自立不破于他。说彼破他不立自义,互举一义,总不相违。如佛法中,破外道神我、无常等,但破我是常住等,不欲成立无常、我等,此则唯遮而非表也。如破声论,声是其常,兼则成自;声是无常,具遮、表也。但自立不毁他宗,则唯立自而非破他。有云:佛初鹿野中,为憍陈如等转四谛等,唯立自义,不破他也。余上诸句,相对准此,各取少差以为句数。
有比非量至诸非量等者。此将比量及非量为次,对彼现量而为其句,非是比量,体则非量,名比非量。问:何故能立等,不对现量等以为句数耶?答:能立破等,与现比等,言智有殊,自他悟别,体既全殊,故不相对。虽就他宗至别显似破者。此释伏难。外有难云:若真能立,则真能破,则应但立一真能立,何须更立能破支也?问似能立,亦准此知。由有此问,故斯答
真现至二智了故者。现量、比量名为二智,则此二智名为智了。云二智了,二智了中通含真似,故了因中摄此四也。似现似比俱是非量,由斯八义,体唯七也。问:似现比、真现比外别有体性,如何二量摄量得尽耶?答:现比二量摄诸量尽,似现似比体非是量,名为非量。故二量不摄,于理何妨?有云:二似皆非量收。若作此释,真似门别,理不可也。
一者论体者,大论十五云:论体有六,与对法别者,依文附之。一者言论,谓一切言说言音言词。二者尚论,谓诸世间随其所应闻所有言论。三者净论,彼论意云:若自所有五尘境等,被他侵夺,他人所有自侵于他,或是无主五尘等,勿更相夺,乃至或为断常等五见因,如此等起诸诤论,名为诤论。四者毁谤论,彼唯言毁论,谓坏愤发,以染污心,更相摈毁,所起言论,名为毁论。五者顺正论,彼唯云顺论,为诸有情,宣说正法,研究决择,教诫教授,为断有情所有疑惑,为达甚深诸句义故,为令知见毕竟净故,随顺正行,随顺解脱,是故此论名顺正论。六者教导论,彼云教论,谓教修习增上心,学增上慧,学补特伽罗,心未定者,令心得定,未解脱者,令得解脱,所有言论,令彼学解真实智故,令彼开解真实智故,此论名教诫论。此六之中,尘等境,起论所因,非是论体,所起言论,正论体也。故总言生因者,是论体也。
论所处者,彼论有六,今但举二,等余四也。如下自列。彼云:论处者,王家执理,淳资善伴,善解法义,汝门、婆罗门等。前疏论据者,彼论有十八,谓八能立及二所立。疏言能立者,彼引喻及因。异类言真,似现比等者,等至教量。似言应错,彼论二不取似现量等为所依故。有本言以,以字应正。彼云:论依而有二种:一、所成立,二、能成立。所成有二,谓自性、差别;能成有八,谓宗、因、喻、合、结三量。
论庄严者,彼论有五:一者善自他宗,二者言具圆满。言具圆满者,凡所言说,皆以其声,不以非声。何等为声?谓具五德:一者不鄙,谓离遍国鄙俚言词。二者轻易,谓所有所说,皆以世间共用言词。三者雄朗,所谓依义建立言词,能成彼义巧妙雄状。四者相应,谓前后法义,相符不散。五者义善,谓能引胜生定生,无有颠倒。三者无畏,谓处大众等中,其心无有下劣忧惧,身无战汗,面无怖色,音无塞吃,悟无怯弱等。四者敦肃,待时方说,而不缓速。五者应供,为性调善,不恼于他,终不违越诸调善之地,随顺他心而起言说,以时如实能引义利,言调柔耎,如对善友。若有依此五论庄严兴言论者,当知复有二十七种称赞功德,广如彼释。彼释广徴云:如受欲者,以末尼真珠琉璃等严厕,环钏等宝庄严具,以自庄严,威德炽盛,光明普照。如是论者,以二十七称赞功德,厕此五种论庄严具,以自庄严,威德炽盛,光明普照,是故名此为论庄严。对法有六:四为辩才,五者敌,六者应供,余皆同此。然彼论释,言应供者,谓立性圣和,发言谓善方便,随顺敌论者心。
论负。彼论有三:一者舍言,有十三,谓十三,谓立论者谢对论者曰:我论不善,汝论为善。余广如彼。二者言屈,亦有十三,谓立论者为敌论者之所屈伏等。余广亦如彼。三者言过,谓立论者为九种过,污染之言过也。一者杂乱,谓舍所论事,杂说异语。余广如彼。然依彼论,但说似立,不说似破。论举似立,影显似破,理合具有,故疏具陈。对法亦云:舍言者,谓自发言称我。论云:屈言者,谓假托余事,方便而退,或说别事,或现忿怒。言过者有九:一杂乱,二粗犷,三不辨了,四无限量,五非义,六不应时,七不决定,八不显了,九不相续。
论出离者,彼论云:谓立论者,先应以彼三种观察,观察论端方兴,言论或不兴。一者观察得失,谓立论者,先当观察我是论,将无自损损他及俱损,乃至便自思勉,不应立论。若如是知我所立论,不为自损,乃至能引人天义利,及与安乐,便自思勉,当立论。是名收一或作不作论出离相。二者观察时众,谓立论者,应善观察现前众合,为有僻执,为无执耶,有贤正无有耶,有善巧为无有耶,如是若知众合,乃至无善巧者,便自思勉,于是众中,不应立论。若知众合,乃至无不善巧,便自思勉,于是众中,应当立论。是名收二。三者观察善巧不善巧者,谓立论者,应自观察等与不善,我于论体,乃至论出离等,为善不善巧耶,乃至非有力能,便自思勉,不应立论。若自了知我有善巧,乃至非无非力能,便自思勉,当共立论。是名第三或作不作论出离相。合准论中,不别说彼安心法,然三观察,则是安处身心之法。若以身无战惧,心无性弱,名安处论,论庄严收,不是论出离也。
论多所作者,彼论云:谓有三种:一、善自他宗,二、勇猛无畏,三、辩才无竭。问:如是三法,于所立论,何故名为多有所作?答:能善了知自他宗故,于一切法能起谈论;勇猛无畏故,处一切众能起谈论;辩才无竭故,随所问难,皆善酬答。是故此三,于所立论,多有所作。此之立论,广如彼说,今者略录疏中所引。
理门等论者,陈那所造四十余部。等者,等取三十部也。
实亦易叶成。切者,从上展转相承。叶者,叶叶相从,成得此功勋也。
体类有同者,真现、比名同有体,然俱是智,名为类同;似现、似比,体则非量,名为体同。
虽知真、似二悟不同者,此答伏难。他有难云:真立得悟,他似立俱得自悟。如何得自悟?则由敌者却出立者过,故得自悟。如疏答。
免脱他论者,勉者,通也。逼脱他宛声来成,所作无常,故言脱。既真立已,即是推伏。勉脱他论者,真立也,犹无过故,勉则难也。推伏他论者,真能破也。
二者、立具立所依故者,则似比现是能立家所依,故言立所依故。
难:体即言境无有异者。此答他伏难也。有难云:你真立、似立及二量体异,寄言可别;立、能破、似体同一言,云何开二?答:虽是一言,与境不异。境者,即能立、似立。既境许分二,故知能破、似破亦合分二,故言境无有异。
答:随八所成即是至所立者。此广答云能所相对。颂中八义既是能成,明必有所成,所成即是宗也。虽文不标,故义定有。第二释者,约兼正辨。问:二解既不兼是,文陈而有何别?答:虽俱不陈,兼正有别,前义正有,后义兼有也。问:长行亦应但举能立,必对所立法故,何假标宗言?若言不举,不知因喻是谁能立?颂亦不标,如何即言随八所成即是宗也?若合说长行,本欲释颂,颂中不显前难,而生长行随颂奄含,如何能释前颂?故颂说猛,长行颂显明不可相例。
又观察义至为能立体者,此第三释,谈其长行举宗所以。
是言便失能成立性者,论文宗等多言说能立,今疏中取智为了因,亦名能立。若不尔者,因相违决定,多言虽具,敌智不解,岂不名能立?即名似立故。故知亦取智了因为能立。
言了即言生,故体亦可尔者,言生正为能立体,言了既即言生,言生为能立,然二得故言可尔,或可言了二体可尔审。
彼论者,即瑜伽也。
果宗不决定,因此徒施者,此意其因既阙初相所立,故云果宗不决,因比徒施。因者初相,徒者后二,同异二相。
云宗义旧定,因喻先成等者,唯此问意,合在此论,文生前智,此一唱论文也。
各宗学未了者,即敌证等,不知立者立何义,直为外道,法为内道,故言各宗学也。
故者,所以第五转声者,而是从声,从者遂是所以义也。如世说言从彼来,知彼事等,由斯故字在从声中文。由者,因由。第三转摄者,第三因声作具之义,由此作具能成所成,是故由言具声中摄。第五、第三两声之中皆有依主,今由故等,则其事也。问:八转声者,简诸法差别摄法尽。三、五、七中俱有依主,岂非杂乱第七复有摄依主法不尽之失?答:然未见解。今且一释:依主名宽,三总得名依主,其事义有别。三、五、七中摄别,所作从彼能作立名,所因从复能因立称,能依从彼所依得号,如次三、五、七中别收。亦如声言通至十处,根境有差别,各各别处,此亦如是,无前过也。又相传云:准彼西域三、五、七中无依主释,就一谁是谁非。然未详也。
双为言开等者,总为敌证,示与上同也。初、后别言,疏虽不言,然其意者,为利有情,令法久住,如次可知。
为废忘等。问:废忘与忆,而有何别?只为忘已,而方忆故。答:忘据先解,忆前未解。凡所忆者,皆非先解。虽先不解,差别皆亦忆。差别两释,亦无妨也。
为欲忆宗而问为示者,如先不解声之无常,今由问故立者,具说因、喻令忆,卒未解宗之无常也。非先已解,今方言重忆。审或可敌者,虽先知有所作瓶、盆而是无常,而不了声是无常;今由问故,为说瓶等,令解声无常。此解即本解因、喻,故理门云:令彼忆念,本极成故。本极成者,则因、喻也。审
论诸有问者者,问者有云:诸有者,唯属敌者,敌者非一,故称诸也。亦如俗解云:诸犯盗,盗有多种,而称诸也。
各自安立己法性中者,如何者是?如声瓶等,各当体成就,何须建立?为敌不信声上有常无常等,不欲成声瓶体。
依现见事决定道理者,宗中有法各现见事能立之因,名决定道理。道理者,立敌极成因,于有法有名,依现见事决定等,总成因也。今辨因者,若将此决定共许之因,依于有法,成决定不共许道理。
能成道理之所依止现见事者,能成道理即是因法,现见事者即是瓶盆。或因喻等体,名能成道理。引喻是彼别同异依,名所依止。或别瓶盆等是无常道理所依止故,随现见瓶是无常故。(已上)又见事故者,举彼喻依之所依止者,即此喻依是彼喻体所依之处,名之所依止。
相违谓异类等者,因喻顺成,名不相违;异喻返成,故名相违。
即于因、喻至真、似所摄者,此意于此八能立中,但是似者,但名相违;一切真者,但名不相违。故言随其所应,真、似所摄。细寻此已下,疏文两重,释相违、不相违,思之可悉。或可二量:似者,名相违;真者,名不相违。审此,疏主释彼论中相违者,异喻;不相违者,同喻。随其所应,真、似所摄者,亦不定因。据异品有,即相违摄;据因品有,即不相违。四不成四相违,准而可悉。真、现等,不相违摄;似、现等,即相违摄。
彼又重至同所成者,牒彼论第二释。
似、宗二喻,亦在此摄者门。此似、宗等,因喻立敌,成得为此。疏主释彼论中相违者宗不?答:亦是违他顺己,俱得为宗。已上文无此证也。
今此至亦准彼释者,虽不同于彼论中自性差别等十法次第相生而起,当此论中所有之者,亦得同彼相违生起也。不同彼者,即瑜伽论也。二、至理有故等者,此意说云:虽两共许,若非至实道理有者,亦不名极。如似胜论对五顶立,虽是两许,然据至理不得名极。
成异义过者,立敌共许因,喻本极成,违他顺己,所言名宗。宗既无依,则须更成;既成宗依,则名异义;非是本宗,故名异义。
更有余过者,即能别过也,第二过也。
因中必有是因同品非定有性过者,如对数论立声灭坏无常,德所依故,因瓶为因。品灭坏无常,能别不成因,于瓶有名,是因同品。后陈能别,于喻上无,名非定有,此则亦是法自相过。准此道理,但能别过,多是因同品非定有及法自相过。如数论师立眼等为我受用积聚性因卧具喻,亦具前过,思之可知。
异喻一分转者,如大乘对萨婆多立真异熟识是有法,定是第八业果,故因门无。同喻宗中既言第八识八外,余七识则是异喻,其业果因于六识有,第七识上无,即是异品一分转也。
或遍转过者,如大乘对萨婆多云:异熟识是有法,定是第八识。识性因无同喻,余识为异喻,识性因异喻遍转。萨婆多不许有第八,则是能别不成。
异喻一分或遍转者。且一分者,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能别不成,门无同喻。二十四谛并是异品所作性因,于异品一分二十三谛中瓶等上转,故是异品一分摄。大乘对小乘立趣生体,定是第八识因,云根至故,亦是此过。云不同大乘者。问:岂因明者唯小乘耶?答:因明之名通内外道及大小乘,佛地唯大,故亦无违。问二:若无常等,佛地等共相亦贯于他,因明何别言不同耶?答:佛地共相不由安立,理自通余,名之为共。因明要由非意安立故,故成别也。又因明共相贯于异类,如所立宗及能立因,俱名共相贯宗喻故。佛地共相但通自类,如言其色名为共相,色唯通在色自类故。今谓此释恐理不尽,如无常等贯于色等五蕴,岂得唯是遍自类耶?今助一释,因明共相唯据遍异,佛地共相贯自及异,如言无常贯遍异类,如言色等即是自类。此据可说自共相说,广如断释。彼文便以义为自性者,据我无我等分别思,今立我将思分别我,此则将我为自性。彼文者,即此论文,数论立我是思等也。
如缕贯华者,且如瓶声体各别,言无常二处俱有,无常即是缕,瓶声是华。
后所说者至义对众多者。先陈但为自体狭。如何者?如言瓶及声俱为自体狭,后陈无常可是一切无常法,对言瓶及声俱为自体狭陈,故言义对众多。
后所说者,义贯于他者。问:前难据何道理,云不遍于他?后释据何义,言贯于异类?答:理实因明,先为后通。前难隐后通名,举先差别而以为同;后释依正道理,云复皆通。如说思通我、无我,数论执思为其我,佛法非我。
第四、有是者,自他俱正及俱全过,皆得名为俱非一分。一分中通过、非过,故言有是。
依其增胜者,前陈但具一义,后说具二义,故言增胜。非如胜论德及有德者,德者二十四德,有德者即实。此之二法,随先后陈,名字不改,一向定故,不同因明有法及法。
皆应得名能别者,此意差别性故,前后二陈皆应得名能别所别,然缘先陈未有所诤后说敌诤,故知先名所别后名能别。
必与彼宗后陈义异者,如何者是?佛法立声无常,生论许声是常,故言彼宗义异,立者敌者异。
诸法之上,共假通名者。共假者,即是色等一切有显形,皆是自性。通名者,即此自性上无常等也。
其前七句皆是此过者,俱不成中,前之七句是俱句过,故言如此。
虽总有四体,唯有二者,能别中各两四句,名之为四;体实不异,能别、所别,名为二也。如上文中,自当应作,更不预述。
所以但名二四句者,虽有四种,四但只是能别、所别第二四句。其第八句是前偏句者,即前所别,定成为首中第三句是。
答:此中但至故但简三者。问:文中但言极成有法及以能别,何以得知而简三地?答:言二极成,则简俱讫;以下有失,名俱过故。
亦如喻言至不简合结等者。此举例释。喻虽五过,能立所立,正成喻体。故喻过中,言是因等,但简初二;若无初二,设有合结,亦不成喻。今宗亦尔,故但简三。
若言共成,非显真极者,释:据实句而论,自他两宗共许,即合得为共成。今言极者,显此二法是至极之理,故言极也。
答:有四义者,一能依所依,二能立所立,三能成所成,四宽狭差别,据此不同故分四释。
自比言许,他比言执者,比释伏难。难云:宗中有不极言极简不极,因喻有不极言极简之?答:因喻之中,安许执言?则无不极,所以不言极也。若尔,宗中亦着汝执言简,何故言极?答:因喻言许,执简过尽,故不须极。宗中言简之有法,所立必违,故言极审。
三、因喻成中至独言极者,能成因喻,必两家共许,故云无不成;所成宗中,不相离性,有许不许,故言有不成。
三、因喻成中至独言极者。能成因喻,必两宗许,故因喻无不成。所成宗中,不相离性,有许不许,云有不成。今助一释。因喻成者,无过因喻成就之成,此成因喻两共许。言成宗者,亦是无过成就也。但是此成之中,不相离性,有许不许。若其不作成就之,但是因喻对所立宗,皆名能成。随一等因,岂得名无不成也?
宗不成中有别摄者。问:宗唯后四过,无前五过,可得说言宗无别摄。既有前五,何故不以五摄,不作别言极简耶?返难因喻,思可知也。答:虽有前五,俱名相违,不得名为不成。后之三过,立敌两许,则名极成;不许,即名不成。故前五不摄后四也。又解:虽有前五,由狭不能摄于不成,名无别摄,故置极言。前五过中,虽有自他全分、一分及俱分过,无俱有体而成过者,因喻得有。
两俱等宽者,因中有四不成及共不定四相违,于中一一皆有两俱随一及一分过,故言宽。设许四不成翻为成因,于二喻有名不定,同无异有名相违故。言从宽摄者,即是相违不定摄也。
彼别非宗至所成故者。此意是疏家牒彼瑜伽意。非所成故者,即自性差别,是二种相合名宗,即是所成也。
立敌相形法为能别者,由彼敌者但许有法,不许有所立法故。以其法差别有法,他方许故。不以彼差别于法过,如前说也。
或双以二而为共宗者,取自性差别,二共成宗,故言共宗也。
二、释所依等者,释能别、所别置极成言之所以。由取能依以为宗,故二所依亦必须极成也。
五失者:一、回倒梵语;二、改质从文;三、慰殷重,委细而说,遂乃那之;四、凡有所说,正似究词,细寻不尔,今而不存;五、事已合成,将欲傍说,重胜前意,生起后说。
三不易者,迳三达之心,覆面者说,浅智加减,一不易也。愚智天隔,圣必依时,佛出世,时众根利,末代根钝,遂易古雅之言,而应今时之性,此则改千代之上徴言,同百王之下末俗,二不易也。五百罗汉,结集三藏,迭相监察,犹恐谨失,凡立独称,更为第品,三不易也。
庸受之辈者,庸试彰受之辈。有本作容字,非也。
不欲成取此至所依便非者,则因三相是差别义,与所依因而立有不相离义。然能依、所依总为因体,不唯取能,所即不取,是故言便非。
然于因明未见其过者,今助一释,亦得有过。立声无常,傍显苦无我等,即有一分造宗之失。彼声论许其声上而有我耶?又复但言无常之时,亦傍显苦无常等,亦有一分违宗之过。以无漏声虽是无常而非苦,故更思之。
前三皆是自不乐者,为无果故,不知是过,知便不乐。
能成立法至亦应名宗者。此意说云,若不言所成立,但言成立,则名宗者。成立之名,该于能所,因名成立,因应名宗。喻准此知,言自义者,即自宗也。
因、喻、时申,故须简者,因、喻与宗,同一时申,名为时申;由同一时,互有滥故,故置所成,有记无简云。
依理门唯简于真者,即理门论中乐为之言,唯简真成也。前三义唯等宗所成立者,则犹因由是能成立也,故言简真云。
乐者,贯通上下者,上者通下,随宗及上(为言)。
设今及后至说乐为者,以因、喻二,由有过故,现非因、喻。若以有过,更将因、喻而成立之,既被成已,即名为宗,非因、喻故。此即后时但名为宗,不名因、喻。
因喻略之者,因喻不善乐,为言简者略也。
因前已彰者,但云所立即显,因为能立讫,彰,显也,显得即能立也。
因明入正理论疏前记卷上(本)
[book_title]因明入正理论疏前记卷上(末)
朴扬智周撰
显扬至自宗所许者。引此证彼,瑜伽亦自宗也。只两论之中各别,摄受等文皆同,唯宗品别,今时明其品即是宗也。
此中三释者,释彼各别随自等也,即与前会古今三释而无异也。前第一释中,但取自性差别为宗,今此但取诠自性差别。上言为宗,不取二宗依,故言自宗所许。第二,以别对总。总者,总五蕴中,且取声为宗,若言若义皆名宗,即是自宗所许。第三释中,同前取不相离性。
正与此同者,瑜伽说宗名为各别摄受,此名随自乐,为随自与各别义一种故同也。又彼取合不相离性,名之为宗,同此论也。又前古今同异中,第三与此同。此文总也者,此瑜伽言立宗者,乃至是宗义故,则此一段文是自宗所许。于中三释,在中一数中容得,故言总也。
如种生芽能别起用者,如一切种子,但为持自体乃至芽,即名起用。
故理门云:非如生因由能起用者,此是引证理门中释了因云:非如生因能起用。故知此因有能起用,即名生因,即此种子有别起芽茎等用也,名为生因。
言生因因故名生因者,同萨婆多小生,是彼大生因故而得生名;小得亦尔。了因因者,亦准此知。望生本法得生因,名大生;观能生于本法,持业为称。
境界义者,即是诠宗言及道理义。能立敌论者,智为境,故名生因。
非但由知了至名为了因者。此意言了因,具依主、持业二释。了因之故为了因,即依主释。以言当体能照显宗,名为了因。言即是了,持业为名。由此立者,言明净成宗,故言亦名了因。
是言使失能成立义者,本立者言为能立因,上今取敌者智为了因,能立言应不名能立,此亦不然。已上如疏具解。
义了因者至亦由能立义,成自所立宗者。即是义中,亦显依主、持业两释,亦由已上是持业也。
如前二因,于义所立者,言义二因也。即此二因,而能照显所立宗义,名于义等。论意可知,即所依因,名能立义。
次释名者。总有四解也。如文自彰。问:前二如常,后二因义何以得知?答:即如疏引瑜伽,辨亦因是。后二释证,思之可知。
说所因时者,因是所以义,故名所因。云至后当知者,至说证时,方知宗也。
虽依建立顺益等义者,虽者,不定义。建立顺益义者,并是因异名也。既总名因,何故分为主了?即有果不同。陈成生了者,敌者智是言生果,所立宗是敌智果,故言有果不同。分为二果,即言因果及智了因果也。
类有别者,智生智了为一类,言生言了为一类,义生义了为一类。
体异便成立敌二智者,此意立敌二智,虽俱是智,而各异故,不可合为一体。言义等四,约义分四,据体唯二,故上文云约体成四。
由此应言至望义有六者,即此数文意结差别中次前两行文也。得果分两者,即前有果不同是,余者可解。此与前标次第不同标类,此先出体,余者皆同。从此与前标次第不同,前先标类,此先说体,余者皆同也。
言义二了因至亦为智了果者。问:为智了因,理即无违,如何亦得是智了果?答:智了起已,却缘言义,能缘为因,所缘即智果。如炷生炎,是炷为炎为因?炎得生已,返照于炷,炷即果,炎为因也。
以言望于义至所生果者。此中明言、义二生,亦能、所由。义为因,能生言,言即是果,故言所生果。此中明言生、义生,互为因果,非是宗。
为果亦成因,余五果者,显此六因,五望智得,其果称自相,望差别通因果也。但是此文,余记无能立因。能立言,显能立义得为因果,不取宗义。今者辨因,彼非因故。
智境疏宽者,则能立言及宗因三相。言生因等三言义,二了并是敌者智境,故言疏宽。即由敌者智但能照显,故名疏相。
言果亲狭者,即敌智是。言生家果亲能生得,故言亲;唯得生敌智,故言狭。或释外难。外难云:言义非了因,了因是智,故名言义了。立智亦远生敌智,何故立智名不云智了,别约敌智作智了名?为有斯难,此文生答。文言:疏:于言义者,是
智境疏宽者,智者敌境,即宗果及余五因智之境故。境非一故,名之为宽。即敌等智,不能生于所立宗果,但照显故,名之为疏。唯敌者智,是言生果,故名为疏也。能立之言,能生敌智,故得亲名。或智境中,余智因
生果照果者,起果即生因也,照果即了因审。
立智隔于言义等者,此释了因不立有四。敌智不生立解等者,此释生因无四所因。准此释中,结文合言但三,不增不减之言相从故来,文中无有不灭义故。或释外难,难云:言义非了因,了因故名义了。立智亦远生于敌智,何故立智不名智了?为有斯难,故此文生。
顺果义别者,三生了名相顺,故言顺果义别。
立者,义言望果。二用者,能立即是因,敌者即是果,故言二用也。
立者,言义了望果。二用者,由五能立即是因,敌者即是果,故言二用也。又是言论言:能生敌智,是言家一用;敌解立言,名为言用。故言二用。义二可知。今义合言开,智成四重。或言义名二用,审
各有三相者,即能立言上有三相敌证者,智亦缘此三相道理,故言各有三相。
不共不定至阙一相者。此证意云,不共不定,阙第二相。彼论既言一向离故,明知相者得是向义。此因通向,宗因异处,故得向名。云面也边也者,面者方面,边者边畔,三义有别,名为三面,三处皆有,名为三边,三边有故,异遍无,是第三相,故异品有因之相也。
其相义多,能诠言一者,此答意云:所诠义相而是多,故能诠,从彼得名多。
初相同此者,古师亦许因遍宗法性,即与此同。
今此唯依证了因者,即敌智能证其因,此共下难同也。
故此二法者,即能别及因,是有法下别义也。
此无有失者,但言宗,前后二陈皆容得,故上疏文于别亦转。
或有宗声唯诠于法者,此举例释。总声既于别法得转,故知有法亦得名宗,宗一分故。
余二亦然者,即是同异喻也。
以宗之法者,则因是成,即宗法成后陈也。此意将因遍有法,然我能别,不将因遍后陈也。
又不欲成宗有法故者,因在有法,可持此因成宗中法;因既在法,不可以因成所作法;若成有法,有法非诤,何假成立?故不可也。
理门难云至或立其法者。此即理门,牒外人难。陈那意言,以法成法,外难有法,合成有法,有法成法。
如以烟至成于法耶者。此并一外人指事为难也。
彼论者,即理门也。
应成宗义一分为因者,疏释可知。有云:无同品喻,便成不定之过。此师意说:将有法烟而以为因,总含一切烟尽,更无有法而有其因,可为同品、异品;异品之上亦无其因,故成不共。或外量云:此烟之下,必有火体,是此烟故;余虽有烟,非此烟故。
又于此中观所成故等者,有云:此文泛明立法有法不定,今助一释。此释外难。外难意云:火之与烟,俱是有法。陈那量云:山处有火,以现相故。此则还是以有法烟成有法火。为有此难,故此文生。
二、俱极成者,则有法及因也。
成不共。今以理难,他家未必作如是立。他若说言远见烟下有火,以有烟故,亦是有法成于有法,岂得亦是不共不定?由此道理,有法为因,因定无依,容有不共。如言声无常,如声为因,可有不共?他若别指,还无不共。更思
皆有他随一所依不成过等者,正辨不成因望有法,今于能别出所依不成,故言他也。
又如立宗至本无生故者。问:此唯大乘经部等立可俱不成,萨婆多正量等立,如何得有两俱不成?彼宗皆许灭待因生,正量灭待因生,两因有宗灭待因生故。答:有宗灭相虽待因生,灭至现在,灭若灭时,小灭灭大灭,大灭灭小灭,不由生灭方灭也,故亦无违。问:正量如何?答:今且释正量灭相于因生方灭,今言一切皆两俱过分,一切应捡。
即不能显因是有法宗之法性者。问:但言遍宗法性,如何得知是有法宗之法性?答:但言遍宗法性,法即知是有法之宗,是依主。此有法总宗之主,故言宗之法。后陈但名法宗。
能成于法者,即因名;能成法者,即宗中能别也。云即此四句中,第一句、第三句是遍;第二亦遍,亦宗法非遍;第四句结。
如萨婆多至即非正因者。然有人云:因离有法而无别体,可名为因;若离有法而别有体,设遍宗法,亦非是因。为此得有是遍非宗法句,故举此量以证前义。命根有法,不相应收。业者是思,思与命根别。然命业灭故,灭以有业,因遍有法。命以别体故,故但是遍,非宗法也。今疏言意,但义相开,即名为法。亦如山处与烟体别,理门所成,正量摄故。为此前解。宗法性者,义性之性,非体性性。何以故?有别体者,因不即是宗。
非无无体是,非有体非者,此意但义相关带即名因,不论无体即是,有体即非,是故言非有体非。非无体是者,外道立论所依因,佛法不许即无体也。
余无体两俱一分一种者,即与前有体而一种也。此两俱过,但分有体无体,所以但为二句。以是两俱,不分自他及其随一,所以但二。
四种一分随一分不成者,谓即有体自随一,有体他随一,无体自随一,无体他随一,即为四也。余准思之。如是更有十一者,即此一分句中,准前两俱有体一分句作法,余十一约准而已。即将此句与后十一句,故成十二。
六种所依不成者,有体两俱全分为一,无体两俱全分为一,有体自全分、有体他全分为二,无体自全分、无体他全分为二,总合六也。且如疏文,法如上作。
彼言意说者,其因所成法,我虽说一切法为因品,但取因正成者,即是一切因不成者。不取彼者,即理门也。
意之所许者,亦许为宗,但违顺己。若不许违顺己,因正成者是宗。何故?因中有法差别因,故知因中有此过,正宗亦得互相显。
若全同有法至便无同品者。瓶与声体别,声上所作击发,瓶下所作杖纶放不得,何为同品喻?故言便无同品。
亦无异喻者,设许有瓶体,瓶体上亦有苦、无我,道理与有法声上同,故言无也。
宗有一分相符者,如何者是?且立声无常,无常虽他不许,我无我道理立敌俱许,故言一分相符。
唯举所陈者,即是言中所陈也。
以余意所许至略而不说者,即论略也。
然论多说至宗之法故者,只是类是宗品类,名为同品;因是宗法与法相似,名为同法。
亦非因相遍宗法中者,此举例释。诸相言遍于法,第二言同,岂得同法?但因相故。此意难:初相言遍,但遍有法;第二云同,乃同于法。
不别取二至名宗同品者,此释有余,广如篡叙。
不欲以宗成因义故等者,此意说云,欲显以因成其宗义故,因正名同,宗不成因;宗非正同,名言宗同,便显以宗成因故。
依上二相,理门论云等者,即是同品定有性遍,是宗法性,是第三相中上二相也。难意云:如何别所作因遍别宗法,后同于喻?与瓶等上所作性别者,即此别宗。他宗难意:声、瓶二处所作别,或所作因至别处转者,即此别宗,兼简声与瓶各别,故言别也。
若不说异,云何此因说名宗法者,此意你难,若不说所作因异,何故此因说名宗法,不说同喻上法?
故;一、总言者,所作性故,宗、喻二处俱转。
其中可有遍是宗法者,所作因中名为其中,其中总摄声瓶所作、别声所作,遍是宗法。
若别异说者至举喻成宗者。今观此文,以释外难。外难意云:别说声上所作为因,斯有何过,而言相似,不说异名?此依初释而以为难,故此文生。初之三句,牒彼难意;下之两句,正释彼疑。
又别异说唯至何所成立者,亦释外难。难意可知。初之二句,正牒外难;上之三句,释彼外疑;或下句何所成立,通释二难。此总意云:因若不许贯于二处,瓶、声二处但各别说者,举难何答?此是疏意,非理门文。
彼复难言者,是理门牒外难也。
故能立通者。同喻无常,及所成立,敌其许,故名通也。岂由喻遍至方成宗义者。即是因喻但成,即名同喻,不要遍有。如何者?是即同品有非有是。云但欲以因成宗至因不定有者。此释同喻,因虽不遍,而亦得成。于异品有至不遍为失者。此释外难。难意云:若其同品有即正因者,第七句亦同品有,何非正因?今答意者,此间所简,简当相过。言同定有,当相无过。第七、九句,由第三相过,故无有失也。云理门论云至于异品各三者。何者是?一、有,二、非有,三、有非有。同既有三,异亦然
下之一句至而成九类者。此之一句,释宗有九之所以。以因有九,故宗九也。颂上句亦准此。知即此理门,九宗及九因相配,即将第一因配总宗,乃至收九次第配之。有本云结由九因者,非也。
胜论立内声无常勤勇者,此即无过;若立一切声,外声即非勤勇。
于同有及二者,于同有者,即是九句中第二句;及二者,即是第八句;二者,是有非有。余如疏显。
是法自相相违至摄余不尽者。此意九句之中相违,因但名法自相相违,余法差别及有法差别等,九句中无,故言不尽。
此有决定相违等者,今助一释,亦违自教,理门论中说为正故。若外道位九句既是陈那所立,岂可外道亦同许耶?若不同许,因何须言九句中具三相耶?若云他前依九句难故,今故简者,即彼量中亦复不唯相违,决定宗中亦有自所别不成等过。故知前量随内外道立,皆宗有过。
不具三相,他智不决故者。问:三相之中阙何相耶?答:虽立论言具显三相,敌于三相皆起,犹预三相阙也。又敌者,智于三相上起皆不决,亦得名为三相俱不决。又相二种:一、义;二、智。初阙义相,后阙智相。
此因成相违法等者,取不定等也。
第三句少分正因者,即此作四句料简,唯第三句中摄简第二、第八,故言第三小分。又更一解,即此第三句中对有过句亦名小分。问:此第四句中亦小分正因,何故独言第三耶?答:其第四句虽有小分正因,今言正因者,唯约第二相句论,是以不取第四中正因者,即第三相摄也。
不同同品体类解者,此意同品必须与所立相似,随体有无,一一相似。然所立有体异喻,无问有体无体,但与所立别,即名异喻。
此中容品至岂非第三者,然是不善,不是异品,非是善法,不名同品,不同两品,故名第三。问:设有第三品,复有何过?答:即有一法,非同异过,即第三法,成为不定。
便无彼过者,若但所立无,即名异品无,即中容品过也。
若别异者至无有决定正因者。此意难古师,汝若异于宗,即名异品;因亦异于宗,应是异品。难意,如是宗法异,故知宗法即因宗之法,故审。
若异有法,同法所依,有法必别者,此意异喻。若但异于有法,声名异品者,同喻。法所依者,即瓶、盆等是,此瓶与所立声是无实,应名异品。同法者,即是瓶上无常也,此即是虽同含异也。
若异于法主皆应名同者,此意说云,所立相似名之为同者,敌者不许所立无常之法有,于有法亦异法,虚空亦不许于有法有,二俱不许,故应名同。此即难异全同。
此但异者,由此明异,喻唯举常,以不明同喻,故云略知立无常。
准理同前者,同品有因之处,宗必定随;异喻无宗之处,因不定有。故云准理同前者,先明同喻同。
自句、他句皆无过者,同喻同是所作,故名为自;异喻非同,故名为他。
当句之中,虽无其过,他句有过者,今此正明异喻,同喻即名他也。
故应如前一一分别者,自句、他句无过,即名正因,余随过立名。
喻宽能立至非成二品者。此意瓶、盆、乐等宽,故言品。举因本欲成宗,此因即是宗家之法。云宗法性,不欲成喻,故言品定有性。
同法本成宗义等者,释伏难也。外难云:异喻无体得成,同且应尔?答:如疏可知审。
上来三句者,即是宗一,喻二、三。
谓不陈言,但在三支者,此意言中不陈,唯阙三支。阙三支者,谓即一因、二喻,名三支也。
三相既义故非体者,因、义二喻,上能立因二喻,名三支也。
不别取二者,若别取异,对宗有法因应是等,准今但随应于正异品上说宗异也。
三、立皆阙,三、皆不阙者。问:此一种两句,与四句中第四句而有何别?答:第三、第四即是四句倚互上有,有体异故。第三句即是四句倚互相望,一种两句不望四句,故不同。又作句数可知。
不阙不定者,三支虽具,他智不生,还同似立,故云不定。问:少义阙中,不阙无过,何故今此不阙不定?答:有体阙中,体唯是有,义又不阙,故俱不阙,而非是过。今者此问,体不无故,得不阙名;不废体上,义有过失,故俱名不定。
有体阙者,复有二种者:一者、因三相为能立;二者、因一、喻二为能立。问:少相、少义,二阙何别?答:少相但是阙因;三相、少义,阙三相即是因。同异二喻,虽陈其言,无因等义,同喻即是,俱不成过。余如次可知也。
有阙初相非后二者,如数论师对声论师,立声是无常,眼所见因,色为同喻,空为异喻。此阙初相有后二相,俱不成过。
有阙后二非初相者,如声生论立声为常,对萨婆多所作性,因空为同喻,瓶等为异法,自相相违过。
有阙初相亦后二者,如声论师立声为常眼所见因,空为因喻,色为异喻,亦是不成过。三俱不阙,义可知也。一种两句者,三阙、三不阙是也。
如是二合至三合者,何者是有阙因及同喻?此是二合、三合可解。如是二合阙乃至三合阙者,此明三相,或二合阙,或三皆阙,随应有前不成等过。
若因一至亦有三种四句者,且初四句云有阙因非后一,即四不成。有阙后二非初一者,如立声常无质碍因,瓶为同喻,空为异喻,同俱不成,异俱不遣。三、俱阙者,如胜论立声为无常眼所见因,空为因品,色为异品。三、俱不阙,文相可知。余二四句,准而可知。
若因一至异喻俱不遣等者。问:何故少相阙中,初名不成,后二名不定,及以相违?今此义少阙中,后二名俱不成,不名不定过?答:因同以之,上阙其因相,下废得有所立之宗。异喻准知,为此但名不定、相违。若阙喻者,二俱无,二俱不立,方名阙喻,故但言不成及俱不遣。
不言有能立以成过等者,此释立有第七所以。若言能立,要有一二,对彼有者,方名阙能立,可无第七。俱言能立过,能立三总阙,何非是阙过?故立第七也。
答至不摄之尽者。此答意云:因亲成宗,若有初相,即能顺成,无即不尔。理门论意,说亲成宗者,即不定中但说于五有初相故。四种不成,即阙初相,所以不说。决定相违,三相皆阙,故亦不说。问:此五不定不能成宗,与四不成而有何异,即说之也?答:由余相过,不相顺成宗,非初相失,故不为例。同异喻因,后二相望成宗。疏故标违、顺不俱,而彰顺即正因,违即四相违。四相违者,后二相过故。
同异成宗疏远,故但标其顺违者。疏远者,为隔因故;顺者,虽多正因,略说二八;违者,虽有四相违,略说有一法自相相违也。
各自为句者,即是上三相之中,当相为四句,故言各自为句。
及三对阙者,三相互作句也。
且以初相三句者,以初相必无,是遍非宗法,故但有三也。
有是宗法至非定有性等者。如立一切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因,以瓶等为因喻。此动勇因,内声上有,外声上无,是宗法非遍。瓶等喻上俱有二立,不是同品,非定有也。此即两俱,一分不成。问:所立无常,瓶上得有,如何得言非是同品?答:今此意言,是初相初句过,非第二相初句。虽后喻上有,彼所立体,非第二相之初句。余皆准知,不作此释。第二句等即得成,思准可知。
有是同品非定有至而非遍者。即九句中,中三句是。此三句因,即有法遍有,不是初相之初句过也。又如立声,常所见因空为同喻,亦是此句。常宗上有,名同品;眼所见因既无,名非定有。此是第九过,因有法无,不是初相之初句可知也。前初句亦准此知。
有是宗法至非定有性者,如立一切声皆是常勤勇发因,空为因喻,喻有所立,无能立因,过可知。
有非宗法而非遍等者,此或正因,因有法有,不是初相之初句;喻有二立,非第二相之初句也。
对余二相各四句者,即后二相合,因有四句,以初相对之。或各四句者,即初相三句对后二相,各作四句也。审又如立声无常,眼所见因,空为同喻,亦是此句,过亦可知。余句相对,准可解,故不作也。
一者,各对三相者,即是三相中当相为句也,即是宗法而非遍等也。
互随无至绮互为句者,即因三相相对作四句。古今合有多释者,古或取因一、喻二对作,今者但取因三相也。
三支虽具至名相违决定者,此有二解:一、二喻过,随其所应,名相违决定;二、敌知不起立,敌互不相许,亦名相违。
合有四十五种四句者,四十可知。余五种者,即同异喻。初标释中,各自相对,成两四句。又次上疏云有体阙等三相对,明有三种四句,辨前成四十五种,乃至一种两句等者,此相都在此四释中,细寻可见也。审一种三句者,即前初相自对为句,但有三也。已初一句是正,故不入四,数但有三。
一种两句者,体阙等中三句俱阙,三俱不阙两句是也。法师云:若以有体、无体双作,合有九十四种四句。今者略助释,若具而言,合有一百三十五种四句,以有余中有二种故。三句、两句亦准此增。
何故三相不问释初者,此意说:云何不问初相?何不释初相?合为言也。
答:因于有无,说宗司异者,此意有因之处,必是宗同品,无则异品。
故于宗因同异不定者,此意前不问初相意,因、宗各一无滥,不问后二。何故?问不定故。问由一即异,同异不定,故须别问。因于有无,说宗同异者,此明宗同异。因于宗有,名宗同;因于宗无,名异也。宗成顺违,说因同异者,此明因同异。谓宗、因俱有,同异滥故,须简不同。初相由因,但是有法、宗法者,此宗法言,即是有法也,非是于因名之为宗法。此因又不是总宗及法之法,此但是有法之因,法成于法也。无滥,故不简之。审此问二,体相成显故者,此意说云:问中问同异体,答中举同异之相,显成二喻。亦有本云相互成显故,答以二相互成显喻故。虽作此释,理即恐不然。观下答文,初正出喻体,后别指法,故不可说以相成体及以相互显也。或可字错,应是未字,此二体相以未显故,故须问也。思之。
二者至故须徴释者。此意说云,因依有法,此有法亦名为宗,即前论云极成有法,是简别说。
若与所立总宗相似者,即正所诤。总宗者,宗有法上一切义也。
若聚有于宾主至即名同品者。意云,若有一聚法,与歒所诤之法少相似,即得名同品也。
由法能别之所别宗者,后陈别他宗,故言之所别宗。云同品亦尔至即是同品者,同品同宗,取彼喻上无常及瓶不相离性以为体性,不别取瓶及无常也。
彼若不许声有法有者,彼者即是能立论人宗因,无者释得成异之所以也。此意总云,彼既不许声有无我,许声以外有无我处,皆为异品,以无所立能立二故也。
若彼许有等者,立者自许,敌者不许,对彼为因之所成故,亦是所立。许声以外,余有无我处,皆为同品,虽非言显意之许,故得名所立。为此得有四相违也。
有、有法差别相违者,为如立声无常、无我,声即是差别义,前陈别诤,故名有法差别也。
过如前说者,有法与瓶既不相似,应一切皆无同,品别难异,令同者是。
龟毛无彼至亦名无常者。此背真如凝然常住之体性,应是无常。云若常若常宗有,亦入异品等。此意若立有体常宗,龟毛无体,故入异品;若立无体常宗,龟毛亦无体,故入同品。
缘向若息等者。且二师本计,生师元无,显师本有。生师从缘生已后,恒常不灭,故显师从有缘显。声性本有,故名为常。缘息不闻,二师同许。此之二师,声复不闻者,但为向息故不闻,非声体无,名为不闻。问:何者是缘向声耶?答:如人在瓶边,打瓶中响,以声为缘。响声为人系,故瓶有响。内声亦尔。生显二师俱显,因唯系发音响,此音响能发于声。此音向息,声则不闻。音响若不息,声可闻也。
此二师皆有一分一切内外异性等者,且声生中有其二类:一、执内外声皆常;二、执内声常,外声无常。此复有二类:一者、执内声常,其体是一,如大乘真如;二者、执内声是常,其体是多,一一法上有一声体,如萨婆多无为体有多。故此二类俱不执外一分无常声是一是多,俱执内声为一多故。声显师中亦有四类:一、准声生无别,二、师总有八类执故。此二皆有一分等。此中有八,且生四者:一、计内外声常,其体是一;二、计内外声是常,其体有多;三、计内声是常,外声无常,其体是一;四、计内声是常,外声无常,其体是多。生既有四,类显应然,故合成八也。问:所作对生,其义无诤;勤对声显,理乃有违。且外声如何得有勤勇?答:由此先成一切内声为无常已,即将此为喻而成外也。审宗法非遍,两俱不成者,敌者、立者皆不许勤勇因,得成外声是无常,故云两俱也。此合是两俱一分不成。疏家略无立、敌,其许一分外声非勤勇,故云勤勇因成。同定余遍者,以勤勇因成声无常,但同定有,不同遍有。瓶、电为同喻,瓶有电无,故无遍也。言余遍者,初、后相遍也。
无记谓欲胜解等者,如人乐欲种植等事,虽加精进,但名无记,余类思审。
为如自宗道谛者,即此道谛,是无漏道谛所摄等,应是四智等审。
宽因、狭因等者,所作勤、勇二因,得成无常狭宗,亦得成无我宽宗;若举所量性宽因,唯成得无我宽宗,不成得无常狭宗;若也将所作狭因成得无我宽宗,即取瓶、空双为同喻,但定有性即得,虽无异喻,因无滥故云。
因明入正理论疏前记卷上(末)
[book_title]因明入正理论疏前记卷中
朴扬智周撰
和合正说者,宗、喻二处,能立、所立,共相随顺,名为和合;因、喻无过,名为正说。
共许自性名有法至所立名法者。所立法者,非是宗故,名为所立,因所作性为所立也。问:何故所作性得所立名耶?答:此所作义,正是声上所建义,名为所立,得所立名。此上差别者,是声有法上苦空等多法,苦非无我空等,空非无我苦等,互相差别。今声上所作性因,即是声上差别法中之一法也。
问:何故宗因异等者,此问下有三答。第一答意者,总宗体非一法同异,此非一法处得品名,因体是一得法名。此一解,以多法名品,一法名法。能所异故者,宗一向所名品,因遍能所,所以名法,以喻为能,因为所故。审
又因、宗二同异名、法等者,轨生物解,名之为法;双同因、宗,能生他解,故名为法,与前别也。
次下,二、因同异者,谓所立法均等义品也。
及上宗同异者,即同品定有性等是也。重意云:此喻能同异于因及宗,所以名法,前唯一故。次上宗同异中,唯同异宗不同异因者,即上论云均等义品文是也。次下因同异中,唯同异因不同异宗者,次论云同法者,譬如瓶等,各别同异狭,故名同品。今此二句,论文之中双同异宗,因二法宽,故得法名。
余文总显者,即此一唱,论文总显也,指法在后。
若有无法说与前陈等者,此文云:总应言若有法处,若无法处。
二、合固故者,即能立、所立也。
异喻亦犯能立不遣者,三、九二因,异喻能立,即分不遣;一、七两因,即全不遣。问:明异品中第四句云:亦所立无,亦因遍非有,亦得名为同品俱不成。今此俱句,何故不名异品之中俱不遣过?答:理实异品有俱不遣过,影略故耳。又异品第四句,若望同品,即俱不成,同品之中更无余过。今者此问同品第四句,异品不但有俱不遣,亦有全分能立不遣,为此但举能立不遣也?
同喻亦犯俱不成过者,此非因过,亦非九句中过。此句正有下,似喻中喻过也。非因同品,即是喻中能立不成;非定有性,即是喻中所立不成。如立声常无碍为因,瓶为同喻常无碍因,二俱无,故俱不成。
合结总陈者,但言诸所作者,即合因已,皆是无常,即名结也,合因结宗。
有法结也者,即瓶是也,喻上有法也。疏理门云:若尔等者,此意乘前文言,起此难成。文中所作无常为喻体,喻体即因,更不因外别立其喻。由此道理,有后文来,应非异分者,应非因外别立亦喻,显于因义,难意如是。
因三相即摄二喻,二喻即因者。问:喻体、因体有何别耶?答:所作、无常,二为同喻;常、非所作,二法为异喻。所作一法为因性也,故因、喻别。问:喻体唯所作,所作相似即因收;喻既兼无常,何得一因摄二法?答:若克实体论,喻体唯所作有,因宗必遂兼带所作、无常说,喻即因收。
应唯二支者,所言喻者,即应是彼同异两相,何须别立喻也?二相名支。
然此立因言,乃至令宗义成者。问:陈那本意,二喻即因,离因之外,不别立喻。何故论中同喻如瓶,异喻如空?若离因不立,便违自教,论有明文。若因外立喻,复滥古师,与古何别?进退有违,如何逃避?答:宗后陈因,唯只向前显了宗义,不却复显同有异无。既不显于同有异无,即此因义阙后二相。今举二喻,只为明其因后二相,令三相具,照义圆明,非离因外别立喻体。非别立故,不同古师;为显相故,不违自教。由此道理,无进退失也。
彼复难者,彼者,即理门别古也。
若唯因言,所诠表义者,诠因之言,故名因言。取诠表义者,诠因言下,所诠因义。次下疏云:如所作言者,诠所作性之言。所诠表义者,能诠言下,所诠因义。
所说方便者,即同异二喻也。
有五根识者,古师引此意云:且如五根识,佛法、外道两共同有,岂以同有即为过哉?此既非过,纵我二喻同于外道,在因外有,复是何失?引意如此。
由彼但说至所类同法者。但言瓶有所作相类,不言诸所作者,带二处。次疏云:不说同于外道至有过失故者。意云:不说此极成五根识义,名之为失;但说离因之喻,不极之法,而为失也。
举瓶喻依以显其事者,喻依即是事也,指此喻依成声无常。
便无一切皆相类失者,此意举因喻云诸所作者皆无常,即简得声上空无我等不得相类。若唯举瓶体为同喻者,瓶体之上有空无我等,与声上空无我等相似。举瓶为同喻者,为同体上空耶?无我等耶?即有此相类失。又亦无彼同烧见失,以不取瓶为喻体故。不必宗法宗义相类者,若如我说所作皆无常者,即瓶上所作无常。串带声上有,即明喻体所作无常,类得声上所作亦无常。若唯举瓶为喻体,即无串带相类之义。
是故瓶空喻非因者至应亦成因者,此意今师难古,以古但取遍宗性,余二但指体,因向二转,应亦成正。彼复结云者,即理门论结三相,唯为显因。
然唯一分,且说为因者,一分即遍宗法性也,故言一分也。
故定唯为之声者,故定者,显因三相也。因者,即名、句、文。声者,即因也。唯为显因四字,即是理门中结三相义也。今此重释彼四字之意。
何劳长议,故改前师者,此意即说何劳余长之义。此议似错,应合单作。
以法异故者,总标异喻。
二、俱异故者,明异喻体、异宗因也。唯解此异,以解上同义,应无质审。
有解至复自难言者是,然法师疏中自作问答。
若尔,声无常宗等者,此若尔,言至宗定随无,此并牒他自徴。
由此应言至非异故者。此并申自义。他耶取因为正异,宗为助异;疏主正取宗为正异,因即助异。今观文意,若尔至宗随无。此等诸文,欲方疏主难他,应捡彼问。何故所立不言遍无者。此唱论言:若于是处说所立无,何乃不言遍也?下问可知。
宗之所立,其法极宽者,如立声无常,即此声上有苦、空、无我等义,此即是宽异喻。若言遍,言遍无,即无异品空等为异,此上即有无我,故言无异喻也。今者言异者,且异一分无常乃所作,非异一切空、无我、苦等也。
他句有过者,其第五句,即由同喻非定有性,所以有过,不成正因。他者,同喻为他,今正明异,故言他也。
第四句少分为正者,但不全正名少分,非一分正名少。如何者?且五不成,二、八并成,唯一分不成,亦名少分;正不全成,故名少分。
翻成本来非诤空常住者,若以离类合诤,空上常;不诤,声上常住。本来者,即是声上是。疏即空等,等取涅槃四种,并皆是常。
以无无为宗,无能成立者,即同喻及因。法须无体,异喻有无皆得;但因不滥行,即成异喻。
应以有法而为异品者,有者即是体,故名有,非有是宗中有法也。
诸是实者,非六句摄,无其异体者,此意胜论六句义,体是实有,摄一切法尽,六句之外,更无一法可得。今既被破已,即一切皆无其体。今言诸是实者,非六句摄,六句之外,更无实法可得为异喻,此即是无体宗、无体异喻。诸是实者,宗也;非六句摄者,因也,即是先宗后因也。
有非能成者,此意有体因不能成,无体宗喻无所立者,举喻既是有体,不与宗相似,故言无所立也。因无依可解。
无非能立者,此意有体宗、无体因非能成立,乃至喻无所立,准前可解,更不遮述也。
表诠、遮诠二种皆得者,此意有体能立,有遮有表,遮遣异喻,表诠同喻。同喻中有所立、能立义,立无体宗。无体能立亦有遮,表遮异喻,表同异喻。其异喻体,随有无体,但遮非表,遮宗因无可表示也。此解无体同喻,一云有遮有表,一云常遮无表,此为正微。问:疏若言异喻遮非表者,何故论云表非无常等耶?答:此是遮表,非诠表也,亦不相违。
别诠二有体者,即此异喻,安常及非作言,但遮无常及所作,不别立非作体、常体。次后引理门,复唯止监。
理门难云:非异品中不显无性者,此古师但言异喻如空,不言遍无性,为不能定作能立也。
今返难云至长读文等者。问:今返难等言,为是论文,为疏主语,复如何长读?答:长读文者,长读理门,非异品中不显无性等难也。即此文是理门之中返难词。又难古言至故定无能者。此中七句,并是理门论也。言同处有性者。古师但言空上具有所立、能立,同空上有,常非所作,故言同处有性。不言宗无之处,因不定有。
二者、非有但非于有,非有所目者,如言彼处无此物,但显物无有所目。
言中道大乘者,即简空、有二教。
因亦随一者。敌者不许声上有无常,故言随一也。声瓶俱无常至所作两俱成者。此成意者,由前不许以合类离,先宗后因,所以有此难。起难意云:瓶声二处皆有无常,言诸所作者皆无常,瓶有所作成瓶无常。言声亦尔,何妨二处之上皆有所作,言诸无常者皆是所作,而以二无常成二所作耶?问意如是,其文奄含而双问也。
答:彼声所作至成所作者。大意云,由他不许声有无常,举瓶所作类声是无常,本不拟明所作成瓶是无常,他先许故。复本意只欲以所作成立无常,不欲以无常成所作也。故不可为难,本意别故。他许声有所作,不许是无常,故言所作非无常。彼者,彼敌者所作,许瓶上有所作,亦有无常。言许者,谈敌者许也。本意不拟成瓶上无常,及两处所作,故云所作之无常等也。
此勤勇因既同所作者,不是同所作上因有宽狭,但同所作上将无常成,所作颠倒相似,所作无不遍,勤勇不必遍。
此因既于异品中有者,常住为宗,非勤勇为因。电,既无常即是异品,即此非勤勇即勤因,于异遍有故成定不定。
彼又问言至彼复又言者,并是理门论也。
彼论又言至两义同许者,即敌及立者,两许声上有所作,即解因三相也,故言同许也。两义者,无常宗所作因同许,方是立敌也。
有故字者,前无今有者,即前明因三相中无,故言前无。
自瓶同品者,自者,本意立无常,即是自义。今举瓶上无常与声无常无异,自无常义与瓶无常不异,故云自瓶同品,自言但属着所立也。
答:别离宗因,合即离喻者,但诸常住者,皆非所作,即是别离也,合即名喻也。然同成宗者,同即同喻,下言异者,异喻也。
若言异宗至别成他义者。谓若但言异宗,因言中欲比别成相似,不以反显成宗;但言异喻,即真能立,故言异喻。
引本颂言者,即足目所造之颂。以足目是根本造因明者,故所说颂名本颂。以内外共许足目之论,故引为证也。
他比处在师主之位者,即此位师主为弟子作比量,令弟子所比度处。他者,即弟子是他也。比处者,即自比量也。
为显所比故说宗言者,即此宗是所比义,即所立也。所立至余远离者,此意除一因、二喻余,古师八、四、三能立皆除,是因、喻家之余。
性殊胜故等者,此会违也。问:合、结、离喻无别体,三支之外不立支;合、结、离喻不立支,亦应似喻不立过?答:下疏文即是答也。过中增胜,故别立也。又解:无合、倒合,体即喻过。离喻之外,二无别体,同于合、结、离喻外无支。若作二科,即古、今二段也;若作三科,前五但名相违,违中三非有,后一义顺。
疏:以相成宗者。即智所缘境相,有法及法,是其相也。或可声体可闻,名法自相,法体之自相故。今言非闻,岂不违彼法之自相也?审
耳为现体等者,显现名现,耳亦名现,现量名现,唯是其识。今言其耳名现量,现量具故,亦名现量,便违。立敌证智者,即此敌证智,皆作所闻解。
同异大有非五根得者,即此胜论许五根得。如何得大有能有一切物,但观境时即现量得大有?其同异能同能异一切物,但观境亦即现得故。是违自现,疑此抄错,应云佛弟子不许有我故审。
俱不违一分至皆转变无常者。自性及我,佛弟子自不许有,转变无常他不许有,即此佛弟子设不合作法,但取不违现作法。云俱不违一分者,故数论虽许转变无常,而不许彼我自性有转变无常,佛弟子许转变无常,不许有彼自性及我。此第四句,翻前第三理,亦不恶审。
及俱不违者,俱不违理,量既不违,即非过收也。
有违自比非他者,即胜论立比量云:立和合义是有法,定是实有。因云:六句中随一摄故。由如五句,此是比有也。
如小乘对大乘至为六依者。此意即末那识,唯佛现量知有,所以除之。舍者,除也,余并比知有。眼等五识,即依眼等根;第六意识,即依第七,即此第七依;第八为六所依,即第六所依也。比量相违者,违大乘比量也。量云:第六识必有俱生、不共依等量也。
有违他一分比者,大乘对有部说:十色处皆非实有。问:此言十色处皆非实有,定不违于自宗五根是比,得耶?答:五根为通现、比二量故,所以不说。若望五为根,即比量知;若望第八而论,即现量得。为通现、比二故,所以不言自违比也。又解:五根不离识,似如外有,今言非实,亦不自违也。
有违共一分比者,即明论立一切声常。明论自宗诠,明论声是常,外色等声许是无常,即是自一分。佛法中但许佛果中即根身既常,所为所作声亦是常,余皆无常。今总言常,故违一分。若尔,今对他宗立声无常,应有一分违宗之失。由斯此句不可言共一分,故下云或是他全自一分也。或是他全者,胜论以佛法为他也。审
或是他全自宗一分者,明论自宗许得一分常,佛法中虽是根身,声有断灭,亦是无常。即此他全者,即佛法总无常。
违大乘师,除真如外有实体故者,大乘但许有三:一、善无为,二、恶无为,三、无记无为。由此真如但与三为所依故,余六大乘不许。
虽共违故,亦是过收者,此释伏难,云违自教,违自及共,皆是过失,何故论中唯有违自,无违共者?答:疏下文但取一分违自,自违失是也。
引自为证,他未信从者,此意引自教为证,立其比量,他虽未信,亦不是违自教失。有本作他成从者,引自教道理,令他成信,他虽未信,亦不违自教。虽有此释,不及作未字好。
毁背所师者,先从他学,后对异立,既自相违,非但被毁屈,师主亦被他轻,故言毁背所师。
是世间出故名世间者,以五蕴体即是世间,非是五蕴别从世间而生,以五蕴体是世间故。五蕴自现之时,名世间出,如世说言圣人出故。准八转声,即体声也。问:此释世间,云何言是世间出故名世间也?答:准般若,此初文是释出世间文。复有读者,应更捡文。二、造世间者,以从蕰上起诸烦恼生业,造作当果,名造世间,即业声也。三、由世间者,以烦恼等是五蕴具,能造五蕴,从彼彼具,故名由世间,即具声也。四、为世间者,以为蕴体随在世间,故名世间,即为声也。五、因世间者,过去或业体是世间,从彼招感,因于彼故,名因世间,即从声也。六、属世间者,系属世间故,即属声也。七、依世间者,以刹那生灭,后依于前而得起故,名依世间。一切诸法,皆七转声之所目故。第八呼声,以召彼故,更无别义,故略不谈。
有宗因无喻者,论言:如说怀免非月,有故无喻也。
此论者,即此因明论也。
故无违于非学世间者,即如怀兔,非月有是。
亦不违阿含等教者,即此阿含经,许色离识有。
小乘后身菩萨染污诸色者,小计后身菩萨纳妻有子,诃调达、爱罗睺是染也。佛十五界一向是有漏,此等诸色,小乘许,大乘不许;十方佛色及佛无漏色,大乘自许,小乘不许。
一、分自所别不成者,今言极成,即简小乘后身等色。若言一切色立为唯识,自宗不许后身色等,故言自所别不成。
其此二因者,此因是立敌各一分,即前大乘自许无漏等,小乘自许染等色。若不言极成,但色眼所不摄,因各一分,所依不成。由宗各一分,互不相许,为此共许因,于宗各一分不遍,故言二因也。非因有二,疏:眼所者,即眼也。即此眼根不摄于色,但识摄得也。
由大乘师至不得说言定离眼识者,此意大乘眼根望于眼识,非即非离。问:准何义非即非离?答:眼根是色,眼识非色,色非色别,是故非即。眼根是因,识是其果,因果道理,体不相离,故言非离。今者但取眼根作不定过者,取一边色非色别非定不离义边,将为不定过。
由此复有决定相违者,决定有法自相相违,非是六不定中决定相违也。
简此二过者,即一不定,一法自相相违,故言简二过。非真不定者,此不定言,不言有不定过。此意说者,有法义相违过中,既自有过失,不能令前唯识比量中不定是失。
时为释者,即是慈恩法师为憬法师释也。
若自比量至敌对亦须然者,此意泛明立比量法。若共比量敌者成破,还须用共因喻破立宗。若他比量敌者,还用他宗道理为他出过。若自亦然。问:因依于于,宗极成言,简不极成说。今自许之色而依于何,此量不是一分因无所依过耶?又作有法差别之量,依共而立,自出不定,即依自宗,将自破其,岂扶正理?答:宗不成者,简两不极。自许之者,意含在因中,他方佛色得依于彼。意许之者,又因之一分是自,亦无其妨,因明过中无相故。又解:他本不立他方佛色,言他方佛色而是识变,由如龟毛之类。虽无其体,言龟毛时而是识变,不离于识。自立之者,不离之义决成。他虽不立,不离识义必立,如龟毛等。若准后释,不致自许之言亦应无妨。尚难思有云:憬法师量安自许言者,意遮大乘有法差别相违之量。大乘相违云: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初三摄眼所不摄故,由如眼识。小乘于此量中作不定云:为如眼识,初三接眼所不接故,色不离识耶?为如自许菩萨不善色,初三摄眼所不摄故,离眼识色?若不言自许,即不得将菩萨不善色而为不定。今谓不尔,凡因明法立者,可得置自许。言敌者,必须依前之宗而破于彼。菩萨不善色,非大乘许,如何可得将为不定?然未见文言,不得将己义于他量中而出其过,道理必然。若尔者,皆无正量。
又因便有随一者,大乘不许色离于识,小乘自许色离识,故是随一。
因于其色转者,即小乘自许初三摄因,于极成色上转,故言共色也,大乘不许。
又同喻亦有所立不成者,即由大乘不许眼根定离识,为此同喻阙无所立。
况成事知至有定相离义者,此说意者,证根之与识非是相离。如成事智却缘眼根,能缘之识与所缘根不是定相离。言疏所缘缘者,简亲。所缘即是不离识,不得言非定。又言有定相离义者,意疏所缘缘与能缘识岂有定相离?或有本作况字者,两种皆得。何者名成所作智?成佛已去,即此五识却缘眼根,能照显一切世间五尘境界,无不了者。能辨事故,名成所作智。
立言自许者,即指前三藏比量;敌之言自许者,即指憬法师比量也。
真性有为者,有为者是有法,定是空,因云缘生,故喻云由如幻。真性无为是有法,定非实有,因云不起,故同喻云似空华。
若有依教名为自语者,自语即是自教也。若有依教名为自语者,此应生起下四句也。依教可有二、四句,故审。
彼说四大必非无实者,顺世外道自计四大实也;今言非实,故违自语。
此依违教者,为作句数,与彼不异,故在彼也。
及造彼者,即造彼数论人是也;彼者,即论是也。
将成大等亦名胜性者,未变二十三谛但名自性,将欲变时即名大等也。
十一根者,眼等五根,即五知根。五作业根者,小便、大便、手、足、皮根是也。心平等根,此是十一也。
大者,即是自性,渐渐增长名为大。我执者,知神我所有须诸境,即由我执能令自性变起。神我体外别有我执,与神我为受者,故言执五唯量,即五尘也。如何得为本亦能及易?设大能成,尘转相生,故亦本亦变易。
萨埵等一一皆有三德者,黄贫乐、赤嗔苦、黑痴舍。
闇钝之闇者,即是闇钝,不是明闇也。
中间者,第一自性,末后神我,余者总名中间。
用或有无者,即此自性神我,用时即能变,二十三谛即有,不变之时即无,故言用或有无。
如金七十者,即数论弟子所造也。即此弟子从数论学成,后游他国,顶戴火盆铁鍱果衣腹,求觅论义。如论对言集、苦、道、灭为语,倒彼国王及诸外道,皆汝堕负,因此得胜,便造七十行颂。国王赐金,因己为号。
总无别依者。不相离性,名为总;能别不成,名无别依。论所别不成至说我为思者。问:凡因明法,因、喻皆不分别。今言其我通真及假,假我佛法亦许有,如何得是所别不成?答:他言我者,谈其实我。若是假我,即是相府,故标我言,即知真我,故是所别。言虚空等,亦皆准此。若置言简,无有失也。答尔,下云有性,何故不是所别不成?答:即、离虽别,俱是实有,故言有时无所别过,不同于我。若尔,亦为不可。即、离虽别,有言同故,所别得成;假、实虽异,我言同故,所别应成。答:论略指法据实,皆合置言简之。思之。
问:若说我是思,所别不成者,此问意者,大乘不立我体,我体是无思。若破言我非我,前陈之我不应得成,即有所别不成之失。问意如是。下答中,若有所简者,若破他云汝执我非我,如此简即无其过。
如何可立我等为有者,意云:外道云何而得立我体是有耶?或云何立为有法耶?审
能诠言:必有所目者,我、无我是也。敌者破云:汝执我必是无我,即此无我是所目道理。若不以言简,即有所别,不成之过。
不尔便成者,若不简别,便成前所别不成过也。有本成字作违字者,若不简违之过也。
上二过中至所别有故者,此指前宗依中极成有法、极成能别为前后也,即以有法为初也。得过名者,约不极成说。亦名所依不成者,此意有法不极成,亦可得名所依不成。今为形对后陈,能别不成,只得名所别不成,不得名所依不成之号。后陈亦尔,为形前陈,所别不成,只得名能别不成,不得名能依不成之号也。初过名所依不成,能别有故者,初过者,即有法上过宗之初故。此有法过,亦得名为所依不成,为有能别而非过故。能别无过,名之为有。审
初过亦名至能别有故者,由自有过,不堪依他能别有故,正指过体。次下,准知审。
俱分者,一同,二异,即此同异,故名俱分。总别者,谓实德业三,各不相滥,名为总。别同者,谓二十四德,业中有五,实中有九,各各别,名总同。别同者,德中二十四德,名德名同。别异者,就德中地中,随取一德上极微,各各别别,水中亦有极微,故名异。
起智为相者,通二相、八相、体相也。智者,智慧也。由和合起智,得智慧。
谓和合性至不尔便不能者,此意即说和合和合,觉乐等法,与我合时,由何而得和合,由我为因缘和合,始能德具,觉等方与我和合,若我不为因,觉等终不能和合。问:其我复以谁为因而得有耶?答:由觉等和合而生,如似小乘,大生生小小,小小复生大,生必转相生,此亦如是,若是泛说言因缘和合,佛法亦有大乘和合,不相应收,由今说我为和合因,故成俱过。
和合之因缘者,即我是也。
唯此一句是前偏句者,此八句中,前七能所二别俱过,唯此第八半是半非故,即属偏过所摄,即是此前能别不成之偏句也。全俱非句者,即指前能别句中俱句,自他能别俱不成也。皆是此过者,除第八句,余七皆第三句不极成过也。审
由此者,由上有所别、能别及俱不成过,于中亦合有自他两俱、全分、一分、犹预等过。四大种者,是有法,胜论自许实句所摄,大乘不许,此即是差别。
能变色等者。数论但许心平等识能变于色,大乘不许。数论不许大乘阿赖耶识,互相不许,故名俱所别不成。俱能别不成,下寻可解。
有俱不符者,即此俱不成数论,自宗不许有业,佛法亦不许别有体。
皆是此过者,即是相符过也。
或是真宗至皆如理思者。此意即说立量本志,欲违他顺己,今符自义,所以非过。不符自者,即皆是为过,故致或言。余准知。又释:夫立于量,宗须共许。若唯符自而不简别,即是他所别,不成等过,故致或言。
有违现亦比等者,定心缘境,皆是现量;触处诸色,而定心缘。今言不得是违现量、比量者,而立量云:触处诸色定心得,五境中随一摄故。由如色、香等,即是违比。
有违现至非非学世间者,如胜论师对佛法立五句义,非我现得,亦如大乘言色非眼等境,但违自现,不违怀兔等也。
有违现至及俱能别不成者。问:且如胜论违自现云:同异等非五根得。岂佛法胜论不许有五根耶?若言不依胜论违自法者,作法余相是何?答:违自现,他能别不成等,此即可有。如现量相违四句中,翻第二句作法。如胜论对佛法言:觉乐等法,非神我现境。彼许觉乐等是我现境,今言不得违自现量,神我佛法不许。又他能别过,俱字应错,今疏改为他字说。
若违共现所别必成者,如立声非所闻,即违共现声,立敌俱许有声,故是成也。
如违自现至他俱不成者,即胜论对佛法立我五句义,非我现得,即是胜论违自现,佛法不许,即是他俱不成也。
如违自现,有符他义者,觉乐非我境,即违自现;佛法不许,即是符他审。
有俱不成亦相符者,如佛法对数论立自性我实有,即是符他;数论自宗无,故是此过。此中相即作法,准宗九过中,作法并是数论。胜论、萨婆多经部诸大乘,思彼计作法,可解也。
现量合七有三四句者,第一句许相符,第二句除俱不极成取相符,第三句除比量,比量为首有一四句。如是八合者,结上。所以四四句者,取现量合七三四句,及比量为首一四句,即成四四句。
世间相违有四者,且违比云:月中定有兔,以有佛如母,兔正怀儿时,外道教中自说月有兔,自语可解。
作他比量皆非失者,此如论说声灭坏余,是违他教比量之法,违他顺己,所以不得有违他教等过。余思可解。及非他语者,即作量非许他过也,亦非他比语也。
余七对至为四句亦尔者,如以现初句对比八句,一遍作八四句,除现初句,以第二句对比八句,乃至以现第八对比八句亦尔,以现对余亦然。是句非句者,无过名是,有过名非。
立敌证智,名之为门者,此即依主释自相之门也。次下,自相即门,持业释也。
若非今竞所应成义者,此意言显所应者,随自乐是。要是敌者,先来未解,方可立敌。若先许,设是自义,亦犯相符,即是他成符也。
若不言自所许义者,立量之时,或立他义,即是符他也。
即除相符摄余八过者,但言令他不解了,即摄得八过失。立宗者,令他生解,即名真宗;他若不解,非真宗摄,故言摄八也。其相符,他已先许,故须除之。
准因当知者,因中既有犹预因,宗中亦令有犹预宗,故言准。即前令他解了思摄得犹预宗,此中但摄宗,不摄能立。
第五少分,此中无者,集论中第五句,令他解了,及阙无能立,或犹预宗。此之三句,并是彼论之中第五句摄得。今此但摄宗,不摄能立,故言此中无也。
或成所立者,即成宗,或同或异,此名不定也。
无别胜用与名不成者,有本言宗名不成者,非也。以无胜用,不得余名,但与不成之称。
若因自不成者,有人唯取因自不成,名不成因,故今破之,疏主通取之。
又云文说不成义等者,即此论中说四不成,皆约不能成宗,名为不成。
两俱非因至无所依者,如次配因,四不成也。
无体因依无体有法者,即破大有句义,云大有是有,法定非有,六中随一摄故。如前五句,即是无体。无体因依有体有法者,声是有,法定是无,我因云所量性故是也。
问:亦有传释者,轨法师传曰:方释所作性,通显如彼疏解也。
此对他宗有随一失者,由不着自许,言简他故,有随一失。
六、足等论者,小乘、罗汉说也。等者,等取余小乘论。问:且小乘中许有大乘经不?若许有,今更成立犯,相符极成;若不许有,宗中不简,岂不是所别不成耶?答:他虽许有大乘,而不许是佛说,故今成立,亦无妨也。
四十余年立一比量者,即胜军诸师,四十年中作一比量始成也。
阿笈摩者,梵语也。此名教也,或可传也。
萨婆多自许佛说等者,此意萨婆多中,自有二计:许佛说者可解;不许佛说,即是迦旃延造论时,引佛说立其道理,元非佛说也。
亦余小乘者,许发智是佛说者,当体即是对,谁得余名为对?不许佛说家得余名。
及大乘至非佛语所不摄故者。此意大乘许发智,非佛语中摄,小乘自不许;小乘许大乘,非佛语中摄,大乘自不许。为此互相不许,不得一向极成,非佛语中摄。今言两俱极成,但乐因上有法,如何者是外道教?六足诸论总是。
岂汝大乘许佛说耶者,即此意是。敌者,一种共许,非佛语不摄故,汝岂大乘许佛说耶?又更诘云:又谁许大乘非佛语所不摄?此意今为因中不简。若言立敌两俱,即简得一分小乘不许发智是佛说者及诸外道,即此小乘、外道相对,还成两种,为此论著言简?若但言两俱,即此小乘、外道相对,许大乘教非佛语中摄,此即犯他随一过,大乘自许他不许故。
若以发智亦入宗中者,即是大乘违自教也。因中一分、两俱不成者,一分者,即发智望大乘是一分也;两俱者,即是不许发智是佛说,及大乘者是两俱也。共许非佛语摄,因不在发智上有。
小乘作不定言,为如自许发智者,即汝大乘自许,不言小乘自许。
若立宗至萨婆多等,便违自宗者,此意萨婆多自许佛说,今对大乘,不立汝自许,即违自宗也;但言为如发智,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即违自宗。
由此大师正彼因云:自许极成者,简过乃尽。问:未知是何比量?答:他自共有九比量,是自共比。
唯识亦言至教量摄者,此意许至教量之佛说。
乐大乘者至契经摄,故因中着乐大乘者,即简一分不乐大乘者,故须因中着自许言。
焰热腾焰等者,此意有六义,显成事火:一、有焰;二、有热性;三、腾焰,腾者,飞举也;四、有烟;五、有照显;六、飞烟,飞烟者,令烟飞举。具此六义,故名事火。焰与腾焰,烟与飞焰,此四俱高下异也。
地大为质等者,火望炭为质是地大,焰动为风大,焰流及金汁等并是润为水大,热性即是火大,四大合成故名和合。于角决定等者,此明能别所别及俱犹预,于角决定能别犹预,于火决定所别犹预,合二可知审。
不过六因者,如何者是?且所别上作两俱全分,犹预两俱一分。犹预即自全分,他中亦有全分,故成六因,义准亦有。有体犹预俱不极成者,前以宗一向无体,今者两俱一向有体,所依能依皆有实体,如下自说犹预所依皆有。
独法、合法者,即能别、所别,各自不成,名独法。合法者,即俱不极成也。复云两俱者,即此独法、合法,皆有两俱犹预、随一犹预、相符犹预等,即是立敌,名两俱也。言相违故,顺符彼故者,结上过也。初言似有焰,即云定有事火。此自语相违顺符者,他本生疑,更言似焰,故是符彼。
况诸因者,即因体是也。此中意云:立况宗者,如将因成宗,能别、所别不成,因上名因,无简依过。况今他不许有空,又将德、所依因俱他不许,岂得不成过耶?
问:如前所说至无所依过者。此问意者,前云以无体法为宗,还得以无体因无因。今因既是随一无体,还依随一无体空宗因,即合有因无所依过。言今因既随一无依者,即他随一无依也。言无随一有法者,言说有法是随一无也。
况俱不极成者,即有法及因,敌者不许,故名俱不极也。
如宗能别不成至异喻能立不遣者。如何者是?如对数论,立声灭坏无常,即是能别不成所作性;因他许成转变无常,即是法自相相违过。除声以外,总为异喻所作因。异上亦有,故言能立不遣。疏有法自相相违者。因成法自相,非有法
能依之因,有无不定者,因通有无也。
二、无体全分至德所依故者。问:所依若无,可名所依不成之失。有法之我,数论许有,如何得是所依不成?此乃一分所依不成,所立之我,佛法不许故。答:且辨因两无体,所依但一分也。今助作此一句者,以萨婆多对大乘立我是实有,举德依因,即是此之,余皆思准。
亦如此论所说者,是者数论,说我是思。
立此论义者,此论所依不成。
空大生果,大不许故者,大乘不许空大有体能生果因,于空不转。
然皆决定至能依有无以为诸句者,即此两俱及随一不成,所依必有,但约因有无作句数也。
疏犹预不成至不分有无者。此意有体可成犹预,无体不成犹预,为此不分也。
两俱随一所依不成为句者,此中合有一句。问云:何故四不成所依句多少不同,而有差别有所以?若不作此问,生起下文乍读难悉,即两俱不成等,并答云解也。此释初二不成依有体为句多少所以。又犹预不成至不分有无者,此释第三不分有无为句多少所以。又所依不成至所依不成者,云此释总所依不得作自他一分无体辨句多少所以。
若许自他至所依不成,此不成,此正释第四不分自他无体。所以意说者,若许自他少分,因于宗有,即半有半无,所以必非所依。云不成不成者,必全无故,所以不得以自他随一为句也。
亦无犹预至不犹预故者,此释所依若无,不得有犹预。言有、无别故者,有是犹预,无是所依。言疑、定异故者,疑犹预定所依。
两俱不成至有九句者。此师两俱既摄,犹预所依不成。如前过中,是两俱者,皆属此接本。两俱不成有四句,通有无。犹预不成有两句,何者是两俱全分、两俱一分?所依不成有三句,谓两俱有体无体、两俱有体一分。此上两俱句也。
随一不成至合十八句者,且随一有八句可知,犹预中有四句,所依不成中随一有六句,此已上并随一句也。此上全及分二十七句也。又此二十七句,应想是上四不成中合有二十七位,应接在两俱随一。审一宗法而非遍至合接十二句者,且两俱中有二句,随一中有四句,犹预中有三句,所依中有三句,合成十二分句。
非遍非宗法至有接十五句者,且两俱中有二句,随一有四句,犹预中有三句,所依不成有六句,合成中五句。
问:因于宗、无,喻于二、无者,此意将喻成宗、因、喻,若不能成宗、因、喻,得名不成?
问:若尔,因过皆欲成宗者,意立者意欲成,此宗无过,非将因成宗名欲?
因虽三相至皆准知者。此举例答前微也。以因初相亲成宗故,翻名不成宗。三不成亦尔。三者,能别、所别俱不成,故名三也。何故但三名不成者?即是因于宗无,喻于二无,而为三也。以此问言:若尔,即是陈前为因也。下答意者,三相虽皆因过,唯初得名不成。宗过虽多,不同何妨?不成唯此,余皆宗具。合二违宗者,即同异喻也。审问:次前云一宗法而非遍接四,不成一分,如何今言因元初相,总名不成?答:不然。初相有三句,前言一分者,初相句并第三句即接四尽。今言初相,初相三句皆名初相,不唯取初相、初句,故亦无妨。宽因能立,唯成宽宗等者。且如佛法立声无我宗,所量性故。因除声以外,一切无我之法皆为同喻。有即接一切常、无常法为同喻,无有一法是我者可为异喻。因不监行,得名正量。若其狭因能成狭宗,如成立声为无常,举所作、勤勇二因皆得。若以此二因成声无我,即是狭因成立宽宗。一切诸法皆为同品,因于同品虽不遍转,因不监行,亦成正因。
耳、心、心所所量性等者,虽复以耳、心所之法简别于余,然此所量得声胜,相对而作,以此二有声性故;若对余宗,阙无同喻。
此与不共二不定差别者,共、不定二处皆有,不共因二处皆无,故言差别。
他比量中至合有九共者。于自他共中名有三。且自中三者:一、自,二、他,三、共。自者,于自宗中立自道理,名自比。他者,将自宗义成他宗义,名他比。共者,将自宗义对敌者说,即名为共。共者,对敌边得共名也。他中三者,一准此作法可解。
宗既顺先不立者,初立宗时未举,因转其宗未成,后举所闻,因其宗亦未成,故言顺先。
今难云以理言之者,此是理门中古难意也。
元所在无者,不是同有异无,异有同无,故非不定。审比量难云:所闻因非不定,至如二、八因,及下难如四、六两比量,此是理门中古师比量也。
彼论者,即理门也,释古师难。
谓如山野草等者,彼论意云:如山草等,随何人取即属于彼,不定属一名为不定。所闻性因亦复如是,若立声常,此所闻因而即属彼,立声无常,此所闻因即属无常,不能决定成所立名为不定。
所有差别,遍摄一切,皆是疑因者,乃至法处数胜论,及我有命等中间,并是差别,此所闻因,并不能成,故名疑因。离系亲子者,即是裸形外道,此我为一切衣服缠缚,不能出离,亦既裸形,能除染故,名离系子也。唯彼有性者,此前有性,即属有法,有法不无,名为有性。一向难故者,即是门同品也。唯彼有性,彼所接故者,即此所闻因,名为有性,共此所闻因,唯属有法。声不定属二喻,所以不定审
或所闻性名为有性者,此属于因,因体是有,名属有性也。
彼破前云一向离故者,即理门破前古师也。由彼古师不许所闻性因是不定,故云一向离也。
前有诸师者,即是以前诸师作比量,破理门中古师前二量也,即此作不定过,是今疏主与前诸师作此过。
不唯阙初相者,意云:初相是不成摄,故所闻性非不成摄。
不顺不违,成共宗故者,此言其宗者,常、无常宗,两宗虽各不许在声上有,离声之外,各自许有常、无常法,名为共宗。
今作决定相违至随离一故者,即是今时疏主作也。
然俱可得一义相违者,此意声论立声常时,胜论若自立无常时,可得常违无常一义相违。此意若俱时立,即是犹预因也。如后者是,即相违决定是。若但违他,他未信受,即是正因。
彼实非实者,即非实也。如后者,是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即此九实,是二十四德家之依。
亦前二者,即是亦前共不共也。
汝之藏识,非异热识,执识性故者。因同喻第七,等等取一切色,即此识性。因同品第七,有于色无,即是同分。一切异熟六识,总为异喻识性。因于异遍有,故是异全。
瓶盆等为异品者,萨婆多宗,粗细极微俱实,盆既粗微成,如何言非实耶?答:据彼本宗,粗微是实,今言假者,瓶盆等为假,今于粗微上假立,故名为假。
以余五蕴无为为异品者,五蕴之中,四是心所,一是色也。
发智、六足为异品,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接。因于发智有,于六足无者。问:自比量因、喻等,皆须依自,何故因言极成,复将不极成发智为异喻耶?答:今且作法,但取因、异品分转,余不论。
空大为耳根者,声、胜二论,俱说空为耳根。何以故?空无障碍故。若有障碍,是即不闻,故取空为耳根。
彼二宗中者,即声、胜二论,俱觉、乐、嗔等为心所也。
理门论云:若于其中俱分至由有相违及正因者,此意即此俱分句,除异品一分,即成正因;若除同品,即名相违;若俱不简,即名不定也。简别余故,是名差别等者,即与上四差别不同。上四唯是不定,二品俱有,不简别故。今简异品,且言定因;若除同分,即相违也。今此第五俱分有所简别,即成正因也。
谓声无常至谓如极微者,此意即此俱分句中,双望同异二品,上各一分,同上极微是,异上心心所是,即此无碍因,于此二处皆有,故成不定。
或于其中俱分有至第三四五皆名俱分者,非此第五名为俱分,第三第四及第五三各不同名为俱,各有分过名为俱分,非此第五同异分有名为俱分。或此后解,同异二品或余或分,二品俱有即名俱分也。若依前解,不摄第三四二品皆全非一分故。或俱分者,非三四五名为俱分,谓同异二品俱有此因名为俱分,非是但有一分名之为分。若尔,不共不定二喻皆无,如何俱分?答:如前所说,宗法同异彼同亦有,瓶空之上常与无常是法同异,所闻性因于彼亦有,以此一因遍二宗故名为俱分。
若依作后解,摄不定尽者,非六不定皆总摄尽,但摄分不定尽。问:何故不言初不定?法师云:且说分者,不说初一。同品、异品,名为俱分,即摄初一,故于六中摄得四也,谓一、三、四、五也。
与余差别者,即不共不定与余四别,故名余差别也。非业果五蕴至业果五蕴者,此二种有何差别?答:且五蕴中,识蕴有业果非业果,无记六识是业果,善恶六识非业果也。色蕴之中,眼等五根通业果非业果,由宿习故今时得者名为业果,饮食及睡眠者是非业果。
相违之决定,决定令相违者,此意所作性因,是常宗家相违因也,是无常宗因是也。所闻性因,是无常宗家相违因也,是常宗因是也。此第六转,属声中摄,依主释也。决定令相违者,此意由所作因,由皆令宗成相违。何者?是所作因成声无常,所闻因成声是常,为此决定令相违也。第六、第三二转,如次配上相违之决定,决定令相违也。
声生论说:声有三类者:一、如近𡉱语,即是响声。二、一一皆能诠者,对境非一,故名一一能诠。一一能诠外,名有声性。由有所诠境故,能诠言方发。即此声性,离境及能诠外,有缘具方有。
不缘不觉者,缘不合即不觉,下二句正指缘觉。
观宗法审察等者,此意由观察法,令敌证者智生犹预,不能定闲一法,故名踌躇。
不应分别前后是非者,此相违决定,随前后陈皆俱是过,不可说言前后是非。又此古师理门中后立者而为其胜,为言一切后立之者皆悉为胜,由斯于此断声胜胜论负。
又彼外难者,彼者即理门也。
初是他比,后必自比者,即指前重大乘是初敌,为后自他可知。又云:若立自比对必他比者,难立自量对他敌者,自比即是敌者他故。又云:无二自他者,此意说云:若立名自,敌即名他。无二俱自者,无有立敌俱自、立敌为二也。他义可知。审若敌名自,立即名他,无有立敌两俱是自、两俱是他。若二俱自,即真能立;若二俱他,即真能破。如次作法,过如疏说。如许定果色者,菩萨实身为鱼米第色,此色从定所起,名定果色,体是实有。
彼宽此狭者,如宗九过中,且是宗违,同名为比量相违,不具三相,此是宽。云何名宽?由相违决定中不摄,得名宽。但是相违决定,即是比量相违。何者是?即六不定中,声生胜论等对量是也。
若不改前因,违宗四种者,若不改声论所闻因,有违宗四种。何者是?有法自相,乃至法差别等。
是后相违过者,即是四相违也。由决定相违在前,故得后名也。
声论破胜论义,声应非声者,由言中不简,故有违宗失。又更作一量,为前自犯过,更作有法差别相违量。量云:无常之声,应非无常之声。双牒法、有法,不成有法差别过也。又无常言根本诤法,今是意许;今既言疏,又更成过。
是故此量非过所摄者,此量者,即是次前胜论所说声无常量。若作次前有法自相及有法差别,此二出过,皆非合道理,不能令前胜论本量得是过收。
以此唯前至亦有四种者,此意前比量相违一因违四,今此决定亦有违四,即此决定相违亦违四也,故言准前知。问:论中有法及法皆有差别,如何今但说违法自相过?答:今论但说言所陈法,又是宗中能别本所诤法,故须有诤。有法虽言陈,不令宗相及余二差别,意中虽许非言陈,
自比量中他不定非过者,且如立者立自比量,立者自能立因,流至他宗比量异喻之上转,此因犹他不定过,即是自比量中他不定也。他比量中自不定者,立他宗义,本欲破他,他比量中他能立之因,流至自比量异喻上转,此他能立因,犯自不定过,即是他比量中自不定。
此论且依两俱至不定过摄者,释六不定,一一之中,皆悉得有四种不成。论中且约俱不成,明六不定,理实俱有。一喻虽共等者,释三不成之所以。
其二十七、一、五十八种等者。问:准理亦合将二百一十六种望二十七为句,何故但以五十四对二十七耶?答:理实合然。疏主略示于法,非尽理作。今淄洲法师以二百等不定对二十七,总当五十八百三十二种不定。更审算之,五十四不定配四不成,即合二百一十六;四不成中,二十七配五十四,即合一千四百五十八句。问:前共不定门初相,第三不共不定阙第二相,余阙二相名一,何故更对不成作句?答:望喻而亦无过。问:喻即后二相,云何言无耶?答:望喻依说,亦无过也。
因明入正理论疏前记卷中。
[book_title]因明入正理论疏前记卷下
朴扬智周撰
疏:相违义者,谓两宗相返者。问:今此四过,正明因过。因违于宗,名相违因。今既宗自相违,名相违者,何关因违于宗之事耶?答:因依主得名,亦得名因违宗也。主者,相违宗是也。因是相违宗之因,故名相违因也。主既违宗,因亦得违宗之称。非因违宗,名为相违者。问:今所作性因,既违本立声之常宗,何故得言非因违宗耶?答:今此四因,非是并违本所立宗。有法自相,有法差别,此二因非违本所立宗。前之二因虽违于宗,顺此二因,并不得名因违宗也。宗自相违,四相违宗,俱并违于本所立宗,名宗相违也。
不改他因者,歒即用立者,本能立因,而作相违过,故言不改他因也。
故无宗亦违因例而成难者,若以因违于宗名相违者,即有难言:因违于宗名相违因,亦宗违因应名相违宗。由有此难,故言与相违法为因,故言无宗例而成难。
如无违法,相违亦尔者,此是理门论也。今依理门疏解,如何者是?即如胜论立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即此胜论意,计真他用,望他立者,此量无过,即名无违。敌者不许真我用,许是假我用,即名相违。亦尔者,立者自许不相违,敌者即用此因,亦得相违。亦者,即亦立者许不相违是也。理门但指法差别相违,望他立者无违。问:所作性因,及有一实因,望立者得成无违不?法师云:得成无违。问:所作性因,望喻同无异,有立者如何得成无违?更思之。
所成法无定无有故者,何者是?如立声无常宗,以空为同喻,所作为因,即此同喻空。上既无无常宗,所作性因决定不有,故言所成法无定无有故。无有故者,定无有因也。由彼说声常因云所作,由如此说,故令因无也。审
初一改喻,后三依旧者,此意四相违因,必须用旧,其喻初一改,后三不改亦得。
问:有因返违宗至应名相违者。问:前已解云,与相违法为因,而无宗、因相例,过已不改。因违于宗,名相违讫,何故今复取此为难?答:前虽略举,而未显陈,所以今时而更诘问,彰其此量亦有四过,问与前同,答与前别也。
又因名法自相相违至唯名比量相违者,此答前问有二:次前之文是一答,此文是第二答。即此第二答中,答宗亦名相违因,兼答伏难。伏难云:宗违于因,不开有四;因违于宗,即开四耶?答:如疏可解。
不尔,何故等者,若不尔,此量相违,但据合说法自相相违,不据开说余三比量相违。
此宗说法者,此因明宗,名为此宗,简于经中说自相等。
若有若无所成立故者,此若有若无,非即我法差别之义。泛尔疑成立我法二自性为有为无等各别性故者,我法二自性各别故。
空等遍有者,苦、空、无常等遍。通一切色等非遍者,此色等法不通他上,故名非遍,然得名通。如色,一切色皆是。
此虽即前至故分为二门者。此虽即前者,此先陈后说,即是次前局通无别也。然教少异者,对法、佛地二种异也。义亦别故者,对法即名为局通,此中自性差别,义门别也。义亦别故者,且据通局先后别也。三者、言许者,何故不取先后,但取局通?答:以于局通作法定故取,先后不定故不取。
前局及通者,此即自性差别,皆是言中所陈,即此前陈后陈。上意许总名差别,故言有法及法皆有自性。今者意取意中所许欲成立者,名为差别,非是一切非言所陈并名差别。
义如前说者,但取意所成立者,故言非取一切。
令说有因,令此四种至返成相违者,此是一因违四宗也。
初二别违一因者,即是此中法、自相法差别,各可违一因。
后二共违二因者,此后二相违因,是违二种宗家因,故言后二共违二因,以一因违二宗,对宗名共。
举此三种等,余十二者,即如论中法自相、法差别,此二种因各别;后有法自相、有法差别,并一因,故言三种也。
从彼初说者,于宗、因、喻三过之中,以宗初说比量相违,即是宗中法自相过,相违决定尔。今此初过亦是法自相过,与彼既同,所以初说法自相相违也。从彼初说者,彼前比量及决定相违,皆说法自相。今此从彼,所以初首即说法自相相违也。审
由第二宗者,即四因中所作及勤勇因,勤勇因即第二因也。言第二宗者,从因得名第二也,勤勇因是第二也。由勤勇发因,翻成相违,即九句中第六是也。对第四句,得第二名。
此一似因者,即是此四相违中法,自相相违因是也,即所作因是也。
因仍用旧至喻任改同者。问:初一不改,必不成法,自相相违。后三若改,必不成后三相违。何得言喻任改同耶?答:言任改同者,泛明一切四相违过,可改可同,不论此四可改可同。此之四过,初一必改,后三不改。若即此四任改任同,便非四过也。间若不改同者,有何过耶?答:若不改同,即无一因。违二、违三、违四等,即十五因,空劳施设。
余与随一合,可成违二因者,随一者,既改同喻,即成法自相因,即将此因后三随合一因,即成违二或三等,故言随一。
许初改喻,后三不改者,此释定一因违二宗等所以。若共此四相违喻,不任改同者,必无一因违二宗、三宗、四宗过也。
异有或俱者,即异品中有、非有也,故名俱也。准此,下疏中意,合有伏难。伏难,此论中初一改喻,后三不改,论自明文。何故得言喻任改同?岂不违教耶?为有此伏难故。疏中难意,故即记也。疏文中难,是立论者难,无敌者答文。今取敌者意,答云:后三相违,以道理准,虽依论文,不改其喻,得成相违。云何得成?敌者答云:立者本无方便,矫计妄取异喻,为似同喻;敌者取放立者似同喻,为真同喻。此真同喻,望于立者,无是异喻。为此道理,后之三过,虽不改喻,得成三相违。立者又难云:汝既以道理准后三相违,虽不改喻,理成三相违;我亦以道理准后三论文,虽不改,以理改喻,亦得成违。初一文中,虽改喻,准理不改,亦成违
若随所言者,此意若随敌者言,依此论文,初一改喻,后三不改,即次后三违,不成三相违过也。
理门但言至亦仍用旧者。此答前伏难。理门论中,既不说同喻亦仍用旧,亦不说同喻必须改旧,明知同喻任改任同,不可依论初一一向改,后三一向不改。欲令学者知因决定,非喻前过故者。此意初一改喻,后三不改,改与不改,皆成相违,明非喻过,是因过也。下之三因,观立虽成者。初立者,意欲立其本量,乃至出过,改皆不成。望立者本意,虽矫取异喻为同喻;望立者本意,后三因成。
双牒有法及法,为法有法者,此声论量,双取前量有法及法,为此量有法及法,双取作法;或可声论,双取前量有法及法,为此后量法之有法,故言为法有法审。
此乃但是分别相似过类者。问:既两俱随一过,云何过类摄?答:妄出他、非他立无过,即名似破;今却与出过,故名似因。
因犯两俱不成者,声、无常二法,为有法立敌俱,不许所作,因依于一分无常上有,即是立敌一分两俱不成。
设彼许依,亦犯随一者,此是他随一过也。敌者不许,所作依无常,立者自许,立者即自,敌者他故。
又无常至所依不成者。此意说者,凡是其因,皆依有法。今无常有法,体既是无,故能依因,无所依也。无能依者,此无非也。审
设有难云至诸无似立者。此敌论者,作前法自相相违过。既不成过,更转救言:我为前量,不改本因,不成法自相相违过。今改本因,岂非彼过耶?改因云:许无常故。下非云:此亦非过,诸无似立此过相故。诸出过中,无似此过者,故言诸无似立法自相相违过。必不改因,因既改先,不成出过。后转救云:我改前因,拟作法差别过者,亦不得取声及无常双,故言声非本诤故。此是次下疏文意也。诸无似立者,作此语倒,应云诸似立无也。审
作彼缘性、非彼缘性者,返前常声,可闻、不可闻,次第应尔,更问审。
此中义说者,此意说此文中为他用所以也。
积聚性因两俱不成者,若我为有法立,敌俱不许有积聚因,佛法不许有真我,何论有因耶?
积聚性因违法自相者,量云:我用应非我用,积聚性故。如卧具合云:诸积聚性皆非我用。
即依眼等所立假我者,即此眼上望作用边即是假我,体是无常故言假我。
亲用于此受五唯量故者。问:准数论,本计五唯实我受用,何故今言我受用眼等,眼等受用五唯耶?答:此亦无失。假根为门受于五唯,我与眼俱时受于五唯,非唯眼受我不受也。
若以所思实我用胜者,此意即说,若以能思所思之境以为胜劣,实我即胜,实我能思故。余如疏解。
违自宗故者,违佛法宗,不许我故。言无遮者,应致汝言审。
唯识亦云执我是思者,即此数论意,实我体即是思,能思虑者即是我也。
不应于中至卧具唯假用者,此一段文,是轨法师说,牒成非之。
胜义七十者,菩萨造也。金七十者,如上已说。
各各有一总同异性等者,且同异有二:一总同异,二别同异。初总同异中,复有其二:一总同,二总异。初总同者,实句中法体虽九,同是实故,名为总同。后总异者,实中九法,总异德业,名为总异。德业二中,总同德异,一准实说,其义易解。后别同异中,亦分为二:一别同,二别异。且初别同者,地水火等中,一一极微,各各不同,名之为别同,皆是实故,名为别同,别即是同,持业释也。后别异者,实中九法,各各不同,名之为别,别即异故,为别异,亦持业释也。又解:解别异者,且夫四大中,各各有多极微不同,名之为别,别即异故,名为别异,亦持业释。时、方、我等,皆准此释。德业二中,别同别异,一准实义说,约他行相,其义可解。
复有一常能和合性者。问:同异,所同所异多,能同能异得多,名和合。所和所合多,能和能合得名多,何故但言和合唯有一耶?答:此同异和合,依名起义解。但言同异,同异非一,即是多也。和合之言,其体非异,名为和合,即是一也。
德业和合,虽依于实者。问:德业依于实,何不以实为因,而言无实耶?答:德业唯依实,不即以实为因。如人依大地住,是地非人因。
大有同异至俱能有于一一实故者。问:大有体是有,可得有于一一实;同异体非有,何得亦有一一实?答:同异得有名者,非约体是有名为有,据能同异实等三句,令实等三有同有别,约此有同有异义边,同异性得有名也。故下云令三类别名有一实也。
大有同异至有多实等者。能有无实,名有无实等也。言有无实者,能有极微等无实,不能于有和合等无实也。
法有大有至法有同异者。此二法之言,俱实等三法也。实等三法有大有,实等三法有同异性也。
有德业者,亦有无有者,此意奄含道理,若言大有如疏,即犯随一敌不许也。
同异非喻者,大有他敌不许,设许同异,非是大有故,故言非喻也。有一实因若是大有,他既不许大有,有一实因如何喻有?故言能立不成。
如佛法言,有色有漏等者,此泛尔出。大有有体,及实等三法,体非无也。大有有,如有漏之有。若实等三法,体非是无。如有色有,色即有故。及空有声有,声即空故。此是举喻也。有色之有,配因大有有,配宗有法。有色有者,色体之上,有质碍义,属著于色。色有碍故,名为有色。非色之外,别有能有。如空有声,声属着空,名空有声。亦非声之外,别有空也。实德业三亦尔。体非无故,名之为有。非三之外,别有能有。此有是敌者所许之有也。有漏有者,心王及遍行等,体非是漏。为他漏成漏,心王等得有漏名。烦恼是能漏,心王等是所漏。烦恼喻大有,心王等喻实等。
能有之法者,此释烦恼漏体能漏所漏之法,大有亦尔,能有所有之法。
不须微即实,离实之有者,此是因中有,非是宗有、法有也。况复诸因不应分别者,此意即此因不无有及大有,有由不许分别乎?况诸因一一毛细分,若一一毛细分别,即一切量中无正因也。
为如子微等有二多实者,如何子微有二多实?即此子微从父母极微二种所生,故名为有二实,非是子微能得生父母极微名为有二实。
若言有无实至犯两俱不成者,此中有二两俱不成。初两俱一分两俱不成者,且无实法体有十二。如何者?是地水火乃至方我意等九总名实,并德业和合。此三法前九合成十二,立者大有唯有前十一,其和合句亦名无实,故名一分立敌俱不许有于和合句也。同异为喻,亦不能同异于和合句无异,故言两俱一分两俱不成。第二两俱一分两俱不成者,立敌俱许实等体非无故名有,其实等句中一分父母极微是无实,故名有无实。有无实因此一分转立敌俱,许立敌俱不许实等当体非无之法,而有于和合一无实之法,故言两俱一分两俱不成。此二因望于初相及同喻上,皆有两俱不成也。若有彼实者,即为父母极微亦是无实。今言有无实,若唯取彼父母极微,不得取子微已上立敌不许此子微等非无实,故审
实等能有上无有无实者,即子微能有父母,名为能有。此子微上无有无实,是有二实多实等故审。又释:实等能有上等者,实等能有所有,谓大有。此大有句,不能有于和合句之无实审。
实等能有上无有无实者,即此实等当体不无之有,能有当体父母极微,得名无实。此因立敌俱不许实等不无之有,有于和合句,故言两俱一分。两俱不成,故言无有无实。
其喻亦犯能立不成者,谓以有无实为因,即同异为喻,不能同异于和合。言能立不成,因亦不遍者,不遍于和合句上。因亦不遍者,若言有无实故为因,乍似唯论实句之无实,不含德业,故审
乍似唯能有于实句之无实者,若言有无实,故为言大有。唯只能有于实句之无实相似,为言不能有德业上无实,故不言无实也。
问:有性有法至两俱不成者。此中意显,有性大有,名为有法。有一实因,即实当体不无之有。既立宗即大有性,其因即不无有。立敌俱不许因有宗有法,因法有法既不相关带,因既于有法上无,何故不是两俱不成?此乃立敌名两俱也。答:前问意,有性有法,是实等之上,非无之有。亦有一实因,亦是实等之上,非无之性。故得遍于有法之上也。
德业无简,不须一言者,正释前问。又三因同一喻,如同异性者,即有一实故,有德故,有业故,此三因皆以同异性为喻,故言三因同一喻也。德业之中,无一德、二德、多德等滥,故不言有一德等也。
此于前三,一一皆有者,此因于前非实等一一宗上,皆有此三因。准此三,一一别成三种宗,合应为九。即如何者,是由如何作句数,更互为改故。
释所由云至俱决定者。问:有一实因,既能成他,亦得决定,如何得是自相违?答:有一实因,成立有性,不是实等。虽彼决定,而能成有,不是大有。以同喻上,而无所立大有宗故,所以得成相违过,即决定相违也。
虽因同法者,即此同异性,能有一一实,但是因同品,体非大有阙。宗同品同,同异性与大有殊,既不相似,即是因令,是所立宗之异品。
问:若尔至皆无同品者,此问意,乘前前文意。文意立者,大有体非实,同异体非实,取为同喻。汝即言同异性虽非实,非大有故,为大有异喻。尔者,立声无常,声有可闻,瓶无可闻,应为异喻。问意如是。下云亦一切宗皆无异品者,此难有二意:一云:汝若言要与有法上义相似同品,且如无常声,有法上空、无我等,与常声上空、无我等相似,此常声应成同品。若许为同品者,应无异品。二云:瓶有烧、见,与声既异,得为无常声之同品,即一切异法皆得为同。若许尔者,便无异品。难意如是。有疏云:亦一切宗皆无同品。应更好解,勘余本审。
既以离实有至均等有者。前文但言所立法均等有,不说有法均等,如何说有有法自相相违?答:我今作此,有法自相相违,亦是所立法均等。如何者?是有性是有法,应非有性是宗法,因云有一实故。如同性同异性,有一实同异性,即非是有性。有性是有一实,应如同异性,非是有性。既以离实有性而为同品等者,此过若在胜论所立有性,可难有法而以为均。今言离实有性亦是法也,不言离实有即还有法也。审
问:有性既为有法自相等者,此乘前答,意起此问也。汝前所立法,均等取离实之有为所立。此离实大有,既是意许差别之义,有一实因,违此有法差别之因,如何言有法自相因耶?问意如是下答中,今非此言陈者,此意随言即难,即名违自相过。
若不尔者,此意若不寻言,即难彼有法自相,即此奄含难大有也。极成所别者,文言有法必须极成,若是极成,即无有法自相过。今言有非有性,岂不是违自宗耶?若不尔者,极成所别,皆无此过者,若不取言陈有性,而取意许离实之有,便是所别不成。既尔,即一切极成所别,皆无此有法自相之过失。故知此过,皆是所别极成。由此不据意中所许离实之有,但约言陈同说,是所别不成,亦是有法自相之过,斯有何失?答:既未举因,过已彰讫,何成因过?又非差别因者,此但是有法自相因,非有法差别因也。若不寻言,取意所许者,极成所别,便无此过。尔又下,审
亦犯违宗随一不成者,违宗者,自宗中无离实大有,今言离实大有,即违自宗。随一者,一、有体随一,二、无体随一。若实等非无,为有一实,即是有体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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