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成唯识论自考
[book_author]灵源大惠
[book_date]不详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佛学宝典,完结
[book_length]231625
[book_dec]成唯识论自考,十卷,明大惠录并序,佚名序,闵梦得序,顾若羣序,广顾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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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_title]重刻成唯识论自考录序
三界唯心。万法唯识。此性相二宗所由立也。说者谓。一心真如。故号性宗。八识生灭。故称相宗。独不曰心有真心妄心。识有真识妄识乎。马鸣依一心造起信论。立真如生灭二门。生灭何尝离真心别有体也。天亲依八识造三十颂。明真如即识实性与一切法不一不异。真如何尝离妄识别有相也。龙树中论指因缘生法即空假中。是生灭外无真如。楞伽云。心意识八种。俗故相有别。真故相无别。相所相无故。是真如生灭非一异。而护法菩萨于识论中。最出手眼。直云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噫苟得此意。何至分河饮水哉。尝论之。性随相转。何性不相。设不遍达诸相无量差别。安知妙性具足如斯染净功能。相本性融。何相不性。设不深知一性圆顿满足。安知诸相无非事事无碍法界。故台宗剧谈实相。必约百界千如。夫五位百法独非百界千如之性相邪。百界千如无非实相。五位百法独非实相邪。若不分别五位百法真俗假实种现差别种种不同。则所云点如明相。迤逦不同。一假一切假者。不几儱侗邪。护法克论心心所法各具四分。夫相分各各不同可也。见分可一向不同邪。即见分各各不同可也。自证分证自证分可一向不同邪。若使一向不同。则心王八心所五十一。将一人果有五十九自证证自证分。抗然角立。互不相知。不几割裂纷糅邪。然使心王心所惟同一自证证自证分。又安得云心心所法各皆四分所成。不几堕用别体同之执邪。更就相分论之。且如拈一茎华。此华本质。如来大圆镜智之相分也。佛眼所见。华成所作智之相分也。佛智所知。华妙观察智之相分也。此三为一为异。若定异。何处别有三华。若定一。佛眼不视时。但灭成所作智相分。余二仍在。佛智不缘时。但灭妙观察智相分。本质仍在。又眼见华时。有眼识相分。闻华香尝华味觉华触。各有鼻舌身识相分。佛一人既尔。迦叶复有三华四微。百万人天各各皆有三华四微。如是无量三华四微。同在一处。似如一镜。不杂不乱。无二无别于百万人天中。随拈一人相分时。必摄一切诸人相分。于眼等识中。随沾一识相分时。必摄余诸识相分。重重无尽。无尽重重。是可思议邪。不可思议邪。一华既尔。物物皆然。色尘既尔。六尘皆然。相分有质尚尔。见分宁独不然。见分通三量尚尔。自证证自证分唯现量。岂反不然。后世弘相宗者。何为自设藩域。曾弗一深思也。是故习性不习相。未有不瞒盰者。习相不习性。未有不胶滞者。唯南岳思大禅师大乘止观一书。出识论未来前。具阐性相幽秘。盖深证无师智耳。厥后欲明心要。须藉文言。当知成唯识论大裨性学。惜慈恩没。疏复失传。仅散现大钞宗镜诸书。及开蒙二卷稍存线索。国初以来竟成绝学。万历初年。紫柏大师接寂音之道。盛赞此宗。爰有俗诠证义集解诸书。而绍法师音义为长。音义未全。故不流通。基法主续补成疏。亦颇简要。慧法主谓疏多讹。复出此自考录。予谓此宗至方而至圆。至𧷤而不乱。至深细而非幻罔。至详明而有纲要。设非妙悟。莫穷底里。诸家著述。固未立极。亦各擅所长。苟因是而求之。深造自得。触着性相源头。不离只今现前一念。则知三乘十二分教皆吾心识注脚。与马鸣天亲。同一鼻孔出气。何俟予言而知深浅得失也。
[book_title]成唯识论自考录序
相宗一教。茅塞有年。盖耽静者流[利-禾+((羊-三+日)/木)]。西来不立文字之语。谓拨除名相。便可直证菩提。于相违差别义。全无智眼。试思。楞伽四卷是谁携来此土。世界中种种名相。何者不摄。彼经云。略说有三种。广说有八相。曰三。曰八。离识之外。更指何物。我闻如是。而于唯识论。可置弗讲耶。迩时胜义上人。善根居士。藉此为究竟资粮者不乏。然能通其义而笺释之者。仅仅数家。高原俗诠之出最先。不无异同之议。一两之集解。王太史之证义。精核详赡。超俗诠。而上览者自知。绍觉之音义。绝笔于第八卷。手泽具存。惜非完璧。然光辉之缺月。固贤于朦胧之全月。会须广布原本以惠后来。灵源慧师自考录之出最晚。而义最丰而旨最正。洵哉其尽善矣。盖论师之疏决文言。犹工师之造机关。木人脉络。节腠张减。毫发不得。不尔。便犯受一尘舍一法之过。识论揉于奘师。而比量即立于奘师。以奘师所立之量。证奘师所揉之论。三支圆满。毋漏毋滥。方称合辙。他家或不尽尔。而慧师独冥契斯理。故曰洵哉其尽善也。盖师受绍公衣钵之传。如领长者家业全而有之。已复驻钖燕都。披阅大藏。凡涉相教。辄镂心板。先后研究三十余年。故能弘宣佛音。等仰完器。付嘱学众。类泻异瓶。斯岂易易哉。斯岂易易哉。余于此道。茫如望洋。未测涯涘。而沾沾向往。不啻屠门之嚼。展是录也。如入大官厨。尝一脔而知为异味。顾自考第自利而止。若曰利他。非梓弗永。会海幢卓居士。先获我心。蠲金而付剞劂氏。从兹习唯识者。执此为指南。不至入稠林而堕恶堑。其功德岂小补耶。
崇祯戊辰嘉平月之望瓶城居士闵梦得题
[book_title]成唯识论自考录序
万法虽𧷤。不离能变。能变维何。识而已矣。识与心异乎。生灭不生灭。和合一异。盖难言之。然三藏浩浩海也。七为其浪。而八王五十一所。各有二角一头。从自证体。起相见用。则各以能缘托彼质。变自相为所缘。蒲萄映色。卷荷映声。皆非能变外实有。凡小外万法。以遍计执。昧圆成实。不悟依他。缘生无性。全妄即真。此经论大纲。性相合辙。而学者岐之。饮水分河。嘻亦太甚矣。成唯识论号曰相宗。然如来入楞伽解深密等。诸大乘修多罗。其滥觞也。婆薮盘豆始陷小乘。计心外有法。阿僧迦患之。为礼足。内苑而有瑜伽师地百卷之论。唯识大义始畅。婆薮盘豆悔于厥心。遂束以妙伽陀三十。而句身约矣。亲胜火辩护法难陀十师。竞加笺释。人私十卷。靡定一尊。唐奘师西学五天。应护法遥记。取十论折衷之。摘其颔珠。辞其鳞爪。又束百以十。而十师之说。如出一人。糅众香为丸。贯杂华成鬘。则今所宗成唯识论是也。灵松东指真丹。始有相宗之学。而慈恩一钵。鼎峙天台贤首间。后不数传。寝以微灭。开蒙一卷。鲁灵光独存。唐宋诸名家。尽化子虚。乌有学者。遂滋异说。如前七为第八。见分本质名缘。相分名所缘。相质合名所缘缘。世间人一倍瞻视。而不知其自[(?*(口/ㄆ))/皿]于唯识之旨。当今此事。不得不推我云栖座下绍觉法师。而灵源独得其传。灵源师者。勾余仕族。年未壮室。以优婆塞。入土桥觉师二十年。口轮未尝停转。源师入耳辄服膺。朝往暮归。中途寻记其师说。必如昔人所称。分水泻瓶而后已。故师殁又几二十年。其所传习。独不谬海昌。刻唯识疏。则辩音师补。润觉师所为。唯识音义八卷者。以行心亦良苦。然大非觉师之旧矣。及门新伊玄箸诸师。每相顾太息。会源师游京师。未唱善来。辄以师说。教北方之学者。踞猊背点。石头人益知钦其所自。一日见海昌疏。翩然曳杖履南旋。与谁昔同闻之士相论议。亦复互有失得。惧久而渐讹。师说殆将湮泯。于是独走黄鹤山。发簏中故书。且读且讲且录。尊其所闻。不敢一字谬戾于师说。结制三月。藁成。题以自考。谦不敢居述作。仍纳之簏中。挈游京师。谁昔同闻之士咸谓。觉师再出一披。其牍不啻觉师坐土桥与诸名隽挥麈尾时也。瑸沟犹瞀儒妄意涅槃煮蔗之味。游先大师门。于觉师未尝为役。而心向𨓏之。得见源师。以为犹见觉师矣。今年夏五。莲居请登觉师座。以口轮代转。余往听焉。神观高凝。辩才遐畅。土桥之声。于是乎大振。谓非军持灌口者能乎行。且擐师首左臂。为慈恩续一灯。而学士麋集。谋公其自考者。源师不获自閟。适栖水海幢卓居士来。一见倾橐。为剞劂之。费历四三月而成。居士今之玄鉴也。留心订仇。日与一二学人。析疑送难。岂独以布金剞劂足多乎哉。呜呼世之潜心法王者多矣。每至此宗。则望崖而返。富才羡智之士。又往往不得其传。讹谬滋甚。鲁真齐赝。孰与辨之。吾愿师尽刊当世所为异说者。庶无负戒贤忍死。待奘师之意。不独为土桥吐气沾沾号一先生可也。
崇祯元年戊辰雪夜云栖学菩萨戒弟子大瑸顾若群合十和南书于湖上玛瑙寺之精舍
[book_title]成唯识论自考录缘起
重言十七。所以借重先哲之言。以发己之闻见也。余生三十之年。尚不知有古先圣道。偶一日步莲居。入先师讲室得闻观。经上品上生章。一历耳根。即为踊跃。庆佛法中有如斯之津梁。胡自甘陆沈也耶。次日复往。如是日。复一日。虽祁寒溽暑不辍。立雪味道。积十余载。无虚日。无间时。师尝嘉我之志。愍我之勤。纵云集握麈之久。师必问慧至不慧至。而后升座。如是率以为常。三际敷扬。二时慈注。性相台宗一一传习。尤慨台相两宗久没其传矢心。必得其旨焉。第恨神根暗钝。非惟闻者。未及致精。犹惧久而缺漏。以故诵习师说。朝夕干惕。向者俗缘所牵。留金台二十载。虽历尘阛。未尝不以方䇿自随。间临讲肆。凡涉相宗。辄多异说。皆缘相质不明法指心外。良可太息。近代即有注释。诸家同异。初无准的。或云。相分为所缘。本质为缘。相质合说。名所缘缘。或云。根本智挟带真如而缘。为亲所缘缘。有漏心心所及无漏后得智见分缘境变相。而缘不简有质无质。皆是变带相状。为疏所缘缘。或以前七识为第八见分。或云。七大中见识为第八见分。或言真如为性境。或以四缘配八识。或以三自性配八识。又以四分配八识。又以四分配三自性等。此皆难凭也。吾先师音义八卷。惜乎不获全璧。门人辩音补辑成。疏刻之海昌。始余获本喜。若复聆师说。读未卒业。义或缺如。今昔有异。指视同闻。悉知其有披襟处。且如释三有为之有为相。能所倒置。前后文自矛盾。又如东西各有一柱。东柱承光西柱发影之类。其谬稍多。诸方咸目莲居为正学。所论著固。若是乎。此疏实非字字出先师笔也。呜呼同听者尚自。异闻异禀者岂能共旨。今年春。余归自京邑。寄锡龙居。新伊一相两兄约余。同订一准。则为后学之指南。暨诸法友亦欲余宣演所习。自惟年耄智昏。坚以疏漏为辞。不获已。于一夏中。且讲且录。讲录并讫。粗分章节。词鄙义疏。不构虚文。以盖义不列繁科。以适时不广引旁。而害正不骋己是。而病人惟事记。昔订今用。备末年寻讨。命名自考录。非敢举似大方也。惴惴添足之诮是惧。岂爝火与二曜争明哉。录成阁笔为纪始末云尔。
旹
天启丙寅重九日大惠识
[book_title]成唯识论自考卷第一
明武林莲居弟子 大惠 录
成唯识论者。乃标宗会旨摧邪显正之说也。明诸佛权实二智。开契经劝诫二门。立诸法真俗二谛。成菩萨自他二益。示行人邪正二解。破众生我法二执。转烦恼所知二障。证菩提涅槃二果。题中四字。通别合称。言异众典故云别。名与他同故云通。二题皆具教行理三。兹不繁述。就别题中。成。谓能成立法。略则宗因喻三支。广有八种。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类。五异类。六比量。七现量。八正教量。要而言之。即安立义。谓安布言教。成立义理也。唯识。谓所成立义。即真俗二谛之理。然此二字。若离释者。唯。谓独一之称。此外无余。略有三义。一者简持义。简去遍计所执虚妄我法。任持依他圆成二性。此以理简情故言唯。二者决定义。决无离心之境。定有具境之心。此约心简境故言唯。三显胜义。五位百法。一心变影故。二心自体故。三心相应故。四心分位故。五心实性故。五中唯心显著。为主。能变。胜余法故。此则举识该余故言唯。识。谓了别。眼等诸识各各皆能了别自分所缘境故。若合释者。以唯言遮境非有。识言表心不无。心有境无。故名唯识。诸教所明唯识。不出十界依正。略则凡圣因果四位。一约凡显唯识。如一恒河。六道各见不同。经云。鬼旁生人天。各随其所应。等事心异故。许义非真实。境若是实。不应异见。故云唯识。二约圣显唯识。如二乘人修九想等观。随观一境。众相现前。颂云。心意识所缘。皆非离自性。故我说一切。唯有识无余。境若是实。宁随心转。故云唯识。三约因显唯识。依定自在。心境双寂。随欲转变。地等皆成。如颂云。菩萨于定位。观影唯是心。义想既灭除。审观唯自想。境若是实。何容隐显。故云唯识。四约果显唯识。大圆镜智。诸处境识皆于中现。如庄严颂云。如来无垢识。是净无漏界。解脱一切障。圆镜智相应。万境森罗。岂离镜智。故云唯识。通题论者。较言旨归。审明要会。评量本颂意趣。决了唯识宗旨。圣人设教垂范。无越三种方便。破法方便。袪遣余乘外道情计心外我法故。立法方便。成就三种能变唯识性相故。饶益有情方便。令诸众生修行断障历位证果故。论有宗。释。本。末。今者是宗非释。是末非本。此之四字。能所合标。通别兼举。是故云也。
护法等萨萨造
按佛灭后九百年中。世亲菩萨以慈氏瑜伽论文浩瀚深渊。是以提挈纲维。作唯识三十颂。同时有亲胜火辨二师造释。各有十卷。千一百年。继有护法。安慧。陈那。德慧。难陀。净月。胜友。智月。八师。相次造释。亦各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师以十师制作。旨殊见异。禀者无依。固请奘师揉成今之十卷。然而文多影略。所尚者以护法为司南。故先标首。诸师等之。菩萨略梵语。具云菩提质谛萨埵。此云觉有情。禀受大乘教法。深达唯识理趣。名自觉之有情。以斯道觉斯民。名觉他有情。具斯二利。故称菩萨。造者。如法相解。如法相说。称理建言。故云造也。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诏译
唐。代名。三藏。谓经律论。正法自任。弘辩导他。名曰法师。玄奘者。大师之讳。译者犹言易也。以唐易梵。以显了义代未显了义故。
△论文大分有三。初宗前敬叙分。次依教广成分。后释结施愿分。义当序正流通三段。初序中。先一偈归敬述意。次申造论缘起。先归敬述意。
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
初稽首二句。归敬请加。稽首二字。总摄能归三业。既身仪端庄。口必赞叹。意必虔谨。一非一。举一必摄三。唯识等八字。即所归三宝。唯识性。即法宝。有二义。一谓遍计所遣清净。即世俗唯识相。二谓圆成所证清净。即胜义唯识性。性胜相劣。举性该之。又三十颂中。初释唯识相。次显唯识性。后明唯识位。举中以摄初后。总以一部为所归也。满分清净者。即佛僧二宝。佛是究竟果人。十障究尽。二死永捐。如莲华开。睡梦觉。名满清净者。三乘因位。于二障中断未穷源。名分清净者。虽别言三。三非三。言三体即一。岂唯三一圆融。亦复能所不二。能归之外无别所归。方成唯识归敬。菩萨造论。恐未符颂意。必藉三宝冥加。故先归敬也。我今下。述造论意。我。即论主自称。彼说指天亲三十颂。利。谓利益。令生解起行。因中得闻法之利。乐。谓安乐。断障证果。果上得菩提觉法乐。涅槃寂静乐。诸有情。即所被机。菩萨造论。意在于斯。
△次申造论缘起。文三。初通彰所为。二别为凡小。三别破四执。今初。
今造此论为于二空(至)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今造下。初句先申起。次二句正明造论缘由。二空者。谓真理。理尚非一。今言二者。对所执而言也。外道无中执有谓之迷。余乘心外计法谓之谬。正解生时。翻破迷谬。二空理显。此作论之因缘也。生解等一句。明生解力用。二障谓烦恼所知。即事理二障。下二句。转释二障起灭所由。我法。二障。二空。各相主对起灭。随断者。执有双单。障有轻重。空有浅深。随分证。随分断。断障等一句。明断障功能。下二句。转释断障所得之果。真解脱者。简非孤调解脱。大菩提者。简非二乘菩提。文中绮文互见。左右言之耳。此段缘起。总令一切有情解二空。断二障。证二果。故此论之所以作也。
又为开示谬执我法(至)于唯识理如实知故。
又为下。二别为凡小。谬执我者。如下文执我体常周遍等。谬执法者。即数论冥谛等。胜论六句义等。余乘所计离识实有色等诸法。亦是谬执。故今开示。令其称实而知。了达心外无法。翳眼若除。空华自灭。若达二空。我法本寂。此段开示。总为凡小显唯识理。
复有迷谬唯识理者(至)或执离心无别心所。
复有下。三别破四执。初句总标迷理。或执下。别明四执。初增益谤。即有宗依十二处教。执心境俱有。次损减谤。即清辨依密意空教。拨识亦无。三迷体用即大乘一类菩萨。言八识体唯是一。如一水镜。多波像生。四迷王所。即经部觉天所计。以经言士夫六界。染净由心。无别心所。虽于蕴中亦言心所。但于识上分位假立。无别实有。
为遮此等种种异执(至)得如实解故作斯论。
为遮下。结破。种种异执。指上四师。今明实无外境。唯有内心。体用条然。王所宛尔。则令四执冰释。真唯识量理成。此结亦兼前迷谬二空。及谬执我法者。种种之言该之。令于下。总结三段作论所由。
△第二正宗。依教广成分。此释天亲三十颂。初二十四行明唯识相。次一行明唯识性。后五行明唯识行位。初明唯识相。先假问起。
若唯有识云何世间及诸圣教说有我法。
此之一问。以唯识对我法互相迭难以为问端。上根利智者。于此问下。即便了然。既言唯识。云何得有我法。悟知心外无境。如良马见鞭影。即归正道。何烦论主殷勤。只为中下之机未契。障重执深。闻不能解。是以大士大悲不已。巧智无边。假立宾主。互为砧锤。举颂拈出。此问乃一论之提纲。立义之关键。破执之前矛。邪正之权衡也。
颂曰由假说我法(至)谓异熟思量及了别境识。
举颂答中。初六句先总标三能变。前三句略明所变我法。次三句略明能变三相。异熟。即第八识。思量。即第七识。了别境。即前六识。第八具有三名。阿赖耶。异熟。一切种。今不言余二。独标异熟者。异熟果报义最显故。第七梵语末那。唐言意。思量。乃功能。今不举名。唯标思量者。思量性相力最胜故。前六各有别名。了别是用。今不列诸名。总标用者。以总用能该六别体故。
论曰世间圣教说有我法(至)我谓主宰法谓轨持。
论曰下。释颂。先释前三句。初牒颂第一句。假字有二义。一无体随情假。即外道随自妄情计我法故。二随缘施设假。即圣教随位随缘假施设故。我谓主宰者。主。谓主质。如君主。有自在力。宰。谓宰治。如宰辅。有断割能。又主是我体。宰是我用。言我有体用故。法谓轨持者。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故。持。谓任持。不舍自性故。
彼二俱有种种相转(至)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彼二下。牒颂第二句。初句总标。我种种下。别释。有情命者等。等十六知见。一我。二众生。三寿者四命者。五生者。六养育七众数。八人。九作者。十使作者。十一起者。十二使起者。十三受者。十四使受者。十五知者。十六见者。即世间谬立我也。预流一来等。等那含罗汉辟支菩萨佛。即圣教假名我也。实德业等。即胜论六句。并数论等所计法也。蕴处界等。即内典三科。并谛缘度等。世出世法也。随缘施设有异者。一随世间虚妄分别缘。二随圣教逗机施设缘。我有异者。外于五蕴和合法上。妄计实有我人众生有情命者等。内于断惑浅深处。假名施设预流三乘等。法有异者。外论兢生。建言各别。时方本际。实德业等。内教被机。色心开合。三科破迷。根界异同。四句料拣。
如是诸相若由假说依何得成。
如是下。先徴释第三句。何字。是徴辞。徴出下文能变识体。
彼相皆依识所转变(至)彼二离此无所依故。
彼相下。次释。初句举颂。下转释。了别者。了。谓了达。别。谓分别。八识皆能了别自分所缘境故。定相应者。王所同依根故。同缘境故。定俱生灭故。和合似一故。如王臣主仆。不相离故。转变有二义。初随因缘变。施设我法。识体者。谓识自证分。似二分。即相见二分。变似能缘。谓之见分。变似所缘。谓之相分。相见俱依自证起者。此明用从体变。如蜗牛头二角。出则似二。缩则一头。彼二者。指我法。此者。相见二分。相见为所依。我法为能依。离所依无能依故也。相见依他起。过不在兹。我法强设。所执有咎。
或复内识转似外境(至)缘此执为实有外境。
或复下。次随分别变。执实我法。先约法释。初一句标似外境者。谓似我法。非外似外。我法下二句。转释。分别熏习者。我执等三种习气也。由无始虚妄熏习。令诸识生起。还变相似妄我妄法。此我下二句。释妨。问云。既言内识转变。此不在外。何由似外境耶。通意可知。诸有下。结过。次举喻。以喻合法。
愚夫所计实我实法(至)所依事故亦胜义有。
愚夫下。结判。先约假实判。亦兼释前颂中假字。遍计所执实我实法。情有理无。此虚假之假。内识所变似我似法。随缘施设。此缘假之假。外境下。约有无判。外境非如识之有。内识非如境之无。此约外境内心判有无由此一句。遮过。境依下。约二谛判。问。情计外境是无。缘起内境是有。与识何别。释云。境唯俗有。识通真俗。故云亦胜义有。事即体也。
云何应知实无外境(至)实我实法不可得故。
云何下。广释所变我法。先总徴总释。
如何实我不可得耶。
如何下。别破我执。先徴。
诸所执我略有三种(至)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诸所下。先叙我大小不定三量。文中虽列三执。即外道四句中。我大色小。色在我中。色大我小。我在色中二句。初句略标三种。三执皆叙似能立量。初计我量是有法。体常周遍宗。随处造业受苦乐故因。喻如虚空。次计我量是有法。不定宗。随身大小有卷舒故因。舒之大如修罗。卷之小如蚊蚋。取下破中喻。如橐籥风。三执我量是有法。至细宗。潜转身中作事业故因。喻如一极微。潜转身中作事业者。谓时乎在眼见。时乎在耳闻。或手舞或足蹈等。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至)所修证法一切我合故。
先破初家。初句总斥。次徴起。先牒执。回彼宗因。为我因宗。立量破之。以彼所执常遍宗。破彼后半句随身受苦乐因。遍则不局身中。常则不受苦乐。又以彼常遍宗。破彼初半句能造业因。常则无动。遍应无转。遍故如何随身。常故如何造业。因能成宗。因既被破。宗义宁立。次约同异破。先立两关。若谓我同。则作受应通一切。此成善恶无分过。因果相违过。解脱应通一切。此成凡圣混滥过。若谓我异。此中仍约体遍破。异若是遍。则成彼此相杂过。若言异不相杂。仍复遍义不成。又约一人作受应名一切作受。应有如前二过。一切我处无别者。无别即遍义。仍约彼遍义破。若作受不通一切。仍复遍义不成。若谓下。牒救词。此约各属为救。欲遮前过。理亦下。破。遍则必合。属则不遍。合义即遍义。如水乳之难分。故约合破属。解脱例前。凡圣混滥。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至)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次破次家。先总斥。次徴起。文中牒彼宗因更相击破。先以宗破因。我体是有法。不应随身而有舒卷宗常住故因。喻如虚空。次以因破宗。我体是有法。应非常住宗。有卷舒故因。喻如橐籥风。橐籥。鼓风具也。次又一量。约随身破体一。一即常也。我体是有法。如何可执一宗。应可分析故因。同喻如身。下一句结责。童竖相扑。一起一伏。以喻宗成因破。因成宗破。
后亦非理所以者何(至)诸有往来非常一故。
三破后家。先总斥。次徴起。先牒执破。我量是有法。如何能令大身遍动宗。至小故因。喻如一极徴。遍动者。即彼所执潜转身中作事业也。若谓下。救。以速巡救遍动。我虽小是有法。似遍动宗。速巡身故因喻如旋火轮。破中以往来因破彼常一宗。往来即速巡也。我体是有法非常一宗。有往来故因。喻如旋火轮。旋火不局一方。轮相定归生灭。以救家似能立三支。回为我真能破。
又所执我复有三种(至)三者与蕴非即非离。
次叙我即离俱非三种。文中虽列三执。即外道四句中即色是我。离色是我二句。合前大小成四句。五蕴展转成二十句。三世成六十。并根本断常。成六十二句也。此俱有宗犊子部中所执。诸部论师共推不受。呼为附法外道。
初即蕴我理且不然(至)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初破即蕴。先总斥。次立量总破五蕴。我是有法。非常一宗。即蕴故因。喻如五蕴。五则不一。蕴归生灭。蕴非常一。我亦应尔。下别破。先立量破色蕴。内诸色是有法。定非实我宗。有质碍故因。喻如外诸色。内诸色即五根四大。外色即五尘诸法。次立量破受想行识四蕴。心心所法是有法。亦非实我宗。不恒相续。待众缘故因。喻如电瓶。电不恒续。瓶假轮绳。以喻心心所法众缘随故。有起灭故。后立量破余蕴。余行即不相应行。余色。即法处所摄色。此二犹是色行二蕴摄故。余行余色是有法。亦非实我宗。非觉性故因。喻如虚空。以喻余行无体性。余色无觉知。次立量破离蕴。离蕴我是有法。理非实我宗。无作受故因。喻如虚空。后立量破俱非蕴。俱非蕴我是有法。非实我宗。非即非离蕴故因。喻如瓶。瓶无觉知。非即内蕴。瓶有色质。非离色蕴。瓶非即离非是实我。我亦应然。依蕴立者。如依杌。方疑是人非人。又既下。重牒破。非即蕴故。不可说有为。非离蕴故。不可说无为。有为是我。无为非我。例上说之。下一句结破。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至)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又诸下。四番徴核。破彼有法宗因。无实我破有法。无常破宗。无作受破因。诸字。牒前大小即离等。初约思虑有无两关核之。初约有思虑立量破。有思虑我是有法。应是无常宗。非一切时有思虑故因。喻如缘虑心。次约无思虑立量破。所执实我是有法。不能作业不受果宗。无思虑故因。喻如虚空。下一句结。若有若无俱非我体。又宗因俱不成。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至)故所执我二俱不成。
二约作用有无两关核之。初量约有作用破。我体是有法。应是无常宗。有作用故因。喻如手足等。次量约无作用破。我体是有法。应非实我宗。无作用故因。喻如兔角。下一句结有无不成。又宗及有法俱不成。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至)正见翻令沉沦生死。
三约我见所缘是不两关核之。我见者。执我之见。即乖理谬执之心。若非所缘。宁知有我。如眼不见。孰别青黄。既非我见所缘。故无实我。若是所缘。如实知故。见应非倒。无中执有。名为颠倒。若尔下。引教反覆难破。先四句引教。次二句出毁赞辞。若以有我倒见为正。则令无我正智为邪。岂有下。反覆难破。岂有无我邪见能证涅槃。有我正见翻令沉沦生死耶。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至)随自妄情种种计度。
四约能所缘立量破。我见是有法。不缘实我宗。有所缘故因。喻如缘余心。有所缘者。谓内识所变蕴。然非实我。缘余心者。谓缘色等眼识等。我见所缘是有法。定非实我宗。是所缘故因。喻如所余法。所余法者。谓色等诸尘。初量破能缘我见如翳眼。次量破所缘实我如空华。二俱虚妄。我皆非实。是故下结。
然诸我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
然诸下。束广从略。上文我执多种。今略束唯二。
俱生我执无始时来(至)任运而转故名俱生。
先明俱生起相。恒与身俱者。与身俱灭俱生故。此正明俱生相。不待等者。简异分别。任运而转者。简非随缘也。
此复二种一常相续(至)起自心相执为实我。
此复下。明执相。常相续者。能缘所缘无间转故。此执在第七识中。托第八见分为本质。变起相分影。执为内我。言自心相者。即四分中一也。下说准知。有间断者。能缘所缘多转易故。在第六识者。俱生通六七故。识所变者。谓本识所变也。单言五蕴。即圣教法相。今加取者。取是着义。即烦恼取也。总。谓总缘五蕴为实我。别。谓五中随执一为实我。
此二我执细故难断(至)胜生空观方能除灭。
此二下。明断位。后修道中者。二乘则须陀洹已上。菩萨则初地已上。数数修习者。地地重虑缘真也。胜生空观者。地前缘修为劣。登地真修为胜。生空观。即我执正对治。数修数灭。此言六七俱生地地除也。
分别我执亦由现在(至)唯在第六意识中有。
次明分别起相。亦由外缘者。兼上内因言也。非与身俱者。简异俱生。邪教。谓外缘。邪分别。谓邪思惟。在第六意识者。第六能强思计度故。
此亦二种一缘邪教(至)分别计度执为实我。
此亦下。明执相。邪教所说蕴。即实德业等。所说我。即神我大小即离等。本质相分实我。例上可知。
此二我执粗故易断(至)生空真如即能除灭。
此二下。明断位。分别言粗者。俱生任运。隐密故细。分别对缘。相显故粗。见道。即初果初地初心。生空真如。即所显理。上约能观观。此约所观理。文互见耳。此言分别二执极喜无也。
如是所说一切我执(至)五取蕴相妄执为我。
如是下。结判。初约相分本质判有无。自心外蕴者。指上俱生分别文中四段本质境也。或有者。谓第七所缘第八见分。第六缘识所变五取蕴相。二从缘生。故言或有。或无者。谓邪教所说蕴相。及所说我相。二皆妄说。故言或无。凡缘境。以本质有无不定故。自心内蕴者。谓四句起自心相。即心所变影。凡缘境。必有相分。故云一切皆有。是故下。总结。
然诸蕴相从缘生故(至)横计度故决定非有。
然诸下。约依他遍计判有无。四句中前二自心外蕴。亦并四句自心内蕴。皆依他缘生故。是如幻有。四句中后二所说外蕴。并四句执为实我。遍计横执故。决定是无。
故契经说苾刍当知(至)一切皆缘五取蕴起。
故契下。引证。五蕴之法。约众生界说。以智推之。五蕴俱空。经云。是身如聚沫。不可撮摩。即色蕴空。是身如泡。不得久立。即受蕴空。是身如𦦨。从渴爱生。即想蕴空。是身如芭蕉。中无有坚。即行蕴空。是身如幻。从颠倒起。即识蕴空。五蕴皆空。谁为主宰。良由众生于五蕴中颠倒取着。妄计有我。故云所有我见。一切皆缘五取蕴起。
实我若无云何得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
实我下。三番通妨显理。初约忆识诵习设难。忆曾更境。识现在尘。诵未来事。益我损我。成恩成怨。此以实我对忆识等迭难。以明实我不无。
所执实我既常无变(至)体不离用应非常故。
所执下。牒执破。初句牒彼常执。后应如前下。申出常义。后。谓今时。前。谓往昔。是事。谓忆识恩怨等。如婴儿未闲经史。壮年则习。未习则无。已习则有。若我常恒无变。则应后如前无。前如后有。以我前后体无别故。方成常义。今则不然。常义安在。若谓下。转救。我用变易。则顺现事。我体恒常。则成己宗。理亦下。破。体用相即。用如体常。仍违现事。体如用变。常义不成。
然诸有情各有本识(至)于汝有失非于我宗。
然诸下。显理。本识。谓第八识。一类者。唯属无记。相续者。无有间转。任持种子。即持种义。更互为因。即受熏义。一切法。谓前七转识及名言熏习等。由斯能所熏习力故。得有忆识等事。总不离识。何有实我。故所下。结责。于汝有失者。常我不成。非于我宗者。唯识理显。
若无实我谁能造业谁受果耶。
若无下。次约造业受果设难。以实我对作受迭难。以成实我不无。此二谁字。意成有我。
所执实我既无变易(至)若有变易应是无常。
所执下。牒执立量破。无变易者。仍牒常宗。实我是有法。如何可能造业受果宗。无变易故因。喻如虚空。此以无变易因。破彼造业受果宗。次量云。实我是有法。应是无常宗。有变易故因。喻如电光。此以有变易因。破彼常宗。常宗不成。实我焉有。变易即作受也。
然诸有情心心所法(至)造业受果于理无违。
然诸下。显理。心。谓有漏心王。心所。谓相应烦恼。烦恼能发业。烦恼能润生。由此心心所力。得有作受。总不离识。何有实我。
我若实无谁于生死轮回诸趣谁复厌苦求趣涅槃。
我若下。三约生死涅槃迭难。以成实我不无。此二谁字。审核之辞。意成有我。
所执实我既无生灭(至)故彼所言常为自害。
所执下。牒执立量破。实我是有法。如何可说生死轮回宗。无生灭故因。喻如虚空。又量云。常我是有法。何为厌舍求趣涅槃宗。非苦所恼故因。喻如虚空。此以彼所执常。破彼轮回厌求。既许流转还灭。常我不成。故结云。故彼所言常。只为自害。
然有情类身心相续(至)厌患苦故求趣涅槃。
然有下。显理。舍生趣生。谓之相续。烦恼。即根本染心所。业。以思为体。厌。即随烦恼心所。由斯心心所力。得有轮回厌求。亦不离识。何有实我。
由此故知定无实我(至)愚者于中妄执为我。
由此下。总结。结中言但有诸识者。由上三段显理中。皆约心心所故也。故皆不离识。此中破我。但破外道。不破余乘。且开章标叙预流一来等。此圣位名字我也。贤位虽未断我。已禀如来无我教故。其执颇轻。虽有我衣我钵之诤。不同外计大小即离。姑且置之。有云。犊子部中所计。即圣教我。不然。已在附法外道中收故上破我执竟。
如何识外实有诸法(至)所执外法理非有故。
如何下。破法执。先总徴总破。
外道所执云何非有。
外道下。别徴外道。
且数论者执我是思(至)是实非假现量所得。
先破数论。梵语僧佉。此翻为数。即慧数也。数度诸法。根本立名。从数起论。名为数论。论能生数。亦名数论。先叙执。执我是思者。我。谓神我。以思为性。即第二十五冥谛也。受用萨埵等所成者。谓此神我欲有所须。彼萨埵等随起觉慧。造化大等为我自在受用也。萨埵。此云勇猛。剌阇。此云尘坌。答摩。此云闇昧。敌体而言。即贪嗔痴也。此三即自性三德亦名胜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为自性。若生大等。名为胜性。有胜用故。即二十五谛之初谛也。所成大等等者。谓此自性初生觉。觉生我执。我执生五微尘即声触色味香。五微生五大。即空风火水地。五大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谓耳身眼鼻舌。次生五作业根。谓语具手足大小便道。后生心平等根。自大至平等。即中间二十三法也。然大下。正明所执。谓大等二十三法。俱萨埵等三本事合成。体皆实有。现量之所缘。现。谓显现。明证众境。不带名言。无筹度心。亲得法体。名之为现。量。谓度量。是楷定之义。心于境上楷定自相不错谬故。名之曰量。此中三执。一三合成。二是实有。三现量得。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彼执下。十番破斥。初立量破所成非实。大等诸法是有法。应假非实宗。多事成故因。喻如军林等。多事。谓三本事也。既非实有。亦非现量得。现量缘实不缘假故。此以彼三合成。破非实有。以非实。转破非现量得。
又大等法若是实有(至)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又大下。二以能所互破。大等诸法是有法。非三合成宗。是实有故因。喻如三本事。此以能成实有。破所成非三合成。次量云。萨埵等三是有法。亦三合成宗。即大等故因。喻如大等。此以所成三合成。破能成亦应一二三合成。萨埵等即大等者。由数论家执有法与有等性是一故也。转变非常者。谓萨埵等能转变成大等诸法。所变大等果是无常。为例亦尔者。如上立量互破。萨埵等是有法。亦应非常宗。即大等故因。喻如大等。又量云。大等是有法亦应转变宗。即萨埵等故因。喻如萨埵等。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体亦应多能体一故。
又三下。三约多功能破。谓萨埵等三本事能生大等诸法。则各有多功能。体亦应有多。汝宗执能体一故。体一于能。能多体亦应多。云何只三也。能一于体。体一能亦应一。云何执有能成二十三法之功能也。
三体既遍一处变时余亦应尔体无别故。
三体下。四约体周遍破。三体既遍者。谓体既能生诸法。则体遍在一切处。谓此三事于一处起用变一法时。应一切处俱应起用顿变诸法。彼执体遍而无别故。今则不尔。故知体非遍也。或可云。一处一法变灭时。余处余法亦应变灭。以体遍无别故。
许此三事体相各别(至)故不应言三合成一。
许此下。五破三合成一。三事体相各别。不应和合共成一相。如三人各霸。彼此不臣。如何可执三合成一。不应下。破伏救。救云。未合时有三。合时变为一相。今破云合与未合体无别故。未合体三。合时宁一。若谓下。转救。体异者。如金。铜。鍮石。相同者。色皆是黄。体异故有三。相同故合一。今牒破成自教相违之过。体相既一。体应如相。冥然是一。体异之义不成。冥然者。隐密难分。只应言一合成一。相应如体。显然有三。相同之义不成。显然者。彰灼可了。只应言三合成三。故不一句。结破。
又三是别大等是总总别一故应非一三。
又三下。六约总别破。总一于别。应非一。别一于总应非三。
此三变时若不和合(至)应失本别相体亦应随失。
此三下。七约一相破。若谓不和合。如未变时应见三相。今不和合亦见一色。三合成一此言谬矣。若谓和合。则本事三体三相俱失。又与汝执三事体相各别相违。进退推之。二俱有咎。如何可言三合成一。
不可说三各有二相(至)总亦应三如何见一。
不可下。八约二相破。彼执三事各有总相。可成一大。三事各有别相。不失自体。下约总别相即破。应补一句云。别即总故。别亦应一。如何见三。以相即言之。总别二相自坏。
若谓三体各有三相(至)体亦应各三以体即相故。
若谓下。九约三相破。先叙执。三体各有三相者。如萨埵一体。即具剌阇。答摩。三相。二体各具三相亦然。今一体只见一相者。和杂难知故。既有下。约见一破。既有三相。应当见三。宁见唯一。今只见一。一体三相之义不成。复如下。约无异破。若彼彼具三。展转相望。三事应无差别。体同名亦混。如何知三事有异。今既有异。各具三相仍复不成。若彼下。约待三破。既待三而成一色。以验一中原不具三。又约体相相即破。若体即相故。三三应成九体。不应唯三。若相即体故。只应是三相。不应言各三。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至)皆应无异便为大失。
又大下。十约诸法无异破。因。谓三本事。果。谓大等法。唯量。即五尘。五大。十一根。应皆无别。此则自教相违过。又色等诸境若皆三合成。诸尘无别。应为一根所得。眼等诸根若皆三合成。体无差别。眼能得色。耳鼻等亦能得色。此则现量相违过。又世间所见。现比量所知。若皆无异。此则世间相违过。
故彼所执实法不成但是妄情计度为有。
故彼下。总结责。
胜论所执实等句义多实有性现量所得。
次破胜论。梵音吠世史迦萨多罗。此云胜。立六句义最为胜故。先叙执。六句。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五同异。六和合。实者。谓诸法实体。德业所依。名之为实。实有九种。一地。二水。三火。四风。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德者。谓道德。有二十四种。一色。二香三味。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润。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业者。谓业用。动作义也。有五种。谓取。舍。屈。伸。行。大有者。此唯一种。实德业同一有故。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由此大有。有实等故。同异者。亦唯一也。如地望地。有其同义。望于水有其异义。诸句相望亦然。亦离实等别有自体。和合者。谓法和聚。由和合句令法和合。如鸟飞空。忽至树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令有住等。多实有性者。谓此六句多分是实。及有自性。是现量所得之境也。彼六句中亦有非实非现量得故。如和合非现量得。故言多。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应非离此有实自性。
彼执下。破。先总破诸句。初量约能生作用。破常。此是法自相相违因。同品中无。异品中有故。诸句中常住者是有法。应是无常宗。能生有作用故因。喻如所生果。次量约不生果。破彼离识有性。此是能别不极成。诸句中常住者是有法。应非离识实有自性宗。不生果故因。喻如兔角等。兔角无实体。不离遍计心。故引为喻。以破离识实有。诸无下。约质碍破诸句无常实有。此亦法自相相违因。诸句中无常者是有法。非实有性宗。有质碍方分可分析故因。喻如军林等。次量以无质碍。破其离识实有。此亦能别不极成。诸句中无常者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实自性宗。无质碍故因。喻如心心所。心心所无质碍。不离自心。以破彼诸句中无常法。若无质碍。亦非离识别有自性。
又彼所执地水火风(至)亦非眼见实地水火风。
又彼下。别破诸句。文中实德二句立量对破。实句所摄地水火风是有法。应非有碍非实句义摄宗。身根所触故因。喻如坚湿暖动。复以坚湿暖动是有法。非无碍非德句摄宗。身根所触故因。喻如地水火风。此因犯共不定过。意令实句有碍成无碍。德句无碍成有碍。彼此互夺。两俱不成。则实德二句皆是谬立。业句兼在破中。地水火三。准上立量。地水火实句所摄。青色等德句所摄。立量云。地水火三是有法。应非有碍非实句摄宗。眼所见故因喻如青色等。青黄色等是有法。应非无碍非德摄宗。眼所见故因。喻如地水火三。此眼所见因。亦犯共不定过。准此者。例上。应责者。意令两俱不成。故知下。结。先结前二量。次结后二量。风字是衍文。例上结文。应加故知无实地水火与青色等各别有性之文。文无者。略也。无实等者。正显诸句皆谬立。
又彼所执实句义中(至)如粗地等应是无常。
又彼下。立量破实句中常法。实句中有碍常者是有法。应是无常宗。皆有碍故因。喻如粗地等。有碍者。即地水火。此是有法自相相违因。
诸句义中色根所取(至)许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风。
次量破诸句中无质碍法。无质碍法。即实句中空时方我意。德句坚等。诸句中无质碍法是有法。应皆有碍宗。色根所取故因。喻如地水火风。此亦有法自相相违因。
又彼所执非实德等(至)非有摄故如空华等。
又彼下。立量破诸句离识外别有自性。二量如文可立。非实德等。谓非实所摄德业也。非有实等者。谓非大有所摄实等三句也。彼执诸句其体定异故彼此不相摄。以空华石女为同品喻者。以成实等离识之外本无。非谓显唯识也。此俱所立法不成过。能成立有。所成立无故。
彼所执有应离实等(至)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彼所下。立量破大有句。初量许其有性。破其离实等。能别不极成过。立量可知。次量许其离实等。破其非有性。所依不成过。离实大有是有法。应非有性宗。许异实等故因。喻如毕竟无。即龟毛兔角等。如有下。举例破。先一句举能例。如有非无。离有之外无别有性。下一句所例。如何实等之外有别大有。若离下。反覆纵夺破。上句覆纵。上有法。指实等。下有性。指大有。下句反纵。无法。谓虚空等。彼既二句。夺破。下一句。结责。
又彼所执实德业性(至)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又彼下。破同异。初二句略叙外执。初文实德业性。即同异性也。彼言同异。即于实德业上论同论异。复执离实德业之外别有同异性。理定不然一句。总破。勿此下。牒执家量破。此亦下。全申执家似能立量。此字。指同异性。是有法。非实德业性宗。此言离实德业外别有体性。异实等故因。喻如德业等。勿之一字方是破辞。亦字。对上大有句而来。彼执离实德业之外别有大有句。今同异句如之。是故言亦。又应下至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乃举例破。先举例。又应二字。承上。若谓同异句异实德业别有。则同异句非同异句摄。又应实句非实句摄。异实性故。如德。文中字句繁叠。义似难明。今逐字立为有法。互为同喻。共成三个量。又应德句非德句摄。异德性故。如业。业句例立。地等下一行。准此实等复立八个三支。地等诸性。即德句所摄坚湿暖动。地等体。即实句所摄地水火风。以坚性为有法。非坚摄宗。异地体故因。同喻如湿。字字互为有法同喻。故云更相徴诘。准此者准上实德业句。如实下二句。牒例翻破。初一句牒例。由上十一量文长义广。故此一句总束牒之。次一句翻破。如实性等外无别实等性。例而明之。实德业之外亦应无别同异性。若离下。反覆纵𡙸破。初句覆纵。次句反纵。彼既下二句。夺破。下一句结破。
又彼所执和合句义(至)由前理故亦非实有。
又彼下。立量破和合。立量可知。彼许下。况破。设执下。纵夺破。
然彼实等非缘离识(至)许所知故如龟毛等。
然彼下。总破所缘诸句非现量境。实等六句是有法。非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宗。许所知故因。喻如龟毛等。彼执六句法实有自体。是离识别有。为我现量所缘得。今以非字破之。龟毛是妄意识非量所缘。用为同喻。以破彼六句法非现量得。
又缘实智非缘离识(至)假合生故如实智等。
又缘下。立量分破能缘之智非现量智摄。初以缘实智立量。余五例立。假合生者。虚妄根尘假合生故。
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下二句结责。亦字对前数论言也。
有执有一大自在天(至)亦应顿起因常有故。
三破大自在天。先叙执。即涂灰外道所计。彼执此天为万物因。体实。周遍。常住。能生诸法。具此四德。破中先以能生展转逆次而破。后破能生。先以能生破常。若能生果。应是无常。有作用故。次以无常破遍。才生即灭。无动义故。无容从此转至余方。次以不遍破实。无为体遍。性是真实。有为不遍。性非真实。体既下。破能生。初句牒执。次句破。常应居一切时。遍应在一切处。具诸功能。应顿生一切法。待欲下。破救。救云。体虽常遍具诸功能。要待众生乐欲及缘会方生。故无顿生之过。违一下。斥违教过。既待欲缘。虽免顿过。复违本宗。或欲下。破。欲缘不须待。亦应顿起。何以故。大自在天因常有故。因缘具足。法应顿生。
余执有一大梵时方(至)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四例破余执。先列名叙执。大梵者。即围陀论师。计梵天为万物之祖。能作一切命无命物。是故名常。是涅槃因。时者。即时散外道。执一切法皆从时生。故时是常。是万物因。是涅槃因。方者。即方论师。方生人。人生天地。灭后还入于方。故方是常。是一等。本际者。即安茶论师计。谓世界最初。唯有大水。时有大安茶出。形如鸡卵。周匝金色。时熟破为二段。上段为天。下段为地。中生一切万物。自然者。即无因论师计。一切万物。无因无缘自然生灭。故此是常。生一切物。是涅槃因。虚空者。即口力论师。谓虚空是万物因。别有一法是实。是常。展转生一切法。故空是万物因。我者。即计我论师。谓彼计有萨埵。命者。生者。养育者。数取趣者。如是等谛实常住故。眼能见色。耳鼻舌身意应知亦然。等者。等取宿作因论等。皆同此破者。例上破之。
有余偏执明论声常(至)如瓶衣等待众缘故。
五破声论。初叙执。明论。即五明论也。谓因明。声明。内明。工巧明。医方明。定量者。楷定不易。量度不谬。亘焕今古。故执为常。由声故。表彰诠量诸法。次执一切声性是常。不从缘生。待缘显发。显时方有诠表。如钟鼓待桴而响。金石待考而鸣。丝竹待指而出。文义待吐宣而显。彼俱下。次破。先立量破明论。次立量破余声。如文。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极微(至)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六破路伽耶论。先叙执。即顺世外道。计一切色心等法。皆极微成。地具四微。水具三。除香。火具色触二。风唯触一。是故四微是实是常。能生粗色。言粗色者。即是子微。因量者。即父母微。最初极微名为父母。聚生粗色名曰子微。子微虽是无常。不越父母。故是实有。此中四执。极微是实。是常。能生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越者。超越。违越。言其不超不违也。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说极微常住。
彼亦下。九番破斥。先破因微。先立三量破三执。初量约有方分破实。蚁行者。行。谓行伍。即蚁阵也。次量约无方分破其不能生果。三量约有作用能生果破常。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至)色根所取便违自执。
又所下。四破果不越因量。又所生果是有法。不名粗色宗。不越因量故因。喻如极微。则此下。出相违过。极微至细。非眼等色根所取。若谓粗果色不越因量。即同极微。亦非色根所取。此则违自宗粗色是色根所取。一者自教相违过。二者现量相违过。彼计因果各异。能生所生不同。故此下文皆约因果迭破。
若谓果色量德合故(至)如粗果色处无别故。
五约量德粗细相混破。若谓下。牒转计。量。谓因量。德。谓粗德。不越因量故非粗。粗德合故似粗。由斯故是色根所取。所执下。立量破。所执果色是有法。无粗德合宗。同因量故因。喻如极微。此以同因量故之因。破果色粗不成粗。或应极微是有法。亦粗德合宗。处无别故因。喻如粗果色。此以处无别故因。破极微细应非细。粗细混然。因果无辨。
若谓果色遍在自因(至)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六约果遍自因破。先牒转计。遍在自因者。谓所生果色遍在能生自因极微上。由因微众多不一。故果可名粗。还为色根所取。则此下。立量破。果色是有法。体应非一宗。处各别故因。喻如所在因。处各别者。一一极微各住自位也。若谓果遍自因。因体既多非一。果体如因亦应非一。因各别故不成粗。果既如因。还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果所取。二过同前。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至)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七约多分合成破。初句牒转计。多分。谓众多支分。谓果色多分合故成粗。可成色根所缘之境。多因下。以因夺果。因合足成根境。何用果合成粗。既多下。追破本计非实。则汝下。结相违过。前云不越因量而体是实。今云多分合故非实。故云前后相违。
又果与因俱有质碍(至)或应离变非一非常。
八约俱有质碍破。有质碍。即承上多分合义。同处。即不越因量义。立量云。果与因是有法。应不同处宗。俱有质碍故因。喻如二极微。俱有质碍者。如木石不相过。极微虽细。犹有方分。若谓下。立量转救云。因果是有法。可同处宗。体相受入故因。喻如沙水铜药。果受因。如沙受水。因入果。如药入铜。谁许下。直夺破。法法住自位。各各不相到。或应下。纵夺破。纵许能受能入。今破云。受则可离。离则非一。入则须变。变则非常。既非一非常。则汝宗常义自坏上计量德合。遍自因。多分合。二同处。总皆不越因量转变计成。
又粗色果体若是一(至)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九约事理相违破。一分。谓少分。一切。谓全分。彼。即一切。此。即一分。彼此一体。得应俱得。故云彼一切。应如此一分。不许得一切。则违道理。许得一切。则违现事。世间现触见璧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边。故彼下。结责。进退。即许不许也。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然诸下。束广从略。先总标四执。
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
次别破。先叙一执。有法。谓大等二十三法。有等性。谓萨埵等冥谛。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色等应无青黄等异。
彼执下。立量破。一切法是有法。体无差别宗。即有性故因。喻如有性。一切法。即事。有性。即理。事有千差。理无二致。若法即性。体则无差。便违己宗我德体异。此则自教相违过。亦违下。世间相违过。又若下。现量相违过。色若即性。色无青黄异。与眼现量违。声无宫商异。香无馨臭异。味无甘辛异。触无冷暖异。则与诸根识现量俱违。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
二执下。叙异执。有法。谓实等。有等性。谓大有性。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彼执下。立量破。一切法是有法。体不可得宗。非有执故因。喻如已灭无。非有性。则同无。已灭无。体类虚空。便违一句。责成自教相违过。亦违下。世间相违过。又若下。现量相违过。立量云。色等是有法。非眼等境宗。非色等性故因。喻如声等。余声等例立。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异如无惭等。
三执下。叙俱亦执。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彼执下。破。初句同前二家过。次句一异相违。如炎凉相别。勿执体同次句一异互夺。两俱不成。如水火同器。自相陵灭。一异是有法。两俱不成宗。体同互夺故。如水火一器。次句意云。二相极违可令同体。一切诸法皆然。便违世间差别。故以勿字破之。或同体故。此之一异如镜中水火影。是假非实。量云。一异是有法。是假非实宗。和合同体故因。喻如镜中水火影。而执下。结破。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
四执下叙俱非执。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色等有法决定实有。
彼执下。破。初句亦同前过。次约表遮破。表。谓表显。遮。谓遮覆。如说水冷。是表诠。不热。是遮诠。四句皆成有过。又非下。一异俱非。成违世过。亦违下。出违教过。
是故彼言唯矫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是故下。结。勿谬许者。良以内外大小。所立名言率多相似。须以邪正定其内外。空中甄其大小。渐顿分其别圆。则使名言纤毫不滥。以义定名。万无一失。以名求义。万无一得。是故勿以名同双非。而谬许之谓为中道。上破外道法执竟。
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
余乘下。别破余乘法执。先徴。余者。对大而言。唯此一事实。余二则非真。一执实有。二执离识。
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彼所下。总破。小乘法相五位。别分七十五。色法十一。心法唯一。心所四十六。不相应行十四。无为有三。今但破三位者。以不执心心所法离心别有故。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至)二者无对非极微成。
且所下。先列色法。有对者。对碍也。二色相对。互相窒碍。如木石不相过。根尘相对故。一可见有对。谓色尘。及能造四大。二者不可见有对。谓五色根。及声香味触。小乘有宗。谓极微所成。大乘即是识变。无对。谓法处所摄色。皆从对色以立其名。略有五种。一极略。以假想观折须弥等至极微处。二极迥以假想观析远迥等至极微时。三受所引。从所防所发善恶之色得名。四遍计所执。执色为实。从所得色得名。五定果色。解脱定。亦鱼米肉山威仪身等。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彼有下。先略破有对非实有。此以能成破所成。何以故。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至)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谓诸下。次广破极微非实有。彼一执极微是实有。二执极微是能成。今初一量约有质碍破极微非实有。次一量约无质碍破极微不能成有对。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
又诸下。立量约有方分破。极微。便非实有。有方分可分折故。喻如粗色。
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发影。
若无下。约无方分破。文有五段。初立量破极微无方分。如何成粗色。承光发影者。粗色也。此破极微不能成粗色。既能成粗色。此则有方分。何谓无方分。极微是有法。云何和合承光发影宗。无方分故因。喻如非色。
日轮才举照柱等时(至)所执极微定有方分。
日轮下。第二举粗色现事破。以明极微有方分。先引事。日轮东升照柱壁等时。逐日光移。随光影转。东面承光。西面发影。承光下。牒事破。所成粗色光影处既不同。能成极微定有方分。
又若见触壁等物时(至)故此极微必有方分。
又若下。第三约现量破。眼见身触俱现量境。得此不得彼者。以有方分故。所成既尔。能成亦然。
又诸极微随所住处(至)由此极微定有方分。
又诸下。第四约和集成粗破。不尔者。应如非色无质碍。如何和集成瓶衣等。又彼此相涉。亦不成粗。由此下。结。既许和集成粗。所执极微定有方分。
执有对色即诸极微(至)所执极微必有方分。
执有下。第五约名实相违疏。有对者。障隔质碍义。如木石不相过。若能成极微无障隔。若尔者。则有对色亦无障隔。则可山壁由之直度。便非障碍有对。此则名实相违。
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有方下。结。追责本计。承上能成极微有方分故定非实有。故所成有对色实有不成。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五识下。次破离识。文先徴起。余乘徴云。如上破有对非实有。岂眼等五识。无所依缘色耶。既有依缘之色。故知心外有法。所依。谓五根。是眼识等增上所依。所缘。谓五尘。是眼识等所缘。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至)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虽非下。总释所依所缘唯识所变。谓眼等识虽有所依所缘之色。而是本识所变现。非是心外别有极微以成根境。但诸识生时。由内因缘种子力等。于第八识上变似五根五尘。眼等五识。依彼所变根。托彼本质境。虽不亲得。要托彼五尘质上变作五尘相现。即以彼五根为所依。以彼及此二种五尘为所缘缘。五识若不托第八识所变。便无所缘缘。所缘缘中有亲疏故。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至)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然眼等下。别明所依。谓眼等根虽识变现。而不同色等五尘是现量得。既非现量得。何以知有。以能发生眼等五识。由彼彼用。比知是有。此但等者。谓此五根虽属色法。但是识上所现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大种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发生五识作用。观用知体。如观芽生。比知种体。故此功能在识在余虽不可说。而外求之理既非有。定应许此在识非余。此能发识。名眼等根。此为增上依。生眼识等。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至)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此眼下。别明所缘。初句外所缘缘理非有故者。此遮外本质非唯心境。宗镜谓能缘缘不着处。此是疏所缘缘。下句自识所变者。此许眼等识所变相分境。是亲所缘缘。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
谓能下。破能生为所缘缘。先牒计。谓若有法。能牵引生似己相识。汝执彼能引生法。是此似自识之所缘缘。缘似自者。以相是识之自分故。
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非但下。破。所缘缘要具二支。一能生。二带相。非但能生一义可是所缘缘。如彼论云。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今此虽有见托彼生。且无此识带彼相起。若唯能生一义是所缘缘。则因缘。增上。等无间。此三皆有能生义。亦可名此识所缘缘。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
眼等下。破和合为所缘缘。先牒计。彼计和合者。以五识了色等时。带彼和合相故。
非和合相异诸极微(至)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非和下。破。初明和合是假非实。谓和合相。非离极微外有实自体。以分析彼和合相至极微时。似彼相识定不生故。既可分析令识不生。故知和合是假非实。彼和下。承上非实。显非识生缘。勿第下。引喻证。论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识故。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至)色等极微非五识境。
非诸下。破极微为所缘缘。先牒计。执家谓共和合位诸极微。以微圆实体。可与五识各各作所缘。今以非字非之。此识下一句。出其所以。谓眼等识上不带极微相故。此约极微破。带彼相起是所缘义。今既不带。故非所缘。非诸下。破极微无和合。上计和合位极微有和合相。可与五识作所缘。今以非字破之。不和下一句。出其所以。谓不和合时无此和合相故。谓极微体相。合不合同。故引不合以证于合。非和下。牒上。若谓不和合时无和合相。已和合位有和合相。则应合与不合极微体相有异。今以非字非之。故和下。结承上体相既无有异。故合不合皆非识所缘境。论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色等极微设有实体能生五识。然非所缘。前破能生。引三缘为例。今破极微。举不带彼相之因。共成一量。以显极微非五识境。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至)彼相实有为此所缘。
有执下。破和集为所缘缘。先牒计。谓极微不和集时。体微圆故。非五识境。共和集位。彼彼相资有粗相生。彼相不离极微故。而是实有。为此所缘。有粗相生。即带彼相起义。彼相实有。即见托彼生义。二支既具。故与五识作所缘缘。
彼执不然共和集位(至)一识应缘一切境故。
彼执下。破。初句总非。共和下。释。谓集未集极微体一。宁以共集而为所缘。论云。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瓶瓯下。破转计。彼计缘瓶瓯等觉相复有别生。此仍救成带彼相义。今破云。瓶瓯等物能成极微。微圆平等体无差别。缘彼相识亦应无别。带彼相义还复不成。论云。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共和下。复破转计。彼计极微亦有差别。今牒破云。若共和集位极微有粗相别生。为此识境。则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小相。何以应舍。非粗相识可缘细相境。何以不缘细境。勿余境识缘余境故。言余者。诸尘互望名余。如缘色眼识。可缘声等。若余识可缘余。一识应缘一切境故。
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许有下。结况如文。故五识所缘缘非外色等。其理极成。
由此定知自识所变(至)见托彼生带彼相故。
由此下。显内所缘缘。由此者。承上而言由前外色理非有故。故知识变相似色尘等相。为眼等五识真所缘缘。以具见托彼生。带彼相起二义故。见谓见分。彼。谓似色等。即有实体能生识义。带有二义。一者挟带。即能缘心亲挟境而缘。二者变带。即能缘心变起相分而缘。相亦有二义。一者体相相。二者相状相。五识缘境。于二二义中唯是后义。谓于五识体上变带色等相状。而为眼等见分所缘。故论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然识变时随量大小(至)故说极微是色边际。
然识下。明识所变相非极微成。谓五识变色等时。随其本质量之大小。对至即现。所现形量如彼本质。非别变作众多极微。然后和合共成一物。为执下。释妨。妨曰。识变色等。顿现可尔。经说极微。宁不相违。释云。为执粗色有实体人。佛说极微令其除折。非谓实有极微。诸师乘教。以假想观七分七分渐除至不可析。又妨云。前说极微定有方分。是可分析。今何又言不可析耶。释云。虽此极微等。故说下。如楞严云。汝观地性。粗为大地。细为微尘。至邻虚尘。析彼极微色边际相七分所成。更析邻虚。即实空性。故说极微是色边际。
由此应知诸有对色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由此下。结。成已唯识。斥彼外计。
余无对色是此类故(至)而可说为真实色法。
余无下。破无对色。先例破。或无下。立量破。余无对色是有法。定非实有宗。许无对故因。喻如心心所。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
表无下。破表无表色。表者。表彰。表显也。即身口二业。彰显心之善恶也。无表。即意业余。乘徴云。有表。色声二尘摄。无表。法处色摄。此诸色法岂非实有。
此非实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实有以何为性。
此非下。总破总徴。且身下。牒表色中身表徴问。
若言是形便非实有可分析故长等极微不可得故。
若言下。别破身表。先破形。形即长短形量。有宗计形为身表。分析长短形量至极微时。极微上形量不可得故。
若言是动亦非实有(至)灭若待因应非灭故。
次破动。动。谓动作。即屈伸俯仰等。正量部计动为身表。初生即灭。不至余方。诸动转义不可得故。俱舍云。身表许别形。非行动为体。以诸有为法。有刹那尽故。有为下二句。展转释成。云何才生即灭耶。有为法灭。不待所因。譬如电光。即现即灭。云何法灭不待因耶。缘合名生。缘离名灭。灭若待因。应非灭故。
若言有色非显非形心所引生能动手等名身表业。
次破心所引生。先叙计。非显。谓非青黄等显色。非形。谓非长短等形色。意谓有色非形显摄。是心力用所引生者。由此能动手等。名身表业也。
理亦不然此若是动(至)非显香味类触应知。
次破。动。义如前破。动因。即风。风性无体。何所表示。又风属触。触唯无记。不通善恶。瑜伽论云。身语表业通三性故。非显下。例余二尘亦非身表。上明色触此例香味。声唯语表。则知五尘皆非身表业也。
故身表业定非实有。
故身下。结破。
然心为因令识所变(至)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然心下。申正义。大乘约心变。即异小乘。心。谓第六。识。谓第八。谓以意识为因。动身发语独为最故。令本识所变手等。前灭后生。相似相续。转至余方。虽非实动。似有动作。表示心之善恶。假名身表。非谓离心别有也。
语表亦非实有声性(至)外有对色前已破故。
语表下。次破语表。初句直破非实。一刹下。释。一刹那声虽是实有。其相至微。无诠表故。此句纵其实有。夺其诠表。多念下一句。纵其诠表。夺其实有。外有下。例前。声属有对。前已破竟。今不应执。
然因心故识变似声(至)假名语表于理无违。
然因下。申正义。准上应知。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
表既下。破无表。以有表例破。
然依思愿善恶分限(至)现行思立故是假有。
然依下。申正义。思。即遍行中思。愿。即别境中欲。谓第六识相应若善若恶思欲分齐定限。动身发语独为最故。依此假立无表之名。谓此下。别分释。此字。谓无表。善恶身语。是所发。思种。是能发。增长。谓种子将发现行时。成熟位也。若发则属有表。今于将发。犹名无表。此依散心通善恶位释。定中约现行思造作位立者。以定中现行相不外彰。唯己独知。亦名无表。此以定心善位释。若种若现俱依思立。故非实有。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拨身语业岂不违经。
世尊下。先设难。约三业一有二无设难。今但言心。拨无身口。岂不违经。
不拨为无但言非色(至)异熟果故亦名为道。
不拨下。释。初二句直答。言非色者。谓皆思为性也。能动下。明三种思皆名为业。审。谓审虑思。决。谓决定思。意。谓第六识。此二思与意相应。能作动意。说名意业。若思体动作名业。此持业释。若身口意三之业。此依主释。起身下。释业字义。思名业者。造作为义。是审下。释异名。此之身口。是审决思游行履践故。又身口现作善不善因。能通能生未来苦乐之果。履故。通故。名道。道。犹路也。通也。辅行引成论问云。何名业道。答。意即是业。于中行故。故名业道。前行后三中。后行前七中。三是业非道。七亦业亦道。意即是业者。意地思也。于中行者。行身等也。故知身等为意所行。名为业道。前行等者。辩起先后。将教所列。对起先后。文列次第。身口居先。意三居后。起之次第。意三在先。身口居后。先起意地。故云前行。文列在后。故云后三。后动身口。故云后行。文列在前。故云前七。中字。但是助句而已。云在此七及三中耳。然论文。意三是业非道者。非身口故。亦业亦道者。身口二业为意业所行故。复名为道。今文义立意为能通。亦得名道。是故后三通至身口。故云而能通七。前七是业。复为意行。是故论云亦业亦道。
故前七业道亦思为自性。
故前下。结成。不唯意业思为自性。身语二业体亦是思。七业者。身三口四善恶业也。
或身语表中思发故假说为业思所履故说名业道。
或身下。复释身语二表。上约能动身发语之思名业。此约所发身语表。假名为业。由内思发故。思所履故。双名业道。此约依主释。
由此应知实无外色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由此下。结色唯识变。上破色法竟。
不相应行亦非实有(至)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不相下。破不相应。先释通名。相应者。和顺义。谓此非能缘故。不与心相应。非通善染。不与心所相应又非质碍。不与色相应。又有生灭。不与无为相应拣四位法。故名不相应。谓得。非得。同分。命根。无想定。灭尽定。无想异熟。生。住。异。灭。名身。句身。文身。共有一十四。初总破总徴。下三句释非实所以。非如下一句。以明非实有体。非异下一句。以明非异色心别有用。由此句。结。但依下。明依色心分位假立。
此定非异色心心所(至)如余假法非实有体。
此定下。约三量释成前三义。初量云。此。指得非得等。是有法。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宗。许蕴摄故因。如色心等喻。此以非异色心等宗。显此非异色心别有用也。次量仍以此字为有法。此以心心所等所不摄故因。显此定非实有体也。后量亦以此字为有法。此以余假法喻。显此依分位假立也。余实法。谓色心等。余假法。谓镜像水月等。依形质真月假立也。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异色心等有实体用。
且彼下。别释得非得。先大乘问。
契经说故如说如是(至)成不成言显得非得。
契经下余乘答。补特伽罗。此云数取趣。十无学法者。正语。正业。正命。是戒蕴。正念。正定。是定蕴。正见。正思惟。正精进。是慧蕴。正解脱。是解脱蕴。正智。是解脱知见蕴。此十即无学五分法身也。成不成下。结。经所说二成言。正显于得。二不成言。显于非得。故知实有体用也。
经不说此异色心等(至)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经不下。破。初句斥引经不当。亦说下。引例破。七宝者。主兵臣。主藏臣。女宝。象宝。马宝。此即他身。如意宝。轮宝。此即非情。若谓得即成就。岂轮王实成就他身及非情耶。若谓下。遮救。初句牒救词。于善下。斥。若谓轮王于宝有自在力。假说成就。于善恶法亦有自在力。何不许假说成就。而执为实得耶。若谓下。复遮救。初句牒救词。宁知下。斥。若谓七宝是现在可假说者。宁知善等非是现在有。次句反释现有。理无实法离现有故。现在一句。转释善等种是实非假。此言善恶种子是现在法。而是实有。非是假说。云何执七宝是现在而要假说耶。七宝现在而可假说。种子现在亦应是假。如何执为实得。
又得于法有何胜用(至)若待余因得便无用。
又得下。推诘破。初一句诘问。若言下。诘破。若言有情具此得故。能起一切法者。不劳修证。应起无为而成圣道。又一切无情无得应永不起。如何现见草木春生夏长耶。又未得已失皆无得。应永不生。云何亦有未得而得。已失复得耶。若俱下。遮救。若谓未得已失虽无现得。由有无始俱生得为因。所以后时复起。破云。是则同彼外道一因论便违自教因缘二生。又得具三性。三性应顿现前。救云。虽具三性。须待若善若恶余因方起。今破云。余因自生。得便无用。
若得于法是不失因(至)故得于法俱为无用。
若得下。破不失因。转计云。得是法之不失因。法者。即善恶业法。得。谓得绳。辅行七之三。准于有部立以得得。渐以后得。得于前得。故使往业。能至未来。故有部中业入过去。得至未来。身死得谢。未来报起。如一业成。以一大得。得于业法。又以小得。得于大得。第二刹那。以三大得。得前二得。及以业法。初念之得。俱成法故。又三小得。得前三大。并初刹那九法成就。第三刹那二十七法。此之得义出自法相释作无作。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忘者。以由得绳不断使之然也。故云不失。一切有情以此为因。成就善等诸法。诸可下。破。成法是有情成。于得何为。
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得实下。例破非得。
然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至)三现行成就。
然依下。申正义。初明得。三种成就。正显于得。所有染污法。诸无记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现行者。彼诸种子。若未为奢摩他之所损伏。若未为圣道之所永害。若不为邪见损伏诸善。如断善根者。如是名为种子成就。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无记法。生缘所摄受。增盛因种子。名自在成就。若现在诸法自相现前转。名现行成就。
翻此假立不成就名(至)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翻此下。明非得。未成就。正显非得。如文。此类下。指广结略。举一蔽诸。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
复如下。释同分。同分者。谓彼彼处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类。位。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众同分。亦名有情同分。先大乘问。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
次余乘答。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同分为证不成。
此经下。斥引经不当。
若同智言因斯起故(至)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若同下。牒计例破。先牒计。智。谓智解。言。谓诠表。同分者。其境均等。若同智言因斯同分境均故起者。例破云。草木境均。亦应有同分。亦应起同智言。今草本境均而无同分。不起同智言。则众有情不因境均起同智言。亦无实同分。又于下。约无穷责破。如文。
若谓为因起同事欲(至)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若谓下。牒计破。先牒计。同事。谓同所事。同欲。谓同愿乐。由同分为因。方起同事愿乐。故知同分实有者。理亦下。破。习以成性。由性欲生。何须别执。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然依下。申正义。身心相似。即同义。分者。因也。分位差别者。谓天同类。人同类等。类各非一故。方以类聚。物以群分也。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命根。
复如下。释命根。命根者。识息暖三事连持。一期果报不断。名曰命根。此依第八种子假立。先大乘问。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寿暖识三应知命根说名为寿。
次余乘答。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寿体为证不成。
此经下。斥引经不当。
又先已成色不异识(至)应如受等非实命根。
又先下。举例破。立量比破色不异识。前已极成。暖是色法。应当比知命根亦不离识。先一量明若是命根。不离识有。命根是有法。离识无别有宗。不异识故因。同喻如暖。次一量明若离识有。非是命根。命根是有法。非实命根宗。异识有故因。喻如受想行。
若尔如何经说三法(至)有此识因后当广说。
若尔下。三番问答释妨。初问云。若寿暖皆识。只应云识。经中何言寿暖识三耶。义别下。答。虽皆是识。约义言三。阿赖耶识相分色名暖。此识种子名寿。此识现行名识。如四正勤。约已生未生善恶二法。义说为四。但是一精进。住无下。次问云。义虽说三。但唯一识。住无心位既无有心。亦应无寿暖。云何经说而寿不灭。亦不离暖。岂不下。答。住无心位识不离身。故寿暖亦不灭。既尔下。三问云。既尔者。牒上识不离身。此名有心。何谓无心。彼灭下。答。无心位但灭转识。非谓第八。证有此识。如后引教理。
此识足为界趣生体(至)无劳别执有实命根。
此识下。结。指体遮执。
然依亲生此识种子(至)住时决定假立命根。
然依下。显正义。此字。拣余识种。识字。拣相应法。种子。拣现行。彼所拣者皆非命根。今取亲生第八种子。此种由先善恶业所引。业既不同。所引种子亦有差别。住时随因。长短决定。依此种子假立命根。
复如何知二无心定无想异熟异色心等有实自性。
复如下。释二无心定及无想异熟。先大乘问。
若无实性应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现起。
若无下。余乘答。文中反答。意谓离识别有实法。方能遮心等不起。
若无心位有别实法(至)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若无下。牒计举例破。先牒计。应无下。举例。彼既下。例破。又遮下。引假破实。
谓修定时于定加行(至)此种善故定亦名善。
谓修下。显正义。先明二无心。加行者。谓定前方便也。正在定时。心心寂灭无复厌患期愿。是以厌期但在加行位。二定差别者。厌期不同。若无想定。但厌前六不恒行心心所。若灭尽定。兼厌第七染污恒行心心所故。又此二定所依不同。一依外道。一依圣教。界地不同。色界五地。无色究竟。作意不同。一欲灭除。一求暂息。依此不同。假立二定。
无想定前求无想果(至)依异熟立得异熟名。
无想下。次明无想异熟。此于加行位求无想果。执彼天以为最极寂静真解脱处。发胜期愿而希得故。此与无想定有别者。彼在因。此唯果。彼有修。此无行。彼属心。此属色。所有生得不恒行粗动心心所灭。于此分位假立。
故此三法亦非实有。
故此下。总结三法非实。
成唯识论自考卷第一
[book_title]成唯识论自考卷第二
明武林莲居弟子 大惠 录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
复如下。破生住异灭。初大乘问。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乃至广说。
契经下。次余乘答。三有为者。谓欲色无色三界系法若色若心。皆属有为。有为相者。谓生住异灭四相。有为法上由此无常迁转不停。故名此四为有为相。以经说三有为之有为相。证知异色心外别有有为相。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自性为证不成。
此经下。破。先斥引经不当。
非第六声便表异体(至)无为相体应异所相。
非第下。别分三番例斥。俱破能所异体。第六声。即八转声中第六属声也。唯识开蒙云。体业具为从属依呼。今此之字。正当彼中第六属字。谓系属也。连也。摄也。初直破云。不可因此之字。便表能所异体。次句例破。例云。色心之体。体即色心。彼既不因之字表异。此云何然。又非能下一句。直破。能相。谓生等四相。所相。谓三有为法。非字。破能所定异。次句例破。坚相等。等湿暖动。地等。等水火风。勿字。约地等外无坚等破。又若有下一句。牒纵。次句例破。无为相。谓不生不灭等。无为所相。谓虚空等。应字是反语。应异者。反显不异也。彼无为能所既不异。此云何然。
又生等相若体俱有(至)又住异灭用不应俱。
又生下。破能相有宝自性。上计诸有为相异色心外有实自体。初句牒计。次句以用夺体。用不齐兴。体非俱有。若相下。救。以相违故用不顿兴。而体俱有。体亦下。立量例破体不应俱有。生等用是有法。不顿兴宗。相违故因。喻如体。例云。生等体是有法。亦不应俱有宗。相违故因。喻如用。又住下。以体夺用。承上立量体既不俱。住异灭用亦不应俱。有余乘以四相对三世。生在未来。住异灭三。执同现在故也。此三既不俱有。云何执同现在。
能相所相体俱本有(至)又执生等便为无用。
能相下。双破能所体用俱有。初句牒执。次句以用例明。能相所相用是有法。俱本有宗。无别性故因。喻如体。故云用亦应然。此明立则俱立。若用俱有。又违上文用不顿兴。若谓下。破转计。初句执家约更待因缘。成上用不顿兴。次句破云。所待因缘。应非本有。用非本有。体亦应然。能所相用是有法。应非本有宗。更待因缘故因。喻如能所相体。何也。性相同故。此明破则俱破。体用既俱非本有。此与本执俱有相违。又执下。承上更待因缘破云。所执生等便为无用。因缘自生。因缘自灭。非关生等。故此斥云无用。
所相恒有而生等合(至)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所相下。立量显能所不异体。所相。谓三有为法。生等。谓能相。立量云。三有为法是有法。而生等合宗所相恒有故因。喻如三无为。无为所相恒有。既不与生等合。以证有为所相恒有。亦应非生等合也。能所体异可以论合。今以无为为同类。言不与生等合者。以破有为法上无别生等来合。即有为法上论生论灭者。以明非异色心别有。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至)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又去下。立量破过未非实有性。立量如文。以四相对世故。破三世即破四相。生名下。破对世不当。生名下四句。约现未破不当。灭若下二句。约有无破不当。又灭下四句。约同异破不当。故彼下。约进退结不当。退生于未来。进灭于现在。故云非理。
然有为法因缘力故(至)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然有下。申正义。初六句标四相。有无即生灭。暂有即住异。本无下八句。释四相。无而歘有谓之生。相似相续谓之住。刹那迁改谓之异。化有归无谓之灭。前三下。以四相对二世。此异余乘所对。
如何无法与有为相。
如何下。释妨。先立难。问云。灭是无法。如何与有为法作相。
表此后无为相何失(至)虽俱名表而表有异。
表此下。约表直答。生表下。先明刹那四相。生表于今方有。灭表今犹未无。异表迁变改易。住表非久远用。故此下结。
此依刹那假立四相(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次明一期四相。此依下。结前。一期下。起后。初有下。正明。初有。谓始生时。后无。谓终死时。后法如前。说名相似。中无间断。谓之相续。渐渐改易。名曰转变。故经云。二十之时衰于十岁。乃至六十。日月岁时。念念迁变等。是故下。以假立结斥余乘实有。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诠表名句文身。
复如下。破名句文身。先大乘问。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契经下。余乘答。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名等为证不成。
此经下。破。初斥引谬。
若名句文异声实有应如色等非实能诠。
若名下。立量破如文。纵其异声有。夺其非能诠。
谓声能生名句文者(至)此足能诠何用名等。
谓声下。破声能生名等。初句牒计。彼计声是能生。名句文是所生。以所生为能诠。能所既异。复计名等异声实有。此声下。破。此声自有音韵屈曲。足可为能诠。何用生名等为能诠。此破其声不必生名等为能诠。
若谓声上音韵屈曲(至)应异色处别有实体。
若谓下。破转救。初句牒救。由上许音韵屈曲可为能诠。今救云。声上音韵屈曲。即我所说名句文。体异于声而定实有。所见下。例破。形量屈曲。谓长短等。彼若异色别有。此音韵亦应然。彼既不尔。此云何然。此破名等异声实有。
若谓声上音韵屈曲(至)此应如彼声不别生名等。
若谓下。破转救。举喻转救。谓音韵声如弦管声非是能诠。还欲成生名等为能诠。此应下。立量并破。音韵声是有法。不别生名等宗。非能诠故因。喻如弦管声。此仍牒后弦管声非能诠。而不能生名等。以证音韵声既非能诠。亦不能生名等。
又谁说彼定不能诠(至)不别生实名句文身。
又谁下。大乘徴。由上余乘举弦管声非能诠。以喻音韵声非能诠。今徴意云。弦管声亦可为能诠。如人闻声。了知宫商等音。以证音韵声即是能诠。何用生名等。声若下。余乘立量救。弦管声是有法。无诠用宗。无情法故因。喻如风铃声。应有者。反言无也上以弦管声喻同音韵声。此以风铃声喻同弦管声。此三皆无诠用。必生名等为能诠。此应下。牒破。既云弦管风铃无诠用。而不生名等。此音韵声如彼二声。亦不别生名句文。立量破如上。
若唯语声能生名等(至)执能诠异语天爱非余。
若唯下。余乘转计。由上大乘以弦风不能生名等。以证语声不生名等。今余乘计云。弦风无情。不生名等。唯语声属有情。能生名等。如何下。大乘牒破。既许唯语能生。如何不许唯语能诠。而要生名等为诠耶。何理一句。余乘难即。次句救异。语不下。大乘约通局如次答。能诠即语。通欲界人天共了故。能诠异语。唯局二禅已上故。以光为能诠。故云异语。不通下界。故曰非余。
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至)文即是字为二所依。
然依下。申正义。问。既声即能诠。如何有名等别。答云。依语声分位差别。如梵音斫刍。若二字分呼。未有所目。说为字分位。若二字合呼。诠于眼体。说为名分位。更添阿萨利缚。名为眼有漏。说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自性者。如言火。唯诠烧热自性。差别者。如言香火。简非草木火等。文即墨字。为二所依。瑜伽云。云何名身。谓依诸法自性施设。自相施设。由遍分别。为随言说。唯建立想。是谓名身。云何句身。谓即依彼自相施设。所有诸法差别施设。建立功德过失。杂染清净戏论。是谓句身。云何文身。谓名身句身所依止性。所有字身。是谓文身。
此三离声虽无别体(至)蕴处界摄亦各有异。
此三下。明不即离。分位故不离。差别故不即。虽不即离。而假实有异。声是实法。名等假立。由此下。约二无碍解所缘判差别。法无碍解缘名等。辞无碍解缘实声。声与下。约三科判异。色蕴。声处。声界。即摄声。行蕴。法处。法界。即摄名等。
且依此土说名句文(至)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且依下。问云。声上屈曲。即以为教。色上屈曲。亦应得为教。答云。且依此土。此方真教体。清净在音闻故。若通余土。六尘皆可。光明等。即色香味触法尘也。皆可立名句文。如净名等所说。依声假立。简非余乘执为实有。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是不相应行蕴所摄。
有执下。别破随眠。随眠。谓烦恼种子。随逐有情。眠伏藏识。或随增过。故名随眠。
彼亦非理名贪等故如现贪等非不相应。
彼亦下。破。立量如文。
执别有余不相应行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执别下。例破余不相应。谓流转。定异。相应。势速。次第。时。方。数。和合性。不和合性等。法本无咎。因执成过。是故破情不破法也。上破不相应行法竟。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决定实有理不可得。
诸无下。破三无为。谓虚空。择灭。非择灭。先总破。
且定有法略有三种(至)故不可执无为定有。
且定下。引例对显。现所知如色心者。色有质碍。心有缘虑。世智可知。现受用如瓶衣者。盛持潟贮。蔽形遮丑。亦世智知。不待比量而知。眼耳等。等鼻舌身。谓五色根。即清净四大。天眼所不能见。由彼彼有生识之用。以用比度。比量证知。无为反此。非世智知。非比量证。此显圣人现量正智亲证。故斥云。不可凡情世智执为离识实有。设许下。破实有。有用者。纵其实有。立量以无常破之。无为是有法。应是无常宗。有实用故因。喻如眼耳等。以有实用。故是无常。反明无为真常。非离色心实有。
然诸无为所知性故(至)离色心等实无为性。
然诸下。明无为非离色心实有。立量如文。上言无为非世共知。非如色心现所知。今量中立无为是所知性如色心等。前后似违。今则不然。前约色心是世智知。无为非世智知。今约无为是圣智证。故用世智所知色心为同喻。以喻无为是圣智知。义不滥也。色心等所显者。缘阙不生时。性空理显故。
又虚空等为一为多。
又虚空下。约一多总徴。
若体是一遍一切处(至)有应相杂无应不遍。
若体下。别破虚空体一。先出虚空义。体一。周遍。容受。随能下。破。先初句破一。能合法。谓大小方圆等。随合成多。此以遍夺一。次句破遍。若谓定一。遍义不成。一所合处余不合故。此以一夺遍。不尔者双救是一是遍。牒救破云。若是一遍。诸法应互相遍。诸法若不互遍。则一遍之义仍复不成。此以诸法不互遍。双破一遍。若谓下。转救。若虚空与法合。则有如上体多。余不合。互相遍。三过。今谓虚空不与法合。体一体遍皆成。不与法合者。虚空自虚空。诸法自诸法。容受之义则不成。立量破不能容受。虚空是有法。应非容受宗。不与法合故因。喻余无为。又色下。复破一遍。上约空中容色破。此约色中有空破。杂则非一。无则不遍。此约有无破一破遍也。
一部一品结法断时(至)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一部下。破余二无为。先破一。一部。谓贪嗔等部。一品。谓上中下品。结法者。上下五分烦恼结使也。择灭者。以智慧决择。断诸结使也。非择灭者。不由智决。诸法缘阙不生时。性空理显。名非择灭。破义如文。
若体是多便有品类(至)虚空又应非遍容受。
若体下。立量破多。初量总破三无为。虚空等无为是有法。非实无为宗。有品类故因。喻如色等。虚空下。立量别破虚空无为。虚空是有法。非遍容受宗有品类故因。喻如色等。
余部所执离心心所实有无为准前应破。
余部下。例破余部。所执者。即后三种无为。准前一多例破。
又诸无为许无因果故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又诸下。上破无为非实有。此中约无因果故因。立量总破诸无为离心之执。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诸无为法略有二种。
然契下。显正义。总标二种。
一依识变假施设有(至)无有变易假说为常。
一依下。明依识变施设。初句标。谓依意识分别变也。谓曾下。释。始则闻名分别。由名言熏习。数修观力。后心心所生时。似无为相。随观变现。依识所变。此独影境也。此所下。通妨。问曰。无为体常。今所变相。随心生灭。云何言常。释云。前后相似者。由前引后。以后似前故。无有变易者。彼此相同故。虽非真常。故可假说。
二依法性假施设有(至)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二依下。明依法性施设。初句标。谓空下。释。先出所依法性。初句指体。空无我。谓能观观智。真如。谓所显实理。有无下。示义。与一切法非一异者。一切法。即俗。此法性。即真。故言非一。真如遍在一切。一切不离真如。故言非异。是法下。依理立名。法性者。谓诸法所依真实理性。
离诸障碍故名虚空(至)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离诸下。次明假施设有。显依一理。施设众名。诸障碍者。谓色心一切诸法。简择力者。智慧观力。杂染者。谓诸烦恼执障。究竟证会。谓所证所会真理。不由等者。谓自性清净涅槃。缘阙所显者。诸法缘离。性空理显。苦乐受灭者。四禅舍念清净。苦乐顿舍。斗心不交。想受不行者。第九次第定。不恒行。恒行染污心心所灭。名灭尽定。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假施设。扬声止响故。遮拨下。显真如名亦是假立。损减名拨无。增益名执有。勿幻曰实。非妄曰真。空有真实之名。遣情施设。
不同余宗离色心等(至)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不同下。结示上破无为法竟。
外道余乘所执诸法(至)亦如幻事非真实有。
外道下。以三量总显外道余乘所执诸法。非离心有。非实有性。所取能取。即相见二分。彼此。即本质相分。初量显所取非离识有。次量显能缘不缘外质。唯缘内境。三量显心心所是如幻有。非是实有。三量皆如文。上言外境不有。内心不空。恐执者计心为实。故以如幻遣之。五位诸法悉破竟。
为遣妄执心心所外(至)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为遣下。释妨。问云。上破外境不有。广明内心不无。今何言亦如幻耶。释意可知。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至)妄计度故决定非有。
然诸下。束广从略。释义与前我执义同。但我法为异耳。俱生下。明俱生起相。此复下。明执相。此二下明断相。分别下。明分别起相。此亦下。明执相。此二下。明断相。如是下。约相分本质结判有无。是故下。总结妄执。然似下。约依他遍计判有无。
故世尊说慈氏当知(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故世下。引证立量如文。诸识所缘二句。此明非离心有依。他如幻二句。此明不可执实。上破法执竟。
如是外道余乘所执(至)缘用必依实有体故。
如是下。总结。显我法离识皆非实有。故心下。结简心外法。初句结心外本质色。非是亲所缘缘。次句结必用有实体相分境。为所缘缘。
现在彼聚心心所法(至)如非所缘他聚摄故。
现在下。立量简心外心。亦非亲所缘缘如文。彼此者。心王与心所共为一聚。诸识相望。互为彼此。非所缘者。如眼识望声名非所缘。
同聚心所亦非亲所缘自体异故如余非所取。
同聚下。立量简心所。亦非心王亲所缘缘。如文。自体异者。心王心所各有自证体故。如余非所缘者。如声非眼所缘。彼聚心非此聚缘。
由此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
由此下。结。由上从疏以至亲。不但不缘心外法。亦不缘心外心。又亦不缘自聚王外所。由此王尚不缘所。心尚不缘心。故知实无外境。唯有内心似外境生。以结前颂彼依识所变之意。
是故契经伽他中说(至)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是故下。引证如文。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至)如何说心似外境转。
有作下。释妨。先难。此难即蹑上似字而生。标中反言无实我法。假亦应无。谓假下。释。先法。次喻。真火。喻真事。似火。喻似事。猛赤法。喻共法。乃可下。结。假说牛等。重立喻。我法下。例标结成。斯则有假似故。亦应有实。若无有实。应无假似。云何说言似外境生。反覆成难。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至)假说火等俱不成故。
彼难下。答。初文指前总破。次句总标依类依实俱不成。类。谓似类。即似事也。人之猛赤类乎火。故言类。火之猛赤是实有。故言实。
衣类假说理且不成(至)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
依类下。先破喻中依类。初句牒计总斥。猛赤下。别破。火之猛以势言。赤以色言。变生成熟。化有归无。名之为德。人之猛以性言。赤以色言。言类有二。谓猛赤相。及德。然人之猛赤类真火有。猛赤之德非类有故。是则猛赤类有。德则不共。若无共德而可假说。水无火德。何不名火。以水亦有猛赤法故。
若谓猛等虽非类德(至)现见亦有互相离故。
若谓下。牒救云。猛赤之德虽非类有。然人色赤者性必猛。性猛者色必赤。有似乎火一体不离。故可于人假说火名。此亦下。破。现见有人猛而不赤。赤而不猛故。
类既无德又互相离(至)故知假说不依类成。
类既下。结不依类。
依实假说理亦不成(至)无共假说有过同前。
依实下。次破依实。实者。即猛赤德也。初句牒计总斥。猛赤下。别破。初句标猛赤德非人火共有。谓猛下。转释非共有。此中亦约无共德破。人之猛赤。以色心为体。依人而住。火之猛赤。以火微。色微。触微为体。依火而住。既人火之德体依各异。则人无火德而可假说。过同说水。
若谓人火德相似故(至)由此假说不依实成。
若谓下。牒转救云。德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下。破。但说似火人。不言似德人故。由此下。结不依实。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故知假说不依真事。
又假下。次破法。初牒计总斥。真谓下。先出真相。真谓自相者。谓法自体。如地之坚性。水之湿性等。乃无分别现量智得。假智及诠俱非其境者。此言真相俱非假智及诠所得之境。正明假不依真。谓假下。转释。假智者。谓作行解有分别心。言诠者。谓表义名句文身。不得自相等者。如五识。及明了意识初念。俱现量心。得法之自相。若后念意识起时。是带名言有作解心。唯于色等共相而转。共相者。谓诸法上无常无我等相。乃有分别比量假智所得。亦非下。谓假智诠虽不得自相。亦非离此别有方便施设自相为假所依。此总言假智不诠真。假智但依意言声起。意言不及处。此智便不行。能诠。谓言及智。所诠谓义与境。故知下。结假不依真。
由此但依似事而转(至)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由此下。申正义。似事者。谓共相也。增益者。谓现量智了自相已。于后刹那有比量智变现影相。此是增益。由前假智既不依真事似事而立。故知但依增益似相而转。问曰。前言不依似事。今言但依似事。此云何通。答前言似者。约事彼此言似。如鍮似金。此相似似也。此言似者。约识变影相。增益境言似。故前言类须破。此言似须依。是故下。结责前难。
然依识变对遣妄执(至)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然依下。明遣执故言似。由此下。引证。结归开章假字。释前三句竟。
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而能变识类别唯三。
识所下。释颂中后三句。文中初结前。次起后。谓能变识虽有八种。约类而言。则唯有三。
一谓异熟即第八识(至)及言显六合为一种。
一谓下。初略释三名。初异熟者有三义。一异时而熟。异。谓别异。属因。熟。谓成熟。是果。异因居现在。果熟于未来故。二异类而熟。类。谓三性品类。如因中造善造恶。所感果报。虽苦乐不等。总是异熟果。因通善恶。果唯无记故。三变异而熟。如造业熏种。须数灌溉。种子增盛。因种变易。果方成熟故。多异熟者。不同前六唯一分故。二恒审思量者。谓恒常审察思惟度量也。此简余识。第八恒而不审。第六审而不恒。前五非恒非审。唯此第七亦恒亦审。于未转已转。恒常审度我无我相故。三了境相粗者。谓七八虽俱了境。而见相微细故。唯此前六。了别六尘境相最粗显故。六合为一。及言显之。及者。兼并义。
此三皆名能变识者(至)有漏善恶熏令生长。
此三下。释能变义。总标二种能变。初释因能变。一因下。标名。初句言习气者。指因。等流者。谓前七中三性亲种。后果似前因。即前平等流类。故名等流。异熟者。谓前六中善恶业种。属无记性。前因通善恶。后果唯无记。性类别异。故名异熟。前七是能熏。第八是所熏。二因习气在第八中故。无者熏令生。已生者熏令长。生长即能变义。前六中不言无记者。无记业阙有胜用。不熏种故。第七无记为能熏者。有覆性故。
二果能变谓前二种习气力故有八识生现种种相。
次释果能变。二果下。标名。初句牒前因。谓因能变果故。亲疏二种灌溉成熟有力。有八识生。指果。现种种相。谓相见分等。即能变义。
等流习气为因缘故(至)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等流下。分释。先明等流果。初句牒因。前七三性种二取摄。是亲因缘。八识体。谓各自证分。相。谓各相见分。此即是果。差别而生。即能变义。差别者。谓诸心心所三性四分等异也。名等流果者。谓习善等所引同类。或似先业。后果随转。
异熟习气为增上缘(至)名异熟果果异因故。
次明异熟果。初句牒因。前六有漏善恶种。业种摄。是增上缘。由上等流亲因缘。正招感八识果。今善恶业种为增上缘。助感识生。六道四生苦乐由此而分。第八前六。此即是果。酬引业者。谓业有力。能牵引第八总报主。是善恶趣一期报主。施戒业。引人天果报。杀盗业。引三涂果报。一期无间恒相续故。名真异熟。酬满业者。谓业无力。唯感前六中一分无记是别报。由因中善恶瞋忍胜劣高下不同。别报自分寿夭贵贱妍媸全阙不等。从真异熟生不名真异熟。何也。有间断故。果异因者。谓异性而熟故。其能造业。唯第六识善恶性者。能造引满二业。前五一分善恶者。唯能造满业。七八非造。前五一分无记亦非。其招业成果。第八识全。前六一分。非业招者。第七识全。前六一分善不善性。其第八是总报主。总业招。前六一分无记是别报。别业招。无记心等及根身。亦别业招。皆名正报。器世间亦别业招。仍名依报。
此中且说我爱执藏(至)名为异熟非谓一切。
此中下。简异。上言真异熟及异熟生。皆名异熟。故今简之。唯取第八。此颂中标异熟者。此取具三义者名为异熟。非谓前七可当此名也。
虽已略说能变三名(至)且初能变其相云何。
虽已下。广释三能变相。文中结前起后。别徴初能变。
颂曰初阿赖耶识(至)恒转如暴流阿罗汉位舍。
次颂答。颂有十句。分十二门解释。阿赖耶。自相门。异熟。果相门。一切种。因相门。不可知。难知门。执受处。所缘境界门。了。能缘行相门。常与下。相应门。唯舍受。受俱门。是无覆无记。三性门。触等亦如是。心所例王门。恒转如暴流。因果法喻门。阿罗汉位舍。断伏位次门。
论曰初能变识大小乘教(至)藏初过重是故偏说。
论曰下。依门解释。先释自相门。初句出名通大小乘。谓阿毗达摩等。及增一阿含等。阿赖耶。此云藏。具三藏故。初标。谓与下。转释。杂染互为缘者。诸法于识藏。识于法亦尔。更互为因性。亦常为果性。此明能藏所藏义。有情执为我者。由染污末那。执此见分为自内我。此明我爱执藏义。此即下。结。此三藏义。是识自相。摄植习气因。任持现行果。而为自相故。此识下。简滥。自相分位多者。具因相果相也。今唯言藏者。最初舍故。过失重故。故偏言之。
此是能引诸界趣生(至)异熟实不共故偏说之。
次释果相门。初句明得名义。梵云毗播迦。此云异熟。此字。指第八。善不善业。是能引因。诸界趣生。是所引异熟果。故得异熟名。离此下。反显。谓此正是命根等。此即下。结果相。此识下。简滥。多位者。谓善恶凡圣等不同。多种者。或名心。或名所知依等别。今异熟果名。实不共余自相因相。又不共如来地。以在有漏故。故偏言之。
此能执持诸法种子(至)持种不共是故偏说。
三释因相门。初句明得名义。梵云阿陀那。此言执持。此以所持显能持名。离此下。反显。此即下。结因相。此识下。简滥。因相多种者。染净色心共不共等种异。所持虽异。能持种义。不共余自相果相。故偏言之。
初能变识体相虽多略说唯有如是三相。
初能下。总结。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至)体用因果理应尔故。
一切下。广明一切种。初二句标徴。谓本下。出体。自果。即所生色心等果。功能。即能生作用。即种子自体。差别者。谓色心染净种种异故。谓第八自证分上一分生现功能。约能生义边。名之为种。此与下。辨相。本识是体。种子是用。能持所持故非一。摄用归体故非异。种子是因。所生是果。种现相生故非一。因果相符故非异。
虽非一异而是实有假法如无非因缘故。
虽非下。约假实判。伏问曰。种非一异。是假非实。初句直答是实。亲因缘故。次句以假法反成。
此与诸法既非一异应如瓶等是假非实。
此与下。立量。妨难。如文。
若尔真如应是假有许则便无真胜义谛。
若尔下。牒难立量答。真如是有法。应是假有宗。非一异故因。喻如种子。许假则无真谛。彼既不尔。此云何然。此妨与上伏问虽同。答意有别。上显种子为因缘。此显真如是胜义。
然诸种子唯依世俗说为实有不同真如。
然诸下。约真俗判。上言种子同真如俱实。今简种子是俗谛有。真如是胜义有。
种子虽依第八识体(至)见分恒取此为境故。
种子下。约四分判。如文。
诸有漏与异熟识(至)善性摄故唯名为善。
诸有下。约三性判有漏种。初约体性门。故唯无记。次约功能差别门。可通三性。望能熏因及所生果而言也。无漏种非无记摄。望因望果俱是善故。体不相顺故。二性类别故。能治所治故。有漏无漏故。故唯是善。非无记摄。
若尔何故决择分说(至)异熟种子皆异熟生。
若尔下。释妨。牒上无漏种非无记。约论为难。二十二根下。三知根唯无漏。信等五根通漏无漏。而言皆有异熟种子皆异熟生。验此亦通无记。何言唯善性耶。
虽名异熟而非无记(至)非无记性所摄异熟。
虽名下。释。初句牒论虽名异熟。次句直明非无记。依异下。约所依得名。异性下。以同喻显。无漏种是有法。非无记性宗。异性相依故因。喻如眼识依眼根。识通三性。根唯无记故。或无下。约变异而熟名之。闻思熏习。转变成熟故。
此中有义一切种子(至)由熏习力但可增长。
此中下。出三家本始意。先本有。一切下。出本有意。由熏下。释熏习意。问。种子即习气。习者熏习。何言不从熏生。今释云。但可熏令增长。非从熏生。
如契经说一切有情(至)如是等文诚证非一。
如契下。引证。引二经证本有。如文。恶叉聚者。言染净种多故。引论证熏令增长。诸有下。复证。漏无漏种虽俱本有。若般涅槃者。漏无漏种皆具。若不般涅槃者。唯有漏种。便阙三乘无漏法种。次结。
又诸有情既说本有(至)法尔所得本性住性。
又诸下。引论说本有五种性别。此证本具凡圣种子。一声闻。二缘觉。三如来。四不定。五阐提。又引论证无漏种。未知当知。知。知已。又从无始传来者。谓有情无始闇识相传。依附本识法尔净种。
由此等证无漏种子(至)有漏亦应法尔有种。
由此下。例。无漏既尔。有漏亦然。
由熏增长不别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由熏下。结成因果义。第八识中本有种子。由诸转识熏令增长。不由别别熏令生起。种现相生。互为因果。如是建立。故无错乱。若许新熏。漏与无漏。善与不善。亦互相熏。因果错乱。
有义种子皆熏故生(至)如麻香气华熏故生。
有义下。次新熏。初句直明熏生。前引经言无始有种种界者。所熏能熏俱无始有。故知无始熏习成就。种子下。约字义明熏生。法喻如文。
如契经说诸有情心(至)外种熏习或有或无。
如契下。引经论证。内种。谓本识中功能差别。此即不共种。外种。谓器界谷麦等。此即共种。自受用者有熏。他受用者无熏。
又名言等三种熏习(至)故有漏种必藉熏生。
又名下。明有漏种藉熏生。名言等三者。谓名言。我执。有支。三种习气。此三摄尽色心根尘依正有漏之法。彼三下。约义结成唯始非本。
无漏种子亦由熏习(至)是出世心种子性故。
无漏下。明无漏种亦由熏生。法界等流者。谓般若涅槃圆觉等。谓闻无漏正法。熏成无漏种子。名出世心种性。既从闻熏。故唯始起。
有情本来种性差别(至)但依有障无障建立。
有情下。斥前。初句直斥前家。次句依障成立己意。
如瑜伽说于真如境(至)依障建立非无漏种。
如瑜下。引证。于真如者。迷悟依故。毕竟者。谓永不可害。不般涅槃。谓一阐提也。一生无暇故。二放逸过故。三邪解行故。四有障过故。唯断烦恼。即二乘性。利钝分二故。俱断二障。即佛种性。故知下。结成依障。
所说成就无漏种言依当可生非己有体。
所说下。破前地狱三无漏根是种。初句牒前。下句释义。依当来有可生义。名为成就。非谓地狱已有种体。
有义种子各有二类(至)此即名为本性住种。
有义下。第三家双具本始。初总标。初本有。蕴处界功能差别者。十八界。十二处。五蕴。各各功能不相紊乱。法尔者。显非功力。任运本具。余引证指初家说。本性住。结成本有。
二者始起谓无始来(至)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次始起。现行者。一显现。简非种子。二现在。简非过未。三现有。简非空华兔角等。习所成。结成新薰。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与阿赖耶为因缘性。
若唯下。先斥初家。若唯本有一句。牒初家偏执。转识下一句。反明转识与赖耶作亲因缘。正明转识为能熏。此证新熏。岂唯本有耶。
如契经说诸法于识藏(至)展转相生互为因果。
如契下。引颂证。初句识为能藏。诸法为因。识为果。次句识为所藏。识为因诸法为果。故后二句云更互亦常等。此颂下。申颂意。
摄大乘说阿赖耶识(至)又如束芦互相依住。
摄大下。引论证。如文。喻中炷焰生烧者。炷生焰。喻种生现。焰烧炷。喻现熏种。此约增上缘。例亲因缘。次束芦相依。此约俱有因。以喻种现互为因果。
唯依此二建立因缘(至)与阿赖耶有因缘义。
唯依下。牒定所引经论意。若诸下牒执反斥。上引经论。双证能熏所熏互为因果。据标结文。意在能熏。为斥初家无新熏故。
非熏令长可名因缘勿善恶业与异熟果为因缘故。
非熏下。破熏长。由前初家云。由熏习力但可增长。今正家意要熏生方名因缘。初句牒破。次句约善恶例破云。善恶业但可作增上缘。非亲因缘。破彼熏长亦非亲因缘。
又诸圣教说有种子(至)故唯本有理教相违。
又诸下。总斥违教。故唯下。结违教理。
若唯始起有为无漏(至)善等应为不善等种。
若唯下。二斥次家。若唯始起一句。牒次家偏执。有为下。以五句反显须本有。有为无漏者。谓四智菩提。断惑证理故。清净涅槃。了因之所了。四智菩提。生因之所生。若无法尔本有亲种。应不得生。救云。闻法界等流正法。闻熏习故。可为无漏种。遮云。闻熏是有漏心。不应为无漏种。反此无漏应生有漏。诸佛有漏善不善等。例尔。应皆互生。
分别论者虽作是说(至)故无漏法非无因生。
分别下。斥心净为种。先牒彼引教。分别论者。指释经论家。心性下。出论家释经之文。故无下。乃始起家引此心性本净为无漏种。故云无漏法非无因生。虽作是说之句。乃今论主斥始起家之辞。
而心性言彼说何义(至)以体前后无转变故。
而心下二句。总结。若说空理一句。牒计。彼以空理名为本净。空非下。破。心指四智菩提。空理真常。而非智种。常法下。出非种子义。种子义须刹那灭。故云常法定非种子等。
若即说心应同数论(至)勿善恶等互为因故。
若即下。破即心。初句牒计。应同下。约同外破。心相生灭。而体本寂。应同数论所计自性。恶无下。约三性破。先破二性。心通三性。若谓本净。恶与无记。俱应是善。则无二性之别。许二性心是善。应与信等相应。何名恶无记。不许是善。尚不名善。况是无漏。有漏下。立量破。善性非是无漏。有漏善心是有法。性非无漏宗。称杂染因。喻如恶心等。故不下。结。有漏心不应与无漏为因。勿善一句。以善恶反覆互例。
若有漏心性是无漏(至)差别因缘不可得故。
若有下。以有漏无漏互明。差别因缘者。同心法也。
又异生心若是无漏(至)种子现行性相同故。
又异下。约异生应名圣者难。若异下牒救。则心下。破。救意以现行心性虽无漏。而相有染。不名无漏。无斯应名圣者之过为救。破意谓则心种子亦非无漏。何也。种子现行性相同故。若种子亦性净而相有染。应不得名无漏种子。何故汝论说异生唯得成就无漏种子。
然契经说心性净者(至)性是无漏故名本净。
然契下。通经义。言心性者。即是真如。真如是心真实性故。或心体本无烦恼名性本净。非有漏心性是无漏。故名本净。然真如体常。非心之因。亦非种子。非有下。结责谬引。
由此应信有诸有情(至)有漏法种类此应知。
由此下。显正义。由此者。承上性净非无漏四智因。故应信有本有及新熏二种。初文显本有。无漏下显新熏。后胜进者。谓资粮。加行。见修等位。胜进之言通浅深故。无漏法者。即现行观智。有漏下。例有漏亦应具本始故。
诸圣教中虽说内种(至)故说内种定有熏习。
诸圣下。通前引教。牒上引内种定有熏习以证新熏。而不下二句。约论意斥拨无本有。然本下。通论中熏习之言。双具生长。明其本有。故说下。结。此言有漏种子具本始二义。
其闻熏习非唯有漏(至)故亦说此名闻熏习。
其闻下。通无漏由闻熏始起。初句牒斥。上谓有漏心闻正法。所熏无漏种是始起。闻正下。明熏习非唯熏始起。亦熏本有。出世心者。谓无漏正智。故亦下。结教意。熏习该通本始二种。
闻熏习中有漏性者(至)方便说为出世心种。
闻熏下。判二类。有漏心中闻正法。熏成种子。是有漏性。本有无漏种子。属无漏性。今判云。有漏性者。三断中是修所断。五果中感胜异熟果。四缘中为增上缘。无漏性者。是非所断。是正因缘。感果应是等流果。如有漏戒施。是有漏性。所感人天尊贵报。名胜异熟。此正下。疑云。有教中说有漏施戒名为出世心种。今何说为增上缘耶。释意可知。如无性摄论云。此闻熏习虽是世间有漏心。而是出世间心种子性故。
依障建立种性别者(至)障有可断不可断义。
依障下。通瑜伽依障建立性别。初二句标。正约无漏种子判性别。谓若下。释性别。故由下。结。无漏种即智种。能发现行。治障相违。故约无漏种子有无以明障有可断不可断义。
然无漏种微隐难知(至)而说依障立种性别。
然无下。通妨。问曰。既约无漏判性别。云何论中约障判。释义可知。不尔下。反明。若不约无漏断障。彼障有何别因有可害不可害者。若谓下。转计法尔障别。无漏下。例责。云何不许无漏种子法尔而有。若本下。约义反斥。明由无漏种。发生现行圣道。能害二障。依此立五性差别。
既彼圣道必无生义说当可生亦定非理。
既彼下。破无漏根当生义。文中承上。若无无漏种。现行圣道永不得生。说无漏根当生。亦非其理。
然诸圣教处处说有(至)故唯始起理教相违。
然诸下。总斥违教。故唯下结违教理。
由此应知诸法种子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由此下。总结。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至)不可说有能生用故。
然种下。明种子义。先总标列。下别释。一刹下。标名。谓当处出生。随处灭尽。谓体下。释义。种子体须刹那生灭。方有能生胜用。如世谷麦。假水土缘。展转变易。方有生芽之用。非如数论计自性体常。有能成大等之用。故此遮云。常法常无转变。不可说有能生用。如虚空体常。无能生用故。
二果俱有谓与所生(至)故但应说与果俱有。
二果下。标名。谓因果同时不相离异。谓与下。释义。种因现果。二俱同时。二俱现在。两相和合。成种子义。此下承上明遮。前后。简非同时。及非现在。相离。简非和合。现种下。转释初句。种属无记。现通三性。故名异类。互不相违。即和合义。一身即现义。俱时即俱义。有能生用。名果俱有。非如下。转释上遮句。种子引种子。皆无记性。名自类。前后。无俱现义。相违。无和合义。种生现果。因果同时。名果俱有。种引后种。因果前后。名必不俱。虽因下一句。牒上俱不俱。而现下。明取不取意。初句取种因现果。俱现同时。种望现果有能生用。是故取之。次句不取种引种。何也。前因在位。后果未生。故无自体。后果生时。前因已灭。故无自体。是故不取。依生下。明立名所由。初句明依生现名种。次句明不依引种名种。故但下。结。
三恒随转谓要长时(至)此显种子自类相生。
三恒下。标名。恒者。常也。随转。即相应义。谓要下。释义。长时者。恒也。从初熏乃至发现行时。一类者。唯无记性。相续者。无间无断。究竟。谓成熟位。谓此种子要与本识相应无间而转。又复种子自类前后相随至成熟位。此遮下。遮转识。非如种子恒相随转。转易。谓三性非一类。间断者。谓非长时相续。此恒随转。显种引种义。
四性决定谓随因力(至)生异性果有因缘义。
四性下。标名。性。谓三性。决定者。简非不定。谓随下。释义。因力。谓过去能熏若恶若善因也。善恶等是所生。等者。等染净色心。功能。即种子。谓所熏能生前后平等。染净不易。因果相符。故名决定。此遮下。遮余部色心染净互为因缘故。
五待众缘谓此要待(至)故种于果非恒顿生。
五待下。标名。待。谓停待。众缘。即根。境。空。明。作意。亲因缘。分别。染净。根本。谓此下。释义。如眼识九缘等。此遮下。初以众缘遮自然生。次以待缘遮缘恒有。故种下。结。
引六自果谓于别别(至)具斯六义成种非余。
六引下。标名。谓因果相生。毫无杂乱。谓于下。释义。各各因引生别别果。谓色生色。心生心等。此遮下。初遮外道自在天等。一因生一切法。次遮余部色心互为因缘。色与心作所缘缘。心与色作增上缘。此是亲因缘引自果。是故遮之。唯本下。结前六段。
外谷麦等识所变故(至)令不断绝即名引因。
外谷下。辨异。由种子名通。故须简滥。识所变者。谓第八所变相分。实是现行。无六义故。非实种子。许有因故。假名种子。外种亲望于芽。为能生因。传望茎等。为能引因。准此内种。亦有二因。赖耶是内种子。亲望名色为能生因。传望六处至老死。为能引因。
内种必由熏习生长(至)是共相种所生果故。
内种下。简内外种熏习有无。兼判亲疏二缘。为增上缘者。外种望所生果为增上缘。必以内种为亲因缘。何也。是第八识共相种所生果故。自受用者有熏习。他受用者无熏习。上明种子是因缘。以能生故。若细详之。应有四句料简。谓种生现种引种。现熏种。现引现。前三类亲因缘。第四类真等流。是因缘是种子。前二是也。非因缘非种子。第四是也。是因缘非种子。第三是也。非因缘是种子。外谷麦是也。此中明种。于四义中双取前二。若正明一切种义。独取初一种生现。谓本识中亲生自果功能差别故。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至)令种生长故名熏习。
依何下。明熏习义。初总徴总答。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至)性不坚住故非所熏。
何等下。别徴所熏。下别释。一坚住性。问。诸识俱心法。及色法。皆可受熏。俱得名所熏耶。今以坚住性简之坚。谓无转易。即是一类。住。谓无间断。即是相续。由坚住故。方能摄植习气。乃是所熏。此指第八具有此义。此遮下。明遮。转识。谓前七也。前五随缘起灭。第六五位不行。第七地上染净转易。色法无缘虑。是故简之。量云。转识是有法。非所熏宗。不坚住故因。如声风等。转识亦可互立。
二无记性若法平等(至)唯带旧种非新受熏。
二无记性。问。七八互为俱有依。二恒俱转。第七有坚住义可是所熏。今以无记性简之。无记者。谓净无记。平等。即无覆无记。如素帛。故能受熏。此遮下。明遮。善染如青黄。彼此违逆不能容纳。故非所熏。第七有覆亦在染摄。由此下。举如来净识极善强盛。无所容纳。不受新熏。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至)依他坚密故非所熏。
三可熏性。问。第八心所具上二义。可是所熏。今以可熏性简之。自在。谓心王。有为主义。性非坚密者。简非坚固密致。谓体性虚疏也。此遮下。明遮心所依他不自在。无为坚密如金石。皆非所熏。
四与能熏共和合性(至)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四与能熏和合。问。此人第八望他人前七具上三义可是所熏。今以共和合简之。同刹那时。同一身处。能所故不即。一身故不离。此遮下。明遮。他身。不同处。前后。不同时。无和合。则相离。故非所熏。唯异下。结。第八识具此四义。非心所等。等者。如上所简。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至)无生长用故非能熏。
何等下。别徴能熏。下别释。一有生灭问。诸法皆能熏。无为法亦可为能熏否。今以有生灭简之。有作用故。故是无常。有作用故。生长习气。此遮下。明遮。无为不变。故是真常。无有作用。不能生长。
二有胜用若有生灭(至)势力羸劣故非能熏。
二有胜用。问。第八心心所恒转如流。此有生灭。可为能熏。今以有胜用简之。虽有生灭。亦须善染势力增胜。方能引生习气。此遮下。明遮。异熟心心所无覆无记。势力羸劣。故非能熏。色法无缘虑。不相应行无实体。皆非能熏。
三有增减若有胜用(至)前后佛果应有胜劣。
三有增减。问。若取胜用。佛果善法殊胜无过。可为能熏。今以有增减简之。若有胜用。亦须有增减。摄植习气。此遮下。明遮。圆满故无增减。彼若下。反显。有胜劣者。以前佛熏多。后佛熏少故。
四与所熏和合而转(至)具此四义可是能熏。
四与所熏和合。问。他人前七具上三义。可为我之能熏。今以与所熏和合简之。此遮下。明遮。义同所熏释。唯七下。结。
如是能熏与所熏识(至)如熏苣胜故名熏习。
如是下。总明熏习义。先法。次喻。苣蕂者。胡麻也。麻本无香。因熏故有。二俱生灭。熏习义成。
能熏识等从种生时(至)因果俱时理不倾动。
能熏下。明互为因果。立量云。现种三法是有法。因果俱时宗。互相生熏故因。喻如炷焰等。
能熏生种种起现行(至)设名因缘应知假说。
能熏下。例同因果。初因果。例种现相生。次因果。例种引种前后引生。此二下。结成亲因缘。除此下。明遮。余法非因缘者。如现引现。色引色等。
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是谓下。总结前章一切种相应。更分别下。所有体相本始六义熏习因果等文。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此识下。双徴能缘所缘二门。谓不下。举颂双答。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识以了别为行相故。
了谓下。逆次略释。先释能缘。了别者。谓明了分别也。行相者。谓明了之心行于境相也。
处谓处所即器世间是诸有情所依处故。
处谓下。次释所缘。先明所依处。如文。
执受有二谓诸种子(至)摄为自体同安危故。
次执受二者。谓种子一。根身一。各具二义。执中二义。一摄为自体。二持令不散。受中二义。一领以为境。二令生觉受。种子即名言等三习气。根即五根。清净四大。身即根依之处。葡萄朵等。此二下。结执受。虽俱执受。三类不等。根身具四义。一摄为自体。同无记性故。二持令不散。第八任持不烂坏故。三领以为境。第八亲相分故。四令生觉受。同安危故。若器世间。唯得领以为境。持令不散二义。故但缘而不执受。若有漏种。四义中缺令生觉受一义。但有执持而无执受。若无漏种。四义中唯得持令不散一义。故非缘非执受。摄为下二句。二二义中每略举一。以二摄二故。
执受及处俱是所缘(至)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执受下一句。总明三类境。俱是第八所缘。阿赖下。转释。因缘力者。一者第八自种因缘成熟力。二者三类境亲种因缘成熟力。自体生者。谓第八现行自证分体。从自种生。三类相分境。从自证分体变起。能缘行相得起者。内仗自证体变。外托相分为缘。总言相见俱依自证起故。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至)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此中下。逆次广解。先释行相门。即颂中了字。初文略指异熟见分。
然有漏识自体生时(至)似能缘相说名见分。
然有下。通明心心所诸分。初出二分家。初明诸识二分。彼相下。明心所例王亦二分。似所下。会通名义。
若心心所无所缘相(至)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若心下。立二量反证有所缘。并下二量。意明安慧唯立一心之未尽。初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应不能缘自所缘境宗。无所缘故因。喻自境如余。自所缘者。如眼识以色为自所缘。自境如余者。色境如声香等。不为眼识自所缘。次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应一一能缘一切宗。无所缘而有能缘故因。喻余如自故。如一眼识无自所缘色。而有能缘者。应一切声香等皆如自色为所缘。
若心心所无能缘相(至)或虚空等亦是能缘。
若心下。次立二量反证有能缘。初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应不能缘宗。无能缘相故因。喻如虚空。次量云。虚空是有法。亦是能缘宗。无能缘而能缘故因。喻如心心所。此言心无见分。今既能缘。证空无见应亦能缘。有是理乎。反显心能缘者。有见分故。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至)能觉所觉分各自然而转。
故心下。结。由上四量反成有能所缘。以此证之。故心心所必有二分。如契下。引证。初句明唯有内心。次句明皆无外境。后二句明有二分。自然转者。相见各从自种生故。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至)是心心所自体相故。
执有下。出三分家。先大小乘辨异。先明小乘三分相。离识境者。小乘计心外有法。说为所缘。以所变相分。为能缘行相。能缘见分。为自证体事。
心与心所同所依缘(至)识受想等相各别故。
心与下。判定小乘王所三分同异。心与心所贯下。同所依者。如眼识王所同依眼根。同所缘者。同缘外本质色境。以相分为行相。各自变相。故行相相似。事虽数等等者。事即体事。数即心所。王依见分。与数依见分。彼此平等无差。而相各异。了别领纳等。各各有别故。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至)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
达无下。明大乘三分。大乘了知唯识。故无离识境。以相分为所缘。见分为能缘。二分所依名自证体。此若下。反释有自证。意明难陀二分之未尽。心心所见分缘境。由自证分证明。后时方能记忆。若无自证。后时应不自忆。如不下。举见分例。更者。为经历。如见分更境。由前见故。后时复睹。记忆宛然。如不曾更。必不能忆。见分如尺。相分如布。自证如人若无人知数。尺□量布。必不能自知数故。
心与心所同所依根(至)识受等体有差别故。
心与下。判定大乘王所三分同异。同依一根故。以相分为所缘。各自变起。故云相似。以见分为行相。王所了别领纳等用不同。故云各别。王依自证。虽与数依自证。彼此平等无差。而识受等体相差别。此之所缘。不同前王所同缘本质也。此之能缘。不同前以相分为行相相似也。此之所依。不同前以见分为所依事也。大小三分虽同。其意迥别。
然心心所一一生时(至)即能量及果彼三体无别。
然心下。承上大小宗虽不同。以理推徴。若王若所各有三分。所量下。出三分名义。量果。谓自证体。如集下。引证。初句证相分。次句双证见分自证。第三句双释上句。末句结成无外境。相见俱依自证起故。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至)证自体者必现量故。
又心下。出四分家。先立四分。此若下。反证有第四意明陈那三分之未尽。初约心分。明有第四。次约量果。明有第四。不应下。恐前家救云。即以见分为第三果。今遮云。不应等。见分下。出不应义。非量摄故。证自体者必现量故。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至)非即非离唯识理成。
此四下。判。先判内外。前二是用。故判属外。后二是体。故判。属内。此约体用。义言内外。非如离心之内外。初唯下。判能所缘。初标相分唯所缘后三俱通能所缘。谓第下。转释。兼判三量。第二见分但缘相分。见分通三量。所缘相分境既有三。谓性。独影。带质。故能缘量。亦通现。比。非。三种。第三自证能缘第二见分。并第四证自证分。则第二第四又为所缘。证自证分。唯缘第三自证。则第三又为所缘。何以第四不缘第二见分。以为自证所缘。故云无用。后二皆现量摄。故得互为量果。故心下。结。无无穷过者。谓第三第四既皆现量。故得互证。无无穷过。若不然者。更须第五证第四。如是展转。其过无穷。内外能所故非即。唯是一心故非离。
是故契经伽他中说(至)此中见者是见分故。
是故下。引证。此颂下释颂意。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至)或摄为一体无别故。
如是下。束广从略。上从一识开二三四分不同。从略以至广。故今束之。从广以至略。四分。约量果门。三分。约体用门。二分。约心境门。一心。约唯识门。此言见是能缘义者。恐滥上四分中见。故置此言。上依门虽别。取舍有由。悉檀被机。各皆当理。
如入楞伽伽他中说(至)此一心言亦摄心所。
如入下。引证唯心。如是下。指广。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故识下。结归。此言见分。即颂中了字。
所言处者谓异熟识(至)即外大种及所造色。
所言下。释所缘门。即颂中处字先牒定。谓异下。释。异熟。即能变心。共相种。即器界种。人人所变各别。名为唯识。有情同业相感。处所无异。然有相似共受用义。相与他同。熏成自种。名共相种。由种子因缘成熟力故。变似色等。等余四尘也。大种。即地水火风。所造。即色香味触。言外者。相分言外。如上所判。
虽诸有情所变各别(至)如众灯明各遍似一。
虽诸下。释伏疑。疑云。既有情所变各别。如何现见是一。今牒释云。相相似故。处无异故。如众下。举喻例明。如众灯之明。体异明一。量云。诸有情所变器界是有法。似一宗。而相相似处所无异故因。如众灯之明。
谁异熟识变为此相。
谁异下。别明所变不同。能变种异。由种不同。有共中共。共中不共。不共中不共。不共中共。故以谁字徴出。谁人谁种所变。
有义一切所以者何(至)业增上力共所起故。
有义下。释共中共种变。有三师。今初云。一切有情变。引经证成。同业相感故。
有义若尔诸佛菩萨(至)变为此土复何所用。
次第二家。先斥前。若尔下。牒前破。所变土有四土净秽不同。能变亦有圣凡差别。今此一切之言无所简别。则有凡圣混滥之过。诸佛应实变秽。折伏刚强。权现则可。异生应实变净土。摄受有缘。暂睹则可。应实二字。是斥之辞。又那含圣者。厌离有色。消碍入空。必不下生。变此何用。
是故现居及当生者(至)诸业同者皆共变故。
是故下。正释现居当生所变。由现居故。佛居净而生居秽。故无生佛杂变之失。由当生故。故无无色变下土之失。经依下。通前经义。一切有二。少分一切。一切一切。经依同业少分一切言也。
有义若尔器将坏时(至)此变为彼亦何所益。
第三家。先斥前。若尔下。牒前斥。器界有成住坏空各二十劫。然彼器非常。情俱生灭故。要七火一水。七水火后风。坏时既无现居当生者。则此将坏之界。谁识变耶。又诸下。复破当生。难。那含超出。必不下生。异生退殁。岂不变耶。通人间五十年。下天一昼夜。承斯寿五百。上五倍倍增。空天展转。上寿永劫。下地数灾。预变何用。设有下。难。无色无身。色界有身岂不变耶。通。上色界身细。下界地粗。上下悬隔不相依持。变彼何益。
然所变土本为色身(至)虽无有情而亦现有。
然所下。正释。他方自地者。如他方五趣杂居地。望此杂居。名曰自地。业分相同。彼识亦变此地。余地例然。
此说一切共受用者(至)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此说下。释共中不共种变。初句结前。若别下。例释。如颂云。鬼旁生人天。各随其所应。等事心异故。许义非真实。各随所应者。随自业力也。等事者。共也。心异者。不共也。此明各随自业。异熟识中共中不共种所变起故。
诸种子者谓异熟识(至)如真如性不违唯识。
诸种下。释不共中不共种变。异熟识。即能持。有漏种。即所持。同无记性。故是所缘。无漏种唯善性。非无记摄。故非所缘。虽非下。通妨。妨云。既非所缘。与心相离。岂不违唯识耶。立量释云。无漏种是有法。不违唯识宗。非所缘而不相离故因。喻如真如。
有根身者谓异熟识(至)即内大种及所造色。
有根下。释不共中共种变。先通明。似色根者。谓眼等五根。即清净四大。根依处。谓如葡萄朵新卷叶等。即身根摄。此二即能造四大所造四微而成。根是不共中不共种变。身是不共中共种变。
有共相种成熟力故(至)不尔应无受用他义。
有共下。正释不共中共。他人身处。是我共种所变。不尔下。反释。受用他者。一切有情互相缘故。
此中有义亦变似根(至)彼余尸骸犹见相续。
此中下。通异解。初句明变根。辩中下。引证。似自他身之中亦变五根现故。有义下。显正义。初句直明唯变身。次句明不变根。似自下。通所引论。谓论中文总意别。说自识变自根身。他识变他根身。故生下。引现事证唯变身。尸骸相续者。正显众有情识之所变故。若能变他人之根。虽死亦应有见闻故。
前来且说业力所变(至)随现缘力击发起故。
前来下。约定不定判前所变。初句牒前业力因缘变是定。若定下。初二句标不定。等者。等通力。所变下。明不定相。身器多恒相续者。一期利物。或折或摄。现秽现净。故多相续。少分或暂时。声光多暂时者。一时缘系。林沼声光。机忘应息。故多暂时。少分或久停。
略说此识所变境者(至)及堕法处所现实色。
略说下。总结。十有色处。谓五根五尘。即根身。器界。并种子。即三类境也。堕法处者。谓五尘落谢影。即法处所摄色。所现实色者。法处色有五种。谓极迥极略。遍计所执。受所引生。定果。前四是假。定果是实。定果实色。是异熟识所变。余四假色。是意识分别妄生。
何故此识不能变似(至)初必有用后但为境。
何故下。通明诸识有二种变。先假问。由上云十有色处等是异熟变。今假不变心等所缘为问端。徴出二变中为是何等变耶。何故不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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