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book_author]智旭 [book_date]不详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佛学宝典,完结 [book_length]269096 [book_dec]凡十卷。明代僧智旭(1599~1655)撰。收于卍续藏第八十二册。又作唯识心要。为阐释成唯识论之著作。唐中叶,法相宗已逐渐衰落,智旭乃依据云峰之唯识开蒙问答二卷以研究唯识义之梗概,并援引大疏钞、宗镜录等;更溯及瑜伽、显扬等诸论,且根据明代所撰之集解、证义、音义、合响等注释书而着成本书。全书旨在确立唯识观之道理,故题为观心法要。内容初叙缘起,并举凡例,次述论名、造颂者、造论者、译者,并逐次解释本颂及长行,跋语置于书末。 [book_img]Z_2128.jpg [book_title]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一(附缘起幷凡例) 蕅益沙门智旭述 夫万法唯识。虽驱乌亦能言之。逮深究其旨归。则耆宿尚多贸贸。此无他。依文解义。有教无观故也。然观心之法。实不在于教外。试观十卷论文。何处不明心外无法。即心之法。是所观境。了法唯心。非即能观智乎。能观智起。则二执空而真性现。所以若境。若教。若理。若行。若果。皆名唯识。而五位五观。一以贯之。纷而不杂。赜而不乱者也。慨自古疏失传。人师异解。文义尚讹。理观奚赖。钝者既望洋而退。利者复蔑裂而求。四分之旨未谙。一心之宗徒设。三性之理未究。二谛之致安归。赖有开蒙问答。梗概仅存。大钞。宗镜援引可据。而溯流穷源。则瑜伽。显扬诸论。尤似黄河之有宿海。于是绍觉法师为之音义。一雨法师为之集解。宇泰居士为之证义。无不殚精竭思。极深研几。然教道已明。观道未显。嗣有新伊法师。为之合响。力陈五观。冠罩诸家。以其尚未刊行流布。故仅获染指。不克饱(冫*食)。适二三同志。拟从能变所变差别之途。以开性具性徧圆融之钥。漫尔饶舌。兼命管城。不敢更衍繁文。秪图直明心观。随讲随录。用质大方。将释论文。先申凡例。 一诸家著述。贵在引证以明可据。未免文义杂糅。不便初机。今领会诸家之旨。自抒浅显之文。不令句读艰澁。观者恕之。 一西域外道。实繁有徒。故破之不得不详。今彼党既无。何劳细究。不过借彼我法二执以为言端。破之以显二空真理而已。若欲穷其出处。自当广阅大钞诸书。一科含大意。不可不立。然子科太繁。亦能割裂论文。令人眩目。今从简略。以便时机。 一性之与相。如水与波。不一不异。故曰性是相家之性。相是性家之相。今约不一义边。须辨明差别。不可一概儱侗。又约不异义边。须会归圆融。不可终滞名相。 一文字为观照之门。若不句句消归自己。则说食数宝。究竟何益。故标题曰。观心法要。以此论成。立唯识道理。即是观心法门。不同法华别立观心释也。法华广明本迹佛法。故须更约观心。此论直诠众生心法。但可开粗显妙而已。 一众生妄识本妙。由我法二执。所以成粗。但破二执。便显妙理。然设句句开显。恐或反成儱侗。故仍随文释义。但于提纲挈领之处。略指点之。 ○大文为二。初题目。二入文。初中四。初正释题。二明颂主。三明论主。四明译师。今初。 成唯识论 梵语毗若底。此云识。梵语摩怛喇多。此云唯。梵语悉底。此云成。梵语奢萨怛罗。此云论。应云识唯成论。今言成唯识论者。盖梵文先所后能。此方先能后所也。今依梵文次第释之。识者了别义。谓心王。心所。皆能了别自所缘故。心王有八。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七末那识。八根本识。眼识了别自相分色。耳识了别自相分声。乃至意识了别自相分法。末那任运了别妄执内自我相。本识任运了别根身器界。及诸种子。心所有五十一。具如文中广明。必与心王相应。故唯识之名。亦摄心所也。唯者独义。除此心王心所之外。决无实我实法可得故也。成者成立义。以三支八支成立唯识道理。三支者。一宗。二因。三喻。八支者。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类。五异类。六比量。七现量。八正教量也。论者。研穷决择。辨析阐扬。教诫学侣。垂范后昆也。复次大乘具明五位百法。今但名唯识者。以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识。心所法有五十一。即相应唯识。色法十一。即唯识所变。不相应有二十四。即唯识分位。无为法有六。即唯识实性故也。又古释明五义。一境唯识。二教唯识。三理唯识。四行唯识。五果唯识。又复言唯识者。具五种观。一遣虚存实观。唯遮外境非有。即遣徧计之虚。识表内心不无。是存依圆之实也。二舍滥留纯观。若论自证分。转成见相二分。则相分内境。本是依他起性。不同外境之无。应云唯见唯相。今恐相分滥同所计外境。故但云唯识。即是舍滥留纯也。三摄末归本观。相见二分。皆依自证分起。今摄相见之末。归于自证之本。故直云唯识。即唯是自证体也。四隐劣显胜观。若论心王。心所。各有四分。应云唯心心所。但心所劣。心王胜。心所不能为主。心王有自在义。举王则能摄所。如举帝王。必有臣佐。故隐心所之劣。但显心王之胜。直名为唯识也。五遣相证性观。相者依他起性。如幻事等。性者圆成实性。即二空所显真如。是故论云。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实有。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又云。如前所说识差别相。依理世俗。非真胜义。真胜义中。心言绝故。如伽陀说。心意识八种。俗故相有别。真故相无别。相所相无故。又云。此诸法胜义。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识实性。当知唯识二字。即是遣相证性。故宗前敬叙。即云。稽首唯识性也。论有宗论。释论。今天亲三十颂。即是宗论。亦名本论。护法等十菩萨所造百卷论文。即是释论。亦名末论也。五重玄义者。单法为名。唯识实性为体。即是二空所显真如。五唯识观。断障证果为宗。摄之秖是二空妙观。初之二观。具遣凡外我法二执。令达二空。后之三观。为遣微细法执。令其深达法空。二空既达。二障随断。断烦恼障。证真解脱。断所知障。证大菩提也。遮执生解为用。大乘生酥以为教相。 二明颂主 天亲菩萨造颂 梵语婆薮槃豆。此云天亲。弟兄三人。长名无著。先修禅定。即得离欲。思惟空义。不能得入。欲自杀身。宾头卢尊者。为说小乘空观。如教观之。即便得入。意犹未安。谓理不应止尔。因乘神通。往兜率天。咨问弥勒菩萨。为说大乘空观。还阎浮提。如说思惟。地六种动。寻便得悟。因此名阿僧伽。译为无著。尔后数上兜率。咨问大乘经义。随有所得。还为人说。闻者多不生信。因自发愿。欲令众生信解大乘。惟愿大师。下阎浮提。解说大乘。弥勒即如其愿。每于夜时下阎浮提。放大光明。集有缘众。于说法堂。诵出十七地经。凡四月夜方竟。即今瑜伽师地论也。因此众人皆信大乘。第二弟名天亲。博学多闻。徧通诸部。神才俊朗。戒行清高。执小乘解。不信大乘。无著恐其造论破坏大乘。遣使报云。我今疾笃。汝可急来。天亲随使。与兄相见。咨问病源。兄曰。我今心病。由汝而生。汝不信大乘。恒生毁谤。以此恶业。必永沉沦。我今愁苦。命将不全。天亲惊惧。即请兄解说大乘。随得解悟。于是就兄广学。悉得通达。咎昔毁谤。欲割舌以谢其罪。兄云。汝舌善巧毁谤大乘。欲灭此罪。亦当善巧解说大乘。遂制十地论。摄大乘论。此二论是创归大乘之作。既又采摄玄机。提控精邃。著唯识三十颂。以畅大乘妙趣。 三明论主 护法等菩萨造 梵语达磨波罗。唐云护法。达罗毗茶国大臣之子。少而爽慧。王爱其才。欲妻以公主。菩萨久修离欲。无心爱染。将成之夕。特起忧烦。于佛像前。恳祈加护。愿脱兹难。感大神王。携负送置一山寺佛堂中。僧谓为盗。菩萨自陈由委。闻者惊嗟。因即出家。专精正法。究通诸部。等者。等于亲胜。火辩。德慧。安慧。难陀。净月。胜友。陈那。智月。九大论师也。十师各造释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师。以其旨殊见异。禀者无依。固请奘师。糅成十卷。然而文多影略。以护法为司南。故首标护法也。 四明译师 唐三藏法师玄奘译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国号。三藏者。经律论也。法师者。正法自轨。弘辩导人。玄奘者。法师之讳。亲游西域。传法相宗。具如慈恩传中广明。译者。翻梵成华。以此易彼也。 ○入文为三。初宗前敬叙分。二依教广成分。三释结施愿分。 (甲)初中二。初归敬述意。二造论因缘。(乙)今初。 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 初二句是归敬。后二句是述意也。稽首二字。是能归。唯识性等是所归。能归。须具三业。今口称稽首。以表敬意。则三业具足。所归。秖是三宝。今唯识性。即法宝。满清净者。即佛宝。分清净者。即僧宝。然唯识有五位百法。此独称性。以是所依故。复是所证故。究竟位中。转八识成四智。转依如之生死。成依如之涅槃。出障圆明。名满清净。通达位后。先转六七二识。成妙观察。平等性智。断十重障。证十真如。名分清净。此之三宝。有情本具。无始迷背。不自觉知。天亲菩萨。造三十颂。本为利益安乐有情。故先归命三宝。求于加被。释彼三十颂中所说之义。令诸有情。得生解起行之利。臻断障证果之乐。乃护法等造论之深意也。 (乙)二造论因缘二。初通为利生。二别为破执。(丙)今初。 今造此论。为于二空有迷谬者。生正解故。生解为断二重障故。由我法执。二障具生。若证二空。彼障随断。断障。为得二胜果故。由断续生烦恼障故。证真解脱。由断碍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迷。谓迷理。不达我法二空也。谬。谓谬执。妄执实我实法也。由今论中。以真比量。真能破执。真能立理。故使迷谬之人。得生正解。解二空故。不起我法二执。则断烦恼。所知二障。断烦恼障。则不随其生死相续。证大涅槃。名真解脱。断所知障。则于所知事理。无复障碍。得无碍解。名大菩提。 (丙)二别为破执又二。初破凡外。二破四师。(丁)今初。 又为开示谬执我法。迷唯识者。令达二空。于唯识理如实知故。 谬执我法。具如下文所列所破。今既令达我法二空。便如实知唯识相性。此遣虚存实观之力也。 (丁)二破四师。 复有迷谬唯识理者。或执外境。如识非无。或执内识。如境非有。或执诸识。用别体同。或执离心。无别心所。为遮此等种种异执。令于唯识深妙理中。得如实解。故作斯论。 四师所执。虽各不同。而于唯识深妙之理。皆悉迷谬。故作论以遮遣之。初云。或执外境亦如识之非无。此即有宗。依于阿含教中。说十二处。遂妄计为心境俱有。不知阿含但是立十二处。以明无我。非谓五根。六尘果是心外实法也。今明六尘俱是识之相分。五根俱是色之功能。非外四大所造。亦是遣虚存实观之所治。次云。或执内识。亦如境之非有。此即清辩。依于大乘教中所说一切无性。遂妄计为心境皆无。不知大乘但明诸法无实。意令遣相证性。非是拨无俗谛。成恶取空也。今明识是依他起性。四分皆有。但相分非在于心外。见分不离于识体。虽无实我实法。仍有缘起差别。乃舍滥留纯观。摄末归本观之所治。三云。或执诸识。用别体同。此即一类菩萨。依于大乘教中所说心性是一。能生一切诸法。如一水镜。多波像生。遂妄计为识体定一。不知大乘但明理体无二。亦令遣相证性。非谓八识种现当体行相总无差别也。今明八识。各从种生。各有现行。所依不同。所缘亦别。此识灭时。余识不灭。又复各具四分。见相二分是用。用固各别。自证。证自证。之二分是体。体亦非同。良由如来藏心不思议故。举体而为眼识之四分。复举体而为耳鼻等识之四分。非分一如来藏。而为八识。亦非八识。只共一如来藏。又非八识。便成八如来藏。此与泥团微尘之喻。自不相侔。是故约真谛。则相无别。体用俱泯。不得但云体同。约俗谛。则相有别。体用俱分。不得但云用别。又若约所依理体。则一尚叵得。如何复说用别。若约八识当体。则相各有异。又如何可说体同。当知水镜波像之喻。自有二义。一者遣相证性义。则如来藏性如水如镜。八识体用俱如波像。固不得云诸识用别体同。二者摄末归本义。则八识之各各内二分。一一如水如镜。其各各相见二分。一一如波如像。亦不得云诸识用别体同。今此一类大乘。依于遣相证性义中而起妄执。故为摄末归本观之所治。四云。或执离心无别心所。此即经部。依于经中所言士夫六界。复言染净由心。遂计心所。但是依于识之分位假立。无别实有。不知经中乃约心王胜故。所以但说由心。及说地。水。火。风。空。识。名为六界。然既说心王。必有心所与之相应。故唯识言。亦摄心所。此从隐劣显胜义中起执。仍为此观所治。盖但隐心所之劣。非竟无心所也。斯论所明实无外境。唯有内心。体用条然。王所宛尔。能令四执涣然冰释。于唯识理。如实而解。不乖异故。名之为如。真比量也。非影响故。名之为实。真现量也。 (甲)二依教广成分三。初略答外难略标识相。二广明识相显前颂意。三明修行位次。(乙)初中二。初托问举颂。二以论释成。(丙)今初。 若唯有识。云何世间及诸圣教。说有我法。颂曰。 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转。彼依识所变。此能变唯三。谓异熟。思量。及了别境识。 问意在说有二字。谓说有则非无。答释在假说二字。谓假说则非实有也。余如论文自释。 (丙)二以论释成二。初释前三句。二释后三句。(丁)初中二。初略释。二广释。(戊)初中二。初正释。二结判。(己)初又三。初释第一句。次释第二句。后释第三句。(庚)今初。 论曰。世间圣教。说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实有性。我。谓主宰。法。谓轨持。 世间说有我法。是无体随情假。随自执情。妄名为我法故。如有情命者等。实德业等是也。圣教说有我法。是有体强设假。随位随缘。假施设故。如预流一来等。蕴。处。界等是也。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断力。又主是体宰是用。约主宰义。故名为我。轨范可生物解。任持不舍自相。约轨持义。故名为法。世间妄计为实。圣教知由假立也。 (庚)次释第二句。 彼二俱有种种相转。我种种相。谓有情命者等。预流一来等。法种种相。谓实德业等。蕴处界等。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有情命者等。谓十六知见。世间所妄执之我也。预流。一来等。谓三乘名位。圣教所假说之我也。实德业等。谓胜论六句。及余种种世间所妄执之法也。蕴。处。界等。谓三科开合。及四谛。十二因缘。六度。十力一切法相。圣教所假说之法也。随缘施设有异者。且如五蕴和合。妄计有我。施设有情之名。妄计色心连持不断。别有实体。施设命者之名。断分别惑。施设预流果名。断欲界思惑六品。施设一来果名。乃至断尽我法二执。施设罗汉。如来果名。又为迷心重者。施设五蕴之名。为迷色重者。施设十二处名。乃至为治六蔽。施设六度名等。 (庚)后释第三句又二。初征起总释。二约义别释。(辛)今初。 (征曰)。如是诸相。若由假说。依何得成。(释曰)。彼相皆依识所转变而假施设。 (辛)二约义别释二。初释圣教假说所依。二释世间假说所依。(壬)今初。 识。谓了别。此中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变。谓识体转似二分。相见俱依自证起故。依斯二分。施设我法。彼二离此。无所依故。 先释八识皆是了别之义。谓眼识了别色。耳识了别声。乃至第八识了别根身器界种子也。识之为言。亦摄心所。以心王决定与诸心所。恒相应故。自证是识体。相见二分。皆依体起。依此相见二分。施设种种我法。故彼我法二名。离此相见二分。更无所依。夫我法但依相见施设。则我法非有。相见不无。即遣虚存实观也。相见俱依自证而起。则用不离体。体外无用。即摄末归本观。及舍滥留纯观也。识言亦摄心所。即隐劣显胜观也。 (壬)二释世间假说所依。 或复内识转似外境。(谓由)我法分别熏习力故。诸识生时。(遂即)变似我法。此(似)我法(之)相。虽(复仍)在内识。而由(虚妄)分别。(故)似外境(幻)现。诸有情类。无始时来。(遂妄)缘此(似我法之相分)。执为实我实法。(譬)如(病)患(及睡)梦者。(由于)患梦力故。心似种种外境相现。(虽无外境而患梦人)缘此(种种似相)。执为实有外境。 前文圣教假说所依。通于八识及诸心所。此中世间假说所依。局在第六意识。前是依他起性。由依他故。得起徧计。此是徧计执性。由徧计故。亦熏依他也。故宗镜云。护法正义。一切心心所。四分皆依他起。于中妄执为决定实者。方名徧计执性。乃至于圆成性。及五尘性境。若坚执为实者。亦名徧计所执。然本来无体。龟毛兔角等。不对执心。即非徧计性。今亦多有妄认龟毛等为徧计性者。非也。初正释竟。 (己)二结判又二。初判假实。二判有无。(庚)今初。 愚夫所计实我实法。都无所有。但随妄情而施设故。说之为假。内识所变似我似法。虽有而非实我法性。然似彼(我法而)现。故说为假。 初即无体随情假。次即有体强设假也。 (庚)二判有无。 外境随情而施设故。非有如识。内识必依因缘生故。非无如境。由此便遮增减二执。 非有如识。谓非如识之有。非无如境。谓非如境之无也。执境为有。是增益谤。执识亦无。是减损谤。今成立唯识。遣虚存实。故能遮止二执。 境依内识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识是假境所依事故。亦胜义有。 识外我法。固如龟毛兔角。决定非有。识内相分之境。亦如水月镜花。但约世俗假名为有。非实有也。若夫识体。则是假境所依事体。义通真俗。故约胜义。亦得名有也。胜义。即四真谛中第一体用显现谛。此更约二谛以判有无。即舍滥留纯义。初略释前三句竟。 (戊)二广释三。初征答总标。二征答别释。三总结无实。(己)今初。 云何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答)。实我实法。不可得故。 (己)二征答别释二。初破我执。二破法执。(庚)初中三。初假问征起。二正破我相。三问答释妨。(辛)今初。 如何实我。不可得耶。 (辛)二正破我相三。初叙破外小所执。二立量以显唯识。三结判俱生分别。 (壬)初中三。初别破六师三计。二别破小乘三计。三总约识根尘破。 (癸)初又二。初叙计。二破斥。(子)今初。 诸所执我。略有三种。一者执我。体常周徧。量同虚空。随处造业。受苦乐故。二者执我。其体虽常。而量不定。随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执我。体常至细。如一极微。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第一执。即胜论计作者名我。数论计受者名我。第二执。即无惭及尼犍子所计。第三执。即兽主及徧出所计。故名六师三计。 (子)二破斥为三。初破常徧。次破不定。后破至细。(丑)今初。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执我常徧。量同虚空。应不随身。受苦乐等。又常徧故。应无动转。如何随身。能造诸业。 此先约受者作者。以破非常遍也。动乃有业。故无动转。则不能造业。 又所执我。一切有情。为同为异。若言(一切有情)同(一我)者。(则)一(有情)作业时。一切(有情亦)应作(业)。一(有情)受果时。一切(有情亦)应受(果)。一(有情)得解脱时。一切(有情亦)应解脱。(此则世间不成差别安立)。便成大过。若言(一切有情之我。体各)异者。诸有情(之)我更相遍故。(其)体(便)应相杂。又(处处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则)一(有情)作业。一(有情)受果时。与一切(有情之)我。(其)处(所更)无别故。(亦即)应名(为)一切(有情之)所作所受。 此更约我体同异。以破常遍义。皆不成也。 若谓作受。各有所属。无斯过者。理亦不然。业果及身。与诸我合。属此非彼。不应理故。 恐彼救云。我体虽复各徧。而作受各有所属。故无一作一受。应无一切所作所受之过。今牒破云。理亦不然。盖我体既遍。则业果及身。必与诸有情之我体合。若仍属此而非属彼。既有偏属。便不名徧。与我体周遍之理。不相应故。 (又)一(有情)解脱时。一切(有情皆)应解脱。(以)所修证(之)法。(亦与)一切(有情之)我(体)合故。 既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亦应一解脱一切解脱。既作。受。解脱。各有所属。则常遍之义不成矣。 (丑)次破不定。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体(设使)常住。不应随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则便)如橐籥风。应非常住。又我(既)随身(大小)。应(即如身之)可分析。如何可执我体一耶。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文义幷显。不必更解。 (丑)后破至细。 后亦非理。所以者何。(既云)我量至小。如一极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动。若谓(我体)虽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轮。似遍动者。则所执我。非一非常。诸有往来。非常一故。 先破小我。不能令大身动。次破往来。则非常一。以或往或来。故非常。往者不是来者。故非一也。初别破六师三计竟。 (癸)二别破小乘三计二。初叙计。二破斥。(子)今初。 又所执我。复有三种。一者即蕴。二者离蕴。三者与蕴非即非离。 此三。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 (子)二破斥三。初破即蕴。二破离蕴。三破非即非离。(丑)今初。 初即蕴我。理且不然。我应如蕴。非常一故。 先总破也。蕴生灭。故非常。蕴有五。故非一。 又内诸色。定非实我。如外诸色。有质碍故。 此下别破。先破色蕴非我。内诸色。谓五根身。外诸色。谓五尘境。此身假借四大所成。与外四大五尘毫无差别。既有质碍。便可分析。岂可执为我哉。量云。色身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有质碍故。喻如外色。 心。心所法。亦非实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 此破受想行识。四蕴非我。心即八识心王。即识蕴也。心所即五十一心所。即受。想。行三蕴也。前六识及相应心所。悉皆不恒相续。眼识待九缘生。耳识待八缘生。鼻舌身识待七缘生。意识待五缘生。故非实我。第七。第八两识。虽恒相续。亦待三缘四缘而生。亦非实我。然余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两识。故不复论。今但破彼妄计六识心王。受想行之心所为我而已。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喻如声等。 余行余色。亦非实我。如虚空等。非觉性故。 此更破不相应行。及法处所摄色非我。以此不相应行。及法处色。虽无形质。非觉性故。量云。余行余色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非觉性故。喻如虚空。初破即蕴竟。 (丑)次破离蕴。 中离蕴我。理亦不然。应如虚空。无作受故。 所执之我。既离五蕴。则非色非心。应如虚空。不能作业。亦不受报。又岂可唤虚空为我耶。 (丑)三破非即非离。 后俱非我。理亦不然。(既)计依蕴立(我。又)非即(蕴)离蕴。(则所执我)。应如瓶等。(依泥团立。非即泥。非离泥。但是假法)。非实我故。又既不可说有为无为。亦应不可说是我非我。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先立量云。彼所执非即离蕴之我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许依蕴立故。喻如瓶等。次更以有为无为例破。盖若即五蕴。则是有为。若离五蕴。则是无为。今非即蕴。则不可说有为。又非离蕴。则不可说无为。既不可说有为无为。又岂可说是我非我。而执有实我。不亦谬乎。二别破小乘三计竟。 (癸)三总约识根尘破三。初约思虑有无破。即约识破。二约作用有无破。即约根破。三约所缘是否破。即约尘破。(子)今初。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思虑。为无思虑。若有思虑。应是无常。非一切时。有思虑故。若无思虑。应如虚空。不能作业。亦不受果。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先双征。次别破。后总结。幷可知。 (子)二约作用有无破。即约根破。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作用。为无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应是无常。若无作用。如兔角等。应非实我。故所执我。二俱不成。 亦双征。别破。总结可知。 (子)三约所缘是否破。即约尘破。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是我见所缘境不。若非我见所缘境者。汝等云何知实有我。若是我见所缘境者。(则)应有我见(者)。非颠倒摄。(以其)如实知故。若尔(果然如实不倒)。如何执有我者。所信(阿含等)至教。(仍)皆毁(斥)我见。称赞无我。(而)言无我见(者)。能证涅槃。执著我见。沉沦生死。岂有邪见。能证涅槃。正见翻令沉沦生死。 亦先以是不总征。次别破也。先破若非我见所缘。则既非所缘。云何知有。此易可解。次破若是我见所缘。则应我见。果见实我。便非颠倒。既我见非是颠倒。则应反成正见。而无我反为邪见矣。如何无我之邪见。至教中反称赞为能证涅槃。如何有我之正见。至教中翻诃毁为沉沦生死耶。初叙破外小所执竟。 (壬)二立量以显唯识。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有所缘故。如缘余心。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缘也。量云。诸执我之见是有法。必不能缘于实我宗。因云。以其有所缘故。喻如缘余法之心。盖凡余心所缘。但能缘自所变相分。决定不能缘心外法。则今诸执我见。亦但能缘自所变之相分。妄计为我而已。岂心外果有实我。而我见果能缘之也哉。 我见所缘。定非实我。是所缘故。如所余法。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缘也。量云。我见之所缘者是有法。决定非实我宗。因云。以是我见之所缘故。喻如所余色等五尘之法。盖色等五尘。但是五识所变相分。非心外有实境也。今所执实我。既是我见所缘。亦但即是我见所变相分而已。岂真有实我哉。问。假使外人不许有相分色。则同喻应犯无俱不成之过。答。纵使外人不许有相分色。而所缘五尘外境变坏无常。亦得与无实我为同喻也。 是故我见不缘实我。但缘内识变现诸蕴。随自妄情种种计度。 初一量破能缘。则显我见是颠倒见。而非正见。次一量破所缘。则显实我是非量境。而非性境。故今结成唯识所变。识外决无实我也。二立量以显唯识竟。 (壬)三结判俱生分别二。初结属二种。二判其有无。(癸)初结属二种。 然诸我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我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续。在第七识。缘第八识(之见分以为本质。随即变)起(第七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遂妄)执为(内可)实我。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第八)识所变五取蕴相(之)或总或别。(托此为质。随即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遂妄)执为实我。此二我执。细故难断。(直待见道之)后修道(位)中。数数修习胜生空观。方能除灭。分别我执。(虽有无始内熏之因)。亦(必)由(于)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待邪教(为缘)。及(禀邪教而内起)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唯在第六意识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即离俱非等)蕴相。(托为本质。随即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分别计度。执为实我。二缘邪教所说(大小不定等)我相。(托为本质。随即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分别计度。执为实我。此二我执。粗故易断。初见道时。观一切法(中众)生(本)空(所显)真如(之理)。即能除灭。 邪教所说蕴相。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说。邪教所说我相。即外道六师所说也。余可知。 (癸)二判其有无又三。初约相质判有无。二约依徧判有无。三引证。(子)今初。 如是所说一切我执。自心外蕴。或有或无。自心内蕴。一切皆有。是故我执。皆缘无常。五取蕴相。妄执为我。 自心外蕴。谓本质。自心内蕴。谓相分也。余可知。 (子)二约依徧判有无 然诸蕴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妄所执我。横计度故。决定非有。(从缘生。谓依他起性。横计度。谓徧计所执性也。) (子)三引证 故契经说。苾刍当知。世间沙门婆罗门等所有我见。一切皆缘五取蕴起。 二正破我相竟。 (辛)三问答释妨二。初正释妨难。二结成唯识。(壬)初中三。初约忆识诵习释。二约造业受果释。三约生死涅槃释。(癸)今初。 实我若无。云何得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答)。所执实我。既常无变。后应如前。是事非有。前应如后。是事非无。以后与前。体无别故。若谓我用。前后变易。非我体者。理亦不然。用不离体。应常有故。体不离用。应非常故。 先问难。次答破也。答中先约前后有无破。谓我既常恒无变。则前必如后。后必如前。后若如前。则前本无忆识诵习恩怨等事。后不应有。前若如后。则后既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前不应无。以后与前体无别故。次若谓下。约体用常。无常以破转计。恐转计云。我用不妨前后变易。我体则常无变。故破之云。理亦不然。以体用决不相离。用不离体。则体常用亦应常。体不离用。则用既无常。体亦应非常故。 然诸有情。各有本识。一类相续。任持种子。与一切法。更互为因。熏习力故。得有如是忆识等事。故所设难于汝有失。非于我宗。 此既约前后体用以破我执。乃申明得有忆识等事之理也。本识。谓第八识。一类。谓唯是无覆无记。相续。谓无间而转。任持种子。谓能持世。出世种。一切法。谓前七转识。及心所法。幷色法等。更互为因。谓诸法现行熏于本识。即以诸法为本识之因。本识所藏种子生起现行。即以本识为诸法之因。由此熏习力故。得有忆识等事。何须有实我哉。故所设难。于汝有失者。结前两番破斥。非于我宗者。结后申明正理也。 (癸)二约造业受果释。 若无实我。谁能造业。谁受果耶。(答。)所执实我。既无变易。犹如虚空。如何可能造业受果。若有变易。应是无常。 此亦先问难。次答破也。若无变易。则无造无受。犹如虚空。虚空岂是实我。若有造有受。则有变易。应是无常。无常又岂实我哉。 然诸有情。心心所法。因缘力故。相续无断。造业受果。于理无违。 此亦既约无变易有变易以破我执。乃申明得有造业受果之理也。八识心心所法。现行种子互为因缘。相续生起。恒无间断。造业受果。理皆得成。又何须别执实我哉。 (癸)三约生死涅槃释。 我若实无。谁于生死轮回诸趣。谁复厌苦求趣涅槃。(答)。所执实我。既无生灭。如何可说生死轮回。常如虚空。非苦所恼。何为厌舍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为自害。 此亦先难问。次答破也。文义幷显。 然有情类。身心相续。(于相续中。起诸)烦恼。(造作诸)业。(以此惑业之)力。(所以)轮回诸趣(受苦。复由)厌患(诸趣)苦故。(所以)求趣涅槃。 此亦既破彼执。复申正理也。初正释妨难竟。 (壬)二结成唯识。 由此故知。定无实我。但有诸识。无始时来。前灭后生。因果相续。由妄熏习似我相现。愚者于中。妄执为我。 初破我执竟。然此虚妄我执。乃分段生死之根本。无余涅槃之大障。毫忽未尽。仍名有漏。故大佛顶经云。现前虽成九次第定。不得漏尽成阿罗汉。皆由执此生死妄想。悞为真实。正谓此也。此且约俱生我执言之。若夫大小不定之戏论。即离俱非之谬谈。则是分别所起。名为见惑。此惑不除。终成凡外。是故欲为佛弟子者。先须向此论文。随义观察。必使我执。荡然不萌。方于佛法有造修分。其或不然。纵令持戒。坐禅。广学。博问。我见未伏。只成附佛法之外道而已。可不畏哉。 (庚)二破法执二。初总问征起。二正破诸执。(辛)今初。 如何识外实有诸法。不可得耶。外道余乘所执外法。理非有故。 (辛)二正破诸执三。初叙破外小所执。二立量以显唯识。三结判俱生分别。(壬)初中二。初破外道。二破余乘。(癸)初又三。初假问征起。二别破十三家。三总破四句。(子)今初。 外道所执。云何非有。 (子)二别破十三家五。初破数论。二破胜论。三破自在天等八论。四破二种声论。五破顺世师论。 (丑)初又二。初叙执。二破斥。(寅)今初。 且数论者。执(神)我(之性)是思。受用萨埵。刺阇。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此)大等(二十三)法。(以萨埵等)三事合成。是实非假。现量所得。 萨埵。此翻有情。亦翻勇。亦翻贪。刺阇。此翻尘坌。亦翻微。亦翻嗔。答摩此翻闇。亦翻黑。亦翻痴。彼计冥初自性。即萨埵。刺阇。答摩三事。能成一切诸法。自性初生大。亦名觉慧。觉生我慢。慢生五微。亦名五唯。一声。二触。三色。四香。五味也。五唯生五大。一空。二风。三火。四水。五地也。五大生十一根。一耳。二身。三眼。四鼻。五舌。(名五知根)。六语具。七手。八足。九小便道。十大便道。(名五作业根)。十一肉团心。(名平等根)。此二十三法。皆第二十五神我之所受用。 (寅)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结非。(卯)初中七。初破所成不实。二以能所互破。三以体用互破。四破三合成一。五约合不合破。六破各有三相。七破所成无别。(辰)今初。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诸法。多事成故。如军林等。应假非实。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量云。彼执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是有法。应假非实宗。因云。萨埵等多事成故。喻如军林。 (辰)二以能所互破。 又大等(二十三)法。若是实有。应如本(萨埵等三)事。非(待)三(事)合成。(又)萨埵等三。即大等故。应如大等。亦(待)三(事)合成。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由彼妄计能成三事。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以能所互相破夺之也。言转变非常。为例亦尔者。三事是能成。故彼许能转变。大等是所成。故彼许为非常。然彼谓能成。即是所成。则本事既能转变。大等亦应能转变矣。大等既属非常。本事亦应非常矣。 (辰)三以体用互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体亦应多。能体一故。三体既遍。一处变时。余亦应尔。体无别故。 三本事各多功能者。谓能造二十三法故也。故以体从能。则体亦应多。以功能与体性。是一而不相离故。若谓三事之体。徧于二十三法。故非多者。则三体既遍。三能亦遍。一处变为二十三法之时。余处亦复应尔。各顿变起二十三法。以体既遍。则彼处此处。更无别故。 (辰)四破三合成一。 许此三事。体相各别。如何和合共成(大等)一相。不应(未合是三)。合时变为一相。(以合时之体)。与未合时。体无别故。若谓三事体异相同。便违己宗体相是一。(三事之)体应如(大等之)相。(则亦)冥然是一。(大等之)相应如(三事之)体。(则亦)显然有三。(此则应云一合成一。或云三合成三)。故不言三(事和)合(共)成(大等)一(相)。又(本事之)三是别。大等(俱三所成)是总。(汝执)总别(皆是实法。是)一(类)故。应非一三。 先正破。次若谓下。破转计。言违已宗者。彼计萨埵相即萨埵体。乃至答摩相即答摩体故。又三是别下。更约总别破。言应非一三者。总应如别。是三非一。别应如总。是一非三也。 (辰)五约合不合破。 此三变时。若不和合成(色等)一相者。(则)应如未变(时一般)。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若三(事)和合成一相者。应失本(未变时三事)别相。(相失则)体亦应随失。 先破不合。次若三下。破合也。 不可说三。各有二相。一总。二别。总即别故。总亦应三。如何见一。 此破转计也。恐转计曰。萨埵等三。各有二相。一总。二别。因别相故。未合是三。因总相故。合时见一。今破之曰。不可说三。各有总别二相。假令三法各有二相。而萨埵上之总相。非刺阇。答摩上之总相。乃至答摩上之总相。非萨埵刺阇上之总相。是则总即别故。总亦应三。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耶。 (辰)六破各有三相。 若谓三(事之)体。各有(萨埵等)三相。(但以)和(合)杂(沓而)难(了)知。故(唯)见(是)一者。既有三相。宁见为一。(又三事既平等各有三相)。复如何知三事有异。(又)若彼一一(事)皆具三相。应一一事(即)能成(于)色等。何所阙少。(而更)待三和合。(方成色等法耶。又三事皆具三相。则三事之)体亦应各(各有)三。以(彼计)体即相故。 (辰)七破所成无别。 又大等(二十三)法。(既)皆(以)三(事)合成。(则)展转相望。应无差别。是则(所计三事之)因。(二十三法之)果。(及)唯量。诸大。诸根差别。(一)皆不得成。若尔。(则)一根应得一切境。或应一境(而为)一切根所得。世间现见情与非情。净秽等物。现比量等。皆应无异。便为大失。 唯量。即五唯。诸大。即五大。诸根。即十一根也。一根应得一切境者。以根根皆三事所成。无差别故。或应一境。一切根所得者。以境境亦三事所成。无差别故。初正破竟。问。后文如来五根。一一皆于五尘境转。不几为数论解难耶。答。如来由达诸法无性。永断俱生法执种子。故一一法。皆称真性。任运圆融。彼方妄计心外实法。情执炽然。触途成碍。岂能借口于诸根互用哉。 (卯)二结非。 故彼(数论)所执实法不成。但是妄情计度为有。 (丑)二破胜论二。初叙执。二破斥。(寅)今初。 胜论所执实等句义。多(分是)实。(及)有(自)性。(是)现量所得(之境)。 彼执六句胜义。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五同异。六和合也。一实句者。执有九种。一地。二水。三火。四风。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二德句者。执有二十四种。一色。二香。三味。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即坚)。十九液性。(即暖)。二十润。(即湿)。二十一行。(去声即动)。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三业句者。执有五种。一取。二舍。三屈。四伸。五行。(平声)。四大有句者。彼执离实德业之外。别有一法为体。由此大有。乃有实德业故。五同异句者。如地望地。有其同义。望于水等。即有异义。地之同异。是地非水。水等同异。其义亦然。彼亦执为离实德业。有别自体。六和合句者。谓法和集。由和合句。如鸟飞空。忽至树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等。 (寅)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结非。(卯)初中二。初明诸句体非实有。二明诸句非现量得。(辰)初中八。初破诸句中常无常。二以实德二句对破。三破实句有碍常。四破诸句无碍法。五约实有二句互破诸句。六破大有性。七破同异性。八破和合句。(巳)今初。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诸句义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应是无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应非离识。实有自性。如兔角等。诸无常者。若有质碍。便有方分。应可分析。如军林等。非实有性。若无质碍。如心心所。应非离此。有实自性。 此先总立四量。破彼所执。诸句义中。常无常法。一一非实有也。彼执六句义中。或有是常。或是无常。然皆妄计实有。今故不必细辨。但以四量而总破之。先立二量。破彼所计常住实法。由彼所计常住实法。有能生果者。有不生果者。初破能生果者量云。汝所执能生果之常住实法是有法。应是无常宗。因云。有作用故。喻如所生果。二破不生果者量云。汝所执不生果之常住实法是有法。应非离识实有自性宗。因云。无作用故。喻如兔角。次立二量。破彼所计无常实法。由彼所计无常实法。有有质碍者。有无质碍者。初破有质碍者量云。汝所执有质碍无常之心外实法是有法。非实有性宗。因云。有方分故。可分析故。喻如军林。二破无质碍者量云。汝所执无质碍无常之心外实法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实自性宗。因云。无质碍故。喻如心心所。 (巳)二以实德二句对破。 又彼所执地水火风。(有法)。应非有碍实句义摄。(宗)。身根所触故。(因)。如坚湿暖动。(喻)。即彼所执坚湿暖等。(有法)。应非无碍德句义摄。(宗)。身根所触故。(因)。如地水火风。(喻)。地水火三。对青色等。俱眼所见。准此应责。故知无实地水火风。与坚湿等。各别有性。亦非眼见实地水火风。 彼计地水火风。是实句摄。以有质碍故。坚湿暖动。是德句摄。以无质碍故。命先以德句无质碍为同喻。破彼所执实句有质碍之非。次以实句有质碍为同喻。破彼所执德句无质碍之非。以其同一身根所触之因。无别因故。既无别因。如何妄计实有质碍。德无质碍。定各实有耶。地水火三等者。量云。又彼所执地水火。(有法)。应非有碍实句义摄。(宗)。眼根所见故。(因)。如青等色。(喻)。即彼所执青赤等色。(有法)。应非无碍德句义摄。(宗)。眼根所见故。(因)。如地水火。(喻)。故知下。结显无性。谓彼所执实德句义。既皆不成。则知地水火风与坚湿暖动。皆无实法。而人妄谓眼见地水火风。亦岂实有识外之地水火风哉。盖地水火风。秖是第八识所变相分。与坚湿暖动。其性无二。皆非心外实法。而眼见时。又托彼第八识之相分以为本质。自于眼识变起相分以为所缘。幷不实见本质境也。眼若果见实火。何以不热。果见实水。何以不湿乎。 (巳)三破实句中有碍常。 又彼所执实句义中。有碍常者。(有法)。皆有碍故。(因)。如粗地等。(喻)。应是无常。(宗)。 (巳)四破诸句中无碍法。 诸句义中色根所取无质碍法。(有法)。应皆有碍。(宗)。许色根取故。(因)。如地水火风。(喻)。 (巳)五约实有二句互破诸句。 又彼所执非实(句摄之)德等(五句。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别自性。(宗)。非实摄故。(因)。如石女儿。(喻)。非(大)有(句摄之)实等。(五句。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别自性。(宗)。非有摄故。(因)。如空华等。(喻)。 (巳)六破大有性。 彼所执(大)有(性。是有法)。应离实等无别自性。(宗。彼)许(大有性)非无故。(因)。如实德等。(喻)。若(大有性)离(于)实等。(有法)。应非(是大)有性。(宗。彼)许异实等故。(因)。如毕竟无等。(喻)。如有非无。无别有性。如何实等有别有性。若离有法。有别有性。应离无法。有别无性。彼既不然。此云何尔。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先立二量。以破大有。若许为有。则不应离实德业。若许其离实德业。则应是无。此易可知。如有非无下。更以理征破也。彼谓因此大有。乃能有实德业。大有是能有。实德业是所有。能不是所。故必各别。今难之曰。若实德业。必须有别大有句以有之。则此大有句。更当有一有性以有之矣。如大有非无。而无别有性以有之。如何实德业非无。乃须别有此大有性以有之耶。又若离实等有法。可许别有一个大有性。则应离非实等无法。亦可许别有一个无性矣。彼无法之外。既无别无性。则此有法之外。云何乃有别有性耶。故彼所执离实德业之大有性。唯妄计度而已。 (巳)七破同异性。 又彼所执实德业(之同异)性。异实德业(之体。而别有者)。理定不然。 此先总斥。下立量破。 勿此(同异性)。亦(幷)非实德业(上之同异)性。(既)异(于)实等(之体别有同异性)故。(喻)如德业(之体。非实体)等。 彼计实句非德句。德句非业句。同异句非实德业句。而仍就实德业上。展转论同异性。故今破云。彼所执同异性是有法。应非实德业之同异性宗。因云。异实德业故。喻如德业句非实句。 又应实等(法。即)非实等摄。(以)异实等(同异)性故。(喻)如德业实等(各无同异也)。 前一量。破同异性与实德业不相干。此一量。破实德业与同异性不相干也。量云。实德业是有法。即非实德业摄宗。因云。异于实德业同异性故。喻如德业实等。盖同异性。不过依于诸法假立。彼既妄执别有自体。不即诸法。则诸法亦不即同异矣。若同异不即诸法。则将以何为同。以何为异。若诸法不即同异。则实望实。不得名同。实望德业。不得名异。既无同异。则不应或名为实。或名为德。或名为业矣。 地等诸(同异)性。对地等体。更相征诘。准此应知。 同异性是有法。非地等上之同异性宗。异地等别有同异性故因。喻如水火风等。又应地等是有法即非地等宗。因云。异地等同异性故。喻如水火风地等。盖同异性。既离地水火风。则地水火风。亦必离同异性。同异若离于地。则如水火及风。地若离于同异。则望地不得名同。望水火风不得名异。展转皆无同异。又岂可唤作地水火风哉。 如实性等。无别实等性。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若离实等有实等性。应离非实等有非实等性。彼既不尔。此云何然。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此亦更以理征破也。彼计由同异性。令实德业成同成异。能同异者。非所同异。故是别有。若然。则应更有一同异性。令此同异得成同异。便有无穷之过。今既如实德业之同异性等。无别实德业之同异性。而使其成同异性。则实德业之外。亦应无别实德业之同异性等。而使实德业成同异矣。又若许离实德业。别有实德业之同异性。应离非实德业。亦别有非实德业之非同异性。彼非实德业之外。既别无非同异性。则此实德业外。云何别有同异性耶。故同异性。唯假施设。不可妄执为实有也。 (巳)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执和合句义。(有法)。定非实有。(宗)。非有实等诸法摄故。(因)。如毕竟无。(喻)。彼许实等现量所得。(今)以理推征。尚非实有。况彼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而(岂)可实有(耶)。设(彼更)执和合是现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实有。 初明诸句体非实有竟。 (辰)二显诸句非现量得。 然彼(所执)实等(诸句。是有法)。非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宗。彼自)许(是)所知故。(因。即是意识非量所缘)。如龟毛等。(喻)。 此先明诸句非现量境也。 又(彼)缘(此)实(句之)智。(是有法)。非(是果能)缘(于)离识实句自体现量(之)智(所)摄。(宗。但与)假(法和)合(而)生(起)故。(因。)如(缘)德(句)智等。(喻)。广说乃至(彼)缘和合(句之)智。(是有法)。非缘离识和合自体现量(之)智(所)摄。(宗)。假合生故。(因)。如实智等。(喻)。 此更明能缘非现量智也。盖所缘六句之境。既无实体。则能缘六句之智。同为非量矣。初正破竟。 (卯)二结非 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亦者。承上数论而言。明其同皆妄执。无优劣也。 (丑)三破自在天等八论二。初破大自在。二例破余七。(寅)初中二。初叙。二破。(卯)今初。 有执有一大自在天。体实徧常。能生诸法。 彼计此天有四德。一体实。二徧。三常。四能生诸法。 (卯)二破。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则有作用)。必非常故。诸非常者。必不遍故。诸不遍者。非真实故。(若使)体既常遍。具诸功能。应一切处。(一切)时。顿生一切法。(若谓必)待(众生乐)欲。或(待种种助)缘。方能生者。即涉三因。违(自己唯)一(大自在天为)因(之)论。(又)或欲及缘。亦应顿起。(以大自在天之)因(是)常有故。 先以能生。破常徧真实。次以常遍。具诸功能。而破能生。徧。则一切处应生。常。则一切时应生。具诸功能。则一切法应顿生。若待欲及缘。则非一因。若许一因。则欲及缘亦应顿起。以欲及缘。亦大自在天而为因故。 (寅)二例破余七。 余执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一计大梵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二计时。三计方。四计本际。即是浑沌。五计自然。六计虚空。七计神我。皆云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大自在天破也。三破自在天等八论竟。 (丑)四破二种声论二。初叙。二破。(寅)今初。 有余偏执(五)明论(中)声(论是)常。(以其)能为(决)定(不易之)量。(以)表诠诸法(故)。有执一切声(性)。皆是常(住。不从缘生。但是)待缘显发。方有诠表。 (寅)二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论之声。(是有法。既)许能诠(表)故。(因)。应非常住。(宗)。如所余声。(喻。以余声亦能诠表故)。余(一切)声。(是有法。)亦应非(实有)常声体。(宗)。如瓶衣等。(喻)。待众缘故。(因)。 四破二种声论竟。 (丑)五破顺世师论二。初叙。二破。(寅)今初。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之)极微(是)实(是)常。(是)能生(于)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所以)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于极微有三计。一计实。二计常。三计能生粗色。于所生粗色。但计实有也。粗色。亦名子微。即所生之果。因量。亦名父母微。即是极微。乃能生之因。谓所生粗色。全以极微为体。故不越于因量。既不越因量。故虽无常。而体实有。 (寅)二破二。初破能生极微。二破所生粗色。(卯)今初。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执极微。(是有法。)若有方分。(因)。如蚁行等。(喻)。体应非实。(宗)。 此先破实色。极微若有方分。则聚而成物。应如蚁行。谓必有来去相故。 若无方分。(因)。如心心所。(喻)。应不共聚生粗果色。(宗)。 此次破能生也。如心心所。既无形质。不可聚作粗色故。 既能生果。(因)。如彼所生。(喻)。如何可说极微常住。(宗)。 父必与子相似。子既无常。父安得常。 (卯)二破所生粗色二。初破不越因量。二破因果同处。(辰)初又二。初正破。二破救。(巳)今初。 又所生果。(既)不越(于)因量。(便)应(仍)如极微。不名粗色。则此果色(同于极微)。应非眼等色根所取。便违自执。 所生果是有法。不名粗色。应非眼等色根所取宗。因云。不越因量故。喻如极微。言便违自执者。彼执能生极微。不可见闻嗅觉。所生之果。定可见闻嗅觉故也。 (巳)二破救又三。初破量德合。二破徧自因。三破多分合。(午)今初。 若谓果色。(乃因)量(与粗)德合故。非粗似粗。(由斯故是)色根(之)所能取。 先叙救辞也。不越因量。故非粗。与粗德合。故似粗。 所执果色。(有法)。既同因量。(因)。应如极微。(喻)。无粗德合。(宗)。或应极微。(有法)。亦粗德合。(宗)。如粗果色。(喻)。处无别故。(因)。 果色既同因量。果同因。则应非粗。因同果。则亦应粗矣。 (午)二破徧自因。 若谓果色。遍在(能成)自(体之极微)因(上。由其)因非一故。(果)可名粗者。则此果色。体应非一。如所在因。处各别故。既尔。此果还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先叙计云。果色徧在自因者。谓所住果。遍在能生极微因上。由能生有多极微。故使果色成粗也。次破又二。先申量云。彼执所生果色是有法。体应非一宗。因云。处各别故。喻如所在因。谓一一极微各住自位也。既尔下。又以各住自位。还不成粗。非眼所能见等破之。 (午)三破多分合。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极微。合应非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既多分成。应非实有。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彼转救云。粗色不由极微因量。但以所生之果是多分合。故成粗色。而为色根所取。破曰。若是。则但将多多因量极微合时。亦应非细。足成五根所取之境。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又果色既是多分合成。便可分析。应非实有。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体实有。岂不前后自语相违。初破不越因量竟。 (辰)二破因果同处二。初正破因果同处。二破救果体是一。(巳)今初。 又果与因。(既皆实有。则)俱有质碍。应不同处。如二极微。 汝所执果色因量是有法。应不同处宗。因云。俱有质碍故。喻如二极微。 若谓果因体相受入。如沙受水。药入镕铜。 此叙转计也。谓因入果色。果则受因。果入因微。因则受果。异体同居。故如沙之受水。药之入铜。宁不同处。 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或应离变。非一非常。 先夺破曰。沙铜虽与水药同处。而沙自沙。水自水。铜自铜。药自药。谁许体受水药。次纵破曰。或应受则可离。不妨倾水存沙。入则须变。便见铜改其体。可离则非一。体变则非常。非一。则何名不越因量。非常。则何云体是实有。 (巳)二破救果体是一。 又粗色果。体若是一。得一分时。应得一切。(以)彼(分)此(分体是)一故。彼(分)应如此(分。若汝)不许(得一切者。便)违(体一之)理。(若汝)许(得一切)。便违(世间之)事。故彼所执。进退不成。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恐彼救云。因相虽多。果体是一。故破之也。进即是许。退即不许。余可知。二别破十三家竟。 (子)三总破四句二。初总标。二别破。(丑)今初。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丑)二别破为四。初破法与性一。二破法与性异。三破亦一亦异。四破非一非异。(寅)今初。 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体无差别。便违(所执萨埵等)三德。(与所生)我等(二十三法)。体(相各)异。亦违世间(现见)诸法差别。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应无青黄等异。 有法。谓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有性。谓能生冥性。即萨埵。刺阇。答摩三德也。量云。所执二十三法是有法。体应无别宗。因云。即有性故。喻如有性。余可知。 (寅)二破法与性异。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灭无。体不可得。便违(所执)实等自体非无。亦违世间现见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有法。谓实德业。有性。谓大有性也。量云。彼所执实德业是有法。体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喻如已灭无。又彼所执色是有法。应非眼境宗。因云。非色性故。喻如声等。彼所执声是有法。应非耳境宗。因云。非声性故。喻如色等。 (寅)三破亦一亦异。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异。如无惭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一异同前一异过故。(一之与异)。二相相违。(其)体(必)应别故。(若执)一异体同。(决定)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体。 一异同前一异过者。谓一。则过同数论。异。则过同胜论也。设使一异相反而可同体。勿一切法。皆可同一体故。 或应一异。是假非实。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若达一异。是假非实。如水火影。同现镜中。纵说亦一亦异。有何不可。而彼妄执为实。则定无此理矣。 (寅)四破非一非异。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非一异执。同异一故。 谓非一便同于异。非异便同于一也。 非一异言。为遮为表。若唯是表。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应无所执。亦遮亦表。应互相违。非表非遮。应成戏论。 谓汝非一非异之言。为但是遮遣耶。为唯是表显耶。若唯是表。则或以非一表异。或以非异表一。可矣。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则应更无所执。何得仍执有法与有等性。两皆是实。若云亦遮亦表。则应展转相违。若云非表非遮。毕竟了无实义。而成戏论。 又非一异。(则)违世(间)共知有一异物。亦违自宗色等有法。决定实有。是故彼言。唯(是)矫(强)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佛法每言真俗二谛。非即非离。法与法性。非一非异。盖由但是遮诠。元无所执。了一切法。缘生无性。如幻不实。故得正显中道。远离断常空有等戏论也。彼既妄执诸法法性。决定实有。为避诘难。谩云。非有非无。既非无执之但遮。秖是四谤之所摄。岂可以其言语滥同。而谬许为正法哉。然外道妄执心外实法。故四句皆名为谤。若能了知心外无法。无所执著。则四句便为四门。谓法与法性一亦可。如波即水故。谓法与法性异亦可。如水非波故。谓法与法性亦一亦异亦可。真故相无别。俗故相有别故。谓法与法性非一非异亦可。不变恒随缘。随缘恒不变故。初破外道竟。 (癸)二破余乘二。初假问总破。二随执别破。(子)今初。 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答)。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不秉大乘实教。惟执方便权说。故名余乘。彼计五位七十五法。心法唯一。心所法有四十六。色法十一。不相应行十四。无为法三。妄谓色。不相应及无为法。离心心所。别有实性。故今就彼所执破之。 (子)二随执别破三。初破色法。二破不相应行。三破无为法。(丑)初中二。初破对无对。二破表无表。(寅)初又二。初标列。二别破。(卯)今初。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极微所成。二者无对。非极微成。 有对色。谓五根五尘。无对色。谓法处所摄色也。大乘则明皆是识之相分。余乘妄执有对是极微成。无对非极微成。然皆谓是心外实色。 (卯)二别破二。初破有对。二破无对。(辰)初中二。初明有对非实。二明唯是识变。(巳)初又二。初略明。二广显。(午)今初。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午)二广显二。初明能成极微不实。二结所成有对不实。(未)初又二。初约质碍有无破。二约方分有无破。(申)今初。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是假非实。若无质碍。应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汝所执极微是有法。是假非实宗。因云。有质碍故。喻如瓶等。又极微是有法。不可集成有对色宗。因云。无质碍故。喻如非色。 (申)二约方分有无破。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而能)承光发影。(试观)日轮才举。照柱等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东边)承光。(西边)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又若(眼)见(身)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若)不尔(者。即如非色。无所质碍)。便无共和集(成粗色)义。或(许极微。互)相涉入。(既无质碍。)应(亦)不成粗(色。今既许和集成粗。)由此极微定有方分。(又彼既)执(所成)有对(果)色。即诸极微。若(极微)无方分(者。则)应(有对色亦)无障隔。若(许)尔(者)。便非障碍有对。是故汝等所执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 先破有方分云。极微是有法。定非实有宗。因云。有方分可分析故。喻如瓶衣等。次破无方分云。极微是有法。不能和合承光发影宗。因云。无方分故。喻如非色。次更种种推穷。明其必有方分。如文可知。初明能成极微不实竟。 (未)二结所成有对不实。 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既非实有。则唯识所变明矣。初明有对非实竟。 (巳)二明唯识所变三。初总征释。二依缘各释。三总结成。(午)今初。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此总征也。所依色。谓五根。所缘色。谓五尘。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此总释也。虽非无所依所缘之十种色。而即是识之所变现。谓五识生时。由内第八识。执持相分种子因缘熏习之力。变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尘之相而现。由是五识。即以此第八识所现根尘之相而为亲所依。疏所缘。非是识外。别有极微所成。 (午)二依缘各释二。初明所依。二明所缘。(未)今初。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对色。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变现。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谓眼等五根。非如五尘之现量可得。特以能发五识。故比量而知是有。此五根虽属色法。然但是第八识上功能。非识外别有极微所造。以彼所执外有对色。如上推破。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之所变现。以其能发眼等五识。是故名为眼等五根。以此为增上所依。而生眼等五识也。 (未)二明所缘二。初总标有无。二别明有无。(申)今初。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理非有故。决定应许。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申)二别明有无二。初明外所缘缘非有。二显内所缘非无。(酉)初中二。初破执。二结况。(戌)初又四。初破计能生为所缘缘。二破计和合为所缘缘。三破转计和合时极微为所缘缘。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缘缘。(亥)今初。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此所破执。与观所缘缘论不同。彼论首破极微非所缘缘。故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今此乃计五根。为所缘缘。故云。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谓眼根引生眼识。眼识。似眼之能见。耳根引生耳识。耳识。似耳之能闻等。执彼五根。是此五识所缘也。然所缘缘。要具能生。带相二义。非但能生之一义也。若但能生。即可名所缘缘。则因缘及等无间缘。皆有能生一义。勿亦可名。所缘缘乎。 (亥)二破计和合为所缘缘。 (或计)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彼亦非理)。非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以)分析彼(和合物)时。似彼(和合物)相(之)识。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此与观所缘缘论所破是同。能破稍异。彼论纵许所缘。夺其为缘。故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此无纵辞。但立量云。和合是有法。非五识缘宗。因云。非实有故。喻如第二月。 (亥)三破转计和合时极微为所缘缘。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以)此识上无(有)极微相故。非诸极微。(各别)有(一)和合(之)相。(可与五识各作所缘。以)不和合时。无此(和合)相故。非(可谓)和合(之)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故(知)和合(之)位。如不合时(一般)。色等极微。(决)非五识(所缘之)境。 若谓于和合位。仍缘各各极微。则五识不带极微之相。固不可也。若谓一一极微。各别有和合相。则与不和合时体相应异。又不可也。若极微体相不异。则和合时。极微仍自极微。岂得为五识境哉。 (亥)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缘缘。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不和集时。非五识境。共和集位。展转相资。有粗相生。为此识境。彼相实有。为此所缘。 此叙转计也。粗相为此识境。是具带相之义。彼相不离极微。体是实有。是具能生之义。二支无阙。故为此识之所缘缘。 彼执不然。(以极微)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若谓五识缘彼极微和集。则如)瓶瓯等物。(大小既同。能成之)极微(亦相)等者。缘彼(瓶瓯等)相(之)识。应无别故。(若瓶瓯有别者。则于)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若不舍者。)非(缘瓶瓯等)粗相(之)识。(能)缘(极微)细相(之)境。(若许粗相识缘细相境者)。勿余境识。(亦应互)缘余境故。(则)一识应(可)缘一切境故。 假如一瓶。集万极微所成。复有一瓯。亦万极微所成。则等是一万极微。有何差别。汝执五识缘彼极微和集。便不应见瓶瓯差别。若见差别。便应极微巳舍本相。若极微不舍本相。断非五识之所能缘。若许五粗相识。得缘极微细相境。亦应许眼识。得缘声香味触等矣。岂可乎哉。初破执竟。 (戌)二结况。 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前来种破斥。犹是纵许极微是实。尚招如此过失。况识外何尝别有真实极微。宁得执有外所缘缘也哉。初明外所缘缘非有竟。 (酉)二显内所缘缘不无。 由此定知自识所变似色等相。(以)为(五识真)所缘缘。(以)见(分)托彼(似色而)生。(即变)带彼相(状而为所缘虑)故。 带彼相故。是所缘二字之义。见托彼生。是下一缘字之义。此正释所缘缘。唯是自识所变相分。非心外法也。 然识变时。随(彼本质)量(之)大小。顿现一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而)合成一物(也。阿含及余经中。不过)为执粗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析(以知无实)。非谓诸色实有极微。(又)诸(修)瑜伽(观之)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说极微。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极微。是色边际。 此申明识所变相。犹如镜中随量顿变。非先变极微。后合成物也。次更释疑。谓教中所说极微。不过欲显粗色是假。非谓别许极微是实。又观中所见极微。不过依假想慧。假说为色边际。亦岂有心外实极微哉。瑜伽。此云相应。依大乘理。修于假想事定事理相应。名瑜伽师。二依缘各释竟。 (午)三总结成。 由此应知诸有对色。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初破有对竟。 (辰)二破无对。 余无对色。是此(有对之流)类故。亦非实有。或无对故。(便)如心心所(一般)。定非实色。诸有对色。现有色相。以理推究。离识尚无。况无对色。现无色相。而(岂)可说为真实色法。 五尘落谢影子。名无对色。即法尘也。初破对无对竟。 (寅)二破表无表三。初总征释。二别破执。三结唯识。(卯)今初。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答)。此非实有。所以者何。 (卯)二别破执二。初别破表无表。二总明三业道。(辰)初又三。初破身表。二破语表。三破无表。(巳)今初。 且身表色。若是实有。以何为性。若言是形(量)。便非实有。可分析故。长(短)等(形。析至)极微。(即便)不可得故。若言是动(作)。亦非实有。才生即灭。(不至余方)。无(有)动(转)义故。有为法灭。不待因故。灭若待因。(便成果法)。应非灭故。若言(别)有(一种)色(法)。非(青黄等)显(色)。非(长短等)形(色。乃)心(之力用)所引生(者。此)能动手等。名身表业。理亦不然。此(一种色。)若(言)是动。义如前破。若是动因。应即风界。风(则无体。)无(可)表示。不应名表。又(风是触微)。触(唯无记。)不应通善恶性。非显香味。(亦惟无记)类触应知。故身表业。定非实有。 于五尘中。色有二种。一者显色。即青黄赤白等。亦名实色。二者形色。即长短方圆等。亦名假色。其声。香。味。触。虽名实色。皆非显色。亦非形色。但是有对而已。又五尘唯色声二种。通于善恶无记三性。香味触三。唯属无记。今身表通三性业。故不应以触香味为身表也。余可知。 然心为因。令(本)识所变手等色相。生灭相续。转趣余方。(虽非实动)。似有动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前破身表非实。此明不坏假名。而假名唯依识变。还表于心。究竟心外。更无实法也。 (巳)二破语表。 语表。亦非实有声性。一刹那声。(纵许是实)。无诠表故。多念相续。(虽能诠表)。便非实故。外有对色。前已破故。(不可仍执为实有也)。然因(第六)心故。(于本)识(上)变似(音)声。生灭相续。似有表示。假名语表。于理无违。 亦先破执实。次立假名。如文可知。 (巳)三破无表。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然依思愿善恶分(剂定)限。假立无表。理亦无违。谓此(无表)。或依(于能)发胜身语(之)善(思)恶思(所熏)种(子)增长位(而假)立。或依定中(能)止身语(二)恶(之)现行思(而假)立。故(此二种无表。皆依思立。但)是假有。 无表色。即无作假色也。此复有二。一律仪戒。二定共戒。律仪。有善有恶。定共。则唯是善。不言道共者。道亦能发无作。但既由道力所发。决不计为心外实法。故不辨之。发胜身语恶思。谓期心作尔许时恶律仪业。此心熏于本识。遂发尔许时无作恶律仪也。发胜身语善思。谓期心受何等善戒。此心熏于本识。随发何等无作戒也。定中止恶行思。即定共戒。亦发无作。但是不作恶故。故名无表。初别破表无表竟。 (辰)二总明三业道。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今但言心思。而)拨(无)身语(二)业。岂不违经。(答)。不拨(身语二业)为无。但言非(汝等所执实)色。能动身(之)思。(与身相应)。说名身业。能发语(之)思。(与语相应)。说名语业。(其)审(虑)决(定)二思。(与)意相应故。(能)作动(于)意故。说名意业。(发)起身语(之)思。有所造作。说名为业。(此之身语)。是审决(二)思所游履故。(又作善恶二因)。通生(或)苦(或)乐。(二种)异熟果故。亦名为道。(是)故前(身口)七(支)业道。亦(以)思为自性。或身语(二)表。(体虽非思。而由)中思(所)发(动)故。假说为业。(又是)思所履故。说名业道。 思有三种。一动发胜思。二审虑思。三决定思。道者。路也。通也。余可知。二别破执竟。 (卯)三结唯识。 由此应知实无外色。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初破色法竟。 (丑)二破不相应行三。初总明无实体用。二别破得非得等。三傍破执随眠。(寅)今初。 不相应行。亦非实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非异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实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此(有法)。定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宗)。如色心等。(喻)。许(行)蕴摄故。(因)。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因)。如毕竟无。(喻)。定非实有。(宗)。或余实法所不摄故。(因)。如余假法。(喻)。非实有体。(宗)。 相应者。和顺义。谓得等非能缘故。不与心心所法相应。非质碍故。不与色法相应。有生灭故。不与无为法相应。简非四位法故。名为不相应行。大乘假立二十四种。皆非识外实有。小乘立十四种。皆执实有。故今破之。凡申三量。总以此字为前陈有法。即指彼所执十四种也。一云。定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宗。因云。许行蕴摄故。喻如色心等。二云。定非实有宗。因云。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喻如毕竟无。三云。非实有体宗。因云。余实法所不摄故。喻如余假法。余实法。指色及心心所。余假法。指镜花水月等也。 (寅)二别破得非得等为六。初破得非得。二破众同分。三破命根。四破无心定等。五破诸有为相。六破名句文身。(卯)初中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辰)今初。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异色心等有实体用。契经说故。如说如是补特伽罗。成就善恶。圣者成就十无学法。又说异生不成就圣法。诸阿罗汉不成就烦恼。成不成(之为)言。(正)显得(与)非得。 且彼下。大乘征。契经下。余乘答也。十无学法。谓正语。正业。正命。正念。正定。正见。正思惟。正精进。正解脱。正智也。 经不说此异色心等有实体用。为证不成。亦说轮王成就七宝。岂即(实自)成就(女臣象马之)他身。(及珠轮之)非情(耶)。若谓于宝有自在力。假说成就。(非别实有得之一法。则一切有情)于善恶法。何不许然。(亦是假说成就)。而(必)执(为)实(有一)得(法耶)。若谓七宝在现在故。可假说成。宁知所成善恶等法。(独)离现在有(耶。若)离现(在。则诸善恶)实法。理非有故。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等者。指恶种及无漏种。已前先明得无体。已后更明得无用。 又得于法。有何胜用。若言(此得于一切法。是)能起(因。则一切有情皆)应(以此得而)起无为(圣法。又)一切(草木等)非情。(不具此得)。应永不起。(何故现有非情生起。又)未得(善法者。及虽得善法。而)已失(者。亦无此得)。应永不生(善法。何故现有未得善法而今得。亦有已失善法而后得者)。若(谓未得已失。虽无现得。由有)俱生(之)得为因。(所以能复)起者。(则汝)所执(生与生生。此之)二(种)生(缘)。便为无用。又具善恶无记(三性之因为俱生)得者。(则于一时之中)。善恶无记(亦)应顿现(在)前。若(谓更)待余因。(故不顿现。则此)得。便(为)无用。若(更许云)。得(之)于法。是不失因。(一切)有情。由此(得因。乃能)成就彼(善恶等法)故。(然而)诸可成法。(总)不离(于)有情。若离有情。实不可得。故得于法。俱为无用。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初征答破斥竟。 (辰)二结申正义。 然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假立三种成就。一种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现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类虽多。而于三界见(道)所断(邪惑)种(子)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异生性。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种子成就。谓无漏善种不坏。自在成就。谓加行善根。引发无碍。现行成就。谓已入见道。现证无漏圣法也。因此成就。翻立不成就名。此不成就。虽非一类。且约未见道前。未得圣法。名异生性。然岂于有情心外。别有得非得之实法哉。 (卯)二破众同分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辰)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 复如下。大乘征。契经下。余乘答也。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同分为证不成。若(谓)同智(同)言。(乃)因斯(同分而)起故。知(此同分是)实有者。则草木等(亦有同类之境。可发同智同言。亦)应有同分(矣。岂不违经)。又(若)于同分起同智言。(则此)同分复应有别同分(以起之)。彼既不尔。此云何然。若谓(以此同分)为因。(故)起同事(同)欲。(证)知(同分是)实有者。理亦不然。宿习为因。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此大乘破斥也。智。谓解了。言。谓诠表。事。谓所为。欲。谓所愿。余皆可知。征答破斥竟。 (辰)二结申正义。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卯)三破命根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辰)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命根。契经说故。如契经说。寿暖识三。应知命根。说名为寿。 亦大乘征。余乘答也。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寿体。为证不成。又先已成色不异识。(暖是色法。既不离识)。应(可)比(知)。离识无别命根。又若命根异识实有。应如受(想)等。非实命根。(难曰)。若尔。如何经说三法。(答曰)。义别说三。如四正断。(难曰)。住无心位。寿暖应无。(以无识故)。答曰)。岂不经说。识不离身。(难曰)。既尔。如何名无心位。(答曰)。彼灭转识。非阿赖耶。有此识因。后当广说。此识足为(三)界(六)趣(四)生(之)体。是遍恒续异熟果故。无劳别执。有实命根。 此大乘破斥也。先正申量云。命根是有法。非别实有宗。因云。不离识故。同喻如暖。次更申量云。彼执命根是有法。非实命根宗。因云。异识实有故。喻如受想等。此下三难三答。义皆可知。言义别说三者。秖一阿赖耶识。约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暖。约种子能持根身。名寿。约现行自体。名识。如四正断。秖一精进。约修断已生未生善恶。义别说四耳。征答破斥竟。 (辰)二结申正义。 然依亲生此(第八)识(之)种子。由(先世)业所引(持身)功能(各有)差别。(令色心等)住时决定。假立命根。 (卯)四破无心定等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辰)今初。 复如何知二无心定。无想异熟。异色心等。有实自性。若无实性。应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现起。 复如下。大乘征。若无下。余乘答也。二无心定。谓外道无想定。及圣者灭尽定。无想异熟。谓第四禅无想天果。 若无心位。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遮于心。名无心定。应无色时。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色。名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又遮碍心。何须实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此大乘破斥也。先约无色定以为幷难。次以堤塘而喻假亦能遮。皆如文可知。征答破斥竟。 (辰)二结申正义。 谓修定时。于定加行(位中)。厌患粗动心心所故。发胜期愿。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渐细渐微。微微心时。熏异熟识。成极增上厌心等种。由此损伏心等种故。粗动心等暂不现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种善故。定亦名善。无想定前求无想果故。所熏成种。招彼(天之)异熟识。依之粗动想等不行。于此分位。假立无想。依异熟(识而)立。(故)得异熟(之)名。故此三法。亦非实有。 厌心等种。谓与厌患相应之心。心所种子也。心等种。谓前六转识。及诸相应心所之种子也。粗动心心所暂不现行。正显第八第七细心心所。仍现行也。若但伏灭前六转识及彼心所。名无想定。若兼伏灭第七识中俱生我执现行。名灭尽定。此二位中。皆不与别境之定心所相应。但是假立定名。然其种是善法。故定亦得名善。由无想定。招无想天异熟果报。故名无想异熟。故此三法。皆非离识实有。明矣。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一 [book_title]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 蕅益沙门智旭述 (卯)五破诸有为相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辰)今初。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乃至广说。 此亦大乘征。而余乘答也。三有为。即下文所云定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证知是有。此三摄尽一切有为诸法也。有为相者。即生住异灭四相。谓色。心。瓶。衣及眼。耳等。无不各有生住异灭相故。 此经不说(生住等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为证不成。非(八转声中)第六(属)声。便表异体。(以)色心之体。即色心(生住异灭之相)故。非(生灭等)能相(之)体。定异(于色心等)所相。勿坚相等。(亦可)异地等故。(又)若(使生灭等)有为(之)相。异(色心等)所相(之)体。(则无生无灭等)无为相(之)体。(亦)应异(于真如虚空等)所相(乎)。又生等(四)相。若(其)体俱(是实)有。(则)应一切时(中)齐兴作用。(即生即住即异即灭)。若(以四相)相违故。(而)用不顿兴(者。则四)体亦(复)相违。如何(可)俱有(哉)。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八啭声者。一体。二业。三异。四为。五从。六属。七于。八呼。今契经所云。三有为之有为相。此一之字。乃是诠所属义。正即第六属声。明其离有为法。无有为相。即于色心诸法体上。而辩生住异灭。非表能所。各有异体也。假使生。住。异。灭。定异于色。心诸法。则坚。湿。暖。动。亦可定异于地。水。火。风乎。又若生。住。异。灭之相。果异色心诸法之体。则不生不灭等相。亦可异于虚空真如等体乎。又生。住。异。灭。若各有体。则应一切时中。各齐兴用。若用相违。故不顿兴。则体亦相违。安得俱有乎。 又(体既不俱。则)住。异。灭(三)用。(亦)不应俱(为现在实有。若谓生灭等)能相(与色心等)所相体俱本有。(则)用亦应然。(以用与体)。无别性故。 彼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同属现在。故今破曰。三体既不可俱。则三用亦不宜俱属现在。设许体俱本有。则四相亦应俱有。不应独许住。异。灭是现在。别以生属未来也。 若谓(能所体虽本有)。彼(之作)用更待因缘。(然后起者。则色心等)所(相。既)待因缘。应非本有。又(复既待因缘。则汝所)执生(住)等(能相)。便为无用。 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次破生住等能相无用也。 (又若谓色心等)所相恒有。而(与)生(灭)等(能相)合。(则)应无为法。亦有生(灭)等(合。以)彼(无为之恒有。与)此(有为之恒有。求其)异因。不可得故。 不达生。住。异。灭之外。无色心诸法。故妄计云。所相恒有。不达色心诸法之外。无生。住。异。灭。故妄计云。与生等合。应先出余乘。量云。所相是有法。决定恒有宗。因云。生等合故。喻如无为法。次申违量云。无为是有法。亦生等合宗。因云。以恒有故。喻如所相。既无为恒有。不与生灭等合。则色。心等。与生灭合。岂得为恒有哉。既生灭等。不能与无为合。则离色心诸法之外。岂别有生灭等实体哉。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应似空华。非实有性。生名为有。宁在未来。灭名为无。应非现在。灭若非无。生应非有。又灭违住。宁执同时。住不违生。何容异世。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此更破彼妄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属现在也。初征答破斥竟。 (辰)二结申正义。 然有为法。因缘力故。本无今有。暂有还无。表异无为。假立四相。本无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暂停。即说为住。住别前后。复立异名。暂有还无。无时名灭。前三有故。同在现在。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此正明假立四相。非别有实体也。前三。谓生。住。异。后一。谓灭。余俱可知。 (难曰)。如何(灭是)无法。(乃)与有(法)为相。(答曰)。表此(有法)后(必归)无。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灭表有法后是无。异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暂有用。故此四相。于有为法虽俱名表。而表有异。此依刹那假立四相。(若约)一期(果报之)分位。亦得假立(四相)。初有名生。后无名灭。生已相似相续名住。即此相续转变名异。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五破诸有为相竟。 (卯)六破名句文身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辰)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诠表名句文身。契经说故。如契经说。佛得稀有名句文身。 亦大乘征。余乘答也。解见下文。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名等。为证不成。若名句文。(有法)。异声实有。(因)。应如色等。(喻)。非实能诠。(宗。若)谓声能生名句文者。此声必有音韵屈曲。此足能诠。何用名等。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即名句文。(而是)异声实有。(则)所见色上形量屈曲。(亦)应异色处。别有实体(耶)。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如弦管声。非能诠者。此(言语声。亦)应如彼(弦管之)声。不别(能)生名(句文)等。(且)又谁说彼(弦管之声)定不能诠。(余乘难曰)。声若能诠。风铃声等应有诠用。(大乘答曰)。此(语声亦)应如彼(风铃等声)。不别生实名句文身。若(许)唯(有)语声能生名等。如何不许唯(此)语(声即)能诠(理。既唯语声即能诠理。何须别生名句文身。小乘又难曰)。何理定知能诠即语。(大乘答曰)。宁知异语别有能诠。语不异能诠。人天共了。执能诠异语。天爱非余。 此大乘破斥也。文义幷显。不须别释。言天爱非余者。有谓光音天以上。不用语言为诠表故。 (辰)二结申正义。 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诠(法之)自性。句诠(法之)差别。文即是字。为(名句)二(者)所依。此(名句文)三离声。虽无别体。而假实异。亦不即声。由此法词二无碍解。境有差别。声与名等。蕴处界摄。亦各有异。 名句文是假立。声是实有。名句文是法无碍解境。声是辞无碍解境。约五蕴。则声是色蕴摄。名句文是行蕴摄。约十二处。则声是声处摄。名句文是法处摄。约十八界。则声是声尘界摄。名句文是法尘界摄也。 且依此土。说名句文依声假立。非谓一切。诸余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名句文)三故。 此又统论十方佛土。六尘皆得假立名句文也。盖此土唯耳根利。故且依声立三。余土六根各有利钝。眼根利者。则依光明立名句文。鼻根利者。则依妙香立名句文。舌根利者。则依妙味立名句文。等者。指触法二尘。亦得依之立名句文。故法华玄义云。六尘体是法界。一一无非教经。亦无非行经。亦无非理经也。二别破得非得等竟。 (寅)三傍破执随眠。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是不相应行蕴所摄。 先叙计也。随眠。谓烦恼种子。随逐有情。眠伏藏识。故名随眠。本是第八识所执持。即彼相分。而余乘以为不与前六现识相应。遂妄执为。别有自体。是行蕴摄也。 彼亦非理。(既)名(为)贪等(随眠惑)故。如现贪等。非不相应。 量云。所执随眠是有法。非不相应行宗。因云。名贪等故。喻如现贪等。 执别有余不相应行。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小乘止执十四不相应行。故且随其所执破之。大乘所明二十四法。本非实有。但是假立。设有更执为实法者。即以如前理趣。遮破可知。二破不相应行竟。 (丑)三破无为法二。初以理破斥。二结申正义。(寅)今初。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决定实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宗)因(比量而)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证知是有。无为非世共知定有。又无作用。如眼耳等。设许(其是)有用。(则)应(反)是无常。故不可执无为定有。 诸无为。指余乘所执三无为。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也。色等五尘。是五识现量所知。心及心所。是他心智现量所知。故名现所知法。余可知。 然诸无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如色心等。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有)无为(之)性。 下结申正义中云。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设有。二依法性。假施设有。今约依识变义立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宗。因云。所知性故。喻如色心等。又约依法性义立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宗。因云。色心等所显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虚空等(三无为法)。为一为多。若体是一。遍一切处。虚空容受色等法故。随能合法。体应成多。一所合处。余不合故。不尔。诸法应互相遍。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则)应(虚空)非(能)容受。如余(择灭等)无为。又色等中。有虚空不。有应相杂。无应不遍。 若达三无为法。不过是色心等所显之性。假施设有。本非离识。别有实性。则何一何多。亦不妨说一说多。如后文断十重障。证十真如。真如尚非是一。云何有十。乃约断障所显。不妨非十而说十也。今余乘既妄执离识别有三无为性。故以为一为多。双征难之。先破一。后破多。今破一中。先破虚空无为是一。故云。若虚空无为之体是一。遍一切处。以能容受色等法故。然而随能合法。则体应成多。是遍则不一也。或应一所合处。余不合故。是一则不遍也。设既不许体应成多。又不许余皆不合。则应诸法。各互相遍。方成一体遍一切处。而岂可哉。恐转计云。虚空不与法合。奚至体应成多。亦何论一合而余不合。故今破云。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则应非能容受。如择灭等无为。何得名为虚空无为。又色等中若有虚空。则应相杂而非一。或色等中便无虚空。则应有缺而不遍。宁得执虚空体一。遍一切处。为识外实法耶。 一部一品结法断时。应得余部余品择灭。 此破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之性。即是唯识实性。但依智慧简择力故。分分除灭见思烦恼。分分显出真如实性。故名择灭无为。然而真如体绝言思。既非定多。又岂定一。今若执为定一。则如一部一品结法断时。便应顿得余部余品择灭。而四果差别分位皆不成矣。又岂可哉。言部品者。见所断惑。分为四部。一者见苦谛所断部。凡有十种随眠。若约三界。共有二十八品。二者见集谛所断部。三者见灭谛所断部。四者见道谛所断部。修所断惑。共为一部。约三界九地。分为八十一品。 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得非择灭。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此破非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法性。本无生灭。由缘生法。覆令不显。故于缘缺之时。法暂不生。名非择灭无为。亦非定多定一也。今若执为定一。则一法缘缺不生时。应一切法皆悉不生。又岂可哉。执彼下。总结上文。先破一竟。 若体是多。便有品类。应如色等。非实无为。虚空又应非徧容受。 此总破三无为体多也。文义可知。 余部所执离心心所实有无为。准前应破。 设或更执不动无为。想受灭无为等。总以一多二义破之。例皆别无实法也。 又诸无为。许无因果故。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若有因果。便是有为。既称无为。决同许无因果。故总立量破云。诸无为是有法。非异心等有宗。因云。许无因果故。喻如兔角。初以理破斥竟。 (寅)二结申正义。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设有。谓曾闻说虚空等名。随分别有虚空等相。数习力故。(功夫渐渐成熟。致使)心等生时。似虚空等无为相现。此所现相。(是独头意识所缘之独影境。但以)前后相似。无有变易。假说为常。二依法性。假施设有。谓空无我所显真如。有无俱非。心言路绝。与一切法非一异等。是法真理。故(说)名(为)法性。离诸障碍。故(或)名(为)虚空。由简择力。灭诸杂染。究竟证会。故(又)名(为)择灭。不由择力本性清净。或缘阙所显。故(又)名(为)非择灭。苦乐受灭。故(又)名(为)不动。想受不行。(故又)名想受灭。此五(种名。)皆依如假立。(即此)真如(二字)。亦是假施设名。遮拨为无。故说为有。遮执为有。故说为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余宗离色心等有实常法。名曰真如。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虚。谓徧计所执。幻。谓依他所现。非妄故名真。无倒故名如。余皆可知。初叙破外小所执竟。 (壬)二立量以显唯识。 外道余乘所执诸法。(是有法)。异心心所非实有性。(宗)。是所取故。(因)如心心所。(喻)。能取彼(诸法之)觉。(是有法)。亦不缘彼(心外实法。宗)。是能取故。(因)。如缘此(内相分之)觉。(喻)。 初一量破所徧计。次一量破能徧计。所徧计。即心心所之相分。名为所取。能徧计。即心心所之见分。名为能取。见相二分。皆不离于自证。设使异心心所。便无能取所取矣。 诸心心所。(是有法)。依他起故。(因)。亦如幻事。(喻)。非真实有。(宗)。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此由前文既显徧计本空。今更申明依他非实也。故大佛顶经云。入圆成实。远离依他。及徧计执。得无生忍。若不达依他如幻。岂名具分唯识哉。宗前敬叙。即云。稽首唯识性。此中借依他以破徧计法执既竟。遂彻底掀翻。如此道破。而昧者。犹谓法相一宗。但是建立。呜呼冤哉。 (壬)三结判俱生分别二。初结属二种。二判其有无。(癸)今初。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法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续。在第七识。缘第八识(之见分。变)起(第七识)自心(中之影)相。执为实法。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第八)识所变蕴。处。界相。或总或别。(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执为实法。此二法执。细故难断。后十地中。数数修习胜法空观。方能除灭。分别法执。(虽有内熏之因)。亦由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唯在第六意识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蕴。处。界相。(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二缘邪教所说自性等相。(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此二法执。粗故易断。入初地时。观一切法(中)法(性本)空。(所显)真如(之理)。即能除灭。 邪教所说蕴。处。界。指小乘人。禀受不了义说。所造小乘诸论。名邪教也。余可知。 (癸)二判其有无。 如是所说一切法执。自心外法。或有或无。自心内法。一切皆有。是故法执。皆缘自心所现似法。执为实有。然似法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所执实法。妄计度故。决定非有。故世尊说。慈氏当知。诸识所缘。唯识所现。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自心外法。非亲所缘。故或有或无。自心内法。是亲所缘。唯识所变。不离识故。故一切皆有。余可知。广释初三句中。二征答别释竟。 (巳)三总结无实二。初正明。二释妨。(庚)今初。 如是外道余乘所执离识我法。皆非实有。故心心所决定不用外色等法为所缘缘。缘用必依实有体故。现在彼聚心心所法。(是有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宗)。如非所缘。(喻)。他聚摄故。(因)。同聚心所。(是有法)。亦非亲所缘。(宗)。自体异故。(因)。如余非所取。(喻)。由此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是故契经。伽他中说。如愚所分别。外境实皆无。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八识互望。互称彼此。心王必有心所相应。故皆名聚。且如第八识。与五徧行心所自为一聚。非第七识亲所缘缘。余皆可知。同聚心所。谓与心王相应而俱起者。且如徧行五心所。虽与第八识相应。然非第八识之所缘缘。又第八识心王。亦非五心所之所缘缘。又五心所互望。亦各不得相缘。如触心所。虽与作意等俱起。然决非作意等亲所缘缘。乃至思心所。决非受想等亲所缘缘。余皆可知。 (庚)二释妨二。初难。二释。(辛)今初。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实我法者。假亦应无。谓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烈)赤(色之)法。乃可假说此人为火。假说牛等。应知亦然。我法若无。依何假说。无假说故。似亦不成。如何说心似外境转。 真火喻真事。似火人喻似事。猛赤喻共法也。余可知。 (辛)二释二。初正释外难。二示假说意。(壬)初中三。初总破。二别破。三结斥。(癸)今初。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前已破故。依类依实。假说火等。俱不成故。 (癸)二别破二。初破喻。二破法。(子)初中二。初破依类。二破依实。(丑)今初。 依类假说。理且不成。(猛性赤色人虽有之。而)猛赤等(能烧之)德。非类(同火之)有故。若无(此能烧之)共德。而假说彼(为似火人)。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以水亦有猛赤法故)。若谓猛等虽非类(火能烧之)德。而(猛与赤。恒)不相离。故可假说。此亦不然。人类猛等。现见亦有互相离故。(或性猛而色不赤。或色赤而性不猛)。类既无(能烧之)德。又(猛与赤二)互相离。然有于人假说火等。故知(世间)假说。不(必)依类(而)成。 (丑)二破依实。 依实假说。理亦不成。(以)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谓猛赤等。在火(则以色微触微为体。依火而住)。在人(则以色心为体。依人而住)。其体各别。所依异故。(若)无共(德而可)假说。有过同前。(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若谓人(有暖德。与)火德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假)说(为似)火(人。正)在(于)人(之猛赤相)。非在(于暖)德故。由此(世间)假说。不(必)依实(而)成。 大凡世间假说。有依类者。亦有不依类者。有依实者。亦有不依实者。元非一概。今彼妄执假说。必须依类依实。故即彼所说之喻。夺其依类依实二俱不成也。初破喻竟。 (子)二破法二。初正破假说依真。二结申假说正义。(丑)今初。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应理。真。谓(诸法)自相。假智及诠。俱非(能得其)境故。谓(有分别之)假智。(及名句文之假)诠。不得(诸法)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亦非离此(共相之外)。有别方便。(更)施设(一个)自相。(以)为假(智及诠)所依。然假智(及)诠。必依(意言)声(相而)起。声不及处。此(假智诠。即)便不转。(是以)能诠所诠。俱非(法之)自相。故知假说。不依真事。 依真说假。下文亦自有之。但谓假必依真事立。则不应理。以诸法自相。离心缘。离言说。唯是现量所证知故。一涉语言。则能诠所诠。皆非诸法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然离共相之外。亦别无自相可得。盖现量所缘之境。名为自相。比量非量所缘之境。名为共相。不过皆是识所变之相分。非以自相为真。共相为依真之假也。既知假智及诠。不依诸法自相。便可例知假说我法。不必有真我真法以为依矣。 (丑)二结申假说正义。 由此但依似事而转。似谓增益。非实有相。(言)声依(此)增益似相而转。故不可说假必依真。 增益者。意识变现之影像也。依此影像。有所言说。言说为能诠。影像为所诠。故幷不依真也。二别破竟。 (癸)三结斥。 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初正释外难竟。 (壬)二示假说意。 然依(内)识变(现。而有似我似法)。对遣妄执真实我法。(故)说假似(之)言。由此契经伽他中说。为对遣愚夫。所执实我法。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初释前三句竟。 (丁)二释后三句二。初结前标数。二释通别名。(戊)今初。 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而能变(八种)识。(约)类(而言)。则唯(有)三。 (戊)二释通别名二。初释三类别名。二释能变通名。(己)今初。 一谓异熟。即第八识。多异熟性故。二谓思(察度)量。即第七识。恒审思量(我无我)故。三谓了境。即前六识。了境相粗故。(颂中)及(之一)言。(乃)显(前)六(识)合为(了别境之)一种(类)。 第八不同前六。惟有一分是异熟生。故名多异熟性。前六不恒。第八不审。第七于未转位。恒审思量我相。已转依位。恒审思量二无我理。余可知。 (己)二释能变通名二。初总标。二别释。(庚)今初。 此三皆名能变识者。能变有二种。 (庚)二别释二。初释因能变。二释果能变。(辛)今初。 一因能变。谓第八识中等流异熟二因习气(也)。等流习气。由(前)七识中善恶无记(三性之现行)。熏(于第八。)令(第八中三性种子未生者)生。(巳生者)长。异熟习气。由(前)六识中有漏善恶(二种现行。)熏(于第八而)令生长。 (辛)二释果能变。 二果能变。谓前二种习气力故。有八识(自证分)生。现(于相见二分之)种种相。(此中由前)等流习气(以)为(亲)因缘故。八识体相差别而生。名(之为)等流果。(以其)果似因故。(由前)异熟习气(以)为增上(助)缘。感第八识酬引业力恒相续故。(而)立(真)异熟(之)名。(若)感前六识酬满业者。(乃)从异熟(而)起。(但)名(为)异熟生。不名(为真)异熟。(以其)有间断故。即前(真)异熟及异熟生(之二种。皆)名(为)异熟果。(以其)果(性)异(于)因(性)故。(然)此(颂)中(所言异熟)。且(单)说(第七)我爱(所执。及有)执(持含)藏(能)持杂染(有漏善恶)种(因)。能变(二种异熟)果(之第八本)识。名为异熟。非谓一切。 果异因者。因从善恶。果惟无记也。非谓一切者。谓前六识一分酬满业者。亦可得异熟名。而非此中所指也。初略答外难。略标识相竟。 (乙)二广明识相显前颂意二。初广明三能变相。二广明所变唯识。(丙)初中二。初分释三能变相。二会三能变俱转以示二谛。(在第七卷中。)(丁)初中三。初释初能变。二释第二能变。三释第三能变。(戊)初又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己)今初。 虽已略说能变三名。而末广辨能变三相。且初能变。其相云何。颂曰。初阿赖耶识。(一自相门)。异熟。(二果相门)。一切种。(三因相门)。不可知。(四不可知门)。执。受。处。(五所缘门)。了(六行相门。)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七相应门)。唯舍受。(八受俱门)。是无覆无记。(九三性门)。触等亦如是。(十心所例王门)恒转如暴流。(十一因果法喻门)。阿罗汉位舍。(十二伏断位次门)。 (己)二以论释成二。初正释颂文。二证有本识。(庚)初中八。初释自相等三门。二释不可知等三门。三释相应门。四释受俱门。五释三性门。六释心所例王门。七释因果法喻门。八释伏断位次门。(辛)初中二。初正释三门。二重明因相。(壬)今初。 论曰。初能变识。大小乘教。(皆)名(为)阿赖耶。此识具有能藏所藏执藏义故。谓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执为自内我故。此(阿赖耶之名)。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以)摄持因果(而)为(本识之)自相故。此(第八)识自相。分位虽多。藏(名最)初(先舍。又其)过(失最)重。是故偏说。 藏一切转识种子。故有能藏之义。受转识所熏成种。故有所藏之义。被第七识执之为我。故有执藏之义。言与杂染互为缘者。谓由本识与前七为缘。故起前七现行。复由前七与本识为缘。故熏本识种子。此句释成能藏所藏义也。有情执为自内我句。释成执藏义也。言此识自相分位虽多者。瑜伽论云。第八识自相有八。一依止执受相。二最初生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种子性相。五业用差别相。六身受差别相。七处无心定相。八命终时分相。今取第一依止执受相说也。 此(第八识。乃)是能引诸界(诸)趣(诸)生。(种种)善不善业(所引之)异熟果故。说名异熟。离此(第八识外)命根。众同分等。恒时相续(之)胜异熟果。不可(别)得故。此(异熟识之名)。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果相。此(第八)识果相。虽多位多种。(唯有真)异熟(果之义)。实不(与前七识)共。故偏说之。 诸界。即三界。诸趣。即六趣。诸生。即四生十二类生也。言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者。宗镜录云。第八识于五果中。除离系果。余四皆有。故云。果相虽多。如望自种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前七识。为增上果。望善恶业。即异熟果。 此(第八识)。能执持诸法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离此(第八识外)。余法能遍执持诸法种子不可得故。此(一切种识之名)。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因相。此(第八)识因相。虽有多种。(惟此能)持种(义实)。不(与前七识)共。是故偏说。 宗镜录云。第八因相。于六因中有四。能持种子义边。是种子因。若因望种子俱时而有。即俱有因。若望自类种子。前后相引。即同类因。若望同时心所等。即相应因。惟无异熟因及徧行因。故云。因相多也。(异熟因。谓增上善恶。此第八识。惟无记故。是异熟果。非异熟因。徧行因。谓见疑无明等。徧于染法。此第八识。不与相应。非徧行因也)。 初能变识。体相虽多。略说惟有如是三相。 初正释三门竟。 (壬)二重明因相三。初标。二释。三结。(癸)今初。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 (癸)二释为四。初明种子相。二明本新义。三明种子义。四明熏习义。(子)初中二。初正释。二结判。(丑)初又二。初正释种相。二明种实有。(寅)今初。 此中何法名为种子。谓本识中亲生自果功能差别。此(种子因用)。与本识(之体)。及所生(之)果。不一不异。体用因果。理应尔故。 如眼识种子。亲生眼识自果等。此种有生果之作用。故名功能。色心等种。其类非一。故名差别。本识为体。种子为用。种子为因。所生为果。体是能藏。用是所藏。因是能生。果是所生。故不一。离体无用。离因无果。故不异也。 (寅)二明种实有。 虽非一异。而(种子原)是实有。(以一切)假法(犹)如(空)无。非(可为诸法亲)因缘故。(难曰)。此(种子)与诸法。既非一异。应如瓶等。是假非实。(答曰)。若尔。(则)真如(与诸法亦非一异。岂亦)应是假有(耶。设)许(真如是假。)则便无真胜义谛。(既许真如非假。则知种子亦实)。然诸种子。唯依世俗说为实有。不同真如(是胜义实有也)。 先正明。次答难。后以二谛判。幷可知。初正释竟。 (丑)二结判又二。初结属相分。二判属三性。(寅)今初。 种子虽依第八识体。而是此识(之)相分。非余(三分)。见分恒取此(种子。以)为(亲所缘缘)境故。 (寅)二判属三性又二。初正判。二释妨。(卯)今初。 诸有漏种。与异熟识。体无别故。无记性摄。(然彼能生之)因。(与所生之)果。俱有善等(三)性故。亦(可)名(为)善等。诸无漏种。非异熟识性所摄故。因果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 因。谓前七现行熏种之因。果。谓种子所发七现行果。余可知。 (卯)二释妨。 (难曰。)若尔。何故决择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皆异熟生。(释曰。三无漏根)。虽名异熟。而非无记。依异熟故。名异熟种。异性相依。如眼等识。或无漏种。由熏习力转变成熟。立异熟名。非无记性所摄异熟。 决择分。瑜伽师地论之第二分也。二十二根者。眼。耳。鼻。舌。身。五净色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忧。喜。苦。乐。舍。五受根。信。进。念。定。慧。五善根。及三无漏根也。一未知当知根。二己知根。三具知根。名为三无漏根。初明种子相竟。 (子)二明本新义三。初净月师等唯立本有。二难陀师等唯立新熏。三护法正义本新合论。(丑)初中三。初释义。二引证。三结示。(寅)今初。 此中有义。一切(染净)种子。皆本性有。不从熏生。由熏习力。但可(令其)增长。 (寅)二引证。 如契经说。一切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恶叉聚。法尔而有。(以)界即(是)种子(之)差别名故。又契经说。无始时来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义。瑜伽亦说。诸种子体。无始时来。性虽本有。而由染净新所熏发。诸有情类无始时来。若(堪)般涅槃法者。一切(有漏无漏)种子。皆悉具足。(若)不(堪)般涅槃法者。便阙三种菩提种子。如是等文。诚证非一。又诸有情。既说本有五种性别。故应定有法尔种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说。地狱成就三无漏根。(决)是种(子)。非(是)现(行)。又从无始。展转传来。法尔所得。本性住(之种子)性。 般。入也。三种菩提。谓声闻菩提。独觉菩提。无上菩提也。五种性。谓一阐提种性。声闻种性。独觉种性。不定种性。如来种性也。三无漏根如前说。 (寅)三结示。 由此等证。无漏种子。法尔本有。不从熏生。有漏亦应法尔有种。由熏增长。不别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初净月师等。唯立本有竟。 (丑)二难陀师等惟立新熏亦三。初释义。二引证。三会违。(寅)今初。 有义。种子皆熏故生。(但以)所熏能熏俱无始有。故(言)诸种子无始成就。种子既是习气异名。习气必由熏习而有。如麻香气。华熏故生。 (寅)二引证。 如契经说。诸有情心。染净诸法所熏习故。(乃有)无量种子之所积集。论说内种定有熏习。外种熏习或有或无。又名言等三种熏习。总摄一切有漏法种。彼三既由熏习而有。故有漏种必藉熏生。无漏种生亦由熏习。(故诸圣教)。说闻熏习。(谓)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是(即)出世心(之)种子性故。 三种熏习者。一名言习气。二我执习气。三有支习气。具如第八卷中广明。净法界等流正法者。谓诸佛菩萨。以根本智。证清净法界妙理。以后得智。随顺众生。流出语言文字。诠显净法界理。令诸众生。寻名取悟。此所流出正法。与净法界相应。故名等流。 (寅)三会违。 有情本来。种性差别。不由无漏种子有无。但依有障无障建立。如瑜伽说。于真如境。若有毕竟二障种者。立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毕竟所知障种非烦恼者。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若无毕竟二障种者。即立彼为如来种性。故知本来种性差别。(但)依(有)障(无障)建立。非(依本有)无漏种(子)。所说(地狱)成就(三)无漏种(之)言。(乃)依当(来有)可生(义)。非(谓)已有(其)体。 不般涅槃法性。即一阐提种性也。余可知。二难陀师等。唯立新熏竟。 (丑)三护法正义本新合论三。初正释。二斥前。三结成。(寅)今初。 有义。种子各有二类。一者本有。谓无始来异熟识中。法尔而有(四)生。(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功能差别。世尊依此。说诸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恶叉聚。法尔而有。余所引证。广说如初。此即名为本性住种。二者始起。谓无始来。数收现行熏习而有。世尊依此。说有情心。染净诸法。所熏习故。无量种子之所积集。诸论亦说染净种子。由染净法熏习故生。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寅)二斥前又二。初斥唯本有。二斥唯新熏。(卯)今初。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与阿赖耶为因缘性。如契经说。诸法于识藏。识于法亦尔。更互为果性。亦常为因性。 宗镜释云。诸法于识藏。能摄藏也。谓与诸法作二缘性。一为彼种子。二为彼所依。识于法亦尔。所摄藏也。谓诸转识。与阿赖耶亦为二缘。一于现法长养彼种。二于后法转摄植彼种。互相生故。 此颂意言阿赖耶识。与诸转识。于一切时。展转相生。互为因果。摄大乘说。阿赖耶识。与杂染法。互为因缘。如炷与焰。展转生烧。又如束芦。互相依住。唯依此(种现)二(法互相生义。)建立因缘。所余因缘。不可得故。若诸种子不由熏生。如何转识与阿赖耶有因缘义。非熏令长。(即便)可名因缘。勿善恶业(能招异熟。亦可)与异熟果为因缘故。又诸圣教。说有种子由熏习生。皆违彼义。故唯本有。理教相违。 熏长。但可名增上缘。熏生。乃名因缘也。余可知。 (卯)二斥唯新熏又三。初正破。二通教。三结责。(辰)初又二。初斥非。二显正。(巳)初又二。初直约有为无漏因破。二破转计心性为无漏因。(午)今初。 若唯始起。(则)有为无漏无(本有)因缘故。应不得生。(若夫闻熏乃)有漏(善)。不应为无漏种。勿无漏种。(亦可)生有漏故。许应诸佛有漏复生。善等应为不善等种。 有为无漏。指四智菩提也。四智菩提。理应先有本住种子。未登地前。所有闻。思。修慧。俱属有漏。但可为增上缘。助彼无漏种子令渐增长。非可作因缘也。设许有漏为无漏种。亦应无漏为有漏种。而诸佛已证无漏。仍得生有漏矣。岂理也哉。又有漏无漏。两性相反。设得互相为种。则善恶二性相反。亦得互相为种乎。 (午)二破转计心性为无漏因又三。初出彼所凭。二破彼谬解。三申经正义。(未)今初。 分别论者。虽作是说。(经云)。心性本净。客尘烦恼所染污故。名为杂染。离烦恼时。转成无漏。(以此为证)。故无漏法。非无因生。 (未)二破彼谬解。 而心性(之)言。(汝谓)彼(经)说何义(耶)。若(谓彼经)说空理(为本净者。)空非(四智)心因。(又空理是)常法。定非诸法种子。以(空理之)体。前后无转变故。若(谓彼经)即说心(为本净。)应同数论(所计)。相虽转变。而体常一。(且)恶(与)无记(之)心。又应(即)是善(心。汝若)许(此说者。)则应(恶无记心。亦)与信等(诸善心所)相应。(汝若)不许。便应(恶无记心。仍)非(是)善心体。(是则)尚不名善。况是无漏。(又彼)有漏善心。(虽与恶及无记不同。然)既称(为)杂染。(便亦)如恶心等。(其)性(决)非无漏。故(一切有漏善心。皆)不应与无漏(而)为(二)因。(若许有漏。为无漏因。)勿善恶等。(亦可)互为因故。(又)若(谓)有漏(之)心。(其)性是无漏(者。则)应无漏(之)心。(其)性(却)是有漏。(以同是心法。)差别因缘。不可得故。又异生心(之性)。若是无漏。则异生位。无漏现行。应名圣者。若(谓)异生(之)心。(其)性虽(是)无漏。而相有染。不名(为)无漏(现行)。无斯(应名为圣之)过者。则心(现行既非无漏。心之)种子亦非无漏。何故汝论说有异生。唯得成就无漏种子。(以)种子现行。(其)性(定)相同故。 (未)三申经正义。 然契经说。心性净者。说心空理。所显真如。真如是心。真实性故。或说心体。非(是)烦恼(法)故。(具斯二义)。名性本净。非(谓)有漏(之)心。(其)性(即)是无漏。故名(为)本净(也)。 初斥非竟。 (巳)二显正。 由此应信是诸有情。无始时来。有无漏种。不由熏习。法尔成就。后胜进位。熏令增长。无漏法(之现)起。以此(本有种子)为因。(而)无漏(法现)起(之)时。复熏成种。(展转增胜。乃至圆满菩提)。有漏法种。(亦有本有)。类此应知。 二斥唯新熏中。初正破竟。 (辰)二通教三。初通内种定有熏习。二通无漏由闻熏习。三通依障建立种性。(巳)今初。 诸圣教中。虽说内种定有熏习。而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宁全拨无本有种子。然本有种。亦由熏习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说内种。定有熏习。 (巳)二通无漏由闻熏习。 其闻熏习。非(是)唯(熏新)有漏(种)。闻正法时。亦熏本有无漏种子。令渐增盛。展转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说此名闻熏习。(其)闻熏习中。(所熏新)有漏(善种)性者。是修(道位)所断。(是能)感(于)胜异熟。(果。是能)为出世法(之)胜增上缘。(若闻熏习中所熏本有)无漏(种)性者。(乃是)非所断摄。与出世法。正为因缘。(但)此正因缘(相)。微隐难了。(故)有(教中。且)寄粗显(三慧)胜增上缘。方便(假)说(以)为出世心种。 (巳)三通依障建立种性又二。初正通义意。二傍破当生。(午)今初。 依障建立种性别者。(其)意(正要)显(于)无漏种子(之或)有(或)无。谓若全无无漏种者。(则)彼二障种(子)永不可害。即立彼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无漏种(无大乘种)者。(则)彼所知障种。永不可害。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若亦有佛无漏种者。彼二障种俱可永害。即立彼为如来种性。故(正)由(此)无漏种子(之或)有(或)无。(所以)障有可断不可断义。然无漏种。微隐难知。故约彼障(可断不可断以)显性(之)差别。(若)不尔(者。则)彼(二)障(更)有何(等)别因。而(乃)有可害(及)不可害者(耶)。若谓法尔有此(二)障(可害不可害之差)别。(则)无漏法种宁不许然。若本全无无漏法种。则诸圣道永不得生。谁当能害二障种子。而说依障立种性别。 (午)二傍破当生。 既彼圣道。必无生义。说(三无漏根。有)当(来)可生(之义)。亦定非理。 二通教竟。 (辰)三结责。 然诸圣教。处处说有本有种子。(今汝)皆违彼义。故唯始起。理教相违。 二斥前竟。 (寅)三结成。 由此应知。诸法种子。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宗镜云。第八识聚。及此所变异熟五根相分。幷异熟浮尘根等。及异熟前六识等。幷无新种。以其极劣。非能熏故。但从本有旧种所生。其长养五根。及此浮尘根。及等流五尘等相分。前六识所变者。皆可各有新本二种。己上二明本新义竟。 (子)三明种子义四。初明内种。二明外种。三明内外种。具二因义。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丑)今初。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一刹那灭。谓体才生。无间必灭。有胜功力。方成种子。此遮常法。常无转变。不可说有能生用故。 无转变。则非无间必灭。不可说有能生用。则非有胜功力。故一切无为等常法。及外道所计常我。不可说为种子也。 二果俱有。谓与所生现行果法。俱现和合。方成种子。此遮前后及定相离。(以)现(行)种(子虽是)异类。互不相违。一身俱时。有能生用。非如(前)种子(望后种子)自类相生。前后相违。必不俱有。(是故种生现行。因果必俱。种引种子。因果不俱)。虽(种子之)因与果。(具)有(如是)俱(与)不俱(二义)。而(今但取因果)现在(同)时。可有(能生果之)因用。(方名种子。以未来)未生。(过去)已灭。无自体故。(所以必)依生现(行)果(者而)立种子(之)名。不依引生(种子)自类(者)名(为)种(子也)。故但应说与果俱有。 难曰。若刹那灭。得为种子。则前后相望。或自他相望。皆有刹那灭义。应得为种。今以第二义拣之。前后则不俱现。定相离。则不和合。一身则和合定不相离。俱时则现在定无前后。方名种子。故他身之法。及自身前后之法。不可说为种子也。 三恒随转。谓要长时一类相续。(直)至究竟位(者)。方成种子。此遮(前七)转识。转易间断。与种子法。不相应故。此显种子。自类相生。 难曰。现行熏种。亦果俱有。应得名种。今以第三义拣之。第七识或漏或无漏。故有转易。前六识或行或不行。故有间断。唯第八识。一类无记。长时相续。直至金刚道后。究竟位中。方称无漏。此前恒随有漏法转。得与漏种为所依持。故彼诸法种子。依之而得自类相引。乃至成熟也。 四(须三)性决定。谓随因力。生善恶等功能决定。方成种子。此遮余部。(妄)执异性(之)因。生(于)异性(之)果。(亦计)有因缘义。 难曰。若恒随转。即名种子。应善等种。生染等现。今以第四义拣之也。 五待众缘。谓此要待(办)自(果之)众缘(和)合功能殊胜。方成种子。此遮外道执自然因。不待众缘。恒顿生果。或遮余部缘恒非无。(今)显所待(之)缘。非恒有性。故种于果。非恒顿生。 难曰。若性决定。即名种子。则三性种。既是恒有。亦复俱有。即应一切时中顿生三性现行。今以第五义拣之。虽有种子为因。仍待众缘和合。方能生果。如眼识九缘生等。又心法更待三缘。谓增上缘。等无间缘。所缘缘。色法更待增上缘故。须众缘。则遮外道之执自然。须有待。则遮余部之执缘恒非无也。 六引自果。谓于别别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种子。此遮外道。执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余部。执色心等。互为因缘。 难曰。若性决定待众缘。即名种子。则一善因与众缘合。即生一切善果。恶及无记亦然。又善心种子与众缘合。亦能生于善色。善色种子与众缘合。亦能生于善心。今以第六义拣之。别别等果。各各引生。则非一因生一切果。亦非色心。互为因缘也。 唯(第八)本识中(所有)功能差别。具斯六义。(故)成种(子)。非余(识之所有)。 初明内种竟。 (丑)二明外种。 外谷麦等。(乃第八)识所变(现行相分摄)故。假立种名。非实种子。 (丑)三明内外种具二因义。 此(内外)种(之)势力。(能)生(切)近正果。名曰生因。(能)引远残(之)果。令不顿绝。即名引因。 内种则识缘名色。名色缘六人等。名生因所生近正果。丧后尸骸不灭。名引因所引远残果。外种则种生芽。芽生茎等。名近正果。谷等枯后不灭。名远残果。然外种既云非实种子。但可借之以喻内种而已。 (丑)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 内(第八识中一切法之)种(子)。必由熏习(而)生(起)长(养。此种子)亲能生果。是因缘性。外种熏习或有或无。(不过皆)为增上缘(耳。若欲)办所生果。必以内种为彼(诸物之亲)因缘。(以彼外谷麦等。皆)是(本识中)共相种(子)所生(之现)果故。 外种或有熏习者。如苣蕂与华等。或无熏习者。如种生芽茎等。言共相种所生果者。外谷麦种等。皆是器界所摄故也。三明种子义竟。 (子)四明熏习义三。初总标。二别释。三结判。(丑)今初。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所熏能熏。各具四义。令(本识中)种(子)生长。故名熏习。 (丑)二别释二。初释所熏。二释能熏。(寅)今初。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一坚住性。若法始终。一类相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此遮转识。及声风等。性不坚住。故非所熏。 一类。即坚义。相续。即住义。应立量云。转识是有法。非所熏宗。因云。性不坚住故。喻如声风等。 二无记性。若法平等。无所违逆。能容习气。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势力强盛。无所容纳。故非所熏。由此如来第八净识。(以极善故)。唯带旧(时因中所熏无漏善)种。非新受熏。 问云。若坚住性。即为所熏。则如来净识。亦坚住性。应是所熏。今以第二义拣之。可知。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而又)性非坚密。能受习气。乃是所熏。此遮(本识相应之五)心所。及无为法。(以心所)依他(而不自在。无为)坚密(而不受习)。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及无记性。即为所熏。则第八识相应之五心所。亦是坚住无记。又无为亦坚住性。何非所熏。今以第三义拣之。 四与能熏共和合性。若与能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无记。自在非坚密者。即为所熏。则他人第八。可为所熏。又自第八前后相望。可为所熏。今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同时也。 唯异熟识。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初释所熏四义竟。 (寅)二释能熏。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一有生灭。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长习气。乃是能熏。此遮无为。前后不变。无生长用。故非能熏。二有胜用。若有生灭。(更须)势力增盛。能引习气(者)。乃是能熏。此遮异熟心心所等。势力赢劣。故非能熏。 初义可知。次应问云。若有生灭。即能熏者。异熟心心所等亦有生灭。应是能熏。今以第二义拣之。谓须或善或恶。或有覆无记。势力强盛。乃名能熏。 三有增减。若有胜用。(又须数习)。可(令)增(益。伏除)可(令损)减。摄(藏培)植习气。(令不失坏)。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圆满。善法无增无减。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圆满。前后佛果。应有胜劣。 问云。若有生灭。乃有胜用。即能熏者。佛果位中之前七识。应是能熏。今以第三义拣之。佛果位中。修善满足。更无可增。修恶断尽。更无可减。假使受熏。则前佛熏得无漏种多。应胜后佛矣。 四与所熏和合而转。若与所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能熏。 问云。若有生灭有胜用有增减。即能熏者。则他人前七。应是能熏。又自前七。前后相望。应亦能熏。今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同时也。 唯七转识及(与)彼(相应之)心所。有胜势用而增减者。具此四义。可是能熏。 二释能熏四义竟。二别释竟。 (丑)三结判二。初结。二判。(寅)今初。 如是能熏(之前七识。及心所法)。与所熏(之第八)识。俱生俱灭。熏习(之)义(乃)成。令所熏(第八识)中(之一切法)种子生(起)长(养)。如熏苣蕂。故名熏习。 此结成熏习名也。苣蕂。即胡麻。西土作涂身香油。先以香华与苣蕂子一处捣烂。然后压油。油即香美。今以苣蕂。喻第八识。香华。喻前七转识现行。 能熏(之现)识等从种生时。即能为因。复熏成种。三法展转。因果同时。(约相生。则)如炷生焰。焰生燋炷。(约相依。则)亦如芦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时。理不倾动。 此结示熏习相也。其理极成。不可破坏。故不倾动。 (寅)二判。 能熏(之现行)生种(子。从)种(子)起现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种子前后。自类相生。如同类因。引等流果。(唯)此二(因)。于(一切法之)果。是(亲)因缘性。除此(二种因外)。余(所有)法。皆(是增上缘等)。非(亲)因缘。设(有处)名(为)因缘。应知(但是)假说。 俱有因。谓果与因俱时而有也。士用果。谓士夫作用所成办果也。同类因。谓因与果相似也。等流果。谓果与因相似也。十因五果。解见第八卷中。二重明因相中。初标。二释竟。 (癸)三结。 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初释自相等三门竟。 (辛)二释不可知等三门二。初总标。二别释。(壬)今初。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壬)二别释二。初释行相所缘二门。二释不可知门。(癸)初中二。初略释。二广释。(子)初又二。初明行相。二明所缘。(丑)今初。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识以了别。为(现)行(之)相(状)故。 (丑)二明所缘。 处。谓处所。即器世间。是诸有情。所依处故。执受有二。谓诸种子。及有根身。诸种子者。谓诸相名分别(之)习气。有根身者。谓诸(胜义五净)色根。及根(所)依(浮尘身)处。此二皆是识所执受。摄为自体。同安危故。执受及处。俱是(第八识之)所缘。阿赖耶识。(以)因缘力故。自(证分)体(得)生(之)时。(便)内变为种。及有根身。外变为器。即以所变(三类性境)为自所缘。(见分)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执有二义。一摄为自体。二持令不散。受有二义。一领以为境。二令生觉受。第八缘种子。具持令不散。领以为境三义。缘根身具四义。一摄为自体。同无记性故。二持令不散。一期不坏故。三领以为境。是亲相分故。四令生觉受。安危共同故。若缘器界。但有领以为境一义也。初略释竟。 (子)二广释二。初广释行相。二广释所缘。(丑)初中三。初略指见分。二通论诸分。三结归见分。(寅)今初。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于自所缘。有了别用。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寅)二通论诸分三。初难陀立二分。二陈那立三分。三护法立四分。(卯)初中三。初正立二分。二破安慧唯立自证分。三结明引证。(辰)今初。 然有漏识。自体生时。皆似所缘。能缘相现。彼相应(之心所)法。应知亦尔。似所缘相。说名相分。似能缘相。说名见分。 (辰)二破安慧唯立自证分。 若(使)心心所。无所缘(之)相(分)。应不能缘。自所缘境。或应一一能缘一切。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眼识缘色。耳识缘声等。名为自所缘境。若眼识无相分色。则应不能缘色。耳识无相分声。则应不能缘声。又设眼识无相分色。而能缘色。则亦可无声香等。而能缘声香等。又余识虽不以色为相分。亦可以缘色矣。自境如余境。自境无而可缘。余境无亦可缘。余识如自识。自识可缘余境。余识亦可缘自境故。 若(使)心心所。无能缘(见分之)相。应不能缘。如虚空等。或虚空等。亦是能缘。 心无见分而能缘。则虚空无见分。亦应能缘也。 (辰)三结明引证。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经说。一切唯有觉。所觉义皆无。能觉所觉(之二)分。各自然(从相见二分之种子)而转。(成现行)。 契经。即密严经。所觉义皆无。谓实无外境也。能觉所觉分。即见相二分也。初难陀立二分竟。 (卯)二陈那立三分二。初辨异小乘。二正立三分。(辰)初中二。初出小乘偏义。二申大乘正说。(巳)今初。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彼说外境是所缘。相分(即)名行相。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心与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缘(境)。行相相似。(心王见分之)事。虽(与心)数(相)等。而(其)相各异。(以心王是)识。(心所是)受想等。相各别故。 事。谓自体。心数。即心所也。事虽数等。谓心王体是见分。心所亦体是见分。故相等也。 (巳)二申大乘正说。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乃)名(为)事。即自证分。此(自证分)若无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喻)如(见分)不曾更(历之)境。(则)必不能忆(知)故。(此则)心与心所。(但)同(一)所依(之)根。(而)所缘(不过)相似。行相(便自)各别。(以)了别领纳等作用各异故。(心王自证分之)事。虽(亦与心)数(相)等。而(其行)相各异。(以)识受等体。有差别故。 忆。知也。相分若无见分以更历之。必不能知。则可例知。见分若无自证分以更历之。亦何能自知哉。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自证分喻智也。言所缘相似者。谓心王心所。各以自所变相分而为所缘故。言行相各别者。识以了别为行相。受以领纳为行相。乃至思以造作为行相故。言事虽数等者。谓心王之体是自证分。心所之体亦是自证分也。初辨异小乘竟。 (辰)二正立三分。 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征。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如集量论伽他中说。似境(之)相(分是为)所量。能取相(之见分及)自证(分)。即(名为)能量及(量)果。彼三体无别。 各有三分。谓一一心王。一一心所。皆有三分。非共只三分也。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见分。量果。即自证分。果。即所依体义也。言彼三体无别者。同一识故。可见离心别无境矣。二陈那立三分竟。 (卯)三护法立四分二。初正明四分。二摄归一心。(辰)今初。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三分如前。复有第四证自证分。此若无者。谁证第三。心分既同。应皆证故。又(若无证自证分。则)自证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应(妄计)见分。(便)是第三(自证分之)果。(以)见分或时非量摄故。由此见分不证第三。(以)证自体者。必(须)现量故。 心分既同应皆证故者。谓见分既须自证分以证之。则自证分。亦须证自证分以证之也。诸能量者必有果故者。谓见分是能量。则以自证分为量果。今自证分亦是能量。亦必以证自证分为量果也。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 自证分喻智。证自证分喻人。又以相分喻镜影。见分喻镜光。自证分喻镜面。证自证分喻镜背。或以自证分喻镜。证自证分喻铜也。 宗镜录云。相分有四。一实相名相。体即真如。是真实相故。二境相名相。谓能与根心而为境故。三相状名相。此唯有为法。有相状故。通影及质。唯是识之所变。四义相名相。即能诠下所诠义相分是。于上四种相中。唯取后三相而为相分。又相分有二。一识所顿变。即是本质。二识等缘境。唯变影缘。不得本质。○见分有五类。一证见名见。即三根本智见分是。二照烛名见。此通根心。俱有照烛义故。三能缘名见。即通内三分。俱能缘故。四念解名见。以念解所诠义故。五推度名见。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于此五种见中。除五色根。及内二分。余皆见分所摄。○自证分者。谓能亲证自见分缘相分不谬。能作证故。○证自证分者。谓能亲证第三自证分。缘见分而不谬故。从所证处得名。○若不达四分成心者。斯皆但念名言。罔知成心实义。体用既失。量果全无。终被心境缘拘。 ✜✜✜✜✜✜✜✜✜✜✜✜✜✜✜✜未完待续>>>完整版请登录大玄妙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