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毗尼作持续释
[book_author]道宣
[book_date]不详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佛学宝典,完结
[book_length]253478
[book_dec]毗尼作持续释,十五卷,唐道宣撰集,清读体续集并序,首题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简称《作持续释》。律学著述。清康熙四年(1665)读体撰。十五卷。系唐道宣的《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的注释书。分三大科:初释本题;次释人题;三随文续释。见载于清《龙藏》及日本《续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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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_title]序
夫戒为通修之元基者。由其能净无量之染业能立无量之梵行故。若无戒德。则染心何以皎洁。梵行何以克成。故云。戒为无上菩提本。应当一心持净戒。然持戒之心要唯二辙。一止持。二作持。止持则自唐迄今代有人弘。作持则数百余载寂无提举。余自乙亥春。纳戒润州。恒侍先老人。辅化诸方。每以作持扣请。老人云。汝既志存毗尼。愿维绝纽。藏内有昙无德部删补随机羯磨。乃南山律祖之所撰集。事法兼备。诚为典型。但以久湮。卒难力振。俟汝异日为众阐扬。於戏谆谆师训尤在耳也。至乙酉夏。老人掩室委付栖山。念顾命之难违。感慈恩之当报。焚膏继𠷳。穷律部之奥微。率众躬行。阐羯磨之洪范。是制必遵。于非即革。但羯磨藏本。有纲目。列而法不全。复有文句。古而义不显。因怜初学临卷罔措。故余依律广其事法。释其隐微。题云毗尼作持续释。使诸展卷成坏了然。所冀同志诸仁知止作明是非。临事称量。应为当为。共沐戒海而尽浣凡心。俱践道阶而绍继圣种。又岂例图炫虚谈空盈卷轴哉。
时
康熙乙巳岁前安居日毗尼后学滇南读体识于金陵宝华山之观西轩
毗尼作持续释 凡例律制羯磨。一切僧事依之成就。若靡羯磨。作办不成。故律云。有秉羯磨。有说行者。斯则名为正法住世。又曰。不诵白羯磨者。终身不得离依止。是知比丘要务莫先于此。宜勉攻持。羯磨诸法始缘随事渐制。后因结集类分揵度。虽敛用讨文浩。若不精彻非过难逭。上古诸大律师匡维正法严净毗尼者。咸皆从广采略。恒诵不遗。今藏中昙无德部有三集。其二未融诸部。法仪欠备。唯南山宣祖撰集删补随机羯磨四卷。于对首心念会取他宗僧法羯磨。具如本部。施法应事。随机准义。加仪便用。有异于二。故今特绍行持。详稽原卷。前列纲目百八十四法。合复略六十有五。既云补集。缺意为何。及至文中。赘曰纵舒撰次。非学不知。徒废时功。未办前事。故阙而不载。必临机秉御。大钞详委。嗟夫大钞世没。觅访绝闻。是故研穷广部。校雠作持。应准目续法者上标一续字。应依律释义者上标一释字。应显过出非者上标一非字。应附证及便行者上标一附字。若无续释非附四科。悉是藏卷原文。凡秉白之法。皆书顶格。余下一字。俾明古本。以别新续。傥读怀疑。请阅北藏存字函。昭然可据。别集戒相。题曰毗尼止持会集。若彼应秉白羯磨者。咸示于作持中详明。为分止作。故不相兼。今此卷内原题如旧。外权更云毗尼作持续释。以便简讨。宗绍作持。本欲重光息焰。必也前行后效。故(体)躬操二十余年。稿成不速刊行者。为令依学练知见闻坚信。今已信乐钦行故尔。寿梓流布。将来藉此以报佛恩。用酬师德。若受具已一往不知。由失所传。学而不行。其过何辞。设未受具者。窥阅律部。理当诫诃。如谓律法。先知而后受具。此则以毒饮人。宁不慎欤。
[book_title]毗尼作持续释目次
卷第一
序 凡例 释原序
篇目 释本题 释人题
○集法缘成篇第一
一僧法羯磨(略有一百三十四)
单白羯磨(三十九法) 白二羯磨(五十七法)
白四羯磨(三十八法)
二对首羯磨(略有三十六)
但对首法(三十一) 众法对首法(五)
三心念羯磨(略有十四)
但心念法(三) 对首心念法(七)
众法心念法(四)
前明僧法(羯磨十缘)
一称量前事 二法起托处
三集僧方法 四僧集约界
五应法和合
卷第二
六简集是非 七说欲清净(一明与欲法
二明受欲法 三明说欲法) 八正陈本意
九问事端绪 十答所成法
中明众多人法 后明一人法
僧法羯磨具七非
一者非法非毗尼羯磨
二者非法别众羯磨
三者非法和合众羯磨
四者如法别众羯磨
五者法相似别众羯磨
六者法相似和合羯磨
七者呵不止羯磨
义立七非
一人非 二法非 三事非
四人法非 五人事非 六法事非
七人法事非
对首羯磨(具七非并如上) 众法对首(具七非并如上)
心念羯磨(具七非并如上)
卷第三
○诸界结解篇第二
僧界结解法第一
结初大界法(解大界法 结同法利界法 结同法别利界法 结法别利同界
法)
结戒场法(解戒场法 结有戒场大界法)
结三小界法(结受戒小界法并解 解受戒小界法 结说戒小界法并解 结
自恣小界法并解 结说戒堂法并解 解说戒堂法)
结解衣界法第二
结摄衣界法 解摄衣界法
结解食界法第三
结摄食界法 解净地法
结库藏法 差人守库藏法
卷第四
○诸戒受法篇第三
受三皈法 受五戒法
受八戒法 出家授受戒法
乞度人法 与度人法
度沙弥法 与剃发法
授十戒法 受戒体法
卷第五
○诸戒受法篇第三之二
比丘受戒法
授比丘戒缘
一能受之人(一是人道故 二诸根具足 三身器清净 四出家相具 五得
少分法)
二所对(一结界成就 二有能秉法 三僧数满足 四界内尽集和合 五有白四
教法 六资缘具足 七佛法时中)
三发心乞戒 四心境相应
五事成究竟(初明请师法 二安受者所在 三差人间缘 四出众问法 五
白召入众法 六明乞戒法 七戒师和尚问法 八正问法)
二正授戒体法 次说随相法
授四依法
卷第六
○诸戒受法篇第三之三
请依止师法 与外道住法
次教受戒 尼众授戒法
授沙弥尼戒法 授式叉摩那尼法
乞学戒法 与学戒法
次说戒相法 授比丘尼戒
乞畜众法 与畜众法
正授戒前具八缘
一明请和尚 二□□□□
三差教师法 四教师出众问法
五唤入众法 六明乞戒法
七戒师白和尚法 八对众问答
正授本法羯磨文
本法尼往大僧中受戒法
请羯磨师法 乞授戒法
戒师和尚问答 正问遮难法
正授戒体法 次受戒相
次说四依法
卷第七
○衣药受净篇第四
受衣法 受安陀会法
受僧伽黎法 受缦衣法
舍衣法 尼受余二衣法
心念受舍衣法 受尼师坛法
受钵多罗法 受药法
受时药法 药无七过
授有三种 自受三法
正食五观 受非时药法
受七日药法 受尽形寿药法
衣说净法 请施主法
正说净法 心念说净法
金粟净法
卷第八
○诸说戒法篇第五
僧说戒法 说戒和法(初明卷首十二颂 次明
戒序并总结三明七佛偈) 僧同化识罪忏白法
僧同犯疑罪发露白法 尼差人请教授法
教诫尼法 差教授尼师法
告清净法 疑罪发露法
说戒座上忆罪露法 略说戒法
非时和合法 诤灭说戒法
增说戒法 与狂痴法并解
解狂痴法 对首说戒法
心念说戒法
卷第九
○诸众安居篇第六
安居法 对首安居法
后安居法 心念安居法
忘结便成法 及界与园成安居法
受日法 事讫羯磨受日法
羯磨受日法 对首受日法
命梵二难出界法 受日出界逢难法
○诸众自恣法篇第七
僧自恣法 差受自恣人法
白僧自恣法 正自恣法
略自恣法 四人以下对首法
一人心念法 尼差人自恣法
修道增自恣法 诤事增自恣法
第二增自恣法 受功德衣法
差人守功德衣法 付功德衣法
舍功德衣法
卷第十
○诸衣分法篇第八
一二部僧得施法 二二部现前得施法
三时现前得施法 四非时现前得施法
五时僧得施法
六非时僧得施法
初明五众死物之所属 二分法十种
三同活共财法 四负债法
五明嘱授 六分物时
七断轻重物 八量德赏物
九分轻物法 十得受衣法
卷第十一
○忏六聚法篇第九之一
忏海法
忏波罗夷法 忏僧伽婆尸沙法
忏偷兰遮法
续初忏波罗夷法
犯波罗夷覆藏者与灭摈法
续二忏僧伽婆尸沙法
白僧行覆藏行法 八事失夜
半月说戒时白法 白停行法
白行行法 行法满已白僧停法
与摩那埵法 日日僧中白法
白摩那埵行满停法 与出罪法
与坏覆藏者本日治法
与坏覆藏者摩那埵法
与坏覆藏及坏摩那埵本日治法
与不坏覆藏坏六夜本日治法
与坏覆藏及坏六夜出罪法
犯僧残不覆藏者摩那埵法
与摩那埵本日治法 出罪法
比丘尼法
卷第十二
○忏六聚法篇第九之二
续三忏偷兰遮法
对僧乞忏法 请忏悔主
和白法 正忏悔法
对四比丘忏法 对一比丘忏法
忏波逸提法 前忏舍堕
僧中忏法
初明舍财 中明舍心
舍罪法
乞忏悔法
请忏悔主法
和白法
正舍罪法
还衣法
初即座转付法 后明即座直付法
对四人已下对首法 对一人舍堕法
舍衣法
明忏罪法
先忏从生罪 忏悔二根本小罪法
忏根本罪法 忏后堕法
忏波罗提提舍尼法 忏突吉罗法
正明忏仪 舍罪法
误作忏法 余语法
触恼法 差说粗罪法
护钵法
初明与钵法 次明行钵法
正明护钵法
制不往学家法并解
解学家羯磨法
卷第十三
○忏六聚法篇第九之三
尼与僧作不礼法并解
解不礼法
谏破僧法
谏助破僧法
谏恶性法
谏恶邪法 谏摈恶邪沙弥二法
谏随举比丘尼法 谏习近法
谏劝习近住法 谏嗔舍三宝法
谏发诤法 谏习近居士子法
与覆钵法
差使告覆钵法 解覆钵法
呵责法并解
解诃责法
摈出法并解
谏摈谤法 解摈法
依止法并解
解依止法
卷第十四
○忏六聚法篇第九之四
遮不至白衣家法并解
差人忏白衣法 解遮不至白衣家法
不见举法并解
解不见举法
不忏法并解
解不忏悔罪举法
不舍法并解
解不舍法
忆念法 不痴法
罪处所法
○杂法住持篇第十
六念法
第一念日月数 第二念知食处
第三念知受戒时夏数 第四念知衣钵受净
第五念念食同别 第六念身强羸
白同利食前后入聚法 白非时入聚法
作余食法 呵责弟子法
弟子辞和尚白谢法
卷第十五
○杂法住持篇第十之二
谏作犯法 谏止犯法
老病比丘畜杖络囊乞羯磨文
僧与老病比丘畜杖络囊羯磨法
十诵律受三十九夜羯磨文
十诵律受残夜法
僧祇二十七事讫羯磨文
差人行筹法 离衣法
减六年卧具法 作小房法
作大房法
持故房与道俗经营二法
差比丘料理房法 差分卧具法
尼白入僧寺法
毗尼作持续释目次(终)
[book_title]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原序
释此原序分三。初明如来出世说法制戒之由二明世尊灭度教法流传分律之端三明宣祖撰集羯磨删补随机之意
○今初
原夫大雄御㝢。岂惟拯拔一人。
释 原夫二字乃推原发语之辞。大雄者赞佛。顿超三界。圆满二严。居天中天。为圣中圣。故以大雄称之。御者人王临极为曰御极。㝢者天地四方为之㝢也。今借其义。谓如来应质娑婆。统御三千大千世界。本为普度诸有。咸脱轮回。导引群迷。共登觉果。岂惟拯拔一人。出现于世。拯谓拯救沉溺。拔谓拔除邪见。此彰化利之广也。
大教膺期。总归为显一理。
释 大教者。五时说法三百余会为曰一大时教。膺者当也。期者从旦至旦复其时也。然虽五时设教皆是善巧。以就三根。当其时宜而为说法。至于一期佛事将终。演妙法华则无二三。总收权小。并归大乘。为显一实相理。令诸众生悟入佛知见。故方称如来出世之本致尔。此明说法之妙也。
但由群生着欲。欲本所谓我心。故能随其所怀。开示止心之法。
释 此申明开权之义也。如来不即说一佛乘而等济之。必先以权教摄化者。但由群生迷真已久。痴无正智。贪欲深着。难语大法。谛审贪欲之本。所谓第六意识妄执我故。我执有二。一俱生我。谓凡夫于色受想行识五蕴法中。强立主宰。妄执为我。与身俱生。名曰俱生我执。二分别我。谓于计我法中。分别我能行善行恶等事而起执着。名曰分别我执。因执二我引生烦恼。作种种业。系缚生死。不能解脱。唯佛智知之。观诸众生种性乐欲。故能随其所怀而开示止心之法也。
然则心为生欲之本。灭欲必止心元。止心由乎明慧。慧起假于定发。发定之功非戒不弘。是故特须尊重于戒。
释 此明断证非戒无托也。止者止息情虑。澄静昏烦。元即本也。谓第六识心既为生欲之本。若灭贪欲。必止息此心。澄静情烦。以空慧观照。了知五蕴无我。俱生分别不执则十使顿除。永断欲本。证无我理。名曰生空观(亦名人空)。所以止心由乎明慧。然此真明空慧乃自性德用。非正定之力莫能现起。定力弘大。非净戒之功莫能发生。是故特须尊重于戒也。
故经云。戒为无上菩提本。应当一心持净戒。
释 此引华严经为证明。特尊于戒也。无上菩提四字乃华梵双举。梵语具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阿耨多罗翻云无上。三藐翻云正。三翻云等。菩提翻云觉。无上是理。正等觉是智。正谓正中。即一切种智寂灭相。等谓平等。即行类相貌如实知故。然此极果理智非亚位所获。唯佛与佛乃能证知。今以引证此者。谓非独人天乐报权乘取果。功唯在戒。即诸佛如来圆满万行所证无上菩提亦以戒为本因。凡诸真修行者。应当一心奉持净戒。而云一心者。斯有大小之别。大乘一心持戒者是自性戒。真如不变本无染净。真如随缘修证不无。所谓已知法性无染污。随顺修行尸罗波罗蜜。是称性起修全修在性之旨也。声闻乘一心持戒者是别解脱戒。凭师秉受。识相护体。少有染污。即千圣制。若心不专一。精穷律学。则名相茫然。持犯焉晓。贪欲之念易兴。我执之妄难除。纵有禅定智慧。非净戒所发真无漏。故必落魔邪。是以引经为证。复恐大小混糅不明持戒之心。故下文示其严持身戒之宗也。
持戒之心要唯二辙。止持则戒本最为标首。作持则羯磨结其大科。后进前修妙宗斯法。故律云。若不诵戒羯磨。尽形不离依止。
释 此乃推功于戒也。要谓宗要。辙是车轮所辗之迹。若依第六识心起三毒烦恼。则成染根本。是生死因。若依之修三无漏学。则成净根本。是出世因。今就此心持戒而论。宗要唯二。犹车两轮合辙。方能任载至远。偏则难免折轴之忧。持戒止作并行。庶几尘劳迥脱。昧则反招违破之苦。今人受戒欲净而多染者。良由未明二持之宗。故示云。止持则戒本最为标首者。止谓禁止身口不造诸恶。则四分戒本最为详备。名标五篇。类分六聚。随业心轻重。定犯相开遮。乃比丘净身树德之首务也。作持则羯磨结其大科者。作谓作办。事法不越。毗尼准事。大略一百八十有四。约法量度。僧数众多。一人总收羯磨。以结大科。更无有余。是比丘施造成济之秘术也。然斯止作。已往贤圣奉持而早获无漏。未来僧伽依修而必绍圣种。舍此通途。则入道无由。故云后进前修妙宗斯法。向下结证显宗有据。故律云。若不诵戒谓不攻习其止持。若不羯磨谓不精练其作持。二持罔谙。佛诃哑羊。故制尽生形寿不得离于依止。唯听人为己师。而不听己师于人也。
○二明世尊灭度教法流传分律之端
自慧月西隐法水东流。时兼像正。人通淳薄。初则二部五部之殊。中则十八五百之别。末则众锋互举。各竞先驱。人或从缘。法无倾坠。
释 初二句法喻双举。慧者如来以实智自证真理。以权慧说法利生。今在应迹利生边论。故但云慧也。月取清凉解脱之义。以喻如来于三界火宅中。施清净微妙法。涤除众生热恼。令得解脱诸苦也。月轮虽有东升西没之状。未曾离于太虚。则隐而不隐。佛应身虽有降生涅槃之相。未曾离于真际。则灭而不灭。故云慧月西隐也。如来在世教谈权实。言诠半满。乃至结集三藏。法海汪洋。邑润五天。恩波浩溢。衍泽震旦。故云法水东流也。时兼像正人通淳薄者。此二句嗟时世不古。以起分律之端。佛生周昭王甲寅年二月八日。入灭于周穆王壬申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入灭日为始。正法一千年。像法一千年。末法一万年。自汉明帝永平七年。教法流入东土。至唐高宗丁卯年。则正法千年。已过像法又经六百余年矣。既时不同于佛世。故人亦非真淳。体权达道之者。由通浇薄。致兴异执。自正法百十六年间。阿育王治国时。分裂毗尼。以水投乳。初则二部。乃结集窟内窟外之分。从此二部出生十八部。其五部即十八所摄。五百者大约言部类名数之多也。详释如止持会集所明。文中虽序三时。其义所重在末。因两土传持多沿讹故。锋者刀剑之芒也。军前锋曰先驱。若以此方律学论之。则僧祇肇弘于曹魏。四分滥觞于大唐。中历晋宋齐梁隋代以来。十诵五分俱有司持。而诸部继宗者不无矜己抑他。致令说锋互举。各欲争竞先驱以显化导之胜在人。或可从缘易摄于法自无倾坠废兴也。
然则道由信发。弘之在人。人几颠危。法宁澄正。
释 弘者大也。此有二义。一能弘。二所弘。能弘之人有二。一自持。二转化。所弘有四。谓教理行果。上就理法而论。则理法湛然。故无倾坠废兴。此依教行而言。则信智无偏方可弘道。若能弘之人知见尚且颠危。所弘之法宁得无紊而保其澄正耶。
所以羯磨圣教绵历古今。世渐增繁。徒盈卷轴。考其实录。多约前闻。核其宗绪。略无本据。师心制法者不少。披而行诵者极多。轻侮圣言。动𦁊形网。
释 此申明人法不能澄正之义也。世有二论。一以王者易姓受命为一世。二以师资相传为一世。羯磨自佛金口亲宣。僧伽依奉行持。乃至历于大唐古今不绝。咸遵藏文。世有撰集。渐增繁杂。既无益裨于成济之功。但徒劳盈其卷轴而已。向下出陈增繁无益之过。考其实录多约前闻者。谓若考究其录。实出何部。则正制无凭。多约闻前人口语。即以为是也。核其宗绪略无本据者。谓核定其宗所尚何律。则头绪错乱。大略因源流失传。无本可据也。如是考核师心妄制伪法者不少。披览不择是非诵行者极多。纵虽遇事彷行。凡诸施为莫不轻侮圣言。自将身形投入非法罥网矣(𦁊音卦。丝结罥也)。增一中佛言比丘非制而制。是制便断。如是渐令戒法毁坏。而令多人不得利益作众苦业。盖斯之谓也。
皆务异同之见。竞执是非之迷。不思反隅。更增昏结。致使正法与时潜地矣。
释 此复申明动𦁊形网之因。以叹其法道也。务者专力于事。以非制为是制。谓曰异见。以是制为非制。谓曰同见。同异即是非也。不思反隅者。此引儒书举一隅以三隅反。谓物之有四隅。举一以知三反者。还以相证也。佛制羯磨过有七非。举一非以六非反。今不但思反。而且更增昏烦。结惑迷障愈深。致使如来正法与竞执同异之时潜藏于地矣。
故佛言。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是渐令正法疾灭。当随顺文句。勿令增减违法毗尼。当如是学。慈诰若此。妄指实难。
释 此引第三分瞻波揵度。以证不得增减羯磨。当随顺如来所说文句。违者犯越法毗尼罪。当如是学者。乃教诫之语。慈者佛为一切众生大慈悲父。诰者以上发下曰诰。妄指实难者。谓非制言制。决无允肯之理也。
○三明宣祖撰集羯磨删补随机之意
昔已在诸关辅。撰行事钞。其罗种类。杂相毕陈。但为机务相酬。卒寻难了。故略举羯磨一色。别标诠题。若科择出纳。兴废是非者。彼钞明之。此但约法被事援引证据者。在卷行用。
释 准别传云。撰集此羯磨。在唐太宗诏住崇义寺时。撰行事钞。在唐高祖武德年间。故言昔也。诸关辅者。关谓长安有四关。唐都于内。故称关内。亦名关中。四关者。东有函谷关。南有峣关。西有散关。北有萧关。辅者。汉武帝立右扶风。即凤翔府扶风县。左冯翊即西安府同州。京兆居中而为三辅。今以汉唐兼称其处。故云诸关辅。撰行事钞者。撰谓造也。钞谓誊写也。行事者。乃律学所行等事。其间罗列。各分种类。敛归施为。杂相通塞。俱已毕陈。但为机务决疑相扣酬答。准律撰文。其秉白圣教。故未录载。若夫作办卒寻难了。故略举羯磨一色。别标能诠之题。若今科内凡拣择出入兴废是非者。临文并示。彼钞明之。此但约一百八十四法以被时非时事。皆引有证据者。在卷行用。则非同无据者可知矣。
然律藏残阙。义有遗补。故统关诸部。撮略正文。必彼俱无。则理通决例。并至篇具显。便异古藏迹。
释 律藏残阙义有遗补者。律藏二字单言本宗四分律藏。然此四分律藏久于五印传持。缘尊者佛陀耶舍先在本国诵四分律。后入东土。不赍梵本而来。姚主请译流通。耶舍口诵梵音。佛念笔授成文。残阙者。残谓零落也。阙谓减少也。此有二论。一结集法藏。律无多部。后因异见遂尔渐分。既取舍非同。则残阙不无。二译传此土。翻梵成华。笔授润文。拟或遗漏。统阙诸部撮略正文者。统谓总也。关者要会也。诸部者。今藏中有摩诃僧祇部律四十卷。萨婆多部律名十诵六十五卷。弥沙塞部律名五分三十卷。并善见萨婆多论等。故云诸部。其根本一切有部于后方来。故尔不序。南山宣祖慧见超群。弘振颓纲。阅本藏文。味诸揵度。逢事当作。义合秉法。而羯磨不载。难于应用。故总会诸部。若制有者撮取正文。以补其遗。必彼俱无。则理应通决。准例余法。便其时机。并至篇具显。由便于今故。与古藏卷文迹有异也。
夫羯磨虽多。要分为八。始从心念。终乎白四。各有成济之功。故律通标一号。敢就其时。用显要者。类聚编之。文列十篇。义通七众。岂今传诸学司。将以自明恒务也。
释 此段乃分科谦结之文也。谓圣制羯磨虽多。其义大要分八。一但心念羯磨。二对首心念羯磨。三众法心念羯磨。四但对首羯磨。五众法对首羯磨。六单白羯磨。七白二羯磨。八白四羯磨。而以后三为本。前五为开。若以四五为本。三二是开。各有成济之功者。谓僧众一人有异秉白。办事无殊。但拣坏缘。俱成利济也。敢就其时用显要者。敢谓勇敢。乃进取之义。就者从也。准舍利弗问经中。佛言摩诃僧祇部。其味纯正。其余部中如添甘露。诸天饮之。但饮甘露而弃于水。人间饮之。水露俱进。或时消疾。或时结病。其读诵者亦复如是。多智慧人能取能舍。愚痴之人不能分别。今宣祖独敢采补遗轨。准例阙范。而南山律宗赫赫传芳。诸佛正法湛湛住世。非如来所使。孰能勇敢以符圣意哉。编者次简也。篇者简成章也。岂今传诸学司。将以自明恒务者。此二句乃谦结之文也。岂者非然之辞。司者主也。今者即彼时诸司律学宗匠也。谓斯羯磨岂因当今律司。而辄撰集本欲将以自明无昧。终身愿为恒务也。此则德硕而不矜。学博而不负。谦恭善导。愍物情切。皆由弘法之愿深广也。
略释原序已竟。
篇目集法缘成篇第一诸界结解篇第二诸戒受法篇第三衣药受净篇第四诸说戒法篇第五诸众安居篇第六诸自恣法篇第七诸衣分法篇第八诸罪忏法篇第九杂法住持篇第十
篇目终
[book_title]昙无德部四部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一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今释此羯磨大科分三。初释本题次释人题三随文续释
今初。
昙无德部四分律
释 题中首标部名。次出律者。为别他宗。特显本部故。详释如止持会集所明。兹不再繁。
删补随机羯磨
释 删者。谓删去缘起之繁。撮取正制之法。补者。谓补足本部之遗。准例余轨之式。若详明删补。义如原序。随机者。谓就其时用也。梵语羯磨。此翻办事。亦云作法。若能如制秉白。施造遂法。皆有成济之功。故律总标羯磨。乃作持之都名也。然羯磨制宣广长舌相。博应圣凡。舍之则涅槃无径。依之则菩提有基。后进前修妙宗斯法。宣祖撰集藏卷有四。今新续释文成十五卷。兹当第一。略释题竟。
次释人题。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道宣撰集
释 唐者。以别代世也。李渊于隋炀帝十二年中。封唐国公。为太原留守。使后举义兵入关中。遥尊炀帝为太皇。立代王为恭帝。渊进爵唐王。后受隋禅而有天下。称高祖。国号唐也。京兆者数名也。十万为一亿。十亿为一兆。十兆为一京。天子所居必以众大而言者。盖辇毂之下声名文物之所大聚也。故云京兆。犹京都京师之称。即今陕西西安府是。旧曰长安。周秦汉晋以至隋唐。并都于此。崇义寺乃京兆之首刹。今以京寺兼名者。举京令远人知。京是总名。举寺令近人知。寺是别故。沙门者。是释子之通称。谓勤修戒定慧。息灭贪瞋痴。识心达本源。故号为沙门。道宣二字是律祖之尊讳。祖乃隋吏部尚书钱申之子。生于隋高祖开皇十六年。九岁遍览群书。十二岁善习文墨。十五厌俗。依智首律师受业。十七落发。二十依智頵律师受具。三衣唯布。常坐一食。唐高祖武德四年再依智頵律师习律。性乐禅那。期修正定。武德七年晦迹隐于终南山纻麻兰若。始制行事钞。贞观十九年奉太宗诏。住持崇义寺。玄奘法师翻经弘福。笔授润文推为上首。唐高宗永徽元年复居终南山。干封二年春天人报祖。归弥勒内院(干封即高宗所改之号。当永徽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众见天上幡华交列。异香天乐。天人同声。请祖觐弥勒。上闻之诏天下寺院。图形奉祀。后唐懿宗谥号澄照律师。塔名净光。由其始终隐居终南。故世多以南山律师称焉。自唐迄今。律学咸绍其宗。撰者述也造也。集者聚也成也。略释人题竟。
三随文续释。准原篇目。大科分十。
●集法缘成篇第一
释 一切所作事业因缘成就。方可克办。今但云缘成。不言因者。缘谓人法事。事内摄因故。由先起心办事。后方秉白作法。即以办事之心为因。故立集法缘成。冠之于首。篇者编也。出情铺事。明而遍也。文列十篇。兹当第一。
事法兼通。大小齐降。故前举纲领。未振毛目。
释 初二句。事谓僧事。准律有二。一者时事。佛制比丘。一年二十四次布萨。每逢夏际。九旬安居。不得越前过后。纵听开缘亦有定期。故名时事。二者非时事。除时事外。一切成善治罚等事随缘即办。不局时节。故名非时事。法谓一切羯磨。盖法不孤起。事不自办。法因事制。事依法成。举事则兼法。举法则兼事也。大谓二部大僧。小谓下三小众及近事男女。齐者等也。降者归也。今斯羯磨正为大僧办事撰集。其居家出俗禀受归戒。及小三众安居自恣等。统归于中。以彰戒为七众修行之本因也。故云事法兼通大小齐降。次二句。谓一百八十四种僧法羯磨。成济之功无殊。秉白之用有别。故前详列。俾其举纲得目挈领全裳也。纲乃举纲之总绳。目乃网孔之细数。网虽大小不等。一网一纲已定。孔虽多小不同。亦必各有其数。此羯磨纲目亦复如是。今文首标集法缘成篇之一名。乃全部羯磨之总纲也。一百八十四种羯磨及十如七非。是全部微细之孔目也。若随法分类者。举单白羯磨为纲。所摄三十九法是其细目。举白二羯磨为纲。所摄五十七法是其细目。举白四羯磨为纲。所摄三十八法是其细目。又若举但对首羯磨为纲。所摄三十一法是其细目。举众法对首羯磨为纲。所摄五法是其细目。举但心念羯磨为纲。所摄三法是其细目。举对首心念羯磨为纲。所摄七法是其细目。举众法心念羯磨为纲。所摄四法是其细目也。若随事分类者。如第二篇之名。乃诸界结解之总纲。十二白二羯磨结法。十一白二羯磨解法。是此一纲所摄之细目也。至于后八篇。其说亦然。故云。前举纲领未振毛目。毛谓微细。
又缘通成坏。教相须张。并如后例。义无紊乱也。
释 成则如律如法。坏则非律非法。须者用也。张者开也。谓作白羯磨虽藉缘成。方办前事。又复应知。所集缘中通乎于坏。若弗预研难明非过。故准制教成坏之相。开列篇首。庶几临境不昧。以便察是拣非。并如后文。准例遵行。义无紊乱。
○一僧法羯磨(略有一百三十四 原本分科合三开八。此云一者。乃合三中之第一科也)
佛言有三羯磨。摄一切羯磨。谓单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
释 此总标僧法文。引增一揵度。谓僧常所行时非时事。大略有一百三十四法。以此三种羯磨。摄尽无余。故云一切。所言白者。有白不是羯磨。有白即是羯磨。准十诵律。佛言白众是事。故名白(此是乞白。如乞罪乞解等。但名乞非羯磨。是一人之私事也)。有僧事初向僧说。故名白(此是布萨自恣等。先白僧知集于某处。乃众之公事也)。白羯磨者。受具足戒布萨说戒自恣等。是名白羯磨(此谓单白。即是羯磨也)。白二羯磨者。若白已一唱说。是二羯磨。白四羯磨者。若白已三唱说。是三羯磨。并白为四。是名白四羯磨也。
△单白羯磨(略有三十九法 此乃开八中之第一科也)
释 上总标名。此下分列纲目也。若原卷法目全者。如旧列之。若有纲目而无法者。今随赘。下云此法续入某篇。俾知类敛有归。不致目法错乱。
三十中二十七受忏悔(谓三十舍堕中。除杂野蚕绵作具自手捉钱宝种种卖买三戒。余二十七皆有受忏主单白法) 行钵法 余语法 触恼法(已上三法续入第九篇中) 与剃发法 与出家法 差教授法 唤入众法 对众问难法 说戒和法 僧发露法 非时和合法 诤灭说戒法(上非时静灭二法续入第五篇中) 自恣和合法 难事略自恣法 修道增自恣法 诤事增自恣法 第二诤增自恣法 受功德衣和法 舍功德衣法(已上三增二衣法续入第七篇中) 第一增说戒法 第二增说戒法(此二增法续入第五篇中) 简集智人法 断事遣不诵戒不诵毗尼者出二法 遣舍正义者出一法 草覆地法(简集乃至草覆等五法已于灭诤中明) 差往王城结集法 迦叶论法毗尼法 问优波离法毗尼法 优波离答法 问阿难法毗尼法 阿难答法 七百中论法白 差比丘论法白 正论法毗尼法 问一切去上座白 上座答白 行舍罗应有白(此一法明于第六篇中)。
释 差往王城结集。乃至阿难答法。此六单白羯磨。按五百结集云。如来涅槃七日已。大迦叶知之。领五百比丘。奔诣鹤林。皆欲见佛。未烧舍利。于途次间。闻䟦难陀释子在众中语诸比丘言。长老且止莫大忧恼啼哭。我等今者得其解脱。彼在时数数教我等。是应是不应。当作是不当作是。我等今者便得自任。欲作便作欲。不作便不作。大迦叶闻之不悦。乃至鹤林礼佛足时。世尊足还内棺中不现。大迦叶哀叹说偈。绕棺七匝。火不烧自。然大迦叶烧舍利已。以先途中所闻因缘。告其大众。我等今可共论法毗尼。勿令外道以致余言讥嫌。沙门瞿昙法律若烟。其世尊在时皆共学戒。而今灭后无学戒者。诸长老今可科差比丘多闻智慧是阿罗汉者。结集法藏。故有此六法。
七百中论乃至上座答白。此五单白羯磨。按第四分云。世尊涅槃后百岁。毗舍离城䟦阇子比丘行十事言。是法清净。佛所听。谓足食已舍威仪。不作余食法。得二指抄食食(一)。足食已舍威仪。不作余食法。两村中间得食(二)。在寺内得别众羯磨(三)。在界内别众羯磨听可(四)。此作是已言是本来所作(此作是已者。即指以前非制而制事也。言是本来所作者。犹云从末如此也。以后是相似法)(五)。足食已舍威仪。以酥油蜜生酥石蜜酪和一处得食(六)。得用共宿盐着食中食(七)。得饮阇楼罗酒(八谓黑酒也)。得畜不割截坐具(九)。得受取金银(十)。有耶舍伽那子比丘闻知。不与䟦阇子比丘同行。即往诸国觅如法多闻广解毗尼智慧上座问之。以证是制非制。得一切去上座。是阎浮提中第一上座。即居第一座。三浮上座居第二上座。离婆多上座居第三上座。沙留上座居第四上座。此四上座阿难皆为和尚。一切去上座知僧事。即作白差次平论。有七百阿罗汉比丘。在毗舍离城集论法毗尼。离婆多上座问。一切去上座答。如是一一检校。乃至十事皆非法非毗尼非佛所教。各下一筹。复往僧中亦如是检校。令众人知。故有此五法。然前六法是大迦叶准例圣制单白羯磨。其后五法是遵效最初结集也。佛世未制。此事今无。故不续入。广载律藏。请阅自知。
△白二羯磨(五十七法 此乃开八中之第二科也)
作小房法 作大房法 差分卧具法(已上三法续入第十篇中) 差说粗罪法(续入第九篇中) 二十七还衣法 离衣法 减六年卧具法(离衣卧具二法。是从僧乞求羯磨开听者。续入第十篇中)护钵法(续入第九篇中) 差教授尼师法(续入第五篇中)制不往学家法并解(此二续入第九篇中) 畜众法(即与度人法也) 尼差求教授法 尼差自恣人往大僧中法 与外道住法(此一法续入第三篇中) 结受戒小界法并解 结说戒堂法并解(此法续入第二篇中) 结大界法并解 结戒场法 结不失衣界法并解 结说戒小界法并解 结二同界法 结一同界法(一谓法同)结食同法上三并有解(此三结解续入第二篇中) 与痴狂法并解(续入第五篇中) 受日法 差受自恣人法 结自恣小界法并解 分四方僧物法 赏看病人法 分亡人轻物法 结库藏法 差人守藏法(此结守二法续入第二篇中) 结净地法并解 差人守功德衣法 付功德衣法(此差付二法续入第七篇中) 差人忏白衣法(续入第九篇中) 差人行筹法(续入第十篇中) 遣信受戒差使尼法(续入第三篇中) 尼与僧作不礼法并解(此二法续入第九篇中) 差比丘料理房法 持故房与道俗经营二法(上三法续入第十篇中) 与覆钵法 差使告覆钵家法 解覆钵法(上三法续入第九篇中)杖络囊法。
律文具出如上。应有差分粥。分小食。分佉阇尼(此五不正食有五种。谓枝叶华果细末食)。差请敷卧具。分浴衣。分衣可取。与差比丘沙弥使。
释 此差分粥等法。出第四分房舍犍度之末后。于第十篇中续例。
△白四羯磨(三十八法 此乃开八中之第三科也)
谏破僧法 谏助破僧法 谏摈谤法(摈谤是二法也)谏恶性法(已上五法是僧残后四用) 谏恶邪法 谏摈恶邪沙弥二法(已上三法是破见单堕中用) 谏随举比丘尼法(此是尼八弃中一也) 谏习近法 谏劝习近住法 谏瞋舍三宝法 谏发诤法(已上四法是尼僧残后八所用) 谏习近居士子法(此是比丘尼单堕法用) 式叉学戒法 受具戒法(此一法僧尼二部受具通摄也) 学悔法(犯重不覆者开用) 诃责法并解(喜开诤骂起诤不灭者用) 摈出法并解(此污他家戒中用) 依止法并解(痴无所知多犯众罪者用) 遮不至白衣家法并解(此法若以下贱言骂淳善居士者用) 不见举法并解(犯言不犯应三举令言罪性用) 不忏法并解(犯罪令忏答言不忏者用) 不舍法并解(若起恶见不舍者用) 与覆藏法 本日治法 摩那埵法 出罪法(已上四法僧残所用) 忆念法 不痴法 罪处所法(此即觅 内缺灭罪相也 摈法)。
释 目列三十八种白四羯磨法。除式叉学戒及受具戒法。此二属成善羯磨。原卷已备。余三十六法尽是治罚羯磨。皆续入第九篇中。义通净染染净净净染染也。
○二对首羯磨(略有三十[六] 此乃合三中之第二科也)
佛言三语受戒已。名善作羯磨。说戒法中亦尔。
释 前集僧法。非众莫秉。此列对首随事故。开对首者。谓各共面对同秉法也。初二句引受戒犍度律云。佛初出世。先度陈如等五人为首。乃至百一十人皆是善来比丘。得证阿罗汉果。佛令各各教化诸方。勿二人行。众奉佛敕游行说法。时有闻法得信欲受具戒者。诸比丘将诣佛所。未至中途。失本信意。诸比丘以此因缘白佛。佛言汝等就彼。即与出家受具。谓剃发受三归也。后制十僧白四受具。诸比丘有疑白佛。云何三归即是受具。佛言归依三宝即是出家。三归竟即是受具。今故云。三语受戒已。名善作羯磨也。次句引说戒犍度律云。若一比丘至布萨日。应先净处及备众具。若僧数不满。若二若三各各相向。三语说戒。亦名清净布萨。故云说戒法中亦尔。
十诵律云。对首心念分衣已。名作羯磨。后来比丘不与分。
释 此复引十诵。广明对首也。彼律云。有一住处。诸人为夏安居僧故。布施诸衣应分物。虽为夏安居。僧施应分。若一比丘独安居应受。二比丘三比丘四比丘亦尔。后来比丘不与分(此是现前僧时物也)。
义分二别。一但对首法。二众法对首法。文通诸部。并如下列。
释 谓准上所引二律三法之义。名立对首法。非一概应分为二。若不别晓。机法俱非。
△但对首法([三十一] 此乃开八中之第四科也)
受三衣法并舍 受钵法并舍 受尼师坛法并舍 受百一衣物法并舍(后二法读入第四篇中) 舍请法(于止持单堕中已明) 舍戒法(于止持初重中已明) 受请依止法衣说净法 钵说净法 药说净法 受三药法(谓非时七日尽形三药也) 受七日法 安居法 与欲法忏波逸提法 忏提舍尼法 忏偷兰遮法(此一法续入第九篇中) 忏重突吉罗法 旨露六聚法(旨者意同也。露者发露也。谓八品小罪。六聚意同。发露所犯。先须问明。即后文忏从生根本小罪法是也) 露地重罪法(此乃二不定也。重罪初三。露地次二) 舍僧残行法 白行人法(即六夜行日日白法) 白僧残诸行法(已上三法续入第九篇中) 白入聚法 尼白入僧寺法(续入第十篇中) 尼请教授法(续入第五篇中) 作余食法。
△众法对首法(有五 此是开八中之第五科也)
舍堕法 说戒法 自恣法 受僧得施法(续入第五篇中)受亡五众物法。
释 一往师家无论所犯轻重。但教彼此相向作礼。求发喜悦。名曰对首忏悔。不思事分成善治罚机开二人三人。皆由罔攻制典失传作持之故。
○三心念羯磨(略有十四 此乃合三中之第三科也)
义分三别。一但心念法。二对首心念法。三众法心念法。并通诸部。至文自须。准僧法羯磨。独四分一律。
释 心念者。谓发心念境。口自传情。非谓不言而办前事。此法正制一人。二三听者缘开不恒。前对首法中已明。文通诸部。至此复云。并通诸部。如是重重引证者。为显采补残阙。唯对首心念五十法。末二句明僧法。本律无遗。故弗采补也。
△但心念法(有三 此是开八中之第六科也)
忏轻突吉罗法 六念法 说戒座中发露诸罪法。
△对首心念法(有七 此乃开八中之第七科也)
安居法 说净法 受药法 受七日药法 受持三衣法 舍三衣法 受持钵法(此中受二药钵三法。续入第四篇中)。
△众法心念法(有四 此即开八中之第八科也)
说戒法 自恣法 受僧得施法(续入第八篇中) 受亡五众衣物法。
已前略明缘集。已后辩缘成坏。
释 上句结前所列。合三开八。羯磨之纲目。释事法兼通等。略明缘集也。下句起后。广引教相。称量作法之定制。释缘通成坏等。以振毛目也。标文分前中后者。为对前一二三之科故。前纲目中列所兼能。此辩缘内能所双彰。须善味之。
○前明僧法
律中佛言。有四种僧。一者四人僧。除受戒自恣出罪。余一切羯磨应作。二者五人僧。除中国受戒出罪。三者十人僧。除出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应作。况复过二十。若少一人。非法非毗尼不成。
释 上列僧法一百三十四种。未知何等僧作何等法。今故详明能作之僧及所作之法也。此引第三分中瞻波揵度缘。六群比丘或一人或二人或三人。举一人二人三人。或僧举僧。佛诃责已。故有此制。僧者具云僧伽。此翻和合众。和合有二义。一理和。谓同证无生。二事和。谓戒和同修。见和同解。身和同住。利和同均。口和无诤。意和同悦。四人以下不成僧数。自制白四受具之后。中国定满十僧。边国开听减半。若安居竟。坐草自恣。座中应差二五德人。众但五人。前后单差。六人同集。一时双牒凡为僧残行满出罪。事重法严。众须二十。是故四人僧。除此三法不得作。余一百三十一羯磨应作。若五人僧。除中国受具并出罪。余一百三十二羯磨应作。若十人僧。除出罪。余一百三十三羯磨应作。若二十人僧。一百三十四种羯磨应作。而况过二十乃至百千人僧。此则多多益善也。须知四种僧应办之事。如数不足。少一人者。即犯非法非毗尼。作法不成。向下文分十科。总明僧法也。
△一称量前事
释 称者量度也。作持称量。大约有二。一者应于一事中。称量人法事三种非。二者应随一一羯磨。称量人法事三种缘。若善称量。则功归自他。法弘永久。不善称量。则过责临众。事无克成。是故首明称量。一贯作持。乃律宗之秘要也。
毗尼母论云。事谓人法也。
释 凡所作办。人法事三现前。今科目但云前事。而隐于人法者。盖事因人起。人能秉法办事。故引母论。以发其隐。论文云事是人亦谓法也。
律云。称量比丘及白衣。称量羯磨及犯事也。
释 此明一事中。称量人法事三种非也。凡有事起临作法时。先当称量事之轻重。是属公。是属私。应云何作法之三种。是成善。是治罚。应云何行人之可否。是同众。是异众。应云何集。若论事起。由非其一。斯文独引增一揵度中。遮不至白衣家一事者。为此事人具僧俗二流三非。称量明显故。所取例于余也。佛言比丘有十法。应与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一恶说骂白衣家。二方便令白衣家损减。三作无利益。四作无住处。五斗乱白衣。六于白衣前谤佛。七谤法。八谤僧。九于白衣前作下贱语骂。十如法许白衣而不实。如是十法少多有者。与作羯磨。故云称量比丘。若白衣有五法。不应与比丘羯磨。一不恭敬父。二不恭敬母。三不恭敬沙门。四不恭敬婆罗门。五所应持者不坚持。若白衣有五法。应与比丘作羯磨(反上五法是)。故云称量白衣。若作此羯磨者。集僧已为作举。作举已为作忆念。作忆念已与罪。先若不三举。羯磨不成。故云称量羯磨。凡所犯事。有见闻疑三根。自言破戒破见破威仪。若无三根不自言犯。不成所犯。故云称量犯事。此谓一事中称量三非。余事准例。
然所为之缘不出三种。谓人法事也。如受戒忏悔差使治摈等。为人故作。如说戒自恣等。为法故作。如结界摄衣净地库藏等。为事故作。
释 此明随一一羯磨称量三种缘也。谓所制羯磨既有一百八十四法。作办之事便有一百八十四种。事缘虽多。不出人法事三之外。其中有羯磨发起因缘属本羯磨者。有羯磨发起因缘属他羯磨者。如受戒羯磨。集僧秉四。沙弥即成比丘。忏悔羯磨生惭发露。立誓责心。仍净差使羯磨具德。堪能僧命。应办其事。治摈羯磨量情。调伏折摄。改往修新因缘。本是为人发起。故云为人。如说戒羯磨。半月长净单白。即诵木叉。自恣羯磨。安居期竟。一秉随次恣举因缘。本是为法发起。故云为法。此为人法者。皆属本羯磨也。唯结界发起因缘属他羯磨。若无他对。何须结界。如结大界戒场。本为众僧。一切羯磨事起。依托而结。如结摄衣。本为令人离过事故结。如结净地。本为煮畜饮食事故结。如结库藏本为贮积物事故结。所以界因有事方结。岂结界即名曰事。故言因缘属他羯磨也。又文虽分差使为人。莫过以其大概而论。非一切差使亦尔。于中不无为法事者。此但略举三缘。故末皆以等字摄之。余诸羯磨后文随释自显。
或具或单。时离时合。并先须量。据使成应法之缘示也。
释 羯磨虽分人法事三行用。复有具单离合之别。宣祖婆心。训后而令精持毗尼者。并先量度为据。使成应法之缘。故尔垂示也。或具或单者。指法而言。时离时合者。指人法而言。谓一切羯磨各各用处。有必具必单。或具或单由其施法。随事有已定未定不同。凡一事中用一二三四法。名之为具。唯用一法。名之为单。言定具者。如受比丘具戒。一事中单白有三。白四秉一。如尼在本部受具一事法。同比丘无殊。如五人以上僧自恣。一事中单白有二。白二亦二。如三十舍堕中。除五长及三坏。舍第二十二畜钵减五缀。更求新钵。此一事中单白有一。白二有二。余二十一。每一事中单白有一。白二亦一。如上所具羯磨。必在一番集僧秉宣。决无单作之制。是说已定属具之法也。又受具初集僧秉四法全具。次后略去差教。不须更差坛。坛唯具三法。又本部尼往大僧中受大戒。但具后二。以男女两异。律无屏问。故缺差唤二法。是为必具中之差别也。如犯十三僧残。覆则有三白四。无覆有二白四。或覆与无覆。二罪同时发露。此皆随各犯缘必然。一一单秉。无二可具。是为已定单之法也。言未定者。如半月说戒和僧单白。人多则白二。差人单白行筹。或尼请教诫。或曾已受差。四三二法同时随秉。若但四人一白说戒。由人增减。法亦未定。故名或具或单也。复有通单具者。如结解说戒等三小界。以其问答。非具理无双答。论其一坐结解法。复非单也。若总判具单者。单白羯磨三十九法。如二十七受忏法。行筹法。差教授法。唤入众法。对众问法。说戒和法。自恣和法。受功德衣法。此八属具。余三十一法属单也。白二羯磨五十七法。如二十七还衣法。护钵法。差受自恣人法。赏看病人法。分轻物法。差守付功德衣二法。差人行筹法。此八属具。余四十九法属单也。白四羯磨三十八法。唯受具戒一法属具。余皆属单也。又但对首羯磨三十一法皆属单也。众法对首五法如忏舍堕法。及自恣法。人满四五。则同僧法。人减二三。唯用对首。是故此二亦名或具或单。余三属单也。又但心念。对首心念。众法心念。此三种羯磨共十四法。皆属单也。以上百八十四种羯磨。或具或单。其间差别。准制如此。而言时离时合者。欲谙其离。先量其合。若昧于合。离从何有。譬俗家父子兄弟同居名合。出外名离。如清净比丘。一界共住名合。有事远众名离。离合是羯磨之名。能离合者。却是比丘谓有羯磨。能使人离。复有羯磨。能使人合。离合因缘各有其时。时有久近。故云时离时合也。然离非一有。令永离有。暂时离有。定期离有。不定期离。及但名离离非离等多种离法。如灭摈羯磨。能使永离。如遣不诵戒毗尼二法。令暂时离。事毕非离。余法同僧不来别众。如受日出界。及二篇覆藏等法。离有定期。期满非离。如摈出等法。由不伏首求解。不得满众如旧。此则离无定期。又如解界等法。但名属离。无界可摄故。又如学悔羯磨。具戒已失。非大僧数。法应名离。既听布萨自恣。学比丘戒。此复非离。乃离而非离也。所言合者。如摩那埵羯磨。虽非别住。尚未出罪。是合而非合。如与出罪解摈等法。皆名属合。仍同净众法食故。是为百八十四种羯磨中时离时合之差别也。
△二法起托处
释 起者兴立也。托者寄托也。谓凡作法必有托处。前已详明称量。示作法有据。若托处乖制。则法亦难兴。故第二复明法起托处。
僧祇律云。非羯磨地。不得受欲行僧事。律中若作羯磨。必先结界。
释 文引僧祇。谓一切僧伽蓝大小不一处无定限。若未结界前。名非羯磨地。不得在中受欲行僧事。非法所托之处。此明遮制也。复引本律。谓一切僧伽蓝若作羯磨行僧事者。必先和合白二。圣教纵广方隅有限。僧居作法托中有缘受欲。无事亲临不得别众。此明定制也。
然托处有二种。若自然界中。唯结界羯磨一法。自余僧法。并作法界中。
释 托处有二者。谓作法界自然界也。盖事因人起。法假人弘。人有行住不定之缘。故作法托处亦不定矣。如作法界。本为住比丘秉法依托而结。倘遘缘出界不能随。倏尔事起。岂置之不行。名持戒比丘。所以世尊应机立法。复有四种自然界之设。若人乘舟而往。则有掷水约界之法。若从陆路而行。则有六百步中之限。遇聚落则有可分别不可分别之定制。逢兰若则有有难缘无难缘之边畔。由不须竖标唱相作法而结。各有已定限齐。尽名为自然界。亦名为不作法界。此为行比丘作法依托之处也。若托此自然界中作法者。唯除结界羯磨一法不得作。自余一切僧法羯磨。并同作法界中秉白无有异也。
若对首心念二法。则通二界。
释 此明托通法拣也。恐后人疑谓二界中不能别众作法故。即随云。若但对首及心念法托处。则通二界。别众作如法。同众秉非法。若僧法于二界中。同众秉如法。别众作非法。故赘而论之。
△三集僧方法
释 集者聚也。僧谓四种满数。上引律证。已知托处。有二僧法和集。若无准约。则聚会何凭。故第三复明集僧方法。
律云。佛言当敷座打楗槌尽共集一处。
释 此引第二分说戒楗度。敷座者。西域僧集。寺无椅凳。凡欲会聚。年少比丘先净其处。就地敷具。以待众座。楗槌者。无正翻译。至呼召时。自从声论也。
五分律云。随有木瓦铜铁鸣者。令净人沙弥打之。若无沙弥者。比丘亦得。不得过三通。
释 复引五分者。以释楗槌从声之义。兼明能打之人。鸣者。凡物有声皆曰鸣。如击钟挝鼓敲板扣罄。随打何物有声者。即是集僧楗槌也。净人乃僧伽蓝民。恒为僧使。缘从王施。依栖净众。故号净人。沙弥有形法二同。此谓法同。非形同者。虽听比丘打。是命初夏。非令腊长。以三通为定。不得过者。此明佛制如斯不得越故。越则以违毗尼罪治之。
付法藏传中。令有长打之法。
释 此传四卷。后魏时出。彼中因他请升座。故令长打。犹今升堂讲法受戒等方丈传炉座前伐鼓之仪。今所引者。俾知讲法。莫用三通集僧。不可长打也。
三千威仪中。具明杵下之数。
释 上云三通。未言下数。故复明之。此威仪三卷。后汉安世高译。杵者砧杵也。彼中以五十四下为一通。所云具明者。除集僧三通。若无常时随打(即送亡僧也)。若县官至大火大水贼盗。此四亦随时打。不定下数。若会沙弥打三下。会优婆塞打二下。呼私儿打一下。言私儿者。拣非王施僧伽蓝民。是众私畜为执劳之行童也。
萨婆多论云。夫集僧楗槌。必有常准。不得互易。
释 复引斯论者。恐紊杵数。以明僧约。必不可更也。常准者。谓一定之恒规。若通数互易。则集此彼至。信约既失。有误羯磨。所以增一阿含经云。阿难升讲堂击槌。槌者是如来之信鼓也。
△四僧集约界
释 约者期约也。上明作法托界。界总标二。集僧有方。方定楗槌。今详分界别集。亦不同故。第四复明僧集约界。
夫界有二。若作法界则准三种。谓大界。戒场。小界。若论小界。无外可集。若戒场大界。并须尽唱制限集之。
释 夫界有二。此句总标。下别释之。准律则作法界有三。一谓大界。就中复分六种。一单大界。二摄衣大界。三内有戒场大界。四法食二同大界。五法同食别大界。六食同法别大界。第二戒场者。此因大界边际宽广众集疲极听结。即今受戒公所是也。第三小界者。若论小界。界非恒存。僧不住中。本为众不同意。暂开作法。更无外来可集。若是戒场及大界者。结时所唱方有。各有齐畔。并须尽此制限内僧集之。唯食同法别大界。若在此作僧法者。此处僧应集。若在彼作僧法者。彼处僧应集。以法别不名别众。若受僧施。众应均分。不得别众。
若自然界则分四别。谓聚落。兰若。道行。水界。初言聚落。则有二种。若聚落界分不可分别者。准僧祇七树之量。通计六间六十三步。若无异众。得成羯磨。
释 若依律制。自然界则分四别。谓聚落等此标。下释。聚落者。谓人所聚居。犹村落也。此有二种。若聚落界限博大。不可分别。准僧祇七树之量为分齐。彼律云。佛在舍卫时。有婆罗门。名生闻。请问世尊云。何种庵婆罗树。使根茎坚固。枝叶茂盛。华果成就。扶疏生长不相妨碍。佛言。以五肘弓。七弓种一树。如是种者。能令根茎坚固。乃至不相妨碍。彼闻欢喜作礼而去。有优波离知时。启白佛言。已闻种树分齐。今复请问。若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若作羯磨。应齐几许。名为善作羯磨。不犯别众。佛言。齐七树之量。得作羯磨。虽有异众相见。而无别众之罪。故今文云。七树之量通计六间六十三步。今若准数约之。以五肘弓。七弓一树。共计四十二弓。一肘一尺八寸。五肘为一弓。每弓九尺。共该三十七丈八尺。此乃西域之弓量也。若较此方。唐时丈田积步之量而言。以六尺为一步。六十三步正合西域七树之量四十二弓。于此量中。无有异众。得成羯磨。若此量外。虽有异众相见。而无别众之罪。此明不可分别聚落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若可分别聚落者。准十诵律。尽聚落集之。
释 可分别者。谓聚落非广。分齐可知。十诵律云。时诸比丘。于无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结界。尔时界应几许。佛言。随聚落界。是僧坊界。诸比丘不应别布萨及僧羯磨。若作者犯。如根本百一羯磨中。佛言。不作法界。若诸比丘在村者。齐墙棚内。并外势分。应尽集一处。为长净事。及作随意。单白白二白四悉皆应作。若不集者。作法不成。得别众罪。此明可分别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二言兰若。亦有二种。若无难者。诸部多云一俱卢舍。按杂宝藏。云五里是也。相传以此为定。
释 初二句总标。下文别释。兰若亦名阿练若。此翻云空寂。又翻闲寂。以空闲则无诤。乃绝喧幽静之所也。一者无难兰若。谓处无恶兽盗贼。出入平安。诸部多云一俱庐舍者。如十诵云。时诸比丘于无聚落空处作僧坊。未结界。尔时界应几许。佛言。方一拘卢舍。是中诸比丘不应别众布萨及僧羯磨。翻译集云。梵语拘卢舍。此云五百弓。又云大牛吼。或云一鼓声。俱舍论云二里。今按杂宝藏经。云五里。一往译家相传以此为定。故所准用。此明无难兰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若难事兰若。如善见论云。七槃陀之量。相去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得作羯磨。
释 难事兰若者。谓处多兽贼。道路恐怖。不得例无难兰若之界。此界如善见论所明。梵语槃陀。此云二十八肘。七槃陀之量共计一百九十六肘。每肘一尺八寸。共该三十五丈二尺八寸。每步六尺。以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不满五十九步。故云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也。于此量中。得作布萨羯磨。此明有难兰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三明道行界。准萨婆多十诵律。纵广六百步。
释 道行界者。准十诵律。有二因缘开听。一为布萨日。二为自恣日。诸比丘同道行。不及至僧中故。令方便在道结界。布萨自恣。东西曰广。南北曰纵。方圆六百步。每步六尺。共计三百六十丈。于此量中。得作布萨自恣。按五百问。结道行界时。须断两头行人。除去取水地及田处所。彼乃俗人往来处。若穷路无人行。不可为相以不知也。若断路有人车行。虽断三四村。亦可为相。此明道行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四明水界。如五分律。船上众中。有力人以水若砂。四面掷所及处。
释 五分律云。诸比丘同船行。遇布萨日。欲说戒故。听船内说戒。令就浅水泊船已定。众中命一有力比丘。出立船头。以水四面洒掷。随水所至之处为界。余者在内。随观四方。若掷砂亦尔。此明水行自然界中得作法僧法也。
此之六相。皆谓身面所向方隅齐限之内。集僧无人。方可应法也。
释 此文结上。谓上所明六种自然界相。不同唱相立标。作法界之边畔也。皆以彼时身面所向方隅。为界相故。尽此内集僧布萨自恣。若一人不集。则布萨及自恣不成。无人方可应法也。
△五应法和合
释 上云僧集约界。唯戒场大界尽集。若集而不和。仍同别众。故第五复明应法和合也。
律云。应来者来。应与欲者与欲来。现前得呵人不呵。是名和合。反上三。成别众者尔。
释 此引第三分呵责揵度。谓界内楗槌一鸣。同居闻声即至。乃名如法。应僧前事。初句谓身心俱集者。次句谓身有事缘开心集者。第三句身心现前。纵得呵人。而意悦忍可。默然不呵。是名和合。反上三种则成别众者尔。
毗尼作持续释卷第一
音义
凡例
凡者大概也。例者比例也。左传序云。发凡而起例。
敛
廉上声。收也。聚也。
讨
寻也。
逭
逃也。
浩
浩浩大水貌。况文言之深广也。
赘
附赘也。
秉御
谓颁宣佛制。如宣人王之旨也。
委
谓原委。原泉所出也。委流所聚也。
研
穷究也。
校雠
两本相对。覆校如仇也。
窥
小视也。
搜
求也。索也。
足
满也。无欠也。
遂
随去声。就也。因也。
博应圣凡
搏者普也。羯磨是法王严制。普被僧徒。纵是无漏圣僧。残质未谢。或菩萨示迹僧伦。莫不钦遵。无敢违者。
禅
蝉去声。传与也。
辇
连上声。步挽车。
毂
音谷。毂者车轮之正中。而幅之所凑也。
讳
生曰名。死曰讳。
孕
音胤。怀妊也。
頵
音均。
谥
音示。行之迹也。讄行立号。以易其名也。自周公始。古者卿大夫殁。则君命有司累其功德。为文以表之。谓曰讄行之谥。故唐懿宗钦祖之德。谥号澄照律师。塔名净光也。讄同诔。音磊。
鹤林
世尊于拘尸城娑罗林间。入般涅槃。林木皆白。故称鹤林也。
初度陈如等百一十人
谓陈如等五人。耶输伽并友五十人。波罗柰国同婚姻者五十人出家。此乃世间最初之一百一十僧宝。俱证阿罗汉果者。
几
尚也。
序 五住烦恼
一一切见住地惑。即三界分别见惑。谓诸众生由意根对法尘分别。起诸邪见。住着三界。
二欲爱住地惑。即欲界思惑。谓诸众生由五根对五尘境。起贪爱心。而于欲界住着生死。
三色爱住地惑。即色界思惑。由诸众生不了此惑。住着禅定。不能出离。
四有爱住地惑。即无色界思惑。由诸众生不了此惑。住于禅定。不能出离。
五无明住地惑。即根本无明惑。谓声闻缘觉未了此惑。沉滞真空。住方便土。方便土者。谓修方便道。断见思惑。所居之土也。大乘菩萨方能除断。由余惑未尽。住实报土。实报土者。称实感报也。故明无明住地。若总而言之。则三界见惑为一住。三界思惑为三住。根本无明为一住。故云五住。
二死
一分段生死。分即分限。段即形段。谓六道众生随其业力。所感果报。身则有长有短。命则有寿有夭。而皆流转生死。故名分段生死。
二变易生死。谓声闻缘觉菩萨。虽离三界内分段生死。而有方便等土变易生死。如初住为因。后位为果。又后位为因。后后位为果。以其因移果易故。名变易生死。
三身
身即聚集之义。聚集诸法而成身也。
一理法聚即法身。谓始从初住显出法性之理。乃至妙觉极果理聚方圆。是理法聚名法身佛。
二智法聚即报身。谓始从初住。终至妙觉极果。智聚方圆由智契理。报得此身。是智法聚名报身佛。
三功德法聚即应身。谓始从初住。终至妙觉极果。功德聚方圆。故能随机应现。种种说法。度诸众生。是功德聚名应身也。
汪洋
浩瀚深广也。
邑润
上音邑。湿润也。
溢
盈满也。
滥觞
上音烂。下音商。谓泉始流不过杯水泛滥。而渐至横流也。
硕
音石。大也。
[book_title]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二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六简众是非
释 简者。简别也。众者。谓出家五众并白衣人也。上云。应法和合。应来者来。然恐来中杂其非众。故第六复明简众是非。
律云。未受具戒者出等。
释 此引第二分说戒揵度。未受具戒者。乃小三众。由沙弥盗听比丘羯磨说戒同僧法事。名曰贼住。于受具时。便成遮难。故当令出。五分律云。若布萨时。遣沙弥着不见不闻处。应看床下以灯火遍照。而云等者。摄白衣人也。缘平沙王信敬三宝。差人守僧伽蓝。于布萨日。恐违王命。不敢远去。佛言。当方便使白衣人出者善。若不尔者。诸比丘出界布萨。不得白衣人前作羯磨说戒。
又云。有四满数。一者有人得满数不应呵。若为作呵责。摈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如是四人者是也。
释 此引第三分呵责揵度。明满呵四料简也。初句总标。向下别释。若僧已为作呵责羯磨者。此因斗诤骂詈。于众中起诤事故。若已为作𢷤出羯磨者。此因依聚落住。行恶行。污他家故。若已为作依止羯磨者。此因痴无所知。多犯众罪。共诸白衣杂住亲附。不顺佛法故。若已为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者。此因以下贱言讥骂信乐檀越故。如是四人虽经羯磨。乃苦切治罚。容有乞解。未破根本。仍共僧住。若与众同集。但得满现前之数而已。不得遮僧羯磨。若遮者则犯所夺事中之一。呵即遮也。故云有人得满不应呵。
二者有人不得满数应呵。谓若欲受大戒人也。
释 若欲受大戒人。是谓沙弥也。故不得满僧数。应呵者。彼临受戒。正秉白四时。言我不受大戒。此即名遮。令僧羯磨不可作故。此据十诵毗尼序中。佛言。沙弥受具戒时心悔。不用受具。作是言。我不用受具戒。是言遮。故云有人不得满数应呵。
三者不得满数不得呵者。若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足数。
释 此第三中广引律证。先明尼及小三众。若大僧界内和集。为比丘作羯磨者。多是举过治罚等事。其比丘尼并小三众不得作满数人。不得呵遮大僧羯磨。
若言犯边罪等十三难人。
释 十三难者。一犯边罪。二犯比丘尼。三贼心受戒。四破内外道。五黄门。六弑父。七弑母。八弑阿罗汉。九破羯磨转法轮僧。十出佛身血。十一非人。十二畜生。十三二根。若有此等事者。谓之十三难人。傥受戒持。知有无容受戒。设有众不知。受已后若知者。即当灭摈。不与共住。今言犯者。是受后有犯。犯则非僧。故不得满四种僧数。不得众中遮僧羯磨。
若被三举。若灭摈。若应灭摈。若别住。
释 三举者。谓不见举。不忏举。不舍恶见举。若灭摈者。绝其形迹曰灭。弃之界外曰摈。法食无分。永不共住。由犯不可悔罪。法当如是。应灭摈者。谓事露实犯。法应灭摈。尚未集僧秉宣白四。言别住者。谓一界同居。和集作法。别住一边而不现前和会。如是之人。不得满僧数。不得遮羯磨。
若戒场上。若神足在宣隐没。离见闻处。若所为作羯磨人。
释 已上满呵双明。此下唯明不满也。戒场大界标相各别。神足在空。非地所摄。众中隐没显异无形。离闻在见。秉白莫听。离见在闻。自身屏障。若为他人作法现前。僧不满数。欲将彼等为满数者不得。故云若所作羯磨人。
如是等二十八种不足数。
释 此句结上。谓尼及小三众十三难人。三举二摈别住。戒场在空隐没。离见离闻。是二十八等人于四种僧中。皆不得足数故。
又云。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人。十诵云。行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此上七人。佛言。不相足故。
释 此引第三分覆藏揵度。因六群所制。彼等自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而与他人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及足二十人。与他出罪。
十诵缘起亦尔。谓行覆藏竟。行本日治竟。还有六夜及出罪在。行六夜竟。尚未出罪。不应作足数人。与他覆藏羯磨。乃至出罪。本律中文阙行竟。故引十诵以补之。
十诵又云。睡眠人。乱语人。愦闹人。入定人。哑人。聋人。哑聋人。狂人。乱心人。病坏心人。树上比丘。白衣。如是等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数。
释 睡眠者。心落无记。身徒临座。乱语者。口无禁忌。言多扰众。愦闹者。心乱不静。意缘别境。入定者。摄心反观。问答不觉。哑者。应成白四。言不能证。聋者。难于察听。是非罔谙。哑聋者。言听双阙。无益前人。狂者。失却本心。知觉昏昧。乱心者。语言颠倒。坐起乖仪。病坏心者。四大相违。自无主宰。树上比丘。谓树上作安居者。托处有异。远众非同。白衣者。谓虽已剃发。戒品未沾。此十二种人。中边国土受戒。不得足师僧之数。岂但受戒。即一切羯磨亦不得满数故。
摩得勒伽论云。重病人。边地人。痴钝人。如是等三人不成满众。
释 重病者。心缘痛苦。难候事毕。边地者。国语有殊。言说不解。痴钝者。愚无所知。不诵毗尼。如是三人亦不成受具满众。
僧祇律云。若与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中间隔障。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
释 若与欲人者。谓凡满众之人。皆为作法中证明。一人秉白羯磨。余众察其是非。如法则忍可。非法即应遮。故须本人现前。余众与欲则可。若以与欲人。满中边授具师僧者不许。若隔障者。谓其人虽集。复有屏风帘幔等隔障。视听非明。故不得满众。若半覆露者。谓半隐半显。仍同异众。非现前数。故不听满众。中间隔障者。谓人已来集。身无遮隐。中间复有物隔。彼此面障。各不相睹。故不得满众。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者。虽无物隔。覆露仍异。故不成满众。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者。虽无覆障。坐处是一。与众复远。手不相及。故亦不听满众又云。若众僧行作羯磨。坐则非法。乃至住坐卧互作亦尔。第四分云。我往说戒处不坐。为作别众。佛言非法。
释 凡入众为足数僧者。坐起行来。同众不异。异则不和。在众非众。而云卧者。为足四仪。不阙法数。故下引本律。申明僧祇别众之由。事因六群比丘彼于布萨日。作念云。我往说戒处不坐。恐余比丘为我作羯磨。若遮说戒。令众羯磨。不成遮故。佛知呵责。六群云。如是作者非法。
五分云。病人皆羯磨说戒。
释 彼律云。布萨日病人若来。僧中若病者。多不能来。僧应集病人所羯磨说戒。此明别众。病尚无开。况余小缘而违圣制。
佛言。别众义如醉人等。或自语。前人不解。心境不相称等。并名非法。故律中受戒舍戒法内云。若眠醉狂恚不相领解。如前缘者。并不成故。
释 初三句准律出义。下依律释明。受戒揵度云。时诸比丘有与眠人受具。觉已还家。诸比丘言。止莫还家。汝已受戒。答云。我不受戒。有与酒醉人受具。有与狂人受具。有与瞋恚人受具。其酒醒已。得本心已。瞋恚止已亦尔。此谓正受戒时。心境不称。受已还家。非僧所摄。故云。别众义如醉人等。初篇舍戒法云。若于颠狂人前舍戒。乱心人前。痛恼人前。聋哑人前。中国人在边国人前。边国人在中国人前舍戒。此谓正舍戒时。自语前人不解。虽未成舍。舍念已决。体非比丘也。末二句总结。第三不得满数。不得呵者。谓如前广引毗尼详明。所遮等缘并不成。应法满数僧故。
又须知别众不足数等四句差别。临机明练成坏两缘。
释 前文唯简满数之僧。此复兼明别众。故云又复须知别众不足数等四句差别。初句谓有人不得于受戒出罪受忏治罚等。羯磨僧中足数。以被治罚。尚未求解。所犯之罪未曾忏悔。故余羯磨中得足僧数。若离见闻处。乃至申手不相及。非足数僧。犯别众过。此即被呵责等四种人是也。二句谓有人于受戒。乃至一切羯磨中。皆不足数。虽在界内。不犯别众。此即比丘尼等四人及十三重难三举二灭𢷤等人是也。三句谓有人于受戒及一切羯磨中。皆不得足数。若不来不与欲犯别众罪。此即哑聋痴钝乱心重病边地等人是也。为彼不能证明是非故。皆不听足数。由本是比丘。故不来犯别众。四句谓有人于受戒。乃至于一切羯磨中。皆得足数。不来不与欲犯别众。此即清净无过比丘是也。若能如是一一简之如法。是谓羯磨成也。不能如是一一简之非法。是谓羯磨坏也。斯乃四句差别之义。若和集秉白。以便临机明晓。是为善闲。毗尼熟练成坏两缘。
四者有人得满数。亦得呵。若善比丘同一界住不离见闻处。乃至语傍人。如是等人具兼二法。
释 此谓如法比丘同一界住。作法来集。不离见闻。乃至傍近羯磨人。令语可闻。是故称名善也。由善而无过。亦得满僧数。亦得遮羯磨。故云如是等人具兼二法。
△七说欲清净
释 前应法和合是非已简。若有应与欲者。与欲来不知与说轨则为何。故第七复明说欲清净。
律云。诸比丘不来者说欲及清净。于中有三。谓与欲受欲说欲等法。
释 此中总引第二分说戒揵度。先标三法。后别明之。俱摄但对首内与欲法属公私也。
一明与欲法。
释 与者。付授也。欲者。乐欲也。若在一界同居。凡行如法僧事。此则人人乐欲。和合共办。由被缘务所羁。不能躬诣。故将自己乐欲之心。对一知法比丘。具仪说之。乞彼至时。传向僧中。俾知心同不异。以准现前集众。设若有缘不开心集。则机教莫同。将何拔济。故听传心口。应僧前事。方能彼此俱办。缘斯故开。与欲之方便也。
若有佛法僧事病人看病事者。并听与欲。唯除结界一法。
释 此按本律。听三宝及病事与欲。然于法病二事。开缘未详。今采根本部明之。彼云。若羯磨与欲。或现有病。或恐病将生。或遇新病差。或瞻病人疲困。或遭饥渴寒热。或禀性多有闇睡。修余善品。冀遣惛沈。或于静房自诵戒本。或于他听受戒义。或守文句人。系心思义。恐其废忘。或创始修得。妙观现前。为伏心故。或于觉分善品不令间杂。若杂缘恐失正念。或时见谛得。斯皆与欲无犯。若与欲者多。同集者少。老苾刍当废余善事。当赴其处。若苾刍懈怠。及为鄙法而与欲者。得突色讫里多罪(即突吉罗)。唯除结界一法者。凡作一切僧法。必具十缘。方成。唯结界羯磨只具七缘。一者无处可托。二者无界可约。既无界摄。故不说欲。又则结界先唱方隅。必知纵广创立之限。应须尽集。故亦不听与欲。据灭诤揵度中。用多人语及草覆地灭诤。亦不听与欲。恐不现前。后更发起诤事故。
有五种与欲。若言与汝欲。若言我说欲。若言为我说欲。若现身相若广说欲成与欲。若不现身相不口说者不成。应更与余者欲。
释 现身相者。时有病比丘。于布萨日。不能口说清净欲。诸比丘白佛。佛言。应与身清净欲。若举手。若举指。若摇身。若摇头。乃至举一眼。名与清净欲。若病者不现身相。若四种口说言音不明等。皆不成与欲。应更与余者欲。谓待病人惛沉苏惺。再现身相。及余四再向他人言说明了。俱成与欲。
又云。欲与清净。一时俱说。不得单说。
释 律中制缘。因六群比丘与欲不与清净。僧中事起不得说戒。彼持欲比丘言。我持欲来。不得清净。而羁留羯磨说戒。以此白佛。佛言。与欲时应云我与欲。清净准此。谓一令告其自己乐欲之心。一令告其半月清净无过。虽不现前。亦不碍于众僧作法。故云与欲清净一时具说不得单说也。
若欲广说者。应具修威仪。至可传欲者所。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一说便止)。
释 具修威仪者。具谓无阙。修谓整饰。凡入僧中及对一人作法时。应整衣肃容。三业必恭。以表至诚也。向下具仪准此不繁。大德者。梵语娑檀陀。律摄云。是相敬言。于苾刍若少若老不应呼名及姓氏等。老呼小者为具寿。小称老者云大德。而言一心念者。是乞其慈愍注念于己也。如法僧事者。此是总句。律中因六群称事与欲言。我以此事与汝欲。及清净僧中事起。持欲比丘言。我持某事欲清净来。不持余事欲清净来。故所羁留僧事。诸比丘白佛。佛言。不应称事与欲。自今已去。听如法僧事与欲清净。此乃定制也。
佛言。若能忆姓相名类者。随意多少受之。若不能记者。但云众多比丘与欲清净亦得。
释 此引开缘。备用律中。因比丘受一人欲已。疑不受二人欲。乃至受三人欲已。疑不受四人欲。佛言。若能尽记识字者。随意多少受。不能忆字者当称姓。不能记识姓者当称相。不能记相貌者。但言众多比丘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亦得。
续 僧祇律云。当明日布萨。今日与欲。不名与欲。又云。时集应与清净欲。非时集应与羯磨欲。(文)原文唯引本律明时欲。若寻常僧事。准僧祇云。如法僧事与欲。羯磨余词同上。
二明受欲法。
释 受乃领纳忆持也。若与者能广略如法与。其受者不善忆持。及身有犯皆不成受。
佛言。若受欲者。受欲已便命过。若出界外去。若罢道入外道众别部众。至戒场上。若明相出等七缘。若自言。犯边罪等十三难人。三举二灭摈。在空隐没离见闻处。如是等通前二十八缘。并不成受欲。若至中道。若至僧中亦尔。应更与余者欲。
释 受欲已便命过者。生死呼吸不与人期。出界去者。倏尔缘牵。身逐事往。若罢道者。贪欲炽盛。戒羸还家。入外道众者。知见颠倒。弃正从邪。别部众者。四诤反和。部党各分。至戒场者。异界经行。忘误所受。明相出者。后夜已过时属次朝。律中有如是七缘。诸比丘与欲已。一一生疑。作念为失欲不失欲。往白世尊。佛言。皆失欲十三难人。乃至离见闻处。义准前释。通前命过等七种。此二十八缘并不成受欲。如此人等受。既不成纵然持欲。若至中道。若至僧中。皆不成就。故云亦尔。应当更与余者欲。
僧祇云。五种失欲。如不足数中说。又云。在界外受欲。持欲者出界外。与欲人出界。与欲已自至僧中还出众。第五持欲在僧中。因难事惊起无一人住者。如是等并名失欲。
释 不足数中说五种失欲者。谓若与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若中间隔障。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中申手不相及。是名五种失欲。在界外受欲者。律制依界集僧。界内与欲。非界所摄。不在集中。若布萨日先有事缘出界。界外不须与欲。受欲持欲者出界外。此乃自为因缘。有误他欲。与欲人出界者。法因人开。人去法失。与欲已。自至僧中还出众者。律中时有病比丘。与欲已。闻僧中说法毗尼。自力就听。坐久疲苦。以先与欲。默然离座去。若持欲在僧中。因难惊起无一人住者。谓持欲人已至僧中。与众同遭水火贼兽等难。一齐惊起。四散各避。界内无一比丘。如是等并名失欲。
十诵云。与覆藏等三人失欲(等其本日治及摩那埵人)。
五分云。与尼等四人。狂等三人。或倒出众人。皆不成欲。
释 尼等四人。谓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狂等三人。谓痴狂人。乱心人。愚钝人。倒出众人者。谓受欲人欲令羯磨不成。持欲已。至僧中。复倒出去。如是等皆不成受欲。
十诵云。取欲清净人。若取时若取竟。自言非比丘者。不成清净欲。
释 取者索也。谓比丘正索彼人欲时。彼言。我已舍戒作沙弥。作优婆塞。作白衣。我已入外道。我非比丘。彼既自言。非僧则布萨不共。所以与时欲不成故。若索竟。如是言亦尔。
续 僧祇律云。若上座应言。我是僧上座不应受。若教授尼人。若诵戒人。应各自说不应受。若守房人。若病人。应言我不至僧中更与余人。若言我是乞食。我是阿练。若我是粪扫衣。我是大德人。不取欲者。越毗尼罪。
释 上座者。夏腊超群。德业无等。律制僧中序四上座。凡说法开导。应供受施。一切作为。众皆恭敬。若教授诵戒者。具德受差已。有其任。如是三人理无受欲。若守房及病自尚与欲。故宜善却。若言我是乞食等。此谓自彰头陀。矜己慢他。不取故犯。
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不及。诣僧听转授。与余比丘。应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与众多比丘受欲清净。彼及我身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一说便止)。
释 若自身缘绊。他欲在己。则两皆失欲。僧事羁迟故。圣慈应机。复开转授。今文为受多人欲。若但受一人欲者。更众多二字作某甲。余词无异。
三明说欲法。
僧祇云。不得趣尔与人欲。应与堪能持欲。僧中说者。
释 此明不得疾与无智者欲。应与堪能持欲者。谓诣一往守护戒品。智忆不忘。人所具仪与之。如是之人方知时欲非时欲。善能持至僧中。如法为说此引僧祇者。为显前失欲诸缘皆由与者。仓卒不择其人故。
若有说者。羯磨人如上问已。彼持欲者应答是也。
释 羯磨是总称。凡时集诵戒者。非时集秉法者是。如上问已。谓如上应法和合。简众是非。羯磨人问云。僧集否。和合否。未受具戒者出否。不来说欲及清净有否。若有者。彼持欲人于本座合掌答云。是答已起座。具修威仪。至羯磨者。前作礼一拜长跪合掌。如是言。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净。彼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一说便止)。
若自恣时。应言与欲自恣。余词同上。
释 准义说竟。理无默然。诸部文阙答辞。唯根本部百一羯磨云。凡作法了时。及随时白事。皆应答云。奥箅迦。此翻云好。又云尔。答云娑度。此翻云善。若不作是说者。得越法罪故。今说竟。羯磨者答善。彼说者答尔。一拜起已。归复本座。此就坐听诵戒之仪。若是常时立作羯磨。则出入不离本位。向下准此为式。
佛言。若受欲人。若睡眠。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并成。若故不说。得突吉罗。若病重者。应举至僧中。恐病增重者。僧就病者所。或出界作不合别众故。若中道逢难。界外持欲来得成。
释 此引开缘。睡眠是五盖烦恼。入定乃刹那三昧。暂忘由专念。善品既非有。意并成说。欲若存心。故不说者成犯。彼如法与者无别众过。若病重者为不能现身相故。若中道逢难者。律云。时有受欲比丘。遇道路隔塞贼兽及河水大涨不得至。更从界外来至僧中。诸比丘生疑白佛。为失欲不失。佛言。成与欲。清净不失。此谓界宽。路远者引据便用。
△八正陈本意
释 陈者。敷告也。意者。心之所向也。上引律制缘开。与欲僧无别众。身心既集。意欲何为。故第八复明正陈本意。
谓僧私两缘僧中。或创立法处。则竖标唱相。或常所集用。则行筹告白等。
释 初句总标本意。谓所为之事无越僧私两缘。向下分释。若就僧中公事。大约有二。一者或始择净地。创立伽蓝。以为法起。托处必结场界摄衣。此则竖三重之标。唱四方之相。俾共住者。知其齐畔。以便出入经行。次者或寻常集僧。作法办事。如布萨安居受施灭诤等。此则先须行筹。次方告白。若余僧事。唯以告白。不用行筹。斯陈僧中公缘之本意也。
私事亦二。若违情治罚。则作举乞罪。若顺情请许。多须乞词。并至文具显(上乞音气。与也下乞音诘。求也)。
释 就私事中。亦有二种。特为一人非公。名私情者。理也。若共众居违理。纵意不守禁戒者。律有明条。必依治罚。或作三举与罪。白四羯磨作举。唯是七法与罪通乎篇聚。顺者不逆也。若善顺治罚。如教改悔。僧中请解。羯磨伏罪。誓不更作众愍。听许作法仍净。此则多用求词。事有巨细。并至文具显。斯陈一人私缘之本意也。
△九问事端绪
释 端绪犹头绪也。上陈本意事有僧私。凡会作办委僧量。宜必先对众问其所以。故第九复明问事端绪。
律云。僧今和合。何所作为。事合通别。临时准一通问。
△十答所成法
释 问则唯言端绪律教勿紊。答则当依事说法施有据。若事未确。法亦徒宣。故第十复明答所成法。
律云。应答作某羯磨。然事有先后法缘通别。说戒自恣应在后。作受戒舍堕。义兼通别。若结界舍界理无双答。并先须详委。然后问答。
释 初句正明问答。次二句总标答中之差别。下三句随事别释。末二句乃叮咛之语。然事有先后。此但指说戒自恣二法。而言如五分律云。先作诸羯磨。然后说戒。又如十诵律云。一切事先作竟。僧应说戒自恣。今文符此二律所说。皆是露罪忏悔之法。不同余事。集僧便作。必须清净方堪诵听。故先令发露。作法忏悔已。次后方可说戒自恣。故云事有先后也。然虽今非昔。比不能当。下作法忏。除预期忏摩。即名先事发露无覆。亦名清净说戒自恣。又云受戒舍堕。义兼通别者。谓此二种答法。义兼通别。不同余法。唯一别名而已。如受戒羯磨。若在一切羯磨中。论其名各别。若但于受戒中论其名。是通以戒有多种不同故。凡遇作法问答时。不得但以通名答。受戒羯磨应兼通别答云受某戒羯磨。又如舍堕羯磨通别亦尔。倘忏第一畜长罪者。不得以通名答。忏舍堕羯磨亦不得以别名答。受畜长衣忏悔羯磨应兼通别答云受畜长衣波逸提。忏悔羯磨如是。则事与罪名。两得无遗。乃名如法善答。故云受戒舍堕义兼通别也。又云结界舍界理无双答者。谓解旧结新。虽在一时。其结解事异。岂可将两事于一问中双答哉。理应先答解界作法。解已更问。方可答结如是。随事问答。使法无缺。若不详知原委。则有三过。一人非堪任。二于事有缺。三作法不成。故复叮咛云。并先须详委。然后问答。
已上十科总明僧法前方便。凡作法时。先当称量(即第一称量前事)。欲作僧法必有所托(即第二法起托处)。临行僧事先鸣楗槌(即第三集僧方法)。楗槌既鸣尽界僧集(即第四僧集约界)。任羯磨人问僧集否和合否(即第五应法和合)。问未受具戒者出否(即第六简众是非)。问不来说欲及清净有否(即第七说欲清净。其第八正陈本意。摄称量中)。僧今和合何所作为(即第九问有端绪)。僧中维那合掌答云作某羯磨(即第十答所成事)。然此前方便制有增减。非十科。一切僧法全用。若布萨时。于简众下。加云谁遣比丘尼来请教诫。若自恣时问。改请教诫。作请自恣。若结界及灭诤时。不问说欲。凡后文书云。作前方便者。皆准斯义。初明僧法竟。
○中明众多人法
释 前列对首羯磨纲目法。有三十六种。今复申明便于称量。
若作但对首法。如持衣说净等。通二界人唯是别。若作众法对首法。如舍堕说戒等。二界尽集人。非别众法。则两异并前须明识。义无杂乱。
释 此文将二种对首比论。令晓所托中之差别也。若但对首三十一法。必须别众二人屏作。对众犯非。若作众法对首五法。随界尽集。不应别众。别则犯非。是谓二种对首。并通二界。法则两异。如斯制义无容杂乱。
○后明一人法
若但心念法。事通二界。人唯独秉。若对首心念及众法心念。界通二处。有人不得并如前集法中列。三相应然。不容临机。致有乖殊。法式不成。
释 此申明三种心念也。谓但心念有三法。若作此者二界俱通。不禁正制人唯自秉。对首心念有七法。众法心念有四法。若作此二者。论界则二处随依。秉法则量度现前。若果无二人三人四人。且作心念。以办前事。斯乃开中复开。贵乎用时善用。并如集法中所列三种心念。名相各各分别。已定作法。自然不同行者。不容临机。致有乖殊。法式不成。
已上略辩成法具缘。后明非法之相。
释 篇首标云。缘通成坏教相须张故。上句结前僧法称量十科及对首心念五种。引制详辩成法之缘已竟。此后复明非法之相。俾知缘坏。准律可凭。
○僧法羯磨具七非
佛言。有七羯磨非法。不应作之。
释 此引第三分瞻波揵度中所制缘。六群比丘发起六群。或云六众。谓聚集成众。群出队入。作诸非威仪事。一难陀。二䟦难陀。三迦留陀夷。四阐陀。五马宿。六满宿。此之六人无法不晓。通达三藏内教。精谙五明百艺之术。俱是豪族。共相影响。契交为友。宣通佛教。内为法门之栋梁。外作佛教之大护。兴起制缘。建立毗尼。所谓大权示现人。各弟子九人。共为六十。故号六群比丘也。先标七非之名。随依揵度释之。
△一者非法非毗尼羯磨
谓一人举一人。乃至僧举僧。一白众多白一羯磨众多羯磨。单白白二白四羯磨。交络互作。
释 一人举一人乃至僧举僧者。此制文繁。依律略为四句收之。初句谓一人举一人举二人举三人举僧。
二句谓二人举二人举一人举三人举僧。
三句谓三人举三人举二人举一人举僧。
四句谓僧举僧(此第四句以四种僧互举作句。如上复成四句)。一白众多白乃至交络互作者。谓若作白二羯磨者。作一白已一唱说。是二羯磨。若作一白二白三白众多白。不作羯磨。若作一白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
若作二白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
若作三百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
若作众多白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
若作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不作白。
若作一羯磨二白三白众多白。皆非法非毗尼。不应作。故云一白众多白一羯磨众多羯磨。其单白白四各有七句。唯除本法。余句亦尔。故云单白白二白四羯磨交互联络而作也。
若有病。无药有药。无病。有事有法。施不相当。毗尼母云。若说羯磨。言不明了。如是等人法事相。并非所摄也。
释 上二句设药病不投之喻。以明有事有法施不相当。结显非法非毗尼不应作之义。复引母论者。谓羯磨一句说不明了。致人法事三相皆非。一者人不堪任。是人相非。二者言不明了。使法相非。三者于事无成。故事相非。所以言如是等人法事相并非所摄也。此即一事中具人法事三非。更显非法非毗尼。羯磨作法不成故。
△二者非法别众羯磨
谓白此事为彼事。作羯磨。名为非法。应来者不来。应与欲者。不与欲。来现前。得呵人呵者是名别众。
释 凡秉羯磨。先白僧知所作之事。次方准白牒事羯磨。以如是法。办如是事故。若白此事为彼事。作羯磨者非法。若鸣槌集众。闻声不来。及不与欲。虽来同集现前。然意不喜悦所为。得呵人便呵。而不忍者。是名别众。
△三者非法和合众羯磨
非法同前。和合反上。
释 此则人虽共秉信鼓。无违法。不如制。非过难逭。
△四者如法别众羯磨
如法反非法。别众同前。
释 此则法遵定制。人乖准约。事无成济。罪有所归。
△五者法相似别众羯磨
谓先作羯磨。后作白名法相似。别众同前。
释 羯磨问忍。据白凭僧。以后作前。理逆缘坏。名曰相似。毗尼过在。秉法轻侮。别众同前。无慈体以背六和也。
△六者法相似和合羯磨
法相似如上。和合同前。
△七者呵不止羯磨
谓如法羯磨。须僧同秉。今得呵人呵。若住应法违。呵不止即名非法。
释 初二句标定僧不同意必不可作羯磨也。今得呵人呵者。正显不同意之人。此人非是被治罚。乃是无过之比丘。若彼意不忍。可遮羯磨者。众僧应住而莫强作。若住已不作。则于法相应。若彼遮而不止。纵然作竟。亦名非法。由非同意秉故。如根本百一羯磨中。佛言。云何不和合羯磨。谓诸苾刍同一界内。作羯磨时。众不尽集。合与欲者不与欲。虽然总集应遮者。遮而不止。强为羯磨。如是名为不和合羯磨。反此即名和合羯磨。与今文呵不止羯磨第七非一也。
○义立七非
谓律据事随事分七。今以义求。收非斯尽。谓单白羯磨三十九种。各有非相义同过别。白二白四类亦同之。若不别明。成非莫显。
释 此明准上制义。立下七非。谓上列僧法七非。律载瞻波揵度。据六群所作事起故。佛随事分七。今以此七义。求觅一切羯磨之非。则收斯尽矣。谓单白羯磨三十九种。各有非相。然非法之义。是同而犯过之相。复别白二羯磨五十七种。白四羯磨三十八种亦尔。若不一一辩别分明。临时成非。莫能显了。
今且就单白说戒。具解七非。余之二种例之可晓。
释 上准一僧法之非。义立一切羯磨之非。此解一单白之非。义例一切羯磨之非也。
△一人非
谓识过不忏。疑罪不露。界内别众人非应法等。
释 律制。犯者不得听戒。忏悔已听。若诵戒时。忆识所犯。不忏而集。于犯有疑。不露而听。同界不来及不与欲。不简小众。集离见闻。坐诵立听。故云人非应法等。
△二法非
谓三人以下单白说戒。颠倒错脱。有呵不止。说不明了等。
释 律制四种僧。满单白羯磨说戒。但有三人二人。唯听对首布萨。若三人以下单白说戒。或文句颠倒。错脱遗忘。或戒文生涩。说不明了。若有呵不止。此释同前。皆名法非。
△三事非
谓时非正教。广略无缘。众具有阙。界非圣制。
释 言时非正教者。显人鲜决信作。事多任情也。广诵者。乃一定恒规。略诵者。因难缘故。听难谓水火贼兽重病非人及王等。缘谓众多座少露湿天雨斗诤。已久说法夜半等。众具。谓座敷水器灯火舍罗等。界非圣制。谓结小界。屋内不解。或场界之相互乱。如是皆违律制。名曰事非。
△四人法非
谓具二非准事依法。
释 此立人法非。不言准人而云准事。盖义用母论事。谓人法今合显之。则事如无过。人法准前。
△五人事非
法虽应教。人事乖越。
释 谓法虽应教。广略知时。秉诵文纯。无诸颠脱。唯人乖众事越常。准如上一三。非相自晓。
△六法事非
人虽应律。二乖名坏。
释 谓人虽清净。法食俱同。其羯磨诵戒尚未通谙。非界而托。众具有阙。故云法事二乖。名曰缘坏。
△七人法事非
三相并非。如前类取。理须条贯诸缘。明晓成败。
释 理须条贯诸缘者。谓缘据律制。总摄人法事三。今以此三理。须条贯合。具互显七非。则一百三十四种僧法。一一明晓。方能获益离过。名善作羯磨也。
故佛在世一事五处作之。并成非法。况今像末乌可轻哉。义无怠慢。
释 此引古勉今。诫其精学也。按瞻波揵度云。时有异住处众僧。与比丘作诃责羯磨。乃作非法别众。余众僧闻彼作非法别众。羯磨不成。我曹当与作诃责羯磨。即作非法和合。复有余处僧。闻彼众僧作非法和合。羯磨不成。我曹当为作诃责羯磨。即作法别众。余处僧闻彼众僧作法别众羯磨不成。我曹当为作诃责羯磨。即作法相似别众。余处僧闻彼众僧作法相似别众羯磨不成。我曹当为作诃责羯磨。即作法相似和合羯磨。彼比丘作如是念。我当云何。诸比丘白佛。佛言。诸如是羯磨不成就。如是一切羯磨亦不成就。故云一事五处作之并成非法。此引古也。况今像末乌可轻哉。义无怠慢。此正勉今也。像末者。祖以唐高宗当代而言。如前序明。谓况今像末毗尼。是住持之本。凡为比丘。何肯轻视而不学哉。更当精攻守持。故云义无怠慢。
○对首羯磨亦具七非
就中分二。若但对首法。准取持衣一法。以显非相。余说净等法类解。于缘有异。
释 但对首三十一法。今准义且取受持三衣一法。用显非相。俾知其成。余说净等三十法类解无殊。于所犯缘。复各有异。
△一人非
谓受对之人犯重遮难。有呵者呵。或对僧俗而作作。
释 律制。犯者不得受他忏。忏者不得对。犯者悔今。犯者但举重以摄轻也。而云有呵者呵。此法界通两处。唯是二人别作对首。不听三人已上。今云有呵者呵。则现前有多人明矣。对僧谓于界内集众。对俗谓向寺内净人。皆名人非。
△二法非
谓持法错脱。说非明晓。
释 谓守持三衣。条相各异。如缺从长。受法名殊。或衣相错称。或受法脱忘。虽知相法。说不明了等。皆犯法非。
△三事非
谓犯舍异财。不合圣教。或五大上色。受持不成。
释 财者。凡入所用皆曰财。异者。谓非同清净衣物。律制不得以犯舍堕物及邪命得者作衣。故云不合圣教。五大上色者。佛谶将来弟子。分律为五。以衣表部。虽云青黄赤皂木兰。然青非东方之青。黄非中央之黄。须坏正色。去其爱好。又母论云。色中上色衣不应畜。谓锦文鬘华等衣。受持不成。皆名事非。
△四人法非。五人事非。六事法非。七人法事非。
并如上例知交络识相。
○众法对首。亦具七非。
今摘取舍堕一法。条然具解。余者例同。有异也。
释 众法对首有五。今取舍堕一法。条谓条贯人法事三。具解七非之义。余者四法。例非是同。示过有异。
△一人非
谓界内别众人非。应法呵人。设呵置上即非。
释 此法二界尽集人非别众。若谓众法对首。唯是三人。界内有众。不集故别。岂名和合。若集同居。僧中舍忏。来者不来。与欲不与。容小众见闻。不遣白衣人。出此谓人非应法呵人。设呵置止。即非者谓知他有事。设欲要呵。理当即呵。若覆心中。置止不呵。便犯人非。
△二法非
舍忏还财。诸法乖正。
释 谓舍财求忏。请乞颠倒。忏主不秉。单白小罪。八品未悔。是五长者无缘即还。非五长者隔宿作法。或舍已不还。任其杂用。斯皆法非。大乖正制。
△三事非
犯过衣财。如律所断。必非圣制。理无忏舍。并识相而加法非。有疑而过分有违。加无知罪亦尔。
释 谓犯过衣财。如律所断。唯听三九僧中舍忏。若用杂野蚕绵作具者。自以斤斧。细斩和泥。涂其壁埵。若自捉金宝及种种卖买者。应对俗舍。彼与净物。或令与僧。或还本主。此三设类余法。决不可为。故云必非圣制。理无忏舍。然三十舍堕罪种名相各异。不同八品小罪全阙未定。有兼着用。复不兼者。并皆先识种相。而后加法非容。有疑不识。而过分加忏。斯由不学毗尼。有违正制。当于本罪。外更加一。无知波逸提。故云亦尔。
△四人法非乃至第七具三非
显相如上。
○心念羯磨亦具七非
就中有三。初但心念法。唯取忏轻突吉罗罪。具解余异例同。
释 谓此有三法。余二缘异例非是同。
△一人非
谓对人忏悔。体非佛教也。
释 此法乃正身诚意。独秉无人。若具仪向他。则乖制体。非佛所教。故名人非。
△二法非
谓但心念而口不言。虽言而非明了。或增减错忘。
释 但心念者。发心念境。口自传情。非谓不言。以办前事。虽言制唯。一说便止。若音不明了。或增三减句。错忘犯缘。皆名法非。
△三事非
由事缘故。误犯则轻重。或境通众多。未了前相。
释 由事缘故。误者。谓作事随缘。造业在心。如有心故为犯则成重。失意误作犯则成轻。若以轻为重。将重作轻。是名事非。或境通众多者。谓众学百条事非一概。并须识相以牒名。八品随生。故犯不无。必当详诘而露忏。若不明了。尽属事非也。
△四人法非乃至第七具三非(显相如上)
若对首心念。及众法心念。各具七非。人通别众界缘两处。并须准例随事晓知之。
释 此二心念人通别众。众有不别界缘两处。处定身栖。对首心念有七众法。心念有四。并须准上例非。各随事缘。明晓方称。善知作持。堪尸律学。
已上宣祖各取一法。类例于余。缅思羯磨。弛废已久。虽云类例。恐未能彻。今于后诸篇文中。随法立非。诚太琐琐。为便初学。阅者勿厌。
第一集法缘成篇竟。
毗尼作持续释卷二
音义
神足力
即五神通也。神名天心。通名慧性。天然之心彻照无碍。故名神通。乃欲界中之五通。一足不履地。身能飞行。二知人心命。三回眼千里。四呼名即至。谓呼一切男女巨细众生。闻呼即至。五石壁无碍。
五明
一声明。声即声教。明即明了。谓世间文章算数建立之法。悉皆明了。
二因明。因即万法生起之因。谓世间种种言论。及图书印玺。地水火风万法之因。悉皆明了。
三医方明。医方即医治之方。谓世间种种病。乃至神鬼咒诅。皆悉明了。其因通达对治。
四工巧明。工即工业。巧即巧妙。谓世间文词赞咏。乃至营造城邑。农田商贾。种种音乐卜算。天文地理。一切工巧等业。悉皆明了。
五内明。内即佛法内教。谓持戒治破戒。禅定治散乱。智慧治愚痴。乃至善修行种种染净邪正生死涅槃对治之法。悉皆明了。
摩得勒伽
此云智母。
练
此同炼煅练也。
五盖
盖即盖覆义。
一贪欲盖。贪欲者。引取无厌曰贪。希须乐慕为欲。谓诸众生贪爱世间男女色声香味触法及财宝等物。无有厌足。
二瞋恚盖。瞋恚者。即忿怒之心。谓诸众生或于违情境上。或追忆他人恼我。及恼我亲而生忿怒。
三睡眠盖。睡眠者。意识惛熟曰睡。五情闇冥曰眠。
四掉悔盖。掉悔者。掉动也。身无故游行为掉。掉己思惟。心中忧恼为悔。
五疑盖。疑者犹豫不决之义。即痴惑也。无明暗钝不别真伪。犹豫之心常无决断。诸众生由此五盖等惑。盖覆心识。而于正道不能明了。禅定善法不能发生。沉滞三界不得出离。故名为盖。
末法五百年
谓末法万年之初五百年也。此五百年中。比丘虽无修无证。亦有解脱禅定持戒。多闻布施者。佛知其法渐衰。故说次第也。
第一一百年坚固解脱。
第二一百年坚固禅定。
第三一百年坚固持戒。
第四一百年坚固多闻。
第五一百年坚固布施。
弛废
上音始。谓不遵礼度也。
惯
关去声。习也。幼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
琐琐
繁碎也。
尸
主也。
趣尔
上音娶。疾也。
[book_title]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三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诸界结解篇第二
释 于首篇中。前举纲领。略明缘集。后辩缘成坏。广引教相。是非既彰。理应作办。律云。若作羯磨。必先结界。故第二篇复明诸界结解。俾作法有依。而界言诸者。文中详列十二种结法十一解法故。
界别有三摄。僧界摄人。以同处令无别众罪。
释 此明结界之宗意也。初句总标。向下分释。第一摄僧界者。初始登坛。羯磨成就。即名得处所。比丘谓得与僧同一界住同诵戒羯磨也。若不结界。以收摄之。则西竺五天沙门难共。东土九州比丘焉同。故制结界。集僧界外不摄。故别众罪者。若同一界违和不集。得越毗尼罪。若一界内别作羯磨诵戒。得偷兰遮罪。是破僧方便故。
摄衣界。摄衣以属人。令无离宿罪。
释 第二摄衣界者。佛言比丘护衣如己皮。护钵如眼目。三衣一钵恒随其身。犹鸟二翼。飞往无碍。故制摄衣界。为令人住衣。随不得离宿。若三衣中离一一衣。以舍堕罪治。若离钵。以突吉罗罪治。
摄食界。摄食以障僧。令无宿煮罪。宗意如此。
释 第三摄食界者。食乃资生。饮食是助道要缘。即二五食等。并羹粥之类。律制比丘不得界内共残食宿。及自烧煮。后因病缘。圣愍开听。于僧界中别结净地。令看病人并病者共宿煮。若无病比丘共宿煮者。犯波逸提罪。故云障僧。然审结界宗意。大约如此。
○僧界结解法第一
有三种僧界。一者大界。二者戒场。三者小界。今就大界内又有三种。谓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别。初准本制。后随缘别开。
△结初大界法
时四方僧集会疲极。佛言。听随所住处结界。应尽集不得受欲。是中旧住比丘应唱大界四方相。若有山树林池城堑村舍。随有称之。应须义设方法。如前僧法中。具七缘已。一比丘告僧云。
释 此引说戒揵度。明其本制之缘也。时佛在鹫岭山中。听诸比丘诣罗阅城说戒。在诸方闻者来集疲极。诸比丘白佛。佛言。自今已去。听随所住处。若村若城邑境说戒。听白二羯磨结界。当唱四方相。因是发起。文云应须义设方法。如前僧法中。具七缘者。谓初篇僧法称量前事等。十缘中除法起托处僧集。约界及说欲也。由始结大界无处可托。无界可约。既无界限。故不说欲。所以凡初结界。除其二四七。唯具七缘也。文云一比丘告僧者。此处仪式不显。作法失次。今准根本部百一羯磨加仪。彼云结大界法。旧住苾刍先共观大界四方相。既知相已。鸣揵槌。作前方便。众皆尽集。旧苾刍称大界四方标相。众知相已。令一苾刍作白羯磨。(文)故今采效。若依城邑村落境内僧伽蓝住。欲行僧法。创结大界者。随此境内比丘若干应须往约结期。先共观其标相。各须明记无忘。俾临时闻唱告之声。心中忆想标相随现。至期鸣槌尽集。不得不来受欲。若有沙弥及净人等。应遣离见不闻处。众中能唱大界四方相。一旧住比丘出众。向上座作礼一拜。告白云。
大德僧听。我旧住比丘为僧唱四方大界相(此句立白已。转身至东南面。向大众云)。从东南角(某)处标(大众俱随方。转面向彼方。忆想标相。俨然在前。下皆准此。唱者转身至西南立。面向大众云)。至西南角(某)处标(转身至西北立。向大众云)。从此至西北角(某)处标(唱已至西北立。向大众云)。从此至东北角(某)处标(唱已至东北立。面向大众云)。从此还至东南角(某)处标(唱已至东南立。合掌向大众云)。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讫(第二第三亦如是唱)。
释 唱者三讫。向上座一拜。仍复本位立。下皆准此。然唱相但言隅者。易就地故。若唱正方难取便故。善见律中明五种界相。一方。二圆。三鼓形。四半月。五三角。盖谓此也。
必有屈曲随事称之。并须别指分齐尺寸处所。由不知制限。结既不成。羯磨虚设。受戒等法俱是空作。故须如上分明唱相三遍已。佛言。众中应差羯磨人。若上座若次座若诵律堪能作羯磨者问答已。如是白。
释 凡秉羯磨。必听僧差。若非量宜。委任不得。众中秉宣。上座者。谓上更无人。故名僧中上座。母论云。从无夏至九夏是下座。自十夏至十九夏名中座。自二十夏至四十夏名上座。事钞以十夏为上座。五夏为次座。由随时寿故。诵律者。谓广诵二部毗尼。堪能者。谓精彻作持也。无论座之上下。但堪能者应差羯磨。受差人作前方便问已。一知僧事比丘合掌答云。结大界羯磨。羯摩者出众立前。合掌作白(下仪皆准此)。
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唱四方大界相。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于此四方相内结大界。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唱四方大界相。僧今于此四方相内结大界。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谁诸长老。忍僧今于此四方相内结大界。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者默然。谁不忍者说(至此少停。待僧称量。凡秉羯磨。皆准此)。僧已忍于此四方相内。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结大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一羯磨。为僧居一切法事所托故作。是属公也。
非 一人非。遥想与欲。集离见闻。余众不遣。犯者秉法。
二法非。方唱四正。前无问答。秉白错遗。言句不明。
三事非。标相非恒。众不先观。
四人法非。五人事非。六法事非。七具三非。准三例四。互合可知。
解大界法。
时诸比丘意欲广作者狭作者。佛言。欲改作者先解前界。然后广狭作从意。当如是解。
释 当如是解者。谓鸣槌集众。差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解界羯磨。堪能羯磨者仪准上。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若僧时到僧忍听。解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同一住处。同一说戒。今解界。谁诸长老。忍僧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解界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听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一羯磨通解有戒场大界者。由文无偏局故得。
非 一人非。反和集少。现前呵人。余足满数。异僧不遣。
二法非。不问集和。解结双答。白秉互错。说不明了。
三事非。缘无舒缩。弃处任解。
四人法非。乃至七具三非。准上合显。
结同法利界法。
尔时有二住处。别说戒。别利养。欲得共说戒同利养。佛言。听各自解界。应尽集一处。不得受欲。当唱方相结之。结文与前略同。唯有僧于此彼二处。结大界。同说戒利养异。
续 此但引制缘。略明结义。今依说戒揵度续入。免致类取。各解本界。白二羯磨法如上。若结界者。佛言。应唱界方相。如东方。若有阿兰若树下空处山谷岩窟冢间河侧荆棘渠池村舍等。随有称之。余方亦尔。此法唱相。但堪能者。不论彼此。仍准根本部。应二界中同住之僧。先约共观彼此所立标相。各各明了齐畔。至期鸣槌。二界比丘尽集一处。无受欲法。一能唱相旧比丘。出众礼仪。并唱相旋转皆如上。合掌告僧云。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为僧唱法利二同。四方大界相。从东南角(某)处标。至西南角(某)处标。从此至西北角(某)处标。从此至东北角(某)处标。从此还至东南角(某)处标。此是法利二同大界外相一周讫(二三亦如是说)。
堪能羯磨者。作前方便。知僧事者答云。结法利二同界羯磨。羯磨者具仪。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如所说界相。若僧时到僧忍听。于此处彼处。结同一利养。同一说戒。白如是。
大德僧听。如所说界相。今僧于此处彼处。结同一说戒。同一利养。谁诸长老。忍僧于此处彼处。结同一说戒。同一利养结界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于此处彼处。同一说戒。同一利养。结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结二同界羯磨。为法事作。是属公也。
非 一人非。二僧欠集。受欲乖体。犯者为众。秉宣异僧。故容视听。
二法非。答办相错。白唱增减。文涩脱遗。不周言音。含吐未明。
三事非。八隅唱相。标非恒久。
四人法非。乃至七具三非。取上联络。合具为四。
结同法别利界法。
尔时有二住处。别说戒。别利养。欲同说戒别利养。佛言。当各解通。结文略同前。
续 此略引开缘无法。今依说戒揵度续入。欲同说戒。谓自界众中。少诵毗尼者。难于布萨。欲共他界半月集听。渐学精通。揵度中佛言。听彼此各解界然后结。白二羯磨。解法如上。若结应集一处。不得受欲。当唱方相。若阿兰若乃至村舍随有称之。众中应差堪能羯磨者秉法。今准义加仪。应先共约往观二界。方相明了。至结期鸣槌。集二界僧。众中一旧住能唱相比丘。如前唱相三周已。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结法同利别大界。羯磨秉法者。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如所说界方相。若僧时到僧忍听。于此彼处。结同一说戒别利养。白如是。
大德僧听。如所说界方相。今僧于此彼处。结同一说戒别利养。谁诸长老。忍僧于此彼四方相内。结同一说戒别利养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于此彼四方相内。结同一说戒别利养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一羯磨。二界通结成一。为法事故作。皆属公也。
非 准义立非。七皆如上。
结法别利同界法。
又有二住处。欲别说戒同利养。为守护住处故。佛言。听之。此四方僧物和合。
续 此法今依说戒揵度续入。本律缘未详。今引根本部云。因时世饥馑。处处比丘皆集王舍城。所住僧房俱空。无人守护。诸比丘欲得别说戒同利养。为守护僧房故。佛听。此是四方僧物应和合。各解本界已。白二羯磨结之。所言四方僧物者。谓四方僧所住之房。应同四方僧利均以守护也。解法如上。若结者准律无唱相。不遮受欲。虽解二共结。莫过和合集僧通白。利均之故。应鸣槌集二界僧会一处。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结法别利同大界羯磨。羯磨者如是白。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于此彼住处。结别说戒同一利养。为欲守护住处故。白如是。
大德僧听。今僧于此彼住处。结别说戒同一利养。为守护住处故。谁诸长老。忍僧于此彼住处。结别说戒同一利养。为守护住处故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于此彼住处。结别说戒同一利养。为守护住处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一羯磨为守护物事故作。是属公也。
非 一人非。身心不集。现前呵人。离见闻等。
二法非。效余唱方。秉白错忘。说不明了等。
三事非。彼此界畔互乱。标相不显。
四人法非。乃至七具三非。贯前成后。
△结戒场法
时诸比丘有须四人众羯磨事起。五比丘众十人众二十人众羯磨事起。是中大众集会疲极。佛言。听结戒场。称四方界相。若安橛。若石。若标。畔作齐限已。毗尼母云。必以大界围绕。五分等律须在大界前结。
释 此法本部译文遗略。不明结之何所大界。并此孰为前后。故引律论。以明场处。在内结之于前也。场者。除地为场。于中受戒。故曰戒场。后因楼至比丘请佛立坛受戒。佛听建坛于场。自后通遵。所以受具。谓曰登坛也。
若欲作者。先安三重标相。内里一重名戒场外相。中间一重名大界内相。最外一重名大界外相。立三相已。尽自然界内僧集。在戒场标内。先令一比丘唱戒场外相。作如是言。
释 应集当处僧已。先观三相明了。并在戒场相内。不得出标畔外。众中令一如法旧比丘。唱戒场相。其出众具仪。唱相立旋。并准上。合掌作如是唱言。
大德僧听。我此住处比丘为僧称四方小界相。从此住处东南角(某)标。至西南角(某)标。从此北回至西北角(某)标。从此东回至东北角(某)标。从此南回还至东南角(某)标。此是戒场外相一周讫([如是三说])。
若有曲斜。随事称之。羯磨者如上应知已。白言。
释 如上应知者。谓准唱秉白。先作前方便。答云结界羯磨。不必分别戒场大界。唯此总答。由后结有戒场大界亦通此故。作白云。
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称四方小界相。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于此四方小界相内。结作戒场。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称四方小界相。僧今于此四方小界相内结戒场。谁诸长老。忍僧于此四方相内。结戒场者默然。谁不忍于者说。僧已忍于此四方相内。结戒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结已。榜示显处。令后来者知诸界分齐。余条准此也。
释 此谓结已。应书榜示。明三相方隅二界内外。令后来住此者知。于同中取别而云显处。谓不可示之屏处也。
此一羯磨发起。如上大界。是属公也。
非 一人非。集立二重标内传心。应法不临。余人不简。犯重足僧。
二法非。不先唱相。唱错方隅。多白二三羯磨僧减。
三事非。标相交互。中不显通。
四人法非。乃至七具三非。取单合具。后四了然。
解戒场法。
律无正文。准诸解界。翻结即得。今亦例出。理通文顺。应作是言。
释 意谓结由缘故开。后有缘必解。所以例之备用也。羯磨者应作前方便。答云解戒场羯磨。应作是言。
大德僧听。僧今集此住处解戒场。若僧时到僧忍听。解戒场。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集此住处解戒场。谁诸长老。忍僧集此住处。解戒场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僧集解戒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非 此中非相。准前解界无异。
结有戒场大界法。
佛言。不得合河水结。除常有船桥梁。又不得二界相接。应留中间。从戒场外相东南角标外二尺许。某标者。此约当时有者言之。不必诵文。若欲唱相。应将四五比丘出戒场外。尽标相内集僧。然后唱二重标相也。五分云。不唱方相。结界不成。律文少略。应如是唱相也。
释 准根本部。佛言。结大界者。得齐两逾膳那半。净律师云。逾膳那无正翻。义当东夏一驿。可三十余里。旧云由旬者。讹略尔。本律中因诸比丘隔河水结同法大界。时暴雨河水大涨。不得往集布萨。佛言。不得合河水结。除常有船桥济度许结。根本律云。桥梁若破。齐七日不作舍心。我当料理。此桥不失界。若不尔者。其界便失。又时诸比丘相接而结。故制不得二界相接。当作标式。又时有结界。共相错涉。故制应留中间。从戒场外相东南角标二尺许。至大界内相东南角标止。余方亦尔。而云某标者。不必依文诵句。此约当时有者。随事唱之。此先引开遮。分别成坏。文云。欲唱相者。此句义摄上结戒场法。谓先结戒场。三重标相已立。白二僧忍结戒场竟。今欲结大界。唱内外相者。不须更作前方便。众僧仍集戒场相内。不得四散而立。谛听唱大界内外二重标相。若往来有路。通标相者。僧中方便差四五比丘。出戒场外。于标相路口守之。倘有比丘来者。令暂停待。作法毕入。恐羯磨不和事无成济。故云尽标。相内集僧。然后唱二重标相也。复引五分律者。为证明唱相。必不可无。亦不可紊。此唱相比丘即前唱者。律本文略。准义加仪。如是合掌唱言(此中唱相与前小异。故复释之)。
大德僧听。我比丘为僧唱四方大界内外相。先唱内相(此句立唱已。转身至内相东南背方面内云)。此是大界内相东南角(某)标。从此西回至西南角(某)标(余比丘随方面转。下皆准此。唱者至西南背方面内立云)。从此北回至西北角(某)标(至西北背方面内立云)。从此东回至东北角(某)标(至东北背方面内立云)。从此南回还至东南角(某)标(至东南背方面内立云)。次唱外相(唱已转身背内相面东南立云)。从此住处东南角(某)处标。西回至西南角(某)处标(唱此外相时。诸比丘各应忆想先所观相。身虽未到于彼。其标相如对目前。唱者至西南背内面外相立云)。从此北回至西北角(某)处标(至西北背内面外相立云)。从此东回至东北角(某)处标(至东北背内面外相立云)。从此南回还至东南角(某)处标(至东南转面向众立云)。彼为内相。此为外相。此是大界内外相一周讫。
如是三唱已。僧中加羯磨。其文如初结大界法无异。故不出之。
释 此一羯磨为一切僧事故作。与夫显非。并同上戒场。是属公也。
△结三小界法
释 此三小界结法。彼时行律者。仿佛未明。自谓如法。故宣祖显正辩讹。以示将来。文中先引开缘。次明界体。后出非相。
此三小界并为难事故与。律云。不同意者未出界。听在界外疾一处集结小界受戒。又言若布萨日。于无村旷野中行。众僧不得和合者。随同师善友。下道各集一处。结小界说戒。又言若自恣日。于非村阿兰若道路行。若不得和合者。随同师亲友。移异处。结小界自恣。故知非难无缘辄结类诸难开。若违制犯。
释 此文先引开缘也。谓如结受戒小界者。是就作法大界中开允。如结说戒自恣二小界者。是就道行自然界中开听。据律所明。若非大界内之难缘。有碍无途。道中之行伴不和。设有师心立法。比类开缘。执以为是。辄结如是小界者。此则违佛制意。干犯禁章。故今引律为证。须善攻持。
又皆无外相。即身所坐处。以为界体。故受戒中云。此僧一处集结小界。说戒中云。今尔许比丘集结小界。自恣中云。诸比丘坐处已满。齐如是比丘坐处。僧于中结小界等。故知俱无外相。为遮呵人。即小界受戒法云。界外呵不成呵也。此文释无外相明矣。
释 此明界体也。谓结三小界。即以当时若干比丘。行立坐处为体。不假标相。表显内外分齐。纵有不同意人来。呵遮羯磨。彼在界外呵。不成呵。此准律文释成。无外相明矣。
今有立界相房院。于中结者。羯磨不成。以大界立相。不唱非法。小界无相。若立非法故。大界别人唱相。羯磨文中牒之。小界既无唱法。羯磨自显标相。故重委明示。庶无疑滥。脱随而结。则成多犯。一非是开缘。二辄立相。三处留久固。文云。不应不解而去等。四妄通余法。即非制而制。其羯磨文如常云。
释 此出非相也。有立界相房院于中结者。非云结戒场建坛。垂永遗范。此谓结三小界立相存房故。所羯磨不成。何也。以大界立标相。不唱白者非法。其结小界无相。若立相唱非法故尔。结大界别令一人唱相。秉白羯磨文中牒云。此住处比丘唱四方界相。小界既无唱相之轨。羯磨自显标相。如后三法所云者是。故重委明示庶无疑滥。此二句乃结诫之词。谓羯磨功能成济殊胜。片乖佛旨。无益反损。是故重重引证。委曲详明。则示之极矣。幸无复疑。仍滥正制。若轻易随心而任结者。则成多犯。故出四过。文云。不应不解而去等。等者谓小三界俱有解法。其羯磨文如常云者。此句唯示大略。羯磨如常。白二未明全法。故今续以备用。
结受戒小界法并解。
续 此二法准白二纲目。今依受戒犍度续入。如开缘。须约十同意清净比丘。(若边国期五人)将欲受戒人出界外。安离闻所。众僧速至一处。结小界。作前方便。答云结小界。受戒羯磨。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此僧集一处。结小界。若僧时到僧忍听。结小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僧集一处。结小界。谁诸长老。忍僧集结小界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僧集结小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一羯磨为人故作。是属私也。
非 一人非。师僧不足。受干难遮。
二法非。秉白错脱。
三事非。无缘不解。
后四准知。
解受戒小界法。
作办已竟。随即应解。更作方便。答云解界羯磨。虽众未散。以结解不同。其文改结为解。余词不异。下解二小界。准例可知。
结说戒小界法并解。
续 此二法准白二纲目。今依说戒犍度续入。开缘如上文。应作前方便。答云结小界说戒羯磨。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今有尔许比丘集。若僧时到僧忍听。结小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尔许比丘集结小界。谁诸长老。忍尔许比丘集。结小界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尔许比丘集结小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一羯磨为法故作。是属公也。
非 人非。谓不和糅集等。
余坏同上。
若解此界者。更文秉法准上。
结自恣小界法并解。
续 此二法准白二纲目。今依自恣揵度续入。开缘亦如文说。应作前方便答云。结小界自恣羯磨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诸比丘坐处已满。齐如是比丘坐处。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于此坐处结小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诸比丘坐处已满。僧今于此坐处结小界。谁诸长老。忍僧于此坐处结小界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于此坐处结小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一羯磨为法故作。是属公也。
其中显非同上。
结说戒堂法并解。
续 此二法准白二纲目。今依说戒揵度续入。律本云。佛听诸比丘一处说戒。或在山中相待。或在林中。或在冢间。或在大堂食堂经行堂河边。乃至软草处相待。而众疲倦。以此白佛。佛言。若大堂。若阁上。若经行堂。乃至草处。当称处所名。听白二羯磨。众中差堪能者秉法。应作前方便答云。结说戒堂羯磨。羯磨人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在(某)处作说戒堂。白如是。
大德僧听。今众僧在(某)处。作说戒堂。谁诸长老。忍僧在(某)处。作说戒堂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听在(某)处。作说戒堂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一羯磨为法故作。是属公也。
其中显非同上。
解说戒堂法。
续 时诸比丘于耆阇崛山中。先结说戒堂。后欲在迦兰陀竹园结。以此因缘白佛。故听解前更结白二羯磨。众中应差堪能者。作前方便答云。解戒堂羯磨问答已。如是白。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解(某)处说戒堂。白如是。
大德僧听。今解(某)处说戒堂。谁诸长老。忍僧解(某)处说戒堂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听解(某)处说戒堂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拣过出非。七皆准前。
又据律云。时有住处。布萨日众集。而说戒堂小。不相容受。诸比丘具白世尊。佛言。僧得自在。若结不结得说戒。
释 此谓在作法界内。不须更结。纲目所列。为不遗僧法故。今亦续法。为知其开听故。
○结解衣界法第二
有三种僧伽蓝若大界共伽蓝等。或界小于伽蓝。并不须结。若界大于伽蓝者。依法结之。则随界摄衣也。
释 此谓僧伽蓝或大或小。建造于先已定。倘日后结界限齐不等。故有三异。若随伽蓝基址。立标结界者。是名界共伽蓝等。若一大寺内有多小庵。人各异居者。各随住基。立标结界。是名界小于伽蓝。此二并不须结。若伽蓝之外。宽博无碍。或有相降静室。及俗家村落任结。于界内者。随其远近。立标通结。是名界大于伽蓝。当依法结之。则随界摄衣也。
然有羯磨立无村结者。若准律文。先结衣界村内摄衣。后因事起。方乃除村。今通立一法。不问有村无村。法尔须除。
释 上明伽蓝有三。此引律证。以定法式也。有羯磨立无村结者。乃曹魏昙谛律师所集羯磨云。若有村须除村。若无村不须唱除村村外界。若准律文。先结衣界村内摄衣。后因事起。方乃除村。本律云。听诸比丘先结不摄衣界。村内摄衣。后因比丘脱衣置白衣舍。着脱衣时。形露招讥。以此白佛。佛言。自今已去。听诸比丘结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白二羯磨。故今通会诸部。立定一法。不问结时。有村无村。法尔须除。法尔者。谓理自然也。
萨婆多论正立此义。以有村来。五意故除。
释 此引论证明。所立之法不无据也。五意者。一聚落散乱不定衣界是定。二为除讥谤故。三谓除斗诤故。四为护梵行故。五为除嫌疑故。下文准论详示有村故除之制意。
若先无村。作法结已。净人住处。外村来入。随所及处。皆非衣界。
释 此明先无后有之义也。谓僧结界已。后有白衣。发心愿为大众执劳。入界依栖。初起房舍。随彼住居所及之处。皆非比丘衣界摄故。此义准论文云。王来入界内施帐围住。近左右作食处。尽非衣界。若本村还出衣界仍摄。
释 此明先有后无之义也。准论文云。若本有聚落。结衣界已。移出界去。即此空地。名不离衣界。
若先有村。在非摄。村去地空。衣界还满。
释 此明先有后增减之义也。上句准论文云。若先结衣界。有聚落。本小。后转大。随聚落所及处。尽非衣界。下句准论文云。若聚落先大。结界已聚落转小。随有空地。尽是衣界。
由村去来。非结解故。五分律中咸有斯意。
释 此结上论义也。谓村落之有无大小。由村来去。增减不定。非结已复解。解而复结。衣界是定故。末引五分律者。五分羯磨。是唐开业寺爱同律师所录。彼文云。四分十诵并悉除村。今不除者。宗旨有殊故。此则从不除。而反证有除结之制。既云宗旨各殊。今立除村村外。复何疑哉。
△结摄衣界法
时有厌离比丘。见阿兰若处。有一好窟。自念言。我若得离衣宿者。可即依此窟住。佛言。听结不失衣。除驶流水。
释 此先明制缘也。厌离者。谓观五蕴无我。身世非常乐。是苦因。厌离不着。远众独栖。摄心坐禅。以期正定。乃头陀行者。窟谓岩石之孔穴也。窟言好者。准律云。起不碍头。坐趣容膝。亦足障水雨。方可于中坐。如是窟者佛听结不失衣界。然此摄衣界方相。即准大界外相。更无增减。根本部结衣界文云。若僧伽时至听者。僧伽今于此大界上。结作苾刍不失衣界。与本律云此处同一住处同一说戒无异。但彼此显顺文故。驶流者。谓疾流也。律中有隔驶流河水外。结不失衣界。时比丘往取衣。为水所漂。佛知故不听隔流水结。除常有桥也。结时集众羯磨人。作前方便答云。结不失衣界羯磨。若与大界同时结者。准前问答。不须更作方便。羯磨人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此处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若僧时到僧忍听。结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处同一住处。同一说戒。僧今结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谁诸长老。忍僧于此处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结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此处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结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结已准上榜示显处。
释 此一羯磨虽摄衣为事。衣不离人。准义应为人事故作。是属公也。
非 七非。唯异事非。谓别立标相驶流在中。
△解摄衣界法
佛言。应先解不失衣界。却解大界。应作如是解。
释 初结时先戒场。次大界。后摄衣界。若解时先摄衣界。次大界。后戒场。羯磨者应作前方便答云。解界羯磨。应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住处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解不失衣界。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住处同一住处。同一说戒。僧今解不失衣界。谁诸长老。忍僧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解不失衣界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解不失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非 此法非相。唯异事非。谓解同结。次标相。仍存余非同前。
○结解食界法第三
佛言有四种净地。一者檀越净。若为僧作伽蓝。未施与僧。二者院相不周净。若僧住处半有篱障。多无篱障。都无篱障。若垣若墙。若堑若栅亦如是。三者处分净。初作僧伽蓝时。檀越若经营人分处。如是言(某)处为僧作净地。四者作白二羯磨疑结。若疑先有净地。应解已更结。
释 文引药揵度中四种净地。皆为摄食。障僧而立。令僧不犯内煮内宿二过。故名净地。一檀越净者。彼虽建寺已成。未施与僧。既未施僧。处所属他。于中煮宿。皆由檀越自作。众僧非主无犯。故名为净。二院相不周净者。由其不周。与外相通。以无阻隔。是故名净。若院相周。则有内外。不结净地。便名不净。三处分净者。由初作伽蓝时处分净地基址已定故。不须更秉羯磨结也。四作白二羯磨疑结者。若无上三种缘。应作法结之。若疑先有净地。应解已更结。
△结摄食界法
时有吐下病比丘。未及得粥便死。佛言。听在伽蓝内边房静处结净厨。应唱房。若温室。若经行堂处若出家五众房得作。除去比丘。
释 此先明制缘也。律云。时有吐下病比丘。使舍卫城中人煮粥。突有因缘。城门晚开。未及得粥。便死。佛知。故听结净厨。律中但言净地。文云净厨。厨者伺食之所。既听结净地。本为粥食。随病所伺。故云厨也。温室即暖室。经行堂谓禅思昏沉。必经行审谛故。僧舍别有经行堂。出家五众房俱得作净厨。若比丘所住者人去房空方得。若不别居。则无病犯宿煮。若沙弥房亦尔。约罪有异。此以僧界论之。如尼界中。例准僧界可知。故云五众房也。
五分云。若于一房一角半房半角。或中庭。或通结僧坊内。作净地并得。
释 本部但云温室若经行堂处结净地。然以温室及经行处。恐事难久远。未便众故。复引五分。或一或半或中。则彼此无妨也。或通结僧坊内者。坊乃邑里之名。今以僧房多故借称。谓随僧寺内无碍之处。量度而结。须知法勿违制。处不一定。
律令唱相。令结法时。僧在院外。遥唱遥结。应唱相言。
释 遥唱遥结者。若结作法界。原为摄僧。故集界内。今结净地。本为障僧。故集院外。令其遥唱遥结也。
一知僧事比丘。应具仪唱相言。
大德僧听我比丘为僧唱净地处所。此僧伽蓝内东厢厨院中。若诸果树下。并作净地(如是三[说])。
若更唱余处。住时据量。随事通局。羯磨处作是白言。
释 文中但举东厢有果树处唱相。若更唱余处。应住立少时。据处量度。或是果树。或树无果。或树果俱无。或一房一角。半房半角。并须随事晓了通局之相。于羯磨处。先作前方便答云。结净地羯磨。羯磨者作是白言。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结东厢厨院中。若诸果树下作净地。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结东厢厨院中。及诸果树下作净地。谁诸长老。忍僧结东厢厨院中。及诸果树下作净地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结东厢厨院。及果树下作净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律云。若树根在不净地生。枝叶阴覆净地。不得安净物在上。若树上果自堕。风吹雨打。诸鸟触堕。若不作意净。若作意使堕不净。若树根在净地生。枝叶阴覆不净地。得安物在上。果堕亦净。
此一羯磨。因病者药食事故作。乃属一人之私。若为久存。以待僧病者。是属公也。
非 其法非。谓依文牒秉。实处相乖等。
事非。谓唱相聚内。立标分畔。
余非准常。
△解净地法
律云。若有缘者。解已更结。不出解文。例准解法。应言。
释 结制遥结。解应遥解。众集院外已。羯磨者作前方便答云。解净地羯磨。应如是言。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解(某)处净地。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解(某)处净地。谁诸长老。忍僧解(某)处净地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解(某)处净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非 此中唯异法事。法非。谓说乖先结等。
事非。谓院内集解也。
余俱如前。
释 按十诵律中。佛在舍卫国。诸比丘作净地羯磨。佛言。从今不应结净地。若作者突吉罗。盖佛智彻知末世比丘受僧常食者多。净地难奉烟厨不免故尔。佛自遮止。一绝白衣之讥。次决缁流之疑。而令僧徒安乐进道也。宣祖依法集列。为明结界三种宗意。故今续释引律开条。为就时宜。行用有据故。
△结库藏法 差人守库藏法
续 此二法准白二纲目。今依衣揵度续入。律云。时诸比丘大得可分衣物。各相推倚。不肯藏举。遂失。佛言。及有见者应收举。又客比丘来。移衣物。着余房。不坚牢。故听别房结作库藏。白二羯磨。唱房名。若温室。若重楼。若经行屋。集僧作前方便答云。结库藏羯磨。秉法者作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结(某)房作库藏屋。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结(某)房作库藏屋。谁诸长老。忍僧结库藏屋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结(某)房作库藏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一羯磨为事故作。是属公也。
非 唯异法事。法非。谓房名错唱等。
事非。谓处不坚牢。风雨易入等。
余非准前。
时彼库藏无人守。不坚牢。听差守库藏人。白二羯磨。作前方便答云。差守库藏羯磨。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某甲)比丘。作守物人。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差(某甲)比丘。作守物人。谁诸长老。忍僧差(某甲)比丘。作守物人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某甲)比丘作守物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一羯磨亦为事作。是属公也。
非 人非。谓所差乏德等。
余非同上。
第二诸界结解篇竟。
毗尼作持续释卷三
音义
九州
禹贡治水分九州也。谓荆。梁。雍。豫。徐。扬。青。兖。冀。
羹
整块煮熟不和汁者是。
罗阅城
即王舍城也。
疲
劳力乏倦也。
堑
签去声。坑堑也。又绕城水也。
邑
凡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古以四井为邑也。
创
始造也。
讫
音吉。尽也。
饥馑
谷不熟曰饥。菜不熟曰馑。
橛
音掘。杙也。即木段。
涨
水泛溢也。
辄
音慑。擅专自是也。
檀越
或云檀那。译云施主。由行檀舍。自可越度贫穷苦故。
垣墙
音员。低者垣。高者墙。
栅
音折。编木而成。
经营
纵广曰经。回旋曰营。
伺
音四。侦候也。侦音称。探伺食也。
厢
音湘。庑也。廊也。东西室也。
[book_title]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四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诸戒受法篇第三
戒法理通。义该道俗。以五戒有犯。则具戒成难。故须条贯始终。体相明练。七众所受。次如下列。
释 戒法而言诸者。此篇总摄唯三。开列四十二法。初二句引善生经出义。彼经优波离问佛。菩萨摩诃萨。云何成就戒。成就善戒。成就利益众生戒。佛答言。先当具优婆塞戒沙弥戒比丘戒。若不具优婆塞戒。得沙弥戒者无有是处。不具沙弥戒。得比丘戒者亦无是处。若言不具如是三种戒。而得菩萨戒者亦无是处。譬如重楼四级次第而登。不由初级至二级。无有是处。乃至不由三级至四级者。亦无是处。故云戒法理通义该道俗。次二句引萨婆多论。申明上义。彼论云。破五戒中重戒。若更受八戒十戒具戒禅无漏戒。一切不得。若破五戒中重戒已。若舍五戒更受者。无有是处。八戒十戒具戒亦尔。今撰文云。以五戒有犯。则具戒成难也。故须始从三归。终至具戒。条贯出法。其中若体若相预当明练。七众所受次如下列。
○受三归法
释 此受三归。并下五戒八戒法。今唯依文释义。其授受开导。忏悔加仪。准别集授。三归五戒八戒正范详明。
萨婆多论云。以三宝为所归。欲令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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