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释量论略解
[book_author]法称
[book_date]不详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佛学宝典,完结
[book_length]197608
[book_dec]九卷,法称着 僧成释 法尊译,明代根敦珠巴(僧成,1391—1474)著。现代法尊法师由藏文本编译为汉文本,1982年由中国佛教协会印行。是对法称“因明七论”之首《释量论》的注释,依原书分为自义比量、成量、现量、他义比量4品,论释因明基本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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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_title]序
佛家因明自弥勒、无着等菩萨之瑜伽宗兴,渐成专门之学。与内明并立,相辅相成,辨析日精。其时约始公元四、五世纪之交,前此汉土无闻焉。世亲菩萨继踵前修而作「论轨」、「论式」;西藏译有「解释道理论」,汉土译有〈如实论反质难品〉,并题为世亲作;与元魏所译传为龙树菩萨之「方便心论」(西元四七二年出),同属因明古学。虽桢干已立,而枝叶尚疏,当诸家竞立之秋,异学争长之际,尚不足以适应无穷,从容中道也。迨乎陈那,匡正颓纲,广造八论,揭櫫「量」(Pramlna)义,以为宗极。其「集量论」则荟萃羣说,斥邪显正;「理门论」则广明立破,宣畅真宗:微言纷论,精义络绎,佛家因明,赖以确立,诚一代绝作也。「理门论」玄奘法师译之,辅以天主「入正理论」,及门诸贤敷陈发挥,蔚为专科。「集量论」则义净三藏译之,然译本旋佚,後世无传焉。
陈那菩萨的弟子有护法及自在军,前者传唯识而後者传因明。法称论师者,出生南天竺婆罗门族,甫逾志学,精娴外论,不慊师承,转求真宗,皈依释门,失姓无悔。遂负笈中天,参礼护法,从受近圆,具足德相。复依自在军学「集量论」,闻法一遍,见与师齐,再览之後,解等陈那,三复论义,慧超先贤。遂从师嘱,覃思作论,妙辩如流,世传七支,金声玉振,厥维「释量」(Pramjna-vjrtika)。文有四品,一四五四颂半,其中「成量」一品即达二八五颂半。释「成量」义而以佛为量真(Pramjna-bhūta),盖欲以「量」统摄释尊一代教法,扫玄言之纷纭,辟实证之经路。即「现比」以求真,融「言思」於一味,为说之精,叹观止矣。斯诚佛教思想发展史中之随珠和璧也。晚年独取「为自比量」一品自为训释,盖以心之官则思,思正则义明,而神智通焉,新理出焉。数百年来,科技发明,日新月异,正以「概念本性之研究」(恩 斯语)成为极深研究之轨躅耳。释尊而後,独法称得与龙树、提婆,无着、世亲、陈那诸贤比肩,并称为六庄严,而为印土显乘殿军大师,非无故也。然其孤明独映,逈出时流,曲高和寡,知音罕遇。论文既成,见讥当世,作颂明志,抚卷太息,智士无偶,千古同慨。
法称之说,汉土无闻,西藏後宏期始,渐有译传。丹珠藏中所收印土後世疏记,约四百卷。释文、阐义、明教三派,各有专籍。其後宗喀巴大师二大弟子,克主结与贾曹杰并擅因明,盖分主释文、阐义两派也。二师并有述作。後世特以僧成大师之释深入浅出,义理明备,奉为治斯学之圭泉,讽诵研习,更数百载不替。法尊法师早岁耽道,抗心希古,入藏求法,学穷阃奥。译业之富,近世罕俦。宏法之志,老而弥笃。庆法教之重兴,欣四化之在望,用奋彩笔,传兹绝学,大愿卓行,诚足以继古德而励来兹。书成,凡二十余万言,佛典中之巨着也。窃念法称之学结印土大乘之终,而阳春白雪,汉土绝响,高山景行,徒传名字。法师此译,补三藏之缺文,饫承学之渴望,诵习可遵,研究可据,斯学光显,实利赖之。谓为继往开来之作,谁曰不宜。辛酉之冬,余时於役外地,适法师化缘已毕,遽升兜率。佛教界同仁拟将遗着付梓,用广宏通,嘱为作序。不慧如余,何足以宣妙论之精微,赞法师之德业?谨略叙源流,以志仰止云尔。至於词旨之流美,义理之宏富,则法师之文具在,阅者展卷即知,无待浅学覼缕也。谨序。
时辛酉佛成道日末学郭元兴谨序
[book_title]序
「释量论」,是公元七世纪印度因明学家法称论师的一部量理论着。据藏语系所传法称论师的量理着作共有七部,他继承了因明学大师陈那菩萨的学说,并有所发展。
法称论师的七部量理论着,一般称为因明七论,即(一)释量论,(二)定量论,(三)正理滴论,(四)因滴论,(五)观相属论,(六)成他相续论,(七)诤正理论。前三部为体,如人之躯体,解释陈那「集量论」的六门要义。後四部侧重解释「集量论」部分之义。如「因滴论」,侧重解释比量之量式因义;「观相属论」,侧重解释比量之量式各概念的关系、和合义及过类;「成他相续论」,侧重论证他人之心理以成立唯识的道理;「诤正理论」,侧重解释为他比量。合称为七部释论。并有天慧等所作若干注释,迄今较完整地保存於藏文「丹珠尔」(论藏)之中。
「释量论」,为七部释论的广论。在公元十四世纪,宗喀巴大师在西藏创立了佛教格鲁派僧侣学制之後,以拉萨格鲁派(俗称黄教)三大寺(甘丹、哲蚌、色拉)为中心的显教寺院,都把「释量论」列为必修科目。宗喀巴大师的弟子如贾曹。达玛仁钦(有译为「盛宝」),克主.格蕾贝桑(有译为「善贤」),根敦珠巴(有译为「僧成」)等,皆为「释量论」作有注释。他们认为「释量论」是研究法相,抉择正见所必须研读的论典,阐明了推理论证和衡量辩论正确与否所必须依据的思维规律。
「释量论」,原为对陈那「集量论」的释论。他把「集量论」的六门(实为六品,即现量品,为自比量品,为他比量品,观喻似喻品,观遮诠品,观过类品)摄为四品,即为自比量品(自义比量),成立量士夫品(成量),现量品,为他比量品(他义比量)。
法称对「为自比量品」,自己作了注释。他认为分辨义理的是非,须赖於比量智,方能消弭邪智,最终获得明辨是非的理智。而比量智必须依靠正确的因,才能对所衡量的义理得到正确的了解。他开宗以「宗法由彼因所遍,具此正因有三种,无则不生唯限此,似因则与此相违」一颂,概括叙述了正因的性相、数目,及其理据,并包括了与三相相违的似因。他的理论关键,在於扼要提出因和宗所具有的有法和法的遍及关系,更指出具备此种遍及关系的唯有果因、自性因与不可得因(此译名尚待斟酌)三种类型。由此所谓遍及关系,不外依据客观的因果关系和自性关系,建立对事理的表诠或遮诠。这是立量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亦即因所必须具备的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法称又简约为宗法,随遍,反遍的基础所在。据此,他认为没有别立喻支的必要。而检查因相的正确与否,以同品有异品有,同品有异品无,同品无异品有,同品无异品无四句料简即足。代替了九句因。凡此都是陈那「集量论」中,或引而未发,或发而未尽,含有批评意味的独到之处,绝非只限於解释原文而已。
在「成立量士夫品」中,法称引「集量论」颂说:「归敬为量利诸趣,示现善逝救护者,悲愍邪分别众生,如实宣说成量理。」前两句颂文,摄为五义:谓成为量、利诸趣、示现、善逝、救护者。其中「成为量」为抉择之差别事,其余四义为抉择之差别法。此依与颂文所叙次序相顺而言,为流转门;与其次序相逆而言,为还灭门。何以要从此二门论述呢?一方面为了论证成为「量士夫」的一切智者,是遵行一定的方法逐步串习而成,以驳敌论者认为一切智为无因生;另一方面论证有由因所生之一切智,是因为见到果位自利利他圆满,这就是先从流转门论述的道理。又为遮止故,从还灭门论证,以大悲心为成立「量士夫」的道理,推知以菩提心及加行圆满证无我智慧,串习利他之行,乃为主要行为,从而又显示了必须修持布施等六度。总而言之,从流转门的论述,旨在使人明了示现(佛),从何道修习而至。从还灭门的论述,旨在使人明了最初抉择四谛道理,方能证得功德圆满。如是从因圆满到果圆满,即自利利他皆圆满者,才产生成为量之薄伽梵,也才是真正的「量士夫」。对此作反覆的论证,其目的在於建立有前生後世的轮廻说,这是「释量论」所要成立的核心命题。在这品中,法称还对印度顺世派等认为没有业果相续的说法,用较多的立破量式进行了批驳,以建立佛为量士夫。
在「现量品」中,论述「量」必须是新生,非虚诳的认识。因为由它所认识的事物,唯有自相与共相,所以决定量也只有现量和比量。现量,即现见的认识;此量,即推理比度的认识。因为以自相为所现境之量,必是现量;以共相为所现境之量,必是比量。既离分别又非错乱之智,才可以叫做现量。这分为根现量、意现量、自证现量、瑜伽现量四种。
在「为他比量品」中,旨在阐述所立量式之所以成为「真」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似「宗、因、喻」所犯过类。简言之,「为自比量品」所论述的主要内容,为具三相的因,从而理解所立法。而「为他比量品」所抉择的主要内容,为能立语,即通过立量形式,使人对立破得到正确的理解。
藏文文献中,关於「释量论」,尚有较重要的着作。如法称的「释量论」第一品自注,天慧对「释量论」的後三品释等,以及西藏学者的不少注释,应当全部译出,始能穷源竟委窥其全豹。再据以对逻辑学作比较研究,实属重要的一项佛学研究工作。
本书译者法尊法师,萃其一生精力,贡献於汉藏佛典传译工作。在垂暮衰病之日,犹能初步完成「释量论」这一巨大着作的译述,这种献力於佛教的精神,是值得钦佩与学习的。在法师译传这一着作的同时,我适担任「藏汉大词典」因明部分的编译工作,每遇审名定义盘根错节之处,时想有机会能与之商榷。没有想到,在我前往参加大会的前夕,法师遽尔圆寂,未及最後谒见。承佛教界同仁嘱为本书作序。浅学如我,愧何敢当。勉就管见所及,撮述本书梗概,作为读者研索的引线,藉志对译者尊公的悼念之忱。
民国七十年(一九八一年)元月 杨化羣谨序
[book_title]引言
「释量论」是法称论师为解释陈那菩萨之「集量论」而造之义疏也。内容分为四品:第一、自义比量品,解释立论者自身引生比量智必要条件(正因等)。第二、成量品,解释「集量论」的归敬颂义,成立如来为世间之定量。第三、现量品,现量乃比量所依止之基础,本品广释现量之定义、差别及似现量等。第四、他义比量品,广释能立因等之得失,阐明使他人引生比量智之方便。本论总集因明理论之大成,为世间各国研习因明学之范本。在我国藏族佛教中已宏传数百年,为学习教理必读之书,而汉地佛徒尚无所知。余不揣驽钝,兹将原文译出,并依僧成大师之大疏,摘译编成一部略解,其於汉族研究因明学者或略有所裨益焉。
民国六十九年(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尊记
附注
本论翻译始於民国六十七年(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动笔,至同年十二月间因病停止。
又於民国六十八年(一九七九年)十月十四日续译,至民国六十九年(一九八〇年)二月十九日方译毕。前後共经八月有余。
法尊附记
[book_title]科判目录
卷第一
甲一 解论题义 一
甲二 译时礼赞 一
甲三 论文义 一
乙一 造论之支分 一
丙一 供赞 一
丙二 立誓造论 二
乙二 有支分之论 二
丙一 释通达所量之能量自性 二
丁一 明不现见义之自义品 二
戊一 建立总体 二
戊二 广释支分 四
己一 释三正因 四
庚一 果法因 四
庚二 自性因 四
庚三 不可得因 四
辛一 不现见不可得因 四
辛二 可现见不可得因 五
壬一 体性 五
壬二 差别 五
壬三 断诤 六
己二 於定词断诤 六
庚一 断依前後之诤 六
庚二 断依同时之诤 七
己三 释逆品似因 七
己四 广释无则不生 八
庚一 略标 八
辛一 破他宗 八
壬一 破自部自教相违 八
癸一 明有系属 八
癸二 说违自教 九
壬二 明共同现量违害 十一
壬三 破他部自许相违 十一
辛二 立自宗 十一
壬一 表因之遍相有待於系属 十一
癸一 正说 十一
癸二 於喻上显示系属 十二
癸三 知系属之胜利 十二
壬二 遮因之遍相有待於系属 十三
辛三 总结 十四
庚二 广释 十四
辛一 决定表因之系属 十四
壬一 别释 十四
癸一 决定果因之系属 十四
癸二 决定自性因之系属 十五
子一 自性因之理 十五
丑一 明因法同体系属 十五
丑二 断诤,成立遗余 十六
寅一 标 十六
寅二 释 十六
卯一 广释有之遗余 十六
辰一 破声与分别为表诠 十六
巳一 後心应无用 十六
午一 所别事决定之後,後心应无用 十七
午二 能别法决定之後,後心应无用 十八
巳二 声觉应成异门 十九
巳三 破彼释难 十九
辰二 明由遮相转(明为遮诠) 二一
巳一 断返遮与总别相等之诤 二一
午一 说遣除者无过 二一
午二 表相转者有过 二三
午三 声随欲转应理 二三
巳二 明遗余之总 二四
午一 境总之理 二四
未一 世俗谛之世俗训释 二四
未二 成立分别所现为於意乐为谛 二四
未三 明彼执错乱 二五
午二 现彼之觉如何转 二六
未一 标 二六
未二 释 二六
申一 总与共依之名言转 二六
申二 转之原因 二七
申三 作彼建立之所为 二八
未三 结 二九
巳三 明立名之境 三〇
午一 破 三〇
午二 立 三〇
午三 断诤 三一
未一 破不能知多 三一
未二 破总执从总生 三二
申一 破总执从唯总生 三二
申二 破从总助之别生 三二
申三 破从别助之总生 三三
酉一 出过 三三
酉二 破救 三三
未三 总声於义无欺 三四
辰三 於彼转(诠)相断诤 三五
巳一 断了达互依之诤 三五
午一 诤 三五
午二 答 三五
未一 以相同破 三五
未二 明自无过 三六
巳二 断遮诠不遍於声之诤 三七
午一 断遮诠不遍於别声 三七
午二 断遮诠不遍於遗余之声 三七
未一 明声之境 三七
未二 显彼是论师意趣 三八
未三 解释教义 三八
巳三 断後有境无用之诤 三九
午一 明前後有境行境各异 三九
午二 自他建立应不应理之差别 三九
未一 总与共所依应不应理之差别 三九
未二 立名应不应理之差别 四一
申一 自宗应理 四一
申二 他派不应理 四二
酉一 叙计 四二
酉二 破执 四二
戌一 破常事总住 四二
亥一 标 四二
亥二 释 四二
乾一 破依 四二
乾二 破显 四三
戌二 破无分总住 四四
亥一 总破 四四
亥二 别破 四四
乾一 破胜论宗 四四
坎一 破总体性 四四
艮一 破别法间隙无总 四四
艮二 破别法间隙有总 四五
坎二 破其能立 四六
卷第二
乾二 破数论宗 四九
坎一 正破 四九
艮一 叙计 四九
艮二 破执 四九
震一 多因应无用 四九
巽一 俱有缘应无用 四九
巽二 因果应无定
断诤 五〇
离一 异性无过 五〇
离二 一性有过 五〇
离三 结无过义 五二
震二 因果应错乱 五二
震三 趣行应错乱 五三
坎二 顺破尼犍子派 五四
卯二 无之遗余则易成立 五五
子二 自性因之差别 五六
丑一 正说 五六
丑二 断诤 五六
寅一 诤 五六
寅二 答 五六
卯一 立有无用 五六
卯二 唯有成因 五七
卯三 由无能立故非所立 五七
丑三 结合之差别 五八
子三 自性因系属之能立 五八
壬二 总结 五九
辛二 决定遮因之系属 五九
壬一 正说 五九
癸一 决定不可见不可得因之系属 五九
癸二 决定可见不可得因之系属 六〇
壬二 断诤 六一
癸一 於不可得因之数定断诤 六一
子一 明声义 六一
子二 彼不能遮 六三
子三 断违教诤 六三
癸二 别於不可见不可得因断诤 六四
子一 破计教为量 六四
丑一 标 六四
丑二 释 六四
寅一 破士夫所作之教是量 六四
卯一 释违教难 六四
辰一 难 六四
辰二 答 六四
卯二 破胜者语是量 六五
辰一 破他派 六五
辰二 立自宗 六六
寅二 破士夫未作之教是量 六六
卯一 破未作之吠陀谛实 六六
辰一 叙计 六七
辰二 破执 六七
巳一 破所立谛实义 六七
午一 以相同破 六七
午二 以待名破 六七
午三 以观察而破 六八
未一 观察所诠而破 六八
未二 观察连系而破 六八
申一 观常无常破 六八
申二 观一异破 七〇
未三 观察能诠而破 七〇
巳二 破能立士夫未作 七〇
午一 成立吠陀是所作 七〇
未一 破不作之能立 七〇
申一 破不忆因 七〇
申二 破能读诵因 七一
申三 破无始因 七二
未二 破不作性 七二
申一 破字未作 七二
申二 破语未作 七三
酉一 破异字之语未作 七三
戌一 以不可得破 七三
戌二 观察而破 七三
亥一 观有无分破 七三
亥二 观常无常破 七四
亥三 观遍不遍破 七四
酉二 破字之次序未作 七五
戌一 破字安布次序是未作语 七五
戌二 破字显了次序是未作语 七六
亥一 常则无显 七六
亥二 纵有亦非理 七七
戌三 明已破离字有异次序 七八
午二 成立无常 七八
未一 举因 七八
未二 断诤 七八
申一 於无待因断诤 七八
酉一 断以余坏因而坏 七八
酉二 断无坏因相违 七九
戌一 断事与灭同时有 七九
戌二 断自相同 八〇
戌三 由此亦遮余理 八一
申二 於根本因断诤 八一
未三 明此亦遮余执 八一
午三 不作因错误 八二
未一 正说 八二
未二 破释难 八二
午四 成立咒是所作 八三
未一 正说 八三
申一 由名言办果 八三
申二 破由声功能成办 八三
申三 破由加行成办 八五
申四 释无次序相违 八六
酉一 难 八六
酉二 释 八六
戌一 明次序 八六
戌二 明差别 八七
未二 成立作者殊胜 八七
未三 若非殊胜自语相违 八八
申一 正说 八八
申二 破义决定 八九
酉一 破由量成 八九
酉二 破世许成 九〇
酉三 破吠陀自成 九一
酉四 破自性成 九二
卯二 破一分不欺故为谛实 九二
辰一 叙计 九二
辰二 破执 九三
巳一 能立不定 九三
巳二 破所立 九三
巳三 破太过失 九四
丑三 结 九四
子二 明计教为量是愚人 九六
卷第三
丁二 明解脱道之成量品 九七
戊一 略释成为量 九七
己一 释量 九七
庚一 能相量 九七
辛一 明不欺智为量 九七
壬一 正说 九七
壬二 断诤 九七
癸一 断不遍过 九七
癸二 断太宽过 九八
癸三 说智之所为 九八
壬三 不欺决定 九九
辛二 显不知义为量 九九
庚二 所相量 九九
己二 说成为之所为 一〇〇
庚一 正说 一〇〇
庚二 断诤 一〇〇
辛一 於遮断诤 一〇〇
壬一 破自然是量 一〇〇
壬二 破自然是能立 一〇一
癸一 叙计 一〇一
癸二 破执 一〇一
子一 破所立 一〇一
子二 破能立 一〇二
丑一 正破 一〇二
寅一 形义不能为因 一〇二
寅二 形声不能为因 一〇三
丑二 由此亦遮余理 一〇四
丑三 彼所成义 一〇四
子三 破自在为一切因 一〇五
辛二 於表断诤 一〇七
壬一 诤 一〇七
壬二 答 一〇七
癸一 寻求遍智之原因 一〇七
癸二 寻求之理 一〇七
癸三 明遍智 一〇八
戊二 广释其能立 一〇八
己一 顺成立量 一〇八
庚一 因圆满 一〇八
辛一 意乐圆满 一〇八
壬一 正说 一〇八
壬二 释难 一〇八
癸一 释无多生修难 一〇八
子一 难 一〇八
子二 释 一〇九
丑一 略标 一〇九
丑二 广释 一〇九
寅一 明有前後性 一〇九
寅二 破无之能立 一一一
卯一 标 一一一
卯二 释 一一二
辰一 破是增上缘 一一二
辰二 破是亲因缘 一一三
巳一 观身为亲因缘之理而破 一一三
午一 是亲因之违害 一一三
未一 观前後破 一一三
申一 出过 一一三
申二 破救 一一三
酉一 破顺缘不备救 一一三
酉二 破违缘破坏救 一一四
申三 明亲因相 一一六
未二 观同时破 一一六
申一 破同时所依之理 一一六
申二 由此亦破余理 一一八
申三 结义 一一八
午二 非亲因之能立 一一九
未一 正说 一一九
未二 破身心一体 一二〇
未三 明生死因 一二〇
巳二 观身本性而破 一二一
午一 观一身为亲因而破 一二一
未一 正破 一二一
未二 断诤 一二二
未三 破依实之余法 一二三
申一 以不可得破 一二三
申二 断诤 一二四
酉一 无声与分别不异转之过失 一二四
酉二 无不可作第六声之过失 一二五
午二 观多身为亲因破 一二六
未一 诸支聚为因非理 一二六
未二 一一支为因非理 一二七
申一 出过 一二七
申二 破救 一二七
申三 解同 一二八
辰三 断诤 一二九
卯三 结 一三〇
癸二 释修亦无无边增长难 一三〇
子一 难 一三〇
子二 释 一三一
丑一 喻义不同 一三一
丑二 断诤 一三二
卷第四
辛二 加行圆满 一三五
壬一 略标 一三五
壬二 广释 一三五
壬三 结义 一三六
庚二 果圆满 一三七
辛一 善逝 一三七
壬一 正说 一三七
壬二 断诤 一三七
辛二 救护 一三八
己二 逆成立量 一三八
庚一 广说 一三八
辛一 果圆满 一三八
壬一 救护 一三八
癸一 由说四谛显为救护 一三八
癸二 抉择所说四谛 一三九
子一 苦谛 一三九
丑一 明苦 一三九
丑二 成立彼无始 一三九
寅一 出因 一三九
寅二 成立相 一三九
卯一 破无因生 一三九
卯二 破邪因生 一四〇
辰一 破三病为因 一四〇
巳一 标 一四〇
巳二 释 一四一
辰二 破四大种为因 一四二
丑三 破计有始 一四四
寅一 以因破 一四四
寅二 以太过破 一四四
卯一 出过 一四四
卯二 破救 一四四
辰一 破有贪等之能立 一四四
辰二 破遍相不定 一四六
辰三 结 一四六
丑四 解说谛相 一四七
子二 集谛 一四七
丑一 因相 一四七
丑二 集相 一四八
丑三 生相 一四八
丑四 缘相 一四九
寅一 正说 一四九
寅二 断诤 一四九
子三 灭谛 一五〇
丑一 灭相 一五〇
丑二 静相 一五一
丑三 妙相 一五二
子四 道谛 一五三
丑一 说自宗之解脱道 一五三
寅一 明达无我慧是解脱道 一五三
寅二 断诤 一五三
卯一 断断已复退之诤 一五三
卯二 於证无我慧是我执之对治断诤 一五五
寅三 明我执是三有根本 一五六
丑二 破他派之解脱道 一五七
寅一 破胜论之解脱道 一五七
卯一 出过 一五七
卯二 破救 一五七
辰一 修有过非解脱道 一五七
辰二 修苦非解脱道 一五八
巳一 叙计 一五八
巳二 破执 一五九
午一 破喻 一五九
午二 破义 一五九
未一 以有自觉破 一五九
未二 以有我执破 一六〇
未三 以余理破 一六一
未四 以我无过破 一六二
辰三 执功德非系缚 一六二
寅二 破数论之解脱道 一六三
卯一 破了知各异即得解脱 一六三
卯二 破唯厌离便能解脱 一六四
辰一 正破 一六四
辰二 指示离贪 一六四
辰三 释违教难 一六四
卯三 明彼等是生死 一六五
卯四 教令断除萨迦耶见 一六五
寅三 破自在派之解脱道 一六六
卯一 破能立 一六六
卯二 说违害 一六六
辰一 灌顶不能害三有因 一六六
辰二 破救 一六七
辰三 断诤 一六七
卯三 明解脱道 一六九
寅四 破尼犍子派之解脱道 一六九
卯一 破由有业身故流转 一六九
卯二 破能断业身之对治 一六九
卯三 破由断果故业永尽 一七〇
卯四 以自许相违破 一七一
壬二 善逝 一七一
辛二 因圆满 一七二
壬一 加行圆满 一七二
壬二 意乐圆满 一七二
庚二 结义 一七二
戊三 释以量称赞之所为 一七三
卷第五
丁三 明现见义之现量品(释现量品) 一七五
戊一 於量数与行境除邪分别 一七五
己一 成立数定 一七五
庚一 立因 一七五
庚二 成立相 一七五
辛一 成立宗法相 一七五
壬一 略标 一七五
癸一 立因 一七五
癸二 成立遍相 一七六
癸三 断诤 一七七
壬二 广释 一七八
癸一 成立分别所现为无事 一七八
子一 以是所诠成立 一七八
丑一 正说 一七八
丑二 断诤 一七九
寅一 破计名等为所诠 一七九
卯一 叙计提问 一七九
卯二 各别破三答 一七九
寅二 破计总为所诠 一八二
寅三 破计色等为所诠 一八三
子二 以非一异成立 一八三
丑一 正说 一八三
丑二 彼所成义 一八四
丑三 断诤 一八五
子三 以现相相同成立 一八七
子四 以是共性成立 一八八
子五 以是果故成立 一八八
子六 以待名言故成立 一八九
子七 以单独不现成立 一八九
子八 以能作义空成立 一九〇
癸二 成立色等为自相 一九〇
癸三 明共相差别 一九〇
子一 正说 一九〇
子二 断诤 一九一
壬三 总结 一九二
癸一 正说 一九二
癸二 断诤 一九二
辛二 成立遍相 一九三
庚三 结义 一九四
己二 断诤 一九四
庚一 破计数少 一九四
辛一 诤 一九四
辛二 答 一九五
壬一 所许已成 一九五
壬二 须许比量 一九五
壬三 断诤 一九六
壬四 若无比量则太过失 一九七
庚二 破计数多 一九八
辛一 难 一九八
辛二 答 一九八
壬一 破依因之觉为余量 一九八
癸一 标 一九八
癸二 释 一九九
子一 略标诤答 一九九
子二 广说无欺之理 一九九
丑一 依能立因之比量无欺 一九九
丑二 依能破因之比量无欺 二〇〇
寅一 真能破因 二〇〇
寅二 似能破因 二〇二
寅三 相违可得之差别 二〇二
寅四 无欺诳之原因 二〇三
癸三 结 二〇四
壬二 破後生之觉为余量 二〇四
癸一 自宗成立无常之理 二〇四
子一 以现量成立无常之理 二〇四
子二 以比量成立无常之理 二〇五
癸二 他派了知无常之理 二〇六
癸三 断诤 二〇七
子一 诤 二〇七
子二 答 二〇七
子三 略明自宗 二〇八
壬三 破了知差别为余量 二〇九
戊二 於现量自体除邪分别 二一〇
己一 真现量 二一〇
庚一 现量之相 二一〇
辛一 以现量成立离分别 二一〇
辛二 以比量成立离分别 二一一
壬一 破计根识是合名分别 二一一
癸一 自宗 二一一
癸二 误认现量分别为一之原因 二一二
癸三 破他派 二一四
壬二 破计根识是合义分别 二一五
癸一 成立遍相而立因 二一五
癸二 成立宗法 二一六
子一 破根识缘余物种类 二一六
子二 破缘和合 二一六
丑一 正破 二一六
丑二 破释难 二一六
卷第六
子三 破余类之能立 二一九
丑一 正破 二一九
丑二 虽无余类而多法一声转 二二一
寅一 标 二二一
寅二 标 二二一
卯一 断诤 二二一
卯二 明立名之境 二二二
辰一 破他派 二二二
辰二 立自宗 二二三
癸三 结义 二二四
壬三 再破是合名分别 二二四
癸一 以前後执空破 二二四
癸二 以分别余而见破 二二四
癸三 以应无能受破 二二五
癸四 以应无了知自相破 二二七
癸五 以见与分别是余因破 二二七
庚二 现量之差别 二二九
辛一 根现量 二二九
壬一 於根识之名义断诤 二二九
壬二 於离分别断诤 二二九
癸一 断违教诤 二二九
子一 诤 二二九
子二 答 二三〇
丑一 正说 二三〇
丑二 断诤 二三〇
寅一 诤 二三〇
寅二 答 二三〇
卯一 应无能缘麻等 二三〇
卯二 应无能缘杂花等 二三一
辰一 出过 二三一
辰二 成立种种非一 二三一
辰三 断诤 二三三
巳一 诤 二三三
巳二 答 二三四
午一 许无实行相者答 二三四
未一 成立无实 二三四
申一 以离一异成立 二三四
申二 以义与识不成实而成立 二三四
申三 略明空性之理 二三五
未二 断诤 二三六
午二 许有实行相者答 二三六
巳三 释 二三七
卯三 应无能缘犎等 二三八
卯四 应无能缘余物 二三八
卯五 能顿缘多法余宗亦成 二三九
癸二 断缘遮返及余总诤 二三九
辛二 意现量 二四一
壬一 诤 二四一
壬二 答 二四一
癸一 破他派 二四一
癸二 立自宗 二四二
癸三 断诤 二四二
辛三 自证现量 二四三
壬一 成立能领受离分别 二四三
壬二 於所领受断诤 二四三
癸一 断胜论之诤 二四三
子一 诤 二四三
子二 答 二四四
丑一 成立是识 二四四
丑二 成立自证 二四四
丑三 成立证他 二四六
癸二 断数论之诤 二四七
子一 诤 二四七
子二 答 二四七
丑一 破是外 二四七
丑二 立是心 二四八
寅一 正说 二四八
寅二 破救 二四九
辛四 瑜伽现量 二五〇
壬一 略标 二五〇
壬二 广释 二五〇
壬三 断诤 二五一
己二 似现量 二五二
庚一 标 二五二
庚二 释 二五二
辛一 有分别似现量 二五二
辛二 无分别似现量 二五三
壬一 立自宗 二五三
壬二 破他派 二五三
癸一 以教破 二五三
癸二 以理破 二五四
庚三 结 二五五
戊三 於量果除邪分别 二五五
己一 正说 二五五
庚一 初说量果建立 二五五
辛一 总标 二五五
辛二 别释 二五六
壬一 标 二五六
壬二 释 二五七
癸一 立自宗 二五七
癸二 破他派 二五八
子一 标 二五八
子二 释 二五九
丑一 破根等是量 二五九
丑二 破差别觉是量 二五九
丑三 破根义系属是量 二六〇
癸三 断诤 二六一
庚二 第二说量果建立 二六一
辛一 破了外境之能立 二六一
壬一 正破 二六一
壬二 断与现相相违 二六三
癸一 破能取所取异体 二六三
癸二 唯於现相立能所取 二六四
癸三 成立自证为果 二六四
辛二 明了外境之妨难 二六四
辛三 明彼所成义 二六五
卷第七
庚三 第三说量果建立 二六七
辛一 抉择果自性 二六七
辛二 抉择量自性 二六八
辛三 抉择所量自性 二六九
庚四 虽无外义建立应理 二七〇
辛一 唯於现相建立 二七〇
辛二 如现无实 二七一
辛三 虽无外境量果应理 二七二
己二 明彼建立应理 二七三
庚一 成立二相 二七三
辛一 以经理成立 二七三
壬一 以生为具义行相成立二相 二七三
癸一 成立有所取义觉二相 二七三
癸二 成立无所取义觉二相 二七四
壬二 以忆念具义行相成立二相 二七五
癸一 正说 二七五
癸二 破答 二七六
辛二 以论理成立 二七八
壬一 以决定俱缘之因成立 二七八
癸一 正说 二七八
癸二 断诤 二七九
壬二 以一义现多成立 二八〇
壬三 以无体明现成立 二八一
壬四 以远近中差别成立 二八二
癸一 出难 二八二
癸二 破救 二八三
癸三 结尾 二八四
壬五 以义识非同时成立 二八五
癸一 破无常无相缘 二八五
癸二 破常住无相缘 二八六
辛三 复以经理成立 二八六
庚二 成立自证 二八七
辛一 由成二相即成自证 二八七
壬一 正说 二八七
壬二 破救 二八八
辛二 由明了是识体而成立 二八九
壬一 观明了是否识体 二八九
壬二 若非识体太为过失 二九〇
壬三 若是识体自证成立 二九一
壬四 破自觉非现 二九二
癸一 明自觉是现事 二九二
子一 正说 二九二
子二 破救 二九二
癸二 若自觉是不现太为过失 二九四
子一 应由因了知 二九四
子二 明因非有 二九五
丑一 成立根觉之因非有 二九五
寅一 根等非因 二九五
寅二 显义非因 二九五
寅三 义法非因 二九六
寅四 觉法非因 二九七
寅五 果因非有 二九七
丑二 成立意觉之因非有 二九九
辛三 由破他领受而成立 二九九
辛四 由能忆念亦成立自证 三〇〇
壬一 正说 三〇〇
壬二 断诤 三〇一
癸一 诤 三〇一
癸二 答 三〇一
子一 应无缘长音等 三〇一
丑一 标 三〇一
丑二 释 三〇一
寅一 破一耳识缘 三〇一
寅二 破多耳识缘 三〇二
卯一 出过 三〇二
卯二 破救 三〇三
辰一 破觉受渐生 三〇三
巳一 破杂生觉受 三〇三
巳二 观察而破 三〇三
午一 破以根识结合 三〇三
午二 破以分别结合 三〇四
未一 正破 三〇四
未二 断诤 三〇五
未三 此理亦破余正理派 三〇五
辰二 破觉受顿生 三〇六
子二 识应不向境转 三〇七
丑一 标 三〇七
丑二 释 三〇八
寅一 破後识单缘义 三〇八
卯一 出过 三〇八
卯二 破救 三〇九
辰一 破由识功能尽故而转 三〇九
巳一 正破 三〇九
巳二 断诤 三一〇
辰二 破虽是能生而非所取义故转 三一一
巳一 正破 三一一
巳二 破答 三一一
巳三 破异体功能 三一三
寅二 破俱缘识义 三一三
寅三 破虽无能受而於境转 三一四
卷第八
丙二 释令他生起方便语之自性 三一五
丁一 释能诠语 三一五
戊一 说自见之所为 三一五
己一 标 三一五
己二 释 三一五
庚一 唯受许非能立 三一五
辛一 破能立 三一五
壬一 唯佛自教非能立 三一五
壬二 教列出自能立 三一七
壬三 唯受许即能立太为过失 三一八
辛二 破所立 三一八
庚二 断自同过 三一八
戊二 说义之所为 三一九
戊三 说善显之所为 三二〇
己一 破宗语为能立语支 三二〇
庚一 明能害 三二〇
庚二 破能立 三二一
己二 断自同过 三二二
己三 明余答辩无系属 三二四
丁二 释所诠义 三二四
戊一 势所诠为所立 三二四
己一 立自宗 三二四
庚一 所立之相 三二四
辛一 标 三二四
辛二 释 三二五
壬一 广释所乐 三二五
癸一 明所乐境即所立 三二五
癸二 若非所立则太过 三二七
癸三 此理亦破余派 三二七
子一 正说 三二七
子二 断诤 三二八
子三 破非乐境非是相违 三二九
壬二 广释随自 三二九
癸一 标 三二九
癸二 释 三三〇
子一 破计他部教义为所立 三三〇
丑一 叙计 三三〇
丑二 破执 三三〇
寅一 标 三三〇
寅二 释 三三一
卯一 於事力境教不妨害 三三一
卯二 明教所害境 三三二
卯三 断诤 三三三
辰一 破除教义非因之过 三三三
辰二 破除教义非立者过 三三四
辰三 若破教义则相违太为过失 三三五
子二 破计共教义为所立 三三六
丑一 叙计 三三六
丑二 破执 三三六
寅一 说不成因喻应成为宗 三三六
寅二 说随自声应成无义 三三七
卯一 出过 三三七
卯二 破救 三三七
辰一 破计为随欲趣论而说 三三七
辰二 破计为取共许有法而说 三三八
辰三 破计为了解有法非所立而说 三三九
巳一 破计为了解已成有法非所立而说 三三九
巳二 破计为了解未成有法非所立而说 三三九
午一 标 三三九
午二 释彼原因 三四〇
未一 正说 三四〇
未二 断诤 三四一
癸三 结 三四二
壬三 广释不遣 三四三
癸一 标 三四三
癸二 释 三四四
子一 由何能遣不遣 三四四
丑一 广释信解不遣 三四四
寅一 教能害碍之理 三四四
卯一 自语与教语合一之原因及所为 三四四
卯二 明教所害境 三四五
辰一 事力所成有法教不妨害 三四五
辰二 由教所成有法教能妨害 三四六
寅二 明成量之数 三四七
丑二 广释共称不遣 三四八
寅一 显可说是共称 三四八
寅二 显可说是能害 三四九
寅三 论师许可说是共称 三四九
寅四 释经言之意趣 三五〇
卯一 配不可说释 三五〇
卯二 配可说释 三五一
辰一 立自宗 三五一
辰二 破他派 三五一
巳一 应不遍余喻 三五一
巳二 明当时喻有同喻 三五二
辰三 结义 三五四
寅五 别说共称之原因 三五四
卷第九
丑三 广释现量不遣 三五五
寅一 说义之所为 三五五
寅二 说所闻之所为 三五五
子二 於何有法不遣 三五六
丑一 正说 三五六
寅一 由害当时有法即害所立 三五六
寅二 由害无关有法不害所立 三五七
丑二 断诤 三五八
丑三 结义 三五九
庚二 似宗之喻 三五九
辛一 能别不成等非宗过之理 三五九
辛二 法差别不成等违害之理 三六〇
壬一 以法自性相违表示 三六〇
壬二 广释法差别相违 三六〇
癸一 明宗 三六〇
癸二 显害 三六一
子一 正说 三六一
子二 破救 三六二
壬三 由彼应知二种违害有法之理 三六三
己二 破他派 三六四
庚一 破所立 三六四
辛一 破能相 三六四
辛二 观所相事破 三六五
辛三 观加唯字处破 三六六
庚二 破因宗相违之喻 三六八
辛一 观相违义破 三六八
辛二 观因义破 三六八
壬一 不引无常为因 三六八
壬二 引非一切为因 三六九
癸一 正说 三六九
癸二 彼於声不成 三六九
子一 明非一切所知为因不成 三六九
子二 明非一切非声为因不成 三七〇
丑一 正说 三七〇
丑二 断诤 三七〇
戊二 亲所诠为因 三七二
己一 标 三七二
己二 释 三七四
庚一 摄为九宗法之所为 三七四
庚二 别释难解者 三七五
辛一 说二正因之所为 三七五
壬一 说勤发为果因喻之所为 三七五
壬二 说所作为自性因喻之所为 三七六
壬三 各别说果性二因之所为 三七七
辛二 说差别所闻性之所为 三七八
壬一 破於命成返遍 三七八
癸一 正破 三七八
癸二 破救 三七九
壬二 明命与所闻相同 三八一
癸一 相同之理 三八一
癸二 破计不同 三八二
子一 叙计 三八二
子二 破执 三八二
丑一 破计无事不可为破立所依 三八二
寅一 明返亦无破 三八二
寅二 应断绝名言 三八三
寅三 自不相同 三八四
卯一 成立声义为破立之正所依 三八四
卯二 破是自相 三八五
卯三 如何作名言之理 三八五
丑二 破以同品无返成立返遍 三八七
癸三 破命是能了 三八八
子一 由无相违是能了 三八八
子二 由无相系非能了 三八八
丑一 由无彼生系非能了 三八八
寅一 能了观待系属 三八八
寅二 彼於命不成 三八九
卯一 正说 三八九
卯二 断诤 三八九
卯三 破救 三九〇
丑二 无一体系非能了 三九一
壬三 即以彼理破余正理派 三九二
辛三 不别说不可得因之原因 三九二
壬一 不别说相属不可得因之原因 三九二
癸一 不别说因能遍不可得之原因 三九二
癸二 不别说自性不可得之原因 三九三
子一 许自性不可得因 三九三
子二 正释不别说彼之原因 三九五
子三 断诤 三九五
丑一 正说 三九五
寅一 明宗法由现量成 三九五
寅二 成立之理 三九五
寅三 余应无穷 三九六
丑二 明唯不见不能成立决定无 三九七
壬二 不别说相违可得因之原因 三九七
甲四 论後义 三九九
乙一 明论义难解 三九九
乙二 明了解之胜利 三九九
乙三 谁造翻译 四〇〇
[book_title]卷第一
法称论师造
僧成大师释
民国.法尊译编
法称释量论, 深广难测度,
今依僧成疏, 略述少分义。
敬礼诸恩师及三宝尊。
今释此论总分四科:甲一、解论题义,二、译时礼赞,三、论文义,四、论末义。今初:
法称论师今造此「释量论」,是为广释陈那菩萨之集量论而造也。
甲二、译时礼赞。
敬礼圣曼殊室利童子。
甲三、论文义 分二:乙一、造论之支分,二、有支分之论。初又分二:丙一、供赞,二、立誓造论。今初:
敬礼於具足,除灭分别网,甚深广大身,遍放普贤光。
法称论师在造论之前,先顶礼具足三种圆满之世尊。为求造论能究竟故。问:如何具足三种圆满耶?答:诸佛世尊,具足自利圆满,谓永断除诸分别网,得自性身,证得甚深圆满报身,并得广大变化身故;又佛世尊具足利他圆满,谓世出世间一切善妙普贤功德,令诸有情随其所应,而证得故;又佛世尊具足利他圆满之方便,谓遍放射说法之光明故。(诸佛说法,即利生之方便。)
丙二、立誓造论
众生多着庸俗论,由其无有般若力,非但不求诸善说,反由嫉妒起瞋恚。
故我无意谓此论,真能利益於他人,然心长乐习善说,故於此论生欢喜。
上已礼赞,欲何所作耶?曰:欲广释陈那菩萨之集量论也。为何故造?曰:我法称造此释论,无主要为利他人之意。因为众生多数爱着庸常俗论,又无分辨善恶之慧力,对於善说非但不寻求,由妒嫉缠心反於善说起瞋恚故。然我法称对造此论仍生欢喜,为使自心对於善说长时爱乐修习故。
乙二、有支分之论 分二:丙一、释通达所量之能量自性,二、释令他生起方便语之自性。初又分三:丁一、明不现见义之自义品,二、明解脱道之成量品,三、明现见义之现量品。初又分二:戊一、建立总体,二、广释支分。今初:
宗法、彼分遍,是因彼唯三。无不生定故。似因谓所余。
问:此论既是为广释「集量论」而造,何故违彼诸品次序而先说自义品耶?曰:分辨是义非义,须要依靠比量智故。为建立比量智,除诸邪智,故先释自义比量也。若尔,何故不说比量之自相差别,而说因耶?曰:由释正因,便能於比量除邪执故。若尔,正因之自相云何?差别有几耶?曰:如「所作性」,即是成立「声无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及是彼宗一分、所立法遍於因之三相故。(这就是说,三相就是正因的自相。三相者:一是宗法,即前陈宗之属性。二是同品定有性,即後陈法之同品事物定有因义。三是异品遍无性,即後陈法之异品事物必全无因义也。此後二相在颂文中只云「彼分遍」便已包括。因为後陈法的范围既遍包因义,则凡具因义者必皆具後陈法义,即第二相。凡无後陈法义者亦必不具因义,即第三相。奘师译的因明论中说「说因宗必随,宗无因不有」,即是此义。又汉文论中之「宗」字。有时单指前陈有法,如「遍是宗法性」之宗字。有时单指後陈法,如「说因宗必随」之宗字。有时指总宗,如「宗因喻」三支之宗字。如是差别,初学实难了解。在藏文论中,诸字各异,故无此弊。)
如是正因,唯有果性、自性、不可得三种因。以宗法与无则不生之关系,於唯果、自、不可得因上决定故。除彼三种之外,其余诸因皆是似因,以彼诸因皆不完具三相故。(汉文之因字,有时是因果之因,即能生义;有时是宗因喻之因,即能立义或能了义。亦难分辨。藏文中二字各别,无此混乱之弊。又似因总有三种过,谓不成、不定、相违。若所举因缺第一「宗法」相,则犯不成过。若所举因缺後二相,则犯相违过。若缺後二中随一相,则犯不定过。因与後陈法之关系,若因於同品上定有,於异品上全无,则是正因。若因於同品上无,於异品上有,不论全有或一分有,则是相违因。若因於同品异品上,或皆有(不论全有或一分有),或皆无,则是不定因。如是四句已足──同品有异品有,同品有异品无,同品无异品有、同品无异品无,不须用九句检查。但九句因另有作用,不述。)
戊二、广释支分 分四:己一、释三正因,二、於定词断诤,三、释逆品似因,四、广释无则不生。初又分三:庚一、果法因,二、自性因,三、不可得因。今初:
因法所有性,若无则不生,此果是正因。
问:若以烟从火生故不错乱者,则灰渣亦应成能了因,从火生故。曰:因火上所有自性若无者,则定不生之果烟,是於有烟山成立有火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庚二、自性因
若与唯有性,系属体亦尔。
若与唯有无常自性相系属之所作体性,是成立声无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庚三、不可得因 分二:辛一、不现见不可得因,二、可现见不可得因。今初:
若诸量不转,於无而不转,为果是正因。
如不能见鬼之人,缘鬼之诸量不转(即不起),是成立於当前处,彼不能见鬼之人,不起决定有鬼之决知为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此中诸量是因,决知是果,既无缘鬼之量,则必不引生缘鬼之决知。故就不能见鬼之人来说,他不能起决定有鬼之决知,因为他没有见鬼之量故。故名不现见不可得之因。
辛二、可现见不可得因 分三:壬一、体性,二、差别,三、断诤。今初:
观待於差别,知某无为果。
观待若有则见之差别,出瓶不可得之因,是成立某处无瓶智说为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壬二、差别
相违与果成,因及体可见,体生不成就,是为无义者,不可得四种。
问:可现见不可得正因,差别有几耶?曰:无遮义者之可现见不可得正因,共有四种:谓有自性相违可得者,相违果成就者,因及自体可现见之体性不成就者之诸因故。
壬三、断诤
以彼相违因,可得为量式,因由相违性,无则是错乱。
其相违果中,亦待处时等。余则成错乱,如灰成不冷。
问:若由相违果可得而成立无寒触者,则相违因可得,亦当能成立无寒触也。曰:若将由与寒触相违之因可得而为因者,则以柴草成立某处无寒触之遍相错乱,以彼与寒触因由无相违故。
问:若火因柴草等,不能遮寒触者,则火果烟亦应不能遮寒触?曰:相违果可得因之烟,於某等处遮寒触者,亦须观待时处等差别方是正因,余(不待差别)则成立彼之遍相,成错乱故。如成立某处不冷,以有灰为因也。
己二、於定词断诤 分二:庚一、断依前後之诤,二、断依同时之诤。今初:
所有从因聚,比知能生果,不待余义故,说彼是自性。
因聚生果力,转变相系时,於果不决定,容有障碍故。
问:若谓正因,决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三种者,则从因聚比知生果,应非正因。曰:如麦种子与水、肥、暖等和合,是成立於如是田上能生麦苗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能立正因,又不待余因缘义即能生麦苗之自性故。若问彼因何故不能比知决定生苗?曰:於彼成立决定生苗果,其遍性犹不决定,以因聚生苗果之能力,在转变发展相系之间,容有障碍发生故。
庚二、断依同时之诤
同依一聚者,由味知色等,是比知因法,如烟知柴变。
能未转无味,此即是余因。如是过去时,了知是一者,是从果因起。
问:若谓正因,决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三种者,则由现在味为因,引生了知现在色等之比量智不应理。曰:彼无不应理。以由现在味为因,而了知口内糖球上之现在色等者,是从比知因法之果因而生故。譬如由烟,了知有烟山上由火烧柴发生变化之力,即可比知柴之变化也。由味与色依於同一聚亲因,若前味之能力未转,则必无现在味,即彼前味亦是余现在色之俱有因故。由现在味为因,了知口内糖球上现在色之比量智,是从果法因所引生。如是前说由现在味为因,便能引生,了知过去前味,有引生现在色之功能,及与自同时色等之比量智故。
己三、释逆品似因
由因未和合,比知其果者,有余、无能故,如由身比贪。
唯异品未见,而见其总果,因智是似量,如语比贪等。
唯异品不见,非即无错误,容有错误故,如比釜饭熟。
若唯以不见,便说遮止者,此是疑因故,说彼名有余。
或曰:从零散因亦能比知可生果,由体强壮而生染故。曰:以因未和合之零散麦,比知能生苗果者,不应道理。以是成立彼之有余因故。彼无生苗之功能故。如由身比度贪心。若唯於异品不见,而见总果,以比因差别,如是因智不应道理。以如是因是似量,即似因故。如由语言比有贪等。若谓以语言成立他人有贪心,其逆遍成就(逆遍即异品遍无性),以唯於异品不见可成立故。曰:语言,於成立彼之唯於异品不见,非於逆遍全不错乱,以成立彼之逆遍容有错乱故。如与已食之饭同釜所煑为因,而比余饭亦熟也。问:有余之义云何?曰:若唯不见,而宣说遮遣之语言,以成立他人有贪心,此名有余。以是成立彼之宗法,然於异品遣除,是可疑因故。
己四、广释无则不生 分二:庚一、略标,二、广释。初又分三:辛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总结。初又分三:壬一、破自部自教相违,二、明共同现量违害,三、破他部自许相违。初又分二:癸一、明有系属,二、说违自教。今初:
於因三相中,为对治不成、违义与错乱,故说须决定。
自在军论师说:「唯於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逆遍,是陈那论师所许。」曰:陈那论师於因三相中,说须决定者,有重要义。如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为使了知不成、相违、错乱不定之对治故。
癸二、说违自教
错乱对治中,所说异品法,若不见为果,不说亦能知。
说无之语言,非显彼唯无,若说无应理,尔乃知为无。
若不见能遮,岂是有余误?有遮亦成因,不成,合非说。
差别成决断,正因不见故。若余量害者,非不见而无,
如是於余因,容有余量害。不见故,所触,见不具,无误。
若不如是,而说「唯於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逆遍」者,则为对治有错乱过,说法异品和合言(凡非无常皆非所作),不应道理。以唯於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逆遍故。若尔,且与论说「为欲对治相违、不定,俱说应理」成相违失。若谓法异品和合言,是以了知唯於异品无所见为果,故无过者。曰:法异品和合言,仅为了知唯於异品不见其因而说,不应道理。以唯於异品不见其因,汝即不说亦能了知故。若谓为於异品了知决定无因,故无过者,曰:其说於异品无因之语,即法异品和合之语言,应非唯使了知於异品无因,是说因於异品无所见故。若尔,如何了知於异品无因耶?曰:由依彼语言,尔乃能了解因於异品无。以说於异品如何无因之道理,说因法之系属故。若由於异品不见其因,便能成立逆遍者,则以「与已食之果同一树生,颜色相同」,而成立余未食果成熟,味力差别,岂是有余错误?应非错误,以成立彼之逆遍成就故。若许尔者,与说「色等相同,非味等亦定相同」,成相违失。又有遮者(即有逆遍者),如以有命,成立活身有我之因,亦应成为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逆遍成就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其余五种(九句因中,除二正因、二相违因,余五不定因),於正因或相违,皆不决定,是犹豫之因」,成相违失。又於宗法犹豫不成,与逆遍犹豫,义喻相合,显非正因,应非所说。以於异品唯不见因,便能成立逆遍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宗法立故俱须决定,如是同品或有或无等,亦如应当说」成相违失。又差别所闻性,应於声上成常无常二品决断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唯於异品不见成就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差别者,非决断因」成相违失。若谓所闻性於声上非常无常二品决断之正因,余量於彼有违害故。是则彼非唯由於异品不见而成其无,於彼有余量违害故。如所闻性。如是余因亦应唯於异品不见,不能成就其逆遍,於彼容有余量违害故。曰:以舍触不见,成立於可见之地等,即不具舍触之遍相,应无错误。以於成立彼之异品无所见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若唯以不见,而破见者,亦不应理」成相违失。
壬二、明共同现量违害
由处等差别,物能力各异,见一而谓余,定有则非理。
如酸果,由见一枚成熟,味力殊胜,便谓余处之酸果亦定成熟,有胜味力。不应道理。以由处所等差别,现见物品能力各异故。
壬三、破他部自许相违
我、地有知等,非能立为无,岂唯不可得,是因无能立?
岂唯因於异品不可得,便是异品无因之能立?以说活身有我(如胜论)、说地等有知(如顺世派)、说乳中有酪(如数论)等,其无所见,非无彼等之能立故。
辛二、立自宗 分二:壬一、表因之遍相有待於系属,二、遮因之遍相有待於系属。初又分三:癸一、正说,二、於喻上显示系属,三、知系属之胜利。今初:
故由彼系属,自性遮自性,或由其因法,於果无误故。
不尔遮一法,云何余亦遮?如说人无马,岂亦非有牛?
如是一近故,云何余亦近?如言人有牛,岂是亦有马?
由唯於异品无所见,不能成其逆遍故,如所作性,由遮无常,则汝性亦遮,以是与彼无常相系属之自性故。又如烟果,由火因遮故,汝亦即遮,以汝於火无错误故。若所作性与无常之系属不尔者,云何遮无常一法,余所作性亦遮?定不应尔。譬如说人无马,岂唯由此,便牛亦非有耶?如是所作性一法相近故,云何余无常亦相近?定不应尔。以所作性与无常无所系属,是各别故。譬如言人有牛,岂唯由此,便亦有马耶?
癸二、於喻上显示系属
故定异法喻,不必许所依,由说彼等无,此无亦知故。
喻彼性、因事,为不知者说,若对诸智者,但说因即足。
此果法与自性之正因,成立逆遍时,不必许决定观待了知一切异法喻遮因之所依,以说因法系属即能了知逆遍故。由说若彼等所立法无,则此因亦无,亦可通达彼逆遍故。(按颂文义,似是说:於异法喻决定其逆遍时,不许必须有所依。即无所依,亦能通达彼相故。)於同喻上显因法系属,亦有所为,是对不知彼所立法,即彼因之自性及因事者,为令了知故。对已了知系属之智者,则不须为令了知系属而说。若不知宗法,为令知彼,只须说因即足故。
癸三、知系属之胜利
故知系属者,说二相随一,义了余一相,能引生正念。
若已了知因法系属,於顺逆二种遍相中,随说一相,即能引生余一相之正念。以正通达一种遍相,余一遍相义亦了解故。为令了知於一切异品皆无因故显示系属,有所为故。
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於系属
故无「因、自性」,有遮亦是因。理应可得者,无所得亦是。
如是无得因,此虽说三种,由於结构门,有多种差别,
彼及彼违等,不通达、通达。
若由无「因及自性」,则於某上有果及所遍可遮者,是能遮正因。以遍相之根本谓系属,彼待系属故。又若有瓶,理应可得,而瓶无所得,亦是於某处成立无瓶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如是不可得因,此处虽只说三种,若由结构格式门,则可分为多种差别。谓彼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自性不可得之三种,及与彼因、能遍、自性相违可得之三种。等字包括相违果可得、与因相违之果可得等(此等不可得因之事例,余以前写过一篇「因理论」稿,其中叙述较详,惜未刊出,今不暇重出也),是由不通达系属(即系属不可得)及通达相违(即相违可得)之构结格式而分也。
辛二、总结
由是因果事,或自性决定,若无定不生,非不见非见。
否则余与余,如何有决定?若法有余因,则如衣染色。
若法有余因,则应成他性。後生故非因,是果何能定?
非唯於异品不见,而成逆遍,非唯由於同品见,而成随遍。要因与法或决定是因果事,或同一自性,因与法无则不生之系属乃能决定故。否则谓离因与法之系属,则其余烟与余火如何能有决定?以烟与火无系属故。又所作性应非成已必坏,以是与无常有余因之法故。如衣所染色。若所作性是与无常有余因之法者,则应与无常成为他性。若尔,则与无常应无系属。既无同体系属,亦无因果系属故。若谓有因果系属者,其无常为是所作性之因,抑是其果耶?无常且非所作性之因,是後生故。若是果者,则成立声是无常之遍相何能决定?以汝是成立彼之宗法,而无常是汝之果故。
庚二、广释 分二:辛一、决定表因之系属,二、决定遮因之系属。初又分二:壬一、别释,二、总结。初又分二:癸一、决定果因之系属,二、决定自性因之系属。今初:
烟是火之果,果法随转故。若无彼有此,越出具因理。
无因不待余,应常有或无。诸法暂时生,是由观待故。
若帝释顶上,是火性即火。若非火自性,如何彼生烟?
烟因自性火,具彼能差别,若烟从非烟.因生,则无因。
由随转随遮,见某随某转,彼性彼为因,故异因不生。
问:应无烟於火不错误之能立,以唯见烟从火生及唯不见从无火生,不能成立,又无余能立故。曰:其因不成。烟是火之果,以果法由火资助之力,随火有无而转故。若谓无彼火而有此烟生者,则越出具足因之道理,以烟从无火生故。若许尔者,则应不待余因缘而生,以无因生故。若许无因不待余因缘者,则应常有,或是永无。以诸法暂时生(即有时生,有时不生),是观待因缘乃尔。若谓帝释顶(蚁垤之异名)上应有火,是能生烟,火之自性故。若谓非能生烟火之自性,则如何从彼生烟,应必不生,烟之自性为火,彼具有能生烟之功能差别故。又烟若从非烟之因而生,则烟应无因。彼烟之自性,不从异因生,是以彼火为因故。由火资助之力,随火有无而转及遮,现见某烟随某火转故。
癸二、决定自性因之系属 分三:子一、自性因之理,二、自性因之差别,三、自性因系属之能立。初又分二:丑一、明因法同体系属,二、断诤,成立遣余。今初:
性亦无不生,与唯有系属。无彼则有体,应无无异故。
问:烟从火生虽不错误,自性如何不错乱耶?曰:於自性亦无错误。如所作性,若无无常,则必不生之系属亦得成立。以自才有,便与无常相系属故。若无彼无常,则汝所有体性亦应无,以与无常体性无异故。
丑二、断诤,成立遣余 分二:寅一、标,二、释。今初:
诸法由自性,住各自体故,从同法余法,遮回为所依。
故从彼彼遮,此因缘类别,以彼差别故,即善能通达。
是故某差别,由某法了知,其余则无能。故别异而住。
若谓彼所作性,是将成立声无常宗义之一分立为因者,应不成就,以所作与无常体性无异故。曰:声之诸法,是从同类法与余异类法中遮回为所依者,以是由自性力安住各自体性之所闻性故。又如声义,由从非所作及常等彼彼遮回,由此因缘,可分为多种差别(所作性及无常等),以从非所作及常住等遮回故。又於声上,所作性与无常之差别,即善能渐次通达,以於声上须先成立所作性,其後乃能通达无常故。又所作性某差别,是将成立声无常宗义之一分立为因者,非不成就,以与无常别异而住故。由言所作性某法所了知者,非其余无常语所能了知故。
寅二、释 分二:卯一、广释有之遣余,二、无之遣余则易成立。初又分三:辰一:破声与分别为表诠,二、明为遮诠,三、於彼诠(转)相断诤。初又分三:巳一、後心应无用,二、声觉应成异门,三、破彼释难。初又分二:午一、所别事决定之後,後心应无用,二、能别法决定之後,後心应无用。今初:
义自性是一,体性是现事,有何未见分,为余量所观?
由见色法同,蚌壳误为银。若不由乱缘,而计余功德,
故由见於法,见一切功德。由错不决定,故当善成立。
陈那论师书中有云:「声与诸因,以遮通达,非唯由表知法自性。云何了知?曰:有余量及余声转故。」为显此义,故造此文。义之自性如一声体,有何缘声耳识所未见分,要诸余後量所观察?必无此分,以是缘声耳识所现量事,其缘声分别由表相於汝转故。然缘声分别,非由表诠於声决定,以於汝後,量声是无常之量有作用故。(如现量等无分别心以表相缘境,比量等诸分别心以遮相缘境。在奘师所译之论中,似未提及。但在法称论师之因明论中,则作为一重要问题提出。表相缘境,是缘任何一法时,即缘彼法上之一切差别义,如声上之所作性、暂起性、生灭性、无常性、苦性、空性、无我性等,同时遍缘,无所遮遣。但对此等义不能决定,要待余心方能决定。遮相缘境,是缘随一境时,即须遣除该境之反义,乃对彼决定。如缘声是无常之比量智,是由遣除声常,而决定声是无常。此等智有分别,有简择,只能决定一义,不能遍缘一切差别。故余义更须由余量决定,则不犯余量无用之过。)
问:缘声是无常之比量无用之过,汝亦相等,以缘声耳识知声是无常故。曰:如见白色等法相同,误认蚌壳以为银质。若无错乱因缘於声增益余功德,则後量无用。然缘声是无常之比量,实有作用,为除执声常之增益而转故。缘声耳识,能见与声同一安危之一切功德,以由表相门见声事故。成立声是无常之因及比量,亦有作用,由有错乱耳识对声无常不能决定故。
午二、能别法决定之後,後心应无用。
比量亦缘法,决定一法时,应缘一切法,遮遣无此过。
故如是说因,是遮遣有境。余则有法成,余有何不成?
於所见若知,是总义分别,不增益余分,除尔许行境。
定与增益意,能所害性故,说此於远离,增益转应知。
尽其增益分,为遣除彼故,其决定与声,亦唯有尔许。彼等境有异。
非「仅缘声分别即比量智」,若以表相缘法者,则通达声是无常之比量智,亦应普缘声上一切法,以由表相门於声一法得决定故。而佛弟子则无此後心无用之过,以说「缘声分别以遮相转」故。故如是宣说:因及比量是遮除之有境心。以缘声分别,由表相转则有过失,由遮相转无过失故。若不许以遮相转,而说由余表相转者,则有法声成立时,更有何余声法不成立?以汝说缘声分别,是以表相转故。现量所见法,如定知为青色之识,应非以遮相转,以无所遮之增益故。然不应许尔,以是缘总义之分别故。曰:彼定知青色之识,是以遮相为所行境,是仅於不增益余非青分而转之定知故。此因成就,以说此定知是於远离增益处而转应知。定知与增益之意,是能害与所害性故。又此等缘声分别,是行境各异者,谓尽其所有增益分,如声之非所作性、常性等,为遮除彼故,亦唯有尔许决定与声转故。
巳二、声觉应成异门
余则於一法,一声觉能遍,非是余境故,应成为异门。
若非遮相转而是余表相转者,则於声事之能别法,应由一声或一觉心即能遍缘。以说所作性与无常之二声(即二语),应成为异名(即一事之二名),以非余境,无所为义,仅是声差异故。(谓二语仅声不同,并无各别所诠境,亦无各所为义。)
巳三、破彼释难
或说觉能缘,各种别异义,於各种差别,饶益支功能。
无差别体性,遍缘诸体性,则有何所益,差别不决定?
彼等体属故,知一则取二。益法能若异,彼等是彼何?
彼无益彼等,如是则无穷。若取能益一,见彼於未见,
饶益非余故。取彼取一切。若遮错乱故,取者亦许余。
彼成遮境者,其余亦同彼。於无增益境,转故,余自性,诸定者不定,
如何是彼境?若舍差别分,现量所取中,於差别若有,证缘亦当证。
或说:如胜论宗,说各种差别义如声与所作无常物体各异,以声能饶益所作无常故。所作与无常亦物体各异,以觉执为异故,以是无成异门之过失。曰:若尔,声与彼饶益所作无常之功能,为一物为异物?若言一者,则缘声之分别,应遍取饶益所作无常之功能体性而起决定,以由表相门决定於声,其声於能饶益各种差别之支分功能,是无差别体性故。(简言之,缘声心应遍缘彼功能体性,以声与功能,体无别故。)若许尔者,则更有何所益差别,如所作无常,不决定耶?皆应决定。以声饶益所作无常之功能是一体性。若了知汝,则亦须缘所作无常二法,以汝与所作无常彼等体性相系属故。若言声与彼功能物各异者,则声对於所作无常法彼饶益之功能等,是彼声之何事?应非声所属事,以汝与声物体各异,彼声於汝不饶益故。若谓如是饶益者,则声饶益所作无常之功能应成无穷,以汝饶益所作无常时,复须於异体功能作饶益故。
总之,若谓缘声分别,只取彼声饶益一差别法者,则彼分别,若取声能饶益所作性差别法之功能,即须总取饶益一切差别法之功能,以见饶益彼所作性之功能,彼与饶益所未见差别法之功能,非余事故。(由於彼诸功能是一体性,所以现量见时一切俱见,是由表明缘境故。若分别心亦以表相缘境,则彼取一功能时,亦应总取一切功能。若尔,则後起之心,仍犯无用过失。)若谓为遮遣错乱故,彼分别心虽总取一切差别法,然仍须许起余量者,是则彼比量智即成为遮遣境者,以是为遣除增益而转之分别故。其余分别应同比量,是遮相转,是於无增益境而转之分别故。余於声自性决定之诸分别,汝所不决定者,如何是汝之境即非汝境?以汝是於自境以表相转之定知故。若谓缘声耳识,应於声之所作无常一切义皆能决定,以见彼一切故。曰:此不决定,舍弃对声之差别分析而转之现量所取中,若有通达其差别之缘者,亦当能通达故(通达即证知义)。
辰二、明由遮相转 分三:巳一、断返遮与总别相等之诤,二、明遣余之总,三、明立名之境。初又分三:午一、说遣除者无过,二、表相转则有过,三、声随欲转应理。今初:
其言从他遮,及言从他返,声与决定等,是随名言作。
二虽各诠一,由所诠他别,以异啭声别,成立如异义。
舍不舍余别,彼二名差别,是随通达者,欲乐之所依。
遍说物与事,唯声之差别。故彼等所诠,都无少差别。
欲了知彼义,益彼或具作,设以余诠说,都无余差别。
故於遣余境,能除为具彼,宗派所说过。
外难:汝所言遮,与所言返,其实体为一为异?若一者,则异声不转(言词不应不同);若异者,则为总明异体所出过失,亦应同犯。曰:其说声与分别遮相转者,所言从他遮,及言从他返之言声与决定等,非由所诠物体各异之力而转,是随名言作故。问:若法与有法无异体者,则与第六啭声诠各异义应成相违?曰:如说牛与牛性之声,所诠非异,此二语皆是从非牛遮返而说一牛故(即遮其非牛也)。虽同说一牛,然牛与牛性由分为差别之第六啭声表其似有差别,其缘因是由习惯於异体所诠立此名言之力,而了解为异故。问:若无异物,则立异名,应成无用?曰:法与有法立异名者,亦有作用。其舍弃与不舍弃余差别等,彼二名言之差别是随通达者欲乐之所依,即为令其通达故。遍一切境说有法物与事法之声等,其所诠物都无少许各异差别,其舍不舍余差别,唯声之差别而已。其欲了知彼法与有法之义者,对於声明中非由字缘各异则所诠亦异,如彼益,或具作用,设以余诠说(此皆声明中字缘之种类),除舍不舍余差别之外,更无余差别故。其说言声与分别,皆於遣余境转之佛弟子,则能除为主张彼种类与具彼种类、物体各异之宗派,所说之过失,以不许总别物体各异故
午二、表相转则有过
种类及具种,若异则犯过。若谓诸言句,由事力而说,
不依乐说欲,彼等第六啭,分语等成过。
胜论派应犯「不自在故非具彼」所说之过失,以许种类与具种类物体异故。胜论彼等宗中,应犯第六啭声及分语等不可用之过失,以许语句是由事力而说,不依乐说欲而说故。
午三、声随欲转应理
不待於外义,诸语由说者,如能诠决定,即如是宣说。
诸妃六城等,非异事安立,或名空自性,空性有何因?
说遣相者,则无第六啭声等不应理之过失。以不观待外义之语,如说者所立名言决定能诠,即如是宣说故。问:於他宗中,第六啭声等不应理,有何原因?曰:如於一妃,称云诸妃,安立为异,此有何因?都无原因,实无异故。如六城等,言城立为非异,此有何因?应无原因,以非一故。如言虚空之自性,此亦无因,虚空与自性体非异故。又虚空之自性,名为空性,此亦无因,以虚空与空性,无异体故。
巳二、明遣余之总 分二:午一、境总之理,二、现总之觉如何转。初又分三:未一、世俗谛之世俗训释,二、成立分别所现唯於意乐为谛,三、明彼执错乱。今初:
依於诸异事,现为一义觉,由其自体性,障蔽余体性。
由彼能障故,体性虽各异,蔽其各异性。有诸法体性,现似非别异。
问:如何为分别所现之总?曰:如依诸树各异之事,现为同一种类树义之分别觉,此觉即世俗。由其自体性(同一树性)能障蔽余树体性(各别树性),为所取境故(能障即世俗义)。於分别心所现遮其非树,即各树之总。诸树体性虽各差异,然於能障蔽异性为所取境之分别前,觉诸树法是从非树遮回之体性,似非异种类故。
未二、成立分别所现,唯於意乐为谛。
彼由意乐力,宣说为有总,由彼所遍计,於胜义中无。
诸别不随行,余随行不现。非离知各异,如何随余义?
其於分别所现之总,是由意乐力宣说为有,以彼是分别所现,如彼分别所遍计於胜义中无故。以诸各别树互不随行(此树非彼树),其随行之余体总,於不错乱觉前无所现故。问:分别所现从非树遮回(即树的概念),岂非缘树分别之法,云何胜义无耶?曰:分别所现从非树遮回,如何随余义各别树而行?必不随行,以彼非离分别知,有各别异体,与彼知同一安危故。
未三、明彼执错乱
故执义一体,此分别颠倒。名义诸具者,互异即此种。
达一、知义等,成其为一义。有虽是各异,由自性决定,
犹如诸根等。如见药虽异,或共或各别,能治疫病等,
余物则不尔。无别故非总,田等虽别异,彼等应无别,坚固无益故。
其於各别树义,执为一体之分别,是颠倒觉,是执非树为树之心故。问:若分别所现从非树遮,是无事者(有为法名有事,无为法名无事,是因明中常用词),缘树分别应成无因?曰;不成无因,以具树名义之各别树互异物体,即此缘树分别之种子故。问:若诸各别树物体各异,其总是常是无事者,则生一类果相违(各别树是多体,缘树分别是一体,则多因生一果,故说相违)。曰:虽各别树物体各异,其总是常无事,然通达一类,了知树义等,成办其一果义,以自性决定其功能故。犹如根等。及如诸药物体各异,其总是常无事,然共和合或各别用,现见能治瘟疫等病,其酪等余物则不能治。若谓是药总常法能治疫病者,应非药总治疗疫病,以汝是一切各别药所共有故。若汝能治疫病者,则各别诸药,田地等虽异,功能应无差别故。由其坚固,应於其果不饶益故。
午二、现彼之觉如何转 分三:未一、标,二、释,三、结。今初:
缘性分别觉,无义似有义,从非彼果义,异究竟而生,
彼体似外一,似从余遮返,观察支无故,非是彼自性。
问:分别心所现从非树遮返,於各别树随不随行?若随行者,则诸各别树应成分别之所取境。若不随行,则说是各别树之总应成相违?曰:缘树自性之分别觉,虽无所取义,然现似所取义,以是从非彼树果义相异而生,决定能得究竟自相树故。彼缘树分别之体性,似与外树为一,似从遮余非树而返,然非即彼树自性,以无可观察之支分能作义故(能作义是有事之相)。
未二、释 分三:申一、总与共依之名言转,二、转之原因,三、作彼建立之所为。今初:
知所有诸义,谓遮返体性,故似非各异,现从彼余返。
其总与共依,为所行境者,由知与言说,广作错义名。
诸法一切名,依於互无杂,故遣余为境。若与事有属,
是得事之依,如比量所说。虽同是错乱,然非从余得,如灯光求珠。
知所有义,即所现遮非树。彼诸义,是以总与共依为行境之知与言说,广作错误义之名言。谓遮异类为体性者,故现似非异类,现从余同类返故。问:若名言错乱,应不能得自相?曰:诸法之一切名言,是以义之遣余为境者,以是依於互无杂乱自相之合理名言故。凡与实事有系属之名言,即是能得实事之所依故。如依果法及自性因之比量时所说,虽同是错乱,然得不得自相并不相同,以从余执声常增益不能得自相故。如从灯光求明珠然(误以灯光为珠光)。
申二、转之原因
彼虽多一果,非彼果依余,由言说及知,作一名言转。
如是一作多,彼普显事故。从彼非果义,异故知多法。
总与共依,作一类果之各别树虽多,然由言说及知,作一类名言而转,以从非彼树果,依余相同故。如是虽一桦树,然有共依名言而转之原因,以从非彼树果义而异,亦从非桦树而返种种遮法,量了知故。显示一法能作多果亦有所为,其作多果是为普达彼实事故。
申三、作彼建立之所为
此声义共依,虽然非实有,如共许而说,此於事非有。
法有法建立,如异非异等,是不观实性,如世间所许,
唯依如是许,遍立能所立,为入胜义故,诸智者所作。
诸胜义之义,非自杂无异,其体一及多,是由觉所染。
言总言差别,此别於觉义。从此及余遮,观察法差别。
能所立分别,失坏见事故。别总相杂中,自相非所取,
其总别相等,都非是所取,诸众多差别,於一不可故。
此声义与此共依,於实事非有,以於胜义虽非有,然於分别如世共许而说故。问:作此诸建立有何所为耶?曰:法与有法之建立,及如异不异之总与共依,是不观察於真实义中有无,唯如世间所共许,即依如是许而建立一切能立所立,是诸智者为令入胜义而造故。问:以何因缘说实事不成耶?曰:言总言别之差别唯於觉所现义中有,於实事无,以於异物现为一体,及於一物现为众多,是由觉所染故尔。然胜义诸义非自然相杂(合为一),於一物异物皆非有故。问:若无实事,则法与有法如何应理?曰:即此分别所现便可观察法有法之差别,以从此同类及余异类遮返故。问:若於分别现自相者,则自相应成分别之所取境?曰:分别能立所立之觉,不以自相为所取境,失坏见实事为所取境之力故。问:与论说「差别与总和杂而缘」则成相违?曰:论说「差别与总和杂而缘」中,非说自相为比量所取。以彼自相、总别相等,都非胜义所取故。诸众多差别,於一自相,胜义皆不可故。
未三、结
彼体从众返,彼如是通达,声分别非有,於总性转故。
彼声体性从同类异类众相而返,唯如是通达之声及分别亦皆非有,以声与分别唯以总相於境转故。(此中所说自相共相、胜义世俗,皆与一般所说不同。诸法之自体实事,为自相,为胜义谛。诸法由分别假立之现相、概念,为共相,为世俗谛。胜义是有作用法,世俗是无作用法。此等差别甚多,不及烦述。西藏寺中,初学之摄类论,即专讲此等名相差别,为学因明论作基础准备者也。)
巳三、明立名之境 分三:午一、破,二、立,三、断诤。今初:
诸声显立名,彼为名言作,尔时无自相,故彼中非名。
为使人了知,能作成其事,为办彼故转,於义说其名。
其类非能作。若具彼能者,何故不直说?无边故此同。
若谓声与分别不以总相於境转,以彼不待遮非,而於自相安立名故。曰:彼立名时之树自相,非树名之所趣境,以汝於言说时已无故。以诸言声是显所立名义,为於言说时令了解其义而作故。若谓总常法是名所趣境者,曰:总类常法,应非名所趣境,非能作事故。以安立名言是令士夫了知能作事後,为成办彼事而转,乃於诸义说彼名故。若谓具彼总类之各别树能有作事,於彼立名。问曰:何故不於各别树直接立树名?若谓於各别树不能立名,无边际故。曰:若尔,别具总类之各别树,亦应不能立名,此亦无边,相同故。
午二、立
作从非作返,相同何不作?具彼过同故,宁,不须余类。
从彼遮余已,即转,说其声。由此从彼等。不断,彼如何?
若此有决断,诸声之所为,岂非唯尔许?汝余总何为?
问:若尔於何处立名耶?曰:能作树果,与从非能作返相同,何不於彼安立树名?理应安立,以彼能作树用,又於一切各别树随行故。若谓前说「具彼无自在故」之过,汝亦同犯,以遮返与总类义同,具遮返与具总类义同故。曰:实不相同,即宁使相同,安立名时亦不须余义之总类,以许遣余者不须计余义之总类,不许遣余者即计余义之总类,亦不能成其所为故。其理由谓言树之声,为决断不决断非树。若由此言树之声,不从彼等非树决断此树者,则言树之声如何能使了知彼树?必不能了,以不决断是树故。此因决定,以从彼树遮断余已,即向树转,为使知此而说树声故。若谓此言树之声,已有决断非树者,则汝胜论者计立名时须余义之总,复何所为?全无意义。诸声之所为,岂非遮断非彼,了知其义唯尔许耶?
午三、断诤 分三:未一、破不能知多,二、破总执从总生,三、总声於义无欺。今初:
诸别虽各异,然见彼诸义,能作彼彼事,见余亦离余。为境之诸声,结合能了知。
问:若诸别树,无常事总而是异物者,则认识为一类,不应道理。曰:诸各别树,虽无常法总而物各异,然可认识为一类,由先见诸树能作彼彼众事,後见余诸各别树,亦知离余不能作树事。以此为境之诸言声、分别,结合前後诸树,便能了知为一类故。
未二、破总执从总生。分三:申一、破总执从唯总生,二、破从总助之别生,三、破从别助之总生。今初:
如余亦彼觉,非从唯总性。若常唯知彼,应不知别故。
尔时终不取,具彼系属故。不决定具彼,如何立名言?
如余胜论派,彼总觉,亦非从唯总性为所取义而生,若常时唯知彼总,则应不知诸别故。若谓不知诸别者,则尔时终不应取具彼总之诸别系属。若许尔者,则如何於具彼总之诸别法,安立名言耶?应不能立,以於具彼总之诸别法不决定故。
申二、破从总助之别生
若谓一事助,诸别为知因,岂一事能除,彼等差异性?
异故亦不许,彼等一识因。若谓多待一,能生非异觉。
彼等各各无,彼一亦生觉,彼等无能故。其觉无能缘。
青等於眼识,功能各见故。合亦能、诸别,任何亦非尔。
若谓由一总事所助之诸别法,是总执识之因者,此不应理。岂彼一总事,能除彼诸别法之差异性耶?必不能除故。又物异故,亦不许彼诸别法为一总识之因故。若谓别法虽多,然待一总事类非异故,能生一分别觉。曰:总觉,应不能缘诸别法为所取义,以彼诸别法於汝无饶益之功能故。以彼等别法各各无时,由彼一总亦能生觉故。若谓不定,如无青色时,黄色能生眼识,然彼青色仍有生眼识之功能。曰:此不相同。青黄等色和合亦有生眼识之功能,以现见各各都有饶益眼识之功能故。然诸别法,於总觉应无饶益之功能,若各别、若和合,任何都非能如是生总觉故。
申三、破从别助之总生 分二:酉一、出过,二、破救。今初:
若待彼随一,乃能,非唯总。彼等若益一,云何非一觉?此成彼等果。能益即能生。
若谓要待彼诸别之随一法,其总事乃能生总觉,非唯总者。曰:彼诸别法云何不能饶益一总觉?应能饶益,以饶益一总故。此总应成彼等诸别法之果,诸别法能饶益故。此因决定,以能饶益者即是能生之因故。
酉二、破救
若现非异觉,不许从异者,觉所现各异,执彼等同故。
若谓彼等同,云何觉取异?同一果。彼等,果觉亦各异。
达为一因故,以觉无各异,以一觉因事,诸别亦不异。
彼离非彼果,其余随行事,未见故,破故。名了彼为义。
若谓总觉,不许唯从诸别异法生,以唯现非异故。曰:其因不成,总觉所现是各异故,执诸别法谓彼等相同故。若谓既执彼诸别法相同,云何其觉复取为异耶?曰:诸别树是一种类,同作一类果故。若谓因不成,诸别树之根觉果亦各异者,曰:缘诸别树之诸根觉,亦无异类,是通达一类之因故。又诸别树类亦不异,以是通达为一类之一觉之因事故。若谓造成一类果者,即是常事总,曰:彼造成诸别树果为一类者,非常事总,以是唯离非彼树果故。除诸别法,应无余随行之总事,以未见故,前已破故。言树之名,有其意义,以了知树之遣余为义故。
未三、总声於义无欺
於彼非能作,现似能作体,以离事各异,唯事为种子,
能生无义觉,永断不能作,支分体性故,事异为依故,
许义不欺诳。故遣余有境,依能作体故。
问:若树声诠说分别所现者,则於自相树云何不欺耶?曰:於非能作彼树义,而似能作彼义之体性者,及离非树事而各异之唯事为种子者,能生无所取义之分别觉及言树之声,许为於义无所欺诳,以永断不能作树义,是了知为树之支分体性故。及是离非树事,以各异为所依之合理名言故。是以遣余为境,是依能作树义为体性之合理名言故。
辰三、於彼转相断诤 分三:巳一,断了达互依之诤,二、断遮诠不遍於声之诤,三、断後有境无用之诤。初又分二:午一、诤,二、答。今初:
有作如是说:若由遮非树,而执树义者,以二者互依,若无一执时,二者俱不执。故立名非有。
行者派童女取等作如是说:了知树与非树二事之心,应互相依,以由从遮非树门而执树义故。若许尔者,彼二执中随无一执时,则二执俱无,是故树名终不能立也。
午二、答 分二:未一,以相同破,二、明自无过。今初:
彼等立名时,遮不遮非树?若遮如何知?尚未执树义。
若名不除彼,则诸立名者,应非断彼已。而转,如树别。
若遮余不立,示前住一树,说言此是树,设立名言时,
亦当了知彼。故此无过失。言此亦是树,或言唯此者,过失不可免。
如彼等敌者宗,立树名时,为遮不遮非树耶?若言遮者,为树立名之人,在立名之前如何知非树?应尚不知,以尚未执树义故。若由树名不除彼非树,则诸安立树名者,应非遮断彼非树,而於树转。譬如树声,不断树之差别。若谓遮余不能立树,要指示现前安住之一总树,说言此是树,於树总常事立名,次於立名言时亦当通达彼总常事。故无相同之过失。曰:汝行者派不能免此相同过失。若言「此亦是树」,或言「唯此是树」,二种立名决定,任作何说皆犯上述之过故。
未二、明自无过
了知一类识,住一续知者,彼非彼因义,本性能分辨。
彼觉所有事,现为觉因性,及离非因性,虽似一体性,
自能知为异,於异立言词。由此了知觉,错知似一事。
外曰:若无总常事,则有了知树与非树之心,互相依赖之过。曰:无过。了知诸别树为一类之识,安住一相续之知者,对於彼树与非彼之因义本性各异能分辨故。外曰:若无总常事,应无树名之境。曰:不尔。彼执树之分别觉中所有事,现为分别觉之因性,及离非因之体性,虽现似一体性,然自能了知彼树异於非树故。於各别异树,立树言词故。外问:若无常事总,则由树声应不了知是树。曰:不尔。由彼树声,了知树之觉错乱,於各别树事,了知似一类故。
巳二、断遮诠不遍於声之诤 分二:午一、断遮诠不遍於别声,二、断遮诠不遍於遣余之声。今初:
觉从某义遮,向某义转故。善安立其声,定取其义故。
余立名无义,故所知等语,於名言安立,亦有所遮除。
问:如言瓶之声,有所遮故,可是遮诠;言所知之声应非遮诠,无非所知之所遮故。曰:善安立其声,有所为义。是为定取其所诠义故。是为使觉从某种不乐义遮,而於某种所乐义转故。若不尔者,余则立名无义,以声非遮不乐义而趣所乐义故。为破立义设立名言之所知等语,亦有某种所遮除,以断不乐义而趣所乐义故。
午二、断遮诠不遍於遣余之声 分三:未一、明声之境,二、显彼是论师意趣,三、解释教义。今初:
若法从彼异,遮彼从彼异,差别相同因,现相者安立。
显论者问:遣余之声是否遮诠?若遮诠者,应成无穷。若非遮诠,则说一切言声分别皆是遮诠,应成相违。曰:树之差别,从诸非树各异相同之因,谓现树相,於彼安立树声。若法从彼异,遮彼非树,而安立树名故。
未二、显彼是论师意趣
即由从余遮,能达彼法分,是师所宣说。
即从遮非树所现,是言树声之境。此是陈那论师所宣说。如云:由「从余义而遮,即当通达彼事一分。」又云:「声唯诠遮余义简别之事。」又云:「声遣余声义,而诠自义。」
未三、解释教义
此无少体性。从诸声通达,即了知遮余。其中无某别,
通达某余义。亦非作二声,非互相有故。无事见具事,
是由觉染坏。是故非胜义,余则从事遮,即不成为事,说此异此故。
此从非树遮返所现,无少体性,是增益故。其通达树中,都无由某遮非树所简别而通达之某余义,以由言树诸声,通达遮非树所现之门中,而通达余遮非树故。又遮非树而诠树者,亦不须作遮非树声与言树声之二种声,由说树声即了知遮非树故。以树与非树是正相违,非有互依之第三品故。又此现从非树遮返,亦非胜义,以从无事见为具事,是由觉所染坏故。若余是事者,则现从树事遮返,应不成为树事,以与栴檀、物体若一若异,皆非有故。若言异者,则栴檀应非从非树遮返,以与现从非树返物体异故。不能许尔,以说此栴檀,异此非树故。
巳三、断後有境无用之诤 分二:午一、明前後有境行境各异,二、自他建立应不应理之差别。今初:
若遮一杂义,以一声或因。作事,彼全无,所遮事所遮。
若从能诠中,无余皆通达。由事功能故,多果一所依。
或曰:若无总事,应以自相为声所诠。自相分故,则後有境应成无用。曰:若於声上,就觉中遮一合杂之常义,则言「声无常」之声或成立彼之因,於彼声中,全无以遮常事之一切法为所诠(即非以声上一切法为所诠),只於声上遮一常性为所作事故。若从某法之能诠中通达一切分者,是由事之功能力故(非由言声能诠一切分)。故无後有境无用之过,以言所作无常之声多果於一所依转故。
午二、自他建立应不应理之差别 分二:未一、总与共所依应不应理之差别,二、立名应不应理之差别。今初:
若示一遮时,不断余而住,彼遍彼,现一。尔时就觉前,
成为共所依。若声能遮遣,当触於事法,说彼於彼有。
一事非能诠。觉不现、可现,无事决定故。故遣余有境,
诸声及觉性,亦说为总境,事无彼等故。事唯一体故,
觉何见体异?一法随行还,一义非行境。若异,则无别,
名言应无因。一切遮有故,无彼等过失。
或曰:若无总事,则总与共所依皆不应理。曰:若示一遮非青时,言青之声不遮断余邬波罗而住,以现见彼青遍彼邬波罗故。青邬波罗花,就觉前是共所依,以是现为具二种遮之一有法故。彼言瓶之声,若触瓶事之法,则说彼法为汝所有,遮非瓶故。其一总事非是能诠,以无总事量决定故。以若有者,无错乱觉应可现见,而无所见故。以总为境之诸声及觉性,亦说为遣余之有境,以说遮者(即佛弟子)总与共所依皆应理故。说常事总者,总与共所依彼等非有故。如何非有?如瓶与金瓶为一为异?若如数论者说物体唯一者,则瓶与金瓶云何觉其体异耶?应不见异,以与金瓶是一体性故。若许尔者,应与彼为一。若是一者,则於瓦瓶随不随行,成二种性,以是瓦瓶之总(即随行),又与金瓶是一故(即不随行)。不能许尔,以一法於一义,非既随行,又从彼还为行境故。若如胜论者说「物体异者,则无差别共所依之名言」,应成无因,以总别各异故。於一切遮,则无彼等无总与共所依之过,以於同类异类一切遮中皆有故。
未二、立名应不应理之差别 分二:申一、自宗应理,二、他派不应理。今初:
为显彼果故,异法同一果,老者说一声。是对无彼果,
遮除之因者。显示诸异难,不能,无果故。非於事,诸事.
各住自体故。所有杂色体,黄色则非有,从非彼果遮,
则於二俱有。於义若无异,声异则非理。故欲求彼果,
亦异无彼果。譬如由眼等,生一色识果。何故?有宣说:
彼果无差别,顿达某一切,彼体虽离总,已说其无异,然由名而说。
外曰:若无总事,则立名无用。曰:如诸别牛,物体各异,然作一类果,诸老年人以一声立名(曰牛),为显彼诸别牛能作一类果故。又诸别牛,同有牛声转之因由,是从无彼牛果而遮除为因之声转故。问:何故不於不待遮非彼之各各别法而立名耶?曰:若不待遮非彼,於各各别法立名,不应道理。以不待遮非彼,显示各别异法,极为困难,不能如是显示,如是显示无有果故。非於常事总上立名,以一切事各住自体不杂乱故,如杂色体性,非黄色有故。杂色与黄色义虽无异体之总,然无异类之声转则应理,以从非有彼牛果而遮,则於彼二俱有故(杂、黄皆是牛)。若欲求彼牛果者,亦应许无彼牛果之异性,以无常事总故。虽无常事总,然一声转。譬如有宣说眼等能生无差别果,以说是有缘色识一果者故。眼等三缘彼等体性,虽离总无异体,然由立名而说是根识之因。是为顿时通达某根识之一切因聚故。
申二、他派不应理 分二:酉一、叙计,二、破执。今初:
若谓一住故,诸多亦闻一。
若谓诸别法虽多,然一闻转,以有一常总无分住故。
酉二、破执 分二:戌一、破常事总住,二、破无分总住。初又分二:亥一、标,二、释。今初:
住为依为显?如是彼非理。
汝说彼总安住於别之义,为依诸别,为由别显?如是皆不应理,是常事故。
亥二、释 分二:乾一、破依,二、破显。今初:
於常无益故,非依如盘等,於堕性枣等,亦能生彼境。
彼亦无是用。无彼亦住故。非住。复非理,若异若不异,观察皆非理。
彼诸别法应无余依义,以诸别法不能饶益故,是常事故。若谓盘应非枣之所依,於彼不饶益故。曰:盘等能益於枣,往下堕性之枣为枣之亲因、及境,同能生故。由诸别法饶益别总,汝亦无彼用,以是常故。若谓总已成就,由别法使住。曰:诸别法非使已成者住,即无彼别法已安住故。又由别法令住,彼亦非理。以别法为住,为异非异,如是观察,皆非理故。
乾二、破显
於自堪生识,为此就余作,所显、堪能性.作者,亦是因。
此若先已能,待彼则不可。无变异故彼,岂由具总显?
非如眼药等,於根起作用,於彼有无时,通达无异故。
诸种类能显,若许具种者,灯等能显者,应得具牛等。
若谓彼别法是能显总,曰:如彼瓶色,是灯光所显,许彼灯光是能显之因,为使缘自之识堪能生起故,就余灯光前而作,其灯光亦是堪能生缘自识之作者故。此总不可观待彼别法生缘自识,以在别法之前已能生缘自识故。又彼总岂是由具总别法而显?应非由彼显,无变异故。若谓别法是於缘总诸根而起作用,曰:彼诸别法亦非如眼药等於缘总根而起作用,以汝有无之时,通达彼总无差异故。若说由是诸种类之能显,许具种类者,则灯等亦应得具彼牛等性,以能显牛故。
戌二、破无分总住 分二:亥一、总破,二、别破。今初:
诸谓类从别,为余、非余有?彼先无诸别,总慧如何起?
见一所有者,於余不见故。非余不随行,余亦非依故。
诸谓「类是总者,其类为从别法」,其体为余耶?为非余而有耶?於彼宗中,先无之诸别法上,如何生起总慧耶?应不能起,以总无分,於前一别法所见有者,於後余别法不可见故。其原因谓彼总与前别法,其体为一为异?若体一者,则於後别法应不随行,以非离前别法而有余性,是一体故。若相异者,则总应不依前别法,以离彼为异体,又非因果故。
亥二、别破 分二:乾一、破胜论宗,二、破数论宗。初又分二:坎一、破总体性,二、破其能立。初又分二:艮一、破别法间隙无总,二、破别法间隙有总。今初:
不行,彼非有,非後有、具分。不舍前所依,呜呼失败因。
安住余法者,不动於自处。於生余处上,安住,极其理。
彼事於何住,於彼无系属,周遍彼等境,嗟乎太希有。
卫世师说:「总住一切。」彼一派弟子解说此义:谓总唯遍於自所依。(就是说,所依的差别法上才有总,无所依处即无总。)若尔,则总於新生之别法应不随行,以有新生别法之处,既非先有,亦非後有,亦一分住於先别法,一分移於後别法之具分故。亦非完全转移於後别法,以未弃舍先所依别法故。呜呼!胜论派计总之理,唯是失败之因。以前後别法随计何者具足其总,则余分无总;若计二者皆具足总,则失坏计总无分故。又若彼总住於离前别法,生於余处之别法者,极为具理,即不应理。以安住於前别法不动自处,体无分故。又若彼总遍於新生诸别法之境者,嗟乎!太为希有。即不应理。以彼新生别事安住何处,汝於彼处无系属故。
艮二、破别法间隙有总
若总类普有,一显彼显性,无异故普见。彼非特别显,
未通达能显,必不达所显。总与具总法,何故相反许?
彼另一派说:遍於一切有无别法处,皆有总类。若尔,彼总应一切处普见,以於一处别法所显性,於一切处无异分有故。若谓非一切处可见,要特别法所显故。彼总应不待别法所显,以未通达能显,必不通达所显。总与具总之别法,通达之理,何故相反而许?由取汝门而缘别法故。(前计由总而知别,今反说要由别显总,前後相反。)
坎二、破其能立
无异义虽无,如说煮者等。异故,业非因。非类,属业故。
是余听因故。业亦无有住。无系故,声因.是总则非理,
太过故。无业,非诸知说因,得非有因故。由无随行故,
亦非是功能。若煮者等总,如初有性等,如是应明显,
不尔,无别故,後亦不应显。待所作饶益,方是能显者,
无变故无待。若此有增盛,刹那故,何作?虽同是各异.
种类随相近,於某转,非余。此是声知因。
外曰:诸别法必有余实总,以有总声及总觉转故。曰:此因不定,虽无余义无异分之总,亦说煑者等故。若谓唯煑饭之业,是煑者声随转之因者,曰:煑饭之业应非煑者声随转之因,以物体各异故。若谓煑饭业之类,是煑者声随转之因者,曰:煑饭业之类,应非於多煑饭者、煑者声随转之因,以系属彼业,不系属煑者故。又言「煑饭之业」是余听闻之因缘故。又先曾作煑饭之业,现在不作煑饭业之人,现在煑饭者之声应不转,以现在不住煑饭之业故。又即彼人,煑饭业之总是煑者声现在於汝随转之因,不应道理,彼总於汝现在无系属故。若无系属犹是因者,太过失故。
若谓现在虽无业亦是因者,曰:若已无业,则现在非煑者知说之因。若如是,则汝得非有因之煑者故。若谓煑饭功能是煑者声随转之因者,曰:诸煑饭功能应非煑者声随转之因,是互不随行之异法故。若谓煑者等之总,是煑者声随转之因者,则後当煑饭之人初生无间,如最初有性等,彼应即明显为煑者,以从最初即与煑者之总会合故。若谓非最初即明显,如是後亦不应显,以先既不显,先後无差异故。若谓要待煑饭作用有所饶益方是能显,彼人应不待缘,无变异故。若谓此人由缘有所增盛,彼人应是刹那性,从缘生故。若许尔者,彼人煑饭作用何所饶益?以於煑饭作用时已坏灭故。
外曰:既无常事总法相同,则树声与分别於别树与别牛有转不转之区别,不应道理。曰:虽同无常事总法,物体各异,然由树之遣除总类近者,则於某别树,树声随转,於余牛上树声不转。即此遣余,是为声智随转之因故。
释量论略解 卷第一(终)
[book_title]卷第二
法称论师造
僧成大师释
民国.法尊译编
乾二、破数论宗 分二:坎一、正破,二、顺破尼犍子派。初又分二:艮一、叙计,二、破执。今初:
若无舍离遮,余事物随行,一果非余果,极其各异故。若由一体性,多能作一果。
数论计二十五谛,除神我为受者外,余二十四谛是所用法。其中自性又名最胜,是一切法(即二十三谛)之自性,以三德平等、功能不明显位为相。余二十三谛即自性所生之果。皆以三德为体。故说一切法之生起皆以自性为总因。今数论者曰:若无舍离遮遣,随一切法行之余最胜总者,则一种子之苗果应非余水、肥、暖等之果,以种子与水肥暖等极其各异故。若尔汝宗云何?彼曰:若在最胜总中同一体性,由此多因能作一果。
艮二、破执 分三:震一、多因应无用,二、因果应错乱,三、趣行应错乱。初又分二:巽一、俱有缘应无用,二、因果应无定,断诤。今初:
一体有彼故,俱有应无用。彼无异自性,离不行别定。离一无果故,
从别彼等起。所有能作义,即是胜义有,彼亦无随行,随行不生果。
若如汝宗有随一切法行之最胜总者,则诸俱有缘(如水肥暖等)应成无用,以一种子体性中即具备彼能生苗之功能故。以无异体之总最胜离不随行,即普遍随行,又离水肥等别法所有之决定故。若许俱有缘无用,不应道理。其苗等果法,必须从诸差别俱有缘生起,以随离彼等任何一缘,其果法亦不生起故。又彼所计「随一切法行之最胜总」,应不能生果,以能作义(即有生果之作用),是为胜义有,彼胜义作用亦不随行故。有释为:彼胜义作用,随行总中无故。
巽二、因果应无定,断诤 分三:离一、异性无过,二、一性有过,三、结无过义。今初:
故体性虽异,有是因,非余。此是其本性。
如麦种与稻种,虽同是异法,然有是麦苗之因而非余稻苗之因。或说:麦种稻种虽皆与麦苗之体性各异,然有者是麦苗之因,余者则非因。以麦种生麦苗,不生稻苗,此是其法之本性故。
离二、一性有过
若无各异者,应顿时生灭。从彼有异故,无如是过者,
一坏时体住,非彼性。是故,不起总别觉。遮无体性故,
不观住不住,总觉亦染坏,故亦无破难。彼之能生性,
其余如何生?异别性能生。若非异亦有,已说彼非生。
现亦不依余。作异,即胜义,彼是从余返,说彼为因果,
许彼是自相,彼有取舍果,故人皆趣彼。
若如汝说,一切法於最胜总中无差异者,则麦稻种子应顿生灭,以於最胜总中都无异故。若谓从彼最胜所生转变(即二十三谛),分位有异,故无顿生灭之过者,试问彼最胜总,在一别法如瓶坏时,为坏不坏?若不坏者,彼最胜总应非别法瓶之本性,以彼别法一瓶坏时,汝仍常往故。若许尔者,则应不起总别之觉,以汝非彼之体性故。若谓别瓶坏时,观察总坏不坏,汝遣余之总岂不相同耶?曰:此不相同。遣余有三种:且初、义遣余:如瓶,别瓶坏时观其坏不坏,此不能破说遣余者,以彼许别瓶坏时瓶亦即坏,无过失故(一瓶坏亦是瓶坏,并不须一切瓶全坏方名瓶坏)。二、无遮遣余(无遮是一名词):如一别瓶坏时,由分别门观察住不住者。此不能破说遣余者,以说遮无实体性故。三、总觉遣余(即觉有总之心):於一别瓶坏时,观坏不坏,对说遣余者亦不成过难,以许是由分别所染(即由分别假立)故。
外问:若无最胜总,水肥暖等如何能生苗,应不能生,以离彼苗能生性之种子外,是余法故。曰:汝因不定,要各异之差别性法,方能生苗故。若谓水肥暖等,非异体之最胜总中亦有,故彼能生苗者。曰:彼最胜总,已说不能生彼苗,最胜总无故。有能安立诸法为异之理由,以於不错乱心现相时,亦是不依余缘而现为异故。即彼异法便是胜义,不增益而有故。又即彼法是从余返,与余不共住故。又彼异法说为因果,是能益所益故。又彼异法许为自相,能作义故。又彼异法是一切士夫所趣境界,是有取舍果故。
离三、结无过义
如无异无别,非一切皆成,如是异无别,
非皆成一切。虽异由法性,成为某作者。
如数论宗说:物体无异虽无差别,然非一切因普成办一切果。如是物体各异,都无差别,亦非一切因普成办一切果,以物体虽异,然由诸法法性之力,能使一因成为某果之作者故。
震二、因果应错乱
无异唯一性,作不作相违。有异故无作,俱有应不作。
若依次作者,为彼事性耶?为具彼诸事?应极异、不异,
有同不同性,异门应互异。若谓彼异者,由何性说彼,
名差别、名总?若彼等各异,成异性,如是,如瓶等互别。虽许为总别,不成总别者。
又如麦种,唯作麦苗一性之作者,不作稻苗之作者,应成相违。以与稻种全无异故。若谓麦种,无生稻苗之作用,以与稻种分位有异故。曰:若尔,俱有缘应不作生苗事,以与种子分位异故。若谓是最胜总,依次为诸苗之作者。曰:为最胜总,依次为诸事性之作者耶?此不应理,以是无分一故。又具彼总之诸法,应成极异与不异,以於分位各异,而於最胜总中是一体故。又总与别,应成异门互异,以有同不同体性故。若谓总别是异,以总是功能,差别是显了故。曰:是则所谓诸法之总与差别,应成异性,以由是功能与显了性而成异故。如是虽许为总与差别,然不成其为总别。以性各异故。如瓶布等,互无总别之关系也。
震三、趣行应错乱
由何性现前,欲求所办果,此人即趣彼,观其异不异。
自体异遮同,彼等各异性,无事体随行。应趣等过故。
如牛体性现前,其欲求[谷-禾+牛]乳、载运等所办果之人,则应观察[谷-禾+牛]乳运载所依诸差别牛有异无异,而趣彼。非趣於最胜总,以诸别牛自体各异,有从非牛遮相同,而无随诸事行之最胜总故。若谓因不成者,则求火之人应趣於水等,以水火二法於最胜总中是一性故。
坎二、顺破尼犍子派
即此对无惭,无理随便说,彼等亦破除。一向容有故。
一切二体性,除彼差别故,教云饮酪时,何不奔向驼?
若谓有殊胜,由此趣别者,彼即酪余无,故非二,是余。
一切同体性,觉声应不异。说异统摄者,彼无故非有。
无惭派说「诸法亦一亦异」,计诸法自性是一,分位为异。又乱说「驼是酪又非酪」等。今即以破数论最胜总之理,亦顺便破除无惭派无理乱说之谬论,以诸法物体容有一向故。外曰:其因不成,以一切法自性一,分位异,皆具二种体性故。曰:若尔,教云饮酪时,何故不奔向於驼?理应奔彼,以汝除去彼酪与驼之各异差别故。若谓酪有乳制成之殊胜差别,由此故趣於差别酪者。曰:若尔,酪与驼二者应非一自性,应是余性,以由乳制成之殊胜即是酪,於余驼上无彼事故。(「是余」二字,颂文原本作「非余」,很难理解。盛宝、僧成二师注疏中皆作「是余」解,今据改。但其余注疏尚多,未暇校订。)又「故非二」句,谓酪既非驼,则诸法各异,非具二性。又一切法,应不起异觉异声,以彼一切皆同一体性故。若许尔者,则计诸异法统摄为一自性之尼犍子派,摄异为一,应非有,以无彼异故。
卯二、无之遣余则易成立
无事无体故,诠体非所观,即彼等言声,便成为遮诠。
问:有之言声分别可是遮诠,无之言声分别如何遮诠耶?曰:言无事之声,非应观察是否由表体性门诠显无事,彼语已说无事体性故。即彼等言声,已成立为遮诠,以一切言声分别皆已成为遮诠故。一切言声分别总分二类:一、表相言声,如言瓶、衣、青、黄等;二、遮相言声,如言无瓶、无衣、非青、非黄等。遮词属遮诠易解,表词亦是遮诠则难知。(外人对此提出许多攻难,故上文广为辨释。神泰法师所着因明正理门论述记中,解释遮诠时,有一段文很扼要,兹录下以资参考。如云:「诸法有二相:一、自相,唯根等五识等得,非散心意等得也;二、共相,即散心意识等得也。名言但诠共相,不能诠表诸法自相,以自相离言说故。诠共相要遣遮余法方诠显此法。如言青,遮非黄等,方能显彼青之共相。若不遮黄等,唤青,黄即应来,故一切名言欲取其法,要遮余诠此,无有不遮而诠法也。然有名言,但遮余法,更无别诠(但遮不诠,即是止滥),如言无青,更不别显无青体也。」)
子二、自性因之差别 分三:丑一、正说,二、断诤,三、结合之差别。今初:
自性诸差别,待别或单纯,成所立故说,如灭果及有。
问:自性因差别有几?曰:为成立所立故,所说自性因有二种:谓有观待能作法之差别者,或单纯自性因。例如为成立声灭,列所作果及有性为因。所作性是成立声无常,观待差别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自性正因,言所作之语,即本身差别能作法故。有事是成立声无常之单纯自性正因,以是彼正因,言有事之语不引差别能作法故。
丑二、断诤 分二:寅一、诤,二、答。今初:
若因有、性有,如何非所立?差别无随行,失因及所立。
数论派诤云:若有是自性因,最胜声义之有,云何非所立耶?曰:汝难彼有,应失坏所立。若是唯有,则已极成。若是有之差别,则於喻不随行故。是则彼有亦应失坏因。若是唯有,则遍相不定。若是有之差别,则於喻不随行故。
寅二、答 分三:卯一、立有无用,二、唯有成因,三、由无能立故非所立。今初:
若立唯有别,於有法总上,无少义可成,如此亦无遮,
所别为所立,此因无随行。若有是所立,则别成所立。
数论派所立「最胜为有」之宗,应是以有之诸差别为宗,以汝说有为所立,但「唯有」非所立故。若谓於最胜声义总有法上,唯有之差别法是所立者,如此唯说最胜声义为有者,对立者来说,全无少许可成立之义(立者是欲成立具有常一等德之自性为有)。对敌者来说,仅有声义亦非所破故(佛弟子亦是破其计常一为万物因之自性)。若谓是以差别为所立者,则无於诸差别随行之因。数论说有为所立,实是欲成有之差别为所立耳。
卯二、唯有成因
不取彼差别,若成唯有事,彼能遍所立,随行无失坏。
佛弟子以有事为因,成立声无常者,是不取有事之差别。唯以有事成立声是无常,所立法之随行无所失坏,以自成就时,无常即能遍决定故。
卯三、由无能立故非所立
不成,有法无,依二有错乱,无法是相违,有岂成所立?
彼最胜声义计有实事,如何成为所立?以无成立彼之正因故。若以有法为因,有法是指能作义,则於彼宗法中无。若依有事无事二者之法为因,则遍相错乱。若以无事法为因,则成相违。此说数论立「最胜为有」之宗,不仅宗不成立,亦无能立之正因。若以有为法为因,彼最胜非是有为法,因犯不定过。若以无为法为因,则与实有事相违,成相违因。若俱依有为、无为二法,如所知性、所量性等为因,则遍相错乱成不定因。故数论所欲成立之最胜自性,若宗、若因俱不能成立也。
丑三、结合之差别
自性成能了,彼能遍决定,性定是所了。
此遮则彼遮,譬无常所作,非作则不灭。
此无常若遮,则彼所作性亦遮,以无常自性成就之所作性是能了,其能遍所作性自性决定之无常是所了故。因明结合式有二种:一是同品结合式,二是异品结合式。初、如说:「凡所作性皆是无常,譬如瓶,声亦是所作性。」此语是同法结合能立语,以是正显因唯於同品有之能立语故。二、如说:「凡不灭者皆非所作,如虚空,声是所作。」此语是异法结合能立语,以是正显因於异品唯无之能立语故。
子三、自性因系属之能立
无因故若灭,自体即相属。诸事有所待,则见无决定。
彼因纵众多,亦容有不遇。以无果住故,说灭待因者,一切能灭因,
说皆成错误。彼因无能故。此由自性灭,所说由何灭,余亦由自性。
问:如何决定凡所作性皆是无常?曰:所作性灭是由自体相系属,以彼灭是不待後起因之有事故。若谓因不成者,则瓶等诸有事应见灭无决定,以灭要待後起之因故。若谓彼灭有众多因者。纵有多因,亦应有不灭者,以容有不遇能灭因故。诸说灭要待後起因者,其所说之一切能灭因,对於坏灭皆成错乱,以不定安住能灭果故。如椎非瓶灭之因,以彼无生灭之功能故。又椎非瓶之灭因,以瓶之灭是无事故。又如此闪电是自性灭者,以不待後起因而消灭故。如所说闪电自性消灭之理,由此定知余山岳等亦应是自性灭,理由相同故。
壬二、总结
故有事为境,比量为二种,果、自性。由彼,定属所立故。
由上所说,果法与自性之因,於所立法无有错乱,故以有事表相为境之比量因唯有二种,以由果及自性系属於自所立法,二种决定故。(一是因果系属,二是同体系属。如以烟比知火,是因果系;以所作性比知无常,是同体系。无此关系,便非正因。)
辛二、决定遮因之系属 分二:壬一、正说,二、断诤。初又分二:癸一、决定不可见不可得因之系属,二、决定可见不可得因之系属。今初:
觉为先转故,彼性不可得,即说彼不转,说不得为量。
论时无关系,诸义超诸根,由无因,彼等。不得故,岂无?非定有无果,故不成为量。
如当前此处,不现见鬼瓶之人,决断有鬼瓶之决智不转,以彼人对鬼瓶体性量不可得故。此因决定,以决断彼法定有之决智转者,必得彼法之觉先行故。彼人之量不得鬼瓶,即说为成立彼宗之能立量,以是成立彼宗之三相故。
问:既不可得,何以不成立决定为无耶?曰:彼诸不可见由不可得故,不能成立为决定无有。以彼义纵有,三种定量亦不定能得故。一、圣教量诸论不说,当时无关系事故。二、现量诸根不能得,诸不现见义超越诸根现见境故。三、比量不能证,无成立不现见义之正因故。又彼人量不得鬼瓶,不是於当前此处成立无鬼瓶之量,以於此处非是决定有无鬼瓶之结果故。总之,就彼人来说,既不能断定为有,亦不能断定为无。因为此义非彼所知故。由彼不能了知,即证彼不起决定智。此是对不可见之物,以不可得因证,不能决断为有为无。此是以无因证无果,也是因果系。
癸二、决定可见不可得因之系属
若有殊胜因,有者亦成量。能知性不知,此理是所说。
不知因,能成,果即无所有。义自性有因,性不得亦是。
若由某等因,通达彼为无,可见不见因,若全非有者,
可见,不可得,当知为无事。若有相违事,能害彼有故,
得彼相违者,决定彼为无。
不可得因亦有能成立为决定无者。若有则可见为殊胜条件之因,有此种不可得因,即成为能立决定无之量故。若尔,前说由不可得不能成立决定无,应成相违?曰:不相违,前说由不可得因不能成立决定无之理,是说纵有自性,其能知量不能了知之不现见义故。若尔,何为可见不可得因耶?曰:如若不知火因,则能立无烟果。又义自性如无桦树为有因即所立,其不可得树自性亦是可见不可得因。问:因与能遍不可得因由何成立?曰:因与能遍不可得因无不成之过,若由某等可见不可得因,即能通达彼因与能遍无故。如瓶可见,而无余不可见之因(即障蔽使不得见之因缘),则由可见之瓶事不可得因,能通达瓶事为无,以瓶若有,量须可得故。又由与寒触相违之火可得,则能决定无有寒触,以有与寒触相违之火事,则於有寒触能违害故。
壬二、断诤 分二:癸一、於不可得因之数定断诤,二、别於不可见不可得因断诤。初又分三
子一、明声义,二、彼不能遮,三、断违教诤。今初:
无始习气生,分别所熏成,依有、无及俱,声义法三种。
成彼非事因,谓彼不可得,是因,彼非无,安立言说故。
一向胜义转,於见差各异,诸义、诸言声,无因应不转。
过、未生亦尔,诸语亦应无,虚妄义者故。许觉义为境。
问:若不可得因,一为遮其定有,二为成其定无,决定为二者,则说「最胜非有,不可得故」,应非不可得因,以非遮定有及成立定无故。以最胜若有,则说非有,自成相违。若无者而言最胜,不应理故。曰:最胜虽无而言最胜,亦不相违。由无始习气所生分别熏习造成之分别心中,现似最胜,彼即最胜之声义故。声义之法凡有三种,以有依於有事、无事及二俱之三种声义故。(声义即是言说声所诠说之境义。此义不须定有,如说龟毛兔角等,皆非有故。)为有事亲因之最胜不可得者,即最胜之声义,此即成立决定无有事亲因最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彼最胜声义非无,以安立最胜之言说故。问:最胜若无自相,则无最胜声义,以能诠声一向於声义转故。曰:若如汝说,则由见差别各异於所见诸义,常无常之诸声应不转,以无如是转之因故。(是常则非无常,是无常则非常,决不能二种声俱转。故知声义非一向胜义有也。)又於过去已灭事,及未来尚未生事,声亦应不转,以是无事故。又诸语言亦应无成虚妄义者,以言声分别唯於自相转故。言声分别非唯诠自相,以许是以觉心中所现之声义为境故。
子二、彼不能遮
拨声义成立,遣法所依故,非和合所立,是成立单法,
不拨声义者,由有无品别,有事为所现,从此生果故。
於不能作义,求者观何为?中性人美丑,欲者观何益?
若诽拨云「无声义」者,其成立宗时,则最胜声义与无事和合(即总宗)应非所立,以成立彼宗之所立法之所依被遣除故。若谓许尔,单法是所立者,单所立法应非所立,以敌者已极成故。诸不拨声义为求烧煮者,是由有无品之差别而观察火事(即观察有无火),而趣於火,非趣声义。要从此火而生烧煮之果,声义不能作彼义故。若不能作义,求者观察何为?全无义故。如贪欲妇女,对中性人观其美丑都无所益。
子三、断违教诤
分别智境故,声义是假立。事所依不成,言说正理者,说唯此是法。
问:若不可得是声义者,则与论说「亦假安立不可得法」而成相违。曰:无违。以最胜事所依不成,宣说正理者说唯此是声义之法故。若尔,彼声义云何是假立耶?曰:声之义是假安立,是分别智所现境故。
癸二、别於不可见不可得因断诤 分二:子一、破计教为量,二、明计教为量是愚人。初又分三:丑一、标,二、释,三、结。今初:
声与事同时,无无不生故,非由彼成义,彼显说者意。
问:现量、比量不可得,虽不能成立为无,由教不可得,应能成为无,以教是以一切法为境故,故教是能立自所诠者。曰:诸声非能成立所说义,以与所说事同时,无无则不生之关系故。彼诸能诠,能显说者身中之意乐,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丑二、释 分二:寅一、破士夫所作之教是量,二、破士夫未作之教是量。初又分二:卯一、释违教难,二、破胜者语是量。初又分二:辰一、难,二、答。今初:
可信语不欺,由总而比度。
问:若教非量者,与论说「可信语不欺,由总而比度」则成相违?
辰二、答
系属顺方便,说士夫义语。依观察而说,非依诸余语。
於见及不见,有事诸义理,现量二比量,无害此不欺。
可信语不欺,由总虽不现,无位故此觉,亦说为比量。
所取所舍性,及方便决定,要义无欺故,可比度其余。
曰:此不相违。以是就前後系属,显示士夫能得随顺方便,宣说士夫利义之语。由遍观察後,说此教为量。非就余教而说故。问:彼教於所说义如何无欺?曰:此具三种观察之教,於所说义是无欺诳,以是由三种观察清净之教故。以是於可见现事与不现事,现量与比量无害,於不可见极不现事,可信比量亦无害之教故。从说极不现事可信之语由三观察清净之总,新生通达於所说无欺诳之觉,亦说是比量。以是通达自境不现事之量,於汝缘境,无现量趣入之位,故於余极不现事,亦应如佛所说而比度。由於所取(灭谛)所舍性(苦、集二谛)及彼方便(道谛)善决定门,於四谛真理要义,如佛所说无欺诳故。
卯二、破胜者语是量 分二:辰一、破他派,二、立自宗。今初:
待殊胜士夫,余知如实义。若对彼殊胜。能知,许彼义。
言如此或非,他有过无过,诸量难得故。余知难了达。
外曰:观待永尽诸过殊胜士夫之语,余人可知如实之义。曰:若能了知彼是殊胜士夫,则可许彼语是量。然若不观待对彼士夫之言教加以抉择,则难了知彼人诸过永尽否?以不观待彼,便言此人有无如此功德过失,了达他人有过无过之量极难得故。此是余佛弟子所了知。
辰二、立自宗
减及依胜进,皆有逆品故,由习彼成性,有能尽诸漏。
无害、真实义,颠倒极力阻,成性终不退,觉执彼品故。
一切诸过失,萨迦耶见生,无明彼彼贪,从彼起瞋等。
由此说众过,其因为愚痴。余说萨迦见,断彼皆断故。
问:若尔,无尽过者耶?曰:有人能尽诸漏过失,有由修习无我义使内心相续,成为通达无我慧之体性者故。若通达无我之智慧增长,则诸过减少。若彼减少,则依胜进之一切过,皆有逆品能违害故。问:过失断尽一次仍当复生。曰:究竟转依之人,虽颠倒极力阻挠,然已断苦终不退转。以无生死苦害,现证真实义,已成心性故。以彼觉心,专执通达无我之智慧品故。问:何为众过之本?曰:一切过失,非无因生,是从萨迦耶见生故。问:若萨迦耶见为因,与经说无明为因,应成相违?曰:此不相违,以萨迦耶见即无明故。经说「愚痴为诸过失因」者,以由无明而贪彼我及贪彼我所,由此而生瞋恚等故。又余经说「萨迦耶见为众过根本」者,以断彼萨迦耶见,则一切过失皆随断故。
寅二、破士夫未作之教是量 分二:卯一、破未作之吠陀谛实,二、破一分不欺故为谛实。初又分二:辰一,叙计,二、破执。今初:
诸语颠倒因,诸失依人故,人不作谛义,有者作是说。
外曰:士夫未作之语是谛实义者,以诸语是颠倒之因,诸过失依士夫故。是行者派有作是说。
辰二、破执 分二:巳一、破所立谛实义,二、破能立士夫未作。初又分三:午一、以相同破,二、以待名破,三、以观察而破。今初:
诸语谛性因,功德依人故,余说人不作,岂非颠倒义?
士夫未作之语,岂非颠倒义者,以诸语是谛实性之因,功德依士夫故。是余佛弟子说。
午二、以待名破
能了解义因,名依士夫立,语纵非人作,故容有颠倒。
若系非人作,不了名,应知。若由名彼显,计余应无能。
吠陀诸语纵非士夫所作,义亦容有倒说,以能了解义之因名言,是依士夫而立故。若曰:此因不成声义之连系,非士夫作,自性成就故。曰:是则应不了解名言,即能通达其义。若谓不定,要由名言而显了彼声义之连系。曰:是则计余连系由自性成就应全无能力,以了解义要观待名言故。
午三、以观察而破 分三:未一、观察所诠而破,二、观察连系而破,三、观察能诠而破。今初:
诸语定一义,不应达余义。若连系多义,应能显相违。
士夫纵未作,遍计应无义。连系诸异事,立故应说因。
士夫未善作,应毕竟无义。若计善作者,此真同象浴。
若声义之连系由自性成就者,为各与一义连系,抑与多义连系?初则吠陀诸语与名结合,应不能了达余义,唯於一义决定转故。次则吠陀诸语应能显与所诠义相违之义,以与多义相连系故。又吠陀诸语遍计士夫未作,亦全无义,以与多义相连系故。又诸各异声义,应无实事连系,若有彼者,为建立彼应说正因,而无因故。又吠陀诸语,应毕竟不能显示义理,以未经士夫善构作故。若谓许曾经士夫善构作者,则此吠陀派者真同象浴,初为成立吠陀义谛实故,计士夫未作。後为能显义故,又计士夫作故。
未二、观察连系而破 分二:申一、观常无常破,二、观一异破。今初:
系者无常故,系属常非有。故义与声系,是人觉善作。
若与义俱生,於诸声自性。相反,不应理。假系无此过。
若所依虽灭,不灭,常如类。於常,依何能?由何许彼依?
由能生於智,俱有因和合,彼智可生故,了智於瓶等,
生起许为显。诸不变、无别,能显自何作?何许彼显彼?
若声义之连系有实事者,为常,为无常?若常者,则瓶与言瓶之声,汝之连系应非有常事,以汝有连系者是无常故。义与声之连系,是由士夫觉慧善察而作,声义之连系是增益故。若无常者,则吠陀语应与後义不相连系,以前义灭时已随灭故。若谓连系与後义俱生者,则此吠陀诸声,与後义无连系之自性,今相反者不应道理,是常住故。诸佛弟子则无为实事连系所说过失,以许连系是分别假立故。若谓所依声义虽灭,然连系不灭,以是常故,如别法虽灭,种类不灭相同。曰:由何道理许彼种类依诸别法?不应道理,於诸常法,所依无有任何饶益功能故。若谓别法能显种类者,曰:如瓶等,由了别智生缘自智时,许用灯光照显,以能生缘自智之俱有因和合,要以灯光方使缘自智堪能生起故。然许彼种类,要由彼别法显了,不应道理。以能显自身全不能作任何饶益事故,外缘不能使起差别故。无变异故。此说能显义,如瓶在暗处,眼识不能见,要借灯光照亮方能见,故灯光名能显。今别法对种类,声义对连系,皆无彼照了作用,故非能显。更加彼计总类是常恒不变,无有差别,则诸别法对彼全无损益,如何能为彼作所依,作能显耶?
申二、观一异破
连系成实事,异故种种觉,不异,即彼性,离此无余事。
事性各异故,系属分别作。有实,依赖余,如何成余系?
若许连系为实事,则声义与彼实物为异非异?若是异者,则连系与声义应於不乱觉前现为种种事,物各异故。若不异者,则连系应即彼声义体性,以离声义非有异物,是一物故。又彼连系应非实事,一物异物皆非有故。此因决定,以离一异物外无余实事故。又声与义之事性,是由分别作为连系,以物体各异故。又声义之连系,或依赖余声义,或为余声义之连系,如何应理?以实有故。
未三、观察能诠而破
诸字当无义,句遍计无事。此有事连系,当如何而转?
若吠陀声与所诠胜义连系者,为与一一字连系,抑与句等连系?初则一一字应与所诠胜义不连系,不能显义故。次显句等与所诠,此实事连系如何而转?应不能转,以能诠自所诠分,是由分别遍计之无事故。
巳二、破能立士夫未作 分四:午一、成立吠陀是所作,二、成立无常,三、不作因错误,四、成立咒是所作。初又分二:未一、破不作之能立,二、破不作性。初又分三:申一、破不忆因,二、破能读诵因,三、破无始因。今初:
不忆作者故,传许人未作。有随此宣说,故恶暗周遍。
传说吠陀未经人作,以不忆作者故。曰:行者派之觉慧为恶暗遍覆,以不忆作者,便计必定未作,许有随此而说故。
申二、破能读诵因
犹如此士夫,未从他听闻,於字句安布,无有能说者,
有说余亦尔。编制诸余论,离师教授外,曾见有谁读,
何不如是比?何类从何成,无别如火薪,余未见因者,
正知由彼成。见果相同故,未说诸差别。凡所宣说因,一切皆错乱。
有说其余第八,亦有读诵为先,是读诵故。如现在此人若不从他人听闻,则於字句安布不能宣说。又黑女民论师所编制之讨论,何不比度非士夫作?应当比度。除有先前师长之教授者外,其余现在见有谁读诵?皆不见故。其余未见从士夫因生之吠陀,亦应正知是从士夫生,以现见世间语言与士夫之语言结果皆相同故。此因决定,以何类果从何因生成,无有差别,彼果定从彼因类生故。如火与薪。又彼吠陀未曾显示士夫未作之差别,凡所说一切因皆成错乱,以彼果定从彼因成故。
申三、破无始因
虽皆无始成,然非依非士,故士夫未作,余亦不依人。
蔑戾车等言,说断无等语,无始故亦尔。是先作因故,
如此人未作,即成有何德?义於功用别,见故亦是疑。
吠陀诸论,虽皆无始而成,然不能因此便成立为依於非士夫所作。以无始故便谓非士夫作者,则余言词亦应不依人故。又蔑戾车等之言词及说无前後世之语言,亦应如是非士夫作,皆是无始故。若谓是从前人先作为因而出故,即成立如此名言非士夫作者。曰:如是士夫未作,於成立吠陀是谛实义有何功德?全无所益,现见彼有颠倒义故。又吠陀义,一向决定是可疑惑,现见说者功力,配合差别义故。
未二、破不作性 分二:申一、破字未作,二、破语未作。今初:
字余无别故,成立有何果?
若吠陀未作者,为字未作,抑语未作耶?若字未作,吠陀诸字成立未作有何结果?全无意义。以与世间余字无差别故。
申二、破语未作 分二:酉一、破异字之语未作,二、破字之次序未作。初又分二:戌一、以不可得破,二、观察而破。今初:
语非异於字,以不可得故。
若言语未作者,则彼语为异於字耶?为即字之次序为语耶?若语异字者,然语非离字别有异体,如是体不可得故。
戌二、观察而破 分三:亥一、观有无分破,二、观常无常破,三、观遍不遍破。今初:
是多支体性,彼等异无义,非事假名事,如云狮子等。
若各各有义,多立是颠倒。由通达一支,当达诸语义。
顿了达一切,应无时差别。一性亦无异,渐达非有故。
彼吠陀语,为以多支分为体性,抑无分一体耶?若多分者,为彼异分,一一不能显示义理,抑彼一一分能显义理耶?若如初者,则吠陀语应是士夫作,以非一一分能显义理之有事,而假立为彼有事故。如婆罗门童子假名狮子等。若谓一一分能显一切义者,则吠陀语假立多分,应是颠倒,以一一分即能显示一切义故。又吠陀语通达一支分,即应通达一切语义,因同前。若谓顿时听闻一切支分,无过失者,则吠陀语应无时间差别也。若谓是无分一体者,则吠陀语应无渐次通达,以无异分故。
亥二、观常无常破
无常,勤发故,何非士夫作?若常,应常得,以无障覆故。
若谓俱有因.未具,不闻者,必待他。宁尔,决定则相违。
彼吠陀语,为常无常?若无常者,则吠陀语云何非士夫作?应是所作,是勤勇所发故。若谓是常性者,应常可得,是可闻之常法故。此因决定,以於常性无障覆故。若谓由俱有缘有所不具,故不常闻者,何为观待他缘?即使尔者,彼吠陀语常时决定亦应相违,以待缘故。
亥三、观遍不遍破
若彼非能遍,非一切可得。若遍,则一切,应顿时可得。
若作可得者,无变何能作?若根善净者,彼无余应闻。
若由善净别,异故一义定。声聚多喧杂,如何而得闻?
若闻彼散声,非是能诠者,谓离声有异,当极信於此。
若余声静住,能诠如何闻?又功能定故,如何达异声?
如由彼彼过,不许声能诠,由诸声所显,能诠如何无?
又彼吠陀语,是否能遍一切处?若非遍者,则应非一切处可得,以是不遍一切处之无分一体故。若谓遍者,则吠陀语应一切耳识同时可得闻,以遍一切处,又是耳识可闻之无分一体故。若谓由缘所作乃可得闻故无过者,彼吠陀语何缘能有所作?应不可作,是无变故。若谓由根善净乃可闻者,则吠陀语,彼根善净者应无余得闻,是彼可闻之无分一体故。若谓由根善净差别,决定唯闻一声能诠之义,以各异根各各决定故。若尔,耳识如何得闻众多喧杂声聚?应不得闻,以决定唯闻各各能诠声故。若谓从彼声聚中,但闻散声,非闻能诠者,则离声外有异能诠,应极信受。实不应理。以离声音外,异体能诠,有应可见实不可得故。又诸余声静住不诵,唯一士夫诵诗词时,如何闻其能诠?应不得闻,以只闻散声故。又彼如何了达声音异体?以听闻一一能诠之功能决定故。若谓离声音外,有异体能诠,以能诠能显义,声音不能显义故。是有分故者,则由有分等彼彼过失,不许声音为能诠者,是诸过失如何能诠非有?彼亦应有,以是有分故。
酉二、破字之次序未作 分三:戌一、破字安布次序是未作语,二、破字显了次序是未作语,三、明已破离字有异次序。今初:
若谓字次序,字无异故非。彼亦无建立,余次序违故。
说遍及常故,无时方次第。无常非能遍,过失前已说。
若谓字之次序是未作语者,为字安布次序是未作语耶?抑字显了次序是未作语耶?若如前者,则吠陀诸字,汝之次序应非未作语,以与世间字,所作性无异故。吠陀诸字亦无一定建立次序,许是常故。常法与余次序相违故。又吠陀诸字,应无时方次序,以说遍常故。无常与非遍亦不应理,其过失前已说故。
戌二、破字显了次序是未作语 分二:亥一、常则无显,二、纵有亦非理。今初:
显次亦非语,常则除显故。由功用所作,成故即是果。
善知已成义,许余觉能显。如灯,若余者,作者有何别?
由诸作和合,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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