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中国近代条约
[book_author]佚名
[book_date]近代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历史传记,完结
[book_length]157051
[book_dec]从鸦片战争、甲午战争到八国联军侵华,从《南京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马关条约》到《辛丑条约》,整个中国的近现代史就好像是由硝烟不停地“战争”和大大小小的“条约”串联起来。在这一个世纪里,中国政府与世界上数十个国家签订了数百乃至上千个条约,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不平等的条款。这些不平等条约构成了中国大众“近代中国沉沦史”的基础,承载着中国人的家国屈辱,成为中华民族集体记忆中难忘的痛楚。
[book_img]Z_5569.jpg
[book_title]尼布楚条约
汉文界碑
大清国遣大臣与鄂罗斯国议定边界之碑。
一、将由北流入黑龙江之绰尔纳、即乌伦穆河、相近格尔必齐河为界。循此河上流不毛之地、有石大兴安以至于海。凡山南一带、流入黑龙江之溪河、尽属中国。山北一带之溪河、尽属鄂罗斯。
一、将流入黑龙江之额尔古纳河为界。河之南岸、属于中国。河之北岸、属于鄂罗斯。其南岸之眉勒尔客河口、所有鄂罗斯房舍、迁移北岸。
一、将雅克萨地方鄂罗斯所修之城、尽行除毁。雅克萨所居鄂罗斯人民、及诸物、尽行撤往察汉汗之地。
一、凡猎户人等、断不许越界。如有一二小人、擅自越界捕猎偷盗者、即行擒拏、送各地方该管官、照所犯轻重惩处。或十人、或十五人、相聚持械捕猎、杀人抢掠者、必奏闻、即行正法。不以小故沮坏大事。仍与中国和好、毋起争端。
一、从前一切旧事不议外。中国所有鄂罗斯之人、鄂罗斯所有中国之人、仍留不必遣还。
一、今既永相和好。以后一切行旅、有准令往来文票者、许其贸易不禁。
一、和好会盟之后、有逃亡者、不许收留、即行送还。
满文汉译
大圣皇帝钦差分界大臣领侍卫议政大臣内大臣索额图,内大臣都统一等公国舅佟国纲,都统郎谈,都统班达尔善,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萨布素,护军统领玛喇,理藩院侍郎温达,会同俄罗斯察罕汗使臣俄昆尼等,在尼布楚地方公议得:
将自北流入黑龙江之绰尔纳即乌鲁木河附近之格尔毕齐河为界,沿此河口之大兴安岭至海,凡岭阳流入黑龙江之河道,悉属中国,其岭阴河道,悉属俄罗斯。惟乌第河以南,兴安岭以北,中间所有地方河道,暂行存放,俟各还国察明后,或遣使,或行文,再行定议。
将流入黑龙江之额尔古讷河为界,南岸属中国,北岸属俄罗斯。其南岸墨勒克河口现存俄罗斯庐舍,著徙于北岸。
雅克萨地方俄罗斯所筑城垣,尽行拆毁,居民诸物,悉行撤回察罕汗处。
分定疆界,两国猎户不得越过。如有一二霄小,私行越境打牲偷窃者,拿送该管官,分别轻重治罪。此外十人或十五人合伙执杖杀人劫物者,务必奏闻,即行正法。其一二人误犯者,两国照常和好,不得擅动征伐。
除从前一切旧事不议外,中国现有之俄罗斯人,及俄罗斯国现有中国之人,免其互相索还,著即存留。
两国既永远和好,嗣后往来行旅,如有路票,听其交易。
自会盟日起,逋逃者不得收纳,拿获送还。
两国大臣相会,议定永远和好之处,奉行不得违误。
[book_title]布连斯奇界约
中国政府为划定疆界事,特遣多罗郡王、和硕额驸策凌,内大臣、伯四格,兵部侍郎图理琛等会同俄国特遣全权大臣内廷大臣伯爵萨瓦务拉的思拉维赤,商订如左:
北自恰克图河流之俄国卡伦房屋,南迄鄂尔怀图山顶之中国卡伦鄂博,此卡伦房屋暨鄂博适中平分,设立鄂博,作为两国通商地方。至如何划定疆界,由两国各派廓米萨尔前往。由此地起往左段一面,至布尔古特依山,顺此山梁至奇兰卡伦;由奇兰卡伦起至阿鲁哈当苏,中间有齐克太、阿鲁奇都哷二处,此四卡伦鄂博以一段楚库河为界。由阿鲁哈当苏至额波尔哈当苏卡伦鄂博,由额波尔哈当苏至察罕鄂拉蒙古卡伦鄂博而为俄国所属者,暨中国之蒙古卡伦鄂博,将此两边以及中间空地酌中均分,比照划定恰克图疆界办理,以示公允。如俄国人所占地方之附近处遇有山、或山顶、或河,应即以此为界。如附近蒙古卡伦鄂博处遇有山、或山顶、或河,亦即以此为界。凡无山、河荒野之地,两国应适中平分设分鄂博,以清疆界。自察罕鄂拉之卡伦鄂博至额尔古讷河岸蒙古卡伦鄂博之外,两国于附近一带,各派人员,前往妥商,设立鄂博,以清疆界。
[book_title]恰克图界约
雍正五年九月初七日,理藩院尚书图礼善,会同俄官伊立礼在恰克图议定界约十一条。尚书图礼善会同俄国哈屯汗所差俄使伊立礼,议定两国在尼布朝所定永坚和好之道。
一、自议定之日起,两国各自严管所属之人。
二、嗣后逃犯,两边皆不容隐,必须严行查拏,各自送交驻札疆界之人。
三、中国大臣会同俄国所遣使臣所定两国边界在恰克图河溪之俄国卡伦房屋,在鄂尔怀图山顶之中国卡伦鄂博,此卡伦房屋鄂博适中平分,设立鄂博,作为两国贸易疆界地方后,两边疆界立定,遣喀密萨尔等前往。自此地起,东顺至布尔古特依山梁,至奇兰卡伦,由奇兰卡伦、齐克太、阿鲁奇都哷,阿鲁哈当苏;此四卡伦鄂博,以一段楚库河为界;由阿鲁哈当苏至额波尔哈当苏卡伦鄂博,由额波尔哈当苏至察罕鄂拉蒙古卡伦鄂博,俄国所属之人所占之地,中国蒙古卡伦鄂博,将在此两边中间空地,照分恰克图地方,划开平分。俄罗斯所属之人所占地方附近如有山、台干、河,以山、台干、河为界;蒙古卡伦鄂博附近如有山、台干、河,以山、台干、河为界;无山、河空旷之地,从中平分,设立鄂博为界;察罕鄂拉之卡伦鄂博至额尔古讷河岸蒙古卡伦鄂博以外,就近前往两国之人,妥商设立鄂博为界。恰克图、鄂尔怀图两中间立为疆界:自鄂博向西,鄂尔怀图山、特们库朱浑、毕齐克图、胡什古、卑勒苏图山、库克齐老图、黄果尔鄂博、永霍尔山、博斯口、贡赞山、胡塔海图山、蒯梁、布尔胡图岭、额古德恩昭梁、多什图岭、克色讷克图岭、固尔毕岭、努克图岭、额尔寄克塔尔噶克台干、托罗斯岭、柯讷满达、霍尼音岭、柯木柯木查克博木、沙毕纳依岭,以此梁从中平分为界。其间如横有山、河,即横断山、河,平分为界;由沙毕纳依岭至额尔古讷河岸,阳面作为中国,阴面作为俄国。将所分地方,写明绘图,两国所差之人互换文书,各给大臣等。此界已定,两国如有属下不肖之人,偷入游牧,占踞地方,盖房居住,查明各自迁回本处。两国之人如有互相出入杂居者,查明各自收回居住,以静疆界。两边各取五貂之乌梁海,各本主仍旧存留;彼此越取一貂之乌梁海,自定疆界之日起,以后永禁各取一貂。照此议定完结,互换证据。
四、按照所议,准其两国通商。既已通商,其人数仍照原定,不得过二百人,每间三年进京一次。除两国通商外,有因在两国交界处所零星贸易者,在色楞额之恰克图、尼布朝之本地方,择好地建盖房屋,情愿前往贸易者,准其贸易。周围墙垣、栅子酌量建造,亦毋庸取税。均指令由正道行走,倘或绕道,或有往他处贸易者,将其货物入官。
[book_title]阿巴哈依图界约
按照布连斯奇条约为中、俄两国画定疆界事,由恰克图左段起线,直至额尔古讷河之最高处止,两国所设界牌录后:
清国特遣蒙古喀尔喀郡王那彦泰、总理界务官瑚毕图,与俄国派驻北京使署参赞兼界务官格拉什诺甫,阅定以下办法,按照一七二七年八月二十日两国全权在波尔河边所定界约,所有山岭、河水以及荒野之地均经两国派员勘明画定,并在批准应有鄂博地方一一设立。向南起,顺布尔古特依山梁,至狄列图地方,共有鄂博四座;此鄂博相对者,设有中国卡伦四:一、奇兰,二、齐克太,三、阿鲁奇都埒,四、阿鲁哈当苏,均以一段之楚库河为界。沿楚库河之南岸一带,向有鄂博六座;俄人之过冬者有二:一在楚库河之南段地方,并在舍尔巴哈草地尽头处,正与重设鄂博地方相近;二在阿鲁奇都埒河口,并在楚库河之南岸。所建房屋,俄国界务官遵照现定条约,飭令拆毁,以清疆界。俄国布拉赤人向在中国所设卡伦以外奇都埒上游一带游牧为业,此项俄民应即迁至楚库河北岸居住,免致将来生事。两国界务官商定办法,凡楚库河之南岸一带,俄国人民不准迁往居住,并经中国政府颁谕飭令该管卡伦随时稽查,遇有卡伦房屋损坏之处,亦即赶为修理。自阿鲁哈当苏鄂博至额波尔哈当苏暨察罕鄂拉,查照条约,所有中间以及附近处之空地,适中平分;从此起,鄂博已设四十八座。凡设鄂博地方,均附近俄国所辖边境。鄂博处,遇有山岭暨著名地方,即以此为两国疆界。各处鄂博之应有者,亦已按序设立,且与中国北段之卡伦鄂博相近。中国托果萨人,向在赤夺格地方一带游牧者,界务官遵照条约,将此项人民迁回原处。自察罕鄂拉卡伦鄂博至额尔古讷河最高处之中国卡伦鄂博,在此附近一带已设鄂博五座,各清疆界,并经两国政府颁谕,令各管卡伦者知悉。凡两国人民,自立约后,不准随意越界。观以上办法,两国疆界均已分别清楚,彼此争端亦可永远断绝。即两国人民因偷窃事而越界者,自定界后,亦不得任意出入。复以俄、蒙二文合写鄂博单,粘贴木牌,竖之于各要地,俾众周知。此单内详细注明,谓:由布尔古特依山至额尔古讷河,其间所经山、河、台干均已排列号数,设立鄂博各等语。兹将其所开号数界单照录于后:
布尔果特依山南段尽头处,设第一鄂博。
布尔果特依山之东,正对柴达穆湖,在此山之北,设第二鄂博。
呼尔林克山岭之南,正对盐池山之尽头处,设第三鄂博。
向狄列图地方并对楚库河之右段有岭,岭上设第四鄂博。
舍尔巴哈草地,在楚库河上游尽头处,沿岸设第五鄂博。
齐克太河口楚库河之岸边有山,山上设第六鄂博。
哈普察盖小河,由楚库河流入,沿岸设第七鄂博。
阿鲁奇都埒河流入楚库河之沿岸,设第八鄂博。
乌伊勒戛小河为产草之地,并在楚库河岸,设第九鄂博。
阿鲁哈当苏河口楚库河岸,设第十鄂博。
乌里雷小河之贴近者为阿鲁哈当苏,其凸出处有旧鄂博一座,小河北岸,设第十一鄂博。
乌布尔哈达音乌苏有旧鄂博一座,靠北段岭上,设第十二鄂博。
旧设鄂博之库穆伦岭,其在北段者,设第十三鄂博。
旧设鄂博之奎河,其北段者为库穆伦岭,在此尽头处,设第十四鄂博。
旧设鄂博之昆古尔特小河,其北段者为库穆伦岭,在此尽头处,设第十五鄂博。
乌诺拿河之北段贴近阿申盖小河,此最高处旧有卡伦鄂博,向北岭上,设第十六鄂博。
旧有鄂博之哈喇果求里,其向北之岭上,设第十七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呼苏鲁克,在呼苏鲁克岭小河之北,其北段岭上,设第十八鄂博。
旧有鄂博之巴勒济巴图哈当,其右段向北莫恩柯岭上,设第十九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柯莫勒,向北横有山岭,贴近巴勒济勘小河,其南段向西地方,设第二十鄂博。
旧有鄂博之格勒达塔在格勒达塔山之北段,此山众呼为毕勒赤尔,其岭上,设第二十一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克尔浑,向北为克尔浑河,其左段岭上,设第二十二鄂博。
旧有鄂博之布库昆河,向北左段地方为哈勒高岭,岭上设第二十三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吉勒毕里,在吉勒毕里小河,其北段地方为巴依什里克岭,岭上设第二十四鄂博。
旧有鄂博之阿勒塔干,在布攸哈图之北段,岭上设第二十五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阿里楚雅小河,在果尔墨齐小河之北,并顺岭之最尖处,此岭上设第二十六鄂博。
旧有鄂博之尼尔克罗,向北为果索勒台小河,其南段岭上,设第二十七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塔布恩托罗果,向北左段地方为克尔河,此北岸之阿达尔嘎岭上,设第二十八鄂博。
旧有鄂博之洪果,其北段岭上,设第二十九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阿勒呼特,其北段尽头处并在布格尔,设第三十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阿勒呼特,正与乌诺拿河北段尽头处相对,并在阿喇巴彦租里克之左面岭上,设第三十一鄂博。
旧有鄂博之乌布尔巴彦租里克必特开,其北段并在黑岭上,设第三十二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贝尔奇岭,其在北向者,设第三十三鄂博。
旧有鄂博之呼尔奇,顺北面岭上,设第三十四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蒙古特努克,其北段地方,并在岭之尽头处,设第三十五鄂博。
旧有鄂博之柯勒,向北为吐尔基诺,大河岭之凸出处,设第三十六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托索克托尔,其北面并在托索克岭上,设第三十七鄂博。
旧有鄂博之得舌楚,其北面并在霍依岭上,设第三十八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霍林那喇逊,其北面并在岭之凸出处,设第三十九鄂博。
旧有鄂博之散多尔特,在沙喇鄂那之北,设第四十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乌布尔托克托尔,在托克托尔小河之北,并在托克托尔岭之左面岭上,设第四十一鄂博。
旧有鄂博之库奎什,其右面并在黑岭之北,设第四十二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图尔肯,在乌布尔剖尔克河之北,图尔肯岭之北面,设第四十三鄂博。
旧有鄂博之图尔克纳克,其北面岭之最高地方,设第四十四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多罗勒果,在岭之北并在察罕淖尔岭之右面,设第四十五鄂博。
旧有鄂博之依玛勒霍,在库尔托罗海岭之北面,设第四十六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乌里图,自北而东,为依玛勒霍小河,此岸之北并在哈喇托罗海岭上,设第四十七鄂博。
旧有鄂博之伊林,在依玛勒霍小河之北,自北而东为岭,岭上设第四十八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鄂巴图,自北而东,为旷野之地,地上设第四十九鄂博。
旧有鄂博之尼普散,向北即旷野之地,岭上设第五十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墨吉兹格之北,岭之尽头处,设第五十一鄂博。
旧有鄂博之齐普盖,迤北一带有荒地之最高者,设第五十二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则林图,在岭之北面并在其尽头处,设第五十三鄂博。
旧有鄂博之音克托罗海,向北即旷野之地,岭上设第五十四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蒙古托罗海,迤北一带草地上,设第五十五鄂博。
旧有鄂博之安戛尔海,迤北一带草地上,设第五十六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库布勒哲库,迤北一带草地上,设第五十七鄂博。
旧有鄂博之塔尔郭达固,向北草地上,设第五十八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察罕乌鲁,向北贴近沙罗鄂拉岭,设第五十九鄂博。
旧有鄂博之塔布托罗海,向北贴近博罗托罗海岭,设第六十鄂博。
旧有卡伦鄂博之索克图,向北附近岭上,设第六十一鄂博。
旧有鄂博之额尔库里托罗海,向北附近之最高处,设第六十二鄂博。
额尔古讷河之右岸,正对海拉尔河口中间,在阿巴哈依图岭之凸出处,设立第六十三鄂博。
新定界线大半依在尼布楚所定者办理。现设之鄂博,由布尔古特依山起至额尔古讷河之最高处止,北面地方归于俄,南面地方归于清。本约内声明,所有两国山、河、台干,何者为俄属,何者为清属,经此次议定之后,各设鄂博,嗣后两国人民遇有越界游牧者,即各自收回。此次划定疆界,互定条约,实为两国绝除争端起见,兹再各书合例公文一件,亲自画押,互换于额尔古讷河之最高处,即阿巴哈依图岭是也。
鄂博方向列后:
中、俄两国重设鄂博单,经两国界务官校正,至设立鄂博方向,由第一鄂博起,贴近波尔河,并在恰克图、鄂尔怀图之间迤东起,至额尔古讷河之最高处止,凡与鄂博相对之处,于俄国一面,则设以卡伦各官,俾见明晰。
第一鄂博、第二鄂博、第三鄂博、第四鄂博、第五鄂博:
以上鄂博,与其相对之处,即设以俄国卡伦官。
一、此卡伦官员,即于赤果罗瓦、阿什哈巴赤、塔布乌赤三种人内选充。惟五鄂博相对之处,在楚库河之北岸有一村,半为铁匠居住,该村内有俄国差员三名,应即充为卡伦官之职,并奉国命,饬其兼查边务。
第六鄂博、第七鄂博、第八鄂博、第九鄂博、第十鄂博:
二、此卡伦官员,亦于以上所言三种人内选充,令其在楚库河之北岸,正对柯夺里口居住。
第十一鄂博、第十二鄂博、第十三鄂博、第十四鄂博、第十五鄂博:
三、此卡伦官员,即于霍里恩种人内选充,并准其在梅什河边与库穆伦口相对处,随意游牧,或于草地上,亦无不可。
第十六鄂博、第十七鄂博、第十八鄂博、第十九鄂博、第二十鄂博:
四、此卡伦官员,即于萨拉多勒种人内选充,令其在巴勒济勘小河边居住,归什依萨哥尔拜随时稽察。
第二十一鄂博、第二十二鄂博、第二十三鄂博、第二十四鄂博:
五、此卡伦官员,亦于萨拉多勒种人内选充,令其在阿勒塔小河并对吉勒毕里鄂博居住,归以上该员随时稽察。
第二十五鄂博、第二十六鄂博、第二十七鄂博、第二十八鄂博、第二十九鄂博:
六、此卡伦官员,即于萨尔的勒种人内选充,令其在克尔河边,贴近塔布恩托罗果鄂博居住,归舒连格依图诺随时稽察。
第三十鄂博:
七、此卡伦官员,即于察姆察吉种人内选充,令其在特尔恩小河边,贴近阿勒呼特鄂博居住,归舒连格郝托随时稽察。
第三十一鄂博、第三十二鄂博、第三十三鄂博、第三十四鄂博、第三十五鄂博:
八、此卡伦官员,即于波赤格种人内选充,令其在附近蒙古特鄂博地方居住,归廓布随时稽察。
第三十六鄂博、第三十七鄂博、第三十八鄂博、第三十九鄂博、第四十鄂博:
九、此卡伦官员,即于乌勒楚种人内选充,令其在乌楚尔霍必里小河边,近霍林那喇逊鄂博居住,归什依萨多格尔随时稽察。
第四十一鄂博、第四十二鄂博、第四十三鄂博、第四十四鄂博、第四十五鄂博:
十、此卡伦官员,即于鄂果诺瓦种人内选充,令其在多罗勒果小河最高处,及察罕淖尔,并贴近多罗勒果鄂博居住,归什依萨沙诺麦随时稽察。
第四十六鄂博、第四十七鄂博、第四十八鄂博、第四十九鄂博:
十一、此卡伦官员,即于巴里喀吉尔种人内选充,令其在依玛勒霍小河边,贴近鄂巴图鄂博居住,归什依萨必尔楚随时稽察。
第五十鄂博、第五十一鄂博、第五十二鄂博、第五十三鄂博:
十二、此卡伦官员,即于乌梁海种人内选充,令其在塔尔湖边,贴近墨吉兹格鄂博居住,归什依萨赤达随时稽察。
第五十四鄂博、第五十五鄂博、第五十六鄂博、第五十七鄂博、第五十八鄂博:
十三、此卡伦官员,即于诺密种人内选充,令其在附近塔尔郭达固鄂博之湖边居住,归舒连格依多诺随时稽察。
第五十九鄂博、第六十鄂博、第六十一鄂博:
十四、此卡伦官员,即于赤吉尔种人内选充,令其在哈苏台湖边,贴近察罕乌鲁鄂博居住,归舒连格乌莫赤随时稽察。
第六十二鄂博、第六十三鄂博:
十五、此卡伦官员,即于多勒讷密、廓奴尔等种人内选充,令其在额尔古讷河旁,贴近鄂博并对于海拉尔河之中间,在阿巴哈依图岭之凸出处居住,归舒连格布哥罗克得尔阿毕随时稽察;此项卡伦官员,由额尔古讷河下游之左面,直至渡口处,给以稽察之权,渡口正与哈乌拉图岭相对,此岭设有俄国卡伦官,系尼布楚差员兼充。
[book_title]色楞额界约
按照布连斯奇条约为中、俄两国划定疆界事,由恰克图右段起线,直至沙宾达巴哈及廓恩塔什地方,至两国所设鄂博暨卡伦等,一并录后:
俄国管理界务廓米萨尔阔留赤甫,按照一七二七年八月二十日在波尔河所定中、俄条约宗旨,特与中国界务大臣会商定妥之后,会同俄国特派全权大臣内廷大臣伯爵务拉的恩拉维赤,暨中国特派全权大臣策凌王商定办法,其如何设立鄂博之处,并已设鄂博地方,详列于左:
恰克图及鄂尔怀图山为两国边界之处,在鄂尔怀图山右段,各设鄂博一。
由鄂尔怀图山起线,至特们库朱浑、毕齐克图、胡什古等地方,横过色楞格河,并在卑勒苏图山左段尽头处之上,各设鄂博一。
库克齐老图在永霍尔山后段尽头处,其南段尽头处,正与此山相接之上,各设鄂博一。
黄果尔鄂博,各设鄂博一。
贡赞山在渐尔米里克山南段尽头处,横过伯廓苏阿玛,并在梅尔干勒山北段尽头处,两山之间,各设鄂博一。
胡塔海图山及果依什地方间有齐图尔河,并在胡塔海图山左段尽头处,各设鄂博一。
胡塔海图山在库库那鲁楚右段尽头处,其间左段尽头处,靠布尔胡图岭之最高处,而又行路所必经者,各设鄂博一。
额古德恩昭梁在库库拉台河左段尽头处之最高处,而又行路所必经者,各设鄂博一。
切日河之最高处,并行路所必经者,各设鄂博一。
莫敦库里河最高处,而又行路所必经者,各设鄂博一。
婆罗尔河在伯果托达巴哈最高处,其行路所必经者,各设鄂博一。
克克塔河左段最高处,为多什图岭,其行路所必经者,各设鄂博一。
乌的恩什山在固尔毕岭右段尽头处,并在姆恩克克塔河左段尽头处,其右段最高处,正与克色讷克图岭相对,为行路所必经者,各设鄂博一。
乌尔依河最高处,正向固尔毕岭,各设鄂博一。
固尔毕在罕戛河右段尽头处,其最高之处,并行路所必经者,各设鄂博一。
讷里霍罗河在努克图岭最高处,其行路所必经者,各设鄂博一。
铁喀萨河在额尔哥克塔尔噶克台干最高处,其左段尽头处,并行路所必经者,各设鄂博一。
毕的克玛河在托罗斯岭最高处,其行路所必经者,各设鄂博一。
额尔哥克塔尔噶克台干在乌斯河右段尽头处,并在柯纳满达梁最高处,山上各设鄂博一。
乌斯河要处,各设鄂博一。
霍尼音岭地方,并行路所必经者,各设鄂博一。
柯木柯木查克博木河,各设鄂博一。
沙毕纳依岭地方,并行路所必经者,各设鄂博一。
连恰克图各设之鄂博,共计四十八。
以上所设鄂博,专为分明两国界线。由恰克图起至沙宾达巴哈止,现中、俄两国特派大臣会同商定:凡各山各河迤北一带者,入俄版图,而迤南一带者,入清版图。议约大臣等为慎重邦交起见,故商议再三,彼此允协,始各亲自画押,以昭信实。
中、俄两国更正鄂博事宜,各派管理界务廓米萨尔,互定办法;凡俄国所设鄂博地方,此后应即增设卡伦各官,为之防守,其详细录后:
由恰克图河右段起线,直至沙毕纳依岭地方,按照两国新定疆界,各设鄂博,以为辨认。
一、对布尔固特山在恰克图河下游之右段地方,各设鄂博一。
二、鄂尔怀图山顶之左段地方,由波尔河顺此山至色楞格河,经过特们库朱浑、毕齐克图、胡什古等地方,再过色楞格河,直向卑勒苏图山,各设鄂博一。
一、以上鄂博二处,为中国卡伦官员拟定,至设立卡伦官及修理鄂博等事,经中国办理边界事务处于一七二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拟定办法,送公文于伊尔库次克俄国办理边界事务处存案。
三、卑勒苏图左段尽头处,并在色楞格河左段地方,各设鄂博一。
四、库克齐老图在永霍尔山后段尽头处,其南段尽头处,正与此山相接,山之上,各设鄂博一。
五、黄果尔鄂博为中国设有鄂博地方,各设鄂博一。
二、以上鄂博,为本处官员拟定并谕饬色楞格地方差员伊凡弗罗勒夫管理,于一七二七年九月三日谕准,此三鄂博于一七二八年正月六日谕饬该管官遵办。
六、贡赞山在渐尔米里克山南段尽头处,并在梅尔干勒山北段尽头处,经过伯廓苏阿玛地方,两山之尽头处,各设鄂博一。
七、胡塔海图山左段尽头处,各设鄂博一。
八、胡塔海图山在库库那鲁楚右段尽头处,其间左段尽头处,靠布尔尔图岭之最高处,各设鄂博一。
三、以上鄂博处,经中国政府飭令该管官设立卡伦各官员,并于一七二八年正月六日谕饬该管官照办。
九、额古德恩昭梁在库库拉台河左段尽头处,其最高地方,各设鄂博一。
十、切日河之最高处,各设鄂博一。
十一、莫敦库里河之最高处,各设鄂博一。
十二、波罗尔拉河之最高处,各设鄂博一。
十三、伯果托达巴哈山上,各设鄂博一。
十四、乌的恩什山在固尔毕岭右段尽头处,并在姆恩克克塔河左段尽头处,其右段最高处,并与克色纳克图岭相对地方,各设鄂博一。
四、以上鄂博为本处官员拟定,谕饬该管官兼为稽查;至设立卡伦官事,经中国办理边界事务处于一七二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议定办法,送公文于伊尔库次克俄国办理边界事务处存案。
鄂博修定之后,应知照附近居民。至设立卡伦官事,于一七二七年九月二十三日经中国办理边界事务处议定办法,送公文于伊尔库次克俄国办理边界事务处存案。
十五、乌尔依河之最高处,在固尔毕岭,各设鄂博一。
十六、固尔毕岭在罕戛河右段尽头处,其最高地方,各设鄂博一。
十七、讷里霍罗河,在努克图岭,其最高地方,各设鄂博一。
十八、铁喀萨河之最高处,在额尔寄克塔尔噶克台干左段尽头处,各设鄂博一。
十九、毕的克玛河之最高处,在托罗斯岭,各设鄂博一。
以上鄂博,经本处官员拟定,谕饬也尼塞省一带居民知之。至鄂博处设立卡伦官事,经中国办理边界事务处于一七二八年四月十七日议定办法,送公文于也尼塞军政处存案。
二十、额尔寄克塔尔噶克台干右段尽头处,在乌萨河之最高处,并贴近柯讷海达,各设鄂博一。
二十一、乌斯河要处之右段地方,各设鄂博一。
二十二、霍甯音岭,各设鄂博一。
二十三、柯木柯克查克博木河,各设鄂博一。
五、以上鄂博,为本处官员查勘修定,谕饬克拉斯诺雅尔斯克地方人民一体知之。至鄂博处设立卡伦官事,经中国办理边界事务处于一七二八年四月十九日送公文于克拉斯诺雅尔斯克军政处存案。
二十四、沙毕纳依岭地方,各设鄂博一。
此鄂博,应遵国命所定办理,该处卡伦官设立之后,应饬知附近居民。至设立鄂博及添设卡伦官事,均于一七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谕知办理。
六、此鄂博设立之后,应归差员科什尼赤甫专司稽查,一七二八年正月六日饬命该员照办。
[book_title]恰克图市约
第一条 恰克图互市于中国初无利益,大皇帝普爱众生,不忍尔国小民困窘,又因尔萨那特衙门吁请,是以允行,若复失和,罔再希冀开市。
第二条 中国与尔国货物,原系两边商人自相定价。尔国商人应由尔国严加管束。彼此货物交易后,各令不爽约期,即时归结,勿令负欠,致起争端。
第三条 今尔国守边官恭顺知礼,我游牧官群相称善。尔从前守边官皆能视此,又何致两次妄行失和,以致绝市乎?嗣后尔守边官当慎选贤能,与我游牧官逊顺相接。
第四条 恰克图以西十数卡伦之布里雅特哈里雅特不法,致有鸟时勒咱之事,今尔国宜严加禁束,杜其盗窃。
第五条 此次通市,一切仍照旧章,已颁行尔萨那特衙门矣。两边人民交涉事件,如盗贼、人命,各就近查验缉获罪犯,会同边界官员审讯明确后,本处属下人,由本处治罪,尔处属下人,由尔处治罪,各行文知照示众。其盗窃之物,或一倍,或几倍罚赔,一切皆照旧例办理。
[book_title]南京条约
一八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南京.
兹因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来之不和之端解释,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镇守广东广州将军宗室耆英,头品顶戴花翎前阁督部堂乍浦副都统红带子伊里布;大英伊耳兰等国君主特派全权公使大臣英国所属印度等处三等将军世袭男爵朴鼎查;公同各将所奉之上谕便宜行事及敕赐全权之命互相较阅,俱属善当,即便议拟各条,陈列于左:
一,嗣后大清大皇帝,大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一,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一,因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一,因大清钦差大宪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经将大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吓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员偿补原价.
一,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员,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
一,因大清钦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一千二百万员,大皇帝准为偿补,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后,英国因赎各城收过银两之数,大英全权公使大臣为君主准可,按数扣除.
一,以上三条酌定银数共二千一百万员应如何分期交清开列于左:
此时交银六百万员;
癸卯年六月间交银三百万员,十二月间交银三百万员,共银六百万员;
甲辰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员,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员,共银五百万员;
乙巳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万员,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万员,共银四百万员;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银二千一百万员.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员加息五员.
一,凡系大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准即释放.
一,凡系中国人,前在英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候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誉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一,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
一,议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覆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字样为著.
一,俟奉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六百万员交清,大英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古浪屿小岛,仍归英兵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辟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一,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候大臣等分别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 ,亲笔批准后,即速行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缮二册,先由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各为君上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要至和约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国记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宁省会行大英君主汗华 船上铃关防.
附注
本条约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351―356;又是《道光条约》,卷1,页34―37.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与汉文本载在同页上.
本条约原无名称,通常称为《江宁条约》或《南京条约》;据《道光条约》,又称为《白门条约》.
本条约于一八四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在香港交换批准.
THE TREATY OF NANKING
Nanking, August 29, 1842
Peace Treaty between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and the Emperor of China.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and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being desirous of putting an end to the misunderstandings and consequent hostilities which have arisen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have resolved to conclude a Treaty for that purpose, and have therefore named as their Plenipotentiaries, that is to say: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HENRY POTTINGER, Bart., a Major General in the Service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etc., etc.; And His Imperial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the High Commiasioners KEYING, a Member of the Imperial House, a Guardian of the Crown Prince and General of the Garrison of Canton; and ELEPOO, of Imperial Kindred, graciously permitted to wear the insignia of the first rank, and the distinction of Peacock's feather, lately Minister and Governor General etc., and now Lieutenant-General Commanding at Chapoo: Who, after having communicated to each other their respective Full Powers, and found them to be in good and due form, have agreed upon and concluded the following [selected] Articles:
I. There shall henceforward be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and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nd between their respective subjects, who shall enjoy full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for their persons and property within the dominions of the other.
II.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hat British subjects, with their families and establishments, shall be allowed to reside, for the purposes of carrying on their mercantile pursuits, without molestation or restraint, at the cities and towns of Canton, Amoy, Foochowfoo, Ningpo, and Shanghai; and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c., will appoint Superintendents, or Consular officers, to reside at each of the above-named cities or towns, to be the medium of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and the said merchants, and to see that the just duties and other dues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s hereafter provided for, are duly discharged by Her Britannic Majesty's subjects.
III. It being obviously necessary and desirable that British subjects should have some port whereat they may [maintain] and refit their ships when required, and keep stores for that purpose,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cedes to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c., the Island of Hong-Kong, to be possessed in perpetuity by Her Britannic Majesty, her heirs and successors, and to be governed by such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c., shall see fit to direct.
IV.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pay the sum of 6,000,000 of dollars, as the value of the opium which was delivered up at Canton in the month of March, 1839, as a ransom for the lives of Her Britannic Majesty's Superintendent and subjects, who had been imprisoned and threatened with death by the Chinese High Officers And it is further stipulated, that interest, at the rate of 5 per cent. per annum, shall be paid by the Government of China on any portion of the above sums that are not punctually discharged at the periods fixed.
V. The Government of China having compelled the British merchants trading at Canton to deal exclusively with certain Chinese merchants, called Hong merchants (or Co-Hong), who had been licens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for that purpose,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abolish that practice in future at all ports where British merchants may reside, and to permit them to carry on their mercantile transactions with whatever persons they please; and His Imperial Majesty further agrees to pay to the British Government the sum of 3,000,000 of dollars, on account of debts due to British subjects by some of the said Hong merchants (or Co-Hong), who have become insolvent, and who owe very large sums of money to subjects of Her Britannic Majesty.
VI. The Government of Her Britannic Majesty having been obliged to send out an expedition to demand and obtain redress for the violent and unjust proceedings of the Chinese High Authorities towards Her Britannic Majesty's officer and subjects,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pay the sum of 12,000,000 of dollars, on account of the expenses incurred; and Her Britannic Majesty's Plenipotentiary voluntarily agrees, on behalf of Her Majesty, to deduct from the said amount of 12,000,000 of dollars, any sums which may have been received by Her Majesty's combined forces, as ransom for cities and towns in China, subsequent to the 1st day of August, 1841.
VII. It is agreed, that the total amount of 21,000,000 of dollars, described in the 3 preceding Articles, shall be paid as follows:
6,000,000 immediately.
6,000,000 in 1843; that is, 3,000,000 on or before the 30th of the month of June, and 3,000,000 on or before the 31st of December.
5,000,000 in 1844; that is, 2,500,000 on or before the 30th of June, and 2,500,000 on or before the 31st of December.
4,000,000 in 1845; that is, 2,000,000 on or before the 30th of June, and 2,000,000 on or before the 31st of December.
And it is further stipulated, that interest, at the rate of 5 per cent per annum, shall be paid by the Government of China on any portion of the above sums that are not punctually discharged at the periods fixed.
VIII.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release, unconditionally, all subjects of Her Britannic Majesty (whether natives of Europe or India), who may be in confinement at this moment in any part of the Chinese empire.
IX.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publish and promulgate, under his Imperial sign manual and seal, a full and entire amnesty and act of indemnity to all subjects of China, on account of their having resided under, or having had dealings and intercourse with, or having entered the service of Her Britannic Majesty, or of Her Majesty's officers; and His Imperial Majesty further engages to release all Chinese subjects who may be at this moment in confinement for similar reasons.
X.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establish at all the ports which are, by the 2nd Article of this Treaty, to be thrown open for the resort of British merchants, a fair and regular tariff of export and import customs and other dues, which tariff shall be publicly notified and promulgated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and the Emperor further engages, that when British merchandise shall have once paid at any of the said ports the regulated customs and dues, agreeable to the tariff to be hereafter fixed, such merchandise may be conveyed by Chinese merchants to any province or city in the interior of the Empire of China, on paying a further amount as transit duties, which shall not exceed [see Declaration respecting Transit Duties below] on the tariff value of such goods.
XI. It is agreed that Her Britannic Majesty's Chief High Officer in China shall correspond with the Chinese High Officers, both at the Capital and in the Provinces, under the term “Communication“ [chinese characters]. The Subordinate British Officers and Chinese High Officers in the Provinces under the terms “Statement“ [chinese characters] on the part of the former, and on the part of the latter “Declaration“ [chinese characters], and the Subordinates of both Countries on a footing of perfect equality. Merchants and others not holding official situations and, therefore, not included in the above, on both sides, to use the term “Representation“ [chinese characters] in all Papers addressed to, or intended for the notice of the respective Governments.
XII. On the assent of the Emperor of China to this Treaty being received, and the discharge of the first instalment of money, Her Britannic Majesty's forces will retire from Nanking and the Grand Canal, and will no longer molest or stop the trade of China. The military post at Chinhai will also be withdrawn, but the Islands of Koolangsoo, and that of Chusan, will continue to be held by Her Majesty's forces until the money payments, and the arrangements for opening the ports to British merchants, be completed.
XIII. The ratification of this Treaty by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c., and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shall be exchanged as soon as the great distance which separates England from China will admit; but in the meantime, counterpart copies of it, signed and sealed by the.Plenipotentiaries on behalf of their respective Sovereigns, shall be mutually delivered, and all its provisions and arrangements shall take effect. Done at Nanking, and signed and sealed by the Plenipotentiaries on board Her Britannic Majesty's ship Cornwallis, this 29th day of August, 1842, corresponding with the Chinese date, twenty-fourth day of the seventh month in the twenty-second Year of TAOU KWANG.
(L.S.) HENRY POTTINGER.
[SIGNATURES OF THE THREE CHINESE PLENIPOTENTIARIES]
DECLARATION respecting Transit Duties.
Whereas by the Xth Article of the Treaty between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and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concluded and signed on board Her Britannic Majesty's ship Cornwallis, at Nanking, on the 29th day of August, 1842 . . . . it is stipulated and agreed, that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shall establish at all the ports which, by the 2nd Article of the said Treaty, are to be thrown open for the resort of British merchants, a fair and regular tariff of export and import customs and other dues, which tariff shall be publicly notified and promulgated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and further, that when British merchandise shall have once paid, at any of the said ports, the regulated customs and dues, agreeable to the tariff to be hereafter fixed, such merchandise may be conveyed by Chinese merchants to any province or city in the interior of the Empire of China, on paying a further amount of duty as transit duty;
And whereas the rate of transit duty to be so levied was not fixed by the said Treaty; Now, therefore, the undersigned Plenipotentiaries of Her Britannic Majesty, and of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do hereby, on proceeding to the exchange of the Ratifications of the said Treaty, agree and declare, that the further amount of duty to be so levied on British merchandise, as transit duty, shall not exceed the present rates, which are upon a moderate scale; and the Ratifications of the said Treaty are exchanged subject to the express declaration and stipulation herein contained. In witness whereof the respective Plenipotentiaries have signed the present declaration, and have affixed thereto their respective seals.
Done at Hong-Kong, the 26th day of June, 1843
[book_title]虎门条约
案照前在江南省城经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议结两国万年和好,缮写成册,于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在英国干华丽士船上书名画押;旋将和约二册分送两国君上御览,既奉恩准钤盖御宝,批准施行,嗣于道光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即一千八百四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两国大臣在香港以和约敬谨互换,永远遵守;其和约所载各事宜内,有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准英船赴彼通商,须议定进、出口货物税饷则例一款,业经会议条例,通行遵照;又和约议定后另有紧要数款,必须议明酌定,以为万年和好之确据,兹钦差大臣、公使大臣商议悉臻妥协,彼此所见皆同,为此谨立条款,作为善后事宜附粘和约一册,凡此条款实与原缮《万年和约》无异,两国均须专一奉行,切不可稍有乖违,致背成约。
计开:
一、所有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画押钤印进、出口货物税则例附粘之册,嗣后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均奉以为式。
一、所有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画押钤印新定贸易章程附粘之件,嗣后五港口均奉为式。
一、新定贸易章程第三条货船进口报送一款内所言罚银若干员及货物查抄入官等语,此银连货皆归中华国帑,以充公项。
一、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开辟之后,其英商贸易处所只准在五港口,不准赴他处港口,亦不许华民在他处港口串同私相贸易。将来英国公使有谕示明不许他往,而英商如或背约不服禁令,及将公使告示置若罔闻,擅往他处港口游奕贩卖,任凭中国员弁连船连货一并抄取入官,英官不得争论;倘华民在他处港口与英商私串贸易,则国法俱在,应照例办理。
一、前在江南业经议定,以后商欠断不可官为保交,又新定贸易章程第四条英商与华商交易一款内,复将不能报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着赔切实声明在案,嗣后不拘华商欠英商及英商欠华商之债,如果帐据确凿,人在产存,均应由华、英该管官一体从公处结,以昭平允,仍照原约,彼此代为着追,均不代为保偿。
一、广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川居住,或不时来往,均不可妄到乡间任意游行,更不可远入内地贸易,中华地方官应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凡系水手及船上人等,候管事官与地方官先行立定禁约之后,方准上岸。倘有英人违背此条禁约,擅到内地远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该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但该民人等不得擅自殴打伤害,致伤和好。
一、在《万年和约》内言明,允准英人携眷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居住,不相欺侮,不加拘制。但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其租价必照五港口之现在所值高低为准,务求平允,华民不许勒索,英商不许强租。英国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屋若干间,或租屋若干所,通报地方官,转报立案;惟房屋之增减,视乎商人之多寡,而商人之多寡视乎贸易之衰旺,难以预定额数。
一、向来各外国商人止准在广州一港口贸易,上年在江南曾经议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外国商人一体赴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港口贸易,英国毫无靳惜,但各国既与英人无异,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但英人及各国均不得藉有此条,任意妄有请求,以昭信守。
一、倘有不法华民,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住英国官船、货船避匿者,一经英官查出,即应交与华官按法处治;倘华官或探闻在先,或查出形迹可疑,而英官尚未查出,则华官当为照会英官,以便访查严拿,若已经罪人供认,或查有证据知其人实系犯罪逃匿者,英官必即交出,断无异言。其英国水手、兵丁或别项英人,不论本国、属国,黑、白之类,无论何故,倘有逃至中国地方藏匿者,华官亦必严行捉拿监禁,交给近地英官收办,均不可庇护隐匿,有乖和好。
一、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以便将各货船上水手严行约束,该管事官亦即藉以约束英商及属国商人。其官船之水手人等悉听驻船英官约束,所有议定不许进内地远游之章程,官船水手及货船水手一体奉行。其官船将去之时,必另有一只接代,该港口之管事官或领事官必先具报中国地方官,以免生疑;凡有此等接代官船到中国时,中国兵船不得拦阻,至于英国官船既不载货,又不贸易,自可免纳船钞,前已于贸易章程第十四条内议明在案。
一、《万年和约》内言明,俟将议定之银数交清,其定海、古浪屿驻守英兵必即退出,以地退回中国,为此预行议明,于退地之后,凡有英官居住 房屋及所用之栈房、兵房等,无论系英人造建或曾经修整,均不得拆毁,即交还华官,转交各业户管理,亦不请追修造价值,庶免致迟延不退,以及口角争论之事,以敦和好。
一、则例船钞各费既议定平允数目,所有向来英商串合华商偷漏税饷与海关衙役私自庇护分肥诸弊,俱可剔除,英国公使曾有告示发出,严禁英商,不许稍有偷漏,并严饬所属管事官等,将凡系英国在各港口来往贸易之商人,加意约束,四面察查,以杜弊端。倘访闻有偷漏走私之案,该管事官即时通报中华地方官,以便本地方官捉拿,其偷漏之货,无论价值、品类全数查抄入官,并将偷漏之商船,或不许贸易,或俟其账目清后即严行驱出,均不稍为袒护。本地方官亦应将串同偷漏之华商及庇护分肥之衙役,一并查明,照例处办。
一、嗣后凡华民等欲带货往香港销售者,先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各关口,遵照新例,完纳税银,由海关将牌照发给,俾得前往无阻。若华民欲赴香港置货者,亦准其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华官衙门请牌来往,于运货进口之日完税。但华民既经置货,必须用华船运载带回,其华船亦在香港请牌照出口,与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各港口给牌赴香港者无异。凡商船商人领有此等牌照者,每来往一次,必须将原领牌照呈缴华官,以便查销,免滋影射之弊。其馀各省及粤、闽、江、浙四省内,如乍浦等处,均非互市之处,不准华商擅请牌照往来香港,仍责成九龙巡检会同英官,随时稽查通报。
一、香港必须特派英官一员,凡遇华船赴彼售货、置货者,将牌照严行稽查。倘有商船、商人并未带有牌照,或虽有牌照而非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所给者,即视为偷漏乱行之船,不许其在香港通商贸易,并将情由具报华官,以便备案。如此办理不惟洋盗无可混迹,即走私偷漏各弊,亦可杜绝矣。
一、香港本非五处码头可比,并未设有华官,如有华商在彼拖欠各国商人债项,由英官就近清理。倘欠债之华商逃出香港,实在潜回原籍,确有家资产业者,英国管事官将情由备文报知华官,勒限严追;但中华客商出海贸易,必有行保,若英商不查明白,被其假托诓骗,华官无从过问。至英商有在五港口欠各华商账目,而逃赴香港者,华官若以清单及各凭据通报英官,英官必须查照上文第五条办理,以归划一。
一、前条载明,凡系华民带货往香港销售,或由香港带货至各港口者,必由各关发给牌照等语。今议定,各港口海关按月以所发给之牌照若干张,船只系何字号,商人系何姓名,货物系何品类、若干数目,或由香港运至各港口,或由各港口运至香港,每月逐一具报粤海关,粤海关转为通知香港管理之英官,以便查明稽核。该英官亦应将来往各商之船号、商名、货物数目,每月照式具报粤海关,而粤海关即便通行各海关,查明稽核,如此互相查察,庶可杜绝假用牌单、影射偷漏等弊,而事亦不致两歧。
一、英国之各小船,如二枝桅或一枝桅、三板、划艇等名目,向不输钞。今议定,各船由香港赴省、由省赴澳,除仅只搭客,附带书信、行李,仍照旧例免其纳钞外,倘载有货物,无论出、入口及已、未满载,但使有一担之货,其船即应按吨输纳船钞,以昭核实;惟此等小船,非大洋船可比,且不时往来,进口每月数次不等,亦与大洋船之进口后即停泊黄浦者不同,若与大洋船一例纳钞,未免偏枯。嗣后此等小船,最小者以七十五吨为率,最大者以一百五十吨为率,每进口一次,按吨纳钞一钱;共不及七十五吨者,仍照七十五吨计算;倘已逾一百五十吨者,即作大洋船论,仍按新例,每吨输钞五钱。至福州等口并无此等小船往来,应无庸议。
今将各小船定例,开列于后:
一、凡此等英国二枝桅、一枝桅、划艇等小船,必须领英官牌照,用汉、英字样言明大、小,何等样船只,能载若干吨,以便稽查。
一、此等小船,每到虎门,即必停止通报,与大洋船无异。倘内载有税货物,均应在黄浦关口通报,到省城时,即将牌照缴存管事官收报,以便代请粤海关,准令起货。若未经海关允准,擅自卸货,即按照新定贸易章程之第三段货船进口报关一款办理。
一、容俟进口货既起清,出口货又全下船,其进口、出口税与船钞亦已纳完,驻省管事官即给还牌照,准其开行。
此善后事宜附粘和约其内载十六条款,附入小船则例一条,缮写四册,今由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盖印划押,先将二册互换,照依施行,并由两国大臣将二册一面具奏;但两国相距遥远,奉到渝旨,迟速不齐。今议定,一俟奉有大皇帝朱笔允准,既由钦差大臣将原册转交广东黄臬台,赉交公使大臣查照收执。将来奉到君主亲笔准行,寄回香港,再由公使大臣委员送至广东交黄臬台,转送钦差大使查照,俾两国永远遵守,以敦万年和好之谊。须至善后和约者。
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
一千八百四十三年十月初八日
于虎门寨盖印画押为据。
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海关税则一八四三年十月八日,
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于虎门。
一、进出口雇用引水一款
凡议准通商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每遇英商货船到口准令引水即行带进;迨英商贸易输税全完,欲行回国,亦准引水随时带出,俾免滞延。至雇募引水工价若干,应按各口水程远近,平险,分别多寡,即由英国派出管事官秉公议定酌给。
一、口内押船人役一款
凡应严防偷漏之法,悉听中国各口收税官从便办理。凡遇英商货船到口,一经引水带进后,即由各海关拣派妥实丁役一、二人,随同看押,预防走私。或自雇小船乘坐,或竟搭坐英船,均听其便。其所需食用,应由海关按日给银,自行备办,不得需索英商丝毫规费。有犯,计赃论罪。
一、货船进口报关一款
英国商船一经到口停泊,其船主限一日之内,赴英国管事官署中,将船牌、舱口单、报单各件交与管事官查阅收贮;如有不遵,罚银二百元。若投递假单,罚银五百元。若与未奉官准开舱之先,遽行开舱卸货,罚银五百元,并将擅行卸运之货一概查抄入官。管事官既得船牌及舱口报单等件,即行文通知该口海关,将该船大小可载若干吨、运来系何宗货物逐一声明,以凭抽验明确,准予开舱卸货,按例输税。
一、英商与华商交易一款
凡现经议定,英商卸货后自投商贾,无论与何人交易,听从其便。惟中国商人设遇有诓骗货物脱逃及拖欠货价不能归还者,一经控告到官,中国官员自必即为查追;倘诓骗之犯实系逃匿无踪,欠债之人实已身亡产绝者,英商不得执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著赔。凡现经议定,英商卸货后自投商贾,无论与何人交易,听从其便。惟中国商人设遇有诓骗货物脱逃及拖欠货价不能归还者,一经控告到官,中国官员自必即为查追;倘诓骗之犯实系逃匿无踪,欠债之人实已身亡产绝者,英商不得执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著赔。
一、货船按吨输钞一款
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可载若干,定输税之多寡,计每吨输银五钱。所有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各项费用,均行停止。
一、进出口货纳税一款
凡系进口、出口货物,均按新定则例,五口一律纳税,此外各项规费丝毫不能加增。其英国商船运货进口及贩货出口,均须按照则例,将船钞、税银扫数输纳全完,由海关给发完税红单,该商呈送英国管事官验明,方准发还船牌,令行出口。
一、大关秉公验货一款
凡英商运货进口者,即于卸货之日,贩货出口者,即于下货之日,先期通报英官,由英官差自雇通事转报海关,以便公同查验,彼此无亏。英商亦必派人在彼,眼同料理。倘或当时英商无人在场看验,事后另有告诉者,由英国官驳斥,不为查办。至则例内所载按价若干抽税若干各货,倘海关验货人役与英商不能平定其价,即各邀客商二、三人前来验货,其客商内有愿出某价买此货者即以所出最高之价定为此货之价,免致收税有亏。又有连皮过秤除皮核算之货,如茶叶一项,倘海关人役与英商意见或异,即于每百箱内听关役拣出若干箱,英商亦拣出若干箱,先以一箱连皮过秤得若干斤,再秤其皮得若干斤,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实在斤数,其馀货物但有包皮者,均可准此类推。倘有理论不明者,英商赴管事官报知情由,通知海关酌办,然必于当日禀报,迟则不为准理。凡有此尚须理论之件,海关暂缓填簿,免致填入后碍难更易,须候秉公核断明晰,再为登填。
一、何时何银偷税一款
英商进口,必须钞税全完,方准进口。海关应择殷实铺户、设立银号数处发给执照,注明准某号代纳英商税银字样,作为凭据,以便英商按期前往。交纳均准用洋钱输征,惟此等洋钱,色有不足,即应随时随地由该口英官及海关议定,某类洋钱应加纳补水若干,公商妥办。
一、秤码丈尺一款
嗣后各口秤货之大秤、兑银之砝码、量物之丈尺均须按粤海关向用之式制造数副、镌刻图印为凭,每口每件发交二副,以一副交海关,以一副交英国管事官查收,以便按查轻重、长短,计货计银,遵例输税。倘验货人役与英商理论长短、较量轻重,悉凭此秤码、丈尺为准,以杜争端。
一、剥货小船一款
每遇卸货、下货,任从英商自雇小船剥运,不论西瓜扁及各项艇只,其雇价银两若干,听英商与船户自行议定,不必官为经理,亦不必限定何船揽载。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将该船户自必照例惩办。至此等小船,倘有因剥运货物诓骗逃走者,中国官员即应严行查拿,而英商亦应各自留心防范,免贻后累。
一、禁止剥货过船一款
凡英商进口船只,不准互相剥货;倘有必须将货剥过别船者,须先将实在情节,禀请英官察夺给牌,并移请海关委员查验明确,方准剥运。倘有不先票明候验,私行剥货者,即将剥运之货一概查抄入官。
一、设立属员约束水手一款
英国货船湾泊处所,由管事官分设妥善属员一员,就近约束水手人等,先须竭力禁止英稍免致与内地民人词讼争论为要。倘不幸遇有此等事件,英国属员即应竭力设法解释。若英国水手上岸,属员必须派船内伙长一名,伴同行走,倘有吵闹争论等事,俱惟该伙长是问。凡系船中水手应用衣食等物,内地官员不得拦阻小民傍船买卖。
一、英人华民交涉词讼一款
凡英商禀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票,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勉力劝息,使不讼。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诉,一例劝息,免致小事酿成大案。其英商欲行投票大宪,均应由管事官投递,禀内倘有不合之语,管事官即驳斥另换,不为代递。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移请华官公同查明其事,既得实情,即为秉公定断,免滋讼端。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均应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后条款办理。
一、英国官船口内停泊一款
所有通商五口,每口内准英国官船停泊一只,俾管事官及属员严行约束水手人等,免致滋事。惟官船非货船可比,即不载货又非为贸易而来,其钞税等费均应豁免。至官船进口、出口,英国管事官应先期通报海关,以凭查照。
一、英商货船担保一款
向例英国商船进口,投行认保,所有出、入口货税均由保商代纳。现经裁撤保商,则进口货船即由英官担保。
[book_title]望厦条约
兹中华大清国、亚美理驾洲大合众国欲坚定两国诚实永远友谊之条约及太平和好贸易之章程,以为两国日后遵守成规,是以,
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大臣太子少保两广总督部堂总理五口通商善后事宜办理外国事务宗室耆;
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特派钦差全权大臣驻中华顾圣;
各将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谕及钦奉全权之敕谕,公同较阅照验,俱属善当,因将议明各条款,胪列于左:
一、嗣后大清与大合众国及两国民人,无论在何地方,均应互相友爱,真诚和好,共保万万年太平无事。
二、合众国来中国贸易之民人所纳出口、入口货物之税饷,俱照现定例册,不得多于各国。一切规费全行革除,如有海关胥役需索,中国照例治罪,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国。合众国民人应一体均沾,用昭平允。
三、嗣后合众国民人,俱准其挈带家眷,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共五港口居住贸易,其五港口之船只,装载货物,互相往来,俱听其便;但五港口外,不得有一船驶入别港,擅自游弋,又不得与沿海奸民,私相交易;如有违犯此条禁令者,应按现定条例,将船只、货物俱归中国入官。
四、合众国民人既准赴五港口贸易,应须各设领事等官管理本国民人事宜;中国地方官应加款接;遇有交涉事件,或公文往来,或会晤面商,务须两得其平。如地方官有欺藐该领事各官等情,准该领事等将委曲申诉中国大宪,秉公查办;但该领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致与中国官民动多诋牾。
五、合众国民人在五港口贸易,除中国例禁不准携带进口、出口之货物外,其馀各项货物,均准其由本国或别国贩运进口售卖,并准其将中国货物贩运出口,赴本国或别国售卖,均照现定条约纳饷,不得另有别项规费。
六、凡合众国船只赴五港口贸易者,均由领事等官查验船牌,报明海关,按所载吨数输纳船钞,计所载货物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所有以前丈量及各项规费全行裁革。或有船只进口,已在本港海关纳完钞银,因货未全销,复载往别口转售者,领事等官报明海关,于该船出口时,将钞已纳完之处在红牌内注明,并行文别口海关查照,候该船进别口时,止纳货税,不输船钞,以免重征。
七、凡合众国民人.在各港口以本国三板等船附搭客商,运带行李、书信及例不纳税之零星食物者,其船只均不须输纳船钞外,若载有货物,即应按不及一百五十吨之数,每吨纳银一钱,若雇用内地艇只,不在按吨纳钞之例。
八、凡合众国民人贸易船只进口,准其自雇引水,赴关隘处所,报明带进;俟税钞全完,仍令引水随时带出。其雇觅跟随、买办及延请通事、书手、雇用内地艇只,搬运货物,附载客商,或添雇工匠、厮役、水手人等,均属事所必需,例所不禁,应各听其便,所有工价若干,由该商民等自行定议,或请各领事官酌办,中国地方官勿庸经理。
九、合众国贸易商船只到口,一经引水带进,即由海关酌派妥役随船管押。该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随同行走,均听其便;其所需食用,由海关按日给银,不得需索商船丝毫规费、违者计赃科罪。
十、合众国商船进口,或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限二日之内,将船牌,货单等件,呈递本国领事等官存贮,该领事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方准领取牌照,开舱起货。倘有未领牌照之先擅行起货者,即罚洋银五百大圆,并将擅行卸运之货一概归中国入官。或有商船进口,止起一分货物者,按其所起一分之货输纳税饷,未起之货均准其载往别口售卖。倘有进口并未开舱即欲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即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征收税饷、船钞,均候到别口发售,再行照例输纳。倘进口货船已逾二日之限,即须输纳船钞,仍由海关填发红牌,知照别口,以免重征。
十一、合众国商船贩货进口、出口,均将起货、下货日期呈报领事等官,由领事等官转报海关,届期派委官役,跟同该船主、货主或代办商人等,秉公将货物验明。以便按例征税。若内有估价定税之货,或因议价高下不等,除皮多寡不齐,致有辩论不能了结者,限该商于即日内禀报领事官,俾得通知海关,会商酌夺,若察报稽迟.即不为准理。
十二、合众国各口领事官处,应由中国海关发给丈尺、秤码各一副,以备丈量长短、权衡轻重之用,即照粤海关部颁之式盖戳镌字,五口一律,以免参差滋弊。
十三、合众国商船进口后,于领牌起货时,应即将船钞交清。其进口货物于起货时完税,出口货物,于下货时完税。统俟税钞全完,海关给发红单、由领事官验明,再行发还船牌,准该商船出口回国。其完纳税银,由中国官设银号代纳,或以纹银纳饷,或以洋银折交,均照现定章程办理。其进口货物由中国商人转贩内地者,经过各关,均照旧例纳税,不得另有加增。
十四、合众国商船停泊口内,不准互相剥货,倘有必须剥过别船者,由该商呈报领事官,报明海关,委员查验明确,方准剥运;倘不禀明候验辄行剥运者,即将其剥运之货一并归中国入官。
十五、各国通商旧例归广州官设洋行经理,现经议定将洋行名目裁撤,所有合众国民人贩货进口、出口,均准其自与中国商民任便交易,不加限制,以杜包揽把持之弊。
十六、中国商人,遇有拖欠合众国人债项,或诓骗财物,听合众国人自向讨取,不能官为保偿;若控告到官,中国地方官接到领事官照会,即应秉公查明,催追还欠。倘欠债之人实已身亡产绝,诓骗之犯实已逃匿无踪,合众国人不得执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著赔。若合众国人有拖欠、诓骗华商财物之事,仿照此例办理,领事官亦不保偿。
十七、合众国民人在五港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殡葬之处。必须由中国地方官会同领事等官,体察民情,择定地基;听合众国人与内民公平议定租息,内民不得抬价揩勒,远人勿许强租硬占,务须各出情愿,以昭公允;倘坟墓或被中国民人毁掘,中国地方官严拿照例治罪。其合众国人泊船寄居处所,商民、水手人等止准在近地行走,不准远赴内地乡村,任意闲游,尤不得赴市镇私行贸易;应由五港口地方官,各就民情地势,与领事官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十八、准合众国官民延请中国各方士民人等教习各方语音,并帮办文墨事件,不论所延请者系何等样人,中国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等情;并准其采买中国各项书籍。
十九、嗣后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安分贸易,与中国民人互相友爱,地方官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全安,并查禁匪徒不得欺凌骚扰。倘有内地不法匪徒逞凶放火,焚烧洋楼,掠夺财物,领事官速即报明地方官,派拨兵役弹压查拿,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二十、合众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饷.倘有欲将已卸之货运往别口售卖者,禀明领事官转报海关,检查货税底簿相符,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并无拆动抽换情弊,即将某货若干担已完税若干之处填入牌照,发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候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饷。若有影射夹带情事,经海关查出,罚货入官。
二十一、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中国民人由中国地方官捉拿审讯,照中国例治罪;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但须两得其平,秉公断结,不得各存偏护,致启争端。
二十二、合众国现与中国订明和好,五处港口听其船只往来贸易。倘日后另有别国与中国不和,中国止应禁阻不和之国不准来五口交易,其合众国人自往别国贸易,或贩运其国之货物前来五口,中国应认明合众国旗号,便准入港;惟合众国商船不得私带别国一兵进口,及听受别国商人贿嘱,换给旗号,代为运货入口贸易;倘有犯此禁令,听中国查出拿办。
二十三、每届中国年终,分驻五港口各领事官应将合众国一年出入口船只、货物数目及估定价值,详细开报各本省总督,转咨户部,以凭查验。
二十四、合众国民人因有要事向中国地方官办诉,先禀明领事等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地方官查办。中国商民因有要事向领事等官办诉,先禀明地方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领事等官查办。倘遇有中国人与合众国人因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调处者,即须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
二十五、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合众国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二十六、合众国贸易船只进中国五港口湾泊,仍归各领事等官督同船主人等经管,中国无从统辖。倘遇有外洋别国凌害合众国贸易民人,中国不能代为报复。若合众国商船在中国所辖内洋被盗抢劫者,中国地方文武官一经闻报,即须严拿强盗、照例治罪,起获原赃,无论多少,均交近地领事等官,全付本人收回;但中国地广人稠,万一正盗不能辑获,或有盗无赃,及起赃不全,中国地方官例有处分,不能赔还赃物。
二十七、合众国贸易船只,若在中国洋面,遭风触礁搁浅,遇盗致有损坏,沿海地方官查知,即应设法拯救,酌加抚恤,伸得驶至本港口修整,一切采买米粮,汲取淡水,均不得稍为禁阻,如该商船在外洋损坏,漂至中国沿海地方者,经官查明,亦应一体抚恤,妥为办理。
二十八、合众国民人贸易船只、财物在中国五港口者,地方官均不强取威胁,如封船公用等事,应听其安生贸易,免致苦累。
二十九、合众国民人,间有在船上不安本分,离船逃走,至内地避匿者,中国地方官即派役拿送领事等官治罪。若有中国犯法民人逃至合众国人寓馆及商船潜匿者,中国地方官查出,即行文领事等官捉拿送回,均不得稍有庇匿。至合众国商民、水手人等,均归领事等官随时稽查约束。倘两国人有倚强滋事,轻用火器伤人,致酿斗杀重案,两国官员均应执法严力,不得稍有偏徇致令众心不服。
三十、嗣后中国大臣与合众国大臣公文往来,应照平行之礼,用‘照会’之样。领事等官与中国地方官公文往来,亦用‘照会’字样;申报大宪,用‘申陈’字样。若平民禀报官宪,仍用‘禀呈’字样。均不得欺藐不恭,有伤公谊。至两国均不得互相征索礼物。
三十一、合众国日后若有国书递达中国朝廷者,应由中国办理外国事务之钦差大臣,或两广、闽浙、两江总督等大臣将原书代奏。
三十二、嗣后合众国如有兵船巡查贸易至中国各港口者,其兵船之水师提督及水师大员与中国该处港口定文武大宪均以平行之礼相待,以示和好之谊;该船如有采买食物、汲取淡水等项,中国均不得禁阻,如或兵船损坏,亦准修补。
三十三、合众国民人凡有擅自向别处不开关之港门私行贸易及走私漏税,或携带鸦片及别项违禁货物至中国者,听中国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合众国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若别国船只冒合众国旗号做不法贸易者,合众国自应设法禁止。
三十四、和约一经议定,两国各宜遵守,不得轻有更改;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贸易及海面各款恐不无稍有变通之处,应候十二年后,两国派员公平酌办。又和约既经批准后,两国官民人等均应恪遵;至合众国中各国均不得遣员到来,另有异议。
以上关涉太平、和好、贸易、海面各款条约,应候各大臣奏明大清大皇帝批准,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既得各国选举国会长公会大臣议定允肯批准,限以十八个月即将两国君上批准之条约互换,若能早互换,尤为善美。兹将现定条约先由大清国钦差大臣太子少保两广总督部堂总理五口通商善后事宜办理外国事务宗室耆,大合众国钦差全权大臣驻中华顾圣,钤盖关防印信,书名画押,以昭信守。须至和约者。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即我主耶酥基理师督降生后纪年之一千八百四十四年七月初三日,在望厦钤盖关防。
[book_title]黄埔条约
今大清国与大佛兰西国以所历久贸易、船只情事等之往来,大清国大皇帝、大佛兰西国大皇帝兴念及妥为处置,保护懋生,至于永久,因此两国大皇帝酌定议立和好、贸易、船只情事章程,彼此获益,根深柢固,是以两国特派本国全权大臣办理,大清国大皇帝钦差大臣太子少保兵部尚书两广总督耆;大佛兰西国大皇帝钦差全权大臣超委公使拉萼尼;彼此公同较阅权柄,查核善当,议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嗣后大清国皇上与大佛兰西国皇上及两国民人均永远和好。无论何人在何地方,皆全获保佑身家。
第二款 自今以后,凡佛兰西人家眷,可带往中国之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市埠地方居住、贸易,平安无碍,常川不辍。所有佛兰西船,在五口停泊、贸易往来,均听其便。惟明禁不得进中国别口贸易,亦不得在沿海各岸私买、私卖。如有犯此款者,除于第三十款内载明外,其船内货物听凭入官,但中国地方官查拿此等货物,于未定入官之先,宜速知会附近驻口之佛兰西领事。
第三款 凡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所有各家产、财货,中国民人均不得欺凌侵犯。至中国官员,无论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压强取佛兰西船只,以为公用、私用等项。
[book_title]上海租地章程
苏松太道宫慕久告示
钦命监督江南海关分巡苏松太兵备道宫(为晓谕事:前于大清道光二十二年(一八四二年)奉到上谕内关:“英人请求于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许其通商贸易,并准各国商民人等挚眷居住事,准如所请,但租地架造,须由地方官宪与领事官体察地方民情,审慎议定,以期永久相安”等因奉此。兹体察民情,斟酌上海地方情形,划定洋泾浜以北、李家庄以南之地,准租与英国商人,为建筑房舍及居住之用,所有协议订立之章程,兹公布如下,其各遵照毋违。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一八四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一、商人租地,地方官宪应会同领事官划定界址,注明步、亩,树立界碑;其有道路之处,界碑应靠近围墙,以免防碍路人;碑上刻明,实际界址向外伸出若干尺。华民应禀明分巡苏松太兵备道、上海知县及海防同知衙门,以便转报上级官宪;洋商应禀请领事官备案。原业主与租户出租、承租各字据,经查核钤印,交还收执,以凭信守,并免违犯。
二、洋泾浜北首旧有沿江大路,原为粮船纤路,嗣因地势下沉,损坏未修。该地既已租出,各租户应予修复,以便路人往来。但其宽度应为粤海关量度二丈五尺,藉免路人拥挤,并防海潮冲洗房屋。路工完成后,官员、拉纤粮船者及体面商人均得行走、惟禁止无业游民在路上扰乱。除洋商本人货船及私人船艇外,其他各种小船均不准停泊洋商私有地基下之码头,免启争端;惟海关巡船得随时在附近照常游戈;洋商得在码头筑造门栏,任意开关。
三、兹决定在洋商租赁地基内,保留自东而西通江边四大路,充作公用:一在海关之北;一在老绳道旁;一在四段地之南;一在领事署地基之南。宁波栈房之西亦留出自北而南大路。各路宽度,除老绳道原为海关量度二丈五尺外,均应为政府土地量度二丈,以便路人,并防火灾。码头应公开建在大路通江沿岸,各与其相接大路之量度相同,以便卸货、上货。桂华滨及阿龙码头北面为出租地基,亦应留出海关南两条大路之地。如需另建新路,官宪应会同决定。业已出租之路而其价早经洋商偿付者,如有损坏,应由附近地基租主修复;领事官今后公开召集租主,公同商议,公平分摊。
四、洋商已租地基内原有公路,现因众人往来行走,恐将发生滋闹,兹决定另造正路,宽二丈,作为江西大路,沿小运河,北自军工厂附近冰房南面公路,南至洋泾浜沿岸厉坛西面;但地基须经确定租出,路须完工,官员会同勘量,明定应改街道,布告示知;新路完工前,不得防碍路人。
军工厂南面,东至头摆渡码头,前有公路一条,亦应改宽二丈,以便路人。
五、洋商承租地基,原有华民坟墓,租主不得毁坏。坟墓如需修理,华民得随时知照租主,自行修理。祭扫坟墓时期定为:清明节(四月五号左右)前七日、后八日,共十五日;夏至节,一日;七月十五日前后五日;十月初一日,前后五日;冬至节前后五日。租主不得防阻,致伤感情;扫墓者亦不得从坟墓远处砍伐树木及在坟墓上掘土植树。
地基上坟墓总数及坟主户名应开列一单,此后不准在地基上再行埋棺。华民墓主如愿迁移,埋葬他处,均听其便。
六、洋商租地日期,先后不一,商定地价后,应知照附近租主,会同委员、地保及领事署官员明定界址,以杜争论。
七、洋商租地或付同数押手、年租,或押手高而年租低,难以划一;洋商现应酌增押手,每年纳地租一千文者付一万文,并在此次另增押手外,每亩地付定额年租一千五百文。
八、华民收取年租一节:各洋商商议租地,须先计算当年地租未交部分,将押手交付,当时租主承租字据及业主出租字据均予缮就,钤印交执,嗣即确定交付年租日期为每年十二月中旬;届日租主预将下年租银全部付清。每届收取年租,道台于十日前行文领事官,转饬各租主届日将租银交付官办银号;该银号给予收据,再按租簿将租银全数交给业主;租簿注明已付租银,以备查对,并防捏造诈欺。倘有租主逾期不交地租,领事官应按本国欠租律例处理。
九、洋商租地建屋后,得报明停租,退还押手,但业主不得任意停租,尤不得增加租银。倘洋商不愿居住所租地基,全部转让他人,或取得地基而将一部转租他人,该地租银仅得按原租银数目转让(但出卖或出租地基上新造房屋以及填土等费用除外,该商可自行商议),不得增加,借防租地买卖以图营利,致引华民不满。此等情事,均须报明领事官,转知地方官宪,会同登记。
十、洋商租地后,得建造房屋,供家属居住并供适当货物储存;得修建教堂、医院、慈善机关、学校及会堂;并得种花、植树及设娱乐场所。但不得储藏违禁物品,亦不得乱放枪弹;更不得击枪射箭,或作扰乱行为,伤害他人,惊吓居民。
十一、洋商如有死亡,得随意在洋商墓地范围内,按本国礼俗送埋。华民不准妨碍,亦不得损坏坟墓。
十二、洋泾浜北首界址内租地租屋洋商应会商修建木石桥梁,保持道路清洁,树立路灯,设立灭火机,植树护路,挖沟排水,雇用更夫。领事官经各租主请求,召集会议,公同商议,摊派以上各项所需经费。雇用更夫由洋商与华民妥为商定,其姓名由地保、亭耆报明地方官宪查核。更夫条规应予订立,其负专责管领之更长,由官宪会同遴派。倘有赌棍、醉汉、乞丐进行扰乱并伤害洋商,领事官知照地方官员,依法判处,以资儆诫。建造围栏,应由官宪按照地基情况,会同划定;围栏已造,应布告示知开关时间,并由领事官以英文通告,使双方均得便利。
十三、新海关南首房价、地价高于北首,为详查价目应为若干起见,地方官宪会同领事官遴派诚实正直华、洋商人四五名,照按价抽税章程,查明房价、地租、迁移费用、种地工力,公正评估,以昭公允。
十四、他国商人愿在划归英商承租之洋泾浜界址内租地建房或赁屋居住、存货者,应先向英国领事官申请,借悉能否允准,以免误会。
十五、目前洋商前来较多,尚有未租定地基者,官宪应会同设法,陆续出租另外地基,以便建屋居住。界内居民不得彼此租赁,亦不得建造房屋,赁给华商。今后英商租地,应定明亩数;每户不得超过十亩,以免先来者所占地基广阔,后至者则地基狭小。地基租定后,倘不建造房屋以供居住、存货,当系违犯和约,地方官宪得与领事官会同查明,收回土地,交给别人承租。
十六、洋泾浜北首界址内,租主得公同建造市场,使华民将日常用品运来售卖。市场地点及管理规则由地方官宪会同领事官决定。洋商不得私自建造,亦不得建造房屋,租给华民或供华民使用。租主今后愿设船夫头目或苦力头目,应请领事官会同地方官宪商定必要条规,并在北黄浦区内指派。
十七、已定界址内开设店铺,发售食品或酒料,或租与洋人居住,领事官应先发给执照,予以监督,方准其开设。倘有不遵,或有不规犯事,则予禁止。
十八、上述已定界址内,不得建造易燃之房屋,如草寮、竹舍、木屋等;亦不得贮藏伤人之物,如火药、硝磺及大量酒精等。公用道路不得阻碍,如札立木架、将房檐过伸、及在其上长期堆积货物;亦不得使人不便,如堆积秽物、任沟洫满流路面、肆意喧嚷滋扰等。凡此一切均为使房屋产业等获保安全及商民均享经常平安起见。如将火药、硝磺、酒精等物运至上海,官宪应会同在界址内择定一地,远离住宅与货栈,以便储藏,并防失慎。
十九、租地赁房或出租房屋及租用住宅或货栈者应于每年十二月中旬将租地亩数、造房数目、去年租与何人报明领事官,转告地方官宪备案存查。如有转租或将房屋一部出租,或转让土地,亦应报明备案。
二十、道路、码头及修建闸门原价及其后修理费用应由先来及附近居住租主分担。后来陆续前来者以及目前尚未分担之租主亦应一律按数分担,以补缺款,使能公同使用,杜免争论;分担者应请领事官选派正直商人三名,商定应派款数。倘仍有缺款,分担者亦可公同决定征收卸货、上货一部税款,以资弥补。一切均应报明领事官,听候决定遵办。款项之收据、保管、支出及账目等事均由分担者一体监督。
二一、他国人租地建屋、租赁住宅、或租赁货栈、或暂住划归英商承租之洋泾浜北首界址内者,应与英人一律遵守一切章程,借以维持和平安宁。
二二、按照和约新定各项,嗣后如有更改之处,或需另定章程,或有可疑惑之处,或需新定格式,均由官宪会同商定。商民公同决定事项,报明领事官,经与地方官员会同商定,应即遵办。
二三、嗣后英国领事官发现违犯上述章程,或商民告知,或地方官员知照,应即查明违犯章程以应否罚办之处;领事官将视同违犯和约章程,一律审办。
[book_title]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
大清国总统伊犁等处将军、参赞大臣;
俄罗斯国使臣;
各遵旨在伊犁地方,公同会议伊犁、塔尔巴哈台两处通商各章程,开列于后:
一、两国议定,通商之后,各谕属下人等,安静交易,以敦和好。
一、两国商人互相交易,虽系自定价值,不能不为之设官照管,中国由伊犁营务处派员,俄罗斯国专派管贸易之匡苏勒官照管。遇有两边商人之事,各自秉公办理。
一、通商原为两国和好,彼此两不抽税。
一、俄罗斯国商人前来贸易,由该头人带领到中国伊犁博罗霍吉尔卡伦、塔尔巴哈台乌占卡伦,必须有俄罗斯国执照呈坐卡官照验,由坐卡官将人数及货物数目声明转报,派拨官兵沿卡照料护送。彼此不得互相刁难。
一、俄商往来,均由预定卡伦,按站行走,以便沿卡官兵照护。
一、俄罗斯商人在中国伊犁博罗霍吉尔卡伦外、塔尔巴哈台乌占卡伦外行走,倘有夷匪抢夺等事,中国概不经管。自入卡伦及在贸易亭居住,所有带来货物系在该商人房内收存,各自小心经管;其驼马、牲畜在滩牧放,尤宜各自留心看守。倘有丢失,立即报知中国官员。两边官员公同查看来去踪迹,如有在中国所属民人庄院,或将行窃之人立即拿获,尽数搜出实在原窃赃物给还外,并将行窃之人严行惩办。
一、两边商人遇有争斗小事,即著两边管贸易官员究办。倘遇人命重案,即照恰克图现办之例办理。
一、俄罗斯商人每年前来贸易,定于清明后入卡,冬至即停止。倘于定限之内其货物尚未卖完,听该商人在此居住,售卖完竣时,由俄罗斯管贸易官飭令旋回。其往来货物、驼驮,如不敷二十疋头,不准其往来行走。至匡苏勒官员或商人遇有事故,专派人出卡,每月只准两次,以免沿卡官兵照护之累。
一、俄罗斯商人前来贸易亭居住,自有俄罗斯管贸易官管束;两国商人交易之事自行往来贸易。如俄罗斯商人前往街市,必由俄罗斯管贸易官给与执照,方准前往,不得任意出外。如无执照者,即送俄罗斯管贸易官究办。
一、两边为匪逃逸人犯,彼此均不准容留,务须严行查拿,互相送交,各自究办。
一、俄罗斯商人前来,必有骑驼、牲畜,即在指定伊犁河沿一带自行看牧。其塔尔巴哈台,亦在指定有草地方牧放,不得践踏田苗、坟墓。倘有违犯者,即交俄罗斯管贸易官究办。
一、两国商人交易,不准互相赊欠。倘有不遵定议致有拖欠者,虽经告官,不为准理。
一、俄罗斯商人前来贸易,存货、住人必需房屋,即在伊犁塔尔巴哈台贸易亭,就近由中国指定一区,令俄罗斯商人自行盖造,以便住人、存货。
一、俄罗斯商人依俄罗斯馆之教,在自住房内礼拜天主,听其自便。至俄罗斯商人有在伊犁塔尔巴哈台病故者,即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城外指给旷地一区,令其埋葬。
一、俄罗斯商人带来羊只,每十只内官买二只,每羊一只给布一疋;其馀一切货物,均在贸易亭听两国商人自行定价,概不由官经管。
一、两国彼此遇有往来寻常事件行文时,中国用伊犁将军所属营务处图记,俄罗斯国用管两边大臣所属营务处图记。
一、此次议定一切章程互相给与凭文。中国缮写清字四张,钤用伊犁将军印信,俄罗斯国缮写俄罗斯字四张,用使臣图记。中国伊犁将军衙门,俄罗斯使臣各收存一分,永远遵行外,其馀各二份,咨送理藩院、萨那特衙门,互相钤用印信,彼此咨换,各收存一份。
以上中国伊犁将军、参赞大臣,俄罗斯使臣议定章程,各钤印画押收存。
[book_title]琉美修好条约
一 此后合众国人民到琉球须要以礼厚待和睦相交其国人要求买物虽官虽民亦能以所有之物而卖之官员无得设例阻禁百姓凡一支一收须要两边公平相换
一 合众国船或到琉球各港内须要供给其薪水而亦公道价钱支之至若该船欲买什物则宣于那霸而买
一 合众国船倘或被风飓漂壊船于琉球或琉球之属洲俱要地方官遣人救命救货至岸保护相安俟该国船到以人货附还之而难人之费用几何亦能向该国船取还于琉球
一 合众国人民上岸俱要任从其游行各处毋得遣差追随之窥探之但或闯入人家或妨妇女或强买物件又别有不法之事则宜地方官拿缚该人不可打之然后往报船主自能执责
一 于泊村以一地为亚国之坟所倘或埋葬则宜保护毋毁壊其坟
一 要琉球国政常养善知水路者以为引水之用使其探望海外倘有外国船将入那霸港须以好小舟出于沙滩之外迎引其船入港使知安稳之处而泊船该船主应以洋银五员而谢引水之人倘或出港亦要引出沙滩外亦谢洋银五员
一 此后有船到琉球港内须要地方官供给薪水薪每壹千斤价钱参仟陆伯文水每一千斤工价六百文凡以中大之玭⿰王巴.svg桶六个即载水千斤
合众国全权钦差大臣兼水师提督 以洋书汉书立字
应遵执据
被理
琉球国中山府
总理大臣 尚宏勋
布政大夫 马良才
纪元一千八百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
咸丰四年六月十七日在那霸公馆立
[book_title]瑷珲条约
中俄爱珲和约
大俄罗斯国总理东悉毕尔各省将军,大伊木丕业喇托尔主阿利克桑得尔·尼逗[1]拉业斐齐之御前大臣、结聂喇勒累特囊特尼迢[1]来·木喇电[2]岳福,大清国之御前大臣、内大臣、镇国将军、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宗室奕山,会同为两国彼此永远益生和好,两国所属之人有益并防外国,共议定者:
一、黑龙江、松花江左岸,由额尔古讷河至松花江海口,作为俄罗斯国所属之地;右岸顺江流至乌苏里河,作为大清国所属之地;由乌苏里河往彼至海所有之地,此地如同接连两国交界明定之间地方,作为大清国、俄罗斯国共管之地。由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此后只准大清国、俄罗斯国行船,各别外国船只不准由此江河行走。黑龙江左岸,由精奇里河以南至谿[3]尔莫勒津屯,原住之满洲人等,照旧准其各在所住屯中永远居住,仍著满洲国大臣官员管理,俄罗斯人等和好,不得侵犯。
一条、两国所属之人互相取和,乌苏里、黑龙江、松花江居住两国所属之人,令其一同交易,官员等在两岸彼此照看两国贸易之人。
一条、俄罗斯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大清国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奕山,会同议定之条,永远遵行勿替等因;大俄罗斯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批[4]尔木喇福岳福缮写俄罗斯字、满洲字,亲自画押,交与大清国将军宗室奕山,并大清国将军宗室奕山缮写满洲字、蒙古字,亲自画押,交与俄罗斯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照依此文缮写,晓谕两国交界上人等。
一千八百五十八年玛伊月十六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爱珲城
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黑龙江将军奕山,会同俄国东悉毕尔将军岳福[5],在爱珲城议定和约三条:
一、黑龙江、松花江左岸,由额尔古讷河至松花江海口,作为俄罗斯国所属之地;右岸顺江流至乌苏里河,作为大清国所属之地;由乌苏里河往彼至海所有之地,此地如同接连两国交界明定之间地方,作为两国共管之地。由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此后只准中国、俄国行船,各别外国般只不准由此江河行走。黑龙江左岸,由精奇里河以南至豁尔莫勒津屯,原住之满洲人等,照旧准其各在所住屯中永远居住,仍著满洲国大臣官员管理,俄罗斯人等和好,不得侵犯。
二、两国所属之人互相取和,乌苏里、黑龙江、松花江居住两国所属之人,令其一同交易,官员等在两岸彼此照看两国贸易之人。
三、俄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中国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奕山,会同议定之条,永远遵行勿替等因;俄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缮写俄罗斯字、满洲字,亲自画押,交与中国将军宗室奕山,并中国将军宗室奕山缮写满洲字、蒙古字,亲自画押,交与俄罗斯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照依此文缮写,晓谕两国交界上人等。
^1.01.1“逗”、“迢”应作“适”。
↑“电”应作“斐”。
↑“谿”应作“豁”。
↑“批”应作“托”。
↑“岳福”应作“木喇福岳福”。
[book_title]中俄天津条约
大清国大皇帝,大俄罗斯国大皇帝依木丕业拉托尔明定两国和好之道及两国利益之事另立章程十二条。
大清国大皇帝钦差东阁大学士总理刑部事务桂良、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花沙纳为全权大臣;大俄罗斯国大皇帝特简承宣管带东海官兵战船副将军御前大臣公普提雅廷为全权大臣;两国大臣各承君命,详细会议,酌定十二条,永遵勿替。
第一条 大清国大皇帝、大俄罗斯大皇帝今将从前和好之道复立和约,嗣后两国臣民不相残害,不相侵夺,永远保护,以固和好。
第二条 议将从前使臣进京之例,酌要改正。嗣后,两国不必由萨那特衙门及理藩院行文,由俄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或迳行大清之军机大臣,或特派之大学士,往来照会,俱按平等。设有紧要公文遣使臣亲送到京,交礼部转达军机处。至俄国之全权大臣与大清之大学士及沿海之督抚往来照会,均按平等。两国封疆大臣及驻扎官员往来照会,亦按平等。俄国酌定驻扎中华海口之全权大臣与中国地方大员及京师大臣往来照会,均照从前各外国总例办理。遇有要事,俄国使臣或由恰克图进京故道,或由就近海口,预日行文,以便进京商办。使臣及随从人等迅速顺路行走,沿途及京师公馆派人妥为预备。以上费用均由俄国经理,中国毋庸预备。
第三条 此后除两国旱路于从前所定边疆通商外,今议准由海路之上海、宁波、福州府、厦门、广州府、台湾、琼州府第七处海口通商。若别国再有在沿海增添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
第四条 嗣后,陆路前定通商处所商人数目及所带货物并本银多寡,不必示以限制。海路通商章程,将所带货物呈单备查,抛锚寄碇一律给价,照定例上纳税课等事,俄国商船均照外国与中华通商总例办理。如带有违禁货物,即将该商船所有货物概行查抄入官。
第五条 俄国在中国通商海口设立领事官。为查各海口驻扎商船居住规矩,再派兵船在彼停泊,以资护持。领事官与地方官有事相会并行文之例,盖天主堂、住房并收存货物房间,俄国与中国会置议买地亩及领事官责任应办之事,皆照中国与外国所立通商总例办理。
第六条 俄国兵、商船只如有在中国沿海地方损坏者,地方官立将被难之人及载物船只救护,所救护之人及所有物件,尽力设法送至附近俄国通商海口,或与俄国素好国之领事官所驻扎海口,或顺便咨送到边,其救护之公费,均由俄国赔还。俄国兵、货船只在中国沿海地方,遇有修理损坏及取甜水、买食物者,准进中国附近未开之海口,按市价公平买取,该地方官不可拦阻。
第七条 通商处所俄国与中国所属之人若有事故,中国官员须与俄国领事官员,或与代办俄国事务之人会同办理。
第八条 天主教原为行善,嗣后中国于安分传教之人,当一体矜恤保护,不可欺侮凌虐,亦不可于安分之人禁其传习。若俄国人有由通商处所进内地传教者,领事官与内地沿边地方官按照定额查验执照,果系良民,即行画押放行,以便稽查。
第九条 中国与俄国将从前未经定明边界,由两国派出信任大员秉公查勘,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边界既定之后,登入地册,绘为地图,立定凭据,俾两国永无此疆彼界之争。
第十条 俄国人习学中国汉、满文义居住京城者,酌改先时定限,不拘年份。如有事故,立即呈明行文本国核准后,随办事官员迳回本国,再派人来京接替。所有驻京俄国之人一切费用,统由俄国付给,中国毋庸出此项费用。驻京之人及恰克图或各海口往来京城送递公文各项人等路费,亦由俄国付给。中国地方官于伊等往来之时程途一切事务,务宜妥速办理。
第十一条 为整理俄国与中国往来行文及京城驻居俄国人之事宜,京城、恰克图二处遇有往来公文,均由台站迅速行走,除途间有故不计外,以半月为限,不得迟延耽误,信函一并附寄。再运送应用物件,每届三个月一次,一年之间分为四次,照指明地方投递,勿致舛错。所有驿站费用,由俄国同中国各出一半,以免偏枯。
第十二条 日后大清国若有重待外国通商等事,凡有利益之处,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
以上十二条,自此次议定后,将所定和约缮写二份。大清国圣主皇帝裁定,大俄罗斯国圣主皇帝裁定之后,将谕旨定立和书,限一年之内两国换交于京,永远遵守,两无违背。今将两国和书用俄罗斯并清、汉字体抄写,专以清文为主。由二国钦差大臣手书画押,钤用印信,换交可也,所议条款俱照中国清文办理。[1]
大清国 钦差全权大臣 大学士 桂良
大清国 钦差全权大臣 尚书 花沙纳
大俄罗斯国 钦差全权大臣 普提雅廷
咸丰八年五月初三日
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伊云月初一日
↑《俄华条约集》本无“所议条款俱照中国清文办理”句。
[book_title]中美天津条约
一八五八年六月十八日,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日,天津。
兹中华大清国与大亚美理驾合众国因欲固存坚久真诚友谊,明定公正确实规法,修订友睦条约及太平和好贸易章程,以为两国日后遵守成规,为此美举。
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东阁大学士总理刑部事务便宜行事全权大臣桂良,钦差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便宜行事全权大臣花沙纳;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特派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列卫廉;公同酌议,各将所奉钦赐之权互相校阅,俱属善当,所有议定条款胪列于左:
第一款一、嗣后大清与大合众两国并其民人,各皆照前和平友好,毋得或异;更不得互相欺凌,偶因小故而启争端。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
第二款一、俟大清大皇帝,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既得选举国会神耆大臣议允,各将条约批准互易后,必须敬谨收藏:大合众国当着首相恭藏大清大皇帝批准原册于华盛顿都城,大清国当着内阁大学士恭藏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原册于北京都城,则两国之友谊历久弗替矣。
第三款一、条约各款必使两国军民人等尽得闻知,俾可遵守,大合众国于批准互易后,立即宣布,照例刊传;大清国于批准互易后,亦即通谕都城,并著各省督抚一体颁行。
第四款一、因欲坚立友谊,嗣后大合众国驻扎中华之大臣任听以平行之礼、信义之道与大清内阁大学士交移交往,并得与两广、闽浙、两江督抚一体公文往来;至照会京师内阁文件,或交以上各督抚照例代送,或交提塘驿站赍递,均无不可;其照会公文如有印封者,必须谨慎赍递。遇有咨照等件,内阁暨各督抚当酌量迅速照覆。
第五款一、大合众国大臣遇有要事,不论何时应准到北京暂住,与内阁大学士或与派出平行大宪酌议关涉彼此利益事件。但每年不得逾一次,到京后迅速定议,不得耽延。往来应由海口,或由陆路,不可驾驶兵船;进天津海口,先行知照地方官,派船迎接。若系小事,不得因有此条轻请到京。至上京,必须先行照会礼部,俾得备办一切事款,往返护送,彼此以礼相待。寓京之日,按品预备公馆,所有费用自备资斧;其跟从大合众国钦差人等,不得逾二十人之数,雇觅华民供役在外,到处不得带货贸易。
第六款一、嗣后无论何时,倘中华大皇帝情愿与别国,或立约、或为别故,允准与众友国钦差前往京师,到彼居住,或久或暂,即毋庸再行计议特许,应准大合众国钦差一律照办,同沾此典。
第七款一、嗣后大清国大臣与大合众国大臣公文往来,应照平行之礼,用“照会”字样。领事等官与中国地方官公文往来,亦用“照会”字样。申报大宪,用“申陈”字样。若平民禀报官宪,仍用“禀呈”字样。均不得欺藐不恭,有伤友谊。至两国均不得互相征索礼物。
第八款一、嗣后大清国督抚与大合众国大臣会晤,或在公署,或在行辕,均须彼此酌定合宜之处,毋得借端推辞。常事以文移往来,不可烦琐会面。
第九款一、大合众国如有官船在通商海口游弋巡查,或为保护贸易,或为增广才识,近至沿海各处,如有事故,该地方大员当与船中统领以平行礼仪相待,以示两国和好之谊;如有采买食物、汲取淡水或须修理等事,中国官员自当襄助购办。遇有大合众国船只,或因毁坏、被劫,或虽未毁坏而亦被劫、被掳,及在大洋等处,应准大合众国官船追捕盗贼,交地方官讯究惩办。
第十款一、大合众国领事及管理贸易等官在中华议定所开各港居住、保护贸易者,当与道台、知府平行;遇有与中华地方官交涉事件,或公文往来,或会晤面商,务须两得其平;即所用一切字样、体制,亦应均照平行。如地方官及领事等官有侮慢欺藐各等情,准其彼此将委曲情由申诉本国各大宪,秉公查办;该领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致与中华官民动多抵牾。嗣后遇领事等官派到港口,大合众国大臣即行照知该省督抚,当以优礼款接,致可行其职守之事。
第十一款一、大合众国民人在中华安分贸易办事者,当与中国人一体和好友爱,地方官必时加保护,务使身家一切安全,不使受欺辱骚扰等事。倘其屋宇、产业有被内地不法匪徒逞凶恐吓、焚毁侵害,一经领事官报明,地方官立当派拨兵役弹压驱逐,并将匪徒查拿,按律重办。倘华民与大合众国人有争斗、词讼等案,华民归中国官按律治罪;大合众国人,无论在岸上、海面,与华民欺侮骚扰、毁坏物件、殴伤损害一切非礼不合情事,应归领事等官按本国例惩办。至捉拿犯人以备质讯,或由本地方官,或由大合众国官,均无不可。
第十二款一、大合众国民人在通商各港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殡葬之处。听大合众国人与内民公平议定租息;内民不得抬价措勒;如无碍民居,不关方向,照例税契用印外,地方官不得阻止。大合众国人勿许强租硬占,务须各出情愿,以昭公允。倘坟墓或被中国民人毁掘,中国地方官严拿,照例治罪。其大合众国人泊船寄居处所,商民、水手人等只准在近地行走,不准远赴内地乡村、市镇、私行贸易,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第十三款一、大合众国船只在中国洋面遭风触礁搁浅,遇盗致有损坏等害者,该处地方官一经查知,即应设法拯救保护,并加抚恤,俾得驶至最近港口修理,并准其采买粮食、汲取淡水。倘商船有在中国所辖内洋被盗抢劫者,地方文武员弁一经闻报,即当严拿贼盗,照例治罪,起获原贼,无论多寡,或交本人,或交领事官俱可,但不得冒开失单。至中国地广人稠,万一正盗不能缉获,或起赃不全,不得令中国赔还货款。倘若地方官通盗沾染,一经证明,行文大宪奏明,严行治罪,将该员家产查抄抵偿。
第十四款一、大合众国民人,嗣后均准挚眷赴广东之广州、潮州,福建之厦门、福州、台湾,浙江之宁波,江苏之上海,并嗣后与大合众国或他国定立条约准开各港口市镇;在彼居住贸易,任其船只装载货物,于以上所立各港互相往来;但该船只不得驶赴沿海口岸及未开各港,私行违法贸易。如有犯此禁令者,应将船只,货物充公,归中国入官;其有走私漏税或携带各项违禁货物至中国者,听中国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大合众国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若别国船只冒大合众国旗号作不法贸易者,大合众国自应设法禁止。
第十五款一、大合众国民人在各港贸易者,除中国例禁不准携带进口、出口之货外,其馀各项货物俱准任意贩运,往来买卖。所纳税饷惟照粘附在望厦所立条约例册,除是别国按条约有何更改。即应一体均同,因大合众国人所纳之税,必须照与中华至好之国一律办理。
第十六款一、大合众国船只进通商各港口时,必将船牌等件呈交领事官,转报海关,即按牌上所载吨数输纳船钞,每吨以方停四十官尺为准:凡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银四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银一钱。凡船只曾在本港纳钞,因货未全销,复载往别口出售,或因无回货,须将空船或未满载之船驶赴别港觅载者,领事官报明海关,将钞已完纳之处在红牌上注明,并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别口时,止纳货税,不输船钞,以免重征。设立浮桴、亮船,建造塔表、亮楼,由通商各海口地方官会同领事官酌量办理。
第十七款一、大合众国船只进口,准其雇用引水带进,候正项税款全完,仍令带出。并准雇觅厮役、买办、工匠、水手、延请通事、司书及必须之人,并雇用内地艇只,其工价若干,由该商民等自行定议,或由领事等官酌办。
第十八款一、大合众国船只一经进口,即由海关酌派妥役随船管押,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均听其便。倘大合众国民人有在船上不安本分,离船逃走至内地避匿者,一经领事官知照,中国地方官即派役访查,拿送领事等官治罪。若有中国犯法民人逃至大合众国人寓馆及商船潜匿者,中国地方官查出,即行文领事等官捉拿送回,均不得稍有庇匿。至大合众国商民、水手人等,均归领事等官随时稽查约束。倘两国人有倚强滋事,轻用火器伤人,致酿斗杀重案,两国官员均应执法严办,不得稍有偏徇,致令众心不服。
第十九款一、大合众国商船进口,或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限二日之内将船牌、货单等件呈递本国领事等官收存,该领事即将船名、人数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方准领取牌照,开舱起货;倘有未领牌照之先擅行起货者,即罚洋银五百大元,并将擅行卸运之货一概归中国入官。或有商船进口止起一分货物者,按其所起一分货物输纳税饷,未起之货均准其载往别口售卖;倘有进口并未开舱即欲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即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征收税饷船钞,均俟到别口发售,再行照例输纳;倘进口货船已逾二日之限,即须输纳船钞。遇有领事等官不在港内,应准大合众国船主、商人托友国领事代为料理,否则径赴海关呈明,设法妥办。
第二十款一、大合众国商船贩货进口、出口,均将起货、下货日期呈报领事等官,由领事等官转报海关,届期委派官役与该船主、货主或代办商人等眼同秉公将货物验明,以便按例征税;若内有估价定税之货,或因议价高下不等,除皮多寡不齐,致有辩论,不能了结者,限该商于即日内禀报领事官,俾得通知海关,会商酌夺,若禀报稽迟,即不为准理。
第二十一款一、大合众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饷,或有欲将已卸之货运往别口售卖者,禀明领事官,转报海关,检查货税底簿相符,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并无拆动、抽换情弊,即将某货若干担已完税若干之处填入牌照,发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饷。若有影射、夹带情事,经海关查出,罚货入官。如大合众国船只运载外洋谷米进各港口者,若并未起卸,亦准其复运出口。
第二十二款一、大合众国船只进口后,方纳船钞。进口货物于起货时完税,出口货物于下货时完税。统俟税钞全完,由海关发给红牌,然后领事官方给还船牌等件。所有税银由中国官设银号代纳,或以纹银,或以洋银,按时价折交,均无不可。倘有未经完税,领事官先行发还船牌者,所欠税钞,当为领事官是问。
第二十三款一、大合众国船只停泊口内,如有货物必须剥过别船者,应先呈明领事官,转报海关,委员查验确当,方准剥运;倘不禀明候验批准,辄行剥运者,即将所剥之货归中国入官。
第二十四款中国人有该欠大合众国人债项者,准其按例控追;一经领事官照知,地方官立即设法查究,严追给领。倘大合众国人有该欠华民者,亦准由领事官知会讨取,或直向领事官控追俱可,但两国官员均不保偿。
第二十五款一、大合众国官民延请中国各方士民人等教习各方语言,并帮办文墨事件,不论所请系何等之人,中国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等情;并准其采买中国各项书篇。
第二十六款一、大合众国现与中国订明和好,各处通商港口听其船只往来贸易,倘日后若有别国与中国不和,中国止应禁阻不和之国不准来各口交易,其大合众国人自往别国贸易,或贩运其国之货物前来各口,中国应认明大合众国旗号,便准入港。惟大合众国商船不得私带别国一兵进口,及听受别国贿嘱,换给旗号,代为运货入口贸易;倘有犯此禁令,听中国查出充公入官。
第二十七款一、大合众国民人在大清国通商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大合众国民人在大清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
第二十八款一、大合众国民人因有要事向大清国地方官辩诉,先禀明领事等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地方官查办。大清国商民因有要事向领事等官辩诉者,准其一面禀地方官,一面到领事等官禀呈查办。倘遇有大清国人与大合众国人因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调处者,即须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更不得索取规费,并准请人到堂代传,以免言语不通,致受委曲。
第二十九款一、耶稣基督圣教,又名天主教,原为劝人行善,凡欲人施诸己者亦如是施于人。嗣后所有安分传教习教之人,当一体矜恤保护,不可欺侮凌虐。凡有遵照教规安分传习者,他人毋得骚扰。
第三十款一、现经两国议定,嗣后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当立准大合众国官民一体均沾。
以上各款条约,应由大清国大皇帝立赐批准,并限于一年之内由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既得选举国会绅耆大臣议允批准,届期互换。须至和约者。
大清国钦差吏部尚书便宜行事全权大臣花沙纳
钦差东阁大学士便宜行事全权大臣桂良
大合众国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列卫廉
大清国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日
纪年一千八百五十八年
为大合众国立国后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book_title]中英天津条约
一八五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日,天津。
大清皇帝、大英君主,因视两国情意未洽,今愿重修旧好,俾嗣后得永远相安;是以大清国特简东阁大学士正白旗满洲都统总理刑部事务桂良,经筵讲官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稽查会同四译馆花沙纳;大英国特简世袭额罗金并金喀尔田二郡伯爵额尔金;各将所奉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谕互相较阅,俱属妥当,现将会议商定条约开列于左:
第一款 前壬寅年七月二十四日江宁所定和约仍留照行。广东所定善后旧约并通商章程现在更章,既经并入新约,所有旧约作为废纸。
第二款 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意存睦好不绝,约定照各大邦和好常规,亦可任意交派秉权大员,分诣大清、大英两国京师。
第三款 大英钦差各等大员及各眷属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总候奉本国谕旨遵行;英国自主之邦与中国平等,大英钦差大臣作为代国秉权大员,觐大清皇上时,遇有碍于国体之礼,是不可行。惟大英君主每有派员前往泰西各与国拜国主之礼,亦拜大清皇上,以昭划一肃敬。至在京师租赁地基或房屋,作为大臣等员公馆,大清官员亦宜协同办。雇觅夫役,亦随其意,毫无阻拦。待大英钦差公馆眷属、随员人等,或有越礼欺藐等情弊,该犯由地方官从严惩办。
第四款 大英钦差大臣并各随员等,皆可任便往来,收发文件,行装囊箱不得有人擅行启拆,由沿海无论何处皆可。送文专差同大清驿站差使一律保安照料;凡有大英钦差大臣各式费用,皆由英国支理,与中国无涉;总之,泰西各国于此等大臣向为合宜例准应有优待之处,皆一律行办。
第五款 大清皇上特简内阁大学士尚书中一员,与大英钦差大臣文移、会晤各等事务,商办仪式皆照平仪相待。
第六款 今兹约定,以上所开应有大清优待各节,日后特派大臣秉权出使前来大英,亦允优待,视此均同。
第七款 大英君主酌看通商各口之要,设立领事官,与中国官员于相待诸国领事官最优者,英国亦一律无异。领事官、署领事官与道台同品;副领事官、署副领事官及翻译官与知府同品。视公务应需,衙署相见,会晤文移,均用平礼。
第八款 耶稣圣教暨天主教原系为善之道,待人知己。自后凡有传授习学者,一体保护,其安分无过,中国官毫不得刻待禁阻。
第九款 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应可随时呈验,无讹放行;雇船、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其无照,其中或有讹误,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沿途止可拘禁,不可凌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列,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另定章程,妥为弹压。惟于江宁等处,有贼处所,候城池克复之后,再行给照。
第十款 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惟现在江上下游均有贼匪,除镇江一年后立口通商外,其馀俟地方平靖,大英钦差大臣与大清特派之大学士尚书会议,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口,准为英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
第十一款 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已有江宁条约旧准通商外,即在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等府城口,嗣后皆准英商办可任意与无论何人买卖,船货随时往来。至于听便居住、赁房、买屋,租地起造礼拜堂、医院、坟墓等事,并另有取益防损诸节,悉照已通商五口无异。
第十二款 英国民人,在各口并各地方意欲租地盖屋,设立栈房、礼拜堂、医院、坟茔,均按民价照给,公平定议,不得互相勒?。
第十三款 英民任便觅致诸色华庶,执分内工艺,中国官毫无限制禁阻。
第十四款 游行往来,卸货、下货,任从英商自雇小船剥运,不论各项艇只,雇价银两若干,听英商与船户自议,不必官为经理,亦不得限定船数,并何船揽载及挑夫包揽运送。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该犯自应照例惩办。
第十五款 英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英官查办。
第十六款 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中国人欺凌扰害英民,皆由中国地方官自行惩办。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
第十七款 凡英国民人控告中国民人事件,应先赴领事官衙门投禀。领事官即当查明根由,先业劝息,使不成讼。中国民人有赴领事官告英国民人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
第十八款 英国民人,中国官宪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安全。如遭欺凌扰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烧房屋或抢掠者,地方官立即设法派拨兵役弹压查追,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第十九款 英国船只在中国辖下海洋,有被强窃抢劫者,地方官一经闻报,即应设法查追拿办,所有追得贼物,交领事官给还原主。
第二十款 英国船只,有在中国沿海地方碰坏搁浅,或遭风收口,地方官查知,立即设法妥为照料,护送交就近领事官查收,以昭睦谊。
第二十一款 中国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往英国船中者,中国官照会英国官,访查严拿,查明实系罪犯交出。通商各口倘有中国犯罪民人潜匿英国船中房屋,一经中国官员照会领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隐匿袒庇。
第二十二款 中国人有欠英国人债务不偿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官务须认真严拿追缴。英国人有欠中国人债不偿或潜行逃避者,英国官亦应一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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