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江苏省通志稿度支志
[book_author]缪荃孙
[book_date]近代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历史传记,地方志,完结
[book_length]361916
[book_dec]宣统元年(1909)始修,由江苏通志局主持,缪荃孙任总纂。度支志。江南通志有食货志,近今方志有财政志,今拟立度支志。自晋南迁,储蓄粮馈,苏为根本。盐法大兴,淮之运行及六七省,莫之与京。其后关榷亦复日盛,雷氏创厘,东南之平,其原在此。漕运先河,其终由海,捐输饷需,亦属大端,未可略也。清代江苏入款,以供京协各饷者为多,赔借各款,名目不同,实皆与债无异,故立饷需,债务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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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_title]第一卷 田赋
《禹贡》叙扬州曰:厥田惟下下,厥赋下上上错。周、秦代兴,江淮泽国,农功日辟。汉枚乘曰:转粟西乡,陆行不绝,水行满河,不如海陵之仓。是汉代江淮之田,已变下下为上上矣。六朝暨唐,江南转输为天下最。《唐书·永王 璘传》:江淮租赋巨亿万,所在山委。《裴休传》亦谓:太和后,岁漕江淮米四十万斛至渭河仓。盖田赋之重,唐代已然。五代,江淮人南唐,苏入吴越,地狭用广,赋役益增。元、明以来,有加无已。清代屡从轻减,三吴之民,千年之困,今始得去水火而登衽席。然而水溺民玩,法久弊生,盖亦有焉。故于旧志田亩之差、赋入之数,皆与今额参互并列,庶后世有所考焉。
远 古
唐虞扬州,厥土惟涂泥,厥田惟下下,厥赋下上上错。
汉
汉高祖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
《汉书·文帝纪》:十三年六月,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为本末者无以异也……其除田之租赋。
景帝二年,令民出田租,三十而税一。
《后汉书》:建武六年十二月,诏曰: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粮储差积,其令郡三十税一。
延熹八年八月戊辰,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 注:亩十钱也。
中平二年二月己亥,税天下田,亩十钱。
晋
晋武帝平吴之后,置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为户者半。男子一人,占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按两汉之制,三十而税一者,田赋也;二十始传人出一算者,户口之赋也。今晋法如此,则似合二赋而为一。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则无无田之户矣。
《晋书·食货志》:晋成帝咸和五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
哀帝隆和元年,减田租,亩收二升。
孝武太元二年,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惟蠲在役之身。八年,增税米,口五石。
南 北 朝
宋文帝元嘉二十六年三月,复丹徒县令岁租布之半,行所经,蠲田租之半。二千石官长并勤劳王务,宜有沾锡。登城三战,及大将战亡之家老病单弱者,普加赡恤。遣使巡行百姓,问所疾苦;孤者、鳏寡不能自存者,人给谷五升。遣使祭故晋司空何无忌之墓。
宋明帝泰始四年,复减郡县田租之半。
《南齐书·武帝纪》:永明四年五月癸巳,诏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现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征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
永明五年九月丙午,诏曰:自水德将谢,丧乱弥多,师旅岁兴,饥馑代有,贫室尽于课调,泉贝倾于绝域。军国器用,动资四表,民资涂炭,是此之由。凡下贫之家,可蠲三调三年。京师及四方,出钱亿万,籴米谷丝钱之属,其和价以优黔首。
唐
唐制,天下丁男,授田一顷,输粟二石,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绫、各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二两,输布者麻三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凡水旱虫蝗为灾,十分损四分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扬州租、调以钱。开元中,诏江南以布代租。
代宗广德元年,诏一户三丁者,免一丁庸税;地税依旧,凡亩二升。
租、庸、调法弊,自代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至德宗时,杨炎为相,遂作两税法,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
建中元年正月,杨炎建议作两税法:先计州县每岁所应费用及上供之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人;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为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使与居者均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其税,庸调杂徭悉省,皆总统于度支。上用其言,因敕令行之。 新旧《唐书·食货志》
五 代
五代杨吴徐知诰为淮南帅,定租税,上田一顷,税钱二贯一百文;中田一顷,税钱一贯八百;下田一顷,千五百。皆足陌现钱;如现钱不足,许折以金银。宋齐邱以钱非耕桑所得,乞虚抬时价,而折绸绢绵本色,又请蠲除丁口课调,从之。自吴变唐,自唐归宋,民到于今受其赐。
宋
宋初,尽削钱氏白配之目,遣右补阙王永、高象先各乘递马,均定税数,只作中下两等:中田一亩,夏税钱四文四分,秋米八升;下田一亩,钱三文三分,米七升四合。取于民者,不过如此。
太宗淳化间,诏:江南承偏制重赋,流亡者宜令诸州籍顷亩之数,均其赋减十分之三,以为定制;召游民,劝其耕种,给复五年岁赋。其类有五, 曰公田之赋, 官庄屯田营田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赋, 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 曰城郭之赋, 宅税地税之类是也。曰杂变之赋,牛革蚕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者是也。曰丁口之赋。 计丁率钱米是也。 其输之迟速,夏有至十月,秋有至明年二月者,所以纾民力也。
神宗熙宁间,淮南路田九十六万八千六百八十四顷二十亩,官田四千八百八十七顷一十三亩,现催额四百二十二万三千七百八十四贯,石、匹、两、斤、秤、角、量束领。江南东路田四十二万一千六百四顷四十七亩,官田七千八百四十四顷三十一亩,现催额三百九十六万三千一百六十九贯,石、匹、两、斤、束领。
六年,御史翟思言:始赵尚宽为唐州守,劝民开垦,高赋继之。流民自占者众,凡百亩,起税四亩而已,境内始无旷土。近闻转运司辟土百亩,增至二十亩。恐其势再致转徙,望戒饬使者,量加以宽。从之。
高宗建炎四年,诏:江南两浙,土多粳稻,须霜降成实,自十月一日始收租。
绍兴二年,工部侍郎李擢言,平江府东南有逃田,湖浸相连,塍岸久废,岁失四万三千余斛,乞招诱流民,疏导耕垦。从之。
十二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且言:平江岁入,昔七十万斛有奇;今按籍虽三十万斛,然实入才二十万斛耳。询之土人,皆欺隐也。望考按核实,自平江始。乃以椿年为两浙运副,专委措置经界。椿年请先往平江诸县,俟其就绪,即往诸州,要在均平,为民除害,更不增税额。图写墟亩,选官按复,令各户各乡造基簿。诏:人户田产,多有契书,而今来不上砧基簿者,皆没官。
孝宗初,诏:州县受纳秋苗,官吏多收加耗,肆为奸欺。方时艰虞,用度未足,欲减常赋而未能,岂忍使贪赃之徒重为民蠹?自今违犯官吏,并置重典,仍没其家。先是,常州宜兴县无税产百姓,丁输盐钱二百文;下户有墓地者谓之墓户,经界之时,均纽正税。又令带输丁盐、绢作折帛钱。至隆兴元年,始用知县姜诏言,令与晋陵、武进、无锡三县一例随产均输。
理宗宝祐五年,行经界推排于诸路,由是江南之地,尺寸皆有税矣。
元
元取民大约以唐为法。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仿唐之两税。
太宗定天下赋税,地税中田每亩二升有半,上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每亩五升。朝议以为太轻,耶律楚材 曰:作法于凉,其弊犹贪;后将有以利进者,则今已重矣。
世祖至元间,用姚元之请,命江南税粮依宋旧例输绵绢杂物。是年,又用耿左丞言,全输米三之一,余并入钞以折焉,以七百万锭为率。其输米者,止用宋斗斛。盖以宋一石,当今七斗也。
二十四年,减扬州省岁额十五万石,以盐引五十万易之。
二十五年,募民能耕江南旷土及旷公田者,免差役三年,输租免三分之一。
二十八年,命江淮等寺观田宋旧有者免租,续置者输税。
募民耕江南旷土者,户不过五顷,官授之券,俾为永业,三年征税。
成宗元贞问,始定征江南夏税之制。于是秋税止命输租,夏税则输以木绵、布、绢、丝、绵等物。其所输之数,视粮以为差,一粮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至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
大德间,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以上者,于所输税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岁收其入,以充助役之费,谓之助役粮。是时,江南岁入之粮约四百四十九万四千七百八十石,钞五万七千七百三十锭四十贯。
又诏,括江南隐蔽田,令输租。
又诏,江南佃户,私租太重,以十分为率,减二分,永为定例。
明
明太祖吴元年丁未春二月,太祖谓中书省臣曰:予尝历观田野,见人民凋敝,土地荒芜,失业者多。盖因久困兵革,如太平、应天诸郡,乃吾渡江开创之地,供亿先劳之民,其有租赋,宜与量免。省臣傅对曰:恤民,王者之善政,主上念之及此,真发政施仁之本。
丁卯冬十二月,鱼鳞册成。初,太祖既定天下,遂核实天下土田,造成册籍。既而两浙及苏州等府,富民畏避差役,往往以田产零星花附于亲邻佃仆之户,名为贴脚诡寄。久之,相习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府,奸弊百出,名为通天诡寄。而富民益富,贫者益贫矣。太祖廉知之,遂召国子生武淳等往各处,随其税粮多寡,分为几区,区定粮长四人,乃集粮长暨耆民,躬履田亩,以量度之。遂图其田形之方圆大小,次书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编汇为册,号 曰鱼鳞册。至是,册成以进,百弊始绝。
洪武初,令官田起科,每亩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亩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亩八升五合五勺,芦地每亩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每亩三合一勺,没官田每亩一斗二升。
洪武三年六月,上谕中书省臣曰:苏、松、嘉、湖、杭五郡,地窄民众,细民无田,往往逐末利而食不给。临濠,朕故乡也,田多未辟,土有遗利,宜令五郡民无田产者,往临濠开种。就以所种田,永为己业。官给牛、种,舟粮资遣之,三年不征其税。于是徙者四千余户。
七年,减苏州、松江、嘉兴、湖州四府税额。先是,张士诚窃据其地,而苏州犹称富庶,徐达、常遇春等统精兵二十万攻之,数年始下。太祖怒其附寇,持城不降,乃取诸豪族租簿,俾有司加税。故苏赋特重,而松、嘉、湖次之,盖以惩一时云。至是,命户部裁其额,凡一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征三斗五升;其以下仍旧。
十六年三月,复凤、淮徭赋视丰、沛。
十八年,令京畿及两浙官田,凡折收税粮,钞五贯,准米一石;绢一匹,准米一石二斗;金一两,准米十石;银一两,准米二石;棉布二匹,准米一石;苎布一匹,准米七斗。
二十四年,令应天、太平、宁国、镇江、广德五处官田税粮自后减半征收。
三十年,更定钞三贯五百文,准米一石;金每两,准米二十石;银每两,准米四石;棉花一斤,准二斗。
成祖永乐十一年,令各处折征粮:金每两准米三十石,阔白棉布每匹准米一石五斗。
宣宗宣德四年,各处官田每亩旧例纳粮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分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各减十分之三。
令应天、苏、松并浙江属县等处,远年拖欠税粮,每绢一匹,准米一石二斗;棉布一匹、丝一斤、钞五十贯,各准米一石;苎布一尺,准米七斗;棉花一斤,准米二斗。
英宗正统元年,令浙江、直隶苏、松等处,官田准民田起科,每亩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
诏令直隶苏、松等官田准民田起科,苏、松遂减秋粮八十余万石,他府有差。
四年,奏准江西、浙江、福建并直隶苏、松等府,凡官、民田地,有因水涨坍去处,令所在有司逐一丈量,涨出多余者,给与附近小民承种,照民田则例起科;坍没无田者,悉与开豁税粮。
十年,令应天、苏、松等府州,该征草束折色米豆,量为存留本处备用,其本色起运户部交纳者,每束折银三分。 按:此即条鞭内之马草一项。
附各府州马草数:
应天府马草三十七万六千四百五十八包二斤九两四钱零,苏州府马草五十三万八千四百一十四包六斤八两七钱零,松江府马草三十一万六千二百二十一包五厅二两五钱零,常州府马草七十一万四千三百六十九包五斤一十两七钱零,镇江府马草一十二万七百八十四包四斤一十两二钱零,淮安府马草四十五万四千七百二十包三斤三两四钱零,扬州府马草三十四万九千二百三十六包六斤七两三钱零,徐州府马草一十万包。
金花银,即国初所折粮者,俱解南京,正统五年始自南京改解内库。夏秋麦米共四百五万九百一十九石一斗一升二合,每石折银二钱五分,共折金花银一百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九两七钱七分八厘一毫。
孝宗弘治二年,令应天府上元等七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二斗五升,民田每亩劝出米二升;镇江府丹徒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二斗二升,民田每亩劝出米二升;丹阳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二斗,民田每亩劝出米二升;金坛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二斗,民田每亩劝出米一升二合。
十七年,令苏州、松江、常州三府,阔白棉布以十分为率,六分征本色,四分每匹折征银三钱五分解部。
十八年,时嘉兴知府赵瀛建议,田不分官、民,税不分等则,一切以三斗起征。应天巡抚欧阳铎乃与苏州知府王仪,尽括官、民田裒益之,履亩清丈,定为等则。所造经赋册,以八事定税粮: 曰原额稽始,曰事故除虚,曰分项别异,曰归总正实,曰坐派起运,曰运余拨存,曰存余考绩,曰征一定额。以三事定均徭:曰银差,曰力差,曰马差。征一者,总征米、银之凡,而计亩均输之。其科则最重者,不能尽损,为递减耗米;派轻赍折除者,不能加益,为征本色,递增耗米。时豪右多梗其议。学士顾鼎臣独以为善, 曰:是法行,吾家益千石输,然贫民减千石矣,不可易也。由是官田不至偏重,而民田之赋反加矣。
嘉靖十四年,诏改折南京漕粮。
起解京库折色,应天府、庐州府、凤阳府、淮安府、宁国府、安庆府、池州府、太平府、广德州、徐州,小麦每石折银一两,□每石折银六钱;苏州府、松江府、常州府、镇江府、徽州府,麦米每石折银二钱五分。
嘉靖四十二年,题准将嘉靖四十年、四十一年额派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四省钱粮及开纳事例,并节年会议条陈等项银两,其四十二年份并带征三十六年份钱粮,完者起解,未完者严催,候一年满日通算,约以十分为率,未完四分者,布政司掌印管粮米官俱降俸二级,移咨吏部,不许推升,追征完日,准照旧支俸;未完六分者,俱照不及事例降一级,起送吏部调用;未完八分以上者,俱革职为民。其余府州县掌印管粮官,俱照此例。监兑主事,催督钱粮,通以一年为限。查将未完钱粮应参官,照依前例分别参奏,以凭户部议复施行。
隆庆间,以江南巡抚海瑞议,将一概合用均徭均费等,不分银、力二差,俱以一条鞭银在官,听候支解。 按:此条鞭之始。
隆庆九年,户部复应天抚臣林润奏复粮额、议改折二事,谓各省粮额,俱以夏税、秋粮、马草为正赋,差徭、编增为杂派。唯是苏、松诸郡,不分正杂而混征之,名 曰平米。其中如马役料价议役,原非户部之加增,如轻赍脚米,户口盐钞,亦非粮额之正数。杂派渐多,常赋反累,诚有如润所言者。宜令逐项清查旧额所增之数,通行造册送部,以凭裁减。至于两京各衙门俸银改折之议,则当斟酌轻重,事难尽从。盖南京水路四通,米谷饶裕,便于改折;若一概施之北地,如有运道告阻,内鲜蓄聚,缓急之际何以谋?请将南京各衙门官吏人等月粮,及嘉靖四十年以前积欠京储,尽行改折,每石七钱;在北者量折十分之二,每石一两。若米贵,仍复本色。上允行。
万历中年,三大征接踵。四十六年,骤增辽饷三百万,内帑充积,帝靳不发。户部尚书李汝华乃援征倭播例,亩加三厘五毫,明年复加三厘五毫,明年复加二厘,通前后九厘,增五百二十万,遂为岁额。 按:此即额内地亩之项。
清
清顺治二年,平定江南,其土田规则,悉用前明之旧:以万历中赋额起征,仍蠲本年税额十分之七,兵饷十分之四;其明季无艺之征,尽永除之。
三年,奉旨:长洲等县,额量太重,应否酌减?江南官户,免役太滥,因累小民,作何限制?着确议具奏。命招抚内院洪承畴,订正江南赋税经制。
四年,一切折色征银,行吏收官解法。按:明季收银,佥点殷实人户,充当银头,令其值柜收银,饭食纸张,恣行赔累,折封之时,或有短少,责令赔补,至是痛革前弊。县点柜书一人,择老成者充之,在柜出票,登记流水号簿,里中赴柜完银,遵照司法,自封投柜,即给印票,令其归农。凡一切收折贮解,官吏任之,与民无关,民困遂苏。
六年,因饷不敷,将白粮改折,正耗等米每石一两五钱。
九年,奉旨:江南赋税各项本色,责成布政司每年于一月之前,确查时值,据实估定,申报督抚,咨部查核;一面经行所属州县,照估定时价,征银解交藩司,选委职官领银采买物料装运解京。
十年,改折三梭三线布银,其本色布匹,俱照时值估办。改定料价折色银,应办本色起运者,亦随时估值,申报大吏,核实编征。
十二年,白粮每石改折二两征解。
康熙元年,户部给事中柯耸请行均田均役之法。
三年,允科臣吴国龙疏:凡县派各部等项下钱粮,悉归司农总其成。往例各作十分奏销,自是总作十分奏销。
五年,奉旨:白粮改折苦民,着俱征本色。
是年,江南巡抚韩世琦奉旨实行均田均役。
十一年,淮南总督麻勒吉、巡抚马祜,请裁卫归县,卫所钱粮就近并县征解。
附麻勒吉疏略:
江宁等十六卫,原设守备十六员,千总三十二员,管理屯丁、黄快丁钱粮。查江宁等卫所,屯丁、黄快丁散在各州县地方,离省 窎远,经管守、千各官,四远催征,完纳不前,致逋国课。今若归各州县就近征比,顽丁不致恃远拖欠,则粮赋易于完纳。且卫所本折钱粮不过二十万,散归各州县征收,每邑所增无几,又并入丁考成,不烦另案参罚,诚为简便。况江西各卫屯田归并之后,军、民俱各称便,佥运亦无窒碍,已有成效。则江宁等卫丁田钱粮,似应于康熙十二年为始,照例归并州县征收。至管屯各官内,千总三十二员,均应裁去;其掌印守备十六员,若一概议裁,恐运官无所统辖,事务易至纷淆,今应量留守备四员,改为四卫,分辖运千。凡支领钱粮,查造册结,开报贤否,一以守备印文为凭,更属允当。其余守备十二员应裁去,以省糜费。
十三年,准江苏布政司使慕天颜请永行均田均役。
附慕天颜疏:
臣惟则壤定赋,各有应输之科征,而计亩当差,始无偏枯之疾累。如江南州县,大者编户六七百里,小者三四百里,每里为一图,每图有十甲,此历来定额之赋役也。乃民间贫富不等,所有田地,多寡不齐。若田多至数十顷,而占籍止一图,或穷民仅有田几亩,而当差于一甲,是豪户避役,卸累小民,而隐占之弊生矣。又或贫户苦累不堪,将本名田地寄籍于豪强户下,以免差徭,而诡寄之弊生矣。又或蠹胥奸里,觇知小民不谙户役之事,包当里递,替纳钱粮,代应比较,而包揽之弊生矣。种种弊端,皆因赋役不能平均之故耳。
夫均田均役之法,通计该州县田地总额与里甲之数,将田地均分,每图若干顷亩,编为定制,辨粮当差。田地既均,则赋役自平;既有科则轻重之别,而按亩编甲,其输粮之数,不甚相远。且不许豪户田多隐役,苦累小民。此法自科臣柯耸条议,部复奉旨,钦遵在案。娄县故令李复兴行之最为得宜,松民自今称便。苏、松等属,仿照均编。臣任江藩,再三无异。但民间田地,买卖不常。每遇编审之期,必应推收过割。恐有积蠹,乘机炫惑有司,变乱成法,则贻害无穷。若非奉天语儆饬,何以永著为例?臣请敕行,嗣后推收编审,悉照均田均役,听民自相品搭,充足里甲之数,不许多田少役。则隐占、诡寄、包揽诸弊,可以永清,实有益于民人矣。
抑臣更有请者。有司征粮,若不分良顽,混漏完欠,并比差扰,则小民难堪。又查江南各属田地、山荡、滩涂等项,名目繁多,科粮有至六七十则不等,是以刊布由单,款目冗细,乡愚全不知晓。臣经详明督抚,设立征收截票之法,计算每户实征粮银,分作十限,清造截票,按月限完一分。于开征日预给便民限单,悉照由单编派数目刊列,填写明白,俾民晓然自知本名应输钱粮若干,依限完纳,截票宁家。印官止将未截者摘比,事省而不致滥差,数清而不扰粮户。恐法久弊生,恭请敕行永遵者也。是不第江南行之有益,即直省通行,可以兴利除弊。臣为赋役民生起见,敢渎宸严,伏乞敕部议复,通饬施行。
征收条约:
一、行截票。截票之法,每户额征,计作十分,按月一分,一月又立三限,按户算明,照式填造,俾粮户依限纳银入柜,照数截票。其截去者归农,未截者摘比,良顽自分。此宪檄颁行,告诫谆切,法至善也。奈州县各逞己见,或不查截票而仍比甲催者,或已截而仍摘全数者,或未截而漏摘顽户者,或将截票收掌于粮书椅勒完户者,或票虽截而簿未登混淆完欠者,或不按应截之月限分数而任意差拿者,或并花户不截欠数总归里长甲催名下独累限年者,其弊种种不一。甚至阳奉阴违,擅立滚单、火票等项名色,滥差厉民,酷刑迭摘,蠹书卖卯,狼皂索费,使已完之良民,不获宁家,殊堪痛恨。今本司遵宪发截票格式,着令该州县守令造成用印。令司柜吏书,随粮户完银之时,即登明流水,对户截给,遵限完者,竟自宁家。如至一月不截者,印官亲查票根,存留未截之户,按名差拘,着令完截。断不许预行差押,亦不许另立比簿,并不许留前截后。如欠户已完银截票,即免带比,若仍延抗,方加责儆。或有急公良民,能并完一年额赋,或并纳几月几限者,即将本户之票,照数截发,量行奖励,以鼓舞输将之众。总之,票存则欠,票去则完,竟查票根,而比簿可不设也。务期有司殚力实行,不堕奸胥术中,国课、民生,从此两益矣。
一、稽完欠。截票之法既行,专查花户之截与不截,以分完欠,有何不清。乃仍有纷纷混摘者,盖因截法划一,粮书无作弊之窦,皂快无索钱之门,不便于己,欲乱成规,妄称若照按月分限,良户虽输,而顽户不前,难应急饷。于是印官受其煽惑,遂不照分数而摘拿矣。及比较之时,止责甲催,又不计完之多寡,一概重加刑罚,而比簿登数混淆,并无实完实欠之数。故粮户谓:少完亦责,多完亦责,且受责不分轻重,何必急公。顽者自任其顽,而良者亦化为顽矣。今专重截票,其存留未截之数,一目了然,不许用比簿,不许比甲催。于月终吊验,将未截顽户摘比。如前月欠户,于次月月终比较,既除完户之名,止将欠户稽比。计通县之户,已少十之八九矣;即极疲极顽之邑,亦少十之六七矣:照通县里排比较,已省力大半。且一月内,上旬、中旬、下旬三限比较,不截顽户身受三限之责,尚有不完者乎?差催不截之户,必须带户赴比,又在印官恪一遵行,然后良顽允服。至于流水号簿,每见州县数十里汇为一册,其号至千万之外,难于稽核,蠹书移图换甲,改户易数,滋弊实甚。本司昔宰钱塘,立归里流水之法,每图一本,至今称便利。令所属州县,一体置立,逐里挨户登记,不得仍将通区都图完欠总数,入流水一簿,以杜牵溷。
一、禁秤封。凡设柜收银,粮户自封投柜,永禁秤封,令行亦不啻再三矣。孰意州县呈革柜吏秤收名色,又改立银铺估色为名;每遇粮户完银,勒赶铺家经手·秤银入封,钤用私记。甚至不论多寡,必责倾成一锭,银匠火烙,方许投柜。于是县市之积奸,开张列肆,擅握大戥,银色恣意估折加耗,甚于吏收。如此锢弊,皆由官吏巧剥民膏,先给图记授意,轻重间有增不如式,启封时佯唤银铺薄惩,该铺遂指出粮户姓名,立拿重处。小民闻风效命,封封重勒,户户私加,是阳革秤封,实则重耗也。今本司照部颁法马一样,较准官戥行州县,每里给发一把,听粮户将官戥准入封,不许银匠火烙、银铺估色执戥封。嗣后如有重勒害民,及柜吏需索票钱者,许被害粮户首告,铺匠柜役,一并重究。但州县又以银色轻微,及封内正数反亏为请者。岂人之无良,一至此乎?此皆印官开勒耗之渐也。应饬令州县,果有一二银色低潮,正数稍轻者,不得动其原银;列名开数,出示晓谕,听粮户补纳,不得差票拘拿。倘敢虚开捏欠,许即投告,提取原封,与粮户对认定件,讯实严究。其银色纹足,毋论定件,准与收纳,不必每封倾成一锭,致滋耗费。
一、绝差扰。差役之为害,本司前经列示。而州县独于征粮之中为尤甚。如图差、区皂、经催、分管等,名色各有不同,总一役而异其名也。因上行革去此等差名,遂易一称呼,人仍其旧。此辈盘踞衙门,承袭顶首。粮户甲催,供其鱼肉,秋收夏熟,饱其鲸吞:一认役,必开派使用数端;一开仓,必妄取公费几两。而包收侵啖,必累重征;赴限应差,以索东道。此坐图之差扰也。而承票拘拿之虎役,更有甚焉。摘一户名,先索见面钱。临比时,完者亦云代候比较,勒索酒钱;若未完者,则害不可名状矣。带比受杖,则有手轻钱、照料钱;正身营脱,则有买嘱钱、代杖钱。身经痛苦,复要知会该房。一票未销,再发签差催皂,层见叠出。而摘欠一两,用费至二两,正赋究竟未纳,蚩蚩愚氓,何以自误若此?然必因抚字无方,滥差所致。今饬将州县图差、区皂、经催、分管诸役名色,实实革去,断不许留一积蠹于中。先取印官甘结,后有告发,以纵庇论。而未截留户之顽户,不得不差拘,每里量差一役,比完即销。如本月限银,三票俱不截者,次月初旬即行拘比;如止二票不截者,姑俟中旬拘比;一票不截者,下旬拘比。临时激劝,庶几差拘之中,又省差矣。倘差役横肆索诈,计赃治罪。惟劝良民,早输国课,免剥啄之到门,省漏卮之吹索矣。
是年,命臣会议:苏、松积欠,应否差大臣往查,分晰在官在民,应追应蠲?右都御史吴正治奏请:查善后之策,莫若减苏、松浮粮,照常州府一例起科。
附吴正治疏:
题为钱粮积欠有由,苏、松额赋偏重,敬因清查之上谕,请沛酌减之洪恩,以除民生永累,以培万世国本事。
伏念江南财赋之区,我皇上因累年积欠至二三百万之多,特命群臣会议应否差大臣往查,分晰在官在民、应追应蠲,具见皇上轸念官民至意。
臣思钱粮之所以积欠者,固有其由。不知民生困苦之原,从事酌议,则清理虽见于一时,而拖欠仍贻于后日。夫所谓积欠之由,亦 曰苏、松浮粮而已。及今清查善后,亦曰减苏、松之浮粮而已。盖赋重甲于天下,而苏、松两府尤甚。明初,洪武以张士诚窃据姑苏,怒地方之附寇,遂取民间租籍,照额定课。故苏、松额粮,不惟与他省轻重悬殊,即以接壤之常州一府较之,亦加倍不止。 查常州府,每亩科平米三斗五六升,下至八升、五升不等。苏、松浮粮,在故明虽已屡减,然每亩科三斗七八升至三斗二升、二斗五升不等;下则之田,亦科一斗九升。夫田亩之所收,非有异于别壤,而输科之逾额,独数倍于他方。民力几何,其能堪此?
在故明虽以私憾定重额,原未尝岁岁征完。今国家任土作贡,取民有方,普天率土,应无异视,奈何踵前代之弊政,而重困此一方民耶?况查他省钱粮积欠,并未有如江南之多者,是浮增之粮额,原非可完之数,而必欠之数也。今听纸上之成数,责有司以催科,经催则无年不欠,带征则累案难完。岂真民不急公、吏不勤比也?盖赋重力竭,实难全输也。
前此屡经诸臣条奏,未蒙允行,在部臣不过以国计为重,不肯轻议减豁耳。抑思赋诎由于民穷,民穷由于额重,以每亩科至二三斗有无之粮,又有帮贴,有条银,有丁银,有杂项差徭。小民一岁收获,不足一岁之征输。一值追比严急,则多方假贷,剜肉医疮,冀免敲扑。日复一日,则富者渐贫,贫者益困,而嚣然丧其乐生之心。万一户绝丁逃,为累更大。是浮粮病民,而害且及国也。
在部臣又以苏、松积逋,内有官役透冒,非全属民欠,故未便议蠲耳。抑思有浮粮,是以有民欠,是以有挪移。历年挪移借解,款项纷烦,带征之官,势不免于参罚,因与蠹役任意侵渔。至于官更吏易,头绪淆乱,侵欠难清,何妨彼此分肥?其透冒之弊,不尽民欠,未尝不因民欠所致。前此有司迫于考成,以欠作完,惟有捏报;迨水落石出,而官役褫革,饷竟空悬。是浮粮病民,亦以病官,而究无益于国也。
目今奉谕清察,侵欠自当难掩。然一一面察之,能一一而追之乎?东南民力竭矣,臣有以知其不能也。故欲杜积欠之弊根,必在于除故明重敛,而后江南之民,庶有起色从此年征年足,自无挪移。无挪移自无透冒,减浮 甦困,正所以足额裕储,利民利国,其道固相因也。
汉初田租,三十而税一,故文、景治致殷富。《论语》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我皇上视民如伤,当兹旱暵之时,实图修省,四海之内,无不引领待泽。请祈睿断,立沛德音,将苏、松二府之浮粮,酌量议减,照常州府一例起科输纳。从此民力稍宽,国课日裕,隆恩出自皇上,亿万载被德无疆矣。
十四年,以军糈浩繁,将江、浙白粮,暂为改折,每石一两五钱。
二十年,奉诏白粮全征本色起运。
准江苏巡抚慕天颜疏,豁免苏、松、常等府版荒田地钱粮,于康熙七年为始。
附慕天颜疏:
为坍荒赔累无追,亟请皇恩豁免,甦民困以召天和事。
臣惟地震之变,皇上躬行修省,敕将应行应革事宜条奏。臣思最重者,首在恤民;而恤民之最苦最急者,莫若豁免江南坍荒田地钱粮一事。臣查苏、松、常坍荒田地,向来屡经勘驳,实有三千余顷,合算其本折钱粮亦不满十万,而因此赔累,反致欠多,民情之隐苦,实不可胜言。盖坍者久成白水,无土可问;荒者硗瘠不毛,无法可耕。公占则系地入公家,民已失业。此种情形,有抚臣及臣任藩司时入觐条奏,历历绘陈,久蒙皇上洞鉴。止因兵兴以来,军务倥偬,前抚臣无暇亲勘,故议暂停,俟事平之日议复,因循至今。臣抚任三载,正值军需告急,方在生节之时,何敢再渎宸严?是以日切焦思,而对此包赔之穷民,赧颜无以自解。臣故于自陈不职疏内,首列此端为臣罪也。
然思我皇上爱民,惟恐一夫不获。恭逢下诏求言之日,臣再不言,臣罪益深矣。又念此坍荒钱粮,如果可征赔,臣又何敢即言?奈何有粮无田,有户无人,历年地丁条折,原无完纳,委系纸上虚数,不豁亦无完,豁之可免累耳。惟粮一项,徒累里甲,里甲因此包赔,逃亡株连,不知凡几。官役因此漕欠,挪移垫买,每致难清,完犹不完也。三吴赋重额繁,保无顽梗拖欠。然每岁考成,计民间零星尾欠,积累而有数万。或灾患不时,民力困竭,逋逃者又数万。总以百余万之额征而论,亦不可谓之顽矣。此有户有田之欠数,仍可于年限续完;惟坍荒所欠,万万无从责赔。臣前于备陈旧欠无征等事一疏,题蒙特恩蠲停者,即此坍荒在内也。今查前勘坍荒数内,知长洲县田地新经丈清升补无缺不议外,太仓、常熟、昆山、嘉定、华亭、上海、娄县、青浦、宜兴九州县,确有坍荒未豁。臣请皇上大沛恩纶,特准开豁,容臣再加复勘细数,造册报部,从康熙十七年起,扣免于民,毋容纤毫捏冒。此系永远苏困,培我国家万年之乐利,非比一时之蠲停。将见涣汗一颁,民之歌舞雷动于三吴,岂不可坐致休祥也哉?
二十四年,准江苏巡抚汤斌疏陈逋赋难清,乞减定赋额,并另立赋税重地州县官考成例。
附汤斌疏:
臣惟财赋为国家根本之计,而苏、松尤为财赋最重之乡。臣以庸禄,谬抚兹土,见钱粮累年逋欠,每当奏销之期,多者尝欠至五十余万,最少者亦不下三四十万。夙夜疚心,惧无以仰佐国计,恒惴惴不安。初疑官吏之怠玩,继疑豪强之顽梗。乃一载以来,询问耆硕,体察民隐,间尝巡行阡陌,访田则之高下,考征科之多寡,然后知苏、松逋赋,实由民力维艰。斟酌调剂,贵在及时,敢悉心为我皇上陈之。
苏、松土隘人稠,一夫所耕,不过十亩。而倚山傍湖,旱涝难均,即丰稔之岁,所得亦自有限。而条银、漕白、正耗,以及白粮、经费、漕赠、五米、十银,杂项差徭,不可胜计。而仰事俯畜,婚嫁丧葬,俱出其中。终岁勤动,不能免鞭扑之苦。故苏、松俗好浮华,而独耕田输税之农民艰难实甚。府官与常、镇、嘉、湖壤地相接,而赋额轻重悬殊。即将江、浙、闽、楚,并号财赋之乡,区区两府,田不加广,而可当大省百余州县之赋,民力所以日绌也。
夫二府田赋之重,固起自明初。臣尝考洪武年间,籍没张士诚,将士诚产号为官田,赋额特重,而民田之起科较轻。永乐以后,漕运愈远,加耗滋多。宣德、正统间,巡抚周忱奏减苏州租七十余万石、松江租三十余万石,民困稍甦。至嘉靖初,苏州知府王仪请行均田之法,尽括官、民田而裒益之。当时稍救官田之弊,但正耗兼配,科则繁杂,吏易为奸。其后以耗米作为正粮,又运纲诸费,额外取之于民,因时派征。又如所谓九厘地亩之类,日渐增益,非复正、嘉以前之旧。至启、祯时,军饷孔殷,加派日繁,民不堪命矣。
本朝定鼎,田赋悉照万历年间则例,尽革明末无艺之征,洵称救民水火。近年因时制宜,如白粮、经费、运军、行月、永折、扣价等项,载在全书。其官收官兑之法,最称便民,不可更易。然亦因明朝赋重役繁,以耗作正,不得已为此补救之计,而民力则又殚也。顺治初年,钱粮起存相半,考成之例尚宽。后因兵饷急迫,起解数多,又定十分考成之例,一分不完,难 逭部议。以四十余万钱粮之州县,至与小县钱粮不上数千或仅一二万者一例考成,官斯土者,虽贤如黄坝、鲁恭,何能自免谪谴?夫人千里而来为吏,谁肯以催科无术,甘心废弃?一存顾恤功名之念,则辗转苟且之计必生。或以存留而抵起解,或以此项而借彼款,或以新粮而抵旧欠。参罚期迫,则以欠作完,赔偿维难,又以完为欠。种种弊窦,莫可究诘。一经发觉,身家俱丧。官之更代日勤,蠹吏因之作奸,头绪纷淆,侵渔任意,虽严加追比,究之款额空悬。惟二十二年适遇岁丰,二十三年荷蒙圣恩蠲漕,故仅有一二县地丁全完,而他项仍多挂欠。又以年外报完,未副议叙之例。夫人财力不甚相远,岂他省之吏,干济独优,而苏、松之官,催科偏拙?良以百姓之脂膏既竭,则有司之智勇俱困,而前途之功名绝望,则官箴之砥砺难期,心已灰矣。地方何赖?吏治人才,皆足惜也。积欠年久,惟待赦蠲。我国家弘敷大赉,每一赦诏,苏、松免租,多者百万,少者七八十万。是粮额虽重,原非可完之数,与其赦免于追呼既穷之后,何若酌减于征比未加之先,使得完肌肤而乐升平,且无损国家岁入之实数乎?
苏、松版荒,所在多有。臣尝委官履亩踏勘,非尽石田不可耕也,只因田不抵赋,力难任役,一户逋逃,数家株累,小民畏惧而不敢承佃。倘蒙皇恩,稍赐宽减,其孰不踊跃复业?数年之后,按亩升科,将见田额渐增,国赋日裕。是蠲无益之虚额,而收垦田之实课也。
前此诸臣,累累陈请,适当军兴旁午,饷需告匮之日,且具言前朝苛政,欲复宋、元之旧,事势难行。今赖皇上德威远播,海表日出之邦,绝域不庭之国,莫不稽首来享,奉琛恐后。斯正国家休养蒸黎、培植根本之时。上年銮舆亲巡,洞见村落萧条,深轸圣怀,又蠲漕免丁带征积欠。深仁厚泽,沦肌浃髓,白叟黄童,感极而泣,以为生逢尧舜之主,视民如伤。若地方官能以民艰上闻,必当大沛恩膏,起三百年之痼疾。
臣身在地方,义无可诿,不敢远引宋、元之说,亦不敢比常、镇、嘉、湖之例。惟叩恳我皇上念民力之已竭,察虚额之无益,宸衷独断,涣发德音,际此纂修简明全书之时,博集廷议,将苏、松钱粮合盘打算,各照科则量减一二分,定适中可完之实数,无存过重必欠之虚额。更将科则稍加归并,简便明白,便于稽核。或将赋额特重州县,另立劝惩之典,不与小县一例考成,使守令知可以久任,可以升迁,不至苟且因循,事务废弛。庶几野无不耕之土,户无不完之租,民力裕而吏治清,赋税充而国家足,亿万年太平无疆之休,端在是矣。
臣非不知赋额久定,未便更张。但体国经野,贵永久而无弊,苟有未善,正宜变通。况前代之苛政,我皇上神圣立极,事事垂法万世,此尤关国计民生之大者。宏谋远算,总自睿裁,非微臣所能仰赞也。
二十六年,科臣刘国黼疏乞各省田地赋役大小等则,注明赋役新书。
附刘国黼疏略:
臣办事户垣,见各省起科则例,有大地、小地、上中下地之殊,有一二等至六七等、三四则至数十则之别。不但各省不同,即一省之中,各府、各州、各县亦多互异。盖地形有高下平坡,土性有沙卤肥瘠,古人以壤定赋,固不能强之使同也。但全书之内,将各则田地,注明折数者固多,而遗漏未注者亦复不少。臣江南扬州人也,即以扬属而论,江都之田一万七千余顷,额征银五万余两,全书已注明折数矣。若高邮田二万五千余顷,额征银四万一千余两;泰州田九千余顷,额征银四万四千余两。非泰州之田,仅高邮三分之一;非泰州之赋,重于高邮三倍也。盖泰州大地,而高邮小地也。又如兴化田二万四千余顷,额征银二万八千余两;宝应田二千余顷,额征银三万余两。非宝应之田,仅兴化十分之一;非宝应之赋,重于兴化十倍也。盖宝应大地,而兴化小地也。小地则一亩为一亩,大地则数亩折一亩。一亩为一亩赋轻,数亩折一亩则赋重。而全书之内,皆未经注明也。今获遍览各省全书,始知大地小地未经注明者,不独臣乡然也。臣请钱粮款项,不可不简;而田亩大小,尤不可不明。乞敕下纂修新书诸臣,将大小等则,逐一注明。
嘉庆七年,五月二十一,允两江总督费滈等请江苏漕余提补归银二十七万两有奇,并谕永禁嗣后漕余折色。
八年,四月十四,允两江总督铁保等酌议江苏州县收纳钱粮章程。
咸丰三年,八月,允江苏征存漕米折银充军饷。
同治二年,六月,诏两江总督曾国藩,议减江苏常、镇两属漕粮。
是年十二月,允江苏苏州、松江、太仓等处漕粮减价折征。
三年,十一月,豁江宁府属七县钱粮三年。
同治四年,准江苏巡抚李鸿章疏请减苏、松、太浮粮。
附李鸿章疏:
窃维《大学》论理财之道于天下必曰平,《周官·土均》掌土地之征必曰均,《禹贡》九等,《太宰》九赋,不外平均。今天下之不平不均者,莫如苏、松、太浮赋。上溯之,则比元多三倍,比宋多七倍。旁证之,则比毗连之常州多三倍,比同省之镇江等府多四五倍,比他省多一二十倍不等。以肥硗而论,则江苏一熟,不如湖广、江西之再熟。以宽窄而论,则二百四十步为亩,有缩无赢,不如他省或以三百六十步、五百四十步为亩。而赋额独重者,则由于沿袭前代官田租额也。夫官田亦未尝无例矣。伏查大清户律,载官田起科,每亩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亩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亩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每亩一斗二升。是官田亦有通额,独江苏则不然。
考宋绍熙中,朱子行经界法,吴粮每亩五升耳。厥后籍蔡京、韩侂胄等庄为官田;又贾似道广买公田。元代续加官田。明祖平张士诚,又没入诸豪族田,皆据租籍收粮。宣德中,巡抚周忱、知府况钟奏减苏、松粮百万石。疏中称:苏府秋粮二百七十余万石,内民粮止十五万余石,余皆官粮。是二者未尝合并。官粮自七斗六升,民粮自五升。嘉靖中,令各州县尽括境内官、民田裒益之,分摊定额。长洲县官田最多,故额最重。他县他郡,官田递少,故额递轻。今苏州府长洲县每亩科平粮三斗七升,以次不等。折实粳米,多者几及二斗,少者一斗五六升,远过乎律载官田之数。此苏、松、太重赋之源流也。
自明以来,行之五百年不改,而其中升降盈缩,则因时而异。《苏州府志》称:明臣周忱奏令输布一匹,准米一石;输银一两,准米四石。又称:课吏以催科六七分为上考,终明之世,无征至八九分者。国朝康熙十三年,前抚臣慕天颜疏有曰:无一官曾经征足。无一县可以全完,无一岁偶能及额。雍正中,奏准江苏漕米折征,每石银一两。其时银价,每两易钱七八百文。以此观之,前明及国初,赋额虽重,大都逋欠准折,有名无实而已。嗣是承平百余年,海内殷富,为旷古所罕有。江苏尤东南大都会,万商百货,骈阗充溢,甲于寰区。当是时,虽担负之夫,蔬果之佣,亦得以转移执事,分其余润。无论自种佃种,皆以余力业田,不关仰给之需,遂无不完之税。故乾隆中年以后,办全漕者数十年,末民富故也。
惟是末富非本富,易盛亦易衰。至道光癸未大水,元气顿耗,商利减而农利从之,于是民渐自富而之贫。然犹勉强支持者十年。迨癸巳大水而后,始无岁不荒,无县不缓,以国家蠲减旷典,遂为年例。
夫癸巳以前,一二十年而一歉;癸巳以后,则无年不歉。且邻境不歉,而苏、松、太独歉,此何理也?谓为州县捏灾。此三十年中,督、抚、司、道,更数十人之多,岂无一二不肯党同欺妄之人?而且圣主不加斥,户部不加驳,廷臣科道不加纠,此又何理也?诚以赋重民穷,有不能支持之势。部臣职在守法,自宜一切不问,坚持不减之名。疆臣职在安民,实因万不得已,为此暗减之术。始行之者,为前督臣陶澍、前抚臣林则徐,皆一代名臣。揣其意,必谓减额永不能加;灾缓,则后不为例。原冀民气渐甦,无难复旧,初不意年复一年,且年甚一年,而不可返也。臣窃惟前办全漕之时,间遇水旱,办成灾者一,办带征者九;带征之后,依然全漕。故以年计为减成,以十年计非其减成也。今则年年办灾,永无带征之日,乃真减成也。
又官垫民欠一款,道光之初,数仅分厘,癸巳以后,驯至一二成。夫所谓垫者,岂有州县之果能垫哉?不过移杂垫正,移缓垫急,移新垫旧,移银垫米,以官中之钱,完官中之粮,将来或豁免,或摊还,同归无着,犹之未完也。故历年粮册,必除去垫欠虚数,方得征收实数,以此数民固未尝完也。
伏查苏属全漕一百六十万,厥后积渐减损,盖自道光中年始,于今三十年矣。《礼》曰:以三十年之通制制国用。言综乎三十年之大凡,斯以后可知也。今试以道光十一年起,至成丰十年止,三十年中运数分计之:辛卯以后十年,共数一千三百余万,内除官垫民欠,得正额之七八成;辛丑以后十年,共数九百余万,内除官垫民欠,得正额之五六成;咸丰辛亥以后十年,共数七百余万,内除官垫民欠,得正额之四成而已。
自粤逆窜陷苏、常,焚烧杀掠之惨,远接宋建炎四年庚戌金阿术故事,盖七百有三十年无此大劫。臣某等亲历新复各州县,向时著名市镇,全成焦土,孔道左右,蹂躏尤甚。久之,各贼不能相统,此贼所踞,难免彼贼劫掠;即不与官兵交界,亦皆连阡累陌,一片荆榛。凡田一年不耕,便为荒田,今已三年矣。各州县册报抛荒者,居三分之二。虽穷乡僻壤,亦复人烟寥落。间于颓垣断井之旁,遇有居民,无不鹄面鸠形,奄奄待毙。伤心惨目之状,实非郑侠流民图可比。已复之松、太如此,未复之苏州可知。而欲责以重赋,责以数倍他处之重赋!向来暴敛横征之吏,所谓敲骨吸髓者,至此而亦无骨可敲,无髓可吸矣。
皇上视民如伤,未伤者犹且如伤,况已伤而伤又至重者乎?斯即据情吁请,全行蠲免三五年,在皇上如天之仁,必蒙俞允。惟是天庾正供,停运三年,军需浩繁,度支仰屋,其何以济?臣等所不敢出此也。又荒田召种,有顺治年间各省屯田之例可援。然垦熟既远,升科更迟。现报荒田三分之二,已荒者议蠲,未荒者议减,将存仅止一二成,亦臣等所不敢出此也。至于办灾例案,自七八成而五六成,而四成。成丰三年,闻警抛荒,仅止三成。能稍存苟且弥缝之见,援抛荒之案,减而又减,约得二三成,非不可以塞责。但前督抚臣之所以为此者,尚或冀其复旧。今则明知无复旧之望,而狃于积习,不以直陈,是全无为国之心,徒有罔上之咎,又臣等所不敢出此也。
臣等细核历年粮数,咸丰十年中,百万以上仅一年,八十万以上者六年,而皆有官垫民欠十余万在其中。是最多之年,民完实数,不过九十万。成案如是,民力如是,积弊之后,大难之余,催科一事,棘手尤倍。
臣等蒿目时艰,悉心筹划,上体宵旰忧民之切,下维军国待用之殷,于万难偏重之中,求两不相妨之道,似宜用以与为取、以损为益之一法。比较历来征收各数,酌近十年之通改定赋额,不许捏灾,不许挪垫,于虚额则大减,于实征则无减。穷变通久,于此时为正办。
或者谓据此定额,未免过少。不知减余之数,仍通省莫重之数。倘非宋、元旧额,不得谓少,且不自今日始也。成丰十年以前,历年如是,未尝于历年国用有减也。彼时兵革未兴,生聚未改,田园庐舍未有损,非犹是完善之江苏乎?夫完善之江苏,仅有此数;既残破之江苏,不应仍有此数。今臣等于残破之余,请照完善之时定额,且不援近年最少之数,不假借垫欠虚数,诚不敢谓必有把握。若仍执久置不用之虚,衡量多寡,欲求转逾乎完善之时,皇上圣明洞鉴,有是事乎?有是理乎?事理所必无,即刑法所必穷,恐贤如刘晏、李巽,不贤如裴延龄、李实,亦且束手无策矣。又或者谓,数既犹是,何不仍夫旧贯,尚有翼于将来?不知乾、嘉之江苏,实千载一逢之盛会,不可为例。窃谓自兹以往,如天之福,东南无事,休养生息二三十年,冀可复咸丰及道光末年之江苏;更二三十年,冀可复道光中年之江苏。而悬此虚额数十年以待之,无论无此政体,恐异日之利未必能复,目前之害己不可支。盖臣等今日之所办,所谓以与为取,以损为益者,方将借减赋之名,为足赋之实。
所以能照完善之时定额者,其机括全在减赋二字中也。何以言之?办灾办缓,权在胥役。防弊虽有法,舞弊奚啻千端?止此民力,止此地产,不减额之弊,在多一分虚数,即多一分浮费;减额之效,在少一分中饱,即多一分上供。减额既定,胥吏无权,民间既沾实惠,公家亦有实济。是为转移之善术一也。
吴民死亡之外,大半散之四方,故乡赋重,望而生畏。寻常蠲缓,不足去重赋之名。招之不来,荒田愈久愈多,何法以治之?惟闻减赋之令,必当争先复里。是为劳来之善术一也。
往者诸城被陷,官吏一空,乡团抵死拒敌,锣声所达,万众争先,小股贼压,见即却走。即以三首县言,洞庭、香山、金市各乡,有相持至七八月之久者。固由朝廷恩泽之至深,亦征愚善天良之未泯。此时减赋令下,彼见皇上于经费匮乏之时,尚有此度越寻常之举,有不感生望外、踊跃输将者乎?是又激劝之善术一也。
大抵以事理而论,残破之视完善,必应递减。而有此三者,可以弥补此递减之数。则又以事理决之,臣等所谓以损为益,以与为取者,此也。
现在苏郡尚陷贼中,侧闻乡多为暗团之约,待时而动,以应官兵。即常熟反正乡民,毁贼卡、杀贼目者,凡十余处。昆山克复,沿湖居民,截杀窜贼无数,是其明证。一闻减赋之令,必当感激涕零,望风增气。他吕军麾所指,弩矢之驱必更奋,箪壶之迓必更诚。又未始非固结招徕之一法。
臣等伏查,顺治八年三月奉上谕:凡故明仇怨地方,或一处加粮甚重,我朝并无仇怨,何可踵行?此等情由,详察具奏。钦此。于是江西袁、瑞等府,明初因陈友谅抗师,加粮倍重,布政使庄应会奏复旧额。苏、松独未及上请。又雍正三年三月十九日,怡亲王奏请酌减苏、松浮粮,奉旨:苏、松之浮粮,当日部臣从未陈奏,常廑皇考圣怀,屡欲加恩议减。今怡亲王等悉心筹划,斟酌奏请,朕体皇考爱民宽赋之盛心,将苏州府额征银蠲免三十万两,松江府十五万两。钦此。又乾隆二年奉上谕:江省粮额,尚有浮多之处,着再加恩免征银二十万两。钦此。部文照雍正三年例办理。仰惟列祖列宗当东南全盛之时,犹复轸念民依,如此其深且厚,况今日之兵燹孑遗、流离琐尾至于此极也乎?漕粮为惟正之供,而苏、松独曰浮粮,曰浮赋,见诸列圣谕旨及郡县志书,不以为嫌,是知实有浮多应减之处,留以待我皇太后、皇上行之者也。惟有吁恳圣慈鉴察,特沛殊恩,俯准减定苏、松、太三属粮额。由臣等督饬司道,设局分别查明各州县情形,以成丰中较多之七年为准,折衷定数。总期与旧额本轻毋庸议减之常、镇二属,通融核计,仍得每年起运交仓漕白正耗米一百万石以下,九十万石以上著为定额。南米丁漕,照例减成办理。即以此开征之年为始,永远遵行,不准更有垫完民欠名目。似此核实办理,不特酌十年二十年之通相较固无所绌,即酌三十年之通相去亦不甚远。至官垫民欠,本属弊政,新复之地,百款皆空,无可垫而欲其垫,弊更百出,必宜永远禁止。又嗣后非大旱、大水,实在荒歉者,不准捏灾,著为令典。
伏愿皇太后、皇上,俯念苏、松各属为十八省未有之重赋,非他处被陷州县可比,又为七百年未有之大难,非历年被灾例案年可比,去无益之虚籍,求有助之实征。下延亿万垂尽之生,上继累朝未竟之志,民生幸甚,国计幸甚。如蒙俞允,钦遵俟苏属肃清,一体办理。先自松、太创行,由臣等设局,拟定章程。其漕粮一切琐屑款目,酌定归并汰除,以省烦文而昭核实。谨将历年起运数目,缮具清单。
又《苏松财赋考》一书,曾收入四库馆,于是赋始末之言,颇为详尽,一并恭呈御览。
又准附片拟请归并科则。
附李鸿章片:
再:苏、松各属田亩科则繁猥,头绪纷如。苏州府昆山县五十九则,元和县五十三则,长洲县二十五则。松江府虽不过四五则,却于各则内,又分每若干亩准一亩,多至数等。故华亭县亦五十六则,其中有数亩、一亩或数分独占一则者,万无此田必应完此粮、不可增、不可减之理,徒滋书吏影射飞洒之弊。乘此恩准减赋整顿漕务之时,拟将各种积弊,一概芟除。此亦积弊一大端,应请酌量归并。查各县,惟崇明、南汇止六则,吴江、震泽止九则,可援照办理。总以至多不得逾《禹贡》九等之数为限。惟五六十则并为九则,现与减赋并行,不能无小有窒碍之处。拟先将旧若干则相近者,并为一则,以旧若干则应征米石通摊得数,为新一则未减之数,然后以减分派入,为新一则已减之数。其余八则皆然。仍悉心核算,务令各田但有多减、有少减,而无不减,使与减赋毫无窒碍,方足以溥皇仁而昭平允。
四年,十一月五日,减征江苏苏、松、常、镇四府、太仓一州米豆,共五十四万三千一百二十六石有奇。
是月,允江苏江北新漕民折官办。
是年,议定苏属五府州征漕完本色者,每石收余耗三斗;完折色者,每石连同公费,收钱四千五百文。无论本、折,年外完者,每石加价五百文。
又定钱粮,每条银一两,连公费折收钱二千文。
七年,准江宁布政使李宗羲详情,苏抚核奏酌定江北钱漕收价。
附详文:
窃照江北地方,素称疾苦,发逆、捻匪,东西环逼。幸此数百里之间,卒获保全,尚为完善。而十余年来,完赋助饷,未尝稍间,民力已竭。兹幸南北肃清,正当与民休息,一应捐输,悉奉停免,喘息稍舒。而钱粮漕米,国赋攸关,不能不照常征收。查湖北、安徽、江苏各省,兵燹之后,银米均已定价,禁止浮收,民皆称便。江北州县,完善之区十有八九往年钱粮归粮台提充军饷,催科急迫,势难更张。迄今犹照旧章,苛勒浮收,在所难免。州县之羡余,各有定价,书差之私加,几无限量。小民受累已深,弱者饮泣,强者上控。绅衿大户,则挟制官长,包揽短欠,甚或暗吃漕规。种种积弊,难以枚举。前奉曾爵阁督宪咨商抚台,仿照楚、皖章程,体察江北情形,酌定钱粮征收价钱,开册咨复,发司复核。
本司伏查,江北赋额本轻,州县征收,尚有长短户之分。所谓短户者,无非绅衿大户,岂但无浮,几至不敷。所谓长户者,皆系分厘合勺小户,每两完纳至二千八九百文,甚有三千以外者,米每石完钱八九千文,甚有十千以外者。在州县为截长补短之计,而不公已甚。然欲使之一律完纳,势有所难。盖短户由来已久,万不能责令加增。若将长户删减过多,则州县办理,更形棘手。且州县廉俸无多,供应差使,摊捐公项,皆无所出。更有经书纸笔辛工,粮差盘费饭食,既不容其需索于民,若不稍留余地,以为办公贴补,难免无竭蹶之虑,又何能望其尽心于民事?本司再三斟酌,银款每两,连加一耗羡,收钱二千四百二十文为断;至长之户,不得过二千六百文。倾熔火耗,添平补色,书差纸饭,一应在内,米款每石以五千一二百文为率;至短之户,不得过六千五百文。盘量运费,书差纸饭,亦一应在内。核与抚宪衡定各州县收价,不相上下。其向来完数在定价以内者,均仍其旧,不必加增,以杜藉口。如此,则大户虽无出入,而小户几减轻一半。
当经本司详细登复曾爵阁督宪,适值交卸,移交督宪马,复加衡定,批司通饬各属,遵办新漕。即经本司抄发定价,饬各州县刊示遍贴,晓谕乡僻咸知。定价之外,书差如敢多收分文,许即具控,以凭尽法惩办。本年钱粮,上、下忙业已征收过半,未便更张。应以同治八年上忙起,按照定价征收,一律刊示晓谕。缘奉宪饬,叙详请奏,理合将江北钱漕定价征收办理情形,缕晰请示,伏候宪鉴。
同治七年,苏属钱粮每条银一两,连公费折收钱二千二百文,时市价每银一两一千七百文。
同治十年,苏属钱粮每条银一两;连公费折收钱二千四百文,时市价每银一两一千八百文。
十三年,准两江总督李宗羲疏请,江宁垦熟田地酌减科则。
附李宗羲疏:
窃查江宁府属七县田地,自兵燹后科则无考,于同治七年经前督臣曾国藩仿照皖省章程,无论民、卫丁漕,酌中定数,仍分上、下忙,折征钱文,一半提归司库,以一半买米起运。奏蒙允准。历年以来,均经奏明循办在案。迭准部文,催办开征,节经檄司,严饬各府县,先将熟田分造区图册籍,开办丁漕。体察情形,议详去后。
兹据江宁布政使梅启照、署江安粮道薛书常会详称:江宁府属各县赋役全书,均已毁失,前经详请,咨部颁发,亦已霉烂无存。只有嘉庆年间重订《江宁府志》赋役一门,载明七属田地、山荡、科征银米各额数,尚可依傍验派。地漕银米各款,则有部颁道光二十七年奏销册,可以为凭。查《江宁府志》,内载民田上元县十二则,江宁县十则,句容县七则,江浦县十四则,六合县四则,溧水县八则,高淳县六则;卫田上元县三十二则,江宁县三十七则,句容县七则,江浦县四十七则,六合县三十四则。究竟某则田地若干,科征银米若干,并未详载。各县追溯旧志,询访耆民老吏,百计根求,惟句容县田地、山荡,各自一则,犹易分晰。此外各县民田,大小科则不等,一区一图之中,亦分几则,某田某地,系何等则,无从周悉。即访诸原业主,亦属未能尽知。又上元、江宁、句容、江浦、六合五县,均有屯田,夹离民田之内,科则与民田各别,大率米多银少。除屯田最多之六合县并最少之句容县,屯田尚能区分,堪以各归各则征收,其余上元、江宁等县,实皆民、屯错杂,莫可辨认。屯田为津贴运丁世产,例禁典卖,然私租授受,随处皆有,自知违例,每多隐讳。乾隆、嘉庆年间,历次清理,卒未得实。兵燹后,物是人非,更难根究。按其科则,银、米并计,与民田相埒。何田为民,何田为屯,既难确指,自宜仿照民田民地银、米一则科征,以归划一而杜趋避。
惟现据该府县转据耆老、绅民禀称:开垦荒田,完缴抵征,实已勉力。今开办丁漕,粮米并纳,不胜惶恐。实缘今日情形,大非昔比。从前人物富庶,务农之家,父子相承,无不尽力于南亩,赋额虽重,无敢异议。今则本地农民无多,招人代种,工本倍费,而荒芜之久,失于培壅,收获不及从前一半。若仍照旧则完粮,恐未垦之田,无人敢领;已垦之田,又将复荒。闻苏属平定后,即经奏请减免额漕。宁属被兵最久,凋敝情形,较重于苏,吁恳一视同仁,或酌减科则,或普减赋额。等情。一再具禀。
伏查上元、江宁、句容、高淳等县,垦熟田地,按照原额,才过五成;溧水一县,则不足五成;六合熟田最多,亦仅得六成半之数。其故由于田多人少,赋重息微。即遇全熟之年,每亩所收租籽,除完纳正赋之外,仅余数斗。倘遇水旱偏灾,竟无颗粒余剩。若不酌减科则,不独催科为难,诚恐业户无利可图,弃之若遗,荒田无人愿垦,而熟田转将复荒。
国家赋额有常,原不敢轻议改减。然与其照旧科征,而民力未逮,徒事追呼,何如酌予减轻,俾易输将,转收实效?兹与该府县再四商酌,所有垦熟田地,分别肥瘠,定为上、中、下三等。拟请将上元、江宁、六合、溧水四县最重之上等科则,减去一二成。句容县赋额最多,科则尤重,地方瘠苦,拟请将上则酌减二成半。江浦县地瘠民贫,被兵又久,拟请将上则减去二成半,中则减去二成,下则减去一成。其余草场地,同各县下则田地,完数较轻者,悉仍其旧,无庸核减。又高淳县向征折色银两,核其科则,较他县为轻,毋庸改减。惟该县大粮田地,本系六升六合一则起科,前明因固城沈没,田粮加派于高淳,故有八升六合起科者,有六升六合一勺零起科者,载明县志可考。该县农民,赔纳至今,不堪其累。查浮粮例准请豁,自应将此加摊二斗一升四合及一勺零之浮粮,准予豁除;通境田地,一律按六升六合起科,仍征折色,以广皇仁而苏民困。嗣后七县续垦成熟田地,悉照此次减定科则,分别征收,似与普减额赋,较为核实。等情。详请具奏前来。
臣查江宁府属,被兵十有三年,受灾最深。同治三年克复后,豁免钱粮三年,渥被皇仁,亦较他处为尤渥。小民完纳正赋,具有天良,苟非万不获已,何敢率请议减?臣等权衡收放各款,下顾民生,尤应上筹国课,亦断不敢轻议更张。惟参酌时势,博访舆情,仰体圣朝爱民之意,细核从前原收之数。查江宁各属原额,田地共六万三千九百二十二顷八十亩有奇,科征银二十九万三千五百三十七两有奇,米豆一十六万二千三百八十七石有奇。各县现在垦熟田地,共二万九千二百二十三顷四十一亩有奇,照原则应征科银一十七万二千七百九十七两有奇,米豆九万三千五百一十三石有奇。今就该司等所拟酌减科则计之,应征熟田银一十四万二千七百九十六两有奇,米豆七万六千八百八十二石有奇。通盘核算,垦熟田地,居原额仅及十成之五,而减成收数,则较原额尚有五成。只因所科熟田,上则居多,其无避重就轻可知。至所减科则,少征银米,仅居原额十分中之一分五厘有奇,于正赋无大亏损。而小民受益无穷,非但目前催科不致棘手,此后农民闻风归耕,或者荒田渐垦,赋额日增,实于国计民生,两有裨益。合无仰恳天恩,俯准敕部核复施行。
十二月初五日,奉旨:着照所请,户部知道。嗣经户部以宁省收复已逾十年,所垦熟田,尚不过原额之半,其中隐匿不报,希图减则,避重就轻,窃恐不免。应请敕督率所属,恪遵臣部上年六月间奏案办理,务令成熟田地,岁有增加,期复旧额。奉旨:依议。
光绪三年,准两江总督沈葆桢、江苏巡抚吴元炳会疏,请援苏属案减漕。
附疏:
窃照江宁府属熟地,恳请减则征收一案,迭经前督臣李宗羲等奏陈,均经部臣议驳。嗣署督臣刘坤一会同臣元炳吁请暂减三年,部议:光绪元年丁漕准予减征,二年按元年所减数目,酌减一半,三年查照原定科则征收。等因。当经转行饬遵在案。
臣葆桢莅任后,因各属荒田严催未垦,而江宁府属转多垦而复荒者。骤闻之,不胜其疑。再四访求,佥称江宁赋重,亚于江苏,而地硗等于徐、海。以十余年废耕之土,责诸数百里孑遗之民,倘钱漕照原额征收,窃恐年复一年,流氓多而荒芜更甚。
旋据前两广督臣邓廷桢之孙、优贡生邓嘉缉禀称:祖遗田地二百四十余亩,无从招佃,情愿充公。言之甚痛。臣派员履勘,有佃承佃耕者,尚一百七十余亩,抛荒者仅七十余亩,缘恐岁非上稔,佃复续逃,垫完既苦乏资,积逋何胜负疚?夫以累代簪缨之族,尚因无力赔赋,弃之如遗,则穷檐小民,困于追呼,何堪设想?国家大利在农,若不培其根本,恐抚字、催科,二者均无从下手。
藩司孙衣言到任,正值上忙奏销之际,迭经通盘筹划,以为利农必在劝垦,而非减漕则无以利农。兹据详称:从前江宁府属,权办抵征,上则田每亩征钱二百五十文,下则田每亩征钱一百三十文,为数甚廉,似应争先开垦,趋之若鹜。乃求之汲汲,应者寥寥,实由兵燹之余,乡民自种自食,每户不过十余亩而止。余地招募客民,给以资本。应募者来自江北,土性异宜,加以强悍难驯,费资多而交租少。大约每亩收米一石者,今只收稻百斤,或七八十斤,碾米不能四斗。稍加催索,则席卷潜逃,牛具田租,均归乌有。而田已报熟,赋无可蠲,办征时弊已如此。今复丁漕,原额综计,上则田每亩须完钱四五百文,较之抵征几倍之。农服先畴,弃之则无以为生,守之又不敷偿课,良懦释耒,狡黠揭竿。上年六合闹漕,虽借屯米为辞,实则希图普减。户部职在裕国,原难轻议更张,第裕国必先裕民,必欲使兵火之余生,尽纳承平之井税,情既不忍,法且难行,万一别滋事端,窃恐所失更甚。目前虽遵部议,上忙勉强启征,现届六月,各州县报解不前。加以亢旱兼旬,蝻蝗蔽野。近幸渥沾雨泽,插秧己迟,所宜及早熟筹,豫杜后患。因思地丁一项,不敢再请减征,惟有援照同治二年恩免苏、松、太三属虚粮之案,将江宁府一属,除高淳、溧水二县向完折免不计外,其上元、江宁、句容、六合、江浦五县,额征漕粮等米,一律减免十分之三。查该县田地,荒熟并计,应征原额漕屯、兵恤等米,共十五万四千八百八十九石有奇,以十分之三核计,减米四万六千四百六十六石有奇。就现在启征熟田而计,应征原额漕米等米九万二千九百九十五石有奇,共请减三成米二万七千八百九十八石有奇,尚应征熟田米六万五千九十七石有奇。将来继垦熟田,亦照此科征,不再加重。斯民具有天良,幸沐皇仁,优渥如此,断无不踊跃乐输者。有田之家,既得田之盈余,岂肯轻弃其业?无田之民,不畏田之赔累,更当竞趋于耕。十余年,民间增数十万之熟田,国家即多数十万之正赋。等情。详请具奏前来。
臣等伏查漕粮关系正供,不容轻议增减。苏、松等属,同治二年蠲免十分之三,此破格之恩,岂寻常所当援例?然江宁府属,沦陷之久,倍于苏、松;荼毒之酷,甚于苏、松;田土瘠而遗黎稀,更无从与苏比较。同是朝廷赤子,何忍听其既登衽席者驯至流亡?苏、松、太减米五十四万余石之多,为前古未有之隆施,所以巩万世无疆之宝祚。今于江宁府属,再减米二万七千余石,仅及苏、松、太二十之一,于国计似无大损。而圣主如伤之隐,周浃彷徨,其以人情为田,一树百获者,何以数计?惟前此所请减者,有二成半、二成、一成半之分,今则统减三成,似乎冀幸过甚。然前此米银一律请减,今者不减银而减米,相权不甚悬殊。我国家列圣相承,皆以爱民为本,幸逢皇太后、皇上勤求民隐,迭沛温纶,父老捧诵诏书,莫不感激涕零,奔走相告。臣等不能奉宣德意,使地鲜遗利,家有余粮,绝无致富之谋,只有乞恩之疏,扪心清夜,何地自容?然实出于智尽能索之苦衷,非敢蹈钓誉沽名之陋习。惟有吁恳鸿慈逾格,特旨准照苏、松、太成案,核减上元、江宁、句容、六合、江浦五县漕米三成,俾民无以纳课为畏途,而以垦荒为利薮。臣等不胜感激屏营之至。除饬该五县,按三成米石,均匀摊派某则某田减免若干,另行造具减则亩分,咨部备查外,理合会同漕运总督臣文彬,恭折沥陈。
四年,两江总督沈葆桢、江苏巡抚吴元炳会疏免高淳洒派虚粮。
附疏略:
高淳县虚粮,由于前明水患,坍没田十余万亩,将沈田虚粮,摊于现在田内追征,每亩有加摊二升者,有加摊一升四合一勺零者。我朝沿明旧制,故前项虚粮,仍旧摊赔。从前物阜民丰,完纳已形费力。兵燹以后,不堪其累,相率抛荒。光绪元年,开办大征丁漕,恳请豁除,仍照原则六升六合征收折色,奉部议驳。数年以来,力田之家,愈形困苦,大半累于赔摊,若不一律豁除,非但未垦之田难于复额,抑且已熟之田复虑抛荒。查该县请豁虚粮,与上元等县之请减科则,名异实同。上、江等五县减漕,仰蒙恩允,而该县虚粮,仍然摊带,农民太苦,劝垦徒托空言。虽摊粮始于前明,在我朝沿为定额,然未经改折以前,亦系征收本色,与苏、常等处大略相同。苏、松准减于前,上、江等五县援减于后,该县独以改折之故,不获共沐圣泽,尤属向隅。合无仰恳恩准,将摊带沈田虚粮,一律豁除,仍照六升六合起科,以纾民困而广皇仁。
五月初六日,得旨俞允。
六年,准署两江总督吴元炳、江苏巡抚谭钧培会疏,核复酌减嘉、宝二县漕米。
附疏:
窃准户部咨:光绪五年九月十八日,内阁奉上谕:都察院奏:编修廖寿丰等以本籍漕粮未蒙普减,呈请代吁永免加漕银两一折,据称:江苏嘉定、宝山二县,因赋则较轻,于办理减漕案内,未减分毫。而统计应解漕银,系属名轻实重。民力竭蹶,请饬将应解江安道库加漕一项,核议宽免,抑或另筹体恤。等语。江苏普减漕粮一案,出自特恩。向以嘉定、宝山二县,未经议减。该二县漕米,合之各项漕银,于赋则轻重,较各属究竟如何?道库加漕一项,能否宽免?应如何另筹体恤之法?着沈葆桢、吴元炳酌度情形,奏明办理。务期国课无妨,而民力不致拮据,方为允协。钦此。抄录原奏原呈,移咨核办。等因。仰见圣主垂念民瘼,一视同仁之至意。臣等莫名钦感,遵即转行司道,查明详办去后。
兹据署苏州藩司许应、苏松粮道王毓藻会详称:苏省同治初年查办减赋一案,经前督抚臣请,将苏、松、太三属极重浮粮,大加核减,上中各则,及沿海瘠区漕粮,分别递减优减。仍不减五升以下之轻则,亦不逾部议三分减一之范围。常、镇二属,则不分科则轻重,普减漕粮十分之一。其漕项地丁银两,先经奏请并减,部议未经核准。嘉定、宝山二县田亩,因本色科则之最重者,每亩祗征米二升七合有零,俱系在五升以下轻则,当经汇入清单,声明不减漕银,因并归丁地折征,未经议及,各在案。兹该编修廖寿丰等,以当时减赋案内该二县独未沾沐皇仁,未免向隅,请将应解江安道库加漕一项,核议宽免。经都察院奏奉谕旨饬议,遵查原呈所称道加漕银两一项,系因顺治年间,省卫运军行月口粮,改折不敷,奏明增编。于高淳、安东、兴化、泗州、嘉定等州县,并续准均派溧水一县。嗣嘉定、宝山分县后,除坍豁减免外,各额编银一万二三千余两不等,汇入条银征解,早已以凑抵不敷。沙船水脚及海运经费,款有专柱,待用孔殷。现在海运万分支绌,方且节省浮滥,设法补苴,尚虞不济。一经减免前银,不特与运务关碍匪细,即同增之高淳等各州县,恐难免纷纷藉口,并且与从前不减条银谕旨相违背。是此项加漕,万不敢轻议宽免者也。至漕折一项,因该二县地滨海疆,素不产米,未能全征本色,是以将应征漕粮,每石折银七钱六钱,归入地丁征收。始于前明万历年间,沿迄于今,历邀恩旨,与地丁一体扣蠲银一万数千两之多。现在嘉定仅征此项折漕正二万二千二百两零,体恤实已周挚。况当减赋之际,该二县绅民,前次漏未陈明,刻下定案业经十余年,亦未便率更奏案也。第苏减赋前案,实为千载一时之旷典,该二县祗以有此漕折,致现额本色科则较轻,未能与各县均邀恩减,论情未免向隅。且查苏、松、太等属各县钱粮,每亩最上科则,征银仅一钱稍零。而该二县因漕折并入,每亩最上科则须征银一钱四分零,本较别县独多。以折银与额米合计,其间亦有在五升以上之则者;原呈所称名轻实重,似尚不为无因。兼之该二县自兵焚后,十室九空,承平虽有年,元气未能尽复。民为邦本,上全国计,尤须下恤民生。是以该司道等反复筹商,以加漕一项,既难议免,而现在所征折色科则已轻,又不在定章应减之列,惟有于无可调剂之中,谨遵谕旨,另筹体恤之法。拟请将该二县前项漕折银两,照原折银数,仍旧复还本色,按亩验分,加入现征米内,合算科则。如在五升以上,仿照常、镇各属之案,酌减米额十分之一;仍在五升以下者,不准核减。所减之米,将来统在现征本色米内扣除。原因折每石仅科银七钱六钱,为数已轻,不得援苏、松、太等三分减一为比例。如此办理,是所减仍只在米,而不在银,与减赋原案及折漕本意,似均相符。在各县既不致藉口,而京仓亦无大碍。并据声明,约计两县所减之米,俱系一千数百石。其白粮米石,攸关天庾玉粒,照例仍于漕粮项下,按数拨足起运。恤孤米石,为计授要需,亦于南米内拨补。其余减阙米石,各就本款扣减,毋庸另行筹补。等情。酌核定议,会详请奏前来。
臣等复查,嘉定、宝山二县田赋,既据该司道等查明漕银与漕米合计,亦有照五升以上之则,自应量予酌减。因思所征漕折,从前若非因地不产米,自应以本色起征。是此项漕折本系漕米,故漕折名目为苏、松、太各县所无,而为该二县独有,《赋役全书》附注明晰,斑斑可考。况银、米系属同源,如舍银论米,嘉、宝固不应议减,若比较银、米总数,则变通尚可从权。
合无仰恳天恩,俯准将二县漕折银数,仍归本色,核入现征米内,并算科则。如在五升以上,按照常、镇二属酌减十分之一;仍在五升以下者,毋庸核减,以顺舆情而广皇仁。
是年,两江总督刘坤一、江苏巡抚吴元炳会疏请免摊赔沈粮。
附疏略:
窃准部咨:议复高淳县摊赔沈粮案内,以溧水县如何征收之处,行令另案奏明办理。等因。当经转饬去后。兹据江宁布政使梁肇煌、江安督粮道师荣光会详称:溧水旧与高淳本属一邑,前明宏治四年,始分为两县,皆临石臼湖,而与丹阳、固城等湖毗连。明初于高淳之广通建闸,以时蓄泄,沿湖悉成腴田。迨永乐中,因苏、常累遭水患,改闸为坝。正德间,加筑下坝,于是湖水泛滥,致将溧水县思鹤诸乡一十七圩之田,尽设于湖。我朝顺治五年,知县王鼎颖丈量该县田地,计亏原额熟田九万二千四十三亩有奇,熟地一万一千一百三十八亩有奇,荒田一千四百八十五亩有奇,废田二百七十九亩有奇。乃于实存熟田项下,每亩加摊虚粮田一分三厘有奇;实存荒田项下,每亩加摊虚粮田八厘有奇;废田项下,每亩加摊虚粮田七厘有奇。创立钞弓名色,以二百十一弓七尺,宝田八分八厘有余,作为一亩征粮,有旧县志及步弓、由单、版串可考。计摊派实存田地完粮者,凡七万三千一百六十九亩零。从前民力有余,勉令赔完,无敢异说。今疮痍未复,喘息方苏,完固有之钱粮,尚形竭蹶,赔坍沈之赋课,自益难支。况同府属之五县漕粮,已减免三成,高淳县摊赔沈粮,亦邀豁免。圣慈叠沛,一视同仁,唯令该县独抱向隅之感。合无仰恳天恩,将该县赔完虚粮七百三十一顷零,先行豁除,以溥皇仁而纾民困云云。
九月二十八日,奉旨俞允。
七年,准两江总督刘坤一、江苏巡抚谭钧培会疏援案吁恳酌减漕米。
附疏:
窃照镇江府属金坛县,因荒未尽垦复,连年奏请展办抵征,节准部咨行令开征本色,均行转行遵照在案。
兹据署苏州布政使许应镍会同署江安粮道德寿、江苏粮道王毓藻详:据金坛县绅士吴炳照等呈称,该县地瘠民贫,甲于通省。粤逆窜陷该城时,仇邑民拒守之久,屠戮蹂躏,尤为惨酷。肃清以后,户口凋残,约计存丁,不足三万,是以田尽荒芜。经设法拓垦,而客民就垦寥寥,收复已十余年,垦田尚不及半。历年展办抵征,每亩仅收钱二百文;若开办丁漕,民力实虞不给。虽镇江府属曾蒙于减赋案内奏准普减一成,而新科米则,重者尚有五升三合零。以钱、漕两项核计,较之抵征,增至一倍有余。查同属之溧阳,重则每亩四升六合起科;丹阳重则三升四合起科。该县壤地相连,科则独重,租不抵粮,入不敷出。客民则避重就轻,势必他徙;土著则计穷力绌,亦渐流亡。招垦催科,两皆束手。查江宁府属,被兵较重,民力艰难,曾蒙奏准减征漕额三成。丹徒县沙潮田地,昔腴今瘠,于普减一成之处,亦曾奏蒙恩准续减。今金坛一县,糜烂等于江宁,硗瘠倍于沙潮,拟请比照阳、溧二县科则,酌中核减,俾不致轻重相悬,庶几输将稍易。等情。经该司道等饬据该府县复查明确,援照丹徒县沙潮准减之案,请将金坛县米额,于前次普减一成外,比较丹阳、溧阳二县科则,酌中核议,将五升三合二勺零民地、荡、寺、学田三顷,及四升四合零民地,照额各减十分之一分四厘,计应减米五千七百六十余石,又闰月米三石零,庶规复起征,小民困累稍纾,荒田逐渐垦复。等情。详请具奏前来。
臣等复查,金坛县漕应征漕米,前于减赋案内,已奏蒙恩旨,普减一成。此时方议开征,何敢率请再减?惟是该县被兵之惨,实与江宁府相同。而地土尤著名瘠薄,迄今休养十余年,户口十不及三,荒田垦不及半。连年办抵征,亦属事不获已。然抵征系权宜之计,终非经营。丁漕为维正之供,势难久缓。无如该县新科米则较重,若令按月开征,体察情形,实有未逮。今据该司道等共同酌议,详请再乞恩施,核与丹徒县沙潮田减剩科则再请减收奏准成案相符。合无仰恳天恩,俯准将金坛县减剩应征漕米五升三合零、四升四合零各则,照额各减十分之一分四厘,以苏民困而广皇仁。如蒙俞允,臣等即饬令该县,查照减定科则,核造征册,开办丁漕。一面查照科则等差,派减米数各册,咨送户部查核。
光绪二十四年,三月,两江总督刘坤一奏,江宁各属以钱折收之条银,减收钱一百文,漕米收价不减,仍每石提盈余钱二百文,解济俄、法、英、德四国还款。见二十四年刘坤一江宁各属州县征收钱粮折价业经酌减提解奏。
是年,两江总督刘坤一等奏,于苏属州县丁漕公费内,酌量分提五分、四分、三分,以二十四年起,提解司库,听候拨用。
二十五年,六月,两江总督刘坤一、江苏巡抚鹿传霖奏苏属征收丁漕银米情形,有曰:又经奏明于公费内分别各属征数之多寡,酌量分提五分、四分、三分,提解司库拨用。此五分、四分、三分之公费,即出于银两所余二百余文之内。至漕米收价银,每年按照时价,随时酌定,奏明征收。即以上年冬漕而论,每石折收钱三千一百五十文。各州县采办糙粳米价,每石需钱四元一二角不等,合收钱三千七八百文。所短之款,即于公费内贴补。虽云每石随收公费一千文,实则仅剩三百数十文。办漕公用,以及上年加提之平余,咸取给于此。
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两江总督刘坤一奏江宁各属丁漕分别征提钱文,约银七万两,备偿款、新政之用。
原奏略曰:
准行在户部咨开:护理山东巡抚胡廷幹奏,厘定山东地丁,剔除中饱,酌提盈余,以集巨款。奉旨准。偿款过巨,各省均应预为筹备,可否按照山东办法,抄奏通行,各就本地情形,妥酌办理。前于光绪二十二年间,因筹俄、法、英、德洋款,酌令各属每征地芦等款银一两,提钱一百文,征米一石,提钱一百文。嗣准户部议复,给事中庞鸿书奏,浙江等省征收地丁条银折价,与市价悬殊,请饬酌减。又奏令各省查照江西减征丁漕钱价,凑还四国洋款。复经将光绪二十二年议,提各属丁漕等款盈余钱文,分别减提;所有各属以钱折收之条银,按照该处收价,自光绪二十四年上忙起,每两减收钱一百文;漕米收价不减,仍每石提钱二百文,解抵洋款。是丁、漕两项,均已酌提盈余。江北号称瘠区,本非苏属可比,势难再议提减,致令州县办事竭蹶。惟江苏奉派赔款,为数甚巨。现值议行新政,需款尤殷。又经奉旨,将漕米项下征收浮费,和盘托出,全数归公。各该州县身受国恩,际兹时局,自应急公奉上,勉为其难。于留存办公经费内,每漕米一石,再酌提钱一百文,合前提之数,每石共已提钱四百文。并仿照苏属办法,将宁属地丁前项每两减收之一百文,照旧征收。第各属钱漕,早经启征。且本年沿江州县,猝遭水灾,民情亦属困苦,碍难开办。拟自光绪二十八年上忙起,各属征收地芦等款条银,每两加收钱一百文,按照熟田征数,并留属径支银两,随同正款,照市价易银批解。约计中稔之年,熟田地芦岁征银六十万两左右,可提钱六万串有奇;连同漕费,每石提钱二百文,共可得钱十万串之谱。约合库平银七万两,统由司库专款存储,以备赔款新政要需。
奉朱批:户部知道。
是月,江苏巡抚聂缉椝奏,苏省现拟规复征收地漕银价,抵解偿款。
二十八年,江宁省屯田缴价,纳税征粮。
附陈夔龙、恩寿折:
窃照光绪二十八年正月十七日,奉上谕:将各省屯田地亩,彻底查明,报官税契,听其管业,将屯饷改为丁粮。等因。钦此。五月十四日奉上谕:有人奏各直省卫所屯田请饬清查缴价以裕国课一折,着各督抚认真清查,分别妥筹办理。钦此。迭经臣等札行司道等钦遵办理在案。
现据江宁布政使李有棻、江安粮道胡廷会详称:查江省所属各卫,除江淮、兴武二卫向无屯田不计外,所有淮安、大河、扬州、徐州等四卫屯田,当经通饬,自光绪二十九年起,分劈坐落州县接收查办。谨将一切办法,会议章程四条:一、缴价宜酌分等则也。查江省淮、大等四卫屯田,共计一万一千六百二十一顷有奇,各丁私相典卖,纠葛甚多。且嵌坐各州县境内,与民田犬牙相错,田地肥瘠不同,价值多寡不一。兹就各属禀报情形,酌中核定,按照各卫额设顷亩,无论军执民执,每亩缴价,上则田三两,中则田二两,下则田一两。由屯坐州县先行出示晓谕,屯田具报执顷亩各数,并查历年征收册串花名,照章勒限催缴,不准避重就轻。倘有隐匿,逾限不报,查出即行招买,变价充公。一、纳税宜量予限制也。查民间置买田地,例应价银一两完税银三分。今屯田纳税,自应仿照办理。俟各属造送花户顷亩册后,由道刊刻印照,编立字样,发由屯坐州县,按照册内花名及承执顷亩数目,应缴价银若干、税银若干,逐一注明照内,粘贴藩司契尾,发给业户收执管业。所有价银、税银,均一律缴解司库兑收,专款存储,听候拨用。一、屯饷宜照旧征解也。查江省淮、大等四卫,应征屯折漕仓等款,科则轻重不同。而编征款目,均系查照《赋役全书》及部颁定额,征解司道各库兑收,相沿已久。今若改照民赋,未免纷更烦扰,诚恐于原额饷项有亏。应请仍照旧制征收,分解司道各库兑收造报,庶民不扰而赋有常。一、运田宜征收粮赋也。查扬州卫、仪征帮及兴化所有运田一项,从前起运之年,将屯饷改为丁粮。此项运田,应请一律造串,收征粮赋。复查安徽省泗州卫有运津一款,征解道库。所有仪征运田、兴化运田以及各帮无主绝军之田,似应查照泗州卫征津章程,由嵌坐各州县就近体察情形,详定科则,征收运津银两,批解道库兑收造报,俾免隐漏。
以上各节,据该司道等会详请奏。并据另详:屯田缴价,予限一年,分次缴完。等情前来。
臣等复查,屯田办法,各省情形不同。该司道所议缴价,因田则为重轻,纳税视田价之多寡,尚得情理之平。至屯饷、运田二项,或宜循照旧章,以免烦扰;或宜酌定新则,以裕度支。既据该司道等详察情形,似可准如所议,责令分别办理。
是年,江苏省亦办屯田缴价纳税。
附魏光焘、陈夔龙、恩寿折:
窃照光绪二十八年正月十七日奉上谕:将各省屯田地亩,彻底查明,报官税契,听其管业,将屯饷改为丁粮。等因。钦此。五月十四日奉上谕:有人奏各直省卫所屯田请饬清查缴价以裕国课一折,着各督抚认真清查,分别妥筹办理。钦此。迭经臣等札行司道钦遵办理在案。
现据江苏布政使陆元鼎、苏松粮道罗嘉杰会详称:查苏州、太仓、镇海、镇江、金山五卫帮屯田,兵燹以后,坍、缺、失册甚多,且各丁私相典卖,纠纷不清。迭饬各属认真清查,迄今未能合额。兹先将一切办法,会议章程六条:一、缴价酌定等差也。查苏、太等五卫所帮额管屯田,共计田荡涂二千八百六十二顷有奇,散坐各厅州县境内,与民田犬牙相错,肥瘠不同。拟先就已经查明熟田,无论军执民执,分别上、中、下三等,每亩缴价,上地田三两,中地二两,下地一两。由兼首州厅县先行示谕各户,具报承管顷亩、户名、坐落、地段,核与历年征册相符,饬令按地缴价,勒限一年缴清。造册分送司道核定,再行颁发会衔印照执守。倘敢执重就轻,查出招变充公。一、失册抛荒缺额等因,应尽力查挤也。查该五卫帮田,坍没、缺额、失册、抛荒四项,额数甚巨,历年久远,清查非常不易。应责成专管州厅县,按照从前底册,实力查造清册详办。其查实抛荒之田,定一年召佃开垦,按则缴价。倘有隐匿不报,查出充公。果系实在坍没,并缺额无税者,另行造册请豁。一、纳税照民田完缴也。查民间置买田地,每价银一两,完税三分。今屯田纳税,自应仿照办理。由兼管州厅县核明正价、税银各数,随时填给契尾,粘连照后,给业收执。所缴田价税银,汇总批解司库,专款存储,听候拨用。一、屯田钱粮照旧征解也。查该卫帮应征屯折漕仓等项,科则轻重不等。核计米科虽较民田加重,然本系例定之数,并非额外加征,业户完纳,相安已久。今若改照民赋编征,窃恐有亏正赋。拟请照旧制征收,分解司道各库兑收造报,以归简易。一、津租等款应提拨归公也。查金山帮津贴一款,向由松属之奉、上、南、川四厅县代征,给丁济运,并非正赋。迨经兵燹,漕船运迭经奏准,屯租全给,津贴留给三成,抵完粮赋,七成归公,报部有案。今既裁撤卫官,革除军丁各目,自应连同官俸,一并归公,报部拨用。一、查屯务宜专责成。查该五卫帮事务,前札委吴县、太仓、镇江、丹徒、川沙五厅县兼管。虽各卫帮屯田散坐各县,至百数千顷不等,若令屯坐各处分办纳税缴价诸事,向无册档可稽,恐难下手。且一丁管业之田,亦复零星散坐,分报输将,未免烦缓。仍应责成该管州厅县,一手经办,以免诿卸。如果办理得法,早日蒇事,量予奖励。倘敢因循玩泄,定即从重参办。以上各节,据该司道等会详请奏前来。
臣等复查,苏省屯田,坍没、缺额、失册、抛荒田顷,为数甚巨,系属实情。若待一律查清,转需时日。今据该司道等议以先就已经查明熟田之则,缴价纳税,一面实力查挤,将失册、抛荒之田,定限召垦,委实系坍,另行请豁,与各省章程相符。津租一并归公。于事尚昭核实,似均可照议办理。惟屯务仍归兼管州厅县经办,与他省均归嵌坐州县接办办法不同。但该省屯田纠纷,较为查清不易。该司道等所议,系为专责成防推诿起见,自应责令依限查办,一俟蒇事,仍劈分嵌坐州县,自行征收,以归一律。
光绪三十年,六月,两江总督魏光焘等奏,酌提宁、苏各州县丁、漕余银二十一万两。
原奏略曰:
提取州县中饱、酌提报效两项,就江苏各州县所收丁、漕粮价核计,浮费现已革除。近时银价虽贱,用款增多,所余本仅足敷办公。光绪二十二年、二十七年奏明于丁、漕内酌量提解,凑还洋款,办公已形竭蹶。州县责任亲民,地方应办事多,不能使无米为炊,致滋贻误。惟当此时局艰危,库藏支绌,苟可稍节有余,以济公用,亦不能不竭力筹划。兹查明宁、苏两属各州县丁、漕,分别等差,酌量加提,每年丁、漕两项,共提银二十一万两。自光绪三十年上忙为始,照数解司,以备按年拨用。
是年,六月十三日,魏光焘等奏核提年外加征漕价。
原奏略曰:
一年外加增漕价,须照案分别饬提。有书役辛工赏犒之费,有斛价斛力之费。其因提捐用者,曰奉提三、四、五分平余,曰奉提一百文漕费,曰补助各学堂,曰练勇巡防经费,曰舟车杂用,曰从前大阅、试院停院、停展捐输, 曰各署纸工,曰祭品不敷,曰善举月捐,曰年节酬劳赏犒。又有赔贴洋亏庄息一项,统计每届约需钱万串,如值购办漕米时市价大于折价,其赔贴之费,难以预计。大抵买米赔贴,则公费有绌而无赢。此外杂款,惟税契一项,略有平余,亦甚微末。其牙税牛猪等税,散处四乡,收取为难,数目零星,仅能征收抵解。此漕费及杂款无可挹注之情形。
铜元充斥,迭蒙通饬整顿,予以限制。无如上海一埠,为天下银钱总汇,凡他省之铸铜元者,莫不辇致销售。聚集日多,价益日落,势成积重,返之良难。非通筹各省行政,酌盈剂虚,不足以实行补救。此又整顿铜元急难求效之实在情形。
州县批解司道库银两,随解公费银三分二厘一毫六丝九忽。凡司道署常年办公,以及库大使之公饭,银匠之倾熔火工,补书役之饭食、纸张、油烛,解手需用之银箱工价各项,无不取给于此。数百年来司道各署吏役,赖此以养其廉耻,迄无需索弊窦。府署有属县办送公费,每县每年洋二千元,则府署赖此办公,甫经奏明核定。此随解司道府署公费无可裁减之实在情形。
至若别筹款项,以资抵补一节,屡经公同筹划,实在无可补苴。否则事关切己,在往年议平余漕费时,即当吁求通融,何有今日之困累?此又绝无他款可筹之实在情形。
伏思前陈三策,其中免提忙漕盈余,及以银完银二节,部议必不可行,臣等曷敢再渎?惟规复银价之事,在部臣再三审议,诚恐有逾旧额,民力难支。其实银随时价为变,乃系遵守旧章,并非忽逾定额。现时银价每两可易钱一千六七百文,较之三十年时每两银价易一千一二百文,实已增至四五百之外,民间以银完粮,即照现加之数。两相比较,亦尚比从前为合算。况分计增征之数,约须有田十亩以上,始加收钱二百文,为数有限,亦不致遽累闾阎。应请旨饬下度支部,仍准查照前奏,以光绪三十三年上忙起,每两加钱二百文;其赔款之二百文,仍照常带征。凡本年下忙已起征者,应归入三十四年上忙代收;未起征者,即于下忙代下。庶州县亏累稍轻,而臣等清厘公款,整饬吏治,亦不致十分棘手。至此次暂征之数,原以银价太昂,不得不兼筹并顾。如一年以后,银价但能跌至每两一千四百以下,即当奏请停止,以仰副朝廷体恤民艰之至意。
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朱批:度支部议奏。
三十一年,十二月,两江总督周馥等奏,江苏省征漕折价,并未违例病民,现拟整顿苏属征漕定价及柜收洋价,照典核收,并钱洋、铜元一律收纳;宁属征收钱漕银米,循旧相安,自可无须另议整顿。
原奏略曰:
苏属各州县自经兵燹,元气未复,仓廒多未筹建。历届启征漕米,本折兼收,所征漕价,向由海运省局查照市价,详司核定,通饬遵办。上年亦系照此办理。当因其时米价较诸前年为减,是以二十九年分漕价每石收钱三千八百五十文,三十年分减去二百五十文,每石收钱三千六百文。实与市价高下,各属按照定价征收,粮户完纳,并无异词。惟值年岁中稔,又系日、俄交战,中国坚守中立,禁米出口,内地存米甚多。迨交年底,农民度岁需资,纷纷出粜,以致市价渐减。实则距定漕价相隔一月,价跌在后,无从预计,未完各户,因此争完本色。惟常州府属之无锡、金匮二县,聚米之区,市价较他属为廉,向来征漕,由县酌定限期,于公费内减收钱一百文。近年禁米出口之后,该处存米独多,仓廒又全行坍毁,无可收米,是以该二县参酌历年办法,格外减让公费钱四百文。此外各属三万五千石。常州府属之武进、阳湖、宜兴、荆溪等县,共收米八万三千余石,有案可稽。米多之县,甚至将仓收米石,按照起运数目,尽数兑交,尚须另行粜变。各属旧存仓廒,只有元和县废仓,因坍毁过甚,已改建省城工艺局。此外苏、松等属三十四厅州县,并无筹改局所之举。
至于柜收洋价,各属均照市核定。上年征漕之时,常熟、昭文、华亭、娄县等县,较诸省城市价,约短钱一二十文,或二三十文不等。该处绅民,因以仿照省城市价,或照本地典价为请。当查典铺洋价,较诸市价为长,各属洋价,涨落无定,未便强同,批饬查照各该属典铺洋价核收,群情即皆允服。
惟上届征漕,既经奉旨饬查,本年自当亟筹整顿。瞬届开漕之际,详加审度,自应查照成案,酌定办法。一在确探市价。省城米价,应饬长洲、元和、吴县,逐日查明,开单送核。一面由司派员,在上海、无锡两处聚米之区,探听市价,专案驰报,以便届时互相印证,酌中核定,俾与市价相埒。一在预修仓廒。一在各属柜价,须以典价为衡。州县钱粮洋价,向称照市核定,民间则目为官价。现在妥筹办法,惟有查照各该处典铺洋价核收,最为公允。应饬各该州县,无论省城外属,一律照常办理,不准丝毫抑贱,再有官价名目。一在完粮钱、洋听从民便。至铜元原以辅制钱之不足,各项公款,本准行用,以之搭完钱漕,亦应听从其便。
并据兼署江宁布政使、江安粮道谭启宇详称:宁属各州征收钱漕银米,自同治七年议禁浮收,查各属进出款项,按照当时银价钱数,分别折中酌定。每忙银一两,连加耗钱,自二千四百二十文至二千六百文为准。漕米运脚费、办公经费,每石折钱自五千文至六千五百文为率。间有以银完纳,核其所加耗费,并无浮多者,仍循其旧。迄今数十年,相安无异。至于钱、洋,亦先出示晓谕,统照市价,不准浮勒,更无官价名目,自可无须另议整顿。
十一日,奉朱批:户部知道。
光绪三十三年,归并省卫丁田实征丁漕贡舫等银三万一百一十七两五钱四分一厘有奇。
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两江总督端方等奏,江苏州县征忙赔累,并无别款可资抵补,仍请每两加钱二百,暂行试办一年。
原奏略曰:
查州县办公经费,每两六百文,虽照市价易银上兑,亏耗三百文,诚如部奏,尚有三百可资办公。而无如办公经费,有非三百文所能敷用者。如奉拨三、四、五分平余,解兑正银随解公费,征忙柜用辛工纸张,即此三项,每两已须支用二百文上下。加以府署之公费,本署之幕友惰脯,收发委员薪水,一切人等工食,以及提牢、禁卒、夫役之饭食,监押寄禁犯人之口粮,递解人犯之舟费,仵作之辛工,每年约需钱一万数千串。通盘合计,必两有赢余钱五百数十文,方足开支。此办公经费非三百文所能敷用之实在情形。
至漕米公费,定章公费每石收钱一千文。其因漕务用者,有运兑水脚、折耗麻袋之费,有收漕柜费。查苏属漕粮,向系本折兼收,听从民便。自同治四年始行议定,完本色者,加收余耗三斗;完折色者,每石运公费收钱四千五百文,年外收钱五千文。迨至五年份,又将本色不收余耗,改收公费钱一千文。迟至年外,均加收钱五百文。其中太仓州属之嘉定、宝山两县,因地不产米,漕价须另核定,于同治六年议准,迟至年外,一律加价钱三百文。原系藉寓催征之义,早完者即免加收,历经循照奏明办理。是前项加价钱数,向不相同。现在奉饬悉数充公,拟自光绪三十年冬漕起,各属将年外加收五百文,嘉定、宝山两县将照案年外加收三百文,一律照数提归公用。
附 录
漕米加耗
明初,民运无脚耗等项。至宣德间,令民粮兑与军运。成化间,将徐、淮、临、德四仓支运,亦改充军运,皆给路费,始各有耗米。兑运米俱一平一尖收受,故有尖米、耗米。除随船给运外,余折银,谓之轻赍改兑。无尖米,以耗米二升折银,谓之折易轻赍。后通惠河成,脚价始立减、扣法,扣留者以备修理通惠河闸,量减者以宽民力。兑运加耗米,应天、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每石加耗米五斗六升,又尖米一斗,共六斗六升。内除四斗随船作耗,余米二斗六升,折银一钱三分,名二六轻赍。近减去二升,止征二斗四升,改为二四轻赍。于内仍扣留银一分。淮安、扬州、徐州,每石加耗米四斗六升,尖米一斗,共五斗六升。内除三斗随船作耗,余米二斗六升,折银一钱三分,名二六轻赍。后改为二四,与应天府相同。南京下江等总石征脚米六升,折银给运。宣德八年,题准兑军脚耗,每石南直隶六斗,江北淮、扬五斗,徐州四斗。正德七年,轻赍银两各司府州县每年务随正粮一并兑完,方许出给通关。嘉靖六年,议准官军过江领兑。苏州等处者,江北三总并庐州卫,每石脚米一斗三升。南京两总并镇江卫,每石七升。万历元年,题准江北三总派兑南粮,原定脚米一斗三升雇觅江船,今州建闸,径赴水次听兑,蠲免七升,止征六升。其南京各卫,通到水次,原征七升,又免一升,止征六升。
顺治十四年,准巡按御史秦世贞疏,定每正粮百石,除正耗加米五石,银五两,交与旗弁。十六年,又准科臣朱绍凤以苏、松、常、镇四府粮多路远,领运旗丁不无常例杂费,于五两之外再加五两。其江安等府州,俱仍系五斗五两。
白粮耗脚
明嘉靖九年,奏准苏、松、常三府起运内官监白熟细米,每石耗米二斗五升,车脚银四钱,船钱银六钱;白熟粳米,每石耗米二斗八升,车脚银三钱五分,船钱糙米四斗,贴夫四斗七升;供运库白粮,每石耗米一斗八升,车脚银三钱五分,船钱糙米五斗;光录寺白粮,每石耗米二斗五升。照此派纳,不许违例加增。
清苏州府属白粮,每石加耗米三斗,续加二斗,每正耗米一石,加舂办米二斗。松江府同。常州府每正米一石,加耗米三斗,舂办米九斗,续加耗米每石二斗,每耗米一石,加舂办米二斗。
额编白粮经费,苏、松、常三府,每正米一石,雇船水脚八钱,添䉡提溜二钱,车脚由闸三钱。
按:以上俱入条鞭内款。
丁 银
康熙五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诏: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繁,地亩并未加广,宜施广大之恩,共享恬熙之乐。嗣后直隶各地方官遇编察之期,察出增益人丁,止将实数另造清册奏闻;其征收钱粮,但据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增人丁,永不加赋。仍不许有司于造册之时,藉端需索,用副朕休养生息之意。
五十五年,御史董之燧疏请统计丁银,按亩均派。户部议复:各省州县地亩人丁,原有不同,随地制宜,相沿已久,未便更张;如有情愿买卖地亩,而丁应从地起者,其地亦随买主输课。奉旨:依议。
附董之燧疏略:
续生人丁,永不加赋,皇上轸念民生,高厚之恩,真有加无已。但现在人丁尚多偏苦,各州县丁制亦有不同,有丁从地起者,丁从人起者。丁从地起者,其法最善。而无知愚民,每每急求售地,竟地卖而丁存,至丁从人者。凡遇编审之年,富豪大户,有嘱里书隐匿不报。而小户贫民,尽入版册,无地纳税,亦属不堪。一切差役,俱照丁起派。以田连阡陌,生享其逸,贫无立锥,身任其劳。既役其身,复征其税,逃亡者有所不免。一遇逃亡,非亲族赔累,则国课虚悬。现在人丁之累也,后既不增额,则有定数可稽。臣请敕部行令直隶各省地方官,确查各地亩若干,统计丁地、人丁之银数若干,按亩均派。在有地者,所加无多不为苦;无地者,得免赔系实为幸。
雍正五年,总督范时绎题请以雍正六年为始,丁随田办。奉旨:依议。
附范时绎疏略:
丁银随田并征,最为平均良法。直隶各省历来丁、地分征者,节经题明归并,奉有俞旨在案。今江南各州县内向有丁银随田征输者,亦有丁、田各办者。查各属田地,原有高下之殊,按亩起科,亦有轻重之别。所有丁银,各就本县地亩均摊为便,且可省改造《全书》之烦。至中间成熟银米科算,或照地亩科算,亦皆下顺舆情,便于输纳。相应题明,以雍正六年为始,丁随田办,以广皇仁。
再,山阳一县,每地银一两,摊征丁银一两六钱有奇。又江宁县归并外卫,地银一两,亦摊丁银一两二分有奇。似乎独重。但按亩而汁,山阳县每亩原征银一一分八厘零,今加入丁项,不足五分之数。江宁归并外卫,每亩征银一分九厘零,今加入丁项,尚不足三分九厘之数。
再,收租纳粮,均输犹易;若责之无地荒丁,不无追呼之扰。如海州、山阳、高邮、江都四州县,无地军丁,额数无几,均入民田,每亩所增,不过丝毫之间,均应划一摊征。
再,安徽等属,尚未造册详报,但事同一例,应概请摊征。俱自雍正六年为始。
按丁银即汉之口算,唐之调,宋之丁米。当时有授田之制,无无田之丁。及授田之法不行,而无田之丁始以丁银为苦矣。增除之际,吏胥得缘为奸。自清代增丁不增赋,丁随田办,而贫民得以安枕,为自古不易之良法也。
按:此今条鞭内人丁款。
匠 班
雍正七年,奉旨,准署总督范时绎、安徽巡抚魏延珍、江苏巡抚王玑疏,将上、下两江匠班银免征,摊入地亩征输。
附疏略:
各属匠班银两,向系按匠征输,相沿久远。今查安徽属当涂、和州、含山三州县,《全书》原未编有匠班,毋庸另议外,其怀、桐等三十七州县,每年额征共银三千八百七十两三钱二厘零;江苏属除山阳、桃源、安东以及邳州、宿迁、睢宁等州县久在田丁内征解外,其上元等六十州县,每年额征共银七千六百八两五钱三厘零。缘历年久远,原匠子孙逃、故无追,是以各州县有于现业匠户派征者,有着族属亲邻里递赔补者。若摊入田亩征输,在有田之户,所增无几;而手艺贫民,受益良多。相应造具摊征清册,请于雍正十七年为始。
按:此条亦在条鞭内。
永折漕粮地方
江宁府属高淳、溧水二县,每正兑米一石连耗折银七钱,改兑米一石连耗折银六钱。淮安府属安东县,正兑、改兑米俱每石连耗折银五钱。扬州府属兴化县,每石连耗折银五钱。旧属苏州府、今属太仓州之嘉定县,并嘉定分出之宝山县,正兑米每石连耗折银七钱,改兑米每石连耗折银六钱。
以上折银,俱人地丁项下征解。顺治十六年,因江宁省卫月粮不敷,巡抚马腾升题定折漕州县每正米一石,一例加增银二钱五分一厘三毫七丝二忽九微三纤七沙七尘七埃六渺二漠,征解江安粮道交纳。
恩免各项
山阳、清河、桃源、宿迁、安东、高邮、宝应、砀山、徐州卫等九州县卫,挑河筑堤,挖废民田、屯田地四百四十六顷九十五亩零。雍正九年,苏州巡抚尹继善题请将该额征银米麦豆等项,自康熙五十一年起,至雍正五年止,悉行蠲免。奉旨:依议。
沛县昭阳湖水沉田地二千一百六十八顷七十六亩,题定应征银米每年冬勘之后,涸则次年带征,淹则题请蠲免。雍正十年十二月,总督性桂题请将湖田本年漕米,先行挖除征收,俟冬勘后,如有涸复,于次年带征。奉旨:依议。
雍正十二年,江苏巡抚高其倬题:挖废田地内,砀山县田地四顷七十二亩零,徐州卫屯田三顷六十一亩零,于雍正六、七年间淤平,各户丁照额输将。所有山阳、阜宁、清河、桃源、宿迁、高邮、宝应八州县,共挖废田地四百三十八顷六十一亩零,自雍正六年起,至十年止,请将该额征银米麦悉予蠲免。部复仍令以后按年委员确勘,有无淤出应征应免之处,报明保题。奉旨:依议。
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署副都御吏陈世倌奏请农忙停征:总理事务王大臣议:定例征收钱粮于农忙之时停征,雍正五年议准条奏。顽民恃有停征之例,辗转规避,以致积欠。嗣后州县于停忙之日,查明粮户限内完半者,照例俟开征后再完;如未完半之户,仍行追征。夫小民辛勤力作,一岁之中,五、六两月,最为紧要,生计于是乎出,赋税于是乎办,诚不可以催科,妨其本业。况四月限内之不能完半者,多因青黄不接,无力输将,难因一二顽户,概行征比。即稍缓时日,亦可于开征之后,催令完纳。应如陈世倌所奏,请敕部通行直省,嗣后农忙之时,仍照旧例,概停征比。奉御批:所议甚是,依议速行。
十二月二十七日,奉上谕:朕闻淮安府阜宁县所属射阳湖地方,于雍正五年经齐苏勒题升淤地八千一百余顷,升租银四千余两。又康熙五十九年查丈射阳湖北岸於滩案内,有民人周士孔、杨景希升地四百余顷,应升银一百七十两。具系有粮无地,小民赔累难堪,是以向来积欠累累,从未清完。今各项旧欠虽已蠲免,然将来新赋无出,势必仍行追比,甚属累民。着将前项升地八千六百五十顷四十九亩零,租银四千二百六十一两零,具行豁除,以苏民困。该部即遵谕行。
乾隆元年,二月十六日,奉上谕:朕闻江南淮安府属之桃源县,徐州府属之宿迁、睢宁县,滨临黄河,沿河地亩,淹涸靡常。雍正五年,因朱家口溃决之水复循故道,其旧淹田地,始得涸出。而河臣为地棍所欺,遂以此地为新淤之腴产:睢宁县报升地五千三十九顷,宿迁县报升地四千七十二顷,桃源县报升地三千八百四十二顷。嗣蒙皇考世宗宪皇帝勤求民隐,特颁谕旨,以淤地勘报不实,令河臣会同督臣委员查勘,共豁地七千二百余顷,万民感颂。所有存留地五千七百余顷,具照各县成例,折算实地三千五百余顷,科则亦经减轻。其潼一卫裁汰,改归州县征收。乃比年以来,应纳钱粮,仍催征不前,盖此淤出之地亩,即旧有之粮田,是以民力维艰,输将不继也。朕以爱养百姓为心,既洞悉其中情事,自当加恩开除,以纾民力。着将宿迁、睢宁、桃源三县现存新淤涸复改科地粮额征银六千五百四两,全行豁免;其雍正十三年淤地未完钱粮,亦免征收;至水沉地亩,仍照例归于每年冬勘。该部即遵谕行。
四月十六日,户部议:查得署理苏州巡抚顾琼,从苏、松、常、镇等府赋额繁重,荷蒙皇上轸念民瘼,格外施恩,谕令酌减耗羡以纾民力,今分别科则轻重,量减差等,请自乾隆元年起,一切新旧钱粮,将科则最重之苏、松、太三府州,遵减耗羡五分,计共减耗银七万七千三百八十三两零;科则次重之常、镇二府,酌减耗羡三分,计共减耗银二万八千一百九十一两零:通共减耗银一十万五千五百七十四两零。再查江苏钱粮耗羡,自雍正六年提解充公,酌定加一征收,以为各官养廉。一切地方有定无定公费,年底造册核销。通省每年额征地漕、杂税、学租、芦课等项耗羡,共银三十七万五千一百七十二两零。今除去苏、松、常、镇、太五府州酌减银两外,实收耗银二十六万九千五百九十八两零。每年岁需共银三十三万四千余两,以岁人耗羡支给,计不敷银六万四千五百余两。查有扬、海两关额税之外,每年计有盈余银约共八万余两,可否将此盈余税银,每年拨给六万四千五百两,以资添补,统于年底造册,送部核销,俾公事得无匮乏。等因。会同江南总督赵弘恩合词具题前来。查江南赋重之区,如苏、松、常、镇四府,较之他省,几及数倍。应如所请,以奉文之日为始,饬令各属按亩征收。仍通行出示晓谕,如有不肖官吏,私自巧取,苛索累民者,该督抚即行题参严究。再,称养廉公费不敷,于扬、海两关盈余银内动支添补,应如所请,统于年底报销案内造报可也。奉旨:依议。
[book_title]第二卷 田赋表
明田赋表 (上)
应天府
洪武二十六年
夏税:麦一万一千二百六十石。
绢一千四百六匹。
秋粮:米二十二万六百一十六石。
弘治十五年
夏税:大小麦一万一千六百五十四石四斗四升五勺零。
丝绵折绢一千二百一十四匹一丈六寸九分二厘八毫。
农桑丝折绢一百四十三匹二尺七寸三分四厘四毫。
秋粮:米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五十九石八斗四升七勺零。
马草:三十七万六千四百五十八包一斤九两四钱二分零。
万历六年
夏税:小麦一万一千六百五十四石七斗六升一合五勺零。
丝绵折绢一千二百一十四匹一尺六寸九分零。
农桑丝折绢一百四十三匹二尺七寸三分零。
秋粮:米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五十九石八斗四升七勺。
马草:三十七万六千四百五十八包一斤九两四钱零。
苏州府
洪武二十六年
夏税:麦六万三千五百石。
绢一万四千一百五十七匹。
秋粮:米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九百九十石。
钱钞二千三百二十一锭。
弘治十五年
夏税:小麦五万三千六百六十三石九斗一升一合二勺零。
丝绵折绢六百九十七匹三丈三尺五寸七分。
税钞三千二百六十七锭七百一十五文九分。
农桑丝折绢一百六十七匹二丈一尺六寸一分六厘。
秋粮:米二百三万八干三百二十三石一斗五升一合七勺。
马草:五十三万七千八百九包八斤四两一钱八分零。
万历六年
夏税:小麦五万三千六百六十五石四斗三升。
税丝折绢一万二千五百五十五匹。
农桑丝折绢六百四十匹二丈九寸三分三厘。
税丝一十万二千四百七十八两四分零。
税钞四千三百九十二锭三贯八百七十二文。
秋粮:米二百三万八千八百九十四石七斗四升二合二勺。
马草:五十二万八千四百一十四包六斤八两八钱零。
松江府
洪武二十六年
夏税:麦一十万七千四百九十六石。
绢六百六十六匹。
秋粮:米一百一十一万二千四百石。
钱钞三千七十二锭。
弘治十五年
夏税:大小麦九万九千二百五十八石六斗一升九勺。
丝绵折捐六百九十七匹三丈一尺五寸七分。
税钞三千二百六十七锭七百一十五文九分。
农桑丝折捐一百六十七匹二丈一尺六寸一分六厘。
秋粮:米九十三万九千二百二十六石二斗三升二合七勺。
马草:三十一万六千二百二十五包四斤九两零。
万历六年
夏税:大小麦九万二千二百六十石四斗一升九合六勺。
丝绵折捐六百九十七匹三丈一尺五寸七分。
农桑丝折捐一百七十九匹二丈四尺一寸。
税秒三千二百六十七锭七百一十五文九分。
秋粮:米九十三万九千二百二十六石二斗三升二合七勺。
马草:三十一万六千二百五十一包五斤二两五钱零。
常州府
洪武二十六年
夏税:麦一十一万九千三百二十五石。
绢一千三百九十四匹。
秋粮:米五十三万三千五百一十五石。
弘治十五年
夏税:小麦一十五万四千三百八十七石一斗四升九合六勺。
丝绵折绢一千五百七十三匹一丈一尺一分零。
麻布二千七十七匹二丈六尺六寸五分零。
农桑丝绵折捐三百二十四匹二丈四尺六寸。
秋粮:米六十万六千九百五十四石三升三合三勺。
租钞二十四锭四百六十五文。
马草:七十一万四千三百四十三包五斤九两六钱二分。
万历六年
夏税:小麦一十五万四千三百九十三石三斗八升二合九勺。
丝绵折捐一千五百七十三匹一丈一尺一分零。
农桑丝折捐三百二十四匹二丈四尺六寸。
麻布二干七十七匹二丈六尺六寸五分零。
秋粮:米六十万六千九百五十四石三升三合八勺。
租钞二十四锭四百六十五文。
马草:七十一万四千三百六十九包五斤一十两七钱零。
镇江府
洪武二十六年
夏税:麦八万八百九十六石。
绢三百五十七匹。
秋粮:米二十四万三千一百五十石。
弘治十五年
夏税:小麦五万四千九百五十八石七斗五升五合八勺。
丝绵折绢二百五匹二丈八尺六寸二分零。
农桑丝折绢一十三匹二丈七尺六寸三分。
秋粮:米一十三万四千八百七十六石五斗七升三合。
马草:一十二万七百八十四包四斤一十两二钱。
万历六年
夏税:小麦五万四千九百五十八石七斗五升五合八勺。
丝绵折绢二百五匹二丈八尺六寸二分七厘零。
农桑丝折绢一十三匹二丈七尺六寸三分。
秋粮:米一十四万三千二百五十二石二斗五升八合一勺。
马草:一十二万七百八十四包四斤一十两二钱零。
淮安府
洪武二十六年
夏税:麦二十万一千二百二十石。
秋粮:米一十五万三千四百九十石。
弘治十五年
夏税:小麦二十二万八千八百七十二石二斗九升八合七勺。
农桑丝折绢一千四百六十一匹一丈九尺七寸七分九厘。
秋粮:米一十六万六千四百二十三石五斗八升四勺。
马草:四十五万四千七百二十包二斤六两九钱二分零。
万历六年
夏税:小麦二十二万八千八百七十二石二斗九升八合七勺。
农桑丝折绢一千四百六十匹一丈九尺七寸七分九厘。
秋粮:米一十六万六千四百二十三石五斗八合七勺。
马草:四十五万四千七百二十包三斤三两四钱零。
扬州府
洪武二十六年
夏税:麦五万七千七百一十石。
秋粮:米二十四万九千六石。
钱钞一百五十一锭。
弘治十五年
夏税:小麦三万九千九百二十二石二升七合零。
秋粮:米二十万六千六百三石八斗六升五合零。
租钞五千二百四贯七十一文。
牛租米二石五斗。
马草:三十四万九千二百三十六包六斤七两二钱零。
万历六年
夏税:小麦三万九千九百二十五石七斗三升四合二勺。
农桑丝折绢八百四十二匹二丈四尺零。
丝四十七两五钱。
秋粮:米二十万六千六百三石八斗六升五合零。
牛租米二石五斗。
租钞五千四百八贯七百一十六文。
马草:三十四万九千二百三十六包七两三钱零。
徐州府
洪武二十六年
夏税:麦六万二千三百石。
绢三千一百四十二匹。
秋粮:米七万九千三百四十石。
弘治十五年
夏税:小麦六万七千一百五十八石九合八勺零。
税丝折绢三千二十五匹二丈二寸四分二厘。
农桑丝折绢二千五百三十八匹二尺六寸九分五厘。
秋粮:米七万九千八百五十八石二斗四升二合二勺零。
马草:一十万包。
万历六年
夏税:小麦六万七千一百五十八石九合八勺。
税丝折绢三千二十五匹二丈四尺五寸二分零。
农桑丝折绢二千五百三十八匹二尺六寸九分零。
秋粮:米七万九千八百五十八石一斗四升二合二勺零。
马草:一十万包。
明田赋表 (下)
应天府
官、民田六万九千九百八十九顷七十一亩九分。
夏赋牟麦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九石七斗三升一勺六抄。
秋赋米五十九万一千六百七十六石二斗六升四合四勺八抄。
豆二千六百三十五石六升一合五勺三抄。
丝绵绢一千二百一十四匹一尺六寸九分二厘八毫。
牧刍三十七万六千四百五十八束二斤九两四钱二分。
课钞钞三百二十九万,钱三十二万有奇。
桑丝绢一百四十三匹有奇。
盐钞银一千八百五十七两零。
芦课银五千九百两有奇。
苏州府
官民田地、山、荡九万四千七百五十八顷有奇。
夏赋麦五万三千六百六十四石有奇。
秋赋米三百五万六千一十四石有奇。
牧刍三十七万束。
桑丝绢六百四十匹。
税丝绢一万一千五百五十匹有奇。
盐钞一百八万七千贯有奇。
税钞三千二百六十七锭七百一十五文。
课钞八千二十五锭有奇。
织贝青红花素纻丝一千五百三十四匹。
松江府
官民田地、山、池、涂、荡四万七千一百六十九顷八十亩三分。
夏赋麦七千六百一十三石六斗六升六勺。
牟麦八万四千六百五十二石二升七合九勺。
秋赋粳米六十三万八千三百四十一石一斗六升四勺。
粘米九百三十四石四斗九升四合。
赤米二十一万七千八百八十八石二斗八升三合九勺。
黄豆七万三千四百一十一石四斗五升二合四勺。
豆七千九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合四勺。
赤谷七百一十五石口斗二升一合口口。
盐钞四十六万三千六十五贯。
课钞钱六十三万七千九百五十文。
丝一万一十三两四钱三分三厘九毫五丝三忽。
常州府
官民田地、山、塘六万一千七百七十七顷五亩五分。
夏赋麦一十五万四千四百九石一斗六升六合七勺。
秋赋米六十万六千八百六十五石一升八合五勺。
牧刍七十一万三千八百六十束三钱二分。
丝绵绢一千五百七十三匹一丈一尺一分七厘一毫。
桑丝绢三百二十四匹二丈四尺六寸。
麻布六千二百八十一丈三尺三寸七分九厘三毫。
盐钞二百三十六万一千三十九贯。
课钞五万四千四百六十八锭二百七十四文,铜钱五十四万四千六百八十七文。
茶一万三千斤。
镇江府
官民田地、山、塘三万二千七百二十二顷三十五亩一分,免征二万二千三百六十三顷六亩七分三厘一毫,实征一万三百六十七顷七十一亩八分五厘一毫。
夏赋麦五万四千九百六十石六斗四升五合一勺。
秋赋米一十三万四千八百七十九石五斗三升二勺。
丝绵绢二百六匹一尺六寸七分五厘。
桑丝绢二十三匹一丈四尺。
牧刍四万七千七百七十六束三斤七两四钱二分,加增七万三千八束一斤二两七钱七分。
盐钞二十四万七千三百六十五贯。
课钞一十二万五千四百四十六贯三百三十七文。
芦课银四百一十两九钱八分八厘。
扬州府
官、民田地四万六千八百九十九顷二十五亩四分。
夏赋麦七万五千七百三石五斗三升七合六勺七抄。
秋赋米二十一万九千六十六石八斗九升八合九勺三抄。
豆六万五百八十五石六斗四升二合九抄。
桑丝绢八百四十一匹二丈四尺。
丝六十四两五钱。
牧刍四十九万七百九十二束三斤有奇。
盐钞七十万六千六百五十七贯,铜钱一百四十一万三千三百一十四文。
淮安府
官民田地、池塘九万七千六十四顷三十四亩二分。
夏赋麦一十四万二千九十一石九斗二升八勺。
秋赋米一十五万三千八十一石二斗九升七合六勺五抄。
农桑丝二万九千三百五十七两七钱一分八厘五毫。
牧刍四十四万一千二百八十七束三斤三两四钱。
盐钞一百九十六万八千三百九十贯。
课钞七十万二千二百二十七锭二贯。
徐州府
官、民地一万五千二百二顷二十六亩一分。
夏赋麦六万七千一百五十八石九合八勺八抄二撮。
秋赋米七万九千八百五十八石一斗四升二合二勺一抄九撮。
牧刍八万八百二十八束。
盐钞八十万六千九百五十六贯。
课钞四万七千九百六十三锭五贯八百九十文。
以上《南畿志》。
清田赋表 (上)
江宁府
地丁银共二十六万五千一百六十六两九分九厘。
米豆四万二千七百十五石一斗三升二合。
苏州府
地丁银六十六万八千三百九十二两七钱六分五厘零。
米九十一万七十石六斗一升五合零。
麦一千七百六十五石七斗五升六合零。
豆六百六十二石三斗六升九合零。
松江府
地丁银五十二万五千二百四十六两七钱八分四厘零。
米四十四万三千二百九十六石四斗七升五合零。
常州府
地丁银五十七万九千五百七两九钱八分零。
米四万二千九百七十六石八斗四升一合零。
麦七千九百七十五石五斗五升二合零。
镇江府
地丁银三十万七千三百四十九两零。
米二十八万五千八百八十七石四斗六升零。
麦六千一百七十三石五斗八升五合零。
豆一千一百三十七石八斗七合零。
淮安府
地丁银九万六千九百四十六两一钱五分五厘零。
米一万七百五十三石四斗一升六合零。
麦六千九石二斗八升八合零。
扬州府
地丁银一十七万九千九百九十二两四分二厘。
米五千四百四十九石七斗三升零。
徐州府
地丁银一十八万四千八百七十二两五钱五分零。
米六万六千七百七十五石五斗五升五合零。
麦一万一千九百二十一石一斗八升五合零。
太仓州
地丁银共三十二万九千一百六十五两五钱一分。
米一十六万九百九十七石五斗七升。
麦六百一十一石九斗一升一合。
豆二百二十九石五斗四升二合。
海 州
地丁银五万三千四百零三两九钱五分三厘。
米一千八百二十八石六斗七升四合零。
麦九百二十七石五斗一升。
通 州
地丁银八万六千七百零九两二钱一分。
米七千五百九十石四升五合零。
麦四千八百四十九石一斗六升九合零。
豆二斗三升九合零。
海门厅
漕银三千七百二十七两二钱一分三厘。
芦课银八千一百六两九钱五分七厘。
以上《清一统志》。
清田赋表 (下)
江 宁 府
上元县 光绪三十三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漕正、杂等项银四万二千六百一十六两四钱七分三厘。
米豆:实征漕南等米二万六千五百六十石六斗九升二合二勺,遇闰月加米二十九石四斗二升六合一勺。豆五百二十石九斗七升三勺。
归并省卫:实征丁、田等项银八千六百九十二两五钱一分六厘有奇。
米豆:实征本色米二千六十六石二斗二升二合有奇,豆五十六石二斗九升有奇。
杂办:征解杂办银一千一百一十八两七钱五分三厘有奇。
芦课:征芦课银五千四十一两三钱九分五厘。
江宁县 光绪三十三年
实征赋额:除闰月,共实征丁漕正、杂等项银三万五千五百七十七两八钱八分六厘有奇。
米豆:实征民赋米二万五千七百一十四石四斗七升四合七勺有奇,卫赋米四千一百四十八石五斗九升三合八勺有奇,闰月米二十石一合二勺有奇。
归并省卫:实在丁、田等项汇人民赋应征银四千四十八两三钱一分二厘。
米豆:实征本色米五千九十五石三斗九升九合有奇。
杂办:征解杂办银五百七两七钱七厘五毫有奇。
芦课:各则不等。科征芦课银六百七十五两三钱四分九厘,又堆木江滩额征银三十四两四钱八分四厘,共银七百九两八钱三分三厘。
句容县 光绪三十三年
实征赋额:共实征丁漕正、杂等项银四万四千六百七十一两八钱一分一厘。
米豆:实征漕粮行月赠五恤孤等米三万九千八百四十三石二斗二升二合五勺,豆五百七十一石六斗五升七合五勺。
归并省卫:实征丁田等项银四十六两八钱二分八厘。
米豆:实征本色米二百二十九石五斗三升有奇。
芦课:各则不等,科征芦课银一千二百四十九两三钱四分七厘六毫四忽。
溧水县 光绪三十三年
实征赋额:实征银三万四千六百四十八两一钱八分四厘九毫有奇,遇闰加征银四百三两二钱五分九厘。
米豆:共征米三千五十二石九斗三合九勺。
芦课:实征芦课正脚等银三十六两五钱五分九毫有奇。
高淳县 光绪三十三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漕正、杂等项银五万一千五百三两五钱三分二厘。
芦课:实征芦课正脚等银一十五两四钱六分五厘九毫有奇。
江浦县 光绪三十三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漕正、杂等项银一万五千九百九十七两五钱一厘。
米豆:实征漕赠行月恤孤等米六千八百七十六石五斗八升七勺。
归并省卫:实征丁田等项银三千七百四两三钱二分四厘。
米豆:实征本色米九千二百九十九石九斗二升四合有奇。
杂办:外不在,丁田征解杂办银一百四十两七钱九分四厘八毫有奇。
芦课:各则不等,科征芦课银二千一百七两七钱二分七厘,随征加一耗羡。
六合县 光绪三十三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漕正、杂等项银二万八百八十四两一钱五分五厘。
米豆:实征本色米一千七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合二勺有奇。
归并省卫:实征丁田等项银一万三千六百二十五两五钱六分一厘。
米豆:实征本色米三万九千八百三十九石一斗九升三合有奇。
杂办:征解杂办银三百三十五两六钱九分一厘九毫有奇。
芦课:各则不等,科征芦课银七千一百四十三两二钱七分一厘,内荒芜未垦田地缓征银二百七十六两四钱二分九厘。
苏 州 府
长洲县 光绪元年
实征赋额:实征折色人丁、杂办银七万三百七十一两一钱五分五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三千五百一十八两五钱五分八厘,遇闰加征银八百八十四两六钱二分,随正五分耗羡银四十四两二钱三分二厘。
米麦豆:实征本色米豆六万五千四百六十九石三斗五升五合,遇闰以增抵减外,实加增米八十九石七斗二升八合五勺。
芦课:实征芦课正脚等银一两三钱九分三厘六毫有奇。
元和县 光绪元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田、杂办等项银六万二千一百四十两六钱一分七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三千一百七两三分一厘,遇闰以增抵减,实增征银八百二十五两一钱六厘,随正五分耗羡银四十一两二钱五分六厘。
米麦豆:实征本色米豆六万一千九百三十四石二斗二升七合三勺,遇闰以增抵减,实增征米八十五石二斗六升二合六勺。
杂办:外不在,丁田征解罾网租银二两五钱,随正五分耗羡银一钱二分五厘。
芦课:实征芦课正脚等银一两三钱有奇。
吴 县 光绪元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田、杂办等项银五万五千六百八十一两九分,随正五分耗羡银二千七百八十四两五分四厘,遇闰以增抵减,实增征银九百五十两七钱七分六厘,随正五分耗羡银四十七两五钱三分八厘。
米麦豆:实征米豆四万六千一百三十九石七升四合八勺,遇闰以增抵减,实加征闰月米四十二石九斗五勺。
杂办:外不在,丁田征解银一千九百四十六两三钱一分一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九十八两二钱一分六厘。
芦课:实征芦课正脚等银五十三两一钱八分八厘六毫有奇。
太湖厅 光绪元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田、杂办等项银三千四百二十九两八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一百七十一两四钱五分一厘,遇闰加征银七十二两三钱七分三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三两六钱一分九厘。
米麦豆:实征本色米二千五百六十五石二斗三升五合九勺,遇闰以增抵减,实增征米二石三斗八升六合二勺。
杂办:外不在,丁田征解义租抵给米豆贴役银九十四两一钱三分五厘,随正五分耗羡银四两七钱七厘。
实征赋额:实征丁田、杂办等项银三千四百二十九两八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一百七十一两四钱五分一厘,遇闰加征银七十二两三钱七分三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三两六钱一分九厘。
米麦豆:实征本色米二千五百六十五石二斗三升五合九勺,遇闰以增抵减,实增征米二石三斗八升六合二勺。
杂办:外不在,丁田征解义租抵给米豆贴役银九十四两一钱三分五厘,随正五分耗羡银四两七钱七厘。
吴江县 光绪元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田、杂办等项银六万四千八百五十八两,随正五分耗羡银三千二百四十二两九钱一厘,遇闰以增抵减,实加征银八百四十二两六钱四分,随正五分耗羡银四十二两一钱三分一厘。
麦米豆:实征本色米豆六万二千二百二十一石五斗三升四合八勺,遇闰以增抵减,实加征米三十八石四斗八升七合五勺。
芦课:实征芦课正脚等银八十七两三钱三分一厘五毫有奇。
震泽县 光绪元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田、杂办等项银七万九百八十四两八钱九分一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三千五百四十九两二钱四分四厘,遇闰以增抵减,实增征银九百二十五两一钱五分四厘,随正五分耗羡银四十六两二钱五分九厘。
米麦豆:实征米豆六万七千五百六石七斗六升七合三勺,遇闰以增抵减,实增征米四十一石八斗二升三合四勺。
芦课:实征芦课正脚等银六百五十八两七钱六分四厘七毫有奇。
昆山县 光绪元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田、杂办等项银五万三千九百一十八两二钱八分二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二千六百九十五两九钱一分四厘,遇闰以增抵减外,实增征银七百一十八两五钱九分七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三十五两九银二分八厘。
米麦豆:实征本色米豆五万二千一百六十九石二斗九升一合七勺,遇闰以增抵减外,实减米一十一石二斗三升七合八勺。
芦课:实征芦课正脚等银八十七两三钱九分六厘九毫。
新阳县 光绪元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田、杂办等项银五万四千九十九两六钱八分九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二千七百四两九钱八分四厘,遇闰以增抵减外,实加征银七百二十两五钱五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三十六两二分五厘。
米麦豆:实征本色米豆五万一千四百三十六石八升四合五勺,遇闰以增抵减,实减征米一十一石八升。
芦课:实征芦课正脚等银一百九十九两八钱九分三毫。
常熟县 光绪元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田、杂办折色等项银六万九千九百一十四两五分六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三千四百九十五两七钱三厘,遇闰以增抵减外,实加征银六百三十九两八钱五分六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三十一两九钱九分三厘。
米麦豆:实征本色米豆七万九千一百九十四石九斗三合四勺,遇闰以增抵减外,实加征米五十八石五升九合四勺。
芦课:实征芦课正脚等银一千一百七十四两一分九毫有奇。
昭文县 光绪元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田、杂办折色等项银五万五千八百一十四两九分,随正五分耗羡银二千七百九十两七钱四厘,遇闰以增抵减外。实增征银五百六两六钱七分,随正五分耗羡银二十五两三钱三分四厘。
米麦豆:实征米豆六万三千九百七十九石五斗三升八合五勺,遇闰以增抵减外,实增征米四十六石八斗九升一合六勺。
芦课:实征芦课正脚等银三百九十五两九钱九分五厘三毫有奇。
松 江 府
华亭县 光绪元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田、杂办等项银五万七千九百六十七两三钱一分六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二千八百九十八两三钱六分四厘,遇闰以增抵减外,实加征银三百八十三两五钱四分九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一十九两一钱七分八厘。
米麦豆:实征本色米三万九千六十石八斗九升九合四勺,遇闰以增抵减,实减征米七十八石一斗九升二勺。
杂办:外不在,丁田征解银三百三十两八分八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一十六两五钱四厘。
娄 县 光绪元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田、杂办等银五万六千六百七十两九钱四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二千八百三十三两五钱四分五厘,遇闰以增抵减外,实增征银三百五十五两二钱七分三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一十七两七钱六分四厘。
米麦豆:实征本色米三万七千六百一十二石四斗一升六合七勺,遇闰以增抵减外,实减征米五十石一斗九升七合三勺。
杂办:外不在,丁田征解银五百一十一两八钱八分三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二十五两五钱九分四厘。
奉贤县 光绪元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田、杂办等项银五万七千二百四十四两六钱,随正五分耗羡银二千八百六十二两二钱三分一厘,遇闰加征银三百七十九两四钱八分六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一十八两九钱七分三厘。
米麦豆:实征本色米三万五千四百九十七石五斗五升二合一勺。
杂办:外不在,丁田征解渔课银七十二两一钱七分五厘六毫,随正五分耗羡银三两六钱九厘。
芦课:征芦课银一百二十八两六钱一分八厘。旧志耗银六两四钱三分一厘,循例压征批解。
金山县 光绪元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田、杂办等项银四万一千三百三十一两八钱八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二千六十六两五钱九分一厘,遇闰以增抵减外,实增征银二百六十九两一钱五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一十三两四钱五分六厘。
米麦豆:实征本色米三万二千一百七十七石九斗七升四合九勺,遇闰以增抵减外,实减征米三十八石四斗四升五合六勺。
杂办:外不在,丁田征解渔课银八十六两二钱七分四厘,随正五分耗羡银四两三钱一分四厘。
芦课:额征芦课正银三百五十七两四分三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一十七两八钱五分二厘。
上海县 光绪元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田、杂办等项银七万七千九百一十五两三分三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三千八百九十五两七钱五分三厘,遇闰以增抵减外,实增征银四百四十七两五钱三分二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二十二两三钱七分六厘。
米麦豆:实征本色米四万九千五百九十五石三斗一升五合五勺,遇闰以增抵减外,实减征米二十一石二斗七升一合二勺。
杂办:外不在,丁田征解银一百三十二两三钱八分五厘,随正五分耗羡银六两六钱一分九厘。
芦课:额征芦课共征银正、耗并计九百五十二两七钱一分八厘。
南汇县 光绪元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田、杂办等项银五万九千二百六十五两一钱二分二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二千九百六十三两二钱五分七厘,遇闰以增抵减外,实加征银四百三十六两五分五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二十一两八钱三厘。
米麦豆:实征本色米五万三千五百七十二石九斗四合八勺。遇闰以增抵减外,实减征米二十三石一斗三升六合七勺。
杂办:外不在,丁田征解银五十九两二钱八分九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二两九钱六分四厘。
芦课:现征芦课银共一千二百八十五两九钱九分九厘三毫八丝四忽二微九纤四沙。
青浦县 雍正三年
实征赋额:除闰共实征银四万四千三百九十一两二钱六分五厘九毫有奇。
米麦豆:实征本色米四万九千八百九十四石九斗五合有奇,遇闰以增抵减外,仍减米七十八石八斗四升七合有奇。
杂办:外不在,丁田杂办除义米折外实征银一百六十二两二钱七分七厘。
芦课:嘉庆二十一年,征芦课银一百三两一钱五分七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五两一钱五分八厘。
福泉县 光绪元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田、杂办等项银八万五百二十两六钱六分,随正五分耗羡银四千二十六两三分三厘,遇闰以增抵减外,实增征银五百九两九钱四分一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二十五两四钱九分七厘。
米麦豆:实征米五万五千一百九十一石七斗三升九合二勺,遇闰以增抵减外,实减征米八十七石九斗五升一勺。
杂办:外不在,丁田征解银二百一十五两六分九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一十两七钱五分四厘。
川沙厅 嘉庆十五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田、杂办等项银九千三百二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随正五分耗羡银四百六十六两三钱六分九厘,遇闰以增抵减外,实增征银六十九两五钱四分六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三两四钱七分七厘。
米麦豆:实征本色米八千五百三十石二斗七合五勺,遇闰以增抵减外,实减征米三石八斗四升一合八勺。
杂办:外不在,丁田征解银九两九钱四分一厘,随正五分耗羡银四钱九分七厘。
常 州 府
武进县 光绪元年
实征赋额:实征丁田、杂办等项银七万八千八百八十二两六钱七分七厘,随正七分耗羡银五千五百二十一两七钱八分七厘,遇闰加征六百九两五钱三分三厘,随正七分耗羡银四十二两六钱六分八厘。
米麦豆:实征本色米四万七千一百六石五斗三升七合一勺,遇闰以增抵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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