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秦汉史
[book_author]林剑鸣
[book_date]近代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历史传记,史学,学术,完结
[book_length]785778
[book_dec]《秦汉史》是林剑鸣的代表作。是记述和研究中国秦汉时期历史的断代史。这个时期的断限,是从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开始,到公元220年东汉灭亡为止,包括秦(前221年至前206年)、西汉(前206年至公元8年)、东汉(25年至220年)三个朝代,和一个短命的王莽政权(公元8年至24年),共440年的历史。同时也详细地论述了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发展阶段秦与汉朝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及中外大交流的情况,其中不乏作者的独到见解。是秦汉史研究的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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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_title]第一章 绪论
《秦汉史》是记述和研究中国秦汉时期历史的断代史。这个时期的断限,是从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开始,到公元220年东汉灭亡为止,包括秦(前221年至前206年)、西汉(前206年至公元8年)、东汉(25年至220年)三个朝代,和一个短命的王莽政权(公元8年至24年),共440年的历史。
第一节 秦汉时期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
在正式进入对秦汉时期历史的研讨之前,首先必须了解这个时期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所占的地位。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时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条件下继续从事先辈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改变旧的条件。”(《德意志意识形态》,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1页)因此,我们研究历史,一方面不应割断历史;另一方面更应注意到,在川流不息的历史长河中,各个时期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及其作用是有所不同的。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特别重要的时代,它对此后的两千多年历史产生过深远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的过程 支撑着巍峨的封建社会大厦的,是封建的经济基础——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出现到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而久远的途程。从西周中期,就出现过“土地交换的现象”(《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西周铜器窖穴发掘简报》,见《文物》1976年第5期),一直到西周末年“宣王即位,不籍千亩”(《国语·周语》),标志着“井田制在王畿内开始崩溃”(参见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一册第288页人民出版社1976年出版)。但这仅是在中国局部地区出现的封建制因素,距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最后确立还很远。
春秋战国时期(前770年至前221年),在“礼崩乐坏”的形势下,土地制度发生剧烈的变化,这种变化概括起来属于两种性质。一种是奴隶制土地国有,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并未改变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的根本性质;另一种是奴隶制土地国有向封建土地私有性质的变化,这在土地制度发展史上是一次质的飞跃。前一种变化,就是井田制破坏和爰田制的出现。这主要发生在地处关中的秦国。在拙著《秦史稿》中对这一变化已有详细论述。[1]简单地说:爰田是在井田制崩溃后发展起来的,是奴隶社会国有土地的高级阶段,其发展程度更接近于封建土地私有。后一种变化,主要出现在关东的齐、鲁、晋及长江流域的楚国,性质是由奴隶制土地国有向封建制土地私有的飞跃,其标志就是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左传》宣公十五年),但“初税亩”仅仅反映了封建土地私有在鲁国得到承认。鲁国是先进地区,其他地区达到这种程度还在很久以后,如秦国的“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其性质同“初税亩”相似,但却比“初税亩”晚186年,在简公七年(前408年)才在秦国出现。可见,春秋战国时代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在各诸侯国先后不同。现有资料证明:直至战国末期,一方面有“除井田,民得卖买”(《汉书·食货志》)的封建土地私有的现象,也有如赵括那样“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的地主,也出现了“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商君书·徕民》)之类的土地私有观念,甚至“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从文学者”竟达“邑之半”(《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但另一方面,终战国之世,国有土地仍然存在,从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提供的资料中,可以找到不少这方面的证据。[2]这说明从商鞅变法开始,直到秦王朝建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尚处于逐步建立和发展的过渡时期。
秦汉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封建土地所有制最终在全国确立,是在秦汉时期。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到公元前221年,封建土地所有制才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确立。因为,只有在秦王朝统一中国后,才有可能运用国家权力,使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全国推广。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秦王朝政府“使黔首自实田”(《史记·秦始皇本纪》引《集解》徐广曰),意味着国家承认土地私有权。从此后,以前残存下来的井田、爰田痕迹被最后扫荡干净。翌年,秦始皇在巡行至碣石的时候,曾在刻石上记下如下几句前所未有的话:“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史记·秦始皇本纪》)这绝非一般颂辞,因为在此之前的琅邪、峄山刻石铭文中根本找不到类似词句。上述刻辞中的“产”即土地,“来田”即“莱田”,指荒废不耕之田。这种“莱田”是“三年一易田”(《汉书·地理志》引张晏说)的爰田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3]这种“莱田”是商鞅变法后仍保留在土地私有制中的奴隶制残余。“使黔首自实田”以后,属于国有性质的“莱田”,自然被并入私有土地中,并在法律上予以承认。所以,“久并来(莱)田”才被郑重地镌刻在碣石的刻石上。从此,封建土地私有制真正在全国确立起来。
秦汉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点 自封建土地私有在全国确立以后,封建土地所有制在秦、西汉、东汉的四百余年间得到充分发展。中国封建时代土地所有制的主要特点,也在秦汉时期充分表现出来。这些特点是:
(1)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两种形式——国有和私有制并存。秦汉时代的土地所有制,除属于地主、自耕农的私有制外,还保留着国有土地,如公田和屯田即属于此性质。但此时的国有土地已经是封建国家所有,而不属奴隶制的土地国有。从此以后,终秦汉之世,封建土地国有和私有一直并存。在秦汉之后的两千年封建社会中,这两种所有制形式始终存在,只不过是形式和规模时有变化而已。
(2)封建土地私有构成的三部分——皇室土地、地主土地和自耕农土地。秦汉时代的私有土地,主要由三部分土地构成:(a)皇室土地。尽管皇帝是封建国家的代表,但在土地所有权方面,皇室和封建国家两者是区别得很清楚的。秦汉时政府机构中清楚地划分出“公”、“私”两个税收机构,由治粟内史、大农令、大司农所收的田税(即地税)归政府,标志着这部分土地所有权属国家;由少府所收的税赋(包括人口税和田赋)供皇帝本人及皇室生活开支,称为“私奉养”。所谓“大用由司农,小用由少府,故曰小藏”(《北堂书钞》卷54引《汉官仪》)说的就是这种情况。除少府外,皇室有时还直接在民间购置土地,如西汉成帝“置私田于民间”(《汉书·成帝纪》)即属这种性质。(b)私有土地的另一种是除皇室以外的地主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形成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国家“授田”,将大量的土地“赐”给臣下,从而形成地主;二是由土地买卖、兼并,使“富者田连阡陌”(《汉书·食货志》),成为地主。(c)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土地私有的重要部分。由于土地买卖,自耕农不断分化;但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仍始终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中不能缺少的部分。
(3)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兼并,和自耕农土地的不断分化、破产,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必然规律。至西汉中期,自耕农破产和富人兼并就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董仲舒所说的“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正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必然现象。
上述特点,已在秦汉时期充分表现出来,在以后的封建社会中又反复出现,成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重要特点。
二 专制制度的形成和文化思想的统一
专制主义制度的形成 中国的专制主义制度虽在秦以前就已出现,但统一的、贯穿于封建社会两千余年之久的专制制度基本特点,则是在秦汉时期形成的。
在秦统一中国前,齐、楚、燕和三晋(韩、赵、魏)虽已先后进入封建社会,但各国的封建制度却存在着很大差异。秦统一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专制制度,权力的高度集中,成为秦王朝专制政权的基本特征。
权力高度集中的标志,首先是皇权至上。如秦始皇时“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史记·秦始皇本纪》),皇帝将国家一切权力——司法、立法、行政各种大权,皆操在一人手中,成为独裁君主。由于权力集中于皇帝,“家天下”的皇位继承制就成为专制主义的另一个特点。秦始皇妄想世代为帝,“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史记·秦始皇本纪》),正式将君位继承作为制度规定下来,汉代又以宗法制巩固了这种“家天下”的世袭制,从此成为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内容。与“家天下”统治相适应的一整套官僚机构,也是在秦汉时期建立和健全起来的。中央政府中皇帝以下的丞相、御史、太尉以及诸卿、僚属,地方上的郡县制以及大小官吏,组成统一的、严密的封建官僚体系,从而保障了专制制度实施于全国。
文化思想的统一 以汉族为主体的伟大的中华民族,其思想文化的真正统一,也始于秦汉时期。
在秦汉以前,居住在长江和黄河流域的诸民族,在思想文化方面的差异是相当大的。从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方面,都可以明显地区分出以楚为代表的南方,以齐鲁、三晋为代表的中原和以秦为代表的黄河上游西部文化几个体系,直到战国末期还是如此。如在葬式方面,当时多数地区均实行俯身或仰身直肢葬,而秦国等西方民族则实行屈肢葬(韩伟《试论战国秦的屈肢葬仪渊源及其意义》,载《中国考古学会第一次年会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79年出版)。在习俗方面,南方的“断发文身”“披发左衽”,显然与中原的“宽袍博带”“束发冠巾”完全不同。秦国的艺术与东方各国也大不一样:“击瓮叩缶,弹筝搏髀,而歌呼呜呜快耳目者”(《史记·李斯列传》)之秦声与“其细已甚”(《汉书·地理志》)的郑、卫之声显然属于两种格调。秦统一以前,春秋战国时代各国分别使用着不同的历法——夏历、殷历和周历,而秦则使用颛顼历。在宗教信仰方面差别也很大:殷人崇拜“帝”(等于祖先)的一元神宗教观和周人关于“天”的观念,在殷、周遗民中仍居统治地位,而秦国则信奉着原始的、多元的拜物教(参阅拙著《秦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94—95页)。而各国、各地的文字更是千变万化,极不统一。这都反映了秦王朝建立前文化思想不统一的状况。
秦统一中国以后,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强文化思想方面的统一。秦朝政府采取一系列有利于统一的措施,很快实现了“书同文,行同伦”(《礼记·中庸》)的理想。“书同文”标志着秦王朝统治区域内文字和文化的统一,“行同伦”反映了心理素质和思想道德的一致。这种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秦始皇时代统治者采取的措施则推进了统一的步伐,到汉代以后“独尊儒术”,儒家思想被用来作为统一思想、道德和文化的武器。从此,统一的文化思想、统一的道德伦理和统一的心理素质,即统一的价值体系,在中华民族形成了。
三 文明的发展和阶级斗争的基本规律
秦汉时期对后世的巨大影响,还表现在文明的发展和阶级斗争基本规律方面。秦汉时期所表现出的重要特点和规律,在以后的历史发展时期一再反复出现。换句话说:在秦汉以后的两千年封建社会中,文明的发展和阶级斗争所表现出的主要特点和规律,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出现了。所以,研究秦汉时期文明发展的特点和阶级斗争的规律,对理解和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全部历史都具有重要作用。
秦汉时代文明发展的特点 人类历史发展的最主要标志,就是文明发展的程度。[4]秦汉时代文明的发展,较战国以前,具有如下特点:
(1)呈现出多样化统一的现象。如前所述,秦王朝建立后,促进了中华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思想的统一,不言而喻,秦汉时代的文明也达到前所未有的统一程度。
但是,应当看到,秦汉时的文明,乃是在多样化基础上统一起来的,即在各地、各族各自独特文明的基础上不断相互融合,汇成统一的整体;又在总的统一趋势之下,保持着各地、各族独特的文明。如在经济方面,秦汉时期已完全确定了农业为基础的国民经济体系,“上农除末”(《史记·秦始皇本纪》)成为秦汉统治阶级既定政策。但是,这并不排除在统一的经济体系之下牧业、渔业的发展,以及秦汉王朝对各边疆地区实施的灵活方针。在文化方面,虽达到“书同文,行同伦”的统一程度,但在秦汉时代,各地区、各民族仍保留着各自的风俗、礼仪和文化特点。如关中地区“好稼穑”,代(郡)石(邑)之地“好气,任侠”,中山之地“丈夫相聚游戏,悲歌慷慨”,“女子则鼓鸣瑟,跕屣,游媚贵富,入后宫,遍诸侯”,西楚“其俗剽轻,易发怒”(《史记·货殖列传》),等等。说明在统一的前提下,各地仍保持着各不相同的风俗习惯和文化。总之,多样化的统一是秦汉文明发展的一个特点。(2)大规模地吸收和远距离地传播。一般地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文明都是在不断地吸收外来因素和向外传播的过程中向前发展的,中国古代文明发展的总趋势也是如此。不过,秦汉时期文明的吸收是大规模的,向外传播则是远距离的,从而构成秦汉时代文明发展的特色。
秦汉以前,华夏族的文明虽也是在不断吸收外来因素和向外传播中发展的,但由于受疆域和割据形势的限制,其范围毕竟有限。秦汉时代统一的封建国家的建立,为大规模吸收外来文明创造了条件。如汉武帝时开辟了通向西方的“丝绸之路”,从而使西方的特产胡麻、石榴、大蒜等,以及音乐、舞蹈、杂技等艺术源源不断地传入中原。优良马种也从这条路传入,从而改善了中原马种,对战争和畜牧业都有深刻影响。(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将在本书有关章节中叙述。)秦汉时中原文明向周边、向外国传播也达到空前的程度。如秦代有方士徐巿等“入海求仙人”(《史记·秦始皇本纪》)到东海诸岛,据说有的到了今天的日本。汉代,中国政府派出的使节曾到达安息(伊朗)、犁轩(古罗马)、身毒(印度)、奄蔡(今里海东北)、条支(今波斯湾西北),穷临波斯湾。而中国高度发达的封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就通过这些使者,还有比使者走得更远的商人,远远地传播出去。直至今日,世界上不少国家仍称中国为“China”(即“秦”),以及把中国人称为“汉人”,可见我国文明在秦汉时代对世界影响之深,传播之远。正如一位外国学者所说的:“中国在许多世纪以来,一直是人类文明和科学的巨大中心之一。”[(英)贝尔纳(J.D.Bernal)《历史上的科学·为中文译本写的序》,科学出版社1959年出版]秦汉就是这样的时代。
(3)在对抗中进步。文明的进步,是在对抗中实现的,这本是一条普遍的规律。不过,在秦汉时这条规律表现得更加清楚。所以也不妨作为特点之一,加以研讨。
所谓对抗,包括新与旧、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以及各民族间的矛盾、斗争。这些矛盾、斗争在秦汉十分明显地推动着文明的进步,如秦王朝之建立就是封建统一的新制度代替旧的诸侯割据,是新、旧制度斗争的结果,秦汉时代建立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制度,即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矛盾发展的产物。秦汉王朝同匈奴、羌、西南夷的军事、政治斗争,不仅促进了民族融合,而且在客观上加速了文明的传播。如《史记·大宛列传》中记载的,大宛之所以学会凿井技术,就是在同汉军交战中“新得秦人”而掌握的。当然,对抗的最重要形式是阶级斗争,秦汉时代阶级斗争对文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巨大的,这个问题将在下面叙述。总之,秦汉时代文明的发展已显示出了上述特点。而这些特点也是中国历史上强大的封建王朝——即所谓“盛世”所共有的。因此,研究秦汉时代文明的发展,对认识此后中国文明发展的历史具有重要作用。
阶级斗争的基本规律 在秦汉四百年间,曾发生过多次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其中最重要的是秦末、西汉末和东汉末的三次大规模农民战争。秦汉时代的农民战争是此后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千百次农民战争的序幕和缩影。以后的多次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虽然形式、规模不同,纲领、口号、战略、策略逐渐向高级发展,但其基本规律已在秦汉农民战争中显示出来。因此,研究秦汉时代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也具有普遍意义。秦汉时代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表现了哪些基本规律呢?
(1)地主阶级的残酷压榨,造成千百万人民起义。无论是秦汉三次大规模农民战争,还是其间的零星、分散的小规模起义,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地主阶级及其封建政府对人民的过分残酷压榨,使得“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结果“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汉书·食货志》)。所谓“官逼民反”就是说地主阶级及其政府是造成农民起义的根本原因。
(2)只有全国性的起义,才能推翻统治政权。秦汉时代农民起义虽然不下数十次,但能够推翻当时统治政权的只有秦末陈胜、吴广、刘邦、项羽的起义和西汉末绿林、赤眉起义。东汉末的黄巾起义也只是加速了东汉的灭亡。绝大多数农民起义都被封建统治者镇压下去而归于失败。其原因主要是封建统治者的势力相当强大,从秦代开始建立的统治机器相当严密,在“令民为什伍”(《史记·商君列传》)的编制下,各地人民被牢牢地控制于封建政府统治之下,所以个别地区的小规模起义很难成功。另一方面,由于“什伍”编制,使散漫的个体农民联合起来,统一的政治和便利的交通,又为各地农民斗争彼此呼应创造了条件。因此,农民起义动辄万人,甚至数十万人参加,而只有这样大规模的全国性起义,才能动摇或推翻封建王朝。
(3)农民起义的结果,不能改变封建统治的性质,只能成为改朝换代的工具。除去被镇压而失败的农民起义之外,就是取得胜利的农民战争,如秦末和西汉末年的农民起义,最后旧王朝虽然被推翻,但结果还是不能改变封建制度,继之而建立起的西汉、东汉王朝仍然是封建政权。这是由于农民阶级不代表新的生产力,不能建立与封建制不同的社会制度。所以农民起义的领袖不是因失败而牺牲,就是在胜利后成为新的封建统治者。
(4)尽管农民起义不能彻底改变封建制度,但农民起义对推动社会历史发展有巨大作用。每一次农民起义的结果都或多或少地打击了封建统治阶级,迫使统治者采取较为缓和的政策;或将统治秩序彻底打乱,从而调整了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使社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西汉初年的“文景之治”和东汉初年的“光武中兴”所出现的社会稳定和走向繁荣的局面,就是秦末和西汉末年农民起义的结果。
上述秦汉时期农民起义所表现出的基本规律,在以后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再出现。因此,它们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基本规律。
总之,秦汉时期在中国古代历史长河中,占有重要地位,研究这个时期的历史对了解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节 秦汉史基本史料介绍
与其他断代史相较,秦汉史的基本史料有两个特点:(1)文献资料较少;(2)文物和新出土的考古资料较多。因此,研究秦汉史不仅应注意传统的文献资料,而且不应忽略文物、考古资料。
一 文献资料
这里所说的文献资料,是指历代流传下来有关秦汉史方面的古籍,至于近年来出土的帛书、简牍中新发现的资料,则在文物、考古资料中加以介绍。
《史记》《汉书》《后汉书》这是中国古代“二十四史”中的前三部,也是研究秦汉史的最基本史料。关于《史记》和《汉书》的作者、内容、成书经过及评价,在本书中专门留有篇幅介绍,这里仅将《史记》《汉书》可供学习用的版本及《后汉书》情况简介于后:
《史记》一百三十卷,西汉司马迁撰。目前国内最好的版本是1959年中华书局出版的标点本(全十册)。本书由顾颉刚先生等分段标点,由中华书局编辑部整理加工,为最适宜学习和研究秦汉史之较好版本。查阅《史记》的工具书,主要有:
《史记及注释综合引得》,哈佛燕京学社编,1947年出版;
《史记索引》,香港中文大学崇基书院远东学术研究所1963年出版;
《史记人名索引》,中华书局1977年出版。
《汉书》又称《前汉书》,东汉班固撰,一百卷。目前国内通行版本为1962年中华书局出版、由西北大学历史系分段标点的《汉书》(平装本全十二册)。查阅《汉书》的工具书主要有:
《汉书及补注综合引得》,哈佛燕京学社编辑,1966年台湾出版;
《汉书索引》,黄福銮编,香港中文大学崇基书院远东学术研究所1966年出版;
《汉书人名索引》,魏连科编,中华书局1979年出版。
《后汉书》,南朝宋范晔(398—445)撰。共九十卷,包括《纪》十卷,《传》八十卷。今书中又有《志》二十卷,为西晋司马彪撰。南朝梁刘昭为《后汉书》作注时,以范书无《志》,乃取司马彪《续汉书》之《志》以补之。北宋真宗乾兴元年(1022年)合刊为一书。目前国内通行本为中华书局1965年出版的校点本《后汉书》(全十二册)。本书为纪传体断代史,记事起于东汉光武帝刘秀,终于献帝刘协,首尾近二百年,包括整个东汉一代的历史。有关《后汉书》的工具书有:
《后汉书及注释综合引得》,哈佛燕京学社编,1966年台北出版;
《后汉书语汇集成》(共三册),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编,1960年出版;
《后汉书人名索引》,李裕民编,中华书局1979年出版。
《汉纪》《后汉纪》《楚汉春秋》这是三部编年体史书。
《汉纪》,又名《前汉纪》,共三十卷,东汉荀悦(148—209)撰,为记载西汉史实的编年体史书。《汉纪》主要内容是以《汉书》中纪为主体,将各传、志、表中的材料按时代先后加以剪裁删略,编排在帝纪之内,其文字仅为《汉书》的四分之一,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民族关系等重要史迹,均已述及,简明扼要,便于查阅,可视为初读《汉书》的入门书。通行版本有《四部丛刊初编》本及《四部备要》本、《丛书集成初编》本。
《后汉纪》,共三十卷,东晋袁宏(328—376)撰。体例仿《汉纪》,内容为记述东汉一代史迹的编年体史书。不过,《后汉纪》所用功力较《汉纪》为大,其资料不仅取材《后汉书》,而且依据许多今已佚失之重要史书,如《汉灵献起居注》等等。在史料和观点方面,均有《后汉书》无法代替之处,可与《后汉书》相互补充和参证,一向为历代学者所重视。
历来多将《汉纪》及《后汉纪》二书合刊,称为《两汉纪》。目前国内已经出版了校点本。
《楚汉春秋》,西汉陆贾撰。原本为九卷,但该书后世佚散,今本为《史记》及其他逸文之辑录,仅存一卷。内容为叙述秦末刘邦和项羽进行战争之事迹,作者陆贾原是楚人,为刘邦开国功臣之一,所记楚汉相争史实当为第一手之可靠资料。《史记》的相应部分即以本书作为原始资料加以征引。有些记载不见于《史记》《汉书》,仅从目前所见之辑本中即有多处,如有关刘邦、项羽与樊哙、萧何之间关系之记述,《史记》、《汉书》便多有未记者。《楚汉春秋》辑本主要有:
清洪颐煊辑《楚汉春秋》一卷,收入《问经堂从书》;
清黄奭辑《楚汉春秋》一卷,收入《汉学堂丛书》;
清茆泮林辑《楚汉春秋》一卷,该书最后附有《疑义》,作了题解和考证。收入《十种古逸书》《后知不足斋丛书》《槐庐丛书》《龙溪精舍丛书》等丛书内。
《七家后汉书》《西京杂记》《东观汉记》这是几部已散佚的古书辑本。《七家后汉书》是清代人汪文台辑的七部《后汉书》佚本。其中包括:吴谢承《后汉书》八卷(原书一百三十卷),吴薛莹《后汉书》一卷(原书六十五卷),吴华峤《后汉书》二卷(原书九十七卷),晋司马彪《续汉书》五卷(原书八十三卷),晋谢沈《后汉书》一卷(原书一百二十二卷),晋袁山松《后汉书》二卷(原书九十五卷),佚名氏《后汉书》一卷等,共七家《后汉书》的佚文。此书资料与《后汉书》相参照,颇有价值。
此外,清人姚之骃还辑有谢承《后汉书》,孙志祖增订《谢氏后汉书补逸》五卷,黄奭辑录有薛莹《后汉书》一卷、华峤《后汉书注》一卷、谢沈《后汉书》一卷、袁山松《后汉书》一卷,均收入《汉学堂丛书》。还有清人王谟辑《袁山松郡国志》一卷。上述诸散佚之《后汉书》辑本,可与范晔之《后汉书》相参照,供研究东汉史用。
《西京杂记》,六卷,署名刘歆作。但自宋以来就有人对此书作者提出怀疑,故历来被视为“伪书”。晋葛洪辑佚文二卷,宋以后又增辑为六卷。据近人洪业研究、考证:此书当为葛洪伪托刘歆之名所作。[5]虽然如此,因本书中记载西汉时代首都长安的宫室、苑囿、舆服制度,尤其是未央宫、昆明池、上林苑等情况颇详,故有一定参考价值。《四部丛刊》和《汉魏丛书》收录此书。
《东观汉记》,这是一部东汉官修的本朝国史。唐中叶以后逐渐散佚。至南宋时仅存八卷,后经人辑录,今有武英殿聚珍版本,系从明《永乐大典》中辑出,增为二十四卷。这虽为原书中的很小一部分,但其中保存了《后汉书》中所缺载的资料,所以仍有一定史料价值。近人从《文选》李善注中辑出《东观汉记拾遗》,从《后汉书》李贤注中辑出《东观汉记》,均收入《辑佚丛书》。此外,《四部备要》《丛书集成初编》《国学基本丛书》中均收有《东观汉记》辑本。
《风俗通义》《三辅黄图》这是两部研究汉代社会风俗、礼仪和长安附近地理、形势的重要史书。
《风俗通义》,原三十卷,今仅存十卷,作者应劭。书中内容比较丰富,主要记载汉代社会生活和风俗礼仪,也有关于乐器、地理、山林河薮和祀神活动的记述,以及零星的历史事件、人物、鬼怪神异的资料。后世研究、辑佚、校订《风俗通义》的著作甚多。现代人吴树平撰《风俗通义校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出版)为最佳版本。
《三辅黄图》,六卷,著者不详。或认为六朝人撰写,又有人认为今本《三辅黄图》为“中唐以后人所作”(见陈直《三辅黄图校证》序言,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出版)。从内容上判断,此书可能始作于汉代,自魏晋至隋唐不断补充而成。其中记载三辅地区,即西汉首都长安附近之地理沿革、治所、宫城、苑囿、风俗等共三十六项,虽比较简单,但其中引用之书籍有许多已为今日所不见,故为研究秦汉史之重要资料。近人陈直之《三辅黄图校证》为最新校本。
《三辅决录》《三辅旧事》《三辅故事》这三部书也早已佚散,现仅有辑本。
《三辅决录》,汉赵岐撰,晋挚虞注。三辅地区为汉代贵族官僚聚居之地。赵岐评论有关官僚、贵族,以其人已死,褒贬可定论,故称为“决录”。清张澍有辑佚文二卷,收入《二酉堂丛书》。
《三辅旧事》,清张澍据《三辅黄图》《太平御览》《北堂书钞》《长安志》等辑出。书中保存了秦汉时代长安及其附近地区的宫殿、桥梁建筑和长安城内的情况以及一些掌故的资料。
《三辅故事》,清张澍辑,书中保存了西汉时长安及其附近地区宫殿、楼台、池苑等资料。以上二书均收入《二酉堂丛书》。
这三部佚书虽仅保存有零星史料,但不妨作为阅读有关史籍时的参考。
《汉官七种》《秦会要订补》《西汉会要》《东汉会要》这是几部研究秦汉制度方面的资料书。《汉官七种》,清孙星衍辑,为研究汉代官制方面的史料,均为已散佚之古籍。其中有:汉王通《汉礼器制度》一卷;汉阙名《汉官》一卷;汉王隆著、胡广注《汉官解诂》一卷;汉卫宏《汉旧仪》二卷,补遗二卷;汉应劭《汉官仪》二卷;汉蔡质《汉官典职仪式选用》一卷;吴丁孚《汉仪》一卷。以上诸书中《汉旧仪》记载西汉一代官职制度,兼述其他杂事。其余诸书均为专门记载两汉官制及礼器制度。这七种书早已散佚,经孙星衍辑佚成《汉官七种》,虽皆非原书全貌,但仍不失为研究两汉官制及其他方面制度之重要资料。《平津馆丛书》《汉学堂丛书》《知服斋丛书》《丛书集成初编》均收有《汉官七种》。巴黎大学汉学研究所编、1962年出版之《汉官七种通考》,为索引式的工具书。
《会要》也属于研究典章制度的工具书。《秦会要订补》共二十六卷,补遗一卷,附录一卷,近人徐复著;《西汉会要》七十卷,宋徐天麟著;《东汉会要》四十卷,宋徐天麟著。有关秦汉世系、礼、乐、服舆、学校、历数、职官、选举、民政、经济、兵、刑、方域、民族等方面的制度及史迹均可在这三本《会要》内查索。中华书局1955年出版之精装标点本《秦会要订补》《西汉会要》《东汉会要》为最通行之版本。
有关思想史方面的著作《春秋繁露》,汉董仲舒撰,今本十七卷,八十二篇。清人有许多校注本。中法汉学研究所编《春秋繁露通检》(1944年出版)为查检本书之工具书。
《白虎通义》,四卷,又称《白虎通德论》,由班固编撰。哈佛燕京学社编《白虎通引得》(1966年台北出版)是查检本书之工具书。以上两书均收入《皇清经解续编》。
《新书》,十卷,汉贾谊撰。不过,目前国内对今本《新书》作者及内容均有争议。研究此书的主要著作有:清俞樾《贾子平议》二卷;清孙诒让《贾子新书校》等。
《盐铁论》,十卷,六十篇,西汉桓宽撰。此书除对研究思想史具有史料价值外,对西汉实行盐铁专卖政策及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的研究均有重要价值。目前《盐铁论》通行的版本主要有:郭沫若《盐铁论读本》(科学出版社1957年出版),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古典文学出版社1958年出版)。
《潜夫论》,十卷,三十六篇,东汉王符撰。本书是研究秦汉思想及东汉社会历史、风俗民情的重要资料。清俞樾著《论潜夫论》一卷(《诸子平议补录》);清孙诒让《潜夫论校》(《札迻》八)。检索《潜夫论》之工具书有中法汉学研究所编《潜夫论通检》(1945年出版)。
《申鉴》,五卷,东汉荀悦撰。清卢文弨有《申鉴校正》一卷(收入《抱经堂丛书》)。检索《申鉴》之工具书有中法汉学研究所编《申鉴通检》(1947年出版)。
《昌言》,二卷,东汉仲长统撰,又称《仲长统子昌言》。原书已散佚。清马国翰有辑本,载入《玉函山房辑佚书》。清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中亦有辑录。
《淮南子》,今本二十一卷,署名刘安撰。版本及注释本甚多,以《四部丛刊》本最通行。中法汉学研究所编《淮南子通检》(1944年出版)为检索本书之工具书。
《论衡》,三十卷,东汉王充撰。目前通行注释本有:北京大学历史系《论衡注释》(中华书局1979年出版);刘盼遂《论衡集解》(古籍出版社1957年出版)。检索《论衡》文字及事项之工具书有:中法汉学研究所编《论衡通检》(1943年出版);日本加藤常贤、重泽俊郎《论衡事项别索引》(1960年出版)。
《政论》,一卷,崔萛著,又称《崔萛政论》。原书已佚。清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中有辑本。清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中亦有辑录。
上举各书其内容、作者以及有关问题,在本书有关章节内均有叙述,故不在此详细介绍。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书虽然主要是研究思想史之资料,但很多内容亦为研究秦汉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问题的资料。
科技文化史方面的资料 如上所述,任何史料都很难绝对地定为属于政治、经济,或是属于科技、文化方面的性质,这里将下列各书冠以科技文化方面的史料之称,无非是为叙述方便。依上例,这里也只介绍书目及版本情况,内容将在本书中有关部分叙述。
《四民月令》,一卷,东汉崔萛撰。原书已散佚,清严可均从《齐民要术》《玉烛宝典》《艺文类聚》《太平御览》中辑出佚文,收入《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今人石声汉撰有《四民月令校注》(中华书局1965年出版)。
《氾胜之书》,西汉氾胜之撰。全书早佚。《齐民要术》中有佚文,收入《玉函山房辑佚书》中。近人万国鼎著《氾胜之书辑释》(中华书局1957年出版),石声汉《氾胜之书今释》(科学出版社1956年出版)。以上二书均为研究秦汉农业生产之重要资料。
《九章算术》,九卷,魏刘徽注。著者及著作年代不明。应为长期流传中由许多人增补而成。成书年代可能在东汉,是一本数学著作。本书不仅是研究秦汉科学史之重要资料,也可从中找到有关社会经济方面的资料。收入《四部丛刊》之《算经十书》及《丛书集成初编》中。
《方言》,十三卷,西汉扬雄撰,又称《輶轩使者绝代语释别国方言》。是解释汉代各地不同方言异称的方言集。晋郭璞有注。清孙诒让《方言郭璞注校》,及近人吴予天《方言注商》(商务印书馆1936年出版)为通行版本。巴黎大学北京汉学研究所编《方言校笺通检》(1951年出版)为检索《方言》之工具书。
《释名》,八卷,东汉刘熙撰。是说明天地、山水、人体、亲属、言语、衣服、器物、制度等名称的著作。清人毕沅著《释名疏证》八卷,补遗一卷,《续释名》一卷,收入《广雅堂丛书》及《丛书集成初编》中。
《急就章》,西汉史游撰,为当时识字课本。今本三十四章,大致按姓名、衣服、饮食、器用等分类编成韵语。本书除为秦汉文化史料外,尚可供研究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等史迹之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出版之高二适著《新定急就章及考证》为常见版本。
二 文物、考古资料
秦简及有关秦简的资料 对研究秦汉史来说,简牍所提供的资料应算是最丰富的一种文物、考古资料。而在简牍中,秦简又是近十年来重大发现之一。
1975年底至1976年初,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至秦的小型墓葬。其中第十一号墓墓主是名为喜的小吏,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前262年),秦始皇时曾做过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和狱吏等官。在他的棺内藏有一批秦代竹简,经过整理共有一千一百五十五支,另有残片八十片。简文是用毛笔书写的秦隶。其内容有以下十个部分:
(1)《编年纪》。这是一篇记载墓主人喜和他的家族兼及秦国大事的、按年代编写的大事记。故整理小组将其命名为《编年纪》。记事起于秦昭王元年(前306年),终于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年)。秦庄襄王三年(前247年)以前,《编年纪》侧重记载喜和他的家族情况。虽然全篇字句简短,但不少地方可补充、修订《史记·秦本纪》或其他古籍的记载。如《编年纪》中有“今元年,喜傅”。有人据此推算出当年十七岁的喜就已开始服徭役,从而对秦代规定二十岁或二十二岁开始服徭役的传统说法提出不同意见。这是研究秦代服役年龄的新资料。像这样有价值的资料,在秦简中是相当多的。
(2)《语书》。在秦简最初发表时,整理小组根据本简内容题为《南郡守腾文书》,后又发现末片简上有《语书》题名,才改定今题。这是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年)四月初二南郡守腾颁发给本郡各县、道的一篇文告。南郡地区原属楚国,秦昭王二十八年(前279年)被秦占领。《语书》这种法律形式,是地方官根据秦朝统一的法令,针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颁发的文告,适用于本地区。这篇《语书》的内容反映了当时的政治和军事情况。全文共十四简。
(3)《为吏之道》。共五十一支简,是训诫官吏的教令,也可能是供学习为吏的人使用的课本。内容反复申述如何以律治民守法,有不少类似封建统治阶级处世哲学之类的词句和为官吏的常用词语。在这组竹简末尾,还附抄了魏国的两条律文。这两条律文,颁布于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年)。为何将魏国律文抄在这里,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4)《秦律十八种》。这是秦律中部分条文的摘录,共二百零一支简,包括以下条文:《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律》《属邦》。这部分律文可能是抄写人由于某种需要摘抄的秦律部分律文,虽非全部秦律,但内容已相当丰富,是简牍中法律文书的重要部分。
(5)《效律》。篇名为原简所题。共六十支简,内容主要是对县和都官管理的各种物品实行校验的法律条文,还包括对度量衡器的检查。日本学者、我的朋友大庭脩教授认为,“校”“效”有考校、校正之意,故《效律》即检查考校官吏的法律。在《秦律十八种》中也有《效》的部分律文,这一篇《效律》应是首尾完具的律文。
(6)《秦律杂抄》。共四十二支简,也是从秦律中摘录的部分律文。律名计有:《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臧律》《公车司马猪律》《牛羊课》《傅律》《敦表律》《捕盗律》《戍律》。与其他并无重复,说明秦律种类非常繁多。这部分律令的简文,有的有律名,有的无律名,内容也相当庞杂,因此整理小组命名为《秦律杂抄》。
(7)《法律答问》。共二百一十支简,主要是用问答形式对律文和与其相关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其中还有对诉讼程序的说明。这是秦代法律的另一种形式,也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共一百八十七条。反映了秦代诉讼制度的情况。
(8)《封诊式》。题名为原简所有,共九十八支简。简文共分二十五节,每节第一简有小标题。这部分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和法律文书的程式,即所谓“爰书”,包括司法案件的供词、记录、报告书等等,其中收入一部分案例,是研究秦代社会情况的珍贵资料。
(9)《日书》两种。
秦简的内容十分丰富,是研究战国、秦汉历史的最新资料。秦简释文已公布、发表。由文物出版社出版了几种版本。1978年出版的平装本除《日书》外,其余部分均刊有注释和今译,最便于阅读和使用。另有线装图版本,但书价昂贵。1981年文物出版社出版《云梦睡虎地秦墓》,缩印了竹简图版。研究论文除刊物上发表的外,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了《云梦秦简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了高敏著《云梦秦简初探》,较集中地刊载了研究秦简的论文。除《睡虎地秦墓竹简》以外,1979年在四川青川县秦墓中又发现木牍二件,内容为有关田地方面的律令,定名为《更修田律》木牍。这两简虽为战国时代秦国的资料,亦可供研究秦史的参考,释文见《文物》1982年第1期。
汉简及有关汉简的资料 汉代简牍发现得很早,在20世纪内,大批的汉简又相继被发现,其中最多的要算在居延地区发现的汉简,其次在敦煌、新疆等地都有汉简出土。绝大部分是在汉代河西、西域发现的,近年来在内地也有不少地区出土汉简,可以说汉简的出土遍及全国各地。
(1)居延汉简。在今内蒙古额济纳旗境内汉代的张掖郡居延都尉辖区内,曾发现过大批的汉简。集中发现有两次:第一次是1930年至1931年,中国和瑞士组成的西北科学考察团在额济纳河两岸和额济纳旗黑城东南的汉代遗址里,采获汉简一万一千余支。这就是闻名中外的“居延汉简”,这部分汉简经过多年研究、整理,曾陆续公布过不少释文。较完整的简影是1981年由中华书局出版的《居延汉简甲乙编》,和1977年由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再版的《居延汉简》图版之部,以及其后出版的考释之部。1973年至1974年,甘肃省居延考古队在额济纳河流域破城子等三处汉代遗址中,又发现汉简近二万支。这批新居延汉简较40年前发现的汉简数量更多,内容更丰富,因而史料价值更高。
(2)敦煌汉简。英籍匈牙利人斯坦因受英印政府派遣,从1901年就来到我国西北活动。1906年到1908年他第二次来到我国西北,在甘肃省敦煌附近汉代边塞遗址得到汉代木简705枚,其中一百多枚可确切考知具体年代。这些东西后来均被运往英国。法国学者沙畹发表《中国古文书》公布了资料。中国学者罗振玉、王国维根据所公布的资料,发表《流沙坠简》。这是中国学者研究汉简的重要著作。1913年至1915年,斯坦因又在敦煌发现汉简84枚,在酒泉发现105枚,法国人马伯乐的《中国古文书》和中国学者张凤的《汉晋西陲木简》刊载简影。1944年,夏鼐在敦煌又获得汉简42枚。夏著《考古学论文集》中有《新获之敦煌汉简》刊载其简影。以上几批发现就是通常所谓的“敦煌汉简”。斯坦因在酒泉发现的汉简,又常称为“酒泉汉简”,陈直著《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5年出版)是对居延、敦煌汉简研究的重要著作。
居延汉简
(3)罗布泊汉简。1930年和1934年,中国考古学家黄文弼在新疆罗布泊(又称罗布淖尔,即盐泽,又曰蒲昌海)北岸的默得沙尔汉代防戍遗址里,发现汉简71枚。黄氏著《罗布淖尔考古记》介绍考察情况及所得资料。这批简出土地址在汉代属西域都护辖地,靠近楼兰遗址,所以又可称为西域汉简或楼兰汉简。
以上三类汉简发现地点均在汉代边塞地区,所以简牍内容多与屯戍有关。此外,在其他地区也有许多汉简被发现,其中重要的有:
(4)1983年至1984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三座西汉初年的古墓中(编号为M247、M249、M258)发现竹简一千余枚,其内容为:①汉律;②《奏谳书》;③《盖庐》;④《脉书》;⑤《引书》;⑥《算数书》;⑦《日书》;⑧《历谱》;⑨《遣册》。这批简以汉律为主,在数量上与睡虎地秦墓竹简相埒,可称是继秦简后的又一重大发现。法律以外的各种内容,对研究汉代历史也相当重要。这批竹简目前正在整理阶段,在《文物》1985年第1期中发表的《江陵张家山三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及《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中有简介。
(5)1972年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竹简三百余支。内容为记载本墓主人轪侯的随葬物(称为“遣策”)。简影见《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
(6)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二号墓出土古历简一份。
(7)1972年甘肃武威旱滩坡汉墓出土一批医方简,简影见《武威汉代医简》。
(8)1973年湖北江陵县凤凰山八、九、十号汉墓出土四百多片竹、木简。其中十号墓出土的一百七十余枚竹简和六片木牍,记载了西汉初期赋税、徭役、借贷、商业方面的情况。
(9)1978年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一百一十五号汉墓出土有关军法方面的汉简。
除上举各处发现外,在河北定县、湖北光化、江苏连云港都发现过汉简,不一一备举。
研究汉简的论著很多,除散见于各刊物上之论文外,1980年中华书局出版的陈梦家《汉简缀述》一书是关于汉简研究的专著。1983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简牍研究译丛》,是刊载国外简牍研究论文的专集,均可参考。
秦简、汉简资料是研究秦汉史的重要资料,但要了解它和掌握它却有一定困难,所以初学者可先找一些入门书来读。陕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出版的《简牍概述》,是一本适合初学者学习简牍的入门书。此外,台湾学者1970年以来成立简牍学会,发行《简牍学报》,至今已有十余年,其中有系统介绍秦汉简牍的文章,均可供参考。
碑刻、封泥、印玺 除简牍以外,对于研究秦汉史比较重要的文物考古资料就算碑刻和封泥、印玺了。
秦汉时代曾留下许多碑刻,但大部分现已无存。集中著录汉代碑刻的专著,是宋代洪适著的《隶释》二十七卷,《隶续》二十一卷。清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据汪氏楼松书屋刊本印的《洪氏晦木斋丛书》是较好的刻本。《四部丛刊》中有张元济校勘的《隶释》二十一卷。《丛书集成初编》中有黄丕烈的《汪本隶释刊误》亦可参考。
封泥和印章也保存了重要史料。清吴式芬、陈介祺著的《封泥考略》十卷,近人周明泰的《续封泥考略》六卷和《再续封泥考略》四卷、吴熊《封泥汇编》一卷、《封泥存真》一卷、罗振玉《齐鲁封泥集存》一卷,其中有许多汉封泥资料。今人陈直《汉封泥考略》、罗福颐《汉印文字征》,清汪启淑的《汉铜印丛》、姚觐元的《汉印偶存》、陈介祺的《十钟山房印举》,今人商承祚等人的《古陶轩秦汉印存》,是著录秦汉封泥、印章的专著。
陶文、瓦当文字 陶文、瓦当文字虽皆短短数字,但亦可供研究历史参考,尤其将众多陶文、瓦当文字搜集在一起,集腋成裘,可发现许多文献上不易见到之资料。这方面的论著主要有罗振玉《秦汉瓦当文字》和陈直《关中秦汉陶录》《秦汉瓦当概述》等等。近数十年来,在各地出土的秦汉瓦当、陶器,及秦始皇陵兵马俑都发现不少文字,其资料公布在各文物、考古刊物上,袁仲一、韩钊、焦南峰等皆有专著出版,不一一赘述。
货币等金石文字 秦汉时货币及其他各种铜器、钟鼎、金石文字也是研究秦汉史的重要资料。这方面的资料更多,尤其是近数十年来国内出土的大批文物不胜枚举。可惜,近年来编辑、出版的工作尚跟不上实物发现的速度,所以著录和研究的专著还是比较陈旧的。重要的有:今人容庚的《秦金文录》《汉金文录》,近人刘体智的《小校经阁金文》,清王昶的《金石萃编》、阮元的《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近人罗振玉的《古镜图录》,清李佐贤的《古泉汇》、李佐贤和鲍康的《续泉汇》,等等。容媛编有《金石书录目》,黄立猷编有《金石书目》,是翻检金石书目的工具书。
应当指出,可供研究秦汉史的文物考古资料是相当多的。尤其是近年来,在我国各地所发现的秦汉时代的文物、古迹很多。如震惊中外的秦始皇陵兵马俑,气势雄伟的西汉军阵俑,精美的汉代丝绸,汉代女尸,鎏金铜马,金缕玉衣等,都是研究秦汉史不可不了解的资料。这些资料除散见于《文物》《考古》和各有关刊物外,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的《新中国考古收获》和文物编辑委员会编的《文物考古工作三十年》《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三本书中,对建国以来全国各地考古发掘的主要收获,作了概括性的、全面的总结。其中秦汉部分十分丰富,翻阅起来也很方便。
第三节 秦汉史研究的历史和现状
学如积薪,后来居上。今天我们学习和研究秦汉史,必须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继续前进,才可望取得较高的水平。因此,这里有必要简略地介绍秦汉史研究的历史和现状。
一 秦汉史研究的历史
对于秦汉史的研究,应当说从西汉时代就已开始。在这两千余年的岁月里,从研究的方法和内容方面考察,秦汉史的研究可分为四个阶段:(1)西汉至南北朝时期;(2)隋唐到清以前;(3)清代到“五四”运动之前;(4)自“五四”以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以下就依次略述各个时期的研究情况及主要成果。
西汉至南北朝时期(前206年至589年)对于西汉至南北朝时代的人来说,“秦汉史”是那个时代的当代史或刚刚过去的近、现代史。当时的史学家研究秦汉史拥有许多优越条件,也有一些局限性。简单地说,其有利条件主要是:由于研究的对象时代过去不久,所见的资料流传时间不长,失真较少,有些人自身就是历史事件的参加者,所以具有后代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但也正因时代缘故,当时的秦汉史研究者,与所研究的历史事件或人物,都不免有感情上或人事关系上之牵连。在研究这个时期历史的时候,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个人的思想感情和政治观点甚至偏见贯注于研究的过程中。这样,自不免影响其记叙或评述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在利用这个时期遗留下来的史料时,我们应当注意这一点。尽管如此,这时期秦汉史研究的成就还是十分辉煌的,尤其是基本史料的搜集、编纂工作,为此后两千余年的研究打下基础,是秦汉史研究的开拓阶段。这个时期秦汉史研究的主要成就有三个方面:(1)专著;(2)对专著的补续及注释;(3)史论。
记载秦汉历史的纪传体和编年体的基本专著,绝大部分出现在这个时期,如司马迁的《史记》、班固的《汉书》、范晔的《后汉书》,以及《汉纪》《东观汉记》《后汉纪》等等。此外如《西京杂记》《楚汉春秋》《三辅黄图》等也是这个时期完成的著作。这些著作的共同特点,首先是与较晚出的著作相比,史料翔实、可靠,内容丰富,其次是这些著作多系政治史,其他方面的内容较为简略,在观点方面多抑秦扬汉。由于此时期出现的秦汉史著作,乃是此后两千余年研究秦汉史的基础和主要依据,所以上述特点对此后的秦汉史研究也有重大影响。
对秦汉史专著的续补和注释的著作,主要有西汉时褚少孙补《史记》。关于褚少孙及其所补《史记》情况,在本书有关章节将详述。除此以外,在这阶段中,补《史记》者有十五家之多。《史通·正史篇》中提到续补《史记》者有:刘向、刘歆、冯商、卫衡、扬雄、史岑、梁审、肆仁、晋冯、段肃、金丹、冯衍、韦融、萧奋、刘恂等。这些作者所补之《史记》现在虽均不可考,但从中可以看出《史记》诞生后的影响及当时研究秦汉史之盛况。注释《史记》的第一家,为东汉延笃的《音义》(见陈直《汉晋人对〈史记〉的传播及其评价》,载《中国史学史论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出版)。以后又有南朝宋裴骃的《史记集解》,和东晋徐广、南齐邹诞生等的《史记音义》。相对地说来,此时期对秦汉史籍的注释仅仅是开始,成就有限。
总结秦亡汉兴历史教训的史论大量出现,是这一时期秦汉史研究的重要成就之一。史论的作者不仅有史学家,更多的是汉代的政治家、思想家及大臣、宰相。他们在发表政见之时,常常以秦汉历史为依据,所以不少对策、上书都具有史论的价值。最著名的为贾谊《过秦论》、陆贾《新语》、王符《潜夫论》、荀悦《申鉴》、仲长统《昌言》、崔萛《政论》以及曹元首《六代论》等。此外贾山、晁错、董仲舒等也有许多结合当时政治现实所发的史论,均见他们各自的著作及《汉书》本传。此外《史记》“太史公曰”、《汉书》之“赞”、《后汉书》之“论”,都留下了司马迁、班固、范晔十分有名的史论。
从隋唐至明末(589年至1644年)这个时期的一千余年中,秦汉史研究的主要成就在于对秦汉史籍的注释,重点是对《史记》和《汉书》《后汉书》的注解,最重要的成果集中出现在唐代。
研究和注解《史记》的名著——司马贞的《史记索隐》和张守节的《史记正义》,均出现于唐代。《史记索隐》共三十卷,前二十八卷为采辑前人注解,间参己意,详解《史记》原文。廿九卷、三十卷上半卷,是重写的《赞》,共一百三十篇。三十卷下半卷为《补序》及说明。此书补充、纠正《史记》叙事疏误之处颇多,贡献在《集解》《音义》之上。《史记正义》共三十卷(一作二十卷),是以唐经疏体例注《史记》。其中保存许多司马迁依据的原著资料、古代佚书、古文字,又多征引古地理著述。有的一条注文多至千余字,引书达九种之多,保存了一定价值的史料。因此《索隐》《正义》与《集解》历来被称为《史记》“三家注”,是权威性注释。
除“三家注”外,这个时期研究《史记》的著作还有多种,著名的有隋柳顾言、唐刘伯庄著《史记音义》和《史记地名》,唐李镇著《史记义林》等。不过,其影响均未超出“三家注”。
对《汉书》的注释至南北朝时就已有二十余家。但集大成者,则是唐代的颜师古。颜师古(581~645)唐京兆万年(今陕西西安)人,名籀。贞观中,为《汉书》作注,博采诸家音义,删繁补略,参以己说,对唐以前各家注释评较得失,进行了改正讹误、通顺文句、考据补漏和注音释义的工作,是为清代以前对《汉书》注的最高成就。
《后汉书》的注释,在唐代也出现了权威性著作,即李贤的《后汉书注》。李贤(653—684)字明允,唐高宗第六子,武则天生,初封潞王。上元二年(675年)太子李弘死,继立为太子,召张大安、刘讷言等共注《后汉书》纪、传,多参取南朝梁王规《续后汉书注》及刘昭、吴均《后汉书注》,共九十卷。其注着重训诂,引据之书颇多。也达到清以前《后汉书》注的最高成就。
清代至“五四”以前(1644年至1919年)这个阶段秦汉史研究的主要成就,乃是在考据之风盛行下对秦汉史古籍的整理、校勘和考订,有一批著名学者在这方面做出卓著的贡献。正如鲁迅所说的:“说起清代的学术来,有几位学者总是眉飞色舞,说那发达是为前代所未有的。证据也真够十足:解经大作,层出不穷,小学也非常进步;史论家虽然绝迹了,考史家却不少,尤其是考据之学,给我们明白了宋明人决没有看懂的古书……”(《花边文学·算账》)具体地说,其成就有下列两个方面:
(1)对秦汉古籍的校注、辨伪和辑佚。
在这方面成就较大的有惠栋、沈钦韩、周寿昌、王先谦等。
惠栋(1697~1758),著名的考据家。著述甚多。其有关秦汉史籍的著述,为三十岁以前完成的《后汉书补注》。该书初名《训纂》,后定名《补注》,盖补梁刘昭,唐李贤之注,其体例仿裴松之注《三国志》,援引诸家后汉史书,详为之注,并列出处,间加按语,以抒己见。《后汉书补注》比起唐李贤之注又前进了一步。
沈钦韩(1775—1832)著《汉书疏证》《后汉书疏证》。沈撰《后汉书疏证》时,惠栋已撰成《后汉书补注》。因惠氏稿本未刊,沈无由得见,所以沈书与惠书“各抒其所得”,各有所长。沈书以考订名物、正谬补缺、通畅事理见长,于地理部分疏证特详。唯沈氏之《汉书疏证》中地理一志,未遑成书。
周寿昌(1814~1884)著《汉书注校补》五十六卷,主要是对版本、字句之校勘,文字之诠释,史事之考订。又著《后汉书注补正》,旨在正唐李贤注本之失,补惠栋补注之所未及与失误者,共有考订二百余条。
王先谦(1842~1917)为清代考据学之大家。他将唐李贤对《后汉书》所作之注与惠栋之补注合并,而以惠注为主,广征古说,编成《后汉书集解》。此书不仅详细校核了《后汉书》之版本,而且勘合纪、传异同,纠正记载中之讹误,对名物、典章制度也作了较详细的诠释,是注解《后汉书》最高水平的著作。此外,王先谦还著《汉书补注》一百二十卷,其内容、价值与《后汉书集解》相当。
除上述诸家外,有清一代整理秦汉古籍的学者还有许多,如侯康、沈铭彝等等,不一一赘述。
(2)对史书和史实的考订。
这是清代学者研究秦汉史的另一方面贡献,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有钱大昕、王鸣盛、赵翼、钱大昭、陈景云、孙渊如、全祖望、徐松、章宗源等等。同上述惠栋等学者一样,钱大昕等人所考订的古籍和古史的范围很广,秦汉只是其研究中的一部分。这里仅就其有关秦汉方面的研究成果加以介绍:
钱大昕(1728~1804),著《廿二史考异》,其中有对《史记》《汉书》《后汉书》的考证。《廿二史考异》出版后,陆续又有所得,他又将有关《史记》《汉书》《后汉书》者编为《三史拾遗》五卷。
王鸣盛(1722~1797),著《十七史商榷》,其中有对《史记》《汉书》《后汉书》之考证。所谓“商榷”乃为对有关史书改讹文、补脱文、去衍文,又举其中典制事迹,诠解蒙滞,与《廿二史考异》可相互补充。
赵翼(1727~1814),其名著《廿二史札记》中有对《史记》《汉书》《后汉书》的考据。《廿二史札记》与上述《廿二史考异》《十七史商榷》三书为清代乾嘉考据学的代表作,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被学者视为“读史者之津梁”(见王利器辑《越缦堂读书简端记》)。
至于专门从事一部书或对书中部分内容进行考证、注校的作者和著作则很多,其重要的有:钱大昭《汉书辨疑》《后汉书辨疑》《续汉书辨疑》;陈景云《两汉书订误》;孙渊如《史记天官书考证》;全祖望《汉书地理志稽疑》;徐松《汉书地理志集释》《汉书西域传补注》,等等。
有关秦汉时代史籍和史迹的考据,在清代成果甚多,除上述列举的以外,有影响的还有:李慈铭《汉书札记》、朱一新《汉书管见》、陈树镛《汉官问答》、杜贵墀《汉律辑证》、陈澧《汉儒通义》、梁玉绳《汉书人表考》、李光廷《汉西域图考》、汪士铎《汉志释地略》、姚振宗《汉书艺文志拾补》、汪远孙《汉书地理志校》、王绍兰《汉书地理志校注》、强汝询《汉州郡县吏制考》、瞿中溶《汉武梁祠画像考》、陈澧《汉书地理志水道图说》、成儒《史汉骈枝》、李慈铭《史记札记》、梁玉绳《史记志疑》、崔适《史记探源》、邵晋涵《史记辑评》、林伯桐《史记蠡测》、姚振宗《后汉书艺文志》、练恕《后汉书公卿表》、钱大昭《后汉书补表》、姚之骃《后汉书补逸》、何若瑶《后汉书注考证》等等。
清末学者中王国维和梁启超应占特殊地位,他们在史学领域中的成就,早已超出乾嘉考据学的水平,达到以科学方法进行研究的、资产阶级史学“奠基人”的崇高地位(见《中国史学家评传》下,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出版)。他们在秦汉史方面的著作虽然不多,但皆为扛鼎之作,如王国维对简牍研究的著作以及《汉代古文考》《西域井渠考》,和梁启超的《淮南子要略书后》《司马谈论六家要旨书后》《汉书诸子略各书存佚真伪表》等,都不失为学术宝库中熠熠闪光的珍珠。
从“五四”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1919年至1949年)这是一个转折的阶段。自“五四”新文化运动爆发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秦汉史的研究也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
首先,在理论指导方面,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成为研究秦汉史的重要观点之一。因而,对秦汉史的研究开始突破对史料的搜集、考证和对具体事实的考据,走向宏观探讨,即对规律性的探索。这个时期对秦汉史的研究,多是作为探讨整个中国古代史中的一部分内容而提出来的。如在1927年至1937年十年内战时期展开的中国社会史论战,由于所争论的中国古代社会性质和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必定涉及秦汉时代的社会性质,所以秦汉社会性质就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这是以前封建史学家从未接触到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大致有三种意见:以郭沫若为代表的一批学者,认为秦以后的中国进入封建社会,这样,秦汉当然是封建社会性质;另外以李季为代表的一些人,认为秦汉是“前资本主义性质”;还有人认为秦汉时代属于“奴隶社会性质”,或“商业资本主义社会”“君权社会”,等等。以上各种论点均可在《读书杂志》上刊载的《中国社会史论战》中找到。这种争论是从二十年代开始的。
自“五四”后,秦汉史研究中的另一新课题,是对经济史的研究。大批的学术著作,已突破以前“食货”的概念,开始用近代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秦汉经济。重要的专著有:陶希圣《西汉经济史》(商务印书馆1931年出版);陈啸江《西汉社会经济研究》(新生命书局1936年出版);王恒《汉代土地制度》(正中书局1945年出版);马元材《桑弘羊及其战时经济政策》(中国文化出版社1944年出版)。至于在经济史专著如马乘风《中国经济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出版)中涉及秦汉的部分,及散见于各刊物上之论文更多,不一一备举。
至于秦汉政治、文化、思想和各种制度的研究也无不具有这一时代的特点,单纯考据性的研究逐渐为探索规律、阐明因果和与时代相联系的研究所取代,成为秦汉史研究的主流。其论文和专著甚多,不便一一备举。
这一时期出现的,综合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以新体例写的秦汉史著作,较为有影响的有四部:吕思勉《秦汉史》上、下(开明书店1947年出版);马元材《秦史纲要》(重庆大道出版社1945年出版);李源澄《秦汉史》(国立华北编译馆出版);翦伯赞《中国史纲》第二卷《秦汉史》(重庆大呼出版公司1946年,上海大学出版公司1947年出版)。其中吕思勉和翦伯赞著的《秦汉史》1949年后均有再版。
综上所述,秦汉史研究在两千余年的过程中,取得的成就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史料的整理、考据,这方面的工作在清代达到最高的水平;二是宏观研究、规律性的探索,这方面的工作自“五四”以后才刚刚开始。但是上述两方面的成就对今天秦汉史研究的影响是相当大的,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当前我们研究秦汉史的基础。
二 秦汉史研究的现状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秦汉史的研究出现以下几个特点:(1)中国大陆境内秦汉史学者多数都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并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展开讨论,取得可观的成果;(2)由于近年来秦汉文物、古迹的陆续被发现,使秦汉史研究同考古、文物研究的结合更加紧密,在国外,引起更多的学者注意对秦汉史的研究;(3)当前,同其他断代史一样,秦汉史研究领域也面临着理论和方法新探索的问题。以下就秦汉史研究的主要成果及尚待研讨的问题简介如下:
主要研究成果 30多年来,秦汉史研究的成果累累,这里仅将其中以专著形式出版的书罗列于后:
在国内出版的秦汉史专著有:何兹全《秦汉史略》(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出版);杨翼骧《秦汉史纲要》(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出版);劳干《秦汉史》(台湾华冈有限公司1952年出版);钱穆《秦汉史》(1957年自印初版,香港新华印刷股份公司承印,1969年三版);林剑鸣《秦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出版)等等。
在日本出版的秦汉史著作,主要的有:大庭脩《秦汉帝国的威容——图说中国历史2》(讲谈社1977年出版);西嶋定生《秦汉帝国》(讲谈社1974年出版);永田英正《国际世界的历史·秦汉帝国》(学习研究社1979年出版);松丸道雄、永田英正《中国古代文明之成立》(讲谈社1985年出版)等等。
除综合性断代史外,还有更多的专史出版,标志着当前秦汉史研究的深入发展。在这些专史中影响较大的有:安作璋、熊铁基合著《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年出版);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2卷(秦汉部分)(人民出版社1982年出版);柳春藩《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出版);顾颉刚《秦汉的方士与儒生》(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出版);陈竺同《两汉和西域等地的经济文化交流》(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出版);安作璋《两汉与西域关系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59年出版)等等。以上各专著从书名就可知其大致内容,限于篇幅,不一一述评。
农民战争史的研究,是1949年后史学研究的新领域。除数以百计的研究论文已在各个学术刊物上发表以外,已出版的专著即有六种。其中刘开扬《秦末农民战争史略》(商务印书馆1959年出版),漆侠等著《秦汉农民战争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一版,1979年二版),是专门研究秦汉农民战争的著作。而孙达人《中国古代农民战争史》第1卷(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出版)和田昌五《中国古代农民革命史》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也是专门论述秦汉农民战争的。
研究社会生活和文明史,是近数年来中国史学界开始注意的课题,这方面的成果在秦汉史领域中尚不足。但也有两本专著出现:谢国桢《两汉社会生活概述》(陕西人民出版社1975年出版),林剑鸣主编《秦汉社会文明》(西北大学出版社1975年出版)。
秦汉史的史料整理、研究工作成果更是极其显著,除有一批史书如《史记》《汉书》等已标点、整理重印以外,更多的研究性专著或根据专题编纂的史料的出版,给探索秦汉史各项专题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其主要的如:陈直《史记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一版,1979年二版);《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出版);安作璋《秦汉农民战争史料汇编》(中华书局1982年出版);马非百《秦集史》(中华书局1982年出版)等等。这里特别要指出,《秦集史》是马非百先生从三十年代就开始收集的一部有关秦自建国直至灭亡的史料汇集。此书采用旧史的纪传体形式,将各类史料按“纪”“传”“志”“表”四个部分编排,并用“编者按”的形式表达自己的看法,是一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史料集。
此外,还有一大批历史人物传纪,如秦始皇、汉武帝、桑弘羊、刘秀、王莽、司马迁、班固、张骞等,和各种论文集如《秦汉史论丛》《汉简研究文集》等,都先后出版,不一一备举。
港、台地区出版的秦汉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的专著也相当可观,著名秦汉史学家如劳干、严耕望、陈槃、杨联陞等,均有多种论著问世。限于篇幅,不能详细介绍。台湾马先醒编《汉史文献类目》(台北,简牍社1976年出版)中,收录有港、台学者发表的有关汉史研究的论著目录,可供检索。日本和欧美学者近十余年对中国秦汉史的研究成果也十分丰硕,可参阅山根幸夫主编的《中国史研究入门·秦汉时代》(山川出版社1983年出版)及《中国史研究动态》中有关介绍。这里从略。
主要探讨的问题 近30年来,秦汉史研究中所讨论的问题很多。这些问题有的是1949年前学术界争论的继续,大部分则是新提出来探讨的。其中,经过史学界的研讨,有的已经得出一致结论,更多的问题则尚在讨论中。但不论有无一致看法,所有提出的问题都较以前的研究深入了一步。现将其主要的罗列于后,以供参考:
(1)秦汉社会性质的研究。这是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研究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至今仍无一致结论。目前,在中国大陆史学界大致有四种意见:(a)秦汉社会为奴隶社会性质;(b)秦汉为封建社会;(c)秦为奴隶制,两汉为封建制;(d)东汉以前为奴隶制,东汉以后为封建制。这四种说法分别以尚钺、郭沫若、赵锡元和郑昌淦四位学者的论点为代表。港、台地区学者多数不赞成以“封建社会”或“奴隶社会”这样的概念概括秦汉社会性质,如有的只是认为秦汉社会“属于自由民身份的奴婢制度”(见刘伟民《中国古代奴婢制度史》,香港龙门书店1975年出版)。日本学者则多数认为,秦汉应属奴隶社会,或称“父家长奴隶制”(见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和构造》),也有部分学者主张以“专制社会”或“极权社会”等概念概括秦汉社会性质。欧美学者的观点与港、台地区及日本的学者多相似。这个问题与史学理论有密切联系,故短时期内恐难于取得一致意见。
(2)土地制度的研究。这个问题包括许多方面。一是秦汉时期土地所有制性质,主张秦汉为奴隶社会者,自然认为秦汉时期土地所有制为奴隶主所有,主张秦汉为封建社会者,则坚持认为当时的土地为封建地主所有。另一方面在封建论者内部又有对土地所有制形式的不同看法:一部分学者认为秦汉时期封建土地国有为支配形式(见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载《中国封建社会史论》,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有的学者则认为地主土地私有占支配地位(见林甘泉《论秦汉专制主义经济基础》,载《秦汉史论丛》第二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出版);还有的学者认为国有、大土地私有和小土地私有三种所有制形式同等重要(见赵俪生《试论两汉的土地所有制和社会经济结构》,载《文史哲》1982年第5期)。除土地所有制问题外,对秦汉时的“公田”“假田”“爰田”以及与土地制度有关的租佃、赋税、徭役制度的研究,都有一些论著发表。
在国外学者的论著中,日本学者提出的“豪族论”和“共同体”问题,很值得注意。[6]
(3)农民战争和汉初政策的研究。在研究农民战争问题时,国内多数史学家更多地注意到秦汉农民战争性质和作用问题。一部分人认为,秦汉农民战争只是反对暴君污吏,不反对整个封建制度,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农民战争所反对的是整个封建制度。秦汉时代的农民战争推动了历史进步,这是绝大多数史学家都肯定的看法,但在如何推动历史进步这个问题上,则存在很大分歧。以翦伯赞为代表的部分史学家主张,由于秦末农民战争迫使西汉初年统治阶级实行“让步政策”,才使社会经济取得迅速发展;而以孙达人为代表的另一部分史学家则认为,农民战争过后,统治者只有“反攻倒算”,绝无“让步”,农民战争的历史作用在于:在战争中众多的劳动人民摆脱了统治者的控制,从而使生产力得到发展。除上述问题以外,国内史学界对秦汉农民起义的纲领、口号、政权性质,黄巾起义与宗教关系等问题都进行了探讨。专著、论文都很多,在此不赘。
(4)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问题。这是近年来秦汉史学界探讨得较多的一个问题。自秦建立起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它的作用如何,其经济基础是什么,在史学界也存在不同的意见。有关的研究和讨论专著、文章很多,本书将分别在有关章节加以介绍。
(5)对秦汉时代各阶级、阶层的研究。如对“奴隶”“隶臣妾”“豪强地主”“儒生”“游侠”“自耕农”“佃客”“苍头”“刑徒”等的身份、阶级属性、来源、特征,以及在社会政治生活和生产中的地位作用等,都有一些论著发表。其他还有对个别人物、事件的研究、考证和评价等,都有过十分有益的争论和探讨。这里不一一罗列。本书正是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吸取史学界各方面的成果编著成的。我们学习和研究秦汉史也必须在这些成果的基础上前进,才能取得较高的成就。
对秦汉史研究的展望 虽然近30年来对中国秦汉史的研究已取得相当可观的成就,但就国内研究的现状来看,有待开拓和探讨的课题还是非常多的。尤其是近年来国内不断发现出土的大量秦汉文物、古迹,为秦汉史的研究提供了空前宝贵的资料,也为秦汉史研究提出更多的任务。因此,秦汉史的研究领域宽阔,大有可为。
毋庸讳言,秦汉史研究也面临着许多困难。这些困难有的是史学研究中共同性的问题,有的则属于秦汉史研究中特有的。
史学理论急需进一步深化、加强,史学研究方法有待改进,这是属于史学研究中共同性的问题,秦汉史的研究也不例外。这个问题中国史学界近年来讨论得很热烈,许多年轻的史学家已作出不少有益的尝试,无须在此赘述。
文献资料相对较少,则是研究秦汉史中特有的困难。中国古代的历史资料,用“浩如烟海”“汗牛充栋”来形容一点也不过分。但具体到秦汉史的资料上,则不尽如此。比起唐以后的各个时代来,秦汉时期为我们留下的、可供研究历史的文献资料是相对地少多了。如前一节所述,现有资料其中主要是《史记》《汉书》《后汉书》等,而这些史书又是人们较为熟悉的。所以要在这数量不多、而又为人所周知的资料中,搜寻被前代史学家遗漏的史料而有所发现,确是十分困难的。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除加强史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以对原有的文献资料从新的角度进行分析、利用外,更重要的是开辟新的史料来源。所谓开辟新的史料来源,无非是两条途径:一是对以前未被利用的资料认真加以鉴别、研究,发掘其中可供秦汉史研究的史料。如有一批古籍长期被视为“伪书”,而被史学家弃之不用,事实上有些书并不“伪”,或非全“伪”,只不过在长期流传过程中添进后人的作品,即使后人伪造的古籍,其中也多少保存了一些可信的史料,只要我们思想明确,细心爬梳,在这些古籍中亦不乏可利用的史料。前面列出的《西京杂记》即属于这种情况。当然,这不是主要途径。
更重要的新资料来源应当是考古新发现,尤其是近十余年出土的秦简、汉简、帛书及有铭文的礼器、兵器及其他文物。这些史料的可贵之处,不仅在于它们数量多,如秦汉简牍就数以万计,内容丰富;而且这些文物上的文字不像现存古籍上的文字那样,经过千百年无数次的辗转传抄,讹误在所难免。考古出土的文字资料,多系第一手材料,保存着书写时的原始状态,其史料价值尤为可贵。所以,应当更加重视对考古、文物资料的利用。在秦汉史领域中,某些方面的文献资料极少,而考古发掘出的文物资料则可填补这方面的空白。如有关秦代法律的文献资料几乎没有,因此以往不可能有研究秦律的系统的著作出现。而自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后,大批研究秦律的论文纷纷发表,而且出现了系统的、有相当分量的专著——《秦律通论》(栗劲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这说明新出土的文物、考古资料为秦汉史研究提供的史料是极其重要的。如果秦汉史的研究不断吸取考古发掘的新成果,就可以弥补文献不足的缺憾,在某些方面甚至有极丰富的资料供研究、利用,这是今后研究秦汉史的重要途径。本书虽力图沿这条途径进行探索,将文献资料和考古材料结合起来研究,但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所作未必尽妥,有一些最新考古成果尚未能吸收,只好期待以后再修改、补充了。可喜的是,在中国史学界一大批青年学者正在从事秦汉史方面的研究,他们不仅力图在理论观点上有所深入,而且尝试用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统计学,甚至控制论、系统工程等研究方法,来研究秦汉史。在探索的过程中,大家愈来愈重视考古、文物资料与传统文献史料的结合。可以期待在不久的将来,秦汉史研究园地一定会展露新颜,结出更丰硕的果实来。
[book_title]第二章 秦王朝的建立
在距今两千多年以前,地球上还没有现在这样喧闹。那时,人类先进的文明仅出现在极少数地区:在西方,先后出现的希腊和罗马帝国,像两盏高悬的明灯,照耀着欧洲的历史;在东方,则有印度和中国,成为亚洲文化的古老发源地。公元前3世纪末,当希腊这盏明灯渐趋熄灭,而罗马和印度犹如旭日冉冉上升之际,中国也开始了一个统一、繁荣、强盛的新时期,秦王朝的建立,就是这一时期的起点。
第一节 屹立于世界东方的统一王朝
从商鞅变法以后逐步强大起来的秦国,经过一百多年的奋斗,先后消灭了韩、赵、燕、魏、齐和南方的楚国,终于在公元前221年结束了诸侯割据称雄达数百年的局面,在中国建立起一个空前统一的封建王朝——秦。从此,历史又翻开新的一页。
一 皇权和皇位的确立
公元前221年,当秦国的“虎挚之士”“左挈人头、右挟生虏”(《战国策·韩策一》)占领了齐国领土以后,辽阔的中国大地,就成为秦的一家天下。这时的秦,已不同于春秋战国时代地处西方一隅的诸侯国,割据形势的结束和疆域范围的扩大,要求统治阶级采取新的统治方法,以适应统一的形势,许多制度必须重新建立。这样,就开始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皇帝”称号的确定 秦国的最高统治者——嬴政,当他登上秦国王位的第二十六个年头,即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秦统一了中国。“初并天下”之后,沉浸在胜利喜悦中的秦王政,想到的头一件大事,就是要改变自己的称号。原来,在春秋战国时代,各国诸侯都被称为“君”或“王”。[7]秦的最高统治者也只称“王”。但统一以后,秦王政“自以为功过五帝,地广三王,而羞与之侔”,觉得“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史记·秦始皇本纪》),“王”的称号似乎与他的地位不符,所以急于要取一个更显得神圣的名号,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称谓。于是,他就令群臣“议帝号”,选择一个合适的称号。
秦朝的诸大臣、博士经过一番商议,提出“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史记·秦始皇本纪》),认为“泰皇”这个称号合适。然而,秦始皇对此并不满意,他只采了一个“皇”字,而在其下加一“帝”字,自称“皇帝”。从此以后,“皇帝”就成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称谓。
“皇帝”称谓的出现,不仅仅是简单的名号变更,它反映了一种新的统治观念的产生。在古代“皇”有“大”的意思,人们对祖先或神明也称“皇”。[8]所以,传说中远古时代的统治者有“天皇”“地皇”“人皇”,而所谓“泰皇”就是“人皇”。[9]“帝”则是上古人们想象中的主宰万物的最高的天神[10],如古籍所载:“帝乃震怒,不畀洪范九畴”(《尚书·洪范》),“帝命不违,至于汤齐”(《诗经·商颂·长发》),这里的“帝”就是“神”的意思。秦始皇否定了“泰皇”的称谓,而将“皇”和“帝”两个字结合起来,说明他觉得仅仅做人间最高统治者还不够,还要当神。或者说他认为仅仅用人间最高统治者的权威还不足以震慑臣民,必须借助神的力量为他的权威再涂上一层神秘的光圈,即将“君权神授”的观念同人身隶属关系结合起来[11],“用对压迫者的神圣信仰来束缚被压迫阶级”(列宁《给阿·马·高尔基》,见《列宁全集》第35卷第111页)。“皇帝”称号的出现乃是神化君权的重要手段,这说明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在统治阶级看来,最重要的乃是加强皇权。[12]因此,确定帝号以后,秦王朝紧接着就制定了一系列加强皇权的措施。
秦始皇画像
“尊君”的措施“皇帝”称号确定以后,秦王政从此称“始皇帝”,并正式规定:自己死后皇位传给子孙时“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地传下去,妄想皇位永远在他一家继承下去“传之无穷”(《史记·秦始皇本纪》)。
为使皇帝的地位神圣化,秦王朝又规定:取消谥法,不准下一代皇帝给前一代皇帝谥名号;与“我”这个字意义相同的“朕”字,以前是一般人均可使用的,现在也限定只有皇帝才能自称“朕”;皇帝的命令称为“制”或“诏”;文字中不准提及皇帝的名字,文件上逢“皇帝”“始皇帝”等字句时,均需抬头、顶格书写等。此外,还有许多限制,如以前一般人所用之印章皆可称为“玺”,至秦始皇时则只有皇帝所用的、以玉质雕刻之大印才能称“玺”。
上述这些繁琐的规定,其目的无非是强调皇帝与众不同,加强皇帝在人们心目中的神秘感。作为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秦始皇在创建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各项制度时,首先设计了皇位在家族内部世袭和建立皇帝个人绝对权威的各种办法,这就决定了秦王朝的政治制度具有如下两个特征:即国家最高权力的不可分割性(权力集中于皇帝一人手中),和不可转移性(皇位在本家族内世袭)。这两个特征乃是专制主义政治制度的根本条件。自秦王朝建立伊始,伴随着统一的封建国家的诞生,专制主义就成为与其不可分离的特点。此后,专制主义和封建制度在两千年漫长的岁月中始终难解难分,构成我国封建社会历史的重要特色。
为加强皇权、巩固皇位,秦王朝除建立起一套专制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制度以外,还极力鼓吹“五德终始说”,为地主阶级统治制造理论根据。关于秦王朝各项制度将在下一章集中阐述。这里先介绍作为秦王朝统治阶级思想武器的“五德终始说”。
“五德终始说”在秦代的影响 本来,在中国古代有一种“五行”学说。如《尚书·洪范》中就有“五行”思想,这种思想把宇宙间各种事物归纳为金、木、水、火、土五种物质形态。其产生之初,无疑是具有唯物主义因素的。但到战国时,这种五行思想,就被赋以神秘主义的内容而附会到人事上,成为“五德终始说”。最早鼓吹“五德”说的,有齐人邹衍,他宣扬“五德转移,治各有宜,而符应若兹”(《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他认为:金、木、水、火、土,“五德”相生相克,循环不已。某一个朝代属于某一“德”,一朝一代按照“五德”相生相克的次序替代。就这样,“五德终始说”就为历史上不断的改朝换代找到“根据”,为取得政权的统治阶级制造了一个方便的工具:只要宣布自己属于应代替前一个统治者的那一个“德”,统治便“合理”了。
这种产生于战国的“五德终始说”,对于取得统一政权、急需加强皇权和巩固皇位的秦始皇来说,是十分有用的。所以,秦统一中国后,就依“五德终始说”,宣扬秦代周是“水德”代替“火德”。秦王朝建立的一切制度均染上“水德”的色彩。因为照“五行”学说,“水德”同黑色,同“六”这个数目是联系着的,所以在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确定了皇帝的称号以后,秦始皇就下令:“更命河曰‘德水’,以冬十月为年首,色上黑,度以六为名,音上大吕,事统上法。”(《史记·封禅书》)。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人们对秦的统治产生一种神秘感。因而,秦代统治者极力渲染它,尤其是代表水德的黑色和“六”这个数目,在秦代几乎是无孔不入的。“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史记·秦始皇本纪》),黑色成为当时的流行色。就连图画的色彩也以黑色为主,1979年考古工作者在秦都咸阳发掘出的三号遗址壁画,“建筑和人物图案一般为黑色”(《秦都咸阳第三号宫殿建筑遗址发掘简报》,载《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2期),充分证明“色上黑”在秦代不是一句空话。
“度以六为名”也变成制度:“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史记·秦始皇本纪》)符,即兵符;法冠,即御史所戴的“惠文冠”(见陈直《史记新证》),以及宫廷所用的车(舆)、乘马和计算步距时都要凑上“六”之数。[13]
秦统一后倡导的这种“五德终始说”,已经渗透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是地主阶级对人民进行思想统治的重要工具,是加强皇权、巩固皇位的重要方法,也是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秦王朝存在和各种制度建立的根本理论依据。
二 社会阶级构成
统一的秦王朝建立,促进封建制在全国的发展,由于封建制的发展和疆域的空前扩大,秦代社会阶级构成,与统一前的各封建诸侯国的情况也略有不同。
地主阶级的几种类型 秦王朝建立后,封建生产关系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保护,地主阶级是封建生产关系的主导方面,是秦代封建国家的统治阶级。
在秦代的地主阶级中,皇室无疑是全国最大的地主。此外,全国大大小小的地主可分为三种类型:军功地主、宗法地主、商人地主。前两类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是由军功或世袭而取得,即“由继承侍从、世袭财产者和政府官品等遗产而取得的私有土地”(列宁《十九世纪俄国的土地问题》,见《列宁文集》第三册),属于“身份性地主”(侯外庐《汉代社会与汉代思想》,见《中国思想通史》第2卷)。后一类是由商人投资于土地而成为地主,应属于“非身份性地主”。
身份性地主在秦代是地主阶级中的主要成分。其中军功地主和宗法地主因产生途径不同,在当时的社会历史上所起的作用也大不一样。
军功地主主要来源于统一前的秦国。秦自商鞅变法开始,就以赐田的手段赏军功。至秦王朝建立前,因军功而成为地主的定不在少数。如秦国大将王翦,在秦始皇二十五年(前222年)率兵伐楚前,就向秦始皇“请美田宅园池甚众”,据他自己说其目的是“为子孙业”(《史记·王翦列传》)。王翦此举的真正企图虽在于使秦始皇对他放心而故作的姿态,然而也反映了因军功而广占土地的情况非常普遍。因此,秦的大将军必是大地主。这些军功地主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他们有封爵,受到朝廷的特别尊重。如秦始皇二十八年琅邪台刻石中,具有“列侯”“伦侯”等军功爵的王离、王贲等,其名次列于“丞相”隗状之前(见《史记·秦始皇本纪》),说明“秦人尚军功,将位在相位之上”,“武人在秦代”有“崇隆”的“位置”(郭沫若《十批判书·吕不韦与秦王政的批判》),大军功地主是秦统治阶级的上层。
军功地主中多数为中、小地主。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提到的“百姓”多属于中、小地主,而秦律中出现的有关“百姓”的律文相当多,“说明这一类人广泛存在于秦代社会”(吴树平《云梦秦简所反映的秦代社会阶级状况》,载《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这些地主积有多余的粮食,有的用来酿酒(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有的还向政府放债,“公有责(债)百姓未偿,亦移其县,县偿”(《金布律》)。有的“百姓”还拥有奴隶,“百姓有资赎责(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司空律》)。由于秦在统一前实行奖战功的政策,赐田、赐爵、封官一致,有军功者不仅赐爵,而且可以当官,“具有官爵一致的特征”(高敏《秦汉史论集》第16页)。所以,秦代的中、小地主往往担任军队和地方政权的中、下层官吏。云梦秦简《编年纪》的主人喜,就属于中、小地主(《秦墓初探》,见《考古》1982年第1期),他曾多次参加战争,又做过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等(见《编年纪》)。中、小军功地主同大军功地主一样,属于地主阶级中的当权者。当然,他们的财富和权势较大军功地主差得多,秦的严密法网对他们也有较大的限制。如“百姓”不善养牛、仓库粮食受损等,有关的基层官吏(即中、小地主)就要受到严厉惩处(见《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田律》《仓律》)。因此,中、小地主同大地主之间也存在着矛盾。
宗法性地主与军功地主不同,他们是原六国世族转化而来。其主要特点是:依靠宗法家族血缘关系,即所谓“乡党”“乡曲”“闾里”,对地方、桑梓农民实行家长式统治。秦灭六国以后,曾被大规模迁徙的“豪富”即宗法性地主。被迁徙后的“豪富”并未改变其身份地位,在新居地区,他们依仗宗族血缘关系仍有较大势力,成为所谓“豪门”“豪猾”“豪强”。
在宗法性地主中也有大、中、小的区别。不过,其土地多寡与爵位高低无关,故不可从其爵位来判断,而应从其资产来划分。大约资百万以上者,可视为大地主。如汉初迁徙山东豪族大姓的规定皆以“百万”以上为限:《汉书·武帝纪》“徙郡国豪杰及资三百万以上于茂陵”;《汉书·宣帝纪》“本始元年春正月,募郡国吏民,资百万以上徙平陵”;《汉书·平当传》“祖父以资百万自下邑徙平陵。”可见,“资百万”以上可视作大地主,百万以下为中、小地主。宗法性地主在秦王朝已失去当权地位,除极个别人以外,绝大多数宗法性地主遭到秦王朝政府的打击。拥有百万资以上的大地主和部分有影响的中、小地主被迫从故里迁徙到远方,绝大多数宗法性地主因而采取与秦政权为敌的态度。如韩国的张良“弟死不葬,悉以家财求客刺秦王”,未能成功,“乃更姓名”亡匿他乡,楚国的贵族项伯也“从良匿”(《史记·留侯世家》)。楚国的另一个贵族项籍也声称:对秦始皇“可取而代也”(《史记·项羽本纪》)。反映了破国的六国宗法性地主与当权的军功地主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所以,当后来农民起义爆发之时,不少宗法性地主卷入起义洪流,举起反秦义旗,绝非偶然。[14]
除军功地主、宗法性地主这一类“身份性地主”外,秦代尚有“非身份性地主”,其中主要是商人地主。战国以来的大工商业者,有的使用奴隶劳动,当为奴隶主;有的则投资于土地,采取封建性质的剥削手段,则成为商人地主。此外还有一些“庶民”富者,通过购买土地而成为地主。这类地主与上述“身份性地主”不同,他们的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并非由于“继承”“世袭”和“官品”“地位”,而是凭借资财通过买卖而得来,所以称为“非身份性地主”。由于土地买卖在秦代尚不甚发达,所以非身份性地主或商人地主在当时社会上并不占主要地位。[15]
尽管地主阶级中间存在着矛盾,但他们对农民的剥削则是一致的。因此,无论是军功地主、宗法性地主或商人地主,都处于同农民阶级对立的地位。虽然在特殊条件下,地主阶级中的某一部分可以同农民阶级结成反对秦王朝的联盟,但他们之间的根本利益是无法一致的。
农民阶级中的不同阶层 站在地主阶级对立面的一个主要阶级,就是农民阶级。统一后的秦王朝,农民阶级内可分为两个阶层:即自耕农和依附农。
自耕农是秦代农民中的主要成分。他们多数人被称为“士伍”。因为他们大多无爵位,“无爵为士伍”(《汉官旧仪》),但有独立户籍,并非依附农,也不是奴隶,当然就是自耕农。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被称为“百姓”的,除中、小地主外,多属于自耕农。
自耕农有属于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家室、妻、子”(《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他们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水平极其低下的生活。据《汉书·食货志》载:“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这是战国以来自耕农经济情况的概括记述。秦统一后的自耕农,也大致相似。只不过各种徭役负担更重,使“百姓靡敝”,“皆不聊生”(《汉书·严助传》),破产的更多一些而已。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可以看到,有的“百姓”欠政府债,“有责(债)于公”(《金布律》)。有的需向政府借器物使用:“叚(假)公器”(同上)。有的则沦为雇农、佃农等依附农民。当然也有个别自耕农可以上升为中、小地主,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有的“士伍”拥有“臣妾、衣服、畜产”(《封诊式》),即可得到证明。
自耕农是国家各种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他们既不像依附农民那样因无独立户籍而可“复除”,又不可能像地主阶级那样,将所有负担转嫁给劳动人民。所以,秦王朝的各种徭役、赋税等沉重负担都落到自耕农身上。自耕农同依附农民——雇农和佃农的区别,主要是前者直接受封建国家剥削,不受个别地主剥削,后者则相反。
依附农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统一前秦国原有的依附农民,在《商君书》中被称为“庶子”(《境内》)。这些“庶子”依附于某个地主,类似地主家中的奴婢,因此又称为“弟子”(《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二是统一以前秦国以外六国的依附农民。这些依附农民主要是以血缘为纽带而与地主阶级联系起来的贫苦农民,如项梁有“宾客及子弟”(《史记·项羽本纪》),刘邦起事反秦时有“沛中子弟”(《汉书·高帝纪》)参加。这些贫苦的“子弟”“弟子”或“庶子”,对于地主阶级的人身依附程度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而有所不同:若以“佣耕”(《史记·陈涉世家》)的方式受雇于地主的则为雇农;若以租佃方式租种地主土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汉书·食货志》)则为佃农。不论是佃农还是雇农,都对地主有着程度不同的依附关系。正如列宁指出,人身依附乃是封建经济关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全集》第3卷第161页)。同自耕农相比较,依附农民不直接承担封建国家的赋税、徭役,但地主阶级对他们的压榨则远甚于前者。因为前者所承担的赋税、徭役还有法令上的规定,而依附农民所受地主的剥削则是无任何限制的。由于这些贫苦农民居于闾左,所以也被称为“闾左”,他们是农民阶级中受压迫、剥削最重的阶层,秦末农民大起义由一个“为人佣耕”的陈涉发动,因“发闾左”而激起反抗的高潮,决不是偶然的。
奴隶、奴婢和刑徒 除地主和农民以外,秦代尚有残余的奴隶,以及奴婢和刑徒。这是三种身份不同而易于混淆的人。
秦代存在着奴隶,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尤其是在工商业中,有大量奴隶劳动,如蜀之卓氏“铁山鼓铸”有“僮千人”,齐之刁间用“奴虏”“逐渔盐商贾之利”(《史记·货殖列传》)。这里提到的“僮”“奴虏”就是奴隶。秦简中出现的“臣妾”也应是奴隶。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有这样一个案例:
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钱……
这里举例说:甲的“臣”丙,因不服从甲的役使,所以甲请求将丙卖给官府,送去当城旦,请官府给予价钱。这条材料证明,“臣”是可以被出卖的。既然本人都可被人出卖,当然不会有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
“臣”“妾”还常常被施加各种刑罚,如:
丙,乙妾也,乙使甲曰:丙悍,谒黥劓丙……(《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从这些材料可以看出“臣”“妾”的人身完全属于主人所有,他们不仅被驱使进行生产劳动,而且“悍”“骄”不驯服时,还被主人出卖或施加酷刑,其身份是奴隶,是可以肯定的。
但是应当指出,在秦代,奴隶(包括臣、妾、媵臣妾、人奴妾等)的数量是有限的。绝不像某些著作中所说的“秦代奴隶的数量依然相当庞大”(吴树平《云梦秦简所反映的秦代社会阶级的状况》,载《云梦秦简研究》第106页),更不能得出秦代仍是“奴隶制社会”(王思治《两汉社会性质及其它》)的结论。之所以产生这种误解,主要是人们往往把刑徒和奴婢都归到奴隶的范围,因而使秦代“出现”了一个庞大的奴隶阶层。
秦代实行酷法严刑,人民动辄触罪,弄得“赭衣塞路,囹圄成市”(《汉书·刑法志》),有大批人被罚作刑徒。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出现的“隶臣妾”(包括“隶臣”“隶妾”“牢隶臣妾”“冗隶臣妾”等等)就是刑徒。从秦简资料中可以看出,这种称为“隶臣妾”的刑徒几乎充斥社会各个角落,他们承担着生产和其他方面的繁重劳动,其境遇与奴隶相差无几,而且刑徒身份的“隶臣妾”同奴隶身份的“臣妾”其称谓只有一字之差。这就容易使人们将二者的身份混淆。但实际上两者是有根本区别的。
奴隶和刑徒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阶级的概念,后者是法律的概念。从理论上讲:成为刑徒的并非一定皆为奴隶,因为任何一个阶级的成员都有犯罪而成为刑徒的可能,尽管刑徒的境遇如同奴隶,甚至比奴隶低下,但他们毕竟不是一个阶级。而作为阶级范畴的奴隶,其重要标志则是“奴隶是特定主人的财产”,“奴隶被看成物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60页),奴隶本人是不应有私有财产和生产资料的。以这一标准衡量,《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出现的“隶臣妾”不仅可以拥有财产,而且还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如:
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仓律》)
这里规定“不从事”官府劳役的隶臣妾,官府则不供给口粮。又如“隶臣有妻,妻更有外妻者,责衣”(《司空》)。这是说:隶臣妾的妻子为自由人,就要由她供给隶臣衣服。由此可见,“隶臣妾”可以有家室、财产甚至生产资料,因此他们并不是奴隶。刑徒只是社会上一个等级,但等级不完全等于阶级,他们之中有的可能是奴隶,有的则不一定是奴隶,而分属各个不同阶级。因此,笼统地将他们视为奴隶,结果当然就会把秦代的奴隶数量夸大。
同样,秦代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奴婢。当时的奴婢是允许有私有财产的,所以,他(她)们与奴隶不同,并不成为一个阶级,而分属于不同阶级。也不应将奴婢划入奴隶的范围。其理由同不能把刑徒视为奴隶一样,这里不赘述。[16]
总之,秦代社会存在着少量的奴隶,但他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并不居于重要地位。
商人、手工业者和游民 在秦代还有为数不少的商人,这些“商贾之士”(《商君书·算地》)在城市中也有什伍的编制,“列伍长即商贾伍人之长”(《睡虎地秦墓竹简》第57页注③)。在商人中有“畜至用谷量牛马”的乌氏倮,和“礼抗万乘,名显天下”的巴寡妇清。他(她)们受到秦王朝的保护和尊重。这些大商业者是商人中的上层。他(她)们位“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史记·货殖列传》),是秦代统治阶级中享有特权的阶层。
对于旧六国中的工商业者,秦代统治者采取迁徙政策,以剥夺他们的财富及势力。但其中有些在迁徙后由经商或冶铸又成为“富至巨万”的财主,如赵之卓氏、山东程郑、宛之孔氏、鲁之曹邴氏等皆“家至富数千金”,“富至僮千人”(《史记·货殖列传》)。这些大工商业者虽无巴寡妇清等那样显赫,也是秦代社会上层,属于当时的统治阶级。至于那些小商人和小手工业者则是被统治阶级,他们受着官府和地主的剥削和压榨。
在秦代还有部分游民。这部分人的成分很复杂,有原来秦国的“游惰之民”(《商君书·垦令》),其中有失掉土地、到处流浪的农民,也有失掉财产和地位的秦及六国旧贵族,如韩亡后的张良和魏亡后的张耳、陈余,皆曾“变名姓”(《史记·张耳陈余列传》),流亡各地。秦朝政府对“游士”采取严厉镇压的政策,法律规定“游士在,亡符,居县訾一甲,卒岁,责之”(《睡虎地秦墓竹简·游士律》)。因此,游士也是被压迫者。
综上所述:秦王朝的阶级构成,主要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这两大阶级对立,成为社会基本矛盾。这就决定了秦代的社会性质是封建社会。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秦代地主阶级内部存在着大地主和中小地主间、军功地主同宗法性地主间的矛盾。但这些矛盾均不能掩盖和代替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同样,秦代存在着少量的奴隶,也改变不了其封建社会的性质。在这个社会中,地主阶级是统治阶级,大工商业者是地主阶级的同盟,而当权的则是军功地主。农民、手工业者和小商人以及奴隶,是被统治阶级。其中受压迫最深的则是奴隶以及和奴隶相差无几的依附农民——雇农和佃农。此外,还有大量的刑徒和奴婢,他们依各自的经济地位分别附属于不同阶级。这种阶级构成,决定了秦王朝建立后的政权形式、阶级矛盾的特点,以及秦代历史发展的特殊性。
三 秦代统一初期的版图
秦王朝建立后,其版图是空前广大的。但在公元前221年,统一初时的秦代国土四境究在何处,还是需要探讨的。
历史记载的矛盾 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秦“初并天下”,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这一年的秦代版图是“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地东至海暨朝鲜,西至临洮、羌中,南至北向户,北据河为塞,并阴山至辽东”。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琅邪台刻石中也有“西涉流沙,南尽北户,东有东海,北过大夏,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史记·秦始皇本纪》)之语。据考证,上举资料中的“北向户”或“北户”在今越南的中部[17],而“河南地”则是河套以南的鄂尔多斯草原一带。如果根据这种说法,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的版图应当是:东至大海、西至甘肃西部、北至鄂尔多斯草原,南至今日的越南中部。许多史学著作也都沿袭这种说法。但是,这种说法同《史记》的另外几处记载存在着矛盾。一是《秦始皇本纪》记载的: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这里提到的岭南三郡桂林、象郡、南海,是在秦始皇三十三年才设置的。又《史记·蒙恬列传》记:“秦并天下,乃使蒙恬将三十万众北逐戎狄,收河南”,《史记·秦始皇本纪》则记明蒙恬收“河南地”在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年)。这些资料说明,“河南地”和岭南的“北向户”是在秦统一后七八年才收复而并入秦版图的,与上述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的版图(“南至北向户,北据河为塞”),显然存在着矛盾。
这种记载中的矛盾,主要由于《史记·秦始皇本纪》在二十六年下记载了秦王朝的疆域,而这一疆域的四至并非二十六年当年的情况,实乃概括了始皇三十三年以后的形势,以至引起人们误解。这种误解是由史书记载含混造成的。
始皇二十六年的秦朝疆域 作为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秦代在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其实际四周疆域究竟在何处呢?
从“秦初并天下……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中,可知秦始皇二十六年时最南的几个郡是蜀郡、巴郡、黔中郡、长沙郡、巫郡、会稽郡(见《史记·秦始皇本纪》引《集解》),这条线相当于今日的四川、湖南、江西、安徽、浙江。具体说,秦王朝的南方边界,在始皇二十六年大约从西起四川成都、重庆,经贵州的思南、黎平,湖南的靖州、郴州,江西的南昌,安徽的宁国,到浙江的绍兴一线。而北面则有云中、九原、雁门、上郡、陇西、北地等郡,即相当于今内蒙古大青山以南黄旗海、岱海、乌审旗,甘肃洮河中游,宁夏贺兰山、青铜峡、山水河以东一线。在这南北两条线外,散布着我国古代的少数民族,南方和西方有越人和夷人,北方有匈奴等“胡”人。这些少数民族是我们多民族国家中的成员,他们居住的地区自古就是中国的土地(见顾颉刚《“夏”和“中国”》,载《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第一辑)。然而,在秦始皇二十六年的时候,这些地区尚未统一于秦王朝的郡县制之内。因此,当秦王朝建立之后,历史提出的首要任务,就是统一边疆,开创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最初规模。[18]
第二节 南方和西南地区的统一
秦灭六国后,在南方广大区域还居住着部落众多的“越”人,统称为“百越”;西南方主要居住的是“夷”人,统称为“西南夷”。
一 “百越”的统一
“百越”是我国民族大家庭中古老的成员,他们的历史乃是中国历史的重要部分。
“百越”的名称和位置“百越”的名称正式见于史籍,是在战国时期。[19]但早在战国以前,我国史籍中就记载了他们的活动[20],说明在三千多年前“百越”就同中原地区有联系。秦统一之前,“百越”民族的分布及各支的分类,在中外学者中是有不同看法的。[21]其实,“百越”中的各支,同其他民族一样,“固然是个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但也是在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费孝通《深入开展民族调查问题》,载《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大体说来有如下几支:
于越,散布在今浙江境内,基本上以绍兴为中心。起先,他们“披草莱而邑”(《史记·越王勾践世家》),春秋时建立越国,并曾称霸于长江下游。公元前306年楚国灭越。于越人所居地区就成为楚国的一部分。公元前223年(秦始皇二十四年)秦灭楚后这部分越人居留地区自然成为秦王朝版图的一部分。还有一部分于越人,早在越被楚亡后,向南迁徙,有的至今日福建、台湾,“流落海上或迁于澎湖”(台湾连雅堂编著《台湾通史》),有的来到海南岛(见屈大均《广东新语》),有的则进入今日之越南境内(见陶维英《越南古代史》)。这些南迁的于越成了南越、闽越和西瓯的一部分。
东越,也称瓯越。居于今浙江南部的瓯江流域,大致以温州一带为中心。
闽越的势力范围,在今福建省,以福州为中心。
南越在岭南地区,包括今广东、广西,以及越南等地。
西瓯,居今广西地区。
雒越,“在今日越南的北部”(陶维英《越南古代史》第71页),或说其就是南越中的一部分。
除上述大支以外,还有许许多多名称各异的越人,他们生息、繁衍在今四川、湖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台湾和越南等广大地区。
越人社会概况“百越”地区在新石器时代就以其与中原地区不同的“文化特征和标志,长久地放射着光辉的异彩”(曾骐《“百越”地区的新石器时代文化》,载《百越民族史论集》)。其中各支的社会发展程度,因情况不同而各异,但多数地区,在秦统一前已由原始社会进入到奴隶社会阶段。其首领一般称“君长”(《越绝书》)、“君”(《淮南子·人间训》),土地已由氏族公有开始向私有转化,“民垦其田,田名为雒田”(《交州外域记》)。“雒”是姓氏,《南越志》中有“雄民”“雄侯”“雄王”“雄将”之称,反映了越人中已出现等级制(一说“雄”为“雒”之误)。考古资料也说明,秦统一前越人已经进入奴隶社会。如广西艮山岭战国末年的西瓯墓葬,诸墓坑大小不一,随葬品亦多寡不一。没有腰坑的(这是商周时期中原地区普遍葬式)占百分之七十九(蒋廷瑜《从艮山岭战国墓葬看西瓯》,载《考古》1980年第2期)。可见,越人居住的绝大多数地区,已经开始进入奴隶制社会。
由于进入阶级社会不久,原始社会的残余还长期在越人中保留着,如到东汉、三国时,在未融入中原民族的越人中,仍然“无嫁娶礼法,各因淫好,无适对匹,不识父子之性、夫妇之道”(《后汉书·循吏传》),“交阯糜泠、九真都庞二县皆兄死弟妻其嫂,世以此为俗”(《三国志·薛综传》)。这种风俗大概在秦统一前普遍流行于越人中间。
越人有其不同于中原华夏族独特的文化。据专家总结,其文化有七大特点:断发文身、契臂、食异物、巢居、语言不同、使舟、水战和使用铜器(林惠祥《中国民族史》)。参照文献和考古资料考察,上述概括基本不差。其中“断发文身”和使用铜器为最显著的特征。[22]尤其是“铸铜为大鼓”(杜佑《通典》)为越人独有,考古的发现进一步印证了这种记载是可靠的。此外,在服饰和其他生活习惯方面也有许多地方与中原民族不一样,表现了越人独特的方式。如衣服“皆服布如单被,穿中央贯头”(《汉书·地理志》),东方的越人盛行七八岁以后举行拔牙仪式(见《古代越人的拔牙习俗》,载《百越民族史论集》),以及“悬棺葬”等(《从武夷山悬棺葬探讨越族文化》,载《百越民族史论集》)。这一切均表明,越人与中原的华夏人有着不同的文化特点。
但同时,在秦统一中国很久以前,越文化同中原文化就有交流。据记载,周代越裳国就“以三象重译而献白雉”(郑樵《通志》卷198)。当时,还有骆越人(在今广西南部)向周王朝献“大竹”,仓梧部落(在今广西东部)给周成王献“翡翠”(《逸周书·成周之会》),以后的往来更是史不绝书。中原的文化也在很早以前就传播至越人居住的地区,从考古资料可知,在广西平乐及其附近,发掘出印有越族特点的几何印纹陶器出土的同时,也有商周王朝的铜器出土,广西兴安就出土过商代铜器,恭城也发现过春秋战国之际的有青铜器的墓葬等(见余天炽《南越国小史》)。这都证明:中原文化与越文化的交流有悠久的历史,而这种交流对双方的文化和社会进步,都是极其有益的。
秦王朝开始统一“百越”公元前222年,秦灭楚后,就以灭楚的军队“因南征百越之君”(《史记·白起王翦列传》),开始了统一“百越”的历史性进军。不过,由于当时中原地区战事尚未最后结束,所以进军的速度相当缓慢,到秦王朝建立后二年,即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才正式拉开了战幕。[23]
秦始皇二十八年冬,尉屠睢率领早已结集于边境的五十万秦军中的十余万人[24],分东西两路,向“百越”地区大举进攻。
秦军进攻的第一个目标是闽越。由东路军主攻。这路部队又分为两路:一路驻余干(今江西余干、平乐一带),此地北通鄱江,南连龙窟河,为闽越人由东北出江淮之要道;另一路聚集于南野(今江西南康西南),此地据赣江上游,是闽越人出入南岭口的必经之路。这样,面对着秦的会稽郡的闽越,又处于两路大军夹击之下,形势非常不利。再加上闽越“僻处海隅,褊浅迫隘,用以争雄天下,则甲兵糗粮不足供也;用以固守一隅,则山川间阻,不足恃也”(《读史方舆纪要》卷95《福建叙》)。所以,在秦军凌厉的攻击下,闽越立即被占领。就在当年,秦王朝在此地置闽中郡。东瓯也归入秦的版图。
攻下闽越后,东路秦军取道揭扬岭与攻取番禺的西路军会合,向南越进攻。
“三年不解甲弛弩”秦的西路军向居于岭南的南越进攻。这一路也分两队,“一军塞镡城之岭,一军守九嶷之塞”(《淮南子·人间训》),即在“镡城之岭”(湖南靖州西南)和“九嶷之塞”(湖南宁远县南)分别集结、扼守。因为这里是由湖南进入广东和广西,即南越和西瓯的通路。约与进攻闽越东路的同时,扼守九嶷之塞的秦军也向南越进击。他们取道湟溪,突入南越西北部,随后又顺北江而下,攻占了番禺(今广州附近)。这时,攻闽越取胜后的东路军也前来会合。于是,秦军从东、北两面形成对西瓯、雒越的包围形势。
至此,秦军的进攻还是颇为顺利的,一举解决了闽越和东瓯的问题,又迅速占领南越的中心——番禺。剩下的就是攻取南越全部地区和解决西瓯、雒越的问题了。
秦军开始还能取得一些胜利,“杀西呕君译吁宋”(《淮南子·人间训》)。但不久就碰到空前的困难。首先是岭南地区河道纵横,给秦军行军和运输造成极大障碍;其次是越人的英勇反抗,使秦军遇到重大损失。“粤人之俗好相攻击”(《汉书·高帝纪》),喜“剽杀人”(《汉书·地理志》)。越人开始由于毫无准备,所以一触即溃。但当惊魂稍定之后,他们就利用自己的优势同秦军进行顽强的较量了。他们采取的战术是“皆入丛薄中与禽兽处,莫肯为秦虏”(《淮南子·人间训》),又利用岭南山高、谷深、苔滑、水多的地势,发挥自己善于爬山涉水的特长,使北方来的秦军陷于进退维谷的境地,“越人遁逃,旷日持久,粮食乏绝”,“(秦)士卒劳倦,越乃出击之”(《汉书·严安传》)。他们“相置桀骏以为将而夜攻秦人,大破之”(《淮南子·人间训》)。秦兵被打得大败,“杀尉屠睢,伏尸流血数十万(按:‘十’或为衍文)”(《淮南子·人间训》)。秦军既不能取胜,又“进而不得退”(《史记·主父偃传》),处于越人的包围之中。这种紧张艰苦的时期,延续了三年之久,“三年不解甲弛弩”(《淮南子·人间训》),正是此时秦军将士战斗生活的真实写照。
灵渠的开凿 为解决进攻南越秦军的供应问题,秦始皇派史禄负责,在今广西的兴安县境内凿一条连接湘水和漓水的运河,以“通粮道”(《淮南子·人间训》),这就是著名的灵渠。灵渠选择湘水和漓水最近的地方开凿,全长三十公里,沟通了江南的长江水系和珠江水系。开渠的军民表现出高度的智慧,他们巧妙地使渠道迂回行进,降低渠道坡度,以平缓水势,便于行船。渠道和堤坝的工程均充分利用了我国古代水利工程技术的最新成果,并有多方面的创造。其规划布局,和蜀地的都江堰十分相似:有分湘江入漓水的铧嘴;有防洪设备——大、小天平,以宣泄水量,工程十分复杂。灵渠的修成,对沟通古代交通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直到明、清时代,灵渠还被称为“三楚两粤之咽喉”(《修复陡河碑》),它在世界航运工程史上占有光辉的地位。
灵渠的修成时间,约在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为秦军取得统一南越的胜利创造了重要条件,秦尉任嚣、赵陀、屠睢等“将楼船之士南攻百越”(《史记·主父偃列传》)。粮食、给养通过水道源源不断地运来,保障了秦军作战的需用。[25]到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末,秦军终于将包括西瓯及雒越在内的“百越”之地全部占领,取得伐“百越”的最后胜利。
徙民、建郡和设关 岭南地区物产丰富,但人烟稀少。秦王朝统一南越后的第一个措施就是向这里移民。就在战事取得最后胜利的这一年,秦始皇便征纳内地“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史记·秦始皇本纪》)。“陆梁”即指今日广东、广西地区。同年,秦政府在这里正式设置南海、桂林、象郡三郡。南海在今广东境内,郡治在番禺(广州附近);桂林在今广西境内,郡治在桂平西南;象郡则包括广西南部、广东西南部以及越南的中部。这时,秦的南部版图达于“北向户”,从此这里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都统一于秦王朝的郡县组织之下,而成为秦封建政府属下的一个区域。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秦政府又将五十万罪犯谪戍到这里开垦土地,与越人杂处。这对岭南的开发无疑是有好处的。
在进军岭南的过程中,和取得胜利之后,秦政府又在这里修筑了不少城、关。其中至今可考者:在今广西境内之大融江、小融江间有秦城,城北三十里处有“严关”(《读史方舆纪要》卷106);在今大庾岭上有“横浦关”(《史记·南越尉陀列传》),“横浦关”又称“梅关”(《寰宇通志》卷103)、“台关”(《南越笔记》卷2)或“红梅关”“岭南第一关”(《读史方舆纪要》);在今广东英德西南有“洭口关”(又称“横浦关”);在今广东省阳山县东北有“阳山关”;在今广东阳山县西北四十里之茂溪口有“湟溪关”。横浦、阳山、湟溪均建于连江上,地势险要,名曰“三关”。[26]这些城、关同水、陆路的修建相配合,将内地同岭南进一步联系起来,是统一“百越”的重要措施。
“新道”的修建 在岭南设郡的次年,即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秦王朝又在这里修筑道路,“筑南越地”(《读史方舆纪要》卷100《广东》)。这些道路被称为“新道”(《史记·南越尉陀列传》)。历来“自北徂南,入越之道必由岭”(《通典》卷184《刑郡》十四)。“新道”修建的目的,是要打通南岭山脉的阻隔,将岭南的道路同始皇所修的驰道联系起来,从而使秦王朝统治中心——咸阳与南部边疆的联系畅通无阻。
秦所修的新道主要有四条:
第一条自今湖南郴州逾岭入广东连州。据《淮南子·人间训》所记,在聚集于南方的秦军中,有一路“守九嶷之塞”。“九嶷”即在郴州至连州之间,为进入岭南之要冲,从郴州九嶷山界内流出的洭水(即湟水)东南经连州而会于北江(《读史方舆纪要》卷101《广东》)、在这条路上有秦设的“三关”。后来,秦末赵陀割据时,曾檄告横浦、阳山、湟溪关“急绝道,聚兵自守”(《汉书·西南夷两粤传》),证明这条路是相当重要的。《岭南丛述》确定这条就是秦的“新道”,“粤东要害,首在西北,故秦所置三关,皆在连州之境,而赵陀分兵绝秦,新道亦在焉”。这条“新道”应是早在秦军进攻南越时就有,后来又在原道上加以修建而成的。
第二条自今之江西之南逾大庾岭,入广东南雄,这也应是在原有旧道基础上开拓出来的。据《淮南子·人间训》记载:秦在江西集聚的两军,一军在赣水南的“南野之界”,一军在赣水下游的“余干之水”。从这里出发向南越进攻应有一条道。而横浦关就是这条道上的重要关口。《史记·东越列传》索隐云:“豫章三十里有梅岭,在洪崖山足,当古驿道。”《读史方舆纪要》卷88《江西》条又注:横浦关“秦汉间遗址”。秦修“新道”必然包括这条从江西南逾大庾岭入南雄的重要孔道。
第三条自湖南之道州入广西之贺县。这里也原有一条路,统一南越后又加以拓修,成为自湖南越桂岭进入广西的重要道路。秦末时,赵陀就在桂岭设防,其“拒防遗址至今犹传之”(《广西全省地舆图说·富川县》)。后来,汉高祖刘邦派陆贾出使南越,就是“从桂岭取道”(《南越笔记》卷2)的。
第四条自湖南之全州入广西之静江。这是由灵渠开凿而始通的,据周去非《岭外代答》:“湘水之南,灵渠之口、大融江、小融江,有遗堞存焉,名曰秦城……北三十里有险曰严关,鸟道微通,此秦城之遗迹也。”很明显这是秦所修的一条“新道”。
从以上四条“新道”的修建,可以看出以下共同特点:(1)多是在原有道路上拓建;(2)利用岭南河道纵横的地形,将水道与陆道相连,与北方所修的陆路“驰道”不同。上述四条“新道”应是最主要的干线,实际若包括其他新修之路,远不止四条。这些大小水、陆道路,将岭南越人聚居地区与中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果从咸阳出发,沿驰道东出武关,顺汉水下长江,即可分别溯湘水或赣水而至五岭,逾岭后,沿湘水南下可达漓水或贺县,出赣水或西取江东,或沿北江南下可抵番禺。
秦王朝统一南方的历史任务,至此告一段落。
二 加强对“西南夷”的统治
在我国的西南地区,今四川、云南、贵州一带,除“百越”外,还居住着几十个少数民族,在秦代,他们统称为“西南夷”。这些民族自古就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
秦统一前的“西南夷”古代的“西南夷”包括数十种民族。他们散布在西南广大地区。这些地区与中原的联系,可以追溯至遥远的时代。考古工作者在云南丽江发现的更新世晚期的人类头骨化石,经研究确定其与中原同时期人种一样,均属蒙古人种。在旧石器和新石器时代的许多遗物和遗址中,也可以看出中原地区对这里的影响。[27]殷周以后,西南地区同中原的联系更加紧密,如1957年在四川新繁水观音出土的铜兵器和殷商的兵器相同,明显地看出殷王朝对这里的影响。[28]事实证明,西南地区自古以来就与中原有着密切的联系,与中原地区既有共同性又有特殊性的西南地区文化,是我国古代灿烂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秦统一中国之前,秦惠文王九年(前316年)秦国就将西南地区的巴、蜀两个小国消灭,并在这里设郡。至秦王朝建立前夕,秦的统治势力已达到今云南北部和西北部以及贵州境内。其中民族分布和生活情况大致是:
在今贵州境内以夜郎为最大,主要居住于今贵州遵义、桐梓一带。在今云南地区,当时的几十个部落中,以居于昆明一带的滇国最大。自滇以北,到今四川凉山一带以邛都(在西昌附近)最大、再向西有嶲、昆明(在今云南大理一带)等部落。嶲的东北还有很多部落,其中以徙(在四川天全一带)、笮都(四川汉源一带)、冉駹(四川茂县、汶川一带)最大。这些民族发展是不平衡的,其中有的过着游牧生活,有的过着农业定居的生活,不少民族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较大的部落则进入了阶级社会。总的说,均处于较中原为迟的社会阶段。
秦统一后的“西南夷”秦统一中国后,加强了对“西南夷”的统治,因而也加强了西南地区同中原的联系。
在统一前,蜀守李冰曾用火烧的办法在僰道(今四川境内)凿路。[29]秦王朝建立后,派常頞在原来僰道的基础上,修了一条较中原驰道窄得多的路,因名“五尺道”,据考证“五尺道”约从今宜宾直通云南曲靖附近,使西南边境人民可由此道入川,再由四川进入关中。这对于加强经济、文化交流和巩固秦王朝在当地的统治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秦王朝还在这里“颇置吏焉”(《史记·西南夷列传》),任命官吏进行统治。据《汉书·司马相如传》记载:司马相如向武帝献策时曾说:“邛、笮、冉、駹者近蜀,道易通,异时尝通为郡县矣,至汉兴而罢。”颜师古注云:“异时犹言往时。”这证明该地在秦时已置郡县。虽不知其具体名称,但郡县制已在这里实施是可以肯定的。这标志着“西南夷”地区在秦统一后已正式归入全国统一的行政系统,使秦王朝的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
第三节 秦王朝同北方各民族的关系
秦王朝建立时,在中国的北部散布着许多汉族以外的民族,其中最大的一族是匈奴。秦王朝同这些民族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
一 匈奴和秦王朝的关系
秦王朝建立前的匈奴族 匈奴是我国古代被称为“狄”“戎”“胡”等许多氏族、部落经过同化、融合而形成的部落联盟。[30]从上古到公元前3世纪末,匈奴人已从原始氏族,经氏族部落,发展到部落联盟时代。在秦王朝建立时,匈奴部落联盟的首领为头曼单于,据《史记·匈奴列传》记载:“自淳维以至头曼,千有余岁,时大时小,别散分离。”可见,此时的匈奴部落联盟还不十分巩固,各部落之间仍聚散无常。不过,种种迹象表明,秦王朝建立前后,正是匈奴社会发生剧烈变化时期,其社会形态已开始由原始社会末期向奴隶制社会过渡。[31]
匈奴的经济生活,一直以畜牧业为主。他们“随美草甘水而驱牧”(《盐铁论·备胡》),“逐水草迁徙”,过着游牧生活。因而“毋城郭、常处、耕田之业”(《史记·匈奴列传》)。狩猎在匈奴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史称:匈奴人“儿能骑羊,引弓射鸟鼠,少子则射狐兔,用为食”,“其俗……随畜因射猎禽兽为生业”(《史记·匈奴列传》)。大量的出土文物,证明这些记载是可信的。
不过,到公元前3世纪以前,已有匈奴人学会农业生产,在属于公元前7至3世纪的匈奴族墓葬中,考古工作者已发现石臼。[32]因此,认为匈奴“无田畴之积”(《盐铁论·备胡》)无“耕田之业”并不完全准确。只是农业生产在匈奴经济中始终不占主要地位而已。在公元前3世纪左右,匈奴人已使用铁器,如1973年在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桃红巴拉发掘的一批匈奴墓葬中,除发现有铜制的鹤嘴镐、锥、小锤、斧、凿、短剑等以外,还有铁刀,虽然这里的铁刀被认为“应是来自中原地区的产品”(《文物考古工作三十年》第74页),但铁器毕竟在这里出现了。经济方面的变化,正是促使匈奴社会在公元前3世纪出现激烈变化的原因。
当秦王朝建立前夕,开始强大起来的匈奴,在南至阴山、北至贝加尔湖的广大蒙古高原地区,对中原王朝构成严重威胁,这支“人习战攻以侵伐”(《汉书·匈奴传》)的民族,常把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中原地区当作“侵伐”对象,掠夺内地的人民、牲畜、财产,使这里的生产和生活受到极大影响。尤其是当秦灭六国的最后阶段,中原战事方酣,匈奴趁各诸侯国无暇外顾,占据了河套地区的所谓“河南地”(《史记·秦始皇本纪》)。对秦说来,匈奴占领“河南地”犹如一把刀插在背后,但在统一六国的战争过程中,秦国不能不把抗击匈奴的问题暂时搁置下来,任匈奴势力在北方发展。
“悉收河南地”秦王朝建立以后,匈奴的威胁就成为了突出问题。当时在社会上流传着“亡秦者胡也”(《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说法。反映了人们对“胡”(即匈奴)骚扰的忧虑。所以,在秦军统一南方的同时,秦始皇又派大将蒙恬率三十万秦军北伐匈奴。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年)一举“悉收河南地”,夺回被匈奴占领的河套地区。第二年秦王朝的军队又越过黄河,夺取了为匈奴控制的高阙(今内蒙古杭锦后旗东北)、阳山(今内蒙古狼山)、北假(今内蒙古河套以北、阴山以南、大青山以西地区)等地。
匈奴头曼单于在秦军的打击下,放弃河南地及头曼城向北退却七百余里。秦王朝就在收复的河套以北、阴山一带地区,置四十四个县,重新设置九原郡。[33]始皇三十六年(前211年)秦迁内地人三万户到北河、榆中(今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以北)屯垦。这一次大规模移民,在经济上、军事上均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起到阻止匈奴军事进扰的作用,而且有利于边境的开发和民族的融合,是值得肯定的。
万里长城的修建 为防御匈奴进扰,秦王朝还修建了举世闻名的“万里长城”。
本来,在战国时期,各大诸侯国为军事上的需要,都在边境上筑有城墙[34],当秦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年)秦王朝的军队将匈奴人从阴山、“河南地”逐走以后,匈奴的实力并未受到彻底打击,对内地的威胁依然存在,秦朝需要随时防备匈奴的进攻。于是,秦始皇就决定在北方各诸侯国原有的旧长城的基础上,修筑一条横亘于匈奴进入中原道路上的长城。修建成的这条秦朝的长城,“起临洮,至辽东,延袤万余里”(《史记·蒙恬列传》)。据我国考古工作者最近的调查和统计得出的科学结论认为:“秦始皇长城5000多公里。”(见《长城保护研究工作座谈会侧记》,载《中国长城遗迹调查报告》)的确是名不虚传的“万里长城”。
据考察,秦王朝所修筑的这条“万里长城”依其修建状况可分三大段:
秦长城遗址(陕西省府谷段)
第一段西起临洮东北至九原。这一段西部始于今甘肃岷县之西(秦时临洮为今之岷县,今之临洮为秦之狄道)。其中由今之岷县至临洮这一段是利用秦国旧城加以修缮而成。由榆中至于阴山(即今兰州以北至包头以西)这一段有部分赵长城可资利用。在黄河所经之地,就利用黄河这一天然屏障,“城河上为塞”(《史记·秦始皇本纪》),北河、榆中等城就在这里,大批移民戍守就在这些城附近。这里是防御匈奴的最前线。[35]
第二段从云中(今内蒙古托克托东北)至代郡(今河北蔚县西南)。这一段也有部分燕、赵旧长城可利用。
第三段是自代郡至于碣石。关于碣石在今何处,自古以来说法不一。据近人黄盛璋考订,大约在今河北省北戴河至秦皇岛间的金山嘴(见《碣石考辨》,载《文史哲》1979年第6期及《历史地理论集》)。
虽然秦王朝修建的“万里长城”有许多旧城可以利用,但其工程仍是十分浩大的。在当时生产工具相当简陋、交通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在短短的几年内就完成如此伟大的工程,惟一的办法就是集中大量的劳动力,用劳动人民的双手创造出这人类历史的奇迹。修筑长城的劳动力,来自三个方面:(1)蒙恬所率的几十万士兵;(2)从全国各地征发来的戍卒;(3)“罪犯”。秦王朝把大批犯罪的官吏和人民都送去修长城,如《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三年下记云:“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又《史记·李斯列传》载:“臣请史官非秦纪皆烧之……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集解》引如淳曰:“律说‘论决为髡钳,输边筑长城,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城旦,四岁也。”这些罪犯白天担任“伺寇虏”的繁重任务,夜晚还要进行“筑长城”的艰苦劳动。这一道“万里长城”耗费了多少劳动人民血汗和生命,是不难想象的。难怪蒙恬临死时没想到别的,唯对监督造长城一事沉痛自谴:“恬罪固当死矣,起临洮属之辽东,城堑万余里,此其中不能无绝地脉哉?此乃恬之罪也!”(《史记·蒙恬列传》)百余年后,当司马迁亲自见到蒙恬所督修的长城遗址时,也发出感慨说:“吾适北边,自直道归,行观蒙恬所为秦筑长城亭障,堑山堙谷,通直道,固轻百姓力矣!”(《史记·蒙恬列传》)不过,“万里长城”的修建是有作用的。它在当时和以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对阻止北方游牧民族的进扰,保护中原农业地区的生产和生活稳定都有积极作用,直至今天,长城仍以其雄姿向全世界展示着中国古代劳动人民的创造精神,和无与伦比的悠久文明。
匈奴奴隶制国家的建立 被逐出河南地向北转移的匈奴,此刻其社会内部正在发生急剧变化。这就是奴隶制国家终于在匈奴人的社会中建立起来了。
匈奴奴隶制国家建立的标志,是公元前209年冒顿代替头曼成为匈奴单于。冒顿是头曼之长子。头曼单于在位时,匈奴还保持着氏族社会废长立少和杀戮长子的野蛮制度。头曼单于欲立所爱之阏氏(匈奴单于妻称阏氏)所生少子,而不欲立冒顿,利用这一古老传统习惯,将冒顿送到月氏为质,并攻击月氏,企图假月氏之手杀死冒顿。但是,冒顿不受其父摆布,在月氏“盗其善马,骑之亡归”(《史记·匈奴列传》)。逃回匈奴后,头曼单于“以为壮,令将万骑”。冒顿利用这个条件,训练战士,控制了一支对自己绝对服从的亲信部队,终于在公元前209年杀死头曼单于而自立。[36]
冒顿为匈奴单于后,首先加强了单于的权力,而且使匈奴单于的位置确定在挛鞮氏这一显贵氏族内部继承。原来保存的氏族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机构或已完全消失,或已只留有形式,代之而起的是具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单于以及庞大的奴隶制政权。这样,一个奴隶主统治的游牧的军事政权便在秦王朝北方出现了。[37]由此可见,公元前209年冒顿自立为单于,在匈奴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对匈奴旧有的风俗和制度进行的一次改革,“在他建立自己威信而举行的骑射的进程中,牺牲了代表旧社会的父亲”,其后所建立的一套制度“虽然是自发的,但对于旧制度和旧习惯的改革却富有斗争意义”(马长寿《论匈奴部落国家的奴隶制》)。
匈奴奴隶制国家的建立,是与其部落联盟瓦解相联系的。原来属于匈奴部落联盟中的各个部落,在冒顿立为单于后,或被匈奴奴隶主贵族所奴役,或被迫远徙而脱离草原部落联盟。冒顿即位不久,就向周围的部落联盟和国家进攻。首先攻击的是东胡,“灭东胡王,而虏其民人及畜产”,接着又“西击月氏,南并楼烦、白羊河南王”(《史记·匈奴列传》)。这时已至秦朝末年,中原的秦王朝已经开始土崩瓦解,匈奴奴隶制国家就趁势在北方发展、壮大起来。
匈奴,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个成员,在秦王朝时期虽然同中原地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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