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古本竹书纪年辑证 [book_author]方诗铭 [book_date]近代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历史传记,史学,注释,完结 [book_length]105844 [book_dec]《古本竹书纪年辑证》作者是方诗铭、王修龄。1981年,方诗铭、王修龄重辑《古本竹书纪年辑证》,是目前最完善的古文《竹书纪年》辑佚本。 [book_img]Z_5802.jpg [book_title]夏纪 [一]《汲冢书》:禹都阳城。《续汉书·郡国志》二注 臣瓒曰:……《汲郡古文》亦云居之,不居阳翟也。《汉书·地理志》注 《汲冢古文》并云:‘禹都阳城。’《礼记·缁衣》正义 案:《汉书·地理志》注:‘臣 瓒曰:《世本》禹都阳城,《汲郡古文》亦云居之,不 居阳翟也。’《礼记》正义所引,本作‘咸阳’,阮元 校勘记引齐召南说‘“咸阳”当作“阳城”’,据改。 《存真》作‘禹都阳城’。《辑校》作‘居阳城’。《 订补》云:‘朱本正文作“禹都阳城”。误引《世本》 文,王氏改之,是。’《辑校》、《订补》似仅据《汉书》注,《续汉书》注所引明作‘禹都阳城’。至臣瓒 所云‘《汲郡古文》亦云居之’,即承所引《世本》之 ‘禹都阳城’而来,是《纪年》、《世本》之文本同, 《礼记》正义谓‘《世本》及《汲冢古文》并云“禹都阳城”’,可证。《存真》本不误,《辑校》、《订 补》似以不误为误。《礼记·缁衣》正义所引,《存真 》、《辑校》、《订补》皆失收。又《订补》所引《路 史·后纪》卷一二注,见本书附录。 [二]《纪年》曰:禹立四十五年。《 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三](《纪年》):益干启位,启杀之。《 晋书·束皙传》 《汲冢书》云:……益为启所诛。《 史通·疑古》 (《竹书纪年》):后启杀益。《 史通·杂说上》 案:《存真》、《辑校》作‘益干启位,启杀之’。《辑校》云:‘《史通》《疑古篇》、《杂说篇》两引“益为后启所诛”。’所引与《史通》原文不合。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潘寿言禹情’注:‘言禹传位于益,终令启取之。’《战国策·燕策一》:‘禹授益,而以启人为吏。及老,而以启为不足任天下,传之益也。启与支党攻益,而夺之天下,是禹名传天下于益,其实令启自取之。’(《史记·燕召公世家》略同)《楚辞·天问》:‘启代益作后。’王夫之《楚辞通释》卷三云:‘《竹书纪年》载益代禹立,拘启禁之,启反起杀益以承禹祀。盖列国之史,异说如此。’《汉书·律历志》:‘张寿王言,化益为天子代禹。’皆与《纪年》略同,而传统之说则与此异。《孟子·万章上》:‘禹荐益于天,七年,禹崩。三年之丧毕,益避禹之子于箕山之阴。朝觐讼狱者,不之益而之启,曰:“吾君之子也。”讴歌者不讴歌益而讴歌启,曰:“吾君之子也。”’(《史记·夏本纪》略同)后世多宗此说,而以《纪年》等书为‘妄’。实际益、启之间争夺王位,乃原始社会转变为阶级社会之反映。 [四]《竹书》曰:夏后开舞九招也。《山海经·大荒西经》注 案:《存真》、《辑校》作‘九年,舞九韶’。所据为《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夏后开’即夏后启,汉景帝名启,避‘启’字讳,汉人因改‘启’为‘开’。吴大澄《韶字说》云:‘古文召、绍、韶、招、□、昭为一 字。’(《字说》,据《说文解字诂林》补遗卷三上) 是‘九招’即‘九韶’。《帝王世纪》:‘启升后十年,舞九韶。’(《太平御览》卷八二引)《山海经·大 荒西经》:‘开上三嫔于天,得九辩与九歌以下。’又 《海外西经》:‘夏后启于此舞九代。’《楚辞·离骚 》:‘启九辩与九歌兮,(夏)[下]康娱以自纵。’又《天问》:‘启棘宾(商)[帝],九辩九歌。’‘九招’、‘九 韶’、‘九歌’、‘九辩’,当为一事。 [五]启征西河。《纪年》云。《北堂书钞》卷一三帝王部 案:《存真》、《辑校》作‘二十五年,征西河’。所据为《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帝王世纪》︰‘(启)三十五年,征河西。’(《御览》卷八二引,‘河西’当即‘西河’。)启征西河必有史实。今本《纪年》:‘(帝启)十五年,武观以西河叛,彭伯寿帅师征西河,武观来归。’其说当出于《逸周书·尝麦》:‘其在启之五子,忘伯禹之命,假国无正,用胥兴作乱,遂凶厥国,皇天哀禹,赐以彭寿,思正夏略。’朱右曾《逸周书集训校释》云:‘五子,五观也,亦曰武观,启子。’《吕氏春秋·音初》:‘殷整甲徙宅西河。’古本《纪年》:‘河亶甲整即位,自嚣迁于相。’(见后)是西河即相,今之河南安阳,与观地(观在卫)相近。所谓‘启征西河’,疑即指启诛五观。 [六]《竹书》云:即位三十九年亡,年七十八。《真诰》卷一五注 案:《存真》作‘二十九年【陟】,年九十八’,所据为《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辑校》从《真诰》注。《真诰》云:‘夏启为东明公,领斗君师。’注:‘禹之子也,姓姒。’下即引《竹书》云云。 《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辑校》云:‘《太平御览》八十二引《帝王世纪》:“启升后十年,舞九韶。三十五年征河西。”而《通鉴外纪》:“皇甫谧曰:启在位十年。”则《世纪》不得有三十五年之文,疑本《纪年》而误题《世纪》也。此与《真诰》所引“启三十九年亡”符同。《路史》注既引《纪年》“启在位二十九年”,故“征西河”亦云“在二十五年”矣,未知孰是?’ [七]薛瓒《汉书集注》云:(《汲郡古文》)又云:太康居斟寻。《水经·巨洋水注》 臣瓒曰:……《汲郡古文》云:太康居峕寻。《汉书·地理志》注 臣瓒云:……《汲冢古文》云:太康居斟寻。《 史记·夏本纪》正义 《汲冢古文》云:太康居斟寻。《 史记·周本纪》正义 案:《巨洋水注》等书引《汲郡古文》云:‘太康居斟寻,羿亦居之,桀又居之。’乃隐括之辞,非原文。 《水经注》称薛瓒《汉书集注》,裴骃《史记集解序》、颜师古《汉书叙例》作‘臣瓒’,以为‘莫知姓氏’,裴氏又称其书名《汉书音义》,皆与郦氏异。《穆天子传》叙录有校书郎傅瓒者曾参与校理之役,《史记索隐》以为即臣瓒,又引刘孝标说以为于瓒。《叙例》谓臣瓒‘举驳前说,喜引《竹书》’。《索隐》以为傅瓒,疑是。臣瓒所引《竹书》,称《汲郡古文》或《汲冢古文》。 [八]薛瓒《汉书集注》:……(《汲郡古文》)又云……羿亦居之。《水经·巨洋水注》 臣瓒曰:……《汲郡古文》云:……羿亦居之。 《汉书·地理志》注 臣瓒云:……《汲冢古文》云:……羿亦居之。 《史记·夏本纪》正义 《汲冢古文》云:……羿亦居之。《史记·周本纪》正义 案:《巨洋水注》等书引《汲冢古文》云:‘太康居斟寻,羿亦居之,桀又居之。’《存真》、《辑校》据此作‘【羿居斟寻】’。 [九]《纪年》曰:帝相即位,处商丘。《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辑校》‘帝相’作‘后相’(《存真》同),‘处’作‘居’,影宋刻及鲍刻《御览》皆与所引异。 《左传·僖公三十一年》:‘冬,狄围卫,卫迁于帝丘。卜曰三百年。卫成公梦康叔曰:“相夺予享。”公命祀相,宁武子不可,曰:“鬼神非其族类,不歆其祀。杞、鄫何事?相之不享于此,久矣!非卫之罪也。”’是帝相曾处帝丘。王应麟《通鉴地理通释》卷四因谓‘今按“商丘”当作“帝丘”’。《存真》云:‘“商”当为“帝”。帝丘,秦汉之濮阳,……《左传》“卫迁帝丘,卫成公命祀相”,是也。’(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二说同)疑是。 [一0]《纪年》曰:(帝相)元年,征淮夷。《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存真》、《辑校》作‘元年,征淮夷、畎夷’。据《路史》增‘畎夷’二字。《辑校》又引《后汉书·西羌传》:‘后相即位,元年,乃征畎夷。’《存真》未收。《订补》云:‘按《西羌传》云:“后 相即位,乃征畎夷”,注不云出《纪年》,王氏盖以《西羌传》三代事多本《纪年》而推定之,惟欠释明,偶失。’《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甲骨文所记方国有‘隹尸’(《殷虚书契后编》下三六·六),郭沫若同志云:‘卜辞有隹尸,殆即淮夷。’(《殷契粹编》考释页五)有关‘淮夷’史事,屡见西周金文及先秦典籍。 [一一]《纪年》:二年,征风夷及黄夷。《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竹书纪年》曰):后相即位,二年,征黄夷 。《后汉书·东夷传》注 《竹书纪年》曰:(相)二年,征黄夷。《 通鉴外纪》卷二 案:《辑校》所引尚有《路史·后纪》卷一三注一条,见本书附录。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八云:‘《后汉书·东夷传》曰:“夷有九种,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黄白赤玄以服色而别者,与方风等皆近海之夷。’ [一二](《竹书纪年》曰):(后相)七年,于夷来宾。《后汉书·东夷传》注 《纪年》曰:(相)七年,(干夷来宾)。《通鉴外纪》卷二 案:《通鉴外纪》作‘干夷’,误。《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甲骨文中所记方国有‘盂方’(《殷虚书契后编》上一八·六),且屡见,郭沫若同志云:‘所谓盂方者,可知乃殷东方之国也。……宋地亦有名盂者,《春秋·僖二十一年》“宋公、楚子、陈侯、蔡侯、郑伯、曹伯会于盂”。杜注:“宋地,襄邑西北有盂亭。”地在河南睢县。又《左传·哀二十六年》:“六子在唐盂”,顾栋高谓与睢县之盂为一地。余意卜辞之盂方当即此附近之古国。’(《卜辞通纂》考释页一二七)‘盂方’当即‘于夷’。杨树达《积微居甲文说》云:‘于夷即卜辞之盂方。’(卷下页四四)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一0、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八皆谓‘于夷’即《禹贡》之‘嵎夷’。《禹贡》战国时人所为,距商代已远,且地在今山东蓬莱一带滨海之地(顾颉刚先生说,见《中国古代地理名着选读》页一三),地望亦不甚合。 [一三]薛瓒《汉书集注》云:按《汲郡古文》:相居斟灌。《水经·巨洋水注》 案:《存真》、《辑校》均引有《汉书·地理志》注,《订补》云:‘《汉书·地理志》注无引臣瓒此注,朱、王二氏偶失检,误引。’又《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帝王世纪》:‘帝相一名相安,自太康已来,夏政凌迟,为羿所逼,乃徙商丘,依同姓诸侯斟灌、斟寻氏。’(《御览》卷八二引) [一四](《竹书纪年》曰):后少康即位,方夷来宾。《后汉书·东夷传》注 案:《存真》后有‘献其乐舞’四字。《辑校》云:‘《路史·后纪》十三注引此,下有“献其乐舞”四字,疑涉帝发时事而误。’《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注,见本书附录。 杨树达《积微居甲文说》云:‘卜辞关涉方族者至多,……方在殷时为一至强之国族,其事灼灼甚明。……《后汉书·东夷传》……李注引《竹书纪年》曰:“少康即位,方夷来宾。”据此知方族之立国,远在夏时,少康中兴,方尝效顺。’(卷下页 四二至四四) [一五]《纪年》曰:帝宁居原,自迁于老丘。《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御览》影宋刻本‘老丘’作‘老王’,鲍刻本作‘老丘’,是。《存真》、《辑校》作‘老丘’,并据《路史·后纪》卷一三注,于‘自’字下补‘原’字。《路史》注所引见本书附录。 ‘帝宁’或作‘帝予’(《史记·夏本纪》),或作‘帝杼’(《世本》、《夏本纪》索隐引),或作‘后杼’(《左传·襄公四年》),或作‘□’(《墨子·非儒下》)。 [一六]《汲郡竹书》曰:柏杼子征于东海及王寿,得一狐九尾。《山海经·海外东经》注 《汲冢竹书》:伯杼子往于东海,至于三寿,得一狐九尾。《稽瑞》 《书纪年》曰:……夏伯杼子东征,获狐九尾。 《太平御览》卷九0九兽部 案:《稽瑞》原引作《汲冢周书》,据《山海经》郭注,‘周书’当为‘竹书’之误。本条《存真》、《辑校》、《订补》失收。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九云:‘三寿,东海之国名也。郭璞《山海经》注引作王寿,《路史》注云:“即平寿也。”《逸书·王会》曰:“青丘狐九尾。”孔晁注云:“青丘,海东地名。”《山海经》曰:“青丘国,其狐四足九尾。”《淮南子·本经训》曰:“缴大风于青丘之泽。”《抱朴子》云:“黄帝东至青丘,过风山。”当即纪中风夷之国,三寿盖近之。’ [一七]《竹书纪年》曰:后芬即位,三年,九夷来御,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太平御览》卷七八0四夷部 《竹书纪年》曰:后芬发即位,三年,九夷来御。《后汉书·东夷传》注 《竹书纪年》曰:(槐)三年,(九夷来御)。 《通鉴外纪》卷二 案:《后汉书》注,影宋绍兴本作‘后芬发即位’,殿本无‘发’字。《存真》作‘后芬发’。《辑校》云:‘《御览》“芬”作“ 方”,所据为鲍刻本,影宋本作‘芳’,当为‘芬’字之讹。又《御览》所引‘曰畎夷’等十九字,《辑校》引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三之说,以为‘疑本注文,误入正文’。《存真》有,《辑校》删。《订补》云:‘以文义观之,此十九字似属正文。’是。《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九夷’之称,典籍恒见。《墨子·非攻中》:‘九夷之国,莫不宾服。’孙诒让《墨子闲诂》卷五云:‘《尔雅·释地》云:“九夷、八狄、七戎、六蛮,谓之四海。”《王制》孔疏云:“九夷依《东夷传》九种,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此九夷与吴楚相近,盖即淮夷,……《书叙》云:“成王伐淮夷,遂践奄。”《韩非子·说林上篇》云:“周公旦攻九夷而商盖伏。”“商盖”即“商奄”,则九夷亦即淮夷……。’孙氏之说近是。 [一八]《竹书纪年》曰:洛伯用与河伯冯夷斗。《水经·洛水注》 《竹书》作冯夷。《山海经·海内北经》注 案:《存真》列于‘后芬发即位’后,《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今从《存真》。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九云:‘河、洛二国名,即西河有洛之类,《周礼》所谓泽国也。“用”与“冯夷”二君名。斗者,《说文》曰“遇也”,《玉篇》曰“争也”,谓相遇而争,初非有心于战也,犹《孟子》言邹与鲁哄矣。《归藏易》曰:“昔者,河伯筮与洛伯战而枚占,昆吾占曰:不吉。”(《路史》、《玉海》并引之)即此事。盖主兵者,洛伯也。《水经·洛水注》据《太公金匮》、《河图》、《乐录》以二伯为河洛之神,非是。’ [一九]《纪年》曰:后芬立四十四年。《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二0]《纪年》云:‘后荒即位,元年,以玄圭宾于河,命九东狩于海,获大鸟。’《北堂书钞》卷八九礼仪部 《纪年》曰:后荒即位,元年,以玄璧宾于河,狩于海,获大鱼。《初学记》卷一三礼部上 《纪年》曰:后芒即位,元年,以玄圭宾于河,东狩于海,获大鱼。后芒陟位,五十八年。《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书钞》所引,《存真》删‘命九东’三字,‘鸟’作‘鱼’。《辑校》云:‘“九”字下,或夺“夷”字,疑谓后芬时来御之九夷。’ 《订补》云:‘案各书所引皆作“获大鱼”,《书钞》“鸟”字当是“鱼”误。’《存真》、《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史记·三代世表》索隐:‘帝芒,音亡,一作荒。’诸书所引《纪年》或作‘后芒’,或作‘后荒’。 雷学淇《义证》卷九释‘以玄圭宾于河’为‘以玄圭沉祭’,是。《左传·昭公二十四年》:‘冬十月癸酉,王子朝用成周之宝圭沈于河。’(‘沈’字据《史记·周本纪》正义引《左传》补,见洪亮吉《春秋左传诂》卷一八。)以圭璧沈于河以祭河神,为古代宗教迷信表现之一。《尔雅·释天》:‘祭川曰浮沈。’《仪礼·觐礼》:‘祭川沈。’其俗起源颇早,甲骨文所记即有‘沈’祭,多以祭河,且用圭璧之属。《殷虚书契后编》上二三、四:‘丁巳卜,其杂于河牢,沈嬖。’又《铁云藏龟》一二七·二:‘丙子卜,宾贞:嬖屷○河。’屷即獴,二玉为一獴,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云:‘嬖屷疑即璧一双,沈嬖疑即沈璧。’(页五九八)纬书《尚书中候》历举‘尧沈璧于河’、‘舜沈璧于河’(《古微书》卷四),‘周成王举尧舜之礼沈璧于河’(同上卷一三),亦即此俗。 [二一]《竹书》曰: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灭之,遂杀其君绵臣也。《山海经·大荒东经》注 河伯仆牛,皆人姓名托寄也,见《汲郡竹书》。《山海经·大荒东经》注 案:《大荒东经》:‘王亥托于有易河伯仆牛。’注即见《汲郡竹书》云云。《存真》下条作‘王亥托于有易河伯仆牛’。上 条‘主甲微’作‘上甲微’。《辑校》下条作‘河伯仆牛’。《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 《存真》引于‘后泄二十一年’条前,《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今从《存真》。 王亥,见甲骨文与先秦典籍,王国维《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收《观堂集林》)、吴其昌《卜辞所见殷先公先王三续考》(《燕京学报》第十四期)及顾颉刚先生《周易卦爻辞中的故事》(同上刊第六期)论证甚详,辞繁不具引。《订补》云:‘徐文靖《统笺》四、陈逢衡《集证》十二皆以仆牛为地名。王国维《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以仆牛即服牛,论证极详,今标点从之。’《大荒东经》注以河伯仆牛皆为人名,与正文颇不合,疑误,现亦从王说,河伯仆牛之间不加顿号。 [二二]《竹书纪年》曰:后泄二十一年,命畎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后汉书·东夷传》注 《纪年》曰:帝泄二十一年,加畎夷等爵命。《通鉴外纪》卷二 案:《存真》据《路史·后纪》卷一三注,后补‘繇是服从’四字。据《后汉书·西羌传》,非《纪年》之文,见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二。《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注,见本书附录。 [二三]《纪年》曰:不降即位,六年,伐九苑。立十九年。其弟立,是为帝扃。《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立十九年’,据影宋本《御览》,鲍刻本作‘六十九年’,《存真》、《辑校》、《订补》所据皆鲍刻。《路史·后纪》卷一三注亦作‘六十九’。今姑据影宋本。‘其弟立’七字,影宋本、鲍刻本皆作夹注,《订补》仅以‘是为帝扃’四字为夹注。 不降,《世本》作‘帝降’(《史记·夏本纪》索隐引)。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九云:‘九苑,国名,地系未详。《逸周书·王会篇》载伊尹献令正南有“九菌”,明本或作“九瓒”,岂即此欤?’ [二四]《汲冢书》曰:胤甲居于河西,天有妖□,十日并出。又言:本有十日,迭次而运照无穷。《太平御览》卷四天部 《汲郡竹书》曰:胤甲即位,居西河,有妖孽,十日并出。《山海经·海外东经》注 《汲冢书》曰:胤甲居西河,天有孽,日并出。 《开元占经》卷六 《纪年》曰:帝廑一名胤甲,即位居西河,天有祅孽,十日并出。《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汲冢纪年》曰:胤甲即位,居西河,十日并出,其年胤甲陟。《通鉴外纪》卷二 案:《辑校》云:‘“又言:本有十日,迭次而运照无穷”十三字,则恐是注文。’不入辑。《纪年》有注,古籍无征,疑为《竹书同异》之文。《隋书·经籍志》着录有《纪年》十二卷,注云:‘汲冢书,并《竹书同异》一卷。’当为记荀勖、和峤本与束皙本之同异。《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见本书附录。 天有十日,十日并出,本为古代神话传说。《庄子。齐物论》‘昔者十日并出,万物皆焦。’(‘焦’原作’照’,据《山海经。海外东经》郭注引改。)《楚辞。招魂》:‘十日并出,流金铄石些。’《淮南子。本经训》:‘逮至尧之时,十日并出,焦禾稼,杀草木,而民无所食。’闻一些多先生《楚辞校补》云:‘案古言天有十日,更番运照,则一时仍只一日,此犹常态也。又言十日并出,则十日同时俱出,故其为热酷烈,异于常时。’(《闻一多全集》第二册页四五三》 [二五]《纪年》曰:后昊立三年(帝皋也)。《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存真》、《辑校》未引‘帝皋也’三字,《订补》亦未及,盖以为注文。疑此为《竹书同异》之语。《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二六]《纪年》曰:后发一名后敬,或曰发惠(其子立,为桀)。《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其子立为桀’五字,《存真》未引,盖以为注文,疑为《竹书同异》之语。《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二七]《纪年》云:后发即位,元年,诸夷宾于王门,再保庸会于上池,诸夷入舞。《北堂书钞》卷八二礼仪部 《竹书纪年》曰:后发即位,元年,诸夷宾于王门,诸夷入舞。《后汉书,东夷传》注 (《竹书纪年》)又曰:后发即位,元年,诸夷宾于王门,诸夷入舞。《太平御览》卷七八0四夷部 《纪年》曰:(发)元年,(诸夷宾于王门,献其乐舞)。《通鉴外纪》卷二 案:孔本《书钞》卷八二两引《纪年》此文,一见于‘会于上池’条,一见于‘会于上 池诸夷入舞’条,前条作‘保庸’,后条‘庸’字作‘墉’,其余全同。《存真》、《辑校》、《订补》未指出。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二八]薛瓒《汉书集注》……(《汲郡古文》)又云:……桀又居之。《水经·巨洋水注》 臣瓒曰:……《汲郡古文》云:……桀又居之。 《汉书·地理志》注 臣瓒云:……《汲冢古文》云:……桀又居之。 《史记·夏本纪》正义 《汲冢古文》云:……桀又居之。《史记·周本纪》正义 案:《巨洋水注》等书引《汲郡古文》云:‘太康居斟寻,羿亦居之,桀又居之。’《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二九]《汲冢竹书》曰:不窋之晜孙。《尔雅·释亲》注 案:《释亲》:‘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晜孙。’注:‘晜,后也。’下即引《汲冢竹书》云云。《存真》列于后桀之世,云:‘晜孙者,玄孙之孙,己之六世孙也。此云“不窋之晜孙”,不知所指,意者其指公刘乎?汉刘敬对高帝曰:“周之先自后稷,尧封之邰,积德累善,十有余世,公刘避桀居豳”,然则公刘正当夏桀之世也。《周本纪》所记代系本不足信。《周语》:“祭公谋父曰:昔我先王世后稷,以服事虞夏。”云世后稷,则非一世可知。不窋既非弃子,则公刘亦非弃之曾孙可知。汤伐桀至纣十七世,《世本》公刘至文王十六世(《史记》止十二世),世数略相当,故附着之。’《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现姑从《存真》。 [三0]《纪年》曰:后桀伐岷山,岷山女于桀二人,曰琬、曰琰。桀受二女,无子,刻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而弃其元妃于洛,曰末喜氏。末喜氏以与伊尹交,遂以间夏。《太平御览》卷一三五皇亲部 《汲冢书》所谓苕华之玉。《山海经·西山经》注 郭璞曰:《汲冢竹书》曰:桀伐岷山,得女二人,曰琬,曰琰。桀爱二女,○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也。《史记·司马相如传》集解 ○苕华。《纪年》。《北堂书钞》卷二一帝王部 《纪年》曰:桀伐懡山,懡山庄王女于桀二女,曰琬,曰琰。桀受二女,无子,断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艺文类聚》卷八三宝玉部 《纪年》曰:后桀命扁伐山民,山民女于桀二人,曰琬,曰琰。桀爱二人,女无子焉,○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而弃其元妃于洛,曰妹喜。《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书纪年》曰:桀伐懡山,献女于桀,二女曰琬,曰琰。桀受女,刻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太平御览》卷三八一人事部 炖煌高纳之郡府《纪年》曰:桀伐岷山,岷山女于桀二女,曰琬,曰琰。桀爱二女,无子,刻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太平御览》卷八0五珍宝部 炖煌《纪年》曰:桀伐岷山,岷山女于桀二女,曰琬,曰琰。桀爱二女,无子,刻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事类赋》注卷九玉 案:《辑校》、《订补》所据《御览》盖为鲍刻本。卷一三五所引之‘进女于桀二人’,鲍本如此,影宋本‘进’字作‘岷山’二字,与卷八二引‘山民(岷山)女于桀二人’,《类聚》引‘岷山庄王女于桀二女’同。‘女’字作动词用,《国语·晋语》韦昭注:‘以女进人曰“女”。’‘进’字当为后人所改。《辑校》云:‘“琰”,《御览》引皆作“玉”。’鲍本如此,影宋本皆作‘琰’,不误。《御览》卷八0五一条、《事类赋》注卷九一条,《存真》、《辑校》、《订补》失收。‘炖煌高纳之郡府’或为《纪年》之收藏者,待考。 《韩非子·难四》曰:‘是以桀索琒山之女,……而天下离。’‘琒山’即‘岷山’。《左传·昭公十一年》:‘桀克有缗以丧其国。’是‘琒山’亦即‘有缗’。《楚辞·天问》:‘桀伐蒙山,何所得焉?’‘岷’、‘蒙’又一声之转。诸书所记,皆当以《纪年》为其注脚。‘末喜氏以与伊尹交遂以间夏’,《国语·晋语一》‘妹喜有宠,于是乎与伊尹比而亡夏’,与此合。又《订补》云:‘按《孙子·用间篇》:“昔殷之兴也,伊挚在夏……。故明君贤将能以上智为间者,必成大功。”伊挚即是伊尹,与此“遂以间夏”语相合,可以互证。’《管子·轻重甲》:‘女华者,桀之所爱也。’《吕氏春秋·慎大》:‘桀迷惑于末嬉,好彼琬、琰。’所谓‘女华’、‘琬琰’,即岷山二女。 [三一]《汲冢古文》曰:夏桀作倾宫、瑶台,殚百姓之财。《文选·东京赋》注 《汲郡地中古文册书》曰:桀筑倾宫,饰瑶台。 《文选·吴都赋》注 《汲冢古文》曰:桀作倾宫,饰瑶台。《文选·七命》注 《纪年》曰:……桀倾宫,饰瑶台,作琼室,立玉门。《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案:《订补》所引《路史·发挥》卷六,见本书附录。 《晏子春秋·内篇谏下》:‘及夏之衰也,其王桀背弃德行,为璇室、玉门。’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一0云:‘《汲冢琐语》曰:“桀筑倾宫,起瑶台”,《春秋繁露》所谓充倾宫之志也 (《王道篇》)。倾宫者,倾危之义,言高也。高诱《淮南·墬形》注云:“宫满一顷”,此言大矣。’ [三二]《书纪年》曰:夏桀末年,社坼裂,其年为汤所放。《太平御览》卷八八0咎征部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存真》正文删‘其年为汤所放’六字,云:‘《淮南子》云:“桀之时,植社槁而櫊裂”,即谓此也。《御览》引此云:“其年为汤所放。”’ [三三]《纪年》曰:……汤遂灭夏,桀逃南巢氏。 《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三四]《纪年》曰:……自禹至桀十七世,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 《汲冢纪年》曰: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矣。《史记·夏本纪》集解 徐广曰:……案《汲冢纪年》曰: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史记·夏本纪》索隐 《纪年》曰:凡夏自禹以至于桀,十七王。《文选·六代论》注 《汲冢纪年》曰:(夏十七王)四百七十一年。 《通鉴外纪》卷二 案:《史记·夏本纪》索隐引徐广《史记音义》一条,《存真》、《辑校》、《订补》失收。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book_title]殷纪 [一]《纪年》曰:汤有七名而九征。《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御览》影宋刻及鲍刻本皆作‘七名’,《存真》、《辑校》同,《订补》改作‘七命’,无说。 汤有‘七名’,古有此说,《金 楼子·兴王篇》云:‘(成汤)凡有七号:一名姓生, 二云履长,三云瘠肚,四云天成,五云天乙,六云地甲 ,七云成汤。’或出于纬书,不尽可信。杨树达《积微 居甲文说》云:‘按《太平御览》八十三引古本《竹书 纪年》云:“汤有七名而九征。”今汤名可知者,汤( 卜辞作唐)、太乙、履三名而已。’(页三五)《孟子·滕文公下》:‘(汤)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帝 王世纪》:‘(成汤)凡二十七征,而德施于诸侯。’ (《御览》卷八三引)《广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对傅奕废佛僧事》所云:‘汤凡九征二十七 战’,则综合《纪年》、《世纪》之文。所谓‘九征’、‘十一征’、‘二十七征’,皆言其征伐之频繁,《存真》一一为之从典籍勾稽‘九征’之名,以征葛、有洛、豕韦、顾、昆吾、夏、三朡当之,而以‘余二征未详’,似泥。 甲骨文作‘唐’或‘大乙’。 [二]《纪年》曰:外丙胜居亳。《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存真》于‘外丙胜’下增 ‘即位’二字,《辑校》同,《订补》‘据《御览》删’,是。 甲骨文作‘卜丙’,郭沫若同志云:‘罗振玉云:“卜丙,《孟子》及《史记》均作外丙。《尚书序》云:成汤既没,大甲元年。不言有外丙、仲壬,太史公采《世本》有之。今卜丙之名屡见于卜辞,则孟子与史公为得实矣。”按此片以卜丙、大甲、大庚、大戊为次,卜丙之为外丙无疑。’(《卜辞通纂》页四六)《广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对傅奕废佛僧事》:‘伊尹立汤子胜’,胜即外丙,似亦据《纪年》。 [三]《纪年》又称: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引杜预《春秋后序》同) 《纪年》云: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 《尚书·咸有一德》正义 《汲冢纪年》曰: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通鉴外纪》卷二 案:‘其卿士’,《存真》作‘ 命卿士’,《辑校》同,云:‘《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尚书·咸有一德》疏、《通鉴外纪》二引《纪年》,《太平御 览》八十三引杜《后序》,均作“其卿士伊尹”。’《 存真》、《辑校》盖据今本。 甲骨文无仲壬,董作宾云:‘卜辞中不见中壬,疑南壬即是中壬。卜辞中帝王名称,日干上一字,多与后世所传者异,如示之与主,虎之与沃,羌之与阳,康之与庚,皆是,而其他先祖皆有祭,中壬不能独无。《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引《纪年》“仲壬即位,居亳”,亳在殷南,称曰南壬,或即以此。’(《甲骨文断代研究例》,刊《庆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岁纪念论文集》上册第三三二至三三三页。) 伊尹,甲骨文有‘伊尹’、‘伊’、‘伊奭’诸称。又有‘黄尹’,亦即伊尹。郭沫若同志云:‘黄尹,余谓即阿衡伊尹。或说 阿衡与伊尹乃二人,举《君奭》以伊尹隶于成汤,以保衡隶于大甲为证。然《商颂·长发》“允也天子,降予卿士,实维阿衡,实左右商王”。叙在成汤伐夏之次,则又非伊尹莫属。旧说为一人,恐仍不能易。’(《殷契粹编》考释页三三)先秦典籍记伊尹者至多,齐灵公时之《叔夷钟》铭文亦云:‘○=成唐(汤),又(有)敢(严)才(在)帝所,尃受天命,○伐○(夏)司(祀),○○(厥)灵师,伊少(小)臣隹辅,咸有九州,处○(禹)之堵(土)。’(《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页二0三)所谓‘伊小臣’即伊尹。 [四]《纪年》又称:……仲壬崩,伊尹放大甲于桐,乃自立也。伊尹即位,放大甲七年,大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引杜预《春秋后序》略同) (《纪年》):太甲杀伊尹。《晋书·束皙传》 《纪年》云:……仲壬崩,伊尹放太甲于桐而自立也。 伊尹即位于太甲七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尚书·咸有一德》正义 《纪年》曰: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文选·豪士赋》注 《汲冢书》云:……太甲杀伊尹。《史通·疑古》 (《竹书纪年》):太甲杀伊尹。《史通·杂说上》 《汲冢书》云:伊尹自篡立后,太甲潜出,亲杀伊尹而用其子。《广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对傅奕废佛僧事》 《汲冢纪年》称:伊尹放太甲于桐,尹乃自立,暨及位于太甲七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柳开《河东集》卷三《太甲诛伊尹论》 《汲冢纪年》曰:……仲壬崩,伊尹放太甲于桐,乃自立也。伊尹即位于太甲七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通鉴外纪》卷二 案:《尚书·咸有一德》正义、《御览》引《春秋后序》、《通鉴外纪》等皆作‘于太甲七年’。《存真》删‘于太甲’三字,《辑校》‘于’作‘放’,校语云:‘《外纪》“放大甲”作“于大甲”。’似他书皆作‘放’,误。《存真》所引《路史·发挥》卷五,见本书附录。 甲骨文作‘太甲’。据史籍,太甲,太丁之子,汤孙。《孟子·万章上》:‘伊尹相汤以王于天下,汤崩,大丁未立,外丙二年,仲壬四年。太甲颠覆汤之典刑,伊尹放之于桐。三年,太甲悔过,自怨自艾,于桐处仁迁义,三年以听伊尹之训己也,复归于亳。’《史记·殷本纪》:‘汤崩,太子太丁未立而卒,于是乃立太丁之弟外丙,是为帝外丙。帝外丙即位三年崩,立外丙之弟中壬,是为帝中壬。帝中壬即位四年崩,伊尹乃立太丁之子太甲。……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三年,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帝太甲居桐宫三年,悔过自责反善,于是伊尹乃迎帝太甲而授之政。’此传统之说,与《纪年》异。《御览》卷八三引《琐语》云:‘仲壬崩,伊尹放太甲,乃自立四年。’所引过简,但所反映之史事,与《纪年》同,可证战国时有此种传说存在。汤死后,其长子太丁已前卒,伊尹乃立太丁之弟外丙;外丙死,继立其弟仲壬,政权皆为伊尹所控制。仲壬死,按商朝继承之制,应由太丁之子太甲即位。伊尹囚太甲篡立。伊尹统治七年,太甲从被囚之桐宫潜出,杀死伊尹,恢复王位。太甲不承认伊尹篡立七年,故其杀伊尹时称为‘太甲七年’。 [五]按《纪年》太甲唯得十二年。《史记·鲁世家》索隐 案:《存真》据此作‘[大甲十二年,陟]’,《辑校》无‘大甲’二字。《尚书·无逸》:‘肆祖甲之享国,三十有三年。’《伪孔传》以祖甲为‘汤孙太甲’。王肃说同。马融、郑玄则以为‘武丁子帝甲’(见《史记·鲁世家》集解及索隐)。《无逸》述祖甲事在武丁之次,当非太甲。《广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对傅奕废佛僧事》引《陶公年纪》:‘太甲治十年’,近于《纪年》。 [六]《纪年》曰:沃丁绚即位,居亳。《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丁’,或释‘羌丁’。郭沫若同志云:‘○丁此片仅见(指《殷虚书契后编》上二一·一三)以沃甲作○甲例之,则此乃沃丁也。’(《卜辞通纂》考释页六四)陈梦家以此片○丁为父丁误释,别举《殷虚书契前编》五·八·五及善斋旧藏甲骨二三三一片为说,认为‘可能是沃丁’(《殷虚卜辞综述》页四二三)。 [七]《纪年》曰:小庚辩即位,居亳(即太庚也)。《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存真》、《辑校》未引夹注‘即太庚也’四字。《订补》已指出。 《史记·殷本纪》作‘太庚’。《吉石盦丛书》影印日本高山寺藏古钞本《殷本纪》作‘大庚’。甲骨文作‘大庚’。 [八]《纪年》曰:小甲高即位,居亳。《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小甲’。 [九]《纪年》曰:雍己□即位,居亳。《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邕巳’。 [一0]《纪年》曰:仲丁即位,元年,自亳迁于嚣。《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影宋本及鲍刻本‘嚣’皆作‘嚚’,《存真》始改为‘嚣’。《订补》云:‘案《史记·殷本纪》:“帝仲丁迁于隞。”索隐云:“隞亦作嚣。”《通鉴外纪》二:“仲丁自亳迁都嚣”,即作“嚣”。隞与嚣音近相通,嚣与嚚为字形之讹,此改作“嚣”,是。’ 甲骨文作‘中丁’。 [一一]《竹书纪年》曰:仲丁即位,征于蓝夷。《后汉书·东夷传》注 (《竹书纪年》)又曰:仲丁即位,征于蓝夷。 《太平御览》卷七八0四夷部 案:据《后汉书》注,《御览》影宋本及鲍刻本皆脱‘征’字,补。 [一二]《纪年》曰:外壬居嚣。《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御览》影宋本及鲍刻本皆作‘居嚚’,《存真》、《辑校》改‘嚚’为‘嚣’,是(参前条)。甲骨文作‘卜壬’。 [一三]《纪年》曰:河亶甲整即位,自嚣迁于相。征蓝夷,再征班方。《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嚣’原作‘嚚’,据《存真》、《辑校》改。 《吕氏春秋·音初》:‘殷整甲徙宅河西,犹思故处,实始作为西音。’‘整甲’即‘河亶甲整’,‘徙宅河西’,即‘迁于相’,‘故处’即‘嚣’,所记为一事。甲骨文作戋甲,郭沫若同志云:‘戋甲当即河亶甲,河亶者戋之缓言也。’(《卜辞通纂》考释页四一) [一四]《纪年》曰:祖乙胜即位,是为中宗,(居庇)。《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存真》、《辑校》皆作‘祖乙滕’,盖据今本。《辑校》云:‘《路史·国名纪》丁引“滕”作“胜”。’似《御览》作‘滕’,《路史》作‘胜’,影宋本及鲍刻本《御览》皆作‘胜’。《辑校》所引《路史》见本书附录。 《尚书·无逸》:‘昔在殷王中宗,严恭寅畏,天命自度,治民祗惧,不敢荒宁。肆中宗之享国,七十有五年。’《伪孔传》、《史记·殷本纪》及郑玄《诗·烈祖》笺皆以中宗为太戊。王国维云:‘戬寿堂所藏殷契文字中,有断片,存字六,曰:“中宗祖乙牛,吉。”称祖乙为中宗,全与古来尚书学家之说违异,惟《太平御览》八十三引《竹书纪年》曰:“祖乙滕即位,是为中宗,居庇。”今由此断片知《纪年》是而古今尚书学家非也。’(《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见《观堂集林》。)王氏之说,又见所着《戬寿堂所藏殷虚文字考释》及《古史新证》。甲骨文亦作‘下乙’,见胡厚宣《卜辞下乙说》(见《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 《史记·殷本记》:‘帝祖乙立,殷复兴。’《晏子春秋·内篇谏上》:‘汤、太甲、武丁、祖乙,天下之盛君也。’祖乙之称‘中宗’或即以此。 [一五]《纪年》曰:帝开甲踰即位,居庇。《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开甲,《史记·殷本纪》作‘沃甲’。《世本》作‘开甲’(《史记》《殷本纪》、《三代世表》索隐引),与《纪年》同。 甲骨文作‘○甲’,或释‘羌甲’。 [一六]《纪年》曰:祖丁即位,居庇。《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且(祖)丁’。 [一七]《纪年》曰:南庚更自庇迁于奄。《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丁,见本书附录。 甲骨文作‘南庚’。 [一八]《纪年》曰:阳甲即位,居奄。《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竹书》曰:和甲西征,得一丹山。《山海经·大荒北经》注 案:《山海经》注引《竹书》,《存真》入辑。《辑校》改列祖甲下,云:‘“和”、“祖”二字,形相近,今本《纪年》系之阳甲,乃有“阳甲名和”之说矣。’此仅以‘和’、‘祖’形近为说,无确证,其《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卷上则云:‘隶书“和”、“祖”二字形相近,和甲疑即祖甲之讹。’尚作疑似之词。杨树达云:‘今本《纪年》云:“阳甲名和。”按《山海经·大荒北经》郭注引古本《纪年》云:“和甲西征,得丹山。”按和甲之称,与《吕氏春秋》称河亶甲为整甲者辞例同,非后人所能杜撰,此可证今本《纪年》阳甲名和之说为可信。王静安略无证据,谓郭注和甲为祖甲之误,疑 撰今本《纪年》者据误字造为阳甲名和之说,径以西征得丹山之事属之祖甲,武断甚矣。’(《积微居甲文说》卷下页三八)现从《存真》,仍列入阳甲。 甲骨文作‘象甲’,或释‘兔甲’。郭沫若同志云:‘象、○与阳同部,则象甲若○甲即阳甲矣。’(《卜辞通纂》考释页三一) [一九]《纪年》曰:盘庚旬自奄迁于北蒙,曰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竹书纪年》曰:盘庚即位,自奄迁于北蒙,曰殷。《水经·洹水注》 瓒曰:……《汲冢古文》曰:盘庚迁于此汲冢,曰殷虚。南去邺三十里。《史记·项羽本纪》集解 《汲冢古文》云:盘庚自奄迁于殷。殷在邺南三十里。《尚书·盘庚》正义 《汲冢古文》云:盘庚自奄迁于殷。《尚书·祖乙书序》正义 《汲冢古文》云:盘庚自奄迁于北蒙,曰殷虚。南去邺州三十里。《史记·项羽本纪》索隐 《括地志》云:……《竹书纪年》云:盘庚自奄迁于北蒙,曰殷墟。南去邺四十里。《史记·殷本纪》正义 《汲冢古文》云:盘庚自奄迁于殷。殷在邺南三十里。《通鉴外纪》卷二 案:《项羽本纪》集解所引《汲冢古文》,诸本同,张文虎《札记》云:‘据索隐及《水经·洹水注》“此冢”当为“北蒙”之讹,妄人增“汲”字。’又《殷本纪》正义所引《竹书纪年》,诸本亦同,《札记》云:‘原讹“字也北冢”四字,吴校改,与《项羽纪》索隐引《汲冢古文》合。’金陵书局本据改为‘盘庚自奄迁于北蒙’,今从之。《尚书·祖乙书序》正义所引《汲冢古文》,《存真》、《辑校》、《订补》失收。‘殷在邺南三十里’,《辑校》云:‘此七字乃注文。’《存真》、《辑校》入辑。《纪年》有注,载籍无征,有此等字样者皆出《汲冢古文》,乃引自‘臣瓒’书,当为臣瓒注《汉书》之语,非《纪年》文。《殷本纪》正义所引‘南去邺四十里’,亦为李泰《括地志》之文。现姑附于此。《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丁,见本书附录。 《存真》云:‘《尚书序》:“盘庚五迁,将治亳殷。”正义曰:“束皙云:孔子壁中《尚书》云:将始宅殷,是与古文同也。”段玉裁《尚书今古文撰异》云:“此《晋书》所谓皙在箸作,得观《竹书》,随疑分释,皆有义证也。”’ [二0]《括地志》云:……《竹书纪年》:自盘庚徙殷,至纣之灭,七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纣时稍大其邑,南距朝歌,北据邯郸及沙丘,皆为离宫别馆。《史记·殷本纪》正义 案:《辑校》云:‘案此亦注文,或张守节隐括本书之语。’‘ 七百七十三年’,除晚清金陵书局本作‘二百五十三年’外,诸本同(见日本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三页三0)。《存真》据赵绍祖《校补竹书纪年》卷一、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九改作‘二百七十三年’,《辑校》仍作‘七百七十三年’。日本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卷三作‘二百七十五年’,《订补》云:‘泷川本正义多据古钞本,比较可信,而二百七十五年与下文“汤灭夏至于受,用岁四百九十六年”语不悖,当近得实,宜从之。’《考证》‘虽博勘诸本,而其所主在金陵书局本’(水泽利忠书自序)。且其书误字颇多,水泽利忠云:‘按泷本“二百五十三”误作“二百七十五”。’(《会注考证校补》卷三页三0)泷川所据原为金陵书局本之‘二百五十三’,作‘二百七十五’,非有古钞本为据,《订补》误信。金陵书局本之‘二百五十三年’,《订补》亦云:‘系据吴春照依今本《纪年》所改,不足凭。’是。至《校补》、《集证》、《存真》之‘二百七十三年’,虽仅凭理校,然较可信。‘纣时稍大其邑’以下,《存真》入辑,《辑校》云:‘盖误以张守节释《史记》语为《纪年》本文。’《订补》云:‘陈氏《集证》亦作《纪年》本文。疑此与上文均为《纪年》注语,张守节引以释《史记》“益广沙丘苑台”句,王说似觉未安。’案《正义》所引,实出自李泰《括地志》,乃隐括《纪年》之文,非张守节 释《史记》语,更非《纪年》注。现从《存真》。 [二一]《汲郡古文》:殷时已有应国。《水经·滍水注》 《括地志》云:……《汲冢古文》云:殷时已有应国。《史记·梁孝王世家》正义 臣瓒曰:……(应),《汲郡古文》殷时已自有国。《汉书·地理志》注 《汲冢古文》:商时已有应国。《舆地广记》卷九汝州叶县 案:《梁孝王世家》所引一条,《存真》、《辑校》、《订补》失收。《存真》、《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存真》云:‘《水经·滍水注》、臣瓒《汉书·地理志》注并云:《汲郡古文》殷时已自有应国,《路史·国名纪》亦云尔。然则今本《纪年》云:“盘庚七年,应侯来朝”,或是《竹书》本文,但未见古籍援引,未敢信也。’次于前条案语中。《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现姑从《存真》。 [二二]《纪年》曰:小辛颂即位,居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小辛’。 [二三]《纪年》曰:小乙敛居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小乙’。 [二四]《纪年》曰:祖庚跃居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存真》、《辑校》作‘曜’,所据《御览》为鲍刻本,影宋本作‘跃’。 甲骨文作‘且(祖)庚’。 [二五]《纪年》曰:帝甲载居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存真》、《辑校》作‘帝祖甲’,所据《御览》为鲍刻本,影宋本作‘帝甲’。 《尚书·无逸》作‘祖甲’。《国语·周语下》:‘帝甲乱之,七世而陨。’韦昭注:‘至纣七世而亡也。’祖甲至纣正当七世,是‘帝甲’即‘祖甲’。《史记·殷本纪》:‘祖甲立,是为帝甲。’(《吉石盦丛书》影印日本高山寺藏古钞本《殷本纪》作‘帝祖甲’)《三代世表》作‘帝甲’。甲骨文作‘且(祖)甲’。 [二六]《纪年》曰:冯辛先居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世本》作‘祖辛’(《史记·三代世表》索隐引)。《史记》《殷本纪》及《三代世表》作‘□辛’。《世表》索隐:‘或作冯辛’,是唐代一本有作‘冯辛’者,《汉书·古今人表》亦作‘冯辛’。《帝王世纪》作‘凭辛’(《史记·殷本纪》索隐引),‘凭辛’即‘冯辛’。甲骨文作‘且(祖)辛’。 [二七]《纪年》:庚丁居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康且(祖)丁’或‘康丁’,郭沫若同志云:‘康祖丁或作康丁,罗振玉云:“《史记》作庚丁,为康丁之讹,商人以日为名,无一人兼用两日者。”’(《卜辞通纂》考释页一五) [二八]《纪年》曰:武乙即位,居殷。三十四年,周王季历来朝,武乙赐地三十里,玉十獴,马八疋。《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武且(祖)乙’,晚殷金文《肄○》(《三代吉金文存》六·五二·二)、《丰彝》(《薛氏钟鼎彝器□识》二·三八)作‘武乙’。 [二九]《竹书纪年》曰:武乙三十五年,周王季伐西落鬼戎,俘二十翟王。《后汉书·西羌传》注 《竹书纪年》曰:武乙三十五年,周俘狄王。《通鉴外纪》卷二 案:‘西落鬼戎’即甲骨文、西周金文及《易》、《诗》等典籍之‘鬼方’,详王国维《鬼方昆夷玁狁考》(见《观堂集林》)等书。《易·未济九四》:‘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昔人多以为系武丁时事,与《既济九三》之‘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同。《尚书·召诰》:‘呜呼!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大诰》:‘天休于宁(文)王,兴我小邦周。’周人称殷为‘大国’,自称‘小邦’。因此,‘有赏于大国’,即有赏于殷,非指殷高宗武丁伐鬼方,其事甚明。《诗·鲁颂·閟宫》:‘不亏不崩,不震不腾。’郑笺:‘震、腾,皆谓僭踰相侵犯。’《易》之‘震’,亦当作如是解。此役因鬼方入犯,周人大举出击,历时三年,始获胜利,报捷于殷,复得殷王之赐。《未济》爻辞所述史实当如此,与《纪年》同,且可互证。 [三0]《竹书纪年》曰:太丁二年,周人伐燕京之戎,周师大败。《后汉书·西羌传》注 《纪年》曰:太丁二年,(周公季伐燕京之戎,周师大败)。《通鉴外纪》卷二 案:《后汉书·西羌传》注及《太平御览》引《纪年》作‘太丁’,《晋书·束皙传》及《史通》《疑古》、《杂说》二篇引《纪年》及《汲冢书》,皆作‘文丁’。《史记·殷本纪》作‘太丁’。《帝王世纪》:‘帝文丁,一曰大丁。’(《御览》卷八三引)甲骨文作‘文武丁’,当以作‘文丁’为是。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一四云:‘《淮南子·墬形训》曰:“汾出燕京。”高诱注云:“燕京,山名也,在太原汾阳,水所出。”《十三州志》曰:“汾出武州之燕京山。”(《水经注》六)《水经》曰:“汾水出太原汾县北管涔山。”郦注云:“燕京山亦管涔之异名也。”……据此,是燕京之山当殷末政衰为戎所据。’ [三一]《纪年》曰:太丁三年,洹水一日三绝。《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洹水在殷都之旁。甲骨文有‘洹其乍(作)兹邑祸’(《殷虚书契续编》四·二八·四)。谓洹水泛滥,殷都受灾,此武丁时所卜。‘其杂于洹泉大三牢,宜○’(《殷虚文字甲编》九0三)。谓以牛羊杂祭于洹水,祈其不为灾祸,此武乙、文丁时所卜。洹水固可以泛滥,亦可以因旱而绝流,此次祭祀洹水,与《纪年》所记‘洹水一日三绝’,可能为一事。 [三二]《竹书纪年》曰:太丁四年,周人伐余无之戎,克之。周王季命为殷牧师。《后汉书·西羌传》注 《纪年》曰:武乙即位,周王季命为殷牧师。《文选·典引》注 《纪年》曰:太丁四年,(周伐余无之戎,克之。太丁命公季为牧师)。《通鉴外纪》卷二 案:《通鉴外纪》所引,《存真》、《辑校》、《订补》失收。存真》云:‘《文选·典引》注称《纪年》云:武乙即位,周王季命为殷牧师。案:据《后汉书·西羌传》则牧师之命在太丁四年,李善误也,故不录。’《辑校》引《文选》注,亦认为‘与此(诗铭案:指《后汉书·西羌传》注)异’。《订补》云:‘《孔丛子·居卫篇》云:“殷王帝乙之时,王季以功,九命作伯。”与此又异。’是王季为牧师有武乙、文丁、帝乙三说,武乙、文丁两说当属荀勖、和峤与束皙释文之异。 [三三]《竹书纪年》曰:太丁七年,周人伐始呼之戎,克之。《后汉书·西羌传》注 《纪年》曰:太丁七年,(又伐克始呼之戎)。 《通鉴外纪》卷二 案:《通鉴外纪》所引,《存真》、《辑校》、《订补》失收。 [三四]《竹书纪年》曰:(太丁)十一年,周人伐翳徒之戎,捷其三大夫。《后汉书·西羌传》注 《纪年》曰:太丁十一年,周伐翳徒戎。《通鉴外纪》卷二 案:《帝王世纪》:‘太丁之世,王季伐诸戎。’(《通鉴前编》卷五注引》与《纪年》合。 [三五](《纪年》):文丁杀季历。《晋书·束皙传》 《纪年》云:文丁杀周王云云。《北堂书钞》卷四一政术部 《汲冢书》曰:文丁杀季历。《史通·疑古》 《竹书纪年》:文丁杀季历。《史通·杂说上》 案:《订补》云:‘《书钞》标目为“杀季历”,……则原文当为“文丁杀周王季历”。’是。 《吕氏春秋·首时》:‘王季历困而死,文王苦之。’高诱注:‘王季历,文王之父也。勤劳国事,以至薨没,故文王哀思苦痛也。’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卷一四云:‘《晋书·束皙传》引《竹书纪年》,称季历为殷王文丁所杀,与《史记·周本纪》及此注不同。’(案《周本纪》云:‘季历立,是为公季。公季修古公遗道,笃于行义,诸侯顺之。公季卒,子昌立。’)《吕氏春秋》所记,与《史记·周本纪》等传说不同,高注依《史记》为说,与正文更了不相应。《史记·龟策列传》:‘(纣)杀周太子历,囚文王昌。’索隐:‘按“杀周太子历”,文在“囚文王昌”之上,则近是季历。季历不被纣诛,则其言近妄,无容周更别有太子名历也。’《列传》所述亦即文丁杀季历事。‘太子’二字为‘季’字之讹,‘季’上部‘禾’与‘太’字形近,校勘学上二字合为一字,或一字析为二字,其例极多。原文当为‘杀周季历’,后世以季历不能为纣所杀,因析‘季’为‘太子’二字。‘索隐’指出‘文在“囚文王昌”之上,则近是季历’,是。《龟策列传》为褚少孙‘问(太卜官)掌故文学长老习事者’所补,文丁误为纣,当为传说之误。 [三六]《纪年》曰:帝乙处殷。二年,周人伐商。《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尚书》《酒诰》、《多士》、《多方》皆作‘帝乙’。金文《○其卣》(帝辛时器)作‘文武帝乙’。 [三七]《纪年》曰:帝辛受居殷。《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 案:《尚书·牧誓》:‘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孙星衍云:‘史迁作殷王纣。……史公作纣者,《汉书·五行志》亦作纣。凡今文俱作纣,古文或作受。’(《尚书今古文注疏》卷一一《牧誓》) [三八]臣瓒曰:《汲郡古文》:毕西于丰三十里。 《汉书·刘向传》注 案:《存真》、《辑校》据金履祥《通鉴前编》引《纪年》,列有‘六年,周文王初禴于毕’一条。《前编》卷五云:‘《竹书纪年》曰:纣六祀,周文王初禴于毕。’金氏宋末元初人,未能见古本《纪年》,其所引或为当时辑录之本,此不入辑。《新唐书·历志》:‘后六百一算至纣六祀,周文王初禴于毕。’文字与金氏所引同,《辑校》谓此‘虽不着所出,当本《纪年》’。《汉书·刘向传》:‘文、武、周公葬于毕。’臣瓒即引此《汲郡古文》之语为注,似古本《纪年》有文王葬毕之语,(今本《纪年》有‘周文王葬毕,毕西于丰三十里’。)存此志疑。 [三九]《汲冢古文》曰:殷纣作琼室,立玉门。《文选·东京赋》注 《汲郡地中古文册书》曰:纣作琼室,立玉门。 《文选·吴都赋》注 案:《存真》云:‘《世纪》:“纣造倾宫,作琼室,七年乃成。”《六韬》:“纣作琼室、鹿台。”《吕览》:“作为璇室,筑为倾宫。”《韩非子》:“文王见詈于玉门,颜色不变。”《贾子》:“纣死弃玉门之外。”’ [四0]《纪年》曰:帝辛受时,天大曀。《开元占经》卷一0一 案:《存真》作‘周大曀’,《辑校》改‘周’为‘天’。《订补》云:‘朱本作“周大曀”,次在“帝辛受居殷”后。案徐文靖、郝懿行、陈逢衡、雷学淇等引此条皆作“周大曀”。今所见河南刻小字本《占经》则作“天大曀”,王氏当即据此。然疑旧抄本必有作“周大曀”者,故诸家书所引如此。’今所据恒德堂本仍作‘天大曀’。 [四一]《汲冢纪年》曰:汤灭夏以至于受,二十九王,用岁四百九十六年。《史记·殷本纪》集解 《纪年》曰:殷自成汤灭夏以至于受,二十九王。《文选·六代论》注 《汲冢纪年》曰:二十九王,四百九十六年。《通鉴外纪》卷二 案:《史记·殷本纪》所引‘用岁四百九十六年’,日本高山寺藏古抄本(《吉石盦丛书》影印)‘用’作‘周’。 《晋书·束皙传》:‘(《纪年》)夏年多殷。’夏年为四百七十一年,而殷年为四百九十六年,非‘夏年多殷’,而是殷年多夏,与束皙语不合。《存真》云:‘案《束皙传》云:“夏年多殷。”今据诸书所引,仍殷年多夏,未详。’疑今所见《纪年》夏殷年数,为和峤、荀勖所释,故与束皙之语不合。 《存真》云:‘《易纬·稽览图 》亦云:“殷年四百九十六”,与此同。’今所见《稽 览图》,收《古经解汇函·易纬八种》,称郑康成注。 [book_title]周纪 [一]《竹书》:十一年庚寅,周始伐商。《新唐书·历志》 案:此唐代一行《历议》所引,‘庚寅’二字为一行推算所得,非《纪年》原文。唐兰先生云:‘唐代一行根据《尚书·武成》的月日,用他的“大衍历”来推算,认为伐纣应该是庚寅。’(《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年代问题》,刊《新建设》一九五五年三月号。)是。 《尚书·泰誓书序》:‘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一月戊午,师渡孟津。’与《纪年》合。 [二]《竹书纪年》曰:周武王率西夷诸侯伐殷,败之于坶野。《水经·清水注》 案:《尚书·牧誓》:‘时甲子昧爽,王朝至于商郊牧野。’《书序》:‘武王戎车三百两,虎贲三百人,与受战于牧野,作《牧誓》。’郑康成曰:‘“牧”一作“坶”。’孙星衍云:‘“牧”作“坶”者,《说文》云:“朝歌南七十里地。”《诗·大明》疏引《书序》注云:“牧野”,纣南郊地名,《礼记》及《诗》作“坶野”,古字耳。……据此则知《礼记》及《诗》旧本皆作“坶野”,故《水经注》引《诗》亦作“坶野”,今本为后人改从近字也。’(《尚书今古文注疏》卷一一《牧誓》) 《存真》云:‘“西夷诸侯”即《牧誓》之庸、蜀、羌、茅、微、卢、彭、濮也。’ 近出周初金文《利○》,记武王伐纣事,云:‘懗(武)征商,隹(唯)甲子朝。’即为是役。此称‘甲子朝’,与《牧誓》‘时甲子昧爽,王朝至于商郊牧野’合。《逸周书·世俘》:‘维一月丙午旁生魄,若翼日丁未,王乃步自于周,征伐商王纣,越若来。二月既死魄,越五日甲子,朝至接于商,则咸刘商王纣,执矢恶臣百人。’《吕氏春秋·简选》:‘武王虎贲三千人,简车三百乘,以要甲子之事于牧野,而纣为禽。’又《首时》:‘(武王)立十二年,而成甲子之事。’武王以甲子日败纣于牧野,所谓‘甲子之事’,金文、《尚书》以及《吕氏春秋》所记皆合。 [三]《竹书纪年》曰:武王亲禽帝受于南单之台,遂分天之明。《水经·淇水注》 晋束皙《汲冢书抄》云:周武王亲禽受于南单之台。《初学记》卷二四居处部 《郡国志》曰:……《纪年》曰:武王擒纣于南单之台。《太平御览》卷一七八居处部 《纪年》曰:武王擒纣于南单之台。《太平寰宇记》卷五六卫州卫县 案:永乐大典本、黄省曾本《水经注》作‘帝受’,戴震校本作‘帝受辛’,《辑校》同,所据即戴校。《存真》作‘帝受’。他书所引皆作‘受’或‘纣’,无作‘帝受辛’者,当以大典本为是。《御览》所引,《存真》、《辑校》、《订补》失收。此《郡国志》非《续汉书·郡国志》,《新唐书·艺文志》史部地理类着录有《郡国志》十卷,当即其书。 《水经·淇水注》:‘南单之台,盖鹿台之异名也。’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二三云:‘“分天之明”,“分”疑作“受”,谓受天之明命,观《史记》“受天明命”自见。郑环云:明,明命也。’疑是。(《史记·周本纪》:‘武王再拜稽首,曰:“膺更大命,革殷,受天明命。”’即受天命之意。) [四]《竹书》云:年四十五。《真诰》卷一五注 案:《真诰》云:‘武王发今为鬼官北斗君。’注:‘文王之子周武王也,……’后即引《竹书》云云。《路史·发挥》卷四、金履祥《通鉴前编》卷六皆引《竹书纪年》:‘武王年五十四。’罗氏父子及金履祥虽未见古本《纪年》,或据当时辑录之本。《存真》作‘王陟,年五十四’。《辑校》作‘武王年五十四’。皆据《路史》。所引该书,见本书附录。 [五]《纪年》曰:康王六年,齐太公望卒。《太公吕望表》,《金石萃编》卷二五 [六]晋侯筑宫而美,康王使让之。《纪年》云。《北堂书钞》卷一八帝王部 案:‘筑宫’,《辑校》作‘作宫’。《存真》作‘筑宫’。 [七]《纪年》曰: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年不用。《文选·贤良诏》注 《纪年》曰: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文选·永明九年策秀才文》注 《纪年》曰: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太平御览》卷八五皇王部 案:《御览》卷八五,《辑校》误作八四,《存真》不误。《史记·周本纪》:‘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错四十余年不用。’与《纪年》同。 [八]《纪年》曰:周昭王十六年,伐楚荆,涉汉,遇大兕。《初学记》卷七地部下 案:《左传·僖公四年》:‘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昭王之不复,君其问诸水滨。’此齐桓公伐楚,管仲与楚使讯答之辞。《吕氏春秋·音初》:‘周昭王亲将征荆,辛余靡长且多力,为王右。还反涉汉,梁败,王及祭公抎于汉中,辛余靡振王北济,又反振祭公。’西周金文多记昭王南征伐楚事,《○驭○》:‘○驭(御)从王南征,伐楚荆。’《过伯○》:‘过白(伯)从王伐反荆。’《贞○》:‘贞从王伐荆。’唐兰先生以为均昭王南征时器(《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页五四)。是。 《楚辞·天问》:‘昭后成游,南土爰底,厥利维何,逢彼白雉。’闻一多先生云:‘“雉”当为“兕”,声之误也。《吕氏春秋·至忠篇》:“荆庄襄王猎于云梦,射随兕。”《说苑·立节篇》作“科雉”,《史记·齐太公世家》“苍兕,苍兕”,索隐曰:“一本或作苍雉”,《管蔡世家》“曹惠伯兕”,《十二诸侯年表》作“雉”,并其比。……《初学记》七引《纪年》曰:“昭王十六年,伐楚荆,涉汉,遇大兕”,本篇所问,即指斯役。然则昭王所逢,是兕非雉,又有明征矣。’(《楚辞校补》,《闻一多全集》第二册页四0四。)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0以‘兕,水兽,与陆地者异’。皆是。 [九]《纪年》曰:周昭王十九年,天大曀,雉兔皆震,丧六师于汉。《初学记》卷七地部下 《纪年》曰:周昭王十九年,天大曀,雉兔皆震。《开元占经》卷一0一 《书纪年》曰:昭王十九年,天大曀,雉兔皆震。《太平御览》卷九0七兽部 案:此亦记昭王南征事。西周金文屡见‘六○’或‘西六○’之称,徐中舒先生云:‘西六○为王之禁军,《大雅·朴棫》之诗云:“周王于迈,六师及之”,此六师应即金文的西六○。西六○为王禁卫,随时皆在王之左右,所以王行而“六师及之”。’(《禹鼎的年代及其相关问题》,《考古学报》一九五九年第三期。) [一0]《书纪年》曰:周昭王末年,夜有五色光贯紫微。其年,王南巡不返。《太平御览》卷八七四咎微部 案:《存真》、《辑校》作‘夜清,五色光贯紫微’,所据《御览》为鲍刻本。《辑校》云:‘《路史·发挥》三注引“清”作“有”。’与影宋本《御览》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注,见本书附录。 ‘王南巡不返’,即《左传·僖公四年》之‘昭王南征而不复’。《史记·周本纪》:‘昭王南巡狩不返,卒于江上。其卒不赴告,讳之也。’ [一一]《纪年》:穆王元年,筑祗宫于南郑。《穆天子传》注 案:《左传·昭公十二年》:‘昔穆王欲肆其心,周行天下,将皆必有车辙马迹焉。祭公谋父作《祈招》之诗,以止王心,王是以获没于祗宫也。’正义:‘马融曰:“祗宫,圻内游观之宫也。”’ [一二](《纪年》):自周受命至穆王百年,非穆王寿百岁也。《晋书·束皙传》 案:《尚书·吕刑》:‘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伪孔传》:‘言吕侯见命为卿时,穆王以享国百年耄乱荒忽。’《论衡·气寿》:‘周穆王享国百年。’束皙隐括《纪年》之语,以驳传统所谓穆王寿百岁之说。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一云:‘传云自武王至穆王享国百年,谓武王在位十七年,成王三十七年,康王二十六年,昭王十九年,至穆王元年,共享国百年也。’《存真》同。此据今本《纪年》为说,除昭王十九年外,其余年数未见征引,是否可信,今不敢必。 [一三]《纪年》曰:穆王所居郑宫、春宫。《太平御览》卷一七三居处部 郑宫、春宫。见《纪年》,穆王所居室。《初学纪》卷二四居处部 [一四]《纪年》曰:北唐之君来见,以一骊马是生绿耳。《穆天子传》注 郭璞曰:《纪年》云:北唐之君来见,以一骊马是生绿耳。《史记·秦本纪》集解 《纪年》曰:北唐之君来见,骊马是生绿耳。《尔雅·释畜》正义 案:《存真》作‘献一骊马’。《辑校》‘骊马’作‘骝马’,盖据明刻本《穆天子传》,现从洪颐烜校本。《尔雅正义》所引,《存真》、《辑校》、《订补》失收。 《逸周书·王会》:‘北唐以闾。’孔晁注:‘北唐,戎之在西北者。’朱右曾《逸周书集训校释》卷七云:‘案《穆天子传》注引《竹书纪年》云:“北唐之君来见,献一骊马是生騄耳。”即此戎也。’ [一五]《竹书》亦曰:穆王北征,行流沙千里,积羽千里。《山海经·大荒北经》注 《纪年》曰:穆王北征,行积羽千里。《穆天子传》注 《竹书》曰:穆王北征,行流沙千里,积羽行千里。《文选·江赋》注 案:《存真》云:‘《大荒北经》云:“有大泽,方千里,群鸟所解。”《穆天子传》云:“北至广厚之野,飞鸟所解其羽乃于此中,鸟兽绝群,载羽百车。”即谓此也。’ [一六]【天子北征于犬戎】。《纪年》又曰:取其五王以东。《穆天子传》注 案:《穆天子传》:‘天子北征于犬戎。’注:‘《纪年》又曰:取其五王以东。’《存真》作‘征犬戎,取其五王以东’,云:‘《后汉书·西羌传》亦引此,而云“遂迁戎于太原”,疑亦《竹书》本文,而注不详,未敢羼入。’《辑校》亦云:‘《后汉书·西羌传》:“王乃西征犬戎,获其五王,遂迁戎于太原。”考《西羌传》前后文皆用《纪年》,此亦当隐括《纪年》语。’作‘【西征犬戎】,取其五王以东,【王遂迁戎于太原】’。 [一七]《纪年》曰:穆王十三年,西征,至于青鸟之所憩。《艺文类聚》卷九一鸟部 《竹书》曰:穆王西征,至于青鸟所解。《山海经·西山经》注 《纪年》曰:穆王十三年,西征,至于青鸟之所解。《太平御览》卷九二七羽族部 案:《存真》云:‘《西山经》云:“三危之山,三青鸟居之。”注曰:“今在敦煌郡,三青鸟主为西王母取食者,别自栖息于此山也。”《艺文类聚》引郭璞赞曰:“山名三危,三鸟所憩。往来昆仑,王母是隶。穆王西征,旋轸斯地。”’是《纪年》原文当作‘憩’。 [一八]《纪年》:穆王十七年,西征昆仑丘,见西王母。其年来见,宾于昭宫。《穆天子传》注 《纪年》曰:穆王见西王母,西王母止之曰:‘有鸟○人。’《穆天子传》注 《竹书》:穆王(五)十七年,西王母来见,宾于昭宫。《山海经·西山经》注 《纪年》云:穆王十七年西征,见西王母,宾于昭宫。《列子·周穆王》释文 郭璞曰:《纪年》云:穆王十七年,西征于昆仑丘,[遂]见西王母。《史记·秦本纪》集解 《纪年》曰:周穆王十七年,西征,至昆仑丘,见西王母,王母止之。《艺文类聚》卷七山部 《纪年》曰:穆王十七年,西征,至于昆仑丘,见西王母,乃宴。《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二昆仑山 《纪年》曰:周穆王十七年,西征,至昆仑丘,见西王母。《太平御览》卷三八地部 案:《辑校》云:‘《山海经》注引作“穆王五十七年”,然《穆传》注引作“其年来见”。其年即承上文“十七年”,则《山海经》注所引,衍一“五”字。’《订补》亦云:‘《列子·周穆王篇》释文引作“穆王十七年,西征,见西王母,宾于昭宫”,可证《山海经》注“五”字之讹。’是。日本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所收日本古钞正义:‘《穆天子传》曰:……(穆王)西征,至于昆仑之丘,见西王母。其年王母来见,宾于昭宫。’(《赵世家》)实为郭注引《纪年》文,可补今本之脱。《史记·秦本纪》集解所引,日本庆长活字本、朝鲜刊本,‘见’上有‘遂’字(《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五页一一),据补。《辑校》误《秦本纪》为《周本纪》,《订补》未指出。《白氏六帖事类集》所引,《存真》、《辑校》、《订补》失收。 《存真》、《辑校》据诸所引文,析并为两条,其一作‘十七年,西征昆仑丘,见西王母,西王母止之,曰:“有鸟○人。”’其一作‘西王母来见,宾于昭宫’。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二云:‘“王见”至“○人”,此魏史附纪所闻之词也。《穆天子传》不载其事,盖竹简薶沈,韦编希落,非完籍矣。“丁未,天子饮于温山”,下有“考鸟”二字,郭注引此传文谓疑说此鸟,脱落不可知也。愚案:“○”字本或作“○”,字书无此字。《尔雅·释训》曰:“甹夆,掣曳也。”司马相如《上林赋》曰:“适足以甹君自损。”晋灼注曰:“甹,古贬字。”然则○或是○,即古砭字,谓以喙刺人如针石也,否则即掣曳之矣。盖王见西王母,犹欲西征,故西王母止之曰:“有鸟○人”,而王始由西而北也。’《存真》云:‘字书无“○”字,疑“○”之讹。《说文》:“○,使也。”通作“甹”。《尔雅·释训》:“甹夆,掣曳也。”’ [一九]留昆国见《纪年》。《穆天子传》注 案:《存真》列于穆王,作‘【留昆氏来宾】’。《辑校》作‘留昆’,附于‘无年世可系者’。《穆天子传》:‘留昆归玉百枚。’注即引《纪年》以释‘留昆’,郭璞往往以《纪年》证《穆传》,此所述自当为一事。今本《纪年》作‘十五年春正月,留昆氏来宾’。《存真》据此。现姑次于穆王西征之后。 [二0]《纪年》曰:穆王十七年,起师至九江,以鼋为梁。《广韵》卷一(二十二元) 《纪年》曰:周穆王三十七年,伐楚,大起九师,至于九江,比鼋鼍为梁。《艺文类聚》卷九水部 《纪年》曰:周穆王七年,大起师,东至于九江,架鼋鼍以为梁。《太平御览》卷七三地部 《纪年》曰:周穆王四十七年,伐纡,大起九师,东至于九江,比鼋以为梁。《太平御览》卷三0五征伐部 北龟为梁。《纪年》。《北堂书钞》卷一六帝王部 《纪年》云:周穆王伐大越,起九师,东至九江,驾鼋鼍以为梁也。《北堂书钞》卷一一四武功部 《纪年》曰:周穆王三十七年,东至于九江,比鼋鼍以为梁。《初学记》卷七地部下 《纪年》曰:周穆王三十七年,征伐,大起九师,东至于九江,叱鼋鼍以为梁。《文选·江赋》注 《纪年》曰:周穆王三十七年,伐纣,大起九师,东至于九江,叱鼋鼍以为梁。《文选·恨赋》注 《纪年》曰:周穆王三十七年,伐荆,东至九江,比鼋鼍为梁而渡。《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三桥 《纪年》:周穆王东至于九江,叱鼋鼍以为梁。《事类赋》注卷六江 《书纪年》曰:穆王三十七年,起师,至九江,以鼋为梁也。《太平御览》卷九三二鳞介部 《汲冢纪年》曰:(穆王)三十七年,(王起六师,至于九江,伐楚)。《通鉴外纪》卷三 案:《事类赋》注所引,《存真》、《辑校》、《订补》失收。诸书所引,年次或作‘七年’、‘十七年’、‘三十七年’、‘四十七年’,地名或作‘越’、‘楚’、‘荆’、‘纡’。除其间有讹舛外,如《辑校》所引《御览》卷三0五之‘伐纣’,据鲍刻本、影宋本‘纣’作‘纡’,以此证《文选·恨赋》注所引‘纣’亦当为‘纡’字之误。然‘越’、‘楚’、‘纡’之间,决无致误之理,其歧异当为所据本释文之异。 《存真》云:‘“纡”当作“纾”,形近而讹,“纾”、“舒”通用。(《周礼·士师》释文:‘纾’本亦作‘舒’。《诗》‘彼交匪纾’,《荀子·劝学篇》作‘匪交匪舒’。)’洪亮吉《春秋左传诂》卷二0云:‘《史记·齐世家》:“常执简公于徐州”,索隐:“徐字从人。”《说文》作“□”,音舒。《战国策》:“楚威王战胜于徐州。”高诱注“徐州或作舒州,是时属齐。”案舒、徐、□古字通。’是穆王之伐纡当即伐徐。 《史记秦本纪》:‘造父以善御幸于周缪王,得骥温骊、骅骝、騄耳之驷,西巡狩,乐而忘归。徐偃王作乱,造父为缪王御,长驱归周,一日千里以救乱。’《赵世家》:‘造父幸于周缪王,造父取骥之乘匹,与桃林盗骊、骅骝、绿耳,献之缪王。缪王使造父御,西巡狩,见西王母,乐之忘归。而徐偃王反,缪王日驰千里马,攻徐偃王,大破之。’则《纪年》所记穆王之伐徐,或即攻徐偃王事。 《楚辞·离骚》:‘麾蛟龙使梁津兮。’王逸注:‘似周穆王之越海,比鼍鼋以为梁也。’王氏汉人,生当《纪年》出土之前,必源于他书。《书钞》引作‘伐大越’者,或为王注所云‘越海’之误。 意者穆王南征似有一大段故事,如架鼋鼍以为梁,君子为鹤,小人为飞鸮(见下),以及《左传·昭公四年》之‘穆有涂山之会’。(涂山,杜注在寿春东北。)此种种有关南征之传说,当与《穆天子传》所记西征相类。 [二一]《纪年》曰:穆王南征,君子为鹤,小人为飞鸮。唐写本《修文殿御览》残卷 案:《艺文类聚》卷九0、《太平御览》卷九一六引《抱朴子》:‘周穆王南征,一军尽化,君子为猿为鹤,小人为虫为沙。’《御览》卷七四、八五同,惟卷八八八所引‘鹤’作‘鹄’。今本《抱朴子·释滞》云:‘三军之众,一朝尽化,君子为鹤,小人成沙。’不云穆王南征,当有脱文。 《修文殿御览》出敦煌石室,现存法国巴黎国民图书馆(伯字二五二六号),罗振玉影入《鸣沙石室佚书》,定为北齐《修文殿御览》。洪业《所谓〈修文殿御览〉者》一文(见《燕京学报》第十二期),认为系萧梁之《华林遍略》,似可信。现姑从旧称。 [二二]《纪年》曰:穆王西征,还里天下,亿有九万里。《穆天子传》注 《纪年》曰:穆王东征天下二亿二千五百里,西征亿有九万里,南征亿有七百三里,北征二亿七里。《开元占经》卷四 案:郭璞《注山海经序》云:‘案汲郡《竹书》及《穆天子传》,……穆王驾八骏之乘,右服盗骊,左骖騄耳,造父为御,奔戎为右,万里长骛,以周历四荒。名山大川,靡不登济。东升大人之堂,西燕王母之庐,南跞鼋鼍之梁,北蹑积羽之衢,穷欢极娱,然后旋归。’所论即穆王四征,西南北皆见《纪年》,唯‘东升大人之堂’未见征引,(《山海经·大荒东经》云:‘有大人之国,有大人之市,名曰大人之堂。’)亦不见《穆传》,疑出《纪年》,以无确证,姑识于此。 《楚辞·天问》:‘穆王巧梅,夫何为周流?环理天下,夫何索求?’是《纪年》之‘还里’应作‘环理’,‘还’、‘环’古通,即周行天下之意。 [二三]《汲冢纪年书》曰:懿王元年,天再旦于郑。《太平御览》卷二天部 《汲冢纪年书》曰:懿王元年,天再启。《开元占经》卷三 《汲冢纪年》:懿王元年,天再旦于郑。《事类赋》注卷一天 [二四]《纪年》曰:夷王二年,蜀人、吕人来献琼玉,宾于河,用介圭。《太平御览》卷八五皇王部 《纪年》云:夷王二年,蜀人、吕人来献琼玉。《北堂书钞》卷三一 案:《御览》卷八五,《辑校》误作八四,《订补》未指出。《存真》不误。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三云:‘《尔雅·释诂》曰:“介,大也。”《释器》曰:“圭大尺二寸,谓之介。”盖此犹夏后芒以玄圭宾于河矣。’ [二五]《纪年》云:【夷王】三年,致诸侯,烹齐哀公于鼎。《史记·周本纪》正义 《纪年》曰:……【夷王】三年,王致诸侯,烹齐哀公于鼎。《太平御览》卷八五皇王部 案:《史记》正义所引,宋黄善夫本迄清殿本‘烹’皆作‘翦’,‘鼎’作‘昴’,金陵书局本据《御览》改,今从之。《御览》卷八五,《辑校》误作八四,《订补》未指出。《存真》不误。 [二六]《书纪年》云:夷王猎于杜林,得一犀牛。《太平御览》卷八九0兽部 案:《存真》作‘桂林’,云:‘“桂”一作“社”。’《辑校》亦作‘桂林’。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四云:‘“杜林”,近本(诗铭案:指今本《纪年》。)俱讹作“社林”,《太平御览》八百九十引作“桂林”。案《汉书·地理志》曰:“鄠杜竹林,……”据此,则王之行猎,在杜林甚明,“桂”、“社”皆字误也。’《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三同。《御览》鲍刻本作‘社林’,然据《存真》、《考订》,似有一本作‘桂林’。雷氏以为当作‘杜林’,是,影宋本《御览》正作‘杜林’。影宋本所据为日本所藏宋蜀刻本,文字多胜于今本,见张元济跋。本条作‘杜林’,足证鲍刻之误。 [二七]夷王衰弱,荒服不朝,乃命虢公率六师,伐太原之戎,至于俞泉,获马千匹。(注:见《竹书纪年》。)《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辑校》皆从‘命虢公’始引。‘夷王衰弱,荒服不朝’,为此次战役之因,后有‘乃’字甚明,似此九字不应删。 [二八]《纪年》云:夷王七年,冬,雨雹,大如砺。《北堂书钞》卷一五二天部 《纪年》云:夷王七年,冬,雨雹,大如砺。《初学记》卷二天部下 夷王七年,雹如砺。《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一雹 《纪年》曰:夷王七年,冬,雨雹,大如砺。《太平御览》卷一四天部 案:《白氏六帖》所引,《存真》、《辑校》、《订补》失收。 [二九]厉王无道,戎狄寇掠,乃入犬丘,杀秦仲之族。王命伐戎,不克。(注:‘并见《竹书纪年》。’)《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后汉书·西羌传》:‘幽王命伯士伐六济之戎,军败,伯士死焉。’注云:‘并见《竹书纪年》。’由本条上溯至‘夷王衰弱’一条,又注云‘见《竹书纪年》’。因此,除‘夷王衰弱’条外,其间皆应属‘并见《竹书纪年》’。本条称‘杀秦仲之族’,下条云‘及宣王立四年,使秦仲伐戎’,二条之间联系甚明,然《存真》、《辑校》、《订补》皆自‘宣王四年’条起始作为《纪年》之文,而不及本条,今入辑。 [三0](《竹书》):秦无历数,周世陪臣。《竹书》云:自秦仲以前,本无年世之纪。《广弘明集》卷一一《对傅奕废佛僧事》 [三一](《纪年》):(幽)[厉]王既亡,有共伯和者摄行天子事。《晋书·束皙传》 《汲冢纪年》则云:共伯和干王位。《史记·周本纪》索隐 《纪年》云:共伯和即干王位。《庄子·让王》释文 《竹书纪年》:……共伯名和。《史通·杂说上》 《汲冢书》:共伯名和。《国语补音》卷一 《汲冢纪年》曰:共国之伯名和,行天子政。《通鉴外纪》卷三 案:《史记·周本纪》索隐:‘共,国;伯,爵;和,其名;干,篡也。言共伯和摄王政,故云“干王位”也。’《庄子·让王》:‘共伯得乎共首。’司马彪注:‘共伯名和,修其行,好贤人,诸侯皆以为贤。周厉王之难,天子旷绝,诸侯皆请以为天子,共伯不听,即干王位。’《史记·周本纪》正义引《鲁连子》:‘共伯名和,好行仁义,诸侯贤之。周厉王无道,国人作难,王奔于彘,诸侯奉和以行天子事,号曰“共和元年”。’《吕氏春秋·开春》:‘共伯和修其行,好贤仁,而海内皆以来为稽矣。周厉之难,天子旷绝,而天下皆来谓矣。’皆述共伯和事,与《纪年》同。《帝王世纪》:‘共伯和干王位。’(《史记·三代世表》索隐引)当本《纪年》。 金文有《师○○》,称‘白和父若曰’,《师○○》、《师兑○》称‘师和父’,郭沫若同志以为即共伯和(见《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页一一四),是。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至于厉王,王心戾虐,万民弗忍,居王于彘,诸侯释位,以间王政。’顾炎武《日知录》卷二五‘共伯和’条以为即指共伯和干王位事,疑是。 共伯和干王位为西周末年大事,而《史记·周本纪》综述儒家传统之说,以为‘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则显与史实不合。 [三二]及宣王立,四年,使秦仲伐戎,为戎所杀。王乃召秦仲子庄公,与兵七千人,伐戎破之,由是少却。(注:‘并见《竹书纪年》。’)《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辑校》所引无‘由是少却’四字,‘使秦仲伐戎’作‘使秦仲伐西戎’。 [三三]《书纪年》曰:宣王三十年,有兔舞镐。《太平御览》卷九0七兽部 《纪年》曰:宣王三囗年,有兔舞镐。《初学记》卷二九兽部 《纪年》曰:宣王四十年,有兔舞镐。《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二九 案:《辑校》引有《通鉴外纪》卷三所收一条,然《外纪》未注明出《纪年》,现不入辑。《辑校》云:‘《初学记》二十九引作“宣王三年……”。’据明晋府刻本《初学记》‘三’‘年’之间空一字,当为‘十’字,非‘三年’,《辑校》误。 [三四]后二十七年,王遣兵伐太原戎,不克。(注:‘并见《竹书纪年》。’)《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云:‘《西羌传》伐太原戎在秦仲伐西戎后二十七年;条戎之役在伐太原戎后五年;下败北戎,灭姜邑,在此后二年。据此差次以补之。’因列此役于宣王三十一年,《辑校》同。 [三五]《纪年》曰:周(灵)[宣]王三十三年,有马化为狐。《开元占经》卷一一八 《纪年》曰:周宣王时,马化为狐。《广韵》卷四(四十祃) 《纪年》曰:周宣王时,马化为狐。《太平御览》卷八八七咎征部 《书纪年》曰:宣王时,(乌)[马]化为狐。《太平御览》卷九0九兽部 案:干宝《搜神记》卷六云:‘周宣王三十三年,幽王生,是岁有马化为狐。’当本《纪年》。 [三六]后五年,王伐条戎、奔戎,王师败绩。(注:‘并见《竹书纪年》。’)《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辑校》列于宣王三十六年。 [三七]后二年,晋人败北戎于汾隰,戎人灭姜侯之邑。(注:‘并见《竹书纪年》。’)《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辑校》列于宣王三十八年。 [三八]明年,王征申戎,破之。(注:‘并见《竹书纪年》。’)《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存真》、《辑校》列于宣王三十九年。 [三九]后十年,幽王命伯士伐六济之戎,军败,伯士死焉。(注:‘并见《竹书纪年》。’)《后汉书·西羌传》注 案:《订补》云:‘案《西羌传》作“后十年”,谓周宣王三十九后十年。宣王四十六年卒,又三年即当幽王三年。’是。《存真》、《辑校》、《订补》均泥于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惟特记晋国,起自殇叔’之语,因自殇叔始即列晋国年次,而以幽王之事附见。《后序》之语,当与《晋书·束皙传》参证,传文明言:‘其《纪年》十三篇,记夏以来至周幽王为犬戎所灭,以【晋】事接之。’是《纪年》记周事当至幽王之亡为止,《太平御览》所引有‘幽王八年’,‘幽王十年’事(见下),可证。昔人误会《束皙传》之‘以事接之’,即为《后序》所云‘编年相次’之意,实则《晋书》当脱‘晋’字,所谓‘以事接之’,指幽王死后方接以晋事。此处脱‘晋’字,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一三‘竹书纪年’条及《二十二史考异》卷二一已指出:‘“事”上当有“晋”字,刊本脱。’至《后序》所云‘起自殇叔’,当谓《纪年》记晋国事起自殇叔,殇叔以前《纪年》无晋事而已。本条《存真》、《辑校》列于晋文侯元年,《订补》以为‘当作“二年”’。 [四0]《纪年》曰:幽王八年,立褒姒之子曰伯服,为太子。《太平御览》卷一四七皇亲部 《纪年》曰:幽王立褒姒之子伯盘,以为太子。《太平御览》卷八五皇王部 《汲冢纪年》云:平王奔西申,而立伯盘以为太子。《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 案:《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引束皙云:‘案《左传》“携王奸命”,旧说携王为伯服。伯服,古文作伯盘,非携王。’此束皙校正《纪年》之语。《国语·郑语》、《史记·周本纪》皆谓褒姒之子名伯服,旧释《左传》者亦称之为伯服,并以伯服为携王。和峤、荀勖初释《纪年》时,当据《国语》等书释作伯服,故束皙正之。案《纪年》原文应作‘般’,‘般’即古文‘盘’字。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七云:‘《尚书》甘盘,《史记·燕世家》作甘般。《商书》盘庚,《国语》作般庚。’甲骨文盘庚亦作般庚。‘般’、‘服’形近,《国语》等书因误般为服,和、荀循旧误以释《纪年》,束皙正之,是。古本《纪年》当已据束皙之说作‘伯盘’,后人复据《国语》、《史记》等书臆改为‘伯服’,今影宋本引此一作‘伯盘’,一作‘伯服’,犹改之未尽者,而清代鲍刻本乃全改为‘伯服’。《存真》、《辑校》未见宋本,仍作‘伯服’,《订补》已及见影宋本,亦未指出。又《辑校》、《订补》所引《御览》皆讹作卷八四,《存真》作八五,不误。 《存真》、《辑校》改‘幽王八年’为晋文侯七年。 [四一]《书纪年》曰:幽王十年九月,桃杏实。《太平御览》卷九六八果部 案:《订补》云:‘朱本无此条。’实则《存真》改‘幽王’为‘幽公’,列入晋幽公十年,注云:‘《太平御览》九百六十八。’《辑校》既录此‘幽王十年’条,又据《存真》收幽公十年条,误。《存真》、《辑校》列于晋文侯九年。 [四二]盟于太室。《纪年》。《北堂书钞》卷二一帝王部 案:《辑校》误作卷二二,《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同误。 《左传·昭公四年》:‘周幽为大室之盟,戎狄叛之。’《纪年》所记当即此事。《存真》未收,《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今本《纪年》云:‘(幽王)十年春,王及诸侯盟于太室。’现姑从今本列此。 [四三]《汲冢竹书纪年》:(伯盘)与幽王俱死于戏。先是,申侯、鲁侯及许文公立平王于申,以本大子,故称天王。幽王既死,而虢公翰又立王子余臣于携。周二王并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 《汲冢纪年》曰:幽王死,申侯、鲁侯、许文公立平王于申,虢公翰立王子余,二王并立。《通鉴外纪》卷三 案:《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至于幽王,天不吊周,王昏不若,用愆厥位,携王奸命。’此携王即王子余臣。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七云:‘携,地名,未详所在。《新唐书》:《大衍历议》谓丰岐骊携皆鹑首之分,雍州之地,是携即西京地名矣。’《国语·鲁语上》:‘幽灭于戏。’韦昭注:‘幽,幽王,为西戎所杀。戏,戏山,在西周也。’与《纪年》同。 《存真》、《辑校》列于晋文侯十年。《订补》云:‘《左传》疏引原不系年,此据《国语》与《史记》幽王十一年死,系之于此。’现列于幽王十一年。 [四四]《汲冢纪年》曰:自武王灭殷,以至[于]幽王,凡二百五十七年。《史记·周本纪》集解 《汲冢纪年》:西周二百五十七年。《通鉴外纪》卷三 《汲冢纪年》曰:自武王至幽王二百五十七年。《通鉴外纪》卷三 案:日本高山寺藏古钞本《周本纪》‘以至幽王’作‘以至于幽王’(见《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页六0),以《集解》所引‘汤灭夏以至于受’(见上)例之,是,据补。 [附]五帝纪 [一]《竹书》云:昌意降居若水,产帝干荒。《山海经·海内经》注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一云:‘《大戴礼·帝系》曰:“黄帝居轩辕之丘,娶于西陵氏之子,谓之嫘祖氏,产青阳及昌意。青阳降居泜水,昌意降居若水。”《史记·五帝本纪》“泜”作“江”,余同。索隐曰:“降,下也,言帝子下为诸侯。”……《海内经》曰:“黄帝妻雷祖,生昌意。昌意降居若水,生韩流。……”郭注引此纪证之,谓干荒即韩流也。’ [二]《汲冢书》云:黄帝仙去,其臣有左彻者,削木作黄帝之像,帅诸侯奉之。《意林》卷四(《抱朴子》) (《抱朴子》又曰:《汲郡冢中竹书》言:黄帝既仙去,其臣有左彻者,削木为黄帝之像,帅诸侯朝奉之。《太平御览》卷七九皇王部 《抱朴子》曰:张华《博物志》曰:黄帝仙去,其臣左 彻者削木为黄帝像,帅诸侯奉之。亦见《汲冢书》。《太平御览》卷三九六人事部 案:此不见今本《抱朴子》,平津馆本《抱朴子》以为外篇佚文。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九云:‘案《博物志》云:“黄帝仙去,其臣左彻者削木象黄帝,帅诸侯以朝。七年不还,左彻乃立颛顼,左彻亦仙去也。”其说与《纪年》注亦同亦异,疑非事实。夫颛顼之于黄帝,世代悬隔,焉得云七年即立颛顼乎?’所云《纪年》注指今本。 《意林》一条、《御览》卷三九六一条,《存真》、《辑校》、《订补》失收。 [三]《竹书》曰:颛顼产伯鲧,是维若阳,居天穆之阳。《山海经·大荒西经》注 案:《史记·夏本纪》:‘鲧之父曰帝颛顼。’索隐:‘皇甫谧云:“鲧,帝颛顼之子,字熙。”……《系本》亦以鲧为颛顼子。’《山海经·海内经》注引《世本》同,与《竹书》合。 [四]《竹书纪年》曰:尧元年景子。《隋书·律历志》 案:‘景’本为‘丙’,避唐讳改。《存真》云:‘古人不以甲子名岁,自王莽下书言:“始建国五年,岁在寿星,仓龙癸酉。”又云:“天凤七年,岁在大梁,仓龙庚辰。”是始变古。原古人之法,以岁星定太岁之所舍,星有超辰,则太岁亦与俱超,故不可以甲子名岁也。东汉以来,步历家废超辰之法,乃以甲子纪年,以便推算。此“丙子”二字,疑荀勖、和峤等所增也。’ [五]《括地志》云:……《竹书》云:昔尧德衰,为舜所囚也。《史记·五帝本纪》正义 《汲冢竹书》云:舜囚尧于平阳,取之帝位。《广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对傅奕废佛僧事》 《汲冢书》云:舜放尧于平阳。《史通·疑古》 案:《存真》未收,仅于案语中谓《史记·五帝本纪》正义引《竹书》云云、《广弘明集》十一引《汲冢竹书》云云,云:‘案《史通·杂说篇》引此以为《琐语》文,故不录,《路史》注以为《纪年》文,妄也。’其说盖本于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云:‘赵绍祖曰:“其言不似《纪年》本文”,此论甚确,(刘)知几定以为《琐语》,信也。’案刘知几《史通·疑古》两引‘舜放尧于平阳’,一云出《汲冢琐语》,一云出《汲冢书》。其云出《汲冢书》者尚有‘益为启所诛’、‘太甲杀伊尹’、‘文丁杀季历’三事,据《晋书·束皙传》及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此三事皆出《纪年》,则‘舜放尧于平阳’一条当亦为《纪年》之文。其又云出《汲冢琐语》者,盖此事又见《琐语》,不能执此即定其非《纪年》。《存真》误以《疑古》为《杂说》,与陈逢衡《集证》同,盖本此而未检视原书,所误亦同。赵绍祖《校补竹书纪年》卷一引作《史通·疑古篇》,不误。《辑校》不录,《订补》补辑。 《订补》云:‘《太平寰宇记》濮州鄄城县下有“尧城在城北五里”。又有“偃朱城在县西北十五里”。万廷兰校注云:“案原本二城下皆引《纪年》云云,且云:《十道志》已录,今不欲去之。究竟事涉荒诞,不见经传,非圣者无法,不如去之。”是万氏所见《寰宇记》原本有引《纪年》二则,而为万氏所删去,刻本遂不见此文。干隆癸丑乐氏刻本亦脱去之。此二则文虽不见,然以万校语词观之,可确信其与《五帝本纪》正义所引相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中之《辨〈太平御览〉、〈寰宇记〉之误》条,所引《寰宇记》文,即万氏所见之原本。案《寰宇记》所云‘尧城在城北五里’、‘偃朱城在县西北十五里’,与正义所引《括地志》之文同,《括地志》于此文后即两引《竹书》云云。原本所云‘《十道志》已录’,疑《十道志》亦录自《括地志》,并改《竹书》为《竹书纪年》。以未见原本,不入辑。 [六]《括地志》云:……《竹书》云:舜囚尧,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相见也。《史记·五帝本纪》正义 案:《存真》未收,仅于案语中引之,以为《琐语》文。《辑校》不录,《订补》补辑。参前条。 [七]《括地志》云:……《汲冢纪年》云:后稷放帝子丹朱于丹水。《史记·高祖本纪》正义 《竹书》亦曰:后稷放帝朱于丹水。《山海经·海内南经》注 《汲冢纪年》云:后稷放帝子丹朱。《史记·五帝本纪》正义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0注见本书附录。 [八]命咎陶作刑。《纪年》云。《北堂书钞》卷一七帝王部 [九]《汲冢纪年》曰:三苗将亡,天雨血,夏有冰,地坼及泉,青龙生于庙,日夜出,昼日不出。《通鉴外纪》卷一注 案:《外纪》注引作《随巢子》、《汲冢纪年》云云。《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二注,见本书附录。 《墨子·非攻下》:‘昔者三苗大乱,天命殛之。日妖宵出,雨血三朝,龙生于庙,犬哭乎市,夏冰,地坼及泉,五谷变化,民乃大振。高阳乃命玄宫,禹亲把天之瑞令,以征有苗。’与《纪年》略同。 [book_title]晋纪 [一](《竹书纪年》):郑桓公(厉)[宣]王之子。《史通·杂说上》 案:《史通·杂说上》:‘《竹书纪年》出于晋代,学者始知……郑桓公厉王之子,则与经典所载乖剌甚多。’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云:‘按《史通》所引本皆与经典乖剌者,若桓公为厉王之子,则正与《史记》合,刘知几不应云乖剌也,疑《史通》有误字耳。’浦起龙《史通通释》卷一六云:‘句有误,厉王疑本作宣王。’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亦云:‘《史通·杂说篇》又误“宣”作“厉”,……案刘氏所谓经典,即《世本》、《史记》等书及汉晋人传注也。秦汉以后着述家皆以郑桓为厉王子,而《纪年》独以为宣王子,故曰乖剌,若《竹书》本是厉王,何乖剌之有乎?’是,据改。 [二]《竹书纪年》:晋文侯二年,周宣王子多父伐郐,克之。乃居郑父之丘,名之曰郑,是曰桓公。《水经·洧水注》 案:‘周宣’,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同惠’。戴震校本改‘同’为‘周’。杨守敬《水经注疏》卷二二据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改作‘周宣’。案《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近本《水经注》“周宣”多误作“同惠”,或更脱“惠”字,……“同”“周”、“惠”“宣”字形相似,故钞录锓板者多误。’《存真》改作‘周厉’,《辑校》亦云:‘“同惠”疑“周厉”之讹。’非是。现从雷说,并据《注疏》本。《史记·郑世家》桓公名友,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三五、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六及《存真》皆以‘友’、‘多’字形相近,因或作‘友’,或作‘多’。 《水经·渭水注》引《汉书》薛瓒注:‘幽王既败,虢侩又灭,迁居其地,国于郑父之丘,是为郑桓公。’《汉书·地理志》注亦引臣瓒曰:‘幽王既败,二年而灭会,四年而灭虢,居于郑父之丘,是以为郑桓公。’颜注所引为详,当系臣瓒原文,《水经注》为约举之辞。《辑校》云:‘傅瓒亲校《竹书》,其言又与《洧水注》所引《纪年》略同,盖亦本《纪年》。然臣瓒以伐郐为在幽王既败二年,《水经注》以为晋文侯二年,未知孰是。’案幽王既败二年,据《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当晋文侯十二年,则《洧水注》所引本为‘十二年’,脱一‘十’字。《存真》、《辑校》列于晋文侯二年,现改列于十二年。 《国语·郑语》及《史记·郑世家》皆谓郑桓公与幽王同死骊山之下,与《纪年》异。 [三]《汲冢竹书纪年》:二十一年,携王为晋文公所杀。以本非适,故称‘携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 《汲冢纪年》曰:余为晋文侯所杀,是为携王。《通鉴外纪》卷三 案:《辑校》以二十一年属晋文侯,是。《存真》以为周平王二十一年,当晋文侯三十一年,误从今本。 [四]《竹书纪年》曰:庄伯以曲沃叛,伐翼,公子万救翼,荀叔轸追之,至于家谷。《水经·浍水注》 案:《存真》据《太平御览》卷八七六引《史记》:‘八年,无云而雷。十月,庄伯以曲沃叛。’列于曲沃庄伯八年。《辑校》同。所据为鲍刻,影宋本《御览》‘十月’作‘十年’。今本《纪年》系‘无云而雷’于周平王四十八年,当庄伯八年;又以‘十月,庄伯以曲沃叛’与本条及下条并,列于桓王元年,当庄伯十二年,系年据下条,是今本所据亦作‘十月’。现仍从《存真》、《辑校》。 [五]《竹书纪年》曰:庄伯十二年,翼侯焚曲沃之禾而还。作为文公。《水经·浍水注》 案:《存真》删‘作为文公’四字。戴震校本云:‘案此句有讹舛,未详。’赵一清校本则以为‘“作”字疑误’。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作”盖“是”字之讹。此惠公十五年公子重耳入于曲沃下传文也,误衍于此。’ [六](《纪年》):鲁隐公及邾庄公盟于姑蔑。《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春秋·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即此事。《辑校》云:‘据《后序》在庄伯十二年正月。’是。《存真》同。 [七](《竹书》):郑庄公杀公子圣。《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订补》列于庄伯十二年。原注:‘《春秋》作“段”。’是‘公子圣’即《左传》之‘共叔段’。《春秋·隐公元年》‘郑伯克段于鄢’,即此事。《公羊传》:‘郑伯克段于鄢。克之者何?杀之也。’以段为庄公所杀,与《纪年》同,与《左传》异。 [八]《竹书》:纪子伯、莒子盟于密。《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春秋·隐公二年》:‘纪子伯、莒子盟于密。’《公羊》、《谷梁》同,《左传》作‘子帛’,即此事。《订补》列于庄伯十三年。 [九]《汲冢竹书纪年》曰:晋武公元年,尚一军。芮人乘京,荀人董伯皆叛。《水经·河水注》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九云:‘乘即《周语》“乘人不义”、《书序》“周人乘黎”之乘,韦注训乘为陵,郑注训乘为胜。《周礼》曰:“冯弱犯寡则眚之。”郑注云:“冯犹乘陵也。”京是邑名。’ [一0]《竹书纪年》曰:翼侯伐曲沃,大捷,武公请成于翼,至桐乃返。《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洞庭’,朱笺云:‘一读作“桐”。’戴震校本改为‘桐’,云:‘案近刻“桐”讹作“洞”,下衍“庭”字。’《存真》作‘桐’,盖据戴校本。《辑校》作‘桐庭’。《存真》列于曲沃武公元年,云:‘《涑水注》不引何年,以文势论之,当在此。’《辑校》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案此纪不可确知何年,然既云“武公请成”,则非庄伯时事甚明。过此以往,沃日强,翼日弱,翼纵伐沃,无大捷之理,当是武公初立,翼伐其丧,报庄伯复攻之役也。’系于庄伯十五年‘曲沃庄伯卒’后,较《存真》所论为详,亦合于事理,唯系于庄伯十五年不如武公元年之明白,现从《存真》。 [一一]《纪年》又云:晋武公七年,芮伯万之母芮姜逐万,万出奔魏。《水经·河水注》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戊注,见本书附录。 《左传·桓公三年》:‘芮伯万之母芮姜,恶芮伯之多宠人也,故逐之,出居于魏。’即此事。 [一二](《纪年》又云):(晋武公)八年,周师、虢师围魏,取芮伯万而东之。《水经·河水注》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戊注,见本书附录。 《左传·桓公四年》:‘冬,王师、秦师围魏,执芮伯以归。’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九云:‘据《纪年》则是役也有虢无秦,以芮伯归者乃王师、虢师,故纪曰取芮伯万而东之,周在魏东四百余里也。’ [一三](《纪年》又云):(晋武公)九年,戎人逆芮伯万于郏。《水经·河水注》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戊注,见本书附录。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郏’,赵一清校本、戴震校本并改作‘郊’。郏,王城;郊,周邑,见《左传》桓公七年及昭公十三年杜注。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四云:‘是作“郊”作“郏”并通。’《存真》、《辑校》作‘郊’,盖据戴校本。现从大典本。 [一四](《竹书》):鲁桓公、纪侯、莒子盟于区蛇。《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春秋·桓公十二年》:‘夏六月壬寅,公会纪侯、莒子盟于殴蛇。’《公羊》、《谷梁》皆作‘纪侯’,《左氏》作‘杞侯’;《公羊》‘殴蛇’,《谷梁》、《左氏》皆作‘曲池’。区蛇、殴蛇、曲池同声相通。《订补》列于晋武公十六年。 [一五](《竹书》):郑杀其君某。《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原释曰:‘是子亹。’《左传·桓公十八年》:‘七月戊戌,齐人杀子亹而轘高渠弥。’此云郑子亹为齐人所杀,与《竹书》异。《订补》列于晋武公二十二年。 [一六]《竹书》云:齐襄公灭纪郱、鄑、郚。《史记·秦始皇本纪》正义 《竹书》云:齐襄公灭纪迁纪。《史记·齐太公世家》正义 案:《齐太公世家》正义一条,见日本古钞本所存正义佚文(《史记会注考证》卷三页一四),《存真》、《辑校》未及见,《订补》失收。 《春秋·庄公元年》:‘齐师迁纪郱、鄑、郚。’与《竹书》同。《存真》、《辑校》列于晋武公二十三年。 [一七](《竹书》):齐人歼于遂。《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竹书纪年》:齐人歼于遂。《新唐书·刘贶传》 案:《春秋·庄公十七年》:‘秋,齐人歼于遂。’与《纪年》同。《存真》、《辑校》列于晋武公三十九年。 [一八]《汲冢古文》:晋武公灭荀,以赐大夫原氏黯,是为荀叔。《汉书·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晋武公灭荀,以赐大夫原氏。《水经·汾水注》 《汲郡古文》:晋武公灭郇,以赐大夫原(点)[黯],是为郇叔。《文选·北征赋》注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九注,见本书附录。《存真》列此于晋武公九年,云:‘此未详何年事,姑附于此。’现据《辑校》列于三十九年。 [一九]《纪年》:晋献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多取玉,玉化为蜮射人。《开元占经》卷一二0 《书纪年》曰:晋献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多取玉焉,玉化为蜮射人。《太平御览》卷九五0虫豸部 《纪年》云:晋献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取玉焉,玉化为蜮以射人也。《太平广记》卷四七三昆虫部引《感应经》所引 案:《辑校》、《订补》所据为鲍刻《御览》,脱‘春’字,影宋本有。《广记》所引,原注‘出《感应经》’。《宋史·艺文志》着录有李淳风《感应经》三卷,当即其书。书今佚,《广记》尚略有征引,皆钞录古籍,《纪年》此条即所录古籍之一。 干宝《搜神记》卷六云:‘晋献公二年,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多[脱],化为蜮射人。’原注‘脱’字,示有脱文,据《御览》当为‘取玉焉玉’四字。干宝曾据《纪年》体例以修《晋纪》,见《史通·申左》,本条当即钞自《纪年》。 [二0](《纪年》):卫懿公及赤翟战于洞泽。《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左传·闵公二年》:‘冬十二月,狄人伐卫。卫懿公好鹤,鹤有乘轩者。将战,国人受甲者皆曰:“使鹤,鹤实有禄位,余焉能战!”公与石祁子玦,与宁庄子矢,使守,曰:“以此赞国,择利而为之。”与夫人绣衣,曰:“听于二子。”渠孔御戎,子伯为右,黄夷前驱,孔婴齐殿。及狄人,战于荧泽,卫师败绩,遂灭卫。’即此事。《后序》云:‘疑“洞”当为“泂”,即《左传》所谓荧泽也。’‘泂’、‘荧’音同,是。《存真》、《辑校》列于晋献公十七年。 [二一](《竹书》):郑弃其师。《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竹书纪年》):郑弃其师。《新唐书·刘贶传》 案:《史通·惑经》亦引‘郑弃其师’,云:‘出《琐语·晋春秋》’,是此既见《纪年》,又见《琐语》。《春秋·闵公二年》:‘郑弃其师’,与《纪年》同。《存真》、《辑校》列于晋献公十七年。 [二二]《竹书纪年》曰:晋献公十有九年,献公会虞师伐虢,灭下阳。虢公丑奔卫。献公命瑕父、吕甥邑于虢都。《水经·河水注》 (《纪年》):晋献公会虞师伐虢,灭下阳。《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己注,见本书附录。 《春秋·僖公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左氏》‘下阳’,《公羊》、《谷梁》皆作‘夏阳’。《存真》列‘虢公丑奔卫’以下于晋献公二十二年,当据《左传·僖公五年》:‘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辑校》并列入十九年。现从《辑校》。 [二三](《纪年》):重耳出奔。《史通·惑经》 案:《史通·惑经》:‘且案汲冢竹书《晋春秋》及《纪年》之载事也,如“重耳出奔”、“惠公见获”,书其本国,皆无所隐。’《晋春秋》即《琐语·晋春秋》,是《纪年》、《琐语》二书皆载此事。 《左传·僖公四年》:‘重耳奔蒲。’《存真》、《辑校》据此列于晋献公二十一年。 [二四]《竹书纪年》:晋献公二十五年正月,翟人伐晋,周阳有白兔舞于市。《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周’,全祖望、赵一清、戴震校本同。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六作‘周阳’。案《水经》云:‘西过周阳邑南。’作‘周阳’者是。《存真》、《辑校》皆作‘周阳’。 [二五]《竹书纪年》:穆公十一年,取灵邱。董逌《广川书跋》卷四 《竹书纪年》:穆公十一年,取灵邱。《古文苑》卷一注引王顺伯《诅楚文跋》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惠公二年。王顺伯跋云:‘“亚驼”即呼沱河。顾野王考其地在灵丘,《竹书纪年》穆公十一年取灵丘,故亚驼自穆公以来为秦境也。’(《书跋》同)则《纪年》之文疑出顾野王《舆地志》所引。本辑断限迄于北宋中,厚之为干道进士,董逌亦靖康间人,以所引《纪年》似转引而来,姑次于此。 [二六](《竹书纪年》):陨石于宋五。《史通·惑经》 案:《春秋·僖公十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陨石于宋五。’与《纪年》同。《存真》、《辑校》列于晋惠公六年。 [二七](《纪年》):惠公见获。《史通·惑经》 案:据《史通·惑经》,此条亦见《琐语·晋春秋》。《春秋·僖公十五年》:‘十有一月壬戌,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即此事。《存真》、《辑校》列于晋惠公六年。 [二八]《汲郡竹书纪年》曰:晋惠公十五年,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涉自河曲。《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十五年’。赵一清校本引沈氏说:‘晋惠公以十四年卒,无十五年,……《涑水篇》误同。’戴震校本仍作‘十五年’,《涑水注》所引(见下条)则改作‘十四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十五年”,诸本从《左传》、《史记》文作“十四年”,甚误。案《春秋》经文,里克弑其君卓,在鲁僖公十年正月,以夏正言之,则九年之十一月也。国君踰年改元,而晋用夏正,则鲁僖公之十年三月,即晋惠公之元年正月矣。至僖公二十四年冬,经始书曰“晋侯夷吾卒”。通计之,是惠公在位实十五年。《外传·晋语》亦云“十五年十月惠公卒”,而《水经》《河水》、《涑水》二注引《纪年》亦皆有晋惠公十五年之文。唯《左氏内传》误以惠公之卒系于僖公二十三年,又误以秦纳重耳事系于僖公二十四年春正月,史迁作《世家》、《年表》从其说。而世之为左学谀迁书者遂奉其误而不悟。……今据《春秋》、《国语》及《水经注》文改正。’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四从雷说,于河水、涑水二注皆作‘十五年’。 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皆以惠公无十五年,当为十四年之误。《存真》作‘十四年’,云:‘ “四”,一作“五”,误也。’《辑校》仍作‘十五年’。 [二九]《竹书纪年》云:晋惠公十有五年,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围令狐、桑泉、臼衰,皆降于秦师。狐毛与先轸御秦,至于庐柳,乃谓秦穆公使公子絷来与师言,退舍,次于郇,盟于军。《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十有五年’,戴震校本改作‘十四年’。《存真》作‘十四年’,《辑校》作‘十五年’。参上条。《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戊,见本书附录。 [三0](《纪年》):周襄王会诸侯于河阳。《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冬,天王狩于河阳。’即此事。《存真》、《辑校》列于晋文公五年。 [三一]《汲冢古文》:文公城荀。《汉书·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又云:文公城郇。《文选·北征赋》注 案:本条无年次,《存真》、《辑校》列于文公五年后,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元年,皆无确证。现姑从《存真》、《辑校》。 [三二]《竹书纪年》:齐师逐郑太子齿奔城张阳南郑。《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城张阳南郑’,戴震校本改作‘张城南郑’。《涑水注》云‘涑水又西南迳张阳城东’,下即引《书纪年》云云,似‘阳’字非衍。今本《纪年》作‘城张南郑’,戴校据之删‘阳’字,又乙‘城张’为‘张城’。《存真》、《辑校》皆据戴校。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作‘张阳南郑’,删‘城’字。现据大典本。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引郑环说,以‘“齐”乃“晋”之讹,“逐”乃“送”之讹,“齿”乃“兰”之讹,“奔”乃“于”之讹,“南”乃“归”之讹’,即《左传·僖公三十年》所记晋文公围郑,纳公子兰事。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0系于晋献公二十四年,云:‘齐师即伐郑之师,太子齿即世子华也。“华”、“齿”二字形似,故误。……据《左传》:“是年春,齐人伐郑。夏,郑杀申侯以说于齐。秋,盟于宁毌。郑伯使太子华听命于会,华谓齐侯:若去泄氏、孔氏、子人氏,我以郑为内臣。齐侯将许之,管仲斥言子华之奸,使无列于会,子华由是得罪于郑。”盖齐桓因管仲之言,恶华之为人,逐之,不使在会。华知其言已泄,难以复国,乃奔于晋之张城,又徙于秦之南郑,卒且归郑而婴戮也。’皆属猜拟之辞,未足取信。疑《涑水注》所引文有讹舛。 《存真》与上条同列于文公五年后,云:‘以上二条不详何年。’《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今本《纪年》系于周襄王二十二年,当晋文公七年。现姑从《存真》编次。 [三三]《竹书纪年》:晋襄公六年,洛绝于○。《水经·洛水注》 案: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三九云:‘案字书无“○”字,当是“泂”字。泂音荧,卫地。否则是“向”字误添水旁。案《小雅》“作都于向”,注谓“向在东都畿内”。’《存真》改作‘泂’,《辑校》仍作‘○’。 [三四](《纪年》):齐国佐来献玉磬、纪公之甗。《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左传·成公二年》:‘齐侯使宾媚人赂以纪甗、玉磬与地。’即此事。宾媚人,《春秋·成公二年》作国佐。杜注,宾媚人即国佐。国佐亦称国武子,齐之上卿。金文有《国差○》,首云:‘国差立事岁。’许瀚云:‘齐国佐所为器,“差”,“佐”古通用。佐亦曰宾媚人,谥武子,详《春秋左氏传》。’(于省吾《双剑誃吉金文选》卷上三引)《存真》、《辑校》列于晋景公十一年。 [三五]《竹书纪年》曰:楚共王会宋平公于湖阳。《水经·沘水注》 案:《存真》云:‘案楚共王立于晋景公九年,卒于晋悼公十四年。宋平公立于晋厉公五年。检《春秋》,是时宋皆从晋,惟鲁成公六年,鲁、卫两以晋命侵宋,然是宋共公之世,非平公也。当阙疑。’现姑据《存真》列于晋厉公元年后。《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 [三六]《竹书纪年》:晋昭公元年,河赤于龙门三里。《水经·河水注》 案:戴震校本云:‘案近刻“河”下有“水”字。’《存真》、《辑校》作‘河水’。此据永乐大典本。 [三七]《书纪年》曰:昭公六年十二月,桃杏花。《太平御览》卷九六八果部 案:《订补》云:‘按《御览》引此文在“幽王十年九月,桃杏实”上,同为一条,则昭公疑非晋昭公,当是昭王之误。今本《纪年》:昭王“六年,冬十二月,桃李华”,所据尚不误。’案今本《纪年》景王十九年‘冬十二月,桃杏花’,当晋昭公六年,所据与今传《御览》同。又今本昭王六年条作‘桃李花’,与此作‘桃杏花’者亦异。《订补》所疑非是。 [三八]《书纪年》曰:晋定六年,汉不见于天。《太平御览》卷八七五咎征部 案:《辑校》作‘晋定公’,影宋本、鲍刻本皆无‘公’字。 [三九](《竹书》):楚囊瓦奔郑。《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原注:‘因曰是子常。’《春秋·定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柏举,楚师败绩,楚囊瓦出奔郑。’《左传》作‘子常奔郑’。《订补》列于晋定公六年。 [四0]《纪年》曰:晋定公十八年,青虹见。《太平御览》卷一四天部 [四一]王劭按:《纪年》简公后次孝公,无献公。《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史记》《燕世家》及《十二诸侯年表》于简公、孝公之间有献公一代,《纪年》无。《存真》、《辑校》据此作‘【燕简公卒,次孝公立】’,列于晋定公十八年后。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十九年,云:‘索隐于《史记》所言在位年数,凡与《纪年》异者,多引纪文校正之,今于简公下唯引王劭此说,是纪谓简公亦在位十二年也。’是。王劭之说当出所着《读书记》,见《隋书·王劭传》。 [四二]《竹书纪年》:晋定公二十年,洛绝于周。《水经·洛水注》 [四三]《纪年》曰:晋定公二十五年,西山女子化为丈夫,与之妻,能生子。其年,郑一女而生四十人,二十死。《开元占经》卷一一三 案:《搜神记》卷六:‘周哀王八年,郑有一妇人,生四十子,其二十人为人,二十人死。’干宝曾见《纪年》,所记当本此条。《辑校》脱‘二十死’三字。 [四四]《竹书纪年》曰:晋定公二十八年,淇绝于旧卫。《水经·淇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作‘二十八年’,赵一清、戴震校本删‘二’字。《存真》、《辑校》皆据戴校。今本《竹书纪年》系于周敬王三十六年,当晋定公二十八年,是所据与大典本《水经注》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亦列于二十八年。现据永乐大典本。 [四五]《竹书纪年》:晋定公三十一年,城顿丘。《水经·淇水注》 [四六]《竹书纪年》曰:宋杀其大夫皇瑗于丹水之上。又曰:宋大水,丹水壅不流。《水经·获水注》 案:《存真》合为一条,删‘又曰’二字。《辑校》仍分二条,前条系于晋定公三十五年,后条附‘无年世可系者’。现姑据《存真》编次。《左传·哀公十八年》:‘春,宋杀皇瑗。’《存真》、《辑校》系年据此。 [四七]《竹书纪年》曰:晋出公五年,浍绝于梁。《水经·浍水注》 [四八]《竹书纪年》曰:晋出公五年,丹水三日绝不流。《水经·沁水注》 [四九]《竹书纪年》:晋出公六年,齐、郑伐卫。荀瑶城宅阳。《水经·济水注》 《竹书》云:宅阳一名北宅。《史记·穰侯列传》正义 案:‘宅阳一名北宅’,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并以为注文,《辑校》同。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九云:‘此当是荀勖、束皙辈校正之语’,是。 [五0]《纪年》云:晋出公十年十一月,于粤子句践卒,是为菼执。《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后有‘次鹿郢立’,四字乃他条之文。《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一九六五年,湖北江陵望山一号楚墓,曾出土越王勾践剑,铭文为:‘越王鸠浅自作用鐱。’勾践、鸠浅同声相通。 [五一]《纪年》云:(卫悼公)四年卒于越。《史记·卫世家》索隐 案:《存真》云:‘立悼公事,见《左传·鲁哀公二十六年》,当晋出公之六年,则悼公之卒,应在晋出公之十年也。’《辑校》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订》卷四亦皆据此补于出公十年。 [五二]《纪年》云:于粤子句践卒,次鹿郢立,六年卒。《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金陵局本于‘勾践卒’下有‘是菼执’三字,宋耿秉本、黄善夫本、元彭寅翁本迄清殿本皆无(见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一页一四)。今据耿秉等本。《存真》、《辑校》列于晋出公十六年,作‘【于粤子鹿郢卒,子不寿立】。’《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鹿郢,《史记·越世家》作‘鼫与’,索隐引乐资云:‘《越语》谓鹿郢为鼫与也。’当出所为《春秋后传》(见《隋书·经籍志》),书今佚,据残存佚文,颇引《纪年》以证史,此云‘鹿郢’盖亦本《纪年》。《左传·哀公二十四年》作‘适郢’,《越绝书》卷八作‘与夷’,《吴越春秋》卷一0作‘兴夷’。金文有《者○钟》,铭曰:‘隹戉十有九年,王曰:者○’,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谓为勾践十九年器,疑作器者‘者○’即与夷,亦即鹿郢(《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八七)。 [五三]《竹书纪年》曰:荀瑶伐中山,取穷鱼之丘。《水经·巨马水注》 《竹书》曰:晋荀瑶伐中山穷鱼之丘。《初学记》卷八州郡部 《竹书纪年》曰:晋荀瑶伐中山,取穷鱼之丘。《太平御览》卷六四地部 《竹书纪年》云:晋荀瑶伐中山,取穷鱼之丘。《太平寰宇记》卷六七易州易县 案:《存真》云‘此未详何年’,次于晋出公十六年后,《辑校》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列于十八年,盖从今本。现姑据《存真》列此。 [五四]《竹书纪年》:晋出公十九年,晋韩龙取卢氏城。《水经·洛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无‘取卢’二字,今据戴校。《存真》作‘龙’,云:‘“龙”,一作“庞”。’《辑校》作‘庞’。戴校云:‘“龙”,今《竹书纪年》作“庞”。’‘龙’、‘庞’古音同相通。 [五五]《竹书纪年》:晋出公(三)[二]十年,智伯瑶城高梁。《水经·汾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三十年’,晋出公在位仅二十三年,显误。赵一清、戴震校本据今本《纪年》改作‘十三年’,《存真》、《辑校》从之。又今本本条附注云:‘一本晋出公二十年。’今本已将《纪年》晋年全改为周年,则所谓‘一本’,绝非指今本《纪年》之另一本。盖今本此条当亦辑自《水经注》,见‘三十年’有误,乃肊定为‘十三年’,当周贞定王七年。注者见他本《水经注》有作‘二十年’者,因注于下,则所谓‘一本’当指《水经注》。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云:‘出公无三十年,当以二十年为是。’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二亦云:‘郦注云:……《竹书纪年》:晋出公二十年,智伯瑶城高梁。’即据此注语改正,并列于出公二十年,是。 《义证》云:‘智伯瑶即荀瑶,详见上。智本邑名,《左传》自荀首以下皆以“知”称。’ [五六]按《纪年》:成侯名载。《史记·燕世家》索隐 按《纪年》:智伯灭,在成公二年也。《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宋黄善夫本迄清殿本皆作‘成侯’,金陵书局本作‘成公’(见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三四页一二)。 此以智伯灭在燕成公二年,《晋世家》索隐引《纪年》以为在晋出公二十二年(见下),则成公元年当出公二十一年。逾年改元,孝公之卒,成公之立,当在出公二十年。《存真》据此列为‘【二十年,燕侯载立】’,是。《辑校》作‘燕孝公卒,次成侯载立’,系于出公十九年。金文多郾(燕)侯载器,《三代吉金文存》卷一九、二0着录有《郾侯载戈》、《郾侯载矛》,与《纪年》可互证。 [五七]《竹书纪年》:晋出公二十二年,河绝于扈。《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二十二年’,赵一清、戴震校本据今本《纪年》改作‘十二年’,《存真》、《辑校》据之。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二十二年,是。《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丁,见本书附录。 [五八]如《纪年》之说,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史记·晋世家》:‘哀公四年,赵襄子、韩康子、魏桓子共杀知伯,尽并其地。’索隐:‘如《纪年》之说,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存真》据此作‘【二十二年,魏桓子、韩康子、赵襄子共杀智伯,并其地】’,《辑校》作‘【二十二年,赵襄子、韩康子、魏桓子共杀智伯,尽并其地。】’皆据《史记·晋世家》,《辑校》更全录《史记》之文。 [五九]《纪年》又云:出公二十三年奔楚,乃立昭公之孙,是为敬公。《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史记·晋世家》:‘出公十七年,知伯与赵、韩、魏共分范、中行地以为邑。出公怒,告齐、鲁,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反攻出公,出公奔齐,道死。故知伯乃立昭公曾孙骄为晋君,是为哀公。哀公大父雍,晋昭公少子也,号为戴子。戴子生忌,忌善知伯,蚤死,故知伯欲尽并晋,未敢,乃立忌子骄为君。’《赵世家》:‘襄子立四年,知伯与赵、韩、魏尽分其范、中行故地。晋出公怒,告齐、鲁,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共攻出公。出公奔齐,道死。知伯乃立昭公曾孙骄,是为晋懿公。’据《晋世家》,出公之后为哀公,《赵世家》则出公之后为懿公,《六国年表》之世次又为出公错、哀公忌、懿公骄,(今本脱懿公一代,盖后人据《晋世家》删之,《晋世家》索隐、《六国年表》正义所引皆有。)又皆无《纪年》之敬公一代,似莫可究诘。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二云:‘《晋世家》明云:“立昭公曾孙骄为哀公。”《赵世家》又谓骄是懿公,则哀懿自是一人之谥,犹周之贞定王,《左传》正义引《世本》,或称贞王,或称定王也,《竹书》又谓哀懿公即敬公耳。传谓敬公是昭公之孙,孙即曾孙,犹《鲁颂》谓僖公为周公之孙,盖孙是后裔之大名,非必皆子之子也。奔齐奔楚及在位年数,与《史记》各殊,此闻见异词,而《竹书》以晋人纪晋事,当不误也。’是。 [六0]《纪年》云:不寿立十年见杀,是为盲姑,次朱句立。《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敬公三年。《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金文有‘越王州勾矛’及‘越王州勾剑’,铭文为‘越王州勾自作用矛’或‘越王州勾自作用剑’,皆鸟书,见容庚《鸟书考》(《中山大学学报》一九六四年第一期)。一九七三年,湖北江陵藤店一号楚墓亦出土越王州勾剑一,鸟书,铭文与过去发现者同。‘州勾’即‘朱勾’。朱勾,《史记·越世家》、《越绝书》卷八、《吴越春秋》卷一0皆作‘翁’。 [六一]按《纪年》:魏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晋敬公十八年,于晋烈公十五年‘魏文侯卒’下云:‘索隐云:“《纪年》文侯五十年卒。”考文侯立于晋敬公十八年,《晋世家》索隐有明文可据。是岁当周考王七年,至此历三十八年,当周安王五年。《魏世家》云:“文侯三十八年卒。”是也。若果有五十年,则文侯初立应在晋敬公六年,又与《晋世家》索隐所引不合,应阙疑。’是《纪年》文侯立于敬公十八年与在位五十年卒,二者之间不合,如朱氏所疑。《辑校》列于敬公六年,云:‘案《魏世家》索隐引《纪年》:“文侯五十年卒,武侯二十六年卒。”由武侯卒年上推之,则文侯初立,当在敬公六年。索隐作“十八年”,“十八”二字乃“六”字误离为二也。’此说实本于雷学淇《介庵经说》,所着《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亦系‘魏文侯立’于晋敬公六年,云:‘“十八”即“六”字之讹,盖“六”字点形少长,出于画下,即似“十八”。’ 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以《纪年》两条本无不合,云:‘魏斯在位五十年,立十二年而自称侯,故《晋世家》索隐云:“按《纪年》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据《纪年》,敬公十八年当周考王七年,魏斯既立之十二年也;其明年,周考王八年、晋幽公元年,文侯改元称元年,下至周安王六年,为称侯之三十八年,在位之五十年。由此上推五十年至周定王二十四年为魏斯元年。此所考订,本《纪年》魏斯(文侯)在位五十年卒之记载,分前十二年为未称侯而后三十八年为称侯改元。称侯改元之年又据《晋世家》索隐所引《纪年》文,而此“文侯初立”应在称侯改元之前一年。’(见《燕京学报》第三六期页一一八)此折衷之论,可备一说。现从《辑校》列于敬公六年。 [六二]《纪年》云:晋幽公七年,大旱,地长生盐。《北堂书钞》卷一四六酒食部 [六三]《竹书纪年》曰:(晋)幽公九年,丹水出相反击。《水经·沁水注》 [六四]《竹书纪年》:幽公十三年,鲁季孙会晋幽公于楚丘,取葭密,遂城之。《水经·济水注》 《竹书纪年》:幽公十三年,鲁季孙会晋侯于楚,取葭密,遂城之。《太平寰宇记》卷一三曹州乘氏县 案:永乐大典本《水经注》‘幽公十三年’朱谋□本作‘幽王’,笺云:‘旧本作“幽公”。’全祖望、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作‘元公三年’。戴校本云:‘案近刻讹作幽王十三年。’《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三年,‘幽公’从旧本,‘三年’从戴校。现据大典本《水经注》及《太平寰宇记》列于幽公十三年。 [六五]《纪年》云:夫人秦嬴贼公于高寝之上。《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太平御览》卷八七六引《史记》:‘幽公十二年,无云而雷,至十八年,晋夫人秦嬴贼君于高寝。’ 《存真》云:‘今《史记》无之,当是《纪年》文也。’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亦以为引《纪年》而误。此《史记》非《纪年》,详本书附录。《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八年,系年据此,则是。 [六六]《竹书纪年》曰:晋烈公元年,赵献子城泫氏。《水经·沁水注》 《竹书纪年》曰:晋烈公元年,赵献子城泫氏。《太平寰宇记》卷四四泽州高平县 案:《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又所补《寰宇记》一条仅见清万廷兰刻本,清干隆乐氏本、晚清金陵书局本皆无,《存真》、《辑校》亦未收。 [六七]《竹书纪年》:晋烈公元年,韩武子都平阳。《水经·汾水注》 [六八]《纪年》:于粤子朱句三十四年灭滕。《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甲,见本书附录。 《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四年,误。案晋敬公在位仅十八年,此误从今本《纪年》,以敬公在位为二十二年。(王国维《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卷下,见本书二七六页。)其间相差四年,故本条应列于晋烈公元年。说详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燕京学报》第三六期页一一六),《订补》本此。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烈公二年。现从《订补》。 [六九]按《纪年》作(燕)文公二十四年卒,简公立。《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四年,误,当列于晋烈公元年,说详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七五)雷学淇《考证竹书纪年》亦系于烈公元年。 [七0]《纪年》内……无‘肃’字。《史记·秦始皇本纪》索隐 案:《秦始皇本纪》:‘肃灵公,昭子子也。’索隐:‘《纪年》及《系本》无“肃”字。立十年,《表》同。《纪》十二年。’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三据此补‘秦灵公卒’,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补‘秦灵公立十年卒’。《存真》、《辑校》亦作‘【秦灵公卒】’。是皆以索隐所引‘立十年’为《纪年》之文。案索隐仅以《纪年》无‘肃’字,与《始皇本纪》异。‘立十年’即《本纪》之‘享国十年’,与《六国年表》同,而与《秦本纪》作‘十二年’者异,索隐之意如此,是此三字当非《纪年》所有,似不应补为‘秦灵公卒’。《纪年》之文已不可知,但索隐系此于灵公即位之下,疑《纪年》本有秦灵公初立之文,或可书为‘秦灵公立’。 《考订》列于晋烈公二年,《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五年。《订补》云:‘按灵公卒,《史记·六国表》在威烈王十一年,则当在晋烈公元年,见附表。此因敬公年岁之差异,遂误前四年。’此说虽是,但本条是否可补为‘秦灵公卒’,尚在疑似之间,现姑从旧辑,列于烈公元年。 [七一]《竹书纪年》:晋烈公四年,越子朱句灭郯,以郯子鸪归。《水经·沂水注》 《纪年》:于粤子朱句……三十五年灭郯。《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云:‘《水经·沂水注》引作晋烈公四年,疑传刻讹也。’《辑校》亦以《沂水注》所引系年与索隐不合。《存真》、《辑校》皆列于晋幽公十五年。《订补》云:‘据《越世家》索隐所引越纪年排算,此事当在晋烈公二年,见附表。疑《沂水注》“四”字或为“二”之误。《通鉴外纪目录》:“晋烈公四年,越灭郯。”当即本《纪年》,则四年之讹相传已久。’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烈公三年,云:‘盖古文“三”“四”皆积画成字,故“三”误为“锨”也。’现从《订补》列于二年。 [七二]《竹书纪年》:晋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水经·丹水注》 《竹书纪年》云:晋烈公三年,楚人 ✜✜✜✜✜✜✜✜✜✜✜✜✜✜✜✜未完待续>>>完整版请登录大玄妙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