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唐代社会概略 [book_author]黄现璠 [book_date]近代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历史传记,史学,学术,完结 [book_length]101859 [book_dec]《唐代社会概略》由上海商务印书馆于1936年3月发行初版,1937年2月再版。全书分四章二十节,“风俗”一章介绍了跳舞、化妆、戏剧、体育、婚姻等风俗习惯。这些内容历史文献虽有记载,而长期无人加以研究。黄现璠开拓以研究下层劳动阶级为主要内容之一的社会生活史来与传统史家习惯记述帝王将相政治史的“史眼向上”旧史学彻底告别,这是他撰写此书的初衷。由于该书有关唐代社会的历史资料非常丰富和黄现璠“史眼向下”的新史观与众不同,因而受到史学界的首肯,被誉为20世纪中国学术界问世的第一部关于唐代社会史研究的专著,成为当时“新史学”于社会生活和社会构造研究实践课题的先声之作,至今仍然受到唐史研究学者的重视。 [book_img]Z_5911.jpg [book_chapter]序 [book_title]序 民国二十年,我在师范大学史学系讲中国社会史。这时,常和我讨论的一人就是本书编者黄现璠先生。从那年起,黄先生于读书时,把唐代社会史辑录下来。他从史学系毕业后,继续在师大研究院用功,这种工作仍然不断。最近,他要到日本去求学去了,才把材料编为本书。今年上半年,我既与鞠清远先生编成《唐代经济史》,下半年又有这《唐代社会概略》写成,在我是很喜欢的。略记经过如此。 陶希圣,二十四年九月十六日,北平 [book_chapter]第一章 阶级 [book_title]第一节 贱民阶级 一 贱民阶级之成立 吾人之鄙视奴隶,称为贱民,由来已远;且几无代无之,不独唐代为然。《荀子·王霸篇》“虽臧获不肯与天子易执业”,杨注:臧获,奴隶贱称也。 唐代贱民,不限于官私奴隶,即商人亦包括在内。《通鉴》卷二○七云: (则天武后)久视元年……十月……张易之……侍宴禁中,易之引蜀商人宋霸子等数人在座同博,安石跪奏曰:“商贾贱类,不应得预此会。” 《新唐书》卷三亦谓“工商杂类,无预士伍”。然商人以多财善贾,在社会上具有相当地位,有时且反抗官宪命令。《新唐书》卷五五《食货志》云: 自京师禁飞钱……盐铁使王播请许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每千钱增给百钱,然商人无至者,复许与商人敌贯而易之…… 名虽为贱类,势力殊不可侮,故当作别论,不能与官私奴隶相提并叙。唐代社会,所谓“贱民阶级”,并非作者标奇立异,实因“良” “贱”二字,当时已为普通之称呼,隐然有阶级之分。下之记载,即足证明。 奴婢贱人,律皆畜产。(《唐律疏议· 名例六》) 若是贱人,自依官户及奴法。(同上《名例三》) 放贱为良,给复三年。(同上《名例四》) 凡天下百姓给园宅地者,良口三人以上给一亩,贱口伍人给一亩。(《唐六典》卷三) 其他唐人著作,良贱对举之记载,尚属不少。然当时何以称为“贱人”“贱口”,或简称“贱”,而不称为“贱民”,盖以避太宗世民之讳也。陆贽谓“齐人(民)编户,托庇官曹”。(《陆宣公翰苑集》)舍“民”用“人”,本属牵强,然实不得已而为之。贱民在政治上、经济上及社会上,皆与良人不同,处处显出阶级之意义。所以本节注重之点,即在阐明其身份地位之特殊情形。 二 贱民阶级之来源 唐代奴风之盛,虽上不及汉代,下不比元明,然当时人民:因(一)犯罪,(二)俘获,(三)拘略,(四)买卖,而沦为贱民者,殊不在少数,兹分别述之如下: (一)犯罪 《周礼·秋官》“司寇”“司厉”条谓:“古者,身有大罪,身既从戮,男女缘坐,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则犯大罪者之家属,降为奴婢,自古已然。倘非犯大罪,则本人为奴,家属无连坐。《论语·微子篇》所谓“箕子为之奴”。《左传·昭公三年》条所谓“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即指此事。唐代官贱民,亦由于犯罪而来。《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都官”条云: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 注云: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农,十五以上者,以其年长,命远京邑,配岭南为城奴。《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条亦云: 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 《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谓“谋反者,男女奴隶,没为官奴婢”,可与此参证。因此吾人不独知唐代官贱民,由犯罪而来;且知犯何种罪,坐及妻子。《唐六典》之“反逆”二字,即《唐律疏议》“谋反大逆”之简称。凡谋危害社稷者,为谋反。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者,为大逆。换言之,即犯上作乱、图谋不轨之意。违犯之者,不独身受刑戮,家属并没官为奴。再高祖武德四年,规定“自余敢盗铸者,身死,家口配没。”(《资治通鉴》卷一八九)大概犯“大逆”、“谋反”及“盗铸钱”等罪,皆得身被刑戮、妻子为奴之处分。 (二)俘获 在战场上,俘获敌人为奴隶,不独我国为然,外国亦有之。古代希腊、罗马盛时,认战争俘获,为合法奴隶。我国古时,据《周礼·秋官》记载,有“蛮隶、闽隶、夷隶及貉隶”等。大约由于战争,俘获南蛮东夷等族而来。唐代官私贱民,由俘获而来者,恐亦不少。《通鉴》卷一九九“贞观十九年六月”条云: 上之克辽东也,白岩城请降,既而中悔。上怒其反覆,令军中曰:“得城当悉以人、物赏战士”,李世勣见上将受其降,帅甲数十人,请曰:“士卒所以争冒矢石,不顾其死者,贪虏获耳。今城垂拔,奈何更受其降,孤战士之心。” 足知将士奋勇杀贼,目的乃在俘获敌人为奴隶。所以每逢俘获,数目实为可惊,下举数例,可见一斑: 初,攻陷辽东城,其中抗拒王师,应没为奴隶者一万四千人,并遣先集幽州,将分赏将士,太宗愍其父母妻子,一朝分散令有司准其直(值),以布帛赎之,赦为百姓。(《旧唐书》卷一九九上《高丽传》) 昭宗大顺二年四月……赐两军金帛,赎所略男女,还其家。民年八十以上及疾不能自存者,长吏存恤。(《新唐书》卷一○《昭宗本纪》) ……天子以高昌骄慢,使吾(侯君集)龚行天罚,令袭人于墟墓间,非问罪也。于是鼓而前……所向无敢当,因拔其城,俘获男女七千,进围都城。(《新唐书》卷九四《侯君集传》) 胡贼五万掠宜春,诏轨讨之……大破之,斩首千级,获男女二万。(同上卷二○《窦轨传》) (薛仁贵)率兵击突厥……突厥相视失色,下马罗拜,稍稍遁去,仁贵因进击,大破之,斩首万级,获生口三万,牛马称是。(《新唐书》卷一一一《薛仁贵传》) (贞观)十五年十一月,薛延陀、真珠、可汗……乃命其子大度设勒诸部兵,合二十万击突厥,思摩不能御……十二月,世勣 败薛延陀于诺真水,捕获五万余,大度设脱走。(《唐会要》卷九四) 似此俘获,多者五万人,少亦七千。则终唐之世,二百九十年,征伐四方,干戈时起,东而高丽、百济,东北而奚、渤海、契丹、北而突厥,西而高昌、龟兹、党项、吐谷浑、吐蕃等,几于无国无战,无战不胜,无胜不俘获;俘获之数,真不胜记。 (三)拘略 拘略与俘获,形虽相似,实则不同,凡在战场上掳掠敌人为奴隶,谓之俘获;平时官吏势家,滥用权威,捕虏平民为奴婢,谓之拘略。《唐律疏议》卷二○“略人略卖人条”云:“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又云:“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拘略之意,已阐明无遗。原来拘略良人为奴婢,大违人道,故历代法律,皆悬为厉禁。今举北魏言之,以概其余。《魏书·刑法志》引《盗律》云:“掠人、掠卖人为奴婢者,皆死。”此所谓“人”,即指良人而言。唐代对于拘略良人或奴婢为奴婢,亦有同样处罚。《唐律疏议》云: 1.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卷二○“略人略卖人”条) 2.诸略奴婢者,以强盗论;和诱者,以窃盗论。(卷二○“和诱奴婢”条) 3.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卷二○“和诱和同相卖”条) 依第一项,略良人为奴婢,处以死刑;第二项,略奴婢为奴婢,流三千里;第三项,知略卖奴婢而买之者,亦流三千里。国家为制止拘略事件之发生,而设“死”“流”严刑。在理论上,拘略之风,似应绝迹,然事实上,却不如此。兹各书记载,略举之如下: (顺宗)禁刺史……岭南、黔中、福建,掠良民为奴婢者……(《新唐书》卷七《顺宗纪》,《通鉴》卷一七亦有同样记载) 升平公主献女口。(同上) 郭尚书元振,始为梓州射洪尉,征求无厌,至掠部人为奴婢者甚众。(《唐语林》卷二) (郭)代公为通泉县尉,掠卖千余人以供过客,天后异之,召见……(《唐摭言》卷四) 王君廓……尝遗玄道婢,乃良家子,为所掠,遣去不纳,由是始隙。(《新唐书》卷一○二《李玄道传》) 此种拘略罪魁,皆为世家大族。公主乃皇室亲贵,郭元振为尚书,王君廓为都督。想当时法律,必无如之何。《新唐书》卷四三《张廷珪传》所谓“荆、益奴婢多国家户口,奸豪掠买,一入于官,永无免期”,可以参证。唐代势家,既如此拘略,则上行下效,各地之土豪劣绅,拘略良人为奴婢,必所难免。《唐会要》卷八六“奴婢”条云: (文宗)太和二年十月敕,岭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禁断掠买饷遗良口…… 岭南诸地,顺宗时,曾禁止掠卖人为奴。惟至文宗,此风未改,足知其掠卖风气之盛。此种奴婢,当时称为“南口”。南口本身,大约为夷獠种类,汉人略而卖之。同书同项,又有“西北缘边州县,不得畜突厥奴 婢”之禁令。依以上类推,此突厥奴婢,大约亦由拘略而来,可名为“西口”;且不独边界为然,关内亦有之。《唐大诏令》卷五云:“关畿之内,掠夺颇 多,遂令黔首之徒,或被丹书之辱”,可知略民为奴,边地关内,莫不皆然。嗟彼贱民!究不知茫茫大地,谁是乐土。 (四)卖买 卖良为奴,主因由于经济压迫。我国自井田制度打破之后,即发生人口卖买。唐代虽有贞观、开元之治,然国民经济,仍未安定,时受饥荒苛税之苦,鬻卖儿女。《唐大诏令》卷一○九“禁岭南货卖男女敕”云: 岭外诸州居人,与夷獠同俗,火耕水耨,昼乏暮饥,迫于征税,则货卖男女,奸人乘之,倍讨其利,以齿之幼壮,定估之高下,窘急求售,号哭逾时。为吏者,谓南方之俗,夙习为常,适然不怪,因亦自利。遂使居人男女与犀象杂物,俱为货财。 此乃迫于征税,货卖男女,又《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云:“饥岁,室家相弃,乞为奴仆,犹莫之售,或缢死道途。” 穷人偶遇饥岁,欲卖为奴而不可得,竟自经沟壑,情殊可悯。再有以生活压迫,先以子女典质,过期不赎,沦为奴婢,亦与卖买,殊途同归。《旧唐书》卷一六○《柳宗元传》云:(越人)以男女质钱,过期不赎,子本均,则没为奴婢。《柳宗元文集·童区寄传》亦云:越人少恩,生男女必货视之,自毁齿以上,父兄鬻卖以觊其利。虽只指岭南一带而言。然据《唐大诏令》记载,此种恶习,各地亦颇流行。 典卖奴婢,如勘问本非贱人,见有骨肉,证验不虚,其卖主并牙人等,节级科决。其被抑压之人,便还于本家。(卷五“改元天复赦”) 又《孙樵文集·读〈开元杂报〉》云: 自关以东,水不败田则旱败苗,百姓入常赋不足,至有卖子为豪家役者。 再《昌黎文集》卷四 ○《应所在典贴良人男女等状》亦云: 右准律不许典贴良人男女作奴婢驱使,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检袁州界内,得七百三十一人,并是良人男女……袁州至小,尚有七百余人,天下诸州,其数固当不少。 所谓“典卖”,即先典当,逾期不赎,降为奴隶之意。“如勘问,本非贱人”,可知在此典卖中,必有不少良人,掺杂在内。而所谓“天下诸州,其数固当不少”。则唐代社会,典贴买卖风气之盛,更溢于言表矣。 唐代贱民来源,除以上所述外,出于投靠者,谅亦不少。盖唐自均田制破后,加以赋税烦琐,人民颠连困苦,不惜投人为奴。《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所谓“今富者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家,为其私属”,又谓“征税皆出于下贫,至于依富为奴客”,可为一般之鉴。 三 贱民阶级之类别 唐代贱民阶级,大体上,可分为官贱民与私贱民两种,而官贱民又分为官奴婢、官户、杂户、工乐及太常音声人等。私贱民又分为私奴婢、部曲、客女、随身等,兹表列于后: 此两种贱民,因隶属不同,所受待遇,自不一致;即在同一阶级中,官奴与官户,私奴与部曲,身份地位,亦不相同,阶级之中有阶级,卑贱之下有卑贱,内容复杂,区别为难,非分别述之不可。 (一)官贱民 1.官奴婢 官奴婢,多为犯罪而来。总监之者,为尚书省刑部都官。《唐六典》卷六“都官”条云: 都官郎中、员外郎,掌配没隶,簿录俘囚,以给衣粮、药疗,以理诉竞、雪免,凡公私良贱,必周知之。 《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亦云:“官户奴婢有技能者配诸司,妇人入掖庭”,否则入司农寺,太子家令寺,殿中省,惟诸司用奴时,可由司农寺拨给,总其籍者,为都官。都官,为刑部四司之一,总监官贱民。各部需用奴隶,皆由司农寺拨给。《唐六典》卷六“都官”条云: 凡诸行宫与监、牧及诸王、公主应给者,则割司农之户以配。 然犯罪没官,不独在司农寺,即各处亦有之。《唐会要》卷八六“奴婢”条云: 如意元年,四月十七日敕,逆人家奴婢,及缘坐等色入官者,不须充尚食尚药驱使。 则殿中省之尚食、尚药局,亦有官奴婢。《唐六典》卷一二《内侍省》“奚官局”条亦云:“奚官局,令掌奚隶工役,宫官品命,丞为之贰”,则奚官局又另有官奴隶。都官总监之官奴婢,每岁仲冬月,即十一月,必将上月诸司送上之奴婢,亲自阅貌,《唐六典》卷六“都官”条云: 每岁孟春,本司以类相从而疏其籍以申。每岁仲冬之月,条其生息,阅其老幼而正簿焉。每岁十月,所司自黄口以上并印臂,送都官阅貌。 详言之,即每年十月,诸司将黄口以上之奴婢,“印臂”送上都官,都官于第二月,即十一月,实行“阅貌”,及第二年正月,则造籍二通,一送尚书,一留本司。此于《唐会要》卷八六“奴婢”条,已有明白叙述: 其年(大历十四年)八月,都官奏,伏准格式,官奴婢,诸司每年正月,造籍二通,一通送尚书,一通留本司,并每年置簿、点身团貌,然后关金仓部给衣粮。 由此可知官奴婢之衣、食、粮、医药费,全由公家发给(详后)。大概太常寺支给药医,司农寺支给食粮,太府寺支给衣料。至其工作,则长期劳作,终年无番,后详论之。 2.官户 官奴婢被恩免者,则为官户。《唐六典》卷六“都官”条云:“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注云:诸律令格式有言,官户者,是番户之总号,非谓别有一色。《唐律疏议》,对此解释,尤为详尽。兹列举如下: 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有今朝配没,州县无贯,唯属本司。(卷三《名例三》) 官户隶属司农,州县元无户贯。(卷六《名例六》) 官户,亦是配没官,唯属诸司,州县无贯。(卷一二《户婚一》) 官户,亦隶属诸司,不属州县,亦当色婚嫁,不得辄娶良人。(卷一四《户婚三》) 归纳言之,约有以下三点:(1)官户为没配入官之罪 人; (2)官户之籍,隶属本司,州县无籍;(3)官户当色相婚,禁止异色相娶。 至其与官奴婢不同之处,乃在“工作”与“受田”方面。《唐六典》卷六“都官”条云:“凡配官曹,长输其作;番户、杂户则分为番。”注云: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十六以上,当番请纳资者,亦听之,其官奴婢,长役无番也。 由此可知官奴婢,皆终年工作,长役无番。官户(番户)则仅一年三番。换言之, 即每年仅做三月工 作, 倘因故 ,或不 愿上番, 亦可纳资以代 , 《 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 云: 不上番,岁督丁资为钱一千五百;丁婢、中男,五输其一,侍丁、残废半输。 又《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条云“凡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其数为二十亩。盖唐代口分田,一夫受田四十亩。官奴婢因为身羁官府,长役无番,自无受田之必要;同时亦无 所谓 “ 以资代番” 。 所以官贱民中 , 官 奴婢之待遇 , 最为苛 刻 。 3.杂户 官奴婢再免为杂户,前已言之。据《唐律疏议》,解释杂户之意如下: 杂户者,谓前代以来,配隶诸司职掌课役,不同百姓,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各于本司上下。(卷三《名例三》) 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白丁。(卷一二《户婚一》) 杂户配隶诸司,不与良人同类,止可当色相娶,不合与良人为婚。(卷一四《户婚三》) 归纳言之,可得以下七点:(1)杂户为配没入官之罪人;(2)杂户隶属诸司;(3)杂户当色相娶,不能娶良人;(4)杂户不长役,分番上下;(5)杂户之籍,附属州县;(6)杂户赋役,不同白丁;(7)杂户、老免进丁,受田同百姓。 第五与第七项,为杂户特有性质。其余第一、二、三项,全与官奴、官户相同。惟第四项虽与官户同,而与官奴婢异;不过番上数目,乃二年五番,即每二年有五个月上番,比官户一年三番,减轻几分。总之,杂户为官奴之再免者,籍附县州,及老免、进丁,则其身份,比诸良民,仅差一间,可称为准良民,不能与官奴官户同日而语。 4.工乐 工乐,乃为工乐户之简称。《唐会要》卷三十三“清乐户”条,曾有“乐户”名词,《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条亦有“工乐户”之语。乐户之来源,大约由于罪人没官,《江行杂录》谓“天宝末,蕃将阿布思伏法,其妻配掖庭,因使隶乐工”,即可类推。《唐律疏议》对于工乐之意,更有明白之记载: 工、乐者,工属少府,乐属太常,并不贯州县。 (卷三 《 名 例三》) 工、乐,谓不属县贯,唯隶本司。(卷一七《贼盗一》) 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为婚。(卷一四《户婚三》) “工”属少府监之贱民。“乐”属太常之贱民。盖少府监为朝廷制造工艺品之官衙。工户即为其中之劳动者。《唐六典》卷二二“少府监条”云: 少府监之职,掌百工位巧之政令,总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五署之官属,庀其工徒,谨其缮作,少监为之贰。凡天子之服御,百官之仪制,展采备物,率其属以供焉。 至于太常寺之职掌,《唐六典》卷一四云: 太常卿之职,掌邦国礼部郊庙社稷之事,以八署分而理焉……四曰太乐,五曰鼓吹……凡国有大礼,则赞相礼仪,有司摄事,则为之亚献,率太乐之官属,设乐县以供其事。燕会亦如之。 此八署之工乐,隶于太乐署鼓吹署,凡在此二署习乐之人,统称为太常乐工,或太常乐人,《唐会要》所谓“乐户”大约指太常乐工,或太常乐人之户口而言。据《新唐书》卷一三《礼乐志》(三)所载,其人数亦不少:太中初,太常乐工五千余人,俗乐一千五百余人。 5.太常音声人 据《唐大诏令》卷八一记载,太常音声人,本亦犯罪没官者,后以历代相承,遂成为官贱民之一。 太常乐人,今因罪谪入营署,习艺伶官,前代以来,转相承袭,或有衣冠继绪,公卿子孙,一沾此色,后世不改,婚姻绝于士类,名籍异于编氓 ,大耻深疵,良可哀愍。(《太常乐人蠲除一同民例诏》) 《唐律疏议》记载,尤为翔实。 太常音声人,谓在太常作乐者。元与工乐不殊,俱是配隶之色,不属州县,唯属太常,义宁以来,得于州县附贯,依旧太常上下,别名太常音声人。(卷三《名例三》) 太常音声人,依令婚同百姓……(卷一四《户婚三》) 其杂户、太常音声人,有县贯,仍各于本司上下,不从州县赋役者。(卷一八《贼盗二》) 太常音声人,原为乐户,隋末义宁年中,始自太常寺,移籍州县,成为别色,兹举其要点如下: (1)太常音声人,乃犯罪没官者; (2)太常音声人,隶属太常寺; (3)太常音声人,州县附籍; (4)太常音声人,婚同百姓; (5)太常音声人,赋役不同州县; (6)太常音声人,于本司上下。 第一项与其他官贱民全同,第二、四两项为其特色,第三、五两项与杂户同,第六项与官杂户亦同。所谓“于本司上下”,《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太乐署”条,即其注脚:凡乐人及音声人,应教习,皆著簿籍,核其名数而分番上下。注云:短番散乐一千人,诸州有定数,长上散乐一百人,太常自访召。关外诸州者,分六番,关内五番,京兆府四番,并一月上;一千五百里外,两番并上。六番者,上日教至申时;四番者,上日教至午时。 《明皇杂录》谓:“玄宗在东洛,大酺于五凤楼下,命三百里内县令、刺史,率其声乐来赴阙……”。恐即为太常音声 人,上番之实例。倘因亲病或不愿上番,亦可纳资或请旁人 替代。《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太常寺太乐署”条云: 散乐,闰月人出资钱百六十,长上者无复徭役,音声人纳资者岁钱二千。 《唐会要》卷三四《论乐》亦云: 音声人及乐户祖父母父母老病应侍者,取家内中男及丁壮好手者充,若无所取中丁,其本司乐署博士及别教子弟应充侍者,先取户内人及近亲充。 至其受田,据《唐律疏议》卷一七《问答上》云“杂户及太常音声人,名附县贯,受田进丁老免与百姓同”,亦与杂户相同,惟征徭杂科,悉被免除,《唐会要》卷三三云: 太常乐鼓吹散音声人,并是诸色供奉,乃祭祀陈设、严警卤簿等,须有矜恤,宜免征徭杂科。 总之,唐代官贱民,种类既殊,身份亦异,最上者为太常音声人,最下为官奴婢,兹作简表如下,以明其阶级次第。 (良人)——太常音声人——杂户——工乐——官户——官奴婢 至其身份地位,颇为复杂,除“犯罪没官”一项相同外,余皆不同。兹为阅者明了起见,列表于后: (二)私贱民 1.私奴婢 私奴婢在军官势族方面,多自俘获拘略而来。在普通平民方面,则由卖买或质当而来。奴婢身为贱民,生育儿子,亦为贱民,仍归本主所有。《唐律疏议》云: 及生产蕃息者,谓婢产子,马生驹之类。(卷四《名例四》) 婢产子,谓之生产蕃息,则此子为主家所有,自无疑义。《释道世法·苑珠林》有“人家生婢子”之语,《汉书·陈胜传》注颜师古谓“奴产子,犹今(唐)人云家生奴”,更为显明。观其“婢”与“马”,“子”与“驹”,两两相举,则私奴婢身同畜产,又何待言。关于此事,《唐律疏议》屡见不鲜,姑举数例如下: 其奴婢同于资财,不从缘坐免法。(卷三《名例三》) 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卷六《名例六》) 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卷一四《户婚三》) 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卷一七《贼盗一》) ……奴婢比之资财,诸条多不同良人,即非同流家口之例。(卷一八《贼盗二》) 奴婢既同畜产,则其身份,自与其他私贱民不同。同书又云: 奴婢、部曲,身系于主。(卷一七《贼盗一》) 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卷一四《户婚三》) 再据《唐六典》上云: 凡卖买奴婢、牛马,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卷二○《太 府寺》“两京诸市署”) 又《唐律疏议》卷一二释文云: 此等(部曲、奴婢)之人,随主属贯,又别无户籍。 由以上观之,私奴婢之特点有五:(1)律比畜产 ;(2)身系 本主;(3 )当色相婚;(4)有价卖买;(5)附籍本主。 除第二项、第五项与部曲相同外,余皆不同。严格言之,私奴婢不是“人”,简 直是“畜类”。 2.部曲及客女 梁任公《中国文化史稿》“奴婢”篇谓:部曲初由投靠而来,且多从事战争。至唐始变为贱民,形同奴隶,此大约根据《唐律疏议》云: 部曲,谓私家所有。(卷六《名例六》) 部曲奴婢,是为家仆,事主须存谨敬。(卷二二《斗讼三》) 部曲,不同资财,故特言之。部曲妻及客女,并与部曲同。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卷一七《贼盗一》) 然据《新唐书》记载,却不尽然。 及征还朝廷,部曲散去……怀恩本臣偏将,其下皆臣之部曲……彼皆吾之部曲,缓之自当携贰。(《郭子仪传》,《旧唐书》亦有同样记载) 怀恩将士,皆子仪部曲……部曲以乡法焚而葬之。(《仆固怀恩传》) (朱)泚死,休走凤翔,为其部曲所杀。(《源休传》) 可知唐代部曲,亦有从事战争者。盖此时部曲,内容复杂,固奴隶而军队,军队而奴隶者也。至其与奴隶之区别。《唐律疏议》云: 部曲及奴出卖,谓私奴出卖,部曲将转事人,各于千里之外。(卷一八《贼盗三》) 奴婢有价,部曲转事无估。(卷二五《诈伪》) 部曲谓私家所有。其妻,通娶良人、客女、奴婢为之。(卷六《名例六》) 部曲娶良人女为妻。(卷一二《户婚一》) 所谓“奴婢有价,部曲转事无估”,即部曲奴婢杀人遇赦,为避免复仇,奴婢须出卖于千里之外;部曲不卖,只许转事他人,惟皆从本色。总而言之,部曲除系于私家,与私奴婢相同外,约有三个特点:(1)不同畜产;(2)转事无估;(3)妻娶良女。 至于客女,依《唐律疏议》上云: 客女,谓部曲之女,或有于他处转得,或放奴为之。(卷一三《户婚二》) 注云:若此之类,各为部曲,婢经放为良,并出妻者,名为客女(卷二二,王元亮释文)。同书又云: 此文不言客女者,《名例律》:称部曲者,客女同,故解同部曲之例。(卷一二《户婚一》) 由前之说,客女之由来为(一)部曲之女,(二)他处转得,(三)放婢为之。由后之说,客女于法律上,一同部曲,故其所受待遇,大体亦与部曲无异。 3.随身 随身,乃由雇赁而来,有一定期限,《唐律疏议》卷二二释文云: 部曲、奴婢、客女、随身此等律有明文,加减并不同良人之例,然时人多不辨此等之目……二面断约年月,赁人指使,为随身。 至其地位,在社会上大致比部曲稍高一等。《唐律疏议》卷二〇 《贼盗四》虽云:部曲、奴婢者,随身、客女亦同。然同书卷二五《诈伪》“诈伪律”条则云: (问曰)妄认良人为随身,妄认随身为部曲,合得何罪? (答曰)依别格:随身与他人相犯,并同部曲法,即是妄认良人为部曲之法。其妄认随身为部曲者,随身之与部曲,色目略同,亦同妄认部曲之罪。 随身与部曲,虽色目略同,但妄认之为部曲,依律徒二年,则其身份自比部曲稍高。然同时又与部曲同为奴兵,颇似今日之卫队。《新唐书》卷二二四上《李锜传》云: 锜得志,无所惮,图久安计,乃益募兵,选善射者为一屯,号“挽硬随身”,以胡奚杂类虬须者为一将,号“蕃落健儿”,皆绮腹心,廪给十倍,使号锜为假父,故乐为其用。 故由大体上观之,客女随身之地位,总与部曲无显著差异。因此在私贱民中,可大别为私奴与部曲二种。兹将其异同之点,表列于后: 贱民阶级之类别,既如上述,贱民中之差异,亦表列如上。惟官私贱民中,究竟有无异同,不能不加以研究,兹先就同点言之。《唐律疏议》上云: 奴婢不限官私,犯反逆者,止坐其身。(卷一七《贼盗一》) 若工乐官户,不附州县贯者,与部曲例,止坐其身,更无缘坐。(同上) 殴伤良人者,(注云:官户与部曲同)加凡人一等。(卷二二《斗讼二》) 依此可知犯反逆罪,止坐其身,官奴与私奴,工乐官户与部曲,处罚相同,至于“殴伤良人”,官户与部曲处罚亦同,表列如下: 反逆罪:官奴婢= 私奴贱 在犯法受刑方面,官私贱民,固多相同,惟在(一)免罪,(二)告主,(三)赐田方面,则有显然之差异。《唐律疏议》卷 二四《斗讼四》 云: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者绞。据此主人谋反,私奴告变,已为法律所允许。又《新唐书》上云: 俄召(来俊臣)为合宫尉,擢洛阳令,进司仆少卿,赐司农奴婢十人。以官户无面首,闻吐蕃酋阿史那斛瑟罗有婢,善歌舞,令其党告以谋反,而求其婢。(卷二○九《来俊臣传》) 侯思止……为渤海高元礼奴,诡很无良。恒州刺史裴贞笞吏,吏积怨,教思止告舒王元名与贞谋反……拜思止游击将军。(卷一三四《侯思止传》) 《资治通鉴》上亦云: 是时告密者,皆诱人奴婢告其主,以求功赏。德妃父孝谌为润州刺史,有奴妄为妖异以恐德妃母庞氏,庞氏惧,奴请夜祠祷解,因发其事,下监察御史龙门薛季昶按之……(卷二○五《武后纪》) 来俊臣为取吐蕃酋之婢,欲陷害其主,以官户无面首,乃使其党告之。此官贱民无告变之例也。侯思止本系私奴,以告舒王元名谋反,而身佩虎符。同书《裴寂传》亦谓“奴盗寂封邑钱百万,寂捕急,遂上变”,此私奴有告变之例也。又《唐律疏议》上云: 奴婢贱人,律此畜产,相杀虽合偿死,主求免者,听减。若部曲故杀同主贱人,亦至死罪,主求免死,亦得同减法……若是官奴自犯,不依此律。(卷六《官奴》“部曲”条) “官奴自犯,不依此例”。则官奴私奴,于免罪方面,所受待遇,自然不同。至于受田方面,《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云: 凡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贱口……其口分,永业不与焉。 所谓“贱口”,大约指私贱民而言。盖奴婢贱人,律比畜产,自无口分田与永业田之分。惟官户以地位不同,得受口分田。此官私贱民,在私权上所受待遇之不同也。兹将官私贱民异同之点,作简 表如下,以殿本段: 四 贱民阶级之使用状况 在讨论贱民阶级使用状况之前,当先叙及者,即唐代势家大族使用奴婢之多。当时政府,虽三令五申,限制势家用奴,《唐会要》卷八六“奴婢”条云: (武后)永昌元年九月,越王贞破,诸家僮胜衣甲者千余人,于是限制王公以下奴婢有数。 所谓“奴婢有数”,大约如《通考》卷一一上所云: 武后大足元年,限制王公以下,奴婢多者二十人,少者一人。 至玄宗时,亦有同样且更明白地限制,《唐会要》卷八六“奴婢”条云: 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约,定数驱使,虽王公之家,不得过二十人,其职事官,一品不得过十二人,二品不得过十人,三品不得过八人,四品不得过六人,五品不得过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过二人,八品、九品不得过一人。 然限者自限制,增多者自增多,文武百官,所有奴婢超此而上者,比比皆是。《新唐书》云: 主(太平公主)侍武后久……天下珍滋谲怪,充于家,供帐声伎与天子等。侍儿曳纨谷者数百,奴伯妪监千人,陇右牧马至万匹。(卷八《诸帝公主传》) 李谨行,靺鞨人……累迁营州都督,家僮至数千,以赀自雄。(卷八《诸帝公主传》) 冯盎字明达,高州良德人……罗窦诸洞獠叛,诏盎率众二万为先锋……纵兵乘之,斩首千余级。帝诏智戴还慰省,赏予不可计,奴婢至万人。(卷一一○《冯盎传》) 私家奴婢,多至万人,可知唐蓄奴风之盛。故名相如郭子仪,尚有家人(《苏氏演义》卷上云“俗呼奴为邦,今又以奴为家人也”)三千(《新唐书》卷一三七《郭子仪传》)。良吏如杨玚,常曰:“得田十顷,僮婢十人……足矣。”(《新唐书》卷一三○《杨玚传》)甚至家徒壁立如崔郊之姑,亦有奴一人(《唐语林》卷四)。私人奴婢之多,既如此,官奴婢之类别又如彼,则使用状况,必极复杂。除工乐、太常音声人,名实相符,各有所司,无须缕述,及奴隶操劳家务,耕种田地,人所周知外,似非分项言之不可。 (一)在官衙服役 官奴婢之长役无番,及官户、杂户之分番上下,前已言之。然究做何工作,不能不加以说明,《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云: 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隶司农,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厨膳。 隶司农之官贱民,男人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厨膳,同书(卷四八) 《百官志》亦云: 官户奴婢有技能者配诸司,妇人入掖庭,以类相偶,行宫监牧及赐王公、公主皆取之。凡孳生鸡彘,以户奴婢课用。 “课养鸡彘”,亦为其工作之一。《唐六典》卷六“都官”条记载亦同,兹不赘。可知官户奴婢,有技能者入掖庭,无技能者始属司农诸司。至其在掖庭之工作,主要为缝级,同书《百官志》“内侍”条云: 妇人以罪配没,工缝巧者隶之。无技能者隶司农。诸司营作须女工者,取于户婢。 入于掖庭之女,称为宫女,其为缝级工作,《本事诗》亦云: 沙场征戍客,寒苦若为眠,战袍经手作,知落阿谁边,蓄意多添线,含情更著绵,今生已过也,重结后身缘。 宫女为战士缝袍,作此寄情诗。惟不独宫女为然,即少府之官贱民,亦多为缝级工作。《新唐书·刑法志》云: 轻罪及十岁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废疾、侏儒、怀妊皆颂系以待断,居作者著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 官贱民之工作,大概如此。至其生活究系谁供给,须加以说明。所谓“太常寺给医药,司农寺给粮食,太府寺给衣料”,前已言之。兹据《唐六典》卷六“都官”条记载,更为明显详细。 凡配官曹,长输其作;番户、杂户则分为番。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膳厨,乃甄为三等之差,以给其衣粮也。 注云:四岁以上为小,十一以上为中,二十以上为丁。春衣每岁一给,冬衣两岁一给,其粮则季一给。丁奴春头巾一,布衫袴各一,皮靴一量并毡。官婢春给裙衫各一,绢襌一,鞋二量;冬给襦、复、袴各一,牛皮靴一量并毡。十岁以下,男春给布衫一,鞋一量,女给布衫一,布裙一,鞋一量;冬,男女各给布襦一,鞋靺一量。官户长上者准此,其粮:丁口日给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六合;诸户留长上者,丁口日给三升五合,中男给二升。 此种赐予,在司农寺之官贱民,即为长役无番(官奴婢),或分番上下(官户、杂户)之日常报酬。兹为简 明起见,表列如下: 国家发给官贱民生活费表 所谓小、丁奴及官婢,皆为官奴婢。而诸户,恐为官户、杂户之总称。盖官奴婢、官户、杂户,均隶司农寺,前已言之。再官奴婢有衣而无粮,官户杂户有粮而无衣,未免令人怀疑,兹据同书同条云:“诸官奴婢皆给公粮,其官户上番充役者亦如之。”可知官奴婢,亦有公粮之发给。况官奴婢既无口分田,又长役无番,更非公粮不可。又据《新唐书·百官志》云:“给户奴婢番户杂户资粮衣服”,则番户、杂户,国家亦发给衣服。前文所云,不过举一反三耳。再不独隶于司农寺之官贱民,衣粮由官发给,即隶于作监少府太子家令寺、内侍省、奚官局之官贱民,及隶于少府太常之工乐与太常音声人,亦受同一待遇。例如太子家令寺官奴,《唐六典》卷二七曾云: 凡官奴婢及番户杂户,皆给其资粮及春冬衣服等,数如司农给付之法…… 再官奴婢,虽是“长役无番”。然每逢节令,或有特别事故,亦可休假。《唐六典》卷六“都官”条云:凡元冬、寒食、丧婚乳免,咸与其假焉。注云:官奴婢元日、冬至、寒食放三日假,产后及父母丧婚,放一月,闻亲丧放七日。则每年至少给九日假,倘遇产后及丧婚事,可给一月假。惟此恩惠,奴婢一生,不过一二遇耳。 (二)充作军队 用奴为兵,东晋已有之。《晋书》卷七四一《庾翼传》云: 翼欲率众北伐……于是并发所统六州奴及车牛驴马,百姓嗟怨。 此种奴兵,别于部曲。部曲在唐本奴隶而军队,军队而奴隶,前已言之。唐代用奴为兵,史籍所载,不一而足,《新唐书》卷五〇《兵志》云: 郭子仪之婿端王傅吴仲孺,殖赀累巨万,以国家有急不自安,请以子率奴马从军,德宗喜甚…… 同书卷一三三《郭虔瓘传》云: 郭虔瓘……迁凉州刺史、河西节度大使,进右威卫大将军。四年,奏家奴八人有战功,求为游击将军…… 所谓“率奴马从军”“家奴八人有战功”及同书卷八八《裴寂传》:“寂率家僮破贼”,可知奴兵余勇可贾,建功疆场,或非国家军队可比。《唐会要》卷八六“奴婢”条云: (则天)万岁通天元年九月敕,士庶僮仆有骁勇者,官酬主直(值),并令讨击契丹。 当时契丹首领李尽忠,攻陷营州,守兵不足防御,乃敕买私奴,以作抵抗,则奴兵胜于官兵,已成为不可讳之事实。又《全唐文》卷二一一陈子昂云: 臣伏见恩制免天下罪人又募诸色奴充兵讨击者,是捷急之计。 亦以招募奴兵,为“捷急之计”,由此可见当时奴隶参加战争,必定不少,再当时有所谓“家僮”,实与今日之卫队无异。《新唐书》卷一三七《郭子仪传》云: 朝恩又尝约子仪修具,元载使人告以军容将不利公,其下裹甲愿从,子仪不听,但以家僮十数往,朝恩曰:“何车骑之寡。” “家僮”以下,继以“车骑”,必非僮仆长随,实如今日之卫队。同书《太宗诸子列传》云:“冲斩以徇,众惧,遂溃,惟家僮数十从之……”又温大雅《大唐创业起居注》卷二云:“帝(太祖)乃将世子及炖煌公等,率家僮十数巡营”,亦与此相同。总之,唐代贱民,应用颇广,出执干戈,入操家务,亦军队而奴隶,奴隶而军队也。 (三)用作赏赐 唐代奴婢,律比畜产,所以用作赏赐、卖买、赠予等,乃理所当然。兹分官贱民之赏赐与私贱民之赠予二项言之。 1. 官贱民之赏赐 此种事实,仅据《新唐书》记载,为数实属不少。兹举例如下: 辅公祐反,寇寿阳,诏孝恭为行军元帅讨之……江南平。玺书褒美,赐甲第一区,女乐二部,奴婢七百口,宝玩不赀。(卷七八《宗室列传》) 辅公祐据丹阳反,诏孝恭为帅,召靖(李靖)入朝受方略。副孝恭东讨……江南平……赐物千段,奴婢百口,马百匹。(卷九三《李靖传》) 帝(睿宗)嘉宪(睿宗嫡子)让,遂许之……以宪为雍州牧、扬州大都督、太子太师,实封至二千户,赐甲第、物段五千,良马二十,奴婢十房,上田三十顷。(卷八一《三宗诸子列传》) (姜确)战有功,玺书慰劳,还,为金城郡公,赐奴婢七十人,帛百五十段。(卷九一《姜确传》) 冯盎,字明达,高州良德人……罗、窦诸洞獠叛,诏盎率众二万为诸军先锋………纵兵乘之,斩首千余级,帝诏智戴还慰省,赏予不可计,奴婢至万人。(卷一一〇 《冯盎传》) 以上之赏赐,多为战胜酬庸,数目多至万口,平时赏赐,如万安公主“有司给奴婢如令”(卷八《诸帝公主传》),马周“赐奴婢杂物”(卷九八《马周传》),张昌宗有司“给奴婢橐驼马牛”(卷一〇四《张昌宗传》),尤数见不鲜。至于赏赐宫人,《旧唐书》亦有记载: 张长逊……徙息国公,加赐宫人,彩千段。(卷五七《张长逊传》) 姜晈……赐宫女、名马及诸珍物,不可胜数。(卷五九《姜晈传》) 所谓“宫女”,即配没入掖庭之技能妇人,原为官贱民。由此可知唐代朝廷,赏赐贱民,次数之多,及贱民功用之大。 2. 私贱民之赠予 私贱民之赠予,事实较少,为数亦不多,今据《唐语林》卷三云: 裴宽尚书罢郡西归汴中,日晚维舟,见一人坐树下,衣服故敞,召与语,大奇之……举船钱帛奴婢与之。 同书卷四亦谓“郑太穆郎中为金州刺史,一日忽致书于襄阳于司空頔……赐……奴婢各十人”。再有受朝廷赏赐奴婢,而以之转赠他人者,《新唐书》卷九九《李大亮传》云: 李大亮……以功赐奴婢百口……纵遣之。高祖闻,咨美,更赐俚婢二十……复赐奴婢百五十口,悉以遗亲戚。 私贱民赠予,最多不过百五十口,比诸官贱民,相差甚巨。此种原因,盖因物主所有,多少不同,故在使用上,现出丰啬之差异耳。 五 私奴婢卖买之状况 前所谓买卖,是本为良人,而卖之为贱民。今所谓买卖,是本为贱民,而当作货物买卖,唐代买卖奴婢,大约限于私贱民中之私奴婢。盖“奴婢有价,部曲转事无估”,前已言之。此种买卖,本为法律所公认。兹分述其买卖手续,买卖市场,及奴婢价格如下: (一)买卖手续 此种手续,约分为二,第一立券,第二过贱。《唐大诏令》卷五“改元天复赦”云: 旧格买卖奴婢,皆须两京市署出公券,仍经本县长吏引检正身,谓之“过贱”,及向父母见在处,分明立文券,并关牒太府寺 。 换言之,凡买卖奴婢,须立契约,交有司查验,方为有效。不然,应受相当处罚。《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上云: 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 想当时“过贱”(查验已卖之贱民),必收相当买卖税,即“奴捐”。不然,何必费此麻烦手续?且唐以前之东晋,唐以后之元,皆有类似“奴捐”之征收。《通考·田赋考》上云: 晋自过江后至于梁陈,凡货卖奴婢牛马田宅,有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 《辍耕录》上云: 奴婢又有——红契,买到者,则其原主转卖于人,立券投税者是也。 东晋“奴捐”,值百抽四,唐代若干,确数难知,惟据《新唐书》卷一一四《崔从传》云:“扬州凡交易赀产奴婢,有贯率钱,畜羊有口算。”所谓“贯率钱”即每贯百分抽几。当时君主,曾视此税项,大开国库,设监征收。《新唐书》卷一一八《张廷珪传》云: (武后)……诏市河南、河北牛马,荆益奴婢,置监登莱,以广军资(后张廷珪谏止)。 当时登州、莱州,为东口(新罗奴)贩卖市场(详后),“置监”,恐即为征收“奴捐”起见。 再据《唐六典》卷二〇《太府寺》“两京诸市署”条记载,奴婢卖买情况,颇为复杂。 凡卖买奴婢、牛马,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凡卖买不和而榷固(榷谓专略其利,固谓障固其市)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若参市而规自入者,并禁之(谓在旁高下其价以相惑乱也)。 《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卖买不和”条云:“若参市,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当时买卖,似有垄断奴价之商人,及接洽交易之市侩,奴婢贩卖,已成为专门商业,尽可批发零卖,收屯居奇,利市三倍,视19世纪欧人贩卖黑奴,无以异也。 (二)卖买市场 唐代略卖良人及货卖奴婢,既极盛行,则贩卖市场,势不可少,最著者为交、广、泉、荆、益、扬、登、莱等州,兹分别言之如下: 1.交、广、泉三州 岭南诸州,货卖奴婢,前引《唐大诏令》,已经提及。兹据《柳宗元文集·童区寄传》云: 童区寄,柳州荛牧儿也。行牧且荛,二豪贼劫持反接,布囊其口,去逾四十里之虚(墟)所卖之。 《唐会要》卷八六“奴婢”条亦云: (宪宗)元和四年闰三月敕:岭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 虽处遐俗,莫非吾民……公私掠卖奴婢,宜令所有长吏,切加提搦,并审细勘责,委知非良人百姓,乃许交关,有违犯者,准法处分。 再前引同书同条云:“(文宗)太和二年十月敕,岭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禁断掠买饷遗良口”,可知岭南道之交、广二州,及江南道之泉州(福建),为奴婢卖买市场所在之地。盖唐代广州、泉州及交州之龙编(今河内)商业繁盛,外商云集,梁任公《中国文化史稿》“都市”章曾言之。奴婢既“律比畜产”,自必求售于市,与百货同列。前引《唐大诏令》“遂使居人男女,与犀象杂物,俱为货财”,即足证明。至于黔中道(玄宗时由江南道分出),卖买市场,究在何处,尚待考证。 2.荆、益两州 依前引《新唐书》卷一一八《张廷珪传》 云: (武后)……诏市河南、河北牛马,荆益奴婢,置监登莱, 以广军资……廷珪上书曰……荆益奴婢,多国家户口,奸豪掠买,一入于官。永无免期。 可知益州、荆州,必为奴婢贩卖场所。不然,武后何以向之市奴。且以益州而论,当时商业,居天下第二,备极繁盛。《新唐书》卷一○七谓“蜀为两南一都会”,《大唐创业起居注》卷三亦谓“三蜀奥区,一都之会”。商业既然发达,卖买奴婢,自所难免。 3.扬州 唐代商场,扬州第一,益州第二,《通鉴·唐纪》卷七五“景福元年”条云:先是扬州富甲天下,时人称扬一益二。《唐会要》卷八六“市”条云:以广陵当南北大冲,百货所集。 扬州商业繁盛,梁任公《中国文化史稿》“都市”章言之颇详,兹不赘。 商业既然繁盛,自为奴婢最好销售之市场,前引《新唐书》卷一一四《崔从传》谓“扬州凡交易赀产奴婢,有贯率钱”,想其收入,必定不少。 4.登、莱二州 海盗虏掠新罗人,以登、莱二州为销卖市场。《唐会要》卷八六“奴婢”条,有如下之记载: (穆宗)长庆元年三月,平卢军节度使薛平奏:应有海贼詃掠新罗良口,将到当登莱州界及缘海诸道,卖为奴婢者……起今以后,缘海诸道,应有上件贼詃卖新罗国良人等,一切断禁…… 国家下令禁止,恐系官样文章,并无实效。《新唐书》卷二二〇《东夷传》云:“遍中国,以新罗人为奴婢。”足见登、莱二州,卖买奴婢,生意之盛。无怪武后竟欲“置监”收税,以裕国库也。 唐代奴婢,既同畜产,则当时繁华都市,谅皆有买卖。以上所举,不过就管见所及耳。 (三)奴婢价格 奴婢价值,清代以年龄大小,决定价格高低,唐代亦然。前引《唐大诏令》云: 岭南诸州……迫于征税,则货卖男女,奸人乘之,倍讨其利,以齿之幼壮,定估之高下…… 此虽指卖良为奴而言,然“以齿之幼壮,定估之高下”,大约良奴皆同,兹据《新唐书》卷一三四《杨慎矜传》云: 会婢春草有罪,将杀之。敬忠曰:“勿杀,卖之可市十牛,岁耕田十顷”,慎矜从之。 由此可知一婢价值,等于十牛;倘是一奴,或不止此,可惜著者尚未考查出之。兹将其卖买手续、市场及其价格纳捐,并列于下,以殿本节: 手续:立券,过贱(查验)。 市场:交、广、益、扬、泉、荆、登、莱等州。 价格:一婢等于十牛。 纳捐:有贯率钱。 六 贱民阶级之身份地位 “奴婢律比畜产”,前已言之。吾人若明了畜产在社会上所处之地位,则奴婢之身份地位,不言可知。所以当时误认良人为奴婢,必受严重处罚。《唐律疏议》云: 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者,以略人论,减一等(流三千里)。(卷二五“妄认良人为奴婢”条) 诸错认良人为奴婢者,徒二年。(卷二六“错认良人为奴婢”条) 《唐国史补》卷下亦云: 陆兖公为同州刺史,有家僮遇参军,不下马。参军怒,欲贾其事,鞭背见血,入白兖公曰:“卑吏犯某,请去官。” 公从容谓曰:“奴见官,不下马,打也得,不打也得,官人打了,去也得,不去也得。”参军不测而退。 奴见官不下马,本来“不打也得”,然参军偏要如此,则贱民身份地位之卑下,想已相习成风矣。兹从婚姻、刑罚及诉讼三方面叙述之: (一)婚姻方面 贱民阶级除太常音声人外,有两种特别限制,第一“当色相婚”,第二“当色相养”。换言之,即严阶级之分,贱良不能通婚与相养。不然,必受法律严重处罚,《唐律疏议》云: 诸与奴娶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卷一四《户婚三》) 诸杂户不得与良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与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户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卷一四《户婚三》) 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罪,各还正之。(卷一四《户婚三》) 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各还正之。(卷一三《户婚二》) 若婢生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同上) 贱民娶良女为妻,固然禁止。同时良人娶贱民为妻,亦非法律所许。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只许为妾,不得为妻。此种婚姻限制,几乎成为中国民法上传统之法则。唐以后之《宋刑统》(“户婚”)、《元史·刑法志》(“户婚”)及《明律集解》(“婚姻”“婢”)条皆有同样规定。然法律上,虽禁止良、贱通婚,不过于处罚上多重贱轻良,故婢及客女等,多给主人随便蹂躏,《开元天宝遗事》云: 杨国忠于冬月,常选婢妾肥大者,行列于前,令遮风,盖借人之气相暖,故谓之肉阵。 所谓“肉阵”,简 直视婢妾如被盖,侮辱女性,莫此为甚。至于养良人为子,处罚亦颇严重,《唐律疏议》律文云: 诸养杂户男为子孙者,徒一年半,养女杖一百,官户各加一等,与者亦如之。(卷一二《户婚一》) 若养部曲及奴为子孙者,杖一百。各还正之。(同上) 疏议:“杂户养官户,或官户养杂户,依户令,杂户、官户,皆当色为婚,据此即是别户为准法,不得相养,律既不制罪名,宜依不应为之法,养男从重,养女从轻,若私家部曲、奴、杂户、官户男女,依名例律……皆同百姓科罪。” 据此,则不独贱民,不能养良人为子,即贱民中亦不能互养为子,阶级森严,有如此也。 (二)刑罚方面 良贱阶级,唐代分别极严,法律多含有阶级性。所以刑罚上,自难得其平。同犯一罪,良贱处罚,截然不同。兹据《唐律疏议》记载,列举如下: 诸部曲殴良人者(官户与部户同),加凡人一等(加者加人于死),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肢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卷二二《斗讼二》) 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同上) 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同上) 诸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者,各勿论。(同上) 诸部曲、奴婢过失杀主者,绞;伤及詈者,流。(同上) 诸部曲、奴婢詈旧主者,徒二年;殴者,流二千里;伤者,绞;杀者皆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卷二三《斗讼三》) 在此六条之中,良、贱不平等,约有四点。 (1)部曲、奴婢杀良人死罪,良人杀贱民者减一等,即流三千里; (2)部曲、奴婢过失杀主者绞,良人杀奴婢流三千里; (3)奴婢殴良人折跌肢体者绞,诸主殴部曲至死,徒一年; (4)奴有罪,主杀之,不请于官者,杖一百,倘若请官,即为无罪。 又引文第六条,所谓旧主,即经放奴为良之人,论理已与奴无关系,然处罚仍然不同,足见阶级名分之尊严,终身不变也。至犯奸淫案,主奴处罚亦各不同,《唐律疏议》律文云: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即奸官私婢者,杖九十(奴奸婢亦同)。(卷二六《杂律一》) 奸他人部曲妻、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各加斗折伤罪一等。疏议云:奸己家部曲妻及客女,各不坐。(同上) 诸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强者,流,折伤者,绞。(同上) 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同上) 据此则奴犯奸案,处罚极重约分为三点:(1)奴奸婢杖九十;(2)奴奸良人徒二年半;(3)奴奸主绞。 反之主犯奸案,情形大异,亦分为三点:(1)良人相奸徒一年半;(2)良奸他人部曲等妇女,杖一百;(3)奸己家部曲妻等不坐。 两相比较,奴奸主则绞,主奸奴妻婢则不坐,一“绞”,一“不坐”,何啻天壤之别。欧洲中古,地主对于农奴妻子,有“初夜权”。唐代法律,如此优待主人,主人纵不有“初夜权”,恐奴妻客女,亦与之莫大便宜也。 诸主无故杀奴,只徒一年,律有明文。所以唐代主家,无故或因细过,杀奴之事,屡见不鲜。 窦轨……戒家奴毋出外,忽遣奴取浆公厨,既而悔焉,曰:“要当借汝头以明法。”命斩奴,奴称冤……(《新唐书》卷九五《窦轨传》) (张)直方至,宣宗……下迁骁卫将军,奴婢细过辄杀。(同上卷二一二《张直方传》) 奴私侍儿,询将戮之,奴惧,结牙将作乱,夜攻询,灭其家。(同上卷一三二《沈询传》) 平心论之,张直方以细故杀奴,犹可说也。窦轨自遣奴出外取浆,反谓为犯法,执而杀之,实属无道。按律,犯法者,轨也。轨纵不自绳,亦不应处奴以死罪。在法律上,明白规定,奴奸婢者杖九十,何况又为和奸而非强奸,沈询直欲法外用刑,加以死罪,故无怪其反也。 至于奴杀主,则认为大逆不道,纵遇国家特赦,亦不在赦例。《唐大诏令》云: 武德元年……自五月二十日昧爽以前,罪无轻重……皆赦除之。子杀父,奴杀主,不在赦限。(《神尧即位赦》) 《新唐书》卷八五《窦建德传》亦云: 滑州刺史王轨为奴所杀,奴以首奔建德,建德曰:“奴杀主,大逆,纳之不可不赏,赏逆则废教,将焉用命?”命斩奴而反轨首。 奴本有功于建德,惟在此主奴阶级森严之下,反受牺牲,嗟哉贱民。(三)诉讼上 唐代良奴诉讼,虽有明文规定。惟实际上,矛盾多端,兹据《唐律疏议》律文记录如下: 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疏议云,“部曲、奴婢, 主不为隐,听为主隐,非谋逆以上并不坐”。(卷六《名例六》) 按“同居相为隐”,本为唐律原则。惟遇谋反、谋叛、谋大逆三大事,则奴不得为主隐,必诉于官。不然,万一事发,则同没入官。然若除此三大事,奴隶诉主,亦受死罪。《唐律疏议》云: 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卷二四《斗讼四》) 至于主告奴,且为诬告,该得何罪?同书又云: 其主诬告部曲奴婢者,即同诬告子孙之例,其主不在坐例(同卷同条)。 主诬告奴,既不在坐例,若非诬告,更不用说矣。法律虽如此规定,然奴告主,纵是谋反,谋逆,亦“官官相护”,奴反受罪。《新唐书》卷九七《魏暮传》记载,即足证明: 大理卿马曙有犀铠数十首,惧而瘗之。奴王庆以怨告曙藏甲有异谋,按之无它状,投曙岭外,庆免。议者谓奴诉主,法不听,暮引律固争,卒论庆死。 奴隶告主,律有明文,惟议者反谓“奴诉主,法不听”,究不知何所据而云然。可知唐代社会,乃以“入主出奴”为原则,固不斤斤于法律也。 兹为简便起见,综合主奴处罚不平等之事项,表列如下: 然贱民身份,虽然卑下,不过遇本主势盛一时,亦常狐假虎威,欺侮良人,以下记录,可为一般之鉴: 成安公主夺民园,不酬值,朝隐取主奴杖之。(《新唐书》卷一二九《李朝隐传》) 时大行将蒇陵事,禁屠杀,尚父郭子仪家奴宰羊。(同书卷一三〇 《裴谞传》) 张易之家奴,凌暴百姓,横甚,元忠笞杀之。(同书卷一二二《魏元忠传》) 不过此举,总非贱民之幸,盖凭势侮良,取得财物,不一定归为己有,惟发生祸端,则一身承当。所谓“小人得势,自忘形秽”,可笑亦复可怜也。 七 贱民阶级之解放运动 唐代贱民,既如此其多,所受待遇,又如此其苛,然本主中,不乏仁慈;贱民中,亦不少英杰,起而为解放运动。解放运动之方式,约分为被动与自动两种。被动之解放,又分为(一)国家及本主恩免,(二)主亡及老免两种。自动之解放,亦分为(一)逃亡,(二)叛变两种。兹分述之如下: (一)被动之解放 1.国家及本主恩免。此种恩免,只限于官贱民。唐代官贱民之解放,经三个阶级,即前所谓“一免为番,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是也。此种制度,至元改为“一免为良人”。按唐太宗初即位,即放宫女三千余人,后世传为美谈。兹列举唐代国家恩免之情况,如下: 太宗贞观二年三月……遣御史大夫杜淹巡关内诸州。出御府金宝,赎男自卖者,还其父母。(《旧唐书· 太宗本纪》) 敬宗……放掖庭内园没入者。(《新唐书》卷八《敬宗本纪》) 文宗……出宫女三千,省教坊乐工翰林伎术冗员千二百七十人。(同上卷八《文宗本纪》) 文宗……出宫女千人。(同上) 至于本主恩免,例亦不少,爰录之如下: 罗让累迁至福建观察使,兼御史中丞,甚著仁惠,有以女奴遗让,让访其所自曰:本某寺家人兄姊九人,皆为官所鬻,其留者唯老母自,让惨然焚其书,以归其母。(《太平御览》卷五〇〇 《人事部· 奴婢》) 武德五年,安州刺史李大亮以破辅公祐功,赐奴婢百人,大亮曰:“汝辈多衣冠子女,破亡至此,吾亦何忍以汝为贱隶乎。”一一皆放还。(《唐会要》卷八六“奴婢”条) (韩公)请烧弃佛骨,疏入,贬潮州刺史,移袁州刺史,百姓以男女为人隶者,公皆计,佣以偿其值而出归之。(《李翱文集· 故政议大夫行尚书吏侍郎上柱国赐紫金鱼袋赠礼部尚书韩公行状》) 所谓“丹书”,乃官贱民籍,由来已久,《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谓“裴豹隶也,著于丹书”。《唐大诏令》卷五“改元天复赦”亦有“丹书之辱”之语。故贱民解放为良,在官奴方面必毁丹书,在私奴方面,必除附籍。唐代私奴,除附籍之手续,《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一》规定如下: 诸放部曲为良,已给放书,而压为贱者徒二年。若压为部曲及放奴婢为良,而压为贱者,各减一等……疏议云:依户令放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并听之,皆由家长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本署申牒除附。 据此则私奴被放为良,须经三道手续,第一家长予手书,第二长子以下连署,第三本署申牒除附,方为合法。倘不依此手续,诈除名者,律有明文,须受处罚。 诸诈自复除者,诈死及诈去工乐杂户者,徒三年。疏议云:……诈去工乐杂户等名字者,徒二年,其太常音声人,州县有贯,诈去音声人名者,亦同工乐之罪。(《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 足知唐代贱民,无论官私,一“进”一“放”,皆有一定之程序,不可混忽轻视。倘经放为良,不改本行,亦受处罚,《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四》疏议云: 工乐杂户之类,会赦之后,经责簿帐,即须改正,不改正,亦如本犯之律。 2.主亡及老免 倘遇本主死亡,或本身年老,皆可免为良人。《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云: 武宗即位,废浮图法,天下毁寺四千八百,招提兰若四万,籍僧尼为民二十六万五千人,奴婢十五万人,田数千顷。 此为本主丧亡,解放为良之例,前引《唐六典》卷六“都官”条云: 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年六十及废疾,虽赦令不该,并免为番户;七十则为良人,任所居乐处而编附之。 此为老免之例。六十及残疾者免为番户,七十者免为良人。 至于贱民解放 后之善后办法,国家亦妥为筹措,据《 新唐书 》卷五一、五 二《食货志》记载,约分为三项( 文长 不录)。 (1)奴婢纵为良人,给复三年; (2)浮民、部曲、客女、奴婢,纵为良者,附宽乡; (3)武宗即位,废浮图法……腴田鬻钱送户部,中下田给寺家奴婢。 盖贱民于解放前,多系无产阶级,一经解放,倘不善为其后,岂不置之于死地,或逼之走险。所以附宽乡,给田亩及复三年之办法,自为解决贱民生活必不可少之图。 (二)自动之解放 1.逃亡 贱民如此受压迫,稍有志气者,绝难忍受,倘有机可乘,当然“三十六计,走为上计”。不然,即发生暴动,打倒统治者。兹先叙其逃亡事实如下: 代宗纂业之始……元载专政……及载受戮,而逸奴为平卢军卒。(《杜阳杂编》卷二) 李宜得本贱人,背主逃,当玄宗起义,与王毛仲等立功,宜得官至武卫将军,旧主遏诸途,趋而避之,不敢仰视……(《朝野佥载》) 官奴曹达犯罪,(王)勃匿之,既惧事泄,杀达灭口,事觉当诛,会赦除名。(《全唐文》卷一七七“王勃”) 惟法律上,对于贱民逃亡及藏匿之者,处罚颇严。《唐律疏议》云: 若得逃亡奴婢,不送官而卖者,以和诱论;藏匿者减一等,坐之。即私奴婢买子孙及乞取者,准盗论,乞卖者,与同罪。(卷二〇 《贼盗四》) 诸官户官奴婢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部曲私奴婢亦同)。主司不觉亡者,一口笞三十,五口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故纵官户亡者,与同罪;奴婢,准盗论。即诱导官私奴婢亡者,准盗论,仍令备偿。(卷二八《捕亡》) 诸部内容止他界逃亡浮浪者,一人里正笞四十,四人加一等;县内,五人笞四十,十人加一等。州随所管县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二年,藏官户部曲奴婢亦同。(同上) 足见当时奴婢逃亡之多,国家为防微杜渐,乃设此严刑,“官户官奴婢逃亡者, 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至于私贱民方面,则无法律规定,概由本主自由处置,盖“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本为国法所许。因此私奴逃亡,不幸中途拿获,处罚较为严重。《朝野佥载》上云: 筋断须续者,取旋覆根绞取汁。以根相对,以汁涂面而封之,即相续如故,蜀儿奴逃走,多刻筋,以此续之,百不一失。 私奴逃走捉回,处罚至于刻筋,亦云惨矣。2.叛变 贱民有机可乘,除逃亡外,必起来革命,称为“奴变”。古代罗马奴变之事,时常发生,就中以斯巴达克斯( Spartacus )之变,势力最大,几达到解放目的。唐代奴变,《新唐书》卷九 〇《丘行恭传》有重要之记载,爰录之如 下: 行恭有勇,善骑射。大业末,与兄师利聚兵万人保郿城,人多依之,群盗不敢窥境。后原州奴贼围扶风,太守窦珽坚守。贼食尽,无所掠,众稍散,归行恭。行恭遣其酋说贼共迎高祖,乃自率五百人,负粮持牛酒诣贼营,奴帅长揖,行恭手斩之,谓众曰:“若皆豪杰也,何为事奴乎?使天下号曰‘奴贼’。”众皆伏曰:“愿改事公。” 此“奴贼”与明末“奴变”,含有同样意义,皆为反抗统治者之压迫,谋自由解放而奋斗。倘行恭不以小惠——负粮牛酒往——诱之,恐不致如此结局。《大唐创业起居注》卷三亦有奴变之记载: (义宁元年)十二月,陇西金城郡奴贼薛举等,破贼率唐弼于扶风,自称天子。初,弼遣使诣帝归款,投状扶风郡,而为薛举所围,帝遣援兵往扶风,未至,弼党在郡城外为举所图。 薛举为奴贼领袖,自称天子,声势浩大。倘能守西陲半壁天下,则中国历史必起一大转变也。再《新唐书》卷一〇〇《韦弘机传》亦云: (高宗)太子弘薨,诏蒲州刺史李冲寂治陵,成而玄堂院,不容终具,将更为之。役者过期不遣,众怨,夜烧营去。 此役者或为番户杂户之官贱民。盖此种人,分番上下,有一定时期,倘及瓜不代,势必发生暴动,故亦可称为奴变。唐代之“奴贼”“奴变”,皆被压迫者要求解放。可惜素少训练,终归失败。 再除逃亡叛变外,“赎身”亦为自动解放之一。《唐会要》卷八六“奴婢”条云: 山南江淮间,寺家奴婢,比来有敕厘革,或有父母赎男女将归,岁月既深,今虽搜检,情非违敕,事恐扰人。 即此一端,可想当时父母,为子女赎身,或自己赎身,以求解放者,必定不少。 奴婢既然“律比畜产”,即如今日经济学所谓“生产手段”。盖生产手段,约分为三类: (1)哑巴之工具:无生命工具,如斧头、刀、锯等; (2)半哑巴之工具:虽有生命,而不能充分发表其感情之生物,即家畜等; (3)能言语之工具:有说话能力之人类工具,即奴隶。 唐代贱民,除工乐、太常音声人外,即被视为生产手段,则上自国家,下及平民,必视为不可缺少之物。所以当时势家大族,使用贱民之多,与俘获掠卖风气之盛,全为此故。前引《唐律疏议》云: 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相杀虽合偿死,主求免者,听减。若部曲故杀同主贱人,亦至死罪,主求免死,亦得同减法。(卷六《名例六》) 杀人本当抵命,然贱民相杀,尽可法外施恩,此并不是优待贱民,实乃惠及奴主。盖一奴被杀于前,一奴受刑于后,奴主之生产工具,损失太大,故统治者(多半属于奴主),为顾全利益起见,乃定此通融法规。且唐代社会,劳动人少,坐食人多,贱民为劳动之中坚分子,更不可一日无之。《新唐书》卷一四六《李吉甫传》云: 国家自天宝以来,宿兵常八十余万,其去为商贩、度为佛老、杂入科役者,率十五以上。天下常以劳苦之人三,奉坐待衣食之人七。 所谓“劳苦之人三,奉坐待衣食之人七”,则唐代二百九十年之天下,端赖贱人维持,不言可喻。惟当时不加以爱护,且施以种种虐待,律比畜产,生杀由人,可慨也夫! * * * [book_title]第二节 娼妓阶级 一 娼妓之起源 我国娼妓之起源,大概胚胎于周襄王时代,齐国管仲之设女闾,即其始作俑者。《战国策》卷一《东周》引周文君云:齐桓公宫中七市,女闾七百。 按《周礼》“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则一闾为二十五家。管仲设女闾七百,为一万七千五百家,人数之多,殊未可信。管仲相齐谋霸业,设此女闾,其意云何?《五谷颂》云: 昔秦始皇之法,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女为逃嫁,子不得母,至今日而俨然与衣冠宴会之列,不亦辱法纪而羞当世之士哉!忆是法也,谁为作俑?管子之治齐,为女闾七百,征其夜合之资,以佐军国…… 是则管仲之设女闾,等于后世之有花捐也。 我国娼妓制度,既自“女闾”开其端,自此以后,无代无之。唐承六朝金粉之后,娼妓之多,空前未有。约分家妓、公妓两种。长安都城中,有所谓“北里”、“平康里”与“教坊”者,即为当日风流渊薮。此外繁盛之城邑,亦无不有妓女,托足其间。所以有唐一代,文武百官,学士才子,类多寻花问柳,流连忘返,恬不为怪。吾尝读唐人诗集,每遇风流韵事 ,兴趣盎然,爰作此篇,探讨唐代社会娼妓阶级生活之概况。 二 家妓之生活状况 家妓起源,在战国时代。赵吕不韦,曾以家姬,赠秦公子子楚。《史记》卷八五《吕不韦列传》云: 吕不韦取邯郸诸姬绝好善舞者与居,知有身。子楚从不韦饮,见而说之,因起为寿,请之。吕不韦怒,念业已破家为子楚,欲以钓奇,乃遂献其姬。姬自匿其身,至大期时,生子政。子楚遂立姬为夫人。 “邯郸诸姬”,本属官妓,不韦纳之,畜于家中,以供个人娱乐,遂为家妓之滥觞。迨及汉代,孝武卫皇后子夫及孝成赵皇后飞燕,亦系先为家妓,而后被召入宫。《汉书》卷九七上《外戚列传》云: 孝武卫皇后,字子夫,生微也。其家号曰卫氏,出平阳侯邑。子夫为平阳主讴者(师古曰:齐歌曰讴)。武帝即位,数年无子,平阳主求良家女十余人,饰置家。帝祓霸上,还过平阳主,主见所偫美人(师古曰:偫,储偫也),帝不说,既饮,讴者进,帝独说子夫。帝起更衣,子夫侍尚衣轩中,得幸……主因奏子夫送入宫。 同书卷九七下《外戚列传》亦云: 孝成赵皇后,本长安宫人(师古曰:本宫人,以赐阳阿主家。宫人者,省中侍使官婢,名曰宫人,非天子掖庭中也)。初生时,父母不举,三日不死,乃收养之。及壮,属阳阿主家,学歌舞,号曰飞燕。成帝尝微行出,过阳阿主作乐,上见飞燕而说之,召入宫,大幸。有女弟,复召入。俱为倢伃,贵倾后宫。 子夫、飞燕,初为他人家妓,学习歌舞,以供娱乐,后为皇帝赏识,纳之入宫,贵至皇后,亦云幸矣。唐代皇亲懿戚,公卿 百官,以及骚人墨客,莫不养家妓,以供娱乐,以待宾客。故其身份介于婢与妾之间,且兼优伶性质。《云仙杂记》云: 李龟年至岐王宅,闻琴声曰:“此秦声”。良久又曰:“此楚声。”主人入问之,则前弹者,陇西沈妍也;后弹者,扬州薛满,二妓大服。 龟年闻琴声,即能辨别家妓之籍贯,允称惯家,因龟年本伶工 也。《云溪友议》亦云: 居易有妓樊素善歌,小蛮善舞,尝为诗曰:“樱桃樊素口,杨柳小蛮腰。”年既老,而小蛮丰艳,因为《杨柳枝词》以托意云。 《容斋随笔》卷一“乐天侍儿”条云: 世言白乐天侍儿,唯小蛮、樊素二人,予读集中《小庭亦有月篇》云:“菱角执笙簧,谷儿抹琵琶,红绡信手舞,紫绢随意歌。”自注曰:“菱谷紫红,皆小臧获名。”若然,则红紫二绡,亦女奴也。 白乐天为唐代著 名诗人,风流倜傥,家妓之美艳,命名之新颖,想非他人所及,然若论数目之多,则不能不推孙逢年。《云仙杂记》云: 长安孙逢年,醉无虚日,妓妾曳绮罗者二百余人。晚年衰惫,齿皆蚛龋,空虚如楼阁,而旧好不衰。 家中畜妓,至“二百余人”,不啻开美女展览会。家妓之生活,除歌舞以供主人娱乐外,尚为主人待宾客,或侑酒。《白香山诗集·白乐天夜宴醉后留献酒侍中》诗云: 九烛台前十二姝,主人留醉任欢娱,翩翻舞袖双飞蝶,宛转歌声一索珠。坐久欲醒还酩酊,夜深初散又踟蹰,南山宾客东山妓,此会人间曾有无。 “此会人间曾有无”,可见彼等杯盘狼藉之余,左顾右盼,眉飞色舞之状。又《与牛家妓乐雨夜合宴》诗云: 玉管清弦声旖旎,翠钗红袖坐参差;两家合奏洞房夜,八月连阴秋雨时;歌脸有情凝睇久,舞腰无力转裙迟;人间欢乐无过此,上界西方即不知。(见《香山诗集》) “舞腰无力转裙迟”,座上佳客,只知“人间欢乐无过此”,焉知家妓跳舞之苦。李商隐《席上作诗》云: 淡云轻雨拂高唐,玉殿秋来夜正长;料得也应怜宋玉,一生唯事楚襄王。自注云:“余为桂州从事,故郑公出家妓,令赋高唐诗。”(见《才调集》) 《本事诗·情感第一》又云: 刘尚书禹锡,为苏州刺史,李司空慕刘名,尝邀至第中,厚设饮馔,酒酣,命妓妙歌以送之。刘于席上赋诗曰:“高髻云鬓宫样妆,春风一曲杜韦娘,司空见惯浑闲事,恼乱苏州刺史肠。”李因以妓赠之。 “司空见惯浑闲事”,可见当时宴会中,以家妓侑酒,如家常便饭也。同书《高逸第一》亦云: 杜牧为御史,分司东都时,李司徒罢镇闲居,家妓豪华,为当时第一。洛中名士,咸谒见之。李乃大开筵席,当时朝客高流,无不臻赴。以杜持宪,不敢邀至。杜遣座客达意,愿与斯会。李不得已驰书。方对花独酌,亦已酣畅,闻命遽来,时会中已饮酒,女奴百余人,皆绝艺殊色,杜独坐南行,瞪目注视,引满三卮,问李云:“闻有紫云者,孰是?”李指示之,杜凝睇良久,曰:“名不虚传,宜以见惠。”李俯而笑,诸妓亦皆回首破颜。杜又自饮三爵,朗吟而起曰:“华堂今日绮筵开,谁唤分司御史来?忽发狂言惊四座,两行红粉一时回。”意气闲逸,旁若无人。 杜牧为李司徒之上司,形拘势禁,宴会中,不敢邀致,讵知杜氏不以为然,自请赴席,且毫无拘束,恣意怡情。初则“凝目而视”,继则破口相问,终则请以“见惠”,“意气闲逸,旁若无人”,已不知凰宪为何物矣。《容斋随笔》“裴晋公禊事”条云: 唐开成二年三月三日,河南尹李待价,将禊于洛滨,前一日启留守裴令公,公明日召太子少傅白居易,太子宾客萧籍、李仍叔、刘禹锡、中书舍人郑居中等十五人,合宴于舟中,自晨及暮,前水嬉而后妓乐,左笔砚而右壶觞,望之若仙,观者如堵。裴公首赋一章,四坐继和,乐天为十二韵以献,见于集中,今人赋上巳,鲜有用其事者。 此一胜会,皆属当时之名人,群贤毕至,满座高朋,“自晨及暮”,不为不久,“前水嬉而后妓乐”,不为不风流,“左笔砚而右壶觞”,不为不尽兴,无怪乎“望之若仙,观者如堵”。惜一班家妓,随人欢笑,应接不暇,不知“为谁辛苦为谁忙”? 家妓既为交际场中不可少之物,故常有以家妓缺少或丑陋,不足以娱宾客,至夺人之妓或妻,以为己有者。《本事诗·情感第一》云: 太和初,有为御史,分务洛京者……有妓善歌,时称尤物。时太尉李逢吉留守,闻之,请一见,特说延之,不敢辞,盛妆前往,李见之,命与众姬相面。李妓且四十余人,皆处其下。既入,不复出……信宿绝不复知,怨叹不能已,为诗两篇投献。明日见李,但含笑曰,“大好诗”,遂绝。诗曰:“三山不见海沉沉,岂有仙踪尚可寻;青鸟去时云路断,嫦娥归处月宫深;纱窗暗想春相忆,书幌谁怜夜独吟; 料得此时天下月,只应遍照两人心”。 同诗又云: 宁王贵盛,宠妓数十人,皆绝艺上色。宅左有卖饼者妻,纤白明媚,王一见属目,厚遗其夫,取之,宠惜逾等。环岁,因问之:“汝复忆饼师否?”默然不对,王召饼师,使见之,其妻注视,双泪垂颊,若不胜情。时王座客十余人,皆当时文士,无不凄异,王命赋诗,王右丞维诗先成,曰:“莫以今时宠,而忘旧日恩,看花满眼泪,不共楚王言。” 由此两例,可见当时世家大族,恃势横行,荒淫无度,家藏数十妓,尚不知足,至夺人妻,拆散其家室,人欲横流,古今同慨也。 唐代豪富之家,畜妓如此其多,非妻非妾,与主人既无伦理上之关系,一旦色衰爱弛,或情海翻波,结局必将之遣散,或赠送他人。兹分别述之如下: 1.遣散 家妓之遣散,多属主人厌倦之余,或精力不给之际,此事于白居易《白香山诗集》数见不鲜,《病中感旧·石上字》诗云:闲拨船行寻旧地,幽情往事复谁知,太湖石上镌三字,十五年前陈结之。据《容斋五笔》云: 初读乐天石上旧字诗,有陈结之并无所经见,全不可晓,后观其对酒有感寄李郎中诗:“往年江外抛桃叶,去岁楼中别柳枝。”注云:“桃叶,结之也,柳枝,樊素也。”然后结之义始明。 《别柳枝》诗云:两枝杨柳小楼中,袅娜多年伴醉翁,明日放归归去后,世间应不要春风。“袅娜多年伴醉翁”,可见其已饱脂粉气味,日久生厌。 《春尽日宴罢感句独吟》诗云:五年三月今朝尽,客散筵空独掩扉,病共乐天相伴住,春随樊素一时归。 又《梦得继》云:春尽絮飞留不得,随风好去落谁家。 又《复戏答》诗云:柳老春深日又斜,任他飞向别人家,谁能更学孩童戏,寻逐春风捉柳花。“柳老春深日又斜”,此乃自悲老暮,已无精力与花争,只得忍痛割爱,“任他飞向别人家”。 《不能忘情吟(并序)》云: 乐天既老,又病风,乃录家事,会经费,去长物,妓有樊素者,年二十余,绰绰有歌舞态,善唱柳枝,人多以曲名之,由是名闻洛下,籍在经费中,将放之。 樊素仅“年二十余”,“绰绰有歌舞态”,如此美人,若非“既老又病风”,焉肯舍弃?此外《才调集·司空曙病中遣妓》诗云:万事伤心在目前,一身垂泪对花筵,黄金用尽教歌舞,留与他人乐少年。此诗真是作者满腔悲感,盖“黄金用尽教歌舞”,本欲留待自己享用,无奈年老多病,不能消受艳福,如花似玉之美人“留与他人乐少年”,焉能不“垂泪对花筵”。 2.赠送 家妓之于主人,既视为私有财物,且与主人无名分伦理上之关系,则以之赠送朋友,毫无足怪。前引《本事诗·情感第一》云: 刘尚书禹锡,为苏州刺史,李司空慕刘名,尝邀至第中,厚设饮馔,酒酣,命妓妙歌以送之。刘于席上赋诗……李因以妓赠之。 前引同书《高逸第一》又云: 杜牧为御史,分司东都时,李司徒罢镇闲居……李乃大开筵席……以杜持宪,不敢邀至。杜遭座客达意,愿与斯会。李不得已驰书……闻命遽来,时会中已饮酒,女奴百余人,皆绝艺殊色,杜独坐南行,瞪目注视,引满三卮,问李云:“闻有紫云者,孰是?”李指示之,杜凝睇良久,曰:“名不虚传,宜以见惠。” 据此,可见当时。以家妓为礼物,“互相赠送”,为数不少。此外家妓亦有因年老色衰或厌倦风尘而出家为尼,了此残生者。《全唐诗话》杨郇伯《送妓人出家》诗云: 尽出花钿与四邻,云鬓剪落厌残春;暂惊风烛难留世,便是莲花不染身。贝叶欲翻迷锦字,梵声初学误梁尘;从今艳色归空后,湘浦应无解珮人。 因“厌残春”与“风烛难留世”,然后出家,亦情势使然也。至于家妓,为主人守节殉死,间亦有之,白居易《叩弹集·燕子楼诗序》云: 徐州故尚书,有爱妓曰盼盼,善歌舞,雅多风态。余为校书郎时,游徐泗间,张尚书宴余,酒酣,出盼盼以佐饮,欢甚。余因赠诗云:“醉娇胜不得,风袅牡丹花。”尽欢而去,尔后绝不复相闻。迨兹仅一纪矣。昨日司勋员外郎张仲素绩之访余,因吟新诗,有《燕子楼》三首,词甚婉丽,诘其由,为盼盼作也。绩之从事武宁军,累年,颇知盼盼始末,云:“尚书既没,归葬于洛,而彭城(徐州)有张氏旧第,第中有小楼,名燕子,盼盼念旧,爱而不嫁,居是楼十余年,幽独块然,于今尚在。”余爱绩之新咏,感彭城旧游,因同题其作三绝句曰:“满窗明月满帘霜,被冷灯残拂卧床;燕子楼中霜夜月,秋来只为一人长。钿晕罗衫色似烟,几回欲著即潜然;自从不舞霓裳曲,叠在空箱十一年。今春有客洛阳回,曾到尚书墓上来;见说白杨堪作柱,争教红粉不成灰。” 《白香山诗集·感故张仆射诸妓》诗亦云:黄金不惜买蛾眉,拣得如花三四枝,歌舞教成心力尽,一朝身去不相随。此两诗中“争教红粉不成灰”和“一朝身去不相随”,实有逼盼盼殉死之意。无怪《尧山堂外纪》云: 此诗为讽盼盼而作,盼盼得诗,反覆读之,泣曰:“自我公薨,妾非不能死,恐后人以我公重色,有从死之妾,是玷我公清范也。”乃答白公诗曰:“自守空房恨敛眉,形同春后牡丹枝,舍人不会人深意,讶道泉台不去随。” 旬日不食而死。白居易既“不会人深意”,诗句太过讽刺,遂置盼盼于死地,家妓之末路,亦可怜也。 三 公妓之种类 公妓系官厅所设,为公家所有物,长官可以随意使用,妓女唯有服从而已。公妓约分为三种,即(一)供天子娱乐之宫妓;(二)供官吏娱乐之官妓;(三)供军士娱乐之营妓。兹分别述之如下: (一)供天子娱乐之宫妓 我国宫妓之设,原以供天子娱乐,性质颇似朝鲜之官妓,起源不可考。《晋书·武帝本纪》云:大康二年……诏选孙皓妓妾五千人入宫。此“妓妾五千人”,即为宫妓之滥觞。唐代于京都设教坊,系宫妓藏娇之所,《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云:开元二年,又置内教坊于蓬莱宫侧……京都置左右教坊。 玄宗以前,宫中之倡优杂技,皆归太常礼乐司掌管,至文宗时,始改设左右教坊,独掌声乐之曲,优倡曼衍之戏,《文献通考·乐考》云: 唐文宗以太常礼乐之司,不应畜优倡杂技,乃改置左右教坊,以教俗乐。 教坊既为宫妓聚居之地。同时人数又多,不得不设官司之。《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云:“掌倡优杂戏,以中官为教坊吏。”宫妓,系唐代皇室之娱乐品,故当时文人学士,赋诗填词,以此作题者,实属不少。例如李白《宫中行乐词》云:选妓随雕辇,征歌出洞房,宫中谁第一,飞燕在朝阳。李商隐《宫妓》诗云:珠箔轻明拂玉墀,披香新殿斗腰肢,不须看尽鱼龙戏,终遣君王怒偃师。王维《奉和圣制上巳于望春亭观禊饮应制》诗云:画鹢移仙妓,金貂列上公,清歌邀落日,妙舞向春风。又《奉和圣制十五夜然灯继以酺宴应制》诗云:仙妓来金殿,都人绕玉堂,定应偷妙舞,从此学新妆。 宫妓之使用,本供天子娱乐,然有时亦为天子侍寝,则称为“侍人”,郑良《孺诗话》云: 唐妓女入宜春苑,谓之内侍人;骨肉居教坊,谓之内人家;有请俸得幸者,谓之十家,盖家虽多,亦以十家呼之。 《教坊记》亦云: 妓女入宜春院,谓之内人,亦曰前头人,常在上前也。其家犹在教坊,谓之内人家,敕有司给赐同十家,虽数十家,犹故以十家呼之。每月二日、十六日,内人母得以女对,无母则姊妹若姑一人对,十家就本落,余内人并坐内教坊对,内人生日则许其母姑姊妹皆来对,其对所如式。 因受宠爱,饮食起居,不离帝左右者,亦常有之。《开元天宝遗事》“眼色迷人”条云: 念奴者,有姿色,善歌唱,未尝一日离帝左右,每执板当席顾盼,帝谓妃子曰:“此女妖丽,眼色迷人,每啭声歌喉,则声出于朝霞之上,虽钟鼓笙竽嘈杂,而莫能遏。”宫妓中,帝之钟爱也。 宫妓平时演剧,天子且亲为指道。《新唐书》卷一五《礼乐志》(五)云: 玄宗既知音律,又酷爱法曲,选坐部伎子弟三百,教于梨园,声有误者,帝必觉而正之,号皇帝梨园子弟,宫女数百,亦为梨园子弟,居宜春北院。 至于宫妓演剧情形,《教坊记》记载特详。 凡欲出戏,所司先进曲名,上以墨点者即舞,不点者即否,谓之进点。戏日内伎出舞,教坊人惟得舞伊卅五天,重来叠,不离此两曲,余尽让内人也……凡楼下两院,进杂妇女,上必召内人姊妹入内赐食,因谓之曰:今日娘子不须唱歌,且饶姊妹并两院妇女。于是内妓与二院歌人,更代上舞台唱歌。内妓歌,则黄幡绰赞扬之;两院人歌,则幡绰辄訾诟之。有肥大年长者,即呼为屈突干阿姑,貌稍胡者即云康太宾阿妹,随类名之,标弄百端。诸家散乐,呼天子为崖公,以欢喜为蚬斗,以每日常在至尊左右为长八。 宫妓不独演戏以娱乐天子,而且作假战斗游戏以取乐焉。同书“风流阵”条云: 明皇与贵妃每至酒酣,使妃子统妓百余人,帝统小中贵百余人,排两阵于掖庭中,目为风流阵,以霞帔锦被张之为旗帜,攻击相斗,败者罚巨觥,以为戏笑,时议以为不祥之兆,后果有禄山兵乱,天意人事,不偶然也。 似此不务政治,恣意宫妓之乐,国家前途,其何谓淑!真是“禄山兵乱,天意人事,不偶然也”。不独君主蓄有宫妓,即帝室亲王亦多有之,兹据《开元天宝遗事》,举例如下: 岐王少惑女色,每至冬寒手冷,不近于火,惟于妙妓怀中揣其肌肤,称为暖手,常日如是。(“香肌暖手”条) 申王每醉,即使宫妓将锦彩结一兜子,分宫妓辈抬舁归寝室。(“醉舆”条) 申王,每至冬月,有风雪苦寒之际,使宫妓密围于坐侧,以御寒气,自呼为妓围。(“妓围”条) 皇子王孙姬妾盈庭,然犹未足,再置宫妓,“使其密围于坐侧”以取暖,而“香肌暖手”,尤为奇闻。 (二)供官吏娱乐之官妓 官妓特为地方官而设,以供应酬娱乐不时之需,起源盖在汉武帝时。《辍耕录》卷一三云:“古称妓为官婢,亦曰官奴,汉武帝始设营妓,为官奴之始。”此种官奴,即为官妓之别名。白居易为杭州刺史时,有《醉歌示妓人商玲珑》诗云: 罢胡琴,掩秦瑟,玲珑再拜歌初毕。谁道使君不解歌?听唱黄鸡与白日。黄鸡催晓丑时鸣,白日催年酉前没。腰间红绶系未稳,镜里朱颜看已失。玲珑玲珑奈老何?使君歌了汝更歌。 地方官与官妓,既有瓜葛,虽去任后,每以鱼雁相交,表示眷恋之忱。白居易有《代诸妓赠送周判官》云: 妓筵今夜别姑苏,客棹明朝向镜湖。莫泛扁舟寻范蠡,且随五马觅罗敷。兰亭月破能回否,娃馆秋凉却到无?好与使君为老伴,归来休染白髭须。 又白居易《湖上醉中代诸妓寄严郎中》诗云: 笙歌杯酒正欢娱,忽忆仙郎望京都。借问连宵直南省,何如尽日醉西湖?蛾眉别久心知否?鸡舌含多口厌无。还有些些惆怅事,春来山路见蘼芜。 地方官对某人不满,可以派官妓代为招待,以捉弄之,《丽情集》云: 严尚书宇镇豫章,以陈陶操行清洁,欲挠之,遣小妓号莲花者往侍焉,陶殊不显,妓为诗求去云:“莲花为貌玉为腮,珍重尚书遣妾来,处士不生巫峡梦,虚劳神女下阳台。”陶答之曰:“近来诗思清于水,老去风情薄似云,已向升天得门户,锦衾深愧卓文君。” 陈陶“近来诗思清于水,老去风情薄似云”,以致严宇伎俩未能实现,所惜者,莲花身不自主,为人傀儡,以致“虚劳神女下阳台”。 地方官既有任意玩弄官妓之优先权,有时洒酣兴烈之余,慨然以之赠人者。《旧五代史·马郁传》云: 尝聘王镕于镇州,官妓有转转者,美丽善歌舞,因宴席,郁屡挑之。幕府张泽亦以文章名,谓郁曰:“子能座中成赋,可以此妓奉酬。”郁抽笔操纸,即时成赋,拥妓而去。 当时地方官,不独玩弄本地之官妓,且函邀邻郡官妓,以供娱乐。《尧山堂外纪》云: 玲珑余杭妓者,乐天作郡日,赋诗与之。时微之在越州,闻之,厚币邀去,月余始遗还,赠之诗兼寄乐天云:“休遣玲珑唱我诗,我诗多是寄君词,明朝又向江头别,月落潮平是去时。” 地方官若与官妓发生密切关系,去职时,可携之以去。《杜樊川诗集·张好好诗序》云: 牧太和三年,佐故吏部沈公江西幕,好好年十三,始以善歌来乐籍中。后一岁,公移镇宣城,复置好好于宣城籍中。 上级地方官,若时见下级地方官之妓,合乎己意,亦可随便夺取。《本事诗·情感第一》云: 韩晋公镇浙西,戎昱为部内刺史,郡有官妓善歌,色亦娴妙,昱属情甚厚。浙西乐将闻其能,自晋公召置籍中,昱不敢留,饯于湖上,为歌词以赠之,且曰:“至彼令歌,必首歌是词。”既至,韩为开筵,自持杯,命歌送之,遂唱戎词,曲既终。韩问曰:“戎使君于汝寄情耶”?悚然起立曰:“然。”泪下随言,韩令更衣待命,席上为之忧危,韩召乐将责曰:“戎使君名士,留情郡妓,何故不知而召置之,成余之过。”乃笞之,命与妓百缣,即使归之,其词曰:“好是春风湖上亭,柳条藤蔓系人情;黄莺坐久浑相识,欲别频啼四五声。” 似此风流艳史,当时定属不少。(三)供军士娱乐之营妓 营妓之设,说者谓盖以慰藉军士者,始于春秋时代越国。《越绝书》卷八云: 独妇山者,句践将伐吴,徙寡妇致独山上,以为死士,示得专一也。去县四十里。后说之者,盖句践所以游军士也。 此为营妓之滥觞。至汉武帝时正式成立,《汉武帝外传》云:“汉武帝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息者。”其说未知真假,然而唐之营妓,实即官妓之别称,故为官僚往来,必有营妓奉迎。《尧山堂外纪》云: 唐宋间,郡守新到,营妓皆出境而迎,既去,犹得以鳞鸿往返,靦不知异。 《金华子杂编》亦云: 杜晦辞……永宁刘相国镇淮南,又辟为节度判官,方始应召。狂于女色,有父遗风。赴淮南之招,路经常州,李赡给事方为郡守晦辞于祖席。忽顾营朱娘言别,掩袂大哭,赡曰:此风声妇人,员外如要,但言之,何用形迹?乃以步辇元作军。随而遗之。 爱之不忍舍,又不敢强求,乃“掩袂大哭”,未免色狂,无李赡之慷慨,眼泪岂非徒洒。营妓环境,或不如官妓,然才貌双全者,亦不乏人,《唐语林》卷六云: 唐元稹使西蜀,纳营妓薛涛,稹后登翰林,涛以松花笺寄之,稹就所献纸赠一篇云:“锦江滑腻峨眉秀,幻出文君与薛涛;言语巧偷鹦鹉舌,文章分得凤凰毛;纷纷词客多题笔,个个公卿欲梦刀;别后相思隔烟雾,菖蒲花发五云高。” 以薛涛“言语巧偷鹦鹉舌”之聪慧,及“文章分得凤凰毛”之才华,而屈居营妓,未免可惜。同书同卷又云: 唐人某尉,充淮南节度使幕僚,奉使塞北,赠别营妓卿卿诗云:“怜君无那是多情,枕上相看直到今;月照绿窗人去后,鸦啼红粉泪纵横;愁肠只向金闺断,白发应从玉塞生;为报花时少惆怅,此生终不负卿卿。” “此生终不负卿卿”,某尉固属多情,卿卿亦幸得知音也。 四 妓馆之状况 唐代妓馆,在长安者,公妓区域名为“某里”,如平康、北里。里之内,分为“某曲”,如南曲、中曲之类。曲或与今日北方之胡同(指八大胡同)相似。妓馆内部布置华丽宽敞。《北里志》“海论三曲中事”条云: 平康里,入北门东回三曲,即诸妓所居之聚也。妓中有铮铮者,多在南曲、中曲。其循墙一曲,卑屑妓所居,颇为二曲轻视之。其南曲中者,门前通十字街,初登馆阁者,多于此窃游焉。二曲中居者,皆堂宇宽静,各有三数厅焉。前后植花卉,或有怪石盆池,左右对设,小堂垂帘,茵榻帏幌之类称是。 此中妓女之来源,多由于出资购买,间亦以欺骗手段得之,同书同条云: 诸女自幼丐,有或佣其下里人家,常有不调之徒,潜为渔猎,亦有良家子,为其家聘之,以转求厚赂,误陷其中。 同书“王团儿”条记宜之之受人诱骗为妓,云: 常语予(《北里志》作者孙棨):“本解梁人也。家与一乐工邻,少小常依其家学针线,诵歌诗。总角为人所误,聘一过客,云入京赴调选,及挈至京,置之。于是客给而去,初是家以亲情接待甚至。累月后,乃逼令学歌令,渐遣见宾客,寻为计巡辽所嬖,韦宙相国子及卫增常侍子所娶,输此家不啻千金矣。间者亦有兄弟相寻,便欲论夺,某量其兄力轻势弱,不可夺,无奈何,谓之曰:“某已失身矣,必恐徒为。”因由其家得数百金与兄,动哭永诀而去,每遇宾客话及此,呜咽久之。 妓女在妓馆中,行动多不自由,常受鸨母监视压迫。同书同条云: 母,多假母也,亦妓之衰退者为之……初教之歌……微涉退怠,则鞭扑备至……诸妓以出里艰难,每南街保唐寺有讲席,多以月之八日,相牵听焉。皆纳其假母一缗,然后能出于里,其于他处,必因人而游,或约人与同行,则为下婢,而纳资于假母,故保康寺每三八日,士子极多,盖有期于诸妓也。 至于宫妓所居区域,则称为“坊”,坊之外为“苑”或“院”,例如“宜春院”,《教坊记》云: 西京右教坊,在光宅坊;左教坊,在延政坊。右多善歌,左多工舞,盖相因习。东京两教坊,俱在明义坊,而右在南左在北也。坊南西门外,即苑之东也,其间有顷余水泊,俗谓之月陂,形似偃月,故以名之。 坊中妓女,因气味相投,多结拜为兄弟姊妹,《教坊记》又云: 坊中诸妓以气类相似,约为香火兄弟,每多至十四五人,少不下八九辈,有儿郎聘之者,辄被以妇女称呼,即所聘者,兄,见呼为新妇;弟,见呼为嫂也。 京都之外,妓馆最多,首推扬州,盖当时扬州,商业之盛,居天下第一。《容斋随笔》卷九“唐扬州之盛”条云: 唐世盐铁转使在扬州,尽斡利权,判官多至数十人,商贾如织,故谚称“扬一益二”,谓天下之盛,扬为一,而蜀次之也。 扬州妓馆之高,以及营业之盛,可于唐诗中见之,《全唐诗》卷一一王建《夜看扬州市》诗云: 夜市千灯照碧云,高楼红袖客纷纷,如今不似时平日,犹自笙歌彻晓闻。 同书卷一一权德舆《广陵诗》云: 广陵(扬州)实佳丽……八方称辐辏,五达如砥平……层台出重霄,金碧摩灏清。交驰流水毂,迥接浮云甍。青楼旭日映…… 王诗之“高楼”,权诗之“青楼旭日映”,可见妓馆建筑高大,而“夜市千灯”“笙歌彻晓”“红袖客纷纷”,尤足以想象当时娼寮之繁华以及生意之兴盛。 五 娼妓阶级之才学 唐代妓女多才多艺,文人学士,趋之若鹜,因之声名益噪,公卿以下,皆以表德呼之,《北里志·序》云: 其中诸妓,多能谈吐,颇有知书言话者,自公卿以降,皆以表德呼之其分别品流,衡量人物,应对井次,良不可及,信可辍叔孙之朝,至杨秉之惑,比常闻蜀妓薛涛之才辩,必谓人过言,及睹北里二三子之徒,则薛涛远有惭德矣。 妓女既能诗能文,无怪白居易、杜牧辈,以气味相投,多与之唱和,流连花丛也。 兹据同书,例举当时妓女,自慨身世,或与游客酬答之诗词如下: (某日会宾)病疾且甚。值春暮,景色晴和,命侍女扶坐于砌前,顾落花而长叹数回,因索笔题诗云:“气余三五喘,花剩两三枝,话别一樽酒,相邀无后期。”(又其后将死时,作绝命诗四章)一曰:“昨日寻仙子,辎车忽在门,人生须到此,天道竟难论。客至皆连袂,谁来为鼓盆,不堪襟袖上,犹印旧眉痕。”二曰:“残春扶病饮,此时最堪伤,梦幻一朝毕,风流几日狂。孤鸾徒照镜,独燕懒归梁,厚意那能展,含酸奠一觞。”三曰:“浪意何堪念,多情亦可悲,骏奔皆露胆,麇至尽齐眉。花坠有开日,月沈无出期,宁言掩丘后,宿草便离离。”四曰:“奄忽那如此,夭桃色正春,捧心还动我,掩面复何人。岱岳谁为道,逝川宁问津,临丧应有主,宋玉在西邻。”(“颜令宾”条)(注云:此种诗句,字字由肺腑流出,寓意深长,情感悲悒,有不可卒读者,非有高才深感,讵能道其只字。) 次曰福娘,字宜之,甚明白,丰约合度,谈论风雅,且有体裁……次曰小福,字能之,虽乏丰姿,亦甚慧黠。予(即《北里志》作者孙棨)在京师,与群从少年习业,或倦闲时,同诣此处,与二福环坐,清淡雅饮,尤见风态,予常赠宜之诗曰:“彩翠仙衣红玉肌,轻盈年在破瓜初;霞杯醉劝刘郎饮,云髻慵邀阿母梳;不怕寒侵缘带宝,每忧风举倩持裾;谩图西子晨妆样,西子原来未得如。”得诗甚多,颇以此诗为称惬,持诗于窗左红墙,请予题之,及题毕,以未满壁,请更作一两篇……予因题三绝句……尚差数行未满,翌日诣之。忽见自札后宜之题诗曰:“若把文章邀劝人,吟看好个语言新,虽然不及相如赋,也值黄金一二斤。”宜之每宴洽之际,常惨然悲郁。如不胜任,合坐为之改容,久而不已,静询之,答曰:“此踪迹安可迷而不返耶。又何计以返,每思之,不能不悲也。”遂呜咽久之。他日忽以红笺授余,泣且拜,视之。诗曰:“日日悲伤未有图,懒将心事话凡夫,非同覆水应收到,只问仙郎有意无。”(其后宜之适人,一日孙棨过其门,宜之使福之遗以诗)云:“久赋恩情欲托身,已将心事再三陈,泥莲既没移栽分,今日分离莫恨人。”(孙览之,不胜感喟,深悔失机。)(“王团儿”条) 润娘归郭锻后,郭有前妻并因事忙,不能常至润娘处叙欢,而润娘性浪漫,仍不时与旧客往来,事泄,每为郭所痛殴。一日,润娘用彩笺题诗寄其相好郑光业云:“应是前生有夙冤,不期今世恶姻缘;蛾眉欲碎巨灵掌,鸡肋难胜子路拳;只以吓人传铁券,未应教我踏金莲;曲江昨日君相过,当下遭他数十鞭。”光业得诗后,即取笔答之,诗云:“大开眼界莫言冤,毕世甘他也是缘。无计不烦干偃蹇,有门须是疾连拳。”(“楚儿”条) (丁)王苏苏在南曲中,屋宇宽博,卮馔有序。女昆仲数人,亦颇善谈谐。有进士李标者,自言李 之后,久在大谏王致君门下,致君弟侄,因与同游焉,饮次,标题窗曰:“春暮花株绕户飞,王孙寻胜引尘衣,洞中仙子多情态,留住阮郎不放归。”苏苏先未识,不甘其题,因谓之曰:“阿谁留郎君,莫乱道!”遂取笔继之曰:“怪得犬惊鸡乱飞,羸童瘦马老麻衣,阿谁乱引闲人到,留住青蚨热赶归。”(“王苏苏”条) 唐代妓女,擅长诗词,不止此数者,其与游客互相酬答,及自慨身世之诗句,美不胜收。盖当时文人才子,多与之公开往来,几于名士,无不风流,自许为儒生典型,缙绅模范之权德舆,然犹以不到扬州妓院一游,谓为“书窗误一生”,前引其《广陵诗》云:“广陵实佳丽……颦蛾价倾城……曲士守文墨,达人随性情……肯学诸儒辈,书窗误一生。”所以妓馆所在之地,有“风流薮泽”之称。《开元天宝遗事》云: 长安有平康坊者,妓女所居之地,京都侠少,萃集于此。兼每年新进士,以红笺名纸,游谒其中,时人谓此坊为风流薮泽。 所谓“新进士皆以红笺名纸,游谒其中”。《唐摭言》卷三亦有同样记载: 裴思谦状元及第后,作红笺名纸十数诣平康里。因宿于里中,诘旦,赋诗曰:“银缸斜背解鸣珰,小语低声贺玉郎,从此不知兰麝贵,夜来新惹桂枝香。” 不独新进士逗留妓馆,即皇帝亦多微服行幸。《北里志·序》云: 自大中皇帝好儒术,特重科第,故其爱婿郑詹事再掌春闱。上往往微服长安中,逢学子则狎与之语,时以所闻,质于内庭学士及都尉,皆耸然莫知所事,故进士自此尤盛…… 可知唐代,上自帝皇,下及名士,无不喜作北里之游,宋张端义《贵耳集》卷下谓“晋人尚旷好醉,唐人尚文好狎”,信然。 * * * [book_title]第三节 劳动阶级 一 劳动阶级环境之转变 所谓劳动阶级,乃指劳其体力以谋生活者。换言之,即农、工、奴隶及商人等。顾唐代商人,势力最大。前引《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四)云: 自京师禁飞钱……盐铁使王播请许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每千钱增给百钱,然商人无至者,复许与商人敌贯而易之。 身虽劳动,势力可反抗官宪。所以唐代劳动阶级,舍商人不论,只有农、工、奴隶三者。奴隶已见于前,工人史料,极为缺乏,故本篇范围,限于农民方面。农民分为自耕农与佃户两种,两者之身份地位与经济状况,虽各不相同,然皆属于劳动阶级。 我国自古以来,皆以农立国。农民占国民绝对多数,财政之源,惟此是赖。因此所遭虐政,受苦特甚。唐代天宝以前,政治清明,国库充裕,劳动阶级尚不受若何痛苦。及天宝以后,官多法乱,劳动阶级之痛苦,遂如水益深,如火益热。《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云: 自天宝以来,大盗屡起,方镇数叛,兵革之兴,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数不能节矣。加以骄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济一时,屡更其制,而经常之法,荡然尽矣。由是财利之说兴,聚敛之臣进。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至于盐铁、转运、屯田、和籴、铸钱、括苗、榷利、借商、进奉、献助,无所不为矣。盖愈烦而愈弊,以至于亡焉。 因“财利之说兴,聚敛之臣进”,于是苛政杂税,无不从此而生,劳动 阶级,而大受其害,唐亦以“愈烦而愈弊,以至于亡”。 二 豪强之兼并与贪官之榨取 唐初人口稀少,政治优良,行均田制,人人有田可耕,农民尚不至于饥荒,《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云: 唐制,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 《通典·食货门》亦云: (开元二十五年令)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 授田数目,大致相同,授田之后,依例不得卖买,但遇特别情形可以通融,《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云: 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即永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 《通典·食货门》亦云:“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据此则,“贫无以葬”“自狭乡而徙宽乡”,可以卖田,若从远役在外任,可以贴。赁卖买手续,系双方申牒有司报告。同书《食货门》又云: 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田地既可私相卖买,则豪富之兼并势所难免,高宗时,曾下诏禁之。《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云: 初,永徽中禁买卖世业、口分田,其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 然农民为贫困及赋税所迫,又安能坐待饥困,故虽明知法犯令,亦非出卖田地不可。《册府元龟》卷四九五“田制”条引“开元二十四年诏”云: 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兼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 可见当时田地买卖,极其盛行。豪富之家,不独蔑视法章,收买贫民土地且恃势横行,公然霸占。此事始于太宗时,而盛于高宗。兹据《旧唐书》举例如下: 召拜泽州刺史……前刺史张长贵、赵士达并占境内膏腴之田数十顷,顺德并劾而追夺,分给贫户。(卷五八《长孙顺德传》) 永徽五年,累迁洛州刺史,时豪富之室,皆籍外占田,敦颐都括获三千余顷,以给贫乏。(卷一八五《贾敦颐传》) (宇文融)密奏从愿广占良田,至有百余顷。(卷一○○《卢从愿传》) 所占田地,幸赖贤明官吏依法夺回,分给贫户,但为官者,安得人人如此,谅已被占而无从收回者,必不在少数。 自来县令,循吏少而贪官多,唐朝地方官,除少数清廉外,类多贪污,榨取农民。《全唐文》卷六六七白居易《论王锷欲除官事宜》云: 王锷在镇日,不恤凋残,唯务差税,淮南百姓,日夜无憀,五年诛求,百计侵削,钱物既足,部领入朝……凡有耳者,无不知之。 污吏对于贫苦无救之农民,竟至“五年诛求,百计侵削”。待“钱物既足”,复升官晋爵“领入朝”。吾不知唐朝纲纪,犹有存者乎。 当时地方官吏之榨取,半为肥己,半为奉上,《旧唐书》卷八一《李敬玄传》云: (元素)有吏才,初为武德令,时怀州刺史李文暕将调,率金银造,常满樽以献,百姓甚弊之,官吏无敢异议者。元素抗词固执,文暕乃损其制度,以家财营之。 唐代地方官,既蓄意剥削,同时朝廷以国库空虚,亦心存聚敛,于是官无论大小、钱不问多寡,迎上意皆争先进奉,以邀恩宠。然试问奉上之钱帛,何自而来?《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二)云: 帝(德宗)属意聚敛,常赋之外,进奉不息。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有日进,江南观察使李兼有月进,淮南节度使杜亚,宣歙观察使刘赞,镇海节度使王伟、李锜,皆徼射恩泽,以常赋入贡,“羡余”。至代易,又有进奉。当是时,户部钱物所在州府及巡院皆得擅留,或矫密旨加敛,谪官吏,刻禄禀,增税通津,死人及蔬果。凡代易进奉,取于税入,十献二三,无敢问者。 既“以常赋入贡”,何从得“羡余”,除向农民榨取外,别无生财之道。至于吏胥催租,《白香山集·重赋》诗有明白之叙述。诗云: ……奈何岁月久,贪官得因循。浚我以求宠,敛索无冬春。织绢未成匹,缲丝未盈斤。里胥迫我纳,不许暂逡巡。岁暮天地闭,阴风生破村。夜深烟火尽,霰雪白纷纷。幼者形不蔽,老者体无温。悲端与寒气,并入鼻中辛。 尤有甚者,吏胥催租,不问有无,皆任意苛索,民偶不给,则围其宅而强夺之。《通考·田赋考》卷三云: 宝应元年,租庸使元载以江淮虽经兵荒,其民比诸道,犹有赀产,乃按籍举八年租调之违负及逋逃者,计其大数而征之,择豪吏为县令而督之,不问赋之有无,赀之高下,察民有粟帛者,发徒围之,籍其所有而中分之,甚者十取八九,谓之“白著”。有不服者,严刑以威之。 似此向百姓榨取,直与盗匪之劫掠无异,尚何官吏之足言。 三 劳动阶级受课役漕运之苦 农民果有足额之田地,课以国税,理固当然。无奈原有土地,多为豪富兼并,而仍纳原额之税,则富者免征,贫者重纳,此农民所以苦也。《毗陵集》卷一八载独孤及《答杨贲处士书》云: 然来书所陈,富人出万,今易以千;贫人出百,今亦数倍。富倍优,贫倍苦,窃详雅旨,事或未然。昨者据保簿数百姓,并浮寄户有三万三千。比来应差科者,唯有三千五百。其余二万九千五百户,蚕而衣,耕而食,不持一钱以助王赋……每岁三十一万贯之税,悉钟于三千五百人之家。谓之高户者,岁出千贯。其次九百八百,其次七百六百贯。以是为差九等,最下兼本丁租庸,犹输四五十贯,人焉得不日困,事焉得不日戚。 如此巨额之王赋,悉责之于少数农民。多数富豪大地主,则“蚕而衣,耕而食,不持一钱以助王赋”,岂得谓平。然穷苦百姓,亦莫之奈何,只有“典桑卖地纳官租”(白居易《杜陵叟》),或“输官不足归卖屋”(元稹《田家词》)而已。故《昌黎全集》卷三七《御史台上论天旱人饥状》云: 至闻有弃子逐妻,以求口食,折屋伐树,以纳税钱,寒馁道涂,毙踣沟壑,有者皆已输纳,无者徒被追征,臣愚以为此皆群臣之所未言,陛下之所未知者也。 再义仓之设,本为惠民。然自中宗以后,官多移用,并勒农民 出输送脚钱,适以扰民。《旧唐书》卷四九《食货志》(下)云: 自是(贞观二年)天下州县,始置义仓,每有饥馑,则开仓赈给,以至高宗、则天数十年间,义仓不许杂用。其后公私窘迫,渐贷义仓支用,自中宗神龙之后,天下义仓,费用向尽。 同书同志引“开元四年五月廿一日诏”云: 诸州县义仓,本备饥年赈给,近年以来,每三年一度,以百姓义仓糙米,远赴京纳,仍勒百姓私出脚钱。 至大历年间,又税青苗钱,此种税法,更较收获后所征之正税为苛。《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云: (大历)二年天下苗一亩,税钱十五,市轻货,给百官手力课,以国用急,不及秋,方苗青即征之,号“青苗钱”,又有地头钱,每亩二十,通名为青苗钱。 唐代农民,既多贫困,且缴各种苛税,其不爰徙其居,或铤而走险者,寡矣。 唐初行府兵制,人民服役日数,本有一定。《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云: 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 唐代兵役,日数虽有一定,惟每逢征调,急于星火,初婚之人,一经点到,亦须出发,吾人试读杜甫《新婚别》,殊觉情形之凄惨。诗云: 菟丝附蓬麻,引蔓故不长。嫁女与征夫,不如弃路旁。结发为君妻,席不暖君床。 暮婚晨告别,无乃太匆忙。君行虽不远,守边赴河阳。妾身未分明,何以拜姑嫜? 父母养我时,日夜令我藏。生女有所归,鸡狗亦得将。君今往死地,沉痛迫中肠。 誓欲随君去,形势反苍黄。勿为新婚念,努力事戎行。妇人在军中,兵气恐不扬。 自嗟贫家女,久致罗襦裳。罗襦不复施,对君洗红妆。仰视百鸟飞,大小必双翔。 人事多错迕,与君永相望! “暮婚晨告别,无乃太匆忙”,顾此乃系王事行役,亦非夫婿心中所愿,故只自叹命苦,“沉痛迫中肠”,空帏独守,洗却红妆,“与君永相望”而已。 征途危险,生死莫测,人民视为畏途,不惜自残躯体,以期幸免,白居易《长庆集》卷三《新丰折臂翁》诗云: ……无何天宝大征兵,户有三丁点一丁。点得驱将何处去,五月万里云南行。闻道云南有泸水,椒花落时瘴烟起。大军徒涉水如汤,未过十人二三死。村南村北哭声哀,儿别爷娘夫别妻。皆云前后征蛮者,千万人行无一回。是时翁年二十四,兵部牒中有名字。夜深不敢使人知,偷将大石捶折臂……骨碎筋伤非不苦,且图拣退归乡土……至今风雨阴寒夜,直到天明痛不眠。痛不眠,终不悔,且喜老身今独在。不然当时泸水头,身死魂孤骨不收。应作云南望乡鬼,万人冢上哭呦呦。 按天宝十年,剑南节度使鲜于仲通,征讨云南蛮败绩,死亡六万人,有诏募两京及河南河北兵驰救,人民不肯应募,杨国忠遣御史分道捕人,押送军前老翁折臂,虽“痛不眠,终不悔”,盖喜老身今独在,不作云南望乡鬼也。 然有时虽自残形体,不独不免役,而且获罪。《资治通鉴》卷一九六“贞观十六年诏”云:自今有自伤残废者,据法 加罪,仍服赋役。人民不肯服兵役之原因,除征途危险外,且苦于行军费用,自行筹备。《旧唐书》卷八○《褚遂良传》云: 然则王师初发之岁,河西供役之年,飞刍挽粟,十室九空,数郡萧然,五年不复。陛下岁遣千余人远事屯戍,终年离别,万里思归。去者资装,自须营办,既卖菽粟,倾其机杼,经途死亡…… 人民 欲谋避免当兵之苦,只有分居,使人口减少,不及三丁抽一、五丁抽二之数。《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云: 明年(玄宗二十六年)又诏民三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二十以下为中,又以民间户高丁多者,率与父母别籍异居,以避征戍,乃诏十丁以上免二丁,五丁以上免一丁,侍丁孝者免徭役。 至于家财富裕者,避免兵役之法,则以金钱贿赂。《全唐文》卷一五八刘仁轨《陈破百济军事表》云: 从显庆五年以后,频经渡海,不被纪录,州县发遣百姓充兵者,其身少壮,家有钱财,赂与官府,任自东西藏避,即并得脱,无钱用者,虽是老弱,催皆令来。 唐初于东北西北,连年用兵,天宝以后,内部又屡起藩镇之乱,人民苦于徭役,不堪言状。后并耕牛,亦为兵士所夺,民生益困。《全唐文》卷六五一云: 况河南府耕牛素少,昨因军过宰杀,及充递车,已无大半。今若更发四千余车,约计用牛一万二千余头,假令估价,并得实钱,百姓悉皆愿去,亦须草木尽化为牛,然后可充给头数。今假令府司排遣,十分发得一二,即来岁春农,必当尽废,百姓坐见流亡……恐饥荒荐至。 “亦须草木尽化为牛,然后可充给头数”,可见当时需索之多,农民耕牛,早已被夺,试问何以为生,恐不仅“流亡”而已也。且当时之兵,节制不严,旌旗所过,劫掠时生。《韩昌黎集》卷一九《与鄂州柳中丞书》云: 天下之兵,乘机逐利,四出侵暴,屠焚县邑,贼杀不辜,环其地数千里,莫不被其毒,洛、汝、襄、荆、许、颖、淮、江,为之骚然。 似此状况,继续演变,又恐不独“骚然”而已也。唐代建都于长安,用兵西北时,所用军饷,皆由东南运去。自运河而黄河,舟楫之劳,多役民为之。《新唐书》卷五三《食货志》(三)云: 显庆元年,苑西监褚朗议凿三门山为梁,可通陆运,乃发卒六千凿之,功不成。其后,将作大匠杨务廉又凿为栈,以挽漕舟。挽夫系二鈲 于胸,而绳多绝,挽夫辄坠死,则以逃亡报,因系其父母妻子,人以为苦。 挽夫遭难,反“以逃亡报”,且复“系其父母妻子”,以治之罪。人民何辜,遭此荼苦!人民挽舟,本忍痛为之,然有司反别开花样,以取乐焉,同书同卷云: 先时民间唱俚歌曰:“得体纥那邪”,其后得宝符于桃林。于是陕县尉崔成甫更《得体歌》为《得宝弘农野》,坚命舟人,为吴、楚服,大笠、广袖、芒屩以歌之。成甫又广之为歌辞十阕,自衣阙后绿衣、锦半臂、红抹额,立第一船,为号头以唱,集两县妇女百余人,鲜服靓妆,鸣鼓吹笛以和之。众艘以次辏楼下,天子望见大悦,赐其潭名曰广运潭。 此种劳民荒淫,与隋炀帝南幸在运河途次行乐,无以异也。漕运以水途辽远,须时又久,到达之日,及所运之粮米当然有所损耗,然官吏不察,每治挽夫罪。同书同卷云: 刑部侍郎王播代坦,建议米至渭桥五百石亡五十石者死。其后判度支皇甫镈议万斛亡三百斛者偿之,千七百斛者流塞下,过者死;盗十斛者流,三十斛者死。而覆船败挽,至者不得十之四五。部吏舟人,相挟为奸,榜笞号苦之声,闻于道路,禁锢连岁,赦下而狱死者,不可胜数。 王建《王司马集·水运行》亦云: 西江运船之红帜,万棹千帆绕江水。去年六月无稻苗,已说水乡人饥死。县官部船日算程,暴风恶雨亦不停。在生有乐当有苦,三年作官一年行。坏舟畏鼠复畏漏,恐向太仓折升斗。辛勤耕种非毒药,看着不入农夫口。用尽百金不为费,但得一金即为利。远征海稻供边食,岂如多种边头地。 原来漕米到达时,所以不足原额者,多因“覆舟败挽”之故,“部吏舟人(想系船主),相挟为奸”,遂至挽者,无辜受累,致“死者不可胜数”,亦云惨矣。 四 劳动阶级之逃亡 劳动阶级之逃亡,因(一)课役之繁苛,(二)天灾兵祸之频仍,(三)贵族富人之兼并土地,生活压迫。在此逃亡中,自耕农,多降为佃户。盖当时贵族阶级,占有百顷或数千顷之庄园,自家奴隶不够耕种,深感劳动力之缺乏,皆愿逃亡之农民居其庄园,为彼工作,称之为客户、佃户,或庄客、寄庄户。《册府元龟》卷四九五引“天宝十一年诏”云: 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并潜停客户,有官者私营农,如辄有违犯,无官者决杖四十,有官者录奏取处分。 足证庄园主人,欢迎客户(即座客),使其租耕田地。客户对于庄主,所纳租税,皆系谷类,或其他农作物,税额极重。每亩岁税至一石或五斗,比诸官税,多至十倍。《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二)引陆宣公之言曰: 今富者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家,为其私属,终岁勤劳,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京畿田亩税五升,而私家收租亩一石,官取一,私取十,穑者安得足食。 庄客收获之大半,已纳于庄主,数口之家,焉能足食,且除私税外,中唐以后,并纳官税。《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云: 代宗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以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自加一等税。其诸浮色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亦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 唐初租庸调之制,客户、寄庄户皆不纳税,惟自租庸调之法坏,户税法兴,始纳八等户税或九等户税。 唐初客户,因免课役,所以苦于诛求之自耕农,逃入贵族阶级庄园,为其寄庄户者,为数极多。代宗课以户税,盖为制止逃亡之风也。 玄宗开元九年,宇文融为劝农使,检察天下户口,得客户八十万,时全国户口计七百余万,约占十分之一,则代宗时代,乡居土著十不存半,客户尤多。《唐会要》卷八五“宝应元年四月诏”云:“近日以来,百姓逃散,至于户口,十不存半。”足知安史乱后,人民逃亡为客户者数量之增加。德宗建中初,《通典》卷七谓“土户百八十余万,客户百三十余万”,然据《通考》卷三记载,实不止此。 兵乱之后,至是三百余万,既曰土著,百无四五,是主户十五余万,浮客二百八十余万也。 再据《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乡居地著者,十不四五。”则德宗时代,客户实占天下户口之半,为二分之一,比玄宗时代十分之一,相差过巨。社会转变,户籍浮动,于此益信。 劳动阶级,逃亡数量之激增,影响所及,诚重且大,第一国家财政,收入之减少;第二,贵族阶级之大地主,势力之增大,结果必致国家贫弱,发生变乱。《唐会要》卷八五引“李峤上表”云: 此等浮衣寓食,积岁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或出入关防,或往来山泽,非直课调虚蠲,阙于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不可不深虑也。 因此法律上,对于逃亡,严行禁止,违者课罪。《唐律疏议》卷二八《捕亡》律文云: 即人有课役,全户亡者,亦如之(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有军名而亡者,加一等;其人无课役,及非全户亡者,减二等;即女户亡者,又减三等;其里正及监临主司,故纵户口亡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不坐。 然人民以环境压迫,逃亡之风依然未减。所以统治者对于逃亡善后办法,另谋良图。第一保护逃亡户之田宅;第二逃户复归,免除租税;第三编附流民于寄住地户籍。兹分述之如下: (一)保护逃亡之田宅 唐初人民逃亡,地方官皆变卖其田宅,致其归乡,无家可居、无地可耕,殊非抚辑善策。玄宗天宝十四年,特令官吏保其田宅。《唐会要》卷八五“逃户”条云: 十四载八月制,天下诸郡逃户有田宅产业,妄被人破除,并缘欠负租庸,先已亲邻买卖,及其归复,无所依投,永言此流,须加安辑,应有复业者,宜并却还,纵已代出租税,亦不在征赔之限。 然保管田宅,究非善策,肃宗乾元三年,乃改为赁租,以充课税,待逃户还时归之。同书同卷同条云: 自今已后,应有逃户田宅,并须官为租赁,取其价值,以充课税,逃人归复,宜并却还,所由亦不得称负欠租赋,别有征索。 倘逃户归还无期,出租办法,亦未尽妥,故至代宗广德二年,又改授浮客耕种,二年以后,逃户未归,即为其所有。同书同卷同条云: 广德二年四月敕,如有浮客,情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却还限,任别给授。 宣宗、懿宗时,又延长至五年,换言之,即浮客耕种逃户之田地,逃户五年未归,始归其所有。 (二)免除租税 人民逃亡后,官吏例责其近亲或邻人,代输赋税,待其归时偿还,然及逃户还家,偿还无力又复逃亡者,比比皆是。所以玄、肃、代诸宗,皆先后下诏,免除逃户租税,同书同卷“天宝八年正月敕”云:“其有逃还复业者,务令优恤,使得安存,纵先为代输租庸,不在酬还之限。”同书同卷“至德二载二月敕”云:“自今已后,所有科役,须使均平。本户逃亡,不得辄征近亲,其邻保,务从减省,要在安存。”同书同卷“宝应元年五月十九日敕”又云:“逃户不归者,当户租赋停征,不得率摊邻亲高户。”盖所以安抚流亡,使其重归故乡也。 (三)编附流民于寄住地户籍 中唐以后,租庸调之制废弛,赋税制度,缺乏统一,各地纳税,多寡不同,因此税多。地方之人民,多逃入税少之地方,于其中建筑房屋,购置田地,作为终老是乡之基础。故武后时,李峤上表即请用权衡之法,编附逃户于寄住地户籍,与普通百姓相同。《唐会要》卷八五“逃亡”条云: 所谓权衡者,逃人有绝家去乡,离失本业,心乐所在,情不愿还,听于所在隶名,即编为户。 自后玄宗,对于编附寄住地户籍之客户,予以减租赐田之优待,《册府元龟》卷四八六引“开元十六年十月诏”云:愿编附边州客户给良田永除租课。《唐会要》卷八五“开元十八年裴耀卿上疏”,述之尤详: 窃见天下所检客户,除两州计会归本贯已外,便令所在编附。年限向满,须准居人。更有优矜,即此辈侥幸。若全征课税,目击未堪,窃料大下诸州不可一例处置,且望从宽乡有剩田州作法。窃计有剩田者,减三四十州,取其剩田,通融支给。其剩地者三分请取一分已下,其浮户请任其亲戚乡里相就,每十户已上共作一坊,每户给五亩充宅,并为造一两口屋宇,开巷陌,立闾伍,种桑枣,筑园蔬,使缓急相助,亲邻不失。丁别量给五十亩已上为私田,任其自营种,率其户于近坊,更供给一顷,以为公田,其令营种,每丁一月役功三日,计十丁一年,共得三百六十日,营公田一顷,不啻得计,早收一年,不减一百石,使纳随近州县,除役功三百六十日外,更无租税,既是营田户,日免征徭,安乐有余,必不流散。 唐代对于劳动阶级逃亡之善后三种办法中,唯有最后一种,将就事实,颇为适用,其他两种,无济于事,而欲以国家法律,制止逃亡,更为不识时务之举。 五 劳动阶级之变乱 劳动阶级,一苦于赋税之暴敛,二困于徭役之繁多,三受贪官污吏之压迫榨取,结局惟有逃亡或叛乱而已,叛乱原非人民本意,顾以环境压迫,实逼至此。《唐语林》卷三云: 高宗时群蛮聚为寇,讨之辄不利,乃除徐敬业为刺史。府发卒迎,敬业尽放令还,单骑至府。贼闻新刺史至,皆缮理以待,敬业一无所问。处他事已毕,方曰,贼安在,曰在南岸,乃从一二佐史而往观之,莫不骇愕。贼初持兵觇望,及见船中无人,又无兵仗,更闭营隐藏。敬业直入其营内告云:“国家知汝等为贪吏所害,非有他恶,可悉归田里,无去为贼。”唯召其帅,责以不早降之意,各笞数十而遣之,境内肃然。 徐敬业只身见贼,贼不加害,且感其赦罪,悉归田里,则彼之为盗,非真盗也。《全唐文》卷一六九狄仁杰《请曲赦河北诸州疏》云: 诚以山东雄猛,由来重气,一顾之势,至死不回,近缘军机,调发伤重,家道悉破,或至逃亡,拆屋卖田,人不为售,内顾生计,四壁空然,重以官典侵渔,因事而起。 人而至“拆屋卖田,人不为售,内顾生计,四壁空然”,其不为匪为盗者几稀矣。故同书卷二三五席豫之《唐故朝请大夫吏部郎中上柱国高都公杨对君碑铭》云: 出为汾州孝义县令,前宰无良,下氓失业,稼穑之地,半为荒畴,桑榆之人,多任逋薮。 同书卷二一一陈子昂《上蜀川安危事(三条)》又云: 今诸州逃走户有三万余,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属州县……其中游手惰业亡命之徒,结为光火大贼,依凭林险,巢穴其中,若以甲兵捕之,则鸟散山谷,如州县怠慢,则劫杀公行。 劫杀公行,虽系盗贼行为,然亦环境使然,固非彼辈杀戮成性也。同书卷二七三崔沔《请勿废仙州议》云: 仙州四面,去余州界虽近,若据州而言则元远。土地饶沃,户口稀疏,逃亡所归,颇成渊薮,旧多劫盗,兼有宿寇。 如此情形,岂能长久维持?若加以天灾,便一溃不可收拾。僖宗时,黄巢之乱,莫不由此而起,《旧唐书》卷二○○下《黄巢传》云:乾符(僖宗年号)中,仍岁荒,人饿为盗,河南尤甚。《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二)亦云: 懿宗时……徒兵戍岭南,淮北大水,征赋不能办,人人思乱,及庞勋反,附者六七万。自关东至海,大旱,冬蔬皆尽,贫者以蓬子为面,槐叶为虀。乾符初,大水,山东饥,中官田令孜为神策中尉,怙权用事,督赋益急,王仙芝、黄巢等起,天下遂乱。 凡大乱之作,皆由于天灾迭作,民不聊生,若贪官酷吏,加以“怙权用事,督赋益急”,不啻火上加油。濒死之民,忍无可忍,唯有力图生存,崛起叛乱而已。 * * * [book_title]第四节 贵族阶级 一 贵族阶级之特殊地位 我国历史上,所谓贵族阶级,夏、商、周有之,魏、晋、南北朝,亦有之。前者之贵族,皆系公侯伯子男,以及诸侯之世臣。后者之贵族,多为大家世族。最著 者,如南方之王、谢,北方之崔、卢、李、郑。唐承六朝之后,门阀犹存,高俭等修《氏族志》,崔干仍列第一,太宗改之,始降第三。《新唐书》卷九五《高俭传》云: 由是诏士廉(俭字)与韦挺、岑文本、令狐德棻责天下谱谍,参考史传,检正真伪,进忠贤,退悖恶,先宗室,后外戚,退新门,进旧望,右膏粱,左寒畯,合二百九十三姓,千六百五十一家,为九等,号曰《氏族志》,而崔干仍居第一。帝曰:“我于崔、卢、李、郑无嫌,顾其世衰,不复冠冕,犹恃旧地以取赀,不肖子,偃然自高,贩鬻松槚,不解人间何为贵之。齐据河北,梁陈在江南,虽有人物,偏方下国,无可贵者,故以崔、卢、王、谢为重。今谋士劳臣,以忠孝学艺,从我定天下者,何容纳货旧门,向声背实,买昏为荣邪?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其次有爵为公、卿、大夫,世世不绝,此谓之门户。今皆反是,岂不惑邪?朕以今日冠冕为等级高下。”遂以崔干为第三姓,班其书天下。 然此所谓贵族阶级不限于大族世家,即官僚地主亦包括在内。盖彼辈在政治上、刑法上、经济上及社会上,皆有特别地位,纵不是名门勋格,而一切享受实与贵族无异,称为贵族阶级,谁曰不宜。兹分述其特殊地位如下: (一)赦死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自古已然。惟唐代贵族阶级,触犯极刑,例多法外施恩,减轻论罪。《唐语林》卷二云: 郑光,宣宗之舅,别墅吏颇恣横,为里中患,积岁征租不入。户部侍郎韦澳为京兆尹,擒而械系之,及延英对,上曰:“卿禁郑光庄吏,何罪?”澳具奏之。上曰:“卿拟如何处置?”澳曰:“臣欲寘于法。”上曰:“郑光甚惜,如何?”澳曰:“陛下自内庭用臣为京兆,是使臣理畿甸积弊。若郑光庄吏,积年为蠹,得宽重典,则是朝廷之法独行贫下,臣未敢奉诏。”上曰:“诚如此,但郑光再三干朕,卿与贷法得否?不然,重决贷死,可否?”澳曰:“臣不敢不奉诏,但许臣且系之,俟征积年税物毕放出,亦可为惩戒。” 同书卷四,又有睿宗赐刘幽求铁券“特恕十死”之记载。似此赦死,《唐大诏令》不一而足。然则贵族阶级,除犯上作乱外,触法犯禁,死者盖寡。 (二)免课役 唐代赋役,初为租庸调,后改两税制。依法人人皆有当兵纳税之义务,惟朝廷对于皇亲懿戚,及九品以上官吏,特免课役。《新唐书》卷五五《食货志》(五)云: 自王公以下,皆有永业田。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王官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孙……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 同时富户豪族,亦多邀幸免。《唐语林》卷二云: 宣宗赐郑光云阳鄠县田,皆令免税。宰臣奏不可,上曰:“朕初不思尔,卿等每为匡救,必极言毋避。亲戚之间,人所言,苟非忠爱,何以及此。” 《新唐书》卷五三《食货志》(三)又云:富户幸免徭役,贫者破产。贵族阶级,田园广大,“蚕而衣,耕而食,不持一钱以输王赋”。而地无立锥之劳动阶级,反“私税十,公税一”,国法人情,焉得其平? (三)荫子为官 唐代文官武职,类以贵族阶级子弟为之。《旧唐书》卷七四《马周传》云: 刺史多武夫勋人……折冲果毅之内,有身材强者,先入为郎将,其次始补外任。 《唐六典》卷五“兵部”条,述之尤详: 择其资荫高者为亲卫(取三品以上子、二品以上孙为之),又次者勋卫(四品子、三品孙以上之曾孙为之),又次者翊卫,及率府之勋卫(四品孙、职事五品子孙、三品曾孙、若勋官三品有封者及国公之子为之),又次者为诸卫,及率府之翊卫(五品以上并柱国若有封爵兼带职事 官为之),又次者为王府执仗执乘(散官五品以上子孙为之)。 足证唐代武官,多由官僚子弟备员充数,至于文官,亦莫不如是。《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云: 时李峤为尚书,又置员外郎二千余员,悉用势家亲戚,给俸禄使厘务,至与正官争相殴者,又有检校、敕摄、判知之官。神龙二年,峤复为中书令,始悔之,乃停员外官厘务。中宗时,韦后及太平、安乐公主等用事,于侧门降墨敕斜封授官,号“斜封官”,凡数千员,内外盈溢,无听事以居,当时谓之“三无坐处”,言宰相、御史及员外郎也 。 据李德裕意见,以为贵族子弟,少习朝仪,不教而自成,用之为官,自比贫寒子弟为优。同书卷四四《选举志》(上)云: 然臣(李德裕)祖天宝末,以仕进无他技,勉强随计,一举登第。自后不于私家置《文选》,盖恶其祖尚浮华,不根艺实。然朝廷显官,须公卿子弟为之,何者?少习其业,目熟朝廷事,台阁之仪……不教而自成,寒士纵有出人之才,固不能闲习也。 试问朝廷之事,台阁之仪,草野智士,岂真无闲习之理?德裕之论,不值一驳。 (四)子弟入国学 据《礼记·王制篇》,周代贵族阶级之子弟,皆入国学;庶人之子弟,则入乡学。贵族平民,教育上之不平等,自古已然。唐代高等教育,即国子监及太学只收官僚子弟,较次之四门学,及律、书、算等学,始收庶人子弟。《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云: 凡学六,皆隶于国子监。国子学生三百人,以文武三品以上子孙,若从二品以上曾孙,及勋官二品、县公、京官四品带三品勋封之子为之;太学生五百人,以五品以上子孙,职事官五品期亲,若三品曾孙,及勋官三品以上有封之子为之;四门学生千三百人,其五百人以勋官,三品以上无封,四品有封,及文武七品以上子为之;八百人以庶人之俊异者为之;律学生五十人,书学生三十人,算学生三十人,以八品以下子及庶人之通其学者为之。 科举制度,虽始于隋,而盛于唐。草野下士,皆有进身之路。然贵族平民之子弟,所受教育,仍不平等。“贵者恒贵,贱者恒贱”,此之谓欤。 二 贵族阶级之庄园 “庄园”二字,意义本不相同,“庄”或曰“墅”,曰“别业”,曰“山居”,皆为贵族阶级游乐养生之地。“园”本系种瓜果、蔬菜等,为老农老圃仰事俯畜之所。然唐代“庄园”二字连用,不含此意,乃泛指田地而言。钱易《南部新书》已云: 崔群,元和十年典贡,放三十人……时群夫人李氏谓之曰:“君子弟成长,合置庄园乎?”对曰:“今年已置三十所矣。” 此言“庄园”,虽不明指为田地。然据李冗《独异志》卷下云: 唐崔群为相,清名甚重。元和中,自中书舍人知贡举。既罢,夫人李氏因暇日,常劝其树庄田,以为子孙计。笑答曰:“余有三十所美庄,良田遍天下,夫人何忧?”夫人曰:“不闻君有此业。”群曰:“吾前岁放春榜三十人,岂非美田耶。”夫人曰:“若然者,君非陆相门生乎,然往年君掌文柄,使人约其子简礼,不令就春闱之试,如君以为良田,则陆氏一庄荒矣。”群惭而退,累日不食。 则为田地,毫无疑义。原来唐代贵族阶级,多于城内有宅,郊外有庄。宅为每日燕居之地,庄为暇时消遣之所;宅以供休息,庄以供娱乐。然年老致仕之公卿百官,多隐于城外之庄。因此庄上,每种花木,凿川水,辟田地。虽曰“墅”、“别业”或“山居”,名为游乐之所,实则养老之地。所以凡称为“庄”,必占有广大面积之田地,所谓“庄园”二字,泛指田地而言,盖为此也。唐代贵族阶级,一因是“贵”,二因是“富”,三因有“势力”,皆占有广大面积之庄园。此种庄园,不由于皇帝赐予或自己购买,即由于夺取他人,所谓“公半私半贼得半”,迨其近之。兹据《旧唐书》,例举赐予之庄园如下: 及京师平,赐良田千顷,甲第一区,物四万段。(卷五七《裴寂传》) (李袭誉)尝谓子孙曰:“近京城有赐田十顷,耕之可以充饥,有赐桑千树,蚕之可以充衣。”(卷五九《李袭志传》) 李神通有功,太宗乃给田数十顷。(卷六四《李建成传》) 高祖大喜曰:“徐世勣感德推功,实纯臣也……赐姓李氏,良田五十顷,甲第一区。”(卷六七《李勣 传》) (段秀实)谥曰忠烈,宣付史官,仍赐实封五百户,庄宅各一区。(卷一二八《段秀实传》) 天宝以前,行均田制,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八十亩,共百亩,即一顷。赐予贵族阶级之田,多至千顷,少亦 ✜✜✜✜✜✜✜✜✜✜✜✜✜✜✜✜未完待续>>>完整版请登录大玄妙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