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奏谳书 [book_author]佚名 [book_date]汉代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历史传记,法律,完结 [book_length]21390 [book_dec]汉代纂辑的案例汇编。198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发掘出土。全书共227支简,包括春秋至西汉时期的案例22件。书题位于全书的末简,自名为《奏谳书》。可能是供官吏工作参考,或学吏者阅读应用。《奏谳书》释文已经由江陵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整理后,分别发表在《文物》1993年第8期和1995年第3期。历史学家李学勤对释文的解说也同时发表。《奏谳书》案例的编排,凡有纪年的,大体上是越早的越列在后面。推算历朔,纪年最早的在秦始皇(秦王政)即位之初,而最晚的到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其间穿插一些没有纪年的,格式较为简略,应系摘要。另外,还有两条春秋时期的案例,仅系记述,不属书。“谳”[yàn]的意思是议罪,《汉书·刑法志》云:“县道官疑狱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奏谢书》便是这种议罪案例的汇编。 [book_img]Z_6038.jpg [book_title]奏谳书一 原文: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价”,右偏旁为两点水]、丞嘉敢讞之。六月戊子發弩九詣男子無憂,告為都尉屯,已受致書,行未到,去亡。無憂曰:蠻夷,大男子,歲出五十六錢以當徭賦,不當為屯,尉[上“穴”下“羔”]遣無憂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上“穴”下“羔”]曰:南郡尉發屯有令,蠻夷律不曰勿令為屯,即遣之,不知亡故,它如無憂。詰無憂:律,蠻夷男子歲出[原字为宗下加贝]錢,以當徭賦,非曰勿令為屯也,及雖不當為屯,[上“穴”下“羔”]已遣,無憂即屯卒,已去亡,何解?無憂曰:有君長,歲出[原字为宗下加贝]錢,以當徭賦,即復也,存吏,無解。問,如辭。鞫之:無憂蠻夷,大男子,歲出[原字为宗下加贝]錢,以當徭賦,遣為屯,去亡,得,皆審。疑無憂罪,它縣論,敢讞之,謁報,署獄史曹發。.史當:無憂當腰斬,或曰不當論。廷報:當腰斬。 译文: (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八月初六日,夷道令[“价”,右偏旁为两点水]、丞嘉谨呈:六月戊子日,发弩卒九解送到男子毋忧一人,告发该犯接到都尉征发屯卒的文书后逃跑,不去指定地点报到。毋忧解释说:“按法律规定,蛮夷成年男子每年应交纳五十六钱,就免除徭役、赋税,不应该再服兵役。都尉派遣我应征服役,我未到指定地点,就逃跑了。其他情节,和发弩卒九说的相同。”都尉说:“南郡都尉府征发屯卒下达有专门命令。《蛮夷律》中并没有规定不征发已交纳[原字为宗下加贝]钱者服役。于是便征调毋忧服兵役。不知道他为什么逃跑。其他情况和毋忧所说相同。 诘问毋优:“法律规定蛮夷成年男子年交[原字为宗下加贝]钱后,可以免除徭役、赋税,并非不再服兵役。即使规定不服兵役,都尉既然调遣,你就是一名屯卒,擅自逃跑,作何解释?毋忧说“有一(蛮夷)君长年交[原字为宗下加贝]钱后,免除徭役、赋税,并不再服兵役。长官说的是事实,无可辩解。” 复问过程中所有回答和上述供词相同。 审定:毋忧,蛮夷成年男子,年交[原字为宗下加贝]钱抵当徭役、赋税。都尉派遣他服兵役,而逃跑。现捉到案,审讯属实。毋忧 应判何罪?请审议决定。其他问题,县廷已作结论。呈请判决批复谓。狱史曹发文。 史拟判:毋忧应当腰斩,或不当定罪。 廷尉断决:应当腰斩。 [book_title]奏谳书二 原文: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江陵丞驁敢讞之。三月己巳大夫祿辭曰:六年二月中買婢媚士五點所,價錢萬六千,迺三月丁巳亡,求得媚,媚曰:不當為婢。.媚曰:故點婢,楚時去亡,降為漢,不書名數,點得媚,占數復婢媚,賣祿所,自當不當復受婢,即去亡,它如祿。.點曰:媚故點婢,楚時亡,六年二月中得媚,媚未有名數,即占數,賣祿所,它如祿、媚。.詰媚:媚故點婢,雖楚時去亡,降為漢,不書名數,點得,占數媚,媚復為婢,賣媚當也。去亡,何解?.媚曰:楚時亡,點乃以為漢,復婢,賣媚,自當不當復為婢,即去亡,無它解。.問媚:年四十歲,它如辭。.鞫之:媚故點婢,楚時亡,降為漢,不書名數,點得,占數,復婢,賣祿所,媚去亡,年四十歲,得,皆審。.疑媚罪,它縣論,敢讞之,謁報,署如廥發。吏當:黥媚顏頯,畀祿,或曰當為庶人。 译文: [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八月初三日,江陵县丞骜呈请审议。三月己巳日,大夫椽状辞:“六年二月中,在士伍点住处买婢女媚,身价一万六千钱。三月丁巳日逃跑了,抓获她后,她说:自己不应当是奴婢。” 媚申辩道:“我以前是点的婢女,楚时期就逃脱了。到了汉朝,没有上户籍。点逮住我后,仍将我作为奴婢,报了户口,卖给祿。我认为自己不应该还是奴婢,就逃跑了。其他情况,和祿所说的相同。”点说:“媚以前是我的婢女,楚时期逃跑了。六年二月中找到她,她没有户口,给她报了户口,卖给了祿。”其他情节,和祿、媚所说相同。 诘问媚:“你以前是点的奴婢。虽然楚时逃跑了,可是到汉朝后,并没有申报户籍。点逮住你后,仍将你作为奴婢报了户口,将你卖与他人,符合法律。你回答,为什么逃跑?”媚答:“楚时候我已经逃跑,点认为到了汉朝后我仍是他的奴婢,。卖了。我认为自己不应当还是奴婢,就逃跑了。没有其他可说的。” 复问时,媚答现年四十岁。陈述的其他情节和前面的供词相同。 审定:媚原是点的奴婢,楚时逃亡,到了汉朝后没有申报户籍。点逮住她,仍以奴婢上了户籍,并将她卖给祿,后又逃跑抓获。现年四十岁。经审讯,均属实。应该判媚何种罪?其他问题,县廷已有定论。请审议断决、批复。 如廥签发。 县廷属吏拟论:黥媚顏頯,还给祿。或判为庶民。 [book_title]奏谳书三 原文: 十年七月辛卯朔癸巳,胡狀、丞[上“喜”下“心”]敢讞之。劾曰:臨菑獄史闌令女子南冠繳冠,佯病臥車中,襲大夫虞傳,以闌出關。.今闌曰:南,齊國族田氏,徙處長安,闌送行,娶為妻,與偕歸臨菑,未出關得,它如劾。.南言如劾及闌。.詰闌:闌非當得娶南為妻也,而娶以為妻,與偕歸臨菑,是闌來誘及奸,南亡之諸侯,闌匿之也,何解?闌曰:來送南而娶為妻,非來誘也。吏以為奸及匿南,罪,無解。.詰闌:律所以禁從諸侯來誘者,令它國無得娶它國人也。闌雖不故來,而實誘漢民之齊國,即從諸侯來誘也,何解?闌曰:罪,無解。.問,如辭。.鞫:闌送南,娶以為妻,與偕歸臨菑,未出關,得,審。疑闌罪,繫,它縣論,敢讞之。.人婢清助趙邯鄲城,已即亡,從兄趙地,以亡之諸侯論。今闌來送徙者,即誘南。.吏議:闌與清同類,當以從諸侯來誘論。.或曰:當以奸及匿黥舂罪論。十年八月庚申朔癸亥,大僕不害行廷尉事,清胡嗇夫讞獄史闌,讞固有審,廷以聞,闌當黥為城旦,它如律令。 译文: (汉高祖)十年(公元前197年)七月三日,胡县县令状、县丞[上“喜”下“心”]敬请审议。兹举劾:“临淄狱史阑令女子南头戴缴冠,伪装病人睡在车中,盗用大夫虞的通行证件,企图蒙混出关。” 今阑说:“南是齐国田氏家族的人,依法迁往长安居住,我负责遣送。其间,娶她为妻,然后携带她返回临淄,还未出关就被抓获。”其他情节与劾状说的相同。南的陈述和劾状与阑的供词相同。 诘问阑:“你不应当娶南为妻。娶为妻后又携她返回临淄,你犯了引诱和奸诈罪。南逃回诸侯国后,你将其隐藏起来,是不是这样?”阑回答道: “我是遣送她的过程中而娶她为妻的,不是有意引诱她。审判官认为我是以奸诈行为隐匿南,这是犯罪,我不辩解。”又质问阑:“法律所以要规定禁止从诸侯国来的引诱者,就是禁止一国的人不许娶另一国妇女为妻。你虽然不是故意来引诱,但实质上是引诱汉民到齐国。这就是从诸侯国来引诱。你怎么解释?”阑答道:“我有罪,没什么可说的”。 问:回答与上述供词相同。 审定:阑负责遣送女子南去长安,其问娶南为妻。非法携带南返回临淄。倘未出关即被查获。经审讯属实。应当判定阑何种罪?该犯已拘押。其他有关问题,县廷已作处理,呈请审议。兹有一案例抄录如下,可参考。有一奴婢清帮助其兄逃到赵国邯郸,之后清也逃跑了,跟她兄长到了赵国。该案是以逃亡诸侯国定的罪。现今是阑来遣送迁徙者南,其间就引诱她。本案审讯官认为:阑和清所犯罪的性质相同。应当以从诸侯国来引诱妇女罪论处。或者按以奸猾诈伪方法隐匿黥舂罪论处。 十年八月四日,太仆公上不害行廷尉事审定:胡县啬夫呈报的狱史阑一案,请求审议原来的断处,本廷已知悉。兹决定判处阑黥城旦刑。其他问题按有关法律处理。 [book_title]奏谳书四 原文: 胡丞[上“喜”下“心”]敢讞之,十二月壬申大夫[上“艹”下“所”]詣女子符,告亡。.符曰:誠亡,詐自以為未有名數,以令自占書名數,為大夫明隸,明嫁符隱官解妻,弗告亡,它如 。解曰:符有名數明所,解以為無恢人也,娶以為妻,不知前亡,乃疑為明隸,它如符。詰解:符雖有名數明所,而實亡人也。.律:娶亡人為妻,黥為城旦,弗知,非有減也。解雖弗知,當以娶亡人為妻論。何解?解曰:罪,無解。.明言如符、解。問解故黥劓,它如辭。.鞫:符亡,詐白占書名數,解娶為妻,不知其亡,審。疑解罪,繫,它縣論,敢讞之。.吏議:符有數明所,明嫁為解妻,解不知其亡,不當論。.或曰:符雖已詐書名數,實亡人也。解雖不知其情,當以娶亡人為妻論,斬左止為城旦。廷報曰:取娶亡人為妻論之,律白,不當讞。 译文: 胡县县丞[上“喜”下“心”]呈请审议断决。十二月壬申日,大夫[上“艹”下“所”]送来一符的女子,告她逃亡。女子符说:“我是逃跑,并谎称自己户籍,依照法令的规定去报了户口,成为大夫明的奴隶。我嫁给在隐官服役的解为妻,但没有告诉他我逃跑的事。情况和[上“艹”下“所”]说的相同。”解说:“符在明家有户口。我认为她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不知她从前曾逃跑过,而怀疑她是明的奴婢,其他情节与符所说相同。” 诘问解:“虽然符在明家有户籍,而实际上是一个逃亡的人。法律规定:‘娶亡人为妻,黥以为城旦,弗知,非有减也’。你虽然不知道,仍应该按照娶逃亡者为妻论处。你有什么可以辩解的?”解答道:“我有罪,没有什么可说的。”明的供词和符、解相同。 验问:解回答“我以前曾受过黥劓刑罚”。对于其他问题的陈述,和前面的供词相同。 吏议定:符在明的住所有户籍。明将符嫁为解妻。解不知她是一个逃亡的人,因而不应该论罪。或者按另一意见处理:符虽然谎报上户籍,实际上是一名逃亡者。虽然解不知道这件事,仍应该按娶逃亡者为妻论罪,斩左趾为城旦。 廷尉断决:按娶逃亡者为妻论处。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应当报请审议。 [book_title]奏谳书五 原文: 十年七月辛卯朔甲寅,江陵余、丞驁敢讞之。乃五月庚戌,校長池曰:士五軍告池曰,大奴武亡,見池亭西,西行。池以告,與求盜視追捕武。武格斗,以劍傷視,視亦以劍傷武。.今武曰﹕故軍奴。楚時去亡,降漢,書名數為民,不當為軍奴。視捕武,誠格斗,以劍擊傷視,它如池。.視曰:以軍告,與池追捕武,武以劍格斗,擊傷視,視恐弗勝,誠以劍刺傷武而捕之,它如武。.軍曰:武故軍奴,楚時亡,見池亭西。以武當復為軍奴,即告池所,曰武軍奴,亡。告誠不審,它如池、武。.詰武:武雖不當受軍奴,視以告捕武,武宜聽視而後與吏辯是不當狀,乃格斗,以劍擊傷視,是賊傷人也。何解?.武曰:自以非軍亡奴,無罪,視捕武,心恚,誠以劍擊傷視,吏以為即賊傷人,存吏當罪,無解。.詰視:武非罪人也,視捕,以劍傷武,何解?視曰:軍告武亡奴,亡奴罪當捕,以告捕武,武格斗傷視,視恐弗勝,誠以劍刺傷捕武,無它解。.問武:士五,年卅七歲,診如辭。.鞫之:武不當復為軍奴,□□□弩告池,池以告與視捕武,武格斗,以劍擊傷視,視亦以劍刺傷捕武,審。.疑武、視罪,敢讞之,謁報,署獄如廥發。.吏當:黥武為城旦,除視。.廷以聞,武當黥為城旦,除視。 译文: (汉高祖)十年(公元前197年)七月二十四日,江陵县县令余,丞骜呈请审议断决。五月庚戌日,校长池呈报:“‘士伍军向池告发,他的奴隶武逃亡了,现在池管辖的亭西,向西走了。’根据告发,池与求盗视一同去逮捕武。武拒捕,拿剑刺伤视,视也用剑刺伤武。”现在武陈述道:“我曾经是军的奴隶,楚时就逃离他。汉时,我申报户籍为民,不再是军的奴隶。视逮捕我时,我是和他对打,用剑刺伤了他。其他情形,和池所说相同。”视说道:“根据军的告发,我随同校长池去追捕武。武拒捕用剑对抗刺伤我。我怕不能取胜,也就用剑刺伤武,并将他抓获。其他情节,和武所说相同。”军说:“武以前是我的奴隶,楚时逃走了。在校长池管辖的亭部西面见到了武,我认 为他仍是我的奴隶,随即向校长池告发,说武是我的奴隶,他逃跑了。我控告的不真实。其他情况和池、武二人所说相同。” 诘问武:“虽然不应当再将你看做是军的奴隶,但视根据军的控告逮捕你时,你应服从视,而后再和官吏说明自己不再是奴隶。你与他对打,并用剑刺伤他。这是故意伤人。你有什么可辩解的?”武回答:“我自认为不是军的奴隶,没有犯罪。视要逮捕我,我很气愤,就用剑刺伤他,是故意伤害人,接受审判官的断决,无可辩解。”诘问视:“武并没有犯罪,你要逮捕他,并用剑刺伤他。这如何解释?”视答道:“军控告是逃亡奴隶,奴隶逃亡罪当拘捕。我是根据军的控告去逮捕武。武反抗,拒捕,并刺伤我。我恐不能制服他,便以剑刺伤了他。没有雕别的可说。” 验问:武是士伍,年三十七岁。经验证,所供属实。 审定:被告武不应当再做军的奴隶。军以亡向校长池告发,根据控告,池带领求盗视去逮捕武。武拒捕,用剑击伤视,视回击,用剑刺伤,并逮捕武。一切经审讯属实。武和视应判何罪,请审议断决。 狱[史]如廥签发 审判官意见:武黥为城旦,视免罪。 廷尉批复:武应当黥为城旦,视免罪。 [book_title]奏谳书六 原文: 漢中守讞:公大失昌笞奴相如,以辜死,先自告。相如故民,當免作少府,昌與相如約,弗免,已獄治,不當為昌錯告不孝,疑罪。.廷報:錯告,當治。 译文: 汉中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公大夫昌笞打奴隶相如,于保辜期限内致死,随即自首。相如是一故民,应当免除其奴隶身份,到少府劳作。昌和相如私下约定不免除相如的奴隶身份。此事已经官府断决,相如不应是昌的奴隶。昌错告相如不孝,如何定罪?廷尉批复:这是一件错告案,应处治。 [book_title]奏谳书七 原文: 北地守讞:女子甑、奴順等亡,自處□陽, 告丞相自行書順等自贖。 所贓過六百六十,不發告書,順等以其故不論,疑罪。廷報: 、順等受行賕枉法也。 译文: 北地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女子甑、奴顺等逃跑在外游荡。甑上书丞相说顺等已经缴钱赎免了奴隶身份。甑所受财钱六百六十,而不告发顺等逃亡,所以顺等没有受惩处、顺该定何罪? 廷尉批复:甑、顺等所犯的是“受、行赇枉法”罪。 [book_title]奏谳书八 原文: 北地守讞:奴宜亡,越塞道。戌卒官大夫有署出,弗得,疑罪。.廷報:有當贖耐。 译文: 北地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奴婢宜逃亡,擅越边塞、由戌卒官大夫有管辖地区出境,未被抓获。应如何定罪? 廷尉批复:应当判处有赎耐。 [book_title]奏谳书九 原文: 蜀守讞:佐啟、主徒令史冰私使城旦環,為家作,告啟,啟詐簿曰治官府,疑罪。廷.報:啟為偽書也。 译文: 蜀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佐史启主管刑徒,令史冰私自使用刑徒城旦环从事家务劳动。并将此事告诉了启。在刑徒劳役记录簿中,启谎称该城旦环在修理官署。应该判启何罪? 廷尉批复:启伪造文书。 [book_title]奏谳书十 原文: 蜀守讞:采鐵長山私使城旦田,舂女為 ,令內作,解書廷,佐□等詐簿為徒養,疑罪。廷報: 為偽書也。 译文: 蜀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采铁长山擅自使役刑徒城旦为私田、舂女煮粥,在室内劳动。而在呈送郡府的文书中,佐史等却谎称刑徒是在作炊事工作。应该定何罪? 廷尉批复:□伪造文书。 [book_title]奏谳书十一 原文: 蜀守讞:大夫犬乘私馬一匹,無傳,謀令大夫武窬舍,上造熊馬傳著其馬識物,弗身更,疑罪。.廷報:犬與武共為偽書也。 译文: 蜀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大夫犬有私马一匹,但无马传。他出谋使大夫武潜入上造熊的房内,盗取其马传。犬自己没有动手,也是由武改写偷来的马传。应该如何定罪? 廷尉批复:犬与武共同伪造文书。 [book_title]奏谳书十二 原文: 河東守讞:郵人官大夫內留書八日,詐更其徼書避留,疑罪。.廷報:內當以為偽書論。 译文: 河东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邮人官大夫内负责传送的文书。延误八日送到。于是擅自更改檄书上的日期,以逃避滞留文书的处罚。应该如何定罪? 廷尉批复:内应当以伪造公文论处。 [book_title]奏谳书十三 原文: 河東守讞:士吏賢主大夫[左“羊”右“兆”], 盜書繫隧亡。獄史令賢求,弗得。繫母嬐亭中,受豚、酒贓九十,出嬐,疑罪。.廷報:賢當罰金四兩。 译文: 河东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士吏贤负责看守大夫[左“羊”右“兆”]。[左“羊”右“兆”]因擅自抄录公文而被拘系,押送途中逃亡,狱史命令贤缉捕,而未抓获。于是把[左“羊”右“兆”]的母亲嬐拘押亭中。收受贿赂小猪和酒,值九十钱,而后将其释放。应该判何罪? 廷尉批复:贤应当罚金四两。 [book_title]奏谳书十四 原文: 八年十月己未安陸丞忠劾獄史平舍匿無名數大男子種一月,平曰:城知種無〔名〕數,舍匿之,罪,它如劾。種言如平。問:平爵五大夫,居安陸和眾里,屬安陸相,它如辭。鞫:平知種無名數,舍匿之,審。當:平當耐為隸臣,錮,無得以爵、當賞免。.令曰:諸無名數者,皆令自占書名數,令到縣道官,盈卅日,不自占書名數,皆耐為隸臣妄,錮,勿令以爵、賞免,舍匿者與同罪。以此當平。南郡守強、守丞吉、卒史建舍治,八年四月甲辰朔乙巳,南郡守強敢言之,上奏七牒謁以聞,種縣論,敢言之。 译文: (汉高祖)八年(公元前199年)十月己未日,安陆县丞忠劾狱史平隐匿无户籍男子种一月。平供认:“实有此事,知道种户籍而隐藏他,有罪。”所供其他情节和劾状同。种的供词的相同。 判定:平知道种没有户籍而隐匿在家中,情节属实。断处:平当耐为隶臣,禁锢,不许赐赏其爵位和以爵抵罪。《令》规“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锢,勿令以爵赏、免。舍匿者与同按此令判处平刑罚。南郡守强、守丞吉、卒史建、舍审理。 《汉高祖)八年(公元前199年)四月初二日,南郡守强敢言之。呈上此案有关文书七件请审阅。种的罪行县廷已处决;敢言之。 [book_title]奏谳书十五 原文: 七年八月己未江陵丞言:醴陽令恢盜縣宮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恢秩六百石,爵左庶長□□□□從史石盜醴陽已鄉縣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令舍人士伍興、義與石賣,得金六斤三兩,錢萬五千五十,罪,它如書。興、義皆言如恢。問:恢盜贓過六百六十錢,石亡不訊,它如辭。鞫:恢,吏,盜過六百六十錢,審。當:恢當黥為城旦,無得以爵減免贖。律:盜贓值過六百六十錢,黥為城旦;令吏盜,當刑者刑,無得以爵減免贖,以此當恢。恢居酈邑建成里,屬南郡守,南郡守強,守丞吉、卒史建舍治。 译文: (汉高祖)七年八月己未日,江陵县县丞举劾,醴阳县令恢盗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恢供认:官秩六百石,爵左庶长□□□□从史石盗醴阳县已乡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指使舍人士伍兴、义和石共同把米卖了。得金六斤三两,钱一万五千零五十。有罪。所供其他情节,和劾状所说相同。兴、义的供词与恢相同。 验问:恢盗窃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石某在逃,尚未审讯。其他情况和供词相同。 判定:恢是现任官吏,盗窃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审问属实。判决:恢应该黥为城旦,不得以爵减、免、赎罪。《律》:“盗赃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令》:“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根据此律、令判决恢的罪。恢居住郦邑建成里。恢现任醴阳县令,属南郡郡守管辖。 南郡守强、守丞吉、卒史建、舍审理。 [book_title]奏谳书十六 原文: 淮陽守行縣掾新郪獄,七月乙酉新郪信爰書:求盜甲告曰:從獄史武備盜賊,武以六月壬午出行公粱亭,至今不來,不知在所,求弗得,公粱亭校長丙坐以頌繫,無繫牒,弗窮訊。七月甲辰淮陽守偃劾曰:武出備盜賊而不返,其蹤蹟類或殺之。獄告出入廿日弗究訊,吏莫追求,坐以繫者無繫牒,疑有奸詐,其謙求捕其賊,復其奸詐及知縱不捕賊者,必盡得,以法論。.復之:武出時,與髳長蒼……蒼曰:故為新郪信舍人,信謂蒼,武不善,殺去之。蒼即與求盜大夫布、舍人簪褭余共賊殺武于校長丙部中。丙與發弩贅荷捕蒼,蒼曰:為信殺。即縱蒼,它如劾。.信曰:五月中天旱不雨,令民[上“羽”下“于”] ,武主趣都中,信行離鄉,使舍人小簪褭[“辶”内“部”在半部分]守舍。武發  ,信來不悅,以謂武,武踞不跪,其應對有不善,信怒,扼劍驀詈,欲前就武,武去。居十餘日,信舍人來告信曰:武欲言信丞相、大守。信恐其告信,信即與蒼謀,令賊殺武,以此不窮治甲之它,它如蒼。丙、贅曰:備盜賊,蒼以其殺武告丙,丙與贅共捕得蒼,蒼言為信殺,誠,即縱之,罪,它如蒼。詰丙、贅、信:信,長吏,臨一縣上所,信恃,不謹奉法以治,至令蒼賊殺武;及丙、贅備盜賊,捕蒼,蒼雖曰為信,信非得擅殺人,而縱蒼,皆何解?丙等皆曰:罪,無解。. 言如信,布死,余亡不得。診問蒼、信、丙、贅,皆關內侯。信有侯子居洛四楊里,故右庶長,以堅守滎陽,賜爵為廣武君,秩六百石。蒼,壯平君,居新郪都隱(?)里;贅,威昌君,居故市里;丙,五大夫,廣德里。皆故楚爵,屬漢以比士,非請侯子。布、餘及它當坐者,縣論。它如辭。.鞫之:蒼賊殺人,信與謀,丙、贅捕蒼而縱之,審。敢言之,新郪信、髳長蒼謀賊殺獄史武,校長丙、贅捕蒼而縱之,爵皆大庶長。律:賊殺人,棄市。.以此當蒼。律:謀賊人殺人與賊同法。.以此當信。律:縱囚與同罪。.以此當丙、贅。當之:信、蒼、丙、贅皆當棄市,繫。新郪甲、丞乙、獄史丙治。為奉當十五牒上謁,請謁報,敢言之。 译文: 淮阳郡郡守巡行新郡县录囚文书。 (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七月乙酉(初二),新郪县令信爰书:求盗甲报告:甲随从狱史武外出巡查盗贼。武于六月壬午(二十九日)出巡公梁亭,至今未归,不知去向,寻找没结果。公梁亭校长丙怀疑是求盗甲杀害的。没有逮捕证,就将甲关押起来,也不审问。 七月甲辰(二十一日),淮阳郡郡守偃举劾。新郪县狱史武出巡盗贼至今未返回,有迹象表明,他可能已被人杀害,告发到县狱已有二十天左右,倘未审讯。县廷未经查巡追究,就认定告发人求盗甲为嫌疑犯,没有下拘捕证,就将其关押在狱中。此案疑有奸诈。应追捕杀人凶手,查明其中的奸诈,对于故纵而不逮捕贼人者,务必彻底查清,以法论处。 经复审得知:狱史武外出时与髳长苍……苍供认:从前曾是新郪县令信的舍人。信曾告诉苍,武不是好人,将他杀死。苍就和求盗大夫布、舍人簪袅余共同将武杀死在校长丙的管区内。丙和发弩士卒赘将苍抓获。苍供认是根据县令信的吩咐而杀的。校长丙随即将苍释放。其他情节与劾书所说相同。 信供认:五月中天旱无雨,便命令百姓举行求雨祭祀。由武负责主持城中的祭祀活动。信外出巡视各乡,并指使舍人小簪袅[“辶”内“部”在半部分]看家。武却派遣信的小舍人[“辶”内“部”在半部分]参加求雨祭祀的舞蹈。信回来后很不高兴,并为此而质问武。武见信时坐而不跪,答问很不和善。信很愤怒,握剑大骂,向武逼进。武走开了。过了十几日,信的舍人莱告诉信:武要向丞相、太守告发信。信害怕告发,即与苍合谋,令杀害武。因此不深入追究求盗甲与此相关的案情。信交代的其他情节与苍所说相同。 丙、赘供认:二人均以预防盗贼为职责。苍将其杀害武的事诉了丙。丙和赘共同将苍逮捕。苍说是为了信而杀害的。事实确是如此,即把苍放了。这是犯罪。其他情节与苍所说相同。 诘问丙、赘、信:信作为长吏,高居一县之上,自恃位高权重,不依法治事,以至于命令苍杀害武。丙、赘二人的职责就是预防盗贼。但抓获杀人犯苍后,又把他放了。苍说是为县令信而杀,难道信可以随意杀人,就将苍释放了?你们对这些作为有何辩解?丙等均承认是犯罪行为,无可辩解。 [“辶”内“部”在半部分]的交代与信的口供相同。求盗布已死亡,另一参与杀人者余在逃,尚未抓获。 验问:苍、信、丙、赘是否都是关内侯?信是侯爵之子,居住雒阳杨里,原为右庶长,因坚守荥阳有功,赐爵为广武君,秩六百石;苍,爵壮平君,居住新郪县都隐里;赘,爵威昌君,居住故市里;丙,五大夫,(居住]广德里。都是原来楚国爵位,可与汉时的士相比,并非诸侯子。布、余,以及其他当坐罪者,县廷已经断决。其他问题见状辞。 审定:苍故意杀人,信主谋,丙、赘抓获苍后,又将其释放,一切经审讯属实。兹禀告如下:新郪县县令信、髳长苍共武。校长丙、赘捕获苍后,又将其释放。爵皆大庶长。 《律》:“贼杀人,弃市。”按此条律文判处苍的罪。 《律》:“谋贼杀人,与贼同法。”按此条律文判处信的罪。 《律》:”纵囚与同罪。”按此条律文判处丙、赞二人的罪。 判决:信、苍、丙、赘等皆判处弃市刑。拘押监狱。 新郪县令甲、县丞乙,狱史丙审理。呈上本案有关文书五件,请断决批示。 [book_title]奏谳书十七 原文 南郡卒史盖庐、挚田假、卒史瞗复攸[“广”内“隼”]等狱簿 御史书以廿七年二月壬辰到南郡守府,即下,甲午到盖庐等治所,其壬寅补益从治,上治它狱。四月辛卯瞗有论去,五月庚午朔益从治,盖庐有赀去,八月庚子朔论去,尽廿八年九月甲午巳。御史下书别居它笥。今复之: 曰:初视事,苍梧守灶、尉徒唯谓 :利乡反,新黔首往系,去北,当捕治者多,皆未得,其事甚害难,恐为败。 视狱留,以问狱史氏,氏曰:苍梧县反者,御史恒令南郡复。义等战死,新黔首恐,操其假兵匿山中,诱召稍来,皆摇恐畏,其大不安,有须南郡复者即来捕。义等将吏卒系反盗,弗先候视,为惊败,义等罪也,上书言裁新黔首罪,它如书。灶、徒唯曰:教谓 新黔首当捕者,不得,勉力善备,弗谓害难,恐为败。唯谓 久矣,忘弗识,它如 。氏曰:劾下与攸守媱、丞魁治,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与义发新黔首往候视,反盗多,益发与战。义死,攸又益发新黔首往系,破,凡三辈, 并主籍。其二辈战北,当捕,名籍副并居一笥中, 亡,不得,未有以别知当捕者。及屯卒□敬,卒已罢去,移徙(?)逮之,皆未来。好畤辟 有鞫,氏以为南郡且来复治。 问,氏以告 ,不知 上书,它如 。媱、魁言如氏。诘氏:氏告 曰义等战死,新黔首恐,操其假兵匿山中,诱名稍来,皆摇恐畏,其大不安,有须南郡复者即来捕。吏讯氏,氏曰: 主新黔首籍,三辈,战北,皆并居一笥中,未有以别知当捕者,逮 未来未埔,前后不同,皆何解?氏曰:新黔首战北当捕者,与后所发新默首籍并,未有以别知。 主逮未来,狱留须 。 为攸令,失闻。 别异,不与它令等。义死,黔首当坐者多,皆摇恐吏罪之,又别离居山谷中。民心畏恶,恐弗能尽偕捕,而令为败,幸南郡来复活。 视事掾狱,问氏,氏即以告 ,恐其怒,以自解于 ,实须 来别籍,以偕捕之,情也。无它解。诘 :系反群盗,儋乏不斗,论之有法。 格掾狱,见罪人,不以法论之,而上书言独裁新黔首罪,是 欲释纵罪人也。何解? 曰:□等上论夺爵令戍,今新黔首实不安辑,上书以闻,欲陛下幸沼 以抚定之,不敢释纵罪人,无它解。诘 等:虽论夺爵令戍,而无法令,人臣当谨奏法以治。今 释法而上书言独裁新黔首罪,是 欲释纵罪人明矣。吏以论 , 何以解之? 曰:无以解之,罪。问南郡复吏,到攸,攸逮 未来,未有新黔首当捕者名籍。 来会建曰:义死,自以有罪,弃籍去亡,得□。视氏所言籍,居一笥中者,不署前后发,无章,杂不可知。南郡复吏乃以智巧令攸诱召聚城中,谒(?)讯傅先后以别,捕系战北者。狱留盈卒岁,不具断,苍悟守已劾论□□□□□□□□ 及吏卒不救援义等去北者,颇不具,别奏,它如辞。鞫之:义等将吏卒新黔首系反盗,反盗杀义等,吏新黔首皆弗救援,去北。当逮锭,传诣攸,须来以别黔首当捕者。当捕者多别离相去远,且事难,未有以捕章捕论, 上书言独裁新黔首罪,欲纵勿论,得,审。令:所取荆新地,多群盗,吏所兴与群盗遇,云北,以儋乏不斗律论。律:儋乏不斗,斩。篡遂纵囚,死罪囚,黥为城旦,上造以上耐为鬼薪,以此当 。当之: 当耐为鬼薪。 系。讯者七人,其一人系,六人不系。不存皆不讯。 译文 南郡府卒史盖庐、挚田、代理卒史瞗复审攸县令[“广”内“隼”]等犯卷宗 御史府文书于[秦王政]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二月十七日送达南郡府。南郡府随即于十九日下发到盖庐等卒史办公处所。本月二十七日增补益参力审理此案,由于益正在审理其他案件,而未到职。四月十七日,瞗本人因被起诉而离职。五月二十七日,朔、益开始参加审理此案,盖庐因犯赀罪,而撤职。八月二十八日,朔因被起诉离职。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底九月二十三日结案,凡四百六十九日。朔病六十二日,行道六十日。乘传马及船行五千一百四十六里。以行道日数相除、日行八十五里,余四十六里。除去元、伏二日休假,它狱 四百四十九日,定治十八日。 御史府下发的文书保存在另一公文箱。 现复审如下: (攸县令)[“广”内“隼”]供述:“我开始审理此案时,苍梧县代理县令灶、尉徒唯向我说:‘利乡乡民叛乱,派往镇压的新黔首败逃。应该拘捕治罪的太多,都没有抓获。此案很难处理,恐怕要出差错’。我视察了狱中关押的人。讯问狱史氏。氏说:‘这些人是苍梧县的叛乱者,主事者恒命令南郡府负责复审。(带兵前去镇压的攸县令史)义等人已阵亡,带领去的士卒、新黔首怕受惩罚,便携带所发的武器隐藏山中。逐渐召回了一些但都惧怕受罚,很不安静,惧怕不久南郡府复审者前来逮捕他们’。义等人带领吏卒镇压叛乱的强盗,事先不侦察,因而失败。这是义等人的罪责。特上书请制裁新黔首的罪。其他情节,见呈上的文书。” 苍梧县代理县令灶、尉徒唯供述:“曾经告诫[“广”内“隼”],应当抓捕新黔首,如果不能捕获,要尽力防范。并没有说难以处理,可能会失败。很早就告诉[“广”内“隼”]了,他全忘了。其他情节,和[“广”内“隼”]所说相同。” 狱史氏供述:“劾文书下达之后,与攸县代理县令媱、县丞魁共同审理此案。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和义征发新黔首前往侦察,看到叛乱的太多,便又征发了一批新黔首前往参战。令史义战死后,攸县现再一次征发了一批新黔前往缉捕叛乱者。这一次获得胜利。三次征发新黔首的名册,均由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保管。前两次参战战败的新黔首应当拘捕,但他们的名册也都存放在同一个公文箱里。[左“肆”左半部,右“左”]逃跑后没有抓获,没有人分辨出哪些是应当拘捕的新黔首名册。屯卒敬,卒已也都遣散他处,发函逮捕,都未抓获。[左“肆”左半部,右“左”]在好畤县另有他案被关押。我认为南郡府将会来复审此案的。[“广”内“隼”]讯问时,我已经告诉[“广”内“隼”],不知道他上书的事。其他情节,和[“广”内“隼”]说的相同。” 代理县令媱、县尉魁的陈述和氏说的相同。 质问氏:“你告诉[“广”内“隼”]说‘义等人战死后,新黔首非常恐惧,都携带发给他们的武器隐藏山中,逐渐召回后,都很恐慌,不安宁,怕不久南郡府来复审将他们逮捕’。复审官员讯问时,你说:‘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掌管新黔首的名册,第三批和战败的两批新黔首的名册,都存放在一个竹箱里,没有人知道哪些是应当拘捕的。没有将[左“肆”左半部,右“左”]抓来,所以还没逮捕’。前后说的不相同,如何解释?”氏答道:“新黔首战败应当拘捕者的名册,和最后征发新黔首的名册存放一块弄混了,没办法分别开。[左“肆”左半部,右“左”]主管拘捕,但没有回来。案件必须中止待[左“肆”左半部,右“左”]返回。[“广”内“隼”]作为攸县县令,失职。[“广”内“隼”]另有一套做法,和其他县令的考虑不同。义战死后,战败应当坐罪的黔首很多,都怕受到处罚,于是逃往山谷中去了。民心畏惧,怕不能都将其捕获,而失败。希望南郡府来复审此案。[“广”内“隼”]来察本县监狱囚犯,讯问我时,我立即做了回答。怕他发怒,向他作了一些解释。实际上必须等待[左“肆”左半部,右“左”]来区分各类名册,偕同一起去拘捕。这是实情,没有其他可说的。” 质问[“广”内“隼”]:“缉捕叛乱者,战斗不尽力。对于这种行为如何惩罚,法律有明文规定。你审讯囚犯,也见到了罪犯,却不按律论处,而上书呈请只惩处新黔首,企图释放罪犯。这作何解释?”[“广”内“隼”]答道:“曾提出对罪犯剥夺爵位,令其戍边的惩罚。现今新黔首很不安分,因而呈文奏请皇帝陛下,希望能派我前去安抚,不敢释放罪犯。没有别的可说。” 质问[“广”内“隼”]:“你等虽提出剥夺罪犯的爵位,令其戍边的处罚,但不符合法令规定。作为人臣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现在你抛开法律规定,上书请求只裁定新黔首的罪,你释放罪犯的企图非常明显。以此认定你的罪,你有什么可说?”[“广”内“隼”]说道:“没有可说的,认罪。” 验问:南郡府复审官吏[答]:到达攸县后,攸县县廷没有抓获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没有获得新黔首应当拘捕者的名册。以后[左“肆”左半部,右“左”]来交代道:“义战死后,我认识到自己有罪,便抛弃存放名册的公文箱逃跑了。得到公文箱后,见到狱史氏所说的名册,都存在同一个公箱内,上面没有写征发先后的顺序,杂乱无章不可识别。南郡府复审官吏很机智地令攸县令召集新黔首聚集城中,查问傅籍先后,以此判断他们各是第几批参战的。然后拘捕战败逃跑者。此案拖延一年多未断决。苍梧县代理县令已举劾要求论处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左“肆”左半部,右“左”],以及吏卒等不营救义等而逃跑者,长期没有结案.容另行举奏。其他情节见状辞。” 审定:攸县令史义等率领吏卒、新黔首逮捕叛贼,叛贼杀死义等人。同去的官吏、新黔首都不援救而退逃。应当拘捕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将其传送攸县,以便识别新黔首中应当拘捕者。但拘捕者大多离乡逃往外地。事情还难在没有按法令拘捕论处。攸县 令[“广”内“隼”]上书说只制裁新黔首,企图释放罪犯。现已捕获。一切审问属实。兹命令:新占领的荆地区多盗贼。官府兴兵征讨的士卒与盗贼相遇即溃逃,一律按“儋乏不斗”律论处。 《律》:“儋乏不斗,斩。”“篡遂纵囚,死罪囚,黥为城旦,上造以上耐 为鬼薪。”按此律文论处[“广”内“隼”]的罪。断决:[“广”内“隼”]耐为鬼薪。[“广”内“隼”]在押,已审讯的共七人,其中一人拘押,六人未拘押。尚未传讯到庭的,均未审问。 [book_title]奏谳书十八 原文: 異時獄□曰:為君、夫人治食不謹,罪死。今宰人大夫說進炙君,炙中有髮長三寸;夫人養婢媚進食夫人,飯中有蔡長半寸,君及夫人皆怒,劾,史猷治,曰:說無罪,媚當賜衣。君曰:問史猷治獄非是。史猷曰:臣謹案說所以切肉刀新磨(?)甚利,其置庖〔俎〕。夫以利刀切牛肉庖俎上,筋 盡斬,炙膞大不過寸,而發長三寸獨不斬,不類切肉者罪。臣又診炙肉具,桑炭甚美,鐵爐甚 。夫以桑炭之 鋏□而肉頗焦,發長三寸獨不焦,又不類炙者之罪。臣又診夫人食室,徐 甚謹,張帷幕甚具,食室中無蔡,而□無道入。臣又診視媚臥,莞席敝而經絕,其莞碎,媚衣衰有敝而絮出,碎莞席麗其絮,長半寸者六枚。失以衛夫有一婢,衣敝衣,使臥席,臥席碎者麗衣,以為夫人炊,而欲蔡無入飯中,不可得已。臣操敝席麗媚衣絮者,願與飯中蔡比之。.此以下□八月(?)。君出飯中蔡比之,同也。史猷曰:炙中髮,臣度之,君今旦必游,而炙至,肉前炙火氣□人而暑,君令人扇,而髮故能飛入炙中。君曰:今旦寡人方  扇而炙來,然且與子復診之。君俯視席端,有墮發長二寸以上到尺者六枚。君復置炙前,令人道後扇,髮飛入炙中者二枚。君曰:善哉!亟出說而賜媚新衣,如史猷當。 译文: 从前,一位狱史曾说过:“为国君和国君夫人做膳食如不慎、小心,会犯死罪。”确实如此。现今有一名为君主做膳食宰人大夫说向君主进奉烤肉时,被发现烤肉上有一根三寸长头发。夫人的婢女媚向夫人进食时,发现饭中有一根半寸长的杂草。国君和夫人大怒,命令治二人的罪。 大夫史猷负责审理此案。他说:“说无罪,还应当赐给媚一件新衣。”国君听后,责问史猷审理案件根据的是什么准则。史猷说:“说在厨房砧板上切肉的刀是新磨的,很锋利。用这样的利刀在砧板上切肥牛肉,筋皮都能切断。把肉切成了大不过一寸的小块,而独有三寸长的头发没切断。这不像是切肉人的过错。我又查看了烤肉的用具。所用的炭是最好的桑炭,铁炉也不错。用这样的炊具烤出的肉焦黄,然而一根三寸长的头发却没烤焦,这又不像是烤肉者的责任。我查看了夫人的卧室,屋顶墁得很整齐,四面张挂的帷幕也很严实。室内没有发现杂草可掉入饭里。我也查看了媚房间里的卧具。床上铺的草席破旧,编席的绳子都折断了,草都碎了。媚穿的衣服破旧,絮都露出了。黏在絮上的碎席草,半寸长的确有六根。作为侍卫婢女,穿一身破旧衣服睡在破席上,席上的碎草黏在衣上,这样的穿着给夫人做饭,要想杂草不掉进饭里,是不可能的。我主张捡一根附着在媚衣絮上的破席草,和饭里的杂草比一比?”国君用饭菜中捡出的杂草和破席草比了一番,说道:“完全相同。”史猷说:“至于烤肉上的头发,我推测今晨端上烤肉时,君主正在走动。烤肉炭火的热气逼人,君主令人扇扇,因而把头发扇飞,落在肉上的。”君主说:“不错,今天早上,端上烤肉时,我正在扇扇子。我和你不妨演试一下.”君主低头俯视桌下的一端有二寸至一尺多长的头发六根,并把它放在摆烤肉的案前,令人从后面扇扇。结果有两根头发飞落到肉上了。君主说:“果然如此!快释放宰人。大夫说,赐给养婢媚一件新衣。按照史猷大夫的意见论处。” [book_title]奏谳书十九 原文 异时鲁法:盗一钱到廿,罚金一两;过廿到百,罚金二两;过百到二百,为白徒;二百到千,完为倡。又曰:诸以县官事訑其上者,以白徒罪论之。有白徒罪二者,加其罪一等。白徒者,当今隶臣妾;倡,当城旦。今佐丁盗粟一斗,值三钱,柳下季为鲁君治之,论完丁为倡,奏鲁君。君曰:盗一钱到廿钱,罚金一两,今佐丁盗一斗粟,值三钱,完为倡,不已重乎?柳下季曰:吏初捕丁来,冠 冠,臣案其上功牒,署能治礼,儒服。夫儒者君子之节也,礼者君子之学也,盗者小人之心也。今丁有小人心,盗君子节,又盗君子学,以上功,再訑其上,有白徒罪二,此以完为倡。君曰:当哉! 译文 从前,鲁国的法律规定:“盗一钱到二十,罚金一两;过二十到百,罚金二两;过百到二百,为白徒;过二百到千,完为倡。”又曰:“诸以县官事诧其上者,以白徒罪论之。有白徒罪二者,加其罪一等。”白徒者,当今隶臣妾;倡,当城旦。 今有一名佐丁偷盗粟一斗,价值三钱。柳下季为鲁国国君审理此案:论处丁完为倡,奏明国君。国君说: “法律规定:‘盗一钱到二十钱;罚金一两’。现今佐丁偷了一斗粟,值三个钱,就判处完为倡,不太重了吗?”柳下季答道:“丁刚被逮捕来时,头戴鹬冠。我见他的履历表上写道,‘能治礼’。身穿儒。而儒者应具有君子的节操,礼是君子的学问。盗窃者都是天生的小人秉性。丁生就小人的品质,却冒充有君子的节操,又装着通晓君子的学问。并将其写在履历表上欺骗上级。所以,他犯了两次应处白徒的刑罚,据此而对他判处‘完为倡’。”主称赞道:“判决很正确。” [book_title]奏谳书二十 原文 故律曰:死夫(?)以男为后。无男以父母,无父母以妻,无妻以子女为后。律曰:诸有县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归宁卅日;大父母、同产十五日。敖悍,完为城旦舂,铁□其足,输巴县盐。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弃市。弃市之次,黥为城旦舂。当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奸者,耐为隶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今杜滹女子甲夫公士丁疾死,丧棺在堂上,未葬,与丁母素夜丧,环棺而哭,甲与男子丙偕之棺后内中和奸。明旦,素告甲吏,吏捕得甲,疑甲罪。廷尉[左“孛”右“文”]、正始、监弘、廷史武等卅人议当之,皆曰:律,死置后之次,妻次父母;妻死归宁,与父母同法。以律置后之次人事计之,夫异尊于妻,妻事夫,及服其丧,资当次父母如律。妻之为后次夫、父母、夫、父母死,未葬,奸丧旁者,当不孝,不孝弃市;不孝之次,当黥为城旦舂;敖悍,完之。当之,妻尊夫,当次父母,而甲夫死,不悲哀,与男子和奸丧旁,致之不孝、敖悍之律二章,捕者虽弗案校上,甲当完为舂。告杜论甲。今廷史申徭使而后来,非廷尉当。议曰:当非是。律曰:不孝弃市。有生父而弗食三日,吏且何以论子?廷尉教等曰:当弃市。又曰:有死父,不祠其家三日,子当何论?廷尉 等曰:不当论。有子不听生父教,谁与不听死父教罪重, 等曰:不听死父教,无罪。又曰:夫生而自嫁,罪谁与夫死而自嫁罪重?廷尉 等曰:夫生而自嫁,及娶者,皆黥为城旦舂。夫死而妻自擦,娶者无罪。又曰:欺生夫,谁与欺死夫罪重? 等曰:欺死夫,无论。又曰:夫为吏居官,妻居家,日与它男子奸,吏捕之弗得,□之,何论? 等曰:不当论。曰:廷尉、史议皆以欺死父罪轻于侵欺生父,侵生夫罪[轻]于侵欺死夫,□□□□□□□与男子奸棺丧旁,捕者弗案校上,独完为舂,不亦重乎? 等曰:诚失之。 译文 原有法律规定: 死夫(?)以男为后,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为后。 诸有县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归宁三十日;大父母、同产十五日。 敖悍,完为城旦舂,铁□其足,输巴县盐。 教人不孝,次不孝者之律。 不孝者弃市。弃市之次,黥为城旦舂。当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 奸者,耐为隶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 现有杜县泸里一女子甲,丈夫公士丁因病死亡,棺材停放在堂上未安葬,和丈夫丁的母亲素夜晚守丧,环绕棺材哭泣。这时,该女子甲便和一男子丙一同到棺材后的室内通奸。次日早上,死者的母亲素到官府告甲。官府拘捕了甲,但如何定罪,难以断决。 案件呈报到廷尉后,廷尉敦[左“孛”右“文”]、正始、监弘,以及廷尉史武等三十人对此案进行了讨论。共同认为法律规定,人死后的继承顺序是,妻子在父母之后。妻子死亡的丧假和父母相同。参照法律关于“置后”顺序的规定,丈夫尊于妻子。妻子事奉丈夫,以及为其服丧,应按对待父母一样。妻子作为继承人的顺序,是在夫、父母之后。丈夫、父母死后尚未安葬,便在棺材旁与人通奸,应当按不孝论罪。不孝罪判处死刑。次于不孝罪的刑罚是黥为城旦舂。敖悍罪处完刑。审定:妻对夫的尊敬,仅次于父母。而女子甲的丈夫死后不悲哀,并在未葬的棺旁与人通奸,犯了不孝和敖悍两种罪。拘捕后虽未审定案情、戴上木枷,但女子甲仍应判决完为舂的刑罚。告知杜县县廷,按此审议论处女子甲。 廷尉史申徭役外出返回后,不同意廷尉等人的论断。他说:“廷尉的论断不对。法律规定: ‘不孝弃市’,亲父三天没有饭吃,其子应处何罪?”廷尉教等人说:“应该判处‘弃市’。”又问:“有一人的父亲死后,其家三日都没祭祀,如何判处此人的罪?”廷尉[左“孛”右“文”]等人答道:“不应当论罪。”再问:“儿子不听从生父的教导,和不听死父的教导相比,谁的罪重?”教等说:“不听死父教,不能定罪。”又问:“丈夫在世妻子自嫁他人,和丈夫死后而嫁人哪条罪重?”廷尉[左“孛”右“文”]等人答道:“丈夫在世妻子自嫁者,以及娶其为妻者,都应黥为城旦舂。丈夫死后妻子嫁人,她和娶她的人,都没有罪。”又问:“欺骗在世的父亲和欺骗已死的父亲。哪种情况罪重?”教等答:“欺骗已死的父亲,不能论罪。”又问:“夫做官,居住在官府。妻居住在家,常和一男了子通奸。其夫前往捉奸,没有抓住,如何论处?”[左“孛”右“文”]等说:“不应当论处。”于是,廷史申说道:“廷尉、廷史诸位都认为欺骗死父罪轻于欺骗生父;欺辱在世丈夫的罪[重]于欺辱已死的丈夫。女子甲的丈夫死后未葬,和一男子在棺材旁通奸,捉奸者并没有审核事实,将他们戴上木枷解送官府,就断决‘完为舂’,难道不太重吗?”廷尉[左“孛”右“文”]等人承认:“不错,是判决不当。” [book_title]奏谳书二十一 原文: 六月癸卯,典贏告曰:不知何人刺女子婢最里中,奪錢,不知之所,即令獄史順、去疢、忠、大□固追求賊。婢曰:但錢千二百,操簦,道市歸,到巷中,或道後類塹拊,婢僨,有頃乃起,錢已亡,不知何人之所。其拊婢疾,類男子。呼盜,女子齔出,謂婢背有笄刀,乃自知傷。訊婢:人從后,何故弗顧?曰:操簦,簦鳴匈匈然,不聞聲,弗顧。訊婢:起市中,誰逢見?曰:雖有逢見,弗能□。訊婢黨有與爭鬥、相怨,□□取葆庸,里人知識弟兄貧窮,疑盜傷婢者,曰:無有。視刀,鐵環,長九寸。婢僨所有尺半荊券一枚,其齒類賈人券。婢曰:無此券。訊問女子噲,曰:病臥內中,不見出入者。順等求弗得,令獄史舉[“门”内“旅”]代。舉 以婢僨〔所〕券廉視賈市者,類繒中券也。今令販繒者 視,曰:券齒百一十尺,尺百八十錢,錢千九百八十,類繒中券。訊 等,曰:無此券。讂求其左,弗得。舉[“门”内“旅”]求,無徵物以得之,即收訊人豎子及賈市者、舍人、人臣僕、僕隸臣、貴大人臣不敬德,它縣人來乘庸,疑為盜賊者,遍視其為謂,即簿出入所以為衣食者,廉問其居處之狀,弗得。舉 又將司寇裘等……收置□□□□而從之□,不……視行□不□,飲食靡大,疑為盜賊者,弗得。舉[“门”内“旅”]求遍悉,弗得。□□□□遍(?)□□及(?)隸妾每等晨昧里 詗廉問不日作市販,貧急窮困,出入不節,疑為盜賊者公卒瘛等,遍令人微隨視為謂出入、居處狀,數日,乃收訊其士伍武,曰:將陽亡而不盜傷人。其一人公士孔,起室之市,落莫行正旗下,有頃即歸,明又然,衣故有帶,黑帶,帶有佩處而無佩也,瞻視應對最奇,不與它人等。孔曰:為走士,未嘗佩鞞刀、盜傷人,無坐也。舉 疑孔盜傷婢,即讂問黔首:有受孔衣器、錢財,弗詣吏,有罪。走馬僕詣白革鞞係絹,曰:公士孔以此鞞予僕,不知安取。孔曰:未嘗予僕鞞,不知云故。舉 以婢背刀入僕所詣鞞中,祗。診視鞞刀,刀環噲旁殘,殘傅鞞者處獨青有錢,類刀故鞞也。詰訊僕孔,改曰:得鞞予僕,前忘,即曰弗予。孔妻女曰:孔雅佩刀,今弗佩,不知存所。詰訊女孔,孔曰:買鞞刀不知何人所,佩之市,人盜紺刀,即以鞞予僕。前曰得鞞及未嘗佩,謾。詰孔何故以空鞞予僕,謾曰弗予,雅佩鞞刀,又曰未嘗,孔無解。即就訊磔,恐猲欲笞,改曰:貧急無作業,恆游旗下,數見賈人券,言雅欲剽盜,詳為券,操,視可盜,盜置券其旁,令吏求賈市者,無言。孔見一女子操簦但錢,其時吏悉令黔首之田救螽,邑中少人,孔自以為利足刺殺女子奪錢,即從到巷中,左右瞻無人,以刀刺,奪錢去走。前匿弗言,罪。問如辭。贓千二百錢,已亥(核?),孔完為城旦。孔端為券,賊刺人,盜奪錢,置券其旁,令吏勿知,未嘗有。黔首畏害之,出人不敢,若斯甚大害也。順等求弗得,乃令舉 代,無徵物,舉 以智 詗求得,其所以得者甚微巧,俾令盜賊不敢發。六年八月丙子朔壬辰,咸陽丞 禮敢言之。令曰:獄史能得微難獄,上。今獄史舉 得微〔難〕獄,為奏廿二牒,舉 無害、謙絜敦 守吏也,平端,謁以補牢史,勸它吏,敢言之。 译文: (秦始皇六年)六月癸卯日,里典赢报告:“不知何,女子婢于最里中,劫取钱以后不知去向。,’(县廷)立即命令狱史顺、去疢、忠、大□固追捕强盗。受害人婢说道:“我提着一千二百钱,撑着伞,从集市上回家。走到巷中,像是由后面上来一人,突然将我击倒在地。过了一会才站起身呼喊有强盗。 有一个叫龀的女子走过来,发现我背上有一把笄刀。我这才知觉自己受了伤。”法官问婢:“有人从后面走来,你怎么没有回头看一眼呢?”答道:“我打着伞,雨落伞上啪啪着响,听不到后面来人的声音,所以没有回头看。”又问:“从市里走出时,见谁没有?”答:“虽然见到一些人,但是都不认识。”问婢:“在乡里,是否有与你发生过争斗的仇人。□□取葆(保)庸,里人智(知)识弟兄贫穷,疑盗伤婢者。”答:“没有。”凶器是一把柄头环形的刀,长九寸。婢仆倒处有一个一尺半长的荆券。看上面刻的齿,像是商人用的券。婢说:“我没有这样的券。”讯问女子哙,答道:“我有病在房里躺着,没见有人进出。” 狱史顺等人未能捕获凶手,便令狱史举[“门”内“旅”]继续追查。举[“门”内“旅”]被刺伤现场拾得的那支券,令市场上的商人鉴别,认为像交易用的券。于是便令贩缯的商人察看。他说:“券上的齿‘缯一百一十尺,每尺一百八十钱,共计一千九百八十钱’,像交易缯所用券。”审问贩缯等人。答道:“我们没有这支券。”此券的左半边,没有找到。举[“门”内“旅”]朗搜寻一番后,也得到任何证物。于是收捕讯问有关人家的童仆、商贩、舍私人家的奴仆、官府的奴隶、显贵人家家奴中品德不好的以及外县在本地打工人中行踪可疑者。详细察看他们的言即记录下他们谋生的一举一动。察讯他们居住环境,都没发现任何问题。举[“门”内“旅”]又带领司寇裘等……将大吃大喝,可疑为盗贼者拘捕讯问,也未发现凶犯。……隶妾每等人黎明深入刺探、察访白天不做买卖,贫困潦倒,行为不检,可疑是盗贼的公卒瘛等。全都冷人暗中隐蔽监视他们的行动、生活数日后,收讯了其中的士伍武,说是一名在外游荡、没有户籍的人,但没有于过抢劫伤人的事。另外发现有一人公士孔,行迹可疑。他从家里去集市,总是单独一人走到市亭旗下,过一会又走回去了。第二天仍然这样。此人上衣原有一带,黑色。带上有系佩玉处,但没有系佩玉。善于察言观色,能言善对,和一般人不相同。孔说:“我是一名差役,从未佩过带鞘的刀。更没刺伤过人,没犯过法。”举[“门”内“旅”]怀疑是姓孔的刺伤女子婢。便告诫当地居民,凡是接受过孔某人的衣物、钱财的,不向官府报告,发现后要治罪。有一赶马仆人送到官府一个系着绢的白皮革刀鞘,说道:“这个刀鞘是公士孔送我的,不知道他从什么地方弄到的。”孔说:“我没有送过刀鞘给他,不知道他为什么这样说。”举[“门”内“旅”]将刺伤被害人婢背的刀,插入仆人交来的鞘中,正合式。检验这把带鞘的刀,刀柄的环首有一突处,旁边有残损。而鞘口与环首突出处相应部位呈青色:有残破处,很像是凶犯所用刀原来的刀鞘。于是质问仆、孔,孔改口说:““得到刀鞘后就给了仆,早忘记了,所以说没有给过他刀鞘。”孔妻、女说:“孔平时佩带刀,如今不佩带,不知把刀放在什么地方。”质问孔的女儿及孔,孔说:“这把刀是从一个不认识的人那里买来,曾佩带着到过市场上。刀被人偷了,便把刀鞘给了仆。前次说,得到这把刀鞘后,从没有佩带过,是说谎。”继续质向孔:“你为什么把一空刀鞘送给仆,谎说没有送?平时佩带鞘刀,而说不曾佩带过?”孔无话可说。随即要动用确磔刑,恐吓他要笞打。他改口供认:“我很贫穷,无职业,常在亭旗下闲逛。多次见过商人的券,平素打算盗窃,便仔细了解了券的用途,拿了一枚,若发现有盗窃的机会,便下手偷盗,将券放在作案现场,让办案的官吏去集市上查访,自己不露声色。这一天,我见一女子打着伞,提着钱在路上走,这时地方官吏去督促居民到田间捕蝗虫去了,城镇里人很少。我以为此时适于刺杀该女子,抢她的钱。便跟进巷中,见左右无人,就用刀刺伤她,夺钱就跑。以前隐瞒没招认,我有罪。” 审问时,孔犯的供词与以上的陈述相同。 赃款一千二百钱已核实。 判处孔完为城旦。孔犯蓄意造假券,刺杀人后把券放在作案现场,使官吏无从查处。使得居民恐惧,不敢出门,性质恶劣,危害性大。狱史顺等人未能破案,由狱史举[“门”内“旅”]接办,在没有任何踪迹、迹象可供参考的情况下,举[“门”内“旅”]以智谋进行调查、研究,捕获了凶手。此案破得很巧妙,使盗贼不敢轻举妄动。《令》日:“狱史能得微难狱,上。”现今狱史举[“门”内“旅”]做到了“得微难狱”。特呈上与此案有关的二十二件文书,请审阅。举[“门”内“旅”]是名办事精干,品德谦逊、忠厚办案公正的官吏,谒请提升为卒史,以鼓励其他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