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政治丛书提要
[book_author]佚名
[book_date]清代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历史传记,法律,完结
[book_length]26713
[book_dec]《政治丛书提要》全书共四卷,为清光绪宣统年间内府朱丝栏钞本,未题书写者。共三十种宪政类书籍提要,始于:日本宪法疏证提要。终于:日本统计类表叙论提要。应该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进呈给光绪皇帝阅读的宪政书籍提要,内容包括:宪法、国会、税法、制度、教育、货币、司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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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_title]政治丛书提要第一卷
日本宪法疏证提要
东齐学院都研所
卷一、天皇之章
卷二、臣民权利义务之章
卷三、帝国议会之章
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之章
卷四、司法之章
会计之章、补则之章
附录
皇室典范
右译日本宪法之条文,都七十六条。谨逐条疏通其本义,并引西洋各国宪法,以证其异同。此日本国体与政体之纲领也。
谨案:宪法之制,古所无有,至于近世文明诸国,始次第立宪。洎乎今日,俄国亦立宪法,则世界大国,几无不立宪者矣。此实古今政界之一大进步也。顾立宪国之中,实分二种:一君主立宪国,一共和立宪国。而君主立宪国之中又分二种:一君权重之立宪国,一民权重之立宪国。是之差别,各依其本国历史而不同,未易议其优劣。而日本则君主立宪中,又偏重君权之立宪国也。其原因亦由。历史之特质而来,已别编日本立宪史谭,以述其沿革。本编所载,皆主疏通证明日本宪法之条文,以标曰本政治之主要也。其所以必首及之者,则以其国既已立宪,则其宪法即为其国体政体之本原。其他之百为万变,皆范围于宪法之内。宪法为纲,而庶政为目,宪法为根,而庶政为枝。立宪国之政治,使不先明其宪法,则其他之事无从得其要领矣。考宪法之为物,其性质与效用学说至繁,不易辨悉。质而言之,则宪法者,不过合其国之君臣上下,明订一契约,约成之后,全国之人遵是而行,以保全其幸福而已。所以其用虽博,而造端实简。日本宪法七十六条,举其要义,不外六事:一天皇,二臣民,三议会,四政府,五司法,六会计,如是焉止矣。仅定此六事之范围,而能使全国之精神,遂与不立宪之国有天渊之异。此其中有至理焉。就日本之宪法论之,以天皇为立法行法司法之原,立乎至尊无上之地位,圣神不可犯,天经地义之本原立矣。然天皇不能躬亲细务也,则此三权各有其实行之机关。立法之权为国家至重之部,其本义非国家全体之人不足制定之。而就事实言,则国家全体之人,断无同时会于一处议事之理,则设为投票选举议员代表议事之制,是为议会。既有议会,即与国民全体亲临会议无异。虽然,使议会自议之而行之,则议会之权大至无限,而国家之秩序且坏。故议会之权止于可否各事,而议决之后,必付大臣执行,是为政府。政府之对议会,代天皇受责任。此因天皇不可受责任,而国事又不能无责任。必如此,则天皇可永立于神圣之地位,而万几又不忧其不举矣。此立宪国所以永无革命之事也。至于司法别立一部,不与立法、行法二部相混,此取其无所牵掣,可以持法之平而已。至于皇室之制,则不入宪法,别有皇室典范六十二条,亦缀于此篇之末。此日本宪法之大概,亦即日本政治之大概也。觇日本者,必先明此而后可。
日本立宪史谭提要
卷一
自日本开港至明治元年
自明治元年至六年
卷二,自明治六年至十四年
卷三,自明治十四年至二十二年
卷四明治二十二年以后
右为日本创行宪法之历史,分五期以述之。第一期,自日本开港通商,以至王政复古之时代,此时代中日本方覆幕府,灭封建,王政统一之基已立,而宪法之思想尚未萌也。
第二期为王政复古,至征韩论起,内阁溃裂之时代,此时代中,日本中央集权之实渐举,而庙堂之势力以意见不合而分裂,分为朝野二方面。在野者愤在朝者处理之不公,而思有以救正之,是时求立宪之机已见矣。
第三期为明治十四年政变前后之时代,此时代中经多次以畔乱民闲之政学家,大声呼号,言宪法之不可不立,异同蠭起,党派林立,而政府则思竭力扑灭之。盖斯时国民始知宪法之必要矣。
第四期为上下相争至宪法颁布之时代。此时代中,日本之民智大开,人人知宪法之要,各发挥其精神面目,据至理以为言,而政府亦渐知拒无可拒,于是天皇因万民之愿,颁开国会之诏,日本之立宪于是大定。此四期皆日本宪法豫备之时代也。
第五。期自宪法颁布,以至今日实行立宪之时代。此时代中,日本政党纷歧,更仆叠进,亦有多数之困难,而有甲午、甲辰两次之大战表明其为上下一心,国运日进,不得谓非立宪之效,然此后方未艾也。
以上五期,所以叙日本宪法历史之概略。然凡事莫不有历史。今于日本他政治上皆不详其历史,而独于宪法详其历史者,则以宪法一事为各国政治之根本,不能不详其沿革。且宪法之异同,亦由其历史而定。不明其历史,无以知其宪法之必如此制定。试观今世界各国,虽同为立宪,而宪法中之权限,各国之分配不同,此即历史所致。有本一部落初无君主,后其团体发达,成为国家,因而制定宪法者。此等国家,本无所谓君,如北美合众国等。是有其国虽旧有君主,而古来本有君民并治之习惯,其后遂以成不成文之宪法者。此等国家,民权甚重,如英国等是。此二种国家,其宪政均极稳固,而其国亦易发达。有君民因权利而相争,遂致决裂,有时则君统全去,有时则君统仅存,而改为立宪者。此等国家,上下之权本不定,宪法时有摇动之象,如昔之法、今之俄等是有君民尚未致冲突,而其君观天时人事之所趋,知欲固国基,必不可以不先立宪,而钦定宪法以颁之民者。此等国家,君权至重,而其宪法亦甚稳。固国力亦易发达,如昔之德,今之日本,是此皆宪法根于历史之实据也。故既有宪法疏证,即不能不有立宪史谭,以见日本立宪之由,有如是之波澜委曲云尔。
英国宪法正文提要
大宪章
权利请愿书
权利法典
皇位继承法
右英国宪法正文一卷,凡四种。宪法,学者称为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者,谓宪法之理混合于寻常法律之中,而未尝特标宪法之名义,别为一编,显分界限也。谨案英国宪法,萌芽于十二世纪以前,而昌明于十八世纪之末。其历史上之重要事体有三:一为约翰王时之大宪章,一为查理斯一世时之权利请愿书,一为威廉即位时之权利法典,及皇位继承法。英国学者以此为宪法三大经典焉。英国虽以不成文宪法著称于世,而其运用敏活,舒展自如,常使欧洲文明各国望尘不及。盖各国之宪法本乎法典,英国之宪法本乎历史,各国之宪法在乎形式,英国之宪法在乎精神。今所述者,皆当时制定之原文,不必为今日施行之实事。如泥文字以求之,直谓今日之英国并无宪法可也。然此数种经典,其精意之流衍于今日者,昭昭然若揭日月而行,为保障臣民权利之证书,即为成立议院政治之基础。其所以巍然为诸立宪国之模范者,恃有此也。英国既寓宪法于寻常法律之中,故因事制宜,随时损益,即以修正寻常。法律之方法,次第行之,其运用宪法,又时时轶出于文字之外,而依事势以为消息。盖宪法之原理,已深入乎人人之心,初无俟编条教,订法制,日讨国人而申训之。而政令所施,动合符契,以视拘拘于成文宪法以为步趋者,实有绝景而驰之象。欲知英国宪法之实际,必当深窥英国政治之精神。若此编者,其犹筌蹄也欤!
宪法说明书
第一次立宪政体
第二次宪法
第三次君位及君主之大权
第四次臣民之权利
第五次国会制度及上院之组织
第六次下院之组织
第七次帝国议会之权限
第八次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
第九次法律及命令
第十次豫算
第十一次司法权
第十二次地方制度,中央行政各部
右日本法学博士穗积八束宪法说明书,共十二次。其承用之学说,大都出于德意志,参佐之以英法,旁及于荷、比诸国,而归重于日本,持论反复详尽,切近事理。谨案各国宪法,于其政体之差别,风俗之习惯,参观互证,必当融会政法之精理,准照国势民情自立不敝之法典,不得据纸上空谈,遂成定案也。何则?各国宪法,互有情形,历史之不同。彼国之所利,未必即利于我,我国之所利,未必即具于彼。傥立法之初,昧于事情,徒袭近似,害即伏于无形;强为附会,弊且出于不备。然则如之何而后可必经数年之试。验审时会之所趋,不耻效人,不轻舍已,详慎改革,以求其适宜。此研究宪法,必要经过之理也。博士,日本法学大家也。明治维新初,随使欧美,于各国宪法既寻其渊源,考其沿革,于本国国势民情,尤多经验。本编特发明体裁与模范之迥殊,形式与精神之互异。曰本宪法,改良政体,国体益以尊崇,摧抑私权,君权愈以巩固,实镕铸欧美,而成日本之特色。其中慎始防微之意,因势利导之方,博引旁通,时流露于意言之表,感情良匪浅已。
日本宪政略论提要
豫备宪政之主意
施行宪政之顺序
成立宪政之效果
中国兴革谈
右日本男爵金子坚太郎所讲述者。略谓日本宪法取法欧美,而能远驾欧美者,其端有三:一在豫备时期,从容研究,能将欧美宪法舍短取长;二在取日本历史上风俗习惯以为基础,而斟酌欧美宪法政治,蕲于适用。三在宪政颁发自上,仅举大纲,不详细目,法律随时可更,宪法百世不易。其得力之本原,在能折衷于我中国。尚书大禹谟:可爱非君,可畏非民,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罔与守邦四语,以为宪法之总纲。惟时代递嬗,今与古殊,伏莽潜滋,外交强迫,势不得不参累朝之历史,酌今日之情形,择取欧美政体之组织而仿行之,因革损益,莫要于是。至振兴教育以启民智,扩张海陆军以御外侮,注重农工商以裕国用,仿元老院与府县会之例,以为先导,分别国家费用与地方费用,无使混同,固日本次第实行转弱为强之所藉,亦我中国于豫备宪法时期所当详核,本未急起以图者也。爰撮录以著于篇。
日本议会诂法提要
卷一、议院法之一
卷二、议院法之二
卷三、贵族院令
贵族院伯子男爵议员选举规则
贵族院纳税多额之议员互选规则
卷四上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上
卷四下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下
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令
卷五贵族院规则
卷六众议院规则
右专述日本议院之制度。凡议院法九十九条,此两院所共也。其两院所独者,贵族院令十三条,众议院选举法一百二十条。以上逐条皆译其全文,而谨加以解释,后则附以贵族院规则一百八十八条,众议院规则二百一十三条,日本全国立法权之所寄也。谨案:议院者,即三权分立中立法部之机关也。自宪法表面观之,则议院不过宪法之一端。然自宪法之原理观之,则议院实为宪法之主脑,立宪与非立宪之分,其他皆细事,其重要者惟此而已。考国家应有议院之故,其学说言人人殊,然其大概不过用以发表舆论。尝观世界各国,其先正之格言,无不劝政府之听从舆论,即考之各国历史、为人。上者亦莫不以从谏而兴,以愎众而亡,是舆论之不可太拂,已为世人所夙知矣。然但勉政府以从舆论,而不设立机关,明定规程,是使政府将以何者为舆论而听从之,惑亦甚矣。是以古来虽有此言,而或得或失,治乱靡常,此不能仅咎政府,实机关不备,有以致之。故议院者,实所以制定舆论,其发言之方,必有其人,其时、其地、其事之定法,不能妄也;其发言之效,亦必有不经议院议决,政府不得妄行之定法,非空言而已也,较无机之舆论为少弊矣。惟各国设议院之时,其时议院之真理尚未发明,大都因国步艰难,政府欲为筹款征兵等事,不得已集众议之。斯时在上者之力已穷,不得不分权于民,以共救国难,于是始渐有宪法之制。当立议会时,人君咸以为于已有损,惟迫于时世之无如何,不得已而一为之。及其既立,而上下两利,国乃大兴,乃共悟议院为国家至妙之枢机,其后遂有不待时迫而亦为之者,而其效亦绝胜日本是已。考无议会之国,一切政治,皆君主独裁之,一切责任,即不啻君主自任之,是虽以衡石程书,御镫火以达旦,万几岂能悉当?而又上下不通,积为疑贰,遂有横决之一日。彼大臣或可无事,而君主则独蒙其祸,是君主代大臣受责任也。其理之悖,莫此为甚。有议院而使大臣受责。任,则民人之所责难,皆在大臣,而于君主无与。大臣岁岁有任免,君主千古无改易,此立宪国所独有之利一也。又无议会之国,上与下常不相习,遇有敌国外患,民人恒以为此君主之事,而非已之事,故财、兵二者必不能亿兆一心。有议会,则民人知君主之事即已之事,必出其全力以维持之,对外之勇怯,不可以道里计也。此立宪国所独有之利二也。有此大利,此宪法所以为政治之纲,而议院所以尤为宪法之本也。
日本丙午议会提要
卷一,开院敕语及奉答
新政府组立
众议院选举议长
众议院选举委员及常任委员
政府委员任命
豫算问题
减债基金问题
非常特别税继续问题
卷二、铁道国有问题
卷三、关税定率改正问题
诸法律案
诸种建议案
事后承诺问题
重要质问
各种问题
卷四、丙午议会件数
右纪日本明治三十九年丙午议会之事,其事之纲要,已具于目录之中。谨案日本以明治二十二年庚辰开第一次议会,至明治三十九年丙午,为第二十二次议会。每一次议会,皆有每一次之纪载,即其议会之历史也,亦不啻其国家之历史矣。前编译日本宪法疏证,因宪法为日本政治之至要,故译述其立宪史谭,以见宪法之历史,所以特详其事也。而议会者,宪法之主点,故有议会诂法,则亦宜编译其议会之历史以详之。惟日本议会已有二十二次,若逐次详之,则卷帙太多,为之不易。且近人已有逐次译之者,故不复详及,而仅译其最近之一次。其中问题,多属彼国之内政,与他国无大关系。然观其开议之形式,提议之事件,政党之纷歧,可否之变幻,则此日日本之议院作如是观,往日日本之议院,亦可作如是观矣。且日本此年之议会,实亦为其至重大之议会。何也?倾全国之力以与俄战,其兵费不资,战胜之后,与俄言和,又不能得其兵费,此已为议会极难担任之事。况大战之后,一切费用,不能不扩张,此尤为议会所难堪。今观日本,其旧内阁不能不对于议会而辞职,而议院对于新内阁之提议,初无所阻挠,盖群知其用之不可已也。盖宪法之效力有二者不同。有自上所颁之宪法,有自下所撰之宪法。自上所颁之宪法,则以君主为宪法之原,权利皆其所固有。所谓宪法者,乃君主所让与人民,而人民不啻沐君主之赐也。自下所撰之宪法,则其法实为国民所自定,既定之后,择一人以使行之,自无论为皇帝、为伯理玺、天德,皆不过代行宪法之一经理人而已。二者均由其历史而成。使出于第二例者,则其议会有绝对之大权;使出于第一例,则议院不能不承政府之意旨。而日本宪法之成立,则为由于第一例者,故君权之大,为列国宪法之冠。且日本旧行封建,藩阀贵族独握利权,不与齐民等,此阶级已深入人心。今在位诸元老,大率为藩阀之遗,又为维新之元勋,积威重矣。议员来自田闲,岂能与之相抗?故西人谓日本欲有完全之议会,尚非今日所能为也。然此亦不得谓非曰本臣民之特色也。
日本行政官制提要
卷一,内阁枢密院会计检查院
卷二,各省官制通则:
外务省
内务省
大藏省
卷三、元帅府
军事参议院
战时大本营
陆军省
参谋本部
教育总监部
各司令部
卷四、海军军令部
海军省
要港部
镇守府
舰队
侍从武官
卷五、司法省
文部省
卷六、农商务省
递信省
卷七、警视厅
贵族院事务局
众议院事务局
地方官、北海道厅
文官惩戒委员
卷八、台湾总督府
附卷
宫内省
右详日本全国职官之制,附以解释,即日本全国行政权之所寄也。谨案日本举全国之政,分隶九省:曰外务省,凡外交之事皆属焉;曰内务省,凡国之内政皆属焉;曰大藏省,凡财政皆属焉;曰陆军省,凡国之陆军皆属焉;曰海军省,凡国之海军皆属焉;曰司法省,凡关于裁判之事皆属焉。曰文部省,凡国之教育皆属焉。曰农商务省,凡畜牧、种植、制造,关于实业之事皆属焉。曰递信省,凡汽船铁道、电信邮便,关于交通之事皆属焉。有是九省,则国家所应有之政,已各有所隶属,遂合九省长官,再加一总理大臣,共组织以成内阁,以为全国政治之枢机,所谓中央政府是也。政府之外,复设枢密院,以备大事之顾问,设会计检查院,以监国用之当否。行政之道,于焉备矣。惟宫内省专掌皇室之事,与行政无涉。至于台湾总督府,则别成一行政部,而受中央政府之监督,此殖民地总督之通例。高丽则设一统监,而直隶于天皇,亦保护国之通例也。以上所陈,为日本全国职官之定制,其条理亦可谓简而不疏,密而不繁矣。虽然,道有进于是者,日本为立宪国,立宪国之职官,与未立宪国之职官,其面目亦无大异,而其精神所以大异者,则以未立宪国立法、行法、司法之权不分大小臣工,仅对于国君负责任,而无对于国家之。一方面可言立宪国以立法权归议会,行法权归政府,司法权归审院,其实则议会代表国民,为全国之基础,政府各员不过受其委托而实行之。故行政长官对于议会,遂有代国君负责任之义。议会有参劾政府之权,即不参劾,而政府所提议于议会者,若屡为议会所不许,则政府亦必自行解职。此大臣代国君受责任之实。此惟立宪国所独有,而适与未立宪国相反者也。夫制既如是,自浅识者观之,必以为议。会与政府既处于相敌之地位,则斯二者殆将日相冲突,而天皇且为之不安,欲其国政之举,盖必不可得矣。然考日本自设议会以来,二者之冲突盖寡,此固云日本议会尚在幼稚时代,不能尽行其应有之权,然亦以宪法既立,为执政者有议会以持其后,不能不顾全名誉,陈力就列,以赴功名行政之效,遂以大著。而为天皇者既有大臣以代其责任,夐然物外,为腹诽所不能至,其安富尊荣,有非未立宪国之君所能同日语者矣。由是君臣上下各得其职,谓非其行政官制之良,而能如是哉?
[book_title]政治丛书提要第二卷
日英法比警察制度
东方文化学院即京都研究所
第一、日本东京警视厅制度
第二、英吉利伦敦警视厅制度
第三、法国巴黎警视厅制度
第四、比利时比律悉警察制度
右述日、英、法、比四国都城警察制度,此次轺车所历各都会殷闻熙攘之状,及其整齐严肃之规,既得之目击矣,兹将其警察制度略为诠次。谨案:欧洲各国之首都,以伦敦为最繁盛,其警察制度之完备,亦推伦敦,以其事制曲防,纤悉周至,非恃以搜索罪人于既发之后,乃恃以防遏犯罪行为于未发之前故也。法、比二国警察制度,与英国稍有所异,而其为用也则同。故此三国者,警察于人民冲突之事,不数数见。日本警视厅之存废,现今尚嚣然于士大夫之口。将来果能隶属于东京市与否,虽不可知,然以去岁市民骚扰事件言之,则警视厅之予人以口实,或非无故也。夫警察者,防禁奸慝之利器也。然利器者既能贼人,则亦足以自贼。俄国警政之精密,警官之强干,声称烂然,几为各国所不及。然常以警察与人民之冲突,以致政府之威信因之销失。以日本近事言之,因市民与警官之冲突,而归责任于政府,终致有更换内阁之事。则防禁奸慝之干城,固亦有时为招延怨毒之标帜也。今叙述日、英、法、比警察制度为一编,其推行警政方法,多可采者。若其所以用之,则有道矣。
曰本地方自治提要
卷一市制总则町村制总则
卷二、市会町村会
卷三、市行政町村行政
卷四、市有财产之管理町村有财产之管理
卷五、有特别财产市区之行政町村内各部之行政
町村组合
町村行政之监督
市制附则町村制附则
卷六府县制总则
府县会
府县参事会
卷七
府县行政
府县之财务
府县行政之监督
附则
右详日本市町村之制及府县制,此即地方自治之实也。先胪其制定之条文,而后逐条解释,其义,皆本于曰本学者之说。都凡市制一百三十一条,町村制一百三十六条,府县制一百四十七条。谨案:立宪之国与未立宪之国,其政治之精神所以大异者,蔽以一言,则未立宪国之政治,皆自上而递放之于下,而立宪国之政治。皆自下而递积之于上而已,而其利害之效,遂以大殊。近世各国皆知以下为基之政治为顺理而适用,故无不采用宪法。日本者,亚洲之最先采用宪法者也。市町村为最下级之政治团体,所行皆微末之事。然微末之事不理,则宏巨者无由而举,故市町村制亦居要政之一。日本分全国为三府四十三县,分府县为各若干郡,则各隶于各府县。府县知事、郡长皆官也。又分全国为若干市与若干町村。市町村之会员,皆本市町村之民也。其义乃以市对府县,以町村对郡,相副而行。而自治团体之中,又仿佛分立法、行政二部,以议会为立法之部,以参事会为行政之部。议会自府县而郡市而町村皆有之;参事会自府县而郡市皆有之。町村之行政不繁,故无参事会。此议会与参事会之设,推其用意所在,盖以闾阎委曲之事,非其地方力之人不能知,且非与其地方有关系之人,亦知之而不尽力,此所以不能不行地方自治之故。且由此则有民会即不能不有选举权;有选举权则不能不分别有公民之资格与无公民之资格,民始自知人格之当尊矣。其所议者皆一七方之政,民始自知已与国家之关系矣。此二者皆立宪之本也,而政府亦得省其干涉之劳,以一意于大政。虽然,府县郡市町村之政,各由其议会议。决而由参事会与町村长执行之,是虽合于自治之义,而充其极,则人自谋其地方之利,遂致国异其政,家异其俗,致全国失其一致,此非国家之利也。所以必设府县郡各官以统一之,盖一所以尽自营之益,一所以求统一之方,其法乃相倚而不弊,而其自治之权限,亦由法律所限定,不能为所欲为,其庶乎有自治之利,无自治之害矣。夫地方自治为立宪之本源,在国家既立宪之后,自治之能力固可曰形发达,而在国家未立宪以前,地方自治已不能不实行,以为他日立宪之豫备。若其国先无地方自治,而能一旦立宪者,未之闻也。究之,民人之程度未高,则大计犹可勉为,而小事必不能尽职。盖大计者有一二豪杰主持,即可集事;为小事者,非人人有普通之教育不能也。日本之兵力可与西方强国抗行,而地方自治则成效尚浅,时时仰赖政府之维持,始不隳越,是令人益叹欧美之不可及矣。
日本自治理由提要
卷一、总论
卷二、市町村会
卷三、市町村行政
卷四、市町村财产管理
卷五、市町村内特别财产市区及各部行政
町村组合
市町村行政监督
是编为日本明治二十二年颁行市町村制时,恐地方人民不知其义,而附此以解释其理由之书也。其纲领分为七:一总论,论市町村之等。级及区域及市町村住民籍及公民权并市町村自主之权;二、市町村会论会之组织及选举权并职务权限及事务规程;三、市町村行政,论各职员之位置;四、市町村财产管理法,论市町村之岁入并市町村财政之要件;五论市町村特别财产及市町村各部行政;六论町村组合,七论市町村行政监督。是七编者,无非用以解释所以设立市町村之原理,而使地方人民得熟习而遵行之也。谨案宪政之与非宪政,其原理之不同,皆出于一则自上而推之,一则自下而积之之故,而其良楛之分,即由于此。盖自上而推之者,政令无巨细皆出于上,地方人民皆退处于无为,是举地方之桥梁道路,以至门庭圊溷之微,皆必赖庙堂之宵旰为之规定,是其精神之必不能及,而其条教之必不能适可知也,于是上与下皆病矣。且在上者无所限制,则日流于纵肆,在下者无所习练,则日即于愚惰,此又为退化之原因,而其祸将不止于一时一事。惟自下而积之,则地方人民一切切已之事,皆可听其自为,无官吏操切放任之弊。又得于此明习吏事,滋长公德,即以养成异日之人材,而为其上者亦得总揽大纲,不亲细务,既可节劳,亦易尽职,非两利之道哉?然而此等至理,在既发明以后,则人人可以与知,而在未发明以前,使乍闻其说,上与下皆不免于疑惧。在上之人既疑分已之权以予地方,他曰恐成尾大,不掉之势,国家将隐蒙其害,即上之人悟矣,而下之人久处于压力之下,举其性命财产,一皆仰付于官,为之既久,习与性成,若以此为定理然者,于此而一旦予以自治之权,平日所仰赖于人者,至此皆须自为,其劳费且十倍于昔,则不视为民义所当然,而视为繁扰之无艺者有焉。又其谬者误会其义,以为自治之权,一予而无不予,因此以逾其范围,则亦非国之福。此曰本市町村制理由所由作也。市町村制理由者,所以申明市町村制之宗旨,以使民不疑,豫表市町村制之果效,以使民乐从;终复明定市町村制之权限,以使民不越其分,亦可谓日政府之苦心矣。然而日本用是,亦适以自证其国民之程度,不及欧、美远甚。盖欧美各国之历史,皆先有地方自治,而后有国会,故至立宪之时,其国家之原理已为其民所周知,无政府预教民以自治之事也。虽然,法令者,所以明民,非以愚民,曰政府固可当之不愧焉,此其所以富强也欤。
英国政治要览提要
第一编宪法史略
第二编立法部
第三编君主及行政各部
第四编司法部
第五编地方制度
第六编救济贫民制度
第七编殖民地制度
右英国政治要览都七编,分十九章,为目四十有三。其中于立法、行政、司法及地方自治制度,虽未敢言翔实,而纂录纲要,亦可见英国政治之精神矣。谨案英国在欧洲为立宪政体之先进国承用不成文宪法,渐昌渐炽,以迄于今。其内阁进退,常视国会多数人之向背。言责任内阁者,必首推英国。其国会之设,权舆于数百年以前,势力最为强盛,非独专有立法之全权,亦有时侵入行政司法范围之内。故宪法学者谓为立宪政体内之议院政治,非虚言也。夫政体与国体常不必相合,往往同一立宪君主国,而其政治上之精神则大有异。英国政体,实由历史之代嬗与人民之习惯而来。其法制整齐,不若德意志,而君权之严重,亦不如日本。惟其国民根柢深厚,程度高尚,臣庶奉法于下,而有和亲康乐之风;君主垂拱于上,而有泮奂优游之角。君民辑洽,敷政优优,其所以镕治而陶成之者,实非一日。崛起三岛,雄视五洲,非偶然也。英国地方自治,亦根原于历史制度,致为复杂,而其程度之优善,亦为他国所不及。德国地方自治制度之改良,多取资于英国,而日本地方自治制度之成立,又取资于德国,沿流溯源,滥觞有自。今欲采用宪法,固当以地方自治为基,而近代地方自治之发达,又无如英国。论英国政治者,但惊其国会基础之巩固,而不知其地方自治精神之完足,犹皮相也。有心于国计民生者,当以是编为先路之导焉。
日本教育行政提要
卷一、总论
卷二、小学校、盲哑学校及类小学校之各种学校,并幼稚园
卷三、中学校,卷四、高等女学校
卷五、师范学校
卷六、高等师范学校及女子高等师范学校
卷七、高等学校
卷八、大学校
卷九、专门学校
卷十、实业教育
附录图书馆、博物馆等
学校、卫生顾问会议附学校卫生
高等教育会议
东京学士会院
气象台及纬度测候所
调查会
右编述日本教育上现今所行之政,彼邦谈教育行政者,名家七八,而以今任文部次官法学博士木塲贞长所谈为首屈。书成于明治三十五年,木塲氏持论务平,表彰其国之行政精神,而亦不自讳其缺陷。近四年来,教育行政无大改更,故采取其十之八九,补以近事,以成是编。首叙国家与教育关系之不可忽视,及宗教与教育关系之不可牵涉,皆洞观内外,确有心得之言。再论学校系统之不可紊乱,又贯澈始终,确有经验之言。分叙小学校、中学校、高等女学校、师范学校、高等师范学校、高等学校、大学校七种之用意,及内容教育大纲,已庶乎其备。附论专门学校、实业学校,傍及图书馆、博物馆等,更总括无遗。洵行政之指南也。夫治国之道,无论为立宪政体,为非立宪政体,苟不以学校为行政首务,必无术以唤起国民道德之心。行政多端,无论为理财行政,为治军行政,为种种行政,苟不以学校为诸政根本,亦无术以唤起国民忠爱朝野相助之心,愿学校设备,非国库所尽能担任,又非藉成于地方自治不可。彼欧美各国,自有其相沿之宗教教育,故虽未有教育行政以前,其教育亦未尝断绝。日本则维新前所谓寺子屋者,其教人也,不过以习字为大端,进而至于吟诗作文,便造乎其极,更无他学,不但于教育无行政,直可谓之无教育。乃维新后,翻然憬悟,次第行教育之政,不三十年,而大效著于俄战一役。战之胜,岂仅兵之胜,抑亦教之胜耳。而其握要方针,尤在勖励地方自治,俾郡市町村,各分任其小学校之设备,而教育乃广。虽然,彼谈教育者,犹汲汲焉谋扩张,谋普及,一若萌芽初茁,枝干未成,本根未固也者,夫亦环顾列强,近鉴北陆,知教育上尽一分人力,即国本上增一分势力,而国赋上宽一分民力,又市町村教育上厚一分实力,反是决无能立于世界者,不可谓不知本矣。
溯曰本教育之有政也,实权舆于同治六七年间,历二十余年而始具今日之规模。论者每叹进步之缓。然举行向未曾有之新政,安得有如许经验富、学识富之人,以供国家之任使?得人不易,即成事愈艰。幸其国考究欧美已成之局者踵相接,政府即倚赖。其说以措施教政,观于木塲所述,知其比较各国短长,参酌本国宜否,其用意果深,尤可重者,不徒震惊于外国,舍已以从人,而独成东方教育之政耳。故教育诠义为实行教育者共资之成鉴;教育行政为主持教育者抱定之方针,二者固交相为用者也。
日本教育诠义提要
卷一,小学校令施行规制
卷二、小学校教授要目
卷三、中学校令施行规则
卷四、中学校教授要目
卷五、师范学校
卷六、高等学校、大学校
卷七、实业学校
卷八、女学
卷九、学校卫生
卷十、学校令
右编详日本各学校之设施,即日本全国教育之法也。日本为国之道,尽见于此矣。其基曰小学校,再上曰中学校,曰师范学校,曰高寺学校,而终之以大学校,其特别者曰实业学校,曰女学,莫不详其规则,举其要义,以备借镜之资。谨案学校之设,实为古义,天下文明之国,莫不皆然,而中古之世,忽有不悦学之风,至于近时,天下各国,又莫不知学之要矣。盖昔之不以学校为重者,其意见常狃于国家以不合宜之法取士,而其时未尝无人材,因以为材本天成,不假人为之证。不知行此法之时,原未尝无人材,然此特其非常杰出之资,故能不为习俗所困耳。其稍次于此者,则皆沦于不可见之地矣。且此不学而成之人,若其少年曾受完全之教育,而又得无限受教育者供其指挥,其成就不更远且大耶?今之各国,皆知凡事皆赖人为,不能束手而邀天幸。况世运进步,其理解分析,曰益愈繁,有断非坐照所能知者,非自幼传习于学校不可。其为道在豫计国家当需何种之人材,即豫养此等人材,以备国家之用。其专职一事者需材矣,则有各科之教育;即为平民者,亦必具民人之资格,则有普通教育。即至女子,亦有女子应尽之责,则有女子之教育。其原理则以人莫不有事,即当莫不有学而已。然教育者,非可徒为教育而无统一之精神也,尤不可仅知他国之所为,而不知己国之特性也。盖国之于世,必有其古来之历史,因此以成国民一种之特性。凡国之建于千百年以前,而能至今不灭亡者,其特性中必有一可自存之道,若何保存,若何补救,此皆主教育者所当研究。又以其国现今所处之地位,当以何者为急,亦不可不豫定其蕲向,而鞭一国之人材以赴之。以此之故,内界外界各国不同,而各国学校之制亦有异。即其业学问。之发达亦各有偏。长。曰本于普通教育,专以爱国为主要。而其专门学之发达者,则莫如兵学,其次则法律,再次则医学。此盖其国注意之所在,而兵之一事,尤其国民之特性也。其他各科,则治者不多,而人材亦不及欧美,然其所专注意之途,亦可谓知其所急矣。
日本现行学制要览提要
日本教育事业沿革
教育制度
普通
专门
实业
师范
行政组织
教育理论
右述现行学制,首述教育沿革及学制大概,次普通教育,分小学、中学、高等女学、幼稚园及盲哑学校等次。专门教育,分高等学校、帝国大学等次,同于专门学校之医学、外国语、美术学校等次。实业教育,分上业、徒弟、农业、商业、商船及补习学校等次。实业专门学校,分高等农业、高等工业、高等商业及公立、私立实业专门学校等次。师范教育,分师范学校、高等师范学校、女子高等师范学校,临时教员养成所,实业教员养成所,附以图书馆、文部省博士、学士诸会规则。次行政组织,次教育理论,都为七卷。东瀛学制,灿然具备。谨案:列国竞争,其独处优胜者,皆国民之道德能力为之。故为国家者,不可不养成国民之爱国心,而增进其技能与智识也,则教育之术兴,学校之制成焉。学校者,所以陶铸国民,非以造就人才也,而人才之出,即由于学校之中。譬之艺谷然,犁土辟畦,而散播其种,俄而句萌焉,俄而植茎焉,弥望皆油油然,盈畴被野,如茨如云,则国民之程度齐一之象普及。教育之为功也,而其中有传种本厚,得地独优者,遂挺然独秀,或两歧焉,或九穗焉,则人才之说也,专门教育之为功也,故言教育之道,普及尤重于专门。何则?天生人,当使各尽其耳目心思之用,不能择人而教,尤不能于多数不教之中,择其少数者,施以教育,而豫以人才期之也。故各国学校制度,欲使全国人民咸出于学校之中,虽盲哑之人,必进而授以技能,以补其官骸之缺陷。而专门高等,又多悬其格,以待聪明才智之士,研求精进,以达于高深之域。兹其所以民智日开,人才辈出,而国因之以强且富也。日本三十年来,改良教育,其民既有尚武爱国之精神,其士之力于科学者,复较欧美有独到之处。其学制多仿德法,犁然奂然,可详语焉。兹编所述,皆其学校建设之规模,汇辑成书,垂览及之,可以观立学之方矣。
曰本陆军行政要览提要
第一章纲领
第二章部分
第三章教敕
第四章统帅
第五章校阅
第六章编制
第七章官署
第八章学校
第九章义务
第十章军队
第十一章军籍
第十二章将校
第十三章服役
第十四章军礼
第十五章警卫
第十六章征募
第十七章召集
第十八章卫生
第十九章军律
第二十章赏赐
第二十一章文籍
第二十二章军需
第二十三章军号
右译日本陆军行政要览,都二十三章,为目一百八十有六。凡编制之术,教练之方,养成将弁之法,经理军需之道,征募之规则,服役之章程,千条万绪略具于是。观其整齐画一,一切皆有壁垒森严之气象,行乎其闲,则其所以摧折劲敌,发扬武略,有由然矣。凡士卒之所以能制胜者,必在将校之得人。欲求将校之得人,必有养成将校之法。日本陆军教育事业,实以教育总监部统摄全体。而其养成士官之法,则以中央幼年学校、地方幼年学校、士官学校,及户山学校、𪿫工学校、陆军大学校等,自成一系统,学科完备,程度齐一,故其从事军旅,得以胜任有余。其骑兵、𪿫兵、工兵、军医、电信等,则又随事设立专门学校,以应无方之用。盖战略既日趋于复杂,而整军经武之术,亦不得不分门别户,为之研究。陆军教育,遂蔚然成一大宗。虽然,教育者,所以养成处理军事之知识也。至于料敌决胜之机宜,又非仓猝所能取辨,运筹帷幄,必有专家,故其参谋本部之构成,尤为重要。曰本陆军官署,以陆军省参谋本部教育总监部。三者各为独立,纲举目张,洪纤毕具。其设施之完备,实有能自树一帜于欧美各国军政之外者。其军制虽取法德意志,自日、俄战争以后,遂以陆军有名于世界,几有凌驾而上之势。虽曰国民教育,实使之然,毋亦编制之善,有不可没者欤?
[book_title]政治丛书提要第三卷
日本丙午豫算提要东方文化学院京都研究所
卷一
岁入经常别册甲之一,岁入临时别册甲之二,岁出经常别册甲之三,岁出临时别册甲之四,别册乙,别册丙
卷二
特别会计别册甲,特别会计别册乙,特别会计别册丙。
卷三
临时军事费豫算追加,乙已豫算追加一,乙已豫算追加二,乙已特别会计追加。豫算以外国库应负担之契约。
此为日本明治三十九年丙午议会之豫算。其大类凡三:
一、经常之岁出岁入,及临时之岁出岁入,并别册甲、乙、丙三种,此即以本年通国之所出,制通国之所入者;
二、特别会计甲、乙、丙三种,此以一部分之所出,即取诸一部分之所入者,其中亦以经常临时分之。
三、临时军事费豫算追加及乙已,豫算追加及豫算,以外国库应负担之契约等,日本丙午一年之出入,皆备于是。谨案:此编不仅为考察日本本年之财政起见,盖宪法之本原则在于议会,故既详宪法之历史,尤必详议会之历史。丙午议会,所以见议会历史之一斑也。然议会之第一要义,即为制定豫算,此为西方各国肇造议会之本义。自古及今,仍以此为议会之特权,未之或改。即议会之所以能维持宪法,永保其立法之地位者,亦因握豫算权之故。是豫算案者,议会之实际也。不然,议员以数百文人,手不持兵,徒为空言之可否,其何以能使行政者听其指挥哉?然此非议会之过也。国用之所入,不外取之于民,取之民者不能不求民之许诺,国用之所出,亦无非所以为民,为民者亦不能不受民之监督,亦其分矣。所以议会通例,每年开会时,政府必有所请求于议会,盖常欲加岁入也,而议会又常不免反对,夫政府盖常欲节岁出也,是二者恒不免有冲突之虞,而在国民程度未甚发达之国,则弊尤数见。此所谓豫算不能通过。豫算不通过,实为国家至险之事。日本知其如此,故有豫算不能通过天皇可以敕令,仍用去年豫算之制,此所以免不通过之难。此制恒为法学家所指摘,要亦无可如何之事也。至于观日本,以蕞尔之国,岁入如此其多,而民不加困,则财政之就理可知。负担如此其重,而民不加怨,则政府之信用可知。此犹豫算案之余事云尔。
日本岁计豫算制度考提要
岁计豫算及执行之顺序
豫算编制顺序
论继续费
论预备费岁出开支顺序
岁入征收顺序
岁出岁入之变通章程
论决算顺序
论出纳官
大藏省主计局长荒井贤太郎问答
会计检查院沿革
会计检查院法
会计法
会计细则
大藏省国库课长谈话
右日本岁计豫算制度一册。
谨案:豫算者,议会之要义也。议会者,宪法之根本也。欧西各国,当未有宪法之始,政府遇有大兵大役,集国人而议之,使之各出金钱以纾国难,其后因缘以成宪法,于是人民之对于国家,享莫大之利益,即为国家负担无穷之义务。政府以民闲之财治民闲之事,无不予人以共见,而国与民一体之义乃愈明,其民人爱国之心,遂日增长而不能。自已国基亦因之愈固而不可动摇,此环球所以无不立宪之国也。是编列豫算之法,其大纲有九:
一曰岁计,豫算及执行之顺序,盖总论大藏省之职掌,与主计局总司豫算决算,并监督出纳官吏之原,则为财政之纲要焉。
二曰豫算,编制其法,由大藏省将来年之岁入岁出,约计书详审而平均之,内阁集国务大臣会议而决定之,付诸议会,以待其协赞评决以后,奏请裁可而公布之,以为一年之经费。
三曰继续费,豫算概限以一年,其费有非一年所可竟者,入于此项,而别求议会之协赞。
四曰豫备费,豫算为岁出立限,凡款项彼此不得挪移,故为第一豫备费以补豫算之不足,为第二豫备费,以防豫算之不及。取之有定额,用之有定限,事后必告议会,以求其承诺,皆所以济豫算之穷也。
五曰岁出,开支顺序其法,以开支命令权属之各省大臣,以管理现金权属之国库,互相维持,以期无弊。
六曰岁入,征收顺序其法,征收官当征收租税时,发布纳额,告知书于纳税者,使如期如数纳之金库,金库以其所收租税通知于征收官,使征收官据以报告。其立法之意与岁出同。
七曰岁入岁出之变通章程,金库不能遍设于国中,故特设收入所,使收集岁入现金,以时缴于金库;特设开支所,使以时至金库领取现金,以备岁出付款之需,而制限其数,以通岁出岁入常法之变。
八曰决算顺序决算者,盖对于豫算,具实用实销之数以告之议会者,其法各省。大臣计一岁出入之数,告之大藏省,大藏省综核之,以为总决算书,送内阁,交会计检查院详审之,仍由内阁付之议会,以求承诺。
九曰出纳官。所谓出纳官者,凡特设之收入官、开支官及物品会计官皆是也。此特论其选任之法。以上九篇,凡豫算纲要略具焉。附以问答十三条,以尽推行之义,并附以会计检查院沿革。会计检查院法二十五条,会计法三十三条,会计细则一百二十三条,会计检查院事务章程三十四条,末缀以日本大藏省国库课长谈话一篇。会计院处于政府议会之闲,为独立衙门,以检查全国财政,纠正政府,征信国人,法至善也。其沿
革凡三变,至立宪后,始直隶于天皇,其组织亦渐完备,行之以至今日,益推行尽利焉。夫财政为国家命脉所系,理之得其道,则富且强,不得其道,则贫且弱。然而天下无无弊之法,待其弊而补救之,不如于其始而制限之。观于日本处置财政之始,即于宪法上为立峻极之大防,知此意也夫。
日本国债制度提要
国债概要,内国公债偿还方法,各种公债缘起,外国公债募集理由及契约法律等述要,各种公债募集实况,各种公债证券名称及式样,各种公债重要收支,战时公债,战后公债整理计划
右专叙日本国债制度,其大纲可分为三:曰本国公债,曰外国公债,曰战时公债。自金札引换公债以下,其目凡十三,此本国公债也。九厘七厘公债以下,其目凡五,此外国公债也。发布国库债券,输入外国资本,而附以整理国债之计。画此战时公债也。
谨案:公债之妙用,在能补剂财政,充实国防,凡交通界、实业界、军事界中,有赖国家经营者,莫不恃国债以巩其基础。
世界各国,于经济上问题,未有不注意国债之发达者。然设网必提其纲,振衣必挈其领,国民负担过重则蹶,非补救不足以资周转也。于是有豫备偿还之法,金额交付,空言无补,非证凭不足以昭信守也。于是有契约法律之用,债务之条例棼如,非综核无以齐其制也。于是有债券之名称式样,岁计之盈虚有数,非豫算无以剂其平也。于是有债金之重要收支。若战时之规画,其要义尚不止是。盖平时之规画易,战时之规画难,无论兵机万变,为贷金者所危险,而军费过巨,不免有耗竭元气之虞。故篇末战后公债整理计划一章,于减轻本利,酌核时期,尤兢兢三致意焉。尝观欧美历史,其发行公债之方法,视乎国家之信用,信用一失,则经济上必大见困难。盖举方尺腐败之券,以奔走一世,使其倾囊倒箧,毫无难色者,全在信用,信用可恃,全在豫备。英以杜兰斯哇尔战事停偿,令下,债券之价格骤低,国家之信用几替。
此整理本金法所以盛行于二十世纪也。其行用此法之故,由平时债额既巨,一旦筹制军备,负担愈重,使不早定办法,昭示中外,则影响所被,不独内地市场为之摇动,即海外视听亦将混淆,而战后之财政,其急迫更难言状。故创行整理本金法,由历年普通会计内,次第支拨资金,以为偿还公债。之豫备,欧美行之,金库渐裕,其后有应非常之准备,踵其法以济时艰者,而成效亦卓著。日本是已。虽然,道有进当。夫日、俄宣战,举国景从,
无论都鄙,不分妇孺,莫不缩衣节食,醵金以献,不旬日闲,竟达巨额。至期核算,已逾募集额四倍有奇,外债之输入者亦称是,固不第收效于整理基金也,谓非日本债史之特色哉?
日本税制考提要
大藏省主税局之职掌及官制,地租论,所得税论,营业税论,相续税论,酒税论,糖税论,酱油税论,卖药税论,登录税论,印纸税论,矿业税论,取引所税论,银行税论,狩猎税论,骨牌税论,织物税论,通行税论,国税与地方税之区别论,管野税务监督局长谈话,英法租税比较论
右日本税制考一册。谨案是册记录日本现行租税制度,首载大藏省主税局职掌,以次列各项租税制度。其目曰:地租所得税、营业税、相续税、酒租、糖税、酱油税、卖药税、登录税、印纸税、矿业税、取引所税、银行税、狩猎税、骨牌税、织物税、通行税,凡为类者十七。地租者,以土地之价计分课之,而乡社公地、沟地、铁道等地,则不课其租。垦荒有年限,灾祲有蠲缓,征收有期会,略如中国之法。所得税从其所得而课其税者,盖计各家财产所得子息而征之。营业税者,盖就其所经营之业而征之。相续税者,从子孙继续父祖之业,或他人继续他人之业而征之。酒税者,分四类:曰造酒税,曰酒精税,曰麦酒税,曰冲绳县酒类出口税,各为法以征之。糖税者,盖课其运销,其行销于内地者,从其取运时征之,输出外国者无税。酱油税者,盖与盐法有关系,故制造者皆须经政府之允许,一年分两期征之。贩卖家用,皆纳税。卖药税者,分二类:曰卖药印纸税,以定价计分征之,而所贴印纸之价即为课税。曰卖药营业税,或调制各药,或从外国输入,而贩卖者分别课之。登录税者,类极复杂,要之,其事须登于公家簿籍者,皆课之。印纸税者,凡关于证明财物之劵书帐簿,皆购国家所制之印纸黏贴,国家即以售印纸为课税。矿业税者凡三类:曰矿山税,计其价格征之;曰矿区税,计其坪数征之;曰采取砂金地税,计其町数征之。取引所税者,凡证劵、债劵,按其劵中之金数计分课之。银行税者,就所发行之兑换纸币课之。狩猎税者,凡猎必从官领执照,分用火器与否,分别课之。骨牌税者,凡制造贩卖,皆须经政府之允许,而按具课之。织物税者凡二类:曰毛织类,从其制成运销时征其现金;曰非毛织类,从其制成运销时,以印纸之法征之。通行税者,就火车、电车、轮船之乘客课之。综其税课,每岁所入凡三百兆有奇,而地方之税不与焉。日本臣民之负担亦重矣哉!然其取之也至纤至悉,其为法也至精至微,民不怨而国不病者,何也?盖其名目虽繁,而取数则少,防闲虽周,而遵行则易,又必经议会之协赞,此其所以能推行而无扞格也。又管野税务监督局长谈话一篇,则将各种税则皆详述其用意之所在,与其查定之。
法征收之方,则其立法之精意,行法之机关,略具于是矣。未附英法租税比较论一篇,则将两国所有之租税,一一比较而详论之。盖日本未变法以前,地租之外,其他税制亦至简矣。今日之税制,皆采自列邦而斟酌损益以行之,其运用之善,乃有突过其本来者。四十年来,学士大夫之研究,亦至矣哉!今并录之,可以互镜焉。
日本货币制度考提要
明治以来改革币制始末,改革币制之理由及其利弊,币制改革实行之方法,日本现行货币法,货币之铸造,纸币发行制度,第一节兑换银行券条例,第二节纸币发行机关,第三节纸币发行法,第四节中央银行兑换手数科,第五节制造及发行规则,第六节课税。附录:货币制度问答录要采用金本位要领,设立中央银行要领。
右述日本货币制度,首言币制改革始末,及现行货币法及造币诸规则,以见由银本位进于金本位之次第。次言纸币发行制度,以尽流通之用,附以各种问答,以为吾国改良财政之津导。
谨案环球各国,俱以金币为易中之本位,权之以银、铜二币,辅之以钞币证券,其流通聚散之机关,则统于国家银行。铸币行钞之权,惟国家银行得有之。盖财政大纲,不可不统一于中央政府也。故入其都市,观其廛肆,所挟以为交易之用者,皆形制有定象,轻重有定衡,无朝夕,无远近,若斠若划一,细民不得挠其分量,持其缓急,而国家常握其操纵之柄焉。微特其轻赍划一,利于商战之竞争也。即以行政言,国家之岁入岁出,既有一定之圜法,上下之交,无可容其欺蔽,故豫算决算,可以持筹数计,无或爽失。而又有银行以为出入之枢纽,使国中之财常贡于国中以效用,无府库封殖之虞。其纸币既得信用,尤可以补三品之不给,鼓铸无匮乏之患,兹其财政之所以善也。日本自德川世,金银、铜三货并用,其后与海外各国交通,顿形竭蹶,经计学家,几经研讨,而后财政机关得以整理。区区三岛,对于欧美各强国,得以支拄,不为其所吮吸。且兴学练兵,糜无数金钱,以战胜强邻,亦云艰矣。兹编所述,可灿然考其成绩。中国欲整理财政,庶乎借镜不远也。
日本关税制度提要
税关各种问题,税关行政实况,税关设备,从价税从量税,评价不服时得上诉,税关官吏人材,税关官制,税关经费,税关制度概要,关税法述要,关税定率法之要旨,附论各种租税征收法,日本关税条文,日本税关官制
右日本关税制度,为横滨税关长槚本圭三郎讲述者,计十九条。大藏省铃木经理课长讲述者,计三十八条。
内十五条统论各种租税征收法,后附日本关税条文,日本税关官制,都为一编。
谨案:关税之分类,不外输出输入两途。近来欧美各国,于输出税均渐减免,存者仅一二国而已。盖自国际贸易,竞争日烈,欲本国之商品流衍于外国之市场,必令价格低廉,而后可以扩张销路。若重课税,则使货价昂而赢利薄,不啻自蹙其生机。是减免输出税者,实为对外竞。争之要著。至于输入之品,则又以保护本国工商之故,特为重税以限之。诚以列强角峙,商战方殷,欲维持本国之富源,不得不压制外来之商品,则所谓保护政策者,亦政府不得已之苦心。且征收关税,本为一国之特权,从未闻以加税问题而启干戈之衅者。然我既重税他国之货,他国亦重税以报之,矛戟相攻,适足碍两国工商之事业。故各国政府商社,近颇研究关税,同盟主义,期免彼此之竞争,此亦世界和平之进步也。日本于开港通商之始,受各国之劫制,以关税载入约章,于是外货之输入日本者,征税不得过若干;内货之输至他国者,征税多寡惟所命,揆诸公理,实失其平。且输出与输入并征,尤为失策。自改正税率,以后,输出税一律免除,仅由税关检查,为编制统计之豫备。输入税虽亦采用保护政策,终以限于商约,不能实行。彼国通人,深以为病。然观其税关之制度,与其任用官吏之方,事事与欧美相合,而又有国力以盾之,则改正条约之期,知其不远矣。
日本中央银行制度提要
第一章中央银行设立理由,第二章中央银行营业大旨,第三章政府委托事务,附中央银行监理规则。
右日本中央银行制度一册,首详设立之理由,次营业之大旨,次政府委托之事务,而以监理规则附焉。谨案:银行者,全国财政之枢纽,而中央银行者,又全国银行之枢纽也。
各国中央银行,大抵为国家所设立,故亦称国家银行。闲有由商民集股开办者,政府亦必设条例以监督。之所谓国家银行条例是也。其特别之权利,为发行纸币;其重要之职务,为出纳国帑,经理公债,制金货之平准,都泉布之汇输,平时则以低利供各银行之流通,有事则出资以维持市面。盖握一国财政盈虚消息之机关,使国家与社会交受其益,而不专以营利为主义者也。
日本国立银行之制,权舆于明治五年。其时通国所设银行,仅东京、大阪、横滨、新泻四处,资本薄弱,不能得民闲之信用,又值金贵纸贱,物价腾踊之时,公私俱生困难,于是政府力图整理,于明治十五年,改立中央银行,予以发行纸币之权,全国财政之机关,始归统一。是编虽述中央银行之制,而维新以来财政之历史,亦略可考见焉。其闲规画经营之迹,维持补救之方,亦理财者所宜留意也。
[book_title]政治丛书提要第四卷
法兰西税债币制要览提要
东方文化学院京都研究所。
第一章中央税制。第二章公债。第三章币制。第四章地方税债。
右述法兰西税则币制大概,首中央税制,言国家维正之供,为经常之收入;次公债,言国有所需,发债券于民,民输其资,国给以息,此为一时一事之吸集。次币制,货币之分别,造币之轻重,纸币发行之机关,以赡一国流通之具。次地方税制,夫里之布,入市之征,以供国家及地方兴举之用。都为四章,举其纲要,法国财政,于兹可见。
谨案:法兰西自见复于德人以后,既为贻款所创,又为军备支出所困,其财政之拮据,百倍于畴昔。其巧立名目,征取租税者,亦多为各国所无。如人别动产税、人别动产税者,不问内外国人及男女之别,凡享有自己之权利者,而不得以贫民论,即寡妇及未成年之男女,皆须输纳。
兵役税、广告税、酢税等,几有取之惟恐不尽之势。其所以支拄强邻,恢复前业者在此;其所以精华销竭,生殖不繁,致不免有外强中乾之象者亦在此。顾其征敛虽繁,而仍输将恐后,民人无转徙沟壑之恸,国家无宣告破产之悲。一因其人民知国家之休戚,即一己之休戚,国家倾危,已亦不能独存,遂不惜竭其手足之所入,以急公而奉上,而又日淬厉于学,其能力足以发造物之藏,以继其后,故不三十年而元气昭苏,蒸蒸日进,蔚为西方强国焉。今观其设立筑路兴学特别资金,及使私设银行贷与自治团体之法,多可采用者,垂览及此,而富国裕民之道,得其大概矣。
日俄战时财政史提要
第一编军事费总额及临时豫算特别会计法支出内规。第二编岁计剩余。第三编增税等收入。第四编特别会计赀金移用。第五编公债。
右编为日本明治三十七、八年与俄国开战时财政之要领都五编。一为军事之总额及临时豫算特别会计之法。此举岁计之收入,军事之支出,统筹而合计之者二。为两次岁计剩余,此就经常岁计收入节省剩余,以补充军费者三;为两次非常特别税及烟草盐专卖制度,此为一时权宜之计,斟酌物价民情而出之者四;为移用特别会计赀金,此为动用一切赀本金,移缓而就急者五;为发行国库债券及募集外债之计划。此系明定公债规律,得内外之信用而通行者。日本战时之财政,略具于是。谨案:日俄之战,二十世纪开幂之一大战争也。日本于甲午还辽以后,举国上下,尝胆卧薪,誓雪国耻,教训生聚,迨十年而后用之。然当战衅初开,搜讨军实,断非经常岁入所能支办,不得不别筹新辟之财源。今考其筹款之事,共分三期。第一期为明治三十六年十二月,政府所筹备战军费,计一亿五千六百余万圆;一亿,合一百兆。第二期为明治三十七年三月议会豫算之案,所筹临时军费计四亿二千万圆;第三期为同年十一月议会追加豫算之案,所筹翼年军费,计七亿八千万圆。此关乎军费上所支出者也。其筹款之途,约分五类:曰岁计剩余,曰非常特别税,曰特别会计赀金,曰公债及临时入金,曰军事献纳金。出于岁计剩余及增税等收入者约十之二三,出于公债及借入金者,约十之六七。此关乎军事上所收入者也。夫强敌在前,日夜发兵转𫗵不绝于道,而起视其国中,则士习于庠,农服于亩,工商安于市,若不知征缮之烦者。于此见财政之整理得宜,而宪法之大有造于国也。大抵立国之道,莫患乎上下相暌,而国民不知有应尽之义务。往往羽书交警,戎马临边,君臣宵旰于庙堂,士庶酣嬉于草野,虽坐拥素封,不闻出毫末以佐公家之急者,彼固以为国家之事,而于己无与也。若宪法既立,则君与民一心,国与家一体,平时有利害相关之谊,有事必出全力以担负之。是故言征兵,则人人有敌忾同仇之志;言募𫗵,则人人有急公好义之忱,有不待驱迫而然者。且议和宣战之事,虽出于君主之制裁,而筹𫗵之事,则归诸议院。议院之所承诺,即为国民之所担任,亦即为法令之所当执行。列国之兵政财政,所以能集权于中央者,实恃议院为之关键耳。今观日本两次豫算之案,政府所提议者,议院未尝阻挠,议院所赞成者,国民未尝反抗,盖群知兵之不得已,而用之不可无也。迨至功成事定,君主享其荣名,而百姓仍充然而乐业。以视秦汉之开边,宋明之加赋,其气象之舒蹙,有不可同日语者。夫非宪法之明效大验欤?
曰本司法纲要
卷一裁判所构成法一。卷二裁判所构成法二。卷三裁判所构成法三。卷四裁判所构成法四。卷五辩护士法执达吏规则。卷六行政裁判法。诉愿法。
右略举日本司法部之概略,附以解释,以见立。宪国立法、行法、司法三权分立之实情,其主体凡四篇,曰裁判所及检事局之区域及组织,曰裁判所及检事局之官吏,曰裁判之办法,曰司法行政及监督权。凡四篇,以辩护士执达吏规则附焉。其行政裁判法,为防行政官吏之违背法律也,特畀人民以控诉官吏之权。此等裁判,职权尤专,故不属于通常裁判,而自为一编,所谓特别裁判者是也。谨案:行法、司法之权,当未有孟德斯鸠学说以前,大都混而为一,其中容有设一部分之官吏以掌之者。而其至下级之裁判权则出于令长,是行法与司法不分也。其至上级之裁判权则属之元首,是行法与司法不分也。至下级为裁判所自始,至上级为裁判所自终,此而不分,则中闲虽设一二专司裁判之官吏,固犹之不分也。自孟氏创三权分立之说,凡各立宪国,有议会以立法,有政府以行政者,莫不设立。各级裁判,所,以完全司法独立之权。日本为立宪国,则司法自必独立明矣。其要义凡四:各级裁判所自相联助,自相监督,而必不受政府之节制,一也;任其事者必有专门之学,二也;其官皆任以终身,若无大故,不能变更,与政府各官随政党为进退者,质性全别,三也。凡经其所裁判者,人民有服从之义务,四也。其立此制之命义在,必使为法官者,有学问,有经验,无内顾之忧,无旁骛之事,而后一意以持法律之平,而保国家民人之安全。此犹之布帛菽粟之值,必有待度量权衡也。若司法失职,则是。非无所取准秩序,遂不可保,国家危矣。故欲专司法之任,即不能不重司法之权,此其使司法独立之意欤。夫司法为内政之官,原与外交无涉,而在今日东方之国,则司法一部,若与外交有绝大之关系者,则以西方各国对于东方,又有所谓领事裁判权也。领事裁判权者,谓甲国之民移居乙国,则立于乙国统治权之外,而得享其特别权利也。此说之行,虽根于强弱不同而起,而其口实则必以民法、刑法之不善,裁判之腐败,不便于受治为言。自有领事裁判权之说,则外国人之入内国者,政府有保护之责,而无监督之权。夫被保护者,不予保护者以权,是使之不能保护也,事后乃从而责之,于是国际之困难极矣。故谋自立者,不能不谋收回治外法权,而欲收回治外法权,非使司法部精良不可。日本于收回领事裁判权之成绩,虽半由兵力之强,与外交之巧,而其主要则在改良司法部,盖其君臣上下谋之二十年而后达其目的者。司法之于国,岂不重哉?
法国司法制度提要
第一编绪论。第二编裁判所及理刑局。第三编裁判所办理诉讼。
右列三编,凡十二章,分二十二节,为法国共和现行刑法,即全国司法部之概略也。制度纲要已具于目录之中。其关于民事者,自始审裁判所以下,其种类凡五。其关于刑事者,自违警章罪裁判所以下,其种类凡三,而皆受其成于破毁院。破毁院者,即评定官阶级之最高者也。其他附属吏之制限,理刑局之组织,检察官之职。务控诉院之管辖,靡不逐条剖解,而以代讼人、律师、公差、差总附焉。其裁判所办理诉讼,为防官吏民人之违背法律也,特于和解起诉、评议疑问、采决理由判决文告等,详加诠释。此种办法,范围极广,故不属以上各章,而自为一编,所谓特别审理办法也。谨按司法者,据三权分立中最要之方面,即宪法精意所流衍也。自宪法外表观之,则司法祗居宪法之一部。然自宪法内容观之,则司法实握宪法之大纲。文化优劣之原,政界治乱之机,其他无足论,至要者,惟司法制度而已。考司法应行独立之故,聚讼纷如。自孟德斯鸠倡立法、行法、司法三权鼎峙之说。世之政治家、法律家,研究此问题者,固无俟赘言。即著作哲学两家,亦罔弗竭虑殚精,穷其究竟,其说遂有不胫而走,不翼而飞之势。法国现时司法权由立法分离而独立,亦立宪国之通例也。试举立法、司法分立之要义:一、裁判所不得反对法律之施行;二、不得如前时高等法院得施行一切命令;三、司法部员不得为一切政治上议论,此司法不能侵立法之权限也。一、立法部无裁判权;二、立法者当裁判失当之际,无矫正或破坏权;三、不以新法駮旧法所判之事件四,除裁判官自身废止外,不得制新法,令其退职。此立法不能侵司法之权限也。此制既立,然后为法官者,事权一,界限清,壹意持平,而绝无 法徇情之弊。故立宪国之人民,皆有服从法律之性质,实由司法独立之效,有以致之。法。国律例渊源罗马,久为各国之模型,然司法制度,屡经改革,而始有今日之完备,此犹日躔月离之有经度,古疏今密,可得而稽也。若司法区划,悉由控诉院之管区分之。本国有管区凡二十四,殖民地有管区凡七,内以法官操其柄,外以领事秉其枢,至与波斯、埃及诸邦缔约,则又有所谓领事裁判权,以扩张其国力焉。然则司法制度者,非第治内之矩矱,抑亦治外之准绳也。
比利时司法制度提要
第一章裁判所。第二章裁判官。第三章书吏及以外裁判所之附属吏。第四章理刑局。第五章司法事务之执行。第六章司法行政之监督。
右译比利时现行司法制度,都六章,凡二十三条,逐条诠释,以见脱离。和兰仍采法兰西宪法主义,成一独立之立宪君主国。其大纲凡四:曰裁判所及理刑局之组织,曰裁判所及理刑局官吏之资格席次,曰司法事务之执行,曰司法行政之监督,而以书吏及附属吏附焉。谨案:比利时隶属法国以前,其司法制度,全受法廷支配,轻重出入,如轮附轴,而失其自由改革权。然司法部之组织,犹根据法律,未至秩序紊乱也。自千八百十四年,为和兰所并,任意更张,成规顿失,支离棼错,举国哗然。揆其不合公理之处,约有四端:一、废陪审制度,二、停开审重罪轻罪事件,三、破坏裁判官转任停职规则。四于二三州之地,设破毁院三处。此千八百十四年及十五年之敕令也。迨千八百三十年,法兰西王室变更,影响所及,震荡全欧,比利时遂乘此时机。脱和兰之羁轭,而成为独立。自是以来,颁布立宪,厘订规制,又以法典之编,非参酌现情,难以遽收实效也。于是顺国民习惯,体社会风俗,溯司法制度沿革,仍取千八百十年法国所定之法律,补苴罅漏,公布遵行。其稍与法国歧异者,惟比国破毁院,祗有民事、刑事两部,不能如法之又设请愿部,比国治安裁判所,审判官任至终身,而法国无此特权。重罪裁判所在各州之首府设之,而法国则非常设数端以外,其审定区域,布置职务,皆与法国同。此比利时现行法制之大概也。盖未立宪之国,行法与司法合,立宪之国,行法与司法分,合则有牵掣之弊,分则有独立之权。刑法之平与不平,其原因实造于此。自孟德斯鸠建三权分立之议,立宪之国,莫不设立各级裁判,所以袪混一之害,而完全其独立权。比利时为世界立宪国,司法固当独立者也。当其服属法国之时,事事禀承,必有难舒展自如者,而政法之精理,亦颇得其遗。传读千八百八十五年颁布之法律,原本法国,不相迳庭,饮水思源,非无故也。
日本统计释例提要
卷一:土地之属,凡十二。人口之属,凡三十二。教育之属,凡二十七。社寺及教会之属;凡七。
卷二:民事及刑事、裁判之属,凡四十。警察之属,凡十三。监狱之属,凡十四。陆军之属,凡二十二。海军之属。凡二十五。
卷三:农业之属,凡十七。山林及狩猎之属,凡七。渔业及制盐之属,凡四。矿山之属,凡四。工业之属,凡二十三。外国贸易之属,凡二十二。内国商业之属,凡七。会社之属,凡十。储金及保险之属。凡五。
卷四:陆运之属,凡十六。水运之属,凡二十五。邮便及电信、电话之属,凡二十三。筑造之属,凡九。卫生之属,凡四。救育之属,凡八。卷五、银行及金融之属。凡四十三。财政之属凡三十二。
卷六:爵位、勋章及褒章之属凡七,议员选举之属,凡六。官制及附录之属,凡十三。北海道之属凡十。一,台湾之属。凡六十二。
右历举日本至近统计各表,一一释其所以立此表之故,以见日本国势之实状,而日本政府之注意,亦显著于是矣。其纲凡三十一,即某事之属。目凡五百五十八。其表中所列实数,不可胜书,但著其目而详其用而已。谨案:统计之为式,乃举凡天时人事物产,无论百为万变,苟其有数可稽,无不列之于表。而其用意则在观所著之实数,而知其致此之原理,因以筹其消息迎距之方。其端亦发于西人,初亦不过供学者研究学理之用。一千六百二年闲,法国始设立统计局,其后泰西各国,次第设立,至一千八百五十三年,始设万国统计会。日本明治初年,其国之政家即注意于此。后经营之久,至日本明治十五年,始刊行统计年鉴。自是日本亦得入于万国统计会之闲。今日统计一门,已成为专家之学,于各科皆有关系,而惟于政治上则关系尤大,几为研究政治者所必需。盖人事蕃淆,不可纪极,其实数不明,斯其实理必不能测,而其实数则必隐于繁复之中,不可得见。往昔之言治者,无统计学以为之根据,惟凭一时一事之见闻,见一以为然,则以为莫不然,其见一以为不然,则亦如是,于是影响附会,以一人之幻想,绳社会之实事,而政治斯病矣,此政治之所以不进也。挽近以来,天下皆知从事于征实之学,事事皆先求外界之实状,而徐绎其所以然之故。然后立为义例,不合则再改,必求其密合而后已。彼声光化电之学皆如是也,而政治学之研究亦复如是。故统计学遂为政治学实验之法。政治中必赖统计而后明者凡六:一、人口统计,则疏密增减、寿夭性情职业之理可见焉。二、经济统计,则生产消费、分配、交通、贸易储蓄价值之理可见焉。三、政法统计,则领地人民、立法、司法、财政、陆海军、警察、监狱之理可见焉。四、社会统计,则劳力贫民及其他慈善事业之理可见焉。五、道德统计,则犯罪自杀等之理可见焉。六、教育宗教统计,则教育宗教之理可见焉。凡此诸事,其理非冥悟可得,非知其数,即无著手之方。此即统计之大用也。然而统计之学,在国家法制已定之后,固不可不日为调查,以自镜其为治之得失。而在国家法制未定之先,则统计尤不可不先为豫备。盖非此则无以知己国之虚实。及其趋势而徒为法制,亦终不能实行而有效也。至于己国之实状已明,而后持以与他人之国相比较,则己国之所当自谋者,有不洞如观火者哉?此统计学所以为立法行法之大要也。
曰本统计类表叙论提要
土地之属第一,列表二。户口之属第二,列表十二。教育之属第三教会附列表六。官制之属第四爵位勋章附,列表七。财政之属第五,列表十。陆军海军之属第六,列表九。民事刑事裁判之属第七,列表四。警察之属第八,列表三。
监狱之属第九,列表二。卫生之属第十教育附列表六。农业之属第十一,列表八。山林狩猎之属第十二,列表三。渔业制盐之属第十三,列表三。矿山之属第十四,列表三。工业之属第十五,列表七。会社之属第十六保险附,列表三。筑造之属第十七,列表二。银行之属第十八。外国商业之属第十九,内国商业之属第二十。陆运之属第二十一水。运之属第二十二。邮便电线电话之属第二十三邮便储金附,列表三。
谨案:统计之学,始于西人,盖深得周官遗意。日本于明治十五年仿行,统计岁出一册。是编为明治三十七年,统计凡三十一门,为表五百五十有七。兹就其体例,删并门类为二十三门,小者以类相附,为表一百一十有六。增进日本各校儿童学龄表,日本全国陆军一览表、日本全国海军一览表,日本远洋渔业时地分数列表,台湾历年吸烟人数列表。凡五表皆删节简要,便于观览。复论其治国大要,综括精义,各为论说,列于表首,而则效损益之意,即寓乎其中。日本维新之初,首颁御誓五章,与一国臣民共守宪法,励精图治,三十余年,纲举目张,凡行政司法、练兵理财,以至振兴工艺,推广贸易,事事效法西人,善取众长,一变旧俗。其急功趋利,近于霸术,而本末兼权,归于明体达用而止。然其国人稠地狭,殖产不繁,生计颇绌,虽人才奋出,殚力竞进,而终有限制,未能遽达其志。徒以家国一体,朝野一心,其民有聪强勤朴之风,其治有画一整齐之象,用能崛起三岛,发愤自雄。故论天时地利,日本实远逊于我,而人和过之。程子曰:有关睢、麟趾之精意,而后可行周官之法度。事固如此。是编所列,自土地、户口、学校、职官、财政、军备、司法、警察、监狱、卫生、农、工、商、矿、林、渔、狩牧、轮路、邮电之属,灿然悉备。以山海贫弱之国,而数载战胜,骤致盛强,岂非综核名实之效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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