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中国哲学研究
[book_author]王国维
[book_date]近代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儒理哲学,哲学,完结
[book_length]115130
[book_dec]王国维著。王国维对于现代中国哲学学科建构具有开创性的贡献。他通过对于康德和叔本华哲学的介绍,提出了他自己的哲学观,认为哲学是追求真理的学问。同时他还对中国哲学的核心概念做出了分析,并试图西方哲学的范式来整理中国哲学的资料,对20世纪的中国哲学研究具有重大影响。王国维认为理有广狭二义。广义的理即“理由”:就自然界说,一切事物必有所以存在之故,即理由;就人的知识说,一切命题必有其论据、亦即理由,所以充足理由律为“世界普遍之法则”与“知力普遍之形式”。狭义的理即“理性”,就是“吾人构造概念及定概念间之关系之作用,而知力之一种也”。王国维根据康德、叔本华的观点,以为理由、理性都是“主观上之物”,并无客观的意义。但是“朱子之所谓理与希腊斯多噶派之所谓理,皆预想一客观的理存于生天生地生人之前,而吾心之理不过其一部分而已”。
[book_img]Z_4436.jpg
[book_title]哲学辨惑 [1]
甚矣名之不可以不正也!观去岁南皮尚书(按,张之洞 )之陈学务折,及管学大臣张尚书(按,张百熙 )之复奏折:一虞哲学之有流弊,一以名学易哲学,于是海内之士颇有以哲学为诟病者。夫哲学者,犹中国所谓理学云尔。艾儒略《西学(发)凡》有“费禄琐非亚”之语,而未译其义。“哲学”之语实自日本始。日本称自然科学曰“理学”,故不译“费禄琐非亚”曰理学,而译曰“哲学”。我国人士骇于其名,而不察其实,遂以哲学为诟病,则名之不正之过也。
今辨其惑如下:
(一)哲学非有害之学
今之诟病哲学者,岂不曰自由平等民权之说由哲学出,今弃绝哲学,则此等邪说可以熄乎?夫此等说之当否,姑置不论。夫哲学中亦非无如此之说,然此等思想于哲学中不占重要之位置。霍布士(按,1588—1679,英国哲学家 )之绝对国权论,与福禄特尔(今译伏尔泰,1694—1778,法国哲学家 )、卢骚(按,1712—1778,法国哲学家 )之绝对民权论,皆为哲学说之一。今以福禄特尔、卢骚之故而废哲学,何不一思霍布士之说乎?且古之时有倡言民权者矣,孟子是也。今若举天下之言民权,而归罪于孟子,废孟子而不立诸学官,斯亦过矣!欲废哲学者何以异于是!且今之言自由平等、言革命者,果皆自哲学上之研究出欤?抑但习闻他人之说而称道之欤?夫周秦与宋代,中国哲学最盛之时也。而君主之威权不因之而稍替。明祖之兴,而李自成、洪秀全之乱,宁皆有哲学家说以鼓舞之欤?故不研究哲学则已,苟研究哲学则必博稽众说而唯真理之是从。其视今日浅薄之革命家,方鄙弃之不暇,而又奚惑焉!则竟以此归狱于哲学者非也。且自由平等说非哲学之原理,乃法学、政治学之原理也。今不以此等说废法学、政治学,何独至于哲学而废之?此余所不解者一也。
(二)哲学非无益之学
于是说者曰:哲学即令无害,决非有益,非叩虚课寂之谈,即鹜广志荒之论。此说不独我国为然,虽东西洋亦有之。夫彼所谓无益者,岂不以哲学之于人生日用之生活无关系乎?夫但就人生日用之生活言,则岂徒哲学为无益,物理学、化学、博物学,凡所谓纯粹科学,皆与吾人日用之生活无丝毫之关系。其有实用于人者,不过医、工、农等学而已。然人之所以为人者,岂徒饮食男女,芸芸以生,厌厌以死云尔哉!饮食男女,人与禽兽之所同,其所以异于禽兽者,则岂不以理性乎哉!宇宙之变化,人事之错综,日夜相迫于前,而要求吾人之解释,不得其解,则心不宁。叔本华(按,1788-1860,德国哲学家 )谓人为形而上学之动物,洵不诳也。哲学实对此要求而与吾人以解释。夫有益于身者与有益于心者之孰轩孰轾,固未易论定者。巴尔善(今译泡尔生,1846—1909,德国哲学家 )曰:“人心一日存,则哲学一日不亡。”使说者而非人,则已;说者而为人,则已于冥冥之中,认哲学之必要,而犹必诋之为无用,此其不可解者二也。
(三)中国现时研究哲学之必要
尤可异者,则我国上下,日日言教育,而不喜言哲学。夫既言教育,则不得不言教育学;教育学者实不过心理学、伦理学、美学之应用。心理学之为自然科学而与哲学分离,仅曩日之事耳;若伦理学与美学则尚俨然为哲学中之二大部。今夫人之心意,有知力,有意志,有感情。此三者之理想,曰真曰善曰美。哲学实综合此三者而论其原理者也。教育之宗旨亦不外造就真善美之人物,故谓教育学上之理想即哲学上之理想,无不可也。试读西洋之哲学史、教育学史。哲学者而非教育学者有之矣,未有教育学者而不通哲学者也。不通哲学而言教育,与不通物理化学而言工学,不通生理学解剖学而言医学,何以异?今日日言教育、言伦理,而独欲废哲学,此其不可解者三也。
(四)哲学为中国固有之学
今之欲废哲学者,实坐不知哲学为中国固有之学故。今姑舍诸子不论,独就六经与宋儒之说言之。夫六经与宋儒之说,非著于功令而当时所奉为正学者乎?周子“太极”之说,张子“正蒙”之论,邵子之《皇极经世》,皆深入哲学之问题。此岂独宋儒之说为然,六经亦有之。《易》之“太极”,《书》之“降衷”,《礼》之“中庸”,自说者言之,谓之非虚非寂,得乎?今欲废哲学,则六经及宋学皆在所当废,此其所不解者四也。
(五)研究西洋哲学之必要
于是说者曰:哲学既为中国所固有,则研究中国之哲学足矣,奚以西洋哲学为?此又不然。余非谓西洋哲学之必胜于中国,然吾国古书大率繁散而无纪,残缺而不完,虽有真理,不易寻绎,以视西洋哲学之系统灿然,步伐严整者,其形式上之孰优孰劣,固自不可掩也。且今之言教育学者,将用《论语》、《学记》作课本乎?抑将博采西洋之教育学以充之也?于教育学然,于哲学何独不然?且欲通中国哲学,又非通西洋之哲学不易明也。近世中国哲学之不振,其原因虽繁,然古书之难解,未始非其一端也。苟通西洋之哲学以治吾中国之哲学,则其所得当不止此。异日昌大吾国固有之哲学者,必在深通西洋哲学之人,无疑也。今欲治中国哲学,而废西洋哲学,其不可解者五也。
余非欲使人人为哲学家,又非欲使人人研究哲学,但专门教育中,哲学一科必与诸学科并立,而欲养成教育家,则此科尤为要。吾国人士所以诟病哲学者,实坐不知哲学之性质之故,苟易其名曰“理学”,则庶可以息此争论哉!庶可以息此争论哉!
* * *
[1] 本篇刊于1903年7月《教育世界》55号。
[book_title]论性
今吾人对一事物,虽互相反对之议论,皆得持之而有故,言之而成理,则其事物必非吾人所能知者也。“二加二为四”,“二点之间只可引一直线”,无论何人,未有能反对之者也。因果之相嬗,质力之不灭,无论何人,未有能反对之者也。数学及物理学之所以为最确实之知识者,岂不以此矣乎?今《孟子》之言曰:“人之性善。”《荀子》之言曰:“人之性恶。”二者皆互相反对之说也,然皆持之而有故,言之而成理,然则吾人之于人性,固有不可知者在欤?孔子之所以罕言性与命者,固非无故欤?且于人性论中,不但得容反对之说而已,于一人之说中,亦不得不自相矛盾。《孟子》曰:“人之性善,在求其放心而已。”然使之放其心者谁欤?《荀子》曰“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人为 )也。”然所以能伪者何故欤?汗德(今译康德 )曰:“道德之于人心,无上之命令也。”何以未几而又有根恶之说欤?叔本华曰:“吾人之根本,生活之欲也。”然所谓拒绝生活之欲者,又何自来欤?古今东西之论性,未有不自相矛盾者。使性之为物,如数及空间之性质然,吾人之知之也既确,而其言之也无不同,则吾人虽昌言有论人性之权利可也。试问吾人果有此权利否乎?今论人性者之反对矛盾如此,则性之为物,固不能不视为超乎吾人之知识外也。
今夫吾人之所可得而知者,一先天的知识,一后天的知识也。先天的知识,如空间时间之形式,及悟性之范畴,此不待经验而生,而经验之所由以成立者,自汗德之知识论出后,今日殆为定论矣。后天的知识,乃经验上之所教我者,凡一切可以经验之物皆是也。二者之知识皆有确实性,但前者有普遍性及必然性,后者则不然,然其确实则无以异也。今试问性之为物,果得从先天中或后天中知之乎?先天中所能知者,知识之形式,而不及于知识之材质,而性固一知识之材质也,若谓于后天中知之,则所知者又非性。何则?吾人经验上所知之性,其受遗传与外部之影响者不少,则其非性之本来面目,固已久矣。故断言之曰:性之为物,超乎吾人之知识外也。
人性之超乎吾人之知识外,既如斯矣,于是欲论人性者,非驰于空想之域,势不得不从经验上推论之。夫经验上之所谓性,固非性之本,然苟执经验上之性以为性,则必先有善恶二元论起焉。何则?善恶之相对立,吾人经验上之事实也,反对之事实,而非相对之事实也。相对之事实,如寒热、厚薄等是。大热曰“热”,小热曰“寒”。大厚曰“厚”,稍厚曰“薄”。善恶则不然。大善曰“善”,小善非“恶”;大恶曰“恶”,小恶亦非“善”。又积极之事实,而非消极之事实也。有光曰“明”,无光曰“暗”。有有曰“有”,无有曰“无”。善恶则不然。有善曰“善”,无善犹“非恶”;有恶曰“恶”,无恶犹“非善”。惟其为反对之事实,故善恶二者,不能由其一说明之,唯其为积极之事实,故不能举其一而遗其他。故从经验上立论,不得不盘旋于善恶二元论之胯下,然吾人之知识,必求其说明之统一,而决不以此善恶二元论为满足也。于是性善论、性恶论,及超绝的一元论(即性无善无不善说,及可以为善可以为不善说 ),接武而起。夫立于经验之上以言性,虽所论者非真性,然尚不至于矛盾也。至超乎经验之外,而求其说明之统一,则虽反对之说,吾人得持其一,然不至自相矛盾不止。何则?超乎经验之外,吾人固有言论之自由,然至欲说明经验上之事实时,则又不得不自圆其说,而复反于二元论。故古今言性者之自相矛盾,必然之理也。今略述古人论性之说,而暴露其矛盾,世之学者,可以观焉:
我国之言性者古矣。尧之命舜曰:“人心唯危,道心唯微。”仲虺之诰汤曰:“唯天生民,有欲无主乃乱,唯天生聪明时乂。”《汤诰》则云:“惟皇上帝,降衷于下民。若有恒性,克绥厥犹唯后。”此二说,互相发明,而与霍布士之说若合符节,然人性苟恶而不可以为善,虽聪明之君主,亦无以乂之。而聪明之君主,亦天之所生也,又苟有善之恒性,则岂待君主之绥乂之乎?然则二者非互相豫想,皆不能持其说,且仲虺之于汤,固所谓见而知之者,不应其说之矛盾如此也。二《诰》之说,不过举其一面而遗其他面耳。嗣是以后,人又有唱一元之论者。《诗》曰:“天生蒸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刘康公所谓“民受天地之中以生”者,亦不外《汤诰》之意。至孔子而始唱超绝(对)的一元论,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又曰:“唯上知与下愚不移。”此但从经验上推论之,故以之说明经验上之事实,自无所矛盾也。
告子本孔子之人性论,而曰:“生之谓性,性无善无不善也。”又曰:“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此说虽为孟子所驳,然实孔子之真意。所谓“湍水”者,性相近之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者,习相远之说也。孟子虽攻击之,而主性善论,然其说,则有未能贯通者。其山木之喻,曰:“牛山之木尝美矣……是岂山之性也哉?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木也,旦旦而伐之,可以为美乎?其昼夜之所息,平旦之气,其好恶与人相近也者几希,则其旦昼之所为,有梏亡之矣。梏之反覆,则其夜气不足以存……此岂人之情也哉!”然则所谓“旦旦伐之”者何欤?所谓“梏亡之”者何欤?无以名之,名之曰“欲”,故曰“养心莫善于寡欲”。然则所谓“欲”者,何自来欤?若自性出,何为而与性相矛盾欤?孟子于是以小体大体说明之曰:“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以与我者。”顾以心为天之所与,则耳目二者,独非天之所与欤?孟子主性善,故不言耳目之欲之出于性,然其意则正如此,故孟子之性论之为二元论,昭然无疑矣。
至荀子反对孟子之说而唱性恶论,曰:“礼义法度,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若夫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之者也。夫感而不能然,必且待事而后然者,谓之生于伪,是性伪之所生,其不同之征也。故圣人化性而起伪。”又曰:“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政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此圣王之治,而礼义之化也。今试去君上之势,无礼义之化;去法政之治,无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人民之相与也。若是,则夫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之悖乱而相亡,不待顷矣。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性恶篇》 )吾人且进而评其说之矛盾,其最显著者,区别人与圣人为二是也。且夫圣人独非人也欤哉!常人待圣人出礼义兴,而后出于治,合于善,则夫最初之圣人,即制作礼义者,又安所待欤?彼说礼之所由起,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此礼之所由起也。”(《礼论篇》 )则所谓礼义者,亦可由欲推演之,然则胡不曰“人恶其乱也,故作礼义以分之”,而必曰“先王”何哉?又其论礼之渊源时,亦含矛盾之说。曰:“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此人之情也。今人饥,见长而不敢先食者,将有所让也,劳而不敢求息者,将有所代也。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此二行者,皆反于性而悖于情也。”(《性恶篇》 )然又以三年之丧为称情而立文,曰:“凡生乎天地之间者,有血气之属,必有知;有知之属,莫不爱其类。今夫大鸟兽,则失亡其群匹,越月逾时,则必反沿,过故乡则必徘徊焉,鸣号焉,踯躅焉,踟蹰焉,然后能去之也。小者是燕爵,犹有啁噍之顷焉,然后能去之。故有血气之属,莫知于人,故人之于亲也,至死无穷。”故曰:“说豫娩泽,忧患萃恶,是吉凶忧愉之情之发于颜色者也。……”(《[理](礼)论篇》 )此与《孟子》所谓“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及所以告夷之”者何异,非所谓感于自然,不待事而后然者欤?则其非“反于性而悖于情”,明矣。于是荀子性恶之一元论,由自己破灭之。
人性之论,唯盛于儒教之哲学中,至同时之他学派则无之。约而言之,老、庄主性善,故崇自然,申、韩主性恶,故尚刑名。然在此诸派中,并无争论及之者。至汉而《淮南子》奉老子之说,而唱性善论,其言曰:“清净恬愉,人之性也。”(《人间训》 )故曰:“乘舟而惑者,不知东西,见斗极则寤矣。夫性,亦人之斗极也。有以自见也,则不失物之情;无以自见也,则动而惑营。”又曰:“人之性无邪,久湛于俗则易,易而忘本,合于若性。故日月欲明,浮云盖之;河水欲清,沙石 之。人性欲平,嗜欲害之。”(《齐俗训》 )于是《淮南子》之性善论与《孟子》同,终破裂而为性欲二元论。
同时董仲舒亦论人性曰:“性之名非生欤?如其生之自然之资之谓性,性者,质也。诘性之质于善之名,能中之与?既不能中矣,而尚谓之质善,何哉?”“故性比于禾,善比于米。米出禾中,而禾未可全为米也;善出性中,而性未可全为善也。善与米,人之所继天而成于外,非在天之所为之内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篇》 )其论法全似《荀子》,而其意则与告子同。然董子亦非能久持此超绝的一元论者。夫彼之形而上学,固阴阳二元论也。其言曰:“阳天之德,阴天之刑,阳常居实位,而行于盛;阴常居空虚,而行于末。”(同,《阳尊阴卑篇》 )故曰:“天[雨](两)有阴阳之施,人[雨](两)亦有贪仁之性。”(《深察名号篇》 )由此二元论,而一面主性恶之说曰:“民之为言瞑也,弗扶将颠陷猖狂,安能善?”(《深察名号篇》 )刘向谓“仲舒作书美荀卿,非无据也”。然一面又谓“天覆育万物,既化而生之,有养而成之”。“察于天之意无穷极之仁也。人之受命于天也,取仁于天而仁也。”(《王道通三篇》 )又曰:“阴之行不得[于](干)春夏,而月之魄常厌于日光,乍全乍伤,天之禁阴如此,安得不损其欲而辍其情以应天?”(《深察名号篇》 )夫人受命于天,取仁于天,捐情辍欲,乃合天道,则又近于性善之说。要之,仲舒之说,欲调和孟、荀二家,而不免以苟且灭裂终者也。至扬雄出,遂唱性善恶混之二元论。至唐之中叶,伦理学上后提起人性论之问题。韩愈之《原性》,李翱之《复性书》,皆有名于世。愈区别性与情为二,翱虽谓情由性出,而又以为性善而情恶。其根据薄弱实无足言者。至宋之王安石,复绍述告子之说。其《性情论》曰:“性情一也。七情之未发于外,而存于心者,性也。七情之发于外者,情也。性者,情之本;情者,性之用也。故性情一也。”又曰:“君子之所以为君子者,无非情;小人之所以为小人者,无非情;情而当于理,则圣贤也;不当于理,则小人也。”同时苏轼亦批评韩愈之说,而唱超绝的一元论,又下善之界说。其《扬雄论》曰:“性者,果泊然而无所为耶?则不当复有善恶之说。苟性之有善恶也,则夫所谓情者,乃吾所谓性也。人生而莫不有饥寒之患,牝牡之欲,今告于人曰:饥而食,渴而饮,男女之欲,不出于人之性也,可乎?是天下知其不可也。圣人无是,无由以为圣;而小人无是,无由以为恶。圣人以其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御之,而之乎善,小人以是七者御之,而之乎恶。由是观之,善恶者,性之所能之,而非性所能有也。且夫言性又安以其善恶为哉?虽然,扬雄之论,则固已近之,曰:‘人之性,善恶混。修其善则为善人,修其恶则为恶人。’此其所以为异者。唯其不知性之不能以有善恶,而以为善恶之皆出于性而已。夫太古之初,本非有善恶之论,唯天下之所同安者,圣人指以为善,而一人之所独乐者,则名以为恶。天下之人,固将即其所乐而行之,孰知圣人唯以其一人之所独乐,不能胜天下之所同安,是以有善恶之辨也。”(《东坡全集》卷四十七 )苏、王二子,盖知性之不能赋以善恶之名,故遁而为此超绝的一元论也。
综观以上之人性论,除董仲舒外,皆就性论性,而不涉于形而上学之问题。至宋代哲学兴(苏、王二氏,虽宋人,然于周、张之思想全不相涉 ),而各由其形而上学以建设人性论。周子之语,最为广漠。且《太极图说》曰:“无极而太极。太极动而生阳,动极而静,静则生阴,静极复动。一动一静,互为其根,分阴分阳,两仪立焉。阳变阴合,而生水火木金土;五气顺布,四时行焉。”“无极之真,二五之精,妙合而凝,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二气交感,化生万物,万物生生,而变化无穷焉。唯人也,得其秀而最灵。形既生矣,神发知矣。五性感动,而善恶分,万物出矣。”又曰:“诚无为,几善恶。”(《通书·诚几德》章 )几者动之微,诚者即前所谓太极也。太极动而后有阴阳,人性动而后有善恶。当其未动时,初无善恶之可言。所谓秀而最灵者,以才言之,而非以善恶言之也。此实超绝的一元论,与苏氏所谓“善恶者,性之所能之,而非性所能有者”无异。然周子又谓:“诚者,圣人之本,纯粹至善者也。”(《通书·诚》上 )然人之本体既善,则其动也,何以有善恶之区别乎?周子未尝说明之。故其性善之论,实由其乐天之性质与尊崇道德之念出,而非有名学上必然之根据也。
横渠张子,亦由其形而上学而演绎人性论。其言曰:“太虚无形,气之本体,其聚其散,变化之客形尔。至静无感,性之渊源,有识有知,物交之客感尔。”(《正蒙·太和篇》 )即谓人之性与太虚同体,善恶之名无自而加之。此张子之本意也。又曰:“气本之虚,则湛而无形;感而生,则聚而有象。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同,《太和篇》 )此即海额尔(今译黑格尔 )之辨证法所谓“由正生反,由反生合”者也。“象”者,海氏之所谓“正”,“对”者,“反”也,和解者,正反之合也。故曰:“太虚为清,清则无碍。无碍故神,反清为浊,浊则碍,碍则形。”(同,《太和篇》 )“形而后有气质之善性,反之,则天地之性存焉。故气质之性,君子有所不性焉。”(同,《诚明篇》 )又曰:“湛一,气之本,攻取,气之欲。”(同上 )由是观之,彼于形而上学,立太虚之一元,而于其发现也,分为形、神之二元。善出于神,恶出于形,而形又出于神、合于神,故二者之中,神其本体,而形其客形也。故曰:“一物两:体、气也。一故神,两故化。”(同,《参两篇》 )然形既从神出,则气质之性,何以与天地之性相反欤?又气质之性,何以不得谓之性欤?此又张子所不能说明也。
至明道《程子之说》曰:“‘生生之谓易’,此天之所以为道也。天只是以生为道,继此生理者,只是善,便有一个元的意思。‘元者善之长’,万物皆有春意便是。‘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却待他万物自成其性须得。”(《二程全书》卷二 )又曰:“论性不论气不备,论气不论性不明,二之则不是。”(同上 )由是观之,明道之所谓“性”,兼“气”而言之。其所谓“善”,乃生生之意,即广义之善,而非孟子所谓“性善”之“善”也。故曰:“生之谓性,性即气,气即性,生之谓也。人生气禀,理有善恶,然不是性中元有此两物相对而生。有自幼而恶,有自幼而善,气禀有然也。善固性也,然恶亦不可不谓之性。盖生之谓性,‘人生而静’,以上不容说。才说性时,便已不是性也。”(《二程全书》卷二 )按明道于此,语意未明。盖既以生为性,而性中非有善恶二者相对,则当云“善固出于性也,而恶亦不可不谓之出于性”。又当云“‘人生而静’以上不容说善恶,才说善恶,便不是性”。然明道不敢反对孟子,故为此暧昧之语,然其真意,则正与告子同。然明道他日又混视广义之善与狭义之善,而反覆性善之说。故明道之性论,于宋儒中最为薄弱者也。
至伊川纠正明道之说,分性与气为二,而唱性善论曰:“性出于天,才出于气。气清则才清,气浊则才浊。才则有善有不善,性则无不善。”(《近思录·道体类》 )又曰:“性无不善,而有善有不善者,才也。性即是理,理则自尧、舜至于途人,一也。才禀于气,气有清浊,禀其清者为贤,禀其浊者为愚。”(《二程全书》卷十九 )盖欲主张性善之说,则气质之性之易趋于恶,此说之一大障碍也。于是非置气于性之外,则不能持其说。故伊川之说,离气而言性,则得持其性善之一元论。若置气于性中,则纯然空间的善恶二元论也。
朱子继伊川之说,而主张理气之二元论。其形而上学之见解曰:“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学的》上 )又曰:“天下未有无理之气,亦未有无气之理。”(《语类》一 )而此理,伊川已言之曰:“离阴阳则无道。阴阳,气也,形而下也。道,太虚也,形而上也(《性理会通》卷二十六 )但于人性上伊川所目为气者,朱子直谓之性。即性之纯乎理者,谓之天地之性。其杂乎气者,谓之气质之性。而二者又非可离而为二也,故曰:“性非气质,则无所寄。气非天性,则无所成。”(《语类》卷四 )又曰:“论天地之性,则专主理,论气质之性,则以理与气杂而言之。”(《学的》上 )而性如水然,气则盛水之器也。故曰:“水皆清也,以净器盛之则清,以不净器盛之则臭,以淤泥之器盛之则浊。”(《语类》卷四 )故由朱子之说,理无不善,而气则有善有不善。故朱子之性论,与伊川同,不得不谓之二元论也。
朱子又自其理气二元论,而演绎其理欲二元论曰:“有个天理,便有个人欲。盖缘这个天理,须有个安顿处。才安顿得不恰好,便有人欲出来。”(《性理会通》卷五十 )象山陆子起而驳之曰:“天理人欲之分,语极有病。自《礼记》有此言,而后人袭之。《记》曰:‘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若是,则动亦是,静亦是,岂有天理物欲之分;动若不是,则静亦不是,岂有动静之间哉!”(《全集》三十五 )又驳人心道心之说曰:“心,一也,安得有二心?”(《全集》三十四 )此全立于告子之地位,而为超绝的一元论也。然此非象山之真意,象山固绝对的性善论者也。其告学者曰:“汝耳自聪,目自明,事父自能孝,事兄自能弟。”(《全集》三十四 )故曰:“人生皆善,其不善者,迁于物也。”(同,三十二 )然试问人之所以迁于物者如何,象山亦归之于气质。曰:“气质偏弱,则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同上 )故陆子之意,与伊川同,别气于性,而以性为善。若合性与气而言之,则亦为二元论。阳明王子亦承象山之说而言性善,然以格去物欲为致良知之第一大事业。故古今之持性善论,而不蹈于孟子之矛盾者,殆未之有也。
呜呼!善恶之相对立,吾人经验上之事实也。自生民以来至于今,世界之事变,孰非此善恶二性之争斗乎?政治与道德,宗教与哲学,孰非由此而起乎?故世界之宗教,无不著二神教之色彩。野蛮之神,虽多至不可稽,然不外二种,即有爱而祀之者,有畏而祀之者,即善神与恶神是已。至文明国之宗教,于上帝之外,其不豫想恶魔者殆稀也。在印度之婆罗门教,则造世界之神谓之“梵天”(Brahma),维持世界者谓之“吠舍那”(Aishnu),而破坏之者谓之“湿婆”(Siva)。以为今日乃湿婆之治世,梵天与吠舍那之治世已过去矣。其后乃有三位一体之说,此则犹论理学之由二元论而变为超绝的一元论也。迤印度以西,则波斯之火教,立阿尔穆兹(Orrnuzd)与阿利曼(Ahriman)之二神。阿尔穆兹,善神也,光明之神也,平和之神也。阿利曼,则主恶与暗黑及争斗。犹太教之耶和华(Jehovah)与撒旦(Satan),实自此出者也。希腊神语中之亚波罗(Apolo)与地哇尼速斯(Dionysus)之关系,亦颇似之。嗣是以后,基督教之理知派,亦承此思想,谓世界万物之形式为神,而其物质则堕落之魔鬼也。暗黑且恶之魔鬼,与光明且善之神相对抗,而各欲加其势力于人,现在之世界,即神与魔鬼之战地也。夫所谓神者,非吾人善性之写象乎?所谓魔鬼者,非吾人恶性之小影乎?他如犹太基督二教之堕落之说,佛教及基督教之忏悔之说,皆示善恶二性之争斗。盖人性苟善,则堕落之说为妄,既恶矣,又安知堕落之为恶乎?善则无事于忏悔,恶而知所以忏悔,则其善端之存在,又不可诬也。夫岂独宗教而已,历史之所纪述,诗人之所悲歌,又孰非此善恶二性之争斗乎?但前者主纪外界之争,后者主述内界之争,过此以往,则吾不知其区别也。吾人之经验上善恶二性之相对立如此,故由经验以推论人性者,虽不知与性果有当与否,然尚不与经验相矛盾,故得而持其说也。超绝的一元论,亦务与经验上之事实相调和,故亦不见有显著之矛盾。至执性善性恶之一元论者,当其就性言性时,以性为吾人不可经验之一物故,故皆得而持其说。然欲以之说明经验,或应用于修身之事业,则矛盾即随之而起。余故表而出之,使后之学者勿徒为此无益之议论也。
[book_title]释理
昔阮文达公作《塔性说》,谓“翻译者但用典中‘性’字以当佛经无得而称之物,而唐人更以经中‘性’字当之”。力言翻译者遇一新义为古语中所无者,必新造一字,而不得袭用似是而非之古语。是固然矣,然文义之变迁,岂独在输入外国新义之后哉!吾人对种种之事物,而发见其公共之处,遂抽象之而为一概念,又从而命之以名。用之既久,遂视此概念为一特别之事物,而忘其所从出。如“理”之概念,即其一也。吾国语中“理”字之意义之变化,与西洋“理”字之意义之变化,若出一辙。今略述之如左:
(一)理字之语源。《说文解字》第一篇:“理,治玉也,从玉,里声。”段氏玉裁注:“《战国策》:郑人谓玉之未理者为璞,是理为剖析也。”由此类推,而种种分析作用,皆得谓之曰理。郑玄《乐记》注:“理者,分也。”《中庸》所谓“文理密察”,即指此作用也。由此而分析作用之对象,即物之可分析而粲然有系统者,亦皆谓之理。《逸论语》曰:“孔子曰:美哉璠玙!远而望之,奂若也;近而视之,瑟若也。”“一则理胜,一则孚胜。”此从“理”之本义之动词,而变为名词者也。更推之而言他物,则曰“地理”(《易·系词传》 ),曰“腠理”(《韩非子》 ),曰“色理”,曰“蚕理”,曰“箴理”(《荀子》 ),就一切物而言之曰“条理”(《孟子》 )。然则所谓“理”者,不过谓吾心分析之作用,及物之可分析者而已矣。
其在西洋各国语中,则英语之“Reason”,与我国今日“理”字之义大略相同,而与法国语之“Raison”,其语源同出于拉丁语之“Ratio”。此语又自动词“Retus”(思索之意 )而变为名词者也。英语又谓推理之能力曰“Discourse”,同时又用为言语之义。此又与意大利语之“Discorso”同出于拉丁语之“Discursus”,与希腊语之“Logos”皆有言语及理性之两义者也。其在德意志语,则其表理性也曰“Vernunft”,此由“Vernehmen”之语出。此语非但听字之抽象名词,而实谓知言语所传之思想者也。由此观之,古代二大国语及近世三大国语,皆以思索(分合概念之力 )之能力,及言语之能力,即他动物之所无而为人类之独有者,谓之曰:理性、Logos(希 )、Ratio(拉 )、Vernunft(德 )、Raison(法 )、Reason(英 )。而从吾人理性之思索之径路,则下一判断,必不可无其理由。于是拉丁语之Ratio、法语之Raison、英语之Reason等,于理性外,又有理由之意义。至德语之Vernunft,则但指理性,而理由则别以“Grunde”之语表之。吾国之“理”字,其义则与前者为近,兼有理性与理由之二义,于是“理”之解释,不得不分为广义的及狭义的二种。
(二)“理”之广义的解释。“理”之广义的解释,即所谓“理由”是也。天下之物,绝无无理由而存在者。其存在也,必有所以存在之故,此即物之充足理由也。在知识界,则既有所与之前提,必有所与之结论随之。在自然界,则既有所与之原因,必有所与之结果随之。然吾人若就外界之认识,而皆以判断表之,则一切自然界中之原因,即知识上之前提,一切结果,即其结论也。若视知识为自然之一部,则前提与结论之关系,亦得视为因果律之一种。故欧洲上古及中世之哲学,皆不区别此二者,而视为一物。至近世之拉衣白尼志始分晰之,而总名之曰充足理由之原则,于其《单子论》之小诗中,括之为公式曰:“由此原则,则苟无必然,或不得不然之充足理由,则一切事实不能存在,而一切判断不能成立。”汗德亦从其说而立形式的原则与物质的原则之区别。前者之公式曰:“一切命题,必有其论据。”后者之公式曰:“一切事物,必有其原因。”其学派中之克珊范台尔更明言之曰:“知识上之理由(论据 )必不可与事实上之理由(原因 )相混。前者属名学,后者属形而上学,前者思想之根本原则,后者经验之根本原则也。原因对实物而言,论据则专就吾人之表象言也。”至叔本华而复就充足理由之原则,为深邃之研究,曰:“此原则就客观上言之,为世界普遍之法则;就主观上言之,乃吾人之知力普遍之形式也。”世界各事物,无不入此形式者,而此形式,可分为四种:一、名学上之形式。即从知识之根据之原则者,曰既有前提,必有结论。二、物理学上之形式。即从变化之根据之原则者,曰既有原因,必有结果。三、数学上之形式。此从实在之根据之原则者,曰一切关系,由几何学上之定理定之者,其计算之成绩不能有误。四、实践上之形式。曰动机既现,则人类及动物,不能不应其固有之气质,而为惟一之动作。此四者,总名之曰“充足理由之原则”。此四分法中,第四种得列诸第二种之形式之下,但前者就内界之经验言之,后者就外界之经验言之,此其所以异也。要知第一种之充足理由之原则,乃吾人理性之形式,第二种悟性之形式,第三种感性之形式也。此三种之公共之性质,在就一切事物而证明其所以然,及其不得不然。即吾人就所与之结局观之,必有其所以然之理由;就所与之理由观之,必有不得不然之结局。此世界中最普遍之法则也。而此原则所以为世界最普遍之法则者,则以其为吾人之知力之最普遍之形式故。陈北溪(淳 )曰:“理有确然不易的意。”临川吴氏(澄 )曰:“凡物必有所以然之故,亦必有所当然之则。所以然者理也,所当然者义也。”征之吾人日日之用语,所谓“万万无此理”,“理不应尔”者,皆指理由而言也。
(三)“理”之狭义的解释。“理”之广义的解释外,又有狭义的解释,即所谓“理性”是也。夫吾人之知识,分为二种:一、直观的知识;一、概念的知识也。直观的知识,自吾人之感性及悟性得之;而概念之知识,则理性之作用也。直观的知识,人与动物共之;概念之知识,则惟人类所独有。古人所以称人类为理性的动物,或合理的动物者,为此故也。人之所以异于动物,而其势力与忧患且百倍之者,全由于此。动物生活于现在,人则亦生活于过去及未来。动物但求偿其一时之欲,人则为十年百年之计。动物之动作,由一时之感觉决定之,人之动作,则决之于抽象的概念。夫然,故彼之动作,从豫定之计画而不为外界所动,不为一时之利害所摇,彼张目敛手,而为死后之豫备,彼藏其心于不可测度之地,而持之以归于邱墓。且对种种之动机而选择之者,亦惟人为能。何则?吾人惟有概念的知识,故将有为也,将有行也,必先使一切远近之动机,表之以概念,而悉现于意识,然后吾人得递验其力之强弱,而择其强者而从之。动物则不然,彼等所能觉者,现在之印象耳。惟现在之苦痛之恐怖心,足以束缚其情欲,逮此恐怖心久而成为习惯,遂永远决定其行为,谓之曰“驯扰”。故感与觉,人与物之所同;思与知,则人之所独也。动物以振动表其感情及性质,人则以言语传其思想,或以言语揜盖之,故言语者,乃理性第一之产物,亦其必要之器官也。此希腊及意大利语中所以以一语表理性及言语者也。此人类特别之知力,通古今东西皆谓之曰“理性”,即指吾人自直观之观念中,造抽象之概念,及分合概念之作用。自希腊之[拍](柏)拉图、雅里大德勒(今译亚里士多德 ),至近世之洛克、拉衣白尼志,皆同此意。其始混用之者,则汗德(今译康德 )也。汗德以理性之批评,为其哲学上之最大事业,而其对理性之概念,则有甚暧昧者。彼首分理性为纯粹及实践二种,纯粹理性,指知力之全体,殆与知性之意义无异。彼于《纯粹理性批评》之《绪论》中曰:“理性者,吾人知先天的原理的能力是也。”实践理性,则谓合理的意志之自律。自是“理性”二字,始有特别之意义,而其所谓纯粹理性中,又有狭义之理性。其下狭义理性之定义也,亦互相矛盾。彼于理性与悟性之别,实不能深知,故于《先天辨证论》中曰:“理性者,吾人推理之能力。”(《纯理批评》第五版三百八十六页 )又曰:“单纯判断,则悟性之所为也。”(同,九十四页 )叔本华于《汗德哲学之批评》中曰:“由汗德之意,谓若有一判断,而有经验的、先天的,或超名学的根据,则其判断乃悟性之所为;如其根据而为名学的,如名学上之推理式等,则理性之所为也。”此外尚有种种之定义,其义各不同,其对悟性也,亦然。要之,汗德以通常所谓理性者谓之悟性,而与理性以特别之意义,谓吾人于空间及时间中,结合感觉以成直观者,感性之事;而结合直观而为自然界之经验者,悟性之事;至结合经验之判断,以为形而上学之知识者,理性之事也。自此特别之解释,而汗德以后之哲学家,遂以理性为吾人超感觉之能力,而能直知本体之世界及其关系者也。特如希哀林(今译谢林 )、海额尔(今译黑格尔 )之徒,乘云驭风而组织理性之系统。然于吾人之知力中果有此能力否?本体之世界果能由此能力知之否?均非所问也。至叔本华出,始严立悟性与理性之区别。彼于《充足理由之论文》中,证明直观中已有悟性之作用存。吾人有悟性之作用,斯有直观之世界,有理性之作用而始有概念之世界。故所谓理性者,不过制造概念及分合之之作用而已。由此作用,吾人之事业,已足以远胜于动物。至超感觉之能力,则吾人所未尝经验也。彼于其《意志及观念之世界》及《充足理由之论文》中辨之累千万言,然后“理性之概念”灿然复明于世。《孟子》曰:“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程子曰:“性即理也。”其对理之概念,虽于名学的价值外更赋以伦理学的价值,然就其视理为心之作用时观之,固指理性而言者也。
(四)“理”之客观的假定。由上文观之,“理”之解释,有广狭二义。广义之理是为理由,狭义之理则理性也。充足理由之原则,为吾人知力之普遍之形式,理性则知力作用之一种。故二者皆主观的而非客观的也。然古代心理上之分析未明,往往视理为客观上之物,即以为离吾人之知力而独立,而有绝对的实在性者也。如希腊古代之额拉吉来图,谓天下之物,无不生灭变化,独生灭循环之法则,乃永远不变者。额氏谓之曰“天运”,曰“天秩”,又曰“天理”(Logos)。至斯多噶派,更绍述此思想,而以指宇宙之本体,谓生产宇宙及构造宇宙之神,即普遍之理也。一面生宇宙之实质,而一面赋以形式,故神者,自其有机的作用言之,则谓之创造及指导之理;自其对个物言之,则谓之统辖一切之命;自其以普遍决定特别言之,则谓之序;自其有必然性言之,则谓之运。近世希腊哲学史家灾尔列尔之言曰,由斯多噶派之意,则所谓天心、天理、天命、天运、天然、天则,皆一物也。故其所谓“理”,兼有理、法、命、运四义,与额拉吉来图同。但于开辟论之意义外,兼有实体论之意义,此其相异者也。希腊末期之斐洛,与近世之初之马尔白兰休,亦皆有此“理即神也”之思想。此理之自主观的意义,而变为客观的意义者也。更返而观吾中国之哲学,则理之有客观的意义,实自宋人始。《易·说卦传》曰:“将以顺性命之理。”固以“理”为性中之物。《孟子》亦既明言“理”为心之所同然矣。而程子则曰:“在物为理。”又曰:“万物各具一理,而万理同出一原。”此“原”之为心为物,程子不言,至朱子直言之曰:“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至万物之有理,存于人心之有知,此种思想,固朱子所未尝梦见也。于是理之渊源,不得求诸外物,于是谓:“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又曰:“天以阴阳五行化生万物,气以成形,而理亦附焉。”于是对周子之“太极”而与以内容曰:“‘太极’不过一个‘理’字。”万物之理,皆自此客观的大理出,故曰:“物物各具此理,而物物各异其用,然莫非理之流行也。”又《语类》云:“问天与命,性与理四者之别,天则就其自然者言之,命则就其流行而赋于物者言之,性则就其全体而万物所得以为生者言之,理则就其事事物物各有其则者言之。到得合而言之,则天即理也,命即性也,性即理也。是如此否?曰:‘然。’”故朱子之所谓“理”,与希腊斯多噶派之所谓“理”,皆预想一客观的理,存于生天、生地、生人之前,而吾心之理,不过其一部分而已。于是理之概念,自物理学上之意义出,至宋以后,而遂得形而上学之意义。
(五)“理”之主观的性质。如上所述,“理”者,主观上之物也。故对朱子之实在论,而有所谓观念论者起焉。夫孟子既以“理”为心之所同,然至王文成则明说之曰:“夫物理不外于吾心,外吾心而求物理,无物理矣。遗物理而求吾心,吾心又何物?”我国人之说“理”者,未有深切著明如此者也。其在西洋,则额拉吉来图及斯多噶派之理说,固为今日学者所不道。即充足理由原则之一种,即所谓因果律者,自雅里大德勒之范畴说以来,久视为客观上之原则。然希腊之怀疑派驳之于先,休蒙(今译休谟 )论之于后,至汗德、叔本华,而因果律之有主观的性质,遂为不可动之定论。休蒙谓因果之关系,吾人不能直观之,又不能证明之者也。凡吾人之五官所得直观者,乃时间上之关系,即一事物之续他事物而起之事实是也。吾人解此连续之事物为因果之关系,此但存于吾人之思索中,而不存于事物。何则?吾人于原因之观念中,不能从名学上之法则而演绎结果之观念,又结果之观念中,亦不含原因之观念,故因果之关系,决非分析所能得也。其所以有因果之观念者,实由观念联合之法则而生,即由观念之互相连续者,屡反复于吾心,于是吾人始感其间有必然之关系,遂疑此关系亦存于客观上之外物。易言以明之,即自主观上之必然的关系,转而视为客观上之必然的关系,此因果之观念之所由起也。汗德力拒此说,而以因果律为悟性先天之范畴,而非得于观念联合之习惯。然谓宇宙不能赋吾心以法则,而吾心实与宇宙以法则,则其视此律为主观的而非客观的,实与休蒙同也。此说至叔本华而更精密证明之。叔氏谓吾人直观时,已有悟性(即自果推因之作用 )之作用行乎其间。当一物之呈于吾前也,吾人所直接感之者,五官中之感觉耳。由此主观上之感觉,进而求其因于客观上之外物,于是感觉遂变而为直观,此因果律之最初之作用也。由此主观与客观间之因果之关系,而视客观上之外物,其间亦皆有因果之关系,此于先天中预定之者也。而此先天中之所预定,所以能于后天中证明之者,则以此因果律乃吾人悟性之形式,而物之现于后天中者,无不入此形式故。其《充足理由论文》之所陈述,实较之汗德之说更为精密完备也。夫以充足理由原则中之因果律,即事实上之理由,独全属吾人主观之作用,况知识上之理由,及吾人知力之一种之理性乎。要之,以理为有形而上学之意义者,与《周易》及毕达哥拉斯派以数为有形而上学之意义同,自今日视之,不过一幻影而已矣。
由是观之,则所谓“理”者,不过“理性”、“理由”二义,而二者皆主观上之物也。然则古今东西之言“理”者,何以附以客观的意义乎?曰:此亦有所自。盖人类以有概念之知识故,有动物所不能者之利益,而亦陷于动物不能陷之误谬。夫动物所知者,个物耳。就个物之观念,但有全偏明昧之别,而无正误之别。人则以有概念,故,从此犬彼马之个物之观念中,抽象之而得“犬”与“马”之观念;更从犬、马、牛、羊及一切跂行喙息之观念中,抽象之而得“动物”之观念;更合之植物、矿物而得“物”之观念。夫所谓“物”,皆有形质可衡量者也。而此外尚有不可衡量之精神作用,而人之抽象力进而不已,必求一语以赅括之,无以名之,强名之曰“有”。然离心与物之外,非别有所谓“有”也。离动、植、矿物以外,非别有所谓“物”也。离犬、马、牛、羊及一切跂行喙息之属外,非别有所谓“动物”也。离此犬彼马之外,非别有所谓“犬”与“马”也。所谓“马”者,非此马即彼马,非白马,即黄马、骊马,如谓个物之外,别有所谓“马”者,非此非彼非黄非骊非他色,而但有马之公共之性质,此亦三尺童子之所不能信也。故所谓“马”者,非实物也,概念而已矣。而概念之不甚普遍者,其离实物也不远,故其生误解也不多。至最普遍之概念,其初固亦自实物抽象而得,逮用之既久,遂忘其所自出,而视为表特别之一物,如上所述“有”之概念是也。夫离心物二界,别无所谓“有”,然古今东西之哲学,往往以“有”为有一种之实在性。在我中国,则谓之曰“太极”,曰“玄”,曰“道”,在西洋则谓之曰“神”。及传衍愈久,遂以为一自证之事实,而若无待根究者,此正柏庚(今译培根 )所谓“种落之偶像”,汗德所谓“先天之幻影”。人而不求真理则已,人而唯真理之是求,则此等谬误,不可不深察而明辨之也。“理”之概念,亦岂异于此。其在中国语中,初不过自物之可分析而有系统者,抽象而得此概念,辗转相借,而遂成朱子之理,即太极说。其在西洋,本但有理由及理性之二义,辗转相借,而前者生斯多噶派之宇宙大理说,后者生汗德以降之超感的理性说,所谓由灯而之槃,由烛而之钥,其去理之本义,固已远矣。此无他,以理之一语为不能直观之概念,故种种误谬,得附此而生也。而所谓“太极”,所谓“宇宙大理”,所谓“超感的理性”,不能别作一字,而必借“理”字以表之者,则又足以证此等观念之不存于直观之世界,而惟寄生于广漠暗昧之概念中。易言以明之,不过一幻影而已矣。故为之考其语源,并其变迁之迹,且辨其性质之为主观的而非客观的,世之好学深思之君子,其亦有取于此欤?
由上文观之,则“理”之意义,以理由而言,为吾人知识之普遍之形式;以理性而言,则为吾人构造概念及定概念间之关系之作用,而知力之一种也。故“理”之为物,但有主观的意义,而无客观的意义。易言以明之,即但有心理学上之意义,而无形而上学上之意义也。然以理性之作用,为吾人知力作用中之最高者,又为动物之所无,而人之所独有。于是但有心理学上之意义者,于前所述形而上学之意义外,又有伦理学上之意义。此又中外伦理学之所同,而不可不深察而明辨之者也。
“理”之有伦理学上之意义,自《乐记》始。《记》曰:“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此天理对人欲而言,确有伦理上之意义。然则所谓“天理”果何物欤?案《乐记》之意,与《孟子》小体大体之说极相似。今援《孟子》之说以解之曰:“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以与我者,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不能夺也。”由此观之,人所以引于物者,乃由不思之故。而思(定概念之关系 )者,正理性之作用也。然则《乐记》之所谓“天理”,固指理性言之,然理性者,知力之一种。故理性之作用,但关于真伪,而不关于善恶。然在古代,真与善之二概念之不相区别,故无足怪也。至宋以降,而理欲二者,遂为伦理学上反对之二大概念。程子曰:“人心莫不有知,蔽于人欲,则亡天理矣。”上蔡谢氏曰:“天理与人欲相对,有一分人欲,即灭却一分天理,存一分天理,即胜得一分人欲。”于是“理”之一字,于形而上学之价值(实在 )外,兼有伦理学上之价值(善 )。其间惟朱子与国朝婺源戴氏之说,颇有可味者。朱子曰:“有个天理,便有个人欲。盖缘这个天理,须有个安顿处,才安顿得不恰好,便有人欲出来。”又曰:“天理人欲,分数有多少。天理本多,人欲也便是天理里面做出来。虽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戴东原氏之意与朱子同,而颠倒其次序而言之曰:“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又曰:“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絜人之情,而无不得其平是也。”朱子所谓“安顿得好”,与戴氏所谓“絜人之情而无不得其平”者,则其视理也,殆以“义”字、“正”字、“恕”字解之。于是“理”之一语,又有伦理学上之价值。其所异者,惟朱子以理为人所本有,而安顿之不恰好者,则谓之欲;戴氏以欲为人所本有,而安顿之使无爽失者理也。
其在西洋之伦理学中亦然。柏拉图分人性为三品:一曰嗜欲,二曰血气,三曰理性。而以节制嗜欲与血气,而成克己与勇毅二德为理性之任。谓理性者,知识与道德所税驾之地也。厥后斯多噶派亦以人性有理性及感性之二原质,而德之为物,只在依理而克欲。故理性之语,亦大染伦理学之色彩。至近世汗德而遂有实践理性之说,叔本华于其《汗德哲学批评》中,极论之曰:“汗德以爱建筑上之配偶,故其说纯粹理性也,必求其匹偶。”而说实践理性,而雅里大德勒之“Nous praktikos”与烦琐哲学之“Intellectus practicus”(皆实践知力之义 )二语,已为此语之先导,然其意与二者大异。彼以理性为人类动作之伦理的价值之所由生,谓一切人之德性,及高尚神圣之行,皆由此出,而无待于其他。故由彼之意,则合理之动作,与高尚神圣之动作为一,而私利惨酷卑陋之动作,但不合理之动作而已。然不问时之古今、地之东西,一切国语皆区别此二语(理性与德性 )。即在今日,除少数之德意志学者社会外,全世界之人,犹执此区别。夫欧洲全土所视为一切德性之模范者,非基督教之开祖之生活乎?如谓彼之生活为人类最合理之生活,彼之教训示人以合理的生活之道,则人未有不议其大不敬者也。今有人焉,从基督之教训,而不计自己之生活,举其所有以拯无告之穷民,而不求其报,如此者,人固无不引而重之,然孰敢谓其行为为合理的乎?或如阿诺尔特以无上之勇,亲受敌人之刃,以图其国民之胜利者,孰得谓之合理的行为乎?又自他方面观之,今有一人焉,自幼时以来,深思远虑,求财产与名誉,以保其一身及妻子之福祉。彼舍目前之快乐,而忍社会之耻辱,不寄其心于美学及哲学等无用之事业,不费其日于不急之旅行,而以精确之方法,实现其身世之目的,彼之生涯,虽无害于世,然终其身无一可褒之点。然孰不谓此种俗子,有非常之推理力乎?又设有一恶人焉,以卑劣之策猎取富贵,甚或盗国家而有之,然后以种种诡计,蚕食其邻国,而为世界之主。彼其为此也,坚忍果戾而不夺于正义及仁爱之念,有妨彼之计画者,翦之、除之、屠之、刈之,而无所顾,驱亿万之民于刀锯缧绁而无所悯,然且厚酬其党类及助己者而无所吝,以达其最大之目的。孰不谓彼之举动,全由理性出者乎?当其设此计画也,必须有最大之悟性,然执行此计画,必由理性之力。此所谓实践理性者非欤?将谨慎与精密,深虑与先见,马启万里所以描写君主者,果不合理的欤?夫人知其不然也,要知大恶之所由成,不由于其乏理性,而反由与理性同盟之故。故汗德以前之作者,皆以良心为伦理的冲动之源,以与理性相对立。卢梭于其《哀美耳》中,既述二者之区别,即雅里大德勒亦谓德性之根源,不存于人性之合理的部分,而存于其非理的部分。基开碌所谓理性者,罪恶必要之手段,其意亦谓此也。何则?理性者,吾人构造概念之能力也。而概念者,乃一种普遍而不可直观之观念,而以言语为之记号,此所以使人异于禽犬,而使于圆球上占最优之位置者也。盖禽犬常为现在之奴隶,而人类则以有理性之故,能合人生及世界之过去未来而统计之,故能不役于现在,而作有计划有系统之事业,可以之为善,亦可以之为恶。而理性之关于行为者,谓之实践理性,故所谓实践理性者,实与拉丁语之“Prudentra”(谨慎小心 )相似,而与伦理学上之善,无丝毫之关系者也。
吾国语中之“理”字,自宋以后,久有伦理学上之意义,故骤闻叔本华之说,固有未易首肯者。然“理”之为义,除理由、理性以外,更无他解。若以理由言,则伦理学之理由,所谓动机是也。一切行为,无不有一物焉为之机括,此机括或为具体的直观,或为抽象的概念,而其为此行为之理由,则一也。由动机之正否,而行为有善恶,故动机虚位也,非定名也。善亦一动机,恶亦一动机,理性亦然。理性者,推理之能力也。为善由理性,为恶亦由理性,则理性之但为行为之形式,而不足为行为之标准,昭昭然矣。惟理性之能力,为动物之所无,而人类之所独有,故世人遂以形而上学之所谓真,与伦理学之所谓善,尽归诸理之属性。不知理性者,不过吾人知力之作用,以造概念,以定概念之关系,除为行为之手段外,毫无关于伦理上之价值。其所以有此误解者,由“理”之一字,乃一普遍之概念故。此又前篇之所极论,而无待赘述者也。
[book_title]原命
我国哲学上之议论,集于“性”与“理”二字,次之者“命”也。“命”有二义:通常之所谓“命”,《论语》所谓“死生有命”是也;哲学上之所谓“命”,《中庸》所谓“天命之谓性”是也。命之有二义,其来已古,西洋哲学上亦有此二问题。其言祸福寿夭之有命者,谓之定命论(Fatalism);其言善恶贤不肖之有命,而一切动作皆由前定者,谓之定业论(Determinism)。而定业论与意志自由论之争,尤为西洋哲学上重大之事实,延至今日,而尚未得最终之解决。我国之哲学家除墨子外,皆定命论者也。然遽谓之定业论者,则甚不然。古代之哲学家中,今举孟子以代表之。孟子之为持定命论者,而兼亦持意志自由论,得由下二章窥之。其曰:
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是求有益于得也,求在我者也。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无益于得也,求在外者也。
又曰:
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弗谓性也。仁之于父子也,义之于君臣也,礼之于宾主也,智之于贤者也,圣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弗谓命也。
前章之所谓“命”,即“死生有命”之“命”,后章之“命”,与“天命之谓性”之“命”略同,而专指气质之清浊而言之。其曰“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谓命也”,则孟子之非定业论者,昭昭然矣。至宋儒亦继承此思想,今举张横渠之言以代表之。张子曰:
形而后有气质之性,善反之,则天地之性存焉。故气质之性,君子有弗性焉。(《正蒙·诚明篇》)
通观我国哲学上,实无一人持定业论者,故其昌言意志自由论者,亦不数数觏也。然我国伦理学无不预想此论者,此论之果确实与否,正吾人今日所欲研究者也。
我国之言命者,不外定命论与非定命论二种。二者于哲学上非有重大之兴味,故可不论。又我国哲学上无持定业论者,其他经典中所谓命,又与性字、与理字之义相近。朱子所谓:“天则就其自然者言之,命则就其流行而赋于物者言之,性则就其全体而万物所得以为生者言之,理则就其事事物物各有其则者言之。到得合而言之,则天即理也,命即性也,性即理也。”而二者之说,已见于余之《释理》、《论性》二篇,故亦可不论。今转而论西洋哲学上与此相似之问题,即定业论与自由意志论之争,及其解决之道,庶于吾国之性命论上,亦不无因之明晰云尔。
定业论者之说曰:吾人之行为,皆为动机所决定。虽吾人有时于二行为间,或二动机间,若能选择其一者,然就实际言之,不过动机之强者,制动机之弱者,而己之选择作用无与焉。故吾人行为之善恶,皆必然的。因之吾人品性之善恶,亦必然的,而非吾人自由所为也。意志自由论反是,谓吾人于二动机间,有自由之选择力,而为一事与否,一存于吾人之自由,故吾人对自己之行为及品性,不能不自负其责任。此二者之争,自希腊以来,永为哲学上之题目。汗德《纯理批评》之第三《安梯诺朱》中所示正理及反理之对立,实明示此争论者也。
此二论之争论而不决者,盖有由矣。盖从定业论之说,则吾人对自己之行为,无丝毫之责任,善人不足敬,而恶人有辞矣。从意志自由论之说,则最普遍最必然之因果律,为之破灭,此又爱真理者之所不任受也。于是汗德始起而综合此二说曰:“在现象之世界中,一切事物,必有他事物以为其原因,而此原因复有他原因以为之原因,如此递衍,以至于无穷,无往而不发见因果之关系。故吾人之经验的品性中,在在为因果律所决定,故必然而非自由也。此则定业论之说,真也。然现象之世界外,尚有本体之世界,故吾人经验的品性外,亦尚有睿智的品性,而空间时间及因果律,只能应用于现象之世界,本体之世界则立于此等知识之形式外。故吾人之睿智的品性,自由的非必然的也。此则意志自由论之说,亦真也。故同一事实,自现象之方面言之,则可谓之必然,而自本体之方面言之,则可谓之自由。而自由之结果,得现于现象之世界中,所谓无上命法是也。即吾人之处一事也,无论实际上能如此与否,必有当如此不当如彼之感,他人亦不问我能如此否。苟不如此,必加以呵责,使意志而不自由,则吾人不能感其当然,他人亦不能加以责备也。今有一妄言者于此,自其经验的品性言之,则其原因存于不良之教育,腐败之社会,或本有不德之性质,或缺羞恶之感情,又有妄言所得之利益之观念,为其目前之动机,以决定此行为。而吾人之研究妄言之原因也,亦得与研究自然中之结果之原因同。然吾人决不因其固有之性质故,决不因其现在之境遇故,亦决不因前此之生活状态故,而不加以责备,其视此等原因,若不存在者。然而以此行为为彼之所自造,何则?吾人之实践理性,实离一切经验的条件而独立,以于吾人之动作中生一新方向。故妄言之罪,自其经验的品性言之,虽为必然的,然睿智的品性,不能不负其责任也。”此汗德之调停说之大略也。
汗德于是下自由之定义。其消极之定义曰:“意志之离感性的冲动而独立。”其积极之定义则曰:“纯粹理性之能现于实践也。”然意志之离冲动而独立,与纯粹理性之现于实践,更无原因以决定之欤?汗德亦应之曰:“有理性之势力即是也。”故汗德以自由为因果之一种。但自由之因果,与自然之因果,其性质异耳。然既有原因以决定之矣,则虽欲谓之自由,不可得也。其所以谓之自由者,则以其原因在我,而不在外物,即在理性而不在外界之势力,故此又大不然者也。吾人所以从理性之命令,而离身体上之冲动而独立者,必有种种之原因。此原因不存于现在,必存于过去;不存于个人之精神,必存于民族之精神。而此等表面的自由,不过不可见之原因战胜可见之原因耳。其为原因所决定,仍与自然界之事变无以异也。
叔本华亦绍述汗德之说,而稍正其误,谓动机律之在人事界,与因果律之在自然界同。故意志之既入经验界,而现于个人之品性以后,则无往而不为动机所决定,惟意志之自己拒绝或自己主张,其结果虽现于经验上,然属意志之自由。然其谓意志之拒绝自己,本于物我一体之知识,则此知识,非即拒绝意志之动机乎?则自由二字,意志之本体,果有此性质否?吾不能知。然其在经验之世界中,不过一空虚之概念,终不能有实在之内容也。
然则吾人之行为,既为必然的而非自由的,则责任之观念,又何自起乎?曰:一切行为,必有外界及内界之原因。此原因不存于现在,必存于过去;不存于意识,必存于无意识。而此种原因,又必有其原因,而吾人对此等原因,但为其所决定,而不能加以选择。如汗德所引妄言之例,固半出于教育及社会之影响,而吾人之入如此之社会,受如此之教育,亦有他原因以决定之。而此等原因,往往为吾人所不及觉。现在之行为之不适于人生之目的也,一若当时全可以自由者,于是有责任及悔恨之感情起。而此等感情,以为心理上一种之势力故,故足为决定后日行为之原因。此责任之感情之实践上之价值也。故吾人责任之感情,仅足以影响后此之行为,而不足以推前此之行为之自由也。余以此二论之争,与命之问题相联络,故批评之于此,又使世人知责任之观念,自有实在上之价值,不必藉意志自由论为羽翼也。
[book_title]《经学概论》总论 [1]
孔子以前,有《易》、《书》、《诗》、《礼》、《乐》、《春秋》诸书,而未有经名。《礼记》有《经解篇》,其所举之经凡六,曰:“温柔敦厚,《诗》教也;疏通知远,《书》教也;广博易良,《乐》教也;絜静精微,《易》教也;恭俭庄敬,《礼》教也;属辞比事,《春秋》教也。”此篇《记》以为孔子之言,虽未必然,要不失为七十子后学之说。《庄子·天下篇》亦云:“《诗》以道志,《书》以道事,《礼》以道行,《乐》以道和,《易》以道阴阳,《春秋》以道名分。”其所述者,盖儒家之恒言。是战国时,“六经”之名,固已确立矣。此“六经”中,《诗》、《书》、《礼》、《乐》皆古代之遗文。百家诸子,多称《诗》、《书》,《礼》、《乐》独为儒家所传。荀子屡云:“隆《礼》、《乐》,而杀《诗》、《书》。”庄子云:“其在《诗》、《书》、《礼》、《乐》者,邹鲁之士,缙绅先生,多能明之。”《易》为卜筮之书,《春秋》为鲁国史,孔子以前,其行世不及《诗》、《书》、《礼》、《乐》之广。儒家以孔子赞《易》,修《春秋》,遂尊之为经。故《诗》、《书》、《礼》、《乐》者,古代之公学,亦儒家之外学也。《易》、《春秋》者,儒家之专学,亦其内学也。其尊之为“经”者,以皆孔子手定之故。儒家谓孔子删《诗》、《书》,定《礼》、《乐》,赞《周易》,修《春秋》,以经圣人手定,故谓之“经”。“六经”亦谓之“六艺”。汉初,《乐经》先亡,故又称“五经”。古所谓“经”,皆不出此六者。其余孔子之言,为门人所记者,如《论语》、《孝经》,均不在“六经”数,二书汉人皆谓之“传”。《尔雅》为释经之书,亦传之一也。《孟子》则与《荀子》并在诸子之列。其后《周官》、《礼记》,以附于《礼》而称经。《左传》、《公羊》、《穀梁》传,以附于《春秋》而称经。唐以后,遂有“九经”之目,而《论语》、《孝经》、《尔雅》则谓之“三传”,盖犹承汉人之旧。宋儒自《礼记》中别出《大学》、《中庸》,与《论语》、《孟子》并称“四书”,亦犹汉人呼《论语》、《孝经》为传之意。然汉人于石经未刊《论语》。唐石经中并刊《论语》、《孝经》、《尔雅》,蜀人补刊蜀石经,并及《孟子》。宋、元以后,又有“十二经”、“十三经”之目。于是古人所谓“传”,皆得“经”名。然其初,本谓孔子手定之书,不可不知也。其所以谓之“经”者:经者,常也,谓可为后世常法者也。故诸子百家目其先师之书,亦谓之“经”。如墨家,有《墨经》;道家,谓老子之书为《道德经》;医家,谓《神农本草》为《本草经》,《黄帝素问》为《内经》。其余小小方技,如相牛,相马之属,亦各有经。甚至茶谱谓之《茶经》,酒谱谓之《酒经》,皆谓其先师之书,足以常为后世程式者,其与儒家称孔子之书为“经”之意,固不相远。故今可得下“经”之定义日:“经者,孔子手定之书,足为后世常法也。”今当就“经”之次序,分别论之。
* * *
[1] 录自孙常叙(晓野)《经学概论笺证》,1936年排印本。陈鸿祥《王国维年谱》(齐鲁书社,1991年)认为原著约撰于1920年。
[book_title]孔子之学说 [1]
叙论
伦理学者,就人之行为以研究道德之观念、道德之判断等之一学科也。为人间立标准,定价值,命令之,禁止之,以求意志之轨范,以知人间究竟之目的,即如何而可至最善之域是也。故此学乃研究道德之学理者,知的而非实践的也。知与实行有别,知学理者不必能实践之,不知学理者或能实践之。盖以学理为知,实践关于意志故也。伦理学与实践道德之殊别如此。然若云伦理学纯为知的,故不能实践,是语亦未免太过。何则?由纯正之智识,知完全之学理,则可为实行之指导,达所欲至之目的地,其裨益岂浅鲜哉?故学理与实践当相伴而不相离,实践之先不可不研究学理也。
泰西之伦理,皆出自科学,惟务理论,不问实行之如何。泰东之伦理,则重修德之实行,不问理论之如何。此为实行的,彼为思辨的也。是由于东西地理及人种关系之异,又其道德思想之根本与道德的生活之状态亦异,故有此差别也。夫中国一切学问中,实以伦理学为最重,而其伦理学又倾于实践,故理论之一面不免索莫。然吾人欲就东洋伦理根本之儒教,完全第一流之道德家孔子之说,于知识上研究之,亦非全不可能也。然儒家之伦理说以行为主,即最实践者,故欲以科学之方法研究之,自极困难。但欲为此种研究,不得不先述中国先秦之二大思潮焉。
周末时之二大思潮,可分为南北二派。北派气局雄大,意志强健,不偏于理论而专为实行。南派反之,气象幽玄,理想高超,不涉于实践而专为思辨。是盖地理之影响使然也。今吾人欲求其例,则于楚人有老子,思辨之代表也;于鲁人有孔子,实践之代表也。孔子之思想,社会的也;老子之思想,非社会的也。老子离现实而论自然之大道,彼之“道”超于相对之域而绝对不变,虽存于客观,然无得而名之。老子以此“道”为宇宙一切万象之根本原理。故其思辨也,使一切之现象界皆为于相对的矛盾的之物而反转之。如“知其雄,守其雌”,“知其白,守其黑”,“知其荣,守其辱”;或云“有”,或云“无”,或云“盈”,或云“虚”,或云“强”,或云“弱”:皆为相对之矛盾观念,常保消极以预想积极者也。故其伦理及政治思想专为消极主义,慕太古敦朴之政,而任人性之自然,以恬淡而无为为善。若自其厌世的立脚地观之,则由激于周季之时势,愤而作此激越非社会的之言者也。孔子则反之,综合尧舜三代先王之道而组织之,即欲依客观之礼以经纶社会也。至其根本原理则信天命,自天道绎之而得“仁”,即从“天人合一”观以立人间行为之规矩准绳。故孔子者北方雄健之意志家也,老子者南方幽玄之理想家也。
继彼幽玄之理想者为列子,列子之后有庄子。发挥此雄健之意志者有子思、孟子、荀子。要之,儒与道之二大分派,对立于先秦之时,而传其二大思潮于后世。此外尚有墨翟唱“兼爱”功利之说,似儒家;杨朱唱利己快乐说,似道家;鹖冠子为折衷派;韩非子为法家等。诸子百家之说,纵横如云,灿然如星,周末之文华极一时之炳耀。是盖因成周封建政体之坏颓,唤起各人思想界之自由,洵可谓之为希世之壮观也!
老庄之说通行于两汉,至魏晋而大盛,其弊流于清谈,以任放旷达自喜,或作为神仙说,经六朝至唐时复大盛,至追谥老子为太上玄元皇帝。然而当汉之末也,佛教侵入,经三国至六朝之际,至于梁而最盛。其势力之伟大渐驾儒道而上之。入隋,遂有唱三教一致论者。其后复大盛于唐,经宋元明至今焉。
儒教因汉武帝之奖励,出董仲舒,而继先秦之思潮,回复秦火之厄。至西汉之末有扬雄者,合儒与道,立一家言。六朝之际,儒为佛老所抑。至隋有王通,用之作策论。有唐一代,唯韩愈一人维持之。经五代至宋,复勃然而兴,几有凌先秦儒家而上之之势。即北宋时二程子唱“性命穷理”说,南宋时经朱子手而大成,作“理气”论。同时有陆象山之“心即理”说。入明,而为王阳明之“知行合一”说。其后至国朝,考证学大行。故中国亘古今而有最大势力者,实为儒教。国家亦历代采用之。何则?儒教贵实践躬行,而以养成完全之道德政治家为目的,而有为之人才亦皆笼罩于此中故也。
孔子者,“述而不作,信而好古”(按,《论语·还而》 ),实践躬行之学者也。上至三皇五帝,下至夏殷周诸圣贤之学说,无不集合而组织之,以大成儒教。其圆满之德,如春,深渊之智,如海。又多才艺,至其感化力之伟大,人格之完全,古今东西,未见其比。其说主好古、实践,故欲研究之者,当先研究夫子所研究之《诗》、《书》、《易》、《礼》等古书,及夫子之遗书《大学》、《论语》、《孝经》,子思之《中庸》,《孟子》之书等,以考察其说。夫子晚年所最研钻者为《易》,读之“韦编三绝”。虽有谓《易·十翼》非孔子之作者,然余欲述孔子之形而上学,姑引用而论断之。
第一编 形而上学
第一章 天道及天命
儒家“天道”、“天命”之天之观念,其意义有数种,今分之为有形之天,无象之天二者,更分无象之天(为)主宰之天、自然之理法、宇宙之本原及命四者。“天道”云者,乃自然理法宇宙本原之活泼流行之原动力也;“命”者,则其实现以分诸人者也。
第一节 有形之天
苍苍者天,茫茫者天,悠悠者天,无涯无际,日月星辰森然罗列,以运行焉,以代谢焉。岳岳者地,漠漠者地,草木繁荣,禽兽滋殖,其广也载华岳而不重,其厚也振河海而不泄。天地上下之间,风霜雨露,一阴一阳以为消长,一寒一暑以为往来,参差交错,变化而无穷者,是形体之天也。
《诗》曰:“悠悠苍天”,“彼苍者天”,“谓天盖高,不敢不局;谓地盖厚,不敢不蹐”,“倬彼云汉,昭回于天”,“鸢飞戾天”等。(按,《黎离》、《黄鸟》、《正月》、《云汉》、《旱麓》)
《论语》:“巍巍乎唯天为大。”(按,《泰伯》)
《易》上《彖》传:“日月丽乎天。”下《彖》:“日月得天而能久照。”《系辞》:“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
是皆言形体之天也。
第二节 无象之天
一、主宰之天
前所言有形之天,惟为形体者;今所言无象之天,则为思索者,故最不可不研究之。
主宰者,谓一神灵之物,管理命令一切万物之义也。如上帝、皇天、神、造物主等,皆为神秘不可知者也。
当太古蒙昧之时,人人概为感想的,而智识尚未发达。故现象界有变化,见风雨、电雷、日月蚀、星异、地震等时,忽生恐惧之念,遂以为天有一种人间以上之不可思议之灵力,因畏之敬之,至欲避之。其弊遂陷怪诞迷罔,至惴惴然以礼拜形体。盖知天之神秘,实自天地之形体始。故古人之神秘感想,至此遂将无象之主宰力,与形体同一视之,此所以崇拜形体之天者也。无论何国之民,其原始时代莫不如是。今吾先论天之观念,然后再论自然之理法、宇宙之本原等。主宰之天之证如左:
《书经·益稷》:“禹曰:‘安止汝,惟几惟康,其弼直,惟动丕应徯志,以昭受上帝,天其申命用休。’”
又,《[秦](泰)誓》:“惟天地,万物父母。”
又:“敢用玄牡,敢昭于上天神后。”(按,《汤诰》)
《[大](太)甲》“先王顾 天之明命,以承上下神祇,社稷宗庙。”
又:“皇天眷佑有商,使嗣王克终厥德。”
《金縢》:“秋,大熟,未获,天大雷电以风,禾则(按,此字衍)尽偃,大木斯拔,邦人大恐。”
《易》:“自天佑之,吉,无不利。”(按,《大有》)
主宰之例证甚多,散见于《书》、《易》等古书中。至有灵感想之天,则散见于《尚书》中。自然[理](法)的之天,则尤多见于《周易》中。
孔子对是等感想的感念,于知识上思惟之,此孔子伦理说之渊源,且其观念之所以高远者也。
二、自然之理法与宇宙之本原
浩浩乎无涯无际之天地间,气化生生流行不息,一切之现象界,皆被时间空间之二形式,与原因结果之律此三者所管理者也。
时间者,谓统一切现象之变化,而一切现象于其中,自一状态而变为他状态,能无限分截之延长之之谓也。空间者,谓一切现象物于其中,常在及继在且俱在者,亦可以无限分截之延长之。至是二者之异,则空间为 俱在,时间唯继起。今若唯有时间而无空间,则物之俱在,决不得证明之。何则?盖空间离俱在,即不能存在;既无俱在,则无常在、继在之理;常在、继在而不存在,则无充塞时间中之物,故时间自身亦不能自进行经过也。若反之,唯有空间而无时间,则物之继起,决不能证明之。既无继起,则物之俱在不得而知之。何则?盖客观之常在,对于俱在之中之变化而言之,即与继在俱在相对者也。因继起之变化,乃知常在之不变化;因常在之不变化,乃知继起之变化。无继起之变化,即不能知常在之不变化;无常在之不变化,则不能知继起之变化。要知此二者,吾人自思想上之论理见之,见虽相同一,然若继起之时间既消灭,则物象变化之思想亦消灭,现象界毕竟归于虚无。空间不能据自身证其俱在也。故时间之继起,空间之俱在,其特性虽大相异,然皆不能相离,若相分离,则现象界之事尽虚无迷妄,遂不可解。故知两者之相关,直不可须臾离也。此两者合而为一,即为吾人之悟性,以应用原因结果之律,是彼叔本华氏之卓论也。吾人今当更进一步,以考察因果律之如何。
在客观界经验之实体,呈错综之状态。其状态决非始终不动者,而或生或灭,彼等因其生灭之状态相连络,不问如何,必无有单独自存者。盖彼等悉因其前后之事实,以受规定,互相倚赖。今若于客观界中生一状态,则先之者必有他状态,然后新状态始生。又若其前之状态尚存,则次生之新状态必不能起。此新旧相继之现象,是曰继起。故此等状态,因继续而生者,皆有相互之关系。其始生之状态,吾人名之曰“原因”,后起者名之曰“结果”。故结果者决不能存在于其生来以前,纯然为一新状态。盖结果之名,即由此前之原因而始生。故结果之生,变化也。所谓结果原因之规律者,则即关于此变化之规则,即所以管理之之理法也。此律之唯一应用之范围,唯在变化。此而有一结果,则已示变化之存在;此而有一变化,则已示原因。而凡一切原因,又不可无共于其原因之原因,盖于时间继起之原因结果,相连续而发生,是谓之连锁。
既如上说,则因果律者,乃一状态变而为他状态时必然之理法也。因时间上之异,而名前者为原因,后者为结果。而吾人当论自然之理法之天道时,所得于叔本华氏者,岂浅鲜哉!
夫一切之生灭变化恍惚无常者,皆吾人经验之客观现象界所在之状态也。因果律之继起存在,虽前已详言之,然而因果律虽为行于现象界之法则,然应用此律之原理究如何乎?康德氏之说曰:“吾人之知识,惟存于现象界中,不能入本体界也。”彼于《纯理二律相背论》中云:“宇宙不可无第一原因,又第一原因非实在。”盖一论现象界,而一预想现象界以外之物者也。叔本华氏之意与之同,以为无第一原因。然叔氏谓存于现(象)界之变化外者,尚有“物质”与“物力”。物质者,为一切变化发生之根本,不为变化所侵,不增不减者也。物力者,已不变化,而能使一切变化,不增不减也。是二者超然于时间空间以外。此外,叔氏又说世界之本体之“意志”是盲目的冲动,而使现象界发现之根本力,又超绝时间、空间、因果律,而为绝对无差别之物也。要之,物质与物力乃生原因结果之原子,而意志则统一切万有,而使之发现之大活力,即世界之本体也。
孔子亦以宇宙间一切现象,自时间、空间、因果律三者规定之,是实千古之卓识,而与叔本华氏稍相合也。
仰视茫茫之宇宙,则见一切之现象界,皆以一定不易之法则行于其间。如日月之代谢,[尽](昼)夜之[昼](变)迁,四时之推移,风雨霜露云雾雷电等皆然也。又如禽兽虫鱼草木人类等之有雌雄二性者,无一非相对的法则之消长。是法则即《易》所云之“阴阳二气”。阴阳二气进动,则于时间中生万物;其静止也,则于空间中见物象。自其进动之方面,即自时间上观之,时必不可无变化,是即因果律之所由生也。故孔子以一切现象世界为阴阳二气之流行,即阳动而阴静,以为盈虚消长,新陈代谢,变化无穷,因果律即自行于其中。统括是等之原理,即为“天道”即“理”。“理”为充满宇宙之生生活泼的本原,超绝一切之现象界,而管理流行于一切现象间之阴阳二气等,而亘永久而不变不灭者也,若自流行于一切之现象界观之,是名“天道”,即自然之理法。自其超绝一切现象界,统括管理此等之力观之,即名“天理”,即宇宙之本原。故《易》曰:
1“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按,《系辞》上)
《彖》辞曰:“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云行雨施,品物流形。”(按,《乾》)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按,《乾》)
“一阴一阳之谓道。”(按,《系辞》上)
“生生之谓易。”(按,《系辞》上)
“太极”谓无差别的始原也。“乾元”谓天之原理。“云行雨施”,“一阴一阳”,“生生”等,谓之自然。所谓“天行健”者,合自然之理法与宇宙之本原相言之也。又《论语》曰:
逝者斯如夫,不舍昼夜!(按,《子罕》)
言自然之理法生生而无间也。
《论语》:“子贡曰:‘子如不言,则小子何述焉?’子曰:‘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按,《阳货》)
《礼记·哀公问》:“哀公曰:‘敢问君子何贵乎天道也?’孔子曰:‘贵其不已,如日月东西相从而不已也,是天道也。无为而成,是天道也。已成而明,是天道也。’”
是等皆言自然与原理者也。
《中庸》:“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
子思自孔子之说出,故更进一步,以“诚”为宇宙万有之根本的原理,而宇宙之万有则自此本体所发现之现象也。万有从本体发现为“高明”“博厚”二形式。高明为天,有继起性,即时间的也。博厚为地,有延长性,即空间的也。合而为一,则无限无穷,经“悠久”已。
今以《易》理、叔本华氏之说互相比较,则其原理虽大有径庭,然叔氏之物质、物力与《易》之阴阳二气,皆使物变化之本质或动力,在其变化以外,则二者之说相似也。此外,因果律为伴一切变化之法则,故有变化即有因果律。孔子虽不说此,然儒之“天理”,子思之“诚”,叔本华之“意志”,皆为宇宙之本原,发现万有之一大活动力,固不甚相异也。
若夫老子之“道”为“恍兮惚兮”、“窈兮冥兮”,绝对的自然之道,与斯披诺若(今译斯宾诺莎 )之一元的“理”相似。若自彼所云“有物浑成,先天地生”观之,则万物开发之本体,皆恒久不变者。故曰:“名”,无可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按,《老子》一章 )也。何则?若云“无”,则已与“有”相对,故日此道无可名,而静寂自然,绝对无差别的也。一切之规定皆法此静寂自然之化。《易》哲理反之,以“生生”为活泼进动的,一切之人间行为则之,是实其大异之所存也。
以上自然之理法皆依据于《易》者。是书孔子尝极力研究之,故得视为夫子之思想。然孔子为实践躬行者,故据最可凭信之《论语》观之,则可以明道德为人之先天的自然。故于下“有命说”中当引《论语》为证。
三、有命说
于上章既略论孔子以前之“天”之观念,孔子于《易》,但言“天道”,但其实在本人性之自然以立“人道”,故略说人道之本源之天道耳。故《论语》曰:“子罕言利,与命,与仁。”(按,《子罕》 )又曰:“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按,《公冶长》 )则其置重人道,而不详言高远之天道可知。“命”者何?自然之理之实现,而分配于人之运命也。孔子以此“命”为知的,情的。“知的”务主言自然之理,“情的”兼理法与主宰而言之。二者易混,欲详细别之,至难也。今引二三例以示其别。
《论语·为政》:“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
《尧曰》:“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
《里仁》:“朝闻道,夕死可矣。”
观此诸说,则命由于智识,而为自然之理也。(是言道德观念之本原为天,而天即自然也。)又从情上观之如左:
《论语·雍也》:“伯牛有疾,子问之,自牖执其手,曰:‘亡之!命矣夫!’”
《先进》:“颜渊死,子曰:‘噫!天丧予!天丧予!’”
《宪问》:“公伯寮诉子路于季孙”节:“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公伯寮其如命何!”
《雍也》:“子见南子,子路不说。夫子矢之曰:‘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
《述而》:“天生德于予,桓魋其如予何!”
《子罕》:“子畏于匡,曰:‘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
《八佾》:“获罪于天,无所祷也。”
《季氏》:“君子畏天命,小人不畏天命。”
此等其中皆含有感激悲愤之意,故知为情也。然元本为理,而发为情,故决非迷妄的感想。征彼之“不语怪力乱神”(按,《述而》 ),则孔子之遵道理明矣。但信念本为感情的,故在自然之理法中,亦与主宰的之思想相混同。
盖孔子由知,究理,依情,立信念。既立之后,以刚健之意志守之,即“知”“情”“意”融合,以为安心立命之地,以达“仁”之观念。盖“仁”与“天”即“理”,同为一物。故孔子既合理与情,即知道,知体道,又信之以刚健之意志,保持行动之,是以于人间之运命,死生穷达吉凶祸福等,漠然视之,无忧无惧,悠然安之,唯道是从,利害得丧,不能撄其心,不能夺其志。是即儒教之观念所以高洁远大,东洋之伦理之所以美备也。
《论语·雍也》:“谁能出不由户?何莫由斯道也?”
又《里仁》:“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
《述而》:“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
《学而》:“子贡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者也。’”
《里仁》:“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仁者安仁,知者利仁。”
《述而》:“子曰:‘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子罕》:“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
《颜渊》:“爱之欲其生,恶之欲其死。既欲其生,又欲其死,是惑也。”
《[子路](宪问)》:“子曰:‘不怨天,不尤人,下学而上达,知我者其天乎!’”
不为显荣利达所束缚,知斯道,安斯道,乐天知命,故其胸襟如光风霁月,其德行则圆满潇洒也。
要之,理想与实际,往往冲突龃龉,而人间之运命,又有善恶。故人言善人不必得幸福之运命,恶人不必得悲惨之运命,行德者不必得福,不德者不必罹祸。实亦不然。须视其时代境遇如何,不能一定也。如孔、孟之坎坷穷厄,苏格拉底、基督之惨死,颜渊之夭,盗跖之寿,始皇之暴戾,曹孟德、司马昭之逆,克林威尔之悖理,或如楠正成,或如足利尊氏等,征诸古今之例,有大德之人尝悲惨,大不德之人常侥幸,成败利[达](钝),洵不可以一定也哉!
人本来有自由意志,故人间之运命,皆因人为之如何而如何耳。盖运命者,皆因其时代之趋潮,其人之门阀、境地、才识、技俩等以为变迁者也。若时有大豪杰出,虽能自造运命,然自然之因果律常干涉之,终至不得伸张其自由意志也。盖有一原因,必有一结果,一结果后,或为他原因而复生他结果。故社会之事,复杂错综,个人之力终不得不受一制限。故前所述时代、身干、境地、才识等数者相一致,则得幸运。若此中有不一致之处,则不免于不幸。是实运命之所以不定者也。故于某度意志得以自由,至此以上,亦不得不遵自然之理法。故孔子欲遵道理,即顺自然之理法,实行吾意志之可成则为善,不可能则守其分,可以进则进,可以退则退,可以行则行,可以止则止,可以取则取,可以舍则舍,一切如道理而行之。此孔子之“任天主义”也。
盖孔子明知道德为善,遵之行之,人人必受幸福。然世有盛衰,社会有污隆,行道德者不必获福,故依道德以立命安心。此孔子所以执“自由意志说”与“宿命论”之中庸,即所谓“有命说”是也。
自由意志论者,以人间意志本自由,不受如运命之规定之限制,唯由人力主张之者也。宿命论反之,以宇宙万物一切皆天之所命,而皆受其限制,虽人间之意志,决不能自由。人间之运命既定于先天,而人力之所无如何者也,故不如各安其分。是最极端之说,而与今日进化之理法决不相容者也。若一切从宿命说,则流于保守退步,志气委靡,遂不能转其境地。《论语》:子夏谕司马牛日:“商闻之:死生有命,富贵在天。”(按,《颜渊》 )往往有解为极端之宿命说者,然是决非孔子之意。顺当生之道而生,顺当死之道而死,是自然也。顺道而得富贵则善,不得则从吾所好而安命,是亦自然也。孔子之有命说,当如此解。然若从宿命说,死生既于先天中定之,富贵亦从先天中定之,毕竟后天之人力归于无用,不得不陷于委靡也。
人间自由意志论,虽为今日最有力之进取的说,但失之极端,亦非无弊也。其弊则以意志能自由,为善亦能自由,为恶亦自由。故至争名趋势以陷于变诈虚妄,而不能安于吾之素位,龌龊卑鄙,逐世之潮流以为浮沉,是洵不知自己之力欲造运命而却漂没于世之潮流者,故青年血气之人,不可不反省也。
比较前所言,则孔子之说,既非极端之宿命说,亦非极端之自由说,盖居于此二者之间,尽吾人力,即顺自然理法之道以行动云为者也。即可进则进,若不能则已,安吾素以乐吾道,极平和之说也。然而后世腐儒等,不能知生生的进化,唯以保守的解释之,亦非夫子之旨也。
不知儒教有一种之功名的活气。《论语》云:“去仁,恶乎成名?”(按,《里仁》 )又云:“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称焉。”(按,《卫灵公》 )据此即足以知彼现实功名的之意志矣。
要之,孔子之命,即任天主义。深信自然之理,养绝对之观念,遵一切道理之动静,不问死生、穷达、荣枯、盛衰等,纯反于愦愦之功利快乐主义,故于道德实践上大有价值也。
第三节 “天人合一”与“仁”之观念
吾人于前章既略解“天”之观念,自《易》之哲学说,明自然之理法,今当述“天人合一”与“仁”之观念。
据《易》之说,则基天地之二大法则,以立人道,而说仁义之道德律。
《说卦》曰:“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兼三才而两之。”
又,《系辞》:“《易》之为书也,广大悉备:有天道焉,有人道焉,有地道焉。”
由是等观之,仁配阴柔,义合阳刚,准据天地之自然的法则以立人道,即仁义。然从此说,则仁义毕竟为客观的,他律的。故当更进一步如左:
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仁者见之谓之仁,知者见之谓之知。(按,《系辞》上)
阴阳为天地间自然流行之气,化万物成其性,在人则成男女性,自然有道德的性故。
《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
即言从自然之作用以生成道德,而为客观之次序。
《系辞》:“天地设位,而《易》行乎其中矣,成性存存,道义之门。”
又,《说卦》:“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穷理尽性以至于命。”《文言》:“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天且不违,而况于人乎?况于鬼神乎?”
天地间自然之气化流行,生生化化,行于其间,成自然之性。性之根原即天。究理则知性,知性即知天,是为宋儒性命穷理说之渊源。天人合其德,至此成所谓《易》之“天人合一”观。今再进一步,论他书中之合一观。
《诗》:“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此懿德。”(按,《大雅·烝民》)
《中庸》:“天之生物,必因其材而笃焉。”
又:“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
《诗》言德性为先天的。《中庸》之“诚”即天人合一之观念,而宇宙之根本的活动力也。子思演绎之曰:
“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
又:“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
吾人之道德性自先天有之,决非后天者也。故宇宙之根本原理之[纯](绝)对的“诚”,能合天人为一。天道流行而成人性,人性生仁义。仁义在客观则为法则,在主观则为吾性情。故性归于天,与理相合。天道即诚,生生不息,宇宙之本体也。至此儒教之天人合一观始大成。吾人从此可得见仁之观念矣。
《系辞》:“天地之大德曰生。”
又:“生生之谓易。”
夫“仁”为平等、圆满、生生、绝对的之观念。自客观的观之,即为天道,即自然理也,实在也。自主观的解之,即具于吾性中者也。其解虽有异,至究竟则必须此两者合而为一,始能至无差别绝对之域。故仁之观念为生生的理,普遍于万物,不能为之立定义也。
《论语》:“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按,《阳货》)
言自然的即无意识的理法之活动也。又云:
吾道一以贯之。(按,《里仁》)
融合天人,以“仁”贯之。其欲达之之方法则为“忠恕”。忠尽我心,恕及于人之道,是为社会的仁之发现。能超然解脱,悠然乐者,即得达此仁之理想之人,安心立命之地,皆自此理想把持之。
《论语》:“‘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夫子喟然叹曰:‘吾与点也!’”(按,《先进》)
顺应自然之理法,笃信天命,不为利害所乱,无窒无碍,绰绰裕裕,浑然圆满,其言如春风和气。吾人至此,能不言夫子“仁”之观念为最高尚远大者乎!
孔子知致物格,经五十年而后始“知天命”,以达此绝对的“仁”之观念。抑绝对者,何谓也?绝对云者,超乎相对或差别之境,以抵不变不灭之域,必无我自然,始能至之。此理想的天,即仁之观念。达此境地时,中心浩瀚,无所为而行者(无)不合于道。
《子罕》:“颜渊喟然叹曰:‘仰之弥高,钻之弥坚。瞻之在前,忽焉在后。……欲罢不能,既竭吾才,如有所立,卓尔,虽欲从之,末由也已!’”
《述而》:“子谓颜渊曰:‘用之则行,舍之则藏,惟我与尔有是夫!’”
其理想之高远,能因用舍行藏之时,权变自在,斯可谓智德圆满无碍,而行为亦无凝滞也矣。孟子曰:“可欲之谓善,有诸于(按,此字衍 )己者(按,此字衍 )之谓信,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按,《孟子·尽心》 ),即是也。
以上综合主宰、自然本原等天之观念,与天人合一,与仁之观念言之。而孔子之形而上学根本观念既终,今更进一步,而于下章论孔子之伦理说。
第二编 伦理说
第二章 道德之标准
第一节 社会之仁
人之生于此世也,各依其目的而动。惟其目的有大小,小者为大者所包括,大者又为更大者所包(括)由此递进,其究竟之目的果何在乎?
人本社交的动物,自有道德的本性,与其他互相倚赖关系以立社会,故其行亦互有影响。自己意志受社会意志之制裁,以生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男女贵贱亲疏等错杂之关系。于是遂有道德律以规定人间之行为,而达正确圆满之目的地者,惟道德能之。行为之合于道德则善,反于道德则恶。故人间究竟之目的,在据纯正之道理,而修德以为一完全之人。既为完全之人,则又当己立立人,己达达人,人己并立,而求圆满之幸福。所谓人生之目的不过如是而已。
就人间行为之判断,于西洋有动机论、结果论二派。动机论者,行为之善惟在动机之纯正耳,结果之如何,非所顾也。结果论者,日日行为之结果善,则其行为亦善,动机之如何,可不问也。前者为直觉派,后者为功利派。儒学直觉派也。然自今日之伦理学上观之,则前二说皆有所偏倚,即非动机、结果二者皆善,不足为完全无缺之行为。然东洋之伦理说,惟取动机不顾结果之处亦不少,如“杀身成仁”等是也。
孔子自天之观念演绎而得“仁”,以达平等圆满绝对无差别之理想为终极之目的。至其绝对的仁,则非聪明睿知之圣人,不易达此境。欲进此境,必先实践社会的仁。社会的仁,忠恕是也。故欲进绝对之境,不可不自差别之境进也。故仁自其内包观之,则为心之德,而包括一切诸德;然自其外延观之,则抽象的概念而普[通](遍)的形式也。此形式虽不变,其内容则因时与处而殊。故自特别观之,则名特别之仁;自普遍观之,则名普遍之仁。普遍之仁,为平等之观念,包括其他之礼义智信等。特别之仁为特别的狭义之仁,如“智仁勇”之仁是也。仁于主观,则为吾性情;仁于客观,则发现于社会,为礼义之法则。
一、普遍(之仁)
普遍之仁乃博大之观念为之,如忠恕,如博爱等,有总括社会广泛之意义,而礼义智孝弟忠信等皆包于此中。当其实现于社会上,则为礼为义为智为孝为弟为忠为信,仁乏别也。曰孝曰弟者,事吾父兄尊长之仁也;曰忠曰信者,社交之仁。故爱先自吾家族以及他家族。观《论语》言孝弟“为仁之本”(按,《学而》 ),可知即其根本自亲以及疏之义也。此仁之差别义也。
《中庸》曰:“天下之达道五,所以行之者三。曰: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五者,天下之达道也。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所以行之者一也。”
是为孔子所述之五伦,曰:君臣之义,父子之亲,夫妇之礼,昆弟之序,朋友之信。知此五者,所谓“知”也;知此五者而体之,“仁”也;体此五者而行之,“勇”也。此五者又为仁义礼智信之五常。是等尽为仁之内容,而自其差别的方面观之。若普遍之仁则总括是等一切者也。
《论语·里仁》:“‘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
又,《雍也》:“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卫灵公》:“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颜渊》:“子曰:爱人。”
《学而》:“泛爱众,而亲仁。”
《公冶长》:“子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信(按,此字衍)少[老](者)怀之。’”
是皆说普遍之仁者也。
要之,孔子仁之观念,若自普遍言之,则为高远之理想;若自实际言之,则为有义礼智孝弟忠信等之别,以为应用之具。故能全达此等之义礼智孝弟忠信等,即为普遍之仁。
至达仁之法则,孔子因弟子之才力而作种种之说。于颜渊,则为“克己复礼”(按,《颜渊》 );仲弓,则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等(按,同上 );司马牛,则曰:“仁者,其言也切。’曰:‘其言也切,斯谓之仁已乎?’子曰:‘为之难,言之得无切乎!’”(按,同上 )樊迟,则曰:“仁者先难而后获,可谓仁矣。”(按,《雍也》 )皆自其人与时地而变化者。由是观之,则仁之内容毕竟非可一定言之明矣。故“子曰: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按,《子罕》 )。
或人以孔子之仁爱,似英国之“爱他”说,是语吾人尚不可全以为然。如彼英人阿当斯密斯氏(今译亚当·斯密,1723—1790,英国经济学家、伦理学家 )之“同情”,哈提孙氏(今译哈奇生,1694—1746,英国哲学家 )之“情操”,巴特拉氏(今译巴特勒,1692—1752,英国伦理学家 )之“良心”说等,均视为“爱他”之根原出于天性,遂以此为行为之标准,与孟子之“良心”说稍相类似。然孔子不明言人性之善恶,其仁之观念则从高大之天之观念出,其爱又复如前章所述,因普遍而生差别。故其根柢上已大相异。惟孔子重感情之处稍与彼说相似。今若必欲论孔子,则孔子为唱理性之直觉论者,自其克己严肃处观之,实与希腊斯特亚学派(今译斯多噶派 )及德之康德之说有所符合。盖孔子之说为合乎情、入乎理之圆满说也,其伦理之价值即在于此。
二、特别之仁
即狭义之仁论,达普遍之一部,或普遍之仁之方法者。如:
《论语·宪问》:“仁者必有勇,勇者不必有仁。”
又:“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
《雍也》:“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
《中庸》:“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
等将知仁勇分为三者,各相对立,则非“普遍”可知。其言仁者安静,知者流动,勇者敢为,已异其用。故自知仁由知、行仁由勇观之,则仁究不属于知勇二者,故自差别之方面狭义解说之,为特别仁。
三、至善
孔子大理想之仁,非容易达之。欲达之者,宜先自卑近之差别渐进;欲自卑近渐进,当就个人之行为判别善恶;判别善恶;在致知格物。
《大学》曰:“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又:“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就致知格物而言之,朱子曰:“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也(按,此字衍 ),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此之谓格物,此之谓知之至也。”是二者谓心有知悉万里之灵能,即理性,故穷客观的之物理,以扩大其知,以判别善恶。王阳明曰:“致知者,致吾良知之所知。格物者,就吾意所发之事物,去其不正,而归于正。诚意者,良知与意念相一也。”要之,王阳明说良知判断善恶,纯为主观的;朱熹穷客观的物理以扩吾理性而判断善恶;即一行而一知,一简易而一繁衍是也。故各持一理,一基良心,一唱理性,是以其说之分离而不相入也。
从孔子之重行贵知处思之,则致知格物,可谓会此二说而一者。故自知之一面观(之),则朱子之说是;自行之一面观之,则阳明之说近也。
人生究竟之目的,在遵道理以求完全圆满之幸福,故《大学》言究竟之目的,在“止于至善”。
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
“至善”即绝对善。“止至善”则定、静而安,是为终极之理想,即“仁”也。故仁为完全圆满之目的地。欲达此境域者,即以致知格物诚意修身为根本。故知孔子贵理性。
孔子以至善为终极标准,故一切之事之违仁者,皆为不善。是以——
《里仁》:“子曰: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
又曰:“我未见好仁者,恶不仁者。好仁者无以尚之;恶不仁者,其为仁矣,不使不仁者加乎其身。”
不仁,恶也,不时发动以破坏仁者也。故欲向仁,务避不仁之行动,是以致知格物修身诚意之必要也。
吾人可据是分孔子之说,为直觉、中庸、克己、忠恕等,而细论之。
(一)直觉说
吾人于前章说孔子之天人合一观,兹当论孔子之为直觉派。如前所论,孔子既说知与行之相关,又兼重理与情。后之学者往往自见解之如何而互相分离。今先就孔子之人性问题论。
孔子不就人性问题而论善恶,唯就行为而论善善恶恶。
《论语·阳货》:“性相近也,习相远也。”
是言谓人性本无善恶,唯因其习惯之如何,而为善为恶至相隔绝耳。又
《卫灵公》:“子曰:有教无类。”
谓人之善恶之别者,皆以习惯之故,有教育即可有善而无恶矣。又
《季氏》:“子曰: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
谓人性有四品,故程、朱即此而分为气质之性,及理义之天性。孔子又论情之方面,
《诗》(曰“天生蒸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此懿德。”孔子读之曰:“为此诗者,其知道乎!”(按,《孟子·告子》)
谓人性好善,是为孟子性善论之根原。孔子于人性问题,不精细研究,故不言善恶。唯自其天人合一观而曰:
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
二者乃道德人中所自有者。又
“子曰: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为道。”(按,《中庸》)
《论语·卫(灵)公》:“人能弘道,非道弘人。”
是则无论何人,皆有先天的能性。更进一步,则《季氏》“生而知之者上也”,《雍也》“人之生也直,而(按,此字衍 )罔之生也幸而免”之说,皆可以证明。
第一(条),备言人能直觉辨别是非善恶;但是非谓常人,谓睿智之圣人也。第二条,程子解“直”为“理”,而杨龟山以之为“情”。但孔子以为理与情并重,又因时与地而异。其“直”之解释,如“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按,《卫灵公》 )之解“直”为理,答叶公之问之“直”,则情也。故“人之生也直”之(直),解之为“理”,或稍妥也。以上可知孔子为“贵理性之直觉派”也。
故孔子恰如康德为动机论者,动机纯正则其结果之善恶如何可不顾。故《论语》曰:
“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按,《卫灵公》)
又:殷有二仁。(按,《微子》)
仁,动机也。苟能行仁,则其结果如何可不顾。是所以谓直觉说也。孔子就人之行为以言情与理之当调和。
《子路》:“叶公[谓](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自情解之,则理纵令公平,但不适于情时,则不得以之为善。
《宪问》:“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以德报怨”者,去差别之平等仁也。故《礼记》夫子言宽身之仁。“以直报怨”者,有差别的义也,理也。情与理二者以调和为务。此孔子之说所以最酝藉最稳当者也。
(二)中庸说
孔子恐人之行为之走于极端,因言执中即义,养中庸的良心。然欲达此标准,其事至难。故孔子自曰:“天下国家可均也,爵禄可辞也,白刃可蹈也,中庸不可能也!”(按,《中庸》 )中庸之德,希腊之阿里士多德氏亦尝言之,其说曰:勇在粗暴与怯懦之中间。言其本质、关系、分量,及时与地等,然后能之。盖人之行动云为皆由于知情意之合同关系。故中庸当视其本质、关系、分量、时地等,若是等均不得其宜,则决不能中庸。故——
《中庸》曰:“道之不行也,我知之矣:知者过之,愚者不及也。道之不明也,我知之矣:贤者过之,不肖者不及也。”
《论语·先进》:“子曰:师也过,商也不及。”
又:“子曰:过犹不及。”
《子路》:“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
《雍也》:“中庸之为德,其至矣乎!民鲜能(按,此字衍)(久)矣。”
据此观,则中庸者,无知行之过不及,并立而调和者也。此中庸又因时与地而变化,是实至难之事,所谓“可与立,未可与权”是也。
德者,中庸的良心之我完备之状态也。道者,对于他而行之也。故德者主观的,道者客观的。要之,此中庸的良心,非所谓先天的良心之情,乃因理性而治成之情,换言之,即理与情融合适宜,而行之以公正之意志是也。
中庸的良心,虽为主观的,但制中庸,则为客观的之礼。故通社会国家上下贵贱皆须普遍的或差别的之法,此法即礼是也。礼之本质为情,形式为文,此本质与形式相合而为礼。恭敬辞逊之心之所动者,情也;动容周旋之现于外形者,文也。弃本质而尚形式,是为虚礼;弃形式而守本质,是为素朴。故——
《雍也》:“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文与质整然中和,此中庸。君子尚难之。故孔子忧失其本,于《八佾》言曰:
“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
又:“绘事后素。曰:‘礼后乎?’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
前者言礼之本质为情,故曰与其走于形式,不若守本质。后者言礼之本质,[别](虽)为情,然无文饰之之形式,则难名之为礼。于是比较上虽若以情为重,但此二者若不中和,则究不得名之为真礼。故——
《礼记·仲尼燕居》:“子曰:师也(按,此字衍),尔过;而商也不及。”“夫礼,所以制中也。”
如此之礼,虽自主观的本质与客观的形式相合而成,但当实际行之也,则当据义以断之。义为判别事物之知力,故为行礼必然之要素。
《卫灵(公)》:“子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
义与礼之异同:礼主敬,义知敬,是其相似处;义为判别,即知也,礼为文饰,即形式的,是其异处。孟子曰:“义,路也。礼,门也。”(按,《万章》下 )实则此二者互相关联而不可离者也。礼为体,而其内容中有义为之用。欲行义,则礼必从之。故礼兼义而义亦兼礼。礼与义分离,则礼为恭敬辞让玉帛交际等,义为辞受取予死生去就等。
至此,礼之本质即情,其形式即文,与义相合。其体虽整然,然用之不得,失于严酷,宜流动贯通,情意相和。
《学而》:“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
但若过于流动,一任于情,则又失礼之谨严。故又曰:
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此礼谓谨严之体也。
吾人至此于礼之为何物,当了然矣。盖孔子实以此礼为中正之客观的法则,以经纬社会国家者也。
《礼记·经[界](解)》:“(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故衡诚悬,不可欺也(按,此字衍)以轻重;绳墨诚陈(按,原误作‘诚陈绳墨’)不可欺以曲直;规矩[陈](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按,原误作‘审礼君子’),不可诬以奸诈。是故隆礼由礼,谓之有方之士;不隆礼不由礼,谓之无方之民。敬让之道也。故以奉宗庙则敬;以入朝廷,则贵(贱)有位;以处家室,则父子亲,兄弟和;以处乡里,则长幼有序。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礼。’此之谓也。”
礼如衡、绳墨、规矩等之规定轻重(按,原误作“轻重规定” )、曲直、方圆以错杂之。社会国家中之一切行动云为,人从之者善,背之者恶。此礼所以为中庸的,又客观之法则也。《礼记》立人之十伦,曰:
事鬼神之道,君臣之义,父子之伦,贵贱之等,亲疏之杀,爵赏之施,夫妇之别,政事之均,长幼之序,上下之际。
是[我](均)社会的秩序也,又其为中庸的:
《论语·泰伯》:“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
(三)克己说
孔子之学,即欲达其理想之仁,先当励精克己,屏己之私欲。既克则当[傅](博)学明理,以锻成刚健正大之意志。既锻成刚[建](健)正大之意志,始能处道而实行之。其说虽稍偏于情之一面,但于个人之严肃端庄,于伦理实践上有非常之价值。
《子罕》:“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也。”
《卫灵公》:“子曰: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
又曰:“不曰如之何如之何者,吾(末)如之何也已矣!”
《宪问》:“不患人之不己知,患其不能也。”
是谓修克励精自德,为之己而非有待于他也。
《公冶长》:“颜渊曰:‘愿无伐善,无施劳。’”
谓修养温厚克己之德以推及于人也。
克己、修德、博学、明理,若不实行,往往陷极端之弊害。故——
《阳货》:子六言六蔽说,曰:“好仁不好学,其蔽也愚。好知不好学,其蔽也荡。好信不好学,其蔽也贼。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好勇不好学,其蔽也乱。好刚不好学,其蔽也狂。”
于希腊有西尼克派,即(犬)儒派之极端克己说,及斯特亚学派之克己说,德国有康德之严肃主义等,皆此说也。而其中如斯特亚学派,为重自然,安天命,贵理性,以实践励行为目的,最似儒教。然孔子之克己说,非若他说尽绝诸情,不过从实践励行上立此说。故其归着为中庸,为复礼。
《论语·颜渊》:“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曰:‘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是言为仁之法在克我私欲,复中庸之礼,使一切之视听言动,皆顺于礼,始为实行仁也。
要之,此说在励精苦学,修吾之行,以练习刚健不屈之意志而实践之。至其归著,则仍在复中庸之礼,以达于仁。夫一切克己说,皆在严肃端正,锻炼个人,虽于道德实行之点,迥非俗所能比拟,然于情之一面,弃而不顾,故往往不免失之过甚,如西尼克则此弊尤甚,独孔子能以中庸防此弊耳。
(四)忠恕说
吾人于前章中,既详论直觉、中庸、克己诸说,今当论其最广大最主要之忠恕说。
忠,尽吾心也;恕,推己以及人也。自普遍上观之,则为社会上之博爱,洵足以一贯诸说,以达于完全圆满之仁之理想。故——
《论语·里仁》:“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
又:“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
《卫灵公》:“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又:“‘赐(也)!女以予为多学而识之者与?’对曰:‘然,非与?’曰:‘非也,予一以贯之。’”
又《雍也》:“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是盖谓用此以包括其他一切之语言,使之一贯,使之普遍,而为必不可不行之道。但忠恕究何故不可不行乎?则自孔子之天人合一观观之,则以在人之理性为先天的,即以人为有道德性之社交的动物。故
《论语》:“人之生也直。”(按,《雍也》)
《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
即谓人道乃自然顺人之道德的能性以生成者,即礼义之(所)由生。盖以人本为社交的动物。故曰:“仁者,人也,亲亲为大。”(按,《中庸》)故吾人不可不据己之性情以行仁。其故以道德本为自律的,仁又为人性之所本有,开发之即为人道故也。仁,差别的也:自亲而疏,自近而远;普遍的也:欲推己及人,则当以己心为标准。其途有二种:一,正面的:
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按,《雍也》)
是为希望他人与己同一发达,故合于是者,仁也,善也。一,反面的: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是为禁止之言,背此者,不仁也,恶也。
故此忠恕说,为网罗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贵贱亲疏等一切社会上国家上之差别,而施之以平等之诚与爱之道,即达普遍一贯之仁之道。
《公冶长》:“子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
自老者、朋友、少者三者而观之,虽似有差别,然而自总合是等一切社会而观之,则普遍之仁也。
要之,忠恕者,在达己达人,即以己与人共立于圆满为目的。故是非个人的,乃社会的。是实此说所以凌驾一切诸说,亦其意义之所以广泛也。
第三章 德
第一节 德之意义与仁之内容
德有二意:一,伦理的感觉,照之于理性,以养高尚之情操,由意志而实现习练之,则吾性可善,即所谓道德的德是也。一,为关于研究真理,或以之教人等知的德也。于东洋之德,仅有前者。虽孔子亦尝言知,然非独立,而但为道德上之知也。
韩愈曰:“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由是而之焉之谓道,足(乎)己于(按,此字衍 )无待于外之谓德。”道者,必不可不行之法则也,是为客观的。德者,谓吾心得是道而行之之(按,此字衍),[生](是)主观的状态也。
吾人既于前章论孔子之仁,为包容其他一切诸德之普遍之德,即对己之德,与对家族及社会国家等之德,皆存于此中。但先以家族间之德为根本,然后渐逐推及社会国家。故以孝弟为本,而综合忠信义礼智等诸德,即普遍之仁。故仁为德之全称,其他不过为其一部分而已。
孔子何故因时与地,应其人而言抽象之仁,而不与之以具体的定义乎?是为吾人最不可不注意者。盖孔子明知进化之理:今日之人之德,不必即为后世之德;后世之德,不必即为今日之德。其故因德乃随各时代以进化,与政体风俗人情等有种种之关系,而生种种之差别者也。故孔子以为,于未来之世,或生大学问家,或生大德行家,此等学问家德行家之德之行,反胜于今日,亦未可知。故于《子罕》曰:
后生可畏,焉知来者之不如今也。
是语谓未来之进化,不可预想。知是语就人物一面观之,因为生生的进化,但其意义不惟止于人物,虽德亦然。
又曰:“由!知德者鲜矣。”(按,《卫灵公》)
又:“中庸之为德,其至矣乎!民鲜能(按,此字衍)久矣!”
是盖谓得德之难也。
以此之故,孔子于“仁”“德”,不与一定之意义,惟抽象普遍形容之。至其内容,诸德则因时与地与人以为变更,是实为科学的分解之所难,亦为孔子之说明巧处。孔子之德,分解列举之虽甚难,但今亦不能不举其大要于左,以研究其种类:
仁仁,前已再三论之,为普遍的之仁。表中一切诸德,莫不为其所网罗包容,即博爱、忠恕、一贯的之仁是也。但于殊别之时,则为慈惠或爱等。
表中知、勇、克己、中庸、敏、俭,皆对己之德。对人之德分两端:一为家族,一为社会及国家。
第二节 德之种类
德表
关于家族之德,曰:孝弟、慈严、夫妇之礼、友爱等,而尤以孝弟为百行之本。关于社会及国家之德,曰:忠、信、直、宽、惠、温、良、恭、让等,而尤以礼为普遍,又为社会上之秩序,又义亦普遍而差别的。
今将对己之德以及对他之德略解之于下。
(甲)对己
知知者,知也,含有智慧之意;若扩大其意,则为智识。故欲得真智识,必不可不学。盖学非为人也,为我也。孔子已尝明言为自己之德矣。其注重在研究一切学问以明智,则当事物而无疑惑。故孔子曰:“[智](知)者不惑。”(按,《宪问》 )但此知乃欲行道之本,即王阳明所言之“知行合一”,乃与行相关者也。
勇勇为决行吾意志之力,虽属于己,而不受仁与义之指择。故曰:“见义不为,无勇也。”(按,《为政》 )又曰:“仁者必有勇。”曰:“勇者不惧。”(按,《宪问》 )但勇与知有密接之关系,不可或离。故曰:“好勇不好学,其蔽也乱。”其义即非道德之智识所生之勇,则不得为德。要之,知与勇实际上为合成其他诸德所生者,故不可分离。知者知道德,勇者实行之。
克己 克己前章已论之,兹不再详言,约而论之,为抑自己之私欲而克之,刻苦励精以达于道,是为自己之德,勤勉等属之是也。
中庸 中庸前章亦论之,兹惟撮其要曰:中庸者无过不及之中庸的良心,是亦为自己德,客观的礼、主观的节制等皆属之。
敏 敏,敏捷也,对事务而言。故曰:“敏则有功。”(按,《阳货》 )顺于道而敏捷处事,自己之德也。
俭 俭,节俭也,节省冗费以俟他日之利用。“与其奢也宁俭”之类,是亦为属自己之德,然与其他有关系。
(乙)对人
家族的
孝 孝之为德,为德行之根本,人伦之第一,事亲能尽爱敬之谓也。孝者,子对于亲之纯粹爱情,即人之天性也。
《论语》曰:孝弟“为仁之本”。
《孝经》曰:“子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
又曰:“夫孝,天之经也。”又曰:“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
而孝以爱与敬为主。故——
《孝经》曰:“子曰:爱亲者不敢恶于人,敬亲者不敢慢于人。爱敬尽于事亲,而德教加于百姓,刑于四海。盖天子之孝也。”
又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母取其爱,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
又曰:“教民亲爱,莫善于孝。”
又曰:“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
自家族的爱敬进推及天下,以孝为治国家之根本。
《论语》:“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按,《为政》)
《孝经》:“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
前者谓终亲之生,勿违于理,惟以礼将其爱敬而事之,既殁则终以葬祭之礼。后者谓事亲又以事亲之道事君,而终之以立身,是孝为最大者也。此外孔子应弟子之问,而从多方面言之者:
《[谓](论)语》:“孟武伯问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忧。’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按,《为政》)(此句本于《礼记》:“孝子之有深爱者,必有和气;有和气者,必有愉色;有愉色者,必有婉容。”言事亲之际,惟色为难耳。)
以上之说,皆以情即诚实为本,而节以礼。故孔子以孝德为重大可知。
弟弟,事兄顺长之德也,姊妹间亦同,在家族中与孝相关系,而发而为敬为义,然后推及社会。故——
《孝经》:“以[弟](敬)事长则曰(按,此字衍)顺。”
又:“事兄弟,故顺可移于长“教民礼顺,莫善于弟。”
又:“教以弟,所以敬天下之为人兄者也。”
又:“长幼顺故上下治。”
“孝弟之至,通于神明,光于四海,无所不暨。”
弟者,谓对长者敬而从顺之也,是为家族的关系之本,扩之即可以治社会国家。故孝弟为一切德行之起原。又孝在社会国家则为仁,弟在社会国家则为义,故为人伦大本也。而不孝不弟,即为乱伦。
慈与严:东洋风行家长制度,故论卑对尊之道则甚详,论尊对于卑之道则甚疏。然亦有论及者。
慈 慈为父母对子之纯粹爱情,即慈爱。孔子于此德,未显言之,惟曰:“父子之道,天性也。”又:“曾子曰:若夫慈爱恭敬,安亲扬名,既闻命矣。'(按,《孝经》 )此德与孝俱为先天所有的,而根本的为最纯美之情也。无此情,则亲子之道不立。盖孝弟者卑对尊之德,此则尊对卑之德也。
严 严用以救溺爱者,《孝经》所谓严亲严兄是也,是为家长所专有。
孔子于夫妇间惟曰“礼”,不明言“爱”。又兄姊对于弟妹之友爱,亦未详言之。然而《左传》十礼中尝言君令、父慈、兄爱、夫和、姑慈,皆尊对卑之德也。
礼 夫妇为人伦之根本,为五伦之一。孔子惟于《中庸》述之,惟夫妇间但规之以礼,而不言情。其故以夫妇之爱情本出于男女相爱之天性,有最大势力,人之原始,皆在于此。但男女之爱,往往失之极端,致乱大伦。故复云礼以节制爱,是亦自东洋家长制度之严肃出者也。然夫妇之爱,为根本上纯美之情,以爱为根本,而纪纲之以礼,其庶乎可矣。
友 为兄姊对于弟妹之友爱,亦纯美之情,但孔子之说不详。然孔子抽象的之仁,其内容含有许多差别之爱,故此等之爱,皆包括于仁中,不可忘也。
社会及国家的
礼 礼,如前章所说,中庸之显于客观之形式也。然此实通家族社会国家而维持其秩序,故能于主观上知之行之,实为最大之德。故云:“克己复礼”,“为仁由己”(按,《论语·颜渊》 )。而以礼裁制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丧祭冠婚等一切国家及社会之事。
义 义,前章中已与礼略论其义,是为差别的仁,乃道也,非德也。然自主观上之得于心而观之,则亦为德;自差别处观之,则知的即理也。故——
《论语》曰:“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
又:“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按,《里仁》)等。
是谓遵道理而行之义,一切社会国家家族道德上之裁断,莫不由之,而与礼相表里者也。有君臣之义、家族之义、国家之义、人对人之义等,即所谓人道之正义也。得之我心而践行之,是为正义之德,是为诸德中之最大者。
忠 忠,对人而尽我心之谓也。孔子以忠信相连而论之,于社会上曰“言忠信,行笃敬”(按,《卫灵公》 )等。忠必驾头而行之,所谓诚是也。国家君臣之际,与义合是为忠义,为人伦之重大者,加恕则为仁。
信 信,为社交的,为人交际上不可缺之德,与忠相联,而不能离,为朋友间最切实之德。故孔子能去“兵”去“食”,而独不去“信”(按,《颜渊》 ),即无信则不立。盖无信则社会国家必致虚伪浮薄,不能完全成立。故又曰:“信则民任焉。”(按,《尧曰》 )是社会与国家相通之德也。
直 直,即正直,或刚直等之德。孔子尝屡屡言之,曰“直哉史鱼!”(按,《卫灵公》 )曰“直道”(按,《微子》 ),曰“举直”(按,《为政》 )等,要之,不外为公正无私从理而已。又有时从情之方面言之,参照前章。
宽 宽,宽弘也。《论语·阳货》举仁之内容曰:“恭宽信敏惠”,而以宽为此中最大之德。故曰:“宽则得众”,是为君子之德。
惠 惠,恩惠也,惠则足以使人,又为君德。孔子名此二者为君人之德。虽宽弘恩惠,为社会上之德,然若敷衍之,则大有裨益。
温 温,温厚也。“温良恭俭让”五者之一,谓接人宜稳和笃实。
良 良,良直也,又善良,谓对人无偏心,无邪心,方正之德也。
恭 恭,恭敬也。礼义之根本,敬为其主,恭表出之故也。得恭则不侮,是为人人交际上不可少之德。
让 让,谦逊也,亦与恭敬等同为交际上之美德。
盖礼与义,家族社会国家共之。忠信宽惠,社会国家共之。独直温良恭让,但为社会的德耳。
以上诸德,均为仁之差别的内容,总括之即为普遍之仁。
此外于女子之德,则言贞操从顺等。
德虽因时代政体与国民等而生差异,然而以上诸德,则为东洋之特德,至今日犹用之。于今日若自社会国家上论之,则道德的德为公共心、慈善心、爱国心等。对于自己,则为自重、热心、洁白、清洁、活泼、顺序等。见于知力上,为精密、熟虑、慎重、智慧等。于家族,为尊对卑之慈爱亲切等。于妇德,为慈爱、贞淑、端正、柔和、公平等诸德。
第四章 教育
第一节 人格之完成德之修养
孔子教育之目的,可从二方面观察之:一、修己之德以锻成意志,而为完全之人物,以达高尚之仁;一、锻炼意志修德而治平天下。故前为纯粹之道德家,后为道德的政事家。以修身为第一义,治人为第二义。故——
《大学》曰:“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致知格物说于前至善之章已论之,今惟论孔子之如何完成人格,如何修养德性于下。
孔子之主眼在德行,即德育是也。故所言之学问,即知育,不过修先王之道而修德耳。故既知之,则当行之,阳明所谓之知行一致是也。孔子自身,以绝对之智力而理会天道。其教育法则,能为实践的,自近而远,自卑而高。先教弟子以日常起居、饮食、洒扫、应对等,渐进而教之修心。其所教之书,即《诗》、《书》、《礼》;其所教之艺,则文行忠信,礼乐射御书数等六艺。射御,体育也。弟子通六艺者七十二人。“德行: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言语:宰我、子贡。政事:冉有、季路。文学:子游、子夏。”(按,《先进》 )其他曾参、有若、子张等,一时人材郁然。其教授法各应其力,因其人之高下而为多方面的。凡问答,使弟子各以己力发明之,勉学之。故孔子之教授法,可名之为开发心性之法也。故——
《述而》曰:“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
德不可得而学。故学问不过欲得智识耳,从此智识以陶冶吾之情与意,始能得善良之品性,即德是也。孔子欲完成人格以使之有德,故于欲知情意融和之前,先涵养美情,渐与知情合而锻炼意志,以造作品性。于是始知所立,和气蔼然,其乐无极,是即达仁之理想,而人格完成矣。故——
《泰伯》曰:“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
诗,动美感的;礼,知的又意志的;乐,则所以融和此二者。苟今若无礼以为节制,一任情之放任,则纵有美感,亦往往动摇,逸于法度之外。然若惟泥于礼,则失之严重而不适于用。故调和此二者,则在于乎。
既锻成圆满之人物后,无论在朝在野,其行动云为,皆无窒碍,且可为学问之法。
《述而》曰:“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
是谓先立志讲道,习练之而得于心,愈修养而至于仁。仁,完全之德也。既得此德后,更从容习礼乐射御书数等日用实践之事,“游于艺”者,此之谓也。
修德之先,必不可不先有完全之智识,苟无完全之智识,则不知其德为何物。故于《阳货》篇言六言六蔽:
“好仁不好学,其蔽也愚。好知不好学,其蔽也荡。好信不好学,其蔽也贼。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好勇不好学,其蔽也乱。好刚不好学,其蔽也狂。”
又《为政》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即谓无智识则暗昧,而不能知完全之德。
然又恐惟于智识一面而不能言行一致,于是复说以下各条:
《宪问》:“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不必有德。”
又:“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
《雍也》:“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
《子张》:“子夏曰:博学而笃志,[问切](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
此一切所言,皆谓德行为本;智识不足知之。再进一步,则如:
《雍也》:“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知道德者不及好道德者,好道德者又不及乐道德者,是为形容入道德之深。要之,欲养德必就圣贤之书学之,先得道德的智识,以陶冶性情,使成强健之意志,更于行为上反复习练之,遂为自我之品性。是为孔子教学之要领也。
第二节 政事家
能修得以上一切完全之德,即所谓仁者,亦可以之治平天下国家,是为孔子之第二目的。至此,道德与政治遂合,而非完全之道德家矣。既可以之治国家,故君主必应具此德。故——
《大学》曰:“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又《论语·宪问》曰:“修己以安百姓。”
《[季氏](颜渊)》:“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为政》:“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谓政事家必具完全之德,以行道德的政治。然在治国,则一切当遵先王之制度、礼乐刑政等,次所记者是也。
第五章 政治
第一节 道德的政治 先王之道 礼乐刑政
孔子之伦理说,前章既已论之,今当论其政治说。惟孔子之政治,本为道德政治,故惟评其梗概。
孔子者,君主封建制之政治家,欲祖述尧舜、夏殷周三代先王之道,由斯道而治天下。故言君主有大威德统御诸侯,亦能治其民服从其君主。是则承认君权之无上,而以道德一贯上下之间者也。故于——
《泰伯》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颜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前者专制主义也;后者以人道一贯上下者也。
孔子参酌尧舜三代制度而取舍之,欲施完全之封建政治。故答颜渊问为邦曰:
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殆。(按,《卫灵公》)
是谓用夏之历法,从殷之质素之道,行周之华美之礼制,去淫声,远恶人,奏舜之音乐:是盖欲采尧舜三代政之所长,而折衷之者也。
故知孔子者,虽崇拜其理想中之人物如尧舜者,然实则不过阳崇拜之耳。又孔子之理想在周,故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按,《八佾》 )又曰:“[予](吾)不复梦见周公。”(按,《述而》 )又曰:“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按,《阳货》 )盖孔子之政治思想纯在周代,不难想像也。
经礼三百,曲礼三千,是为孔子治人之具。礼乐用以陶冶人心,而政刑则以法制禁令刑罚治民。前者为道德,在修人心;后者为政法,在律人身。虽此二者相合,然后成为政治,但其所最重者,则在礼乐。故于——
《为政》:“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子路》:“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错)手足。”
盖以道德为先务,而刑罚惟治不从之具耳。
《里仁》:“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
《子路》:“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
此外答子贡之问,有去“兵”去“食”犹取“
✜✜✜✜✜✜✜✜✜✜✜✜✜✜✜✜未完待续>>>完整版请登录大玄妙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