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常变通考
[book_author]柳长源
[book_date]不详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儒理哲学,经学,完结
[book_length]687335
[book_dec]三十卷。朝鲜柳长源撰。柳长源字叔远,号东岩,全州人,生卒年不详。此书按顺序目录如下:《通礼》、《冠礼》、《婚礼》、《丧礼》、《祭礼》、《乡礼》、《学校礼》、《国恤礼》、《“家礼”考疑》。此书以朱子《家礼》为主,兼采经史子集,依类条附,摘取《家礼》原文为条目,如果有疑点、有涉及礼制沿革的内容或《家礼》未备的内容,则另立条目。《家礼》有与朱子晚年思想不合处则据《经传通解》及诸儒论断给予更改、补充。《家礼》中典故、名物难通晓的有《“家礼”考疑》予以解答。《家礼》未备之礼依《经传通解》补足。书名“常”指日用常礼,“变”指有疑点、有变易之礼。可见此书内容侧重日常适用,侧重析疑。且其书引征泛博、立论公允,较有价值。世传奎章阁藏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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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_title]凡例
一。此編,以《家禮》爲主,而並採經傳子集,隨類附見,以盡常變之節。
一。逐節拈出《家禮》本文,立爲條目,而疑變多端,或有《家禮》之所未備者,則別爲條目,以附之。
一。每條採錄,亦以《家禮》居先,而正文不復識別,本註書本註二字。附註,則以後人所添入,故與所引諸說,並從時世爲先後。
一。《家禮》中,或有與先生晩年定論不同者,今據《經傳通解》及諸儒所論斷者,可移者移之,可補者補之,覽者,詳之。
一。古禮繁縟,有不可一一遵用,而所以逐節備錄者,蓋欲使後人,略知古人制度節文之詳,而擇其可行者,行之。
一。諸家之說,抵捂互出,雖未必盡合於禮,而亦不可輕加去取,故並爲收錄,以備參攷。
一。鄕禮,學禮,國恤臣民儀,雖是《家禮》之所不及,而今依《通解》家鄕學邦國之例,輒敢附見。
一。《家禮》中,故事名物之有難曉者,別爲〈考疑〉,以附于後。
一。近世先儒說,皆以標號別之,其引用師說處,書先師二字。
一。淺見附入處,則書案字,以別於他說按字。
近世言禮之家,皆有成書,其於疑文變節,蓋已說之詳矣,而人各異據,議論交互,且於日用常體,反有遺焉,愚竊病之。遂依《家禮》次第,編入常禮,而繼之以疑變,其諸說交互處,則略附淺見,凡得若干卷,名之曰《常變通攷》。將以就質於湖上,而人事遽變,余亦衰老疾病,無復心力可及於此。只得藏之巾笥,以俟具眼。若其編輯條款,則具在凡例,可按而知也。癸卯長至日,完山柳長源識。
[book_title]引用書目
家禮
案此書,以《家禮》爲主,而折衷於《通解》ㆍ《續解》。故不拘時世,特著三書於援引書目之首。
儀禮經傳通解
朱子取《儀禮》爲經,以《禮記》及諸經史附其下,具列註疏,間有所論斷。
儀禮經傳通解續
朱子以喪祭二禮,屬勉齋黃榦編輯,亦經朱子是正。○案,此書所引《通解》ㆍ《續解》,各以經傳篇目別之。故兩書之名,不見於原書,覽者詳之。
儀禮喪服圖式
勉齋黃氏,撰次未就而歿,信齋楊復踵而成之,以附《續解》之後。
士冠禮
此以下十五篇,並《儀禮》篇名,有辭有記。漢鄭玄註,唐賈公彦疏,又有孔穎達疏。
士昏禮
喪服
此篇,又有子夏傳。
士喪禮
旣夕禮
士虞禮
特牲饋食禮
少牢饋食禮
有司徹
士相見禮
鄕飮酒禮
鄕射禮
覲禮
聘禮
大射禮
周禮
周公撰《周官》六篇。漢初闕〈冬官〉一篇,河間獻王取〈考工記〉補之。鄭玄註,賈公彦ㆍ孔穎達疏。
易
易大傳
漢楊何著《易傳》,稱孔子十翼爲《大傳》。
書
尙書大傳
漢濟南伏勝著。鄭玄註。
詩
詩序
大序子夏作,小序子夏毛公作。《後漢書》云,「衛宏作。」
春秋
左傳
魯左丘明撰。晉杜預ㆍ宋林堯叟註。
國語
春秋外傳,左丘明撰。
公羊傳
魯公羊高撰。漢何休註,或云徐彦疏。
穀梁傳
魯穀梁赤撰。晉范寗註,唐楊勛疏。
曲禮
此以下三十六篇,並《禮記》篇名。鄭玄註,賈公彦ㆍ孔穎達疏。
檀弓
王制
月令
曾子問
文王世子
禮運
禮器
郊特牲
內則
玉藻
明堂位
喪服小記
大傳
少儀
學記
樂記
雜記
喪大記
祭法
祭義
祭統
經解
坊記
中庸
表記
奔喪
問喪
服問
間傳
三年問
深衣
冠義
昏義
鄕飮酒義
喪服四制
逸奔喪禮
古經逸不傳。
大戴禮
漢戴德刪。河間獻王所得《禮》二百二篇爲八十五篇。戴聖又刪爲四十七篇,是爲《小戴禮》。馬融又定〈月令〉ㆍ〈明堂位〉爲四十九篇,卽今之《禮記》是也。其餘三十六篇稱《大戴禮》。
夏小正
〈禮運〉註,夏四時之書,其存者有〈小正〉。戴德傳,傅崧卿註。
論語
家語
孔子時,公卿大夫及弟子,所相問對者,取其要切者,別出爲《論語》,其餘則輯錄爲《家語》。
孝經
孔子門人,記孔子與曾子問答之言。
爾雅
或曰,周公著,或曰,成於子夏。郭璞註,又有《小爾雅》。
孟子
莊子
蒙人莊周著。林希逸註。
荀子
趙人荀况著。楊倞註。
孔叢子
漢孔鮒著。
戰國策
漢蒯通論戰國說士權變。亦自序號《雋永》。劉向序次之。
戴德變除
新書
漢賈誼著。
容經
賈誼著。
史記
漢司馬遷撰。
諡法解
列女傳
漢劉向編。
白虎通
後漢章帝,詔諸儒,會白虎觀,講五經同異,作《白虎通義》。
漢書
後漢班固撰。女弟昭踵成之。
五經異義
後漢許愼著。
說文
許愼著。宋徐鍇註。
釋名
後漢劉熙著。以釋萬物之名號。
鄭目錄
鄭康成,註《儀禮〉ㆍ《禮記》,每篇目有錄。
鄭志
鄭康成禮說答問。
論衡
後漢王充著。
續漢書
晉司馬彪撰。
輿服志
《續漢書》篇名。又有《晉》《唐》〈輿服志〉。
魏儀
曹魏禮典。
博物志
晉張華著。
風土記
晉周處著。
江都集禮
晉潘徽等諸儒撰。
提要錄
崔氏變除
晉崔凱撰。
荊楚歲時記
梁宗懍撰。錄荊楚歲時風物故事。自元日至除日,凡二十餘事。
續齊諧記
梁吳均著。
後漢書
宋范曄撰。
顔氏家訓
北齊顔之推著。
三禮圖
《隋》〈經籍志〉,鄭玄ㆍ阮諶著。五代聶崇義,以鄭阮等《六家圖》刊定。
玉燭寶典
隋杜臺卿著。以〈月令〉爲主,觸類而廣之。月爲一卷。
文中子
隋王通著。
廣韻
隋陸法言著。
晉書
何法盛撰。唐房喬ㆍ褚遂良再加撰次。
北史
李延壽撰。
南史
李延壽撰。
開元禮
唐張說撰,蕭嵩繼之。
祭錄
唐周元陽著。
唐制
貞觀ㆍ開元二禮。
通典
唐杜佑撰。
唐書
唐韋述撰,劉煦增減之。宋宋祁編《舊唐書》,歐陽脩編《新唐書》。
德宗實錄
唐裵埴撰。
炙轂子
唐王叡著。
因話錄
唐趙璘記唐史逸事。
古今註
崔豹著。
天寶遺事
五代漢王仁裕著。
續事始
僞蜀馮鑑著。
靑城山記
僞蜀道士杜光庭著。
宋制
《開寶》ㆍ《至和禮》ㆍ《政和禮》三禮。
太平廣記
宋太宗命李昉等撰。
祭式
宋魏公韓琦著。
吉凶書儀
宋安定胡瑗撰。
五代史
歐陽脩撰。
書儀
宋司馬溫公光撰。
溫公家範
二程全書
胡文定編文集,朱子編《遺書》ㆍ《外書》,張玘合以經說。
易傳
伊川著。
唐鑑
宋范祖禹撰。
呂氏鄕約
宋呂大鈞著,朱子增損。
詳定郊廟禮
宋楊完ㆍ陳襄ㆍ陸佃ㆍ張璪,承命撰定。
春秋胡傳
宋胡文定安國撰。
鄒浩語錄
呂氏童蒙訓
宋呂本中著。
茶錄
宋蔡襄著。
談錄
宋賈黃中著。
事物記原
不著名氏書目。十卷,宋高承著。
源流至論
宋林駉著。
龍龕手鑑
契丹僧行均撰。
厚終禮
宋高閌撰。
名臣錄
朱子編次宋名臣言行,姚希得編《續錄》。
律呂新書
宋蔡西山元定著。
朱子大全
先生季子在編。宋王遂編續集,余師魯編別集。
語類
宋李道傳編,弟性傳續編。
實紀
戴銑撰。
年譜
宋李方子撰,明朱湛又撰。
台寓錄
事文類聚
宋祝穆著。祝淵及元富大用續編。
大學衍義
宋眞西山德秀撰。
文獻通攷
宋馬端臨著。
韻會
宋黃紹撰。
靑箱雜記
宋吳處厚著。
家禮附註
宋楊復著。
家禮增註
劉垓孫著。
二儀實錄
載事物之始樂府所由起。
瑣碎錄
溫革著,陳曄增。
翰墨全書
元熊禾著。
家禮補註
劉璋著。
四聲通解
元史
大明高皇帝詔李善長ㆍ宋濂ㆍ汪克寬等撰。
大明集禮
高皇帝命諸儒撰。
大明律
高皇帝命刑部尙書劉惟讓詳定。
大明會典
孝宗命儒臣撰。
宋鑑
劉剡編,張光啓訂正。
續綱目
憲宗命學士商輅ㆍ萬安等撰。
一統志
英宗勅內閣儒臣撰。
皇明啓運錄
明陳淸瀾建撰。
皇明通紀
陳建撰。
鄕校禮輯
明屠羲英著。
家禮會成
明魏堂著。
家禮儀節
明丘瓊山濬撰。
大學衍義補
丘濬撰。
家禮集成
家禮集說
明馮善著。
家禮會通
靳陽湯鐸著。
家禮簡易
家禮要解
家禮集覽
字彙
皇明續名臣錄
明海鹽徐咸撰。
麗制
以下東國書目。
櫟翁稗說
麗李益齋齊賢著。
五禮儀
我世宗朝命撰,成宗五年書成。
麗史
世祖朝命鄭麟趾撰。
經國大典
世祖朝命撰,成宗辛卯書成。後有《續錄》ㆍ《通編》。
國朝寶鑑
世祖朝命撰。其後列聖朝,皆有之。
喪禮補編
英宗朝命撰。
文廟享祀錄
英宗御編。
筆苑雜記
徐四佳居正著。
佔畢齋集
金文簡公宗直著。
奉先雜儀
晦齋李文元公彦迪撰。
退溪集
李文純公滉著。
講錄
溪門諸子所錄。
言行錄
溪門諸子所錄。
語錄解
溪門諸子所錄。
寒暄年譜
金文敬公宏弼年譜。
柏潭集
具柏潭鳳齡著。
荷谷粹言
許荷谷篈撰。
栗谷集
李文成公珥著。
擊蒙要訣
栗谷撰。
家禮考證
芝山撰。
鶴峯集
金文忠公誠一著。
東岡年譜
金文貞公宇顒年譜。
西厓集
柳文忠公成龍著
寒岡集
鄭文穆公逑著。
五先生禮說
寒岡類輯兩程ㆍ司馬ㆍ張ㆍ朱禮說。
賁趾集
南賁趾致利著。
喪禮備要
沙溪因申氏所輯修飾之。
家禮輯覽
沙溪撰。
疑禮問解
沙溪問答禮說。
問解續
愼獨齋問答禮說。
旅軒集
張文康公顯光著。
愚伏集
鄭文莊公經世著。
眉叟記言
許文正公穆著。
瓢隱集
金瓢隱是榲著。
澤堂集
李澤堂植著。
存齋集
李存齋徽逸著。
葛庵集
李葛庵玄逸著。
南溪集
朴南溪世采著。
農巖集
金農巖昌協著。
明齋集
尹明齋拯著。
疑禮問答
明齋撰
密庵集
李密庵栽著。
錦水記聞
密庵撰
屛谷集
權屛谷榘著
顧齋集
李顧齋槾著。
霽山集
金霽山聖鐸著。
淸臺集
權淸臺相一著
九思堂集
金九思堂樂行著。
大山集
先師李大山象靖著。
痛慕錄
李侍讀埦,錄先師言行。
【案】引用近世先儒說,皆以書名錄在書目。其或未見本書,而因他書傳錄者,入於姓氏。
[book_title]先儒姓氏
漢孔氏
名安國,武帝時人。
盧植
後漢人。
鄭康成
名玄,康成字。後漢人。註《易》ㆍ《詩》ㆍ《書》ㆍ《儀禮》ㆍ《周禮》ㆍ《禮記》ㆍ《論語》ㆍ《孝經》。
譙周
蜀漢人。
王肅
字子雍,魏人。
杜預
字元凱,晉人。註《左傳》。
虞翻
字仲翔,吳人。
皇氏
複姓皇甫氏。名侃,劉宋人。
雷氏
名次宗,劉宋人。
唐孔氏
名穎達,字仲達,太宗時人。著《五經正義》。
顔師古
唐太宗時人。註《史記》ㆍ《漢書》。
趙伯循
名匡,唐河東人。
韓文公
名愈,字退之,追封昌黎伯。
岑參
鄧州人。
張晏
孫奭
字宗古,諡宣公,宋人。
臨江劉氏
名敞,字原父,宋人。作《士相見義》。
臨川王氏
名安石,字介甫。
溫公
姓司馬,名光,諡文正。封溫國公。
程子
明道先生,伊川先生。
張子
橫渠先生。
東坡蘇氏
名軾,字子瞻。
長樂陳氏
名祥道,字用之,有《太常禮書》。
山陰陸氏
名佃,字農師。著《禮象圖》。
元城劉氏
名安世,字器之。
藍田呂氏
名大臨,字與叔。
上蔡謝氏
名良佐,字顯道。
廣平游氏
名酢,字定夫。
和靖尹氏
名焞,字彦明。
古靈陳氏
名襄,字述古。
五峯胡氏
名宏,字仁仲。
華陽范氏
名祖禹,字淳夫。
盱江李氏
名覯,字太伯。
石林葉氏
名夢得,字少蘊。
屛山劉氏
名子翬,字彦翀。
范氏
名冲,字益謙。
高氏
名閌,字抑崇。
劉氏
名珙,字共甫。
朱子
晦庵先生。
南軒張氏
名栻,字敬夫。著《三家禮範》。
東萊呂氏
名祖謙,字伯恭。
西山蔡氏
名元定,字季通。
止齋陳氏
名傅良,字君擧。
眉山劉氏
勉齋黃氏
名榦,字直卿。
北溪陳氏
名淳,字安卿。
節齋蔡氏
名淵,字伯靜。
胡氏
名泳,字伯量。
慶源輔氏
名廣,字漢卿。
鄱陽王氏
名過,字幼觀。
信齋楊氏
名復,字志仁。
雙峯饒氏
名魯,字仲元。
黃氏
名紹。
徐氏
名鍇。註《說文》。
樂平馬氏
名端臨,字貴與。
嚴陵方氏
名慤。著《禮記解》。
鶴林羅氏
名大經,字景綸。
永嘉戴氏
名溪,字少望。
金華應氏
名鏞。著《禮記纂義》。
葉氏
徐氏
名元瑞。
孫持正
東匯澤陳氏
元人,名澔。著《禮記集說》。
臨川吳氏
名澄,字幼淸。著《禮記纂言》。
劉氏
名垓孫。
劉氏
名璋。
許氏
白雲朱氏
名伯賢。著《深衣考義》。
陳氏
建安何氏
名士信,明人。
海虞吳氏
名訥。
魏氏
名堂。
上饒周氏
名復。
瓊山丘氏
名濬,字仲深。
月湖楊氏
名廉,字方震。
慈溪沈氏
名津。
長樂柯氏
名尙遷。考定《周禮全經》。
許氏
名國。
魏氏
名時亮。
花潭徐氏
名敬德,字可久。
以下東儒。
河西金氏
名麟厚,字厚之。
頤庵宋氏
名寅,字明甫。
蘇齋盧氏
名守愼,字寡悔。
高峯奇氏
名大升,字明彦。
牛溪成氏
名渾,字浩原。
芝山曺氏
名好益,字士友。
困齋鄭氏
名介淸。
芝峯李氏
名睟光,字潤卿。
宋翼弼
白沙李氏
名恒福,字子常。
沙溪金氏
名長生,字希元。
久庵韓氏
名百謙,字鳴吉。
朽淺黃氏
名宗海。
愼獨齋金氏
名集,字士剛。
元氏
名斗杓,字子建。
炭翁權氏
名諰,字思誠。
同春宋氏
名浚吉,字明甫。
尤庵宋氏
名時烈,字英甫。
桐湖李氏
名世弼。
明谷崔氏
名錫鼎,字汝和。
鄭尙樸
龍岡黃氏
名壽一,字用五。
星湖李氏
名瀷,字子新。
小山李氏
名光靖,字休文。
蘭谷金氏
名江漢,字濯以。
[book_title]家禮序
凡禮,有本有文。自其施於家者言之,則名分之守,愛敬之實,其本也,冠昏喪祭,儀章度數者,其文也。其本者,有家日用之常體,固不可以一日而不修,其文,又皆所以紀綱人道之始終,雖其行之有時,施之有所,然非講之素明,習之素熟,則其臨事之際,亦無以合宜而應節,是亦不可一日而不講且習焉者也。三代之際,禮經備矣。然其存於今者,宮廬器服之制,出入起居之節,皆已不宜於世。世之君子,雖或酌以古今之變,更爲一時之法,然亦或詳或略,無所折衷,至或遺其本,而務其末,緩於實,而急於文。自有志好禮之士,猶或不能擧其要,而困於貧窶者,尤患其終不能有以及於禮也。熹之愚,蓋兩病焉。是以,嘗獨究觀古今之籍,因其大體之不可變者,而少加損益於其間,以爲一家之書。大抵,謹名分,崇愛敬,以爲之本,至其施行之際,則又略浮文,敷本實,以竊自附於孔子從先進之遺意。誠願得與同志之士,熟講而勉行之,庶幾古人所以修身齊家之道,謹終追遠之心,猶可以復見,而於國家所以崇化導民之意,亦或有少補云。
[book_title]伊川禮序
經禮三百,威儀三千,皆出於性,非僞貌飾情也。鄙夫野人,卒然加敬,逡巡遜却,而不敢受,三尺童子,拱而趨市,暴夫悍卒,莫敢狎焉。彼非素有於敎,與邀譽於人而然也。蓋其所有於性,物感而出者,如此。故天尊地卑,禮固立矣,類聚羣分,禮固行矣。人者,位乎天地之間,立乎萬物之上,天地與吾同體,萬物與吾同氣,尊卑分類,不設而彰。聖人循此,制爲冠昏喪祭朝聘燕饗之禮,以行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之義。其形而下者,具於飮食器服之用,其形而上者,極於無聲無臭之微,衆人勉之,賢人行之,聖人由之。故所以行其身,與其家,與其國,與其天下,禮治則治,禮亂則亂,禮存則存,禮亡則亡。上自古始,下逮五季,質文不同,罔不由是。然而世有損益,惟周爲備。是以,夫子嘗曰:「郁郁乎文哉!吾從周。」逮其弊也,忠義之薄,情文之繁,林放有禮本之問,而孔子欲先進之從,蓋所以矯正反弊也。然豈禮之過哉?爲禮者之過也。秦氏焚滅典籍,三代禮文大壞,漢興購書禮,禮四十九篇,雜出諸家傳記,不能悉得聖人之旨,考其文義,時有抵捂。然而其文繁,其義博,學者觀之,如適大通之衢,珠珍器帛,隨其所取,如遊阿房之宮,千門萬戶,隨其所入,博而約之,亦可以不畔。蓋其說也,粗在應對進退之間,而精在道德性命之要,始於童幼之習,而終於聖人之歸。惟達於道者,然後,能知其言,能知其言,然後,能得於禮。然則,禮之所以爲禮,其則不遠矣。昔者,顔子之所從事,不出乎視聽言動之間,而〈鄕黨〉之記,孔子多在於動容周旋之際,此學者,所當致疑以思,致思以達也。
[book_title]禮總論
〈樂記〉:天高地下,萬物散殊,而禮制行矣。天尊地卑,君臣定矣,卑高已陳,貴賤位矣,動靜有常,小大殊矣,方以類聚,物以群分,則性命不同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如此,則禮者,天地之別也。
〈曲禮〉: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敎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辨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莅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祀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是以君子,恭敬撙節退讓,以明禮。
禮者,所以定親疎,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
〈禮運〉:禮也者,義之實也。協諸義而協,則禮雖先王未之有,可以義起也。
〈昏義〉:禮,始於冠,本於昏,重於喪祭,尊於朝聘,和於射鄕,此禮之大體也。
有子曰:「禮之用,和爲貴,先王之道,斯爲美,小大由之。」
程子曰:「禮者,理也,文也。理者,實也,本也,文者,華也,末也。理是一物,文是一物,文過則奢,實過則儉,奢,自文所生,儉,自實所出。故林放,問禮之本,子曰,『禮,與其奢也,寧儉』。言儉近本也。」
禮儀三百,威儀三千,非絶民之欲,而强人以不能也。所以防其欲,使之入道也。
禮必須有意,禮之所尊,尊其義也。失其義,陳其數,祝史之事也。〈意,疑義之誤。〉
行禮,不可全泥古,須當視時之風氣,自不同,故不得不與古異,如今人面貌,自與古人不同,若全用古物,亦不相稱。雖聖人作,須有損益。
禮之本,出於民之情,聖人,因而道之耳。禮之器,出於民之俗,聖人,因而節文之耳。聖人復出,必因今之衣服器用而爲之節文。
子厚,「以禮敎學者,最善,使學者,先有所據守。」
張子曰:「禮,非止著見於外,亦有無體之禮。蓋禮之原,在心。禮者,聖人之成法也。除了禮,天下,更無道矣。」
禮,所以持性。蓋本出於性,持性反本也。凡未成性,須禮以持之,能守禮,已不畔道矣。
禮者,理也,知理,則能制禮。禮文,殘闕,須是先求得禮之意然後,觀禮,合此理者,卽是聖人之制,不合者,卽是諸儒添入,可以去取。
禮,不可大段駭俗。不知者,以爲怪。
人情所安,卽禮也。故,禮,所以由義起。
藍田呂氏曰:「敬者,禮之常,時者,禮之變,體常盡變,則達之天下,周旋無窮。」
朱子曰:「天敍有典,勅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禮,自我五禮,五,庸哉。許多典禮,都是天敍天秩,聖人,只因而勅正之。所謂冠昏喪祭,與夫典章制度,文物禮樂,車輿衣服,無一件是聖人自做底。聖人,只是依傍他天理,行將去,如推箇車子,本自轉將去,我這裏,只是略扶助之而已。」
禮,是那天地自然之理,理會得時,繁文末節,皆在其中。禮儀三百,威儀三千,却只是這箇道理。千條萬緖,貫通來,只是一箇道理,夫子所以說『吾道一以貫之』,是也。蓋爲道理,只是一源,散見事物,都是一箇物事,做出底。一草一木,與他夏葛冬裘,渴飮飢食,君臣父子,禮樂器數,都是天理流行活潑潑地,那一件,不是天理中出來?見得透徹後,都是天理,理會不得,一事,各自是一事,一物,各自是一物。
揖遜周旋,不可謂禮之末。若不是揖遜周旋,又如何見得禮在那裏?
《儀禮》,不是古人預作一書如此。初間,只以義起,漸漸相襲,行得好。只管巧至於情文極細密極周緻處,聖人,見此意思好,故錄成書。
今《儀禮》,多是士禮。天子諸侯喪祭之禮,皆不存,其中,不過有些少朝聘燕饗之禮。自漢以來,凡天子之禮,皆是將士禮來,增加爲之。河間獻王,所得《禮》五十六篇,却有天子諸侯之禮,班固作《漢書》時,此禮猶在。不知何代何年,失了。可惜可惜。
經禮三百,便是《儀禮》中士冠,諸侯冠,天子冠禮之類,此是大節,有三百條。如始加再加三加,又如坐如尸,立如齊之類,皆是其中之小目,便有三千條,或有變禮,亦是小目。呂與叔云:「經,便是常行底,緯,便是變底。」恐不然。經中,自有常有變,緯中,亦自有常有變。
《儀禮》,是經,《禮記》,是解《儀禮》。如《儀禮》有〈冠禮〉,《禮記》便有〈冠義〉,《儀禮》有〈昏禮〉,《禮記》便有〈昏義〉。以至燕射之類,莫不皆然。
《儀禮》,只載行禮之威儀,所謂威儀三千,是也。經禮,如天子七廟,士二廟之類,當別有書,今亡矣。
禮,時爲大。有聖人者作,必將因今之禮,裁酌其中,必不復取古人繁縟之禮也。孔子,從先進,恐已有此意。
聖人有作,古禮,未必盡用,須別有箇措置。許多瑣細制度,皆具文,且是要理會大原大本。曾子說,「動容貌,斯遠暴慢,正顔色,斯近信,出辭氣,斯遠鄙悖,籩豆之事,則有司存。」正是大原大本。如今所理會許多,正是籩豆之事。孟子,不說到細碎上,只說三年之喪,齊疏之服,饘粥之食,自天子,達於庶人,這三項,便是大原大本。
今若斟酌古今之儀,制爲一式,須是一齊都整頓過,方好,未說其他瑣細處。且如冠,便須於祭祀,當用如何底,於軍旅,當用如何底,於平居,當用如何底,於見長上,當用如何底,於朝廷治事,當用如何底,天子之制,當如何,卿大夫之制,當如何,士,當如何,庶人,當如何,這是許多冠,都定了,更須理會衣服等差。須用上衣下裳,若佩玉之類,只於大朝會大祭祀,用之,五服,亦各用上衣下裳,齊斬,用麤布,朞功以下,又各爲降殺,如上紐衫一等紕繆鄙陋服色,都除了,如此,便得大綱正。今若只去零零碎碎,理會些少,不濟事。
夫子,得志,大槩從周處多。
今所集禮書,也只是略存古之制度,使後人,自去減殺,求其可行者而已。若必欲一一盡如古人也,行不得。
二程與橫渠,多是古禮,溫公,則大槩本《儀禮》而參以今之可行者,要之,溫公較穩。
人能敬,則內自直,內直則看得那禮文,分明。
[book_title]跋
我曾叔祖東巖先生,從大山李先生於湖上,得心學之要,所著之大,有曰《纂註增補》,以羽翼四書者,爲三十二卷,有曰《常變通攷》,以發揮《家禮》者,爲二十二卷。先生旣歿,學者,謂《通攷》一書,實有家日用之常,尤不可以緩也。議付剞劂氏,蓋自冠昏喪祭,以及鄕學國恤,無不標揭其節目而附其說,盡常變,適情文,其數旣陳,其義又見,雖窮鄕謏聞,按之若指掌,不患其不自致也。先生從子壺谷公,屬先生門人,柳健休,柳徽文,俾考其丁乙,其間,蓋亦有儧那刪補,而要不失先生之舊。從孫鼎文及致明,亦與聞焉,旣又對勘於李內舅秉遠,十年而甫就,以舊本細密難看,大其字樣,而釐之爲三十卷,並總目爲十六冊,蓋自周衰禮弊,千有餘年,歷代修述,可謂備矣。然猶未經聖人,因時損益之制,人自爲書駁而不醇,惟《家禮》之作,折衷斟酌,庶幾以幸敎天下後世矣。而惜其爲童行所竊,猶有未勘,此千古之遺憾也。至若《經傳通解》,修古經之殘缺,爲禮書之大全,而旨意深奧,篇簡浩穰,未易究。觀是書也,以《家禮》爲主,而稽式於《通解》,旁通乎百家,酌古今之異宜,因得失之相形,參合取衷,皆有據依。雖謂之古今禮家之斷例,可也。抑其中,有錄之繁,悉不輕加去取者,又先生,所以益致難愼,而苟玩其指歸,則亦可得其意之大略矣。致明,晩生執燭,陪侍筆硏之日,久矣。竊喜從諸賢後,幸是書之成而廣其傳也。工旣告訖,略記顚末,俾後人,知先生嘉惠之意云爾。
庚寅寒蟬節從曾孫致明謹跋
[book_title]後序
昔者,聖人,重禮,治家御國,罔不由禮。夫禮也者,理也。蘊之則爲德,履之則爲禮。故曰道德仁義,非禮,不成,而孔門單傳,亦惟在禮。如告顔子以四非禮,及〈曾子問〉一篇,可見也。禮以《儀禮》爲宗,孔子修而敍之。其大三百,其細三千,是足以包括天下之禮,而周衰禮壞,文質,歧爲二塗,箋註之家,從而繳繞之,二戴分經,王鄭,異註而聚訟之論,紛然盈天下矣。孔子嘗曰「周監於二代,郁郁乎文哉!吾從周。」又曰「如用之,吾從先進。」蓋所以矯正反弊,而晦庵朱子,嘗述《儀禮》編次《通解》,且因《書儀》,定著《家禮》,而實亦有未盡整理者。故其言曰「恐怕《儀禮》也,難行。」問《書儀》曰「疎略。」又曰「某怕聖人出來,也只隨今風俗,立一箇限制。」此其晩年微意之所在也。近世,東巖先生柳公,因《家禮》次第,分章立目,彙附古今常變,本之經傳,參以後來諸家之說,集千古異同之論,而翕然歸之于一,蓋禮書之大方也。立日用之常體,謹吉凶之大節,因文之繁而寓情之實,陳器之粗而著道之精,致詳於制度節目之間,而未嘗不反之於愛敬之體,博之於傳記百家之言,而未嘗不澤之於周公之舊,蓋所取,則《周禮》之郁郁,而所用,則先進之遺意也。夫禮之敎,施於動容周旋,而其致,存乎釋回增質。故欲觀仁義之道,禮爲其本,而程子,稱橫渠以禮敎人,使人,有所據守,學者循此而求之,致疑以思,致思以達,博而約之,亦可以弗畔矣。書凡三十篇,爲目二千,名之曰《常變通攷》,要在該而不繁,簡而不略,會衆目而統之有宗,集羣言而斷之有例,而去取之際,異同之間,最先生所深致意者。易曰「觀其會通,以行其典禮。」其是之謂乎。先生,嫌以撰述,自居,不自爲序,編輯義例,有小識,在卷首。先生旣沒,其書,始出門人某某等,相與次其篇第,將付諸剞劂,以秉遠,亦嘗與聞丁乙之義,命以識載之役,顧秉遠之愚,何敢當?竊惟我王考大山先生,嘗修四禮常變,篇目旣成,未及卒業,而是書所載,實多取衷於師門講質,則義不得無言,謹書之如此云爾。
上之三十年五月下澣後學韓山李秉遠謹書
[book_title]卷一
祠堂
【本註】此章,本合在祭禮篇,今以報本反始之心,尊祖敬宗之意,實有家名分之守,所以開業傳世之本也。故特著此,冠于篇端,使覽者,知所以先立乎其大者,而凡後篇所以周旋升降出入向背之曲折,亦有所據以攷焉。然古之廟制,不見於經,且今士庶人之賤,亦有所不得爲者。故特以祠堂名之,而其制度,亦多用俗禮云。
先立祠堂於正寢之東
【本註】祠堂之制,三間。外爲中門,中門外,爲兩階,皆三級,東曰阼階,西曰西階。階下,隨地廣狹,以屋覆之,令可容家衆敘立。又爲遺書衣物祭器庫,及神廚於其東,繚以周垣,別爲外門,常加扃閉。若家貧地狹,則止立一間,不立廚庫,而東西壁下,置立兩櫃,西藏遺書衣物,東藏祭器,亦可。正寢,謂前堂也。地狹則於廳事東,亦可。凡祠堂所在之宅,宗子,世守之,不得分析。○凡屋之制,不問何向背,但以前爲南,後爲北,左爲東,右爲西。○《周禮》〈小宗伯〉: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註:庫門內雉門外之左右。宗廟,是陽。故在左,社稷,是陰。故在右。○王氏曰:「右,陰也,地道之所尊,左,陽也,人道之所鄕。位宗廟於人道之所鄕,亦不死其親之意。」〉○〈曲禮〉: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爲先。〈註:重先祖。〉○朱子曰:「古命士,得立家廟。家廟之制,內立寢廟,中立正廟,外立門,四面牆圍之。廟向南,坐皆東向,伊川,於此不審,乃云,『廟皆東向』。」○家廟,要就人住居。神依人,不可離外做廟。○宗廟,南向,堂室,皆南向。但室戶,在室南壁之東偏而南向,牖,在室南壁之西偏而南向。故以室西南隅爲奧,而爲尊者之居,所謂宗室牖下也。旣以西南,爲尊者之位,則室中之位,固以東向爲尊矣,非謂廟東向而太祖東向也。然亦非獨太祖也,凡廟,皆南向,而本廟之主,在其廟室中,皆東向。但祫祭於太廟之時,則獨太祖,不易其位,而羣廟之主祫食於前者,皆南向北向,以敘昭穆耳。禘祭於太廟,則又以所出之帝,爲東向,而太祖,反居南向,爲配位也。○退溪先生曰:「古之正寢,皆在人家正南。故祠廟,皆在其東而無礙,今人正寢,或東或西,其在西者,祠堂,難立於東矣。弊家小宗,西寢而東祠,勢甚不便,近年,方移置西軒之後。蓋隨地勢,不得不爾。」
寢廟
《爾雅》:室有東西廂,曰廟,無東西廂,有室曰寢。廟中路,謂之唐,堂道謂之陳,〈註:堂下至門徑也。〉閍,謂之門。〈疏:凡太室,有東西廂夾室及前堂有序牆者,曰廟,但有太室者,曰寢。〈月令〉,「寢廟畢備。」註,「前曰廟,後曰寢。以廟,是接神之處,尊。故在前,寢,衣冠所藏之處,對廟爲卑。故在後。」〉○《通典》:古宗廟,前制廟,後制寢。廟以藏主,以四時祭,寢有衣冠几杖象生之具,以薦新物。秦始出寢,起於墓側,漢因而不改。故陵上,稱寢殿,起居衣服,象生人之具,古寢之意也。○《文獻通攷》:有寢者,薦於寢,無寢者,薦於廟。○方氏慤曰:「旣曰寢,又曰廟,何也?以人道事之則有寢,以神道事之則有廟。祭,神道也,薦,人道也。」
立廟世數
〈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太祖之廟而三,士,一廟,庶人,祭於寢。〈註:士,謂諸侯之中ㆍ下士,名曰官師者。上士,二廟。〉○〈祭法〉:適士,二廟,官師,一廟,庶士庶人,無廟。〈陳氏澔曰:「適士,上士也,天子上中下之士,及諸侯之上士,官師,諸侯之中士下士爲一官之長者,庶士,府史之屬。」〉○張子曰:「宗子爲士,立二廟,支子爲大夫,當立三廟。是,曾祖之廟,爲大夫立,不爲宗子立矣。然不可異宗別統。故其廟,亦立於宗子之家。所謂『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者也。』故〈采蘋〉之序,言『夫夫妻,可以承先祖。』其詩曰:『于以奠之?宗室牖下。』非惟爲士,直爲庶人,亦然。」○朱子曰:「官師,謂諸有司之長,只及禰。却於禰廟,倂祭祖,不及高曾。〈王制〉,『天子七廟,諸侯大夫士,降殺以兩。』而〈祭法〉,又有『適士二,官師一廟。』之文,大抵上無太祖,而皆及其祖考也。」○古者,諸侯五廟,所謂二昭二穆者,高祖以下四世有服之親也。所謂太祖者,始封之君,百世不毁之廟也。今世,公侯,有家而無國,則不得有太祖之廟矣。又况古者,天子三公,八命,及其出封然後,得用諸侯之禮。蓋仕於王朝者,其禮反有所壓而不得伸,則今之公卿,宜亦不得全用諸侯之禮也。○廟之爲數,降殺以兩。而天子之山節藻梲,複廟重檐,諸侯,不得爲矣,諸侯之黝堊斲礱,大夫,不得爲矣,大夫之倉楹斲桷,士又不得爲矣。獨門堂寢室之合然後,可名於宮,則其制,有不得而殺耳。蓋命士以上,父子異宮。生也異宮,死不得異廟,則不得盡其事生之心。是以,不得而降也。○問:「官師,一廟,得祭父母而不及祖,無乃不盡人情耶?」曰:「位卑則流澤淺,其理自然如此。」又問:「今士庶人家,亦祭三代,却是違禮?」曰:「雖祭三代,却無廟,亦不可謂之僭。古所謂廟,體面,甚大,皆具門堂寢室,非如今人,但以一室爲之。」○《大明集禮》:漢世公卿,多建祠堂於墓所。唐制,文武官二品以下,四廟,〈《通典》:「二品以下,祠四廟,三品以上,須兼爵。四廟外,有始封祖,通祠五廟。」〉五品以上,三廟,牲皆用少牢。六品以下,達於庶人,祭祖禰於正寢。五代蕩析,廟制,遂絶。宋興,仁宗,閔羣臣,貴位公相而祖禰食於寢,儕於庶人,遂命禮官儒臣,議定廟制。自平章事以上,立四廟,東宮少保以上,立三廟,餘官,並祭于寢。至徽宗大觀中,又令文臣執政官,武臣節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陞朝官,祭三世,餘,祭二世。其後,終以有廟者之子孫,或官微不可以承祭,又朝廷,難盡推襲爵之恩,遂不果行。先儒朱子,約前代之禮,創祠堂之制,爲四龕,以奉四世之主,至今士大夫之家,遵以爲常。
昭穆
《周禮》〈小宗伯〉:辨廟祧之昭穆。〈註:自始祖之後,父曰昭,子曰穆。疏:周以后稷,爲始祖,不窋爲昭,鞠爲穆。從此以後,皆父爲昭,子爲穆。〉○《公羊》『大祫』註:太祖東鄕,昭南鄕,穆北鄕,其餘,孫從王父。父曰昭,子曰穆,昭,取其鄕明,穆,取其北面,尙敬。○藍田呂氏曰:「父爲昭,子爲穆,父,親也,親者,邇則不可不別也。祖爲昭,孫爲昭,祖,尊也。尊者,遠則不嫌於無別也。」○朱子曰:「《周禮》建國之神位,太祖,在北,二昭二穆,以次而南。蓋太祖之廟,始封之君,居之,昭之北廟,二世之君,居之,穆之北廟,三世之君,居之,昭之南廟,四世之君,居之,穆之南廟,五世之君,居之。廟皆南向,主皆東向。及其祫于太廟之室中,則惟太祖,東向自如,而爲最尊之位,羣昭之入于此者,皆列於北牖下而南向,羣穆之入于此者,皆列於南牖下而北向。南向者,取其向明,故謂之昭,北向者,取其深遠,故謂之穆。」
昭常爲昭穆常爲穆
朱子曰:「神宗朝,欲議立朝廷廟制,張琥則以爲祧廟祔廟,只移一位,陸農師則以爲祔廟祧廟,皆移一匝。如農師之說,則是世爲昭穆不定,豈得如此?文王,却是穆,武王,却是昭,如曰,『我穆考文王。』又曰,『我昭考武王。』又如《左傳》,說『管蔡郕霍魯衛毛耼郜雍曹滕畢原酆郇,文之昭也。』這十六國,是文王之子。文王,是穆,故其子曰文之昭也。『邘晉應韓,武之穆也。』這四國,是武王之子。武王,是昭,故其子曰武之穆也。昭穆,是萬世不易,豈得如陸氏之說?」○「昭常爲昭,穆常爲穆,禮有明文。蓋昭者祔,則穆者不遷,穆者祔,則昭者不動。此所以祔必以班,尸必以孫,而子孫之列,亦以爲序。豈其交錯彼此,若是之紛紛哉?宗廟之制,但以左右爲昭穆,而不以昭穆爲尊卑。故五廟,同爲都宮,則昭常在左,穆常在右,而外有以不失其序,一世自爲一廟,則昭不見穆,穆不見昭,而內有以各專其尊。必大祫而會於一室然後,序其尊卑之次,則凡已毁未毁之主,又畢陳而無所易。惟四時之祫,不陳毁廟之主,則高祖,有時而在穆,其禮未有考焉。意或如此,則高之上,無昭,而特設位於祖之西,禰之下,無穆,而特設位於曾之東也歟!」〈堯卿問:「高爲穆之義。」曰:「新死之主,祔昭,則高爲穆,這一排,對空坐,禰在昭,一排,亦對空坐。以某意推之,當是如此。」〉
同堂異室之制
《通典》:漢明帝,遺詔,『遵儉,無起寢廟,藏主於世祖廟更衣。』〈顔師古曰:「園中有寢有便殿。寢者,陵上正寢也,便殿,寢側之別室,所謂更衣也。」〉章帝,不敢違,以更衣有小別,上尊號曰,『顯宗。』後帝,承遵,皆藏主于世祖廟,積多無別。是後,顯宗,但爲陵寢之號。魏,祀高祖以下神主,共一廟爲四室。○朱子曰:「自漢明帝,同堂異室,無復左昭右穆之制。」
爲四龕以奉先世神主
【本註】祠堂之內,以近北一架,爲四龕,每龕內,置一卓。大宗及繼高祖之小宗,則高祖居西,曾祖次之,祖次之,父次之。繼曾祖之宗,虛其西龕一,繼祖之宗,虛其西龕二,繼禰之宗,虛其西龕三。神主,皆藏於櫝中,置於卓上,南向。龕外,各垂小簾,設香卓於堂中,置香爐香盒於其上。兩階之間,又設香卓,亦如之。○《左傳》註:藏主石函。〈《通典》:晉摯虞曰,『廟主,藏於石函,名曰宗祏,函中,笥以盛主。』賀循曰,『藏主於室中西牆壁埳中,當祀則設坐於埳下。』〉○《穀梁》疏:祭訖則內於西壁埳中,去地一尺六寸。○程子曰:「自天子至於庶人,五服,未嘗有異,皆至高祖。服旣如是,祭祀,亦須如是。」○朱子曰:「程子,以爲『高祖,有服,不可不祭。雖七廟五廟,亦止於高祖,雖三廟一廟,以至祭寢,亦必及於高祖。』但有疏數之不同,疑此最爲得祭祀之本意。禮家,又言,『大夫,有事,省於其君,干祫及其高祖。』此可爲立三廟,而祭及高祖之驗。」○「嘗欲立一家廟。小五架屋,以後架,作一長龕堂,以板隔截作四龕堂。堂置位牌,堂外,用簾子。小小祭祀時,亦可只就其處,大祭祀則請出,或堂或廳上,皆可。」○問:「士庶,當祭幾代?」曰:「古時,一代,卽有一廟,其禮,甚多。今於禮制,大段虧缺,而士庶,皆無廟。但溫公禮,祭三代,伊川,祭自高祖,始疑其過。要之,旣無廟,又於禮煞缺,祭四代,亦無害。」○退溪曰:「『大夫有事,省於其君,干祫,及其高祖。』以此觀之,大夫家,有大事,告於君而後,得祭高祖,不常祭也。後來程子,謂『高祖有服,不可不祭。』《朱子家禮》,因程子說,而立爲祭四代之禮。蓋古者,代各異廟,其制甚鉅。故代數之等,不可不嚴。後世,只爲一廟,分龕以祭,制殊簡率,猶可通行。故變古如此,此所謂『禮雖古未有,可以義起者也。』」○問:「《家禮》,不論公卿大夫,而並許祭四代,但國制,『六品以上,祭三代,七品以下,祭二代,』何以處之?」曰:「國制如此,雖曰不敢違,然孝子慈孫,依禮斷然行之,則豈有不可?國制,七品以下祭二代之說,尤所難行。在七品以下時,雖祭二代,而秩躋六品,則應祭三代,此時,固可追造神主乎?且六品以上,得祭三代,而或因罪削官,則幷與曾祖神主而毁之乎?一造一毁,一視子孫爵秩之高下,寧有是理?此殊不可曉。」○《輯覽》:按栗谷《擊蒙要訣》,亦從國制,只祭三代。然《家禮》,旣以四代,定爲中制。故好禮之家,多從《家禮》。
主式韜藉式櫝式
並見『治葬』章。
祭影
程子曰:「今人,以影祭,一髭髮,不相似,則所祭,已是別人,大不便。」○劉氏垓孫曰:「文公先生,以伊川,謂『祭時,不可用影。』故改影堂曰祠堂。」
考妣合櫝
【本註】溫公曰:「府君夫人,共爲一櫝。」○朱子曰:「廟中,自高祖以下,每世,爲一室,而考妣,各自爲主,同匣。」
前後室並配
程子曰:「合葬,用元妃,配享,用宗子之所出。」○朱子曰:「古者,以媵妾繼室。故不容與嫡並配。後世,繼室,乃是以禮聘娶,自得爲正。故《唐會要》中,載『顔魯公家祭,有並配之儀。』」又曰:「今人再娶,皆正室也,祭於別室,恐未安。如伊川,云『奉祀之人,是再娶所生,則以所生母配。』如此,則是嫡母,不得祭矣,此尤恐未安。大抵,伊川考禮文,却不似橫渠考得較子細。」○問:「橫渠曰,『祔葬祔祭,譬之人情,一室中,豈容二妻?以義斷之,須祔以首娶,繼室則別爲所,可也。』如何?」曰:「夫婦之義,如乾大坤至,自有等差。故方其生存,夫得有妻有妾,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况於死而配祔,又非生存之比。橫渠之說,似亦推之太過也。只合從唐人所議爲允。况又有前妻無子,後妻有子之礙,其勢,將有杌隉而不安者。」○勉齋黃氏榦曰:「今按〈喪服小記〉,云『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祖姑有三人,皆得祔於廟,則再娶之妻,自可祔廟。程子ㆍ張子,特考之不詳耳,朱先生所辨,正合禮經。」○問:「前後室三神主,共安一櫝否?主人,後出,則前後坐次,何如?」退溪曰:「朱子曰,『繼室,亦禮聘,當並配。』然未知共一櫝,或異櫝耳。坐次,不可以所出先後,有改易也。」○南溪曰:「朱子,旣言『適母無先後,皆當並祔。』恐不可創爲異櫝之制也。」○明齋曰:「合祭與合葬,不同。以朱子所論,揆之,一櫝四主,未爲不可。」○先師大山先生曰:「三合櫝,古無其制。只以元妃,合櫝,繼妃,別以一櫝,設椅並享。退陶先生,已有說,後來先輩,皆用此制。然今俗,多用三合之制,惟在商量處之。若作三合櫝,位次,恐當以考西妣東爲序,不必用考中妣左右之制耳。」
神道尙右
〈有司徹〉疏:生人,陽,故尙左,鬼神,陰,故尙右。○《穀梁》疏:衛次中曰,「右主,八寸,左主,七寸。右主,謂父也,左主,謂母也。」○《書儀》:所以西上者,神道,尙右故也。○朱子曰:「禮云,『席南向北向,以西方爲上,東向西向,以南方爲上。』是,東向南向之席,皆尙右,西向北向之席,皆尙左也。今祭禮,考妣同席南向,則考西妣東,自合禮意。大率古者,以右爲尊。如《周禮》云,『享右祭祀。』《詩》云,『旣右烈考,亦右文母。』漢人亦言,『無能出其右者。』是皆以右爲尊也。」○《通典》,有夫人之主處右之說,而賈頊《祭儀》,又云,「夫人版,皆設於府君之左。」韓魏公《祭圖》,亦「以妣位,居考之東。」詳此,廟室,旣以西爲上,則不應考東而妣西。恐《通典》,或字誤耳。○周氏曰:「先王之祭,設始祖東向之位於室中,昭北穆南,左右相向,以次而東。父昭在左,子穆在右,則古之神道尙左,彰彰然矣。」〈【案】周氏以昭穆之次,爲尙左之證。然昭穆之位,本自尙右。觀太祖居西,而羣昭羣穆,以次而東,可見,安得截自昭穆以下而謂之尙左乎?〉
以中爲尊
《大明會典》:高祖,居中東第一龕,曾祖以下,以此而列。〈《會成》:並列四龕,高祖,居中東第一龕,曾祖,居中西第一龕,祖居近東壁一龕,禰居近西壁一龕。〉○《五禮儀》:文昭殿前殿,太祖,居中南向,昭二位,在東西向,穆二位,在西東向。〈愚伏曰:「文昭前殿之坐,雖不敢輕議,而其爲半上落下,不純於古,則明矣。况又未嘗立法頒條,以爲上下通行之規,則不可謂時王已定之制矣。」○【案】朱子答王子合書曰:「若只祭三代,猶可以曾祖考妣,居中,而祖東考西。若祭四世,則一位,居中,二位,居東,一位,居西,殊不齊整。兩兩對設,又似敵體,不分尊卑。况左昭右穆,亦是異廟,而廟皆南向,卽與今人,相向設位,不同。似不若只以南向西上,爲定之爲愈也。」蓋朱子時,已有此議論,而朱子不取也。〉
添龕
退溪曰:「祠堂三龕,欲增作四龕,而患狹隘,與其取東壁,添作一龕,愚意,不如取西壁,添一龕,爲得之。蓋西壁東向,本始祖居尊之位。今以爲高祖之室,非但有居尊之義,仍不失遞遷以西之次,未有不可。若考妣居東西向,古禮,無可據。」○西壁,作高龕一事,後來思之,猶有未安。竊恐見非於禮家。
居官奉廟
藍田呂氏曰:「主祭者,出仕,卽告廟,以櫝,載位版,而行於官所,權立祠堂以祭之。」○朱子曰:「古人宗子,承家主祭,仕不出鄕。故廟無虛主,而祭必於廟。惟宗子,越在他國,則不得祭,而庶子居者代之,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然猶不敢入廟,特望墓爲壇,以祭。蓋其尊祖敬宗之嚴,如此。今人,主祭者,遊宦四方,或貴仕於朝,又非越在他國之比,則以其田祿,修其薦享,尤不可闕,不得以身去國,而使支子,代之也。宗子所在,奉二主〈祠版及影〉以從之,於事爲宜。所謂『禮雖先王未之有,可以義起者。』蓋如此。」○父在主祭,子出仕宦,不得祭。○《問解》:問,「今人支子,爲守宰,奉神主以行,何如?」答,「此,非禮之正,亦亂後權宜之道也。」
謫中奉廟
南溪曰:「獨子無兄弟,罹徙邊之律,則恐亦難以長違先廟,而闕其烝嘗,奉廟行祀,恐無可疑。」
立廟疑變
《通典》:晉中山王睦,上言『乞依六蓼之祀皐陶,杞鄫之祀相,各立禰廟。』〈睦譙王弟,兄弟俱封。〉下太常議,祭酒劉喜等議,『嫡統,承重立廟,羣弟,雖並爲諸侯,未得立廟。』司徒荀顗,以爲『宜各得立廟。』詔從顗議。虞喜曰:『譙與中山,俱始封之君,父非諸侯。尊同體敵,無所爲厭,並立禰廟,恩情兩伸。』徐禪曰:『列國,秩同,則祭歸嫡子,所以明宗也。嫡輕庶重,禮有兼享,所以致孝也。今譙王爲長,旣享用重祿,中山之祀,無以加焉。二國兩祭,禮無所取。』宋庾蔚之,謂『大夫士,尊不相絶。故別子之宗,特加齊衰三月之服,庶子爲大夫,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貴祿重宗也。諸侯,尊絶,經無諸侯爲宗服文。則知諸侯,奪宗,各自祭,不復就宗祭也。』○劉氏,問蔡謨曰:「庶子,在他國,得立廟不?」答曰:「禮,宗子在他國,而庶子在家則祭,苟在他國,雖宗子,猶不得立廟,况非嫡長乎!」○晉懷帝,蒙塵,崩於平陽,梓宮未返,元帝,立廟,欲遷入廟,喪已過三年。賀循議云,「懷帝梓宮,未返,遭時之故。事難非常,不得以常禮自拘。宜以時入太廟,修祭祀之禮。」○劉智《釋疑》:問,「亡其親者,不知其死生,則不敢服。然則終身不祭乎?」智曰:「惟疑其生。故不敢服也,必疑死焉,可不祭乎?」○東晉荀組云,「至父年及壽限,行喪制服,立宗廟,於事爲長。」〈詳『服制疑變』章。〉
遺書衣物
《周禮》〈守祧〉:「遺衣服,藏焉,若將祭祀,則各以其服,授尸。」〈註:遺衣服,大斂之餘也,尸,當服卒者之上服,以象生時。〉○《中庸》:設其裳衣。〈朱子曰:「裳衣,先祖之遺衣服,祭則設之以授尸也。」〉○朱子曰:「古者,先王衣服,藏之廟中,臨祭時,出以衣尸。如后稷之衣,到周時,恐已不在,亦不可曉。」○《輯覽》:按《開元禮》,『有疾病遺言,則書之。』文卽是遺書。〈【案】遺書,恐不止此。〉
神廚
問:「神廚,乃備祭物之所,而在祠堂垣內,殊非『君子遠庖廚』之義。」沙溪曰:「祠堂內神廚,非殺牲之所,只臨祭,炊煖羹炙而已。」
祭田
【本註】計見田,每龕,取二十之一,以爲祭田。親盡則以爲墓田,祔位,倣此。宗子,主之,以給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則合墓下子孫之田,計數而割之,皆立約聞官,不得典賣。○退溪曰:「國俗,旣有奴婢,相傳,與田宅無異,則置承重奴婢,豈有不可?」
祭器
【本註】牀席椅卓盥盆火鑪酒食之器,隨其合用之數,皆具貯於庫中,而封鎖之,不得他用。無庫則貯於櫃中。不可貯者,列於外門之內。○〈曲禮〉:君子雖貧,不粥〈音育。〉祭器。○大夫,祭器,不假,祭器,未成,不造燕器。○祭服敝,則焚之,祭器敝,則埋之。〈註:此,皆不欲人褻之也。〉○《書儀》:簠簋籩豆鼎俎罍洗,皆非私家所有。今但能別置椀楪等器,專供祭祀,平時,收貯,勿他用,已善矣。○張子曰:「祭器,要作籩豆簠簋以祭,欲其不便於褻用。」○〈丘儀〉:祭器,人家,貧不能備者,用燕器代之,亦可。
祭席
〈禮器〉:鬼神之祭,單席。〈疏:神道,異人,不假多重自溫。故單席。〉
旁親無後者以其班祔
【本註】伯叔祖父母,祔于高祖,伯叔父母,祔于曾祖,妻若兄弟若兄弟之妻,祔于祖,子姪,祔于父,皆西向。主櫝,並如正位。姪之父,自立祠堂,則遷而從之。○〈小記〉: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也。〈註:不祭殤者,父之庶也,不祭無後者,祖之庶也。此二者,從祖祔食,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禮焉。宗子之諸父,無後者,爲墠祭之。疏:祖廟,在宗子之家。故殤者之親,共其牲物,而宗子直掌其禮。諸父,無後,爲墠祭之者,宗子,是士,惟有祖禰二廟。故爲墠祭之。若宗子爲大夫,得立曾祖廟者,祭之於曾祖廟,不於墠也。〉○《集說》:按《禮記》,孫死而祖在,則祔於高祖龕,妻死,夫之祖母在,亦然。〈『殤喪』章『喪祭總論』條參考。〉
祔皆西向
問:「祔主,當於祖考妣室,西向奉安,而國俗,祠堂,例不寬敞,龕室亦小。然平時則或可以容祔主,至於朔朢俗節設酒果之時,尤覺不便。」退溪曰:「龕小難設,正如所喩。嘗反復籌度,未得其宜,不如寬作龕室,令其可容西向之設。及其設酒果時,出置東壁下,行之,庶或可也。」○先師曰:「龕室,不甚寬廣,而所祔之位衆多,則難於盡祔,或於東壁下,別祔,亦勢不得不然也。」
右丈夫左婦女
見『時祭』章。
兄弟嫂妻並祔一室
《問解》:問,「高氏,妻喪別室藏主之說,胡氏非之,引朱子『內子之喪,主,只祔在祖妣之傍,』爲證。又《家禮》『班祔』條小註,先生云,『兄弟嫂妻婦,祔于祖母之傍。』據此數條,凡祔位,皆當祔入于本龕之內,無疑。但主人有亡妻,旣祔于祖妣,又有兄弟祔于祖考,則是爲嫂叔,同入一室。雖東西異坐,以生人言之,則畢竟未安。且朱子答陳明仲曰,『妻先亡,別廟,弟亡無後,亦爲別廟,須各以一室爲之,不可雜也。』又《家禮》〈大宗小宗圖〉下小註,朱子曰,『嫂則別處,其子,私祭之。』據此數條,又是別室藏主之論也,將何所適從耶?」答;「所引諸條,果不同。然前數說,似是定論。惟當祔於祖先,雖嫂叔,同龕,何嫌之有?所謂『各以一室,不可雜』云者,初非班祔之謂也。」
承重長子無後班祔
《問解》:問,『長子無後,次子之子奉祀,則長子,乃前日奉祀之宗子,而坐東壁之位。若以魯閔僖位次言之,先承正統者,雖弟,亦得以位兄之上。况以兄而爲宗子者,反居於不曾奉祀之弟之下,極礙情理。』答,『示意甚好。然長子無後而死,次子,承重,則長子,雖嘗承重,當班祔,無疑。若帝王家,則雖以叔繼姪,兄繼弟,亦有父子之道,今不可引以爲證。』
伯父母及父母同安正位之疑
問:「姊夫,無後,有一弟而亦有獨子,自其未離乳時,就養於姊,其視之,無異所生。其奉祀也,欲以其伯父母與生父母,作一行,連安正位,此事於義,何如?」寒岡曰:「於禮可否,則不敢知,而私情之切,則有不得已也。」○問:「伯考亡後,應入禰廟,生父以次繼兄而奉禰廟,與伯考共爲一世,則如何?伯考,意見如此。」曰:「一家定論,旣如是,則恐不得追立異議。」〈【案】寒岡答辭,一云不得已,一云不得追立異議,蓋不以其說爲禮之正也。當與上條參看。〉
本生親無後祔於祖廟
《問解》:問,『所生父大祥,已届而兄嫂無後,祔於祖廟,以待其立後,如何?』答,『姑爲班祔,無妨。』○尤庵曰:「若所後家,非當祔之親,則祭於別廟。」
無祖廟者權祔禰廟
寒岡曰:「旁親無後者,不得祭所祔祖位,則不得不權祔於禰位。祝文,若祔於祖考,則以『某位祔食。』禮自有明文。但祔禰位,不知當如何,不敢强說。」〈【案】〈曾子問〉疏,「諸父無後,祭之,當於宗子曾祖之廟。若宗子,是士,無曾祖廟,爲墠祭之。」據此,則旁親之無祖廟者,恐當祭之別室。〉
親盡祖母在則別室祭親盡祖
《問解》:問,「從國制,只祭三代,則高祖喪畢,當埋其主,而高祖母在,則情理不忍,如何?」答,「情不忍埋,奉安別室,恐當。」
無後姑姊妹祭之別室
葉味道問:「賀有姑,反歸父母家,旣耆耋,他日,舍兄弟姪之外,無爲主者,但不知旣無所歸,豈忍其神之無歸乎?」朱子曰:「從宜而祀之別室,其亦可也。」○寒岡曰:「姑姊妹之已嫁而無後者,祔于本宗家廟,於理,不合。至於夫妻神主,兩邊親屬,各自分去,尤不近理。」○《問解》:問,『姑姊妹女子,其夫黨,無可祔者,則勢不得已當祔於本宗,而其夫神主,似不可同祔,祭之何所?』答,『祭之別室,似可。』
庶子承重所生母神主當安別室
程子曰:「庶母,不可入廟,子,當祀於私室。」○《丘儀》:『若嫡母無子,而庶母之子,主祭。』恐亦當祔其母於嫡母之側。〈《問解》:妾母,豈有與嫡同祔之理乎?丘說,大違於禮,不可從也。〉○《大典》:妾子承重者,祭其母於私室,止其身。
妾母不世祭
〈小記〉: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陳氏曰:「不世祭者,謂子祭之而孫不祭也,上章言,『妾祔於妾祖姑者。』疏云,『妾無廟。』今乃云,『祔及高祖。』當是爲壇以祔之耳。」〉
易世則改題遞遷
【本註】改題遞遷禮,見喪禮『大祥』章。〈【案】本註,如此,而朱子定論,以祫祭後遞遷爲正。今見『吉祭』章。〉
不遷位
不遷位
〈大傳〉:別子爲祖,〈註:諸侯之庶子,別爲始祖也。謂之別子者,公子不得禰先君。又若始來在此國者,後世亦以爲祖也。疏:諸侯之適子,繼世爲君,第二子以下,不得禰先君,別於正適,故稱別子也。爲祖者,子孫爲卿大夫,立此別子,爲後世之始祖也。始來在此國者,非君之親,或是異姓始來者,故亦謂之別子,以其別於本國不來者。○〈王制〉註:太祖,別子始爵者,雖非別子始爵者,亦然。疏:『雖非別子始爵者,亦然,』此事凡有數條。一是別子初雖爲大夫,中間廢退,至其遠世子孫,始得爵命者,則以爲太祖,別子不得爲太祖也。二是別子及子孫不得爵命者,後世始得爵命,自得爲太祖。三是全非諸侯子孫,異姓爲大夫者及他國之臣,初來仕爲大夫者,亦得爲太祖,此殷制。若周制,別子始爵爲太祖。若非別子之後,雖爲大夫,但立父祖曾祖三廟而已,不得立始爵者爲太祖。○陳氏曰:「別子有三。一是諸侯適子之弟,別於正適。二是異姓公子來自他國,別於本國不來者。三是庶姓之起於是邦爲卿大夫,而別於不仕者,皆稱別子也。」〉繼別爲宗。〈疏:別子之世世長子,恒繼別子,爲百世不遷之大宗。族人雖五世外,與之絶族者,皆爲之齊衰三月。〉有百世不遷之宗,〈註:遷,猶變易也。〉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法』章『大宗小宗』條,互考。〉○《五禮儀》:若有親盡之祖,始爲功臣而百世不遷者,則代數〈三代〉。外,別立一龕,祭之。○問:「先代不遷主,別廟奉安?」葛庵曰:「古者,士大夫祭及三代,朱子以祭四代爲涉僭分,况五代六代仍存不祧耶!若非諸侯別子與勳勞有君號者,則決不可別廟奉祀,以犯僭逼之嫌。雖有先代遺敎,當以古人裁度法義之例,處之。」○南溪曰:「宗廟配享,文廟從祀之人,其主不遷云者,洛中亦有此說,似因圃隱神版事,以致訛傳。蓋古今配從之數甚多,而未聞有果如此言者,則其誤明矣。」○明齋曰:「國法,始爲功臣者,爲不遷之位,非功臣,則雖享於祠院,不可不遷於廟也。子孫以祖先之有德業,而私自不祧,恐近於世室,無乃或涉於僭耶?」○如從祀文廟之先賢,其子孫不敢遷云,而禮無所據,法無其文,未知果如何也。○問:「嶺中諸賢,多有不遷之例。嘗聞朝家錄用五賢及南冥ㆍ月川奉祀孫云,以此推之,儒賢不遷,亦國法之所不禁耶?寒岡以爲『凡士大夫有勳受封者,爲始祖不遷,今醉琴先生事業,豈特封君者比哉?宜永世不祧云。』此義如何?」曰:「先賢不遷之說,所謂『朝廷之錄用奉祀孫,卽國法之所不禁云者。』最爲的確。然終當稟命於朝廷而後行之。寒岡所謂『醉琴事業,不特封君之比云者。』恐無防限。」
親盡祖不遷則高祖安別室當否
《備要》:若有親盡之祖,始爲功臣者,則當依《家禮》,『別子親盡,遷于墓所不埋。』而但國家待功臣甚厚,使子孫不遷其主,則祭四代之家,並不遷之主,乃五代也。據禮,人臣不可祭五代,不得已高祖當出,而祭于別室耶?更詳之。○《問解》:問,「有不遷之位,則高祖似當遞遷,而或云『不遷之位,當特設於四龕之外,』未知如何?」答,「四龕外,又特設,則乃五龕也,僭不可爲也。或問『如今有始基之祖,四龕之外,欲別立廟。』朱子曰,『如今祭四代,已爲僭。』又〈答汪尙書〉曰,『天子之三公八命,及其出封然後,用諸侯之禮。仕於王朝者,其禮反有所壓而不得伸。』今立五廟,則乃全用諸侯之禮,其可乎?吾宗家五代祖,乃不遷之位,故四代祖雖未代盡,而出安別室耳。」○問:「《喪禮備要》,若有『親盡之祖不遷,則高祖當出。』恐未安。」族軒曰:「不遷之主,豈可並數於四代之當祭乎?」○南溪曰:「沙溪以爲高祖當出,旅軒以爲旣有國令,雖祀五代,無害,尤庵以爲當倣始祖,立高祖廟於墓所,未必皆當。愚意其疑於僭者,在龕而不在世,欲倣古禮官師一廟,祖禰共享之義,以處之。」○沙溪說,非不遠僭,但於程子祭四代之制,未免或取或舍,是爲未允耳。〈【案】《家禮》,祭四代,則始祖藏主墓所,國制,祭三代,則功臣本廟不遷,皆不過四。今旣祭四代,而又用本廟不遷之禮,恐於《家禮》ㆍ國制,皆無所據也。又案:〈曾子問〉疏曰,「大夫三廟,其立太祖廟者,曾祖無廟。」《通典》,「王肅曰,『別子爲宗者,有祖考廟,有祖考廟者,無皇考廟。』」據此,則親盡祖不遷,則高祖出安別室,以應國制,似亦合於《家禮》不敢過四之意也。〉
始封勳者不遷則次勳當遷
《問解》:若連四代策勳而皆不遞遷,則祖與考,亦不得入廟,豈有是理?《大典》,只言『始爲功臣。』則第二以下,祧遷,從可知也。○尤庵答李選曰:「《家禮》『別子』條曰,『百世不遷。』『遞遷』條云,『藏主墓所。』所謂藏主,雖與在廟有異,而宗子主之,則一也。貴宗兩大君一功臣,俱是不遷之位,若奉此三位,而又奉四親,則祭七世也,寧有是理?國制,士大夫祭三代,而其有功臣,則祀之三位之上,然必始爲功臣者,可如此。然則貴宗廣平以下,當遞出矣。愚以爲國制多礙,若從《家禮》藏墓之儀,則俱爲不遷之位,而雖十功臣,亦無所礙矣。」〈【案】藏主墓所,雖與在廟不同,而《家禮》藏墓之文,只據別子而言,恐未可遽以爲連數世不遷之證。〉
藏主墓所
【本註】大宗之家,始祖親盡,則藏其主於墓所,而大宗猶主其墓田,以奉其墓祭,歲率宗人,一祭之,百世不改。○朱子曰:「始基之祖,只存得墓祭。」○楊氏復曰:「『大祥』章亦云,『若有親盡之祖而其別子也,則遷于墓所不埋。』夫藏其主於墓所而不埋,則墓所必有祠堂,以奉墓祭。」○尤庵曰:「神主旣藏於墓所,則時祭忌祭,當準禮廢之。楊氏曰,『有祠堂以奉墓祭。』則是墓祭之名猶在,而其實行之於神主也。」○問不遷位,葛庵曰:「從昔儒先,皆『以私家祭五代爲僭。』當以《家禮》藏主墓所之文爲據,別作祠堂而歲一祭之,似合事宜。」○密庵曰:「《家禮》,『始祖親盡,則藏主墓所,而大宗主之,百世不改者。』正是酌古參今,允合情文處。仍念,人家不遷主一事,實多難處。按〈小記〉註,『別子有三,一是諸侯適子之弟,二是異姓公子來自他國者,三是庶姓之起於是邦者。』老蘇所謂『別子者,諸公子及士之始爲大夫者。』蓋亦本此。今舊家世族,以其祖先有位德,或開基者尊之,爲不遷主,雖若有違於國制封君不遷之法,參以禮家所說,似不爲無據。而若於一廟之中,混同不遷,終犯五廟之嫌。且依《家禮》,別立廟,使宗子主之,庶幾維持管攝,爲收宗族厚風俗之一事。」
遠代不遷位屬稱
《問解》:問,「或書幾代祖,或書始祖。」答,「稱先祖,可也,或稱幾代祖,亦可也。始祖之稱,似有嫌於厥初生民之祖,恐未安。」
宗法
總論
〈大傳〉:人道親親也。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白虎通》:宗者,何謂也?宗,尊也,爲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古者,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長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羣弟,通其有無,所以統理族人者也。○程子曰:「管攝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風俗,使人不忘本,須是明譜系,收世族,立宗子法。」○今無宗子,故朝廷無世臣。若立宗子法,則人知尊祖重本,人旣重本,則朝廷之勢自尊。古者,子弟從父兄,今父兄從子弟,由不知本也。且如漢高祖欲下沛時,只是以帛書與沛父老,其父兄便能率子弟從之,又如相如使蜀,亦移書責父老然後,子弟皆聽其命,只有一箇尊卑上下之分然後,順從而不亂也。若無法以聯屬之,安可?且立宗子法,亦是天理。譬如木,必有從根直上一榦,亦必有旁枝。又如水,雖遠,必有正源,亦必有分派處,自然之勢也。○高氏閌曰:「宗子承家主祭,有君之道,諸子不得以抗焉。故禮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若宗子居于他國,則庶子望墓爲壇以祭,古人重宗如此。自宗子法壞而人不知所自來,往往親未絶而有不相識者,是豈敎人尊祖收族之道哉?」
大宗小宗
〈大傳〉:繼別爲宗,繼禰爲小宗。〈註:小宗有四,或繼高祖,或繼曾祖,或繼祖,或繼禰。疏:獨云繼禰者,蓋小宗雖四,初皆繼禰爲始故也。〉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註:小宗有四,皆五世則遷,與大宗凡五。疏:五世則遷者,繼高祖者之子,不復與四從兄弟爲宗,各自隨近而相宗也。繼高祖者,與三從兄弟爲宗,繼曾祖者,與再從兄弟爲宗,繼祖者,與同堂兄弟爲宗,繼禰者,與親兄弟爲宗。族人一身,凡事四宗,與大宗爲五宗也。〉有小宗而無大宗者,有大宗而無小宗者,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註:公子有此三事,公子謂先君之子,今君昆弟。疏:有小宗而無大宗者,謂君無適昆弟,庶兄弟一人爲宗,領公子,禮如小宗,是也。有大宗而無小宗者,君有適昆弟,使之爲宗,以領公子,更不立庶昆弟爲宗,是也。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惟一,無他公子,可爲宗,是有無宗,亦無他公子來宗於己,是亦莫之宗也。○『不遷位』條互考。〉○〈小記〉:祖遷於上,宗易於下。〈疏:高祖之父,遷於上,四從族人,各自隨近爲宗,是宗易於下。〉○《國語》:黃帝之子,二十五人,凡二十五宗。〈註:唐尙書曰,「繼別爲小宗。」非也。繼別爲大宗,別子之庶孫,乃爲小宗。〉
宗法條目
《會通》:朱子『宗法』條目,「晨興,詣家廟瞻敬,朔朢薦新,俗節則祭以時物。祭用分至忌日,祭於堂,展墓,用寒食及十月朔。時祭畢,合族飮福。朔朢,昆弟會食,謀家事。娶婦嫁女,給聘奩物。生子給羊酒,賓客慶弔送終,歲終會計。子弟不奉家廟,未冠,執事狠慢,已冠,頹廢先業,幷行夏楚。」
老而傳重
〈曲禮〉:七十曰老而傳。〈註:傳家事,任子孫,是謂宗子之父。○〈士昏〉記註:「子代其父爲宗子。」〉○〈王制〉:七十,不與賓客之事,八十,齊喪之事,不及也。○鄭康成戒子益恩書,「入此歲來,已七十矣,家事大小,汝一承之。」○問:「老而傳,適子適孫主祭,則廟中神主,都用改換,作適子適孫名,奉祀。然父母猶在,於心,安乎?」朱子曰:「然。此等也難行,且得躬親耳。」○在禮,雖有『七十老而傳,則祭事不與』之說,然亦自期儻年至此,必不敢不自親其事。然自去年來,拜跪已難,至冬間益艱辛。今年春間,僅能立得住,遂使人代拜,今立亦不得了。○〈致仕告家廟文〉:熹,至愚不肖,蒙被先世遺德,獲祇祀事,五十餘年,歲時戰兢,罔敢怠忽。至于今玆,行年七十,衰病侵凌,筋骸弛廢,已蒙聖恩,許令致仕。所有家政,當傳子孫,而嗣子旣亡,藐孤孫鑑,次當承緖,又以年幼,未堪跪奠。今已定議,屬之奉祀,而使二子埜ㆍ在,相與佐之,俟其成童,加冠于首,乃躬厥事。異時朝廷,察熹遺忠,或有恩意,亦令首及。伏惟祖考,擁佑顧歆,永永無斁,熹不勝大願。其諸家務,亦當計度區處,分屬埜等及諸孫息,使有分職以守門戶,尋別具告而施行之。熹之衰病,勢難支久,如以恩靈,尙延喘息之間,猶當黽勉,提總大綱,不使荒頹,以辱先訓。伏惟祖考,實鑑臨之。〈明齋曰:「朱子傳重告廟之文,只言傳重而已。又於〈與趙尙書〉書,言不可遞遷之義,甚嚴。」〉
立子立孫之辨
〈檀弓〉:公儀仲子之喪,檀弓就子服伯子曰:「仲子舍其孫而立其子,何也?」〈註:《周禮》,「適子死,立適孫爲後。」〉伯子曰:「仲子,亦猶行古之道也。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孫腯而立衍也。」子游問諸孔子,孔子曰:「否,立孫。」○《二程全書》:伊川先生將屬纊,顧謂端中曰,「立子。」蓋指其適子端彦也。語絶而沒。旣除喪,明道之長孫昻,自以當立,侯師聖不可。昻曰:「明道,不得入廟耶?」師聖曰,「我不敢容私。明道,先太中而卒,繼太中主祭者,伊川也。今繼伊川,非端彦而何?」議始定。或謂師聖曰,「明道旣死,其長子不當立乎?」曰:「立廟,自伊川始,又明道長子死已久。况古者有諸侯奪宗庶姓奪嫡之說,可以義起矣,况立廟,自伊川始乎?」〈尹子親註云,「此一段差誤。」〉○朱子曰:「今法,長子死,則主父喪,用次子,不用姪。若宗子法立,則用長子之子。」○問:「伊川奪嫡之說,不合禮經。是當時有遺命?抑後人爲之耶?」曰:「亦不見得如何。只侯師聖如此說。」問,「此說是否?」曰:「亦不見得是如何。」○《問解》:游定夫〈書明道行狀後〉云,「鄠州從事,旣孤而遭祖母喪,身爲嫡孫,未果承重,先生,推典告之,天下,始習爲常云。」按,明道,旣行古法,而伊川家,不行之,亦不能無疑。○南溪曰:「殷人立次子,周人立嫡孫,而禮經,必以長嫡爲主。以此推之,無嫡孫而有次子者,次子姑攝主喪祭,以待他日嫡孫立後承重,乃不易之義也。如程叔子事,則朱子旣謂之未詳,則固非可引而爲證。」
次子之子承重與否
退溪曰:「長子無子,次子之子承重,應指嫡子孫而言。雖有妾産,恐未可遽代承也。」○《問解》:問,「長子無後而死,不立後,次子死而有子,又季子生存,則誰當奉祀耶?」答,「次子之子,當奉祀。」○《問解續》:問,「嫡子生子而有廢疾,欲傳重於次子,未知於禮如何?長子有庶子而無嫡子,宗事將傳于次嫡,而次嫡又有庶無嫡而死。未知次嫡之庶,仍承祀否?還于長子之庶否?」答,「長子雖病廢,似不可傳重於次子,况長子有子,則豈可以次子奉祀耶?次嫡又無嫡,則長子之庶,似可奉祀。」○問:「長孫盲廢,命次孫承重,其後盲廢者,娶妻生子,其家宗祀,當歸何處?」南溪曰:「祖父以權宜命次孫承重,非其本意也。今長孫生子,則理當還使主宗,兄弟相議,以此意告祖父祠堂而行之,恐當。」
攝主
朱子曰:「主祭,合以甲之長孫爲之,若其不能,則以目今尊長攝行,可也。如又疾病,則以次攝,異時,甲之長孫長成,却改正。」○退溪曰:「未立後前,以季爲攝主。」○明齋曰:「攝主之說,發源於〈曾子問〉,復詳於朱子答陳安卿書。此皆有主之攝,元非無主而次子奉祀之比也。若夫寒岡之攝,自是無主之攝,雖於古無可據,亦吾東大賢之定論,不可妄有改易。」〈詳見喪祭禮諸章。〉
長孫無子而有弟叔父不當攝祀
葛庵曰:「長孫奉祀,則父子易世,今推而上之,使叔父攝祀,未安。且令次孫權攝,以待長孫立後。」○明齋曰:「有叔父,又有一弟,則其弟當奉祀,待他日立後,改題歸宗。」
立後
〈喪服〉傳:爲人後,支子,可也。〈疏:他家適子,自爲小宗,小宗,當收斂五服之內,亦不可闕。則適子,不得後他,故取支子。支子則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稱。言謂妾子得後人,則是嫡妻第二已下子,不得後人,是變庶言支。支者,取支條之義,不限妾子而已。〉○爲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爲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絶。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適子,不得後大宗。〈疏:爲人後者,孰爲後?後大宗也者。按何休云,「小宗,無後當絶。故知後大宗也。」〉○《大典》:嫡妾俱無子者,告官立後。○丘氏曰:「古人,大宗無子,則以族人之子續之,而不及小宗。我朝親藩初封,未有繼別之子而國絶,則不爲立繼,蓋古禮也。親藩且然,况庶民乎?謹按聖祖得國之初,著《大明令》與《天下約法》,有云,『凡無子,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先盡同父周親及大功小功緦麻,如無,方許擇立遠旁及同姓爲嗣。』自今以後,以宗法爲主,四宗俱無人然後,及疎房遠族。凡有爲人後者,除大宗外,其餘必有父在,承父之命,方許出繼。已孤之子不許,所以不許者,爲人後者,爲之子,則稱其所生,或爲伯,或爲叔。不承父命,而輒稱己父母爲伯叔,可乎?是貪利而忘親也。」○《鄕校禮輯》:孤子不可出繼,指其父已喪,只有一子者,不容出繼他親,置其父於無後耳。雖自幼失父,然有適兄繼父,後値伯父無子,兄以禮法遣之,何不可哉?○《問解》:立後者,必命於君,父母俱沒者,門長上言云。
立嗣子禮
《鄕校禮輯》:先期五日,會族人,立贊相,戒聘使。厥明,詣祠堂,焚香再拜,跪告曰:「維年月日,某,敢昭告于某府君。某年齡漸衰,未得胤子,竊懼世業承守無託。玆擇某之第幾子某,昭穆相應,資性可進,情禮無礙。謹行聘禮,立以爲嗣,敢告。」厥明,〈先期三日。〉使齎幣,詣其子生父之門。主人揖,入再拜,興,使奠幣。拱揖請曰:「某親某,未有胤子,先祀無託。惟吾子第幾子某,揆於禮法,應與承繼,玆不以某不能爲儀,使將幣以聘,惟吾子,以禮成之。」主人辭曰:「某不敏,敎忝義方,某之子某,又資稟魯鈍,恐負重託。吾子,雖有命,未敢敬承。」使復請曰:「某之來聘也,某子,稽諸譜系,告諸家廟。薰沐束幣,實使某,致先人之禮,惟吾子圖之。」主人對曰:「吾子,達先人之意,固已命某,敢不敬順?遣子某,備董擇焉。」使再拜曰:「敬聞嘉命。」主人答拜。主人,詣祠堂,焚香再拜,跪告曰:「某親某,未有胤子,玆使某來致先人之禮聘。某第幾子某,往繼宗祀,禮法相應,不能辭避。是庸虔告再拜。」興,主使咸在寢,召子,至堂中北面。父命之曰:「某親某年衰,未有胤子,使使聘汝爲嗣,吾謹以禮允許,汝其往哉。」子辭曰:「不肖負罪,方與一二兄弟,敬體庭訓,黽勉不及,懼不成人,不敢聞他命。」父再命曰:「某親某之聘汝也。前人苗裔,本則一矣,身之諸父,情則親矣。戒使致幣,禮則修矣。不可辭也,汝其往哉。」子哭再拜,且辭曰:「兒荷大人顧復,昊天罔極,圖報末由。不敢受他命,願終辭之。」父三命曰:「嗟!余子!汝聽余命。某親某之聘汝,盛服秉幣,告諸先人,玆使者之來也,實致先人之禮,汝其敬承先命以往。」子東面,哭再拜曰:「兒負罪深重矣。」父命勿哭,乃起,父命受聘幣,子再拜興。主人遂禮使,使復命,主人乃戒賓。厥明,〈先一日。〉嗣父家,設父母席于寢正中,〈近北。〉設子席。〈一初相見席,于堂正南楣北,一承嗣命拜席,于堂下庭中。〉陳服于房,冠衣一襲,靴絛一,〈無房,則設帷房于正寢東北。〉膳席三,盥具一。厥明,使者,俟于嗣子門左。主人主婦帥子,詣祠堂,跪告曰:「某第幾子某,謹奉祖命,今日出繼,與某爲嗣,謹告。」子四拜,乃辭于父母諸親屬。父命之曰:「善事嗣父嗣母,致養致敬,愼厥身修,毋貽憂辱。」又曰:「爾父,恪守先猷,隨當有胤,爾其愛護敎導,均授常産,克友克養,以光昭世德。」子應曰:「諾。」母命之曰:「敬服膺爾父定命。」子應曰:「不敢忘。」俯伏再拜,降自西階。使先入,報子至。父母坐正寢。使導子入,北面鞠躳四拜。父母立受。相,導子入房,更服出,鞠躳四拜,父母坐受。跪,父母,命曰:「吾兒!吾以年齡,漸衰且老,宗事,未得付託,特聘汝爲嗣子,承守世業。玆命汝名曰,『某。』汝其夙夜敬念,愼修言行,敦敘彛倫,以無墜祖宗之緖。」子應曰:「謹承命,惟不堪是懼。」俯伏興,父母入坐內寢。相導子,入問安,侍者供酒饌。子酌酒進饌于父母前,揖曰:「請饌。」父母坐受,飮食之,乃命設嗣子席于席西,使侍者授酒供菜。子詣親席揖,升席正立,啐酒嘗菜。父母曰:「咬菜根,儉德也。由是充之,宗祊其昌乎。」子詣親席,前跪曰:「敢不受敎?」侍者供饌,子酌酒取饌進,〈揖請升席,如前。〉飮酒用饌。父母曰:「庖人治饌,刲割以方,烹調以宜,吾兒,治身處物,日乾夕惕,方以立本,宜以制動,吾之宗祊,其昌乎。」子又詣親席,前跪曰:「敢不受敎?」侍者供飯,子取飯,進親席,前揖曰:「請加餐。」乃飯。供茶,畢,徹席。主人,帥嗣子,謁祠堂,告畢,遂謁見諸親屬。乃禮使迎賓,成禮而退。〈告辭,見『有事告』章。〉
獨子爲大宗後
《通典》:漢石渠議,「大宗無後,族無庶子,己有一嫡子,當絶父祀,以後大宗否?」戴聖云,「大宗,不可絶。言嫡子不爲後者,不得先庶耳。族無庶子,當絶父以後大宗」○程子曰:「禮,長子雖不得爲人後,若無兄弟,又繼祖之宗絶,亦當繼祖後。」○問:「程子曰云云,獨子爲人後,則其私親後事。何以爲之?」寒岡曰:「程子之意,蓋謂長子,雖不得爲人後,而若無兄弟,又繼祖之宗絶,則不得不後於伯父,以繼先祖之宗。私親後事,自當酌處,不可以私親之故,而絶先祖之祀也。私親,或當別廟。」
三年內立後
見『本宗服』章。
立後後生子
《通典》:漢諸葛亮,無子,取兄瑾子喬爲子。本字仲愼,及亮有子瞻,以喬爲嫡。故改字伯松。喬卒後,諸葛恪被誅,絶祀,亮旣自有後,遣喬子擧,還嗣瑾祀。○《大明律》:立嗣之後,却生親子,其家産,幷許與元立均分。○問:「立後後生子,奉祀,當付何子?」栗谷曰:「爲人後者,父子之倫,已定。與親子,無毫髮之殊,當以兄弟之序,定其奉祀。」○《問解》:「〈胡寅傳〉曰,『文定之長子。』按,胡文定公,養其兄子寅,後生二子寧ㆍ宏,而以寅爲後。」○仁祖朝,完城君崔鳴吉,繼後後,己生子,請從胡文定故事,以繼後子爲長子,允之。
出後子以其庶子還承其父
《通典》:魏田瓊曰:「長子後大宗,則成宗子。」禮,諸父無後,祭於宗家,後以其庶子,還承其父。○南溪曰:「以庶子,還承其父,不察昭穆,終不過如今侍養之類而已,豈承後之謂哉?《大典》曰,『嫡妾,俱無子者,告官,立同宗支子爲後,尊屬與兄弟及孫,不相爲後。』此論,方是正當。」〈『三父八母服』章『爲本生祖侍養服』條互攷。〉
長子繼後則次子不當奉祀
〈東岡年譜〉:安嬪有二嗣,長永陽君,次德興大院君。永陽無子,以興寧君爲後,宣廟,以爲興寧,非親孫,使河原君奉之。先生,上箚曰:「禮,爲人後者,爲之子,凡無子,而取同宗爲後者,便以爲己子。旣爲己子,則固可以承先祀而繼統緖,初不論親屬之遠近也。今永陽,取興寧爲後,則興寧,是嫡孫也,而可奪其宗乎?借曰,永陽繼後,舍近取遠,非禮之正,而旣不能正之於立後之日,今欲貶抑長嗣,爲別宗,則名義不正,難以爲訓,非所以重宗法而明統緖也。無乃非先王制禮之本意乎?」○《問解》:相臣沈守慶獻議,以河原君奉安嬪祀,厥後,遂成謬例。仁祖朝,禮曹判書崔鳴吉,建議据禮經,繼後子,令奉先祖祀如所生,允之,遂爲定式。○問:「長子立後,國典,只爲長子之後,而其父祖之祀,傳之親子?」答:「長子立後,而不得奉祀,則禮防大壞。此法,由近世一相臣之議,仍爲藉口之資,棄禮經不易之典,惜哉!」
兄亡弟及後兄妻立後
《問解》:伊川,主太中之祀,時王之制,而不合於禮。我國,專用古宗法。長子妻立後,則是無子而有子,當奉祀。○問:「人有長子無後,次子,以父命,承重。後,長子婦,立後,似當還宗,而彼之奉祀,本承先人之意,有難輕改。又長子婦曰,『吾之爲此,只欲承亡夫之祀,豈敢毁先人之遺命?』次子之子曰,『伯父早歿,祖父,雖以家君奉祀,而今伯母立後,則當奉祀。』二人固讓,未知以爲處?」南溪曰:「昔,有問『夷齊當立』之義,晦翁曰,『看來叔齊,雖以父命,終非正理,恐只當立伯夷。』曰,『伯夷,終不肯立,奈何?』曰,『國有賢大臣,則必請於天子而立之,不問其情願矣。』然則今日之義,乃是門長事也,具其本末,告廟還宗,終似得禮。」
兄亡弟及者不稱孝
〈曾子問〉:宗子,死,稱名,不言孝,身歿而已。〈註:孝,宗子之稱,不敢與之同。但言子某,至子,可以稱孝。○詳『時祭』章『攝主』條。〉
還本宗
《大明律》:若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問解》:出後者,本生親無後,則兩家父相議,歸宗,古有其例。兩家父死,則子不可擅自罷繼,當以本生親,爲班祔也。
有妾子或承嫡或立後
《大典》:嫡長子,只有妾子,願以弟之子爲後者,聽。欲自與妾子,別爲一支者,亦聽。○明齋曰:「人家,或有以妾子奉祀者,或有舍妾子而立後者,或有以妾子,只奉己祀,爲一支,而祖已上祀,則移奉於次子者。然有妾子,則不立後,以妾子奉祀者,禮之正也,下二款,則國俗也。」
妾子奉祀
退溪曰:「庶人只祭考妣,只謂閒雜常人耳。若士大夫無後者之妾子承重者,不應只祭考妣。如今韓明澮奉祀之類,未聞朝廷以只祭考妣之法,禁之也。」○寒岡曰:「士大夫之主,固不可委諸孼出。然古有庶子,爲父母後之禮,則亦必以庶子,而奉先祀矣。然亦不可一槩言。當觀其爲庶子之身如何,而立言耳。『立庶以德』之禮,在何書?須待考見而後,當察其立言之意耳。」○《問解》:無嫡子者,賤妾子,雖年長,又已從良,猶以良妾之子,奉祀。禮律然也。○《問解續》:承嫡庶子神主,當入祠堂,而似不可並坐矣。○問:「退溪曰,『長子無子,次子之子承重,應指嫡子孫而言。』然冢婦未立後,則次庶,似當承祀,長子之主,當班祔乎?冢婦,雖欲立後,有庶無嫡,則不可繼後否?次子之庶子承重,而題祖父神主,則亦可謂攝祀孫某奉祀乎?」答:「次子有庶承嫡,則長子之主,當班祔矣。若冢婦無嫡,可以庶爲後矣,庶孫承重,則當稱孝孫矣。」〈『兄亡弟及者不稱孝』條參攷。〉
長子雖有庶子次嫡當承祀
《問解續》:問,「長子之庶子,不可代承宗祀,而歸於次嫡,禮法當然否?」答,「古禮,則不必然,而國法如是耳。」
庶子爲父後則次庶子主所生母祭
明齋曰:「愼齋別室,不使承重子奉祀,而使次庶子奉祀,蓋以爲承重子,不可復奉私祀也。」
養孫妾孫爭奉祀之疑
問:「人有立後,而旋以本宗無後,罷繼,其家有庶子,而不爲承重,因取所後之子,傳其祀,如侍養之例矣。其後,庶子之子,以爲血孫,當奉祀,養孫,以爲已有先世所定,兩家相爭,此於禮,有可據而決之者否?」明齋曰:「徐居甫問,『鄕有兄亡無後,立異姓爲後,後來,弟却有子,異姓,非祖宗血氣所傳,乃專主其祭乎?』朱子答曰,『立異姓爲後,此固今人之失,今亦難以追正,但預祭之時,盡吾孝敬之誠心,可也。』此語,可以斷此訟。異姓,尙不可追正,况支孫乎!不有其祖先區處而追欲移宗者,其失可知矣。」
取孫行爲後
《通典》:晉何琦,議以爲,「卿士之家,別宗無後,宗緖不可絶。若昆弟以孫若曾孫,後之,理宜然也。禮,緣事而興,不應拘常以爲礙也。魏之宗聖,遠繼宣尼,琦從父,以孫紹族祖,荀顗,無子,以兄孫爲嗣,此成比也。」○王敞曰:「荀太尉秩尊,其統宜遠親,廟有四。孫之所得祭,高祖也,則於太尉爲祖。今立孫,但得祭祖,而使曾祖不食,是則先人,將恐於爲厲。故知非立後之道也。」○宋庾蔚之謂,「間代取後,禮,未之聞。宗聖,時王所命,以尊先聖,本不計數,恐不得引而爲比也。」○《事文類聚》:白樂天,無子,以姪孫爲後。〈寒岡曰:「孫不可以爲後,樂天事,蓋無他子姪之可後者,出於不得已,非禮之正也。〉」○《大明律》:立後者,不得尊卑失序,以亂宗族。○《大典》:尊屬與兄弟及孫,不相爲後。○〈西厓年譜〉:宣祖大王十三年,上命,以王子義安君,繼福城君後。先生啓曰,「禮,繼後,取子行,不取孫行。福城於義安,爲從祖,他日立廟,則爲有祖而無禰。臣意,當取宗室中子行,不當以王子爲之。」〈『三父八母服』章『侍養父母服』條互攷。〉
養異姓子爲後
《通典》:魏時,或爲〈四孤論〉曰:「遇兵饑饉,有賣子者,有棄溝壑者,有生而父母亡,無緦親。其死必也,有俗人,以五月生子,妨忌之,不擧者。有家無兒,收養敎訓,成人。或語汝非此家兒,禮,『異姓,不爲後。』於是,便欲還本姓,爲可否?」田瓊,議曰:「雖異姓,不相爲後,今此四孤,非故廢其家祀。旣是必死之人,他人收而養活,其家若絶嗣,可四時祀之於門戶外,有子,可以爲後。」徐幹曰:「祭所生父母於門外,不如左右邊,特爲立宮室,別祭也。」王脩,議曰:「當須分別此兒有識未有識耳。有識以往,自知所生,雖創更生之命,受育養之慈,枯骨復肉,亡魂更存,當以生活之恩,報公嫗,不得出所生,而背恩情。報生以死,報施以力,古之道也。」于達叔,議曰:「此四孤者,非其父母,不生,非遇公嫗,不濟。旣生旣育,由於二家,棄本背恩,實未之可。今宜爲子,竭其筋力,報於公嫗育養之澤。若終,爲報父在爲母之服,別立宮宇而祭之,畢己之年也。」○宋庾蔚之曰:「四孤之父母,是事礙,不得存養其子,豈不欲子之活?推父母之情,豈不欲與人爲後?如此,則與父命後人,亦何異?旣爲人後,何不戴其姓?神不歆非類,蓋舍己族,而取他族爲後。若己族無所取後,而養他子者,生得養己之老,死得奉其先祀,神有靈化,豈不加其功乎?惟所養之父,自有後,而本絶祀者,便當還宗。若二家俱無後,則宜停所養家,有子,以後其父,未有後之間,別立室以祭祀,是也。」○徐居甫問:「有人其兄早亡無後,立異姓爲後。後來,弟却有子,異姓子,旣爲嫡主,題主及祝版,皆用其名。若論宗法,祭惟宗子主之,而今異姓爲後者,旣非祖宗血氣所傳,乃以爲宗子,而專主其祭乎?㝢意,欲以從弟,共主其祭祀,亦同著名行禮,庶幾祖先之靈,或歆享之。」朱子曰:「立異姓爲後,此固今人之失,今亦難以追正。但預祭之時,盡吾孝敬之誠心,可也。」○北溪陳氏淳曰:「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古人繼嗣,大宗無子,則以族人之子續之,取其一氣脈,相爲感通,可以嗣續無間。此亦至公大正之擧,而聖人所不諱也。後世,義理不明,人家,以無嗣爲諱,不肯顯立同宗之子,多是潛養異姓之兒,而陰已絶矣。蓋自《春秋》,鄫子取莒公子爲後,故聖人書曰,『莒人滅鄫。』非莒人滅之也。以異姓主祭祀,滅亡之道也。」○《大明律》:不得養異姓爲後,以亂宗族。○遺棄小兒,三歲以下,雖異姓,仍聽收養,卽從其姓。○問:「雖異姓,旣奉其祀,則當立廟耶?」退溪曰:「旣已奉祀,則不可無安神設奠之所,而比祠堂制度,稍爲減損,似宜。」〈『三父八母服』章『養母』條互攷。〉
外孫奉祀
《通典》:晉賈充,無嗣,夫人郭,表充遺意,以外孫韓謐爲充子。詔曰,「太宰尊勳,不同常人,自餘,不得爲比。」〈北溪陳氏曰:「賈充,以謐爲後,當時,太常博士秦秀,已議其昏亂紀度。是則氣類雖近,姓氏實異,斷不可行。」〉○《二程全書》:侯夫人,病革,命伊川曰,「今日百五,爲我祀父母,明年,復不祀矣。」〈朱子曰:「是祀其外家也,然無禮經。」〉○朱子曰:「宋公,以外祖無後,而歲時祭之,此其意,可謂厚矣,然非族之祀,於義,旣未安。而勢不及其子孫,則曷若訪其族親,爲之置後?」○《大典》:外祖父母及妻父母,無主祭者,當於正朝端午仲秋及各忌日,用俗儀祭之。○退溪曰:「今人,以外孫奉祀,一廟而異姓同祭。夫天之生物,使之一本,而此則爲二本焉,甚不可也。今或不幸,外家祖先無後,不忍其主之無歸,則權宜奉置別所,往來展省,未爲不可。」○南溪曰:「牛栗諸賢,率皆因情理,不得已爲外家奉祀,而義理關係,頗重,似當有國家參酌古今,定爲經制矣。奉祀代數,尤不敢僭論。或曰,『當止外孫之身。』或曰,『旣已奉祀,則不宜只祭一代。』未詳何爲而可也。」○明齋曰:「外家奉祀,旣非正禮,則迭遷長房,尤無可據,恐不可創許也。」○本宗,祭四代,則外家祀,當減一代,曾見尤翁有此說,抑有所據耶?〈『題主』章『外祖父母神主屬稱』條參攷。〉
[book_title]卷二
晨謁
主人晨謁於大門之內
【本註】主人謂宗子主祭者。晨謁,深衣焚香再拜。○凡升降,惟主人由阼階,主婦及餘人,雖尊長亦由西階。○朱子行狀:先生未明而起,深衣幅巾方履,拜於家廟。○問:「先生早晨入影堂焚香展拜,而昏暮無復再入,未知尊意何如?」朱子曰:「向見趙丞相,日於影堂行昏定之禮,或在宴集之後,竊疑未安。故只循舊禮參謁而巳。」○《語類》:先生每日早起。子弟在書院,皆先著衫,到影堂前,擊板俟先生出。旣啓門,先生陞堂率子弟,以次列拜,炷香又拜而退。○問:「逐日晨謁,出入必告,或未潔則奈何?」退溪曰:「計此則是乃周澤長齊,恐無是理。蓋晨謁,但行庭拜,非有薦獻故也。」○《問解》:晨謁,乃主人之禮,同居子姪與主人同謁無妨,無主人而獨行,則不可。〈明齋曰:「無主人則不許獨行,固是嚴宗法之意,而以情言之,似不可廢。行於大門之外,以避主人之位如何?」〉
喪中廢晨謁
問,「晨謁,三年之內,姑闕之耶?或以俗制喪服爲之耶?」南溪曰:「當姑闕。」
攝主晨謁
問:「攝主,於晨謁之禮,何如?」退溪曰:「旣云攝主,宜攝此禮。」○問:「主人由阼階,則攝主亦當由阼階否?」曰:「恐當避。」
出入必告
【本註】主人主婦近出,則入大門,瞻禮而行。歸亦如之。經宿而歸,則焚香再拜。遠出經旬以上,則再拜焚香告云:「某將適某所敢告。」又再拜而行。歸亦如之,但告云:「某今日歸自某所敢見。」經月而歸,則開中門,立於階下再拜,陞自阼階焚香告,畢再拜。降復位再拜。餘人亦然,但不開中門。
男子再拜婦人四拜
【本註】凡拜,男子再拜,則婦人四拜,謂之俠拜。其男女相答拜亦然。〈俠拜,見『居家雜儀』章。〉○程子曰:「家祭,當以兩拜爲禮。今人事生,以四拜爲再拜者,中間有問安之事故也。事死如事生,誠意則當如此。至於死而問安,却是瀆神。若祭祀有祝有告謝神等事,則自當有四拜六拜之禮。」○《疑禮問答》:問:「《家禮》首章云,『凡拜婦人四拜,而朔朢告事時祭,主婦皆再拜』,何也?」曰:「三條再拜,恐皆偶然。旣云,『凡拜婦人四拜』,則凡拜皆同,何獨至此而異之耶?」
參
正至朔朢則參
【本註】正至朔朢前一日,灑掃齊宿,厥明夙興,〈【案】主人晨謁,自如常日。〉開門軸簾。每龕設新果一大盤於卓上。每位茶盞托酒盞盤各一於神主櫝前。設束茅聚沙於香卓前。別設一卓於阼階上,置酒注盞盤一於其上,酒一甁於其西。盥盆帨巾各二於阼階下東南。有臺架者在西,爲主人親屬所盥,無者在東,爲執事者所盥,巾皆在北。〈問:「參條闕主婦盥?」南溪曰:「略於婦人一邊而然。」〉主人以下盛服,入門就位。主人北面於阼階下,〈《書儀》:〈少牢〉,主人位阼階東西面,爲几筵之在西也。今祠祭必向神而拜,無神在北而西向拜者。故北面向神而立及拜。〉主婦北面於西階下,主人有母則特位於主婦之前。主人有諸父諸兄,則特位於主人之右少前重行西上。有諸母姑嫂姊,則特位於主婦之左少前重行東上。諸弟,在主人之右少退,子孫外執事者,在主人之後重行西上。主人弟之妻及諸妹,在主婦之左少退,子孫婦女內執事者,在主婦之後重行東上。立定,主人盥帨升,搢笏啓櫝,〈《通典》:其櫃置几東近後。〉奉諸考神主,置於櫝前,〈《問解》:世俗只開櫝,而不出主身,是襲謬而然。〉主婦盥帨升,奉諸妣神主,置于考東。次出祔主,亦如之。命長子長婦或長女,盥帨升,分出諸祔主之卑者,亦如之。皆畢,主婦以下,先降復位。主人詣香卓前降神。搢笏焚香再拜,少退立,執事者盥帨升,開甁實酒于注。一人奉注,詣主人之右,一人執盞盤,詣主人之左。主人跪,執事者皆跪。主人受注,斟酒反注,取盞盤奉之,左執盤右執盞,酹于茅上,以盞盤授執事者,出笏俛伏興,少退再拜,降復位,與在位者,皆再拜參神。主人升,搢笏執注斟酒,〈退溪曰:「參節文略,故自斟爲盡愛敬之心。祭則有許多自行節文,足以盡愛敬之心,雖非自斟,亦可。」○《問解續》:朔朢與大祭,固有隆殺。〉先正位,次祔位,次命長子,斟諸祔位之卑者。主婦升執茶筅,執事者執湯甁隨之,點茶如前,命長婦或長女亦如之。子婦執事者,先降復位。主人出笏,與主婦分立於香卓之前東西再拜,〈【案】主婦當四拜。〉降復位,與在位者,皆再拜辭神,〈《丘儀》:奉主入櫝。〉而退。
束茅聚沙
〈伊川祭禮〉:設灌盆茅縮。○《韓魏公祭式》:茅盤用甆扁子,廣一尺餘。或黑漆小盤。截茅八寸作束,束以紅,立于盤內。○朱子曰:「某疑今人用茅酹酒。茅之縮酒,乃今人醡酒也。想古人不用絹帛,以茅縮酒也。縮酒用茅之說,其不同如此。然而〈士虞禮〉,『刌茅五寸而束之,祭食于其上』,《周禮》,『男巫掌望祀,用茅旁招以降其神』,則古人以茅交神明,亦尙矣。束茅降神,抑其遺意歟?」〈茅縮說,見〈考疑〉『時祭』章。〉
盛服
【本註】凡言盛服者,有官則幞頭公服帶靴笏。進士則幞頭襴衫帶。處士則幞頭皂衫帶。無官者通用帽子衫帶。又不能具,則或深衣,或凉衫。有官者亦通服帽以下。婦人則假髻大衣長裙。女在室者冠子背子,衆妾假髻背子。〈並見『居家雜儀』『冠服之制』。〉
有母則特位於主婦之前
【本註】準《禮》,舅沒則姑老,不預於祭,又曰,支子不祭。故今專以世適宗子夫婦,爲主人主婦,其有母及諸父母兄嫂者,則設特位於前如此。
焚香酹酒
《書儀》:古之祭者,不知神之所在。故灌用鬱鬯臭,陰達于淵泉,蕭合黍稷臭,陽達于牆屋,所以廣求其神也。今此禮旣難行於士民之家。故但焚香酹酒以代之。○張子曰:「祭用香,非古也。香必燔柴之意。」○朱子曰:「溫公《儀》降神一節,亦似僭禮。大夫無灌獻,亦無爇蕭。灌獻爇蕭,乃天子諸侯禮。爇蕭欲以通陽氣。今太廟亦用之。或以爲焚香可當爇蕭。然焚香,乃道家以此物氣味香而供養神明,非爇蕭之比也。」○《丘儀》:此雖是諸侯之禮,後世焚香祭神,實取此義。古無今世之香,漢以前,只是焚蘭芷蕭茇之類。後百粤入中國始有之。雖非古禮,然通行已久,鬼神亦安之矣。
酹酒有兩義
朱子曰:「酹酒有兩說。一用鬱鬯,灌地以降神,則惟天子諸侯有之。一是祭酒,蓋古者飮食必祭。今以鬼神自不能祭,故代之祭也。」○問:「酹酒,是少傾?是盡傾?」曰:「降神是盡傾。」○楊氏曰:「降神酹酒,是盡傾。三獻奠酒,不當澆之於地。《家禮》初獻取盞祭之茅上者,代神祭也。禮,祭酒,少傾於地。〈『時祭』章『初獻』條互攷。〉
焚香酹酒各再拜
說見『時祭』章『焚香無再拜』條。
參降先後
問:「參則先降神,祭則先參神,何意?」退溪曰:「參則是日之禮,本爲參而設,若先參則降神後,都無一事。其所以先降神者,爲參故也。祭則降神後,有許多薦獻等禮,所以先參而後降耳。」○《問解》:凡神主不出,仍在故處,則先降後參,如朔朢參禮之類是也。設位而無主,則亦先降後參。如祭始祖先祖及紙牓之類是也。若神主遷動出外,則必拜而肅之。如時祭忌祭之類是也。《喪禮備要》,墓祭欲先降後參,而改《家禮》未安,故仍之耳。〈『時祭』章『參神』條,『忌祭』章『紙牓行祭』條,互考。〉
參禮代行
退溪曰:「朔朢奠,專爲主人自展己思慕之誠而設。有故而使子弟,猶或可也,婢僕必不可也。俗節之祭亦然。」
朔參與別祭相値
《五禮儀》:朔朢若値別祭,只行別祭。〈『忌祭』章『忌祭與正至朔朢相値』條互考。〉
朢日不設酒不出主
【本註】主人點茶,長子佐之先降。主人立於香卓之南,再拜乃降。餘如上儀。○《擊蒙要訣》:朢日不出主,只啓櫝,不酹酒,只焚香。○同春曰:「出主云者,奉主身,安於椅座也。不出主云者,只開蓋而已。」○南溪曰:「朔宜行參,朢宜焚香,所以有差等。若家甚貧,一盞酒一器果,亦不能備者,只得並行焚香。」
閏月朔朢
問:「閏月非正月,天子不以告朔,而喪者不數。然則閏月朔朢,不當行耶?」尤庵曰:「不可不行。」
喪中朔參
見下章『喪中俗節』條。
心喪中朔參
見『時祭』章『心喪中行祭』條。
國恤中朔參
見〈國恤篇〉。
俗節
俗節則獻以時食
【本註】節如淸明ㆍ寒食ㆍ重午ㆍ中元ㆍ重陽之類,凡鄕俗所尙者。食如角黍,凡其節之所尙者,薦以大盤,間以蔬果。禮如正至朔日之儀。○朱子曰:「今日俗節,古所無有,故古人雖不祭,而情亦自安。今人旣以此爲重,至於是日,必具殽羞,相宴樂,而其節物亦各有宜。故世俗之情,至於是日,不能不思其祖考,而復以其物享之。雖非禮之正,然亦人情之不能已者。且古人不祭,則不敢以宴。况今於此俗節,旣已據經而廢祭,而生者則飮食宴樂,隨俗自如,非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之意也。時祭之外,各因鄕俗之舊,以其所尙之時所用之物,奉以大盤,陳於廟中,而以告朔之禮奠焉,則庶幾合乎隆殺之節,而盡乎委曲之情,可行於久遠,而無疑矣。」○大祭時,每位用四味,請出木主。俗節小祭,只就家廟,止二味,朔旦俗節,酒止一上斟一杯。○問:「除夜有祭否?」曰:「無祭。」○東萊呂氏曰:「節物,立春薦春餠,元宵薦圓子ㆍ鹽豉湯ㆍ焦䭔。二月社薦社飯,秋社同。寒食薦稠餳ㆍ冷粥ㆍ蒸菜,端午薦團粽,七夕薦果食,重陽薦萸菊餻。」
臘日祭
〈月令〉註:臘之言獵也。以田獵所獲之物,而祭先祖及五祀之神。故曰:『臘』也。○問;「臘日雖非我國俗節,栗谷旣收於《要訣》,意必有在?」南溪曰:「臘日果有據?只爲今來人家祭祀節目甚煩。使聖人有作,竊意其必從簡省之法,不欲創起《家禮》國俗未擧之禮也。」
節祀前期行事
朱子曰:「元朝則在官者有朝謁之禮,恐不得專精於祭祀。某鄕里却止於除夕前三四日行事。此亦更在斟酌也。」○《丘儀》:履端之祭,隔年行之,恐亦未安。今擬有官者,以次日行事。○退溪曰:「名日之祭前期而行,雖非在官者,當日不免禮俗往來之煩,恐未專精祭祀,循俗行之耳。」○南溪曰:「以理言之,追行於新元後二三日,方始爲得。朱子此段,亦仍鄕里舊俗而言,猶曰『更在斟酌』,則非定論也。」
大宗廢祭小宗並廢與否
《疑禮問答》:俗節,大宗雖有故不行,而小宗從而並廢,似未安。時祭亦然。○問:「節日宗家有故,不得行事,則居在一村之支孫家,似當並停,而稍間數里,則可變通否?至於墓祭,墓所各異,大位雖闕行,不必並廢否?」先師曰:「前輩亦有說如尊示,恐當依此行之。然宗家若有大喪故,則支孫之獨行祭祀,恐或未安。」
喪中俗節
朱子曰:「薦新告朔,吉凶相襲,似不可行。未葬可廢,旣葬則使輕服或已除者,行禮可也。節祀亦如薦新行之。」○俗節薦享,以墨縗行之。蓋俗節,惟普同一獻,不讀祝,不受胙也。○居喪不祭,伊川橫渠各有說。若論今日人家所行,不合禮處自多,難以一槩論。若用韓魏公法,則有時祭,有節祀,時祭禮繁,非居喪者所能行,節祀則其禮甚簡,雖以墨縗行事,亦無不可也。○楊氏曰:「先生以子喪,不擧盛祭,就祠堂內致薦,用深衣幅巾,祭畢反喪服。」〈『卒哭』章『節日殯奠廟參先後』條參攷。〉
國恤中俗節
見〈國恤篇〉。
將祭遇喪
問:「舅喪成服前,不可行先廟節祀否?」明齋曰:「《禮》『死者於所祭無服則祭』註,謂『母妻之黨也。』蓋母妻之黨,於己有服,而於祖考無服。故不廢也。今以舅喪不行節祀,似非禮意。」〈【案】〈曾子問〉,『鼎俎旣陳,外喪自齊衰以下行也。』據此,則在旣陳之後,則不當廢。若未陳,則雖外親小功,廢祭,亦禮意也。今服舅小功,行祭未知如何。〉
薦新
〈王制〉註:薦以仲月。〈疏:薦以仲月,謂大夫士也。以首時祭,故薦用仲月。若天子諸侯,物熟則薦,不限孟仲季。故〈月令〉,孟夏薦麥,孟秋薦黍,季秋薦稻,是也。〉○〈月令〉:羞以含桃。〈註:含桃,櫻桃也。疏:此果先成,異於餘物,故特記之。其實諸果,亦時薦之。〉○《後漢書》:安帝詔曰:「凡供薦新味,多非其節。或鬱養强熟,或穿掘萌芽,味無所至,而夭折生長,豈所以順時育物乎?自今奉祀,須時乃上。」○《詳定郊廟禮》:古者薦新于廟之寢,無尸,不卜日,不出主,奠而不祭。近時擇日而薦,非也。物熟則薦,不以孟仲季爲限。○程子曰:「薦數則瀆,必因告朔而薦。」○朱子曰:「朔新如何得合?但有新卽薦。」○東萊呂氏曰:「朔朢遇新麥,設湯餠,新米設飯,侑以時味。」○《要訣》:有新物,則須於朔朢並設。若五穀可作飯者,則具饌數品,雖朢日,亦出主酹酒。若魚果之類,則於晨謁之時,啓櫝而單獻,焚香再拜。單獻之物,隨得卽薦。○沙溪曰:「五穀何可一一皆薦?如大小麥及新米,作飯,或作餠,上之可也。」
薦新前遇新物
〈少儀〉:未嘗不食新。〈註:嘗謂薦新於寢廟。疏:未嘗則人子不忍前食新也。〉○程子曰:「嘗新,必薦享後方可。」○問:「在它處遇新物,不知薦廟與否,則雖節晩之後,當不食耶?」退溪曰:「力所可及處,當盡吾心,其不及處,恐難一一守一法。若膠守不變,則出遠方者,不食新穀,飢而死矣,無乃不可乎。」
有事則告
告廟之儀
【本註】如正至朔日之儀。但獻茶酒再拜。〈【案】〈特牲〉,祝酌奠,主人再拜,祝卒祝,主人又再拜。此祝前後兩再拜,或出於此,而虞以下盛祭,並從簡無祝前拜,不應於此獨有祝前拜。此再拜二字疑衍。〉訖,主婦先降復位,主人立於香卓之南。祝執版立於主人之左跪。〈《丘儀》:主人以下皆跪。〉讀之畢,主人再拜,降復位。餘並同。〈問:「讀祝當高聲?抑低聲否?」退溪曰:「太高旣不可,太低亦不可。要使在位者,得聞其聲可也。」〉○告事之祝,四代共一版,自稱以其最尊者爲主。〈《考證》:如繼高祖,則但稱玄孫。〉止告正位,不告祔位,茶酒則並設之。○《要訣》:若介子孫之事,則主人亦告,而其辭曰,介子某,或介子某之子某〈臨時隨宜變稱。〉云云。告畢,當身進于兩階間再拜。〈當身拜時,主人西向立。〉
祝版式
【本註】凡祝版,用版長一尺,高五寸。〈《講錄》:高疑廣之誤。〉以紙書文,黏於其上。畢則揭而焚之。〈《丘儀》:祝版,臨祭置于酒注卓子上,讀畢,置于案上香爐之左。祭畢焚之,留版。凡祭倣此。〉○《會成》:祝版,非有法象。稍高大亦不妨。太小則字多之文,書不盡矣。○《五禮儀》:版以松木爲之。長一尺二寸,廣八寸。〈造禮器尺。〉
無祝人則主人自讀
退溪曰:「張兼善無祝人,則設而不讀,在苟簡不備禮中,自盡其心,其意善矣。但此一時權行之事,難乎爲訓於世耳。」○寒岡曰:「無讀者,令子或己自讀,恐皆在所不免。」
授官告辭
【本註】維年歲月朔日,〈《丘儀》:年號幾年,歲次干支。○《講錄》:如今嘉靖幾年某甲某月某甲朔某日某甲。〉孝子某官某,敢昭告于故某親某官封諡。〈《考證》:如某國某公之類。〉府君故某親某封,〈《考證》:如某國夫人,某郡夫人之類。〉某氏。〈《丘儀》:《家禮》舊本,於高曾祖考妣上,俱加皇字,今本改作故字。故字近俗,不如用顯字。蓋皇與顯,皆明也。〉某以某月某日,蒙恩授某官。奉承先訓,獲霑祿位,餘慶所及,不勝感慕,謹以酒果,用伸虔告。謹告。若弟子,則言某之某某。〈《備要》:某親某。〉餘同。○於故高祖考ㆍ故高祖妣,自稱孝元孫。〈《丘儀》:宋朝諱玄。故《家禮》稱元孫。今悉改從玄。〉於故曾祖考ㆍ故曾祖妣,自稱孝曾孫。於故祖考ㆍ故祖妣,自稱孝孫。於故考ㆍ故妣,自稱孝子。有官封諡,則皆稱之。無則以生時行第稱號,加于府君之上。妣曰某氏夫人。〈【案】夫人二字,恐當在某氏上。〉凡自稱,非宗子,不言孝。○《大全》:熹前任煥章閣待制,該遇明堂大禮赦恩,奏補第三男在,已蒙聖恩,授承務郞。祇承先訓,蒙被賞延,餘慶所覃,益深永慕。
貶降告辭
【本註】祝,〈前同。〉「貶某官,荒墜先訓,皇恐無地。」〈《備要》:若諸父諸兄,則荒墜以下,改以他語。〉謹以後同。
追贈改題焚黃之儀
【本註】告追贈,則只告所贈之龕。〈先師曰:「高祖位恩典未及,若行事廟內,則一室之內,不宜異同,似並設祭奠。若出主行事,則有事於卑者,不敢援尊,禮有明文,從厚二字,恐用不得。前一日改題時,當徧有脯醢。」〉別設香卓於龕前,〈朱子曰:「焚黃,近世行之墓次,不知何據。張魏公贈諡,只告于廟,疑爲得禮。」○《會通》:無祠堂則告墓亦可。〉又設一卓於其東,置淨水粉盞刷子硯筆墨於其上。主人獻茶酒再拜。〈【案】此再拜二字,疑亦衍。〉訖立於香卓之南。〈【案】此當有主人以下皆跪之節。〉祝執版立於主人之左,跪讀之。〈告辭見下。〉告畢再拜。主人進奉主置卓上,執事者洗去舊字,別塗以粉,命善書者。〈《備要》:盥手西向立。〉改題所贈官封。陷中不改。洗水以灑祠堂之四壁。主人奉主,置故處,乃降復位。〈《備要》:與在位者,皆再拜辭神而退。〉○《丘儀》:前一日齊宿,命善書者,以黃紙錄制書一通,以盤盛置香案上正中。其日夙興,序立盥洗,啓櫝出主,復位詣香案前,跪焚香。主人自告曰:「孝男某祇奉制書,追贈顯考某官府君爲某官,妣某封某氏爲某封,敢請神主,改題奉祀。」再拜。命善書者題主,主人奉置櫝前,復位。主人詣香案前,跪焚香酹酒,再拜復位。主人以下,參神四拜。〈《備要》:再拜。下同。〉主人詣神位前跪,祭酒奠酒,再拜。〈【案】此再拜亦衍。〉少後立。主婦點茶,訖復位。主人以下皆跪,讀祝。〈告辭見下。〉再拜,主人〈【案】主人二字,當在再拜上。〉復位跪。以下皆跪。祝東面立,宣制書,畢俯伏興。執事者,奉所錄制書黃紙,卽香案前,幷祝文焚之。畢辭神四拜。奉主入櫝,禮畢。〈若請告焚黃,則恭奉恩命,光榮父母,而所行之禮,止於一獻,無乃太簡乎。今擬準時祭禮爲之。〉
三獻行祭之儀
《丘儀》:先期齊戒省牲設位陳器,皆如時祭儀。〈【案】此無改題之文,當蒙上儀。但改題應在前一日。改題後當奉主置龕內,待翌日。夙興行禮如下儀。〉是日夙興,主人詣祠堂,詣香案前,跪焚香,請主曰:「今以子某,〈若仕者有父兄,則改云『今某子某或弟某。』〉列官于朝,追贈考妣,請告焚黃,敢請顯考某官府君ㆍ顯妣某封某氏神主,出就正寢,恭伸祭告。」俯伏興。執事者以盤奉之,主人前導。〈說見『時祭』章。〉至正寢,安于坐,序立。〈若仕者有父兄,則父兄主祭,仕者立本位。〉參神四拜。〈【案】此亦當依《備要》再拜。下同。〉盥洗詣香案前,跪上香酹酒,再拜復位。進饌初獻再拜。〈【案】此再拜亦衍。〉詣讀祝位跪。祝立主人之左,跪讀祝。畢興。禮生一人,立香案前,面東讀制詞,俯伏興,再拜復位。奉饌亞獻。〈有父兄則父兄行初獻,仕者行亞獻。〉再拜復位。奉饌終獻。再拜復位。奉饌侑食。闔門啓門。獻茶於香案前焚黃,並祝文焚之。辭神四拜,禮畢。○《鄕校禮輯》:設神位,〈堂西東向。〉設題主位,〈堂東西向。〉設宣制位,〈堂北南向。〉主人以下拜位。〈在神位右北向。〉陳牲醴,主人詣祠堂,跪焚香告辭曰:「孝男某,祇奉制書,追贈顯考某官府君爲某官ㆍ顯妣某氏爲某封,敢請神主,出就正寢,改題奉祀。」俯伏興平身。遂奉主,出就正寢神位。執事者奉誥命,立於堂北正中南向。主人以下,序立拜跪,宣制詞。〈祝展制立讀。〉俯伏興。主人進奉主,置於東卓上。執事者,洗去舊字,別塗以粉,俟乾,命善書者,改題所贈官封,奉主就位,復位拜。初獻酒,跪讀祝。〈祝同《丘儀》。〉亞獻酒,終獻酒,俯伏興。捧所錄制書,卽香案前,並祝文焚之,拜禮畢。〈【案】《禮輯》宣制之儀,與《儀節》不同。然宣制而後改題,亦自有義意,行禮者當參考。〉
告辭
【本註】祝,〈前同。〉「奉某月某日制書,〈《備要》:制字,我國不敢用,當易以敎字。〉贈〈《丘儀》:如再贈,則於贈字上加加字。〉故某親某官ㆍ故某親某封。某奉承先訓,竊位于朝,〈《丘儀》:如外官,則改竊位于朝,爲叨有祿位。〉祇奉恩慶,有此褒贈。祿不及養,摧咽難勝。」謹以後同。〈若因事特贈,則別爲文,以敘其意。〉○《大全》〈焚黃文〉:日者,天子始見上帝於泰壇,頒慶宇內,凡有列於朝者,皆得追榮其先,以廣孝治。故我皇考班通九列,而皇妣號比郡封,聖澤所加,幽顯咸賴。熹愚不肖,久深不洎之悲,祇奉制書,徒切哀隕。謹以淸酌時羞,涓日以告,伏惟恩靈,對此休命。謹告。○告劉令人文:君以辛亥郊恩,始受大夫妻之號,及今饗賚,予忝近列,而君之號,又躐進焉。念昔相從,惟艱惟悴,君能勤力,相我實多。豈意暮年,寵榮狎至,君之季子,亦被賞延,而君不少須,是可悲已。奉奠致詔,君其聽之。尙饗。○《丘儀》:奉承先訓,竊祿于朝,仰荷皇仁,推恩所生,乃某月某日,誥贈考爲某官ㆍ妣爲某封。惟是音容日遠,追養靡從,祇奉命書,且喜且悲。敬錄以焚,益增哀霣。○《退溪集》〈焚黃文〉:男澄敢昭告云云。往因兄瀣,推恩贈職,門祚不幸,中遭變故,贈牒雖存,承用靡安。今者弟滉,叨陞祿位,仰荷君仁,申此追典,餘慶未艾,同門感激。惟是音容日遠,追養靡從,祇奉命書,且喜且悲。敬錄以焚,益增哀霣。謹以淸酌庶羞,用伸虔告,尙饗。
制書用黃紙
朱子曰:「以黃紙謄詔命,宣畢焚之。」○《瑣碎錄》:唐上元三年前,制勅用白紙,多有蠹食。自後用黃紙。○《問解》:今敎旨用白,雖用白,不妨。
先書行職
〈寒暄年譜〉:今人先書贈職,乃及任職。考之古人文集碑銘,先書任職,後及贈職。今不從今,而從古,以見先生信古之意。○退溪曰:「東俗先書贈職,先國恩之義也。然官之高下,事之先後,皆倒置。欲變而從古,未果也。」○尤庵曰:「據《朱子大全》,先實職後書贈職爲是。故鄙家遵用此例矣。」
祔位封贈
問:「亡妻題主,今當依封號改題,而或云書贈宜人爲當,如何?」明齋曰:「淑人以下,朝家元無成給封敎之例。生時旣無封敎之例,則死後亦有何追贈之例?恐當從夫職直稱之。此異於子貴而追贈父祖矣。」○改題亡子婦告文:行敎甲戌登第,歷職內外,婦從夫職,隨品有號,而不容續續告改,因循至今。行敎蒙恩,陞拜承旨,孺人亦蒙淑夫人之封。言念存沒,不勝感愴,茲奉敎旨,以告改題云云。〈題主不書贈字。〉○先師曰:「祔位,配食於祖考妣,祝不異版,而有贈秩焚黃,恐不得不別告。」
奉祀者喪內先世贈爵
先師曰:「君命久宿,極涉未安。然三年之內,節次難便。世俗多有行之於喪畢之後者。今不敢妄爲之說,似當從俗。」
宣賜食物祭告
《退溪集》:孝曾孫完,敢昭告云云。季父通政大夫前兵曹參議知製敎滉。猥承遺慶,仕而從政,多病歸休,亦忝恩命,旣有宣賜,又召以官,辭官受賜,感惕靡安。莫非先德,敢此奠告,庶垂歆佑,寧我門族。
生嫡長子告廟
【本註】生嫡長子,滿月而見,〈南溪曰:「按〈內則〉,子生三月見於父。恐滿月,是滿三月。」〉如上儀,但不用祝。主人立香卓之前,〈《丘儀》:主人跪。〉告曰:「某之婦某氏,以某月某日,生子名某,〈《曲禮》:凡名子,不以國,不以日月,不以隱疾,不以山川。註:此在常語之中,爲後難諱也。〉敢見。」告畢,立於香卓東南西向。主婦抱子,進立於兩階之間再拜。〈【案】再疑四字之誤。〉主人,〈【案】此下恐當有再拜。〉乃降復位。〈後同。〉○《丘儀》:嫡孫亦如之。若生餘子孫,則不設茶酒,只啓櫝不出主。〈《考證》:禮,天子必世子然後見廟。而此亦必曰嫡長子云,則丘說恐或未然。〉
立嗣子告廟
《鄕校禮輯》:主人帥嗣子,謁祠堂告曰:「某孫某,年踰五十,未擧胤子,深懼覆墜。幸賴祖德,啓佑請命,致聘得某親某第幾子某,過房與之,更名立爲嗣子,尙冀先靈陰隲,世業永承。」
喪中立後告廟
南溪曰:「朱子以墨衰入廟,栗谷又言以俗制喪服行祀,恐當待卒哭後,喪人親行告禮。」
冠禮告廟
見『冠』章。
昏禮告廟
見『昏』章。
登科告廟
《要訣》:告及第則曰:「蒙恩授某科某第及第,奉承先訓,獲忝出身,餘慶所及,不勝感慕云云。」○告生進入格則曰:「蒙恩授生員〈或進士。〉某等入格,奉承先訓,獲升國庠云云。」○問,「親盡子孫冠昏科宦,皆當告于遷廟歟?」明齋曰:「見於其廟,則亦當告之。」○問:「宗子之族兄弟,冠昏科宦祝辭,亦當列書四代以告歟?」曰:「似當列書四代。若不設參,而只告見,則似當只告於來見者之祖先矣。」
遷居告廟
《大全》:熹罪戾不天,幼失所怙,祇奉遺訓,往依諸劉,卜葬卜居,亦旣累歲,時移事改,存沒未安。乃眷此鄕,實亦祖考所嘗愛賞,而欲卜居之地。今旣定宅,敢伸虔告,以安祖考之靈,伏惟降鑑,永奠厥居,垂之子孫世萬無極。
有喪告廟
見『襲』章。
亡失其親告廟
《通典》:晉劉智《釋疑》:亡其親,必告其先廟,使咸知之。求三年,若不得也,則又告之。告之者,欲令其生也,則隨而佑之。
所告之辭少則不用祝
《問解》:問:「生子而見,及納采,婿家以復書告祠堂,皆不用祝,主人自告,抑何意?」答:「所告之辭多,則用祝版,少則只口告。鄙家並用版。」
祠堂禍變
有水火盜賊先救祠堂
遷神主遺書,次及祭器。然後及家財。
祠堂火告辭
《寒岡集》:家運不幸,意外失火,焰爇之變,上及祠宇。蒼黃顚倒,致驚尊靈。略旣修掃,遂卽還安。謹以酒果,用伸虔告。
祠堂火處變之節
〈檀弓〉:有焚其先人之室,則三日哭。〈註:火燒其宗廟哭者,哀精神之有虧傷。〉○《公羊》〈成公〉三年:新宮災,三日哭。宣公之宮也,曷爲謂之新宮?不忍言也。〈註:親之精神所依而災,孝子隱痛不忍正言也。疏:三年喪畢,宣公神主,新入廟,故謂之新宮。〉其言三日哭何?廟災三日哭,禮也。〈註:君臣素縞哭之。疏:素縞謂素衣縞冠。〉○漢宣帝甘露元年,太上皇太宗廟火。帝素服五日。○退溪答金而精曰:「神主火災者,只祠堂火,而室廬猶存,則當題主於家,不當之墓所。若並室廬蕩燼,則寧從權,而題主於墓所,似或可矣。慰安則可倣虞禮,而用素服行之似當。」○《言行錄》:趙振錄,「人死則葬於山野,題主畢卽速返魂者,使其神,安在於生存之處也。一朝神主火燒,則神魂飄散,無依泊矣。卽於前日安神之所,設虛位,改題神主,焚香設祭,使飄散之神,更依於神主可也。前日已返之魂,豈可往依體魄所在之處乎?」今觀金而精處所答,與振所聞不同,而精所聞,在辛酉,振之所聞,在戊辰,則先生晩年定論可知矣。○問:「禮神主火燒,則易服設位,三日哭,服可以易素,而冠則奚冠?愼獨齋曰:『古有三日哭之儀。』三日之外,久設,則未可知。神主未及改造,而遽徹依神之位,莫無未安否?旣徹位止哭,則冠服當何樣耶?退溪曰:『慰安可倣虞禮。』然則當具殷奠,備三獻,而告祝之辭,亦有明據耶?」先師曰:「神主火燒易服,恐只去華盛之服,如今素服素帶之類耳。冠則只當著常時之笠,而或易以緇纓無妨否?三日哭外久設,固未安,而神主若未成,則何可遽徹神位耶?愚意,徹哭以應三日之數,而神位俟神主旣成,而去之如何?神主未成,朝夕似當設奠以依神。雖止哭,而當仍服素服,俟主成,設祭而後,還本服如何?慰安倣虞祭,則當用殷奠,備三獻,告祝,則當初設位之初,『以家偶失火,上延神位,不孝無狀,未克救滅,神魂飄蕩,靡所底依,設位故墟,亟謀造主云云』之意告辭。慰安祝,則以神主旣成,祇奉別室,設祭申慰,用安神道,謹以淸酌庶羞,恭伸奠獻。云云。」
父未葬祠堂火題主之疑
金龍煥問:「從叔遭父喪,成服之夜,家內失火,延燒家廟。今方改造神主,而旁題亡人之名,有所未安,將以喪人名題主,則無或犯於死其親之戒乎?」小山曰:「題以亡人之名,有所不忍,題以喪人,亦有所大未安者。然較是二者,而量其輕重,則題以喪人,猶或僅可焉。蓋並有喪,葬而題主也。雖重喪在殯,而不得不以喪人題主,此猶可爲一證也。若以喪人題主,則主祝代告,以族中最親者一人,措辭以告,如何?」李學甫云:「《通典》,『父死未殯而祖死,服祖以周。』〈喪服〉疏,『父卒三年之內母卒,仍服朞云云。』蓋未忍變在也。然其題祖與母之主,不得不以主喪者名,則未忍變在之禮,於此用不得也。此可爲旁照之一證。」〈【案】此題主之節,極爲難處。或云以喪人題主,或云當依前題主,或云依前題主,而姑闕旁題,以待喪畢後改題。諸說各有意義。而亦皆有妨。惟最後說,或可爲無於禮之禮耶。若在葬後,則以喪人題主,似亦有據。〉
大祥後祠堂火處變之節
密庵答趙仲深曰:「令姪前旣未及改題,今又外除才訖,改題遞遷,似當在禫後,而意外遭變,事有不可以常理處者。新主旣成,不得不及時改題。然告辭措語,極難處。如不得已則且曰:『幾代孫某,罪積不滅,父喪才畢,未及改題承祀,又丁母憂,才經再朞,奄遭家廟罔極之變,莫非不肖無狀,奉守不虔,獲戾神人之致,驚惶震惕,無地自容。處禮之變,不敢循常,今旣神主見成,輒敢改題還安,而五代祖考妣某官府君某封某氏,今以親盡,祧遷于叔父某之家。世代推遷,已極感慕,禍變非常,尤增哀隕,謹以酒果,具由虔告,云云。』如何?祧遷之主,以《家禮》觀之,似不當改題,而沙溪以改題爲是。今兄家所遭如此,旣不可追書伯氏諱,又不可書令姪名。不得已當書最長房名,則決不當仍奉宗家。最長房家,雖未及立廟,姑且權奉便近別室,以俟立廟,如何?祔位代未盡,當以宗孫屬稱書之,告事時,只告正位,不告祔位者,《家禮》已言之矣。三哥又此奄忽,才經成服,遽行合享,亦甚未安。然旣非同宮之喪,又當非常之變,告由易題後,不可無慰安殷奠如時祭之儀。曾聞有大功喪,不得已行吉祭,則不吉服,不受胙。或可依此緜蕝。」〈【案】値此非常之變,不得已且放《家禮》大祥酒果告遷之儀。若遽行殷祭,則嫌於禫前行吉,更詳之。〉
代盡神主改造與否
寒岡曰:「神主因兵亂未保,誠爲痛憫,追造於親盡之後,恐未合禮。支孫之親未盡者,雖爲之權奉,而追造代盡之主,亦似未安。」○問:「神主埋安之時不遠,而遭火變,則以下神主更造時,亦並造耶?」先師曰:「嘗見寒岡答人問曰云云,來諭所疑,恐當以此旁照矣。」
家廟頹圮告由
《寒岡集》:昨日座後外壁,意外仆破,致驚神位,不任惶駭之至,倉卒罔措。謹卽移安外房,今將修葺。謹以酒果,用伸虔告。
避亂埋主之節
尤庵曰:「壬辰亂離,議所以處神主者,余叔父曰:『與其遷奉而行,身死於盜賊,而棄於道路。毋寧埋安於祠堂之後?幸而生還,則可以依舊奉安矣。』議定後,族人當夜諱人而埋安,鄕人以爲寶貨而發掘。諸父則當晝掘坎,納主於大甕,而安於坎中,兄弟內外,皆拜哭。里人皆驚而來會。良久掩土,人皆知爲神主。故得免發掘之患。此伊川埋范淳夫之餘策,不可不知也。」
深衣制度
總論
〈深衣〉:古者深衣,蓋有制度,以應規矩繩權衡。短無見膚,長無被土,續袵鉤邊。〈註:續猶屬也。袵在裳旁者也。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鉤讀如鳥喙必鉤之鉤。鉤邊若今曲裾。〉要縫半下,〈註:三分要中減一,以益下,下宜寬也。〉袼〈音各。〉之高下,可以運肘,〈註:袼,衣袂當腋之縫也。〉袂之長短,反詘〈丘勿反。〉之及肘。〈註:袂屬幅於衣,詘而至肘,當臂中爲節。臂骨上下各尺二寸,則袂肘以前尺二寸。○《書儀》:詘之及肘,謂袖之短長,適與手齊,則反詘及肩,自然及肘矣。〉帶下毋厭〈於甲反。〉髀,〈步啓反。〉上毋厭脅當無骨者。制十有二幅,以應十有二月。〈註:裳六幅,幅分之以爲上下之殺。〉袂圓以應規,〈註:謂胡下也。○何氏曰:「牛頷下垂,謂之胡。從袖口至腋下,裁令其勢圓如牛胡。」〉曲袷〈音劫。〉如矩以應方,〈註:袷交領也。古者方領。〉負繩及踝以應直,〈註:繩謂裻,與後幅相當之縫也。踝跟也。○孔氏穎達曰:「衣之背縫,及裳之背縫,上下相當如繩之正。故云負繩,非謂實負繩也。」○溫公曰:「裻,衣之背縫。音督。」〉下齊〈音咨。〉如權衡以應平。〈註:齊緝。〉故規者,行擧手以爲容,〈註:謂揖讓。〉負繩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義也。故《易》曰:『坤六二之動直以方也。』下齊如權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五法已施,故聖人服之。故規矩取其無私,繩取其直,權衡取其平。故先王貴之。故可以爲文,可以爲武,可以擯相,可以治軍旅,完且不費,善衣之次也。〈註:深衣用十五升布,鍛濯灰治,純之以采。善衣朝祭之服。自士以上,深衣爲之次,庶人吉服深衣而已。〉○《名臣錄》:司馬公依《禮記》,作深衣冠簪幅巾紳帶,入獨樂園則衣之。謂先生〈康節。〉「可衣此乎?」先生曰:「某爲今人,當服今人之服。」溫公歎是言合理。○藍田呂氏曰:「深衣之用,上下不嫌同名,吉凶不嫌同制,男女不嫌同服。諸侯朝朝服,夕深衣,大夫士朝玄端,夕深衣,庶人吉服深衣而已。此上下同也。有虞氏深衣而養老。將軍文子,除喪受弔,練冠深衣。親迎女在途,而壻之父母死,深衣縞總以趨喪。此吉凶男女之同也。蓋簡便之服,非朝祭皆可服之也。制有五法。故曰:『完。』其質則布,其色則白。故曰:『不費。』吉服以朝祭爲上,燕衣則居其次焉。故曰:『善衣之次也。』」○朱子曰:「衣服當適於禮。康節向溫公,說『某今人著今之服』,亦未是。」○方氏曰:「十二幅,應十二月者,仰觀於天也。直其政,方其義者,俯察於地也。袼之高下,可以運肘者,近取諸身也。應規矩繩權衡者,遠取諸物也。其制度固已深矣。○《丘儀》:去古日遠,古服不復可見。幸而遺制,尙略見於《禮記》〈玉藻〉,而其義則詳著於〈深衣〉之篇,後之君子,猶得以推求其制於編簡之中。溫公始倣古,製深衣以爲燕居之服,而文公先生亦服之。居官莅職者,固當遵時制,若夫隱居不仕及致政家居者,宜製爲一襲,生而爲祭燕之服,死而爲襲殮之具,豈非復古之一端哉!
裁用白細布度用指尺
【本註】中指中節爲寸。〈《丘儀》:中指中節,乃屈指節向內,兩紋尖相距處,卽《鍼經》所謂同身寸也。裁製之際,又當量人身長短廣狹爲之,庶與體稱。〉○《書儀》:古者深衣,用十五升布,鍛濯灰治。今但用細密耎熟者。○禹景善問,「金而精製深衣,用綿布,性傳疑其當用白麻布。金云,『凡禮言麻布者是麻布,只言布者,皆是綿布也。』此說如何?五服之布,亦不言麻布,而只言生熟,此其爲麻布,則深衣白細布之獨爲綿布,何義耶?」退溪曰:「亦未知的是何布,然綿布韌,無乃好乎?」○寒岡曰:「白細布,恐練麻織之者爲是。」○明齋曰:「深衣用白,似以上下吉凶通用之服,故用通用之物歟。」
衣全四幅其長過脇下屬於裳
【本註】用布二幅,中屈下垂,前後共爲四幅。如今之直領衫,但不裁破腋下。其下過脇,而屬於裳處,約圍七尺二寸,每幅屬裳三幅。○〈玉藻〉:深衣三袪。〈註:要中之數也。袪尺二寸,圍之爲二尺四寸,三之七尺二寸。〉○《書儀》:布幅二尺二寸,每幅除裁縫各二寸外,有尺八寸,四幅合七尺二寸。此据中人言之。人有長短肥瘦。臨時取稱。○《備要》:衣長二尺二寸。
裳交解十二幅上屬於衣其長及踝
【本註】用布六幅,每幅裁爲二幅,一頭廣,一頭狹,狹頭當廣頭之半。以狹頭向上,而連其縫,以屬於衣,其屬衣處,約圍七尺二寸。每三幅屬衣一幅。其下邊及踝處,約圍丈四尺四寸。○〈玉藻〉:縫齊倍要。〈註:下齊倍要,丈四尺四寸。○愚伏曰:「裳十二幅,狹頭各八寸,廣頭各一尺四寸,而兩邊各除一寸以爲縫削之用,則腰圍七尺二寸,下齊一丈四尺四寸。」〉○《書儀》:布幅二尺二寸,除裁縫外,有尺八寸,則狹處六寸,闊處尺二寸也。其人肥大,則幅隨而闊,瘦細則幅隨而狹。要須十二幅,下倍於上,不必拘以尺寸。
續袵鉤邊
〈玉藻〉:袵當旁。〈註:袵謂裳幅所交裂也。凡袵者,或殺而下,或殺而上。是以小要取名。袵屬衣則垂而放之,屬裳則縫之以合,前後上下相變。○皇氏侃曰:「喪服之袵,廣頭在上,深衣之袵,廣頭在下,喪服與深衣二者,相對爲袵。」〉○〈深衣〉註:鉤邊若今曲裾。〈詳『總論』條。〉○楊氏曰:「深衣制度,惟續袵鉤邊一節,難考。取《禮記》〈深衣〉篇熟讀之,始知鄭康成註續袵二字文義甚明,特疏家亂之耳。按,鄭註曰:『續猶屬也,袵在裳旁者也,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鄭註之意,蓋謂凡裳前三幅,後四幅,夫旣分前後,則其旁兩幅,分開而不相續。惟深衣裳十二幅,交裂裁之,皆名爲袵,所謂屬袵者,指在裳旁兩幅言之,謂屬連裳旁兩幅,不殊裳前後也。疏家,但見袵在裳旁一句,意謂別用布一幅,裁之如鉤,而垂於裳旁,妄生穿鑿,紛紜異同。自漢至今,二千餘年,讀者皆求之於『別用一幅布』之中,註之本意,爲其掩蓋而不可見。先師晩歲,知疏家之失,而未及修定。愚故著鄭註於《家禮》深衣曲裾之下,以破疏家之謬,且以見先師晩歲已定之說云。○《丘儀》:當裳之兩旁,自腋下至齊,前後相交處,皆合縫之,使相連續不開,是謂續袵。又覆縫其邊,如俗所謂鉤針者,是謂鉤邊。
曲裾諸說
【本註】用布一幅,如裳之長,交解裁之,如裳之制,但以廣頭向上,布邊向外。〈《大全》:布邊在外,裁處在內。〉左掩其右,〈《大全》:右幅在下,左幅在上。〉交映〈一本作脚。〉垂之,如燕尾狀。又稍裁其內旁太半之下,令漸如魚腹,而末爲鳥喙,內向綴於裳之右旁。《禮記》〈深衣〉續袵鉤邊,鄭註,『鉤邊,若今曲裾。』〈節齋蔡氏淵曰:「司馬所載續袵鉤邊之制,不得古意。先生病之,嘗以理玩經文,與身服之宜,而得其說,謂『續袵鉤邊』者,只是連續裳旁,無前後幅之縫,左右交鉤,卽爲鉤邊,非有別布一幅,裁之如鉤,而綴于裳旁也。《家禮》未及修焉。」〉○〈喪服〉疏:〈深衣〉云續袵鉤邊,吉服。深衣須有曲裾之袵。婦人凶服,雖如深衣,亦無深衣之袵也。○《書儀》:續袵鉤邊,鄭曰云云,孔氏曰:『袵謂深衣之裳,以下闊上狹,謂之爲袵。』接此袵而鉤其旁邊,卽今之朝服有曲裾,而在旁者此是也。袵當旁者,凡深衣之裳,十二幅,皆寬頭在下,狹頭在上,似小要之袵,是前後左右,皆有袵也。今云袵當旁者,謂所續之袵,當身之一旁,非謂餘袵悉當旁也。云屬連之不殊裳前後,若其喪服裳,前三幅,後四幅,各自爲之,不相連也。今深衣裳一旁,則連之相著一旁,有曲裾掩之,與相連無異,故云屬連之也。鉤讀如鳥喙必鉤之鉤者,按《援神契》云:『象鼻必卷長,鳥喙必鉤。』鄭據此讀之也。云若今曲裾也者。鄭以後漢之時,裳有曲裾,故以續袵鉤邊,似漢時曲裾。今時朱衣朝服,後漢明帝所爲,則鄭云曲裾者,是今朝服之曲裾也。按《漢書》,「江充,衣紗縠襌衣,曲裾後垂交輸。」如淳曰:「交輸割正幅,使一頭狹,若燕尾垂之兩旁,見於後,是《禮》〈深衣〉續袵鉤邊。」賈逵謂之衣圭。蘇林曰:「交輸如今新婦袍上袿。全幅繒角割,名曰交輸裁。」《釋名》曰:「婦人上曰袿,其下垂者,上廣下狹,如刀圭也。」然則別有鉤邊,不在裳十二幅之數。亦斜割使一端闊,一端狹,以闊者在上,狹者在下,交映垂之,如燕尾,有鉤曲裁其旁邊,綴於裳之右旁,以掩不相連之處。○楊氏曰:「續袵鉤邊,按《禮記》〈玉藻〉ㆍ〈深衣〉疏皇氏ㆍ熊氏ㆍ孔氏三說,皆不同。皇氏以喪服之袵,廣頭在上,深衣之袵,廣頭在下,喪服與深衣二者,相對爲袵。孔氏以衣下屬幅而下,裳上屬幅而上,衣裳二者,相對爲袵。此其不同者一也。皇氏以袵爲裳之兩旁皆有,孔氏以袵爲裳之一邊所有,此其不同者二也。皇氏所謂廣頭在上,謂喪服之袵者,熊氏又以此爲齊祭服之袵,一以爲吉服之袵,一以爲凶服之袵,此其不同者三也。《家禮》以深衣續袵之制,兩廣頭向上,似與皇氏喪服之袵,熊氏齊祭服之袵相類,此爲可疑。」○白雲朱氏伯賢曰:「袵,《說文》曰衿,註,交袵爲襟,襟通作衿。《正義》云:深衣外衿之邊有緣,則深衣有袵明矣。宜用布一幅,交解裁之,上尖下闊,內連衣爲六幅,下屬於裳。〈玉藻〉曰:深衣袵當旁。王氏謂袷下施衿,趙氏謂上六幅,皆是也。」又曰:「袵邊斜幅,旣無旁屬,別裁直布而鉤之,續之袵下,若今之貼邊。經曰:續袵鉤邊,正以鉤邊,屬於袵也。後人不察,至有無袵之衣。」○方氏曰:「袵襟也。與裳相續,故謂之續袵,居裳之邊,曲以鉤束焉,故曰鉤邊。〈玉藻〉所謂袵當旁,是也。」○建安何氏士信曰:「裳十二幅外,別添兩斜袵於旁,縫屬於裳,謂之續袵。加緣於上,不欲緣侵裳之正幅也。鉤邊者,裳下圓,其象如鉤,恐其垂下而不齊也。」○補註:按《禮記》,十二幅,指深衣一身所用之布。屈裾則用布二幅,斜裁爲四幅,廣頭在下,尖頭在上,續裳之兩旁,故謂之『續袵』,在裳之兩旁,故謂之『鉤邊』。〈玉藻〉所謂袵當旁,是也。○寒岡曰:「朱氏以爲未有無袵之衣,方氏以爲與衣相續,居裳之邊,兩說相證相發,而敖繼公吳草廬,合衣裳爲十二幅者,尤似有得於本經文義。蓋旣曰袵當旁,又曰續袵,則袵之必有,而必續焉,必在於旁側者,自無疑矣。分裁一幅布,上狹下闊,連續於衣裳之內外旁,若今常衣之法,是所謂續袵,而其邊之斜裁處,必須鉤之貼之,使不解破者,豈非所謂鉤邊乎!」○《考證》:曲裾者曲,卽屈曲之義。裾,《說文》,衣邊也。古人於衣邊,必反屈以縫之,疑漢時指衣邊反詘以爲曲裾。故鄭以爲緶緝兩袵之邊,如衣邊之反詘也,豈別有所謂裾哉!○久庵曰:「深衣,衣與裳連綴,自領下至裳末,兩襟對下,纔相連續。故云續袵。兩襟旣不得交掩,則須用結紐,左右交鉤,然後可無分開之患。故又云鉤邊。〈玉藻〉『袵當旁』,卽布幅邊旁也。」
圓袂
【本註】用布二幅,各中屈之,如衣之長,屬於衣之左右,而縫合其下以爲袂。其本之廣,如衣之長,而漸圓殺之,以至袂口,則其徑一尺二寸。○〈玉藻〉:袂可以回肘。〈註:二尺二寸。〉袪尺二寸。〈註:袂口也。○〈喪服〉記註: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倂兩手。○〈喪服〉傳疏:袪謂褎緣,袂口也。○楊氏曰:「袂二尺二寸,縫合其下一尺,留上一尺二寸,以爲袖口也。」〉○楊氏曰:「按〈深衣篇〉云,『袂之長短,反屈之及肘』,夫袂之長短,以反屈及肘爲準,則不以一幅爲拘。」〈【案】反屈及肘,謂袂之長,適與手齊,則反屈及肩,屈處及肘也。楊氏以爲袂長過手之餘,屈而及肘,故有不拘一幅之說,則是乃〈玉藻〉所謂『長中掩尺』,而非深衣之制也。〉
方領
【本註】兩襟相掩,袵在腋下,則兩領之會自方。〈蔡氏曰:「方領只是衣領。旣交自有如矩之象。」○補註:裁入反摺,卽剪去之,別用布一條,自項後摺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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