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春秋左氏古经说义疏 [book_author]廖平 [book_date]清代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儒理哲学,经学,完结 [book_length]214828 [book_dec]是书又名《左氏古经説》、《春秋左氏古经説疏证》,是廖平于经学“二变”时改《左传》爲“今学”后的著作。成于光绪三十四年(一九〇八),同年由成都府中学堂刊刻。全书十二卷,以鲁十二公爲次序,各爲一卷。廖平初治《左传》,分爲两端,其从《汉书·艺文志》中的《左氏微》得到啓发,将《左氏春秋》分爲义例的“説”和记事的“传”,沿着先“説”后“传”的次序,依次著成了《左氏古经説读本》、《左氏古经説汉义补证》(又名《春秋古经左氏説汉义补证》)、《左传汉义证》、《左传汉义补证》,而《春秋左氏古经説义疏》经、传同载,与《左氏古经説汉义补证》、《左传汉义证》之经、传别行不同,是廖氏集其《左氏》学诸成果而成之作。原书每卷下标有“井研廖氏学”。全书旨在阐发经义,广引二传、《礼记》、《论语》、《国语》、《史记》等以相印证,博采贾、服、许、班等汉儒师説,以匡杜説之失。其间采杜説较刘文淇爲严,多推传例、师説以补古注所无。主要版本有光绪三十四年(一九〇八)成都中学堂刻本、民国八年(一九一九)重刻本、民国十年(一九二一)四川存古书局《六译馆丛书》重印成都中学堂刻本。兹据成都中学堂刊本整理。 [book_img]Z_4982.jpg [book_title]左氏古經説漢義補證十二卷序 注 吴縣潘祖蔭序曰:《春秋》三《傳》,《左氏》立學最晚,因出孔壁,漢儒謂之「古文」,然其禮制大旨與博士異議,崇尚古學,所引與《周禮》同類,非也。《左氏》授受無人,《移太常書》亦不言其有師,則《漢書》所有《左氏》傳授,與曾申六傳至賈誼云云,皆後人僞撰淵源,未可據也。從來言《左氏》者皆喜文采、詳名物,引以説《經》者少。治二《傳》者疑解經爲劉附益,輒詆諆之。案博士謂《左氏》不傳《春秋》,《左》與《史記》文同者,凡解經之文《史》皆無之;《史》《漢》皆以《左氏春秋》爲《國語》,則解經爲後人所增無疑。然《魯世家》「魯人共令息姑攝位」,不言「即位」,正用隱元年《傳》文;《陳世家》「桓公病而亂作,國人分散,故再赴」,正用桓五年《傳》文,如此者數十條,則史公所見《左氏》已有解經語,疑不能明也。門下士廖季平進士精敏賅洽,據《漢書·五行志》於《左氏》經傳後引「説曰」有釋經明文,在劉氏説前;又《藝文志》有《左氏微》,謂左氏事業具於《傳》,義例出於《説》。今《傳》事、説雜陳,乃先秦左氏弟子依《經》編年。漢時《國語》通行,《傳》與《説》、《微》藏在秘府,獨史公得見之。《年表》爲《春秋》而作,故仿其式,與《傳》文曡矩重規。因仿二《傳》之例,刺取《傳》中經解、釋例之文附古《經》下,引先師舊説注之,爲《春秋古經左氏漢義補證》十二卷,與《傳》别行,意在申明漢法,刊正杜義。更爲外編若干種,説詳首卷。觀其鉤沈繼絶,著於「長義」、「補例」二門。至「異禮」、「異例」諸表,不蹈争門户者專己守殘之故智,以本《傳》爲主,亦不至膚引二《傳》。又據《史記》以左氏爲魯君子,在七十子後,不用國史史文之説,其書乃尊。以解經皆爲師説,與二《傳》一律,尤足釋劉申綬「附益」之疑,至以《左氏》禮同《王制》,歸還今學,不用漢説,其論雖創,其理則易明也。季平謂史公引董子説,是漢師説《左氏》不求異於二《傳》。余謂史公治《左氏》,實兼通《公羊》,其論述大旨主《左氏》而兼用《公羊》。如《宋世家贊》推美宋襄公,與《叙傳》引壺生所述董子《春秋》説是也。《孔子世家》所言「素王」義與王魯、宗周、故宋,筆削頗同,諸例又季平所云《左氏》與《公羊》同者矣。今古相争勢同水火,皆在劉歆以後。西漢十四博士道一風同,諸儒多兼習數經,小夏侯采歐陽與諸經義自成一家,與大夏侯同立學官,其明驗也。劉文淇《左傳正義》申明賈、服,抉擇甚嚴,其言曰:「《五經異義》所載《左氏説》皆本《左氏》先師,《説文》所引《左傳》亦是古文家説,《五行志》劉子駿説皆《左氏》一家言。《周禮》、《禮記》疏所引《左傳注》不載姓名,而與杜注異者,亦是賈、服舊説。」今閱是書,多所甄録。惟劉書與古注所無,皆以杜注補之,此則不用杜説,推《傳》例師説以相補,惟杜氏用二《傳》説者乃引之。鉤輯之功,無愧昔賢。季平謬以余爲知《春秋》,挾書求序,略爲述之,恐不足張之也。案此書期月已成,加十年之功,當必有進於此者。改官廣文,正多暇日,季平勉乎哉! 注  案:此序據光緒《井研縣志·藝文二》補入。 [book_title]左傳漢義證二十卷序 唐人設科,以《左氏》爲大經,固以卷帙繁重,亦因晚出,師法闕亡,貫通者稀,故與《戴記》同號難治。范升謂《左氏》授受無人,孝平以後乃暫立學,不如二《傳》師説詳明,其難一也。太常指爲不傳《春秋》,《傳》中義例閒説史事,與《經》例不同,二也。史稱「左氏《春秋國語》」,《劉歆傳》云:「引《傳》解《經》,由是章句理解 注 備焉。」近人遂疑解經爲歆附益,三也。古文博士各立門户,《傳》爲劉立,《異義》引爲古學,而禮説不同《周禮》,或古或今,疑不能明,四也。三《傳》同説一《經》,自異則嫌於迕《經》,隨同又疑於反《傳》,五也。全《經》要例,《公》《穀》文詳,本《傳》多僅孤證,欲削則疑於本有,補之則近於膚引,六也。古先著作惟存杜氏,通塞參半,高下在心,未可依據,七也。漢師根據《周禮》,間乖《傳》義,一遇盤錯,皆没而不説,八也。六朝以來,辨難皆在小節,不究《經》義,無所采獲,九也。《公》《穀》既已紛争,攘臂助鬬,更形轇轕,十也。積兹十難,久爲墜學。季平素治二《傳》,近乃兼治《左氏》。庚寅成《經説》十二卷。舟車往反,相與辨難,因得盡悉其義。季平經營《左氏》已久,倉卒具草,固無足奇。然巨經墜學,隱議難通,卒能犯險攻堅,拾遺繼絶,不可謂不偉矣。綜其長義,凡有廿端:《傳》爲解《經》而作,以《經》爲主,《經》例著明,則三《傳》皆在所統,一。先成二《傳》,洞澈異同,補治《左氏》,故舉重若輕,二。以《左氏》歸還今學,理古學牽引之失,考《王制》合同之妙,一貫同源,門户自息,三。以編年解《經》出於先師,非《左氏》之舊,則《傳》義與博士舊説皆明,四。據《史記》爲始師,則《傳》非古學,説非劉羼,不待詳辨,五。於《傳》《經》立異,《經》見義一例,《傳》不合《經》者,可借以見筆削之旨,反爲要例,六。據《傳》不以空言説《經》爲主,推考事文,多關義例,雖同二《傳》,非由竊取,七。三《傳》大綱皆同,小有參差,不過百一,别立異同諸表,既喜大同,又免揉雜,八。取《戴記》爲舊傳,六藝子史,莫不同條共貫,闢國百里,如日中天,九。無《傳》之《經》説多詳於别條,鉤沉摭佚,具見詳備,十。杜氏通塞相防,周孔錯出,盡刊新舊之誤,不遺斷爛之譏,十一。據《五行志》所引劉氏諸條,皆不見《傳》,知劉無附益,「莊公篇」寧闕毋補,尤見謹嚴,説皆舊文,乃足尊貴,十二。於《傳》中推出新例,確爲授受微言,《傳》專傳《經》,不爲史文,二《傳》不書諸例皆得證明,十三。别出《經説》,附《經》而行,與二《傳》相同,則《傳》本三家,可以共用,古《經》易於誦習,二《傳》事實易明,十四。據《移書》不言授受,僞撰淵源,無從附會,十五。同盟赴告,《公》舉諸義例,皆以爲史法,今據本《傳》證爲《經》例,然後知《傳》非紀事之史,十六。三《傳》事、禮、例舊説以爲不同者,今考證其互文、參差、隱見諸例,不惟不背,反有相成之妙,十七。《傳》例不全,今就《傳》文爲之推考等差正變,作爲「補例」,每立一義,皆從《傳》生,不苦殘佚,又無嫌膚引,十八。筆削爲《春秋》所重,二《傳》但詳其筆削,説則略焉,今將不見《經》事依《經》例編成一書,删削乃詳,因其所棄,知其所存,十九。賢者作《傳》,祖述六藝,故不獨傳《春秋》,凡所引用,多屬六藝微言,今搜考群經佚説,並可由《傳》以通群經,廿。有此廿長,故足以平兹十難。余初學《公羊》,用武進劉氏説,以爲《左》不解《經》,今觀所論述,凡余之素所詬病者,皆非《傳》義。且旌旗既改,壁壘遂新,不惟包舉二《傳》,六經亦藉以愈顯。吁,何其盛也!自來説三《傳》者,皆有門户之見,入主出奴,不能相通。季平初刊《凡例》,亦屬分途,乃能由 注 疑而信,深探本原。禮樂刑政本屬故物,爲注誤者所蒙蔽自絶者二千年,一旦歸依故國,復覩冠裳,此非季平之幸,乃《傳》大幸也。鄭盦師既爲之序矣,時余方治《周禮》,力申本經,與季平宗旨小别,然通經致用,詳制度而略訓詁同也。二《經》皆爲世詬病,歸獄劉歆,今正前失、搜佚義,彌縫禦侮,以期存亡繼絶者,又相合也。既歎季平之勤,自感著述之苦,故論其難易之故以歸之,殊未足自盡其意也。宋育仁序。 注  理解:《漢書·楚元王傳》作「義理」。 注  由:原作「山」,據光緒《井研縣志·藝文二》改。 [book_title]左氏古經説讀本二卷序 見光緒《井研縣志·藝文二》。 後世習《左氏》者,高則詳典章,考事實,下者獵辭采,評文法,《左氏》經説遂爲絶學,不能與《公》《穀》比。緣傳繁重,循覽一周,已屬不易,何有餘力精考義例?今欲闡明《左氏》經説,必先求卷帙簡要。故平刺取全傳解經之説,别爲一書,名曰《古經説讀本》。且别録經説,凡屬事傳,三《傳》可以從同,不惟昌明《左氏》,並有裨《公》《穀》,一舉而三善得,此書之謂與! [book_title]春秋左氏古經説義疏卷一 注 隱公 元年, 周平王四十九年。 春,王正月。 無事必書,謹始也。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爲五始。○史文當有「公即位」,《經》乃削之不書。 元年,春,王周正月。 「王」即謂時王,不必更出「周」字。「周」當爲王之記識字,誤入正文,如「郭公盟於召陵」之比。 不書即位, 繼立變文。 攝也。 《經》例于元年首書即位,以明世及,所謂父死子繼、兄終弟及之辭,非因行禮不行禮。攝者,從隱公之意言之,即二《傳》之「成公意」。 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蔑。 蔑,二《傳》作「昧」。三月以首事,明用夏正。 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蔑, 以内及外,内爲主。 邾子克也, 邾子名克,儀父其字。 未王命,故不書爵。 賈、服以爲北杏之會乃得王命。 曰「儀父」,貴之也。 董子説:附庸字者三十里,名者二十里,人氏十五里。邾在春秋前爲二十里附庸。 夏,四月,費伯帥師城郎。 此史所書。 不書, 謂《經》削之。○元年《經》書七事,不書者七事。《傳》於《經》書七事皆有解説。不書七事亦皆言其所以不書之故。發凡起例,以爲全書筆削綱領。以此推之,凡見《經》之事皆必有説,不見《經》者,當詳其所以不書之故。《經》《傳》各言七事,又以此相起也。 非公命也。 《經》例不得稱費伯、夷伯、單伯,均爲天子大夫。○《傳》惟隱三言「非公命」,從不書即位推之,公自以爲攝,故不命大夫。 夏,五月,鄭伯克段于鄢。 鄭,豫州方伯。豫州王畿,不置諸侯,故從寰内諸侯例稱「伯」,如召伯、毛伯。後晉爲二伯,乃以鄭補冀州方伯。《經》以次國待之,故有使、有監者、有湯沐邑。 書曰: 凡言「書曰」皆《春秋》加損之文。 「鄭伯克段于鄢。」段不弟,故不言「弟」。 《經》母弟稱弟。不弟,以貶段。 如二君,故曰「克」。 如《尚書》克商之「克」。又《傳》言「得巂曰克」,「巂」當爲「獲」。大夫生死皆曰「獲」,故《穀梁》以爲能殺。 稱鄭伯,譏失教也, 《穀梁》:「殺世子母弟,目君。」 謂之鄭志。不言出奔,難之也。 史本書鄭伯之弟出奔衛,《經》言鄭伯克段于鄢,克爲難辭。《穀梁》所謂「處心積慮以成于殺」,與「克葬」、「克納」不同。在《春秋》爲一見例。其義甚于書「殺」。○此事二《傳》釋之詳盡,本《傳》言簡而該,其意均同。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孝惠娶于商,此仲子卒在春秋前,當從《穀梁》,以爲惠公之母。繫母于子,如僖公成風之例。杜以爲桓母,未允。 秋,七月,天王使宰 《公羊》以爲宰士,與宰周公之冢宰不同。 咺 繫名于官,與宰渠伯糾氏字并見者不同。 來歸惠公仲子之賵。緩, 議不及事。 且子氏未薨, 言死不書「薨」。成風舉謚書葬,此不舉謚,知死不書「薨」。不書「薨」則爲妾,王不宜來,非謂仲子未死。 故名。 貶咺不氏。《穀梁》:賵人之母則可,賵人之妾則不可。 天子七月而葬, 此下爲《經》通例,不專説此事。 同軌畢至;諸侯五月,同盟至; 「同盟」爲《傳》中大例,謂以同盟待之。十九國惟滕、薛、杞發不同盟之例,以三國皆卒正下等。 大夫三月,同位至; 大夫内則天子大夫、元士,外則卒正、連帥二等,故曹以下用大夫禮,不以五月爲期。 士踰月,外姻至。 士指中士、下士,外則屬長,此類通不見《經》。 赠死不及尸, 杜云:「尸,未葬之通稱。」 弔生不及哀, 杜云:「諸侯以上,既葬則衰麻除,無哭位,諒闇終喪。」 豫凶事,非禮也。 杜誤解「未薨」句,以「豫」爲凡事豫之豫。《説苑》引《穀梁傳》文與《傳》同。「豫凶事,非禮也」,解葬期所以必數月之故。衾絞衰麻,死而後制,爲「不豫」。 八月,紀人伐夷。 此史所書。 夷不告。 紀夷,不在十九國内,不專記事,故《經》例爲不告。 故不書。 《經》削例,凡外事不書者從此。 有蜚,不爲災, 不入《經》災例。 亦不書。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 卑盟之始。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 「及」者,内卑者;「宋人」,外卑者。卑者例不見《經》,凡見《經》,皆命大夫以上。 始通也。 冬,十月,庚申,改葬 繼嗣不明,釀成弑禍,故不書葬。 惠公。公弗臨, 葬惠公,隱無不臨之理。謂隱志在讓桓,不敢主喪。 故不書。 此《春秋》嗣子嫡庶有亂不書葬通例。葬者臣子事,不書葬,以爲無臣子也。 惠公之薨也,有宋師,太子少, 太子指桓公,繼嗣不明之證。 葬故有闕,是以改葬。 因繼嗣不明不書「葬」例。與二《傳》相同。 衛侯 《經》以爲兖州方伯,齊爲二伯後,即以補之,與魯同等。 來會葬, 史所書。 不見公, 禮,諸侯相見曰「朝」,不見猶言「不朝」,謂非來朝之國也。來朝之國來會葬。 亦不書。 《經》例衛不會葬。凡非山東國君,統無來文,惟使大夫往來,所以别尊卑。 鄭人以王師、虢師伐衛南鄙。 《經》惟魯言「鄙」,詳内也,外伐不言鄙,略之也。 請師于邾,邾子使私于公子豫。豫請往,公弗許,遂行。及邾人、鄭人盟于翼。 《傳》邾在鄭上,《經》則邾在鄭下。 不書,非公命也。 本爲公許,爲内諱惡,託于非命,使其罪若專在下者然。 新作南門, 史書。 不書, 經削之。 亦非公命也。 新作有所譏乃書之,此託之非公命。 冬,十有二月,祭伯來。 祭伯爲監大夫。氏祭,與祭公同見爲王臣。伯與仲、叔同爲字。 十二月,祭伯來, 天子大夫來爲魯監,故不繫事。《公羊》以來爲奔,《穀梁》以來爲朝,因《經》無明文,故各以己意立説。 非王命也。 謂非奉命來使,故不書「使」。 公子益師卒。 益,不氏公子,書「卒」,爲卿不日,知貶之。 衆父卒, 後爲衆氏,衆仲其子。 公不與小斂, 禮,卿與小斂,大夫則否,此禮待降等。不與小斂,謂不以卿禮待之。 故不書日。 此明日月例。卿卒例日,大夫卒不日。此以卿從大夫禮,與公子彄大夫加等與小斂書日事相反。《穀梁》以爲惡,事在春秋前不見。一説:氏公子,譏世卿,故貶之。 二年,春,公會戎于潛。 潛,内邑,戎爲齊,隱、桓不見外州國。西方曰戎,不能遠來會公。《國語》「返其侵地棠潛」,以齊取潛,知爲齊也,不可言齊,故託之戎。 春,公會戎于潛,修惠公之好也。 外取我邑,諱言「會」。魯不與戎好,謂齊也。非修好,託言之。 戎請盟,公辭。 《春秋》之戎多非真戎,當據事實求之。 夏,五月,莒人入向。 向爲國,故言「入」。莒滅之,爲邑,後爲内邑。不言「滅者」,《春秋》初諱滅言入。 夏,莒人入向,以姜氏還。 無駭帥師入極。 極,魯屬小國,内諱滅言入。無駭不氏公孫,貶之同微者。内外連書,比而譏之也。 司空無駭入極,費庈父勝之。 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 戎作齊,則「唐」當爲「棠」。 秋,盟于唐,復修戎好也。 齊前取潛,此復取棠。一説唐晉地,戎即晉,如貿戎爲晉之比;晉未爲二伯,故初見避之,託于戎。 九月,紀裂繻來逆女。 紀稱侯,爲小國之大者,故于其來接内一見。不氏大夫,如邾、莒。不言「使」,紀小國,不言使也。○杜以下「子帛」爲裂繻字,非。 九月,紀裂繻來逆女,卿爲君逆也。 《穀梁》:「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按春秋以前無親迎之禮,《經》乃定爲娶婦必親迎。《公羊》「譏始不親迎」,爲依《經》立説。託之于古,以見徵信。 冬,十月,伯姬歸于紀。 伯、仲、叔、季爲字例,男女均同,《經》爲此 注 。 紀子帛、莒子盟于密。 「帛」與「伯」爲古今字,子、伯并見,以明非爵。杜氏以爲裂繻字,誤。卒正中杞亦稱伯稱子,與此同非本爵。 冬,紀子帛、 讀作「伯」。子在伯上,亦明子貴于伯之義,非以五等爵言。 莒子盟于密,魯故也。 二國皆朝内,爲魯屬臣,不能在君上。小國大夫無字例,更不能稱子。 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孝惠娶于商,譏娶母黨。隱以前皆宋女,桓始娶于齊。「子氏」《傳》無明文,二《傳》各以意立説。據三年《傳》「聲子卒」爲隱母,則此當從《穀梁》以爲隱妻。 鄭人伐衛。 專伐之始。 鄭人伐衛, 《傳》引《經》文有直録,有加損,各有取義。 討公孫滑之亂也。 三年, 春,王二月,己巳, 日 句。 有食之。 日食有吞吐之状,如鼷鼠食郊牛之食。「之」指日。○日食在春秋一隅爲異,在全球則爲常,記之以爲驗小推大之基礎。○《公羊》:「日食則曷爲或日或不日?或言朔或不言朔?曰某月某日朔,日有食之者,食正朔也。其或日或不日,或失之前或失之後。失之前者,朔在前也;失之後者,朔在後也。」 三月,庚戌,天王崩。 《穀梁》:「高曰崩,厚曰崩,尊曰崩。天子之崩,以尊也。」《公羊》:「天子記崩不記葬,必其時也。諸侯記卒、葬,有天子存,不得必其時也。」 春,王三月,壬戌,天王崩。 實日。 赴以庚戌, 赴到之日,非崩日。 故書之。 《傳》之過緩例。託之赴告,故因赴到日書之,以懲臣子之過,非承赴誤文。 夏, 四月,辛卯,君氏卒。 「君」當依五年《傳》「尹氏、武氏」連文讀作「尹」,與二《傳》同,譏世卿。 補五年《傳》曲沃莊伯以鄭人、邢人伐翼,王使尹氏、武氏助之。 《經》尹氏、武氏連書,故《傳》亦尹氏、武氏連文。 翼侯奔隨。 本《傳》亦作尹氏,君爲字誤可知。尹氏、武氏連文,所以譏世卿。王臣尹氏以辛卯卒,魯君氏以四月卒,尹氏有經無傳,君氏有傳無經。 夏,君氏卒, 此史例所書。 聲子也。 惠公繼室。子,宋女,媵辭也。 不赴于諸侯,不反哭于寢,不祔于姑, 三者皆妾母禮。 故不曰「薨」; 妾母書卒,不書薨。 不稱夫人,故不言「葬」,不書姓。 繼室不得用夫人禮,從媵辭。故禮節減殺。 爲公故,曰「君氏」。 禮:妾母以子氏,《經》書皆在孫世,故以子謚氏,如惠公仲子、僖公成風。此在子世,稱君而已,當曰 注 君子氏;不言姓,則只曰「君氏」。必在《傳》乃有此稱,《經》例氏上必爲姓,無稱「君氏」之例。 《傳》以爲隱公母, 《公》《穀》皆不言。《經》有隱母,故此事見《傳》不見《經》。《經》之「尹氏卒」則有經無傳,後師誤據《傳》之「君氏」以改《經》之「尹氏」,以致二《傳》男女不同,爲世詬病。皆杜氏不知《經》《傳》之分所致。 秋,武氏子來求賻。 言「武氏子」,二氏連文,同爲譏世卿。王未葬,故不稱「使」,且以見其未命。 武氏子 武氏子,父死在喪之稱。如諸侯在喪稱「宋子」、「陳子」。 來求賻,王未葬也。 《穀梁》:言求者,交譏之。「歸死者曰『賵』,歸生者曰『賻』。」《説苑》:「賵禭所以送死也,賻賵 注 所以佐生也。」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卒爲生者事。公在先,故《穀梁》曰舉上。○諸侯曰「薨」,以「卒」言者,以君夫人曰「薨」,故辟之。與内大夫同者,不嫌也。 八月,庚辰,宋穆公卒,殤公即位。君子曰:「宋宣公可謂知人矣,立穆公,其子饗之,命以義夫。」 此爲魯隱發也。宋宣以兄讓弟,其子得立,魯隱以兄讓弟,爲弟所弑;但以知人許之,不論其事之得失。《公羊》「大居正」又别一義,不可據以相難。 冬,十有二月,齊侯、鄭伯盟于石門。 外大國盟之始。外盟例時,月者謹始。 冬,齊、鄭盟于石門,尋盧之盟也。 癸未,葬宋穆公。 葬爲臣子事。公在下,故《穀梁》曰「舉下」。○不曰「宋葬穆公」者,《春秋》葬之,《經》于諸侯有不葬者,絶其臣子也。 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 取者易辭。爲莒牟夷以牟婁及防、兹來奔張本。《穀梁》:「諸侯相伐取邑于是始,故謹而志之。」 戊申,衛州吁弑其君完。 不氏公子,當國也。○杜誤用宣四年弑君稱臣例,州吁弑賊,有罪何待言! 春,衛州吁弑桓公而立。 弑桓公而立爲當國,所以釋不氏公子之意。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曲禮》:「不期而會曰遇」,又「不及期相見曰遇」。清,内地,故内主之。 公與宋公爲會,將尋宿之盟。未及期, 釋遇之義。 衛人來告亂。 衛,常記事之國。○不言不告不書,一言「告亂」。以下不告。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宋公出而公要之,志相得也。 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爲公在侯上,一定之次。州吁弑君,諸國助逆,稱「人」貶之。不「人」宋、陳,明非微者,「人」蔡、衛,即所以「人」宋、陳也。 于是陳、蔡方睦于衛,故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圍其東門, 不書「圍」者,隱、桓不言「圍」。 五日而還。 《春秋》初記内四州國,魯、衛、陳、鄭爲四方伯。宋爲王後,鄭則卿士。 秋,翬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會伐不再叙,此會伐之始,故謹而叙之,且以見翬之專也。《經》凡書「帥師」,皆惡專兵。 秋,諸侯復伐鄭。宋公使來乞師,公辭之。羽父請以師會之,公弗許,固請而行。 此與公子豫事同,豫不書者,見爲《傳》之託辭。 故書曰「翬帥師」,疾之也。 將尊師衆曰「帥師」,非可以微者當之,故知有所疾。二《傳》以爲貶,與此同。翬終隱世不氏公子,于桓世逆女稱公子,明賊隱而親桓也。專兵即弑君之漸,所謂非一朝一夕之故。書此以爲弑君張本。 九月,衛人殺州吁于濮。 濮 注 ,陳地,陳助衛討之也。○稱「人」以殺,爲衆詞,討有罪也。與諸侯稱人爲貶詞、大夫稱人爲微者不同。州吁不氏公子、不繫國,如鄭人殺良霄、晉人殺欒盈,純爲討賊詞。氏公子,則嫌與楚比同;繫國,則嫌與鄭忽同,故僅書名以絶之于本國。 九月,衛人使右宰醜蒞殺州吁于濮。石碏使其宰獳羊肩蒞殺石厚于陳。 以不書于《經》,故别言之。 君子曰:「石碏,純臣也。惡州吁而厚與焉。 與弑也。 大義滅親,其是之謂乎!」 石厚助弑,《春秋》之法所必誅,大義滅親,明不以私害公。立説本無偏頗,後人假此言以作亂,則堯舜禪讓之事,魏晉以下襲爲故常,豈能謂堯舜之過?宋以後多此偏執之説,不足計也。 冬,十有二月,衛人立晉。 稱「人」以立,爲衆辭。雖爲衆所欲立,而非王命,故晉不氏公子以惡之。《公羊》:「立者不宜立。」所謂不與父死子繼、兄終弟及之辭。董子:「《春秋》常于嫌得者見不得,以明尊王之義。」 衛人逆公子晉于邢。冬,十二月,宣公即位。書曰「衛人立晉」,衆也。 《穀梁》:「得衆則是賢也,賢則其曰不宜立何?《春秋》之義,諸侯與正而不與賢也。」○按:宜立則不書,書之者,必有所見。 五年,春,公矢魚于棠。 「矢」讀作「觀」,二《傳》作「觀」,本《傳》亦言「觀」,矢當爲觀字變文。 遂往陳魚而觀之。 《傳》作「觀」,知《經》矢字之誤,非訓射。 書曰「公矢魚于棠」,非禮也, 常事曰「視」,非常曰「觀」。 且言遠地也。 與「公如齊觀社」同譏游戲。 夏,四月,葬衛桓公。 葬,臣子事,去年不葬,賊未討,以爲無臣子。賊討,晉立,乃有喪主,故十五月 注 而葬也。諸侯月葬爲正。此不以渴葬言者,從有喪主以後言之也。 夏,葬衛桓公。衛亂, 因有亂,故不書葬。 是以緩。 緩謂過時不書葬,其事不明者緩書。《春秋》緩之,非本國緩。董子「《春秋》書事時詭其實」是也。 秋,衛師入郕。 衛之亂也,郕人侵衛,故衛師入郕。 《經》言衛入郕,而削郕侵衛之文,有末無本,《傳》乃詳之。《春秋》見者不復見,有見其始者,有見其末者。立武宫言,立桓、僖不言,立以見災,則知復立也。此爲本末例,賴《傳》得以明之。 九月,考仲子之宫。 考猶入室也。仲子爲妾母,始未入廟,隱乃别爲立廟。 九月,考仲子之宫,將萬焉。 萬舞也。仲子爲桓母,正合妾母于子祭之例。《公羊》:「隱爲桓立,故爲桓祭其母。」《穀梁》以爲惠母者,非。 初獻六羽。 八佾行 注 八風,爲帝王典禮,魯舊用之,故三家亦八佾。《春秋》正名器,乃以爲始僭諸公,當時不以爲僭。 于是初獻六羽,始用六佾。 「始用六佾」,見先之用八佾也。魯爲諸侯,當用四佾,故于妾母立廟以爲僭諸公。《公羊》:「僭諸公,猶可言;僭天子,不可言也。」 邾人、鄭人伐宋。 邾主兵,故叙二伯上。此主客一見例。 宋人取邾田, 外取田邑不書。 邾人告于鄭曰: 如邾、莒愬于晉。 「請君釋憾于宋,敝邑爲道。」鄭人以王師 鄭時爲伯,故以王師。 會之, 言「會」者,邾爲主。不言王師,諱之也。 伐宋,入其郛, 《經》書「伐曹入郛」,此仿之。 以報東門之役。 螟。 蟲災也。反常爲異,有害爲災。《經》凡三記螟,隱二莊一。 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 字臧,其孫乃以臧爲氏。 冬,十二月,辛巳,臧僖伯卒。 氏臧者,從後追稱之。 公曰:「叔父 臧氏世爲大夫,非卿大夫稱叔父,如天王稱方伯曰叔父。 有憾于寡人,寡人弗敢忘。葬之加一等。」 加等,葬加卿禮。衆父卒,公不與小斂,爲降等;此日又稱「公子」,爲加等。加等則與小斂。○善則加禮,惡則降禮;加則大夫從卿,降則卿從大夫。二《傳》據善惡爲説,《傳》據禮爲説,其實一也。 宋人伐鄭,圍長葛。 「圍」爲國辭。伐國不言圍邑,以其久,故志之。 宋人伐鄭,圍長葛,以報入郛之役也。 《春秋》大國乃言「圍」,以其强也。宋稱「人」,爲貶辭。上文邾人、鄭人伐宋。亦爲貶辭。當時諸侯交惡。禍亂已亟,故并貶之。《孟子》:「春秋無義戰,彼善于此,則有之矣。」 六年,春,鄭人來渝平。 渝,二《傳》作「輸」,渝平猶言墮成。四年魯會伐 注 鄭,内與鄭人未有平也。無平而曰「渝平」,明非實也。不言其人,爲内諱也。《傳》曰:「諱莫如深。」因其恥大,故諱深也。 春,鄭人來渝平,更成也。 《公羊》:「狐壤 注 之戰,隱公獲焉。」鄭初與魯交惡,至此乃會和。《經》諱前事,故反以爲非結盟,乃渝盟。 夏,五月,辛酉 注 ,公會齊侯,盟于艾。 齊地。 夏,盟于艾,始平于齊也。 此類必以史事相證乃有義。 秋,七月。 《春秋》編年首時,過則書,天道不可缺。《詩》有四始之義,《正月》、《四月》、《七月》、《十月》四篇是也。 冬,宋人取長葛。 終去年伐圍事。不言鄭者,因上文「伐鄭」可知。二《傳》:「外取邑不書,此何以書?久也。」 秋,宋人取長葛。 直録《經》文,下必有説,此本無之。 《公》《穀》二本漢師各有異同增損,《傳》在當日亦非一本。 七年,春,王三月,叔姬歸于紀。 爲伯姬之媵。《白虎通》引《公羊》:「叔姬歸于杞,明待年也」。○待年爲經制,當時不必有此禮。 滕侯卒。 小國初「卒」以不名爲正,曹以上無之。○滕雖稱侯,不嫌其爲小國。《穀梁》以無名爲狄道,與本《傳》以杞人用夷禮則夷之同。《曲禮》「夷狄雖大曰子」,滕、杞并稱「子」,故以夷狄説之。 春,滕侯卒。 凡見《經》皆百里侯國。《經》方伯乃稱侯,以伯、子、男爲卒正以下之稱,故見《經》小國多非本爵。滕于此及十一年來朝見本爵,以後見《經》皆稱「子」,與薛同爲本爵託號并見之國。以二國皆卒正下等。于此見義,其餘可知。 不書名,未同盟也。 滕小國,不以同盟之禮待之,如今小國不入公法,非爲大國言,故三發傳在滕、薛、杞,均小國。 凡 此「五十凡」之一,杜以爲周公舊例。 諸侯同盟, 二伯、方伯及卒正上等乃待以同盟。 于是稱名,故薨則赴以名, 就《經》例言之。 告終稱嗣也,以繼好息民,謂之禮經。 此爲大國定例,惟滕、薛、杞在卒正下等。三發此凡,杜注誤據以説大國。 夏,城中丘。 《穀梁》:「凡城之志,皆譏也。」不譏則不書。 夏,城中丘,書不時也。 書城各有所取,此于夏書,上下無起文,以見不時。 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母弟稱弟。 齊侯使夷仲年來聘,結艾之盟也。 諸侯之弟正辭不稱「弟」,因來魯,舉其親。 秋,公伐邾。 邾與内交惡,《經》獨詳記之,以見近魯之國皆有兵事。其不書者,有所諱也。 秋,宋及鄭平。 外平不書。 七月,庚申,盟于宿。 外盟不書,有所見乃書。 公伐邾,爲宋討也。 欲以求宋好。 冬,天王使凡伯來聘。 凡伯,天子大夫。許叔重《異義》「《公羊》説『天子不下聘』」,《穀梁》:「下聘非正。」《傳》及《周禮》則均言下聘。今定爲方伯以上得下聘,從《左氏》;卒正以下不下聘,從二《傳》。考《經》于朝魯之卒正言魯下聘,公孫兹如牟,則連帥亦有聘,下行二等而止。則知天子亦得聘二伯、方伯也。 戎伐凡伯于楚丘以歸。 戎,《穀梁》:「衛也。」楚丘,衛地,以地知爲衛。「伐」爲國辭,一人而曰伐者,天子之大夫受地視子男,故得以國辭言之。 初,戎朝于周, 朝王。 發幣于公卿, 王引之説:「發幣,猶致幣也。」 凡伯弗賓。 與衛有隙。 冬,王使凡伯來聘,還, 從魯還。 戎伐之于楚丘以歸。 執之歸于衛也。衛篤從中國,《經》有内衛之例。伐王使不可言,故託之戎,如《公羊》以貿戎爲晉,以爲此非中國所爲,戎狄則或有之爾。《傳》及《公羊》以此爲真戎,乃緣《經》立説。《經》多託辭, 《傳》則各詳一義,須并通之。○當時諸侯與今世界相同,然無君臣統一,《春秋》乃以王法撥正之,定爲天子、諸侯各等級。執王使不可言,故避之稱「戎」,以時局推之自得。 八年,春,宋公、衛侯遇于垂。 春,齊侯將平宋、衛, 如外國居間調和。 有會期, 期兼地言。 宋公以幣請于衛,請先相見, 未及期。 衛侯許之,故遇于犬丘。 犬丘,垂也,一地两名。○《曲禮》:「未及期相見曰遇。」爲《春秋》舊傳文。 三月,鄭伯使宛來歸祊。 二《傳》作「邴」。宛言「使」,爲卿不氏,貶之。貶宛即所以貶鄭伯。《公羊》以爲微者,就不氏立説。 鄭伯如二伯之辭。 請釋泰山之祀, 二《傳》云天子不巡狩。 而祀周公, 許田有周公廟。 以泰山之祊易許田。 祊爲鄭之湯沐邑,在泰山下。許田爲魯之朝宿邑,近許之田,各就所近易之,以見天子不復巡狩,詣侯不復朝覲。 三月,鄭伯使宛來歸祊,不祀泰山也。 《鄭世家》:鄭莊公怒周弗禮,與魯易祊田。 〇 鄭二伯從天子巡狩,每岳貢兩伯之樂,非東諸侯不會泰山下。 庚寅,我入祊。 入者,拒之之辭,義不得入,故上有來歸之文,而猶言入者,以諸侯不得專地也。邑而以入言者,大天子之邑也。上文歸祊貶鄭,此書「入祊」,並以惡内也。 夏六月,已亥,蔡侯考父卒。 《穀梁》:諸侯日卒正也。 〇 隱、桓世,陳、蔡、鄭、衛經皆以内州國待之,故記蔡卒文詳。蔡後篤從楚,乃狄之。 辛亥,宿男卒。 書卒者當名,不名者不卒之國。宿爲青州連帥小國,不日卒,日者亦明不卒。經非十八國不記卒,史所卒者經皆削之,一卒宿以明削例,與諸卒不同,爲小國一見例。 秋七月,庚午,宋公、齊侯、衛侯盟于瓦屋。 參盟之始,齊尚未伯,故序王後下。 齊人卒平宋、衛于鄭,秋會于温,盟于瓦屋, 經有盟無會,舉重也。 以釋東門之役,禮也。 八月,葬蔡宣公。 三月而葬,不及時。經于時葬皆以五月乃書有故,則或遲或早,因其遲早以見意,不必爲實事。 〇 葬不書日者,諸侯五月而葬,以月決者不以日計。 九月,辛卯,公及莒人盟于浮來。 書「及」,有内及外、尊及卑、大及小、主及客之别,此爲以尊及卑。人爲小國人夫在盟會之稱,所謂小國無大夫,專就盟會稱人而言,與大國之君及大夫稱人爲貶辭者不同。 公及莒人 人者,莒大夫。公不與大國大夫盟會,小國則不嫌。 盟于浮來,以成紀好也。 螟。 冬,十有二月,無駭卒。 公孫無駭也。卒始請族,其後以展爲氏。 無駭卒,羽父請諡。 諡當作氏,音之誤。 與族 此爲其子請氏,非無駭終身無氏,卒乃賜之也。又公孫以公孫爲氏,無待于請。杜氏以不書氏爲未賜族,大誤。公子、公孫豈待請耶? 公問族于衆仲,衆仲對曰: 單問族氏已明,此傳因事見禮説。 「天子建德, 建德者,因其九德錫命以國土,《尚書》所謂錫土姓,指封諸侯之事。 因生以賜姓, 因所生地,謂若舜生于嬀汭,陳爲嬀姓。 胙之土而命之氏, 姓者,所以統繫百世使不别也,氏者所以别子孫之所出。姓如姬姓之國皆姓姬,氏如尹氏、武氏,又以所封之國名其氏以别之,如畿内所封國名。 諸侯 謂諸侯子孫,公孫之子。 以字爲諡。 諡讀作氏。《史記·五帝本紀》集解引《駁五經異義》作「諸侯以字爲氏」,謂以王父字爲氏,如三家之仲、叔、季。 注 因以爲族。 如宋之戴、武、宣、穆、莊之族。 官有世功,則有官族。 以官爲氏,如司馬、司空及晉之籍氏、士氏之類。 邑亦如之。」 以邑爲氏,如韓、趙、魏之類。 公命以字爲「展氏」。 《公羊》:「展無駭也」,同《傳》。○上言請族,此言爲氏,氏族互文,大夫則一也。此因無駭爲公孫,于卒明請族之制,非爲未賜族,亦非貶之,特《經》託爲未賜族。君前臣名,以不稱氏爲正,此爲正例,一見明之。 九年,春,天王使南季來聘。 南,采。季,字。王大夫。 三月,癸酉,大雨,震電。 記異也。不時,故爲異。○段玉裁云:「左氏《經》如此,《傳》作『癸酉,大雨霖,以震。』以霖釋大雨。以震賅電也。」 春,王三月,癸酉,大雨霖, 爲霖, 《經》乃書「大雨」。 以震,書始也。 杜云:「書癸酉,始雨日。」此以日月疏數見義。 庚辰,大雨雪。 此類日月不爲例,因本事必假日月而後見義。惟同屬人事,或日或時,乃爲日月例。 庚辰,大雨雪,亦如之。 八日之間再有大變。 書時失也。 杜云:「夏之正月微陽始出,未可震電,既震電,又不當大雨雪,故皆爲時失。」 凡雨,自三日以往爲霖。 《經》不言霖。一説霖爲大雨之誤。 平地尺爲大雪。 雪有言大不言大之分。 挾卒。 微者,故不氏,不日月,《穀梁》以爲所挾。○《經》惟卒三卿,大夫以下不書「卒」。此微者,一見以示例。 夏,城郎。 此類當于上下文求之,屬辭以見義,如凶年不修舊,或爲兵戰防守。 夏,城郎,書不時也。 秋,七月。 冬,公會齊侯于防。 外爲主。凡齊、晉大國多言會。 冬,公會齊侯于防,謀伐宋也。 防,宋地。 十年,春,王二月,公會齊侯、鄭伯于中丘, 石門齊、鄭離盟,此有公。○杜云:「《傳》言正月會,癸丑盟。《釋例》推《經》《傳》日月,癸丑是正月二十六日,知《經》二月誤。」 春,王正月,公會齊侯、鄭伯于中丘。癸丑,盟于鄧,爲師期。 書會不書盟,略之,不舉重者,爲内諱。 夏, 翬帥師會齊人、鄭人伐宋。 翬不氏,終隱之篇貶也。貶翬故亦貶齊、鄭,避公在師之辭也。何以知公在師?上下有公,是公在師也。公在師而目翬,翬不臣也。見翬强無君,以爲弑君之先見也。 夏,五月,羽父先會齊侯、鄭伯伐宋。 雖先會亦當目公,《傳》緣《經》爲説。 六月,壬戌,公敗宋師于菅。 内魯,不言戰,直敗之而已。 六月,戊申,公會齊侯、鄭伯于老桃。 會,《經》無日例。 壬戌,公敗宋師于菅 注 。 不書會師,書敗宋,爲舉重。 辛未,取郜。辛巳,取防。 郜、防均宋邑,此後屬魯。言「取」,易辭也,明取自鄭。○此藉日月以見疏數。如上辛大雩、季辛又雩之類,《春秋》此爲一專例。《公羊》:「取邑不日,此何以日?一月而再取也。」 庚午,鄭師入郜;辛未,歸于我。庚辰,鄭師入防;辛巳,歸于我, 記取不書「入」,録末以包本。不言鄭歸于我者。内實欲之, 且不許諸侯專地。 秋,宋人、衛人入鄭。 此入鄭時,下入郕有日月,此就人事以見日月例。 秋,七月,庚寅,鄭師入郊。猶在郊,宋人、衛人入鄭, 乘虚入之。 蔡人從之伐戴。 宋人、蔡人、衛人伐戴,鄭伯伐取之。 《公羊》:「其言伐取之何?易也。其易奈何?因其力也。」《穀梁》:「不正其因人之力而易取之,故主其事也。」○《春秋》守土之君自致削亡與併人土地,皆在譏貶之例。撥亂反正,以禮樂征伐歸之天子,各守封域,禁絶兼併,然後天下可治。 八月,壬戌,鄭伯圍戴。 三國之師在戴,故鄭伯合圍之,不復言圍者,鄭後滅戴,舉重言之。 癸亥,克之,取三師焉。宋、衛既入鄭,而以伐戴召蔡人,蔡人怒。故不和而敗。 見鄭敗之之易。 冬,十月,壬午,齊人、鄭人入郕。 《穀梁》曰:「入,惡入者也。」郕,魯同姓。 冬,齊人,鄭人入郕,討違王命也。 不會伐宋也。 十有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 稱侯,不嫌也。《春秋》貴賤不嫌同號,相嫌則異號。來朝不嫌,故可見本爵;若盟會,則分别尊卑,故託之伯、子、男,以異于次國稱侯。○《經》序滕常在薛上,後稱滕子、薛伯。有子貴于伯,且以明子、伯非爵。 春,滕侯、薛侯來朝,争長。 服云:「争長,先登受玉也。」○穀、鄧來朝各言之,此屢數者,《經》欲明同姓在先之旨,故因屢數來朝以見其義。本《傳》不以空言説《經》,託之争長,其説深切著明,不能移易。若在二《傳》,則但云「《春秋》之序同姓在上」而已,此《春秋説》所以云「不如見之行事之深切著明」也。 薛侯曰:「我先封。」 以年爲次,《穀梁》所謂年同。 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 同姓。 薛,庶姓也, 異姓。 我不可以後之。」 經制如此。 公使羽父請于薛侯, 不必有其事,據《經》立説耳。 曰:「君與滕君辱在寡人, 王引之説:「杜注不解『在』字,按《爾雅》:『在,存問之也。』」 周諺有之曰:『山有木,工則度之;賓有禮,主則擇之。』 《禮經》,賓之器物、位次,皆主人制之。 周之宗盟,異姓爲後。 周爲天子,晉爲二伯,則以姬姓爲先。齊則先姜,楚則先羋 注 。 寡人若朝于薛, 設爲此辭。 不敢與諸任齒。 任,薛姓。此從主君之姓而分,各國不同。 君若辱貺寡人,則願以滕君爲請。」 班序之説,如晉楚、晉吴之比。 薛侯許之。 六卒正爲魯屬,故曹、滕在四異姓之先。 乃長滕侯。 分别等級,所以息争,故曰惟禮可以已亂。○先同姓爲《春秋》特制,舉滕、薛立説,則薛可以包杞,曹爲滕比,邾、莒又爲薛比,晉爲滕比,齊、楚又爲薛比,此全《經》大例所關,非止一時之升降也。 夏,公會鄭伯于時來。 二《傳》作「夏,五月」,據《傳》亦五月事,當是本《經》脱文。 夏,公會鄭伯于郲,謀伐許也。 《春秋》之許、曹,如《詩》之鄶、曹。 秋,七月,壬午,公及齊侯、鄭伯入許。 許,《春秋》以爲鄭之卒正,故盟會常叙鄭下,且以界鄭伯曹伯次國小國之分。内不言「入」,言「入」則滅,下「許叔入許」乃復立也。 秋,七月,公會齊侯、鄭伯伐許。 當時實不僅三國,《經》惟見三國耳。 庚辰,傅 注 于許。 杜云:「傅于許城下。」 壬午,遂入許。許莊公奔衛。 不書者,隱公之世不言「奔」、「滅」。不書「出」者,國已滅。此緣《經》立説。○諸侯滅國出奔不書者凡七:虞、虢、頓不專記事,莒去疾、郊公見不再見,萊共公國滅略之。 冬, 十月,鄭伯以虢師 鄭、虢如二伯。 伐宋。 如王師討宋。 壬戌,大敗宋師,以報其入鄭也。宋不告命, 下方見蔡、衛、陳從王伐鄭,故此避不言。不必告不告。 故不書。 史有,《經》削。○宋大國,得專記事,偶有不書,《傳》以不告言之。至于晉,初則例不書,故不言不告;于例書之事,則以來告言之。此以筆削爲赴告例也。 凡諸侯有命,告 十八國例得記事,則以爲告。 則書。 爲《經》之筆削。 不然則否。 在十八國亦多從削,有所見乃書之,《傳》以爲告命。 師出臧否,亦如之。 侵伐戰敗從同。此專説兵事。必以告命爲據。 《傳》中兵事不見《經》者多,且兵事有勝敗克獲,《經》則或言侵伐或言勝敗而已,與《傳》詳略相反。若專以史例説之,必不能通。 雖及滅國, 滅多矣,《經》書者不及十一,故《傳》滅多不見《經》,有所見乃書。 滅不告敗, 被滅之國不必因告命乃書,不過《傳》據以爲例。 勝不告克, 戰勝與克國, 《經》取以備卒正、連帥之數者則書之,以爲告命。 不書于策。 如楚滅漢陽諸姬。晉多數折滅國多矣,無所見則削之,以爲不告不書。按二《傳》之言筆削,直言書不書,本《傳》之言筆削,則以告不告爲説。孔子修《春秋》,豈尚考當日之赴告?如不告,史既不書矣,又何從而知有是事?此《傳》不以空言説《經》,不以辭害意可也。 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公薨當地,不地,非正卒。《穀梁》:「公薨何以不地?隱之不忍言也。」不書「弑」者,《春秋》爲親者諱,不可以言弑也。不書「葬」者,二《傳》云:「君弑,賊不討,不書葬。」以爲無臣子也。 羽父請殺桓公,將以求太宰。 太宰官魯不再見,當即「百官總己以聽」之冢宰。羽父時已爲卿,故更求此職。 公曰:「爲其少故也,吾將授之矣。使營菟裘,吾將老焉。」 隱立已久,不自正,而曾以讓桓爲言,所由殺身也。 羽父懼,反譖公于桓公,而請弑之。十一月,公祭鍾巫齊于社圃,館于寪氏。壬辰,羽父使賊殺公于寪氏, 不言弑,内大惡諱。 立桓公而討寪氏,有死者。 諱莫如深,故并不言討事,且非真弑賊。 不書葬,不成喪也。 二《傳》以爲無臣子,無臣子故不能成喪,與本《傳》同。 注  案:本書書名,稱謂不一。宋育仁序稱《左傳漢義證》,潘祖蔭序稱《左氏古經説漢義補證》。而本書各卷標目,亦有稱《左氏春秋古經説》、《春秋左氏古經説疏證》者。今據光緒三十四年成都中學堂刊本書首范溶題檢,定名爲《春秋左氏古經説義疏》。 注  「此」下疑有脱文。 注  曰:原作「白」,據文意改。 注  賵:原脱,據《説苑·脩文》補。 注  濮:原作「衛」,誤。據經文改。 注  十五月:原作「五月」,誤。衛君完于四年春遇弑,至此已十五月。 注  行:原作「平」,誤。《左傳》隱公三年:「夫舞所以節八音而行八風。」據改。 注  伐:原作「代」,據文意改。 注  壤:原作「壞」,據《公羊傳》改。 注  辛酉:原脱,據《左傳》經文改。 注  案:本段前有缺文。 注  菅:原作「管」,誤,據《左傳》改。 注  羋:原作「芋」,誤。 注  傅:原作「傳」,據《左傳》改。 [book_title]春秋左氏古經説義疏卷二 桓公 元年,春,王正月。 《穀梁》:「桓無王,其曰『王』,何也?謹始也。其曰無王何?桓弟弑兄、臣弑君,天子不能定,諸侯不能救,百姓不能去,以爲無王之道,遂可至焉耳。元年有王,所以治桓也。」○《穀梁》:「國之大事日,即位大事,何以不日?以年決者不以日決也。」按,「國之大事日」一語爲日月例之根本。《釋例》云:「重事例日,輕事例時」云云,以二意,何君之説紛繁,使人駭怪;杜氏立説不多,而深得其旨。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元年,春,公即位。 繼弑君不言「即位」,繼弑而言「即位」,如其志,以見桓之弑也。杜氏以爲實不即位,乃不言即位,全以史例説《經》,非也。 三月,公會鄭伯于垂。 垂爲内邑,杜以爲衛邑,非。此與隱八年遇垂相起。 修好于鄭。 鄭伯以璧假許田。 假不言以,言以非假也。非假而曰假,辟以地與人也。 鄭人請復祀周公,卒易祊田, 下言結祊成,祊即許田之邑名。 公許之。三月,鄭伯以璧假許田, 近許之田,與許國之許不同。 爲周公、祊 祊爲朝宿邑名,爲天子邑,故辟而繫之許田。 故也。 夏,四月,丁未,公及鄭伯盟于越。 未易先會,已易又盟。公弑兄自立,欲結鄭以自固。 夏,四月,丁未,公及鄭伯盟于越,結祊成也。 祊爲邑名。故云結成。 盟曰:「渝盟, 渝盟即鄭之渝平。 無享國。」 盟辭如今之密約、公法條約。 秋,大水。 凡平原出水爲大水。 《公》《穀》:「高下有水災曰大水。」即本《傳》「平原出水」之變文。 冬,十月。 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 督,大夫,不氏者,爲下華氏爲卿再見也。《春秋》之法,弑賊不再見,有其末,故其始辟之。華孫來盟,即督之孫,《傳》曰:「先臣得罪宋殤公。」因後見華氏,此辟不見。 宋華父督 公子督字華父,後以華爲氏。 見孔父 亦字,名嘉。 之妻于路。目逆而送之,曰:「美而豔!」 此文從《宋語》録之。 二年春,宋督攻孔氏,殺孔父而取其妻。 同爲公子兄弟也。殺兄奪嫂,蠻野之習。 公怒。督懼,遂弑殤公。君子 《春秋》之義。 以督爲有無君之心而後動于惡,故先書弑其君。 先書者。加損例也。本弑事在後,乃先書之,與荀息、仇牧後死不同。此《春秋》加損變易事實,非如俗説據事直書而已。 滕子來朝。 不稱侯,一見已明,故此從正辭。 三月,公會齊侯、陳侯、鄭伯于稷,以成宋亂。 「成」者,未成而成之之辭。桓與宋督同爲弑賊,相助,故不諱内惡。 會于稷,以成宋亂。爲賂故,立華氏也。 不討賊而立華氏,華氏不可見,故不氏也。 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納于太廟。 有日無月,無王也。 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納于太廟。非禮也。 秋,七月,杞侯來朝。 「杞」當作「紀」,魯屬也。稱侯者,與滕、薛相同,不嫌也。 秋,七月,杞侯來朝,不敬。杞侯歸,乃謀伐之。 蔡侯、鄭伯會于鄧。 蔡侯、鄭伯會于鄧,始懼楚也。 九月,入杞。 九月,入杞,討不敬也。 二《傳》以「紀朝」、「入杞」爲二事,《傳》以爲一事。 公及戎盟于唐。 公及戎盟于唐,修舊好也。 冬,公至自唐。 冬,公至自唐,告于廟也。凡公行,告于宗廟;反行,飲至,舍爵,策勳焉,禮也。 公還必行飲至禮。《傳》因書「至」言其禮,不謂行禮乃書,不行禮則不書。杜以爲史因行禮乃書之,以禮節定書法,非也。 特相會,往來稱地, 所謂離不言會。 讓事也。 除公外只一國,則不得言會。 自參以上,則往稱地,來稱會, 必外有二國乃可言會。 成事也。 人三成衆。 三年,春,正月,公會齊侯于嬴。 會于嬴,成昏于齊也。 夏,齊侯、衛侯胥命于蒲。 《穀梁》:「胥,相也。相命而信諭,結言而退,以是爲近古。」 公會杞侯于郕,杞求成也。 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 既,盡也。 公子翬如齊逆女。 翬于隱世不氏,于桓世氏公子,明爲桓之徒。 秋,公子翬如齊逆女。脩先君之好, 公子繫于先君。 故曰「公子」。 《傳》于一事再見者稱不稱皆有説。餘皆稱公子,爲正例也。 九月,齊侯送姜氏于讙。 當時女多爲人所奪,故《春秋》立送迎之禮。 齊侯送姜氏,非禮也。凡公女嫁于敵國, 敵國謂尊卑相同,如魯爲方伯,則衛、陳、鄭、蔡、秦、楚、吴七國爲敵國。 姊妹則上卿送之,以禮于先君; 姊妹與女子不同。 公子則下卿送之。于大國, 大國,尊于我者,謂二伯,王後,齊、晉、宋是也。 雖公子亦上卿送之。 尊尊之義。 于天子,則諸卿皆行, 三卿同行。 公不自送。 使人不親,惟親迎乃言親。 于小國, 小國謂卒正以下,如莒、邾之類。 則上大夫送之。 禮能化争已亂。 公會齊侯于讙。 夫人姜氏至自齊。 《春秋》昏禮爲新制,撥亂反正之用,故全與《經》説合。 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年,無知之父。弟,同母弟。舉其親貴,爲内辭。 冬,齊仲年來聘,致夫人也。 有年。 《春秋》不書有年,惟桓、宣書。弑君之賊,惡之也。 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 狩,冬田之名。于春言「狩」,明用夏時也。 春,正月,公狩于郎。 《王制》:「歲三田。」無事,夏不田也。劉子政説《穀梁》,而《説苑》亦言夏不田。惟董子説《公羊》,而《繁露》有四時田文,雖異而實同。許、鄭以此爲異,非也。 書時,禮也。 于此言禮,明《春秋》改制用夏正,故曰「禮」。 夏,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 「渠」當爲采,伯爲字,糾爲名。杜以「渠」爲氏,以「伯糾」爲名,非也。 夏,周宰渠伯糾來聘。父在,故名。 《曲禮》:「父前子名,天子大夫不名。」如召伯、毛伯是也。此《傳》當言渠伯足矣。因其父在,故名之。譏世卿也。 秋,七月。 據《傳》,秋有秦師侵芮事,不書者,莊以前不見秦國,外夷狄也, 冬,十月。 據《傳》,冬有王師執芮。○桓公無王而行,天子不能誅,反下聘之,故去二時以貶之。 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陳侯鮑卒。 春,正月,甲戌,己丑,陳侯鮑卒,再赴也。 《經》書二日,如再赴者然,不書其亂,以二日見,非謂實再赴乃書二日。 于是陳亂,文公子佗殺太子免而代之。公疾病而亂作, 二《傳》不言亂事,當以《傳》補之。 國人分散, 二《傳》以爲陳侯病狂。以甲戌日亡,己丑日得;參之本《傳》,非病狂也,公有疾而亂作,非全以疾卒。國人分爲二黨,甲戌,太子奉公以出,敗後,己丑乃得公尸。不知死于何日,如齊桓公故事。 故再赴。 不知實日,舉終始以見之。《傳》託于再赴,以見其争國。 夏,齊侯、鄭伯如紀。 夏,齊侯、鄭伯朝于紀。 外相如不書,此書,非如也。非如而曰如,襲紀未成也, 欲以襲之,紀人知之。 其謀已洩,未成也。 天王使仍叔之子來聘。 仍叔之子,弱也。 武氏子不言之,此言之者,繫之于其父,是幼弱未及年也。天子使仍叔,老不自行,遂以弱子代之。較武氏子尤失禮,故《春秋》開選舉,譏世卿也。 葬陳桓公。 城祝丘。 秋,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 王與四國同在豫州。「從」,如「天子出,二公從」之「從」。鄭爲二伯,今反在三國之下。 王奪鄭伯政,鄭伯不朝。秋,王以諸侯伐鄭。 《經》言「從王伐鄭」,此三國受命伐之,王不在師之辭也, 鄭伯禦之,蔡、衛、陳皆奔。王卒亂,鄭師合以攻之,王卒大敗,祝聃射王中肩。 王中肩不可言,諱莫如深也。故爲王在師之辭不言「征」言「伐」,亦諱在王師也 注 。 大雩。 秋,大雩, 言「雩」者,旱,雩而得雨也。與記災同例,所以重民也。 書,不時也。凡祀,啟蟄而郊, 《穀梁》:「自正月至于三月,郊之時也。」夏四月五月郊,不時也。郊祀祈農事,魯無冬至大郊之事,降殺于天子,與啟蟄之月祈穀于上帝不同。 龍見而雩, 龍,角亢也。謂四月昏龍星體見,萬物始盛,待雨而大,故雩祭以求雨也。 始殺而嘗, 始殺,秋也,自始殺以往皆可嘗。 閉蟄而烝。 凡冬三月皆可烝。自閉蟄爲始,非惟一月乃可烝。《春秋》四時祭只言嘗烝,據以立説,舉秋冬可以包春夏矣。 過則書。 常事不書,有所見乃書。故時祭惟書嘗烝, 以外皆不書。此爲過則書,當時則不書,非史例君舉必書矣。 螽。 冬,州公如曹。 州公者,青州國公,失地寓公之稱也。如曹,朝曹也。連帥事卒正,如卒正事方伯之儀。 冬,淳于公如曹,度其國危,遂不復。 國君死社稷,國危而逃,所以譏之也。 六年,春,正月,寔來。 春,自曹來朝。書曰 「寔來」, 本來朝,不書「朝」書「來」者,直來曰「來」,如祭伯爲監之比。 不復其國也。 留魯爲寓公也。禮,諸侯不臣寓公。 夏,四月,公會紀侯于成。 《春秋》見《經》皆侯國,故統稱諸侯。此義久失,故董子以紀稱侯爲欲尊天子后父故加封其國,杜氏遂爲時王進退之説,誤矣。 夏,會于成, 二年來朝,不敬。入之三年,來求成。《經》書「六月,公會紀侯于郕」,此亦當從三年作「郕」。 紀來諮謀齊難也。 成爲内邑,故云「來」。 秋,八月,壬午,大閱。 秋,大閱,簡車馬也。 夏之六月無事而修戎。如用兵臨敵,所以譏之。與祠兵相起。 蔡人殺陳佗。 佗一名五父。《經》云「殺陳佗」,《傳》又云「蔡人殺五父」。本《傳》以佗爲五父,與《世家》同。《公羊》何《注》以躍爲佗子,誤。本《傳》厲公名躍。 九月,丁卯,子同生。 《釋例》云:「季友與莊公同生。」按,《公羊解詁》:「其雙生也,文家據見立先生,質家據本意立後生,皆所以防愛争立也。」 九月,丁卯,子同生。 《公羊》以子同爲莊公。按,莊公之名不見《經》,史亦不得直指其名,杜氏以爲莊公與季子同生是也。 以太子生之禮舉之:接以太牢,卜士負之,士妻食之,公與文姜、宗婦命之。 冬,紀侯來朝。 紀侯賢者,又與内爲昏姻,親魯而不能救亡,故詳録之,閔其亡也。 冬,紀侯來朝。請王命以求成于齊,公告不能。 朝聘不繫事,惟盟乃言之,内外相同。 七年春,二月,己亥,焚咸丘。 咸丘,魯地。焚者,火田也。周二月,夏十二月。以火焚取,非禮也。 夏,穀伯綏來朝。 穀爲魯邑,猶稱伯者,尚食采邑,如紀季入酅事。雖取其國,不廢其君。禮,諸侯皆有采地。○又如海洲滅國食租税事。 鄧侯吾離來朝。 蔡侯、鄭伯會于鄧,《傳》以懼楚爲言,此豫州之鄧也。此言「來朝」,與穀伯相比,則鄧爲青州國可知。 春,穀伯、鄧侯來朝。名, 《曲禮》:「諸侯不生名」。 賤之也, 凡言「來朝」者不名,此名者,失地也。《公羊傳》曰:「貴者無後,待之以初」是也。 秋,七月。 據《傳》,秋有鄭人、齊人、衛人伐盟向事,不書。 冬,十月。 據《傳》,冬有曲沃伯誘殺晉小子侯事,不書。○是年又不書秋、冬,與四年相比。桓弑君自立,無王而行,天子不征而反聘之,諸侯不討而反朝之,不成爲年,故又去秋、冬。 八年,春,正月,己卯,烝。 烝,冬祭也。正月烝,正也,因正以見其不正也。○《春秋》祭祀田獵用夏正,故獲麟亦曰狩。 天王使家父來聘。 《春秋》八記下聘。隱二,莊、僖、宣各一,成以下無之,王室愈微也。桓獨三記,譏禮惡人也。 夏,五月,丁丑,烝。 已烝矣,何爲再言「烝」,祠,非烝也。僭天子不可言,故託之再烝也。○舊説以冬烝禮文甚備,故亦謂之烝。 秋,伐邾。 不言其人,爲内諱也。言伐者,惡公也。 冬,十月,雨雪。 今八月雨雪,太早。 祭公來,遂逆王后于紀。 後世外戚之禍當以此撥正之。天子不與外戚論婚姻,如王姬下嫁。 祭公來, 天子三公稱公。祭公、周公是也。王臣稱公,以外監者稱字,祭伯、祭仲、祭叔是也。 遂逆王后于紀, 其曰王后者,天子無外,王命之則成矣,不如諸侯至國乃稱夫人。何以不稱使?以我主之也。 禮也。 祭公逆王后,與單伯送王姬相對成文,皆禮也。 九年,春,紀季姜歸于京師。 漢師説王欲昏于紀,先封之爲大國,故稱紀侯,非是。 九年,春,紀季姜 稱「紀季姜」者,自我言紀,猶曰「吾季姜」。與齊侯送姜氏《傳》同,不似後世有父母拜其女如事君之禮者。《春秋》不奪人父子之親,絶歸甯之事,所以各申其尊。 歸 記歸皆譏不親迎,如專行之辭,不使祭公得專逆事。 于京師。 天子行在之地統稱京師,如狩于河陽亦稱京師是也。○此《春秋》存西京之義。 凡諸侯之女行,惟王后書。 諸侯嫁女于天子不書,故歸不書;惟欲示諸侯相敵之禮,以魯爲婚主,故書之。 夏,四月。 據《傳》有楚圍鄾事。 秋,七月。 據《傳》有虢仲等伐曲沃事。 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 曹以下不稱「使」,不記災,小國也。《春秋》方伯以上乃稱「使」。内方伯國乃記災。○《穀梁》以爲參譏之,譏曹伯、譏世子,又譏魯。 冬,曹太子來朝, 即《周禮》之「孤」。 賓之以上卿, 次國上卿。 禮也。 世子言朝,是攝其君,禮也。魯不以君禮待之,而待以卿禮,正名定分,故《傳》以爲禮,不使其安居父位也。 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終生卒。 隱、桓不卒卒正,卒者,明射姑爲父病攝政也。然事須稟命,今君在而行朝禮,是失臣子之道。言此所以禁後世内禪之事,不使有二君也。 十年,春,曹桓公卒。 曹卒何以日?卒正之首,從正卒例,故詳世系也。日、名則與方伯同,貴賤不相嫌,與以下之降之,見爲小國。末國則以漸而升,居首則以漸而降,互文見義也。 夏,五月,葬曹桓公。 内葬無不書日,外葬則因其尊卑以定時、月、日之例。 秋,公會衛侯于桃丘,弗遇。 弗遇者,志不相得也。弗,内辭也。公與衛約會于桃丘,後聽齊、鄭,不會公。與垂之遇公不見宋、衛同。桃丘,衛邑也。 冬,十有二月,丙午,齊侯、衛侯、鄭伯來戰于郎。 衛與齊、鄭相結,故不見公而有此戰。 冬,齊、衛、鄭來戰于郎, 不稱「侵伐」,直言「來戰」。 我有辭也。 我以守周班爲鄭所怒,我無失理,故不使三國得加于我。 初,北戎病齊, 在六年。 諸侯救之, 不書,爲削例。 鄭公子忽有功焉。齊人餼諸侯,使魯次之, 齊以鄭有功,故使先魯。 魯以周班後鄭。 魯以周班,不肯後鄭,卒先鄭。 鄭人怒,請師于齊, 鄭爲主兵。 齊人以衛師助之,故不稱侵伐。 戰不言伐,舉其重也。内侵、伐皆言鄙,遠之也;郎,近邑;言「來」,舉兵深入矣。據《傳》説雖言「來戰」,亦當先言「侵伐」也。 先書齊、衛, 不以鄭序上,言「先書」,加損例也,史文鄭在齊、衛先,《春秋》乃改之。 王爵也。 以主客言。小國主兵,皆序大國上,如虞先晉、紀先鄭、蔡先吴是也。至于尊卑通例,無論孰爲主兵,皆以大統小,故凡有二伯在師中,皆以二伯爲主。論尊卑不分主客。尊二伯也。○此例杜氏以爲班序譜,二《傳》所略,本《傳》甚詳,此當爲左氏長義也。 十有一年,春,正月,齊人、衛人、鄭人盟于惡曹。 此皆君也,稱「人」者,貶也。何貶乎?爲滅紀貶也。 十一年,春,齊、衛、鄭、宋盟于惡曹。 杜以宋不書爲《經》闕。案,宋不與上伐,又序班宋不能在衛、鄭下,此「宋」字當同「來」字。 夏,五月,癸未,鄭伯寤生卒。 鄭爲方伯,卒例日。 夏,鄭莊公卒。 秋,七月,葬鄭莊公。 月者,方伯以上正例也。嗣子有亂,下有所見,故不去葬。 九月,宋人執鄭祭仲。 祭仲,鄭之監大夫也。天子大夫不名,然鄭稱伯、祭稱仲,皆爲字。君臣同以字見何也?因鄭以上大夫加錫爲方伯,祭仲以未加等之下大夫臣于加等之上大夫,故不嫌也。 初,祭封人仲足 隱元年《傳》稱「祭足」,是祭氏名足,字仲。仲足者,名字兼舉。封人者,封于祭者。高哀爲蕭封人,是爲附庸君,與此相比。 有寵于莊公,莊公使爲卿。爲公娶 如翬、遂。 鄧曼, 鄧女,曼姓。 生昭公,故祭仲立之。 禮,監大夫當治方伯事,不與方伯本國私事。《傳》言使娶女,是執鄭國政也。非本國大夫,莊公乃命之爲卿。 《公羊》以爲鄭國大夫嘉之不名者,誤。 宋雍氏女于鄭莊公,曰雍姞,生厲公。雍氏宗有寵于宋莊公,故誘祭仲而執之。 先儒以仲爲字,以爲鄭人,嘉之,故以字告。此用《公羊》與《傳》常例而誤者。 突歸于鄭。 突不稱公子,嫌也。名突者,如段當國之辭也。 祭仲與宋人盟,以厲公歸而立之。 歸爲善辭,此惡事也,而以歸言,不嫌也。 鄭忽出奔衛。 公侯在喪稱子,是鄭稱伯,故不得稱子,與《公羊》説同。《穀梁》以爲貶之,引此爲説明鄭忽不可稱鄭子之意。 秋,九月,丁亥,昭公奔衛。己亥,厲公立。 《傳》言二日,與《世家》同。杜以《經》無日月爲闕略,據此足證其誤。 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于折。 柔者何?未命大夫也。叔者何?蔡之弟也。言蔡叔者,明蔡季當繼,兄終弟及之辭也。 公會宋公于夫鍾。 爲鄭事,宋求賂于突,突求我請于宋也。詳言宋、鄭之事,以見兵事起于細微也。 冬,十有二月,公會宋公于闞。 宋未許,故再會。此何以月?一年再會,故月之也。 十有二年,春,正月。 夏,六月,壬寅,公會杞侯、莒子,盟于曲池。 公盟例日。杞,二《傳》作「紀」,古今文字小異。 十二年,夏,盟于曲池,平杞、莒也。 杞,王後,稱子、稱伯,不稱侯。紀稱侯者屢見,知作「紀」爲長。 秋,七月,丁亥,公會宋公、燕人,盟于穀丘。 燕者,南燕也。不常叙,叙者一見例。同盟而不卒者,不在十九國内。○句瀆 注 合音爲「穀」,急讀二音,合爲一字。 八月,壬辰,陳侯躍卒。 據《田世家》,淫蔡者乃躍也。《公羊》以爲佗,故校者以「佗」易「躍」,誤。 公會宋公于虚。 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于龜。 一年再會,故月。言會者,宋辭平也。此與去年相起,二年之中四會二盟,可謂親矣。乃宋不肯平,公遂與鄭伐宋。詳録以譏之,公與宋皆失之也。 丙戌,公會鄭伯,盟于武父。 公盟日,正也。 丙戌, 衛侯晉卒。 再日卒,以決其得立也。賈氏以日月蒙上爲説,非也。《經》見二日,以明不蒙上之義,知日月以本條爲斷也。 十有二月,及鄭師伐宋。 凡公出會,月皆變例,正例皆時。杜誤以變例爲正例,與日例不對。 丁未, 戰于宋。 地宋者,深入,故地國不地邑。但言戰于宋,與宋、與鄭,語未詳明,故三《傳》異説。 公欲平宋、鄭。秋,公及宋公盟于句瀆 注 之丘。 七月盟于穀丘。 宋成未可知也,故又會于虚; 八月。 冬,又會于龜。宋公辭平。故與鄭伯盟于武父, 盟會四次,總發一《傳》,此類叙之例也。 遂帥師而伐宋,戰焉。 但言「戰」是内敗,從内言「戰」。 宋無信也。 詳言公與宋、鄭之事,一見例也。 君子曰:「苟信不繼,盟無益也。《詩》云:『君子屢盟,亂是用長。』無信也。」 此《春秋》惡盟,所以許齊、衛胥命于蒲。 十有三年,春,二月,公會紀侯、鄭伯。己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 紀序鄭上者,主兵也。燕稱「人」,微也。戰不叙燕,叙者一見例。戰稱「人」、敗稱「師」者,敗必以衆辭。言「及」者,由内及之也。言「戰」者,由外言之也。○鄭伯下有「伐宋」二字,則文義明白。 宋多責賂于鄭,鄭不堪命,故以紀、魯 謂伐宋也。下年宋人以諸侯伐鄭,報宋之戰,與此相起。 及齊與宋、衛、燕戰。 下年云「報宋之戰」,即此。○二《傳》以此戰爲紀與齊。紀主兵,故序鄭上。本《傳》以宋與鄭主兵,則二國皆不首序。齊之先宋者,二伯在軍,通及天下,不拘主兵也。 不書所戰, 謂不地。 後也。 《公羊》以不地爲近乎國,《穀梁》以不地于紀也,本《傳》以不地爲戰于宋。○據《傳》以爲戰于宋,「後」謂後期,故月下乃見己巳。三國伐宋在前,齊、衛、燕來救而敗之,日月不屬。故《傳》以爲後。 三月,葬衛宣公。 方伯葬例月,衛侯背殯而出,以爲不義之戰,直書其事而罪惡見。 夏,大水。 秋,七月。 冬,十月。 十有四年,春,正月,公會鄭伯于曹。 結魯、鄭以抗齊、宋也。此參會也,曹與鄭與公,而三公會者,惡公也。文世言鄭伯會公,莊以後通不會方伯。○《經》有月,《傳》不言,爲桓公危。 鄭人來請修好。十四年,春,會于曹。 據杜氏説,以詳略二意爲主,大事詳日,小事略時,月在中爲消息,無正例。 曹人致餼, 曹爲主,致餼于二國,此曹會也。 禮也。 按漢説今佚者多,悉本師法推補之,以復其舊。會于曹,爲主,致餼者,主國之禮備。《經》未詳。 無冰。 終春無冰,一時無冰也。于正月言無冰,加寒之詞。正月無冰,則終無冰矣。○此如地文者之言寒暑氣候。 夏, 五。 「夏五」者何?闕疑也。《論語》「吾猶及史之闕文」,又曰「君子于其所不知,蓋闕如也」。《春秋》筆削加損,游、夏莫贊。惡其近于詭也,故特留不改之迹以示信史。此闕疑例也。 鄭伯使其弟語來盟。 「來盟」者何?《穀梁》以爲前定之盟,與内臣蒞盟相同,盟以抗宋也。凡非前定者,聘而後盟。鄭伯突逐兄,桓弑兄,故與交最深。來盟皆不月,知「夏五」爲别條。 夏,鄭子人來尋盟, 前定之盟,與《傳》尋盟相同。○如今之密約。 且修曹之會。 曹會即正月會。專兵者不言「使」,此何以言「使」?使聘,禮也。桓世記諸侯使聘盟皆言「弟」,所以愧桓之不弟。 秋,八月,壬申,御廩災。 《穀梁》:「邑曰火,國曰災。」《公羊》何氏説:「火自出燒之曰災。」本《傳》:「人火曰火,天火曰災。」三《傳》不同,當入異例表。 乙亥,嘗。 四時祭何以獨見烝嘗,以諸侯二者皆祫也。《經》、《傳》記言四時祭,春夏有異名而秋冬無異者,以《經》有明文也。 秋,八月,壬申,御廩災 注 , 藏粟米以爲粢盛之所。 乙亥, 相去二日。 嘗;書, 一小災常事,例不書。 不害也。 「不害」者,謂粟米未全焚,猶得以嘗。譏其未易災之餘也。○外國無宗廟祭祀者,禮不備,未能行也。 冬,十有二月,丁巳,齊侯禄父卒。 齊大國,日卒,正例。 宋人以齊人、蔡人、衛人、陳人伐鄭。 言「以」者,譏宋求賂結衆以行其意也。 冬,宋人以 以者,如今之聯軍。 諸侯伐鄭, 皆諸侯也,「人」者,貶之。 報宋之戰也。 宋之戰在十二年。○宋以齊者,不爲小大上下之分,此就强弱多寡而説。如魯以楚、蔡以吴、宋以齊,所以者皆强大于本國,不盡關品秩也。 十有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來求車。 家者,氏也。父者,字也。稱字必以伯、仲、叔、季,不言「父」也。父者,如儀父,父與甫通,家父蓋王子也。 十五年,春,天王使家父來求車,非禮也。諸侯不貢車服, 即四方各以其職來貢也。 天子不私求財。 《穀梁》:「周雖不求,魯不可以不共;魯雖不共,周不可以求之。」言「求」,两譏之也。○爲求金發。 三月,乙未,天王崩。 桓王也,桓十五年凡七書,詳之也。以下紀天王事略,僖、莊二王不書崩,王迹甚微。及齊桓伯,然後詳之。 夏,四月,己巳,葬齊僖公。 大國葬例月。齊、晉、宋爲大國,其葬有無時者;曹、邾、滕、薛、杞、許爲小國,其葬有無日者。至于内方伯,則以月爲正例。不用《公羊》何君之説。 五月, 鄭伯突出奔蔡。 諸侯不生名,名者,突不正而逐,正誅絶之也。 夏,厲公出奔蔡。 出奔蔡者,其母蔡女也。諸侯出奔,史作逐其君。《傳》稱「孫林父、甯殖出其君」,名在諸侯之策,是也。《春秋》不以臣加于君,乃以君出爲文。 鄭世子忽復歸于鄭。 君在稱「世子」。忽已立矣,何爲稱「世子」?明其當立也。不可稱子,稱世子則不嫌矣。奔不稱世子者,君初卒,與稱子例相混。 六月,乙亥,昭公入。 《經》言「復歸」,《傳》言「入」者,《傳》多便文,間有緣《經》立説者,須分别觀之。下《傳》當與此合爲一條。 許叔入于許。 許叔何以字?兄終弟及之詞也。 許叔 莊公弟也。 入于許。 此復國也,何爲以「入」言之,許已滅,取國于鄭之詞。蔡季言「歸」,許叔言「入」,季有國,叔無國,故異詞。 公會齊侯于艾。 公會齊侯于艾,謀定許也。 公會齊,助突也。忽入,而許自興,故助許以與忽爲難。《傳》以爲「定許」,是也。 邾人、牟人、葛人來朝。 邾前稱「人」,葛下稱名,此因不奔天王喪而朝惡,故同稱「人」以貶之。 秋,九月,鄭伯突入于櫟。 《傳》例。獲大城曰「入」,爲本國入本國專例。 秋,鄭伯因櫟人殺檀伯,而遂居櫟。 出入皆名,惡之也。入者,内弗受也。自此以下十七年不詳鄭事,略之也。《公羊》所謂「末言耳」。 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于袲,伐鄭。 此納突也,不言「納」者,惡事不目也。 冬,會于袲, 本《經》與《穀梁》同。《公羊》作「公會齊侯」。 謀伐鄭,將納厲公也。 地而後伐,《穀梁》以爲疑辭,與傳同。 弗克 此仿《經》書「弗克納」之文。 而還。 不加褒貶者,美惡易見,不嫌同辭也。不言「納厲公」者,不以諸侯廢置諸侯也。 十有六年,春,正月,公會宋公、蔡侯、衛侯于曹。 十六年,春,會于曹,謀伐鄭也。 再伐鄭,謀納厲公也。 夏,四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 伐皆不日,此時例也,亦不當月,月爲變。故至亦月,危之至也。 夏,伐鄭。 伐鄭者,再納突也。 秋,七月,公至自伐鄭。 至不月,月者,因伐正以納不正,故危之也。 秋,七月,公至自伐鄭,以飲至之禮也。 公致不月,此月,故《傳》以飲至爲説。杜氏以爲因行禮乃書,誤。 冬,城向。 向者何?莒之邑也。何爲城之?取莒之邑也。不可以言取,故諱言城也。 冬,城向。書,時也。 按《傳》「時」上當脱「不」字。不時而書者,以見取莒邑。《傳》但就時例言之。 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 《曲禮》:「諸侯不生名。」朔出入皆名,絶之也。《穀梁》:「朔之名,惡也,天子召而不往也。」 十一月,左公子 注 洩、右公子職立公子黔牟,惠公奔齊。 出奔常例,《傳》無逐君之明文。杜氏以不言二公子逐爲罪之,誤。 十有七年,春,正月,丙辰,公會齊侯、紀侯盟于黄。 黄,内地也。 十七年,春,盟于黄,平齊、紀,且謀衛故也。 謀納朔也。當有兵事,不書者,削之也。至莊世乃克納。 二月,丙午,公會邾儀父,盟于趡。 及邾儀父 此稱字、下稱子何?紀未亡也。紀亡後乃升子,以補卒正缺也。此《春秋》進退黜陟之大法也。 盟于趡,尋蔑之盟也。 蔑盟至此二十八年矣,故以尋盟説之也。 夏,五月,丙午,及齊師戰于奚。 夏,及齊師戰于奚。 《穀梁》:「内諱敗,舉其可道者也。不言其人,以吾敗也。不言及之者,爲内諱也。」 疆事也。 疆事,謂邊陲之事。不如郎之戰舉兵深入也。 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 蔡桓侯卒,蔡人召蔡季于陳。 召者,以蔡侯之遺命召之也。有君命爲正,故書「歸」,此《春秋》所謂大受命也。 秋,八月, 蔡季自陳歸于蔡。 前蔡侯在會稱叔,以起此蔡季之宜立也。 秋,蔡季自陳歸于蔡。 蔡季即獻武也,何君以爲别一人,誤。 蔡人嘉之也。 嘉之,謂許以相及之辭。 癸巳,葬蔡桓侯。 葬皆稱公,此稱侯,正也。《春秋》于蔡以明其正,以見其餘稱公之爲假號也。董子云:「生不稱侯,葬不稱公。」因而《左傳》、《史記·蔡世家》于蔡皆稱侯,不稱公,緣《經》立説也。 及宋人、衛人伐邾。 伐邾, 邾近于我,不能保守,乃從外國伐之,自壞藩屏,謀國不臧。 宋志也。 邾與宋近,數有兵事,故言宋志。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不書日,官失之也。 此《傳》日月例,不爲例門之例根也。《經》中凡日食星災及冰霜雷電之類,皆以記時事,不爲例者,日食之門皆就本事而見,亦不爲例,惟人事門同一事而所書不同者乃爲例。 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底日,禮也。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 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于濼。 濼,内邑也。 公會齊侯于濼。 此年專記内事,痛公之遇禍也。 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 有夫人,此「如」不爲朝。 遂及 《傳》言「及」,《經》作「與」,爲一見例。 文姜如齊。齊侯通焉,公謫之,以告。 不言及者,夫人抗不受命也。如齊非禮 注 。《公羊》無「與」字。 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齊。 《穀梁》:「其地,于外也。」 夏,四月,丙子,享公。使公子彭生乘公,公薨于車。 爲彭生所斃。 丁酉,公之喪至自齊。 昭公喪至,殯而即位,此何以不言即位?一年不二君也。 秋,七月。 據《傳》有齊侯師于首止,殺鄭子亹、轘高渠彌事,不書者,略之也。 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 弑君,不討賊不書葬。此葬者,賊在外,不責其于是復仇也。莊元年夫人孫于齊,明賊已討。 注  在王師也:據前文,似當作「王在師也」。 注  句瀆:原作「句讀」,誤。據《左傳》改。 注  句瀆:原作「句讀」,誤。據《左傳》改。 注  災:原脱,據《左傳》補。 注  子:原脱,據《左傳》補。 注  「禮」下原衍一「禮」字,據文意删。 [book_title]春秋左氏古經説義疏卷三 莊公 入此世有伯。自此至昭,合爲一世。 元年,春,王正月。 元年,春, 不稱即位, 二《傳》:「繼弑君不言即位,正也。」 文姜出 「文姜出」即見公弑于齊,非謂因文姜不在國不行禮故也。○據此可見姜氏未歸。 故也。 劉、賈、潁云:「恩深不忍,則《傳》言『不稱』;恩淺可忍,則《傳》言『不書』。」皆非確解。 三月,夫人孫于齊。 内諱奔爲「孫」。孫者討賊之辭,明當屏之于齊。即位即言孫者,又以明莊公首在討母,故《公羊》云「三月以首事」。 三月, 《公羊》「三月以首事」,言莊公之立,首在討母。 夫人孫于齊。 《春秋》之義,以莊當仇絶其母,緩追逸賊,親親之道。故因其在齊而以孫言之。 不稱姜氏, 哀姜殺子不言姜,文姜弑夫不言姜氏,弑夫之罪重于殺子也。 絶不爲親, 董、劉:絶文姜之屬,不爲不愛其母。父尊母親,討母以報父仇,而後私恩絀、大義申。 禮也。 父母尊親無所偏倚,事變非常,不能兩全。《經》藉魯事以示父、母之輕重,又藉衛事以示祖、父之尊卑。決嫌明疑,以爲後世法,非聖人不能定此疑獄。 夏,單伯送王姬。 據天子卿有單子,今又稱字,是天子大夫爲監于魯者。二《傳》作「逆」,從魯至京師之辭;作「送」者,受天子召而使之,從京師至魯之辭也。兩義皆通。○撥正昏禮,從尊卑不相爲禮而出。 秋,築王姬之館于外。 外當地,不地,非外也。非外而曰外,明魯若不與其事者然。 秋,築王姬之館于外。 據主昏,不能在外築。 爲外,禮也。 《公羊》:「于外,非禮也。」《穀梁》:「築之外,變之正也。」然實事築内, 《春秋》變其實而託于外。外王姬以外齊使,若未嘗至國,所以避莊公與齊接也。《公羊》與本《傳》各言一節, 《穀梁》合之乃全。本《傳》「是委君貺于草莽也」,即「于外」之説。 冬,十月,乙亥, 陳侯林卒。 詳《世家》 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 桓公弑賊,逆天之甚,乃于葬後追錫稱謚,舉必于其重者,故去「天」以惡之。 王姬歸于齊。 歸如專行辭,絶齊侯,不使來逆。言「歸」,明魯主昏,起王不與齊侯爲禮。○王姬雖貴,仍同内女。春秋蓋蠻野之世,貴賤不相爲禮,如東洋男親王與女親王相配者多矣。《經》沿其意而改其法,王女不自嫁,使大國主之,既男女不同姓,又尊卑不相爲禮。此撥正之義,與今時勢正同。 齊師遷紀郱、 、郚。 大國齊、宋乃言遷。遷者,取滅也。《公羊》以二伯例待齊襄,故爲之諱,且張大之。《傳》曰:「遷,亡辭也,其不地,不復見矣。」此遷而復見者,皆人遷之,與自遷不同。 二年,春,王二月,葬陳莊公 注 。 月葬正例。 夏,公子慶父帥師伐于餘丘。 翬伐宋不稱公子,此稱公子者,時慶父幼。禮不貴童子,然公子貴矣,師重矣,而敵人之邑,則公子病矣。公子專兵,不免有無君之心,而卒胎弑逆之禍。帥師不言使,《白虎通義》以爲兵不從内御,今以爲弑先見。美惡各由本事而定。○公伐皆言國,此不言國,公在也。公在而曰不在,且病公已。 秋,七月,齊王姬卒。 内女卒例日,不日者,非内女也。《檀弓》:「齊穀王姬之喪,魯莊爲之服大功,或曰:由魯主,故爲之服姊妹之服;或曰:外祖母也。」前説二《傳》同,後説以爲襄公母,非新逆者。言「歸」、言「卒」,與内女同,即尊卑不相爲禮之義。 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禚。 禚,《公羊》作「郜」,内邑也。前討言孫于齊,無歸文,此從内辭,如别一姜氏者然。 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禚。書 元年夫人歸。婦人無外事,宜諱不書。 姦也。 如非文姜,所以辟其姦。○當時齊如海外,多男女自相爲婚,姑姊妹不嫁者七人,皆嫁于桓也。外嫁之姦猶愈于自婚,故特書之,以著撥正之義。 乙酉,宋公馮卒。 馮爲弑賊,例不日卒;日卒者,不以馮主弑,爲宋宣諱也。 三年,春,王正月,溺會齊師伐衛。 内卿翬、柔皆卒,溺不卒,非卿也。所以在外稱師,在内不氏。 三年。春,溺會齊師伐衛,疾之也。 齊師者,齊侯也。不言齊侯、諱與仇伐同姓,故疾惡之也。 夏,四月,葬宋莊公。 宋葬無時例。日葬,正也。月者,危其弑。 五月,葬桓王。 夏,五月,葬桓王, 《穀梁》:「近不失崩。不志崩 注 ,失天下也。」又,云「近不失崩」,謂入莊世爲近代。 緩也。 《公羊》:「改葬也。」《穀梁》:「卻尸以求諸侯。」即謂緩葬,與本《傳》同。○緩,如《公羊》之慢葬。《經》以過時不及時明臣子之志爲經例,非事實。 秋, 紀季以酅入于齊。 稱季,是紀亡季别立之辭,即兄弟相及之例。 秋,紀季 紀小國,大夫不能以字見。故季爲兄弟相及辭,與蔡叔同。 以酅入于齊。 以地適人當言「出奔」。此言「入」與入許、入齊相同,不嫌也。以酅服齊,存紀也。 紀于是乎始判。 言分判爲附庸始于此。○紀季事詳《董子》。 冬,公次于滑。 次,止也,言有畏也。 冬,公次于滑, 二《傳》作「郎」。 將會鄭伯,謀紀故也。 紀已遷,猶言救者,欲復其國。不言救紀,不敢直言救耳。 鄭伯辭以難。凡師, 惟師乃言次。 一宿爲舍,再宿爲信, 古有别名。記此,名學。 過信爲次。 用兵不進,是畏敵逗遛耳。 四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享齊侯于祝丘。 享,二《傳》作「饗」。《禮經》鄉飲酒禮。《儀禮》本爲卿相饗禮。○公在,不言,爲公諱也。 三月,紀伯姬卒。 内女已嫁,無故不卒,卒例日。亡國,所以閔其亡國無歸。 夏,齊侯、陳侯、鄭伯遇于垂。 垂,内邑也。三國會,公在可知。不出公,諱與仇人遇也。 紀侯大去其國。 言「去」而其國固存。《公羊》後師以不言滅賢齊襄,故設九世復仇説,借譏公不能報仇,而反與仇人會饗遇狩,甚無人子之心。 紀侯不能下齊,以與紀季。 稱季,兄終弟及之辭, 夏,紀侯大去其國。 《穀梁》賢紀侯爲常,《公羊》賢齊襄爲變。 違齊難也。 如太王避狄故事。 六月,乙丑,齊侯葬紀伯姬, 葬,臣子事,目齊侯,病齊侯也。紀滅,伯姬無主,齊侯同姓,齊故葬之。 秋,七月。 冬,公及齊人狩于禚。 二《傳》作「郜」。自元年至此辟公,狩乃見者,狩事重。餘不復言者,一譏已明也。 五年,春,王正月。 夏,夫人姜氏如齊師。 婦人既嫁不踰竟,如齊師,踰竟也。言師,公在也。不言公,諱也。 秋,郳犂來來朝。 郳犂來與隱元年邾儀父一卒正一附庸,相比見義。 郳犂來來朝。名, 朝不稱名,在名例者,爲二十里附庸。 未王命也。 與《穀梁》「未爵命」相同。 冬,公會齊人、宋人、陳人、蔡人伐衛。 四國皆君,因逆天子命,貶之。貶四國,即以貶公也。 冬,伐衛,納惠公也。 天王立黔牟,諸侯伐之,因辟王,故不言納朔,而言伐衛。 六年,春,王正月,王人子突救衛。 王子貴者,因不勝諸侯,故託微者而繫之以「人」,所以辟恥辱也。○《春秋》避周之號,以王字代;王人,如稱齊人、晉人。 春,王人救衛。 王人,微者也。救者善,足見伐者不正矣。 夏,六月,衛侯朔入于衛。 朔出入皆名,其惡當絶。 夏,衛侯入, 入爲篡辭,與入許、入齊不同。 放公子黔牟于周,放甯跪于秦, 所謂緩追。 殺左公子洩、右公子職, 當時世族政治,《春秋》乃改之。 乃即位。 詳《世家》。 秋,公至自伐衛。 《公羊》以致會、致伐爲説,致伐者,不敢勝天子之意。《穀梁》亦同。但師經四時不致,不致,無以見公之惡、事之成也。 螟。 書蟲災以重民食,足見農學之不明,不能去蟲害。 冬,齊人來歸衛俘。 二《傳》作「寶」。 冬,齊人來歸衛寶, 言齊人來歸,明齊爲主惡,此惡事目外、善事舉内之例。 文姜請之也。 由會防推得之。 七年,春,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防。 防,魯北鄙也。 春,文姜會齊侯于防, 公會而主夫人,不言公,以有辟也。 齊志也。 會,外爲主。 夏,四月,辛卯,夜,恒星不見。夜中,星隕如雨。 不見者,恒星本在天上,目力不及之辭。上「夜」字《穀梁》作「昔」。 夏,恒星不見, 恒星者,經星也。不見恒星,是獨見緯星之辭。恒星遠而行星近,夕時日初入,目力見近不見遠。以此明恒星與行星遠近。 夜 讀作「夕」。 明也。 恒星常居其所,因地轉晝夜,乃有隱見,故明則不見。 星隕如雨, 《穀梁》:「著于上見于下謂之雨,著于下不見于上謂之隕。」亦發于地爲雨,雨螽是也;降于天爲隕,隕星是也。 與雨偕也。 偕,同也,謂星隕同于雨雪之「雨」。 秋,大水。 無麥苗。 不先言苗而後言麥者,待無麥然後書無苗,變亦甚已。 秋,無麥苗,不 讀作「丕」。 害 注 嘉穀也。 水災,壞苗與麥。 冬,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穀。 八年,春,王正月,師次于郎,以俟陳人、蔡人。 言師者,諱公也。 甲午,治兵。 治,《公》作祠。 春,治兵于廟,禮也。 治兵、大閱,皆習戰也,《公羊》云:「吾將以甲午之日治兵于是」,託爲緩兵之詞,上所以言次,下接圍郕之文,與《傳》同;《穀梁》以爲因陳、蔡伐我,嚴兵待之。以《經》無明文,故爲此説。 夏,師及齊師圍郕,郕降于齊師。 公也,内外皆言師,辟之也。 仲慶父請伐齊師。公曰:「不可。我實不德,齊師何罪?罪我之由。《夏書》曰:『皋陶邁種德,德乃降。』姑務修德 注 以待時乎。」 秋,師還。 還爲善詞。因滅同姓,故託之師老,與《公羊》同。 秋,師還,君子是以善魯莊公。 或以「君子曰」爲劉歆所加,考《國語》亦多言「君子曰」,知爲左氏原文。 冬,十有一月,癸未,齊無知弑其君諸兒。 《穀梁》:「大夫弑其君,以國氏者,嫌也,弑而代之也。」 僖公之母弟曰夷仲年, 即來聘之弟年。 生公孫無知,有寵于僖公,衣服禮秩如適,襄公絀之。二人因之以作亂。遂入,殺孟陽于牀,曰:「非君也,不類。」見公足于户下,遂弑之,而立無知。初,襄公立,無常,鮑叔牙曰:「君使民慢,亂將作矣。」奉公子小白出奔莒。亂作,管夷吾、召忽奉公子糾來奔。 九年,春,齊人殺無知。 已立矣。稱殺者,討賊,不與爲君辭,與衛人殺州吁同例。 春,雍廪殺無知。 本雍氏。以私怨殺稱人,討賊,故爲衆辭。 公及齊大夫盟于蔇。 公與齊大夫盟不諱者,齊無君也。○大夫不名例,大國齊宋、小國曹有之。大國大夫尊同卿,不名;小國大夫以爲士,故不名。 公及齊大夫盟于蔇,齊無君也。 《傳》諱公與大夫盟,使若衆者。然大夫不名,亦以無君故。 夏,公伐齊,納公子糾。 二《傳》無「子」字。糾,公子,不稱公子,君前臣名也。 齊小白入于齊。 入,篡詞。氏國者,當國。 夏,公伐齊,納子糾,桓公自莒先入。 秋,七月,丁酉,葬齊襄公。 九月而葬者,賊討乃書葬也。 八月,庚申,及齊師戰于乾時。我師 注 敗績。 《公羊》以不言敗爲與公,《穀梁》以不言敗爲惡内,美惡相反,各言一説。 秋,師及 不言「及之」者,爲内諱也。 齊師戰于乾時,我師敗績。 内不言敗,言戰則敗。恐其文不顯,故特一見以明之。 公喪戎路,傳乘而歸。 九月, 齊人取子糾,殺之。 言取,内辭也。脅我,使我殺之,我方納,不可言殺,故託之齊取。子者,貴也,宜其爲君也。 鮑叔帥師來言曰:「子糾,親也,請君討之;管、召,讐也,請受而甘心焉。」乃殺子糾于生竇。 事與《經》不同,乃見《經》義。 冬,浚洙。 洙,水名。浚,深也。本爲司空平水土之政,因有兵事,兼以防齊耳。 十年,春,王正月,公敗齊師于長勺。 内勝也,内不言戰,故直敗之而已。○據《傳》言,公將戰,齊人三鼓,則齊已陳矣。直言敗爲内外例,杜據未陳爲説,非是。 二月,公侵宋。 不至者,惡事不至也。 三月, 宋人遷宿。 遷者,滅也。不言滅而言遷者,以其地屬他國而不統之也。禮,二伯、王後皆不統國,故特見遷以明之,此《經》例也。 夏,六月,齊師、宋師次于郎。 不言伐者,宋于我無伐文。如齊當言鄙,此已深入,故諱之爲「次」。 公敗宋師于乘丘。 夏,六月,齊師、宋師次于郎。公子偃曰:「宋師不整,可敗也。宋敗,齊必還。請擊之。」公弗許。自雩門竊出,蒙皋比而先犯之,大敗宋師于乘丘。齊師乃還。 秋,九月,荆敗蔡師于莘,以蔡侯獻舞歸。 荆與梁、徐皆爲州舉,不言揚者,因間于徐而略之也。○《經》以前見青、豫二州國,至此乃言南服荆、徐,爲三世例。 秋,九月,楚 《傳》言「楚」,《經》言「荆」,所以爲州舉。 敗蔡師于莘,以蔡侯獻舞歸。 禮,諸侯不生名,凡伯以歸亦不名,蔡侯名者,絶其爲人所獲,恥辱太甚。然不言「獲」者,不與夷狄獲中國也。 冬,十月,齊師滅譚,譚子奔莒。 「奔」當言「出」,不言出者,國已滅矣。 冬,齊師滅譚,譚無禮也。譚子 諸侯失地名。譚已滅,譚子何爲不名?滅已明,故不名。 奔莒,同盟故也。 《傳例》同盟例名,不名者,微國也。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戊寅,公敗宋師于 。 ,紀所遷之邑。不致者,惡事也。 夏,宋爲乘丘之役故,侵我。公禦之。宋師未陳而薄之,敗諸 。 「未陳」即不敢爲敵之辭。二《傳》説内不言戰,言戰則敗,因内諱敗,故以言戰,爲内敗之正例。凡内敗外,故不言戰,直敗之而已,如未陳者然,所以尊内。凡大夷敗小夷亦不言戰。 凡師, 通例,在内外例外。 敵未陳曰「敗某師」, 兩外相敗,未陳,不言戰。 皆陳曰「戰」, 兩軍約期戰。 大崩曰「敗績」, 敗之甚。 得雋 「雋」當作「獲」。《釋例》有得獲門,詳《五十凡考》。 曰「克」, 《尚書》「克商」, 《經》只一見「克段」。 覆而敗之曰 「取某師」, 取,易辭。 京師敗曰「王師敗績于某」。 尊王,不使諸侯得加之,爲自敗之辭。 秋,宋大水。 《春秋》記外災,著尊卑之等差。二《傳》外災不書,如夷狄及卒正以下,無論及我不及我皆不得書。宋大國,又王後,故較諸國尤詳,五記災,三記異。 秋,宋大水,公使弔焉。 記災爲大國禮待,非因有使乃書。《傳》因《經》書災記弔災,師説耳。杜説誤。 冬,王姬歸于齊。 此齊桓娶爲夫人。《春秋》見者不再見,此何以再見?非仇讎、非在喪,元年爲變,此乃爲正者。過我也,過我即主婚之義。○二《傳》皆云:「志者,過我也。」過我即主婚之義。 冬,齊侯來逆共姬。 言歸,有逆可知。此無所避。不書來逆者,譏使卿,不親迎,故王姬有專行之辭。○經不字者,王姬尊,不同内女以伯仲見。 十有二年,春,王三月,紀叔姬歸于酅。 叔姬者,伯姬之娣也。不書者,隱之。《穀梁》:國而曰歸,此邑,言歸者,喜其得所也。○酅,紀季之邑。禮,婦人無主,歸于夫家昆弟,所以伸叔姬之志。 夏,四月。 秋,八月,甲午,宋萬弑其君捷,及其大夫仇牧。 弑事惟大國言「及」,及,累也,以尊及卑也。累數則臣亦得蒙弑名者,所以明殉君之例。 秋,宋萬弑閔公于蒙澤。遇仇牧于門,批而殺之。遇太宰督于東宫之西,又殺之。立子游,群公子奔蕭。公子御説奔亳,南宫牛、猛獲帥師圍亳。 冬,十月,宋萬出奔陳。 言奔,故月。譏失賊也。賊不討,不書葬,失德也。 冬,十月,蕭叔大心及戴、武、宣、穆、莊之族以曹師伐之。殺南宫牛于師, 戰將,故死于陳。 殺子游于宋, 已立爲君,故殺之于都, 立桓公。 討賊立君,義也。 猛獲奔衛;南宫萬 不氏南宫,微者不氏。 奔陳, 如今國事犯。 以乘車輦其母,一日而至。宋人請猛獲于衛,衛人欲勿與。 如外國保護國事犯。 石祁子曰:「不可。 此《春秋》大義,託之時人。 天下之惡一也, 以嚴討賊之義,無此疆爾界。書奔,明亦爲當時所討。 惡于宋而保于我,保之何補? 《尚書》「逋逃藪」。 得一夫而失一國,與惡而棄好,非謀也。」 言此所以孤亂黨。 衛人歸之。亦請南宫萬于陳, 《傳》曰:有無父之國則可,既爲賊子,人人得誅,《春秋》有許鄰國代討之義。書奔,不終其事,明當如猛獸狾犬見絶于陳。 以賂。陳人使婦人飲之酒,而以犀革 此蠻野之法,雖聖門高弟亦不免此,足見當時程度。 裹之。比及宋,手足皆見。宋人皆醢之。 十有三年,春,齊侯、宋人、陳人、蔡人、邾人會于北杏。 《穀梁》云:「是齊侯、宋公也,其曰人何?始疑之。」因下有伐宋事,此時桓尚未伯,至柯以後信著,乃以伯許之。○西人結密約、改舊章,與《春秋》之盟會相同。 春,會于北杏,以平宋亂。 上年弑君之亂。 夏, 六月,齊人滅遂。 遂者,兖州國。此齊侯也,因其滅,故以「人」貶之。 遂人不至。 此先師屬辭推例之説。 夏,齊人滅遂而戍之。 爲下殲于遂張本。 秋,七月。 冬,公會齊侯,盟于柯。 晉文伐原示信,不書者,惡文也;桓公一匡九合本起于柯,其盟不日者,信之也。 盟于柯, 二《傳》有曹沬盟事,其文不見《左氏》。師説甚多,《傳》不言,略之也。 始及齊平也。 齊桓之信始著,魯國之怨始平。○平者,如今之立和約也。 十有四年,春,齊人、陳人、曹人伐宋。 本齊侯也,因伐宋、疑之,故稱「人」。 宋人背北杏之會。 會時有條約,如葵丘盟辭,宋背約。 十四年,春,諸侯伐宋。 如海外聯軍。 夏,單伯會伐宋。 單伯者,監也。桓公初伯,收監者之權反之天子,此二伯之大義也。以下不言王臣會伐諸侯矣。 齊請師于周 注 , 大伯代 注 天子征伐,如司馬掌九伐,故請師。 單伯會之。 元年送王姬,二《傳》作「逆」,以單伯從内大夫例故也。又方伯如卿,監大夫專司方伯公事,故齊師請于周。周可,命單伯帥往會。○單伯不列序而言會者,後會也。 取成于宋而還。 取成之「成」與齊平之「平」相同,故《穀梁》曰:「會,事之成也。」 秋,七月,荆入蔡。 荆再見皆爲蔡事。《春秋》所以夷蔡者,以夷狄治夷狄也。 楚子以蔡侯滅息, 滅息不書者,方治中國,故略于南方。 遂伐蔡。秋,七月,楚入蔡。 《經》言荆不言楚者,州舉之也。因春秋初江淮以南無名國,與今赤道以南無名國亦以州舉相同。 冬,單伯會齊侯、宋公、衛侯、鄭伯于鄄。 《穀梁》:「復同會也。」桓伯始于北杏,至此而再,故曰「復同會」。再見監者,爲王事也。 冬,會于鄄。 《經》書王人,尹子、劉子于諸侯先,爲王會諸侯、單伯從内臣例。叙在會上,明爲魯監。因請命于周,亦如王人。 宋服故也。 宋未服,故伐之;已服,故爲此會以定條約。 十有五年春,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會于鄄。 桓之大會至此而三,且以同會起同盟也。 十五年,春,復會焉。 與《穀梁》「復同會」相同。 齊始霸也。 此三大會爲桓會之始。《傳》云命齊桓爲卿士。霸即伯。 夏,夫人姜氏如齊。 秋,宋人、齊人、邾人伐郳。 宋叙齊上,尊卑之序,無所嫌也。邾新爲卒正,故末序之。 諸侯爲宋伐郳。 《經》言「人」者,因伐小國,故微之。 鄭人侵宋。 此時桓伯未盛,故二國同會于鄄,而有侵伐事。 鄭人間之而侵宋。 爲下伐張本。 冬,十月。 十有六年。 此年《傳》有晉武公伐夷、殺夷詭諸,周公忌父出奔虢事。夷爲下夷伯傳。 春,王正月。 夏,宋人、齊人、衛人伐鄭。 諸侯伐鄭,宋故也。 討伐宋也。鄭至此從齊,故荆又伐鄭。 秋,荆伐鄭。 鄭受楚禍甚烈,《經》多諱之者,不以夷狄治中國也。 鄭伯自櫟入,緩告于楚。 以緩告爲不禮,《傳》所言赴告緩期皆同此例。借緩急以見意,非實據赴告。 秋,楚伐鄭及櫟, 《經》不書,略之。 爲不禮故也。 有輕楚之心,故緩告。 冬,十有二月,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 《穀梁》:「同者,同尊周也。」中國皆在之辭也。許男、曹伯、滕子皆卒正也,何以異稱?《春秋》伯、子、男一也。滑不叙,叙者一見例。○《經》共十二同盟,始此,終于昭,齊四、晉八,故同盟爲伯辭。 同盟于幽,鄭成也。 《穀》以爲同尊周。時楚争鄭,鄭服則伯成。 邾子克卒。 曰「子」,進之也。孰進之?《春秋》進之也。與吴楚同稱子者,貴賤不嫌同號也。 十有七年,春,齊人執鄭詹。 《穀梁》:「以人執,與之辭也。」詹,微者,不志,以逃來志之也。○執君以稱爵,爲伯討;執臣以稱人,爲衆辭。 鄭不朝也。 謂貳于楚。惟大國言執,齊、晉、宋、楚是也。 夏,齊人殲于遂。 此以自殲爲文者,與鄭棄其師、梁亡相同。可見遂已亡而猶存也。○海外亡國圖恢復之事。 夏,遂因氏、頜氏、工婁氏、須遂氏饗齊戍,醉 注 而殺之,齊人殲焉。 遂亡已久,志遂人之殲,在遂爲許之;在齊,譏其輕敵以自敗。○國亡矣,人民能報仇,《春秋》許之。 秋,鄭詹自齊逃來。 佞人逃來不志,志者,譏内受罪人也。○此如海外滅國殖民,受者思恢復,不堪壓制故也。 冬,多麋。 魯舊無麋,今有而且多,故異之。○此動物學,麋有所宜地,則不爲異。 十有八年, 有虢公、晉侯、鄭伯使原莊公逆王后于陳。陳嬀歸于京師,實惠后。 春,王三月,日有食之。 《穀梁》:不言日與朔者,夜食也。夜食在地不可見,故不言日與朔。○記日食以正曆法,所以改太陽曆之誤。 夏,公追戎于濟西。 戎者,曹也。何以知爲曹?因其地濟西。《春秋》不言魯曹侵伐,諱其事,故以追言之。 不言其來, 言追知有來。 諱之也。 《穀梁》:「不使戎邇于我。」其來故不書。 秋,有 。 一有一亡曰有。有者,不常有之辭也。○動物土宜學,以明各地動物之有遷變。 爲災也。 冬,十月。 十有九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于鄄。 或曰此媵陳嬀歸于京師,異姓而媵,如齊媵宋共姬。《公羊》:「諸侯一娶九女。」如衛、晉同姓之國來媵是也。○一國媵三女,三國媵九女,合大國爲十二女,宋用王禮,故亦有異姓之媵。 遂及齊侯、宋公盟。 大夫無遂事,此言遂者,因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則專之可也。 夫人姜氏如莒。 冬,齊人、宋人、陳人伐我西鄙。 宋、陳不言「伐我」,言鄙者,從齊言之。齊在西北,莒在東,邾在南。 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 夏,齊大災。 二伯乃記災,晉何以不記?西伯也。 秋,七月。 冬,齊人伐戎。 《穀梁》作「伐我」,爲齊桓諱也。去年伐我不諱,今有大災而又伐戎,甚之也。 二十有一年, 《傳》王臣有原伯,爲原仲起例,昭十二年又有原伯、原公。 春,王正月。 夏,五月,辛酉,鄭伯突卒。 鄭稱伯,從天子大夫之例,與小國稱伯不嫌。 五月,鄭厲公卒。 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 夫人薨不地,不地爲正,地爲變。與夷薨相起。 冬,十有二月,葬鄭厲公。 七月而葬,緩也。 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 《穀梁》:「眚,災也。」災眚謂過失之罪,大眚,過犯之大者耳,書此以杜後世輕赦之風也。○舊以《左傳》詳事,凡可疑事多缺,足見舊説 注 之非。 癸丑,葬我小君文姜。 小君者,非君也,以其爲公配也。不言桓夫人者,元年夫人入齊,此如别一夫人者然。○葬稱謚,明夫人有專謚。 陳人殺其公子御寇。 世子于父世見,公子于父世不見,見者,明爲太子,非公子也。 春,陳人殺其太子御寇。 《世家》同爲世子。 夏,五月。 首時以五月者,明十二月旋相爲本之義,如比月書日食。 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傒盟 注 于防。 大國大夫尊與公逼,故盟不出公,此《春秋》所以别嫌也。○在内故不至。 冬,公如齊納幣。 納幣當使大夫,親納幣,非禮也。諱與齊女淫也,故目親納幣。納幣、親迎皆《春秋》制。○納幣爲《禮經》新制,何言與齊女淫?當時如鄫季姬皆自由結昏,《經》撥亂,乃制納幣之禮,所以遠恥。蓋納幣即所以撥自由之亂。 二十有三年,春,公至自齊。 桓會不致,此如桓。國致者,危公淫也。 祭叔來聘。 祭氏見三監者,伯、仲、叔皆是也。王臣稱祭公,必以同氏言者,起爲天子監。今言來聘,是爲監而兼爲天子行也。不言使,不得奉使也。 夏,公如齊觀社。 公如齊 三如齊皆繫事者,忘仇事齊,惡之深也。 觀社, 《墨子》有齊社事。 非禮也。 觀者,非常之辭,與齊女淫不可言,故託之觀社耳。 曹劌諫 二《傳》皆直斷,本《傳》託之曹劌。 曰:「不可。夫禮,所以整民也, 如《禮經》所以撥亂之具,或以爲無用。 故會 《經》書諸會。 以訓上下 尊卑。 之則, 如今外交史。 制財用之節, 贄、幣、賦、貢之類。 朝 《經》之諸朝。 以正班爵之義, 今外國班次以到先後爲序,此改良者。 帥長幼之序, 爵同以年。《穀梁》曰年同。 征伐 《經》書兵戰。 以討其不然。諸侯有王, 朝覲。 王有巡守,以大習之。 《經》書其事,所以爲後法。 非是, 會、朝、征伐、巡守之外。 君不舉矣。 《周禮》所無。 君舉必書, 史例如此,非指《經》例言之。 書而不法,後嗣何觀?」 僖二十七年《傳》;「以臣召君,不可以訓,故書曰:『天王狩于河陽。』」 公至自齊。 時致,正也。莊世以下,例往來皆月,危之甚。 荆人來聘。 荆三見直稱「荆」,此爲善事,乃稱「人」,入僖世則稱「楚」。今言來聘,起公貳于楚。 公及齊侯遇于穀。 穀,内地。本齊侯至魯,不言來言遇者,尊卑之義也。 蕭叔朝公。 蕭,宋封附庸也。稱「叔」,知三十里之字者也。朝在外不言來,外朝,《春秋》所不許也。 秋,丹桓宫楹。 丹桓宫之楹。 禮,諸侯不丹。見魯刻桷丹楹,以夸夫人,故書以譏之。 冬,十有一月,曹伯射姑卒。 初卒已日,見其爲侯也,此不日者,降從小國例。《春秋》惟内方伯卒例日,餘皆以日月爲升降也。 十有二月,甲辰,公會齊侯,盟于扈。 扈,晉邑。盟于扈,則晉自在也,不言晉者,晉未伯也。桓盟不日,日者,公貳心于晉,以危之也。 二十有四年,春,王三月,刻桓宫桷。 春,刻桓宫桷,皆非禮也。 丹楹刻桷,皆僭天子,故曰非禮。 御孫諫曰:「臣聞之:儉, 守臣節。 德之共也;侈, 即僭天子。 惡之大也。 僭天子不可言。 先君有共德,而君納諸大惡, 無乃不可乎!」 葬曹莊公。 小國之首,九卒皆葬,特筆以起爲卒正之長也。諸侯于其國内稱公,不論大國小國,從臣子辭也。 夏,公如齊逆女。 公如齊三繫事,以下不繫。納幣、觀社、逆女,三事皆非禮,所以詳女禍也。 秋,公至自齊。 公娶仇國淫女,不正其親迎也。不正而先致之,義不外公,故不使與姜氏同入。 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 秋,哀姜至。 夫人與公本同至,而一言至,一言入。入者,内拒之辭,内不可拒公,故别書「入」。 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 宗婦者,大夫之妻也。用幣是男女無别,明大夫雖男,見夫人亦當以女贄,不當用幣。 公使宗婦 宗婦即世婦,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即外命婦百二十官之妻。 覿,用幣,非禮也。 當時男女無别,《經》乃立此,表坊所以譏之。 御孫曰: 以師説託之時人。 「男贄,大者玉 《周禮》五玉。 帛, 諸侯之贄,孤執皮幣是也。 小者禽鳥, 《周禮》五禽。 以章物也。 各象其德。 女贄不過榛、栗、棗、脩, 《穀梁》:「男贄:羔、雁、雉、腒,女贄:棗、栗、腶 注 脩。」《公羊》:「婦贄棗栗云乎哉?腶 注 脩云乎哉?」 以告虔也。今男女同贄,是無别也。 此宗婦用幣固屬非禮,且明大夫見夫人亦當用女贄,不能以男用幣也。 男女之别,國之大節也, 今海外無别,《經》言此撥其亂。 而由夫人亂之,無乃不可乎!」 以起下弑逆延及二代。男女之事,累生欲弑,延及國家,欲保國延奪,故立此制。 大水。 冬,戎侵曹。 《春秋》善事目諸侯,惡事則戎狄。如十八年公追戎于濟西,戎,曹也。今戎侵曹,戎,魯也。《經》魯與曹實有侵伐之事,而不言者,諱之也。 曹羈出奔陳。 《公羊》:「曹無大夫,其曰曹羈,賢也。」 赤歸于曹。 《公羊》:「曹無赤者,蓋郭公也。」因其名,故以爲失地之君。本《傳》杜解以赤爲曹僖公,未確。 郭公。 二十有五年,春,陳侯使女叔來聘。 女叔者,天子之大夫,爲監于方伯者。陳見二監,女叔、原仲是也。 陳女叔來聘,始結陳好也。 方伯惟陳言聘最早,明陳初從中國也。 嘉之, 謂王臣尊于陳之大夫。 故不名。 《穀梁》:「天子之命大夫。」按陳大夫無不名者。 夏,五月,癸丑,衛侯朔卒。 不書葬者,絶也。前出入皆名,其惡已見。 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 《穀梁》:「言日言朔,食正朔也」,「鼓,禮也;用牲,非禮也」。○西説以救日爲大愚,不知此敬天之主義。既主天,有大變,不得不改常。此屬天學,固非今日程度所知。 非常也。 言鼓牲多在六月,譏之。 惟正月之朔, 舊以正月爲正陽之月。 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用幣于社,伐鼓于朝。 出文十六年《傳》文。 伯姬歸于杞。 伯姬稱「伯」,明有媵從也。不言逆者,無所見也。 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門。 《公羊》:「于社,禮也;于門,非禮也。」大水與日食皆爲陰盛,故可言「鼓」,不可言「鼓牲」。鼓牲,故必言用以别之。 亦非常也。凡天災,有幣,無牲, 或據《雲漢》以爲有牲。 非日月之眚,不鼓。 謂鼓于朝。此大水,鼓以動衆。 冬,公子友如陳。 此内臣書「如」之始。陳不言如,因公子友乃言如,如陳,正也。如陳爲正,可見如陳葬原仲之爲變也。 二十有六年,春,公伐戎。 戎者,曹也。不言曹者,諱伐同姓也。自此以後,不託于戎,託于狄矣。 夏,公至自伐戎。 《公羊》:「得意致會,不得意致伐。」因伐同姓故也。 曹殺其大夫。 列國卿爲大夫,惟方伯爲正稱。宋尊則爲卿,曹卑則爲士,故宋、曹殺大夫不名,其餘方伯大夫無不名者。稱國以殺,殺無罪。羈奔,又殺大夫,《春秋》所以狄曹也。 秋,公會宋人、齊人伐徐。 荆、徐、梁,《春秋》三舉州。荆州舉而國楚,徐州舉何以不國?蓋徐州即蔡之國。伐之不主齊者,治夷狄先自楚也。 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 二十有七年,春,公會杞伯姬于洮。 婦人無外事。内言夫人會齊侯,外言公會杞伯姬,互見,交譏之。 春,公會杞伯姬于洮, 夫人會齊侯與此成反對。 非事也。 即民事之事,所以譏公。 天子非展 「展」當爲民字之誤,《論語》務民之義。 義不巡守, 詳《白虎通》。 諸侯非民事不舉, 《傳》之言舉不舉據禮而言。《經》例應書,以爲應舉, 《經》所不書,以爲不舉,非偶爾勤惰。 卿非君命不越竟。 《經》言「如」爲君命,不言「如」爲私行。 夏,六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鄭伯,同盟于幽。 齊一匡,言同者,天下諸侯皆在;晉分伯,言同指北方諸侯。同盟始此。至桓爲二伯,前猶有疑,至此内外皆從,不復疑也。昭十三年止,爲有伯之世。○齊同盟爲尊周,天下諸侯皆在;晉同盟爲外楚,北方諸侯同在之辭。 夏,同盟于幽,陳、鄭服也。 内得魯,外得宋,陳、鄭至此亦服。《穀梁》曰「得衆」,是也。 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 《穀梁》:如者,諱出奔也。《公羊》:辟内難也。陳不言聘不言如,因女叔乃言聘,此因原仲乃言如,女叔、原仲皆監也。 非禮也。 不卒而葬,明非禮 注 。 原仲, 《傳》有原公、原伯,爲王臣,則此爲監可知。 季友之舊也。 《公羊》「夷伯」傳之「季氏之孚也」,與此同義。○如朋友臨喪之事,故曰「通乎季子之私行」也。 冬,杞伯姬來。 不繫事,歸甯正例。○「七出」之説,後儒頗不以爲然,不知君子絶交不出惡聲,有簠簋不飭之意,故不宜有大惡大害之可言。立此七名,亦使出婦可嫁耳。 歸甯也。 《詩》「歸甯父母」,與此異義。○《尚書》:「其歸,視爾師、甯爾邦。」《儀禮》「歸甯乃邦」,非婦人辭。 凡諸侯之女 謂内女。 歸甯曰來, 直來曰來。 出曰來歸, 絶于夫族,以母家爲家。 夫人歸甯曰如某, 如姜氏如齊。 出曰歸于某。 哀姜大歸于齊。 莒慶來逆叔姬。 莒無大夫,言莒慶者,接内也。逆當言「女」,不言女,不與夫婦之稱也。 杞伯來朝。 卒正事方伯有朝禮。莊世一書朝,譏朝也。杞伯與伯姬同來,非禮,故譏之。 公會齊侯于城濮。 會城濮者,謀伐衛也,故下年春即有伐衛之文。 二十有八年,春,王三月,甲寅,齊人伐衛。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績。 及者,有大小主客之分,此衛以主及客也。去年盟幽,衛不至,故伐之。何以不言師敗績?入衛不可不入齊,如二國皆微者之事,爲齊桓諱也。 春,齊侯伐衛,戰,敗衛師。數之以王命,取賂而還。 夏,四月,丁未 注 ,邾子瑣卒。 邾,小國也, 《春秋》進之爲卒正。日者,初稱子,明不嫌也。 秋,荆伐鄭。 荆始見稱荆,繼見稱荆人,今又稱荆,仍爲州舉。因伐爲惡事而狄之也。 秋,子元以車六百乘伐鄭。 公會齊人、宋人救鄭。 善救鄭也,救者善,則伐者不善。人者,功淺不足録也。 諸侯救鄭,楚師夜遁。鄭人將奔桐丘,諜告曰「楚幕有烏」,乃止。 冬, 築郿。 二《傳》作「微」。《穀梁》以爲虞利,與《傳》小異。《傳》先叙饑而後言築,《經》先築,諱以凶年造邑也。 築郿,非都也。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邑曰築,都曰城。 大無麥禾。 一災不書,于無禾始追録無麥。大者,有顧之辭也。 臧孫辰告糴于齊。 大夫行不言如,則是私行也。因其一年不熟即來告請,故諱之如私行者然。 冬,饑。臧孫辰告糴于齊,禮也。 桓盟「無遏糴」,本傳專言告糴爲古制,故曰「禮也」。 二十有九年,春,新延廄。 延廄者,路馬之廄,名延也。言新,知有舊在。不言作,非新造可知。 春,新作延廄,書不時也。 修舊雖不譏,特不可與告糴并見,故曰不時。 凡馬,日中而出,日中而入。 夏,鄭人侵許。 鄭侵伐許亟矣,故稱人以貶之。 夏,鄭人侵許。凡師,有鐘鼓曰伐,無曰侵,輕曰襲。 秋,有蜚。 《周禮》五土動物各異。蜚非中國所有,有則關夫氣候,所以記物變,即西人之「物産學」也。 秋,有蜚,爲災也。 《公羊》「記異」,與傳小異。 凡物不爲災不書。 冬,十有二月,紀叔姬卒。 不日,紀亡已,且與葬日相起。 城諸及防。 以大及小曰及。城亦有大小也。 書,時也。凡土功,龍見而畢務,戒事也。火見而致用,水昏正而栽, 日至而畢。 三十年,春,王正月。 夏,次于成。 次,止也,有畏也,欲救鄣而不能也。 秋,七月,齊人降鄣。 鄣,紀之遺邑也,本桓之不言取而言降,諱也。 八月,癸亥,葬紀叔姬。 月卒、日葬,不葬者也。不言齊侯,葬有喪主也。 九月,庚午,朔, 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 冬,公及齊侯遇于魯濟。 遇者,志相得也。齊約公伐山戎,公不從,故託爲相得之辭。 冬,遇于魯濟, 濟,水名,流經數國。曰魯者,别名之,故《經》無同名之地邑。 謀山戎也,以其病燕故也。 齊人伐山戎。 不言齊侯,愛齊侯,不使近戎。言人非貶,《春秋》所以無達例也。 三十有一年,春,築臺于郎。 魯有三臺。僭天子,不可言,故分爲三,以辟僭天子也。 夏,四月,薛伯卒。 不名者,卒正之末也。不名起不卒,昭世乃名,乃正卒。 築臺于薛。 薛、秦皆内地也,因與薛、秦同音。使若薛、秦别築二臺,則魯僅有二臺矣。 六月,齊侯來獻戎捷。 戎捷者,山戎之所捷也。此言戎者,别種,與山戎不同。 非禮也。 言來者,内齊侯也。《穀梁》:「軍得曰捷,戎,菽也。」 凡諸侯有四夷之功,則獻于王,王以警于夷。中國則否,諸侯不相遺俘。 秋,築臺于秦。 春夏秋三時接續興造,因徭役罷盡民力,《春秋》所惡。 冬,不雨。 雨之多寡視其地之肥瘠。皇帝平天下,膏雨各得其平,故不雨。記異以明造化。 三十有二年,春,城小穀。 小穀者,非穀也。諸侯城之,以封管仲。不言封,不與專地也。 春,城小穀,爲管仲也。 劉向《七略·管子序》録有此説,城之以爲管仲邑,書之,見褒賢也。 夏,宋公、齊侯遇于梁丘。 遇禮近者爲主,外相得曰「梁丘」,内相得曰「魯濟」。外遇三,止于此。 齊侯爲楚伐鄭之故,請會于諸侯。 此有盟地。 宋公請先見于齊侯,夏,遇于梁丘。 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叔牙謀弑,季子討之,不曰刺者,諱之。莊不卒大夫,卒不日,日如正卒者,爲季子諱也。 公疾,問後于叔牙,對曰:「慶父才。」問于季友,對曰:「臣以死奉般。」公曰:「鄉者牙曰『慶父材』。」成季使以君命命僖叔,待于鍼巫氏,使鍼季酖之。曰:「飲此,則有後于魯國,不然,死且無後。」飲之。歸,及逵泉 所謂將則必誅。 而卒。立叔孫氏。 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寢。 路寢者,正寢也。男子不絶于婦人之手,以齊終也。 子般即位,次于黨氏。 除般、閔,弑皆于外,不地,亦所以正之。 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不葬者,未踰年之君也。未成君,則不如閔。 冬, 十月,己未, 二《傳》作「乙未」。 共仲使圉人犖賊子般于黨氏。成季奔陳。 二《傳》以如陳葬原仲爲奔陳,本《傳》言奔陳于此,明有二次。 立閔公。 詳《世家》。 公子慶父如齊。 慶父弑子般而言如齊,外之于齊,討賊之義也。不言奔者,爲下再奔地。此奔則罪已明,再入爲亂,則齊桓之縱逆可知已。○齊爲逋逃藪,故《公羊》以爲吾慶父。 狄伐邢。 《春秋》單言戎言狄者,非真戎狄也。此狄爲晉,因近邢而知之。晉初託戎,今又託狄,不惟爲齊桓諱,且晉方爲二伯,故亦諱之。 注  陳莊公:原作「陳桓公」,據《左傳·莊公二年》改。 注  崩:原作「葬」,據《穀梁傳》莊公三年改。 注  害:原脱,據《左傳》補。 注  德:原脱,據《左傳》補。 注  師:原作「時」,據《左傳》經文改。 注  于周:原脱,據《左傳》補。 注  代:原作「伐」,據《左傳》改。 注  醉:原脱,據《左傳》補。 注  説:原作「誤」,據文意改。 注  盟:原作「明」,據《左傳》經文改。 注  腶:原作「鍛」,據《穀梁傳》改。 注  腶:原作「鍛」,據《公羊傳》改。 注  禮:原作「葬」,據文意改。 注  丁未:原作「丁卯」,據《左傳》莊公二十八年經文改。 [book_title]春秋左氏古經説義疏卷四 閔公 《藝文志》:《公》、《穀》十一卷,《古經》則十二卷,蓋分閔公爲一卷,故爲十二。 元年,春,王正月。 不書即位,亂故也。 繼弑君不言即位,正也。此時弑賊未討,先君未葬,其國有亂可知。 齊人救邢。 救,善事。人者,因齊桓不早救,待其敗而救之也。 狄人伐邢,齊人救邢。 夏,六月,辛酉,葬我君莊公。 過時乃葬,故也。 夏,六月,葬莊公。亂故, 緩期以明有亂。 是以緩。 《經》緩書之耳。 秋,八月,公及齊侯盟于落姑。 二《傳》皆以爲謀納季子。公與齊盟,是公之立由于齊,可見般之弑亦由于齊,託爲盟者,爲齊侯諱也。 請復季友也。 慶父專政,必無謀納季子之事,此特就《經》書盟之意言之。 季子來歸。 季子以内難奔陳,前奔不言出,再奔則反。以「來歸」言之,爲齊桓諱也。 季子 稱字稱子,貴之。 來歸, 如内女大歸之辭。 嘉之也。 二《傳》「喜之」。據來歸言,《傳》言「嘉之」,指稱季子言。 冬,齊仲孫來。 此齊仲孫湫也,因其來,知爲外臣。不繫事,不名,《經》若以内仲孫之文言之。 齊仲孫湫 無知亦氏仲孫,此非其子孫。 來省難, 因魯亂而來。 書曰 凡言「書曰」 注 ,爲特别例。 「仲孫」, 不名。大國大夫可不名,但稱孫,如宋之華孫。○二《傳》以仲孫爲慶父,特推例之説耳。本《傳》齊有仲孫之難,是齊仲年之後爲仲孫,使爲慶父,則不當繫齊,知本《傳》之説爲實。 亦嘉之也。 「嘉」與「加等」之「加」同,即二《傳》褒進例。 二年,春,王正月,齊人遷陽。 陽,兖州國也。遷,滅也。稱「人」,微也。不言「滅」,爲桓公諱也。○昭世納北燕伯于陽,或以爲即此陽。 夏,五月,乙酉,吉禘于莊公。 禘,四時祭名。當時人尚質,不行三年喪,《經》多主期,亦如今引進泰西,用夏變夷。言吉者,未可以吉也。○《經説》藉夏、殷、周爲三世,符號由質而文,正經則爲準則。郁郁乎文,不能並見亂世昇平之故。《春秋》亦主三年,凡《墨子》夏、殷之别,則見説不見經,如《白虎通》質家三等,故《春秋》亦可曰改質從文。 夏,吉禘于莊公,速也。 當時不言喪服,亦如今西人,《春秋》乃引進之,但爲質家,《傳》據《禮經》主説,則從周尚文之義。○周喪多以期爲斷,鄒、魯先君皆不行三年,《墨子》尤力攻三年爲儒者私造僞禮,爲從先進從質。《經》言吉禘,是未至三年,曰速以譏之,此爲從周説。 秋,八月,辛丑,公薨。 秋,八月,辛丑,共仲使卜齮賊公于武闈。 閔公既立,慶父與哀姜淫益甚,慶父欲自立,又弑閔公。不地,故也。賊已討,不葬者,不討母以葬子。 九月,夫人姜氏孫于邾。 閔公之死也,哀姜與知之,故孫于邾。 文姜以妻弑夫,罪重得討,又實未討,故桓書葬,以成其討。哀姜實討而罪輕于文,故不加葬。以此之不討葬起前之討葬也。然孫亦討葬辭也。 齊人取而殺之于夷,以其尸歸,僖公請而葬之。 此《傳》後《經》舉事,以終其事。此《傳》分年,故時有差誤。 公子慶父出奔莒。 出奔例日,有罪不日。言出者,絶之也,慶父不復見矣。 共仲奔莒。 公與夫人言「孫」,大夫言「出」、「奔」,尊卑異辭。 冬,齊高子來盟。 《傳》「有天子之守國高在」。不名,與仲孫同,謂如漢之守相,亦嘉之。宋有華孫、子哀,齊有仲孫、高子。○《春秋》惟齊大夫稱子,與尹子、單子同,明大國大夫視天子之卿。 十有二月,狄入衛。 據《傳》滅也。不言滅而言入,辟下封國也。狄,晉也,何以知之?因荀寅入于朝歌以叛知之。《春秋》書事時詭其實,不言晉者,晉爲二伯,不可滅人國,故諱也。 冬,十二月,狄人伐衛, 晉師多有狄在。惡事,目外辭。 衛師敗績,遂滅衛。 記實事。 鄭棄其師。 鄭者,狄之也。鄭伯棄一人而兼棄其師,故有夷狄不君之辭。《穀梁傳》:「梁亡、鄭棄其師,我無加損焉,正名而已。」 注  曰:原作「向」,據文意改。 [book_title]春秋左氏古經説義疏卷五 僖公 元年,春,王正月。 不稱即位,公出 季子上年奉公出奔。 故也。 《公羊》:「繼弑君。」 公出復入, 此爲公舉。 不書, 例書。 諱之也。 與二《傳》同。 諱國惡,禮也。 二《傳》爲内諱。 齊師、宋師、曹伯次于聶北,救邢。 曹獨稱伯,見齊、宋皆君。師者略之,不足乎揚。先言次,而後言救,君也進止自由,故先次後救,與叔孫豹不同。 諸侯救邢。邢人潰, 待其潰而後救之,故次。 出奔師, 不書,爲救者諱。 師遂逐狄人。 足見齊强狄弱。 具邢器用而遷之, 《公羊》:「不言齊侯,不與諸侯專封。」 師無私焉。 夏,六月,邢遷于夷儀。 閔二年傳僖之元年,齊桓公遷邢于夷儀。 此齊遷之也,以自遷爲文,辟專封也,如邢未亡者然。 邢遷如歸。 按,此師説彙舉于閔公篇者。 齊師、宋師、曹師城邢。 夏城不時,不譏者,有爲而然,不拘時刻。何爲復言三國師?不復言,無以知其爲一事也。 夏,邢遷于夷儀,諸侯城之, 《經》但言齊、宋、曹,大國言齊,小國言曹,諸侯皆在之辭。 救患也。 《傳》齊桓存三亡國以屬諸侯。 凡侯伯, 二伯也。 救患、分災、討罪,禮也。 此爲大傳總例,後師乃分以説各條。 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于夷,齊人以歸。 夷,齊地也,桓公酖殺哀姜于此。實薨在以歸後,避其事,故以爲先薨,齊侯特以喪歸耳。 閔二年傳:閔公之死也,哀姜與知之,故孫于邾。 以上説閔公編孫邾事。 齊人取而殺之于夷,以其尸歸。 與二《傳》同。 僖公請而葬之。 指本《經》。《傳》説具其本末,有先《經》、後《經》之分。 楚人伐鄭。 伐惡事猶稱「人」者,楚漸進也。 鄭即齊故也。 與齊争鄭。 八月,公會齊侯、宋公、鄭伯、曹伯、邾人于檉。 檉者,内邑也。 盟于犖, 犖即檉,一地二名也。 謀救鄭也。 陳不序,從楚也;衛不序,有難也。 九月,公敗邾師于偃。 疑戰不日。邾無師言師者,以公敗録之。○内敗外則直敗之,不言戰;内諱敗不言敗,以戰爲内敗文。此内外例,非魯全以未陳勝外也。 虚丘 魯邑。 之戍將歸者也。 魯有亂,邾使兵戍虚丘,魯、邾無怨,因兵將還,要而敗之,所以惡僖公也。 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帥師敗莒師于酈,獲莒挐。 内不言「獲」,言獲者,一見例也。 冬,莒人來求賂, 此莒伐我,不言莒伐者,戰不言伐也。 公子友敗諸酈。 事實與二《傳》同。 獲莒子之弟挐, 小國大夫不氏,故無稱弟者。 非卿也, 邾、莒無命大夫。 嘉獲之也。 嘉同喜。 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 夫人不稱姜者,因與弑而貶也。不貶于與弑而貶于以喪至者,從其重也。 夫人氏之喪至自齊。君子以齊人之殺哀姜也 注 ,爲已甚矣, 《穀梁》:其不言姜,或曰爲齊桓諱殺同姓。與《傳》義同。 女子,從人者也。 伯主大義,得討,但殺之爲過。 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 楚丘,衛邑也。城者,滅也。孰滅之?狄也。不言狄,滅者爲桓公,諱也。 閔二年傳僖二年,封衛于楚丘,衛國忘亡,諸侯城楚丘 《穀梁》:「國而曰城,此邑也,其曰城何也?封衛也。」 而封衛焉。 按,此《左氏》别一説。○不與桓公專封,實與而文不與也。 不書所會, 據城邢言齊、宋、曹三師。 後也。 《傳》例:凡諸侯會不書所會,後也,後至不書其國,避不敏也。○公後至,諸侯已會,故不列數。諸侯城緣陵,《公羊》以爲離至不可得而序,義亦同。 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 哀者,謚也。夫人當從夫謚,此特謚,非禮也。哀,惡謚,亦譏之。○閔二年《傳》:「僖公請而葬之」,終此事。 虞師、晉師滅下陽。 晉至此乃見者,以爲冀州方岳,因避齊桓,故晚見之。 夏,晉里克、荀息 經書師傳言二卿,此世尚不叙大夫專兵,不得爲貶之。 帥師會虞師 以會者,以虞爲主。 伐虢, 小國無師,因其先晉,故言師也。 滅下陽。 此滅同姓也。不見其人者,方譏虞貪賂取亡,不責滅同姓。滅同姓又别見之。 先書虞, 據晉爲主,當先叙,又虞小晉大。 賄故也。 虞,微國也,序乎大國之上者,首惡也。因亡,受賄假道,滅國以取亡也。 秋,九月,齊侯、宋公、江人、黄人盟于貫。 此齊桓大伯,一匡天下,晉、楚分伯,各主北南,蓋用四岳之制,以南北爲綱而略于東西。西方秦不出,會雍不見,故略西岳;東方魯主東岳,見一州;徐已屬南方,爲夷狄,此晉、楚爲北南方岳之事。齊桓爲大伯,一統天下,皆其所屬。故《穀梁》以齊同盟爲尊周,晉同盟爲外楚。江、黄近楚,乃南方國,爲周南、召南所屬者,統來盟會,是爲一匡天下。○小國惟詳卒正。外國常叙許男,此不叙近國而叙荆州之江、黄,江、黄已叙,則其他可知。 秋,盟于貫,服江、黄也。 江、黄者,近楚之小國也。二《傳》皆謂大國言齊、宋,遠國言江、黄,是天下諸侯皆在之辭。 冬,十月,不雨。 《穀梁》:「不雨者,勤雨也。」 楚人侵鄭。 稱楚者,以爲荆州之小國皆在也。何以知之?因會盟見方伯爲一州皆在之辭,餘例從同。 冬,楚人伐鄭。 《經》言「侵」、《傳》言「伐」者,亦略之,避齊桓也。 鬬章囚鄭聃伯。 《傳》四見鄭聃伯,事不書者,略之也。 三年,春,王正月,不雨。 此例本《傳》無文,杜用二《傳》説。 夏,四月,不雨。 徐人取舒。 徐者,州舉之也,明爲夷狄國。《春秋》非十九國不記事。此記徐,與梁亡同。梁爲秦封,徐爲蔡封,雖舉徐、梁,實舉蔡、秦也。○取,言易也。潁氏云:「舒有五名 注 :舒,舒庸、舒龍、舒鳩、舒城,其實一也。」 六月,雨。 言僖有憂民之志,故每時一書;文無憂民之志,故歷時總書。 自十月不雨至于五月, 歷三時之久。 不曰旱,不爲災也。 僖勤雨,故不成災。 秋,齊侯、宋公、江人、黄人會于陽穀。 齊爲大伯,合八州皆統之,如周、召合統諸侯,不只會北方之國。 秋,會于陽穀, 《穀梁》:「陽穀之會,桓公委端 笏而朝諸侯,諸侯皆諭乎桓公之志。」謀伐楚也。 爲下召陵事。 冬,公子友如齊涖盟。 涖盟例不日。 齊侯爲陽穀之會來尋盟。 尋盟承陽穀言之,是陽穀亦盟也。盟不言盟,成桓公之伯也。 冬,公子友如齊涖盟。 據此可知上之亦盟。《穀梁》:「涖者,位也,其不日,前定也。」 楚人伐鄭。 獨言楚而不言從者,不與從夷狄以伐中國也。 楚人伐鄭。鄭伯欲成, 從楚。 孔叔不可,曰:「齊方勤我, 陽穀齊伯方盛。 棄德不祥。」 明德,伯者之事。○鄭從齊,故下伐楚叙在師也。 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蔡潰,遂伐楚,次于陘。 不以諸侯潰之爲文,重出蔡,與梁亡同,「侵」爲嘉蔡,「潰」爲惡蔡,義各有異。 春,齊侯以諸侯之師侵蔡。蔡潰, 民逃其上曰「潰」。 遂伐楚。楚子使與師言曰:「君處北海, 齊地在兖州,屬恒山。《楚語》:「北正黎司地以居民。」○《莊子》:「北海之帝曰鯈。」 寡人處南海, 荆正南。《楚語》:「南正重司天以居神。」○「南海之帝曰忽」。 惟是風馬牛不相及也。 北海如《書·文侯之命》,南海如《甫刑》,中分天下,不相統屬, 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 《書》分天下爲二,羲爲南伯,主東南;和爲北伯,主西北。此據中分天下制度爲説。 管仲對曰: 《經説》託之管子耳。 「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太公曰:『五侯、 《論語》「舜有臣五人」,如五運分剛日柔人 注 ,則各得五人。南四方伯爲四侯,合以楚爲五侯。此言東伯,本屬東南二州。 九伯, 《尚書》:「民獻十夫。」《論語》:「亂臣十人。」除去齊則爲九。○此一匡天下,兼説東西,不止四州。八州八伯,合晉爲九。此兼管西伯事。 女實征之, 楚爲方伯,在九伯内,命齊得征之。○「女實征之」二語詳《世家》。 以夾輔周室。』 猶言一匡天下。 賜我先君履: 「履」謂齊得節制之國,不謂齊實封如此。所言四至據九州爲説,言此以明齊得討楚之故。○五服:冠、衣、帶、裳、履。冠爲京師,履在邊鄙, 《詩》所謂「福履」即指下四至言。 東至于海, 東以海爲境,從兖至揚皆言之,不但言齊東境淮之會是。 西至于河, 河,西河也,葵丘之會是。雍、冀以河爲界。不及雍州者,雍爲王畿,不得言賜履。 南至于穆陵, 《史記索隱》:「今淮南有穆陵門。」此南方以荆、揚爲界,故楚在所履之内。淮南楚境,即此伐是也。 北至于無棣。 《索隱》:「無棣在遼西。」此據九州疆域爲説,不專指齊境。伐山戎是也。 爾貢 九貢,九州之貢。 包茅不入, 《禹貢》:荆州貢苞茅。 王祭不共,無以縮酒,寡人是徵。 求也。 昭王 《經》不書,《傳》詳之。 南征而不復,寡人是問。」 按《本紀》例不説書法,今云「昭王崩,不書,諱也」,疑是《左傳》説,史公引之者。 對曰:「貢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給?昭王之不復,君其問諸水濱 注 !」 夏,許男新臣卒。 成十三年,曹伯盧卒于師稱師,此不言師者,内桓師也,葬且加等也。 楚屈完來盟于師。盟于召陵。 楚大夫不氏,此氏者,尊屈完也。○此言楚來盟者,楚服也。南方諸侯皆服,此一匡天下。晉則分主南北,不相統屬也。 師進,次于陘。夏,楚子使屈完如師。師退,次于召陵。 《經》言「來盟」,《傳》言「如」,外楚也。 齊人執陳轅濤塗。 齊侯執轅濤塗。 本齊侯也。「人」者,不正其踰國而執人也。 秋,及江人、黄人伐陳。 及者,外之也。外見江、黄,則中國諸侯皆在,舉江、黄以包内,故不言其人。 秋,伐陳。 禮,賜弓矢得專征。齊二伯也,何以不言「征」,無王命也。既曰專征,雖無王命可也,何爲猶以無王命言之?專者急事,惟討賊救難 注 用之,緩事不得專也。《春秋》急事亦不曰「征」何?齊、晉非受命伯, 《春秋》託之也。周制實無二伯、方伯、卒正統制控馭之事,孔子因桓、文建此制,六藝皆同。討轅濤塗之事,《穀梁》不言其人。及之者,内桓師也。 八月,公至自伐楚。 何以致伐?楚叛盟也。《穀梁》:「有二事偶,則以後事致;後事小,則以先事致。以伐楚致,大伐楚也。」 葬許穆公。 許葬皆時,小國正例也。許卒皆日、葬皆時,卒正以下正例也。許有正無變者,因不變以見其變也。○邾、滕、薛葬皆時,亦從此例。 許穆公卒于師, 伯、子、男爲一等。 葬之以侯, 《曲禮》:「九州之牧,于外曰侯。」《春秋》託二伯于公,託方伯于侯,託卒正于伯、子、男。《傳》曰:卿可以會伯、子、男;鄭獻伯、子、男之禮。《公羊》:「小國稱伯、子、男。」又云:「伯、子、男,一也。」侯禮謂方伯之禮,即州牧之侯,非百里之侯也。 禮也。 許本侯爵,此就七錫方伯之侯言之。伯、子、男爲一等,上公爲一等,以侯加一等也。○許以侯禮葬,而書法不異,知不以禮節而變。杜氏因儀文而改書法,自是誤説。 凡諸侯薨 此言追錫之禮,《 ✜✜✜✜✜✜✜✜✜✜✜✜✜✜✜✜未完待续>>>完整版请登录大玄妙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