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自杀论 [book_author]杜尔凯姆 [book_date]不详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外国名著,完结 [book_length]244241 [book_dec]法国杜尔凯姆(EmileDurkheim,1858~1917)著,于1897年发表。该书的中心思想是,表面上与他人无关的自杀现象最终都可以通过社会结构和其扩散功能加以解释。杜尔凯姆在书中指出自杀率不是个人事实,而是社会事实,因此他首先否定了将自杀归咎于非社会因素的观点。自杀率是随着社会整合程度不同而变化的,从而自杀可分为3种类型:利己性自杀、失范性自杀和利他性自杀。对前两类自杀来说,自杀率与社会整合程度成反比,即整合程度越低,自杀率越高;后者与社会整合程度成正比。他认为,自杀与生理、天象无关,而与家庭、政治、经济社团、宗教组织等社会现象有关,从而认为每个社会都有一种集体自杀倾向,它反映了个人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结构,因此所有改良方法都必须到社会结构里去寻找。该书为社会学实证研究树立了典范,是现代最早在社会调查中始终并严格地使用统计方法的论著之一,同时也是杜尔凯姆的社会学理论和方法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book_img]Z_10604.jpg [book_chapter]第一编 非社会因素 [book_title]序 近年来,社会学变得流行起来。10年前,这门学科还鲜为人知、缺乏认可,而如今被人们广泛运用。新兴学科的数目不断增加,公众为之喜爱有加,充满期待。然而,我们应该承认,时下流行的理论,不足以配得上其刊物发行数量及其所引发的公众兴趣。解决问题的过程即是科学发展的过程。发现未知的法则是一种进步;增加新的案例,优化提出问题的方法,即使没有拿出最终的解决方案,也是一种进步。社会学正处在学科体系构建以及哲学思路综合的阶段,希望涉足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而不仅仅把研究视野局限在某一个方面。在各个主题下,提供从社会学视角方向的解读,确实极易满足公众好奇心,但是不能做到完全客观。只做简单研究和轻信直觉,不足以发现复杂现实的统领法则,也难以证实宏大而唐突的概况性结论。以往的研究仅仅做到了偶尔说明支持假设的案例,可说明并不等于证明。此外,研究多个事件,却无一完全深入,仅能找到零星随性搜集的材料,让人不得不对其研究结果产生怀疑。纯社会学作品,对仅探讨某一特定方面问题的人来说没有用处。因为大部分著作并非归属于某一特定方向的研究领域,并且欠缺权威性的论证。 当然,对社会学的未来充满信心的人,必须努力改变这种状况。否则,社会学将退化到缺乏认可的状态,这是崇尚理性的人不愿看到的。如果现实朝着上述方向发展,哪怕只是短暂的时间,都会让人类承受痛苦并且退步。当然也不必沉溺在以前不完善的结论中,灰心丧气。所以要加倍努力,不向暂时的失败屈服。人们不必对新兴科学过分苛责,其尚在探索和试错的阶段,如果注意到上述问题,就可以避免失败。那么,社会学应该宣扬其研究目标,改变其往常类似新形式哲理文学的弊病,发掘自身内涵,满足公众期望。社会学家不能仅仅满足于对社会事实形而上学的反映,必须严格明确研究事实存在的条件,遵循已有的定义,在确定的条件下进行研究。社会学的研究,离不开历史学、民族学和统计学的辅助。可是,这些学科的研究结论可能不能真正触及研究对象。由于研究对象复杂多变,即使研究者对研究对象仔细定义,也可能漏掉多个其他未知领域的知识。但只要研究者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即使事实性材料并不完整,或者研究方法过于狭隘,也都会为今后的继续研究积累正确经验。作者不能依据自身人格特点来定义某些客观概念。只有概念在不带个人偏好的情况下,才能被更多人采纳和运用。概念具有可传递性,带来了科学研究发展的条件——科学研究的可传递性。 根据这种精神,本书以自杀为主题展开研究构想。在我们的教学生涯中,涉及过很多主题,之所以选择“自杀”来深入研究,是因为很少有研究主题像自杀这样能被精确定义的。尽管划定研究范围需要下一番功夫,但“自杀”是很合适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社会学研究自杀,比任何辩证争论都更能显示其学科魅力。在研究过程中,社会学的学科力量得以彰显。当然,很可能我们犯了不止一处错误,或者在归纳过程中,夸大了所观察到的现象的作用。但至少我们努力用尽可能多的论证检验每一个命题。最重要的是,我们努力做到在每一个案例中,区分推论解释与案例。因此,读者可以毫无困惑地批判论证过程中所做的解释是否有根据。 而且,即使在特定的研究领域里,人们也可以拥有广阔的视野和概括的能力。相反,如果没有出错,我们建立的许多关于婚姻、丧偶、家庭生活、宗教社会的命题,比普通伦理家的理论更有意义。当前欧洲社会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调现象,我们的研究对其成因以及缓解方法提出了一些建议。一种普遍现象绝不可能凭借大致解释就草草收场。其有可能是特定原因所致,只有通过仔细研究才能发现这些原因,并通过确凿的证据加以表达。这样理解自杀是准确的,正如当下我们看到的许多自杀现象,自杀是我们压抑的集体情感的表达方式。了解自杀能帮助我们了解欧洲的一些社会现象。 最后,本书以特定形式具体阐述了一些被其他学者提出、被我们十分详细检验的主要的方法论问题[1]。其中一个问题非常重要,有必要在此先提醒读者。所述方法体系本身,曾经形式复杂多变,但是这并不重要。无非是对个人本质大体特点的某一方面发表肤浅偶发性的看法,没有特别研究价值。我们采用的社会学研究方法建立在将社会事实当作具体物体来看待、当作个体的外部环境来看待的基本准则上。我们没有更多要争论的准则,没有其他更具有基础意义的准则。社会学的建立,必须拥有完全属于学科本身的研究对象。必须研究不属于其他科学分支的客观现实。但是如果个体意识外部不再存在客观现实,个体意识将缺乏可被观察的物质基础。那么,没有别的选择,唯一能被观察的主体是个体的心理状态。可是,这是心理学的研究领域。从心理学视角看待婚姻、家庭和宗教等的本质问题,可能包含以下能满足人需要的机制:父母对儿女的爱,儿女对父母的爱,性欲和所谓宗教本能。所述机制本身的形式复杂多变,这并不重要。无非是对个人本质大体特点的某一方面,发表肤浅偶发性的看法,没有特别研究价值。当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类如何显露自己情绪,这个问题偶尔会激发人们的兴趣。但所有情绪的外显并不是完整的,无须过分重视。我们确实不必着眼于情绪的某些方面,而应更多关注情绪产生的最初根源,即情绪不完全反射的根源。有种观点是,在个体心理结构下开展社会学研究。从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为这门科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实质上却剥夺了社会学唯一合适的研究主体。如果只有个体,社会不再存在。没有社会,何谈社会学?此外,这种观点丝毫不是社会学保持抽象普遍性研究宗旨的理由。如果人们只认为社会生活形式是虚假存在的,那其以何种形式定义怎会重要呢? 本书的字里行间,很容易让人有这样一种印象:个体更多由道德的现实性,即所谓集体现实决定,而不是个体本身决定,每个民族都有一定比例的人自杀,自杀率比其人口死亡率更具有恒定性,并且随着每个社会特有的加速系数变化而发生相应变化;在每一天、每一个月、每一年的不同时段,自杀率不同;同样婚姻、离异、家庭、宗教、军队也影响着自杀率,并遵循一定准则。已有数据表明了其中一些影响关系,所以很难再说上述因素和自杀率没有关系。因为自杀行为是个体独立的决定,其有时被认为是一种真实、积极的力量。但如果个体处在各种力量交合之中,自杀念头将多少受之束缚。这让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以及生物学家一样,研究具体的、实在的现实,因此社会学研究可以是客观的,而且必须是客观的。[2] 最后,必须感谢我们以前的两位学生的大力协助。他们分别是波尔多高等小学(école primaire supérieure at Bordeaux)的教师费朗(N. Ferrand)先生和哲学教师马塞尔·莫斯(Marcel Mauss)先生。费朗先生编制了本书中的所有地图;莫斯先生通过独自研究26000个自杀案例,根据这些自杀者的年龄、性别、经济条件和有无子女的情况进行分类,协助我们整理制成具有重要意义的表21和表22。 这些表格来源于司法局,但并没有出现在年度报告中,而是好心的司法统计局(the Ministry of Justice)局长塔尔德先生为我们提供。对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 * * [1]《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巴黎,F.阿尔康书店,1895年。 [2]《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巴黎,F.阿尔康书店,1895年。 [book_title]导论 一 “自杀”在日常对话中经常出现,人们可能认为自杀的含义众人皆知、不必多言。事实上,日常使用的语言和表达的概念,不是同一层含义。如果学者默认一个为人们熟知的概念含义,而不去深究其定义,可能导致严重的误解。其中一个原因是,概念的含义可以无限延伸,出于论证的需要,在不同事例里,同一概念含义不同;另一个原因是,概念的分类并不准确,仅仅反映了大众混淆的认知。同一概念条目之下,不同种类的事件混杂交错,类似的事实也常常被混为一谈。因此,如果我们遵循习惯用法,很可能把本应联系的特征分离开,把本应分离的特征联系起来,从而错置事物联系,误解事物的本质。只有通过比较,才能做出较好的解释。只有运用比较的方法,才能完成科学调查。有效比较做得越多,研究结果越可能成功。然而,日常术语过于肤浅,无法完全表达清楚事物之间的天然联系。因此,学者不能粗略地把日常术语作为研究术语。学者必须自己建立研究的概念群,厘清概念共性,以及科学研究需要的不同具体意义。正如,植物学家谈及花卉水果,动物学家谈及鱼类和昆虫,都不得不在预先规定的意义范畴内探讨不同概念。 我们首先要判定自杀案例研究的顺序。因此,我们必须明确,不同死亡类型里,是否存在能被所有诚实的观察者共同认同的客观属性,是否具有足够的独特性,是否和人们日常说的“自杀”内涵紧密联系,不相违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们当然可以以自杀为题,把那些独具特色的全部事物属性联系起来。即使最终我们遗漏了一些普通案例,或者添加了个别本不该归入此类的案例,也并无大碍。重要的并不是表述一个普通智力程度的人能理解的精确的自杀定义,而是建立一种依据事物某方面确定属性的客观分类方法。不同类型的自杀中,一些案例的特点,也是大众通常理解的自杀特点,即自杀者本身是自杀行为的受害者。自杀行为的本质并不重要。人们通常认为自杀是肌肉力量参与的积极暴力行为,但是仅仅是消极的想法和放弃的念头就能导致自杀。绝食和使用匕首、手枪一样致命。自杀是主体行为的结果,但并不一定出现在主体实施自杀行为之后。二者前后联系并不一定严格,也不会影响自杀的本质。一个反对传统观念的人,怀着死在殉道者之手的心愿,犯下严重的叛国罪,并死在刽子手手下。此人的死亡类似于其自己给自己致命一击。至少,没有理由把这两种死亡分而视之,因为两者只有在执行死亡的具体细节之处相异而已。我们回到最初探讨的自杀定义:自杀是任何受害人自身执行的积极或消极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其死亡。 但是这样定义并不完整,没有区分出两种差别很大的自杀类型。一种类型,如一个人由于幻觉自杀,他从高楼窗户跳下,以为楼上和地面处于同一平面;另一种类型,如一个精神正常的人明确自己在做什么而自杀。在一些情况下,某人的死亡并不是远因或近因所致。死亡的原因在我们个人体会之外,只有我们花功夫,闯入死者行为范围进行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自杀只能是这样的吗?一个人实施自杀行为的目的是让自己死亡。让自己死亡的过程中,自杀者真的满怀期望并蓄意实施吗?首先,自杀有这样一个特点,不管自杀的乐趣和意义在何处,至少由于其不易观察,因此不易被发现。如何探寻自杀者的动机?下决心死时,他是否真正渴望死亡?他还有别的目的吗?关于目的的问题,由于其过于隐秘,易被错误的解释所代替,甚至连自杀者自己也察觉不到。我们是那么经常错看自身行为的原因啊!我们经常用琐碎的情感和盲目的教条,来解释我们受大量激情和崇高愿望影响做出的行为。 此外,人具有理想的行为体系,并能对行为体系末端的部分加以调整,但并不影响其本质。不能以行为者最后一次行动来定义一个行为。其实,如果只把具备自我毁灭动机的死亡定义为自杀,有些死亡形式就不知道怎么解释了,因为其表面上虽然和普通自杀不同,实质上却没什么两样。一个士兵,为了军队的利益,用生命去战斗,并不意味着这个士兵渴望死亡。难道在战场上牺牲不是他自己决定的吗?又如一些企业家和商人无法面对公司破产之难,选择自杀。真是壮士为信仰献身,母亲为孩子赴死。死亡仅仅是一种为达成目的、无法避免而又堪称不幸的结局,并充满了个体对死亡的渴望和奋争。在前面两个例子中,个体是自己不愿在这个世界上停留的,死亡的形式也不过是众多特定类型中的一种。实施自杀,本质相似,但方式不同,因人而异。当然,通常情况下,自杀是一个人在不在乎生活时,绝望至极的做法。当一个人放弃世界选择死亡的时候,往往充满留恋,而他们放弃的往往是其至爱。用多种多样的动机能够解释这种自杀,然而动机对自杀的影响不是主要的。因此,可以从科学的角度说,为生活献身也能产生自杀的决心。稍后会谈到其所归属的自杀类型。 这类自杀行为有一个共同之处:不论出于何种动机,自杀者在实施自杀行为的时候,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的结果。有的自杀类型里,自杀者要么情非得已离世,要么是潜意识作祟。与其他类型的自杀不同,在这类自杀里,自杀者认为自己是非死不可的。这类自杀有一个容易辨别的特征,即个体是否预知其行为的后果。由此,这类自杀和其他类型的自杀,有自身特点,可以用某个概念单独描述。但是,自杀也是一个适合的名词。由于已经习惯用自杀来说明这类死亡方式,没有必要再创造另外一个。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自杀可以用来描述所有由积极或消极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例,受害者本人知道此行为会产生的结果。因此可以定义自杀未遂,即没有造成实质自杀的行为。此自杀定义没有包含关于动物自杀的探讨。 动物的智力还没有发展到能够理解其自杀行为产生的后果,和实施自杀的途径。有些动物一定不会进入死过同类的地方,因为这种地方会给它们死亡的预兆。但事实上,这只是血液的气味引发了动物的本能反应。还有一些被人们引用的例子,看起来确切无疑地像真正的自杀,但是都可以用其他方式解释清楚。如果被刺激的蝎子用自己的毒刺刺伤自己(况且并非一定如此),可能是无意识的、不含思想的反应。其动能,是一种由刺激引起,任意产生并有很强运气成分的发泄。虽然不能说动物对死亡结果有某种预见,但动物恰好是这种发泄行为的受害者。从另一个角度上讲,一些狗找不到主人了,于是拒绝进食。这是由于它们满心的悲伤,在无意识层面,冲淡了饥饿感。死亡成为结果,但并不是狗预先想得到的结果。突然陷入失去主人之痛的情形和受伤的情形,动物都并没有预知到死亡的后果。因此,我们缺乏对自杀特殊特点的补充。我们在下文中仅探讨人类自杀。因而我们缺乏上文明确定义的自杀的特点。[1] 但是这个定义有错误归纳多余概念和武断排除概念成分之嫌;这个定义也让人一下子看到自杀在道德生活中所占的位置。并非想象中那样,自杀并不自成一派,并不是众多现象中孤立的一种,而是通过中间状态不断地和各种事物息息相关。他们仅仅是常见行为的夸张表现。我们说自杀真实存在,在受害者在实施的那一刻,自杀行为注定是致命的。行为人肯定这个行为一般情况下一定会导致其死亡的结果。这种肯定的感觉有时特别强烈,有时比较微弱。只有你怀疑,才会看到新的情况,这些新的情况不是自杀的案例,而是和自杀紧密相连的案例,它们与自杀的案例只是确定自己会死的程度不同。毋庸置疑,如果一个人由于他人的缘故,让自己承担死亡的风险,但他并不知道自己会有多大丧命的可能性,这种情况并不是自杀。即使他死亡,也不算自杀。他就像故意冒死跟死亡开玩笑却极力避免死亡一样。或者一个麻木不仁的人,对任何事情都没有太大兴趣,无心顾及自身健康,因此忽视生命,让自己处于危险之中。然而这些死亡的方式和自杀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都源于类似的精神状态,即承担着行动者未知的风险,并且风险危险性不大;唯一的区别在于它们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更小一些。因此过分沉溺于研究而死的学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自己用过度劳动杀了自己。所有上述事实构成了类似萌芽状态的自杀方式。虽然在方法论上,不能把它们和自杀完全相提并论,但是它们之间的紧密关系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旦人们认识到自杀和现实的联系未曾断裂,并付以行动,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加些勇气和献身精神,带上鲁莽的行为,清楚地忽略一些东西,其表现就截然不同了。看了后文能更好地理解这些联系。 二 这样是否限制了社会学家的兴趣呢?自杀是个体做出的影响个体的行为,表面上看取决于个体因素,因此属于心理学范畴。难道不是常用自杀者的脾气、性格、经历以及个人历史等原因探明自杀的动机吗? 在此不必探讨合理研究自杀的程度和情形,但是我们可能以全新的视角看待自杀。如果不再把一系列自杀事件仅看成彼此分离、互不联系而只能单独研究的事实,而是把在某一特定社会环境中发生的自杀事件看成一个整体,就会发现,从整体上看,这些自杀事件并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相互联系的整体。这些自杀事件的集合有统一性、特性和独特本质——完全具有社会性。事实上,也没有必要研究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的自杀数据,因为同一社会在自杀方面的统计数据往往比较恒定。如表1。年复一年,社会环境对个体生命的影响相对不变。准确地说,确有一些变化因素时有发生,但毕竟是少数。变化常和当时社会危机联系在一起。[2]因此,在1848年欧洲国家自杀率猛然下降。 表1 欧洲主要国家自杀稳定性(绝对数字) 如果观察时间更长,就会更多地看到自杀率大幅变化。这种变化难以回归正常,只能证明当时社会结构经历剧变。有趣的是,这些变化迅速发生并不断推进,没有给大量观察者足够的时间去研究。若干年后,这些变化已在小幅度波动。但在一番波动后,迅猛上涨的趋势注定出现,自杀率随之稳定下来。因为所有打破社会均衡的事件,表面上是突然发生的,实际上其真正的后果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凸显出来。因此,自杀率的发展呈波浪形,各波浪形状独特而连续发展。有些波浪断断续续向前发展一段时间,又停下来,稍后又继续发展。表1展示了自杀率波动。一个高潮出现在1848年的欧洲,有的国家发生在1850—1853年;另一个高潮发生在1866年战后的德国,法国更早一些,大概1860年帝国政府鼎盛时期,英国于1868年,商业条约引发商业革命之后。1865年,高潮出现在法国,产生原因是相同的。最后,1870年战争之后,出现新的高潮,遍及整个欧洲,产生持续的影响。[3] 因此,在历史发展的每一个时期,每个社会都有相对固定的自杀倾向。这种相对的自杀倾向强度又是在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全体人员中,自杀人数和总人数的比例表示出来的。我们称之为所考察社会的自杀死亡率。通常在百万人口或者一万人口中来计算。 自杀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恒定不变的,但变化起来也可以超过变得最快的统计数据。通常情况下,死亡率逐年发生变化,变化幅度更大。通过比较两种死亡现象在不同时期的变化,我们能够确切地知道它们的差别,见表2。为了展示二者的关系,根据一定时间内的平均死亡率和自杀率,每一年一般类型死亡率和自杀率得以用百分比的形式呈现。因此,通过参考平均死亡率和自杀率,在两纵列里,列出了不同年份的不同数据。很容易比较出期间的差别。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每个阶段,死亡率变化都比自杀率变化大。平均来看,死亡率比自杀率变化大一倍。在后两个阶段,只有连续两年的最小差距,才显得差距不大。[4] 表2 自杀率和死亡率变化比较 的确,如果我们比较不同时间段的死亡率平均水平,而不是逐年比较,会发现死亡率的变化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出于短暂或者意外的原因,某些年份里,某些方面的死亡人数改变。但是如果将计算的年份拉长,与之相反方向发展的数字变化就会与之抵消。因此,死亡率的平均数,没有什么太大变化。例如,法国1841—1870年,每十年时间内,每1 000人死亡率分别为23.18、23.72、22.87。首先,需要注意,法国每年的自杀率不会超过其死亡率。其次,平均死亡率只有当自杀成为普遍的而非个人的情况下,才具有这样的变化规律,且只能对社会进行不尽完善的解释。对于文明程度差不多的民族而言,平均死亡率相差不大。即使文明程度相异的民族间,相差也不大。例如,我们可以看出,1841—1870年,法国一直是每1 000人中23人死亡;同期的比利时,死亡人数相应是每1 000人,23.93、22、24.04;英国22.32、22.21、22.68;丹麦22.65(1845—1849年)、20.44(1855—1859年)、20.4(1861—1868年)。我们把俄国除外,俄国这个国家只能在地理层面称为欧洲国家。这个欧洲唯一的领土大国拥有相当高的死亡率,其死亡率低于在1861—1867年间高达30.6‰的意大利,以及低于死亡率高达32.52‰的奥地利。[5]与之相反,自杀率虽然每年变化程度不大,但在各个社会之间的差异成两倍、三倍、四倍甚至更多的变化(见表3)。因此,对各个社会团体来说,相异程度比死亡率高得多的自杀率是一个更具特点的指标。自杀率甚至和民族气质最深层的部分紧密相连,因此自杀方面的排序不同社会在不同阶段变化不大。从表3同样可以看出这个问题。在三个阶段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在每个国家,自杀率都在上涨,但是不同的民族仍然有各自的自杀率增长差别。每个国家中,自杀率增速都不同。 表3 不同欧洲国家中百万居民自杀率 因此,各民族的自杀率事实上存在单一但又各自不同的顺序,这和其恒定性和变化性是一致的。这种变化的恒定性源于族群独特的性格气质,性格的各个方面交错影响,造成自杀率的改变。即使周遭坏境变化,这种恒定性依旧;而变化性体现了在同样性格气质下,具体情况和不同个体的影响。总之,这些统计数据表明的是每个社会都为之所痛的自杀趋势。[6]现在我们不必阐明这种趋势的本质,是集体意识面对所处现实显示出来的独特之处,还是仅仅为个体情况的总和。虽然前述考虑难以和最后一个假设调和,但是我们还是会在下文探讨这个问题。[7]不论某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怎样,自杀趋势肯定是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名义。每个社会都有一定量自发死亡倾向。这些倾向属于社会学专门研究范畴。也是本书要研究的问题。 我们并不试图囊括所有个体自杀的情形,我们只是研究决定自杀率的一些自杀情形。这两个问题截然不同,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诚然,很多个体自杀情形的普遍意义不够,不能影响到自杀率,这些情形可能导致这样或那样的后果,致使个体自杀,然而不会给整体社会的自杀倾向带来太大影响。这类自杀并不牵涉某种社会组织,不能引起社会效应。因此,它们是心理学家关注的对象,而不是社会学家的研究主题。而对社会自杀率造成影响的一些自杀情形,不仅对个体,甚至对群体也会造成影响。因此,在所有自杀案例中,社会学感兴趣的仅是影响社会整体的案例。自杀率是这类案例影响的结果,也是我们集中关注这类案例的原因。以上即是本书研究的主体。本书分为三个部分。 我们将要解释的现象是具有大量普遍性的非社会因素以及社会性因素。我们首先对具有大量普遍性的非社会因素进行考察,并且发现影响几乎不存在,可以忽略不计。 然后,我们将探讨社会原因的本质,探讨它们如何施加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在实施自杀的个体身上产生作用。 这样,我们能更好地详细解释导致自杀的社会因素有哪些,即刚才提到过的集体主义倾向有哪些、集体主义倾向与其他社会事实之间的关系以及消除这些影响的方法。[8] * * * [1]还有少数令人生疑的例子不能以这种方式说明。例如,亚里士多德说过,一匹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们要求和其母亲交配,后来多次拒绝,最终从悬崖跳下。[《动物的历史》(History of Animals),IX,47]关于这个问题,参照韦斯科特(Westcott)的《自杀》,174—179页。 [2]变化较大年份的数字写在括号内。 [3]在表中,正常数字和加粗字体字分别代表系列数字,表示不同高潮时期的自杀人数,使之容易辨认。 [4]瓦格纳在比较死亡率和离婚率时,用过这个方法(《人类表面上的随意行为的规律性》,第87页)。 [5]据贝蒂荣(Bertillon)的《死亡率》,载《医学百科辞典》(Dictionnaire Encyclopedique des sciences medicals),第LXL卷,第738页。 [6]当然,使用这个说法,我们并不是要具体化集体意识。我们不承认任何社会比个人存在更多精神实在性。后面我们会再谈到这个观点。 [7]见本书第三编第一章。 [8]在每章开头,所涉特殊问题的参考书目,读者需要,可以查看。以下是关于自杀的一般参考书目: 1.我们主要列举官方统计出版物: 《奥地利统计资料》(Oesterreichische Statistik)、《卫生事业统计资料》(Statistik des Sanitswesens)、《比利时统计年鉴》、《巴伐利亚州皇家统计局杂志》、《普鲁士统计资料》(Sterblichkeit nach Todesursachen und Altersklassen der Gestorbenen)、《按死亡原因及老年死亡者统计的死亡数》、《符腾堡统计与地方志年鉴》、《巴登州统计资料》、《美国第10次人口普查,关于美国1880年死亡率和人口统计的报告》11部分、《意大利统计年鉴》、《意大利王国城镇死亡原因统计资料》、《关于意大利军队卫生情况的医学统计报告》、《奥尔登堡大公国新闻统计资料》、《法国刑事法庭总结报告》、《柏林市统计年鉴》、《维也纳市统计资料》、《汉堡市统计手册》、《不来梅州官方统计年鉴》、《巴黎市统计年鉴》。 读者还可以从下述文章中找到有用资料:普拉特尔(Platter):《论1819—1872年间奥地利的自杀》,载于《统计月刊》(Statist.Monatsh),1876年;布拉塔谢维茨(Brattassevic):《1873—1877年间奥地利的自杀》,载与《统计月刊》,1878年,第429页;奥格尔(Ogle):《英国和威尔士的自杀与年龄、性别、季节和职业的关系》,载于《统计学会杂志》,1886年;罗西(Rossi):《1884年西班牙的自杀》,载《精神病学文献》,都灵(Turin),1886年。 2.关于自杀的一般研究: 德盖尔(De Guerry):《法国的道德统计学》,巴黎,1835年;《法国和英国的比较道德统计学》,巴黎,1864年;蒂索(Tissot):《论自杀狂和反抗精神,原因及纠正办法》,巴黎,1841年;埃托克-德马齐(Etoc-Demazy):《关于自杀的统计学研究》,巴黎,1844年;利尔:《论自杀》(Du suicide),巴黎,1856年;瓦普保斯(Wappas):《普通人口统计学》,莱比锡(Leipzig),1861年;瓦格纳:《人类表面上的随意行为的规律性》,汉堡,1864年,第二部分;布里埃尔·德·波斯蒙特:《论自杀和自杀狂》,巴黎,热尔梅·巴伊埃尔书店,1865年;杜埃(Douay):《自杀还是自愿死亡》,巴黎,1870年。 [book_title]第一章 自杀和心理变态[1] 人们预先认为,两种非社会因素对自杀率有影响,即内体心理因素和自然环境性质。对个体构成而言,可能存在一种国与国之间强度不同的倾向性,直接导致人死亡。另一方面,在个体性格中,至少对相当部分个体而言,存在直接导致人死亡的因素。这种倾向的强度在不同国家的个体之间是不同的。此外,气候、气温等因素会间接对人体产生类似影响。只有在充分思考后,才能排除某些假设。我们将逐一检验这两种因素之于我们的研究对象是否产生作用,并找出会产生什么样的作用。 一 每年,虽然个体是否患病因人而异,但是一种疾病在一定社会中的比例是相对固定的。 精神错乱就是其中一种。如果每种自杀都是由精神错乱引起,我们的研究就有了现成的结论,即自杀成为纯个人疾病。[2] 相当数量的精神病医生认同这一观点。埃斯基罗尔说:“自杀表现出精神错乱的全部症状。”[3]“一个人只有在发狂的情况下才会自杀,自杀是精神错乱的表现。”[4]从这个观点可以推断,自杀是不自主的行为,不应受法律制裁。法尔列特(Falret)[5]和莫罗·德·图尔用类似的词句表达自己的观点。在莫罗·德·图尔发表的支持这种观点的学术文章里,却能读出令人心生疑窦的观点:“在所有案例里,自杀都是精神错乱导致的吗?我们目下不必急于处理这个棘手的问题,首先可以大致确定的是,一个人对精神错乱研究得越多,精神错乱症医治的经验就越多,他就越会情不自禁地赞成这个观点。”[6]1845年,布尔丹(Bourdin)大夫更加直截了当地支持了这种意见。他发表在一份小册子里的这个观点,引发了当时医学界的一阵轰动。 这种理论曾经获得到了两种辩护支持。有人认为,自杀本身自成为一种独特的疾病——精神错乱的一种。也有人认为,自杀并不存在于精神正常的人身上,而是一种或多种精神错乱的变异形式。前者是布尔丹的观点。埃斯基罗尔则是持后一种观点的最权威人物。他说:“自杀看起来是具有多种不同表现形式,并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可以明确地说,这种现象并非疾病的表现。把自杀纳入疾病的命题,是和我们的经验背道而驰的。”[7] 自杀是精神错乱的一种表现形式的相关辩护意见,并不够严谨,也不够全面。依照这种意见,不可能有反面经验出现。因为,抱持这种辩护意见的人无法完全列举所有自杀案例,也无法完全列举精神错乱在每个案例中的影响。他们仅能举出有限的几个实例支撑。但实例支撑再多,也不能作为科学概括的依据。况且,即使缺乏反例,也还是具备存在的充分可能性。如果能给出其他证明,这种结论就具有概括性了。如果自杀是一种精神病,具备自身的特点和独特的发展过程。那就可以得出结论:所有自杀者都是疯子。 自杀狂真的存在吗? 二 自杀倾向具有特殊性和限定性。如果说这种倾向包含某种精神错乱成分,也只是部分行为表现出精神错乱的症状。如果将一种行为定义为谵妄,那么这种行为只能具备表现谵妄这一种目的。如果行为可以表现多个目的,则也可以用别的术语来定义。传统精神病理学术语将一定限定范围内的谵妄称为偏执狂。偏执狂病人除了局部性缺陷,意识是正常的。例如,有时偏执狂病人处于非理性和荒诞的原因,喝水、偷东西或者说脏话;但是他们的其他行为和思想是绝对正常的。因此,如果有自杀狂的话,只能是偏执狂的一种。通常情况下,人们的确这样归类。 从一个角度看,如果人们真的承认偏执狂的多种变化形式,那么把自杀也归入其中,就清晰易懂了。根据刚才所给定义,这些疾病的特点是,患者在智力功能上无根本损害。偏执狂病人和正常人精神生活的基础是相同的。只是对于偏执狂者而言,特殊的精神状态偶尔占据优势。总之,偏执狂仅仅是一种在冲动的情况下产生的极端情感,在表述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观点,但程度却非常强烈,以至于让人心智迷惑,难以摆脱。因此,发病时患者显示出不正常的野心和强烈的偏执状态,大脑的其他功能进入麻痹状态。一些突然的情感刺激,使精神失衡,情绪偏执狂症状出现。如今,无论自杀的能量是突然迸发还是逐渐积累,人们常认为,自杀者是受了某些不正常的激情的影响;甚至有人认为,把自杀看成抵消自我保护本能的必要手段,是非常合理的。另外,许多自杀者除了结束自己的生命之外,和其他人没有相异之处。因此,没有理由把自杀行为笼统地归于一般谵妄症。而因自杀被视为偏执狂这一种精神病。 那么,偏执狂真的存在吗?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从来没有人质疑过这个问题。精神病医生都认为局部谵妄理论没有可争论之处。临床观察证实了这个结论,心理学也视之为必然推论。人类精神具有独特才能和能力,各因素大部分时间协同一致运作,有时可能分开工作。因此人类精神各部分因疾病影响而分开工作的情形是很正常的,既然人类智力能够在没有意志力支撑的情况下存在,而人类情感能够在没有智力的情况下存在,那么为什么不能存在没有感情存在下的智力?也一定会有情绪平衡下的意志力以及情绪失衡情况下失去意志。如果把这些原则运用到感官比较特殊的形式上时,就会认可这个理论。即身体上的损害可以只引起某种倾向,某些行为或者某种孤立的思想。 现在,几乎再没有人认可这种观点。虽没有直接证据表明不存在偏执狂,但是也找不到其存在的例证。偏执狂的病症难以在临床上单独显现。当偏执狂侵害机体的一种功能时,另一些功能也随之损害。在观察成功的情况下,一定能找到多个偏执狂表现。法尔列特说过,“举个例子,一个为宗教狂热的精神不正常者,属于宗教偏执类”。患者称自己为神的力量召唤,负担着上天的使命,把新的宗教传播到人间。这个观点完全荒诞不经。他像其他传教士一样传教,却丝毫不提及自己的宗教思想。更加仔细询问他之后,发现了其他病态的思想。比如,在其宗教观点背后,能够发现自大的心理倾向。他相信自己不仅肩负宗教使命,而且肩负改革社会的使命。他也同时想象自己肩负着人类最高使命等。在你有足够耐心洞察患者的自大心理之前,你将发现他的谦卑和恐惧倾向。沉浸在宗教思想中,患者相信自己迷了路,终将毁灭等。[8]当然,以上这些形式的偏执狂症状,并不一定能在同一个人身上全部出现,但通常互相关联;如果在患者身上某一时刻没有同时出现,定会随后相继出现。 最后,除了这些特殊的例子,偏执狂者还存在一种普遍的精神状态。这种状态是疾病的根本,精神错乱的观念仅仅是疾病外部的和暂时性的表现。这种精神状态本质的特征为过度得意或者说深度抑郁或者说全面反常。特别是在思想和行为上,缺乏平衡性和协调性。患者能够推理,可是思维中有空白之处;也能够行动,虽不至行动愚蠢,但无先后顺序。认为精神错乱是患者精神世界的组成部分,甚至于是局限性的组成部分,是不正确的。只要影响了对事物的理解,就可以说完全损害了精神世界。 此外,偏执狂假设和科学研究事实不符。不再存在大批人对旧理论的抨击。意识层面活动的不同形式不再成为单独而分散的力量,仅存在于形而上学的层面,而具有相互依赖的功能。因此不可能一种意识层面遭受损害,而另一种意识层面完好无损。这种相互作用在精神层面体现的比在身体器官层面更加淋漓尽致。因为身体的每一个器官都有独特之处,一个器官受到侵扰,其他器官未免立刻受到影响。这种交互作用分布在大脑的不同区域。假如某部分功能受阻,无法完成任务,其他部分,随时就位,替之运转。大脑各部分联系紧密,精神错乱无法只是损害其一,而不伤害其他部分。目前已有研究发现,精神错乱彻底改变精神生活,而不仅仅停留在改变单一观念和情感。表现和冲动不单独存在,不是精神原子这种细微的物质通过相互连接构建心智。它们仅仅是总体意志中心的外部表现,是其源头和表达方式。精神状态不受损伤,它们就不会发病。 如果无法确定精神状态的受损部分,就无法对偏执做出准确定论。显然,局部精神损伤源于某种损伤的扩张。这些损伤本身不是疾病,却是其他疾病的表现方式。被称作偏执狂的疾病,总是源于更广泛的精神错乱。这种偏执狂本身不是疾病,却是全身疾病特殊而偶然的症状。如果不存在偏执狂,就不存在自杀偏执狂。因此,自杀并不是精神错乱之中的特殊形式。 三 依然有可能,自杀仅仅在人处于精神错乱的状态下发生。如果自杀本身不是精神错乱的特殊形式,就没有其他类型的精神病与之关联。自杀仅是一种插入式综合征,且时常发生。频繁发生是否在暗示,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没有自杀,或者说自杀一定与精神错乱关联吗? 这样下结论似乎太仓促。即使是对精神错乱的极端例子进行分析,也可以发现,精神错乱者的某些行为只为这些患者所有,而别的一些行为正常人都会做出。没有理由先入为主地将自杀划入精神错乱。确切地说,精神病医生认为他们知道的大多数自杀的案例显现出精神错乱的迹象。但是由于对待这些案例过于概括化,也难以就此得出结论。再说,不能从范围狭窄的特殊试验中,得出宏观普遍的结论。精神病医生所观察到的自杀者,当然是精神错乱的。但是还有为数更多的自杀者,医生们没有观察,不能说他们也是精神错乱的。 唯一系统的方法是通过本质特征对自杀进行分类。分类包括构成自杀的主要类型的精神错乱者的自杀。然后探究这种系统分类方法,是否囊括了所有自杀案例。换言之,要研究自杀是否是精神错乱的特定形式,必须对自杀进行分类,确保精神错乱是自杀的一个原因,并且探究这是否是自杀的唯一原因。 总体上说,专家们并没有花太多心思对精神错乱的自杀进行分类。可以说以下四种类型,囊括了最重要的自杀类型。自杀的主要分类借鉴了儒塞和莫罗·德·图尔的思想。[9] 1.狂躁性自杀(Maniacal suicide)——这是由于幻觉或精神错乱引起的自杀。患者自杀是为了躲避想象中的危险和耻辱,或遵循从上面接到的神秘指令等。[10]从这类自杀的动机和发展方式看,都反映了狂躁症的特点。这种疾病的主要特点是极具多变性。极具变化和冲突的观点和感受接踵而至,出现在狂躁者的意识当中。就像车轮转动,一种意识状态迅速取代另一种。以上特征也是狂躁性自杀的动机所在。它们以惊人的速度出现,并消失。当指向自杀的幻想和精神错乱状态突然出现,自杀的念头随之而来,自杀者开始实施自杀行为,如果失败了,在那一刻,自杀者不会立刻再行动一次。但如果稍后受其他动机驱使,自杀行为将会重演。十分细微的事件就可能导致这些突然转变。有一名男子,曾想自杀,一天他跳入河中,但河水较浅。他试图找到一个能将自己淹没的地方,这时一位海关人员察觉出它企图自杀,就用枪瞄准他,威胁说,不从河里出来就开枪了。于是男子心平气和地回家了,再也没有产生自杀的想法。[11] 2.忧郁型自杀(Melancholy suicide)——这种自杀与极度压抑和悲伤扩大有关,患者再无心领会和自己相关的人和事。欢愉不再诱人;患者视万事万物为浮云。生活显得无聊而痛苦。这种感觉有很长时间,自杀的念头也长时萦绕;这种感觉固定不变,自杀的决心也同样如此。一个小女孩,父母都很健康,在一个国家度过童年之后,不得不在14岁那年,去另一个国家学习。自那时起,极度的厌恶由心而生,女孩想隔世而居,很快产生了强烈的死的念头。“有些时候,她数小时一动不动,眼睛看着地面,胸口在颤动着呼吸,好像惧怕某种危险来临。女孩决定投水自杀,并选取最偏远的地方实施,以防得救。”[12]然后,最终女孩察觉到自己的念头是一种罪,并一度放弃这种念头。但一年之后,这种死的倾向再度袭来,且欲望更加强烈,时隐时显。 幻觉和精神错乱的想法常和在总体层面感到绝望相连,直接导致自杀。然而,这些想法并不像狂躁病人表现出来的那样,容易变化。相反,如同来源的整体状态一样,它们一成不变。患者受困于一成不变的恐惧、自责和悲痛之中。这种类型的自杀和前种类型的自杀一样,由想象的理由造成,但还具有漫长性这一显著特点。并且忧郁型自杀漫长难治。这类患者会冷静地、理智地计划自杀,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他们会显示出超人的毅力。这类自杀者内心的坚定的程度,如同狂躁性自杀者观念的多变程度一样。后者,因缺乏持久的原因,冲动一闪而过;前者的总体性格中,有一种坚持的态度。 3.强制型自杀(Obsessive suicide)——在这种类型的自杀中,没有真实的动机,也没有存在于想象的动机。仅由一定要死的念头造成自杀。这种念头没有清晰的缘由,却完全占据患者的内心。患者即便知道,自己没有足够合理的原因去死,却无法摆脱自杀的欲望。患者内心有一种本能需要,不受意志和理智控制。就像去偷、去杀人、去纵火的欲望一样,应该属于其他类型的偏执。当患者意识到自己的想法多么荒谬的时候,一开始试图拒绝这种想法。拒绝的过程是痛苦的、压抑的,内心的焦虑反而增加。因此,人们有时也称这种类型的自杀为焦虑性自杀。布里埃尔·德·波斯蒙特曾清晰地描述过这种状态,他坦白道:“我受雇于一家商行,每天例行公事,把工作做得令老板满意,我却觉得自己是个机器人。别人对我说话,声音就像回音一样。我最大的痛苦是受自杀的念头折磨,这种念头让我自由全失。我为之所害已经一年;起初我并不当回事;随后死的念头随处追杀我,可是我没有理由杀死自己……我的健康状况良好,家人身体也不错;我没有财产损失,收入充足,足够我这个年龄的人享用。”可是一旦患者下决心放弃抗争、杀死自己的时候,焦虑停止了,平静回归身体。如果自杀未遂,病态欲望的火苗暂时熄灭,虽然说有时候灭得不充分、不彻底。仿佛病人把积压的冲动排空了。 4.冲动性或不自主自杀(Impulsive or automatic suicide)。和前面一种自杀类型一样,这种自杀毫无动机可言。在现实或者患者想象之中,都找不出原因。这类自杀不是由长期或短期困扰内心的某一固定观点造成,而是由突然出现却难以抵制的冲动引起的。眼睛闪烁的瞬间,自杀的念头迸发,激发自杀的行为,至少开始谋划自杀行为。这种突如其来的念头让人觉得和前面提到过的狂躁有关,可是躁狂性自杀有其理由,哪怕理由荒谬。躁狂性自杀与谵妄(delirium)观念有关。与之相反,在冲动性自杀中,自杀的冲动迅速出现,不由自主,并无前述理智预兆。看见一把刀,走过悬崖等,都能立即激发患者死亡的念头。患者迅速执行这个心愿,甚至反应不过来自己干了些什么。“一名男子正轻声和朋友交谈,不料突然越过护栏,跳入河中。被救后,问及男子做出这种行为的动机是什么,他什么也不知道,只是自己由无法阻挡的力量驱使。”[13]另一名男子说:“奇怪的是,我完全没有印象我是如何跳上窗户的,也不记得当时是被什么想法驱使;我并不想自杀,或者说,我不记得今天自己有过自杀的念头。”[14]换言之,患者感觉到自杀的冲动积蓄,试图躲避死亡工具的诱惑,却采取了急速的方式。 简而言之,所有因精神错乱而引发的自杀不是找不到动机,就是由想象的动机驱使。现在,很多自杀案例并没有被划分到任何分类中。这些案例中,大部分有动机可循,并且动机不能在现实中找到。并不是每一种自杀者都能牵强地归类于精神错乱。在所析自杀分类中,忧郁性自杀可能最难识别。正常人自杀时,如同精神错乱者一样,处于沮丧和抑郁状态的情况,经常可见。二者的区别在于,正常人自杀往往能够找出客观原因,而精神错乱者自杀,完全缘于无关的外部环境。总之,精神错乱者受幻觉驱使,而不是正常感觉影响自杀;自杀冲动也是无意识的,而不是故意为之。因此和正常人的自杀区别开来。当然,正常者可能变成精神错乱者。如果缺乏足够区分二者的理由,人们通常会混淆健康的人和患者。因为后者是前者的一种变化。正常人绝不会自杀,自杀者必定显现某种异常情况。即便这个观点得到证实,也不足以说明精神错乱不是一种自杀原因。因为精神错乱者不仅所想和常人有别,所做也显现异常。 因此,只有武断地比对字面意思,才觉得自杀和精神错乱有密切联系一说:“为了高贵和崇高的情感,非得陷入某种死亡的危险中,心甘情愿为法律献身,为了坚定的信念和国家的安全选择死亡。这样的死,不是自杀。”[15]埃斯基罗尔(Esquirol)列举出德西乌斯(Decius)和阿萨斯(Assas)等人。法尔列特也不同意把库尔提乌斯(Curtius)、科德鲁斯(Codrus)和阿里斯托德(Aristodemus)等人归为自杀者。[16]布尔丹把所有为宗教和政治信仰或者崇高情感而死的例子,排除在自杀之外。可是我们知道,不能够由自杀的动机定义自杀,也由此判断一个行为是自杀与否。只要自杀者,是在自己完全知道其行为会导致不可避免的后果的情况下做出自杀行为的,不论动机如何,都是自杀。即使处于类似的动机,也可能被归入不同自杀类别。无论自杀的原因是什么,都只能归入一个种类;受害者的动机有时捉摸不清,得有其他标准来对自杀进行分类。这样一来,至少有一类自杀类型和精神错乱无关。一旦破例,例外多至无比。因为由崇高感情驱使的自杀和由不太崇高的动机驱使的自杀之间,差别不至于太大,不知不觉,就从一种类型自杀逐渐跨越到另一种类型自杀。如果将前者定义成自杀,没有理由不将后者冠以自杀之名。 因此,有大量和精神错乱无关的自杀类型。这些自杀往往经过仔细考虑,并不全由幻觉引起,所以更容易识别。自杀者在做出自杀行为时,是否经自由意志驱使,往往备受争议。但我们并没有思考这些自杀者是否在自由意志的驱动下做出自杀行为。我们仅基于经验判断某一自杀者是否精神错乱。 四 精神错乱引起的自杀,只是自杀的一种类型,并不能将其看成自杀的主流。精神错乱和理性失衡之间,有许多中间状态,常归类于精神衰弱。因此,我们来看看,在非精神错乱性自杀中,它们是否在研究一开始就扮演着重要角色。 精神错乱性自杀暗含着如下问题。事实上,如果神经系统的情感影响足够深,就会激发自杀的念头。如果情感强度变弱,带来的影响力也变弱。神经衰弱症(neurasthenics)是一种初级阶段的精神错乱现象;因此也含有精神错乱的部分特点。神经错乱症和精神错乱相比,在人群中的分布更广,具有更大普遍性。这些不正常现象是自杀率变化的缘由所在。 再加上,神经衰弱症者易于自杀;脾气暴躁的神经衰弱者注定受难。众所周知,痛苦大体上源于神经系统强烈的刺激。强烈的神经波动常常痛苦万分。可是能产生痛苦的最大神经波动因人而异。对神经能产生很大阻力的人来说,产生痛苦的最大神经波动值较高,反之则较低。对神经能产生较小阻力的人来说,痛苦区域形成得更早。对于神经症患者来说,每一个印象的形成,都是潜在神经不安的来源。每一次神经的活动,都可能带来痛苦。最小的刺激都可能惊扰神经,仿佛他的神经是不经保护的。即使无意识的生理功能运转,都能引发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另一方面,快乐区域也在较低刺激下兴奋起来。衰弱的神经系统,由于过度容易传递刺激,一些刺激虽不能让正常神经系统兴奋,但足以刺激神经衰弱者。因此,不重要的事情都可能给神经衰弱者带来莫大的欢愉。表面上看,神经衰弱者在痛苦和快乐的平衡上面,失之东隅,收之桑榆。仿佛多亏了这种补偿机制,他们在面临冲突的时候,才能更好保护自己。事实上并非如此。这种现象的不便之处真实可感。日常生活中的事情频繁产生刺激,对神经衰弱者而言注定太强烈了。因此,日常生活的变化对他们来说,太难以承受了。可以肯定的是,有一种生活方式能使这样的折磨降到最低,即隐居,创造仅仅可部分感受外部世界躁动的特殊环境。有时候,隐居者也像是逃离了让他得病的世界,追寻一份孤独。可是如果神经衰弱者被迫陷入喧嚣的世界,无法在外界强烈的刺激下,为自己脆弱而敏感的神经找到一处避难所,他承受的痛苦多于快乐。这种境遇便是自杀念头生长的沃土。 责难神经衰弱者的,不仅是这种喧嚣的环境。由于他们的神经系统极度敏感,思想和情感常处在不平衡状态。由于细微的影响可能导致他们神经不正常的状态,每一件微小的事情都可能困扰神经组织。这些事情虽然并非旨在打扰人,却会形成重压,使神经系统无法正常工作。神经系统总是处于变化的状态。按理说,过去的经历逐渐稳定,在大脑中产生恒定的效果。可是,它们却常受突发事件的影响而受损。只有机体处于完全平衡和稳定的状态时,生活才显得平衡和稳定。生活,意味着对外界刺激做出适当反应。而对神经衰弱者来说,只有在一定的时间和习俗中,和谐的状态才能建立。有时,建立一种和谐状态,需要几代人的努力。这种状态世代传递,不会因为某一次变动而更改。但是,如果某一时刻,每件事情都需要重构,也就是说,某次行动不再是它原来的样子了。我们同时渴望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稳定性。个体只有在物质和道德构成具有确定性的社会环境里,才能健康生活。这正是神经衰弱者欠缺的部分。神经衰弱者易受打扰,常为惊喜和环境变更所困。不知如何适从,他们只能用新的行为来应对,构成了其喜爱新事物的癖好。然而,他们也得学会和旧环境和谐相处,即新的想法已不足以应对现实问题,他们常常失败。因此,对多变的神经衰弱者,社会系统越固定,适应越困难。 处于这种心理状态的自杀是最常见的类型。这种类型自杀占多大比例呢?在一定环境下,是这种心理状态直接导致自杀,还是通过使个人更多地暴露在导致其自杀的外部环境中而发生作用? 为了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将神经衰弱和自杀的多个类型进行对比。不巧,没有对神经衰弱引起的自杀进行过统计学上的分析。但是可以间接解决这个问题。精神错乱仅仅是神经退化的扩大形式。因而神经衰弱的数量是随着精神错乱数量的变化而变化的。对后者的研究可以替代对前者的研究。通过这种方法,能够建立起自杀率和总体精神失常的关系。 和精神错乱一样,自杀在城市分布广于农村。这让人产生某种联想,似乎自杀者的数量取决于精神错乱者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然而,这种数字上的对应暗示某种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可能是纯属巧合。自杀和城市文明兴盛紧密相连。在大城市里,自杀情况较多。貌似这种假设更加可信。为了解释精神错乱状态对自杀的影响,我们必须消除城市文明对自杀的影响这个变量因素。如果出现两个因素同时影响结果,便很难判定,每个因素以多大比例影响结果。应考虑这些要素在什么时候互相矛盾,只有当二者矛盾时去探究,才能找出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如果精神错乱起决定作用,当精神错乱发生作用,而社会因素往与之相反的方向做出影响时,应该能看出结果的某些变化。相反,当社会因素发生作用,而精神错乱将之朝相反的方向推动时,也应该能看出结果发生变化。 以下案例展现出这些朝相反方向发展的规则: 1.据统计数据,在精神病院,女性精神病多于男性。不同国家里,男女比例不一样。但总体上来说,100人中,大约有54—55名女性,45—46名男性,如下表所示。 国家 年份 每100名精神错乱者中 男 女 西里西亚 1858年 49 51 萨克森 1861年 48 52 符腾堡 1853年 45 55 丹麦 1847年 45 55 挪威 1855年 45* 56* 纽约 1855年 44 56 马萨诸塞 1851年 46 54 马里兰 1850年 46 54 法国 1890年 47 53 法国 1891年 48 52 *虽然二者加起来不是100,但原文如此。——原编者注 科克通过11个州精神错乱人口统计调查数据,发现在全部166 675名精神错乱者中,男性78 584名,女性88 091名。或者说,每1000名男性中,有1.18名精神错乱者,每1 000名女性中,有1.30名精神错乱者。[17]迈尔(Mayr)发现了同样的数字。 有这样一个疑问,会不会由于男性精神错乱者的死亡率高于女性,于是精神病院才有更多女性精神错乱者。 的确,在法国的精神病院,每100名死去的精神错乱者中,有55名是男性。因此,精神病院更多女性的数据并不能说明,女性有更大可能性患精神错乱。只能说明,女性和男性相比,更容易幸存下来。精神错乱者中,女性并不多于男性。如果其中女性多于男性,我们可以把结论运用于关于神经衰弱的推论中,即女性神经衰弱者多于男性。那么,如果自杀率和神经衰弱真有因果联系,那么女性自杀者多于男性,或至少二者持平。即使修改统计数据,使女性拥有较低的自杀率,我们也只能得出结论:女性精神错乱的倾向比男性大或和男性持平。女性低自杀率和患精神错乱的较大可能性几乎相互抵消。实际上,女性的自杀数量并不是大于或等于男性自杀数量。自杀恰是男性常做的事。每一位女性自杀对应四位男性自杀(见表4)。在每一种社会环境中,同一种性别拥有固定自杀倾向。但是不论看每年新增的自杀事件,还是当时的统计数据,自杀数目并不因精神错乱因素变化而变化。 表4[18] 自杀人群的男女比例 2.表5展示了不同信仰者自杀倾向的对比。毫无疑问,犹太教信徒精神错乱者多于其他宗教信徒;我们也许同样能推论出犹太教信徒比其他宗教信徒易患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可是,犹太教教徒自杀倾向却非常低,稍后会看到,犹太教自杀率最低。[19]从这个例子看出,自杀和精神错乱呈负相关关系。但这当然不是想说明,神经和脑部损伤,对自杀有抑制作用。它们确实在细微的程度上加剧了自杀的念头,但是即使把作用发挥到极致,也收效甚微。 表5[20] 不同宗教信仰中的精神错乱倾向 不同宗教信仰每千人精神错乱者 基督教徒 天主教教徒 犹太教教徒 西里西亚(1858年) 0.74 0.79 1.55 梅克伦堡(1862年) 1.36 2.0 5.33 巴登公国(1863年) 1.34 1.41 2.24 巴登公国(1873年) 0.95 1.91 1.44 巴伐利亚(1871年) 0.92 0.96 2.86 普鲁士(1871年) 0.80 0.87 1.42 符腾堡(1832年) 0.65 0.68 1.77 符腾堡(1853年) 1.06 1.06 1.49 符腾堡(1875年) 2.18 1.86 3.96 黑森大公国(1864年) 0.63 0.59 1.42 奥尔登堡(1871年) 2.12 1.76 3.37 伯尔尼州(1871年) 2.64 1.82 很少有人单独把天主教教徒和基督教徒相比,但这种对比具有普遍意义。天主教教徒精神错乱者只比基督教徒低三分之一,差距微小。但是,我们从表18[21]可以看出,世界各地,天主教教徒的自杀率比基督教徒低。 3.稍后将看到(表9)[22],在所有国家中,儿童时期到老年时期,自杀率有规律地增长。在70—80岁,自杀率偶尔轻微降低。在2—3岁,自杀率大于成年时期。此外,成年人更易患精神错乱。人在30岁时,患精神错乱的风险最大,老年时期,风险变小。[23]这种对比,显然说明,自杀原因和精神错乱原因是不同的。 如果把各年龄段自杀率,和同年龄段总体精神错乱人群相比,而不是同年龄段新增自杀人口和精神错乱者人口比,就可以发现,没有明显对应关系。在年龄大约为35岁的人群中,精神错乱者最多。接近60岁,比例大致相同;超过60岁,比例迅速下降。当自杀率达到高峰时,精神错乱率反而在最低值。因此,自杀率和精神错乱之间找不到变化规律。[24] 4.如果比较不同社会的自杀和精神错乱,就看不出二者的联系了。诚然,精神错乱的数据不够精确,影响了国家间的数据比较。但从以下两个表格中可看到,摘自不同调查者的统计数据,印证了同样的结论。 精神错乱者最少的国家,自杀率最高;萨克森的统计数据就是这样,令人惊讶。勒鲁瓦大幅对塞纳—马恩省的自杀研究做得很好,并且观察到了类似的现象。他写道,“通常情况下,一个地方,如果大量人口患精神疾病,自杀的人口也多。然而二者可能完全不相干。我甚至愿意相信,一些走运的国家,患精神疾病的人少,自杀的人也少。但是,在某些地方,只发现了精神疾病患者,却没有自杀者”。而另一些地方,只发现了自杀者,而没有发现精神疾病患者。[25] 莫塞利的结论却有稍稍不同。[26]首先,因为他把严格意义上的疯子和白痴都归为精神错乱。[27]然而这两种疾病差别很大,尤其是在探讨其对自杀的影响的时候。白痴不易自杀。例如,农村的白痴比城市多,农村自杀率低于城市。要研究不同精神疾病对自杀的影响比重,就必须把这两种情况分而视之。即使错误地进行比较联系,也不能判定自杀和精神错乱之间有某种规律性对应。事实上,如果直接接受莫塞利的研究结论,欧洲国家依据精神错乱人士(疯子和白痴都记录在内),分为五组。这样可以算出每组的自杀平均数,如下表: 精神错乱者(每10万居民中) 自杀者(每100万居民中) 第一组(3个国家) 第二组(3个国家) 第三组(3个国家) 第四组(3个国家) 第五组(3个国家) 340—280 261—245 185—164 150—116 110—100 157 195 65 61 68 表6 欧洲各国自杀和精神错乱的关系[28] 续表 总体上看,自杀者多的地方,疯子和白痴就多;疯子和白痴多的地方,自杀者也多。 但二者间的关系缺乏持续相关,仅仅偶尔关联。第二组中,按理说自杀人数应该少于第一组,却反而更多。第五组中,按理说自杀人数应该少于其他各组,但实际上反而超过了第三组,甚至第四组。最后,如果用科克关于精神错乱更加完整和细致的统计数据,代替莫塞利的统计数据,精神错乱和自杀关联性的缺乏更显而易见。结论如下:[29] 精神错乱者 自杀者 (每10万居民中) (每100万居民中) 第一组(3个国家) 422—305 76 第二组(3个国家) 305—291 123 第三组(3个国家) 268—244 130 第四组(3个国家) 223—218 227 第五组(3个国家) 216—146 77 莫塞利还比较了意大利不同省份之间自杀和精神错乱方面的差别,但他自己承认概括性不够。[30] 5.简而言之,人们认同,一个世纪以来,精神错乱者呈规定的趋势增加。[31]自杀时间也是如此。人们难免渴望寻找二者间的关系。稍后我们会证明,初级社会鲜有精神错乱者,却不乏自杀者。这便削弱了人们想把二者联系起来的价值。[32] 因此,社会自杀率和精神错乱倾向没有必然联系。也可以推论,社会自杀率和神经衰弱的不同表现形式,也没有必然联系。 事实上,正如我们指出过的,即使神经衰弱是自杀的原因,但神经衰弱并不一定会导致自杀。如果一个神经衰弱者,在嘈杂活跃的现实生活中陷得太深,难免受罪;可是他完全能够逃离嘈杂活跃的环境,过适合沉思的生活。当热爱和激情的火花过于绚烂,损害了患者脆弱的神经系统,他便不能够完全体验哪怕一丁点沉思之乐。患者肌肉软弱,神经过度敏感,无法做出任何行为,却为思维活动提供了恰当的条件。同样,如果社会环境死气沉沉,同样激发患者本能反应。患者认为自己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工具,要让自己的潜能发挥到最大,这样社会才能生生不息。确切地说,他推翻传统,打破旧习,是改革能手。高度文明社会的各项功能,互不可缺并且高度发达。由于这种极大的复杂性,社会职能在不断变迁中存在。因此,神经衰弱者最多的时候,也是他们最应该存在的时候。本质上说,神经衰弱者并非不能和社会融合,他们自杀时因为生不逢时,致使神经衰弱者思想混乱。朝这个方向发展的,还有别的原因。神经衰弱本身是一种常见的诱因,虽然不一定诱发出某种行为,但根据环境的不同,可能诱发出不同东西。根据所受不同社会因素影响而异,在这片诱惑的土壤中,孕育了多种倾向。在古老而迷茫的社会中,容易滋生出对生活的厌倦和对自身无用的忧伤,产生致命的后果;而在年轻的社会,可能迸发出澎湃的理想,出现宗教信仰改变和积极的献身精神。虽然在这种状态下,颓废者增加,但伟大的革新者聚集在一起,建立新国家也是有很大可能的。因此,这种模棱两可的力量[33]不能用来解释自杀这一具有明确特性的社会事实。 五 有一种精神病态,某些时候会成为所有文明弊病的来源,即酗酒。先不论其对错,精神错乱、贫困和犯罪都与之相连。那么酗酒和自杀率上升有关吗?一种假设持否定态度。其认为自杀在高度文明和富裕的阶层更常见,可是酗酒大多不是这个阶层的人干的事。但是事实比一切能够说明问题。我们来看看这些事实。 看看法国自杀和酗酒分布地图[34],看不出二者有任何关系。自杀分布有两个中心,一个是法兰西岛及其以东一带,另一个是从马赛到尼斯的地中海沿岸。而酗酒高发区和低发区的分布有明显不同。呈现出三个高发中心,一个在诺曼底(Normandy),以塞纳河下游尤为严重;另一个在菲尼斯泰尔省和布列塔尼等省,第三个在罗纳省及其附近地区。于是相反,罗纳省自杀率不在平均数以上,诺曼底大部分在平均数以下,而布列塔尼几乎没有自杀现象。因此,在地图上,很难看出两种现象的互相影响。 如果比较酗酒引发的精神或心理疾病,而不是酗酒引发的犯罪,结论一样。通过自杀案件数量排名,将法国分成八个等级。根据吕尼埃(Lunier)医生提供的数字[35],我们找到每个等级中因酗酒引发精神错乱人数的平均值。如下: 每10万居民中的自杀人数 每100名被收容人员中酒精中毒引发精神错乱人数 (1872—1876年) (1867—1869年和1874—1876年) 第一组(5个省) 50以下 11.45 第二组(18个省) 51—75 12.07 第三组(15个省) 76—100 11.92 第四组(20个省) 101—150 13.42 第五组(10个省) 151—200 14.57 第六组(9个省) 201—250 13.26 第七组(4个省) 251—00 16.31 第八组(5个省) 300以上 13.47 两栏数字并不对应。自杀人数增加6倍以上,而酗酒引发的精神错乱者只增加了几例,且无规律增加。第二组超过了第三组,第五组超过了第六组,第七组超过了第八组。酗酒只有通过引发精神错乱,才能导致精神失常自杀。 初看一眼,似乎至少对我们国家而言,酗酒者和自杀者数量有密切联系。我国大部分酒销往北部省,而那里也是自杀者居多之地。可是首先,两个区域在地图上显示的两种情况的范围不相同。就酒销售的情况而言,最多的是诺曼底和北部,往巴黎的方向走,有减轻的趋势。就自杀情况而言,数目最多在塞纳省和周边几个省;诺曼底数目减少,北部没有前者向西方向发展,到达大西洋海岸;而后者发展趋势相反。二者发展到厄尔省和厄尔—瓦尔省(Midi by Var)便戛然而止,再转而迅猛向东发展。此外,地图上显示,自杀最严重的区域是瓦尔省和罗讷河口(Bouches-du-Rhone)省。而在酗酒者中,这个区域并不是最严重的。 德国酒精中毒和自杀 酒的消费量(1884—1886年) 自杀的平均数(每100万人口) 国家 第一组 人均13—10.8升 206.1  波美拉尼亚、西里西亚、勃兰登堡、波美拉尼亚 第二组 人均9.2—7.2升 208.4  东普鲁士和西普鲁士、萨克森省、汉诺威、图林根、威斯特伐利亚 第三组 人均6.4—4.5升 234.1  梅克伦堡、萨克森王国、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阿尔萨斯、黑森省和黑森大公国 第四组 人均4升以下 147.9  莱茵诸省、巴登、巴伐利亚、符腾堡 简言之,即使是数字上出现了某种巧合的情况,也说明不了什么。比如,离开法国,往更北的方向走,酒精的销售有规律增长,可是自杀为什么不见增长。1873年,法国人均酒消费量是2.84升;1870年,比利时人均酒消费量是8.56升;1870—1871年,英国9.07升;1870年,荷兰4升;1870年,瑞典10.34升;1866年,俄国10.69升;1855年,圣彼得堡甚至高达20升。但是,在相应时间段中的自杀者数量,法国每百万人口中150人,比利时仅68人,英国70人,瑞典85人,俄国很少。1864—1868年间,每年圣彼得堡每百万人口的自杀人数也仅有68.8人。丹麦(1845年,16.51升)是唯一一个自杀率和酒销量都居高的北部国家。[36]由此可见,先前我们将我国北部省,按自杀率和酗酒人数进行分类,并发现二者之间某种联系。但并不能说,酗酒是自杀的原因,能解释自杀的增长和减少。还有一些偶然的原因可以解释。大体上说,在北部,酒销量更高原因是当地爱喝白酒,葡萄酒价格贵,[37]并且喝酒能让人保持体温。另外,我国这些地区,引发自杀的其他原因还很多。 对德意志帝国各邦的比较,证实了这个结论。如果按照自杀和酒销量关联的角度对这些邦进行划分,[38]看出第三组自杀率最高,可是第三组是酒销量最少地区之一。仔细比较,能找到更多细节:波美拉尼亚省受整个国家自杀气氛影响最少(每百万居民中,96.4例自杀),可是该邦酒销量很大(平均每人13升);萨克森州,自杀率是平均水平(348例每百万人口)的四倍,但是这个地区酒销量仅仅是平均水平的一半。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第四组,是由南方各邦构成,酒销量却很少。从另一个角度解释,该地区自杀率少于德国其他地区,其原因是该地区人口包括大量天主教教徒或者说包含大量信仰天主教的少数民族。[39] 因此,其中精神状态和自杀间的联系没有规律性,也不是明白无疑的。一个社会的自杀率并不取决于其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的数量。虽有不同堕落状态容易导致个体自杀,但是这些堕落状态本身不是自杀的原因。无可厚非,同样的境遇下,堕落之人比正常人更易自杀。可是堕落之人,因环境而异,不一定会做出自杀行为。只有其他条件也具备,堕落者自杀的潜能才会被激发。 * * * [1]参考书目:法尔列特:《论忧虑和自杀》(De l'hypochondrie et du suicide),巴黎,1822年:埃斯基罗尔:《论精神病》(巴黎,1838年,第1卷,第526—676页)和《自杀》,载于60卷本《医学辞典》;卡佐维埃尔(Cazauvieilh):《论自杀和精神错乱》(Du suicide et de l'aliénation mentale),巴黎,1840年;埃托克·德马齐(Etoc-Demazy):《论产生自杀的精神错乱》,载于《医学心理学年鉴》,1844年;布尔丹:《论被看作疾病的自杀》,巴黎,1845年;德尚布尔(Dechambre):《论杀人——自杀偏执狂》,载于《医学报》(Gazette Medic),1852年;儒赛(Jousset):《论自杀和自杀偏执狂》,1858年;布里埃尔·德·波斯蒙特:《论自杀和自杀狂》,巴黎,热尔梅·巴伊埃出版社,1865年;勒鲁瓦(Leroy):《塞纳—马恩省的自杀和精神病研究》,巴黎,1870年;《自杀》,载于《医学和实用外科学辞典》,第34卷,第117页;斯特拉恩(Strahan):《自杀与精神错乱》(Suicide and Insanity),伦敦,1894年;吕尼埃:《论法国含酒精饮料的产生和消费》,巴黎,1877年,同名文章载于《医学心理学年鉴》(Annales medico-psych.),1872年;《统计学会杂志》(Journal de la Soc. de stat.),1878年;普林青格:《酗酒和自杀》,莱比锡,1895年。 [2]目前认为,精神错乱本身是纯个人的疾病。事实上,精神错乱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社会现象。后文我们会再谈这个问题。 [3]《论精神病》,第1卷,第639页。 [4]同上书,第665页。 [5]法尔列特《论忧郁和自杀》,第137页。 [6]载于《医学心理学年鉴》,第7卷,第287页。 [7]《论精神病》(Maladies mentales),第1卷,第528页。 [8]布里埃尔·德·波斯蒙特(Brierre de Boismont):《论自杀和自杀狂》(Du suicide et de la folie-suicide),第140页。 [9]见《医学和实践外科学辞典》“自杀”条。 [10]目前认为,精神错乱本身是纯个人的疾病。事实上,精神错乱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社会现象。后文我们会再谈这个问题。 [11]法尔列特:《论忧郁和自杀》,299—307页。 [12]《论精神病》,第1卷,第639页。 [13]《论自杀和自杀狂》,第574页。 [14]同上书,第665页。 [15]法尔列特:《论忧郁和自杀》,第137页。 [16]这类幻想不能和患者误解所遇危险的一类幻想混淆;比如,有些幻想让病人错把门当成窗。后者是意外死亡,而不是上文定义过的自杀。 [17]科克:《关于精神错乱的统计》,斯图加特,1878年,第73页。 [18]见本书第二编第二章。 [19]根据莫塞利的著作。 [20]见本书142页。 [21]见79页表9。 [22]科克的著作,139—146页。 [23]科克的著作,第81页。 [24]根据科克的作品,108—119页。 [25]勒鲁瓦的著作,第238页。 [26]莫塞利的著作,第404页。 [27]莫塞利并没有明确说,但从他给出的统计数据中可以读出。这些数字太大,而不能很好表现精神错乱这一单一病例。参见德尚布尔德《词典》里的那张表。从表中可以清晰看出,莫塞利将疯子和白痴加在了一起。 [28]表A部分摘自德尚布尔主编的《词典》(第3卷,第34页)《精神错乱》条;第二部分摘自厄廷根(Oettingen)的《道德统计学》附表97。 [29]科勒研究欧洲国家的自杀资料中,由于有关荷兰自杀强度的信息不完整,我们将之省略。 [30]莫塞利的著作,第403页。 [31]尚没有人给出确切证据。不论其如何增长,也无法知道其增长系数。 [32]见本书第二编第四章。 [33]在法国文学和俄国文学中,体现出模棱两可性。我们曾对俄国的文学报以同情,说明法国和俄国文学并不是没有相通之处。可以感觉到,两个国家的作家,有一些神经系统上的疾病,缺乏某种精神和道德的平衡。但同样的生活和心理环境却在两个社会中产生了不同的效果!俄国文学极富理想主义,将一种独特的忧伤寄托在受难人类对悲伤积极意义的思考中,从而唤起信念,激发行动。而我们文学骄傲的地方在于,用深切绝望的笔调反映悲哀的抑郁状态。因此,同一种气质状态可能产生不同社会影响。 [34]根据《刑事判断的总结》,1887年。 [35]《论法国含酒精饮料的生存和消费》,第174—175页。 [36]根据吕尼埃的著作第180页及其后几页。在普林青格(Prinzing)的著作第58页上可以找到和其他年份有关的类似数字。 [37]葡萄酒销量和自杀率呈反相关分布。葡萄酒在南方地区销量很大,而南方地区自杀率很低。但是,并不能说葡萄酒成为远离自杀的保证。 [38]根据普林青格的著作,第75页。 [39]谈及酒精的影响,常举挪威的例子。在挪威,自1830年,酒销量和自杀率皆有类似下降趋势。但是在瑞典,酒销量以某种比例减少,可是自杀数仍然上涨(1821—1830年,每百万人口中63人自杀;1866—1888年,每百万人口中115人自杀)。俄国情况类型。 为了让读者全方位认识这个问题,必须补充一点,法国偶尔或者长期酗酒者,从统计数据看,从1849年的6.69上升到1876年的13.41。人们把自杀率归因于此。但首先,找不到原因把这类事件归结于所谓酗酒,也不能将其和简单的酒精中毒和常去酒吧混淆。不论这些统计数据说明什么,都不能证明酗酒在自杀率的上升和下降中扮演重要角色。稍后会提到,这些数据对于研究自杀原因意义不大。 [book_title]第二章 自杀与正常的心理状态、种族和遗传 还有一种可能,自杀倾向取决于个体本身,而不是不正常精神状态。自杀可能纯粹源于心理原因,而没有波及神经系统。人会不会由于某种心理状态选择自杀,而不是由偏执狂、某种精神错乱或者神经衰弱造成?还有一种可能,正如多部关于自杀的著作中所说,[1]每个种族都有自身自杀的特点。因为种族通常由身体和心理因素的差异划分的。如果说自杀因种族而异,那么自杀和身体因素就有密切联系。 这种联系真的存在吗? 一 首先,什么是种族?不仅外行,就连人类学家本身也在很多层面用“种族”这个词,因此定义显得尤为重要。在解读种族的不同版本中,可以看出两层基本思想:相似的观念和血缘的观念。在众多学派的不同观点中,占主导地位的有一两个。 目前,人们理解种族为具有相同特点的个体集合。而这些特点来源于同一祖先。无论何时,在同一因素的影响下,同一有性世代中一个或几个人表现出来的特征,让他们和其他人不同。这些不同之处并没有在下一世代消失,反而通过遗传增强了,于是种族出现。顺着这层意思,德·卡特勒法热(M. de Quatrefages)如此定义种族:“种族是同一人种个体集合,通过有性世代的方式,传递原始变化特点。”[2]由此可知,种族和人种有差别,同一人种内,产生不同种族的原始夫妇,本身来源于一对夫妇。这种定义的局限性显而易见,且由产生种族的血缘关系定义。 不幸的是,如果接受这个定义,种族的存在与地域只能在历史学和民族志领域建立研究价值,这样一来,研究结果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这样研究起源问题,只能研究不确定的可能性。此外,不确定是否有符合这种定义的种族存在;由于人类迁徙,各个人种都来源于不同祖先。没有定义给出,很难去寻找不同种族自杀的关系。因为没有人能说得清楚种族的来龙去脉。再加上,德·卡特勒法热先生的定义错误预判了目前科学上尚未解决的问题。他的定义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上,种族特点通过进化方式形成,通过固定在个体器官上遗传下去。这种假设受人类学“多元发生说”学派挑战。这个学派认为,并不像《圣经》中所说,人类从一对夫妇发源,而是同时或相继出现在全球不同角落。由于这些原始的祖先相互独立形成于不同的环境中,最初形成阶段就不同,因此随之发展出不同种族。因此,主要种族并不是由后天不断获得的不同之处形成,而是在一开始就具有不同特征。 由于这个大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将血缘和亲属观念引入种族概念有失合理。最好依据直接属性定义种族,避开起源整体问题,仅用两种属性来定义种族。首先,种族是一群彼此相似的个体。可是有共同信仰和共同职业的人也是如此,因此种族的相似性是可以遗传的。无论种族如何起源,都遵循可通过遗传传递这一特性。由此,普利夏尔写道:“无论这些特点起源何处,种族是具有或多或少特点的个体集合,这些特点能通过遗传传递。”布洛卡有过类似的定义:“种族体现了人类的多样性,表明不同个体间或多或少直接亲属关系,非决断地也非消极地决定了不同个体间的亲属联系问题。”[3] 如此,种族的定义便得以解决,但种族的运用非常广泛,因而变得有些模糊。种族不再仅代表人种里最主要的分支,而是天然的或者相对不变的每一种人性划分。事实上,从这个观点来看,每个国家的成员,长达世纪之久的互相交融关系,体现出部分遗传性相似,变构成种族。因此,人们常说拉丁种族和盎格鲁—萨克森种族等。这有从这个方面定义,种族才是历史发展中真实而鲜活的因素。在民族交融和历史融合方面,最初和最基本种族最终相互交合并几乎失去了原始的所有个性。如果这些种族还没有消失,至少在相互间部分融合中,只能看到种族模糊和分散的特征,这些特征已不具有独特之处。如果人种仅仅由根据身高和颅腔结构数据划分,数据准确性不够,在研究这一现象社会影响的时候,持续意义和确定性不足。种族,人种中的一个小类别,由于更多是人类历史的产物,而不是大自然的产物,其定义范围越狭窄和越专业,在历史上越能扮演其应该扮演的重要角色。但离客观定义还差得很远。比如,我们拉丁种族和盎格鲁—萨克森种族的差别知道得很少。每个人都根据自己所知谈论这些差别,但鲜有科学依据。 这也提醒社会学家,在研究种族对社会现象影响的时候,必须非常仔细。要解决关于不同种族的类似问题,必须弄清楚不同种族之间的差别。也许人们必须小心对待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在人类学上,种族一词根本无法和任何确切的事物对应。从一个方面,可以确切地说,原始的种族只具备古生物学旨趣。另一个方面,如今种族的定义更加狭窄,是用文明而不是由血统联系着的民族或民族社会。如此构想,种族和国籍具有很多相似之处。 二 我们不妨承认,能在欧洲找到种族,他们由不同民族组成,具有能和他类区分开的特征,并且同意外界冠以其种族之名。莫塞利将这些种族分为四类:日耳曼族,包括德意志人、斯堪的纳维亚人、盎格鲁—撒克逊人、佛兰芒人(the Flemish);凯尔特—罗马族(the Celto-Roman),包括比利时人、法兰西人、意大利人和西班牙人;斯拉夫族(the Slav type)和乌拉尔—阿尔泰(the Ural-Alta type)族。由于最后一个民族自杀率低,难以判断其与欧洲自杀之间的联系,我们只是象征性提这个民族。事实上,只有匈牙利人、芬兰人和俄国一些省与自杀有关。其他三个种族据自杀倾向以从大到小排列:第一位日耳曼民族,其次是凯尔特—罗马族,最后为斯拉夫族。[4] 真的是种族的不同影响了自杀倾向吗? 有一种假设似乎说得通,同一个种族的人,自杀强度相同。可是,属于同一种族不同国家的人自杀强度差异最大。总体上说,斯拉夫人自杀倾向弱,而波西米亚人和摩拉维亚人(the Moravia)是例外。 波西米亚人每百万人口中有158名自杀者,摩拉维亚人136名,克罗地亚人30名,达尔马提亚人(the Dalmatia)14名。与此类似,凯尔特—罗马民族组成的国家中,法国尤为突出,每百万人口中150人自杀,而在同时期意大利仅有30人,西班牙更少。莫塞利解释道,原因是法国的日耳曼人比其他拉丁国家多。这种观点难以为信,因为如此巨大的差异,却为一个简单原因所解释。又由于这些由亲属关系划分的种族都是非常文明开化的,可以断定并不是文明发展程度划分不同社会和所谓种族。 日耳曼民族中,差别更大。属于这个民族的三个组中,其中三个不及斯拉夫族和拉丁族倾向于自杀。这三者分别是佛莱米人,每百万人口中50人自杀;盎格鲁—撒克逊有70名;[5]丹麦和斯堪的纳维亚等国高达268名;挪威仅有74.5名;瑞典仅有84名。因此,不能把丹麦的自杀归因于种族,因为在丹麦和斯堪的纳维亚这两个国家中,种族最纯净,产生的影响却最小。简言之,在所有日耳曼民族中,仅有德国人总体来说最易于自杀。如果更加严格地使用一些词汇,自杀不再是种族问题,而是国籍问题。然而,既然要将德国自杀类型纳入解释范围,遗传虽未受证实,但是至少可以将其发挥到极致认为,和大部分凯尔特—罗马、斯拉夫、甚至盎格鲁—撒克逊人和斯堪的纳维亚社会相比,德国自杀更加盛行。这是能从以上数字总结出来的全部内容了。这已经是在所有例子中仅能找到的,种族特征的具有影响的例子了。可是仍不能证明种族在现实中产生影响。 把德国自杀倾向和种族的原因联系起来,仅仅指出这种现象在德国普遍是不够的,还可能是德国文明的某些特殊特征导致。德国自杀倾向必须和德国人遗传相连来认识,德国自杀倾向构成了一种不变类型,无论社会环境怎样变化,都不变。只有这样,才能将自杀看成种族原因产物。我们来看看,在德国以外,和其他民族生活的时候以及在不同文化中,德意志人是否仍然具有这种悲伤的倾向。 奥地利是回答这个问题的天然实验室。在不同省份的不同地区,德意志人和异族居住在一起。我们来看看,这些德意志人的出现,是否拉高了当地自杀率。表7展示了1872—1877年间,德国、德意志因素对每个省平均自杀率的贡献。不同种族由其所操语言区分。但是这并不是确切无疑的标准,然而操作起来却最为精准。 表7 奥地利各省自杀和种族比较 续表 从莫塞利本人给的这种图表中,可以看出,德意志因素影响较大。波希米亚、摩拉维亚和布哥维纳只有37%—9%的德意志人,平均自杀率(140)高于斯蒂里亚、卡林西亚和西里西亚(125)等德意志人占多数的省。表格最后的三个省份中,斯拉夫人占大多数,自杀率完全超过全是德意志人组成的三个省:上奥地利、萨尔斯堡和外蒂罗尔。确切地说,下奥地利自杀率比其他地区高,但不能完全归因于德意志因素,因为上奥地利、萨尔斯堡和外蒂罗尔德国人更多,可是自杀率仅是下奥地利的一半或者三分之一。自杀率高的真正的原因是,维也纳这个大都市坐落于奥地利。和其他许多首都一样,维也纳每年自杀率很高。1876年,每百万居民中,320人自杀。大都市对自杀的影响不能归结于种族。相反,滨海省、卡尼奥尔和达尔马提亚自杀人数之所以少,并不全因德意志人少。在内蒂罗尔和吉利西亚,德国人并不多,而自杀人数多1—4倍。如果把这8个德意志较少的省的自杀率加起来,为86,和仅有德意志人的外蒂罗尔差不多,超过了德意志人很多的卡林西亚和斯蒂里亚。[6]因此,当德意志人和斯拉夫人生活在相似社会环境中时,二者自杀倾向几乎一致。那么,在不同环境中观察到的自杀率差异,并不缘于种族。 日耳曼民族和拉丁族之间自杀率的差距也是类似。瑞士兼有两个种族。德意志人全部或部分分布于15个州内。那里平均自杀率为186(1876年)。其中5个州内,法国人占大多数(瓦莱、弗里堡、纳沙泰尔、日内瓦、沃州),自杀率为255。瓦莱州自杀率最低(百万人口中10人自杀),是德意志人最多的省份(1 000居民中,319名德意志人)。相反,纳沙泰尔、日内瓦和沃州的人口几乎全是拉丁族,每百万人口自杀人数分别是486、321和371人。 为了更好地展示种族因素对自杀的影响,我们试图在消除宗教因素对自杀的影响后观察。我们比较了信仰相同宗教的德意志人和法兰西人较多的省份。结果证实了以上结论: 信仰天主教的省份中,两个种族间差距不明显;而信仰基督教的省份中,法兰西民族自杀率明显偏高。 事实证明,德意志人自杀人数多于其他民族,并不是由于血统因素造成,而是生活环境的文明因素造成。然而,莫塞利建立种族联系的证据,乍一看概括性很强。法兰西民族主要是凯尔特和基姆利两个民族混合而成。这两个民族最初身高相异。从尤利乌斯·恺撒时代起,凯尔特人(the Celts)因好身材著名。布洛卡通过这两类人身高差别判断他们如何分布全国。他发现凯尔特人主要分布在卢瓦尔河以南,而威尔士人主要分布在卢瓦尔河以北。这张民族分布地图和自杀率分布图出现某种相似的特点。我们知道,自杀主要分布在国家北部,而中部和南部很少。可是莫塞利走得更远了,他认为,这能证明,法国自杀规律的分布源于不同民族的分布。莫塞利将省份分为六组,计算每组平均自杀率,并计算因身高不够免于服军役的人数,间接计算相关人口平均身高,因为随着免于服军役的人数减少,人口平均身高增加。两种平均数呈反相关关系。因身高不够而免于服军役的人越少,该地平均身高越高,自杀率越大。[7] 如此联系一旦建立,种族因素将难以解释自杀。而莫塞利的研究方法阻碍我们发现最终原因。在比较方法上面,莫塞利利用布洛卡的方法寻找凯尔特和基姆利这两个民族的比例关系。[8]不管布洛卡学术威望多高,这种民族学问题过于复杂,有很多其他解读的方法和截然相反的假设。因此这样分类准确性不足。布洛卡使用了一些无法验证的历史猜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他证明法国存在两个不同的人种,那么他所承认的存在多种微小差别的中间人,让研究疑点重重。[9]如果我们先不看这个系统过于独创的体系,仅仅根据各省身高特点分组(即通过因身高不足免于服军役的人数),如果我们将这些平均数和自杀平均数比较,结果和莫塞利观察到的非常不同。 表8 各省身高 高身高的省 免服军役的人数 平均自杀率 第一组(9个省) 每1 000名受体检者中40人以下 180 第二组(8个省) 40—50人 249 第三组(17个省) 50—60人 170 总平均 每1 000名受体检者中60人以上 191 矮身高的省 第一组(22个省) 每1 000名受体检者中60—80人 115(不包括塞纳省101) 第二组(12个省) 80—100人 88 第三组(14个省) 100人以上 90 总平均 每1 000名受体检者中60人以上 103(包括塞纳省) 93(不包括塞纳省) 自杀率并不因威尔士人成分的增加而增加。在第一组中,身高最高可是自杀率比第二组低,也并不比第三组高。[10]同样,即使最后三组身高上层次不齐,仍大致具有同样自杀人数。这些数字表明,法国根据自杀和身高分为两部分。北部自杀人数多,身高高;其他地区自杀人数少,身高较低。但是自杀人数和身高变化比例并不完全一致。换言之,在民族志地图中找到的两大地区分布,同样也能在自杀地图上体现;虽然二者只是在总体上巧合。地图上并不能详细体现出二者比较中出现的不同之处。一旦巧合因素排除,种族在导致自杀过程中所占比例降低到合理水平,便不再是决定性因素。种族因素虽令人好奇,但不足以构成某种法则。可能仅仅是一些独立因素的偶然巧合。种族行为假设至少需要由其他事实肯定或者进一步证明,可是反而遭到了以下事实的反驳。 1.如果德意志人真是集体性强,有强烈自杀倾向,在社会环境稍作变化后,自杀倾向便不再这么强烈,真是让人惊讶。并且,如果像凯尔特人或古比利时人这样问题重重的种族,虽然仅留下少量残疾,仍对自杀率有重要影响。人们能回忆起这类人的大体特点和复杂特殊的自杀倾向之间,有巨大差距。 2.我们会在后面看到,古代凯尔特人中,有很多人自杀。因此,如今在这个种族中自杀人数很少,不是由于种族原因,而是由于环境发生了变化。 3.凯尔特人和威尔士人并不是纯粹的原始种族,他们由“血统、语言和信仰”联系在一起。[11]两个种族都是因大量入侵和相继移居,遍布欧洲。两个种族都是高个子金发碧眼人的后代。从民族志学角度,两个种族唯一区别在于,和身材更加矮小、更黑的南方人通婚后,凯尔特人和原来相比有所变化。因此,如果说威尔士人自杀率更高有种族原因的话,是由于他们和原来相比,改变得较小。可是,如果真是种族原因,威尔士人自杀率应该增长得较多才是。即使在法国以外,越具有这个种族的特点,自杀率便越高。而事实并非如此。欧洲身高最高的是挪威人(1.72米),这类人可能发源于北方,尤其是波罗的海沿岸;据说这个种族的特点在那里保存得也最好。然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自杀率并不见长。据说,这个种族在荷兰、比利时和英国比法国血统更加纯正,[12]可是法国自杀率高于前边这三个国家。 但是,法国自杀地理分布可能不必借助模糊的种族概念加以解释。众所周知,法国从道德上和人种上分为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并不完全重合。中部和南部的民族,形成了自己的性情和独具特色的生活方式,因此排斥北部人生活观念和习惯。如今,法国文明中心在北部,因此法国文明的个性带着浓郁的北方特色。从另一个方面分析,正如稍后所示,法国文明带着自杀倾向,法国文明兴盛的界限,也是自杀率居高的分界线。如果说北方人比南方人更易自杀,并不是受到种族性格的影响,而仅仅是导致自杀的原因在卢瓦尔北部分布得比南部多。 如果从我们国家这两个地区道德层面特点的起源和发展来看,这已不是人种层面能考虑清楚的历史问题了。很多差异大的种族最终融合成一个种族,种族也许并不是唯一原因。北方和南方也没有太大的几个世纪人们都无法克服的对立。洛林人和诺曼底人之间有差别,普罗旺斯人和法兰西岛居民也有差别。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南部外省精神和地方传统保留得更多。而北部更易遇见外敌,人们兴趣爱好更加一致。民族间高频交流让各民族紧密相连,融为一体。正是由于这些道德因素,北部人口、思想和物质交流加速,孕育了高度文明。[13] 三 认为种族是自杀的一个重要因素,暗含了种族具有遗传性。因为只有这样,种族才具有自己特点。那么,自杀的遗传性被证实了吗?除了和种族原因研究的关系外,这也是本身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如果证实了自杀倾向可以遗传,自杀将纯粹取决于一定机体状态。 首先要定义这些词语。如果自杀可以遗传,是否仅仅意味着孩童自杀时由于遗传了其父母的自杀性情,在相似情景下做出类似行为。从这个角度上说,这个假设毋庸置疑,可是意义不大。遗传的不是自杀倾向,而仅仅是某种大体的气质。这种气质虽不是强迫,但是诱使人做出自杀行为。但这种气质不能充分说明自杀者的决心。事实上,最易表现出这种倾向的气质即各种类型的神经衰弱,但并不能解释自杀率的变化。心理学家常从另外一个方面谈遗传影响。据此,自杀的倾向直接以及完全地从父母传递给孩子。一旦传递,这种倾向自动导致自杀。某种半自治状态的心理机制随之发生作用,和偏执狂有一点类似,可能源于不怎么确定的一种心理状态。因此,自杀倾向可能本质上取决于个人因素。 观察是否证实了遗传的存在?的确,可怕的是,自杀常在一个家族中反复出现。加尔举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例子:“一位财主,姓G的先生,给他的七个孩子留下了两百万遗产。其中六个孩子留在巴黎,或临近巴黎的地方,守着父亲的财产,有的孩子甚至让父亲的财产有所增长。他们每一个人都没有遭遇不幸的事情,他们身体状况良好……这七兄弟在40年的时间里相继自杀。”[14]埃斯基罗尔认识一位商人,是六个孩子的父亲。其中四个孩子自杀,还有一个孩子反复自杀未遂。[15]还有一些例子,父母、孩子们和孙子们相继有自杀的冲动。但是,遗传的研究应该仔细地进行,这些心理学家的例子不应该让我们草草下结论。更为普遍的是肺结核并不遗传的观点,能证明这种观点的例子很多。很可能,一种疾病在同一家族中时常发生的情形正如肺结核接连不断地袭击一代又一代人,然而学者仍然千般犹豫,不知是否承认肺结核的遗传性。 其原因不在遗传,而在于家族共同的性情气质易感染这种疾病,也不时接触到传播疾病的细菌。在这种情况下,传递的并不是疾病本身,而是易于疾病发生发展的体质。为了有权否认这种解释,人们必须至少找出一个证据,即肺结核常在胎儿身上发现。否则,这种辩驳显得疑点重重。在研究问题的时候,要小心谨慎。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仅仅列出支持这个理论的若干事实是不足的。这些例证也必须足够多,而不让人觉得只是偶然的一些事件。或许该事件还有其他解释,能得出截然相反结论的,甚至和其他事情矛盾。那么这些事件是否满足这三个条件呢? 这些事情确实常见,可是要据此总结出自杀由遗传造成的本质、发生频率却是不够的。同时需要指出这种类型在总体自杀中所占比重。如果在总体自杀事件中,因遗传而导致的自杀占有相对高的比重,就可以承认遗传和自杀之间有因果联系,自杀可以遗传。如果缺少这些证据,便让人觉得这些事实可能是偶然联系在一起的。目前,尚未在大范围内观察和比较,以解决这个问题。即使把一些和自杀有关的逸闻趣事拿来引证,也不够。我们在这个问题上获取的信息量少,且不具有概况性,从某种程度上甚至和真理相矛盾。吕伊斯医生在39名精神错乱者的案例中,多多少少发现了有自杀倾向的患者。基于这些患者,吕伊斯医生搜集了较为公正和全面的数据,发现只有一例患者,在其家族中发现了同样的自杀倾向。[16]在265名精神错乱者中,布里埃尔·德·波斯蒙特(Brierre de Boismont)仅仅发现了11人的父母也曾自杀,比例占4%。[17]卡佐维耶伊提供的比例更高,60名患者中,有13名的家族中有人自杀离世,[18]比例占28%。根据巴伐利亚州的统计材料,1857—1866年间,大约有13%的自杀者有遗传原因。[19] 尽管这些事实本身并不起决定作用,但如果仅仅为承认某种特殊自杀遗传现象而搜集,必然具有权威性,甚至不能找出另一种解释。可是至少还有两个其他原因,尤其当他们联合起来,能产生类似效果。 首先,所有观察都是精神病医生在精神病患者中得出。所有疾病中,精神错乱是最容易遗传的。因此,人们可能质疑,与其说遗传是自杀的一种原因,还不如说,自杀常常是精神错乱偶发的症状。所有观察都基于精神错乱者的研究,寻找支持遗传假说的案例。从这个角度来看,更有理由让人怀疑。[20]在这种情况下,遗传当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并不是自杀的遗传。遗传的大体是精神方面的疾病,在神经系统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自杀虽不经常,但是偶尔发生。由此说来,遗传并没有在自杀中扮演重要角色,正如遗传性肺结核患者并不一定咳血一样。如果不幸以为自杀者家族中,既有精神错乱的成员,也有自杀的成员,并不是因为他的父辈曾经自杀过,而是因为他们患有精神错乱。精神疾病在遗传的过程中会发生改变。比如忧郁症患者的后代患有慢性谵妄或先天性精神错乱。 然而,第一个原因不足以解释所有事实。一方面,虽然未经证明,自杀只是在有精神错乱史的家族中重现。另一方面,有这样一个惊人的事实,从一些家族的自杀来看,自杀并不一定由精神错乱导致,但自杀经常发生。并不是每一个精神错乱者都有自杀倾向。为什么精神错乱者老是自杀呢?大量类似案例说明还存在不同于刚才提到过的因素,但并不是由遗传造成。榜样的感染力足以导致自杀。 事实上,我们将在随后的章节中看到,自杀极富传染性。这种易感性在容易受一般指示影响的个体,尤其是受自杀观念影响的个体身上尤为明显。这类人倾向于对影响深刻的事物进行模仿,重复他们已经有某种倾向的行为。这两种情形在父母曾自杀或精神错乱或仅仅神经衰弱患者中可以找到。神经系统的弱点让他们易受催眠的影响,并容易接受自杀的想法。于是,并不为奇,回忆起亲戚结束自己生命的场景,成为自杀者摆脱不了的念头和抑制不住的冲动。 这种解释和遗传说一样令人满意,且能够解释一些现象。在发生过许多自杀现象的家族中,自杀常以相同的方式出现。自杀者常在亲属自杀的同一年龄,以同一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某一些情况下,自杀者选择上吊,另一些情况下,选择窒息或从高处坠下。常有人引用这样一个例子,在这样的例子里,自杀案件非常相近,每隔几年,这个家族就有人用同样的凶器自杀。[21]在这些相近的自杀案例中,还有一件证明遗传原因的证据。然而,如果不把自杀看成一种独特的心理实体,承认自杀者倾向选择上吊或开枪,将是多么困难!这些事实会显示出已经记载在家族历史中或存在于生者记忆中的影响,具有很强传染性吗?因为他们一定是为这些回忆烦恼和劝告,从而坚定地重复前人的自杀行为。 通过对具有相似特性的例子的分析,这种解释显得更加合理。不是遗传的问题,感染是唯一出现坏结果的原因。在以下即将提到的流行病中,不同类型自杀几乎总是和它们有着惊人的相似,似乎就是它们的变种。有一个广为人知的故事,1772年在一家医院阴暗的过道里,15位病人相继在同一个钩子上自杀。把这个钩子移走后,流行的自杀行为画上句号。同样,在布洛涅的军营里,一个士兵在一个岗亭里对着自己脑袋开枪,几天后,在同一个地方,另外几个士兵模仿了这个行为。可是当这个岗亭被烧毁后,类似流行自杀终止。所有事例中,强迫观念的巨大影响可见一斑。因为自杀行为随着引发这一念头的实物的消失而消失。因此,明显受彼此影响的自杀,遵循同一模式,可能同样受到同一原因影响。在同一家族中,这种影响作用更大,甚至能达到最大的影响效果。因为在同一家族中,很多事情都夹杂在一起。 再加上,很多人觉得人们出于榜样的威望,效仿父母。正如埃斯基罗尔观察到的一个家庭:“最小的男孩在26—27岁之间患抑郁症,从家中屋顶跳下;这个男孩的兄弟一直为这个男孩的死自责,经历漫长而反复自杀尝试却未遂之后,他终于在一年之后自杀成功了…… 第四个自杀的兄弟,是一名医生。两年以前,这名医生告诉我他承受着可怕的绝望,为生命所无法摆脱。”[22]莫罗引用了下面这个例子:一个精神错乱者的兄弟和叔叔由于受到他自杀倾向的影响,自杀了。一个兄弟在夏朗东看望他的时候,震惊于他可怕的想法,却无法抵抗这种可怕想法的影响,最终未能摆脱自杀。[23]一位病人向布里埃尔·德·波斯蒙特承认:“53岁以前,我的身体状况良好,并且没有烦恼,性情也很积极。可是三年之前,阴郁的思想弥漫我的脑海……在刚过去的三个月中,每时每刻都能感受到这些阴郁的思想催促我自杀。我不得不坦白我的兄弟在60岁时自杀了,我以前从没认真想过这个问题,可是当我56岁的时候,这段记忆更加生动,挥之不去。”法尔列特报道了一个极具概况性的案例。一名19岁的年轻女孩得知自己一位叔父自杀而死,有一个信息对她影响巨大:她听说精神错乱是可以遗传的,她便觉得总有一天自己可能陷入自杀的境地。没想到她很快陷入自杀的念想里,无法自拔。正当她无比悲伤时,她的父亲自杀了。从那一刻起,她认为自己已经难逃自杀的命运了。她一心想着生命的终结恐怕就要降临,并不断对自己说:“我必须像父亲和叔父一样自杀!这是我的血统所至!”女孩做出了自杀行为,但没有成功。如今女孩知道了她曾称为父亲的人并非她的亲生父亲。为了让女儿摆脱恐惧,她的母亲坦白了真相,并安排女儿同亲生父亲见面。两人相貌十分相似,女孩的疑虑瞬间消失。女孩也立马放弃了自杀的念头,恢复到快乐的心境和健康的状态中。[24] 因此,从一个方面来说,这些例子不足以支撑遗传导致自杀的观点。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还有其他方式解释这些例子。另外,心理学家没有重视一些统计数据,而这些数据和遗传假设相悖。 1.如果存在注定要人去死的生理—心理决定论,一定会对两性起相同的作用。自杀本身没有性别差异,自杀倾向没有理由只折磨男性而放过女性。如今,事实上,很少女性会自杀,倒是部分男性自杀。如果遗传起作用,结果不会这样。 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吗,女性遗传了和男性一样的自杀倾向,可是为女性独有的社会条件所抵消。如果这样,人们将如何看待潜伏在众多事实中的遗传因素?这些遗传因素模糊地潜伏着,无法被现实证明。 2.谈及肺结核的遗传,M.格朗歇(M.Grancher)这样写道:“我们可能认为在这个例子中有遗传因素作用(一个3个月大的孩子被发现患有肺结核),我们完全同意……但如果胎儿在子宫的时候,肺结核已经开始发育,在婴儿15—20周时,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显现出来,这种解释更不确切。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出生后15年、20年甚至30年得的肺结核病?即使假设生命初期,机体就出现了损害,可为什么这么长一段时间后,这些损害的致病力还没有消失?把疾病归咎于早已死亡的细菌,而不是人一生中注定暴露在其中的致病细菌,这样合理吗?”[25]事实上,即使缺乏确凿证据说明细菌产生于胎儿时期或者新生儿时期,以及细菌常在小孩儿身上被找到,也有人宣称遗传产生影响。遗传就是这样,被认为是某种精神疾病的原因,从婴儿时期便表现出来,因遗传性精神错乱的原因。科克甚至指出,遗传可能但一定引发精神错乱。个体如果有患精神错乱的家人遗传,并没有容易更早发病。[26] 当然,人们提到的某些特点是遗传所致,并在成年后才出现这种特点,例如:胡须、喉结等。在遗传假说中,这种现象解释为个体特点不同,而个体特点是在个体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例如,到了青春期,个体才明显出现和性有关的功能。但是如果可以遗传的特点在任何年龄段都可以出现,那么它们将立刻出现。出现的时间越晚,遗传起的作用越小。并不清楚为什么自杀倾向在某一个机体发展阶段起作用,而不在另一个发展阶段起作用。如果自杀有确定机制,能有规律地全部遗传,那么在个体最初几年就应该崭露头角。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很少有人在孩童时期自杀。据勒古瓦的材料,1861—1875年间,法国每百万人口中16岁以下的儿童中,有4.3名男孩自杀,18名女孩自杀。根据莫塞利的报道,意大利这个方面的统计数字更低:男孩不及1.25名,女孩0.33名(1866—1875年),并且几乎所有国家都是这个比例。最年轻的自杀者在5岁自杀,完全是例外的情况。但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超常的现象一定和遗传有着某种联系。不要忘了,小孩儿也会受社会因素影响自杀。即便遗传对小孩儿有影响,影响也会根据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在大城市这种现象很常见。[27]小城市长大的孩子不会过早接触社会生活,不会过早早熟。由于早而全面地参加文明活动,文明国家的孩子更早更全面地感受文明的影响,因此不幸的是,文明国家的孩子的自杀率以一定规律增长。[28] 表9[29] 不同年龄的自杀率(每百万人口) 此外,自杀在童年时期很少见,老年时才达到顶峰,中间的这段时间稳定上升。 在所有国家中,自杀在不同年龄段的这种差异,虽有所不同,但大体一致。瑞典是唯一在40—50岁之间自杀达到最高峰的国家。其他国家,仅在生命最后阶段,或临近生命最后阶段达到顶峰。由于统计数据出错,出现少数例外之外,[30]增长到极限的过程都是连续的。可观察到超过80岁时自杀总体呈下降趋势,在任何社会中,这个年龄段自杀人数都比较少。这个年龄段自杀人数比70多岁时少,但是多于其他大多数年龄段。 不能用同时遗传定律来解释这种现象。这种定理发现,在同样的情形下,后辈遗传的性格特点大约在处于父母相应年龄之时表现出来。这个定理对于自杀并不适用。自杀通常会推迟10—15年发生。自杀倾向往往不会在生命某个特定阶段表现出来,而是随着年龄增长,逐渐显现。这种持续增长意味着,导致自杀的原因也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遗传并不能完全满足自杀的条件,因为根据定义,遗传在受精之时就已经逐渐或立即发生作用。会不会是自杀倾向自出生便潜伏着,仅仅在受外界其他因素影响时候才显现出来,并不断发展?这种说法便极大程度降低了遗传的作用,让遗传的作用显得粗略而模糊。因为自杀需要外界条件成立,才能进行。外界的条件才是最主要的原因。 简言之,自杀随年龄变化,显示出身体心理状态并不是自杀决定因素。机体的一切都从属于生命节律,在个体发展的不同阶段相继发展、停滞最后消退。每一种生理和心理特点都以一定特点发展。所有这些特点达到高潮之后,都走向衰退。而自杀恰恰相反,在人生命的终点才达到高潮。虽然在80岁左右自杀呈跌落趋势,可是这种趋势甚微,并且只是相对而言。90多岁的自杀者和60多岁的自杀者一样多,甚至多于成年男性自杀者。难道这些并不是证明了多种自杀并不是人先天不变的冲动,而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下造成的?正如自杀出现的时间或早或晚,和一个人走入社会的时间有关。当一个人完全进入社会之后,自杀倾向达到高峰。 因此我们来回顾前一章的结论。毫无疑问,只有个体体质具备某种条件,自杀才可能发生。可是有利于自杀的个体条件的发展,并不遵循某种固定而自治的趋势(除非是精神错乱患者)。但是总体上来说,有某种模糊的天资,根据情形不同,可能发展出不同表现形式,可能但不一定能导致自杀,因此不能解释自杀的原因。 * * * [1]特别是瓦格纳的《人类表面上的随意行为的规律性》,第165页及后几页;莫塞利的著作,第158页;厄廷根的《道德统计学》,第760页。 [2]《人类》,第28页。巴黎,菲利克斯·阿尔康(Felix Alcan)。 [3]德尚布尔的《词典》第5卷中的“人类学”条。 [4]我们并没有提瓦格纳(Wagner)和厄廷根的分类方法。莫塞利本人对此断然批判。 [5]为了解释这些现象,莫塞利虽没有证据,但做出假设,英国人中有许多凯尔特人的特点。对于佛莱米人,由气候原因引起。 [6]原文如此。与表7数据不一致。——译者注 [7]莫塞利的著作,189页。 [8]《人类学论文集》(Mémoiresd'anthropologie),第1卷,第320页。 [9]毫无疑问,法国存在两大区域,一个是北部15个省,人们身高较高(1 000人中已有39人免服军役),另外一个部分是中部24省和西部一些省,通常人们身高较矮(1 000人中,98—130人免服军役)。这种差别是由种族原因造成的吗?这是一个更加难以解释的问题。法国平均身高在近30年显著改变,由于身高限制免服军役的人数从1831年的每千人92.80到1860年每千人59.40人。我们有理由怀疑,身高因素如此多变,是否能成为衡量种族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布洛卡认为,在两个极端的类型中,存在一种中间类别。这种类别的构成、命名以及和基姆利人和其他人的联系,更让人生疑。形态学已无法做出解释。人类学可能能够判定制定地区平均身高,但不能够判定身高是哪些种族通婚的结果。目前,中间人群升高可能是凯尔特人和身高较高的其他种族通婚的结果,也可能是威尔士人(the Cymry)和其他身材更矮的种族通婚的结果。也可能是地理分布原因造成。这个混血人群零星存在于西北部(诺曼底和卢瓦尔河下游)、西南部(阿基坦盆地)、南部(罗马省)和东部(洛林)等地。历史的论据只能是猜测性的。从历史角度,不同种族互相渗透,如何实现,何时开始,在怎样的情形下开始,以及以何种比例融合,知之甚少。历史更加不能解答,融合如何对这些民族组成施加影响。 [10]尤其不能算上塞纳,由于其独特环境,不能完全和其他省相比。 [11]布洛卡作,第1卷,第394页。 [12]见托皮纳(Topinard)的《人类学》(Anthropologie),第464页。 [13]这种看法也适用于意大利。在意大利,自杀者北部比南部多。并且北部人身高高于南部人。但是如今意大利文明源于皮埃蒙特。另一方面,皮埃蒙特身高略高于南部人。然而,身高差距并不大。在托斯卡纳和威尼托,最高身高为1.65米,在卡拉布亚,最低身高为1.60米。至少意大利本土如此。在撒丁岛(Sardinia),身高降低至1.58米。 [14]《论脑的功能》,巴黎,1825年。 [15]《精神病》,第1卷,第582页。 [16]《自杀》,第197页。 [17]转引自勒古瓦(Legoy)的著作,第242页。 [18]《自杀》,17—19页。 [19]根据莫塞利的著作,第410页。 [20]布里埃尔·德·波斯蒙特的著作,第59页;卡佐维耶伊的著作,第19页。 [21]里博(Ribot):《遗传性》(L'hérédité),第145页。巴黎,费利克斯·阿尔康(Felix Alcan)书店。 [22]利尔(Lisle)的著作,第195页。 [23]布里埃尔(Brierre)著作,第57页。 [24]吕伊斯(Luys)的著作,第201页。 [25]《医学百科辞典》,第76卷,第542页,《肺痨》(Phtisie)条。 [26]科克的著作,170—172页。 [27]见莫塞利的著作,第329页及后几页。 [28]见勒古瓦的著作,第158页及后几页。巴黎,费利可斯·阿尔康书店。 [29]本表数字引自莫塞利的著作。 [30]对男性来说,仅有一个例外。在意大利,自杀率在30—40岁停止增长。对女性来说,在相同年龄阶段,增长停止。这种情况很普遍,因此是真实的。这个阶段过后,女人的生活进入新的阶段。对于未婚女性而言,这是一个过渡阶段。在这个阶段,由独身带来的失落和困惑开始减少。而年纪较大时出现的精神孤独还没有发挥作用。 [book_title]第三章 自杀和自然因素[1] 如果个体因素本身不是自杀决定因素,可能它们和其他自然因素一起发挥作用。正如物质环境有时导致疾病出现,离开相应物质环境,疾病处于休眠状态。物质环境可能激发个体某种自杀潜质,使个体做出自杀行为。如此说来,不能仅把自杀看成一种全部或主要由不正常心理状态引发的,物质因素和机体—心理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社会现象。有时难以解释,为什么国与国间自然环境差别不大,而自杀率差别很大。但要注意:和这种现象相关的众多因素中,不包括社会因素。 影响自杀率的因素可以归结为两个:气候和季节气温。 一 从欧洲地图上看,在不同纬度,自杀如是分布: 北纬36° —43° 每百万居民中有21.1人自杀 北纬43° —50° 每百万居民中有93.3人自杀 北纬50° —55° 每百万居民中有172.5人自杀 北纬55°以上 每百万居民中有88.1人自杀 因此,在欧洲南部和北部,自杀率最低;在欧洲中部,自杀率最高。莫塞利详细地说明,纬度47°—57°,经度20°—40°之间,自杀率较高。而这部分地区大约和欧洲气候最温和的地区重合。这种重合是否暗示着自杀受气候因素影响呢? 莫塞利朝着这个方向研究,虽然偶尔有些犹豫。的确,不能立马说出温和的气候和自杀倾向之间的关系。各种事实必须非常一致,假设才能成立。今天,我们知道自杀在任何一种气候条件下都可能发生,而不只和某一种气候有联系。如今意大利自杀率低,可是在罗马帝国时期,当意大利是欧洲某种文明的首都之时,自杀常常发生。在印度烈日之下,有一段时期,自杀率也很高。[2] 这个地区自杀分布图本身表明,气候并不是该地自杀频发的原因。地图上这部分地区的众多国家并非拥有相同气候,分布在单线上,呈现一致的条形。而出现两个明显分区:一个地区以法兰西岛和周围岛屿为中心,另一个地区为萨克森和普鲁士。这两个地区并非和气候分区重合,而恰好和欧洲文明两大主要中心重合。因此,我们应该从不同国家的人们生活习惯和文明本质上来探究人们不同的自杀倾向,而不是气候的神秘效果。盖里曾谈过的另一个普遍事实,同时莫塞利的发现也证实了这一事实。虽然并不是找不到反例,但是两位学者对这一事实做出了类似的解释。中心以外的国家,无论在北部还是南部,领土离这些中心越近,越易沾染自杀倾向。因此,在意大利北部自杀人数较多,英国和比利时南部自杀人数较多。可是没有理由将这些因素大致归于气候环境。不是更有可能认为,邻国思想和情感虽没那么强烈,但对该国临近地区的人们生活方式产生作用?也就是说,强烈的社会风潮影响法国北部和德国北部地区的人们,导致自杀现象。自杀的这种分布显示出另外一个社会因素的影响。1870年以前,意大利北部省自杀率居高,接下来中部最高,后来南部最高。北部和中部的差距逐渐减少,并最终从自杀率排名上看,打了个颠倒(见表10)。然而这三个地区气候差不多。1870年罗马征服意大利后,这种改变随着意大利首都变更到中部而改变。科技、艺术和经济活动中心也发生了类似的改变,自杀率随之改变。 表10 意大利自杀地区分布 人们不能采纳未经证实却存在众多反例的假设。 二 似乎容易认识季节气温对自杀的影响。即使人们以不同的方式解读事实,事实本身并不会改变。 如果不查阅资料,仅从逻辑上看,天色昏暗、气候湿冷时,人最易自杀。难道自然萧条之景催人不快,激发愁思,削减人活下去的欲望?再加上,这段时期,生命存活最为困难,动植物失去大地的温暖,更需要大量食物支持,而食物在这个季节更难获取了。正因为如此,孟德斯鸠认为,寒冷多雾的国家,自杀频繁。人们长期认同这个观点。说到季节,人们或许认为自杀在秋季为最甚。尽管埃斯基罗尔对这个理论生疑,法尔列特仍然认可这个准则。[3]如今这一原则已经为统计数据所驳斥。自杀的高峰,并非在冬天或者秋天,而是大自然明媚迷人、气候温和的时候。在活着最容易的时候,人却更易自杀。一年可以分为两个半年,分别是最暖和的6个月(3—8月),和剩下的6个最冷的月份。最暖和的季节里,自杀更多。没有一个国家不遵循这个法则。两个半年度的自杀比例似乎各地一致。在每年1 000例自杀中,590—600例发生在温暖的季节,400例发生在寒冷的季节。 人们可以更加精确地认识气温变化对自杀的影响。 如果认为12—2月是冬天,春天包括3—5月,夏天6—8月,秋天9—11月,那么根据自杀多少排序,夏天居首。莫塞利从这个观点出发,对欧洲18个国家,在4个不同季节自杀进行研究,发现夏季自杀最多,有30例自杀,占88%,而春天仅有三例,秋天仅有一例。发生在秋天的那个例外意义不大,都发生在巴登大公国历史的某一个时期。后来,再没有发生过。其余三个例外情况,也不怎么重要。它们发生在荷兰、爱尔兰和瑞典。荷兰和爱尔兰提供的关于季节平均自杀的统计数据确定性差,不能总结出什么确切的东西。荷兰只有387个自杀案例,爱尔兰仅有755个。大体上来说,这两个民族的统计数据权威性不足。对瑞典来说,例外的情况仅仅发生在1835—1851年这段时间。如果只参考可信度高的统计数据,这个原则可能具有绝对意义和普遍意义。 自杀最少的季节也呈现规律分布:在34次自杀统计中,冬季占了30次,或者说占88%。另外四次发生在秋天。四次例外发生在爱尔兰、荷兰(和上个例子一样),伯尔尼州和挪威。我们知道前两个例外的重要程度,对第三个知道得较少,因为我们总共仅观察了97例自杀。简而言之,这个顺序在总共34次统计中,出现了26次,即夏天、春天、秋天和冬天。 除了丹麦、比利时、法国、普鲁士、萨克森、巴伐利亚、符腾堡、奥地利、瑞士、意大利和西班牙,其他国家都是这个规律分布。 每个季节不仅排名一致,而且所占比例在不同国家也相同。我们在表11列举了每个季节主要欧洲国家每年1000人中自杀人数。可以看到,每行数字几乎相同。根据这些无可辩驳的数据,费里和莫塞利总结出,气温对自杀倾向起直接作用;气温对大脑的机械作用促使人做出自杀行为。费里甚至试图解释温度如何对大脑起作用。费里认为,一方面热量增加了神经系统的兴奋性;另一方面,温暖季节,机体不需要消耗一定物质以维持体温。由于这两方面原因,在夏季,活动很多,生命大量的能量渴望通过活动力量消耗,自杀便是其中一种消耗方式,杀人也是。因此,在这个季节自杀和暴力杀人案件都增加了。此外,各种类型的精神衰弱在这个季节发展。因此,费里认为,自杀和精神错乱有某种联系,也以同样方式发展开来。 表11 每年各国各季所占自杀比例 三 初看上去,这个理论简单清晰,和事实相符。甚至于,这个理论就是夏季自杀的直接表达。事实上,要证实这个理论不容易。 首先,这个理论暗示着自杀的概念存在争议。这种定义假定,自杀是过度兴奋前的连续心理状态,有强大能量支撑,伴有暴力行为。然而,自杀常常由极度抑郁导致。虽然兴奋和激怒后的自杀时有发生,然而不快乐引发的自杀频繁出现。我们有机会证明这个问题。气温并不能同时对二者起作用;如果促发前者,依然抑制后者。气温对某些人影响很大,可是对另一些人的影响很小,因此二者相互抵消,并不能在统计数据中有所反映。因此,统计数据中显示的自杀率季节性变化一定还有别的原因。为了接受把自杀看成某种类似的同时发生的,一种精神错乱的后果,得忽略自杀和精神错乱之间直接和亲近的关系。此外,季节是否同时影响两种现象,尚未证实。[4]即使这种联系得到确认,仍然不能确定气温、季节的改变是否会引起精神错乱曲线的升降。有不同原因可能产生这个结果。 不论如何解释和气温有关的事实,我们来看看现实情况。 一些观察表明,热量过多,个体过于激动而自杀。埃及竞选期间,法国军队中自杀人数随着气温上升,有所增加。热带地区,人们常常突然暴露在灼热的阳光之下。迪特里希大夫叙述了1844—1847年,环球旅行到夏尔·德·戈尔茨伯爵(Count Charles de Gortz),发现当地海员中存在一种难以抑制的冲动。迪特里希大夫称之为谵妄,描述如下:“冬天,海员们经历了漫长的旅程登陆后,这种情感出现。海员们随意地围着火炉坐下,和往常一样饮酒作乐。回到甲板上的时候,可怕的谵妄症状出现。患谵妄症状的船员受到一种无法抵制的冲动驱使,跳入水中。可能在桅杆顶部工作久了的,或睡梦中的眩晕感让船员呼喊着做出暴力行为。据观察,热风带来令人窒息的巨热,对自杀有类似影响。[5] 不只高温,严寒也对自杀倾向有类似推动作用。因此,在从莫斯科撤退回来的路上,很多我们的战士自杀了。这些事实就不能用以解释,为什么自杀事件夏季多于秋季,而秋季自杀多于冬季。我们可以总结出,人们在极端气温下易于自杀。可以清楚地说,各种形式的过量行为,物质环境内突然和暴力的改变,捣乱机体规律,扰乱机体正常功能运转,使个体出现某种谵妄,从而产生自杀倾向和自杀行为。但是这些反常现象,和每天气温逐渐变化联系不大。这个问题还没有解答,只能用统计数据分析来回答这个问题。 气温是自杀率变化的基本原因之一,自杀随气温变化,有规律地发生变化。这种说法并不正确。虽然春季比秋季冷一些,但是自杀更多发生在春季而不是秋季。 因此,当法国气温上升0.9℃,自杀人数减少35%;当意大利气温上升0.2℃,自杀人数减少21%。同样,意大利冬季气温(2.3℃)比秋季气温(13.1℃)低很多,但是自杀率在两个季节差不多(冬季196例,秋季194例)。在每个地方,春季和夏季气温变化大,可是自杀率变化小。在法国,气温差别78%,而自杀率差别仅8%;在普鲁士,气温差别121%,而自杀率差别4%。 如果按月份,而不是按季节,观察自杀率变化,气温对自杀的影响更加显而易见。事实上,在所有欧洲国家中,这些月份间的改变遵从一定规律:从1月开始,自杀率每月按规律增长,直到大约6月,然后逐渐下降。通常情况下,62%自杀高峰值出现在6月,25%自杀高峰值出现在5月,12%自杀高峰值出现在7月。60%自杀低峰值出现在12月,22%自杀低峰值出现在1月,3%自杀低峰值出现在10月。例外情况所占比例太小,因此意义不大。在法国,自杀率的增长和减少,费时更长。直到6月,增长势头不减。峰值之间差距不少于90%—100%。因此自杀并不是在8月或7月这些最热的月份达到高峰。相反,从8月开始,可以感觉到自杀率的下降。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自杀率并没有在1月这个最冷的月份达到最低值,而是在12月。表12展示了每个月份自杀随气温变化规律的无常性和间歇性。 表12[6] 在同一国家,不同的月份,即使气温一致,自杀率也不一样。(比如法国的5月和9月,4月和10月正是如此,意大利的6月和9月也是如此。)颠倒过来的情况也不少见。在法国,1月、10月、2月和8月自杀人数差不多,然而这些月份气温差异巨大。意大利和普鲁士的4月和7月亦是如此。此外,在这些不同国家,虽然每个月份气温各异,其自杀人数占总自杀人数比例几乎一致。5月,普鲁士气温10.47℃,自杀人数104人;法国气温14.2℃,自杀人数105人;意大利气温18℃,自杀人数103人。[7]其他所有月份几乎如此。11月的案例特别重要。对比三个社会后发现,11月自杀的人数几乎一致(每千人61名),罗马这个季节的气温为7.9℃,那不勒斯这个季节气温为9.5℃,普鲁士这个季节气温从未超过0.67℃。在不同国家中,每月气温并不一致,并且遵从各国不同规则而发生变化。因此,在法国,1月到4月的气温比从4月到6月上升得更快。在意大利能找到相反的变化规律。气温变化和自杀变化毫无关系。 此外,如果气温具有如前所述的影响力,那么不同地理位置,同样也能感受到这种影响。最热的国家,自杀人数应该最多。这种推论底气十足。意大利学派用这种方法展示了自杀如何随着气温的增长而增加。隆布罗索和费里试图证明,由于夏天谋杀案件比冬天多,那么南部谋杀案件一定多于北部。不幸在于,自杀事例和这些意大利犯罪学家的推理背道而驰:欧洲南部国家,谋杀案件较少。意大利谋杀案件仅为法国的五分之一;西班牙和普鲁士鲜有谋杀发生。在法国的自杀地图上可以看到,唯一白色的一片区域包含了卢瓦尔河以南的几个省。当然,我们并不是说,这种分布情况因气温而起。不论什么原因,至少可以说气温是一个促进自杀的因素,这种理论和观察到的事实并不矛盾。[8] 意识到这些困难和矛盾之处,隆布罗索和费里在不改变原则问题的情况下,对意大利学派的理论稍作修改。隆布罗索认为,和与寒冷作别,炎热季节伊始的温暖气候中的自杀事件一样,气温并没有过分导致自杀。炎热的天气给还不适应新环境的机体猛烈一击。看看表12,就会发现这种解释毫无根据。假设这种解释正确,那么代表每月自杀人数变化的曲线在秋季和冬季应该在同一水平线上,并且在遭遇第一个温暖天气时,突然微微上升。就是这样,在人体还没来得及适应环境的时候,给人类带来麻烦,却又突然消失。与之相反,自杀的发生极富规律性。每月之间,自杀人数的上涨相差不多。12—1月,1—2月,2—3月,都呈差不多的上涨趋势。也就是说,在第一个炎热的气候到来之前,每月都如此上涨,9—11月,气温却稳步下降。可是气温开始下降的时候,温暖的季节早已过去,因此自杀人数下降,不能归结于温暖气候不再。那么,温暖的气候从什么时候开始呢?大体从4月开始。事实上,3—4月,气温自6.4℃上升到10.1℃,上升了57%;4—5月,气温上升了40%;5—6月,气温上升了21%。在4月观察到,自杀反常增长。实际上,4月自杀率并不高于1月和2月(18%)。简而言之,气温上升趋势并非恒定不变,而是缓慢增长,一直增长到6月甚至7月。看上去很难把这种增长原因归于春季,除非说春季已经延长了,成为8月以外的夏季的一个部分。 此外,除了第一个炎热的气候如此不利于生存,第一个寒冷的气候也好不到哪儿去。在人体重新适应新的环境之前,寒冷的气候给机体一击。可是在秋季,自杀完全没有春季一样的上涨趋势。因此并不清楚,为什么莫塞利的理论认为,从炎热气候到寒冷气候变化的过程中,也应该有相反却又对应的变化规则:从统计表格中,第一个寒冷气候的影响形式得以证实。甚至在10月和11月,在秋天的第二次数字上升中,得到了更好的体现。正是这个时候,人类器官特别是神经系统猛然发现了由热转冷的变化。[9]看看表13,会发现莫塞利的这个观点和事实恰恰相反。从莫塞利自己给出的统计数据中看出,几乎每个国家里,从10月到11月自杀数量并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仅仅丹麦、爱尔兰和奥地利在1851—1854年间是例外,然而这三个国家自杀人数的增长微不足道。[10]在丹麦,自杀人数从每千人68人上升到71人;爱尔兰由62人上升到66人;奥地利由65人上升到68人。同样,10月的时候,31个国家案例中,只有8个案例有增长迹象,即挪威、瑞典、萨克森、巴伐利亚、奥地利、巴登公国(Duchyof Baden)的某个时期以及符腾堡某两个时期。在其余国家中,均有所减少或者没有变化。总之,31个案例中自杀人数有下降的占了21个,从9—12月,仍有规律地减少。 曲线平稳地延伸和退后,证明了每个月自杀数量变动并非源于每年机体突然经历的危险时期,暂时打破往日机体的平衡。它们有自己的变化原因,用同样的方式保持着这种变化。 四 现在我们可以来理解这些原因的本质。 如果把各月份自杀人数占每年自杀总数的比值,和当时白昼时间相比,会发现两组数据以同样的方式变化(见表13)。 表13 法国各月自杀人数和平均白昼[11]时间变化比较 二者的对应近乎完美。二者最大值和最小值都同时出现,并且在两组事实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同一步调。当白昼迅速变长,自杀迅速增加(1—4月);当白昼增长变缓,自杀增长速度也变缓了(4—6月)。当二者减少时,也存在同样变化规律。即使在不同月份里,在白昼时间大致相同的日子里,自杀人数也相同(7月和5月,8月和4月)。 如此精准而规则的对应绝非偶然,白昼和自杀人数的变化一定有某种联系。这个假设不仅直接由表13反映,并且得到了我们之前提到过的一个事例的印证。我们知道,在主要欧洲国家,年复一年,季复一季,月复一月,自杀严格地按一定规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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