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自然政治论 [book_author]霍尔巴赫 [book_date]不详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外国名著,完结 [book_length]261755 [book_dec]霍尔巴赫著。作者在《自然政治论》中从所谓的“自然法”的理论出发,对当时的国家制度、政府、社会、司法行政、外交政策和伦理道德诸方面,都进行了最无情的批判,同时也根据唯理论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治国安邦的原则,企图建立起一个“理性的王国”。 [book_img]Z_10608.jpg [book_title]著者序 政治,或称治人的能力,是一门模糊的、有问题的、不确定的科学,这只是因为谁也不愿去认真思考人的本性是什么和社会的目的在哪里。对于所有认真思考过这个重要问题的人来说,真正的治理原则是明明白白而容易理解的。他们深信健全的理性的政治并不包含任何超自然的或神秘的东西,如果从人的本性出发,就能从中推导出政治体系,它是一整套彼此密切联系的真理,一系列比人类知识其他领域中的原则更可靠的原则。这种政治总是和一般政治迥然不同。看来,如果不是在这个领域里已经形成一些错误观念以致妨碍用正确的观点进行研究的话,政治是不会这样模糊不清的。人们一旦抛开偏见,下决心去考察它,认识它是十分容易的。君主的情欲和臆想的私利,脱离实际的神学概念和黑暗的宫廷阴谋——正是这一切给治理国家的科学造成混乱,甚至使智力最发达的人也无法理解。但是,只要揭开成见之慕,千头万绪的一堆乱麻就可以迎刃而解。 人们常常以为,通过改革来消灭滥用权力现象是办不到的。懒得动脑筋的人就正好同这种信念和睦相处,认为这种信念是无可争辩的。这种情况造成的结果是:公民中很少有人,当权的统治者就更少有人俯身研究自己亲身遭受的灾难。但愿有相当多的人不沉溺于这种令人灰心丧气的思想,但愿他们想想自己国家的灾难,而且这样做不是为了制造动乱来加深灾难,而是为了找出灾难的原因,指出合理的,即与造福社会并行不悖的消除灾难的方法。为了改造国家必须有理性、冷静、知识和时间。老是感情冲动,那只会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各民族都应该坚忍不拔地担负起它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来,不要造成更大的不幸。只要世世代代的经验之果慢慢地成熟,比较完善的政治就会出现。它将逐步地健全人类的设施,使之日趋合理,这样,公民就比较幸福了。因此,正直的公民应当与祖国同心同德,用美好前途来安慰眼前遭难的祖国,使它能够看到(哪怕只是匆匆一瞥)这种前途:国王们将对自己的狂妄行为感到厌倦,人民再也不愿带着奴隶的枷锁。总之,让公民们怀着希望:无论是当权的统治者还是臣民总有一天会厌弃武断专行,会运用健全的理性深思熟虑,会依照公正原则办事,因为这样就足以结束前者和后者都要遭受的社会灾难。 自然法永远引人为善,如果不按照自然法治理人民,那么无论是谁都不可能幸福。 一个统治者如果不能公正地管理通情达理的人民,他就不可能成为伟大的、坚强的、成功的人物。这就是政府理应建立的真正的社会和谐原则。如果统治者认为这些原则是对自己的统治方式的尖锐的讽刺,是大逆不道,那么,人民就要遭殃!如果统治者对自己固有的、最紧迫的任务熟视无睹,那么,统治者自己也要遭殃! [book_title]第一讲 论社会 1.论社会感 许多思想家不是用正确的观点考察事物和解释政治现象,而只是把一些最简单最明显的政治原则搞得模糊不清。他们被一些抽象的和形而上学的概念引入迷途,以致不能向我们阐明社会感的意义就是促使人们和自己的同类共同生活的志趣。爱社会——这是人类由理性培育和发展起来的自然情感。大自然把人创造成为具有感觉能力的生物,就使他养成爱享受和怕艰苦的习性。社会是大自然的产物,因为正是大自然决定人在社会中生活。爱社会,或者说社会感,是第二性的情感,是经验和理智所结的果实。理智不是别的,而是经验或思考所培养出来的判别利害的能力。 人在社会中生活,因为正是大自然注定他要在那里诞生。他爱这个社会,因为他认为社会对他是必需的。因此,当人们说爱社会是自然情感的时候,这就意味着,人在坚决追求自我保存和幸福生活的时候,很重视一切能保证他实现目标的手段。他生来就有感觉能力,喜欢美好的,讨厌丑恶的。他能接受经验,善于思考,因而行动审慎,即表现出有能力把社会生活所能赋予他的好处同从社会以外会落到他身上的考验作出比较。根据自己的经验、思考和比较,人宁愿过符合本性的愉快生活,而不愿过不愉快的、动荡的、无人相助的孤独生活。 总而言之,人爱社会是因为人处在安全环境中才会珍视幸福生活并感到自己身心健愉。这些感情是自然而然的,即从人的本性或本质中产生的。人的本性是极力保存自己,爱护自己,渴望幸福生活并且满怀热情地去采取实现这种目的的手段。一切向人们证明:是社会生活把人置于比较有利的地位,是习惯使人依恋社会;他一旦发现自己得不到诸如此类的支持,就会感到不幸。这就是社会感的真正基础。 2.论“自然状态” 大多数哲学家都同我们谈论过实际上只存在于他们想象之中的所谓“自然状态”。他们推测,人们往昔是离群索居的,同类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一句话,就是像某些野生动物那样生活 (1) 。 没有什么事物比这种所谓“自然状态”更虚幻、更稀奇古怪、更违背人性的了。人始终是生存在社会之中。从呱呱坠地之日起,他就跟父母、兄弟、姐妹一同过日子。由于生活需要,由于习惯和经验的影响,社会对于他变得越来越必不可少。从人体自然发育引起繁殖需求的时候起,他本身又促进社会的生长。 不论遵循哪一种制度,在确定人是怎样在芸芸众生之中占据自己的地位时,人具有社会感总是不容争辩的。如果假定人类是起源于一个人,那么这第一个人很快就会生活在社会之中,首先是和自己的妻子,然后又和自己的后代共同生活。是不是可以认为,第一个家庭中的某一成员能够脱离家庭到荒野中单独生活呢?是不是可以断言,当他已经成年,有力气开始干活时,他将会毫无原因、甚至十分乐意地抛弃他享受已久、深信其价值并且由于从小养成的习惯而感到日益必需的那些优惠和帮助呢?他是不是需要某些特别知识才能懂得:一个人单独生活就容易成为更强大动物的牺牲品呢?他是不是需要一种超自然的洞察力才能坚信:有父母兄弟的帮助,他打猎、捕鱼、伐木、搬运石头、建筑茅舍都会比一个人单干时间快得多、少费力得多呢?一个人即使因为性格反常、感情冲动或忽生奇想而偶尔决计离家出走,但离家以后,出于恐惧、忧愁、焦急不安、疲倦无力、自我保存的欲望、生殖的需求等原因,他也会赶快回家,并且很快就会认识到:离群索居,损失多么巨大。 总之,很难设想还有什么事物比“自然状态”更不可信的了。某些哲学家常用“社会状态”同“自然状态”对立起来。人是在社会状态的条件下出世的,从童稚时代起就习惯于这种社会状态,在自我保存思想的影响下,他始终认为社会状态对自己是有益的,愉快的。否认这个真理,就意味着硬说人仿佛愿意放弃自己的一切福利而跑到极端贫困和孤立无援的环境里去寻找快乐。 3.社会生活的优越性 不错,第一个家庭繁衍起来就应当会逐渐形成许多独立的家庭。这些家庭的成员将离开共同的系谱树干越来越远,最后可能互不相识。但是,这些家庭组成了社会,各个社会成员又会联合起来,以便互相帮助,满足各人的需要。人总是需要别人帮助的,他任何时候也不会完全忘记团结互助的优越性,更不会忽视这些优越性。他始终认清,只有社会才能保障他必需的生活福利,才能保证他有能力对付大自然给予的考验。 只有很不了解人类思维过程的人,只有不考虑人经常在想改善自己的命运的人,才会设想仿佛一个人根据善良意愿能够放弃可以给自己提供幸福的生活,而宁愿过使自己既不健康又多灾多难的忧愁的单身生活。仅仅是一种害怕新奇事物、害怕我们还不熟悉的事物的恐惧心理,就足以迫使我们到同类之中去寻找支持力量。孤独、黑暗、风声、沉寂——这一切都吓唬我们,惊扰我们,迫使我们向社会求援。我们发现社会就是使我们解除苦闷、怀疑和恐惧的庇护所,简言之,即消除一切灾难(真实的和想象的)的庇护所。人一旦处身于由同类组成的社会,就会觉得自己更有力量,就会相信自己更加安全,就会认为自己的生命力成倍增长,如果可以这么说的话。 另一方面,人感到经常需要感觉和印象。他的感觉和印象越多,他就感到自己越幸福。理性的活力必然使人产生活动的需要;随着人接受事物的影响越来越多,这种活动也就越来越多种多样。可见,社会每分钟都在使人的生活更加复杂,更加多种多样。社会给人提供一切新的感觉和新的印象,这些感觉和印象是不会使人无动于衷或忧愁不安的。野蛮人的感觉比生活在文明社会的人少得多。社会上人口越多,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的感觉和印象也就越多,而人的活动也就更加多种多样。人的生活经验越丰富,他的智力就越发达,他对同类的依恋之心就越强,他的生命对他就越珍贵。 4.社会感——利益或需要的结果 由此可见,人们联合起来是为了满足本身的利益。社会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让人们能够比较充分地利用大自然的恩惠并增进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这个目的决定了社会同它的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些必要的相互关系产生了相互的义务,即约束着人们联合成为社会的义务。如果说各个部分在某种程度上要依赖于整体,那么整体也要在某种程度依赖于各个部分。 有人可能问我:社会对它的每一个公民有什么义务呢?我回答说,社会有义务保障公民的物质福利,有义务帮助公民享用他有权享用的一切,但以社会利益所能相容的为度;最后,还应保障公民安全,因为没有安全则一切福利都将是无用的。如果人生活在社会里什么好处都得不到,那他就会脱离社会;如果人生活在社会里受了损失,那他很快就会舍弃社会,对社会怀抱厌恶情绪。人在单身独处的时候,或者说,处在自然状态的时候,会享受着完全的独立,他的劳动产品会属于他个人所有。但因为人觉得,联合能给他带来好处,于是他就不得不让自己对视为必要的人处于依赖地位。不过,他同意依赖社会生活决不是没有条件的。他放弃独立是以他希望得到的利益大于他完全享受自由时所得到的利益为限度。他如果单身独处有时也能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又同意为别人效劳那只是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因此,社会应该拿出某些财富来补偿每一个成员理应为社会作出的牺牲。反过来说,牺牲原是权力强制作出来的,只有在作出牺牲的人归根到底能从中得到自己的利益的前提下,牺牲才能够是自觉自愿的。人给社会的好处是直接的,可以感觉得到的,但又是转瞬即逝的,而人从社会得到的报酬却比较实在,虽然不常常是近在眼前的。 单身独处的人是完全独立、不依赖别人的,可是别人也可以照样做,不依赖别人。如果第一个人力气较大,他就能够夺取第二个人的劳动成果。但另外又有两个人把力量联合起来,就能夺取第一个人的财产。一个单身独处的人能够自己维持自己的生存,但要是有人帮助他,他的生活就要容易得多。单身独处的人是可能幸福的,可是当别人跟他幸福地生活在一起的时候,他就要幸福得多了。 由此可见,联合给人们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不联合是肯定得不到这种好处的。社会给人以力量,给人提供帮助,使人心情喜悦,最后,还保障人的安全,人如果单身独处,就没有安全可言。 可是一个比其他所有的人都有力气,有办法,并且生活得好,也许不需要生活在社会中吧?大概许多专制君主和统治者的所作所为,其根源就隐含着这种想法。其实,他们一切仰仗社会力量,却忘记自己是依靠这种力量,并且把自己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截然分开。他们生活在他们所统治的人民中间却一切只为自己。一个不依靠别人的人,肯定会变得冷淡无情,或者变得凶狠毒辣。 5.社会的职责——保证自己的成员过幸福生活 从以上所讲的可以知道,人乐意生活在社会中只是因为社会使他有可能享受物质福利,人就其本性而言是力图获得这种福利的。社会保证其成员获得的物质福利越是可靠,社会本身就越完善,社会对人就越有价值,越有必要。人爱其他社会成员其实就是爱自己;帮助别人也就是帮助自己;在为别人作出牺牲时,他作出牺牲也是为了自己的幸福。总而言之,懂得本身的利益,合理地爱护自己:这是社会道德的基础,这是人为同类所做一切的真正的动机。只有有益于联合成社会中的人的行为才是合乎道德的。合乎道德的行为意味着热爱社会,增进同我们命运相关的人们的幸福,以期促使他们也乐意增进我们的幸福。 如果社会或领导社会活动的那些人,不保证全体公民有可能发挥自己的天赋能力,而力图剥夺他们的这种可能性,如果统治者迫使公民作痛苦的徒劳无益的牺牲,如果他们给公民的工作或事业设置障碍,既不给他们幸福,又不给他们安全——那么,人们就不再认为联合有什么优越性,他们就会脱离社会,即使留在那里,对社会也是貌合神离。如果社会不为人们获得幸福创造条件,人们就不可能爱社会;如果社会剥夺了人类本性所需的一切福利,或者不给人们提供自我保存所需的条件,那么,人们就会怀着憎恨之心同它断绝关系,抛弃它,甚至还要危害它。 可见,社会成员之所以道德败坏,原因就在于社会有缺陷。自然创造的人,既不善,也不恶。自然只是让他们自己爱自己,尽力保存自己,怀着成为幸福的人的愿望。这些感情是理所当然的。当他们运用使别人受惠的手段来求得自己的满足时,他们就成为有道德的人;当他们单靠损害别人的福利来求得自己的满足时,他们就变成不道德的人。美德,就是把好处献给人类;恶德,就是把损害带给人们。前者是正确地理解人类欲望和利益的结果,后者是错误地理解人类欲望和利益的结果。 当管理人民的人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表现不公道或者不认真时,他们就会削弱甚至破坏社会联合的关系。于是,有些人就会脱离社会,变成社会的敌人;他们就会用损害他人的办法为自己谋福利。根据社会对他们不但毫无益处反而妨害他们或只给他们带来灾难这个事实,他们就能作出结论:对社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截然分开,人与人之间的团结关系也就日益削弱甚至遭受破坏。那时候每个公民都变成为不道德的人或犯罪的人。他们的行为除盲目追求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只有利己主义在指导他们的行动。他们受无可遏制的幻想的支配,受贪欲的麻醉,他们一旦得悉触犯法律可以不受制裁,就会违法乱纪。在一个政治紊乱的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会互为仇敌。每个人都只为自己而生活,很少顾及他人。每个人都只受自己的欲望支配,只考虑与社会利益背道而驰的私人利益。正是到了那个人对人是豺狼 的时候,作为那个社会成员的人有时比起生活在深山密林中的野人还要不幸。 这些原理使我们有可能懂得,对祖国的爱应当建立在什么样的真实基础上,构成任何政治制度真正支柱的一切道德应当建立在什么样的真实基础上。它们也向我们指明,为什么在政治不良的国家里大多数公民通常总是对政治采取漠不关心的危险态度;它们也使我们感觉到,政府对公民风尚的影响是怎样不可避免。 6.论社会契约 如果人对社会承担义务,那么社会对人也承担明确的义务。每一个公民都和社会缔结契约。这时候他大概就是这样讲的: “请您帮助我——他说——我也尽力帮助您;请您支援我,您也可以指望得到我的支援;如果您希望我关心您的幸福,那就请您也为我的幸福出力;请您同情我的苦难,我也分担您的苦难。请给我优惠,这会促使我为您作出相应的牺牲。” 社会回答他道:“请把你自己的力量献给联合体吧,我们就会帮助你,就会使你的力量倍增;就会共同为你的幸福出力,就会减轻你生活上的困难,就会保证你得到休息,我们还会共同努力去战胜你所害怕的灾难,这比你单枪匹马去干要有效得多。全体社会成员的力量会保护你,众人的智慧会启迪你,大家的意志会指导你。来自全体社会成员的爱护、尊敬和服务就是你的有益活动的奖赏,也就是你的劳动报酬。一言以蔽之,全体社会成员都保证你得到的福利,用以补偿你必须献给社会的牺牲是绰绰有余的。” 社会契约 (2) 把人和社会以及把社会和人联系起来,它的条件就是这些。社会契约常会更新。人总是反复盘算从他生活所在的社会得到的利益或害处,全面权衡利害,评价得失。如果利大于害,通情达理的人就对自己的命运表示满意。如果社会保证他享受多种同联合的本意相符合的福利,他就会因为得到他有权期待的一切福利而感到快乐。反之,如果害大于利,他只能取得不多的报偿,那就是社会践踏了公民权利,他就要脱离社会,因为他本能地觉得,离群索居是最好的解脱之路。他在确信社会对他所受的苦难要负责任,或者认为消除苦难已毫无希望以后,就宁愿离开社会,单独生活。有德行的公民离开负心的祖国,是因为祖国不珍视他的劳务,祖国的压迫使他吃够苦头,他就再也不能为她服务了。道德败坏的人甚至在社会里也胡作非为,达到无所顾忌的程度,因为他们认为仿佛其他社会成员都已不复存在,可以盲目地照着自己的奇思怪想行事;他们既不能预见到社会对自己行为的反应,也不能预感到这种行为对自己的影响。 7. 论义务,论职责,论自然法 既然是满足本身需要的必要性迫使人们联合成为社会共同生活,那么这种必要性也就成了保持人们联合的手段。正是满足本身需要的必要性要求人们承担某些义务,并坚决要求他们履行这些义务。对人们来说,这些义务只不过是最后实现预定目的所必需的手段而已。生活的经验形成我们的理性,使我们明白道理,使我们能够找到这些手段,使我们感觉到它们的必要性,并告诉我们使用这些手段的方法。总之,正是理性给了人类以名叫自然法 的法则,因为自然法是由我们的本性决定的,来自我们的本质,来自使我们留恋生命的爱,来自我们保存生命的意愿,来自我们所怀有的体验一切有益事物和愉快事物的无法遏止的欲望,也来自我们对一切不愉快事物或有害事物的憎恨心。 为了使我们承担起义务,为了向我们颁布我们必须遵守的法律,无疑必须建立有权向我们发号施令的政权。这种权力的必要性是不是可以争论呢?像最高主宰那样统治着一切活着的人的大自然,它的权力是不是可以争论呢?人有义务,正因为他是人,换言之,就因为他有感觉,就因为他喜爱好的,躲避坏的,就因为他不能不喜爱好的,憎恨坏的,就因为他应当找到必要的方法和手段,以便获得快乐,避免痛苦。 由此可见,人的义务来自人的本性。大自然把人造成为有感觉的动物,使他具有社会感。大自然把人造成具有接受经验和理性论据的能力,然后使他对同类承担义务。大自然还决定奖赏遵守自然法的人,严厉惩处违反自然法的人。社会及其每一成员的幸福、富裕和安宁,这就是对服从自然法者的奖赏;灾难、内争、堕落、犯罪、破坏、灭亡,这就是对不服从自然法者的严厉惩罚。 8.自然法是明显的,感觉得到的 但愿人们不要说,自然法不是某人制定和颁布的。自然法简单、明了,是大地上一切居民都能懂得的。任何人只要能强行克制住自己的情欲,深思长想,极力弄清自己对同类的责任是什么,他就会发现,组成为人类的一切个人都从大自然那里获得同样的权利、同样的心愿和同样的需要,以及对同样一些东西的憎恶。他必然会得出结论:他为自己所希望得到的一切就是他应该为他人所做事情的标准。这个真理已不可磨灭地铭记在一切凡人的心中。 经验证明,凡是行动与人性法则一致的人,关怀、感谢、尊敬、荣誉都紧跟着他们;反之,凡是违反自己的天职的人,就受到憎恨、鄙视、羞耻和屈辱的威胁。这个经验也证明,人原来就有在内心上受奖励或受惩罚,并不越出内心范围。人瞬间产生的感觉也能对他发出警告:他的行为好,理应博得他人的爱;他的行为坏,理应受到他人的恨。与此相适应,人或者感到内心愉悦,或者感到良心受责。人的良心不是别的,良心就是人从切身经验中得来的理解自己的行为给那些受此种行为影响的人所产生的印象是好是坏的能力。当一个人深信自己做得好的时候,他的良心就给他以快感;这些快感通常叫做自尊感、自豪感、心满意足感 。反之,当一个人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没有担负起自己作为社会人的职责的时候,他就感到心神不定、害羞、恐惧、负疚汗颜、自惭形秽、问心有愧、焦虑不安。焦心的印象、烦人的回忆使他的脑子里不断地再现出愤怒而气恼的同胞的形象。差别这么大的两种情况正好用来证实自然法:行为善良立刻获得奖励,行为恶劣随即受到惩罚。 9.无知——社会恶习和灾难之源 有人可能要问:为什么大自然规定的和理性揭示的法则,人从自己内心深处发现的法则,人们却奉行得如此之糟呢?自然法不断地遭到破坏,破坏它的人就是应该服从它的人,就是有共同愿望、利益和需要,而且不服从自然法就没有幸福可言的人,这种破坏自然法的情况是怎样发生的呢? 我回答说:无知、谬见和谎言是人类社会蒙受灾难的真正原因。人们之所以表现不好是因为他们不知道自身的利益,不知道人们联合成为社会的真正目的,不知道他们从中能得到哪些实在的好处;他们不知道道德的魅力在哪里,往往甚至不知道道德为何物。人们无知和堕落现象之所以能长期存在,是因为他们无论在所谓真正的幸福上面,或者在得到幸福的方法上面都受了欺骗。人们陷入迷误也是由于他们自己的本性受了蒙蔽,为此目的搞阴谋诡计的人总是用激怒和诽谤的手段,力图抑制他们的本性;暴政也力图窒息这种本性的内在呼声。人们之所以受骗,是因为他们被禁止诉诸经验和理性,被禁止发展自己的认识能力,不但如此,反而把神话、谎言、幻想和教士的妖言邪说硬塞给他们。人们之所以受骗,是因为他们的注意力不是被引向自己、引向社会,而是被引向稀奇古怪的东西,仿佛依靠这些东西就能确立人类的幸福。人们之所以受骗,是因为有人千方百计利用各种谬见、偏见、谎言、贪欲来麻醉和迷惑他们的意识,经常唆使他们互相争斗,迫使他们想入非非,仿佛只有干坏事,才能得到幸福。 不,不是自然使人变成爱虚荣的、邪恶的和堕落的;只是由于不懂得人的本性(人本来就是敏感的,明理的,而又渴望生活在社会中间的),只是由于想知道这种本性的愿望不够强烈,以致幸福和道德在大地上变得如此罕见。由于人们好像命中注定不知道他们的真正的利益是什么,所以他们无论在自己的各种爱好方面,或是在选择能使自己得到幸福的道路方面都不断地犯错误。 10.人间不平等的起源 大自然使人们生长得这样千差万别,就好比它把万物造成得千差万别一样。人们就其体力和智力、嗜好和思想、关于幸福的观念和获得幸福所选择的方法而言,彼此之间存在着颇大的差别。人间不平等的根源就在于此。这种不平等不仅无害于社会,而且有利于保障和维持社会的生存。 如果人们完全相同,即体力和智力相等,如果他们的知觉器官和知觉方式没有差别,那么,他们全体就一定会因此爱同样的事物,怀同样的情欲。因为他们感觉相同、看法相同,意见和思维方式就总会一致。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他们却老是不和睦,老是把同样一些对象看作自己的幸福,一味干互相毁灭的勾当。人类社会似乎是由一些对手、敌手、竞争者组成的,他们相处若干时间,总是很快就会散伙。 为了信服这个真理,只要设想一下下述情况就够了:当某几个人对某一件东西或某一个人(例如某一女人)都满怀强烈的激情时,会产生什么后果。如果对某一个对象他们同样酷爱,他们就会变成仇敌,彼此之间的角逐就会达到非常激烈的程度,以致为了占有这个共同的嗜好品而互相毁灭。同样,当两个竞争的民族都想夺取同一个目标时,它们之间也会燃起敌对情绪,而要通过战争来解决争端。 既然人和人之间基本相似,为什么他们差不多在任何事情上都互不一致,他们每个人都按自己的愿望,力图把他认为对自己幸福有益的东西争取到手,其原因就在于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在于他们之间存在差别。这也产生一种良好作用,由于这种作用,每个人都力求掩盖自己的缺点、弱点或落后之处,同时倾其全力获得他认为别人业已得到的优点和成就。 总而言之,我们要把仿佛一开始人间就是平等的这个虚构的观念搁置在一边 (3) 。人们之间任何时候都不是平等的。说不平等从来就是不可避免的,这并不是我们夸大之词。体格特点、体力差别、机警性和伶俐程度不同,都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重大差别,造成人与人之间的显著不平等;同一个社会中的人如此,或者也可以说,人类第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就是如此。当话说到人的精神 能力,或理智 能力,即关于人的智力、判断力、坚持力、洞察力以及经受折磨的能力和毅力时,这种不平等更加引人注目。体力或智力弱的人总是不能不承认力量强、天赋好、进取心强、技艺巧、智力发达的人高人一筹。体力和劳动热忱过人的人,比生来身体虚弱的人能耕种较多的土地,获得较多的收成。由此可见,人类一开始就是不平等的,无论在个人素质方面,还是在所拥有的财富产业方面都是如此。 11.克服这种不平等的方法 可是,即使个别人能够强过其他某些人,也不会有人,也不可能有人强过其他所有的人。一个身体和精神最坚强、最勇敢、经验最丰富的人,对身体较弱、胆子较小、知识较差的人肯定享有威信和权力。再加上这个人在力量、勇气和知识方面的威信又适合其余人的需要,权力 就这样诞生了。由此可见,权力本身的基础就是有能力与人为善,保护他们,领导他们,为他们造福。权力的依据就是人的本性,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能力不同、缺点不同、需要不同和满足需要的愿望不同——简言之,就是人人都热爱自己。技艺较高的人为了保存自己和满足自己的需要,能够找到尽管体力较强而智力较差和机灵性不够的人所找不到的生活门路。最后,知识渊博的人善于用知识和技术以弥补体力之不足。经验、才能,常常还有机智,甚至能胜过体力,迫使后者让步或屈服。 应用这些原则就足以使我们了解我们一切行动的准则。实行这些原则就使我们懂得:大自然注定妇女能增进男人的幸福,我们受惠于人类社会的半边天者何其多!如果说创造女人是为了招人喜欢,那么创造男人就是为了让他爱她。如果说是大自然使妇女身体柔弱,那么也是大自然使女人美丽动人。如果说女人没有强健的体格,那么她却具有动人的魅力,可以弥补体力的不足。女人是愉快和欢乐之源。男人应该保护妇女,体贴妇女,愉快和欢乐就是男人因此得到的奖赏。两性结合诞生幼弱的儿童。儿童受父母的亲切关怀,长大成人以后,就在双亲年迈时报答他们的养育之恩。 社会上一切都以交换品的面貌出现。自然赋予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决不是人间灾难之源,相反,却可以成为他们的真正的福利的基础。正是人和人不相同这一点促使甚至迫使他们互相求援,互相帮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会觉得自己有义务把自己所得利益报答别人给他的一切好处。由此可见,力量或能力上的不平等能迫使人们联合起来以谋求共同福利,并把自然赋予每个人的一切变成公共财富。体力弱而智力强的人将领导体力强的人,并且会给后者提供机会使他们更有效地运用自己的力量,谋取自己的幸福。 12.论互助 总而言之,任何社会的第一个法则就是规定人人都要互相帮助,都要享受生活乐趣,都要互相受惠。这个法则要求,每个人的幸福,不是别的什么,而是他自己献给其他社会成员的幸福所得到的报偿。这个法则指明,力量和能力方面不相同、不平等的人们都有同样的需要。这个法则指明,人们心中都藏有追求幸福生活的共同要求,或者换句话说,一切都证明人人都向往好的,憎恶坏的。无论在任何社会中最简单的法则就是这些。判断、思维、经验——一句话,就是理性把这些法则应用到各种私人场合,应用到各种联合体的生活条件中,应用到参加这些联合体的各个人身上去。 不管人们的错误是怎样的,不管他们被偏见弄得怎样昏头昏脑,也不管他们的措施怎样稀奇古怪和他们的生活习惯怎样腐化堕落,理性总是悄悄地提醒他们说:每个人对别人都负有义务,这是由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而联合起来的、有同样本性的人们的双方义务。由此可见,他们每个人不仅对危害社会的人会满腔愤怒,就是自己有妨碍整个联合体取得成就的行动也会引咎自责。 当人们仍然是有感觉的生物的时候,当他们仍然喜安宁、惧忧患的时候,热爱、尊敬、感谢将是美德的奖赏,而憎恨、蔑视、羞辱和惩罚则是犯罪为恶的后果。强者将认为保护弱者是自己的义务,富人将会去帮助穷人,有知识的人将会给无知识的人指路,通情达理的人将会用自己的知识进忠言帮助那些被情欲诱离正路的人。这样公平分工,一些人帮助另一些人,其结果就是全社会都得到幸福。 13.利益分配 如果人们彼此间公平地分配自然赋予他们的一切,好的和不好的,如果他们中间每个人都尽其全力帮助同类,如果他们每个人在自己享福时也使别人有机会享福,那么大家就都能在自然所允许的限度内,享受平等和幸福。 可是根据自然的趋势,人对自己的幸福总是比对别人的幸福关心得多;人总是把自己的全部才力都用来为自己谋福利;爱自己、讲利害、满足情欲是他的行动的唯一动机;考虑个人利益在他的一切活动中占据中心地位。这就是自然赋予我们的第一个内在动机。不过正因为人类之中每个人都生来就有这种动机,所以,我们就必须联合起来在社会中生活。 我们每个人都认识到,为了得到自己那么渴望得到的幸福,必须有别人的帮助。因此,他总是想方设法促使别人协助他达到自己的目的。但当一个人利欲熏心、得意忘形以及因沉醉于幻想而误入歧途的时候,他就会忘记,他的同胞有和他同样的权利和愿望;他就会忘记,他损害别人,就得不到别人的好感,相反会引起别人应有的憎恨。一个利令智昏的人就会使用暴力或狡猾手段来实现私人的目的。他就会狂热地、不择手段地攫取自己想要的东西,甚至这东西还只是他心中的幻想。如果他平心静气,控制住自己的情欲,让理性占上风,这种幻想是容易打消的。他除开自己以外,什么也看不见,在陷入迷误时只照着自己的盲目的动机行事;他不认为他的行为损害别人,也不认为别人的好感和支持对他是必需的,别人的眷怀之心对他是有益的;他更不懂得别人对他不友好是他自己致命的灾祸。有德之人和无德之人同样爱自己;但有德之人遵循理性,认为希望做真正幸福的人,就应当为别人幸福出力,哪怕只做到不妨害别人也好;无德之人既不善于思考,也不表现明智,只是沉醉于幻想:可以凭自己的力量单干也能得到幸福;由于丧失理性,他甚至盼望在众人的苦难中单独享受幸福。 14.道德上的灾难之源 正是缺乏理性之人的这些倾向可以用来说明人类社会为什么常常遭灾受难。某些个别人一味试图以别人的不幸为代价去换取自己的幸福,这就是道德上的 灾难的真实根源。 人一受私欲支配,就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他不懂得,支持同类就是为自己服务;也不懂得,不给予别人以好心、善意和帮助,他就没有权利指望从别人那里得到这些。他脑子里纠缠不休、念念不忘的只是他所追求的某一对象,在私欲支配下,他得到的只是这个对象的虚假的概念。对他来说,既不存在经验,也不存在思考;他无法推理,因为他一切都受着盲目的一时冲动的支配。 人们这种肆无忌惮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生活的基础,甚至使社会的存在本身也受到威胁。为了防止灾难,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就有组织地出来反对那些以私欲冲动危害社会的成员,它运用一种能制约这些人的力量来对付他们。这个力量就是法律 ,或者也叫做社会全体成员意志和利益的表示,这种意志和利益的表示是与某些人的意志和利益相对立的。法律是社会理性的化身,它规定制止某些社会成员胡作非为的措施,使他们回到通向联合目标的大道上来。 单个人的意图常常显得轻率、冒失,因为它的动力是私欲。公共的意志比较稳健,因为组成为社会的个人虽然欲望各不相同,然而其中的一些人却能够合理地评判另一些人的欲望。比方说,悭吝人要千方百计地积蓄财富,挥霍者和好色者就会指责他爱财如命;而他也就会反唇相讥。虚荣心驱使爱面子的人不顾社会安宁、不顾流血牺牲去争权夺利。怀妒忌心的人会谴责爱虚荣的人,因为别人的成功引起他的愤恨。不道德的人常常在口头上斥责不道德行为,而自己却是恶德的奴隶。他这样做是出于自己也害怕自己为恶所造成的后果,因为他也知道这种后果的危险有多大。 因为每个人都容易受私欲支配,所以个人常常是不公正的并且容易做坏事,可是,当他评论别人的欲望时却常常是公正的。由此可见,法律即使是由许多不公正的人制定的,即使是一些有缺点的人和相互作恶的人的意见表示,或者是他们的判断,仍然能显示出公正来的。 15.论法 法,就这个词的最广义来说,就是导源于万物本性的各种必然关系的结果。这个定义适用于物质世界的法,也适用于精神世界的法。 可是,什么东西能教导我们去建立与别人之间的合理而必要的关系呢?怎样去认识把各个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真正义务呢?毫无疑问,要做到这点,除理解经验的意义以外别无他法。简言之,只有理性能教导我们做到这点。理性悄悄地指示我们为自身的利益联合起来,也教导我们怎样才能找到幸福——寻求幸福出于我们本性。理性从不欺骗我们,因为它从来不受情欲支配。 一切的法都来源于理性活动,即来源于我们对自己本性的思考;所以,凡是理性示意于我们的一切的法都可以叫做自然法,因为它们的基础就建立在我们本性之中 (4) 。它们都为我们的幸福这个目的服务;它们都是用来维护和巩固个人全部幸福所仰赖的社会;它们都向我们提出一些要求,不履行这些要求我们就得不到幸福;它们只有一个根源——人对幸福的企求,只有一个共同目的——为了人的幸福。 由此可见,一切法的本质都是相同的,它们的目标也是一致的。不同的只是它们适用的范围或为了达到总目的所选择的方法。这正是法具有各种各样的名称的原因。在各种各样的法中,那些为理性所发现、直接与全人类本性相适应、并且直接来源于全人类本性的法,叫做自然法 。自然法教导我们:当我们生活在社会上,维护这个社会,帮助其他公民享受我们希望为自己保证得到的好处时,我们也就赢得了胜利。自然法证明:所有的人都同我们一样是自然的儿女;他们同我们一样有愿望和需要;同我们一样,有恨也有爱;同我们一样,对一切损害他们或妨碍他们幸福的人,视若寇仇。 严格些说,人无论处在什么地位,他始终处在自然状态中。在社会生活条件下,这种状态也不会终止。难道不是因理性而获得发展、因习惯而获得巩固的自然感,使得人变成社会动物吗?难道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使得社会变成人所必需的吗?人,作为国王的臣民,也同林中野人一样处在自然状态中。人为了改善自己的命运,不论着手做什么事,不论想出什么措施,不论采取什么方法,他总离不开自己本性这个范围:他总得服从自然法,总不得不照自然法行事,同时还得经常力求达到自然给他预定的目标。 16.公民法,或制定法 自然法在应用到社会利益、社会需要和社会生活条件下,就叫做公民法 ,公民法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某些方面公民法也可以看作自然法。不管政体和社会制度如何,为了使公民法制订得正确合理,公民法应该以人的本性,即追求幸福、避免祸害作为出发点。自然法和公民法之间唯一的区别是同下述情况有关的:原本叫做自然法 的法则如我们已经讲过的是直接以人的本性为基础,并且为全人类所必需;而公民法,又名制定法 ,则是由社会制定,或者由受社会委托负责使公民的意图服从某种制度的人制定的。公民法是把人类本性的法则应用于暂时情况。 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人类存在到什么时候,它也会存在到什么时候;可是把它写成公民法的形式,就应当随着生活条件和社会需要的变化而变化。社会像自然界任何物体一样,常常发生变革、变化和革命;又像一切生物一样,经历着发生、成长和毁灭的过程。同样的法不可能适用于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在一个时代有益的法,在另一个时代可能变成无益的,甚至有害的。因此,为了社会的福利,社会理性应该对法加以修改或废除,因为社会福利始终应当是立法的目的。 17.法律应当为公共利益服务 不管法律及其产生环境如何,必须使法律给人们带来好处,并为大多数社会成员造福。理性不承认一切缺乏这些特点的法律,这种法律也完全不值得有理性的人服从它。法律不能保障人们的权利,就是暴政和暴力的后果,对于暴政和暴力,社会总是有权加以抗拒的。 法律一当只为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服务,而对社会其余大多数人有害的时候,那就成为不公道的了。社会的存在是靠各种社会联系来维系的,法律如果削弱或破坏这些联系,那就是不公道的。自然法对人类是非常必要的,它既不能被削弱,也不能被废止,法律如果同自然法相抵触,那就是不公道。有人把法律同社会意志对立起来,法律如果只以这种人的威势、利益和任意要求为基础,那就是不公道。法律如果危害社会,即使在后者默然服从的条件下,那也是不公道,因为社会无法同意违反它的本性和目的的东西。法律如果侵犯公民财产,妨害公民享受自由——一句话,就是损害个人权利,那就是不公道的,因为人们正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才联合成为社会的,维护公民权利应当是一切立法的任务。 18.论国际法 各民族之间的法律构成所谓国际法 。国际法并不是别的什么,而是适用于由人类划分出来的各个不同社会的自然法 。其实,难道可以说彼此独立的各个民族之间就没有任何共同关系可以把它们联合起来的共同关系,就没有任何可以使它们相互仰赖的共同需要吗?因为国王们不受审判,因为他们不服从任何法庭判决,因为他们通常只靠实力解决争端——于是人们就开始把这些事实当作法律;他们相信,对于那些无论什么强制手段都不适用的人物,仿佛应该有纯粹是预先规定的特别法典。 由于受这些错误原则的影响,所以要确定各个国王相互间应遵守的法则总是十分困难的。但是仔细研究一下,就不难深信许多灾难就是由这些错误原则造成的。应当把民族看作个体,在世界各民族的大社会中,这种个体的行为所应遵循的法律,和个人在自己所在的小社会中所应遵循的法律相同。诚然,公民法,或制定法是某一个特定社会所必须遵行的,而不适用于其他社会。可是普适性的国际法的情形却完全不同,它的存在是为了使全人类联合起来。它不受各国的自然疆界的限制,也不受人们商定的政治疆界的限制。 19.论各民族彼此间的义务 总之,各民族总是服从自然法的。像各个社会成员不许伤害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它们也不允许彼此互相伤害,互相毁灭,互相剥夺对方所享有的权益。每一个民族对待另一个民族就同一个人对待另一个人那样,承担着义务。每一个民族对另一些民族应该表现出公正无私、光明磊落、人道主义精神,并且援助对方,因为它也希望对方给自己这一切。每一个民族应该尊重另一个民族的自由和领土完整。最后,完全如同个人因为从社会得到好处而放弃自己一部分自主权利一样,一个民族也应该为其他一切民族(可以把它们看作各民族的共同体)让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如果某一个社会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求自保,那么,另一个社会也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 确立各国之间的均势是各民族的共同愿望——责成强国遵守正义的规则。这种均势提供给一切国家的东西,如同在一国范围内政府所提供的东西一样;但在这两种场合下,均势都可能受到破坏。力量只有以公正原则为基础才会产生权利。世界大社会有权支持每个小社会享受属于它的特权和利益。如果公正原则对于我们这个星球上的一切居民都是必需的,那它就不仅是为各个个人,而且是为各民族而存在,所以它是各民族的最高法则。 这个法则远不总是显而易见的,但理性使所有的民族都能够感觉并认识到它的必要性。单独的每一个社会可能是不公正的,但所有社会总的来说肯定都愿意公正和保持秩序。一切社会的联合力量能够执行法律和实现自己的意志,但是,要把各民族的力量和愿望统一起来,就再没有比这个更困难的事了,因为私利、私欲和狡计几乎总是使它们分道扬镳。 20.政治中的错误 总之,我们深信:说整个民族的义务和人类各个成员的义务有区别,这是没有任何根据的。毫无疑问,大部分社会的相互关系中差不多总是纠纷迭起,暴力横行,战乱不息:这些现象使人们在看待这个重要问题时每每陷入迷误,走入歧途,其结果就是把暴力横行和背信弃义视为行为常规,把这种行为常规叫做政治 。人们于是认为,某些人是任何权力都不能使之服从理性的,他们似乎同其他所有的人都不相同。人们不知道要用多么大的力量才能制止这些个别集团——全世界各民族共同体中的有势力成员的贪欲,于是设想:对于这些集团,除非它们自愿同意承担义务,否则就没有任何法律可以使之就范。 可是,那种不是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而是为了要剥夺受害者从自然或从勤劳中得来的权益而侵犯其他民族的民族,那种处心积虑贪权贪利——总之是谋求私利的民族,跟侵犯同自己一样的公民、抢劫他们的财物的恶人难道有什么区别吗?那种一心只想把其他民族所必需的权益归自己享受、一心只想剥夺其他民族这些权益的民族难道不是暴君吗?一个民族甚至拒绝给予另一个民族为自保所必需的东西,难道不应该用强力从前者那里夺取这种东西吗?这种民族是不是像一个毫无人道精神、对自己同胞有紧急需要、也借口自己不承担任何义务而拒绝援助的冷酷无情的人:对一个力图使其他民族屈从自己的民族难道不应该像对待一个侵犯他人自由的公民一样加以约束吗?对于一个权利欲极大因而常常危害其臣民的统治者,是不是应该削弱他的权力,贬低他的社会地位——一句话,是不是应该剥夺他的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呢?一切民族都希望彼此之间建立起秩序或均势,以此作为他们的安全保障,作为他们补救天赋力量不平衡的手段,凡是破坏这种秩序或均势的民族是不是应该被周围的民族看作丧失理性的民族呢?一个国王如果公然违反关心公共安宁各国所庄严承担和保证的各项义务,对他难道不可以采取像对那种背信弃义、不守誓约、胡作非为的不体面的社会成员所采取的方式加以惩处吗? 在这样的情况下,大自然允许一切受打击、受压迫和权利受侵犯的人采取任何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保证自己获得一切必需的东西,给不公正的压迫者以反击,迫使他按照人类本性行事,因为他的狂暴、贪婪、不公这些反社会行为破坏了人类的行为准则。不但如此,人民如果出于自保的必要性,还可以消灭这种压迫者。这样做也不过是人战胜野兽罢了。这就是有权诉诸战争的理由。 21.自然法的处罚方法 谈到自然法给予那些放纵情欲达到犯罪地步的社会的惩罚,那是非常可怕而且逃避不了的,社会要为自己轻举妄动的冒险行为付出元气衰竭、流血牺牲、财富耗尽的代价,继功勋卓绝之后,常常就是自身的灭亡。另一方面,那些按照人类固有本性同其他社会平安地过着协调一致的生活的幸福社会,则得到丰裕、繁荣与和平的奖赏。我们不应当轻信所谓仿佛并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民族的法则的说法,其实这种法则在大自然中是有其基础的:大自然独断独行地统治着一切人,也统治着整个人类社会;大自然奖励遵守这些法则的人,严惩那些公然藐视这些法则的人。 不能把这些永远存在的法则同各民族间的协议混为一谈,协议只能使各民族承担节制情欲的义务,甚至在它们的情欲达到最剧烈的状态时,也应该加以节制。协议向我们表明,甚至是最不公正的社会,而且当自己的情欲狂发时,在某些场合下也不能不承认自然的权力、理性的权力,并且按照人道行事。 总而言之,在任何时候和在任何环境中,自然法的存在都是为确定我们的行为。它是我们的力量和支柱,是我们的指路明星。遵守自然法是我们的安全、我们的幸福以及我们的快乐的保证。自然法约束我们的双手,阻止我们害己害人。自然法指示我们要成为对同伴有益、受同伴喜欢的人。违反自然法的人总是遭到同胞的鄙视、埋怨和痛恨;反之,服从自然法的人就会赢得别人应有的尊敬,享受秩序与和平之福。人们一旦在内心理性的驱使下向简单明白的法典请教,就会得到幸福;为了本身的利益,这种法典早就应该摆在眼前了。 22.论权利 一切法律,无论自然法也好,或公民法也好,都是允许一些行为而又禁止另一些行为。法律允许的东西就是人的权利。所以,权利 就是自然法和社会法所同意实现的一切可能性。自然赋予的权利是永恒的和不可剥夺的。社会产生的权利可能是短时性的,并且会随着该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它们只有在适合千古不易的公道原则的时候,才能长期稳定不变。 孤单的个人,或者可以说,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有权享有他的能力所能得到一切。生活在社会里的人如果这样无限制地行使权利无论对他本人,还是对其他公民,都是极其有害的。人在社会里行使自己的权利应该服从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的需要——总之,应该服从公共福利。对整个联合体有害的、对联合体成员有害的行为就不是正当的行为,而是滥用权利的行为。 23.论怎样才能使权利公正 只有符合我们的本性的行为,即自然法规定或允许我们采取的行为才是公正的行为。违反我们的本性的行为,或自然法禁止我们采取的行为,是不公正的行为。总之,凡是我们的自然法所允许的一切都是公正的和合法的,凡是我们的自然法所禁止的一切都是不公正的和不合法的。所以,为使某一种法律订得公正,就必须使之符合自然法,法律一旦同自然法发生矛盾,就会变成不公正的。社会仅仅有权把自然法应用于自己的日常需要,或者使自然法适用于它当时所处的特殊条件。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自然法,更不能取消自然法,它硬要那样做,那就会自取灭亡。 24.论法所允许做的和禁止做的 根据这些原则可以得出结论:只有以自然、公道、社会效果和社会实际利益为基础的权利才是合法的权利。力量也罢,狡计也罢,财富也罢,时间也罢,榜样也罢,默然服从也罢,都不能给人们以违背社会本质、违背社会任务采取行动的确切权利。对不喜欢的事加以抵制,对因不谨慎而许下的诺言予以取消,对只因本身软弱而容忍的恶行加以制止,社会任何时候都不能丧失这些权利。 另一方面,根据这些原则又得出结论:行为如果符合自然法,即使是公民法所禁止的也会是公道的。在那种情况下,行为虽然是公道的,它还是违法的 。同样,任何行为如果是为自然法所禁止的,但是为公民法所确认和允许的,仍旧是不公道的。在这种情况下,它虽然不公道,但毕竟是合法的 。这是因为立法者站在不公道的一方,违反了先于人类一切政权而存在的自然法;其实,甚至连全社会的意志也永远不会授权立法者置自然法于不顾。 也许有人认为,这些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引起危险后果,因为它们包含着破坏现存秩序的趋势,并且允许人们对公民法提出抗议——公民法常常禁止人们去做那种为自然法所允许做甚至规定要做的事情,相反地又规定甚至允许去做为自然法所禁止做的事情。我的答复是:这个困难只能吓唬那些持有服从于坏制度的观点、习惯和偏见的人。公民法和自然法(或名公道法)之间的矛盾是最常见不过的了。腐朽的公民法之所以能够存在,或者是由于败坏的风俗,或者是由于各种不同社会的错误和糊涂,或者是由于暴政迫使人的本性向自己的权力低头。同时,立法者的贪财也迫使本性的呼声窒息。当然,臣民们在争取幸福的过程中对此便会报之以日益增长的反抗,每当反抗能避开处罚时他们就破坏公民法,尽力挣脱公民法强加在他们身上的枷锁。 25.论所有权 人们联合成为社会为的是有可能互相获得帮助。人们希望得到保证的不仅是个人安全,而且还有不受阻碍地占有维持自己生活和保障自己康宁所必需的一切。自由保证捍卫人的个性,也捍卫人用以维持生活的财富;所以,自由提供可能性使人们利用一切办法获得幸福,但同时也不妨碍别人的幸福。 但是,人如果不能享有他通过个人努力获得的权益,那就不能维护自己的生活,或不能得到幸福。因此,自然法授予每个人一种名叫所有权 的权利,这种权利并不是别的东西,而只是人独自利用他凭自己的才干、劳动和技艺所创造出来的物品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公道的,于是确认所有权的感情就叫做公道 。限制人的自由和所有权意味着剥夺人的自保手段和妨碍人的幸福。人类的自然法准许人用一切办法来实现自己的自由权和财产权。社会应该给人提供机会去享有这些权利。社会如果违反了公道待人的原则,那就会丧失了对人的一切吸引力。社会只有在公民危害别人的场合才能够剥夺他的自由;但社会却不能剥夺公民的所有权,因为社会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保卫这种所有权。 26.所有权是必需的 确定人及其劳动产品之间的必要关系是所有权的基础。如果土地不要我们费一点力量就能生产出维持我们生存所必需的一切,那么,所有权就成为不必要的了。空气和水不可能变成任何人的财产,这些元素是自然创造的,始终应该公有。土地的情况就完全不同,它只因为有人费力操心去耕种,才能生产出东西来。可是,人们费力多少、操心大小是各不相同的。前面已经谈过,这种差别源于自然所决定的人们在体力、技艺、劳动热情以及其他天赋条件上的不平等。因此,人类不能共同享用的一切物品的所有权,或者说,要求人们耗费体力和智力获得的一切物品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个人。要知道,上面提到的那些优点不是人人共有的,自然赋予每个人的优点各不相同。既然这些优点只属于拥有这些优点的人,那么他们所提供的物品财富也应该归他们所有。举例说,一块地仿佛已变成为耕种这块地的个人的一部分,这块地变成现在这个样子,正是由于这个人的意志、他的双手、他的气力和知识,简言之,由于他个人所固有的特殊素质造成的。这块地是由他的汗水灌溉出来的,可以把这块地和他视同一体,在这块地里培育出来的果实就等于他的身体和他的能力的一部分,应该归他所有,因为这个人如果不劳动,这块地要么就完全没有果实,要么就根本不是现在这个样子。 总之,我们认为所有权在人类本性中是有自己的基础的。不过因为自然造成的人各不相同,所以,私有财产也就各不相同。因为这个人和那个人不同,所以私有财产也应该各不相同。我们讲财产之所以有你的 和我的 的区别,真正的原因就在这里。但是,人在想念自己的所有权的时候,不能不同时想想别人的所有权:既然我的劳动和我的能力能够使我成为我自己所耕土地的主人,那我就必须承认,别人的劳动和别人的能力也能使他有权占有他同样耕种的土地。 27.论财富公有 有些道德家看到人间由于财富不均引起无数灾难,于是想消灭财富不均现象。他们认为,如果消除了经常破坏人间安宁的纷争之源,人们相互之间就可以恢复亲睦与和平。他们设想,财富公有就可以消除凡人互相危害的一切借口 (5) 。 但是这些抽象的推论从来就是思虑不周的。人们天赋不平等使他们的财富不可能平等。由于人们体力和智力不平等,天生的事业心和积极性不平等,所以那些想把他们的财产变成公有的企图都成为徒劳无益之举。最明智的社会组织也只能提出自己的任务是:防止滥用力量和财富的不平等,禁止公民互相危害。这就是一切贤明政府的任务,这就是公正立法的目的,这就是自由的结果,没有自由,财产所有权永远得不到确实保证。 28.游手好闲引起的危险 不能否认,所有权使人们分化,成为人与人之间意见分歧的根源。他们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胜过别人。当这种自爱没有受到法律制约的时候,他就如上面指出的,容易无视同类,容易忘记在谋取自身私利时应该让别人有可能利用生活资料并确实享受生活福利。一个人如果醉心于得到特殊地位,沉迷于幻想的或昙花一现的好处,他就不仅力图保证自己过愉快的生活,而且希望费力最少就能过上这种生活。 一切劳动都是要费力的,一切费力都是生活中一个不愉快的方面,因此,人总是力图避免费力劳动。好逸恶劳就叫作懒惰 ,这个习性是人人皆有的。不爱劳动,又想不劳而获得享受,便在一切社会中引起人与人之间不断的斗争。每个人都希望成为幸福的人,希望什么都不做就能得到幸福。每个人都希望利用别人的劳动。每个人都希望别人仅仅为了他的幸福而帮助他。当公共意志或法律不能维持互不相同的各个公民之间的均势时,懒惰的人就能够利用狡猾和欺诈手段把别人的劳动果实据为己有。 人类社会大部分灾难就是由这种习性造成的。国王、富人、达官贵人多半是社会的无益成员,甚至简直是社会的有害成员。他们念念不忘的只是千方百计强行掠夺别人的劳动产品。如果本国同胞不把凭自己才能或技艺所得的一切自愿献出,这些人就用暴力夺取。这些人压制全体同胞的自由,并对他们施加暴力,把他们的财物攫为己有。受这些人统治的人由于无知、成见、懦弱和惰性,以致丧失了反抗的最后机会,甚至埋怨自己的命运。这些人根据长期压榨同胞的事实,认为自己有无可争辩的权利,可以不顾公道原则行事。于是,以暴力掠夺人们财产的事件就层出不穷。地球上大部分人都不得不流血流汗,拿出自己的财富。这些忘恩负义之徒深信,仿佛上天也乐意让他们的同胞为他们干活,为维持他们的骄奢淫逸和懒散怠惰的生活效劳,其实公民选择他们是叫他们治理和保护社会上其余一切成员,使之走向幸福之境。 29.论公道 懒惰和贪婪促使人们否认公道。公道以承认别人的所有权为基础,防止我们利用自己的力量去夺取别人靠天赋或技艺和勤奋得来的利益和特权。可见,公道是一种维护和确认人们权利的美德。公道不仅适用于一个社会内部人际关系,而且是保证各个独立的民族或社会彼此安全的基础。在每个社会内部每个公民都应该公道地对待自己的同胞,同样地,在世界共同体内,每个民族也应该公道地对待其他任何民族。每一个民族的所有权,应该和任何国家的公民的所有权一样地建筑在同一法律基础上。 30.奖励和惩罚 公道不仅能使社会成员享受他们靠自己的天赋能力、技艺和勤奋得来的权益,同时,通过公平合理的奖励 还能够产生鼓励人们互利互惠的动因。公道所依靠的是人们个人的坚决志向,是人们对自己的热爱。它利用激励人的个人利益,促使人们为了与个人福利密切相关的公共福利而劳动。只有人人互相帮助、互相促进,才能导致社会强盛、安全和繁荣。这就是每一个政府应该把它摆在自己面前的目的。 另一方面,同一公道原则还利用惩罚或刑法 为手段,来震慑那些因情欲膨胀以致否认联合目的的人。这种情欲面对着要命的危险就不能不让步,因为害怕惩罚是一种更强的情欲,它能变成使人放弃为恶并促进公共福利的发展的动因。人如果危害社会福利,是不可能不受惩罚的。 31.论奖励和惩罚的正确标准 社会奖励和惩罚公民的标准应该看这些公民带给社会的是利益,还是损害。按这个标准制定的法律就是公正的,遵守这种法律就能导致社会幸福和安宁。奖惩分配的相互关系是社会清明和繁荣的无可争辩的标志。按照这个原则就能制定出判断一个国家状况和国家机构素质的可靠的规则来。如果一个国家对最有益于公共事业的公民肯定时常加以奖励,对人们的社会地位高低和所受尊敬大小都以他们贡献作为自然而合理合法的依据,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被公认为幸福的国家。如果一个国家奖励问题要凭人们的感情、偏见和奇思怪想来决定,或者对有益于社会之人有功不奖,那么这个国家就不再是公道的,也就会变成不幸的国家。最后,如果一个社会轻视有贡献的人,甚至加以惩罚,而同时那些醉心于作奸犯科的无益之人却受到尊重,可以逃避惩罚,接受奖赏,那么这个社会就会走向腐败和灾难的边缘。 32.社会造成的不平等 总之,我们认为,社会和自然一样,也会造成各社会成员之间存在必要而合理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公道的,因为它是为达到社会的坚定目标——我指的是维持社会生存,保障社会幸福——所必需的。显而易见社会对公民应当显示出尊重和爱护,应该按照他们对社会所作贡献大小施予恩惠、给予奖赏;它应该鄙视、憎恨、处罚那些对社会有害无益的人。奖赏要做到公平,就应该适应社会需要,适应公民为社会所作出的贡献。社会对待公民的态度和实际关系应该始终遵循的法则就是如此。 可是,社会,或者更准确地说代表社会的那些人,完全像每个公民一样,可能由于自己情欲的影响而情绪激奋,也可能受偏见和成见的影响而处于迷惑状态,——简言之,即可能丧失理性。这时候社会对于自己所订的法律和规章,对于自己所爱的和所恨的,对于自己和他人的相互关系,往往丧失分寸感。这时候,即使情欲不妨碍它继续保持公道,不妨碍它认清自己的真正利益,它也会陷入精神错乱状态,从而使它尊敬那些最无益甚至有害的人,轻视或者甚至迫害那些应该受尊重的人。统治者这样昏聩糊涂,就会造成大量灾难和不公平的事情,以致有可能发生社会联系断绝、社会生活条件不适于社会成员的危险。 33.论社会道德 道德的意义不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又会是别的什么呢?弃绝丑恶行为,不夺取任何人应该享有的权益,按照每个人贡献大小给予酬报,尽力行善,促进别人幸福,帮助别人,做到这一切就意味着是一位有道德的人。有德德的人只能是那种能增进社会利益、幸福和安全的人。 所有社会道德中最重要的道德是人道主义 。人道主义是其余一切道德的精髓。就其最广义来说,人道主义(或博爱精神)是一种普爱众生的情感,它使全人类都有权接受我们的亲切的对待。人道主义以我们从教育中养成的慈悲心和敏感性为基础,促使我们为别人做我们力所能及的一切好事。人道主义促使我们对同类仁爱、友善、慷慨、宽容、怜惜。在我们生活的社会范围内,这种博爱精神又产生人们对祖国之爱、父母对儿女之爱、儿女对父母的怜悯同情、夫妻之间的柔情蜜意,以及人们对亲近者和同胞的友谊和好感。 应该把力量看作一种道德,因为保卫社会,即保证社会安全正是要靠力量。伴随力量而来的常常是行动积极、心胸开阔、敢作敢为、坚忍不拔、谦虚谨慎、沉着冷静等品德。一个人行动积极也应看作一种美德,因为美德是旨在造福社会,它应当表现积极,而不能游手好闲,漠不关心。它与欺世盗名的假道德不同,搞假道德的人是赶时髦,希望以欺骗手段猎取高位,常常把于人无益的行为自诩为功劳。游手好闲无疑是在一切社会中都能见到的一种恶德。社会可能感激我们的只是因为行动积极能对社会产生利益。只有这样产生利益的积极行动才值得社会尊重、赞赏和感谢。 公道是一切公共道德的真实基础。正是公道维持着社会成员之间的均势;我们在上面讲过,正是公道拯救社会免于因人们天赋不平等而可能产生的各种灾难;正是公道善于利用人们之间的不平等来为公共福利服务;正是公道保证人们享受人的权利、所有权、占有权、人身不受侵犯权和自由,并保护他们免受暴力的侵犯和诡计的谋害;正是公道责成人们认真负责,忠于义务,使人们免受商业中弄虚作假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不法行为的危害;最后也正是公道保证社会上法律公正和赏罚公平,鼓励行善,制止作恶,迫使那些以同类灾难为代价换取个人一时享乐的人醒悟过来。 34.社会道德是必要的 社会应该向自己的成员提出的要求就是以上这些。一切事实都可以说明这些要求的效用。它们是必要的、不容怀疑的,因为它们是以人的本性和以人们的经常不变的需要为基础的。经验证明:随着这些要求的放松,人民就会变得越来越不幸;如果这些要求受到破坏,社会就肯定会瓦解。总而言之,一切都证明没有公道就哪一个社会都不能存在下去。行政和立法权力机构除了实行公道以外就没有别的任务。它一旦忽视这个任务或者背离公道的原则,社会就会变成互相争吵斗殴的涣散的人群——他们不受任何公共利益的约束,仿佛只能互相损害。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生活在社会中往往还不如穴居野处时过得快乐。处在总是互相仇视、只想夺取别人所得的自然恩赐的不公道的人群中间,倒不如个人单独生活有意思。 35.论政府的责任 一切政府的目的都是为社会谋幸福。人们联合成为社会,同意让自己服从一个代表人们公共意志的强大的权力意志,为的是获得更大的安全和幸福,平平安安地享受自己的劳动果实,以及保卫自己,抵御社会内部的恶德和外来的侵略。 不管人民所同意置于自己上面的政权是什么形式,不管人民交给政府的是否为全权,人民永远不愿意也不会愿意让政府有权不公道地对待自己,让它有权使自己陷入赤贫境地。人民的目的从来不会是使自己的命运日益恶化。人们出于本性需要,出于企求幸福而联合起来互相帮助,说他们甘心情愿从属于一个剥夺他们生活必需资料的政权,这可能吗?说一个社会愿意让这个把各个组成部分联合起来的整体变成使自己瓦解和毁灭的致命的武器,这可能吗? 我们应该不轻信诸如此类的无稽之谈。即使某一个社会由于顽固的偏见和无知,或者由于一时狂热以致丧失理智到了放弃自己权利的地步,即使它被武力征服,暂时被暴力夺去了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甚至到了这个时候,我们也不应该认为这个社会已经失去了它对篡权行为控诉、声辩和抗议的权利,它也不可能允许同这种篡权行为和解。社会的权利就其本质说是永恒的和不可剥夺的,暴力永远不可能成为神圣的权力。 36.论权力的起源 我们由于理性之光的引导,进步到了能够解释权力起源的程度。这时候我们深信:权力的真正基础是公道;权力的使命是把人们的利益统一起来,它的威力也就恰好包含在其中了;人们的幸福是哪一个政府都永远不应忽视的目标;这种幸福只有依靠道德才能得到。任何人都不会无条件地放弃自己天赋的独立地位。我们同意服从别人的意志,只因为希望这样做得到的利益,大于按自己意志去做所得到的利益。公民之所以听从法律、公共意志和最高权力,只是希望这样做比按他们个人的企图和幻想去做能够使他们更可靠地获得长久的幸福,而按个人企图和幻想去做,反而常常事与愿违。父亲对儿女拥有权力也是同样的道理。儿女之所以听从父亲也决定于同样的动因——听话,福利就随之而来。有钱有势者的权力和威信之所以得到穷人的承认,是因为后者期待着前者的帮助和保护。社会的权力建筑在它能保证自己的成员获得某些好处上面。最后,治人者的权力只能建筑在人民由于统治者的才干、关怀和美德而获得的福利上面。 [book_title]第二讲 论政府 1.治理的意义是什么 治理的意义就是责成社会成员切实履行社会契约规定的条件。这就是鼓励或迫使他们行之以德,增进公共福利。人们如果通情达理,就会知道服从政权是必要的。每一个对享受生活福利感到满意的人,是不会去妨碍别人去享受生活福利的,因为经过深思熟虑,会相信任何人的福利都同他的同胞的福利息息相关,不可分离。因此,每个人给他人以什么样的帮助,就能够从他人那里获得同样的帮助,或者指望在将来获得同样的帮助。凡是以得到大自然所允许得到东西而感到幸福的人,永远不会萌发利用自己的体力和智力优势去反对别人的念头。没有什么力量能够限制人们贡献自己的才能。人始终是自由的,因为除自然法以外,没有其他法则应该服从。人的生命财产都是安全的,因为谁也不想侵犯他的权利。弱者不需要强者的庇护。有教养的人根据善良意愿把自己的知识和才能贡献给社会。总而言之,没有哪一种力量能够迫使道德高尚、生活幸福的人无报偿地丧失自己的独立地位,也没有谁愿意滥用这种独立地位。 但是人们生来就有自己的情欲;一些人受理性(即对自身利益的认识)的约束或指导而成为对社会有益的公民;另一些人由于利令智昏、想入非非、愚昧无知、弄虚作假而总是对社会及其成员起有害作用。人一受情欲支配,就看不见自己生活所在的社会的目的,就忘记自己有义务帮助别人,而别人也有权利指望获得这种帮助——简言之,就是把人人都有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置诸脑后。 因此,实力应当帮助理性。每当人们眼看要偏离社会目的的时候,实力就代表理性,促使人们遵纪守法,让私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人们应当注意到:不使用实力,社会决不能保证公民享受社会生活的优越性,而只能使他们互相危害,而社会本身也只能做调解和拉拢工作。事实上,如果每个人都只追求情欲所支配的目的,而不考虑其他诸如此类的目的,那么,各种复杂的利害关系就会步步阻碍社会发展,并且常常会在社会成员之间造成敌对,造成危险的争斗。最强有力的人会压制那些弱小的人,最狡猾的人会欺骗那些老实的人——总而言之,每个人都会利用自己的能力去残害自己的同类,于是同类人则时而成为暴力的牺牲品,时而又成为奸诈手段的牺牲品,大家胡作非为把生活弄得彼此不堪忍受。 2.政府的功用 为了避免这些危险,每个社会都感到需要服从一个统一的意志,一个有权指挥全体社会成员的统一的政权。这个政权要变成一个仿佛能把每个人的意志、才能和企望都汇聚起来的公共中心。这个中心是作为原动机出现的,它从整个社会获得动因或动力,一旦发动起来也就推动社会的一切部分。因此,每个人为了自身的福利就放弃独立地位,因为保留这种独立地位只会毁灭自己和别人。于是他使自己的意志、自己的能力和行动一概服从于一个以推动整个社会为天职的中心力量。 3.“政府”的定义 总之,政府是根据社会意志而建立的政权,用以调节全体社会成员的行动并责成他们促进实现社会意志所提出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谋求整个社会以及它的一切部分的安全、幸福和完整。 4.统治者和臣民的区别 这样,在政府成立以后,人与人之间就建立了新的关系。一个人或一个集团获得发号施令的权力,其他人就得服从。前者的义务是表达自己的意愿,后者的义务是实现这种意愿。于是一些人成了统治者 ,另一些人成了臣民 。可是权力和服从的界限是怎样的呢?这种界限是存在的,是无时不有的,是由公道原则即由联合成为社会的人们的共同利益决定的。无论对统治者也好,或是对臣民也好,这种界限对双方都是一样的。政权只在它能够保障社会福利的时候才是合法的。对政权的服从只有在这种服从能够保障社会幸福的时候才是合乎理性的和合乎道德的。服从社会公认的政权所制定的公正法律,意味着为了自身的利益服从社会,服从社会理性。反之,服从违抗自然和违反社会目的的政权所制定的不公正法律,就意味着听从情欲摆布,屈从狂妄意图和任性要求。 如理性所确定的,任何政府所依据的共同原则就是这些。现在我们来研究政府是怎样产生的。 5.政府的起源 现在大地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政府,要推测它们的起源似乎就意味着漫无边际的虚构,或作徒劳无益的幻想。设想这些政府仿佛都是在相同的条件下按同样的方式产生的,这是不合理的;力图把它们纳入一个模式,那也是不恰当的。大概而论,它们是由于各起不同的情况、各种不同的思想和愿望而产生的——总而言之,是由于极其多样的需要而产生的。它们的发展和加强大概经历了各种不同的事变,使用了各种不同的方法,还受到各种不同力量的支持。它们的削弱想必也有许多原因,就是这些原因导致它们或速或缓地趋于瓦解。 不过,我们还是想按照各个政府是怎样产生的情况来探究人类理性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如果从最普通的最广泛流行的信念出发,如果从人所固有的最自然的概念出发,我们大概不会冒犯错误的危险吧。 6.人治人的现象是始终存在的 严格地说,人治理人的现象始终总是存在的。只要稍微思索一下,这个道理谁也不会感到惊奇。因为人是社会的产物,人一生下来就需要父母抚养、指导,童年时代从社会获得各种帮助,成年以后由于种种需要使他更加依赖社会。不管我们对人类的古代将持何种理论——是说人类从来就存在,还是说人类仅仅存在于一个有限时期?是确信人类始祖只有一人,还是相信人类始终处于像我们现今所看到的这种状态?——在人类整个历史时期,社会总是以某种形态存在着的。甚至即使社会起源于一个家庭,这个家庭承认它有一个首脑,这个家庭的人口到后来终必繁衍到一个人管理不了的程度。第一代父亲(实质上是第一任国王)所享有的家庭成员的尊敬和服从以及他所拥有的权力,以后会不可避免地由他的继承人所分享,会逐渐削弱甚至完全消失。新的利害关系、新的需要和各种不同的情况产生了纠纷和战争、居民迁徙和革命,引起了新社会的诞生。另一方面,普遍的自然灾害,例如鼠疫、饥荒、地震、水灾,也会造成某些社会解体,促使居民迁离已垦土地,以免遭灭亡。但是,不管这些离开原先居住地的流民群的命运如何,他们总不会完全忘记:他们曾经在某一个政府的管辖下生活过,是谁管理过他们。 从古老的历史中找到现代政府的真正根源,而不是找到虚构的和幻想的根源,这是应当追溯的契机之一。 7.社会的好处——最高权力的起源 经过一段间歇时期之后,社会上这些疏疏落落的自然灾害渐渐平息,人们于是开始考虑恢复政府的权力。当然,他们首先注意的是那些比别人更加有益于社会的人,以及可以指望将来从他们身上获得更大利益的人。心地善良、才能优异是有益于社会的,是管理人的人所必需的自然条件。毫无疑问,正是因为具备这些条件,头一批统治者才获得权力。我们越是深入研究黑夜般的古代历史,对当时留传下来的资料就越能获得比较明确的概念。那些贫乏的资料告诉我们:头一批统治者,像头一批神灵一样,乃是人类的恩主。例如,形形色色的俄西里斯们、赫耳墨斯们、特里普托勒摩斯们 (1) 就是古代野蛮民族的首领和导师。野蛮民族在这些人物活着时授以最高权力,随后又把自己的感恩之情伸展到尘世范围之外。这些民族对于那些生前造福于社会的人,就在他们死后尊奉为神灵。 人民受到毗邻社会的武力侵犯或突然袭击就团结起来以求自卫。这时要选择首领就不能不重视那些被他们认为最有能力保卫他们的人。于是在这个因力弱俱敌而联合起来的社会中,力量就成了最重要的美德,最优秀的品质。力量对于这样的社会来说是必需的。根据传说,赫耳墨斯、忒修斯 (2) 以及古代其他几乎所有的英雄之所以出类拔萃就因为他们力大无穷,勇猛非凡,并且功勋盖世。 自由选择君主也常能导致人民服从贤能者的政权。所谓贤能者就是指理智、才能、品德三者卓越的人,他们主要是心胸开阔、智能优异、知识丰富,也就是具有赢得普通人信服的优秀品质。普通人对于一些困难环境,自己无能为力,因而认为是神灵主宰的 ,一旦发现自己的首领具有善于从这种困难环境中找到出路的本领,就觉得惊奇莫名。这些才智出众的人就成为社会的立法者。他们使社会从属于某种秩序,向人民解释一些不可理解的自然现象;是这些自然现象曾害得人民恐惧、逃亡,曾使得社会上出现宗教仪式,出现神灵说话,老天预言吉凶,并且常常还有人把迷信和欺骗同真正的善行搅混在一起,借以奴役自己的同胞。像奥菲士、米诺斯、努玛·蓬庇利乌斯和安克·马尔戚亚 (3) 正是这种立法者,他们利用这种方法使自己获得人民的最大尊敬,使自己的权力获得最高威信。 8.贵族政治的起源 许多分散的家庭为了共同利益,为了互相保卫,就会联合在一起。这种小集体的联合,一点也不改变它们的家长原先确立的管理制度。每一位家长仍旧保持原有的权力。各个家长意志统一以后就把许多原先分散的彼此孤立的小集体联合成为社会,然后协同一致来调节社会生活。贵族共和国大概就是按照这种方式建立起来的。 9.论征服 多数政府毕竟是通过暴力和掠夺而产生的。幸运的强盗伙同别的强盗,手持武器,猛攻其他社会,奴役它们的人民,抢夺它们的财物,推翻它们的政府,废除它们的法律,乘胜消灭原有的首领,篡夺其位置。战败的人民吓得心惊胆战,迫不得已驯顺地接受篡位者所强加的新枷锁。像尼姆弗罗德 (4) 、瑟左斯特里斯、亚历山德罗、赫洛德维格 (5) 的新帝国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 10.联邦共和国 小社会加入大社会中,这种加入或者出于自愿,或者由于使用暴力。有些民族由于无力自保,就向比较强大的民族寻求保护。有些国家看到邻国地位优越,就放弃自己的独立,服从邻国政府,以期邻国保证自己也取得这种优越地位。此外,还有一些力量过弱的社会,为了抵抗侵略,甚至违背本身意志加入强国征服者的阵营。最后,还有一些势均力敌的社会,有时也在一定条件下结成联邦,以显示比单独存在时更强大的力量。历史上的亚该亚同盟 (6) 就是这种联邦。现在的瑞士 联邦和联省共和国 (7) 也是这种联邦。 在我们时代,整个大地已分属许多政府,这些政府的形成不属于这个类型,就属于那个类型,或者说,不循这条途径,就循那条途径。一个社会在选择自己的管理形式的时候,不采取这些形式之一,而另采取其他形式的,历史还没有给我们提供任何范例。不管怎么样,即使那些谄媚者和骗子手竭尽全力编造出所谓理想的政权起源的说法,并且为那些管人的人制造出各种仿佛使他们有权压迫人民的头衔和爵位,我们还是认为所有这种探索蒙昧时代政权最初起源的努力都是徒劳无益的。无聊的头衔!虚伪的权利!它们在理性面前都会烟消云散。理性昭示我们,只要重视它的忠告,不论强使社会臣属于某一政府的条件和情况如何,哪一个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同意它的统治者使它陷于贫困和灾难之中。暴力、欺骗或谬误虽然能使真理蒙上阴影,能阻碍人民认识它,但永远也不能最后消灭真理,这是不容置辩的。 11.君主政体的起源 我们深信,人们心目中始终有一个政府的原型。他们诞生在由父亲当家的家庭里,永远不会忘记这点。社会是由许多分散的家庭组成的。它把许多家庭的利益统一起来,组成一个大家庭。但是在这个大家庭里有一个首脑,还是有多个首脑?无疑,两种情况都可能发生,但这并不会改变事情的实质。不管怎样,反正一切会迫使我们认识到:无论在哪一种场合,理智都会迅速引导人们得出同样的结论。 还在远古时代,生活的经验就暗示人们:由于各人的利害、欲望、意愿的不同,也由于各人的信念、观点、举动的差异,所以几个人的共同管理,即使这几个人都是最公道、最正派的人,总是不能把事情办得很好,甚至常常会妨害社会的团结一致,造成各行其是,阻碍社会计划的实施,使它的创举无法迅速地切实地实现。因此,人们很快就相信一人执政制的优越性。这种一人执政制度就叫作君主政体,它是以家长作为原型的。 社会想把君主看成为了亲爱的儿女的幸福而管理儿女的父亲。做父亲的从儿女的幼年时代起就关心他们的安全,看到儿女弱小就保护他们;体察儿女的需要,满足他们;到儿女成长、身体强壮起来的时候,就逐步培养他们成为有用之人;还教导他们尽自己的力量才能增进自己所在的这个小社会的福利。由此可见,君主制政府在人们想象中是完全合乎自然的统治形式。 如果特殊情况有时使社会只得把最高权力托付给多位家长(社会原以为他们能够齐心合力共同执政),那么社会就有可能一次次陷入迷误,对于社会似乎能找到一种稳固可靠、始终适于实现自己夙愿的政体丧失信心。享有同等权力的各政府成员,能力、品德、才智各不相同,各人固有的癖好更大不相同,势必意见分歧。社会卷入他们的纠纷之中,分成此党彼派,就常常造成灾祸。痛苦的经验使它深信:必须回复到一人为首的政府制度。君主政体对于四分五裂的大社会差不多始终显得是摆脱困境的良好办法。整个社会都希望从它身上得到休养生息,因为人们由于互相折磨已经疲惫不堪了。 12.君主政体的缺点 君主政体也有缺点。滥用一词总是与权力结不解之缘。不错,集中在一个人手里的社会力量能量大、功效高,可是,正因为如此,这种力量就对社会本身隐含着巨大的危险性。 君主忘记了自己的义务,他的臣民也忘记了自己的义务。君主滥用权力激怒了臣民,臣民就以暴力对抗暴力。如果他们的努力获得成功,他们就变革政体,并且希望在这个变革中夺回此前被剥夺的最大福利——他们就怀着这种希望以自慰。他们情绪激昂得发狂,如果不赶快实现政府改革就不大可能平息下来。这时愤怒支配着社会的行动和言论,社会越是希望获得更多的福利,越是要把那种与滥用权力结不解之缘的政体抛得远些,因为不久以前已吃够了它的苦头。甚至连旧政府的名字本身也变成为社会所憎恨的对象。那时人们就不再局限于进行温和的、容易实现的改革,而宁愿推翻一切。接替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和暴君政治,出现了叫作共和政体的政府。 13.论民主政治 当整个社会自己负责行使政权并自己制定法律的时候,这样的政府就叫作实行民主政治 的政府。在民主政治下面,最高权力属于整个社会。可是,这里出现的秩序紊乱很快就使这种社会变成一种无政府状态。由于行政本身的无能、各人情欲的斗争、公民的缺乏理智,社会被弄得精疲力竭,于是便把政权交给选出的几个人,委托他们代表社会。这个政权受社会有限或无限的信任。有时候人民也保留创制、审查、同意或否决法律的权利;有时候则把这一切都委托给负责官吏,而只保留听取报告之权。 这种治理方式名叫做贵族政体 。采用这种治理方式的时候,社会就打算把全民执政时那种过于混乱、毫无秩序的政权交到少数几个人手中。如所预计的,这几个人应该拥有同样的威信,并且具有同样的才能和品德。 14.民主政治的缺点 在民主政体下面,每一个公民仍然是独立自主的,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因为他的自由只受那些他自己认为必须承担责任的法律的限制。人们所持的信念是,一切公民人人都应该同样遵守的规章乃是防止天赋不平等的最可靠的手段。他们希望每一个享有权利的人不再做暴力的牺牲品。其实,他们完全不知道,建立人间平等的想法乃是空虚的梦想。他们不知道,甚至表面上的平等也只能是偶然得到,而且只能保留极短暂的时间。他们没有注意到,因为个人在民主政体下享受的自由比在其他政体下要多得多,所以个人情欲会产生比较严重的后果。人民常常因为不善于深思熟虑,转瞬间就造成不可挽救的灾难。拥护民主政治的人看不出,当坦率的人士丝毫也不能向公民作出满意的许诺时,某些贪权者却能用空口的保证和充满虚情假意的口号煽起粗心轻率的人民群众的狂热。 我们看到,民主政治总是风波迭起、动荡不安。它的政权软弱无力,因为权力太分散了。它不受人尊重,因为每个社会成员一方面知道它只是政权的代表,另一方面认为自己有权滥用民主权利。它一点也激不起人民的感情和想象力,因为它的代表机构缺乏必要的力量。在这种政权下,每一个公民都认为自己是独立自主的,让自己的意志听情欲支配。独立自主的人民自己执掌最高权力,受了蛊惑家的迷惑,成了他们的奴仆,成了他们玩弄阴谋诡计的驯服工具。于是不安分的公民分成各种党派,纠纷和争执之火在一切才智之士中间熊熊燃烧起来。内战把社会弄得四分五裂。那时人们敌我不分、爱憎混淆,以致常常把信任交给最危险的敌人,而对真正的朋友却加以残酷的迫害。人们有时甚至投入叛徒的怀抱,后者迫使他们以自由为代价,换来毒品当作良药使用。最后,人民因为自己的无节制而弄得精疲力竭终于陷入奴隶地位,屈从某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舍弃自由,戴上枷锁,还认为自己很幸福 (8) 。 15.贵族政体的危险性 为了避免这些老是伴随着民主政体的灾难,社会有时就采用贵族政体。它从公民中选出几个自己认为值得信任的人执政。但是在择人时由于偏爱、无知和听信谰言,以致所用非人,社会本应靠他们来保护和捍卫,结果却变成了他们的牺牲品。在这样一些首脑之间自然没有也不可能有什么意见一致。他们每个人受功名利欲驱使,都想凌驾于同僚之上,彼此都把同僚作为竞争对手。这些人无论才能也好,威信也好,都是不相等的,当他们之中谁也占不到上风的时候,社会上就出现了许多玩弄阴谋诡计和勾心斗角的事情。贪图权位者就拉拢信徒结党营私。最后,被搞得四分五裂、焦头烂额的人民群众以自己的鲜血为代价最后换来几个侥幸战胜竞争对手的新统治者,或者成为一个最强大党派的牺牲品。 共和国的领导人不总是喜欢这种不光彩的行为。为了自身的利益有时也试图防止和他们一样的公民贪图权位可能产生的后果。他们用严格的法律来维持他们之间的尚未普及全国的均势。但是人民从这里还是一无所获,他们仍旧要服从许多统治者。这些统治者以巩固人民的奴役地位、享受他们俯首听命之果为总目的,协同一致地奴役他们。这样一来,几个有势力的家族就成了国家的主人。他们沆瀣一气瓜分国家的财富。人民头上去掉一个最高统治者换来几个暴君。暴君们联合一致压迫人民。他们的压迫比过去更加残酷,因为他们的统治更有谋划,更为连贯,更成系统。个别人的贪欲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起变化,会随着这个人死去而消失。经常存在的一个阶层的贪欲因为涉及整个阶层的利益,总是很少变化。 16.论混成的共和国 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带来的灾难多么深重啊!受过痛苦的教训,人们就试图用另一种政制来加以缓解。他们希望,依靠一些最有名望、最有知识和最为富裕的人的智谋才略微平息人民的冲天怒火。他们设想,仿佛让这些人分掌政权,人民就会坚决地跟着走。他们料想,人民将会关心自己的利益,保持自我克制能力。 这些想望实际上是痴心妄想。最有名望的人组成议会或参议院 ,但参议院的利益几乎从来不是人民的利益。参议院力图统治人民,人民也力图驾驭参议院。在一个国家内这两个势力就从此永远分立。分立产生妒忌和竞争、猜疑和经常的不信任。一面是玩弄权谋诡计,另一面是表示愤恨和狂怒。国家的各种力量几乎永远不能保持平衡,永远不能团结一致,共同行动。最合理的法律、最有利的创举、最有益于社会的计划一概被当作恶劣可疑的空论加以否决或搁置不理。由于人民对参议院、参议院对人民经常进行紧张的斗争,社会就老是处在纷争不和的状态中。社会既然忙于内争,也就成了那些贪图权位者的牺牲品。这些人善于利用人民的粗心大意谋取私利,惯于靠牺牲自己的对手来飞黄腾达。结果是这些人给祖国戴上镣铐,同时还吹嘘自己是在为祖国效力。在混成的共和国里各个政党的斗争几乎都是以攫取权力和推行暴政而告终。古罗马的政权组织是这样,这个城市的本身命运也是这样。 17.论封建政府 还有一种政府形式,有时也归入共和国之列。它起源于抢劫、战争和暴行。征服异国的君主为了尽力笼络手下军人,允许他们——有时是出于自愿,有时是向实力让步——独立自主,随着就常常出现一个很危险的政权。在这种情况下,君主政体就和贵族政体结合在一起。军人成了一部分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和被征服民族的土地占领者,一些人还希望当这个民族的代表。他们为君主设置不可克服的障碍,使法律在这些武装的人民“代表”面前失去效用。在这种统治方式下面,君主差不多总是显得软弱无力,不能影响事态的进程。人民也在为数众多的暴君的统治下遭受压制。这些暴君无法无天,认为自己有权压迫不幸的同胞而不受惩罚。他们预先捆住君主的手脚,使他永远不能干涉他们的独断专行。 很久以前曾经在整个欧洲建立起来的封建 政体就是这个样子。这种政体出现在秩序大乱的时代,它由一些惯于一意孤行、胡作非为的强盗建立起来的。强盗们受征服者统率,做征服者的支柱。这种野蛮的政体,或者确切些说,这种经常的无秩序状态其全部野蛮性直到现在还在波兰保存着。它在德意志帝国也部分存在着。它的遗迹在所有现代政府中都可以明显地看得出来。 18.论共和政体的动力 一位著名作家 (9) 说过:道德是共和政体的动力 。但是,如果仔细而深入地研究一下,我觉得好像可以发现,在共和国里人们崇拜的是另一尊偶像,道德本身总是成为这尊偶像的牺牲品。这尊偶像就是平等。前面已经讲过,平等原是实现不了的幻想;大自然并不曾把平等赋予我们这一类存在物,在人们之间建立平等的努力也是劳而无功的。在共和国里提倡热爱平等甚至会使公民对道德产生妒忌心和不信任感。这种妒忌心会成为嫉贤妒能,乃至针对最卓越的功勋人物。大家于是开始担心一些本该受到尊重的人,害怕这些人似乎不会利用自己应有的威信,不会使社会听从自己。 这种心理产生一种有益于自由的警惕性,但同时也产生一些忘恩负义的行为和许多不公道的现象;而不公道现象则会挫伤可敬人士的积极性和销蚀他们的爱国心。指责共和政体这些缺点给社会带来这么多害处是完全正确的。道德越是显得自己光彩夺目,人们越是觉得它不堪忍受。迷恋平等主义理想,因而极力追求平等,实质上这不是别的东西而是妒忌心的表现。如果说是道德高尚、心灵优美之人的热忱创建起共和国并作为它的柱石,这句话是正确的,那么,说这种强烈情绪往往不能长久保持,同样是正确的。当有益的活动受到压制,受到不公正的处罚时,这就等于鼓励犯罪。结果热爱平等就以由道德建筑起来的以及由道德支持了一个时期的高楼大厦遭到破坏而告结束。阿里斯梯德成了贝壳投票制的牺牲品,在弗基昂之后又有谁只要说几句粗鲁无礼的话就能在雅典成为有道德的人呢 (10) ? 其实,在共和国里,对共和制度和共和法律的忠诚,本身常常变成极危险的偏见。没有哪一部人为的法律不是颁布出来力求永远有效,但只有我们永恒的自然法才具有经常指导我们的性能 (11) 。在共和国里修改哪一部法律都难免不引起革命。理性常常不得不尊敬人民的偶像,它习惯于尊重它们甚至在它们带来巨大危害时仍然如此。另一方面,希望夺权的人常常为私利寻找机会利用国家的秩序紊乱局面,借口变革和改革鼓动人民闹风潮。 19.论有限制的君主政体 社会也同单独的个人一样,无时无刻不力图改善自己的命运。一切共和国(甚至包括温和的共和国)都有缺点。这些缺点使人民相信只有把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结合起来,才能过得幸福些。他们认为这样均衡的政权能够限制国王的滥用权力,贵族的贪名弄权,人民的情绪过激。三种政体结合,就会产生所谓混成的或有限制的君主政体。人们希望通过这种君主政体使各种社会力量得到合理的安排。 人们觉得,滥用一词总是与权大分不开,为了防止滥用权力现象,应该把权力交给各个居民阶层的代表手里,阻止国家中任何一个阶层为私利而破坏均势。这种政府被视为人类理性的杰作。在这种政府之下,不变的法律同样指挥着一切社会成员。国王承认一切社会成员的权力。国王想作恶时,人们就束住他的手脚;只有他行善时,才给他以完美的自由。每一个公民都受法律保护,免除暴力侵害。这些法律再也不受最高统治者及其宫廷的任性要求和古怪欲望的支配。人民选举议员,议会代表人民,人民通过议会参加制定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而那些在出身、财富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声望卓著的人则在议会里面合作共事。最后,因为国王有实施法律的义务,所以依法授以王权。在这种政体之下,法律只是社会意志的表现。公民每个人的人身、财产、自由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力量都不能加以侵犯而不受惩罚。 英国试图实行这种政体,为我们作出榜样。如果认为人们创制某种公共法规以保证人民的幸福是办得到的,那么,毫无疑义,创立一种政体把至今人们所能发明的一切政体加以平衡和调节就也应该是办得到的。 但是,并不存在那种能够不受人类情欲侵蚀的建筑物;也不存在那么明智和那么严密的法律——任何暴力或狡计都不能最后摆脱开、规避开或者加以破坏的法律。人类的理性不能预见和防止命运注定的一切情况、事变和革命。隐藏的情欲像地下水一样逐渐地、悄悄地破坏着十分牢固的建筑物。有朝一日也许会发现,我们今天认为这样成功和这样值得赞美的政体,竟具有联合成一体以前原来那三种政体所具有的种种缺点。 狡猾的国王也许能够迫使人民的代表帮助他奴役人民。对贪得无厌的人来说,金钱可以获得无可比拟的权力,金钱就是他们行为的唯一动机!国王作为数不清的财富的占有者,自然很容易引诱某些既贪婪又吝啬的人。最高统治者拥有完全的和绝对的权力指挥雇佣军,不难凭借武力强使那些不听诱骗或无法收买的人屈从自己。涣散的公民对于贪权恋位的国王不断玩弄权谋,归根到底只能起极其微弱的阻碍作用。卖身投靠的贵族对于当局的独断专行,也只是一个不够牢固的障碍物。最后,满怀不安情绪、好吵好闹的人民采取放纵不检的行为以争取自由,结果可能使自己轻易地落入陷阱,戴上镣铐。人民的永恒幸福只有建立在明智的理性上,对社会福利的真诚热爱上和善良的道德风尚上,才具有真正牢固的基础。不文明、不道德的人民迟早会变成奴隶。 20.论绝对权力 不论采用哪种政体,绝对权力都是必须的。不论这种权力是怎么样的,它都应该设法拥有一切社会力量。为了做到这点,它就不仅应该制定法律,而且要有十足的力量来行使这些法律,并消除执法过程中某些公民凭私欲设置的种种障碍。如果社会政权没有足够的力量强使全体公民促进公共福利和促进社会的安全保障,那么社会就不能实现自己的计划。 同时政权也应当解决为了这点什么方法才是最佳方法的问题。扼要地说,要建立社会中心力量以便给一切私人企图提供一个总方针。这个中心力量应该具有足够的权威,以便强使他们同意这个方针。政府权力有限就不能展开积极有效的活动,因而会让各个社会成员凭恶德把本来以实现公共福利为目的的联合体变得软弱无力,甚至产生危害作用。 甚至连以最热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自由的某些社会也认清这个道理,因为它们常常在政治斗争最炽烈的时候(至少在某一个时候)不得不服从一个无限制的权力。罗马实行狄克推多 制度就是如此。 可是,这样必需的权力应当交给什么样的人手里呢?怎样防止权力变质和出现不堪忍受的滥用权力现象呢?看来问题似乎难以解决。如果把管理权力委托给某一个人,他就成了唯一的社会中心,把一切权力都集中在自己手里,使所有的人都只为他一个人服务;他就会把国家一切实力用来满足个人私欲。可见,把绝对权力不加限制地委托给一个人只不过是疏忽大意和丧失理智的结果。也许,应该把最高权力交给少数优秀公民吧?可是他们很快就会变成统治社会的暴君。也许,人民应该把全部权力保留在自己手里吧?可是他们不懂得怎样行使权力,即使偶然负起管理责任,那这也是一种不审慎、不明智和不适当的管理,并且常常是一种违反人民最重大利益的管理。 怎样摆脱这些困难呢?除了在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实行分权以外,没有更妥善的办法,因为把权力集中在一个阶层手里,这就给这个阶层以压迫人民的可能。这个分权方案决不是不能实行的或荒诞无稽的。必须使国王的权力始终服从人民代表的权力,必须使这些代表经常听从授权人的意志。这些代表是从授权人那里得到自己的一切权利的,对于授权人来说,他们是执行者,是受托人,而决不是主人。 21.哪一种政体都不是尽善尽美的 我们试图从各种政体中找出一种尽善尽美的,无疑会进入歧途。尽善尽美的政体是那种能保证最大多数公民幸福和安全并防止少数人恣意纵欲的政体。因为政府这个机器每分钟都在腐朽、削弱、离开自己活动的目标,所以凡是经常严格要求自己、时刻毫不放松地注意调控这个机器的政府应该看作是最贤明的政府。 公正的政府关心的是每一个公民在可能达到的最公平的条件下享受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优惠,因为人们之间福利分配越是公平,整个社会就越是幸福。最低级公民和最有声望的公民甚至和国王一样,也有权享受与他的社会地位、与他功绩和能力相当的福利。 一切政体都有实在的优点和缺点。它们毫无例外地全都有大量不合适之处,全都包藏着招致自己瓦解和灭亡的原因。如果说滥用权力会导致暴政,那么,滥用自由也会导致放纵恣肆,其后果如同暴政一样可使国家灭亡,因为到那时候每个人对他人都会变成暴君。权力集中后,权力就具有极大的威力和效力,因而就包藏着巨大的危险性。好啦,要是把权力分开呢?那么权力就会弱化了。许多复杂的工具常常同结构简单数量不多的工具一样容易失去效用。好吧,要是人民心怀恶意、懈怠、堕落呢?这意味着权力已失去任何力量。要是人民都遭受奴役呢?那么他们就会变得委靡不振,丧失一切能量。要是公民开始藐视法律、不承认法律呢?那时一切都会陷于混乱状态。要是公民对法律显得过分依赖、俯首听从呢?那么,在许多场合这些法律也就被废止了。 依靠什么东西来解决这个问题,并从困境中找到出路呢?这样的出路要依靠理性来寻找,如果缺乏理性,则要靠实力和必要性来寻找。正是必要性从灾难的环境中产生最大的福利,从极端难以忍受的奴役制度中产生为自由而斗争的勇士和复仇者,并且从灾难和不幸的陷坑中诞生幸福。 由此可见,使权力和自由处于公正的平衡状态,结果就产生了好的政体。所以,任何政府如果能保证大多数从属于它的公民过幸福生活,不管用什么名称,都是好政府。这种政府提供给公民的自由同每个公民有可能为自己的幸福(又不损害他人)而劳动所需的自由相当,它就达到了上述目的。 22.同一种政体不能适合于一切民族 同一种政体不能适用于一切民族。人们因居住在不同国家而彼此疏远。他们有不同的风俗习惯,有不同的信念、爱好和需要,要使同一种政体适用于一切是不可能的。国家幅员大小、地理位置、物产特点——这一切因素决定着政体差异的必然性。如果一切民族实力相等,文明程度或理智相同,那么管理他们就没有困难。如果他们都有贤明君主,那么他们就会同样幸福。 23.国家安定不是政府高度贤明的标志 人们可能会问,什么样的政府才是最安定和稳固的政府呢?人们凭经验设想,安定和稳固这两个特征也许能够判断政府的贤明和政府的向善吧?这是误解。政府保持长久决不能证明它是有益的。亚洲几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几千年来一直在无理性的专制压迫下呻吟着,尽管政权频繁易手,但这种专制制度始终同样地统治着不幸的奴隶。人民囿于无知和懒惰,更囿于迷信,对压迫习以为常,甘心忍受。他们的生活方式所养成的麻木不仁,使他们不知道世上还有比他们的苦命好得多的幸运的人。 24.富强不是幸福的证据 可以设想,国家富强,商业发达,物产丰饶,对邻国居于优势地位,使我们有可能判定它的政府是向善的。这是误解,对此我们应当加以舍弃。国际上最强盛的帝国,国内状况往往最糟糕,比所有被统治的地方都糟糕。 当战争狂热控制着某一个民族,确切些说,控制着那些管理这个民族的人的时候,那就不管这个民族的战果多么辉煌,功勋多么显赫,对邻国的暂时优势多么昭著,它都不能不为这种雄强外表付出高昂的代价,而国内老百姓则只能因此大吃苦头。好战的民族,征服他国的民族,真像那些有毒的昆虫,它们螫伤了别的动物,自己也会在螫伤中死亡。 一个国家自然资源丰富,土地出产充足,换言之,它的自然和生产条件优越,决不能证明政府的正确,也不能证明政府的贤明。世界上是不是有一个国家比印度更富饶同时又更不幸呢? 判断政府是否贤明要看它利用国家的土地和财富以及使用民力是否明智合理,使用得明智合理就能保障臣民过幸福生活,这个幸福就成了判断政府好坏的唯一依据。善于集中公民的意志,用以促进公共福利——能这样就证明国家有真实力量。在一国之内,情欲会涣散臣民,把他们的利益同社会利益对立起来,这个国家就没有实际的力量,稳固的力量;一旦坏风气入侵,政府就会变坏。风气恶劣的社会决不会是幸福的。它一切努力,一切辛勤所得到的成果只能是昙花一现的。好战的政府总是经常更迭、变动频繁,完全不能从事公共福利建设。它还会经常把社会福利献给好大喜功的国王,献给不安分的专门害人的宫廷谄媚分子和世间大人物。贪得无厌的政府把视线专门瞄准商业,一心想发财致富,死心塌地地把一切牺牲给自己所崇拜的偶像,千方百计地攫取财富,破坏公民的好风俗。 25.论权力的最初原则 马基雅维里说过,无论哪一个政府如果不反复回顾自己的最初原则,就不能长久存在 (12) 。如果所谓最初原则 指的是人的本性、人们联合成为社会的目的、公共福利和公道原则,那么,这条定则的正确性就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如果是这样理解的话,那就无论什么时候对于政府的优点、对于法律和公共设施都能作出合理的判断。但是人民的生活状况时常在变化,所以想把一些原始的公共制度应用到现在那就是错误的,因为由于时代的影响,那些制度往往变得无益,甚至有害。可惜人民差不多每走一步都要犯这个错误。 如果社会遭受某种灾难,通常会发生什么情况呢?一些改革家会立即着手调查研究,尽力让社会恢复它很久以前采用过的办法。他们想用过时的药方来治疗眼前的疾病。他们袭用古希腊罗马世界一些常常是草草写成的法律,仿效一些荒谬的风俗习惯,依据一些不大可信的事实、一些野蛮有害的权力——一言以蔽之,他们希望用他们祖祖辈辈所采用过的办祛来解决当前的问题。其实,如果人们注意到一切社会的最初的主要目的,注意到大家所固有的、构成他们的不可或缺的本性的品质,那么最困难的重大问题都能立刻解决。一种成见是,我们的祖先比我们聪明,在政治上这种成见常常造成致命的后果。崇古变成了迷信,迷信和健全的理性是势不两立的。民族发展起来,渐渐形成另外的民族,因此他们应当服从现代的需要,只有明智的理性能给他们提出合理的忠告。某种东西过去被认为是好的、有益的,但决不应该因此就认为它适合于现在。 人们如果注意这些原则,那就会明白:为什么现代政府多半是体制不定型,而在法律、权利、习惯等方面又彼此互相矛盾的某种大杂烩;为什么这台复杂的机器不能运转自如反而步步停滞,并且谁也找不出阻碍它正常运转的故障来。当我们想要修复这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构时,我们所面临的困难的真正根源就是在这里。虽然人们早已感觉到这些致命的、不公平的、考虑不周的原则是何等的不合适,但有些政府还是把它们长久地保存下来,普遍推行于当今时代,其原因也就在这里。 26.论改革和革命 应该承认,尽善尽美决不是人世间各种制度所固有的本质。管理方法像人们所干的任何事情一样容易改变,也容易革命,任何才智之士都不能加以防止。人间各种制度以需要为前提,凭实力和热情而建立,在暴风骤雨、焦急不安、秩序紊乱的中心里诞生,最初受理性指导的就很少,人民十分小心谨慎地去预防受命掌权的人滥用权力的则更少。政府设施的突然改变,常常是人们情欲斗争、盛怒暴发和形势必需的结果。人们总是只考虑消除当前的滥用权力现象的手段,却不料有时竟用了另外一些更危险的手段来代替自己想加以消灭的滥用权力行为。 丧失了原则的人民企图通过内战、起义、弑君和谋杀等手段来克服自己所遭受的灾难,到今天他们究竟获得了什么样的明显的、可以看得出来的权益呢?亚洲人民杀死了数以千计的暴君难道就变得更自由更幸福了吗?不错,革命的结果有时能暂时改善人民的处境,但是更加常见的是革命造成长期的社会灾难,因为糊涂和愚昧常常在一刹那间就消灭了大家赞成的各种措施的成果,并且把一些最英明的法规和最有益的制度摧毁干净 (13) 。只有在某些场合下激情奔放和行为狂暴才会产生有益的结果。 暴虐无道的征服者消灭自己征途上所有一切,在他们之后,甚至连被征服民族的名字在历史上也保存不下来。君主们无穷的私欲、狂妄的政策、成堆的错误和失策把一些最繁荣昌盛的帝国导向不可避免的灭亡。社会只有在统治者的私欲和社会利益不矛盾的时候才比较幸福。各民族的幸福同各个人的幸福一样,可以同一杆不稳定的天平相比,只要砝码一加减,平衡就立刻受些破坏。 社会和统治者、统治者和社会进行着旷日持久的斗争。这个斗争总是力量悬殊的,最高统治者经常扩大自己的权力、力图统治社会,社会却总是不能把各成员的分散的意志统一起来。掌权的人不断地想要扩大权力、无限制地行使权力并消除自己恣意胡为的道路上一切障碍。专横霸道是一切君主经常追求的目的。这种追求很快就导致暴政猖獗,同样祸及君主与人民。臣民经常试图摆脱暴力。战争危害国家,因为它耗尽国家财富,消灭人民生命,造成贫困和灾难;和平削弱国家的自卫能力,使它容易变为强国的俘获物。商业是自由和安定的儿子,它创造财富。伴随财富而来的则是奢侈浪费,所以财富能使人民处于软弱无力状态。专制制度使国家民穷财尽,无政府主义(或极端自由)则通常总是使人民陷入某个专制君主权力的枷锁之中。 27.政府的慈善和仁爱包含什么内容 政府的美德应该包含使公民私人欲望服从公共利益这一项内容。试图压制私人欲望或者要求治人者自行舍弃私人欲望都是徒劳无益的。再没有比给人民造福的贤明政府更为罕见的了。可是,难道管理得很好的家庭就屡见不鲜吗?许多个家庭构成人类社会,家庭尚且难得治好,所以不能要求治理特大家庭的统治者始终具备必要的品德、才智和能力,足以使一些结构非常复杂的庞大的社会机器准确地运转自如。国王是一些以谬误为本性的人物,他们往往因无知而作恶,通常认不清自己的真正利益。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同各个个体一样,容易得病。频繁出现的尖锐的危机,具有决定意义的转变,有时能使政治机体恢复健康。这种健康状态可以保持下来,直到大自然通过新危机迫使机体重新化脓时为止。 我们就这样让大自然发挥作用,有时我们也帮助它,但只是在我们深信真能帮助它的时候。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催促它,不应该试图加速它所决定的事态的进程,不应该阻碍它或者逆它行事。不应当忘记,我们甚至在知道灾害以后,还不知道怎样消除灾害。我们应当警惕:别让我们似乎笨拙的双手去加重这种灾害。我们对待受委托掌握社会权力的人的缺点应该像对待其他一切公民的弱点一样宽宏大度。我们试着进一步认识自己,认真考虑自己的弱点。我们特别要记住,对政府表示不满的权利只应属于社会,因为只有社会才能从那些滥用所托付的权力以破坏社会团结的人手中收回这种权力。 下面我们要说明:明智的公民应该忍受政府给他造成的不可避免的不方便,因为他一生下来就要服从政府的权力。作为社会的成员,公民有义务协助社会,他应当使用自己的体力和智力,提出合理的建议为社会服务,但任何时候都不要忘记,要禁止自己破坏整体的秩序,他自己也作为一个不大的部分包括在这个整体之内。 解决改变政体的问题不应为追求虚荣,为报仇雪恨,不应受情欲的影响。解决这个问题的权力属于冷静而不感情用事的理性和经验,属于沉着而深思熟虑的社会意志的表示。个人的利害关系差不多总是不公道的,任何时候都不应该由它来决定社会利益。不善于管理的人之所以犯罪只因为他们牺牲社会福利来满足个人情欲。违反祖国意愿使祖国陷入混乱和争斗的深渊中的人所犯的罪行并不少于那些压迫祖国人民的人。不但如此,社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还应该忍受那些无法克服的灾难。不用说,革命和革命震荡对于社会也是灾难,因此只有在取得长久可靠的重大福利足以抵偿暂时破坏安宁所带来的牺牲的条件下,才可以采取革命手段。人民老是心情激动,经常和自己的政府作对,就像病人一样,神智不安给他带来无穷的痛苦。 28.社会应当表现出忍耐和宽容 忍耐、宽容、沉着——这就是文明的理性的行为方式。思考周围事物的人可以看到大地上一切都服从自然法则,自然一旦起作用,就能利用潜在的力量从纷争中产生和谐,从灾难不幸中产生幸福,从狂风暴雨中产生平静和安宁。我们把一切希望都寄托在时间的前进和知识的发展上。 儿童由于常常跌跤,终于学会止步、走步和避免危险。人由于自己犯错误吃了苦头,就会变得聪明些,避免重犯错误。灾难是人们的伟大教师:它迟早会迫使人们诉诸理性,找出克服苦难的方法。既然人民不能期望竖立永垂不朽的丰碑,那就愿他们积极努力至少把临时住宅建造得舒适方便些,好让自己在这里面度过短暂的一生。 人啊!你们虽然自己微不足道,但还是想包容寰宇!你们在自己梦想中总是拿自己的愿望去衡量一切!别奢望你们自己能创造出不朽的作品吧!别希望你们的聪明才智能使你们营造的房屋、你们创立的政体永远坚固吧!你们的先见之明、你们的经验和你们的理智并不能保住你们的并不牢固的制度,避免时间的破坏作用,避免革命的狂暴行动,避免纷争的火焰,避免你们的情欲和恶习的迅猛冲击,避免你们天生的想改变周围一切的夙愿。你们的帝国、你们的制度和你们的法律,同你们自己一样,都是过眼烟云。你们的牢固的、自己觉得住很舒适的住宅,有朝一日你们会发现它原来不过是革命的玩物而已。 有人可能向我提出异议:既然人们生来不是为享受永恒的幸福,既然他们的法律应该修改,他们的政体不能永远不变,那究竟为什么他们要知道那些反正一定会降临他们头上的灾祸呢?健康不总是人的命运。让他们知道自己会遭灾受难,让他们想些方法去避免灾难,让他们小心谨慎地去采取这些方法,这毕竟好一些。即使他们不可能获得长久的幸福,那也可以让他们获得哪怕是一些转瞬之间的幸福。难道因为人们对于自己的命运很少心满意足,就下结论说,人们不应该考虑改善自己的命运吗?难道因为人们迟早会死,就得出结论说,他们努力劳动以使随时可能中断的生活过得幸福些,这种努力没有意义吗? 不论政体怎么样,总希望政府越善良越人道越好;总希望政府稳固,达到人类一切设施一般可能达到的稳固程度;总希望政府存在下去,只要它的存在能保证人民得到公正、安全和自由,只要它的存在不让任何个人利益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只要它的存在能保证法律强于任何一个人的意志。 只有这样的政权才是全体公民意志的真正表现。在它的治理下,社会利益就会与个人利益协调一致,国家的各种力量就会协调行动,都以创造公共幸福作为目的,像每个人所能体会到的那样,自己的幸福取决于公共幸福。那时,社会将因为自己是处在服从法律的统治者的政权下而感到心满意足。它展开为自保所必需的活动。它在明智的统治者的领导下,会看到许多道德高尚、胸怀豁达的公民为自己贡献力量。 [book_title]第三讲 论统治者 1.“最高统治者”的定义 最高统治者是国家为了自身的繁荣和幸福而授予治国权力的公民。不管采用哪种政体,最高权力必须以人民同意为基础才是合法的。任何权力其实都要受社会所面临的最初的主要目的的限制。社会要求经常尽力保存自己,保持强大的实力,使人民生活得愉快。社会能同意的管理方法只是能促进实现这些目的的管理方法。 当社会只希望由一个社会成员来治理的时候,最高权力就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里,这个人叫作国王、君主 或国君 ,而相应的政体叫作君主政体 。当国家把最高权力交给几个人经常负责的时候,这种政体叫作贵族政体 。最后,当人民把最高权力掌握在自己手里,或者在规定时限内通过选举把它交给少数人让他们代表自己的时候,这样的政府叫做民主政府 或人民政府 。 某个人或某些人违反社会意志去管理社会,这种人都不能看作是拥有主权的统治者,而只能是篡权者。有些统治者开始掌权时社会是同意的,可是后来他们所采用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却违背社会本性,违背社会愿望,也违反社会的主要目的,这样的统治者就是暴君。那么,拥有主权的统治者、篡权者和暴君这三者的区别在哪里呢?拥有主权的最高统治者(或国王)根据人民意志、取得人民同意进行管理。篡权者未经人民同意就管理人民。暴君则利用违反人民意志的手段进行统治。拥有主权的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基础是社会同意,篡权者的权力基础是强力,暴君的权力基础是不公正的个人意志,这种个人意志所依靠的是用以反对社会本身的社会暴力。任何统治者除非他们采用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方式符合人民的自然而合理的愿望,否则都不会成为也不可能成为合法的统治者。 暴力不能产生那种为暴力所不能消灭的权利。一个人的意志只有在大家都承认他的意志,即都同意服从他的意志的情况下,才能约束大家的意志。因此只有人民默许或公开表示同意,在人民和他们的统治者之间才能建立友善的相互关系。凭借暴力建立的相互关系只能产生仇和恨,并使人民厌弃。无论什么时候暴君都不会有自己的臣民,而只有仇敌。 可是难道有一种什么社会联结剂能够把对立的双方联结在一起吗?难道人的本性能使人安于自身的不幸境遇,或者听任自身福利的丧失吗?难道仇恨一切使他的日子过不下去或者使他的生命受到威胁的事物,不是人们固有的本性吗?热爱生活,力图保全生命,坚决使自己生活过得幸福——这就是能够把广大臣民和他们的统治者联系在一起并使前者服从后者领导的唯一的社会联结剂。当最高统治者为社会福利而努力的时候,社会意志就汇聚在一起,变成统治者的统一意志。只要统治者背离上述目标,两种意志就会分开。谋求幸福——这是把人民意志和统治者意志联结起来的牢固的纽带。 统治者给人民造成灾难,灾难引起人民的仇恨,灾难和仇恨就把这种纽带割断了。 否认这些原则就意味着不承认理性本身。这些原则是这样显然易见,人们只要一深入自己的内心世界,就不能不发现它们。 因为人们之间除了他们的共同需要和他们追求幸福的共同要求以外,没有其他任何密切关系,所以如果那些参加社会联合的人不能自愿地一致同意实现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联合。如果参加联合的人不坚持这个目的,那么联合也就没有任何力量。必须把每一个受管理的社会看作是人民和管理人民的最高统治者的联合体。如果双方意见协调,那么国家就幸福;如果双方意见分歧,那么可以期待的后果就只有内讧和混乱。只有在臣民的意志赞助最高统治者的意志的时候,国家才能强盛、安全和幸福。 2.服从的动因 人们的需要促使他们生活在社会中。因为社会生活能给人们提供较多的满足个人需要的机会,所以每个社会成员应该把自己的劳动、精神、意志和才能毫无保留地献给社会以增进社会福利,简言之,即奉献出小我的独立性。为了自身的福利,他应该放弃一切照自己的动机和愿望行事的权利;为了自身的利益,他应该让社会领导自己,因为他是社会整体的成员。不这样做,社会很快就会因为各人志趣不一、意见分歧、争吵不休而解体。 因此,必须使每个人都受某种公共力量的约束,必须使他个人的意志服从社会意志。社会保证它的成员获得福利,这就使得社会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力:约束或指导它的成员的欲望,确定他们的自由界限,迫使他们保障同类的安全和幸福。 但是,社会怎样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呢?怎样才能把所有组成为社会的人的意图统一起来,引导到一个共同目标上来呢?社会意志只有通过建立政权——有权管理一切公民并迫使他们执行自己的指示的政权——才能表达出来。所以,执掌政权的一个人或几个人就代表整个社会。不论哪种政体,最高统治者都是从社会获得领导公民的权力的,总而言之,只有得到社会同意,他才能成为社会的工具,成为社会的政权机构。 3.论立法权 最高统治者是通过法律表达公共意志的。可见,最高权力的本质就是立法权。当法律旨在保障社会的福利和安全的时候,这些法律应当认为是全体公民意志的表示,但是,当最高统治者只根据自己的意愿、利益和欲望颁布法律的时候,这些法律就只是最高统治者个人意志的表示,再也不能叫做社会的法律。不用说,谬见、恶习和暴力也能迫使社会服从诸如此类的法令,但理性永远也不会承认它们是真正的法律,因为法律这个名词只是承担社会义务和表现社会关系的意志表示。社会只有借助于按照联合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才能联合起来。做不到这一点,社会就不得不服从最高统治者,从而抛弃自己的本性,同意自己的幸福被剥夺。 4.论行政权 社会把颁布法律之权授予最高当局,如果不同时授予足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的权力,那就徒劳无功了。这种强制人们遵守法律的权力叫作行政权 。行政权是当局利用社会力量强使一切公民遵照用法律形式表示的自己意志的权力。 人们一旦发现公共意志在某个时候和个人利益背道而驰,人们的欲望常常会使自己的个人意志同公共意志对立起来。对于某些常常因无知或一时感情冲动而陷入迷误的人来说,公共福利始终是一种疏远的东西。只有善于吸取生活经验,只有善于思考和判断——总之,只有理性才能使人们感觉到,作为整体的一部分,自己的实际利益全赖整体的幸福与安全。法律是社会理性的表现,这种理性同某些人的不明智正相对立。行政权是这样一种社会力量,它把政治体系方面一切单独力量联合到一个聚集着整体的幸福和安全的公共中心中来。立法权和行政权一道构成完整的最高权力。 5.论根本法 一切统治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都不能不注意一些普通的和自然的限制。有些社会除了这些限制以外还为自己的统治者规定了另外一些特殊限制。因为这些限制显然表达了人民的意志,所以最高统治者不能不服从它们。这些以根本法 闻名于世的限制,责成最高统治者以一定的方式行使权力,责成他们在管理国事、使用国力、立法和司法时遵守硬性的、不得擅自改变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了国王权力的继承程序、各阶层公民的权利、国家对待教会的关系等等。不管这些法律的性质如何,只有制定这些法律的立法机关才能有权废除,因为无论哪个社会都永远不能让统治者有权回避或消灭社会的真正的意志表示。 各民族的根本法决不是千篇一律的。它们随各民族的需要、观点、风俗、习惯、主见和认识水平——总之,根据各个民族的特殊生活条件而呈现多种多样。人类社会在最重要的问题上——我指的是追求幸福生活——是完全一致的,而在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最高统治者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的问题上却并不相同。统治者所受的限制取决于人民对他们赋予最高权力的人的信任程度。滥用权力是和权力过大、不加任何限制、听任便宜行事分不开的。受过滥用权力之害的民族就会想到必须牢牢地束缚住统治者的手脚,因为他们的威势会奴役人民。受滥用权力之害较少、不那么痛感必须限制统治者的权力的民族,就不会怎样严格要求限制统治者的意志。尚武好斗的民族考虑到战时情况可能瞬息万变,必须当机立断,常常把几乎毫无限制的权力授予统治者。这些民族认为应当让统治者根据自己的知识和机警去做应该做的一切。战时行动的迅速和保密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也迫使这些民族允许自己的统治者办事不过分拘谨、不过分花费时间,在选择达到理想目的所必需的手段时不要承担困难的义务——总是和别人议论不休。这样,有些民族就把比较广泛的权力交给国王,让他们成为全权的管理主人,连管理方面的一切细枝末节都包括在内。 6.论继承性的最高权力 有些民族因受暴力奴役,或者因对有功国王怀抱感恩图报之心,而把管理自己的权力交给这些国王的后嗣。继承性的 最高权力的来源就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只要一生下来不经过人民重新选举就有权掌政。在人民同意保持这种惯例的地方,社会似乎面临一个任务,这就是防止因某些觊觎政权的实力派人物几乎随时都会发生的互相争夺统治同胞的权力而造成秩序混乱。在那些只要经过新的选举,一个国王就可以被另一个取代的国家里,正是由于这样争权夺位,常常引起大乱。如果说在行使王位继承权的国家里肯定常会出现政权落在无能的昏君手里,那么,在推选国王的君主国里,人民也不得不拿自己的鲜血作代价去换取每一个新选出的统治者。 7.论无限制的最高权力 有些民族把全部立法权交给国王;另一些民族则把立法权分开,给自己或给自己的代表保留改良法律、通过或否决法律、修改或重制法律、审查和研究法律的权利——总而言之,即保留衡量和全面评价法律优缺点的权利。有些民族把立法权以及行使法律的权力,即全部政权或者也可以说是绝对权力 ,完全集中到自己的统治者手里。另一些民族则非常有远见,他们把这两种权力分开,分别交到不同的人手里,以使掌握不同权力的两类人能够为了人民的自由而相互制衡自己的权势。 但是,不管人民已用特别法律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也好,或者因情势所迫以致忽视了这种限制也好,无论如何,任凭有多大的势力,经历多长的时间,利用什么习惯,都不能剥夺人民恢复原来地位的权利,也不能剥夺他们根据新情况和新要求改正过去因行为不慎所造成的结果的权利。社会始终为自己保留给那些负责行使权力的人制定行为准则的权利。社会始终能够给他们指出它认为适合于自己的政体——这是它的永远不可剥夺的权利。社会不能因时间的推移而丧失掉它自己的这个权利,任何力量也不能剥夺掉它的这个权利。任何时候使用任何残暴手段都不能使社会放弃这个权利。 如果这个道理有人怀疑,那就请他告诉我们:为什么甚至在国王已掌握了绝对无限权力的国家里,国王在登基时总是免不了要大费力气去搞各种繁缛的典礼以保证臣民驯服顺从呢?难道拥有绝对无限权力的专制君主在同其他觊觎王位的人争权夺利时最后不也要吁请人民来解决吗?他们惯常严重地欺侮和凌辱人民,可是在执掌政权问题上仍旧不得不承认人民是真正的裁判者。 不论最高权力怎样分配,就总体而言,它始终是无限制的。因为最高统治者是代表社会行事,社会的权力是不知道界限的,所以他应该有权使用一切力量迫使社会成员执行自己的意志。可见,全部最高权力是使国王有权强制全体公民按照当局同意的法律行事。责成人们服从法律就意味着责成他们听从社会理性、人民意志。人民是不愿意有什么事物不适合社会本性、不适合社会环境、不适合他们的生活条件的。当君主依法治国时,他的命令应该是绝对有效的。法律应当是专制的,但统治者则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是专制君主。公正的社会意志不应当遇到来自任何社会成员的抗拒。 8.最高权力的自然界限 我们熟悉的一些无可争辩的原则足以使人们懂得最高政权的权力多么广泛。当这些权力不分开时,它们和全体人民整体所拥有的权力是吻合一致的。当国王根据社会意志治理国家时,当国王是实现社会意志的可靠工具时,他制定的法律对全体臣民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当他颁布的法律危害人民或者违反人民的意愿时,人民就有权对这些法律提出抗议,有权取消统治者的全部权力,有权反对他的渎职罪行。不管人民服从国王权力的原始条件怎样,不管最初阻止人民预先申述自己的条件的障碍是什么,不管以后压抑人民呼声的暴力从哪里表现出来——什么力量都不能剥夺人民表达自己愿望的权利。 社会意志无论对臣民也好,或是对国王也好,始终都是最高法律。这种意志是衡量国王权势大小和臣民服从程度的永恒不变的标准。这种意志是把民族同它的统治者和把统治者同民族联结在一起的共同链条。这种链条对各方面都是同样有效的,当国王切断它时,他的臣民也就不再受它束缚了。 不管社会同意加在自己头上的政权是怎么样的,当社会能够自由选择时,它就永远不想让自己服从一个不公正的、变化无常的和缺乏理智的意志,因为它总想过幸福日子。如果它拒绝行使自己的权力,那么这样做只是为了把权力交给那些能使社会更加可靠地行使这些权力的人;它这样做还为了简化这台由于组合零件互相牵制而变成过于复杂并且有完全损坏或常常停车危险的政权机器。幸福、安全和自我保存始终是社会的目的。社会力图保护自己的成员避免各人私欲的破坏作用,同时也决不想把自己的成员交给残酷的政权去任意鱼肉,因为这种政权在获得一切社会力量的支配权后就变得十分危险。社会本有服从义务,但只是为了自身的福利,并且是以它所服从的意志是公正无私的为条件。社会同意服从的法律只是那些以社会本性为依据并且能增进社会福利的法律。 每个社会都和自己的统治者签订契约,这种原始契约的永恒不变的条件就是这些。但愿那些善于奉承的骗子手不要把大自然大声疾呼的契约当作沉默无言的白纸黑字。但愿搞暴政的人不要妄言人民签订的原始契约是不能实现的,其实它已永远铭记在人民心坎里。理性使一切受到自己的光辉照耀的人都能看到它。这个神圣的文献必将永远存在,无论是时间的破坏作用也好,或是暴力和作伪也好,都对它无能为力。 9.存在这些界限的证据 因为家庭是君主政权的原型,所以社会希望治国一如治家。比如,父亲带领自己的儿女,承担保护儿女的责任。他的生活经验、知识、比较发达的智慧使他能够预见并预防一些威胁儿女的危险。他应当消除儿女们互相为害的可能性,教导他们互相友爱,奖励他们的善良行为,责罚他们的不良表现。总而言之,一个民族在服从国王权力的时候,同时希望国王像家长在他眷怀和关爱的幸福家庭中处理家务那样来处理国家事务。 人民如果喜爱同胞中某些人的美德,赞赏他们的才智,感谢他们的善行,而自愿把最高权力交给他们,难道这种行为本身不就证明:这种应得的尊敬正是对美德的表彰吗?不就证明:人民愿意服从理性并让自己和能够关怀公共福利的人站在一起吗?如果人民在热情高涨的时候不把自己同统治者协议的准确条件预先说出来,那么,难道就可以断言:那些因才德出众而当选的人的继承者不妨认为自己可以不具备统治者非常必需的某些优秀品质吗?难道首任统治者的善心能让他的继承者有权不给社会谋福利或者危害社会吗? 当寻求保卫和庇护的心理使胆小怕事的人在勇敢刚强的领袖、生活经验丰富的人的权力下联合起来的时候,难道这些人因为具备这种品质就有权压迫自己的同胞吗?难道社会愿意让选出来保卫自己的人变成压迫自己的人,让他们来强迫自己接受原想避开的灾难吗?难道社会为了自己的安全不应该责成那些正因为具备优秀品质而成为社会所特别需要的人来保卫自己吗? 当人民从这些以神的名义发出号召的著名人物手中获得法律的时候,他们肯定认为:受到神灵智慧启示的立法者会使自己变得比较幸福。在人民看来,天制定的法律应该比人制定的法律贤明,它不能不把人民引向康乐幸福之境。假如对这些人民说,神打算让国王有权使人民陷于不幸,或者有权用暴虐苛政来统治他们:这么说势必就是对神明的亵渎。 不论最高权力的起源究竟怎样解释——是认为它起源于天,还是认为它要以人民同意为基础,它始终应该以公道原则为依据,它始终应该以谋求社会福利为目的。如果人民不和命运赐予自己的统治者订立任何契约,那只因为他们认为统治者是上帝亲自选中的人,是能够专门按公道原则治理并专门为他们谋最大福利的人。 10.消除反对意见 也许有人说:多数政府是靠手中武器、使用暴力、通过征服来建立政权的;被军人或走运的强盗征服的人民被迫接受胜利者任意强加的法律;这些人在保住自己的性命和一部分财产以后,甚至对这种征服也感到心满意足,于是放弃了自己的自由、自己的意志和原有的法律,也就没有可能同残酷的奴役者、同很少乐意签字承担义务的人、同威力强大足以迫使别人俯首听命的人讲什么条件。 不能否认,地球上现存的多数帝国是通过暴力、通过战争和破坏建立起来的。但难道暴力无论什么时候都能产生合法的权力吗?难道征服者的权力,这么多的统治者靠征服建立自己的绝对权力,比盗贼和杀人犯的权力更有根据吗?如果自然法被忘记,或者在征服的叫嚣中不得不保持沉默,那这还不意味着自然法的作用暂时中止或者不复存在。权力成为合法的,只是因为服从于权力的社会同意它的存在。难道胜利者变成国家主人以后又继续管理着大批敌人吗?是的,有人对我们说,也许是这样;可是,在这种情况下,难道人民没有权利把这个胜利者当作敌人,首先提防他,最后消灭他吗?既然他管理臣民,他就应当使臣民幸福。 如果征服就是权力,那就任何暴力无疑都是权力,并且只有力量才能够决定人民的命运。可是有没有耽于这种想法的人:仿佛他的力量始终会超过全民的力量呢?哪一个胜利者能对付得了经常虚张声势的诈术诡计呢?即使征服像篡权一样产生某些权力,那这些权力也是不牢靠的,甚至连胜利者本人理智上也不会深信这种权力。在战争的狂热和胜利的喧嚣平息以后,胜利者如果仔细考虑自己的利害得失就会发现:他统辖的这个社会在力量上始终胜过自己,只是为了期待从臣服中得到好处才放弃自己的权力和自己的自然权利。力量决不会产生权力,靠力量和狡猾手段也不能夺得权力。 11.人民同意才能使权力合法化 可见,不管原始权力是怎样起源的,只有社会同意才能使权力合法化。社会同意决不是无代价的。它始终没有忘记自身的利益,它即使放弃独立,以及改变对侵略自己、臣服自己的人一开始就不能不抱的那种敌视态度,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 社会领导人的职责和直接利益就在于使社会成为幸福的社会。各民族不论在某些法律中规定本族领导人的权力界限,还是由于力量薄弱以致不能用文件划出自己所让出的和所保留的权力界限,但无论如何决不能放弃自己的自然法。人民永远不能让自己的最高统治者离开公正法则。他们永远不能放弃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因为这是一切有理性的生物的最必要的爱好。不言而喻!如果人民有时激情迸发在庄严的文件中宣布放弃自己的天赋权利,如果他们在信任和爱护的热潮中把最无限制的最高权力献给国王,那么这些因一时感情冲动而表现出来的举动并不能成为国王有权压迫人民的口实。凡是有理性的生物任何时候都不能让自己的领导人有权使自己过不幸生活,也决不愿意让他们行使这种权力。 12.论神权政治 既然自然、宗教和公道都反对滥用权力,既然健全的理智公开地大声疾呼地为人民说话,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狂妄的傲气、是什么样的猖狂的虚荣心能够使领导人认为,仿佛人民服从他一次就永远丧失发表意见的权力呢?究竟是什么样的自命不凡气概能够使力薄能鲜的凡人相信自己拥有足够的德行、才能和天资,以致在管理万民方面、在考虑大国需要方面以及在为臣民制定永远正确有益的法律方面,都能匠心独运、什么力量也不能限制他的意志呢?究竟是什么样的骄傲自满态度能够阻碍国王去倾听自然和理性的呼声:人民和统治者之间的义务是相互的,统治者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使人民也忽视自己的义务呢? 然而这些非常明显的道理,无论是国王也好,或是人民也好,几乎总是把它们置诸脑后。如果说前者认为自己有权滥用职权,那么后者就盲目无知到了极点:竟然相信统治者似乎可以为所欲为,臣民在服从 ✜✜✜✜✜✜✜✜✜✜✜✜✜✜✜✜未完待续>>>完整版请登录大玄妙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