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人性论
[book_author]休谟
[book_date]不详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外国名著,完结
[book_length]404180
[book_dec]英国哲学家休谟的主要哲学著作,1734至1737年写成。全书共分3卷,1739年出版了第1、2卷,1740年出版第3卷。第1卷论述了不可知论和唯心主义哲学观点。休谟认为,哲学首先应在经验的基础上,用经验的方法研究人类的知识的性质、范围和能力,不要超越这个范围和能力之外,去追求那些关于世界本原等旧的“形而上学”的问题。他认为感觉经验即知觉既是知识的对象又是知识的来源,我们只能认识知觉之间的关系,认识只能限制在知觉的范围之内,知觉则是由心中不可知的因素引起的。除了知觉,在知觉范围之外,是否有物质实体或精神实体存在的问题,在原则上是不能解决的。我们称他的这种观点为温和的怀疑论或不可知论。他用他不可知论的观点既批判唯物主义,又批判唯心主义。不过他认为知觉不仅是认识的对象,而且是唯一的存在,所谓事物不过是一束知觉,这同贝克莱的物是观念的集合同出一辙,因而其哲学仍是主观唯心主义经验论。他论述了因果性学说,认为因果性观念是习惯性的联想。第2、3卷阐述了他的道德政治观点,认为支配人的生活的是意志和情感(或激情)而不是理性,道德和政治的基础是“自利心”和“同情心”。
[book_img]Z_9264.jpg
[book_chapter]第一卷 论认知
[book_title]第一章 论观念的起源、组成、联结及其抽象意义等
所言即所感,
幸莫甚焉。
——塔西陀
第一节 观念的起源
人对外界的所有认识(perceptions)可划分为截然不同的两类,我们分别将之称为感知与认知。二者的区别在于其对人脑所产生的影响与作用力不同,借助于此,这两种认识或轻或重地决定着我们的思想与意识。有一类以极为暴力鲜明的方式进入人的大脑,我们称之为感知(impressions);此处所说的感知可进一步解释为人的欲望、感官和情绪,这些感觉进入人的心理那一瞬间,会留下极为深刻的印记。至于所谓的认知(idea),此处指的是人理性地对现象进行思考而形成的浅度认识;比如说因我们现在的这段对话而引发的各种想法,唯一的条件是这些想法不能是物理接触的结果,如眼睛看到,如手指抚摸,以及由此带来的愉快或不适感。我以为,没必要大费周章解释这点小区别。我想每个人都能认识到感觉与思考之间的不同。这些不同之处是很容易区分开来的,虽然在特定情况下二者会有交叉。所以当人熟睡时、狂热时、疯狂时,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一种狂乱心理状态时,我们的感知便极度接近于我们的认知。同样地,有时我们对外界某现象的感觉太过微弱几近于无,以致难以判断出来这是感觉还是认知。尽管存在这些特例,二者总体而言还是泾渭分明的,不会有人把这二者理解错,因此也不需要重新用术语解释其不同之处。
对外界的认识还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进行划分,而且这一方式比较简易可见,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概念;这一划分方式不仅适用于描绘感知,也同样适用于形容认知。这便是将认识划分为简单认识与复杂认识。简单认识与简单感知或认知不存在任何区别;而复杂认识则正好相反,是由多个部分组成。我们很容易感受到苹果的色香味是不同的性质,也明白虽然三者糅合在一体却不是同一物体。
以上的这些划分有助于本文后续议论的展开,使之更有条理便于理解,下面我们便可以更细致地谈论感知与认知二者之间的关系及其特质。首先我注意到的是,二者几乎在所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当然如前所言,它们进入人的心理的方式与所产生影响的大小会有差异。感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当成是认知的另一种反映,反之亦然;因此人对外界的认识不会是单一的,而是同时以感知与认知两种方式并行存在。我闭上眼心里默念我的卧室,大脑中所形成的认知恰恰就是对卧室具体感知的结果;不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我们的认知找不到与其对应的感知,或者我们的感知没有与其相应的认知。我心里再想着其他物体,还是能看到前面我所提及的相似性与一体性。感知与认知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这一发现让我有些吃惊,我有那么一段时间都快要以为感知与认知不存在区别了。
可是用审慎科学的目光研究二者时,不难看到我已经被我对外界的第一印象迷惑住了,因此我必须考虑另一种划分方式,即简单认识与复杂认识,以便避免受到前文达成的,似是而非的定论的影响,以为所有认知与感知是完全一致的。我观察到,我们很多复杂认知并没有与之相对的感知,我们很多感知也并非完全就是认知的外部体现与反映。我可以在心中想象黄金铺就宝石砌成的新耶路撒冷,虽然从未亲眼见过。我看过巴黎,但难道我可以说我对这座城市的了解与感觉就能完美、真实而且符合比例地代表现实世界里的巴黎?
所以我认为,虽然总的来说我们的复杂感知与复杂认知具备极大相似性,但这并非说二者完全相同,前者并非是后者完全的对照与反映。接下来先说说这一点是如何印证我们的简单认知。经过认真的观察与细致的思考,我敢断言,感知与认知之间具备极大相似性这点完全适用于简单认识;毫无例外地,每一个简单的认知必然会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肤浅的感知的存在,反之亦然,从每一个简单的感知身上都能找到与之对应的认知的影子。比如说,红色这一颜色我们是与黑色相对应认知到的,而黑色这一颜色我们是在太阳底下感知到的,二者本质上并无区别,只不过会有感受与接受程度上的差异而已。这一点适用于所有的简单感知与简单认知,没必要也不可能将这些一一列举作为证明。如果愿意,每个人都可以无限制地举出例证。如果有人试图否定这一普遍的相似性,我只需让他看看简单感知,他便会知道:不存在一个简单的认知,没有与其对应的简单的感知,反之亦然。如果他不能予以反驳,我们可以确定他是无法反驳的,那么他的沉默或许就是最好的答案,我们关于这点就相当于取得了一致结论。
如此我们便能发现,所有的简单认知与感知是相似的;而因为复杂认识是由许多简单认识构成,我们便能大体得出结论,这两类认识是完全相对应的。这一结论无须多言。说完简单感知与简单认知的这一关系,我有意进一步探究其他特点。我们接下来分析二者是以何种方式存在的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其间的因果关系。
全面探究这一问题是本文主题所在;我们现在先论述一个普遍命题:所有简单认知都来源于简单感知,前者与后者相对应并完全是后者的体现与反映。
作为佐证来印证该命题的所有现象可以也仅可以划归为两类;但每一类情况下这些现象都是显而易见,数量众多而且不容置疑的。我先简短回顾一下前面我所谈的,每个简单的感知都会产生一个简单的认知,每一个简单的认知都能找到一个对应的简单的感知。从二者的这种相互关系中,我得出一个结论:感知与认知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互相作用力。二者如此频繁又如此普遍的关联,意味着这并非是偶然性的;而是,很显然地,体现了感知与认知之间的相互作用力,不是感知依赖于认知,便是认知依赖于感知。然后我再谈谈具体二者是谁决定谁,论说的依据是二者首次出现的先后顺序;根据普遍的经验,简单的感知往往先于与其相对应的认知而出现,而不是认知先于感知。为了让一个小孩能认知出红色或橙色,使他明白什么是甜蜜什么是苦涩,我会提供供他观察的这一物体,换而言之,先给他以感知;而不是鲁莽荒唐地试图通过激发他的对某一物体的抽象认知而产生具体感知。我们对外界的认知出现之后,并不就会带来相对应的感知,我们分辨得清颜色,感受得到各种情感,并不是靠抽象的认知。另一方面,我们又发现,我们对外界的认知通常紧随着与其对应的感知,这二者之间仅存在感应程度上的区别,而无任何本质区别。这一显著的关联性与相似性,清楚地表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感知优先存在的这一特质也证明了是感知激发了认知,而非认知促成了感知。
我打算借助于另一个较为简易且有说服力的例子以证实这一点。如果突然之间,人的某一能力无法正常发挥了,譬如说生下来便成了聋子或哑巴,我们知道,这些能力是我们可以感知外界的根源所在,但如果它们突然消失,那么不仅仅我们的具体感知会随之消失,与之对应的抽象认知也将荡然无存;脑袋里完全不会留下二者哪怕一丝的印记。同样地,如果完全毁灭我们的感觉器官,那我们将无法产生任何对外界的感知。没有真正尝过凤梨,我们便无法知道它的味道,便无从形成对凤梨的认知。
不过,我需要指出一点,或许看上去似乎有些矛盾:并非不存在认知先于与其对应的感知这一情况。我们通过眼睛观察而产生对各种颜色的不同认知,或者我们通过耳朵听见而产生对各种声音的不同认知,虽然彼此之间会有相似,但不可否认其不同之处。不同颜色带来不同认知如果成立的话,那么同一颜色深浅不同,也会产生不同认知应该不难理解。如果这么说不够有说服力的话,我将作如下阐述;根据连续渐变的色调,我们可以将任何一种颜色慢慢地不知不觉地转换成与它对立的那种颜色,如果不承认中间的色调不同,那你再否认对立的这两种颜色相同便显得荒谬。假设有这么一个人,三十年来视力良好,他见识过所有色彩色调,除了某种蓝色色调,很遗憾地他从未见过。现在我们把除了这一色调之外的所有颜色,从深至浅一一展现在他面前;于是他便能认知到少了一种颜色,并能感知到在某个过渡地方,那两个色彩差异显得格外显著。所以我想问的是,他有无可能凭借想象填补这一空缺,不借助外力自己认知到那一种色彩,虽然并未通过感官见识过?我认为存在这种情况,他可以认知到。这似乎可以证明,简单的认知并不一定就是与其对应感知的结果,虽然这一情况不多见,但正因为如此,才更值得我们注意,尽管我们也不必因此改变我们总体的概括准则。
除了这一特例之外,还有一点需要了解的是,感知先于认知这一准则还有另一前提,由于我们对外界的认知是感知的反映,因此我们可以形成第二认知,第二认知如这个推理所显示的,又是第一认知的反映。这并不是对感知先于认知这一原则的否定,更确切地说,这是对其的补充与解释。我们对外界的认知会进一步演化延伸,产生新的认识;而第一认知是原始感知的产物,所以我们还是可以这样说,所有的简单认知,或直接或间接的,都是与其对应的感知的产物。
这便是我有关人性定下的第一条准则,即感知先于认知而存在;我们不能因为其看似简单就对此不屑一顾。要知道,我们现在讨论感知与认知谁先谁后,其实与之后会产生诸多分歧的其他概念暗通,比如说是否存在先天认知,比如说认知是不是人各种感官的产物,等等。我们发现,为了证明人对内涵与颜色的认知并非是先天的,哲学家只能指出,这些认知是由先我们的各种感官感知而引发的。为了证明人对激情与欲望的认知不是先天的,哲学家只能指出,我们是先体感过这些情感而后才有对其的认知。现在如果我们认真审视这些议论,我们会发现所有这些都证明了认知是更可感鲜明的感知的产物,前者是后者的反映。我希望把这一问题澄清,以便使得我们可以进而了解其他与之相关的争论,使得这一准则在之后的理论中发挥其用武之地,而之前这一准则并未得到充分利用。
第二节 主题的划分
如前所述,我们对外界的简单感知是先于认知而存在的,虽然也存在极少的例外;所以接下来在考虑认知之前,我们应该先对感知进行深度阐述。感知可划分为两类,一是知觉(sensation),一是映像(reflection)。知觉出于某种我们尚且不知的缘故,最先诞生于心里。映像很大程度上是我们的认知的产物,而认知又是感知的产物。我们感知到外界,就会在感官上留下印记,如此使得我们知晓冷热饥寒苦乐,等等。这一感知随后便会在人脑里记录下来,即使不再感知得到,它依然存在,我们将之称为一种认知。我们遭遇到苦乐,然后产生对其的认知,当这一认知反作用于人心时,我们便能感知到欲望或是厌恶,希望或是恐惧种种心情;后者我们将之称作映像,因为这些是对之前出现的认知的反映。然后这些映像又以相应的形式记录在脑海中,成为新的认知;以此类推,如此循环又会产生其他感知与认知。所以,映像感知只先于与其对应的认知,但后于知觉,以及由知觉引发的其他认知。研究人的知觉,那是解剖学家和自然哲学家的工作,而非道德哲学家所需费心阐述的,所以我在这里就不予以讨论了。考虑到我们应详细探讨映像感知,即情感、欲望和情绪,而这些感知又会产生与之相应的认知,所以我们有必要改变阐述的方式;虽然之前的方式乍一看来是极为自然合理的。同时,为了解释人性的本质与原则,有必要在探讨认知这一话题前先提供一些具体描述。因此,下面我就先从认知开始说起。
第三节 记忆与想象认知
根据过去的经验,我们发现,人脑产生某种感知之后,相应地随后便会产生某种认知;这包括两种途径:或者这一认知仍然保留着某种程度上的鲜明性与活力,是介于感知与认知之间的认知;或者这一认知完全失去那种鲜明性与活力,属于完全的认知。我们将复制感知的第一种途径,即前者,称作记忆;另一种,即后者,则是想象。很明显就可以看出,以记忆方式形成的认知比想象记录下的认知更为强烈、更为活跃,前者会带有鲜明的色彩,后者相比之下显得暗淡无光。当我们回忆过去的某件事情,我们对该事件的记忆几乎会以一种强迫的方式浮现在脑中;然而如果是想象的话,我们对该事件的认知相较而言就很虚弱、很缓慢,而且常常无法记起,即使想起来了,时间久了也容易遗忘。这便是两类认知,即记忆与想象可以看出的一个区别。关于这点,之后会再详细阐述。
记忆与想象还有一种区别,这区别也同样显著;我们知道,这两种认知只有在与其对应的感知出现之后,才能在大脑里产生;不管是记忆还是想象,不管是强烈的还是微弱的认知,都必须遵从这点;区别在于想象可以不受制于进入大脑的真实的感知,不受形式的制约,但是记忆相当于是其复制品与模板,无法有任何变化。
很显然,记忆保留了所认知对象的原有形式,我们如果停止回忆具体的细节,就会出现记忆的断裂与缺陷。一个历史学家为叙述方便,可能会把先发生的一个事件放在它后面的事件之后,但是如果他严谨的话,他就能觉察到这样编排历史打乱了顺序;如果记忆发生断裂的话,相应的认知也便会发生变化。这和我们回忆以前认识的地方和熟知的人是一样的道理。记忆的主要功能不是为记录简单的认知,而是要记住事件发生的先后次序和所处的位置。简单说来,记忆的这一准则使得我们可以从无数的普遍常见的现象中解脱出来,而不必束缚于单一的某一事件。
同样地,在第二条准则,即想象可以自由更改超越原有认知,我们同样可以找到相应的佐证。我们在诗歌与小说中看到的虚构的故事完全可以终结这一讨论。要知道,现实生活里可是完全不存在带翅膀的马、喷火的龙,以及各种巨人怪兽的。考虑到所有的认知都是感知的产物,不存在完全不可分辨出来的两个认知,出现这些神话与逸事就不足为奇了。更不用说认知可划分为简单与深层这两类,第二条准则恰巧又印证了这点。如果人在诸多认知中想象到某一差异,那么自然而然的,这一差异会相应地带来一个新的认知。
第四节 认知的联结关系
由于想象可以自由地分割所有的简单认知,也可以以任何形式将之联结起来,不难想见此间必然存在某一普遍准则指导着整个过程,这一准则使得想象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能够保持其在某种程度上的特性。如果人对外界的认知是全然松散、互不相连的,也就是说,它们处于极大的偶然性之中,并受其支配;那么同一类的简单认知如果没有某种将它们联系在一起的共同特质,是不可能自发而有规律地形成复杂的认知(而现实中,同类的简单认知会组合成复杂的认知)。将各类认知联结起来的准则本身并不是一个与认知不可分割的实体,因为如我们前面所讲的,它本身就不在想象这一范畴之内;我们也不能妄下断言,没有这一准则我们便无法同时产生两种不同认知;因为没有什么会比人的头脑更为深邃难测的了:我们在此只把这一准则视作一股一般而又平缓的力量,它无处不在,是很多现象产生的根源,比如说,语言之间的相通性。说到此处,语言其实已经表明,自然与社会在某种程度上给我们指出了哪些是适于构成复杂认知的因素。这一关联产生于人脑从一个认知转换到另一个认知过程之中,具备三种特性,相似性、时空连贯性以及因果性。
我相信,不是很必要证明这几种特性会带来认知的联结关系,即一个认知的出现必然会带来另一个认知的诞生。不难理解,在思考的过程中以及认知的变动中,我们总是从一个认知联想到另一个与之相似的,相似性的这一特性其实本身就是一种足以自证的联结关系。同样可以证明的是第二个特性,时空连贯性。我们的感知会随着感知对象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处于经常性的变动之中,因而想象必然也遵循同样的思维方式,随着感知对象所在的时间与空间的变化而变化。我们所谈论的联结关系,其实就是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关于这一点在后文我将细细阐述,在此处先不予讨论。我们可以发现,事实上不存在一种关系比因果关系更能联结起各种想象,使得想象从一个认知过渡到另一认知。
如此阐述我们或许能够充分地理解这些关系:我们发现不同的两个对象会同时出现在人的想象之中,不仅是因为二者具备外在的相似性,或是时空的连贯性,或是存在着因果关系,我们更应该考虑到二者之间存在着第三者,后者与前面两个对象同样地具备上述的联结关系。要阐明这点并不容易,可能得花一些笔墨。另外,我们又注意到,如果移除上述几个关系中的某一个,那必然会弱化其联结关系。第四代的表兄弟之间存在某种联结关系,这是一种因果关系,虽然,必须说明的是,他们不会像亲兄弟那么亲密,更不能跟父子之间血浓于水相提并论。其实,总体而言,所有的血缘关系都是一种因果关系,并根据不同个体之间互相关联着的因果数量定义这一血缘是亲是疏。
上述的三种关系之中,因果关系是最为普遍存在的。当我们说两个物体处于因果关系之中时,我们指的是一个物体对另一物体施加影响使之做出相应反应,即前者是后者存在的前提。由于前者施加影响产生的结果是后者本身;如果在不同情况下都是如此的话,那我们不难看出这种作用或影响是如何将二者联结起来,使得我们由前者立马联想到后者。
继续深入探讨这一话题。记住,两个物体之间不仅存在因果关系,前者对后者施加影响,后者对前者做出反应,在这个过程中,有一点是必须的,那就是前者必须具备施加影响力的条件与能力。这就是所有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的根源所在,是人们在社会中对其他人施加影响力的依据所在,是政府和上层社会发号施令的根据所在。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主人,就是通过强力或者某种约定,具备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后者我们称之为仆人。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法官,就是能根据其观点做出决议,对所有社会成员之间财产或任何纠纷做出判断的人。当一个人手握重权,就不用在他人施加影响下被迫作什么决定,他可以凭自己的意志行事;这一现象并不少见,有些情况下是可能发生的,更多的时候是完全可以的;特别是对于权威人士而言,被统治者的服从给予了前者极大的心理满足感与优越感。
这便是我们对外界的简单认知联结或者说联系的准则,而想象恰好填补了空缺使得这种联结变得不可分割,将之固化成为一个整体,储存于我们的记忆之中。这可以称作一种磁力,不仅在自然社会中,它同样存在于人的心理世界,以各种形式施加着超乎一般的影响。这一磁力的影响遍及一切,但这影响力的来源却不是那么为人所知;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最初的人性或者人的特质身上说起,此处我无意赘言。哲学家必须有所节制,不能放纵自己一味刨根问底;他应该满足于已经定下来的准则,因为这些准则都是一系列的经验与研究的结果,不能让冲动的野兽带着他走向未知的猜测与蒙昧。在此处,及其回到人性的最初特质,即理论这一准则产生的根源,还不如去探究这一准则所产生的影响。
受各种认知的这些联结关系影响最大的,莫过于人的复杂认知,复杂认知是我们之后会经常思考和理论的主题;复杂认知通常而言是各种简单认知在联结准则作用下的结果。这些复杂认知可进一步被划分为关联性认知、模式性认知和实质性认知三种。下面我们将先后予以讨论,并在这一主题上适当加以补缀一些内容;毕竟,对联结关系的探讨可是本书的要旨所在。
第五节 关联性认知
联结一词常用于两种不同的情况之中。一是两种认知以因果联系的方式共同存在于想象中,前一认知是后一认知产生的前提;一是两种认知以一种不那么确定的方式共同存在于想象中,即便关系可能会很模糊、很微弱,我们还是会下意识地将这两种认知作比较。前一种情况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使用联结这一词所指的含义,只是在哲学中我们将其含义延伸,进而指向任何特定的、虽然不存在具体联系准则的两个对象之间的比较关系。认知的关联性的第一个表现或特质是距离性,因为我们都是通过比较有距离的、不同的几个对象才产生对其间关联性的认知:虽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说,什么事没有比什么更不相关的了,或者说我与这个人一点关系都没有等诸如此类在话;这样说好像距离性和联结性二者之间如水火一样不可兼容。
其他的这些表现或特质举不胜举,也正是因为这资源是如此丰富,我们才可以通过大量反复的比较来认识哲学上所探讨的联结性。如果非得要研究一番,我们很轻松就可以发现这些特质可以归入以下七类范畴,而这七类恰好构成了哲学上所说的联结所有的来源。
1.第一类是相似性。如果不存在相似性的话,也就不会存在任何哲学意义上的联结;没有任何两个物体是完全一样的,只是具备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而已。虽然相似性对于我们探究哲学上的联结性有重要意义,但这并不是说它就一定将某个认知与另一个连接起来。我们说一个准则是普遍的,可适用于许多人,并不意味着它可以立即在某个特定的人身上产生作用;而是说它通过提供多个可选的对象的方式,使得我们的想象不局限于某一个单一物体。
2.第二类是同一性。我此处所说的同一性,针对的是固定的不会变化的对象,暂时先不将人类考虑进去,后者同一性的本质和基础将会在稍后进行阐述。所有关联性中最为普遍的,便是同一性;同一性适用于所有终将死去的个体。
3.同一性之后,另一种最为普遍存在、影响最为广泛的是时空性。时空性是所有比较与对比的终极来源,比如距离远近,比如上下位置,比如先后顺序等。
4.第四类是具体性。所有物体都具备一定的数量、大小,等等。具体性是联结关系的另一重要来源。
5.如果两个物体共同具备某种特质,而只存在程度上的区别,这时我们便说到联结关系的第五个表现了。两个重物,必然会有一个比另一个更重;两种同一颜色的色彩,必然会有深浅的不同,如此才存在比较的可能。
6.矛盾性看似是有违前面的那个准则,即所有的联结关系必然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但细思之下,事实上除了存在的认知与不存在的认知之间,没有其他情况下会出现两个完全对立的认知;存在的认知与不存在的认知二者同样指向某一具体对象,区别在于不存在的认知指向的是任何时空中都不存在的物体。
7.根据各种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对立关系,比如水与火、冷与热,等等,我们才能发现与现实生活中对立的现象;这一自然存在的因果关系便是哲学上所谈的第七类联结关系。关于这一联结关系的相似性,我们将会在后文中详细说明。
或许我应该把各种联结关系的不同之处一一指出,不过我更愿意将这些不同之处看作对联结关系的否定。所谓的不同,应该是不具备同一性或相似性的两类物体,前者可理解为数量不同,后者可理解为种类不同。
第六节 模式性认知和实质性认知
如果可以,我乐意请教某些哲学家,他们的许多理论建立在实质与偶然之间存在明显区别的基础之上,假设我们对所有认知都有清楚的了解,那么我想请问的是,我们对实体的认知是由什么引发的呢?是感官认知的结果,还是映像认知的结果?如果实质性认知是由感官产生的,那么,具体是哪一感官?以何种方式?如果用眼睛看到的,那必然是一种色彩;用耳朵听到的,那必然是一个声音;用下颌咀嚼到的,那必然是一种味道,以此类推。但没有人敢断论,我们所说的实质性认知是一种色彩、一个声音或是一种味道。因此,实质性认知,如果真的存在的话,必然是由一种认知或其映像引发的。但是,我们所说的映像认知又可分为两类,一是感情,一是情绪,而这二者都无法真正代表一个实体。因此,除了知道所谓的实质是某些具体特质的集合体之外,我们对这一名词并未产生任何新的认识,我们所有有关实质的谈论或推理也就毫无意义。
我们在此所说的实质性认知或者模式性认知只不过是由想象连接起来的一堆简单认知的集合体,我们给予其特定的名称,这样日后自己回忆或者向他人讲述时,就能记起那一集合体到底是什么。这些认知之间的区别在于,构成实质的具体特质常常没有具体的本应该存在的名称与之对应;即便该假设不成立,那这些具体特质至少也会根据连贯性与因果性的关系紧密而不可分割地联结起来。于是便产生了这一结果:即使在我们的实质性认知中并未认识到某一具体的简单特质,我们还是一眼就能发现这一新的特质与其他的都有着同样的联结关系。这就可以解释,我们对黄金的最初印象或许如此:黄色,沉重,有韧性,可熔;但知道黄金可以溶化在液体硝基盐酸中后,我们就会将这一特质与上述的其他品质归为一类,并认为可溶性从一开始就是这一实体认知的一部分,并与其他特质一同构成了黄金这一复杂实体。一体性是复杂认知的首要准则,随后其他的特质才一一加入到这一复杂认知之中,并在一体性的准则之下全部融合在该认知上;我们可以理解复杂认知的一体性,就如同我们认识到其他特质一样。
但是,考虑到实质性认知与模式性认知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这一点并不适用于模式性认知。构成一个模式的各种简单认知代表的是各种具体的特质,这些特质并不是在连贯性和因果关系的准则下联结在一个对象之上,而是分散在不同的对象之上,比如说,我们对舞蹈的认知;即便这些特质联结在一个具体对象之上,这一联结准则与复杂认知的联结准则也不是一样的,比如说,我们对美的认知。原因是显而易见的。新的认知可以不断地加入复杂认知之中,在一体性的准则下融合而不改变其实质,这便是模式性认知与实质性认知的区别所在。
第七节 抽象认知
关于抽象认知或者一般认知存在一个实质性的问题,那便是,这些认知在人脑的认识中到底是一般的还是具体的?关于这点有位伟大的哲学家专门就此讨论过,他认为,所有的一般认知归根结底,都是具体的认知在某种程度上联结而成的结果,这些众多的具体认知将其内涵与指定范围延伸,使得人们由前者联想到与之相似的其他具体的认知。我认为这一结论是近些年来不可多见的有价值的发现之一,对此我将继续深入讨论并加以证实,以便打消所有的疑问与争议,使得这一观点能被广泛接受。
显而易见,我们大部分的,如果不是所有的,一般认知都是对认知对象在某种程度上数量与质量上概括化与抽象化而形成的结果,一个物体不会因为其持久性、延续性等特点发生微小改变而改变。这样的话,我们似乎陷入了一个两难之境,这一困境直接影响我们能否了解到抽象认知的本质,哲学家对此是众说纷纭。抽象意义上的人,如果指的是大小不一、性格不一、品格不一的所有个体,我们一眼就能看出这一假说的谬误所在;我们所认知的抽象意义上的人,要么是所有大小所有品质的人的集合体,要么完全不代表任何某一个具体的人。这样看来,我们前面的假设无疑是荒谬的,由于人脑的容量与认知是无限的,因此普遍而言我们都会得出第二个结论:我们的抽象认知应该不确指拥有一定数量或质量的具体某个对象。然而,这一论断事实上是错误的,我将努力使谬误之处呈现出来。首先我要证明,在未具备对某一对象的具体程度上的一定了解之时,我们无法感知其具体的数量与质量;其次我要表明,虽然人脑容量是有限的,但我们还是能够同时认知到某一对象所有可能存在的数量与质量的概念,至少可以认知到,虽然这一认知不一定完美全面。说清楚这,对我们之后的阐述大有裨益。
从第一个提议开始,即大脑如果未具备对某一对象一定程度的了解,便无法感知其具体的数量与质量。度上的一定了解的情况下感知其具体的数量与质量,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论点将之证明。第一,我们发现,所有不同的物体都是可以区别开来的,所有可以区别开来的物体都是可以被思考和想象分割的。此处我们或许要加上,这些说法反过来也是成立的,即,所有可以区别开来的物体都是不同的。我们怎么可能分割不是可区别开来的物体,或者将不可分割的物体区分开来呢?为了弄清楚抽象化是否就意味着可分割性,我们只需这样来看,并观察是否在所有情况下,我们从一般认知抽象概括出来的认知与原先的基本认知都是不同的,都是可区别开来的。但很显然,一条线的某一具体小段与这条线本身并无不同,也无法区别开来,以此类推。这些抽象认知,因此不存在任何区别与不同,因而也是不可分割的。它们互相联接一同融合在我们的认知之中;我们对一条线的一般认知,不管如何使之抽象化如何将之修饰,始终体现的是对该线条具体的一定程度的数量与质量上的认知;虽然这一认知同样可以代表其他具备不同数量与质量的物体。
其次,不难发现,没有什么物体可以只存在于人的感官之中;换而言之,没有一定程度的数量与质量,某一感知无法成为人脑中可观的具体对象。有时感知所出现的混乱与错误,正是其微弱性与不稳定性的结果,而跟人脑是否有能力接受该感知无关,人脑事实上并无具体的接受容量与比例。这里就出现了一个矛盾,即同一件事在存在的同时,也可以是不存在的。
由于所有的认知都是感知的结果,前者完全地代表并反映后者,那么适用于前者的必然也适用于后者。感知与认知的区别只在于其力度与活力的不同。前面所得出的结论不是根据具体某一程度上的活力。认知是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的感知;一个强烈的感知必然会具备相应的数量与质量,与其对应的认知亦是如此。
最后,哲学上普遍接受的一个准则是所有的物体本质上都是以个体形式存在,因此不可能会存在一个没有具体比例的边角关系的三角形。在现实与实际中不存在,那么必然也不存在这样的感知;因为如果不存在一个具体物体的话,也就无从产生相应的具体清晰的认知。形成对一个物体的认知与形成认知本身其实并无二致,如果物体本身不存在一定印记或特征的话,对该物体的认知也就只是一个全然陌生不相干的指向。因此一个物体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数量和质量,也不具备具体的程度性的话,就无法形成相应的感知;同样地,在不受上述特质束缚与约定的情况下,必然也不会形成相应的感知。因此,抽象认知本身而言是具体的,虽然这些认知的表现形式可能是一般化的。我们人脑中形成的总是有关特定对象的映像,虽然我们所推理的这一映像的应用方式是大体一致的,这一方式似乎是普遍的。
我们再来解释一下前面所说的第二条提议。我们可以将所有可能存在的拥有不同数量与质量的对象收集起来,并产生相应认知,虽然是以一种并不那么完美的方式呈现。经常遇上的情况是,我们在不同对象之间发现某点相似性,然后用同一名称来称呼所有的这些物体,虽然我们不难看出其数量与质量程度上存在的差异,以及其他可能会出现的差异。形成这一类的认知方式之后,一听到某个特定的名称,我们便能联想起该名称所指向的对象中的某一个,进而回想起所有与之相关的具体情况和比例信息。但又因为这一名称同时经常指向其他与之存在很多方面差异的物体,我们在第一时间便能感知到这点;这一名称不可能同时唤起对所有对象的认知,这样说吧,它唤起的是我们心灵深处最受触动的那一类,而这一类恰好是我们通过过去经验与认知所获得的。事实上该名称所指向的其他对象并不真正存在于人脑中,我们并不能将之在想象中鲜明地描绘出来,而是与之保持一种距离,保持一种待认知的状态,在现实或必须的情况下才将之唤醒。伴随这一名称而来的是一个特定的认知,而且是以特定的模式;而这一模式在情况成熟的条件下会带来其他认知。但是这一名称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同时指向所有的对应的认知,我们就此部分先予以讨论,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这点不难推论出,这一简化也并不会引起诸多不便。
因为这是我们现在讨论的话题中存在的一个最为奇异的现象:大脑先是产生某一具体认知,我们据此进行推理,倘若我们出于偶然产生了一连串与之不符的其他推理,根据由普遍认知或抽象名词所唤起的那一伴随的习惯,我们大脑几乎立刻就会浮现起其他个体出来。比方说,我们如果提及三角形这一名词,并形成一个特殊的等边三角形的认知与之相应;然后就得出三角形的三个角都相等这一结论,那我们最初所忽视的不等边三角形和等腰三角形及其类似的个体就会浮现在我们大脑之中,使得我们认识到这一论断的谬误之处。虽然对于之前的那一认知而言(即等边三角形),这一论断无疑是正确的。如果有需要,而大脑并未能浮现这些认知,那便是因为大脑认知能力存在缺陷;这一缺陷,很多时候,也是所有错误的推理和诡辩的根源所在。不过,需要说清楚的是,这一情形主要见于深邃而复杂的认知,在其他场合,我们很少会陷入这样的错误之中,因为我们的习惯保持得较为完整。
不仅如此,这一习惯如果保持得完整的话,它可以使得同一认知依附于各个不同的名词之上,适用于各种不同的推理之中,且不会有发生任何错误。比方说,高度为一寸的某个等边三角形的认知可以使得我们进一步谈论某一个其他形态,如某个直线、某个有规则形态、某个三角形和某个等边形。因此,可以这样说,所有这些名词在此类情况下都有一个同一的认知与之相伴;不过根据这些名词的习惯适用范围的小大之分,它们会以不同的强度刺激起它们的特殊习惯,并使大脑时刻注意不要形成与该名词通常所包括的认知相抵触的结论。
在此类习惯还远未完善之前,我们的大脑或许并不会满足于单单形成个体的认知,而是会连续依次考察多个认知,借此了解其意义所在,并明晰这一名词所表示的那个集合体的范围。比方说,为了确定形态这一名词的意义,我们会在大脑中依次考察不同大小、不同比例的各种集合形态的认知,包括圆形、正方形、平行四边形、三角形等,而不是单单局限于某一个意象或认知之上。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当使用任何一般名词之时,我们所形成的是有限的认知。也就是说,我们很少、甚至可以说绝不会,将这些个体全部研究,而那些从之前到之后都未被研究的认知,只是通过习惯而感知到的,所以只要有如此需要,我们便能借助于这一习惯将这些认知唤起。这便是我们所说的抽象认知与一般名词的本质,我们就是以这一方式来阐释前面所提及的那一似是而非的观点,即某些认知就其本质而言是特殊的,但其表象方式却是普遍的、一般的。一个特殊认知附在一般名词之上,慢慢地也就变为一般的了。也即是说,附在该名词之上的这一认知由于某种习惯的关系,及其他诸多特殊认知都存在某种关系,因而很容易将这些认知在想象中唤起。
不过这一话题唯一可能留下的争议,必然是这一可以如此容易地将我们所需要的所有特殊认知唤起的习惯,它是被我们依附于认知之上的名词或声音所刺激所唤起的。在我看来,要合理解释这一大脑活动(即刺激与唤起),我以为最恰当的方法就是举出一些与其相似的其他例子以及引发或促进其活动的其他原则。找出我们大脑活动的最终原因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所需做的,是根据经验和比较给出一个合理的满意的解释,这便已足够了。
第一,我发现,我们提及到某一较大数字时,比如说一千,其实大脑对其并无恰当的认知;大脑只有借助于十位数的恰当认知来形成对千位数的认知的能力,但是这种方式存在一个缺点,虽然我们在推理过程中从未感觉到,这与我们现在所研究的普遍认知似乎是一个平行的例子。
第二,我们有不少例子可以说明,有些习惯可以被单个字词唤起:比如,一个人本来背熟了一篇论文或某几首诗,但可能一时突然记不起来;只要一提及篇首的某个字或词,他便能记起全文。
第三,我相信,任何人只要研究一下自己推理时的心境便会同意我的观点:我们并不能将完全明晰和完整的认知依附于所应用的名词之上;我们在谈论政府、教会、谈判、征服这些名词时,很少会在大脑中展开构成这些复杂认知所有的简单认知。不过,尽管存在这一缺陷,我们可以发现,借助于这一方法,我们仍然可以把握住不同认知之间的矛盾之处,就好像我们对其有充分的理解一样,而不会完全牛头不对马嘴。例如,如果我们不说在战争中弱者通常采取谈判的方式,而认定他们往往采取征服的方式,那么,由于我们习惯于将某些关系附于某些认知之上,那一习惯将伴随这些名词,我们立马便能察觉到其谬误所在;这就与我们可以用对其他认知的推理来研究某个特殊认知一样,即便这些其他认知与该认知在某些细节上存在差异。
第四,由于个体是根据其相似关系被集合起来,并归类于一个一般名词之下,所以这种关系会使这些认知不难进入我们的想象之中且在需要的时候迅速呈现出来。确实,只需研究一下我们思考或推理的普通的思维过程,我们便能发现这一论断具备充分理由。想象可以极为迅速地呈现出某一认知,并在需要或有必要之时将之呈现出来,这一迅捷程度令人称赞不已。我们的想象可以收集从宇宙的一端到另一端的所有物体的认知。有人或许会认为,由认知所组成的这一理性世界可以全部呈现于我们眼前,而我们只需挑拣出最具实用性的。但是,除了心灵所具备那种魔术般的收集那些认知之外,我们无法拥有其他的认知;这一魔术般的能力即使在最为伟大的天才看来也是近乎完美的,且超出了人类可以认识或解释的范围。
以上的四种探讨或许可以帮助消除我在抽象认知这一主题上所提出的假设,我的假设与哲学界所流行的假设正好相反。但是,我的信心的主要来源在于,我按照研究一般认知的通常方式对其不可能性做出了证明。有关这一主题,必须再建立一个新的体系;而我们知道,除了我所提出的那一体系之外,很显然地,不存在其他体系。既然认知就其本质而言是特殊的,其数目是有限的,所以我们的认知是由于习惯才在其呈现方式上体现出普遍性,从而涵括其他的认知。
在结束这一论题之前,我将使用同样的准则来谈论一下经院哲学中喋喋不休的所谓理性的区别,事实上他们对此缺乏了解。形态和有形的物体本身的区别,运动和运动的物体本身之间的区别,即属于这一类。将这一区别解释清楚的困难来源于我们此处的这一准则,即一切存在差异的认知都是可以分离的。因为,根据这一准则,我们可以做出如此推断:如果形态和物体之间存在差异,那与之相对的认知不但是可区别的,必然也是可分离的;如果形态和物体之间不存在差异,那它们的认知便无法区别也无法分离。理性的区别既然不能隐射二者存在差异,也无法隐射二者可以分离,那这一区分还有什么意义?
为解开这一困惑,我们必须回到前面有关抽象认知所做出的解释与说明。的确,大脑决不会想到要将一个形态和有形的物体本身进行区分,因为二者事实上不可区别、不具备差异也无法分离。之所以作这一区别,是因为我们发现,即使是如此简单的状态,其中仍有可能包含诸多不同的相似关系和其他关系。假设一个白色大理石球出现于我们面前,我们感知到的仅是以某种形式分布或集合的白色,我们也无法将白色与这一形式区分或分离开来。接下来我们又看到一个黑色大理石球和白色大理石立方体,我们将之与前面的物体相比较,然后便能发现先前似乎是完全不可分离、而事实上也确实无法将之分离的状态,此刻存在着两种情况,而且这两种情况之间是相似的。经历更多此类的比较与实践之后,我们便开始用一种理性的区别来将形态和颜色区分开来;换而言之,我们将形态和颜色放在一起加以考察,因为我们知道,二者事实上是同一的、不可区别的;但同时,因为二者与其他的形态和颜色之间存在着相似关系,所以我们又根据这一相似关系用各个不同的方式进行研究。于是我们在研究白色大理石球的形态之时,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形态和颜色结合的认知,且在暗中认识到其与黑色大理石球的相似关系。同样地,在单独研究物体颜色时,我们实际上又发现了其与白色大理石立方体的相似关系。用这么一种方式,我们在自己的认知之上添加了一种反省,虽然习惯使得我们无法认识到其存在。假使有人希望我们只研究一个白色大理石球的形态,而将其颜色忽略掉,那无疑是不可能的;其实他的意思是,我们应该将颜色和形态结合在一起一并研究,但同时要注意到白色大理石球与黑色大理石球之间的相似关系,或和其他颜色、其他物质的球体之间的相似关系。
[book_title]第二章 论时间与空间观念之无限可分性
第一节 时间与空间观念之无限可分性
哲学家总喜欢研究一些与我们初始的最没有偏见的观点相对立的概念,虽然这些概念总有些莫名其妙而且漏洞百出,他们欣然接受之,以为如此就能表现其学术上的优越性,可以提出如此超凡脱俗的见解。同时,我们对这些毫无根据的奇思妙想毫无理性地加以接受,因为它们以一种令人愉悦的方式让我们惊喜不已,使得我们倾倒拜服在这些漫无边际的见解之中,完全不认真考虑其是否正确可行。于是就形成了这么一个结果:哲学家耽于这些不可思议的见解,我们乐于接受并轻易相信。关于这点,一个最明显不过的例子是对无限可分性的探讨,我打算以此为开端,开始研究时间与空间观念这一主题。
普遍认为人脑的信息接受与存储、认知与发展的能力是有限的,无法完全充分领会无限性的概念;如果对此持异议的话,你只需仔细观察最平常的经验与例证。同样很明显的是,凡是可无限分割的,必然是由无数个部分构成;如果限制这些部分的数目,那必然会限制其分割性,我们很容易认识到其谬误所在。因此,无须多余的推理归纳,就可以断言:我们无法无限分割对某一具体有限的特质所产生的认知,我们根据其特点与区别将某一认知进一步细分为次一级的认知,而后者是完全简易且不可再分的。在否认人脑具备无限容量的同时,我们认为其认知是不能无限分割的,这一结论毋庸置疑,也无法逃避。
因此可以确定的是,想象到达一个最小分割值时,会产生一个无法再进行分割的认知;硬是将之分割的话,这一认知便完全湮灭不复存在。如果你跟我说一粒砂砾的千分之一或者万分之一,我可以认知到其数量与比例上的不同;但我脑海中反映这些沙子的映像之间并无不同,与初始的那粒砂砾的映像也没有任何不同,虽然后者看起来大大超过前者。组成复合体的各个部分不同,而不同便意味着可分割。但无论我们如何对之想象,我们对一粒沙的认知不可分割,不能分割成二十部分,更不用说分割成千上万或无限个不同的部分。
感知的映像与认知的想象情况相似。在纸上画一点墨迹,凝神注视,然后往后退,一直后退,直到完全看不见了,显然,我们对墨迹的映像与感知在完全消失前的那一瞬间是无法分割的。我们无法感知到远处的物体,并非是因为缺乏光线,而是因为存在这么一个限度,一旦超过我们对其的感知便无法再细分也就不存在了。显微镜或者望远镜之所以可以让我们看见这些物体,不是因为产生了新的光线,而是将之发生的光线扩展开来,使得我们对肉眼看上去是简单不可分的认知可进一步地划分,而之前这些部分是不存在也无法感知到的。
由此我们便能发觉普遍存在的一个谬误,即人脑的容量在两方面都受限,对过于细小与过于巨大程度上的物体,我们无法形成一个相应的恰当认知。没有比我们在幻想中形成的某些认知和呈现在感官上的某些映像更细小的了,因为有些认知和映像是完全不可再分的。我们的感官唯一缺陷在于,它们给予我们不忠于原物不成比例的映像,把复杂的由多个部分构成的东西看成是简单的不可再分的。我们通常意识不到这一错误所在。我们常常把呈现于感官的某些具体而微的认知当作是或者认为相当于该对象本身;然后通过推理,因为发现了其他更为微小的对象,于是就匆匆得出结论:这些比我们之前想象到的任何认知或呈现在感官上的任何映像都要微小。可以确定的是,我们可以形成的最小认知应该不大于一个比螨虫小一千倍的小虫子的精气的原子,或者我们可以这样说:问题在于如何将我们对外界的概念扩大延伸,使得我们可以形成一个关于螨虫的正确概念,或者更进一步地,使得我们可以形成一个关于比螨虫小一千倍的昆虫的概念。如果要对这些微小的动物形成整个概念的话,我们必须要有与其各个部分相对应的感知;而根据无限可分性这一准则,形成有关这些微小的动物的认知是完全不可能的;根据不可分或原子说这一理论,考虑到数目过大,而且过于重复,形成对各个部分的清楚独立的认知,极为困难。
第二节 时间与空间的无限可分性
当我们的认知恰好充分而且正确地反映物体时,有关于该认知之间的关系,矛盾和一致性都适用于该物体;我们可以进一步概括地说,这便是人类所有知识的基础所在。但是我们的认知只是最为细小、最为广袤的那一部分的充分且正确的反映;无论我们认为这些区分与次区分可以再如何一分再分,有一点是无法否认的:这些部分永远不会比我们形成的某些认知更为细小。所以,此处一个很浅易的结论是,我们在比较不同认知时所产生的所有不可思议与自相矛盾的现象,必然就是荒谬的、矛盾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所有可无限分割的物体必然包含着无限个部分,否则这一分割过程必然会因为某个无法分割的部分而不得不终止。因而,如果某一有限的延伸物体可无限制地分割,那我们也可以不费力地得出结论,这一有限延伸的物体必然包含可无限分割的部分:反过来说,与之相对的是,如果某一有限的延伸物体包含可无限分割的部分,那便不存在无限可分性。我只需认真思考下,理清前面出现所谈及的认知,便不难发现后一假设是荒谬的。先拿延伸物体最小那一部分可形成的认知来说,我确信不存在比该认知更小的了;我据此断言,凡是我通过此认知发现的特点,必然也是该延伸物体的特点。然后我将这一认知重复一次,两次,三次,直至无穷,而与此对应的延伸物体也随之增大为原来的两倍、三倍、四倍,直至该物体膨胀到相当大的一个程度;不论是往宏大方面还是往微观方面,我都如此将之重复。如果我停止添加这些部分,对该物体的延伸认知也就停止增加;如果我将添加的过程无限继续下去,很清楚的是,该物体的延伸认知也会无限增加,直至无穷。就此,我得出的结论是,我们对可无限分割的部分的认知与该延伸物体本身的认知是一样的;有限延伸的物体不可能包含无限数目的部分,因而也不存在可无限分割的有限延伸物体。
为帮助读者理解,我准备附加上另一位著名作家的论述,他的观点在我看来极为精美有力。很显然,存在本身仅属于实体,而非存在于数字之中,而数字本身亦是由实体构成。我们可以说存在二十个人,不过这是以存在着一个人、两个人、三个人等为前提;如果否认后者的存在,那么前者必然也将不复存在。因此否认实体的存在来谈论数字的存在,无疑是全然荒谬的。形而上学家们普遍认为,物体的延伸只不过是一个数字,而非任何拥有一定实体或不可分割的数量,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出,这一延伸根本就不存在。有人或许会反驳说,拥有具体数量的延伸物体是一个实体,只是它由无数个部分组成,并且可以无限分割。这种反驳是徒劳无益的。因为,如果按照这一说法的话,二十个人也可以看作一个实体。整个地球,不,整个宇宙都可以看作一个实体。那样的话,这里所谓的实体不过是一个虚幻的概念,可以指向所有人脑任意集合一定数量产生的对象;这样一个实体同数字一样,无法单独存在,因为,事实上它也是一个数字。但我们前面所谈及的实体是可以单独存在的,而且该实体的存在对于所有数字来说都是必需的;因而它必然是另外一种实体,完全不可分,而且无法再细分成下一级的实体。
以上的这些推论是根据时间这一主题而言的,除此之外,有必要再加入另一论述,这一论述同样值得我们注意。时间还有一个与之不同的对立物,在某种程度上后者构成了时间的存在。我们知道,时间的每一部分总有先后之分,不管有多连贯,时间的各个部分无法同时存在。同样地,1737年无法与现今的1738年并存,各个瞬间之间互不相同又互为先后。因此可以推断出,时间这一存在必然是由不可分割的瞬间组成。我们知道,时间是可以无限分割的,不存在尽头;而不是在前便是在后的各个瞬间如果不是单独且不能分割的话,就会存在无限个同时存在的瞬间,这些瞬间可称作是时间的一部分。这个结论无疑是自相矛盾的。
根据运动的本质,空间的无限可分性同样昭示着时间的这一特性。因此,在这一点上,如果时间是不可能的,那空间也是如此。
我毫不怀疑,即使是无限可分准则最顽固的支持者都会承认这些论证的难度之大以致无法对此提出一个完全清晰令人满意的答复。但是此处我们可以做出如此的观察,世界上没有比把理证直接理解为不可能,借此以逃避其影响与证据,更为荒谬的了。在理证与定性推论中,不存在不可能证明的情况;不会出现一个论点与另一个相抵触,使之失去权威性站不住脚。正确的理证,不存在与之相反的不可能出现的情况;如果这一理证本身是错误的,那理证便成了诡辩,也不存在无法证明的情况。理证或者是无法抗拒的,或者也可能不具备任何力量。我们就这个问题如果不断反驳,探究论点是否存在相互抵触,就相当于承认所谓的人的理性要么就是玩弄文字,要么提出论点的人本身能力不足以胜任谈论这一话题。由于谈论的话题的抽象性,我们理解理证时存在一定的难度,但一旦充分理解,便不会存在任何与之相悖可以削减其权威性的对象产生。
数学家习惯于说,在这一问题上还是可以找到同样有利的论证,来支持与其对立的观点;不可分割这一准则还是会遭受到一些无法答复的反驳与质疑。诚然如此。所以我准备在详细讨论这些反驳与质疑之前,先把它们当作一个整体,以一种简洁但有说服力的推理方式,来证明这些反驳与质疑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形而上学中有一个定论,凡是人脑感知到的,必然有相应的可能存在的认知;换而言之,凡是我们想象到的,必然可能找到与之对应的可能存在的物体。我们在脑海中可以想象出一座金山,据此我们可以推断出,这样一座山或许真的存在。我们无法想象没有山谷的一座山,因而认为不存在这样一座山。
诚然,我们存在着延伸认知,否则何必对其进行谈论与推理呢?同样可以确定的是:这一由想象衍生而出的认知,虽然可以分为更为细小的部分或次一级的认知,这一认知本身并非无限可分,也不是由无限个数量的部分组成的:因为如果那样的话就超出了我们的理解范畴。那么,必然存在一个如此的延伸认知,由完全不可分的有限部分或次级的认知构成:这样便不存在任何矛盾:因此延伸这点是符合认知的规律而完全存在的:因此所有的反驳与质疑,不过是经院哲学的诡辩,玩弄的不过是数字游戏而已,因而不值一提。
我们可以进一步地思考这一结果,从而得出结论:所有有关延伸认知可分说的理证同样的,都是一种诡辩;因为我们知道,如果不证明数字上的不可分割性,这些理证便站不住脚;而数字可分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论证其不可分无疑是荒谬的。
第三节 时间与空间观念的其他特质
在解决有关认知的所有争议之中,没有比之前所提及的那一结论更富有成效、更令人欣喜的了,那便是感知先于认知而存在,所有的认知,以及其进一步的想象,都可以在感知中找到原型。这些推论完全清晰明显,不存在任何争议;虽然我们很多时候感知到的太过模糊不清,以至于即使是产生这些感知的大脑也不可能一五一十地判断出其构成与本质。我们重申这一准则,是为了进一步探讨有关时间与空间观念的本质。
我睁开眼,环视四周,便能看到许多物体;我闭上眼,然后在脑海里估量这些物体之间的距离,于是就有了延伸的认知。由于所有的认知都是与其相对应的完全相似的感知的结果,因而这一延伸认知必然也是如此;它要么是因眼睛看到而产生的感官反映,要么是由于这些感官作用而产生的内在感知。
所谓内在感知,包括情绪、心理、欲望和厌恶,以上这几个我相信都不足以成为空间认知的模型与载体。因此余下的就只有感官了,我们知道感官可以将它所接触到的第一感知传达出来。那此处我们的感官给我们传达了什么呢?这是个主要问题,直接关系到有关认知本质的讨论。
我看着眼前的桌子,桌子本身就能给我以延伸的认知。这一认知是从我们感官(即眼睛看到)那一瞬间感受到的,是我们感知的产物。但我的感官只能以某种方式将彩点的认知传达给我。如果眼睛可以进一步地看到其他,我认为这必然会传达出来。如果它不能展示其他,我们便可以确定地说,延伸认知不过是以外在的方式将那些彩点复制出来。
假设某个延伸物体,或者说彩点的复合体(因为这些彩点是我们的延伸认知最先来源),是紫色的;那么每次重复这一认知,我们必然会将这些彩点以相同的顺序排列组合,并赋予其我们所看到的颜色。同样地,我们接着体验到其他颜色,蓝紫色,绿色,红色,白色,黑色,以及所有由这些颜色组成的复合物,然后发现这些彩点布置方面的规律;我们尽可能略掉这些颜色的具体特点,仅将注意力集中于彩点的布置分配方式,从而产生对这一规律的抽象认知。不但如此,这一规律不局限于某一感官,触觉感知与视觉感知的组成实质上是相似的;根据这一相似性,抽象感知同时代表二者并不矛盾。所有的抽象认知从某种程度上看其实都是具体的;因为抽象认知是从普遍事例中概括而来,所以能够代表其中的很大一部分;抽象认知也可以让我们了解到另外一些物体,它们存在着相似性又在某些方面不同。
我们的时间认知是各种知觉的延续与概括,这些知觉包括认知与感知,也包括映像感知与感官感知,这些知觉为我们产生某一抽象认知提供一个具体的对象;抽象认知是以具备一定数量与质量的具体认知形式表现出来,即便如此,抽象认知仍然要比空间认知更为宽广多样。
正如我们的空间认知是从各种可见的和可触知的物体空间放置与排列方式得来的,我们的时间认知是由各种认知与感知的连续存在而形成的;时间认知是不可能以个体形式单个存在的,我们的大脑也无法感受到一个单独的时间的存在。熟睡的人,或者心思被某件事占据的人,无法意识到时间的存在;同样长度的时间在人的想象中会随着他的知觉接受的快慢而变化。有一位伟大的哲学家1说过,人的知觉在这一特定的方面受限,这种限制是由人脑本源和构成方式决定的;一旦超越某一界限,外在物体对感官便不能产生上述影响。假设你飞快地旋转一块火红的煤,你便能看到一个火圈的映像;这块煤在各次旋转之间也不会出现时间上的断裂,是一连续的整体;这是因为我们的知觉往往跟上外界物体运动的速度。如果知觉出现断裂的话,不是一个连续的整体,那我们的时间观念便也不复存在,即使该物体存在某些连续的运动。我们从这些现象,以及其他身上,可以得出结论:时间无法单独的,或者伴随着一个无变化的物体出现在人脑中;相反,要意识到时间的存在,必须以连续的物体为载体,而且这些物体是可知觉到的。
为证明这点,我想有必要加上下面的解释,这一关键性的解释在我看来是完全具备说服力的。很显然,时间或者说跨度,是由不同部分构成的,否则我们无法发觉较长跨度与较短跨度之间的区别。同样明显的是,这些不同部分无法同时共存,因为不同部分的共存性这一特质是属于延伸的,而延伸与跨度存在区别。由于时间是由无法共存的不同部分组成,而不变的物体产生的无非是共存的认知,因而无法产生时间观念,所以时间观念产生的前提必然是可变的连续的对象,且在时间观念最初出现时无法后者分隔开来。
我们知道,在时间最初出现时,它必然是与可变的连续的对象结合的,否则我们无从意识到其存在;下面我们要探讨的是,在没有连续的对象的情况下时间观念能否产生,以及时间是否能够单独在想象中形成特定认知。
为了解在感知中结合的物体在认知上是否可以区分开来,我们只需研究下它们是否不同。如果存在差异的话,那便不难发现,它们的确可以在认知中区分开来。根据上面已阐述的准则,不同的物体,必然是可区分开来的;可区分开来的,必然是不同的。反过来说,如果它们是不同的,那必然无法区分开来;不能区分开来的,便是相同的。与我们连续的知觉不一样,我们的时间认知正好符合这一准则。时间认知不是和其他不同的感知结合而得来的某一具体感知的结果;不是具体的某一个,而是各种感知进入大脑的方式与规则的结果。吹奏笛子产生的五音可以给我们带来时间的感知与认知;虽然时间本身并不是第六种感官,但是可以通过听觉或其他方式呈现出来。时间也不是第六种感知,可以通过大脑本身来知觉到。这五个音以特定的方式呈现出来,在人脑中无法产生任何感知,也无法产生任何情感,不过在人脑对之观察时可以产生一个新的认知;因为这直接影响到能否产生对新的映像的认知,所有的感官认知即使在大脑里重复一千遍,也无法产生任何新的认知,除非自然是如此设定的,它可以使得大脑从那样一种思考过程中自发的产生新的感知。但是大脑此处只注意到不同声音出现的方式;然后,通过这一方式,大脑可以将之与其他不同的对象连接起来,而不必费心研究具体的某个声音。诚然,我们必须具备对某些对象的认知,不可能在完全没有的情况下了解时间的观念;由于这一观念并非以原始而独立的感知的方式出现,因而它仅是不同认知,或感知,或以某种先后方式布置排列的物体的集合体。
我知道,有人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持续观念适用于完全不变的物体。在我看来,这不仅是一般人的普遍认知,也是许多哲学家的普遍认知。为揭露其谬误所在,我们只需回顾下之前的结论,即持续观念必须以可变的连续物体为载体,无法通过不变的恒定物体传达到大脑之中。不可避免地,此处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持续观念既然无法由这样一个物体得来,那它必然无法适用于这一物体,也就是说,无论是以何种方式或从何种程度上而言,不变的物体必然不具备持续性。我们知道,认知总是与其对应的物体或感知的反映,是后者的产物,而且在失去虚构的情况下便无法表现该物体,或应用于其他物体。我们在之后会进一步探讨究竟这种虚构是具体以何种方式进行的,可以将时间认知运用到不变的对象之上;与平常一样,我们假设持续性不仅是运动的物体的衡量标准,也是静止的物体的衡量标准。
另外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论据,这一论据对于确定有关我们时间与空间认知的准则关系重大;该论据建立在一个简单原理之上,即我们的时空认知是多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的。这一论据值得我们重视与研究。
所有的认知,如果是不同的,那必然可以分割开来,我们可以把构成延伸认知的某一个不可分的认知与其他认知分离出来,并加以单独研究,然后我们便能对其本质与特性做出相应判断。
很显然,这一认知不是延伸认知。因为如前所言,延伸认知是由不同部分组成的;而这一认知,根据我们的假设,是完全不可分的。因此,它是虚无的吗?不,这是不可能的。我们知道,复杂的延伸认知是由这些个认知组成的,而延伸认知是真实存在的;如果有那么多虚无体,那么必然存在由这些虚无体构成的真实存在,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在此我必须要问一个问题,我们所说的简单而不可分的认知具体是什么?我对这问题之前都没真正考虑过,在这里突然将之引出或许有些奇怪。我们关于讨论数学点的本质,却很少考虑其对应认知的本质。
空间认知是通过触觉和视觉两种方式传达到人脑的,如果某个对象既不可见又非可触知,那必然它不具备延伸性。代表延伸性的那个复杂感知是由诸多次级感知组成,这些感知在视觉或触觉上不再具备可分性,我们可以将之称为拥有一定色彩与实体的原子或粒子。但这还远远不够。这些原子不仅要拥有一定的色彩与实体,以便使我们的感官可以发现它们的存在;同时我们还必须能够在大脑中留下有关这些原子的色彩与实体的认知,然后我们才能在想象中将其呈现出来。除了它们的色彩与实体,别无他物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这些原子的存在。一旦将这些可感触得到的特质的认知除去,我们便无法在想象中将之呈现出来。
延伸认知的各个部分如此,那由这些部分构成的整体必然也是如此。如果某个对象不具备任何颜色,也不存在具体实体,那我们便认知不到;同样地,由这些对象认知构成的延伸认知我们就也认知不到。如果某一延伸认知真的存在的话,我们很清楚其存在性,那构成这一延伸认知的各个部分必然也是存在的;而要使各个部分存在,那必然要具备一定的色彩与实体。因此,我们只有在视觉与触觉感知某个对象的条件下,才会产生相应的延伸认知。
我们可以用同样的方式证明,时间的各个不可分的瞬间必然也填充着某种真实的对象或存在,这些对象或存在的前后联接构成了时间的延伸性,使得我们可以认识到其存在。
第四节 反驳与答复(一)
我们有关时间与空间的整个体系由两部分组成,二者紧密联系。第一部分依赖于下面的连锁推理。人脑的容量有限,因此不存在由无限数量的部分或次级认知构成的延伸认知与持续认知,延伸认知与持续认知必然是由拥有一定数量的简单而不可分的部分或次级认知构成,因而,空间与时间的存在可能符合这一条件: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那必然它们实际上是符合这一条件而存在的,原因就在于,它们的无限可分性理论自相矛盾,是完全不可能的。
我们体系的另一部分是前者的结果。空间认知与时间认知可不断分解的各个部分,分解到最后,就会成为完全不可分的了;而这些不可分的部分,就其本身而言,是虚无物;如果不填充某些具体存在的特质,那人脑便无法察觉到其存在。因此空间认知与时间认知并非是独立存在老死不相往来的,二者仅仅是其对象存在方式与规则的区别;我们不知道没有实体的真空或者延伸的样子,也想象不出一段没有具体存在物的联接与变动。我们体系内部存在的这些紧密联系是我们要将之一起研究与论证的缘故所在,下面我先来反驳反对延伸有限可分性论的人。
1.我观察到他们提出的第一个反对观点,恰恰证明了这两部分的这一关联性与依赖性,而不是与之相反。有不少哲学学派持这样的观点,延伸必然是无限可分的,因为数学点这一理论是荒谬的;而这一理论谬误之处在于,数学点是一个虚无物,因此它与其他数学点的结合物必然无法形成一个真实的存在。如果在物体无限可分性与数学点这一虚无物之间不存在一个中介,那么我们应该承认这一反驳正切中要害。但很显然,这里存在着一个中介,这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一定的颜色或实体。两个偏激极端的错误论点无形之中恰恰证明了这个中介是真实正确存在的。至于另一种中介——物理点,关于其的理论太荒谬了,根本不值一提。在物理点理论中正好是如此假设的一个真实的延伸,是不可能离开各个不同的部分而存在的;而如我们前面所说的,一切不同的物体在人脑想象与认识中必然是可区分开来的。
2.第二个反对观点是从这样一种认识而来:如果延伸是由数字点的构成,那么这些数字点必然存在相互渗透的现象。当一个简单且不可分的原子与另一原子接触时,二者必然会有交叉与渗透;前者与后者必然不可能借助于外面的部分来接触,由于我们在之前假定它是全然简单的,也就是说不存在任何部分,因此不同原子之间必然是以全部本质方式进行接触;这才是相互渗透的真正定义所在。但我们知道,这种渗透是不可能发生的,因此数学点这一论断不成立。
或许,为更好地反驳这点,我应该用一个更为精准的词语来代替这个渗透认知。假设有两个物体,它们四周密实无间隙,在逐渐靠近;二者的结合物在形态上不会发生变化;这便是我们所定义的相互渗透。但很显然的是,这种渗透代表的是一个物体消灭了,一个物体保存起来了,如此而已。同时,我们也无法判断具体是哪个消灭了,哪个保存了。在二者接触之前,存在着两个物体的认知。在接触之后,只剩下一个物体的认知。大脑对性质相同,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存在的物体,无法保留任何有关其间差异的认知。
如果从这种层面上来理解阐述渗透一词,将之视作单个物体在接触到他者之后被消灭,那我的疑问在于,是否一个有一定色彩可触知的点与另一个接触之后也会消失呢?但事实正好相反,这两个点的结合物难道不是一个新的复合可分物吗?这一复合可分物由两个部分组成,二者虽然相互联接但又各自保有其特点与存在。如果还有人质疑的话,就让他自己设想一下,为免混淆,假设这两个点颜色各不同,如此有助于其在想象中呈现出来;一个红点与一个蓝点可以相互接触而不会出现渗透或者说消灭的现象。如果不能的话,这二者可能会变成什么样子呢?红点,还是说蓝点,会消失?还是说,二者结合为一?那样的话,这一结合物的颜色又是什么呢?
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反对与质疑,而且如此难以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复,我的解释是,我们的想象与感官存在缺陷,它们有着天然的不稳固性,易于动摇,尤其遇上此类微小对象时。在纸上留一点墨迹,身体后退,直至完全看不到这个黑点了;如果返回靠近的话,一开始墨迹太过模糊只有偶尔才隐约可见;接着进入视界范围,完全可见了;然后你会发现,墨迹的体积并未发生变化,但颜色逐渐加深;再然后,当它增大到可以产生延伸认知的程度时,我们依然很难想象并将之分裂细化成它的各个组成部分,这是因为想象在感知微小到只有一个单独的小点的物体方面存在着困难。这一缺陷对我们有关这一主题的大部分推理影响重大,甚至几乎使得我们无法用恰当的语言来清楚地解答许多与之相关的质疑。
3.质疑延伸的组成部分不可分性的不少观点是从数学上得来的。虽然乍一看来,数学这门科学似乎有助于不可分性这一论点的推理与阐述;如果数学在理证上与之相悖的话,至少它的定义还是完全与这一论点符合。因此,我现在的任务便在于,为数学定义作辩护与解释,同时揭露数学理证的谬误所在。
面是由长度与宽度构成的一个形态,不具备厚度,这是面的定义;线是由长度构成的形态,不具备宽度与厚度,这是线的定义;点既不具备长度与宽度,也不具备厚度,这是点的定义。很显然,如果不根据延伸认知是由不可分的点或原子构成的这一假设的话,那么根据其他假设,上面的说法便不复成立。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没有长度、宽度与厚度的物体能够存在?
针对这一争论,我有两个不同的回答,不过在我看来,二者都不尽人意。第一个回答如下:几何学上的物体,比如点线面,其比例与位置其实不过是我们大脑的认知而已;它们在自然社会中从未也绝不可能存在。它们从未存在过,因为没有人可以画出一条完全符合其定义的线,或者一个完全符合其定义的面。它们不可能存在,我们从这些认知上可以找到理证,借以证明其不可能性。
但是,我们如果仔细想想的话,就会发现没有比这种推理更为荒谬且矛盾的了。凡是能够以一个清楚明晰的认知呈现出来的,必然存在与该认知相对应的对象;如果有人根据这一认知而得来的论证以证明那一对象并不存在,这事实上就是在说,之所以我们对此有清楚的认知,是因为我们没有这一清楚的认知。无疑这是自相矛盾的。所以大脑能够明显感应认知到的,从中找出矛盾来是一件徒劳的事。如果包含某一矛盾的话,那么这一对象是无法被认知到的。
因此,在至少接受不可分点的可能性与否认这一观点上,没有任何可资为用的中介;我在上文给出的第二个答复,其实就是以后面这个准则为基础。有人主张说,我们无法想象一个没有宽度的长度,可是事实上,这是可以的。我们可以借助于抽象划分的方式,将二者分离,单独研究其一,后者先不予考虑;这就好比我们在比较两个城镇的道路时,只考虑其长度,先忽略其宽度的差异一样。在自然社会和大脑认知中,长度与宽度是不可分的;但这与上述的那种研究推理方式并不相悖,我们通过这一方式可以获得某些局部但理性的了解。
接下来驳斥这一反对观点的过程中,我不准备再引用前面已经阐述清楚的那个论证,即如果人脑对某一对象的认知方面不存在一个最小的限度,那么它的容量与认知能力必然是无穷的,只有这样,大脑才能了解构成延伸认知的所有部分。在此处,我试图在找出这一反对观点的推理中存在的谬误。
面,是立体的终结;线,是面的终结;点,是线的终结。但我敢说,如果对这些点、线或面的认知是不可分割的,那我们便无从想象与觉察到这些终结,或者说是临界点。假设这些认知是无限可分的,然后让想象停留在最后的面、线或点的认知上,那它几乎立刻就能发现,这一认知会进一步分裂成各个部分;而各个部分又产生新的分裂,如此循环,想象永远抓不住最后那个认知,于是永远不存在终结认知。经过这些分裂之后产生的认知并不与最初的更为接近终结认知。每一个分子借助于每一次新的分裂而使人无法掌控,水银也是如此情形。但是,现实中必然存在某个特定的认知,作为每一个拥有有限数量认知的终结,而且必须说明的是,这一终结认知本身无法再分裂成部分或次级的认知,否则的话,那些最后的部分或次级的认知才是终结认知(这样一直循环的话就没有尽头)。如此就可清楚地验证面、线和点的认知是无法再细分了,也就是说,在厚度上,面无法再分裂;在宽度和厚度上,线无法再分裂;在长度、宽度和厚度三方面,点都无法再分裂。
经院哲学家们往往会选择性忽视这一有力的论证,他们之中有些人认为,自然在那些无限可分的物质分子中掺杂了一定数量的数学点,以便为所有物质创造一个终结载体;他们之中还有一些人会盲目地指责,试图通过大量毫无意义的挑刺来逃避这一有力的论证。这两种反对方式,以及反对者们,都无法真正反驳我的观点。一个是躲起来不敢战斗的,一个是直接缴械投降的,都相当于在承认他们对手的强大。
由此可以证明,数学的定义完全推翻了那些理证。如果存在符合该定义的不可分点、线与面的认知,那这些点线面也就有可能存在;但如果不存在如此认知,那么我们便不可能想象得到上述三者任何一个的终结载体,而如果没有这一认识的话,那相应的几何理证也就不成立。
不过我将进一步主张,这些理证完全不具备建立如无限可分一样的某个准则的实力。因为,对于过于微小的对象而言,这些理证并非是合适的论据,它们所依靠的认知不精准,所依赖的原理也不真正成立。几何学涉及数量的比例时,我们不应该对其正确性与精确性过于苛刻。几何的例证还远不能达到如此完美的程度。它只能粗略而有些任意地设定物体的维度与比例。它的错误之处影响不大,而且倘若几何学不是那么追求完美的话,这些错误根本就不会存在。
首先我想请教数学家们,你们所说的一条线与一个面等于、大于或小于另一条线与另一个面,这是什么意思呢?不论他是属于哪个流派,不论他是否主张延伸认知是由不可分点组成还是由无限可分的数量组成,让他来回答我这个问题。我相信,不管是谁,他都会觉得这一问题很棘手。
很少甚至可以说没有数学家会拥护不可分点的假设,可正是这些数学家对这个问题提出了最快捷而且精当的答复。他们只需说,如果点的数量相同,那与之对应的线或面也就相同;而点的数量与比例如果发生变化,与之对应的线与面也会随之变化。虽然这看似合理,也很明显,可是我几乎可以断定,这一相等标准是完全不成立的;我们在判断一些对象之间是相等或不相等时,并不是以这一标准为依据的。因为,构成线与面的所有点,不论是视觉还是触觉感知到的,都是如此的细小微妙,而且它们之间并非泾渭分明,我们很容易将之弄混,而结果便是,大脑无从估算出它们的数量,因而也就无法为我们做出判断提供一个标准。没有谁可以准确测量出一英寸所含的点少于一英尺所含的点,或一英尺比一埃耳或其他较长的尺度所含的点少。因此,我们很少把这种计量法当作判断多个对象相等或不相等的标准。
至于假设延伸是无限可分的人,他们无法利用这个答复或是计量一条线或一个面的构成部分,来判断这条线或这个面是否与另一线或面相等。因为根据他们的假设,不论是最小还是最大的形态都同样包含无数个部分;而这些无数个部分之间彼此又不可能会相等;所以任何空间部分上的相等与不相等不取决于它们各自部分的数目及其比例。当然,也有人会说,一埃耳和一码不相等之处在于组成二者的英尺数目不同,同样地,一英尺与一码不相等之处在于组成二者的英寸数目不同。但由于在长度方面我们所说的英寸在各个不同对象之间是一样的,这样无限细分下去,我们的大脑最终还是无法把握这些微小的数量,而正是借助于这些相等物才能发现其相等关系;于是我们不得不另寻他径,建立一个和部分计数法不同的标准。
有人主张说,所谓的相等,其实用协调一词更为妥当。当我们说两个形态相等,我们指的是二者相互重合,二者之间各个部分都互相对应。我们可以这么考虑来判断这一定义的内涵:严格而言,相等并非形态本身的一个特性,它是不同形态之间的一种关系,只是大脑对不同形态进行比较而做出的判断。因此,如果相等关系必须以不同形态之间相互重合相互接触为前提,那首先我们至少应有对这些部分的清楚概念,而且能够想象得到这些部分是如何接触。很显然,这样的话,我们就要把这些部分不断细分下去使之成为我们所能想象的最小对象;因为较大部分之间的相互接触是永远无法使这些形态成为相等物的。我们所能想象得到的最小认知物就是数学点,因而这个相等标准与点的数量相等是一样的。而在前面就已说过,这个标准虽然准确,但毫无用处。为解开这一谜团,我们必须从别处找寻答案。
我们都知道,眼睛,或者说大脑,通过一眼观察某个对象的比例,在不研究它的微小部分数量的情况下,可以判断出它与另一个对象之间的关系,是相等的,还是说前者比后者大或者较小。这种判断方式不仅常见,很多时候还可以说是完全正确的。当我们看到一码和一英尺呈现在眼前,它们的长度也就一目了然,我们便不会怀疑前者比后者长,就像我们不会怀疑那些最为清楚自明的准则一样。
因此,大脑在观察某一物体时,会形成三种比例认识,把它称之为较大、较小和相等的。虽然这种比例认识有时完全正确,但这并非永远如此,我们在这方面的判断,和有关其他方面的判断一样,总是不能免于错误,不受质疑。所以我们借助于检查与反省不断修正我们最初的意见:我们会颠覆之前形成的认识,比如原来不相等的最后发现是相等的,原来是大的最后发现是较小的。除此之外,为校正我们可能会出的错,我们往往把观察对象串联并列起来,加以比较与验证。倘若无法串联并列,我们又会借助于某种共同而且不变的测量方式,将之进行连续的度量,然后将结果反馈出来。而根据度量工具的精确性程度,以及我们比较时的认真程度,我们的校正结果并不一样,而且容许新的校正。
当大脑习惯于这些判断和校正,发现在眼睛看来是相等的两个对象的那一比例,同样也使这两个形态互相符合,并且符合测量的尺度时,我们便从这种或粗略或精确的测量方式中得出一个有关相等的混合的概念。不过,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合理的推理告诉我们,除了可以直接呈现于感官之前的物体之外,还存在着远比之微小的;荒谬的推理试图说服我们,还存在着无限微小的。从此处可以清楚看到,我们并不具备可以完全使我们免于错误与不确定因素的测量方式或工具。我们知道,微小的部分倘若在数量上增加或减少了一个,我们无论是在眼睛观察还是用工具测量过程中,都无法察觉到。我们假想,两个本是相等的形态在经过如此的添加或减少之后,必然不可能还是相等的。于是我们假定一个相等的标准,这一标准无论用眼睛观察还是用工具测量都不存在任何毛病,而相等的形态必然完全符合该标准规定的比例。再次说明,这一标准仅存在于想象之中。因为,如前面所说,所谓的相等,原本就是对不同形态通过串联并列和工具测量的方式来校正的过程,而完全正确、无须任何校正这样一种相等的概念只不过是大脑的假想,是全然无意义的,我们无法理解其存在。但即使如此,我们会有这一假想却是再正常不过;即使促使大脑开展某一行为的理由不复存在,大脑仍然会按照该方式继续运行下去,这同样很正常。这一点在时间方面表现得尤其突出。在这一方面,我们显然无法精确地确认各部分的比例,此处的精确程度甚至还不及延伸认知方面。尽管如此,我们对时间并远非完美的测量方式,与其允许进一步校正的精确度,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略微含糊但完整而符合标准的相等概念。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方面会出现与之同样的情形。一个音乐家,他的耳朵日渐灵敏,借助于反复的校正与反思,他的听觉会日渐精细;即使他突然接触到一个陌生的主题,这一心理活动仍然继续,于是他看似是在凭空之中可以获得一个完整的第三音或第八音的概念,虽然他无从知晓这一标准是从何得来。一个画家,同样地,对颜色也具备这种虚构的能力。又比如一个机械家,他可以知晓机械的运作。画家可以设想到明暗,机械家可以设想到快慢,他们都获得了一种感官所无法感知的能力,可以直接对所研究的对象进行比较和判断。
我们可以将这一推理应用于曲线和直线。对人的感官而言,没有比直线和曲线之间的区别更明显的了,所以也就没有比这二者的认知更容易形成的了。尽管这些认知如此容易形成,但为之提供一个清楚的定义,将直线与曲线的具体界限明白表现出来,却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在纸上或任何连续面上画线条时,必然存在某种规律,使得单独的点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从而形成一条曲线或直线的完整感知;但这种规律,或者说是秩序,是无从知晓的,我们观察到的只不过是联合的结果。也就是说,即使根据不可分点这一理论体系,我们对这些物体认知到的,也仅仅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无从知晓其标准。而如果根据无限可分这一理论体系,我们甚至都无法达成这一结论,只能退归到具体的某一对象,以此为标准来衡量判断什么是直线什么是曲线。虽然我们无法精确地给这些线条下定义,也不能用科学的方式将之区分,但这并未带来多大妨碍,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多次的试验来建立一个相对正确可靠的准则,然后借助于反复的比较和更为细致深入的思考来校正最初的现象认知。正是通过这些校正,以及心理仍在进行的活动,我们才能形成对这些形态完善标准的模糊感受,虽然还是无法将之理解清楚,也不能清楚地加以解释。
的确,数学家说两点之间直线最短,然后就认为如此就给直线下了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是我有异议。第一,我发现,这句话与其说是在下定义,还不如说是展示直线的一个特征而已。随便问任何一个人,一提到直线,他难道不是立刻想到某个特殊现象,而非第一时间想起这特征的吗?我们可以单独来理解一条线,但要理解线的定义,如果不将之与我们可以想象出的其他线条加以比较,这是不可能的。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个颠扑不破的定论,即两地之间最直的路线往往是最短的;而如果我们的直线认知与两地之间最短路线这一认知不存在不同的话,那前面的定义不就成了最短的路线总是最短的,这无疑是极其荒谬的。
其次,我要重复一遍我们之前已经达成的定论,即不存在对相等或不相等的精确认知,同样,也没有对直线或曲线的精确认知,因而二者之间无法互相提供一个完善的标准来判断。而精确的认知,无法产生在这么松散不清、模糊不定的基础上。
我们对平面的认知与之相同,亦不存在一个精确的标准。除了我们看到的具体的平面对象并加以比较以外,我们没有其他方式可用于分辨出各个平面的区别。数学家武断而偏执地把平面说成是直线移动的结果。对此我们可以很快反驳说:我们的平面认知不依赖于直线移动形成平面这一方式,正如我们的椭圆认知不依赖于锥形一样。要知道,我们对直线的认知并不比平面认知精确多少。直线可能以不规则的方式移动,从而形成一个与平面不同的形态;要使这两个平面相同,我们必须假设这条线是沿着两条平行的直线在同一平面进行移动,这就产生了一个循环论证,用物体本身来解释自身的存在,没有尽头。
这样看来,几何学上最基础的认知,即相等与不相等,直线与平面,根据我们通常的理解方式,我们对这些的认知都谈不上精确。有时候我们存在疑问,但又说不出来,在什么条件下那些具体的图形是相等的,在什么条件下一条线可称为直线、一个面称为平面,我们就是无法对这些图形或其比例产生稳固不变的实质性认知。我们还是只能借助于那些个脆弱而易错的判断,这判断是我们通过最初的观察以及之后用两脚规或其他常见的测量工具校正后得来的;如果我们再假设可以添加进一步的校正,那样的话,这一校正不仅无用,还不现实。如果我们求助于神,就像人们通常所做的那样,假设是全能的神创造了一切完美的几何形态,画出的直线完全不存在一丝弯曲,这同样徒劳无功。我们知道,我们是靠感官和想象去认知这些形态的终极标准,超越我们的感官和想象去谈论任何的完善性无疑是荒谬的。因为,任何物体,其完善性在于全然符合其标准。
上面谈到的这些认知,在理论上与在实践上都无法站稳脚跟。我接下来要问数学家们一个问题,他们是凭什么宣称理解了数学中一些比较复杂而晦涩的命题,又是凭什么确定了那些最为通俗浅易的理论?比如说,他们如何向我证明,两条直线不存在共同的部分?又如何证明,两点之间只能画出一条直线呢?如果只是告诉我,这些观点显而易见是荒谬的,与我们的清楚认知相悖。那我就如此作答:我不否认,当两条直线以一定角度相交时,二者之间必然不存在什么共同的部分;但是如果假设这两条线以每小时靠近一英寸的速度接近,我想没有人会怀疑,这两条直线在最终相交时会变成一条线。你如果说我假设那两条直线相交所形成的直线不会与前者形成一个小的角度从而变成同一条直线,那我就要问你,此时你是依据什么准则或标准来判断的呢?你大脑中必然存在某个直线认知,和这一条相交所形成的线不一致。难道你是说,这一条线点的排列秩序及其遵循的规则和一条直线其特定的排列秩序与规则不同?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不得不告诉你,你这样实际上是承认了延伸是由不可分点组成的(虽然这并非你的初衷)。而且,除此之外,我还想告诉你的是,这也不是我们直线认知所形成的标准;即使是的话,人的感官或想象也不具备如此的稳定性。直线的最初标准来源于普遍的观察现象,不过很显然的是,不同直线之间可以有相重叠之处,同时又满足这一最初标准,虽然这一标准要经受我们不断地或实际或想象的测量与校正。
这有助于开拓我们的视野,使我们认识到,并不是在每个论证中,延伸认知无限可分性的几何学理证都那么令人信服,而我们很自然地总认为其具备如此力量。同时,我们也能了解到为什么除了这一点之外,几何学上的其他推理都有理有据,能获得我们充分的理解和赞许。所以,现在我们需要做的,是要将这一例外阐释清楚,而不是抓住这个例外不放,并以之作为佐证,来试图推翻无限可分说。因为如前所提及的,所有数量的认知都不是无限可分的,那么证明数量本身存在那么一种无限的分割,或者借助于在这方面与之相反的一些观点来进行论证,那便是所能想象到的最荒谬无疑的事了。这一荒谬本身就十分显著,所以以之为基础的所有论证必然也是错误的,必然是自相矛盾的。
还可以提供更多例子来论证无限可分性这一论点,此处我准备谈谈与接触点相关的。我知道,没有哪个数学家肯让人根据纸上草草画定的一些图形来作任何判断。他会说,这些草纸太过简易,无法完全传达某些需要用更精确方式借助更高级工具才能了解到的认知,后一种认知方式才是我们推理的基础。我对这一说法很满意,并愿意将所有的争论建立在这些认知之上。所以,我热切希望数学家们可以形成对圆和直线最为精确的认知。接下来我要问的是,在想象二者接触时,他是想象线和圆是在一个数学点上相交呢,还是说把二者想象为在某段空间上的结合呢?不论是何种想象方式,他都将陷入同样的困境。如果他说,他在想象中感知这些形态时,是以二者在数学点上相交的方式,那他就相当于承认了那一认知的可能性,从而也就承认了那一对象的可能性。如果他说,他在想象中感知这些形态时,二者是以相合的方式接触,那他相当于承认,几何学理证不适用于超过一定程度的过于微小的物体。因为存在着反对一个圆与一条线相合的理证,换言之,他发现相合的这一认知与对圆和线二者的认知不相容,而与此同时,他又承认这些认知是不可分开的。
第五节 反驳与答复(二)
如果我的第二部分理论体系,即空间或延伸认知是可见的或可触知的点以某种特定方式分布排列的结果,这一理论体系成立的话,那我们可以得出这一结论:我们无法形成一个真空认知,或者说无法对一个不可见不可触知的空间形成认知。这一结论会引来三种反驳观点,我接下来将对这三者一并加以讨论,因为我对一个反驳观点的答复与接下来观点的答复都是相关的。
第一,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对真空和充实争论不休,无法达成最终的定论;而哲学家们即使在今天也由着自己的偏好随意选定一方。但不论这些产生的争论是以何为基础,那一争论本身对认知有着决定性作用,如果对所争辩的真空这一话题毫无概念的话,人们无法这么久地进行或是拥护或是反驳的推理。
第二,如果有人质疑这一论证的话,真空认知的真实存在性或其可能性至少还是可以通过下面的推理加以验证。某一认知如果是某种必然且颠扑不破的认知的结果,那该认知必然也是可能的。虽说我们现在都承认世界是一充实体,我们还是很容易想象去除所有运动的世界,这种想法当然是可能的。假设存在能毁灭所有物质任一部分的全能的神,而其余的仍保持静止状态,这种想法也是可能的。因为,凡是可区分的认知,必然可由想象分割开来;所有可由想象分割开来的认知,必然是可分别存在;很显然,物质某个粒子的存在,显然不包含其他粒子,就好比一个物体的方形并不涵摄所欲物体的方形一样。既已承认这点,我们接下来就要问,静止和湮灭这两种可能的认知并存的话,会有什么结果呢?假设一个房间里所有的空气和微小物质被消灭殆尽,而墙壁保持如旧、无任何运动进行,无任何变化发生,那会有什么结果呢?有些形而上学家可能会回答说,由于物质和延伸是统一的,其中一者被消灭必然意味着另一者也被消灭,现在房间中每个墙壁之间没有距离,所以它们是相互接触的,正如我的手现在摸着我眼前的这张纸一样。这种答复极为常见,虽然如此,我还是要请教这些形而上学家们,根据他们的假设,我想知道他们能否想象这个物质,或者想象地板与屋顶以及房间里对面的墙壁在静止不变保持原来位置的同时互相接触。我想请他们解释一下,既然自北向南的两壁可以与自东向西的两壁相反的两端相接触,那自北向南的两壁又怎么能相互接触呢?而且地板与墙壁既然被处于相反位置的墙壁所隔开,那它们又怎么能遇上呢?如果改变这些物体的位置,那你也就假设了一种运动。如果想象它们之间存在某一物体,那你也就假设了一种新的创造。还是严格地守着静止与湮灭这两个认知吧,由这两个认知产生的显然不是各个部分的接触认知,而是其他某种东西,我们在此将之称为真空认知。
第三个反驳将这一问题推进了一步,不再局限于确定真空的真实存在性与可能性,而是认为该认知必然存在且无可避免。这一论断是从我们对物体运动的观察之中得来的。我们认为,如果不存在一个真空,这种运动是不可能的,也是无法设想的,因为只有存在真空,一个物体才能为其他物体留出运动的空间。关于这点,我不打算再讨论下去,毕竟这主要是自然哲学的范畴,不在我们的研究范围之内。
为反驳这三个观点,我们必须将这一问题加以深入研究,并认真考虑各个认知的本质与起源,这样我们就不会因为未能理解清楚这一争议的主题所在而产生分歧。很显然,我们对黑暗的认知并不是那么美好积极,而不过是对光线的否定,或者更确切而言,是对有色的可见的物体的否定。一个有视觉的人,如果置身于一丝光线都没有的地方,那即便他如何转动眼珠,他所得到的知觉和一个生下来眼睛就看不见的盲人没什么差别。我们可以肯定,盲人对光线或者黑暗没有任何认知。由此我们得出结论:不是单单将观察对象移除就可以产生没有物质的延伸认知,完全黑暗的认知与真空认知是不同的。
再假设有这样一个人,悬于半空,借助于某种不可见的力量往前移动。很显然,在这一恒定的运动过程中,他不会感知到什么,也不会产生延伸认知或任何其他认知。即便假设他来回晃动肢体,也无法形成那一认知。那样的话,他会感受到某种知觉或感知,这些知觉或感知前后连续,并可以给他一个时间认知,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与传达空间或延伸认知的方式不同。
将所有可见可触知的东西去除之后,黑暗与运动二者本身是无法带给我们没有物质的延伸认知或真空认知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与可见可触知的东西结合一起,它们还能否传达这一认知呢?
哲学家们普遍承认一点,呈现于眼前的一切物体都像是画在一个平面之上,而且它们与我们相距的远近程度其实都是由理性发现的,我们的感官对此爱莫能助。我把手举在面前,伸开手指,它们完全被蓝色的天空所分开,正如被任何放于之间的可见物体分开一样。为获悉视觉能否传达真空的感知与认知,我们必须作如此假设:在漫无边际的黑暗之中,有一些发光的物体呈现在眼前,而这光芒只能显示物体本身,无法使我们感知到周边物体。
与此同时,对于我们的触觉,我们也必须作一平行假设。不过我们不假设完全除去所有可触知的对象;必须允许某个物体可被触知;然后过了一段时间之后,手或其他器官遇上了另一个物体;离开那一物体之后,又遇上其他;如此往复,我们尽可随意想象。问题在于:这些时间间隔,能否给我们带来没有物体本身的延伸认知?
先研究视觉这一情形。很显然,当只有两个发光的物体呈现在眼前时,我们可以分辨出来它们是连接在一起的还是分开的;它们是远距离还是近距离分开的。如果这个距离发生变化,我们还可以看到该距离是如何随着物体的运动而增加或减少。但由于距离本身没有颜色,也不是可见的,有人或许就会以为,这里存在一个真空或者完全的延伸,不仅大脑可以感触到,各种感官也可以感知到。
这是我们最为自然、最为常见的思考方式,但对之我们要借助于进一步的反思来进行校正。当两个物体于完全黑暗中呈现在我们眼前时,我们可能会观察到,唯一可发现的变化只是这两个物体及其出现方式,其余的仍旧保持着原样,是光的完全否定,是所有可见有色彩物体的否定。这种情形不仅适用于与这二者不一样的其他物体,甚至对置于二者之间的距离本身,也是适用的。这种距离是虚无,是黑暗,是对光的否定,它没有任何部分,没有任何组成,无法变化也不可分。但由于这距离给我们带来的知觉,与一个盲人借助于他的眼睛所看到的,或者是我们在最为漆黑的夜里感受到的不存在任何区别,那么这一距离必然也具备某种同一特性。既然盲人和处于黑暗中的人无法产生任何的延伸认知,那处于两个物体之间黑暗不可区分的距离必然也无法产生那一认知。
绝对黑暗与存在两个或多个发光物体之间唯一的差异,如我所说的,在于那些物体本身,以及它们刺激我们感官方式的不同。由物体发出的光线之间构成的角度;眼睛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另一个物体上所需的运动;以及受之影响到的其他感官;这些给我们带来唯一可以借以判断距离的知觉。但由于这些知觉本身都是简单而不可分的,所以无法给我们带来延伸认知。
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进一步地研究触觉,以及介于可触知或实体性的物质之间的假想距离或间隔。我现在假设两种场景:一个人悬于半空,来回晃动肢体,不与任何可触知的物体相接触;另一个人则相反,遇上了某个物体,然后离开,并在他所能感觉到的运动之后,又碰到了某个可触知的物体。我的问题是,这两种场景差异之处在哪里呢?没有人会迟疑,并回答说:这种差异在于我们所知觉到的那些物体;我们由于运动所产生的感觉在两种情形下都是一样的,这一单独的感觉,不与其他感觉结合的话,本身不足以给我们带来任何的延伸认知;而且这一单独的感觉即使与具体可触对象的感知结合,也不会带来延伸认知,因为这一结合并未对感觉产生任何影响。
虽然运动和黑暗本身,或者与可触知物体结合,无法传达任何真空或者没有物质的延伸认知,但它们导致我们错误地认为可以形成那样的观念。因为,运动和黑暗,以及真实延伸,或者可见的可触知的物体之间,存在一种紧密的联系。
我们可以发现,出现于绝对黑暗中的两个可见物体刺激感官的方式,以及由物体发出会与眼中的光线所形成的角度都是一样的,好像两者之间的距离由那些可以带来真正延伸认知的物体所组成。同样,运动与之相似,如果两个物体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触知的其他物体,那我们接触到各个部分远离的复合物体所产生的运动感觉与之是一样的。
第二,我们从过往经验中发现,如果两个物体如此放置,它们与中间放着某一程度与数量的可见物体的另外两个物体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刺激感官;那前者必然也能接收到同样程度与数量的物体信息,不需要任何感知上的推动或渗透,而且物体呈现于感官的角度也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同样,如果存在这么一个物体,与之接触后只有再隔一段时间之后才能感触到另一个,我们将这种运动的知觉解释为手或其他感官的运动。经验此时告诉我们,我们对所有运动的感觉,与中间放有两个实体性可触知的物体给我们带来的感觉是一样的。换而言之,一段不可见且不可触知的距离,在远处的物体本身不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会转变为可见且可触知的。
第三,我们可以发现,这两种距离之间存在另一种关联,它们对所有自然现象几乎有着同样的影响力与作用力。因为所有的特性,比如冷热、光、引力等,都会随着距离远近而增强或减弱。不论这种距离是复合而且可感知的物体本身所带来的,还是说仅是某些远隔的物体刺激感官的某种特定方式而带来的,二者之间不存在大的差异。
传达延伸认知的距离和没有颜色也不具备任何实体的那种距离之间,存在三种关系。不论是以何种距离隔开的物体,它们刺激我们感官的方式是一样的;第二种距离其实可以接收到第一种距离;而随着距离的拉大,这二者同样使物体的特性力度减弱。
这两种距离之间的三种关系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为什么一种距离会被误认成另一种,以及为什么我们在没有任何视觉或触觉认知时,会想象我们具备延伸认知。我们在此可以建立一个关于人性科学上的一般定论:两个认知如果存在某种密切的关联性,大脑就容易将之混淆,在讨论与推理中会发生使用错误的情况。在很多场合下,我们都能看到这一情况,考虑到其严重性,我们必须停下来探讨其原因所在。不过有一个前提必须说明,我们必须把现象本身和引起现象产生的原因分辨清楚,不能因为不能确定原因就武断地认定前者,即现象本身也是不确定的。即便前者再如何荒谬不羁,后者仍然可能是真实存在的。前者正确与否,与后者关系不大。虽然不难发现,我们得出这么一个结论也很正常,这也正是我试图解释的那一准则的一个明显例证。
在前面的论说中,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各种认知之间存在相似性、连续性和因果性三种联接关系;注意,我在上一章并未探究认知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主要是因为我有意执行所确定的“必须满足且终结于经验”这一准则,所以不想就这一主题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经不起考验的理由。我们不难在大脑里自己梳理一下,并且指出这点:为什么我们一浮想某个特定想法或认知,就仿佛有一股元气流入大脑之中,将各个断裂的部分连接起来,并唤起所有与之相关的认知。虽然我在考虑各种认知之间的关系时,略掉了从这一论题中可能获得的任何好处,但在此我要说的是,我恐怕不得不要再次回到这一论题,以便解释由这些联接关系而引出的错误。大脑具备这样一种天赋的能力:只要把元气送往认知所寄身的那个区域,它可以随时随意认知激发开来;元气与认知所属的细胞相接触,然后经由一定的痕迹与方式,认知便由这种刺激而呈现于大脑中。但由于元气的运动往往是间接的,并且很自然地会偏向某一边,所以,当元气进入临近的痕迹之中时,往往产生的是其他相关的认知,而非大脑最初所希望出现的。我们往往意识不到这点变化,大脑继续着一样的思想流,将与我们本来希望的相近认知运用到我们的推理中,仿佛我们要的就是它一样。这便是哲学上出现许多错误与诡辩的原因所在,出现这样一个错误是很自然的,而可以举出的此类错误例证也随处可见。
在上面所说的各种认知的三类关系之中,最容易造成错误的是相似性关系;在我们的推理过程中,事实上,很少有错误的主要根源不是来自于此。相似性认知不仅紧密联接彼此类似,大脑对相似性认知的思考方式也差异不大,以至于我们无法将之区别开来。后一点情况尤为重要。从日常的经验中也不难发现,倘若大脑形成某种认知的方式与另一种相同或者类似,我们就会倾向于将二者弄混淆,将一个认知当成另外一个。这样的例子在本书后文还会出现很多。虽然相似性是所有认知关系里最容易引起错误的,其他两种关系,连续关系与因果关系也会与之遥相呼应。如果举出诗人或演说家为例可以的话,那我们会有充分的例证来证明这一点;不过,考虑到形而上学家们可能会指责这不合乎惯例,也不合理,那为照顾他们的尊严,我就换一种方式。我将借用形而上学家们日常大部分的讨论中所能观察到的一个现象,以此作为论据,那便是:人们常常用具体的词语代替某一认知,并且在推理过程中,用谈论代替思考。我们之所以用词语代替抽象的思考,是因为它们二者之间往往存在紧密联系,因此大脑经常将之混淆。也正是出于如此缘故,我们用既不可见又无法触知的距离认知来代替由特定方式组合的可见的可触知的点所构成的延伸。因果关系和相似性二者共同作用,使得大脑产生这种错误。如前所说,第一种距离可以转化成第二种距离,所以从这一点来看,第一种距离可被视为某种原因,前者可引发后者的存在。二者刺激感官的方式相似,以及消减物体特质的方式相同,这就形成了这种相似关系。
经过这么一连串推理,我想我所提出的准则已经解释清楚了,接下来我便做好了准备,来驳斥那些反对观点,不管这些观点是根据形而上学还是根据机械学而得出的。我们关于真空或者没有物质的延伸存在着频繁的争论,这并不是在质疑所争论的这一话题真实性。在这一特定方面,人们往往欺骗他们自己。存在密切关系的两个认知容易引起判断错误,使得人们将一者误判为另一者,这便是他们弄错的原因所在。
我们几乎能够以同样的方式反驳根据静止和湮灭这两个认知的结合所提出的第二个反对观点。假设房间里所有东西都消灭殆尽,而墙壁保持不变,那这一房间所处的状态必然还是和现在房间里还有物体的状态一样,充斥其中的是感官无法感知的空气。这一消灭给视觉带来了一个虚构的距离,我们是靠受到刺激的那一器官的不同部分根据明暗程度的不同所感受到的;同时,这一消灭给触觉带来了一个虚构的距离,我们是靠手或其肢体运动感受到的。不管如何探讨这点,都不会有什么实质性结果。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探索,我们最后发现这是假设存在那么一种消灭之后,那样一个物体所能产生的唯一感知;而我们在第一章就已经说过,感知只能带来与之相似的认知,而无法带来任何其他的不相干认知。
既然可以假设处于两个物体之间的一个物体突然之间被消灭,同时两边的那两个物体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我们据此也不难想象,这一物体必然也可以被重新创造出来,同样不会给另外的物体带来变化。现在我们知道,物体的运动与其被创造具有同样的结果。分隔的物体在两种情况下都不会受到一丝影响。因此我们便能做出前面的想象,并证明存在那样一种运动并不是自相矛盾的。接下来我们的经验又告诉我们,处于上述那一状态的两个物体的确拥有容纳物体的能力,而且将不可见不可触知的距离转变成可见的可触知的,不存在任何困难。我们的任何推理与讨论不管看起来如何尽善尽美,如果对其没有相应的经验,便无法确定其真实有效性。
这样看来,我似乎就一一回复了上述的三种反对观点。虽然我知道,很少人会对此表示信服,他们一定会提出新的反驳和异议。或许还有人会说,我前面的这些推理对于这一问题并无帮助,我只是说明了物体刺激感官的方式,而未能阐明物体的本质以及具体是如何刺激感官的。两个物体之间虽然不夹杂有任何可见可触知的第三者,可是经验告诉我们,这两个物体在眼睛看来,与被某一可见可触知的物体隔开这种情形处于同样的方式之下,手在两个物体之间来回运动的要求也一样。我们凭借经验可以发现,这一不可见不可触知的距离同样具备容纳物体,或是转化为可见可触知的距离的能力。以上就是我的全部体系。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按照这一方式将物体分割,并使得物体在不发生撞击或渗透的前提下具备容纳其他物体的原因,我在该体系的任何一部分都未提及。
我对此的答复是,我承认,也愿意认罪。不过我想说的是,我从一开始就不曾想过要探究物体的本质,或是揭露它们作用的深层原因所在。除了这并非是我论说的主题与目的之外,我还隐隐觉得这超出了人类认知的范畴;我们也无法假装不借助于感官所表现出来的外部特性,便可以认识物体。对于那些有意于探究物体本质或揭露其原因的人,我想说,只有当我看到你们至少在一个例子中获得成功,我才会信服,并赞扬你们的雄心。但是在那之前,只能根据经验把握住物体刺激感官的方式以及物体之间的联系,便足以让我心满意足。这便足以成为生活的指导,这也正是我的哲学的主旨所在。我的哲学只想说明我们的知觉,即感知与认知的本质与原因而已。
下面我将以一个看起来有些似是而非的结论来告一段落。根据前面的推理,这个结论在我看来是很自然,也容易说明的。这一似是而非的结论便是:如果把那个不可见不可触知的距离转变为可见可触知的距离的那种能力称为真空,那么虽然延伸与实体是同一的,可二者之间仍存在一个真空。如果不将之视为真空,那么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一个充实体内,即使不存在无限撞击、循环往复或是相互渗透,运动还是可能存在的。不过不管采用何种观点,我们必须承认:要形成任何具体的延伸认知,我们必须加入一些可感知的物体,并将其组成部分视为可见的或可触知的。
至于有些人认为的时间只不过是实在物体存在的方式这一观点,我们可以发现,这一观点实质上与前面有关延伸的反对观点一样,下面我们来说明这一观点的错误所在。如果说,因为我们在真空认知上进行了争论与推理,所以必然存在真空认知,这一点成立的话,那么根据同样的推理,我们必然有一个不包含任何可变的存在物的认知,因为没有一个比这一话题更频繁更有争论性的了。但我们又可以确定,不存在这样一个认知。那我想请教持前所述观点的人,这一认知是从何而来的呢?是感官感知还是反省的结果?请将之一五一十地告知,让我们了解其本质与特点。如果你无法指出那样的感知,只是想象存在如此认知,毫无疑问,是很荒谬的。
虽然无法指出这一产生不包含可变存在物的时间认知的感知,但不难列出那些使得我们自认为存在那一认知的现象。不难发现,在大脑之中有一连串连续的知觉,时间认知因此才能存在。我们在五点钟思考某一稳定的对象,然后六点钟又加以深思,我们就倾向于以同样的方式将那一时间认知强加于该对象,就像是时间被这一对象的某个具体而且不同的位置或变化加以区别开来,形成各个瞬间。该对象第一次出现和第二次出现在与我们的知觉持续比较之下,似乎产生了区别,就好像那一对象真正发生了变化。此外,经验还告诉我们——不妨将之加上去,前后两次出现之间那一对象,事实上还可以存在许多变化。就和那个不变或者说虚构的持续与感官所能感受到的持续本身一样,都能对性质产生或使之增加或使之减少的影响力。由于这三种关系牵杂,我们很容易把各类认知弄混,然后想象自己能够形成一个不存在任何变化互为断裂的时间认知和持续认知。
第六节 存在认知与外部存在认知
结束讨论前一主题之前,我们不妨先探讨一下存在认知与外部存在认知;与时间和空间认知一样,要把它们解释清楚同样存在难度。我们借助于如此研究,以便于彻底了解在推理过程中会出现的那些具体认知,然后才能更好地考察知识与可能性。
所有我们所能意识到或对之有记忆的感知或认知,都可以被想象为是存在的;很显然,关于存在的最为完整的认知与判断依据就是从这种意识之中演化而来。我们就此可能会陷入一个两难境地,陷入一个再清楚不过、同时极为关键的困境:由于我们记忆起的所有认知或感知都相伴有一定的存在形态,那么存在认知要么是从某一具体的与知觉或所思考的对象联接的感知演化而来,要么它和知觉认知或对象认知一样。
考虑到这一两难困境很明显是每个认知必然存在一个相应感知这一准则的结果,所以我们对此给出的结论无须多疑。完全不存在独立的感知伴随每一个感知和认知,而且我认为所有的感知都不是不可分离的联接着的。当然,在某种情况下,有些感觉会暂时结合起来,但很快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同样可以分离,以单独的个体形式存在。因此,我们记忆中的所有感知与认知虽然可被视为存在的,但存在认知并非来源于具体的感知。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存在认知与我们所想象为存在的认知是一致的。我们探究某一具体的对象,与把它当作一种存在来探究,实际上没有区别。存在认知与某一具体对象的认知联合,并不会给存在认知本身增加什么。不论我们想象什么,我们总是想象它是存在的。我们所乐于形成的任何认知都是某一存在的认知,而存在认知也是我们所乐于形成的认知。
所以持反对观点的人,必须指出那一带来实在物认知的具体感知,并证明该感知与我们相信存在的观念不可分离。而这,毫无疑问,是不可能的。
我们在前面有关不具备具体差异的认知仍然可区分开来这一推理,在此处基本无用武之地。那样一种区分,是建立在同一的简单认知与几个不同认知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的相似关系基础之上。但是,关于存在,不可能会有与某个物体在某一方面相似而同时在其他方面都不同的任何物体,因为所有呈现出来的物体,必然都是存在的。
相似的推论也可以应用到外部存在认知之上。我们可以发现,哲学家们普遍认为而且这一理论本身也不言自明:除了大脑所产生的知觉或感知或认知之外,事实上没有其他东西存在于大脑中;外部对象之所以能被我们认识到,只是借助于它们在大脑中所引起的那些知觉而已。爱、恨、思、触、视都是知觉。
大脑中既然除了知觉以外再无其他东西存在,而一切认知又都是先前呈现于大脑中的某种物体演化而来,因此我们根本不可能想象或形成某一与认知和感知存在具体不同之处的任何认知。让我们把注意力转移到我们自己身外,把想象延伸到天空,或者一直到宇宙的尽头。我们事实上永远无法真正地走出自我的经验与局限,除了出现在我们狭窄的范围之内的知觉以外,我们无法想象任何其他的存在。这便是想象的宇宙,我们置身其中,除了宇宙之间产生的认知,我们再无其他。
关于外部物体,如果假设其与我们的知觉存在种类差异,那么我们在想象他们之时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就是对其形成一个关系上的认知,而不用费心了解那些联接的物体本身。一般而言,我们不假设存在种类差异,而只专注于其不同的关系,联结与持续性。关于这些,之后再予以详细讨论。
[book_title]第三章 论知识与可能性
第一节 论知识
哲学上存在七种不同的关系,即相似关系,同一关系,时间和空间关系,数量比例关系,质的程度关系,对立关系和因果关系。上述的七种关系可进一步划归为两类:一类完全取决于我们所用于比较的各个认知;一类可以独立于认知而发生变化。从三角形的认知上,我们发现三角形的三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这一关系,只要我们的认知保持不变,这一关系也就不会发生变化。而与此相反的是,两个物体的远近关系却在物体本身或对其的认知不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发生变化,我们将之换个位置,两个物体的距离便随之变化;而这一位置全然是偶然的,是大脑所无法预测到的。同一性关系和因果关系也是如此。两个物体,即使全然相似,甚至在不同时间出现在同一地点,可能会存在数量上的不同;就好像一个物体产生另一物体的那种能力不可能来源于其认知一样,很显然,因果关系是我们从经验中得来的,而不是任何抽象推理或反思的结果。不存在任何一个现象,即使是最为简单的,可以用呈现于大脑的具体特质来解释,也不存在任何不借助于记忆和经验便可以预见到的物体。
由此看来这七种哲学关系之中,只有四种完全取决于认知,可以成为知识与确定性的研究对象。这四种分别是相似关系,独立关系,数量比例关系和质的程度关系。其中有三类关系可一眼看出,是直觉而非理证的产物。某一物体如果与其他存在相似关系,我们会首先观察到二者之间的相似之处,这一关系首先刺激的是眼睛,而非大脑,也不需要再一次观察与确认。对立关系和质的程度关系也是如此。存在与不存在互相消灭,二者完全不相容完全对立,对此我相信没有人会哪怕怀疑一次。虽然如果某个特质之间,如冷热,如色彩,如味道等差异较小的话,我们往往很难精确判断质的程度的不同;但差异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很容易确定它们之间哪一个较多哪一个较少。而且我们往往一眼之下就做出判断,而无须经由大脑的思考或推理。
我们可以继续以同样的方式来研究数量比例关系,并一眼之下看出任何形态之间数量比例上的差异,尤其当这一差异较大时,我们更容易判断出来。至于相等或精确的比例关系,我们只能依据单个的观察进行猜测。除非数目较少,或延伸比例较为有限,这样我们一眼就能看出,也不会出现重大误判。在其他情况下,我们只能粗略地判断其比例,或借助于某些工具人为地做出判断。
我已经说过,用于确定形态比例的几何学,虽然就其精确性和普遍性而言,远远超过感官和想象的粗略判断,可这也远不是完全精准。几何学最初的准则无一不是从对研究对象的一般现象得来的,而这些现象在我们探讨自然社会所允许的最为细小的对象时,无法提供任何保障。我们的认知似乎可以下这么一个定论:不存在有共同线段的两条直线,但如果细致地考察这些,我们发现,这些认知提出的前提是,假设两条直线之间存在某一可感的倾斜度,而这个倾斜度所成的角太过微小几乎可忽略不计之时,我们便没有那么精确的直线标准来验证这一定论的真实性。事实上,数学上大部分的原始判断都是如此情形。
因此,能将一连串的推理继续推进不管有多复杂细微的程度,同时保证其精准性与确定性,所有科学之中就只剩数学和算术这两门了。对于这二者,我们有一个精确的标准用于确定数的相等性与比例关系,按照是否符合这一标准,我们便可以准确无误地确认其关系如何。如果两个数组合方式相同,其中一个数与另一个数在单位或比例上总是相对应,我们就称之为是相等的。几何学正是由于缺乏延伸方面这么一个相等的标准,无法被视为一门完善无误的科学。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几何学虽然不具备数学和代数所特有的正确性与确定性,但与我们的感官与想象所做出的粗糙的判断相比,仍是优越的,虽然它无法达到一种完善的程度。这样说可能会引发歧义,我就此会予以进一步解释。几何学在我看来之所以存在缺陷,就在于其最初的原理是从一般现象而来的。有人或许会这样说,这一缺陷会永久伴随着几何学,使之在比较对象或认知时永远无法达到我们仅靠眼睛或想象便能达到的精准性。我承认,的确存在如此缺陷,阻碍其获得完全的确定性。但同时值得一提的是,正是由于这些基本原理建立于最为简单最少欺骗性的现象之上,这些现象便给予几何学的结论一定的精确度,而这些结论单独而言,是无法达成这种精确度的。我们无法用眼睛观察,得出千边形的角等于一千九百九十六个直角之和这一结论,或是做出与之接近的估测。但是如果要判断两条直线不相交,或两点之间只存在一条直线,肉眼观察的结果绝不会偏差很大。几何学的本质与功用便在于此:它专注于简单的现象,而由于其简易性,我们在观察时便不会出现太大错误。
此处有关我们的理证推理我顺便再提出第二个观点,这一观点是从与数学研究的同样话题上得来的。数学家往往宣称,作为其研究对象的那些认知,就其本质而言是非常细致精微的,它们不属于想象的范畴,要把握与理解这些认知,需借助于一种纯粹且理智的观点,而只有大脑的高级官能才有可能具备这一观点。哲学的大部分领域都可以遇上这一看法,这一看法主要用于解释我们的抽象认知,并指出我们是如何形成某些认识,比如说,一个既不是等腰也不是等边,各边也无任何特定长度与比例关系的三角形概念。不难看出哲学家们为什么这么热衷于存在此类细致精微的知觉这种概念,因为借此他们可以回避并掩盖诸多谬误,然后通过模糊而不确定的认知来反对清楚确定的认知。但如果要反驳这点的话,我们需重复一下我们一直坚持的那个准则:所有认知都来源于感知,前者是后者的反映。因为从这里我们可以做出如此的结论:既然感知都是清楚精准的,那与之对应的认知必然与之一样;如果我们的认知包含太过晦涩而繁复的内容,那便是我们的过失。如我们在第一章所反复论证的,认知与感知本质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在于其进入大脑感受程度上所存在的强度的差异,认知与感知相比较为微弱,除此之外,认知绝不可能拥有太大的复杂性与神秘性。如果因为这一微弱性,我们的认知太过模糊不清,那我们就应该尽力弥补,使之明晰起来;如果没做到这点,而只是一味推理,谈论哲学,那便是贻笑大方了。
第二节 可能性;及因果认知
作为科学基础的那四类关系,我认为必须要谈的就是上面这些了;至于余下的并不取决于认知的那三类,它们即使与认知保持同一也可以存在或者不存在,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关系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这三类关系分别是同一关系,时空位置关系和因果关系。
所有的推理就实质而言,不过是发现和比较两个或多个物体之间所存在的或稳定或不稳定的关系。我们可以在两个物体,或者只有一个,或者都不呈现于感官之时,进行比较。当两个物体连同其关系都呈现于感官之前,我们将之称为知觉,而非推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任何思考活动,确切而言只是由感官被动地接受这些感知。根据这一思考方式,我们就不应把有关同一关系和时空关系的任何观察视为推理;因为大脑对于这二者都无法超越其直接呈现于感官之前的结果,去发现这些物体的真实存在或具体关系。只有因果关系才产生了这么一种联接关系:一个物体的存在或活动,会带来另一者的存在或活动;而其他两类关系在推理之中毫无用处,除非它们受之影响或会影响到这一推理。不存在任何物体,可以让我们相信它们是永远分隔的或是永远接触的;而如果我们从观察和经验中发现它们在这一方面存在某一不变的关系时,我们往往认定,必然存在某一秘密的原因使之分离或结合。同样的推理也适用于同一关系。我们总是倾向于作如此假设:即使某一物体呈现于感官的方式与频率是不确定的,它总是时隐时现,时有时无,我们无法把握住;但我们还是认定其个体仍保持同一不变,并且相信如果眼睛不停地望着它,手不停地触摸着它,该物体会给我们带来一个不变且不间断的知觉。不过,这一超出我们感官感知范畴之内的结论只能建立于因果关系之上,而且不论这一新物体与之前呈现于感官的物体有多相似,我们也无法断言该物体未发生任何变化。每次发现那么一种完全的类似关系时,我们总是研究这一关系是否为那一类物体所共有的,是否存在某种原因会带来这种相似性,或使之发生变化。我们对这些原因和结果的观察与研究,就形成我们判断物体同一性的基础。
由此看来,在不取决于认知的这三类关系之中,唯一可超越我们感官感知范围,并将我们看不到触摸不着的存在与具体物体呈现出来的,就是因果关系。在结束关于认知这一主题之前,因此,有必要将这一关系详细阐述清楚。
要说清楚这一关系,我们必须先研究因果关系这一认知,以及其来源。如果对所要论说的主题没有充分了解,我们便无法展开正确推理;而如果不对其追本溯源的话,并认真考虑最初的感知,我们便无从完全理解那一认知。研究感知,可以使认知显得清晰;研究认知,同样地,可以使我们的推理有条不紊。
让我们开始研究我们称之为原因和结果的任何两个对象,将其各方面进行反复考察,以获得产生那个极为重要的认知的感知。乍一看来,我觉得我一定不能在对象的某个具体特质上去寻求这一感知;因为不管选定哪一种特质,我总是可以发现某些对象虽然不具备那一具体特质,但仍归为原因或结果名下。而事实上确实也是,不存在任何一个物体,就内部或外部而言,不视为原因或结果;虽然我们也明显知道,不存在任何一种普遍属于一切的某一特质,这一特质可以使我们认定其为原因或结果。
因此,因果关系这一认知必然是从物体间所存在的某种关系而来的,接下来我们要探讨的,就是发现这一关系。首先,我发现的是,所有被视为原因或结果的那些物体往往是相近的;任何物体在离开了哪怕一点点其存在的某个特定时间或空间的话,便无法发挥其作用。虽然互相分隔的物体有时看起来像是可以互相产生,一者诱发另一者的出现,可是如果细致观察的话,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些物体之间往往存在着一连串的原因将之联接。这些原因本身,以及与那些远离的物体之间,是相互接近的,即使我们在某些具体例子中发现不出这种联接关系之时,我们仍假设存在如此一种关系。此处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接近关系对因果关系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至少我们在展开之后的深入讨论之前,根据普遍的看法,可以先假定如此。后面如果有机会我们会考察哪些物体可以、哪些物体无法并列结合,从而将这一问题解释清楚。不过,此处我们先不予以讨论。
对因果关系至关重要的第二种关系,并不是普遍接受的,也容易引起争论。那就是时间上因先于果的关系。有人认为,原因不一定先于结果,任何对象或某一行为在其产生的那一瞬间,就可以通过发挥其生产特性,从而产生另一对象或行为。对此我想说,我们大部分经验似乎与之相悖,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借助于推断或推理验证因先于果这一关系是否正确。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中有一个定论:如果某一物体在保持一段时间充分且完善的状态下,未能产生另一个物体,那前者便不是后者产生的唯一原因;而是借助于某种其他准则,将该物体结束不活跃状态,使之发挥其内部所包含的那一影响力。但是,如果存在某个原因,它与其结果是完全同步的,那根据这一准则,我们可以判断一切的原因与结果必然都是如此。因为只要有一个在某一瞬间延缓其作用力,这一原因在本该施加影响的那一刹那未能发挥其作用,这样的原因便无法存在。这一推理的结果,无异于毁灭了我们所观察到的原因的连续性,在事实上,也否定和消灭了时间。因为,如果,存在某个与其结果同步的原因,然后这一结果与其结果又是同步,以此类推。很明显,这样就不会有任何连续性,所有物体都是同时存在的。
如果你对这一论证满意的话,那就很好。如果不满意,亲爱的读者,我想请你先暂时假设这一论证成立,我们在前面也这样做过。因为你将会发现,这关系不大。
既然已经发现或假设接近关系与连续关系对因果关系而言至关重要,我发现我不得不停下来,我在研究任何一个单独的有关因果的例子方面无法前进了。在撞击时,前一物体的运动被视为后一物体运动的原因。但如果极为细致地研究这些物体,我们只发现一个物体接近另一个,前者的运动先于后者,而未能发现其间并未存在任何可感知的时间间隔。我们如果还对这一主题穷追不舍,那结果只能是徒劳无益、毫无结果的。在这一具体的例子上,我们无法再深入了。
而如果有人抛开这一例子,试图给原因下个定义,将之解释为可以产生其他物体的存在,那很明显,他相当于什么也没说。所谓的产生指的是什么呢?他能否给出一个与原因作用这一定义不同的定义呢?如果可以,我希望他把这一定义说清楚。如果不能,那他在此就是玩弄文字,仅仅提出一个同义词来替代我们的原因作用,而没有相应具体的定义。
那我们是否就可以满足于接近和连续这两种关系,认为仅凭二者就可以给我们一个完整因果关系的认知呢?绝对不是这样。一个物体可以与另一物体接近,且先于后者而存在,但不一定前者就是后者产生的原因。我们应该将必然联系考虑进去,这一联系与前面两种关系相比,更为重要,也更具决定性。
接下来我将对必然联系的各方面进行审察,以便揭示其本性,并指出可能产生该联系认知的某些或某个感知。我发现,因果关系一点也不依赖于物体之间的已知性质。当我研究物体之间的关系时,我只能发现接近关系和连续关系,而这二者,我前面已经说明,在我看来是不完全的,用这二者来解释我们的理论也不是令人满意的。我被毫无成功的希望所打击,那我是否可以说,存在一个并无任何相似印象在其之前出现的认知呢?如果这样认为的话,那我的轻率和多变也就一览无余了,因为我们在前面早已达成与之相反的定论,它是如此稳固真实,以至于不允许接受任何质疑;至少在我们更为充分更有证据地将现在这一问题解决前,我们不应对前面的定论产生质疑。
我们在预期的地方找不到藏起来的东西时,就漫无目的、随性地在附近各处搜索,虽然全无计划,只是期望命运最后能将我们引向目的地。我现在,也预备如此。我必须先暂时停止直接研究进入因果认知中的必然联系的本质这一问题,转而先发现并解决一些其他问题,这或许能够给我们带来一些线索,借助于此或许可以解决现在所处的困难。我准备研究的问题有以下两个。
第一,我们凭什么说,每一个有开始的存在物的东西必然有一个原因呢?
第二,我们凭什么认定,特定的原因便会带来特定的结果呢?我们由一者推断出另一者这一推断的本质如何?我们对此所持的信念的本质又是如何?
在深入讨论之前,我只想说,因果认知观念不但是由反省感知而来的,也是由感官感知而来的,但为简约起见,我一般只提及感官感知,将之视为这些认知的来源。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我关于感官感知所说的一切,同样适用于反省感知。各种情感之间,以及其与各个对象之间都存在联系,正如外界各个物体之间存在联系一样。所以,某一个感官感知所存在的因果关系,必然也同样适用于所有其他的感官感知与反省感知。
第三节 论原因存在的必然性
关于原因存在的必然性这一话题,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哲学上有一条定论:所有开始存在的物体,必然具备其存在的原因。虽然我们对此似乎并未举出过任何证明,也不要求什么证明,我们往往将之视为理所当然。所以这一定论,应该是我们依靠直觉得出的,虽然人们口头上予以否定,但事实上在心底没有人会怀疑。如果我们用前面所阐明的知识认知来研究这一定论,我们发现找不到这类直观确实性的任何标记与表示;与之正好相反,我们发现这一定论的本质与那一类信念的本质是不同的。
所有的确定性都是从比较各种认知而得来的,这些认知保持不变,那其关系也必然不会发生任何变化。这便是相似关系,数量比例关系,质的程度关系和对立关系。所有这些关系,都不包含于我们的这一定论所有开始存在的物体,必然具备其存在的原因之中。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这一定论并不是直观确定的。无论是谁宣称该定论具备直观确定性,他必然要否认这四种关系是仅存的颠扑不破的关系,而且要揭示出类似的其他关系包含在这一定论之内。关于这点,我们将会在后文加以讨论。
但此处我可以提出一个例证,可以证明这一定论既不具备直观确定性,也无例证上的确定性。如果不先指出,没有生产原则的话,那物体便不可能开始存在;那我们就无法证明每一个新的存在或新的改变必然有一个原因;不能证明前者,我们便无法说明后者。由于前者完全缺乏理证上的依据,我们不得不这样来考虑:既然所有不同的认知都是可以相互分离的,而因果认知明显不同,那不难想象某一个物体在此刻存在,而在下一个却不存在,而不需要加上一个原因认知或生产原则。所以,原因认知与物体开始存在的认知是可以分离的,我们是可以想象得到的,因而这些物体的分离也是可能的,这并不包含任何的矛盾或有任何的荒谬之处。仅靠认知而来的推理无法将之驳倒,而驳不倒这一点,我们便无从证明原因存在的必然性。
同样,我们在观察之后发现,人们针对原因必然性所提出的所有理证,其实都是一种诡辩,都是错误的。有些哲学家认为,我们假设一个物体开始存在的所有时间和空间点本身都是相等的。除非存在某个原因,独属于某一个时间和空间点,并借助于此决定其存在,那么这种存在必然永久的处于悬空状态;而那一物体因为缺乏某个确定其开始的东西,也就无从开始存在。但我想问的是,假设时间和空间没有原因便可以确定,与假设物体存在没有原因就可以确定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吗?会更困难吗?关于这一主题,映入我们脑海之中的第一个问题便是,该物体是否会存在;第二个问题便是,该物体何时何地开始存在。在一种情形下将原因除去我们直觉便能感受到是错误的,那必然在另一情形下也是如此:而这一谬误如果在前一情形下没有相关证明无法显示出来,那在另一情形之下必然也需要如此证明。考虑到二者都是站在同一立场,且根据同一推理来决定成立与否,一个假设的谬误决不能成为另一个假设必然也是错误的证明。
在这一主题之上,我发现哲学家们所使用的第二个论点同样站不住脚。他们认为,每一个物体必然有其原因;因为如果没有这一原因的话,那这一物体就是物体本身的
✜✜✜✜✜✜✜✜✜✜✜✜✜✜✜✜未完待续>>>完整版请登录大玄妙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