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剑桥中国晚清史
[book_author]费正清
[book_date]不详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外国名著,完结
[book_length]1260033
[book_dec]上卷包括导言旧秩序、清代的疆土、清王朝的衰落与叛乱的根源、鸦片战争、不平等条约、太平军起义、中俄关系、清在蒙古、新疆、西藏的统治、清代中兴、自强运动、1900年以前的基督教传教活动及其影响。下卷包括1870—1911年晚清帝国的经济趋向、晚清对外关系、中国人对西方关系看法的变化、西北与沿海的军事挑战、思想的变化与维新运动、日本与中国的辛亥革命、1901—1911年政治和制度的改革、辛亥革命前的政府、商人和工业、共和革命运动、社会变化的潮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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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_chapter]上卷
[book_title]第一章 导言:旧秩序
历史和中国的革命
近代中国的历史,即人们现在认为在那里已经发生过的事情,是充满了争论的。一些重大的事件已被人们所了解,但对于它们的意义却存在着争议。同时,许多较次要的事件仍然未被人知或者被忽视。
引起争论的第一个原因是普遍存在对历史的无知状态,因为在这个尚不发达的领域中,还缺乏一批被人们普遍接受的研究和著述。我说“历史的无知状态”,是因为历史学的任务就是了解所有有关方面的情况、动机和作用,但如果只涉及冲突一方的片面知识,则会使我们对这场冲突中的另一方仍然一无所知,因而就不大可能理解它。
例如,关于1840—1842年的鸦片战争,英国方面的文件在当时就已大量公布,而中国方面的文件一直到90年以后,即1932年才发表。而且,双方的文件主要提供的都是官方的观点;在战争期间普通中国人民的经历则没有详细的记载,也没有被很好地进行研究。甚至这一表面上已很清楚的事件,仍然没有为人们所充分了解。例如,当地的中国人民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成了英、清两国战争的消极旁观者?他们进行爱国主义的抵抗的程度又有多深?各种观点和事例是相互歧义的。
引起争论的第二个原因是那种把历史事件主要参与者分割开来的巨大的精神文化鸿沟——这不但是指19世纪外国侵略者和进行抵抗的中国统治阶级之间在语言、思想以及价值观念上的差异,而且也指在20世纪中国广大的人民群众一旦成为革命者时,在中国统治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之间存在着的类似的差异。简言之,中国的近代史就是两出巨型戏剧——第一出是扩张的、进行国际贸易和战争的西方同坚持农业经济和官僚政治的中国文明之间的文化对抗;第二出是从第一出派生出来的,它揭示了中国在一场最巨大的革命中所发生的基本变化。
这些巨大的冲突和变革的运动,即发生在中国和外部世界之间以及在新旧中国之间的这些运动,已经在历史记载和历史学家中引起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对西方历史学家来说,最突出的就是维多利亚时代对世界的看法;英国、法国和美国的扩张主义者就是按照这种看法,在19世纪中期建立了不平等条约制度的。他们信仰民族国家、法治、个人的权益、基督教和科学技术,以及使用战争来为进步服务。
旧中国统治阶级对于世界的看法也是一清二楚的。它信仰经典的儒家教义和天子在整个世界中至高无上的权力:天子高居于一个和谐的、存在着等级和名分的社会秩序之巅,以他的富有教导意义的道德行为的榜样来维系自己的统治。在这个旧秩序里面,经典的教义只能容忍限于传统内部的变化,扩大的家庭制度支配着个人,恪守职责的信条高于享受权利的信条,文官控制着军事,并且使商人为其所用,道德行为的准则凌驾于人的情欲、物质利益和法律条文之上。诚然,两种文明是冰炭不相容的。
当比较古老和变化较缓慢的文明在较现代和更有生气的文明面前步步退却时,中国知识分子和官员中一代先行者寻求改革的目标,并逐渐形成对于世界以及中国在这个世界中的地位的新的观点。产生于季世的这种新观点,不可避免地缺乏它以前的传统观点的一致性。随着中央权力的衰落,思想领域的混乱增长了,只是到了20世纪中叶,通过把马克思列宁主义运用于中国的毛泽东思想,一种新的历史正统观念才得以建立。
地图1 中国地形图
随着伟大的中国革命的继续发展,毛泽东主义的历史观也将继续发展;西方的、日本的和其他外国的历史观也同样如此。可以预期,它们之间在一定程度上会吻合的。不过关于近代中国发生了什么事情,这些事情是怎样发生的和为什么会发生,当代的各种思想对这些问题仍会继续进行激烈的争论。19世纪对中国的和外国的、儒家的和维多利亚时代的各种历史观的对立,现在已被各种水火不相容的观点的论战所代替。现在的这些互不相容的观点都涉及近代史的性质这一领域,这一事实只会加剧它们之间的争论。但是,在了解今天的历史渊源的努力中,各种思想的继续论战归根到底只会加强促使各国人民相互了解的共同纽带。
虽然历史学界关注的中心问题一代与一代有所不同,但就近代中国而言,某些尚未解决而又需要阐明的问题,似乎可能在以后的一段时期内先引起注意。一个需要阐明的重大问题就是外来影响的程度和性质。19世纪外国人在中国的活动显著增加,并且变得越来越有影响,越来越向社会各方面渗透,最后终于促使中国人的生活彻底改观。然而外国人的冲击和中国人的反应的进程是逐渐开始的,几乎不能觉察出来。对这一过程的觉察,是经过了其强度和复杂性不断增长的一系列阶段才显示出来的。
在最初阶段,中国和外国的观察家都认识到:古老的农业经济一官僚政治的中华帝国,远非进行扩张的、推行国际贸易和炮舰政策的英帝国和其他帝国的对手。外国对中国侵略的速度一直在加快。在1840—1842年鸦片战争以后不到15年,就有1857—1860年的英法联军之役,又过了10年左右,发生1871年俄国侵占伊犁和1874年日本夺取琉球的事件;又不到10年,爆发了1883—1885年的中法战争。9年以后,日本在1894—1895年大败中国,紧接着是1898年争夺租借地和1900年的义和团之役。伴随着这些戏剧性的灾难而来的,是传统中国的自我形象——即它以中国为中心看待世界的观念——的破灭;这一破灭与那些灾难相比,虽然几乎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却有着更加深远的影响。
因此,回顾起来,中国在19世纪的经历成了一出完全的悲剧,成了一次确是巨大的、史无前例的崩溃和衰落过程。这场悲剧是如此缓慢、无情而又彻底,因而它就愈加痛苦。旧秩序为自卫而战,它缓慢地退却,但始终处于劣势;灾难接踵而至,一次比一次厉害,直到中国对外国人的妄自尊大、北京皇帝的中央集权、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正统观念,以及由士大夫所组成的统治上层等事物,一个接一个被破坏或被摧毁为止。
还有第二种认识在20世纪初的中国革命者中很普遍,即他们发觉自己处在一个不同的世界,犹如民族主义者发觉自己置身于一个扩大了的民族主义的国际社会一样。在帝国主义的压迫下,清王朝旧政权在19世纪后期所承受的外国特权的负担日益沉重。不平等条约体制的不断扩大就表明了这一点:通商口岸从1842年的5个增加到1911年的大约50个;缔约列强各国的侨民及其财产、贸易和工业都逐步享有领事裁判权;外国船只在中国水域航行的范围,从沿海的炮舰扩大到行驶于主要河流的商轮上;不但在中国海关,甚至在某些内地税卡、邮局和盐务官署都雇用了外国官员;传教士的活动渗入到每一个省份和文教卫生部门。还有许多其他的特征,如1900年以后外国在北京驻军,1911年以后海关收入先拨作偿付外债和赔款之用。这一切都表明了外国人对中国人民生活的特殊影响。对近代的民族主义者来说,还有什么能比这一切更能激起爱国的义愤呢? 自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这种外国的侵略就日益被称为“帝国主义”,并且帝国主义的侵略被认为是必须加以消除的国耻。
伴随着这个观点而来的还有另一种认识,即帝国主义在中国之所以得逞,是借助于中国人的弱点,这弱点不但在于军事方面,也在于精神方面,也即中国人缺乏爱国主义的献身精神:这表现在他们为外国人工作,并且从罪恶的鸦片贸易、贩卖苦力以及在沿海港口建立工业来剥削劳工的罪恶活动中同外国人一起牟利。道德的堕落也同样明显地表现在军阀的割据、地主的自私自利、家庭第一的裙带关系等方面。中国的这一切弱点大多是根源于腐朽的统治阶级的各个阶层——即满洲人的异族朝廷、古代经典训练出来的陈腐官吏、享有垄断较高文化知识特权的文人学者和剥削贫苦佃农的地主。所有这些制度和积习的总和可以用“封建主义”一词来概括。
这样,在20世纪,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这对孪生兄弟就被认为是19世纪中国灾难的根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这些术语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对它们的阐述,就被用来描述中国的近代史。在一个农民依然占绝大多数并对20世纪30年代到40年代日本的侵略记忆犹新的广袤国度里,国内统治阶级和外国的侵略仍突出地成为过去遗留下来、而今天仍然必须与之搏斗的两大罪魁祸首。
当中国运用帝国主义的概念时,它已被扩大了。回顾起来,从20世纪20年代以后,无论是在国民党还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思想中,帝国主义的作用有增无已。它是毛泽东思想的组成部分。帝国主义从鸦片战争时起就活动开了,这比19世纪90年代列宁主义的金融—资本型的帝国主义的兴起要早得多。毛泽东关于帝国主义的概念,不但远溯到包括维多利亚早期商业扩张时代的战争和炮舰外交,它还把帝国主义概念扩大到几乎包括19世纪外国与中国的一切形式的接触,把基督教的传教活动当作文化帝国主义就是一例。由于西方国家经常的侵略扩张活动在历史记载中是一目了然的,历史学家一般认为有理由作出这一广泛的结论,即中国人民遭到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剥削和欺凌。作为一般性的结论,这是几乎不容置辩的。欧洲的侵略扩张和它后来的变种,是近代世界历史的一个主要事实。
然而,我们这一卷既要重视现在,又要重视过去,因此,本卷的研究将要再现生活在历史事件发生时的人们的观点、动机以及他们在历史上对这些事件的理解。由于中国的历史观在革命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因此必须了解中国人当时的生活状况,同时还必须了解他们在旧秩序下的自我形象。一旦着手进行这样的研究,帝国主义的形象就会被勾画出来。帝国主义从一种自外部倾覆中国的单方面力量而变成了一种相互作用的产物,而且当今天对中国和外部世界的这种相互作用进一步进行研究时,帝国主义这个概念就将分解为种种因素和情况。
我们首先看到的是,中国社会是个庞然大物,它各地的情况又千差万别。由于它的幅员辽阔,它不易受到外来影响,并且对于与外国接触的反应也是形形色色的和分散的,而不是一致的和集中的。总的说来,中国自给自足的程度是非常高的,这首先表现在对外贸易方面,它在国民经济中仍是一个比较次要的部分。其次,清帝国由于在18世纪50年代征服了伊犁,以及在恰克图和广州分别成功地对付了俄国人和英国人,就建立起一道貌似强大的军事防线。最后,在清朝统治下,具有绝对权威的儒家思想几乎不能接受任何外国的政治观念。所有这些因素都有利于形成高度的自给自足。但是还有另一个历史传统使得中国对外国的侵略反应迟钝,这就是蛮夷入侵的传统,以及这些入侵的蛮夷被吸收或同化于中国社会和文化的汪洋大海之中的情况。由于这个原因,拥有绝对权威的儒家思想变成了一种超民族主义的体系,它是不会轻易赏识外国的民族主义者的感情的。
这样,一幅中国的国家和社会图景就浮现了出来,它在19世纪早期是自给自足地专注于它自己的国内生活,而不能对西方的侵略做出敏捷的反应。后来中国人与侵略者打交道时自有定见,就没有迁就外国的制度。例如,清朝并未把对外贸易和外国的投资当成对国家有重要作用的事业而首先予以关注。清政权主要关切的是维持它所统治的和赖以取得主要生计的农村社会秩序。对外关系似是不关痛痒的事情。最初,西方人被认为事实上能纳入中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秩序之中而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而且只许他们在边远地区活动,正像其他外国人过去曾经做过的那样。
幅员广大、自给自足、统治阶级的麻木不仁和漠不关心,所有这一切使清帝国在与西方国家接触时毫无应变的准备。更确切地说,当这种接触在近代成为事实时,导致中国衰落的一个原因恰恰就是中国文明在近代以前已经取得的成就本身,要理解中国的衰落,就必须懂得中国早先取得的成就,因为这种成就之大竟使得中国的领袖人物对于灾难的降临毫无准备。正如改革家梁启超后来在1896年所说:“今有巨厦,更历千岁……非不枵然大也,风雨猝集,则倾纪必矣,而室中之人,犹然酣嬉鼾卧,漠然无所闻也。”[1]
旧社会
地图2 19世纪的中国本土
有关这个传统社会的另一批需要阐明而尚未解决的问题,是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其政府的行政机构和思想体系,以及它的经济发展。一种广泛的假定是:这个传统社会建立了如此有效而均衡的思想和实践的结构,以致难以对西方的接触产生富有革新精神的反应。这种观点认为,中国的“成熟”可以从它的稳定性和它维持几乎类似生理学的体内平衡状态的能力中得到证明。换句话说,既得利益集团已经像滚雪球那样成了足以阻止改革的巨大力量。结果便是一种强大的惰性,或者叫做坚持成法的顽固性,这是一种只许在传统之内进行改变的倾向。这一关于中国有惰性和对外麻木不仁的看法,还得到所谓文化自主观念的支持:这种观念认为,中国的方式方法是独特的,它们之间互相呼应,因而对外部影响具有排他性。
诸如此类的浮泛观念,当然只是代替了深入的思考。它们无疑显示了我们今天知识浅薄的程度。可是,如果要让非历史学家懂得历史,就必须运用一般的概念。包括1800年前后中国的一般情况和典章制度在内的一幅中国国家和社会的真实图景,是形成一般概念的必要前提。当时中国的人口已经超过了3亿,几乎为包括俄国在内的欧洲的两倍,同时可以有把握地说,它的国内市场和国内贸易也远远超过了欧洲。
19世纪初期,中国社会体制的惰性明显地表现在各个阶层中,即表现在乡、镇上的老百姓中,表现在左右着地方事务的地方上层或“绅士”的名门大户中,表现在从地方官员直到北京宫廷的帝国政府的各级官吏中,以及表现在高居于这个人类活动舞台之巅的君主政体中。这个中国人的世界(“天下”)被认为是非常统一的、具有共性的和能长期延续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确实如此。
帝国的统一是中国文明的第一个伟大的成就,同时它也是一件使人关注的大事,因为统一意味着和平。可是帝国的巨大幅员和各地的差异却时常助长分裂。18个省份被自然条件分割成若干彼此隔离,但却有着明显特征的区域,各地区又都是相对地自给自足。例如山西省的中部太原平原和汾河流域,便是两面傍山,两面以黄河为界。灌溉条件良好的四川大盆地四面为群山所环绕,它与中国其他地区的交通主要是通过长江的峡谷。位于西南的云南省则是一个与国家其他地区难以往来的高原。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湖南、湖北两省这几个大粮仓,都各自为地方政权提供了基础。外国人在20世纪所称的南满,即19世纪中国人所称的辽东,则是又一个地方权力的根据地。满人建立的清朝在1644年夺取长城以南以前,就是在那里逐步建立起自己的力量的。
此外,中国从南到北延伸得如此辽远,气候的差异使得南北两地的生活方式迥然有别。在南部和东南部,夏季大量的季节风雨有利于双季稻的生长。反之,西北边塞地区雨量稀少而又变化无常,使当地人民经常面临饥饿的威胁。生活在干旱地区的北方农民,可以住在夯实的土筑墙或者用简陋的土坯砌成的茅屋里,而住在多雨地区的南方农民,则必须用在窑里焙烧过的砖和瓦盖房。他们为了防雨和挡太阳,穿的是草鞋木屐,而不是布鞋;戴的是宽大的斗笠,而不是北方那种带有护耳帽边的防寒皮帽。南方的运输大多靠水道,或者另外在不能行车的石头铺的路上进行。扁担、手推车和小毛驴比比皆是。但是在北方典型的运输工具却是在土路上运行的两轮车,它往往会陷在被风刮起来的几英尺厚的黄土之中。尤为明显的是南北景物迥异:在辽阔的华北平原上,周围筑墙以防御骑兵突袭的村庄星罗棋布;在典型的华南山乡,骑兵就无用武之地,农村可以以更小的规模,更广泛地分布于茂密葱郁的林阴之中。由于种植水稻比种旱地作物产量更高,所以中国南方的口粮标准较高,同时在这里的务农人口中有着更加发达的地主所有制和租佃关系。[2]
以精耕细作的农业、严密组织的家庭生活和官僚化的行政机构为其特征,中国这一逐渐扩展的文明就赋予整个国家从南到北、自西徂东以一种内在的共性。也许在居统治地位的上层分子的意识中,这种共性比一个社会学家在实际中所发现的共性还要大。然而,它一般说来只是一种假设。有如政治上的统一一样,文化上的共性也是中国伟大的社会神话之一,因为无非想用它证明儒家生活方式的普遍存在。因此,各地区的差异和地方风俗习惯的各种形式还没有得到足够的研究,因为把中国广大的国土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历来成为风气,今天依然如此。
这种政治上的统一和文化上的共同性的观念,是中国生活方式从史前新石器时代就不间断地延续下来的那种异乎寻常的连续性造成的。由各个家族在定居的村落里从事的锄耕农业,于公元前5000年在靠近黄河河套的渭河流域(如西安郊外的半坡村遗址)就出现了。虽然军人统治者们不时入侵,但中国的乡村生活从那时起,就以一种社会的和技术的突变似乎都不能打断的连续性稳步地向前发展。维护村社的和平和秩序,一直是中国的统治阶级(与军人们同样古老)所特别关切的事情。它经过历代王朝逐步建立了一套复杂的官僚政治机构。直到1800年以后为止,这个农业经济—官僚政治的中华帝国,就是这样保持着一个比欧洲的商业一军事社会更加古老、也与它大相径庭的社会体制。包括运用暴力在内的个人才能和进取心,在中国农业社会里没有被培养出来,但在欧洲人的航海技术、好战精神、探险和海外移民活动中,却已蔚然成风了。
我们可以想象,到1800年时,至少占人口4/5的普通农民在对亲属的义务、尽职责、讲礼貌和社交等方面都受到良好教育而成为有教养的人,但他们又都是文盲或半文盲。因此,他们在生活中不太信奉儒家的性理之学,反而信守民间传说、迷信和道教佛教仪式。作为农民,他们大多数与大自然密切地生活在一起。他们习惯于大自然的美景,但也为眼病、皮肤病以及肠道寄生虫病这些流行性疾病所苦。作为老百姓,他们充分意识到统治的上层人物及其特权,但却很少亲眼看到这些人。他们主要地被吸引在自己的以农村和集市为中心的村社中了。
普通村子大约有百户人家,不能构成集市,也不能自给自足。村社的真正中心在集镇上,镇当然不超过两三英里远,步行可达,在赶集时使家庭成员可以在当天往返。集镇的集日一般以十天为一个周期,相邻的集镇则相互配合,把集日错开:比如说,有的集镇在三、六、八日赶集,有的小镇则在二、四、七、九日或三、五、八、十日赶集。这样,以更大的集市中心为经营对象的货郎担和行商,就可以轮流在这个区域赶集做买卖。最低一级的或标准的集镇周围一般有12—18个村子,总计约有1500户,或7000人。一个农户中身体健康的男子,不多几年就可以赶集千把次,这样在集镇上的茶馆里,在当地的寺庙里,或者在不定期举行的大型集市上,以及在节日的灯会上,他就有机会碰得到大部分属于这个集市社会的人们。
这个社会不但有以剩余农副产品交换纸张、铁器、陶器和其他商品的经济基础,而且也有它的社交基础。因为许多村子基本上是同族聚居,族外婚的规定使得许多家庭往往必须通过集镇上的媒人到外村去找新娘。如果有秘密会社会堂的话,它们一般集中在集镇,农民在那里也会碰到统治阶级在当地的任何成员或官府的代表。[3]
在这个农民社会里,个人依靠他自己的亲族维持生计,得到在现代社会中要通过保险才能取得的安全保护,还可以得到教育、娱乐和建立主要的社会关系。从孩提时代起,他就被教以要严守家庭关系准则,尤其要讲孝道。三纲的经典教义是有权威的,它要求子女孝顺父母、妻子顺从丈夫、臣民忠于君主。但是在个体家庭内部,这种身份的等级关系只是亲属关系体系的组成部分,亲属体系向外延伸,成为把大多数家庭都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集体或宗族。
宗族(又称为氏族)是一种超越阶级界限的拥有自治权的组织,它通常包含两极:一极是贫困无告的人,另一极是那些已经取得了上层身份的人。一个宗族往往保有自己的宗祠,并把祭祀祖先作为一种宗教仪式来进行。它通常负责安排婚姻,也可以为教育天资聪明的儿童开办学校。它力图在它的成员中维持法律和秩序,不让他们的纠纷发展成为牵动官府的诉讼。出于同样的原因,它拥有的权威还可以承担保证氏族成员纳税的责任。在发生骚乱时,它甚至可以组织地方民团进行防御。宗族的地位为清朝的法律所承认,法律总是维护族长的威信,并且按照亲属关系身份进行惩处。国家就是这样给家庭结构以法律上的支持,这是它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明显的手段。
我们今天是不易理解个人对家庭这种服从关系的全部含义的。父母的权威和子女的孝顺是绝对的,儿子违抗父母之命就要受到父亲的惩处,甚至把儿子杀死,只要这个行动不是“惨无人道”的,那么在法律上也可以免罪。另外,父母还可以要求当局惩处,甚至流放一个不孝之子。“打骂父母或使父母的身体受到任何伤害者都要处以死刑。”[4]
在宗族里对长者的敬重,训练了普通农民对他的上层阶级的上司的顺从。集市社会的最上层是地方上的上层分子,也称“绅士”,这个名词相当于英文中的“gentry”,虽然它的意义是不明确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现代式的研究还几乎只是开始时,麦克斯·韦伯对中国社会所作的有影响的分析就强调了士子文人是中国国家和社会体制中的举足轻重的官员。此后的研究描绘了这些及第举子各自在这个功名获得者构成的官僚等级制度中,所占不同品级的情况。同时,另一些研究强调了地主在这个耕地缺乏的农业社会中的关键作用,到1800年时,这个社会已经感到了人口迅速增长的压力。这样就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来了解支配农村的地方名流的作用。一条是社会政治的途径,另一条是经济的途径。虽然这两种方法有时在阐述上引起了一些争论,但如果我们逐个地注意它们,也许有可能使它们一致起来的。
在19世纪初期,大多数功名获得者是通过了府一级考试的生员,另外一些则是通过捐纳取得同等身份的监生。这两种人估计约有110万人。他们之间的比例一般为2:1,即是说,拥有最低一级功名的人,有1/3是按规定的价格向政府捐纳而取得这一身份的。还有一些人是通过较高级官员的荐举而取得功名身份的,但他们为数甚少。因此,对有才能的人来说,按照传统三年一次的考试是他们取得功名的主要机会。
当然,取得功名身份本身还不等于得到官职。陆续通过几次更高级的考试,得到荐举,以及最后获得特旨任命,这些都是一个人开始仕宦生涯的必由之路。某人如果在24岁成为生员,一般可望到31岁时在乡试中考中举人,在35岁左右通过会试成为进士,如果他能达到这个地步的话。因此,功名获得者形成了一个尖顶金字塔。在外地,帝国只有2000个左右基层行政官员的职位,再加上1500个教职;按官制,全国的官僚大约只有2万名文官和7000名武官。官吏阶层在职者为数甚少,而与此相应的另一个情况是,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只有少数合格的功名获得者:举人共有1.8万名左右,进士2500名左右,受到尊敬的北京翰林院的翰林650名左右。的确,现任官员是一个精选者集团。这一情况就产生了一种看法:人数逾100万之众的取得最低一级功名的人,就被认为是“普通的士子”,他们是一个过渡的阶层,例如,他们已经豁免了劳役,但实际上并未厕身于官吏的行列之中。这些“小绅士”可以身着受人敬重的长袍,从事训导、教学、书吏或他种与这一装束相称的活动。取得了较高级功名的人,即“大绅士”,人数有限,他们组成了随时可以对官场进行补充的后备队伍,并且作为一个起作用的集团,向官场内部渗透。
在地方上,当地的小绅士,以及有时也可能出现的大绅士,他们左右着众多的事情。他们共同主管各种公共事务,如修桥梁,设津渡,建围墙和寺庙,筹措学校和书院的费用,发起和印刷地方志,参与地方的祭祀和祭孔活动。在当地遭灾时,他们也会组织对流民、无家可归的人、老人和贫民的救济;当发生骚乱时,他们可以在皇帝的认可下资助、招募甚至统率民团。在所有这些活动中,地方上层人物运用他们在民众中的声望和与政界的关系,还运用他们对儒家行动准则和地方行政的知识,既提供钱财,又发挥个人的领导作用。他们构成了地方官吏和官府统治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官府是不能有所作为的。反过来,地方上层,尤其是那些大绅士,便一起利用他们与官府的联系来保护他们的经济地位,因为国家制度并没有提供有效的法律豁免权来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免遭官府的勒索甚至没收。他们对官府施加影响和免除劳役或肉刑的特权被审慎地维护着。绅士们有一派绅士风度来表明他们的身份——长袍,长指甲,能诗善赋,有欣赏艺术的闲情逸致,彬彬有礼。总之,过着一种与老百姓相脱离的生活。在社会安定时,这些地方上层人士,即统治阶级,有着强烈的自觉性和内聚力。他们的理想就是组成一个内有若干庭院的大家庭,几世同堂,婢仆成群,共同聚居在一起。[5]
要把绅士作为社会—政治的官员和作为地主这二者的作用协调起来,方法之一就是要承认个人和家庭之间的区别。简言之,各级功名按其性质来讲只能为个人所持有,而财产却是由家庭占有和传下来的。上面述及的士子文人在非经济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就是由个人履行的,而在一个地主所有制与家庭观念紧密连接在一起的社会里(尤其在华南),个人同时又是家庭的成员。由于财产主要不是由法律,而是靠勾通官府来保护的,士子文人—绅士就能够利用他们的政治社会身份来维护地主—绅士的经济地位。这两种起作用的成分,即士子文人—绅士和地主—绅士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加强,时常交织在一起,有时则是合二而一的。可以认为,19世纪初期的地方上层人物,首先是由一些拥有财产——主要是拥有土地的家庭组成的;其次,大部分科举登第的人都出身于这类家庭。虽然,有些功名获得者是靠个人才干而获得成功,有时,还能在社会上飞黄腾达,但是,如果不能获得家庭的支持以便在早期有时间学习和得到一个家学渊源的环境,那么能起步的人无疑只是极少数。
地主—绅士之家似乎有一种使自己世代交替的特殊本领。与农民比起来,他们的儿子结婚要早。他们可以纳妾,他们的婴儿死亡率也较低,因此,缙绅之家,由于多子多孙,其后代产生有才之士的机会也较多。一个世家还可以同时在乡下和大城镇扎下根基,以分散它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当农村发生灾荒和骚动时,这个家庭的城镇部分可以安然无恙。而当城市里改朝换代或出现官员造成的祸害时,他们在乡下的老家却风平浪静。当发生内战或外族入侵时,双方阵营里都可以找到同一个家庭的成员,而各为其主。旧中国的这些世家大族都渴望子孙满堂,十分重视维系家庭—宗族的世系。这就需要在生育和婚丧中竞尚奢华,培养与官府的交情,在教育上下本钱,使得其儿子能通过科举考试而飞黄腾达。
因此,功名获得者的个人社会—政治作用和地主—绅士家庭的经济作用是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今天没有必要在地方上层的这两个分析基点作区分或选择了。虽然如此,由于历史的情况,便产生了相互对立的解释。首先,由于1905年废除了陈旧的科举,不可能再产生新的功名获得者;因此,地主所有制,或者至少是“外居地主经营制”,便明显地增加了,致使现代的土地革命便把土豪劣绅当做首要目标,他们仍然是地主,但是剥削性更大,而不再是地方上的社会领袖。从说明19世纪90年代到20世纪30年代长江下游地区的“租栈”的活动的文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初期,这种大规模的“外居地主制”经营的实际情况。这些租栈代表它们借以建立的宗族或氏族,同时也接受别的大家族的委托而当它们的代表。它们收租、纳税、收各种费用,雇佣家住农村的收租人,也在主要的事务所雇佣文书和工作人员。它们在和佃户们打交道时也能得到衙役的协助。一个租栈经管着成千亩土地,佃户们按照租约耕种大量分散的小块土地;租约是没有限期的,可以父子相承。这些租约上的租佃权可以买卖。它们可以由几个儿子继承并且在他们之间进行再分配,或者相反地,由租佃人经过积累而再把租地集中起来。尽管可以继承,但是这些租约并没有建立起一个“法定的农奴制”,相反却允许有一定程度的机动性。一般说来,长江下游地区一个佃农交纳的平均地租占收获量的50%以上,而地主交纳的土地税则仅为地租总额的13%左右。收租人负责下达“租栈”发出的收租通知,充任收租人者可能是当地的村长、僧侣甚至寡妇。为了强行收租,当地的衙门可能发出拘捕令,并出动衙役逮捕那些欠租者,这些费用则由地主租栈支付。因此,在19世纪末期,至少在中国的这个生产最发达的地区,地方官府和租栈所代表的地主家族之间已经明显地存在一种密切的关系。租栈的管理人员开列不良佃户的名单,地方官便出动差役捕人,因为收租是政府和地主的共同利益,只有地主收到了地租,他们才能从中交出土地税。[6]
有关更早时期和其他地区的这类活动,文献记载就不很详细了,到1800年时,中国农村的大户可能已经在对村社进行谨慎的领导,和对佃农进行以自己家庭为中心的自私的剥削之间维持了某种平衡;但在这种平衡中偏重于哪一方,则是另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现在得知,一般在农业产量较低的中国北部和西北部,出产、收获、运出和出售给城市消费者的剩余粮食比较少,租佃关系也就不大发达。这里出现了一片严重贫困的景象,所以实行地主所有制是不合算的。在此期间,关于18世纪和19世纪早期农民中发生的贫困、骚动和叛乱在文献中有越来越充分的记载。这样,地方的上层分子在多大程度上是村社的领导者或剥削者,这一没有解决的问题就可以和农民的贫困及中国人一般的生活水平这一问题结合起来考虑了。
我们在这里面临一个基本的、压倒一切的事实,对它的全部意义历史学家至今仍然没有估计出来,这就是:中国的人口在18世纪至少增长了一倍,这个总的增长趋势一直继续到1850年,虽然增长率有所降低。这种人口增长的影响表现在许多方面:无地的贫民人数增多了,许多人从人口稠密的地区迁出。在这些移民定居的地方,交通可能依然不发达,政府统治依然无力。在新建立起来的生活艰难的地区,自然要发生贫困、没有法制和像白莲教之类的起义运动。这反过来又使吏治败坏,使清朝的威望遭到损害(见第三章)。粮价上涨,仓储枯竭,政府倡导勤俭节约,以及其他许多表示物资紧张的征候,在清朝的中叶是史不绝书的。[7]
然而,人口的增加决不只是一种灾难。它意味着消费人口的巨大增长,因而促进了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对土特产品的需求。其结果便是,由于商业的发展的刺激,进一步建立了银行业和信贷业,运用了行会和商会这种新型的组织,以及采用了如汇兑银票这类新的业务。简言之,人口和贸易在近代早期的增长,在中国像在同时期欧洲的某些地区一样,促进了商业化,并且提高了商人的作用。
在士大夫所写的浩瀚的历史记载中,很少注意商人阶层。早在汉朝,商业就是中国人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但商人集团很少能成功地争得独立的社会地位。恰恰相反,他们仍然从属于官府,不得不从官方获得特许并交纳捐税,而且为了免遭非官方形式的榨取,他们还得依靠与官僚们的个人关系。官方控制商人的一个结果,就是中国的文献只注意记载政府的体制以及知识阶级的思想和学说,而从圆仁和尚或马可·波罗时代起一直到今天,那些个人对中国城市生活的观察却往往强调其攘往熙来的商业特征——这真是咄咄怪事!
在旧时的中国,经济事业跟宦海生涯或一般的社会生活一样,是以家庭为单位并且依赖于所建立的私人关系。因此,商业依赖于家庭商号,在这里,亲属关系成了主要的忠诚纽带。个人在家庭商号里承担着无限的责任,但在一场危机中,他也可以指望得到家庭无限的支持。在缺乏不讲私情的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在没有保险机构和商业法的情况下,一个商人的主要资本便是他的信誉和担保人,但他和官府当局的私人关系也同样重要,因为从那里他的商号才能获得准予开业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认可。商人阶级防止官府控制和剥削的主要手段是商人集团的团结。很久以来,同一行业的商店都开设在城市的同一条街上。商人们奉命按照行业而结合在一起,到晚唐或宋代时,他们经过与官府的周旋,建立了行会。
在发展周围的私人关系时,商人们仿效士子的惯例:士子们首先发展的是他们与其感恩戴德的老师、考官和恩主的垂直的私人关系。在横的方面。他们与同科士子、在同一老师门下受业的士子以及同一思想流派的士子建立密切的私人关系。这类关系就结成了士大夫生活的庇护制网络。就商人来说,他们在横的方面与其他同行商人或手工业者之间,即与他们最接近的竞争者之间的共同结合,可能比他们与官府的垂直关系更加重要。尤其是远离故土的商人往往同经营其他行业的同乡建立强固的联系。这就形成了同乡会的基础。像上海的宁波会馆、北京的广东会馆,这些商会有时觉得同时也向同乡士子和乡绅提供膳宿是上算的。其结果便是同乡会馆激增,它们有时纯粹是按籍贯组成,有时按经商的行业组成。但在19世纪以前,这些自愿组成的会馆很难做到巩固商人的利益和力量的程度。相反,由于这些行会分属不同的贸易行业,代表着不同的经商地点,就使得它们仍然是各自为政。[8]
政府用种种手段控制商人阶级。其中一种办法便是经营某些行业需要政府的特许,如盐的产销和采铜鼓铸等行业即是。另一手段便是直接控制,如通过从长江下游到北京的漕运制度来控制粮食贸易,又如通过苏杭的皇家织造和景德镇的官窑,以分别管制丝织品和瓷器的生产和贸易。但总的说来,政府宁可保持一种支配地位,而不实行严格的垄断。这种支配地位基本上是通过特许制来实现的,它给政府提供收入,给主管官员带来外快,给商人则带来了官方的认可和机会。广州的公行和扬州的盐商便是已经对之进行过研究的典型事例。
在人口于上世纪增长了一倍以后,到1800年前后国内贸易的增长可从它的出口量推算出来。先从边远地区说起,我们可以看到公行与英国东印度公司之间在广州进行的茶叶贸易急剧增长,同时在从暹罗来中国进行的贡使贸易名义下,与曼谷之间的大米贸易也增加了。在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初期,与琉球——也就是间接与萨摩族时代的日本——的朝贡贸易以及与长崎的直接贸易,都显示出类似的增长。到日本、琉球、马尼拉和东南亚(南洋)去的中国平底帆船贸易的增加,必须看作是一种标志,即使用这类船只的中国沿海和内河商业的发展还要大得多。从宁波以及长江下游诸港口到南满的航运比得上从厦门到南洋的商船贸易。我们知道,国内贸易增长的另一个标志就是运河的运输体系:除了载运漕粮以外,它这时还是由私商运输船只进行的私人贸易的渠道,这种贸易不但占支配地位,而且还在发展。
总之可以假定,中国在开辟通商口岸前好几十年,经济就有了增长。18世纪的人口只有通过交换南北各专业产区剩余产品的国内贸易的发展,才有可能增长。1760年以来,外国人通过广州参加中国贸易已经完全有了基础,但是它并不意味着外国对中国的入侵已达到了使欧洲的海上贸易和中国国内的内陆贸易进行接触的程度。的确,后者在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上往往超过欧洲的商品。中国从外国得到的是原棉、白银以及通常销路不佳的毛织品,而输出的则是昂贵的茶叶、丝绸、瓷器、漆器和其他手工业产品。1840年以前,这类贸易在中国国内增长的幅度仍然无法估计。它直接使得像中国资本主义始于何时,贸易的增长是怎样使中国的社会和政治失去平衡等类似的问题,都不能得到解决。
还产生了一个有关农业的尚未解决的问题。随着人口的增加,我们知道有更多的土地被开垦了出来,在新垦的、只有限界价值的土地上的作物(如马铃薯、玉米、花生、烟叶、罂粟等)以及早熟稻种都得到了进一步推广,可是农业却不得不更加占用劳动力和精耕细作——即是说,每个耕作者的生产效率降低了。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虽然像过去一样辛勤劳动,但由于土地报酬递减率的作用,每人生产的剩余产品更少了,因而更加贫穷了。
我们还不能恰当地从技术角度和分配角度来权衡,以说明近代中国农村的贫困究竟哪一方面起的作用更大。如果没有科学种田的现代技术,包括化肥、农药、良种,连成一片的土地,贮存和销售设备、改良农县、新的管理方法,以及这一切所需要的巨额投资,显然,中国农村的生活水平永远也不能跟上新的人口增长。无论如何,在19世纪初期,为了使农业现代化本来可以从农业中利用的剩余潜力,却没有为此目的而被利用。
非现代化的农业技术和对拥有的剩余产品分配不当,这两者看来一直是互为影响的难兄难弟。中国农村生产率的低下,与许多社会罪恶、挥霍浪费的积习以及政府的腐败,不幸是互为表里的,它们都被分配论者解释为造成中国经济停滞的原因。事实上,剩余农产品用各种方式给糟蹋了。老百姓中的许多劳动力都投闲置散,在中国北方的冬季尤其如此。在祝寿、结婚和丧礼中竞尚奢华,挥霍了储积的财富,而厚葬又转而造成了坟地的浪费和土地的分割。尤为重要的是,地主的田租、高利贷和政府的税收支撑着上层阶级的寄生生活、游手好闲和奢侈浪费,其中还支撑了大量专为私人服务的行业。最重要的是,政府缺乏打破传统和把经济搞上去的魄力、意向和动力。[9]当然,我们这一卷书中,将会更多地论及这些日积月累的问题,而不能多谈到它们的解决办法。
行政
中华帝国有一个不可思议的地方,就是它能用一个很小的官员编制,来统治如此众多的人口。为了说明这一点,必须先看一下地方官员是怎样行使职权的。
一个由北京任命的县官来到的地方,那里不是根本没有地方当局和地方权力机构的;他的首要任务是和地方上层人物搞好关系。他在北京被皇帝召见后,就通过驿站前往该县就职。他沿着驿道每天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一站一站地行进,也许要走一个月或更长的时间。每到一站,他会受到地方官员的接待,并在驿站下榻。当一个地方长官最后被簇拥着走向他就职的县衙门(即一个由官署、住宅、监狱、仓库、栈房一起组成的大院)时,他通常会带来两类私人助手:第一类是他个人的雇员;第二类是他的私人幕僚,他们是行政事务方面的顾问或行家。这些人被称为幕友,他们都具有士子的身份,通常是取得功名的人,尤其擅长法律和财政方面的事务。雇员和幕友的薪俸都由该地方官自己开销。他们和该地方官一起来到一个陌生地区,因为有名的“回避法’禁止官员在自己的省份任职,这使他和他的幕僚都成了外地人,他们可能不懂当地方言,也与当地的利害关系没有瓜葛。
这些新来的人在他们的衙门里会发现两种人:第一种是书吏班子,他们处理衙门内部的日常文书工作,并且熟悉公文档案和某些专门事务;第二种是从事外勤的衙役,他们代表衙门与老百姓打交道,负责维持秩序、收税和缉捕罪犯等工作。这些地方官的班子中的本地人,当然在地方上有着广泛的根基,所以地方官的首要任务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驾驭他们的工作。因此,他安置他的私人雇员把守衙门的大门,以控制出入,并派他们主管文案以处理文件。这样就可以在皇帝任命的外地官员和当地机构之间建立起平衡,外地官员则通过这个机构来行使他的职权。
一般的地方行政官职权的一个特点,就是他在表面上管辖着一个约有20万一25万居民的地区,地方长官是中央政府任命的该地唯一代表。这种表面地位造成的结果,就是地方长官只有在与当地绅士头面人物的密切合作下,才能做他的工作。在理论上,他须具备的主要优秀品质是要“亲”民,但实际上,他必须与上层分子保持密切的接触。北京依靠他与他们的合作来维持稳定。朝廷必须防止县级政府演变为纯粹维持绅士的政权,为此必须经常向绅士灌输恤民的思想。没有一个王朝能够建立起比绅士所希望的更好的政府。简言之,清朝的中央政府是高度集权的,但集权又是极为表面的。它防止出现地方自治,但又对地方官员委以要他与地方上层合作的重任。规章是僵死的,但却放之四海而皆准。它们必须在各地方贯彻。要官民遵奉它们,得威之以刑,但通常是靠协商来实现的。
地方政府的另一个特点是它没有独立的预算,它们被指望用当地征收的陋规自行支付费用来进行工作。这样,它们由于包税的积习而腐化起来(至少按照近代西方的标准来说是腐化了)。政府指望按预定的总额得到税收。衙门的书吏和差役都靠陋规维持生活,地方长官则靠他取得的当地税收,一方面维持行政开支,一方面上缴摊派的税收定额。因此,清代面临的不是废除不正当的勒索的问题,而是取消过分勒索的问题。
这就产生了一个既得利益集团的政府。它大大地偏向于当地缙绅之家;他们能够对纳税做出最巧妙安排,使得事实上按照税率递减制纳税,即富人按财产的比例纳税较少,而穷人纳税较多。如果谁变得相当富有,并且有优越的社会关系,他就可以向政府交很少的税。绅士利用他们的功名身份、特殊关系和特权干预地方行政,可以说不是代议制政府的形式,而是上层人物统治的形式,即使当绅士们认真地实行父母官式的和爱民的统治时也是如此。结果是:清政府政治的清明和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地区当地居民的道德和绅士头面人物的操守。[10]
因此,清王朝政府又有了另一个特点,即是它具有人的特性。皇帝被渲染成父亲般的人物。官吏和绅士对他和他的家系的忠诚,是出于具体的个人关系,而皇帝对帝国的统治是靠他个人的每日统治活动来进行指导的。他的王朝能够取得权力,最根本的一条是由于它有能力对中国的国家和社会实行统一的统治。中国的统一在今天民族主义的语言里有它的现代意义,即要使中国能够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但是在现代以前的时代,统一的真正价值是通过镇压内乱、地方上的无政府状态和盗匪的骚乱给中国人民以安全。在过去,分裂就是灾难,这首先是因为它对上层和老百姓都同样意味着内战和不安全。统一意味着和平,从而带来了丰衣足食。这是一个至迟从战国(公元前403至公元前221年)时期起就彻底建立起来的中国的价值观念体系。和平和秩序支持着王朝的统治。这两者的实现依靠的是一个王朝的中央权力,王朝高居于地方官僚统治之巅,而在官僚统治下面则通过宗族关系和绅士领导集团的忠诚来维持对地方的控制。这种忠诚是儒家学说的产物:只有通过儒家学说,才能理解中国传统的政治形态。
政府统治的活动可以区别为两类:一类是往下只到地方县一级官员的正规官僚机构的活动,另一类是由各地缙绅之家进行领导和施加影响的非正规的网状系统的活动。这种区分在解决纠纷时就很明显。一般说,地方官的法庭只是在非正式的调停无效时才进行法律解决。鼓励通过家庭、宗族以及同业行会和其他非政府机构来解决争端。正式的“族规”责成族内的成员尽可能避免法律诉讼,要他们在族长的主持下在族内解决一切争端,而不为衙门吏役所左右。因此,民事诉讼和商务争端尽可能留给宗族、商业行会和其他非正式的机构去裁决。
清律列举了大约4000种犯罪行为,同样也逐一列举了对这些犯罪的处罚。刑罚分为五等:第一等是笞,第二等是杖,用于大约1000种犯罪行为。常例是笞一百折为杖四十,但因受刑以后会感染,这对生命仍有严重的威胁。第三等是徒,服这种刑时,为了使囚犯能经常吃饱饭和得到照顾,就要通过贪污的狱吏的服务,这需要给他们花很多钱,以支付各种开销和行贿。第四等是流,或是终生,或到远方,或在边疆服军役。最后,最重的刑罚是死刑,适用于大约800种犯罪行为;死刑又有轻重之分,逐步加重,包括绞、斩、曝尸、磔裂(即“千刀万剐”)。
清朝的司法体系从下到上大致有六个地区等级。它从1500个县和相当于县级的地区开始,然后上升到高一级的180个府和18个省。再往上,案件送交京师的刑部审理,由刑部再呈送第五级,即三法司。皇帝是最高一级。他可以批准或驳回下面呈上来的有关死刑案件的拟审意见。这个体系组织很严密,判刑执行得也极为认真,至少从记载看是这样。在判决时要引用案例,但这种引证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是作为类似的案例提出来的。
实际上只有笞杖之刑通常是在县一级定案,向上申报即可。县长可以即时处理一些情节较轻的案件,可是必须把包括徒刑或更重的判决在内的严重案件报送上级,附上拟审意见。县幕友对他进行指导,但幕友是不能出庭的。县令通常受到催迫,得在一定的期限之内拘捕罪犯,并在一定的限期之前结案。例如,强盗作案之后,必须在4个月之内破案。因此,县官也得给他的衙役规定限期,并根据完成任务的情况对他们进行奖惩。知县可以在法庭里对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刑讯,使用标准刑具来鞭笞、掌嘴或拶指和拶踝骨等。只有根据某条特定的法律条款,才能进行判决,还要有关人犯写出供状、画押并接受判决。但是,如果判错了案,县令就要受到严惩,如果证明是他的错,他就应身受冤屈者受的刑罚。
县令在执法时,既要遵循晚清法典中436条基本法律条文(律),又要遵循1900个左右补充案例(例),而这两种法律条款还可能互相矛盾。法律既不是主要的,也完全不带普遍性,而它的含义又是模棱两可和含混不清的。因此,县官必须小心翼翼,当他作为一名法官时,地位是很不可靠的。他还不得不为牵扯到案件中的私人利益所左右,做出不致引起绅士阶层会通过其他途径向他的上司表示不满的判决。对于任何一个县令来说,当他坐在法官席上时,断官司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在老百姓当中,打官司对有关各方都是一场灾难。花在衙门差役身上的钱,可以使被告和原告双方都倾家荡产。因此,在清代的中国社会中,诉讼只起着较小的作用。皇帝的谕旨甚至劝诫老百姓不要进法庭。反对上法庭的偏见波及那些以写状纸为职业的人。他们被责难为煽起争讼的人。在这个没有律师的国度里,从事法律活动的职业得不到承认。最主要的是,法律被看成是应该在家庭和宗族里通行的个人关系的支柱。法律体现了儒家的社会准则。当这些准则得到严格地遵循时,就不必诉诸法律了。[11]
总之,结论只能是这样的:传统的中国在地方一级是受扩大了的家庭或者说受宗族的支配,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传统中国是等级名分结构的主要支柱,而这个结构是遵循着有关宗族关系的经典教义而在起各种作用的。宗族教导人们要顺从长上,对父亲或丈夫,对绅士或官长都应如此。官僚政治及其进行政治控制的各种机构代表着统治者,并想方设法向统治者效忠。但官僚政治在老百姓的生活中起的作用较小,宗族制度则起着主要作用。在现代革命中,平衡改变了,现在官僚政治居于支配地位,而家庭一氏族制度则被弄得七零八落。但对于19世纪初期的清代,我们只能在旧的基础上才能加以理解。
清帝国的政府组织保留着明代从1368年起建立的三大机构:由天子统治和主宰、由朝廷领导的文官政府;在长城以内和边境地区维持秩序的军事组织;以及对各级政府的行政情况进行严密监督的监察系统。这个王朝三权鼎立的每个部门都是从明朝承袭下来的,满洲人只是进行了某些修补。
在文职行政机构方面,中央政府由六部组成,各部之首是满、汉大臣和副大臣,他们一起行使职权。这种包括六方面的体制是从唐朝沿袭下来的,它把各种行政事务划分为吏、户、礼、兵、刑和工六类。这种六方面的体制也反映在从省到府县政府的各级衙门里。18个省的巡抚除少数例外,都与总督共同管理他们的辖区,而总督在大多数情况下管辖两省,因此,每个总督和两个巡抚共事。通常清代的巡抚是汉人而总督是满人。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私人卫队。总督和巡抚一般联名向皇帝呈报本省的各种事务。在他们下面的各级地方行政和机构中,道是由两个以上的府组成,府又包括两个以上的县,县是最低一级,全国共有约1500个县或相当于县的机构——道员、知府、知县这些职位几乎全由汉人担任。
在军事部门,清朝的绿营是从明代遗留下来的驻防军(卫和所)衍化出来的,在遍布全国各地的小哨所驻防。满洲人在这种军事组织之外增加了自己的军队——旗兵——作为最主要的后备力量。早在占领中国北部以前,尚武的满洲民族就建立了合军政为一体的“旗”。在旗这种制度下,有战斗力的满族男子都按其出身分属八旗中的一旗,并在不同地区拨给他们一份土地为谋生之用。在这个基本的行政结构之外,还增建了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加在一起,这二十四旗就是一支招之即来和直接效忠于清王朝的攻击力量。八旗的军官由皇帝任命,他们的生活资料由朝廷以土地或俸禄的形式授予。各旗在任何地区都没有根据地,而清朝在擢升军官时则着眼于不致出现私人派系,从而不使出现对朝廷不忠的行为。
监察机构的主要代表是都察院,这也是从唐朝和唐以前沿袭下来的一个机构。都察院的人员从正规的文官中抽调,任期数年,然后再回到一般官府中任职。他们在京师六科和按省分设的十五道中任职,其职掌是体察民情,对同僚们进行纠察弹劾。御史在古代向君主进谏的职掌在清朝并未完全废弃,但已退居于次要地位。还有一些其他机构也代表皇帝管理政务——首先就是宗人府。对宗人府的亲王们则谨慎地防止他们插手朝廷和各省的权力,但在必要时,可以召他们前来处理某些重大问题。宗人府是为皇帝储备得力助手,并且是培训他们效忠嗣君的场所。按照清朝的传统,皇帝临终时将继位皇子的名字置放于一密封盒中,而他的遗愿便具有祖宗之法的威力。诚然,这并没有制止康熙诸子之间的兄弟相残,也没有阻止人们怀疑继位者雍正篡夺皇位(最后,雍正将他兄弟中的五人置于死地)。宫廷的宦官也是实行监视的另一类重要人员,因为宦官是后宫必然产生的特殊产物;反过来,后宫之所以需要,是为了生育众多的皇子,以便有可能从中挑选出才具优长的皇位继承者。明代宦官专权的经验教训,使得有清一代建立了严格的制度防止他们掌握权力,他们一般是不准干预政务的。清政府最初不是在宦官当中而是在汉人奴仆(最早的家奴)和在旗的汉人中找到了他们最可信赖的臣仆,在清朝统治的头一百年,这些人担任了许多高官要职。但是宦官在皇宫中仍然是不可或缺的。最后,在19世纪后期慈禧太后这位女主当权时,他们又曾有过短暂的黄金时代。
皇帝高居文官政府、军队和监察机构三大支柱的顶端,他在日常政务中操持着那些或者协助他维护权力,或者帮助他行使权力的为数众多的机构。专门的机构处理皇家亲贵、皇族以及旗民的事务,对宫廷内务,则与宦官一起处理。内务府财源很广,有皇庄、专门的税收和贡物(包括广州贸易的特税和贡物),有对人参和皮毛的垄断,有罚款和籍没的家产以及官窑和皇家织造,因此岁入很大。但是这些巨额的财富是保密的,是满清皇朝的特别支柱,它与政府的收入完全分开。
在北京的几百个官署里,数以千计的书吏将几十万件文件誊录和归档。在这整个抄写和传送的过程中,传统上有内廷和外廷之别。外廷是正式的最高机构,它由六部和包括从明朝承袭下来的内阁等其他高级官署组成。内廷则是皇帝的较不正式的顾问和帮手,主要是亲王、后妃、宦官等人,他们以个人的身份协助皇帝处理政务,其中最初包括有挑选出来进行这类工作的内阁大学士,后来则名为军机大臣;后者最初为了处理军务于1729年前后设立,他们组成了一个更不正规但却更有实效的机构。皇帝的意志通过这些名目不一的工具和复杂的程序形成和表达出来,做出这个金字塔式的政府的最高决定。
在政务过程中,各省高级官吏给清帝本人的奏章是通过骚站传递的。清朝统治者通过这种制度从遍布全国的可靠的官员那里获得情报,他们可以向皇帝进呈只有天子本人才能亲启的“密折”。在这些批复的文件上,也许有皇帝亲笔批示的谕旨,或有关道德伦常的训谕。也可能有比较高级的官吏甚至老百姓的请愿。皇帝在对他们批复时,便颁布解决问题或对建议做出决定的敕令,这些决定又通过骚站送出,在许多情况下,它们由几家商号以所谓邸报的形式在宫廷之外张贴,以供传抄并分发至各省省会。[12]
天子在理论上具有无所不包的君权,但实际在相当程度上却是虚有其表的,他的统治就是这种理论与实际二者的结合。君主支配着社会的最上层,不但控制着军队的指挥和民政,而且还通过诸如对食盐的专卖,以及对一切大规模经济活动的特许和调节来控制国民经济。此外,皇帝就是圣人,他的起居行为能树立一个有教育意义的道德典范。他发布道德伦常方面的训谕,同时,他也是鉴赏各种优秀艺术的行家和文学风格上的楷模。他的统治既讲究礼仪,又完全集中于个人,而且在理论上还是无所不能的。但皇权这样集中的结果,就使他的统治机器浮在上面了。
虽然皇帝可以控制国家和社会的最上层,但他在官府看不上眼的平庸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却只是一个象征。皇帝的官员从来不去大多数中国人民住的乡村,只是在作为农村生活中心的集镇才有衙役代表他们。因此,我们对19世纪早期的中国的了解不会全面;相对地说,我们对帝国上层的制度有较多的了解,而对人民大众的生活则知之甚少。民间的道教和佛教所以能够在农村社会里盛行,是因为它们已经被迫一直保持分散的形式,不能再提供与统治结构相对抗的或取而代之的组织。习俗保存了丰富多彩的庙会、宗教仪式和节庆日活动,它们有着宗族的支持和地方绅士的领导,但和官方的关系却非常疏远。这就在强大而又脆弱的国家机器与老百姓不断发展的自给自足生活之间形成了勉强的平衡。
清代的钦定儒家思想的宏伟构思,把道德和政治结合了起来,并且把社会秩序和宇宙秩序融为一体。它实际上乃是掺杂着儒家和非儒家学派各种成分的混合物。最初,经典的儒家教义强调道德榜样和善良行为对公众的熏陶,以便使社会的身份等级制度不受触动。但是早在西汉时期,帝国政府又对儒家的教义添加了某些法家的学说。它们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既强调使老百姓就范而实行的刑法和奖惩手段,又强调指导掌权者进行统治的方法。法律和方法二者都由那个意义含混的术语“法”来表示,因此,所谓法家学派也可以称为执政者的学派。按照他们的观点。掌权者首要的任务就是在官吏队伍中发挥人的才干,保证他们正常地履行职责,他自己则充当最高的主宰以保持政府的运转。因此,在清代官员老于世故的从政手段和他们用以应付政府各种问题的“经世致用之术”的背后,有着一个十分古老的传统。
除了这个钦定的儒家学说和法家学说的混合物外,清政府还有另一套性质相同的原则,这就是把官僚政治的和个人—封建的组织方法结合起来。从远古时代起,中华帝国就产生了官僚政治的特征。汉代的皇帝给一个官吏一定范围的辖区、一定的俸禄和固定的职责,通过文书来往给以指示,并对他的权力加以一定的限制:这一切都是为了保证使这个官员能正常而不断地完成其任务。中国古代的这种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和有明确权限的吏治,颇有点“现代”味道。从公元前221年秦朝统一开始,不断加强的中央集权政权,通过任命官员建立郡县一直在推广这种官僚政治体制。可是就在同时,一种个人的或个人—封建型的政治继续和官僚型的政治平行发展。这不但明显地表现在皇帝任命官员时着眼于他们对皇帝本人的忠诚,而且他还继续给他的亲属和支持者分封采邑和爵位。每一代天子都保有一个由忠于他本人的藩封组成的寡头政府。他也继续要求他们进贡和效忠,如果外国统治者希望与中国保持关系,中国皇帝也要他们纳贡和效忠。我们在这里采用中世纪欧洲封建时代流传下来的英语术语“fief”,“vassal”和“tribute”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因为中文的术语(“封”相当于“fief”,“藩”相当于“vassal”,以及“贡”相当于“tribute”)看来有着极为相似的含义。甚至每当涉及皇帝的恩泽和官僚的感戴和忠顺之情时,官僚政治在习惯上也用带有人情的术语“恩”和“忠”来表达。这些封建术语也和王室家庭内部的亲戚关系交织在一起。
实际上,在清朝的政治生活中,儒家和法家,官僚政治和封建主义的原则都很明显。例如,从宋朝沿袭下来的保甲连坐制就是法家的手段,它使所有的居民都因邻居出事而受到牵连,这样就导致他们为维护法律和秩序而相互监视和告密。保甲制要被组织得不让它落入地方绅士领袖之手,并且打破自然村的界限,使地方的影响仍然是分散的,而县官则可以通过任命保甲长来维持自己独立的统治机构。
对老百姓进行思想控制的其他手段则带有明显的儒家色彩——例如,祭孔的大典以及清初为劝诫老百姓安分守己而宣讲乡约和宣读皇帝圣谕的制度就是如此。当然,考试制度主要是儒家的手段,它鼓励那些企求入仕的有才之士进行自觉的自我训练。此外,地方上还建立了对老年人和德高望重的人的旌奖制度,以表示对长者和善行的尊敬。[13]
对外关系
在对外关系方面,19世纪初期的中国国家和社会仍然认为自己是东亚文明的中心。它和周围非中国人的关系是假定以中国为中心的优越感这一神话为前提的。但用这种方式来解决对外关系问题,是有一个缓慢的演变过程的。古代华北平原的中国人曾经做了许多尝试来对付那些可能从长城外面的草原侵入这一地区的野蛮部族的骑兵。当足够强大时,中国人能够征服他们或把他们逐出中国领土。当不够强大时,中国人就与他们断绝往来,或者给他们粮食、丝绸,甚至用公主和亲来换取和平。当中国衰弱时,人数众多的中国人仍然能够同化人数很少的蛮夷入侵者。但是很难长久地与他们建立平等的关系。根本的问题在于中国人用一套金字塔式等级制度来安排他们的事物。没有全体中国人对皇帝的至高无上地位的默许,他在中国国内的地位是无法维持的,这就同样要求野蛮部族也接受君臣关系。
中国这个国家已经逐渐形成了自己在世界秩序中的形象,即雄踞于中国舞台之巅的天子是光被四表的。早期的历史学家就提出了同心圆式的等级理论,据认为,地理距离越大的外围蛮夷与皇帝的关系也就越淡,但不管怎样,他们仍得臣属于皇帝。和中国皇帝只能保持藩属关系这种观念虽然不时受到重创,但一直延续了下来。在汉朝的力量衰落以后,朝贡一词就已被确认,以致它既可用于与蛮族的外交关系,也可用于与它们的贸易往来。中国在隋、唐时期重新强大后,这种唯我独尊的理论也得以复苏。可以指出,在唐朝时代,皇帝的恩泽已远达四裔。这给中国的优越感和非中国人的贡属地位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13世纪蒙古人的征服使蛮族的入侵达到了顶点,但除了蒙古人最后接管中国政权这一点外,它并未给中国人什么新鲜的经验。但是蒙古人的接管是创伤剧痛的。在唐朝曾经显示过的这种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和中国人的优越感融为一体的观念,此时破灭了。取代它的是蒙古的元朝用自己的天子凌驾于全人类之上的单一的观念,但是这个强有力的政治神话不再是纯中国式的了。1368年明朝建立,中国人的力量得以复兴,因此为重新树立中国传统的优越感提供了一个心向往之的机会。明代的第一个皇帝和他的强有力的继承者,树立了古老的儒家德治思想。为了从在他们所知道的世界内争取各国朝贡,他们力图显示天子的一视同仁,以证明他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他们也表现出了家长式的慷慨大度。明朝的奠基者洪武帝一开始统治,就把毗邻的朝鲜、安南和占婆的山川视为应纳入中国版图的自然地势,立碑为记,并且举行祭祀大典。对外国统治者,他授予封号,赐以官印,让他们采用中国的历法,并给贡使颁发通行敕书。他通过批准外国统治者的继位,来行使予夺王位的大权。所有这一切都按规范进行,包括来往文书只用中文,不用臣属国的文字书写。这表明中国是君临一切的中心。中国的统治者的职责是把所有其他统治者当作他的臣属。
洪武帝的强有力的继承者永乐帝派出的远征航队是由宦官率领的,他们与其说是中国政府的代表,还不如说是永乐皇帝的私人代表。在22年中,共出使48次。他们给朝贡国的统治者带去了珍贵的礼物,同时也带去了一支威武雄壮的舰队给他们提供保护。皇帝加封当地的大山,以此表示这些属国像中国自己的进纳贡物的行省一样,已被纳入中国体制。[14]
清朝进一步发展了中国天子慷慨地允许非中国人加入文明体制的宏图大略。还在1644年以前清朝就已在满洲特设了理藩院,来维护满族统治者对它的亚洲腹地的同盟者——首先是蒙古人——的优越地位。清朝皇帝从一开始就用这种办法统治汉人和非汉人。对汉人他运用前述两个体系来统治,即通过地方官吏集团的官僚政府,及通过私人关系的个人—封建的臣属关系。与皇帝有人身依附关系的藩封,首先是与皇帝有血缘关系的皇族。然后又扩大到包括中国国内的“内藩”。所有这些藩属都有世袭身份,不过爵位等级可能逐代递降。他们都得到封号,封号甚至也给予王子和嫔妃。内藩也要进贡,贡物只是些礼品而已,但也包括像从长江三角洲各省运来的“贡米”(漕贡)那样的地方赋税。这种个人—封建关系的结构然后再扩大到“外藩”,他们位于中国本土之外,然而也属于皇帝关心的范围之内。他们也得到封号并且要进贡。属于外藩的有蒙古的亲王,西藏的统治者,亚洲腹地其他的人物,以及像朝鲜、安南(越南)等毗邻国家的统治者。最后,远方的国家如果也想和中国建立关系,也被列为遥远的朝贡国,他们仍都被认为是“藩”。这就完成了同心圆式的分成等级的世界体制。
在应付这些不同类型的非中国的统治者时,北京的天子有一整套老练的方法和手段。首先是军事力量,它在中国各省进行弹压,也可以开往边境甚至远征国外。其次是官僚政治的“法”的体系,利用它就可以通过头人(土司)对非汉人的土著居民(主要是在西南)实行政治统治,完全像对汉人本身实行的统治那样。第三是德治,即通过显示天子的德威,来发挥合乎准绳或思想意识的道德榜样(德)的影响。利用宗教的影响是这一手段的变种,尤其在同拉萨的关系上是如此;清初的统治者就充当了支持当地僧侣阶层的明王(庇护者)。
最后,对于那些由于地理上的距离和文化上的差异而使武力、行政或者道德示范均感鞭长莫及的非中国人,中国统治者却擅长于使用物质利益(利)的一套手段。这首先是采取允许通商的形式,也采取赐赠礼品的形式。外国人确有贪得无厌之心,但可用来诱使他们行礼如仪,以便纳入中国人对事物的体制中去。例如近在1795年荷兰使节在寻求贸易特许时,在清朝宫廷里频频行叩头礼,即其明证。最后,中国统治者还有一套外交技巧,有时玩弄一视同仁,有时又搞以夷制夷,总之是万变不离其宗。[15]
关于中国人优于非中国人的神话,就这样维护了一条古老的王者无外的信条,这信条反过来又能认可非中国人王朝的统治。蒙古人在13世纪征服的先例是有利于满洲人在17世纪的征服的。同时,这两次征服都强调天子为普天下之主的作用,因而与只由中国人组成的政府相比,它们很可能使得帝国政府独断专行的形象较多,民族主义的色彩较少。以上这个概括绝非事情的全部——也许专制主义完全是随着统治方法和控制手段的演进而加强的。但是,这些征服者王朝作为统一了的诸部落集团的少数民族,不是按照中国人立嫡立长的习惯,而是按照部落的习惯,即以英武和个人才能作为条件来选择自己的领袖。因此,征服者拥有精力过人的领袖。唐、宋两代皇帝进行统治时,通常是由他们的大臣处理帝国的日常政务。一个部门的大臣可以向地方政府发布命令并且任命低级官吏。但是蒙古人的征服改变了这种状况。当明初的开国之君在1368年以后着手亲自统治时,就是效法蒙古人行事的。
清王朝是这一漫长发展过程的顶点;它继承了中国人的许多权变手段并结合着自觉的征服者所特有的活力,因为他们只是不到一百万人的一个小小的少数民族,他们知道为了生存必须紧紧团结。他们擅长于进行战争和把持权力。
清初的统治者建立了惊人的业绩。努尔哈赤在他于1626年去世以前,已经在南满建立了一个汉化的国家,并且创立了作为攻击力量的八旗制度。他的继承者皇太极(死于1643年)征服或者改编了蒙古人和汉人同盟者,在他们当中推广了八旗制度,此外,还置朝鲜于属国地位。以摄政王身份执政到1650年的多尔衮,完成了对中国北部的占领。在入关后第一代皇帝顺治(死于1660年)的统治下,入侵者建立了华—夷联合政府。后来,康熙大帝(他从1661年执政到1722年)巩固了清政权。他不但镇压了一次大规模的叛乱,而且开始了使清朝在文化上同化于中国文人政府的传统。汉人的南方三藩,曾经与满人的征服合作,后来又企图并灭满人,但康熙在从1673年至1681年的内战中打败了他们。他最后在1682年至1683年控制了台湾,并且通过1689年的《尼布楚条约》把俄国人从黑龙江流域赶走。后来他又在1696年战胜了以噶尔丹为首的西蒙古人(即准噶尔人),从而保住了清廷对东部外蒙古的控制。这一惊人的成就似乎应部分归功于康熙的灵活性。他在观点和方法上还没有完全汉化,所以能在清宫使用耶稣会教士做顾问,并且认为只要在外交上合算,就可便宜行事,与俄国人在平等地位上打交道。
雍正皇帝继续加强了君权。1729年他建立了一个新的更加得心应手的行政机构——军机处,同时发展了密折制度,这使他能够和整个政府中挑选出来的官吏保持直接联系。他的继承者乾隆皇帝保持了国内和平,但却屡次在帝国的边境地区用兵。他的十全武功中有两次是镇压四川的叛乱者(1747—1749年、1771—1776年),一次是对缅甸、但最后又从那里撤出的远征(1766—1770年),另一次是对越南北部、但也很快从那里撤出的远征(1788—1790年),还有一次是镇压台湾叛乱的远征(1787—1788年)。然而,乾隆的主要武功是在亚洲腹地,他的军队在18世纪50年代在那里歼灭了西部蒙古人,到1760年又攻占了塔里木盆地。同时,清廷于1720年、1727—1728年和1750年派遣远征军进入拉萨,利用喇嘛教来间接控制蒙古。1790—1792年两次对尼泊尔廓尔喀人的远征使得对西藏的用兵最后得到成功。在所有这些战役中,满洲的旗兵表现了英勇气概,他们的将帅得到了很高的荣誉和优厚的犒赏。
表面上看,清朝的统治到18世纪晚期正处于空前的鼎盛时期。但是到19世纪中期,它就证明是一个躯壳中空的巨人。为了正确理解这一突然中落的巨变,我们的研究必须从被忽视的北京观点开始,把清帝国看作是一个整体。只有用这个不一般的研究方法才能说明到1800年时亚洲腹地在清朝战略思想中的突出地位。
(黄乘矩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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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1册,第2页。
[2]在1949年以前一个世纪,描述中国地形和生态学的一批西方地理学家中,克雷西是旅行地区最广的学者之一,他的两本著作叙述生动,仍值得介绍,见《中国的地理基础》(1934年)和《五亿人的国土》(1955年)。
[3]施坚雅:《中国农村的集市和社会结构》,载《亚洲研究杂志》卷24第1期(1964年)。
[4]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第28页。
[5]见何炳棣《中华帝国晋升的阶梯》,以及何著此书中所引的著作。
[6]已故的村松枯次教授把他的八篇日文论文要旨概括写成《清末民初江南地主制度的文献研究》一文,载《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学报》卷29第3期(1966年),第566—599页。
[7]珀金斯:《1368—1968年中国农业的发展》,散见于此书的各处。铃木中正:《清朝中期史研究》第1章。
[8]何炳棣:《中国会馆史论》。
[9]珀金斯编:《从历史角度看中国近代经济》,特别是第49—84页;里斯金所写的《近代中国的近代产品和停滞》;威尔莫特编:《中国社会的经济组织》。
[10]瞿同祖:《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瓦特:《中华帝国末年的县官》;王业键:《1750—1911年中华帝国的土地和租税》。
[11]卜德、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以及此书中所引的著作。
[12]吴秀良:《中国的通讯联络与皇帝的控制:1693—1735年密折制度的演进》。
[13]萧公权:《19世纪的农业的中国与帝国的控制》。
[14]王赓武:《明朝初年与东南亚的关系》,载费正清编的《中国人的世界秩序观》。
[15]费正清编:《中国人的世界秩序观》。
[book_title]第二章 1800年前后清代的亚洲腹地
清帝国在亚洲腹地
18世纪发生了三个决定中国此后历史命运的变化。最为学术界注意的是欧洲人的到来,并牢牢地在这里扎下了根。不过从长远观点来看,另外两个变化可能具有更重大的意义。其一是中华帝国的领土扩大了一倍。其二是中国汉人人口增加了一倍。这三个因素的相互作用,便决定了近代中国历史的方向。
到了19世纪初年,中国主权的有效控制范围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大,中国正处于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开始发生质变的阶段。这种质变通常被看做是“现代化”,这不仅是受到欧洲文明的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结果,而且是中国内部社会演化的结果。中国人口和领土的增大所造成的它本身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其力量不在外来压力之下,它们决定了中国向现代转变——这种转变至今仍在继续中——的基础。
在1800年以前,清代历史的焦点集中在亚洲腹地,即集中在它的征服,它的政治活动,以及一个幅员辽阔而文化迥异的地区被一个单一的、不断汉化的中华帝国所吞并和消化的过程。在1800年以后,重心开始转向中国本土和沿海。清代的亚洲腹地在19世纪开始慢慢地被吸收入扩张中的中国版图,并且开始受到汉族文化的影响。但是直到19世纪60和70年代穆斯林变乱期间中俄在此互相交锋的时候,这个地区才开始向现代转变。
足足相当于今日中国疆域一半的清代亚洲腹地,尽管幅员广大、资源丰富和有着多种多样的文化,历史学家都令人惊讶地很少给予注意。就对外关系而言,直到本书撰写时为止,还没有一本书根据19世纪清代政策和英俄角逐的背景来论述清代亚洲腹地的历史。[1]就中国的本国史而言,也没有人研究领土扩张对中国本土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历史所产生的影响。这样的工作还有待今后来完成,因为本书的有关章节仅限于概述1800年到中国西北本部和新疆穆斯林大叛乱前夕的清代边疆史。在这几次叛乱以后,满、蒙、新疆和西藏都开始发生巨变,清属亚洲腹地的历史才真正具有现代的面貌。本章对于所论到的地区并不是无所侧重,论述最充分的是新疆,这是因为它的文化的复杂性和叛逆态度,也因为至今还没有一本令人满意的新疆史可供英语读者使用。西藏虽然同样复杂,但是它的历史和文化已经有了很好的可读之书,所以写来无妨从简。[2]
从长远的历史后果看,17、18世纪清军进入亚洲腹地意味着汉族的影响、文化和人口都有所扩展。这并不是满人的本意。清王朝需要充分利用汉人的才干,尤其是在帝国的非汉族地域需要鼓励汉人向亚洲腹地边境移民,可是,清政府直至19世纪才模糊地和迟迟地意识到这种需要,而这时要在新疆和满洲充分扩展清朝的版图就为时太晚了。尽管清政府在18世纪努力防范汉人扩展,但汉人还是扩展了。不过,为中国亚洲腹地边疆的汉化打下基础的还是满人。对这一汉化过程很难进行深入的研究,可能今天也还是这样,因为文献不足。满族各部、蒙古人、西藏和说突厥语的穆斯林以及所有旗人,在清帝国内都是没有纳税记录的。
尽管有相当多的汉人向满洲、内蒙部分地区、青海和新疆北部移民,但是政府的基本政策是汉人应留在中国本土。清朝从不委派一般非在旗的汉人到亚洲腹地为官。那里是旗人的天下。在1800年,亚洲腹地包括四个主要地区,即满洲、蒙古、新疆和西藏。各地均由清军戍守,但是却由不同种类的行政机构进行治理。满洲分为三省。蒙古虽然被分为许多小块,并且处于严格控制之下,但是与其原有的行政仍有许多相似之处。新疆由伊犁将军统辖,但在地方一级,土酋和土官吏仍拥有不同程度的权力。西藏则处于分割状态。它的本土保留着完全是本地人的政府;但东北部(青海)直接向清政府纳税,归西宁办事大臣管辖;极东部(康区东部)也要向清政府直接纳税,归四川省当局管辖。
从理论上说,至少清政府希望它的亚洲腹地的属地(蒙古、新疆和西藏)和东北各省(奉天、吉林、黑龙江)能够自给自足。各该地政府都被要求在当地征收足够的赋税以满足自己的行政费用。但是除了蒙古和奉天之外,基本上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在新疆,维持帝国统治所需要的军费必然要大大超过它的税收能力。
管理蒙古、新疆、西藏这些清属亚洲腹地的藩属来清京朝贡的事务,以及管理与清帝国境外亚洲腹地的各国的关系,则由北京的理藩院负责。清帝国境外极西部的尼泊尔(在印度统治之下)和乾竺特(罕萨和那噶尔,其居民为七什叶派穆斯林,称伊斯迈依勒)直接向清朝进贡,而拉达克、锡金和不丹则是西藏的附属国,与清帝国没有直接联系。巴尔提商人在新疆和西藏的市场经商,但是清朝只把巴尔提斯坦看作是一个并不存在的所谓博洛尔国(此为吉尔吉特古称,清代所谓博洛尔主要指巴尔提斯坦)的一部分,[3]所以同巴尔提的统治者没有建立稳定关系。在喜马拉雅山南是印度各邦和英属东印度公司:当18世纪的时候东印度公司曾几次企图进入西藏,它的积极程度日甚一日。但是,理藩院在19世纪之初对西藏的西邻几乎仍无所知,甚至不知道在印度的东印度公司和在广州的英国商人是来自同一国度。[4]
新疆以西是操突厥语的穆斯林哈萨克游牧民,他们既向俄国也向清朝纳贡。还有在山区的柯勒克孜各部,也是穆斯林。以费尔干纳为中心的浩罕是主要从事农业并定居于城镇的伊斯兰国,其统治者向清朝纳贡。但是清朝也向浩罕纳贡,因为清政府为了保持新疆西境的安定,定期赐予浩罕统治者以银两和茶叶。在清帝国看来,塔什干、布哈拉、“博洛尔”、巴达赫尚(巴达克山)和杜兰尼人的分崩离析的阿富汗国,都是向清帝国朝贡的国家。
在清政府的心目中,纳贡的地位就是给外国人在特定条件下以经商权,使皇帝对外国朝觐者的权威合法化。但是这并非附庸关系,也并不表示要求清朝保护。仅有的真正的“保护国”是在帝国边境以内的属国,其中某些统治者被认为是贡谒者,不认为是外国人。
1689年的尼布楚条约使莫斯科政府无可奈何地承认了整个黑龙江流域为中国领土,并且向北向西撤退到无争议的俄人地带。虽然清朝政府认识到俄国是西伯利亚的大国,却不了解俄国人在技术上多么先进和军事上多么强大。结果清廷对满洲以北诸部仍采取“羁縻”政策。清朝派员前往竖立中俄界桩时,他们竟把界标马马虎虎竖立在距离商定的边界线以南很远的地方,放弃了根据尼布楚条约规定应属清帝国的领土约2.3万平方英里。[5]俄国则乘清朝不注意黑龙江以北领土之机,在18世纪继续在西伯利亚移民和勘探,进而巩固它在那里的地位。
满洲
在进入19世纪时汉人已开始向满洲移民,这使先前与外界隔绝的、操通古斯语的旗人和部落民的偏僻地带到20世纪变成了中国发展中的工农业地区。满人通过八旗戍军和部落联姻进行统治的那种早期方式已被打破,汉族移民不断流入并带来了自己的语言和文化,从而把满洲在社会和经济方面都与中国本土连在一起了。在18世纪之末满洲地方的人口大概已超过100万,到19世纪中期又翻了两番。[6]
官方是禁止汉人向满洲边地(吉林和黑龙江)移民的。但是在整个18世纪,清政府日益举棋不定,时而封锁移民,时而对汉人渗入柳条边佯作不知。到1800年,想要保持奉天为满族的禁猎地,或使其不受汉化,显然是已经太迟了。不过在吉林和黑龙江,人口和文化方面这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不如南部显著。清朝政府——至少是它的最高层——还是竭力阻止移民,力求减少汉文化与满洲边地的接触。例如在1811年,北京政府就曾明令重申,禁止汉族移民,一如既往。
清朝政府之所以极力要保持吉林和黑龙江的旗人和部落的特点,被认为有四个主要动机。一是想为清王朝留下退路,如果满人必须放弃中国的话;二是想保持一支不受汉文化影响的八旗军后备力量,以维持满族对中国广大人口的统治;三是想要保护清廷对人参(一种价值很高的发情剂和药用植物根茎)、貂皮、珠宝和黄金的垄断;四是想要保持满族文化和满族王朝的祖宗传统。
现在看来,这四个理由就在19世纪之初也没有一个是很令人信服的,虽然头两个理由在那时还有其原来心理和战略方面的某些意义。即令如此,满人在1800年时已不需退身之路。后来在19世纪中期中国本土爆发起义时,清政府使用了大量的满洲旗兵,但是在1800年,这些军队也许除索伦兵外都缺乏训练和装备,毫无斗志,不像是一支清王朝用来准备维护对中国统治的军队。不仅如此,当时实际上是中华帝国的清王朝鉴于俄国人即将来犯,应该鼓励汉民前往黑龙江以维持清帝国对当地的控制才是上策。只有汉人才有能力充分开发满洲的资源,如果政府鼓励移民并谨慎地把垄断项目包给汉人的话,它本来可以从人参、貂皮、珠宝和黄金等物产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同吉林相比(且不说黑龙江),汉化的奉天更是满族的老家和满族帝国的发祥地;因此,防止满洲边境不受汉族影响,并不可能保留住满族的信仰、文化和传统。总之,到19世纪之初尽人皆知,要阻止汉人移民、偷猎者和逃犯前往满洲边境,已是不可能的事了。
随着中国人口在18世纪迅速膨胀,汉民北移的运动加速了。由于满洲南部的汉族农民已达饱和,越来越多的汉人更往北流。满洲边境当局不可能阻挡这股洪流,便开始向定居的汉民征兵征税,即使这样,地方当局仍未通过征收土地税来完全正式确认这些定居者的地位。地方当局也有可能支持汉民移往边境,这是因为前来定居者开发了满洲的经济资源,从而提供了额外的收入。
到18世纪末,吉林城镇人口的80%—90%是汉民,黑龙江也大概如此。尽管公开禁止,清政府还是向满洲委派了汉族官员前去治理移民区。到1800年,黑龙江以南的满洲几乎人人会说点汉语,许多满人甚至已经丢掉了自己的母语,此即汉化的结果。蒙古人则散居在满洲一部分边远地区,过着与定居汉民和满人截然不同的生活,只有他们才基本上没有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7]黑龙江的汉商虽然可用汉语同满人进行贸易,但是要同蒙古人做买卖,还得学习蒙古语。黑龙江以北人烟稀少,生活原始,能说汉语的人一定是很少的。清政府曾在1765年派遣富僧阿到此地调查。他夸大其词地报告说:江北渺无人烟,其地严寒,水草牲畜俱无。[8]
满洲在地理上是非常有助于安置中国迅速膨胀的人口的。东北部土地肥沃,尽管它的生长季节比清帝国其他农业地区短,满洲农民还是可以期望得到适量的雨水。不仅如此,满族征服中国时曾征用大量的满洲人口,使得处女地未被开垦,即便是已耕地,也由于农业技术比中国本部者简陋,产量仅及汉族农民所得的一部分。
在19世纪之初,东北边境森林为中国市场提供的人参和貂皮,比起满洲的农业潜力更为人们所知。在18世纪,毛皮和人参的供应量已经下降。毛皮供应量下降的部分原因是俄国人已经大量进入东西伯利亚。不过在1800年时,合法的或走私的人参貂皮买卖也还兴隆。除此之外,满洲的山山水水和森林还生产黄金、珠宝和木材,还有大量令人讨厌的蚊蚋和咬人的昆虫。根据20世纪的情况判断,疟疾一定也很流行,尤其是在满洲东部和黑龙江流域,不过这种疾病对人口的影响尚不清楚。肺结核、天花和梅毒必定也是很普遍的。[9]
“满洲”是欧洲人的称呼,而不是汉人或满人的称呼,这指的是满族王朝的发祥地辽河地区和北部边境的部落民地区,包括按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所规定的黑龙江流域。满洲是中国行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人称它为东三省。因此根据法律来说,它不是一个附属国。奉天位于东三省最南部,省会是盛京(今沈阳),同时也是清帝国的陪都,不过纯粹是名义上的都城。这样一来,盛京也有一套由五部组成的行政机构,即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类似北京的六部,但缺吏部。这五个部分管满旗的许多事务,也管理不断增加的汉人的民事事务。同时,奉天还设将军一人,他也有权治理旗人,在许多方面与盛京的五部有重床叠屋之感。这便造成政事的冲突和混乱,导致大量的治理不当,使得吏治腐化,官僚主义的弊端丛生。
满洲北部两省是吉林(省会即称吉林)和黑龙江(省会为齐齐哈尔)。两省都由将军统理军政和民政。也与清代亚洲腹地其他地方一样,将军必须由旗人充任:首先是满人,其次是蒙古人。他们管理旗人和汉民(农民和城镇居民),也管理其他部落民地区。清政府不打算把那些部落编入旗制,因此它们仍保留其原有的部落组织。
满人入关之后,清政府按照入关前的旧制(除满洲)将满洲北部和东部诸部落编为新旗,由满、蒙、汉人构成;又在归牙剌、北虎尔赫、赫哲、索伦和锡伯等部,以及操蒙古语的达斡尔部,建立所谓新满洲旗,把他们编入帝国的军队,受吉林和黑龙江将军指挥。这些编为旗兵的部落构成清军的一部分,得到免税的旗田以维持生计。他们参加吉林和黑龙江一年一度的冬狩,由将军直接统率。除了在黑龙江行猎的旗人外,他们不纳贡。这些行猎的旗人是特殊的一类,既充当满人正规戍军的辅助力量,同时又被要求进献贡物:清政府显然是按照他们的各户人口多少来征收贡品的。
在边远的黑龙江流域和濒海地区,把所有部落都编入旗制是不现实的,因此清政府只满足于将它们视为国内的纳贡者,实际上让它们自行其是。毛皮,特别是昂贵的黑貂皮和黑狐皮,要定期向清廷进贡以示忠顺。有时也许可这些部落民进京纳贡,由理藩院负责管理贡使,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则由各部落将贡品送到指定交纳地点,主要的地点是三姓、德棱或穆棱。清朝的收税官就在这里挑拣上等皮毛,不够标准的都听任出卖。这样一来,那些收纳贡品的地点便发展成为定期集市,汉人和蒙古人都定期前来贸易。清廷回赏之物对满洲边境来说是奢侈品,它们的市场价格高昂;因此,那些部落酋长通常都将其出卖。例如濒海地区的头人,一般都把清帝回赏之物卖给日本官吏以换取毛皮,再卖给汉商。[10]为使满洲北部诸部落同清帝国联系在一起,清廷还授予爵勋。起初,还把满族姑娘嫁给部落酋长,以联姻来联盟,但是过了19世纪初就不再采取这种方式了。
1800年之际的满洲社会,主要是由三大集团组成,即旗人、汉人和部落民,他们又各自分为不同的社会阶级。从人种学来说,他们也互不相同。旗人包括信仰萨满教的满族,绝大部分信仰西藏黄教(格鲁派)的蒙族,和信仰佛教、儒教及其他民间宗教的汉族。部落民有几种宗教,但是一般都归之于萨满教;他们的族源很杂,大多数讲通古斯语,但住在库页岛和黑龙江下游的基里雅克人(吉列迷人)则操一种与通古斯语无关的语言。
在表面上旗人作为创建大清帝国的成员,在社会上高人一头,但实际上只有他们的高级官吏即上层军人才能如此,只有他们在社会影响和政治权威方面才在整个满洲名列前茅。大多数在旗军官都是来自满洲的旗人,至少在吉林和黑龙江是这样。然而最高层官员照例是来自北京的旗人,他们比其满洲同胞的汉化程度要高得多,也要老练得多。中国本土的满人接受的是汉式教育,在清帝国的大多数地方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前途即已取决于此;但是在满洲,学校只教满语加练武,仅有少数私人教育是例外。尽管17、18世纪产生了一批满文文学(包括大量翻译和文艺作品),但要创造一种成熟的满文文学的努力却终归失败。20世纪以前,政府文件中一直以日益僵化和没有生气的方式使用着满文,但满文教育的用处则很有限。清政府为那些受过汉式教育并通过府考的满洲旗人规定了录取的名额,而且随着人口的增长,这名额也逐渐增加。但是,学得很好的旗人很少,即使是那些够格的也必须去盛京赶考,因此这府一级的考生也是寥寥无几的。有资格去北京应省试的考生就更少了。
满洲的汉民主要是农民、商人、手工匠和流放的官员。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而且我们可以料到,绝大多数汉民集中在奉天省,其次是在吉林省,只有极少量的汉人在黑龙江省。在整个18世纪,随着满洲的汉民不断增加,城镇也逐渐增多,到了19世纪之初,满洲的城镇化已初见端倪。当然,最重要的城市是在南部,特别是在盛京;不过,吉林、宁古塔和齐齐哈尔也在发展。1799年设立了长春厅,作为管理周围地区定居汉民的行政中心。这些城市不仅是军政治所,又是市场中心、各种手工业和新兴工业的基地以及娱乐场所:这里赌风盛行,性道德也比在中国本土松弛。
在1800年的满洲,富有的汉商居于社会上层,仅次于高级旗人官员。他们同旗人官员在社会、文化和商业方面有很多联系,官商之间往往平等相待。满洲的汉人社会是没有根基的移民社会,除在奉天省者以外,大多数人到此只有几十年的历史。那些定居者主要来自直隶、山东和山西,他们带来了各该省的许多风俗习惯。但是他们出身寒素,缺乏教育,直到19世纪初,奉天省才有像在中国本土常见的那种“绅士”阶级,他们也成了书香门第,有钱有势,世世代代在当地领袖群伦。不过,还不能说满洲边境确已存在着这种阶级。中国的文人都轻视商人,可是在边远的满洲,往往正是最优秀的文人才变成了巨商,因为除了军政机关少数人例外,吉林和黑龙江省的真正文人都是一些被清政府流放的失意官吏。从理论上说,这些以前的官吏丧失了官位和权势,同老百姓并无二致。但在事实上,他们通过经商,或者就任满族官员的西席,很快就改善了自己的命运。为满族官员的孩子授课还带来别的机会,因为虽遭放逐,那些官员的旧影响还如影随身,所以满人的上层社会还引为同类,乐与过从。
满洲的中上层商人中另一大支是与中国本土的汉人商号一起经营的合伙人,特别是与18世纪时在满洲的生意日益兴隆的著名山西钱庄一起经营的合伙人。他们的经营当然要与流放的过去的官员及当地的汉商(其中有些人也有巨额生意)的企业有联系。这类巨商在社会上有地位,完全不同于小商小贩、手工匠和农民(这些人基本上同普通旗人不分上下,只不过没有在旗的那种军事建制上的表面优越地位而已),比他们高得多。
从理论上说,吉林和黑龙江各部首领都拥有清政府授予的特别称号,他们的社会地位理当非常接近于最高层旗人官员,但在实际上,部落民同满洲较有文化的居民很少往来,许多部落首领住在北部边远地区和濒海地带,地理上也是孤立的。他们因公出或经商而进入城市时就显得粗野和土气。随着满洲的汉民不断增加和旗人进一步汉化,随着这个地区越来越发达,部落首领就更加地位低落。当然,普通的部落民比他们首领的汉化程度更浅,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有的采取汉族习俗,有的则越来越孤立于变化中的满族社会之外。
处于社会底层的是没有手艺的工人、家仆、妓女和流犯,包括奴隶在内。满洲,尤其是吉林和黑龙江两省,被清政府用作流放地,那里不仅流放被贬谪的官员,而且流放判刑的罪犯。犯人罪行越重、态度越顽固,清朝的司法机构就把他们往北发配得越远。许多犯人后来从事手工业或经营小买卖,竟变成了靠得住的社会成员,但是随着他们人数越来越多,使得满洲边境社会增添了一种一方面无法无天、一方面尚有一定用处的特点。
从1796年起,清政府大大减少了流放满洲的罪犯,但是由于把一些重犯当作奴隶发配给满洲旗人干活的做法已经造成许多问题,以致必须进一步采取官方措施。问题的核心在于旗人太穷,无力养活清政府配给他们的那些奴隶,因此,迅速释放奴隶是符合奴隶主和奴隶双方利益的。这样一来,奴隶就可以用钱买得自由。有时奴隶主甚至干脆把他们释放。这类罪犯的少数人后来回到中国本土,但是大部分仍留在满洲,加入了那群自由流动的亡命或半亡命之徒的队伍。以上不论哪种情况都使清政府感到不安;于是它在1810年正式禁止奴隶主允许奴隶赎身,在1813年还一度停止向满洲发配流犯。为了减轻旗人供养奴隶的负担,清政府还采取适当步骤,把贫苦旗人的奴隶转移给更需要家仆、也有能力养活他们的富裕军官和满族行政官员。
吉林和黑龙江的大多数地方人迹罕至,但这两省仍住有大量汉民亡命之徒。他们来到清帝国禁地从事偷猎、挖参和采金,也当土匪。这类非法流民在18世纪迅速增多,在19世纪也还有增无已。其中特别是采金者和土匪,形成了有组织的团体,还有其原始的地方政府。在满洲当局权力所不及的山林地带,有一帮所谓“黑人”的非法挖参者经常骚扰边远的部落地区,致使吉林将军在1811年不得不派兵进山把他们赶出来。但是满洲当局发现,由于交通困难,要想把非法流入的汉民驱出边境是不容易的。虽然采参是由政府垄断,分给旗人和汉民承担,由户部发给执照,然而省当局却无力在遥远的满洲山林实施政府的禁令。
到19世纪之初,满洲的汉化已不可逆转地取得进展。奉天省早已主要成为汉人的地盘和中国的一部分,吉林和黑龙江将军虽然负责维持旗人在社会上的优越地位,但未能维持住现状。旗人缺少汉族移民所具有的勤劳和技术,只可守成。他们不像中国本土来的移民那样致力于成家立业,开发新土地。满族和部落民的文化传统也没有为他们提供任何手段去同迁来的汉人竞争:汉民在数量上逐渐超过他们,比他们勤劳,收买他们的土地。尽管政府三番五次采取措施,旗人还是迅速贫困,越来越依靠清政府的救济过活。他们当中模仿生气勃勃的汉族文化榜样的人越来越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仅旗人,连部落民也开始采纳汉族文化,深受汉人的嗜好、集市和行事方式的影响。只有寒冷而又人烟稀少的黑龙江流域还没有吸引中国本土来的移民,基本上仍旧处于汉族范围之外。
蒙古
蒙古始终是中国典型的边疆,因为蒙古的游牧民自古以来就几乎是对于中国农业文明的经常不断的军事威胁。但是到10世纪之末,蒙古的游牧生活方式已经完全衰退。昔日游牧民的强盛和独立已成过去。战争一度曾给游牧民带来荣誉和团结的基础,这也变成了过去,清朝把内蒙和外蒙的蒙古人——尽管他们的生活是流动的——同中国紧紧连在一起。由于缺乏人口统计资料,只能作一个最粗略的估计,但以下的估计并非臆测:在1800年之际,清帝国全部操蒙古语者可能多达350万人(不包括旗人),其中多达70万是在外蒙(大量居住在北部中央地带),260万是在内蒙(集中于东部)。其余20万是在新疆和青海。如果这个估计正确,也许从1 8世纪前半期或更早以前,蒙古人口就已经在逐渐减少。[11]
畜牧是游牧民的传统生计,蒙古人在这方面已陷于困境,因为他们要经常从西伯利亚输入牛马。当然,偶尔输入牛马并不表明游牧已长期衰退,因为天灾有可能随时来袭。有时“积雪过多而无法出去放牧,有时降雪不足而不能在干燥的寒冬维持牧场的饮水”。有时过多的牲畜集中于小块牧地而糟蹋了牧草,使牲畜无草可食;最常见而危害最大的是一阵异常的暖潮过后继之以突如其来的冷冻,使牧草为薄冰所覆盖,困于寒冬的牲畜无草可食,几天之内就可能死亡成千上万。[12]然而有证据表明,蒙古从西伯利亚输入牛马并非在一场不可避免的天灾之后为了补充牲畜而偶一为之。[13]
无论在内蒙或外蒙,都没有一个本族的全民族政府。清帝国在内蒙是通过驻扎在其南部和东部边境的军事力量实施统治的。这些军队紧密地控制着内蒙事务,所以到19世纪内蒙并无实际的自治而言。外蒙也有清军驻扎,它因远离中国本土而享有较多的自治,不过清朝在这里的控制也是严格的。按照规定,全外蒙是归只有旗人才能充任的乌里雅苏台将军管辖。但在实际上,到了1800年是由库伦的大臣总管外蒙东部,即土谢图汗和车臣汗地区的事务,乌里雅苏台将军则掌管赛因诺颜汗和扎萨克图汗的领地。外蒙最西部的科布多周围地区,最初归属乌里雅苏台,此时则划为行政特区。清政府是根据《大清会典》及其前身《则例》(1818年以后为《事例》)管理内外蒙古的。只有在内部纠纷方面,外蒙古人(喀尔喀人)才被允许依照传统的喀尔喀法解决分歧。
蒙古社会主要是由两个阶级组成:贵族和平民。扎萨克(即旗的王公)由贵族产生,是清代为游牧民设置的基本政治单位——旗(和硕)的世袭统治者。旗下划分“苏木”(“箭”),六苏木设一扎兰(参领)。蒙古诸旗的属民应与满、蒙、汉军旗人严加区别,因为后者是支撑清朝的基本力量。“旗人”一词仅用于称呼清朝的八旗军成员,蒙古诸旗的属民则称为“旗下属民”。
每一个蒙古贵族都接受清朝贵族爵位,分成从和硕亲王到四等台吉的十个等级。只有扎萨克即旗的王公才有世俗统治权。为了表示对清朝的臣服关系,扎萨克每年要按规定向皇帝进贡,主要是进献一定数量的牲畜和畜产。其中最有名的是外蒙古诸汗进献的“九白”之贡,即八匹白马和一匹白骆驼,不过到了1800年,“九白”实际上已改用其他物品,诸如毛皮、兽革和精选的家畜。蒙古的进贡者则得到绸缎、布帛、瓷器和金银作为回赏。这些回赠之物至少与贡品价值相当,因此可以设想,清政府并不认为进贡是对进贡者的一种经济负担。[14]
蒙古的平民(阿拉特)绝大部分是阿勒巴图(旗下属民),他们要向清政府和扎萨克纳税和服役。这种税通常用实物,主要是用牲畜,后来多用银两。阿勒巴图还要交纳特种税,例如每年要交纳清帝所需的牲畜、毛皮、毡、帐、珠宝和其他土产;此外还有一些别的摊派,例如1819年嘉庆帝出巡多伦诺尔,喀尔喀人就曾进献幼畜4万头。徭役则包括戍边、驿役和其他官私差遣。每个旗下属民都属于某一旗,未经旗扎萨克许可不得擅自离去。扎萨克斟酌情况,把放牧权分配给其属民,分配的多寡是根据男丁的人数而不是根据他们需要放牧的数量来进行的。[15]所分牧地面积以肥沃程度来定。有时扎萨克为了牟利,竟不顾本旗属民的牧地不足,非法允许外旗属民前来放牧。这便迫使本旗属民侵入邻旗以谋生。
旗下属民分为苏木属民(苏木阿勒巴图)和属于旗扎萨克及本旗其他贵族的农牧奴(khamjilgha)。从理论上说,前者只要向清廷进贡,向政府纳税和服役,而扎萨克只能靠清政府分给他的农牧奴和俸银俸缎过活。但是到19世纪,苏木阿勒巴图与农牧奴变得界线不清了。虽然法律禁止,扎萨克还是经常篡改簿籍,或者用较穷的农牧奴交换较富的苏木属民,或者勒索苏木属民以供自己挥霍。社会上还有另一类人为宗教仆役,即所谓沙比,其原意为“弟子”,但他们不是佛门弟子,而纯粹是仆人。他们是属于寺院或某些活佛(呼毕勒罕)的免税奴;扎萨克有权把自己管辖下的平民户拨给寺院或活佛充当沙比。这些平民户充当沙比以后,即不再属于原在之旗,他们的劳动及其产品则用于供养寺院或活佛。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是奴隶,其中大多数是政府判刑的罪犯。这种奴隶不是永久的,也不是世袭的社会阶层。
除了草原比不上中国本土的工业和技术以外,还有三大因素促使蒙古游牧部落一度称雄的军事力量中落,使游牧经济走向衰退。第一就是分旗制度,满人用这种方法划分蒙古,割断了诸部之间的传统联系。各旗的牧地都有严格的限制,不像清代以前的蒙古那样可以比较自由地放牧(这在经济上也能高产),从而使得没有一个王公能够扩张而取得优势。更重要的是,那些从前从属于一位首领的诸大部落,现在被划分为几个旗,每旗各有在本旗享有自治权的扎萨克,他们各自直接向清政府负责。
原有的艾马克——或部落领地,仅仅留下一点痕迹,取而代之的是满人建立的盟;盟受清政府的严密控制,每三年聚会一次,除了调解各旗间的纠纷以外,别无更多权力。在外蒙喀尔喀人中,诸如车臣汗、土谢图汗、赛因诺颜汗和扎萨克图汗的后裔虽仍有汗号,且其品位在清代贵族等级中高于和硕亲王(“汗”在满语中指皇帝),但就政治权力而言,他们也不比那些著名的旗王公大多少。他们的领地名存实亡,因为满人已经将它们改变为盟,它们以三年一次盟会的所在地命名。除外蒙四盟和内蒙六盟外,还有一些大区,如达里杭爱、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旗、阿拉善地区、科布多边境和沿中俄边境的巡哨区等;清政府对这些地区的控制是更严更直接的。在青海,蒙古人(主要是属于和硕特部的厄鲁特人,还有喀尔喀人的一个苏木)组成一盟,拥有29旗,由驻西宁的将军管辖。
旗王公或盟长犯事,清政府则予以夺职削爵而不论其血统多么高贵。例如在1800年,清政府即曾革退车臣汗桑斋多尔济的盟长职务,尽管他是成吉思汗之后裔,并剥夺他本人及其子孙的汗称号。成吉思汗家系的成员也通过结亲与清王朝联系在一起,满人总是小心翼翼地让这些王公感到他们在清帝国占有特殊地位:清廷曾将他们擢升为清朝贵族,并使他们意识到,他们作为最早的军事盟友,地位高于被征服的中国官僚。但是到了1800年,清王朝久已接受汉族的文化价值和标准,蒙古人显然不是盟友而是臣属了。
第二个使称雄一时的蒙古人驯服的因素是西藏的黄教,即格鲁派。对于内蒙来说,住在北京的活佛章嘉呼图克图是清廷支持的集权寺院体系的首领,也是内蒙最重要的宗教领袖。他属下的寺院和喇嘛免税免役,还享有许多特权。内蒙也有不属于章嘉呼图克图为首的北京系统的寺院。它们虽无皇家寺院那样的法律地位,不过清朝官员、扎萨克和老百姓也习惯地给予他们许多同样的特权。基本上每个活佛都各有寺院。只有一个特别的例外是多伦诺尔的大寺,这里是章嘉呼图克图和其他十二位活佛的卓锡之所。[16]
外蒙人的宗教领袖是库伦的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他是一位有很高声望的活佛,在蒙古人心目中居黄教第三位,仅次于西藏的达赖和班禅。清政府极力阻止蒙古发展一个统一的宗教,免使蒙古社会借此重新统一,因此有意扶植章嘉呼图克图来抵消哲布尊丹巴的影响,并且精心地策划在蒙古保持达赖喇嘛与这两位蒙古活佛之间的权力平衡。为了防止世俗贵族同喇嘛教结盟而造成蒙古社会团结的危险后果,清政府还不许从贵族之家寻觅转世活佛。
另一方面,清政府又想把蒙古同清帝国结合在一起,因此在蒙古宗教感情许可的限度内,采取一种使喇嘛教与汉族宗教观念相融合的政策。例如,第二代章嘉呼图克图(1717—1786年)就曾受到鼓励用藏、满、蒙三种文字编写祷词,把汉族的关帝君同黄教三大神相扯在一起。在18世纪之末,清朝还资助在满洲和亚洲腹地周边各省建造关帝庙,作为旗人官员的监护神。关帝被视为与毗沙门天相同,而毗沙门天则长期以来被视为西藏和蒙古的民间英雄格萨尔汗的化身。汉人流传的有关关帝的种种谶言,也开始被译成蒙文,进一步推进了清朝的宗教融合政策。在19世纪下半期,清朝支持的蒙古僧侣干脆就把关帝一格萨尔汗奉为佛教的守护神。[17]
寺院和活佛本人愈来愈靠日益增多的沙比——即扎萨克赏赐的农牧奴——的供养。扎萨克还为牧放寺院牲畜提供大片牧地,喇嘛们则经常向旗下属民勒索贡品。普通牧民不敢拒绝;每逢举行宗教仪式,寺院还要挥霍大笔资财,如用黄油塑造佛像等,穷人则忍饥挨饿。到19世纪之初,外蒙的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得到大量的沙比和牧地,致使他的财产要由沙比专衙管理,实际上已形成了一个独立的艾马克。其实清政府在1822年就已把沙比衙署的商卓特巴(司库喇嘛)提到相当于盟长的地位,以承认这一既成事实。由于政府对寺院及其沙比免税,便大大加重了旗下属民的赋税负担。与此同时,寺院还利用其财产从事各种商业交易,其中获利最多的是放贷。
在蒙古人看来,佛教及其教义是与成吉思汗以来蒙古古老的世俗文化及其传统的领导力量相抵触的。所以有些陈巴尔虎的蒙古人仍然信仰萨满教,而且直到18世纪之末萨满教在俄境布里亚特蒙古人当中还有强烈的影响。直到19世纪头几十年,布里亚特人的萨满教用具与衣着才被搜出焚毁。另外,蒙古佛教的兼容并包倾向使得许多萨满教的传统也能披上佛教外衣而残存下来,但是,萨满教作为蒙古社会一支不可轻视的力量则已成为过去。在整个18和19世纪,许愿当喇嘛的蒙古优秀青年越来越多。但是他们并非全都脱离畜牧劳动而住进寺庙。约有2/3的喇嘛留在旗内;一个喇嘛兼做世俗贵族的农牧奴倒没有什么不合适的。[18]然而,进入寺院的年轻人确实越来越多,结果越来越多的蒙古牧场和牧产被用来支付寺庙繁文缛节的开支,而不是用于供养人民。
虽然人口不断减少,寺院却不断增加。到20世纪初,内蒙寺庙之数或已逾千,外蒙的寺庙也有约750处,而且两地还有大量的小庙。估计内蒙竟有30%—65%的男子出家(至少平均每家一个儿子),外蒙在1918年出家者占男人的45%左右。同西藏相比,19世纪末期的西藏估计也只有1/3的成年男子当喇嘛。[19]这些估计同1800年的蒙古形势有何联系,还不得而知,不过很可能的是,僧侣的人数和寺院的数量在19世纪都增加了。
到了1800年,寺院及其庇护下的商业活动也促成了社会另一方面的发展,即发展了城市中心,它们最初是在内蒙发展,后来逐渐扩大到外蒙。在大寺庙的附近,尤其是在库伦——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的驻地,集市发展成为喇嘛、汉商、手工匠和穷苦流浪汉云集的城镇。在库伦、乌里雅苏台和科布多等外蒙的要镇,戍守的清军也是促使城市化发展的另一因素。
地图3 19世纪60年代的蒙古
第三个促使蒙古社会经济衰退的因素乃是第二个因素作用的延伸。建造寺庙为汉商的渗入蒙古开辟了道路。在早期,蒙古人是在草原边境用牲畜和畜产品交换他们所需要的中国等地的物产。另外,他们也随贡使前往中国京城进行贸易,或者同带着商队从中亚前来草原的少量穆斯林商人进行物物交换。除了这些中亚商人的输出、入贸易外,蒙古人内部的商业规模很小,只有相当有限的非市场交换,也没有一个蒙族商人阶级。蒙古人同俄国人也做些买卖,合法的地点是在恰克图,非法的地点是在俄蒙边境的其他地方;1728年的中俄恰克图条约一个主要的后果,就是把对俄贸易转到了汉商之手。
寺庙大大有助于汉商建立对整个蒙古商业的控制。从前除了牧民的营帐以外别无所有的广大草原,后来建起了拥有围墙的寺院,变成了市场和货栈,使汉商得以直接进入草原。这并不意味着中蒙边境的贸易不再存在,因为在有清一代,汉人商号在边境市镇,特别是张家口,都在不断增加。[20]但是汉商主要是北京帮和山西帮,他们带着货物安全地进入蒙古腹地,引起了人们对中国商品的喜爱,打开了销路。过去被牧民视为奢侈品的东西,如茶、烟、杂品等等,蒙古人也认为是必需品了。中国的奢侈品一直是表示游牧贵族富有的象征,但是随着寺院势力的增长,喇嘛也开始追求各种奢侈品,不断向人民榨取供奉来购买。这便引起广大民众的不满。在18世纪之末和19世纪,许多地方,尤其是在土谢图汗和车臣汗的领地,发生了排斥汉商的骚乱。暴徒经常痛打汉商,劫掠商店,销毁账簿。[21]汉商也经常激起寺庙和世俗人的愤怒,不过权衡得失,寺院所起的作用还是支持汉商贸易的。
在18世纪,清朝的政策是保持蒙古人作为后备军事力量。鉴于汉商渗入蒙古有损于这一目的,清廷曾想方设法限制汉商活动,尤其是在外蒙,但并无成效。清政府要求在蒙古的汉商每年都换领一次执照;禁止他们娶蒙族妇女;禁止他们在蒙古人的帐篷中过夜;除特殊情况外,不许建造永久性房屋。由于汉商不遵守这些限制,清政府便力图将无照商人逐出蒙古,如在1805年就曾这样做过,但这些措施收效甚微。对拥有蒙古债户的商人,必须让他们继续逗留到收清债款。但是蒙古人不仅不能清偿债务,而且还得继续举债;这样一来,汉商就能留在蒙古照旧经商了。清政府本身也越来越依靠汉商交付的执照费,以维持它在蒙古的行政机构。总之,清政府逐渐转向采取支持在草原的汉商的政策。
蒙古人的畜产品是有季节性的,需要尽快出卖,他们的需求品则有连续性。因此,汉商得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并且投放贷款。结果是蒙古人普遍举债,蒙古的财富就这样源源流入汉商之手。汉人的商号也像钱庄一样,向那些未经世故的蒙古人放高利贷。甚至整个旗都被抵押给了这些商号;到19世纪时汉人高利贷者生意兴隆。随着蒙古人债台高筑,利息也暴涨。扎萨克、喇嘛和商人一起共同提倡赊购办法,当扎萨克本人也因欠债过多而无力清偿时,就非法地将征税事务直接交给汉人商号,从而使那些商号和私商开始“拥有”蒙古阿拉特(平民)。把劳役和实物税折成货币税后,更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严重局势。在18世纪蒙古已经开始转向货币经济的发展,到19世纪时银两已普遍成为必需的支付手段。寺庙也坚持要其所属沙比交付银两。与此同时,银价不断提高,而沙比必须向寺院支付的和旗下属民必须向旗王公支付的所有这些定额银两,就使他们不堪负担了。这种严酷的经济局面,再加上王公向属民增收赋税以清偿所欠汉商的债务,便逐步导致蒙古民穷财尽。
虽然贸易和借款大部分控制在汉人手中,但是也有旗王公同汉商合作的情况,并且也有旗王公和喇嘛变成汉人商号和钱庄的股东。不管是有意或无意,王公、寺院和汉商的携手合作终于摧毁了蒙古传统游牧社会的残余。与此同时,在草原的边缘开始了另一个具有更深远意义的转变:汉族移民在那些过去是牧场土地的周边从事耕种。
新疆
天山山脉的山脊把天山两边隔成两个不同的地区。天山南部的东突厥斯坦是农业区,天山北部的准噶尔是草原世界。在18世纪50年代,乾隆帝的军队征服了天山南北,占据了这块当时在亚洲腹地要算人种最复杂的领土。他们称准噶尔为天山北路,称东突厥斯坦为天山南路。清军把这两个地区当作清帝国的属地予以管辖,统称之为新疆,意为甘肃的“新疆域”。这里盛产玉、金、铜和棉花,富于耕地和牧草。政治动乱也发生频繁。
同以前的准噶尔人一样,满人也把他们的行政中心设在伊犁。他们将以前的准噶尔部首府——哈萨克人和其他穆斯林称为固勒扎——改称为宁远,并且在其以西另建一座新城,即惠远。哈萨克人称此新城为新固勒扎或小固勒扎,1762年清朝即置将军于此。宁远被称为老固勒扎,继续作为源源前来伊犁的穆斯林移民的经济文化中心。在18世纪,清政府还在伊犁地区建立了另外七座城市。但不出所料,发展最快的是将军衙门所在的新固勒扎。
新疆的全部行政机构实质上是一支由将军统率的巨大戍军部队。从理论上讲,他还对洛罕、塔什干、布哈拉、博洛尔、巴达赫尚、阿富汗和乾竺特等外部地区实行“羁縻”政策。他对准噶尔的厄鲁特(加尔梅克人)各旗,对柯勒克孜和哈萨克各部、对平民移民地、对哈密和吐鲁番王公领地以及对所有六城等,都有行政管辖权。但是,清政府的政策是尽量不插手当地民族的内部事务。在新疆的官员“既不尊重也不熟悉治下诸民族的语言和习惯”。[22]
清政府还在乌鲁木齐(迪化)设置都统协助伊犁将军,前者负责管理天山北部和维吾尔斯坦(哈密和吐鲁番)的官员。新疆驻军还分别在伊犁的新固勒扎和新疆西北部的塔尔巴哈台(楚呼楚)设参赞大臣;在喀什噶尔也设参赞大臣,东突厥斯坦人称之为“汗昂邦”,他负责管理六城的官员(从字面上讲,“六城”即除哈密和吐鲁番在外的东突厥斯坦)。将军一职和各地高级官员均由旗人担任。驻军总数在1万到2.3万人之间,主要是来自热河和中国本土的旗人,但也有游牧民(内蒙察哈尔人和降清的厄鲁特残部,有些是热河牧民,以及从伏尔加河归来的沙比)、满洲诸部(来自奉天省的锡伯人、来自黑龙江省的索伦和达斡尔人),以及甘肃和陕西的绿营汉军。他们作为无限期的占领军携家带口而来,实际上乃是永远留驻新疆的移民。
这些军队分驻南、北、东三区戍守。北区由伊犁将军直接管辖,兵员1.3万多人,是最大的一个区。到19世纪之初,北区达9.8万余人,包括附属人员在内。北区驻军主干(实际上也是全疆驻军主干)是驻在新固勒扎的主力旗兵;还有一支庞大的旗兵归惠宁领队大臣统辖,附近则是锡伯、索伦、察哈尔和厄鲁特四营,各有其领队大臣;此外还有沙比营、达斡尔营和从绿营来的汉族军事移民。察哈尔营和厄鲁特营主要从事放牧,向驻军供应马匹以及其他作战、运输和食用牲畜。
东区由驻乌鲁木齐的都统管辖,有兵员5000人到6000人,绝大部分是旗人。其中驻奇台(古城)1000人、驻巴里坤(镇西)1000人,此外还有数量不断增加的绿营兵。
南区不同于东区和北区,没有常驻军,大部分驻军是来自其他两区的换防兵。他们五年(最初为三年)一换,不得携眷前往。旗人和绿营兵驻守喀什噶尔、叶尔羌、英吉沙尔和乌什吐鲁番。来自天山北部的绿营兵则驻守焉耆、库车、赛里木、阿克苏、和阗等地。陕甘总督派来新疆的其他绿营兵则驻守哈密和巴里坤。总计在南部的清驻防军约在6000人左右。此外,喀什噶尔还有一支由500名东突厥斯坦士兵组成的小部队,他们由本族一名总管和六名属官率领。当地居民也执行站岗放哨等半军事性勤务。
在刚进入19世纪时,即当浩罕崛起为地区性强国和英俄势力渗入清代中亚的前夕,清政府似乎把外有天山和帕米尔作为屏障的东突厥斯坦视为政治和军事上的死胡同。因此,清政府集中注意于防卫和开发天山北路,把六城视为维持军队的大税源。
在新疆驻军乃是耗资巨大之举,仅士兵每年薪饷一项就要耗费白银约300万两,而当地每年税收远不及此数。向六城居民每年征收的税银和生铜仅达1350万蒲尔(指六城铜币),但此数不包括外贸关税和其他杂税在内。根据1801年的铜银兑换比价(220个蒲尔等于1两白银),这笔收入还不到6.2万两。[23]政府每年征收的谷物总计达64.9万担,主要来自准噶尔地区。即使算上一切货币和实物的附加税收,包括政府经营的铜矿和牧场的收入,新疆也是自力难支的。到1800年,驻军的官仓是满的(伊犁粮仓储备有50多万担小麦,这是政府的唯一储备粮[24]),但是每年为维持新疆的耗费得从中国本土提解白银120万两。
新疆货币有两个分割的流通区。第一个流通区是在准噶尔和维吾尔斯坦,远至西部的喀喇沙尔(焉耆),货币用白银,按重量计值,一如这些银两的来源地中国本土那样。但是,早在1814年,北京政府就已开始努力减少向新疆输出白银。伊犁也铸造中国的标准合金铜币(制钱)。第二个流通区是在六城,它的货币制度为铜本位,但不是使用伊犁铜币,因为整个新疆铸造铜币没有标准化。六城货币的基本单位是蒲尔,这是一种纯红铜钱币,汉语称之为“红钱”。币面像中国本土的钱币,铸币地则铸以阿拉伯文和满文,50蒲尔合1个坦伽。在1800年,六城仅有一家造币厂在阿克苏,六城以外地区则不流通蒲尔。六城以内没有金币或银币。不过,半锭和1/4锭的银元宝以及少量甚至很普通的碎银也在市面流通,按重计值。
阿克苏造币厂年产2.6万吊(每吊1000蒲尔)。伊犁造币厂平均年产量为1722吊(每吊1000文)。两家造币厂每年各铸币两次,一在春季,一在秋季。阿克苏蒲尔钱和伊犁制钱重量一样,均为一钱二分,但是蒲尔钱为纯铜,1蒲尔钱值伊犁钱五文。大部分生铜,尤其是阿克苏造币厂用铜,都是来自浑巴什的官办铜矿,那里由清军工兵开采,年产铜2.1万英镑(16200斤)以上。由于当地产铜,而白银必须从外地输入,铜的价值与白银相比就日益低落。
准噶尔
从文化和历史方面来说,天山北路的牧区乃是蒙古地方的展延。统治游牧民的世袭扎萨克处于伊犁、库尔喀喇乌苏(乌苏)、塔尔巴哈台和焉耆的清军官员的严密监视之下。来自伏尔加河的加尔梅克人的两个盟也在准噶尔放牧。乌纳恩素珠克图盟由旧土尔扈特十旗组成,分四路安置:北三旗在塔尔巴哈台,西路一旗在精河附近(艾比湖南部),东二旗在库尔喀喇乌苏,南四旗在喀喇沙尔西北、裕勒都斯河地区的天山南麓。青色特启勒图盟由和硕特四旗组成,放牧在裕勒都斯地区的南路旧土尔扈特附近。土尔扈特和和硕特部除免交牲畜税以外,其他如行政管理、进贡纳税和社会组织等都与内、外蒙古各盟相同。伏尔加河来的加尔梅克人也同其他蒙古人一样,信仰西藏黄教,因此黄教在北疆的文化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清廷作为黄教的保护者,也同支持蒙古各地的黄教寺院一样,向准噶尔的黄教寺庙作布施。
在边卡以西的各部地区和清帝国边境以外的草原地区,操突厥语的穆斯林游牧民(哈萨克人)可以随意放牧,事实上不受当局干涉。他们被视为外国纳贡者,每三年可到北京进贡一次,拥有同清政府进行双向贸易的垄断权:按官方规定,当局垄断着对哈萨克人的贸易,从理论上讲,准噶尔官员不许其他外国人在北疆经商。清廷与哈萨克之间这种以物易物的官方贸易,仅限于伊犁和塔尔巴哈台。哈萨克按规定价格用牲畜(主要是马)交换衣物(主要是丝绸),因为察哈尔部和厄鲁特部的养马不能满足军队的需要。然而哈萨克人还利用其进贡权另外私自进行交易。当局虽然向东突厥斯坦驻军供应哈萨克马,却不允许哈萨克人到东突厥斯坦出卖牲畜,东突厥斯坦人也被禁止前往哈萨克牧地购买牲畜。1808年曾有一些哈萨克人前往喀什噶尔出卖牲畜,当地官员便狠狠杀价,使哈萨克人只好带着牲口失望而返。在准噶尔和蒙古,政府当局限制稍宽。有时哈萨克商队以各种借口绕过政府限制,不时前往乌鲁木齐、科布多、乌里雅苏台、乌梁海地区和喀什噶尔。但是,清政府严禁向哈萨克、柯勒克孜和其他中亚商人出卖金属制品。
哈萨克人作为进贡者,是允许在清帝国边境之内放牧的。如遇暴风雪,清政府甚至让他们进入边卡区度冬,只征收百分之一的马匹作为报偿。新疆当局每年都派员前往草原向他们征税。由于哈萨克是外国人,清政府就没有在他们中间任命扎萨克,也不打算把他们划分为旗。在清帝国境内放牧的哈萨克人可以随意来,虽然哈萨克的首领们享有作为清朝进贡者的好处,但他们大多数人同时也承认自己是俄国的依附者。
对哈萨克的内部组织,清政府的了解是模糊的,这是因为在18世纪,中帐首领阿布赉既是中帐的汗,也统治大帐。在18世纪50年代,清朝当局大概是按照准噶尔或哈萨克当时的分法把哈萨克人划分为两部:由阿布赉领导的极东部中帐和大帐称为左部;其余部分由阿布赉·穆罕默德领导的西部中帐哈萨克人称为右部。[25]后来发现极西部还有小帐,他们又划出第三类而称之为西部。这种划分反映了18世纪后期哈萨克草原的实际政治现实,不过,清政府虽然知道哈萨克有三帐,却有张冠李戴之失。1782年出版的第一部官方新疆地方志正确地把左部同阿布赉和中帐联系在一起,右部却被编者误认为小帐和大帐,还说中帐首领阿布赉·法伊德(阿布赉·穆罕默德之子、阿布赉的对手)是大帐的汗。[26]1821年官方出版的《新疆识略》,部分地更正了这些错误。[27]但是,史学家和政论家魏源迟至1842年仍把小帐和大帐视为右部。[28]显然,19世纪之初清政府对哈萨克人的“羁縻”政策是极为松散的。
另一支在新疆西部边境说突厥语的穆斯林游牧民是柯勒克孜人。清代史料称他们为布鲁特(柯勒克孜人并不使用这个名称),俄国人则称他们为石山野人、石山里人或石山人(由于他们是住在难以攀登的山区里),或称喀喇(黑)柯勒克孜人(因为与哈萨克人不同,他们的统治者不是王族,即非成吉思汗的子孙)。19世纪的俄国需要使用这些称呼来区别柯勒克孜人和哈萨克人:俄国人称两者为柯勒克孜—哈萨克人、柯勒克孜—凯萨克人、凯萨克人或径称柯勒克孜人,以区别于俄国本土的哥萨克人。
清朝政府把柯勒克孜人分为两部:东部在天山之西,西部在帕米尔。但这种划分对柯勒克孜人的自我看法没有什么关系。[29]事实上,他们分成许多单个的小部从事游牧,没有什么政治总体,在情况需要时,他们随遇而安,可以自称是浩罕,或巴达赫尚,或喀尔提锦(希萨尔的东布哈拉省),或清帝国的臣民。在清廷看来,他们是贡民,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帝国的臣民。他们被要求每年进贡马匹,获准在新疆(远至东部阿克苏之地)放牧;还可以在喀什噶尔进行贸易,即在这里购买棉布和其他产品,而以出卖牲畜为主。他们支付的牲畜税是每三十纳一。至于其他货物,标准的税率是货价的百分之三又三分之一。但是在实际上,这些人几乎完全不受法律的约束,清政府也不曾打算限制他们的进出国境。
地图4 1800年前后至1860年前后的新疆
准噶尔除了牧场以外,还有适于农耕的大片土地;所以,清政府曾将大量东突厥斯坦人的家庭迁至旧固勒扎地区(被称为回屯)生产粮食以充军政之需。这些人被称为塔兰奇人,到1800年之际已达3.4万之多。清朝还派遣汉族绿营兵、锡伯、索伦和察哈尔兵携眷屯居于天山北部而组成非旗人的永久性兵屯,他们每年向新疆驻军交纳一定数额的收成。不过在18世纪之末,这些兵屯的生产力显然不高;因此当局在1802年又在伊犁河北岸新固勒扎以东开凿了一条大型灌溉渠,创建了旗屯。尽管清政府对需要使用这些旗人农民干什么还拿不定主意,最终还是宁愿把他们训练为士兵,而允许他们将土地租给佃农,通常是租给塔兰奇人。政府当局曾不断完善灌溉系统,因此伊犁的农业地区得到不断发展。
从长远意义说,更重要的是政府决定从中国本土将普通汉人和中国穆斯林举家移居到北疆,这一政策是清廷在满洲北部未曾采取,而在蒙古地区当局也只是后来才被迫予以默认的。征服新疆以后不久,清政府就鼓励从中国本土移民定居于天山北部,把大片大片不用的牧场变为户屯。到19世纪之初,定居北疆的中国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汉民即达数十万人,他们主要是在巴里坤、吐鲁番和乌鲁木齐等地。像在满洲一样,清政府也把罪犯流放到准噶尔来耕种流犯垦地(即犯屯,或遣屯)。到1777年,天山北部约有10750户绿营兵和将近500户流犯和配军,他们耕种着总面积约22.73万亩的土地。在天山南部,主要是在哈密和吐鲁番,也有一些屯垦地,但其总面积不到上述数目的1/3。
在18世纪的最后几年,屯田的绿营兵并没有大增,流犯的人数也从未超过2000,这是因为政府在1804年开始取消了犯屯。但是,由于被政府给每户提供30亩土地的措施所吸引,户屯的人数则大大增加。在1775年,户屯数目不足17200户,约72000人,主要是在乌鲁木齐一带,开垦的土地总面积将近280253亩。到1800年,操汉语的人口肯定已翻了几番,因为在1808年,乌鲁木齐各县的民户农田数量已是1775年的10倍。[30]伊犁的垦地和客户也增多了,到19世纪新来的移民已有在库尔喀喇乌苏和精河定居者。他们取得了土地,像在中国本土一样纳税服役。清政府也允许工匠和商人携家从中国本土移居北疆,准许他们在北疆和哈密地区做买卖。
准噶尔地区最宝贵的资源就是这里的地下矿藏。在1801年,清帝由于担心淘金热会从中国本土引来大批人口而造成政治麻烦,降旨禁止在准噶尔开采贵金属,但是,黄金和炼矿却由政府管制,交私商开采。计有金矿14座,雇工1223人,每人每月向政府交黄金三分。这样,政府每月的黄金收入就有36.69两。铁矿和锡矿(主要用于造子弹)也曾开采;在19世纪头10年,准噶尔的铜矿也开始被采掘,主要是供伊犁铸币厂使用。
伊犁的农业人口在行政上由驻新疆的将军管辖,但是驻乌鲁木齐都统管辖的东部地区的汉族农民、工匠、商人和矿工,归甘肃省政府节制。治理他们的是驻在乌鲁木齐的镇西(巴里坤)和迪化(乌鲁木齐)道台,他负责三个行政分辖区的军政事务:镇西府、迪化独立州和吐鲁番厅。
来自陕西、甘肃和四川的中国穆斯林被东突厥斯坦人称为东干人,他们占操汉语的移民之绝大部分,仅在新固勒扎一地就有1500户。东干人是逊尼派(正统的穆斯林),他们有些法官是属于哈乃菲法学派,有些是属于沙菲伊法学派。苏菲教团(神秘兄弟会)也在他们的宗教生活中起重大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有纳赫什班迪派的“老教”或“旧教”(库菲亚,即“静默”兄弟会),他们同18世纪早期的传道者马来迟有关系;还有马明心(1781年去世)的新教,这是纳赫什班迪派的另一支,人称札里亚派,即“口传”兄弟会。东干人读阿拉伯文祷告书,用汉语传教和解说。他们过着严格的生活:剃须、戒烟酒、不食猪肉。他们逐渐离开镇西、迪化和吐鲁番屯区,不久就在伊犁和塔尔巴哈台成为主要的居民。尽管清政府禁止向东突厥斯坦移民,他们还是有许多人来到天山南部的绿洲,在那里开饭馆和贩茶叶为生。
不过,东干人的穿着同汉人一样,很不容易同东突厥斯坦人和其他中亚穆斯林相混淆,因为后者都把东干人看成异己和入侵者,容易把东干人看成一般汉人。然而,不论东干人走到哪里,他们的经商才能及其处于汉文化和穆斯林文化之间的中介地位,使得他们在商业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所有非穆斯林的汉人实际上都是陕西人或甘肃人,大多数属于绿营兵。其他汉人则是书吏、商人、工匠,当然还有农民。因为东干人操汉语,所以他们能与那些人打交道,这就使他们得以接近政府的低级官员,并能加强他们自己同熟练的汉族工匠和中国本土商号的联系。东干族男子通常也娶汉族妇女。因此,通过婚姻纽带进一步扩大了商业联系,并且通过用伊斯兰宗教灌输子女而扩大了穆斯林团体。又因为许多东干人会讲一点鞑靼语,所以他们也能在伊犁和塔尔巴哈台同哈萨克人做买卖中沾光。当地戍军看中东干人不贪污受贿,便宁愿使用东干人而不用其他少数民族成员充任警察。随着时间的推移,东干人的人口、经济势力以及政治和文化的影响也不断地增长。[31]
东突厥斯坦
东突厥斯坦,即小布哈拉,位于天山之南,由东北区和西南区两部分组成。东北区旧称维吾尔斯坦,西南区即塔里木盆地,比东北区大得多,称为六城或喀什噶里亚;有时六城或喀什噶里亚之称也表示整个东突厥斯坦。在维吾尔斯坦和六城两地区,居民几乎全部操突厥语。只有少数人还懂得塔吉克语这种中亚形式的新波斯语,而到19世纪,懂塔吉克语的人就更少了。[32]在宗教方面,东突厥斯坦人是逊尼派穆斯林,奉哈乃菲派法律。他们虽然不无自己的文化特点,但仍是中亚突厥—伊朗文化的一部分。如果不算外国人和外国人娶当地妇女所生的子女,这里土生土长的人口大概不到30万,其中70%以上住在塔里木盆地的西端,即喀什噶尔地区,东部的维吾尔斯坦人口仅约占此数的1/10。[33]从1759年至1820年清朝进行征服期间,东突厥斯坦的人口和耕地似已增加一倍。
作为一个整体,东突厥斯坦人除了耶里克(意即“本地的”)以外没有一个共同的族称。他们分别用所在绿洲的名称来称呼。在喀什噶尔的本地人自称喀什噶尔人,在吐鲁番者自称吐鲁番人,余类推。甚至外国穆斯林也不把东突厥斯坦人视为单独的人种集团,例如19世纪头25年内曾在新疆经商的西伯利亚鞑靼商人穆尔塔德—法伊德·阿丁·玛尔真就曾混淆东突厥斯坦人和西突厥斯坦人,而统称之为“乌兹别克人”。[34]
但是,也有几个人种集团不同于绿洲操突厥语的一般居民,例如焉耆、库车、阿克苏、乌什吐鲁番和叶尔羌等地区的刀朗(多兰)人。他们讲突厥语带有自己的口音,他们的妇女则像柯勒克孜人用白巾裹头。在阿克苏和乌什吐鲁番地区,他们饲养那种厄鲁特人普遍饲养的羊,还为新疆驻军管理驿站。乌什吐鲁番地区还有一种牛盖特人,显然是柯勒克孜人血统。他们夏居毡帐,冬返定居点,依靠饲养牲畜为生,专司为清政府扫除木扎提山口的冰雪。英吉沙尔和叶尔羌两地之间的居民中,也有这种夏居帐篷冬返村居的人群。[35]罗布泊地区的定居者多少不同于其他东突厥斯坦人,他们可能并不都是穆斯林。[36]在1800年,除了少数例外,乌什吐鲁番的居民似乎不是当地土著,他们的父祖是大约30年前被清政府从塔里木盆地各地迁来这里的。远至东部的甘肃肃州还通行突厥语;过了肃州,中亚商人就需要会讲汉语的译人了。[37]
在塔里木盆地的西端,主要是在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一带,有一大批外国商人,其中包括一些与外商有联系的工匠和越来越多的混血儿。清政府曾于1795年禁止外国人娶当地妇女为妻,但这禁令难以贯彻,天长日久,外国穆斯林(主要是浩罕属民)与喀什噶尔妇女成婚者越来越多。他们的子女被称为察尔虎特,尽管其语言、住地和文化不同,但仍随他们父亲的国籍。这种混血儿所生子女同样被认为是察尔虎特,不算清朝属民。旗人也有娶当地妇女为妻者,不过法律是禁止清朝官吏娶东突厥斯坦妇女的。这类婚生子女则被认为是当地人。
在喀什噶尔地区的塔什密里克居住着柯勒克孜的土拉吉尔钦察部,该部在19世纪50年代约有五百户。这是清政府唯一允许住在东突厥斯坦而与绿洲定居居民同等看待的柯勒克孜人。在叶尔羌地区的有些村落中,还有一些从奇特拉尔和瓦罕释放出来的奴隶前来定居,他们就是所谓的什叶派(拉菲迪)。在许多山区则有塔吉克人、哈尔查斯人(山地塔吉克人)和瓦罕人,他们都讲伊朗语,在清国领土上过着半游牧生活。虽然他们现在是穆斯林,却还保留着伊斯兰时期以前的伊朗拜火教残余。[38]甚至在塔里木盆地绿洲的东突厥斯坦人当中,也还有着前伊斯兰文化层的遗迹,尤其在社会底层人民当中是这样。例如祈雨巫师还有其市场,他们将巫石涂上动物之血,或将它放置在“甜水”中,就可以作法降雨降雪。还有萨满教徒也仍然行他们的旧法。[39]
六城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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