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婚姻与道德 [book_author]罗素 [book_date]不详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外国名著,完结 [book_length]114290 [book_dec]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著。出版于1929年。分别论述了我们为什么必须要建立一种性道德、父权统治、男性崇拜、禁欲主义与罪恶、基督教的性道德、浪漫主义的爱情、妇女解放、性禁忌及在人类生活中爱情婚姻的位置等婚姻道德方面的重要问题。作者还对卖淫、试婚等问题作了分析和论证。作者认为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人类社会都由两个最基本的构成因素所组成,即经济因素和家庭因素,其中婚姻和家庭对于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作者运用翔实的例证证明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婚姻道德的演变过程及不同民族、国家的人的婚姻道德的差异性,以及婚姻道德的内容对社会和个人两方面的影响。书中认为现代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对婚姻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反作用,特别是妇女社会地位的改善对婚姻道德影响最大。在现代社会中,如何破除旧婚姻道德的迷信,以建立一种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婚姻道德观乃是本书的主旨。作者还用大量篇幅论述了试婚问题,认为试婚是利大于弊的(在没有生育后代的前提下)。此外作者还就离婚,优生等问题作了阐述。最后作者从历史和道德的角度分别得出结论:我们必须以一种新的婚姻道德观来取代传统的婚姻道德观。人们将不再压抑自己的自然情感,而以男女间正常的性爱来促使健康人格的发展。罗素认为对人们进行婚姻道德方面的教育十分必要,完满的婚姻应建立在男女双方人格的相互尊重基础之上,它既包括健康的生理状态,也包括健康的心理状态,这种婚姻将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book_img]Z_9714.jpg [book_title]第一章 导言 在表明某个社会所具有的特征的时候,不论这个社会是古代的或现代的,总要求助于两个极其重要而又相互关联的要素:一个是经济的制度,另一个是家庭的制度。现代有两派极有影响力的思想,一派认为万事皆起源于经济,另一派则主张万事均发端于家庭或性。前一派以马克思为代表,后一派以弗洛伊德为代表。我本人不附和任何一派,因为经济与性二者间的彼此关联,从因果关系来考察,似乎并不能表明一方明显优于另一方。举个例子来说,毫无疑问,工业革命已经给予并将继续给予性道德以重大的影响,然而相反,正是清教徒的性德行,成为引发工业革命的虽是局部的、但却是必要的原因。我并不打算将经济的因素或性的因素置于首位,事实上,此二者不能被明显地分开。经济之于获取食物,是有根本的关联的,但在人类社会中,仅为获取食物这种个人利益才需要食物的情况,是罕见的;他是为了家庭生活才需要食物,因此,当家庭制度发生变化时,经济的动因也会随之变化。如果像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描绘那样,国家从父母们身边带走他们的孩子并将其抚养成人,那么,不仅人寿保险、而且绝大多数各种各样的私人储蓄,也差不多都得停止,这是显然的;换言之,如果国家承担了父亲们本该承担的抚养义务,那么事实上,国家就会成为唯一的资本主义者,彻底的共产主义者主张一种言论,认为国家如果成为唯一的资本主义者,那么,家庭——就我们所熟知的那种家庭,是不能存在的。即使这话显得有些离谱,但还是不能否定存在于私有财产和家庭之间的密切的关系。由于这种关系是相互的,因此,我们不能说哪一个是因,哪一个是果。 可以发现,社会中的性道德是由几个阶段组成的。最初,有集中载明于法律中的明定的制度,例如,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制,另一些国家法律制规定多夫多妻制。后来,法律不加干预,而公共舆情具有了决断力。最后一阶段,在实践上——倘若不是在理论上,听凭个人自己去决断。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并且在世界历史上也没有过任何一个时代,曾用理性的考虑以决定性伦理和性制度的,只有苏维埃俄国是例外。我并木是说苏俄的制度在这方面是完美无缺的,我只是指苏俄的制度不是迷信和传统观念的结果,而其他国家在各个时代,至少在部分程度上,它们的制度是迷信和传统观念的产物。从一般的快乐和幸福观点出发,来决定什么样道德是最好的,是一个极端复杂的问题,其答案要依着许多情况而定。工业化取得进展的社会较之原始时代的农业社会,其性道德是不会相同的。医学和卫生状况良好的地方,死亡率大大降低,比起瘟疫疾病流行以致大量死亡人口难以增长的地方,性道德也是不相同的。或许是由于我们的知识增长的缘故,我们能够指出,适宜于某种气候条件的最好的性道德,和适宜于另一种气候条件的最好的性道德,是如何的不同,以及在一种饮食习惯下的性道德,和在另一种饮食习惯下的性道德,又是如何的木同。 一种性伦理影响所及,有极其不同的种类——个人的、夫妇的、家庭的、国家的,以及国际的。在这众多方面中的某一方面有良好影响的,在另一些方面大有可能影响恶劣。在我们能够决定我们所能想到的某种制度是木偏不倚之前,需要—一研究这诸多方面。先就纯粹的个人来说——这是心理分析所关注的影响。在这一方面我们所要顾及到的,不仅应是为一种法规所训导规范的成人行为,就是教导人们遵从法规的早期教育也不应忽视,在这一领域内,像众所周知的那样,早期禁忌的影响也许是奇怪的、无直接关系的。在本问题的这一部分,我们关注个人幸福的水准。我们所研究的问题的第二步,发生于我们关注男女关系的时候。很显然,有些性关系比其他性关系更有价值。大多数人会同意,含有更多精神成份的性关系,比起纯粹肉欲的性关系要更好些。的确,那个由诗人传达给文明男女的普遍意识的观点认为,与事双方的人格愈是发挥作用,双方的爱情也就愈有价值。诗人还教导人们,爱情越强烈,就要愈珍惜爱情;然而,这是一种很值得商讨的说法。大多数具有现代意识的人一致认为,爱情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因为根据这个原则——而不是根据别的原则,譬如一夫多妻制就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理想的制度。本问题的这一部分,自始至终都必须研究婚姻和婚姻之外的性关系,因为无论实行哪一种婚姻制度,婚外的性关系总是随着婚姻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的。 接着,我们将讨论家庭问题。在不同的时代和地域都存在着木同类型的家庭集团,但是父系的家庭占据着很大的优势,而且父系的一夫一妻制家庭,逐渐比一夫多妻制的家庭更为盛行。自从公元前以来,西方文明中所存在的性伦理的最初因子,竟规范了那种程度的女性德行,即要求女性的贞操,以致没有她,父系即无从确定,因为无从确定谁是真正的父亲,因而父系的家庭也就不能确立。基督教坚持男子需要贞操而男子木予反对的原因,在于女性被要求保持贞操之外,还由于发自内心的禁欲主义,加以在最近,由于妇女的解放,女性的妒嫉心愈强,从而增加了要求男子禁欲的动因的力量。不过,这种禁欲的因子只是暂时的,因为假如我们透过表象来判断,妇女们宁愿有一种制度,允许男女双方都能获得自由,而不愿意有一种制度,将那种自古至今只有妇女们受到的种种限制强加在男人身上。 但是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又有不同种类。婚姻的决定,或取决于双方自己,或取决于双方父母。在一些国家,新娘是买来的;在另一些国家,如法国,新郎是购买的。至于离婚,也有种种情况。信奉天主教的国家绝对不允许离婚,而依照旧中国的法律,哪怕妻子仅犯有饶舌的小过,丈夫也可把她休掉。性关系的恒久性与近似恒久性,发生在动物之中与发生在人类之中的是相同的,为了延续种类,雄性的积极参与对于抚育幼仔是必要的。例如鸟类,它们不得不持续孵蛋以保持蛋的温暖,并且不得不在白天花费很多时间去觅取食物。对于许多种鸟而言,一只鸟做两类事是不可能的,所以雄鸟的合作是必需的。因此,大多数鸟类堪称德行的模范。在人类之中,父亲的通力合作对于后嗣的繁衍具有生物学上的极大益处,尤其是动乱的年代和在变动不居的群体中。但是随着现代文明的日益进步,父亲所扮演的角色也日益为国家所取代,我们因而有理由认为父亲不久将不再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益处,无论如何,这在赚取工资的阶级中是势所必然的。假使这件事真像我们预想的那样发生了,我们可以料定,传统的道德观一定会彻底崩溃,因为再也没有任何理由去说明,为什么母亲们一定要她们的孩子有确定无疑的父系。柏拉图希望我们能更进一步,即不仅由国家取代父亲,而且由国家取代母亲。我个人并不是十分称赏这种理想国的人,也并不因为孤儿养育院令人兴奋的印象而热情赞扬这项计划。不过,经济力量的强有力推动将使这项计划在若干程度上被采用,这倒不是不可能的。 法律是在两种不同的方式下和性发生关联:一方面去强化那个社会所拥有的任何种类的性伦理,另一方面保护在性范围内个人的一般权利。后者有两个主要方面:其一为保护女性和未成年人不受侮辱和有害的利用,其二在于防止花柳病。人们对于这两件事,不曾纯粹根据真相来处置它,因为如此,两者的实行本来很可以发生效力的,结果却不是这样。对于前者,歇斯底里他禁止贩卖妇女为娼的运动,虽得以通过法律加以确定,然而专门藉此营业的累犯,仍可从容规避法律,反而给了他们敲诈百姓的机会。关于后者,那种认为花柳病患者是咎由自取、应得报应的说法,阻碍了在纯粹医学领域对最有效方法的采用,而将花柳病视为可耻的一般态度又使花柳病患者讳疾忌医,因而得不到及时适当的治疗。 再者,我们将接着讨论人口问题。这本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需要从各个方面加以考察。诸如母亲的健康问题,儿童的健康问题,以及大家庭小家庭对于儿童品性在心理上的影响问题。这些都可以称之为卫生方面的问题。于是又有经济方面的问题,既有个人的也有公众的,这就是一个家庭里或社会里每个人的财富与家庭的规模或社会的人口出生率相关联的问题。而与这个问题密切关联的是牵涉到国际间的政治与世界和平可能性的人口生殖的问题。最后还有优生的问题,因社会各区域人口出生率死亡率不同,因而改良或减少其族系。不能根据某种固定不变的理由为一种性伦理辩护,或对其非难,除非将上面列举的各种观点—一细加考察。改革者或保守派是一样的,他们都习惯于研究问题的某一方面或最多两个方面。能够找出私人态度和政治观点间有什么关联,尤其罕见。然而要指出两者中这一个观点要比那一个观点重要,也是完全做不到的。所以我们不能预先保证一种制度在私人观点上是好的;以政治观点来看也是好的,或者依政治观点看是好的,在私人观点上也是好的。我个人的信念是,在大多数时代、大多数地方,难以言喻的心理的力量,会导致人们采用带有大可不必的残忍色彩的制度,就是在当今最文明的民族中,其情形依然如此。我还确信,医学和卫生条件的进步,能使性伦理方面发生变化,即私人和公众双方观点都认为是好的,同时,前文已经述及,国家在教育方面增加的任务,会逐渐使父亲减少自有史以来那样的重要性。所以,我们在批评时下流行的伦理观时,有两项任务:一方面要根除常常潜存于我们意识中的迷信成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虑到那些全新的因素,这些因素表明过去时代的智慧曾经愚蠢地替代了现时代的智慧。 为了获得对现存制度的透视,我将首先研究以前存在的或现在仍然存在于不甚文明开化的人群中的制度。我将标明流行于现代西方文明中的制度的特征,最后再研究这种制度应该给予修正的地方,且研究希望这样的修正能够得以施行的理由。 [book_title]第二章 母权的社会 结婚的风俗,总是三个因素的混合物,可以统称为本能的、经济的、宗教的因素。我并非意指这三个因素能严格地区分开,比它们在其它方面更能分得清楚些。星期日商店停止营业的习俗,本创始于宗教,但现在却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事件,许多与性有关系的法律和风俗也是如此。一种开始于宗教之中的有用的风俗,在宗教的基础土崩瓦解之后,每每因为它的有用性而得以沿袭。存在于宗教和本能之间的区别,也是难以辨清的。强烈支配人类行为的宗教,通常总包含有一些本能的基础。但是宗教之所以与众不同,是由于传统习俗历来重要,并且由于那种事实,本能可以做得到的各种行为,宗教宁愿选择其中的几种而蔑视其它各种。例如,爱和妒嫉都是两种本能的情绪,然而宗教却指令道,妒嫉是一种有价值的情绪,社会应该予以支持,而爱情充其量是可以不必计较的。 性关系中的本能成份,要远少于我们平常的想象。这本书的目的,除却为了表明目前问题的需要而外,绝不会涉及人类学。但人类学对于我们的目的却十分重要,即表明许多我们认为与本能相反的习行,实际上能继续行之很久,而不与人们的本能相冲突。比如,处女正式地甚至有时是公开地由僧侣破其贞操,曾经是一种普遍的风俗,不但野蛮人这样做,有些相当文明的民族也是如此。在信奉基督教的国家里,人们坚持认为破贞是新郎的特权,但到近代,无论如何,大多数基督教徒总是把他们厌恶宗教破贞那种风俗的心理,认定是本能的厌恶,有的地方还有把自己的妻子拿出来待客,作为一种表示尊敬的礼貌;要是现在的欧洲人看来,他们会本能地讨厌这种风俗,然而这种风俗流行甚广。一夫多妻制是另一种习俗,孤陋寡闻的白种人觉得这违背人性。窒息婴儿或许更违反人性;但事实显示,只要这种行为具有经济上的利益,人们就毫不迟疑地作出。实际上,就人类而言,本能是非常含糊不清的,且很容易使其不遵守自然的发展程序而误入歧途。这种情形,在野蛮社会和文明社会均如出一辙。事实上,“本能”这个词,难以做一个适当的字眼,以应用于像人类性行为那样难以确定的事情上。就严格的心理学意义来说,只有婴儿时代吸取母乳的动作,可以在本能的范畴内称为独一无二的动作。 我不清楚野蛮人怎么样,只是文明人必须去学习如何进行性行为。有些结婚多年的夫妇去向医生请教怎样才能生儿育女,一经查问,才知道这些夫妇不懂得如何性交,像这样的情况并非罕见。因此,在最严格的意义上说,性行为并不是本能的,尽管人们对性的行为有天然的倾向,没有它,人们的情欲就得不到满足。是的,我们不能在其它动物中找出可以加之于人类的确切的行为模型,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本能就被某种有所不同的东西取代了,在人类之中我们观察到的,起初是一种不满足,这种不满足引起了或多或少有些随意而不完善的举动,但是偶然地渐渐有些达到一种能使人满足,并情愿不断重复去做的行动。那种可以称之为本能的行为,就不像那种由于冲动而学习的活动那么圆满,而能够使人感觉满意的活动,却往往不是事先能够确定的。不过,如果我们在相反的习惯未养成之前就学好了某种动作。而此动作对于人类又是非常有益的,那么,按照常规,生物学意义上最有益的活动,就会产生最令人满意的满足感。 理解了一切文明的现代社会都是建立在父系家庭的基础之上,同时理解了女性的贞操也完全是为了父系家庭成为可能,那么重要的是要进一步考察是什么自然的冲动,使父系的家庭得以产生。弄清这个问题,决不像头脑简单、反应迟钝的人们所想象的那么简单。母亲对于如孩子的感情,是不难以被理解的,因为母亲和孩子间存在着一种肉体上的结,无论怎样,这个结也得以延续到断乳的时候。而父亲之于儿女们生理上的关系,则是假定的、间接的、推论的:这种关系之所以得以维持,是与对于妻子贞德的信任密切关联的,因此是由于心理的因素造成了这种关系,而非真正本能的因素在作用。如果人们认为父亲的情感一定是对他自己的孩子发生的话,那么至少,父亲与儿女的关系必如以上所述。但是,事实绝非如此。密克罗尼西亚人并不清楚人类是有父亲的,但是有如那些父亲们知道哪个是他们自己孩子的地方一样,密克罗尼西亚人中的父亲们也很喜欢自己的孩子,至少这种喜爱和上述地方一样。马林诺夫斯基所写关于左特罗布里安德群岛居民生活的书,在研究父系生活的心理学方面大放光彩。尤其是其中的三本书——《野蛮社会中的性与压抑》(SexandRepressioninSavageSocietg)、《原始心理状态中的父亲》(TheFatherinPrimitivePsychology),(密克罗尼西亚西北部野蛮人的性生活》(TheSexualLifeofSavagesinNorth—WestMelanesia)——对于我们理解父系的复杂情感,尤其不可缺少。事实上,有两个完全清晰的理由可以引起父亲对孩子的兴趣:他可以因为他相信那个孩子是他自己的而对那个孩子产生兴趣,也可以因为他知道那是他妻子的孩子因而产生兴趣。第二种情形只有在不知道父亲有传宗接代义务的地方才发生。 左特罗布里安德群岛人不知道孩子有父亲的事实,又毫无疑问他由马林诺夫斯基确认了。譬如,他发现一个人外出航海一年多,当他返回时,发现他的妻子有了一个刚出生的孩子,他显得很高兴,全然不能领会欧洲人给他的暗示,因而不会怀疑他妻子的贞操。马氏还发现,一个养有优良种猪的男子,竟把所有的雄猪都闭割了,全然不懂这样会使他们的猪种退化。岛上人都认为神灵会踢给孩子并把他们塞进母亲的腹中。他们认为贞女是不能怀孕的,但是他们又想象处女膜构成了生理上的障碍,妨碍了神灵的活动。未婚男女过着一种完全自由恋爱的生活,但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未婚的女子很少怀孕。更可奇怪的是,尽管依照当地的生活哲理,虽然他们的所作所为都不必对怀孕负任何责任,但一旦怀孕了,他们认为这是一件极不光彩的事。迟早一个女孩子会渐渐厌倦变化不定的生活而和人结婚。她走出家门,住在她丈夫的村子里,但是她和她的子女仍旧被算作她原来所在村子里的人。不能认为她的丈夫和其子女们有血缘上的关系,其家庭谱系只能根据女方追溯出来。别的地方由父亲执掌的管教孩子的那种权威,在特罗布里安德群岛,全被授予毋舅了。但是,这里又出现了非常奇怪的复杂情形,兄弟姐妹之间被严厉禁止接近,以至在长大成人之后,兄弟姐妹之间绝不能容许在一起谈任何有关性的话题,不管这个话题与性有多少牵涉。因此,毋舅们拥有管束孩子的绝对权威,但除了子女们离开母亲家中的时候,也很难得能见到这些孩子。这种令人称羡的制度是别处所无的,它使儿女们获得了亲情,而免受管束之苦。父亲和他的孩子们在一起杂耍,对他们亲近友善,但没有权利去责罚他们;毋舅们虽有管教子女们的权利,但由于没有机会在一起,他们又没有当场监督的权利。 那些岛上的居民既认为孩子与他们母亲的丈夫没有血缘关系,却又觉得孩子们像他们母亲的丈夫而不像他们母亲的兄弟姐妹,这也真够奇怪的。如果表明某某兄弟姐妹相像,或某某母子相像,的确,这是极坏的不礼貌做法。即使这种相像达到酷似的程度,也要激烈地加以否认。根据马林诺夫斯基的说法,父亲所以喜爱他的孩子,是由于受了孩子们更像父亲而不像母亲的这种信念的激励。他发现,岛上居民的父子关系,通常要比文明人中的父子关系更为融洽和亲近。而且——这是可以被相信的——他没有发现有俄狄普斯情绪的征象。 马林诺夫斯基虽然极尽其辩论的能事,但还是发现,要说服他那些岛上的朋友们相信的确有父系这么一回事,是完全不可能的。他们认为这是传教士们发明出来的愚蠢的故事。基督教是一种承认父统的宗教,它不能使那般认识不到父系存在的人们在情绪上或知识上明悉基督教教义。“上帝是父亲”的信念,恐怕有必要让位于“上帝是母舅”这种说法了。但这又没有表明任何正确的意思,因为父亲的身份意味着权力与爱情兼而得之,然而在密克罗尼西亚,母舅们只拥有权力而没有爱情,而父亲们又只有爱情而没有权力。人是上帝的孩子的观念,是不能灌输到特罗布里安德群岛上居民们的头脑中去的,因为他们从未想到过某个人是某个男性的孩子。所以,传教士们在继续宣讲他们的教义之前,首先将不得不处理这种哲理上的事实。人们可以从马林诺夫斯基的叙述中得出结论,如果传教士们的初步工作没有取得成效的话,是绝对不能继续他们的福音传布工作的。 我想在这一点上马林诺夫斯基肯定是对的——他声称,如果一个人在其妻子怀孕和分娩的时候,始终在其妻子的身边,那么在孩子出生的时候,他会有一种本能的趋势,去喜欢自己的孩子,他并断言,这是父亲对孩子产生感情的基础。他说:“父亲对于孩子的感情,最初显得几乎完全缺乏生物学上的基础,其实是可以被证明深植于自然的天赋和有机体的需要之中的。”他认为,假如在妻子怀孕的时候,他并没有陪伴在身边,则他在起初不会有喜爱小孩的天性,不过,假如习俗和社会伦理要求他陪伴母亲和小孩,那么这种天性就会发展起来,就像他在妻子怀孕期间一直陪伴在侧所产生的天性一样。在所有重要的人类关系上,凡属符合人类需要的行为,如果凭借本能的强力尚不能企及的话,社会就要借助它的道德力量强制施行,在这些野蛮社会中也是如此。风俗责令母亲们的丈夫在孩子年幼的时候照料和保护他们,既然按照惯例,这种风俗切合人的本能习性,那么施行起来也就没有什么困难了。 马林诺夫斯基所诉求的本能概念——用以解释密克罗尼西亚人中父亲对于孩子的亲近态度,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比他在书中这几页所举出的还要普遍些。我想,男人和女人都存在一种趋势,会倾向于亲近他或她所照料的任何孩子。即使在起初的情形下,只是因为习俗、惯例或工资使得一个成人照顾一个孩子,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具有照顾的事实,亲情就会滋长壮大。如果这个孩子是自己钟爱的女人所生,毫无疑问,这种亲情就会更加强固。由此我们不难明了为什么这些野蛮人对他妻子的儿女表现出如此之大的虔诚,并且这也可以视作文明人给予他们孩子亲情的一个重大因素。马林诺夫斯基声称——想找出理由去反驳他的观点是困难的——一切人类都必须经历特罗布里安德群岛现在所经历的阶段,因为在某个地方肯定有一段不承认父系的时期。凡是包括雄性在内的动物家庭,必有和这相似的基础,他们不可能是任何其它的基础。只是在人类社会,在父亲身份的事被人们知晓之后,父亲的情感才显出我们现在熟知的这个样子。 [book_title]第三章 父系的社会 当生理学意义上的父系事实得以承认,一种非常新型的因素就进入了父方的感觉中,这种因素差不多到处都导致了父系社会的产生。父亲一旦认识到孩子——正如《圣经》所说的,是他的“种子”,他对于孩子的情感由于两个因素而变得更为强烈:其一是对权力的喜爱,其二是希望自己在死后生命能因孩子得以延续。一个人造就他的后代,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造就他自身,孩子们的生命实际上就是自己生命的延长。他的宏伟抱负不会在坟墓中宣告终结,而是能够由于后代们的事业得以扩展和实现。譬如,当阿伯拉罕被告知,他的子嗣们将占据加南的时候,他将是何等地心满意足。在母系社会中,家庭的生活目标由于妇女们的能力而木得不受到限制,由于妇女们不能从事战争,母系家庭的生活目标自然要比父系家庭生活目标的要少得多。所以,人们一定会设想,父系身份的发现,使得人类社会更具竞争性,更富有活力,更有动力,也更加局促紧迫,而这一切在母系社会则不那么明显突出。除了这种有些臆断的情形之外,还有一种新的而且极为重要的理由,要求妻子们保持她们的贞操。在嫉妒之中,存在纯粹的本能因素,它木像大多数人想象的那么有力。在父系社会中,妒嫉所以极其强劲有力,是由于担心后嗣淆乱的假冒。这可以从以下的事实中得到验证,一个厌倦自己妻子的男人,会充满激情地专注于他的情妇,但当他发现妻子与别人有染,又发现了争夺自己情妇的情敌时,对于前一种情况,他的嫉妒心会更强。一个搞生的孩子,是一个自我的延长,他对于孩子的亲情乃是自我主义的表现形式。从另一面说,如果这孩子非嫡生的,那么和这个孩子并无生物学意义上联系的父亲,就会陷入因蒙蔽而对孩子瞎操心的田地。因此,父亲身份的发现,导致了妇女的屈从,即妇女仅仅成为保持她们贞操的工具——这种屈从开始是肉体的,后来又变成精神的,这种状况在维多利亚时代达到了极致。由于妇女的屈从,在大部分文明社会,夫妻之间也就没有了真诚的友情;夫妇间的关系,一方面是彼此谦让的,一方面是忠于本分的。男子对自己所有的重大思想和目标守口如瓶,因为担心妻子知道了自己富有活力的思想,会导致她的背叛行为。在大多数文明社会里,妇女几乎被拒绝拥有外部世界和参与事务的经验。她们被人为地愚化而变得枯燥乏味。从柏拉图的谈话中,人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印象,即相拉图和他的朋友们都把男人视为真挚爱情的唯一的正当对象。当注意到一切他们感兴趣的事情都完全封锁于雅典那些体面的妇人这种情况时,人们就不会对柏拉图的这种观念感到惊讶了。同样的情形一直流行于晚近的中国,以及波斯诗歌最盛时代的波斯,还有许多其它的时代和地方。作为男女之间关系的爱情,因为要确定孩子一定是摘生的愿望,而遭到毁灭。并且不仅仅是爱情,就是妇女能够为文明所做的全部贡献,也因为同样的原因而受到了阻碍。 经济的制度,自然会随着辩认子嗣的方法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在母系社会中,一个人是母舅们的继承者;在父系的社会中,一个人则是他父亲的继承人。在父系社会里的父子间关系,比较存在于母系社会中任何男性间的关系,都要紧密。因为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人们自然而然地归之于父亲的那些职责,在母系社会中,被分解为父亲和母舅们共同承担的职责——即亲情和照顾来自于父亲,而权力和财富则来自于母舅们。所以,父系的家庭比较处于原始状态下的家庭,是一种具有更多合作关系的组织体,这是很清楚的。 看来,似乎只是由于父系家庭制度才导致男人希望他们的新妇保持童贞。只要是母系制度存在的地方,年轻妇女和年轻男子一样,可以任意纵欲,但一当说服妇女们婚姻之外的性交行为是一种邪恶变成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的时候,纵欲就不再是可容忍的了。 父亲们既已知晓他们的存在是事实,他们就继续在处处把这一点推向极致。人类的文明史,主要是一部父权渐渐衰落的历史,在大部分文明国家中,恰恰在开始历史记录之先,父权即已达到它的顶峰。祖先崇拜一直延续到我们这个时代的中国和日本,这似乎是早期文明都曾有过的普遍特征。父亲对于他的孩子有绝对的权威,这种权威扩展至许多事情中——例如在罗马,父亲对子女操有生杀之权。甚至在非常文明的地方,以及在许多国家,女儿和儿子没有父亲的同意即不能结婚,并且通常由他们的父亲决定他们应该和谁结婚。妇女一生中,没有这样一个时期,她可以在任何程度上独立地生存,她先要服从父亲的意志,后来又要服从丈夫的意志。与此同时一个年老的妇人可以在家庭中行使迹近暴君的权威,她的儿子和她的儿媳与她生活在一起,她的媳妇要完全服从她。中国直到今日,仍可听说年轻已婚妇女由于不堪其公婆虐待而被迫自杀。这些在中国看到的现象,是直至最近时期前,遍及欧亚两洲所共有的普遍现象。当基督说他的来到是为了能让儿子反抗父亲、媳妇反抗公婆,他正是想到在远东仍然存在这样的家庭。在最初情形下,父亲们借助他们占优势的力量且已获得的权威,由于宗教而更为强固,这种情况,从大部分已经表现出的形态来看,可以被解释为上帝是站在政府方面的这一信念使然。祖先崇拜,或诸如此类的情况,流行甚广。我们已经明了,基督教的宗教教义,是满怀对父权思想的尊重的。君权统治和贵族政治的社会组织以及继承制度,处处都是以父权为基础的。在早期,经济的动因维系着这种制度。人们从《圣经》的创世纪中知道,人是多么希望有众多的子孙,以及当他们有众多子孙的时候,对他们是多么有利。儿子繁多的利益,犹如牛羊繁多的利益。那就是为什么在那个时代耶和华要求人们要增加著衍的原因。 但是随着文明的进步,经济的境况也在变化,因此曾在一个时期宗教用以劝诱人的自私自利的训诫,也渐渐令人生厌。罗马繁荣昌盛之后,富庶人家再也不能有大家庭了。此后罗马全盛时代的几个世纪中,不管道德家们如何劝诫,旧贵族的家庭只是不断地衰落。那时候道德家劝诫的苍白无力,一如今日。离婚容易且常见;上流社会中的妇女达到了和她们的男人差不多平等的地位,家长的权威一天比一天衰弱。这种进展,在许多方面类似于我们今天的情况,只是它被局限在上流社会里,那种富裕程度不足以由此获得利益的人,只能对此感到震惊。比较起我们今天的文明,古代的文明由于被局限于占人口很小一部分比重的人们中,而遭受折磨。也正是这个原因,使它在延续过程中不能稳固,并使它最终屈从于来自底层的迷信的强烈冲击。基督教和野蛮人的侵入,摧毁了希腊罗马的理想制度。当父系的制度存留下去的时候,甚至起初在它最有力量的时候,和罗马的贵族制度相比较,它不得木使自身适应于一种新的因素,即基督教关于性的观念以及发端于基督教的灵魂和救世教义的个人主义。没有一种基督教的社会,如同远东古代的文明,是如此坦率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并且,基督教社会的个人主义渐渐影响了奉教国的政治制度,而基督教通过不死的许诺降低了人们对传宗接代的兴趣,这种传宗接代比较以前的状况,是大大减弱了。今天人们的希望和抱负,与创世纪中人们的希望和抱负已完全不同了。他们宁愿因自己在国家的地位而成就伟大的事业,而不愿把实现理想的希望寄托在子嗣的身上。这也是为什么传统的道德与宗教不像从前那样有影响力的原因之一。然而,这种变化本身事实上就是基督教教旨的组成部分。要弄清这一问题的来龙去脉,就必须考察宗教影响人们婚姻观念和家庭的过程。 [book_title]第四章 生殖器崇拜,禁欲主义与罪恶 自从父系的事实被首次发现以来,性就一直成为宗教上极有趣的事情。这只是人们意料之中的事,因为宗教总是自命关心一切神秘和重要的事务。在农业和畜牧时代的初期,谷物。牛羊或妇女的生产多多益善,这对一个男子是极其重要的。谷物木见得总繁茂,性交不见得常怀孕。于是人们就求助于宗教和巫术,以期所希望的能如愿以偿。根据交感巫术(Sympatheticmsgic)的一般原理,认为促进人类繁衍,就能够促进土壤肥沃;在许多原始社会里,人类本身能够繁衍茂盛这件事,也是被各种各样的宗教和巫术的仪式所推进。在古埃及,似乎在母系时代结束前农业就已经兴起了,宗教中的性因素起先并不是和男性性器官有关,而是和女性性器官有关,他们认为,女阴的形状可用一种贝壳来表示,于是就认为这种贝壳具有魔术般的力量,就把它作货币来使用。但是,这个阶段终于过去了,在后来的埃及,像在大多数古代文明之中一样,宗教中的性因素就采取了男性生殖器崇拜的样式。有一个简单而很好的记载,说明这类最典型的事实。这个记载见诸罗伯特·布芮福特(RobertBrdiault)所著《文明中的性》(SexinCivilization)一个章节的叙述中。他写道: 农业的节日,尤其是那些与播种和收获有关的节 日,都表明了在世界上每个地方每个时代都存在着性 放纵的普遍现象,节日本身就是最为放纵的日子。…… 阿尔及利亚(Algeria)的农业居民,痛恨对他们 妇人的连行进行任何程度的限制,其根据是,一切强 化性道德的企图都足以妨碍他们在农业事务上的成 功。雅典的播种宴会(Thesmophoria),以一种具体 而微的方式,保存了那种促进生育的巫术的原初特 征。妇女们手擎象征男子生殖器的标志物,口里说着 偎亵的语言。撒特纳拉节(TheSaturnalia)是罗马的 播种宴会,也有肆情放纵的成份,后来成了南欧的狂 欢节(theCarnival),在节日之中,象征男子生殖器 的标志物也是不可少的。这和在苏斯(Sioux)和达 荷美(Dahomey)流行的没有多少区别,一直到近时 代,这都是一个显著的特征。 世界上许多地方,月亮(被当作阴性)一直被认为是所有孩子真正的父亲。当然,这种观点与对月亮的崇拜有关。有一种非常奇怪的冲突,并非与我们现在的问题直接相关,它存在于祭扫太阳的僧侣和祭扫月亮的僧侣之间,以及阴历和阳历之间。在各个时代的宗教中,历法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英国直到18世纪,俄国直到1917年革命,因为觉得格里高利历(theGmprianCalandar)是天主教的,所以一直施行着不精确的历法。与上述情况相似,那种非常不准确的阴历由于崇拜月亮的僧侣们的提倡,而到处都在使用着,因而阳历取代阴历的步伐就非常迟缓,且只是局部的。在埃及,两种历法的冲突在一个时期竟成为内战的导因。人们可以想象到这与文法上关于月亮属性的争论有关联,时至今日德语中还把月亮当作阳性的。太阳崇拜和月亮崇拜都在基督教中留下了它的印记,因为基督的诞生发生于冬至那一天,而他的复活又发生在复活节后月圆的那一天。虽然说原始时代的文明具有理性,有些草率,然而对于这样的结论——太阳崇拜对于月亮崇拜的胜利——无论发生在什么地方,是由于太阳比起月亮对于谷物收成有更大影响力的事实,是难以反对的。所以罗马的狂欢节日通常要在春天举行。 男性生殖器崇拜的形形色色的因素,在古代所有异教之中都存在过,且为古代基督教的著作家提供了锐利的武器。但是不管他们论战的结果如何,男性生殖器崇拜的痕迹与整个中世纪相始终,最后,只有基督教新教取得了成功,即把这痕迹彻底清除。 在法兰德斯(Flanders),在法国,崇拜男性生殖器的圣徒不是不常见的,如布芮坦尼(Brittany)的圣基奥斯(St.Giles),安乔(Anou)的圣来尼(St.Rene),波格斯(Bounge)的圣格来隆中(St.Greluchon)、圣勒格劳(St.Regnaud)、圣亚诺(St.Arnaud)都是。法国南部最爱欢迎的圣佛庭(St.Foutin),他被认为曾做过里昂第一任主教。当他在恩伯润(Embrun)的圣龛被新教徒捣毁的时候,这位圣徒的弥足珍贵的生殖器,被人从废虚中抢救出来,崇拜他的圣徒,习惯于洒酒于他的生殖器上,然后再饮用,当作医治木孕症与阳滚的灵丹妙药,由于祭的酒太多,生殖器竟被染成红色。圣妓是古代流行甚广的另一种制度。在一些地方,通常一些有体面的妇女去寺庙,或和僧侣们性交,或和一个临时的陌生人性交。在另一些情况下,女僧本人就是圣妓。所有这类风俗之兴起,或许是试图沐浴神思,妇女能多生育,或者是依仗交感巫术,促使谷物能够丰收。 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是在探讨宗教中赞成性的因素;但是,很早以来,反对性的因素就和赞成性的因素并列存在。直至最后,凡是基督教和佛教盛行之地,反对宗教中含有性因素的人,终于击败了对手,获得了完全的胜利。威斯特马克(Westermark)举出很多他称之为奇怪观念的事例,“这种奇怪性观念认为结婚如同一般性关系一样,是不洁和有罪的事”。 在世界上还有很大不同的地方,即基督教和佛教未曾影响到的非常偏远的地方,曾有过要求男女僧侣坚守童身的禁令。在犹太教中,爱辛尼斯教派(theEssenes)把一切性交看成是不洁行为。甚至在古代极其憎恨基督教的社会中,这种观点也找到了它的立足之处。罗马帝国的确有一种倾向禁欲主义的趋势。在已经开化的希腊和罗马,享乐主义迹近消灭,苦修主义则起而代之。基督教伪经内的许多章节表明对待妇女差不多是僧侣一样的态度,和更古老的旧约书中充满了关于妇女生育的文字大木相同。新相拉图学派几乎和基督教徒一样提倡禁欲主义。物质是罪恶的信条由波斯传入西方,同时也带来了一切性交都是不洁行为的信念。这种观念纵使没有走向极端,也已成为教会的信条,但是我希望在下一章中将讨论教会。在一定的情况下,非常明显的是,人们被弓!向自动地对性产生恐怖,一旦这种恐怖心理产生了,就会产生一种自然的冲动,这就像更为常见的性的诱惑而使人产生冲动一样。假如我们想判断什么样的性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性的需求,就有必要考虑到对性的恐怖心理,而且要在生物学上懂得它。 首先应该说明,求助信念作为这种态度的泉源是无用的。这种信念,最初一定是被某种情绪所激起;一旦这种信念得以确立,它们就可以使这种情绪永恒持续下去。这是真的,否则无论如何,可使和这种情绪一致的行为继续下去,但是它们几乎不可能是反对性的态度的首要原因。这种反对性的态度的两个主要原因,我应该说,是嫉妒和性疲劳。不论何处,嫉妒心只要被惹起,即使它只是很轻微的,性行为对我们而言似乎就显得令人厌恶了,而引起性行为的欲望也似乎令人生厌了。纯粹为本能驱使的男人,如果他能够为所欲为,他会希望所有的妇女都爱他,且只爱他一个人;假如那些妇女又爱上了其他男人,这会在他的内心激起某种情绪,他会因这种情绪轻易地援用道德的是非标准去谴责别人。当这个女人是他妻子的时候,情况尤其如此。例如,在莎士比亚的著作中可以发现,人们不希望他们的妻子是多情善感的。根据莎士比亚的观点,理想的妇女是这样一个人:她应该从义务感出发,屈从于她丈夫的拥抱,但是她不会想到拥有一个情人,因为性本来对于她就是不洁的,只是由于道德上的法则要求它应该这样,所以它仅仅只是被忍受着。为本能驱使的丈夫,当他发现妻子背叛他时,会对她和她的情夫充满了憎恶,而且易于断言性是兽性的东西。倘若由于纵欲过度或年高而机能衰退,他尤其如此。在大多数社会中,既然老年人比起青年人更有势力,那么自然而然地,关于性事务的公正正确的意见,就不应该是血气方刚的年轻人的意见了。 性的疲劳,是由于文明而导致的现象。在动物之中,它是全然未被意识到的,在未开化的人们中,它是罕有发生的。在一夫一妻制的情况下,除了轻微程度存在外,它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大多数人只是因为有了新奇的刺激,才会有生理上的过度行为。假如女人能自由拒绝男人的求欢,性的疲乏也不会发生,因为女人和雌性动物一样,在每一次性交之先,总是需要男人先向她们表达爱意,并且在男人们的激情充分勃发之前,是木愿意给予她们的恩惠的。由于文明的出现,妇女的这种纯粹本能的感觉和行为就少有了。最足以削弱这种感觉和行为的是经济的因素。在谋生方面,已婚的妇女和娼妓是一样的,她们都要凭借性惯力的手段,所以,即使她们的本能不怂恿她们这样去做,她们也得屈从。这就大大降低了求爱所起到的作用,这种作用是一种天然防止性疲劳的东西。因此,未受到相当严厉的伦理约束的人,易于放纵自己而纵欲过度,最终便产生了疲劳的厌倦之情,自然会走向禁欲主义。 嫉妒和性的疲劳交相发生的地方——它们是经常交相出现的——反对性激情的力量就会变得非常强大。我想,这正是在放纵淫荡的社会里,禁欲主义能够成长壮大的主要原因。 然而,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的禁欲主义,也有其它的缘由。委身事神的男女僧侣,或许是认为他们已和诸神结婚,因此被迫木得不戒绝一切和世人的性交。他们自然认为这是非常圣洁的,因此圣洁和禁欲就成为可以相提并论的事。直到我们今天的天主教教会里,女僧都认为自己是基督的新人。这正是她们认为和人性交是一种罪恶的众多原因中的一个原因。 我猜想,在古代世界的稍后时期,所以渐渐滋长了禁欲主义,除了我们已经探讨过的原因之外,一定还有更多尚不清楚的原因,有时候,生活似乎是惬意的,这时人们是雄壮活泼的,这种尘世中生存的乐趣,足以令人满意。又有的时候,人们显得厌倦,这个世界和它的乐趣不能令人满意,这个时候,人们求助于精神上的安慰或未来的生命,以弥补这个尘世生活的自然的空虚。试将歌中歌(SofigofSong)的所罗门与传道书(Ecclesiastes)中的所罗门比较一下,一个代表着古代世界的鼎盛时期,另一个代表着古代世界的没落时期,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我不敢自诩知道。或许那是极为简单的生理原因,如僵硬机械的都市生活代替了活泼积极的旷野生活;或许由于苦修派信徒的肝脏淤滞;或许由于传道书的作者没有充分实践它的思想,就认为四大皆空。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毫无疑问,诸如此类的任何一种情绪,都极易导致性罪恶感。或许我们业已提及的原因以及其它种种原因,促成了古代后期几个世纪普遍的性厌倦心理,在这种厌倦之中,禁欲主义就是一种表征。不幸的是,正是在这个没落和不健全的时期,形成了基督教的伦理。后来的强壮的人们,不得不竭尽全力遵循那些病态的。厌倦的、幻觉的人们的价值观而生活,而这些人已对生物学意义上的价值和人类生命的持续繁衍完全失去了感悟。然而,这是下一章要探讨的问题。 [book_title]第五章 基督教伦理 威斯特马克说:“婚姻是植根于家庭之中的,而不是家庭植根于婚姻中。”在基督降临之前,这个观点是不言而喻的真理,但是自从基督降生之后,这就变成了一个需要着重阐述的重要观点。在基督教中,尤其特别的是圣保罗所引入的一种全新的婚姻观,他认为婚姻的存在本来不是为了生儿育女,而是为了防止好淫的罪恶。 圣保罗关于婚姻的观点,明白无误地在第一次给哥林多人使徒书(TheFinstFpistletotheCorinthians)中提出。哥林多的基督徒们——人们可以推测到——竟采用一种奇怪的做法,要和他们的后母发生非法的关系(第一次给哥林多人的使徒书第5编第1页),圣保罗觉得这种情况需要特别加以处置。他提出的观点如下(第一次给哥林多人的使徒书第7编第1-9页): 1.这是关系到你们在来信中所论及的事的:男子最好不要去接触女性。 2.但是,为了避免好建事件的发生,应使每个男子都有妻子,并使每个妇女都有其丈夫。 3.使每一个丈夫对其妻子表现出应有的亲爱之情,同样地,使每一位妻子对其丈夫也表现应有的亲爱之情。 4.妻子没有权力支配自己的身体,那是她丈夫的;丈夫没有权力支配自己的身体,那是他妻子的。 5.除非某一时期彼此同意,你们决不可互相欺瞒,这样你们才可全心身地斋戒和祷告;你们再来聚会,这样恶魔才不至于因你们纵欲而引诱你们。 6.但是我说这些,是基于允诺,而不是一种命令。 7.因为我希望每个人甚至能像我一样。但是每个人都有上帝赐予的正当权力,这个人可以采取这种态度,而另一个人可以采取那种态度。 8.因此我要对未婚者和寡妇们说,如果他们能像我一样循规蹈矩,那是最好不过的了。 9.但若他们不能自持,就去结婚罢;因为结婚总比为欲火煎熬为好。 可以看出,圣保罗在这段文字中没有一处提到孩子:婚姻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目的,在他看来,这全然不重要。这是自然的,因为他想象基督的第二次降临行将发生,世界已到了它的末日。在基督再次降临时,人类被分为绵羊和山羊两类,唯一真正重要的事,是要在那时发现自己在绵羊群中。圣保罗主张,即使是婚姻之中的性交,也对灵魂的得救有妨碍(第一次给哥林多人的使徒书第8编节32-34页)。不过,已婚的人们是可以得救的,但是奸淫却是极大的罪恶,不知悔改的好淫者一定会发现自己在山羊群里。我记得一次医生教我如何戒烟,他说,如果烟癌上来了,吸些酸性饮料,就容易戒烟了。圣保罗劝人们结婚,就是这个意思。他没有料想到,结婚的快乐和奸淫的快乐是如此一样,他认为结婚可使意志薄弱的人免受诱惑;他在顷刻间没有想到结婚也许会有某种积极的好处,也没有想到夫妻之间的亲情也可以是美好如愿的事,他对家庭丝毫不感兴趣。奸淫这一概念占据他思想的中心位置,所以,他的性伦理的全部设计都和好建有关。这就像某人主张烘烤面包的唯一理由是为了杜绝人们偷窃糕饼一样。圣保罗不愿告诉我们,为什么他把奸淫看得这么坏。人们自会怀疑,他在抛弃了摩西法律之后,就可毫无顾忌地吃猪肉了①。他希望表明,他在吃了猪肉之后,其道德观仍然和遵奉正教的犹太人一样。或许在被禁吃猪肉的长时间内,犹太人似乎认为猪肉之美味犹如奸淫,因此,圣保罗在他的信条中格外需要强调节欲的因素。 一切奸淫皆有罪,这在基督教教义中是一件新奇的事,《旧约》像文明早期的大多数法典一样,是禁止通奸的,但它所谓的通奸,是指与已婚的妇女性交来说的。这对于那些用心读过《旧约》的人,都是很明白的。例如,当阿伯拉罕带着莎拉去埃及的时候,他告诉埃及国王,莎拉是他妹妹,国王相信了他的话,就把她纳入后宫。当国王终于发现莎拉是阿伯拉罕妻子的时候,国王惊恐地发现自己无意中犯下了罪孽,于是责备阿伯拉罕没有告诉他实情。这是古代通常的法典,一个已婚妇女在婚外和人性交,被认为是一种罪恶,但是一个男人也不会被谴责,除非他和妻子之外的女人性交,当他和别人性交时,就被认为是犯了侵害所有权的罪行。在基督教看来,一切婚姻之外的性交都是不道德的,就如同上文中我们从圣保罗的观点中看到的那样,这些都是基于一种观点,即认为一切性交——甚至在婚姻之内的,都是可憎的。这种观点有悻于生物学上的事实,对于那些清醒明智的人来说,只能把它视为一种病态和错乱。基督教的伦理包含了这种观点,使得基督教在其全部历史上,成为一种使人们精神失常并形成不健全人生观的力量。 早期的基督教会注重并夸大了圣保罗的观点,独身主义被认为是神圣的,当恶魔在他们的头脑中灌满了淫欲的念头时,他们便隐遁沙漠,与恶魔格斗。 教会攻击淋浴的习惯,其根据是,任何使得身体更具诱惑力的事,都会导向罪恶。不清洁受到了称赞,神圣的气氛愈来愈弥漫开来。圣保技(St.Paula)说:“身体和服饰的清洁,就是灵魂的不清洁”。①虱子被称为上帝的珍珠,周身布满虱子,是一位圣洁的人必不可少的特征。 圣阿伯拉罕是一个改变信仰后活了50年的隐士,然而,从皈依之时起,就顽固地拒绝洗脸或洗脚。据说他是一位非常美貌的男子,并且他的传记作者有些奇异地评论说:“他的脸上反映出他灵魂的纯洁”。圣阿蒙永远没有看过自己的裸体。一个有名的贞女,名叫西尔维亚,尽管已经60岁了,并且尽管她的不良习惯已导致患病,但她烙守教规,执意拒绝洗涤身上除手指以外的任何部分。圣欧丰诺西斯加入一个有130位女尼的修道院,这些女尼是从不洗浴的,且一提及洗浴,个个颤栗不已。一位隐士一次猜想他受到恶魔迷惑的捉弄,因为他看见一个裸体的生物从眼前溜过,遁入了沙漠,那个裸体的生物由于积垢和多年的暴露,已成了黑色了,只有白头发还迎风飘荡。用拒绝洗浴的办法赎罪的——前后经过47年,是埃及的圣玛丽,她曾是一个美丽的女子。僧人们即使偶不遵从这种习惯,就要遭到严厉的斥责。僧长亚历山大不无悲哀地缅怀过去:“我们的先辈从不洗澡,而我们却经常去公共浴室”。据说沙漠上有一个寺庙,僧人fll忍受着缺乏饮用水的痛苦。但在僧长萧多西土的祷告声中,一条大河出现了。不久,一些僧人经不过充沛水源的诱惑,背叛了古老的教规,竟说动了这位僧长去河中洗浴。他们洗过一次,仅仅就这一次,僧人们分享着用 ①见(人类婚姻史)tHistorvofHumanMarriaue)第151页以后。——原往河水洗浴的快乐,然而正在这时,河水停止了流动。祈祷、哭泣和竞戒都失去了效力。一个深刻的和需要耐心的信念,尽管极其伟大,但是它给人类婚姻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基督教神父们无数的著述中,曾有两三篇描绘这种制度的美好文字;但一般说来,要找出比他们对待婚姻更粗暴更讨厌的态度来,实在是困难的。大自然为了补救死亡的残酷而设计的两性关系——这个关系,如同瑞典博物学家力勒阿斯所表明的,可以扩及花之世界内的关系,始终被认为是亚当堕落的结果,而婚姻呢,几乎只被从最低级的层面上加以认识。因结婚而产生的温存的爱情,以及由家庭生活所培养起的美好的圣洁品性,几乎被绝对地忽略不计了。禁欲主义的目的,在于引导人们过着童贞的生活,作为其必然结果,是将家庭看作一件低劣的事情。为繁衍人种起见,也是为了防范人们犯下更大的罪过,结婚因此被认为是必要的,也被认为是正当的。但仍被当作一种堕落的状况看待,并且对于这种堕落,一切愿意过真正圣洁生活的人是可以避免的。“用童贞之斧砍掉婚姻之树”,这是圣吉罗姆强有力的箴言,也是一位圣徒的目的。假使他也同意和赞扬结婚,那仅仅是因为结婚可以产生贞洁而已。甚至这种婚姻的结合已经形成了,禁欲的情绪仍然保持着它的芒刺。我们已经看到,这种禁欲主义怎样把家庭生活的其它关系弄得苦不堪言。其中,其所谓最圣洁的部分,使家庭生活遭受十倍的痛苦。无论何时,任何强烈的宗情狂热压向丈夫或妻子,它的第一个影响是使他们幸福的结合成为不可能。更宗教化的伴侣,立刻希望他们过着彼此隔离的禁欲生活,或在最低程度,如果无法实现形式上的分离二也希望婚姻中过着一种极不自然的隔离生活。在神父们的劝告著作中,在圣徒们的轶闻奇事中,这种观念充斥其中,占据了巨大的篇幅。凡有这部分文学知识的人,对此一定是熟悉的。因此——只需要举出少数例子即可——圣尼洛斯在他已经有了两个儿子的时候,忽然为流行的禁欲主义所迷惑,钦羡不已,痛哭流涕之后,他的妻子不得不同意和他分居。圣阿蒙在新婚之夜,向着新娘大声演说婚后状况之罪恶,结果,他们一致同意立刻分居。圣米兰尼亚在她丈夫不同意的时候,竟长期努力地和不厌其烦地恳求她丈夫允许她不再同寝。圣阿伯拉罕在他结婚的那天晚上,竟然逃离了他的妻子。根据一些稍后的轶闻,圣阿丽克斯也有类似之举。但许多年后,他从耶路撒冷返回他父亲的宅中,他的妻子还在那里为被抛弃而悲哀,请求能将她收容,作为发慈悲让她寄居,她住在那里,被人鄙视,无人认识,无人知道,直到死去。① 然而,天主教会却始终不像圣保罗和底伯特那般隐士不顾及生物学上的意义。从圣保罗的观点中,人们可以推测结婚仅仅被认为多少有些可供发泄性欲的合法渠道。从他的言论中,人们不会认为他对节制生育有任何的反对意见。相反,人们可以推测,在怀孕和分娩的时候,禁欲是很危险的。基督教会则持不同的观点。在基督教正教的信条中,婚姻有两个目的:其一是圣保罗所承认的,其二是为了生儿育女。结果就使得性道德比圣保罗制定的性道德还要难。性交不但在婚姻之内才算合法,甚至于夫妇之间的性交,其目的不在于造成怀孕也要算是一种罪恶。实际上,依照天主教会的信条,希望生育合法的后代,这是证明性交为合法的唯一因素。但是,不管伴随着性交会产生何等残忍的事件,这一因素总可以证明它是合法的。假使妻子厌恶性交,假使她死于又一次的怀孕,假使那孩子可能是有病的或是弱智的,假使没有足够的金钱防止极端不幸的事发生,那么,只要丈夫是希望得到一个孩子,就不能判定丈夫坚持要与妻子性交的权利是不正当的。 天主教关于这一点的信条,是有两点根据的:一方面,根据我们在圣保罗的观点中已经发现的禁欲主义;另一方面,是基于这样的观点,即既然每个人的灵魂都能得救,那么给这个世界带来尽可能多的灵魂,就是一件好事。因为某些我们未能懂得的原因,他们竟然没有考虑到人也同样可以犯罪这样的事实,这似乎是一件极其相关的事。例如,天主教徒用他们政治上的影响力阻止新教徒节制生育,然而他们肯定又主张,那些因为他们的政治行动而得以生存的新教徒的孩子们,其绝大多数要在下一个世界里遭受永久的痛苦。这就使得他们的行为似乎显得有些不人道了,但是毫无疑问,这些都不是凡夫俗子能够希望懂得的奥秘。 在天主教教义中,把生育孩子作为婚姻目的的认识,只是一个部分。它竭力想得出一种推断,好认定不为生育子女的性交是一种罪恶,它决没有深思远虑地想到婚姻会因为不育而解体。无论一个男人多么强烈地希望得到孩子,如果凑巧他的妻子患有不育症,按照基督教的伦理,他就丝毫没有补救的办法。事实只能是,婚姻的积极目的——也就是为了生育子女,只能发挥一种极其次要的作用,其主要目的,仍然和圣保罗一致,还是为了防止好淫的罪恶。防止好淫仍然是这一阶段的中心思想,婚姻仍然基本上被当作一种代替好建的办法,不过只比奸淫稍好一点罢了。 天主教教义把婚姻说成是一种圣礼,试图以此掩盖他们关于婚姻的卑劣观点。他们信条的实际效果,就是他们由此可以推论,婚姻是不能被解散的。不论配偶中任何一个做出什么事,如果其中有一个变成癫痴病人或染上花柳病,或成为一个积习难改的酒徒,或公开和夫妇外的另一个人同居,二人的关系仍然是神圣的,尽管在某种情况下二人的分居可以被允许,再婚的权利却是不能被允许的。当然,这在许多情况下会造成许多不幸,但是既然这种不幸是上帝的意志,它就应该被忍耐了。 和这种极端严厉的理论相伴而行的,天主教总是对它认为是邪恶的事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天主教会承认不能期望一般的人类品性遵从它的戒条,但是如果犯罪者承认他的过失且表示忏悔,那么他的奸淫罪恶即可被赦免。这种实际的容忍,是增加牧师们权力的手段,因为只有他们有权宣布赦罪,并且如果得不到赦免,好淫的罪恶只能永远遭受上天的惩罚。 新教的观点则有所不同,它在理论上虽不甚严厉,但在实践中则有过之无不及。路德深为“结婚总比为欲火所煎熬为护’这句话所感动,并且爱上了一位女尼。他推论说,虽然他以前曾表示坚守独身主义,但他和那位女尼有结婚的权力,否则,情欲之火的力量将把他引向犯罪的深渊。于是新教抛弃了对独身主义的颂扬,而这曾经是天主教的特征,并且,凡是在新教富有活力的地方,它都被取消;将婚姻作为一种圣礼的教条,因而容许某些情况的离婚。但是新教对于奸淫的震怒较之天主教要更严厉些,他们给予好淫道德上的谴责要更强烈。天主教料想到会有一些罪恶发生,并予为之谋,安排了一些处置的办法。新教则不然,取消犯罪者通过忏海而赎罪的办法,使他们所处的位置比起在天主教中的位置更没有希望。在现代的美国,人们可以看到两个方面大异其趣的态度,离婚是非常容易的,而对通奸的惩罚则比大部分天主教国家远为严厉。 很显然,基督教伦理在天主教和新教两种形式下的整个制度,都需要重新检验,并且在检验的时候,要尽可能避免我{IJ中的大多数由于早年受基督教教育而形成的偏见。特别在孩童时代,木断重申、反复他断言,会在大多数人中产生一种牢固的信仰,以至这种信仰牢固地支配了他们的潜意识,我们中的许多人认为已经摆脱了正教的羁绊,而实际上,我们仍在不知不觉地接受它的信条的支配。他们必须坦诚地反躬自问,为什么天主教谴责所有的通好?我们认为这种谴责有充分的理由吗?假如天主教的理由不能确立,还有没有别的理由,能使我们对于性道德得出同样的结论?早期教会的态度是,性行为根本是不纯洁的,不过在满足某些初步的条件后,性行为的实施是应该被原谅的。这种态度应该被视作一种纯粹的迷信;导致其采取这种态度的理由,大概是上章中所说过的反性的心理造成的,也就是说,最初抱此种态度的人一定是患了身体或心理.k的疾病,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观点,并不能证明它不见得不是荒谬的。的确,由于人类中大多数人的愚钝,一个传播甚广的信息很有可能是荒谬的,而不是明智的。皮卢群岛的居民相信,穿鼻孔是获得永久幸运的必要条件之一;欧洲人相信在诵读某些词句时以水灌顶,可以获得更好地幸福。皮卢人的信念是一种迷信;而欧洲人的信念则成为我们神圣信仰中的真理之一。 边沁曾制作了一个人类行为的动因表,在三条子行的栏目内,按照人们赞扬、责备或态度中立的三种情况,给每一个人类愿望命名。比如,一栏中写“婆餐”,我们就会在下一栏中发现相反的语句“喜欢社交场合聚餐的快乐。”又如,我们在赞扬的一栏中写着“公共精神”,而在下栏中,则写着“怨恨”。我忠告任何想把伦理问题搞清楚的人,不妨去模仿边沁的做法。差不多凡含有责罚意义的词,其同义词中都含有称赞的意思,我们认识到这个事实后,应该学会使用不含褒贬意义的字眼。“通奸”和“奸淫”都是含有强烈的要受道德谴责的字眼,以致它们一旦被应用就很难被清晰地思考过。同时,另外一些字眼被那些好色的作家使用着,他们期望以此败坏我们的道德:这类作家爱说“风流”或说“不受法律约束的恋爱”。两类名词都意在引起偏见。如果我们愿意不带感情色彩去思考,两种字眼我们都必须同样地避免。不幸地,这样又会不可避免地伤害我们的文体。赞扬的字眼和谴责的字眼都富有感性色彩并令人发生兴趣。读者可以被带入到某种境界中去,用小小的技巧就可以将读者引入他们原意去的方向上去。但是,我们愿意诉诸理性,因此我们必须使用晦暗的中立的词句,如“婚外的性关系”之类。但是这种要求也许过于苛刻,因为毕竟是在讨论非常强烈地涉及情感的事,如果我们完全将情感排除出我们的作品中,那我们就不能表示我们正在讨论的问题的性质。关于一切性行为,他们或是根据当事者的观点来描绘,或是根据局外嫉妒者的观点来描绘,各自走向了极端。我们自己所做的事是“风流”,其他人所做的事是“奸淫”。所以我们必须记住那些带有感情色彩的术语,并且我们会偶或用之;但是我们必须吝惜用这些词句,并且最主要的,我们必须使我们自己在使用中立的和科学准确的词句时感到满意。 由于重在强调性道德,基督教伦理不可避免地做了许多贬低妇女地位的事。道德家既然是男子,妇女似乎就是诱惑者了;如果道德家们是妇女,男人就要担当诱惑者的名声了。既然妇女是诱惑男人的人,就应该剥夺她们诱惑男人的机会了,其结果是,有身份的妇女们受到了种种限制而不能自由,而那些无尊贵身份而被视为罪孽深重的妇女,就受到7极为无礼的对待。只是在现当代,妇女才重新获得了她们在罗马帝国时代享有的自由度。我们知道,父系的制度曾做了许多奴化妇女的事,不过其中有很多恰在基督教兴起之前得到了解放。在君士坦丁之后,借口保护她们免遭罪恶,妇女的权利又遭剥夺。只是由于现代社会罪恶的概念淡化,妇女才又开始重新获得她们的自由。 基督教神父们的著述中,是充满了对妇女的辱骂文字的。妇女意味着地狱之门,可以称为人类一切罪恶之母。一想到自己是一个女人,她就应该羞愧。由于她带来了对这个世界的诅咒,她就应该在不断忏悔中度日。她应该对自己的服饰羞愧,因为那是她堕落的纪念品。她尤其应该愧疚于她的美丽,因为那是恶魔的最有力的工具。肉体之美,的确永远是宗教非难的目标,即使从前曾给予了某个特殊的例外:因为可以看到,在中世纪,主教们的身体之美常常见诸于他们的墓志铭中。在6世纪,由于认为妇女不洁,某省评议会竟禁止她们用赤裸的双手接受圣餐。总是有人不断声称,她们必须处于从属的地位。 出于同样的歧视和偏见,关于财产和继承权的法律也被改变,只是由于法国大革命的自由思想家们,女子才恢复了她们的继承权。 [book_title]第六章 浪漫的爱 随着基督教和野蛮人的胜利,男女之间的关系就沦落到了兽性的境地,这是古代世界的许多世纪中所未闻的。古代世界是邪恶的,而木是兽性的。在黑暗时代,宗教和野蛮联合促使了生命中性方面的堕落。婚姻之内,妻子没有权利;婚姻之外,由于一切都是罪恶,所以对于木文明男性天生的兽性,也没办法制止。中世纪的不道德流行甚广,使人厌恶,主教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题与他们自己的女儿同居,大主教提拔他们宠幸的男僧占据邻近的主教地位。虽然牧师们的独身主义信仰与日俱增,但实际上并不能与这些戒条保持一致。教皇格利高里七世曾竭力促使牧师们遣散他们的妻妾,但到阿伯兰德那么晚的年代,他认为娶海丽斯,虽然容易招致非议,但还是可以的。只是到了将近13世纪的时候,牧师们的独身主义才得严厉施行。当然,牧师们仍然和妇女们保持着非法的关系,纵使由于他们自己认为这种关系是不道德和不纯结的而不能给予这种关系任何的尊严和美化。由于对性抱着禁欲主义态度,教会也不可能做任何事件使爱的概念添光溢彩,只有靠普通人去做这一切。 这丝毫不值得奇怪,一旦破坏了他们的誓言且开始生活于他们认为是习惯性罪恶的生活之中,教士们在道德上会很快清向比俗人道德水准远为低下的境地。我们不必借重于那些绝无仅有的堕落事例,像教皇约翰二十三世在他犯了许多其它的罪行的同时,又犯下了乱伦罪和通奸罪。或像坎特伯雷的圣奥古斯丁的寺长那样,在1171年他被查出,在一个村子里就有17个私生子;或像西班牙一个寺长圣皮拉约,他在1130年被证实,蓄有不下70个的外妾;或像莱格的主教享利三世,在1724年他因有65个私生子而被革职。但是我们否认市议会和教会的作家们所举出的一连串的证据,他们会协力列举那些比简单的蓄妾还要大的罪恶。据说,假如牧师们真娶了老婆,如果他们知道这是非法的,这将意味着他们忠贞的失败。尽管如此,重婚与随意的偶合在他们中仍很普遍。中世纪的作家大量记载了这类事件,叙述尼院像娼家一样,尼院内发生多起杀死婴孩的事,以及牧师们惯于流行的乱伦行为,以至于不得木再三公布严厉的法令,不准他们与自己的母亲和姐妹同居。基督教的重大使命之一就在于从这个世界上根本铲除不合伦常的爱,但是这种不合伦常的爱,仍然多次被人言及存在于各种寺院中;在宗教改革的不久前,对这种乱伦之爱的抱怨骤然兴起,并要求启用专为奸淫者设置的忏悔室。① 在整个中世纪,教会的传统习俗和条顿族贵族政体的传统习俗之间,存在一种奇怪的分野。每一种传统都对文明做出了贡献,不过这种贡献是完全不同的。教会所贡献的,是学问、哲学、教规以及基督徒的统一观点——这一切都是古代地中海文明所传递下来的传统的结果。俗人所贡献的,是普通的法律,世俗政府的统治形式,侠客,诗歌和传奇小说,其中特别与我们有关系的,是浪漫的爱情。 要说在中世纪前没有浪漫爱情,这是不正确的,只是在中世纪,它才成为大家普遍认识的一种情绪。浪漫之爱的基本要素是,认为被爱者即使很难被占有,也是弥足珍贵的。所以这就使得求爱者极尽各种努力,费尽心机要赢得被爱者的爱情,或用诗歌或用歌曲,或用武艺,或用其他任何可以想到的办法以博得被爱的女子的垂青。这位女子具有极强的珍视自我价值的信念,她难以受想得到她的那种心理的影响,我想,如果一个男子不费吹灰之力就得到一个女子的爱,那他对她就很难引起一种浪漫的感情。就中世纪所表现的而言,起初,浪漫的爱情,并非发生在那些与男子们有着合法或非法的性关系的女子身上,而是发生在那些有着高贵身份的女子身上,而道德和习俗方面的阻碍又将男子们的浪漫之爱和这些女子隔离开来。教会曾经彻底地完成了这样的任务。它竟使人们认为性是天然不纯洁的东西,以致于对于一位女子不可能产生任何诗意的感觉,除非她被认为是不可能得到的。因此,即使认为爱情是美丽的,它也只能纯粹是精神的。现在的人很难想象中世纪诗人般的爱人的心理状态。诗人般的爱人,专意于精神上的奉献而不能有任何押呢的愿望,这在现代人看来就非常奇怪了,所以现代人倾向于把这种爱情更多地看作是一种文学上的时尚。毫无疑问,中世纪文学上的表现方式的确是受到了时尚的支配。但是,但丁对于贝阿特利齐(Beatrice)的爱,像在“新生”那一章所表现的,就绝非仅仅是一种时尚了。相反,我要说,那种爱慕之情已然超出了大多数现代人所能理解的范畴。中世纪高尚的人们认为尘世的生活是一种罪恶,我们人类的本能在他们看来是腐败和罪恶产生的根源;他们憎恨肉体和肉体的欲望,他们认为纯洁的快乐只存在于一种超凡脱俗的沉思冥想中,这种沉思冥想绝对不能沾染任何性的成份。在爱的范围内,这种观点就不能不产生我们在但丁那里看到的对于爱情的态度。一位深深爱着并尊重一位女子的男子,绝不能产生与她性交的念头,因为性交对于他多少是有些不纯洁的;因此他的爱情只能以诗意和想象的形式存在,自然而然,这种爱情就充满了象征的色彩了。这种观念对于文学创作的影响是值得称赞的,这在后来爱情诗的逐渐兴起中可以看出来,这个时期从胖特烈二世的王朝时始,并沿续至文艺复兴时代而达到鼎盛时期。 据我所知,中世纪后期最好的爱情记述之一,是记录在惠曾佳的神世纪的没落》(1924年)这本书里。 在20世纪的时候,他说,佛罗伦萨的抒情诗人们将未满足的愿望置于爱情的诗意概念的中心,这就对文明史上的重大转折发生了影响。古代也歌咏爱情的痛苦,但除非是为了表现快乐的期待和悲哀的挫折,古代绝不会怀想到这些痛苦。皮拉穆土和吉士伯以及华莱士和布罗克里的感人之处,在于他们悲剧性的结局,以及在于已经享受到的快乐又令人伤心地丧失。另一方面,宫廷诗词以愿望本身作主要的动机,所以用否定的见解创造爱情的概念。而新诗人的理想,木必抛却一切与肉体之欲有关的部分,又能够包涵一切种类道德上的期望。因此,现在的爱情已臻此境界,一切道德和文化都已繁盛其中。由于他的爱情,宫廷的情人就变成纯洁的和有德操的。直到13世纪的末期,但丁和他的朋友们对于爱情所持的忧伤温情的格调才告终止。他们对于爱情的一大贡献,就是赋予爱情以虔诚神圣的色彩。与此同时,又形成了另一种极端,意大利的诗歌又渐渐回复到表现不甚明朗的色欲的路子上去。比特拉克①的诗歌就分化为精神化的爱情和古典形式的更为自然艳丽的爱情两种。不久,产生宫廷式爱情的人为制度被抛弃了,它的精制的特别之处不会再复活,正在这时,早已潜在于宫廷概念中的文艺复兴的柏拉图学派,产生了精神取向的新式爱情诗歌形式。 然而,在法国的勃民第,其发展过程就汇平不同于意大利的情形了,因为法国贵族的爱情理想完全为玫瑰花的传奇所支配,它是描写武士爱情的,但并不坚持爱情是永远木可以如愿的。其实、它是反对教会信条的一个剧烈的转变,并且也是有力量的异教徒们关于人生爱情的正当主张。 上等阶级的智力和道德观点都浸淫于艺术之中,在历史上,它们的存在依然是相当例外的事实。没有其它时期,文化的理想和爱情的理想混合至如此的程度。恰如经院派哲学代表中古时期融合各种哲学思想于一炉的伟大精神,宫廷恋爱的学说在不太高的范围内,也想包括关于高尚生活的一切的。玫瑰花传奇并没有毁坏这个制度:它只是修订了它的倾向,丰富了它的内容。① 这时期是一个极其粗鄙的时期,但是玫瑰花传奇所倡导的那种爱情,虽然在牧师们看来是无德行的,但却是优美的、豪爽的、优雅的。当然,这种观点只能适用于贵族阶级;他们不但应该有闲暇功夫,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宗教的羁绊。表现爱情动因至上的比武为教会所憎恶,但教会没有力量抑制它们;同样地,教会也不能压制武士爱情的制度。在我们今天的民主时代,我们容易忘记贵族制度的各个时代给这个世界带来的好处。的确,如果没有武侠传奇小说所开辟的道路,文艺复兴是不可能取得那么大的成功的。 在文艺复兴时代,由于强烈反对异教徒的结果,爱情虽然仍保存着诗意,但通常不再是纯粹精神的了。文艺复兴对于中世纪习俗的态度,可以唐吉河德和他的情妇杜尔西尼亚(DUI-cinea)的故事里看到,不过中世纪的传统习俗并木是没有影响了。西德尼的阿斯特罗夫和司脱拉①就是充满这种影响的。莎士比亚给威忌先生的短诗也大受其影响。总之,文艺复兴时代富有特色的爱情诗是令人愉悦的和直率的。 当这些塞冷的夜晚冻死我时 不要在床上讥笑我 有一位伊丽莎白时代的诗人写过这样的诗句。这一点必须承认,即这种情感是坦率直诚的和洒脱不羁的,并且绝非仅仅是精神上的。然而,文艺复兴会从中世纪的纯粹精神的爱情中学到求爱的本领。塞姆贝林因为不会做自己的爱情诗而被人嘲笑,因此不得不雇佣一个贫穷的文人做“听吧,百灵鸟”那首诗——人们都会说,那是一首名诗。不可思议的是,中世纪之前虽然有许多关于爱情的诗,但却很少有直接求爱的诗。中国有诗描绘一个女子因丈夫远离而独守空门的闺怨,印度有充满神秘意味的诗,但是人们推断既然男子们只需极少的努力就可得到他们钟爱的女子,他们就不必借助音乐或诗歌向女子们求爱了。从艺术的观点来看,如太容易接近实在有些可惜;希望出现的事是,女子应该难以接近,而又不应该不能接近。自从文艺复兴以来,这种情况多少一直存在着。其困难之处部分是外表的,部分是内在的,内在的难处,是由于对习惯道德信条的顾忌。 浪漫的爱情,在浪漫主义运动兴起的时候,达到了它的极致,人们或许将雪莱作为它的主要提倡者。雪莱在堕入爱河的时候,当然会充满一种优雅的热情和想象的念头,它们自然会在雪莱的诗中表现出来。自然地,他认为产生这些结果的情绪完全是好的,并且他不明白为什么爱情应该受到节制。然而,他的理论是建立在不良的心理之上的。他之所以写诗,是因为他的愿望受到了阻碍。如果那位高尚而又不幸的妇人爱米利·维维阿尼不被送往一个修道院里去,他不会感到必须写那首《哀彼丁》的诗。如果简·约翰威廉不是一位很有德行的太太,他就永远不会写那首名叫徊忆》的诗。那些为他所痛诉的社会上的障碍,恰好是促使他做了佳作的刺激物的基本部分。存在于雪莱身上的那种浪漫的爱情,全都依赖于那种缺乏稳定性的平衡状态,在这种状态里,习惯势力的阻碍依然存在,但并非绝对不能超越的;假设这些障碍很顽固,或者假使它们不存在,浪漫的爱情均不可能繁盛起来。试以中国的制度作为极端的例子:在这种制度下,男人除非自己的妻子,永远不能遇见有身份的女子,在他感到自己的妻子不合意的时候,他去逛妓院;他的妻子是别人给他选择的,不到结婚那一天,他甚至不认识她;于是所有他的性关系,就被完全隔离于浪漫爱情之外,他从来没有机会去追求爱情,并促使他写作爱情的诗歌。反之,在完全自由的国家里,他完全可以借助他的大献殷勤获得很好的成功,可以写出非常优美的爱情诗,他甚至可以不必借助他最好的想象力去在这些方面获得胜利。所以爱情诗全凭习俗和自由间某种微妙的平衡,两者间任何一方打破了这种平衡,爱情诗就很难达到最佳的境界。 然而,爱情诗不是爱情的唯一目的,即使浪漫的爱情在没有得到充分的艺术表现的情况下,它也会兴盛起来。我相信,浪漫的爱情是生命肯定会提供的最强烈快乐的源泉。用热情想象和温存构筑的彼此爱恋的男女之间关系,其中某些东西具有无法估量的价值,对此视而不见,乃是人类之大不幸。我认为重要的是,社会制度应该允许这种快乐存在,尽管这仅仅是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生活的主要目的。 在完全现代化了的时代,也就是说,自从大约是法国大革命的时期以来,兴起了这样的观念,即认为婚姻应该是浪漫爱情的结果。大多数现代人——无论如何,也是在说笑语的国家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他们毫不清楚,在不久之前,浪漫的爱情是一场革命性的变革。一百年前的小说和戏剧,主要是描写青年一代为了建立新型的婚姻基础而进行的斗争。这种斗争是为了反对传统的父母之命的婚姻模式。究竟他们的努力是否如同改革者们所期望的那么好,也许值得怀疑。这儿应该提及玛拉普洛普的规则了,她认为爱情和厌恶都会被婚姻所消蚀,最好在开始时就要有点厌恶感。当人们还在没有交换性知识而结婚,并且处于浪漫的爱情左右之下时,每一方都确曾幻想另一方都拥有更为完善的道德,并且怀抱婚姻将是一种久远幸福的幻想。特别是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一个妇女长期被教化为性无知和纯洁的,因此而不能将性饥渴与志趣相投区分开来,那么她尤其容易陷于此类的幻想。在美国,将婚姻视为罗曼蒂克的观点,尤其比任何其他地方严重,法律和风俗都以未婚女子的梦想为基础,结果离婚现象很普遍,幸福的婚姻非常罕见。婚姻是远比两个人相伴的快乐更为严肃的大事;它是一种制度,由于它生儿育女的事实,形成了社会一部分中亲密无间的组织,它所具有的重要性的拓展,要远在夫妇间个人感情之上。这或许是好的——我认为这是好的——浪漫的爱情应该是形成婚姻的动机,但是应该懂得,那种能够使婚姻维持幸福并完成它的社会目的的爱情,并不是浪漫的,而是更为亲密、更富亲情和现实性的。在浪漫的爱情中,被爱者并未将这些精确地加以认识,相反,他们是雾中看花,不识庐山真面目。毫无疑问,如果某类女子拥有某类丈夫,她可能在结婚之后仍被笼罩在这种雾樟里,要在婚姻中维持浪漫的爱情,她只能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即她必须避免和其丈夫任何真正亲热的举动,并且对于她内心深处的思想和感情,就像某种程度上对于她肉体上的si处一样,也要保持具有女面狮身女妖般的神秘。然而,如此的处心积虑、矫揉造作,使婚姻不可能达到它最好的境界,这种境界全仗不混杂虚幻成份的真挚亲密的感情为基础。而且那种以浪漫的爱情为婚姻根本的观点,是太无秩序了,并且和圣保罗的观点一样——尽管在相反的意义上,它同样忘记了生儿育女是赋予婚姻重要性的因素。要不是为生儿育女的需要,就完全用不着与性有关的制度,但是一当孩子问题介入,如果丈夫和妻子还有一丝责任心或任何对于他们后代的关爱之心的话,人们就不得不认识到,夫妻之间的感情就不再是婚姻的最重要部分了。 [book_title]第七章 妇女的解放 当今性道德的状况每况愈下,主要是由于两个原因造成的,第一个是避孕药剂的发明,第二个是妇女的解放。前一个原因我将在以后讨论,后一个原因是本章的主题。 妇女的解放是民主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运动开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如同我们所知的,这一时期改变了继承法,在某种意义上是有利于做女儿的。沃尔斯托尼克利弗特所著的《妇女权利的证明》(VindicationoftheRightsofWomen)(197),是引起了法国大革命而又为法国大革命所推动的那些观念的产物。从她那个时代直到今天,男女平等的要求一再被人们重申,并不断地被人们强调和取得成功。尔的《妇女的屈从》是一本非常具有说服力和理由充足的书,它对于紧接着他的后一代中那些有思想的人们产生了重大影响。我的父亲和母亲,都是它的信奉者。并且早在60年代早期,我的母亲常常发表演说,支持妇女应具有选举权。她是如此地热衷于女权主义,在生我的时候,竟请一个叫做安德生的第一个女医生来接生。在当时,安德生不被允许做一个有资格的职业医生,而只能是一个获得证书的产科医生。当时男女平等的权利,只限于上等和中等阶级,所以没有太大的政治影响。每年众议院都有给予妇女选举权的议案,虽然总是得到伯克先生和彼克先生的大力鼓吹和支持,但在当时总是没有任何机会获得通过成为法律。但是,那时中产阶级的男女权利平等的倡导者,在其自身范围内可获得了很大的成功,就是已婚妇女的财产权利条例获得了通过(1882)。直到这一条例通过之前,无论已婚妇女拥有什么样的财产,它们都在她丈夫的控制之下,即使表面上有丈夫不得动用资本的条例。此后妇女在政治方面的运动历史为时甚近,并且广为人知,无须赘述。不过,最值得注意的是最文明国家的妇女已经非常迅速地获得了政治上的权利,鉴于在其过程中人们观念的巨大变化,其速度之快是过去无法比拟的。奴隶制度的废除或多或少是相似的,但是奴隶制度毕竟不存在于现代的欧洲各国,并且奴隶制度之对于任何人不像男女关系那样密切。 我想,这种突发性变化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民主理论的直接影响,民主理论的影响使得不可能对妇女的要求找到任何合乎逻辑的答案;另一方面它不断地使得大量妇女在家庭之外谋取生计,她们每天的舒适生活不必仰仗她们的父母或丈夫。自然,这种情形在战争期间达到了它的极致,那些通常由男子们担负的工作中的很大一部分,不得木由妇女们去从事。战前,反对给予妇女选举权的一般理由之一是,妇女理应是和平主义的拥护者。在战争期间,她们给了这种反对意见以一个有力的回击,因为妇女们也参与了流血的工作,因而她们被给予了选举权。对于那些理想主义的先驱们,他们想象妇女们将会提高政治上的道德风格,这种结果或许令他们失望,他们奋斗所得到的东西反而破坏了他们的理想,这似乎是理想主义者们的命运。当然,妇女的权利事实上并不依靠任何妇女在道德上或其他方面比男子优越的信念;这仅仅取决于她们也是人类一分子的应该享有的权利,或者凭借服膺民主精神的一般主张。但是就像一个被压迫的阶级或国家要求它的权利时一样,通过声称妇女们拥有特别的优点,倡导者们企求强化这种主张,并且这些特别的优点又通常属于道德秩序方面的。 但是,妇女们政治上的解放,只和我们的论题有间接的关系;她们在社会中的解放,才是事关婚姻和道德的重要方面。在东方早期直至今天,妇女的道德之所以有保障是由于她们与社会处于隔绝状态。它未曾试图使她们内心保持自制,而是处心积虑地使她们远离可以造成罪恶的机会。在西方,绝木肯采用这种办法,而是有身份的妇女自幼年时起,就被教育成对婚外性交抱有一种恐怖心理。这种教育的办法愈是完备,则外部的防护愈是松驰。那些尽力撤除外部防护的人,相信内心的防护足以济事。譬如,他们认为青年女子出入由人陪伴是不必要的,因为一个美貌的女子既然在良好的教养中长大,就不应该屈从于年轻男子的进攻,无论有多少可以使她们屈从的理由。在我年轻的时候,那些有身份的妇女通常表示,大部分妇女是不喜欢性交的,只是因为是婚姻之内的性交,所以只得忍受这种义务;抱着这种态度,在性方面她们愿意给她们的女儿多一些自由,她们女儿享有这些自由不免有些危险,但她们也不惜一冒。结果与所预期的有所不同,至于已婚妇女和未婚妇女之间也存在不同。维多利亚时代的妇女和现在的许多妇女仍然囚禁在精神的牢狱里。这种牢狱既然为潜意识的戒律所构成,在意识上就不大明显。一旦这种戒律崩溃——这通常发生在我们这个时代的年轻人中——埋在矫枉过正大山底下的本能欲望的意识就会重新显露出来。这对于性道德,不但在某个国家里或一个阶级里,并且在一切文明国家里或一切阶级里,正在发挥着革命性的影响。 自开始时起,男女平等的要求不但与政治事务有关,而且与性道德有关。沃尔斯托尼克利弗特女士(MaryWolf-stonecraft)的态度是完全现代派的,但是后来提倡妇女权利的人们在这方面却不效仿她的态度。相反,总的来说他们是极严厉的道德家,他们希望把以前仅仅由妇女加以忍受的任浩强加在男人们身上。但是,甚至从1914年以来,那些没有做更多理论思考的年轻妇女已经采取了另一种态度。战争对于人们情绪上的激荡,无疑是造成这种新态度的原因,但不管怎样,不久之后这种局面总会发生。过去形成女性德行的因素,主要是害怕炼狱之火,以及对怀孕的恐惧。前者因科学上正统理论的衰微而改变,后者则因避孕药具的发明而不成问题。有时,传统的道德通过习俗和精神上的惯性力量得以维持,而战争的爆发动摇并瓦解了这些屏障。现在那些主张男女平等的人不再像30年前那些有此主张的人们,急于要去惩办男人们的“罪行”,他们宁愿那些可以赋予男人们的权利也同样赋予妇女。他们的先辈寻求对于男女双方在道德约束上的平等,而他们则寻求对于男女双方在道德自由上的平等。 这种运动的整个过程,可以说是方兴未艾,它将如何发展下去,尚难以断定。它的附和者和实践者,都还处于极其幼稚的阶段。他们在有权势有身份的人们之中,还绝少拥护者。这种运动被那些有权有势的人们所知晓,无论何时,都会遭到警察、法律、教会和他们父母的反对,但是青年人一般会善意地隐匿这种运动的事实,以免这种事实为那些会因此而引起痛苦的人们所感知。像林德赛那样的作家,公开声张这种运动的事实,在老人们看来,是对青年人的低毁,尽管年青人对这种低毁未曾察觉。 这类情形当然是很不稳定的。下面两件事哪个会先发生,尚是个疑问:即老年人意识到了这些事实,将会着手剥夺青年人新近获得的自由,还是等这些获得自由的年轻人长大了,取得了令人尊敬的重要地位,从而给予这种新道德以权威的认可。可以假定,一些国家中我们看到这样一种结果,而在另一些国家,我们又看到了那样一种结果。在意大利,木道德和任何其他事情一样,都是政府的特权,但又试图竭力去强化和实现“德疗’。在俄国,情况却确实与此相反,因为政府是站在新道德一边的。在德国的新教徒区域内,自由可望赢得胜利,而在天主教徒的区域内,自由可否获得胜利,就很值得怀疑了。在法兰西,几乎很难动摇其由来已久的法国式传统,不道德在这种传统中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容忍,但是超过一定限度就不行了。英国和美国情况如何,我就不敢妄言了。 但是,让我们稍作停顿去研究妇女应与男子平等的要求,其逻辑上的内涵指什么。从不可忆及的年代起,即使不仅在理论上,也是在实践中,允许男子可以在性方面恣意妄为。人们并不期望男子在婚前或婚后应该是一个严格的守贞者,男子的不贞行为如果不为妻子或邻里所知,这就不被看作是很严重的事。这种制度所以能够实行,是由于娼妓造成。但是,娼妓是现代人护卫的制度,并且很少有人会想到女子应和男子一样,取得同样的权利,因此设立男娟以满足那些像她们的丈夫一样,虽表面上颇有德行,但实际上并不是如此的妇女们的要求。然而在最近这些年代的婚姻中,确实有很少一部分男子一直到同和地处于同一阶层的女子建立家庭时,仍然保持着贞操。如果未婚男子可以不必保持贞洁,那么根据男子权利平等的法则,未婚女子也可声称她们不必保持贞洁。在道德家们看来,这种情形无疑是值得憎恶的,每一个拘泥于传统习俗的道德家,他殚精竭虑的结果,将会看到他在实践中实际上是在执行两种不同的标准,也就是说,他们在认为性道德对于妇女尤为紧要的同时,却没有以同样的标准去要求男子。最好是主张他在伦理上的理论,也要求男子洛守贞操。但对此也有明显的反驳理由,即既然男子们能够很容易秘密地施行他们的罪行,这种要求就难以强加于男子。因此拘泥于传统习俗的道德家们就违背了他们意愿,不仅仅与男女平等的观念相抵触,而且抱着这样一种见解,以为年轻人和与其同一层次的女孩性交,还不如与娼妓性交为好,而且不问事实上他和这个女子——即使不是如娼妓——的关系,是否是金钱的,或者是出于爱情的。两情相悦的。自然,道德家们没有料想到他们所提倡的这种不可能得到遵从的道德所带来的后果,他们认为,只要他们不提倡娼妓,他们即可不负娼妓是由他们的道德信条所导致的责任。然而这不过是人所共知的那种事实的另一种阐明,即我们时代的职业道德家们是一群够不上平均智力水平的人。 就上述情形而言,很明显,只要许多男子因为经济的原因而觉得早婚为不可能,同时许多女子又完全不能结婚,那么,根据男女平等的法则,就要求放松对于妇女贞操的传统标准,如果容许男子在婚前可以性交(事实L他们正是这样),那么也应该允许女子在婚前可以性交。在所有那些女子过剩的国家,使由于数目过剩而不得结婚的女子完全不能享受性的体验,那是一件显然有失公允的事。毫无疑问,那些妇女运动的前驱者们,在其思想观念中是不会这样认为的,但是他们的现代追随者对此看得更为透彻,因此任何反对这样观点的人必然要面对这样的事实,即那些反对男女平等原则的人,是不赞成以公平正义来对待女人的。 由这种新旧道德的问题,生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争论之点。如果女孩子的贞洁和妻子的忠贞不再需要,那么就有必要提出维护家庭制度的新方法,或者赞成家庭解体,或者提议只有在婚后才能生儿育女,并且一切婚姻之外的性交都必须使用避孕药具,以避免生养孩子。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可以学到宽容妻子的情人,犹如东方人对于太监的态度一样,但是这样规划的困难之处在于,要求我们在合理性之外,还要更多地相信避孕药具有效果和妻子的忠贞;不过这样的困难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另外适合新道德的可供选择的办法是,使得作为重要社会制度的父权趋于衰微,而由国家取代父亲的职责。在特殊情况下,一个男子确认某个孩子是他的,并且喜爱他的孩子,自然,他也许会心甘情愿地去做现在的父亲们通常去做的事,给予他的孩子和妻子以经济上的扶持;但他木会因为法律的强制而被迫这样做。的确,在国家取代父亲的职责时,所有的孩子都被置于不知其生父的私生子的位置,所不同之处在于国家将这种情形视为一种平常的情形,只是比较今天,国家要多些养育儿童的麻烦。 另一方面,如果一定要恢复旧道德,一些事情就是重要的;其中有些已经实践过了,但是经验显示仅仅靠这些是不能发生效力的。首要的是,女子的教育应该使她们愚蠢、迷信和无知,这个条件在那些教会支配的学校里已经实现了;第二个要件是,对所有传播与性目的有关信息的书籍执行严格的审查制度,这个条件业已在英美两国实现,因为法律中的检查制度既未变更,警察就会加倍热情地执行这种检查制度。不过,这些条件既然已经存在,就明显地显得不充分了。唯一使人称.如意的事是,女子被禁止在家庭之外谋生;除非由她们的母亲或姑婶陪伴着,绝对不许出门一步,无人陪伴而独自出门跳舞的习惯要坚决戒绝。一个50岁以下的未婚妇女,拥有私车是非法的。或许聪明的办法是,所有未婚的妇女,每月都由警察局的医生检查一次,如发现有失贞的,送她去悔过所去。当然,避孕药具的使用应该被禁止。和未婚妇女谈话时怀疑《圣经》上关于永劫不复的教义,是非法的。这些措施,如果强制推行100年或100年以上,或许可以做一些可以遏制正在兴起的不道德的潮流。但是,我想,为了避免某些滥用职权的危险,非常有必要将所有的警察和男性医务人员阉割。鉴于男性品性中固有的腐败劣根性,进一步实行这样的政策,或许是聪明之举。我在想,最好是奉劝道德家们去提议,所有的男性应该被阀割,只有牧师可以例外。① 可以看出,无论我们采取何种措施,总会存在困难,总会有反对意见的。如果我们任凭新道德自行发展下去,它必然会比现在的状况走得更远,并且会引起几乎是我们仍然预料得到的困难。在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试图在现代社会中强制推行那些只是在过去年代才能实行的限制,我们势必会制订出一些不可能办得到的规则,因为人类的本性会立刻反叛这些规则的。这一点是明了的,所以无论有多少危险和困难,我们都必须意在让这个世界继续前进而不是倒退。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一种真正的新道德,我的意思是,我们仍然需要承认责任和义务,即使这种责任和义务已和过去所承认的责任和义务大不相同,只要所有的道德家满足于他们自身规劝人们回到远如杜杜乌②那种制度里去,他们就不能在使新自由道德化方面有所作为,或者是不能指出伴随着新自由而应有的新义务。我认为新制度比起旧制度一点也木能多地屈从于冲动的支配,而使人们恣意妄为,我只是认为抑制冲动的时机和实行抑制的动机,要与过去有所不同。实际上,性道德的整个问题,需要重新思考一番。下一章意在就此任务尽绵薄之力,尽管它可能显得浅陋。 [book_title]第八章 性知识的禁忌 在企图建立一种新型性道德的时候,我们应该反躬自问的第一个问题,不是男女间的性关系该如何规范,而是与性有关的事实,人为地使男人、妇女和孩子们无知,是不是就好?我将这一问题置于首位的理由是,如我将在本章说服读者的一样——对此类事实无知,于个人是极其有害的,因此,任何一个制度,其永远执行这样的愚民政策,都是不应该的。我必须说,性道德应该向受到良好启迪的人“推荐”它自己,不可在需要性道德的时候仍然去依仗无知。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则的一部分,尽管它并未被政府或警察所奉行,但从理智的角度,它似乎是毋庸置疑的。那个法则是,正确的行为——除却一些罕见的事件外——永远不能被无知所怂动或因他人明知事理而遭阻止。如果某甲希望共乙以某种对甲有利而对乙不利的方式行事,那么让乙对于那些可以暴露甲真正利益所在的事实一无所知,这或许有利于甲,当然是确切无疑的。这类事件在股票交易所尽人皆知,不过以高水准的道德要求来衡量,这一般被认为非高尚之举。政府行为的一大部分都是隐瞒事实的——譬如,每个政府都想隐瞒战败的消息,因为战败的消息可能会导致政府倒台。自然,倾覆政府尽管通常是为了国家利益,但对政府总是不利的。对于性事件的缄默,虽与此有根本的区别,但是它的来源,至少来说,是出于同样的动机。最初只是将妇女置于无知的境地,希望她们的无知有助于维持男子的统治。渐渐地,妇女们也赞同无知是妇女德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观点,并且部分是由于她们的影响,人们觉得孩童和年轻人——无论男女,应该对性问题尽量无知。在这个阶段,希望人们对于性问题尽量无知就并不是男性想要支配女性的动机,而是一种非理性的禁忌了。下面一段是摘自曼彻斯特卫报1929年4月25日的报导,可作为我对这一问题的论证材料: 美国自由党人听到法庭审判丹尼特夫人的结果, 大为震惊,昨天布鲁克林的联邦陪审员发现她犯有投 递偎亵文字罪。丹尼特夫人是一本受到高度赞扬且广 为流行的小册子的作者,她用严肃的文字给予少年儿 童初步的性知识。她正面临着一场判决,可能会被判 5年徒刑或被处以1000美元的罚金,或二者并处。 丹尼特夫人是一位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她有两个成年的儿子,11年前,她写这本书原是要教导他们的。这本书的内容原来是刊登在一本医学杂志上,后来应编辑人员的要求再次以小册子重印出版。这本小册子曾得到许多有名望的医师、牧师、社会学家的称许,并由青年男子和青年女子两会发行了数万册。这本IYff子被布诺克斯维列市的各个学校采用,该市是纽约市郊一个趋奉时尚的地方。审判时,来自新英格兰的联邦法官布洛斯置上述一切事实于不顾,拒绝任何等候作证的著名教育家和医生出庭,并且木允许陪审员让著名作家为丹尼特夫人作品做签名担保。所谓公开审判,不过是对布鲁克林的年迈的已婚男子高声朗读那本小册子,这些陪审员之所以被选中,是因为他们从未读过孟镇或葛理斯的任何作品,那是原告起诉时采用的一种证据。 纽约世界报的观点似乎显然是正确的,它认为,如果丹尼特夫人的著作不允许流行,那么,对于美国的青年,坦率地。诚实地对于性行为给予陈述就没有希望了。这件案子将向高级法院上诉,大众正以极具兴趣的心情等待它的最终判决。 这件案子发生在美国,但也许同样可看作发生在英国,因为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实际上是相同的。由此可以看出,传播性知识给年青人的人;如果他被控告了,即使有专家出来替他证明性知识对青年是有益的,法律还是不会允许的。从上面的事件中我们可以知道,凡是这类案子,原告可以公然要求陪审员应该完全由那些无知的男子组成,他们从未读过能使他们理性地审判这类案子的任何书籍。法律直接宣布,孩子和年轻人一定不能知道与性有关的事实,至于他们知道了这些事实是好是坏,那就无关紧要了。不过,我们现在不是站在法庭中,并且本书也不是为小孩子写的,因此,关于蒙蔽孩子的传统做法是否合适,我们应该能够辩论。 为孩子们开设的传统课程中,父母和老师们能够做到的是,尽最大的可能使孩子们对性一无所知。在过了幼年之后,他们从未见过父母亲赤裸裸的样子。假如房子中的居室足够,他们也不会看到异性的兄弟或姐妹赤裸着身体,他们被告诫,绝不可触及他们的性器官或谈论他们的性器官。同是涉及性的问题,他们总是听到大人用惊恐的语调说道“不许!不许!”他只被告知,孩子是鸟衔来的,或在栗树下掉出来的。迟早他们会从别的儿童那里学到这些东西,并且或多或少都经过了他们的篡改,他们诡秘地讲述所听到的一切,并且由于父母亲告诫的结果,因此把这些东西看作是“肮脏”的。父母们既然如此费尽心机地隐瞒儿童,他们就推想父母亲之间必有肮脏的行为,因而自感羞愧。因此,他们发现,他们原本仰望可以给他们引导和教诲的人,原来是在处心积虑地欺骗他们。他们对干父母的态度,对于婚姻的态度,以及对于异性的态度,就这样无可挽回地被毒化了。凡是受这种习俗教育长大的人,很少有人能够正确地对待性和婚姻的。他们的教育教导他们,父母和老师们的欺骗和撒谎即为道德;性关系,甚至是婚姻之内的性关系,多少是令人憎恶的,人们在繁衍种族的时候,男人们是在屈服于他们的兽性,女人们则是在履行痛苦的义务。这种态度使得婚姻对于男人和女人都成为一件不能令人满意的事,而人的本能既不能满足,就只能变成外表披着道德幌子的残酷。 正统的道德家关于性知识问题的观点,我推想可以公允地表述如下: 性冲动是一种孔武有力的冲动,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自身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在幼年时期,它的表现形式是希望触摸和玩弄身体上的某些部分;在后来的儿童时期,其表现形式是好奇心和喜欢说“肮脏”的话语,在少年时代,它就表现出更为成熟的形态。毫无疑问,对性的错误行为是由于性的观念引起的,这种观念认为将青少年引上德行之路的最好途经,是使他们完全专注于与性毫无关系的事情上,因此,决不能告诉青少.年任何与性有关系的事情;并要尽量阻止他们谈论性,成人们一定要装作世界上似乎没有性那样的东西。使用这些方法,可以使一个女孩一直无知到她的新婚之夜为止,在那时,为事实所惊骇的她将会产生一种十足的道德家们认为妇女应该持有的道德观。对男孩子而言,事情就显得更加难办。因为我们不能奢望男孩子在十八九岁之后对性还是一无所知。对付他们的正确方法是,告诉他们手淫一定会引癫疯,和娼妓性交是会生出花柳病的。这两种说法都是木真实的,他们是在扯谎,因为他们是为维护所谓的道德着想。男孩子还应该被教诲,无论何种情形下都木能谈及与性有关的话题,甚至在婚姻之内也是如此。这也可以增加这种可能性,当他结婚的时候,他能使他的妻子对性产生憎恶的心理,因此可以防止她和别人通好的危险。婚姻之外的性交是罪恶;婚姻之内的性交不是罪恶,因为它是繁衍人类的需要,但是它是一种令人不快的义务,强加于人类身上,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堕落,并且要以病人忍受医生手术前痛苦的精神去忍受。不幸的是,除非引起巨大的痛苦,性交通常总是和快感相联系,但是充分的道德关注却可以阻止这种联系,无论如何,这对于女性是可以做到的。在廉价的出版物内,叙述妻子能够并且应该从性交中得到快乐,这在英国被认为是违法的。我自己就曾听说过,一本小册子被拿到法庭作为证据之一,它被指控犯了猖亵罪。上述关干性的观点,就是法律条文、教会教义以及对青年的守旧教育者们对于性的态度的依据。 在考察这种对于性的态度的影响之前,我想说几句话,以说明它在其他方面造成的后果。在我看来,它的首先的和最严重的后果,是束缚了青年们对于科学的好奇心。聪明的孩子希望了解这个世界的每一件事物;他们会问及火车、汽车和飞机的问题,以及是什么造成降雨和什么造就了孩子。对于孩子们而言所有这些好奇心确实都是一样的;他只是沿着巴甫洛夫所称的“它是什么?”的一种反应,这是一切科学知识的源泉。在儿童求知欲望正盛的时候,如果这种求知欲望在某些方面被视为坏现象,那么他基于对于科学好奇心的整个冲动,就受到了挫伤。起初,他不知道哪一种好奇心是许可的,哪一种好奇心是不许可的;如果问及小孩是怎么来的是坏的,那么,就儿童能够说的,问及飞机是怎样制造的问题也同样是坏的了。无论如何,他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认为对科学上的好奇心总是一个危险的冲动,肯定不允许他随便表明这种好奇心的。在努力获得对事物的认识之前,他一定会焦急地寻问这个知识是善良的或邪恶的问题。而且,既然性的好奇心在其萎缩以前通常都是很强烈的,小孩在心中就会推理说,凡是他想弄清楚的知识都是坏的,而唯一可以称之为善良的知识——例如九九乘法表,是没有人愿意得到的。对知识的追求是所有健康儿童自发的冲动之一,在这样被毁坏之后,儿童就被人为地弄成笼头笨脑的。我并不想否认一般而言妇女总要比男人愚笨的说法,我想这大概是由于她们年轻的时候,对性知识的追求受到了有力的阻止之过。 除了这种对于智力的破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有更为严重的道德上的摧残。每个和儿童亲近的人都会发现——如同弗洛伊德表明的那样,鸟和栗树的说法,通常是不可信的。孩子们因此会推断父母们易于对他们说谎。如果他们在一件事上说了谎,那么他们也可以在另一件事上说谎。于是父母亲道德上和智力上的权威都被破坏了。并且,既然父母在与性有关的问题上撒了谎,孩子就会推断,对于许多类似的问题,父母们也许也撒了谎。他们相互大谈这类问题,并且很可能导致他们秘密地手淫。他们就这样养成了欺骗和隐瞒的习惯,同时,由于父母亲的恐吓,他们在生活中就充满了恐怖的心理。心理分析表明,在形成手淫的不良习惯方面,父母和保姆的恐吓是造成神经错乱的常见原因,这一点不但在儿童时代是这样,即在成人生活中也是如此。 在对付青少年时传统习俗对于性的态度,其结果是使得人们愚钝、自欺、胆怯,并胁迫为数不少的占很大比重的人们变成癫狂或类似癫狂的人。 凡是对付年轻人的聪明的人们,都在一定程度k承认这种事实。不过法律和法律的执行者们还不知道这种事实,本章开头所引用的那个案子就是明显的证据。因此现在的情况是,每一个对付孩子们的见多识广的人,不得不在以下两者中做出抉择,即要么冲破法律的禁烟,要么仍然将孩子们置于这种法律之下,继续遭受道德上和智力上的损害。法律是难以改变的,因为大部分年迈者性情非常乖戾,他们相信性是邪恶的、淫秽的,却又相信,必须以这种心理方能得到性的快乐。我担心没有改变这种情况的希望了,除非等到这些年迈的或中年的人们死完为止。 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是在探讨性范围之外的传统习俗所造成的恶果。现在我们要讨论更明确地带有性内涵的问题。毫无疑问,道德家的目的之一,意在使人们不要迷恋性,这种迷恋的确是现在非常频繁的事。一位伊顿大学的前任校长最近断言,学生们的谈话总是要么愚钝的,要么是很亵的,不过他所接触过的这些学生都是在习俗氛围最为浓厚的氛围中陶冶长大的。人为地将性神秘化,就极大增强了青年人对性问题的好奇心。如果成人之对待性的问题,和对待其它问题一样,对儿童有问必答,并且对于儿童希望懂得的一切尽量给以知识,那么儿童就不会对性抱有猥亵的观念,因为这种观念完全是由于他们相信有些问题不该提及才得以形成。对性的好奇心和对于其它问题的好奇心一样,当其得以满足时会自行消减。因此,防止青年人迷恋于性的最好办法,是他们对性想知道多少就告诉他们多少。 在谈论这一切时,我不讨论先天因素,而是以经验为讨论的根据。在我所办学校的儿童之中,我所观察得到的——在我看来,结果表明,儿童的狼亵是成人矫枉过正的结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我对于自己的两个孩子(一个七岁男孩,一个九岁女孩)从未教过她们性之于排泄有什么特别之处,并且直到现在,我都是尽最大的可能使他们不至于对什么是正当什么是不正当的,怀有成见。他们对于孩子是从哪里来的问题表现出一种自然的和健康的兴趣,但是他们对这个问题的兴趣没有对发动机和铁路的兴趣大。不管大人在场不在场,他们也从不表明想谈论这类问题。至于学校里的其它儿童,我们发现,如果他们是在二岁或三、四岁时进入我们学校的,他们就发展得如同我们的孩子一样;不过他们大多数是在六岁或七岁的时候入校的,已经受过教导,认为一切与性器官有关的问题都是不正当的。他们发现在校内谈论此类事情能用谈论其它事情一样的语调,大为惊讶,过了些日子,他们感受到精神解放的快感,大谈他们以前认为不正当的话题。但看到大人毫不禁止这类谈话,他们也就渐渐厌倦了这类话题,并且头脑几乎变得和那些从未受到所谓“什么是正当的”教育的儿童一样纯洁。现在如果新入校的儿童想谈及自己认为是木正当的话题,他们只是显得厌烦了。因为对这个问题施放了新鲜空气,它也就被消除了毒素;而它处在黑暗场所所滋生的病菌也被消除了。我不信还有别的什么办法,能使这帮儿童对于他们认为不正当的事情,能够获得如此健全而正当的态度。 这个问题有另一面,我认为,那些想性不沾染上基督教的道德家所强加的那种污秽的人们,还没有充分意识到。性的问题,天然地和排泄的过程相关联,但如果这种过程被认为可憎,这种憎恶的一部分就会在心理上牵涉到性。因此,在应付儿童的时候,切不可教给他们对于排泄过程过于嫌弃。为卫生起见,某些预防当然也是必要的,只要一当儿童们懂得,就应该向他们说明,做这些预防的原因只是为了卫生,而不是这种生物上的功能本身有什么令人憎恶的地方。 在这一章里,我不是在讨论性行为应该是什么样子,而是讨论我们对于性知识这一问题的态度应该如何。上面所阐述的关于把性知识传授给青年的道理,我相信,并且能够获得所有开明的现代教育家们的同情。但我现在要讨论一个更具辩论性的话题,这恐怕就难以获得读者的同情了。这就是那个被称为淫秽文字的话题。 美国和美国一样,法律宣称,对于被认为是淫秽的文字,在某些情形下官吏们可以销毁之,并可处罚作者和出版商。在英国,能够这样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是1851年的堪伯尔法。该项法令上写道: 倘有人告发,有理由相信,在某个房屋或某个地 方存放有任何淫秽的书刊等物,其目的在于出售或散 发,且已证明有一册或一册以上的书刊在此类地方售 出或散布,法官一经认定此类书刊含有淫秽的特征和 描绘,属于不宜刊行的书刊,法官即可发拘票下令没 收之,并且查明该书刊是法令所言的淫秽文字,并系 为销售和散布之用,法官即可下令将该书刊销毁。 这法律上所引用的“淫秽”两个字,法律上并没有给予精确的界定。实际上,如果某个法官认为一种出版物是淫秽的,那它在法律上就是淫秽的,他不必听专家作证,表明在这种特殊情形下,这类出版物在一方面可被认为是猥亵的,另一方面却可达到某些有用的目的。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写小说的人,或作社会论文的人,或是建议对与性有关系的法律条文给予改进的人,要是年迈无知的人们碰巧发现他的读物令其不悦,那么他的作品就会被销毁。这种法律的后果是极其有害的。人所周知,蔼理斯所著的《性心理学》的第一卷,就是因为这部法律被没收了,即使美国在这类事件上幸而显示出较为自由。①我不相信有人会说蔼理斯著作本书怀有不道德的目的,并且对于这样一部卷秩浩繁而又渊博严谨的著作,那些仅仅希望获得一些不正当的性刺激的人,是不会去拜读的。自然,讨论这类问题不能不涉及官吏们平常不愿在他们的太太或小姐面前提及的事,但如果对这类书禁止出版,就是存心不让那些诚挚的学生们知道性方面的知识了。从传统习俗的角度来看,我觉得蔼理斯著作遭到最强烈反对的特征之一,是他收集了许多案件的历史,这些案件表明,那些旨在培养德行和健康心理的现行办法遭到了多么惨重的失败。这类案件提供了许多可供理性地评判现有性教育方法的资料。法律却声称不允许我们有这类资料,我们对性问题的评判,仍旧只能以无知为依据。 《孤独之泉》之被指控,显示出检查制度的别种威力,即在小说中任何对于同性恋的讨论都是不合法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不像英国那样愚昧,学者们曾经收集了许多有关同性恋方面的知识,但是在英国,对于同性恋不管是以研究学问的方式加以探究。还是以小说的创作方式加以虚构,并传播出去,都是不能允许的。即使不是女子之间而是男子之间的同性恋,在英国都是违法的。要想提出变更这方面法律的意见而又本身不触犯法律中关于淫秽罪的规定,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每个曾经用心研究过这个问题的人都清楚,这个法律是野蛮、无知和迷信的结果,想不出任何理性的主张为之辩护。至于乱伦,也有类似的顾虑,若干年以前,通过了一项新法律,确认了一些属于乱伦的罪行,但是不论以前和现在,要在堪伯尔法下提出任何拥护或反对这种法律的建议都算是违法,除非这些建议说得非常抽象非常小心,甚至到苍白无力、丧失了一切力量才行。 堪伯尔法的另一个饶有兴趣的后果是,它的许多条文是用冗长的术语式的词句来表述的,只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能懂得这些词句并加以讨论,在讨论时也不允许以普通人懂得的词句来进行。印刷物必须小心谨慎,说交情是可以的,使用与这个词同义的通俗易懂的词则不可。这是最近在《无袖的差事》那本书的案子里所规定的。有时,禁止使用通俗易懂的词句则会引起严重的后果。譬如,桑格夫人对工作中的妇女演讲的、要求她们节制生育的小册子,为了便于为做工的妇女理解使用了通俗易懂的词句而被宣布犯有淫秽罪。另一方面,斯托泼司博士的著作不为违法,因为他所使用的文字只有受过很多教育的人才能懂得。这样做的结果是,教富人节制生育是允许的,而教工人和他们的妻子节育则为犯罪。我推出这些事实是为了引起优生学会的注意,他们一面木断地为工人比中产阶级的生育要快而伤感,另一面却又胆小怕事,不敢试图改变造成这种情况的法律。 许多人会有同感,法律反对淫秽出版物的结果是令人惋惜的,但是他们无论如何都主张此类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我自己决不信,人们创设反对淫秽的法律就可以避免这种后果。鉴于这样的事实,我个人赞同对这种问题不予立法。我的这种主张有两个理由:其一,没有这样的法律,它在禁止坏的方面的同时木禁止好的;其二,只要性教育是理性的,确凿无疑而又坦率的色情出版物并无什么大的妨害。 关于第一个理由,很久以来,英国援用堪伯尔法所造成的事实的历史,已经充分地给予了证实。任何人读了这项法律的辩论记录,可以发现,堪伯尔法是专为抑制色情文学的,当时大家都认为它是不能被援引去反对其它体裁的文学作品的。但这种信念是根据一种不充分的估计,即认为警察聪明,而官员们愚蠢。检查制度的整个问题,曾在恩斯特和塞格尔二人合著的一本书内①,令人信服地讨论过。他们论过了英美两国的经历,并简要地论及在其它地方所经历的情形。过去的事实表明——尤其是英国对戏剧的检查,轻优的易于挑起性欲的戏剧容易通过检查,因为检查的官员不愿意别人把他看作是一个道德上的自负者,但是严肃正派的戏剧,如《瓦伦太太的职业》这一类的戏剧,要经过许多年才能通过检查。而像(陈姬》那一类具有高超诗意优点的戏剧,即使其中没有一句可以激起甚至像圣安东尼那种人的性欲的话,也得有100年才能消除它在那些襟怀磊落如同张伯伦爵士的人心中所引起的恶感。因此根据历史上的许多事实,可以断定检查制度是用来反对许多具有重大艺术或科学价值的作品的,而那些目的纯粹在于色欲的人,总是能够想出溜出法网的办法。 但是,反对检查还有一个更进一步的原因,就是直露的淫秽文学,假使它是公开的,即使是恬不知耻的,也总比国神秘而偷欢而生出的问题为害为少。无论法律如何,几乎每一个时间充足的人,当他年轻时,总看过不正当的照片,并且由于这类照片难以弄到,如果能得到这样的照片,都显出自得的样子。传统的男子们总是认为这类照片于人是非常有害的,但却不愿承认那些东西对自己也有害。毫无疑问,这些东西会在顷刻之间引起人们的性欲,木过对于性欲很强的男子,性欲即使木因这些东西而引起,也会因为别的东西而引起。一个男子性欲的强度,要看他的身体状况如何,而能引起他性欲的事物,又要看他生于其中的社会风俗是怎样的。对于维多利亚时代初期的男子,妇女的脚踝,就足够作刺激物了,在现在看来,虽上至股部,也不能使人动情了。这只是衣着上的习俗问题。如果时尚是裸体,那么裸体也会失去兴奋我们的作用,妇女就将和某些野蛮民族一样,不得不用衣服作为她们引起男人性冲动的手段了。文学和绘画可以同样的道理加以研究:维多利亚时期令人兴奋的东西,在暴露更多的年代,男人们就不会动情。故作矜持的人们愈是限制性的吸引力的程度,那么只要稍微有点东西,就可以愈加激发这种吸引力。十分之九的淫秽文学,全都与性有关的不正当情感有关,这种情感是道德家们谆谆教导年轻人造成的;此外的十分之一是由于生理的需要,不论法律如何规定,它总是会这样或那样表现出来。正因为如此,虽然可能很少有人会同意我的观点,我自己却坚信,对干淫秽出版物,不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 禁止裸体,是人们对性问题有正确态度的一个障碍。这对于年幼的儿童而言,已经获得了很多人的承认。凡是裸体是出于自然而发生的,儿童最好是看看他们自己和父母的裸体。在大约三岁的时候,有一个短暂的时期,J[童热衷于区分他们的父母亲究竟有什么不同,并且喜欢拿他和姨妹的不同与父亲和母亲的木同相比较。不过这个时期很快就过去了,这时期之后,他对于裸体,不会比穿着衣服产生更浓厚的兴趣。如果父母亲不愿意给他们的孩子看见他们的裸体,那儿童一定会存着一种念头,认为这里面一定有一种神秘的东西,他们既有了这种念头,也就会急于想知道这个秘密,并会趋向不正常。我们只有一个可以避免不正常的办法,这就是设法避免神秘性。 而且,为了健康这一重要的理由,支持在适当的情况下不要穿衣服,比如在阳光很好时的户外活动。日光晒在皮肤上,可大大增进人的健康。并且,凡是目睹过儿童在空旷地带裸体跑来跑去的人,一定会看到这样的事实,即儿童在不穿衣服的时候,他们的姿态要格外舒展、格外自由和优美。正常情况下,在需要裸体的地方,是阳光下和水里头的户外运动,如果习俗能够容许这样做,那么裸体将不会诱导人们进行性的追求,我们的行为举止会更得体。由于皮肤接受日光的沐浴,我们会显得更为健康些,我们的所称之为“美丽”的标准,就能够和健康的标准更为一致。因为这样一来,美丽的标准要与身体和举止有关系,不仅仅与人的面孔有关系。在这一点上,古希腊人是值得称颂的。 [book_title]第九章 爱在人生中的地位 很奇怪,大多数社会对爱通行的态度是两方面的:一方面,爱是诗歌、小说、戏剧的主要题旨;另一方面,它又为大多数态度认真的社会学家所完全忽视,他们认为对于经济或政治改良计划来说,爱不是必须的。我个人认为这种态度是木正确的。我把爱视为人生中最重要的事物之一,任何制度,只要它不必要地干涉爱的自由发展,我就认为它是坏的制度。 当爱这个字用得适当的时候,它并不一定指两性间的关系。爱是含有充分的情感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不单是身体上的,而且是心理上的。爱可以达到任何热烈的程度。像崔斯坦与易沙德这一戏剧里所表现出的那种情绪,是与无数男女的经验相符合的。要将爱的情绪艺术地表达出来,这种能力是不多见的,但是爱这种情感本身,至少在欧洲是很多的。在有些社会里,爱的情绪要比其他社会更普遍些,我想这并不是因为各处人民性情两样,而是因为各地的制度和风俗不同的缘故。在中国,爱的情感很少见,并且在中国历史上,爱仿佛成了那些受不良妃子蛊惑的昏君的一种标征:中国传统文化反对一切强烈的情绪,认为一个男子无论在什么宕形之下都应该保持理性的主权。这一点类似于欧洲18世纪的早期。我们经历过浪漫主义运动,法国革命和欧洲大战,因而感悟到人生理智的部分并不如英国安皇后在位时人们所希望的那样占主导地位。而且理性在创造心理分析学说的同时,就已经背叛了它的本职。现代生活中有三大理智之外的活动,即宗教、战争和爱情;三者都是理智之外的,但爱情并不是反理智的,换言之,即一个有理性的人能够合理地享受爱情的存在。由于前几章中我们研究过的那些原因,现代世界里宗教和爱情之间存在着一种敌对。我不以为这种敌对是不可避免的,它是由于基督教和其它宗教木同:基督教是根深蒂固地建立在禁欲主义基础之上的,只是因为这个事实,宗教和爱情才有一种敌对关系。 然而在现代世界里,爱情还有一个比宗教更为危险的敌人,那就是人们工作和经济上的成功原则。一般都主张——尤其在美国——一个人不应该让爱情妨碍他的事业,假如他为爱情而牺牲事业,那他就是一个傻子。但是此事和一切的人事一样,需要一种平衡。为爱情而牺牲了整个的事业,虽然有时也许是一种悲壮之举,然而总的来说是愚蠢的;为事业而完全牺牲爱情,同样也是愚蠢的,而且丝毫没有悲剧意义上的英雄气概。但是在一个人尽争利的社会里,这种事还是会发生,而且木可避免地要发生。我们试注意一下今日一个典型商人的生活,尤其是美国的:从他成人的最初时候起,所有他的最优秀的思想,所有他的最旺盛的精力,都通通用在发财的事务上,其余的一切在他看来都是无关紧要的消遣罢了。他年轻的时候不时以嫖娼押妓来满足肉体上的需要,不久他结婚了,但是他的兴趣完全和他太太的兴趣不同,他从未曾和她真正亲密过。他每天又晚又倦地由公事房回来,第二天早L在他太太未醒之前就起来了。礼拜天呢,他会去打高尔夫球,因为他需要运动以保持健康的身体来为继续赚钱而奋斗。在他看来,他太太的兴趣大部分是属于女人的,他虽然赞成却不想去分享。他既没有时间谈婚内的爱情,也没有工夫搞婚外恋情,不过当他因公外出的时候,也可能偶尔去寻花问柳。他的太太在性方面对他多半是冷淡的,这是用不着奇怪的,因为他从来就没工夫去向她求爱。在下意识里他是感到不满足的,但他不知道是出干什么原因。他把不满大部分排遣在他的工作中,有时也排遣在其他不甚合意的方法中,如参观拳击比赛或惩治急进党人之类,以此获得一种淫虐狂的快乐。他的太太和他一样地不满足,她通过消磨岁月于次等文化之中找到一个出路,她还通过磨难那班生活自由的人以维持自己的德行。这样一来,夫妻双方在性生活上的不满就转而变成为憎恶戴着公德心和崇高道德标准的假面具的人类。这种不幸事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我们对性的需要这一观念的错误理解。圣保罗显然地主张,我们之所以需要结婚,只是因为有机会做爱的缘故,这个观点曾一致地受到了基督教道德家们的鼓励。这些道德先生因为厌恶性的缘故,遂对性中优美的方面都蒙蔽不见;结果,幼时受了他们这种教育的人们,活了一世,竟对自己最优良的潜能都不认识。爱情绝不只是性交的愿望,爱情是逃避寂寞的主要方法,这种寂寞使大多数男人和女人在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上感受着痛苦。大多数人对于冷淡的人世和人类可以达到的残酷程度,都怀有一种深沉的恐惧之心。因而他们都渴求人之情爱,而这种渴求的心理又常常被男人的粗暴、鄙陋或鲁莽的态度以及妇女的蝶唤不休所理没掉了。只要男女彼此有热烈的情爱,这种事情就不会发生;爱情可以把自我的坚壁攻破,产生出一个合二为一的新生命。大自然造人,并不是叫他们各自孤立着的,因为除了凭藉异性的帮助,人就不能完成生物学上的目的;并且文明人若没有爱情就不能充分满足他们性的本能。倘若一个人的整个生命——肉体的和精神的——不一致地参加性的关系,性的本能是不能完全满足的。那些从未曾经历过相互愉悦的爱情中沉酣的亲密和真挚的情谊的人,实在是失却了生命所能给予的最美好的东西,他们会无意识地——倘若不是有意识地,感到了这种损失;结果,他们因为失望的心理,每每发生妒嫉、欺压与残酷的行为。给热烈的爱情一个适当的地位,于是成为社会学家应该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假如人们失掉了这种经验,他们的发展就不能达到充分的高度,对其余的人们就不能发生一种仁爱的热情;而要是没有这种热情的话,他们的社会活动一定会是有害的。 大多数的人,只要具备适当的条件,在他们生命中的某个时期里,会发生热烈的恋爱。但是没有经验的人很难把热烈的爱情和一时的诱惑区分清楚,尤其是大家闺阁中受过良好教育的女子,她们领受过父母师长这样的教育:要是一个女子不爱一个男子,她是不会和他接吻的。这样的女子对于上述的区别,尤其难以清晰了解。假如我们希望一个女子到结婚的时候仍是处女,那末她平常受的教育和得的经验会使她很容易坠入别人临时设置的性诱惑的圈套里;要是一个有性经验的妇人,则很容易把这种诱惑和真正的爱情分开。这无疑是造成不幸婚姻的一个常见的原因。即使是彼此都有爱情的时候,只要一方或另一方觉得爱情是罪恶的话,他们的爱情也是会受到伤害的。这种心理也许是很有根据的。譬如巴涅尔①的通好无疑地是犯罪,因为他这样一来使爱尔兰希望的实现延迟了好些年。纵使罪过的心理是没有理由的,爱情也一样地会受损坏。倘若爱情要产出它所能达到的一切好处,它必须是自由的,慷慨的,不受拘束的,倾心尽力的。 习俗的教育觉得爱情中有罪恶的成份,这种心理在下意识中,不但女人有,男人也有;不但拘泥礼教的人有,自命思想解放的人也有。这种态度的影响很多。它常常使男子作爱的时候是兽性的、笨拙的,并且不会体贴和同情,因为他们不能够温文尔雅地把他们的爱情表达出来,以确定女人的感情。性的最后一幕应该渐渐地推进,这样才能使女人感到快乐,对于这里面的价值,他们也不是十分明了。事实上,他们每每不知道妇人也应该有快乐的经验;假如她木能感到快乐,那就是她的情人的过失。受过习俗教育的妇女常常有一种冷淡的骄态,她们在身体方面非常矜持,不愿意轻易让人亲近。手段高妙的求爱者或者能征服这类怯懦行为而达到目的;但假如他以女子的谨小慎微为贞操的表示,欣赏并且夸奖这类行为,则他多半不能成功,结果就是婚后多年夫妻的关系仍然是勉强的,多少有些形式的成份。在我们祖父那代人的时候,做丈夫的从来不希望看见他们妻子的裸体,而他们的妻子若听到这样的提议,也会为之惊恐。这种态度在今比比我们所想像的还要普遍些,即使在那些不守这类束缚、思想比较进步的人当中,许多旧习惯的约束仍然是免不了的。 现代社会里关于爱情的充分发展,还有一个心理上的障碍,那就是许多人害怕不能保持他们的个性。这是一种愚蠢的恐惧心理,然而又是比较现代化的恐惧。个体本身并不是一个目的,它必须和外面的世界发生多结果实的接触。既然要和世界发生接触,那它肯定不能保持孤零独立。一个在玻璃箱子里藏着的个体会萎谢,而一个在与人类接触中自由发展的个体则变得更加充实。爱情、子女与工作是繁荣个人与世界上其余的人发生接触的源泉。在时间上,三者之中,以爱情为最先。并且男女的爱情对于父母子女之爱是很必须的,因为小孩子容易模仿父母双方的特征;假若父母彼此不相爱恋,当双方的特征在孩子身上表现出来的时候,各人就只欣赏自己的特征,对于对方的特征总觉得苦恼。工作不见得总是能使人与外界作有益的接触,工作能否发生这种效力,要看我们用什么样的精神去工作;以金钱为唯一动机的工作,不会有这种效用;唯有体现某类奉献的工作,或是对于人的,或是对于事的,或是对于某个理想的,才会有这种价值。爱情若只是占有性的,它本身就没有任何价值,它与目的只在于金钱的工作是一样的。要想爱情发生刚才所说的那种价值,我们的心中必须敬重爱人的人格,有如我们对待自己一样,并且我们需要知道对方的情感和愿望,犹如是自己的一般。换言之,我们不单要有意地、而且要出自天性地把我们自己的情感扩而充之,以包涵对方在内。部分源于基督新教、部分源于浪漫主义运动的愚蠢的个性崇拜,兼之以我们的竞争好胜的社会,遂使上述那种爱情是很难得了。 现代思想解放的人们使适才说的那种真正的爱情遭受着一种新的危险。当人们在每个甚为微小的冲动下就倾向于性交而不再有任何道德上的防范时,他们会养成一种习惯,把性和真挚的情绪割裂开来,并把它和爱情割裂开来。他们甚至于会把性交和厌恶的情感混为一谈。关于这一点,阿尔都斯·赫肯黎的小说有极好的例子。他小说中的人物,和圣保罗一样,以为性交只是一种心理上的发泄;性交所能联结的那种更高的价值,他们似乎都不知道。从这样的态度到禁欲主义的复兴,中间只隔一步罢了。爱情有它自己理想的模式和它本身道德上的标准,这些理想和标准给两件事弄得糊涂了,一是基督教的说教,一是在现在许多青年中对一切性道德不分皂白的反抗。离开爱情的性交不能使我们的本能有深刻的满足。我并不是说,离开爱情的性交应该永不发生,因为要保证它木发生,我们就不得不设计一套很严格的障碍,这将使爱情也不容易发生了。我所说的是,离开爱情的性交没有什么价值,最多只能视作为爱情而做的一种实验而已。 所以,爱情在人生中需有一个被承认的地位的要求,在我们看起来的确很重大;但是爱情是一种不听支配的力量,倘若任它自由,它就会跳出法律和习俗的范围之外。只要不牵涉到小孩的问题,这也许没有多大的关系;但是一有了小孩,情势就不同了,爱情就不复是自管自的了,而是为了种族生物学上的用处服务。我们应该有一种与儿童有关系的社会伦理道德,遇有冲突的时候,这种道德就可遏止热烈爱情的要求。不过,一个聪明的伦理会减少这种冲突到极小的限度,这木单是因为爱情本身是美好的,而且,假如父母彼此相爱,对他们的子女也是有益的。聪明的性伦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即在孩子幸福的范围之内,极力减少干涉爱情的东西。但是这个问题要等我们研究过家庭问题之后才能探讨。 [book_title]第十章 婚姻 在这一章内,我所谈论的婚姻只是男女间的关系,并不涉及子女在里面。婚姻是一个合法的制度,这自然是它和别的性关系的不同之处。在大多数社会里,婚姻也是一种宗教的制度,不过最重要的还是它法律的方面。把婚姻当作一种法律的制度仅仅体现了一个惯例,它不但在原始人类当中存有,在无尾猿和其他别的动物当中也存有。养育后嗣这件事,凡是需要雄性合作的动物,即实行实际上的结婚。通常来说,动物的婚姻是一夫一妻的,而且根据某些权威学者的言论,在类人猿类当中,其情形尤其如此。假使那些权威学者的言论可信,则这些幸运的动物似乎不至于遇着那么多使人类社会苦恼的问题,因为雄的一经结婚,即再不为别的雌的所诱惑,而雌的一经结婚,也不能再勾引别的雄的。所以类人猿虽没有宗教的帮助,他们可不知道什么叫做犯罪,因为他们的本能即足以产生德行了。有证据表明,在最低的野蛮人种当中,现仍存在类似的情形。布须曼人据说就是严格地一夫一妻的;塔斯马尼亚人(现已绝种)对于妻子是永矢忠贞的。甚至在文明人类中,有时也可以依稀觉察到一夫一妻制的痕迹。就习惯影响人的行为而论,本能上一夫一妻的主张,依现在的情形看来,却并没有它应有的那么坚决,这实在有些奇怪。然而这却是人类心智的一个奇特的例子;人们的罪恶与他们的智慧都由这种心智的特点生出,所谓罪恶与智慧即是打破旧习惯创造新行为的想象力。 原始的一夫一妻制初次的破坏,大概是因为经济动机的侵入。这种动机只要在性的行为上发生了影响,就总是有害的,因为它以奴隶或买卖的方式代替了建筑在本能天性上的关系。在早期的农业和畜牧社会里,妻子和儿女都是男人经济上的资产。妻子替他作工,儿女们到了五六岁,就在田间出力或者看放畜类。于是最有势力的男子以拥有尽可能多的妻子为目的。然而一夫多妻制很少能成为社会的通例,因为通常妇女不见得会比男子过剩许多;因此,一夫多委只是酋长和有钱人的特权。拥有许多的妻子和儿女,是一种可贵的资产,可以使原本已经居于特殊地位的主人的地位更加尊贵。因此,妻子的首要目的,一变而与生利的家畜相同,她的性作用反居其次了。在这样一种文明的阶段上,男子要作掉他的妻子,是很容易的;不过在这种情况下,男子必须退还他的妻子从娘家陪嫁过来的一切东西。但是,做妻子的要想和她丈夫离婚,通常总是办不到的。 大多数半文明社会对私通的态度就与此相同。在很低级的文明程度里,私通有时候是可以容忍的。据说,萨摩亚岛人木得不外出远行的时候,很希望他们的妻子在他们木在的时候去寻找安慰。①但是在文明程度稍微高点的时候,妇女通好是要被处死刑的,至少也要受严厉的惩罚。在我小的时候,帕克②所写的蛮波赞波那篇记事是很著名的,但是近些年来,我发现聪颖的美国人认为蛮波赞波③是刚果地方黑种人的一个神,不由地为之叹息不已。事实上,他既不是神,与刚果河也没有任何关系。他不过是奈遮河上游的人们杜撰的一个恶魔,用他来吓唬那些犯淫罪的妇女的。帕克对这怪物的记载,很像弗特尔④对宗教起源的意见;因此,近代的人类学家因为见不得野蛮人的行为里面杂有合理性伎俩,每每谨慎小心地将这种记载扣压着。那时男子与别人的妻子性交,不但女的有罪,那男子自然也有罪;但是男子若与未婚的女子性交,除非他减低了她在婚姻市场上的价值,他可不受任何责难。 自从有了基督教,情况就改变了。婚姻中宗教的意义大为增加,违犯了婚姻法律的,就以有违宗教上的禁令为理由加以谴责,而不以所有权为理由加以谴责。和别人的妻子性交,当然仍旧得罪了那个男人;但是在婚外进行任何性交,都是得罪了上帝,而在教会看起来,得罪上帝是一件更严重的事。同样的理由,以前男子离婚很容易,现在也宣布不能许可了。婚姻变成了圣礼,因此是一辈子不能改的。 这对于人类的利益是增加呢,抑或是损失?很难说清楚。在农民当中,已婚妇女的生活向来是很困苦的,大概说起来,在最低文明的农民当中,她们的生活是最困苦的,在大多数的野蛮民族里,妇女一到了25岁就现出了老相,她不能希望在那个年龄还能保存一点青春美的痕迹。把妇女看成是一种家畜的观点,自然是为男人所喜欢的;但是在女人方面,这种观点注定了他们一辈子辛苦劳作的命运。基督教虽然在有些地方使妇女的地位更加恶劣,尤其是富裕阶级的妇女,但它至少承认了女人在宗教上是与男子平等的,否认了妇女绝对是丈夫的所有物。一个已婚的妇女自然没有权利离开丈夫另嫁他人,但是她可以抛弃她的丈夫去过一种宗教的生活。大体说来,大部分妇女地位的改善,从基督教的观点出发,比从基督教以前的观点出发,进展要更为顺利些。 我们环顾现在这个世界,问问自己,到底什么条件促进婚姻的幸福,什么条件造成婚姻的痛苦的时候,我们不能不得到一个奇怪的结论:愈文明的人,似乎愈不能和一个伴侣有永久的幸福。爱尔兰的农民,虽然到了现在他们的婚姻还是由父母作主,但是据那些应该了解他们的人说,他们夫妇之间的生活大都是快乐而贞洁的。通常来说,人们彼此区别最少的地方,婚姻最为容易。假如一个男子和别的男子相差无几, ✜✜✜✜✜✜✜✜✜✜✜✜✜✜✜✜未完待续>>>完整版请登录大玄妙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