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意义与真理的探究
[book_author]罗素
[book_date]不详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外国名著,完结
[book_length]262795
[book_dec]《意义与真理的探究》是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创作的哲学著作,首次发表于1940年。《意义与真理的探究》是罗素知识论的早期代表作,它从词、词性、句子、句法到逻辑命题,从事实、经验、认知、知识、意义、真理到形而上学,告诉读者应该如何提问。该书所涉及的两大主要问题即意义问题与真理问题,它们是整个分析哲学的核心问题。该书是一部探讨知识论问题的著作。罗素在书中区分了两种形式的知识论:第一种形式的知识论把人们的知识作为当然的东西接受下来,并把它构想为有机体的一种状态,此种知识论着重研究作为有机体之一种特征的认识现象,以及人们作为有机体是如何获得可靠的信念的;第二种形式的知识论要求对人们的知识本身进行一种批评性的审查,这种审查主要在于确定知识的认识论的及事实的前提、构成知识的命题的逻辑顺序、信念与命题的语言表达以及知识与经验的关系等等。罗素在该书中所探讨的,主要是第二种形式的知识论,也即通常所谓的认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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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_title]前言
本书经历了几年时间的逐渐写作,并在担任一系列学术职务的过程中得以完成。1938年,在牛津大学所作的《语言与事实》的系列讲座中,我探讨了这个主题的一部分。这些讲座形成了1938~1939年在芝加哥大学以及1939~1940年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所开设的研究班课程的基础。在这两次研究班上的讨论大大拓宽了我对所涉及的这些问题的理解,并且减少了我原先对于这个主题的语言学方面的强调。我必须表达一种欠情,即欠那些教授和学生们的集体人情;他们通过细致而又友好的批评使我避免了一些差错和谬误(我希望如此)。更特别的是,在芝加哥时,卡尔纳普和莫里斯教授时常参加研究班,而且一些研究生表现出了很强的哲学研究能力,从而使这些讨论成为富有成果的争论性合作的典范。诺曼·道尔凯先生参加了两个研究班,后来阅读了全书的手稿,我非常感激他谨慎而又令人兴奋的批评。最后,在1940年夏季,我部分地从积累起来的材料中,部分地从对这个整个主题的重新思考中,准备了这些威廉·詹姆士讲座。
就方法而言,我更赞同逻辑实证主义,而非任何其他现存的学派;对于读者来说,这将会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我与他们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就在于我比他们更重视贝克莱和休谟的工作。本书就是试图把类似于休谟的一般观点与从现代逻辑中成长起来的方法结合起来的结果。
[book_title]导论
眼下这部著作,意在对涉及经验知识的某些问题作一考察。与传统的知识论相比,本书所采纳的方法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它重视从语言学方面来考虑问题。我打算结合两个主要问题来考虑语言。这两个问题可以用预备性的和不太精确的术语陈述如下:
(1)“一个命题为真的经验证据”这一说法的含义是什么?
(2)从有时存在这样的证据这一事实出发,可以推论出什么?
这里,与哲学中的通常情形一样,首要的困难在于看清这个问题本身是困难的。如果你问一个未经哲学训练的人:“你是怎么知道我有双眼的?”他或者她将会回答说:“多么傻的一个问题!我可以看到你有双眼啊。”不要期待我们的探究结束时,我们将会得到某种根本不同于这种非哲学立场的东西。将会出现的情形是:在我们原以为一切都简单的地方,我们将会逐步看到一个复杂的结构;我们将会意识到不确定性的黑影正笼罩在没有引起人们怀疑的地方;与我们原先的设想相比,我们将会更频繁地发现对事物进行怀疑是正当的;而且,即使最貌似真实的前提,也将表明它们自身会产生不合理的结论。最终的结果将是用清楚的犹豫代替不清楚的确定性。至于这个结果是否有某种价值,我将不去考虑。
一旦我们认真地考虑上述两个问题时,困难就出现了。以“一个命题为真的经验证据”这个短语为例。除非我们在考察之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即我们的问题原来是用错误的语词加以表达的,否则这个短语就会要求我们去定义“经验的”、“证据”、“真”、“命题”这些语词。
让我们从“命题”开始。一个命题就是某种可以在任何一种语言中被说出的东西:“Socrates is mortal”和“Socrates est mortel” [1] 表达了同一个命题。就是在一种特定的语言中,它也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被说出:在“恺撒于三月十五日被害”与“正是在三月十五日这一天,恺撒被害了”之间所存在的差别仅仅是修辞学上的。因而,两种语词形式“拥有同一种意义”是可能的。目前,我们至少可以将一个“命题”定义为“与某个特定的语句拥有同一种意义的所有语句”。
现在,我们必须定义“语句”和“拥有同一种意义”。暂且不管后者。什么是语句呢?它可以是单个的词,或者,更通常地,是根据句法规则被放到一起的许多词。但是其特点在于,它表达了具有肯定、否定、命令、愿望或者疑问等等性质的某种东西。从我们的观点来看,一个句子更显著的方面在于:假如我们知道了它所包含的几个语词的意义以及句法规则,那么我们就能够理解它所表达的东西。因此,我们的研究必须首先从对词的考察开始,然后考察句法规则。
在进入任何细节性的研究之前,先对我们的问题的性质作些一般性的论述,可能有助于我们知道重要的东西是什么。
我们的问题是知识论里的一个问题。什么是知识论呢?我们知道的或者我们认为我们知道的一切事物,都属于某门特殊的科学。那么,留给知识论的还有什么东西呢?
有两种不同的探究,它们都是重要的,并且每一种都有资格被称为“知识论”。在任何特定的讨论中,如果不能确定要将那种讨论归属到这两种探究中的哪一种,就容易出现混淆。因此,在这开始的时候,我将说几句话,以对这两种探究作出解释。
在第一种形式的知识论中,我们接受从科学上对世界所作的描述。这并非是把这种描述作为确定无疑的真理来接受的,而是作为眼下最可用的东西来接受的。正如科学所描绘出来的那样,世界包含着一种被称为“认识”的现象;而第一种形式的知识论必须考虑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现象。从外部来看,它首先是生命有机体的一个特征;一般说来,随着有机体变得更为复杂,这个特征就会越来越多地展示出来。显然,认识是有机体同别的某种事物或者同该有机体自身的一个部分之间的一种关系。如果仍然站在一个外部观察者的角度来看的话,我们可以把知觉意识从习惯性知识中区分出来。知觉意识是一种“刺激感受性”,它并不限于生命有机体。科学仪器也具有这种特性,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一切事物都具有这种“刺激感受性”。刺激感受性是在某种刺激出现时动物或事物所作出的反应;而当该刺激不出现时,它们不会作出那种反应。
当狗出现的时候,猫会表现出一种特定的反应。这使得我们说,猫“感知到”了狗的出现。但是在电流出现时,电流计也会表现出特定的反应,而我们却并不说它“感知到”了电流。这两种情况之间的差别与“习惯性知识”有关。
一个无生命的事物,只要它的物理构造没有改变,总是会对同一种刺激作出同一种反应;相反,当动物重复面对它从第一次就对之作出某种反应的刺激时,就会逐渐改变反应的特征,直至它达到——至少暂时地达到——一个稳定点为止。当达到这个稳定点时,该动物就获得了一种“习惯”。每一种习惯都包含这样的东西,即从行为主义的观点来看可以算作对于一般法则的信念的东西,或者,假如这种信念碰巧是真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算作知道了这种法则。例如,行为主义者也许会说,一条学会直立起来去乞求食物的狗相信下述一般法则:“闻到了食物的味道,再做出乞求的动作,然后就会得到食物。仅有食物的味道而没有乞求的动作,食物是不会出现的。”
所谓的“通过经验而学习”,指的就是获取习惯的行为;它是生命有机体所特有的表现。狗通过经验了解到,人可以开门;因此,假如它的主人在场,并且它又想出去的时候,它就会围绕主人发出叫声,而不再会往门上抓。通常,“符号”依赖于通过经验而学来的习惯。对于一条狗来说,它的主人的声音就是主人的符号。我们可以说:假如A引发了B将会引发的反应,而这种反应却又并不适合于单独存在着的A,那么A是B的一个“符号”。然而,必须承认,一些符号的有效性并不依赖于经验:动物会对某些气味作出反应,其作出反应的方式与发出这些气味的对象相适合;而且,有时候,当它们从未经验过这些对象时,它们甚至也能做到这一点。给“符号”下一个精确的定义是困难的,这既是因为刚刚所说的这种情况,即一些符号的有效性并不依赖于经验,也是因为无法给“适当的”反应下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但是,我们所意指的东西的一般特征是相当清楚的,而且人们将会发现语言就是一种“符号”。
一旦有机体的反应受到符号的影响,就有可能发现“主观的”和“客观的”之间的差别的起源,而且也可能发现“知识”和“错误”之间的差别的起源。从主观上说,假如在A出现时,有机体O以一种适合于B的方式作出反应,那么对O来说,A就是B的一个符号。从客观上来说,假如在事实上,A为B所伴随或跟随,那么A是B的一个符号。对有机体O来说,每当从主观上看A是B的符号时,我们就可以说,从行为主义角度来看,O“相信”这样的一般命题,即“A总是为B所伴随或跟随”。但是,只有从客观上看A是B的一个符号时,这个信念才是“真的”。动物会被镜子或气味所欺骗;而这样的情况使得下述这点变得显而易见:从我们目前的观点来看,“主观的客观的”之间的区分以及“知识错误”之间的区分,在很早的阶段就出现在动物的行为反应中了。在这个阶段,知识和错误都是在有机体的行为与关于环境的诸事实之间所出现的可观察的关系。
在其自身的限度内,以上这种类型的知识论是合法的,也是重要的。但是还有另外一种知识论,它比前者更深入,而且我认为,比前者重要得多。
当行为主义者观察动物的行为,并且确定这些行为所展示的是知识还是谬误时,他没有把自己看作动物,而是看作一个对实际所发生的事情进行无误——这种无误至少是假设性的——记录的人。他“知道”动物被镜子所欺骗,却又相信他自己“知道”他并未受到类似的欺骗。由于忽略了这个事实,即他正在观察,而且他是一个像任何别的有机体一样的有机体,所以他就赋予了他的观察结果一种客观性的假象。一旦我们记住该观察者可能会犯的错误时,我们就已经把蛇带进了行为主义者的伊甸园。蛇要求对观察结果作出怀疑,并且为了这个目的,它可以毫无困难地引用科学经典。
科学经典最权威的形式,体现在物理学(包括心理学)中。物理学使我们确信,我们称之为“感知着对象”的现象,处在一个以这些对象作为起点的长的因果链条的末端;而且,除了至多在某些非常抽象的方面,它们是不太可能类似于这些对象的。我们全都是从“天真实在论”出发的。“天真实在论”是这样一种学说:事物就是它们所看起来的那样。我们认为草是绿色的,石头是僵硬的,雪是冰冷的。但是,物理学使我们确信,草的绿色、石头的僵硬以及雪的冰冷,并不是我们在自己的经验中所知道的那种绿色、僵硬及冰冷,而是某种非常不同的东西。假如相信物理学的话,那么当观察者自己似乎在观察一块石头时,他实际上正在观察石头在他身上所产生的效果。因而,科学似乎与自身相矛盾:当它最想具备客观性时,它发现自己违背了自己的意志,陷入了主观性之中。天真实在论导致物理学;而物理学,假如是真的,则表明天真实在论是假的。因此,天真实在论,如果是真的,那么就是假的;所以,它是假的。当行为主义者认为他是在记录关于外部世界的观察结果时,他因此实际上是在记录关于发生在他身上的事情的观察结果。
这些思考带来了怀疑,并因此导致我们对被认作知识的东西进行一种批评性的审查。这种批评性的审查就是上面所提到的第二种意义上的“知识论”,也就是人们所说的“认识论”。
这种审查的第一步,就是按照一定的顺序,对我们认为我们所知道的东西作出安排。在这种顺序中,后出现的东西之所以被认识(假如它被人们认识了的话),是因为有了前面的东西。然而,这个概念并非像它表面看起来的那样清晰。它和逻辑的顺序不是一回事,和发现的顺序也不是一回事,尽管它和这两者都有关系。让我们通过某些例子来说明。
在纯数学中,从基础原理之后,逻辑的顺序和知识的顺序是一回事。在一篇(比如说)论述函项理论的文章中,我们之所以相信作者所说的话,是因为他是从已被人们相信的那些较简单的命题中演绎出这些话来的;也就是说,我们的信念的原因也就是它们的逻辑根据。但是,在数学的开端之处,情况并不是这样的。逻辑学家们已把必要的前提减少到为数很少的高度抽象的符号命题,并且这些命题很难理解,而逻辑学家们自己之所以相信这些符号命题,只不过因为人们发现它们在逻辑上等值于大量的更熟悉的命题。这个事实,即数学能够从这些前提中演绎出来,显然并不是我们相信数学真理的原因。
认识论所要求于数学的东西,虽然并不是我们的信念的逻辑顺序,却也并不是这些信念的心理学原因。为什么你相信7×8=56?你曾经证实过这个命题吗?我当然从来没有证实过。我之所以相信它,是因为在儿童时期人们就这么告诉我,也因为从那时起我发现它被一些受人尊重的作者重复过。但是,当我对数学知识进行认识论的考察时,我就不会去考虑我的这个信念即7×8=56的历史原因。从认识论上来看,问题并不是“为什么我确实相信了这个或那个?”而是“为什么我应该相信这个或那个?”事实上,这整个主题就是一个笛卡尔式的怀疑的产物。我看到人们会犯错误,并且我问我自己必须做些什么来避免错误。显然,我必须做的一件事情就是正确地推理。但是,我必须有据以推理的前提。在一种完善的认识论中,我们将按一种逻辑的顺序来安排诸命题,尽管这并不是逻辑学家们偏爱的那种逻辑顺序。
举天文学上的例子。在关于行星运动的数学理论中,逻辑上的顺序是从万有引力法则开始的,但是历史的顺序则是从第谷·布拉赫的观察开始的。他的观察导致开普勒诸定律的发现。认识论的顺序类似于历史的顺序,但并不相同,因为我们不可能满足于以往的观察。如果我们要使用以往的观察记录的话,我们首先必须发现它们之值得信赖的证据,而我们只能通过使用我们自己的观察结果来达到这一点。
或者,再以历史为例。假如真的存在一门历史科学的话,它的事实就可以从一般法则中演绎出来。在逻辑的顺序中,这些法则是最先出现的。在认识论的顺序中,我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都愿意相信我们在可靠的文献中所发现的关于(比如说)尤利乌斯·恺撒的事情。但是,审慎的历史学家必须深入到手稿及碑文中去;他的资料具有某些特定的形状,对它们的解释有时可能是非常困难的。比如,就楔形文字的碑文来说,对它们的解释依赖于非常精细的归纳。阐述我们为什么应该相信我们对汉穆拉比 [2] 所做的解释,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对于审慎的历史学家来说,基本的前提是他在一定的简札上看到一定的形状。而对于我们来说,基本的前提是他说他这么做了,以及我们可能拥有的相信他会说真话的任何原因;这些原因就在于对他的陈述与我们自己的经验所作的一种比较。
认识论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安排我们的所有信念:这既包括那些我们对之感到确信的信念,也包括那些在我们看来只有或大或小的可能性的信念。这种安排必须从那些经过反思之后不需要任何支持论证就让我们觉得可靠的那些信念开始,而且这种安排必须揭示这样一种推论(主要不是严格的逻辑意义上的推论)的性质,而我们就是由之从这些信念获得派生信念的。那些不需要任何支持论证就显得可信的关于事实的陈述,可以称作“基本命题”。 [3] 这些基本命题与某些可以称之为“经验”的非语词现象相联系。这种联系的本质是认识论的基本问题之一。
认识论既包含逻辑学的也包含心理学的成分。从逻辑上来看,我们必须考虑在基本命题与那些由于有了基本命题而得到我们相信的命题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通常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演绎关系)。我们也必须考虑时常存在于不同的基本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如果我们接受了某些一般原理,这些逻辑关系就会使得基本命题构成一个体系,而这个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增加了它自身的每一个构成成分的可能性。另外,我们还要考虑基本命题自身的逻辑特征。从心理学上来说,我们必须考察基本命题与经验之间的关系,以及我们对于任何基本命题所感觉到的可疑性或确定性的程度,还要考虑降低可疑性和提高确定性的方法。
在全书中,我将试图避免去考虑逻辑的及数学的知识,这种知识并不会引起我希望讨论的问题。我的主要问题,自始至终将是基本命题与经验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在认识论的顺序中最先出现的命题与在某种意义上作为我们接受这些命题之根据的现象之间的关系问题。
我所关心的主题,不同于(比如说)卡尔纳普的《语言的逻辑句法》一书所讨论的主题,尽管在许多方面,该著作以及处理类似题目的某些其他著作所进行的那些讨论是非常重要的。我所关心的是什么东西使得经验命题成为真的,以及应用到这些命题上的“真”的定义。除非它们的主题碰巧是语言学的,经验命题是通过非语言的现象而成为真的。因此,在考虑经验真理时,我们所关心的是语言事件与非语言事件之间的关系,或者毋宁说,我们所关心的是复杂性逐渐增长的一系列关系。当我们看到一颗流星并且说“瞧!”时,这种关系是简单的;但是,万有引力法则同该法则建立于其上的观察之间的关系,则是极其复杂的。
与常识相一致,经验论认为,一个语词陈述可以被观察所证实或驳倒,只要它是一个有意义的陈述,同时又非一个逻辑陈述的话。在这种情况下,“观察”被设想为我们所“经验”到的某种非语词的东西。但是,假如观察要证实或反驳一个语词陈述,那么在某种意义上,它自身必须为一个或更多的语词陈述提供根据。因而,一种非语词的经验与一种语词陈述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证明了该语词陈述——是经验论必然要去研究的事情。
我的论证的一般过程将如下所述。
在前三章中,我想对语词、语句、经验与(不完全地)描述了该经验的语句之间的关系,进行一番非正式的初步的讨论。这个题目的一个困难在于,我们不得不在精确的技术意义上使用普通语词,而这些语词通常又不具有这种精确的技术意义。我在开始的这几章中避免了这些技术性定义,然而我通过表明它们对其来说是必要的那个问题的本质,为它们奠定了基础。因而,在这几章中所说的话,并不具有在以后诸章中可以寻找到的那种精确程度。
第四章至第七章所涉及的是语言分析中的一些问题。从语言的逻辑研究中得出的一个最明显的结论是:一定存在着一个语言的等级体系,而且“真的”和“假的”这些词当应用于任何一种特定语言中的陈述时,自身则属于一种更高阶的语言中的语词。因而,这个结论意味着“真的”和“假的”这些语词在其中并不出现的一种最低阶的语言的存在。就逻辑的考虑而言,这种语言可以用多种方式构造出来。除了它不应该允许有似是而非的变项 [4] 之外,即除了它不应该包含“所有”和“有的”这些语词之外,其句法和词汇并非由逻辑条件所决定。我从心理学出发构造了一种(而非这种)满足最低阶语言之逻辑条件的语言;我称之为“对象语言”或“初阶语言”。在此语言中,每个语词都“指称”或“意指”一个可感对象,或者一个由诸多这类对象所构成的类;而且在被单独使用时,它们都断言了自身所指称或意指的那个可感对象的出现,或者断言了它们自身所指称或意指的那个对象的类中一个对象的出现。在定义这种语言时,有必要只把“指称”或者“意指”应用于对象词,即这种语言中的语词。各种更高阶的语言中的语词,通过某些其他的以及比这复杂得多的方式拥有“意义”。
通过加上我所说的像“或者”、“并非”、“有的”、“所有”这样的逻辑语词,以及应用于对象语言中的句子的“真的”和“假的”这些词,我们就从初阶语言过渡到了二阶语言。建立比第二阶语言更高的语言是逻辑学家的事情,因为在语句和非语言现象之间的关系上,它不会产生新的问题。
第六章和第七章涉及的是句法问题,即“专名”与“自我中心殊相词”。“自我中心殊相词”指的是诸如“这”、“我”、“现在”等等语词,它们拥有一种相对于说话者的意义。假如本书提出的专名理论是正确的,那么它是重要的,尤其是在空间和时间方面。
紧接着的四章与感觉知识有关,更具体地是与“基本命题”有关。基本命题就是那些最直接地陈述了来自知觉的知识的命题。
我们说过,以某种逻辑顺序对构成我们的知识的命题作出安排,是认识论的任务;并且在这种顺序中,后出现的命题之所以被接受,是因为它们与先前出现的命题之间具有逻辑的关联。后来的命题并非必须从先前的命题中逻辑地演绎出来。所必需的是,为了认为后出现的命题可能是真的,先前的命题要为此提供任何可能存在的根据。当我们考虑经验知识时,在这个等级系统中最早出现的命题为所有其他命题提供了根据,而这些命题并不是从别的命题中演绎出来的,也并非是纯粹的任意的假定。它们也拥有根据,尽管它们的根据不是命题,而是被观察到的现象。这样的命题,就像上面所看到的那样,被我称为“基本”命题。它们履行了逻辑实证主义者赋予他们所谓的“记录命题”的功能。在我看来,逻辑实证主义者的缺点之一在于,他们的语言学的偏见使得他们关于观察命题的理论成为模糊的和不能令人满意的。
接着,我们转移到了对“命题态度”的分析。“命题态度”指的是相信某某事情是这样的,渴望某某事情是这样的,怀疑某某事情是这样的,等等。不论对于逻辑学还是对于知识论来说,对这类现象的分析,尤其是关于信念的分析,都是重要的。我们发现,相信一个特定的命题并不必然涉及语词,而只需要相信者处于许多可能的状态之一,并且这些状态主要地(假如不是全部地)是由因果特性所定义的。当语词出现时,它们就“表达”了这个信念,而且假如该信念是真的,它们就“指示”了一个不同于该信念的事实。
关于真和假的理论自然地产生于我所提出的这些考虑。它是一种认识论的理论;那就是说,当存在着某种获得将会决定自身之真或假的知识的方法时,它才提供一种关于“真的”和“假的”的定义。这种理论使人想起了布劳威尔以及他对排中律的否定。因而,必须考虑是否可能给“真的”和“假的”一种非认识论的定义,并以此保护排中律。
最后,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假如语言的逻辑范畴符合于语言所处理的非语言世界中的成分,那么它们在多大程度上相符合?或者,换句话说:逻辑为某些形而上学理论提供一种基础了吗?尽管有了逻辑实证主义者说过的所有那些话,我还是倾向于以肯定的方式回答这个问题。但是,它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对此,我并无勇气妄下结论。
在本书以下的论述中,有三个论题我认为特别重要。
(1)本书论证了这个观点,即许多语词陈述都可以在一次单独经验的基础上得以证明。本书研究了这类陈述的特征,并主张它们必须总是被限定于属于观察者的自身经历(biography)的事情。它们可以是像“我看见了一块犬科动物的色片”这样的陈述,而不能是像“这里有一条狗”这样的陈述。在证明它是真的时,这后一类陈述总是包含着一些推论的成分。
(2)在每个断言中,必须把两个方面的问题分离开来。在主观性一面,断言“表达”了说话者的一种状态。在客观性一面,它企图“指示”一个“事实”,而且当它是真的时,它的企图就得到了实现。信念的心理学涉及的仅仅是主观性一面,而关于真或假的问题,也涉及客观性一面。我们发现,对语句所“表达”的东西的分析,使得关于“或者”、“并非”、“所有”及“有的”这类逻辑语词的意义的心理学理论成为可能。
(3)最后,存在着真理与知识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人们多次尝试着根据“知识”来定义“真”,或者根据像“可证实性”这类涉及“知识”的概念来定义“真”。假如从逻辑上贯彻到底的话,这类尝试会导致一些我们没有理由去接受的荒谬结论。我断定,“真”是一个基本概念,并且“知识”必须以“真”来定义,而不是反过来以“知识”定义“真”。这蕴含着这样的推论:即使我们不能发现任何方法去获得或支持或反对一个命题的证据,该命题也可以是真的。它也意味着要部分地放弃得到逻辑实证主义者所支持的那种彻底的形而上学不可知论。
我们对知识的分析表明,除非对知识作出比我们所设想的严格得多的限制,我们将势必承认关于非证明性推论的原理,而且所说的这种推论也许难以和纯粹经验论相协调。这个问题在许多地方都出现了,但是我没有去讨论它。这部分是因为,要讨论这个问题,就需要写一本与本书一样厚的著作;但主要是因为,在解决这个问题上所作的任何尝试,都必须建立在对以下各章所考虑的事情作出分析的基础上,而且这种分析的正当性可能会被对其结果所进行的草率的研究所损害。
* * *
[1] “Socrates is mortal”和“Socrates est mortel”分别是英语和法语的句子,意思都是“苏格拉底是有死的”。——译注
[2] 汉穆拉比(?~公元前1750),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公元前1792~前1750)。——译注
[3] 这是艾耶尔先生使用的表达式。
[4] “似是而非的变项”在罗素著作的原文中是apparent variable,是罗素从皮亚诺那里借用来的术语,指的是这种变项看起来像是变项,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变项(real variable)。因而,包含这类变项的表达式只能算作命题(即本书第十三章中所说的通过概括而得到的那类命题),而不能算作命题函项。——译注
[book_title]第一章 词是什么
现在,我来对“什么是语词”这个问题作一预备性的考虑。但是,我现在所必须说的话将会在以后的阶段中通过细节性的讨论得到补充。
从最早的我们对其拥有历史记录的时代起,语词就已成为迷信恐惧的对象。知道敌人名字的人,通过这个名字,就可以获得对付敌人的魔力。我们仍然使用“以天道的名义”这类短语。人们容易同意“太初有言”这个说法。这种观点构成了柏拉图、卡尔纳普以及居于这两人之间的绝大多数哲学家的哲学的基础。
在我们能够理解语言之前,我们必须剥去其神秘的及引起恐惧的属性。本章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做到这一点。
在考虑词的意义之前,让我们首先把它们作为可感世界中的现象来考察。从这个观点来看,词有四种类型:说出的、听到的、写下的,以及读到的。设定一种关于物质对象的常识的观点将是无害的,因为我们总是能够在后来把用常识的词项所说的话翻译成我们可能更喜爱的任何一种哲学语言。因而,将写下的词和读到的词合并到一起是可能的,其方法就是用物质对象代替每一个词。这种物质对象就是纽拉特所说的一团油墨;视具体情况不同,它是一个写下的或印出的词。写和读之间的区别当然是重要的,但是几乎每一件关于这种区别所需要说的事情,都可以通过联系说和听之间的差别而得到表达。
一个特定的词,比如说“狗”,可以被许多人在许多场合说出、听到、写下或阅读。我将把当人们说一个词时所发生的现象称为“语词的说出”,把当人们听到一个词时所发生的现象称为“语词的声音”,并将把那种构成了写下的或印出的词的物理对象称为“语词的形状”。当然,显而易见:由于其心理学的特征,即由于其拥有“企图”或者“意义”,语词的说出、声音及形状区别于其他东西的说出、声音及形状。但是,目前我希望尽可能地把这些特征放在一边,而只考虑作为感官世界之一部分的语词的地位。
“狗”这个被说出的语词,并非是单个的存在体:它是发生在舌头、喉头以及喉道中的相似运动所组成的一个类。就像跳跃是由身体的运动所组成的一个类并且走动是由身体的运动所组成的另一个类一样,“狗”这个被说出的语词又是一个由身体的运动所组成的类。“狗”这个词是一个共相,这恰如狗是一个共相一样。在不严格的意义上,我们说我们能够在两个场合说出同一个词“狗”,但是事实上我们所说出的是同一种类事物中的两个实例,这恰如当我们看到两条狗时我们所看到的也是同类事物中的两个实例一样。因而,在狗和“狗”这个词之间,并不存在着逻辑地位上的差别:每一个都是一般的,并且仅仅存在于实例之中。“狗”这个词是由语词的说出所构成的某个类,这正如狗是由四足动物所构成的某个类一样。完全相似的论述也适用于听到的词以及写下的词。
可能会有人认为,当我坚持语词是一个共相时,我过分地强调了一个非常明显的事实。但是,每当我们不加小心时,就会有一种几乎是不可抑制的倾向把语词看成是一个事物,并主张当存在着许多狗时,“狗”这一个词就被应用于所有这些狗。因此,我们最终会认为,狗全都共同地具有某种狗类的本质,也就是“狗”这个词实际上意指的东西。这样,我们就回到了柏拉图,而那条狗则躺在天国中。然而,我们实际所拥有的东西,却是许多或多或少相似的声音;这些声音全都可以应用于许多或多或少相似的四足动物。
当我们试图定义“狗”这个被说出的词时,我们发现,如果我们不把意图考虑在内,我们就无法做到这一点。有些人说“dawg”,但我们认识到他们意指“狗”(dog) [1] 。一个德国人习惯于说“dok” [2] ;假如我们听到他说“De dok vaks hiss tail ven pleasst” [3] ,我们就知道他已经说出了“狗”这个词的一个实例,尽管一个说出同一种声音的英国人此时说出了“码头”这个词的一个实例 [4] 。就写下的词而言,类似的考虑也适应于那些书法不好的人。因此,尽管与一种标准的声音或形状——即英国广播公司播音员的声音和字帖书写者的字体——相近似在界定一个词的实例时是必要的,但它是不充分的,而且也无法精确界定与那种标准的声音或形状相近似的必要程度。正像狗是一个家族一样,词实际上也是一个家族 [5] ;而且,正像在进化过程中一定存在着某些居于狗与狼之间的过渡物种一样,在词与词之间也存在着若干不容易确定其归属的居间的情形。
在这方面,词的印刷体是最可取的。除非油墨褪色,对于一个视力正常的人来说,“狗”这个词是否印在一个特定的位置,几乎不会让人感到难以确定。实际上,印刷体是一种人工制品。人们把它设计出来,是为了满足我们分类的兴趣。字母A的两个实例是非常相似的,而且每一个都不同于字母B的实例。通过在白色的纸上使用黑色的印刷体,我们就在其背景之中十分鲜明地突出了每个字母。因此,一个印刷页就是由一组分离的并且容易辨认的形状构成的,从而它也就成了逻辑学家的天堂。但是,他一定不要自我欺骗地认为,书本外的世界同样地令人迷恋。
由于拥有“意义”,听到的、写下的或说出的词,不同于由别的身体的运动、声音或形状所组成的类。许多词只是在适当的语境中才是有意义的,像“比”、“或者”、“然而”这类语词都不能单独出现。在对意义进行解释时,我们不能从这类语词开始,因为它们是以其他语词的存在为前提的。然而,有一些词,包括儿童最先学会的所有那些词,是可以单独使用的;它们是专名、常见的动物的种类的名称、颜色的名称,等等。我称这些词为“对象词”,它们构成了对象语言。在以后的一章中,我对于这种语言将有很多话要说。这些语词具有多种特性:首先,它们的意义是通过直接面对对象而学会的,或者说它们的意义能够在直接面对对象时被人学会。这些对象就是它们所意指的东西,或者它们所意指的东西的实例。其次,它们不以其他语词的存在为前提。再次,它们当中的每一个词都可以依靠自身去表达一个完整的命题。你可以惊叫一声“火!”,但是你大喊一声“比!”则是毫无意义的。显然,对“意义”所作的任何解释都必须从这类语词开始,因为像“真”和“假”一样,“意义”也拥有一个意义的层次系统。该等级系统对应于语言的层次系统。
语词通过多种方式得到使用:叙述、请求、命令、想象,等等。但是,对象词的最基本的用途在于它的指示性功能;比如说,当一只狐狸出现时,大喊一声“狐狸”。几乎同样基本的另一种用途是它的呼唤功能:使用一个专名是为了表达一种愿望,即希望被提到名字的那个人出现在眼前。但是,这并不是对象词真正基本的用途,因为对象词的意义一定是在对象出现时才被学会的。(我排除了那些通过文字的定义而被学会的词,因为它们是以一种已经存在的语言为前提的。)
显然,知道一种语言就在于能够适当地使用语词,并且在听到这些词时能做出适当的行为。正如一个板球手没有必要了解关于碰撞与投掷物的数学理论一样,人们同样没有必要能够说出一个语词所意指的东西是什么。其实,就许多对象词而言,除非通过使用重言式,要说出它们所意指的东西,严格地讲,一定是不可能的,因为语言就是从它们开始的。你只能通过指着某种红色的事物来解释(比如说)“红”这个词。当在“红”这个听到的词与红这种颜色之间的联想被建立起来时,一个儿童就理解了这个听到的词。当他注意到某种红的事物时能够说出“红”,并且有一种要这么说的冲动,他就已经掌握了“红”这个说出的词。
对于对象词的最初的学习是一回事;当言语这种工具已被掌握时,对言语的使用又是另外一回事。在成年人的生活中,所有言语,比如对某个名字的呼唤,从意图上来说都是祈使语气,尽管这不是非常明显的。当它似乎只是一个陈述时,它就应该以“知道……”(know that)这些语词作为开始。我们知道许多事情,而我们只是断言其中的一些。我们断言的那些事情就是我们希望我们的听者知道的那些事情。当我们看见一颗流星,并简单地说一声“瞧!”时,我们希望这一个词会让旁观者也能看到它。如果你有一位不受欢迎的来访者,你可能会把他踢下楼,或者你可能会说“滚出去!”由于后一种包含较少的肌肉运动,所以如果它能和前一种做法产生相同的效果,那么它将是更可取的。
因此,在成年人的生活中,当你使用一个语词时,你之所以使用它,通常不仅是因为这个词所“指称”的东西出现在感官之前或者出现于想象之中,而且也是因为你希望你的听者做出一些与它有关的事情。但是,对于一个正在学习说话的儿童来说,情况却并非如此;而且即使在后来的岁月中,情况也并非始终如此,因为在有趣的场合使用语词成了一种自动的习惯。如果你突然看到了你误以为已经死去的一个朋友,那么你很可能会说出他的名字,即使他本人以及任何别的人都没有听到你的声音。但是,这类情况属于例外。
在语句的意义中,有三种心理学的成分:说出语句的外部原因、听到语句时所产生的效果,以及说话者期待它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效果。这第三种成分是导致语句被说出的原因的一部分。
一般说来,我们可以说:除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言语就是由人们所发出的声音构成的,而发出声音的人指望别人做出他所期望的行为。然而,它的指示的及断言的能力仍然是基本的,因为正是有了这两种能力,当我们听到言语时,它才能导致我们以一种与环境中的某种特征相符合的方式去行动,而这种特征被说话者而非听者感知到了,或者由说话者从过去的知觉中所记起。当你在夜晚领着来访者走出你的房屋时,你可能会说“这里有两个向下的台阶。”你这么一说,就使得他在做出反应时好像自己也看到了这些台阶一样。然而,这意味着你对来访者有某种程度的善意。陈述事实绝非总是言语的目的;通过说话来骗人同样也是可能的。“语言被给予我们,是为了使我们能够隐瞒我们的思想。”因此,当我们把语言看成陈述事实的工具时,我们就不言而喻地假定了说话者身上的某些愿望。有趣的是,语言是能够陈述事实的;同样有趣的是,它也能够陈述谬误。当它陈述事实或者谬误时,其目的是希望在听者身上引起某种行为。假如听者是一个奴隶、一个儿童或者一条狗,那么通过比较简单地使用祈使语气,就可以产生效果了。然而,在说谎的效果和真话的效果之间存在着差别:只要人们期待着真理,谎言就只能产生人们想要的结果。事实上,除非假定说真话是一种通常的情况,没有人能够学会说话:假如当你的孩子看到一条狗时,你很随便地说出“猫”、“马”或者“鳄鱼”,那么当它不是一条狗时,你将不能通过说“狗”来欺骗他。因此,说谎是一种派生的行为,它预设了说真话是一种通常的规则。
因此,情况显然是这样的:虽然绝大多数的句子主要是祈使的,但是除非通过对象词的指示性特征,它们就无法履行自身的功能,即导致听者做出某种行为。假设我说“跑!”,并且听我说话的那个人因此也就跑了起来,那么,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仅仅是因为“跑”这个词指示了某种类型的行为。这种情况的最简单形式出现在军事训练中:由于建立了条件反射,以至于某种类型的声音(即表示命令的语词)产生某种类型的身体运动。我们可以说,既然如此,所说的这种声音就是所说的这种运动的名称。但是,那些并非身体运动的名称的语词,与身体的行为之间就较少具有一种直接的关联。
只是在某些情况下,语词的说出的“意义”才可能等同于人们企盼它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效果;表示命令的语词以及“瞧!”这个词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是,假如我说“瞧,有只狐狸!”那么我不仅寻求在听者身上产生某种行为,而且通过描述环境中的一个特征给了他一种行动的动力。就陈述性言语来说,“意义”和所企盼的效果之间的区别甚至是更明显的。
只是语句才会拥有被期待的效果,但是意义却并不仅仅限于语句。对象词拥有一种意义,这种意义并不依赖于对象词是否出现在语句中。
在最低层次的言语中,语句和单个语词之间并不存在差别。在这个层次上,单个的语词被用来指示它们所称呼的东西的那种可以被人感知到的出现。正是通过这种言语形式,对象词才获得了它们的意义,而且在这种言语形式中,每个词都是一种断言。在关于以可感方式出现的物体的断言之外,甚至在某些没有做到这一点的断言之外,任何事物都只能通过句子来获得。但是,假如语句包含着对象词,那么它们所断言的东西依赖于对象词的意义。有些语句并不包含对象词,它们是逻辑的和数学的语句。但是,所有经验陈述都包含对象词,或者通过对象词而得到定义的词典词。因此,在关于经验知识的理论中,对象词的意义是根本的,因为正是通过它们,语言和非语言现象才联系了起来,其联系的方式使得语言能够表达经验的真理或谬误。
* * *
[1] 在英语中,“dawg”和“dog”指的都是狗,但前者是一种更为口语化的说法。罗素在这里是说,有些英国人喜欢说“dawg”,而不说“dog”,但是他们所说的意思就是“dog”。——译注
[2] 这里的意思是说,一个德国人在说英语“dog”时,会说成“dok”。——译注
[3] 德国人在说英语“The dog wags his tail when pleased”(狗高兴时就摇尾巴)这句话时,会说成“De dok vaks hiss tail ven pleasst”。——译注
[4] 这里的意思是说,有的英国人在说“The dog wags his tail when pleased”(狗高兴时就摇尾巴)这句话时,也把“dog”说成“dock”(码头)。——译注
[5] 我借用了维特根斯坦处理这个问题的方法。
[book_title]第二章 句子、句法和词性
语句可以是疑问式的、希求式的、感叹式的或祈使式的,也可以是陈述式的。在我们余下的绝大部分的讨论中,我们可以仅限于讨论陈述句,因为这些语句单独地是真的或假的。除了是真的或假的之外,陈述句还有另外两种让我们觉得有趣的特性,而且其他语句也拥有这两种特性。这两种特性中的第一种是:它们是由语词构成的,并且拥有某种意义,而这种意义则来源于它们所包含的语词的意义。第二种特性是:它们具有某种统一性;通过这种统一性,它们就可以具备一些作为其构成成分的语词所不具备的特性。
对于这三种特性的每一种,我们都需要作些研究。让我们从语句的统一性开始。
单一的语法句子从逻辑上看可能不是单一的。从逻辑上来看,“我走了出去,并且发现下雨了”这个语句,是无法同“我走了出去”和“我发现下雨了”这两个语句相区分的。但是,“当我走出去时,我发现下雨了”却是逻辑上单一的语句,它断言了两个现象是同时发生的。从逻辑上看,“恺撒和庞培是伟大的将军”是两个语句。但是,“在他们都是将军这一点上,恺撒和庞培是相似的”从逻辑上看却是单一语句。有的语句从逻辑上看并非是单一的,而是由两个断言组成的,并且这两个断言是通过“并且”或者“但是”或者“尽管”或者某个类似的连词连接在一起的。为了我们的目的,把这类语句排除在外将是方便的。就我们的目的而言,单一语句一定是这样的语句:它说出了某种事物,而这某种事物是无法通过两个单独的更简单的语句来表达的。
接下来,考虑像“如果你将生病,我会难过的”这样的句子。这个语句无法分成“我会难过的”和“你将生病”这两个句子。它具有我们要求语句所具有的那种统一性。但是,它具有某些语句所不具有的一种复杂性。如果不考虑时态的话,那么它陈述了在“我难过”和“你生病了”这两个句子之间的一种关系。我们可以把它解释成断言了下述情况的语句:不管何时,只要这两个句子中的第二个是真的,那么第一个也是真的。相对于作为它们构成成分的语句,这样的句子可以被称为“分子式的”;根据同样的对比关系,这些作为它们构成成分的语句则可称为“原子式的”。在一种非相对的意义上,某些语句究竟是不是“原子式的”,在眼下可以作为一个尚容争论的问题。但是,当我们在考虑什么东西产生了语句的统一性时,只要发现一个语句是分子式的,我们最好还是把注意力首先转移到它的原子上。大致地说,一个原子语句就是只包含一个动词的语句。但是,这种说法只是在一种严格的逻辑语言中才是精确的。
这个问题绝不简单。假设我先说出“A”,然后说出“B”,你就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声音‘A’先于声音‘B’。”但是,这含有“声音‘A’出现了”和“声音‘B’出现了”这两层意思,并补充进另外一层意思,即一个现象在另外一个现象之前。因此,你的陈述实际上类似于这样的一个陈述:“在我出去之后,我把衣服弄湿了。”它是一个分子陈述,其原子是“A出现了”和“B出现了”。那么,当我们说“A出现了”,我们的意思是什么呢?我们意味着:存在着一种属于某个类的声音,这个类被称为“A”。因此,当我们说“A先于B”时,我们的陈述就包含了一种隐藏的逻辑形式。这种逻辑形式和以下这个陈述的逻辑形式是相同的:“首先出现了狗吠的声音,然后出现了马嘶的声音。”
让我们来对这个问题作一番稍微深入的探讨。我先说“A”,然后又说“我刚才说了什么?”你接着回答说“你说了‘A’”。现在,当你在这个回答中说出“A”时你所发出的声音不同于我原先发出的声音。因此,假如“A”就是某一特定声音的名称,你的陈述就是错误的。仅仅是因为“A”是一类声音的名称,你的陈述才是正确的。你的陈述对我所发出的声音进行了正确的归类,这就好像你说“你发出了狗吠般的声音”一样。这种情况表明了语言是如何把我们逼进了一般性之中的——甚至当我们最想避免这种一般性的时候。假如我们想要谈论我所发出的那种特定的声音,我们就应该给它一个专名,比如说“汤姆”,并且当你说“A”时,你所发出的声音我们将称之为“迪克”。然后我们就可以说:“汤姆和迪克都属于A类声音。”我们可以说“我说了汤姆”,但不可以说“我说了‘汤姆’”。严格地讲,我们不应该说“我说了‘A’”,而应该说“我说了一个‘A’”。所有这些都说明了一个一般原理:当我们使用一个像“A”或“人”这样的一般词项时,我们想到的不是共相而是一个实例,并且眼前出现的这个实例与想到的那个实例相类似。当我们说“我说了‘A’”时,实际上我们的意思是“我发出了一种声音,它非常类似于我即将就要发出的声音‘A’”。然而,这已经是题外话了。
我们将回到这个假定,即:我先说了“A”,然后说了“B”。我们将把我第一次发出的特定的声音现象称为“汤姆”,并把我第二次发出的特定的声音现象称为“哈利”。然后,我们就可以说“汤姆先于哈利”。这就是当我们说“声音‘A’先于声音‘B’”时实际上所要表达的意思。现在,我们似乎终于得到了一个并非仅仅对声音现象进行归类的原子语句。
可能有人会提出这样的反对意见:当我说“汤姆先于哈利”时,这包含了“汤姆出现了”和“哈利出现了”这两层意思,这正如当我说“声音‘A’先于声音‘B’”时,也包含着“‘A’出现了”和“‘B’出现了”这两层意思一样。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一种逻辑的错误。当我说一个类中的某个未经特别指明的分子出现时,只要我知道我所说的是哪一个类,我的陈述就是有意义的。但是,就一个真正的专名来说,除非它命名了某种事物,它是无意义的;而且,假如它命名了某种事物,那种事物就一定出现了。这似乎可以让人联想到本体论的证明,但是它确实仅仅是“名称”的定义的一个部分。一个专名命名了某种事物,而且并不存在着关于这种事物的许多实例。它是通过一种特别的约定来命名这种事物的,而不是通过摹状词——摹状词是由先前已被赋予意义的语词组成的——来命名的。当我们说“汤姆先于哈利”时,我们并不是以“汤姆出现了”和“哈利出现了”作为前提的。严格说来,“汤姆出现了”和“哈利出现了”都是无意义的。这里所说的“汤姆”和“哈利”都是特定声音的名称。
在实践中,人们并不把专名给予单个的短暂的现象,因为绝大多数这类现象都不会让人产生足够的兴趣。当我们有时提到它们时,我们是通过“恺撒之死”和“基督的诞生”这样的摹状词来做到这一点的。目前,如果借用物理学的术语来说的话,我们是把专名给予了某些特定的时空片段,比如,苏格拉底、法国或月球等等。以前,据说我们是把专名给予了实体或实体的集合。但是,现在我们必须找出一个不同的用语来表达专名所指的对象。
在实践中,专名总是拥有许多现象,但是它并不是像类名称那样拥有现象的:那些分离的现象是这个名称所意指的东西的某些部分,而非它的某些实例。比如说,考虑一下“恺撒死了”。“死”是用来代表许多现象的一个共用语词,这些现象相互之间拥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它并非必然是存在于时间与空间中的某种相互联系。在这些现象当中,每一个现象都是一个死。正好与此相反,“恺撒”代表了一系列聚集在一块的现象,而非一系列各别的现象。当我们说“恺撒死了”时,我们其实是在说:恺撒这个系列现象当中的一个现象是死这个类中的一个分子。这个现象被称之为“恺撒之死”。
从逻辑的观点来看,专名可以被赋予时空中的某个连续部分(肉眼可以看得到的连续性就可以了)。一个人生命中的两个阶段可能会拥有不同的名称;例如,艾布拉姆和亚伯拉罕,或者,奥克塔维厄斯和奥古斯塔斯。“宇宙”可以看成是给予全部的时空的一个专名。我们能够把专名给予时空中的很小的部分,只要它们的大小足以被人察觉到。假如在某个特定日期的下午六时,我说了一次“A”,我们就能够把一个专名给予这个声音,或者更具体地说,给予眼前的某个人在听我说话时所拥有的那种听觉。但是,即使当我们达到这种细微的程度时,我们仍然不能说我们命名了某种没有结构的事物。因此,至少在目前来说,我们可以假定:每一个专名都是一个结构的名称,而不是某种缺乏部分的事物的名称。但是,这是一个经验的事实,而非一种逻辑的必然性。
如果我们要避免一些非语言学的问题上的纠缠,我们必须根据语句的复杂性来区分语句,但不是根据它们碰巧所拥有的复杂性,而是根据包含在其形式中的复杂性。“亚历山大先于恺撒”之所以是复杂的,是由于亚历山大和恺撒所具有的那种复杂性。但是,“x先于y”,根据其形式,并不意味着x和y是复杂的。事实上,由于在恺撒出生之前亚历山大就死了,所以亚历山大的每一个构成成分都先于恺撒的每一个构成成分。我们因而可以把“x先于y”作为原子形式的命题来接受,即使我们不能实际提到给出了一个原子命题的一个x和一个y。那么,我们将说,一种命题形式是原子式的,假如一个命题拥有这种形式这一事实,在逻辑上并不意味着它是由从属命题所组成的一个结构。而且,我们还将补充说,从逻辑上看,一个专名并非必然要命名一种拥有若干部分的结构。
对于这种尝试即揭示何种东西构成了一个语句所拥有的那种基本的统一性,上述的讨论是一种必要的准备。这是因为,这种统一性,无论其性质可能是什么,都明显存在于原子形式的语句中,并且应该首先在这类语句中得以考察。
在每个有含义的语句中,在其所包含的几个语词——除去那些仅仅用来揭示句法结构的语词——的意义之间,必须存在着某种联系。我们发现,“恺撒死了”断言了在恺撒和死这两个类之间存在着一个共同的分子,而恺撒和死这两个类都是由事件组成的。这仅仅是语句所能断言的那些关系中的一种。在每一种情况下,句法都表明了所断言的那种关系是什么。有些情况要比“恺撒死了”更为简单,另外一些情况要比它复杂。假设我指着一株黄水仙,然后说“这是黄的”。这里所说的“这”,可以看成是我目前的视野中的一个部分的专名,而“黄的”则可以看成一个类名称。按照这样的解释,这个命题要比“恺撒死了”简单,因为它对某个给定的对象归了类。它在逻辑上类似于“这是一个死”。在我们能够知道两个类有一个共同的分子即“恺撒死了”所断言的东西之前,我们必须能够知道这样的命题。但是,“这是黄的”并不像它所看起来的那样简单。当儿童在学习“黄的”这个词的意义时,首先存在着一个对象,或者不如说,一个对象的集合;而根据定义,这个对象是黄的。然后,存在着一种知觉,即别的对象在颜色上类似于那个黄色的对象。因此,当我们对一个儿童说“这是黄的”时,我们要向他传达的意思是(若能如愿以偿的话):“这在颜色上类似于一个对象;根据定义,这个对象是黄色的。”所以,分类性的命题,或者说,诸如确定属性的命题,实际上是断言了某种类似性的命题。如果是这样的话,最简单的命题也是关系命题。
然而,在对称关系和不对称关系之间存在着一种区别。一种关系,如果在x和y之间成立,而且在y和x之间也成立,那么就是对称的。一种关系,如果在x和y之间成立,而在y和x之间并不成立,那么就是不对称的。因此,类似性是对称的,不类似性也是对称的。但是,“在……之前”、“比……大”以及“在……的右边”等等,则是不对称的。也有一些关系,它们既不是对称的,也不是不对称的;“兄弟”就是一个例子,这是因为,如果x是y的兄弟,y则可能是x的姐妹。这些关系以及不对称的关系,被称为非对称关系。非对称关系是极其重要的,许多著名的哲学观点都由于非对称关系的存在而被驳倒了。
让我们试图陈述一下关于非对称关系的语言事实究竟是什么。“布鲁图杀死了恺撒”和“恺撒杀死了布鲁图”这两个句子都是由相同的语词组成的,并且在每一种情况下,这些语词都是根据时间顺序排列的。不过,在这两个语句中,一个是真的,另一个则是假的。当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对词序所作的这种使用,当然并非本质性的;相反,拉丁语就使用了曲折变化的形式。但是,假如你曾经是一个教授主格和宾格之间的区别的古罗马语教师,那么你就会被迫在某个方面引进非对称关系,而且你会发现通过时间和空间的顺序来解释这些关系是合乎自然的。暂且考虑一下布鲁图杀死恺撒时所发生的情况:一把匕首迅速地从布鲁图移向了恺撒。其抽象的结构是“A从B移向了C”,而且我们所关心的那个事实是:它与“A从C移向了B”有所不同。有两个事件,一个是“A朝向B”,另外一个是“A朝向C”,我们将分别称它们为x和y。如果A从B移向了C,那么x先于y;如果A从C移向了B,那么y先于x。因而,“布鲁图杀死了恺撒”和“恺撒杀死了布鲁图”之间的差别,最终来源于“x先于y”和“y先于x”之间的差别,这里的x和y都是事件。类似地,在视野中,也存在着上下以及左右两种空间关系,它们都拥有同一种特性即不对称性。“比……明亮”,“比……声音大”,以及一般说来作为比较级的语词,也都是不对称的。
就不对称关系来说,语句的统一性尤为明显:“x先于y”和“y先于x”都是由同样的语词构成的,并且这些语词都是根据同一种关系即时间顺序来排列的。在这两个语句所包含的成分中,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把一个与另一个区分开来。这两个语句之间的差别不在于它们所包含的各个部分;只是作为整体来看,它们之间才有所不同。这就是当我说到语句是一个统一体时所要表达的意思。
在这一点上,如果要想避免混乱,那么,重要的是应该记住语词是共相。 [1] 在“x先于y”和“y先于x”这两次语句的说出中,两次出现的符号“x”并不是同一个东西,两次出现的符号“y”也是如此。让S1和S2分别作为专名来代表这两次语句的说出,X1和X2分别作为专名来代表“x”的两次说出,Y1和Y2分别作为专名来代表“y”的两次说出,P1和P2分别作为专名来代表“先于”的两次说出,那么S1就是由X1、P1和Y1这三次说出按照本来那样的顺序组成的,S2就是由X2、P2和Y2这三次说出按照本来那样的顺序组成的。在每一种情况下,这种顺序都是一个历史的事实;它就像亚历山大先于恺撒这个事实一样,是确定的并且不可更改的。当我们看到语词的顺序可以改变,并且看到正如我们可以容易地说出“布鲁图杀死恺撒”那样,我们也可以同样容易地说出“恺撒杀死布鲁图”时,我们就倾向于认为语词是确定的事物,并且能够对它们作出不同的排列。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语词是抽象物,而且语词的说出仅仅能够拥有它们确实拥有的任何一种顺序。尽管语词的说出的过程是短暂的,但是它们生生灭灭,而且不能复活。每一件事物都拥有它所拥有的那种排列,而且不能重新对它作出排列。
我并不希望被认为是在不必要地卖弄学问,而且我将因而指出,为了理解可能性,有必要把这个问题弄清楚。我们说,说出或者“布鲁图杀死恺撒”或者“恺撒杀死布鲁图”是可能的;而且我们没有认识到,这完全类似于这个事实:有可能在一种场合一个男人在一个女人的左边,并且在另一种场合另一个男人在另一个女人的右边。让β代表由“布鲁图”这个被说出的语词的被说出所组成的那个类,κ代表由“杀死”这个被说出的语词的被说出所组成的那个类,γ代表由“恺撒”这个被说出的语词的被说出所组成的那个类,那么,说我们能够说出或者“布鲁图杀死恺撒”或者“恺撒杀死布鲁图”,就等于说:(1)存在着x、P、y这些现象;在这些现象中,x是β的一个分子,P是κ的一个分子,y是γ的一个分子,x正好在P之前,P正好在y之前;(2)存在着 x’、P’、y’这些现象,它们都满足上述关于β、κ、γ的分子资格的条件;但是,在这些现象中,y’正好在P’之前,而P’正好在x’之前。我主张:在所有关于可能性的情形中,存在一个作为一个变项的主词;而且按照规定,它满足该变项的许多值所满足的某个条件;此外,在这些值中,一些值还满足了其他一些值所没有满足的另外一个条件;那么我们就说这个主词满足这另外一个条件是“可能的”。用符号来表示的话,如果“øx并且ψx”和“øx并且非ψx”对于x的某些适当的值来说都是真的,那么,如果给定了øx,则ψx是可能的,而非必然的。(人们必须把经验的必然性与逻辑的必然性区分开来,但是我并不想研究这个问题。)
我们还将注意到另外一个问题。当我们说“x P y”和“y P x”(P是一种不对称关系)这两个语句不相容时,符号x和y都是共相,因为在我们的陈述中,存在着x的两个实例和y的两个实例。但是,它们一定都是殊相的名称。“白天先于夜晚”和“夜晚先于白天”都是真的。因此,在这类情况下,在符号与其意义之间缺乏一种逻辑的同质性:符号是共相,而意义是殊相。这种逻辑异质性很容易导致混乱。所有的符号都属于同一种逻辑类型:它们是由若干类似的语词的说出所组成的类、由若干类似的声音所组成的类,或者由若干类似的形状所组成的类,但是它们的意义可以属于任何一种类型,或者某种不确定的类型,比如“类型”一词自身的意义就属于不确定的类型。一个符号与其意义之间的关系,必然会随着其意义类型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在符号理论中,这个事实很重要。
由于现在已经澄清了当我们说同一个词可以出现在两个不同的语句中时可能产生的混乱,因此我们可以自由地使用这种表述方式了;这正如下述情况一样:我们可以说“人们将会在非洲和伦敦动物园里发现长颈鹿”,同时却不会让人误以为这句话就任何特定的长颈鹿来说都是真的。
在像英语这样的语言中,由于语词的顺序对于语句的意义来说是关键性的,我们可以把非对称关系问题陈述如下。假定有一组可以组成一个句子的语词,那么时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它能够组成两个或更多的句子,而在这些句子中,其中一个是真的,而其他语句则是假的,并且这些句子是随着语词排序的变化而变化的。因而,无论如何,在某些情况下,语句的意义是由语词的序列所决定的,而非由语词所构成的类决定的。在这些情况下,语句的意义不可能通过把几个语词的意义集合到一块而得到。假如一个人知道谁是布鲁图,谁是恺撒,以及什么是杀死,那么当他听到“布鲁图杀死恺撒”这个句子时,他仍然不知道是谁杀死了谁。要知道这一点,他既需要句法,也需要词汇,因为只是作为整体,语句的形式才会对意义有所贡献。 [2]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啰嗦,现在让我们假设只有被说出的言语。那么,所有的语词都有一种时间顺序,而某些语词则断言了一种时间顺序。我们知道,如果“x”和“y”是特定事件的名称,那么,若“x先于y”是一个真语句时,则“y先于x”是一个假语句。我现在的问题是这样的:我们能够不用与语言有关的词项而用与事件有关的词项来陈述等值于上述说法的某种东西吗?情况似乎是这样的:我们所关心的是时间关系的特征,然而当我们试图陈述这种特征是什么时,我们好像被迫去陈述某些描述时间关系的语句的特征。而且,适用于时间关系的东西也同样适用于所有别的不对称的关系。
当我听到“布鲁图杀死恺撒”这个句子时,我就感知到了这些语词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假如我没有感知到这种顺序,我就不可能知道我所听到的是这个句子而非“恺撒杀死布鲁图”。如果我通过“‘布鲁图’在‘杀死’之前”和“‘杀死’在‘恺撒’之前”这两个语句来进一步断言这种时间顺序,那么我一定可以再次意识到包含在这些句子中的时间顺序。因此,在我们没有断言某些事件拥有时间顺序的情况下,我们一定意识到了这些事件的时间顺序,因为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我们就将陷入一种无穷倒退。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所意识到的东西是什么呢?
下述内容是一种可以推荐的理论:当我们听到“布鲁图”这个词时,存在着一种经验,它类似于当我们听到逐渐消失的铃声时所拥有的经验;假如这个词是刚才听到的,那么现在仍然会有一种渐渐逝去的感觉,并且它类似于刚才的感觉,但是更微弱了。因而,当我们刚刚听完“布鲁图杀死恺撒”这个句子时,我们还会有一种听觉。这种听觉可以形象地表示如下:
布鲁图杀死恺撒;
而当我们刚刚听完“恺撒杀死布鲁图”这个句子时,我们的感觉可以形象地表示如下: 恺撒杀死布鲁图。
这是两种不同的感觉,并且我们可以认为,正是这种不同使得我们认识到了时间上的顺序。根据这种理论,当我们区分“布鲁图杀死恺撒”和“恺撒杀死布鲁图”时,我们并不是在由完全类似的部分——这些部分是前后相继的——所构成的两个整体之间进行区分,而是在由多少有点不类似的部分——这些部分是同时出现的——所构成的两个整体之间进行区分。每一个整体的特征都是由自身的组成成分所刻画的,而且不必进一步提及某种顺序上的排列。 在这种理论中,毫无疑问有一种真理的成分。作为一种心理学的事实,显然存在着某些可以归之为感觉的现象,并且在这些感觉中,现在的某种声音会与片刻之前听到的某种声音的逐渐消失的幽灵结合到一起。但是,假如只有这一点,我们就不会知道过去的那些事件已经发生了。假设存在着渐渐逝去的感觉,那么我们如何知道在这些感觉与它们首次出现时的感觉之间所存在的某些相似与差别呢?如果我们真的仅仅知道事实上与过去现象相关联的当前现象,那么我们绝不能知道这种关联是什么。显然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有时确实知道过去的事情,但这不是从现在的事情中推论出来的,而是通过某种直接的方式知道的,这种直接的方式就是我们了解现在的事情所采用的方式。因为如果不是这样,那么现在发生的任何事情都不会使我们设想存在着一个过去,甚至也不会使我们理解这种设想本身。
让我们回到这个命题:“如果x先于y,那么y不先于x。”似乎很明显,我们不是从经验上知道这个命题的,但它似乎也不是一个逻辑命题。 [3] 然而,我也看不出我们如何能够把它解释为一种语言上的约定。“x先于y”这个命题可以在经验的基础上得到断定。我们是说,如果这种经验出现了,那么能够产生“y先于x”这个命题的任何一种经验都不会出现。显而易见,不管我们怎么重新陈述这个问题,在我们的陈述中的某个地方,一定存在着一种否定的成分;而且我认为,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否定把我们带进了语言的王国。当我们说“y不先于x”时,我们似乎只能意味着“语句‘y先于x’是假的”。因为,假如我们接受任何一种别的解释,那么由于我们将在后面给出的理由,我们就必须承认我们可以感知否定的事实;而承认这一点即我们可以感知否定的事实,似乎是荒谬的,但也可能并不荒谬。我认为,关于“如果”这个语词,我们也可以说些类似的话:当这个词出现的时候,它一定是用于一个句子的。因此,我们正在考察的这个命题似乎应该陈述如下:“假如x和y是表示事件的专名,那么在‘x先于y’和‘ y先于x’这两个句子中,至少有一个是假的。”要想更进一步论述这个问题,就需要对假进行定义。因此,我们将暂时放下这个问题,直到我们对真与假作出讨论之后。
词性,就如它们在语法中所表现出来的那样,和逻辑句法之间并没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在……之前”(before)是一个介词,而“先于”(precedes)是一个动词,但是它们意指同一种东西。对一个句子来说,动词似乎是关键性的。但是,在许多语言中都是没有动词的,甚至在诸如“欲速则不达”(More haste,less speed)这样的英语习语中,也是缺少动词的。然而,根据逻辑句法构造一种逻辑语言是有可能的,而且当它既已被构造时,在日常语言中发现一些逻辑语言的迹象也是有可能的。
逻辑学的最完善的部分是联结词理论。就像它们在逻辑学中那样,这些语词仅仅出现在整体的语句之间。它们产生了分子语句。分子语句中的诸原子被这些联结词分隔开了。这个部分的主题已经被充分地解决了,我们没有必要在此多费时间。此外,我们前面所关心的所有问题都是因为原子形式的语句而产生的。
我们来考虑以下几个句子:(1)这是黄的;(2)这个在那个之前;(3)A把一本书给了B。
(1)在“这是黄的”中,“这”这个词是一个专名。的确,在其他的场合,其他的对象被称为“这”;而这同样适用于“约翰”:当我们说“约翰在这里”时,我们并不意味着“由人所构成的且被称之为‘约翰’的那个类中的某个分子在这里”。我们认为这个名称仅仅属于一个人。语词“这”的情况与此完全相同。 [4] 语词“人”(men)适用于所有被分别称之为“一个人”的那些对象,但是,语词“这些”并不适用于在不同场合所有被分别称之为“这”的那些对象。
“黄的”这个词更困难些。就像上面所提到的那样,它似乎意味着“在颜色上类似于某个对象”;而根据定义,这个对象是黄的。当然,严格说来,由于存在着多种程度的黄色,我们需要许多对象,而根据定义,它们都是黄色的;然而,人们可以不考虑这种复杂性。但是,由于我们可以把颜色上的类似性同其他方面(比如说在形状上)的类似性区分开来,所以为了获得“黄的”这个词的意义,我们并不回避某种程度的必要的抽象性。 [5] 我们无法看到没有形状的颜色,也无法看到没有颜色的形状;但是我们能够感知到下述两种类似性之间的差别:在一个黄色的圈状物与一个黄色的三角形之间所存在的类似性,以及在一个黄色的圈状物与一个红色的圈状物之间所存在的类似性。因此,可感的谓词,比如“黄的”、“红的”、“响亮的”、“硬的”等等,看来都源自各种关于类似性的知觉。这种说法也适用于非常一般的谓词,比如“看得到的”、“听得到的”、“触得到的”等等。因而,再回到“这是黄的”这个句子:它的意义似乎是“这个和那个具有颜色上的类似性”,这里的“这个”和“那个”都是专名;按照定义,被称为“那个”的对象是黄的,而颜色上的类似性是一种可以感知到的二元关系。我们将发现,颜色类似性是一种对称关系。之所以有可能把“黄的”看成一个谓词并且不去进行比较,其原因正在于此。事实上,关于这种比较所说的话可能仅仅适用于对于“黄的”这个语词的学习。也许,当已被学会时,它就确实是一个谓词。 [6]
(2)“这个在那个之前”已经被讨论过了。由于“在……之前”这种关系是不对称的,我们不能认为这个命题把一个共同的谓词给了这个和那个。而假如我们认为它把两个不同的谓词(比如说日期)给了这个和那个,这两个谓词自身之间就必须拥有一种与“在……之前”相符合的不对称关系。从形式上看,我们可以把它的意义看成是“这个的日期比那个的日期早”,但是,恰如“在……之前”一样,“比……早”同样是一种不对称关系。要发现一种逻辑的方法,以便从对称的材料中发现产生不对称的材料,是不容易的。 [7]
像“黄的”这个词一样,“在……之前”一词也可以从比较中产生。我们可以从某个非常显著的关于先后顺序的例子比如一个敲响十二点的时钟开始,并且通过与这个报时钟没有其他方面的明显类似性的另外一些关于先后顺序的例子,逐渐地把注意力集中到先后顺序本身。然而,似乎清楚的是,不管关于“黄的”这个词的情况如何,就“在……之前”来说,这种情况只适应于对于它的学习。像“在……之前”或者“颜色上的类似性”这类语词的意义不可能总是从比较中获得,因为这会导致无穷的后退。比较是产生抽象的一种必要的刺激物,而至少就相似性而言,抽象一定是可能的。而假如在相似性方面抽象是可能的,那么若在别的地方否定它,则是不太合适的。
说我们理解“在……之前”这个词,就等于说,当我们在一个时间的先后顺序中感知到两个事件A和B时,我们知道应该说“A在B之前”还是应该说“B在A之前”,并且就二者之一来说,我们知道它描述了我们所感知到的东西。
(3)“A把一本书给了B。”这句话意味着:“存在一个x,并且A把x给了B,且x是具有书的性质的。”眼下,使用“具有书的性质的”这个词,是为了意指书籍所具有的那种确定的性质。让我们来把注意力集中在“A把C给了B”上面——这里的A、B、C都是专名。(由“存在一个x,并且……”所引发的问题,我们不久就会加以考虑。)我想考虑的问题是:什么现象为这个陈述的真理性提供了证据?如果我们不想通过道听途说,而想通过我们自己的感官证据知道它的真理性,我们就必须看见A和B,而且看见A手里拿着C,将C移向了B,并最终把C放到了B的双手中。(我现在假定C是像一本书那样的某种小的物体,而不是像财产权,或者版权,或者要通过一种复杂的法律上的抽象过程才能被占有的任何其他事物之类的东西。)这在逻辑上类似于“布鲁图用一把匕首杀死了恺撒”。关键的是,A、B和C应该在一个有限的时间段中自始至终都以一种可以让人感觉到的方式出现,并且在这个时间段内,C与A和B之间的空间关系发生了改变。如果以图解的方式来表达的话,其最简洁的几何学图式如下所述:首先,我们看到了三种形状A1、B1和C1,其中C1靠近A1,然后我们看到了三种非常类似的形状A2、B2和C2,其中C2靠近A2(我忽略了许多细微之处)。单独地来看,这两个事实中的任何一个都不充分。被断言的东西,正是它们在一个非常短暂的过程中前后相继地出现。真正说来,甚至连下述这一点也是不充分的:我们必须认为A1和A2、B1和B2、 C1和C2都分别是同一个物质对象所表现出来的现象,不管可能会对这些物质对象如何加以定义。我将忽略这个事实,即“给予”这种行为包含着意图。但是即便如此,这些复杂性也是需要引起注意的。乍看上去,所包含的内容最少的断言似乎一定是类似下述的某种东西:“A1、B1和C1是在同一时间中三个物质对象所表现出来的现象,A2、B2和C2是‘相同的’三个物质对象在稍微靠后的一个时间中所表现出来的现象。C1接触到了A1 ,但没有接触到B1;C2接触到了B2,但没有接触到A2。”我没有考察用来表明在不同时间出现的两种现象是由“同一种”对象的现象所需要的证据。这最终是一个物理学的问题;但在实践上以及法庭上,人们容许采用某些更简单的方法。对我们来说,重要之处在于,我们显然获得了一个包含六个项的原子形式。这种原子形式是:“C1同A1之间的接近性及其同B1之间的相对遥远性,是一种稍微早于C2同B2之间的接近性及其同A2之间的相对遥远性的现象。”我们很想断定:假如我们要想拥有诸如一个人把一个对象递给另一个人这类事情的可感的证据,我们就无法回避带有这种程度的复杂性的原子形式。
但是,这也许是一个错误。考虑一下这些命题:C1接近A1,C1远离B1,A1与B1同时,B1与C1同时,A1稍微早于A2,A2与B2同时,B2与C2同时,C2接近B2,C2远离A2。这个由九个命题所构成的集合,在逻辑上等值于一个包含了A1、B1、C1、A2、B2、C2的命题。因此,这一个命题也许是一个推论,而不是作为论据的材料。这里还有一个困难:“接近”和“远离”都是一些相对的词项。在天文学中,金星接近于地球,但这并不是从那种把某物递给了别的某个人的角度来看的。然而,我们能够避免这种情况。我们可以用“C1触及A1”来代替“C1接近A1”,并且用“某个事物在C1和B1之间”代替“C1远离B1”。这里的“触及”和“在……之间”都是视觉材料。因此,“在……之间”这种涉及三个项的关系似乎就是我们所需要的最复杂的材料了。
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原子形式的重要性及其自身的矛盾之处在于,所有不是通过推论而是通过观察去证实的命题,或者说,至少所有这类非心理学的命题,都是这些形式的命题。也就是说,如果加以充分的注意的话,所有体现了经验物理学材料的语句都将断言或否定某些原子形式的命题。从理论上说,所有其他形式的物理学语句,都可以通过这些形式的语句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证实或否证,或者说,来证明它们是可能的或不可能的。而且,我们不应该把任何一种能够通过别的论据性材料从逻辑上加以证实或否证的东西作为论据性材料。但是,这只是预期的目标。
在一个以严格的逻辑语言表达的原子形式的语句中,存在着为数有限的专名(专名的数目可以是从1往上去的任何一个有限数),而且在这个原子语句中,还存在一个不是专名的语词。实际的例子有:“x是黄的”、“x比y早”、“x在y和z之间”等等。专名可以出现在一切形式的原子语句中,而不是专名的语词只能出现在拥有适当数量的专名的原子语句中;根据这一事实,我们就能够把专名与其他语词区分开来。因此,“黄的”需要一个专名,“比……早”需要两个专名,“在……之间”需要三个专名。这类词项被称为谓词、二元关系、三元关系等等。有时候,为了保持一致性,谓词也被称为一元关系。
我现在开始论述那些不能出现在原子形式中而且又非联结词的词类。“一个”(a)、“这个”(the)、“所有”(all)、“有的”(some)、“许多”(many)、“没有”(none)等等,都是这类语词。我认为,“并非”一词也应该加到这些词中来,但它类似于联结词。让我们从“一个”开始,并且假设你如实地说出了“我看到过一个人”。显然,“一个人”并不是人们可以看见的那类事物,它是一种逻辑的抽象。你所看到的是某种特定的形状。我们将用专名A来称呼这种形状,并且你判断说“A是人的(human)”。“我看到过A”和“A是人的”这两个句子能使你推论出“我看到过一个人”。但是,后面这个句子并不意味着你看到过A或者A是人的。当你告诉我你看到过一个人时,我无法弄清楚你所看到的是A、B、C,还是任何一个其他的活着的人。所知道的东西不过是下面这种形式的某个命题是真的:
“我看到过x,并且x是人的。”
这种形式并非原子的,它是由“我看到过x”和“x是人的”这两个命题复合而成的。它可以从“我看到过x,并且x是人的”中演绎出来;因此,尽管它不是那种表达知觉材料的语句,它仍能通过经验的材料加以证明,因为这样的句子将不得不提及A,或者B,或者C,或者你看到过的任何人。相反,任何知觉材料都不能否证“我看到过一个人”这个句子。 包含了“所有”或者“没有”这些语词的命题可以通过经验材料加以否证,但是除了在逻辑和数学中,它们是不能被证实的。我们能够证明“除了2以外的所有质数都是奇数”,因为这是由定义而来的。但是,我们不能证明“所有人都是有死的”,因为我们无法证明我们没有看漏任何一个人。事实上,“所有人都是有死的”是一个关于所有事物的陈述,而不仅仅是一个关于所有人的陈述。它陈述了这一事实:对于每一个x来说,要么x是有死的,要么x不是人的。在我们检查完毕一切事物之前,我们无法确信未经检查的某种事物是人的并且是不死的。由于我们不能检查一切事物,所以我们无法从经验上知道一般命题。
任何包含单数意义上的这个的命题都不可能通过经验的证据加以严格的证实。我们不知道司各脱是《威弗利》的这个作者;我们所知道的是他是《威弗利》的一个(an)作者。也许,火星上的某个人也写过《威弗利》。为了证明司各脱是这个作者,我们必须要去考察整个宇宙,并发现其中的每一个事物要么没有写《威弗利》,要么就是司各脱。这超出了我们的能力。
经验证据能够证明包含“一个”或者“有的”的命题,并且能够否证包含“这个”、“所有”或者“没有”的命题。它不可能否证包含“一个”或“有的”的命题,并且也不能否证包含“这个”、“所有”或者“没有”的命题。假如经验证据使我们怀疑关于“有的”的命题,或者使我们相信关于“所有”的命题,那么它一定是通过某种与严格意义上的演绎不同的推论的原理而做到的,除非某些包含“所有”的命题确实属于我们的基本命题。
* * *
[1] 这并不意味着存在共相。它仅仅断言了:作为与自己的实例相对的词的地位,同作为与各种特定的狗相对的狗的地位是相同的。
[2] 有时存在着不确定性:参见“奥菲士厌烦诗人自己”(The muse herself that Orpheus bore)。
[3]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对专名进行讨论。我们将在后面进行这种讨论。
[4] “这”这个词将在论述“自我中心殊相词”的那一章中得到讨论。
[5] 但是,考虑一下卡尔纳普(Carnap)的《世界的逻辑构造》(Logischer Aufbau)一书。黄的=(按照定义)一组全都类似于这个,而且相互类似,而且并非全都类似于该组之外的任何事物的性质。这个题目将在第六章中加以讨论。
[6] 这个问题并不重要。目标在于构造一组最小量词汇;并且在这方面,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做到这一点。
[7] 关于这一点,舍弗尔(Sheffer)博士拥有一种用来区分对子y-跟随-x和对子x-跟随-y的方式。这种方式表明,从对称的材料中构造非对称的材料是可能的。但是,几乎不能认为它不是一种技术手段。
另外一种处理非对称的方式将在后面的一章中加以考虑。
[book_title]第三章 描述经验的句子
所有学习说话的人都能使用句子来描述事件。事件就是语句为真的证据。在某些方面,整个事情是如此显然,以至于不易发现任何问题。在另外一些方面,它是如此晦暗,以至于难以发现任何解决的途径。假如你说“天在下雨”,你也许知道你所说的是真的,因为你看到了雨,并感觉到了它,听到了它;这是最明白不过的事情了。但是,一旦我们试图分析在我们根据当下经验作出这种陈述时所发生的事情,困难就出现了。在什么意义上我们“知道”一个事件,并且该事件独立于对与其相关的语词的使用?我们如何能够把它与我们的语词相比较,以便知道我们的语词是正确的?为了让我们的语词可以是正确的,在所发生的事件与我们的语词之间必须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我们如何能够知道这种关系是否存在?就语词所应用于其上的事件而言,在不拥有关于它的非语词的知识的情况下,也许有可能知道我们的语词是正确的吗?
让我们首先考虑最后这一点。也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某些场合,我们说出了某些语词,并且在没有某种独立的关于我们说出它们的原因的知识的前提下,认为它们是正确的。我认为,这种情况有时确实发生。例如,你可能一直在十分费力地让自己喜欢A先生,但是突然你发现自己宣称“我恨A先生”,而且你认识到这是真的。我猜想,当一个人被心理学家分析时,会发生同一类事情。但这样的情况是例外的。一般说来,至少当前的可感事实涉及哪里,哪里就存在着某种意义,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无须使用语词就可以知道它们。我们可以注意到我们觉得热或冷,或者存在着雷声或闪电,并且假如接着用语词陈述我们所注意到的东西,我们只能表达我们已经知道的东西。我并不是声称这些前语词的阶段总是存在的,除非我们用“知道”来表示一种经验,即仅仅表示我们拥有这种经验。但我确实认为,这样的前语词知识是非常普遍的。然而,有必要在我们注意到的经验和仅仅发生在我们身上的其他经验之间作出区分,尽管这种区分仅仅是程度上的。让我们通过某些例子来说明。
假设在一个潮湿的日子你在外面步行,而且你看见了一个池塘并绕过了它。你不太可能对自己说:“有一个池塘,不踏入进去将是明智的。”但是假如有人说“为什么当时你突然绕道一边了?”你会回答“因为我不希望踏入那个池塘”。经过回顾,你知道你曾有一种视知觉,并且你对它做出了适当的反应。在所设想的这种情况下,你用语词表达了这种知识。但是假如问你的人并未使你的注意力转移到这件事情上,你知道了什么,并且你是在什么意义上知道的?
当你被问时,这件事情已经结束了,而且你是根据记忆来回答的。一个人能够记得他从未知道的东西吗?这依赖于“知道”这个词的意义。
“知道”这个词是极其模糊的。在其绝大多数意义上,“知道”一个事件是一种与被知道的事件不同的现象。但是,“知道”有一种意义;而在这种意义上,当你拥有一种经验时,在此经验与知道你拥有此经验之间不存在任何差别。也许人们会认为,我们总是知道我们的当前经验。但是,假如这种知道是某种不同于经验的东西,情况就不可能是这样的。这是因为,假如经验是一件事情,而知道它是另一件事情,那么这样的假定即当一种经验发生时我们总是知道它,就要把每个事件无穷无尽地往上累加。我感觉热;这是一个事件。我知道我感觉热;这是另外一个事件。我知道我知道我感觉热;这是第三个事件。如此等等,直至无穷;而这是荒谬的。因此,我们必须要么说,在我当前的经验出现时,它无法与我知道它区分开来;要么说,我们通常并不知道我们当前的经验。总体说来,我在使用“知道”这个词时,宁愿要它蕴含着知道行为与被知道的东西是不同的,而不愿意接受这个结果即我们通常并不知道我们当前的经验。
那么我们将会说,看见一个池塘是一件事,而知道我看见一个池塘是另外一件事。“知道”可以定义为“以适当的方式行动”;当我们说一条狗知道它的名字或者说信鸽知道回家的路时,我们就是在这种意义上说的。在这种意义上,我知道池塘就意味着我绕道一边。但是,这一点是模糊的,这既是因为其他事物也可能使我绕道一边,而且因为“适当的”只能通过我的各种愿望来定义。我也许希望自己被弄湿,因为我刚刚买了一笔很大数目的人身保险,并且认为死于肺炎是合适的。既然那样,我绕道一边就会表明我没有看见这个池塘。而且,假如愿望被排除了,对某种刺激所做的适当反应将由科学仪器来显示。但是没有人会说,当天气变冷时,温度计会“知道”。
为了我们可以知道一种经验,必须如何对待经验呢?各种事情都是可能的。我们可以使用语词来描述它,我们可以要么在语词中、要么在意象中记住它,或者我们可以仅仅“注意”它。但是,“注意”是一个程度的问题,而且很难加以定义。它好像主要是一种从可感的环境中做出分离的行为;比如,在听一首音乐时,你可能故意只注意其中的大提琴音。据说,你是在“无意识地”听其余的部分。但是,对于“无意识地”这个词,试图把某种确定的意义给予它,是毫无希望的。在一种意义上,也许可以说你“知道”一种当前的经验,假如它在你身上激起了某种感情(不管它多么微弱),也就是说,假如它使你高兴或令你生气,使你感兴趣或令你烦恼,使你吃惊或恰好是你所期待的东西。
有一种重要的意义;在这种意义上,你可以知道任何一种出现在你当前的感觉范围内的事物。假如某人对你说“你现在看到黄色了吗?”或者“你听到一种声音了吗?”你可以完全自信地加以回答,即便直到你被问时,你还未注意这种黄色或声音。而且,你时常可以肯定的是,在它引起你的注意以前,它已经在那儿了。
于是,我们拥有其经验的最直接的知道行为,似乎包含了感觉的出现以及另外某种事物。但是,对于所需要的这另外某种事物所下的任何一种非常精确的定义,都很有可能因为它非常精确而使人误入歧途,因为这个问题本质上是模糊的,而且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所要的东西可以称为“注意力”;这部分地是适当的感觉器官的一种紧张行为,部分地是一种情感的反应。一种突然而巨大的声音几乎肯定是会引起人们的注意的,但是一种非常微弱的具有情感意义的声音也是如此。
每个经验命题都建立在一个或多个感觉现象的基础上,而且这些现象在发生时被注意到了,或者是刚刚发生后被注意到的,但是依然构成似是而非的当前知觉的一部分。我们将说,当这类现象被人注意到时,它们就“被知道”了。“知道”这个词有多种意义,这仅仅是其中的一种。但是,对于我们的探究的目的来说,这种意义是根本的。
“知道”的这种意义并不涉及语词。我们的下一个问题是:当我们注意到一种现象时,我们如何能够形成一个句子,并且(在一种不同的意义上)我们“知道”这个句子是因为有了这种现象而为真的?
假如我注意到(比如说)我热,那么在我所注意到的这种现象和“我热”这些语词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我们可以不用产生某些不相关的问题的“我”,并且假设我只说“存在着热性(hotness)”。(我不说“热”[heat],而说“热性”,因为我想要一个语词来代表可以被感觉到的东西,而不是代表这个物理概念。)但是,由于这个短语使用起来不方便,在对其意义作了上述限制性的规定之后,我将继续说“我热”。
让我们弄清楚我们当前的问题。我们不再关心这个问题:“我如何能够知道我热?”这是我们先前的问题。我们回答过了——不管这种回答如何不能令人满意——这个问题,而回答的方式仅仅在于说我注意到了它。我们的问题不是关于知道我热的,而是关于下述问题的:当我已经知道我热时,我知道“我热”这些词表达我已经注意的东西,并且是通过我所注意到的东西而成为真的。出现在这里的“表达”和“真的”这些词,在单纯的注意行为中并不占有任何位置,而且它们引入了某种完全新的东西。现象可以被注意到,也可以不被注意到,但是假如它们没有出现的话,它们不可能被注意到。因此,就单纯的注意行为而言,真和假派不上用场。我没有说,它们只有和语词一起才能派上用场,因为处于意象状态中的记忆也可能是假的。但是,眼下可以不考虑这一点;而在一个意在表达我们所注意到的东西的陈述中,真和假首先与语词的使用一起露面。
当我热的时候,“热”这个词很可能进入我的心灵。这似乎就是说“我热”的原因。但是既然那样,当我(实事求是地)说“我不热”时,发生了什么情况呢?这里,“热”这个词进入了我的心灵,尽管我的状况并未被设想为拥有这种结果。我认为我们可以说,刺激人们作出一个包含“并非”的命题的东西部分说来总是语词的;有人说“你热吗?”然后你回答说“我不热”。因而,当你被一个语词所刺激,而非被通常刺激这个语词的东西所刺激时,否定的命题就出现了。你听到“热”这个词,而你没有感觉到“热”,因此你说“不”或者“我不热”。既然这样,这个词部分地被这个词(或者某个其他的词)所刺激,部分地被一种经验所刺激,但是这种经验不是该词所意指的经验。
导致人们使用语词的可能的刺激物在数量上和种类上都是很多的。你可能因为正在写一首诗而使用“热的”这个词,并且在这首诗中,前面的那行是以“锅”这个词结尾的。“热的”可以由“冷的”一词或“赤道”一词带入你的心灵;或者,就好像在先前的讨论中那样,对某种非常简单的经验的寻找也可以将它带入你的心灵。这种特殊的经验即“热的”这个词所意指的东西与该词之间拥有某种关系,而这种关系并非仅仅在于把这个词带给心灵,因为它同许多其他事物之间都拥有这种联系。联想是热的和“热的”这个词之间的关系的一个必要部分,但并非全部。
经验和语词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刚刚提到的那类其他方面的联想,这首先是因为这样的事实,即其中一个被联想的项不是语词。“热的”和“冷的”或者“热的”和“锅”之间的联想是语词的。这是一个重要的特征;但我认为还有另一个特征,它由“意义”这个词所暗示。意指(to mean)就是打算;并且,在语词的使用中,一般说来有一种意图,它或多或少是社会性的。当你说“我热”时,你给出了信息,并且通常你打算这么做。当你给出信息时,你能使你的听者参照他没有直接意识到的事实去行动。这也就是说,他听到的声音刺激他做出了一种行为;对于你所拥有而他并未拥有的经验而言,这种行为是适当的。在“我热”的情况下,这一点并不是非常显著,除非你是一位到访的客人,并且你的语词促使你的主人打开窗户,尽管他冻得发抖。但在类似“看外面!来了一辆小汽车”这样的情况下,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强有力的结果就是你想要的东西。
因而在某种意义上,一句表达当前可感事实的言语,就是过去和将来之间的一座桥梁。(我所想到的是日常生活中的那些言语,而非像哲学家所发明的那些言语。)可感事实在A身上有某种效果,并且A意识到了它;A希望B以某种与此事实相适合的方式行动;因此A说出了“表达”这个事实的一些语词,并且他希望这些语词将引起B以某种方式行动。一句真实表达了当前可感事实的言语,能使听者(在某种程度上)做出行动;这就如同,假如这个事实对他来说是可感的,他也会做出这种行动。
与一个陈述的真相关的听者,可以是一个假想的听者,而并非必然是一个实际的听者。陈述可以单独地向一个盲人做出,或者向一个并不知道所使用的这种语言的人做出,但这些情况都不会影响该陈述的真或假。听者被假定为一个与说话者具有类似的感官和语言习惯的人。作为一个初步的而非最终的定义,我们可以说:一次语词的说出真实地表达了一个可感的事实,假如在听到了这句话而又没有意识到这个事实的情况下,说话者就会因此而做出行动,这就如同是因为知道了这个事实而做出行动一样。
这里存在令人不快的模糊之处。我们怎么知道这个人会如何做出行动?我们怎么知道在其实际行为中哪一部分是由环境的一个特征引起的,哪一部分又是由另外一个特征引起的?而且,绝非在所有场合语词都会产生与它们所断言的东西同样的效果。“安妮王后死了”几乎没有什么强劲的力量;但假如在她临终时我们曾在场,这个事实很可能就会产生一种强有力的行为。然而这个例子也可以不予考虑,因为我们所关心的是当前事实的语词表达,而历史的事实可以留到以后再加考虑。
我认为,意图仅仅与句子有关,而与语词无关,除非语词被用作句子。以一个像“热”这样的人们可以感觉到其意义的语词为例。可以认为,刺激人们说出该词的唯一的非语词事物是某种热的东西。假如在某种热的东西出现时,“冷的”这个词进入了我的心灵,那将是因为“热的”这个词首先进入了我的心灵,并且使我想到了“冷的”这个词。也许会因为有下面的两行话,每当我看到火的时候,我就想到了高加索山脉:
人们可以把火握在手里
想象自己在寒冷的高加索群山之上吗?
但是这种间接的语词联想是必要的,而且我将不会由此得出这种错误的设想,即“高加索山脉”意指“火”。那么我们可以说,假如在没有出现某种语词的媒介时某些情况使人想到某个语词,那么这个词将意指这些情况,或者意指它们共同具有的某种东西。而且在这样的情况下,听到这个词将会使人想到所说的这类情况中的某一种。当我提到一个“使人想到”一种情况的语词时,我意指某种并不十分确定的东西,它可以是一种观念、一种行为或一种初露苗头的行为。 我们将说,由于拥有一种意图,一个句子不同于一个词;这种意图可能仅仅在于交流信息。但是,正是从语词的意义中,它获得了一种实现意图的力量。这是因为,当一个人说出一个句子时,正是这些语词的意义使得它具备了影响听者的行为的力量,而这也正是说话者希望它去做的事情。
描述经验的句子必须包含这样的语词:这些语词与作为“热的”这类语词的意义之间具有那种直接的关系。颜色的名称、简单的及常见的形状的名称、喧闹的、硬的、软的等等,都是这样的语词。哪些可感性质应该拥有名称主要由实践上的便利所决定。在任何一种特定的情况下,都有许多语词可应用于我们所经验到的东西。设想我们在一个蓝色的方框中看到了一个红色的圆。我们可以说“蓝中之红”或者“方中之圆”。每一个都是对我们正在看到的东西的一个方面的直接的语词表达,每一个都被我们所看到的东西完全证实了。假如我们对颜色感兴趣,我们会说“蓝中之红”;假如我们对几何学感兴趣,我们会说“方中之圆”。我们使用的这些语词,绝没有穷尽我们关于一种感觉经验所能说的一切东西。我们所说的比我们所看到的更抽象。而且,除了在我们特别专心的情况下,证实我们的陈述的那种经验,仅仅是我们此刻正在经验的东西的一小部分。通常,除了证明我们的陈述的那种经验之外,我们还意识到许多形状、声音以及身体的感觉。
许多建立在直接经验基础上的陈述,都比“我热”更复杂。上面关于“方中之圆”或者说“蓝中之红”或者说“蓝框中的红圆”的那个例子,就表明了这一点。这样的事物可以被断言为关于我们所看到的东西的直接表达。类似地,作为直接的观察结果,我们可以说“这个比那个热”或者“这个比那个声音大”;而且我们可以说“这个在那个前面”,假如二者都在一个似是而非的当前之内的话。同样地,假如A是一块蓝色的圆片,B是一块绿色的圆片,而C是一块黄色的圆片,并且它们全都在一个视野内,那么我们就能说,“与其说A像C,不如说A更像B”,而且它表达了我们所看到的东西。据我所知,可以被感知者的复杂性,从理论上讲是没有限度的。当我提到能被感知者的复杂性时,这个短语是模糊的。比如说,我们观察一个视觉范围时,先是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观察,然后是一点一点地观察它。这种情况就如同在昏暗的灯光下看一幅图画那样地自然:我们逐渐发现,它包含四个男人、一个女人、一个婴儿、一头牛、一头驴子和一个牛棚。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先是看到了所有这些事物。确实,我们最终能说,这幅画拥有这些部分。但是,我们可能未在感官知觉方面分析性地意识到了所有这些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当我提及材料中的复杂性时,我所意指的东西比在这样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东西更多:我意味着,我们分别注意到了几种相互关联的事物,并且我们事实上也把它们看成是相互关联的。这种差异在音乐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在音乐中,人们可能听到了一个总体的声音,或者意识到了那些单独的乐器以及构成了总体音效的各种成分。只是在后一种情况下,我才应该提及听觉材料中的复杂性。我所感兴趣的这种复杂性,由知觉判断的逻辑形式所度量。最简单的知觉判断是主谓命题,比如“这是暖和的”;其次是例如“这个在那个的左边”这样的命题;再次是例如“这个在那个和另一个之间”这样的命题;等等。在构造这种复杂性方面,作曲家和画家的能力大概最强。
重要之处在于,不管这样的命题可能变得如何复杂,它们都正像“我是暖和的”一样,依然是严格而又完全地直接建立在经验基础之上的。与格式塔心理学中所讨论的格式塔相比,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以(比如说)对梅花牌中的十点的知觉为例:任何一个习惯于纸牌的人都立即看出它是梅花牌中的十点,而且是通过对格式塔的知觉看出的,而非通过分析的方式发现的。但是他也能发现,它是由一片白色背景中的十个类似的黑色图案组成的。这是一种值得注意的技能;而在梅花二或梅花三的情况下,它是不费力气的。假如在看到梅花牌中的二时,我说“这个表面是由一片白色背景中的两个类似的黑色图案组成的”,我所说的话就不仅仅是对一种视觉材料的分析,而自身就是对一种视觉材料的表达;也就是说,它是一个通过使用我的眼睛而无须作任何推论就能知道的命题。确实,这个命题能从“这个是一片白色背景中的一个黑色图案”、“那个也是这样”和“这个类似于那个”中推论出来,但事实上它不需要这样的推论。
然而,在不能推论出的命题以及能推论出但却并非推论出的命题之间,有一个重要的差别。有时很难知道一个命题属于哪一类。再举梅花牌中的二以及应用于这两张梅花的“这个类似于那个”这个命题为例。我们可以将一个名称给予这种形状,并称之为“红花草状的”。因而我们能说“这个是红花草状的”和“那个是红花草状的”,也能说“这个是黑的”和“那个是黑的”。我们可以推断“这个和那个在颜色和形状上都类似”。但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从“红花草状的”在言语上的两次被说出以及“黑的”在言语上的两次被说出之间所具有的相似性而作出的一个推论。因而看来,一个“这个和那个类似”这种形式的命题,如果自身不是一种感觉材料的表达,一定产生于某些前提,而且这些前提中至少有一个也是这种形式的。比如说,假设你在做试验,并且在这种试验中记录颜色是重要的。你看到了黑的,并且对着口述录音机说“黑的”。在随后的一天,你又做了同样的事情。那么,在另一种场合,你可以让你的口述录音机重复这两次所说的话即“黑的”,并且你可以看到它们是类似的。你推断,在两个不同的日子里看到的颜色是类似的。这里,口述录音机是无关紧要的。假如你非常连续地看到了两块黑的色片,并且在每种情况下你都说“这个是黑的”,那么你立即可以记住你所说的话,但并没有关于这些色片的视觉记忆。既然那样,你就是从“黑的”在言语上的两次说出所具有的相似性,推断出这两块色片的相似性的。因而,语言并不提供从类似性到同一性的退路。
在这些情况下,关于推论是什么以及推论不是什么的问题,从心理学上讲,并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
在知识论中,试图把经验前提从数量上减到最低是自然而然的。假如有三个命题p、q、r,我们是在直接经验的基础上断言这三个命题的,并且假如r可以逻辑地从p和q中推论出,那么我们将不再把r作为知识论的前提。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看到了“这两个都是黑的”。但是我们能看到“这个是黑的”和“那个是黑的”,并推断“这两个都是黑的”。但是这个问题并不像它看起来的那样简单。逻辑所处理的不是语词或句子的说出,而是命题,至少是句子。从逻辑的立场来看,当我们知道“这个是黑的”和“那个是黑的”这两个命题时,语词“黑的”就出现在这两个命题中。但是作为经验心理学的事实,当我们说出这两个句子时,语词的说出就出现了,它们是“黑的”这个词的两个不同的实例;而且为了推断“这个和那个是黑的”,我们需要另外一个经验的前提:“‘黑的’的第一次说出和‘黑的’的第二次说出,都是‘黑的’这个词的实例。”但在每一种情况下,我仅能说出该词的一个实例,而不能说出这个词本身;该词本身依然不可移动地待在柏拉图的天国里。
因而,逻辑,以及不同于词和句子之说出的关于词和句子的全部概念,是无可改变的柏拉图式的东西。当我说“这个是黑的”和“那个是黑的”时,我想说关于这两者的同一件事情,但我没有做到这一点。仅当我说出“这个和那个是黑的”,然后我说出某种不同于我们先前关于这个和关于那个所说的那些东西的事物时,我才是成功的。因而,这类似乎包含在对“黑的”这个词的重复使用中的一般性,是一种幻觉;我们真正拥有的东西是类似性。感知“黑的”这个词的两次说出所具有的类似性,与感知两块黑的色片所具有的类似性,是同一回事。但事实上,当我们使用语言时,是没有必要感知类似性的。一块色片导致“黑的”在语词上的一次说出,另一块色片导致“黑的”在语词上的另一次说出。这些黑片是类似的,它们的语词效果是类似的,而且这两次语词说出的效果也是类似的。这些类似性能被观察到,但并非必须被观察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体现在逻辑和关于共相的理论方面。它表明了下面这个学说的心理学前提是何等复杂:同一个词可以出现在不同的场合,出现在不同的语句的说出中,甚至出现在不同的语句中。逻辑学把这个学说当成是当然的。假如我们不细心,这可能会像下面的这个推论一样让人误入歧途:由于“一只霍加狓 [1] 目前出现在伦敦”和“一只霍加狓目前出现在纽约”都是真的,因而一只霍加狓可以同时出现在伦敦和纽约。
让我们从逻辑的远足中回来,进一步思考当我们从格式塔知觉过渡到分析知觉时发生了什么。从当我们感知到那个作为统一体的整体形状时我们所拥有的“这是梅花牌中的二点”这种知觉,到当我们看到了该形状的那些部分及其相互关系时我们所拥有的“在一片白色的背景中有两个类似的黑色图案”这种知觉,就是这类过渡的例子。熟悉一种可感的材料会影响这样的分析判断。你意识到一副纸牌包含十三张梅花以及四张二点,而且你有对纸牌进行双重分类的习惯。然而,这在两方面都起作用。它能使你根据这个图案认识到一个十点,而一个不熟悉纸牌的人也许不得不数到十。他这样做,不是为了发现这个图案不同于一张九点或一张八点,而是为了把它的名称给予它。
容易夸大必要的东西,比如在计数中就是这样。假如你必须数一堆栗子,而且你有依正确的顺序说出“一、二、三……”这样的自发的习惯,那么你可以把这堆栗子一个一个地放入一个袋子中,并且每放一次你都说出一个数字,最后你将在无须记忆及理解数字的情况下数完它们。在这种情况下,你只是把这些数字当成按照某种顺序并作为习惯的结果而发出的一串声音。这种情况说明了,使用语词的人似乎知道的语词比他实际知道的语词在数量上要多出多少。同样地,一个黑色的对象可以使你把“这个是黑的”作为一种纯粹机械过程的结果说出来,而无须对你的语词的意义有某种认识。事实上,以这种不加思考的方式说出的话也许比故意说出的话更有可能是真的;这是因为,假如你懂得英语,那么在一个黑色的对象和“黑的”这个词之间就存在一种因果的联系,但这种联系并不存在于同一个对象和另外一种颜色的名称之间。这就把具有很高可能性的真理给予了因其所指对象的出现而激发出来的那些句子。
当你看见一个黑色的对象并说“这个是黑的”时,通常你并未注意到你说出了这些词:你知道这个事物是黑的,但你并不知道你说它是黑的。我是在上面所解释的“注意”这个词的意义上使用“知道”的。你能注意到你自己正在说话;但是,仅当出于某种原因,你的说话正如对象一样令你感兴趣时,你才将这样做;比如,只有当你正在学习语言或者练习演讲的技艺时,你才将这么做。假如你和我们一样,正在研究语言同其他事实之间的关系,那么你将注意到你的语词和这个黑色对象之间的一种联系,并且你可以在“我说‘这是黑的’,因为它是黑的”这句话中表达这种联系。这个“因为”需要加以仔细的审查。我在《经验论的限度》这篇文章中已经讨论了这个问题,该文刊载在1935~1936年的《亚里士多德学会公报》中。现在我将只是简要地重复那篇论文的相关部分。
这里,我们关心三个命题之间的关系:
我们将称之为“p”的命题:“有一块黑的色片”;
我们将称之为“q”的命题:“我说‘有一块黑的色片’”;
我们将称之为“r”的命题:“我说‘有一块黑的色片’,因为一块黑的色片在那儿。”
关于r,产生了两个问题:首先,我是如何知道它的?其次,出现在这个命题中的“因为”这个词的意义是什么?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不知道如何逃脱这种观点,即我们之所以知道r,就像我们之所以知道p和q一样,是因为它是一个表达了一种经验的句子。但是,在我们能够充分思考这个观点以前,我们必须对q有稍微更加明确的认识:它可能仅仅意味着我发出了一些声音,或者可能意味着我做出了一个断言。后者比前者说了更多的东西,因为它说明了这些声音是带着某种意图而被发出的。我也许说过“有一块黑的色片”,这不是因为我想断言它,而是因为它是一首诗的一部分。既然那样,r就不是真的。因此,假如r要成为真的,那么我发出构成了q的一次语句表达的那些声音是不够的;我必须带着一种意图来发出那些声音,而这种意图就在于做出一种关于当前某个可感事实的断言。
但是,这多少有些过分明确、过分显而易见。“意图”表明了某种意识的和故意的东西,这种东西不应该被暗示着。语词,就像我被伤害时发出的“啊唷”这种声音一样,可以同样直接地从环境中产生。假如有人问“为什么你说‘啊唷’?”我回答说“因为我的牙剧痛”,这个“因为”与当它出现在我们的命题r中时具有相同的意义:在每一种情况下,它都表达了在一次经验和一次语言表达之间所具有的一种被观察到的联系。我们能够正确使用一个词而无须观察到这种联系。但是,正是仅仅通过观察这种联系,我们才能清楚地知道一个词的意义,只要这个词不是一个拥有文字上的定义的词,而是一个通过面对它所意指的东西而被学会的词。一声痛苦的喊叫和“黑的”这个词之间所存在的差别,在于前者是一种无条件反射,而后者则不是;但这种差别并不包含出现在“因为”这个词上的一种差别。学习了某种语言的人获得了一种在某些场合使用某些语词的冲动,而且这种冲动,当即被获得时,严格地相似于当被伤害时欲做喊叫的冲动。
我们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原因说出“这里有一块黑的色片”这个句子。事实可能非常有趣,以至于我们不加思考地喊出来;我们可能希望提供信息;我们可能希望吸引某人注意正在发生的事情;我们可能希望进行欺骗;我们可能像在引用诗歌时那样,说出一些不断言任何事物的语词。假如我们愿意的话,我们能够知道这些情况中的哪一种是我们说出这些语词的原因,而且我们是通过观察即被称之为内省的那类观察而知道这一点的。在每一种情况下,我们都在两种经验之间拥有一种被观察到的联系。最简单的情况是关于黑的色片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看到黑的色片就是喊出“这里有一块黑的色片”的原因。这种情况就是在我们的命题r中所考虑的情况。但是,对出现于命题r中的这个“因为”的进一步思考,必须推迟到我们已经考虑了命题态度之后。
* * *
[1] 霍加狓是一种产于非洲的动物。——译注
[book_title]第四章 对象语言
在其重要著作《形式化语言的真理概念》一书中,塔尔斯基已经表明,“真的”和“假的”这两个词应用于一种特定语言中的那些语句,并且,为了对它们进行充分的定义,总是需要另一种更高阶的语言。语言层次的概念包含在类型论中;而在某种形式上,类型论对于解决悖论是必要的。这个概念在卡尔纳普和塔尔斯基的著作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为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所写的序言中,我提出用它来代替他的这种理论,即形式只能被“显示”,而不能用语词来表达。对语言层次的必要性的那些论证是极有说服力的,而且我今后将假定它们是有效的。 [1]
层次必定无限地向上扩展,但并不向下扩展,因为假如那样的话,语言就绝不可能得以开始。因此,一定存在着一种最低类型的语言。我将定义一种这样的语言,但并非定义这种唯一可能的语言。 [2] 我有时将把这称为“对象语言”,有时称为“初阶语言”。在本章中,我的目的就在于定义和描述这种基本语言。在这种层次中接下来的那些语言我将称它们为二阶的、三阶的等等。可以理解,每一种语言都包含着其前面的所有语言。
我们将发现,初阶语言在逻辑学和心理学上都可以得到定义。但是,在试图作出正式的定义以前,进行一番非正式的考察将是妥当的。
从塔尔斯基的论证看,“真的”和“假的”这些词显然不能出现在初阶语言中,因为当这些词被应用到第n阶语言时,它们就属于第(n+1)阶语言。这并不意味着初阶语言中的句子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而是说,假如“p”是这种语言中的一个句子,那么“p是真的”和“p是假的”这两个句子就属于二阶语言。确实,即使没有塔尔斯基的论证,这也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因为,假如有一种初阶语言,它的语词一定不预设一种语言的存在。现在“真的”和“假的”是可以应用于句子的语词,因而预设了语言的存在。(我不想否定,由意象而非由语词构成的记忆可以是“真的”或“假的”;但是这是在某种多少有点不同的意义上来说的,而这种意义目前与我们无关。)因此,在初阶语言中,尽管我们能够做出一些断言,但是我们不能说我们自己的断言或者他人的断言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
当我说我们在初阶语言中做出断言时,我必须防止一种误解,因为“断言”这个词是模糊的。有时,它用作否定的对立面;在这种意义上,它不能出现在初阶语言中。否定预设了一种语词形式,然后陈述这种形式是假的。“并非”这个词仅当依附于一个句子时才是有意义的,因而它预设了语言。因此,假如“p”是初阶语言中的一个句子,那么“并非p”就是二阶语言中的一个句子。这里容易发生混淆,因为“p”在不作文字改变的情况下能够表达只有在二阶语言中才可能有意义的句子。比如说,假设你误把盐当成了糖,然后你惊呼“这并非糖”。这是一个否定,并且属于二阶语言。现在你使用一个不同的装有粉末状东西的盒子,然后心情释然地说“这是糖”。从心理学上说,你是在以一种肯定的方式回答“这是糖吗?”这个问题。你事实上是在尽可能非学究式地说:“‘这是糖’这个句子是真的。”因此,你所意指的东西是某种不能表达在初阶语言中的东西,尽管同一种语词形式能够表达初阶语言中的一个句子。作为否定的对立面的断言属于二阶语言。属于初阶语言中的断言并没有自己的对立面。
正是适用于“并非”的这同一种考虑,通常也适用于“或者”、“但是”和联结词。联结词,就像它们的名字所暗示的那样,把其他语词联结在一起,因而它们在孤立的情况下没有意义。它们因而预设了一种语言的存在。同样的说法也适用于“所有”和“有的”。你仅能或者全部地拥有某种事物,或者部分地拥有某种事物;而且在缺乏其他语词的情况下,“所有”和“有的”是没有意义的。这些论点也适用于定冠词“这个”。
因而,逻辑语词毫无例外地不出现在初阶语言中。事实上,它们全部预设了命题形式:“并非”和联结词预设了命题,而“所有”、“有的”和“这个”预设了命题函项。
日常语言包含了许多纯粹的句法词,例如“是”和“比”(than)。它们显然必须排除在初阶语言之外。与我们迄今所考虑的那些词不一样,这样的语词完全不是必要的,而且它们并不出现在符号逻辑的语言中。我们不说“A比B早”,而说“A先于B”;一种逻辑的语言不说“A是黄的”,而说“黄的(A)”;我们不说“有一些面带微笑的恶棍”,而说“或者x不微笑,或者x不是恶棍”的所有的值都是假的是假的。“存在”与“有”,当出现在传统的形而上学中时,是“是”的某些意义的被实体化了的形式。由于“是”不属于初阶语言,“存在”与“有”,如果意味着某种东西,那么一定是不能直接应用于对象的语言学概念。
还有另一类非常重要的语词,它们至少暂时必须加以排除。这类语词就是诸如“相信”、“愿望”和“怀疑”之类的语词。当它们出现在一个句子中时,它们的后面全都有一个从句,而这个从句告诉人们被相信的、被愿望的或者被怀疑的那种东西是什么。就我目前所能发现的而言,这样的语词总是心理的,并且包含着我称之为“命题态度”的东西。目前,我仅仅指出,它们在一个重要的方面不同于像“或者”这样的语词;而这个重要的方面指的是,它们对于可观察现象的描述是必需的。假如我想要看这张纸,那么这是一个我易于观察的事实;然而,假如要产生某种有意义的东西,“想要”的后面必须有一个从句。这样的语词产生了某些问题,而且也许能以某种方式对它们加以分析,以致使它们可以在初阶语言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但是,由于乍看起来这并非可能的,目前我假定它们应该被排除。我将在以后的一章中致力于讨论这个题目。
现在,我们可以不太全面地把初阶语言或者说对象语言定义为全部由“对象词” [3] 组成的一种语言。这里所说的对象词,在逻辑上被定义为单独地具有意义的语词,并且在心理学上被定义为不需要事先学会任何其他语词就可以被学会的语词。这两个定义严格说来并不等值,而且在它们发生冲突时,逻辑的定义是更可取的。假如允许我们设想我们的知觉能力能够得到无限的扩展,它们可以变成等值的。事实上,我们不能仅仅通过看而认识一个千面体,但我们容易想象能够具有这种技艺的存在物。另一方面,任何人的语言知识都应该从对“或者”这个词的理解开始显然是不可能的,尽管“或者”一词的意义并非习自一种形式的定义。因而,除了这种由实际的对象词所构成的词集以外,还有一个由可能的对象词所构成的词集。对于很多目的而言,由这些实际的和可能的对象词所构成的词集比实际的对象词所构成的词集更重要。
在日后的生活中,当我们学习一个新词的意义时,我们通常是通过词典而学习的;也就是说,我们是通过一种定义来学习的,而这种定义是根据我们已经知道其意义的词作出的。但是,由于词典是通过别的语词来定义语词的,因而一定存在着某些这样的语词,对于它们,我们不是通过文字的定义而知道其意义的。在这些语词中,有一小部分不属于初阶语言,它们就是“或者”和“并非”。但是这些语词中的绝大部分属于初阶语言,而且我们现在必须考虑关于这些语词的意义的学习过程。词典词可以被忽略,因为从理论上说它们是多余的。这是由于,不管它们出现在什么地方,它们都可以被它们的定义所代替。
在学习一个对象词的过程中,有四件事情要加以考虑:在对象出现时对被听到的那个词的理解,在对象没有出现时对它的理解,在对象出现时说这个词,在对象没有出现时说这个词。大致说来,这就是儿童获得这四种能力的顺序。
可以用行为主义的方式或者根据个体心理学,来界定对一个听到的词的理解。当我们说一条狗理解一个词时,我们有权利去意味的一切东西就是:当它听到这个词时,它会以适当的方式去行动;我们不知道它所“想”的东西是什么。比如,考虑一下教一条狗去了解它的名称的过程。这个过程由叫它、当它过来时奖赏它,以及当它不来时惩罚它这样的几个环节所组成。我们可以想象,对于这条狗来说,它的名字意味着:“要么由于我来到了主人面前我将得到奖赏,要么由于不来到主人面前我将受到惩罚。”哪一种选择被认为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将由它的尾巴来表示。既然如此,联想就是一种愉悦痛苦的联想,而且祈使语气因而就是它最易理解的东西。但是,它能够理解一个陈述句,只要其内容具有足够的情感意义。比如,“晚餐!”这个句子。此句子意味着“你现在即将接收你所想要的食物”,而且它也被理解为具有这样的意思。当我说这被理解时,我的意思是说,当这条狗听到这个词时,它的行为非常类似于当你手中有一盘食物时它会做出的那种行为。我们说这条狗“知道”这个词,但是我们应该说的是,这个词产生了某种行为,且这种行为类似于当看到或闻到一顿无法得到的晚餐时将会产生的那种行为。
只有当对象出现时频繁地听到一个对象词被人说出来,人们才能学会该词的意义。语词与对象之间的联想恰好类似任何其他的习惯联想,比如说发生在视觉和触觉之间的联想。当这种联想既被建立时,对象就会使人想起语词,而且语词会使人想起对象,这正像一个被看见的对象使人想起触觉,以及黑暗中一个被触到的对象使人想起视觉一样。联想与习惯并非专门和语言有关,它们通常也是心理学和生理学的特征。当然,如何解释它们是一个困难的且有争议的问题。但是它并非一个专门涉及语言理论的问题。
一旦一个对象词与它所意指的东西之间的联想被建立起来,这个词就在对象未出现的情况下“被理解”了。这也就是说,完全是在视觉和触觉相互暗示的意义上,它使人联想到了这个对象。
假设你和一个人在一起时,他突然说“狐狸”,因为他看见了狐狸;而且假设,尽管你听到了他,但你并没有看见这只狐狸。当你理解了“狐狸”这个词时,对你来说实际发生了什么呢?你会环视左右。但是,假如他说的是“狼”或者“斑马”,你也会这么做。你可能拥有关于一只狐狸的意象。但是从观察者的立场来看,可以表明你理解了这个词的意义的东西,是你(适度地)做出某种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就像当你自己看到狐狸时你将做出的那种行为一样。
一般说来,当你听到一个你所理解的对象词时,你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象自身所引起的行为。这种情况可能因为通常的条件反射规则而无须任何精神的媒介就可以出现,因为该词已经与那个对象之间获得了一种思想上的联系。早晨,你可能被告知“早餐好了”,或者你可能闻到熏肉的味道。二者可能会对你的行为产生同一种影响。味道和熏肉之间的联想是“自然的”,也就是说,它并非任何一种人的行为的结果。但是“早餐”和早餐之间的联想是一个社会性的事件,并且仅仅对于说英语的人才存在。然而,仅当我们思考作为一个整体的社群时,这才是有意义的。每个儿童像学习走路一样地去学习他的父母的语言。语词和事物之间的某些联想是通过日常经验在它身上产生的;而且正像鸡蛋或者火柴的特性一样,这些联想也拥有自然法则的外观。事实上,只要这个儿童未被带到陌生的国度,它们就完全处在同一水平上。
只有某些语词是通过这种方式被学习的。任何人都不是通过听到“耽搁”这个词在某人延误事情的那些场合频繁地被人说出而学会它的。通过直接联想语词所意指的东西,我们不仅学会了我们所知道的那些人的专有名称,像“人”和“狗”这样的类名称,像“黄的”、“硬的”和“甜的”这样的可感性质的名称,以及像“走”、“跑”、“吃”和“喝”这样的行为的名称,还学会了类似“向上”和“向下”、“在……里面”和“在……外面”、“在……前”和“在……后”,甚至是“快的”和“慢的”这样的语词。但是我们并不以这种方式学习类似“十二面体”这样的复杂语词,或者类似“并非”、“或者”、“这个”、“所有”和“有的”这样的逻辑语词。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逻辑语词预设了语言;事实上,它们预设了我们在前面的一章中所说的“原子形式”的东西。这样的语词是非初阶的语言中的语词;而且在考虑与非语言现象最密切相关的那些说话方式时,应该细心地将其从中排除出去。
何种类型的简单性使得对一个语词的理解代表着对一种对象语言的理解呢?因为可以观察到,一个句子可以在对象语言中被说出,而在更高阶的语言中被理解,或者是反过来。假如在没有兔子出现时你通过说出“兔子!”而使一条狗兴奋,那么你的话由于不是由兔子引起的,因而属于一种高阶语言。但是,这条狗对它的理解则属于对象语言。一个听到的词属于对象语言,当它引起一种与该词所意指的东西相一致的反应时。假如有人说:“听,听,云雀!”你可以听,或者你可以说“在天堂的门口唱歌”;在前一种情况下,你听到的东西属于对象语言,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不是。每当你怀疑或拒绝你被告知的东西时,你的听不属于对象语言;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你是在语词中逗留,而在对象语言中,这些词是透明的,即它们对你的行为的影响仅仅依赖于它们所意指的东西,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它们所称呼的东西出现于感觉中时所产生的影响。
在学习说话时,有两种因素:首先是肌肉的敏捷,其次是在适当的场合使用一个语词的习惯。我们可以忽略肌肉的敏捷,它是鹦鹉也可以习得的。儿童自发地发出许多清晰的声音,而且有一种模仿成年人声音的冲动。当他们发出一种成年人认为与环境相符合的声音时,他们发现结果是令人愉快的。因而,通过在训练演出动物时所使用的那种常见的愉悦痛苦机制,儿童及时学会了发出一些与以可感的方式出现的对象相符合的声音,然后,他们几乎立即学会了在想要这些对象时使用同样的声音。一旦这种情况既已发生,他们就拥有了一种对象语言:对象使人想到对象的名称,对象的名称使人想到对象;而且不仅这些对象的出现可以使人想到它们的名字,对对象的思考也可以使人想到它们的名字。
现在我离开对象语言的学习,来看看对象语言在被学会时所具有的特征。
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我们可以将语词分为三类:(1)对象词。我们是通过直接获得存在于语词和事物之间的联想而学会它们的意义的。(2)命题词。这些词不属于对象语言。(3)词典词。我们是通过文字的定义而学会其意义的。(1)和(3)之间的区分,极其明显地是因人而异的。“五角星” [4] 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个词典词,而对生活在饰有五角星的屋子里的儿童来说,它也许是一个对象词。“万字饰” [5] 以前是一个词典词,而现在不是了。然而,重要的是要注意到,一定有一些对象词,因为要不然,词典上的定义就不可能传达任何东西。
现在让我们来考虑一下,单有对象词能在语言方面做多少事情。为了这个目的,我将假定被考虑的那个人拥有一切可能的机会习得对象词,他看过埃佛勒斯峰和泼帕卡塔派特峰 [6] 、蟒蛇以及美西螈 [7] ,他认识蒋介石和斯大林,他尝过燕窝和鱼翅。总之,他对这个可感世界拥有一种广泛的经验。但是,他由于过分忙于看这个世界,而无暇学习“并非”、“或者”和“有的”等等这类语词的用法。假如你对他说:“有你并未曾访问过的国家吗?”他将不懂你的意思。问题是:这样的人将知道什么,又将不知道什么?
我们能说“他将知道通过单纯的观察所能知道的一切东西,但是他不知道任何需要推论的东西”吗?让我们首先转换我们的问题,而且不要问他能知道什么,而要问:他能用语词表达什么?
首先,假如他能把每一个可观察的事实都用语词表达出来,那么他必须拥有与事实同样多的语词。现在,有些语词本身就是事实,因此他的语词的数目必定是无限的。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此,存在一些他没有表达的事实。这种情况类似于罗伊斯的那个瓶子:这个瓶子上有一个标签,在标签上有一幅关于这个瓶子的图画,而图画中的这个瓶子当然又包含一幅关于这个标签的图画。
但是,尽管他必须遗漏某些可观察的事实,却并不存在这样的某种可观察事实,关于该事实我们可以说“他必须将它遗漏”。他的处境类似于一个希望把三套衣服塞到一个仅能容纳两套衣服的衣箱里的人。这个人必须丢掉一套衣服,但是并不存在一套他必须丢弃的衣服。因此我们将假设,我们那位多次外出旅行的朋友,看到一个叫汤姆的人,并且毫无困难地说:“我看见了汤姆。”这句话本身就是一个可观察的事实,因此他说:“我说我看见了汤姆。”而这又是一个可观察的事实,因此他说:“我说我说我看见了汤姆。”并不存在一个明确的点,在这个点上他必须打断这个序列。但是他必须在某处打断它;而且在那里,存在一个他未用语词表达的一个可观察事实。因而,情况似乎是这样的:一个凡人似乎不可能把语词表达式给予每一个可观察的事实;但是尽管如此,一个凡人还是可以把语词表达式给予每一个可观察的事实。这并不矛盾。
因而我们有两种不同的全体需要加以考虑:首先,由这个人的实际的陈述所构成的全体;其次,他的实际陈述必须从中挑出的那些可能的陈述所构成的全体。但是,一个“可能的”陈述是什么?就像雷雨或者铁路事故一样,陈述是物理现象。然而,至少小说家或者诗人能够描述一场从未发生过的雷雨。但是,描述一个没有作出的陈述是困难的。在描述一场政治演说时,你可以评论说:“某位先生所没有说的话是……”,然后你接着作出一个陈述。换句话说,为了说一个陈述未被作出,我们不得不作出这个陈述,除非在那些罕见的拥有《加冕誓言》这类名称的陈述的实例中。
然而,存在一些避免这种困难的方式,其中最好的那种方式应归于哥德尔。我们假定有一种完全形式化的语言,它有完全明确的词汇和句法。我们把数字分配给词汇表中的那些词,进而根据算术规则,分配给这种语言中所有可能的句子。假如就像我们正在假定的那样,初始词汇是有限的,但句子的长度并不存在一个限度(除非它们必须是有限的),那么可能的句子的数目将等同于有穷整数的数目。因此,假如n是某个有穷整数,那么就存在一个确定的句子,即第n个句子,而且在给定n的情况下,我们的规则使我们能够把它构造出来。我们现在可以作出所有种类的关于A先生的陈述的陈述,而无须实际作出他的陈述。我们可以说:“A先生从未作出其数字可以被13除尽的陈述”或者“A先生的所有陈述的数字都是素数”。
但是依然存在一些困难,这类困难为有穷论者所强调。我们习惯于认为整个自然数序列在某种意义上是给定的,而且我们已经利用这种观念把明确性给予关于可能陈述的理论。但是人们从未提到或想到的那些数字又如何呢?除了作为出现在陈述中的某种东西以外,数字是什么呢?而且假如这样的话,一个从未被人提起的数字包含了一个可能的陈述,而这个陈述不可能在不产生循环的情况下通过这个数字被定义。
这个问题目前不可能加以研究,因为它会使我们深陷于逻辑语言这个题目中。让我们来看看,如果不考虑这些逻辑要点,关于一种只包含对象词的语言的这些可能性,我们是否可以更加明确一些。
就像我们看到的那样,一定数量的动词,比如“跑”、“吃”、“喊”,甚至某些介词,比如“在……里面”、“在……之上”、“在……前面”,都是对象词。对于对象词来说,一切必要的东西就是存在于一组现象之间的某种类似性。为了在这组现象的实例和代表该组的那个词的实例之间建立一种联想,这种类似性必须是足以引人注目的。这里,建立联想的方法则在于:在某段时间中,当这组现象的成员被看到时,那个词频繁地被听到。显然,以这种方式能学会什么,取决于心理的能力与兴趣。在吃这种行为的不同实例之间所具有的类似性可能引起儿童的注意,因为吃是有趣的。但是为了以这种方式学习“十二边形”这个词的意义,一个儿童需要很小就具备一种超过帕斯卡尔的几何学兴趣以及一种超人的感知格式塔的能力。然而,这样的天资从逻辑上说不是没有可能的。但是,关于“或者”又如何呢?你不能在可感世界中指出“或者”的一些例子给儿童看。你可以说:“你有布丁或者馅饼吗?”但是假如这个儿童回答说是的,你无法找到一种叫“布丁-或者-馅饼”的食物。不过,“或者”这个词依然同经验之间具有一种关系。它与关于选择的经验之间有关系。但是在选择时,在我们的面前有两种可能的行为方针,即关于行为方针的两种实际的思想。这些思想可能并不包含明确的句子,但是如果我们设想它们是明确的,在基本的方面也不会出现任何变化。因而,作为一种经验的成分,“或者”预设了句子,或者说预设了某种精神的东西,这种精神的东西以一种类似的方式与某个其他事实相关联。当我们说“这个或者那个”时,我们并不是在说某种可以直接应用到一个对象上的东西,但是它陈述了说出“这个”和说出“那个”之间的一种关系。我们的陈述是关于某些陈述的,而且只是间接关于对象的。
让我们以类似的方式来考虑一下否定的命题。否定的命题似乎与经验之间具有一种直接的关系。设想你被告知:“橱柜里有黄油,但没有奶酪。”尽管它们好像同样是以橱柜中的可感经验为基础的,但是“有黄油”和“没有奶酪”这两个陈述其实处在不同的层次上。存在一种确定的现象,即看到了黄油,而且它可能已经使“黄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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