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支配社会学 [book_author]韦伯 [book_date]不详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外国名著,完结 [book_length]377035 [book_dec]《支配社会学》为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著作,包括了支配的结构及其功能形态、官僚制支配的本质、前提条件及其开展、家父长制支配与家产制支配、封建制、身份制国家与家产制、卡理斯玛支配及其变形、政治支配与教权制支配。 [book_img]Z_9986.jpg [book_title]第一章 支配的结构及其功能形态 一、权力与支配,过渡形态 就其最为一般性的意义而言,“支配”乃是共同体行动(Gemeinschaftshandeln)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1]。的确,并非所有的共同体行动皆含有支配的结构,然而,在大部分种类的共同体行动中,支配仍然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尽管乍见之下似乎并不明显。例如,在语言共同体内,一个政治支配经营体(politischer Herrschaftsbetrieb)以政治命令将某个方言提升为国语,对于一个更大的、具有统一的文学语言的共同体之形成,经常会带来决定性的影响(例如德国[2])。另一方面,政治上的分裂则会带来最终相应的、语言分殊的情况(荷兰可与德国做一对比[3])。再者,“学校”里行使的支配则会持久且决定性地类型化官方学校用语的形式与优势。在共同体行动的任一领域里,毫无例外皆深受支配结构的影响。大多数的情况下,从无定形的共同体行动所出现的、理性的结合体关系(Vergesellschaftung),乃是基于支配与其行使的方式而来。即或并非如此,共同体行动的样式及朝某一“目的”的取向,仍是取决于支配的结构与其开展。究其实,“支配”(尤其是)在过去与现在经济上最为重要的社会结构——前者为庄园制(Grundherrschaft),后者则为大资本主义经营——上,的确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 支配乃是权力的一个特殊个案,这是我们此刻要讨论的。正如其他形式之权力的例子里,行使支配的人并没有全然(或经常)将权力用来追求纯粹经济利益,例如,设法取得经济财货的充分供应。当然,对经济财货的控制(亦即经济力)经常是有计划之意图下支配的结果,同时也是支配之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尽管并非任何的经济势力皆代表了我们所谓的“支配”,“支配”的基础与持续也并非都得利用到经济力。不过,在绝大多数的例子里(尤其是在最为重要的一些),事实就是如此,尽管方式各有不同;而且往往导致此一现象:亦即,为了维持支配所采取之经济手段的模式,却反过来对支配的结构发挥决定性的影响。再者,大多数的经济共同体——特别是其中最重要与最近代的——都展现出一种支配的结构。任何形式之支配的关键性特征也许(的确)并不会以任何简捷的方式与任何特定的经济形式结合起来;然而,在许多场合,支配的结构既是个极具经济重要性的因素,亦是个(至少就某个程度而言)经济制约下的产物。 目前我们首先得界定有关经济形式与支配之关系的一般性前提。由于只是泛论性质,这些前提无可避免地会显得不够具体,有时则不够明确。就我们的目的而言,首先需要一个更精确的,“支配”的定义,及其与一般概念下之“权力”的关系。(在最一般性概念下)权力——亦即将个人之意志加诸他人之行动的可能性——的支配可以出之以各种形式。例如(实际上偶尔也常发生),法律赋予某人对他人(一人或多人)的请求权,因此拥有权力来命令债务者或无权利者,了解这点,即可明了近代私法的整个体系;支配乃是分散在法律上之“权利者”的手中。就此而言,在要求其薪水的限度内,劳动者对其企业主,官吏对国王,也都有发号施令——亦即“支配”——的权力了。这样的说法未免有点勉强,顶多也只不过是个假设性的说明概念。因为,司法权力对败诉之债务人的“命令”,与(债务)权利者自身在判决之前对债务人的“命令”,必须有个质的区别。 然而,通常被称为“支配”的地位,可以来自沙龙、市场的社交关系,演讲厅的讲坛(对听众),连队长的位置,亦可来自性爱关系、慈善关系、学术讨论或运动。这么广泛的一个定义无疑将使得“支配”此一概念完全失却其学术上的有效性。此处实无法对“支配”做一最广泛的,包括所有形式、条件与具体内容的分辨。我们只想提醒,除了无数其他可能有的类型外,有两种相互对立的支配类型存在,亦即基于利害状况(具体而言:基于独占地位)的支配,与基于权威(命令权力与服从义务)的支配。 前者最纯粹的类型乃是市场的独占性支配;后者则为家父长权力、官职权力或君侯权力。就其最纯粹形式而言,前者所奠基的影响力乃纯然来自于(以某种方式与行动施诸那些被支配者之行为而得确保的)对财货或具市场价值之技能的掌握,不过,被支配者仍维持形式上的“自由”,并且单纯只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行动;后一类型的支配则奠基于支配者所要求的绝对的服从义务,而无视于任何个人的动机或利害关系。两者之间的界线并不明确。例如,任何大规模的中央银行或信托机构,都可基于其独占性的地位,对资本市场发挥“支配性的”影响。它可以要求其贷款者诸种条件以取得信贷,因此,(为了确保自己资源的流畅而)对贷款者的经济营运发挥了广泛的影响力。贷款者果真需要信贷,即须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服从于这些条件,甚至必须提供担保品以保证此种服从。然而,信托银行并不认为自己在要求“权威”——尽管它们不顾被支配者自身的利益而要求他们“服从”。它们只是追求自己的利益,并以最佳方式来达成;至于被支配者,则以形式上“自由的”行动来理性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尽管是在客观环境的迫使下。就算是不完全的独占者,亦处于同样地位(尽管竞争仍然存在),只要他多少还能“指定”价格——不管是对交易的伙伴抑或是竞争者——就成;换言之,只要他能以自己的方式迫使他们采取符合他个人利益的行动就成,不过,其间并没有丝毫要求他们以服从此一支配为“义务”。 任何典型的、基于利害关系的支配,尤其是原本基于独占地位的支配,都可能逐渐转化为权威的支配。例如,为了更有效控制其贷款人,银行可能会要求——作为贷款条件——派人出任贷款者公司的监事,由于经营者对监事有服从义务,监事因此即可下达决定性的指令。或者是中央银行设法劝诱信托机构采取统一的信贷条件,以此方式企图——基于其权力地位——确保本身对信托机构与其顾客之关系的持续控制与监督。它也因此有可能利用此种统制以达成通货政策的目的、景气政策的目的、或政治的目的(例如战争的财政准备)——尤其是当中央银行深受政治力量影响的情况下。理论上,这样的统制的确是可以达成的,其目的及运作的方式也联系成规则章程,特别的机关创立出来以利其运作,还有特别的上诉机关以解决疑难,最后,统制乃日趋严格。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支配也许会变得十分类似于一个官僚化的国家机构对其从属者的权威式支配,而从属者也会具有权威主义之服从关系的性格。 同样我们也可看到酿酒业者对由他们提供设备的小酒商的支配,将来如果德国出版商成立卡特尔,并有权核准书商的营业许可,即可达成对书商的支配,或者如标准石油公司对油商的支配,或者如德国煤炭生产者通过其共同营业处对煤炭商的支配。当这种支配发展到最成熟地步时,所有这些销售商即很可能降为受雇的承销代理人,与出外勤的装配技师、或其他从属于一个经营主之权威的私人职员(Privatbeamten)无甚区别。 从古代事实上的债务隶属到正式的债务奴隶,或者如在中古与近代,从出口产业之职工对了解市场之出口商的依附(各种形式程度不同的家内工业的依附性)、到彻底受制于权威主义之劳动规则的小工厂劳工,其间的转换是渐进的。由此循着其他过程而成为办公室或工厂的事务员、工程师与劳工,其所服从的纪律在本质上与政府官员或军队的纪律已无甚差异,尽管此一纪律乃是经过劳力市场上形式上“平等”的双方,以“自愿”接受雇主所提出之条件、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而出现的。 尽管公家的雇用与私人间的雇用仍有区别,更重要的差异却存在于服兵役与其他种类的雇用之间。劳动职位与官职本质上是基于自由意志来接受或拒绝,兵役则是强制性的,至少在那些古老的契约佣兵制已为征兵所取代的国家(例如德国)是如此。不过,即使是政治上的子民关系也可以自愿缔结,并且——在某个范围内——可以自由解除;过去的封建隶属关系是如此,某些情况下的家产制隶属关系亦可能如此。即使在一种完全无自由意志可言、其服从通常无解消之可能的纯粹权威关系(例如奴隶),其间的转换过程亦是渐进的。无论如何,即使是在一种纯然权威主义式的义务关系里,隶属者就其服从本身而言仍应有某种最小限度的利益可得,这通常乃是导致服从之无可或缺的动机之一。转换的过程因此显得含混不清。 然而,如果我们还是希望能从现实诸现象之流中得出有益的分际,我们就不该忽略存在于事实之权力与权威主义之权力间的、明确的两极对立性:前者乃是基于一种纯粹的所有,以及市场交换规律下利害妥协的形式,后者则来自诉诸绝对之服从义务的家父长或君主。权力的多样性自然不是上述所举例子所能穷尽的。 即使是所有本身,也可以构成权力的基础,而有异于基于市场力量的形式。正如我们先前所提到的,即使在没有社会分化的状态下,结合于相应之生活样式的财富——例如一个“门庭若市”的人,或一个拥有“沙龙”的贵妇人之在今天社会的地位——仍可创造出社会权力来。在某些情况下,所有这些关系都可能带有权威主义的色彩。更广泛定义下的“支配”并非仅只来自于市场上的交换关系,同时也来自习律性的社交关系;这种现象可从“社交界名流”算起,一直到罗马帝国时期社会公认的“品味大师”(arbiter elegantiarum[4])、或普罗旺斯(Provence)地区贵妇人的爱情法庭(cours d'amour[5])。 这种支配状况的确可见之于私人市场与私人关系领域之外。即使没有任何正式的命令权力,一个“主权州”——或者更精确地说,也就是那些可以通过权威或市场而获得决定权的地区——仍能发挥影响广泛(有时甚至是专制性)的霸权。典型的例子可见之于日耳曼关税同盟、或稍后的德意志帝国内,普鲁士的地位、纽约在美国的地位也有点类似,虽然程度要差许多。在日耳曼关税同盟里,普鲁士的官员是具有支配性地位的,因为他们的邦乃是最大(因此也是决定性)的市场;在德意志帝国时期,他们的地位也是最高的,因为他们拥有最大的铁路网、控制了最多的大学教职等等,因此可以掣肘其他形式上平等的各邦之相关的行政部门。纽约的政治势力乃来自其强大的金融力量。所有这些权力的形式都是基于利益的结合状态,因此也类似于市场上的现象,而在发展过程中很容易转化为正式规制的、权威的关系,或者更精确地说,转化为具有他治制(Heterokephalie)之命令权力与强制机构的组织[6]。实际上,由于缺乏规律性之故,源自于市场或其他之利益结合状态的支配,比起一个其服从义务皆清楚明确固定下来的权威,有时更令人感到具有压迫性。不过,这一点无关乎社会学之概念构成。 在下面的讨论里,我们将只用狭义的支配概念,因此排除掉那些权力乃是基于一种利害关系的各方在形式上自由之互动——特别是在市场中所发生——的情况。换言之,在我们的概念里,权威即等同于命令权力。 更精确地说,“支配”即意味着此一情况:“支配者”(单数或多数)所明示的意志(“命令”)乃是要用来影响他人(单数或多数的“被支配者”)的行动,而且实际上对被支配者的行动的确也产生了具有重要社会性意义的影响——被支配者就像把命令的内容(仅只为了命令本身之故)当作自己行动的准则。从另外一端看来,此一情况即可称为“服从”。 (1)这个定义有点别扭,尤其是用了“就像”一词。只是,这点实在无法避免。单只是命令之被事实上遵守此一表面现象,并不足以突显出我们所说的支配;我们绝不能忽视命令之被视为一“妥当的”规范而予以接受所代表的意义。另一方面,从命令到事实上之被遵守间的因果连锁关系则是极端多样性的。从心理学角度而言,命令之达成可以通过双方“所见一同”(Einfühlung)、“启示”(Eingebung)[7]、或理性“说服”的方式,或者上述三种(某人企图影响他人之)主要类型的混合。在具体的个案里,命令之被执行,其动机可以是被支配者对命令之正当性的确信,可以是一种义务感,可以是来自恐惧,或者是“不假思索的习惯”,或者是企图为自己牟取利益。从社会学的角度而言,这些差别并不一定有什么重要关联。另一方面,支配之社会学的性格,乃是依其主要正当性支配之类型的基本差异,而有所不同。 (2)存在于我们刚界定的、狭义的支配概念,与我们稍早所提过的、在市场、沙龙、讨论等等场合上、广义的“发挥自己影响力”之间,有许多过渡形态。我们将会偶尔回到后者的例子,以便更清楚地说明前者。 首先,支配关系的存在显然可以是相互性的。例如不同“部门”的近代官吏,其命令权力——只要对方是在其管辖“权限”内——乃是基于彼此间相互服从的关系。这并不涉及概念上的难题,不过,如果一个顾客向鞋匠订购一双鞋子,我们是否能说,其中有人(顾客或鞋匠)就“支配”了对方?答案得视个别的情况而定,不过我们几乎经常总可发现,在某些有限的范围内,某人的意志可以排除他人的抗拒而影响其意志,就此程度而言,某人即“支配”了他人。然而,在此种衡量下是无法建构一个精确的支配的概念,这个说法对任何种类的交换关系(包括观念的交换)而言,都真确。再者,我们要怎样来评断亚洲的村落匠人,他们是明确受雇于整个村落的。在其职业“权限”内,他是个支配者吗?或者他是个被支配者?果真如此,谁来支配他?看来我们最好还是不要把支配的概念用到这种关系上,除非是涉及这个匠人对其助手的支配权,或者是涉及那些村落的“官方”人物——对他有命令权、监督权的人——对他的支配权的场合。 一旦如此做,我们即将支配的概念缩小到技术性的层面,正如我们前面所界定的。只是,村长——即“官方人士”(Obrigkeitsperson)——的地位,与上述村落匠人的地位,很可能完全一样。私的“业务”与公的“职务”之间的区别,如我们所知,乃是发展的结果,而且在其他地方绝非如我们德国这么根深蒂固。在一般美国人看来,法官的“经营”(Betrieb)与银行家的经营实无甚区别,都是一项“业务”(business)。法官只不过是个被赋予给某当事人一个“判决”(decision)之独占权的人物,由于有此判决,此一当事人即可强制要求他人履行某些事项,或者反过来,保护自己以对抗他人的要求。借着此种特权,法官即可直接或间接地享有某些合法或不合法的利益,而且为了保有这种特权,他得付出部分的“收入”给政党大老的金库,以报答他们给予此种特权。 在所有(而且也只限于)下述的情况里,我们将把上述村长、法官、银行家与匠人皆归类于支配的范畴:当这些人为其命令(纯粹就命令本身而言)要求“服从”,而且实际上也得到(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服从时。除非求之于“命令权力”,否则即无法为支配界定一个可用的概念;然而我们也别忘了,在这儿——就跟生命中的所有现象一样——一切都只不过是个“过渡”。社会学的考察乃是全然奠基于如此一种命令权力的实际存在,而非以教条与法的方式、从规范中导出的一种“观念的”存在,这点乃是不证自明的。换言之,当某人在要求发布特定命令所需的权威时,决定性的乃是他在实际上所得到的(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服从。虽然如此,“事实上的”命令权力经常还会要求由“法律”所规范的“秩序”;准此,社会学的考察即不得不应用到法学的概念配备。 二、支配与行政,民主制行政的本质与界限 我们对“支配”的首要关心之处乃在其与“行政”(Verwaltung)的结合[8]。所有的支配皆通过行政来展现与运作。反之,任何行政也都需要支配,因为在行政里,永远有必要将某种命令权力置于某人手中。 命令权力有时可能会以一种较为无害的姿态出现;被支配者可能会视支配者为其“仆人”,而支配者也可能如此看待自己。这种现象的最纯粹形态可见之于所谓的“直接民主制的行政”。这种行政之被称为“民主制的”,有两个理由(尽管这两个理由并不见得相互一致)。(1)这种行政乃奠基于,所有人原则上都有同等资格来处理共同事务,此一前提上。(2)在这种行政里,命令权力被缩减到最低程度。行政职务是轮流的、抽签决定、或由直接选举委派(任期很短)。所有重要事务皆留待所有成员共同决定,行政人员只负责准备议程、执行决议,并根据大会指令处理“日常事务”。这种类型的行政可见之于许多私人社团、某些政治共同体(至少在原则上,例如瑞士的州民大会,或美国的一些市镇)、德国的大学(只要校长及院长还掌握行政权[9]),以及其他许多性质类似的团体。 不管行政权限如何的缩小,某些行政人员仍必须委以命令权力,其地位因之乃不断游移于单纯处理事务的仆人与支配者之间。他的地位之所以被加诸各种“民主的”限制,正是为了要防止他发展成一个支配者。不过,“平等”与行政人员支配权力的“极小化”,同样亦可见之于许多贵族团体,用来对付他们支配层内部的同僚。具体事例可见于威尼斯与斯巴达的贵族层,或者是德国大学的正教授贵族层:他们都曾经采用过例如职务轮替、抽签、或短任期的选举等等“民主的”形式。 这种类型的行政通常会出现在符合下述条件的团体里:(1)地方性的;(2)成员的数目有限;(3)成员的社会地位不能相去过远;(4)行政职务比较单纯与稳定;(5)在手段与目的之客观性的考量上,必须有某种最低程度之发展的训练。最后一项要件存在于,例如,瑞士与美国的直接民主制行政,正如俄国的密尔(Mir)亦曾有过一样(在其根据惯例而来的行政事务范围内[10])。我们并不将此种行政视为任何“发展系列”里一个典型的历史的起点,而只视之为一个极端性的个案,并作为本书研究的起点。轮替制、抽签制以及具有近代意味的选举制,绝非(选取共同体之行政人员的)“原始的”形式。 直接民主制的行政,其存在是不稳定的。随着经济分化的出现,行政职务即可能落入有产者的手中。其原因并不在于他们有过人的资质或专门知识,而只是因为他们有“余暇”兼职性地来处理行政事务,报酬很低或根本是无偿的。对那些被迫要工作以维持生计的人而言,这种兼职就意味着时间——换言之,收入——的牺牲,劳动的强度愈是增加,这种牺牲即愈无法忍受。拥有上述优越地位的人因此并不仅指那些拥有高收入的人,而是指那些可以不劳而获、或是只需间歇性劳动即可有所获的人。在其他一切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一个近代的制造业者——较之农场主或中世纪的城市豪商(两者皆需不间断地工作)而言——就比较不容易从自己的工作中脱身,因此也较不可能负责行政职务。准此,大学里医学院与自然科学研究所的负责人最不适合出任校长,尽管他们具有足够的行政经验——因为他们自己的工作已占据了太多时间。由于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再也没有余暇,直接民主制的行政,随着社会分化的演变,乃逐渐落入“望族”(Honoratioren)的支配。 我们在前面已提到过所谓“望族”的概念,亦即(结合于某种生活样式之)特殊社会声望的担纲者[11]。这里我们还得再加上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此即,由其经济地位而来的、掌管社会行政并将支配视为一种“荣誉职责”的能力。因此,我们可以暂时如此界定“望族”:首先,他们是不劳而获者,或者只要花费极少劳力(或诸如此类),因此除了他们(可能)从事的职业活动外,尚能负担行政职务;其次,基于这样的经济地位,他们乃拥有某种生活样式(这一向是个自然结果),这种生活样式赋予他们一种具有“身份荣誉”的社会“威望”,使他们适合就支配之职。 这种望族支配的发展经常会出之以筹备审议团体(vorberatendes Gremium)的形式,要提交共同体成员的事项会先在此一团体中讨论;这个团体自然很容易预知共同体的决议,或者索性打消这些议案,以此(基于本身的威望)而确立对望族地位之独占。这种类型的望族支配之发展,早自远古时代即已出现在地域性共同体,尤其是邻人团体。 不过,早期的望族与崛起于现代的、理性化之“直接民主制”的望族,性格截然不同。最初的资格乃是年龄。在所有以“传统”——习律(Konvention)、习惯法或圣法——为其共同体行为之取向的团体内,“长老”乃是“天生的”有声望者,这不仅是由于他们拥有(因经验广博而来的)声望,也由于他们知道传统;他们的鉴定、睿智(Weistum)[12]、事前同意(Prhoboúleuma)或事前认可(auctoritas)[13],就像以超自然之力保证了成员决议的正确性,正如在有争议的场合这乃是最有实效的仲裁。当共同体的成员经济地位大致相类似时,“长老”就是家族、氏族、或邻人团体中最年长者。 然而,基于年龄的相对性威望,在一共同体内部极易生变。当食物供给缺乏时,无法再工作的人就只能是个负担。同样地,在一个长期处于战争状态的地区,老年人的威望一般而言在战士之下,而且经常会出现一种年轻人用来对抗老人之威望的“民主的”口号,例如“六十回桥”(Sexagenarios de Ponte[14])。同样的现象也发生在政治或经济的革命时期(不管是暴力还是和平的),以及宗教观念之实际力量(及由此而来的对神圣传统的敬畏)无甚发展或已在衰退之中的时代。另一方面,凡是经验仍有其客观性效用,或传统的主观性力量仍居高不下之处,老年人的威望即能持续。 老年人的权威被剥夺之处,权力并不因此即归年轻人所有,通常还是落入那些拥有其他种类社会威望的人手中。随着经济或身份的分化,“长老会议”(Gerusia, Senatus)的名称也许仍然保留[15],实际上却已由前面所提过的“望族”——亦即“经济的”望族,或拥有“身份”荣誉的人(他们的权力归根究底还是奠基于财富之上)——所把持。 此外,必须成立或维持一个“民主制的”行政,这样的口号也可能会成为无产者或虽有经济力量却仍被拒于身份荣誉之外的人,用来对抗望族的有力武器。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主制的”行政变成政党间斗争的手段,尤其是因为望族——基于其身份威望与某些人对其经济上的依赖——可以招募无产者成立“亲卫军”。事态一旦发展至此,权力斗争的目标,亦即“直接行政的民主制”,即丧失其独特的性格——未发展状态的“支配”[16]。究其实,政党的存在乃是为了争逐(特殊意义上之)支配此一目的的,因此它必然会倾向采取一种层级支配关系的结构,不管它如何小心企图隐瞒此一事实。 某种类似于此种成员间——他们本质上乃是在一“纯粹”民主制之边际性个案中,营同质性生活的统一体——之社会性疏离的现象,可能会发生在那些超越一定(量的)规模的社会团体之中,或者是其行政任务由于质的分化,以致无法再由某一个人(不管他是由轮替、抽签或选举所产生)来妥善处理、并满足其成员之要求的团体中。大规模团体的行政的各种条件,与基于邻人关系或个人关系的小团体的行政,有根本上的差异。只要涉及大规模的行政,“民主制”的概念即有剧烈的变化,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再将它纳入与上述相同意义之“民主制”的范畴,实无意义可言。 行政任务之量与质的长期增长,会逐渐导致某些受过训练与有经验者在业务处理上之技术优越性,并无可避免地助长了(至少)某些职员之事实上的永久性存在。因此,一个为了行政目的——同时当然也是为了行使支配权——的、特别而永久性的组织之成立,其可能性永远存在。正如前面提到过的,这个组织可以是个由望族们所组成的、“合议制的”(kollegial)构造,也可以是个所有职员皆统合为一个在单一首长领导下的层级结构——“一元制的”(monokratisch)结构。 三、基于“组织”的支配,支配的妥当性基础 属于上述支配组织的团体,其相对于被支配“群”的支配地位,乃是基于所谓的“少数的长处”:支配的少数人能迅速在成员间达成谅解,因此能随时采取维持其权力地位所必须的、理性的有组织行动(Gesellschaftshandeln)[17]。以此而能轻易地压制住威胁到其权力地位的、群众行动或共同体行动(Massen——oder Gemeinschaftshandeln),只要反抗者在争夺支配权的抗争中、尚未能发展出计划指导下的有组织行动。另一个“少数的长处”乃是支配者较易保持其意图、决议与知识的秘密,以充分发挥其效力;一旦人数多,想保持秘密就更困难、或根本不可能。“职务机密”愈是被强调,我们即可视之为一个征候:支配者要不是企图扩大其支配权,就是感到其支配权已受威胁。不过,任何其着眼点在永续维持的支配,在某一关键点上都必然是个秘密支配。 通过结合体关系(Vergesellschaftung)而建立的、为了支配的特殊机器,一般而言有下述特征:一群习于服从指导者命令的人,基于他们本身的参与与随之而来的利益,对于支配的维续亦感到关乎其个人之利害,为了持续维持支配,他们彼此分配并持续团聚一起,以掌握命令权力与强制权力的行使——此即“组织”之谓。那些其所要求且行使之命令权力、并非来自其他指导者所授权的指导者(一人或多人),我们称之为“支配者”(Herr);至于那些团聚一起,以上述方式接受支配者之命令的一群人,我们将称之为“机器”或“机构”(Apparat)。 任何特定支配之“组织”的社会学特征乃取决于,(单数或复数之)支配者与其机器的关系、这两者与其被支配者的关系以及其特有的支配结构——亦即其特有的、分配命令权力的方式。此外,当然还有其他许多因素、可用以建立样式繁复的、社会学分类下的支配形态。不过,就现阶段目标而言,我们要强调的是,如何归结支配的基本类型,亦即,支配之“妥当性”的终极依据何在;换言之,我们要考察的乃是,支配者对其“官员”所要求服从的权利以及这两者对其被支配者的同样要求,到底是基于怎么样的一些终极依据上。 在讨论“法秩序”时,我们即曾遭遇过这个“正当性”的问题。现在我们必须指出其更广泛的意义性所在。就一个支配而言,这样的正当性基础,绝非仅只是个理论性与哲学性思辨的问题,它实际上构成经验性之支配结构的、最为实际之差异的基础。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任何权力——甚至生活中的任何好运道——一般都有为自己之正当性辩护的必要。 人类的命运并不平等。每人的健康、财富情况、社会身份等等皆有所差异。简单的观察即可发现,在所有这些情况里,境遇较佳者一直觉得有必要“正当化”自己的处境,认为自己的好运乃是“应得的”,其他人的歹运则是他们的“自业自得”。因此,纯粹“偶然”因素所造成的差异,在此显然无甚重要可言。 优势特权团体与劣势特权团体之间的关系上,也感觉有此必要。所有高度特权团体都会创造出有关其天生(特别是“血统”)之优越性的“神话”。在权力分配稳定——“身份”秩序因此也稳定——的情况下,这种神话是会被劣势特权阶层所接受的。只要群众仍停留在其自然状态,有关支配秩序之性质的思考尚未开展之时,换言之,只要尚无急切的需要迫使群众将这些事情“问题化”,此一情况就会继续存在。然而一旦阶级状况划分判然,而且每人都可看出它乃是决定自己个人之命运的力量时,高度特权团体的神话——即每人的命运都是“自业自得”——即会遭到劣势特权者最激烈的攻击。我们只要看看上古晚期、中世纪以及(尤其是)近代的某些阶级斗争即可了然,在这些斗争当中,上述的神话以及奠基其上的、支配之“正当性的”要求,成为最激烈与最为有效的攻击目标。 究其实,任何支配(就此字之技术性意义而言)的持续运作,都有通过诉诸其正当性之原则的、最强烈的自我辩护的必要。这些根本原则有下述三种: 命令权力的“妥当性”(Geltung)可以基于:第一,一个具有(经由协定或指令所制定的)合理规则的制度。在此制度下,当根据规则所“委任”(握有权力)的人要求服从时,服从乃是服从于具有一般性约束力的规范。在此场合里,每个命令权力的担纲者,都由上述具有合理规则的制度赋予正当性,只要符合规则运作,他的权力即是正当的。准此,服从乃是针对规则,而非对人。 第二,命令权力的妥当性亦可基于人的权威。这样的一种权威,进一步可以奠基在传统的神圣性——一种具有习惯化与恒常化的神圣性,且要求对特定人物的服从。 第三,或者,此种人的权威亦可来自一个正好相反的基础上,亦即对非日常性事物的归依、对卡理斯玛(Charisma)的信仰,换言之,亦即信仰某个带来实际启示、或具有天赋资质的人物,视之为救世主、先知或英雄。 支配结构的“纯粹”类型相应于上述三种正当性的类型。见之于真实历史中的支配形态,乃是这些“纯粹”类型的结合、混合、同化或变形。一个支配结构之理性化、组织化的共同体行为,其典型特征可见之于“官僚制”(Bürokratie)。受传统的权威关系所制约的共同体行为,则可见之于“家父长制”(Patriarchalismus)。“卡理斯玛”的支配结构乃是基于具体的个人权威——既非依赖理性规则,亦非传统。目前我们将以最熟悉、最为理性化的类型——近代的“官僚制”行政——作为讨论起点。 * * * [1]共同体行动最初的雏形是:单纯依据习惯而发生的习惯化行为,亦即“习俗”(Sitte):尔后转变成在他人期待下的、相互间特定的行为,亦即基于“谅解”(Einverständnis)而形成的所谓“共同体行动”。当此种特定的行动发生而伴随着某种约束力时,习俗即转化为“习律”(Konvention)。——日注 [2]日耳曼有许多种方言,目前的德语乃是十四世纪末开始神圣罗马帝国法庭所使用的形式(首先在布拉格,其后在维也纳),马丁·路德则用与之相近的风格来译《圣经》,对德语的标准化影响极大。——中注 [3]荷兰由于独立,使通行于其领域的低地德语方言成为官方语言。——中注 [4]Arbiter elegantiae一词乃塔西图斯(Tacitus)作品中(Annales, ⅩⅥ, 18)的人物Gaius Petronius之别名。“话说Petronius这个人昼寝夜逸,别人以勤勉立身,他却以懒惰闻名:不过,有别于大多数荡尽家财的登徒子,他的逸乐是高尚讲究的,而非徒放荡奢华。他自由阔达而不做作的言行,因此显得一派天真,受人喜爱。在担任比多尼亚总督与执政官等职位时,Petronius倒也表现出实务练达的才能。其后,他本性难移,又成为恶德者的模范,作为‘品味大师’(arbiter elegantiae)而被纳入尼洛王友人的小圈子里。总之,尼洛若不认可Petronius的话,那么也就没什么可以被认定为是纤细优美的了。”根据塔西图斯的这段描述,Petronius便逐渐被称之为arbiter elegantiae。后来他因Tigellinus的谗言而失宠于尼洛,割腕自尽。总而言之,此处arbiter elegantiae所指的是得elegatia(纤细、优美、洗练、高尚、轻妙)之深髓的“权成者”“大家”,而arbiter与其说是“仲裁者”,倒不如说是指Herr、master、maitre之意。——日注 [5]“爱情法庭”乃是骑士与吟游诗人的高潮时期(十二到十三世纪)上流社会中的娱乐之一。据说彼时的上流社会仕女们组织成法庭的形式,对于宫闱恋情与求爱的礼仪态度月旦衡论、鉴赏评议。此风盛于南法,尤其是普罗旺斯地区;其后,随着普罗旺斯社会因“十字军”之对抗阿尔比异端(Albigenses)而瓦解后,爱情法庭也消失无形。至中古晚期,布根地宫庭里,爱情法庭据说还盛行了好些年。——日注 [6]将强制性地维持秩序及惩罚侵害秩序者等事务,特别当成是一己之任务的人,韦伯称之为“强制干部”(Erzwingungsstab),与此处之“强制机构”(Zwangsapparat)同义。 “团体可分为:a. 自律的(autonom)、b. 他律的(heteronom)、c. 自治制的(autokephal)、d. 他治制的(heterokephal)四种。自律之不同他律在于:团体的秩序并不是由团体之外的人所制定的,而是根据团体成员之作为成员的资格而制定出来(在其他方面,则不问团体秩序之制定是以何种方式进行)。所谓自治制,是指领导者与团体干部乃是依循团体本身的秩序而被任命,不同于他治制是经由团体外的人来任命(此外,则不论其任命是如何进行)。”(《经济与社会》,C.1,12)——日注 [7]Einfühlung是指“给予影响者本身的内在态度被接受影响者所共同经验”,而Eingebung则是指“通过强烈作用的手段,某种观念突然觉醒,此一观念为:受影响者的行为乃是‘应有的’(gesollt)行为”(《经济与社会》,part Ⅱ,C.1,2)。——日注 [8]根据韦伯以下的说明“‘Verwaltung’绝不是个公法的概念。例如自己家计的Verwaltung及某种营利经营之类的私的Verwaltung。公的Verwaltung则是指通过国家机构所行使的,或由国家授权的、亦即他律的、其他公家机构所行使的Verwaltung。后者的范围,最广义而言,包括以下三种,亦即:法创造、法发现、及公家机构活动中除去以上两种的残余部分——吾人称之为‘统治’”。因此,Verwaltung译为“行政”确有不妥之处,一般则常译为“管理”。只不过,在《经济与社会》第二部第九章里,至少本译书所及部分,此语实际上只涉及“公的”Verwaltung,如译为“管理”,则因其抽象性与一般性,恐怕有碍于理解,故而原则上译为“行政”。所谓“行政”,如引文所明示的,是指包含“立法”“司法”与政治“统治”在内的概念。在明白具有抽象意味的情况下,则与“管理”一词并用。——日注 [9]德国大学的校长与学院长是由正教授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他们与理事会共同管理学校事务、代表学校,特别是在与管辖大学的教育部对抗的关头上。——日注 [10]Mir是俄罗斯的农村共同体(Opschtchina),或指由共同体之全体农家的户主所形成的村会。在Mir里,相应于各农家的劳动力,定期地实行土地分配,租税与其他税赋的缴纳则由全体农家负起责任。这些土地分配、税赋分摊及村长的选举等,皆为上述村会的权限。就形式而言,这样的Mir是极为民主的组织,但实际上,实权是掌握在被称为Kulak的富农阶层手中。根据现在通行的说法,Mir所代表的并非原始土地共产制的遗迹,而是晚至十六七世纪时,新近“由上而下”被组织起来的。——日注 [11]Honoratioren的拉丁文原意为“那些有名望者”(those of higher honor),德文则用此字(带点友善的嘲弄地)来称呼城市里较受尊敬的市民。参见《支配的类型》,20节。——中注 [12]所谓的Weistum是指日耳曼民族自古代以来至中世纪时的律例发现的手续,以及通过此一手续所发现的律例。在日耳曼民族里,每当有法发现的必要时,其共同体的成年男子原则上全体集合,集会的议长(望族、贵族)要求参加集会的成员中某一人(“法发现人”,亦即“判决发现人”)来发现法(此即“判决质问”),被要求法发现的人即必须发现法并将之提示出来(此即“法的宣示”Rechtsweisen,亦即“判决提案”),当此一提示的法经过集会者全员加以承认时,则由议长宣告之,法发现的手续于此完成。只不过,在古代,法发现人的资格至少在形式上应该是没有被限定的,后来才渐次有了特定的常置法发现人。——日注 [13]auctoritas(即patrum)拉丁文,指人民大会(comitia)的某些决议的有效性必须征得罗马元老院的认可。关于认可之政治意义的种种用语,参见Jolowicz,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to Roman Law(1932),30。——日注 [14]“六十回桥”是一则源起不明的罗马谚语,古代作家一般将之与一种尚有争论的古老人身祭献关联在一起,在上祭献中,无用的老人从桥上被扔到台伯河(Tiber)里去。较不那么通行的一种解释,也就是韦伯此处所认为的,是Varro在其de vitäpop.Rom lib. Ⅳ(Ⅱ.11)中的报道。据说在Matius营区里,年过六十的人被排除于人民集会的投票议事之外,而此营区须过一座桥方能到达。——中注 [15]Gerusia,斯巴达的元老院,由géroutes(希腊文,古老)一字而来。Senatus,罗马元老院,由senex(古老)一字而来。——日注 [16]“只有在政团之间互相竞争,而不发展出长久占有职位的情况下,‘望族’主导的直接民主和政府才可能真正的存在,而免于权成支配。如果他们发展出对职位长久占有的现象,胜利一方的领导者及其干部,不论他们以何种方式获得这项权力,不论他们是否保持先前的行政方式,就形成了支配的结构。”——中注 [17]“在下述情况(也惟其在此情况)下,我们称利益社会关系下的行动(vergesellschaftetes Handeln, ‘Gesellschaftshandeln’)为一种共同体行动,即当此行动(1)是有意义地以某种期待为其取向,且基于秩序之故而有此期待,(2)利益社会关系中的众人(vergesellschaftete)由于其行动之受到期待,而使得秩序之‘制定’纯粹合目的理性地产生,并且(3)行动之有意义的取向是出自于在主观上的目的理性(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 S.442)。”以此,Gesellschaftshandeln乃是Gemeinschaftshandeln的次概念,是指“利益社会行动”“合理性的社会行动”,就其以基于秩序的、合于目的的,为其取向而言,明显地含有“有组织的社会行动”“有意识的社会行动”之意。——日注 [book_title]第二章 官僚制支配的本质、前提条件及其开展 一、近代官僚制的特殊功能模式 近代的官吏制度(Beamtentum)所特有的功能模式如下: Ⅰ. 原则之一:各部门有(通常是)依据规则——法律或行政章程——而来的、明确的“权限”(Kompetenzen)。(1)为了官僚制支配团体之目的所必要的、一般性的活动,被清楚分派为官吏职务。(2)为了执行职务所必要的命令权力,也有明确的分配;附随于命令权力的强制手段(肉体、宗教性或其他),亦受到规则的明确限定。(3)为了规则性与持续性地履行这些职务,并行使相应的权利,有计划地供应所需物资;只有在一般规则下够资格的人才能被任用。 这三个要素,在公法的支配领域即构成官僚制的“官府”(Behörde),在私人经济的支配领域即构成官僚制的“经营”(Betrieb)。此一意义上的官僚制,其最成熟发展仅见诸近代国家的政治与教会共同体,在私人经济的领域则仅见诸资本主义之最进步的组织。具有明确权限的、持续性的官厅,在历史上纵或有之,亦属例外。对曾经有过庞大政治组织的古代东方、日耳曼人与蒙古人的征服国家以及许多封建国家而言,这点殆无疑义。在上述这些政治组织里,支配者皆通过个人心腹、共食伙伴(Tischgenossen)、或廷臣来执行最重要的政策。这些人的任务与权力并没有明确限定,而且也只是为了个别的事件暂时赋予的。 Ⅱ. 原则之二为官职层级制(Amtshierarchie)与审级制(Instanzenzug)。有一套明确制定的、官府间上下关系的制度,其间下级官府是在上级的监督之下。此一制度也提供被支配者,遵照既定程序,向相关上级申诉下级单位之决定的可能性。在发展成熟的官僚制里,官职层级是采取“一元制的”支配形式。层级式的审级制原则可见之于国家与教会的组织,亦可见之于所有其他的官僚制组织,例如大政党的组织与私有的大经营,不管它是被称为私人的机构,还是“官府”。 在“权限”的原则完全贯彻的情况下,层级制的从属——至少在公职的范围内——并不意味着,“上级”官府即可直接地将“下级”官府的职责揽到自己手中。通常的情况恰好相反:官职一旦设置,任何的出缺即需有新人递补。 Ⅲ. 近代的职务运作乃是以原本草案形式保留下来的文书档案(Akten),以及由幕僚与各种书记所组成的部门为基础的。任职于一个官府的所有官吏,加上所需的物质设备与文书档案,即构成一个“办公室”(Büro),至于私人的经营则通常被称为“营业所”(Kontor)。 在近代的官府组织里,原则上,办公室是与私宅分开的,而且,官吏的职务活动通常也与其私人生活领域有所区隔。公款、公家设备与官吏的私有财产清楚划分。此一状况不管哪儿都是长期发展的结果,今日则可见之于公家的与私人的经营,甚至私人企业的领导人亦遵守此一原则。营业所与家计、业务函件与私人信函、业务财产与私人财产,基本上都有所区分。近代类型的业务管理愈是彻底实现之处,此一划分就愈清楚,尽管早在中世纪即已有其萌芽。 近代企业者的特征乃是,他以“第一官员”的态度来指导其经营,就像特殊的、近代官僚制国家的支配者以国家的“第一公仆”自居一样。国家的公务活动与私人经济的事务所活动、有其内在本质之差异,乃是个欧陆的观念,而与美国人的观念截然相反。 Ⅳ. 职务活动——至少是所有专业化的职务活动(这是近代特有的)——通常都以彻底的专业训练为前提。近代私人企业的领导人与职员也愈来愈强调此点,正如国家的官吏一样。 Ⅴ. 职务发展完全成熟之际,职务活动即会要求官吏的全力投入,尽管此一官吏的办公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这通常也是经过长期发展的结果,不管是公家的、还是私人经济的职务。以往的情况恰好相反:职务通常是以“兼差的”方式来处理的。 Ⅵ. 业务的执行须遵照一般规则,这些规则必须是:多少是明确的、多少是全面包罗的以及可以学习的。这些规则的知识可说是官僚所具备的一种涉及法律、行政与企管的、特殊技术性的学问。 近代的职务行使——以规则为准,乃是根深蒂固的。例如,近代的公共行政理论认为:经由合法程序赋予某一官府处理一定事务的权限,并不意味着此一官府可以根据(针对个别事件的)个别命令来处理,而只是赋予它抽象的、规制事务的权限。这点与我们稍后将讨论的、完全支配家产制(Patrimonialismus)的规制样式——一切的关系皆受个人之特权及恩惠之赐予所规制——恰好形成尖锐的对比(至少在此种关系尚未为神圣传统所确固以前是如此)。 二、官僚的地位 据此,官僚在此一体系之内与之外的地位,可归结如下: Ⅰ. 职务即“职业”(志业,Beruf)。这点首先可见之于要求一种明确规定的训练过程(经常需要一段长时期的全力以赴),而且在任用前一般还得通过一个专业测试。其次,官僚的地位具有一种义务的性格。此一性格又以下述方式制约了其各种关系的内在特征:法律上与实际上,据有职位绝不能视为拥有一种收入的来源,可以利用提供某种服务的方式(执行职务)以换取个人收益或酬佣,这是中世纪与近代初期常有的;据有职位也不能被视为一种类似自由劳动契约下的、普通的有偿交换。接受一个职位(包括私人经济里的职位),宁说,即被视为接受一种特殊的职务忠诚义务(Amtstreuepflicht),以换取一个安定的生活。 决定近代之职务忠诚的特殊性格的要素乃在于,就其纯粹类型而言,它是以非人格的、即事化的目的(sachlicher Zweck)为导向,而非设定在一种对人的关系上,就像在封建制或家产制的支配体系下、封臣或扈从的忠诚义务。这种非人格的、即事化的目的,通常自然会披戴上来自“文化价值理念”——例如“国家”“教会”“地方团体”“政党”或“经营”——的一种意识形态的光环,用以取代世间的、或非世间的人格性的支配者,而体现在一个共同体之内。 例如政治官僚——至少在一个发展成熟的近代国家里——已不再被视为支配者个人的仆人。同样地,今天的主教、教士与布道者,实际上也不再像原始基督教时代一样,被视为一个纯粹个人卡理斯玛的担纲者,此一担纲者在一个超人间的支配者的个人委命下(而且基本上也只对他负责),为那些值得拯救且冀望得救的人,提供彼世的救赎。这些教会人士,尽管仍保有部分对古老理论的信念,却已转化成服务于一个即事化之目的——此一目的在今日“教会”里正被即事化、同时也被加以意识形态地神圣化——的官僚。 Ⅱ. 官僚的个人地位如下: (1)近代官僚——不管他是在公家机构或私人机构——永远努力争取、同时通常也能享有一个(相对于被支配者而言)、卓越的“身份的”社会评价。他的社会地位受到品位等级之规定的保障,政治官僚则尚受到针对国家及教会当局的“侮辱官吏罪”“藐视罪”等特殊刑法条例的保护。 在下述诸条件配合之处(例如在古代文明国家),官僚通常拥有最高的社会地位:强烈要求由训练有素的专家来处理行政;高度且稳定的社会分化,绝大多数的官僚——基于权力之社会分配,以及接受专门教育与维持身份习惯的费用过高等缘故——出身于社会、经济的特权阶层。 拥有教育文凭(详见第八节),通常即意味着任职资格;这点自然会强化官僚之社会地位里的“身份制的”(ständisch)因素。有时这种身份的因素是被公认的,例如德国军队里即规定,职位空缺的递补者必须得到官僚团(军官团)成员的同意(“选举”)。类似的、促使官吏层之行会闭锁化的现象,其典型可见之于过去家产制的官吏制度,以及(尤其是)俸禄官吏制度(präbendales Beamtentum)。想要以其他形态来恢复这种官吏层之闭锁化的企图,即使在近代的官僚支配体制里,亦绝非罕见。例如在1905年的俄国革命里,它即曾在被剧烈无产化的专门官吏(“第三类分子”tretij element[1])之要求中,扮演一个重要角色。 对专业行政之要求以及身份习惯之支配显著微弱之处,官僚的社会评价一般而言即非常低。这通常是新移民地区的现象,因为营利活动的空间大,同时社会阶层化也还极不稳定——美国是个例子。 (2)典型官僚制下的官僚,是由上级任命的,由被支配者选举出来的官僚,再也不是个纯粹的官僚类型。尽管事实上的任命——就政治而言,特别是由政党老大来任命——可能是隐藏在形式上的选举下。这并非法律所规定,而是取决于政党机制运作的方式。只要政党组织稳固,即可将形式上自由的选举,转变成仅仅是对政党领袖指定的单一候选人的赞同,至少也可将之转变成根据一定的规则所进行的竞争——由提名的两名候选人中票选出一人。 不管如何,通过选举来指定官僚无疑会松弛层级属关系的严格性。基本上,选举出来的官僚对其上级而言,具有一种自主性,因为他的地位乃是“从下”而来,而非“从上”,或至少是来自政党有力人士(“党老大”,他同时也可决定其未来前途),而非来自官职层级制里的上级。他的前途并非——至少不是主要地——取决于其所在行政体系中的上级。 不经选举(由支配者任命)的官僚,从技术性角度而言,通常会比较精确地执行任务,因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他的是否被选用与未来前途,似乎更取决于纯专业性观点的考虑与资格。身为外行人的被支配者,只能凭经验来判断某个官职候补者是否具有适任某一职位的专家资格,因此也只能有后见之明。再者,只要政党卷入任何方式的、经由选举来任用官僚的场合,它们通常会将此一候选人对政党有力人士的忠勤——而非其专业性的竞争能力——摆在更具决定性的考量上。当政党有力人士在提名形式上自由选举的官僚的候选人名单,以及本身是由选举所产生的领袖在自由任命其僚属时,情况亦复如此。而且,与下列情况之间的对比也是相对的——实际上同样的现象亦出现在一个正当性君主任命其从属之官僚的场合,除非他已不太能控制朋党的影响力。 当要求由训练有素的专家来负责行政事务的呼声日渐高昂之际,政党的忠实信徒就得考虑到一个高度知识发展的、受教育且自由的“舆论”的存在,任用不够格的官僚会使政党在下次选举中遭到报应。官僚是由政党领袖任命的情况下,尤其如此。美国现在的确也存在着要求专家行政的呼声,然而只要新移民的选票还是“被豢养的铁票”时(例如在大都市里的情况),就没有有效的舆论可言。就此而言,如果行政首脑连同其属下官僚皆由普选产生的话,除了会削弱官僚对层级制的从属关系外,还会危及——至少就庞大而难以监督的行政体而言——官僚的专业性资格与官僚制机构的精确运作。由美国总统所任命的联邦法官,较之选举产生的法官要来得优秀与廉洁,这是众所周知的,虽然两者的选用主要都还是基于政党的考虑。 反之,由改革者所要求的美国大都市自治行政的大变革,基本上乃是从民选市长着手,与此市长共事的乃是一个由他所任命的官僚干部,这些改革因此也带有一种“恺撒制的”(cäsaristisch)色彩。通常源自民主制度的“恺撒制”(Cäsarismus),就一个支配组织而言,其有效性(从技术观点来看)一般乃是奠基于这个“恺撒”的地位上——一个受群众(军队或市民)所信赖、且不受传统所拘束的人,以此之故,他可以无视于传统及其他一切考量而自由任命一群最优秀的军官与官吏为自己的干部,且成为他们的绝对支配者。然而,这种“个人天才的支配”,与官僚全部由选举产生的、形式的“民主制”原则,却是互相矛盾的。 (3)官僚的地位(至少在公家机构)通常是终身性的,性质接近的机构也逐渐如此。虽然会有解约规定与定期再续聘的制度,终身制还是个基本原则。在私人经营里,终身制与否通常也是职员与工人有别之处。这样一种法律或事实上的终身制,并不意味着官僚——有如过去许多支配形态一样——对其职位有“占有权”(Besitzrecht)。就算有法律保障官僚不能被随意免职或调职之处,例如德国的法官与(逐渐扩及的)行政官员,此一法律亦仅在保障某些特殊职务可以不受个人因素所左右,而能严格客观地来执行。 准此,在官僚制内部,从法律上以此方式来保障“独立性”的措施,对那些受到保障的官吏而言,并不见得因此就可提高他们习惯性的(konventionell)评价。实际的情况倒经常相反,尤其是在一个具有古老文明与高度社会分化的共同体内。因为,对一个支配者之独断统治的从属性愈是强烈,官僚生活样式(Lebensführung)之习惯性贵族风格的维持就愈能得到保障。因此,官僚之习惯性评价的提升,或许正因为是缺少上述法律保障之故。正如中世纪时,“家士”(Ministeriale[2])评价的提升是以自由人的牺牲为代价,王室法官评价之提升也是以人民法官为牺牲的[3]。在德国,军官或行政官员随时可以被免职,至少比起“独立的”法官要容易得多,法官就算是严重违反了“荣誉法典”(Ehrenkodex[4])、或社交沙龙的习惯,也不会为此解职。正因为如此,在其他条件皆不变的情况下,法官的“社交能力”,从支配阶层的眼光看来,比起军官与行政官员是要差多了,后者由于高度从属于支配者,反而更能保证其生活样式之“身份相应性”(Standesgemässheit)。 无论如何,一般官僚之致力于“公务员服务法”的建立,除了着眼于年老后的物质生活保障,也希望能保障他们不被任意解免。然而,此一努力仍有其局限。“官职要求权”(Recht auf das Amt[5])一旦有了长足发展,自然愈难从技术目的的观点来考虑官职叙任,同时也会减少有抱负者登进的机会。这一点,以及,官僚较倾向依附于与他们同等身份者,而非那些社会地位较他们为劣的被支配者,使得官僚整体而言,并不因为其之依附于“在上者”而感到痛苦。目前(一次大战前)出现在巴登邦教士的保守运动,乃是由于担心国家与“教会”分离而起的,他们不愿意“从教区的支配者变成仆人”。 (4)官僚通常可以得到以固定薪俸形式给予的货币报酬,及年老退休金。薪俸并非像工资一样以工作量来衡量,而是根据其“身份”——亦即根据其职务的种类(“位阶”),可能还加上服务年资——来决定。官僚收入的较为稳定,加上(无形的)社会评价的报酬,使得官职成为炙手可热的追求目标,尤其是在那些再也无法从殖民地获取营利机会的国家里。当这种机会还存在时,国家付给官僚的薪俸就可以低些。 (5)在官府层级秩序里的官僚,期望的是从较低(较不重要、薪水较少)的职位“提升”到较高的职位。一般的官僚自然希望提升的条件——如果不是职位的,至少也是薪水的——能机械性地固定下来。他要求这些条件能依照“年资”固定下来,要不然就依照在专业测试中所得的等第。这种等第实际上成为影响官僚一生前途的“不可磨灭的印记”(character indelebilis[6])。伴随的还有对官职之要求权、身份团体之闭锁化以及经济地位之稳定的强烈期望。所有这些期望都会导致那些有教育文凭、够格出任官职的人,将官职视为他们的“俸禄”(Pfründen)。另一方面,有时某些职位——例如政治上最高的职位,尤其是“部长”之职——必须衡量整体的人格与思想的资质,而非仅止于作为一般次要人物之指标的专业教育文凭,这些职位的任用因此通常须考虑上述教育文凭。 三、官僚化的前提条件与附随现象 近代形式之官职的社会与经济之前提条件,有如下述: 1. 货币经济与财政等前提条件 只要今天官僚的薪水仍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货币经济的发展即为近代官僚制的前提。货币经济对官僚制的整个特质固然极具重要意义,却也绝非官僚之得以存立的、唯一决定性的因素。 发展较清楚且规模庞大的官僚制,在历史上有:(a)新王国时期的埃及[7],不过带有强烈家产制的成分。(b)晚期罗马帝国,特别是戴克里先(Diocletian)时代[8],以及奠基其上的拜占庭(Byzantine)国家制度,同样混杂有强烈的封建与家产制因素。(c)罗马教会,十三世纪末以来逐渐增强。(d)中国,自秦始皇开始直至今日,同样具有强烈的家产制与俸禄制的成分。(e)专制君主制以来的近代欧洲国家(形式较为纯粹),公共团体亦有渐次官僚化的趋势。(f)大规模的近代资本主义经营,规模愈是庞大复杂,官僚化的现象即愈显著。 从(a)至(d)的个案里,官僚的薪水大体上(或甚至主要)是基于实物报酬。尽管如此,它们仍然呈现出许多官僚制特有的素质与影响。埃及新王国时期的官僚制——所有此后官僚制的历史范例——同时也是有组织之自然经济的、最为宏伟的实例之一。这种官僚制与自然经济并存的现象,只有放在埃及的、十分独特的背景下才能理解。在将埃及的形态归类为官僚制时,我们得(相当程度地)有所保留,这种保留正是由于埃及是自然经济的缘故。 某种程度的货币经济发展,就算不是建立一个纯粹官僚制行政的基本前提,至少也是保持其不致变质的正常前提。根据历史经验,缺少了货币经济的支撑,官僚制结构很难避免内在本质的变化,或者根本就转变成另一种结构。 从君主的库藏、或者是其经常性的实物收入里,支付官僚定额的实物配给,此一方式在埃及与中国行之已有数千年,在罗马帝国晚期与其他地区亦曾扮演重要角色。然而此种方式通常也意味着,迈向官僚将租税收入及其用益占为私产的第一步。在货币购买力经常急遽变动的情况下,实物配给倒是有保护官僚的作用。然而君主的权力一旦衰退,基于实物租税的实物配给即不易保持规则。在此情况下,官僚即可直接依赖其辖区内的纳税人,不管他是否得到授权如此。为了保障官僚生活以避免上述的动荡不安,将贡租——亦即课税权——抵押或转让给官僚、或是将君主的土地交给官僚去利用等等主张自然出现,而任何组织不够严密的中央政权,不管是自愿还是为官僚所迫,都难免受到上述各种主张的诱惑。 官僚可能会仅止于从这些收益中取得自己该得的俸额,而将余额缴纳给君主。不过这种解决方式带有强烈的(驱使官僚染指余额的)诱惑,因此君主对其结果通常都不会太满意。变通的方式就是官僚是在“缴纳固定货币额的义务下被任命”的(auf festes Geld gesetzt)。这种方式经常出现在早期日耳曼的官僚制,以及(最大规模的)所有东方的“总督行政”(Satrapieverwaltung[9])——官僚上缴固定数额,而保留其余。 在此情况下,官僚在经济上的地位,类似于企业化的包税者。承包官职,甚至包括将官职交给一个最高投标者,实际上经常出现。在私人经济里,从庄园结构(Villikationsordnung[10])过渡到一种租佃关系的制度,乃是无数事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借着租佃安排,支配者可以将实物收入转换为货币收入的麻烦,转嫁给承包官职者、或那些必须缴交一定数额货币的官僚。这似乎就是古代近东总督的例子。无论如何,将公家租税征收承包出去,以取代支配者自己管理征收租税,也是为了此一目的。 此一方式的重要结果则为,编制预算——财政史上的重大进步——之可能性的出现。对于收入及与其相应的支出有个明确的估算,从而取代了典型的、见之于所有公共财政早期阶段的(由于收入的立即性与无法预估而)到手即花的生活方式。然而,另一方面,支配者则得放弃由自己来控制及充分利用租税资源。再者,人民长期负担租税的能力也可能会因无情的剥削而瓦解,这得视授予官僚——官职承包人或租税承包人——的剥削自由度而定。就此而言,资本家不见得会像政治支配者一样,有意于维持人民长期负担租税的能力。针对这点,支配者则须制定规则以保障自己的地位。 准此,包税或租税转让的形态即有甚多变化,承包者之有意尽量榨取被支配者的纳税能力、支配者则有意维持他们长期纳税的能力,何者占上风得视支配者与承包者之间的权力关系而定。例如在埃及的托勒密王朝(Ptolematic),包税制度的性质即明显取决于上述动机之合作或制衡的作用上:收益的不稳定性被排除,预算编制之可能,防止人民受到不合经济的剥削以确保他们付税的能力,以及国家在最大可能之获得的目的上对承包者之收益的控制。托勒密王朝的包税者跟希腊、罗马的一样,都是私人资本家,然而托勒密王朝的租税征收却是官僚制地执行、且由国家控制。承包者的利润存在于,征取到的租税额有可能超过他所缴交的承包额——这个承包额实际上也就是君主的最低收入;然而承包者也得冒着征得的租税低于自己承包额的风险。 将官职纯经济地视为官僚私人的营利源泉,也会导致直接的买卖官职,尤其是当支配者迫于战争或债务压力,以致除了经常性的收入外,还迫切需要货币资本时。成为一种正规制度的官职买卖尤其见之于近代国家,例如教皇国以及法国、英国;买卖的官职不只限于冗散闲官,有时也包括非常重要的职位(例如军官的任命),此一现象一直到十九世纪还有。这种关系下的经济意义,依个别情况而有所变化,有时官职购买金的全部或一部分会带有职务忠诚保证金的性质,不过并没有形成通则。 不管以什么方法将原属支配者的用益权、贡租与赋役转让给官僚自己来利用,都意味着放弃典型的官僚制组织。在此情况下的官僚对其职位即有占有权。当官僚的职务义务及报酬与下述关系交织在一起时,职位占有权的程度即有更进一步的发展:亦即,官僚并不将任何从(君主委托给他的)目的物所得收入交给君主,而只为个人之目的来利用这些目的物,至于他对君主的义务则代之以个人性质的、军事性、政治性或教会性的服务。 我们称所有下列的情形为“俸禄”(Pfründe)与“俸禄的”官职组织(präbendale Amtsorganisation):将来自财货的固定收入,包括土地与其他等等基本上为经济用益权的收入,赐给官吏终身享用,以酬谢其履行(不管是真实的还是虚拟的)官职义务,这些财货被君主永远地赐予官吏以提供他们经济的保障。从这样的一种组织向俸给官僚制的发展是相当不稳定的。在古代与中古、甚至近代,对教士生活的经济保障经常是采取“俸禄式的”。不过,同样的形式亦见之于其他领域的官职,以及几乎所有的时代。在中国的礼制下,由于所有官职皆具有“俸禄”的性质,使得服丧的官员必须辞去其职位,因为礼制规定:在为父亲或其他家中权威者服丧期间,必须节制对财产的享用(原先此一规定是为了避免逝去之家长的怨怒,因为那些财产原本是他的)——而官职在俸禄的观念下,被视为纯然是个收入的来源。 不只经济权利、甚至连(政治)支配权都授予官僚来行使、而且附有个人对支配者的服务必须有所回报的约定时,离开纯粹俸给官僚制就更为遥远。授予官僚的这些特权之性质差异甚大:例如,在政治官僚的场合,这些特权有可能较倾向庄园领主的性质,也可能较倾向官职的性质。两种个案中,尤其是官职性质的情况下,官僚制组织的固有特质即完全被摧毁,而步入“封建制的”支配组织的领域。 以实物给付与实物用益的方式作为对官僚的给付,都不免会使得官僚制的机制松弛,尤其是层级制的隶属关系——这是近代官吏纪律中,发展最为严格的。类似近代西欧契约制官僚之精确的行政,只有在(精力过人的领导下)官僚对支配者的服从是绝对且纯个人性的情况下才能达成,换言之,利用奴隶来管理行政,或将行政人员视为奴隶。 古代世界自然经济的状况下,埃及的官僚乃法老王的奴隶(如果不是法律上的,至少也是事实上的);罗马的大农场经营者也偏好使用奴隶经手钱财事务,因为必要时可以用拷打来对付他们。在中国,作为惩戒手段的笞刑也曾流行一时,以达到同样效果。然而,要持续不断地采取此种直接强制手段,其可能性微乎其微。经验告诉我们,想要达成并维持官僚制机构的严格机械化,比较上最佳的手段还是提供一份有保障的薪俸,以及不受偶然与任意独断等因素所左右的升迁机会。严格的纪律与控制,然而同时也顾及官僚的荣誉感,身份团体的特权感以及舆论批评等等也有助于达成此一目标。在此条件下,官僚制机构的运转,比起将所有执事人员在法律上奴隶化的作法,要来得更精确。官僚具有强烈的身份意识,不但不妨碍其抛弃自己所有意志以服从于其上级,而且(例如对军官而言)还可对此种服从发挥一种维持其自尊的补偿作用。官职之纯然“切事化”的性格,以及同僚私人领域与其职务活动分离的原则,有助于将官僚嵌入一个有纪律之机制的运作条件中。 准此,尽管货币经济的成熟发展并非官僚化之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就一个特殊而持续性的结构而言,官僚制仍须结合于一个前提——维持其运作的经常性收入。如果无法从私人的利润中得到这种收入来维持(例如近代企业的官僚制组织),或是固定的地租收入(例如庄园制),那么就必须有一个稳固的租税制度来维系官僚制的持续运作。而只有完全成熟的货币经济才能为此种租税制度提供一个稳固的基础,其理由则毋庸赘言。因此,具有成熟货币经济的城市共同体,其行政官僚化的程度,往往比当时的大领域国家要来得发达。然而,一旦这些国家设法发展出一个完备的租税制度,其官僚制的发展,比起城市国家就要远为广泛得多,因为城市国家的规模只要还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其最符合需要的取向大概就是个金权政治与合议制的望族行政。 2. 行政事务之量的扩展 行政的官僚化一向就意味着行政事务之某种程度的扩展,首先是量的扩展。在政治的领域里,大国家与大政党可说是典型的官僚化的样本。 这并不是说:所有历史上的(真正的)大国家都有官僚制的行政。首先,一个大国家的纯时间性的存续及其所孕育出来的统一性文化,并不一定得依附于一个官僚制结构。的确,有些国家(例如中国)的存在及其文化的统一性,是极度依赖其官僚制结构的。许多非洲的大国家(或类似的组织)之所以仅能存在一时,主要即因它们缺乏官僚结构。当卡罗琳王朝(Carolingian)[11]的行政组织崩坏时,帝国随之瓦解,尽管此一组织基本上仍是家产制、而非官僚制的。另一方面,伊斯兰教哈里发(Caliph)[12]国家及其亚洲地区的先驱者,曾存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尽管其行政组织基本上是家产制与俸禄制的。神圣罗马帝国也一样,尽管它几乎完全没有官僚制。所有这些国家都曾展现出一种文化的统一性,其强度较之官僚制政体所创造出来的毫不逊色。反之,古罗马帝国虽然日趋官僚化,却仍难逃内部崩解的命运——更正确地说,正因为官僚化的过程才导致此一崩解,因为伴随着官僚化而来的国家负担之分配的方式,助长了自然经济的发展。 然而我们得注意,就其纯政治性的统一与强度而言,上述这些长期存在的国家的凝聚力基本上是不稳定或仅是名义上的,其性质是混合性的,且其政治行动力也持续衰退。它们相对上较强大的文化统合力,部分乃是基于教会组织,教会组织的统一性强,而且在中世纪时期逐渐带有官僚化的色彩;此外,也得益于其社会结构的广泛同质性。而这种同质性的社会结构反过来又是它们原先政治统一的影响与变形。政治统一与文化统一乃是文化之传统类型化的现象,且助长了不稳定的势力均衡状态。而且这两者也可构成一个非常坚强的基础,即使在缺乏政治上统一的情况下,仍可负担起像十字军东征这么大规模的一个扩张,它们的表现就像个“私人企业”一样。十字军的失败及其经常出现的、在政治上非理性的表现,也可归因于背后缺乏一个统一的、国家权力的存在。出现在中世纪的、集权的“近代”国家组织之萌芽,无疑经常是与官僚制机构的发展相结合的,其结局则为官僚制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粉碎了上述的、基本上奠基于不稳定之势力均衡状态的混合物。 然而,古罗马帝国崩溃的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其军队与官吏结构的官僚化。因为此一官僚化只有在能有效地将公共负担分配下去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而这种分配负担的方式又不免会导致自然经济相对的扩大[13]。类似的个别因素总是不免会扮演个角色的。再者,我们也无法断定对外(扩张)及对内(文化上)之国家活动的“强度”,与官僚化有直接的关系。当然,我们可以说官僚化的程度与国家对外扩张之动力间,具有某种直接的关联性,是个“常态”,但并不能视此为必然。因为罗马帝国与大英帝国这两个最具扩张性的政治组织,在它们扩张最剧烈的时期,所依赖的官僚制基础反而是最有限的。英格兰的诺曼人国家在采邑封建层级制的基础上,加上一层严密的组织。此一国家的统一及动力,的确也是有赖于其王室会计制度(财政部,exchequer[14])的官僚化。这个会计制度的官僚化,较之封建时期的其他政治组织而言,算是最先进的了。 此后英国之所以没有像欧陆国家一样往官僚化的途径迈进,反而停留在望族行政的形态,可以归因于——就像罗马共和时期的行政——(比较)缺乏大陆性格,以及某些独特的、不过今日却已不再存在的前提条件。例如其中之一就是它不像欧陆国家那么需要一支大规模的常备军,这些国家边境犬牙相错,却又具有像英国一样的扩张倾向,因此需要军队来防卫其国境。罗马的官僚化发展也是伴随着其从一个海岸国家转换为大陆国家的过程。至于其他方面,罗马政务官权力所具有的、严格的军事性格(这是其他民族所未曾有过的),以其技术的有效性、行政机能的精确性与连贯性,弥补了官僚制机器的缺乏,尤其是在城市以外的地区。整体行政的连贯性,则有地位独特的元老院来维持。我们且别忘了,罗马与英国之可以无需官僚制的一个前提条件乃是,对内之国家权力的功能范围被逐渐“缩小化”,而只局限于直接的“国家理由”(Staatsraison[15])所绝对必要的范围内。 然而,近代初期欧陆诸国的国家权力,通常都集中在那些最大胆迈向行政官僚化之途的君主的手中。显而易见,大规模的近代国家在技术上是极端依赖官僚制之基础。国家愈大,愈是个强权,对官僚制的依存就愈是绝对。 美国政体的特色乃在于,至少就技术层面而言,其之尚未彻底官僚化。然而只要它与其他国家的摩擦日益增加、国内对行政之一致性的需求也日益迫切,此一特色就不得不逐渐为官僚制结构所取代。再者,美国国家结构之部分非官僚制化的形式,实质上也被那些实际支配政治的组织——亦即在擅长组织战与选战之专家(“职业政治家”)领导下的政党——之日渐严密的官僚制结构所平衡。所有真正的大政党——在德国特别是社会民主党,至于外国最大规模的则非美国之两个“历史的”政党(共和党与民主党)莫属——之日增的官僚制性格,为社会结构之官僚化过程中、纯粹数量之因素所发挥的杠杆作用,提供了最显著的例子。 3. 行政事务之质的变化 较之外延的、量的增长而言,行政事务之内含的、质的扩展是个更强的、促成官僚化的因素。只是官僚化的取向及其肇端,却有甚大差异。埃及可说是最古老的官僚制国家,因为它有全国性公共水利经济的技术性需要,因此从上而下创造出书记与官僚的机构。接着在很早以前,它又建立第二个业务运作机构,以进行巨大的、军事组织化的土木工程。在大部分情况下(如前所述),官僚化的肇端乃是由于权力政治所引发的、建立常备军的需要,以及随之而来的、财政的发展。不过在近代国家,由于文明之日渐复杂所引起的、对行政的需求,也促成官僚化的发展。 强权的对外扩张,特别是海外扩张,当然也有由望族所支配的国家(如罗马、英国、威尼斯)来进行的。然而行政的“集约化”,亦即尽可能将所有事务集中交由国家直营的机构来连贯性地处理,在大规模的望族支配国家里(特别是罗马与英国)——较之官僚制的国家——只有低度的发展,这点我们以后会再说明。当然,不管是在英国还是罗马,国家权力的结构对文化都有极为强烈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极少是采取国家直接管理与控制的形式,从法律到教育皆如此。对文化日增的需求,反过来,是取决于国内最有影响力之阶层的财富的增加,虽然其程度各有不同。就此而言,日渐扩大的官僚化乃是、日益增加的消费性财货之支配利用,以及对形塑外在生活样式之日益洗练的技巧(此一技巧乃是伴随着上述之财富所提供的机会而来)的一个函数。这点反作用于一般的需求,从而强化了主观意识之认定不能没有一个组织的、共同经济的、地区间的、因此也就是官僚制,来供应种种的需求;这些需求在以前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是由各个地区、乃至私人经济自行提供。 纯粹政治性的因素里,一个习于治安绝对良好的社会、在各个生活领域日益扩大的、对秩序与保护(“警察”)的需求下,对官僚化的导向具有一种特殊持续的作用。从简单的缓和血族复仇(不管是宗教的、还是仲裁方式)——这些方式将个人之权利与安全的保障全然委诸同一氏族的成员(他们有发誓支持及为他复仇的义务)——到今天警察之被视为“上帝在世间的代理人”,可说是一脉相承的。 其他有助于导向官僚化的因素尚有各式各样的“社会福利”政策。近代国家之所以负担起此种任务,有时是因为利益团体的要求,有时则是国家为了权力政治的动机,或是意识形态的缘由。这些任务主要当然是由经济决定的。 最后,在(基本上为)技术性因素的层面,近代特有的交通手段也形成官僚化的先导者;部分是因为公路、水路、铁路与电信等等只能由公家来经营,部分原因则是共同经济的管理较符合技术之目的性的考虑。就此而言,近代交通手段在官僚化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经常有类于美索不达米亚的运河以及尼罗河的治理在古代近东的角色。另一方面,某种程度的交通手段之发展,也是实行官僚制行政的最重要先决条件之一,虽然并非唯一的。实际上,在几乎纯粹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尼罗河所提供的天然道路,埃及的官僚制中央集权绝不可能达到其所曾有过的程度。近代的波斯(伊朗)为了要促进官僚制集权,电信官僚尚负有(越过地方首长)向国王直接报告各省所发生事件的官方任务;此外,每人皆拥有以电信直接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近代西方国家之所以能以今日所见的方式来管理,纯然是因为国家控制了电信网路、邮政与铁路。 这些交通手段本身则与地区间大量货物之流通的发展有密切关联,因此,大量货物之流通也是近代国家形成的因素之一。就我们所知,这个现象在过去并不一定存在。 4. 官僚制组织的技术优越性 官僚制组织之得以有所进展的决定性因素,永远是其(较之其他形式的组织)纯粹技术上的优越性。拿发展成熟的官僚制机构跟其他形态的组织来比较,其差别正如机器生产方式与非机器生产方式的差别一样。精准、迅速、明确、熟悉档案、持续、谨慎、统一、严格服从、防止摩擦以及物资与人员费用的节省,所有这些在严格的官僚制行政(尤其是一元式支配的情况)里达到最理想状态。比起任何合议制的、名誉职与兼职等等形态的管理,训练有素的官僚表现——就上述所列要求而言——都显得更优秀。而且在复杂的任务里,支薪的官僚做事不但更精确,(在最后结算时)较之形式上不支薪之名誉职人员的办事,往往还来得便宜。 名誉职的安排把行政工作弄得像个副业,也因为这样,名誉性的公职通常办事缓慢;由于较少束缚于规则与不定型,名誉性公职较不精确;由于较不依赖于上级,办事也较不一致及缺乏持续性;再者,名誉性公职之运用其僚属与书记的机构,其方式无疑要来得不经济。基于上述缘故,名誉性公职实际上反而是极昂贵的。特别是当我们考虑的不仅是公库的现金支出(官僚制行政较之望族行政,通常是会增加公库支出的),同时也考虑到被支配者由于时间的耽搁与办事不够精确所蒙受的经济损失时,即可了解这点。 名誉职的望族行政,只有在公共事务尚能以一“兼职”方式圆满处理的场合,才能长期存在。由于行政事务之质的复杂化,望族行政——今日即使是在英国——即面临其极限。此外,合议制的组织之行事,经常会导致摩擦与耽搁,而需要妥协各种利益与观点;这样的行政运作通常较不精确,也较独立于上级之控制,因此自然是较不一致,进行也较缓慢。普鲁士行政组织的所有优越之处,即为——将来也会是——官僚制(特别是一元化的)原则的优越之处。 今日,行政事务之必须精确地、一致地、持续地以及尽快地处理,主要是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近代资本主义的各个企业,本身通常也就是无可匹敌的、严密官僚制组织的模范。这些企业的运作全然基于日增的精确性、稳定性与(尤其是)敏捷性。这点反过来又受到近代交通手段之特质——包括新闻报道——的制约。公共报道(包括经济与政治事务)速度之异乎寻常的加快,对于行政之(针对各种状况的)反应速度施加了持续且强烈的压力。而通常只有严密的官僚制组织,才能达到(对反应速度之要求的)最佳效果。对于某些最好是个案处理的事务,官僚制机构也可能——实际上也的确——会构成一定的障碍,不过我们目前尚不拟讨论此一问题。 究其实,官僚化提供了贯彻行政职务专业化(根据纯粹切事化的考量)之原则的最佳可能性;每个职员皆负有个别的任务,他们受过专业训练,而且从不断的实习中增加自己的专业知识。“切事化”地处理事务主要即意指,根据可以计算的规则、“不问对象是谁”地来处理事务。 “不问对象是谁”同时也是“市场”——而且一般而言,也是所有追求赤裸裸之经济利益——的格言。彻底的官僚制支配,意味着“身份荣誉”的齐平化。准此,如果市场自由的原则在此同时也不受限制,即意味着“阶级状况”的全面支配。官僚制支配的此一结果,之所以未能依各处官僚化的程度同步出现,乃因政治共同体满足其需求的原则之各有差异所致。不论如何,上述的第二个要素,亦即“可以计算的规则”,对近代官僚制而言,乃是最重要的。近代文化的特质,特别是其技术与经济基层构造的特质,正是对此一效果之“可计算性”(Berechenbarkeit)的要求。发展成熟的官僚制也是——就某一特定意义而言——在“无恨亦无爱”(sine ira ac studio)此一原则的支配下。官僚制发展愈是完美,就愈“非人性化”,换言之,亦即更成功地从职务处理中排除爱、憎等等一切纯个人的感情因素,以及无法计算的、非理性的感情因素。这点被资本主义评定为官僚制的美德。 近代文化愈是复杂与专业化,其外在支撑的装置就愈是要求无个人之偏颇的、严正“客观”的专家,以取代旧秩序下、容易受个人之同情、喜好、恩宠、感激等念头所打动的支配者。官僚制即为此一外在装置提供了最为完满的结合。具体而言,只有官僚制才为一个合理的法律——以“法令”为基础,经概念性体系化而形成的,一直到晚期罗马帝国时才首次以高度洗练的技术创造出来——之执行(裁判)提供了基础。中世纪时,罗马法的承续是与司法之官僚化并肩而行的:受过合理训练的专门人才取代了束缚于传统或非理性之前提的、旧式的裁判过程(法发现)。 基于严密形式之概念的、“理性的”法发现(Rechtsfindung),是对立于一种受神圣传统所束缚的法发现。在后者的情况下,当碰到传统无法清楚决定的案例时,即诉诸具体的“启示”(神谕、预言或神判——亦即“卡理斯玛的”判决),或者诉诸——此处我们只关心下列两种情况——(a)基于某种具体伦理的、或其他实践的价值判断所做的、非形式化的裁决,施密特(R. Schmidt)适切地称之为“卡地裁判”(Kadi-Justiz)[16];(b)形式化的裁决,不过并非基于理性概念下的前提假设,而是援用“类推”以及具体“判例”之解释,此即“经验的裁判”(empirische Justiz)。 卡地裁判完全没有合理的“判决理由”(Urteilsgründe),纯粹类型的经验裁判不会提出任何我们可认为是合理的“判决理由”。卡地裁判之具体的价值判断的性格,可以发展成一种先知型的、与一切传统的决裂;至于经验的裁判,则可能精炼与理性化为一种“技术”。由于非官僚制的支配形态——我们别处会讨论——呈现出一种独特的、既严格束缚于传统、又带有支配者之专断与自由裁量的共存关系,因此经常是上述两种原则(即a与b项)的结合形态与过渡形态。即使是英国——如门德尔松(A. Mendelssohn-Bartholdy[17])所言——的司法基层到今日仍相当广泛地采用“卡地裁判”,其程度殊难为欧陆国家所想象。德国陪审团的裁判——其判决也不附理由的——实际上经常也是以同样方式来运作,这已是众所皆知的。一般而言,我们必须提防,将“民主的”司法原则等同于“理性的”(意指形式理性)法发现这样的信念。事实恰好相反。英国与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判,一直到今日为止,在极大程度上仍然是经验的裁判,尤其是依据判例来裁判。在英国,所有想要理性地编纂法典的企图之所以失败,以及对罗马法的承续无法成功,乃是由于强大而统一的律师公会有效地阻挠了此一理性化的企图。这个律师公会是由望族阶层所垄断,高等法院的法官皆出自其间。他们将法学训练视为一种传授经验与高度技术的学徒式教育而牢握手中,并有效地阻挠任何会威胁到己身之社会与物质地位的、法律理性化的运动——此一运动始自教会法庭,大学亦曾参与。 习惯法之拥护者对抗罗马法与教会法的斗争,以及(一般而言)对抗教会权力的斗争,有相当程度是受经济因素影响的,易言之,即律师之规费利益,这点我们只要看英王干涉此一斗争的方式即可了然。不过这些律师从此一斗争之胜利所获得的权力地位,却受制于英国政治的中央集权化。日耳曼由于政治的缘故,缺乏一个像英国律师那样拥有社会力量的、望族的身份团体,因此也无法像英国律师那样,成为民族法之施行的担纲者,在学徒制教育的基础上将民族法提升至一种技术学的层面,并能对抗技术训练较优之罗马法法学家的入侵。罗马法并非因其实体法的存在而较适合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各种条件——罗马法在欧陆的胜利并非取决于此。实际上,所有近代资本主义特有的法律制度,皆源自中世纪,而非罗马法。罗马法获胜的关键在其理性的形式,以及(尤其是)在技术上有必要将诉讼程序委诸经过合理训练——即在大学中受过罗马法训练——的专家。技术上之所以有此必要,乃因法律事件的日趋复杂,以及日趋理性化的经济对一种理性求证过程的要求,而非以具体的启示或巫术的保证来确认真相——这在世界各处都是最古老的求证方式。 此一情况当然是受到经济结构之改变的强烈影响。不过,此一因素在各处皆发生作用,包括英国,英国王权之所以引入理性的求证过程,主要也是为了商人。英国与德国实体法的发展之所以有别,主要并非由于此一经济的因素,正如前面所述,其缘故乃在于两国支配结构之固有法则性:英国为中央集权化的司法与望族支配,德国则虽有官僚化,却缺乏政治的中央集权。因此,英国虽然是近代第一个、也是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却保留了一套较不理性、也较少官僚化的司法。然而在英国,资本主义却能轻而易举地与此套司法合作无间,因为一直到近代为止,由于其审判制度与诉讼程序的性质,结果等于是普遍拒绝了经济上之弱势团体要求裁判的机会。此一事实,再加上土地转让手续所需要的漫长时间与巨额费用(这点关系到律师阶级的经济利益),对英国农业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有利于土地之集中化与固定化。 在共和制时期,罗马法本身即呈现一种独特的、揉合了理性与经验之成分、甚至还有卡地裁判之成分的形式。例如审判人的任命[18],法务官的“事实诉权”(actiones in factum,最初显然是“根据个别案件”而宣示的[19],都带有卡地裁判的成分。早期所谓的“预防法学”(Kautelarjurisprudenz)[20]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甚至包括一部分帝制时期古典法学者的解释[21],则带有“经验的”性格。法律思维方式之朝向理性化发展的转折点,最初乃来自诉讼指示——基于法务官所宣示的、结合于法律概念的“程序”(Formel)——之技术性质[22]。(今天,在提出事实之原则的支配下,事实的陈述成为决定性的,而且不管基于何种法律观点,都可使控诉显得有道理。在此情况下,罗马法以其最辉煌时期之技术文化所创造出来的、概念范围之强制性地、明确化与形式化的架构即不再存在)。诉讼程序里的技术因素,因此在理性法律之发展中扮演一个角色,至于国家的结构则仅只有间接的关系。不过,罗马法之理性化为一套可以科学地处理的概念体系,也只有在政治制度步入官僚化的时期,才达到完美的境界。罗马法之与任何东方及希腊文化所创造出来的法律体系截然有别,也正是由于此一理性化。 犹太法律学者对犹太法典(Talmud[23])的解释,可说是经验裁判的一个典型,只能算是严格束缚于传统的“合理主义的”,而谈不上理性。从传统解放的、纯粹的卡地裁判可见之于所有效法下列模式的先知格言:“法书上如是说……可是我告诉你们。”卡地(或其他同类型的法官)的宗教本质愈是被强调,在不为神圣传统所束缚的领域内,对个别案件的裁决就愈能自由发挥——换言之,就愈少为规则所束缚。例如,在法国占领突尼西亚(Tunisia)一个世纪之后,仍然存在着一个极为显著的、对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此即宗教法庭(Chara)对土地所有权问题的裁决——从欧洲人的角度来看——完全是“自由裁量的”。我们将在其他章节讨论这些早期的司法类型在支配结构中的社会学的基础。 当然,“切事化”与“专业化”并不一定就等于一般的、抽象的规范之支配。即使是近代的司法也并不就是如此。“法律无漏洞”的观念,众所周知,已受到激烈的攻击。法官最好就像个自动机器,从上面投入案件资料与费用,它就会从下面吐出判决、并机械式地从法条读出判决理由——这样的观念已被极力非难。此种非难或许是因为,司法的彻底官僚化正意味着近似上述类型的审判方式。准此,即使是在法发现的领域内,官僚制的法官在某些地方仍直接被立法者束缚于“个性化的”方式上。 因为,在行政活动原本的领域里,换言之,亦即不属于法创造(立法)与法发现(裁判)的、一切国家的活动,我们已习于要求个人领域之自由与支配。一般性的规范对行政官僚之积极与“创造性的”活动——绝不该被制约的——主要扮演了一个消极的角色、一种障碍。关于这个论题的意义,此处可以暂时搁下不论。决定性的关键仍在于:这个拥有“自由”创造力的行政(以及或者是司法裁判),并不会形成一个受个人之喜好与评价所操纵的、自由、恣意的行动与自由裁量的王国,就如我们可见之于前官僚制的各种类型的行政状况一样。理性地追求与献身于“切事化”的目标,以及接受此一目标的支配,永远是官僚行动的准则。官僚之接受近代特有的、严格“切事化”的“国家理性”(raison d'état)观念——视之为其在国家行政领域内之行为的最高与最根本的准则——的“创造性”的自由裁量,之所以被视为最神圣,正是由于上述这样的观点。当然,官僚制为了维持其自身在国内的权力(以及通过国家而与他国相对应)所具备的正确的本能,是与上述抽象的、“切事化的”观念之神圣化,融合无间的。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由于官僚制自身对权力的关怀,才会赋予上述略嫌模糊的理想一个具体可资利用的内涵;碰到尚有疑义的场合,永远是以这种权力的关怀作为取舍的依据。此处我们无法再详论。对我们而言,唯一的关键乃在于,纯正的官僚制行政之任何行动的背后、原则上都会有一套可以理性争论的“理由”体系——换言之,或者是在某种规范之下的前提条件,或者是对目的与手段的一种考量。 就此而言,对“民主”潮流——此一潮流意味着尽可能的缩小“支配”——的态度必然是含混不清的。“权利平等”以及法律保障以防止统治者恣意而行,这些要求都得落实到一个形式的与理性的“客观性”的行政,而排斥以往家产制支配下、以恩惠为依归的个人的自由裁量。然而,一旦在某些个别的问题上,群众受到某种“精神”——且别提其他的冲动——的驱使,针对具体的问题与具体的人提出实质“公道”的要求,即不可避免地会与官僚行政之形式主义、束缚于规则及冷酷的“就事论事”发生冲突。感性在此不得不拒斥理性的要求。 无产者大众从这种基于“资产阶级”之利益而来的、形式的“权利平等”及“可计算的”司法与行政中,尤其是一无所获。在他们看来,法律与行政自然是该为均平他们与有产者阶级之间的、经济及社会生活的机会而服务的。然而,法律与行政只有在具有一种非形式的、基于实质内容之“伦理的”(“卡地裁判”)性格时,才能执行此种任务。不管哪种类型的“群众审判”(通常不管理性的“理由”与“规范”),乃至于所谓“舆论”(亦即在大民主制的条件下,源自非理性之“感情”的共同体行为,通常都是由政党领袖或新闻界一手导演与操纵的)对行政的强烈影响,都不免会妨碍司法与行政的合理运行,其程度之强烈(有时则更甚),正如以往在“绝对”君主指导下的“王室裁判”(Kabinettsjustiz)。 5. 行政手段的集中 官僚制结构的发展,通常是伴随着物质经营手段之集中于支配者手中而进行的。此种现象,最熟悉且最典型的例子可见之于私人的、资本主义大企业的发展。资本主义大企业的基本特质,亦于此一过程中突显无遗。同样的过程亦可见诸公家组织。 在官僚指挥下的(埃及)法老的军队、罗马共和晚期与帝制时期的军队,以及(尤其是)近代军事国家的军队,其特色在于一切的装备与给养皆来自支配者的仓库。这点恰与农业部落的人民军、古代城市的市民军、中世纪初期城市的民兵以及所有的封建军队形成对比:后者通常是由有从军义务者自行武装与自备给养的。现代的战争是个机械的战争,这使得装备与给养的集中化成为技术上必要的条件,就像在机械支配下的工业促成了经营手段(生产与管理)的集中化。然而,在历史上由支配者装备及给养的官僚制军队之所以出现,主要是因为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导致经济上有自行武装能力的市民层(绝对或相对的)减少,以致其数目不足以提供(就国家所需要而言)必要的兵力。大规模的领土国家为了维持其治安以及进行远距离(特别是海外)的战争,都必须要有一支职业常备军,而只有官僚制的结构,才能适合这样的一支军队。再者,特殊的军事纪律与技术的训练——至少就近代的水准而言——通常也只有在官僚制的军队中,才能完整地实施。 在历史上,军队的官僚化不管哪儿都是伴随着兵役从有产者肩上转移到无产者的过程而出现的(在此之前,服兵役一向是有产者的一种荣誉的特权)。例如,共和制晚期及帝制时期罗马将军的军队里,以及一直到十九世纪为止的近代军队里,都有本国的无产者负担兵役;兵役负担也可能转移到非本国人的无产者肩上,各个时代皆有的雇佣兵即为一例。此一转变过程基本上是与物质及精神文化的提升并肩而行的;随着人口密度的增加,以及由此而来的、经济活动之密集度与紧张性的日增,营利阶层愈来愈“无余暇”为战争目的服务。告别激烈的意识形态昂扬的时期,拥有精致文化生活——特别是都市——的有产阶级,一般而言愈不适合(同时也没兴趣)从事普通士兵的粗野的军事活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乡村的有产阶级似乎较适合(也比较有意愿)成为一个职业军官。存在于都市与乡村有产阶级间的此一差异,只有当战争的经营日益机械化、而要求领导人才皆具有“技师”的资格时,才可能泯除。 战争经营之官僚化,也可以像任何其他产业一样,以私人资本主义的形态来进行。实际上,佣兵——尤其是一直到十九世纪初期为止西方世界的佣兵——通常都是以私人资本主义的方式来招募及管理的。三十年战争时(1618—1648),布兰登堡的士兵基本上还是其职业之物质手段——武器、马匹与服装——的所有者。虽然国家的确已经以商人“承包”的方式提供这些物资。稍后,在普鲁士的常备军里,队长则为战争之物质手段的所有者,一直要到蒂尔西特(Tilsit)和约后[24],战争的经营手段才完全集中到国家的手中。也只有在这以后,士兵才普遍有规格化的制服。在此之前,除了某些个别的部队会有国王“颁赐”的制服外(1620年首次颁给禁卫军,腓特烈二世亦有同样措施[25]),士兵的服装主要是由联队长自行决定的。 像“联队”(Regiment)、“大队”(Bataillon)这样的名词,在十八世纪时的概念是大不同于今日的。只有“大队”是个战术单位(今日两者皆为战术单位),至于“联队”则是由联队长以“企业者”的身份所创造出来的一个经济的经营单位。“半官方的”海战企业(例如热那亚的Maone[26])以及军队的招募,可说是具备显著官僚制结构的、最早的私人资本主义的“大企业”。就此而言,这个企业的“国营化”倒是可从铁路的国营化——铁路从一开始就是由国家控制的——找到其近代的、相似的例子。 其他领域的行政官僚化,跟军队组织一样,也是伴随着经营手段的集中化。以往总督与太守的行政,就像官职承包者、买官者以及(尤其是)封建家臣的行政一样,物质的经营手段是完全分散的。各地区的需求、包括军队以及下层官僚的费用,通常都由当地的收入来支付,有剩余时才上缴中央。受封的官吏完全以自己财源来支付行政。相反的,官僚制国家将所有行政费用都编入预算,并提供下级机构所需的、经常的经营手段(经常费),这些经费的使用也受到国家的节制。对于行政的“经济性”而言,这种方式的意义,正如大规模集中化的资本主义经营一样。 在科学研究与教育的领域里,大学之常设“研究所”——吉森大学(Giessen)的利比希(Liebig)实验室可说是此种大经营的最早例子[27]——的官僚化,同样也是一个对物质之经营手段的需求日渐增加的函数。在官僚制下,国家将特权(亦即物质之经营手段的集中)交给研究或教学机构的一个领导人,以此,研究者与教员遂与其“生产工具”分离,就像资本主义经营里,劳动者与其生产工具分离一样。 尽管拥有无可置疑的技术优越性,官僚制不管在哪儿都还是个较晚起的现象。主要是因为有许多障碍,而只有在某些特定的社会与政治的条件下,这些障碍才会消失。 6. 社会差异的齐平化 官僚制组织之取得支配权力,通常是基于经济与社会差异之(至少)相对的齐平化;这种齐平化的重要性在于:经济与社会的差异,就行政功能之担当而言,是有其意义的。 官僚制乃是近代大众民主制(Massendemokratie)之必然的伴随物,而与小单位同质性团体之民主制自治行政截然有别。之所以如此,乃是由于官僚制特有的原则:基于抽象规则的支配权行使。而支配权的行使之必须基于抽象的规则,乃是因为对“权利平等”(不管是就人或职务而论)的要求——换言之,即对“特权”的憎恶,以及原则上反对以“个案处理”的方式来办事。此一(遵守抽象规则的)原则同样也来自官僚制之得以成立的社会前提条件。任何一个庞大社会团体之非官僚制行政,都以某种方式奠基于下述事实:此即,既存之社会的、物质的、或荣誉性的特权与位阶,都结合于行政机能与行政义务。这点通常即意味着:将(每种行政活动都会赋予其担纲者的)地位,直接或间接地作经济性或“社会性”的利用,乃是对其承担行政职务的一种报偿。 准此,在国家行政范围内的官僚化与民主化,通常也意味着国库现金支出的增加,虽然一般而言,官僚制行政本质上要比其他形态的行政来得更“经济”。东普鲁士地区一直到最近为止,几乎所有的地方行政与司法初审权都委托给当地的领主,(至少)从国库立场看来,这是履行行政需要的、最省钱的办法。英国治安长官(Justice of Peace)的行政也一样[28]。 大众民主制将行政之封建的、家产制的以及——至少是企图——金权政治的特权一扫而空,因此也不得不以支薪的职业劳动者来取代相沿成习的、兼职性的望族行政。不仅国家的组织如此。民主制的大众政党,其党组织之所以完全摆脱传统的、基于个人关系与个人威望的望族支配,绝非偶然。这种奠基于个人的结构仍存在于许多旧的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政党,然而民主制的大众政党却是个在党官、专业性的党书记与工会书记等领导下的官僚制组织。这样的政党可见之于德国的社会民主党、农民运动;英国最早则可见之于自1870年以来,从伯明翰(Birmingham)一地发展开来的、葛莱斯顿(W.E. Gladstone)[29]与张伯伦(J. Chamberlain)[30]的小组民主制(Caucusdemokratie)[31]以及杰克逊(A. Jackson)[32]以后的美国的两大政党。然而在法国,想在选举制的基础上——此一方式必然会迫使政党组织严密化——组织一个纪律严明的政党的企图,皆告失败。主要成因乃在于,地方望族阶层对政党官僚化的抗拒。若非他们的抗拒,政党组织的严密化势必导致官僚化的现象,而此一官僚化现象势必席卷全国、并瓦解望族的影响力。单只基于票数计算的、任何简单的选举技术的进步,例如比例代表制,都意味着一个严密的、超地方性的政党官僚组织的出现,随之而来的则为日渐增强的、政党官僚制与纪律的支配力,以及地方望族阶层的被排除——至少就大国而言是如此。 就法国、北美与今日的英国而言,国家行政本身的官僚化,显然是伴随着民主制的发展而来的。当然,我们得留意,“民主化”一词极易被误解。在一个较大的团体中,所谓的“人民”(Demos)——亦即无组织的群众——从来就未曾“支配”过,毋宁说是被支配的。有所改变的仅只是行政领袖的选拔方式,以及“人民”——正确地说应该是他们之中的一群人——可以借着“舆论”、对行政活动的内容与方向发挥影响力。在此意义上的“民主化”,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被支配者得以扩大对行政事务的积极参与,这也许是民主化的结果,但并不一定皆如此。 在此我们必须清楚地提醒读者,源自被支配者之对“权利平等”之要求而来的、民主制的政治观念,尚包含有下述诸要求:(a)防止官僚发展为一个封闭性的“官僚身份团体”,以使官职可对所有人开放。(b)尽可能缩小官僚的支配权力,以便(在可行范围内)尽量扩大“舆论”的影响力。准此,只要有可能,政治民主制即会尽量以选举、罢免等方式缩短官职的任期,并设法消除对候选人专门资格的限制。只是如此一来,民主制又不免会与官僚制的趋势产生冲突,而官僚化的现象却正是民主制对望族支配斗争的结果。因此,如果我们所理解的“民主化”一词,仅意指尽量缩小“职业官僚”的支配权力,以确保“人民”——实际上乃是各个“人民”政党的领袖——之最大可能的“直接”支配,那么,这个名词在此(官僚制成立的)问题上是不适用的。决定性的关键尤其在于面对官僚制组织之支配团体的、被支配团体的齐平化。在此情况下,支配团体——不管是事实还是形式上——都可能拥有完全专制的地位。 在俄国,由于“品位制度”(Mjestnitschestwo)的实施所导致的、旧领主贵族地位之崩溃[33],以及其所导致的、旧贵族与官职贵族的融合,乃是官僚制发展过程中特有的过渡现象。在中国,根据通过的科考次数来决定位阶与官职资格,也有类似的意义,只是(至少在理论上)比俄国推行得更彻底。在法国,大革命以及(更决定性的)拿破仑的统治,使得官僚制据有绝对的优势。在天主教会,首先是封建势力、接着是一切独立的地方势力都被铲除。此一过程始于格列高利七世(Gregory Ⅶ)[34],经特伦特大公会议与梵蒂冈大公会议[35],而在庇护十世时(Pius Ⅹ)告一段落[36]。这些地方势力就这样被转化为纯粹执行罗马教廷权威的公务员,而形式上原本完全居于从属性的助理司祭(Kaplàn),在此过程中不断扩大其实际影响力(此一过程基本上乃根植于天主教会之政治性党派组织)[37]。这个过程因此也意味着官僚制的进展,以及“消极的”民主化——亦即被支配者之齐平化——的过程。自备武装的望族军队之为官僚制军队所取代,以及封建国家或望族的共和制之为绝对集权的军事王权所取代,也同样意味着“消极的”民主化过程。即使是埃及的国家发展,尽管有许多特殊的地方,原则上亦如此。罗马帝制时期,各省份行政的官僚化(例如在税收的领域),是与排除(在共和制时代拥有绝大势力的)资本家阶级的金权政治并肩而行的,古代的资本主义也因此宣告终结。 在此一“民主化”发展过程中,显然都会有某种经济因素的介入。我们经常可在此一发展的基部上发现一个新的、经济性制约的阶级产生,不管此一阶级的性格是金权的、小市民的、抑或是无产阶级的;这个阶级会求助于一个政治势力(当然也可能唤起一个新的政治势力、或使某个旧势力复苏)——不管此一势力是正当性的、抑或是恺撒型的——以获取经济或社会的利益。另一方面,此一过程也有可能(历史上亦有其实例)是“由上面”所主导的,主导者带有纯粹政治的性质,由政治——特别是外交——情势汲取利益。此一领导人利用经济与社会的对立,以及阶级的利害关系,纯粹只为获得一己之权力,为此目的而打破对立的阶级间——经常是不稳定——的均衡状态,将其潜在的利害冲突转化为斗争。这个现象不太容易用一般性的陈述来涵盖。 受经济影响力所驱动的此一过程,其程度与方向变化多端,政治权力关系介入影响的方式亦如此。在古希腊,朝向训练有素的重装步兵战斗编制的转化,以及稍后在雅典海军重要性的增加,为担负起军事责任的阶层之掌握政治权力,奠定下基础。然而在罗马,同样的发展对官职贵族之望族支配的冲击,只不过是表面上且暂时性的。最后,近代的国民军队,虽然的确也经常是用来瓦解望族势力的一个手段,本身却绝对谈不上是个促成积极民主化的杠杆,宁说还只是个消极民主化的工具。值得注意的是,导致此一差异的一个因素乃在于,近代的军队得依赖官僚制来提供其所需,而古代的市民军队则在经济上立足于自行武装的基础上。 官僚制构造的拓展,乃基于其“技术的”优越性。结果正如同在“技艺”的领域一样,我们发现只要是原有的结构形态能(以自己的方式)发展出高度的技术并能在功能上特别圆满地适应当下需求之处,官僚制构造的拓展即显得最为缓慢。英国的望族行政即为一例,英国因此也是所有国家中最迟屈服于官僚化的,甚至可以说,一直到现在也只有部分是如此。这跟某些已(投入大量固定资本而)有高度发展的瓦斯照明系统与蒸汽火车路线的地区,对电气化的发展所造成的障碍、要比全新开发的地区来得更为强烈的情况,是一样的。 四、官僚制机构的永续性 官僚制一旦确立,即为社会组织中最难摧毁的一种。官僚制乃是将“共同体行动”(Gemeinschaftshandeln)转化为理性且秩序井然的“结合体行动”(Gesellschaftshandeln)的特殊手段。以此,作为支配关系之“理性组织化”(Vergesellschaftung)的工具,对于控制官僚制机构的人而言,官僚制一直都是种无可匹敌的权力手段。在同样的情况里,有计划组织与指导的行动(“结合体行动”)要优于任何类型的、与其相对抗的“群众行动”(Massenhandeln)或“共同体行动”。只要行政管理已彻底官僚化之处,支配关系的形态实际上即无从摧毁。 个别的官僚是无法脱离其所属的机构的。职业官僚之整个经济生活与意识的存在,牢系于其职务活动,这点恰与“望族”之将行政工作视为一种名誉职与兼差形成对比。在大多数情况里,职业官僚只不过是个不断运转的机构中的小齿轮,遵照指示循一条(基本上已经)固定的道路前进;他被赋予特定的职责,然而此一机构的运转与否,通常皆取决于最高首脑,而与其无关。归根究底,各个官僚事实上乃被嵌入涉及所有官僚的一种共同利害的关系中——亦即此一机构能否继续存在,能否继续行使组织化的支配。另一方面,官僚制机构一旦成立,被支配者即不可能废除或代之以他物,因为此一机构乃是奠基于专门训练、功能专业化、以坚定的态度熟练地应付单一却又有条理地综合起来的职务上。如果此一机构停止运转,或其运转受到外力阻挠,混乱即不可避免,从被支配者中临时找来的代用人员是难以掌握此一混乱局面的。这点不管是对公共行政领域、或私人经济管理而言,都同样正确。大的物质生活命运已日益仰赖私人资本主义之日渐强化的官僚组织之持续且正确的运转,想要排除此种组织的想法,愈来愈只不过是个幻想。 公共与私人经营的一切秩序都日益仰赖“档案”与官僚纪律——也就是在其惯常的活动范围内恪守上下服从的态度。不管档案在实际上有多重要,终究没有官僚“纪律”那么具有决定性。想要借着摧毁公共档案、一举瓦解“既得权利”的基础与“支配”,这种巴枯宁(Bakunin)主义者的天真想法[38],忽视了人类遵守熟悉的规范与行政规则的态度,即使是没有档案也照旧存在的事实。所有被击破或解体的部队之重建,以及所有被革命、恐慌或其他灾难所摧毁的行政秩序之重整,都得有效地诉诸上述这种被制约的态度——同时存在于官僚与被支配者身上、长期培养出来的、对原有秩序的服从。如果此一诉求成功,被干扰的机构即会再度“上档启动”。 官僚制机构一旦成立之后,其客观上的不可或缺性与其特有的“非人格性”(Unpersönlichkeit)是相互结合的,这点也意味着此一机制——恰与奠基于个人恭顺(Pietät)之上的封建秩序形成对比——极容易变更效劳的对象,只要那个人能取得控制权。理性组织的官僚系统,即使是在被敌军占领的地区,仍持续运转,唯一要做的事只是更换其最高长官。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其运转与否关乎所有人——甚至包括敌军——的重大利害关系。俾斯麦(Bismarck)在长久掌权期间,已铲除掉所有较具独立性格的政治家,而将其与阁僚的关系转变为一种无条件的、官僚制的从属关系;然而令他惊讶的是,在他退休之后,这些阁僚既不在意、也不泄气,仍然坚守自己职务,整件事就只是官僚机构中某个人物取代了另一个人物,一点也不像离开的人实际上乃是个天才型的支配者、整个官僚机构的创始人。法国自拿破仑第一帝政以来,已更换过许多支配者,然而其权力机构本质上并没有改变。 这样的一种“机器”(Apparat),使得“革命”——意指以暴力方式创造出全新的支配组织——愈来愈不可能,因为在技术上,此一机器控制了现代的交通工具(电信等等),另一方面也因为此一机器的内部结构已日益彻底地理性化。在此过程中,“革命”已为“政变”(coupsd'état)所取代——法国仍可视为范本,因为那儿所有成功的变革都带有政变的性质。 五、官僚化的经济与社会的影响 社会结构、特别是政治结构的官僚制组织,通常(实际上也的确)有其广泛的经济影响。问题是怎么样的一种影响。当然,不管在任何个别情况下,影响总是视经济及社会权力的分配——特别是官僚机构所盘踞的领域——而定。因此,影响的问题乃取决于掌握官僚制机构的势力所指示的方向。其结果经常是一种隐秘的金权政治的权力分配。 在英国,特别是在美国,官僚制政党组织的背后通常都是政党赞助人,他们资助这些政党,从而对这些政党发挥强大的影响力。英国的酿造业,以及德国所谓的“重工业”——汉撒同盟(Hansabund)及其选举资金[39]——即为这方面的显例。伴随着打破地方与封建诸特权而来的、政治与(尤其是)国家结构之官僚化与社会的齐平化,在近代通常有利于资本主义之利益,或者根本就是直接与资本主义利益携手实现的,近代专制君侯与资本主义利益间、大规模的历史性同盟即为一例。一般而言,法律的齐平化与望族所支配的强固地方组织的瓦解,通常是有利于资本主义活动领域之扩张的。 然而,另一方面,官僚化也有其他的影响,此即确保小市民利益所在的传统的“生计”,甚至采取国家社会主义的路线,从而限制了商人利得的机会。这在历史上已出现过几次,极具重要性,特别是发生在西洋古代的[40]。我们未来的发展或许亦可如此预期。 法老时代的埃及、希腊以及罗马时代的政治组织,至少在原则上,极为类似;然而其发挥的作用却大为不同,官僚化的经济意义之所以显得极为分殊,乃是取决于其他因素所决定的方向。单只官僚制组织的存在此一事实,并不能清楚告诉我们其经济作用的具体方向为何,虽然的确是有某种经济作用存在。较之其社会的作用(至少就齐平化这点而言),确实是要不清楚得多。 即使在这一点上,我们也还得留意,如上所述的官僚制乃是一件精密的机器,可以供极端不同的利益——纯政治性的、纯经济性的以及其他任何种类的——所支配使用。因此,官僚制与民主化的携手并行,不管有多少典范存在,都不能太过夸大。在某些情况下,封建的支配阶层也会利用官僚制此一机器的。行政的官僚化被有意地与身份团体的形成结合起来,或者在既存的社会势力团体的压力下、与身份团体的形成纠缠在一起,此一可能性当然也存在,而且经常也成为事实,例如罗马的帝制时期以及近代专制国家的某些类型。公开地将官职保留给特定的身份团体是极常见的,实际上的保留官职则更是不胜枚举。 社会民主化(就其全体及其现代意义而言)——不管是实际上、或只是形式上的——对官僚化乃是特别有利的一个基础,但绝非唯一可能的。归根究底,官僚制仅只努力于齐平那些有碍其前进——就个别例子而言,即其企图占有的具体领域——的权力。我们必须牢记此一事实(对此我们已讨论过多次,而且还会不断再重复):此即,如上所述的“民主制”正是与官僚制的“支配”相互敌对的,尽管(或许也正因为)此一民主制无可避免地——却也是非意图中的——促进了官僚化。在某些场合,民主制会带给官僚制组织极为显著的破坏与障碍。以此之故,在任何个别的历史案例里,我们都得仔细分析其间官僚化的特殊方向。 六、官僚制的权力 因此,在一个官僚制普遍发展的近代国家里,官僚制的权力是否即可日益扩张,仍是个问题。官僚制的组织在其支配者手中,就技术上而言,乃是最为进步的权力手段,然而我们无法仅凭此一事实来确定,这个官僚制的意见在其所属的社会结构里,究竟能有多少分量?官吏制度之日增的“不可或缺性”(已膨胀至数百万人),也不构成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就像无产阶级在经济上的不可或缺性,并不能决定其在社会与政治上的权力地位(虽然某些无产阶级运动的代言人抱持着相反的意见)[41]。如果“不可或缺性”真是具有决定意义,那么在一个奴隶劳动占绝对优势、而自由人(在此情况下)通常会视劳动为一卑贱须加以回避的经济体系里,“不可或缺”的奴隶显然就该拥有权力地位了。根据前述理由,官僚制的权力是否有所扩张,显然不是个能先验地决定的问题。 经济利益团体、不具官方身份的专家、乃至其他不具专家身份的代表,以议会制或其他职业身份代表制的方式加入地方、区域性乃至中央的决策机构,这些似乎都与官僚制权力的扩张直接有所冲突。到底有多少真确性?这个问题将在别章讨论。此处我们仅作一纯粹形式的、决疑式的论述。总之,此处只讨论下列问题: 一个发展成熟的官僚制,其权力经常极大,(在正常情况下)甚至可说是凌驾性的。政治的支配者在面对训练有素的官吏时,经常会发觉自己就像个面对着“专家”的“外行人”。不管此一官僚制必须为其服务的“支配者”,是个武装有“立法”“诉诸全民投票”以及撤换官吏等权力的“人民”;是个基于贵族制或“民主制”之原则选举出来、而配备有“不信任投票权”或实际决定权力的议会;是个基于法条或实际上互选产生的贵族合议制;是个全民投票选举的总统,抑或是个“专制”或“立宪”的世袭君主。 每个官僚制内的那些职业性消息灵通人士,都还会借着保密其知识与其意图的手法,进一步扩大原有的优势地位。官僚制行政通常倾向于排斥公开性,尽可能隐密其知识与行动,以逃避批判。普鲁士的教会当局最近正威胁要引用戒律来处分那些牧师,如果他们对教会的非议或忠告被第三者知道的话(不管以什么方式);因为,教会的理由是,他们必须负起使得教会当局可能招致批评的“责任”。波斯君主的财政官员将编制预算的技术弄成一种秘传之术,甚至使用密码文字。普鲁士的官方统计资料,一般说来,只有那些不致危及掌握权力的官僚层之意图的资料,才可能公诸大众。 这种秘密化的倾向,在特定的行政领域内,乃源自其切事化(sachlich)的本质:易言之,只要是支配团体对外的权力利益——不管是私人经营里的经济上竞争者、抑或是具有潜在敌意的外国政治体——遭受威胁之处,经常即有秘密化的倾向。外交的经营如果要成功的话,只能在极为有限的程度里接受公众的监督。由于纯技术层面因素的重要性日增,军事行政当局对最重要的策略也不得不坚持守密。政党的经营也不例外,尽管政党大会与天主教教徒大会(Katholikentag)[42]不断夸示其公开性,而且随着政党组织之日益官僚化,秘密化的程度也会日益扩大。例如对外贸易政策,在德国就导致生产统计资料的保密。一个社会团体在采取对外战斗态势时,经常会强化其内部掌权者的地位。 只是,基于官僚层本身之纯粹权力利益所导致的秘密化,远超过其职务客观上所需的范围。“职务机密”此一概念,纯粹是官僚制的特殊发明,而且极少有其他的事物受到他们如此热切地拥护,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除了上述几个有限的特定领域外,他们这种保密的态度根本就无法以纯粹职务所需的理由来解释。在面对议会时,官僚制基于其权力本能,尽量阻挠议会任何想以自己的方式(例如通过所谓的“议会调查权”)从利害关系者取得专门知识的企图。官僚自然是希望能面对一个资讯贫乏——因此也无力量可言——的议会,只要这种无知能符合官僚本身的利益。 专制君主在面对官僚之优越专门知识时,也有同样的无力感,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比其他任何类型的政治元首都要感到无力。腓特烈大帝(Friedrich Ⅱ)所有关于“废止农奴制”的诏令,在具体实现之前即已纷纷出轨,因为官僚机构将这些诏令视为外行人的一时兴起之作,而不予理会。就此而言,一个立宪君主,只要能与被支配者中具有重要社会力量的团体达成协议,(通常)反而可以对行政的运作发挥较之专制君主更强大的影响力,因为他可以借着——至少是较为公开的——批评来管制官僚的运作,而专制君主则只能依赖其官僚提供资讯。旧制度下的俄国沙皇(1905年任命首相之前),很少能长期推行其官僚所不满意、或有违他们利益的事务。这些阁僚虽然直属于独裁君主(沙皇),却像——正如勒罗伊——伯琉(A. Leroy-Beaulieu)所正确指出的[43]——个波斯总督(Satrap)的集合体,彼此之间用尽一切阴谋斗争,以长篇累牍的“建言书”相互攻击。面对这样一个内阁,身为外行人的君主实在也无计可施。 任何向立宪制政府转变的过程,都必然会导致中央官僚的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官僚系统被置于一元制支配的首长(首相)之下,一切事务在上达君主之前都必得先通过他。这就使得君主在大半情况里被置于官僚首长的监护下。威廉二世(Wilhelm Ⅱ)与俾斯麦的著名斗争即是为了反抗此一原则,不过他很快就被迫缩手[44]。在专门知识的支配下,君主只有通过与官僚首长的不断接触下,才能稳固维持其实际的影响力,而此种接触却又是在官僚制中央最高干部有计划的操纵下。 在此同时,立宪制却也使得官僚与支配者(君主)团结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以对抗议会中亟思获得权力的政党领袖。但也正因如此,支配者在对抗官僚时还是无力的,除非他能得到议会的支持。“帝国的巨头”——亦即普鲁士的部长与帝国最高官员——的背叛,使得君主在1918年11月陷入绝境[45],其情况极为类似于1076年尚在封建国家阶段时,所发生的故事[46]。这当然只是个例外,因为整体而言,当时君主在对抗官僚制官员时的权力地位,要远比任何封建国家时期或“定型化”家产制国家时期的君主权力地位来得强大。这是因为永远有热衷于名位的候补者存在,君主很容易用他们来取代较具独立性的官员。在其他条件皆相若的情况下,只有经济上能独立的官员——亦即有产者阶层——才敢冒丧失职位的风险。从无产者之中拔擢官员可以扩大支配者的权力,这是从古到今都一样的。只有那些出身社会有力阶层的官员,例如在普鲁士被称为“运河法案叛逆者”的那些官员,才有可能实质且彻底地使君主无法贯彻其意志,这是因为君主必须虑及这些人乃是其自身地位的支柱[47]。 只有私人经济利害关系者的专门知识(在“经济”的领域里),才可能优于官僚的专门知识。这是因为对这些人而言,正确的专门知识乃是直接决定其经济存亡的关键所在。官方统计资料的错误,对犯此错误的官员并不会带来任何直接的经济后果,然而在一个资本主义企业里,计算错误所付出的代价可就是赔钱,或甚至整个企业的生存。再者,作为一种权力手段的“机密”,藏在企业家的簿子里比起藏在官方的档案里,可要来得安全。以此之故,在资本主义时代,官方对经济生活的影响被局限于极狭小的范围内;在此领域里,国家的施政经常是无前瞻性、无计划性可言,或者是在利害关系者之优越的专门知识下,被删除掉主要的环节。 七、理性的官僚制支配结构的发展阶段 由于特殊化的专门知识愈来愈成为官职保有者权力的基础,支配者从一开始所关心的就是,如何利用这些专家的特殊知识而又不危及自己的地位。随着行政业务之质的扩大,以及随之而来的专门知识之不可或缺,下述典型现象即会出现:支配者再也不满意于只是偶尔性的跟一些心腹——或者是由这些人所组成的、间歇性或有严重事故时召集的会议——商谈国事,而开始在身边设立一个常置的、合议性的备询与议决的团体,法国的Conseil d'Etat[48]、英国的Privy Council[49]、普鲁士的Generaldirektorium、Kabinett[50]、土耳其的Diwan[51]、中国的总理衙门与外务部[52]皆为此种性质的团体,“宫廷外顾问”(Räte von Haus aus)即为此一发展中典型的过渡现象[53]。 此种合议体的地位自然有甚多变化,得看它们是否发展成最高的行政机构、或是有一个(或多个)一元制支配的中央机构与其并存而定。再者,很多情况也得视其程度而定:当此种合议体发展成熟时,通常是在支配者主持下召开(实际上如此或仅是虚拟的),一切重要案件在负责的专家作完报告与补充报告后,其他成员提出赞同与否的理由,经全面讨论后作成决议,支配者再对此决议表示认可或否决。这种类型的合议体乃是典型的模式,通过此一模式,(已逐渐“外行化”的)支配者可以在利用专家的知识时、设法——这点常被忽视——闪避专家优越知识的支配。他让其他专家来制衡某个专家,通过如此繁复的程序让自己对事态有个全面性的了解,并且确保自己不致在某人的怂恿下作出恣意的决定。支配者通常主要是依赖直接呈递给他的书面意见——而非主持会议——以确保能发挥最大的影响力。普鲁士的腓特烈一世(Friedrich Wilhelm Ⅰ)对行政虽有强大的影响力,却几乎从未亲自主持其合议制组织的内阁会议,任何决定,或者直接批于奏折上,或者另发敕令,这些奏折与敕令在与内阁(从属性极强的)“仆人”相商后,即由内阁派遣猎骑兵(Feldjäger[54])送达大臣手中。俄国、普鲁士以及其他国家的内阁,就这样发展成一种个人的堡垒,支配者可以利用它来逃避专家知识,以及行政之“即事化”的趋势。内阁以此成为官僚阶层憎恶的对象,就像政策失败时会招致被支配者的不信任一样。 根据合议制的原则,支配者乃更进一步企图把专家综合成一个集合体(合议制机关)。此一企图能否成功,很难作概括性的论断。不过,此一现象在许多不同类型的国家(从家产制、封建制到早期官僚制国家)皆相当普遍,更是君主绝对专制形成时期的典型特色。合议制的原则已被证实为达到行政之“即事性”的最为有效的教育手段之一。而且此一原则较可能接受拥有社会势力的私人,因此能在某种程度上将望族的权威、私人企业家的实际知识与职业官僚的专门知识结合起来。合议制机关乃是近代“官府”(Behörde)之概念——一种独立于个人之外的永续性组织——得以发展的最初制度之一。 当有关行政事务的专门知识只能来自长期实际的经验、且行政规范乃来自传统——而非规则——的情况下,长老会议——通常包括有教士、“政治元老”与望族——即为最佳的合议机构。这个机构刚开始时仅备支配者咨询之用,然而由于其——不像有所更替的支配者——为一永续性的组织,因此经常能篡取到实权。罗马的元老院[55]、威尼斯的委员会[56],以及雅典的元老议院[57](在其为群众领导者的支配取代之前[58]),都是这样的。不过,我们当然得把这些权力机构与目前所讨论的合议体明确区分开来,尽管两者之间有无数的过渡阶段。合议体乃是奠基于合理的职务专业化与专门知识的支配上。 此外,合议体也必须与顾问团体有所区分,这种(常见之于近代国家的)顾问团体的成员乃来自私人性的利害关系者阶层,其核心成员亦非来自官僚或卸任官僚。最后,这种合议体在社会学上也必须与见之于今日私人经济下、官僚制组织(合资公司)内的合议制统制机构——董事会(Aufsichtsrat)——有所区分,虽然这种董事会也常从无利害关系的圈子中聘请一些名人来担任董事——或者借重他们的专门知识,或仅只是利用他们作为一种看板及广告的手段。(在德国),这种董事会通常并非由拥有特殊专业知识的人才所组成,而是由具有重大经济利害关系者——特别是融资此一企业的银行——的代表所组成,这些人绝不会仅止于扮演提供咨询的角色。他们至少可以拥有某种控制力量,更经常是踞有实际支配的地位。这种统制机构可比拟(虽然不免有点扭曲)、家产制或封建制政体下、独立的大采邑与官职持有者,以及其他有力量的社会利益团体的会议。这种会议有时的确也会成为——为应付日渐繁忙的行政事务而成立的——“顾问会议”的前身,更经常是身份制团体(等级会议)的前身。 上述官僚制的合议制原则,通常会转用至各式各样的下级单位。在一个封闭性的地区里,特别是城市团体,合议制行政可说是望族支配的最初的一种形式,这点我们先前已经提过。最早是经由选举、稍后则经由(至少部分地)互选所产生出来的“参议会”——例如magistrate、decurione以及Schöffenkolleg的合议体[59]——来运作。这种合议体乃是“自治行政”组织基本上的构成要素,换言之,即在官僚制的国家机构的监督下,由地方上的利益关系者来处理行政事务。前面提到的威尼斯委员会以及罗马元老院(更是如此),则显示出——通常植根于地方性政治团体的——望族支配形式转用于庞大的海外帝国。在官僚制国家里,由于交通工具的发达、对行政的技术性要求日增(因为需要迅速且明确的决断),以及我们上面提到的、要求全面官僚化与一元制支配的种种因素具有压倒性的优势,合议制行政乃再度消失。此外,当支配者发现(就其本身利害而言),一个严密统一的行政领导、要远比周全彻底地商定决策更为重要时,合议制行政亦告终结;一旦议会制度开始发展以及(多半是同时出现的)外来的与公众的非难日增时,即会导致此一情况。 在这些近代的条件下,像法国那样彻底理性化的专业部长与地方首长的制度,即为驱逐旧形态提供了重大的契机;同时亦可能辅之以利益团体,通常是从经济上与社会上最有力量的阶层中选拔人才组成咨询委员会。这种方式的运用日益频繁,而且也可能会愈来愈正式。 最后的这个(咨询委员会的)发展——其目的在将利益团体的具体经验与由受过专业训练的官僚所负责的理性行政结合起来——无疑会愈来愈重要,而且会进一步强化官僚制的力量。众所皆知,俾斯麦是如何计划利用“国民经济会议”(Volkswirtschaftsrat)作为对抗帝国议会的一种手段,并指责反对此一计划的议会多数派——他可绝不会赋予这些人类似英国国会所拥有的调查权——为了议会本身的权力,而有意不让官僚变得“太聪明”。至于照这样发展下去,上述的利益团体在未来的行政里究竟会被赋予什么样的地位,这个问题此处无法评论。 在“客观的”法秩序与(此一法秩序所保障的)个人“主观的”权利之间,作一明确概念上的区分,得等到国家与法律大体已皆官僚化之后,才有可能。用来规制各个公家机构彼此之关系、及其与所属“子民”之关系的“公”法、与规制被支配者彼此之关系的“私”法之间,其概念上的区分亦同样得等到国家与法律的官僚化。这些区分的前提假设乃是,“国家”——作为支配者权利(Herrenrecht)之抽象担纲者与“法规范”之创造者——与所有个人之人格性的“权限”(Befugnis)之间,有一概念性的分别。这种概念形式与前官僚制时期——特别是家产制与封建制——的支配结构,本质上大相径庭。这些概念最早乃是在城市共同体的基础上被构想出来、且被具体实现。因为一旦城市的官职拥有者是通过定期的选举来任命时,个别的权力持有者——就算他拥有最高的支配权——即再也不能将支配权之“行使”、视为其“固有的权利”。然而,一直要等到官僚制将职务之执行全面非人格化,以及法律的理性体系化之后,公、私领域之区分才得以在原则上确立与贯彻。 八、教养与教育的“理性化” 这里我们不可能详细分析理性官僚化支配结构之进展所带来的、广泛且一般性的文化影响,因为此一支配结构的发展是如此纯粹且全然独立于其所控制的领域之外。官僚制支配结构的确有助于促进一种“理性主义”(Rationalismus)的生活方式,问题是理性主义此一概念可以包含太多的内容。通常我们只能说,任何支配结构的官僚化会极端强烈地促进理性的“切事性”以及“职业人”(Berufsmenschentum)与“专家”(Fachmenschentum)的发展。这种发展当然有诸多分歧,在此只能就其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因素——亦即其对教育(Erziehung)与教养(Bildung)之本质的影响——略作提示。 欧陆的教育制度,特别是高等教育(包括大学、技术学院、商业学院、文科中学及其他中学),乃是极端受制于——根据近代官僚制所不可或缺之专业考试或专门训练而产生的——某种性质之“教养”的需求。 近代意义上的“专业考试”,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亦可见之于官僚组织之外,例如目前的医生与律师等所谓的“自由”业,以及有行会组织的制造业。它也不见得就是官僚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法国、英国与美国的官僚制完全(或在相当显著的程度上)没有这种考试,而以在职训练及政党组织中的训练作为替代。“民 ✜✜✜✜✜✜✜✜✜✜✜✜✜✜✜✜未完待续>>>完整版请登录大玄妙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