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政府论 [book_author]洛克 [book_date]不详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外国名著,完结 [book_length]202837 [book_dec]17世纪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洛克于1689至1690年相继写成和出版的主要著作之一,上篇分11章着力驳斥保皇派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反动观点,下篇分19章正面阐述了关于议会制度的政治理论,一般公认下篇要富有理论价值。洛克与霍布斯不同,他所描绘的自然状态是和平、善意和安全的,强调生命、自由、财产是人们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人们放弃给国家的只是由自己执行自然法和惩罚违反自然法者的权利;主张为更好维护人们的天赋权利,应实行立宪君主制,并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行、对外主权,由议会和国王分掌,且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如果他们违背了契约的目的、有负于人民的委托,人民有权撤换他们或用革命的手段推翻他们,建立新政府;书中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宣称法律代表全民的意志,人人都要执行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为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是一种政治上不可思议的事情,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这部著作所论述的不可转让的人的自然权利理论、分权学说和法治原则对以后的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影响,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 [book_img]Z_9989.jpg [book_chapter]上篇 [book_title]第一章 论奴隶制与自然的自由 1. 奴隶制是一种可恶而悲惨的人类状态,它同我们民族的宽宏性格与英勇气概那样直接相反,以致难以想象,一个“英国人”——更不用说一个“绅士”——竟会替它辩护。要不是由于罗伯特爵士的书的题名和献词的严肃、他的书的封面上的图画和出版后各方的称赞,使我不得不相信作者和出版者全都是认真的话,那么,我对这一篇论文也会像对任何企图使人们相信自己是奴隶而且应该是奴隶的其他论文一样,真的会把它看作是为尼罗撰写颂词的那个人在又一次炫耀聪明,而不会把它看作是严肃的、郑重其事的论著。因此,我把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先祖论》一书拿到手里,怀着对一篇出版后轰动一时的论文所应有的期望,并全神贯注地把它从头到尾阅读了一遍。我不得不承认我非常惊异,因为在一本企图要为全人类设置锁链的书中,我所发现的只不过是一根用沙粒做成的绳子,它对于专门以谣言惑众为能事的人也许有用,可以蒙蔽人们的眼睛,更易于引领他们走入迷途,但是对于那些明眼人和具有充分见识、懂得锁链这个东西,不管经过多么精心的锉磨,仍不过是一种恶劣的披戴物的人们,却不具有任何力量使他们束手就缚。 2. 如果有人以为我这样随便议论一个著名的绝对权力的拥护者和绝对权力的崇拜者们的偶像人物,未免太放肆,那我便请求他这回对我这样一个人稍加宽恕,因为像我这样一个人,即使在读过罗伯特爵士的书之后,也不能不自视为是一个法律所容许的自由人;而且我认为这样做没有什么不对,除非有什么比我更熟悉这本书的命运的人能向我这样的人表明:这篇埋没了很久的论文一经问世,凭它的论据的力量,就能剥夺人世间的一切自由,并且从今以后,我们这位作者的简略模式就要成为基督登山训众那样的典范和作为尽善尽美的政治标准而永垂后世。他的体系建立在一个很小的范围里,不外是说: 一切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他所根据的理由是: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 。 3. 当世界上出现了一伙人,他们为了谄媚君主们,硬是认为不管君主们据以建立和进行统治的法律如何,不管他们取得权力的条件如何,也不管他们答应要遵守这些法律的庄严诺言和誓词是如何用海誓山盟的方式确定下来的,君主们都享有神权赋予的绝对权力,这伙人便否认了人类的天赋自由权,从而不独尽其所能地使一切臣民遭受暴政和压迫的莫大灾难,同时也动摇了君主们的称号并震撼了君主们的宝座(因为根据这些人的学说,君主们,除了仅仅一个以外,也全都是天生的奴隶,而且根据神权,他们也都是亚当的嫡嗣的臣民),好像他们立意要对一切政府宣战,并企图要颠覆人类社会的根基似的。 4. 可是当他们告诉我们说,我们天生都是奴隶,我们除了继续做奴隶以外,再没有别的办法的时候,我们只有相信他们的这些空话。我们一生下来便同时取得生命和奴隶地位,在未丧失生命以前,决不能不当奴隶。虽然我在《圣经》或理性中都找不到这样的说法,但这些人却硬要我们相信,神的威权已使我们隶属于别人的无限制的意志之下:这真是人类的一种奇妙的状态,凭他们的聪明才智也只是到最近年代才发现这种状态。因为,虽然罗伯特·菲尔麦爵士对于与此相反的意见似乎也因其标新立异而加以指责过,但我仍然相信,除了这个时代、这个国家之外,他很难找到其他任何时代或国家曾经确认君主制出于神权。而且他也承认,“曾经在很多方面勇敢地替君权辩护的人,如海华德、克拉克伍德、巴克莱之流,都从没有想到这一点,而是异口同声地承认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 5. 这种学说究竟由谁首先提倡并使其在我们中间盛行起来,它究竟引起了怎样的悲惨结果,我留给历史学家去叙述,或让那些与西托普和曼惠灵同时代的人去回忆好了;我现在的任务只是就罗伯特·菲尔麦爵士(人们承认他把这种论点发挥到了极点,并且认为他已经达到了完美无缺的地步)在这方面所说的内容加以考查;因为,每一个想要像法国宫廷人士一样时髦的人都曾向他学习,并拿着他的浅薄的政治理论体系去到处宣扬——那就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因此绝不能有选择他们的统治者或政府形式的自由;君主所有的权力是绝对的,而且是神授的,奴隶绝不能享有立约或同意的权利;从前亚当是一个专制君主,其后一切的君主也都是这样。 [book_title]第二章 论父权和王权 6. 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重要论点是,“人类不是天生自由的”;这是他的绝对君主制立脚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绝对君主制被抬到这样一个高度,以至它的权力超出一切权力之上,可以说“昂首天外”;它高出人世间的一切东西,达到了人们连想都想不到的程度,甚至连约束无限神祇的誓约也不能局限它。但是,如果这个基础崩溃了,他的整个结构便跟着倒塌,政府便不得不照旧由那些运用自己的理性结合成社会的人们通过计议和同意而组成。为了证明他这个重要论点,他告诉我们说:“人们生来就是隶属于他们的父母的”,因此,不能够自由。他把这种父母的威权叫做“王权”、“父权”或“父亲身份的权利”。我们总以为他在这样一本决定君主的威权和臣民的服从的著作的开头,会明确地告诉我们什么是父权;总以为即便由于在他的其他论文中,他告诉我们,“它是无限制的,也是不可能限制的” [1] 而不对之加以限制,也要给它下一个定义;至少他应该作这样一个说明,使我们在他的著作中碰到“父亲身份”或“父权”这种字眼时,可以有一个完整的概念。我原来指望在他的《先祖论》的第一章中就找到这种说明。可是 [2] 他并没有这样做,而是首先在附带对帝王的神秘表示了敬意;其次,对那些他准备马上就要取消和摧毁的“本国或任何其他国家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表示了赞美,以及第三,对那些在这个问题上不如他那样看得深远的学者们行过礼之后,他便向贝拉民发动攻击,由于战胜了对方,他所说的“父权”也就毫无疑问地树立起来了。既然贝拉民自己承认已被打垮,大局已定,当然也就不需要更多的兴师动众了;因为,在他完成了这件事情以后,我没有再见到他说明过这一问题,也没有见到他搜集过任何论据来证明他的见解,而是随心所欲地对我们讲述所谓“父亲身份”这种奇怪而专横的幽灵的故事,谁能够捉住这个幽灵,就立即获得帝国和无限的绝对权力了。他极力使我们相信,这种父权怎样开始于亚当,并且继续下去,在整个先祖时期使世界安宁无事,直到洪水时代;然后它跟着挪亚和他的儿子们走出方舟,建立并支持了人世间的一切君王,直到以色列人在埃及被奴役为止;这时候,可怜的父权遭到压抑,最后总算“上帝赐予以色列人以诸王,才在父权政治中重新确立了一脉相承这种古老而重要的权利。”这是他从他的书里第十五页到第十九页所作的叙述。其后“为了确证王权的自然权利”,他用一种不完整的理由消除了一个反对的论点,克服了一两个困难,便把第一章结束了。我希望我把他那种断章取义的引证称为不完整的理由不是出口伤人,因为上帝说,“尊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而我们的作者却满足于引用其一半,由于“你的母亲”对他的目的没有多大用处,他就干脆把它省掉了。关于这一点,在别的地方再细谈吧。 7. 我以为我们的作者对于写作这一类性质的论著并不是那样地生疏,也不是对于所讨论的问题那样漫不经心,竟由于他的大意而犯了他自己在所著《混合君主制的无政府状态》一书中反对罕敦先生时指出的那个错误,他说:“我首先责备作者的地方是他对于君主制并不曾给我们以任何一般的定义或说明,因为依照方法论的规则,”他应该先下个定义。依照方法论的同样规则,罗伯特爵士也应该先告诉我们,他所说的“父亲身份”或“父亲的威权”究竟是什么,大可不必先告诉我们谁有父权,并就此大发一通议论。但是,如果他把整套理论的草图照他自己想象中所描绘的宏伟形式交给我们,也许他会发觉这个“父亲的威权”,这个父亲和君王的权力——因为他把两者混为一谈——会显出十分奇怪和可怕的模样,与儿童们想象中的父母或臣民们想象中的君王很不一样,所以,他像一个小心翼翼的医生那样,当他要病人吞服一些苦味的或腐蚀性的药水时,先用大量可以冲淡它的东西搀在一起,以便病人吞服那些被稀释了的药物时不致有多大感觉,也不致引起恶心。 8. 现在让我们努力找寻一下,看看散见于他的著作中各处的关于这个“父亲的威权”的说明都是些什么。当他最初讲到亚当具有父权的时候,他说:“不独是亚当,就连后继的先祖们,依据作为父亲的权利,对他们的子孙也享有王权。”“亚当根据神命而取得的这种支配全世界的权力以及其后的先祖们根据下传给他们的权利而享有的这种权力,是与创世以来任何君主的绝对统治权同样的广泛。”“生杀之权、宣战媾和之权都为他掌握。”“亚当和先祖们具有生杀的绝对权力。”“君王们根据亲权继承对最高权限的行使。”“王权既是依据上帝的法律而来,就不受任何低级法律的限制,亚当是众人之主。”“一个家庭的父亲只凭自己的意志而毋需根据其他任何法律来进行统治。”“君主的地位优于法律。”“君王的无限管辖权已在《撒母耳书》中充分地说明。”“君王高于法律。”为着上述目的,请看看还有许许多多是我们的作者借波丹的话发表出来的:“毫无疑义,君主的一切法律、特权和授与,如果继位的君主不以明白表示同意或不以容忍的形式加以批准,那就只能在原来的君主在世时发生效力,特权尤其是如此。”“君王制定法律的理由是这样的——当君王或忙于战争,或为公务所羁,不能使每个私人都和他们本人接触,来请示他们的意志和愿望,这时候就有必要创立法律,使每个臣民都可以从法律的解释中知道他的君主的愿望。”“在一个君主制的国家中,君王必须超出法律之上。”“一个完善的王国,就是君王依照其个人的意志进行统治的王国。”“不论是习惯法或成文法都不会,也不可能缩小君王们根据作为父亲的权利而统治其人民的一般权力。”“亚当是他的家族里的父亲、君王和主人;在起初,作为一个儿子、一个臣民和一个仆人或是一个奴隶,本来是一回事。父亲有处理或出卖他的儿女或奴仆的权力,因此我们看到《圣经》上最初统计货物时,男仆和女仆都像其他的货物一样,是作为所有者的财物和资产计算的。”“上帝也授予父亲以一项权力和自由,使他可以把支配子女的权力转让与他人;因此我们发现在人类历史初期,出卖和赠与儿女很为盛行,那时候,人们把他们的奴仆当作一种占有物和继承品,如同其他的货物一样,我们也看到古代经常流行阉割和使人成为阉宦的权力。”“法律不过是具有至高无上的父权者的意志。”“上帝规定亚当的最高权力应该是无限制的,其范围与基于他的意志的一切行为一样广大,亚当如此,其他一切具有最高权力的人们也是如此。” 9. 我之所以引用我们的作者自己的这些话来烦扰读者,是因为在那里可以见到散见于他的著作中的他自己对于他的所谓“父亲的威权”的说明,他认为这种威权最初授与亚当,其后按理应属于一切君主。这种“父亲的威权”或“作为父亲的权力”,照我们的作者的意思,就是一种神圣的、不可变更的主权,一个父亲或一个君主对于他的儿女或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据此享有绝对的、专断的、无限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从而他可以任意取得或转让他们的财产,出卖、阉割和使用他们的人身——因为他们原来全都是他的奴隶,他是一切的主人和所有者,他的无限的意志就是他们的法律。 10. 我们的作者既然把那样庞大的权力交给亚当,并在这个假设之上建立了君主的一切统治和一切权力,我们就有理由希望他应当以明白、确凿而与问题的重要性相当的论据来证明他的说法。人们既然什么都被剥夺了,他们在奴隶处境下也应该能得到关于奴隶制是必要的确实证明,以便使他们心悦诚服,并使自己平静地屈服于他们的统治者们所拥有的对他们行使的绝对统治权;不然,我们的作者建立了这样一种无限权力,除了谄媚人们天生的虚荣心和野心——这种虚荣心和野心随着权力的掌握而特别容易增长——外还会有什么好处,或者有什么好处的借口呢?而如果对于那些由于取得同族人们的同意,在很大但有限的程度上爬上了权力阶梯的人们进行劝说,使他们相信因为他们得到被给与的那个部分,便有权得到没有给与他们的一切,因而便可以因为他们的权力多于别人而随意行动,这就会把他们引诱去做一些既无益于他们自己也无利于他们管辖下的人们的事,其结果便只会带来极大的祸害。 11. 亚当的主权既为我们的作者作为建立他的强大的绝对君主制的坚固基础,我预期在他的《先祖论》一书中,他必然会提出这样一种根本的教义所必需的一切论据来证明和树立他的这一主要假设,我还预期他必会在这件关系重大的事情上拿出充分的理由来支持他对这一假设所具有的信心。但是,在他的全篇论文中,我找不到什么这样的东西;他把事情不加证明地视为理所当然,以致当我细心读了这篇论文之后,发现一个那么大的结构却建立在这样一个简单假设的基础之上时,我几乎不能够相信我自己;因为在他那篇以驳倒人类的“天赋自由”这一“谬误原则”自许的论文中,他只以“亚当的威权”这一简单假设来立论,而没有对这个“威权”提出任何证据,这就令人难以相信了。他倒是满怀信心地说:“亚当享有王权”,“绝对的统治权和掌管生杀之权”,“一个普遍的君主制”,“生杀的绝对权力。”他时常作出这些肯定,但是令人惊讶的是在他的《先祖论》的全篇论文中,我找不到一个他自认为足以作为建立他的政府之巨大基础的理由,也找不到看起来像是一种论证的任何东西,有的只是这些话,像:“为确证王权的这种自然权利,我们在《十诫》中发现那教人服从君主的法规,是用这样的词句来表达的:‘尊敬你的父亲’,好像一切权力本来都是属于父亲的。”那么,为什么我不能同样添说,在《十诫》中,教人服从王后的法规是用“尊敬你的母亲”的词句来表达的,好像一切权力本来都是属于母亲的呢? 罗伯特爵士所用的论证既可适用于父亲,也可适用于母亲,但是关于这一层,等到适当的地方再详细地说吧。 12. 在这里我所注意到的是,我们的作者在本书的第一章或其余各章中用来证明他的主要原则“亚当的绝对权力”所说的全部话语,就只有这些,可是他仿佛已经用确凿的证明把这件事妥善处理了一样,接着又用“根据从《圣经》的权威中所得到的证据和理由”这些字眼来开始他的第二章。至于有关亚当的主权的“证据和理由”在什么地方,我承认,除了上面提到的“尊敬你的父亲”之外,我的确找不出来,除非把他所说的:——“在这些话中,我们看到一种明白的自认,(即贝拉民的自认),承认神创造人,使他成为其后裔的君主”——当作是从《圣经》取得的证据和理由,或当作是任何一种证据来看待而不管他紧跟着又使用一种新的推论法,由此作出结论说:“的确,亚当的王权”就充分地落实到他身上了。 13. 如果作者在那一章里面或在全篇论文的任何地方,对于“亚当的王权”,除了屡屡重复(这种做法在某些人中就被当作是论证)之外,还提出过任何其他证明的话,我要求任何人替他把地方和页数指给我看,以便我能够确知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的疏忽。如果找不到这样的论证的话,我恳求那些对该书大捧特捧的人们考虑一下,看看他们是否给予世人以理由来怀疑他们之所以拥护绝对君主制,不是由于理性和论证的力量,而是出自与利害有关的别的原因,所以他们坚决赞扬著书拥护这一学说的任何作者,而不管他是否用理性来加以支持。但是我希望,他们不能指望那些有理性的和不偏不倚的人,会因为他们的这个大学者在一篇为了树立“亚当的绝对君权”、反对人类的“自然自由”而故意发表的论著中,说了如此不多的几句话来作为证明,而转过来同意他们的意见,相反倒可以由此很自然得出一个结论,即根本没有什么东西可说。 14. 但是,为想弄清我们的作者的全部意思,我不惜一切力量,参考了他的《对亚里士多德、霍布斯的评论》等著作,看看他与别人辩论时,曾否利用过任何论证来支持他的《亚当的主权》这一珍爱教义,因为他在论《君主的自然权》那篇论文中只是寥寥数语,不肯多说;而在他的《对霍布斯先生的〈利维坦〉的评论》一文中,我以为他已把他在各种著作中无论什么地方曾经利用过的全部论证具体而微地拿了出来;他的这些话是:“如果上帝只创造了亚当,并从他身上分出一块骨肉来造成女人,如果一切人类都是作为他们的一部分从他们俩生殖繁衍下来,如果上帝还给予亚当以不仅对这个女人和他们两人所生的儿女的统治权,而且还让他去征服整个世界和世界上的一切生物,这样,只要亚当生存一天,除非得到他的赐予、让与或许可,便没有人可以要求或享有任何东西,”……在这儿,我们看到他主张“亚当的主权”和反对“天赋自由”的全部论证了。这些论证散见于他的下列其他论文中:……《上帝创造亚当》、《上帝给予亚当对夏娃的统治权》和《亚当作为父亲对于其儿女的统治权》,这一切,我将专门加以论究。 * * * [1] “像父亲的权力那样起源于上帝或自然的让与和赠与,任何属于人的低级权力都不能加以限制,或制定任何与之相违反的法规。”见《评论》,第158页。 [2] “《圣经》教导说,最高的权力最初属于父亲,没有任何限制。”见《评论》,第245页。 [book_title]第三章 论亚当由于为神所创造而享有主权 15. 罗伯特爵士在他的《对亚里士多德〈政治论〉的评论》一书的序言中告诉我们说:“如果不否认亚当为神所创造这一点,人类的天赋自由便是不可想象的”;可是亚当之为神所创造不过是指从万能的主和上帝的手中直接取得生命,我看不出它怎样会给予亚当以一种高于一切的主权,也不明白为什么“天赋自由的假设就是否认亚当为神所创造。”如果有别人(因为我们的作者没有赐予我们这点好处)替他讲明白,我会很高兴;因为我虽然无时不相信“亚当为神所创造”,但是我认为假设有“人类的自由”并不困难。亚当是为上帝的直接权力所创造,或仗着这种权力而开始其存在,不须父母的参与,也不须预先有任何相同种属的存在来把他生养出来,只要上帝愿意,他便被创造出来;在他以前,百兽之王的狮子,也是这样,为上帝的同一的创造力所创造;如果单是因为这种创造力而取得存在,并单凭那样的方式,就毫不费力地给予亚当以统治权,那么,我们的作者根据这种论证也可以给予狮子以与亚当同样的权力,而且当然地比他更为古远。不;我们的作者在别的地方又说,因为“亚当是基于上帝的选任而获得他的称号的。”这就说明,单是神的创造这一点并不能给予他以统治权,既然是上帝的“选任”使亚当成为君主的,我们便可以在“不否认亚当为神所创造”的情况下,假定人类是生而自由的了。 16. 但是让我们看看他怎样把他的“神创”说和这个“选任”说联在一起。罗伯特爵士说:“亚当一创生,就由于上帝的选任而成为世界的君主,虽然他还没有臣民;因为,虽然在没有臣民以前,实际上不可能有政府,可是,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理应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尽管不是在事实上,但至少在外表上,亚当从他的创生时起就是一个君王。”我多么希望他在这儿能告诉我们“基于上帝的选任”到底是什么意思。因为凡是神意所命令的、自然法所指示的或明确的启示所宣告的,都可以说是“基于上帝的选任”。但是,我以为这儿所讲的意思不是指第一个意思——即神意所命令的;因为这只不过等于是说“亚当一创生,”他就是事实上的君主,因为“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应当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但是,亚当不能在实际上还不存在政府、还不存在被统治的臣民的时候,就基于神意而事实上被建立为世界的统治者,这是我们的作者在这儿承认了的。而且,“世界的君主”一词,我们的作者的用法也不一致,有时候他指的是除了其余的人类以外的整个世界的所有者,在上面引述的他的序言的同一页中,他指的就是这个意思,他说:“亚当受命滋生人类,遍于地上,制服世界,并取得对一切生物的统治权,因此他就成为全世界的君主;他的后裔除了得到他的赐予、许可或根据对他的继承,都无权占有任何东西。”那么,让我们把“君主”当作是世界的所有者这个意思来理解,把“选任”当作是上帝对亚当的真实赐予和通过明白启示的授与(《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我们看到罗伯特爵士在同样的地方就是这样立论的。这样说来,他的论证就会是:“基于上帝的明白授予,亚当一创生,就是世界的所有者,因为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应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可是这样的论证方法,有两个明显的谬误。第一,说上帝在亚当一创生时就对他实行授予是谬误的,因为在原文中,这句话虽紧接在他的创造之后,不过在夏娃没有被创造和交给他以前,显然这话不会是对亚当说的。那么,他怎样可以“一创生就基于选任而成为君主”呢?尤其是,因为作者把上帝对夏娃说的话(《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当作是“政府的原始授予,”这事非等到“原罪”的时候不会发生,而原罪发生时,至少在时间上,更多地是在条件上,距离亚当的被创造已经是很遥远了,因此,我不能够明白,我们的作者怎么可以在这个意义上说:“基于上帝的选任,亚当一创生,就是世界的君主。”其次,即使亚当一创生,上帝的真实赐予就“把他选任为世界的君主”一事是真的,但是这儿提供的理由却仍不足以证明这一点,无论如何,上帝以一种明白的赐予选任亚当为“世界的君主,因为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应当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这个说法是一种谬误的推理;因为既然天赋给他以统治的自然权,就不需要有明白的赐予,至少,绝不能把这个说法当成这样一种赐予的证据。 17. 在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把“上帝的选任”当作自然法(虽然在这个地方这是一个很粗糙的说法),而把“世界的君主”当作人类的至高无上统治者来解释,对事情也不见得有多大的帮助。因为这样,我们所论及的文句必须是:“基于自然法,亚当一创生,就是人类的统治者,因为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应当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这句话等于说:他是基于自然权利的统治者,因为他是基于自然权利的统治者。但是假如我们承认一个人是他的儿女们的“天生的统治者”,亚当仍不能因此“一创生就成为君主”;因为这种自然的权利是以他是他们的父亲为依据的,既然只有父亲才有这权利,亚当怎样可以在他还未做父亲之前就有充当“统治者”的“自然的权利”,我认为是很难想象的。除非我们的作者要使他在没有做父亲以前就做父亲,在没有取得称号以前就取得称号。 18. 我们的作者对于这个预料得到的反驳,非常逻辑地答复说:“他是外表上的而不是实际上的统治者。”做一个统治者而没有政府,做一个父亲而没有儿女,做一个君王而没有臣民,这真是很巧妙的方法呵!这样,罗伯特爵士在没有写他的书以前就已经是一个作家——诚然不是“实际上的”而是“外表上的”作家;因为当他一旦出书之后,他“基于自然的权利”就应当是一个作家,正如生了儿女,“亚当就应该是儿女的统治者”那样。如果做一个这样的“世界的君主”——一个“外表上的而不是实际上的”绝对君主——也有什么用处的话,那么,罗伯特爵士可以随意把这个头衔彬彬有礼地赏给他的任何一个朋友,我对它是不会怎样羡慕的。不过就是这个所谓“实际”和“外表”——如果他除了表示我们的作者在辨别上的技巧外还能说明别的什么的话——在这里也无益于他的目的;因为这里的问题不在于亚当对统治权的实际行使,而在于他是否实际享有统治者的权限。我们的作者说:统治权“基于自然的权利而应当属于亚当”。这个自然的权利是什么呢?它是父亲们因生育儿女而对他们享有的一种权利,我们的作者引用格老秀斯的话说:“父母由于生育而获得的对儿女的权利”。那么,权利是随着生育儿女的行为而来,是由此产生的;因此,依照我们作者的这种推理或辨别的方法,亚当一创生,只有一种“外表上的而不是实际上的”权限;用简单的英语来讲,这就是,他在实际上根本没有权限。 19. 用学术意味较少和较易理解的话来说,关于亚当可以这样地讲:“他既有生育儿女的可能,他就有做统治者的可能,因此他获得统治那些从此繁殖出来的儿女们的自然的权利——不管这权利是指什么。”但是这与“亚当的创生”有什么关系,怎么能使我们的作者说:“他一创生就是世界的君主”呢?——因为我们照样也可以说挪亚一生出来就是世界的君主,理由是除了他自己的后裔以外,挪亚有在全人类中独自活下来的可能性(依照我们的作者的意思,这就足够形成一个君主——一个外表上的君主)。到底亚当的创生与他的统治的权利之间有什么必然的关系,从而可以说“如果不否认亚当为神所创造,人类的天赋自由就不可设想”呢?我承认,在我这方面看来,是看不出什么必然的关系的;同时,我也看不出,“基于选任……”等字句,不管如何解释,怎么能拼凑在一起,成为一句意义相当通顺的话,至少可以用来支持他们结束时的论点,即“亚当从他的创生的时候就是一个君主”,我们的作者说,这是一个“不在实际上的而是在外表上的”君主,也就是说,实际上根本没有的君主。 20. 我在这一段话上所费的功夫似乎比其中任何论点的重要性所要求的更为冗长了一些,我恐怕读者们已经没有看下去的耐性了;但是,由于我们的作者写文章的方法,使我不能不这样做。他把好几个假设混在一起,并且使用了一些暧昧和笼统的名词,把意义说得混淆不清,如果不对他的用词可能有的各种解释加以仔细考察,如果不看看怎样能够把这些各式各样意义的用词连贯起来,并使他们具有真实性,那就不可能指出他的错误来;因为,在我们面前这一段话中,除非我们考察一下,看看“从他的创生的时候起”等字样,是解释为从他的统治的时候起(这种解释是可以的;因为前面说过“他一创生就是君主”含有这种意味)呢,还是解释为做君主的原因(因为他说:“神的创造使人成为他的后裔的君主”),不然的话,怎能够反驳他的“亚当从他的创生的时候起就是一个君主”这个论点呢?而且,如果不考察一下,看看所谓君主,究竟是像在这一段话的开头企图使人相信的那样,建立在基于上帝的明白授予、“被选任为世界的君主”的他的“个人统治权”的假设之上呢,还是建立在基于“自然”、依据自然权利对其后裔应当享有作为父亲的权力的假设之上——如果不考察究竟君主是指上述两种意思,还是仅仅指两者之中的一种,还是两种都不是,而仅仅指通过与另外两种方法都不相同的神的创造,使他成为君主,那么,亚当这样地成为君主,是否有真实性,我们怎样可以判断呢?因为说“亚当从他的创生的时候起就是君主”的断定,虽然没有任何事实性,但它却是作为从前面的话中引导出来的一个明确结论而写在这里的,事实上它只不过是一种和其他同性质的断定联结在一起的单纯的断定,这些东西被自信不疑地用一些意义模糊不清的字眼拼在一块,外表上看起来像是一种论证,实际上却是既无证据,又无联系。这是我们的作者惯用的一种手法,我已经在这儿把它指出来,使读者略知其味了,以后,只要在论证许可的情况下,我将避免再触及这个问题。其实,如果不是为着要让世人看清楚那些不相联贯的事情和假设,即使毫无证据,倘用漂亮的字句和精美的文体,巧妙地堆砌起来,在未被人细心地加以考察以前,会怎样地易于被当作强有力的理由和完美的意识而冒充过去,我还不会在这里把它指出来呢。 [book_title]第四章 论亚当由于神的赐予而享有主权 (《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 21. 我们既已把前述的一段话说完——我们在那里讨论得那么长,并不是由于论证和反驳得有力,而是由于字句的混淆不清与意义的模糊——现在让我们转到他对于亚当的统治权的第二个论证。我们的作者用塞尔登先生的话告诉我们,“亚当基于上帝的赐予(《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而成为万物的共同主人,他自己原来没有这种个人统治权,正像假如没有他的授与,他的儿女也不能享有这种权利一样。塞尔登先生的这种断言,”我们的作者说,“是与《圣经》的历史和自然的理性一致的。”在他的《对于亚里士多德的评论》的序文中,他又这样说:“世界上最初的政府是一切人类之父的君主制,亚当受命滋生人类,遍于地上,制服世界,并取得对一切生物的统治权,因此他就成为全世界的君主;他的后裔除了得到他的授权、许可或依据对他的继承,都无权占有任何东西;《诗篇》的作者说道:‘他把世界给予人类的儿女’,这表明君主的称号是从父亲的身份得来的。” 22. 在没有考察这个论点和它所根据的《圣经》原文之前,必须请读者注意,我们的作者按照他常用的方法,在开头所讲的是一个意义,但在结论中所讲的却是另一个意义。他在这里开头时说,“亚当基于神的赐予的所有权或个人统治权”,而他的结论却是——“这表明君主的称号是从父亲的身份得来的。” 23. 但是让我们来看看他的论证。《圣经》原文的话是这样的:“上帝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育众多,遍满地面,治理大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各样在地上走动的生物。”(《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我们的作者由此便下结论道:“亚当既取得对一切生物的统治权,因此他就成为全世界的君主。”这话的意思必然是说,上帝这种赐与,要不是给予了亚当以对大地和一切低级的或无理性的生物以所有权,或我们的作者所说的“个人统治权”,因而他就成为君主;或者就是给予了他以包括他的儿女在内的对一切地上生物的支配和统治的权力,所以他就是君主,两种意义必居其一。因为正如塞尔登先生用正确的字句所说的,“亚当成为万物的共同主人,”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理解他的意思,他在这里许给亚当的只是所有权,因此,他一个字也没有提到亚当的“君权”。但是我们的作者却说,“因此亚当就成为全世界的君主”,其实这就是指世界一切人的至高无上的统治者,所以亚当基于这个赐予,必然被树立为这样一个统治者。如果我们的作者的意思不是这样,他很可以非常清楚地说,“因此亚当就成为全世界的所有者。”但是关于这点,我们的作者就要请读者原谅了;因为清楚和明确的讲法,不是在什么地方都有利于他的目的的,读者不要指望他像塞尔登先生或其他作者那样写得毫不含糊。 24. 因此,为反驳我们的作者“亚当是全世界的君主”的学说,我想指出: 第一,根据这个赐予(《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上帝并没有给予亚当以对人类、对他的儿女、对他自己同类任何直接的权力,因此,他并没有基于这种特许而成为统治者或“君主”。 第二,基于这个赐予,上帝给予他的不是他对低级生物的“个人统治权”,而是与一切人类相同的权利,所以他也不能由于这里给予他的所有权而成为“君主”。 25. 第一,如果我们把原文的话加以考察,就可以看出来,这种赐予(《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并没有给予亚当以对人类的权力。因为,一切成文的授予所能给与的东西都不能超出明文所表达的意思,现在就让我们看看原文中哪些字句可以理解为人类或亚当的后裔;我想象,如果有的话,只能是这一句话——“各样走动的生物”,这话在希伯来文为 ,即拉丁文的bestiam reptantem,对于这句话,《圣经》本身是最好的解释者。上帝在第五日创造了鱼和鸟,第六天的开头,上帝创造陆地上没有理性的生物,《圣经》对于这事是这样记载的:“让大地生出生物,各从其类,地上的牲畜、爬虫、野兽,各从其类;”又说:“上帝创造地上的野兽,各从其类,牲畜,各从其类,以及一切爬行于地上之物,各从其类。”在这儿,讲到地上兽类的创造时,上帝先用“生物”这一个笼统的名词表示它们全体,其后把它们分作三级:(一)牲畜,即驯服的或可以驯养的动物,因此成为某些特定人们的私有物;(二) ,在我们的《圣经》里译为“兽”,希腊文《旧约·圣经》七十人译本则译为“野兽”,这就是现在记载给予亚当以这个主要特许的经文中被译为“生物”的同一个字,当这种赐予重新给予挪亚时,所使用的也同样是这个字,(《创世记》第九章第二节)在那里,同样被译为“兽”;(三)第三级是爬行动物,用 一字来代表,这就是这一段原文中使用并被译为“走动”的字,但在前头的章节里则为“爬行”,希腊文《旧约·圣经》七十人译本在这些地方都一律译为ἑρπετὰ,即“爬行动物”,由此可见,我们在翻译上帝的赐予时所译的“走动的生物”一词,就是创世的历史中所指的两种陆栖生物——野兽和爬虫,希腊文的《旧约·圣经》七十人译本也作这样理解。 26. 当上帝已经创造出了世上的非理性动物,照着它们的居地分作三类——即“海中的鱼、空中的鸟”和“陆上的生物”,又把后者再分为“牲畜、野兽和爬虫”之后,上帝便考虑到创造人类,以及人类对陆上世界应有的统治权,然后他把这三界的生物合计一下;可是在陆界却除掉了第二级动物或野兽,但是在叙到上帝真个实行他的主意和给人类以这种统治权的地方,《圣经》原文便提到“海中的鱼,空中的鸟”以及用表示野兽和爬虫的字眼来代表的地上的生物,只不过译为“走动的生物”,并漏掉了牲畜。在上述两处当中,虽然一处省略了表示“野兽”的字样,另一处省略了表示“牲畜”的字样,可是,上帝既在一个地方实行他在另一个地方宣称设计好了的计划,我们只能理解两个地方是一样的,在这儿所引的一段话中所见到的只是说明业已被创造出来、并在被创造时已被区分为“牲畜”、“野兽”和“爬虫”三个不同等级的陆上的非理性动物在这里实际上是怎样照着预定的设计,置于人类的统治权之下。在这些话中,实在没有一点痕迹,可以拿来牵强附会地表示上帝给予一个人以统治别人之权,亚当统治他的后裔之权。 27. 在《创世记》第九章第二节中记叙上帝重新给予挪亚和他的儿子们以这种特许时,这一类的话又重新出现,上帝给予他们以对“空中的鸟”、“海中的鱼”和“陆上的生物”的统治权,后者是用 和 (“野兽和爬虫”)两字来表现的,和前面(《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原文中译为“在地上走动的一切生物”的话一样。这一句话决不能够理解为包括人类,因为这种赐予是给予当时生存着的整个人类,即挪亚和他的儿子们的,而不是给予一部分人,让他们去支配另一部分人的,这一点从紧接着的词句看,便更为明白了,在这个地方,上帝把 ,“一切走动之物”——即第一章第二十八节用过的词句——给予他们做为食物。由上述的一切,我们可以了然,上帝给亚当的赐予(第一章第二十八节)和他的指定,以及他后来再给挪亚及其儿子们的赐予,这一切所指的和所包含的,不多不少只能是他在第五日和第六日的开头所创造的生物,如在第一章第二十至二十六节里所讲的,即地球上水中和陆地的一切种类的非理性动物,尽管在他们的创造的记载中用来表示它们的一切名词,在后来任何一次赐予中绝没有全用过,有些词在一个地方被省略,有些词则在另一个地方被略去了。因此,我以为毫无疑问,人类是不能够包括在这个赐予之中的,亚当也并没有被给与统治他自己同族的任何权力。陆上的一切非理性的生物在被创造时,都被列举了出来,称为“地上的兽”、“牲畜和爬虫”;但是那时人类还没有被创造,自然不包括在这些名词之内,所以,不管我们对希伯来文的词句理解得正确与否,这些词句在创世史和紧接着的诸节经文中,都不能够认为是包括人类,尤其是希伯来文的 一字,如果一定要在上帝给亚当的赐予中理解为包括人类,那便显然和《创世记》第六章第二十节,第七章第十四节、第二十一节、第二十三节,第八章第十七节和第十九节中关于人的说法互相矛盾了。如果按照我们作者的意图,上帝通过给予亚当以对地上一切走动的生物的统治权,使一切人类成为亚当和他的后嗣的奴隶(第一章第二十八节),那么,我以为罗伯特爵士完全可以把他的君主权力再提高一层,使世人相信君主也可以吃掉他们的臣民,因为上帝曾给予挪亚和他的后嗣(第九章第二节)以取食一切走动之物的充分权力,正如他给与亚当以统治他们的权力一样。在这两个地方,希伯来文的文字完全一样。 28. 我们可以认为大卫对这一段文字中上帝的赐予和君主的权利的理解,不逊于我们的作者对这个地方的见解——博学和贤明的恩斯卫斯这样称呼它——,他在《诗篇》第八篇中不曾找到对君主权力的这种特许。他的话是这样的:“尔把他”——即人类、人类的子孙——“造成比天使低一点,尔派他管理尔手所造的,使万物,就是一切的牛羊,田野的兽,空中的鸟,海中的鱼,凡经行海道的,都服属在他的脚下。”在这些话中,如果有人能找出,除了指全人类对低级生物的统治权外,还含有一个人对于别个人的君主权力的意思,那么在我看来,他可以由于这个难得的发现而够得上充当罗伯特爵士所说的“外表上的君主”之一了。现在,我希望问题已经非常清楚了,即上帝给亚当以“对一切在地上走动的生物的统治权”,并不就是给他以对他自己的同族的君主权力。关于这一层,在下面我要指出的第二点中,将更充分地表现出来。 29. 第二,不管上帝在这个赐予的话中(《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所给与的是什么,他却不是把其他人排除在外单独地许给亚当,因此,无论亚当由此取得了什么样的统治权,它都不是一种个人统治权,而是一种和其余的人类共有的统治权。这个赐予之不是单独地许给亚当,从原文的字句中即已明确地显现出来,它不是只赐给一个人的,——因为这个赐予是用复数来表示的——上帝祝福“他们”并对“他们”说享有统治权。上帝对亚当和夏娃说,让他们享有统治权;由此我们的作者就说亚当是世界的君主;但是既然这个赐予是许给他们的,即也是对夏娃说的——许多注释者完全合理地认为这句话是在亚当有了妻子以后说的,——那么,如同亚当是世界的君主一样,夏娃不也应该是世界的女王吗?即使有人说夏娃还是服属于亚当,不过我们觉得她之服属于亚当,也不致妨碍她对万物的统治权或所有权,因为,难道我们可以说上帝许给两人以共同的赐予,而只有一个人应当独享其利吗? 30. 但是也许有人说,夏娃是到后来才被创造的。就算是这样,我们的作者从此又得到什么益处呢?经文更为直接地与他相反,说明上帝在这个赐予中,是把世界给予全体的人类,而不是给予亚当个人。原文中“他们”这个字样必然包括人类,因为“他们”不能单指亚当一个人是肯定无疑的。在第二十六节的记叙中,上帝宣布了他要给与这个统治权的意图,显然他的意思是指,他想造出一种应该对地球上的别种生物享有统治权的生物。原文是这样:“上帝说,让我们摹拟我们的形象和外貌来造人吧,让他们对鱼……享有统治权。”那么,享有统治权的是“他们”了。是谁呢?正是那些形象如上帝的,上帝正要创造的人的族类中的一切个人;因为如果“他们”这个字样单指亚当,而不包括其余同他一道在世上的人们,那就与《圣经》和一切理性都相违反了。而且,如果这节中前一部分的“人”与后一部分的“他们”,不是指同一的东西,那是说不通的。我们只有把那里的“人”像通常一样解释为人类,而把“他们”解释为人类中的一切个人;正是在这段原文中,我们就能找出一个理由来,因为上帝“摹拟他自己的形象和外貌”,创造他(人类),使他成为一种有智力的生物,因而有能力行使统治权。无论上帝的形象表现在什么地方,智力的禀赋当然是它的一部分,并属于全人类所有,因而才使人类有能力享有对低级动物的统治权;所以大卫在上引的《诗篇》第八篇中说:“尔把他造成比天使低一点,尔使他有支配之权。”大卫王在这儿所讲的决不是亚当个人,显然他讲的是人、人的子孙、人的族类。 31. 这个对亚当所说的赐予,乃是对亚当和全人类的赐予,从我们的作者所引用的《诗篇》的证据中,也看得很明白。“《诗篇》作者说,‘上帝把地上的世界给予人类的子孙’,这话表明这个权利是由父亲的身份而来的;”这是上面所引的序言中罗伯特爵士的话;他在这里作出了一种奇怪的推论——即上帝把地上的世界给予人类的子孙,因此,这权利是从父亲的身份而来的。可惜的是,希伯来文的得当用法,在表示人类的时候,用的是人类的子孙,而不是人类的父亲,我们的作者把这权利归属于父亲的身份,确有可能从字音上受到支持;但是因为上帝把地上的世界给予人类的子孙,就作出结论,是父亲的身份取得这个世界的权利,这是我们的作者的一种特有的论证方法,一个读者定要先有高度的聪明,从与他所用的字的声音和意义的反面去理解,才能够弄清这一点。但是它的意义却是更加艰深,而且距离我们作者的目的更加遥远了。因为他在序言中所写的只是为了要证明亚当是君主这一论点,他的推理是这样:上帝把地上的世界给予人类的子孙,因此,亚当是世界的君主。我敢说没有任何人能作出比这个更加滑稽的、荒谬绝顶到了无可原谅地步的结论来,除非能够证明人类的儿女所指的恰恰就是那个没有父亲的亚当。但是不管我们的作者怎样说法,《圣经》是不会作这种无稽之谈的。 32. 为要维持亚当的这个所有权和个人统治权,我们的作者设法在下一页里推翻那在另一类似的地方(《创世记》第九章第一、二、三节)赐予给挪亚和他的儿子们的共同体,他从两方面来达到这种目的。 第一,在直接违背《圣经》明文的情况下,罗伯特爵士想说服我们,使我们相信,这里授与挪亚的东西,并不是同样地也授与了他的儿子们;他的原话是这样:“至于这个塞尔登先生想要赐给他们的挪亚和他的儿子们之间的共同体(《创世记》第九章第二节),在《圣经》的原文上没有根据。”如果这不可能作别种解释的简单明确的圣经文字还不能使我们这位自诩完全以《圣经》作为根据的人满足,我们的作者到底想要什么样的根据,真是难于想象。原文说:“上帝祝福挪亚和他的儿子们,并对他们说”,照我们的作者的意思,应是“对他说”,“因为”我们的作者说,“纵然在祝福时儿子们和挪亚一道被提及,但是最好解释为含有从属的意思,或解释为继承的祝福。”对我们的作者说来,最适合他的目的的解释,才是最好的解释;但在别人看来,最与原文句子的浅显结构相一致,而又来源于这个地方的明显意义的解释才是最好的解释;那么,把上帝在他的赐予中自己没有说出这种意思或提及任何这一类限制的话,解释为含有从属的意思或继承的祝福,是不能算做最好的解释的。但是,为什么最好作这样的解释,我们的作者还有别的理由。他用以下的话说道,“这个祝福的确可以实现,如果儿子们在他们的父亲之下或身后,享有一种个人统治权的话,”这就是说,一种明文给予现在的共同权利的赐予——因为原文说,“把它们都交付尔们的手里,”——最好解释为含有从属的意思或继承的意思,因为在从属或继承的情况下可以享有这种权利,这无异说,一个对现在占有的任何东西的赐予,最好都解释为对继占权的赐予;因为一个人也许可以活着在将来享有它。倘若这种赐予真个是许给一个父亲和他的儿子们,而父亲是那样的仁慈,肯让儿子们立即和他共同享有它,那么,在这件事情上的确可以说两种情况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如果认为把明文赐予的共同享有的占有权最好解释为将来可以继占的话,那是绝对不正确的。他的一切推理的结果等于是说,上帝没有把世界给予挪亚的儿子们,让他们和他们的父亲共同地享有,因为他们在父亲之下或身后有可能享有它——好一个与《圣经》原文相反的漂亮论证啊! 但是,即使是上帝自己说过的话,当他说他自己要做的事情同罗伯特爵士的假说不相符合时,连上帝也一定是不可相信的。 33. 很明显,无论我们的作者怎样把他们排除在外,这段祝福中罗伯特爵士想要解释为继承的那部分必须认为是许给儿子们,而绝不是许给挪亚自己的。上帝在这次祝福时说:“尔们要生育众多,布满大地”这一段祝福词,从上下文可以看出,与挪亚本人绝无关系,因为我们从来没有读到过他在洪水之后生过孩子,而在下一章计算他的后裔时,也没有提及,于是,这种继承的祝福就必须要等到三百五十年以后才能发生,为要挽救我们作者幻想中的君主制,世界上人类的繁衍也就不得不延迟三百五十年;因为这部分的祝福词也不能够理解为含有从属的意思,除非我们的作者认为,挪亚的儿子们非要得到他们的父亲的许可,才可以和他们的妻子同居。但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的作者在他的一切论著中都是始终如一的,他所关心的只是世界上应有君主,但是对于人民,他却不大注意。他的这种统治办法,决不会是使世界人类繁衍的办法,因为,绝对君主制究竟怎样能有助于实现万能上帝的这个重大和首要的祝福:“尔们要生育众多,布满大地”——其中也包含艺术、科学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改进——从现在那些有幸受治于土耳其政府之下的广大富饶的国家的情况,就可以看得出来。如果读者把现在那些地方的人口记载与古代的历史比较一下,就很容易看出,现在那里的人口不及古代的三分之一,在许多地方——即使不是大部分地方——不到三十分之一,也许我还可以说,甚至不到百分之一。但是这点我很快还要再谈。 34. 这个祝词或赐予的其他部分,更为明显,他们必须理解为属于挪亚的儿子们——不但没有从属或继承的意思——而且在程度上是和对挪亚自己同样广泛和平等的。上帝说,“我使一切的兽类都惊恐和畏惧你们。……”除了我们的作者之外,还有没有人说,没有得到挪亚的许可或非等到他死后,兽类只畏惧挪亚一个人而不畏惧他的子孙呢? 接着又说,“我把它们都交付你们的手里”,这句话是不是要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被理解为,如果你们的父亲高兴,或者被理解为,要等到以后才把它们交付给你们呢? 如果这就是根据《圣经》来论证的话,我不知道还有什么不能用《圣经》来证明的东西,而且我几乎不明白这种论证与虚构和幻想有多大的分别,我也很难看出,比起我们的作者在他的序言中大加指斥的哲学家和诗人们的见解来,它的根据在多大程度上更为确实可靠。 35. 但是我们的作者继续往下证明说“最好理解为含有从属的意思,或解释为继承的祝福,因为(他说)上帝给予亚当的、并基于亚当的赠与、指定或让与而给予他的儿子们的个人统治权是不可能被取消的,把一切东西给予挪亚和他的儿子们共有,也是不大可能的。挪亚是剩下的人类的惟一继承人,为什么竟有人以为上帝会剥夺他生而获有的继承权,并使他在世界一切人中成为与他的儿孙们同等的仅有业主呢?” 36. 我们自己根据不足的偏见,无论我们怎样称它是可能的,都不能给我们以权利,违反原文的直接而明白的意义去理解《圣经》。我承认亚当的个人统治权在这里被取消是不大可能的事,这是由于它是超过不可能的事,因为我们绝不能证明亚当曾经有过任何这种个人统治权。因为《圣经》上有些相似的地方,最可能使我们知道要怎样去理解才好,所以只要把这里在洪水之后给予挪亚和他的儿子们的祝福词同创世后给予亚当的祝福词(《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一加比较就可以使任何人确信,上帝并没有给予亚当以这种个人统治权。我承认,在洪水之后,挪亚享有亚当在洪水以前享有的同样称号、同样所有权和统治权是可能的。但是,由于个人统治权与上帝给予挪亚和他的儿子们共同享有的祝福和赐予是不相一致的,我们便有充分的理由来断定亚当没有这种个人统治权,特别是在给他的赐与中没有表示这种意思的话,或者至少是赞成这种意思的话。那么,既然在《圣经》中的一个地方,没有一言加以肯定——更不要说上文已经证明,原文本身证明和它相反——在另一个地方,文字和意义都直接和它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怎样才是最好的理解办法,我让读者去判断好了。 37. 但是,我们的作者说:“挪亚是人类的惟一继承人,为什么有人竟以为上帝会剥夺他生而获有的继承权呢?”诚然,继承人在英国是指根据英国的法律应享有他的父亲的全部地产的长子而言;但是,上帝在什么地方曾经指定过任何这种“世界的继承人”,上帝又是怎样“剥夺了他生而获有的继承权”,或者如果上帝给了挪亚的儿子们一种权利来使用地上的一部分,以供养他们自己和家庭,这对挪亚会造成什么损害,因为全部世界不仅足供挪亚自己之用而有余,即使儿子们全体使用也还是用之不尽,一方的占有是丝毫也不会妨害另一方的占有或使用的,对以上这些问题,如果我们的作者能够给我们一些指示,那该有多好! 38. 我们的作者也许预料到他这种劝诱别人使他们糊涂起来的伎俩不会有很大的成功,而且无论他怎样说,人们总是容易相信《圣经》上那些浅显明白的话,并按照他们所见到的情况而认为上帝的赐予是对挪亚和他的儿子们一起说的——于是他也做出暗示,似乎对挪亚说的赐与并不包括所有权和统治权,因为制服地上世界和对生物的统治权在那儿都被省略了,地上世界连一次也没有被提到过。他说,“因此这两处原文是很有差别的。第一次祝福给予亚当以一种对地上世界和一切生物的统治权,第二次祝福则允许挪亚享有利用生物作为食物的自由。在这儿,他对万物的所有权没有变更或缩小,只把他的食粮的范围扩大。”那么,照我们的作者的意思,这儿对挪亚和他的儿子们所讲的一切话,并没有给予他们以统治权或所有权,而只是扩大了食粮的范围——应该说“他们的”食粮的范围,因为上帝说“这一切我都赐给你们”,可是我们的作者把“他们的”,改作“他的”,于是挪亚的儿子们,由于罗伯特爵士的规定,在他们的父亲在世时,一定得过禁食的日子。 39. 除了我们的作者以外,任何一个在给挪亚和他的儿子们的祝福词中,除了粮食范围的扩大以外,什么别的东西也看不见的人,都会被大大地怀疑为是受到了偏见的迷惑。因为,就我们的作者认为是被剔除了的统治权而论,我以为上帝说的“我使一切兽类都必惊恐和畏惧你们”一语就表示了统治权,或者,人类对其他生物的极大优越地位被确定了的意思。因为在这种“惊恐”和畏惧之中,似乎主要存在着给予亚当高于低级动物的权力,无论亚当是怎样一个绝对君主,他也没有为了充饥而去与一只云雀或兔子斗争的胆量,而只有跟兽类一样去吃草本植物,这一点在《创世记》第一章第二节、第九节和第三十节,可以看得很明白。其次,很明显的,在这一次给挪亚和他的儿子们的祝福中,所有权不但是用明白的文字给与的,而且其范围比给予亚当的还大。上帝对挪亚和他的儿子们说“我把它们都交付你们的手里”,这句话,如果说不表示给予所有权——不,占有权,——那就很难找出别的话来表示了。因为除了说“交付他们的手里”以外,再也没有别的更自然更确实的方式来表示一个人占有一件东西这种情况了。为了表示他们已被给予人类所能有的最大限度的所有权,也即是,对无论什么东西,都有因使用它而消耗它的权利,上帝说:“凡活着的动物,都可以作你们的食物”,而这是给予亚当的特许中所没有的。我们的作者把这个称为“利用它们作为食物的自由,它只是食粮范围的扩大,而不是所有权的变更。”除了“使用它们的自由”以外,人类在动物身上还有什么别的所有权,这真是很难理解的。因此,正如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如果第一次祝福“给予亚当以对生物的统治权”,而对挪亚和他的儿子们的祝福所给予他们的是亚当所没有的“利用它们的自由”,那么,给予他们的定然是拥有全部主权的亚当所缺乏的某种东西——这种东西,人们很可能会把它当作是一种较大的所有权;因为,即便对于野兽,亚当也确乎没有绝对的统治权,而且他对于它们的所有权是很狭小的、有限的,不能像上帝许可别人那样使用它们。如果有一个国家的绝对君主,吩咐我们的作者去“制服这地上世界”,并给予他以对世界生物的统治权,但却不许他从羊群中取走一只小山羊或小绵羊来充饥,那么我猜想他恐怕不会把自己当作是那个地方或在那个地方的畜群的主人或所有者,而会看出一个牧羊人可能具有的支配权和作为一个所有者所享有的完全所有权之间的分别。因此,如果是罗伯特爵士自己的事,我相信他就会认为这里存在着一种变更——不,一种所有权的扩大,并认为挪亚和他的儿子们基于这个赐予不仅得到了给予他们的所有权,而且得到了亚当不曾有的对生物的所有权。因为,以彼此间的关系而论,人类虽然可以被允许对生物的某些部分享有所有权,但从作为天地的创世者和全世界惟一的主人和所有者的上帝而论,人类对生物的所有权只能是上帝允许过的“利用它们的自由”。所以,正如我们在这个地方所看到的,在洪水以后,人类的所有权可以被变更和扩大,以前不许可的用途现在也许可了。从上述的一切,我以为很显然亚当和挪亚都不享有任何“个人统治权”,也不享有任何不包括他的后裔在内的对生物的所有权,只是当他们相继增长而需要它们并能够利用它们时,他们才享有这种权利。 40. 这样,我们已经考察了我们的作者根据上帝所宣布的祝福词(《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而主张的亚当享有君权的论证。在那里,我以为任何头脑清醒的读者,除了看到把人类在我们这个可居住的地球上的位置提高到其他种类的生物以上而外,不可能发现别的意思。这不过是给予人,即作为代表他的创造者的形象而成为地上主要居民的整个人类以对其他生物的统治权而已。在经文的浅显文字中,这个意思是非常明显的,除了我们的作者之外,没有任何人会认为有必要去证明这些看起来意思完全相反的文字如何给予亚当以对其他人类的绝对君权,或对一切生物的惟一的所有权。我以为在他用来作为基础,把一切下文建筑在其上面的这样一件重要事情上,他除了简单地引用一些显然同他的意思相反的文字以外,还应当做更多的工作。我承认,在这些文字中我看不到有倾向于“亚当的君权或个人统治权”的任何东西,而是恰恰与此相反。我不会叹息自己对此理解的迟钝,因为我看到使徒也和我一样,似乎对于亚当有任何这样的个人统治权一点没有任何概念,他说,“上帝给予我们的一切东西很丰富,供我们享受”,如果一切东西都已交给了君主亚当以及其他君主们和他的子嗣与继承者们,那么,使徒就不能这样说了。总而言之,这段经文不但远远不能证明亚当是惟一的所有者,正好相反它证实了一切东西最初都是人类共有的,这从上帝的这个赐予以及《圣经》的其他地方都可以看出来,建立在个人统治权之上的亚当的主权,既然没有支持它的任何基础,必然是站不住脚的。 41. 但是,归根到底,如果有人一定要这样作,认为由于上帝的这次赐与,亚当已成为全世界的惟一的所有者,那么,这与他的主权有什么关系呢?对于土地的所有权,甚至是对全世界的土地所有权,怎样可以给予一个人以支配别人人身的至高无上的专断权呢?更加荒谬和似是而非的说法是,作为全世界所有者的那个人,对于那些不承认他的主权、不服从他的意志的其余人类,可以随心所愿地不给他们食物,而让他们饿死。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倒是一个很好的论据,证明从来没有过这样的所有权,上帝从来没有赐予过任何这样的个人统治权。相反,这种想法倒更要合理一些,既然上帝吩咐人类生育繁衍,他自己就应该给予全体人类以一种利用食物、衣服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权利——这些东西的原料上帝已为他们作了那样丰富的供应——而不应该使他们的生存从属于一个人的意志,这个人具有随意毁灭他们全体的权力,而他由于不比别人好些,往后因为贫乏和只靠微薄产业维持生活,更有可能会强迫他们去从事苦役,而不会慷慨地给与他们生活必需品以促进上帝嘱咐人类“生育众多”的重大意图。谁要怀疑这一点,就请他把世界上的绝对君主国考察一下,看看在那里的生活用品和人民大众变成了什么样子。 42. 但是我们知道,上帝从来没有让一个人处于惟别人之命是听的地位,以致只要别人高兴,可以随意将他饿死。作为一切人类之主和父亲的上帝,没有给予他的任何一个儿女以对世界上的特定一部分东西的这种所有权,倒是给予了他的贫困的兄弟以享受他的剩余财物的权利,以便一旦他的兄弟有急切的需要时,不会遭到不正当的拒绝。所以一个人不能够基于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财产权而取得对别人生命的正当权力,因为任何有财产的人如果不肯从他的丰富财物中给予他的兄弟以救济,任他饥饿而死,这将永远是一宗罪恶,正如正义给予每个人以享受他的正直勤劳的成果和他的祖先传给他的正当所有物的权利一样,“仁爱”也给予每个人在没有其他办法维持生命的情况下以分取他人丰富财物中的一部分,使其免于极端贫困的权利。一个人如果乘人之危,利用拒绝拿出上帝要求他提供给贫困兄弟的救济的办法,强迫他成为自己的臣属,这种行为之不义,不亚于一个力量较强的人进攻一个弱者,逼他服从,拿着匕首针对他的咽喉,威胁他不当奴隶就是死亡。 43. 纵使有人那样地滥用上帝以其慷慨之手赐予他的祝福,纵使有人残酷不仁达到那样的极点,这一切仍不能证明土地的所有权,即使在这个实例中,能给人以支配别人人身的权力,而只有契约才可以给人以这种权力。因为富裕所有者的威权和穷困乞丐的从属地位,并不是起源于主人的所有权,而是起源于穷人在宁愿做主人的臣仆而不想挨饿的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他像这样对之表示服从的那个人,只能在不超过他在契约中所同意的限度内对他拥有权力,其根据是这样:一个人在物资奇缺时拥有丰富的积储、口袋里有钱、在海上坐着船、能够泅水等等,都可以像作为全世界一切土地的所有者一样,成为支配和统治权的基础,因为这许多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足以使我拯救另一个人的生命,而只要我不肯给予他这种救助,他就会死亡。根据这条规则,只要任何东西,能因满足别人保全其生命或保全他视为珍贵之物的需要而成为一个条件,使他不惜以其自由作为代价来进行交换者,便都可以成为主权和所有权的基础。由上述的一切,我们明白,纵使上帝曾给予亚当以个人统治权,这种个人统治权也不能给予他以主权。但是我们已经充分证明:上帝并没有给予他以这种个人统治权。 [book_title]第五章 论亚当由于夏娃对他的从属而享有主权 44. 我们看到,我们的作者用以作为他的亚当君权说之根据的另一处《圣经》,就是《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管辖你。”作者说:“这就是政府的最初授与”,于是他在同页的后面就作出结论说:“最高的权力是落在父亲的身份上,并且只限于一种形式的政府,这就是君主制。”不论前提怎样,结论总是这一个;只要在任何经文上一提及“治理”,“绝对君主制”便马上基于神权而建立起来了。任何人只要细心看看我们的作者根据这句话所作的推理,并且除了其他一些问题之外,考察一下他在那里加进去的“亚当的支派和后裔”这句话,就会发现要了解他的意思是相当困难的;但是,我们目前暂且不管他的特别的写作方法,先来考察一下手头的经文罢。这些话是上帝对女人的诅咒,因为她是最先又最急进地违反意旨的。如果我们想想上帝在这里对我们最初的始祖说话的场合,考虑一下他正是对他们俩违反意志的行为宣布判词和表示愤怒,我们就不能假想上帝是在这个时候给与亚当以特权和特许,授与他以尊严和威权,提高他到享有统治权和君主权的地位;因为夏娃作为诱惑的一方和共同犯规者,虽然被置于亚当之下,而亚当因为她受到较大的处罚,偶然地取得了比她优越的地位;但是他在原罪“堕落”中也一样有份,从下面的经文中可以看出他也是被贬低了的;那么,很难想象上帝竟会在同一个时候使他成为全人类的普遍君主,又是终身的劳动者。把他赶出乐园去“耕种土地”, 而同时又赐给他以王位和属于绝对权威的一切特权与舒适生活,有这样的事吗? 45. 所以这不是亚当可以希冀从他被激怒了的创造主那里得到任何恩宠和任何特权授与的时候。即使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这就是“政府的最初的授与”,而亚当成为了罗伯特爵士所希望那样的君主,很显然,上帝也不过只是让他成为一个很可怜的君主,其可怜的程度,使我们的作者自己也不会把这样的君位看作是什么大的特权。上帝命他去做工来养活自己,似乎还只是把一把锄头交给他手里,让他去制服土地,而不是交给他一个王笏去治理地上的居民。上帝对他说:“你必汗流满面才得 口。”也许有人会回答说,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那时他还没有臣民,还没有人替他做工;但是后来;他活了九百多岁之后,他应该有不少人可以由他命令来替他做工了。然而上帝说:“不然,除了你的妻以外没有别人帮助你,而且你一天活在世上,你一天要靠自己的劳动生活。”“你必汗流满面才得 口,直到你归了土,因为你是从土而出的,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也许又会有人替我们的作者来答复说,这些话不是对亚当个人说的,而是把他当作一切人类的代表而对他说的,这是上帝由于原罪堕落而对人类的诅咒。 46. 我相信上帝讲话跟人类不同,因为他所讲的更富于真理,更为确实;但是,当他乐于对人类说话的时候,我以为他不会破坏人类惯用的语言规则,用与人类不一样的方法说话。当他屈身对他们讲话的时候,他如果这样讲法,倒不会使他降低到人们低微的理解能力,而是因为他所讲的话人们不能理解,才达不到他的目的。但是,如果为了支持我们作者的学说的需要而作的《圣经》解释一定要被当作正确的来接受;我们便不得不认为上帝是这样子讲话的,因为依照语言的通常规则,如果他在这儿用单数对亚当说的话,一定要当作是对全人类说的,他用复数说的话(《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六和第二十八节),一定要当作是对亚当一个人说的,而不包括其他一切人,而他对挪亚和他的儿子们一起说的,又一定要当作是只对挪亚一个人说的(《创世记》第九章),那么要理解上帝的话就很困难了。 47.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这里所引用的《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的这些话,即我们的作者称之为“政府的最初的授与”的这些话,并不是对亚当说的,那些话里面的确也不曾许给亚当任何授与,而只是对夏娃的一种责罚。如果我们依照这些话的原意把它们理解为专对夏娃说的话,或通过她作为代表对一切其他女人说的话,那么它们至多也只与女性有关,其所包含的意思也不外是女人们通常应对丈夫的服从,但是或者由于她自己的条件,或者由于和她丈夫所订契约的关系使她可以免去这种服从,那就不能说这里存在着什么勉强妇女要接受这种压制的法律,如同若有办法避免生育儿女的痛苦,也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她非受这种痛苦不可,这也是上面所说的对她的同一诅咒中的一部分。原文全节是这样的,“又对女人说,我必多多加增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管辖你。”我以为除了我们的作者之外,谁要在这些话中找出许给“亚当以君主制政府”的授与,是不容易的,因为这话既不是对亚当说的,也不是说到他的。我料想也不会有什么人因为这些话而认为女性好像受了一项法律的拘束应当服从这话中所包含的诅咒一样,她们就有义务不得去进行避免苦楚的努力了。有没有人说,如果夏娃或任何妇女在分娩时没有感受到像上帝在这里恫吓她的那样多的苦楚,就是犯罪呢?又有没有人说,假如我们的女王玛利或伊丽莎白和她们的任何一个臣民结婚,根据这段《圣经》,她们在政治上就应从属于他,或者他因此就对她享有“君主的统治权”呢?据我看上帝在这段经文中并没有给予亚当以对夏娃的威权,也没有给予男子以对其妻的威权,而只是预言女人可能遭受的命运,即依照上帝的意旨他想要作出规定,使她必须服从她的丈夫,正如人类的法律和各国的习惯一般规定的那样,我认为世间这种规定是具有一种自然的基础的。 48. 比如当上帝说及雅各和以扫时,谓“将来大的要服事小的”(《创世记》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三节)没有人以为上帝这话是使雅各成为以扫的统治者,而只是预言将来事实上要发生的事而已! 但是,如果这里对夏娃所讲的话,定要当作是一条束缚她和一切其他女人,使之从属的法律的话,这种从属也不是别的而只是每个妻子对于她的丈夫应有的从属,假如把这个就当作是“政府的最初的授与”和“君权的基础”,那么,世界上有多少丈夫就应该有多少君主了。因此,如果说这话给予了亚当以任何权力的话,它只能是一种婚姻上的权力,而不能是政治权力——在家庭中丈夫作为财物和土地的所有者而具有的处理有关私人事务的权力,以及在一切有关他们的共同的事务上,丈夫的意志优于他的妻子的意志;但不是对妻子有生杀之权的政治权力,对其他的人就更谈不到了。 49. 以上是我所确信的看法。如果我们的作者要把原文这句话当作是一种“授与,政府的最初授与”,而且是政治性质的政府的话,他就应该提出更加有力的论证来证明它,而不只是简单地说“你必恋慕你的丈夫”这句话就是一种法律,根据这条法律夏娃和由她生出的一切人都应当从属于亚当和他的继承人的绝对君权之下。“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一语的意义十分含糊不清,《圣经》注释者们对它的解释互不一致,不能拿它当作可信的根据,在一件如此重要并涉及全面的问题上更不能如此。但是,依照我们的作者的写作方法,只要一旦把原文提出,他即不假思索,断定原文的意义是像他所想的那样;不管是在正文中或是在页边上,只要一出现“治理”或“臣民”这些字,它马上就成了表示臣民对其君主的义务之词,关系也改变了;虽然上帝说的是“丈夫”, 罗伯特爵士却要把它说成是“君主”。虽然《圣经》没有说过一个字,我们的作者也没有拿出一个字来证明,但是亚当却立刻对于夏娃有了“绝对的君权”,而且不独是对于夏娃,甚至对“由她生出的一切人”,也都有了这种权力。亚当无论如何都必须是一个绝对君主,从该章末尾直到第一章都是这样说法。鉴于原文中既未提到“君主”,也未提到“人民”,除了夏娃作为妻子对她的丈夫的从属外,一点也没有谈到“绝对的”或“君主的”权力,因此,在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来证明我的简单看法,即这段经文并没有给予亚当以我们的作者所假设的那种“绝对君主权”的情况下,我让我的读者自己去考虑,我的这种简单说法是否已经足够拆穿他以简单的断语所肯定的那种权力。纵然有的人想对我们的作者所提出的绝大部分根据作简短而充分的解答,而且单纯的否认就满可以把他驳倒了,他也会用这种办法来对付我们的作者;对于没有证据的断定,不举出理由加以否定,就已是充分的答复了:因此如果我也不说什么,只是否认根据《圣经》原文,上帝自己已把“最高权力”授与和建立在父亲的身份上,规定了这种权力为君权,并将其赐给了亚当本人和他的继承人,而这些显然都是我们的作者从同一页书中的这些话里作出的结论,如果我请求任何一个头脑清醒的读者把原文读读,并考虑一下,这话是对谁和在什么场合说的,他一定会觉得诧异,如果不是作者因具有超人的能力,从不能指给别人看的地方自己发现出来的,他怎样从那里找出绝对君权来呢。这样,我们已把我能记起的、我们的作者据以证明“亚当的主权”,那种“最高地位”的两处《圣经》原文全部加以考察了,他说这种权力之“应当给亚当无限制地行使,并应大到任由他的意志决定,是上帝的意旨”,(见《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第三章第十六节)其实这两处原文的一处,是只指低级动物对人类的隶属,另一处则指妻子对丈夫应有的从属,这两个地方比起政治社会中臣民对于统治者的从属来,都相差甚远。 [book_title]第六章 论亚当由于父亲的身份而享有主权 50. 现在还有一个论点要说,然后,我认为我就已经把我们的作者用以证明亚当的主权的一切证据提供给你们了,这一个论点就是假设做父亲的由于是儿女们的父亲,就具有一种统治其儿女的自然权利。我们的作者很喜欢这个“父亲身份”的权利,差不多每一页都提到它,而且特别地说:“不光是亚当,连以后的先祖们,基于父亲身份的权利具有对他们的儿女的主权”。在同一页上又说“这种儿女的服从是一切君权的渊源”等等。他既然那样屡屡提及这点,使我们认为这就是他取得名望的主要基础,我们满可以期待他会举出明确的理由来,因为他把这当作为达到他的“凡是人一生出来,就很不自由,他一出生便成为生他的父亲的属下”这一目的的必要论点而肯定了下来。那么,既然只有亚当是惟一为神所创造的人,而以后一切人都是生出来的,所以没有一个人是生而自由的,如果我们问,亚当怎样获得对他的儿女的这种权力,他在这里就回答说,这是因为他生了他们出来,他又说,“亚当的这个自然统治权”还可以用格老秀斯自己的话证明,格老秀斯教导说:“生育使父母获得对子女的权力”。的确,生育的行为既然使一个人成为一个父亲,他的作为父亲对儿女的权利,自然不能从父亲的身份以外产生。 51. 格老秀斯在这个地方没有告诉我们这个父母对于他们的儿女的权力范围有多大,但是我们的作者对这一点却是经常说得很明白的,他向我们断定它是“最高权力”,像绝对君主对于他们的奴隶所享有的权力那样,是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如果有人问他,生一个孩子怎样和为什么会给予父亲这样一种对于孩子的绝对权力,他就得不到任何答复。我们只应相信他在这里说的话,和在其他几处说的话那样,自然法则和政府宪法的建立与取消都必须视他的话而定。假如他是一个绝对的君主,这种说法也许很合适;因为“根据意志的理由”在那里是可以容许的。但这只是为绝对君主制辩护的一种拙劣的方法,罗伯特爵士光是空口讲讲,很难把绝对君主制建立起来;一个奴隶的毫无根据的意见没有足以取消全人类的自由和幸福那样大的分量;虽然一切人不是像我所想的那样,生来就是平等的,但我确信,一切奴隶生来是平等的,于是我就可以在毫不妄自尊大的情况下以我个人的意见来反对他的意见,并对我的关于生育儿女并不会使儿女们成为父亲的奴隶,而会使全人类都有自由的说法充满自信,犹如我们的作者肯定相反的论断,认为生育儿女使全人类成为奴隶一样。不过,这一论点既是主张君权神授者的全部学说的基础,那么为了尽量做到公平对待,在我们的作者没有举出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就让我们来听听别人是怎样说的吧。 52. 我所听到的别人用来证明父亲因生育儿女而获得对他们的绝对权力的论证,是这样的:“儿女的生命和存在是从父亲来的,所以父亲享有对于他们的儿女的生命的权利”,这是惟一可能作出的论证,因为,一个人对从来不是他的,也不是由他给与的,而是得之于别人的慷慨赐与,因而权利属于他人的东西,当然没有理由提出权利要求。我的回答是,首先,凡是给别人东西的人不一定因此就总有取回这东西的权利,第二,那些说父亲是给予他的儿女们以生命的人们让君权思想弄昏了头脑,以致忘记了他们不应该忘记的一个事实,即上帝是“生命的创造者和授与者”;我们只有依靠上帝才能生活、行动和生存。一个连自己的生命是由什么构成的都不知道的人,怎样可以认为他给予别人以生命呢?哲学家们虽经过孜孜不倦的研究,也对此感到茫然不解,解剖学家们在毕生从事解剖并研究人类的身体之后,也承认他们对于人类身体的许多部分的构造与用处,以及整个说来生命是怎样起作用的这些问题一无所知。那么,难道粗鲁的庄稼人或更愚昧的纨袴子弟倒会构造或制成像人这样一副奇妙的机器、然后给之以生命和意识吗?能否有人这样说,他造成了他的孩子的生命所必须的各个部分呢?或者他能否自己认为他虽给予生命,却不知道什么主体适于接受生命,也不知道那些动作或器官对于接受或保持生命是必不可缺的呢? 53. 所谓把生命赋予不存在的东西,就是指让一个有生之物把它的各部分形成起来,使之适合于它们的用途,并在把它们装配停当之后,将一个活的灵魂放入其中。能够这样做的人也许真的可以有某些借口来毁灭他自己的手艺品。但是,有没有人竟然大胆和妄自尊大到这样的程度,认为自己可以做万能的主——只有万能的主最先和继续创造活的灵魂——的不可思议的工作呢?只有上帝才能吹动生命的气息。如果有人以为自己就是这样一个良工,那么,请他把他所造的孩子身体上的各部分数一数,告诉我它们的用处和功能,有生命和有理性的灵魂是在什么时候开始进入这个奇怪的构造之中的,感觉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以及他所制成的这部机器是怎样进行思想和推理的。如果真是他所制造的话,在它坏了的时候,就请他去修理,或者至少要请他指出毛病是在什么地方!《诗篇》的作者说(《诗篇》第九十四章第九节)“造眼睛的难道自己看不见吗”?看看这些人的虚荣心吧!单是一部分的构造已经足以使我们深信上帝是一个智力无边的创造者,因此,和他精工制造的手艺品一样,他显然有理由享受《圣经》上通常给与上帝的一种称呼,“我们的创造者上帝,我们的创造主”。因此,纵然我们的作者为了夸张他的“父亲的身份”起见,乐意说“即使上帝自己对人类行使的权力也是基于父亲的身份的权利”,但是这种父亲的身份却是完全与人间父母的一切权限格格不入的;因为上帝之所以为主,在于他的确是我们一切人的创造者,而所有的父母却不能以儿女的创造者自居。 54. 但是,假令人类有创造自己的儿女的技巧和力量,那也不是一件十分简单的手艺,以致可以设想他们能够不经过设计就被造出来。当生儿育女的时候,在一千个父亲中,有哪一个除了满足他当时欲望外还有什么更长远的思想呢?上帝以他的无限智慧,把强烈的性交欲望安置到人类的体质之中,以此来绵延人的族类,而人类这样做时却大都并没有这项意图,而且生育儿女还往往是与生育者的愿望相违反的。诚然,愿意并计划要有儿女的人们只是儿女的存在的偶因,他们在设计和希望儿女时,对于儿女的创造所做的事情一点也不多于希腊神话中雕卡力昂和他的妻子向后抛掷石子来创造人类所费的力气。 55. 可是,即使承认父母创造了他们的儿女,给了他们以生命和存在,因此,就有了绝对的权力;这也只能给父亲以与母亲共同支配儿女的权力;因为,任何人也不能否认,母亲长期间在自己的身体中以自己的血肉来养育孩子,她纵然不取得更大的权利,至少不能否认她与父亲有同样的权利。孩子在母亲怀里成形,从她的身上取得躯体的物质和生命根源;很难想象,当父亲一经完成他的那份生育行为之后,理性的灵魂就会立刻进入那个尚未成形的胚胎之内。如果我们一定要设想孩子有些东西是从父母来的,那么,可以肯定,它的大部分是从母亲来的。无论如何,对于儿女的生育,不能否认母亲与父亲有同样的功劳,所以父亲的绝对权力是不会从儿女的生育这件事来的。我们的作者确是有另外一种想法。因为他说:“我们知道上帝在创造人类时就给了男人以对女人的主权,因为男人在生育中是较高贵的和主要的参与者”。我不记得我的《圣经》上有这样的话。当有人把这个地方——即是说上帝“在创造人类时”给了男人以对女人的主权,其理由是因为“他是在生育中较高贵的和主要的参与者”——指给我看时,我将会有充分的时间来考虑和给与答复。可是我们的作者把自己的幻想对我们说出来,当作是确凿的神圣的真理,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情,尽管他所说的和上帝的启示之间常常有天渊之别,因为上帝在《圣经》中说:“生他的是他的父亲和他的母亲”。 56. 有些人认为人类“遗弃或售卖”自己儿女的实践是他们对儿女的权力的证明,这些人与罗伯特爵士同样是绝妙的辩论家,他们只是把人性可能作出的最可耻的行动和最伤天害理的谋杀拿出来作为他们的意见的根据。连狮子洞里和豺狼窝中都没有这样残忍的事。这些在荒野上居住的野兽服从着上帝和自然,对自己的后代慈爱关切。它们为了保存幼儿而去猎夺、警戒、争斗,甚至忍受饥饿,在幼儿不能自立以前,绝不离开或舍弃它们。难道惟独人类有特权比最犷野不驯的动物还要反乎自然地从事活动吗?上帝不是用死刑这样严厉的刑罚禁止我们,即使在被欺侮时也不得伤害一个人——一个陌生的人——的性命吗?上帝是否许可我们把那些交给我们照料并要求我们依照“自然”和理性的命令以及上帝启示中的训诫予以保存的人们,加以毁灭呢?上帝在创世的过程中特别注意繁衍某几种生物,使每一个体为这个目的而竭力地行动,以致它们有时竟不顾自己的利益,好像竟然忘记了“自然”教导万物的一般原则——自我保存的原则,而保存它们的幼儿却成了它们的最强有力的原则,胜过它们特有的天性。所以当幼儿需要保护的时候,我们看到懦怯者变得勇敢,强暴和野蛮者变得仁慈,贪婪者变得温柔和宽大。 57. 但是,如果曾经出现过的事例,都可以当成是理应如此的通则,那么,历史将会向我们的作者提供一些这种“绝对的父权”的最高最完整的例子;他很可以把秘鲁人养育孩子,为了把他们养肥了来吃的故事指给我们看。这个故事是如此的特别,我不能不把原作者的话引出来,他说“在有些地方,他们(秘鲁的印卡人)那样酷嗜人肉,他们没有耐性等到完全断气,就吮吸将死的人的伤口中流出的血。他们有公开的人肉屠宰场,他们疯狂到了那样的程度,以致他们自己跟从战争中俘来的女人所生的儿女,也不能幸免,他们把从战争中所获得的俘虏做妾,将跟他们生出来的儿女小心地养育,到了十三岁左右,就把他们屠杀来吃,当母亲们已过了生育年龄,不会再替他们生产肉食的时候,他们也用同样的方法对待她们。”——见加西拉索·德·拉·维加著《秘鲁印卡族历史》卷一第十二页。 58. 理性把一个人提高到差不多与天使相等的地位,当一个人抛开了他的理性时,他的杂乱的心灵可以使他堕落到比野兽还要远为残暴。人类的思想比恒河的沙还多,比海洋还要宽阔,假使没有理性这个在航行中指示方向的惟一的星辰和罗盘来引导,幻想和情感定会将他带入许许多多奇怪的路途。想象总是不停地活动着,产生出形形色色的思想来,当理性被抛到一边时,人的意志便随时可以做出种种无法无天的事情来。在这种情况下,最走极端的人就会被众人视为最适宜于领导的人,并且一定会得到最多的附随者。由愚昧或狡黠开始的事情一旦成了风尚,习惯就使它神圣化,违背或怀疑它,就要被人目为大胆或疯狂。一个以公平无私的态度来考察世事的人,将会看出世界上一些国家中有那么多的宗教、政府和习俗就是以这种方式成立和继续下来的,因此他也就不会对于盛行在人世间的这些习俗予以重视,倒是有理由认为那些因顺从自然而生存得很好的非理性的和没有教养的栖居者所在的山林,比起那些在他人的榜样影响之下逾越常轨而自称文明和有理性的人们所居住的都市和宫殿来,更适合于作为我们行为与生活的典范。 59. 那么,就算像罗伯特爵士所说的那样,“在古时”人们“时常”“出卖和阉割他们的孩子”。就算他们遗弃儿女;如果你喜欢的话,还可以进一步说——因为这是更大的权力呵!——他们生育儿女为的是把他们育肥之后做餐食吃的。如果这些例子就证明有这样做的一种权利的话,我们可以利用同样的论证,证明奸淫、乱伦和鸡奸都是合理的,因为无论古今,都同样有这样的实例。我以为罪恶的主要严重性在于他们妨碍了“自然”的重要意图;“自然”要求在高度完善的情况下使人类滋生和种族繁衍,而在保障婚姻关系下的家庭界限则又是达到以上要求的必需条件。 60. 为要证实父亲的这种天赋威权,我们的作者从《圣经》里上帝的明白训诫中提出来一个蹩脚论证;他说:“为确证王权是自然权利,我们看到在十诫中训诫人们服从君王的条律是用‘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来表达的;虽然有许多人认为,只有抽象意义上的政府才是上帝的命令,但除了父权之外,他们却拿不出任何东西来证明《圣经》中的任何这种命令;因此,我们看到在十诫中上帝用‘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来教人服从长上,这样,不独是政府的权威和权利,而且连统治权的形式和享有这个权力的人,全是上帝的规定了。最初的父亲所享有的不仅是单纯的权力,而且是君主的权力,因为他是直接来自上帝的父亲。”在别处几个地方,我们的作者为了同样的目的引用了同样的条律,并且使用了同样的方法——即把“和母亲”三字视作不足为凭的经文而经常把它们删去。这真是我们作者的独特天才作出的伟大论证,他的主张的正确性,要求拥护这种主张的人具有足以歪曲上帝训诫中的神圣规则,使其适合于他现在需要的那样一种达到炽热程度的热情。这种办法对于那些不是因为真理是理性和神所提供的,才加以接受,而是为了不同于真理的目的,去支持某些教义和派别的人们不是不常用的,这样做了之后,他们就决心不管怎样地为它们辩护,任意歪曲作家们的原话和意义,来适合他们的目的,正像普罗库斯特对他的客人所做的那样,为了使他们能最适合于自己心目中所要的尺寸而去其顶尖或加以拉长,结果这些论证往往就像那些被这样处理过的人一样,变为畸形无用。 61. 因为,如果我们的作者不加窜改地将这一戒条照上帝的原话引出来,把“母亲”同父亲连接起来,每一个读者都会看到,这话是直接与他的主张相反的,它不但不足以确立“父亲的君主权力”,而且把母亲与父亲放在相同的地位上,其所训诫的都是对父亲和母亲双方的应尽之责,因为这已是《圣经》的老话,“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出埃及记》第二十章);“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同上第二十一章第十五节);“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利未记》第二十章第九节和我们的救主都复述了这句话(《马太福音》第十五章第四节);“你们各人都当敬畏你的母亲和父亲”(《利未记》第十九章第三节);“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父母就要抓住他……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申命记》第二十一章第十八至二十一节);“轻慢父母的,必受咒诅”(同上第二十八章第十六节);“我儿,要谨守你父亲的诫命,不可离弃你母亲的法则”,这是所罗门的话,他不是一个对自己作为一个父亲或君主应拥有什么权力一无所知的人,但他在所写的《箴言》中从头到尾对儿女的全部教训总是把父亲和母亲相提并论,“凡是对他的父亲说,‘你生出什么?’或对母亲说‘你养出什么?’的人都受灾殃”。(《以赛亚书》第十一章第五节、第十节)“他们在主里轻慢父母”(《以西结书》第二十八章第二节);“若再有人说预言,生他的父母必对他说,你不得存活,因为你托耶和华的名假说预言,生他的父母在他说预言的时候要将他刺透”(《撒迦利亚书》第十三章第三节)。这里,拥有权力的不只父亲一人,而是父亲和母亲一起同享,而在这个地方,所指的还是生杀之权。《旧约》的规条是如此的,在《新约》中,关于他们的儿女对他们的服从,他们也同样是连接在一起的(《以弗所人书》第六章第一节)。这规条就是“你们做儿女的要听从你们的父母”,我不记得我在哪里曾读到过“你们做儿女的要听从你们的父亲”而不提母亲。《圣经》在说到儿女的孝顺时,也把“母亲”同父亲连接起来,如果《圣经》原文中有哪一个地方说儿女单对“父亲”一人孝敬或服从的话,自诩为一切都以《圣经》为根据的罗伯特爵士是不会把它漏掉的。而且,《圣经》不独使“父亲和母亲”对于其所生的儿女享有同等的威权,在某些地方甚至还忽略了通常被认为应属于父亲的优先地位,先提“母亲”然后才提“父亲”,例如《利未记》第十九章第三节。《圣经全书》既常把父亲和母亲连在一起,我们因此可以断言他们从自己的儿女那里应受到的孝敬,是一种平等的、属于他们两人的共同权利,既不能由一人完全独占,也不能有一个人被排除。 62. 那么,人们对我们的作者怎样从第五诫中推论出一切权力最初都在父亲身上会感到不可思议。他又怎样会以为“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这一诫命所规定与确立的乃是政府的君主权呢?如果十诫所规定的儿女应尽的孝敬,不问其内容如何,只是“父亲”的仅有权利,因为如我们的作者所说,父亲“在生育中是较高贵的和主要的参与者,因而享有对女人的主权”,那么,上帝为什么在后来老是把“母亲”与他相提并论,分享这种孝敬呢?父亲能否基于他的这种主权取消他的孩子对他“母亲”的“孝敬”呢?《圣经》没有把这种特许给与犹太人,但是夫妻之间往往会发生破裂,甚至达到离婚和分居的程度;我认为没有人会说一个孩子可以对他的母亲不孝敬,或像《圣经》说的那样,“轻慢她”,纵令他的父亲命令他这样做,正如母亲不能免除她的孩子对他的父亲的“孝敬”一样。因此很显然,上帝这一诫命没有给予父亲以主权和最高地位。 63. 我同意我们作者的说法,享有这种“孝敬”的资格是由自然赋与父母的,是一种基于他们曾生育儿女而归他们享有的权利,上帝在许多次明白的宣告中,确认了他们享有这种权利。我也同意我们的作者的这一条规则,“像父亲(我想添上‘和母亲’的字样,因为上帝是把父母连接在一起的,不要有人把他们分开)的权力这样一种来源于上帝或自然的赐予和授与物,人类较低级的权力不能加以限制,也不能制定同它们抵触的任何法律”。那么,根据上帝的这种条律,母亲既然享有她的儿女的孝敬的权利,而不受她的丈夫的意志的约束,因此,我们看到“父亲的绝对君权”既不能以此作为根据,也不能与此相容。如果一个父亲以外的人对于父亲的从属地位享有与他同样的权力,并具有同样的资格,那么他所享有的权力就远远不是“君主的”,和我们的作者所主张的那种绝对性也相差很远了。所以,连我们的作者自己也不能不这样说,“他不知道有什么人的儿女怎样可以不服从他们的双亲”,所谓“双亲”,用普通的话来讲,我认为是同时指“母亲”和“父亲”,如果“双亲”一词在这里单指父亲,那就是我破题儿第一遭知道有这样的用法了,采取这样的用字法,人们便可以什么话都能说了。 64. 依照我们的作者的学说,父亲由于对于他的儿女享有绝对管辖权,因而对于他们所生的,也享有同样的权力,如果父亲享有这种权力这一点是真实的话,那么这个推论是不错的,但是我想要问问我们的作者,祖父基于他的主权,能否取消他的孙子根据第五诫对于他的父亲应尽的孝敬;如果祖父“基于父亲身份的权利”享有惟一的最高权力,而“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是规定对于君主的服从,那么,祖父的确可以免除孙子对于他的父亲的孝敬。然而,依照常识他显然是不能这样做的,所以“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一语,显然不能意味对于一个最高权力的绝对服从,而是另有所指。因此,父母基于自然并为第五诫所确认归他们享有的权利,不可能是我们的作者想从那里推论出来的那种政治统治权,因为这种权力在一切公民社会中是最高的,它可以取消任何臣民对于任何一个其他臣民的任何政治上的服从。但是,有什么统治者的法律能给一个孩子以自由,可以不“孝敬他的父亲和母亲”呢?这是一个永恒的条律,纯然关于父母和儿女间的关系,其中绝不含有统治者的权力,也不从属于它。 65. 我们的作者说,“上帝给予了父亲以把对于他的儿女的权力割让给别人的权利或自由”。我怀疑他能否全部“割让”受儿女“孝敬”的权力。但是不管怎样,我确信他对于同一权力不能既“割让”又保留。因此,如果统治者的主权,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只是作为一个最高无上的父亲所享有的威权”,而统治者享有这种父权的全部,——如果“父亲的身份”是一切威权的源泉的话,统治者必然享有这样的权力——那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他的臣民即使是父亲,也不能享有对于他们的儿女的权力,不能享有受他们孝敬的权利,因为全部东西在别人手中,一部分仍留归自己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根据我们的作者自己的学说,“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一语不可能理解为政治上的隶属或服从,因为无论在《旧约》和《新约》中,告诫儿女们“孝敬和服从他们的双亲”的条律,都是对那些其父母也在这种政府之下并且在政治社会中同他们一起充当臣民的儿女们而说的,这样,照着我们的作者的意思去命令他们“孝敬和服从他们的双亲”,就意味着命令他们去做那些不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们的臣民,因为这种享有臣民服从的权利已被全部赋与别人了;所以这种说法,不独不是叫人服从,反而由于是在不存在权力的地方树立权力而引起骚乱分裂;因此,如果“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一诫命是指政治上的支配,它便直接推翻我们作者的君权。为什么呢?因为这既然是每一个孩子对他的父亲应尽的义务,甚至在社会中也是如此,那么,每一个父亲就必然享有政治的支配权,这样一来,有多少父亲,就会有多少统治者。除此以外,母亲也有这种权力,这就破坏了单一的最高君主的统治权。但是,如果“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一语所指的是与政治权力完全无关的别的什么意思——事实上必然是这样——那就不是我们作者的事情,对他的目的也毫无用处了。 66. 我们的作者说:“教人服从君主的规条是用‘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来表达的,就好像一切权力本来都在于父亲身上一样。”但我说,这规条也表达在“孝敬你的母亲”一语中,就好像一切的权力本来都在于母亲身上一样。我请求读者考虑这一方的论证是否和那一方的论证一样有道理——在《新约》和《旧约》中劝诫子女孝敬服从的地方,“父亲”和“母亲”都是相提并论的。其次,我们的作者告诉我们说,“‘孝敬你的父亲’这一诫命授与治理之权并使政府的形式成为君主政体”。对于这话,我的回答是,如果“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是指对官长的政治权力的服从,它便不涉及我们对我们的生父应尽的责任,因为依照我们的作者的学说,我们的生父已因权力全部归于君主被剥夺了一切权力,这样,他们与他们的儿女同样都是臣下和奴隶,纵然是生父,也没有享受那含有政治隶属意味的“孝敬和服从”的权利。如果按照我们救主的解释(见《马太福音》第十五章第四节及上述其他一切地方),“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是指我们对我们的生身父母应尽的责任,很显然这是对的,可是这样它便与政治服从无关,而只是对那些既没有享受统治权的资格,又没有像官长支配臣民那样的政治权力的人们应尽的一种义务,因为具有父亲的身份的个人,与最高官长享有的服从权是两种格格不入的东西,因此,这一诫命必然是涉及我们的生身的父亲的个人,必然是指我们对生父应尽的职责,而不同于我们对官长的服从,这种服从是极端专制的君主权也不能解除的。究竟这种职责是什么,我们在应讲到它时再加以考察。 67. 我们的作者假设亚当有“绝对无限的统治权”,因此,人类从来都是一生下来就是“奴隶”,绝没有任何自由的权利,他提出来的看起来好像是可以作为他的假设之论证的一切东西,我们终于全部考察过了。但是,如果上帝的创造,只给予了人类以一种存在,而不是把亚当“造成”“他的后裔的君主,”如果亚当(《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不是被确立为人类的主人,也没有被赋与一种除了对他的儿女外的“个人的支配权”,而只是被给予了凡是人类子孙都共同享有的支配土地和下级动物的权利和权力,如果上帝(《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也没有给予亚当以支配他的妻子和儿女的政治权力,而只是作为一种惩罚,使夏娃服从于亚当,或者只是在有关家庭共同事务的处理上对女性的从属地位作了预言,但不曾因此而给予作为丈夫的亚当以必然属于行政官长的生杀予夺之权;如果父亲们不能因生育儿女而取得对他们的这样的支配权;如果“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一诫命也没有授与这种权力,而只是责成人子对双亲同样地应尽责任,不论他们是否臣民都是一样,并且对母亲也与对父亲一样;如果上述诸点都是对的——在我想来,根据上面所说的论证,这是十分清楚的——那么,不管我们的作者怎样坚决地加以否认,人类确实具有一种“天赋的自由”。这是因为一切具有同样的共同天性、能力和力量的人从本性上说都是生而平等的,都应该享受共同的权利和特权,除非能把作为万物之主,并永受祝福的上帝用明白语言所表达出来的选任提供出来,用以显示某一个特定个人的优越性,要不然就应拿出一个人对一个上级表示服从而自己作出的许诺。这一点如此明显,就连我们的作者自己也承认:“王权的有力拥护者约翰·黑沃德爵士(Sir John Heyward)、布莱克伍德(Blackwood)和巴克利(Barclay)三人也不能否认,而异口同声地承认人类天赋的自由和平等”,认为这是无可怀疑的真理。我们的作者所提出的任何论据,都远不能证明他的伟大主张——“亚当是绝对的君主”,因此“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甚至他自己的论据也打了他自己的嘴巴,所以,用他自己的论证方法来说,“最初的谬误原则一旦失败,这个绝对权力和专制制度的庞大机构也就随之坍塌了”,至于对他在如此谬误和脆弱的基础上建立的一切理论,也就没有更多的必要给与答复了。 68. 但是,为省去他人的麻烦,在有需要的时候,他又不惜用他自己的矛盾来显示自己主张的弱点。亚当的绝对和惟一的支配权是他无处不说到和一直拿来做根据的论点,可是他又告诉我们说,“亚当既是他的儿子的君主,因此他的儿子们对他们自己的儿子也有支配力和权威。”这样,照我们的作者的计算法,亚当的父亲身份所享有的无限和不可分割的统治权,只能维持很短的时间,只存在于第一代;当他一有了孙儿,罗伯特爵士便说不通了。他说,亚当作为他的儿子们的父亲,“对于他们拥有绝对无限的王权”,由此,对于他们所生的,以至世世代代都有支配权,可是他的儿子们——即该隐和塞特——同时对于他们的儿女也享有父权,因此,他们同时既是“绝对的主”又是“臣下”和“奴隶”,亚当作为“他一族的祖父”拥有一切权力,然而他的儿子们作为父亲也有一份权力。亚当因为生育了他们,对他们和他们的后裔,具有绝对权力,但是他们根据同一资格,对他们自己的子孙也有绝对的权力。我们的作者说,“不然”,亚当的儿子们在他之下有权力支配他们自己的子孙,但仍须从属于最初的父母亲。这种区分听起来很好听,可惜却没有什么意义,与我们的作者的话也不协调。我满可以承认,假定亚当对他的后裔有“绝对的权力”,他的任何一个子女都可以从他那里得到对于其余全体或一部分人的一种委托的,因而也是“从属的”权力。但是,那却不可能是我们的作者在这儿所说的那种权力。这种权力不是一种由授与或委托而来的权力,而是他认为一个父亲对儿子们应有的自然的父权,因为第一,他说,“亚当既是他的儿子们的主宰,所以他的儿子们,在亚当之下,对于他们自己的儿子们,也有支配权”。那么,他们依照同样的方式,也根据与亚当同一的资格——即是依据生育儿女的资格,父的身份——同样也是他们自己的儿子们的主宰。第二,很明显我们的作者的意思是指父亲们的自然权力,因为他把这种权力限制为只“对他们自己的儿子们”;而一种委托的权力是没有这种只对他们自己子女的限制的,除了对自己的儿女们以外,它还可以支配别人。第三,如果它真的是一种委托的权利,它一定会见之于《圣经》,但在《圣经》上没有证据可以证实亚当的儿子们除了自然的父权外,对于他们自己的儿子,还有任何别的权力。 69. 可是,他在这里的意思只是指父权,而不是指其他权力,从他在后头紧跟着推论出来的话中是毫无疑问的。他说,“那么,我不晓得亚当的儿子们,或任何人的儿子们,怎样可以免去对他们的父母的从属”,由此可见,我们的作者在这里所说的一方面的“权力”和另一方面的“从属”,只是父子之间那种“自然的权力”和“从属”;因为每一个人的子女应当忠于的权力,不可能是别种权力,而我们的作者也常断言这种权力是绝对的和无限的。我们的作者说,亚当对于他的后裔享有父母对于他们的儿子应有的自然“权力”;我们的作者又说,这种父亲支配儿子们的权力,当他在世时他的儿女们对他们自己的儿女们也具有。于是,亚当根据父亲的自然权利,对他的一切后裔,都拥有绝对无限的权力,而在同时,他的儿子们根据同一的权利,对于自己的后裔也有绝对无限的权力。于是这里就同时存在着两个绝对无限的权力,我倒愿意看到有人能把它们协调起来,或使之合于常识,至于他插入“从属”的字眼来做但书,只能使他的话变得更不合理。让一种“绝对的,无限的”甚至是“不可限制的权力”,去从属于另一个权力,显然是矛盾到无以复加的事情。“亚当是绝对的君主,具有父亲身份的无限权力,支配他的一切后裔。”那么,他的一切后裔,都绝对是他的臣民,正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是“他的奴隶”。“儿子们和孙子们同样处于这种从属和奴隶的状态之中”,可是我们的作者又说,“亚当的儿子们对他们自己的儿子们享有父权(绝对的、无限的权力)”,用浅显的英语来说,这就是,他们在同一政府中,同时既是奴隶,又是绝对的君主,一部分臣民根据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对另一部分人享有绝对无限的权力。 70. 如果有人站在我们的作者一边,认为他在这里所说的意思是,本身从属于自己父母的绝对权力之下的人们,对于自己的儿子们仍然保有一些权力,我承认,他这样说法比较接近于真理,但是他这样做不会对我们的作者有任何帮助,因为我们的作者凡是在说到父权的地方,总是指绝对无限的权力,除非他自己对这种权力加以限制,并指出它所能达到的限度,不然我们不能设想他会另外有任何其他的理解。他在这儿所说的是指广泛的父权,由下面紧接着的话中可以看得很明白:他说,“儿子们的从属是一切王权的根源”。那么,他在上面说的“每一个人对他的父亲的从属”,因而也是亚当的孙子们对他们的父亲们的“从属”,这些都是作为一切“王权”——照我们作者的话,是绝对的,不可限制的权——根源的从属。这样,亚当的儿子们对自己的儿子们就享有“王权”,而他们同时又是他们的父亲的臣民,与自己的儿子们同样是臣民大众。但是,让他喜欢怎样解释,就怎样解释吧,显然,他让“亚当的儿子们同其他一切父亲们对自己的儿子们享有父权一样享有父权”。由此,下面两种情况之一必然会出现:或是亚当的儿子们在亚当在世时就和其他父亲们一样——用他的术语来说——“根据父亲身份的权力,对于自己的儿子们享有王的权力”;或是“亚当根据父亲身份的权利并不享有王的权力”;因为对于具有父亲权力的那些人来说,父权不是给与他们王权,就是不给予。如果他不给予的话,那么,亚当就不能因父亲的身份而成为统治者,别人也不能如此,这样一来我们作者的全部政治学便立刻寿终正寝了;如果它确实给予王权的话,那么,凡有“父权”的人都有“王权”,于是,按照我们作者的父权制政府论,有多少父亲,就有多少君主。 71. 这样,他确立了什么样的君主制,让他和他的信徒们自己去考虑吧。君主们当然有很大的理由感谢他的这种新政治学,因为这种政治学在每一个国家里有多少父亲就设立多少君主。可是,依照我们的作者的原理来立论,这是不能避免的,谁能因此而谴责我们的作者呢?因为,既然把一种“绝对权利”交给了“根据生育权而来的父亲们”,他很难决定儿子对于自己生下的儿子们所享有的这种权力应当是多大,结果,像他所做的那样,把一切的权力授予亚当,而当亚当在世,他的儿子们已做了父亲的时候,又要让他们享有我们的作者无法加以否认的一部分权力,这就成了一桩非常难办的事情了。这种困难使他在用语上非常模糊,在把他称为父权的这种绝对自然权安置在什么地方的问题上犹豫不决。有时只亚当一个人享有这种权力。 有时:“双亲”都具有这种权力,而“双亲”一词很少是只单指父亲一人的。 有时:父亲在世时的“儿子们”。 有时:“家族的父亲们”。 有时:泛指“父亲们”。 有时:“亚当的嗣子”。 有时:“亚当的后裔”。 有时:“元祖们,挪亚的一切儿子们和孙子们”。 有时:“最年长的双亲”。 有时:一切的王。 有时:一切有最高权力的人。 有时:“最早的祖先——他们最初是全人类的生身父母——的嗣子”。 有时:一个选王。 有时:治理“国家”的人们,不问其是少数几个人,或是一群人。 有时:能够攫取这种权力的人——一个“篡位者”。 72. 就这样,这个具有一切的权力、威力和治理权的“新的乌有先生”——这个用以指定和确立人民必须服从的君主和君位的“父的身份”——照罗伯特爵士的见解,可以通过任何方式,归任何人所有,结果按照他的政治学他可以把王权给予民主制度,可以使篡夺者成为合法的君王。如果他的政治学竟能做出这样巧妙的奇功的话,我们的作者和他的信徒们靠着他们万能的“父的身份”,便做了大大的贡献,因为这个“父的身份”除了把世界上一切合法的政府推翻、摧毁,并代之以动乱、专制和篡夺以外,是没有任何别的用处的。 [book_title]第七章 论父权与财产权作为统治权的共同根源 73. 在上面几章,我们已经见到我们作者心目中亚当的君主政治是什么,他所建立的君主政治是以什么权利为根据的。他着重强调的理论基础——即他认为最足以替将来的君主们引申出君主专制的那些基础——有两项,那就是“父权”和“财产权”;因此,他提议用来“排除天赋自由说之各种谬误与障碍”的办法就是“维持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依着这一点,他告诉我们说,“统治的根据和原则必然要依靠财产权的起源”。“儿子对他们的父亲的从属是一切王权的根源”;“世界上的一切权力或是从父权派生,或是篡夺父权而来,此外再也找不出任何权力的其他起源。”至于怎样既说“统治的基本根据和原则必然依靠财产权的起源”,又说“除父权之外没有任何权力的根源”而不使自己陷入自相矛盾,我在这里且先不加讨论。很难理解怎样会除了“父权”之外就“没有别的起源”,而又说“统治的根据和原则依靠于财产权的起源”。因为“财产权”与“父权”是远不相同的两回事情,正如领地的主人不同于儿子们的父亲一样。我也看不出这两个论点中有哪一个与我们的作者所说的关于上帝责罚夏娃的话(《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那就是授与治理权的原始的诺言”有什么一致之处。如果那就是治理权的起源的话;治理权的起源——照我们的作者的自白——便既不是来自“财产权”,也不是来自“父权”,于是他引来证明亚当有支配夏娃之权的这句经文,必然与他所说的“为一切权力之惟一源泉”的“父权”相抵触;因为,如果亚当对于夏娃具有像我们的作者所主张的那样的王权,那它必然是根据别的什么资格,而不是根据生育儿女的资格。 74. 但是,我让他自己去解决这些以及其他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罢,只要稍为留心读他的著作,任何一个读者都可以找出很多这样的矛盾。现在让我们进而考察一下,看看“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这两种统治权的起源怎样能互相一致起来,以及怎样用它们来解释和确立后世君主的资格,依照我们作者的规定,这些君主只能从这些源泉中获得他们的权力。那么,让我们假定:亚当因上帝的赐福而成为全部地上世界的主人和惟一的领有者,其权限之广大,如同罗伯特爵士所想望的一样,让我们再假定:亚当凭着父亲的权利,而成为他的儿女们的绝对统治者,拥有无限的最高权力。我试问,在亚当死后,他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变成怎样呢?我确信我们的作者会答复说,它们要传之于第二代的子嗣;他在他的著作中有好几处地方就曾这样说过。但是,这个办法可能做不到把他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传给同一个人;因为如果我们承认父亲的一切所有权,一切财产都应该传给长子,(这一点还需要一些证据才能确定),于是,长子根据这一个资格,具有父亲的一切“个人的支配权”,但是,父亲的“自然的支配权”,父权,却不能由继承传给他;因为这是一种只凭“生育”儿女才获得的权利,对于不是自己生育的人,任何人都不能够享有这种自然支配权,除非我们假定一个人可以在不满足某种权利据以成立的惟一条件的情况下,对任何东西享有权利。因为,如果一个父亲,别无其他理由,只是因“生育”儿子一事,对于他的儿子们具有“自然的支配权”,那么,没有生育这些儿子的人,当然不能对于他们享有这种“自然的支配权”,因此,我们的作者说,“凡被生育出来的人,就因为他的出生一事,成为生育他的人的属下”,这话无论对与不对,都必然得出如下的结论,即一个人根据他的出生不能成为不曾生育他的兄长的属下,除非我们能够假定一个人可以根据同一理由而同时处于两个不同的人的“自然的和绝对的支配”之下,或者假定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即一个人只是因为是他父亲所生,所以由于出生应受他的父亲的“自然的支配”,同时,一个人虽不是他的长兄所生,由于出生也要受他的长兄的“自然的支配”。 75. 那么,如果亚当的“个人的支配权”,他对万物的所有权,在他死后,是完全传给他的长子,他的子嗣的话(因为,假如不是这样的话,罗伯特爵士的君主制和“自然支配权”马上就垮台了),父亲因生儿育女而获得的对子女的支配权,在亚当死后,他的已生育儿女的全体儿子们便根据与他们的父亲取得这种权利的同样资格,立刻平均分配这种统治权,这样,基于“财产权”的统治权同基于“父权”的统治权,便分离了,因为该隐作为子嗣,独自取得了基于“财产权”的统治权,而塞特和其他的儿子们则与他平均分配了基于“父权”的统治权。这是对我们作者的学说所能作的最好的解释,在他安排在亚当身上的两重统治权利中,要不是其中之一全无意义,就是如果两种权利都必须同时成立的话,它们只能起到混淆君主权利,并在他的后代中把政府弄得乱七八糟的作用。因为,他的理论建立在两种统治的权利之上,这两种权利不能一道传袭,他也承认是可以分离的,因为他曾同意“亚当的儿子们根据个人的支配权,各有不同的领土”,他使人对他的原则永远发生疑问,不知统治权究竟在什么地方,或者我们究竟应服从谁,“父权”和“财产权”既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而在亚当死后,便马上落在不同的人的身上。两种权利中究竟哪一种应当让路呢? 76. 关于这点让我们把他自己对我们所作的说明来加以考察。他引用格老秀斯的话告诉我们说:“亚当的儿子们在他未死以前,因为亚当的赏赐,指定,或某种的让渡,借着个人的支配权,已各有自己的权利领域;亚伯得有他的羊群和牧地,该隐得有他的种谷物的田地和挪得的土地,在那儿建立了一座城”。说到这里,当然需要问起,在亚当死后,这两人中究竟谁是统治者。我们的作者回答说是“该隐”。但他是凭着什么条件呢?我们的作者说:“他是元祖们的许多继承人中的一个继承人;这些元祖是同族人们的自然的父母!他们不仅是他们自己的子孙的君主,而且是他们的兄弟们的君主。”然而该隐继承的是什么?他没有继承全部所有物,没有继承亚当的全部“个人支配权”;因为我们的作者承认,亚伯由他的父亲分得权利,“借着个人的支配权,自己领有做牧地的土地”。那么,亚伯根据“个人的支配权”而获有的东西,就不属于该隐的支配权之内,因为他不能对于已经处于别人支配权下的东西,再具有“个人的支配权”,所以该隐对于他的兄弟的支配权,便随着这个“个人的支配权”而一道消失了。于是便暂时存在着两个统治者,而我们的作者虚构的“父权”资格便归无用,该隐也不是他的兄弟的君主,要不然的话,如果在亚伯有“个人的支配权”的情况下,该隐仍旧保留他对亚伯的统治权;其结果将是,不管我们的作者怎样持相反的意见,“治理权的第一个根据和原理”与财产权便没有任何关系。诚然,亚伯在他的父亲亚当死去之前就先死了,但是这与论点无关,因为无论是说亚伯也好,塞特也好,或者任何一个不是由该隐所生的亚当的后裔也好,都可以用这一论点来反对罗伯特爵士。 77. 当他说到“挪亚的三个儿子,由他们的父亲把全世界分配给他们”时,他也碰到同样的困难。试问在挪亚死后,我们在三个儿子中哪一个身上发现了“王权的建立”呢?如果三个儿子都有王权——我们的作者似乎是这样说的——那么,王权是基于土地的所有权,是根据“个人的支配权”,而不是基于“父权”或“自然的支配权”了。于是父权为王权的源泉之说便要垮台,那大肆夸张的“父亲身份”也就完全消失了。如果把“王权”传下给作为挪亚的长子和继承人的闪(Shem),那么,我们的作者所说的“挪亚以抽签分配世界给三个儿子”一事,或“他周游地中海十年,将每个儿子应得的土地指定”一事,都是白费气力。而且他把世界分配给三个儿子,是没有什么好处或者是达不到什么目的的,因为挪亚死后不管他生时的诺言怎样,闪都应成为他的兄弟们的君主,那么,挪亚分给含和雅弗以土地的诺言便无甚价值了。要不然,如果这个授与他们以对于分得的土地的“个人支配权”的诺言是有效的话,于是便建立起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彼此互不从属,从而带来了他们收集起来用以反对“人民权力”的所有那些困难。关于这点,我想用他自己的话来讲,只把他的“人民”两字改为“财产权”罢了。“地上世界的一切的权利,或是从父权派生,或是由父权的篡夺而得,除此之外,无论什么权利都没有别的起源;因为,如果承认有两种权力,双方不相从属,那么,谁是最高的权力,便发生永远不断的争议,两个最高的权力是不能协调的。如果父权是最高的,基于个人的支配权的权力便不得不从属和依存于它,反之,如果基于财产权的权力是最高的,父权便不能不屈居其下,没有财产所有者的许可就不能行使,但这事必然会破坏自然的部署和进程。”这是他自己反对两种不同的独立权力的议论,我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只把源于财产权的权力代替了“人民的权力”而已。当他在这儿把他自己极力反对两种不同权力的论证答复了之后,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见他怎样能够从“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从并不总是集中在同一个人身上的两种不同资格“父权”和“财产权”中,在任何可以接受的意义上,寻求一切王权的根源。从我们作者的自白中显然可以看出,亚当和挪亚两人死后,继承问题发生的时候,这两种权力便马上分开了。可是我们的作者在他的著作中,常常把它们混在一块,当他觉得它们适合于他的目的时,决不放过利用它们之中任何一个的机会,这种荒谬理论,在下一章里将更加充分地显露出来,在下一章中,我们将对亚当传授统治权给后世君主的方法加以考察。 [book_title]第八章 论亚当的最高君主统治权的转移 78. 罗伯特爵士提出来作为亚当统治权的那些证据既不很高明,他的关于统治权转移给后世君主之说,其遭遇也不见得好多少,如果他的政治学说是对的话,那么这些后世君主们都必须从亚当那儿取得他们的权利。他所拟定的转移权利的方法,散见于他的著作中,我将用他自己的话说出来。他在序言中告诉我们说,“亚当既是全世界的君主,他的后裔除得到他的授与或许可,或继承他之外,任何人都没有取得任何东西的权利。”在这句话中,关于亚当所有一切东西的转移,他提出两种方法,这就是“授与”和“继承”,“一切的王都被认作是或将被认作是最初的祖先——他们最初是全人类的生身父母——的逐代最近的继承人”,“无论是有多少人的一个人群,就其本身而论,其中必然有一个人被认为亚当的最近的继承人,而自然具有做其余人们的君主的权利。”在这两处地方,他认为“承袭”是把君权转移于后世君主的惟一的方法。“地上世界的一切权利或是从父权派生出来,或是由篡夺父权得来。”“现在和以往的一切君主是,或曾经是他们的人民的父亲,或是这些父亲的继承人,或是一些篡夺这些父亲的权利的人。”在这句话中,他把“承袭”或“篡夺”当作是君主们获得这种根本权力的仅有的两种方法,然而他又告诉我们说:“这个父的帝国,由于其在本身原是世袭的,所以也可以由特许而让渡,也可以为篡夺者所夺取。”由此可见,承袭、授与、篡夺都可以转移君主的权力。最后,最使人惊叹的,就是他说了这样的话:“君主们以什么方法——或是选举,或是授与,或是继承,或是任何其他的方法——取得他们的权力都无关紧要,因为使他们成为真正的君主的,并不是获得王位的方法,而是以最高权力进行统治的方式。”我认为这句话是对他的关于以亚当的王权作为一切君主获得王权之源泉的全部“假设”和议论的一个充分的答复。如果要使一个人成为“真正的君主”,只需“以最高权力统治,而与他获得权力的方法无关”,那么,他实在可以省去许多麻烦,不必像他所做的那样,在书中各处,把继承人和承袭大讲特讲地说了那么许多。 79. 借着这种令人注意的方法,我们的作者可以使倭利佛或他随便想到的任何一个人成为“真正的君主”,假使他自己有福气生在马桑尼罗的政府之下,依照他自己的这个原则,他想必忍不住会对马桑尼罗输诚效忠,祝福他“吾王万岁!”因为马桑尼罗在前一天虽还是一个真正的渔夫,然而他以最高权力进行统治的方式使他成为一个“真正的”君主了。再说,假使唐·吉诃德曾教导他的随从者以最高的权力进行统治,我们的作者无疑地会成为桑乔·潘萨所居住的那个岛上一个最忠诚的臣民,而且在这个政府中,他一定获得某些优遇,因为我认为他是第一个这样的政治家,他一方面自称把政府奠定在真正的基础之上并建立了合法的君主王位,同时又告诉全世界说,“凡是以最高的权力统治的人,不问其取得权力的方法怎样,就是一个真正的君主,”用简单的英语说,这即是说,不论用什么方法,谁只要能够取得王权和最高权力,这王权和最高权力就真正地和正当地归他所有。如果这样就成为“一个真正的君主”的话,我真不知道他怎样还会想到有“篡夺者”,以及到什么地方去寻找一个“篡夺者”。 80. 这是一个如此奇怪的学说,以致我惊异万分,连他陷入的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也匆匆掠过,没有加以适当的考虑,这些矛盾包括他认为亚当的君主“威权”——最高的统治权——有时能够单靠“承袭”,有时兼靠“授予”和“承袭”,有时只靠“承袭”或“篡夺”,有时又同时靠这三种方法,最后,还加上能靠“选举”或“任何其他方法”来传给后世的君主和统治者,使他们享有取得臣民的顺服和从属的资格。这些矛盾是那样的明显,有普通理解力的人只要把我们作者的话读过一遍,就可以发现。我所引用的他的话——本已远比他原来的话更连贯,更语调一致得多——虽则满可以作为理由不必在这种论证上再去下更多的工夫,不过,我既以考察他的学说的主要部分自任,即令已有空前有力的证明,证明亚当曾经是全世界的绝对君主和主人,我还是要略为详细地考察一下,看看“承袭”、“授与”、“篡夺”或“选举”怎样能够按照他的原理在世界上以任何方式建立政府,或怎样能够从亚当的这种王权中取得受人服从的合法地位。 [book_title]第九章 论从亚当承袭下来的君主制 81. 纵使世界上应当有政府是极其明白的事;纵使所有的人都同意我们作者的意见,认为神的意旨已把政府规定为“君主制”,可是,由于人们不能去服从那些不能命令指挥的人,而幻想中的政府概念,尽管圆满、正确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它也是既不能颁布法律,亦不能为人们的行动订立规章的;因之,要用它在人们中间维持秩序和建立政府以行使政权是行不通的,除非同时教给人们一种方法怎样去认识谁是握有此种权力和行使这种支配他人之权的人。只是谈服从和顺从,而不告诉我们谁是我们应当服从的人,那是没有用处的。因为即使我已完全心悦诚服地相信世界应有统治机构和法规,但是,在有权利取得我的服从的人出现以前,我还是可以随意行动的。如果没有一种标志使人能认识他,并把具有统治权的他同别人区别开来,那么任何人以至我自己都可以是这样的人了。因此,服从政府虽是每一个人的义务,可是,这种服从所指的只是服从那种有下命令的威权的人的指导和法律,而不是别的,所以,单使一个人相信世界上存在着“王权”,还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臣民,而必须有方法去指定和认识这个具有“王权”的人。一个人除非充分了解谁是有权对他行使支配权力的人,否则,他在良心上决不会感到有服从任何一种权力的约束力量。要不然,海盗与合法的君主之间便没有分别;一个强有力的人可以毫不费劲地受人服从,皇冠与王笏将会成为强暴和掠夺的遗产;如果人们不知道谁有权指挥自己,自己有义务应该服从谁的指示,那么人们也就可以随时和幼稚无知地更换他们的统治者,如同他们改换自己的医生一样。因此,为使人民心悦诚服地尽他们的服从的义务,他们不但必须知道在世界上总是有一种权力,而且必须知道是哪一个人具有支配他们的权力。 82. 我们的作者在亚当身上建立一个“君主的绝对权力”的企图有多大的成就,读者从上面说过的话里已可作出判断。但是纵使这个“绝对君主制”像我们作者所希望的那样一清二楚,——我是持相反见解的——除非他同时也证实下述两件事,否则对于世界上现有的人类政府还是没有用处的: 第一,“亚当这种权力”不随他的死亡而终止,而是在他死后便全部转移给其他某一人,直到子孙万代都是如此。 第二,现在世上的君主和统治者是通过一种正当的转移方式取得这种“亚当的权力”的。 83. 如果第一个条件不能成立,“亚当的权力”纵然庞大无比,确实无比,对于现在的政府和社会也丝毫没有意义;我们不能不于亚当的权力之外,为一些国家的政府寻求别的权力根源,否则世界上便根本没有政府。如果后一个条件不能成立的话,这就会摧毁现在的统治者的权威,解除人民对于他们的服从,因为他们跟别人相比,既然没对作为一切权威之惟一源泉的那种权力提不出更多的要求,自然也就没有统治人民的资格。 84. 我们的作者曾在亚当身上虚构一个绝对的统治权,提出几种将它转移与他的后继君主们的方法,但是,他特别强调的是“承袭”的方法,这一点在他的几篇论文中经常都能见到,我在上章又已引过其中的几段,我不用在这儿再复述了。前面已经说过,他把这种统治权建立在一种双重基础之上,即“财产权”与“父权”;前者被认为是专对万物的权力,即拥有土地和地上的野兽以及其他低级生物,专供自己个人之用,把其他所有的人都排除在外;后者被认为是他享有的治理和管辖人们,即除他以外所有人类的权力。 85. 这两项权利,既被认为是其他一切人所没有的,则亚当一人必有其特定的理由,作为掌有这两项权利的根据。 我们的作者假定,亚当的“财产权”是来自上帝的直接的“赐与”(《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而“父权”的权利则是从“生育儿女”的行为产生的。就一切种类的承袭而论,如果继承人不继承他的父亲的权利所根据的理由,他就不能继承那以此为根据的权利;例如,亚当根据万能的上帝——万物的主人和所有者——的“授与”和“恩赐”,对于万物具有一种所有权;就算这是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但是在亚当死后,除非有同样的理由——即上帝的“赐与”——也赋与了亚当的继承人以这种权利,则他的继承人不能有支配万物的权利,不能对万物取得“所有权”。因为,如果亚当不得到上帝的正式的“赐与”就不能对万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而这种“赐与”又只是给予亚当个人的,那么,亚当的“继承人”就不能具有承袭它的权利,而在亚当死后,这种权利必然再归还上帝——主人和所有者。因为正式的授与所给予的权利不能超过明文所载,这种权利也只有依据明文所载,才能得以保持,那么,像我们的作者所主张的那样,如果那种“赐与”只是给亚当个人的,他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他对万物的所有权,而如果这种权利是授与亚当以外的任何人的,就应当指明这种权利是只传给我们作者心目中的继承人即传给他的儿子们中的一个,而排除其余的儿子在外。 86. 但是,我们不要跟着我们的作者走得离题太远了,事情显然是这样的:上帝既创造人类,便在他身上,如同在其他一切动物身上一样,扎下了一种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愿望,也在这世界上准备了适于人类衣食和其他生活必需的东西,俾能照着上帝的旨意,使人类能在地面生存相当的时期,而不要让一件如此奇妙的工艺品由于其自身的大意和必需品的缺乏,在生存不久之后便告死亡——我以为上帝创造了人类和世界之后,这样对人类说过——即是,指示人类通过他的感觉和理性(正如上帝通过扎根在下等动物身上的感觉和本能来达到同一的目的那样)来利用那些可供生存所需的东西,和给予他以“自我保存”的手段,因此我毫不怀疑,在上帝宣布这些话以前,(纵然如果这些话一定要理解为是用文字说出的),或者连这种文字形式的“赐与”都没有的时候,人类根据上帝的旨意和特许就已经有了使用万物的权利。因为上帝既然已亲自把保存自己生命和存在的欲望(强烈的欲望),作为一种行动的原则,扎根于人的身上,“作为人类心中的上帝之声的理性”就不能不教导他并且使他相信,按照他所具有的自我保存的自然趋向行事,就是服从他的创造主的旨意,因而对于那些通过他的感觉或理性发现出来足以养生的东西,他就有权利使用,这样说来,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是基于他所具有的可以利用那些为他生存所必须,或对他的生存有用处之物的权利。 87. 这就是亚当的“财产权”所依据的理由和基础,基于同一根据,这不但在他死后,而且在他生前,也给予他的一切儿子以同样的权利。因此,亚当的嗣子没有超过他的其他的儿女的特权,使他能够排除他们,不让他们享有利用下等生物来保存自己舒适的生存的同等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这样说来,建立在“财产权”或——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建立在“个人的支配权”之上的亚当的统治权便变成空话了。无论哪一个人都根据和亚当一样的权利——即根据一切人都具有的自我照顾和自谋生存的权利——有权支配万物。人类都共同享有这种权利,亚当的儿子们也与他共同享有这种权利。但是,如果一个人已开始把某一种特定的东西作成了自己的财产(他或任何其他的人怎样能够这样做,将在别的地方说明),对这种东西,这件财产,如果他没有通过正式授与而另外作了其他处理的话,便自然传给他的儿子们,他们有继承和保有它的权利。 88. 这里,有理由问一问,在父母死后儿子们怎样较他人为先地获得承袭父母财产的权利?父母在死时自己实际上既没有把这种权利转移给别人,为什么它不再归还给人类的共同财产呢?也许可以答复说,公众同意把它给予死者的儿子们。我们知道,公众的做法确是这样处理的;不过我们还不能说这就是人类共同的同意,因为这种同意从来没有人要求过,实际上也从来没有被表示过,但是如果公众的默许已经确立了儿子的承袭权,那么儿子们承袭父亲遗产的权利也只是一种人为的而不是自然的权利;不过在这种做法很普遍的地方,把这种事情看成是自然的,也不无理由。我想,其根据是这样的: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镂刻在他的天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就是保存自己的要求,这就是每一个人具有支配万物以维持个人生存与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但是,除此以外,上帝又在人类心中扎下了繁殖自己种类和延续后代的强烈的要求,这种要求就给予儿子们以分享父母的“财产权”和承袭他的财产的权利。人类保有财产不单是为了自己,他们的儿子也有享有其财产之一部分的权利,当父母死亡,不能再使用财产,父母与其财产分离的时候,儿子们自己的这种权利便与父母的合并起来,全部财产都归他们所有,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继承遗产。与保存自己一样,人们依据同一的义务有责任保存他们自己所生的后代,于是他们的后代便得有享受他们所有的财富的权利。从上帝的法则看来,儿子们具有这种权利是很明显的,而人类确信其子女享有这种权利,从国家的法律看也是很明显的,这两种法律都要求父母供养子女们。 89. 由于自然的过程儿童生来幼弱,不能自己供养自己。上帝既然如此规定了自然的程序,他就亲身给他们这种权利,要父母养育和扶持他们,这权利不仅仅限于能够生存而已,而且包括在父母条件可能达到的范围内享受生活的便利和安适。因此,当他们的父母离开人世,父母对儿子应有的照顾抚养完全停止时,这种照顾抚养的效果应该尽可能长远地使其延续下去,父母在世时准备好的东西,像自然所要求的那样,应当认为是留给儿子们的。儿子们是父母在自己身后,还有责任必须供应照顾的。即使父母在去世时没有明白宣布,自然的意旨却指定了儿子承袭父母的财产。于是,儿子便有资格,有自然的权利来承袭他们的父亲的财富,这是其余的人所不能妄想的。 90. 要不是因为上帝和自然给予儿子以享受父母养育扶持的权利,并作为一种义务,使父母不得不这样做,那么,说父亲应承袭儿子的财产,并且比他的孙子有优先承袭权,也不无理由。因为儿子的抚养教育要费去祖父很大的一番心血和经验,从公道出发,可以认为应当予以报酬。但是,祖父这样做,也是服从于自己的父母所服从的同一法则, ✜✜✜✜✜✜✜✜✜✜✜✜✜✜✜✜未完待续>>>完整版请登录大玄妙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