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洗冤集录译注 [book_author]宋慈 [book_date]宋代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学术杂记,公案,完结 [book_length]92589 [book_dec]通称 《洗冤录》。宋代宋慈著。淳祐七年(1247年)成书。分5卷,前面有一个检验总论(《检复总说》),其后为验尸、验骨、验伤、中毒、救死方五部分。其下又分疑难杂说、初检、验骨、自缢、打勒死、假自缢、溺死、他物手足伤死、服毒、针灸死、验罪囚死、跌死、车轮拶死、雷震死、虎咬死、男子作过死、救死方、验状说等53目。系作者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加以综合、核订和提炼,并参以自己的丰富实践经验写成。对于检验死伤的征象,推定死伤的原因,以及检验的手续和方法等,论述较详。是中国古代法医学名著之一,曾为宋、元、明、清各代刑事检验的准则。也是世界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曾被译成荷、英、法、德、日等国文字。宋刊本已佚,现存最早版本为元刊本。 [book_img]Z_12772.jpg [book_title]洗冤集录原序 【原文】 狱事莫重于大辟[1],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令、佐、理、掾[2]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3]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 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4]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5],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淳祐丁未[6]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7]宋慈惠父序。 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慈拜禀。 【译文】 审理刑事案件没有比审理死刑更重要的了,审理死刑案件没有比查清初始案情更重要的,查清初始案情又没有比检验更要紧的。因为检验鉴定是导致要否判处死刑的原始依据,决定有无冤屈的关键。法律为什么规定州县掌管刑事的所有主辅官员躬亲处理检验之事?是要求慎重而又慎重。可是近年以来,州县逐渐放松了这项工作,几乎都是委派初出茅庐的官员或者副职去做。这些人阅历不深,突然负此重任;加上检验人员舞弊,从中做手脚,有关的吏役弄虚作假,上下其手,弄得案情真真假假,查也无法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清明的长官,也只有一颗良心、两只眼睛,施展不出本领来。何况那些怕脏怕臭,远远地望着尸体不肯近前,掩着鼻子不愿下手的检验官呢! 我四次担任省级司法长官,其他没什么本事,唯独对刑狱案件,必审究再三,不敢生丝毫轻忽之心。如果知道有欺瞒作弊,即断然驳回;有时真伪不明,难于决断,一定反复深思,唯恐轻率行事,枉杀人命。我常常想,断案不清,大多在侦查审问开始时就误入歧途,把检验鉴定做错。其原因在于缺乏经验和专业知识。于是就广泛收集、参考近代传世诸书,自《内恕录》以下有好几本,加以汇集整理,订正舛误;加上自己的看法,编写了一本书,名叫《洗冤集录》,在我湖南任上刊印,给同僚们阅看,使能互相对照考证。犹如医师讨论古法治病一样,体表和内蕴的症状,已经诊断清楚,一经对症治疗,无不手到病除。那么,因而昭雪冤狱,德泽生灵,就与神医起死回生有异曲同工之妙了。 (宋理宗)淳祐丁未年冬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任直秘阁、湖南提点刑狱使,充当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字)惠父谨识。 司法官员、学者如有这方面的见闻及亲身经历,为本书所未载,恳切盼望写下给我,以便日后补充,宋慈深表感谢! * * * [1] 大辟——古五刑之最重者,即死刑,通常指杀头。 [2] 令、佐、理、掾——令指州、县主管,如知州、县令;佐指副职,如主簿、县丞、县尉;理指治狱之官,如司理参军;掾指其他辅佐办事的属官。 [3] 仵作——古代抬棺材、料理埋葬的人叫仵作。 [4] 《内恕录》——书名,应是一部有关法医、检验的著作,已经失传,书成何年代,作者均不可考。 [5] 宪治——旧称上官为宪,后以诸路刑狱官为宪,此处指提刑官的任所。 [6] 淳祐丁未——淳祐为宋理宗第五次改元时的年号,淳祐丁未为公元1247年,宋慈是1249年去世的,说明此书刊于宋慈去世前二年。 [7] 朝散大夫……参议官——拜官叫除,任职叫充;朝散大夫是有较高级别、无实际职掌的散官;直秘阁是掌管珍藏图书、书画的官署;提刑是省级司法官;大使行府参议官是中央派出机构和地方大吏的属官。 [book_title]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之一 (一)条令 【原文】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1];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2];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3]为病死,因头伤为胁[4]伤之类。各以违制[5]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6]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7]一百,吏人、行人[7]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祐[8]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9]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10]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诸验尸,州[11]差司理参军[12],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13]。县尉阙,即以次差簿[14]、丞[15]。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16]皆阙者,县令[17]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18],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19]。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伍人[20]当直。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21]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22],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人力、女使经取口词[23]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复验。验复讫,即为收瘗。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诸尸应复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囚。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独员即牒他县。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渡者。及牒独员县。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24]。 诸尸应牒邻近县验复,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25],并报原牒官司,仍牒以次县。 诸初、复检尸格目[26],提点刑狱司依式印造,每副初、复各三纸,以《千字文》[27]为号。凿定给下州县。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付被差官。候检验讫,从实填写。一申州县;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28],径申本司点检。遇有第三次后验,验准此。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29]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30],童行[31]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常留一员在县。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刑统·制》[32]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诸监临主司[33]受财枉法二拾匹[34],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赃伍拾匹,配本城[35]。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诬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36]。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依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官司信凭以经检验者。不以荫[37]论。仍不在引虚减等[38]之例。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尊长诬告卑幼,荫赎减等,自依本法。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依诬告法。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依入人罪法。 《刑统·疏》:“以他物[39]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申明刑统》[40]:“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诸保辜[41]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三十日;折目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诸啮[42]人者依他物法。辜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43]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乾道[44]六年,尚书省[45]批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复检官方差右选。本所看详[46]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复检官权差识字武臣。今声说照用。” 嘉定[47]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敕[48]:“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复失实,则为觉举[49],遂以苟免。欲望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50]详议,‘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依。” [7]杖——古时刑罚分轻重五种,隋以后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笞(chī,音痴)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用小棍子打屁股和腿。自10下至50下分为五等,每10下为一等加减。杖比笞重,用大棍子打背、屁股和腿。自60下至100下为五等,每10下为一等加减。刑具起初用竹做,后来改为荆木,清朝又全部改用竹板。 【译文】 对于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应该检验而不检验的(包括初验和复验);或者接到检验任务,过了两个时辰还不出发的(夜间接到任务,黑夜时间不计算在内,下条同此);或者不亲自到尸体现场验看的;或者虽然检验了,但没有鉴定出要害致命原因的;或者作出错误鉴定的(指把非正常死亡认作病死,因头部受伤致死认作因胁部受伤致死等),都按失职论处。即根据验尸报告书上的错误记载而陷人于罪的,或为人开脱罪责的,不适用自首宽免的规定,而应按相应的罪刑问罪。如果尸体损伤情况疑难,不容易验明,因而鉴定错误的,打一百棍;检验人员和参加检验的差役受同样的处分。 凡奉派验尸,如果并非尸体间隔时间太久,却谎报尸体腐烂不堪检验,按应该检验而不检验论处(淳祐年间审定)。 凡验尸,报案后过两个时辰还不延请官员去检验的;延请违法,或者受请官员明知违法而不揭发的;或者接到验尸公文,应该接受任务而不接受的;或者办理初验的官员、差役、检验人员和办理复验的人员私相会见,以及把自己检验的材料泄漏出去的,都打一百棍(检验完毕,如果当天不向主管长官申报也要受同样的处罚)。 各县接到别处延请验尸的公文后,凡可以派官却推说无官可派的;或无官可派但不及时将理由回报的;或得知延请验尸的公文下达,却以在假期为借口避不接受检验任务的,都按失职论处。 检验人员在检验工作中收受贿赂,依公人法处分。 检验官员应委派与该案当事人没有亲属关系和利害牵连的人员担任。 凡是朝廷任命的官员,任期已满、等候升调的,不得派出验尸,应派协理刑案的其他官员前去。 凡是验尸,州里应派司理参军去(司理院的在押犯死亡,应派别的官员验尸;如州只设有司理院,仍由司理参军检验)。县里应派县尉去。如果没有县尉,就依序派主簿或县丞去(县丞只能在本县范围内执行任务,不能出本县界)。如果上述这些官员都缺员,县官应亲自去。如果尸体现场在县界十里以外,或者检验本县死亡的囚犯,应通知最近的邻县派官员去。州治所在地的县的命案,都要报告到州。应该复验的,在派出初验官的时候,应报请上级派出复验官。应该通知最邻近县的官员去检验的,如果百里内没有县城,可以通知附近的巡检或都巡检办理(其中复验只能派本县官员去;本县官员只有一个的,才通知附近没有出巡的巡检去)。 各检验官出城验尸的时候,县里派差役军卒跟随前去服役。 各种死者,生前如果没有五代以内的亲属在场照应(已决犯在责打后十日内死亡的和未决犯死亡的,同此),不管是否正常死亡,都要派官员验尸(佣仆、奴婢死亡,如果已经取得了本人生前的口述笔录,只须派差役去验看)。囚犯死亡的和非正常死亡的,都要复验。复验完毕,就可以收埋(收埋的时候,要派差役监视。死者亲属来领尸收埋的,可以给他)。知道死者有亲属在别的地方的,应该通知他们。 各种尸体应该复验的,州管的应该报州;县管的,当接到检验公文的同时,应通知离尸体现场最近的县派官员前去复验(公文中不得写出死亡原因)。如果最近的邻县离尸体现场在一百里以上、比本县还要远的,只派本县官员去复验(如本县的检验官只有一个,则通知别县派官员前去)。 延请官员验尸时,不应到黄河或其他大江大湖彼岸的县去请(江河是指没有桥梁可通的,湖泊指水涨不能渡过的),也不能到只有一个官员的县去请(州治所在地的县可以延请,但接到验尸的公文后,即应报请州里派官员前去)。 凡验尸,如果没有按规定通知最邻近的县而通知较远的县,这样的县也应该接受检验任务,检验完毕,再向上级报告。 凡是应该延请邻县官员检验的,被延请的官员到别县去了,或远在百里以外,或在病假中(有病仍照常办公的不算),又没有别的官员可以派出,接到通知的县,应该当日写明理由(告假的,写明告假起讫日期),负责报告州主管官和提点刑狱司,并回复原行文单位,以便他们向别县延请。 初验和复验的验尸报告书,由提点刑狱司按式印制,初验、复验都是一式三份,按《千字文》顺序编号,盖戳后分发所属州县。检验时先由州县填具,交检验官员应用。检验后,按实际情况填写,一份报州县长官,一份给死者亲属(没有亲属的,缴回提点刑狱司),一份写明发文日期、时间,编好文号,用急件报送提点刑狱司备案(遇有第三次以上检验,也办理同样手续)。 凡旅居外地因病死亡应检验的尸体(不包括在押已、未决犯),如果有和死者同居的五代以内的亲属,或者分居的近亲属(如堂姐妹以上)到死者所在地,请求免予检验的,可以照准。如果是和尚、道士,死的时候,有俗家亲属在场;徒弟死的时候,有师父在场,而且所在庙宇的住持又保证没有其他不正常事故的,也可以免验。和尚、道士死亡,虽然没有俗家亲属在场,但有庙宇住持或徒众担保的,也可以免验。 凡朝廷任命的官员在客外患病死亡(除囚犯案在押的已、未决犯外),如果已经录取了本人生前的口述,或者突然死亡,而所住的地方有庙宇住持或者店铺、邻居以及当地保甲长等担保没有不正常事故的,经主管官府审查批准,可以免验。 各县的县官、县丞、主簿等出差验尸,应当留一个人看家(如果不得已走空时,上级州郡应派官员暂时代理)。 凡是应该按违法失职办罪的,不得按过失论处而宽免(《刑统·制》载:奉皇帝旨意施行,而与之相违背的,处二年徒刑;如果不是故意违旨,是因错解旨意而失职的,打一百棍)。 负有监督职责或主管官员贪赃枉法,非法所得财物价值达二十匹绢的;没有官职的人员贪赃枉法值二十五匹绢的,都应判处绞刑。如果罪该发配远地充军,以及不曾枉法而贪赃在五十匹绢以下的,发放本城服劳役。 凡是拿毒物自服或给别人服用,却诬告他人下毒者,如果罪不至死,给予诬告者一千里充军的刑罚。如果服毒人已经死亡,明知死因却诬告别人的,允许扭送究办,捕捉者赏钱五十贯。 五代以内的亲属因病死亡,却捏造罪名诬陷他人的,按诬告罪论处(如明知是病死,却诬告是别人打死,以致官府准了他的状,对尸体进行检验,就构成诬告罪),不能因为他享有封赠的特权而宽免,也不得因为他撤回诬告就减轻处罚。即使五代以内的亲属互相诬告,或佣工、使女病死,他们的亲属捏造罪名诬告东家,也以诬告论处(长辈诬告小辈,如属享有封赠特权而应予减轻处分的,应依原规定处理)。 凡是把非正常死亡假装为病死,以及把病死假装成打死,验官因从中接受买嘱而造成检验不确实的,按欺瞒、妄告的罪刑减一等论处。如果确是患病死亡或受些创伤,却不按实际情形检验上报,按故意陷害人论处(《刑统·议》认为:上条假装病死的,打一百棍;检验不确实的减一等论处,打九十棍)。 尸体虽然经过检验,实际上却是乱指别的尸体诬告他人,以致审判官员信以为真,据以进行审讯,使无辜的人遭受讼累,对于这种乱告的人应按诬告论处。亲属到尸场故意乱认尸体的,打八十棍。被诬告的人因而死在监牢里的,诬告者应按诬告罪加三等处罚。如果承办官员盲目拘讯,造成错案,按错判无辜罪论处。 《刑统·疏》解释:用器具打伤人的,打六十棍(见血的都算伤。除了拳打脚踢,其余都算器伤。锐器如果不是用锋刃的一面,如用刀背打人,也算器伤)。 《刑统》解释:穿着靴鞋踢人致伤的,听凭官司检验认定。如果是坚硬的靴鞋,就算器伤;不是坚硬的,就不能算器伤,只能算脚踢。 打伤未死的各种保辜期限是:拳打脚踢伤限十天;器伤限二十天;锐器伤和汤火烫伤限三十天;打瞎眼睛、打断四肢、打伤骨头限三十天,在限期内死亡的都按杀人罪处刑(咬伤按器伤处理。孕妇伤后在保辜期限内流产的,流产后加保三十天,但是连同原来打伤的期限,合计不能超过五十天)。凡是在保辜期限外死亡,以及虽然在限内,却是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应该按殴斗伤害的法律处理(其他原因致死是指感染别的病症死亡的,如把别人的脑袋打破,被害人因此得了破伤风死亡,仍应按杀人论处;但假如破伤风不是被打伤的头部,而是其他地方引起的,就只能算感染别的病症而死,则按殴斗伤害的法律处理)。乾道六年(1170),尚书省批示:“各州县检验官都应派文官充任。如果派不出文官,复验官才许派武官担任。”经本署审定:检验官应依法派文官。至于边远小县,确实缺文官,复验官可临时派识字的武官充任。特通知各地照此执行。 嘉定十六年(1223)二月十八日敕书:“据臣下奏称,‘检验工作中不予鉴定要害致命原因的,要受严厉的处分;而检验不符合事实的,却可以因为自己坦白而宽免,不甚合理,希望皇上命令刑部研究,作出合理规定,以便遵行’。刑部、大理寺正副长官研究后,认为检验不当的,原有坦白免究的规定,而检验不符合事实的,也套用这个规定,免除追究责任。现审定:凡是朝廷任命的官员,在检验工作中有检验不符合事实或者失错的地方,都不许因坦白而免予处分。其余仍按原规定的执行。这个意见业经皇帝核准执行。” 【原文】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51],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名目前去,追集邻人、保伍[52],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53],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搔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近在近官员、秀才、术人[54]、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仍未得凿定日时[55],于牒前到地头[56]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稽迟。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 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著、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57]、公人看管。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仔细检喝[58];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所有尸帐,初、复官不可漏露[59]。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 凡血属[60]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便与备申,或与缴回格目。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恐异时亲属争钱不平,必致生词,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 凡行凶器仗,索之少缓[61],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妆成疑狱,可以免死,干系甚重。初受差委,先当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验无差。 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处无。竞主,审问事因[62]了,点数干系人及邻保,应是合于检状着字人齐足,先令札[63]下硬四至[64],始同人吏向前看验。若是自缢,切要看吊处及项上痕;更看系处尘土,曾与不曾移动?及系吊处高下,原踏甚处?是甚物上得去系处?更看垂下长短,项下绳带大小,对痕阔狭,细看是活套头、死套头?有单挂十字系,有缠绕系,各要看详。若是临高扑死,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高下。若是落水淹死,亦要看失脚处土痕、高下,及量水浅深。 其余杀伤、病患,诸般非理死人,札四至了,但令扛舁明净处,且未用汤水酒醋,先干检一遍,仔细看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有火烧钉子钉入骨内。其血不出,亦不见痕损。更切点检眼睛、口齿、舌、鼻、大小便二处,防有他物。然后用温水洗了,先使酒醋蘸纸搭头面上、胸胁、两乳、脐腹、两肋间,更用衣被盖罨[65]了,浇上酒醋,用荐席[66]罨一时久,方检。不得信令行人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也。 【译文】 检验尸体是处理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工作。可是一般主管官员,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多是派些副官、军校之类的公差去代替,或者叫跟班的督率一些差役、家丁哄去,摆起官架子,把邻舍、保甲长等统统捉来,叫他们做前导,吆喝开路,惊动乡里,乱闯尸场,预做手脚。这样骚扰乡民,影响很坏,为害很大。检验官员应该切实注意纠正这种恶劣作风。 承办官员,接受检验任务之后,不应当接见附近的官绅、秀才、术士、和尚、道士等三教九流人物,防止被他们设局欺骗,并引来当事人的意见和控告,增加案件的复杂性。如果通知检验的公文没有写出时间,接受任务后,就要根据当地到尸体现场路程的远近写明到达时间,以免拖拖拉拉,有所耽误。出发检验的时候,要约束随行差役和检验人员等,不得擅自离开检验官,以防他们接受贿赂,串通作弊。住宿时,对他们的行动,也要严格加以控制和监督。 出发检验的时候,要带凶犯同去,派有家眷、田产的手面干净的本地捕头、差役看管好。到了尸场,把凶犯带到尸前,命令检验人员、差役当着众邻居、保甲的面仔细检验,唱报检验结果。绝对不能让检验人员、差役们背着做,防止他们从中做手脚,以致检验不实。如果凶犯还未捕获,就以众邻居、保甲为验尸的见证人。有关尸体损伤情况,不管是初验还是复验,都不得泄露。验官一定要亲到尸场,监督检验人员依法检验唱报,以免他们以重伤报轻伤,替凶犯开脱罪责。 检验官夜间在外住宿,一定要调查清楚所住的人家是不是凶犯的家属或亲戚。没有这种关系的人家才可以住下,以避嫌疑。 凡死者家属申请免予检验的,多数是受了凶犯暗地买和,并串通差役,递来状子。遇到这种情况,检验官决不能轻易相信,替他向上申报,或者把空白验尸报告书缴回去。即使负责办理这一案件的州、县主管官员批准了免验的申请,并且下达公文,检验官也要慎重从事,该检验的还是要检验,防止将来死者亲属分钱不均,引起争执,或者问题暴露了,检验官员脱不了干系,洗刷不清。 杀人凶器,应该及时搜缴。如果追缴不及时,那些奸刁的行凶人家,就会把它隐藏起来,或者转移、掉包,装成疑案,企图逃避罪责,案件就复杂难办了。所以一开始就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把凶器早点搜索出来,以便比验创伤的大小阔狭,确定检验结果,不致讹错。 到了尸体现场,检验官员不要马上去看尸体,可先在上风的地方坐好,把死者家属、地段管主(湖南有这种地段管主,别处没有)以及与死者生前发生争执的当事人叫来,简略审问一下肇事的原因和经过,把验尸报告里规定需要拘传的案件关系人和邻里、保甲点齐,记下尸场的四面接界处,才率同检验人员、差役等向前验看。如果是上吊死的,一定要看吊在什么物体上和颈项上的索痕;还要察看到所系物体上面的灰尘,有没有被移动过?还要看所系物体的位置高低如何?死者原来踩在什么地方?是用什么东西垫脚系上去的?还要看索套垂下多长,套在颈项上面的绳索粗细如何,和索痕的阔狭能不能吻合?仔细察看索套是可以滑动的还是不能滑动的。系索的方法各有不同,有单打个十字扣的,也有缠绕几道的,都要仔细察看。如果是从高处跌死的,要察看失脚地方的泥土痕迹是否符合,以及高深多少。如果是落水淹死的,也要察看失脚地方的泥土痕迹及高低,还要量出水的深浅。 其余被打、被杀以及各种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把尸场四面接界处记清楚后,可以抬到干净明亮的地方去检验。检验的时候不要马上用热汤、酒醋洗尸,应该先就原样验看一遍,仔细察看后脑袋、头顶心、头发丛里,有没有被用烧过的铁钉钉进去(这类创伤不见血,不细看,是看不出伤痕的)。还要仔细检查眼睛、口腔、舌头、鼻孔、肛门、阴道等,看有没有其他什么东西。然后用温水擦洗尸体,再用纸蘸酒醋,贴在尸体的头面、胸胁、两乳、脐腹、两肋等要害部位,用衣服等把尸体盖好,浇上酒醋,用草席紧盖一个时辰,才打开检验。不能听凭检验人员用酒醋马马虎虎地浇泼一下就算完事,如果是这样,伤痕是显现不出来的。 【原文】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67];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68]。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69],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70]。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 凡初、复检讫,血属、耆正副[71]、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但解凶身、干证[72]。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复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73]。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复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74]。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复。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簿尉既无刑禁,邻里多已惊奔。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或老人、妇人及未成丁人塞责。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凭以为实,全在斟酌。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证人真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诬证,不可不知。 顽囚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色,写作“被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执人一项,若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签押于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诡随,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 【译文】 检验的时候,不能依赖和听任检验人员自作主张,应该指挥他们,用酒醋把尸体擦洗干净,仔细验看,并要注意各种非正常死亡的特征。如烧死的口腔里会有烟灰;淹死的肚皮膨胀,里面有水;用衣服或浸湿的纸等物捂在嘴巴、鼻孔上闷死的,肚皮也会胀大,但没有水;如果被人勒死的,颈项上必有绳索交叉勒过的印痕,还有手指甲印或抓破伤痕;如果是上吊自杀的,颈后索痕像“八”字形,不交叉在一起;绳索如套在喉结下面,舌头会伸出来,如套在喉结上面,就不伸出。这些特征一定要看清楚,验仔细。如果真是自杀,就不要乱怀疑他人。如果发现有被杀嫌疑,就立即捉拿凶手。凶手抓不到,不过是工作上的缺点;如果是被杀,却验作病死,以后如抓住凶手,暴露出来,这种错误就难免不受到严厉的处分。 验尸报告书上不能用“皮破血出”的字样,因为一般情况下,皮破必然血出。所以,要写得确切一些,如说“皮微损,有血出”。 经过检验,确实是致命伤痕,虽然是小小一块,也应当把它的长阔分寸略加放大,定作致命伤。内部骨头折断,要讲清楚;骨头没断,就不要讲骨未断,以免误解为有两处伤害(如果杀人凶器没有缴到,检验出来的伤痕就不能放大或缩小分毫,防止日后缴到凶器和伤痕对不起来)。 尸体上如果有许多处伤痕,就只能指定一处是致命伤痕。 打群架打死了人,最难确定哪一处是致命伤痕。如果死者身上有两处伤痕都可以致命,这两处伤痕又都是一个人打的,当然就不成问题;如果是两个人打的,就只能判一个抵命,一个不抵命。这就要在这两处伤痕里,加以比较,选定最严重的一处为致命伤痕。 当官的应避免到社会上作访问,但对于检验尸体,如果有非常疑难的问题解决不了,就必须多方派人到老百姓中去调查对证,力求不要搞错。比如斗殴案件,被害人如果不是立时身死,而是在保辜期限内死亡,致命伤痕又不明显;如通过调查,证明死者生前确实害过较重的病,并曾请医生、巫祝等救治过,那就很可能是病死的。这种情况,如果不调查就不会知道。调查的时候要注意多派一些人,从正面侧面多方进行,不要专靠一个人,偏信他取得的材料。这项工作,一定要很好掌握,不然,毛病就可能恰恰出在这里。 捉住凶犯,不许就地擅自审讯,应该一律解押到县里。等他到县招供后,再依法捉拿关系人。这是为了防止差役们借此敲诈勒索,扰害百姓。 初验、复验完毕,要叫死者家属、乡勇、邻居共同写出保证,负责看守尸体。决不能把这些人也解送到县里,使他们受到不必要的讼累。需要押解到县的只是凶犯和目击的证人。如果审讯时需要讯问这些人,县里审判官自会传讯他们。 检验以后,预审调查得到的行凶原因和经过,公文上写不清楚的细节,应当面报告审判官,使其知道内中曲折,有助于顺利地进行审讯。 近来各省司法机关办案,往往就从初验和复验的官员中派一个兼预审官。预审的时候,都要先把邻舍、保甲长等唤来,反复审问。如果他们供述的证词一致,就合成一张供状;如果各人所见所闻不一样,就让他们各自供述;有的还责令凶犯也供个大概,连同证人的供词一道报送县和省的审判衙门。以后,县官就凭这些材料进行审问,省审判官就凭它批核。这些材料只要稍微有点出入,就要受到严重责罚。负责检验的主簿、县尉之类的官员,他们对滥用刑罚不加禁止,隔壁邻舍就会因为怕受牵累吓得东躲西跑。预审官员如果偏信差役汇报的一面之词,就必然得不到可靠的证词。所以一定要亲自从多方面进行调查访问,把各种不同的供词进行核对,去伪存真,作出正确的判断。千万不能以一两个人的话作为根据,取得两三张供词,就以为可以敷衍塞责。况且这些关系人、证人中很多不识字,他们的供述多是吃公事饭的人代写的;邻舍、证人里有的与凶犯是亲戚朋友,有的又受了凶犯的买托。这些复杂情况都不可不仔细审查。 检验的时候,需要传唤四邻对证,但随行差役、检验人员等常常散布恐怖空气,使这些邻居躲开,只捉一些远邻或老人、妇女及未成年人应付塞责(如果在不得已情况下需要这些人作证,那也只能互相参照讯问,不能全凭他们的证词作根据。至于哪些可以相信,哪些不能相信,全靠检验官员自己斟酌)。还有一些行凶人,唯恐证人供出真实情况对自己不利,便故意让他们躲藏起来,却指使和自己关系亲密的人或长工、佃户等来作伪证。检验官员不能不懂得这些情弊。 凶顽的凶犯很多不认罪服法,他们不肯在验尸报告书的“行凶人”栏内签字画押。书吏们如收了贿赂,反教他们玩花样,写上“被人诬陷”或“无辜受牵连”等字样,企图钻空子逃脱罪责。最近江西宋提刑重新审定了验尸报告书,报准朝廷,增加了“被执人”一栏。如果凶犯真假不能确定,可以暂且把姓名填入“被执人”栏。如果已经认定确是真凶,必须勒令他在正栏(即“行凶人”栏)内签字画押,切不可迁就。检验官对此应该有坚定的态度。 【原文】 凡检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殴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溺杀,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透过处。如尸首烂,须看其原衣服,比伤着去处。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到,自压自伤。 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财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之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75],恐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无。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上肉硬[76]即是。切要者:手足有无系缚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77]死,宜详。 若究得行凶人当来有窥谋,事迹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检出。若无影迹,即恐是酒醉卒死。 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淹死。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札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在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78]不绝。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亦然。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命处?此必是被伤人旧有宿患气疾[79],或是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绝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棉絮之类罨一饭久,令仵作、行人[80]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然后仔细看要害致命处。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汀,欲渡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斑,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之原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失一。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拼杀。一验官独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拼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因仇拼杀两人。县案明,遂闻州,正极典。不然,二冤永无归矣。大凡相拼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译文】 受检验的尸体,一般不外乎刀刃杀伤,钝器打伤,拳脚殴伤,或上吊自杀,或被人勒死,或投水自杀,或被人溺杀,或患病身死等几种情况。但有些被勒死的很像上吊自杀;被人溺杀的和投水自杀又差不多;有的斗殴受伤在保辜期限内死亡,但其真实死因却是由于病患;以及佣仆、奴婢因受虐待,在主人家里自杀、上吊等。死亡的原因多种多样,很容易混淆不清,成为疑难案件。因此,现场检验的时候,千万不能疏忽大意;只要检验时有一点马虎,就会铸成大错。 检验疑难尸体,如是锐器刺伤,创伤透到另一面,则必须检查两面伤口,大的一面是入口,小的一面是出口。如果尸体已经腐烂,那就要验看死者原来穿的衣服有无刺破的孔洞,比对伤口,弄清情况。有些扑在地上的尸体,右手假使拿着短刀或竹签之类尖锐的东西,从颈(喉)部到肚脐下发现刺伤,对这种情况就要弄清是不是酒醉跌倒,或身体是否压着这些尖锐东西而受伤致死。 如附近有登高的处所和浮泥,要检查死者身上有没有钱财物件;如有的话,看有无损毁和短少。假如身边财物尚在,就不大可能是被人谋财害命,推跌致死,而很可能是攀高拿什么东西,不慎失足跌死。 检验女尸,如果全身没有伤痕,就要验看阴道,可能被人用锐器从这里捅进去。捅进去如离肚皮近,肚脐上下就会有淡淡的血斑;如捅得深,就没有这种血斑。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孤身住宿和求乞的妇女身上。 如果是男尸,全身无伤痕,就要仔细检查头顶心、发丛里会不会钉有平头钉子;肛门里有没有被插进坚硬的东西。这种情况,凶犯多是和死者亲近的人,如老夫少妻,老婆和奸夫同谋害命等。 有种尸体,浑身毫无损伤,只是面孔有些青紫,或者一边好像有些肿胀。这种情形,大多数是被人用东西捂住口、鼻闷死,或者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的东西勒死,所以不现痕迹。这类谋杀需要再验看头顶上,如果皮肉坚硬,就可以肯定。更重要的还要注意这类谋杀的其他特征,如死者手脚有没有被绑缚过的索痕;舌头上可能有由于极端难受而挣扎咬破的伤痕;肛门和外阴部可能有因压制挣扎而用脚踏肿的痕迹。如果没有上述这些痕迹,便须要验看口腔有无口水?喉头有无肿胀?如果有口水和肿胀,就很可能是害缠喉风死的,这些都要验看详细。 上述这种无伤痕的尸体,必须追查到凶手,证明确是事先蓄谋杀害,犯罪证据确凿,本人又供认不讳的,才能据以定案。如果没有谋杀迹象,就很可能是酒醉后引起的猝死。 常见有这样的案子,双方格斗以后,各自散去;散后,有的到附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的血污,或者取水喝,却因为刚刚相打得精疲力竭,或者酒醉相打后因头晕掉到水里淹死。这种情况,落水的时候还活着,死后尸体肚腹膨胀,十指甲里有泥沙,两手向前,验明只是落水身死。虽然尸体上有殴打的伤痕,但不能定作致命痕,只能记在验尸报告书上,认作落水致命。因为最明显的打伤,即使伤在要害部位,也还有法定的保辜期限。按法律规定,在限期内和限期外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应按斗殴伤害处理,不能按打死处理(其他原因是指受伤后,又害了其他病症而死的)。上述落水身死是很明显的,尸体上虽然有殴打的伤痕,但却是其他原因致死,这个界限必须区分清楚。曾经有这样的检验官,看到死者头上有伤痕,就定作“因为打伤昏迷,不觉掉到水里”。这是把打伤错定为致死的原因,被告当然不服,以致申诉不已。 还有相类似的情况,就是打架散去后,一方走到高耸危险的地方,因头晕失足跌死,虽然死者身上有斗殴的伤痕,这也不能认作打死。而应验看失脚地方的高低和泥土脚印,从高跌下的损伤痕迹,致命要害部位的受伤情况,才能作出结论。这类案件,还要细细查明曾经看见双方殴打后散去的见证人、旁证人,以取得确凿证据。 有些争斗致死的案件,虽然没有搞错争斗双方的当事人,可是尸体上却没有伤痕,怎样来验明伤在什么致命要害部位呢?这类情况,一定是被打伤的人原来就有气厥等毛病,或者在打架前喝醉了酒,打架时恰好碰着老毛病发作,以致气绝身死。如果真是这种情况,多半会有一个或两个睾丸缩进小腹里看不见,可以用衣服或棉絮等醮温热的醋水盖在阴囊和小腹上,过一顿饭时间,叫检验人员用手从尸体小腹向下按,缩进的睾丸自然会坠下来,这就是这类有气厥的人因老毛病发作致死的明证。这类案件还要再仔细检验要害致命部位有无其他可疑的地方。 从前有甲乙二人同行,乙身上有值钱的东西,甲想抢他的,就领着乙走,经过一条溪河,当走到水深处时,甲就乘机把乙按在水里淹死。这种尸体上没有伤痕,经过检验,乙身体很瘦弱,十个手指甲都是乌黑的,指甲缝和鼻孔里都有泥沙,胸膛发红,嘴唇发青,肚皮膨胀,这就是乙体弱被甲强行浸到水里淹死的根据。这类案件还要审查甲谋财害命的经过,追出赃证,互相对照,才万无一失。 还有些年老气衰的人,被人用手捂住口鼻,也会气绝身死,这种尸体也看不出伤痕。 有个农民叫他外甥与邻居的儿子,扛了锄头同去开山种谷子,隔了两夜还不见回家,这个农民就去寻找,发现两个人都死在山上。案子报到官里,死者随身衣服都没有短少,不像是谋财害命。检验官到现场一看,见一具尸首倒在小茅屋外面,颈椎骨被刀砍断,头上脸上都有锐器伤;另一具尸首躺在茅屋里面,脖子左边、后脑右边也有锐器伤。大家都认为屋外一个先受伤身死;屋里一个是杀人后自杀。承办官员们仅根据两个都有伤,身边没有什么财物,验定是互相狠斗,两败俱伤而死。另一个检验官却持不同见解说:“不能这样验定。假使根据主观想像,可以作这样的结论。可是事实是:茅屋里的这具尸体后脑右边的刀伤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砍自己后脑袋的道理,这样用手不方便。”果然,没隔几天,捉住一个人,就是他因私仇报复而同时杀死这两个人。县里把这桩无头公案弄清楚了,报到州里,将凶犯处了死刑。要不然,这两个人就做了冤死鬼了。对于互相拼斗两败俱亡的案件,应该验得各处创伤都没有可以怀疑的地方,才能作这样的结论。检验工作最可贵的是观察、分析问题要精确,不能主观臆断,粗心大意。 * * * [1] 过两时不发——要检验官员迅速前往,趁尸体未变化腐烂之前,易于检验;也使奸猾之徒,急切中来不及活动,难做手脚。如果迟久,则尸体腐烂,检验困难,就容易被蒙混了。这里“时”指时辰,每昼夜分十二个时辰,每个时辰相当今之两小时。 [2] 亲临视——规定检验官员必须亲临监视,防止吏役们串通作弊,匿重报轻,减多增少;使狡黠的当事人、讼棍不容易钻空子。 [3] 非理死——即非正常死亡。法医学上,根据死因和死亡性质,将人的死亡概括为正常的和非正常的两大类。前者又叫自然的死亡,包括老、病死。后者又叫不自然的死亡,是由能量大或作用强的外来因素造成的死亡。造成这类死亡的暴力性外因种类繁多,可概括为机械性、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学的四种,其中尤以前三种在法医学领域为最常见、最重要。如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和损伤死、烧死、冻死、电击死、雷击死,以及各种不同的外源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死等。这些非正常死亡,按其性质和情节的不同,又有自杀、他杀、灾害事故等区分。对这些不同性质的非正常死亡的正确分析和判定,具有重大的法医学和社会意义。因此,对于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在接到检验任务后,要及时前往现场,认真检验,查明死亡原因。这一检验制度是很好的,一直沿用到今天乃至今后。 [4] 胁——指身躯两侧自腋下至最后一根肋骨的部分。 [5] 违制——制是诏令的一种,违制就是指官员违反皇帝的诏令,犯了失职罪。唐、宋律(法典)上都有《职制篇》,就是处理官员违法失职的。 [6] 出入——这是古代的一种办案责任制。审判官吏利用职权虚构事实,陷人罪的,或把轻罪定重罪的,叫故入;有意替罪犯开脱罪责,或把重罪定轻罪的,叫故出;因工作的差错而办错案的如错关人、错放人叫失入、失出,均应受与所出入罪刑相等的处罚。这里的故即是故意,失即过失。 [7] 行人——古代抬棺材、料理埋葬的人叫行人。 [8] 详——审也。详定即审定之意。 [9] 请官——古时发生人命案件,保正报到官里,按法律规定通知符合条件的官员去检验,本县进行初检,确属他杀命案还要请邻县派官进行复验,叫做请官。 [10] 牒——下行或平行的公文。 [11] 州——宋代的州在路之下,县之上,相当于现在的地区,长官叫知州。大州叫府,长官叫知府。宋代的府、州、军、监是同一级。 [12] 司理参军——官职名。宋朝继承了唐朝的官制,在州一级设六曹参军(参军即参事的意思),好像现在专署的局、科。其中有一曹叫司理参军,专掌审理案件、监管犯人,简称司理。 [13] 尉——古时管押犯人和捕捉盗贼的官吏多叫尉。县尉即相当于现在的县公安局长。宋时,每县一般置尉一人,职位在主簿之下,多派文官充任。南渡以后沿边各县有时也派武官充任。 [14] 簿——即主簿,县一级掌管财粮和簿书的官吏,相当于现在的县府秘书兼财粮科长。宋真宗的时候,五千户以下的县不置主簿,由县尉兼。但后来江南和四川各县普遍都设置主簿。 [15] 丞——县丞,即县官的助手,相当于现在的副县长。宋代大县置丞,职位在簿、尉之上;小县不置丞,由主簿兼任。 [16] 监当官——负有监督视察任务的官吏。 [17] 县令——县的行政长官。封建时代,行政和司法一体,州、县官同时又是司法审判官。 [18] 郭下县——州治所在地的县。 [19] 都巡检——宋时于沿边、沿江、沿海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山区设置都巡检,有的管辖几个州、县,有的只管一州一县,掌管训练军队、擒捕盗贼和治安巡逻等事,受所在州、县领导。 [20] 手力——古代官府中供奔走驱使的杂役。伍人——古代户籍编在同伍的人。五家为伍。 [21] 缌麻——(缌sī,音思)旧时丧服名,以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为五服,也就是按和死者的亲疏关系分五等。和死者最亲的人,要穿极粗的生麻布衣服,穿的时间也最长(3年)。以下的布质就可以细一些,穿的时间也可以短一些。最轻的是缌麻,服期3个月,凡是堂伯叔、祖父母、表兄弟、岳父母、女婿、外孙等这一类的亲属,都服之。 [22] 禁囚责出——禁即监狱,如收禁、监禁,意思是禁止犯人的自由行动。禁囚即囚犯。宋代判徒刑的罪犯可用杖刑代替,用杖责打后即行释放,不再令服劳役,叫做责出。 [23] 取口词——见第三十一节介绍。 [24] 所属——主管官署。 [25] 提点刑狱司——宋朝把全国分为十五路(后增至二十六路,相当于现在的省),在各路设置提点刑狱官(后改称提刑司),简称提刑,掌管辖区内的司法工作,巡回视察在押囚犯,检举违法失职官吏。明清的时候改称为提刑按察使,俗称按司。清末改为提法使,民国废。 [26] 格目——即验尸报告书和表格,又名尸格、尸状、验状、尸帐。宋孝宗淳熙元年(1174),浙西提刑郑兴裔看到地方官吏对检验工作极为马虎草率,玩忽职守,如:不立即派官检验;检验官借故挨延;检验时怕脏怕臭,不亲自看尸;滥以“不堪检验”谎报塞责;书吏们从中做手脚,弊端丛生。郑兴裔就设计《检验格目》,内有告发人、检验官及书吏、仵作姓名,接受告状时间,接受检验任务时间,到达尸场里程、时间,伤损部位、致命部位等栏目,经朝廷审查认可,交刑部镂版颁发全国填用。验尸报告书是法医鉴定书中的一种。无论初验、复验都要写,而且要一式三份。这一工作制度直到今天仍延续使用。今之尸体检验报告书一般包括引言、案情摘要、尸检情况、分析说明及结论五个部分;最后由鉴定人签名,加盖鉴定专用章,注明年、月、日。同样需一式三份:一份作为正本交委托单位,一份作为副本便于委托单位移送,还有一份存档备查。随着现代司法摄影技术的发展,今之尸体检验报告书除文字材料外,尚需附现场和尸体照片,便于与文字记载对照研究分析,也有利于将原始情况留影备查。因此,现代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比古代的验尸报告书详尽。 [27] 《千字文》——书名,南朝梁周兴嗣撰,全文恰好是一千字的韵文,没有一个重字,故用以编目录。旧私塾用它和《三字经》、《百家姓》同作启蒙书。 [28] 急递——宋时,司法黑幕重重,检验完毕,承办官吏往往不立即将验尸报告书上报,有的故意拖延,乘机敲诈勒索,任意增改;及至上级接到验尸报告书,发现问题时,尸体已经坏烂,遂成悬案。所以后来有检验完毕,当众填明日、时,封缄急递的规定。宋时驿传分三等,回步递、马递、急脚递。急脚递最快,日行四百里(200千米)。 [29] 大功——五服中的第三等,指堂兄弟、姑母、已嫁姐妹、孙、侄媳妇这一类的亲属。 [30] 法眷——和尚、道士的俗家眷属。 [31] 童行——或叫行童。伺候和尚、道士的童儿,包括行者、徒众。 [32] 《刑统·制》——秦以后,各个朝代的刑书都叫律,律以外还有皇帝的敕、令、格、式作补充。唐朝末年把刑律与有关的敕、令、格、式统一分类,汇编为综合性的刑事法规,叫做《刑律统类》,简称《刑统》。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命窦仪修订《刑统》三十卷,内容基本上抄袭唐律,由朝廷颁行。《刑统·制》就是《刑统》中的法令,后文的《刑统·疏》是法令注释,《刑统·议》是大臣们对法令的讨论意见。 [33] 监临主司——监督并到现场理事的主管官员。 [34] 二十匹——即二十匹绢。绢、帛、缯、四字,意义相同,现在统一叫绸。绢是较粗的绸,宋时用作一种计值单位。 [35] 若罪至流……配本城——流是发配远地充军的刑罚。宋时为缓和阶级矛盾,采用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判流罪的,用杖责打背部,责打后即命令罪犯在本城服劳役,并不远流。 [36] 贯——一千个铜钱用绳子串起来叫做一贯。 [37] 荫——庇荫的意思,是封建王朝优待贵族、官僚、大地主的一种制度。他们的子弟可以由“荫补”做官,享受各种特权,轻罪可以免除科刑。宋荫最滥,当朝官僚的子孙、亲属甚至朋友、门客、医生,都能得官受俸,享受特权。 [38] 引虚减等——引虚指撤回(这里指撤回诬告),减等是减轻处罚。 [39] 他物(伤)——损伤名称的一种分类。古人除了拳脚伤、锐器伤以外,统称器伤(他物伤)。现代法医学上则分为机械性的损伤、自然的损伤和化学上的损伤等。其中机械性的损伤按致伤工具的性状和作用又分为钝器伤(包括拳脚伤、咬伤、挫压伤、坠落伤)、锐器伤和火器伤。 [40] 《申明刑统》——宋王朝对《刑统》所作的法律解释,是宋高宗时参政张守主持重修的《绍兴敕令格式》的一个组成部分。 [41] 保辜——即负责为被害人治伤以减轻罪责的意思。旧刑律规定,凡打伤了人,可给一个限期,如在限内身死,就要定作因伤致死,凶犯要受重罚;限内未死,可以从轻判罪,叫做保辜。所规定的期限叫保辜期。清律例馆修订的《洗冤录》论保辜的意义说:杀伤案件,起于谋杀的少,起于斗殴的多。因此,斗殴法律着重规定了保辜制度。限内因伤身死,原则上要加害人抵命;不死则酌情从轻发落。所以保辜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促使加害人千方百计去救治被害人,从而保全双方的性命。 [42] 啮——(niè,音臬)用牙齿咬断东西叫啮。 [43] 风——指破伤风。是由破伤风杆菌侵入创口所引起的一种急性疾病,死亡率甚高。 [44] 乾道——宋孝宗第二次改元年号,公元1165~1173年。 [45] 尚书省——唐、宋时辅助皇帝掌管政务的最高行政官署。其长官叫尚书令,置左右仆射,下统六部。宋朝中期以后,尚书省的职权分散,形同虚设。 [46] 本所看详——中央主管机关根据过去的敕文、案卷所作的批复或决定叫看详,用以处理同样的问题,具有法律效力。本所即编修敕令的官署自称。 [47] 嘉定——宋宁宗第四次改元年号,公元1208~1224年。 [48] 敕——(chì,音斥)封建君主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封建时代,皇帝的命令就是绝对的法律。宋代律、敕并行,常以这种形式来修改、补充,甚至代替、破坏法律。这样封建统治者就可以随心所欲地伸缩、解释法律,而不致被法律所束缚、限制。 [49] 觉举——指官吏公私失措、断狱失当而能自行举发,一般可以免罪。应连坐的,一人自行举发,其余亦可宽宥。但断罪失当犯人已经处决的,不在此例。 [50] 刑寺长贰——宋时中央一级主要以刑部和大理寺分掌司法,刑寺长贰就是刑部和大理寺的正副长官。 [51] 厅子、虞候——厅子,差役名称。虞候,五代时担任禁卫的军校,宋朝保留了这种差使。 [52] 保伍——古时按什、伍户口编制的最基层组织的领头人,即地保、地甲之类。 [53] 打路排保,打草踏路——旧时验尸,检验官去尸场的路上要铺草,责令保正布置,各家出钱摊草。 [54] 术人——方技之士,就是用炼丹、修道、降魔、捉鬼等骗人的江湖客。 [55] 日时——郑兴裔设计的检验格目内,有报案年月日时、请官日时、受请日时、到达尸场日时、检验官驻地至尸场里程等栏,以备填报。 [56] 地头——所在地。 [57] 节级、教头、部押——宋代军校、书吏的名称。 [58] 检喝——旧制:验尸时,检验人员把伤痕的部位、大小、长短大声唱报,书吏用红笔在尸图上照样书画,以便众人共同观看,叫做检喝。 [59] 所有尸帐……不可漏露——对于尸体检验的情况,不管是初验,还是复验,在案件破获、审理前,都不得泄露机密,否则容易犯提供、诱供、指名问供之类的错误,影响案件的查处。这一观点完全正确,直到今天依然如此。 [60] 血属——包括父、母、子、女等血缘亲密的直系亲属,也包括兄、弟、叔、伯等有血缘关系的旁系亲属。 [61] 行凶器仗,索之少缓——对于现场提取的凶器,或杀人嫌疑的器仗,均应及时搜缴,以便检验人员用来与创口特征进行比对。随着现代法医物证学的飞快发展,对遗留在凶器上的血迹、指纹等,均可作物证检验鉴定。 [62] 凡到检所……审问事因——大凡发生命案,到了尸体现场,检验人员不要马上去看尸体,而是先要了解发案经过,简略地询问一下肇事的原因,需要从尸体检验上解决哪些问题,弄清基本情况后,才进入现场,进行检验。这一工作方法,直到今天,我们的法医工作者在勘验之前都是这样做的,便于与侦查工作结合起来,共同研究,全面分析,以尽快地查明案情。 [63] 札——这里是笔录的意思。又下行公文也叫札。 [64] 硬四至——陆地上四面接界的地方叫硬四至,水面上四面接界的地方叫软四至。 [65] 罨——(yǎn,音掩)覆盖的意思。医疗手术有冷罨法、热罨法。 [66] 荐席——用稻草或麦秆编成的草垫子。 [67] 溺死,腹胀,内有水——腹胀有水,溺死者有的虽有这种现象,但不是溺死的普遍特征。因为溺死者主要是液体吸入呼吸道内引起窒息死亡,未必胃内有大量液体。 [68] 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尸体检验报告书的文字要写得确切。如笼统地写“皮破出血”是不合要求的。作者这一观点是正确的。现代法医学要求尸体检验时应仔细测量损伤的长度、宽度及深度,并估计出血数量;对多处损伤要明确判明哪些是致命伤,哪些是非致命伤,以便审理时定罪量刑。 [69] 广布耳目以合之——指检验尸体时,如遇到疑难问题解决不了,就应深入到广大群众中去调查了解,综合研究,才能防止失误。 [70] 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有些狡猾的凶犯,知道审判官因案情不明,会私查密访,故意布置一些人歪曲事实,散布空气,制造舆论,用假证词进行蒙骗;也有并非亲闻目睹,道听途说,以讹传讹;还有不负责任地乱说一通,这些在调查时要注意多方查证分析,不要偏听偏信。 [71] 耆正副——宋时,选择乡里间有勇力的人,协助官府追捕盗贼叫耆长,分正、副职。实行保甲制,由保正取代。 [72] 干证——与讼案有关涉的目击斗殴行凶的证人。 [73] 勘鞠——审讯。 [74] 体究——体察和考究的意思,这里所指的类似现在的侦查预审工作。 [75] 妇人无伤,须看阴门——以防自此入刀于腹腔内。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手段日趋多样化、智能化、科学化。一些毒害案,狡猾的犯罪分子不仅可以通过口腔这一常见途径来投毒,而且还可以通过呼吸道、静脉或肌内注射,甚至通过女性的阴道等多种途径谋害。1958年福建省仙游县有个怀过七胎的两性人(俗称半男女),生理变性后长期奸占一名妇女,因阻止她嫁人未遂,偷偷地用棉花包卷砒霜趁着与该妇女行奸时,送进她的阴道深处,致该妇女阴道黏膜溃烂而死,即一罕见的案例。法医解剖检验时,从死者阴道中取出棉球二粒,发现内卷红色颗粒——砒霜粉末。证明确是砒霜中毒而死,阴道为毒物进入途径。该两性人罪犯嗣后即被判死刑。 [76] 顶上肉硬——疑为“项上肉硬”之误。 [77] 缠喉风——病名。症状为喉内红肿,项部肿痛,喉内有红丝缠紧,像绞缚一样,又麻又痒;厉害的痰壅气塞,手足冰冷;有的还有稠黏涕唾。类似于咽旁脓肿及脓性颌下炎等。 [78] 翻异——已判死刑案件,犯人和他的家属都可以喊冤申诉,称为“翻异”。对这种情况,应再复审。 [79] 气疾——指气厥、气虚等疾患。 [80] 仵作、行人——(仵wǔ,音午)古代抬棺材、料理埋葬的人叫仵作、行人。这种职业和尸体接近,当时没有专门的司法检验吏役,检验尸体的时候,便令仵作、行人操作,久之便成为司法检验吏役的专称。 [book_title]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之二 (五)疑难杂说下 【原文】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旁,始疑盗者杀之,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斫伤十余处。检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仇最深?”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仇,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检官默识其居,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俄而,居民赍[1]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人。就擒讯问,犹不伏。检官指刀令自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2],岂可隐耶?”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经久,事属大家因仇事发。体究官见皮肉尽无,惟髑髅[3]骸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验,上司督责至数人,独一官员承当。即行就地检骨,先点检见得其他并无痕迹。乃取髑髅净洗,将净热汤瓶细细斟汤灌,从脑门穴入,看有无细泥沙屑自鼻孔窍中出,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溺水身死。盖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取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 广右[4]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后因阅案卷,见初验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小。遂差官复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先以榉[5]树皮罨成痕损,死后如他物所伤。何以验之?但看其痕里面须深墨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无虚肿者,即是生前以榉皮罨成也。盖人生即血脉流行,与榉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着,痕损处虚肿,即非榉皮所罨也。若死后以榉皮罨者,即苦无散远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紧硬者,其痕乃死后罨之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致榉不能施其效。更在审详原情,尸首痕损那边长短,能合他物大小,临时裁之,必无疏误。 凡有死尸肥壮无痕损,不黄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尸首无痕损,只是黄瘦,亦不得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了,切须仔细验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检验最误人也。 凡疑难检验,及两争之家稍有事力,须选惯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谨守分贴司,并随马行,饮食水火,令人监之,少休以待其来。不如是,则私请行矣。假使验得甚实,吏或受赂,其事亦变。官吏获罪犹庶几,变动事情,枉致人命,事实重焉。 应检验死人,诸处伤损并无,不是病状,难为定验者,先须勒下骨肉次弟等人状讫,然后剃除死人发髻,恐生前被人将刃物钉入囟门或脑中杀害性命。 被残害死者,须检齿、舌、耳、鼻内,或手足指甲中,有签刺筭害[6]之类。 凡检验尸首,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及被打后自缢身死,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最须见得亲切,方可如此申上。世间多有打死人后,以药灌入口中,诬以自服毒药;亦有死后,用绳吊起,假作生前自缢者;亦有死后推在水中,假作自投水者。一或差互,利害不小。今须仔细点检,死人在身痕伤,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处,其自缢、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凭实迹,方可保明。 【译文】 有人被杀死在路旁,检验官前往验尸,起初以为被强盗所杀,经查点随身衣服财物并没有短少,只是全身被镰刀砍伤十多处。检验官道:“强盗杀人的目的是为了劫取财物,现在东西都在,刀伤很多,不是仇杀是什么!”于是叫看热闹的人走开,唤死者老婆问道:“你丈夫向来与谁结怨最深?”回答说:“我丈夫素来与人无仇,只是前几天有某甲来借钱,不曾借到,曾说限定日期要钱,并没有很深的冤仇。”检验官暗暗记下某甲的住址,打发好几个差人分头告示:“附近居民要把家中所有镰刀立即呈缴检验,如发现有隐藏不交的,必然是杀人凶手,一定要彻底究办。”不多久,居民缴上镰刀七八十把,一齐排列地上。这时正是大热天,飞来许多苍蝇,聚集在其中一把镰刀上。检验官指着这把镰刀问是谁的,马上就有一个人承认是他的。这人就是向死者借钱不遂、限定日期要钱的某甲。捉住审问时,某甲却不承认。检验官就指着那把镰刀让他自己看:“别人镰刀上不停苍蝇,而今你杀了人,镰刀上的血腥气还在,以致苍蝇飞聚,赖得掉吗?”围着看热闹的人都非常佩服。这个杀人犯只好磕头服罪,不能再抵赖了。 从前有个在很深的池塘里溺死人的案件,已经隔了很久,事主是有钱有势的人家,原来想瞒着不报官验尸,后来被仇人告发。预审官见尸体都烂完了,只有一副骨头还在。这个案件,上司几次派检验官,都没有人肯接受任务。一连督促了好几个人,才有一个官员愿意承担。这个官员接受任务后,立即就地检验骸骨,先点验一遍,没有发现问题。于是就把骷髅头洗干净,用小口瓶盛清洁热水从脑门慢慢灌注,看有没有细碎泥沙从鼻孔流出来,就凭这点断定是不是生前投到水里溺死的。因为凡是生前落水的,由于拼命吸气,鼻孔里必然会吸进一些泥沙;死后投到水里的,就没有这种现象。 广西有个凶犯谋杀了一个小和尚,抢劫了他所携带的东西。案发时,距离行凶的日子已经很久了。凶犯招供,说是“打劫后,把他推到水里”。捕盗官在下游捞着一具这样的尸体,可是皮肉烂完了,只剩下一副骨头,无法辨认面貌和致死原因。虽然和口供对得起来,但承审官员担心可能会有巧合,终是不敢判决。后来仔细审阅案卷,发现里面有初验预审官取得死者兄长的供述,说他弟弟生来是龟胸,身材又很矮小。于是派官复验,查得果然是龟胸,才敢判定。 南方百姓常常会因为一些小争执而自杀,很多并借此诬赖对方。诬赖的办法是先把榉树皮捣烂,敷在皮肤上装成伤痕,然后自杀,死后敷树皮的地方就很像被钝器打伤的样子。怎样来鉴别呢?只要察看到“伤痕”里面是深黑色,四边青红色,形成一块痕迹,没有浮肿,这就是生前用榉树皮敷成的假伤痕。因为活着的人血脉流通,由于榉树皮的作用,会形成一定痕迹(如果用手按捺,伤损处有明显的浮肿,就不是榉树皮敷的)。如果是死后用榉树皮敷的,四边就没有散淡的青红色,只呈现淡黑色,用手按捺也不坚硬,这就是死后用榉树皮装成的伤痕。这是因为人死以后,血液循环停止,榉树皮就不能起作用了。这类案件,更重要的还靠深入调查清楚致死的真正原因,验看尸体伤痕的长短分寸,和所用来行凶的钝器的大小能不能吻合,全面审查分析,就不致办错案子。 检验工作中,遇到肥壮尸体,没有损伤,又不黄瘦,不能随便认作病死;假使尸体没有损伤,只是黄瘦,也不能仅仅根据表面现象就认作病死,一定要仔细验出到底为什么死的。检验这类尸体,最容易发生差错。 检验疑难案件,特别是原被告又有些钱势的,一定要挑选熟练的检验人员和奉公守法的可靠公差,让他们紧跟着长官一同前往,沿路饮食和出恭、解溲等,都要派人监视,等候他们办完再同行,不要让他们单独行动。如不这样,就可能有人暗地收买他们。这类案件,即使检验出真实死因,也会因差役收受贿赂而出毛病。出了毛病,承办官员受处分还在其次,把案情弄颠倒,冤屈了人命,问题就严重了。 受检验的尸体,既验不出伤损,又肯定不是病死,难作结论的,先要让死者亲属等写下甘结,保证不生异议;然后剃掉死者头发,仔细验看生前有没有被人用尖锐的东西钉进囟门或头顶心等处杀害送命。 对于被用残酷手段杀害的尸体,还应验看牙齿、舌头、耳朵、鼻孔以及手指甲、脚趾甲里有没有被用竹签等刺伤致命。 检验尸体中,对于认作被打后服毒身死、被打后自缢身死及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的案件,最要紧的是把它的特征查验清楚,才能作出结论上报。因为社会上常常有打死人后把毒药灌进嘴里,假装成是自己服毒的;也有打死后用绳索吊起来,假装成是生前上吊自杀的;也有打死后抛到水里,假装成是投水自杀的。这类案件,在这些关键问题上稍有出入,就会把案件搞错,干系不小。所以一定要仔细检验死者身上的伤痕,如果伤痕不在要害致命部位,而要定为被打后上吊、投水或服毒自杀之类,都必须要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才可保证无误。 【原文】 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卤莽。 初检,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检时,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虽经多日,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招上司问难。须仔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若委是经日久变动,方称尸首不任摆拨。 初检尸有无伤损讫,就验处衬簟[7]尸首在物上,复以物盖。候毕,周围用灰印,记有若干枚,交与守尸弓手[8]、耆正副、邻人看守,责状附案,交与复检。免至被人残害伤损尸首也。若是疑难检验,仍不得远去,防要检异同。 【译文】 收到人命状子,切不能轻易相信,必须经过详细检验,而且检验一定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首先应挑选一些诚实可靠的公差,派他们到民间查访;查到确属非正常死亡,等他们报告后,再研究处理。 要经常教育下属,在检验工作上,一定要谨慎从事,不得草率。 对尸体作初次检验,必须认真负责,而且一定要明确地指出致死的要害部位和原因,不许随随便便地填上“尸首坏烂,无法检验”字样,塞责了事。 在进行初验的时候,如讯明确是争斗致死,虽然已经隔了很多日子,也不能认作“无从检验”,以免上报后,遭上司反驳。因此,一定要仔细验出致命伤在哪里。如果实在日子隔得太久,腐烂不堪,才能报“尸体确属无法检验”。 尸体经初验后,有无损伤都应在检验的地方铺上竹席,把尸体安放席上,用东西盖好。周围盖上石灰印,记下灰印数目,交给守尸捕役、乡勇、邻人看守,要他们具结附在案卷里,交给复验官,防止尸体被人破坏。如果是疑难案件,初验官员就不能走远,以便等到复验发现有不同情况时进行核对。 (七)复检 【原文】 与前检无异,方可保明具申。万一致命处不明,痕损不同,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不可概举。前检受弊,复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恐有连累矣。 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迁就改正,果有大段违戾,不可依随。更再三审问干系等人,如众称可变,方据检得异同事理供申;不可据己见,便变易。 复检,如尸经多日,头面胖胀,皮发脱落,唇口翻张,两眼迭出,蛆虫咂食,委实坏烂,不通措手,若系刃伤、他物、拳手足踢痕虚处,方可作无凭复检状申。如是他物及刃伤骨损,宜冲洗仔细验之,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岂可作无凭检验申上? 复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无亲属者,责付本都[9]埋瘗[10],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争论,未可给尸,且掘一坑,就所簟物,舁[11]尸安顿坑内。上以门扇盖,用土罨瘗作堆,周回用灰印印记,防备后来官司再检复,仍责看守状附案。 【译文】 复验的结果与初验的相同,才可作出结论上报。假使初验时把致命伤处弄错了,损伤情况不对头,比如把毒死定作病死,诸如此类,不必一一列举。初验出了毛病,复验岂能再不用心审究?如果马虎从事,就会和初验者一样要受到失职的处分。 复验所得的情况如果和初验的只有很小的出入,就可以迁就同意初验结果;如果有很大出入,就不能随便同意。因此,必须反复审问案件关系人,如大家认为初验和实情不符,才能根据复验结果,把和初验有哪些相同和不同的地方,向上报告说明。不能根据一己之见,把初验的结论随便否定掉。 复验的时候,如果尸体放得太久了,面部膨胀,且发出一股难闻的臭气,皮肤、头发脱落下来,两唇外翻,嘴巴张开,眼球突出,浑身生满蛆虫,腐烂得实在不能下手,像这样的情况,如果是用锐器、钝器、拳打、脚踢,伤在没有骨头的虚软地方,方可作“无从复验”上报。假如是锐器、钝器伤及骨头,就应该在用水冲洗后,仔细验看,并在验尸报告书上说明致命伤在哪里。一件人命关天的案子,岂能任意用“无从检验”上报了事呢? 复验官检验完毕,如果当事人都没有异议,才能把尸体交给亲属。没有亲属的,并给辖地内乡官负责掩埋,还要他们看守好,不准用火葬和使尸体拆散失落。如果当事人有争论,就不能把尸体交给亲属,可挖一个土炕,把尸体连衬垫的东西一齐安放在土坑里,上面用门板盖着,再堆上泥土作成坟堆,周围盖上石灰印,做好记号,以备日后可能再派官员来检验,还应责令地保等具状负责看守。 (八)验尸 【原文】 身上件数正头面、有无髻子?发长、若干?顶心、囟门、发际、额、两眉、两眼、或开或闭,如闭,擘开验眼睛全与不全。鼻、两鼻孔。口、或开或闭。齿、舌、如自缢,舌有无抵齿?胲喉、胸、两乳、妇人两奶膀[12]。心腹、脐、小肚、玉jing、阴囊、次揣捻两肾子全与不全,妇人言产门,女人言阴门。两脚、大腿、膝、两脚臁肕、两脚胫、两脚面、十指爪。 翻身:脑后、乘枕、项、两胛、背脊、腰、两臀瓣、有无杖疤。谷道、后腿、两曲、两腿肚、两脚跟、两脚板。 左侧:左顶下、脑角、太阳穴、耳、面脸、颈、肩膊、肘、腕、臂、手、五指爪、全与不全?或拳或不拳?曲腋、胁肋、胯、外腿、外膝、外臁肕、脚踝。右侧亦如之。四缝[13]尸首须躬亲看验。顶心、囟门、两额角、两太阳、喉下、胸前、两乳、两胁肋、心腹、脑后、乘枕、阴囊、谷道,并系要害致命之处。妇人看阴门、两奶膀。于内若一处有痕损在要害,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 众约死人,年几岁,临时须仔细看颜貌供写,或问血属尤真。 凡检尸,先令多烧苍术、皂角,方诣尸前。检毕,约三五步,令人将醋泼炭火上,行从上过,其秽气自然去矣。 多备葱、椒、盐、白梅[14],防其痕损不见处,借以拥罨。仍带一砂盆,并捶研上件物。 凡检复须在专一,不可避臭恶。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闭玉jing、产门之类,大有所误。仍仔细验头发内、谷道、产门内,虑有铁钉[15]或他物在内。 检出致命要害处,方可押两争及知见亲属令见,切不可容令近前,恐损害体尸。 被伤处须仔细量长阔、深浅、小大,定致死之由。 仵作、行人受嘱,多以芮[16]一作茜。草投醋内,涂伤损处,痕皆不见。以甘草汁解之,则见。 人身本赤黑色,死后变动作青色[17]。其痕未见,有可疑处,先将水洒湿,后将葱白拍碎令开,涂痕处,以醋蘸纸盖上,候一时久除去,以水洗,其痕即见。 若尸上有数处青黑,将水滴放青黑处,是痕则硬,水住不流;不是痕处软,滴水便流去。 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见,用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见。若阴雨以熟炭隔照,此良法也。或更隐而难见,以白梅捣烂,摊在欲见处,再拥罨看。犹未全见,再以白梅取肉,加葱、椒、盐、糟一处研,拍作饼子,火上煨令极热,烙损处,下先用纸衬之,即见其损。 昔有二人斗殴,俄顷一人仆地气绝,见证分明。及验,出尸乃无痕损。检官甚挠。时方寒,忽思得计,遂令掘一坑,深二尺余,依尸长短,以柴烧热得所,置尸坑内,以衣物覆之。良久,觉尸温,出尸以酒醋泼纸贴,则致命痕伤遂出。 拥罨检讫,仵作、行人喝四缝尸首,谓尸仰卧自头喝:顶心、囟门全,额全,两额角全,两太阳全,两眼、两眉、两耳、两腮、两肩并全,胸、心、脐、腹全,阴肾全,妇人云产门全,女人云阴门全。两髀、腰、膝、两臁肕、两脚面、十指爪并全。 左手臂、肘、腕并指甲全,左肋并胁全,左腰胯及左腿、脚并全。右亦如之。 翻转尸,脑后、乘枕全,两耳后发际连项全,两背胛连脊全,两腰眼、两臀并谷道全,两腿、两后、两胆肚、两脚跟、两脚心并全。 【译文】 身上各处检验项目——正面检验:头(有没有梳发髻?)、发长(多少?)、顶心、囟门、发际、额部、两眉、两眼(是开着还是闭着?如果是闭着,应掰开验眼珠是否完整。)、鼻子(两个鼻孔)、嘴巴(是张着还是闭着?)、牙齿、舌头(如果是上吊自杀,舌头有没有抵着牙齿)、颈喉、胸膛、两乳(女人两个乳房)、胸口、肚、脐、小腹、阴jing、阴囊(用手捏摸两睾丸是否完整。已婚妇女叫产门,未婚女子叫阴门)、两脚、大腿、膝盖、两小腿、两脚腕、两脚背、十脚趾连趾甲。 将尸身翻转俯卧进行背面检查:脑后、乘枕、项部、两肩胛、背脊、腰、臀部两侧(有没有挨棍子的创疤?)、肛门、大腿后侧、两腘窝、两腿肚、两脚跟、两脚板。 左侧:左顶下、脑角、太阳穴、耳朵、面庞、颈、肩膀、肘、腕、臂、手、五指连指甲(是否完整?或者有没有拳曲起来?)、腋窝、胁肋、胯、大腿外侧、外膝、外小腿、脚踝。 右侧与左侧同样检验。 尸体的前后左右,检验官必须亲自验看:顶心、囟门、两额角、两太阳穴、颈喉、胸膛、两乳、两胁肋、心、腹、脑后、乘枕、阴囊、肛门,这些都是要害致命部位(女尸看阴门、两乳房)。其中如果发现有一处损伤在要害部位,即使不是致命伤,也要检验人员验明唱报。 先讯问案件关系人,要他们说出死者的大约年龄。检验时,要仔细观察死者容貌,或者讯问死者家属,把死者年龄弄确实。 检验的时候,先要多烧些苍术、皂角薰烟,然后再靠近尸体。检验完毕后,在三五步远的地方,叫人弄一些木炭烧红,用醋泼在炭火上,趁着烟气蒸腾的当儿,参加检验的人从上面跨过,身上沾带的臭气就自然消失了。 检验的时候,要多准备葱、川椒、食盐、白梅等,以备发现不了伤痕时,用这些东西如法拥敷,就可以使伤痕显现出来。并且还要随带一个瓦盆和捶子、研子等,用来捣研以上药物。 检验一定要全神贯注,不可怕脏怕臭。切不可让检验人员用东西遮盖男女外阴部等,这样会大大误事。要仔细检验头发丛和肛门、阴道,看有没有钉入铁钉或塞入其他东西。 把致命要害部位的伤痕检验出来以后,才可以押双方当事人和在场的死者亲属来看尸体,但千万不能让这些人靠尸体太近,防止他们破坏尸体。 检验尸体上的损伤,要仔细量出长阔、深浅、大小分寸,作出是什么原因致死的结论。 检验人员受人收买,往往把芮(一作茜)草放在醋里,涂在有伤痕的地方,就会看不出伤痕。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用甘草汁解消芮草的作用,使伤痕重现。 人的皮肤本来是带些红黑颜色的,死后会泛出青色。假使看不出伤痕,认为有可疑的地方,可先用水把皮肤洒湿,然后把葱白打碎、摊开,涂在可能有伤痕的地方,再用纸蘸醋盖上,大约过一个时辰除去,用水洗干净,伤痕就会显现出来。 如果尸体上有几块青黑的地方,可用水慢慢滴注。假如是伤痕,皮肉会比较坚硬,水滴便停滞在那里不流下来;假如不是伤痕,皮肉就较松软,水滴就会流掉。 检验尸伤和骨伤,如果在受伤的地方看不见伤损的痕迹,可以用糟醋洗敷尸体,把尸体抬到露天地方,用新油过的绸子或明亮的雨伞,张盖在需要验看的部位,迎着阳光,隔着绸(或伞)观看,就能看见伤痕。如果是阴雨天没有阳光,用炭火隔着照,也是很好的方法。这样做后,如果伤痕还看不见,就把白梅捣烂,摊在需要验看的地方,然后用糟醋洗敷,再隔着绸(或伞)照看。如果仍看不见,可再用一法:剥下白梅的肉,加进适量的葱、川椒、食盐、酒糟等,合在一起研烂,做成饼子,放在火上烤得很热很热,再用一张纸衬在需要验看的地方,把热白梅饼放在上面熨烙,伤痕就会显现出来。 从前有两个人打架,忽然一个倒地气绝身死,在场的人看得很清楚。可是检验的时候,却看不出一点伤痕。检验官很伤脑筋,当时天气寒冷,忽然想出一个主意,于是就布置挖一个土坑,深二尺多,长宽和尸体一样,用柴火放在里面把土坑烧热,然后把尸体放进坑里,用衣物覆盖好,隔了好久,等尸体温暖了,再抬出来,用蘸了酒醋的纸贴在尸身上,致命伤痕便显现出来了。 按照以上做法,把致命伤痕检验清楚以后,检验人员还要挨次唱报尸体四面其他部位没有伤损的情状,那就是让尸体仰面躺着,从头唱报起:顶心、囟门完整,额完整,两额角完整,两太阳穴完整,两眼、两眉、两耳、两腮、两肩都完整,胸、心、脐、肚完整,阴jing和阴囊完整(已婚妇女说产门完整,未婚女子说阴门完整),两股、两腰、两膝、两小腿、两脚背、十趾(连趾甲)都完整。 左边手、臂、肘、腕和指甲完整,左肋连胁完整,左腰胯及左腿脚都完整。右边也和左边一样唱报。 翻转尸体,唱报脑后、乘枕完整,两耳后、发际连项完整,两背胛连脊完整,两腰眼、两臀和肛门完整,两腿、两腘窝、两小腿、两脚跟、两脚板心都完整。 (九)妇人 【原文】 凡验妇人不可羞避。 若是处女,札四至讫,舁出光明平稳处。先令坐婆[18]剪去中指甲,用绵扎,先勒死人母亲及血属并邻妇二三人同看,验是与不是处女[19]。令坐婆以所剪甲指头入阴门内,有黯血出是,无即非。 若妇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勒坐婆验腹内委实有无胎孕。如有孕,心下至肚脐,以手拍之,坚如铁石,无即软[20]。 若无身孕,又无痕损,勒坐婆定验产门内,恐有他物。 有孕妇人被杀,或因产子不下身死,尸经埋地窖,至检时却有死孩儿。推详其故,盖尸埋顿地窖,因地水火风吹,死人尸首胀满,骨节缝开,故逐出腹内胎孕孩子。亦有脐带之类,皆在尸脚下。产门有血水、恶物流出。[21] 若富人家女使,先量死处四至了,便扛出大路上,检验有无痕损,令众人见,以避嫌疑。 (附)小儿尸并胞胎 有因争斗因而杀子谋人者,将子手足捉定,用脚跟于喉下踏死。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验真伪。 凡定当小儿骸骨,即云:“十二三岁小儿。”若驳问:“如何不定是男是女?”即解云:“某当初只指定十二三岁小儿,即不曾说是男是女。盖律称‘儿’,不定作‘儿’是男女也。” 堕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堕胎者徒三年。”律云“堕”,谓打而落,谓胎子落者。按《五藏神》[22]论:“怀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成,六月毛发生,七月动右手,是男于母左,八月动左手,是女于母右,九月三转身,十月满足。” 若验得未成形象,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若经日坏烂,多化为水。若所堕胎已成形象者,谓头脑、口、眼、耳、鼻、手、脚、指甲等全者,亦有脐带之类。令收生婆定验月数,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责状在案。 堕胎儿在母腹内,被惊后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荫[23]软弱。生下腹外死者[24],其尸淡红赤,无紫黑色,及胞衣白。 【译文】 检验女尸,检验官不能摆起道学先生一副迂腐样子站得远远的,听任检验人员随便验报。 假如检验的是处女尸体,要把现场四面接界地方记录清楚,然后抬到明亮平稳的地方。先叫接生婆剪掉中指的指甲,用丝棉把指头包扎好,先让死者母亲、家属及两三个邻居妇女,一同验看死者是不是处女。方法是让接生婆用剪掉指甲包了丝棉的中指头插进女尸的阴道,抽出后,丝棉上面如沾有黑血,就是处女,没有就不是。 有的妇女死了,不知生前有无胎孕,可以叫接生婆检验。如果有胎孕的,从心口到肚脐,用手拍打时就会好像铁石一样结实;如果没有胎孕的,就是松软的。 如果验出女人尸体既没有胎孕,又没有损伤,那就要接生婆检查阴道,看有没有塞进什么东西。 有的胎孕妇女被杀害,或者因为孩子生不下来身死,尸体暂时埋放在地窖里,检验的时候却发现有死婴孩。研究其道理,这是因为尸体埋放在地窖里,受了地下水气、火气和地风等吹蒸,以致尸体膨胀,骨节缝裂开,肚里的胎儿就被挤压出来了。生下的孩子也有脐带等,都流到死尸脚下。死尸的产门有血水、淤血等脏东西流出。 检验财主家丫头、女佣等的尸体,先把尸场的四面接界量好,再把尸体扛到大路上,检验有没有损伤,让众人观看,以免众人怀疑检验人员袒护财主,说七道八。 (附)孩尸和胞胎 有个因为争斗结仇把自己的孩子杀死而诬陷对方的案子,这个人把孩子的手脚捉住,朝孩子的颈(喉)部用脚跟踩死。这样的案件,检验人员只要用手按摸死孩的喉部,喉头必然塌陷,就可验出死因,从而断定是否诬告。 对小孩尸骨的验定,可以写“检验了十二三岁的小孩尸骨一具”。假如有人挑剔,问:“为什么不断定是男是女?”就可解释:“我本来只说是十二三岁小孩,并不曾说是男是女。因为法律规定称小孩,没有规定一定要分男女。” 堕胎案件,法令规定:凡是堕下还没有成人形的胚胎,要打一百棍;堕下成人形的胎儿,要判三年徒刑。法律所说的“堕”,是指打(胎)而落,要胎儿落地才构成堕胎罪。据《五藏神》一书说:“怀胎一个月的像露水般的一滴,两个月的像桃花样的一块,三个月的就能看出是男是女,四个月的就具有人形,五个月的就有筋脉骨骼,六个月的生有头发,七个月的右手会抖动,如是男孩在母体的左腹部会感觉出来,八个月的左手也会抖动,如是女孩在母体的右腹部也会感觉出来,九个月的在肚里会三度变换位置,十个月的就完全成熟要临产了。” 检验堕下没有成人形的胚胎,只能看到血肉一片或一块。如果隔了几天,腐烂了就化成血水。至于说堕下已成人形的胎,是指头脑、口、眼、耳、鼻、手、脚、指甲等齐全,也有脐带等。这样的情况,可叫接生婆来验明月份,鉴定成人形还是未成人形,写出鉴定书附在案卷里。 胎儿受惊后,死在母体肚里然后堕下的,胞衣呈紫黑色,血荫模糊不清;生下后才死的,胎尸是淡红色,没有紫黑色,胞衣呈白色。 (十)四时变动 【原文】 春三月,尸经两三日,口、鼻、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微青。经十日,则鼻、耳内有恶汁流出。胖匹缝切,胀臭也。胀肥人如此,久患瘦劣人,半月后方有此证。 夏三月,尸经一两日,先从面上、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变动。经三日口鼻内汁流蛆出,遍身胖胀,口唇翻,皮肤脱烂,疱疹[25]起。经四五日发落。 暑月罨尸,损处浮皮多白,不损处却青黑,不见的实痕。设若避臭秽,据见在检过,往往误事。稍或疑处,浮皮须令剥去,如有伤损,底下血荫分明[26]。 更有暑月,九窍内未有蛆虫[27],却于太阳穴、发际内、两胁、腹内,先有蛆出,必此处有损。 秋三月,尸经二三日,亦先从面上、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变动。 经四五日,口鼻内汁流蛆出,遍身胖胀,口唇翻,疱疹起。 经六七日发落。 冬三月,尸经四五日,身体肉色黄紧,微变。 经半月以后,先从面上、口、鼻、两胁、胸前变动。 或安在湿地,用荐席裹角埋瘗[28],其尸卒难变动。更详月头月尾,按春秋节气定之。 盛热,尸首经一日即皮肉变动,作青黯色,有气息。经三四日,皮肉渐坏,尸胀蛆出,口鼻汁流,头发渐落。 盛寒,五日如盛热一日时,半月如盛热三四日时。 春秋气候和平,两三日可比夏一日,八九日可比夏三四日。 然人有肥瘦老少,肥少者易坏,瘦老者难坏。 又南北气候不同,山内寒暄不常,更在临时通变审察。 【译文】 春季,尸体经过两三天,口、鼻、肚皮、两胁、胸前等部位的皮肤颜色即稍微发青。如经过十天,鼻孔、耳孔里有臭血水流出来。胀臭的肥胖尸体就有这种现象。久病瘦弱的人,死后要半个月才有这种现象。 夏季,尸体经过一两天,脸上、肚皮、两胁、胸前的肤色逐渐发生变化。如经过三天,嘴里、鼻孔里便流出臭血水,且有蛆虫爬出,遍身膨胀发臭,嘴唇翻张,皮肤起疱疹、脱烂。经过四五天,头发就会脱落。 大热天,用糟醋等洗敷尸体,有损伤的地方表皮大都呈白色,没有损伤的地方却是青黑色,看不清到底哪里是真实伤痕。检验官员假使怕脏怕臭,凭眼见现象马马虎虎验过,往往会误事。对于稍有怀疑的地方,必须剥掉浮皮,假使有损伤,浮皮下面就会有很明显的血荫。 还有,大热天尸体九孔里不见有蛆虫,却先从太阳穴、发际、两胁、肚皮里面爬出蛆虫来,这些部位必定有损伤。 秋天,尸体经过两三天后,也是先从脸上、肚皮、两胁、胸前皮肤的颜色起变化。经过四五天后,嘴里、鼻孔里就有臭血水和蛆虫出来,浑身胀臭,嘴唇翻起,开始起疱疹。经过六七天后,头发就会脱落。 冬季,尸体经过四五天后,全身皮肤就慢慢地变成黄色,并且萎缩变紧。 经过半个月后,先从脸上、嘴巴、鼻子、两胁、胸前开始发生变化。 有些尸体用草席裹扎,安放在潮湿的地方,这样的尸体在短期内很少会发生变化。观察尸体的变化,还要细算死的时间是在月头还是月尾,根据当时节气,来观察尸体经隔的日子。 大热天,尸体经过一天皮肉就发生变化,出现青黑颜色,有臭味散发出来。经过三四天后,皮肉开始逐渐肿臭腐烂,孳生蛆虫,嘴里、鼻孔里有血水流出,头发渐渐脱落。 大冷天,尸体隔五天相当于大热天隔一天,隔半月相当于大热天三四天。 春秋时节气温正常,两三天相当于夏季一天,八九天相当于夏季三四天。 但是,人有肥瘦和老少的区别,肥胖、年轻的尸体容易腐烂,消瘦、年老的尸体不容易腐烂。 还有南北各地气候不一样,山区冷热不正常,在检验的时候这些情况都要仔细考虑到,不要用上述标准硬套。 (十一)洗罨 【原文】 宜多备糟醋。衬尸纸惟有藤连纸[29]、白抄纸可用,若竹纸见盐醋多烂,恐侵损尸体。 舁尸于平稳光明地上,先干检一遍,用水冲洗。次挼皂角[30]洗涤尸垢腻,又以水冲荡洁净。洗时下用门扇、簟席衬,不惹尘土。洗了,如法用糟醋拥罨尸首。仍以死人衣物尽盖,用煮醋淋。又以荐席罨一时久,候尸体透软,即去盖物,以水冲去糟醋,方验。不得信行人说,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 初春与冬月宜热煮醋,及炒糟令热。仲春与残秋宜微热。夏秋之内,糟醋微热,以天气炎热,恐伤皮肉。秋将深则用热,尸左右手肋相去三四尺,加火熁[31],以气候差凉。冬雪寒凛,尸首僵冻,糟醋虽极热,被衣重叠拥罨,亦不得尸体透软。当掘坑长阔于尸,深三尺,取炭及木柴遍铺坑内,以火烧令通红,多以醋沃之,气勃勃然,方连拥罨法物衬簟舁尸置于坑内,仍用衣被覆盖,再用热醋淋遍。坑两边相去二三尺,复以火烘。约透去火,移尸出验。冬残春初,不必掘抗,只用火烘两边,看节候详度。 湖南风俗,检死人皆于尸旁开一深坑,用火烧红,去火入尸,在坑内泼上糟醋,又四面用火逼,良久,扛出尸。或行凶人争痕损,或死人骨属相争不肯认,至于有三四次扛入火坑重检者。人尸至三四次经火,肉色皆焦赤,痕损愈不分明,行吏因此为奸。未至一两月间,肉皆溃烂。及其家有论诉,差到聚检官时,已是数月,止有骨殖,肉上痕损并不得而知。火坑法独湖南如此,守官者宜知之。 【译文】 检验尸体的时候,要准备充足的糟醋。衬尸用的纸只有质量高的藤连纸、白抄纸才合格。竹制纸沾上盐醋就烂掉了,会损毁尸体,不宜用。 检验的时候,把尸体抬放到平稳光亮的地面上,先检验一遍,然后用水洗尸体,擦一些皂角,洗去尸体上的污垢,再用水冲干净(洗的时候,下面要用门板、竹席等垫着,以免沾染了泥土)。洗完后,按照一定做法,用糟醋拥盖尸体,仍用死者衣服把尸体全部盖好,再用煮热的醋浇淋。然后用草席紧盖一个时辰,等到尸体软透后,拿去遮盖的东西,用水冲去糟醋,才能进行检验。不要听信检验人员的话,只用酒醋在尸体上泼洗一下就算完事。这样,伤痕就显现不出来。 初春和冬天,天气寒冷,要把醋煮得热一些,酒糟也要炒热才能使用。春二三月和九月,应该用温热的糟醋。夏天和初秋,糟醋只要稍微有点热就可以了;因为在炎热的天气,过热的糟醋容易伤损尸体皮肉。秋天随着气候转凉,糟醋要用热的,并在离尸体左右手和肋部三四尺的地方用火烘烤。冬天风雪凛冽,尸体僵冻得硬邦邦的,即使用滚热的糟醋洗敷,用好几层厚厚的衣被盖着,也不能使尸体变软。怎么办呢?那就应当挖一个三尺深、比尸体长阔一些的土坑,坑底铺一层木柴和炭,用火烧得通红,然后多用醋把火泼熄,趁着热气蒸腾的时候,把尸体连拥敷衬垫的东西一齐抬放到坑里去,仍旧用衣被盖好,再用热醋淋透,离坑两边二三尺的地方,烧火烘烤。大约尸体透软后,把火撤去,扛尸体出来检验。如果是在冬尽春初的时候,就不必挖火坑,只需在两边烘烤尸体就可以,这主要看气候决定。 湖南地方检验尸体的习惯做法是:在尸体旁边挖一个很深的土坑,用火烧红后,将火撤除,把尸体放在坑里,泼下糟醋,再从四面用火烘烤,隔很久,才把尸体扛出来检验。这样检验,遇到有些凶犯对伤痕有所争执,或者死者亲属因验不出伤痕不肯罢休,以至有三四回扛进火坑重新检验的。尸体在火坑里经过三四回烘烤,皮肉都烤焦红了,伤痕更加看不出来,检验人员和差役们更容易从中作弊。这样,虽在寒冬,不到一两个月,尸体都烂了。那时,死者亲属再有什么争论和控诉,等到官员聚集下来复验,已经隔了几个月,只剩下一副骨头,皮肉上的损伤再也检验不出来了。这种火坑法只有湖南才采用,做审判官的应该懂得这个方法的弊病所在。 (十二)验未埋瘗尸 【原文】 未埋尸首,或在屋内地上,或床上,或屋前后露天地上,或在山岭溪涧草木上,并先打量顿尸所在,四至、高低,所离某处若干?在溪涧之内,上去山脚或岸几许?系何人地上?地名甚处?若屋内,系在何处?及上下有无物色盖簟?讫,方可舁尸出验。 先剥脱在身衣服,或妇人首饰,自头上至鞋袜,逐一抄札,或是随身行李,亦具名件。讫,且以温水洗尸一遍,乃验。未要便用酒醋。 剥烂衣服,洗了,先看其尸有无军号[32]?或额角、面脸上所刺大小字体[33],计几行或几字?是何军人?若系配隶人[34],所配隶何州、军?字亦须计行数。如经刺环[35],或方或圆?或在手背、项上,亦计几个?内是刺字或环子?曾艾灸或用药取?痕迹黯漤及成疤瘢,可取竹削一篦子,于灸处挞之可见。辨验色目人[36]讫,即看死人身上甚处有雕青[37]?有灸瘢?系新旧疮疤?有无脓血?计共几个?及新旧官杖疮疤,或背或臀,并新旧荆杖[38]子痕,或腿或脚底。甚处有旧疮疖瘢?甚处是见患?须量见分寸,及何处有黯记之类,尽行声说。如无亦开写。打量尸首,身长若干?发长若干?年颜若干? 【译文】 未曾埋葬的尸体,有的倒在屋内地上或躺在床上,有的在屋前屋后露天地方,有的在山上、在溪涧里、在草丛中或树木上,各式各样。检验前要把尸体所在的地方看好,位置量好;四周毗邻地方的地形、地势如何?距离某个显目的地方多远?如尸体在溪涧里,上至山脚或离岸有多少远?是在谁家的地面上?地名叫什么?如果在屋里,又是在什么地方?尸体上下有没有垫着或盖着什么东西?以上这些都勘验完毕,才把尸体扛出来检验。 检验的时候,应该先把尸体上的衣服剥掉。如是妇女,并除去首饰。从头上到鞋袜,所穿戴的,都要一件件笔录清楚。如果还有随身行李,也要把名称、件数开写清楚。然后用温水把尸体洗一遍,才开始检验。刚检验的时候,不要马上用酒醋泼洗。 剥掉衣服洗完后,先看尸身上有没有刺军籍字号?是在额角还是脸上?字有多大?是些什么字?共几行?或几个字?是属于哪个军的?如果是充军的囚犯,是发配到哪个州、哪个军的?刺字也要看几行?如果刺的是记号,要看是方的还是圆的?还看手背、颈项上刺了几处?刺的是字,还是圆圈?有没有用艾叶薰灸或用药涂除过?痕迹暗淡不明或形成疤痕的,可削一根竹片,在这些地方括几下就可看清楚。把死者身份验看清楚后,再看尸身上哪些地方有刺花?有没有艾灸的疤痕?这种疤痕是新的还是旧的?有没有脓血?共有几个?背脊上、屁股上,有没有新的或旧的棒疮?腿上、脚上有没有受过刑杖的痕迹?哪些地方有旧的疮疖疤?哪些地方还生着疮或疖子?都要把长短分寸量好,以及哪些地方有暗记等,都要报清楚。如没有这些东西,也要写清楚。再者,尸体身长多少,头发长多少,年岁多少,都要估量登记。 (十三)验坟内及屋下𣪁殡尸 【原文】 先验坟系何人地上?地名甚处?土堆一个,量高及长阔,并各计若干尺寸,及尸见𣪁[39]殡在何人屋下,亦如前量之。 次看尸头脚所向,谓如东头脚西之类。头离某处若干?脚离某处若干?左右亦如之。对众爬开浮土,或取去𣪁砖,看其尸用何物盛簟?谓棺木,有无漆饰?席,有无沿褖[40]及簟[1]之类?舁出,开拆取尸,于光明处地上验之。 【注释】 [1]簟——(fèi,音废)同笈。簟是指用篾条或芦苇编织的席子。 【译文】 对于已掩埋的尸体,应先验看坟堆,是在谁家地上?地名叫什么?量出坟堆高、长、阔各多少尺寸。如果尸体殡放在房屋下,也要查明是在谁家屋下,砖的高、长、阔等都和前面一样量定。 接着根据坟上标志,看尸体头脚朝什么方向,如头朝东、脚朝西等。头离某个明显目标多远?脚亦离多远?尸体左右也要同样量清楚。然后当众扒开浮土,或者搬掉放的砖块,看尸体是用什么东西装垫着?如果有棺材,就要看有无油漆过?有无雕画一些花纹等装饰?如果是席子,有无边饰?是粗的还是细的?篾编的还是草织的?登记清楚后,再抬出来开拆,把尸体扛到光线充足的地方检验。 (十四)验坏烂尸 【原文】 若避臭秽,不亲临,往往误事。 尸首变动,臭不可近,当烧苍术[41]、皂角辟之。用麻油涂鼻,或作纸摅子揾[42]油塞两鼻孔,仍以生姜小块置口内。遇检,切用猛闭口,恐秽气冲入。量札四至讫,用水冲去蛆虫秽污,皮肉干净,方可验。未须用糟醋,频令新汲水浇尸首四面。 尸首坏烂,被打或刃伤处痕损,皮肉作赤色,深重作青黑色,贴骨不坏,虫不能食。 【译文】 对于腐烂尸体,检验官如果怕臭怕脏,不亲自到场检验,往往会把事情办坏。 尸体腐烂后,产生一股难闻的臭气,使人无法靠近。检验时,要燃烧苍术、皂角来避臭气。另外在鼻孔里涂一点麻油,或者用双纸卷儿蘸些麻油塞在鼻孔里,并在嘴里含一小块生姜。接触尸体的时候,嘴巴必须紧闭,防止臭气冲入。把尸体现场四面接界的地方量好后,先用水冲洗尸体,冲去蛆虫和肮脏的东西,待皮肉干净了,才可以检验。对于这样的尸体,不需要用糟醋,只要不断舀水从尸体前后左右冲洗。 尸体腐烂了,生前被打或被锐器所伤的地方,皮肉是红色,伤重的是青黑色,紧贴骨头的地方并不腐烂,蛆虫也无法吃。 (十五)无凭检验 【原文】 凡检验无凭之尸,宜说头发褪落,曲鬓、头面、遍身皮肉,并皆一概青黑,[1]皮坏烂,及被蛆虫咂破,骨殖显露去处。 如皮肉消化,宜说骸骨显露,上下皮肉并皆一概消化,只有些小消化不及,筋肉与骨殖相连。今来委是无凭检复,本人生前沿身上下有无伤损它故,及定夺年颜形状、致死因依不得。兼用手揣捏得沿身上下,并无骨损去处。 【注释】 [1]——(dá,音挞)皮肤突起。 【译文】 遇到无从检验的尸体,应该报告说头发脱落,曲鬓、头面和浑身皮肉全部变为青黑色,皮肉腐烂,被蛆虫咂食得连骨头都露出来了。 如果皮肉都烂完了,应该报告说骨骸都显露出来,尸身上下皮肉都烂完,只有少数没有烂完的筋肉(韧带),粘连骨骸,模糊一片,确是无法检验出死者生前浑身上下有没有损伤或有哪些毛病,也无法看出年龄、相貌、死亡原因等。用手摸捏周身上下,也没发现骨头有折断损伤痕迹。 (十六)白僵死、瘁死 【原文】 先铺炭火,约与死人长阔,上铺薄布,可与炭等,以水喷微湿,卧尸于上,仍以布覆盖头面肢体讫,再用炭火铺拥令遍,再以布覆之,复用水遍洒。一时久,其尸皮肉必软起。乃揭所铺布与炭看,若皮内软起,方可以热醋洗之,于验损处以葱、椒、盐同白梅和糟研烂,拍作饼子,火内煨令热,先于尸上用纸搭了,次以糟饼罨之,其痕损必见。 【译文】 检验经久没有腐烂的和干瘪的尸体,方法是在地上铺一层热炭灰,大约和尸体长阔差不多,上面铺一层薄布,把灰盖住,用水把布喷至微湿,将尸体安放在布上,用布盖没,再以炭灰拥盖尸体,复用布盖在炭灰上,并用水透洒一遍。这样隔一个时辰,尸体的皮肉就会变软。然后揭开布,扒去灰,如果皮肉已经变软了,即可用热醋洗擦尸身,用葱、椒、盐、白梅和糟一起研烂,做成饼子,在火上烤热,在怀疑有伤损的地方衬一张纸,把烤热的糟饼放在上面熨烫,伤痕就必然显现出来。 * * * [1] 赍——(jī,音机)给付的意思。下文“夺其所赍”的“赍”字作名词用,指所携带的东西。 [2] 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因受当时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光凭这一点来证实杀人仍不够准确。如果刀上沾的是其他动物血,蝇子也会飞聚。现代法医物证学可对刀上的斑迹通过化学试验证明是否血迹;并运用种属试验鉴别是否人血;进而运用法医血型血清学证实是否被害人的血型,这样的证据价值就更为可靠扎实。 [3] 髑髅——(kū lóu,音窟楼)即头颅骨,俗称脑壳。 [4] 广右——宋代路名,分岭南地方为广南东路和广南西路。广右即指广南西路,后称广西。 [5] 榉——俗作椐,是一种有数十米高的落叶乔木,树皮呈灰褐色。 [6] 筭——(筭suàn,音算),竹片制的算筹,俗借作算,作动词用是谋划的意思。算害,就是谋害。 [7] 簟——(diàn,音电)竹席、细苇席叫簟。 [8] 弓手——善射的乡勇,宋时募弓手捕拿盗贼。 [9] 都——宋代王安石创行保甲法,以十户为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保和大保都有长,都设保正一人,副一人。 [10] 瘗——(yì,音意)埋葬。 [11] 舁——(yú,音余)扛抬。 [12] 奶膀——即乳房。 [13] 四缝——指前后左右。 [14] 葱、椒、盐、糟、白梅——椒指蜀椒,与葱、盐糟有杀虫、吊伤、通关节的作用。白梅是用初熟的青梅子盐渍而成,是酸剂。这些东西混合使用,可以消毒、去污,使伤痕显现。 [15] 虑有铁钉——验尸时要考虑到头颅骨内是否有铁钉钉入。这种案例有时会遇到。如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新崛起的广东某城市的一个建筑工地,几个正在休息的工人发现掘出的土堆处,有个骷髅头骨在爬坡,滑下后又爬,不胜骇异。检视之下,原来里面藏有一只大癞蛤蟆,是这只蛤蟆驮着死人头壳在爬坡。取出蛤蟆,头壳内竟发现还钉有一枚生锈的大铁钉。此事引起当地政法机关的注意,查得挖土处乃解放初期一暴病死亡的基层干部埋尸之处。当时就有群众怀疑这个干部死得蹊跷。至此政法机关侦查破案,查获两名凶犯。原来是这个干部之妻与住在他家的一个工作组成员通奸,共谋杀害亲夫。埋葬后尸体腐烂,因地处水圳旁,被癞蛤蟆占据作穴。这只癞蛤蟆吃死人脑汁等长肥了出不来,挖土时始重见天日。这个案件的破获说明即使在科学昌明的现时代,仍有奸刁之徒用这种古老的杀人手段行凶作案。 [16] 芮(草)——芮(ruì,音瑞)一作茜,多年生蔓草,茎方中空;叶长卵形或长心脏形,前端尖;叶柄与细茎都生逆刺,每茎轮生四叶;夏秋之交开淡绿色小花,多聚生;浆果黑色;根赭黄色,可做染料和药用。 [17] 青色——用油浸渍叫(ōu,音瓯),青色即泛青色。 [18] 坐婆——又名稳婆,即接生婆。 [19] 是与不是处女——现代法医学主要观察处女膜有无破裂来判断是否处女。处女膜是阴道口周围的一圈薄膜,是阴道黏膜皱襞的延续,由坚韧的黏膜组织构成,一般厚约1毫米。处女膜的形状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是环状,半月状亦较为常见。处女膜的破裂,大多是由第一次性交造成。日常生活中,如骑马、骑自行车、跑步、游泳等运动,一般不易引起处女膜破裂。只有外力直接作用于处女膜上才能使它破裂。因此,处女膜有无破裂,对判断曾否性交过,究竟是与不是处女,是一个重要而有价值的标志。 [20] 如有孕……无即软——古代对尸体检验主要靠尸表检查。妇女死了,不知生前有无胎孕,就采用手拍打的方法。拍打时好像铁石一样结实的,认为有胎孕;若是松软的,认为没有胎孕。这种方法是不可靠的,很容易把子宫内长瘤也当成胎孕;刚怀孕一两个月的是拍打不出来的。现代法医学从尸表检查看腹部外表有无妊娠纹;最可靠的是通过尸体解剖检查子宫内有无胎儿来证实。 [21] 有孕妇被杀……恶物流出——这是世界法医学著作中对棺内分娩现象的最早记载。 [22] 《五藏神》——《景岳全书·妇人规》上篇:五藏论有耆婆论曰:“一月如珠露,二月如桃花……”云云。《五藏神》可能是印度医学著作。 [23] 血荫——光、影、色、泽四周模糊的叫荫。 [24] 堕胎儿……生下腹外死者——判断新生儿是活产还是死胎,主要是根据胎儿出生后在母体外曾否进行呼吸,已呼吸的为活产,否则为死胎。检查新生儿曾否呼吸,现代法医学是通过尸体解剖作肺的浮扬试验和胃肠的浮扬试验。同时,也可作肺的组织学检查。所谓肺浮扬试验,是由于已呼吸的肺内含有空气,致使肺的体积增大,比重减少而小于水,所以将肺投入水内即上浮,这种现象为肺浮扬试验阳性反应,说明新生儿是活产,可证明为死婴。死胎的肺未经呼吸,肺内不含空气,因而肺呈实体状,比重大(1.046~1.056),入水即下沉,是为肺浮扬试验阴性反应。这是判断新生儿是活产还是死胎的最重要依据。新生儿出生后,在吸入空气的同时,也将一部分气体咽入胃内,随着时间的推移,空气由胃向十二指肠及小肠内移行,所以胃肠浮扬试验是肺浮扬试验的一个重要辅助试验。根据胃肠内有无空气,也可帮助判明新生儿尸体是活产还是死胎。同时,根据空气分布的部位,可以推测新生儿生存的时间。但是,尸体腐败就会影响结果的判断。对此,检验时必须充分注意。新生儿是活产还是死胎关系遗产继承。如死婴为遗腹产,哪怕只活几秒钟,他(她)也可继承其父的遗产或代位继承其祖父母的遗产。他(她)所继承的那份遗产再为死婴的继承人(如生母)所继承。死胎则不能。所以在现代法律上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25] 疱疹——皮肤上暴起的许多小疙瘩,通常是红色,小的如针尖,大的如豆粒。 [26] 底下血荫分明——据《洗冤录详义》解释:“大热天损伤的地方,经洗敷以后,皮肤与肉脱离,所以表皮泛白。剥去表皮,就看出血斑。没有损伤的地方,因腐败的关系,呈现青黑色。”但实际情况并不一定如此,可能是偶然现象。 [27] 暑月九窍内未有蛆虫……必此处有损——九窍指头部七窍,阴部两窍。损伤的地方,附有脓血,头部有创伤,则腐败的脑质更容易向外流出,均容易引蝇类产卵生蛆。 [28] 用荐席裹角埋瘗——另本作“用荐席裹着”,无“角埋瘗”三字,比较好解释。本节讲的都是未埋葬尸体,上句“安在湿地”也是未埋葬的意思,这三个字可能是多出来的。 [29] 藤连纸——用古藤作原料制成的一种质量较高的纸。《广舆记》:“由拳山在余杭,旁有由拳村,出藤纸。”又浙江嵊州剡溪地方,用古藤造纸。这两个地方的藤纸,在从前都是很著名的。 [30] 皂角——一名皂荚,是一种豆科植物,其荚煎汁,可以除污去垢,洗涤衣服。 [31] 火熁——熁(xié,音胁),火迫的意思。 [32] 军号——军队的番号。 [33] 刺大小字体——宋时沿袭前代的黥刑,在罪犯的额头、脸上或者手臂上刺字体或标志(刺明所犯罪行及发配地点),用墨涂上,永远去不掉。目的在于防范罪犯逃跑,并使之终生受辱。为了防止强征来的士兵逃跑,也在他们脸上或手臂上刺字或刺军号。 [34] 配隶人——即配军。宋时处刑的犯人多半发配边远地方军中服役,称为配军。宋代施用黥刑的范围极广,并且常常是加杖、配役、刺字三者同时施用,称为刺配。 [35] 刺环——宋代黥刑的一种,在盗贼耳后或手臂上刺圆环;杖刑刺圆环,叛徒、流二刑刺方环;三次杖刑改刺面。环径不超过五分(1.65厘米)。 [36] 色目——本指名色、名目。宋元之世,通称西方各异族之人民为色目人,意思是色目相异,不常闻见之人也。 [37] 雕青——在人体上刺花纹,涂上青色。这种风习在唐宋时代很盛行,如《水浒》中的史进身刺九纹龙。 [38] 荆杖——用荆木制作的刑杖。因荆木有弹性,封建统治者便用来作为标准的刑杖。 [39] 𣪁殡尸——𣪁,馆本《洗冤录》作攒。殡尸是停柩待葬的尸体。 [40] 沿褖——褖同缘,沿褖即席子的边饰。 [41] 苍术——多年生草本菊科植物,根木质,像老姜,苍黑色,可供药用和解秽毒。 [42] 揾——(wèn,音问)按没到水里。这里是浸的意思。 [book_title]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之三 (十七)验骨 【原文】 人有三百六十五节,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 男子骨白,妇人骨黑。妇人生前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药骨黑,须仔细详定。 髑髅骨:男子自顶及耳并脑后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1]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至发际,别有一直缝;妇人只六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无缝。 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2]。 胸前骨三条[3]。 心骨一片,嫩如钱大[4]。 项与脊骨各十二节[5]。 自项至腰共二十四椎骨,上有一大椎骨。 肩井及左右饭匙骨各一片[6]。 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条,八条长,四条短;妇人各十四条。 男女腰间各有一骨,大如手掌,有八孔,作四行样[1]。 手脚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臁肕骨边,皆有捭骨;妇人无。两脚膝头各有骨[2],隐在其间,如大指大;手掌脚板各五缝[7],手脚大拇指并脚第五指各二节[8],余十四指并三节。 尾蛆骨若猪腰子,仰在骨节下。 男子者其缀脊处凹,两边皆有尖瓣,如棱角,周布九窍。 妇人者其缀脊处平直,周布六窍。 大小便处各一窍。 骸骨各用麻草小索或细篾串讫,各以纸签标号某骨,检验时不至差误。 【注释】 [1]男女腰间各有一骨……样——指骶骨,准确的形状如右图所示。 [2]骨——(yǎn,音掩)可能是膑骨的别称。膑骨俗称膝盖骨,是膝前的栗状短骨,它的作用是掩护膝关节。所以又称掩骨,转写作骨。但据《洗冤录详义》载:“膝盖骨亦名膑骨,形圆而扁,中有骨一块,如大指甲大。”“骨隐在膝盖中间,如大指大,图格不载,《论沿身骨脉篇》内亦不叙。”经查图格内只有膝盖骨没有骨。从上面看来,骨又不像是膑骨,而是另一块骨头,但“两脚膝头”除膑骨外,没有其他隐藏的小骨头了。 【译文】 人有三百六十五根骨头,这和一年有三百六十五天是吻合的。 人的尸体腐烂后,男人的骨头是白色的,女人的骨头是黑色的(女人生前行经,出血像流水一样,血液流散,所以骨头是黑色的;颜色和服毒药而死的骨头差不多,应该仔细鉴别)。 脑颅骨:男人从头顶到耳部和脑后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脑后有一条横缝,从这条横缝的中点往下至发际,又有一条直缝。女人的头骨只有六片,脑后有一条横缝,却没有当中直下的直缝。 各人的牙齿多寡不等,有的二十四颗,有的二十八颗,有的三十二颗,有的三十六颗。 胸前骨有三根。 心坎骨一片,只有铜钱那么大。 项骨和脊骨各有十二节。 从项部到腰部共有二十四块脊椎骨,最上的一块叫大椎骨。 左右肩井骨和饭匙骨各一片。 左右肋骨,男人两边各十二根,其中八根长的,四根短的。女人两边则各有十四根。 不管男人或女人,腰部都有一块手掌那样大的骨头,上面有八个洞孔,分成四排,其形状如右图: 手骨和脚骨各有两段。男人左右手腕和左右胫骨旁边都有捭骨(女人没有)。两边膝头地方各有一块和大拇指差不多大小的骨,隐藏在膝盖中间。手掌和脚板各有五串小骨头,手、脚的大拇指(趾)和脚的小趾各只有二节,其余十四指(趾)都是三节。 尾蛆骨好像猪腰子一样,挂在脊椎骨节的最下面。 男人的尾蛆骨和脊椎骨相连的地方稍凹,两边有尖瓣,像菱角,四周有九个小洞孔。 女人尾蛆骨和脊椎骨联结处平直,周围有六个小洞孔。 大小便的地方各有一个洞孔。 需要检验的骨头,都要用麻绳或细篾一根根串起来,并用纸签标明是什么骨头,检验的时候才不会搞错。 【原文】 夫人两手指甲相连者小节,小节之后中节,中节之后者本节。本节之后肢骨之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后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连生者臂骨,辅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继者肘骨[9],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者骨[1],骨上生者肩髃,肩髃之前者横髃骨,横髃骨之前者髀骨,髀骨之中陷者缺盆[10]。缺盆之上者颈,颈之前者颡喉,颡喉之上者结喉,结喉之上者胲。胲两旁者曲颔,曲颔两旁者颐,颐两旁者颊车。颊车上者耳,耳上者曲鬓。曲鬓上行者顶,顶前者囟门。囟门之下者发际,发际正下者额。额下者眉,眉际之末者太阳穴。太阳穴前者目,目两旁者两小眦。两小眦上者上睑,下者下睑。正位能瞻视者目瞳子,瞳近鼻者两大眦。近两大眦者鼻山根。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上者脑角,脑角下者承枕骨。脊骨下横生者髋骨。髋骨两旁者钗骨[11]。钗骨下中者腰门骨,钗骨上连生者腿骨。腿骨下可屈曲者曲,曲上生者膝盖骨。膝盖骨下生者胫骨,胫骨旁生者胻骨。胻骨下左起高大者两足外踝,右起高大者两足右踝。胫骨前垂者两足跂骨,跂骨前者足本节,本节前者小节。小节相连者足指甲。指甲后生者足前趺,趺后凹陷者足心,下生者足掌骨。掌骨后生者踵肉,踵肉后者脚跟也。 检滴骨亲法,谓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的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俗云滴骨亲,盖谓此也。 检骨须是晴明。先以水净洗骨,用麻穿定形骸,次第以簟子盛定,却锄开地窖一穴,长五尺,阔三尺,深二尺,多以柴炭烧煅,以地红为度。除去火,却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泼地窖内,乘热气扛骨入穴内,以藁荐遮定,蒸骨一两时。候地冷取去荐,扛出骨殖,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骨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12]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纵有损折,乃死后痕。切不可以酒醋煮骨,恐有不便处。此项须是晴明方可,阴雨则难见也。如阴雨,不得已则用煮法。以瓮一口,如锅煮物,以炭火煮醋,多入盐、白梅同骨煎,须着亲临监视;候千百滚取出,水洗,向日照,其痕即见;血皆浸骨损处,赤色青黑色。仍仔细验,有无破裂。 煮骨不得见锡,用则骨多黯。若有人作弊,将药物置锅内,其骨有伤处反白不见。解法见验尸门。 若骨或经三两次洗罨,其色白与无损同,何以辨之?当将合验损处骨以油灌之,其骨大者有缝,小者有窍,候油溢出则揩令干;向明照损处,油到即停住不行,明亮处则无损。 一法,浓磨好墨涂骨上,候干即洗去墨,若有损处,则墨必浸入,不损则墨不浸。 又法,用新绵骨上拂拭,遇损处必牵惹绵丝起。折者,其色在骨断处两头[13],又看折处,其骨芒刺向里或外,殴打折者,芒刺在里,在外非。 髑髅骨有他故处骨青,骨折处带淤血。 仔细看骨上有青晕或紫黑晕。长是他物,圆是拳,大是头撞,小是脚尖[14]。 四缝骸骨内一处有损折,系致命所在,或非要害,即令仵作行人指定喝起。 拥罨检讫,仵作行人喝四缝骸骨,谓尸仰卧,自髑髅喝,顶心至囟门骨、鼻梁骨、胲颔骨、并口骨并全;两眼眶、两额角、两太阳、两耳、两腮肤骨并全;两肩井、两臆骨全;胸前龟子骨、心坎骨全。 左臂、腕、手及髀骨全;左肋骨全;左胯、左腿、臁肕、并髀骨及左脚踝骨、脚掌骨并全。右亦如之。 翻转喝,脑后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并全。 凡验原被伤杀死人,经日尸首坏,蛆虫咂食,只存骸骨者,原被伤痕,血粘骨上,有干黑血为证。若无伤骨损,其骨上有破损,如头发露痕,又如瓦器龟裂,沉淹损路,为验。 殴死者,死伤处不至骨损,则肉紧贴在骨上,用水冲激亦不去,指甲蹙之方脱;肉贴处其痕损即可见。 验骨讫,自髑髅肩井臆骨[15],并臂腕手骨,及胯骨、腰腿骨,臁肕膝盖并髀骨,并标号左右。其肋骨共二十四茎,左右各十二茎,分左右,系左第一、左第二、右第一、右第二之类。茎茎依资次题讫。内脊骨二十四节,亦自上题一、二、三、四,连尾蛆骨处号之。并胸前龟子骨[16]、心坎骨亦号之,庶易于检凑。两肩、两胯、两腕皆有盖骨,寻常不系在骨之数;经打伤损,方入众骨系数,不若拘收在数为良也。先用纸数重包定,次用油单纸三四重裹了,用索子交眼扎系作三四处,封头印押讫,用桶一只盛之,上以板盖,掘坑埋瘗,作堆标记,仍用灰印。 行在[17]有一种毒草名曰贱草,煎作膏子售人,若以染骨,其色必变黑黯,粗可乱真。然被打若在生前,打处自有晕痕;如无晕而骨不损,即不可指以为痕,切须仔细辨别真伪。 【注释】 [1]骨——(nào,音闹)即肱骨。 【译文】 人体骨骼结构,从手说起,两手指头最前端有指甲的那一段叫末节,末节后面是中节,中节后面是基节。基节的后面、腕骨的前面是掌骨,掌骨上面生掌肉,掌肉后面可以弯曲的地方是手腕。手腕外边高起的一块叫手外踝(指桡骨茎突),里面突出的一块叫手内踝(指尺骨茎突),和两踝骨连在一起的叫臂骨(指前臂骨中桡骨),辅助臂骨的是尺骨,接连这两根骨头的是肘骨。肘骨前面可以弯曲的部分叫曲肘。曲肘上面是肱骨,肱骨上面是肩髃,肩髃的前边是横髃骨,横髃骨的前面是髀骨,髀骨当中有一块凹陷进去的骨头叫血盆骨。血盆骨的上面是颈,颈的前面是嗓喉,嗓喉的上面是喉结,喉结上面叫下巴壳(即下颌骨体前面正中部分)。下巴壳的两边叫曲颔(指下颌角),曲颔的两边叫颐(指下颌骨及颊部附近),颐的两边是下牙床骨。下牙床骨上面是耳朵,耳朵上面是曲鬓(相当于颞部)。曲鬓再往上就是天灵盖,天灵盖前面的空隙叫囱门。囱门下面叫发际,发际正下面是额。额下面是眉际,眉际的末尾是太阳穴。太阳穴的前面是眼睛,眼睛两旁是左、右外眦,左、右外眦上面是上眼皮,下面是下眼皮,当中能观看的是瞳孔,瞳孔靠近鼻子的是两内眦,接近两内眦的是鼻根。鼻根上面是印堂(即两道眉毛的中间部分),印堂上面是脑角,脑角下面是承枕骨。脊椎骨下部的横骨叫髋骨。髋骨两边是钗骨,钗骨下面正中是腰椎,和钗骨连在一起的是股骨。股骨下面可以弯曲的是腘窝,腘窝上面生着膝盖骨。膝盖骨下面生着胫骨,胫骨旁边是胻骨。胻骨下面外边高起的是左右足外踝,里边高起的是左右足内踝。胫骨前面垂下的是左右跂骨。跂骨前面是趾骨基节,趾骨基节前面是末节,末节相连的是足趾甲。趾甲后面是脚背,脚背下面凹陷的一块叫足心(指足底弓),下面叫蹠骨。蹠骨后面是踵肉(指足底后跟的皮肉),踵肉后面是脚跟(指跟骨的跟结节)。 滴骨亲的检验方法——比如某甲是父体或母体,死后骸骨还在,某乙自认是某甲的亲生儿女,怎样来鉴定是不是亲生的呢?可以做这样的试验,就是从某乙身上刺一两滴血,滴在骸骨上,如果是死者亲生的儿女,血液就会渗到骨头里去,否则就渗不进去。老百姓所说的滴骨亲,就是这个办法。 检验骸骨,必须选择晴朗的天气。先用水把骸骨洗干净,用麻绳按人体结构串好,放在竹席上。另外在地上挖一土坑,为五尺长,三尺阔,二尺深;先多用些柴炭在坑里煅烧,烧到表土发红,除去火,再用二升好酒和五升酸醋泼在坑里,趁热气蒸腾的时候,把骸骨抬进坑内,用草席紧紧盖住,蒸骨一两个时辰。等地皮冷却后,便取去草席,抬出骸骨,对着阳光用红油伞遮住骸骨检验。如果骨头上有被打的地方,就会显露出淡红色的血荫。如果骨头打断了,在折断的两头接续处,都有血荫的痕迹。把这种有血荫的骨头拿到有阳光的地方照看,颜色红润,就能肯定是生前被打。骨头上如果没有血荫,纵然有损伤折断,也是死后造成的伤痕。对于这样的骸骨,切忌用酒醋去煮,防止煮了以后,更加不便检验。这样的检验,必须在晴朗天进行,阴雨天是很难看见的。如果连日阴雨不便检验,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用煮骨法。办法是用一只瓮,像煮东西一样,里面放醋,用炭火煮,再多放些盐、白梅和骸骨一同熬煮。煮骨时,检验官一定要亲临监视,等千百滚后,取出骨头用水洗干净,在太阳光下照看,就能看出伤痕。损伤的地方由于血液渗入,便呈现暗红色或青黑色。但还要仔细验看骨头有没有破裂,如有破裂,损伤就可以肯定了。 煮骨不能用锡器。用了锡器,骨头会变成乌黑颜色。假如有人从中作弊,在锅里暗暗地下药,就会使骨头上有伤的地方反而变成白色,损伤就看不出来了(解除这种药物的方法见验尸篇)。 如果骸骨有时经过两三次蒸验,有损伤的地方和没有损伤的地方一样是白色,该怎样鉴别呢?可以把需要检验的有损伤的骨头,用食油慢慢灌注。凡是骨头,大的有缝,小的有孔,等油灌满溢出就停止,用布把溢出的油擦干,然后把骨头拿到明亮的地方去照。有损伤的地方,油流到那里就会停住,呈现出明显的黑影子,骨头上明亮部分就说明没有损伤。 另一个办法是:用上好的墨磨得浓浓的,涂在需要检验的骸骨上,干了以后再用水洗掉。假如骨头上有损伤的地方,墨汁就会渗透进去;没有损伤的地方,墨汁就渗透不进去;打断的地方,墨汁就留在接续的两头。 又一个办法是:用新丝绵在需要检验的骸骨上揩擦,遇到有损伤的地方,必然会把绵丝牵扯起来。骨头折断的地方,有许多芒刺,再看这些芒刺是向里还是向外。凡是殴打折断的,芒刺向里,如果芒刺向外,就不是打断的。 脑壳如有伤,呈青色,骨头破折的地方,会带有瘀血。 仔细验看骨头上,如发现有青荫或紫黑荫,长的是钝器打的,圆的是拳头打的,大的是头撞的,小的是脚尖踢的。 前后左右骸骨上只要发现有一点伤痕,或者是致命伤,或者不是致命伤,就要着令检验人员认定唱报。 用上述办法检验完毕,检验人员还要唱报骸骨的前后左右情况,这就是:先把尸骨仰卧,从脑壳起唱报,顶心至囟门骨、鼻梁骨、颏颌骨以至口骨都完整;两眼眶、两额角、两太阳穴、两耳、两腮骨都完整;两肩井、两臆骨完整;胸前龟子骨、心坎骨完整。 左臂骨、腕骨、掌骨和髀骨完整;左肋骨完整;左胯骨、左腿骨、左胫骨、髀骨和左脚踝骨、脚掌骨都完整。右边也同样唱报。 然后翻转来唱报,脑后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都完整。 凡是检验被杀伤死的,日子隔久,尸体腐烂,被蛆虫吃得只剩下骨头了,原来受伤的地方,瘀血沉着在骨头上,有干黑血迹,就能作为证明。如果没有这种血迹,骨头却有破损。这种破损的痕迹,细得像头发丝一样,又像陶器上的裂纹,纹路不十分明显。有这种裂纹的,也是生前损伤的明证。 生前是被殴打死的,如果致命要害部位的骨头还没有破损,那么这部分的死肉必然紧紧地粘贴在骨头上,就是用水冲刷也去不掉,只有用指甲才能剔掉。剔掉死肉后,骨头上的伤痕就看得很清楚。 骸骨检验完毕,应从头颅骨、肩井臆骨起,连同臂腕掌骨和胯骨、腰腿骨、胫骨、膝盖骨、髀骨,分别左右,标明名称。肋骨有二十四根,左右各十二根,要分出左右次序,如左第一根、左第二根、右第一根、右第二根等。根根按照次序把名称写清楚。脊椎骨二十四节,也要从上到下按一、二、三、四的顺序,连同尾蛆骨一齐标明。胸前龟子骨、心坎骨也要标明。这样才易于查点和凑成原形。左右肩、左右胯、左右腕都有盖骨,通常情况下不把它包括在标记的骨头数内,只有当这一部位有损伤,才要标记。这样,还是在标记各部分骨头的时候,也把它包括进去为好。标写清楚后,先用几层纸把它包起来,再用油纸包裹三四层,用绳交叉扎系三四处,用印封好,一齐装到一只木桶里,上面用板盖好,然后挖土坑埋掉,并做成坟堆,插上标记,周围盖上石灰印。 杭州有一种毒草名叫贱草,有人把它熬成膏汁出售。如果拿这种膏汁染骨头,骨头就会呈现乌黑色,粗看和伤痕差不多。如果仔细辨认,就会发现生前被打的伤痕处有血荫;如果光有乌黑颜色而没有血荫,骨头又没有破损,就不能随便认作伤痕。因此,一定要仔细辨别真假。 (十九)自缢 【原文】 自缢身死者,两眼合,唇口黑,皮开露齿。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又云齿微咬舌。若勒喉下则口开[18],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19],口吻两角及胸前有吐涎沫,两手须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脚上有血荫[20],如火灸斑痕,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21],大肠头或有一两点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后发际,横长九寸以上至一尺以来。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妇人合一尺。脚虚,则喉下勒深;实,则浅。人肥则勒深;瘦则浅。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低处自缢,身多卧于下,或侧,或覆。侧卧其痕斜起横喉下;覆卧其痕正起,在喉下,起于耳边,多不至脑后发际下。 自缢处须高八尺以上,两脚悬虚,所踏物须倍高,如悬虚处。或在床、椅、火炉、船仓内,但高二三尺以来,亦可自缢而死。 若经泥雨,须看死人赤脚或着鞋,其踏上处有无印下脚迹。 自缢,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缠绕系。须看死人踏甚物入头在绳套内,须垂得绳套宽入头方是。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 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 单系十字,悬空方可死。脚尖稍到地亦不死。 单系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绳带自系项上后,自以手系高处,须是先看上头系处尘土,及死人踏甚处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绳头着方是。上面系绳头处,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则是别人吊起。更看所系处物伸缩,须是头坠下,去上头系处一尺以上方是。若是头紧抵上头,定是别人吊起。 缠绕系,是死人先将绳带缠绕项上两遭,自踏高系在上面,垂身致死。或是先系绳带在梁栋或树 ✜✜✜✜✜✜✜✜✜✜✜✜✜✜✜✜未完待续>>>完整版请登录大玄妙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