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漕船志 [book_author]席书 [book_date]明代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学术杂记,专志,完结 [book_length]97422 [book_dec]《漕船志》是记载明代官船厂的专著之一。明代席书编撰,后经朱家相增修。席、朱二人多年从事漕运,并先后主持清江船厂(在今江苏淮阴市)。这是以其亲身经历撰写的关于漕船和船厂的专著。书中记述了明代清江船厂与卫河船厂(在今山东临清市)这两个专造漕船工厂(后二厂合并为一)的历史沿革与生产情况。书中对历代漕运管理,亦有记述。明成祖永乐(1403—1424)中在南京清河(今江苏清江市)、山东临清(今临清)创建清江和卫河二造船厂,打造各类运粮漕船。世宗嘉靖三年(1524),卫河厂生产任务改由清江厂承担。不久又裁革卫河厂衙署,二厂遂合并为一,总称为清河船厂。总管理机构设在原清江厂,各地分厂概由其统属。《漕船志》于明弘治十四年(1501)成书,作者为该厂主官工部主事席书。 [book_img]Z_12819.jpg [book_title]前言 漕政是明朝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太祖建都金陵,四方运舟率由大江至。洪武三十年(1398),惟海运辽东以供军饷。太宗肇北京,江南漕船一由江入海,出直沽,泝白河至通州;一由江入淮,入黄河至阳武,陆运至卫辉,由卫河至通州。〔明〕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一《漕渠表》,国家图书馆藏明嘉靖七年(1528)杨宏刻本。"永乐初年河、海兼运,永乐十三年(1415)会通河开通后罢海运,南方漕粮主要由运河北上。永乐迁都北京后,"百官卫士仰需江南",〔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三十七《国用考·漕运上》,现代出版社1986年据北京师范大学藏明万历刻本影印。每年要通过大运河调运数百万石粮食到北京等地,因而修造漕船成为明朝的军国大计。对于明代漕船的修造和管理,《漕船志》保存了丰富翔实的资料。 一、《漕船志》的四次编修 《漕船志》是记载明代漕船的一部专志,因所记以清江船厂为主,所以又名《清江漕船志》。《漕船志》明代有四修,弘治十四年(1501)席书创编,《明史》卷九十七《艺文二》题为"席书《漕船志》一卷";嘉靖二年(1523)丁瓒《重修清江船厂志》,嘉靖十一年(1532)邵经济《济漕志补略》,嘉靖二十三年(1544)朱家相《增修清江船厂志》。今流传下来的版本,仅有民国三十年(1941)上海玄览居士辑《玄览堂丛书》,据明嘉靖甲辰(二十三年)席书编次、朱家相增修刊本影印。 席书,字文同,遂宁(今四川遂宁)人。弘治三年(1490)进士。"授郯城知县。入为工部主事,移户部,进员外郎......武宗时,历河南佥事、贵州提学副使......屡迁福建左布政使......寻以右副都御史巡抚湖广......嘉靖元年(1522)改南京兵部右侍郎",《明史》卷一百九十七《席书传》,中华书局点校本。另见〔明〕焦竑《国朝献征录》卷十五《内阁四·席书》,上海书店1986年10月版。以"议大礼"迁礼部尚书,兼武英殿大学士。著有《漕船志》、《春秋论》、《大礼集议》、《救荒策文集》、《元山文集》等。弘治十一年(1498)至十四年,席书任工部都水司主事,分司清江船厂,其间编次《漕船志》。丁瓒,字敬夫,直隶丹徒(今江苏丹徒)人,进士,历官按察司副使。正德十五年(1520)至嘉靖元年,任工部都水司主事,"来视厂事,以志迄弘治辛酉(十四年,1501),而近事或阙如也,乃重加修订"。〔明〕席书编次,朱家相增修《漕船志》卷八蔡昂《重修清江漕船志序》,台北国立中央图书馆正中书局据《玄览堂丛书》明嘉靖甲辰刊本影印。邵经济,字仲才,仁和(今浙江杭州)人,进士,历官知府,嘉靖九年(1530)任工部都水司主事分司清江船厂,嘉靖十一年作志补。朱家相,字伯邻,号南川子,归德(今河南商丘)人,嘉靖十七年(1538)进士,嘉靖二十二年(1543)任工部都水司主事,"来莅厂事,复增修焉"。〔明〕潘埙:《增修清江漕船志叙》。台北国立中央图书馆正中书局据《玄览堂丛书》明嘉靖甲辰刊本影印。 席书、丁瓒、邵经济编撰的《漕船志》其版本今虽已不存,但从增修本及流传下来的序和凡例,仍能窥知《漕船志》四修体例内容以及明代漕政的变化。据席书《漕船志叙》云:"皇明舟楫挽运,南北会通......国家既迁河朔以控天下之大势,而江南之粟不可废也。首览群议,一浚真楚诸湖,引江舟以入淮,再浚徐吕二洪,引淮舟以入济,最后疏汶河达清卫漳御,而济舟长抵于直沽。因罢海运,改从内河,而济利之具,场厂之设,实先务也。乃于淮安南清河、山东北清河设二厂,以提举舟事,百年于兹。长江大河一气流通,漕舟南来,远自岭北,辐辏于都下,君子占人国家之盛,于此可见其大者。故昔有远人入贡者,见吾舳舻千里,谓丑类曰:'中国之樯橹多[于]小夷之甲兵,吾曹敢异志乎?'由是观之,漕舟所系,匪惟控御南北,所以跨四海而肃百蛮者,亦尚倚壮于斯"。因此"承朝命来领淮厂,暇,于建始之由,兑运之次,造作之地,计艘之数,岁运之额,财计之所用,运道之所经,与夫漕卒之利病,积年之事宜,凡关于舟事者,考寻故典,采拾大要,编次一帙,名曰《漕船志》"。〔明〕席书:《漕船志叙》,台北国立中央图书馆正中书局据《玄览堂丛书》明嘉靖甲辰刊本影印。说明《漕船志》编修的意义和记述的主要内容。 蔡昂在丁瓒《重修清江漕船志序》中谈到:"清江漕船厂故有志,作于弘治间,正德庚辰(十五年,1520),冬官郎丁君敬夫来视厂事,以志迄弘治辛酉(十四年,1501),而近事阙如也,乃重加修订。又比郡史例,以地产、文献附焉......国家设专官以理运舟,处之上游,比其材美,又分郎署以监之......予窃悲夫兵民交困,而骫法者之百出也。议者谓造舟之害,成化以前民当之,其后漕卒当之,至不得已始征税于商。夫商与漕犹夫民也,以民所不堪而移之漕,又以漕所不堪而移之商,岂得已哉!今商征不减,而漕困未纾,当事者有忧焉。而于是书也,三致其意矣。予意漕卒可用也,不可困也;商可征也,不可益也,是在去其所以为蠹者而已。天下之事坐视其弊而不为之所,则其后渐不可为,或遗智者之忧,且启好事者更张之过,以其狃于积习也。一旦从而爬梳之剔抉之,则众必不乐而怨谤乘之,以起守不足者,或怵于利害而沮于中道。夫不为以益其弊,与能为而不克终,斯二者皆过也。乃若深知其故而慎为之图,施为本末,具有定论,不亟始而亦不怠于终,惟自信不惑者能之,然此又可多得也哉!敬夫为清江三年,盖用此道。虽间有沮挠,而自信不惑。其为斯志,皆身所已试,而意所独得者。承其后讲而行之,未必无补也。"〔明〕席书编次,朱家相增修《漕船志》卷八,台北国立中央图书馆正中书局据《玄览堂丛书》明嘉靖甲辰刊本影印。分析了重修漕船志的时代背景和记述的变化。 邵经济"役于淮三年,昧于事,事弗足以身兹役,而岁深焉。疲神殚虑,或摅一得于兴革者,一遵昔贤元山公建置。《漕船志》之纪陈,不敢执一私见,生一厉阶。虽然能必其弗眚,载师梗后役不耶?于时代矣、事往矣,委诸,或曰心之郛也,存于政,政之绪也,昭于纪,纪斯载,载可考焉,曷委诸?且二三君子夙董兹役......盍汇诸以俟后考"。〔明〕席书编次,朱家相增修《漕船志》卷八邵经济《济漕志补略序》,台北国立中央图书馆正中书局据《玄览堂丛书》明嘉靖甲辰刊本影印。在前志基础上,作《济漕志补略》。又据胡琏《济漕志补略序》:"淮安清江厂督理漕舰,榷征商货,帑藏出纳,岁计不赀。而综理防检之大,凡所谓漕船志者,盖彝与也。比数年来宏纲式昭,而遗奸日起。工曹郎浙杭邵君仲才继司厂事,且三年矣。清才远猷,雅不自用。考诸志,盖席元山其主盟,有师承之道。参诸时,盖张、吕二君子其同志,有友辅之益,调停润色,增美前休,事陈义意,物立章程,法斯备矣。屡变而终归不紊,小异而无妨大同,《志补》所以作也。防民为远,明志为洁,取善为公,觉人为厚,有君子之道四。"〔明〕席书编次,朱家相增修《漕船志》卷八,刊本同上。 朱家相《增修漕船志叙》云:"漕船旧有志,元山公实创之。正德中,重刻于丁君敬夫,板久浸已漫漶。相也不类,拟翻刻以传,而犹叹夫元山公之意有未竟也。是故时有今昔,政有沿革,漕规凡几变,始协厥衷,视旧贯互有同异。且卫河之归隶已久,而典章制度阙如也......乃订故拓新,期无乖于永式,三阅月始捃摭成编。"潘埙在《增修清江漕船志叙》中述及增修志的体例内容及变化较为详细,他指出:"并卫河之归隶,还郡乘之久假,约其卷为八,目为十。其事则详而核,其文则简而严。章其物采,掇其体要,一展卷间,见帝略之宏焉,见使命之重焉,见王赋之充焉,见军实之盛焉,见经制之密焉,见忧乐之诚焉。于我国家培养灵长之脉,缔造巩固之基,訏谟远犹(猷),灿然在目......斯志也,志漕政之大也,器数昭矣,品式具矣,材用饬矣,综理周矣,防范严矣,而其细也,不遗竹头木屑。盖必如是而后能理天下之财,能成天下之务,上以副承遣之命,下以摅驰驱之怀。抑有虑焉,漕舟本以利国,今乃滋病:成化以前,其病在民,以后其病在军。嘉靖以来不在商则在厂。盖船日加而日损,价岁增而岁不足。其取解也常逾年,而给领也常不逮年,或者乘其病而因以为利,则病益病矣......南川子简易方具,在医国者主治于上,俾得以调剂于下,病其瘳矣乎。"对于增修本具体内容的变化,《增修漕船志凡例》可以概见一斑:"旧志凡船数、船号、岁办、公办之属,各分为类,计目三十有二,今稍加檃括,为卷八,为目十,使各以类附,便观览也;志以漕船为重,其清江人物、土产、古迹、寺观之类,义无于丽者,姑去之;官属、人役、法例、兴革,旧志未载,今增入备考据也。" 综上所述,从《漕船志》的四次编修,可以看出:(1)该书的性质。《明史·艺文志》将《漕船志》归为史部故事类,笔者认为是仿照地方志体例编修的一部书,究其原因,一从渊源来讲,作序者认为该志的记述形式源于《禹贡》和《周礼》;二从体例形式来看,认为仿郡史体例。(2)编修方法。席书创编《漕船志》后,之后的重修、补志和增修,都是在其基础上续补而成的。除续补的内容外,编修者还从求真存实的角度出发,采取述论结合的方式。如据《增修漕船志凡例》云:"编纂揭书其名,分注其事,僭拟古志书法,每条列以小叙,或援前代故实、经传格言引其端,诸所记载悉本之旧志,搜之往牒,访之耆旧,不敢妄自增损......事有裨于漕政,未及施行者,间尝参以臆见,僭为叙论,则冠以'按'字,或书名以别之;志以清江为主,凡卫河归隶始末事宜,悉附于各条之后,不复立例;漕船旧隶本厂,后改隶各卫,犹必附录其船数者,存旧也;凡载先代名贤及本朝名公诗文,往往直书姓名,临文不讳故也;志中记载随文剪截,取见大义而止,其关系尤重足备稽考者,则详见别条;载诗文不拘体裁,惟以岁序为先后。"可见修志者严谨的态度。(3)记述内容。该书全面系统地记述了"漕政之大",反映了《漕船志》编修内容的逐渐成熟和完善。从席书所编撰的《漕船志》来看,主要围绕清江船厂漕船的数量、船号、船式等的记述,丁瓒的《重修清江漕船志》对地产、文献的增设,邵经济的《济漕志补略》对督理漕规、榷征商货等内容的增加,到朱家相作《增修清江漕船志》,集前三次修志之大成,去清江人物、土产、古迹、寺观等与漕船不太紧密的内容,增设官属、人役、法例、兴革等贴近现实和漕政变化的内容,不仅反映了明代漕政的利弊兴衰,而且反映了修志者经世致用的思想。 二、《漕船志》的主要内容 从目前流传下来的席书编次、朱家相增修的《漕船志》来看,该志采用纲目体结构,八卷十类,设建置,包括厂地、草场、闸坝附;奉使;船纪,包括船数、船式、船号、船等、船限附;料额,包括芜杭岁办、抽分税办、抽分物料则例、人匠工办、军余工办、减存料办附;公署;官署;人役;法例;兴革,条约附;艺文,系统地记述了明代漕船的修造和管理制度,反映了明代漕政的发展。其主要内容有: (一)漕船厂建置 明代漕船有海船和内河浅船两种,罢海运后主要是内河浅船,不仅设置专门机构督造,而且实行官造官修制度。据《漕船志》卷一《建置》记载,"洪武元年(1368),诏中书省漕四方之粟于京师。洪武三十年(1398),议海运辽东以给军饷。是时河海运船俱派造川湖诸省及龙江提举司"。永乐七年(1409),淮安、临清肇建清江、卫河二厂,"南京直隶、江西、湖广、浙江各总里河浅船俱造于清江,遮洋海船并山东、北直隶三总浅船俱造于卫河,大约造于清江者视卫河多十之七"。宣德年间,"议造江西、湖广、浙江、江南直隶各总浅船俱归原卫,惟南京、镇江、江北直隶诸卫隶于清江"。之后各船虽归原卫计料修造,但"各船回至清江本厂,行委提举司官匠估计应该修理或改造合用料物,填注票帖给官军,回至原卫照数支给买料修造"。成化十年(1474)以后方令各司府自行估计修理。成化二十三年,因御史谢文、郎中洪汉奏请,"议造镇江浅船亦改归原卫"。正德十六年(1521),刑科给事中田赋又建议将卫河总运船俱归隶清江厂,到嘉靖三年(1524)工部题准,卫河总运船俱归清江厂团造。对于明代清江船厂的设置,该志在《建置》中也作了阐述和分析,并指出不在当时木材集散地芜湖、仪真设船厂的原因:"芜湖、仪真,群商四会,百木交集,船厂不设于二处而设于清江,何也?缘永乐初江南粮饷民送于淮,官军运船俱于淮安常盈仓转输,此厂之所由建也。况长淮分天下之中,北达河泗,南通大江,西接汝蔡,东近沧溟,乃江淮之要津,漕渠之喉吻。船厂之建,非但便于转输,实我国家一统之訏谟、万世之长计也。"之所以在清江设厂,主要是由淮安在漕粮转输中的地位所决定的。 清江漕船厂位于山阳、清河二县之间,"永乐初,平江伯陈公瑄督漕,查闲旷之地建盖厂房,令各卫所官旗鳞次而居,以为造船之所"。《漕船志》卷一《建置·厂地》。清江漕船厂有京卫、中都、直隶、卫河四总厂,其下按卫所建制设有分船厂。其中京卫厂有三十四厂,涉及南京亲军卫、南京五军都督府所辖大部分卫所;中都厂有十二厂,涉及中都留守司及所提辖卫所;直隶厂有十八厂,基本以南直隶相关卫所设置;卫河厂有十八厂,涉及南直隶卫所的有通州左卫、通州右卫、淮安卫、大河卫,而直隶厂、卫河厂下辖都有大河厂、淮安厂,总计有八十二分船厂。另外,清江漕船厂还辖有京卫厂、直隶厂、中都厂三处草场,"逐年差拨官军依时打草,苫盖修补"《漕船志》卷一《建置·草场》。厂房。另辖有建于清江浦运河上的板闸、移风闸、清江闸、福兴闸、新庄闸五闸,清江东坝、清江西坝二坝,以便于运送造船物料等。这也充分说明漕船厂设施的齐备。 (二)漕船厂官员的设置情况 永乐十三年(1415)罢海运后,"始更浅舟由里河以达京师,南于淮安清江、北于临清卫河设二提举司,以职专造理,是即先代舟楫之署,而经济规模尤大焉者。天子尚念储峙切邦家之脉,舟楫适济川之具,惟兹大计经理非人,则利济之功缺而失乃事矣。复于都水部各出郎官一员监领厂事。在永乐、宣德间,或遣郎中,自景泰后例遣主事,额以三年一代。代而往者,其间有升藩臬之司,有擢都台之寄,有位六卿之列,固将利济于后先矣"。《漕船志》卷八《艺文》,席书《清江厂题名记》。说明督理漕船厂官员设置、任免及升迁情况,也反映了该官职的重要地位。 据《漕船志》卷二《奉使》,对督理清江漕船厂的官员设置原委及任免、赴任程序记载更为详尽:"永乐十三年命工部差都水司一员督理清江船厂。先年差官川湖等处催造,不为常例。是年始差部官专理厂事。是后或差主事、郎中,无定例焉。景泰后例差主事一员,率三年一代。天顺间,漕运衙门题奉钦依,札委兼管淮安一带河道,缘本厂收放船料,不能离职辞之,仍兼管清江等五闸。正德十五年(1520)四月,内奉部札,题奉钦依,行令不妨原务,兼管清江等五闸,以时启闭,著为例。仍札仰淮安府卫管河管闸官吏,一体钦遵,听其提调管理。例凡奉使清江者率三年代,先任者将满四月前,先具满呈,差人赴部呈代,候吏部注选一员赴部到任,仍候题差领有札付,赴内府给领精微批文,兵部起关,应付前来相代。至厂之日,于淮安府调取本部原发号簿,比对朱墨字号相同,然后行事。"这段描述为明代职官研究提供了生动的事例。 永乐十三年设置督理清江船厂官员时,设置了工部厂、工部分司。正统元年(1457)建提举司,正统二年(1458)主事胡臻始请设提举司官二员。嘉靖九年(1530)邵经济督理船厂后,又建了清江造船总厂和卫河造船总厂。其官员设置为:把总官五员,清江厂四员,卫河厂一员,作为管理厂务的官员,"旧设二员,遇缺漕运衙门访取各卫指挥贤能者,俱以本等职衔分理造船事务。正德四年(1509),始假以把总名色";各总厂官四十员,其中清江厂官三十六员,南京三十四厂设十二员,中都总十二厂设十员,直隶总十八厂设十四员;卫河厂四员,山东总七厂二员,遮洋总十一厂二员,各造船厂"船数多者特设专官管理,少者附各厂兼摄"。《漕船志》卷五《公署》。管理厂务的官员由漕运衙门访取。这说明清江造船厂、卫河造船厂从隶属关系上来说属于漕运衙门,提举司及其主事则属于工部所属,故由工部派遣。提举司与造船总厂的关系,颇类似于当今盐务局与盐业公司的关系。为保障造船厂的有效运转,还有抽分厂税课司大使一员专理商税,副使一员专理抽分,闸官四员,以及书办、算手、农民、门子、老人、阴阳生、皂隶、巡拦、军余、水手、船头、总小甲等,负责看守各坝验收抽分号票、缉查匿税货物、驾船应用、看守厂库等杂役。另外,嘉靖十八年(1539)叶选督理船厂后还建了清江书社、清江义学。从这些机构和人员的设置来看,反映了漕船厂管理体系的完善。 (三)漕船的修造与管理 这是《漕船志》记述的重点,包括漕船数目以及船式船号、漕船的损毁和使用年限、漕船木料和漕价银等,系统地反映了明代漕船修造制度。 1漕船的修造 洪武、永乐年间,河海运船无定式也无定数,据《漕船志·船纪》记载:"国初用南京、南直隶、浙江、福建等处各卫所官军海运,后改漕运。所谓河船即今之浅船也;所谓海船即今之遮洋船也。当时船数、船式未经定议。每年会议粮运合用船只临时派造,以为增减。"天顺以后,始定天下船数为一万一千七百七十五艘。其中隶于清江提举司的有:南京卫分浅船原共一千七百四十只,到嘉靖二十二年(1543)增至二千一百三十只,每年该造船二百一十三只;江北直隶各卫所浅船原共二千六百九十六只,增减不同,嘉靖二十二年共有船二千五百四十二只,每年该造船二百五十四只二分;中都留守司共有船八百十七只,每年该造船八十八只七分。隶于卫河提举司的有:山东都司浅船共七百七十六只五分,每年该造船七十七只六分;遮洋总海船原共五百一十二只一分,嘉靖时增至五百四十八只一分,每年该造船五十四只八分。从《漕船志》记载的历年造的船数来看,嘉靖六年(1527)后卫河提举司并于清江提举司。另外,浙江都司浅船二千四十六只、江西都司浅船八百九十九只、湖广都司浅船七百五十九只、南直隶浅船一千二百五十八只分散到各原卫所打造。 《漕船志·船纪》对浅船、遮洋船的尺寸式样、用料和料价规定得很详细,而且按造船地点、方式编为船号,有军字号、民字号、运字号。永乐、宣德年间,"造于湖广者为湖字几号,造于江西者为江字几号,造于浙江、徽州等府者仿此。天顺间始照各总类编,原系民造者为民字几号,旗军自造者为军字几号,又有运字号者,则造于提举司者也",到嘉靖时"船只军、民、运字号虽存,而皆造于提举司矣。" 漕船多由楠木、杉木、松木、株木、杂木等打造,使用一定年限就需要修理改造。据《漕船志·船纪》记载,漕船按使用的木质确定年限:"正统以前,所造船只或用杉木,或用杂木,小坏则修理,大坏则改造。景泰以后,始有松木者五年一造,杉木者十年一造,或有株、楠、杂木者七年一造。自成化十六年(1480)以后,停止各处解木,清江厂俱用楠木十年一造。"但这是针对江北情况而言的。明代漕船使用年限还根据地域划分,以是否经过瓜洲坝为标准。"清江、卫河二提举司成造浅船、遮洋船,每年俱于瓜(洲)、仪(真)二处湾泊,各雇江船于各州县水次兑运,回至瓜仪上载不经过坝,故十年一造",而"江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卫所为外江船,因其往回经坝二次,故五年一造"。 2船料和船价银等的征派 据《漕船志·料额》记载,明初漕船派造于诸省及各提举司,"每岁应用运船造于各省者,皆有司自行派料成造。其造于提举司者,合用杉、楠等木俱派四川、湖广、江西出产处所,浙江、江南直隶不出木者买办送纳。福建亦有油铁等料,无灾之年全派,有灾之年减派"。天顺六年(1562)以后,"诸省罢造,止解料赴二提举司厂"成造。而江南漕船由各卫所成造者,照例派料,如"江南直隶、浙江、湖广、江西船只,除旧船外,民出银七十两,军办三十两,每年征解司府收贮"。漕船的料额,天顺八年(1464)以前,规定"各处派纳杉、松、楠、柏、钉铁等料,每船用新杉篙木六十二根,松、樟、榆、槐二十余段,油、麻、铁、炭等料三千余斤"。成化元年(1465)至成化十五年,"各处灾伤,料价日缩","由司派纳物料数少......每船只得杉、株、樟、榆、槐木十三四根段,枋板二三块,油、麻、铁、炭等料二三千斤,止值银三四十两。每船约用银一百二十两,比与天顺以前,每船欠价银六七十两,其余皆军旗自陪完造"。 成化十五年(1479),"停止各处派料,议取抽分木价以充造船之需"。"先时,各处解纳杉、楠等木远自川广,经涉江湖,有在途漂流者,有尺寸不及者,监收官拘泥成法必求合式,致令解户经年往复,不获实收,至有鬻妻卖子捐躯荡业者"。在派征物料困难、民苦征解的情况下,"工部会奏,始于荆、杭二处设厂,以充造船之需,民困始苏"。成化十六年(1480),平江伯陈锐议准,"照先年旧例,将兑军民粮每石加耗一斗,准作造船料价"。成化十六年取荆、杭木价银各四千两,成化十七年取荆州木价银四千两、杭州木价银五千两,成化十八年取荆州木价银六千两、杭州木价银七千两,船价银屡有增加,直至弘治四(1491)年以后,"银有定数",但"船日加多,官军每有借贷之患"。据成化二十三年(1487)御史谢文、郎中洪汉所奏,"每年仍造船五百三十三只,实领银四百七十四只之数",弘治十四年(1501)"因军余办料不前,以致缺银完造,困苦日蹙,漕政渐坏",漕运衙门会议"照江南军三、民七事例",每船增收木价银。嘉靖三年(1524),工部尚书赵璜又议准,"将卫河提举司原额芜、杭木价及人匠班银悉归清江厂,以供造船之需"。 对于造船军三、民七之例,即以十分为率,民出七分,运军自办三分,用以购买材料和工匠工食。据《漕船志》卷四记载,清江造船厂民七料银由芜湖抽分厂、杭州抽分厂、荆州抽分厂税银,以及清江提举司抽分厂税银、各地人匠银组成,所谓"民七大料,以供买木造船之需"。每年在芜湖抽分厂取用木价银一万八千七百七十两,杭州抽分厂抽取木价银一万四千四百四十两,共三万三千二百一十两,称为"芜杭岁办"。景泰年间,淮安设抽分厂属清江提举司,"凡竹木等物应干造船者三十税一,以为供造漕船之需,视芜杭十税其一者减三之二......税无定额,每岁以货之多寡为舒缩"。清江提举司抽分厂抽分之物有木、竹、铁、钉、麻、油等,不属于船料者不在其例。人匠银是清江、卫河造船厂原设匠役纳银而来,"旧例俱二年一班,每班三个月,无力者上工,有力者每班纳银一两八钱,以为造船木价额料之需"。清江厂人匠银由淮安府、苏州府、扬州府承担;卫河厂人匠银包括山东济南府、兖州府、青州府、东昌府,河南开封府、河南府、彰德府、怀庆府,以及南直隶凤阳府、庐州府、扬州府、徐州、滁州。 清江漕船厂"军三"小料银包括军余工办和减存料银。军余工办是由各卫旗军余丁自办,"将各军月粮抵扣,类解漕运衙门,转发淮安府寄库,以为改造旗船军三小料之需"。《漕船志》卷四《料额》。《漕船志》卷四记载,减存料银"乃旗造漕船额料也。先年议准,凡遇灾免之年,粮改折色,各卫所空闲者令歇役,运军每名办减免料银二两四钱......惟以歇役运军多寡为盈缩。其京卫运军歇役者少,议于江浙纲运过江脚米银内,扣除银共四千六百六两有零,以补减存料银之数"。此即所谓"军三小料以供造船钉、灰、油、麻诸费之需者"。 该志不仅记载了船料及船价银的征派、来源情况,还指出船料及船价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成化以前其病在民,时派料各省,民苦征解故也;成化以后其病在军,免民解料,拘于芜杭抽分银数,军士每有赔补之患;嘉靖以后其病在厂,船归厂造,军免赔补,但船日增,而料日缩,致将别项银两借造。"并指出产生这些弊端的原因"委任不得其人,征解不及其数"。提出救治的办法:"究利弊之源,申综核之令,严征解之法,俾额料不减于旧,而后可以纾杞人之深忧矣。否则,积逋相因,而燃眉莫救,所谓七年之病而求三年之艾也,嗟何及也哉!" 三、《漕船志》的"法例"与"兴革" 卷六《法例》、卷七《兴革》是《漕船志》记录的重点,不仅约占全志五分之二的篇幅,而且详尽记载了漕运政策的变化,可补《大明会典》、谢纯《漕运通志》、王在晋《通漕类编》、《明史》等书的缺略。与前面各卷相比,此二卷更是反映了明代漕政动态的内容,"夫治艘以漕粟,国之重计,兴利以除害,漕之永图也",《漕船志》卷四《料额》。 说明明朝政府整顿漕船的目的,也充分体现了该志的文献价值。 (一)《漕船志》的法例 《漕船志》"法例"主要收录了永乐六年(1408)至嘉靖二十二年(1543)这136年间,关于漕船、运军、船料、船价、人匠银等漕运政策的规定,反映了漕政的变化与发展。如其卷首无题小序所云:"夫制而用之之为法,著而守之之为例。法久必弊,弊必更始,而例生焉。例也者,所以辅法之不及也。故观法可以守经,观例可以达变。明兴,漕政之善,前代鲜俪,而法例宣朗,又足以善其政于无穷。职漕者绎思而世守之,则永无愆矣。"又云"我朝理漕之政,良法美意著为令典者,经纬相承,细大毕列,故天下臣民所共睹也,无庸悉矣......用垂观省便遵守云尔"。说明"法例"的内容及设卷的用意。 "法例"主要包含了以下内容: 1河海兼运改为漕运。该卷记载:"永乐六年(1408),令遮洋海船运粮八十万石于京师,其会通河、卫河以浅船转运。十年,尚书宋礼以海船造办太迫,议造浅船五百艘拨运淮、扬、徐、兖等处,岁粮一百万石,由会通河攒运以补海运一年之数。十二年,令胡广造浅船二千艘,岁于淮安仓支运,赴京交纳。十三年,始罢海运,增造浅船三千余艘,一年四次,悉从里河转运。" 2漕河闸坝的建设与管理。永乐十三年(1415),平江伯陈瑄"因漕舟有车坝沂淮之险,开清江浦五十里,建闸四,导湖水以达清口。自是漕舟南北交通矣。"弘治十五年(1502)规定"凡闸惟进贡鲜品船只到即开放,其余船只务要待积水而行。若积水未满或积水虽满,上面船未过闸或下闸未闭,并不得擅开。若豪强之人逼胁擅开,走泄水利,及闸已开,不依帮次争先斗殴者,听所在闸官将应问之人拿送管闸并巡河官处究问"。弘治十五年规定,"凡闸溜夫受雇一人、冒充二人之役者编充为军,冒一人者枷项示众一月毕,罪遣之"。 3对运船运载他物的规定。宣德二年(1427),"令工部及诸衙门不许将粮船拨载他物,致误攒运"。弘治十五年(1502)又放宽政策,规定,"凡漕运军人许带土产易换柴盐,每船不得过十石。若多带货物沿途贸易者,听巡河御史、郎中及洪闸主事盘检入官并治以罪"。后又进一步放宽到"每粮船一只,许带土宜二十石。"而运粮官军还不满足,又出现附搭客货,帮助客商逃税并从中渔利的情况,于是,嘉靖元年(1522)规定,"运军许带土宜,附搭客货者参问"。 4船料、船料银的收贮与处理。宣德二年(1427),"议准各处解到清江厂油、麻、铁、炭等料,俱送淮安府阜积库收贮,出给实收,呈报分司,以便支放"。景泰四年(1453),平江伯陈瑄"议将造船完头木楂准令军民等烧用,每只备钞五十贯还官。成化间每领船银一只,退银一钱五分,准钞五十贯,收贮在官,作正支放。"景泰四年,"会议清江提举司造遮洋浅船数多,卫河提举司改造船少,将卫河原派物料暂改清江交收供造,候有料之日仍旧。"弘治八年(1495),"定江南造船料价期限之例","行令造船卫所差官赍文,限十月以里到各该衙门支领,如过期不到,漕运衙门查提领料人员究问。出料官司限十一月以里支给,十二月回厂造船。正月船完,如料银征解不敷,司府量查在官银两照数借支,仍立文案,待后补还。若过十一月终不给料价,就将经该误事官员住俸,年终不给,听漕运衙门参行各该巡抚、巡按官提问,庶造船及时,粮运无阻"。弘治十年(1497)"令各衙门所掌印官监同运粮,委官征收运均减存料银"。正德二年(1507)"议处征收船料银"。正德十四年(1519)"查催军三、民七料银给造运船"。嘉靖二十年(1541)"议处京卫军办料银";嘉靖二十二年(1543)"催征人匠班银以复船料"。 5对损坏漕船的勘定。天顺八年(1457),"令运军或遇风水不测损坏船粮,若在百里内者务要府州县正官;在百里外者,许所在有印信官司勘实结,申总兵等官处,如有诈妄,罪坐勘官。" 6漕船的修造与管理。"宣德五年(1430),奏准运粮官军船只,南京、中都及南直隶卫所于淮安厂修理,山东等都司卫所于临清厂修理,湖广、江西、浙江都司各回原卫修理。"据正统元年总兵官都督武兴题奏:"岁运粮船损坏,产有物料者于本处修造,无产者分拨各提举司修造。"天顺八年(1457),议准"淮扬地方巡获私盐船只,俱解清江提举司充造船之用"。正德八年(1513),"查处料银补造火烧船只"。正德十一年(1516),令"湖广运船通改楠木打造催解料价"。正德十六年(1521)"补造焚溺运船"。嘉靖二年(1523)"不许变卖拆毁坏船",令"补造攒运船只"。嘉靖三年(1524),"急补浅船攒运"。 7对造船官军的管理。正统元年(1436),"令造船旗军不与操守之事"。正德五年(1510)议准,各卫所运粮并造船官不许更改替补。 8对漕运官军的管理。正统十年(1445)议准,"许把总官乘坐粮船"赴京交粮。 9匠役与人匠银的管理。景泰二年(1451),"令清江、卫河二提举司匠役二年一班"。成化十八年(1482)"令清江、卫河二提举司人匠征银解纳"。 10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惩治。弘治二年(1489)"申明处置抽分......今后若有官豪势要之家搅扰厂分者,听差去官员拿究;在府分者,着落推官问理;在州县者着落州县问理。徒罪以上,罪名申详,合干上司定夺。其有司府州县视常误事官员,亦听本官转行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照例参问施行"。弘治五年(1492)"严禁打搅局场奸弊",禁止豪强之人打搅抽分厂挟取财物。 (二)《漕船志》的"兴革" 《漕船志》的"兴革"主要收录了一些具体事例,并附"条约"即涉及漕船的禁约。据其卷首无题小序云:"天下之利弊恒相乘,而兴革恒相用,盖利不终利而弊生弊也者,利之蠹也。弊必革而后利兴。革也者,兴之渐也。""兴革"展示了明朝政府整顿漕政兴利除弊的措施的演变。包括"给号票以稽奸弊","免支馆驿下程","议处漕船料价","清船号以塞弊源","一旗厂船料以革积弊","量免料办以甦贫军","造报循环簿籍以便查考","查处造船料银","一料报以便查考","正体统明旧规以便监临","请给关防,严出纳以便稽考","查补逃故用工军余","清查用工军余以应攒造","处给浅船以便官军","酌处料价以便补造","除豁厂地税粮","并造遮洋船只","置牌催攒船工","申明旧例以便攒造","禁造运官座船","清查人匠以裨漕政","议处学地税粮","禁革违例税扰","委管征收料银","申明料银职掌","招商收买木料","给号票以便商民","参呈贪纵运官","议处造船木料","分处不敷木价","查催未销官银","查催底船赴厂","查催造船料银","改正岁办木价银两","裁革水夫以苏民困",共35条,内容涉及漕船制造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系统反映了明代嘉靖以前漕船制造有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的对策,展示了广阔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画面。试举数例: 1正德年间,工部主事陈焕建议中指出:"先年木价不能依期解到,多系赊借商人木料预造,以致重揭冒领,其弊多端,钱粮虚费,船只脆薄,字号混淆。"提出:"置立本部挂号关防及提举司印信官票,填写本船原报字号、年分、先今旗甲姓名,出给官军领付,木客收执。围与新料一分,待本船看工之后,许商人执此,随本厂官识赴部投销关领料价,如无原票决不准支。" 2嘉靖初年,工部主事张絅在奏议中指出:"各军原有军、民、运字及一十百千号数,......年久而莫考,有一号而三年两造者,有同年而一号重支者,甚有年分未及,预动虚号、指号、捏号之弊,皆船号不清所致也。合行吊取各卫所船号底册、花销册、本司号册查对覆实,......又覆查造,庶卷册无舛,而字号不淆,料价有稽,而运减可核矣。" 3嘉靖年间,工部主事邵经济对造船把总官私谒苟且行为进行了深刻揭露:"近来各把总官不行堂参,专希私叙,同行进见,则皆挺身抗揖,独行私恳,亦或曲膝行礼,体统破裂,侵越渐深,事属反常,实非旧格。由此赧颜监督,事每掣肘难行。......今思若不改正,再尔含容,此非各官矫抗跋扈,能倚势而怙终,必缘本职阘茸苟且,欲媚下以自利也。"他建议:"今后船厂把总官员有事到部,止令堂参,不必私款,则监督有体,而嫌疑不生矣。" 4工部主事陈尧根据庐州卫运粮指挥刘淬帖委所镇抚严密打造座船,"除军办料银外,因添造官仓、捲楼、茶亭、槅扇等项,多用过银七十五两有余,俱系替赊客货,呈乞行追"的违规事实,指出近来管运官员篾弃礼法,奢僭成风,辄将有号官船起造茶亭、鼓蓬、明窗、净几,名为"粮座"的普遍情况,指出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多占军役而虚张声势也,谓其可以附带土宜而供送权贵也,谓其可以击鼓鸣金、养马坐轿,纵横于各洪闸之间,而慑服官民船只,于粮运何与焉?夫以庐州卫一船所费,动至一百一十余两,推之而四总九十三卫所可知也,又推之而各省四都司四十九卫所可知也。"经户部依准,重申禁令施行。 5工部主事朱家相对于军三料银征收中的弊端进行了揭露:"其直隶淮安、大河、扬州、通州及卫河、山东济宁、临清、东昌等各卫所军办料银,往年多系掌印官径自委官征收,或潜通贿赂,或私厚亲旧,往往不得其人。加收火耗,任意花费,中间亦有通同侵欺情弊,违限一二年不行完解。间有解到者,不及额数三分之一,或假称灾伤,捏作拖欠,奸弊百出,漫无稽考。各厂官造船缺银买料,恐误装运,只得揭取铺客货物以救燃眉之急。后因负欠日久,债主逼勒,展转出息,倾产荡业,十分亏累。"建议慎选委官,严限征解,确保军办料银按时足额征收解库。 6工部主事朱家相参奏南京水军右卫指挥周大纶往年索财打官,肆无忌惮,"见系有罪提问人员,不思敛戢,却乃挟仇妄行呈扰,显是长恶不悛。假此以遮饬前罪,若不严加究治,何以警戒将来?参照运粮指挥周大纶职司兑运,心切贪残,因求索而擅责厂官,篾视漕规,役军伴而僭乘大轿,故违国法,不能悔罪以省躬,仍敢挟仇而反噬,罪状既著,情法难容。"被批准将其解送理刑司拘问。 "兴革"下还附有相关各种禁令的"条约",主要是增修《漕船志》的主事朱家相参酌前任主事陈尧、叶选的一两条禁约,并根据自己掌握的船厂各种弊端而有针对性的制订的禁令,共三种。其中第一种是用来约束漕船厂管辖的各级各类官差人役的,有11款。第二种是为杜绝漕船抽分中的各种弊端,确保抽分料银足额完成而制订的禁令,共有6款。第三种是为禁革造船奸弊而晓谕官旗、商牙、匠役人等而申明的禁令,分为定船式、严船号、比船限、查底船、处木料、选匠役、禁刁泼、弭火盗8款。从这些条款中可以透视出当年船厂运行中各种利弊之源。 另外,从《漕船志》"法例"、"兴革"所收录的奏议、文移中,也透视出明代的两京制度以及南、北二京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行政职掌及办事的程序等,有比较清楚的展示。可以说,上述这些资料,不仅是研究漕运史的重要资料,也是研究明代吏治史、社会生活史特别是官营企业史的宝贵资料。 这次点校,采用台北国立中央图书馆正中书局据《玄览堂丛书》明嘉靖甲辰刊本影印本。本书初由张英聘标点,后由荀德麟进行审订并校勘。由于我们见闻所囿、水平所限,点校中谬误和欠妥在所难免,敬请大雅不吝匡正。 荀德麟张英聘 二○○六年一月 [book_title]序 增修《清江漕船志》叙 通议大夫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致仕前兵科都给事中 山阳潘埙撰 《清江漕船志》创于元山,续于点白子。嘉靖癸卯,南川子来莅厂事,复增修焉。并卫河之归隶,还郡乘之久假。约其卷为八,目为十。其事则详而核,其文则简而严,章其物采,掇其体要,一展卷间,见帝略之宏焉,见使命之重焉,见王赋之充焉,见军实之盛焉,见经制之密焉,见优乐之诚焉。于我国家培养灵长之脉,缔造巩固之基,訏谟远犹,灿然在目。猗与休哉! 夫《禹贡》志山川也,于贡赋则孅入丝台木,禹以之告成功;《周礼》志六典也,记考工则木石毛革之属,周公持以归政焉。斯志也,志漕政之大也,器数昭矣,品式具矣,材用饬矣,综理周矣,防范严矣。而其细也,不遗竹头、木屑,盖必如是而后能理天下之财,能成天下之务。上以副承遣之命,下以摅驰驱之怀。抑有虑焉,漕舟本以利国,今乃滋病:成化以前,其病在民,以后其病在军;嘉靖以来,不在商则在厂。盖船日加而日损,价岁增而岁不足。其取解也,常逾年,而给领也,常不逮年。或者乘其病,而因以为利,则病益病矣。其在商乎?其在厂乎?吾不得而知也。然则如之何其可也?曰任人。 南川子简易方具,在医国者主治于上,俾得以调剂于下,病其瘳矣乎?南川子姓朱氏,名家相,字伯邻,归德州人,登嘉靖戊戌榜进士。其文章、政事、节行,于斯志见一斑云。 嘉靖甲辰岁鞠月望日 《漕船志》叙 遂宁元山席书撰 慨我皇明,舟楫挽运,南北会通,盖刳木以来,未有今日之盛也。考惟天下大派,北则黄河,南则大江。自古建都者多于西北,漕舟所入,皆逆流而上。独我国家始都大江之东,继都黄河之北,适当二派会极入海之地,漕舟所入,皆顺流而东。此正万派朝宗,百川纳海,帝王之居,孰有壮于此哉!今昔皆云:汉、唐而后,兵力莫强于西北,财赋莫盛于东南。此二都者,虽皆南北之要会,必财赋、兵力合一不倚,而后为全盛之都。晋都金陵,舆地未统于西北。元都幽燕,漕舟未大通于东南,况元人都此,实以地便,胡虏岂真知此为天下之会邪! 国家既迁河朔,以控天下之大势,而江南之粟不可废也。首览群议,一浚真、楚诸湖,引江舟以入淮;再浚徐、吕二洪,引淮舟以入济;最后疏汶河,达清、卫、漳、御,而济舟长抵于直沽。因罢海运,改从内河,而济利之具,场、厂之设,实先务也。乃于淮安南清河、山东北清河设二厂,以提举舟事,百年于兹。长江、大河,一气流通。漕舟南来,远自岭北,辐辏于都下。君子占人国家之盛,于此可见其大者。故昔有远夷入贡者,见吾舳舻千里,谓丑类曰:"中国之樯橹,多[于]小夷之甲兵,吾曹敢异志乎?"由是观之,漕舟所系,匪惟控御南北,所以跨四海而肃百蛮者,亦尚倚壮于斯。于戏,盛哉! 书,承朝命来领淮厂。暇,于建始之由,兑运之次,造作之地,计艘之数,岁运之额,财计之所用,运道之所经,与夫漕卒之利病,积年之事宜,凡关于舟事者,考寻故典,采拾大要,编次一帙,名曰《漕船志》,使国家文献有征。披览之间,南北形势,漕运规模始末,可以概见。司彤史者,或有录焉。斯亦今日纂修《会典》之一助也。此志言者之大也。至于志有未言,因志而可考者,今日漕舟之数,实未增损于昔时也。 祖宗时,承事者众,而食之者寡。今之承事者寡,而食之者众,是将何道以处之?有识者曰:"与其多漕粟之舟,不若节食粟之士。"此名言也。是用叙之志首,万或下有献纳之臣,而九重采焉,则今日之漕舟,将与长江大河混南北于无涯也。此亦滴水东流之意也。 弘治辛酉岁春三月吉旦 增修《漕船志》叙 漕船旧有志,元山公实创之。正德中,重刻于丁君敬夫。板久寖以漫患。相也不类,儗翻刻以传,而犹叹夫元山公之意有未竟也。是故时有今昔,政有沿革,漕规凡几变。始协厥(哀)[衷],视旧贯互有同异,且卫河之归隶已久,而典章制度阙如也。不有增定,后也何征?小子亦何敢让?乃订故拓新,期无乖于永式。三阅月始攟摭成编,僭逾之罪谅无于逃。而作者之志,则莫之敢异也。 嗟乎!愚观造舟之役,而因重有感矣。夫造舟,小技也,程材信度,事必禀于工师。而其操之也,行若止,亦惟楫师之为听。何哉?欲涉之利也。漕运,国家之重计也,储胥数百万,衔尾而输京师,其倚办于舟,不亦重乎?董其役者,苟自信而罔稽于典则,谬用是长,其病漕也滋甚,难乎免于官之戾矣。 昔子文举政以告新,刘昭补志而成史,君子有取焉。相也,非其徒也,敢曰:既尽其心,庶几彰往告来,相期靖共于斯役,少裨于国,无病于漕焉尔矣。若夫删芜补缺,发小子之蒙,以竟元山公之初意,使是编将为昭焉,则当在君子矣。归德朱家相谨叙。 漕船志·凡例 增修《漕船志》凡例 一,编纂揭书其名,分注其事,僭拟古志书法,每条列以小叙,或援前代故实、经传格言,引其端。诸所纪载,悉本之旧志,蒐之往牒,访之耆旧,不敢妄自增损。 一,旧志凡船数、船号、岁办、工办之属,各分为类,计目三十有二。今稍加括,为卷八,为目十,使各以类附,便观览也。 一,志以漕船为重,其清江人物、土产、古迹、寺观之类,义无于丽者,姑去之。 一,官属、人役、法例、兴革,旧志未载,今增入,备考据也。 一,事有裨于漕政,未即施行者,间尝参以臆见,僭为叙论,则冠一"按"字,或书名以别之。 一,志以清江为主,凡卫河归隶始末事宜,悉附于各条之后,不复立例。 一,漕船旧隶本厂,后改隶各卫,犹必附录其船数者,存旧也。 一,凡载先代名贤及本朝名公事文,往往直书姓名,临文不讳故也。 一,志中纪载,随文剪截,取见大义而止,其关系尤重,足备稽考者,则详见别条。 一,载诗文不拘体裁,惟以岁序为先后。 一,每卷虚其左方,以俟贤者订伪补阙。 [book_title]卷之一 建置 志首建置何?溯建厂之源也。夫治艘以转粟,国计允赖;建厂以治艘,漕政之所先也。是故地控上游,规制弘矣;法监前代,综理周矣;官省剩员,责成易矣。此明兴经国理漕之善,所以度越千古与。志《建置》。 三代而上,漕法未备,建置无所于考。古者封建井田,各有定制。天子中千里为都,所贡入者,不出畿封之内。《禹贡》曰:"四百里粟,五百里米"是也。盖是时,卿大夫各有采地,而兵赋寓于农,无后世养官养兵之费也。 汉初,命河南以东造舟五百艘,岁漕东方之粟于关中。汉用张良议,漕山东之粟以给中都官,岁不过数十万石。武帝时,用粟渐多,岁始至四百万石,漕法至是浸备矣。 唐代宗时,刘(宴)[晏]领漕事,乃于扬子置十场造船,每艘给钱千缗。或言:所用实不及半,虚费太多。晏曰:"不然。论大计者,不计小费,凡事必为永久之虑。今始置船场,执事者众,当先使之私用无穷,则官物坚完矣。他日必有患,吾多而减其半犹可也,过此则不能运矣。"至今韪之。 宋初,命温、台、婺、楚诸州设场,岁造运舟共三千三百余艘,分纲而运。处州六百五,吉州五百二十五,明州一百七十七,婺州一百三十,温州一百二十五,台州一百二十六,楚州八十七,潭州二百八十,鼎州二百四十一,凤翔、斜谷六百,嘉州四十五。天禧末,议于各州,岁减造四百二十一。 国朝洪武元年,诏中书省议,漕四方之粟于京师。洪武三十年,议海运辽东以给军饷。是时,河海运船俱派造川、湖诸省及龙江提举司。当时,每年会计粮运应用船只,俱派湖广、四川诸省产木近水州县,军民相兼成造,亦有造于龙江关者。 永乐间,肇建清江、卫河二厂,督造运船。旧传:永乐七年,淮安、临清肇建清江、卫河二厂。窃惟十二年以前,虽由海运,内有黄河运至卫河漕船,以是而知船厂设于是年之前明矣,但不知的为七年否也。南京、[南]直隶、江西、湖广、浙江各总里河浅船,俱造于清江。遮洋海船并山东、北直隶三总浅船,俱造于卫河。大约造于清江者,视卫河多十之七。因罢海运,故以便于里河者为浅船,从仪真、徐、淮、临、德运至通州。遮洋海船由山东、北直隶,从直沽入海,转白河运至蓟州。先年,遮洋船多隶清江厂成造,寻改隶卫河。 宣德间,议造江西、湖广、浙江、江南直隶各总浅船,俱归原卫,惟南京、镇江、江北直隶诸卫,隶于清江。各就水次兑运,不专在淮安常盈仓支运,故归原卫造船,以便物料。是后,各船虽归原卫,计料修造,仍从清江。凡各船回至清江本厂,行委提举司官匠,估计应该修理或改造合用料物,填注票贴,给官军回至原卫,照数支给,买料修造。后因各船守候日久,本司方行估计,稽误回程,成化十年以后,议令各司府自行估计修理。 成化二十一年,议将卫河总遮洋海船,山东、北直隶浅船,听官军领价,从便成造。是后,官军给领料价,多在仪真自造。虽有卫河厂主事代管,缘地里隔远,不能遥制,往往侵费料价,以致船只脆薄,不堪驾运。甚有中途拆改旧船搪塞,及将船只盗卖而逃者,奸弊尤甚。成化二十三年,议造镇江浅船,亦改归原卫。是年,御史谢文、郎中洪汉,奏将直隶镇江卫船,比照苏、松事例,归本处成造。及将通、泰、盐城三所,分拨军余,一体出办,料银五两。 正德十六年,刑科给事中田君赋建议,欲将卫河总运船俱归隶清江厂,下本部议之。该本部议得,所奏深切事宜,但各总运船原分属清江、卫河二提举司监造,今当就中量为损益,未敢轻议。 嘉靖三年,奉本部题准,将卫河总运船俱归清江厂团造。该本部尚书赵公璜题,为祛积弊复旧规以清漕运事。议将山东、北直隶、遮洋三总运船,今后督令官旗俱赴清江厂,听本部主事监督成造。卫河厂衙门未几裁革,详见"法例"。 按:芜湖、仪真,群商四会,百木交集,船厂不设于二处,而设于清江,何也?缘永乐初,江南粮饷民送于淮,官军运船俱于淮安常盈仓转输,此厂之所由建也。况长淮分天下之中,北达河、泗,南通大江,西接汝、蔡,东近沧溟,乃江淮之要津,漕渠之喉吻。船厂之建,非但便于转输,实我国家一统之(訏)[訐]谟,万世之长计也。出旧《志》。 厂地 厂地界山阳、清河二县之间,东西去县各三十里,在宋、元为沙河。永乐初,平江伯陈公瑄督漕,查闲旷之地,建盖厂房,令各卫所官旗鳞次而居,以为造船之所。其地南枕运河,淮水萦回,钵池环拱,肆烟津树,映带帆樯,亦淮南之形胜也。 厂之总有四:京卫、中都、直隶、卫河。 京卫厂三十有四:东至头牌楼戚家沟,西至都司庙,长六里。 水军左厂在都司庙东; 龙虎左厂在水军左厂东; 府军后厂在龙虎左厂东; 虎贲左厂在府军后厂东; 府军右厂在虎贲左厂东; 金吾前厂在府军右厂东; 府军左厂在金吾前厂东; 沈阳右厂在府军左厂东; 兴武厂在沈阳右厂东; 江阴厂在兴武厂东; 鹰扬厂在江阴厂东; 骁骑右厂在鹰扬厂东; 镇南厂在骁骑右厂东; 龙江右厂在镇南厂东; 神策厂在龙江右厂东; 留守中厂在神策厂东; 留守左厂在留守中厂东; 留守右厂在留守左厂东; 虎贲右厂在留守右厂东; 水军右厂在虎贲右厂东; 豹韬厂在水军右厂东; 羽林右厂在豹韬厂东; 龙江左厂在羽林右厂东; 豹韬左厂在龙江左厂东; 横海厂在豹韬左厂东; 武德厂在横海厂东; 龙虎厂在武德厂东; 旗手厂在龙虎厂东; 锦衣厂在旗手厂东; 府军厂在锦衣厂东; 金吾后厂在府军厂东; 羽林左厂在今吾后厂东; 应天厂在羽林左厂东; 广洋厂在应天厂东。 中都厂十有二:东至黄泥冈,西至福兴闸,长五里。 凤阳中厂在黄泥冈西; 洪塘所厂在凤阳中厂西; 凤阳右厂在洪塘所厂西; 留守左厂在凤阳右厂西; 留守中厂在留守左厂西; 怀远厂在留守中厂西; 颍川厂在怀远厂西; 凤阳厂在颍川厂西; 武平厂在凤阳厂西; 长淮厂在武平厂西; 宿州厂在长淮厂西; 颍上所厂在宿州厂西。 直隶厂十有八:东至福兴闸,西至韩信城,长七里。 大河厂在福兴闸西; 庐州厂在大河厂西; 仪真厂在庐州厂西; 淮安厂在仪真厂西; 归德厂在淮安厂西; 高邮厂在归德厂西; 兴化所厂在高邮厂西; 滁州厂在兴化所厂西; 扬州厂在滁州厂西; 通州所厂在扬州厂西; 盐城所厂在通州所厂西; 泰州所厂在盐城所厂西; 六安厂在泰州所厂西; 泗州厂在六安厂西; 徐州左厂在泗州厂西; 寿州厂在徐州左厂西; 徐州厂在寿州厂西; 邳州厂在徐州厂西。 卫河厂十有八:东至都司庙,西至部厂,长五里。原系浙江厂地,后为军民占种,主事邵君经济查复之,今建厂。 临清厂在部厂东; 东平所厂在临清厂东; 平山厂在东平所厂东; 济宁厂在平山厂东; 濮州所厂在济宁厂东; 任城厂在濮州所厂东; 东昌厂在任城厂东; 德州厂在东昌厂东; 德州左厂在德州厂东; 天津厂在德州左厂东; 天津左厂在天津厂东; 天津右厂在天津左厂东; 神武中厂在天津右厂东; 定边厂在神武中厂东; 通州左厂在定边厂东; 通州右厂在通州左厂东; 淮安厂在通州右厂东; 大河厂在淮安厂东。 草场 原设草场三处:先年各卫厂房、窝铺、墙垣,俱给官料缉盖。平江伯陈公瑄踏出荒闲草场三处,每厂分派一处,逐年差拨官军,依时打草,苫盖修补。 京卫厂一处坐落宝应县瓦店铺地方,东至大官庄、小官庄,西至清溪沟、旱塘,南至三汊河、石家荡,北至潘家住基。 直隶厂一处坐落清河县淮河北岸,东至淮河,西至赵信等民地,南至蒋家沟,北至双沟,长十里,阔一十八丈。 中都厂一处坐落清河县淮河东,七里沟起,至洪泽大冲口止,长六十余里,阔十八步。 闸坝 闸有五:永乐十四年,平江伯陈公瑄议设。 板闸在山阳县北十里,去司厂东一十五里。附移风闸官吏代管。闸夫三十名,系山阳县每年编送。今减去六名,止存二十四名。 移风闸在山阳县北十四里,去司厂东一十二里。闸夫三十名,系山阳县每年编送。今减去六名,止存二十四名。 清江闸在山阳县北二十七里,去司厂北一里。闸夫四十名,系山阳县每年编送。正德间,因闸道不通,各坝车船减去夫十名,止存三十名。今复减去六名,止存二十四名。 福兴闸在山阳县北三十八里,去司厂西八里。闸夫四十名,系山阳县每年编送。正德间,减去十名,止存三十名。今复减去六名,止存二十四名。 新庄闸在清河县南十里,去司厂西一十八里。闸夫五十名,清河县每年编送三十名,安东县编送二十名。今减去二十名,止存三十名。 坝有二: 清江东坝 清江西坝在淮河南岸,去部厂仅里许。成化七年,漕河水涸,新庄闸闭,漕司集议设坝于此,以车运船,官旗甚便。近年,河流数派皆会灌新庄闸口,每将闸河淤浅。若因时封闭,以阻浊流,使运舟由二坝车运(与)[于]清河对岸而渡,不惟可以避长淮之险,亦可以省闸河挑浚之费矣。后废,近议复置。 [book_title]卷之二 奉使 《周官》设御史,掌百官名数、先后之次。《汉[书]百官表》纪众职特详,制也。建厂来,奉使于兹者,声华懋著,辉映后先,历岁既深,流风渐歇,不有纪载,后将何稽?今各表以年,而姓氏爵里毕列者,备论世也;失传则阙,备参考也;宦绩不敢温书,俟定也。存往诏来,劝戒有赫,其在兹乎?志《奉使》。 水部之官,其所由来远矣。益掌泽虞;周建川衡;汉置水衡都尉、都水长贰;晋置都水使者,掌舟航及运部;隋改都水令;唐改都水局水衡监及舟楫令,掌公私舟船及运漕之事;宋置都水监,修职如故。 国朝设工部,总四司,都水其一。永乐十三年,命工部差都水司官一员,督理清江船厂。先年差官川、湖等处,催造不为常例。是年,始差部官,专理厂事。是后或差主事、郎中,无定例焉。景泰后,例差主事一员,率三年一代。天顺间,漕运衙门题奉钦依,札委兼管淮安一带河道。缘本厂收放船料,不能离职辞之,仍兼管清江等五闸。正德十五年四月,内奉部札,题奉钦依,行令不妨原务,兼管清江等五闸,以时启闭,著为例。仍札仰淮安府卫管河管闸官吏一体钦遵,听其提调管理。例凡奉使清江者,率三年代。先任者,将满四月前,先具满呈差人赴部呈,代候。吏部註选一员,赴部到任,仍候题差,领有札付,赴内府给领精微批文。兵部起关,应付前来相代。至厂之日,于淮安府吊取本部原发号簿,比对硃墨,字号相同,然后行事。 年表 国朝郎中主事 文皇帝永乐 癸未元年 甲申二年 乙酉三年 丙戌四年 丁亥五年 戊子六年 己丑七年 庚寅八年 辛卯九年 壬辰十年 癸巳十一年 甲午十二年 乙未十三年 丙申十四年谢彦诚字、籍失传 丁酉十五年 戊戌十六年 己亥十七年 庚子十八年 辛丑十九年吴观字□□,江西人 壬寅二十年 癸卯二十一年 甲辰二十二年 昭皇帝洪熙 乙巳元年 章皇帝宣德 丙午元年 丁未二年 戊申三年 己酉四年 庚戌五年 辛亥六年 壬子七年潘□□名、籍失传 癸丑八年胡臻字□□,山西阳曲县人,贡士,升郎中 甲寅九年 乙卯十年 睿皇帝正统 丙辰元年 丁巳二年 戊午三年 己未四年 庚申五年 辛酉六年赵简字文翰,山东临邑县人,贡士,历官布政司参政 壬戌七年 癸亥八年 甲子九年 乙丑十年 丙寅十一年 丁卯十二年 戊辰十三年 己巳十四年朱昂字□□,直隶无为州人,贡士,历官参政 景皇帝景泰 庚午元年 辛未二年 壬申三年项备字□□,浙江瑞安县人,贡士 癸酉四年张溥字□,顺天府平谷县人,贡士 甲戌五年 乙亥六年张荣字□□,湖广人,贡士 丙子七年欧阳熙字□□,江西泰和县人,进士 睿皇帝天顺 丁丑元年相杰字世英,顺天府大兴县人,进士 戊寅二年 己卯三年 庚辰四年李昴字文举,浙江仁和县人,进士,历官漕运都御史 辛巳五年 壬午六年 癸未七年张鼐字尧臣,[南]直隶江都县人,进士,历官布政司参政 甲申八年 纯皇帝成化 乙酉元年 丙戌二年杨懋字克勤,顺天府宛平县人,进士,升郎中 丁亥三年 戊子四年 己丑五年沈黻字□□,[南]直隶华亭县人,进士,历官知府 庚寅六年郭缉经字□□,江西庐陵县人,进士 辛卯七年 壬辰八年屠勋字元勋,浙江平湖县人,进士,历官刑部尚书,谥康僖 癸巳九年 甲午十年萧奎字汉文,[南]直隶常熟县人,进士,历官按察司佥事 乙未十一年 丙申十二年 丁酉十三年 戊戌十四年 己亥十五年 庚子十六年吴郁字文盛,[南]直隶休宁县人,进士,历官布政司参政 辛丑十七年林字世南,福建闽县人,进士,历官布政司参议 壬寅十八年 癸卯十九年杜恒字公武,江西吉水县人,进士 甲辰二十年 乙巳二十一年 丙午二十二年徐墱字继升,[南]直隶华亭县人,中书舍人 丁未二十三年 敬皇帝弘治 戊申元年 己酉二年姚文灏字秀夫,江西贵溪县人,进士,历官提学佥事 庚戌三年 辛亥四年 壬子五年汪泽字公溥,浙江余姚县人,进士 癸丑六年张琮字廷献,应天府江宁县人,进士,历官都察院左都御史 甲寅七年 乙卯八年 丙辰九年王大用字世显,[南]直隶上海县人,进士 丁巳十年 戊午十一年席书字文同,四川遂宁县人,进士,历官礼部尚书,谥文襄 己未十二年 庚申十三年 辛酉十四年吴山字仁卿,[南]直隶常州府武进县人,进士 壬戌十五年曹崐字来凤,锦衣卫镇抚司官籍,进士,历官布政司参政 癸亥十六年 甲子十七年 乙丑十八年陈炫字文光,广东南海县人,进士,历官布政司参议 毅皇帝正德 丙寅元年 乙卯二年 戊辰三年边伟字朝仪,直隶任丘县人,进士,历官长芦运使 己巳四年 庚午五年 辛未六年毕济时字汝霖,江西贵溪县人,进士,升郎中 壬申七年 癸酉八年 甲戌九年王鍭字汝直,江西南城县人,进士 乙亥十年 丙子十一年 乙丑十二年任恩字天锡,直隶南宫县人,贡士 戊寅十三年 乙卯十四年陈焕字子文,浙江余姚县人,进士,见任光禄寺卿 庚辰十五年丁瓉字敬夫,[南]直隶丹徒县人,进士,历官按察司副使 辛巳十六年 今上皇帝嘉靖 壬午元年 癸未二年张絅字美中,江西吉水县人,进士,见任云南按察使 甲申三年 乙酉四年 丙戌五年吕希周字从野,浙江崇德县人,进士,历官通政司右通政 丁亥六年 戊子七年 己丑八年邵经济字仲才,浙江仁和县人,进士,历官知府 庚寅九年 辛卯十年 壬辰十一年江东字伯阳,山东朝城县人,进士,见任山西布政司参议 癸巳十二年 甲午十三年徐存义字质夫,浙江余姚县人,进士,历官知府 乙未十四年高燿字子?潜,直隶清苑县人,进士,见任太仆寺少卿 丙申十五年陈尧字敬甫,南直隶通州人,进士,见任台州府知府 丁酉十六年 戊戌十七年郭乾字易甫,直隶任丘县人,进士,见任户部主事 己亥十八年 叶选字仁夫,浙江余姚县人,进士,见任本部郎中 庚子十九年 辛丑二十年 壬寅二十一年杨周字道夫,浙江钱塘县人,进士 癸卯二十二年朱家相字伯邻,河南归德州人,进士 甲辰二十三年 [book_title]卷之三 船纪 粤自刳木取涣涉川,用益舟之利,用尚矣。矧漕事倚办于舟,尤重也。无纪可乎?是故有数以分其纲,有式以一其度,有号以杜其欺,有限以惩其怠。旗厂有等,出纳有稽,昭可久也。日玩而月愒,能无弊耶!画一以守其常,而变通以捄其敝,或庶乎其可也。志《船纪》。 春秋秦输粟于晋,自雍及绛,相继命之曰泛舟之役。漕运之舟始此。秦欲攻匈奴,使瑯琊负海之郡,转输北河。海运之舟始此。汉耿寿昌籴关内之粟,筑仓理船,费直百万万余。当时船数之多可知。时萧望之识其不便,帝不从,卒用寿昌之计,漕事果便。唐刘晏即盐利雇傭,分吏督之,随江、汴、河、渭所宜,造歇艎支江船二千艘,每艘受千斛。唐漕法,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江南之运积扬州,汴河之运积河阴,河船之运积渭口,渭船之运入太仓。岁转粟百一十万石,无升斗溺者。宋皇祐中,漕纲法坏,用发运使许元议,诸路增置漕船,劳费甚钜,久之浸弊。宋漕运之法,分为四路:江南、淮南、浙东、西荆、湖南北六路之粟,自淮入汴;陕西之粟自三门、白波转黄河入汴;陈蔡之粟,自闵河、蔡河入汴;京东之粟,自十五丈河历陈、济及郓,皆至京师。初,于各州置仓行转般法,岁漕粟七百万石,一变直达。久涉岁月,奸弊互生,而委积发运,名浮于实,漕政日坏。至是用元议,增舟输米,充岁计如故事。既而诸路纲亦不集,汴纲既不得至江,江船亦不至京师,船愈坏而漕愈减耗矣。 国朝洪武、永乐间,河、海运船未有定式,亦无定数。景泰中,河船数比今多三之一。国初用南京、南直隶、浙江、福建等处各卫所官军海运,后改漕运,所谓"河船",即今之"浅船"也。所谓"海船",即今之"遮洋船"也。当时,船数、船式未经定议,每年会议粮运合用船只,临时派造,以为增减。 天顺以后,始定天下船数,为一万一千七百七十五艘。合用官军十二万一千五百余员,名"领驾"。 船数 南京卫分浅船原共一千七百四十只,今增至二千一百三十只,每年该造船二百一十三只。 锦衣卫三十四只; 府军卫十三只; 府军右卫十二只; 金吾后卫十五只; 虎贲左卫二十六只; 羽林右卫三十六只; 神策卫十四只; 留守中卫十八只; 广洋卫原一百一十四只,今增至一百五十八只; 留守左卫二十二只; 骁骑右卫三十五只; 镇南卫四十九只; 龙虎卫五十二只; 龙江右卫原一百三十六只,今增至二百二十三只; 江阴卫原八十一只,今增至一百一十九只; 豹韬左卫一百九十二只; 鹰扬卫一十九只。 右系一总。 旗手卫二十四只; 羽木左卫九只; 府军后卫十六只; 金吾前卫十五只; 府军左卫十九只; 虎贲右卫五十五只; 沈阳右卫八只; 龙虎左卫一百四十二只; 留守右卫四十三只; 武德卫三十五只; 豹韬卫三十九只; 兴武卫四十只; 应天卫原二十三只,今增至四十四只; 水军左卫原一百五十四只,今增至二百四十只; 水军右卫原七十六只,今增至一百二十二只; 龙江左卫原九十一只,今增至一百二十九只; 横海卫原八十三只,今增至一百一十三只。 右系一总。 江北直隶各卫所浅船,原共二千六百九十六只,增减不同,今共船二千五百四十二只,每年该造船二百五十四只二分。 大河卫三百三十六只; 归德卫七十七只; 寿州卫一百五十三只; 徐州卫二百五十三只; 徐州左卫原一百七十八只,今减至一百一只; 淮安卫原二百二十三只,今增至二百五十只; 泗州卫原三百八十五只,今减至二百五十七只; 邳州卫原一百三十五只,今增至一百五十九只。 右系一总。 庐州卫一百七十三只; 仪真卫一百一十只; 高邮卫一百四十七只; 兴化所四十二只; 滁州卫七十九只; 六安卫一百只; 扬州卫一百五十四只; 通州所五十六只; 泰州所四十八只; 盐城所四十七只。 右系一总。 中都留守司浅船,共八百八十七只,每年该造船八十八只七分。 凤阳中卫一百七只; 凤阳卫一百一只; 留守左卫一百一十二只; 留守中卫九十一只; 凤阳右卫一百三只; 怀远卫九十二只; 颍川卫二十只; 长淮卫一百五十四只; 武平卫四十七只; 宿州卫三十五只; 洪塘所二十只; 颍上所五只。 右系一总。 以上浅船,俱造于清江提举司。 山东都司浅船,共七百七十六只五分,每年该造船七十七只六分。 临清卫二百五十九只五分; 东昌卫七十五只八分; 济宁卫二百二十四只六分; 平山卫一百三只六分; 任城卫六十只; 濮州所二十五只五分; 东平所二十七只五分。 右系一总。 遮洋总海船,原共五百一十二只一分,今增至五百四十八只一分,每年该造船五十四只八分。 德州卫四十九只八分; 德州左卫五十只一分; 天津卫十四只五分; 天津左卫十二只一分; 天津右卫九只八分; 神武中卫八只; 通州左卫十三只三分; 通州右卫十只; 定边卫八只五分; 淮安卫四十八只; 大河卫八十二只五分; 高邮卫三十七只五分; 长淮卫五十四只; 泗州卫六十只; 扬州卫原五十四只,今增至九十只。 右系一总。 以上浅船、海船,原造于卫河提举司,今并入清江厂团造。 先该本部郎中赵君载题,为陈肤见以裨漕政事。嘉靖三年,该漕运衙门会议户部题准,将水军左、水军右、龙江左、龙江右、广洋、江阴、应天、横海八卫运军,共二千九百八十八名,原系遮洋总运粮之数,改领德州、德州左、天津、天津左、天津右、通州左、通州右、定边、神武中、泗州、徐州右等十一卫原领驾浅船二百九十九只,分为江南上、下总,兑运江、浙等司府粮米,由里河运至京通仓交纳;将德州、德州左、天津、天津左、天津右、通州左、通州右、定边、神武九卫运军一千七百六十四名,徐州左、泗州二卫运军一千二百二十四名,原系江北总运粮之数,改领遮洋总水军左、水军右、龙江左、龙江右、广洋、江阴、应天、横海八卫原领驾遮洋船二百四十九只,兑运小滩、德州等处粮米,运至天津、蓟州二仓交纳。是后官军免往来之劳,粮储无稽误之患,漕政至今称便。详见"法例"。 附录 浙江都司浅船,共二千四十六只。 杭州前卫,二百五只; 杭州右卫,二百二十四只; 台州卫,二百八十只; 宁波卫,二百八十七只; 温州卫,二百八十七只; 绍兴卫,二百七十只; 金华所,二十只; 湖州所,五十七只; 海宁所,三十二只; 海宁卫,四十七只; 处州卫,一百九十只; 严州所,九十一只; 衢州所,四十九只。 右系一总。 江西都司浅船,共八百九十九只。 南昌前卫,一百一十二只; 南昌左卫,(原稿缺); 南昌卫,(原稿缺); 赣州卫,六十只; 广信所,五十只; 建昌所,五十只; 铅山所,五十八只; 永新所,五十只; 安福所,五十八只; 饶州所,六十五只; 抚州所,六十四只; 吉安所,九十五只; 袁州卫,二百四只。 右系一总。 湖广都司浅船,共七百五十九只。 武昌卫,一百一十六只; 武昌左卫,一百八只; 黄州卫,八十五只; 长沙卫,(原稿缺); 沔阳卫,九十七只; 蕲州卫,一百二十七只; 荆州卫,七十五只; 荆州左卫,六十六只; 荆州右卫,七十四只; 岳州卫,六十二只; 安陆卫,(改); 德安所,三十八只; 襄阳卫,六十七只。 右系一总。 江南直隶浅船,共一千二百五十八只。 苏州卫,一百七十五只; 太仓卫,一百三十五只; 嘉兴所,四十只; 镇海卫,一百五十六只; 镇江卫,二百一十九只; 新安卫,一百一十五只; 安庆卫,一百六十五只; 建阳卫,一百二十八只; 九江卫,一百九十只; 宣州卫,五十只; 松江所,五十只。 右系一总。 以上造于各原卫所。 历年造过船数: 弘治三年,造清江船五百一十六只; 弘治四年,造清江船三百九十只; 弘治五年,造清江船四百八十只; 弘治六年,造清江船五百三十六只; 弘治七年,造清江船四百八十只; 弘治八年,造清江船六百七十八只; 弘治九年,造清江船四百九十八只; 弘治十年,造清江船四百五十一只; 弘治十一年,造清江船六百二十七只; 弘治十二年,造清江船五百九十九只; 弘治十三年,造清江船四百九十四只; 弘治十四年,造清江船五百八十一只; 弘治十五年,造清江船五百三十五只; 弘治十六年,造清江船五百三十四只; 弘治十七年,造清江船五百四十八只; 弘治十八年,造清江船五百七十七只。 正德元年,造清江船五百四十七只; 正德二年,造清江船五百四十一只; 正德三年,造清江船五百三十六只; 正德四年,造清江船五百五十六只; 正德五年,造清江船四百八十三只; 正德六年,造清江船五百七十九只; 正德七年,造清江船五百二十一只; 正德八年,造清江船五百只; 正德九年,造清江船六百五十二只; 正德十年,造清江船五百一十四只; 正德十一年,造清江船五百九十四只; 正德十二年,造清江船五百六十只; 正德十三年,造清江船四百八十三只; 正德十四年,造清江船五百四十五只; 正德十五年,造清江船四百七十四只; 正德十六年,造清江船六百二十四只。 嘉靖元年,造清江船四百六十二只; 嘉靖二年,造清江船五百一十只; 嘉靖三年,造清江船四百三十六只; 嘉靖四年,造清江船四百三十八只; 嘉靖五年,造清江船四百八只; 嘉靖六年,造清江船四百五十只,卫河船一百五只; 嘉靖七年,造清江船四百一十二只,卫河船四十三只; 嘉靖八年,造清江船三百三十只,卫河船二十四只; 嘉靖九年,造清江船四百八十只,卫河船一百二十四只; 嘉靖十年,造清江船四百六十四只,卫河船一百九十四只; 嘉靖十一年,造清江船四百七十二只,卫河船一百五十二只; 嘉靖十二年,造清江船五百六十一只,卫河船一百四十二只; 嘉靖十三年,造清江船五百只,卫河船六十九只; 嘉靖十四年,造清江船五百四十六只,卫河船一百七十四只; 嘉靖十五年,造清江船四百八十七只,卫河船一百四十四只; 嘉靖十六年,造清江船五百四十六只,卫河船八十五只; 嘉靖十七年,造清江船四百九十四只,卫河船一百四十七只; 嘉靖十八年,造清江船五百五十三只,卫河船五十九只; 嘉靖十九年,造清江船五百五十九只,卫河船一百二十三只; 嘉靖二十年,造清江船五百九十二只,卫河船一百五十四只; 嘉靖二十一年,造清江船五百二十只,卫河船五十九只; 嘉靖二十二年,造清江船五百四十四只,卫河船一百七十七只; 嘉靖二十三年,造清江船五百三十七只,卫河船五十只。 船式 浅船每只:底长五丈二尺;头长九尺五寸;稍长九尺五寸;底阔九尺五寸;底头阔六尺;底稍阔五尺;头伏狮阔八尺;稍伏狮阔七尺。 梁头十四座;底栈每一尺四钉;龙口梁阔一丈、深四尺;两厂敢共阔七尺六寸;使风梁阔一丈四尺、深三尺八寸;后断水梁阔九尺、深四尺五寸。 每船合用料物:底板厚二寸;栈板厚一寸七分。共用大中小楠木九根。 以上共该"民七"木价银六十两。 杂木一根,银二两六钱五分。 草鞋底一(付)[副],银八钱。 脚夫,工银一钱五分。 拆船匠,工银三钱。 大木匠,工银五两。 细木匠,工银三钱。 雇牛拽木,工银一钱二分。 锯匠,工银一两七钱。 皮条四根,银八分。 艌匠,工银七钱。 牙人,用银五钱。 宣打黄钉,工银五钱。 攀头稍铁叶,银三钱。 桐油三十斤,银六钱。 画匠,工银一钱。 菜蔬等项,银七钱七分。 油灰五百五十斤,银三两。 黄麻一百七十斤,银二两四分。 钉(局)[锔]六百二十斤,银十两二钱三分。 饭米八石六斗,银五两一钱六分。 以上共该"军三"料银三十五两。 有底船者,准银二十两。 什物附 大桅一根,头桅一根, 大篷一扇,头篷一扇, 纟律索三付,度纟律三条, 铁(猫)[锚]缆一条,(猫)[锚]顶绳一条, 系水一条,絍⺮亶一条, 箍头绳一条,八皮四条, 牵⺮亶三条,抱桅索二付, 橹四枝,脚索二付, 招头木一根,篙子十条, 梚子一把,水橛二根, 榔头一个,跳板一块, 橹跳四块,橹绳四条, 戽斗一个,铁(猫)[锚]一个, 吊桶一个,挨⺮亶木二根, 竹水斗一个,舵一扇, 舵牙一根,舵关门棒一根, 锅二口,水桶一个, 前后衬仓、盖篷、水基、竹瓦、芦席。 以上系纲运三修等银给买。 按:浅船以海船得名,阔欲承载之多,浅欲盘剥之易。原定漕式过越洪闸,涉历江河,最为轻便。迩来各船身长厂敢阔,多添梁头,运军利于私载,运官敢于公占,诚当严禁以杜其渐也。 遮洋海船每只:底长六丈;头长一丈一尺;稍长一丈一尺;底阔一丈一尺;底头阔七尺八寸;底稍阔六尺;梁头十六座;头伏狮阔一丈;稍伏狮阔七尺五寸;使风梁阔一丈五尺、深四尺八寸;龙口梁阔一丈二尺、深四尺八寸;后断水梁阔九尺五寸、深六尺;两厂敢每边阔四尺五寸;底栈每一尺四钉。 每船合用料物:底板厚二寸;栈板厚一寸七分。共用大中小楠木十根。 以上共该"民七"木价银六十五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 杂木一根,银四两五钱四分。 拆船匠,工银五钱。 脚夫,工银一钱五分。 锯匠,工银二两一钱。 雇牛拽木,工银一钱五分。 大木匠,工银五两五钱。 细木匠,工银三钱。 牙人,用银五钱。 宣打黄钉,工银五钱。 艌匠,工银一两二钱。 桐油七十斤,银一两四钱。 皮条五根,银一钱。 攀头稍铁叶,银三钱五分。 画匠,工银一钱。 榆木草鞋一(付)[副],银八钱。 油灰七百一十五斤,银三两九钱。 黄麻二百五十斤,银三两。 钉(局)[锔]七百五十斤,银十二两三钱七分五厘。 饭米十二石,银六两六钱。 菜蔬等项,银三两九钱二分五厘。 以上共该"军三"料银四十八两。 有底船者,准银二十四两。 什物附 大桅一根,头桅一根, 大篷一扇,头篷一扇, 纟律索三付,度纟律三条, 铁(猫)[锚]缆二条,(猫)[锚]顶绳二条, 快缆一条,絍⺮亶一条, 箍头绳一条,八皮四条, 牵⺮亶三条,抱桅索二付, 橹四枝,脚索二付, 招头木一根,篙子十二根, 篙错十二个,挽子一把, 水橛二个,榔头一个, 跳板二块,橹跳四块, 橹绳四条,戽斗一个, 铁(猫)[锚]二个,吊桶一个, 水竹斗一个,挨⺮亶木二根, 舵一扇,吊舵绳一条, 舵牙一根,舵关门棒一根, 锅二口,水桶一个。 前后衬仓、盖篷、水基、竹瓦、芦席。 以上系纲运三修等银给买。 附录 一千料海船,一只合用料物: 杉木三百二根,栗木二根,杂木一百四十九根,株木二十根,橹坯三十八枝,榆木舵杆二根,钉线三万五千七百四十二个,杂作一百六十一条、个,桐油三千一十二斤八两,石灰九千三十七斤八两,船麻一千二百五十三斤三两三钱。 什物附 络麻一千二百九十四斤,黄藤八百八十五斤,棕毛二千一百八十三斤一十二两,白麻二十斤。 四百料钻风海船,一只合用料物: 杉木二百二十八根,桅心木二根,铁力木舵杆二根,杂木六十七根,橹坯二十枝,松木五根,杂作九十四条、个,钉线一万八千五百八十个,桐鱼油一千一斤一十五两,石灰三千五斤一十三两,艌麻七百二十九斤八两八钱。 什物附 络麻五百七十四斤一十四两四钱,黄藤三百八十三斤八两,棕毛七百三斤,白麻一十斤。 凡在京并沿海去处,每岁海运辽东粮储船只,每年一次修理。其各卫征战风快船只等项,若有缺少损坏及当修理者,务要会计木、钉、灰、油、麻、藤及所用(贡)[工]具,依数拨用。如有不敷,亦当预为规画,或令军民采办,或就客商收买,或外处拨支,审度便利,定拟奏闻,行下龙江提举司计料明白,行移各库放支物料。其工程物件照依料例文册,然后兴工。如或新造,海运船只,须要度量产木水便地方,差人打造。其风快小船,就京打造者,亦须依例计造木料等项,就于各场库支拨。若内外有船只,务要周知其数。设或需索运用,酌量劳逸多寡拨与。其各湖河泊所带办鱼油鳔,每岁催督进纳备用。此条出《诸司职掌》。 船号 军字号旗军自造。 民字号民造。 运字号提举司造。 按:永乐、宣德间,造于湖广者,为"湖字几号";造于江西者,为"江字几号";造于浙江、徽州等府者,仿此。天顺间,始照各总类编。原系民造者,为"民字几号",旗军自造者,为"军字几号"。又有"运字号"者,则造于提举司者也。今船只"军"、"民"、"运"字号虽存,而皆造于提举司矣。 船等 旗造:凡遇造船之年,各卫管运官先审旗军殷实者,赴厂给领木料,自行造船,名为"旗造"。 厂造:凡遇造船之年,各卫管运官先审旗军系极贫者送厂,行令本卫所千、百户,在厂委官给领木料,并该卫所军办银两,成造完日,给各军领驾,名为"厂造"。 先年,旗军不分贫富,一概给料成造。天顺间,因银、料不敷,亏累贫军,始分二等。今旗、厂之名虽存,而皆归厂造矣。 船限 里河浅船、遮洋海船,俱十年一造。清江、卫河二提举司成造浅船、遮洋船,每年俱于瓜、仪二处湾泊,各雇江船于各州县水次兑运,回至瓜、仪,上载不轻过坝,故十年一造。近年船只方及九年,即算十年,送厂改造。如嘉靖元年造船,至嘉靖十年,首尾算作十年,其实止得九年。今后嘉靖元年正月造过船只,须至嘉靖十一年正月,方作十年,准其改造可也。 正统以前,所造船只,或用杉木,或用杂木,小坏则修理,大坏则改造。景泰以后,始有松木者五年一造,杉木者十年一造,或有株、楠、杂木者,七年一造,自成化十六年以后停止。各处解木清江厂,俱用楠木,十年一造。 江南船俱五年一造。江南直隶并浙江、江西、湖广卫所,为外江船,因其往回经坝二次,故五年一造。 [book_title]卷之四 料额 料额者何?治艘之需也。夫市材鸠工,匪料胡办,漕政之所重也。第艘之岁造有常,而料之盈缩弗一,吾恐后之难继也。振刷以起新,而经画以善后,于司国计者有深望焉。志《料额》。 国初,漕船派造于诸省及各提举司,其料价例为军三民七。天顺六年以后,诸省罢造,止解料赴二司厂。先年,每岁应用运船造于各省者,皆有司自行派料成造。其造于提举司者,合用杉、楠等木,俱派四川、湖广、江西出产处所。浙江、江南直隶不出木者,买办送纳。福建亦有油、铁等料,无灾之年全派,有灾之年减派。天顺六年以后,各司府未有造解船只,止解物料,赴二提举司成造。江南漕船归造原卫者,照例派料,故军无补贷。江南直隶、浙江、湖广、江西船只,除旧船外,民出银七十两,军办三十两,每年征解司府收贮,遇造支给。天顺间,料价倚办于各省者,征解如期,照数给造,故军所补尚未多也。永乐间起,至天顺八年止,俱各处派纳杉、松、楠、柏、钉、铁等料。每船用新杉、篙木六十二根,株、樟、榆、槐二十余段,油、麻、铁、炭等料三千余斤,给军全造一只。军士所(陪)[赔]补者,不过修艌什物而已。成化元年以后,各处灾伤,料价日缩,军士始有(陪)[赔]补之患矣。成化元年起,至十五年止,有司派纳物料数少,本厂先尽见在料物撙节支放。每船止得杉、株、樟、榆、槐木十三四根段,枋板二三块,油、麻、铁、炭等料二三千斤,止值银三四十两。每船约用银一百二十两,比(与)[于]天顺以前,每船欠价银六七十两,其余皆军旗自(陪)[赔]完造。成化十五年,停止各处派料,议取抽分木价,以充造船之需。先时,各处解纳杉、楠等木,远自川、广,经涉江湖,有在途漂流者,有尺寸不及者,监收官拘泥成法,必求合式。致令解户经年往复,不获实收,至有鬻妻、卖子、捐躯、荡业者。至是工部会奏,始于荆、杭二处设厂,以充造船之需,民困始苏。成化十六年,取荆、杭木价银各四千两。先于成化十五年,工部会官议奏,本厂该坐派荆、杭前项银数,至十六年,委官领取回司。每厂造船一只,给银二十七两八钱,人匠银四两五钱,小料一分约值银七八两。该厂办料银六十三两三钱四分,连旧船一只,值银十四五两,共价银一百二十两,成造一只。旗造船一只,给银二十七两八钱。旧船值银十五六两,其余俱旗军(陪)[赔]补及该卫运粮官措置,大约不过一百二十两。此时官给银料甚少,军士(陪)[赔]补日甚,以后木价渐增加矣。成化十七年,取荆州木价银四千两,杭州木价银五千五百两。先于成化十六年,该平江伯陈公锐会议内开,船料不敷,或照旧全派有司,或尽数变卖。三处抽分银两,解送提举司支用。或照先年旧例,将兑军民粮每石加耗一斗,准作造船料价。工部会议,准添杭州抽分银一千五百两,本年共得银九千五百两。成化十八年,议取荆州木价银六千两,杭州木价银七千两。先于成化十七年,又该平江伯陈公锐会议,船料不敷,本部议拟,每年又加添杭州抽分银一千五百两,荆州银二千两,共银一万三千两。成化二十年,荆、杭银数如故,取芜湖木价银一千五百两。成化二十二年,芜湖木价银数如故,议增取杭州木价银九千五百两,荆州木价银七千三百两。先于成化二十一年,该户部奏差监察御史谢文、工部郎中洪汉,会同漕运衙门,前诣清江提举司查理船料,回京具奏。运船要行,全领三处抽分银料,如三处抽分不敷,照依先年坐派有司出办,或查取直隶府州县赃罚纸价辏用,务要足原额船数。及要将盐城、通、泰三所佥补军余,一体出办料银五两。工部议得,清江提举司每年额造船四百七十四只,每只加添银一十一两六钱六分有零,连前官给各项银,每船共计四十五两。原支杭州抽分银七千两,今再增二千五百两;荆州银六千两,今再增一千三百两,芜湖银一千五百两照旧外,通共每年该领银一万八千三百两,连匠银三千三十两,通融支给造船。二十二年,领取三处木价并人匠银,共二万一千三百两。按:各卫原额漕船共一万一千七百七十五只,自成化二十三年,议减一千二百五十四只。今各省船只仍照原额成造,银料亦未减少。惟清江厂原数五千三百四十二只,每岁该造五百三十三只,今成造仍照原数。其议定银数,止彀造四百七十四只,每只给银五十两,并岁得抽分人匠银不等,尚不敷每年额造船料之数也。弘治二年,议增取杭州木价银一万八百七十两,荆州木价银八千三百两,芜湖银数如故。弘治元年,该都察院左都御史马题称:船料不敷,军士陪补,困苦日甚。每船增木价银二十两,共银六十两。旧船准银三十两外,少银二十两,行令空闲余丁出办,其不敷之数,本船军士出办,与旧船物料相兼成造。工部议得,每船一只增银五两,通前共银五十两。杭州加添银一千三百七十两,共一万八百七十两,荆州加添银一千两,共八千三百两;芜湖一千五百两。弘治二年,共领银二万六百七十两。弘治三年会议,每船一艘,官给木价银五十两,军办银五十两,旧船准银二十两,通计银一百二十两。本年漕运衙门会同本部议得,每年额取各处抽分银二万六百七十两,人匠银三千三十两,通该二万三千七百两,并淮安府抽分折收柴席、竹木等银不等。每年例造船四百七十四只,每只给木价银四十四两八钱外,淮安抽分竹木、油麻等小料一分,折银五两一钱。辏该官给钱五十两,军余出办,减存银五十两,旧船算值二十两,每只共一百二十两,议为定额。 弘治四年以后,银有定数,船日加多,官军每有借贷之患矣。按:自宣德以来,清江提举司厂该原船五千三百二十八只,每年该造五百三十二只八分,每只该价银五十两,共该给银二万六千六百四十两。成化二十三年,该御史谢文、郎中洪汉奏,为处置粮储极济贫军事。内查得,各该卫所原额浅船一万二千一百一十四只,查点见在船只一万八千六十只,内有遭风失火等项事故船一千二百五十四只。本部议得,先年岁漕六百万石,近年议定,止是四百万石,例该用四百料船一万只。今见驾粮船一万八百六十只,又有五百料遮洋船在内。今查原少船只,相应尽数除豁,但恐风火不测,一时造办不及,合将一万只之外多余船八百六十只存留备用,所少船一千二百五十四只行移漕运衙门,斟酌相应卫所照数除豁,以为定例。仍将除豁过船只造册查考,转行各提举司并各军卫有司,免其补造。切详议单内,岁漕四百万石加四七,该正耗米五百八十八万石,每船军丁一十名,每名三十石,每船装正米三百石,该脚耗米一百四十一石,共正耗米四百四十一石,计该用船一万二千余只。今查江南、江北二提举司实在船一万一千七百五十只,俱系应用船只,原非多余之数。缘本部止算正米四百万石,不曾计算加耗四七之数,因此止议四百料正船一万只,余船八百六十只通行除豁。清江厂原船数五千三百二十八只,除豁免造五百九十只,止存四千七百四十余只。每年额造船四百七十四只,止扣派银二万三千七百两。彼时本部行移漕运衙门,不曾查算明白,亦不曾行文各卫除豁免造,其原额船数照旧未减。每年仍造船五百三十三只,实领银料止得四百七十四只之数。十余年来,加以遭风失火等项事故船只,申呈漕运衙门送厂预造,大约自弘治三年起至弘治十四年止,多造过五百五十余只。后将见年领到银两,补放以前造过船数,其该年船只俱系官军借贷料物成造,候下年银两到日,方得给领,加利还商。因此,官军负累,船只不坚。本部委官,累经备由呈请本部,要行增复料价,及要将累年内多造过船五百五十余只,或借卫河提举司料银,或追苏、扬、淮三府人匠拖欠银,共二万余两,补还前造船只未领价银之数,具呈本部案候勘报施行。弘治十四年会议,每船一艘增木价银五两,及移荆州木价,悉于芜湖取用。共增银二千三百七十两,通前共银二万六千七十两。弘治十三年,该漕运衙门会议,要照江南军三民七事例,官再增银二十两,共七十两,军止办银三十两。及要将荆州原银八千三百两,悉于芜湖领取,免其经涉江湖往返迟误等因,会同本部议拟,每船增银五两,及将荆州原议本价银两,悉于芜湖抽分厂领用。弘治十六年会议,每船一艘增木价银十两,军办小料银三十五两。是年,漕运都御史李因军余办料不前,以致缺银完造,困苦日蹙,漕政渐坏,会同本部尚书曾等奏准,每船令军余出办银三十五两,作军三小料,加木价银一十两,通前共计银六十五两,作民七大料。又加旧船准银二十两,共银一百二十两,成造船一只,以为永久之额。是年,议杭州增银二千三百七十两,共银一万三千二百四十两,芜湖增银四千七百四十两,共银一万四千五百四十两,连苏、淮、扬三府人匠银三千三十两,每岁额该银三万八百一十两。嗣后,军免陪补,船得坚完,至今行之。嘉靖三年,议将卫河提举司原额芜杭木价及人匠班银,悉归清江厂,以供造船之需。该本部尚书赵公璜议得,山东、北直隶、遮洋三总运船,既归清江厂团造,其卫河提举司原设人匠应办工价,查照淮、扬等府办料则例,每年征完,封解清江厂收发支用。其卫河每年额领芜湖银四千二百三十两,杭州银一千二百两,就令清江厂径自行取买料造船应用。 芜杭岁办 芜湖抽分厂,每岁额办木价银一万八千七百七十两。清江厂该银一万四千五百四十两,卫河厂该银四千二百三十两。 杭州抽分厂,每岁额办木价银一万四千四百四十两。清江厂该银一万三千二百四十两,卫河厂该银一千二百两。本厂每岁差官二员,给领本司关文、提举司印信领状,驰驿分投,前往芜、杭二处,领取前项木价银两,回司以供买木造船之用。 抽分税办 唐德宗时,以户部侍郎赵赞税天下竹木为常平本,后世抽分之设,实昉诸此。 国朝景泰间,淮安设抽分厂,凡竹木等物应干造船者,三十税一,以为供造漕船之需。视芜杭十税其一者,减三之二,凡以宽商力也,其不得已之情见矣。税无定额,每岁以货之多寡为舒缩。天顺间,议于淮安税课司添设副使一员,专理抽分之务。先年,俱税课司自行抽分,每季从府类解本部分司,转发提举司验收,出给实收回照。至天顺间,所抽木料不堪,兼之商人走水匿税,税司官不能制,奸弊日甚。本部分司官始五日一次赴厂,监临抽分,仍发税课司从府转解。至是,税课司设副使一员、吏二名,专一管理抽分竹木等料。凡商货自南而北者,俱于南锁厂湾泊,自北而南者,俱于清河口湾泊,赴厂报抽,方许放行。 抽分物料则例 本厂抽分之物,木则杉、楠、松、檀、杂木,竹则青竹、猫竹、筀竹、笪竹、水竹、箭竹、苦竹、滑皮竹、竹板,铁则切铁、钢铁、建铁、新钉、黄钉、钉坯、铁线、铁砧、铁条、篙错、秤铊,油则桐油、豆油,麻则黄麻、白麻、山麻、檾麻,炭则木炭、煤炭,外,黄藤、白藤、棕毛、石灰、芦柴、芦席、篾⺮亶,凡应干造船者计四十件,方行赴厂报抽。其余不系船料者不在其例。先年,本部官因杉、篙、柴、竹、石灰等物收贮年久,不堪造船,呈请本部,照依时估折收银两给放。近年又因木、铁等物收贮在厂,官军不愿关领,而往来商人亦多愿纳折色,呈请本部,凡各色木、铁诸物,本、折听从商便。抽分官军相兼支放,上下便之。 相考之,范文正曰:"国用既不可减,与其取于农,不若取于商,未甚害也。"其抽分之意乎?杨龟山曰:"先王所谓理财者,非尽笼天下之利而有之,其取之有道,其用之有节,而各当于义之谓也。"其理财之准乎?第财利之司易乱以圯,因时更化,别嫌明微,诸君子虑周而备饰。相也,不类得师资焉。乃设监收之官,书稽考之籍,行简便之法,求以尽吾职业,明吾心迹焉尔矣。若曰商力之纾,国课之增,则非所敢知也。 人匠工办 清江三府人匠,共三千二百六名,额派银三千三十两。 苏州府二千五百六十五名: 长洲县五百二十三名艌匠二百七十名,箬篷匠七十八名,竹匠八十六名,索匠四十三名,船木匠二十一名,铁匠二十五名; 吴县四百六名艌匠二百七十名,船木匠八十八名,箬篷匠一十二名,竹匠三名,铁匠二十三名,索匠一十名; 吴江县四百五十三名艌匠三百五十五名,船木匠一十三名,铁匠六十五名,箬篷匠三名,竹匠一十七名; 常熟县二百名艌匠一百四十四名,竹匠三十五名,索匠七名,船木匠一名,铁匠一十三名; 崑山县三百七十九名艌匠二百六十二名,船木匠一十五名,箬篷匠三十六名,竹匠一十五名,索匠二十六名,铁匠二十五名; 太仓州二百六十九名艌匠一百八十三名,船木匠一十九名,竹匠一十九名,箬篷匠二十四名,铁匠一十九名,索匠五名; 嘉定县二百八十五名艌匠一百一十一名,船木匠三十四名,箬篷匠三十二名,竹匠六十八名,索匠一十二名,铁匠二十八名; 崇明县五十名铁匠二十四名,船木匠七名,艌匠十九名。 淮安府五百六名: 山阳县一百八十名艌匠五十五名名,芦篷匠一十四名,船木匠三十一名,竹匠二十一名,铁匠三十五名,油灰匠一名,索匠二十三名; 海州五十名船木匠七名,铁匠四十三名; 邳州二十六名船木匠一十一名,铁匠一十五名; 清河县一十八名船木匠八名,铁匠八名,艌匠二名; 桃源县二十四名船木匠三名,铁匠二十名,艌匠一名; 宿迁县四十六名铁匠三十八名,船木匠八名; 睢宁县二十五名铁匠一十一名,船木匠一十一名,竹匠三名; 沭阳县三十名铁匠二十三名,船木匠六名,芦篷匠一名; 赣榆县一十二名铁匠七名,船木匠三名,竹匠二名; 安东县二十五名船木匠十三名,艌匠五名,铁匠六名,竹匠一名; 盐城县七十名船木匠二十七名,艌匠二十一,芦篷匠五名,铁匠一十七名。 扬州府一百三十五名: 江都县九名俱铁匠; 宝应县三名俱铁匠; 高邮州九名俱铁匠; 泰州九名俱铁匠; 如皋县四名俱铁匠; 海门县一十四名俱铁匠; 泰兴县二十六名俱铁匠; 兴化县一十五名俱铁匠; 通州四十六名俱铁匠。 卫河各府人匠,共二千一百八十四名。每二年一班,每年该银一千九百六十五两六钱。 山东九百名: 济南府三百名, 兖州府二百名, 青州府三百名, 东昌府一百名。 河南三百四十名: 开封府一百九十二名, 河南府七十六名, 彰德府二十四名, 怀庆府四十八名。 南直隶九百四十四名: 凤阳府二百二十四名, 滁州二十名, 扬州府四百一十六名, 徐州一百四名, 庐州府一百八十名。 本司住坐各色人匠一百三十四户,每岁一户纳银一两八钱,共该银二百四十一两二钱。 以上芜、杭岁办暨本厂税办、匠办银两,即先年所谓"民七"大料,以供买木造船之需者也。 按:清江、卫河二提举司人匠,旧例俱二年一班,每班三个月,无力者上工,有力者每班纳银一两八钱,以为造船木价额料之需。近年以来,法久弊生,清匠官漫无稽查,匠役互相影射。上工者仅百之一二,而班银拖欠动以万计,弊斯极矣。相曾议欲照议单,以严征解,造匠册以便清勾,查积逋以偿借贷,备呈本部。近蒙题准,严行各属,多方清查,如期征解,庶人匠之料价少增,而漕船之攒造有济矣。详见《法例》。 军余工办 原设清江厂,用工办料旗军余丁三千一十七名,共银九千二百五十五两。 南京卫分用工办料军余,共七百七十七名。用工一百二十名,办料六百五十七名,每名办银四两,每年该办料银二千六百二十八两。今各军俱掣回运粮,免其办料,录此见存羊(通详)之意也。 锦衣卫用工一名,办料九名; 旗手卫用工二名,办料八名; 羽林左卫用工二名,办料五名; 府军卫用工一名,办料五名; 府军右卫用工一名,办料四名; 府军左卫用工一名,办料六名; 府军后卫办料八名; 金吾前卫办料七名; 金吾后卫用工一名,办料三名; 虎贲左卫用工一名,办料六名; 羽林右卫用工一名,办料九名; 神策卫用工一名,办料四名; 留守中卫用工一名,办料五名; 应天卫用工二名,办料一十三名; 广洋卫用工五名,办料五十一名; 沈阳右卫用工四名,办料一十二名; 留守左卫用工二名,办料三名; 骁骑右卫用工九名,办料一十三名; 镇南卫用工三名,办料一十八名; 龙虎卫用工五名,办料四十二名; 龙虎左卫用工四名,办料二十一名; 龙江左卫用工九名,办料三十四名; 龙江右卫用工九名,办料九十一名; 水军左卫用工一十六名,办料七十五名; 武德卫用工二名,办料一十八名; 留守右卫用工一名,办料九名; 虎贲右卫用工二名,办料一十二名; 水军右卫用工八名,办料三十名; 豹韬卫用工二名,办料一十一名; 豹韬左卫用工四名,办料二十六名; 兴武卫用工三名,办料一十三名; 鹰扬卫用工二名,办料一十四名; 江阴卫用工一十一名,办料四十一名; 横海卫用工四名,办料三十一名。 按:南京各卫旧额,军办银内每年例该料银二千六百二十两,草银一百二十八两。比因各军掣取运粮,免其出办,节经漕运衙门会议,户部题准,将南京刑部、都察院赃罚银内,每年动支二千七百四十八两,以补军办料草银之数。后因赃罚称匮,又议动支南京户部盐引纸价银一千七百四十八两,兵部缺官柴薪银一千两,每年差官领取,解赴漕运衙门,发淮安府贮库,以为改造本总厂船"军三"小料之需。详见"法例"。 直隶卫所用工办料军余一千八百二十九名用工一百八十五名,办料一千六百四十四名,各办不等。每年共办料银四千六百五十九两。 淮安卫用工一十一名,办料二百四十一名; 大河卫用工一十八名,办料三百五十九名; 庐州卫用工八名,办料四十二名; 仪真卫用工七名,办料一百六十四名; 归德卫用工一十二名,办料一百二十二名; 高邮卫用工一十名,办料九名; 兴化所用工五名,办料九名; 滁州卫用工一十一名,办料三十一名; 六安卫用工九名,办料一百一十六名; 泗州卫用工三十一名,办料七十六名; 徐州左卫用工一十二名,办料二十三名; 扬州卫用工九名,办料二百三十五名; 寿州卫用工一十三名,办料七十六名; 徐州卫用工一十三名,办料八名; 邳州卫用工一十六名,办料六十一名。 中都卫所用工办料军余六百五十五名用工一百二十一名,办料五百三十四名,各办不等。每年共办料银一千九百六十八两。 凤阳中卫用工一十一名,办料四十四名; 洪塘所用工一十名,办料二十四名; 凤阳右卫用工九名,办料五十三名; 留守左卫用工一十四名,办料四十六名; 留守中卫用工一十二名,办料五十三名; 怀远卫用工九名,办料四十九名; 凤阳卫用工八名,办料五十五名; 长淮卫用工一十八名,办料八十六名; 武平卫用工九名,办料三十七名; 宿州卫用工八名,办料五十七名; 颍川卫用工一十名,办料二十五名; 颍上所用工三名,办料五名。 卫河厂用工办料军余二百一十九名,共该料银三百一十三两五钱。 山东卫所用工办料军余一百九十二名用工三十名,办料一百六十二名,各办不等。每年共办料银三百一十三两五钱。 济宁卫用工九名,办料一十三名; 临清卫用工十名,办料六十一名; 平山卫用工四名,办料四十五名; 东昌卫用工三名,办料二十名; 任城卫用工二名,办料五名; 东平所用工一名,办料一十三名; 濮州所用工一名,办料五名。 遮洋卫分用工军余二十七名: 淮安卫用工二名, 大河卫用工四名, 泗州卫用工四名, 高邮卫用工二名, 长淮卫用工三名, 扬州卫用工四名, 德州卫用工二名, 德州左卫用工二名, 天津卫、天津右卫用工一名, 天津左卫用工一名, 通州左右卫用工一名, 定边卫、神武中卫用工一名。 按:遮洋总各卫原未设有办料军余,惟以运军减存料银,充造船之需而已。 减存料办 减存料银,乃旗造漕船额料也。先年议准,凡遇灾免之年,粮改折色,各卫所运船空闲者,令歇役。运军每名办减免料银二两四钱,近例俱将各军月粮抵扣,类解漕运衙门,转发淮安府寄库,以为改造旗船"军三"小料之需。其中都、南北直隶、山东各卫所减存料银,原无定数,惟以歇役运军多寡为盈缩。其京卫运军歇役者少,议于江、浙纲运过江脚米银内,每年扣除银共四千六百六两有零,以补减存料银之数。 以上军办减存银两,即所谓"军三"小料,以供造船钉、灰、油、麻诸费之需者也。 相按:漕船料价,成化以前其病在民,时派料各省,民苦征解故也。成化以后,其病在军,免民解料,拘于芜、杭抽分银数,军士每有(陪)[赔]补之患。嘉靖以后,其病在厂。船归厂造,军免(陪)[赔]补,但船日增,而料日缩,致将别项银两借造。夫治艘以漕粟,国之重计;兴利以除害,漕之永图也。今厂之病蹙矣,不思有以起之可乎哉!夫原议芜、杭料价,有定数也。今船日增矣,而料独不可增乎?况人匠军办等银,皆额料之旧也。今委任不得其人,征解不及其数,如之何?其有济也,必也,究利弊之源,申综核之令,严征解之法,俾额料不减于旧,而后可以纾杞人之深忧矣。否则,积逋相因,而燃眉莫捄,所谓七年之病,而求三年之艾也,嗟何及也哉! [book_title]卷之五 公署 宫室掌之圬人,次舍载于《周礼》,君子攸跻攸芋,以宣政令,以表民物者,公署之不可已也如是。明兴,分遣使臣饰厥攸居,俾奠莅有所,游息有地,凡以示优礼也。噫!仰视帡幪,而弗思所以报称,毋取于使臣也与哉!志《公署》。 《百官志》曰:"官司之名,曰司者言法度之所司也。"分司之得名,义取诸此。唐贞观初,京司及州县皆有公廨田,供公私之费。其后以用度不足,京官有俸赐而已。诸司置公廨,本钱以番官,贸易取息,计员多少为月料。建隆中,诏百官:"今后满任,具治所廨舍有无损坏,及所增修著为籍,受代则书于考课之文。其损坏不完者,殿一选;完葺建置而不烦民力者,减一选。"柳子厚曰:"高其閈闳,壮其门阁,修容之有地,交政之有所,政以之成礼,于是具。"出柳文。李华曰:"政事堂者,臣不可以悖道于君,逆道于人,黩道于货,乱道于刑,尅一方之命,变王者之制,此堂得以易之。"出《政事堂记》。淮浦司厂,规制旧已寖备,足征署治矣。修葺而增饰,俾勿坏,是在后之[君]子者焉。 工部厂东西三百五十步,南北一百五十步,永乐十三年建。 牌坊,一座,扁曰"工部厂";左右榜房,各三间;大门,三间;东西直宿房,各三间;仪门,一间,扁曰"仰极";东西库房,各六间;正堂,三间,扁曰"鉴空衡平",翰林院侍读学士西充马公廷用有记,见《艺文志》;左公移房,一间;右船料库,一间;退轩,一间,扁曰"自公";后堂,三间;书办房,三间;庖湢房,三间;文昌、土神祠,各一所;厂外更楼。一座。 工部分司东西一百三十步,南北一百二十二步,永乐十三年建。 东西牌坊二座,扁曰"利涉济漕";大门,三间;扁曰"工部分司";左右听事直宿房,各四间;左右廊房,各六间;仪门,三间,扁曰"淮南漕政";正堂,三间,扁曰"济川",翰林院庶吉士胡君爟有记,见《艺文志》;捲轩,三间;退堂,三间,扁曰"青天白日";东书房,三间,扁曰"思补";东西书办皂隶房,各三间;东西文卷库房,各三间;东庖湢房,三间;西慎独轩,三间;益民堂,三间,在正堂之左;一鉴亭,三间,在益民堂之前,主事陈君焕建,有记,见《艺文志》;葵亭,一间,在一鉴亭之前,主事姚君文灏建,丁君瓒有记,见《艺文志》;积翠亭,一间,在葵亭之左;内寝堂,三间,扁曰"清慎勤";东西围房,各五间;崇景堂,三间,主事邵君经济建,参政李君元有记,见《艺文志》;后堂,三间;土神祠,三间;西虚白亭,一座,今废,主事丁君瓒有记,见《艺文志》;人匠房,五间;更夫房,三间;朝阳留晖门,二座,主事任君恩建;眺远楼。一座。 抽分厂在淮安府城南六里。 牌坊,一座,扁曰"都水行台";旗竿,一根;大门,三间;正堂,三间;退堂,三间;左右厢房,各三间;神祠。一所。 提举司在部厂后,正统元年建。 大门,三间;二门,一间;正厅,三间;典史厅,三间;东西文卷房,各三间;提举住房,十间;典史住房,五间;吏住房。三间。 清江造船总厂 牌坊,一座,扁曰"督造船厂";大门,三间;二门,一间;正厅,三间;东西书办、军牢房,各三间;退轩,三间;土神祠。一间。以上俱主事邵君经济建。 卫河造船总厂 大门,三间;二门,一间;正厅,三间;东西书办、军牢房,各三间;退轩,三间;住房。三间。以上俱主事邵君经济建。 清江书舍 大门,三间;木屏,一座;文会堂,三间;退省轩,三间;左右号房。共十二间。俱主事叶君选建,有记,见《艺文志》。 清江义学 大门,一间;正房,三间。主事叶君选建,有记,见《艺文志》。 官属 天下之政必有统,治则事权兼总,而法令乃行。必有分治,则群力毕趋而庶绩斯底。矧漕政孔殷,不有官属,孰与理错而解棼哉!是故严以监临,体统正矣;周以防范,纲纪肃矣;鼓以激劝,威惠行矣。莅属之道,其庶几乎?志"官属"。 唐刘晏为度支使,常以为办集众务,在于得人,故必择通敏、精悍、廉勤之士而用之。至于勾检簿书,出纳钱谷,事虽至细,必委之士类,吏惟书符牒,不得轻出一言。常言士陷赃贿则沦弃于时,名重于利,故士多清修;吏虽廉洁,终无显荣,利重于名,故吏多贪污。出《唐书》。 元耶律楚材奏立征收课税使,凡长贰悉用士人,如陈时可、赵昉等,皆宽厚长者,极天下之选。参佐皆用省部旧人。出《元史》。 司厂官属,或以铨授,或以例设,官匪冗员,事多兼济。敢告尔属,尚思所以靖共有位,无贻瘝旷之辱也哉! 把总官五员,旧设二员。遇缺,漕运衙门访取各卫指挥贤能者,俱以本等职衔分理造船事务。正德四年,始假以把总名色。今增至五员。 清江厂四员,卫河厂一员。 提举司官二员: 提举一员,正八品,原系龙江提举司委官署管。正统二年,主事胡君臻始请设。 典史一员,未入流,今缺。吏二名,今缺一名。 各总厂官四十员,系各卫所千百户、镇抚等官,遇缺取补。 清江厂官三十六员。 南京总三十四厂: 水军左卫厂官一员; 龙江右卫厂官一员; 豹韬左卫厂官一员; 龙虎左卫厂官一员;兼管留守左卫厂。 龙江左卫厂官一员;兼管沈阳右卫、兴武卫厂。 水军右卫厂官一员;兼管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厂。 江阴卫厂官一员;兼管神策卫、鹰扬卫、金吾前、金吾后卫厂。 镇南卫厂官一员;兼管旗手卫、府军卫、羽林右、骁骑右卫厂。 武德卫厂官一员;兼管应天卫、虎贲右卫、留守右卫厂。 横海卫厂官一员;兼管羽林左卫、留守中卫厂。 龙虎卫厂官一员;兼管豹韬卫厂。 广洋卫厂官一员;兼管锦衣卫[厂]。 中都总十二厂: 凤阳中卫厂官一员; 凤阳右卫厂官一员; 留守左卫厂官一员; 留守中卫厂官一员;兼管武平卫厂。 长淮卫厂官一员;兼管本卫遮洋厂。 怀远卫厂官一员;兼管宿州卫厂。 凤阳卫厂官一员;兼管颍川卫、颍上所、洪塘所厂。 颍川卫厂官一员;今缺,附凤阳卫厂官兼管。 武平卫厂官一员;今缺,附留守中卫厂官兼管。 宿州卫厂官一员;今缺,附怀远卫厂官兼管。 直隶总十八厂: 庐州卫厂官一员; 淮安卫厂官一员; 大河卫厂官一员; 仪真卫厂官一员; 归德卫厂官一员; 滁州卫厂官一员; 六安卫厂官一员; 寿州卫厂官一员; 徐州卫厂官一员; 邳州卫厂官一员; 徐州左卫厂官一员; 泗州卫厂官一员;兼管本卫遮洋厂。 高邮卫厂官一员;兼管兴化所并本卫遮洋厂。 扬州卫厂官一员;兼管通州、泰州、盐城三所,并本卫遮洋厂。 卫河厂官四员。 山东总七厂: 临清卫厂官一员;兼管平山卫、东平所厂。 济宁卫厂官一员;兼管任城卫、东昌卫、濮州所厂。 遮洋总十一厂: 淮安卫厂官一员;兼管大河卫厂。 德州卫厂官一员;兼管德州左卫、神武中卫、定边卫、天津左卫、天津右卫、天津卫、通州左卫、通州右卫厂。 以上各厂,船数多者,特设专官管理。少者附各厂兼摄,亦官不必备之意也。 税课司官二员、吏四名: 大使一员,专理商税,吏三名; 副使一员,专理抽分,吏一名。 闸官四员: 移风闸官一员,兼管板闸,吏一名; 清江闸官一员,吏一名; 福兴闸官一员,吏一名; 新庄闸官一员。福兴闸吏代办。 人役 古者自王公而下,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故曰:"君子劳心,小人劳力。"此之谓也。盖政事之司,待命相力,匪役诸其人曷以济哉!制有定数,示弗冗也;事有常职,示弗侵也。严之防御,而周之体悉,其逮下之道乎?志"人役"。 周官宰,夫掌百官之征令,辨其八职。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八曰徒掌官令以征令。然自太宰至旅下士,凡六十三人。而府史胥徒,止百五十人,五官亦然,其所以省吏员者至矣。夫吏省则其禄易给,吏有禄,则人知自爱。故当时庶人之在官者,无非贤也。后世一职一司,而胥吏不胜其众,官之不胜,吏奸也明矣。盖为治之道,当委任责成。而岁终考其殿最,必使案不重校,文不烦悉,然后易以校,而无纷更蒙蔽之患。苟一事而数人主之,则甲可乙否,此是彼非。一人之聪明有限,众人之错杂难防,是岂御简举要之道哉!出丘文庄公《大学衍义补》。司厂人役,大约从省,今复裁其可省者,求至于无可省而止云。 书办二名,各厂军(识)[职]内选用; 算手一名,旧规二名,今减去一名,各厂军(识)[职]内选用; 农民八名,山阳、清河二县申送,分为二班,每班四名听用; 门子四名,山阳县徭役内编送,分为内外二班听用; 老人二名,山阳县申送,看守桥闸各坝,验收抽分号票; 阴阳生二名,淮安府阴阳学申送; 皂隶十六名,邳州并清河县徭役内编送,分为内外二班应役; 巡拦五名,山阳县徭役内编送,看守桥闸各坝,缉查匿税货物; 军余十名,各厂用工军役内取用,分为二班,以供差遣; 水手五名,各闸取用,以供差遣; 船头十二名,淮安递运所、清口驿、洪泽驿每年申送,驾船应用; 总小甲四名,地方送用,率领巡更人役,看守厂库。 [book_title]卷之六 法例 夫制而用之谓之法,著而守之谓之例。法久必弊,弊必更始而例生焉。例也者,所以辅法之不及也。故观法可以守经,观例可以达变。明兴,漕政之善,前代鲜俪,而法例宣朗,又足以善其政于无穷。职漕者绎思而世守之,则永无愆矣。志《法例》。 自结绳政远,文法日繁,象魏风微,禁例斯设。我朝理漕之政,良法美意,著为令典者,经纬相承,细大毕列,固天下臣民所共睹也,无庸悉矣。谨撮其有关船闸者,书诸左方,用垂观省,便遵守云尔。 永乐六年,令遮洋海船运粮八十万石于京师,其会通河、卫河以浅船转运。 十年,尚书宋礼以海船造办太迫,议造浅船五百艘,拨运淮、扬、徐、兖等处岁粮一百万石,由会通河攒运,以补海运一年之数。是年十月,宋公礼奏,海运粮储,每年五月太仓开洋,直沽下卸,秋间回京。船只中多被损坏,亦有漂失不见下落者,俱用修理补造。分派江西、湖广、浙江等布政司,并直隶徽州等府,近水产木处所军卫有司相兼修造,俱限次年三月终完备,驾赴太仓应用。因限逼迫,措料不及,不免科敛钞物置办,其间作弊受害者,不可胜言。造船者惟顾目前之急,不虑速成不坚之患,计其所费物料、人工,又难细举。且如造千料海船一只,须用百人驾(使)[驶],止运得米一千石。若将用过人工、物料估计价钞,可办二百料河船二十只,每只用军二十名,运粮四百石。以此较之,从便则可。如将镇江、凤阳、淮安、扬州四府岁征粮米,定拨七十万石赴徐州交纳,徐州并兖州府粮米三十万石,赴济宁州交纳,差拨近河徐州等卫旗军一万名,各委指挥千百户管领,工部拨与二百料浅船五百只,一如卫河事例,将前项仓粮从会通河攒运,供给北京。每三年海运二次,使造船者无逼迫之患,驾船获坚,久之利以两河,并海运计之,三年可得八百余万[石];十年之间,国有足食之备,民无烦扰之忧。具奏抄出,户部会各衙门官计议。 十二年,令湖广造浅船二千艘,岁于淮安仓支运,赴京交纳。 十三年,始罢海运,增造浅船三千余艘,一年四次,悉从里河转运。是年闰九月初三日,行在户部奏准工部咨,该本部奏:节奉"钦依。里河运粮的船,着工部去湖广上头,再造二千只来,只在淮安装运,来北京便当。那太仓纳的粮,都着来淮安收贮。还着户部会官议得停当了来说,钦此。"除行工部外,所据运粮一节,移咨到部。除会官议得北京所属官军,岁用俸粮并营造等项,军夫该支粮米浩大,每岁海运船约有一千一百余只,运粮八十余万石,到于北京,与北京所属该征税粮及开中盐粮,并会通河、卫河转运粮储,相兼供给。今奉前因查得,会通河见运粮止有浅河船一千三百余只,每次可运粮二十余万石,于徐州并济宁两处仓支粮运赴北京在城仓,一岁可运三次,共该粮六十余万石,比与海运粮数不及。若添造二百料船,共辏三千只,专于淮安仓支粮,至济宁交收,却将二千只于济宁仓支粮,运至北京,一次该运粮四十万石,往回约用五十日,自二月起至十月河冻止,可运四次,共得粮一百六十万石。比与海运数多,又无风水之险,诚为快便。但即今船只造办未完,及淮安等处见贮粮米未广,合行户部将浙江布政司所属嘉、湖、杭三府,与直隶苏、松、常、镇等府永乐十三年秋粮,除原存本处备用,及起运赴京,并供给内府等项之数,照旧不动外,将余剩并坐太仓该收海运粮米,尽数改赴淮安仓交收。及将扬州、凤阳、淮安三府秋粮,每岁定拨六十万石,徐州并山东兖州府秋粮,每岁定拨三十万石,俱赴济宁交收。工部差官催造船只完备,自永乐十三年为始,依拟里河转运,却将海运停止。所据退下海运官军,俱令于里河驾船运粮。及照前项粮储,每岁若令径赴北京在城交收,其通州至北京陆路往回八十余里,转运迟误,合将所运粮储止于通州仓交卸。令天津并通州等卫差拨官军,专于通州接运至北京。及行工部并北京工部取勘,淮安、济宁、通州三处见在仓厫,若有不敷,计料盖造,庶不迟误。奉成祖文皇帝圣旨:"是,钦此"。复题:运粮到时,若只着通州官攢斗级交收,诚恐收受不前。合将通州见在仓厫,照依南京江北事例,拨与通州五卫管领,委官拨军分投收受,具奏通行。 是年,平江伯陈公瑄因漕舟有车坝沂、淮之险,并清江浦五十里,建闸四,导湖水以达清口,自是漕舟南北交通矣。宋雍熙中,转运使刘璠议开沙河以避淮水之险,乔维岳继之,开河自淮安至清口,凡六十里,舟行便之。是岁,平江伯陈公瑄访询故老,寻乔维岳故道,置四闸以通漕。自是,舟无车坝之危、淮波之险矣。 宣德二年,令工部及诸衙门不许将粮船拨载他物,至误攒运。 是年,议准各处解到清江厂油麻、铁炭等料,俱送淮安府阜积库收贮,出给实收,呈报分司,以便支放。 五年,奏准运粮官军船只,南京、中都及南直隶卫所,于淮安厂修理;山东等都司卫所,于临清厂修理;湖广、江西、浙江都司,各回原卫修理。 正统元年,令造船旗军不与操守之事。总兵官都督武公兴等题,岁运粮船损坏,产有物料者,于本处修造;无产者,分拨各提举司修造。各拨官军前来,贴办用工,庶使运粮者得以依时休息。今巡按御史将造船官军,尽行点选,守城操练,遗下船料,无人管理,以致缺船误运。户部查得前项官军,即系漕运之数,难比杂役,欲照旧存留。奉圣旨:"是,钦此"。 十年,许把总官乘坐粮船。武公兴奏:提督运粮都指挥李琮等,自永乐间,各许座官船一只,乘坐催攒。近御史吴镒奏革,给与站船廪给。缘驿船有限,占住不便,合于该管卫分摘船一只,量带官粮乘坐。户部议准所言,仍不给廪给。明年,山东把总都指挥狄瓛奏,仍要廪给脚力。本部会议,合照旧例,兑粮之时,总兵官、各都司填给符验,应付站船廪给,兑完住给,各乘座船赴京交粮。 景泰二年,令清江、卫河二提举司匠役二年一班。先年,原拨苏、淮二府各色人匠共四千名,二年一班,每年二千名,在厂上工造船。近因新编勘合,该四年一班,班稀匠少,造船不敷。总兵官徐公恭奏,照正统间例,二年一班,户部会议依拟。 四年,敕总兵官徐恭,都御史王竑、徐有贞整理粮船。户科给事中卢君祥题,要将浙江等处民粮该征者,尽数起运,量拨淮、徐、济宁等仓收纳。奉圣旨:"是。便写敕与徐恭、王竑、徐有贞,上紧去整理前项粮船,今年务要过尽。"时有贞以治河在张秋,故有是命。 是年,平江伯陈公瑄议将造船完头木楂,准令军民人等烧用,每只备钞五十贯还官。至成化间,每领船银一只,退银一钱五分,准钞五十贯收贮在官,作正支放。 是年,会议清江提举司造遮洋、浅船数多,卫河提举司改造船少,将卫河原派物料,暂改清江交收供造,候有料之日仍旧。 天顺八年,令运军或遇风水不测,损坏船粮,若在百里内者,务要府州县正官,在百里外者,许所在有印信官司勘实结,申总兵等官处,如有诈妄,罪坐勘官。 是年,议准淮、扬地方巡获私盐只,俱解清江提举司充造船之用。 成化十八年,令清江、卫河二提举司人匠征银解纳。总兵官陈公锐奏:清江提举司每年造船人匠二千名,卫河提举司人匠二千一百八十四名,共四千一百八十四名,止有一百七十九名见到兴工。虽有纳银者,不过六百二十名,未到三千三百八十五名。要行各该司府,今后不必解送人匠,令其照名出办银两,每年印封解送二提举司,如数给军,雇人造船,庶得船只早完,军士不累。从之。 弘治二年,申明处置抽分。本部主事林君沂奏:该本部尚书贾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边公等题,内开:今后若有官豪势要之家揽扰厂分者,听差去官员拿究。在府分者,着落推官问理;在州县者,着落州县问理。徒罪以上,罪名申详,合干上司定夺。其有司府州县视常误事官员,亦听本官转行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照例参问施行。本年四月二十九日,奉圣旨:"是,钦此"。 五年,严禁打搅局场奸弊。都察院复题,为打搅局场强取客商银两事。南京都察院奏称,各场税务但系钱粮所在,军民人等打搅取财等项,各有奏行枷号充军事例,以此人知警惧。惟各处抽分未曾奏有事例,以致豪强玩法,客商受害。奏请著为定例,用戒将来。该都察院复题,通行本部。但有前项豪强之人,打揽厂分,挟取财物,生事作弊,违法害人者,事发到官,问拟明白。初犯笞杖罪者,止照常例发落;其初犯徒罪以上者,俱枷号一个月,满日亦照常例发落;若稔恶不悛,再犯至累犯者,笞杖罪亦枷号半月,仍照常例发落。徒罪以上者,免其枷号。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俱发口外为民。干碍职官奏请定夺等因。本年四月初三日,右副都御史白公等具题。奉圣旨:"是,钦此"。 八年,请定江南造船料价期限之例。都御史李公蕙、总兵官郭公铉奏开:湖广、江西、浙江、南直隶四总运船,俱"军三民七"出料打造。各司府卫所不行依时给领料银,有守至三四月之久,官旗只得加利借银,将船造完,负累益甚。要立领料期限,行令造船卫所,差官赍文,限十月以里到各该衙门支领。如过期不到,漕运衙门查提领料人员究问;出料官司,限十一月以里支给,十二月回厂造船,正月船完。如料银征解不敷,司府量查在官银两,照数借支,仍立文案,待后补还。若过十一月终不给料价,就将经该误事官员住俸,年终不给,听漕运衙门参行各该巡抚、巡按官提问。庶造船及时,粮运无阻。从之。 十年,令各卫所掌印官监同运粮委官,征收运军减存料银。从都御史李公蕙、总兵官郭公鋐议也。 十五年,凡闸惟进贡鲜品船只,到即开放,其余船只务要待积水而行。若积水未满,或积水虽满,上面船未过闸,或下闸未闭,并不得擅开。若豪强之人逼胁擅开,走泄水利,及闸已开,不依帮次,争先斗欧者,听所在闸官,将应问之人,拿送管闸并巡河官处究问。因而(阁)[搁]坏船只,损失进贡官物,及漂流系官粮米及伤人者,各依律例从重问治。干碍势豪,官员参奏以开,运粮旗军有犯,非人命重情,待候完粮回日提问。其闸内船已过,下闸已闭,积水已满,而闸官夫牌,故意不开,勒取客船钱物者,亦治以罪。 是年,凡漕运军人,许带土产易换柴盐,每船不得过十石。若多载货物,沿途贸易稽留者,听巡河御史、郎中及洪闸主事盘检入官,并治以罪。 是年,凡闸溜夫受雇一人,冒充二人之役者,编充为军,冒一人者枷项示众一月毕,罪遣之。 正德二年,议处征收造船料银。总兵官郭公鋐、都御史张公敷华奏:议得料银齐足,则造船早完,粮无迟误。否则军必倍加利息赊料,又非良材,一经江险,多致漂没。及照民七料银,非独湖广一省耽误,军三料银亦非袁州一卫拖欠,而他卫他省亦莫不然。如蒙乞敕该府,合无通行湖广、江西等布政司,并江南直隶苏、松等府,造船民七料银,俱照浙江布政司一体,务遵前例,预征完足。该布政司者解赴布政司,该直隶府分者解赴各府收贮。若一时征解不及,照例查将见收别项官银挪借支给,明立文案,待候征补。其军三料银,亦照原拟预征在官。属都司者解赴都司,属直隶南京卫分者,解赴各卫收贮,各听造船卫所支领。若延至正二月,料银不完,以致无船装粮,有司军卫听漕运衙门参行各该巡抚衙门,照依迟粮事例住俸,革去冠带催给。若延至三四月不完者,亦照中途寄囤事例查究。其南京卫分迟误者,亦听漕运衙门参行南京兵部,俱照前例施行。仍将湖广江陵县、江西袁州卫拖欠料银者,本部行移巡按御史,各将经该官员查提问罪、完解。如此庶宿弊可革,而船料易完矣。 五年,议准各卫所运粮并造船官,不许掣差。总兵官顾公仕隆奏:查得近年以来,各该卫所,遇有军政、京操等项缺官,不独将运粮指挥千百户更改替补,而管厂千百户亦被掣改京操,遂致事体纷更,人难遵守。如蒙乞敕兵部会议,合无通行南京兵部并浙江等六都司、江南、江北及直隶卫所,今后运粮并造船厂官,遇有事故更换者,把总官推访堪代官员,开呈漕运衙门覆实取补。其各该卫所军政、京操等官差用,并不许将运粮管厂官员朦胧取补。如或故违,听把总官举呈,参究改正。 八年,查处料银补造火烧船只。总兵官顾公仕隆奏:查得正德六年,南京、浙江、湖广、江西、山东、江南、江北直隶、中都留守司十总,被贼烧毁运船,共计一千五百五十二只。该臣会同总督漕运右都御史张议,将正德七年兑改粮米,每石量加银三分,以为造船之费。具题续准,工部咨该本部议得,正德五年收积轻赍银五万二百两,杭、芜二厂拖欠正德二年料银一万三十余两,变卖烧毁蓆板银二百八十七两,酌量船少卫所,先行给造。其余不足之数,查系年限已满,属直隶卫所者,清江、卫河二提举司支领该年料银打造。属各都司者,照依旧例军三民七打造。中间若有年限未满,听各官从长计议区处等因。题奉钦依,备咨前来。俱经通行钦遵外,今照前因,臣等议得,山东、中都、江北等总烧毁船只,俱例该卫河、清江提举司补造,给军领驾,船数不多,措办颇易。其南京、浙江、湖广、江西等总,共烧毁船计一千四百三十三只,已及年分者少,未及年分者多。前项该补打造船只完给者,十无一二。如今年该补完造船只,所得工料,止有收积轻赍银五万一百两。各总支用讫,尚欠十万余两。其杭、芜二厂料价,拖欠如故。再查年限已满,属直隶者,清江提举司领料。缘前料又系常年军士借价造完,该令补还之数,尚且挨候五年之上方领得出,纵使旧欠完解,亦与火烧船只无干。蓆板变卖,累催未完,就使完解数亦不多。再照火烧船只,工部原不曾计料加添,又不知将何银两支领打造。尝闻谋大事者不计小利,乃今粮船遭此变故,急在目前,岂可以寻常计之?若照军三民七事例追征造船,明年必然有误漕运。且军三银两,乃是各卫空闲余丁出办。如南京豹韬左卫,该船二百只,常例止有办料军余一十三名。其余卫所亦有三二十名者,有四五十名者,递年拖欠不完。此军三之例如此。岂知自来造船多是运军,于该造年分预先一年休息,办料代役,空闲军余出办,以凑军三之数,累苦迄今,无计可除。若论民七出办各处,皆系科派里甲,经年不完,及至收完,又被收头揽户侵欺,病民误事,又不可言。此民七之例如此,而欲救急济用诚难矣。如蒙乞敕该部从长会议,合无将山东、南京、江北等总,仍照咨文内事理,移咨工部,必须计添烧船数料价,行芜、杭二厂,于常例打造船价之外,另给火烧船八十四只料价,各领打造,方得明白。其江西、湖广、浙江等布政司,及直隶等府,合行各该总理粮储都御史,查照抚属军卫、有司烧毁船只,或将两浙、两淮运司盐价及各钞关银两,或各布政司府自有收贮见在官银,不为常例,准令借与原拟不彀支用银八万余两,务加严紧,期在明年正月以里,措办完备。查给各该运粮把总等官,督同造船委官,严限打造,给军领驾待候。各该司府卫所,将军三民七出办料价征完,抵补前项所借银两,照数解送各该衙门交收,取具库收备照。事完之日,各总理都御史将借给过官银,打造过船只数目具奏,及送户、工二部与漕运衙门查考。 九年,申明部使体统。主事杨君最具呈,本部复看得,在京官员大凡公差出外,惟以王命为重。虽三司等官,亦皆礼逊。初不计其职之崇卑,所谓王人虽微,序于诸侯之上是也。况主事二品衙门、六品京官,岂宜轻视?今后知府等官照例遵行,不许恃顽违抗,有乖体统。节该奉圣旨:"是,钦此"。 十一年,湖广运船通改楠木打造,催解料价。都御史丛公兰、总兵官顾公仕隆奏:据湖广把总运粮指挥佥事周正呈,窃惟漕司急务重在运船,而成造运船必藉料价。先因司府卫所料价稽迟,节次题奉钦依,责限催督。奈何各该官司不遵法例,仍前迟误。且如湖广产木地方,比与江南积木所在不同,而原定料价因而高下难拘一例。若不各立严法征解,则料银愈迟,船只愈误,漕政益见废弛矣。如蒙乞敕工部计议,合无备行湖广都、布二司,查照该总额造运船若干,通改楠木。七年一造,每年该造若干,合用军民料银若干。军料行武昌等卫所,比依襄阳卫佥补军余;民料行各府县,俱限本年十月以里征完,起解本布政司,各贮库听候给军,买料打造。若有临时征办不前,俱令布政司将官库见银借给应用,候征收前价照数补还。如有违慢,比照稽迟粮运事例:十二月终不完者,各该掌印官住俸;次年正月终不完者,革去冠带,仍将首领官吏提解漕运衙门问罪发落;若延至四月终不完者,掌印官一体参奏问罪,起送吏部降级。其江南直隶卫所浅船,难拘湖广定例,合令照旧成造,其征解军、民料价期限,悉照前例施行。 十四年,查催军三民七料银给造运船。都御史臧公凤奏:查得在运造船料价,每船十分为率,军办三分,民办七分,使司其事者催征早完,则成造及时,而粮运可达矣。夫何各布政司原办船料征给迟缓,甚者着令官军远赴所属支领。而卫所出办者,亦各视常怠缓,派征失时,是以交兑之后见造船者等候船完,无船者就赁民舟,甚者亦配别船带运。所在耽(阁)[搁],粮运迟晚,亦由于斯。合无乞敕该部,行令各布政司,将有司出办造船料价,俱在头年十月以里征完,十二月内给领。其各卫该办料价,亦令掌印官员依期派征,务在年前给领,庶几成造不误,漕船足用矣。 十六年,补造焚溺运船。总兵官杨公宏奏:看得所议运船被盗、焚毁、遭风、沉水,或被旗军盗卖,军、民料价连年拖欠,愈累愈疲。通查漕运见在不堪装运浅船的有若干,将没官银两量数拨发,工部专差属官二员,领敕于产木地方买料完造,给军领驾,并催军卫有司各年拖欠料价,以备添补一节,系是修复漕政、经理国储至计,相应依拟举行。及照前船,该提举司造者,本部见有主事在厂专管;该原卫所造者,地方自有司府该管。官可委本部,若再差官,不无繁扰。合无命下之日,本部移咨漕运都御史、总兵官,严督各该运粮把总官员,通查各总缺欠未补、损坏不堪浅船各若干只,直隶、南京、中都、江北、山东、遮洋、北直隶等总浅船,备行清江、卫河二提举司。本部委官主事责限依式补造,如工料不敷,查照旧例。如该军办,径呈漕运衙门;如该官给,径呈本部,各另催办足数应用。隶江南、江西、浙江、湖广等总浅船,备行各巡抚、都御史督同守巡、知府等官,责限各该军卫有司查照旧例,军办若干,官给若干,出办补造。如是工料不敷,径呈巡抚、巡按衙门设法拨补,足数应用,通限一年之内补造完足,备细造册奏缴。仍各责成把总官员严加管束,各该卫所官旗务将船只爱惜,不许作践盗卖。以后但有损坏缺少,以致雇买民船凑运,罪坐把总官员。如是损坏数多,参究罢黜。正德十六年十一月初三日,本部左侍郎赵公璜等具题:本月初五日奉圣旨:"是,钦此"。备行到臣,除钦遵外,会同总督漕运、户部尚书兼左副都御史陶公琰查得,节据江北直隶把总运粮指挥酆良呈开本,总共缺船四百五十九只;江南直隶把总运粮指挥戚景通呈开本,总共缺船三百七十一只;遮洋把总运粮指挥王讃先呈开本,总共缺船一百二十四只,续呈报缺船七十六只,共二百只;江北直隶把总运粮署都指挥杨仁呈开本,总共缺船二十九只;山东 ✜✜✜✜✜✜✜✜✜✜✜✜✜✜✜✜未完待续>>>完整版请登录大玄妙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