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社会进化史 [book_author]蔡和森 [book_date]近代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学术杂记,学术,完结 [book_length]129614 [book_dec]中国无产阶级革命家、马克思主义先驱者之一蔡和森的一部宣传阐释唯物史观的编译性著作。该书以摩尔根《古代社会》(当时尚无中译本)和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为蓝本(当时也无译本,仅有主要章节的中译文),联系中国社会和中国革命的实际,分析了人类社会由野蛮进入文明的历史过程,考察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与发展,通过对人类社会各种政治经济关系之剖析,得出“资本主义社会必然崩溃、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必然成功”的结论。全书之首有“绪论”,即《有史以前人类演进之程序》;下分三篇,为《家庭之起源与进化》、《财产之起源与进化》、《国家之起源与进化》。蔡和森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因:一是生产、一是生殖。前者为一切生活手段的生产,如衣食住等目的及一切必要的工具;后者为人类自身的生产,简言之即传种。这两种生产的历史演进,一方面为劳动发达的程序;另一方面则为家族发达的程序。一定时期、一定地域的人类生活和社会组织,“莫不为这两种生产所规定所限制”。全书三个篇章都贯穿了这样一条明确而清晰的线索,即家庭、财产和国家的产生、发展都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他在书中还多次指出,各种社会意识形态,如宗教、伦理、法律、道德等都是由物质生产决定的。“人类发展的各历程,各有其自己的生产条件;因而每个时代亦各有其特殊的道德规律”。此外,这本书还分析了政治与经济的关系、原始时代群婚和私有制下一夫一妻制婚姻的道德问题;阐明了阶级斗争的观点、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社会进化史》初为蔡和森在上海大学讲授社会进化史课程所编写的讲义,于1924年出版,共3篇35章,约14万字。这部书同李大钊的《史学要论》一样,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奠基之作,亦是我国第一部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写成的社会发展史,在当时对传播唯物史观发挥过重要作用。 [book_img]Z_12965.jpg [book_chapter]绪论 [book_title]有史以前人类演进之程序 自生物学昌明以来,吾人始知人类不过为哺乳动物之一种,和猿类同出于一个共同的祖先。人类达到现今这样的程度,也如其他各种动物一样,完全由于过去无虑亿兆年载之历史的演进。原始人类自从前二足演进为两手和脑力逐渐发达而能制造工具之后,才与动物时代完全分离,并且优胜于其他一切动物,而建立人类的社会。 自发生学,化石学,和比较解剖学渐渐发达,各种生物演进的程序略已彰明于世。然而有史以前(Prehistoire)人类演进之程序怎样?这个问题,直到十九世纪下半叶摩尔根(Morgan)的著作出世才有确定的解答。所以十九世纪学术界空前的大杰作:于达尔文的《种源论》(Darwin-Origin of Species)和马克思的《资本论》(Marx-Capital)之外,还有摩尔根的《太古社会》(Ancient Society)。 摩尔根真是发明原始人类演进程序的第一人;他身居美洲土人印第安民族(Indiens)中,前后考察凡数十年;他从“群”“家族”以至“国家”的形成,挨次追溯社会的进化。他不知道马克思,也不知道唯物史观的学说(La theorie materialist de l'histoire);然而他于不知不觉中,竟在美洲从新发明并且系统的应用了这种真理(马克思是在他的前四十年发明的),他所研得的主要结果,大致与马克思是一样的。 摩尔根的著作初发表时,欧洲研究有史以前的原史学家或人类学家,始而惊讶,继而攻击,争论四十年之久,最后才默认而剽窃其次要的发见以为己有;至于《太古社会》中之重要的部分,他们故意含默不宣。至恩格斯著《家族私产与国家之起源》(Engels-L'origine de la famille,de la Propriete Privee et de l'Etat),将摩尔根和马克思两人的意见联合一致,至此摩氏不朽之业才发扬光大于世,而历史学亦因此完全建立真实的科学基础。 现在首述摩尔根所划分之历史的理论时代,以为本书全部之纲领。 摩尔根分人类历史为三大时代: (一)野蛮时代(Etat Sovage) (二)半开化时代(Barbarie) (三)文明时代(Civilisation) 而野蛮时代和半开化时代之中,随其生存方法之进步,又各分为:初期(Stade inferieur),中期(Stade Moyen),与高期(Stade Superieur)。 A 野蛮时代 野蛮时代的初期——这是人类的幼稚时期,人们分部生活于树上,以果子、胡桃、树根为食品。所以热带森林为人类最原始的住居。这个时期重要的产物仅为简单的语言。我们所知道的一切历史时代的各民族莫不经过这样的幼稚时期。纵然这个时期经过几千年之久,我们现今已得不到直接的证明了;然而跳出动物时代而成为人类,我们不能不承认必须经过这个摆渡。 野蛮时代的中期——这个时期开始发明用火;人们取鱼类(如虾蟹介壳之类及其他水生动物)以为食。鱼与火是同时发明使用的,因为鱼非煮熟不能食。由这类新食品与火的发明,人们遂能渐渐离气候与地方独立起来,沿江沿河的去寻生活。于是人类才散布于广大的地面之上。 这个时期重要的产物还有粗糙的石器。制造石器的方法,大约是利用石头去打碎石头,拿那锐利的大石片做刀斧,小的用以打禽鸟或小兽。原始的武器(石斧与石棒)就是这样发明的;并且石头打石头而生火,火也是由此发明的。所谓石器时代,大部分或全部分,即属于这个时期。 由此人们更散布于各大陆,他们既时常占领新地带,而发见的本能也更加敏捷。他们有了烤火石,随时随地可以造新食品,树根与淀粉质的块茎常可煨煮于火灰及地灶之中。随着原始武器的发明,禽兽又为人们食品中不时添加之美味。从这个时期起,人们渐渐知道打猎;所谓渔猎时代,便是这个时期形成的。然猎的产物不一定很多,有时也许一无所获。食品的来源常不确定,因而发生食人的习惯。这样的情形,有为时很暂的,也有为时很久的。如非洲与澳洲的土人,至十九世纪还停滞于这个时期。 野蛮时代的高期——这个时期开始发明弓箭。因此禽兽成为定规的食品,打猎成为通常的劳动;并且脱离前此的江河漂泊生活而入居于广大森林地带之中。人们既能造弓、箭、弦这样复杂的工具,技术程度已属不低;这种发明,足以显明这个时期人文演进的特征。然而这不是偶然的事,必须积聚长期间的经验始能成功。 这个时期的人们虽然知道制造弓箭,但还不知道制造陶器。石器则更为进步,能制造精致文雅之石器而形成新石器时代。木工亦渐渐发明而能制造独木舟及木器用具,并且渐知用树干树枝建造简陋的房屋,脱离以前巢居穴处的生活;而村落的建设也在这个时期开始。纺织工亦初发明,如用手纺树皮纤维,及用树皮或灯草编织篮篓。 由此:火、石斧、弓箭、木具、手织物、独木舟、木屋、村落等生存方法日益演进,生产权威日渐确定,而人们生活亦渐复杂而丰富。这个时期演进的程序,摩尔根曾举美洲西北部印第安人为例证:这些地方的印第安人已经知道造弓箭,而不知道造陶器。 B 半开化时代 半开化时代的初期——这个时期始发明陶器。依照摩尔根的研究,陶器的发明为由野蛮时代到半开化时代的摆渡。陶器发明之初步,不过就木制器皿或树皮织物之外部涂以粘土,使其能煮食品耐火而不燃化;然后才渐知不需此等内部里物而纯用粘土烧铸成器。 陶器不过为使用工具的进步;而这个时期生产上的重大进步则为家畜的发明。家畜的发明,实为这个时期主要的特征。因为家畜的饲养,而某几种植物的种植也随着开始。畜乳与畜肉为主要的生产品;而皮、毛、角又可制为各种用具。 半开化时代的中期——这个时期东半球已经具有各种适宜的家畜及饲养家畜的各种植物与谷类——只缺少玉蜀黍一种;西半球的家畜除骆驼外,其余各种哺乳动物都还未得驯养,谷类在起初的时候,亦只珍珠米之一种——不过这是一种最好的。农业初步的园圃亦已发明,并且知道用人工灌溉法以种园蔬。建筑术也随时进步,人们已知利用泥土与太阳以作干砖或应用石头以建筑房屋。 家畜繁殖成为大群之后,最先进的民族遂远离其祖先居住的森林地带,向水草平原散布而入于游牧生活。所谓游牧时代,便是由此形成的。 因为人们与牲畜需要的食品渐渐增加,播种麦子的要求也逐渐扩大。此时牲畜既丰富,五谷的种植又因牲畜与人口的需要而扩大,由此食人的习惯遂致消灭。 铜器的发明,大约也在这个时期。不过因为铜的硬度很低,所以石器还有作用,石器时代还没有完全终止。 半开化时代的高期——这个时期始发明铸铁与简单的文字。铸铁与文字为人类进于文明的渡桥。借着铁器的发明,耕种地面才有扩大之可能,人类生产才向农业时代演进;山林荒野,日被开垦而成为耕地与牧场;实际生存方法无限增加,活动能力亦异常激进,人类生活至此遂别开生面。 酿酒与制油之业至此亦已大备。因为铁器的发明,建筑、造船,及多轮车各种技术亦跟着精进;五金工作更成为熟练的技艺,武器方面的进步与完成自然更不待说。 吾人单就武器一端,亦足表明各大历史时代之特征:即弓箭为野蛮时代的武器;铁剑为半开化时代的武器;枪炮为文明时代的武器。 由此城市繁兴,而其周围环以铳眼之城墙;文明降临,而有神话或歌谣之记述。先进的民族遂向极繁盛的新时代进发。这个程序在东半球特别显著:埃及、巴比伦、希伯来、腓宜基、波斯、希腊、罗马,以及日尔曼和诺尔曼各民族遂接续跃登了文明舞台。 以上所述人类发展的大概,经过野蛮时代和半开化时代以至文明时代的发端,每个时代的变化,有每个时代的新特征,而这些新特征即直接为生产方法的变迁所引起。今再就摩尔根的分类,简括以明之: 野蛮时代——这是人们只知攫取自然的生产(自果食树根以至禽兽),而人为的生产(如弓箭等)不过为辅助这种攫取之用的时代。 半开化时代——这是人们从事于畜牧耕种,对于自然生产(牲畜与土地等)加以劳动而获得积极的创造方法的时代。 文明时代——这是人们借着工业与技术,把自然的生产(如各种原料)制造为人为的生产的时代。 注一 以上所述每一时代或每一等级的进化,具有普遍世界一切民族之通性;只在时间上有演进迟早之距离,决不因各民族所在地之不同而发生根本异趣之特殊途径。即如半开化时代,东大陆与西大陆因自然条件之不同,以致两地所具家畜植物显然歧异;这种生产上的歧异,在一定时期内虽足影响于该地民族的生活及其演进的程度,然决不能根本破坏人类进化的普遍步趋。 注二 欧人征服美洲时,东部印第安人刚入半开化时代。他们耕作一定地亩的园圃,所种的是玉蜀黍、南瓜、甜瓜、及其他园蔬;他们重要的食品即取给于此。他们住的是木屋,一些木屋形成一个村落,村落的周围环以篱笆。西北部印第安人则还在野蛮时代的高期,他们既不知道制陶器,又不知道耕种任何植物。反之,墨西哥、新墨西哥、秘鲁和亚美利加中部的印第安人,在被征服时已达到半开化的中期。他们住的是砖与石砌成的屋子;他们的村落中筑有堡垒。他们耕种玉蜀黍及其他各种随地带而不同的植物;他们用人工灌溉的园圃,就是食品的主要来源。他们已驯养了几种家畜:墨西哥土人所驯养的是白露鸡及其他鸟类;秘鲁土人所驯养的是骆驼。他们已知开采各金属,但还不知道铸铁;所以他们的武器还不能不用石器。他们正在演进中;然而横被西班牙征服,以后自动的发展便打断了。 注三 上古史主要的民族有三:一为哈密的族(Hamitie)、一为闪密的族(Semmitie)、一为亚利安族(Aryon)。自埃及(属哈密的族)、巴比伦、腓尼基、希伯来(属闪密的族)、以至希腊、罗马、日尔曼(属亚利安族)之文明,皆为三族所演成。而使他们能成为历史的主要民族之枢纽,则在半开化时代家畜之发明。家畜与众多畜群形成之后,遂使闪密的族与亚利安族从其余各未开化的种族中分离出去,远徙于欧亚各地,于是幼发拉底河(Euphrate)与底格里河(Tigre)流域成为闪密的游牧民族的牧场;印度阿克苏(Oxus)、雅克萨底(Iaxarte)、顿河(Don)以及腾尼河(Dnieper)流域成为亚利安游牧民族的牧场。前此他们的老祖宗——野蛮时代与半开化初期的人们——所不居住并且不能居住的水草平原,至此成为人类的新摇床。反之,要这些新后裔脱离平原绿野而复反于老祖宗所居的森林地方,那是决不可能的事了。闪密的族与亚利安族因为兽肉兽乳之丰富,故其儿童之发育异常优良,从此两民族遂成为天之骄子而发达到最高的文明。此处我们可取美洲新墨西哥的印第安人来比较:此处的印第安人几乎专限于蔬食,不容易获得兽肉与鱼类,故其头脑比较半开化初期的人还更小。 [book_chapter]◇第一篇 家族之起源与进化 [book_title]第一章 原始家族史之概要 人类进化的主要动因有二:一是生产,一是生殖。前者为一切生活手段的生产,如衣食住等目的物及一切必要的工具皆是;后者为人类自身的生产,简言之即为传种。人们生活于一定时期与一定地域的各种社会组织,莫不为这两种生产所规定所限制。这两种生产在历史上的演进:一面为劳动发达的程序;别面为家族发达的程序。 原始家族史,在社会进化史中,居一个重要地位。然而这门科学在一八六〇年前,还未萌芽;历史家关于这个领域,尚全在摩西(Moise)五部古书的影响之下。书中详细描写的为宗法式的家族形态,除掉一夫多妻制以外,几乎与近世的家族同条共贯。这样一来,仿佛一般的家族没有什么历史的演进可说了。然而人们不能不承认在近世的一夫一妻制之外,东方还有一夫多妻制存在,西藏还有一妻多夫制存在;这三种家族形式,照一般的历史家看来,在历史的排列秩序中似乎是不相联属的。 原始家族的历史,至一八六一年,才有巴学风(Bachofon)的母权(Droit-maternel)出世。书中重要之点有四: (一)原始的人类,两性生活为乱交。 (二)这类性交,不容父性之确立,子女只知有母而不知有父,因而发生母系制,换过说,即母权制。上古一切民族,莫不由此起源。 (三)这样的结果,妇女与母性成为后嗣惟一确认之尊亲,其享受尊敬之程度,照巴学风的想象,遂达到母性统治权。 (四)后来转变到一夫一妻制,妇女才专属于一个男人。然这种转变违犯原始的宗教律(即实际上违犯别的男子在这个妇人身上的传种权利);妇女只有用暂时或定期卖淫的方法,才得赎此破坏旧习惯之罪,而获单一结婚的权利。 巴学风在家族历史上,要算是第一个开荒的功人。他的书中,有许多论证虽未免落于空想的神秘的窠臼。然而有两点功绩是决不可磨灭的:第一,他极力从古籍中搜集许多证据,证明原始的两性关系完全为乱交,不仅一个男子可与几个女子发生性的关系,一个女子也可与几个男子发生性的关系,并且全无遮盖的习惯。第二,就是他所证明的母权和女系地位在原始社会之重要,简直为世人梦想不到的惊奇。他这些发见,在历史科学中,等于做了一个大革命。 继巴学风而起的为麦克林兰(Mac-Lennan)。麦克林兰以冷酷的法律家的面貌,代替巴学风诗人的天性。麦克林兰从上古与近代的许多野蛮民族半开化民族及开化民族中,发见一种掠夺婚姻(Mariage par rapt)的形式,即一个种族的男子,全靠用腕力掠夺别个种族的女子。这种掠夺婚姻怎样发生的呢?照麦克林兰的意见,一是因为族内女子不够;一是因为族内禁止结婚;然亦有按照习惯,务必使男子与自己族内女子结婚之种族。麦克林兰叫前者为族外婚姻(Exogames),后者为族内婚姻(Endogames);因而建立族外婚和族内婚的种族之对偶法则。族外婚的种族只能娶别种族的女子为妻,由此种族与种族之间发生永远战争的状态。然而这种状态适合于野蛮时代;掠夺婚姻也就从此开始。 族外婚姻的习惯从那里来的呢?麦克林兰也以为血统与乱伦婚姻的观念,在当时是绝对没有的;这些观念不过在很迟才发生。惟当时杀女的习惯(女生后即杀之)很普遍于各野蛮民族,由此各孤立的种族遂致男子过剩。男子过剩的结果:第一,发生一妻多夫制,几个男子共一妻;第二,发生母系而排斥父系,子女只知认母而不知认父;第三,妇女之缺乏并不因一妻多夫制而解决,遂只有野蛮的或组织的掠夺外族的妇女,于是遂成族外婚姻之习惯。所以麦克林兰在他的《原始婚姻》(Primitive Mariage)里面说:“族外婚姻与一妻多夫,是由两性人口不均之惟一原因而产生的,我们应视一切族外婚的种族即为原始一妻多夫的种族”。 麦克林兰第一个功绩在指明他所称的族外婚姻之普遍的通行及其意义;第二个功绩在承认原始的嗣续制度从母系而不从父系。这一点,巴学风前已发明了,不过再经麦克林兰重新肯定。 麦克林兰只承认婚姻有三种形式:一夫多妻(Polygamie),一妻多夫(Polyandrie)与一夫一妻(Monogamie)。但是在未开化各民族中,还有一团男子和一团女子共同结婚的某几种形式之存在,并且发见的证据一天一天繁多。一八七〇年,刘博克(Lubbock)在他的《文明之起源》(The origin of civilisation)中开始承认群体婚姻(Mariage par groupe)为历史的事实。 一八七一年,摩尔根带了许多新材料和决定的见解跃登舞台。摩尔根以他在美洲各种红色印第安人中之考察,建立一种特异的“伊洛葛(Iroquois)的亲族体系”。伊洛葛为美洲一切土人——即一切印第安人之通称,而这种亲族体系即通行于全大陆的印第安人。一八七一,摩尔根发表《血统与亲族之体系》(Systeme of Consanguinity and Affinity)后,在原始人类历史中辟了一个新天地;因为群体婚姻之确认,而麦克林兰内婚外婚对偶学说的根基遂不免为之动摇。 麦克林兰要辩护他的学说,遂指群体婚姻为人为的捏造。其实,外婚与内婚的对偶设定,本身便发生矛盾而不能说明。比如有两个独立自主的种族:一个绝对禁止和外族通婚,一个务必娶外族妇女为妻,两者显然互相排斥,如何能成对偶呢? 照摩尔根的研究,外婚与内婚并无何等对立的形成;所谓族外婚的“种族(Tribu)”,实不存在。族外婚的真意义,为在群体婚姻还盛行的时代,一个种族随着母系分成为几个氏族(Gens),氏族之内严格禁止通婚,这个氏族的男子只能与别个氏族的女子结婚。然而一个种族包括几个氏族,即一个氏族的男子可与同种族的女子结婚。故在氏族为严格的族外结婚,而在种族则为严格的族内结婚。由这种证明,便把麦克林兰对偶的学说打得粉碎了。 但摩尔根并不以此自满,他更以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为自己开拓的领域而建立第二种决定的进步。他发明原始氏族的形式是按照母权组织的,这样原始的母权氏族为后来父权氏族——如上古希腊罗马各开化民族的氏族——之所从出。希腊罗马的氏族,直到十九世纪下半叶,还为一切历史家莫可猜测之谜子,至此才为摩尔根所发见的“伊洛葛的氏族”所说明;原始历史,至此斗然获得新基础而辟一新纪元。 原始母权氏族,为后来各开化民族父权氏族之前站的新发明,在原史学中异常重要。换过说,即原始历史的全体,以母权氏族为枢轴。自母权氏族发明,原史学家才知怎样研究怎样汇类。所以自《太古社会》出版后,原史学遂特别长足的进步。 注一 母权之名,摩尔根和恩格斯著书皆沿用之;然而这个名词,恩格斯指明是不正确的,因为原始社会还没有发生权利问题,并且没有法律的字义。 注二 氏族:拉丁文为Gens,与Clan同义;摩尔根与恩格斯用以指明由种族滋乳之血族团体;在希腊叫做Genas,罗马叫做Gentes,亚利安叫做Gan。Gens这个字,在原始历史上异常重要,国家未产生以前,Gens为人类社会组织之主要模型。这样的社会,原史学家又叫做图腾(Totem)社会,实际就是氏族社会。 [book_title]第二章 家族发生之理由 家族和两性的组织,为一切民族发展之基础,然而此处有一种不同的意见存在。西宾兰斯(Espinas)在一八七七年出版之《动物社会》(Des societes animales)里面说道:“据我们在各种动物中所观察,群(Penplade)——是最高的社会团体。群——好似是由各家族组成的,但在源头上说,家族与群是相敌对的,他们彼此为一种反比例的发展”。照西宾兰斯的意见,群与家族,在各种高等动物中,不是互相完成的,但是互相抵抗的。西宾兰斯极力论证当春情发动时期,由雄性间的竞争,怎样将群的社会关系暂时弛缓或取消。所以他又说:“自有紧密团结的家族,我们便看不见群之形成,除掉很稀少的例外。反之,乱交或一夫多妻制盛行,群便自然的成立。只有使家族关系弛缓至于几微,群体才得发生,个体才得恢复自由。所以有组织的群在鸟类中是很少的;反之,我们在哺乳动物中发见微有组织的社会,正是因为其个体不全为家族所吸收。所以群的集合意识常为其最大敌人——家族的集合意识所阻而不能发生。故吾人敢断言:建立在家族高层的社会,开始不过是将一些受了根本变化的家族编织而成,除开更迟一回在他的内部荫庇一些无限的顺利条件才能容许他重新构造”。 要在动物社会中分别其谁为家族的集合或谁为群体的集合,本为极不容易之事;但西宾兰斯之所说,于动物社会至少有一部分是真理。动物社会在交尾时期,因为雄性的嫉妒,确有群体涣散或不能发展的事实。然而这样的事实,只足证明动物家族与人类的原始社会是两桩不可比拟的事。因为原始人类,在他们初超出动物的时代,还没有家族的意识;人类在此初形成的时代,不过是一些没有武器(如锐利之爪牙)而异常软弱的动物,他们的数目是很少的,个体是很孤立的;当着他们寻求一异性做配偶的时候,已经是他们社交心发达的最初形式。人们要使自己超出动物界而实践自然所提供的最大进步,便需要一种新要素来填补其孤立而无防御能力的缺憾,这样的新要素就是联合的势力和共同的行动之所从出的——群。而两性与家族的结合,实为群之起点。但是男性间相互的宽恕与嫉妒心之轻减,在动物时代进化到人类时代的过渡中,确为形成坚固而广大的人群之先决条件,没有这种先决条件是决不能完成这样的进化的。然则男性间的嫉妒,怎样得轻减呢?这个问题显然与家族的形式发生关系,以下各章当详述之。 生存竞争,一切生物都不能逃过这种原则。然上面已经说过,由动物时代初入人类时代的人们,不过是一些软弱无力的动物,他们既没有天赋的强有力的爪牙,又没有后来逐渐发明的各种工具;周围四境晦蒙否塞的自然界,无处不给他们以困难,环居邻处的毒蛇猛兽,无时不与他们以恐怖。然则他们怎样生存、怎样竞争呢?惟一的方法,只有团结成群之一途。这种群的成立,最初自然是由于两性的结合;然亦可说最初还没有后起的家族之意识。群的本身——也可说家族的本身,就是一种生存的元素或经济的元素。具有这种元素之后,人们才能以群体去采取食品,和以群体与其他动物或其他群行其竞争;至于人们的个体,此时既不能单独竞争,也不能单独采取食品。 人类进步的大时代,是直接和食品来源的扩充相适应的。而家族的团结,便是直接适应这种需要。由自然的逼迫,范围人们于这种经济生活的集团后,低弱程度的共同劳动与共产生活遂横贯有史以前的时代之全部;而其演进所呈之定律,则为:生产程度愈益低弱,则社会秩序愈益凝固于血族关系之下。 [book_title]第三章 家族形式与亲族制度 由摩尔根发见的原始人类的家族形式为群体婚姻,即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所有,而使嫉妒心理不甚发生,因而人群之团结得以巩固。其后,群体婚姻发达到一定程度,又发生一种后起的例外形式——就是一妻多夫,这也是排除嫉妒的方法之一个。然而这种方法在其他各种动物是不知道的。比如各种哺乳动物的性的生活已经具有:乱交、群交、一雄多雌、一雄一雌之四种形式;而独缺少一妻多夫,好似一妻多夫只有人类才有。 但是在群体婚姻之上是否还有更古的性交生活呢?吾人试研究群体婚姻的各种形式,其演进的程度已属不低,而其伴随同来之各种条件实甚复杂。由此可知群体婚姻之前,必定还有更原始更简单的性交生活存在,——这就是乱交时代。乱交的作用恰好适合于由动物时代到人类时代的过渡。 追溯过去家族历史的构成,自巴学风以下,大部分原史家都承认原始时代——尤其是野蛮时代的初期,各种族内部莫不盛行无限制的性交:即每个男子属于每个女子,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一切男子尽是多妻之夫,一切女子尽是多夫之妻,这就是真实而普遍的乱交。不仅平辈男女实行普遍的性交,即亲子间亦实行普遍的性交。这样无限制的性交,在后人看来乃是一种很奇怪而不道德的乱伦婚姻。然而在原始时代是不奇怪的。两性人口的发展若不平均,没有这样的乱交是不可能的。 然而一般囿于现代道德观念的学究先生和原史学家,盛唱一种否认原始时代无限制性交的高调,他们不认此为人为的捏造,便认此为玷辱人类的尊严,他们以为只有劣等动物才有这样乱交的事实。其实现代的性的观念以一夫一妻为道德之极致;然而单是这一点并不足以证明人类高过其他动物。比如动物学家在鸟类中所发见的一夫一妻之忠实,实非现代名实不符的文明人所能比拟;又如槟榔叶上面的条虫,每一条具有五十至二百个体节,每个体节具有一副雌雄两性的完全机关,每个体节各自营其一夫一妻的性的生活,这样岂不更值得现代道德学家的赞叹? 人类发展的各历程,各有其自己的生产条件;因而每个时代亦各有其特殊的道德律。适合于一定时期的风俗为道德;质言之,道德乃是对准一个确定时期的社会需要。所以无限制的性交在后代人视为不道德,而在原始时代的人则适成其为道德。不仅原始时代兄弟姊妹是天然的夫妇,即至今日亲子间的性交尚盛行于许多野蛮民族中。据斯脱纳博(Strabo)的报告,阿拉伯土人常与其母亲及姊妹过性的生活;潘克洛(Bancroft)亦证明北美洲中部加爹克人(Kadiaks),天尼斯人(Tinehs)也是过这样性的生活。即厌恶无限制性交的黎笃诺(Letourneau)也在智璧威斯(Chippewys)的印第安人中,智利的古古人(Coucous)中,低印度的加朗人(Karens)中,汇集一些同类的事实。 摩尔根大部分的生活是在伊洛葛里经过的,他并加入其中之一族,这一族叫西尼加斯(Senekas)。他在伊洛葛中发现一种亲族制度,这种亲族制度与他所目见的伊洛葛人之实际的家族关系相矛盾。摩尔根在伊洛葛时,伊洛葛人正盛行一种彼此容易分离的一夫一妻制,摩尔根叫这种婚制为“对偶家族”。只有这样夫妇生出的子女,社会公认为合法。但是父、母、儿、女、兄弟、姊妹等名称之使用,显然与一夫一妻的家族相矛盾,伊洛葛的男人不仅呼自己的孩子为儿女,而且呼兄弟的孩子为儿女,兄弟的孩子都呼他为父;至于姊妹的孩子则呼他为舅,他呼姊妹的孩子为甥儿甥女。反之,伊洛葛的女人不仅呼他自己的孩子为儿女,而且呼姊妹的孩子为儿女,姊妹的孩子都呼她为母;至于她的兄弟的孩子则呼她为姑母,她呼兄弟的孩子为侄儿侄女。因而兄弟们的孩子和姊妹们的孩子显然分成为两个阶级:一面兄弟的孩子互相呼为兄弟姊妹;别面姊妹们的孩子互相呼为兄弟姊妹;而兄弟们的孩子与姊妹们的孩子之间则互相呼为表兄弟表姊妹。这不单纯是名称问题,这些名称里面包含血族亲疏与同等不同等的实际意义。伊洛葛人用这些名称建立一种充分完备的亲族制度之基础,由此每一个人可表现几百种不同的亲族关系。这样的亲族制度不独遍行于美洲各种印第安人之中,而且遍行于印度各种土人之中。南印度达米尔(Tamiles)族与伊洛葛、西尼加斯族,亲族间各种不同的称呼多至两百多种。在印度各民族也如在美洲印第安各民族一样,他们的亲族关系也显然与现行的家族形式相矛盾。 然则怎样说明这种矛盾呢?血族在一切野蛮民族和半开化民族的社会秩序中占主要的地位,要想费辞否认这些散布极广的亲族制度之重要,乃是不可能的。这样的亲族制度,据巴学风在原始各民族中的研究,摩尔根在美洲的研究,以及居诺甫(Cunove)在澳洲黑人中的研究,不仅普遍实行于一时一地,而且普遍实行于美洲亚洲非洲澳洲及全地球各民族(其形式当然不无多少变更),全地球各民族的发展莫不以家族和两性的组织为基础。父、母、儿、女、兄、弟、姊、妹……不单是一些名称,并包含一些严格实践的相互间之确定的义务。这些名称就是各民族社会组织的总体中之一部分极主要的形式。这样亲族制度与伊洛葛及其他民族现行的家族形式有不相符合之处,至摩尔根才找得解释之理由。 据摩尔根的研究,海洋洲夏威夷群岛的土人,在十九世纪上半纪,他们的家族形式恰好与伊洛葛的亲族制度相符合,父母兄弟姊妹儿女伯舅姑婶甥侄……的实际都与伊洛葛的亲族制度为一致。但是很奇怪的,在夏威夷存在的亲族制度又不与夏威夷现行的家族形式相符合。换过说,按照夏威夷的亲族制度,兄弟和姊妹的儿童一律互呼为姊妹兄弟而视为共同的儿女,不仅他们的母亲与其姊妹辈或父亲与其兄弟辈的儿童没有区别,就是全族的兄弟姊妹的儿童也没有区别。由此看来,可知伊洛葛存留的亲族制度原来建立在一种比对偶家族更古的家族形式之上,这样的家族形式在美洲已不存在了,而在夏威夷却还存在。别方面,夏威夷存留的亲族制度比伊洛葛存留的亲族制度还更古,他原来所根据之更原始的家族形式不仅在夏威夷不存在了,即在全世界也不存在。然而这样更原始的家族形式,在从前必然是存在的,因为没有这样更原始的家族形式存在决不能发生与之适应的亲族制度——即现在不适合夏威夷家族关系之实际的亲族制度。于是摩尔根对于家族与亲族制度下了一个定义: “家族(Famille)是能动的(积极的)要素,他决不是停滞不进的,社会由低的程度向高的程度发达,他也随着由低的形式到高的形式。反之,各种亲族制度(Les systemes de parente)是受动的(消极的),他们不过是在一长距离的时间登录一些由家族在多年的进程中所造出的进步。只有当着家族起了根本变化的时候,他们才起根本的变化。” 摩尔根这个定义是很显明的。马克思又加着说道:“亲族制度同各种政治、法律、宗教及哲学的体系是一样的。”家族营永续的生活,亲族制度即于其中脱胎而由习惯的势力以维持其存续,然家族总是超过亲族制度的范围而发展的。据摩尔根的研究,人类从无限制性交的原始时代出来之后,次第演进到下列四种家族形式: A.血统家族(La famille consanguine) B.伙伴家族(La famille punaluenne) C.对偶家族(La famille syndiasmique) D.一夫一妻家族(La famille monogamique) [book_title]第四章 血统家族 无限制性交发展到恰当的时候,形成一种比较高等的性交形式,摩尔根叫做血统家族。血统家族之中,实行按照代辈而分配的群体配合:一切祖父与祖母辈,在家族界线以内,他们之间成为夫妻,这是第一个共同配合的阶级;祖父祖母的儿女,换过说即一切父母辈,为第二个共同配合的阶级;父母的儿女辈——即第一阶级之孙辈,为共同配合之第三阶级;第一阶级之曾孙辈为共同配合之第四阶级。在这样的家族形式里面,与无限制的初期性交完全相反,大辈与小辈的性交是被排除的。换过说,父母与儿女,祖辈与孙辈之间不得有结婚的权利与义务;性交的范围限于兄弟姊妹,表兄弟表姊妹,或其他疏远的兄弟姊妹辈之间。他们一面互为兄弟姊妹,一面又互为共同的夫妇。年龄平等,为这个性交时代的主要理由。 血统家族虽早已绝迹,然而我们不能不承认他从前确曾存在。例如夏威夷名存实亡的亲族制度,从前即建立在这样的血统家族之上。我们不能不承认这样的血统家族一面为乱婚的进步,一面又为后来家族发展之必要的预备阶级。 [book_title]第五章 伙伴家族 每个原始的家族——即血统家族——发达到几代之后,分裂为几个原始的共产家庭。这样的家庭一直统御到半开化时代的中期以前,他所散布的幅员很广大,并且限定于每个一定的地域。 血统家族何以凋谢呢?因为人们发生血统性交不适宜的经验与观念,于是旧家族之间起了一种有力的分裂作用,而形成一些新的共产家庭;而一个或几个姊妹成为一个新家庭的中心。用这类方法,由血统家族产出的新家族形式,摩尔根叫做伙伴家族。 按照夏威夷的习惯,一定数目的同母姊妹或疏远姊妹为她们的共同丈夫之共同的妇人,但是她们的兄弟不得为她们的丈夫。做了他们丈夫的男子们虽属兄弟,再也不得互呼为兄弟,只得互呼为碧兰侣(Punalua)。同样,在她们自己之间虽属姊妹,再也不得互呼为姊妹,也只得互呼为碧兰侣。碧兰侣的意义犹云伙伴(Canpagnan或asocie)。这样的家族形式虽有些连续的变化,但其主要的特性总是:在确定的家庭范围以内,男女互相共有,起初排除妇女之同母兄弟,复次又排除她的一切疏远兄弟。所以伙伴家族的进步,不仅排斥亲子间的性交,而且排斥一切兄弟姊妹间的性交。这样的进步,比较年龄平等的理由更为重要,而且更为困难。所以这样的家族不是骤然完成的,乃是经过长期的天演,渐渐完成的:开始不过在某几种特殊情境中,按照母系,排斥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间的性交,其次渐渐成为规律,最后乃禁及旁系兄弟姊妹间的结婚。 在伙伴家族中,建立下列的亲族关系:母亲姊妹的儿女即为母亲的儿女,因为母亲姊妹的丈夫常为母亲的丈夫;父亲兄弟的儿女即父亲的儿女,因为父亲兄弟的妻子常为父亲的妻子;但母亲兄弟的儿女则为母亲的侄儿侄女,父亲姊妹的儿女则为父亲的甥儿甥女,而均为我之表兄弟表姊妹。兄弟姊妹间的性交为社会所不许,故将兄弟的儿女与姊妹的儿女划为两个阶级;从此兄弟的儿女与姊妹的儿女不得互为兄弟姊妹,不能有共同的两亲,他们只能互为表兄弟表姊妹。侄儿侄女表兄弟表姊妹等名称,在从前血统家族里面虽也使用,但是至此才合实际,才有意义,而成为必要。这样的家族形式,十九世纪还存留于夏威夷;这样的亲族关系,十九世纪还存留于伊洛葛。 伙伴家族所以成立的主要原因,大约是因为血统婚姻生殖不繁,不足以应付生产上(畜牧及其他)人力的需要。所以摩尔根说,这是自然淘汰的原则具有何等作用之显明的图解。伙伴家族发展的结果,乃超出于他的目的以外而产出以后一切民族之社会基础的“氏族”组织。氏族发展的主要原因,大概由于婚制改良,人口增加,有分成众多小群以便谋生的需要。 在最大部分的情境,氏族的组织是直接由伙伴家族产出的;而氏族的基础总是建立在母权之上。无论在任何群体婚姻的家族形式中,儿女总不能确认其父而只能确认其母。所以共同家族的全体儿女,各个母亲皆呼之为儿女,对于他们有同样的母的义务,而没有自己的儿女与别人的儿女的区别。然则这是很显明的,群体婚姻既到处存在,后嗣只能确系于母,由此母权遂成为惟一公认的事实。母系不仅盛行于野蛮时代各民族中,而且一直统御到半开化时代的高期。 现在可于伙伴家族中举一个具体的形态来说明:在这样的家族中,有一列同母的姊妹们或疏远的姊妹们,同着她们的儿女以及她们母方的亲兄弟,这一个范围的个体,不久即属“氏族”的组成分子;他们全体有一个共同的主母,大约以姊妹们中之年长者为之。这个主母,在姊妹们的几代之后即为女性后嗣的始祖。但是姊妹们的丈夫决不是她们自己的兄弟,所以她们的兄弟决不能在这个家族中传后。并且她们兄弟的儿女不属于这个在后成为“氏族”的血统团体;只有姊妹们的儿女属于这个血族团体,因为惟有母系的后嗣是明确的。一切兄弟姊妹(包括旁系兄弟姊妹)间的性交,在这样的血族团体中严格禁止。这样的血族团体不久即变成为“氏族”,就是由一群相互间不得通婚的母系血族份子组成的。这样的团体渐渐由社会的宗教的各种共同制度而益巩固,遂与同一种族内其他“氏族”各自区别:每个氏族取一禽兽之名以为图腾(即标识之意),而规定蛇氏族只能与犬氏族通婚,或熊氏族只能与狼氏族通婚。由此群体婚姻成为非血统的氏族间的婚姻。这样婚姻的结果,产生极合天演的种族,体力精神皆比血族婚姻的产儿为优。 当摩尔根著书的时候,世人关于群体婚姻的知识极其有限,其时优秀的原史学家只知道些澳洲土人群体婚姻的事实,至一八七一年摩尔根才将他所具有的关于夏威夷伙伴家族的各种报告发表出来。一方面正在伊洛葛盛行的亲族制度完全足以说明伙伴家族,摩尔根即以此为他一切研究之起点;别方面,摩尔根又认定伙伴家族为母权氏族之起源;最后,摩尔根又以澳洲的阶级婚配显明伙伴家族为较高的发展阶段。 英国传教师费森(Lorimer Fison)在澳洲研究土人的家族形式多年,关于群体婚姻的报告是很丰富的。他在南澳洲的冈比爷(Gambier)山中发见澳洲黑人极低程度的婚姻配合。一个种族分成为两大阶级,一个叫克洛基(Krokis),一个叫居米德(Kumites)。每个阶级的内部严禁通婚;克洛基一切男子为居米德一切女子的丈夫,居米德一切女子为克洛基一切男子的妇人。这不是个体的婚配,但是两个阶级的群体婚配。除掉两个外婚阶级的区分以外,其中绝无年龄差异或特别血统的限制。一个克洛基的男子可以与一切居米德女子结婚;但是他与居米德妇人所生的女,在习惯上为克洛基一切男子的妻,也可说就是她的父亲的妻。然则按照这样的组织,对于本能的冲动虽业已加以限制而不许其在自己的族内传种,但是对于亲子间的性交则还未发见特别的嫌忌。所以这样的阶级婚配或者是由无限制的性交状态直接产生的;或者当两阶级分化时,亲子间的性交即已由风俗禁止,而现在的状态已回溯到血统家族而又做成超出血统家族之第一步,亦未可知。后者的推测大约较为近真,因为在澳洲土人中既未发见亲子间群体配合的例证,而于后起的外婚形式之外又发见建筑在母权之上的氏族。克洛基和居米德二族皆为母权所统御;并且已有母权氏族而尚无伙伴家族。此乃家族历史中极耐寻究之一问题;照摩尔根的推究,则以此种阶级婚配为发展程度低于伙伴家族之组织。 两阶级制不仅发见于南澳冈比爷,而且发见于大林河(Darling)以东及坎斯兰(Guensland)的东北各地,可见这种制度是散布很广的。在这些地方,母方兄弟与姊妹之间,兄弟的儿女之间,及姊妹的儿女之间禁止结婚,因为这都是属于同一阶级;反之,兄弟的儿女与姊妹的儿女之间可以结婚,因为他们不是属于同一阶级。 在大林河沿岸及新加尔(Novelle-Galles)南部的加米拉洛(Kamilaroi)人中,又起了一种新进步,限制血族通婚;于是原来的两阶级分裂为四阶级。四阶级中的各个阶级只能与别个限定的阶级群体通婚。第一阶级和第二阶级的男女,彼此为生成的夫妇。但是母亲属于第一阶级或第二阶级,则其儿女属于第三阶级的或第四阶级;第三阶级和第四阶级的儿女(他们之间又同样的结婚)又从新属于第一阶级和第二阶级。由此,第一第二阶级的后代和第三第四阶级的后代常常展转相属;因而母方兄弟与姊妹的儿女不能成为夫妇,要轮到兄弟与姊妹的孙儿女才得成为夫妇。这样特别复杂的制度,(这确是后起的现象,若系从无限制性交产生的,决不会这样复杂。)因为要与母权氏族接合,所以又增加一层错综。 澳洲的阶级婚姻,为群体婚姻中之很低级很原始的形态;然而伙伴家族之发展程度则比较高得多。澳洲的阶级婚姻似乎为适合于飘流无定的野蛮时代社会情况之家族形式;而伙伴家族则已建立在相当确定的共产村落之上。在这两种形式之间,也许还可发见些居间的阶段;但在十九世纪末年不过初辟一块这样研究的领域,并且现在还没有得到什么进步。 [book_title]第六章 对偶家族 在伙伴家族之下,氏族愈发达,“兄弟”和“姊妹”阶级愈多,而两者的通婚愈不可能,由此渐渐发生对偶婚姻。因为氏族内部严禁血族通婚,而每个氏族的亲族关系又异常复杂广大,如伊洛葛及其他尚在半开化初期的印第安民族——他们的亲族关系有几百种之多,即被禁通婚的亲族有几百种之多。因为被禁通婚的范围如此复杂广大,所以群体婚姻遂渐渐成为不可能,而被对偶家族夺其地位。由此家族历史中遂辟一个体婚姻的新纪元。 原始家族历史的发展,范围是很狭隘的,原来包括全种族于家族范围内,全种族的两性间为共同的婚配;渐进始排除近亲间的性交;复次排除的范围及于远亲;最后则使群体婚姻归于不可能,而仅留一暂时的对偶关系。这样的关系是很脆弱的,彼此是容易分离的;分离之后,子女仍属于母,彼此可以从新结婚。 在以前的家族形式中,男性不忧女性之缺乏,女性间或多过于男性;到了初入对偶家族时代则不然,女性很为稀少而难寻。所以对偶婚姻实随女性的掠夺与买卖而开始。女性的掠夺与买卖乃是群体婚姻根本变化到个体婚姻的普遍表征。掠夺婚与买卖婚的遗迹,在现在一些开化民族的婚制中还可以发见。金银结婚为纯粹购买婚的遗传,而男家送给女家之婚礼更为购买婚之显著的遗迹。至掠夺婚在文明各国之遗迹则有所谓结婚旅行,故德人呼结婚旅行为掳掠,因为这是女子被男子掳去而离其父母之乡的显明表征。至于中国抢亲的习惯,现在还是存在。 照美洲印第安人的习惯,订婚不是男女两造的事情,总是委之于其母;在订婚期间,男女两造完全不知道,等到婚期接近的时候,母亲才使子女知悉;婚期将临,男方必送女方亲属以重礼,以为引渡新娘之价格。这样的婚姻,两造可以随意分离;然而多数印第安种族,例如伊洛葛,已渐渐公然严格的反对掠夺婚姻。当夫妇发生争议时,两造氏族的亲属出为仲裁,如果两造解约离婚,则儿女仍属于母,彼此可以自由从新结婚。 对偶家族的本身既很脆弱,又不坚固,所以对于单独的家庭生活仅止稍微尝试其需要与意愿,然而绝不能取消以前的共产家族。因为共产家族不仅是一个婚制的变化可以取消的,要财产上起有根本的大变化才能取消。共产家族的意义,就是妇女在家庭中占主要地位(因为子女只能确认其母而不能确认其父),母性具有最高的崇敬。这样的观念,在十八世纪的哲学家还视为荒谬。他们以为妇女在原始社会即为男子的奴隶。其实,妇女在野蛮时代和半开化时代的初期、中期,以及高期之一部分中,不仅站在极自由的地位,而且站在极重要的地位。即在对偶家族中,妇女的地位还极重要。据久居伊洛葛西尼加斯族中的传教师佛立特(Wright)的报告:“他们的家族还是同居于古昔的‘长屋’之中,这种长屋就是他们的共产家庭。其中氏族制度还是盛行,妇女取别的氏族之男子以为夫。普通一般,家庭以内完全为女性统治。供给物是共同的;但是共同供给物之配与,不幸可怜莫过于那些拙劣而怠惰的情人或丈夫!家中无论已有几多孩子或几多财产,丈夫无时不要打好他的包袱而准备滚蛋。如果妻要他滚蛋,他是不能抵抗的,须立即跑回他自己的氏族,再找别的妇女去结婚。妇女于氏族中具有绝大的权力,几乎到处是一样的。” 此处有一问题:群体婚姻在美洲是否已完全为对偶婚姻所驱逐?这须于美洲西北部和南部建立一些新研究,这些地方的土人还在野蛮时代的高期。但以北美而论,至少在四十个种族的旧习惯中,凡与一个氏族之长姊结婚的男子,又可以取其全体妹妹为妻(当她们达到成年时);所以一团姊妹共有几个男子的事还常发见。这都是群婚还未完全绝迹的明证。据潘克洛说:还在野蛮时代高期的北美加里佛尼岛人(Californie),他们于某几个节庆日举行大集会时,有好几个种族的男女从各处来会,目的就在乘此机会互相性交。这就是保留各种族间群体通婚的暂时纪念。同样的风俗,在澳洲也盛行:其中有几个种族,其酋长、觋祝、和长老对于妇女有独占权;但是到了某几个节庆日举行大集会时,例须放任其独占之妇女去与少年人寻快乐,而复现原始的共同性交之缩影。威斯特马克(Westermarck)在印度好斯人(Hos),山达尔人(Santals),彭加人(Pand schas)和哥达尔人(Catars)及非洲某几个种族之间,汇集这类的风俗极为丰富,当各种大祭举行之日,即实行太古的自由性交。 由群体婚姻进化到对偶婚姻的过渡形式怎样呢?照巴学风的发明,即为妇女定期赎罪以购买专一的结婚权利。在赎罪期中,妇女为有限的卖淫,以为违犯上帝律令(即一切男子在这个妇女上面的传种权利)之处罚。如巴比伦妇女,每年须到蜜里达寺(Mylitta)卖淫一次以赎罪;此外,亚洲西部各种族,少年女子在结婚之前,必须送到亚兰帝司寺(Anaitis)住居几年,任她们在寺中自由选择一些情人去恋爱。同样的风俗,在地中海和干支河(Gange)之间的亚洲各民族也普遍的盛行,并变成为宗教的习惯。至于不带宗教色彩的诸民族,如古代塞拉斯人(Thraces),克尔特人(Celtes)……现今印度土人,马来人,海洋洲人,及多数美洲印第安人,他们的少年女子到了结婚时候,便享有极大的性的自由。 又有一些民族的习惯,未婚夫的亲属与朋友或结婚时的宾客,在订婚后或结婚时,可以同他的未婚妻性交。这样的风俗,不仅古代非洲阿及尔人(Augiles)巴列尔群岛人(Baleares)有之,现今地中海西岸巴勒人(Bareas)和亚比西尼人(Abyssinie)还是盛行。此外更有其他民族,他们的酋长,法师或王,有享受本族一切未婚妻第一夜之权利。酋长,法师,王……就是一个尝试一切新婚初夜权(Tus primge noctis)的代表团。这种新婚初夜权,在北美亚拉斯加人(Alaska)和墨西哥北部达休人(Tahus)中,都是群体婚姻的残迹。即欧洲中世纪的封君,对于农人的妻女也还享有这种权利。 对偶家族的出现,恰好划分野蛮时代和半开化时代的界限。对偶家族的发生,通常总在野蛮时代的高期。间或也有发生于半开化初期的,不过为仅见而非通例。然对偶家族的发展,则几乎横过半开化时代的全部。因为自然淘汰的结果,卒至完全排除共同的群体婚姻,使婚姻团体降到最后的单位:以一男一女为配合要素而建立对偶家族。自对偶家族登台,人类社会又发生一种新动力而向新的社会秩序发展。 [book_title]第七章 一夫一妻的家族 一夫一妻的家族,是从对偶家族发达到文明时代的新界线产生的。她是建立在女权颓废而男权确立的新基础上面;她是母系制度覆灭而父系制度勃兴的新产物。她的显明的目的是生育确认的父性儿童,以承继父系的财产。她与对偶家族的区别是婚姻关系极其坚固而不容易解散;并且只有男子可以决裂这种关系而抛弃女子,女子是很难与男子决裂的;就是贞操也只专责于女子,而男子则别有方法以保持从前自由性交的愉乐。 母系制度的覆灭和父系制度的勃兴,是生产方法进化所携来的一大社会革命,并且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的大革命。这个革命的结果,把从前妇女在氏族社会的主要地位完全推翻;从此以后,妇女完全隶属于男子而处于奴隶的地位,——妇女在历史上要算是首先罹受奴隶地位的人类。 关于母系制的经济理由,居诺甫颇有所发明。照他的研究,女子不仅是原始时代家庭工业的创始者,并且是原始时代的农夫。家庭工业在原始物物交换时代占有重要位置。最初的分工是女子种植园蔬而男子饲养牲畜;在这分工基础之上,一切社会秩序随着排列。而自有两性的结合以来,婚姻并非为双方想得理想上的快乐而起之伦理关系,大部分乃是经济的和劳动的关系。妇女因为在生产地位上之重要,所以在氏族社会上也居重要的地位。这种重要地位,非生产上起有根本的变化是推不翻的。 是故两性的关系,是随着生产方法之变更而变更的。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生产方法,即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婚姻制度。所以群体婚姻为野蛮时代的特征;对偶婚姻为半开化时代的特征;而一夫一妻制为文明时代的特征。 在畜牧与铁器未发明以前,生产方法很不完全,一个氏族的劳力刚足以维持一个氏族的生活,氏族人员全体劳动所获的财产即由妇女分配于全氏族的人员共同消费,而无几多余剩以归于个人,在这样的时代,决不会发生奴隶,也决不会摇动妇女的地位。但是畜牧与铁器发明以后,生产方法异常进步,商业又随着城市而勃兴,扩张土地和劫掠异族的财富或劳力的战争也跟着发达,由是使直接参与生产交易或战争的男子地位逐渐增高,并使他们渐渐获得丰富的私有财产;结果,便把母系氏族的共产组织根本动摇起来。 就东半球而论,在半开化时代的初期,人类的劳力除维持消费外,还不能产生有价值的剩余物品。他们经常的财富还只限于衣食住以及粗糙的宝玩或调制食物的必要工具——如船、武器、与极简单的家具。他们的食物是得日过日的,并不能先事贮蓄。但是畜牧发明以后,牛、马、骆驼、驴骡、猪羊……等兽群日益繁殖;家族人口的增加,远不及牲畜增加之迅速。即家族内部渐渐发生劳力缺少的问题——一个氏族的人口,不够看管其日益繁殖的畜群。及到半开化时代的高期,加以铁器与农业的开发,劳力缺乏的问题愈增严重。由此遂于上列各种生产方法外,更产生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就是奴隶制的发明。 在从前野蛮时代,各种族间每因互争渔猎而发生战争,对于战俘的处置只有杀死之一法;现在则不然,男的屈伏为奴,女的配与族人为妻。掠夺婚姻与购买婚姻也就从此开始。随着各种助长男性经济地位的交易事业、战争事业逐渐发达,妇女的商品化也逐渐普遍。从前女性的配合是很容易的,现在则劳力渐觉稀贵,而女性亦渐具有相当的交换价值。加以男子经济力发达,不甘屈居女权之下的心理与欲望也逐渐增高,故开始从别的种族掠夺女俘为妻。这样的掠夺婚姻,自然惹起各种族间川常的战争状态。复次乃发见免除母系结婚制的束缚之另一方法,并且是和平的方法,——这就是购买婚姻。用购买的方法,可以限制其妻与她的血族断绝关系,而纯粹成为夫之所有品,给夫育儿以继承其财产。 同时采用母系婚姻与买卖婚姻两种婚制以表示其过渡状态的种族,现还不少。如白尼罗河流域土人里面的婚制,妻只在一定期间承认夫的主权;结婚前,两造的族长例须会合以决定新妇的代价,代价是以一礼拜中承认夫之主权的日数为伸缩的;族长们大声叫喊的讲价与还价之后,结局决定新妇在一礼拜中守几日贞操,其余的日子则任新妇有自由行动之权。苏门答腊的土人也有两种结婚方法:一种是纯粹的母系结婚制;一种是夫把妻完全当作财产收买。如果夫能将妻的身价金全部交完,妻就绝对作夫的奴隶;如果大部分不能交纳的时候,夫就作妻家的奴隶而从事劳役。锅兰土人也有两种婚制:一种是妻在母家招赘或住于母家的附近,有继承母家遗产之权;一种是妻嫁于夫家,丧失在母家一切的权利。在米崖亚高原的土人,一般的婚姻习惯,总是男子移居于妻家;但如男子交完了身价金的时候,即能取妻回到自己家里去。在赞贝希地方的土人,父可以用家畜和母交换子女;但如没有家畜来交换,则子女仍属于母。在非洲巴维亚种族里面,母有典当子女的权利,但事前须得与父商量。在爱福利海岸的土人亦然,母可典当子女,但父亦有赎回的权利。这些都不是稀奇的风俗,乃是全球各民族由母权演进到父权之必经的阶段。 由以上所述种种过渡形式看来,可知妇女发生身价问题并不是妇女的幸事,但是女权衰微的表征。女子因为这样,才成为男子的所有品,与其他商品没有区别,同时又可知道男子对于妻和子女的主权,完全是由卖买这一点确立的。所以男性的胜利,决不是体力和智慧优越的结果,不过是经济优越的结果罢了。 由母系制演进到父系制,由氏族的共同财产演进到个人的私有财产,都不是骤然突变的,乃是经历长远的年月徐徐进行的。自畜牧发明,新的财富陡增;但这种新财富属于谁呢?原来属于氏族,是不用说的;但畜群发达到恰当的时候,便渐渐成为特别的财产,换过说,即共产家族的族长在这种财产上面渐有特别的权利。按照这样特别的权利,一个氏族的畜群渐渐视成为族长的财产;惟族长有承继氏族财产的资格,因而族长的地位也渐渐变成为世袭的。然而这不过是向个人财产演进之最初阶段,并非个人财产即已确立。 妇女在氏族社会所居地位之重要,其原因不外下列三种:一是妇女在幼稚的生产事业上占有相当地位;二是群婚结果,父性难明;三是母系氏族制和相续制,妇女取夫于别个氏族,男性们——丈夫,儿,及其兄弟皆居于从属地位,而她们居于主人地位。但对偶家族发生,父性即已分明;及各种新财富不停的增加,于是遂逐渐动摇母权氏族的社会基础。由此男女分工,显然开始:妇女保守家庭,男子供给食物与一切必要的劳动工具。等到新的劳动工具——奴隶——发生,男子遂成为一切食物、牲畜、劳动工具与奴隶的财主;更迟,他们即以其财产势力建立性质全然不同之家族。于是由母权氏族发生父权氏族,而真正的母的地位乃代以真正的父的地位。至此对偶婚姻亦长辞人世,而硬性的一夫一妻制遂以确立。 但是当男子的经济势力还没有发展到显然与旧的共产家族抵触的时候,当母权的习惯势力还可支持的时候,父性确认的儿子并不能承认其父的遗产;因为按照原始遗产的习惯,死者的财产,开始是归于氏族的全体人员;其后也只能归于死者的近亲;近亲仍属氏族的人员,即遗产仍归于氏族。并且遗产归于近亲,乃是归于母系血统的近亲,而不归于死者的儿童;因为死者的儿童不属于死者的氏族。所以儿童们只能承继母的血族及母的自身的遗产,而不能承继其不同氏族的父的财产,即财产还是属于氏族。死者的财产既不能传于其儿童,然则传给谁呢?不用说传于其兄弟与姊妹以及姊妹的儿女,或死者的母亲的姊妹们的后裔;至于他自己的儿童是不能承继其财产的。 财产继续增加,一方面使男子在家族中的地位重要于妇女;别方面又使男子发生推翻母系社会制度而传其财产于自己的儿子的思想。但是这个不是母权系统还在实行可以做得到的;这个须废除母权才能实现。结果,卒把母权废除了。然而废除母权绝不是一桩容易的事,如今日我们所想象的一样;因为这乃是一个人类从来没有的极可惊骇的大革命。 然而这个大革命,却不伤害氏族人员之一丁一口,氏族人员的全体仍然可以如从前一样的在氏族里面;他只须简单的决定:“将来只有男性的后嗣在氏族里面,而女性的后嗣则嫁出于氏族之外。”这样决定的意义,就是把母的地位移于父的地位,把母权氏族变成为父权氏族。由是母系与女性相续权废除,而父系与男性的相续权确立。 这种革命在各开化民族中是何时完成的或怎样完成的,我们不能详知;但总可以断言是在有史以前的时代完成的。据巴学风及其他原史学家搜集的各种证据,以及现还存在于各半开化民族中的母权遗迹看来,确经完成这样一种革命是毫无疑义的。在美洲各种印第安人中,现还正在进行这种革命,其原因有二:一是财富增加和生活变动(由森林移居牧场)的影响;一是欧洲文明和基督教侵入的影响。在北美米索利(Missouri)的八个种族中,已有六个种族确立了父系和男性相续制;其余两个种族则还实行母系和女性相续制。在夏尼人(Shannies)、马米人(Miomies)和狄拉瓦人(Delawares)——皆印第安人——采用的习惯,通常总是给儿童以属于父的氏族的名称,俾儿童能承继其父的财产。 注男子体力与智慧的优越并不是原来生理的天赋,但是几千年中所处社会的和经济的地位之结果。男子因为所处地位优越于女子,并且又隶属女子为其家庭之奴隶,故极自由极完全的发展其本能。白洛嘉(Broca法国著名外科医家,一八二四——一八八〇)与格拉鸠列(Cratiolet法国生理学家,关于脑部研究极著名,一八一五——一八六五)辩论脑部重量与容积的关系之后,也公然承认妇女智慧的低下完全由于教育卑浅的缘故。这种真理,经马诺佛勒(Manouvrier,白洛嘉的学生,巴黎人类学院的教授)的测验更加证明。马诺佛勒测验的结果:近世巴黎男子脑盖的平均容积与石器时代男子脑盖的平均容积差不多是一样的重;而近世巴黎女子脑盖的平均容积则比石器时代女子脑盖的平均容积轻得多。其测验表如下: 由上表看来:野蛮男子脑盖平均的容积比较文明男子的低一六百分之一立方米突;而野蛮女子的平均容积反比文明女子高八四百分之一立方米突。 [book_title]第八章 宗法家族 母权的推翻,是女性在历史上一个大失败。男子既在家庭中取得统治权,妇女即成为单纯的生育机械与供男子使用之奴隶。男性的专制权初建立的时候,我们可于上古各开化民族中发见一种中间的形式,——即宗法的家族。这种家族就是在这个时候发生的。 宗法家族是个一定数目的自由人与非自由人的组织;全组织在家长式的父权统治之下。如闪密的族的家族形式,家长还是过多妻生活;妻妾儿女皆为其奴隶;全组织的目的,在于一定的地方看守其畜群。 父权与奴隶的组合,是宗法家族的主旨。罗马的家族,也就是这一类家族的完成模型。所以家族(Familia)的字义,原来即是属于一个男子的全体奴隶之总称;而家人(Familus)一字,即等于呼唤“家庭奴隶”。Familia与Familus即为罗马文阐明新社会组织的表辞;故在语原上,并没有如后世感情主义之含义。在这样的社会组织里面,家长之下有妻妾儿女与一定数目的奴隶,家长对于以上所有的人操有生杀的权柄。这样的宗法家族,显然是由对偶家族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为的要确定妇女的贞操以确定儿童的父性,妇女遂完全无保留的交出一切权力于男子。即使男子杀她,也是男子应行使的权利。 宗法家族,已经是入了有史时代的领域;实际上也是家族演进的一个大进步。在上古闪密的族和亚利安族各开化民族中,皆经过这样家族形式的阶段。现在在东欧以及亚洲各处,还是多少存在。 在塞尔维亚和保加利亚存留一种介乎共产家族与近世一夫一妻制之间的过渡程序:在南斯拉夫人民中,共同的大家庭(Zadruga)还是存在;这种大家庭里面包括同一父亲的几代后裔;他们共同住在一栋大房屋,共同耕作土地并且共同消费;生产品的剩余,亦为共同所有。共同家庭的男主人,对内握有全家的管理权,对外有规定一切生产品之价格的权利责任。这样的家主是选举的,并且不须年老者。全家妇女在女家主的指挥下工作,女家主通常就是男家主的妻。妇女们皆有选举权,女婿的选择,例由她们作主。但全家的最高权是属于全家壮年男女的会议;男家长做过各种报告后,由会议解决各种问题,决定较为重要的财产的买卖——特别是土地;家人犯了罪过亦由会议审判。 这一类的共同家庭,在集产村落盛行的俄罗斯还属产生不久。至于中国宗法的大家庭,亦常以“九世同居”或“五代同堂”为美谈。几代同居的老房屋,在各处还存留不少。这种宗法的大家庭,简直统御中国有史以来的家族生活,不过至最近几十年,受着国际资本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影响,农业经济和家庭经济根本崩溃,这类大家庭才迅速的崩溃起来。不然,虽世世代代有敢于变法之商鞅,也不能完全剿减这类大家庭的存在,因为她完全是建筑在农业的经济基础上面。 然而文明初启,一夫一妻制即随之而俱来,何以不能立刻实现如近世一夫一妻之简单的小家庭,而必须长期经过那样复杂的宗法大家庭呢?这没有别的解释,只是因为近世的生产单位已由大家庭移于大工厂,故专为传种与享乐的小家庭才能成立;在文明初启以至大工业未发明以前的时代则不然,畜牧与农业正要求有此复杂庞大的宗法家族之存在,因为几百几千头牲畜和几千几万顷田亩,决不是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可以经营的。 所以,无论在何种宗法的大家族中,必定具有一种共通的主要条件,即必定具有一项共同的土地。宗法家族在一切开化民族中尽了一种伟大的作用。为引导母权家族到一夫一妻的小家庭之摆渡。并且其所占的时间是很长的,简直横亘奴隶经济制和隶属经济制之两个整个的时代。由此,我们可知宗法家族是同奴隶制度而俱来的。 [book_title]第九章 三大时代之三大婚制 麦克林兰以为人类婚姻只有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和一夫一妻的三种形式;其实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不过为两种例外的形式,也可说是家族历史中的奢侈品,并不成其为普遍的婚姻制度。男女人口的比例,总要在约略平等的状况之下,才有成为普遍的婚姻之可能,所以多妻与多夫绝不能成为普遍的婚制。 我们从历史的事实研究,一夫多妻显然是从前奴隶制度中产生的,并且限于某几种特殊的情境。例如在闪密的族的宗法家族中,家长自身及其长子或至多某几个儿子可以过多妻生活,而其余的人则只能过一妻生活。这样的事情,在东方尤然。例如中国,畜妾与多妻,不过是富人的特权,“小老婆”大都是由金钱购买来的;至于一般民众,大概总是过一夫一妻的生活。广东地方的风俗,凡稍为富裕之人,即须畜妾三四,以点缀门面;若在稠人广众之中,问及某富人只有一妻,则被问者及坐众,无形中皆觉不甚“体面”。这尤足以证明多妻为富人之奢侈品。 在印度与西藏的一妻多夫,也同样的为一种例外,原来不过是群体婚姻的遗迹。在印度的兰夷斯人(Naies)通常总是三个或三四个以上的男子共一妻;但其中的每一个男子又可与别几个男子再共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所以这样婚姻的实际,不过是群体婚姻的特殊形式,女子固然是过多夫生活,同时男子也是过多妻生活。 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存在的条件完全相反:一夫多妻存在的地方是生活富裕的人家,一妻多夫存在的地方是生活艰难的人家;一夫多妻存在的地方妇女数目是很多的,一妻多夫存在的地方妇女数目是很少的;一夫多妻,在东方温带地方(如中国)或热带地方现还盛行,而一妻多夫则盛行于寒带各高原或冰带地方如西藏各高原,南印度的兰夷斯,以及爱斯基马(Esgnimaux在白令海峡之间)等处。 一妻多夫所产生的儿女,只有从母系属为可能。她的丈夫们通常都是兄弟,当大哥同一个女子结了婚,则其余各弟弟都成为这个女子的丈夫。然而女子有更以别人为夫的权利;男子也可有几个妻。 上面已经说过,实行一妻多夫的各民族类皆住于寒带各高原和冰带地方。据《性之病征》的著作者达诺甫斯基(Tarnovsky-Les Manifestation Maladives du Sens Sexnel)说:有个久住于寒带各高原的旅客告诉他,住在这些地方的人们性欲自然的减低。达诺甫斯基以为性欲减低足以说明这些地方人口繁殖率的衰弱。因为人口繁殖率之衰弱,所以不得不勉强妇女过多夫生活。妇女罹受多夫的影响,体力自然更要衰弱。爱斯基马的女子,普通一般,要到十九岁才有月经;然而热带地方的女子九岁十岁即有月经,温带地方的女子十四岁或十六岁即有月经。所以热带地方性欲增强,而多妻制盛为流行。 热带地方生活甚易;而寒带各高原或冰带地方,生活极其艰难。一妻多夫制完全是适应这种生活艰难的情境产生的。这很足以表明生产方法及于两性关系的影响之强大。因为生活艰难,所以又发生杀死女孩的恶习;因而男女人口永远不均,即一妻多夫制永续不绝。 由以上一切的陈述,我们可得适合人类进化的三大主要时代之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而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不过为两种例外的存在:即野蛮时代为群体婚姻;半开化时代为对偶婚姻;文明时代为一夫一妻。三大时代各自有其特别的生产方法,所以三大时代亦各自有其特别的婚姻制度。野蛮时代食物生产停滞于极原始的状态(渔猎),男女在极闭塞的环境中作同样极简单的工作,以满足其极质朴的生活,所以两性生活也同样停滞于极原始的极简单的情形之中(群体婚姻);半开化时代畜牧与耕地逐渐发达,人口亦比例的增加,有分开以便利用新牧场和新耕地之必要,由此两性生活遂演进到一种不固定的个体组织(对偶婚姻);及到文明时代开始,男子逐渐成为手工业的工人,商品的所有者,或战掳品的暴富者,以至蔚为一切牲畜奴隶军器工具的主人,在这样新的经济条件之下,遂形成一种新的家庭组织(一夫一妻)和人类前此未曾见过的大革命,将前此在氏族社会处主要地位的女子完全隶属于男子之下。此处要接着说明的还有两点:其一,母权被推翻时妇女采取怎样态度?其二,文明时代一夫一妻的实质究竟怎样? [book_title]第十章 母权与父权之争斗 母系的意义建立在原始共产制之上,在共产家族里面,人人是平等的;父系的意义建立在私有财产上面,妇女处于附属地位,并被压迫。这样的大变化,在各开化民族里面不是同一时代完成的,并且完成的方法也是随地不同的。 据恩格斯的意见,这样的大变化大概是由和平方法完成的,只须各种新的权力条件(即经济条件)已经存在,便很可简单的决定将来只容男性的后嗣留于氏族里面,而女性的后嗣则嫁出于氏族之外。这样,便和和平平变成了父系的氏族。 巴学风的意见完全相反,他从一些古书中研究的结果,证明妇女对于这样的社会变化曾经做过严厉的争斗和反抗。例如有一部古小说,描写希腊英雄时代住在小亚细亚德马敦流域(Thermoson)的一群女英雄,她们的全体叫做亚麻藏(Amazones),她们就是反抗希腊各大英雄而与之血战的健将。其中一个叫安丢白(Antiope),希腊著名英雄提西欧(Thesel),被她战败于德马敦桥上;一个叫潘提西来(Penthesilee),她援救被希腊英雄亚格棉农(Agamemnon)和亚基利(Achille)等侵掠的特罗雅人(Troyens)与亚基利苦战而被杀……(相传特罗雅太子入谒斯巴达王,悦王后美,掠后以逃,希腊诸勇士亚基利等出师征之,王兄亚格棉农时为密森尼(Mycene)王,骁勇善战,众推为帅)。凡此皆为妇女反抗新社会组织的证据。 据巴学风的研究,雅典母系被父系推翻的时候,也经过一些极强烈的反抗,这种进化简直是一出惨剧。于是巴学风从希腊神话中寻出下列故事以为母权与父权争斗的例证: 亚格棉农——他是密森尼的王。 克里太尼斯脱(Clytemnestre)——她是亚格棉农的妻。 阿勒斯特(Oreste)——他是亚格棉农与克里太尼斯脱的儿子。 伊碧奇尼(Iphigenie)——她是亚格棉农与克里太尼斯脱的女。 亚格棉农征服特罗雅时,大肆焚掠;归途大遇逆风,舟师不能回,乃杀其女伊碧奇尼祷祭女神,以平女神之怒。克里太尼斯脱闻耗大怒,因为按照母权的习惯,女不属于亚而属于克;乃另与爱奇笃(Egythus)结婚;并且这也是从前法律所允许的事情。亚格棉农自特罗雅回到密森尼,克里太尼斯脱与爱奇笃合力弑之。其子阿勒斯特在袒护父权的少年男神亚波龙(Apollon)的命令之下,替父报仇,乃并杀其母与母的新夫爱奇笃。 于是一些代表母权的女神爱林尼们(Erinnyes)起来追究阿勒斯特杀母的罪恶(按照母权的旧习惯,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杀母是最大而不可赦免的罪恶;如果族外人杀了族内一个母族,全族男子须起来复仇,由复仇行为引起戕杀是全族男子应尽的义务);而代表父权的少年男神亚波龙则起来为阿勒斯特辩护。 此时少年女神雅典娜(Athena)被请为裁判官;可是她也是袒护父权的。相传亚波龙和雅典娜是没有母的,他们是从希腊名神序时(Zeus)头上的武器出来的。 现在且看两造的对辩: 爱林尼们——男神叫你杀你的母吗? 阿勒斯特——现在我不答复这个。 爱林尼们——要办你的罪呵,你尚有何说? 阿勒斯特——我很希望。我父将在墓中帮助我。 爱林尼们——怎样呢?说给你的判者听罢。 阿勒斯特——她是杀了她的丈夫,又是杀了我的父。 爱林尼们——你活而她死,她已偿了这罪恶。 阿勒斯特——但是,假使她生存,你们会追究她吗? 爱林尼们——她所杀的男子和她没有血的关系。 阿勒斯特——我呢?我有我母的血吗? 爱林尼们——哼!你是她怀孕的,你杀了你的生母呵!你还否认你和你母的血脉关系吗? 爱林尼们既不承认夫权,也不承认父权;她们所拥护的只是母权。她们以为克里太尼斯脱杀了她的夫不算什么重要。因为夫是外人,没有血的关系。她们要求严办杀凶犯阿勒斯特,因为照旧社会的习惯,杀母是莫可赦免的最大罪恶。但是代表父权的亚波龙,他的意见完全相反。亚波龙是承序时的命,教阿勒斯特杀母以复父仇的,所以起来为凶犯辩护。 亚波龙——现在我要说几句话;我的话颇多呢。生他的并不是母,不过人们叫他为母的儿子。母不过是种子的食物供给地,然则生他育他的也就是这食物的供给地。母亲接受这种子而保育之,才能求悦于上帝。我的话是有证据的,人们无须母也可以出世。例如序时的女即可给我做证据。她绝没有在黑暗的子宫里面被养育过,因为没有那个女神能产生这样的孩子。 爱林尼们——少年神,你侮辱你的老女神们! 亚波龙这片强词夺理的蛮话,给父系立了一个理论的基础。孩子可以从父亲的头上生出而无须乎母,自然只有父权独尊了。但这与从前的观念是两样。照从前的观念,孩子的生命与血都是母亲给的,所以孩子皆为母亲所有,而父不过是个外人。故爱林尼们说这位少年男神侮辱了老女神。 两造争讼不决,最后乃用投票方法来解决。但投票的结果,两造票数相等;于是雅典娜以主席的资格和袒护父权的态度,宣告判决: 判官雅典娜——现在我宣告判决。我给一票与阿勒斯特。我不是母亲生的。无论如何,我是完全赞助男性的,不仅在结婚以前。的确,我是拥护父亲的。并且杀了丈夫的妇人没有什么重要,因为丈夫是家长。既然两方票数相等,所以阿勒斯特是胜利者。 爱尼林们是代表临终的旧社会秩序的;亚波龙和雅典娜是代表方兴的新社会秩序的。这出喜剧的结果是:新权力完全胜利;而旧权力完全失败。 巴学风的母权里面,又载了一个神话,很能表现上古希腊女子地位的变迁: 在基克罗普(Kekrops)时代,发生两种奇迹:橄榄树和水,同时在地上涌出来了。 国王惊骇,遣人请示于德尔非斯神(Delphes)。 神的答复是:橄榄树是指女神美丽佛(Minerve),水是指男神尼普东(Neptune),在这二神中无论取那一个的名称去名这个城市,这是市民的随意。 于是基克罗普召集人民会议来解决这问题;男女都有投票权。 男子投票赞成尼普东,女子投票赞成美丽佛;因为女子比男子多一票,所以美丽佛得了胜利。 尼普东大怒之下,马上将雅典全土涌入洪水之中。雅典人要挽回男神的愤怒,乃对于妇女处罚三条: (一)剥夺她们的选举权。 (二)以后儿女不取母的姓名。 (三)妇女自身丧失雅典人的名称。 希腊妇女的地位,从神话时代英雄时代随时下降;然母权时代的风俗,在精神界还统御了几世纪。女神的地位,在一般民众的观念中,还极其崇敬。由母权时代规定的许多女神的节期,在宗教的习惯上,还是当做重典举行。更迟一回,希腊妇女专门崇奉女神德茂特(Demeter),每年举行盛大的祭典,一个男子也不能参加。同样的事情,后来又在罗马产生,罗马妇女崇奉女神格来斯(Ceres),后即成为普遍崇奉之五谷神。德茂特和格来斯的节期,为希腊和罗马宗教习惯中之最大盛典。 [book_title]第十一章 一夫一妻之实质 英雄时代,希腊的妇女与后代比较起来虽然还是自由的,还是被尊敬的,但是不过因为她是合法儿子的母亲。实际上,因为男子地位的优胜和奴隶间的竞争,希腊妇女在英雄时代即已急转直下的卑贱起来了。在荷马(Homere)诗中,许多俘获的少年妇女常常是任战胜者随意处置:最高首领选去其最美丽者外,其余的则任各将领在天幕里面或他们的床上分配起来。一夫一妻的旁边有奴隶存在,一些俘来的少年美女,她们的肉体与灵魂皆属于一个男子,而竞相媚事于其左右。一夫一妻的特性原来就是这样组成的:只有妇女过一夫的生活;而男子在实际上则无所谓一妻。这样的特性,直到今日还是如此。 然在同一时代,多利安人(Doriens)与伊欧尼人(Ioniens)的情形完全不同。前者以斯巴达为模型,后者以雅典为模型。雅典妇女通常总是囚禁于隔离的深闺之中,这些深闺通常总是设立在最高一层楼或最后一层楼上,使男子们——尤其是外客不容易与她们接近;男客来家,她们须立刻躲避。少年女子的教育只限于缝纫纺织,至多不过念书习字。妇女没有奴隶同伴不准外出;这些奴婢,是常常紧伴她们身边监视她们的(在中国皇宫里,则有无数阉官太监给皇帝监视几千几百的妃子)。西洋妇人至今犹喜随带猎犬,据希腊最著名的文学家亚利士多芬(Aristophane)说,此即雅典人用以监视其妻及恫骇向其妻献媚之情人。然则犬在西洋文明民族的家族历史中,实尽了一种女监的作用!至于遮盖妇人颜色的头巾面网,尤其余事。雅典妇女除了看家育儿管理奴隶之外,业已不得参与社会一切公众事务。妇女要守严格的贞操,而男子可以放肆的嫖荡。称为赫特列(Hetairisme)的卖春妇公然成为社交的中心。雅典盛时,妓院也随着发达,并且由国家保护。妓馆在法律和强权的保护之下,犹之希腊罗马的神殿、中世纪的礼拜堂,其尊严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始创妓院制的梭伦(Solon),极受时人的赞许:称为维持城市安宁与风化的聪慧组织;没有这种新组织,则许多少年男子将因烦闷之围攻而乱上流阶级的妇女。 在一方面看来,从前的性交自由,是随着群体婚姻的消灭而消灭了;但在别方面,随着文明和一夫一妻制的开始,性交自由又复活于“赫特列”的新形式之中。卖淫与自由性交不同的,就是妇女为物质的利益而卖其肉体于一个男子或多数男子;因满足男子购买妇女的要求,遂渐渐形成为公开的卖淫制度。卖淫制度,实为妇女商品化之极点。 在群体婚姻开始崩坏的时候,定期卖淫不过为妇女暂时牺牲其人格以为买得单一结婚权利的代价;而金钱的卖淫,开始亦不过为宗教的行为:原来定期卖淫是要到女神庙中去实行的,神殿祭坛之下设有钱柜,凡来求爱的人们必先置钱于柜以礼神,这就是金钱卖淫的渊源。如亚尔梅尼(Armonlo)最著名的亚芝帝司寺和希腊最著名的亚佛罗德寺(Aphrodito)都是“赫特列”的实行场所。而印度各大神宫中的舞妓,印度人叫做白野德勒(Bayaderes)也是原来卖淫妇的遗影。神庙卖淫,原来是一切妇女的义务;后来遂专由女巫去执行,以代替其余的一切妇女。 这样的神庙卖淫,可说是由群体婚姻直接派生的。到了文明初启,随着财产的差异,奴隶的强迫劳动之旁也发生了自由妇女的卖淫,这都是必然的相互关联。群体婚姻给文明以两重的遗产,恰好如文明所产生的两重矛盾的面儿一样,正面为一夫一妻,反面为卖淫。而卖淫的极端形式就是公开的妓院。自梭伦以后,卖淫成为一种社会制度,也如其他一切社会制度一样,不仅订于法律,而且列入税收(如中国有所谓花捐)。 公开卖淫制是维持从前的性交自由的,是便利于男子们的,尤其是便利于特权阶级的男子和富人。开始不过强迫或雇买一些奴隶女子与下流阶级的女子为之;后来许多不愿意过囚禁式的一夫一妻生活的良家子女也纷纷逃婚,登籍卖淫。她们的理由是不结婚而做卖淫妇反能得较大的自由。而尤其以没有习惯雅典风俗,不堪骤受严格束缚的外来殖民地女子投入花籍的为多。妓女们与良家妇女大不相同,她们因为与社会自由接触的结果,见闻自然广博,其中多少有点学识的,多半为了希腊第一流政治家学者,和艺术家的朋友。许多卖淫妇的名字与声誉,因为与希腊名人有密切关系而显著,而希腊名人亦无一不与名妓通殷勤。如亚斯巴西(Aspasie),她是民党首领陪利克列斯(Pericles)的朋友,不久又和他结了婚;弗丽娜(Phryne),她与演说家伊白立德(Hyphrides)及雕刻家普拉西特(Praxitele)有密切的关系;达兰亚(Danae),她是快乐主义哲学家伊璧鸠鲁(Epicure)的先生;亚尔克那沙(Archeanassa),也是柏拉图倾倒的女友。此外,大演说家德谟斯登(Demosthene),更公然宣言:“我们有妓女以恣淫乐,有姬妾以供服侍,有正妻以生合法儿子而理家政。” 夫的方面既以嫖妓为性的生活之补足,妻的方面便要发现寡居的怨憾。于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身又发生第二种抵触,仿佛是妇女们用以报复其丈夫的。这种抵触是什么?就是私通。 夫的方面有娼妓,妻的方面有情人;妓女与奸夫,成为一夫一妻的补足品。这就是文明初启以来一夫一妻制存在的真相。私通在宗教、风俗、道德和法律上虽然严格的被禁止,可是她毕竟能够与嫖妓对抗,同样的成为不可反抗的社会制度;不过卖淫是公开的社会制度,私通为秘密的社会制度罢了。所以儿子的父性之不确定,一夫一妻制仍然和从前的群体婚姻差不多。这是文明民族的家族生活莫能解决的矛盾。 斯巴达与雅典完全不同。从荷马描写的诗篇中看来,斯巴达的婚姻情形还是很原始的。对偶婚姻在斯巴达还存在,不过随着国家地方的观念略有变更,并且还很象是群体婚姻的回照。 纪元前六五〇年亚兰山德里大斯王(Anaxandridas)因为他的妻不生育,又娶了第二个妻,并且立了两个家庭;同一时代,亚里斯登王(Ariston)有两个无子的妻,他又娶第三个,并与前两个中之一个离了婚。别方面,也有几个兄弟共一妻的,朋友之间也可以共妻。据希腊历史家普鲁达克(Prutargue)说,斯巴达妇女,只要情人遵守她的条件,她便可谢绝她的丈夫。 这样看来,斯巴达妇女还是很自由的。因此之故,背着丈夫做那不忠实的私通的事体,在斯巴达妇女是绝没有的,至少在最早的时候,斯巴达人还不知道役使家庭奴隶。农奴阶级的希洛芝人(Helots),不过赖主人的田地过生活;斯巴达人很少与希洛芝妇女为往来。斯巴达的青年男女,在春情发动以前,皆裸体受共同的教育,所以女子的体格得与男子为同样的发育。凡此种种,皆足证明斯巴达妇女的地位与雅典妇女的地位完全不同。 由上所述看来,可知一夫一妻制完全不是建立在自然条件上面,不过建立在社会条件上面,——特别因为个人财产制胜了原始的自然的共产制。男子既然这样在家庭中占了优势,“育儿承产”便在希腊人口中公然宣布为一夫一妻的惟一目的;而结婚亦成为对于上帝、国家和祖宗之必须履行的义务。一夫一妻制,在历史里面,绝不见得为男女两性之调和;反而男性隶属女性,发生前此未有的两性冲突。男女间育儿的分工,为人类第一种分工;而一夫一妻制里面男女两性间的抵抗,也是随着历史而俱发达的第一种阶级抵抗。一夫一妻制固然是历史上一个大进步,但同时她在奴隶制与私有财产制之旁,开始了一个维持到我们今日的时代——即文明时代;在这个大时代中,每一个进步同时必有一个相当的退步为伴侣,而一部分或一阶级的幸福,即以别部分或别阶级的痛苦和压迫为代价。 家族历史发达到近世大工业时代,一夫一妻的小家庭既不是经济的单位,复不是政治的要素。极少数资产阶级的家庭,赤条条的是金钱联缀起来的性交和娱乐的一种场所(但此外还有多种);最大多数无产阶级的家庭则早已为大工业所破坏,他们的妻女及小孩都须离开家庭而与男性劳动者同过大工厂的生活。换过说,即两性间家庭劳动与社会生产劳动的分工已为大工业所冲破,而贬谪数千年的妇女至此才渐有恢复原始时代的重要地位而趋于解放之可能。 [book_chapter]◇第二篇 财产之起源与进化 [book_title]第一章 个人财产之起源 照一般经济学家看来,财产是一种超越统御自然界的演进律(La loi d'evolution)之社会现象,并且是与天地相终始的永远不灭的存在物。他们要完成这个目的,不仅在原始的野蛮人中搜集私有财产(La Propriete Privee)的论证,而且在各种动物中搜集私有财产的论证:以证明人类生来即具有私有财产的天性,这种天性是永远存在的,所以私有财产也是永远存在的。比如鸠类胸前具有一个饵囊,遇有许多豆类的时候,先把这个囊填满,以后饿了的时候,再把囊里的豆子送到胃里去消化,经济学家便叫这个为鸠的私有财产;又如牛类,食道下端具有一个大囊,吃草的时候,尽量把牧草作一次贮藏在这个里面,然后才安闲的挨次回反于口中细嚼,经济学家们便叫这个为牛类的私有财产;……这样推论下去,即各种植物亦莫不有私有财产了!因为植物在地下的根茎莫不是吸收或贮藏养料的。 原始的人们,最初的环境是很艰险的,他们既没有锐利的爪牙,又没有武器,仅赖生活于血族团体之中,才能与毒蛇猛兽或异族为群体的生存竞争。一个血族团体的人,都靠获取自然物品去维持共同的生活。无论强者怎样强,弱者怎样弱,都不能不努力维持共同生活,因为除了共同生活之外,个体决不能为单独的存在。所以在原始的人们中,是没有个人财产(Propriete individuelle)这个观念的。至于土地财产(La Propriete fonciere)和资本财产(La Proprlete capitale)更不消说。就是在现在的野蛮人中,也还是这样,据费森和贺威特(Howitt)在澳洲土人中的观察,其中某几个蛮群的人们,仅只以武器、装饰品等为个人随身的用品,并且这些用品在同一团体的各个体中,可以按照需要互相传授,他们决不把这些东西视为个人的财产,只视为全体人员的共同财产(La Propriete commune)。 我们要在原始时代中竭力找出个人财产的最初起源,至多也只能找出一种绝不具有物质性的理想形式,即野蛮人每个具有一个名字。这个名字,是他到了成年的时候,由氏族举行一种宗教的祭典授与他的(欧洲加特力教的国家,男女到了成年的时候,即跑到天主堂去受洗礼;而中国也有所谓冠礼,都是保留这种远古的纪念)所以他得到这个名字,如获极宝贵的财产,决不用以轻示外人,因为恐怕人家夺了去;他若肯将他的名字和他的朋友的名字相交换,这在情谊上就是证明他赠了一种无价宝的礼物。但是这种名字的财产绝对不是属于个人的;摩尔根已告诉我们,这种名字是属于氏族的,并且当他所赠与的朋友死了的时候,这个名字又要复归于氏族。 复次,我们再到野蛮人中来找个人财产的物质形式之最初起源,那末,至多也只能寻出一些附着于个人并且嵌入个人肉体或皮肤之内而不能分离的东西,比如穿在鼻子耳朵或嘴唇上面的装饰品(中国女子现在还带耳环),系在颈项周围的宝石,摩擦筋骨痛的人油,放在神粪上面的结晶石,及其他悬于个人身上的柳皮笼子里面的宝贵骨骸……。这些东西都算为个人所有,一生不离体肤;死了的时候,即把这些东西同着死尸一块埋葬,或同著死尸焚化,以给死者的灵魂享用(中国至今犹有烧纸扎物品给死者的遗习)。如果要使一件东西成为个人的所有,便应使这件东西与他的体肤成为密切而不可分离的关系,才能达到目的。野蛮人如果要表示他想要某件东西的意愿,便要装做一种吃东西的模样,或用口衔著那件东西,并且用舌子在那件东西上面不停的舐著。比如住在白令海峡之间的爱斯基马人,他若买了一点东西——比如一口针,便将这针贯在嘴唇上,为一种宗教的表记,以表示他愿意保守这针为个人使用。只有这样的事实,可以叫做个人使用的财产(La Propriation individuelle)。个人使用的财产,乃是财产之最原始的形式,这种财产不仅过去存在,就是将来也还要存在,因为自食物以至装饰品,都是人们生活的必要条件。 使用——是物件属于个人的主要条件。因而由个人做出的制造品,也只看本身是否要专供他的使用,才视为本身所有的东西。一个爱斯基马人自己只能具两个独木舟;若制造了第三个,便归氏族处置,因为凡自己不使用的物件,便应归为共同财产。 野蛮人每个具有一块拷火石或一独木舟,也如中古手工业者之具有劳动具,近世生理学家之具有显微镜一样,这一类只可叫做劳动工具的财产(La propriete instrument de travail),与中古大地主具有之土地财产和近世资本家具有之资本财产,其性质根本不同。然而一般拥护资本主义的经济学家,他们硬要在没有资本的原始社会中寻出资本财产的起源来:他们不是以原人所使用的石子树枝及弓箭等做资本的起源,便想象各个野蛮人怎样积聚胡桃或鱼虾以相交换而得资本之积聚! [book_title]第二章 氏族共产制 原始的人不能有个人财产的观念,最优越的理由是因为他离开他所生存的血族团体不能有个性的认识。野蛮人,不是好玩的,常常有许多实在的危险和想象的恐怖包围著他,使他决不能为孤独的存在,独立的状态是他所想象不到的境界。逐出血族团体即等于今日之宣布死刑。比如在前史时代的闪密的人中,希腊人中,及其他半开化民族中,要犯了凶杀案的人,才处以逐出氏族的极刑。据另一种神话,阿勒斯特——在他杀了他的母亲以后,嘉恩(Cain)——在他杀了他的兄弟之后,立被逐出国境。就是在许多很前进的文明人——如有史以来的希腊人和意大利人中,放流还是一种极可怕刑罚。希腊诗人特欧格尼(Theagnis)说:“放流是极可怜的,既没有朋友,又没有忠实的同伴。”可见离开亲族而营孤立的生活,是习惯群居生活的原始人们顶可怕的事情。 并且生长在原始环境中演进的人们,他们比较开化的人们,更是互相关联而不能分立的存在物,因为要这样才能满足他们的各种需要;所以他们必须与他的群和家族为一体,个人既不是财产的主人,也不是我们今日所谓家庭之主人。在极原始的人们,还没有家庭的形式存在。氏族是全体的,群体结婚的是氏族,共有财产的是氏族,而每代的儿女也是属于全氏族;除了氏族之外,他们绝不认识个人的存在。 氏族内部,一切属于全体,非洲波希曼人(Boshiman)若是得了一种赠物,便分配于全氏族的人员;据达尔文的报告,有人给一铺被盖与一个佛爱奇人(Fuegien),他便将被盖撕成许多小块以分给其同伴;波希曼人若是捕获一条野牛,则分割为许多块数,以送于其余的人,自己只留一极小部分。旱荒的时候,佛爱奇的少年便沿河而跑;若是气运好,遇着一条浅死在滩上的鲸鱼,他们无论饿得要死也不动手,只是迅速的跑回去告知他们的氏族;于是氏族人员立即跑来,由极年长的人将死鲸尸体平均分割于全体。即在比波希曼和佛爱奇更发达的野蛮人中,猎得的禽兽也不属于猎者个人,只是属于他的妻的家族或他自己的家族,并且分配的细则,是按照亲族等级的。 渔与猎——是两种原始的生产方法,通常是要共同去做的,所以获得物品也是共同消费的。波多居岛人(Botocudos),是南美巴西地方一些不可驯服的种族,他们全族的人员组织为共同的打猎队伍。凡属他们发见有野兽的地方,便全体都去,那块地方的野兽不打尽,他们是决不离开的。共同狩猎的种族必产生共同消费的习惯,原始的共产社会最初便建立在这种经济基础上面。每次狩猎成功了,他们必集合全氏族的人员公开盛筵,共同享受获得的禽兽。这样太古的风俗,就是在后世也还可以发见。在高加索某几个村落中,若一家捕获一条野牛或十几条羊,便要召集全村的人口举行一个庆日,大家共同醉饱,以纪念历年死了的人们。这样纪念死者的共同大餐,在中国宗法社会的家庭和宗祠里面,现还有其遗迹。 摩尔根在他最后的重要著作《美洲土人的家庭与家庭生活》(House and house life of the American aborigines)里面,研究一些原始共产时代的风俗。据他描写北美印第安人共同的渔猎生活:那些专靠兽肉供给的平原各种族,都是在他们的狩猎中表示他们的共产主义。在一些黑脚印第安人猎取野牛的时候,便有一些男女和儿童骑着大群的马跟着猎夫走;当开始追逐兽群时,猎夫们便将打死的兽委弃在地上,从后赶上的人,只要谁先碰见这个兽,便归谁所有。这样的分配方法,继续以至人人都碰着打死的野兽为止;他们一碰着打死的野牛,便立即施以宰割,或是在太阳光热下面晒干,或是炎草熏干;猎场中另一部分人则收集没有晒干的肉和碎肉,混和腊油卷于兽皮里面。鱼类丰富的哥伦比亚河(Columbie),到了渔季的时候,全族的人员便一齐沿河扎起野幕,来共同取鱼;每晚按照妇女的人数分配,每个妇女接受一份均匀的;获得的鱼都是随时劈开,并且在鱼箦上晒干了,然后才收集于篮子里面搬运到村落里去。 当野蛮人停止沿河沿海以获取由自然供给的食品(如沙滩之死鱼等)之漂流生活时,他们才定居于一定的地方,建筑一些房屋。房屋不是属于个人的,但是属于全氏族共同的。故一个房屋可以住好几百人。在北美加罗林岛(Caroline)住居的黑太人(Haidah),每个屋子里面总是住七百人以上。又如拉毕罗慈(LaPerouse)在海洋洲波里尼西亚(Polynesie)发见的房屋,长三百一十尺,宽二十至三十尺,高十尺,好象一个独木舟倒转的模形,两个极端开了门户,全屋可住百多人。伊洛葛人的长屋,据摩尔根说,十九世纪的末年才消灭,长百尺以上,宽三十尺以上,高二十尺,其中横一条贯通全屋的走廊,走廊的两边排列一些七尺宽的小房子,各小房子里面住一些结婚的妇女。每栋房屋有两条出入的门户,门上画有或刻有其本氏族图腾(Totem),——即本氏族的后裔用以标识的禽兽。澳洲波尔尼(Borne)地方的达雅克人(Dayaks)的村落是由一些共同住居形成的,房屋是用木棍构造的,所占地面有十五尺至二十尺之宽,与瑞士湖畔的建筑差不多。白天则在走廊中央度日;未婚的成年男女及青年男女夜晚则分离睡于各共同的大厅之中,男性的睡做一厅,女性的睡做一厅。至于墨西哥土人的大屋(Casas Grandes),基础的面貌是很宏大的,上面建了好几层高楼——一层复一层,每层的小房子分得如蜂房一样。考古物学家舒利曼(Schliemann)在希腊阿哥里德(Argolide)发掘出来的古屋,及其余一些考古家在诺威与瑞典的废址上发现的一些大房屋,皆为希腊荷马时代及斯干的那夫民族(Scandinaves)半开化时代之共同房屋。而法国阿文义地方(Auvergne),在十九世纪的上半纪,农人们还是几个家族集合同居,那些同居的房屋恰好与伊洛葛人的相类似。在这些共同房屋里,一切供给是共同的,制火食的厨房是共同的,每餐都是共同来吃。 同居的伊洛葛人,共同耕作园圃,收集谷物,然后贮之于他们住居里面的共同积谷里面。这些生产品的分配,按照个体具有的方法,只是分配于各家——即走廊两面的各小房。例如玉蜀黍一束一束捆好了的时候,便悬挂于各小房子的壁上;但邻近小房子里面的玉蜀黍用尽了的时候,又可按照需要,到别的房子里面去取用。就是对于渔猎的获物,也是同样的分配保留。一切蔬食品与肉食品都是委给妇人去保管和分配,作为氏族全体人员的共同财产。所以在印第安人的村落里面,常可发现一种“个人所有品还可共同使用”的“奇怪”现象。 据在美洲狄拉华人(Delaware)和蒙西人(Munsees)中住过十五年(一七七一——一七八六年)的牧师赫克威尔德(Hechewelder)说:“在印第安人的房屋里或家族里面,没有一件东西不为个人的财产。从马、牛,以至狗、猫和小鸡,每个人都认识那一件是属于他的。就是在一胎小猫或一孵雏鸡之中,有时也有几个不同的所有者;如果有人要连母带子买一孵鸡,便应与对于这些小鸡具有所有权的儿童们去商量。纵然种族里面实行共产的原则,然家族的各个人都公认各有财产的权利。”实际上,这不过是在共产主义里面发生个人的分配——即个人使用的财产,并不如一般经济学家所说,是与共产主义相矛盾,反而是共产社会完全必要的分配方法。 在别的印第安人,如新墨西哥拉格兰(Laguna)一些村落里面,食物并不分给一个家族的各母亲去看管,只是交给她们贮之于共同的仓库。一八六九年牧师高尔曼(Garman)写信给摩尔根说:这些谷仓,普通都是交由妇女们管理;她们常常担心将来缺乏粮食,比其近邻西班牙人还要留心;所以她们日日调节食物,务使贮藏的东西能经过一个全年;所以在这些印第安人若是只遇一个荒年还是可以度日,但若连续两年歉收,他们便要受饥饿的痛苦。 在中美麦野地方(Maya)的印第安人,一个村落中有一个共同的灶屋,上面用茅棚盖的,这个灶屋是供全村的人共同使用的,如欧洲中世纪的共同面包灶一样。斯德芬(Stephen)旅行于中美雅卡登地方(Yucatan),常常遇见一群一群的妇女和小孩子用木钵盛着烧好的饭菜,从这样共同灶屋跑到各自的家里去。但在伊洛葛人中,共同的伙食,即在每个共同的住屋里面做,每个家族有一个共同的大锅灶,每餐由主母在这个大锅灶上面,按照各人的需要分配食品;每个人用木碟或泥碟盛着自己那份食品;他们既没有桌凳,也没有一块处所象现今的厨房与食堂,每人接着食品后,只要何处与他相适,便在何处蹲着吃或站起吃。但是通常总是男子吃在前,女子与儿童吃在后。剩下来的食品,竟日之中,无论那个饥饿的时候,都可拿些去吃。妇女们每日午后,将捣碎的玉蜀黍煮成汤粥,任它冷却,留到明早以招待外来的客人。他们无所谓早餐,也无所谓晚餐,他们觉到饥饿的时候,便可到屋子里面去吃。 共食的风俗,在有史以后的希腊还是存在,如所谓共同飨宴(Syssities),不过是原始共产时代的纪念。这种古风遗在中国宗法社会方面的,有各姓宗祠、支祠以及乡社神庙举行祭祀时之各种共食习惯;遗在君主政治方面的,有各代皇帝“大脯天下”、“赐百姓以牛酒”的习惯,然此皆成为皇帝对于百姓的特别恩典。 据柏拉图弟子赫拉克立德(Heraclide de Pont)的记述,这样原始的共食习惯,在地中海克拉特岛(Crete)存在颇久。男子方面,每个公民对于共食都有接受平均一份的权利;只有行政首领的雅康(Archonte)为例外,因为雅康一个人有接受四份的权利。雅康何以有四份呢?一份是以公民资格接受的,一份是以共食桌上的主席资格接受的,而其余两份是为维持食堂与家具的报酬。每一席在一个主母的特别监视之下,由她切成一块块的食品分配与各人;但是关于块数大小的选择,对于在人民会议中的议士与在军队中的战士,显然有所区别。每一席有一瓶酒,大家轮流的饮去,完了的时候,又从新充满,一直饮到精光才止。赫拉克立德不过叙述一些男子们的共食;但是赫克(Hoeck)比较在他之前,又叙述希腊多利安人各城市中的妇女与儿童也有这样共食的习惯。 据希腊历史家普鲁他克(Plutargue生于纪元四十五年与五十年之间)说,一切共同飨宴都是平等的,他引了一些贵族的集会做例证:凡属坐于同桌的,一定是同氏族的人;而斯巴达各个共同战斗的军事组织,便编定坐在各个共同飨宴的宴会席上。野蛮人和半开化人,一切动作都是共同去做的,所以坐席也如临战场一样,是以家庭、氏族和种族做排列的。 共产种族的每个人员接受一份食品,这是很尊严很必要的事,在希腊文叫做母拉(Moira),其意义就是共同飨宴的一份食品。后来这个字成为最高女神(Destinee)后来引申为命运与定数的意义的名字,一切的神和男子都要服从她;她是给人们一份生活品的神,如克拉特分配食品给各人的主母一样。在希腊神话中Destinee与Destinees的地位是很显著的,她们都是女的:母拉以外又有亚萨(Aissa)与基勒斯(Keres);母拉,亚萨,基勒斯的名称即等于说:“每人有一份生活品或捕获品。” 这样通常的共食只限于共产时代,希腊人叫黄金时代;这样的遗俗,他们便叫做神饭或圣餐(Repas des Dieux或Repas Religieux)。荷马那篇《奥地赛》(Odyssee)的诗,是咏特罗雅战役归途之苦况的,其中还叙述碧洛斯(Pylos)的市民举行四千五百人的共食,五百人坐一桌,一共有九桌。这样的古俗在罗马也还存在,罗马举行各大宗教的节庆时,便为全体人民陈设一些筵席于街上。赛诺芬(Xenophon希腊三大历史家之一)也说,在雅典每年的某几日中,大杀牲畜以祭神,祭肉尽以分配于人民,而城市的耗费与牺牲是非常之大的。 共产主义的共食,后来只在宗教中保留为一种宗教的仪式,因为宗教便是太古风俗的遗物。比如雅典市民的共食,是规定在一定时期跑到元老院(Prytanee)去共同会食的,若是拒绝这种应尽的宗教义务,在法律上便要被严格的处罚。凡傍圣桌而坐的市民,便暂时穿着神圣性质的衣服。这样跑到元老院去共同会食的市民,雅典人叫做巴拉垂啖(Parasites),就是寄食者或食客的意思。此字后来引申为游惰人之形容词,而在从前,不过是要求人们保存太古风俗的一种服务。圣餐既是一种保存古风的义务,所以每每在这个城市里面用铜盘献面包,而在别个城市里面则用土瓶献面包。若违背祖先的习惯而用新盘子去献神,便为大不恭敬。这样纪念太古风俗的事情不仅在上古希腊罗马为然,即在后世欧洲加特力教的各种神祭,以及别的地方各种相类的神祭,皆为野蛮时代共产同食的纪念。 [book_title]第三章 共产社会之风俗 全氏族的共同住居,其中虽分为一些特别的房间而不止包含一个家庭,并且食物也分属于每个家庭的个体,然而实际上还是归全氏族处置。据加特伦(Catlin一八三二——一八三九年旅行于北美)说:在印第安人的村落中,每个男子、女子,或小孩子,当他饥饿的时候,便有权跑进无论任何人家的住居里面去,就是族长的住居里面也可跑进去拿东西吃。即极可怜极无用的人,很懒得打猎,又很懒得自给,也可跑进任何人家的屋子里去吃东西,不过人家只给少许东西与他吃罢了。然而这一类乞食的人,假若他能打猎,人家便要给他以高价的食品,因为这是鼓励乞丐与懒惰人而启发其羞耻心的暗示。在加罗林岛的土人,旅行不需携带粮食;当他饿了的时候,便可自由跑进他所遇着的人家屋子里面去,伸手到小食桶里面拿些果子捏成的面包吃个饱;入门无须允许,出门也无须申谢。在他们看来,这不过是享用自然的权利,人人都应这样的旅行,人人都应这样的待遇过客。 原始共产主义的住居,斯巴达人出了半开化时代后,在拉塞德蒙(Lacedemone斯巴达人的根据地)还普遍的存在过许久。据普他克说:照斯巴达第一个立法者来克哥(Lycurgue相传为纪元前九千年斯巴达善于立法的贤主)的制度,禁止一切住居关闭门户,以便无论何人都可跑进去拿取他所需要的食品和家具,因为这些东西是没有财主的;一个斯巴达人在路上遇着一群马时,也可无须领马者的允许便骑着一匹代自己的步;一个斯巴达人又可使用无论任何人的猎犬与奴隶。 私有财产的观念,在现在的人看来,好象是很自然的;其实,这种观念乃是慢慢的并且很困难的才浸入人类的头脑里面。人类最初不仅没有私有的观念,而且视一切东西是为一切人们存在的。赫克威尔德说:印第安人相信世界是由一大神(Grand Esprit)创造的,世界上所有一切东西是人们共同的财产。人们繁殖于地上,也如禽鸟充满于林中,并不是为少数利益的,但是为全体。一切东西是给人们一切儿童共有的,凡属呼吸于地上,生长于田野,游息于江河川泽之中的都是属于全体的,每个人都有一份的权利。在他们之中,款待宾客不算一种道德,但是一种严格的义务。他们宁可自己饿着肚皮睡,但是对于款待来宾、病人、以及贫穷者的义务,决不能丝毫疏忽而使来宾、病人、贫穷者有所不满,因为这些人对于共同财产有取用济急的共同权利。比如家中饲养的禽鸟是要随时款待宾客的,因为禽鸟在未被捕前,本是树林中的共同财产;园蔬与玉米也是要随时供奉他们的,因为这些东西是在共同的土地上发生的,并且非由人力,但是由大神的力发生的。 博爱平等的精神,以及款待宾客之殷勤恳挚,从没有如野蛮人和半开化人的,这是许多旅行北美的游历家之共同的赞词。摩尔根说:无论何人,或是同村的居民,或是同族的人员,或是外客,在任何时间跑进伊洛葛人的家里去,家中的妇女便应立刻奉献一盘食物于客的面前。假若忽略这种义务,便是缺乏礼貌,并且是一种侮辱。奉献的食物,客若饿了,便应立即吃完,若是不饿,也应尝尝味道,然后才叫声“谢谢”。安德尔在他著的美洲印第安人之历史(Adairsl-History of the American indians)中也说:凡不帮助人家需要的行动,印第安人视为一种大罪恶,全族的人都引以为羞。 同样的风俗,罗马历史家达西德(Tacite)在半开化的日耳曼人中也发见过,其时日耳曼人恰好跳出原始共产时代。达西德说:吾人从未见过别的民族招待宾客有这样的宽大;若客人被排斥于食灶之外,无论怎样,大家都视为罪恶;也没有人把自己用过后的饮食来奉客;当接了外客的人家食物吃尽了的时候,这个屋里的主人又可领导客人到邻居的人家去,也不须邻居先来邀请,而邻居也决没有拒绝接待的,都是同样宽大的接待;他们对于款待宾客的义务是一律同等的,看人看势的区别,在日耳曼人是从不知道的。 如达西德所述之宽大博爱的风俗,在原始共产时代的人们中,是很发达的,就是在初出这个时代的人们或村落集产时代的人们中也还继续存在,只有到近世资本主义的文明时代才完全消灭。在村落集产时代,每个共同住居,都要保留一部分土地,专供来宾的使用和需要;凡属来宾即可住居一块这样的保留的土地;这种来宾的住居便叫做客房(Maison de l'hote)。这样的事实不仅印度的集产村落如此,就是在十九世纪初叶法国的阿文义(Auvergne)和莫尔文(Morvan)地方也还存在。 [book_title]第四章 土地财产最初之形态 野蛮人最初是靠果子树根为食品,到了知道吃鱼的时候,乃沿河沿海的寻生活;跑到鱼类丰富的地方,便停住在那块地方。然他们此时梦想不到要保持一块土地为他们的共同财产,因为此时他们还不知道打猎,又不知道驯养家畜,就是保持一块土地也没有用处。 在人们发明打猎之后,才渐渐发生保持一块猎地为一个血族团体共同使用的习惯。所以共有猎地(La propriete commune d'untereitoire de chasse),要算是土地财产的第一种形式。后来人口增加,使用猎地的范围也随着扩大,于是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各种族之间,自自然然形成一种土地的分配。 土地的第一种分配是猎地的分配,第二种分配是牧场的分配;牧场的分配是随着畜牧发明的时候开始的。土地个人有的观念,是很迟并且很困难的才慢慢浸入人类的脑中。美洲乌马哈人(Omahas)有句俗话:“土地如水火,不是属于个人的。”土地为全种族共有的意义,不仅指全种族已有的人员,而且是指将生的人员。比如纽西兰英国政府要购买马欧利人(Maoris)一块土地,第一个条件是要经过全种族人员的同意;第二个条件是每个新生的马欧利人要继续接受一份偿金。因为马欧利人说:我们只能卖出我们所有的权利,但我们不能卖出我们未生的人的权利。所以英国政府只有用按年偿付(每年出世的小儿每个接受一份偿金)的方法才得免除困难。 在佛爱奇人中,各种族的猎地之交界,剩余一些宽大而不占领的空间;这种空间,据罗马恺撒(Cesar)的高卢战记,日尔曼人叫做交界森林(Foret limitrophe),而斯拉夫人则叫做保护森林(Forot Protoctrico),实际都是两个种族或几个种族之间的中立地带。这种中立地带,在美洲印第安人中有下列的区别:同语言的各种族(通常为亲近的或联盟的种族)之间,中立地带很狭隘;异语言的各种族之间,中立地带很宽大。 在旧大陆和新大陆的各野蛮民族与半开化民族都是一样的,凡属中立地带围绕以内的地面,便是他们的生活源泉。只有自己种族以内的人员才有自由狩猎或驯养禽兽于此地面的权利。假若一个外人跑到别个种族的地域里面去侵犯其权利,便要立被驱逐,若是捕获了,有时也有杀死的或残伤肢体的。据赫克威尔德说:印第安人若是捕获侵犯他们的人,割其鼻子或耳朵后,有时还要押送犯者到他的酋长那里去,伤其头皮,以示惩戒。所以封建时代“有土地者亦有战争”的俗话,实际上自从野蛮时代土地以共同财产的面貌出世后便开了始。侵犯猎地,乃是邻近各种族间发生口角战争的主要原因。 未占领的空地,开始是为预防侵占设立的,后来便成为各种族间物物交换的市场,邻近各种族都到这里来交换他们剩余的消费品。 到了农业发明的时候,于是各种族间由猎地和牧场的分配,又进而为农地的分配。种族或氏族的共有土地是共同耕作共同播种的。纪元前四世纪亚历山大王时代,尼雅格(Neargue)大将,在印度某几处地方,还目击各种族对于共有土地的共同劳动及收获物之按照户口分配。摩尔根得到史蒂芬(Stephen)的报告,麦野的印第安种族,土地是共有的,劳动也是共同的。狄欧多(Diodore)也说:意大利李白里群岛(Lipari)的居民,土地是共同的财产;他们一部分在家耕作,别部分出外劫掠;后来他们虽然把大岛分了,但其余的小岛还是共有的,耕作也是共同的。这样的情形,正与恺撒所说日尔曼民族的情形相同。恺撒在他的记录中也说:日尔曼人为极强悍极好战的民族,他们没有私有的或分离的土地;他们几百郡中的每一郡,每年出一千个战士到远处去打仗,其余的人则留存家族中共同耕田。 [book_title]第五章 村落集产制 上面曾经说过,在一个氏族的共同住居中,每个结婚的妇女住于一个私用的小房间里面,共同的粮食是交由妇女们保存或按照妇女人数分配,这也可说氏族共产家族里面,业已发生个人家庭的萌芽。这种萌芽的雏形,不过是在共同住居里面分成一些各别的房间,各个已婚的妇女便抚育她的儿童,和未婚的妹妹及兄弟住于这些房间里面。由此家庭渐渐个人化,母亲成为各个房间的主人,而家庭的财产亦于此时开始萌芽。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上的必要,每个特殊的家庭便发生分居的需要,于是不能不从氏族共有土地中分一块土地去建立新房屋;而宅地(La terra salica)的分配,遂成为家庭财产之起点。不过这样的事实,要到初步的农业发明之后才会发生。 在氏族共产社会未起分裂作用以前,一个种族的共有土地是共同耕作,共同播种,收获也是共同分配的。在既起分裂作用以后,土地虽继续为一个氏族之下的各血族团体所共有,但耕作与收获都不是全种族共同的了。此时通行的方法是:从一个氏族分离出来的各血族团体,每年将氏族共有土地分配一次,每家各耕一份,并各得一份收获;这样的方法也可叫家族换耕制。但这还不算是变成了土地私有制,不过是土地归各家使用罢了;各家的内部,生活还是共同的,人口也还是众多的。因为从一个氏族分裂出来的团体,不是仅由一对夫妇组成的,但是由几个亲近的家庭组成的;所以还是几个家庭共一住居,共一火灶,以过共同的生活。其实便是氏族共产制随着农业的发达与需要而变形为血族集产制(La collectivisme consangnin)。 血族集产制,在俄罗斯叫做密尔(Mir),在日尔曼氏族叫做马尔克(Mark);恩格斯和梅英(Maine他著有Village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the West)及其他原史学家或叫做共产家族(Communaute familiale),或叫做村落社会(Communaute de Village)……。 俄罗斯的密尔制也是行家族换耕制:土地虽为一个种族所共有,而按期均分于各家族去耕作;各家族在一定期限得专有这块土地的收益;这样的期限初为一年,继为数年,期满则再行分配。日尔曼氏族的马尔克制,是村落共有土地,并且共同劳动。据达西德的记载,也是行过家族换耕制的;土地为村落或部落全体所共有,各家族皆有平等使用收益之权;而部落即为若干村落之集合体,军事及各种公众事务,即随着这样的经济单位为组织。 在十九世纪的前半纪,关于有史以前的社会组织,世人还很不明了。自一八四七年哈截荪(Haxthausen,他是普鲁士的官吏,于一八四〇年游历俄罗斯)著的《俄罗斯乡村制度与其民族生活的内情之研究》(Etudes sur la situation interieure,la vie nationa le et les institutions rurales de la Russie)出世,西欧原史学家才明了土地共有制是什么东西。接着加以穆勒尔(Maurer)的证明,有史以来日尔曼各种族莫不是从这样的社会基础发生出来的;于是影响所及,便是英国法学派的原史学家也不得不承认自印度以至爱尔兰,社会的原始形式莫不是乡村共有土地。然乡村共有土地果然是社会的原始形式吗?这个问题到摩尔根才与以决定的解答。 自摩尔根发明氏族共产制的真相后,吾人才知村落集产制还属原始氏族共产社会所派生的形态。所以拉法格在他著的《财产历史》(Lafargue-Histoire de la Propriete)上面便给这种财产形式以血族集产制的名称以与他所从出的原始共产制相区别。但是何以见得村落集产社会是由原始共产社会派生的呢?第一,因为土地在名义上还是属于种族所共有;第二,凡属定期分得一份共有土地的各家族,莫不公认同出于一个共同的祖先。 现在请进言村落社会之实际:一村之中,凡属可耕的土地,分为许多长而狭的片段,配合几个片段为一份,每家各得一份。片段虽肥瘠不同,但各份的配合务使其均平。每家配与的耕地面积,大约等于一对牛耕两日的样子。这样尺度的单位,在印度是说两驾犁,在罗马是说两久格拉(Jugera),实际都是等于一对牛耕两日的地积。每个村落保留一部分的公地,开始是共同耕作,后来是定期租赁。 每个村落有一个长老会议。当分配土地时,长老会议召集各家族的代表来抽签,哪家抽得哪一份便拿哪一份去耕作。这样的方法,既没有不公平的事情,也没有不满意的事情。期限满了的时候,又从新抽签再分配。犹太圣经(Levitique)说:神吩咐希伯来人,凡神所预许的土地,务必按人口比例,分配于各种族与各家族。这样分配的方法,在希腊与腊丁语叫做Kleros et Sors,意义是说每家有一份平均的租产。如果某家所受土地有不平均时候,经长老会议审查确系丈量错误或配合错误之后,又可从保留的公地中,拿一块做加补。 凡属主持农地分配的人们,他们可惊的平等精神中含有正确的丈量技术。据哈截荪说:俄国皇室产业大臣基塞列夫(Kisseleff)伯爵,曾于胡洛尼夏州(Woronieje)某几处地方,派一些测量师与税吏去测量,结果证明农人的丈量,除极少几处稍有差异外,其余完全正确:即就这稍微的差异而说,也还不知农人与测量师两方面究竟谁为正确? 牧场、森林、水道、渔猎区域以及其他公众使用的利益,是要保留为村落全体居民共同享用,而不得分配的。 可耕土地虽皆定期分配于各家族,使得享受其收获,然地主之权仍然为村落所保留,因为村落便是各家族组成的全体。 俄罗斯一个密尔的土地,便叫“共同耕种地,其收获即分配于全密尔各家族”。顿河流域的哥萨克人,他们的牧场是不分的,所以一个牧场的草是共同去割的,割了之后,才把干草来分配。一八七七年密勒(Miller)写信告摩尔根,新墨西哥大俄人(Taos印第安人之一种)的村落,其中每个种族有一块共有的玉米田,其收获物则交由酋长保管,缺乏粮食的人都可去取。九世纪英国加尔(Galles)地方的法律还规定每个家庭应接受两百平方尺的地亩,但每份土地都要一律共同的耕种。 共同耕作地的收获物,有时全村居民无庸分配,便可据为共同消费之用。英国哥摩(Gomme)在他著的《村落社会》(Village Community)中,引了一个爱尔兰茂峙伯爵(Meath)的村落,这个村落共同田原的收获物便是全村用以缴付租税的。在印度某几个村落中,一定地面的收获物,是规定专门报酬铁匠牧师学校教师……之用的,因为他们是为全村居民服务。荷马的《伊利雅》(Iliade)与《奥地赛》两篇诗里面更说希腊人有为地神与军事首领保留一块神田(Champ Sacre)的习惯。苏格兰人怕恶魔作怪,乃给恶魔保留一块土地,以表示敬礼,这块土地不叫恶魔之地而叫善人之地(Gude man's land);凡属这样的土地,都是任其荒芜而不耕种。雅典国家所得公共土地的租金,其一部分乃是用以津贴神圣的妓院。这是古代雅典贵族们一种义务的习惯。 耕种是在长老会议或其代表的监督之下举行的,马奢尔一八〇四年,在他著的《土地财产的原理与实际》(Marchall-Elementary and practical treatise on landede property)里面说:“十八世纪英格兰的集产村落,一个家族不得随意耕种自己那份土地;应以同样的种子和同样的方法与全村落其余各家同样的播在自己的田亩上。”当土地分配终止的时候,每个家族不过具有一块使用的地面;地内发现了宝库的时候,不能归自己所有,必须呈送于村落;五金与煤炭也是一样的,要得这种东西使用的人,只有靠自己的劳力,在地面上打洞去掘取。 耕作制度,普通都是采用换耕法,有三换的地亩,也有四换的地亩。凡村落可耕的土地,大要分为均平的三部分,使这三部分土地可以更替的耕种:比如第一部分可在冬季种小麦,第二部分可在夏季种大麦或燕麦;而第三年则任这两部分土地休耕以养地力,而耕种其第三部分。 播种与收获的时日,都要由长老会议规定。据英国刚培尔(Sir G.Campbell)的报告,印度每个村落有一个占星师,专门担任指示播种及收获的吉祥日期。哈截荪也记载俄罗斯集产村落的田野劳动具有极完备的秩序,仿佛象军队的纪律一般。当耕种或收获的时候,全村落的农人都同日同时去工作,这部分耕,别部分锄……,工作完了,然后共同回去。哈截荪说:“这种规律,不是村落的长老命定的,乃是表现俄罗斯民族精神的特性,需要联合与共同秩序的社会性之结果。”这种特性,未免惊骇了普鲁士的哈截荪,他以为这是俄罗斯民族特别不同的地方;其实,这样的特性乃是集产制赋与的,凡属同样历程的地方,到处都可以发见,比如日尔曼各民族即经过同样的历程,不久便由穆勒尔证明了。 自来欧洲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于财产的研究,绝没有历史的观念,他们以为私有财产是与天地相终始的,故对于原始共产制或集产制皆目为海外奇谈。自哈截荪的发见公布后,他们对于集产制才不再怀疑。然哈截荪自己并不知道他的发见在历史的见地上之重要;他以为密尔是圣西门乌托邦(Utopies saint-Simoniennes)的实现。故不久巴古宁(Bakounine)及其学徒便热烈的宣传斯拉夫为引导人类向进步方面走的特殊种族;并预言密尔是将来社会的模范。 在哈截荪以前,英国印度的官吏们,在他们所管理的地方即已发见这种特殊的财产形式,不过他们的发见埋没于一些官场的报告之中,而不能公布。自从学术界提出这问题争论后,才有人考证十八世纪末,大它西(Grand d'Aussy)福尔尼(Valney)等即已认识集产制,不过到资本制度统治欧洲以后,这种过去的制度才为人所忘记而成为海外奇谈。 村落社会共同劳动的纪律,常常使近世学者闻之惊骇:大名鼎鼎的梅英,他是印度英政府的法律顾问,他对于印度的集产村落颇有研究。他说:“长老会议绝不要发号施令,他仅只宣告历来的习惯便是;所以他不须有世人所相信的最高势力发出的告示。凡极有权力来说这桩事情的人们,莫不否认印度土人需要一种政治的或神的权威为他们的习惯基础,只有盲从可视为他们太古风俗的充分理由。”其实,这并不是“盲从”,乃是自然界所加于半开化人的强制道德,因为若不具有这种纪律,他们共同劳动的效率必至低减,而一年的食粮必不充足。 收获完工之后,各家族分配的土地又复成为共同的财产;全村落的居民都可放出他们的牲畜到这共同的田野中去吃草。这样的习惯,便是在经过几千年采用私有土地制的民族中,也还有保留的。 土地原来不过分配于各家长,这些家长便是最先占领这土地的祖先之后裔;所以村落的每口人丁都应认识并证实他的来源。在印度某几个集产村落中,专门有一班人员掌理其种族的谱系;他们对于祖先全体的名称能一气数出,不遗忘一个。上古雅典家族的登记,也是一件极小心极严重的事体,倘若谱系中登入一个不属本族的合法儿子,便要蒙严格的处罚。这样的事情,到了宗法社会更严格。 [book_title]第六章 秘鲁及印度之村落社会 上面所说的,不过是概举一些已知的村落情形,以为血族集产社会的完全模型。这样完全的模型,只可视为长期存在和长期演进的结果,决不是各民族集产村落初形成时便骤然达到了这样的境界。现在试述一低级形态的村落社会以为例证: 秘鲁在被征服的时候,土著的印加人(Incas)是原来统治秘鲁的种族,他们初入村落集产的阶段。他们土地的三分之二名义上都是属于太阳神,其实便是印加人的共同财产。住在村落里面的各家族,每年在耕种以前接受分地,他们是共同为太阳神的土地耕种的。一切收获物,经过祭祀用费之后,由印加人公众管理,以为普通一般的公益及全体居民之用;分配标准是以他们的需要为原则的。丰富的骆驼毛与种满各大平原的棉花,也是一样分配的,每个家族全体人员要几多材料做衣穿,便可充分的取得几多。他们的共同劳动是很有快乐的社会情趣的:农事开工的时候,每日黎明便有人站在高岗的塔子上召集全村的居民;然后男男女女并且携带一些穿花衣的小孩子跑起去,一群一群的共同工作;一面还要高唱颂祝印加族的山歌。 印加人对于共同土地的耕种,以及收获物的管理,比从欧洲出来的文明西班牙人要完善得多。西班牙的移民,大都是些间日而食的穷鬼、乞丐、娼妓、盗贼……如此等等的文明人竟纷纷不绝的在一块仓廪充实(贮着丰富的玉米子),没有穷鬼乞丐娼妓盗贼的“野蛮”地方登岸!登岸之后,用炮火破坏印加人的天国而变成为文明人的殖民地,然后文明人还要口口声声宣传印加人的“凶恶”和“野蛮”!美国历史家普勒斯哥(Prescott他著有History of the conquest of peru)曾得一个征服秘鲁的兵士李奇斯曼(Lojcscmn)的记录,据说印加人是很善治理的民族,其中没有盗贼,没有怠惰者,没有嫖客。也没有卖淫妇……。山林矿山牧场猎地以及一切财产都管理得很智慧,并分配得很智慧,他们各得一份使用的财产,绝不知道怕人偷窃,他们之间也绝不有口角的事体;他们看见西班牙人的住居常关门闭户或加以锁钥,他们只以为西班牙人是怕印加人杀害,他们绝梦想不到是防偷窃;假若他们发见西班牙人中有盗贼或引诱妇女之男子,他们对于西班牙人便看不起了。 秘鲁共产天国的各种公众工程的废址,也如古代共产的埃及遗下来的废址一样,能使近世的艺术家工程师惊叹不置。横贯孔第绥县(Condesuyu)的水道,有六至八个基罗米突长,用以帮助自然的湖泽及山中的贮水池以引水。从基多(Quito)至居斯哥(Cusco)的通路,长约二千五百至三千基罗米突,每距十五基罗米突有些堡垒及用极大直径的石墙包围的军事草棚。道路宽约七尺,上面铺以大石,某几处曾覆盖一种极坚硬的西门汀土。在一个万山之中的地方,许多的瀑布与深谷上面都架有木桥。亨博乐(Humbololt)在十九世纪初年游过秘鲁,对于印加人的各种工程发了下列的赞叹:“这样大石头镶成的道路,很可与我在意大利法兰西西班牙看见的罗马道路比美,……印加人的道路是极有用的工程,同时也是人力做出的极伟大的工程。”然而这种伟大的工程竟是不知使用铁器,和还没具有家畜的共产民族完成的。 此外我们更看外力高压下面的印度村落社会:据英国印度总督梅特加夫(Metcalf)一八三二年的报告,各村落社会都是一些小共和国,他们都能生产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几乎完全脱离外界而独立。无论朝代怎样变换,革命怎样频仍(如Hindous,Pa-tans,Mogals,Mahratta,Sicks和英国人轮流为他们的主人),但村落社会还是常常一样的。到了危乱的时候,他们也武装起来,并筑堡自卫;但敌人的军队如果要横过国境,他们只好收集家畜关于屋子里面,让敌军过去,以免招惹。假若敌军对于他们大肆劫掠,而其势力又不可抵抗时,他们便远天远地的逃走,或跑到别的村落去避难;等着劫掠经过了,他们又复跑回家来。然若惨剧连续几个年头,把他们的地方破坏不堪居住了,全村人民只有散亡在外;但一旦可以居住的时候,他们便要立刻归去的。子孙归去复占了祖先的田地,那末,村落一切情形又要恢复如从前一样。这样的迁徙很不是容易的事,他们常常要坚持久长的岁月,经过各种的危险与扰乱,才得制胜敌人的劫掠与压迫。梅特加夫更忧闷的叹息道:“这样外部的打击倒还无伤,只有我们的法律与法庭却容易破坏这些村落社会!” 俄罗斯的村落也都是独立自主的;他们都能在自己的村落里面生产他们所需要的东西以自给;他们之间,不过在一种很不完全的状态下发生一点关系。有时似乎有点联合,也常常容易被俄政府所压息。印度也是一样的,英国只用五万人的军队便统治了一块比俄罗斯人民更多的广大土地;印度各村落之间因为没有联合,所以不能有丝毫的抵抗力。 [book_title]第七章 村落社会在中国之遗迹 村落集产社会不仅为母权到父权,半开化到文明的过渡,而且横亘在各开化民族中的宗法社会也是由她产出的。因而她的遗迹在最老的宗法社会或封建社会里面,每每可以为长期的残存。不仅在俄罗斯如此,在中国也还有其遗迹。 原始母权氏族的共产社会,在中国久已淹没无痕迹了,独村落集产社会的痕迹还多少可耐寻索:不仅“张家村”“李家村”等现在还遍存于各地,而所谓三代以上的“井田制”及以后模仿或梦想井田制而发生的“授田”“均田”“班田”“限田”等制度与学说莫不为远古集产制度之遗影。相传一块井田为九百亩,中为公田,以其余八百亩分配于八家,每家得一百亩,即所谓“一夫百亩”。“夫”就是指已婚成家的家长;授田年龄,以三十娶妻成家者为合格,到了六十岁又要将所授土地复返于公,而不得买卖或私相授受;然地有肥瘠,有的年年可以耕种,有的要休一年或二年才得再耕种,故周礼说:不易之家地百亩,一易之地二百亩,再易之地三百亩(郑司农注:不易之家,岁种之,故家百亩;一易之地休一岁,地薄,故家二百亩;再易之地休二岁后种,故家三百亩)。在村落或部落时代,土地主权属于村落或部落所共有;后来政治统一,遂集中于统治者天子诸侯之手,又由他们的手以再分配于人民,故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之言。“王”一面为统治权的代表,一面又为领土主权所属的代表。耕地分配之外,又有宅地的分配,各家皆得宅地五亩;耕地须按期缴还于公,宅地则许其永业,至于山林川泽以及牧地,则概由公家保留。 此外,还有所谓“籍田”与“园囿”。相传籍田是为天子躬亲农事而设的,地面有千亩之多;实际则为统治者保留从前村落集产时代共同耕种的纪念。故到了每年举行籍田典礼的时候: 由掌理观察天时的大史(即印度村落占星师之变相)择定一个吉祥的时日,先几日通告掌理稼穑的后稷, 后稷据以通告于王,王乃使司徒遍告公卿百官庶民, 司徒即设坛于籍田上面,并饬大夫们都准备那一日的农具与用品; 先五日,又有一个什么瞽师报告有一种和协的风发起来了,于是王即斋戒沐浴,百官也跟着他吃斋, 斋戒三日,乃举行一种简单的农品(什么鬯与醴)祭典,百官庶民都跟着王去祭; 到了籍田这一日,后稷出来监工(在村落时代是长老监工),膳夫与农正陈设籍礼,大史引导王亲耕; 王耕一墢土,各级官吏递加三倍,然后庶民把一千亩都耕完; 耕完之后,后稷省察王及百官的工程,大史做监督; 司徒省察庶民的工程,大师做监督; 这样省察完毕,然后宰夫陈餐,膳宰做监督:各级官吏次第吃一点; 最后庶民大吃特吃,把所陈的饭菜一概吃完(参看国语虢公谏周宣王不籍千亩)。 这样一出籍田的喜剧,完全是一副村落集产时代共同耕种的遗影,所不同的,不过涂饰一点封建的礼文与点缀罢了。 狩猎为野蛮时代生产方法,园圃为半开化中期的发明,及农业发达二者都成为副业。中国古代帝王于籍田之外,又设园设囿以存太古之遗习,其后则完全变成为游乐场所而忘其本。在周朝的时候,囿中豢养禽兽,以供习田猎并备军国之用。相传文王之囿方七十里,是向人民公开的,其后齐宣王有四十里之囿,则已成为他独乐的场所(见《孟子》)可见帝王诸侯的园囿也同籍田一样,都是太古遗下来的痕迹。 [ ✜✜✜✜✜✜✜✜✜✜✜✜✜✜✜✜未完待续>>>完整版请登录大玄妙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