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简易哲学纲要
[book_author]蔡元培
[book_date]近代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学术杂记,学术,完结
[book_length]53151
[book_dec]简易哲学纲要,是蔡元培编写的“现代师范教科书”,1924年8月,商务印书馆出版。自序说:哲学是人类思想的产物,思想起于怀疑,因怀疑而求解答,所以有种种假定的学说。普通人都有怀疑的时候,但往往听到一种说明,就深信不疑,算是已经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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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_title]自序
哲学是人类思想的产物,思想起于怀疑,因怀疑而求解答,所以有种种假定的学说。普通人都有怀疑的时候,但往往听到一种说明,就深信不疑,算是已经解决了。一经哲学家考察,觉得普通人所认为业经解决的,其中还大有疑点;于是提出种种问题来,再求解答。要是这些哲学家有了各种解答了,他们的信徒认为不成问题了;然而又有些哲学家看出其中又大有疑点,又提出种种问题来,又求解答。
有从前以为不成问题而后来成为问题的;有从前以为是简单问题而后来成为复杂问题的。初以为解答愈多,问题愈少,那知道问题反随解答而增加。几千年来,这样的递推下来,所以有今日哲学界的状况。从今以后,又照样的递推下去,又不知道要发展到怎样?这一半是要归功于文化渐进的成效;一半要归功于大哲学家的天才。
我们初学哲学的人,最忌的是先存成见,以为某事某事,早已不成问题了。又最忌的是知道了一派的学说,就奉为金科玉律,以为什么问题,都可照他的说法去解决,其余的学说,都可置之不顾了。入门的时候,要先知道前人所提出的,已经有那几个问题?要知道前人的各种解答,还有疑点在那里?自己应该怎样解答他?这一本书,大半是提出问题与提出答案中疑点的,或者不至引人到独断论上去。
(中华民国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蔡元培)
[book_title]凡例
一、是书除绪论及结论外,多取材于德国文得而班的《哲学入门》 (W.Windelband:Einleitung in die Philosophie)。文氏之书,出版于一九一四年及一九二○年。再版时稍有改订。日本宫本和吉氏所编的《哲学概论》,于大正五年出版的,就是文氏书的节译本。这两本都可作为本书的参考品。
一、读哲学纲要,不可不参看哲学史。国文的西洋哲学史,现在还止有瞿世英君所译美国顾西曼的一本,所以本书音译的固有名,凡瞿译本所有的,差不多都沿用了。有音译检对表,附在书后。
[book_title]第一编 绪论
(一)哲学的定义
哲学是希腊文philosophia的译语。这个字是合philos和sophia而成的,philos是爱,sophia是智,合起来是爱智的意思。所以哲学家并不自以为智者,而仅仅自居于求智者。他们所求的智,又不是限于一物一事的知识,而是普遍的。若要寻一个我国用过的名词,以“道学”为最合。《韩非子·解老》篇说:“凡物之有形者,易裁也,易割也。何以论之?有形则有短长,有短长则有小大,有小大则有方圆,有方圆则有坚脆,有坚脆则有轻重,有轻重则有白黑。短长、大小、方圆、坚脆、轻重、白黑之谓理。”又说:“凡理者,方圆、短长、粗靡、坚脆之分也;故理定而后可道也。理定,有存亡,有死生,有盛衰。夫物之一存一亡,乍死乍生,初盛而后衰者,不可谓常。惟夫与天地之剖判也俱生,至天地之消灭也不死不衰者谓常。而常者无攸易,无定理。无定理,非在于常所,是以不可道也。圣人执其玄虚,用其周行,强字之曰道。”又说:“万物各异理,而道盖稽万物之理。”“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他所说的理,是有长广厚可以度,有轻重可以权,有坚度感到肤觉,有光与色感到视觉,而且有存亡死生盛衰的变迁可以记述,这不但是属于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质学等的无机物,而且属于生物学的有机物也在其内;并且有事实可求、有统计可考的社会科学,或名作文化科学的,也在其内。所以理学可以包括一切科学的内容。至于他所说的道,是“尽稽万理”“所以成万物”的,就是把各种科学所求出来的公例,从新考核一番,去掉他们互相冲突的缺点,串成统一的原理。这正是哲学的任务。他又说是“不死不衰”的,这就是“无穷”“不灭”的境界,正是哲学所求的对象。他又说:“圣人执其玄虚,用其周行。”哲学理论方面所求的是“形而上”,是“绝对”,所以说是“玄虚”。他的实际方面是一切善与美的价值所取决,所以说是“周行”。所以他所说的道,是哲学的内容。但是宋以后,道学、理学,名异实同,还不如用哲学的译名,容易了解。
(二)哲学的沿革
最早的哲学,寄托在神话里面。我们古代的神话,要解说天地万物生的原因,就说是有一个盘古,开辟天地;死后,骨为山岳,血为河海,眼为日月,毛发为草木,身之诸虫为动物。要解说民族中有体力智力俊异的少数人,就说是上帝感生的。印度人说梵天产生一切,希伯来人说上帝创世,都是这一类。后来有一类人,在人事上有一点经验,要借神话的力量来约束人,所以摩西说在西乃山受十诫;我们的古书也说天命有德,天讨有罪。这些话,是用宗教寄托哲学,来替代神话的时代。这时候的宗教家,是一切知识行为的总管。但看我们自算学、天文学、医学以至神仙、方技与道家的哲学,都是推原黄帝;印度的祭司、学者、诗人,均属于婆罗门一阶级,就可证明。但是宗教以信仰为主,他所凭为信仰的传说,不但不许人反对,并且不许人质问。然而这些传说,虽说是上帝或天使所给,这不过一种神道设教的托词,或是积思以后的幻相。如《管子》所说“思之思之,鬼神通之”,及后世文人所说“若有神助”之类,实际上是几个较为智慧的人凭着少数经验与个人思索构造出来的,怎么能长久的范围多数人心境,叫他不敢跳出去呢?所以宗教盛行以后,一定有人怀疑。怀疑了,就凭着较多的经验,较深的思索,来别出一种解说。这就是哲学的起原。哲学是从怀疑起来的,所以哲学家所得的解说,决不禁人怀疑。而同时怀疑的,也决不止他一人,就各有各的解说。我们自老子首先开放,便有孔、墨等不同的学说接踵而起。希腊自泰利士创说万物原素,就有安纳西门特、安纳西米尼斯等不同的学说接踵而起。这就可以看出哲学与宗教不同的要点。但哲学的性质虽与宗教不同,而在科学没有成立的时代,他也有包办一切知识(关于行为的知识,也在其内)的任务。他的范围,竟与宗教相等。所以哲学常常与宗教相参杂。老子的学说,被神仙家利用而为道教;孔子的学说,被董仲舒等利用而为儒教。希腊柏拉图学说被基督教利用而为近于宗教的新派;亚利士多德学说在欧洲中古时代,完全隶属于基督教麾下。这全是因为科学没有发展的缘故。
欧洲的哲学,托始于希腊人。希腊人是最爱自然、最尚自由的民族。所以泰利士的哲学,就注意于宇宙观,而主万物皆原于水说。其后安纳西门特即改为无定质说。安纳西米尼斯又改为出于气说。而毕泰哥拉又主万有皆数说。希拉克里泰主万有皆出于火说。恩比多立主火、气、水、土四原素说。安纳撒哥拉斯又说以无数性质不同的原素。看出他们的注意点全在自然界,而且各有各的见解,决不为一先生之说所限定。后来经过哲人派与苏格拉底、柏拉图等切近人事的哲学,但一到亚利士多德,就因旅行上随地考察的结果,遂于道德、政治、文学,玄学诸问题外,建设论理学,而且博涉物理、动物、植物学等问题。虽在经院哲学时代,亚氏所建设的科学,仍为教会所利用;然文艺中兴以后,欧人爱好自然的兴会,重行恢复,遂因考察、试验的功效,而各种包含于哲学的问题,渐渐自成为一种系统的知识,而建设为实证的科学。其初是自然科学,后又应用自然科学的方法于社会科学,而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均脱离哲学而成为独立的科学;近且教育学、美学等亦有根据实证的方法,而建设科学的倾向。一方面,科学家所求出的方法与公例,都可以作哲学的旁证;一方面又因哲学的范围,逐渐减小,哲学家的研究,特别专精,遂得逐渐深密。所以欧洲哲学的进步,得科学的助力不少。我们古代哲学家,用天、地、水、火、雷、风、山、泽八科卦象,说明万有;后来又有用水、火、木、金、土五行的一说。并非不注意于自然现象。但自五行说战胜八卦说以后,就统宰一切,用以说明天文,说明灾异,说明病理药物,说明政制,说明道德,遂不觉得有别种新说的必要。最早的哲学家老子,是专从玄学的原理,应用到人事。孔子虽号为博物,然而教人的学问,止有德行、政治、言语、文学等科;农圃等术,自称不如老农、老圃;读诗,又但言“多识鸟兽草木之名”,可以看出对于自然界的淡漠。止有墨子,于讲兼爱、尚贤以外,尚有关乎力学、光学的说明,或可推为我国的亚利士多德。然自孔学独尊以后,墨学中断。虽在五代时尚有墨子化金术的假托,但并不能有功于学术。因为孔学淡漠自然的关系,所以汉以后学者从没有建设科学的志愿。陆、王一派,偏于惟心主义,阳明至有格竹七日而病之说,固不待言。朱考亭一派,以即物穷理说格物,对于自然现象及动植物等,也曾多方的试为解说,而终没有引入科学的门径。在欧洲因有古代炼金术而演成化学;我国也有《淮南子》《抱朴子》等炼丹术,而没有产出化学的机会,欧洲因有医药术,而产出生理、地质、植物、动物等学;我国也有《铜人图》《本草》等,而没有产出生理、生物等学的机会。所以我国的哲学,没有科学作前提,永远以“圣言量”为标准,而不能出烦琐哲学的范围。我们现在要说哲学纲要,不能不完全采用欧洲学说。
(三)哲学的部类
哲学与科学,不是对待的,而是演进的。起初由哲学家发出假定的理论,再用观察试验或统计来考核他;考核之后,果然到处可通,然后定为公例。一层一层的公例,依着系统编制起来,就是科学。但是科学的对象,还有观察试验或统计所无从着手,而人的思想又不能不到的,于是又演出假定的理论。这就是科学的哲学。例如数学的哲学(共学社译有罗素《算理哲学》)、物理的哲学(牛顿与安斯坦的著作等)、生物学的哲学(达尔文、海克尔著作等)、法律哲学、宗教哲学等。再进一步,不以一科学为限,举一切自然科学的理论,贯串起来。这是自然哲学Naturphilosophie,例如Schaller,Geschichte der Naturphilosophie von Bacon bis auf unsere zeit;Oswald,Vorlesungenüber Naturphilosophie 等)。再进一步,举自然科学与其他一切科学的理论统统贯串起来,如孔德的《实证哲学》 (Philosophie de Positive)、斯宾塞尔之《综合哲学原理》 (A System of Synthesis Philosophy)等,就是守定这个范围的。但是人类自有一种超乎实证的世界观与人生观的要求,不能对实证哲学而感为满足。又人类自有对于不可知而试为可知的要求,不能对不可知论而感为满足。于是更进一步为形而上学,即玄学(Mataphysik)。古代的玄学,是包含科学的对象,一切用演绎法来武断的。现代的玄学,是把可以归纳而得的学理都让给科学了。又根据这些归纳而得的学理,更进一步,到不能用归纳法的境界,用思索求出理论来;而所求出的理论,若演绎到实证界的对象,还是要与科学家所得的公理,不相冲突的。厉希脱说:“正确的判断,在思索与经验相应。”就是此意。所以专治一科学的人,说玄学为无用,不过自表他没有特别求智的欲望,可以听其自由。若是研究玄学的人,说玄学与科学可以不生关系,就不是现代玄学家的态度。
(四)哲学纲要的范围
特殊科学的哲学与自然哲学,都是综合哲学的一部分。我们现在要讲的,是合综合哲学与玄学两级而成。我们可以分作三部分来研究:一是专为真理而研究,大抵偏于世界观方面,名为理论的哲学,就是原理问题。一是为应用而研究,大抵偏于人生观方面,名为实际的哲学,就是价值问题。而对于此等所知各方面的研求是否确当,先要看能知一方面能力与方法是否可靠,所以不能不先考认识问题。
[book_title]第二编 认识问题
(一)认识的起源
第二编 认识问题
(一)认识的起源
古来大思想家思考的结果,每与众人的常识不同,因而有知识与意见相反的结论。希腊哲学家于学问发达的初期,已经把理性、理想(理性的思维)、知觉作为相对立的。最彰明的,是柏拉图所说的想起。他说观念的观照,是超乎体魄的实在,而就是一种知觉。这种知觉是超世界的,与肉体的知觉根本上不同。希腊哲学家的心理说,常常以知性为受动性,有容受、感受等作用。当着他受取或映照真理的时候,精神上如能免掉一切固有活动的扰乱与牵掣,就可为认识本体的标准了。
这种心理说,正与素朴超绝论以模写说为真理概念的标准相合。然而他们有一部分,已把知觉概念修正了。他们虽然说心如蜡板,受外界各种印象以为知觉;然而照他们习用的把握、感知等语看起来,知觉的认识,自有意识上一种能动性,不容放过的。且古代哲人派的学说,已以一切知觉为由客观而之主观,又由主观而之客观之两种运动所成立。这就容易看出来,知觉是属于对象的影响,而精神上即有一种相应的反动。思维是属于精神的自动,而对象能予以发展的机缘。于是乎发生一种问题,就是我们的知识,是从外界来的,还是从自己的精神上发生的?
这个问题的答案,或主张一切知识、都由外界的经验得来的,这是经验论。或主张一切由理性的思维起来的,这是惟理论。自近世哲学最初的世纪培根、笛卡儿以至十八世纪末年的哲学运动,完全为经验论与惟理论争辨所充塞。其间导入认识论于近世哲学的,是洛克的学说。他承认经验有两种源头,一在内,一在外;一是反省自身作用而得的,一是用感官接触外界而得的。而他却排斥惟理论的“本有观念”说。用两种论调:一是说若观念是心的本质,就应凡人一样,然而不合于多数人意识活动的状况。一是说既视心的概念为意识为同一,即不容有无意识的本有观念存在。然而经验论亦不能不承认知觉所与的材料,待加工而后为认识。所以洛克也以为感官内容的发展,与内界知觉的被意识,均不可不借助于心的作用及能力。他对于认识上合理的要素,固已承认了。而他的后继者一部分,又以为内界知觉的发展,也不可不有外界知觉的预想,因而力主认识内容专属于外的知觉。若是把洛克所归功于心力的,都视为外的知觉所给予,那就转经验论而为感觉论,把一切认识内容,都认为发生于官能了。这种感觉论,是因意识内诸要素的并存,而演绎为认识上诸要素间所生的一切关系。无论何等关系,凡在诸要素间所能行与当行的,都是依属于要素的。果然,就不能不遭一种批难,例如最简单的关系,如比较、区别等,决不能从单个的或总数的要素上求出,而多分是特别新加的。
反对经验论的惟理论,欲以所受材料的综合、加工之关系,悉归诸精神作用,而且即以综合的形式为原始认识,即本有观念。文艺中兴时代的新柏拉图派与笛卡儿派均有此倾向。笛卡儿的哲学,本以本有观念为论理上直接自明的真理。而他的后继者却认为心理上发生的。于是意识的表象,不视为现实的,被予的,而认为潜在的,如来勃尼兹《人知新论》 (Nouveaux Essais)所证明的“无意识的可能性”是了。于是经验论与惟理论,因两方间争点渐消,而互相接近。经验论者承认知觉材料,不能不有待于心力的加工,而后成为经验。惟理论者也承认关系形式,固然根于理性,而不能不以知觉为内容。来勃尼兹取近世经验论所反复声明“既不存于感官的,决不存于知力”的成语;而加以“但知力自身除外”的但书,是说明他们结合之枢纽的。
心理上相反对的经验论与惟理论,若用论理的意义来考核他们相反的根柢,就容易明了。经验论所主张的,一切知识都从各别的经验得来,而惟理论所主张的,在从本原的普遍命题上求一切认识的根原。然我们的知识,决不止各别的经验,而绝无经验的普遍性,也是难以建设的。人类的认识,常常由各别与普遍的互相错综。在论理上,由各别的而升到普遍的,是后天论,是经验论所注重的。由普遍的而降到各别的,是先验论,是惟理论所注重的。经验论虽反对绝对的先验论,而不妨承认相对的先验论,因为彼既由特别的而求得普遍原则,那么就说先验的普遍原则,可以演绎到各别问题,也有可承认的理由。惟理论既由普遍的而进向各别的认识,则对于各别经验的要素,更不能不顾,尤为显然。
这样看来,经验论与惟理论的互相反对,都是从心象发生的一点来解释认识问题,都没有什么结果。有一个很明白的比例,我们若要定一种判决的是非,决不能但问这个判决是怎样来的。凭着心象发生的手续,决不足以判定这表象是否真理。心理主义偏重于心象成立的原因,实是幼稚的见解。自康德以后,在认识论上,不是判断作用生起的问题,而是判断论证的问题。不必随心理的法则而求事实关系,乃随论理的规范而求价值关系。不是认识的起原问题,而是认识的适当问题了。
(二)认识的适当
适当一语(Gelten),自洛采始用在认识论上。而从此以来,在现代论理学,特为重要。这个真理上的适当,与经验的意识无关。无论经验的主观认为真理与否,均可不顾,而有绝对的意义。譬如数学的真理,就在没有一个人想到以前,原是适当,就是有人误认为不合,也还是适当。这叫做自身适当,为现代论理学的主要问题。而适当与实在的关系,也因而密切。因为一切学问的思维,其最后问题,即在意识与实在的关系。真理的价值,须看意识与实在有何等关系而成立,而发见这种关系的,就是认识论的任务。所以在认识论上,要论认识,就同时不能不论实在。
应用于意识与实在间之范畴有多种,于是对此问题的解释,也有多种。有一种根本范畴,就是对于其他一切范畴与以一程度的标准者,就是“相等”的范畴。意识与实在虽互相对待,而内容可以相等。但有一种素朴实在论,所要求的实在概念,是在意识上模写“他实在”;所谓“他实在”者,不过是包围意识之物质的实在。这种不待考察与批判而就确定概念的,依康德的学说,名为认识论上的独断论。独断论有二:一是以世界为不外乎我们的知觉,是知觉的独断论(是即产生素朴实在论的世界观的)。一是以世界为不外乎我们概念的思维,是概念的独断论。自认识问题起,而两种独断论都不能不动摇。因动摇而怀疑,因怀疑而研究,这是认识论初起时不能脱的阶段。停滞于怀疑的阶段,而不认研究的结果为可能的,是怀疑论。在“前科学”的思想上已有一种素朴怀疑论,常对于人类本质的有限与认识的有涯而抱憾。他所指的界限,全属于量的。就是我们的知识,凡是关乎体验的,总被拘于短小的时空以内。这种素朴怀疑论,固然与主张经验的知识者有相同处,而不同的一点,就是学问的认识,在于问题的可以解答,而怀疑论考察的结果,则不外乎否定。彼不认一切认识的存在,诚为极端怀疑论的短处;然而怀疑的思想,实为确立世界观时必然的经过点;而具一部分可以除最初的素朴见解,而立根柢的确信。
凡关于一事的解答,正负两种主张,势力相等,而不能为最后决定时,即成立问题的怀疑论,也名作问题论。由问题论的立足点出发,就有种种谨慎而不妄决的思想形式。理论上主张论据与反对论据均可采择的时候,意志常取需要希望倾向的态度,以助他最后的决定。于是因要求而成立臆测。这种要求,可以有各方面的,或属于个人,或属于团体,或属于理性。这种实际的决定,虽可以救怀疑的不快,而颇有陷于误谬的危险。这种危险,在人生实际上不能不决定取舍的时候,原为可恕,而决不可即以此实际的决定为认识。
哲学问题,觉得完全确实的解释,竟不可能;而又觉得一方面的解释,比其他方面确实的程度,较多一点,暂行采取,这是取盖然性的途径的,就名作盖然论(Probabilismus)。近世休谟的哲学,属于此类。
问题论的通性,是对于知识与实在的关系,不敢决定为“相等”。然最易倾向于“不相等”的主张。盖“不相等”虽若与“相等”为同一不易证明的程度,而心理的必然性(非论理的),对于“相等”的疑,最易转为对于“不相等”的信。此外助成“不相等”的意见尚有一端,就是常识上觉得自己意识与其他实在迥不相等,因而想人类知识,完全从毫无关系的“他实在”而来,而且所得的并不是实在的模写,而便是实在,这名作惟相论(Ph nomenalismus)。惟相论的背景,还有素朴的超绝真理概念。因为以人类知识为不过现象的主张,实由有人类知力不能把捉本质的前提附属在内了。
惟相论的建设,也因知觉与概念的区别而演为两种:一是感觉的惟相论,以感觉的知识之内容为真。而以概念为不过表象或名义。其适当的范围,以意识为限。这种见解,由素朴实在论的常识,演而为中古时代的惟名论;又演而为近代的惟物论。一是合理的惟相论,是说一切感觉的表象,不过在意识中为实在的表象与现象,而实在就是概念。合理的惟相论,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数学的,是一种自然科学的理论。他说事物的性质,都不过现象。惟有数量可计的性质,才是适当于真的。这种理论,随时代进行,渐以因果的范畴代相等的范畴;而以表象为实物及于意识的影响。意识内的表象,不是模写实在而是代表,犹如各种记号,代表他所记号的,所以也名作记号说。此说在古代以伊壁鸠鲁派为主;中古时代有屋干与名目论的论理学;近代有洛克与康地拉等继起;而最近的自然科学者用以建设哲学原理,以汉末呵兹为代表为最著。其他一派是本体论的形式,以概念的玄学为立足点。近于柏拉图的观念论。又如来勃尼兹的单原论,海巴脱的实在论。他说感觉世界全体,无论其性质是属于量的,或属于质的,或属于时间性及空间性的,都是“非物质的”或“超物质的”实体的现象。这种惟相论尤注重于意识内面的性质。以内外两种经验,在惟相论上,本不过同等的。在哲学史上常有由惟相论而转入惟心论玄学的。凡为一物而有所现,不但所为现的本体当然存在,就是所现的相,也不能不认为存在,这就是意识。这样,内的经验,一定比外的经验重要。外的经验,不过内的知觉全部以内的一部。意识与其各各状态,是原始的无疑的认为实在。于这个前提以下,对于外界的实在,经多少不确的推论,而始认为可信。于是认定一种意识的根本性质,或为智性,或为意志,作为适当于事物之真的本体;而外界全体,不过构成他的现象就是了。内经验的偏重,是一切新的玄学与认识论上很可注意的事实。
以内生活为重于物质的实在,于是在意识与物质的实在之间,不得不求一别种范畴而认内属的范畴(Inharenz)为适当。这种惟相论的玄学,以意识为实体;而意识的状态与活动,就是由外界的实在还元而来的观念与表象。这种现象的形式名为理论的惟我论(Theoritische Egoismus)。
以上各种理论,都是以假定精神与物质互相反对之旧观念为基本,而以物质为现象,以精神为被现之本质的。要超出这种范围,止有把精神与物质都看作现象;但这么一来,他们的背后就止剩了一个没有内容可规定而完全不可知的“物如”(Durgansich)了。这是绝对惟相论(AbsolutePbanomenalismus),后来也名作不可知论(Agnostizismus)。他所认为本质的“物如”,既不能用外界现象,也不能用内界现象,又不能用内外两界相互的关系来理解他。所谓实在的现象,既分属于这两界而两界间永远互相关系的物质与精神,又说是同出于全不可知的“物如”,而不能加以说明。这样的“物如”,并没有解决一切问题的效用,不过假设的一种黑暗世界罢了。
现代又有绝对惟相论的一派,其动机在以“物如”的概念为不必要。他们以为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依原理本不好应用到实在与意识的关系上。意识与实在的关系,凡相等、因果、内属等等根本范畴,均不适用;而所余的止有“同一”的关系。就是一切实在都表现为意识;而一切意识,都是表现实在。这种意识一元论普通称为内在哲学(Tmananeute Philosophie),最近也称为新实在哲学(Neue Wirklichkeits—philosophie)。他是一种否定“物如”概念,不许于现象背后追求与现象相异的本质,而与实证论相近的哲学。然而这种哲学,既然有意识与实在为同一,对于知识的真伪,与他们价值的区别,要加以说明,是很难的。
照这样看来,种种学说,不过程度的差别,对于真理概念,都不能确实的规定。因而认识问题,仍不能解决,不能不别开一条解决的道路,那就是康德的“认识对象”的新概念了。
(三)认识的对象
前述一切认识论的思想,都是以超绝的真理概念之素朴假定为前提,而以认识的意识与所认识的对象“实在”为互相对待的。无论在意识上取入这个对象,或于意识上模写他,或以意识为记号而代表他,要不过以同一根本思想,由各别的形式而表现罢了。由这种根本思想而发展的各种学说,都注重在应用范畴以说明意识与实在的关系,而意识与其内容,一经玄学的区别以后,再要联合起来,竟不可能。要脱去素朴的前提而确立自由的认识论,当采取批判的方法。
我们在一切知识上,常遇着作用与内容的根本区别。照意识的体验,两者实为不可分离的结合,因没有全无内容的作用,也没有全无形式的内容。但意识作用,得于各各内容生种种相异的关系;而别一方面在同一关系上,得分别保含种种不同的内容。以意识作用与意识内容作完全独立的观察,则不能不想为意识作用以外,有独立于此作用以外的内容(如素朴实在论所用实在的概念,又如物如的概念)。而且不能不想此内容为非认识的关系而纯为对象。虽然,与意识全然无关系的实在,决非可以存想的。因为一想实在就被认识,就仍为意识内容了。所以到底认识的对象,除意识内容以外,竟没有可以表象的。
我们必须于素朴实在论的前提以外,把对象的概念,别行考定。这个概念,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中首先提出的。在意识自身,是由种种复杂的内容综合起来的。由这个综合而统一的意识对象始成立。此等被综合的分子,本稍有独立性而可以发展为表象的运动,而且此等分子,决非从统一中产生,而自为极大全量的实在之一部分。自彼等结合为统一的形式,而后成为意识的对象。因而对象不能在意识以外为实在,必在意识上内容各部分互相结合成统一的形式而后为实在。所以结局的问题,是在何等条件下,这种由复杂而合成统一的,始有认识的价值。因为我们所研究的,是人类的认识,所以我们的问题,是在何种条件下,这个在经验的意识上,由复杂而合成统一的对象,于个人或人类的表象运动上,始有意义。有意义的对象,一定是结合的方法,完全由于客观的要素自身,而对于一切个人之综合的方法,可以为规范的。惟有看诸要素为要素自身客观的关系,那才是人类概念上对象的认识。因而思维的对象性,是客观的必然性。但是那一种要素是客观的必然性的,这是由思维之经验的运动而定的。认识的对象,照康德思想的倾向,在认识自身最初发生的,是“我们”自己。
在经验的意识,一切由实在要素所结合的群,均由于个人自身经验的自觉,而为实在之无限的全体之切断面。无论是物的概念,都不过在全体实在中选出最少小的;而一切意识与认识的对象由各个组成的,无论有何等多式的关系,决没有互相表象的。无论其为文明人成熟的意识,或科学概念,凡此等最高的理论意识,也决不能包括实在的全体。多式要素的综合,就在人类的意识,所以人类的认识,不能不受限制。在知觉上所得,本不过经验的意识所能感觉的一部分之选取。由知觉而概念,由概念而较高的概念,一切进行,无非割弃殊别的特征,而维持共通的特征。这种思维作用,论理学上名为抽象的。这种论证的结果,是由实在的不可忽视之多式中而取其有选择之价值的。在概念上有着一种把世界单纯化的作用,在人类有限的意识上,要支配自己的表象世界,算是惟一可能的方法了。
照这个意义,一般通用的,就是意识自身发生他的对象,又从实在的要素中发现内容,而形成自身的世界。我们愈见到这种认识就是实在的部分,而且是最有价值的部分,就愈知道认识自身不外乎诸要素的经过选择与整理而综合起来的。我们对于单纯知觉,已经名为对象。这决不能独立而为实在。我们的对象之成素,是由参入的诸要素与不能参入我们狭小意识范围内的他种无数关系组成的。照这种情形,我们自身,就成对象。他就是实在,不是不可知的物如之可知的现象,而是实在的一部分。他也是实在,而决不能当实在全体。不但成素,就是结合此等成素而为对象的形式,也根于实在。这样形式与内容,都属于实在,而经我们的选择与整理发生新状态,只是这个我们生出对象的一点,是我们认识的真理所存。而认识中生出这种对象的动作,也是有实在价值的创造物之一了。
我们看认识的本质,为自宇宙无限丰富内容中,行选择的综合,而创造一特有的世界,以为意识的对象,自然要考察到本质实现的各种形式。最初可分为“前科学”的认识与科学的认识两种。“前科学”的,是初步的素朴的认识活动,不过于无意识中产出的世界。到科学的认识,才是有意识的产出之对象,而这种产出的方式,又可分为由形式出发,与由内容出发之两种。由这两种而发生惟理的科学、与经验的科学之区别;而前者比后者觉得由综合而产出对象的特色,更为鲜明。属于惟理的科学的,第一是数学。在数学上,不是由意识受领对象,而是有意从内部产出的。关系此点,数与空间形式同样。经验是构成算术的或几何的概念之机缘,而此等概念,却不是经验的对象。数学的认识,于自然上有无与其内容相当的实物,毫无关系。于他的本质上,就直接指出认识的本质,因为无论其出于经验的原因,或感觉的想象,苟其为有意规定的反省而一度产生对象。例如圆,如三角,如对数,如积分等等,则由此而进行的一切认识,不能不为这种自己产出的对象所制约,而对象的真否,就依属于对象之客观的本质了。
数学以外,可认为惟理的科学的,是论理学。论理学之关系于思维的形式,正如数学之关系于直观的形式。论理学的自产对象,与思维依属于对象的关系,均与数学无异。我们对于数学的与论理学的形式之知识,所要求的适当,不但一度考察,而于科学概念确定以后,可以要求一切规范的意识之普遍的必然的承认,并且这等知识,对于事物全体的规定力,也认为适当。数与空间量的合法性,即代数与几何学的认识,既为物理学所证明,而且存在于科学所叙述的自然法之内。至于论理的形式之适当,对于我们有实在意义的程度,在于我们的世界除完全由此形式规定的以外,无可表象的一点而已。这么看来,数学与论理学,所有真的性质,并无区别;而两者均以实在的形式为限,不能由此形式而对于我们的认识,演绎为实在内容的规定,亦互相类似。于是实在之理论的数学形式,与实在之由此等形式而独立的内容,仍不能统一,而稽留于最后的二元性。要求统一,止有乞灵于普遍的实在之绝对的全体。而全体实在为我们所能求出的,不过科学的认识所特有之小部分而已。
经验的科学,也用他的方式表示人类认识之选择的特色。他与惟理科学的区别,在出发点不同;而经验科学中,又因认识目的之不同而自生差别。经验科学的一部分,以纯论理的价值(即普遍性)为认识目的。普遍的论理价值,在求得物与事之类的概念就是类型或法则。此等类型或法则,所以对于一切特殊事物,有实在的适当,因为事物与其互相关系的总和,就是自然。这是与宇宙有根本关系的。有一种科学活动,与自然研究对待,而以理解特殊的个性为目的。特殊个性,缺少论理的根本价值之普遍性,他所以得为认识的目的,因为有一种内在的价值。这种价值,属于人类所得的经验与所产的成效,就是文化。文化为人类历史的产品所结合,与自然的宇宙对待而为历史的宇宙。在这个历史的宇宙上,也是行普遍的合法性,也是全体实在的一部分,所以不能不受范于特殊隶属普遍之根本关系。关于历史的事变与历史的产物之研究,并不是以异于自然科学之方法论的与原理的研究为目的,而在乎以历史的连络关系求价值的实现。因自然科学仅注意于普遍性之论理的价值,而历史研究,遂含有别种价值的意义。然历史研究上的价值,又不在乎对象的道德化,而在乎对象自身于科学上显有价值的关系。所以古今一切事变,并不都是历史,历史之所以为文化科学的对象,是在无数事变中,把对于人生有重大价值的选择出来,而构成一种对象。这种选出来的,决不是原来的事实,而是从方法论的研究上,构成浑然的对象。所以经验科学乏自然的宇宙与历史的宇宙,都是科学的思维之新构成体。所谓真理,并不在乎与心以外之实在物相等,而在乎内容之属于绝对的实在,但又决非实在的全体,而特为人类知识上所窥见的一部分罢了。
科学经验的方式,既然用自然研究与文化研究之目的而分类,就与冯德所提出而现在最通行的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分类法不相同了。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分类,基于内外两种经验之心理的二元性,而实基于自然与精神对立的旧式玄学之二元性,照现代认识论的批判,这是无关于科学研究之对象的。现代认识论,由绝对实在之同一群中,取出以普遍的合法性为目的者,作为自然认识的对象;别一方面,就在取出以个性化的原理为目的者而形成历史的对象。以上两种分类法的不同,对于心理学,很有关系。现代形成心理学的任务,是由个人心理学的精神物理之基本研究,而达到社会心理学的复杂现象,历史上分别研究的界限,早已破除。然在个人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的中间而对于一切补助科学为根本前提的,是内感官的认识,就是意识的自觉。所以照主要材料的本性上看来,心理学应从法则科学的意义而属于自然研究。于文化科学中列入心理学,是按性格学的方法,而以对于单独的事变,或类型的构造,要求出心意个性时为范围。若照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分类法,心理学仅能于精神科学方面保存狭隘的位置。人常说心理学是精神科学的基础,因为各种精神科学尤是历史科学,均是人类行为的过程而借以看出人类之意识的。然此等说明,于研究的事实上,没有何等关系。科学的心理学,研究普遍法则到极点,于历史研究上,也没有何等关系。大历史学家并不有待于今日精神物理学者的实验与审问;彼所用的心理学,是日常生活上普通人的心情与人生经验,与夫天才与诗人的洞察。以这种直觉的心理学构成科学,现在还没有能达到的。
常有人想按着科学的内容分类,就觉得科学的对象,不是可以这样单纯的取出,而是由科学的概念作用构成的。所以科学的区分不能照纯粹的科学对象,而止由科学的经验。我们若照各科学的实际工作上分成各部分,又把他集成各类,决不是适应于论理的区别,而是随各人的趣向,有倾向于自然科学的,就在类型与公则上注意;有倾向于历史研究的,就在各别价值上注意;常常是互相交叉的。这种要素,最微妙的连络,就在于特别价值上求出因果关系的机会。这种自然与文化研究的一致,就可以理会这两种都是世界最后价值研究所实现之合法的过程了。
虽然,就全体而言,认识论于承认特殊科学的自律性以外,已不能再有何等较远的进行了。在方法论上,人常常为寻求普遍法式以齐同一切特殊科学之意见所迷误。要知道科学对象的差别,就是因为整理对象的方法不能不有差别。认识论中,既然了解这种对象由科学思维之选择而生起,断不至误认真理概念的要素,对于特殊科学,可以按科学的本性而规定;而且这种方向,也是给人类对于世界的思想,有取得各种形态的生动性,而不至局促于一种抽象的模型了。
[book_title]第三编 原理问题
认识是能知方面的问题,他的对面是所知问题。哲学的所知是普遍的原理。对于各种经验而起“这究竟是什么”的疑问,是实在问题;又如起“这是什么样出来的”的疑问,是生成问题;今分别讨论如下。
(一)实在论
实在问题的起源,由于常识上虽即以经验所得为实在,而学者研究的结果,不得不做定一种较真的实在,而以经验所得的为现象,所以有真的实在与现象的实在之对立。这是对于实在概念作价值的区别,并不是以现象为虚无为假托,而视为第二次的实在,或第二种的实在,就是“单是现出来的实在”的意义。现今科学家以原子为真的实在,而我们知觉上的一切物象,均视为原子的现象,也是此意。
本质与现象的区别,起于哲学家在自己意识方面,发现思维与知觉的不同。彼以为哲学家任务在于知觉所给的现象以后,用理性的思想,求出真的实在,所以有后物理学(Methaphysik)的名词,就是我们译作玄学的。因此名物的本质为玄学的实在,而名现象为经验的实在。后来又参入认识论的色彩,应用绝对与相对的范畴;以本质为本自实在的而名为绝对的实在,或即名为绝对;以现象为系于真的实在而存立,所以名为相对的实在。
现象既不是真的实在,现象界所有的物,能不能看作实在呢?我们所名作“物”的,一定有什么性质,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候,在常识看来,可算是我们意识以外独立的实物。其实不过是我们的感官领受种种的刺激,而总合他们的性质于意识中,构成一个统一的观念(现象)。这种统一的观念,叫作“物”。物的区别,就在乎他们性质的区别。所以别一个时候,见有同一性质的,就认为同物;性质不同的,就认为异物了。但是这个假定,于经验的实在上,觉得不合。我们常见一物,经若干时而性质有点改变,还是此物。又一方面,也常见完全同一性质的两物(例如同一工厂所出同一号码的缝针),所以物的自己同性的话,不是与他的“性质常同”相一致。有两种印象相似而不能认为物的同一性;又有两种印象相异而不能认为不是物的同一性。例如有两个台球,我们觉得是完全相等的。若把他们打碎了,觉得与从前的球完全是两物了。这种在我们的实际知觉上,不过印象的等与不等罢了。所以不管印象的相似不相似,对于印象而想定为物的自己同一性,这纯是我们概念的要求,为要深入事物而考察,所以作此理解事实的假定。怎么样可以证明这个要求,凡知觉在体验的现象物里面,果有实际同一物存在么?我们试取一片白垩而把他们打碎了。他本来有一种性质,可以与他物区别的。现在分一片为数片,并没有性质上的区别,不过形与量的区别。然而一物已成为数物了,这对于我们所期待的同一性什么样?反过来,如有许多铅屑,本不是一物,若加热而溶成铅块,形与量又成为一物了。又如望远丛林,浑成一体,近看起来,是树的集合。这种树,一看似是独体,而实由根干枝叶等各物组成,也不过如丛林的集合体。更取木片而投在火中,更散为无数琐碎的灰,我们更从何处求物的同一性呢?
这么看来,经验的“物”的概念,大部分是不过一时的,不能满足同一性的要求。这么样还有确定不动之物的概念么?实际上保有自己同一性的物果可认识么?于是为求确定之物的概念,不能不求标准于特殊科学的思维成哲学的思维。在经验界既求不到物的实在,那就不外乎求诸现象背后的一法。物理的探求既无所得,就不外乎用玄学探求的一法。这两法中的真理,就是对于现象物的实体。常识上对于物的诸性质,本不视为有同等的价值。我们求实体的思维,就从这种已知的事实入手。我们虽并没有明确的表示,而在习惯上,常于经验的物,作非本质性(偶然的特征)与本质性(本质的特征)的区别。前者虽变化消灭而物的同一性如故,后者一有变化消灭而物的同一性也跟着改变。我们对于物的区别,常常于不知不识间依内属的范畴,由多数性中选择要素,以结合统一而为物的概念。这不但行于常识之物的观念,就是科学与哲学的实体概念,也基本于选择。实体概念,由于本质性的迭次选择而达到,我们现在不能不一问选择的根据与权利。
我们第一要考察的就是在物的经验上同一性,所必不可缺的性质。我们第一遇着的是位置,例如方转的台球,在那里动与怎么样动,是同一重要的问题。这个印象上的空间关系,是知觉全体所不可缺,很明白了。然而并不是一切物都有这种位置的联带,例如植物的产地,动物的居所,虽于生活上很有关系,而不必计入本质性。
现在要讲到颜色了。设使我们把白球染成红色,是否同一物呢?我们一定不假思索而答应“是的”。这么看来,物的颜色,虽有催起快感与不快感的效力,而于物的本质性上,亦非必要。于是可认为本质性的,惟有材料与形式了。设使我们把台球磨成骰子形,就不能认为球了。又如把同式的象牙球来换他,也不能认为同一球了。这似乎形式与材料,同一重要。然使我们有一个用蜡团成或粉搓成的球,再团再搓,成为鸡卵形或骰子形,或其他种种的形,还是认为一块蜡或粉。这是形式又随便,而所余止有材料了。
但我们又转过来,例如河流的形式,大体不变,虽水量有增减,水色有清浊,而我们还认为同一物。又如有一手杖,用了多日,曾换过新柄,后来又换过金箍,后来又换过干子,几乎原来手杖的材料,渐次的全数换过了。然而还是这个手杖,这是与我们身体在生理学上所考察的一样。
然而以形的不变为构成同一性的公式,也不见可靠。凡有机物,时有形与量变化很多的。例如檞实与檞树,同一植物,若从他的发展过程之全部变化而断为同形,恐只有科学的考察而不是素朴的观照。又如有机物的同一性,虽于全体上割去一小部分,并无损碍,如断指、断臂等是。若断了头,似乎同一性消失了,然而蛙却无碍。这是生理上实测过的。这样看来,同一性存否的界限在那里?我们得为概念的规定如下:凡一物虽有几部分失去,而全体的连络统一,仍不受障害,仍得持续他的生命的,可认为与前同一的生物。这就是不专在形式,也不专在质料,而在生命的持续性。就是有机物只要生命连续,他的形与质虽有变换,不失为同一性。
我们还可以推广一点,即普通语言上不很愿意叫他作物的,例如人格的同一性,虽个人的意见、感情、信仰在生存间有多大变化,除了病的变化以外,总认为同一性。最后如国民与国家的统一,国民的内容,虽人数如何加减,时代如何推移,而国民的同一性如故;国家有历史的统一,虽经大变化,而国家的同一性如故。
这么看来,物的同一性,由于本质性概念的规定,而区别本质性与非本质性的选择原理,随立场与视点而不同。在特殊科学上,物理学、化学为一类,生物学、心理学为一类,历史学为一类。有三个要点,为选择本质性的标准,就是质料、形式、进化。这三点就是构成实体概念时所不可缺的标准,就是于变化的经验中求出不变化的实体的方法。这里面有时间的要素,就是不变化的对于变化的关系。在特殊科学上分为二道:一是导入普遍对于特殊之原有的关系;一是导入原因对于结果之构成的关系。
依第一思想倾向,凡是普遍而不变的,可以为真的实在。例如化学上的元素,自安纳撒哥拉斯,已有此明瞭观念。或如海巴脱所讲绝对的性质,乃至多数个体中所发见物质之类的概念,与柏拉图所提出的观念(Idee)相等。柏氏说美的物含有美的观念;物体的温或冷,是温或冷的观念来去的结果。这是以各个物象,均为现象的实在,不过因隶属于普遍的而分得一点性质。是以普遍统特别的普遍主义。
虽然,此等普遍的实体,如元素,如观念,不过变性之物的概念。这种变性之物的概念,与实在之物的性质,不能一致,所不待言。而且构成概念之抽象的过程,不能不屡作较高的比较与分解,以达于最后惟一之普遍的。所以化学元素,递次增加,而最后乃归宿于单一根本原素的假定。然类概念固不能不单一,而对于物的内属范畴的本意,所说结合复杂而为统一的,不能不渐次离远了。笛卡儿之延长的实体与意识的实体之概念,与海巴脱所主张有单一性质的实在,从根本上讲起来,已经是变性之物的概念了。这种不是物质与精神对待的普通观念,最后就归于“自然”。凡自然科学上普及的思想,都以为物质是带有普通的能力、元素、法则,以为真的实在,而一物个物,都不过一时现象。
有一种宗教感情,与这种玄学见解一致的,他以罪恶视个物,不认他们有何等存在的价值,而主张没入个体于全体的神。反对此等见解的,有一种价值感情,于个体上主张人格的意识,以自由与责任为原始感情的。又使我们姑除去感情,而对于上述的普遍主义尚有纯理论上重大的批难。普遍主义不能解决下列个体化的问题:怎么样由普遍实在产出特殊个体?为什么物的元素,在这个地方,在这个时候而以这种状态结合为个物?若说是这些物体,都是实在交代的产物,这交代从那里来的?在实在本质上,不能有这个交代他们说明的思维,不过由一个物而屡屡追溯到以前的个物,陷于无限的往复就是了。于是乎可以进行的,止有以最初存在的个物为真的实体了。而这种个体主义,从对于个物的思想,有不同的规定,而展为各种形式。
第一是德谟克利泰的原子论(Atomismus)。他所想到的个性,远多于现今的原子论。现今原子论,还是化学上分析的类概念,又用消极光把他分析了成为电子,这不过是回向普遍主义的一条较好的道路。德谟克利泰说原子的质料是相同的,而他们的量与形式各各不同,且各有相当的方向与速度,以行他固有的运动。文艺中兴时代的粒子论(Corpusculas Theoric)是继承他的理论的,然而在物理学、化学上竟不能成立。于是此等科学对于个体主义,不能不放弃了。
有借亚利士多德学说而以生物学维持个体主义的。亚氏曾用隐德来希(Entelechie)的概念,证明有机形体之个性的生命统一为真的实在。就是质料为要实现他的形相而发展为个物。这种用以发展的质料,在各别存在时,已有现为生活的实在之意义与价值了。这是最近于物的性之原本的范畴而历史的最可维持之物概念的一种。
玄学的个体主义之第三种,是来勃尼兹的单元论(Monodologie)。他以为万有由无数的单元成立。此等单元有同等的生命内容,以特殊的状态发展而生活。这些单元,都是世界的镜子,都能表象全宇宙,这就是一切事物的生命所以统一的关键。然而各单元与其他单元全为别物,因世界不容有两相等的实体。又一个单元与其他单元的表象内容并无区别;所区别的,是他们表现宇宙,清晰与分明的程度,随他们的个性而有差别。于是有疑点发生,这些单元怎么样互相映照?若每一单元,不过表象自己与其他单元,是我们所得到的不过互相对照的全统系,竟没有绝对的内容了。这就可以见普遍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对待,一引入精神实体的形式,而遂为概念的难点所集注了。
缘这种概念的难点,而我们要用概念来规定个性,是事实上所不可能的。因为我们规定个性所用的性质,都是从特殊上抽出来的共通点,就是与别的个物相通的类概念。个物的特性,只有结合各种性质的方式。这种方式,必要用特殊的表现法,不能用具有普遍意义与他物同等相当的言语去表示他。所以个体不能用言语表示。个性不能以概念记载,只可感味。历史上的大人物,与不朽的艺术品,我们只能以内面的态度体味他。个性与各个性间之关系与状态,决不能以概念完全理解他,而只得用美学的体验。
依纯理论的考察,普遍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反对,直接由物的概念之构成上采出来的。我们用概念规定的物,本成立于普遍意义的诸种性质,以一物与诸他物区别的,全由于从无同样之结合性质的方式。普遍主义求真的实在于普遍的性质,而以特殊之结合性质而生的现象物为第二次实在。个体主义,以特殊结合的物为有价值的本质;而以所由构成之普遍的性质为第二次的实在交换而得的要素。所以关于实体问题,普遍主义,是与化学的机械的思想一致;个体主义,是与有机的思想一致;两思想的相违,由于物概念的结合上有不同的选择。
依第二思想倾向,常住的本质与变化的非本质之区别,有本原的与派生的之关系;或名为构成的特征与派生的特征;而往昔常区别为属性与式样。例如笛卡儿以物体的延长为属性,而其他一切状态,是由延长衍出的。心的属性是意识,而精神活动及表象感情意欲等,都为意识的式样。式样常以一定的关系,与一定的条件,由属性产出,所以对于本质为相对的性质,而属性为物自体所借以构成的,所以为绝对的性质。物体之化学的本质,由实体的根本性质而成;色、臭、味等等,对于各个感官的关系而派生的,便是式样。我们人类的本质是性格,对此不变的本质而生出各个活动,行为的状态,这是派生的现象,而为本质的式样。
这区别若全是正当的意义,也以经验的认识之关系为限。因此种区别,基于因果关系之事实的知识,而非关系于论理的形式,若再推到这个范围以上,就不得不陷于玄学的难点。属性与有这个属性之物的自身,不但我们言语上,就是思想上,也不能不有区别。以属性对物自身,便与式样对属性无异。语言中语词的判断,如“甲”是“乙”的一句话,并不说主词与语词一致。我们说糖是白的甜的,并不说糖就是白,就是甜,而说糖有白与甜的性质。物自身是不指一性质而为诸性质之所有者。洛克以实体为“诸性质之不可知的保持者”,就是这个意思。
以实体的不可知而主张不必考求的,不但现代的实证哲学,实自英国观念论者勃克莱发起的。依勃氏意见,性质以外无物。例如有一颗樱桃,若把可视可触可臭可味的统统去掉,就没有什么了。他否定物体的实体,故所取的实体,不是感觉的集团,不过观念的一束,这就是他的哲学被名为观念论的缘故。在彼以观念为精神状态或活动,还没有否定观念的实体。到他的后继者休谟,又应用樱桃的理论到“我”上。“我”不过表象的一束。休谟在他的少作论文(Treatise)主张过,后来因招同国人反对,改作“研究”(Inquiry)的时候,就把这个主张删去了。照他的主张,实体的观念,可用联想律来说明他。实体不可知觉,不过基于同种观念屡屡结合的习惯而为想象的产物。
但我们取“我”的观念考一考,觉得自姓名、身体、职业、地位以至于内界的表象、思想、感情、欲求,用“我”的名统括起来。我们固然不能确说,在这些性质与状态以外,还有一个“我”在那里。然而对于休谟之“我不过观念一束”的学说,在我们人格感情上不能不反抗。而且这个反抗,除了感情要素以外,还有理论的要素。以诸性质的统一为“物”或“实在”的意义,决非指诸性质偶然的并列,而必为互相结合的。洛克说明范畴,谓是在意识上统属一切来会者之意义。这可以适用于一切的概念与实体的概念,就是诸性质的统属,决非并列而是结合的。
这种诸性质的统属,可有两种观察:一是全视为心理的(主观的)事实,不过借内属的范畴而实体化。一是以为若干范畴上,被表象的统一关系,适合于对象的,而有客观的意义,就有认识价值。后一说是康德用以反对休谟的。这两种观察,均不能于被统属的诸性质结合以外,别有所谓独立的实在。综合的统一,关于其形式,决不能为事实的规定。而一方面,这个形式,又不能实际的分离,而与由此形式所结合的种种要素之复合体相对立。所以实际之认识的工作,不能不由经验所示的诸种统一关系上,返求诸以本质的性质规定所存于知觉上一时的物观念的根柢所存之实体概念。而追求这实在之本质的要素,不可不有质与量的区别,即内容的性质与形式的规定之区别。
实在的量 实在的量,可分为数与大两种:
以数论,我们所经验的现象物,数实无限。我们狭隘的意识,止能得他们一小部分的截断面。这些所经验的部分,不但依属于体验范围,而且在体验中的一部分,又因记忆所存的标准,而依属于统觉作用。精神上无意识的作用,既融合新旧,而产出普通的表象;而有意识的作用之认识,又把他们的特殊性质淘汰了,以行单一化而构为概念。这种概念上的单一化,在自然科学上取“类概念”的形式;在文化科学上取“全体直观”的形式,各依他们适应于认识目的之选择的原则,以抽象非本质的而达到概念上的单一化。若就统一一切存在物与一切生成事而言,就是自然的宇宙与历史的宇宙之意义。
对于“前科学”的思维中之物概念,与“前哲学”的即科学的思维中之多数的实体概念,而设定真的实体之惟一性,是一元论。这一派多以神为惟一真的实在之代表的名词。如希腊的安纳西门特是特以万物最后的原理为无限的,而名为神的。近代哲学,如斯宾诺莎、费息脱、色林、黑格耳、西利马吉尔都沿用过的。这种一元论,对于种种现象物,并不视为冷固的,而以排外的状态相对;而以为相流通,相影响,相联合,相移变而互为亲密的关系。力学上以此种关系为一切原子,交互的引力。康德以人目与世界物体间媒介的光线,说明“实体交通”的意义。与古代斯多亚派“万物一致”的思想相近。而一物既能影响于一切物,结局就是一切,如安纳撒哥拉斯所主的“万物共存”说,尼哥拉斯·库沙奴的“万物遍在”说,都是一致的。于是乎一切是惟一的统一,一切是溶解于惟一的自然。只有这个是可以当“真的物”即“实体”之名。现象决不是真的实体,因为现象非同一性,而且不绝的生灭变化。现象不过是神性(真的实体)的变化无穷之式样。神是一,也是一切,因为一切式样都是属于神的。这一种形式的一元论,也名作泛神。而纯粹由这种思想建设的,是斯宾诺莎的学说。他以“神—自然”的思想为基本,以“多”为他的现象,以“一”为他的本质。而“多”与“一”之思想的关系,不外乎内属的范畴。神即原始物,有属性,又有限定属性而散为各个现象物的式样。例如一块蜡,他的可以膨胀的质量,是属性,他的变化无方的状态是式样。把这个关系应用到宇宙上,一切现象物的本质,仍是一,不过存在的状态各各不同。所以实体就是“神—自然”,而第二次实在之现象,不过是“一”之真的式样。然这不过一个现象的“多”统属于实在的“一”之形式;而这个内属范畴以外,又有同等重要的因果范畴。应用这个范畴,那就“一”是原因,而“多”为随于这个原因的结果,神是能产者,世界由神所产的物而构成。神是本原的实体,而现象是派生的实体。
神的一与物的多之关系,从内属范畴,有泛神论;从因果范畴,有理神论(Deiotische oder teistischen form)。在第一式,神是原物;在第二式,神是原因。即内在性与超越性的区别。两式的共通点,是本质为惟一性的,不受何等制限,因而绝对的独立。至于多数的现象物,由我们经验上特定的内容互相制限,为有限的。
无制限就无可规定,如埃利亚学派之“有”的概念,以“有”为惟一而且单纯,排一切变化而且排一切的多,说“有”是不可以言表的。中世纪神秘派的柏拉丁以这个不可言表的为超越一切差别而有不可知性的单一的本质。后来的“消极神学”(Negativen theologie),就说神是一切,他没有特殊点,所以无名。就说是“反对的统一”,因而超越现实界特定的内容互相区别的一切反对。于是所说“一切即一”,不但对于我们的思维,就他自身,必是无规定的。以无规定与无制限相合而为神之无穷的特征。
虽然,此等神秘说,虽受欢迎于宗教的感情,而不能满足知识的要求。我们的知性,要有区别,有规定,才能理解。若立一个毫无内容规定的单一实体概念,就难以说明那些表现多状的现象物。这难点最显的是埃利亚学派,他们立一而排多,且否定变化运动。于是“一”不能出自身以外,而多与变化都不能实现。这个“现”自何处来?怎么样来的?他们没有说明的方法。这个止能名作无宇宙论,就是这个现象的宇宙,在真的实体里面,就消灭了。不但埃利亚学派,就是后来的一元论,对于单纯本质发出复杂现象的问题,终是不能解决。
一元论不能更进,于是他的反对方面多元论起。海巴脱的反对一元论,最为扼要。他说若果以“一”为原理,将不能演出“多”与“生成变化”。多不是由一出,复杂不能由单纯出;在经验上的关系,就看出复杂的现象,都是每一物与其余多数的物相关系而成立的。一切物的性质,都是相对的意义,因为都是一物与他物的关系,从没有一物单从自身产出的。物理的性质,例如色,是与光的条件有关系的。心性的性质,如表象、感情、意志等的倾向,都是与一定的单独内容有关系的。而且对于生成问题,若说是从一物出来,就无从把捉,若是缺了与他物交代的关系,那就什么是开始,什么是趋向,什么是动作的对象,都无从想出了。每种动作,止能想作反动。推想全世界,是带着复杂性质的凡物,与他们彼此相应的效力,把无数物体间的关系,组成一个网的样子。
海巴脱氏既想定多数本原的实在,而以实际的生成变化,为由本质的无变化的多数之实在交互成立;以否定一元论生成变化由“一”开展的理论;又因一元论有以生成变化为实在往来的假定,而亦不能不立一种“超经验的空间”之概念,以供给实在运动之场所。这个概念,是从物理的事物之运动,结合及分离等所不能免除之“经验的直观的空间”之概念而来。关于这一点,看出多元论而说明现象的复杂变化,不能不有一种包括的统一。而这个空虚的空间,乃不能不承认为有,而与说实在无异。这是不行于多元论的。
一元论与多元论,均有不满足之点,不能不求一种结合一元、多元的系统。这一类是以来勃尼兹的单元论为最完全的形式。无内容而抽象的“一”,不能生“多”,散漫而没有余地的“多”,不能生“一”;“一”与“多”须不是派生的,而是本原的,才可以结合。于是由“一”的惟一性,单一性,而更加以统一性。我们的表象,状态,简单的知觉,抽象的概念,都是有复杂的内容,而以一种形式结合为不可分解的统一。康德于《纯粹理性批判》中,规定综合的原则:说不是由形式产内容,也不是由内容产形式,实以形式统一内容为一切意识的根本性质,就是受来勃尼兹学说影响的。单元论应用此思想于玄学,由部分对于全体的关系而加以部分等于全体的原理。宇宙复杂而统一,他的各部分等于全体及其他一切部分。这个“等”是相等性而不是一样性。一样性是一切原实体毫无质的区别,只以位置变化为区别,如近世原子论是。单元论,以一切实体(单元)各有一个与他实体相等的世界内容各以单一特殊的方式结合起来。这是一方面对于普遍主义与个体主义的要素,他方面对于一元论与多元论的要素,都是等分考察的。宇宙的同一生命内容,于他的各部分中各为特有的结合以成特殊的统一。一切这等部分,与全体及其他部分互相等,而又各有其独立的本质。相等性与统一性存乎内容;而差别性与复杂性存乎结合的方式。所以各部分均为具有特别形式与色彩的世界镜,而自为一小宇宙。近代思想家为洛采氏,于他的发表思想的著作,即以小宇宙(Mikrokosmus)为名,也是这个意思。
以大论,关于现象界的大,有空间的、时间的与强度的,都可用数的计量;在真的实体上就没有数量可计,而纯为概念上的解决。就是超越人类计量能力的实在,其全体是有限的抑无限的之问题。
古代哲学家以真的实在为最完全,为有限;而以第二次实在为未成的实在,为无限。后来受神秘派神学的影响,以神为无限的,于是对于人类,对于神,均以意志为最高的实在;以为知性有限而意志无限。绝对意志,就是神之无际限的万能力;而人类也得感有无制限的意欲。笛卡儿以意志之无规定性无限性为无际限力,而为人类所具之神的要素。近世玄学家由此根本形式对立无限实体与有限实体时,以有限性为存于延长与意识,而以无际限的意志为精神的实体,即神的无限性之小影。我们习惯上常以神(即本质)为无限的,而以现象的事物为有限的。
在文艺中兴时代,虽有人主张万物无限,而神即宇宙,所以神之显现的方式,也一定无限的。然经尼哥拉斯·库沙奴的订正,就结束了。尼氏以为本质现象有价值的区别,万有的无限性,也不能与神的无限性同价。且谓无限性(infinitum)与无制限性(interminatium)有别。后来哲学家用积极的无限与消极的无限,或且用善的无限与恶的无限等名义。总之,神的无限性,是超越时间空间的意义;而世界的无限性,是于时间空间上无际限的意义。
至于时间与空间的无限性,于直接经验的意义上,本非经验的事实,固不待言;然而这个却是我们经验上一个自明的前提。我们每一个知觉,都带着有限之空间的大。空间的无限性,却无从经验;然而这种无从经验之空间的无限性,可以产出空间的统一性与唯一性,可以为各个知觉的理解在意识中发展之前提。
每瞬间知觉上空间的大,共属于同一的视界,或各种触觉转置于同一触觉的空间,这已经是空间统一性与惟一性的思想发展之初步。若眼的动作与触觉的动作共组一空间的表象,于是视觉的空间与触觉的空间一致。这个一致,是由经验而得的。若我们由彼而此,由昨而今,凡才起的空间经验,都举而移入于同一的全体空间,那就我们经验所得的,都为属于全体空间的部分。在共同生活上,我们各个人所体验的空间观念一致,共以这空间为同一无限的;因各个空间为知觉的人格所占有的,都失了中心点,所以空间是无限了。而每个人空间的经验,也就是无限空间的一部分。虽然,这个统一性与这个同一性,非直接经验,而是一种要求;大多数人,并不置此种意识中,而于现象间为共存、异处等规定时,要为必不可不豫想之自明的根本前提。康德所说的空间直观的先验性,就是这个意思。这个先验性,并非如心理的先天性,设想取一无量大的箱子放在世间,把一切特殊物都装在箱里面似的;他是按一种事实,如我们讲到一种并列的物体,或讲到一所分界的空间,就不能不有一个前提,就是说这些空间都是无限空间的一部分。在玄学的要求,作统一世界想,就必有这个无限空间的前提。
上文所说空间性质,一部分是适当于时间的。时间的统一性与无限性,也不是直接经验而是一种客观的前提,以一切实物一切事故为同属一世界的。凡有各别的直接体验,都是许多分离的时间之大、与有穷的时间之关系。每个人各有他个人的(主观的)时间,由各别之意识状态的总和所成立。这等直接经验之时间的综合,就是惟一无限的时间;各个人所经验的一切时间之大与时间之关系,都是此无限时间的一部分。
但是时间直观与空间直观,也有根本上的区别。空间的统一,例如有一物体,由甲点移到乙点,二点间各点均不能不通过。这是连续推移的统一。而时间体验,在意识上,却为一种不连续的片段之作用。统一此片段作用而为共通的时间经过,必使时间得连续性的特色,与空间相类。现代柏格森氏以自然主义的心理学与玄学,均有根本谬见,起于时间的空间化,是很有意义的。
时间空间的区别,对于“空虚”观念的关系,也是一端。普通人以空虚的空间为理解运动的前提,虽为自然哲学者所否定,然可以有此表象,若空虚的时间,是不能表象的。
实在的质,现象的实在,以各具种种性质,得用为互相区别的标准。一方面此等性质,又自己不绝的变化;因此性质变化的事实,而实在之真的性质问题,遂不得不起。这个现实,在我们思维上,有以常住为本原的性质、以变化为派生的性质之习惯。经化学者修正,而幼稚之物的概念,代以元素的概念,还是基于这个动机。然也有同一的困难;由元素化合与结合而生的实物与所由组织的成分,全然性质不同,例如轻(氢)与养(氧)以一定比例,化合而成水,水之物理学化学的性质,与所由组成的轻(氢)养(氧)二素之性质完全不同。何故轻(氢)养(氧)二素以一定分量结合,而能成此性质不同的水,无论何人,不能论证。除认为事实以外,没有别法。这种理解,想用一个原理来演绎,竟不可能。如结晶化、原子量、溶解点、电气作用等,都是这样。关于分子的构成,现代理论,也还不明了。现今就原理讲起来,比较恩比多立用“地、气、火、水”四元素来说明一切的时代,还没有什么进步。
但是回到化合之量的关系,仍有意义。关于此点,由物之质的差别而回到量的差别,为忠于研究自然的倾向。就是举所知觉的事物,就他们对于我们种种感官的关系,而说明相对的性质,也是这种倾向。例如色的感觉,无涉于目外的感官,于是乎凡有目所能感觉的,都作为色的性质,就是色属于目。其余声属于耳,臭属于鼻,等等,也是这样。以物的性质依属于感官,普通名为“感官特殊的能力”。在古代,既于此等依属各感官之特殊性质以外,认物体之空间的形状、位置、运动等为一切感官共通的性质。此等性质,第一次的,固然止为视觉与触觉所介绍;而第二次的,就与其他诸感官的感觉结合起来。所以对此等性质,假定为一种共通感官的关系;而同时亦认为有一种实在的价值,在特殊感官的性质以上。因为认特殊感官的性质,不属于物自体的性质,而不过为物自体对于知觉意识表示的结果;这是洛克所以区别为第一性质与第二性质的理由。
这等见解既被公认,于是激刺的运动,与由此而开展的感觉之间,所有并行的关系,渐定为规则,而知识益益确定。例如声音与弦与空气振动数的关系,就是一端。这种自然不是概念的判断,而是事实的关系。凡性质依属于量的,都不是分析的、概念的,而是综合的、事实的。何故一秒间以太四百五十兆振动而现青色,没有人能证明理由的。然而事实上的关系,不失为自然科学世界观的基础。依这个见解,量的性质,是绝对的,属于第一次实在之本质,质的性质,是相对的,是第二次性质,而属于实在的现象。
对于意识的最后实在性质,也象外界的,用概念作为单一化,有主知的心理学,与主义〔意〕的心理学,互相对待。主知的以表象为意识的根本作用,而以感情与欲意为表象间紧张的关系,可以海巴脱为代表。主意的以意志为根本机能,而以表象为意志的客观化,可以叔本华为代表。调和这两种见解的,又有主情的心理学,以感情为根本,而以意志与表象为平均的潜伏在感情里面,以不断的关系,两方互相发展;这可以斯宾塞尔为代表。这一派的意见,不以知情意为三种分离的活动,而认为人生之本质与作用的三方面。这恐是最近于真理的。
近世心理学又有一种反主知论的理论,即以意志或感情为根本机能,而表象乃其结果;且又以根本机能为无意识的,但无意识是无从体验的情状,仅可为说明意识的假定,决不能用以解决意识问题。现代研究心意本质的,都以意识为包含感觉、判断、推理等作用,以及感动、选择、欲求等活动。此种意识,在常识上看为与实际表现分量的物质全然不同,于是有物体与精神、感觉的与非感觉的、物质的与非物质的等等异性质的标识。
但这等二种实在,有何等关系呢?在常识以此二元性为自明的事实,没有怀疑的余地;但科学的思维,尤是哲学的思维,以实在全体统一观的倾向,为一种根本动机,不能不循这种倾向而进行。进行的方法,或于两方中认一方为本质而以他方为依属的现象;或以两方共依属于第三者的本质。第一法中,或以物质为本而精神为属,是惟物论;或以精神为本而物质为属,是惟心论。
惟物论的动机,可别为二:一种是玄学的,以一切实在,都应存在于空间的。在素朴的思想,总以实在为即在空间占有地位的意义。所以精神的活动与状态,就是存在于我们的脑髓与神经系的。非物质的灵魂,也必在天上占有地位;鬼有住所,可以招致,且可以照相。宗教上的设想,以为神的超空间的性质,与神的遍在空间,没有矛盾。古代斯多亚派以实在与体魄为根本概念,常常互见。近代代表此派惟物论的是霍布士。彼以空间为实体之表象的形式,而哲学就是体魄论,自当包有人为的体魄,例如政府也是实在,因为占有空间的缘故。
又一种是人性论的(Authropologisch),以精神为附属于物质的。看我们精神状态,随男女、老少、健病与一切体魄的变迁,而随时均受限制。这是有机体合的活动的作用,并没有于肉体以外,再立“精神”的必要。这种思想,自十七世纪以来,因反射运动的观察而确定。反射运动,不但为合的性的特征,兼及于顺应力及完成力。其始由笛卡儿一派,以反射运动说明动物的机械运动。后来拉美得里应用于人类,因而有“人类机械论”。十九世纪法国的加伯尼与勃鲁舍,德国的伏脱与摩尔沙脱,都是这一派。
十九世纪中段有福拔希结合以上两种动机,而建立辩证论的惟物论。他把黑格耳所说“自然是精神自身上离异的”一语转为“精神是自身上离异的”。十九世纪的惟物论的著作,都作此想。一部分可以步息纳的“力与质”为代表,他部分可以都林的著作为代表,而斯托斯的《旧信仰与新信仰》是最称精博的。
较为高等的惟物论者为斯托斯等。仿用黑格耳“自然超越自身”的语风,而以心意的实在为物质,或物质作用之特别的一种,古代为德谟克利泰,曾说精神是形体中最为精微的,由火的原子成立。法国惟物论者呵尔拜赫著《自然的体系》 (System de lanature),也以为普通人所说的精神动作,不过原子之微妙的、不可见的运动。现代阿斯凡德说意识如热电等,也是能力的一种。但是我们既然觉得心的实在与物的实在有根本的区别,而说甲是乙的一种,犹如说梨是苹果的一种,狗是猫的一种,殊不合理。若说心意状态是物质的结果,或是由物质上特别精妙组织而产生,也觉得不可通。因为物的实在状态是运动,心的实在状态是意识,依然是异质的。就使一方面推到极微妙,一方面化到极单纯,谋两方面的接近,而两方根本上的区别,还是没有除去。无论怎样微妙的运动,终还不是感觉。激刺与感觉的关系,志向与目的运动的关系,从经验的研究上可以看出两者有一种因果的关系。我们慎重的态度,不敢就说是因果关系,而仅仅说是不变的关系。然而我们无论在何种机会总不能说意识状态就是身体的运动状态。我们不能说两者是同性,至多说到他们有因果的共属关系。而此等一定的共属关系,也不过是经验的事实,而不是论理的分析之结果。在视觉神经的刺激状态,无论怎么样的取得物理学化学的定义,但他的伴以一定色彩感觉的理由,惟物论上还没有能证明的。
惟物论上既不能维持他们的意识与物质状态同一视之主张,于是转到反对方面的惟心论。最简单的是勃克莱的见解,说是物质界的存在,不外乎知觉。后来洛克所说的“物自体”,在勃氏号为“性质之不可知的实在之保持者”,例如樱桃,不外乎他的各种性质之总和。这等性质,就是意识的实体,就是精神之状态与活动。这种精神,不论是无限的属于神的,或是有限的,为我们所经验而得的,同是惟一的实在。别种惟心论,除神学的教义以外,可指数的,还有来勃尼兹之单元论,费息脱之先验哲学的惟心论,黑格耳之辩证的玄学的惟心论,这些学说的区别,是对于根本的精神之实体,或说是各个的心的存在,或说是意识一般,或说是普遍的自我,或说是世界精神等等。又有以意志为真的实在,而以物质界为他的现象者,是叔本华等主意论的玄学。
这些惟心论的根本动机,是从奥古斯丁、笛卡儿起的。他们以为在我们的知识上,一切外界的材料,都是不确不定的;而我们精神的存在,自己的存在,是绝对不可疑而可信的。由这派演出的,无论是主知,是主意,都是以心意的实在之直接经验为本原的,而在玄学的理论上,就认为真的实在。
然而这种惟心论,也有与惟物论相等的难点。就是精神怎么样能转到完全不同的物质界观念?勃克莱说这种观念,是无限的神所给与有限的人类之精神的。然纯粹精神的神,何从得所谓物质之原型的观念?来勃尼兹说是单元之最低度的意识状态,就是物质的状态。这也与惟物论者以感觉为物质最微妙等运动,同一不合论理。费息脱说感觉的内容,是“我”之无原因的自由所限定的。这也不过从空漠的“非我”来替代物质。黑格耳以精神自身他在而为自然,也与勃氏等见解同一空漠。
惟物、惟心两方面,均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的希望,而二元论又不是科学的与哲学的思维所许,于是有建设“第三界”的思想。在斯宾诺莎的哲学,以实在的全体在事实上有两属性。近世哲学或以无意识的概念当第三界,如哈脱曼的无意识哲学,就是渡到无意识的一元论的。
现代的一元论,以物质与意识之二属性,不是静的并列,而存于动的生成之过程。各个现象的生成,二属性必同时伴起,惟以一系列为主而他系列为副。而近日最通行之一元论,乃以物质为根本实在,而以意识为依属于他的现象。这不过是假装的惟物论。而于是实在论,遂不得不移入生成论。
(二)生成论
实在问题,以物体为中心;生成问题,以事变为中心。事变有位置变化(即运动)与性质变化两种。但一说变化,常不免倾向于不变而常存的感想。于是或回向物性问题,或归宿于统一各种变化的主体。
每种事变,至少有两个状态,依时间前后而联结。没有时间的要素,就不能存想事变。正如因果关系上去掉时间的要素,就不是实际上的因果,而是论理学上的理由与结论。假如斯宾诺莎说神的无限本质上,事物与法式必然的永久的联带而来,这很像说三角形的本质上,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的条件必然的永久的联带而来。不过论理的数学的关系,而不必是事实的关系。
但是事变的概念,也不能单以时间的系列为满足。例如我们在一间屋子里面,初闻人语,后来又闻开车的汽笛,这两种声音,是时间上有系列的关系,然而不能联成一个事变,因为他们没有事实的联络,所以不能把复杂的成为统一,我们若问怎样可得到统一?可以两种条件为答案:一是属于同一物的事变,例如甲物有子丑两种状态依时间前后系列,就是由一种状态推移到别种状态,这名作内在的事变。这种事变,在意识上表象与表象,情意变动与情意变动,都有前后系列的状态。在物体上也有这种现象,就是凭着惰性所给的方向与速度而前进。一是异物间的关系。例如甲物若有子的状态,乙物就有丑的状态,依时间的系列而出现,这名作跳越的事变。这种事变,在两人以上此心与彼心间固可直接经验,而心与心的交通,不能不借肉体的媒介,所以得想象两种跳越的事变。一是两物体间所行之物理的事变。一是心与肉体,或肉体与心之间所行,如普通人所想定之精神物理的事变。这种事变上,凡有构成事变的诸状态,于时间的继起上有必然的结合。
这种必然的关系,在时间本质上,可有两种互相反对的方向,就是以时间为线状而取他的一点作出发点,可有前后两方向,即过去与未来。第一,甲若存在,乙就随伴而来;是甲为原因,乙为结果。第二,若要有乙,必先有甲,是乙为目的,甲为手段。就是事变的要素上所具之必然性,或为结果性,或为必要性,而他们的依属关系,或为因果律的,或为目的观的。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别为四种根本形式。
第一,一物为因,他物为果。这怕是因果关系应用上最根本的形式。他的意义,是由原事物而产生一个新事物,在有机界最为显著。例如植物能开花,能结果;母体能产卵或产胎儿等类。但依科学的观察,这种意义,止能适用于现象界的事物,而不能推用到本体。止有宗教性的玄学,用以说一切事物最后的原因。如笛卡儿说无限实体造有限实体;来勃尼兹说中央单元造一切特殊单元等。
第二,物为原因,而物的状态与活动为结果。例如人类为种种行为的原因,心为种种意识作用的原因,物体为种种运动的原因。照此意义,实以物有能力,故能生种种状态。在内界,有意志为决断的原因,有悟性为意见等原因;在外界,有惰性或有机的生活力,为运动的原因。就是以物的属性(力)为一切特殊作用的原因。但是特殊作用的活动,不能专属于力,还要有一种适于活动的机会,因而有能动的原因与机会的原因之区别。所以照此说,我们可认为原因的有三方面:或是能力的,或是机会的,或是兼具能力的与机会的。
第三,与前说倒转而以状态与活动为事物的原因,例如先有建筑,始有家室等。在康德与从他而起的哲学家,都有这种动的自然观。尤是色林的自然哲学,以引力与抵力为物体所由生。费息脱一派,也以行动为最初,而实体是他的最早之产品。他所说的“我”,并不是固定的原素,而是一切表象、惰感、意欲等等动力之有机的综合。即如现代自然哲学上的能力论(Energetik),也不外乎以动力解决原子的问题。
第四,于各种状态间,以一为原因而他为结果。这可别为内在的原因与跳越的原因。在心意上,由知觉而生记忆,由目的之意欲而生手段之意欲,由理由之知识而生结论之知识,这都是内在的。在物理上,如有机界,以消化为制造血液的原因,以末梢神经刺激为脑中枢刺激的原因,也是内在的。但是纯粹的物理界多属于跳越的原因。或由一支体到他支体,或由一原子到他原子,都是跳越的。这一说是四说中最简单的,例如运动,推动的物体是原因,被推动的是结果,从盖律雷以来,凡研究自然哲学的,都以这种因果说为标准。
这四种差别的由来,不外乎同一事实,可以由各方面观察;而且在原因复杂的情形上,那个是主因,那个是副因,也可以有不同的观察。因果间量的关系之别,也是这样。笛卡儿说原因至少含有与结果同等的实在性。力学上因与果有相等性的原理,自盖律雷以来,公认为真理。然也有人说,日常生活上,有以微因生大果的,有以极大动力之装置而得微细之结果的。就这种量的不同之观察,也可以悟因果说所以不同的理由了。要之,因果范畴,是一时应用的形式,若要求事变之真的科学的概念,还在形式以后。
凡是一个事变被别的事变所规定的,就名作必然性。在跳越的事变上最简明表示的,是甲的运动,推移到乙,成乙的运动。由甲乙两物的运动而成一事变,物体虽异,运动惟一;他的后面,就有世界自己同一性的假定。不问现象上有何等变化交代,而世界常同一。不但指不生不灭的实体,而且于现象的事物上所造成事变的运动,也视为同一。凡有我们叫作结果的新运动,都不外乎叫作原因的旧运动。凡有说因果要求与因果原理的,都含有这种同一性的假定。这种同一性的假定,在时间上的追溯与豫订,都可适用。例如我们有一个新的体验,我们就要问问这是从那里来的?这就是豫想:怕是从前在一种地方曾经有过的。随后又要问问他将往那里去?他将变作怎样?这就是豫想:他不能从此就消灭了。这种意义,在机械的因果说上,竟可以说:原因是结果以前实物的状况,结果是原因以后实物的状况。就是能力恒存的原理。所以世界无所谓“新”,一看是新的,其实不外乎旧的。
然而因果间同一性的假定,不过对外界印象时,我们知性的一种要求,与一个前提。若在我们日常生活上,与特殊知识上所认的各个因果关系,与科学上所见的各个因果法,觉得事变上综合的联结之诸状态,大部分,自始至终的过程,不是互相类似的。除了一物体运动推移到他物体,算最为类似外,余如化学的变化,电机的摩擦;或别种过程,如以电光为雷鸣的原因,以日光为冰融与花开的原因,以举杖为犬走的原因等,因果间都不是同一的。因果间差违愈大,两事间因果关系就愈不可解。
关于这种不可解性的论著很多,他们根本意义,就是说:在论理的分析上,决不能寻出由原因构成结果,与由结果发见原因的特点。然而也有主张两者的关系,全然与动及反动、压力及反压力的关系一样,由一方变到他方,毫没有所谓不可思议的。机械的各部分,传运动于他部分,可以由各个的基本过程分解;应用这种方法,把异质的因果关系,分解作等质的单纯因果关系,就容易了解。自然科学上对于物界的一切事变,都用机械的说明,例如热是分子的运动,电与光是以太的振动等,理解的要求,产出同一性的根本假定。物界的现象,既以分解为单纯形式,而得理解因果的性质,推到有机界,也用机械的理解;推到心理界,也可分解为基本作用,以理解他的因果过程了。
笛卡儿派对于异质因果的不可解,以为物心两方面的理解,都不成问题;而不可理解的,是精神物理的事变。到葛令克始推广到全部。以为一方的内容,决不是存在他方的内容。所以原因与结果,不能有论理的关系。就是由一物体传运动于他物体,也是不可理解的。何故一种状态,在事实上必然的有全不同的状态,与他联带而来?不管是异质的或同质的,决不能求出论理的理解。所以不独跳越的事实,就是内在的事变,也是不可解的。总之,因果关系,完全是综合的,不能为论理的了解。所以作因果关键的同一性假定,也就不能为合理的了解。
我们实际的体验,常由思维而加以合理的要素。若除去这种要素,那么,实际体验的内容,所余存的,不过时间的关系了。我们的知觉,有前后关系么?有要求因果关系的解释之权利么?这是一个疑问。我们不觉得时间继起能造结果,正如我们觉得“物”是一种联合诸性质的结纽。所以因果关系,不能为合理的认识,也不能为经验的认识,因而因果关系无从认识的结论就起了。
一个结果,所联带而来的,常有许多的时间继起。我们不过于其中选取几个时间继起,要求因果关系的权利,且亦仅仅对此关系上承认必然性的特色,是无可疑的。但此种事实,可以由各方面作不同的解释。而我们因果观念上所含的要素,也可以互相差异。就中如休谟的见解,因果关系,不是合理的与经验的所给与,所以不是分析的感觉的所能理解。他的起源,实在于屡次同种继起之内的经验。甲表象后有乙表象,屡见而成习惯,由这种习惯而甲乙间联想容易推移,于是感有甲观念起而乙观念不得不随之而起的约束。这种约束的感想,是因果关系必然性的起原。这个关系,不是专在甲的观念与乙的观念之间,而竟觉得在甲物与乙物间了。所以我们在实际经验上,一观念起时,必然的他观念随之而起。于是乎我们内界有一种动作的体验,就是在时间上规定原因与结果。这种动作的体验,从休谟提出后,后来的哲学家又附加以他种的体验。凡人在记忆上想起一事,实际上是从寻求而起。这是用我的意志作表象的原因,我并不知道意志是怎样做到的,然而我们所体验的,有这种动作的事实。又如我要举臂,就举起来了,我并不知道为什么要举就举,然而我所体验的,有这种事实。在别种方面,依我的意志,发起一种冲突,一部分在我的支体上,一部分在对象上,我并不知道这种冲突有什么别种原因,然而我体验着,有这个事实。照这两种情形,我觉得在动作的体验上,有由原因生结果的必然性之感情。这就是力的概念之起源。在外界经验上,以力为运动的原因,不过用内经验来解释外经验。严格说起来,外经验所给我们的,不过事实的时间继起。所以德国基希呵甫与马赫的实证哲学,主张物质科一次的或一般的时间继起之事实为限,而不参以力与动作的概念。
然而也有一种主张,与此说对待,而以必然性为因果关系上决定的要素。因为止有这个必然性,能把事变上种种要素统一起来。而且也止有必然性,始能在许多时间继起中,取出有关原因的几件。这个必然性,固然是心理上动作的感情,然而论理上也可适用,就在时间继起的普遍性上。甲如来,必有乙随之而来的主张,就是甲乙二要素间有事实的、一义的结合之意义。这种结合,是不问甲在何处出现,或以何式出现。总之,一有甲,就必有甲的结果乙随之而来,这是论理的条件。在这种因果必然性的意义上,是无论甲的出现是一次,或多次,都没有关系。有人说,因果关系之仅现一次而不能再见的,不能纳入论理的因果式,是不可通的。因果必然性的主张,含有甲再来时乙必随之而来的假定。即因果关系,有一种时间继起的特质,在一般时间继起中以特殊情形而出现。所以各个过程的必然性,实为普遍性所规定,就是由时间继起的规则而规定。康德的因果关系定义“一物在时间上,依一般规则,而规定他物的存在”;也是这种意义。这个普遍,就是联合因果两要素而成统一的事变之结纽了。这种规则,我们就叫作法则。于是每种因果的断定,都得指示普遍妥当的因果法。因为有这种连络关系,所以一切事变必有原因的原理,遂取得自然合法性的原理之形式。
由这种法则的概念,可以知道特殊的对于普遍的,有依属关系,是论理方式。这种方式,可以替代劳无功的分析法。一般的综合,是事变的要素必然性的本质。所以因果范畴,有两种要素的结合:一是个人内界之动作的体验;一是特殊依属于普遍之论理的前提。日常生活的因果观,常偏重前者;各科学的因果观,常偏重后者。
机械观与目的观前文概论事变,曾说一义的时间继起,有以起初规定终结的,也有以终结规定起初的。于是必然性中,可有结果性与要求性两种。在第一种上,有了甲,必更有乙。在第二种上,要有乙,先必有甲。但乙的由来,并不限定一甲,也可以由丙或丁……等等。例如运动,有由于冲撞的,有由于压抑的,有由于热力的,有由于磁性的,有由于达一种作用的。这种事实的依属,都没有违异于论理的依属。在论理上从理由得结论,是常常确定;从结论由理由,就不能一定;因为同一结论,可以得种种理由。我们从此可以引到自然法逆转问题。我们可以说,有同一原因,必能生同一结果;然而同一结果,是否必出于同一原因,便是问题了。所谓同一结果常有同一原因的假定,是自然合法性之原理的要素,而为归纳法的思想与推论之前提,所以于事变之最普遍的形式与我们最复杂的经验上固为适用。然而此种可以逆转的关系,究不过日常生活的语调,而在特别研究上,就不能一样。总之,在物理学、化学范围,可说是机械的;而在生物学范围,可说是目的观的。在一方面,例如养(氧)与轻(氢)为一与二比例而结合,可以成水。于是要成水的,就不可不取养(氧)与轻(氢)按照一与二之比例来化合。在别一方面,例如有机物为要有各种光的感觉,就不可不具有眼的一种感官。于是有一种机械观上所不适用的语气,就是用“止”字来形容因果律的转换。在有机论上,可以说“止”有在适中的气候上,有机物可以生存;就是为有机物的生存计,必需适中的气候之意义。
有机物的生活与形体,由他的一定机关与一定机能而后可能;然此等一定的机关与机能,又必在有机体而始可能。就是形造结果的全体,规定他必要的部分;部分是“止”于全体上存在;全体是“止”由部分而可能。时辰表是由先已成立的机轮等所组成;而有机体的各部分是他所自产,所以组立全体的根本形式有二,即机械的全体与有机的全体。前者部分先全体而成立,全体“止”由部分而可能。有机的全体,就不是这样,他的部分受全体的约束,待全体而始可能。所以有机的生成,乃所谓结果的终局,受初始所规定的,这就是目的观的说法。
向来天文学上习用“合目的性”语,希腊哲学家恩比多立已经用在有机物生活上,近来又应用在达尔文的适者生存的进化论。因而人人以为目的观的问题可用机械论解决了。然而我们不可为术语所欺。试问照此意义,所谓合目的性,是怎么样?由天文学观察,所谓合目的性不过能继续维持秩序。由生物学的进化论观察,所谓合目的性,不过保持自己与后代的生命,就是有生存能力者生存。有生存能力者生存,是自明的事;或想对于适者而加以一种意义,就是价值概念。这个价值概念,与一切无关生存能力的观念或目的等等理想相对,而为一种实在的意义。而普通对于有生存能力者生存,用广义的合目的性,包含机械的发达之产物,与生存上自然淘汰的事实来证明他。然由事实上考起来,价值概念上合目的性,与生物学上生存能力的合目的性,并不完全一致。例如猛兽毒虫的生存,在生存能力方面,不能不认为必然性,而价值不免缺如。所以适者生存的价值。也不过供自然主义的乐天观者之惊叹罢了。
这些不一致的意见,大部分是因一词而有多义的缘故。就是“进化”一词,也有很相近的两义:一方面是自然法则上,全不含价值关系的;又一方面,是人类体验上,参加以价值关系的。例如由星云而进化为天文系,这不过由简单而进为复杂的过程罢了。然而普通思想,就参以愈简单的价值愈低、愈复杂的价值愈高的解释。斯宾塞尔的进化论,就完全以这个作根据的。
目的观有真伪两种:真的目的观,有一种目的,就是未来的实物,能于实现以前,规定实现上所必要的手段。伪的目的观,仅有一种意向,是结果以前诸原因中一因,就是以未来观念为目标,而成立意志活动的。用人类意向的目的观,推到自然法,于是不得不归于神的志向,因而神的意向之目的观与真的目的观混同。然而自然过程上,与意向的目的观可以证合的实不过一部分,因而激起辨神论问题,仍不能不转入于目的活动与自然必至两方面之异同而引入二元论。
精神物理的事变哲学上所以常常引入物心对待的二元论之故,实因物的事变与心的事变之间,常相违异;欲得两方结合的可能性,而互相推移,是一个至难的问题。
这两种事变,有各种差别点:
第一,是连续性的差别。物的事变是运动,运动是空间上位置的改变,常相连续。例如由甲点行至乙点,两点间的空间,没有不通过的。心的事变就不是这样。各种意识作用,虽相继而起,却并不互相连续,并没有渐次推移的痕迹。例如听言语时,一声以后,又有他声,各有独立的性质;并不像球类的由右而左,必要通过中间。
第二,是常暂的差别。由可见的物体以至原子,凡在空间运动的,都止有外的变动,而物体内容依然如故,且他的事变,随着运动的过程而消失。心的事变,是集表象、感情、意欲以为统觉,常随事变的过程而集积,乃可以常常体验的。不但个人,即文化发展的全体,能常存不灭的,都是事变的产品。
第三,是进行性质的差别。物体的进行,完全是依属于位置之空间的关系,无论是化学的物理的以至于有机的,凡所说静止与运动,都以位置的有无变动而定。心的事变,是有一种前后相贯的意义,毫不涉空间关系的。例如梦的联想有类似与对照;判断上有各表象之事实的连络,意欲上有以何种手段达到目的之关系,都是与物体的仅仅变易位置不同的。
第四,是两方由简单而复杂时结合方法的不同。在物质界,力的合成,就以“力的平行四边形”为根本式,当合成以后,单纯的初式,就不可复见。心的事变,在复杂状态中,所集合的成份,仍不失其特性;不过有一种统一的形式罢了。这一点恐是物的事变与心的事变最主要的差别了。
物与心的事变,既有显著的差别,物心间相互的关系,遂愈难理解,于是精神物理的因果关系,遂为一大问题。在笛卡儿一派,已说因果关系,在意识与物理,画然两界。近来最通行的为精神物理的并行论。这一派的见解,是说物心两界,并不互相为影响,而两界的事变,无论何等段阶,常有一义而并行的关系。由同一根本实在,而一致的分现于两界。于是所谓精神物理的因果关系,不过此界状态与彼界常相对应罢了。
说明这个并行论的,以“能力恒存则”为最广。然照科学上“能力恒存则”考核起来,仍不能说明精神物理的因果关系。因为照“能力恒存则”的原理,在物的实在之全体上自成统一;由运动能力与位置能力的分配而定运动的方向与强度,是用机械的法则支配的。若说物理的运动,还别有一种精神的能力作主动,就是破坏物理界“能力恒存则”了。于是应用“能力恒存则”于物理精神学的,变而为意识界有一种特别的能力,感觉神经运动为意识,就是心意的能力;最后由意向而再变为运动,正如物界之运动变热而热又变为运动相对应。但是这种解说,在“能力”一词上,又添了几种非科学的意义;心的机能,与科学上“能力恒存则”的能力,并不能一致。所以精神物理的因果关系,尚不过得到几种幼稚的假定罢了。
[book_title]第四编 价值问题
(一)价值
理论与价值,同有肯定与否定的形式,而范围不同。例如说“此物是白的”,或说“此物是好的”,文法上形式虽同,而上句是事实的判断,下句是价值的判断。事实判断上,宾词就是主词的性质。价值判断上,在幼稚的思想,也以为“善”、“美”等词,与其他附属于主词的诸性质一样。细考一回,就可知道价值判断的宾词,决不是一物自身的性质,与专属自身的关系,而是由价值意识上发生的。但价值判断,也有普遍的妥当性,与事实判断一样。在各个经验意识,以自己价值评判为适于普遍,似是当然的事;然经验稍富,而这种自信的成见,就被破除。所以价值判断,实为人生的一问题,也就是哲学的一问题了。
价值的概念,或以满足要求为定义;或以惹起快感为定义。一方是以意志包感情,为主意论的心理学所主张;而他方以感情包意志,为主情论的心理学所主张。主情论以感情为心意的根本作用,因而说思维与意欲,均由这个根本作用派生的。而主意论又说快感是意欲上满足的状况,不快感是不满足的状况。在有意识的意欲,固然很觉得清楚,就是无意识的意欲,也是这样,例如饥了就不快,饱了就快。但是在基本感情上,如色、声、臭味等等,往往显出不从意欲派生的反证,而且人类有一种反对意欲的感情,尤其不是主意论所能说明的。至于主情论的说明,本为快乐主义与功利主义的理论所自出,以为一切意欲,没有不从快与不快的感情之体验而养成的。然而有一种反证,就是本能,这是一种基本意欲,并不经何等快乐的经验而早已实现的。且我们的行为,也往往有明知不快的经验而毅然进行的,或者以此种本能归于无意识的本原,说是由遗传而得,可以得较大的快乐。然而无论如何,在个人固有不顾将来之快与不快而有一种原本的意欲,是不能反对的事实了。总之,一切感情均出于意欲,或一切意欲均出于感情,现在还没有定论;感情评价与意欲评价,常为交互关系,是很明了的。
两种评价的交互推移,最显著的,是接触联想的关系。请举两例:其一,心理上爱钱的说明,最初的时候,也不过视同纸片;后来屡次靠他来满足各种要求,就渐渐儿爱他了。其二,利用爱褒赏与畏刑罚的心理,而施行教育。教育的力量,能叫人爱他所本恶的,而恶他所本爱的。照这种价值转换的心理看来,若取各个评价之心理发生的起源,来作价值论的标准,是不可能的了。
在幼稚时代,往往以自己的感情与意志推论到他人。稍积经验,这种推想,就不免动摇;很信有自己觉得可快,而他人认为不快的,自己认为有利,而他人认为有害的。然则洞察人情以后,又觉得善恶美丑,并不是没有共同评价的关系。例如风习,就是与各人的评价相对待,而作他的标准。各人都肯舍弃他个性的评价而服从风习,这就是良心之心理的本质。良心就是在个人意识上的主体意识之言语。然而风习也不过事实。风习对于个人评价的优越点也不过事实上多数人所承认,有量的优越罢了。风习的评价,也与个人评价一样,有时也不免迷误。所以我们的良心上,在事实的个人意识与事实的全体意识相为关系之第一形式,尚不能为最后的决定,更要进一步考察。
于是达到哲学的价值论之根本问题了。价值的意义,不外乎满足要求与惹起快感,所以价值并不是对象的性质,而仅于意欲上有要求时,与感情上受外界影响时,对于评价的意识,有价值的关系。倘若没有这种意欲感情,就说不到价值。于个人评价以上,有表示全体意识的评价之风习,就是新生的价值。但这种价值,照历史的及人类学的观察,各国民各时代的差违,也与各人评价的不同一样;若对于种种国民,种种时代,而判决他们道德与趣味的高下,于何处得最后的价值标准呢?超越个人评价与诸国民风习的相对性而求绝对价值,就是超越一切历史的形成之诸价值,而求此等价值所由形成之规范的意识,这就是伦理学与算学的问题。
(二)伦理
伦理学的价值,在乎行为的目的,就是行为的原理。所以伦理学所研究的,就是人类意欲,当以何为目的之问题。在人类生活上为道德的行为之主体的,一方面在个人,一方面在社会,又一方面在历史的发达之人类。所以实际哲学的伦理学,有三部分:其一,个人道德论;其二,社会论;其三,历史哲学。
道德的原理就道德原理上,可以有四种观察法:第一,是要确定一种概念,什么是道德?什么是善,应当是认;什么是恶,应当否认?对于各别的义务与道德法,果有一种普遍的统一的规则,可以统括他们么?对于一切事情与机会,果有决定道德命令的标准么?照这个意义,是注重在道德内容之原理。第二,是问:怎么能认识道德法,把普遍的应用在特别上?怎么能认识那常识所说的良心?在这种意义上,道德原理,是指我们知识上认识道德法的根源。第三,道德法是一种命令与要求,与人类意志之自然的冲动与运动相对待,为什么有这个权利?他的要求的根据在那里?照这种意义,道德原理,是道德法的可认性。第四,既然承认人类自然的意欲与道德法的要求互相对待,就不能不推寻到根本上,为什么人类要反抗自己的意志而从道德法?随人类良心的要求与他们自然的本质相差益远,而人类自己觉得自然的本质,是不合于道德的,或竟是个道德的;尤感着为什么有这种反对方面的要求之问题,是不可不解决的。照这种意义,道德原理,是属于道德的动机。
道德内容的原理道德内容,是最难确定的。虽同一国的人,倘若地位或职业不同,他们所指目的道德,就不免互异;况在各国民,各时代,对于一种行为的批判,定能一致?于是道德没有普遍性的疑惑起。要免这一种的疑惑,不能不提出公认为道德标准的原则。于是就遇着目的观的根本关系,为古代哲学家所说,最高的价值,是至善,是一切各别的义务与规范之所从属而为最后的目的。
伦理学说中最近的观点,是从心理组织上,求这最后的目的,就是幸福说(Eudamonismus)。以为人类的天性,都求幸福;而达这个目的之手段,有正当与否;道德是一种各人自明的,而且没有例外的,可得幸福的最正当之手段。康德曾说这种见解,是以道德为最善处世法。
幸福说的批难点,就是心理上已有不可通的。亚利士多德已经说:“决不能以快乐的欲望为一切欲望的动机。幸福是欲望满足的结果,决不是欲望的动机,也不是他的对象。”我们知道,不但简单的,就是最发展的意志,都是直接向着所欲望的对象,从没有顾虑到幸福与否的。我们不能说:幸福是最后之目的,而一切欲望是达到幸福的手段。
主张幸福说,就不得不有谁的幸福之问题。第一答案,是以个人自己的幸福为目的,是为利己的幸福说(Egoistische Eudemonismus)。各人所求的幸福,本不—样。最幼稚的以感觉的快乐为目的,古代哲学家,以亚利士多分为代表。进一步,务于精神的快乐,如学问、艺术、友情等,古代有伊壁鸠鲁一派,十八世纪有沙夫兹伯所建设之美的快乐论(Ästhetisehe Epikureismus),以个性之美的发达为理想。最后又有一派,于感觉的及精神的两种快乐以上提出灵魂救济为道德命令最后的内容。这种见解,常与不灭的信仰,永远生活的希望相结合,可名作超绝的幸福说。这一派中,专注于自己灵魂之救济,而忽视对他人他物之义务的,就归入利己说。与这种神学方面的超绝道德相对待,而提倡现世的道德之学说,起于惟物论及社会主义方面,如圣西门、都林、福拔希等,最近有纪约与尼采。
与个人幸福说相对待的,是以他人全体幸福为最高目的之利他说,以增进他人幸福的动机与行为为善。在动机上或立于利己之心理的基础,或立于原本的社会的冲动之信仰上,均所不问。又对于利他的命令,或归于神的意志,或归于国家与社会的秩序,亦均所不问。所以这种利他说之道德的评价,决非质的差别,而是量的差别。因为人类以满足要求为幸福,而利他说既不加他种价值原理,就不能不以各个人能实现他的要求为满足。又以各种要求,不免互相冲突,不能不承认最大多数的最大快乐为道德。普通称为功利说(Utilismus)。但是最大多数的最大快乐,是谁的幸福?仍不外乎各个人。所以功利说与利己说,实立于同样之心理的前提。且以功利说重视幸福之量的结果,不得不迁就多数低度的要求;因而道德的兴味,以求快而避不快为限;不免放弃高尚的道德了。
幸福说以外,有完全道德说。这是不根据于心理,而立于玄学的基础上,以一切特殊的命令归宿于完全,为道德最后的内容。就是依照目的观的世界观而以天性的完全发展为最高的道德。也与利己的利他的幸福说相类,而有个体完全与人类完全的两说。多数的说法,都以实现人类本分为根本前提,就是以个人加入于国民、时代、人类全体的总本分为准。然而这种见解,正如西利马吉尔所说,在乎自然法的完成。因而道德之命令的特色,不免脆弱。因为道德的“不许不”与自然的“不可不”之对待,不用很难的间接法,就不能理解。且此等理想的动机,无论是对于个人或对于人类全体之本分,早已不是概念的认识之事实,而是信仰的事实;就是玄学的,而且一部分是宗教的前提,不能求出科学的认识之普遍性。
幸福说与完全说,均注重于实行道德以后的结果,对于内容的原理,并不能与以单纯的普遍的内容。到批评哲学的康德,始对于道德与非道德,指出两种根本的特质。其一,伦理的判断与道德的命令,全系于行为根柢的动机,所以说,“善的意志以外,没有善的世界。”又严立道德性与适法性的区别;前的是遵循道德的行为;后的是没有遵循道德的本意,而行为的形式及效果,均与道德法一致。康德屏适法性于道德以外,以为有减损道德价值的流弊。到失勒的伦理说,始缓和此种区别,而认适法性也有道德的意义。其二,无上命令的概念。从前说道德命令的,是假定的,因为不是由道德法本身尊严所产生,而受制约于各种关系。康德名这种制约是他律的(Heteronom)。道德法的本性与尊严,是道德对于人类的要求,没有制约,没有条件,不许何等斟酌的。道德的命令,无论何地何时,都要求服从。道德的命令,是完全创造的,超乎一切经验所得的意欲而独立。照此意义,道德的命令,是自律的(Autonom)。
这种形式的道德原理,不主有自身以外所给与的内容,而全由自身所规定,所以仅为有格率的原理,而不是规定格率的内容。康德以无上命令为良心,为普遍概念。个人于动机上,以意欲服从法则。而这个法则,又全然独立于个人意欲上已有之偶然的方向与对象以外。这是良心教示我们的。因而这种法则,独立于各人意欲之差别以外,而得视为同样的适当于一切个人,所以有普遍妥当性。康德之批判的道德,虽求认识根源于自己的反省,求可认性于个人的自己规定,而所认识所论证的义务,却是构成道德的世界秩序,而对于一切个人,课以同样之义务的。
注重人格,是康德的伦理说与他以前启蒙时代的完全道德说相同的。幸福说一派的沙夫兹伯雷与来勃尼兹等,以人格为自然所给与的个性之发展;康德以人格为由普遍的理性法则支配一切个人的意欲而后成立。这两种人格说,前的很难由经验的个性,而达于类的合法性,且易陷于一部分浪漫主义的危险,就是以完成自然的个性为最后最高的道德。若批判的人格说,于原理上否定一切个性,而人格之道德的本质,乃以个人意欲受支配于一切个人同作标准的格率。而此后理想的道德哲学家如费息脱、西利马吉尔、黑格耳等,所努力解释的,以人格道德的任务,在以个人实现道德法于现象界,以依属于历史生活之伟大的关系,而填充个人自然的素质,与普遍妥当性道德的空隙。他们所希望的道德,不外乎人类事实的本质所生之经验的要素与超越的理性秩序所生之任务的结合。
幸福说的道德,注意于快不快,而限于经验的人类生活的范围。完全道德说,基于人类本分之玄学的认识。批判道德,以道德的世界秩序之意识为个人的良心,即康德著作中之实践理性。而历史的世界观之理想主义的道德,则可以理解无上命令法的内容,怎样演生历史上全体的文化。
道德的认识根原关系道德的认识根原,是要问:我们怎么知道是善?怎么知道评价规范的妥当?解答这个问题的,约分为两方面,一方面主张经验,一方面主张直接理性的反省。而两方面也不能不互相错综。经验虽在确定事实的道德,而要达普遍妥当的规范,不能不举道德的事实而选择比较。惟理论虽在确定妥当的命令,而根本上,也不能脱离人类之事实的道德意识。所以经验论的立足点,不论为心理的,或历史的,若仅以记录道德的事实为限,就不免倾于相对说,而不能满足道德的意识之要求,以达于规范之绝对的妥当。惟理论由普遍的理性要求出发,若仅以研求合法性之形式的法则为限,就不能不用间接方法,以人格尊严的概念应用于经验的生活关系,而达到内容的命令。
较这等方法问题更有意义的,是事实问题。就是日常生活上,人类素朴的良心,怎么能得到义务的知识与判断的规范?我们在实际生活上对于道德之最高的原理,往往于无意识中自然的应用。初不要经过研求原理的困难,而自然于各种机会应用道德规范。与其说是根源于明了的概念,毋宁说是根据于感情。所以有以感情为良心本质的道德学者,如英国的沙夫兹伯雷、赫金生,都以感情为良心的本质与道德意识的根源,用以说明一切道德的内容与意义。到休谟与斯密就指明止有实际的生活上,需要知解,来明了他的关系。然而不可不有待于理性的考虑,就是有一种正当的道德感情,在判断上著现出来。照这个方向进行,就觉得道德的认识,有直觉的特性,而不待理论的知识与其他外面影响的证明。但是这种见解,仍旧是依心理的伦理学者之习惯,把道德的感情列在一般经验的感情状态,而停留于一切经验物相对性上。所以康德又以道德感情为纯粹实践理性的事实,而引上于理性的普遍妥当之范围。凡人都有一种直接性的道德意识,超乎智的修养与智的能力之程度而独立;可由此而发见最高的世界秩序。这种形式的直觉说,注重在直接感情的自证,就是能以良心的规范,应用于任何机会而都是妥适的。海巴脱循这种根本方向而组成实际哲学,以道德为一般美学的一部分,以为我们一切判断的最后裁判,是在超脱一切依据知解的附属品,而在本原快感上归入一种关系。这种本原的感情,是不能靠考虑来把捉,来建设,而无论在何种机会,总是最初的事实;他的实际,是适当于意识而接触于内容的。
道德法的可认性说道德的认识根原的,偏重道德的感情方面;而论道德原理的可认性的,却专属于意志方面。无论何时何处,我们的良心,总不但对于已往之事实的动机与行为,而加以回顾的批评;还对于将来之实际的意志决定而有所要求。这种要求,是与别种意志相对待而为命令。那么,命令的权利,怎样来的呢?我们的意志,为什么要把规定内容的权利,交给命令呢?这个问题里面的可认性,自然以道德法与自然意欲相对待的学说为限。幸福说与完全道德说,均以道德法为基础于自然的本质,就没有可认性的必要。
以道德法与自然意欲为相对,始有可认性的必要。有以自己意志上有这种要求,为起原于自己以外较高之意志的,就名为权威道德。如洛克所说,立法的意志,有神的命令、国家的法纪、风习的规定之三种根本形式,这是他律的。康德主张良心自律说,而归结于理性的意志之自定。这种自定的内容,是从一切理性者同样妥当之道德的世界秩序上求得格率。对这种自立的法,本也没有可认性的必要;然康德是以人格尊严与道德法同一视,而认为真之可认性的。
道德的行为之动机说道德的行为之动机,也以道德法之内容的要求与人类自然的感情与冲动之存在相对待,而认为必要。从利己说之假定的道德,人类于求幸福与避不幸以外,无所谓道德,那就合于道德法的行为,不过起于恐怖与希望的动机。从权威道德说,不过因别种意志,有赏罚的权力,因而起服从的动机。基于此等动机,而有合于道德的行为,决非有道德的价值,而仅有适法性的价值;康德看破适法性的真相,不认为道德。道德必与自然的冲动相对待。凡以利己的冲动与社会的冲动(即自然的社会性,如同情等)为动机的,就是他的行为偶然合于道德法的要求,在康德看来,也不能认为有道德的价值。
康德既以自然的社会性属于适法性的范围,而不属于道德性的范围,于是道德的行为之动机,不外乎对于“道德法的尊敬”与“人格尊严的感情”了。然康德一派,也不取斯多亚派的严肃说,以为有限于“道德夸”的流弊,如失勒所主张之“美魂”说 (Ideal der sch nen Seelie),由道德的发达而有依赖自己,不肯违反道德法之感情状态。在这个时代,性癖与义务,尚相对立,然而无论何时何处,均不至以性癖侵犯道德的格率。若程度更高,人类必纯粹为适合道德的感情,这是可推而知的。
于是乎关乎道德的全体生活,可分动机为几级:原始的,最幼稚的,是无意识的循自然的社会性,而以个人意志服从全体的意欲。进一级,对于个人意志的要求与全体意志的要求之间的互相对待,已有明了的意识;然还没有对于全体意志的尊敬,而但有遵循全体意志的合法性。再进一级,为要征服自己意志中反对道德之诸冲动,而吸入道德命令于自己意志之中,这是努力道德性的范围。最高一级,在生活过程上,达到个人意欲与全体意志的浑融;那时候美魂与道德性,不过用语上的区别罢了。
社会论(意志团体论)前面说道德原理,已经说到个人意志与全体意志的关系。要详论这种关系,所以有社会论。
人格之最内面的独立性,就是叫作良心的、决不能不顾全体意志;而全体意志造成种种制度,且以历史的形体发达的,差不多全为支配个人而设。所以意志生活,以个人与全体为两极。我们固然常常见个人意志与全体意志的一致,但相背而驰的也不少。即使互相反对到极端,然而个人断不能全不顾全体意志,全体也断不能完全牺牲个人的意志,所以这两者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全体意志所由表现的意志团体有种种,今以个人为中心,而区别各种团体,有个人立于团体之先,而组成团体的;有团体立于个人意志以前,而规定个人意志的。前的如各种会社,后的如国民。这正如无机有机的区别,前的是部分先于全体而成立,后的是全体先行成立,由其生活活动而产生部分。所以意志团体对于本质的见解,有个体主义的机械的方向,又有普遍主义的有机的方向。
这种团体发生的差别,关乎个人的位置。在社会上,以自身意志之主张为多;若这个会社与自己入社之目的不一致时,可以出社。在国民就不能骤脱,以自身从属于国民,“不许不”的分子,较意欲的分子为多。
意志团体,有家族、民族、会社、国家等。无论何人,既在这团体以内,就不能不感有一种之支配力,这就是风习的支配。风习的自然点,与他的无条件而行的点,不但在感情与意欲上,就是在直观与思维上,也无在不可以看出精神团体的形式。他的可认性,存于不可见的权威之舆论,就是各个人意识上最初存在之全体意识。
但是风气的状态,由历史过程而分解。历史过程最显著的例,是个人解放的经验。个人解放时代,一部分基于个人人格的意志对所受支配的当时风习压迫之反抗力;一部分基于各个人分属异基础、异目的之种种意志团体,而风习互相矛盾。家族、会社、国家之要求不一致时,不得不取决于个人自己的判断;因而个人脱离风习之自然的、半意识的支配,由这种过程而风习分歧为两方面:一是内的方面,有人格道德;一是外的方面,有法律而形成一定之国家秩序。道德、法律与风习,互为消长。风习支配范围较广时,人格的道德,必贫弱;而法律也是粗杂的,表面的。法律渐精微,渐内面的,而支配较广,个人的道德,对于法律,渐亦嫉视,而拥护自己的领域。最后道德与法律互相反对,而道德的人格之世界,与国家的法律秩序之世界,应如何界划,遂为重大的问题。
因各种意志团体所取的价值不一致,不能不有普遍的,必然的标准之要求。个人判断,一部分或确有一种信仰,而一部分终不能不怀疑,遂渴望有决定价值之最后的规范。而这种规范,决非各意志团体,所不可不充的任务。例如各种社会的任务,都以幸福的、功利的根本特色,达日常生活种种之目的。而此等任务,在事实上又各有特色,是否能纳入统一的形式,遂成问题。有人以此等团体之总目的,为在个人的安宁与完全的,然何以此等团体有对于个人的支配力?他们没有法子说明他。又有人主张以人类最高的本分为任务的,又不能不以超越我们的信仰为根本,而陷于玄学的解释。总之,意志团体的本质,必求诸任务之内在的性质。由风习而分派为道德与法律,是足备参考的一点。觉得一切意志团体,都是表示一种不明不定的心意。全体生活,尤是全体意欲,他的根柢上,就是一种无意识的形式。若把他变成有意识的,具体的,而取出生活秩序,以构成共通的操作,表现的制度,就成了文化。文化是人类以有意识的作为,造出环境之意义。当造出生活秩序的时候,在个人方面,又因他的人格及独立性与风习反对的关系,而以自己所学的全体生活完成为有意识的、与具体的为目的。所以生活秩序的创造,文化体系的产出,固然是意志团体的职能,而同时也是各个人格的本分。
历史哲学历史哲学所第一注意的,是个性的特色。人类胜于动物,文明人胜于野蛮人,就在这一点。在自然主义的意义,一切有机物,于物理的心理的特征,常现出差别个性。例如此猫肥于彼猫,彼犬警于此犬,虽极小如蚊类,也各有极小的形态上之差别,殆没有不具个性特征的。然而这种特色,都出于自然的分化性,而决不是独立自觉的个性。有自觉的个性的,止有人类,就是人格。人格也有阶级。为种族繁殖而生的大多数人,仅有潜在的人格。我们固然以法律的道德的尊敬彼等,然彼等不过在由个性而推移于人格的初步。而介乎这种推移的,就是自觉。
自觉与其他意识内容之间,并无分析的关系,恰如神经运动与意识之间,或无机物与有机物之间,仅有综合的关系一样。这种综合的关系于自己创造“自我”以前,并不存在,直至创造的“自我”产出而后现。“自我”在实体世界,是全新的。这种人格上不可名言的个性,就是自由。他的产生的根源性,不能用玄学的潜在力来解释,因为用这种解释,就是否认个人的自由。而在道德的责任感情与历史的思维,又必然的有这种自由的要求,因为止有综合的自由,是历史上的新事实。
这种意义的人格,在自觉的个人上,由批评自己而表现。人格且对于自己而占一种自由的地位;由论理的良心而定自己诸表象的价值;由道德的动机而定自己评价的价值。无论何时何地,在自己批评上,人格自分为批评的与被批评的两面;就是以批评的明了之思虑的生活层,与被批评的不明了之感情生活层相对待。在明了思虑层,把握他独立的本性。在人类历史上,知识、道德、艺术的进步,都起于人格常新的动作。就是不惮牺牲,与从未公认的真理分离,而变革全体生活。就是使全体意识,脱不分明与无意识的素质而发达为明了的自由的形式,这是人类历史的全意义。自然种族的人类,于最初最低的生活,本有与蜂蚁同一强度之社会性,在人类历史上,人格的动作,所以形成且闸明共同生活内容的,却在于反抗原始的社会性。人格个性的作用,注入恒久的变化于一般生活的全体,由这种客观的过程而成立历史。
说历史变化的,有集合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分别。集合观以一切历史,在于全体运动,以历史的意义,不外乎全体生活的变化;而对于伟大的人格,看作普通个性。个人的历史观,注重于伟大人物的创造力,而于他所受全体的影响与协作,都不免忽视。这两派都偏于一面,而不能理解诸人格与全体相互的关系。全体的风习,不是有伟大的人格,发起新思潮,全体意志就不能进步。伟大的主张,若不是全体生活上最有价值的内容,也不能成为历史的事实。所以人格的伟大,是否定他个人的要素,而有超人格的性质。以超人格的价值,由自己发展而形成外界;这才是伟人的本质。这种价值,超然于实现者个人的条件,而且为超时间的,所以有永远的妥当。可以说由全体与个人之历史的关系,而借人格的活动,以生永远的价值。时间的普遍,与人格的特殊,互相交涉;而为生活秩序之客观的必然性。按照论理的法则与伦理的法则,永远价值,由历史生活之时间的战而实现。所以在人格方面,不得不以乐于牺牲自己为最高之目的;而在全体方面,不得不以生活秩序渐近于理性秩序的完全为最后之结果。
由这个视点观察,人类历史,就有全体统一的意义。这种意义,固然以生物学上有机的统一之思想作背景。然已往历史上,惟见有各民族各国民的互相反对与战争,到今日而我们有人类统一的理想,实是历史的产物。由人类概念,而进于人类理想,实为人类苦心努力的结果,比人格的统一,更为进步。人格的统一,本非自然所赋;由个人努力战胜种种之冲动与欲念而创造。人类统一的理想,也是由诸民族文化渐进,而渐现于意识,这就是人类的自觉。
历史的运动,各国民对于统一的人类之理想,将与各个人对于民族与国家之关系等。以内的必然性,因历史的过程,而建设生活秩序,以发现道德的世界秩序。生于表象的范围,有学问;生于感情的范围,有艺术;生于意志的范围,有人伦;生于行为的范围,有国家与社会之组织。这些一切文明形式,都是各国民在各时代,超越自己,而创造一种实现人道的系统的。所以人类的自成,就是历史进步最后的意义。
(三)美感
在伦理学说上,道德生活的全体,总与规定行为的意欲有关系,所以伦理的价值,虽达到理性的世界秩序,仍不能摆脱欲求。因而起一问题:果有不涉欲求的评价么?有的,不涉欲求的价值,就是美的价值。
美学的概念用Ästhetik为美学意义的,从邦介登起,提出美学上各种主要问题,而加以组织的,是康德的判断力批评。康德为区别快与善,特与美以“无关心之适意”的特征;又经失勒与叔本华加以更适切的表示,以“不因于意欲与意志的评价”为美的本质。就事实而论,人的美感常不免与快乐的要素及伦理的要素相接合。进化论中有雌雄淘汰的理论,动物心理上,早已有美感的种子,但纯是激刺的性质。至于初民的艺术,或关系魔术,或隶属宗教,或缘饰特殊风习。就是文明民族间所流行的美术与文学,或有“导欲”“伤风”的流弊;或借为“敬神”“尊主”的助力。又如搜罗美术品的人,也有本于斗靡夸富的动机,而不是真能领会美意的。但这些都是程度较浅、浑而未画的状况。若是最纯粹最高尚的美感,哲学上所认为有价值的,当然以超越意欲的境界为标准。例如人的知识,固然有许多是维持生活,占取利益的作用;然最高的理论,绝不直接应用的,才是哲学上所求的真。真与美都是超越意欲而独立,康德所以立关系美与自由美的区别,而专取自由美。失勒且特以游戏证明美的性质。
美的态度之对象,是美的世界。美的世界,又有一特别领域,是艺术世界。于是有自然美与艺术美的区别。而美学也有两种方法:或由自然美出发,而由此以领略艺术美;或分析艺术,以定美学的概念,而由此理解自然美。第一方向,主论玩赏;第二方向,主论制作;因为艺术美的玩赏,与自然美的玩赏,根本上没有什么区别。哲学者往往不是艺术家;而艺术家又往往不喜欢美学。若由艺术美的玩赏,而理解制作的心理,当然可以类推而普及于美的玩赏之全体。然哲学者的美的思想,由艺术美出发的,往往因艺术种类上兴味的偏胜,而美的思想,发生互异的色彩。例如古典的美学家文克曼等以造型美术为主,理想主义哲学如色林、黑格耳等,以文学为主。最后浪漫主义美学,又有偏重音乐趣味的倾向。
与这种差别相错综的,是菲息纳所提出向下的(由上而下,即演绎法)美学与向上的(由下而上,即归纳法)美学之区别。向下的美学,先假定一原理,而用经验的事实相印证,有玄学的色彩,自昔哲学家的美学,都用这个方法。向上的美学,是用实验法求赏鉴的异同,用观察、比较、统计法,求制作的动机与习惯,因而求得一共通的原理,纯用科学的方法,自菲息纳以后亦颇盛行。
美的概念,到现在还不能像善的概念之容易证明。向来用兴味来形容他,而各人有各人的兴味,似乎很明了的。然而美感一定要与舒服及合用有分别,所以一定有普遍性。美的普遍性,就是没有概念。他是纯粹对于单一对象的判断。我们说美,是一种价值的形容词,不是一种理论的知识,为一种实物,或一种状态,或一种关系,来规定性质的。康德为要说明美感的超个人性,说是官觉上与理解上两种认识力的游戏,而且以形式为限。因为对象的内容,总不免与快乐或道德有关系,所以纯粹“无关心”的适意,止能对于形式。形式不是实物所直接给与的,所以美的对象,不是凭感觉所得,而是由想象得来的。而且凭着官觉的直观与可能理解的综合之合的性的总效,才得到他的内容。这种合的性,又是专在想象的表象上,才能互相调和。所以在材料的活泼而复杂,与秩序的易简而明晰上,始能求得恰好的美来。
美感的不同于知识,又不同于道德,就因为他不属于知觉与意欲而属于感情。近代心理的美学,所以盛唱“感情移入”的理论。他们说,美感的发生,就是赏鉴的人把自己移在对象方面,生同一可悲可喜的感态。而对象中,能促起这种感态的,就是美,这是心理学上对于美的对象之解说。但这种感情,何以有美学上价值?近日克利汤生于美术的哲学中试为解答,说是对于官觉的冲动与超官觉的冲动的接触,而发生这种感情。这两种互相对待的冲动,一是生活的,一是道德的。在康德学说中,就是官觉与理解的对待:两者互相调和是美,而两者互相抵触就是“高”(Erhabene)。照这种理论,人类是徬徨于两种冲动的中间,美的功用,就是给人类超出官觉的世界而升到超官觉的世界,就是道德的世界。所以这一派的美术哲学,就以美为善的象征,就在这上面证明超个人的普遍性,是在感情的游戏。
但是美与善的关系,在“高”的方面,又是一种情形。他不是隶于美,而与美为同等的种类。他的引人由官觉世界而升入超官觉世界,不是美的纯粹相,而是美与善的复杂相。照康德的学说,可以说是“关系美”的标本,用以达到最高观念的。
美与善的关系,康德的大弟子失勒是以“在现象中的自由”为出发点。彼以为美的对象,就是现象中的自由之影子,也能与环境上必然的关系相离绝而自行规定。叔本华也说,美的生活,是以脱因果律而自由观照为特色。这就是与科学不同的一点:科学完全以因果律为标准,而美的对象,给我们观照时,可以绝对自由,不要再问到别的。所以自己满足,是美的真正标记,而适与伦理上的自行规定相应合。这种自己满足,当然不是实际而是影子。美术品是当然与其他实物特别,自然美虽不能这样,然而所取的也止有美的影子。
在不是实质的一点,现代美学有一种幻想论(Illusionstheorie),在各种美术上都可应用,而尤在造型美术与演剧。这是一种有意识的自欺。心神往复于自欺与明知自欺的中间,一切图演,总是或粗疏的,或精细的,摹拟事实;而这种事实上的占有心,总是为美的效力所减少,或消灭,而少有被助长的。
由美的标记而观照物的本体,就是超经验而进玄学的路径。失勒所说的自由,就是康德所说的超官觉。美是把超官觉的影子映照在官觉上。若是以柏拉图的观念为物的本体,那就如柏拉丁所说的,美是观念在官觉上的影子。这种意义,从新柏拉图派经过文艺中兴时期,直到英国沙夫兹伯雷的哲学,都没有改变。德国理想派哲学,随着康德的批评,又把他重提起来,就中最著特色的,是色林的玄学的美学,就以美术为哲学的工具。他说科学是永远不绝的在现象上,寻求观念,然而没有一次能完全达到的,道德的生活,是永远不绝的在现象上经营观念,然而也没有一次能完全实现的。止有美的观照,是把观念完全的映在官觉的现象上。这是“无穷的”完全进入于“有穷的”;这是“有穷的”完全充满着“无穷的”。这样看来,他的重心,就是一切人类的著作,在乎于官觉上有穷的不完全状态上,表现“无穷的”。这是梭尔该之悲剧的传奇的讽刺论(Theorie des Tragischen und der Romantischen Tronic)所判定的。凡是这一派美的玄学,都是以美术尤是文学为表现观念的作用。照这个假定,美的玩赏,是与制造美术同一作用,就是在玩赏的想象上制出美的对象来。譬如我们玩赏风景,一定要选择一个立足点,可以把最美的景,恰好收在视线上。这正与我们画风景时把线条与色彩组合起来一样。选择与组合,在玩赏与制作上都是并重的,所以玩赏者必要有美术家的本质。
美术美术与他种技术的不同,就是他种技术,都以应用为目的,而美术是没有的。美术不是日常所必需的,而是闲暇所产生的,与纯粹科学一样。亚利士多德说:“人类超出日常需要的束缚,而造出美与真的世界”,就是此意。希腊哲学家都以摩拟主义说美术。自狄德洛以来直到现代的实证哲学,也持这种理论。他们应用自然主义到美术上,以为与科学一样;止要能描写实物,就是求真;所以科学与美术的界限,可以消灭。
美术是离不了摩拟的,因为所取的材料,不论外界的,或内界的生活,都是事实上所可有的。然也不能说全靠摩拟,因为选择与结构,都是创设的,而这个却是美的主要点。进一层说,摩拟是一种天性的冲动。照近日社会心理学所说,凡有动物的合群,全以这种天性为基础。但是这种冲动的达到,也不过与别种冲动的发展,有同等的适意;并没有特别美学的意义在里面。至对于摩拟的精巧觉得适意,也不过与别种工作的完成同等。例如画一颗樱桃,竟有鸟误认为真的而来啄他;在大理石女像上刻一条编成的肩巾,竟有人误认为真的而想取他下来,或者对于所刻的绒衣,试试触觉;又如音乐上竟可发出断头人血滴地上的微声;这些都的确是技术上名誉心的产品;然而美术品的价值,多于美术的。
摩拟的美术,不能为普遍的固有价值,因为他的价值,是由他所摩拟的而发生。寻常评赏美术的人,往往以美术为辅助知识与道德的作用。失勒的主义也是这样。就是说美的玩赏,可以使驰逐于官觉冲动的人,经这种超脱意欲的观照,而引到真与善的最高价值上。所以美术与美的生活,专属于离绝实物的高等官能,即视觉与听觉,因没有肉体上直接的激刺可以参入。这固然是解说美的玩赏之精义,然而应用到摩拟主义上,就止有消极的与预备的功用。他的积极功用,既然在引进道德与知慧,那就没有自身固有的价值了。
失勒解说美的固有价值,提出游戏的冲动。近来生物学、心理学家都有详细的阐发。动物、儿童与初民的游戏,在进化史上,都可视为美术的先导。舞蹈、歌唱,器具的装饰,是最早的。后来于无意识中演进,一方面关乎爱情的,为求婚的游戏;别一方面,关乎合群的,为工人合唱的节奏。这种合唱的节奏,是把日常的工作演成矜贵,而把机动的疲劳转为清新;所以也有指这种游戏冲动为职务的冲动的。因为他的满足,是一种纯粹的愉快,并没有相随的目的,也没有严正的意义,但并不是一切游戏,都自有美的意义,若要问那一种游戏的内容,是具有美的价值的,那一定是真正事实的影子,就是以生活状况为模范的。只要看儿童游戏,都是摩拟成人的生活,然而不至使成人有切身利害的感想。所以游戏上,摩拟人类最有价值的生活而使观赏者超然于切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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