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中国乡村
[book_author]萧公权
[book_date]近代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学术杂记,学术,完结
[book_length]644400
[book_dec]《中国乡村》是萧公权先生多年心血研究的结晶,专门研究19世纪时期清王朝统治中国乡村的政治体系,特色在于从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探讨清王朝对乡村政治统治体系的设置、理论和实际运作情况。全书共分为三大部分十一章。 第一部分专门探讨乡村地区的行政划分和基层组织划分,即研究村庄、市集、城镇的划分,保甲和里甲如何成立。 第二部分专门研究清王朝是如何设置乡村的统治体系,分别探讨了警察性的保甲制度、税收性的里甲制度、饥荒控制性的粮仓体系和思想统治体系的设置情况。 第三部分探讨了乡村政治统治体系的运作效果,分析了家族与这个统治体系的关系,以及乡村对它的行为反映。 本书已成为研究中国传统帝国对地方控制的经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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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_title]序
本书研究19世纪清王朝在中国乡村的基层统治体系,包括理论基础、措施和效果。由于可用的相关资料有限,而笔者又想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故不打算探究关于这个主题的所有面向,或就某个问题的各个面向做完整的叙述。实际上,有些省略是十分明显的,比如,居住在帝国某些地方的少数民族以及那些边远地区的乡村居民,本书就未涉及。尽管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是笔者仍然希望本书能够较清楚地呈现出19世纪清帝国乡村统治体系的一般状况。
这个研究可以满足几个有用的目的。中华帝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乡村居民在其总人口中占压倒性的多数。如果不考虑政府对乡村亿万居民的影响,以及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环境下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和行为,就不能充分理解中国历史和社会。19世纪是一个王朝崩溃和政治转向的时期,特别引人注目。研究这个时期的中国乡村,不但会弄清一些造成中华帝国统治体系衰败的力量和因素,或许还能提供一些解释后续历史发展的有用线索。
有关19世纪中国乡村生活的描述和议论其实不少,但大多不是经过认真而仔细的调查的结果。很少有人对其观察到的现象下功夫分析,有些描述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错误概念和错误解释。这些著作中充斥着大量悬而未决的歧异,常常让读者迷惑不解。因此,现阶段很有必要对中国乡村进行较系统的处理和研究——这也是本书尝试要达到的目的之一。其次,虽然有关帝国一般行政体系的论述已经有很多,对于最低层行政体系——或者说基层统治体系——的结构和功能,相关的中文或西文著作都相当少。因此,帝国统治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面向就被忽略了。本书尝试去做,并极力想弄清楚的是:帝国政府是怎样控制乡村居民的?乡村居民对这种控制的反应如何?自然和历史环境又是如何影响到基层统治体系的运转,以及在该统治体系之下乡村居民的行为举止如何?弄清了这些问题,笔者就可以设法对中国乡村问题提出适当的观点,同时消除在某些领域非常流行的一些错误观念。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笔者在描述时尽量做到具体、准确;甚至不惜让读者面对令人厌烦的细节。笔者相信,只有这样,才能描绘出相当清晰的画面,从而给读者留下准确的印象。这样的研究取径,让笔者对这个问题只能采用历史研究而非理论研究的方法。换句话说,笔者所关心的是展现特定时期内相关情境和进程中的历史事实,而不是普遍适用的一般观念或范围广泛的系统性组合。只要资料允许,笔者尽可能地从不同角度查阅、研究每组事实,也尽可能地将每组事实放在各种各样的背景下进行研究。因为任何制度或任何体系的完整意义,必须放在历史与社会的脉络里,才能够充分掌握。因此,笔者常常感到很有必要研究那些超越本书主题的现象,也不得不去触及超出本研究所设定时期之外的某些状况和情况。
史料来源
使用的史料必须仔细甄别。有关19世纪中国和关于中国问题的记叙和资料虽然很容易搜集,但是,同现阶段的调查研究直接相关的材料并不很多,也不是每一条都可信。如何处理这样的材料,这是一个方法论的问题。
中华帝国的乡村农民绝大多数目不识丁。他们的日常生活和所作所为通常不会引起那些能读能写的知识分子的注意,因而大部分未被记录下来。一些官吏和知识分子经常提到的“民间疾苦”,可能只是重述一般性的看法,而不是展示乡村生活的真实情况。此外,笔者从形形色色的中文史料中收集到的相关材料,对本研究也不是全然或直接有用。研究原始经济生活的历史学家往往满足于古人留下来的只言片语,即使留下这些记载的古人对我们今天所感兴趣的问题一无所知。研究距离今天相对较近的一段中国历史,可以比较利用的材料数量很多,因而比起那些研究原始经济生活的历史学家来说,笔者算是幸运的。不过,笔者还是情不自禁地希望过去记载中国历史的作者早已预料到今天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和面临的需要。19世纪的作者虽然经常把引人入胜的一份份材料遗留下来,但却点到为止,因而稍后时代的读者读起来,往往茫然不解。或者,在其他例子中,可以在某个特定的史料中找到关于此时此地的有用资料,却找不到彼时彼地可资比较的资料。
由于可以利用的资料本就缺乏,同时笔者所能找到的记录也很有限,因而本研究所用的资料也同样缺乏,同样有限。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笔者对中国乡村的研究,看起来像是一段段史料的拼凑,在一些地方描述得较好、较完全,而在另一些地方却出现空白,或者使人迷惑不解。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并防止误解,笔者有时采取了下列权宜之计:只要有可能,对每份史料所涉及的地方和时期都要说明,这样,读者就不但能评价笔者所引证的各段史料,而且还能评价笔者根据所引史料所作出的结论是否正确;在一些情况下,笔者会借用少量19世纪之前或之后的相关的资料,来填补一些不可避免的空白。
容许所引史料有可能出现的偏见或不正确性,产生了另一个问题。笔者在研究中引用了大量官方资料,而这种资料几乎毫无例外的是根据官方立场记载的。此外,如果方便,或者有必要,帝制时代的官吏总是喜欢言过其实、隐藏问题、粉饰太平。他们总是把那些由他们处理的报告看成一项令人生厌的例行工作,因此在匆匆了结之前并未了解报告是否属实。对于那种涉及严重后果的文件,笔者做了比较细致的处理,但目的并不是要保证它的正确性或真实性,而是要确认涉及的官员没有被牵连或承担超过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
地方志的客观性或真实性比官方文献要高一些,这为本书提供了相当多的必不可少的资料。在对当地环境、事件和人口的记载中,有些修纂者比另一些更为认真尽力或游刃有余,但还是有相当多的地方志因修纂者有失偏颇、弄虚作假或粗心大意而失去价值;主持修纂的地方绅士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地方官吏,实际决定内容及修撰方针,他们常常无法免于自私的偏见;任何一本地方志的修纂者,都由许多人组成,他们的学识水平参差不齐,执行任务时常常合作得很糟糕,管理也不理想。[1]因此,即使没有刻意的错误陈述,出现无心差错和省略也是有可能的。一位声名卓著的中国历史学家甚至说,大多数地方志属于那种瞎编乱抄的东西,完全不可相信。[2]大多数地方志都把地理及相关问题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即使在这部分,资料也常常不适当、不准确。在很多情况下,晚近重修的版本照抄十年前或百年前的版本,并未做出必要的修订,因而从中看不出其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有时,在小地方或偏远地区,由于缺乏可靠材料,即使是最为认真的修纂者也无力修出令人满意的方志来。[3]
私家著述的问题也不少。这些著述的作者,属于知识阶层,由于其中大多数是绅士,他们的观点和态度与官方文献拟定者、地方志修纂者的相类似。他们以私人身份著述,因而比起官方文献的作者来说,在描述其所看到的事实、表达他们的信念等方面,或许享有更多的自由。但是也不能因此就可以确信他们不会有什么偏见,或在著述中不会出错。
以上所述表明,在取舍材料上必须谨慎。对于那些可靠性很值得怀疑的著述,笔者避免引用。但在一些情况下,笔者不得不在值得怀疑的资料和根本没有材料可以利用之间,做出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亦即是说,利用这样的材料时,要根据已知的历史背景来加以检验,如果可能的话也参照西方作者的著述,并对已知存在偏见或失真的地方给予适当的保留,以减少发生错误的空间。
西方作者,特别是那些在19世纪中国耳闻目睹帝国历史演变和社会变迁的西方作者,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用的资料。这些人来自许多文化传统不同的地方,拥有某些中国作者不具备的优势。他们没有中国作者那种特有的偏见,因此能够以某种超然的眼光来观察事态的发展。此外,他们来到陌生的土地上,对身边日常发生的事,都会加以思索,因此,那些容易为中国本土撰述者遗忘而又有意义的事件,就很有可能为这些外国作者所察觉。例如,在一些西方著述中有关乡村景象和乡村活动的生动描写,在中国著述者看来,就觉得再普通不过,根本不值得记述。但这并不等于说西方作者就没有其不足。他们经常喜欢按照自己的社会背景来诠释中国社会和制度,他们几乎都受到所谓“文化统觉”(culture apperception)的扭曲影响;而且,出于个人特有风格、偏爱或纯粹的无知,其中一些西方作者的叙述容易引起误解或混乱。[4]因此,笔者认为,引用国外著述同引用本国材料一样,都必须小心、谨慎。
在两种情况下,笔者会引用描述19世纪以后的相关资料——笔者认为一项资料可以清楚地显示19世纪的情况,以及在写作时缺乏有关19世纪确切而又直接的资料可以利用。显然,引用这种资料要冒风险。但是,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几十年里,乡村生活看起来并没有发生广泛而根本的变化。因此,从有关19世纪后中国社会情况的资料来推论稍早的情况可能出现的差错,不会影响笔者对19世纪中国社会的准确描绘。[5]还应该指出的是,笔者引用这种资料很谨慎,而且仅限于少数事例。
志谢
笔者对华盛顿大学远东及俄罗斯研究所的同事表达诚挚的谢意。他们在不同的时间里参加了中国近代历史项目的研究。特别是张仲礼(Chungli Chang)、梅谷(Franz Michael)、施友忠(Vincent Y.C.Shih)、戴德华(George E.Taylor)、卫德明(Hellmut Wilhelm)诸先生。笔者开始研究中国乡村时犹豫不决,是他们打消了笔者的疑虑,鼓励笔者勇敢地面对挑战。正是在他们的帮助下,笔者才有机会进入一个此前浅尝辄止的研究领域。在撰写本书的各个阶段,他们又不断鼓励,提出各种各样的建议。笔者受益颇多,备受鼓舞。即使笔者有时在某个问题上认为自己不能接受他们的观点,也总是为他们那犀利的评论所折服,而对那个问题重新加以检视,从而以更恰当的言语来展示证据,或者以更谨严的方式来作出结论。当然,对于那些仍然存在的不足,当由笔者独力承担。
笔者要特别感谢戴德华先生。他几次从头到尾认真阅读了笔者那冗长的草稿,提出很有价值的改进意见。笔者也要特别感谢格拉迪斯·格林伍德(Gladys Greenwood)女士。她以令人钦佩的审慎和耐心细致的精神对草稿进行了编辑。笔者还要特别感谢默西迪斯·麦克唐纳(Mercedes Macdonald),他承担了检查参考文献、出处、注释和征引书目等繁重的工作,并为印刷厂准备好了稿件。对于他们无私、慷慨的帮助,笔者真是感激不尽!
萧公权
1957年10月10日于华盛顿大学
* * *
[1] 文晟,《嘉应州志》(1898),29/68a,引旧志中黄钊所作序。〔译者按:温仲和《嘉应州志》(1898)29/68a载:文晟《嘉应州志增补考略》,黄钊序:“郡邑有志,皆官书也,书不必官自为之,官董之,同郡邑人成之。成之者非一手,故讹舛罣漏,可指摘者多。”此段应为正文所本,原注偶误。〕
[2] 恩锡引毛奇龄(1623—1716)的话,参见《徐州府志》(1874)序。
[3] 贺长龄(1785—1848)《遵义府志》序,《耐庵文存》,6/12a-b。
[4] 例如,George ★http://m.daxuan.com★oke,China:Being “The Times” Special Correspondence from China in the Years 1857-1858(1858),pp.391-392,提醒人们要注意那些“在中国待上20年、说中国话的人”(twenty-years-in-the-country-and-speak-the-language men)所作的混乱诠释。Ernest F.Borst-Smith,Mandarin and Missionary in Cathay:the Story of Twelve Years’ Strenuous Missionary Work during Stir ring Times,Mainly Spent in Yenanfu(1917),p.75,也提醒说,要注意“环球旅行家”(globe-trotters)在关于远东的书中所作的所谓“权威叙述”。
[5] Henry S.Maine,Village-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3rd ed.;1876),pp.6-7,这样论证说:“我们熟知当代社会发生的事情、存在着的观念和习惯,我们可以从这些事件、观念和习惯来推论过去的情况。即是说,我们不仅可以从有关过去情况的历史记录中来推理过去,而且可以从在当今世界上已消失却仍然能找到的痕迹中去推论过去……因此,直接观察帮助了历史调查,历史调查反过来有助于直接观察。”笔者并不采取“直接观察”的方法。同Maine先生相比,笔者对从“直接观察”中推论历史的前景并不乐观。
[book_title]第二版的简短说明
本书再版,在文字上并没有什么变化。自6年前本书出版以来,由于笔者已经转入了其他研究领域,没有再收集到有关这个题目恰当而有意义的资料,故不能做出任何修订。再版保留了所有第一版中存在着的缺陷和错误,作者对此表示歉意!
萧公权
1967年5月于华盛顿州西雅图市
[book_title]第一章 村、集市和乡镇
控制的问题
在像帝制中国这样的专制国家里,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界限相当清楚,相互之间的利益背道而驰。[1]因此,专制统治者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保持对其臣民的牢固控制,以确保自己及其子孙的皇位坐得安稳。
从秦朝到清朝的王朝兴替过程中,有效的解决方案主要在于建立一套行政组织,以帮助皇帝确保臣民的顺从并防止反叛。其一,通过保障其臣民基本的物质需求,避免臣民因难以忍受的生活而“铤而走险”;其二,通过反复向臣民灌输经过严格筛选的道德教条(大部分是从儒家学说中筛选出来的),使臣民接受或认同现存的统治秩序;其三,通过不断监视臣民,从而查出“奸民”并及时采取措施。这套政治统治体系通过在战略要地驻军而得到加强,使各个王朝有可能在相当时期里有效地统治一个广阔的疆域。
自秦始皇以降,帝国控制的基本原则几乎没有发生什么实质变化,不过由于经验的日益积累,以及随后各个王朝中一些皇帝的足智多谋,统治体系在一些细节方面不时得到精炼和提高,主要表现为中央集权不断加强,法律规章更加详细,监视更加严密,控制更加严厉。1644年清王朝定鼎北京时,它继承了被推翻的明朝遗留下来的高度复杂的政治统治体系,并进一步加以完善,为帝国结构带来了最后的发展。可以理解,对于清王朝这个汉族的外来征服者来说,同其前任统治者(即明朝,它推翻了异族统治的元朝,建立起汉族统治的王朝)相比,解决如何统治的问题显得更为迫切。
如何统治一个领土广阔、人口众多的中国,对于帝国统治者来说的确是一项相当艰巨的任务。为了恰当地处理这一问题,帝国统治者建立了一套精心设计的行政架构。在这套体系中,皇帝位于最顶端,其下是庞大的官僚群。皇帝直接统率的是中央官僚组织,其中最主要的机构包括内阁、军机处(1730年设置)和六部。这些最重要衙门的官员在需要时,要么以个人身份,要么以集体名义,就重大问题向皇帝提出建议,帮助皇帝做出决策;并且,他们在属僚的帮助下,执行皇帝的命令,或者将命令传达到下一级的行政机构。
通过地方政府组织体系,帝国政府的行政命令从北京传到整个中华帝国的各个角落。中国的18个行省都被恰当地划分为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即府和州县。[2]除了少数几个例外,巡抚一般是一省的行政首长,由布政使(专管一省财赋)和按察使(专管一省刑名)辅佐。在某些情况下,总督被指派去管辖单一的省份,如直隶和四川都不设巡抚;在其他情况下,每个总督管辖两到三个省,这些省又各设自己的巡抚。一府的最高长官称为知府,州县的主要官员称为知州和知县。府、州、县官员不但处于省级地方政府的直接监督之下,而且在实际上,其各自的职位安排部分也是由有关巡抚或总督所指派的。知州和知县是正规行政组织的最下层,常被称为“地方官”或“亲民之官”。[3]
中央政府为了有效地控制庞大的、向中华帝国各个角落延伸的行政组织机构,采用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例如,为了防止皇家“仆人”施加非法影响或攫取过多的权力,每一重要职位都由两名或更多的官品相等、权力相同的官员来分享;同时,一名高级官员常常被安排兼任一个以上的职务。政府机关的职能,很少得到清楚的、精确的规定或说明;实际上,重要官员权力和责任的重叠,是有意安排的。所有地方官员——从总督到知县——的任命、升迁、免职,都由北京的中央政府来决定。一般说来,所有地方官员都不能在其家乡省区任职,并且很少被准许在一个职位上待太多年。官员们——即使是那些拥有重要职责的官员——没有自行处置的权力。每一项行政措施和行动,哪怕只不过是例行公事,都必须向北京汇报。正如19世纪一位著名的中国作者指出的,由于这些和其他类似的措施持续而有效的运作,使得整个官僚体制在清王朝存在的两个半世纪里一直保持稳定。[4]
然而,如何操纵官僚群体只不过是封建帝王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让帝国境内为数众多的城镇和数不清的乡村维持统治秩序,同样是一个问题。事实上,官僚群体本身一方面是帝国控制的对象,但同时又是专制统治者用来牢固控制芸芸众生的统治工具。铸造这一不可或缺的统治工具,本身就不是一件轻松的工作;有效地运用这一工具来统治普通百姓,对皇帝们来说更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
由于中华帝国地域广阔,通信和交通不发达,加上绝大多数的人民目不识丁,不问政事,因此政府公布的法律与命令,要让百姓知道都极为困难,更不用说去加以实施或贯彻了。知县——其直接的职责应该是解决百姓的需要——的管辖范围常常超过1,000平方英里。全国大约有1,500名各种类型的州县官,每名官员要管辖10万名(根据1749年的官方统计数字计算)或25万名(根据1819年的官方统计数字计算)居民。[5]由于职责规定得广泛而且模糊,知县的负担过重,即使他有意愿或能力,也没有时间或条件允许他把任何一项事务做好。[6]在州县衙门所在的城市里,或在佐贰官驻守协助知县维持秩序的镇里设置一个表面上充满效力的行政机构,可能并不困难。但是,在围绕着城镇、居住着大多数人口的广大乡村地区,就完全不同了。即使在比较小的县份,知县及其属员能够真正严肃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也很难保持同所有乡村和农民的联系。
对于这种不完善的行政体系,帝国统治者并没有坐视不理。自古代始,中国乡村就存在着地方性的分级和分组,并且有政府的代理人。秦朝所确立的县以下基层行政组织体系,被后来各个王朝所沿用。[7]清朝皇帝继承了明代的规定,并在某些细节上作了必要的调整。无论是什么样的辅助性地方组织,只要看起来有利于基层统治,都会加以利用。从历史发展的长河来看,这个最终完成的行政组织体系,可以说面面俱到,设计得非常精巧。
在我们尝试去描绘、分析清朝关于基层政治统治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之前,先简单地看一看构成该体系的一些基本原则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由于意识到要把普通的行政组织贯彻到知县及其属员以下是不切实际的,清朝统治者像明朝统治者一样,从当地居民中选出可用之人来帮助统治乡村。这样,在设置保甲(警察)组织体系、里甲(税收)组织体系和粮仓制度之时,保甲和里甲的头领以及粮仓管理者就从当地居民中被挑选出来。有时,清朝统治者还利用宗族(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组织,在黄河以南各省尤为盛行)作为监督居民、宣导教条的辅助工具。这样做的优点显而易见。一方面,由于当地居民对自己家乡的环境和人口情况比政府官员要熟悉得多,他们有更好的条件去处理、对付当地可能发生的问题,或者至少能向官府提供他们所想了解的资讯。另一方面,清朝利用当地居民的帮助来进行控制,赋予他们向官府汇报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的职责,使得村民即使不在官员的视线范围内,也能受到有效的威慑而不敢犯法。
为了防止乡村社会组织或机构的势力和影响过分膨胀,清朝采取了一系列抑制性措施。每一个地方的代理人或组织,无论是官府挑选出来的还是原来就有的,都必须置于知县的控制或监督之下。对那些被认为有害的组织或活动,政府总是保留进行镇压的权力。通过知县,政府的手随时做好了打击的准备。只要情况需要,驻扎在清帝国众多战略要地的军队就被命令采取行动。除此之外,即使各村“头领”和乡村管理者实际上不由知县自己来任命,但是挑选谁,通常要看知县的眼光。清政府虽然准许历史上发展起来的乡村组织机构正常存在,但是又刻意地设置了一些组织机构,与原有的组织机构并立,或位居其上,使原有的乡村组织机构不可能发展成地方权力的中心。就这样,在保甲组织和里甲组织中,乡村地区的家户十户为一单位,并按十进制编组起来,而不管村庄或其他自然界限。
地方自治的概念同乡村政治统治体系是不相干的。对于乡村中任何形式的自发或社区性的生活,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包容,要么认为可以用来加强对基层的控制,要么认为没有必要加以干涉。在政府眼里,村庄、宗族和其他乡村社会组织,正是能把基层政治统治体系扩展到乡下地区的切入点。
值得指出的是,清政府即使在推行镇压性措施时,只要方便或可靠,都会利用当地人的帮助。正如随后要看到的那样,保甲组织和一定程度上的宗族组织,被清政府用来帮助登记居民情况、监视居民日常行动、报告可疑者和反叛行为、逮捕在逃的罪犯等。居民在被命令充当所在地方官府耳目和最基层组织的“长官”后,就会被劝说采取谨慎的行动,即使没有政府官员在场。这样,罪犯就很难在邻近地区找到藏身之处,潜在的反叛者也不太可能在偏远的农村成功煽动一场造反。
然而,清朝统治者非常聪明,知道并不能只是通过采取镇压性措施来维持统治。他们也注意到那些容易使居民遵守法律、服从统治的方法。一方面,清政府采取行动,为乡村居民提供起码的生存条件,并防止自然的或人为的灾害。例如致力于开垦荒地,促进或鼓励灌溉和防洪,办理赈灾工作等。另一方面,利用通俗易懂的方法教育各个阶层,以此来维护一个被证明是有利于封建专制统治的价值体系。清朝统治者广泛地继承前朝建立起来的制度,支持理学正统学派的伦理道德主张。通过科举体系,统治者设法把政府所要求的意识形态逐渐灌输到士子和官员的心中。清朝统治者通过他们发挥影响,并利用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其中包括乡村学校、普通宗教团体和宗族组织),着手把这种意识形态延伸到乡村地区未受过教育的广大百姓中去。
要准确地评估这套基层政治统治体系的功效,是很困难的。它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清朝统治的稳定(在中国历史上,清王朝是一个相对长命的王朝),但是也有事实表明,清朝统治者对该体系的运作情况从来就未完全满意过,或许,清朝统治者从来就没有期望过它会产生完美的效果。
的确,清朝的基层政治统治体系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事实上那些促使清朝统治者采用这一体系的所谓优点,长远看来,正是该体系缺陷的根源所在。作为帝国架构不可或缺的部分,它分享了整个体系的基本特质,因此,清王朝的基层统治体系随着其专制统治体系的确立而确立,随着它的灭亡而灭亡。
清王朝统治乡村的第一大主要困难在于它有效运作的先决条件,是一个帝国政府无法提供的行政环境。正如前文所述,在专制政体中,统治者及被统治者各自的利益,即使不是矛盾的,也是相异的,整个专制统治体系就是建立在不信任的基础之上的。统治者所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帝国安全。他们认为确保安全的首要措施就在于把所有权力抓在自己手中,使被统治者养成敬畏其统治的习惯;同时,不让任何人——士子、官吏以及普通百姓——发展出独立与自主。皇帝们发现必须小心谨慎,不给任何官员发挥开创性、独立评断的机会,或赋予任何官员适当地执行其法定职责的必要权威。的确,刻意地强调政治安全的代价是低下的行政效率,一贯地、长期地推行这一措施,最终使官员们精神低落。很少有官员——从北京的最高级别官员到遥远地区地位低下的知县——会去竭尽所能从事会给他们的皇帝带来好处的工作,或者去解决芸芸众生的物质需要;绝大多数官员追逐私利,只求免于麻烦。到19世纪之初,忠实于皇帝成为罕见的官德;对政务漠不关心,颟顸无能,成为官员普遍的病症。官僚机构的腐败,不仅降低了朝廷的威望,而且极大地危害了整个统治体系的其他机能。特别是地方行政效能退化,致使乡村控制体系中各种各样的制度在实际中根本无法运作起来。因为缺少了官员的有效推动和监督,整个乡村控制体系,包括保甲、里甲及其他组织,不可避免地堕落、退化成空架子;最坏的情况,甚至成为基层行政官员腐败的工具。
乡村控制更大、更主要的困难,在于它创造出一些会削弱帝国乡村统治基础的状况。中华帝国的乡村居民,绝大多数是农民,几乎都不识字,自古以来大体上都是不主动或不进取的,他们的心思和精力都用在竭力维持贫苦的生活上。或者由于生活绝望,或者受到许诺过更好生活的诱惑,农民不只一次帮助推翻专制王朝。但是,只要他们处于正常的生活环境之下,给予他们必要的生存条件,那么相对说来,他们就会安分守己,对政治丝毫不关心。这样,如何控制农民的问题看起来就相当容易。但是,乡村农民一贯的被动性格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有效控制。挑选当地居民来执行基层控制的措施,虽然在理论上听起来很有道理,但是在实际上却是失败的,因为居民没有为官府效劳的意愿,他们的工作能力也不如官府所期望的那么强,反而在许多情况下,他们积极利用基层政治统治体系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私利,而不是为皇家服务。
此外,政府监督——虽是保持基层政治统治体系运作必不可少的条件,却有损地方自尊心或集体精神——同样也是形形色色职位或机构持续有效地运转必不可少的因素。北京发给各地的命令,根本没有考虑到全国不同地方的不同情况,地方官由于受限于僵化的命令,又不能自由裁量,因此很少敢冒风险去改变清政府所规定的政策以适应当地的环境。结果,居民们常常以一种漠不关心的、怀疑的或担心害怕的眼光,对待有关政府的任何事情。不可否认,清政府在乡村中的控制工具刚一出现,对许多潜在的混乱分子肯定会产生一些威慑。然而,笔者不能就此认为,清朝统治者所营造的乡村控制的确曾在乡民的心中,成功地注入过任何对于统治者或他们生活的社区积极效忠的情感。如果用一句众所周知的话来说,帝制中国的乡民,就是“一盘散沙”。
通俗易懂的教条灌输显然达到了某些效果,但本质上是负面的。清朝统治者教导农民要努力保持其“保守主义”,要他们努力使自己在内心里毫无疑问地服从专制统治,而不是提高他们的能力以准备处理生活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这样使得中国乡村实质上停滞不前,在智慧上和经济上都不能适应环境变化的挑战。面对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在地方暴徒和衙门走卒施加的巨大压迫面前,农民就变得毫无办法。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清帝国的基础正是随着这种统治的进展而被削弱的。
只要各种条件仍然大致有利于统治政权,情势看起来就还算平静。但是,一旦爆发严重的危机——像19世纪那样,清王朝统治的致命弱点就暴露出来了。当各级机构都退化堕落,而不像以往那么有能力处理灾患时,饥荒就频繁发生,而且受灾的区域相当广。在这严峻的历史关头,西方列强的入侵,不仅严重地损伤皇家的声望和权力,而且在那些遭受西方工商业直接入侵的地方,本土经济遭到摧毁。在骚动最强烈的地方,原本一直因习惯、传统惰性和封建专制统治的约束影响而养成温顺性格的乡村大众,也终于爆发了猛烈的暴动。先前,清朝统治者对乡村只不过维持不完全的掌控;现在,他们用来维持掌控的这种复杂工具被证明完全无用。把这种局面归因于乡村控制体系的衰败,恐怕是不准确的。但是,事实在于,在19世纪的最后几十年里,整个清王朝专制统治体系(乡村政治统治体系是其中的一部分)处于全面崩溃之中。清王朝,以及中国王朝体系,事实上在迅速走向灭亡。
中国乡村的形态
中国乡村虽然并不是紧密组织起来的社会,但也不是毫无章法的。环绕城[8](即巡抚、知府和知县的治所)周围的是广大的乡村地区——乡,包含了乡村生活的许多组织和中心。其中一些我们称为行政组织的,或多或少是帝国政府为达到控制乡村的目的而任意设置起来的,与政府的行动完全无关,另一些则是自然出现的。清政府会给予这些自然出现的组织以官方或半官方的认可,并以此把它们纳入官方的控制架构中。
除了少数地区的乡村家庭居住在分散的独立农舍里(比如四川一些地区),或者某些省份谋生格外不易的山区外,中国乡村的居民大都集中生活在大小不同、形式不同的聚居村落(村或庄)、乡间集市(市、集、场等)和城镇(镇)里。这些地方的大小和繁荣程度主要取决于当地的经济条件,尽管社会地位和政治因素可能也有影响。举例来说,在靠近可耕地的地方,如果有条河川或溪流,为灌溉和其他方面提供足够的用水,就为一座村庄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物质基础。
在一个特定地区里,村庄多少,以及每个村庄的大小、组织程度和社区活动数量,视当地人口密度、地方大小,特别是当地地理环境和经济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9]更大、更繁荣的村庄,常常表现出“社区”(community)的特点。[10]实际上,村庄是组成中国乡村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如同家庭是中国社会生活的主要构成单位一样。
然而,村庄在经济上并不是自给自足的。乡人的物质需要或许相当简单、相当少,但是有可能不是他们自己村庄的有限资源所能满足的。一些较大的村庄有由一长串小店组成的“商业街”,这解决了乡人的部分需要,但是这些村庄连同没有这种“商业街”的小村庄,都必须依靠附近的集市或城镇来交换商品和服务,以满足他们的经济需要。
集市的大小和结构各不相同。它们经常是从繁荣村庄里的“商业街”发展演变而来,它们主要因定期举行贸易活动而同普通村庄区别开来。一个乡村集市实际上就是一座取得了特别经济功能的村庄,这会给村庄带来一定的变化。变成了集市的村庄有时会取得一个新的名字,一些非农业的居民也会住进来。然而,乡村集市保留了乡村的基本特征,其大多数居民也还是农民。
城镇通常是从乡村集市发展而来的。随着一个乡村的经济活动日益扩张,为相邻乡村提供商业服务的集市就变成了更大的贸易活动中心。这个社区达到失去它大部分纯农业属性的临界点时,就以城镇的面貌出现了。贸易能力的增强,吸引了更大地区的乡人来从事商业活动,但是也有一些例子,证明城镇的出现是当地工业发展的结果。制造优质瓷器的江西景德镇,就是一个突出例子。
因此,城镇有两种类型:贸易型与制造型。城镇不再是纯粹的、简单的村社,实际上,较为繁荣的城镇或许拥有城墙和其他一些城市的特征。此外,一座城镇由于其经济地位重要,或许被清政府选来作为辅助性的行政中心,并派驻一名佐贰官,帮助知县处理有关事宜;也可能成为正规军的驻扎地点,以防范该地区可能发生的任何紧急事件。除了官方名称不同且没有知县衙门外,很难把这样的城镇与城市区别开来。
乡村、集市和某种程度的城镇,构成了中国乡村的主要形态。在随后的章节里对它们作更详细的描述是必要的,但是现在我们不得不先停下来,概略地解释一下“乡”这个属性不同的乡村区域组织。
存在于19世纪,甚至贯穿于整个清代的乡组织,是县城外面乡下地区的组成结构。它包括一系列村庄、集市,或许还包括一两座城镇。每个州县有多少乡不尽相同,但是在多数州县,都有4个乡,分别位于州县城的四座城门之外。直隶省的蔚州城就是一个典型范例。它的4个乡的名字如下:[11]
乡组织看起来并不像村庄那样是自然发展产生的。乡在古代就已经出现,而且很有可能起源于政府设置的、在乡村控制中被用到的行政单位。[12]在清代,它不再是官方行政单位,但仍被允许存在,并时常在乡村控制中被用到。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乡变成了村际合作或组织的单位;它受到半官方的认可,在乡村生活形态中占有一定的位置。[13]
* “hsiang”(乡下)和“Hsiang”(乡)两词,汉语都拼写为“乡”。这两个词还要和同音异义词“Hsiang”(厢)区别开来。“Hsiang”(厢)的含义是指靠近城的地区;政府这样划分城区和城厢,目的在于加强税收(见第二章和第四章有关里甲体系的叙述)。
村庄的物质面貌
在中华帝国的不同地方,乡村的物质结构相当不同。[14]村庄是自然发展而成的事实,的确就是它们缺乏一致性的原因所在。[15]一位西方作者清楚地叙述了这种情况:
即使可以说中国城市在某些方面看起来正在努力“展现”它的一致性,但是不能说乡村也是这样。只要某个地方的环境许可,农民就定居下来,乡村由此就发展起来……亦即是说,第一个定居者认为某地条件好,就定居在那里;另外的定居者也是这样。有了定居处,还必须开辟出一条路来,于是很快就有了一条路……接着另一条路,或第一条的延伸,带着明显的角度伸向远方。其他房屋、其他路径、其他街道等接踵而来,但却毫无章法。[16]
乡村的条理化毕竟不如其他要求——大小、物质条件等——那么重要。地理环境和经济条件对乡村发展的影响非常明显,即使是漫不经心的观察者也会注意到此点。古柏察(Huc)的描述虽然并非细节准确,但他大致正确地指出了某些华中省份和西部省份的乡村在分布和外观方面存在着的差别。他在19世纪中叶写道:
一路所过,很容易得出中国各地人口聚居情况完全不一样的结论。例如,如果你在华中省份一路旅行,很容易认为中国乡村人口比实际上的要少。村庄不多而且相距遥远,土地抛荒的很多,很容易使人认为身处鞑靼沙漠之中。但是,如果你在同一省份沿着水道或河流旅行,就会得出情况完全相反的印象,你会经常经过许多人口不少于二三百万的大城市,大城市之间接连不断地分布着许多小城镇和大村庄,一个紧挨一个。[17]
在这一问题上,古柏察对湖北省和四川省乡村的对比,也很有说明性:
在各方面,湖北省都远不如四川省。湖北省的土地不但很贫瘠,而且布满了为数众多的池塘和沼泽。对于勤劳、坚韧的中国人来说,这种土地没办法充分利用。该省乡村总体上非常贫穷,显得很凄凉;居民们很不健康,相当原始,皮肤病缠身。……据说,湖北省一年收成很少够一个月的食用。该省人口繁多的城镇,要仰赖邻省供应,特别是一年的收成十年都吃不完的四川省。
看来,好像是四川省的富饶和美丽给其居民带来了相当有利的影响,因为他们的生活方式要比中国其他省份高雅得多。大城镇至少相对说来要干净,整洁。乡村甚至农田面貌,证明了其居民的生活环境相当舒适。[18]
古柏察或许夸大了四川的繁盛,[19]或者说低估了湖北土壤的富饶,[20]但他观察到了这些省份农村之间存在着的差别,并将这些差别归因于地理条件,还是接近真相的。
华北省份和华南省份不同的农村之间的差别,即使没有更明显,至少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不同的地理环境特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以至于一位当代的学者认为这两个大的地区是“两个中国”。[21]地理环境和历史背景似乎把这两个地区的乡村社区塑造成截然不同的两个社会。按照一位当代中国作者的看法,黄河流域的农村大体上是由一组紧密相连的耕地和农舍组成的;而坐落在扬子江两岸的农村,各农舍经常分布得比较松散。华北的典型村庄是“聚居型”的,而华南则是“散居型”的。[22]从社会结构来看,宗族组织的影响在许多南方村庄更显而易见,而在北方则相对不那么重要。[23]
经济条件对乡村生活的影响,在乡村分布和大小的差异方面,是最为清楚的证据。一些英国军官在1870年代和1880年代对中国东北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乡村之间是相距很远还是鸡犬相闻,与土壤的肥沃程度密切相关。其中一名军官报告说:
在贫瘠地区,两村之间距离不超过4英里;而在肥沃地区,通常靠近得多,约在0.5英里到1英里之间……上述特征,同样有效地适用于中国东北部所有肥沃地区。[24]
在那些土壤非常贫瘠的地区,各乡村之间的距离不但遥远,而且每个乡村都很小。另一名军官报告说:
在中国这个国家,所有乡村都不大。每村不过是由其街道两旁的一排房屋组成。在长1英里的道路两边,大约只有80到100间房屋。[25]
在许多其他地区,乡村甚至还要小些。根据另一项关于“经常出现洪水”地区的报告,在从歧口(Chi-k’ou)〔编者按:今沧州黄骅市南排河镇下有“歧口村”〕通往沧州(直隶)的大路上,看到的只是一些极小的村庄:
梓村(Tsz-tsun),有10间民房,一口苦水池。……村子附近,耕地非常少。
12.5英里。——一个小村,只有3间民房,在路北方0.25英里。
13.5英里。——马营(Ma-ying)村,有25间民房。
在马营村〔编者按:在今黄骅市下〕,乡村的面貌得到了改观,看到了一些母牛、犊牛、小马驹,有些繁荣的迹象了。[26]
环境好的地方,村子就要大些,看起来更加繁荣。同一条路上,再往西走:
22英里。——三直户村(San-chi-hu,编者按:今马营村西有“三虎庄村”,此处或是“三只虎”村),一个拥有100间房屋的村子,村子里面有一个池塘和几口水井。……
38.25英里。——辛庄(Hsin-chuang),一个拥有300间房屋的大村子。从外观上来看,该村比它东边的任何村落都要繁荣。房屋修建得很好,居民的衣着也要好些,许多居民看起来非常富有。
相较于村庄的大小以及村落间的距离,这个地区的耕种面积显得相当可观。据说,该村在丰收年份,粮食收成略微超过了当地居民的需要。在过去几年,即1873年、1874年和1875年里,收成平平,但在1876年,就要担心歉收了。[27]
当然还有其他因素影响到乡村的自然面貌。良好的地理位置可以让它免于水患,或是位于村中的官仓为它带来经济繁荣,这类村子的规模自然比普通村子大。例如,在歧口通往沧州大道上西行大约16英里处的王徐庄子(wang-hsu-tzu)〔编者按:今沧州黄骅市“岐口村”西南有一村名“王徐庄”〕,“是一个拥有400间房屋和4,000名居民的村庄。它坐落在高出周围地区5英尺的土岗上,显然保护了它不受洪灾的侵害”。[28]北仓(Pay-tsong)位于从北京到天津的大道上,是北运河上的大村子。“这儿有许多储藏着粮食的砖造建筑。……这儿是储藏漕粮的仓库之一。”[29]虽然各种各样的因素在个别情况下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土壤质量仍然是决定乡村自然面貌最重要的因素。
由于华南一些省份的土壤比起大多数华北省份来说要肥沃得多,因而南方村庄的人口通常要多得多。在广东,有利的农业条件再加上其他经济优势,有些村子据说拥有相当多的人口。例如卫三畏(S.W.Williams)对19世纪80年代的南海县农村就做了如下叙述:
居民聚集在三家村和村子里。……在南海县(该县位于广州城以西)和方圆100多平方英里的周围地区,分布着180个……村庄;每村的人口……从200以上到10,000不等,但通常在300和3,500之间。[30]
1883年所刊的《九江儒林乡志》(儒林乡是九江的一部分,位于南海县西南部)〔编者按:据原志《凡例》,九江为九江堡,又名儒林乡,两者并非统属关系〕,提供了下列资料:[31]
这个地区每村居民的平均数大约是2,300人。坐落在东面的村子,人口更为稠密,平均大约为4,200人。此外,《九江儒林乡志》的修纂者指出,在志中所涉及的41个村子中,最大的一些村子人口超过1,000户,而最小的村子只有40户。由于每户人口的平均数不少于5人,因此最大的一个村子,其人口总数应该超过5,000人。
如此超规模的乡村,绝不是华南的普遍类型。同华北一样,华南的乡村也非常小。大多数的华南农村比起这些广东样本要小得多。例如,利昂·多纳(Leon Donnat)叙述位于浙江宁波府府城附近的一个村子1860年左右的情况时说:“王福(Ouang-fou)村的住户大约为120户。如果按照每户5口计算,则有600人。他们全部务农。”[32]这种拥有几百名居民的村子在华南很普遍,而南海县那种拥有十万人口的特大号村庄则是别具意义的,因为它们表明了在特别有利的环境下,乡村社会也会变得如此繁荣,从而使它们事实上成为城镇,不论它们是否被如此称呼。
大区间存在着差异,而大区中各个地区之间也存在着差异。重点是,村庄的自然层面存在着的差异——无论是在同一地区各乡村中进行比较,还是在不同地区各乡村中进行比较——都显示了相同的一点:地理环境和经济条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33]
耕种土地的数量,是随着人口数量的变化而变化的。在少数提供有关数字的地方志中,《正定县志》(1875年版,正定是直隶省西部的一个县)提供了有趣的材料;这些材料虽不精确,但大体上表明了耕地面积和村庄人口多少之间的关系。[34]《定州志》(1850)也提供了有关该州地区321个村、集市和城镇的有趣材料。这些乡村的规模差别很大,最大的一个村拥有1,000多名居民,最小的还不到100人。大村大约占村子总数的9%,小村大约占7%。其中大多数村子(占村子总数的22.5%)每村的人口为100到199不等。[35]表1-1到表1-4说明了上面所提出的结论。[36]令人遗憾的是,我们手头没有可供比较的材料,以说明华南的情况。
表1-1:华北乡村情况(人口为1,000以上)
续表
表1-2:华北乡村情况(人口为100到199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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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华北小乡村情况表*(人口少于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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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华北大小村庄的物质条件
乡村集市与城镇
明恩溥(A.H.Smith)在19世纪末对集市的一般特点综述如下:
举行乡村集市的次数差别很大。在大城市里,市场每天都开放,但是在乡村,这样就会浪费时间。有时,集市隔天进行,有时隔两天进行。不过,较为普遍的时间安排按农历月份的划分而定。……如果每5天举行1次集市,那么每月要举行6次。……不同的集市是根据它举行的日子来命名的,比如“一六市场”,指集市是在每月的1日、6日、11日、16日、21日和26日里举行。[37]
在中华帝国的不同地方,集市的名称是不同的。大体说来,华北集市叫“集”(聚集),而华南集市称“墟”,西部则称“场”。[38]不论名称是什么,其功能和安排基本上是一样的。
我们或许可以引用地方志中的一些描述。根据《卢龙县志》的记载,该县乡村集市的安排如下:[39]
表1-5:卢龙县的乡村集市
这是华北集市典型的情况,虽然北方其他地区的集市,在货物交易和集市日期安排等方面稍有不同。[40]
集市通常设在买卖者走路就可以到达的地方。[41]虽然偶尔也有买卖双方来自邻近各县,但是路程也不是很远。[42]由于集市场所的分布要按照其服务的乡村的需求情况而定,因此,乡村集市之间的距离以及集市同县城之间的距离各不相同,乡村集市通常坐落在离县城相当远的地方。至于县城,通常拥有自己的市场。[43]
不同的州县拥有的集市数量是不同的,从十几个到几百个不等。我们根据19世纪地方志提供的材料制出下表,可以反映出其间的差异相当大,无疑是由各地繁荣程度不同所致。[44]
乡村的经济需求并不是只由乡村集市来满足。有些城镇,事实上就是十分发达的市场;还有一些拥有“商业街”的村庄,也具有集市的雏形。下文对于两个这种村子的描写,可以窥见19世纪晚期华北的情况。根据一些英国军官在1880年代所作的调查,位于枣林(Tsao-lin)到北京路上的延朝(Yen-chao)村,就是一个“坐落在稠密树林里的村庄”。该村有条“长500到600码,两旁商店林立”的街道。坐落在天津到德州路上的绍店(Shawtyen)庄,也是一个大村子,其商业发展的程度几乎同小城镇相当。调查者说:
它的外观显示了农业的繁荣。我们到的时候,正赶上大规模的集市。2到8头牛、马驹或骡子拉着的二轮马车,满载的独轮小车,搬运工等,运着货物朝着集市奔来。在该村的村郊,早已搭建起几个临时铁匠铺。[45]
《定州志》(直隶,1850),记载了各种各样乡村交易所的例子。[46]正如表1-1到表1-4所示,拥有“商业街”的村子,人口相当多,其繁荣程度也明显比普通村子高。这种村子似乎代表了普通村子和常规市场(如我们所知,也设在村庄里)之间的过渡阶段。它们与集市的区别不在于人口的多少,而在于它们并不像集市那样,是正式地成为一个贸易中心,它们所服务的区域也要比集市有限得多。不过必须承认,要划分它们之间的界限,有时候也是颇为困难的。
华南的情况同华北的情况大体上相似,实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名称有别。在南方省份,尤其是广东和广西两省,乡村集市通常称为“墟”;而在西部省份(四川、贵州和云南),则通称为“场”。[47]在某些县,集市通常称为“市”,意即“市场”。例如,《处州府志》(浙江,1877)就说,处州府辖下的各县,“市”的举行日期与其他各地类似,按照1—6、2—7和3—8的模式进行。[48]即使在“场”一词非常流行的云南,乡村集市有时也叫“市”,例如南宁县。[49]根据《长宁县志》(江西,1901),“乡市曰‘圩’,三天一集”。[50]
尽管集市数量各不相同,但南方各省的集市变化幅度很小:[51]
在集市上进行交易的货物,大多数为当地的物产。特别是在那些人口较少、经济落后的地方,交易就仅限于少数种类。例如在浙江处州的集市上,“自米、粟、鱼、盐、布、缕而外,他无异物”。[52]可是在一些比较富裕的地区,特别是在广东南部,情况就不一样,乡村集市提供的货物远远超出了普通农民的简单需求。九江儒林乡(南海县下属的一个主要基层组织)就是一个最突出的例子。根据《九江儒林乡志》(1883)的记载,该乡有许多集市,“大墟”(主要集市)是其中最有名的。虽然赶“大墟”的规定日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3—6—9模式,但其规模远远大于其他多数集市。它拥有26条街道和小巷,并由7个次级集市组成,买卖丝绸、布、家蚕、家禽、鱼等等。杂货店有1,500多家,“万货丛集”。[53]以此来看,它实际上属于小城镇,而不是乡村集市。无论如何,它是一个相当特殊的例子。很可能是由于鸦片战争之后,广东沿海随着商业发展而获得非凡的繁荣,才造成这样的结果。[54]
乡村地区最后一种自然形成的单位是“镇”。当然,各省镇的规模、大小是不同的。最小的镇几乎难以和乡村集市分别开来,就像直隶定州所辖的明月镇和东亭镇。明月镇仅仅只有两条街道,而同样属于定州的乡村集市子位村却有3条街。东亭镇上有22家杂货店,仅比五女村集(当地的一个乡村集市)多7家。较大的镇,如广东省的佛山镇和江西省的景德镇,则是相当繁荣、人口稠密的社区。美魏茶(William C.Milne)在19世纪中叶写道:
在体现商业的普世力量方面,佛山镇或许是最为典型的。该镇可以称为“中国的伯明翰”。它坐落在广州市西南面12英里的地方,是一个没有城墙的大镇,据说其居民达到一百万。穿过该镇的水道和河流上挤满了穿梭来往的船只;河流两岸,人烟相当稠密,住房、店铺、货栈、工厂和商行林立。[55]
景德镇提供了另一种超大型城镇的事例。根据美魏茶的看法,景德镇这座大镇是“中华帝国四大著名国内市场之一”。[56]他还说道:
景德镇作为瓷器的生产基地而知名。……到过该地的人们,认为它是一个人口相当稠密的村庄或者是一座没有城墙的城镇。它沿着一条美丽的河流延伸3英里,几座漂亮的山形成一个半圆形拱卫在侧,提供了大部分制造瓷器所需的泥土。……如果传言可信的话,那么至少有500家瓷窑在不断地烧制瓷器。……该镇的人口,虽然公开的说法是将近一百万,但这个数字如果削减一半,可能更接近于事实。一句谚语可以证明这一点:“景德镇日耗万石米千头猪。”[57]
虽然上述城镇在形式上仍然属于中国乡村社会的一部分,并没有并入城市,但是这种体量和类型的镇,已经不再是标准的乡村社会了。
* * *
[1] 韩非子(卒于公元前233年)是中国第一位明确指出这一政治哲学的政治思想家。参见W.K.Liao (廖文魁),Complete Works of Han Fei Tzu(1939),Vol.I。
[2] 这是常规的行政区划。在一些地方,为了适应当地的特殊情形,建立了特别的行政区划制度。
[3] 有关清朝行政制度的基本参考书,包括《大清会典》(卷1至卷100)、《清朝文献通考》(卷77至卷99)。有用的英文参考书有W.F.Mayers,The Chinese Government:A Manual of Chinese Titles,Categorically Arranged and Explained,with an Appendix.3rd edition (1897);H.S.Brunnert and V.V.Hagelstrom,Present Day Political Organization of China;Hsieh Pao-ch'ao(谢宝超),The Government of China,1644-1911。
[4] 康有为1895年的一封奏折,引见翦伯赞《戊戌变法资料》,2/177。〔编者按:《上清帝第四书》,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初八日。见中国史学会主编,翦伯赞等编《戊戌变法》(1957),第二卷,第177页。〕
[5] 《清朝文献通考》,1/5619-5620;《清朝续文献通考》,1/7761。〔编者按:州县官下辖人口数量,是根据清代人口总数除以州县官人数得到的,二者数据来源不同。清代人口总数,1749年的见《清通考》,19/5029;1819年的见《清续通考》,25/7761。州县数据见《清通考》,85/5620-5621。又本书作者所使用的“通考”采用的是商务印书馆“十通”本,“十通”按“典”“志”“考”分别编码,《文献通考》《续文献通考》《清朝文献通考》以及《清朝续文献通考》页码连续,特此说明。〕
[6] 《清朝文献通考》,1/5629〔编者按:应为85/5620-5621〕,叙述了知县的职责,以及18个行省的知县分发情况。
[7] 《清朝文献通考》,卷12—13,概括了周朝到宋朝期间县以下行政体系的发展情况。柳诒徵《中国文化史》,2/256-266,描述了明朝时期的情况。
[8] 帝制中国的“城”,是一个变动的现象,尽管它的主要特征是易于清楚辨识的。Edward T.Williams, China,Yesterday and Today (1923),p.137:“在中国,最广泛使用,相当于‘城市’(city)一词的,是‘城’。严格说来,‘城’这个字是指‘城墙’和‘土墙’。一般说来,它仅仅指称那些为坚固的砖墙和护城河防御的城镇。……知县或知县以上级别的官员,其官署所在的任何地方,都可以称为‘城’。中国还有一些市镇和农村,比起一些城来说要更大,商贸地位更重要,但是,赋予一个地方“城”的地位的,在于它在政治上的重要性。”Fei Hsiao-tung(费孝通),China’s Gentry(1953),p.95,从不同的观点强调了城镇的同一特征。他说:“修建城墙……是一项伟大的事业,不可能由私人出资就可完成;它必然是由居住在一较大区域之内的全体居民共同承担的公共事业。修建这种较大城墙,政治权力和政治目的都是必不可少的,于是‘城’成了政治体制中统治阶级行使政治权力的工具。”上述两种因素都很重要,但是在城镇的出现问题上,两者都不是必不可少的。在一些例外的情况下,城根本没有城墙(实质的,或其他的)。还有一些城拥有经济重要性而与它们的“政治的重要性”无关。举例言之,湖南省的湘乡县和桃源县、贵州省的镇远
[9] 县就没有城墙,但它们都是县衙所在地,因此也是“城”。参见《湘乡县志》(1874),1/8a;华学澜《辛亥日记》(1901),第84页和第100—101页。一些城市不但具有经济地位,还具有政治地位,不过因为没有州县衙门故不能称为城。但是,有时当一个地方的经济条件不再适合作为衙门所在地之时,该地在法律上就会被取消“城”的地位,参见《清朝续文献通考》,135/8952-8953。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华帝国拥有两种主要类型的城:一种是主要或唯一具有政治地位或行政管理地位的城,另一种是除了是地方官署所在地之外,还具有经济地位的城。大多数省城和府城、部分州城和县城,属于第一种类型。1868年,一位英国领事对此类型的城作了有用的叙述:“这座城〔译按:保定〕看来没有任何天然屏障,但是,坚固、高大、厚厚的城墙足够防御中国式的大炮。一座最近修筑的小土墙围绕着城郊……保定并没有什么商业地位……但是作为直隶的省城,保定是总督、布政使和按察使的官署所在地,它的重要性就在于此。”参见E.C.Oxenham,“Report on a Journey from Peking to Hankow,1868,”引自Alexander Williamson,Journeys in North China, Manchuria and Eastern Mongolia;with Some Accounts of Corea (1870),II,p.395-396。关于第二种类型的城,其事例比比皆是。举例言之,一名西方旅行者这样描述直隶省获鹿县的特点:“很明显,获鹿这座繁荣的城镇,是因冶铁而兴旺起来的。从其外表上来看,它令人回想起约克郡的某些城镇。它的城墙参差不齐,呈圆环形,周围仅约1英里……该城只是商业中心,既不产铁,也不锻铁。……获鹿县还是制作砂锅的重要中心之一。人们容易根据旅馆(而且在这些旅馆中,有许多旅馆应属于高级的)的多少来误判一个地方的大小,起因是这个城的位置,是西行交通要道上必要的休息站。穿越群山所需的物资必须在这里准备好,那些刚刚经历了许多磨难的人们,也要在这里稍作停留,修理受损的马车,并让骡马得到休息。”Ibid.,I,p.279,引自1865年的一篇报告。河南省彰德府更是一座大型商业城镇。E.C.Oxenham在1868年的旅行报告中这样写道:“彰德府坐落在一条不大不小的河边。……一进该城,笔者就意识到来到了一种完全不同于直隶省的府城。建筑一流的漂亮庙宇,雕刻精致的石制牌楼,说明了居民们的虔诚和富有。同时,忙碌而众多的人口,接连不断的商店,中国奇特装饰物衬托出欢乐的气氛,就是这种财富的源泉。在主街之外,不是没有房舍和空地……这里看到的是,一间接一间、修建得非常好的民舍一直延伸到城墙脚下。”Ibid.,II,pp.402-430。中华帝国的城市,“城市化”的程度各不相同。尽管有城墙环绕以显尊荣,相当多的州城和县城仍保留着乡土气息。举例来说,19世纪60年代的直隶省定州,其情况如下:“城墙里没有什么吸引人的。围在城墙里的大多数土地仍然属于耕地,只是在城的中心才是繁荣地带。”江苏省的高邮州在1869年是一座“遍布耕地的广阔城市”,Ibid.,I,p.268;II,p.286。即使是南京,在1842年也远远不是严格的“都市”,一名英国官员这样说道:“南京城的外表……真有点令人失望。被土墙围起来的空间,整整有4/5看上去就是一大片耕地,而不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人口稠密的建筑群。”参见John Ouchterlony,The Chinese War:An Account of All the Operations of the British Forces from the Commencement to the Treaty of Nanking (1844),p.476。一些中国作者也描述了类似南京的其他城市情况,参见于荫霖,《于中丞遗书》,1/27a和2/23a;华学澜《辛亥日记》,第49页。虽然中华帝国的乡村一般是由村庄、三家村和集市组成的,但是一些地方还没有出现人口集中化的情况。Richthofen在1872年这样评价了四川省城镇的情况:“在中国,农村和城镇之间存在着极为明显的区别,没有其他省能够同四川省相比……在四川,乡村到处点缀着的是农庄或小于农庄的小村。农民同其大家庭就居住在农田的中间。那些从事手工业或商业的人生活在市镇或城镇里,但是,中国式的城镇般的村庄很少出现。”参见Letters (1903),p.165。Edward H.Parker,China:Her History,Diplomacy and Commerce,from the Earliest Times to the Present Day (1901),p.181,列出了一份常用的各种地方区域和层级的名称清单。该书虽然不尽理想,但可以作参考。
[10] 地方志通常载明各州县的村庄数量。例见《博白县志》(1832),5/16-25;《丰镇县志书》(1881年修,1916年刊),1/13-20;《鹿邑县志》(1896),3/4b;《香山县志》(1911年修,1923年刊印),2/1a-b。〔编者按:本书引用了两种版本的《香山县志》,一部是1873年修,1879年刊《香山县志》;另一部是1911年修,1923年刊《香山县志续编》。此处应为1879年版《香山县志》。后文也有二者混淆的情况,编者分别冠以《香山县志》与《香山县志续编》,以相区分。〕
[11] Daniel H.Kulp,Country Life in South China:The Sociology of Familism(1925),I,p.xxix.
[12] 《蔚州志》(1877),卷首,18a-b。
[13] “乡”作为乡村地区的基层行政单位大概在周朝时就已经产生了。《左传·襄公九年》就叙述了有关“乡正”的问题,表明宋国当时已有这样的单位。在秦朝和汉朝,乡自然成为地方基层行政组织中的一级,由10个“亭”组成。随后的各王朝统治者,都保留了乡组织,但是作了修改。举例言之,在晋朝(公元265—419),每100户组成1乡;在唐朝(公元618—906),每100户组成1里,每5里组成1乡。宋朝沿用唐朝的制度。一些地方志修纂者说,虽然在明朝1381年确立乡制时乡组织不再是政府的乡村行政机构,但是在许多地方,它还是作为基层行政机构,一直延续到清朝。此后,“乡”就演变为“乡下”意义上的“乡”,区别于“镇”“城区”,为人们广泛使用,参见《明史》,77/2。但是在清朝时期,官方并没有完全把“乡”视为“乡下”,在一定范围内还是作为基层组织。在一些地区,其实际环境表明不能再设置县级行政组织时,即取消县一级,降级改为乡。举例来说,山西省的乐平县在1769年改为乐平乡,马邑县改为马邑乡;1807年,直隶的新安县改为新安乡。在这些事例中,县级机构及其他职能就都被取消了,参见《清朝续文献通考》(1936),135/8952-8953。
[14] Arthur H.Smith,Village Life in China:a Study in Sociology (1899),序言。在一些小地方,或许也有不同,例见杨开道等《清河:一个社会学的分析》,第2页。
[15]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p.30.
[16] George W.Browne,China:the Country and Its People (1901),p.195.并参见Robert K.Douglas,Society in China (1894),p.109,他错误地认为乡村村落就是井田制。
[17] E.-R.Huc,The Chinese Empire (1855),II,p.98.
[18] E.-R.Huc,The Chinese Empire(1855),II,pp.297,and I,pp.289-290.
[19] 稍后的一位作者证实了Huc关于四川省的观察。参见Alicia B.Little,The Land of the Blue Gown (1902),pp.113-198,该书以熟悉的笔调叙述了作者1898年7月至10月间在四川体会到的农村生活。还参见Richthofen,Letters,p.181。
[20] 湖北省的部分地方显示了该省某种程度的繁荣。Oxenham于1868年从北京到汉口旅行时写道:“长江越来越宽。……江两岸的人口稠密。每20里的地方就有一个大寨(市场),大寨之间分布着许多小村庄。”参见Williamson,Journeys,II,p.413。
[21] George B.Cressey,China's Geographical Foundations:A Survey of the Land and Its People(1934),p.13,报告说:“有两个中国,它们各自的地理特点截然不同,相互之间形成鲜明的对比。”不过他接着在第15页补充说:“华北和华南的分界线不断在变。的确有许多特点逐渐重叠并彼此融合。大体说来,变化发生在长江与黄河之间的中线,在北纬34度线左右。”
[22] 参见王怡柯《农村自卫研究》(1932),第32页。不过应该指出的是,华南也有不少农村是聚居性的。
[23] 本书第八章将讨论这一问题。
[24] Mark S.Bell,China,Being a Military Report(1884),I,p.61.
[25] Bell,China,p.78.
[26] Bell,China,p.123,又见pp.62-63,pp.118-119。其他作者也观察到了类似的村庄。例如,★http://m.daxuan.com★l.George B.Fisher,Personal Narrative of Three Years’ Service in China (1863),pp.254-255,描述了坐落在直隶省北部地区一组极度“肮脏、悲惨”的乡村。李慈铭《越缦堂日记·荀学斋日记》,己集上,13a,光绪十年(1884)三月十六日指出,直隶省通州和武清之间的乡村,给人的印象是“华北土地贫瘠、凄凉”。
[27] Bell.China.I,p.124;并参见pp.67-68对其他富裕村子的描述。Bell在第162页中对华北(直隶和山东)农村的总特点作了如下的叙述:“一路所经过的村子,其规模大体上在三万平方码到十万平方码之间〔编者按:1平方码≈0.84平方米〕。一条主街穿过村子,车辆一般只能单线通行……每个村子都用许多空间来做院子。房屋低矮,只有一层,用泥砖修成。房屋外面涂上了泥和剁碎了的麦秆;每年都要重新涂一次。……房顶是用茅草或瓦片盖的。砖砌的房屋非常少。……院子总是很肮脏,到处都是泥土。没有烟囱。每间住房的里面通常都有凸起来、中空的炕,可以用来加热。”
[28] Bell.China,p.123.同样参见pp.127、168对遭受洪水威胁的其他村子的描述。
[29] Bell.China,p.68.
[30] Samuel W.Williams,The Middle Kingdom(1883),I,pp.280-281.
[31] 参见《九江儒林乡志》(1883),5/1a-4a。下列对比较繁荣的华南农村的精确描述对我们的研究很有益处:
(1)福建:“野鸡山高耸入云,风景如画。在其较低的山坡地带,坐落着一个村庄。在村子之下,一条山谷在深深地沉睡,躺在群山那悬崖陡峭的怀抱里。几百个农民居住在山谷里,主要从事水稻种植。他们在散落于平缓的山坡和平地上的稻田里忙碌着。在他们头顶之上,就是陡峭的大山,暗黑色的森林从山下往山上延伸。在万里无云、碧空如洗之时,如果在青翠的光辉下观看野鸡山的下半部,就能发现覆盖着灰色瓦片的屋顶;一片叠着一片,就像鱼鳞一样。”这段叙述描写了19世纪末的山村情况。参见Lin-Yüeh-Hwa(林耀华),The Golden Wing(《金翼》),p.1。
(2)浙江:“我在1855年6月里参观了坐落在浙江湖州附近群山山麓的一个产丝的小村。虽然当地人对一个外国人出现在他们中间相当吃惊,但是总的说来仍然很有礼貌,非常好客。其他产丝之乡拥有的富有和舒适,显然这个山村也拥有。居民们穿戴很好,住房坚固、美观。从居民们的脸色来看,他们生活很好。几乎所有的农房都很不错,还有高大的墙围着。”参见Robert Fortune,A Residence among the Chinese(1857),p.360。
(3)江苏:“夏天,我有幸在一朋友的伴随下,参观了坐落在南京东南小山之中的一个典型农村。……我们在迂回行进大约一英里之后,来到了一个名叫佘村(She t’sun)的小村子。该村的居民大约有五六百人。……佘(She)先生是该族的族长,也是该村的村长……给我们以帮助。……佘先生虽然和农民生活在一起,但是其衣着和行为举止证明他并不是农民。……事实上,他是该村村学的校长,也是该村的大地主。他引我们来到村庙;这里不仅是供奉神祇的地方,还是招待客人的下榻之处,虽然访客不多。……佘先生邀请我们到他家做客。他的房屋有好几栋,是相当大的砖瓦建筑。……村里大多数农民都是他的佃农。佃农们的房屋也是修建得很好的砖瓦房。房屋之间的小巷,不但狭窄,而且弯弯曲曲。村子里没有商店,但是有个农夫在需要时充当屠夫,向其邻居售卖肉和一些其他必需品。总的说来,村民们吃得好,穿得好,对生活感到满意和幸福。但是,一般说来,南京附近地区的佃农生活看起来并不如该村佃农们那样舒服或幸福。中国还未完全从太平天国叛乱带来的毁坏中复苏过来。”Edward Williams,China,Yesterday and Today(1923),pp.89-91.John L.Buck,Chinese Farm Economy:A Study of 2866 Farms in 17 Localities and 7 Provinces in China (1930),p.26后面提供的插图map i,描绘了南京附近洞桥(Tung Chiao)村中的农庄、农田、路径、池塘、桥梁、寺庙和学校。看了该图之后,就会得到有关农村的一个总印象。
[32] Leon Donnat,Paysans en communauté du Ning-po-fou(1862),p.8.
[33] 我们举一些事例就可以表明华北的情况。下列一段来自《延庆州志》(1880),2/5a-59b的史料,表明了同一地区各乡村的规模变化相当大:
下面的引文可资比较。根据C.Spurgeon Medhurst教士的一篇报告,见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North China Branch,N.S.,XXIII (1888),p.86,山东省益都县约有1,000个村子,25万人口。由于有一部分居民生活在城市里,因而每个村子居民的平均数在250人以下,或许还在200人以下。根据《抚宁县志》(1877),8/15a的记载,直隶省抚宁县有605个村子,267,746位居民。即使假设所有的居民都生活在乡村(事实上当然不是这样),每村的平均人口也只有442人。
[34] 参见《正定县志》(1875),卷首图,22b-23a:
[35] 参见《定州志》(1850),卷六和卷七各页。
[36] 应该指出的是,尽管存在着差异(其中一些还十分重要),但是中国乡村的组织模式基本上是相似的,并且以不同的程度向我们展示出本质上类似的活动。因此,中国乡村之间存在着的差异,并没有产生不同类型和种类的乡村,例如印度的“私有型”和“共有型”乡村。B.H.Baden-Powell,The Indian Village Community (1896),pp.8-9,和 The Origin and Growth of Village Communities in India (1899),p.19,指出了印度的两种类型乡村,以及它们之间存在着的区别:
R.Mukerjee,Democracies of the East:a Study in Comparative Politics (1923),pp.265-266,指出印度存在三种类型的乡村。
(1)地租(ryotwari)型乡村。这种乡村或许是最古老的,它们“起源于一位头人带着些部落或宗族定居某地”。(2)封建领主(zamindari)或地主所有制型乡村。在这种乡村里,“头人必然是地主”。(3)“共有型”的乡村。在这种乡村里,“村民们不只对自己耕种的土地拥有所有权,而且拥有全部的村地”。
19世纪和之前相当长时期的中国乡村,可以说有些类似于印度的“私有型”或“地租型”乡村。类似于印度“共有型”的乡村可能存在于古代中国,尽管我们还不能证明这一点。虽然近代学者对孟子“井田制”思想的历史事实持怀疑态度,但是这种思想或许粗略地反映了孟子时代已然不存在的乡村土地分配的原始情况。19世纪中国的单族乡村(后面会讨论此点),宗族事实上就是一个村子,共同拥有大片土地;这种乡村隐约同印度的“共有型”乡村相似。问题在于,19世纪的中国是否存在“村落共同体”。这个问题的答案多少取决于我们对这个词的认定。如果“村社”的性质可以理解为“财产共有”或“共同享有支配财产的权利”,那么可以肯定,中国整个历史时期都不曾存在这样性质的“村社”。正如笔者上面已经指出的,同这种性质的“村落共同体”最接近的是某些宗族制乡村。以此来看,笔者很难赞同Harold J.E.Peake的观点:“村落共同体在中国各地都存在,只有四川通常是分散的村庄。”参见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XV,p.255。随后,他很显然把中国所有的乡村都视为宗族制村庄。可是正如我们将要在第八章所看到的那样,中国许多村庄尤其是华北的村庄,并不是由宗族组成的。Peake还在同书(第253页)中大体上对村落共同体的性质作如下概括:“村落共同体由比单个家庭要大、有亲戚关系或无亲戚关系的一组人群所组成,他们居住在一大栋房屋或若干相互挨连的住房里。这种住房有的呈不规则分布,有的在街道两侧。村民们最初共同在若干可耕地上劳作,划分适合畜牧的草地,并在村子周围的荒地上喂牲口。这些耕地、草地、荒地的所有权归村社所有,一直到毗邻村社的边界。在历史上,大多数这样的乡村都处于封建领主的统治之下。领主支配所在地居民,行使执法权,收缴村社耕种其份额土地的租税。”很显然,Peake的这一定义并不符合中国历史上的乡村;而且,他所说的那种“领主”和居民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帝制时代的乡村里是否存在,值得怀疑。在许多重要问题上,研究村社的西方权威并未达成共识。关于传统理论的叙述,可以特别参考George Ludwig von Maurer,Einleitung zur Geschichte der Mark,Hof,Dorf,und Stadt-rerfassung (2nd ed.,Vienna,Auflage,1896);Coulanges,La cité antique(Paris,1864);Henry S.Maine,Village-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 (Lon-London & New York,1890)。关于批评传统理论的著作,可以参见Frederic W.Maitland,Domesday Book and Beyond (Cambridge,Eng.,1897);Jan S.Lewinski,The Origin of Property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Village Community (London,1913);Charles M.Andrews,“The Theory of the Village Community,” American Historical Association Papers,V,Parts I and II,pp.45-61。A.S.Altekar,A History of Village Communities in Western India (1927),pp.ix-x 对印度村社的另一方面作了如下描写:“笔者认真仔细分析了《吠陀》所提供的材料,可以确定在最早时期,村社实际上享有不受限制的自主权。……国家通常同乡村相连,因此找不到机会来界定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范围。”该书在其他地方(p.xi)又写道:“然而,这种自给自足的自治村社并没有持续多久;较大的政治单位发展出现了,乡村很快就成为其组成部分。”无论中国乡村在最早历史上享有什么程度的自主权,这种自主权都没有延续到帝制时期。
[37]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1899),p.148。正如Smith在同书第149页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应该把乡村市场即“集”从交易会即“会”中区别开来,因为交易会并不是乡村组织的一个单位。还请参见Martin Yang(杨懋春),A Chinese Village:Taitou,Shantung Province(1945),pp.190-191。乡村集市一般组织得很好,它是货物交易的中心。在其中一些集市,至少有些合格的专人负责解决涉及价格、度量衡和其他问题的争议。诸如此类问题的例子,可以参见《延庆州志》(1880),2/3b;《靖边县志》(1899),4/44a,和Yang Ch'ing-kun(杨庆堃),A North China Local Market Economy:A Summary of a Study of Periodic Markets in Chowping Hsien,Shantung(1944),pp.18-20。这些方志和著作所叙述的情况,都发生在19世纪。
[38] “墟”一词在广东和广西两省特别流行;“集”在华中经常使用;在四川和云南,乡村集市则被称为“场”。参见《佛山忠义乡志》(1924),1/31a-b;《嘉应州志》(1898),32/18b-19a;《蒙城县志书》(1915),2/8b-10a;《华县志》(1887),1/12b-13a;《镇雄州志》(1887),3/11a;《新繁县乡土志》(1907),6/7b-8b,及其他地方志。
[39] 参见《卢龙县志》(1931),4/1b-2b。关于对清代乡村集市地点和日期的概览,可以参见加藤繁(shigeru kato)的一篇文章(汉译后发表在《食货半月刊》卷五第一期,第51—53页上)。相关事例,可以参见《正定县志》(1875),3/5a-b;《郓城县志》(1893),2/30a-36b;及《郁林州志》(1894),24/4a-5a。〔编者按:加藤繁的文章《清代村镇的定期市》,王兴瑞译。原题名为《清代に於はる村镇の市期市》,《东洋学报》23卷2号,p.52,1936年。〕
[40] Yang Ch’ing-kun,A North China Local Market Economy,p.3对华北集市总的情况作了如下解释:“集市日期间隔的长短,因地方环境的不同而不同。大体上,在华北乡村和华南广东省的乡村,每5天举行一次集市,即‘逢五’集。在西南地区的云南省,是每6天举行一次集市。但是在经济特别发达、很有必要进行大规模贸易的地区(比如在许多规模较大的商业城镇,市场是长期存在的),就会每3天甚至2天举行一次。”他还在第25页中说:“相邻地区的集市什么日期举行,必须安排好,这样就不会发生冲突。如果某地赶‘一六集’,那么临近地区就赶‘二七集’或其他不相冲突的日子。这样乡人有什么紧急需要或特别需要时,就可以在5天之内赶一个以上的乡集。”杨庆堃所谈的虽然是20世纪早期的情况,但是他的陈述同样适用于19世纪。
[41] 关于这一点,虽然笔者手头没有直接的材料可以说明,但是上述杨庆堃的研究可以为我们研究19世纪的情况提供线索。他这样写道:“10个基本乡场有效服务范围为1.3英里(3.6里),平均偏差为0.14英里。18个不大不小集市的有效服务范围为2.5英里(6.2里),平均偏差为0.2英里。一个中心集市通常为两种地区的居民服务,其中最重要的是定期或经常赶集的邻近地区居民;其次是较远地区的居民,他们因在邻近地区集市很难买到想要的商品,偶然前来。县城里的中心集市,其服务的邻近地区主要范围为4.3英里(12里),较远地区范围为8.2英里(23里)。……决定一个集市服务地区范围的主要因素是路程。”A North China Local Market Economy,p.14。
[42] 参见《洛川县志》(1944),9/6a-b,引1806年旧志。它对陕西洛川县的情况作了如下叙述:“各乡村会集,或每月一日……或每月三四日,皆系本地居民交易,或韩城、白水接界附近居民往来交易,无远地商贩。”
[43] 根据《莘县志》(1887,1/12b-13a)提供的材料,笔者列出下表,可以反映有关情况:
表1-6:集市的变化情况
[44] 参见《正定县志》(1875),6/85a-7/27b;《抚宁县志》(1877),8/16a;《滕县志》(1868年修,1908年重刊),5/9a-10b;《睢州志》(1892),1/5a-6a;《郁林州志》(1894),3/1a-19b。乡村集市并不是一致地分布于乡村之中,举例来说,据说河南确山县较大的村子有一到三个集市,而几个小村子一个都没有。参见《确山县志》(1931),1/6b。
[45] Bell,China (1884),I,pp.72,154.
[46] 这种事例在《定州志》(1850),卷六和卷七中到处可见。我们从该志中引用的材料或许有用:
表1-7:乡村集市与乡镇
[47] 广东省信宜县总共有22个墟,下列的墟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该表是根据《信宜县志》,卷二之三〔编者按:应为卷二之四〕,1a-b所提供的材料制成的。
表1-8:信宜县的墟市
关于墟的补充材料,可以参见《佛山忠义乡志》(1924),1/31 b;《阳江志》(1925),2/56a-59a;《恩平县志》(1934),7/13a。根据《佛山忠义乡志》,1/31a的记载,广东习惯上把每十天举行的集市称为“墟”,把每天举行的称为“市”。根据《博白县志》(1832),5/26a -27b的记载,“墟”一词在广西的使用也很广。举例言之,博白县有38个墟,分布在距离县城几里到百里以上的乡村。墟的时间安排,是根据1—4—7和3—6—9的模式进行的。乡村集市称为“场”的,看来起源于四川。根据《铜仁府志》(1890),2/9b的记载,“赶场”一词出现在《蜀语》中,“很早以前”就在贵州使用了。《蜀语》是记述四川风俗习惯的著作。在四川,“场”这一名称的使用延续到最近,其事例可以参见《新繁县乡土志》(1907),6/7b-8b和《盐源县志》(1891),2/3b-5b。云南省也经常称集市为“场”,如《镇雄县志》(1887),3/11a中就这样说道:“于集市上买卖,曰赶场。”
[48] 参见《处州府志》(1877),24/2a。
[49] 这种事例可以参见《南宁县志》(1852),3/22a-23a。
[50] 参见《长宁县志》(1901),2/8a。
[51] 参见《香山县志》(1923),5/13a-b〔编者按:应为1873年版《香山县志》〕;《信宜县志》(1889),卷二之四,1a-b;《清远县志》(1880),2/20a-b;《博白县志》(1832),5/26a-b;《泸州直隶州志》(1882),1/41a-43b,2/31b-32b,和2/50a-b;《湄潭县志》(1899),2/21a-23b;《长宁县志》(1877),2/8a。
[52] 参见《处州府志》(1877),24/2a。
[53] 参见《九江儒林乡志》(1883),4/76a-82a。在该乡,其他集市就不那么繁荣了。
[54] 我们还可以指出另一个特殊现象。在广东、四川和另几个西南省份,乡村集市是在桥上进行,这类例子可以参见《东莞县志》(1911年修,1921年刊),20/1a-4a。一些西方作家观察了中国各地的乡村集市,留下了他们的描述。举例言之,Alexander Williamson,Journeys in North China (1870),I,269:“1865年9月17日这一天,我们是在靠近直隶省定州的一个名叫明月店的市镇度过的。在我们下榻处外面几棵大树的林荫之下,恰好就是猪市。许多马车大致呈圆形停下来,骡子被绑在树干上,而在猪市中间,许多猪站着、躺着。……猪的尖叫声、人们的讨价还价声,相当可怕。街头巷尾挤满了人。”E.C.Oxenham描述了他于1868年在保定府附近乡村集市上所看到的现象:“各种大宗粮食在出售。在许多地方,都可以看到村妇们忙于纺织和出售棉纱。……棉花来自该省的南部,人们将家中不用的纱线运往北京。长条的蓝色棉布也有很多;还有的货物就是水果、原棉及简陋的中国农具,此外再看不到其他货物。”Williamson,Journeys,II,398.E.T.Williams,China (1923),pp.111-113:“几年前4月的一个早上,笔者来到了安徽中部一个名叫‘大柳树村’的小村。当时,乡人们正在赶集,街上呈现出买卖繁忙的景象。……笔者穿过村门进入村子后,遇到了赶着一群骡子的商队。骡马车上装满了桶桶麻油,奔在通往南京的大道上。在骡马车后,跟着一长串独轮手推车,上面装着鸦片、油、棉花、粉丝或中药。……这天,其他商队赶来,返回时带着煤油、火柴、纸张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手工业产品。……同时,售卖大白菜、大蒜、萝卜、鸡和鸡蛋的农民,同他们的主顾在讨价还价;站在店铺里的店老板,这一天的生意同街上的农民一样,也很不错。……在大路旁,一些老板摆上桌子,提供热茶和水烟,那些想休息的乡人,就在桌子旁坐下来享受个够。与此同时,通常有一群游手好闲的乡人拥挤在茶馆里,唧唧喳喳地谈论天下的‘大事’。……街道上的人群渐渐散去,夜幕降临前,村子又回复惯常的沉闷。借着太阳的余晖,可以看见农民们跋涉在群山的小径上,人人肩上都挑着担子,担子里面装着这一天赶集的收获。”
[55] W.C.Milne,Life in China (1857),p.307。佛山这座繁荣的城镇,拥有一部修得相当好的方志,1923年版的有20卷。
[56] Milne提到的“中华帝国四大国内市场”,分别是广东省的佛山镇、江西省的景德镇、湖北省的汉口镇和河南省的朱仙镇。
[57] Milne,Life in China,pp.278-279;Robert Fortune,Aresidence among the Chinese (1857),pp.247-259。两部书对浙江东部比较繁荣的城镇举行集市的情况有生动的描写。
[book_title]第二章 基层行政组织体系——保甲及里甲
为了有效地控制乡村,清政府大体上遵循前朝行之有效的政策,并大量采行其方法,确立了两大基层组织体系。它们架设在第一章中所述的自然的社会组织基础之上,而不是取代它。这就是说,清王朝一方面确立了保甲组织体系,用于推行控制治安的事务;另一方面确立了里甲组织体系,该体系最初设置的目的在于帮助征收土地税和摊派徭役。
但是,由于官方方案在应用时缺乏一致性,以及体系自身在运行中发生了变化,它们在名称和实际运作中都产生了相当多的混淆。事实上,这种混淆使得一些学者相信保甲和里甲就是同一个组织体系,只不过名称不同罢了。有位学者意识到了这种混乱,却未能使自己摆脱影响。[1]跟许多其他学者一样,他未能认识到基层的治安体系和税收体系原本就是两个结构功能不同的组织体系。
以下引用两个例证来说明这种混乱的严重性。见闻广博的中国法律学者贾米森(George Jamieson)在1880年写道:
“甲”在许多地方看不到了,而“里”或“保”,有时用前者有时用后者,却是家庭和县地方行政区之间的唯一行政体系。不同省区可能使用上述以外的其他名称,但显示的是同一种情况。[2]
当代中国著名历史学家萧一山在1945年写道:
清廷实行保甲政策,遍于全国,始于顺治,初为总甲制,继为里甲制,皆十户一甲,十甲一总,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康熙四十七年申令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3]
萧一山显然意识到他叙述中存在着这种混乱,因而承认他自己弄不清楚这个问题,并抱怨说“清人论保甲者很多,皆颇含混不清”。
本章试图概括出保甲和里甲这两大乡村基层行政系统的结构特色,尽可能地消除在清王朝统治期间和之后产生的混淆及误解。我们首先描述这两个体系;然后指出,尽管在名称的使用上缺乏一致性,偶尔相互重叠,但它们原本就是两大不同的体系,各有界定清晰的功能,而非拥有两组可以交换使用名称的同一体系。
保甲组织
保甲组织是两大体系中较为简单的一个。保甲虽然起源较早,[4]但直到清王朝肇建才正式采行。[5]一些历史学家认为,保甲组织最初来源于《周礼》或《管子》中所描述的地方组织系统。[6]《周礼》中说:
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7]
《周礼》所述行政组织体系显然有更为宽广的目的,而不仅限于密切监视居民以维持地方秩序的治安功能。
《管子》描述了几个地方组织的方案,[8]但就像《周礼》一样,这些组织体系被赋予更广泛的职能,包括军事组织和维持地方秩序。
秦朝、汉朝及其后各王朝,通常直接依照《周礼》的安排,设置地方行政组织。然而,不论在本质上或是形式上,二者都存在着重要的不同。此处只需指出:公元589年,隋朝的开国皇帝隋文帝所建立的地方行政体系,首次引入检察的概念,是一个有别于传统的改变。[9]《通典》中讲道:
隋文帝受禅,颁新令,五家为保,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10]
唐王朝实行的地方制度,则是率先将人口统计、征税和治安管理等职能同时结合在一起,并且强调最后一种。[11]
然而,清代体系的真正先驱,却是宋代王安石在1070年创立的保甲。宋王朝创立的这种制度,不仅在历史上首次采用了“保甲”的名称,而且首次将警盗、切结联保当作保甲的唯一职能。根据《宋史》的记载:
乃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每一大保夜轮五人警盗,凡告捕所获,以赏格从事。同保犯强盗、杀人、放火、强奸、掠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俟及十家,则别为保,置牌以书其户数姓名。[12]
这一制度很快就在全国推行开来。大约在创立一年之后,它就转变为一项辅助性的军事制度,和一种永久性的地方民兵制度。
明朝著名理学家和官员王守仁,推动保甲发展成为一种地方治安体系。在1517年至1520年间,王守仁在江西讨平盗匪和叛军,他建立一种制度,规定:每10户一组,将家庭成员的名字登记在门牌上;邻里之间“但有面目生疏之人,踪迹可疑之事,即行报官究理”;如果出现了任何失职,这10户要连带负责。不过,这个体系在几个方面还是不同于清朝时期的保甲制度:它是一项地方性的制度,并未在全国其他地方推行开来;10户中的每户家长轮流负责记录,没有规定固定的首领。即使到1520年在每村中任命一名保长时,其职责也只是限于利用本地力量来对付偷盗和抢劫等问题。对于有关各个10户的任何事情,他并没有管辖权。王守仁所创设的这种制度,其历史意义就在于它是通过地方共同责任制,达到侦查犯罪、发现犯人的目的。[13]
不管保甲的历史根源是什么,非常清楚的是,通过从当地居民中挑选代理人,清王朝把它当作清查当地居民人口、迁移与活动的工具。清廷所规定的方案相对简单,大体说来就是:10户为1牌,设牌头(有时称为牌长)1人;10牌为1甲,设甲长(或称为甲头)1人;10甲为1保,设保长(或称为保正),综理全保事务。[14]
这里可以引用一两个例子。根据《南宁县志》(云南),该县1851年施行的保甲组织情况如下:[15]
1873年版的湖南《浏阳县志》,提供了类似的资料:[16]
由层级数和各层级头人数来看,该县与上述南宁县一样,相当严谨地遵照官方规定的十进制。
不过遵照官定十进制的例子并不多见。随后我们就会看到,地方上在实际执行中经常极大地偏离了政府的规定。现在应先厘清保甲与“乡—村”之间的关系。村并不是一个官方认可的保甲组成要素,但在实际中,村的界限是受到尊重的。比如,19世纪声名卓著、富有才能的知县刘衡就说,他在四川巴县整顿保甲组织时,如果每村的户口数少于政府所规定的限额时,就准许这种小村单独构成一牌或一甲。[17]《通州志》(直隶,1879)提到该地区共有608个村镇,设置了567个保正。村一般被当作和保共存的单元。[18]在河南临漳县,村成为保的组成单位,从6个到20多个不等。[19]
乡和保甲也有非正式的关系。但有时,乡成为保之上的高一级的单位(或者位于那种户数充足的村之上而与保平行),这似乎是一位18世纪作家所说“联村于乡,而保甲可按”[20]要表达的含义。
下面的例子可以说明这种类型的关系。1669年,在保甲体系推行后不久,山东滕县知县就将该县旧有的8个乡重新命名,并在各乡设保如下:[21]
从其他事例中,我们可得到保、乡之间另一种不同的关系。陕西靖边县呈现的画面特别有趣。1731年该县刚设置之时,乡村地区划分为3个乡,其城区和每乡的牌数如下:
难以理解的是,提供上述材料的《靖边县志》修纂者既未提到保,也未提到甲。到19世纪末,该县重新划分,在原有3个乡的基础上增设两个乡,其设置情况如表2-1中所示:[22]
表2-1:靖边县保甲设置情况
“保”明显仍未出现。该志的修纂者解释说:“每牌头管花户十名,散绅而外,另设帮查(即助理检查员)以代甲长。每帮查一名准管牌头十名。四乡各有散绅,以稽司之。”在地方行政体制上,这种散绅大概起了保长的作用。
不过,乡有时被视为保,或被当作与保相当的单位。例如康熙年间,一名在华北几个地区供职过的老练知县,就把乡视为保甲体系中最高的机构。他说:“今保甲之法,十家有长,曰甲长;百家有长,曰保正;一乡有长,曰保长。”[23]该知县所下的定义虽然偏离了官方的规定,但是这里乡的组织形式实际上同保是一样的。无独有偶,某些19世纪的作者也有相同的看法。其中一位说:“设保甲以综理一乡,立甲长以稽查十户。”[24]另一位也观察指出:保甲之法“十家一甲长,百家一保正,一乡一保长”。[25]
我们或许应该引用一些实际例子来证实他们的看法。根据1891年贵州《黎平府志》,该府的保甲编组如下:“以十一户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正,东、西、南、北四乡各立一保长,以总之。”[26]同样的,1904年河南《南阳县志》的修纂者说,乡是保甲组织体系中的顶层,占据保的位置。[27]
上述事例非常清楚地表明,最晚到19世纪,实际上就有两个版本的官方保甲方案中提到乡:
或许有人会问,既然地方官吏发现乡、村这种自然产生而且大家熟悉的单位非常有用而且必须加以重视,可是为什么清朝统治者并没有以之来作为设置保甲组织的基础呢?一个原因可能是,由于村庄里的户数变化幅度大,因而这种自然单位总是同政府所规定的十进制保甲编组规则相矛盾。另一原因或许就是,由于设置保甲的目的在于监督并控制乡村居民的行动,因而朝廷认为最可行的,是在村组织影响之外设置一套同村完全分开的组织体系。的确,清朝皇帝设置保甲组织的目的,就是利用这个体系来抵消乡村社区发展出来的任何力量。为了这一目的,尽可能地在现存乡村组织之外设置一套完全独立的保甲组织体系,也许要好得多。
不按照乡、村的自然组织来设置保甲组织,其真正原因不管为何,清朝皇帝并没有成功地在自然的乡村组织之外设置并保持一套独立的基层行政组织体系。正如前文所述,地方官吏不断发现利用乡村自然组织拥有的功能是最方便的。因此,乡与村不可避免地成为保甲组织体系中运转的单位;这有悖于朝廷设置保甲组织的意图。保甲组织同乡、村自然单位相混合,让前者不可避免地处于各地特殊情况的影响之下;而这也部分地说明了上面所指出的矛盾。[28]
里甲组织
里甲比起保甲要稍微复杂一些。该组织体系由顺治帝设置于1648年,即保甲成立后4年。作为因征税而设置起来的基层赋税组织体系,其历史根源可以直接追溯到明朝的里甲;而明朝的里甲则是建立在元朝的里社基础之上。[29]由于清承明制略有损益,所以有必要扼要地介绍一下明太祖1381年采行的办法。根据《明史》的记载,太祖下令编撰赋役黄册:
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30]
尽管并不完备,但这个制度持续运行,并且在16世纪万历年间正式定名为“里甲”。[31]事实上,清朝所修纂的一些地方志仍然保留着明朝里甲组织的记载。[32]
前文已经指出,清朝统治者所采行的里甲制度,除了在名称上稍作修改外,与前朝并没有什么不同。根据官方的规定,乡村地区每110户组成一里,其中纳税人丁最多的10户被选为里长(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一如明制,其余100户平均地分为10甲,每甲选一甲长(相当于明制的甲首)。在城镇及附郭,也采取类似的编组方法,但是其名称不同。在城镇,每110户组成1坊(而不称里);而在附郭则组成一“厢”。每3年进行一次人口清查。甲长的职责就在于将他监管之下的11户税收记录收集起来,并根据情况,上交给高一级里长、坊长或厢长;再依次上交到当地衙门。[33]
但是这种官方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推行,也没有一致地适用在全帝国的所有地区。的确,它所产生的偏差非常大,以致无法系统化,只有少数事例显示它或多或少被忠实地遵行。比起华北各省,长江流域及以南各省与官方方案和名称一致的更少。造成这种脱节的原因很多。南方的不规则有些沿袭明朝,并且被允许继续存在下去,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帝国政府并不认为有必要或能够在那些相当遥远的地区强制要求一致性。其他差异性可能来自当地经济或人口统计的变化,例如,一特定地区的户数在实际上的增加或减少,都会最终影响到里甲的编组(参见附录一)。这样就出现了令人眼花缭乱的各种组织形式和名称,使得对清朝乡村税收结构的研究相当难以进行。[34]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果清廷连建立相当程度上一致的里甲制度都办不到,又怎能指望在广阔的乡村地区征税这种相当困难的工作上取得一致的效果呢?
保甲和里甲之间的关系
接下来要讨论的是:保甲和里甲到底是实际上不同的两种体系呢,还是具有两个不同名称的同一种体系?上面提出的材料已经显示它们是截然不同的帝国控制工具,各自拥有特定的目的和功能。下面的扼要论述会进一步澄清这一点。
首先,从法律来看,保甲和里甲是服务于不同目的的两种体系。在《大清律例》[35]中,有关保甲组织运行规定的法律条文是在“刑律”(主要处理犯罪和犯人的刑事法典)项下,而有关里甲组织运行规定的法律条文是在“户律”(关于财政和人口的法律)项下。虽然我们不能认为朝廷法理学家所做的这种分类和其他分类具有科学的准确性,但是这种在治安控制和赋役征收之间的界定,似乎足以表明清政府将保甲和里甲视为功能各不相同、互相独立的两种体系。
在组织结构上,也有足够的差异可以将这两个体系互相区别开来。保甲和里甲的编组大体类似,但并不相同,虽然两者都以甲为底层单位(这是产生混乱的原因之一)。在官定的保甲(警防)体系中,每甲由10牌组成,而每牌又由10户组成。因此,“户”是基本单元,“牌”是基层单位,十进制的观念始终如一地得到贯彻。在官定的里甲(赋役)体系中,虽然“户”同样是基本单元,可“甲”却不是真正的基层单位。根据规定,“里”由110户组成;里再分为10甲,每甲由11户组成,这样十进制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被“修改”了。里(而非甲)不但是基层单位,还是最高的单位,因为它之上没有其他组织。根据朝廷的规定,保甲是三级的结构,而里甲则只有两级:
如果记得上述保甲组织结构和里甲组织结构大约是在同时(即1644年和1648年)正式建立的,我们就不得不认为它们是被刻意弄得不一样,以便它们能继续保持各自特别的功能。
很多地方志的修纂者承认保甲和里甲之间的作用不同。《容县志》(1897)的修纂者在谈到户口编审时就指出所谓“里役之户口”和“排门之户口”的不同。他进一步解释说,第一种户口编审,“据丁田成役而言,口即其丁也”。在这种情况下,“里管甲,甲管户,户管丁”(“丁”指承担赋税的成年男性)。第二种户口编审,“据散居之烟户而言,口即其男妇也”。在这种情况下,“一地方(指保甲代理人,参见第三章)管十甲,甲凡十烟户”。该修纂者补充说,第一种是“以田为率”,第二种是“以屋为率”。[36]他所谈的是他那个时代的实际情况。他所描述的保甲组织,偏离了政府原来所规定的方案,但是,他指出的二者之间功能性的区别,基本上是正确的。
其他作者也指出了相似的区别。说明该县有2个都、4个厢和12个保的事实后,《长宁县志》(1901)的修纂者提出“丁粮(徭役和粮食税)统之两都,烟户属之厢保”[37]。除了名称上存在着一些混乱,该作者所作功能性区别无疑是正确的。《贺县志》(1890)的修纂者尽管采用了不太准确的用语,但是令人信服地指出了赋税体系和治安体系之间的区别。他说,1865年知县重新编组了该县的粮户(即承担缴付税粮的人户),共为18个里、18,802户。大约25年后,在1889年,另一名知县对保甲作了修改,为31个团、31,502户。[38]“团”在这里被用作保甲单位的名字,1团平均包括大约1,000户。因此,它相当于官定的名称“保”。戈涛在《献县志》保甲部分的序言里 ,简括地论证了整个问题,指出:“里甲主于‘役’(劳役,即税收),保甲主于‘卫’(防卫,即治安监视)。”[39]
按照官方的定义,保甲和里甲这两种体系的功能的确有一点是重叠的。两者都被指定在一特定区域内对户口进行编查,但是,即使在这一点上也存在着区别。进行里甲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缴纳的赋税额;进行保甲登记的目的,则在于按照可靠的各特定地区的户数、居民的情况,来调查潜在的犯罪因素。
尽管目的不同,里甲的户口登记任务还是(在乾隆初期)转移给了保甲,很多事例表明,甚至税收事务也转移到保甲代理人的手中。或许正是这一转移,使得一位当代学者相信“里甲之形式,实不过保甲组织形式中之前一阶段耳”,换句话说,“乾嘉以前之里甲制,与乾嘉以后之保甲制,实为完成清代整个保甲制度之两个阶段”。[40]
这样的观点同清廷在1648年(即1644年确立保甲组织4年之后)正式创设里甲组织的事实是相矛盾的。该观点还忽略了嘉庆之后(据上引学者的观点,此时是保甲组织的“充分发展”阶段)里甲和保甲都衰败的事实。无论有没有得到朝廷的明确批准,里甲组织的主要职能在18世纪都交给了保甲组织,只因为前者早些出现衰退。职能的转移,实际上是先前不同的体系混合在一起了,而不是单一体系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过渡。的确,各种事实都表明,清朝统治者有目的地设置了两项不同的制度,各自具有特别的、独立的职能,作为避免赋予任何地方代理人更多权力的措施。随后发生的事(职能的重叠),出乎了他们的预料。如果说清朝统治者默认了这种新情况(特别是户口登记),他们也只是接受一个既定事实,而不可能在法律上批准保甲集里甲的职能于一身。
保甲和里甲这两个体系经常采取由地方官吏负责推行的做法,以及它们的职能经常发生重叠的事实,加上人们对这两种体系在名称使用上漫不经心的态度,使得人们很容易认为二者是同一体系。更重要的是,一些地方志的修纂者对这两个体系的真正意义和功能存在着误解,或者由于他们手中所掌握的资料不足、不正确,而散布了他们自己的混淆观点。[41]
作为乡村建制的社
社是另一个官方建制。它虽然在事实上至少同保甲和里甲之一有某种关联,但是在概念上与两者都不同。在这里有必要扼要地解释一下社的组织形式和功能。
根据《大清会典事例》的一个早期刊本,清廷在1660年(顺治十七年)采纳一项关于在帝国的乡村地区设置里社的建议。据说,毗邻居住的多少不等(在20户到50户之间)的人户构成一社,这样,每个区域的居住户,“每遇农时,有死丧病者,协力耕作”。该书在后来版本不再提到此事,但是许多地方志都记录了社在许多地方实际存在着,[42]这证明了17世纪政府的命令并非具文。
例如,《邯郸县志》(1933)引1756年版旧志,指出:“本县初有二十六社、四屯,后改屯为社,今凡三十社,每社各分十甲。”[43]《滦州志》(直隶,1898)作了类似的描述,指出1896年进行人口统计时,滦州“统计六十五屯社,一千三百四十七村庄。……通共七万五千六百九十七户,男女大小五十六万一千六百六十七口”。[44]《睢州志》(河南,1892)将当地的村庄大部分称作社,如梁村社、安乡社,等等。[45]同省的临漳县情况几乎完全一样,该县的乡村地区划分为8个社。[46]
社也存在于华中和华南的省份。在湖北省一些地区,社显然已经取代了里,宜城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根据《光绪湖北舆地记》,宜城县的乡村建制安排如下:[47]
译者按:据《光绪湖北舆地记》,西乡29村,南乡37村。
在光化县、竹山县和竹溪县也存在着相同的情况。[48]在华南地区,社出现在南海县和信宜县(均属广东省)[49]、同安县(福建省)[50]和南昌县(江西省)[51]。根据《南海县志》(1910),该县的乡村被划分为58个堡(不同于保甲之保),有些堡再划分为乡,另一些堡则划分为社。乡和社都再划分为村。《九江儒林乡志》(1883)就描述了九江(南海县的一个行政区划)的不同划分情况:在该堡,村被再划分为社。[52]在信宜县,社是都或乡的下层单位。[53]奇怪的是,在南昌县,社仅在市区存在,每个社均包括数量不等的图。[54]
以上的例子,说明社的本质是什么呢?我们可以先追溯“社”的历史根源。“社”这个名词最早的出处之一是《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17年),齐国致赠1,000个社给鲁国。生活在公元3世纪的注释家杜预解释说:“二十五家为社。”[55]在隋朝(586—617),“二十五家为一社”,它主要是向土地神和谷神举行祭祀活动的单位。[56]随着历史的发展,社获得了其他功能,在隋朝和唐朝,它同乡村的粮仓联系在一起,承担了赈济饥荒的任务;[57]这实际上是后来所有王朝的地方基层组织中非常重要的工作。[58]在元朝,社成为一个正式成立的农业事务的中心。1270年,忽必烈颁发《农桑制十四条》,要求农村中每50户组成一社,并任命熟悉农业的年长者担任社长,负责“教督农桑”,并指导社内居民的一般行为。[59]在明朝,社的规模又一次得到扩大,其控制乡村的功能进一步得到强化。明太祖在1368年(洪武元年)岁末下旨,规定每100户组成一社,每社修建一个祭坛,作为祭祀土地神和谷神的场所。他修正地继承了元朝的里社制度,命令华北地区的居民“以社分里甲”。[60]这种规定的确使社同税收组织体系联系在一起。1375年(洪武八年),他命令对参加社坛(即乡村祭坛)祭祀的农民,宣读“抑强扶弱”誓文;[61]通过大众的宗教,社成为皇家控制人民的工具。
以上,笔者用最简短的语言交待了社在清朝之前的历史演变情况。清政府所设想的社显然最接近于元朝的体系,即是说,它主要是一个提高或促进农业生产的组织。清代的社取得了一些其他功能,那都是它的前身在某个时期曾经拥有过的。例如,在广西贺县,据说社实质上是举行祭祀活动的乡村组织。根据《贺县志》(1890):
十家八家或数十家共一社,二、六、八月皆致祀,聚其社之所属,备物致祭,毕,即会饮焉。[62]
在山西省,社实际上成为村庄公共事务的中心。1883年,张之洞(时任山西巡抚)的一份奏折载:
约查:晋俗每一村为一社,若一村有二三公庙,则一村为二三社。社各有长,村民悉听指挥。[63]
像明代一样,社更经常地与里甲结合在一起(因此被称为里社),成为税收体系中之一环。《祥符县志》(1898)的修纂者写道:“里甲:凡七十九社,雍正四年(1726)割去山东曹县新安社,实存七十八社。每里置经催一名,以督赋课。”[64] 在直隶邯郸县,社同样变成一个税收单位。1855年,知县卢远昌“逐社”仔细地查阅了税收登记簿,因此能消除此前盛行的“窜社跳甲”的弊端,也就是“社名在东而地在西者,社名在北而地在南者”。[65]在某些事例中,社事实上被当作与里相当的单位,例如17世纪的山东青州道[66]和19世纪的直隶抚宁县[67]。
同隋唐时期一样,清朝时期的社也同乡村粮仓联系在一起。关于社仓(社区粮仓),俟后讨论。
* * *
[1]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1935年版,第204页。
[2] China Review,VIII (1880),p.259.
[3] 萧一山《清代史》,1947年第3版,第103—104页。其他混淆叙述的事例见于L.Richard,Comprehensive Geography of the Chinese Empire and Dependencies (1908),pp.309-310;包世臣(1775—1855),《齐民四术》,卷四上,1a-b,《说保甲十一》;以及戴肇辰《学仕录》(1867)3/26引17世纪晚期杨名时的文章《为宰议》。
[4] 杜佑《通典》,3/21-23。
[5] 《清朝文献通考》,19/5024。
[6] 《周礼·地官·遂人》。《地官·大司徒》中描写了一个不同的行政组织体系。后代研究保甲组织的学者通常把这个制度的源头追溯到《周礼》,如《钦定康济录》,2/24a-30b所引。另外参见龚自珍《定庵文集》,1/90-91,《保甲正名》。
[7] 参见本章注6。这些组织体系虽然变化相当大,然而毫无例外的是,户(家)是地方组织体系中的基础单位,除了一个例外,最小的行政单位都是由5户和10户构成的。
[8] 《管子》之《立政第四》《乘马第五》《小匡第二十》《度地第五十七》。〔编者按:萧氏原著中,本注与下注内容错置,今据文意校正。〕
[9] 秦朝到明朝的统治者所实行的组织结构,可参见治强《乡治丛谈》,《中和》月刊,1942年第3卷第1期,第59—65页。还可以参见顾炎武《日知录》,卷八“乡亭之职”条;《钦定康济录》,2/24b-29a;柳诒徵《中国文化史》(1932)。
[10] 杜佑《通典》,3/23。
[11] 杜佑《通典》,3/23。该书说:“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三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坊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掌同坊正。”参看柳诒徵《中国文化史》,下卷,第14页,引《唐六典》。
[12] 《宋史·兵六·乡兵三》,3/145。梁启超《中国文化史》(第56页)认为,宋代所实行的保甲制度,来源于著名的新儒家程颢的思想。程颢在担任晋城〔译者按:应为留城〕知县期间,建立了一种“保伍法”,规定居民力役相助,患难相恤。梁启超继续说道:“王安石因之,名曰保甲法。”事实上,宋朝政府所规定的保甲制度通常被称为“保伍”。见《续文献通考》,15/2901。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9页正确地指出,“保甲”这个名词在宋代首次通行,却难以界定其确切的内涵。就我们所知,这一困难存在于两个方面:其一,不同的名词经常用来指称同一项制度;其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名称是相同的或实质上相同的制度,却被赋予不同的职能,由于未能注意到这样的差异或不同,一些作者经常出现对保甲的混乱叙述。例如,Robert Lee,“The Paochia System,” Papers on China,III,p.195-206,就特别强调说:“保甲组织的主要职能实际上包括要求乡村政权承担的所有事情。”
[13] 参见王守仁(1472—1528)《王文成公全书》,卷十六《别录八·公移》中一系列关于“十家牌”的规约;《别录九·公移》中三件关于同一问题的告示。所有这些告示、规约都是在1517年至1520 年间发布的。王守仁在赣南所建立的制度,自然对后来的保甲体系产生了某种影响。举例来说,清朝早期以努力发展保甲而著称的陈宏谋(1696—1771),在其著名的关于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的《从政遗规》(上卷,31b-32a)中,就引用了王守仁关于“十家牌制”的某些规定,并在事实上模仿王守仁的做法来建立自己的体系(上卷,33a-b)。
[14] 《大清会典》(1908),17/2a;《大清会典事例》(1908),158/1a;《清朝文献通考》(1936),19/5024;《大清律例汇辑便览》(1877),20/17b;《清史稿·食货志》,1/2a-5b。并见《户部则例》(1791),3/4a-10b,该则例对乾隆五十年(1785年)左右规模宏大的调整措施作了概括。《清朝文献通考》,21/5043描述了与此措施不同的规定。另一项叫作“总甲”的官方体系将在下章说明。
[15] 《南宁县志》(1852),4/2a。
[16] 《浏阳县志》(1873),5/3b,引旧志,年代不详。
[17] 刘衡(1776—1841)《庸吏庸言》,第88页以下。
[18] 《通州志》(1879),1/42a 。
[19] 《临漳县志》(1904),1/19a-28b。
[20] 《同官县志》(1944),18/4a,引1765年旧志。
[21] 《滕县志》(1846),1/2a。
[22] 《靖边县志》(1899),1/28a-29a。
[23] 黄六鸿《福惠全书》(1893),21/4a。
[24] 《滕县志》(1846),12/8a,引孔广珪于1836年至1838年间的陈述。
[25]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1897),28/32a,引冯桂芬1860年左右所写的一篇随笔。
[26] 《黎平府志》(1892),卷五上,77a-78b。〔译者按:“十一户”原书作“十户”,今据原典径改。〕
[27] 《南阳县志》(1904),3/20a-21a。有时,乡的地位为“路”所取代,比如在四川富顺县,每路下设数量不等的保,每保下设数量不等的甲。见《富顺县志》(1931),8/12 b-15a。
[28] 在保甲组织的第二次演变中,10户这一层级被称为“甲”而不是“牌”。这一变化的原因或许在于保甲体系和税收体系的混乱(或套入),因为税收体系中最低层的单位也称为甲。作为税收体系中的甲包括11户;在谈论里甲体系时就会看到。
[29] 《明史》,卷77:“太祖仍元里社制,河北诸州县土著者以社分里甲,迁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
[30] 《明史》,卷77。并参见《续文献通考》,13/2891和16/2913。
[31] 《明史》,78/13b。并参见《畿辅通志》(1884),96/20b-23b;《贺县志》(1934),2/16 b-18a,引1890年旧志;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275页。
[32] 例见《扬州府志》(1810),16/15b-16b。
[33] 《大清会典事例》(1908),257/1a;《清朝文献通考》,19/5024;《清朝通典》(1935年重印),9/2069。
[34] 正如其他地方指出的,这是一些历史学家作出混乱的陈述和不正确的推断的原因之一。
[35]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1877),8/47a-48b 、20/17b 和25/99b-100a。
[36] 《容县志》(1897),9/2a。
[37] 《长宁县志》(1901),2/1b〔译者按:应为2/4b〕。
[38] 《贺县志》(1934),2/17b-18a,引1890年旧志。
[39] 引见织田万(Yorozu Orita)《清国行政法分论》卷一,第19—22页。〔编者按:《清国行政法分论》为《清国行政法》之中译本,编者未见。编者所见者为《清国行政法》(日文版共六卷,分为泛论两编和各论四编),以及中文版《清国行政法泛论》。上引文在第二卷《各论》第一编12页。见《清国行政法》,东京:岩松堂书店,1936。〕织田万根据这一情况正确地作出结论:“保甲则以稽查奸宄为主,里坊厢则以征收丁银为主。”〔编者按:引文参考中文本《清国行政法泛论》,东京:金港堂书籍,1909。〕
[40]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205页。
[41] 最混乱的事例之一见《富顺县志》(1931,8/12a):“顺治十七年(1660)令民间设里社,则有里长、社长之名。南省地方以图名者,有图长;以保名者,有保长。其甲长又曰牌头,以其为十牌之首也。……各直省名称不同,其役一也。”
[42] 织田万《清国行政法分论》卷一,第479页评论说:“该制度是以元朝的社制和明朝的里制为基础的……清王朝建立之初所确立的此种农业互助的里社制,是一项临时性措施呢,还是后世皇帝都要遵循的永久性制度呢?目前尚不能解答此问题。查阅诸如《大清会典》和《户部则例》之类的典籍,发现自顺治期间确立里社制以来,并没有明确颁布诏令废除该制度。……或许,清王朝初期曾推行过此项制度……但随后自然放弃了。”〔编者按:织田万原文见《清国行政法》第二卷,第311页,“里社”条。又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八:“(顺治)十七年覆准。设立里社。令民或二三十家、四五十家聚居。每遇农时、有死丧疾病者,协力耕助。”是该条资料一直在《会典事例》中存在,并非只在早期版本中存在。〕
[43] 《邯郸县志》(1933),2/7b。
[44] 《滦州志》(1896),13/12a-50b。抚宁县和保定府(均属直隶)存在着类似情况。见《抚宁县志》(1877),8/15b;《保定府志》(1881),24/1a。
[45] 《睢州志》(1892),2/13a-19a。
[46] 《临漳志》(1904),1/29 b-30a。
[47] 《湖北通志》(1921),34/1401。
[48] 《湖北通志》(1921),34/1042,引《光化县志》;34/1045-1046,引《光绪湖北舆地记》。
[49] 《南海县志》(1910),卷三。
[50] 《厦门志》(1839),2/20b-22a。
[51] 《南昌县志》(1919),3/1a-2a。
[52] 《九江儒林乡志》(1883),1/2b。
[53] 《信宜县志》(1889),1/1a-b。
[54] 《南昌县志》(1919),3/1a-2a。
[55]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H.G.Creel(顾理雅)对“社”的宗教意义这样解释:“在把国家当做统治家族世代相传的财产的情况下,宗庙就象征着国家。但是,国家也被视为领土的统一体即‘祖国’,就此意义来说,其象征就是被称之为‘土地庙’的社。起初被献祭以求丰收的对象只是长出庄稼的土壤;在遇到干旱时,人们认为向土地献祭,天就会降雨。没有某种象征是难以向土地献祭的,这种象征就是土堆。一开始可能是自然的土堆,但随后每个村庄都会搭建起这样的土堆。由于它们象征着小地方的土地,因而成为各个社区宗教活动的中心。”Birth of China(1937),pp.336-337.
[56] 《隋书》,7/10b-12b。
[57] 《文献通考》,21/204。
[58] Wittfogel(魏特夫)和Feng Chia-sheng(冯家昇)合著的History of Chinese Society:Liao.p.379:“这种粮仓(义仓)是与所有地方公共事务举行的中心即乡村祭坛(社)联系在一起的地方组织。”关于地方粮仓的讨论,见第四章。
[59] 《元史》,93/3a;《续文献通考》,1/2780。
[60] 《明史》,77/4a。
[61] 《续修庐州府志》(1885),18/9b;或《洛川县志》(1944),13/2a,引1806年旧志。“抑强扶弱”誓词这样说:“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礼法,毋恃力凌弱,违者先共制之,然后经官。贫无可赡,周给其家。三年不立,不使与会。其婚姻丧葬有乏,随力相助。如不从众,及犯奸盗诈伪、一切非为之人,不许入会;如能改过自新,三年之后,始许入会。”
[62] 《贺县志》(1934),2/10b,引1890年旧志。〔译者按:“十家”原书作“七家”,今据原典径改。〕
[63]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14a。
[64] 《祥符县志》(1898),8/34a-b。
[65] 《邯郸县志》(1933),2/8a。
[66] 李渔《资治新书》,二集,1/13b。山东青州分巡道周亮工1663年曾经指出:“至于一社之中有一社长,即是里长,每甲各有一甲长。”
[67] 《抚宁县志》(1877),8/15a〔译者按:应为8/15b〕。修纂者在该页指出:“(抚宁)原设二十一里,今止十二社五屯,共存一十七里。”
[book_title]第三章 治安监控:保甲体系
保甲体系的理论与实践
“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1]清王朝的建立者非常明白这句中国谚语的含义。为了坐好天下,他们并不只是单纯依靠军事力量,还吸取和采用了以前各王朝发展起来的统治技术和规章制度。中国新统治者一进入北京,就继承和采纳了明朝遗留下来的整个行政体制和基层行政体系,并且作了看起来必要的修改,使之对自己的统治更安全、更适合。保甲,就是清朝统治者所推行的最为重要的基层统治体系中的一大组成部分。
然而,清代保甲制度最终形态的确立,经过了一段时间。清代建立其保甲体系的第一步,是在顺治元年(1644年)。是年,摄政王采纳金之俊(汉人,兵部侍郎)的建议,下令地方官员把所有服从新朝统治的百姓编成牌、甲。[2]根据官方的编组规定,1644年所确立的保甲编组方法如下:
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3]
显然,上述规定是一项登记制度。推行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对那些生活在刚刚被征服地区之上的居民进行统治。与此同时,清王朝还建立了另一项制度,与上述规定大体类似:
顺治元年置各州县甲长、总甲之役,各府州县卫所属乡村,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凡遇盗贼逃人、奸宄窃发事件,邻右即报知甲长,甲长报知总甲,总甲报知府州县卫,核实申解兵部。[4]
这一项制度同上述第一项制度的区别在于两点:其一,保甲体系是由户部监督执行的,而总甲体系是由兵部监督执行的;[5]其二,两者在组织结构上也有不同:
保甲和总甲这两套统治工具是同时出现的,它们的运作原则相似,运作目的也相同。因此,要把它们解释清楚,很不容易。可以想象,在清帝国本身都还处于草创阶段时,计划不精确,调整较差,也是有的。这两套体系,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随后, 新王朝在巩固了自己的征服并设置好自己的统治体系之后,总甲这个作为次要计划的统治工具就在历史上消失了,而保甲却被保留下来,在户部的监督推行下,履行其户籍编审、监视居民的职能。
到18世纪初,保甲牌组织很明确地设置起来了。1708年发布的政府文件,清楚地表明了那时清政府所设计的保甲的组织和功能。该文件这样宣布说:
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面生可疑之人,非盘诘的确,不许容留。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客店立簿稽查,寺庙亦给纸牌,月底令保长出具无事甘结,报官备查,违者罪之。[6]
这就是清朝所设置的保甲体系,它有力地帮助了清朝皇帝加强对县以下基层的统治。它的首要职能,是对各街坊和村子的民户、丁口进行编审。从表面上来看,它是人口普查制度,因为它要把一特定地区所有人——无论是住在民舍里的常住居民,还是住在寺庙里的僧侣和住在客栈里的人——的名字都登记下来,记录所有人、所有住户的行踪,定期复查其编组里的人数,并在登记簿上加以更新。[7]然而,它不仅仅是人口普查制度,因为它要求被登录人户和那些实行登录的人,必须履行下列治安职责:监视、侦查、汇报所在地区任何可能发现的犯罪或犯人。登记簿册提供了居民及其行踪的记录,大大有助于这些职责的执行。但是,这种制度并不是为了完整计算各地方居民人数,或者为了编撰人口动态统计表,因为它只登录成年男性[8]——那些具有潜在能力并最有可能扰乱帝国和平的人。
保甲体系的第二大职能,或许也是其主要中心职能,即侦查、汇报犯罪行为——那种反抗统治秩序、搅乱地方统治的犯罪行为。一旦出现“盗贼逃人,奸宄窃发”事件,每一位居民都必须向保甲头人汇报;然后由保甲头人负责向当地官员汇报。如果有人没有履行这一规定的义务,不仅他个人要受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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