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_name]中国乡约制度 [book_author]杨开道 [book_date]近代 [book_copyright]玄之又玄 謂之大玄=學海無涯君是岸=書山絕頂吾为峰=大玄古籍書店獨家出版 [book_type]学术杂记,学术,完结 [book_length]139934 [book_dec]社会学家杨开道著。1937年首印于山东省乡村服务人员训练处。在书中,作者将中国农村组织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①周以前的传说时期;②秦汉以后的破坏时期;③北宋熙宁以后的补救时期。乡约产生于中国农村组织发展的第三个时期。通过对乡约在宋明以来的理论和实践的流变分析,作者明确指出:赞赏吕氏乡约那种民约民治精神和朱熹对乡约的增补和完善,尤其是明代晚期通过陆世仪等人将乡约、保甲、社仓、社学四者结合,乡约为纲而虚,保甲、社仓、社学为目而实的设想;反对明清乡约由王阳明开启的那种官方主导,自上而下,强迫民众参加的做法,这种做法打掉士绅在乡约中主导地位,直接割裂了乡约、保甲、社仓、社学,各行其是,将乡约变成了宣讲圣谕的御用工具。 在《中国乡约制度》之前,杨开道发表了《中国农村组织史略》《乡约制度的研究》《吕新吾的乡甲约制度》等文,力图从对中国乡约传统的解读中,分析出民治的因素。他认为中国古代的乡约是可以被现代农村组织借鉴的,“乡约发起的动机,完全合于现代地方共同社会的原理”,进而“由村自治而区自治,由区自治而县自治,由县自治而省自治,一步一步的上升,以完全民治的国家”。杨开道对乡约制度的论述,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但之后,杨开道对乡约制度能否在中国现代农村实施有了疑问,他的农村组织和农村自治理论,越来越多地显现出西方社会自治的特征。 [book_img]Z_11816.jpg [book_title]自 序 乡约制度是中国古来昔贤先觉建设乡村的一种理想,一种试验。他试验过多少次,有时成功,有时失败,然而理论一天一天的完成,工作一天一天的具体,整个实现,整个成功的时机大约也快到了。梁漱溟先生是中国乡村建设理论的引导人,他理想中的乡村社会组织,乡村下级机构,便是中国古代的乡约制度,山东现行的乡农学校,这是从他的大著《乡村建设理论》乙部第一段第二节甲乙两小段中可以看得清清楚楚的。他提出人生向上,互相尊重……许多论点,以为中国社会组织基础,而过去的乡约制度,现在的乡农学校,都是站在那些论点上设计的。他感觉到乡约有补充改造之必要,乡约制度加以补充改造,使大家以团体为重,从积极下手,才能挽救当前的难关,弥补固有的缺乏。作者编纂本书的动机,纯粹是历史的叙述,参考材料的搜集,而没有意思去鼓吹乡约,宣传乡约。不过字里行间,仍然少不了许多好的批评,坏的判断,深深感觉乡约制度的理论和办法,实在和作者所读的书,所作的事有极密的关系,极多的提示,所以把他发表出来,供大家参考,免得大家东翻书,西找材料,或者是作者一点小小贡献。本来还想编一部中国乡治史纲,一部中国乡治史料和一部中国乡兵制度,因为人事缤纷,不知道哪年哪月才能了此心愿。假使国内同志,能起而代谋之,代成之,则幸甚矣。 杨开道序于济宁训练处 民国二十六年秋 [book_title]第一章 中国农村组织概论 我们要研究中国乡约制度的进展,一定先要了解整个农村组织的进展;我们要研究乡约制度在中国乡治里面的地位,在中国乡治里面的贡献,尤其要了解整个农村组织的进展。中国农村数目那么多,历史那么久,自然不容易有详细的分析,准确的了解。不过从大体上说起来,我们可以把中国农村组织,分作三个时期:第一是周以前的传说时期,第二是秦汉以后的破坏时期,第三是北宋熙宁以后的补救时期。周以前的农村组织,据《周礼》《管子》各书所载,非常完整,非常严密,不特中国后代不能恢复旧观,就是东西后进也无可比拟。这就使我们怀疑周以前的制度是后人假造,至少是纸上空谈;不然我们就得承认中国文化是倒退的,中国农村是下降的。秦汉以后,那种“五家为比,五比为闾”的精密组织,事实上是没有了,剩下来的只有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的乡亭制度。东晋南渡以后,户口版籍完全丧失,农村组织根本推翻;虽然元魏、北齐、隋唐都曾按照古法,稍为有一点规定,然而为的是征收赋税,执行法律,和乡治实在没有多少关系。宋初也是依照唐制,因循苟且,没有什么发展;一直到了熙宁年间,王安石的保甲青苗,吕和叔的乡约乡仪先后成立,才展开中国近代乡治局面。至于熙宁以后的进展情形,自然是十分复杂;我们只能在这个地方简单叙述。因为本章的目的,不是讨论中国农村组织的自身;而是从中国农村组织的进展,去观察中国乡约制度的地位、贡献和进展。 周以前的农村组织,最滑稽的是关于黄帝时候的记载:“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一则不泻地气,二则无费一家,三则同风俗,四则齐巧拙,五则通财货,六则存亡更守,七则出入相司,八则嫁娶相媒,九则有无相贷,十则疾病相救。是以情性可得而亲,生产可得而均;均则欺凌之路塞,亲则斗讼之心弭。既牧之于邑,故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都十为师,师七为州。夫始分于井则地著,计之于州则数详,迄乎夏殷,不易其制”《文献通考》卷十二首段。殷以前的民族,多半是游牧民族,殷以前的社会,也多半是游牧社会,哪里会有这样严密的乡里制度,这样整齐的井田制度。何况黄帝只是传说里面的人物;黄帝的乡里制度和井田制度,自然也只是传说里面的制度。 《周礼》里面所记载的农村组织,比较黄帝时代的传说更加严密;然而可靠的程度还不很高。当然《周礼》不是周公的手笔,也不是周公的政书,而是后人所编辑;不过里面的东西,或者有一部分是事实,或者有一部分是法规。从北欧古代农村的研究,我们已经知道原始农村社会的组织和田制,是比较完备的;封建农村社会的组织和田制,尤其是十分完备,简直有一点像我们中国的乡里制度,井田制度。(1) 因为原始农村社会的主要问题是食粮,封建农村社会的主要根据是土地,所以田制自然成了中心问题;土地分配的平均,尤其为社会所注意。周家是一个农业民族,周朝是一个封建国家,或者真正实行过井田制度,以及类似井田制度的土地平均分配制度,也是可能的事件。就是《周礼》里面的制度,完全是子虚乌有,《周礼》在中国农村进展的影响,还是不可漠视。因为元魏以后的里制,以及什么保甲乡约,都是依照古法——《周礼》里面的法制——所以不是古制复活,便是理想实现。《周礼》的最小贡献,可以相当于柏拉图的《理想国》,摩尔的《乌托邦》。我们本来没有工夫讨论《周礼》的真伪问题,周制的真伪问题;我们也不必讨论《周礼》的真伪问题,周制的真伪问题。因为周制在秦汉以后,早已不复存在,失去历史上,文化上的继续性。《周礼》却在后来学者的思想里面,占有一个最大的地位,在后来社会的制度里面,也有不少的贡献。真的《周礼》固然可以显示过去民族的光荣,假的《周礼》还能引起后世农村的改善。理想国,乌托邦可以受尽国人的膜拜;难道比理想国还理想,乌托邦还乌托的《周礼》,便一钱不值吗? 依照《周礼》的记载,六乡的农村组织,和六遂稍为有一点不同;六乡是指王城百里以内,六遂是指王城百里到二百里的地方。六乡的组织,是“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周礼·地官·大司徒》。上面的组织,除了族以四闾构成,凑成百家整数以外,其他阶级都是以五进位,真是十分整齐,十分严密。每一级组织,有一个乡官,主持一切调查,教化,军旅的事情,把政治和教育,文事和武事打成一片,完成所谓“政教合一”,“文武合一”的理想。乡的乡官叫作乡大夫,州的乡官叫作州长,党的乡官叫作党正,族有族师,闾有闾胥,比有比长,都由本他人民充当,所以叫作乡官。秦汉郡县长吏皆为地方官吏,只有三老,孝弟,力田仍是乡官;秦汉以后便只有官吏而无乡官,只有差役而无乡老,乡村自治永远没有跑到县的那个阶级。 六遂的农村组织,和六乡相差不远;不过名称不同,官阶也要稍为低一点。六乡是五家为比,六遂便是五家为邻;六乡是五比为闾,六遂便是五邻为里;六乡是四闾为族,六遂便是四里为酂;六乡是五族为党,六遂便是五酂为鄙;六乡是五党为州,六遂便是五鄙为县;六乡是五州为乡,六遂便是五县为遂。然而每阶级所包含的户口,是完全一样。六乡乡大夫每乡一人,官阶为卿;六遂则只有遂大夫每遂一人,官阶为中大夫。六乡的州长为中大夫,六遂的县正为下大夫;六乡的党正为下大夫,六遂的鄙师为上士;六乡的族师为上士,六遂的酂长为中士;六乡的闾胥为中士,六遂的里宰为下士;六乡的比长为下士,六遂的邻长便没有官阶。所以六乡乡官的官阶,总是比六遂乡官的官阶高一级《周礼·地官·遂人》。 除了普通户籍组织以外,还有卒伍组织,也是农村组织的一部分;因为那个时代兵农不分,农民就是兵士,兵士就是农民,一方保护乡里,一方捍卫国家,不像现在的募兵制度,兵士受农民供给,农民反被兵士骚扰。《周礼》里面所记载的卒伍制度,和普通组织并行,不惟阶级相同,进位的数字也是相同的。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每伍五人,每两二十五人,每卒百人,每旅五百人,每师二千五百人,每军万二千五百人,都由同级的乡官统率《周礼·地官·小司徒》。 周朝是中国封建制度盛行的时代,《周礼》似乎是王畿里面的法制;诸侯采邑里面的情形,不见得和王畿一样。现在我们找出的材料,只有《管子》立政,乘马,小匡各篇的记载,或者可以代表齐国的情形。(2) 《管子》这书自然也靠不住,不过关于农村组织这一点记载,似乎还有一点可靠。小匡篇用的是谈话口吻,合乎齐国实情,或者实际曾经办理也未可知。齐国共有二十一乡,管子按照职业分离原理,要划成工商六乡,士农十五乡;又按照高国势力支配,要划成公家十一乡,高子五乡,国子五乡。谈话以后并且注有“于是乎管子乃制五家以为轨,轨为之长……”表示这种制度是曾经实行过的。 小匡篇所载的组织阶级,是“五家为轨,轨有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有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不过那是指三国里面(公家,高子,国子)的组织阶级;五鄙里面的组织阶级,又要稍为不同一点。五鄙虽然也是五家为轨,轨有长。不过是六轨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长;十卒为乡,乡有良人;名称有一点改变,户数也稍为少一点。《管子》所载的制度,和《周礼》所载的制度一样,也是主张兵农合一的政策,在普通组织的旁边,又加上一个军旅组织。一方是五家为轨,一方是五人为伍,由轨长统率;一方是十轨为里,一方是五十人为小戎,由里有司统率;一方是四里为连,一方是二百人为卒,由连长统率;一方是十连为乡,一方是二千人为旅,由乡良人统率。 立政篇所载的制度,和小匡篇所载的相差颇远;谁真谁假,我们也无法判断,只好引在这里作为参考。按照立政篇的制度,一国分为五乡,每乡有乡师一人;一乡分为五州,每州有州长一人;一州分为十里,每里有里尉一人;一里分为十游,每游有游宗一人。游宗下面有什长,管理十家;什长的下面有伍长,管理五家。不过多少家为一游,立政篇也没有明白记载;大约不是五十家,便是一百家,我们也不必去追求了。 除了这两种基本组织以外,乘马篇里的士农工商段,又有几个特别的组织,也可以引在这里作为参考。在官制的下面,六里为暴,五暴为部,五部为聚,五聚为乡,四乡为方,这大约是指区域的划分。至于户口的编制,是五家为伍,十家为连,五连为暴(同官制的暴不同),五暴为乡,四乡为都,称为邑制。最难了解的莫如事制,事制同官制、邑制是互相连串而成的,所以官成而立邑,邑成而制事。不过那四聚为一离,五离为一制,五制为一田,二田为一夫,三夫为一家的制度,便难以解释,或者竟指当时的田制也未可知。 上面讲的都是春秋以前的可能组织,战国社会经过那种急剧的变化,农村组织自然也会有相当的更改。我们可以推论的,只有商鞅变法那一点,在上面废了封建,立了郡县;在下面废了井田,立了阡陌。但是战国农村组织改变到怎么一个程度,我们一点没法知道。一直到了秦末汉初,我们才有了一点证据。秦末的农村组织,大约是乡亭制度——五里一邮,十里一亭,十亭一乡,只拿地方作标准,而不拿家数作标准。井田制度在战国渐次毁灭以后,人民的居处不像从前的固定,人民的数目不像从前的清楚,所以五五进位的农村组织,便不容易实行。这个乡亭制度,大约是创始于战国,完成于秦代,到了西汉时代,已经是十分普遍,并且有统计的证据。按照历史的记载,西汉时代共有二万九千六百二十五亭,六千六百二十二乡,一千六百八十七县或和县相等的道(蛮夷曰道)、国(列侯所食曰国)、邑(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文献通考》卷十二。平均计算起来每县(或是道、国、邑)约有四乡,每乡约有四亭半,并不是真正的十亭一乡,十乡一县。里邮的名称虽然存在,里邮的统计却是没有,大约不是一个重要的单位。秦汉乡治的主要单位自然是乡,乡有三老,啬夫,游徼等领袖;亭只有亭长,邮只有邮长,里也许连领袖都没有的。 乡三老是秦汉以后乡治里面的最高领袖,他的年龄要在五十以上,他的人格要为民众所敬仰,才能被选为乡三老,才有感化民众的能力。假使《周礼》的德化主义是真的,乡三老可以说是德化主义的最后余波;假使《周礼》的德化主义是假的,乡三老可以说是德化主义的最先试验。乡有乡三老,县亦有县三老,由乡三老中选任,帮同县令丞尉办理县政。三老不惟下可教化民众,并且上可直达朝廷,把人民的乡治和政府的专制打成一片;假使因而发展,中国民治的进程,一定不会像唐宋时代那样衰颓的。汉王违约出关,新城三老遮说汉王,汉王乃举哀发义帝丧,邀同诸侯讨伐项羽。戾太子发兵诛乱,谣传以为谋反,壶关三老竟能上奏天子,挽回帝意。王尊是一个贤明的京兆尹,政府无故免职,三老竟可奏闻天子,复任徐州。三老的魄力真是不小!以上俱见《文献通考》卷十二。 同三老相仿佛的德化领袖是孝弟,农业领袖是力田,高后时代才有的。孝弟力田,秩高至二千石,恐怕不能每乡都有,只和县三老一样,每县一人。三老、孝弟、力田的功用,都是乡治的正面;至于乡治的反面,便寄托在啬夫,游徼和亭长手里。乡三老、啬夫、游徼是乡制里面的三角领袖,亭长便是亭制里面的单头领袖。啬夫的职责,是听讼和收税两种,游徼便要巡行乡里,查禁盗贼;照现在的官吏比起来,啬夫是一个法吏兼税吏,游徼便是一个巡官。亭长的功用,和游徼相差不多,要演习武艺,捉拿盗贼,汉高祖微时便是这样一位乡治领袖。《文献通考》卷十二。 东汉的乡治制度,仍然和西汉一样;不过乡小的县,每县只有啬夫一人,因为诉讼赋税比较清简,一个人便足应付。亭长的制度和功用,还是和从前一样;不过亭长下面的邮长没有了,另外增加里魁、什长、伍长之类。里魁管理百家,什长十家,伍长五家。西晋虽然经过三国的变乱,还可寻出一点衔接的痕迹——啬夫照旧存在,里魁改成里吏;不过德化中心的三老便从此和中国乡治永别了。因为人口稀疏,五百户也可成为一县;不过一县只有一乡,所以实际县就是乡。三千户以上的县有二乡,五千户以上的县有三乡,万户以上便有四乡。最小的乡只有五百户,最大的乡或有五千户;不管户口多少,每乡都有啬夫一人。千户以下的乡有治书吏一人;千户以上的乡有史一人,佐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户以上的乡,佐增至二人。乡的下面,大约是百户为一里,有里吏一人;不到百户的地方,也可成为一里,不过至少不得低于五十户。《文献通考》卷十二。 自从东晋南渡以后,农村组织大受摧残,北方的人民固然是流离失所,南方的农村也主客错杂,组织不易。加以苏峻作乱,把南方的户口版籍一齐焚化,户籍尚且弄不清楚,哪里谈到组织。大约南朝在这二三百年的中间,仍然保存着一种有名无实的里制,而事实上都是杂乱无章。范宁上孝武的表,颇能证明户口杂乱,闾伍不修情形:“……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狭注本郡。自尔渐久,人安其业,邱陇坟柏,皆以成行,无本邦之名,而有安土之实。今宜正其封疆,土断人户,明考课之科,修闾伍之法……”刘裕上安帝的表,也说“自兹迄今,弥历年载,画一之制,渐用颓弛,杂居流寓,闾伍不修。”《文献通考》卷十二。 北朝元魏对于农村组织,稍为有过一点工作,不像南朝各代专门注意土断户籍问题。太和十年(公历四八六年)的时候,距拓跋珪开国的时候,已经有百年光景,还是没有乡里组织。所以给事中(或称内秘书令)李冲上言,宜依照古法,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取乡人疆谨者任之,谓之三长制度。经过几次的反对和辩论,他的主张卒经采用;最初因手续烦难,人民多不欢迎,后来渐次相习,也还满意。北齐农村组织,规定十家为邻比,有邻长一人;五十家为闾,有闾正一人;百家为族党,有党族一人,副党一人。隋文帝受禅后,改为五家为保,五保为闾,四闾为族,皆有正;畿外稍为不同一点,有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等名称。开皇九年(公历五八九年)依苏威的奏呈改定百家为里,长一人,为唐宋里长名称原始;五百家为乡,正一人,处理本乡讼诉争议。开皇十年虞庆奏称五百家乡正专理词讼,不便于民,并且有党与爱憎,公行货贿的事实,所以就把乡正拿来废了。以上俱见《文献通考》卷十二。 唐代虽然号称政治修明的一个黄金时代,然而乡治制度,还是依然故我,没有什么新的设施。组织方面大约是依照隋制,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不过里的下面,又有“四家为邻,三家为保”的说法,不知道怎么样凑成百户的里。每里有里正一人,职责是“按比人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说得也还冠冕堂皇,不过实际恐怕是专管“催驱赋役”。除了里正以外,又有坊正和村正的设立;坊正设在市镇,村正设在乡村,专“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百家以上的大村,除了里正一人,村正一人以外,另外可添加村正一人;十家以上的小村,便并入邻近大村,不另置村正。《文献通考》卷十二。 五代时候又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变乱,农村组织的破碎,我们可以想见。从历史的记录,我们只知道周显德五年(公历九五八年)曾令各地归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每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团的下面还有什么组织,团的上面还有什么组织,并没有明白规定。耆长的职务倒还十分重要;一种是普通的查察奸盗,一种是特别的平均地权。察盗自然是日常工作,均地便是每三年实行一次《文献通考》卷十二。宋代的基本组织,仍然是唐时遗留的里制,里的上面有乡;城市仍然是唐时遗留的坊,坊的上面有厢。譬如江阴城关在宋时有南北两厢:南厢统善政、永安二坊;北乡统升俊、北布政、南布政、钦贤、应和、北能仁、南能仁等七坊。乡村共有顺化、来春、昭闻等十七乡;迁莺、千秋(属顺化),怀仁、守节、遵大、青山(属来春)等五十五里。《江阴县志》卷二,疆域篇页二至三。 自黄帝至周末是一个传说时期,传说的制度虽然是十分精密,然而究不可靠。秦汉至唐宋是一个混乱时期,农村组织屡次更改,乡治精神根本丧失。一直到了熙宁以后,保甲、乡约、社仓、社学才逐渐推行,乡治精神和事业两方,都有改善的趋势。保甲组织最初为程颢所创,曾经在晋城县实行过,成绩极佳。当时叫作保伍法而不叫作保甲法,“度乡里远近为伍保,使之力役相助,患难相恤,而奸伪无所容。凡孤管残疾者责之亲戚乡党,使无失所;行旅出于途者,疾病皆有所养”。(3) 王荆公大约是看见晋城的实例,想起《周礼》的兵农制度,便订了一种十家为保,五十家为大保,五百家为都保的新法,先在开封附近试行,然后在各路推行。王荆公的保甲制度里面,并没有甲的名种,不知何以叫作保甲法?甲的名称恐怕是明代里甲制度里面才开头采用的。(4) 保甲制度并不是一个基本的农村组织,只是一个兵农混合组织,所以保甲行使的地方,里制也还可以照旧存在。荆公以政府的力量,极力推行保甲,然而上受朝廷大臣的反对,下受地方官吏的蒙蔽,结果还是不能普遍。荆公下台以后,自然无人维持;到了哲宗时代,便连旧有的也渐渐放弃,保甲制度并不是怎么一个坏制度,不晓得当时的大臣,为什么要死力反对?当时的官吏,为什么不实心奉行?大约前者是荆公求功太切,以致触怒旧臣;后者是荆公用人不当,以致敷衍了事。南宋以后,保甲制度渐为学人所称道,成为《周礼》比闾族党的副本,有名的政治家,都是奉为金科玉律。朱熹、真德秀在学术上,在政治上的地位何等显著,他们都是提倡保甲的;明代的王阳明、吕新吾、刘蕺山、陆桴亭都是提倡保甲的学者。明末和清代简直列入宪章,成为重要国法之一;现代的自卫组织,又何尝不是王荆公保甲制度的遗意;时代真是冤人! 农村自卫的保甲组织,是在熙宁三年(公历一〇七〇年)实行,谁知六年以后的熙宁九年,又发现了一个新奇的乡约组织。乡约是一种乡里公约的意思,不过也附带有相当的组织,相当的事业;因为空洞的约文,是不易实行,也不易持久的。乡约的发明,大约是汲郡吕大钧(字和叔)的手泽;在他的本乡蓝田实行,普通叫作“吕氏乡约”,也有人称为“蓝田乡约”。乡约的条目,只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款,我们以后自然会有详细的解释。乡约组织颇为简单,每约有约正一人或二人,由大家推举正直不阿的人士充任;他们的责任,在抽象方面是感化约众,在具体方面是主持礼仪赏罚,仿佛秦汉的三老。除了约正以外,还有直月一人,由全约人士按照年龄大小轮流充任。每月有月会一次,公同聚餐,公举善行恶行,记之于籍,以示劝勉或警戒。第三四两章有详细讨论,及材料来源。 吕氏乡约在北宋自然是名重一时;不过怀疑的人很多,反对的人也不少。康王南渡以后,关中文化根本消失,乡约制度自然也是扫地无余。假使没有朱子出来大事整理,恐怕以后的发展也是没有的。朱子把吕氏乡约乡仪,从支离错误的材料,编辑成为一个完善的原本;又因原本的根基加以修改,成为朱子增损吕氏乡约。我们现在所看见的吕氏乡约,多半是朱子增损的吕氏乡约,而不是朱子编辑的吕氏原约,这是谈乡约的人所不可不知的。朱子不惟提倡乡约,并且对于保甲、社仓、小学的工作,也分别提倡——尤其是对于社仓和小学方面贡献尤大。仓库制度和学校制度发达已久;不过农村自立的社仓,儿童基础的小学,恐怕朱子是首创的人,至少是提倡最力,功绩最大的人。可惜朱子没有看出乡约、保甲、社仓、社学四者相互的关系,主客的关系,虚实的关系,没有把它们打成一片,完成农村的组织,实现《周礼》的制度。第五章有详细讨论及材料来源。 中国农村组织的进展,一直到了朱子手里,才有一点相当的把握。吕氏乡约不用说只是一种空洞的制度,只是一种地方的试验,在朱子以前并没有多大实力。何况金人入主中原,关中文物完全消灭,这个前程远大的乡约制度,也就随着时代的潮流,无形中牺牲了。保甲的实行,因为有政府的后盾,自然比较普遍;不过也从没成为一个全国的制度,实际的制度。荆公罢相以后,各种新法渐次取消,保甲也是其中之一,所以熙宁年间虽然有保甲,乡约两个新的农村组织出现,熙宁以后便又恢复以前的状况,并无所谓真正农村组织。不过保甲自卫的组织虽然取消,保甲自卫的功用虽然剥削,而保甲的名义在南北宋都是若断若续的存在着;只是领袖变成差役,工作变成催赋。两汉以后赋役尚轻,弊端尚少,虽经过南北两朝的连年变乱,民间尚不见得十分困苦。唐代初称小康,人民颇能安居乐业;玄宗天宝以后,连年征战,赋役问题日趋严重,居乡的困于赋,外出的困于役。一直到南北两宋,赋役问题更闹得天昏地黑,没有法子解决。农村社会里面,没有旁的事件,也没有旁的问题——穷民一天到晚应付租赋,富民一天到晚应付催役;在这种环境的下面去提倡保甲,提倡乡约,提倡社仓,提倡社学,没有极贤明的守令,没有极能干的领袖,是不会有伟大的成效,是不易维持长久的。所以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农村组织,并不是流行的组织,而只是特出的组织——并不是保甲乡约的推行,而只是保甲乡约的试办。 元代的基本农村组织,大约没有重大的变动;里正的名称,尝见于正史,厢坊乡里的区划,也散见各种县志。譬如江阴县志说元代南北两厢增淳和、太平、耆德三坊,其余乡里都是照旧存立;然而新昌县志说元时改厢为隅,改乡为都,改里为图,不用名词而以一二次序,似乎近代的都图制度是从元代开始的《新昌县志》卷一,页二。此外元代还有一个特出的社制,和乡里制度是并存的。每社五十家,无论何色人等,都要加入;五十家以上,百家以下只有一社,百家以上可另行组织,五十家以下附属邻社。社长是由人民公举,一要年高,二要通晓农事,三要有兼丁,才能被举为社长《元典章》卷二三,页三。社长的职务很多,除了赋役归里正催办以外,其余的地方自治事业,像农事、水利、社仓、救恤,都归社长管理。不过后来里正常有规避差役的事情,以致赋役也弄到社长身上,虽经三令五申,结果还是不能满意。 元代的社制是秦汉以后最完整的农村组织;虽然对于保甲、乡约没有特别提倡,然而乡约、保甲的根本精神,也都包含在里面。社长主要职责是劝课农桑,不听劝诫的惰民,社长可以用书面报告提点官处罚。当然不敬父兄及凶恶的人民,也要报呈处罚。犯法的农民,社长在他们门上,大书所犯事项,以示羞辱,俟其改过自新,乃毁之;其不改者,罚充本社夫役,颇有乡约劝善惩恶的意思《续文献通考》卷十六。可以谋求水利的地方,由社长率领农民自动办理,由政府加以补助;蝗虫的防除,也是由社长率领农民办理。虫旱成灾,社长可以呈请政府验明,减免赋役。乃至开辟荒地,保护禾稼,都由社长主持,农民合办。社学附设本社,聘请通晓经书者一人为学师,在农闲的时候,教授本社子弟的孝经、小学、大学、论孟、经史之类。社仓又叫义仓,也是每社一所,在丰年每家按口一斗,存储仓中,歉年又可按口领用,以备荒灾。 明代所立的粮长和里甲制度,纯粹是为赋役而设,和乡治没有什么关系。基本农村组织,恐怕还是依照宋元的旧制;不过乡里日少而都图日多。譬如《平阳县志》所载明时共有一隅,二镇,五十五都;隅指县城,镇指市镇,都指乡村。他们的等级相同,他们的下层组织都叫作图,全县共有二百五十二图。每图的下面又分为甲,每甲辖地三百亩。有充里一名,而没有粮长和里长的名称。《江阴县志》所载明时组织,仍是南北两厢,厢下仍是坊,坊下却新添了图的一级;乡村仍是十七乡,旧有五十五里改为五十都,都下又有三百六十五图。又引旧日蔡志,说每图分为十甲,每甲实田二百七十亩,和平阳情形相差极少。《象山县志》所载,也是乡都图三级;政实乡有八都二十一图,归仁乡有九都十二图,游仙乡有七都十二图。粮长制度是在洪武四年(公历一三七一年)颁行的;以万石为率,设长副各一人,以督其乡之税粮。一直到了洪武十四年(公历一三八一年)才诏天下编赋役黄册。凡一百一十户为一里,里有里长;十户为甲,甲有甲首;一年一周,轮流应役。 此外农村各种事业组织,自从经过明太祖,王阳明君臣的提倡,在明代也逐渐发达。到了嘉靖年间,乡约、保甲、社仓、社学都经政府的提倡,都有正式的规条,几乎成为一个整个乡治系统。洪武开国不久,天下太平,人民丰富,明太祖对于保甲,社仓没有什么设施。社学是教化子弟最重要的工具,明太祖对于儒家教化主张,尤其是十分相信,洪武八年的时候,即已下诏天下,设置社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乡约在吕氏和朱子手里,还只是人民的公约,人民的友助,所以没有正式采用。不过明太祖对于民众教育,也有两种新的设施,后来竟和乡约打成一片。这两种设施:一个是圣训六谕,和吕氏四条差不多的规条;一个是申明旌善亭子,和朱子善簿恶簿差不远的办法。六谕:一曰孝顺父母,二曰尊敬长上,三曰和睦乡里,四曰教训子孙,五曰各安生理,六曰无作非为。自从嘉靖正式采入乡约宣讲以后,一直传到满清康熙年间,还是乡约的根本。不过洪武六谕初颁的时候,并没有乡约的名称,也没有宣讲的办法,只在每里选一耆老,手持木铎,巡行乡里,且击且诵,以警悟民众。申明亭为的是宣布恶行,使恶者有所儆;旌善亭为的是宣布善行,使善者有所劝;后世的乡约亭所,便是由这个制度出发的。此外还有一种里社制度,一种乡厉制度,是关于乡村宗教方面的设施。里社乡厉是一个自然的宗教,在中国乡村通行已久;不过洪武又加入什么“抑强扶弱之誓”,务在恭敬神明,和睦乡里,以厚风俗,完全是神道设教的意思。参考第六章。 王阳明巡抚南赣,正是兵荒人乱的年头,所以提倡一种十家牌的保甲法,来维持地方的治安。不过他对于乡约和社学,也忘不了儒家教化的政策,在那里极力提倡。可惜他没有提倡社仓,也可惜没有把乡约、保甲、社学打成一片,完成元代那种整个乡村组织。他的南赣乡约是吕氏乡约和洪武六谕的一种混合产品,约文采取圣训六谕,组织采取吕氏乡约,洪武六谕才正式加入乡约,乡约名称才正式采入乡治。不过阳明所提倡的南赣乡约,比起和叔主持的吕氏乡约来,又是一种精神。吕氏乡约是人民主持,南赣乡约是政府提倡;吕氏乡约是根据约言,南赣乡约是根据圣训。乡约效力或者因为官府的提倡可以增加,乡约精神也许因为官府的提倡愈加丧失,所以官府提倡并不是乡约之福。他在南赣所提倡的十家牌法,是寓教化于保甲之中,和王荆公的纯粹保甲法,颇有一点不同。所以十家牌法除了清理户口,查察奸宄以外,也还能从积极方面尽一点劝导的职责。此外他对于社学也十分留意,起初颁布“兴举社学牌”,后来又颁行“社学教条”,令府县官吏极力提倡,以谋儿童教化的普及。《王文成全书》卷十六、卷十七。 至于明代社仓的设立,不知始于何时。我们所知道的是在嘉靖八年(公历一五二九年,在阳明提倡社学和乡约以后十一年)政府曾有明文规定,每二三十家为一社,择家道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长,能书算者一人为社副。每朔望会集,列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加耗五合。命令虽然说得很好,不过实际上每二三十家办理社仓的很少,一县里面多半是由县令设法建造几个,点缀风景而已。见《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和《平阳县志》卷十三食货志。 明代农村组织的发展,社学、里社、乡厉最早,在洪武年间已经有了。乡约的基础,虽然也在洪武年间立定,然而乡约名称正式的采用,王阳明的南赣乡约还是第一次。保甲社仓起初大约是没有;保甲到阳明手里才有,社仓到嘉靖年间才有。他们演进的秩序虽然不一致,然而到了嘉靖年间,都已有了相当的基础;不但有相当的基础,并且已经有了正式的规条,成了国家的功令了。《图书编》里面的保甲规条、乡约规条、社仓规条、社学规条,便是在这个时代颁布的。从前提倡乡约的时候,只提倡乡约;提倡保甲的时候,只提倡保甲;提倡社仓的时候,只有社仓;提倡社学的时候,只有社学;完全是个别提倡,局部工作。一直到了这个时候,才有一套整个的规条,才有一个整个的系统,不能不说是一个新的贡献。他们四个的关系,《图书编》已经说得很好:“是故保甲之法,人知足以弭盗贼也,而不知比闾族党之籍定,则民自不敢以为非;乡约之法,人知足以息争讼也,而不知孝顺忠敬之教行,则民自相率以为善;由是社仓兴焉,其所以厚民生者为益用;由是社学兴焉,其所以正民德者为有素;可见四者之法,实相须也”《图书编》卷九十二。嘉靖时代不但乡约保甲成为中央法令,成为地方要政,并且风声所及,连藩属的朝鲜,也在那里提倡,也在那里仿行。(5) 嘉靖时代的农村组织,是四位一体制度,四而一,一而四的制度。不过这四个东西,并不是一样的性质,一样的重要,乡保根本而社仓社学枝叶,乡保主要而社仓社学次要,所以自然而然的,产生一种二正二副的理论,二正二副的制度。乡约保甲互相表里的理论,可以说是明末乡治主要的理论;乡约保甲打成一片的办法,也可以说是明末乡治主要的制度。吕新吾的乡甲约,便是一个著名的例证。他以为“乡约之所约者此民,保甲之所保者亦此民;但约主劝善,以化导为先,保主惩恶,以宄诘为重,议将乡精保甲总一条编”。所以他的乡甲约制度,便拿乡约为主,保甲为辅;社仓社学,在名称上,在实际上都只占一个小小的地位。刘蕺山的“保民训要”,“乡保事宜”,也是一个乡约保甲为主,社仓社学为副的制度。“保民训要”又以保甲为主,所以里面分成“保甲之籍”,“保甲之政”,“保甲之教”,“保甲之礼”“保甲之养”,“保甲之备”各条。“乡保事宜”是以乡约为主,所以里面分成“约典”,“约诫”,“约礼”,“约制”,“约备”,乡约渐次变成主体,保甲渐次变成附属。后来刘蕺山隐居田园,因为捍卫乡里,图谋恢复,又草成了《乡书》,《广乡书》各篇;内容大约和“保民训要”,“乡保事宜”相差不远,可惜没有机会实行。至于吕新吾和刘蕺山他们两位先生的详细办法,实际效果,我们将来会有比较详细的讨论,自然不必多说了。 除了乡约保甲混合组织以外,乡约制度在明末还有一特殊的组合,那就是高忠宪(名攀龙,为东林主角之一,在刘蕺山之先)的同善会。高忠宪的同善会,并不是现在的同善会,现在的同善会是宗教和慈善的联合,高忠宪的同善会只是乡约和慈善的联合。同善会的意思,只是大家共同为善,共同行善;为善是勉励自己,行善是扶助他人。在高忠宪原有同善会规例里面,只能看见行善的办法,而没有为善的举动;在高忠宪自己的“同善会讲话”里面,才把劝善的意思弄得清楚,乡约的旗帜弄得分明。同善会规例,每季仲月望日有会,每会有人主讲劝善。会齑(即捐纳)每人自九分至九钱,各依经济高下量力捐助。捐得的款项,普通分作三分,二分助贫,一分给棺,完全是慈善的工作,同乡约没有什么关系。“同善会讲话”是高忠宪在仲月望日讲演的底稿,里面讲到“善是决当为,恶是决不当为”的道理,并且提到洪武六谕,以为“若是人人肯向善,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如此便成了极好的风俗”。其他“为子弟者,愈孝亲敬长,为父兄者,愈思教子训孙;各思勤俭生理,各戒非为浪费”,还是洪武六谕的底子。“人人有父母,人人随分孝顺他;人人有长上,人人随分尊敬他;人人有乡里,大家要和气些;人人有子孙,大家要教训他;生理是该做的,人人做自己该做的事,各有过活;非为是不该做的,若做不该做的事,各有罪名”,岂不是在那里替洪武六谕作注解吗?高忠宪是同善会的祖宗,他的徒弟陈几亭先生(名龙正,字惕龙)也是十分热心,大有当仁不让于概,所以提倡同善会的人们,往往并称高陈,可见几亭在同善会里面的地位。他不惟在各处提倡,在各处讲演,并且亲自建筑同善会馆,同善社仓,以立定同善会将来的基础。《得一录》卷六。 嘉靖年间的乡治系统是四而一、一而四的均等制度;他们内部的关系,他们各个的地位,一点没有说明。吕新吾的乡甲约以乡约保甲为主,社仓社学为辅;乡约保甲之中,又以乡约为主,保甲为辅;他们彼此的地位,彼此的关系,还是不大清楚。一直到了陆桴亭手里,才把乡约、保甲、社仓、社学各个的地位,彼此的关系,弄得清清楚楚。他直截了当以为乡约是乡治的纲领,可以包含保甲、社仓、社学,所以他说“夫何以谓之乡约也?约一乡之众,而相与共趋于社学,共趋于保甲共趋于社仓也。四者之中,乡约为纲而虚;社学、保甲、社仓为目而实”。他的治乡三约系统,更能充分表现他的主张:一个约长的下面,有教长、保长、恤长三个约副,受约长的指挥,去办理一切乡里的事业。可惜桴亭先生没有机会试验他的主张,所以治乡三约不能见诸实行;更可惜清代诸帝支离破碎的去提倡乡村建设,所以连明末那一点基本理论,也埋殁在故纸堆里,永久没有实现的可能。 清代各帝对于乡约、保甲、社仓、社学的提倡,都是十分努力。不过单有称孤道寡的皇帝提倡,而没有名高德重的疆吏提倡,在社会里面的效果,自然又不如王阳明、吕新吾他们的工作了。并且清代各种农村组织,各有专部分别提倡,整个的乡治,便从此分而不合,系统破碎,精神颓丧,真是清代各帝始料所不及的。基本农村组织在顺治元年(公历一六四四年)曾颁行一种村甲制度,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凡有逃人奸宄窃盗事件,邻佑以报甲长,甲长转报总甲,颇有一种保甲的意味。顺治十七年(公历一六六〇年)又覆准设立里社,令民或二三十家,或四五十家聚居,每遇农时,有死丧疾病者,协力耕助,又有一点乡约友助的意思。此外顺治五年(公历一六四八年)因为攒造黄册,曾编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有甲长,里有里长。 不过清代各县乡村的名称,实际上是复杂已极,毫无统一办法。我们只消举出几县的乡村名称作为代表,便可想见一斑: 一、江阴县——镇下为保 二、平阳县——都或镇下为庄 三、象山县——乡下为都,都下为村 四、通县(南通州)——乡下为都,都下为里 五、宝山县——乡下为都,都下为图 六、忻州——乡下为都,都下为村或庄 七、淮宁县——里下为甲 八、尉氏县——甲下为村 九、县——社下有庄或村 十、临颍县——保下为里 十一、定州——约下为村 (以上参考各该县志) 我们只都看了这几个例子,便可找出十几个名称来——镇、保、都、庄、乡、村、里、图、甲、社、约;此外长城一带的县分,还有什么堡、寨之类。可惜我们这里篇幅有限,不能作一个详细的分析。乡约在明末清初交替的时候,还是照旧存在;不过正式的提倡,恐怕是从顺治九年(公历一六五二年)颁行六谕卧碑文起。这六谕卧碑文,就是明太祖的洪武六谕,不知清世祖何以不加更改?所以后世还有人以为是清世祖的六谕。一直到了康熙九年(公历一六七〇年),清圣祖才新颁上谕十六条;后来转辗发达,康熙十六谕便代替了洪武六谕,而成为清代的乡约宣讲主文。这个十六谕在康熙十八年(公历一六七九年)浙抚某曾经有过一种直解,二十年(公历一六八一年)梁延年有一种像解,雍正二年(公历一七二四年),清世宗有一种广训,嘉庆二十年(公历一八一五年),又出来了一种广训直解。不过这都是为讲约用的,而讲约又多限于县城及大镇,所以达到乡民的影响是很少的。当然小规模的地方乡约,乃是自动乡约,在清代也可找得出来;然而宣讲圣谕到底是清代乡约的主要工作。详见清代乡约章。 顺治元年的甲长总甲,虽然也有一点保甲的意味,然而不是真正的保甲。保甲法律在户部有户部则例,在刑部有刑部条例,不过不知是什么时代颁行的。我们知道于成龙在康熙十三年(公历一六七四年)便已实行保甲见于清《端公政书》。康熙三十三年黄六鸿所编的《福惠全书》,里面还有保甲一部;可见至少在康熙时代已经有了。此后屡朝都有上谕,或令地方官吏斟酌办理,或令地方官吏切实施行。大约清代实行保甲的人比乡约多,清代保甲的效果也比乡约大;行乡约的人没有不行保甲的,行保甲的人便不一定行乡约。尤其是咸同各朝,保甲的需要十分迫切,保甲的功效十分明确,所以保甲的声势也十分伟大。除了户部、刑部的保甲法规以外,各省常有各省的单行法规,甚至一县都有一县的保甲章程,内部情形十分复杂,我们无从讨论。大约徐栋的《保甲书》,对于保甲的议论和办法,可以代表当时的情状,我们只消稍为翻阅一下,便可得其大概。(6) 清代社学的提倡颇早,顺治九年(公历一六五二年)便已题准,每乡置社学一区,择其文义通晓,行谊谨厚者,补充社师,免其差役,量给廩饩养赡。后来每一个朝代,每一个皇帝,都有一两道上谕,专门提倡社学。尤其是土司苗民设学,政府非常重视,希望从社学下手,可以同化苗人。不过实际上一县里面的社学,实在是不多的:好的地方市镇都有社学,坏的地方只有县城一二所,乡村儿童的教育,当然是谈不到了。譬如《祥符县志》在顺治初年共有社学十九区,六区在城,十三区在乡,似乎也还普遍。后来渐次废弃,只有新建三所,还有什么普及乡村的可能。不过乾隆二年(公历一七三七年)又有一种“社会”的组织,因学立社,每县五社,每社约八十人,有社长上下两名,斋长若干名,倒是一个新奇的组织。见《祥符县志》。 清代社仓在康熙十八年(公历一六七九年)便已下令设立;在乡村叫作社仓,在市镇叫作义仓,由官绅士民捐输,由本地善良管理。康熙四十二年(公历一七〇三年)又重申前令,注重村庄社仓;大约是从前多重市镇义仓,而不管乡村社仓,所以才特别提倡。乾隆十八年(公历一七五三年)编成的畿辅义仓图,合若干村庄为一仓,并且叫作义仓而不叫社仓,便是表示义仓的普遍,社仓的稀少。不过村庄距离义仓还不算远,所以虽然设在市镇,乡村也有相当利益。共计畿辅一百四十四州县里面,有三十三县附仓村庄,都在十五里以内,七十三州县在二十里以内,三十三州县约二十余里,虽然不是真正的乡村组织,也还比乡约社学普遍一点。 清初各帝颇能励精图治,所以乡约、保甲、社仓、社学都能积极提倡;虽然是各自为政,有一种支离破碎的毛病,然而也有相当的成绩。咸同以后,朝局日非,保甲或者因为匪患的原故,又有一番振作,其余的都是因循苟且,敷衍了事。到了满清末年,乡约空有宣讲,保甲空有门牌,社仓少而无谷,社学少而无人,中国乡村组织,几乎是退化到一个无组织的状况。好在华南的家族组织,还十分健全,可以替代正式的乡治;华北也有种种自然的组织产生——青苗会、义坡会、大社、小社、公会、官会,以及其他种种水利组织、仓库组织、自卫组织、宗教组织、娱乐组织,勉强渡过了这个过渡时代的难关。(7) 从满清末年,民国初年的乡村自治运动看起来,似乎外国的制度不一定可以实行于中国,中国的制度也许还可以存在于中国——社学成了小学,保甲成自卫,社仓在调节粮食提倡合作一方面,似乎有复生的可能,乡约在教育民众,振作精神一方面,也似乎有复生的可用。我们自然不愿意抄袭东西,拾人牙慧;我们也不愿意故步自封,泥于古制。我们要用历史的方法,分析的眼光,冷静的头脑,去看一切的中国乡治制度;我们更要用历史的方法,分析的眼光,冷静的头脑,去看乡治基本的乡约制度。 [book_title]第二章 乡约制度的起源 乡约制度是由士人阶级的提倡,乡村人民的合作,在道德方面、教化方面去裁制社会的行为,谋求大众的利益。道德裁制,教化政策自然是中国的传统方案,没有什么希奇;士人阶级在农工商之上,居农工商之长,引导他们,劝勉他们,也是中国的传统方案,没有什么希奇。不过中国士人阶级的实际工作,不是在政治舞台上运用学理,便是在学术机关内传授学理;不是直接去制裁民众,便是间接去教化民众。士人阶级从不投身到民众里面,作民众的领袖,谋民众的幸福;民众没有士人阶级的引导,也无法自己组织,自己工作。所以中国几千年的政治,都是人民被治,士人治人;士人阶级总是同政府打成一片,而没有同人民打成一片的。乡约制度的起源,实在是一个破天荒的举动,人民居然能得士人阶级的指导,士人居然能弃政治舞台的生活。可惜这种风气不盛。士人阶级始终没有同民众打成一片,所以中国的人民,一直到了今天,还是在那里过那被治生活。现在社会运动的呼声,是知识分子跑到民间去;那时乡约制度的呼声,也是知识分子跑到民间去。做官的学者可以替民众服务,不做官的学者也可以替民众服务;做官的学者要有党派的援助,要受人家的指挥,不做官的学者可以便宜行事,可以自由行动;我们又何必做官呢? 这样一个惊天动地的乡约制度,一个打倒中国治人传统的乡约制度,一个竖立中国民治基础的乡约制度,就在宋神宗熙宁九年(公历一〇七六年),理学极盛,新法亟行的时候产生了。产生的地方是陕西蓝田,所谓关学根本之地;产生的人物是吕氏兄弟,所谓礼学实践之家。然而这种独创一格,另辟一径的乡约制度,为什么会在这一个时期产生,为什么会在这一个地方产生,为什么会在这一个人家产生——是偶然的事实,还有相当的道理?我们为明了乡约制度的背景,自然不能不把那个时候的学术和政治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我们谁也知道,除了不甚可靠的上古时代以外,汉学和宋学是中国的学术黄金时代;汉学主考证,宋学主性理,在史学上,哲学上都有很大的贡献。宋学虽然发端于仁宗时代,不过在神宗熙宁年间,可以说是登峰造极到了最高的顶点。那时理学先进孙明复,胡安定,石徂徕等虽然死去了有一二十年;然而理学泰斗周濂溪是熙宁六年才死的,邵尧夫和张横渠到熙宁十年才死,大小程子在乡约出世的熙宁九年,才四十五,四十四岁,正是年富力强时期。不惟理学如此,政事和文学也在全盛时期。以文章德望著称的欧阳修,到了熙宁五年才死,司马光在熙宁九年,还只五十八岁,曾南丰也是五十八岁,苏氏兄弟才四十一岁,三十九岁。此外名臣而兼学者的韩琦,到熙宁八年才死,文彦博和富弼虽然老至七十三岁,七十一岁,还是健在,王荆公还只五十六岁,而且正是春风得意的时代。不特宋朝的前后世代,产不出这么许多人材,就是全中国的历史上,也没有一个时代可以比美的。吕氏弟兄真是幸而产生在这个学术兴盛时期,乡约制度也真是幸而产生在这个学术兴盛时期。上述年龄皆详见《疑年录汇编》。 宋学的中心,自然是理学,理学的宗主,也自然要首推濂溪先生以及二程邵张,那是没有什么异议的。不过那个时代的文章和政事,也盛极一时。文坛的主盟,自然是欧阳修,此外便数苏氏父子兄弟。政事方面最有表见的,还是王荆公。荆公虽然求效太速,用人不察,然而他的理论,他的设施,也未可厚非。我们自然不能拿成败论英雄,拿功过评荆公。其实周程邵张五位理学先生,除了邵尧夫和小程子以外,也都有政事的才能,也都作过地方的官吏;不过没有荆公那种际遇,那种规模而已。因为文章和我们的乡约,没有什么关系,我们可以不必管他;政事关系甚密,不能不有比较详细的讨论。 我们上面已经说过,政事的设施首推荆公,现在就从荆公说起。荆公的诗文非常劲悍有力,不在三苏之下;荆公的经学,也十分精通,因其见解新颖独到,人就目为新学。其实荆公也是十分醉心复古,也是根据《诗》《书》《易》《礼》——解释上虽有不同,根本上并无大别;不知当时学者,何以这样排挤?他的政事思想,恐怕和其他学者一样,都是从《周礼》出发的;不过他的注意在经济方面,旁人的注意在教化方面,一个是唯物史观,一个是唯心史观,一个是国家社会主义,一个是个人感化主义。他们的官司要转移到现代论坛上来,恐怕荆公十有九成会打赢的。荆公在鄞县的时候,曾经小试其技,对于水利设备,谷米借贷,颇著成效——正和周濂溪知南昌(8) ,大程子令晋城,(9) 张横渠令云岩的成绩一样。不过周濂溪以折狱称,大程子以保伍著,张横渠则止于敦本善俗,养老事长横渠事迹详后;——多半偏于消极的防卫,抽象的礼俗,不似荆公从积极着眼,从实物下手。他们的政事虽然小试,而未曾大用;立朝的时候几于闭口不谈,也许他们以为朝廷大政和地方行政有别,也许他们因为离上愈近,距民愈远,地方行政大有鞭长莫及之感,故不敢轻于一试。荆公后来居上,已足令富弼、文彦博、欧阳修、韩琦、司马光那一班元老自叹老成衰落;又多变法度,多用新进,怎么能真正达到民间,遍及四海!乡约制度和荆公新法,虽然同是由《周礼》发源,然而理论上和实际上都是站在绝对相反的立场上;乡约为民众的工作,新法为政府的工作,乡约自下而上,新法自上而下,乡约以一乡为单位,新法以全国为单位。虽然不敢说乡约是受了新法的反响,然而数年之中,产生这样两种绝对不同的制度,也是值得注意的。 荆公新法的内容复杂,理论繁多,我们不必一一讨论,只消提出和乡民有直接关系的青苗,和乡治有直接关系的保甲,来和乡约作一个简单的比较,便可知道当时乡治的理论和乡治的系统。青苗钱的根本理论出于周官泉府和中国旧日的社仓义仓,现代的信用合作相差不多,无非是有无相通,以有余补不足。不过社仓借贷以谷,而青苗借贷以钱;合作互相借贷,青苗则官贷于民——合作利息极低,青苗则利息颇高。这都是农村经济本身的问题,地方自治主义者要人民互相借贷,国家社会主义者又要国家控制一切,我们在这里是不敢赞一词的。不过农村经济的周转,必定有一种借贷机关,那是无可疑议的。青苗钱的设立,假使组织严密,领袖公平,也未尝没有相当的效用。保甲的根本理论,完全是《周礼》《管子》兵农合一主义;所谓寓兵于农、寓农于兵、兵即为农、农即为兵,和近代的征兵制度、保卫制度也十分接近。青苗制度自身的价值,保甲制度自身的价值,这一千多年的历史,已经替我们证明;不过千多年来不易达到的目的,荆公要想在十年八年里面通行全国,也实在太理想一点。不要说那个时代政治经济思想非常幼稚,学者既不赞同,执政外所掣肘,没有法子积极进行。就是共产主义的俄国,施政已经十多年,还没有达到国家资本,兵民合一的理想。荆公活像一个俄国共党的领袖;理想弄得非常之高,而又是纯粹唯物的方案,经济的设施,对于道德方面,感化方面一概不管,正和乡约制度的不管经济,不管保卫一样。我们一方面觉得荆公过于唯物,也自然觉得乡约过于唯心;偏左偏右,唯物唯心,都有他们根本的错误。因为乡村生活是整个的:没有社会秩序,没有经济力量,自然谈不到道德教化;没有国民教育,没有国民道德,秩序又怎么能维持,经济又怎么能发展呢!参考资料见第一章注二。 在政事方面:吕氏乡约以民治,荆公新法以官治;吕氏乡约行教化,荆公新法行保养。可见吕氏乡约是在那个新法盛行时代独标一格,独树一帜的。在理学方面的立场,吕氏乡约只算得理学的别派,而不是理学的正宗;因为周程正宗理学讲性理,关中别派理学讲礼仪,讲实践,所以关中的理学别称礼学,又称关学,以示与理学洛学稍有差别。其实五大学者里面的邵尧夫先生,也是理学别派,而不是理学正宗;因为他所讲的是象数,正和横渠礼学一样,同在正宗理学之外。关学始祖自然是张横渠先生,他的兄弟张天祺(先生名载弟名戬)也是关学健者,此外便数蓝田吕氏兄弟。不过横渠兄弟以前,已有一位申颜,一位侯可,替关中礼俗立了相当基础。申先生“非法不言,非理不履,关中之人,无老幼见之,坐者必起,与先生为莫逆”。侯先生知巴州化成县,化民成俗,又为申先生千里求医,卖衣葬亲,资金嫁妹,所以宋史置之义士之中,而谢山(《宋元学案》订定人全祖望字)称为关学之先。《宋元学案》关学之先段。 横渠虽然也讲究性理的学问,不过他的造诣并不如二程之深,所以他虽然是二程的表叔,年纪也比他们大十二三岁,还是常常请教他们。他的《西铭》《东铭》《正蒙》各篇,虽然在理学上有相当地位,为程朱所推尊,然而他的特殊主张,为学者所赞许,在社会有地位的,只是礼教和井田两种。井田主张和乡约关系比较的少,并且从没见过实行;礼教主张便是乡约制度的根本,也是关中风俗的根本。横渠的学问,“以易为宗,以中庸为的,以礼为体,以孔孟为极”《宋元学案》卷十七。程伊川称赞横渠,说“子厚以礼教学者最善,使学者先有据守”同上卷十八;横渠亦言“关中用礼渐成俗”同上;可见横渠的礼学,不惟见于思想,并且见于实行。他作云岩县令的时候,“以敦本善俗为先,每以月吉具酒食,召乡人高年会于县庭,亲为劝酬,使人知养老事长之义”(见吕大临所撰《张载行状》,他书皆转载改窜)。后来“遭期功之丧,始制丧服,轻重如礼;家祭始行四时之荐,曲尽诚洁”同上。熙宁九年横渠同知太常礼院的时候,力争冠婚丧祭之礼,后又劾礼官不致三年郊礼。自家庭以至国家,无一处不表现他的礼教主张。 我们想到横渠,便想到关学;想到关学,便想到礼学;几乎是三位一体,不可分离。不过福建还有一位名气略小的陈古灵,也是一位礼学先生,也是采用礼教方案,使关中礼学不能专美。他和同里陈烈,郑穆,周希孟为友,气古行高,以天下为己任,时人称为四先生。他不单是断狱明决,并且能化行乡里;任蒲城簿,任仙居令,知河阳,知常州的时候,都兴学官,讲经学,以学教民,以德化民。下面这个有名的劝谕文:“为吾民者,父义,能正其家兄友能养其弟,弟恭能敬其兄,子孝能事父母,夫妇有恩,贫穷相守为恩:若弃妻不养,夫丧改嫁,皆是无恩也。男女有别,男有妇,女有夫,分别不乱。子弟有学能知礼义廉耻,乡闾有礼,岁时寒暄,皆以恩义往来,燕饮序老少,坐立拜起。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借贷谷财,婚姻死丧、邻保相助,无堕农桑,无作盗贼,无学赌博,无好争讼,无以恶凌善,无以富吞贫,行者逊路少避长,贱避贵,轻避重,去避来。耕者逊畔,地有畔,不相争夺。班白者不负戴于道路,子弟负重执役,不令老者担擎。则为礼义之俗矣”,曾经朱子在会稽禹穴壁间发现,觉得简切有理,所以把他刻印出来,以资分布。最有意思的是朱子每当有人投牒诉讼的时候,便给他们一张古灵劝谕,有许多人居然因此而停诉。古灵虽然没有吕氏兄弟那样徒弟,替他修订约规,改良礼俗,然而有了朱子的提倡,也可以扬眉吐气了。劝谕文和分布办法,见《朱子大全》卷三十五,答刘子澄书。 横渠的季弟天祺先生,也是一个关学健者,关中称为二张。其为人笃实宽裕,俨然正色,喜愠不见于容,接人无贵贱亲疏,未尝失色,乐道人善,不及其恶,终日无一言不及于义。任道力行,常若不及。横渠以为“吾弟德性之美,有所不如;其不自假而勇于自屈,在孔门之列,宜与子夏相后先”。伊川以为“天祺有自然德器”。“与叔称其力之厚,任天下之重而不辞;其气之强,笃行礼义而不倦;其忠之盛,使死者复生而无憾”。他曾经作过灵宝,流江,金堂各县知县,所用的礼教化民方法,和横渠在云岩所用的方法,差不多是一样。他“诚心爱人,养老恤穷,民有不善,皆籍记之。月吉召老者饮劳,使其子孙侍,以劝孝悌,民化其德,所止狱讼稀少”。他的学术比他的哥哥稍差一点,他的官职却较大,他的性情也较直,所以横渠初入朝廷,只婉词谢绝荆公的请求,不为新法说话。天祺作御史的时候,累次上书论荆公乱法,请罢条例司,并劾曾公亮。陈升之、赵抃、韩绛、吕惠卿等,甚至面忤荆公,百折不屈。以上俱见《宋元学案》卷十八横渠学侣段。 除了横渠以外,关中礼学自然要算蓝田吕氏兄弟。吕氏兄弟原籍汲郡,所以吕氏乡约后面的启事,还自称“汲郡吕大忠白”。他们的祖父葬在蓝田,以后他们兄弟便世居蓝田,所以黎洲原本宋元学案,以三吕(大忠,大钧,大临三人。大防长于政事,而不长于礼学理学,故不列此)和他们的门人别为蓝田学案,近人尹仲材氏编著村制学,亦称吕氏乡约为蓝田乡约(其实尹氏所引,为朱子增损吕氏乡约,而非真正吕氏乡约)。他们兄弟六人,里面有五人登科,除一人早夭,一人不甚著名以外,大忠(字晋伯),大防(字微仲),大钧(字和叔),大临(字与叔)都是很有名望,微仲且位至丞相,一门礼义,为当时人士所赞美。后世的人对于他们这四个兄弟,也十分崇拜,所以在蓝田地方,建了一个四献祠,来祭祀他们,来纪念他们见张士佩著《重修蓝田四献祠记》。除了微仲以外,晋伯,和叔,与叔,都从横渠研究,也从伊川研究,所以对于理学和礼学俱有根基,在关学地位,仅在横渠之下。 大忠字晋伯(朱子作进伯)是他们兄弟行中的大哥,是一个十分严厉的大哥,不要说对其他兄弟如此,就是对于做过宰相的大防微仲,也从不假以颜色。“尝坐堂上,汲公夫人(微仲妻)拜庭下,二婢掖之。先生愠曰:丞相夫人也?吾但知二郎新妇耳!不病何用人扶?汲公为之愧谢”。不过他对于兄弟们自己的事情,虽然十分关心,只以婉词劝解,而不用命令的口吻。微仲位至宰相,晋伯怕他闯祸每每劝其辞职,以避满盈之祸以上俱见《宋元学案》卷三十一;和叔办理乡约,晋伯怕他操切,所以劝其从宽,以免乡人解体见《答伯兄书》。后来微仲连遭贬谪,晋伯乞以所进官为量;微仲安置循州,远死他乡,晋伯又设法请求,为之归葬;足见他对于兄弟的情谊。他的官职虽然没有微仲的高,然而力屈辽使,力争代地,也是有声有色;并且谋取横山,巩固秦渭。可惜为奸臣所抑,不能实现!他的理学虽然没有与叔的高,然而伊川以为“晋伯老而好学,理会直是到底”,“横渠亦称先生笃实而有光辉”,上蔡以为“晋伯兄弟皆有见处”;可见晋伯理学虽然没有登峰造极,却也已经升堂入室。他是吕氏乡约的签名者,宋史亦称其“与大防,及弟大临同居切磋,论道考礼。冠婚丧祭,一本于古,关中言礼学者推吕氏。尝为乡约曰,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有善则书于籍,有过或违约者亦书之,三犯而行罚,不悛者绝之”《宋史》卷三百四十吕大防传附。据这两种证据,似乎吕氏乡约的主动人物是晋伯,微仲和与叔也曾襄赞一切,惟有和叔和乡约没有什么关系。不过朱子以为吕氏乡约的主人翁是和叔,《宋元学案》的作者黄梨洲先生也认和叔为乡约的作者。这么重大一个乡约制度,连作者都弄不清楚,真是岂有此理。所以我们在下一章,便要作一点小小的考证,把乡约的作者、版本和内容略为修正,以免后学再蹈前人的覆辙。 依照我们下面考证的结果,和叔的确是吕氏乡约的主人翁。也许兄弟四人都曾参加意见,都曾参加发起,然而实行乡约的人,保护乡约的人,的确是和叔。所以我们不管签名的是谁,起草的是谁,我们只认定吕氏乡约是和叔所推行,和叔精神是寄托在乡约。晋伯对于乡约的关系,从他的签名,他的通信看来,似乎是密切一点。微仲长于政事,辅翼朝廷自然没有工夫来管乡下小事。他不惟不能多方诱掖,多方赞助,并且十分怀疑,十分恐惧,劝和叔改为家仪,改为学规。以免被外人讥刺,朝廷干涉,而为身家性命之保全见《答仲兄书》。与叔是一个纯理学先生,对于旁的事情素不过问,对于礼学也没有晋伯与和叔的认真,所以他和乡约的关系,自然也要离开一点。我们十二分可惜一个首创乡约制度的人,一个实施乡约制度的人,在当时不为世人所尊重,在后世不为后人所崇拜,甚至连他的姓名,也和乡约制度分离。因此我们一定要把他个人的身世,个人的思想,以及乡约思想的来源,乡约推行的实况,作一个简单的叙述。 和叔是晋伯微仲的兄弟,与叔的哥哥,他的排行是第三见范育《吕大钧墓表》。他的生年月不知,不过是元丰五年(公历一〇八二年)六月死的,死时有五十二岁,所以我们可以推出他是天圣九年(公历一〇三一年)生的。他在嘉祐三年(公历一〇五八年)二十八岁的时候,“中进士乙榜,调秦州右司理参军,监延州折博务,改光录寺丞,知耀州三原县”。他的父亲被派至蜀中作官,他自请代行,所以改知绵州巴西县。后来他的父亲以年老辞职,回到蓝田本里,他因为父亲已老,兄弟多游宦在外,所以也称病在家,朝夕奉养。后来又有要人举荐他出外作官,他都以亲老婉谢,可见他对于家庭礼节的重视。父亲死后,他们兄弟自然丁忧在家;不过服除后,他一个人独自在家研究学问,对于官职前途毫不注意。当时二兄微仲官职颇隆,请其监凤翔府造舡务,又因讨伐西夏,从李稷办理转运,卒以疾客死延州官舍。他平生没有做朝廷大员,也没有任过地方官吏,所以没有什么政绩可以陈述;不过他因为代请粮饷的事件,曾面折种谔,也足以表见他在政治舞台上面的胆识—— “……既出塞,转运使李稷馈饷不继,欲还安定取粮,使大钧请于种谔。谔曰,吾受命将兵,安知粮道?万一不继,召稷来与一剑耳!大钧性刚直,即曰,朝廷出师,出塞未远,遂斩转运使,无君父乎?谔意折,疆谓大钧曰,君欲以此报稷,先稷受祸矣!大钧怒曰,公将以此言见恐耶?吾委身事主,死无所辞,正恐公过耳!谔见其直,乃好谓曰,子乃尔耶?今听汝矣!始许稷还”。>《宋史》卷三百四十吕大防传附 像这样面折权贵的事情,我们当然佩服他个人的忠诚勇敢;不过对于社会乡里的影响,万不及他所主持的乡约制度。他在思想方面,没有什么创见,大约都是受横渠和古礼的影响。和叔是一位醉心复古的学者,横渠更是一位醉心复古的学者;和叔特别注意于礼仪方面,横渠也特别注意于礼仪方面。他们两个虽然是同年友,指同年进士。因为和叔是公历一〇三一年生的,横渠是一〇二〇年生的,较小十一岁。然而和叔服膺横渠的学问,毅然以横渠为师,执弟子礼甚恭。他们两个人不惟在礼学方面见地相同,就是在政治经济方面,也是十分相同。横渠对于井田非常迷信,不惟以为井田是曾经实行,并且以为井田必可复活。他所以迷信井田的原故,一方固是尊崇古制,一方也是谋求社会的平均,所以他说:“治天下不由井地,终无由得平;周道止是平均”《宋元学案》卷十八横渠理窟。和叔对于井田的热度,虽然不敢说有横渠那么高,然而横渠有井田议,和叔便有井田图说;可见和叔对于井田制度的提倡,也是不让横渠。可惜横渠没有实行他“与学者将买田一方,画为数井,以推明先王之遗法”;也可惜和叔没有把井田的意思,移在乡约里面,作为改良农村经济的根本。不然,我们倒可以看看这个万人景仰的井田制度,到底是可能,还是不可能?到底是好,还是不好? 和叔在思想上固然是紧随横渠,不肯落后一步;他在行为上便大有百尺竿头,更进一层的状况。横渠“遭期功之丧,始制丧服,轻重如礼;家祭始行四时之荐,曲尽诚洁”吕大临撰《张载行状》;和叔始居谏议(父)丧,衰麻敛奠祭之事,悉捐俗习事尚一仿诸礼,后乃寝行于冠婚饮酒,相见庆吊之间,其文节粲然可观。范育《吕大钧墓表》。和叔作乡约,身体力行,希望能够感化乡里;横渠只在作县令的时候,作了一点感化工作。当然和叔的学问不及横渠,然而横渠的实践又似乎不及和叔。连横渠自己也说:“秦俗之化,先自和叔有力;《陕西通志》卷二十八人物,吕大钧条。并且赞美他那种知行合一的主张,叹其勇为不可及。范育《吕大钧墓表》。其实他个人在思想上特出的贡献,也就是这个知行合一的主张,这个躬行礼义的主张。他和横渠第一次讲学的时候,便提出这个主张;说“始学必先行其所知而已;若夫道德性命之际,正惟躬行礼义,久则至焉”见前著。范育替他作墓表的时候,开篇就把他的人格写出:一惟君明善至学,性之所得者尽之于心,心之所知者践之于身;妻子刑之,朋友信之,乡党宗之,可谓至诫敏德者矣。乃表其墓曰诚德君子”。他又说“君性纯厚易直,强明正亮,所行不二于心,所知不二于行。其学以孔子下学上达之心立其志,以孟子集义之功养其德,以颜子克己复礼之用厉其行;其要归之诚明不息,不为众人沮之而疑,小辨夺之而屈,势力劫之而回,知力穷之而止。自任以圣贤之重如此”。程子也说“吕和叔任道担当,其风力甚劲”。真西山也说“和叔为人质厚刚正,以圣门事业为己任;所知信而力可及,则身遂行之不复疑畏,故识者方之季路”以上俱见《性理综要》卷十二页二〇。他这种行其所知的主张,始则行于衰麻敛奠祭之事,后乃寝行于冠婚饮酒,相见庆吊之间,而集其大成于乡约乡仪。他的著作三十集,也叫《诚德集》见《文献通考》卷二三六朱子曾经读过,并且从集子里面找出乡约原稿,合他手草问答诸书,才决定他是乡约的真正主人翁;可惜现在已经找不到了。(10) 和叔是横渠的弟子,受了横渠直接的影响;他也是一个复古的学者,自然也受古人的影响。古人的思想和著作,对于他影响最大的,恐怕是三礼;而尤以《周礼》为甚。所以黄百家评注《宋元学案》的时候,说他好古甚切,并且以为《周礼》必可行于后世。《周礼》治民的政策,完全采用教化主义;教化主义的工具,多半是礼俗——和乡约“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助”的根本原则,是相同的。不过乡约是纯粹民约,甚至离开政治范围以外;《周礼》则是官民合治,完全在政治范围以内。《周礼》管理地方行政的司徒,称为“教官”,“使帅其属而掌邦教”,“而施十有二教焉”。十二教“一曰以祀礼教敬则民不苟,二曰以阳礼教让则民不争,三曰以阴礼教亲则民不怨,四曰以乐礼教和则民不乖,五曰以仪辨等则民不越,六曰以俗教安则民不偷,七曰以刑教中则民不暴,八曰以誓教恤则民不怠,九曰以度教节则民知足,十曰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十有一曰以贤制爵则民慎德,十有二曰以庸制录则民兴功”;差不多把所有的政教都包含在里面。“正月之吉,始和,布教于邦国都鄙,乃县教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教象;挟日而敛之,乃施教法于邦国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又“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以五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以六乐防万民之情而教之和”。其他地方官吏的职掌,也都是以教法为大前提;布教读法成为治民的根本方案。《周礼·大司徒》。 至于教化主义的工具:积极方面是礼,消极方面是刑;预防的工作是礼,调治的工作是刑。关于礼的记载,周礼比较少一点。然而十有二教的中间,有四教用礼,一教用仪,一教用俗,只有一教用刑;“以五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一种办法,尤其标明礼治的预防功用。《礼记·王制篇》里,也有“司徒修六礼以节民性,明七教以兴民德”的说法。经解篇所说的“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是阐明礼在国政里面的地位。“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的说法,比现代外国所谓一两预防,等于一斤医治的说法,尤为明澈。礼俗的具体方式,在六乡各级的里面,便是和乡约性质相同的乡饮酒礼。乡饮酒礼共有四种:“一则三年宾兴贤能,二则乡大夫饮国中贤者,三则州长习射饮酒,四则党正蜡祭饮酒”,把读法、选举、乡射、蜡祭通通包含在里面。见《礼记》乡饮酒义郑注。 乡饮酒礼的功用,始在尊长养老,终乃成教安国;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一贯程序,同是一样精神。所以《礼记·经解篇》在正面说,“乡饮酒之礼,所以明长幼之序也”;在反面说,“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礼记·乡饮酒义篇》更说得详细:“乡饮酒之礼,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听政役,所以明尊长也;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以明养老也。民知尊长养老,而后乃能入孝弟;民入孝弟,出尊长养老,而后成教;成教,而后国可安也”。又附会其说,加入一些什么天地日月三光的玩意,说“乡饮酒之义,立宾以象天,立主以象地,设介僎以象日月,立三宾以象三光。古之制礼也,经之以天地,纪之以日月,参之以三光,政教之本也”。乡饮酒礼对于全国的政教,是否有那样伟大的功效,我们不敢保证;不过在乡村里面,可以养成礼让不争的风气,或者是可能的。 乡饮酒礼本来共有四种;前二种在各乡举行,第三种在各州,第四种在各党举行。族闾虽也属民读法,而并不举行乡饮酒礼。第一种三年宾兴贤能,为的是选拔人才,后世已有考试制度去代替。第二种乡大夫饮国中贤者,后世的乡饮酒礼,便是仿效这种办法。譬如开元时候的乡饮酒礼,主人为刺史,最贤乡人君子为宾,其次为介,又其次为众宾,都要和致仕的乡宦德高者商议。下一级的乡饮酒礼,便是县令为主人,乡老年六十以上而有德行者为宾,其次为介,又其次为三宾,又其次为众宾《古今图书集成》经济 编礼仪典卷三〇七,乡饮酒部考一之十五。第三第四两种礼仪,在真正的乡村举行,后世完全绝迹。秦汉虽然有类似乡官的乡三老,然而没有真正的乡礼。以后北魏孝文提倡乡饮酒礼,唐宋以后日见完备;不过最低的阶级是县,简直是县饮酒礼,而不是乡饮酒礼。乡约制度的产生,恰好补救普通乡饮酒礼的阶级过高,仿佛一种真正的乡饮酒礼。乡约的精神,就是三礼乡饮酒礼的精神,乡约的办法,也仿佛三礼乡饮酒礼的办法;不过一个是人民公约,一个是政府官法,一个是互助的实现,一个只是礼仪的演习。似乎乡约制度,又在乡饮酒礼之上! 当然其他各家的学说,对于和叔的思想,乡约的产生,也不无影响。老子这几句话,已经显出乡约的根本精神:“修之于身、其德乃真,修之于家、其德乃余,修之于乡、其德乃长,修之于国、其德乃丰,修之于天下、其德乃普;故以身观身,以家观家,以乡观乡,以国观国,以天下观天下”。孟子这几句话,几乎把乡约条款都包含在里面了:“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自政教分离以后,治民的官不管教化,教化的官因循苟且;学者有学社可互相规劝,乡村便屏诸文化之外了!和叔以为诸州皆有“文学”,“助教”之官,其职责在教化民众,可惜久废不举。他们拿地方绅士的资格,出来发起,出来担任,在我们固然是感觉民治精神,在那时却目为非上所令。和叔既服膺横渠的学说,醉心古礼的教化,痛心时世的凌夷,自然以圣贤自任,天下自任。假使他能如荆公辅政朝廷,他一定会把他的礼教主张实施全国;假使他能如明道,横渠,古灵主宰州县,他一定会把他的礼教主张实施一县。然而他既不能上佐朝廷,下宰州县,只局促在他的本乡里面,他就从这一个小小的乡村做起,也居然能化行关中。和叔的主张是必行的;在官言官,在民言民。我们很感激他以亲老辞官;不然他只会有暂时的感化,而不会有永久的乡约,只会有官治的成绩,而不会有民约的实现。乡约在这样一个时代,一个地方,一个人家产生,简直是必然的事实。乡约真是中国文化的产物,乡约真是复古时代的产物。 [book_title]第三章 吕氏乡约的考证 一个学社会学的人来做考证的工作,当然是不十分合宜的,不过有时又不得不做。我们尝说历史学家的止点,便是社会学家的起点;因为历史学家的目的在寻求真实的史料,社会学家的目的便在应用已有的史料,去推求前后的因果乃至社会的原理。假使史料内容极少,错误极多,而又没有史学专家注意研究,我们这些不是史学专家的人们,也不能不出来献丑了。吕氏乡约是一切乡约的源泉,我们对于吕氏乡约的作者,吕氏乡约的成本,以及吕氏乡约的内容,当然应该有精细的考证。吕氏乡约的流传虽广,而错误极多。版本字句的错误,体裁次序的变更,还可以因循敷衍,不去管他。乡约作者的哥哥,作为吕氏乡约的作者;朱子增损的条文,作为吕氏乡约的真本,已经使我们不能不出来说几句话。而有意的修改,像“德业相劝”之为“德业相励”,“动作无仪”之为“动作威仪”,“听其书约”之为“皆听其焉”,则非详细考定不能揭破各书的错误,不能恢复吕氏原约的旧观。(见下引证《宋元学案》约文)关于吕氏乡约以及朱子所增损吕氏乡约的版本一定不少,我们现在搜得的,不过十来种,有最早的影本,有最近的采录,虽然不能说是应有尽有,然而对于吕氏乡约的真正面目,已经完全找出,后人的错误改窜,也找出不少。假使海内同志能以其他版本或证据见告,使吕氏乡约得日益真实,日益昌明,一方固然是作者的私愿,一方也是同志的公愿。 吕氏乡约的作者,共有三个可能性,一个是大忠晋伯,一个是大钧和叔,一个是吕氏兄弟。第一个可能性的证据,是吕氏乡约原文附带的启事。我们现在把启事全段引在下面: “人之所以赖于邻里乡党者,犹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恶利害,皆与之同,不可一日而无之;不然,则秦越其视,何有于我哉?大忠素病于此,且不能勉,愿与乡人共行斯道!惧德未信,动或取咎,敢举其目,先求同志;苟以为可,愿书其诺,成吾里仁之美,有望于众君子焉!熙宁九年十二月初五日汲郡宋大忠白”。 拿这个启事作证据,似乎没有问题,晋伯是吕氏乡约的发起人,主动者。不过从言外推想,还有两点值得我们考虑的:第一署名发起的人物,不一定是执笔起草的人物,更不一定是主持推动的人物;第二晋伯是吕氏兄弟的长兄,他的署名资格也许是家长而不是个人。所以和叔个人的起草,兄弟共同的发起,还有相当的可能性。单看外表而不加深究的人,自然要以乡约为晋伯所作,所以朱子跋语,有“此篇旧传宋氏进伯(大忠字,一作晋伯)所作”的说法;大约在一零七六到一一七五年这一百年中,有许多人是那样解释的。后来朱子在和叔文集里面,找出乡约原文,和与乡约有关的几封书札,才肯定的说,“如此知其为和叔所定不疑”。《答伯兄书》还看不出晋伯在乡约里面的地位;也许是主谋,也许是赞助,不过晋伯对于乡约的推行是十分关切,那是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得出来的。仲兄微仲虽然也十分关切,不过他的关切,是消极的而不是积极的,反面的而不是正面的。伯兄希望乡约的成功,仲兄不惜牺牲乡约,以保全和叔和他自己的名位,所以我们可以决定仲兄不是乡约的中心人物。和叔所云“处事有失,已随事改更,殊无所惮”,很能表示和叔在乡约里面的地位。他既可以随事改更,不需商酌各兄,又一人担当,殊无所惮;他不是中心人物,谁是中心人物?朱子就从上面所说的三信,无疑的断定乡约为和叔所定。至于晋伯的署名,朱子以为晋伯系“族党之长”,故推之使主斯约,也说得很有道理。关学最重礼节,吕氏兄弟同受横渠教诲,同为关学健者,他们对于家礼的遵守极严,所以家长的权威也极大。像乡约这种创举,自然要由大家商议,家长署名;晋伯为长兄,正是一家的家长,所以晋伯署名并没有什么可以怀疑的地方。其实晋伯对于诸弟的训话,是十分严厉的;不要说对于没有发迹的三弟,就是已经拜相的二弟,也从不假以颜色。有一次,汲公夫人(微仲夫人)拜谒大忠,令二婢扶掖,大忠不高兴地说:“丞相夫人耶?吾但知二郎新妇耳!不病何用人扶”。(见《宋元学案》卷三十一)所以我们觉得朱子所定和叔草约,晋伯署名的推论,愈益可信。 然而我们还不能像朱子那样无疑的决定,因为吕氏乡约也许是吕氏兄弟所共订。乡约普通是以家为单位,吕氏乡约必然是全家的事业,而不是大哥一人或三弟一人的勾当。因为晋伯是长兄,所以叫他署名;因为和叔居乡里,所以叫他执行;署名的固然是代表全家,执行的也应代表全家。所以吕氏乡约,既不是晋伯一人的乡约,也不是和叔一人的乡约,而是全家共同的乡约。关于这个推论最好的证据,是《宋史·吕大防传》的叙述;我们可以引在下面: “大防与兄大忠及弟大临同居切磋,论道考礼,冠昏丧祭,一本于古;关中言礼乐者推吕氏。尝为乡约曰,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有善则书于籍,有过恶违约者亦书之,三犯而行罚,不悛者绝之”。 这里所谓吕氏乡约,岂不明明白白说是吕氏兄弟的乡约吗?朱子以为吕氏乡约为和叔所定,而宋史则单缺和叔,似乎除和叔以外,其他的兄弟都曾与闻,这倒是一个难以解释的矛盾。乡约条文载在《和叔文集》,或者是偶然的错误,致伯仲二兄各书,无论如何可以证明和叔和乡约有密切的关系。然而为什么《宋史·吕大防传》,单脱了和叔,和叔的附传,也丝毫没有提及乡约?我们可以想到的解释共有两个,一个是遗漏,一个是错误。遗漏又有有意的遗漏,有无意的遗漏。吕氏兄弟的乡约,列举人名,自然要数家长署名的晋伯,位至丞相的微仲,理学名家的与叔:和叔既不是大哥,又没有丞相的大权,理学的大名,自然会有意的脱漏,而未能列举。无意的脱漏,是编辑的时候,忘记将和叔也排在里面。《五种遗规》朱子增损吕氏乡约所列举的兄弟,是大中,大防,大约,大临;大中当然是大忠的错误,大约或者是大钧(和叔名)的错误。因为吕氏兄弟六人,惟大忠,大防,大钧,大临四人为人所知,为人所敬,所以蓝田才有四献祠的建置,奉祀他们兄弟四人。《宋史》的记载,应该是脱漏?《五种遗规》的记载,应该是错误?我们也可以假说《宋史》是错误;我们从他们兄弟性情推想,已经有一点意思:晋伯、微仲、和叔对于实际政治经济的情形,比较得意一点;与叔便是一位纯粹道学先生。假使吕氏乡约只有三人参加,而没有四人参加,那一定是晋伯、微仲、和叔,而不是晋伯、微仲、与叔;所以大临之应为大钧,也是有一点道理的。 除了《宋史·吕大防传》以外,还有一个反面的证据,证明和叔和乡约没有多大关系,证明朱子的推论不尽可靠。范育也是横渠门人,关中学者,对于和叔思想工作大约是十分熟悉,十分赞许,所以才出来替他作墓表。这样重要的一个吕氏乡约,范育岂有不知的道理,岂有不写的道理;然而全篇墓表中间,除了普通身世及人格品评以外,并无一言提到乡约。朱子所谓“旧传吕氏进伯”所作,连同门的范育也不能免,真是令人不解。不过范育墓表的证据,始终敌不过答伯兄,答仲兄,答刘平叔三书,所以范育也许是不知,也许是忽略,而并不能证实乡约与和叔无关。和叔和乡约的关系,是没有疑问的,现在的问题是乡约为吕氏兄弟所共成,或是和叔一人所手创?从《宋史·吕大防传》和范育《吕大钧墓表》去看,乡约似乎是吕氏兄弟的乡约;从朱子的推论以及《宋元学案》的分类去看,乡约似乎是和叔一人的事业。大约和叔一人独创的说法,比较的说不通,因为乡约署的是大忠的名,并且伯兄在信里也曾参加意见,所以兄弟共成的说法,也许比较可信一点。不过吕氏兄弟四人在乡约里面的地位,对于乡约创造的贡献,不见得都是一样,大约晋伯、和叔多而微仲,与叔少,我们可以这样说的。乡约的原文既然在和叔文集里面,应该和叔是起草的人,致伯仲各书语言那样愤慨,也能表明和叔是实践的人。一方起草,一方实践,我们不管谁的署名,我们不管谁的原意,和叔总是吕氏乡约的中心人物,他的姓名永远和乡约制度并存的。 我们已有吕氏乡约版本,从表面看起来似乎有十余种之多;不过仔细分析起来,只有南陵徐氏影印的宋嘉定本,百卷《说郛》本(11) 和《青照堂丛书》三种。其他《朱子大全》《朱子全书》《图书编》《宋元学案》《古今图书集成》《五种遗规》《得一录》,以及近人尹仲材所编著的《村制学》,他们所引的吕氏乡约,都是朱子增损吕氏乡约,而非朱子编辑吕氏乡约。《朱子大全》《朱子全书》《古今图书集成》《五种遗规》各书还注明朱子增损吕氏乡约,《图书编》不注题目,《宋元学案》《得一录》以及《村制学》则直以为吕氏乡约或蓝田乡约。吕氏乡约是一回事,朱子增损吕氏乡约又是一回事,我们自然不能混为一谈的。吕氏乡约原文最好的版本,自然要算南陵徐氏的影宋嘉定本。南陵徐氏乃昌为海内藏书家之一,曾以其自藏各种宋明善本,影成《随庵徐氏丛书》及《随庵徐氏丛书续编》二种,吕氏乡约原文,即在续编的里面。其实不只吕氏乡约原文载在那里,连吕氏乡仪也载在那里,所以书名便叫作吕氏乡约乡仪。全书的编辑,是朱子一人的工作,除乡约和乡仪正文外,朱子还从《吕和叔文集》里面搜出答伯兄,答仲兄,答刘平叔各书,附在乡约的背后,而加以简短的跋语。编辑的时期为淳熙二年(公历一一七五年),去吕氏乡约草成的时期——熙宁九年或公历一〇七六年,刚巧一百年。随庵徐氏所据的宋本,是嘉定五年(公历一二一二年)吴郡文学李大有刊行的,去朱子编辑的时代又三十七年。当初朱子编辑的时候,大约是有刻本的;不过流传不广,取得不易,所以李大有才出来翻印——以广流传。当然翻版不如原版,不过嘉定本相隔仅三十七年,且为一郡文学所主持,大约不会有重大错误的。《青照堂丛书》板本颇佳,百卷本《说郛》印刷尤精,他们两个的内容都是原文,都是由大忠署名,不过没有朱子的跋语,不知道是按照朱子编辑本以前的原本印行的,还是不相信朱子的推论而以为大忠所作?百卷本《说郛》系根据明钞本,《青照堂丛书》系近代刊物,断不容易找到朱子编辑本以前的原本;并且朱子的推论,证据具在,也不能推翻。朱子跋语在答伯兄等三书之后;百卷本《说郛》和《青照堂丛书》编者删去三书,遂并朱子跋语而亦删去,也未可知。假使百卷本《说郛》和《青照堂丛书》流通极广,《随庵徐氏丛书》流通不广,岂不是吕氏乡约的真正主人,仍将以为大忠而非大钧。编辑、删节工作的困难、危险,竟至如此之巨。就是百卷本《说郛》和《青照堂丛书》所载吕氏乡约原文的内容,也和朱子编辑本出入极多,不知道是原据版本的不同,或是某方无意的错误,有意的更改,我们在下面要细细加以比较。 其他各书所载的乡约约文,都是朱子增损的吕氏乡约,而非吕氏乡约的原文。朱子增损乡约和吕氏乡约原文的出入,本来不应该在这里讨论的;朱子增损乡约各书版本的异同,也不应该在这里讨论的。不过《宋元学案》《得一录》《村制学》的朱子增损乡约,标明吕氏乡约,我们不能不在这里说明。朱子增损吕氏乡约的版本,自然错误也不少,不过关系没有吕氏原约那么重要,用不着特别提出讨论,所以我们把朱子增损吕氏乡约的版本也一并在此讨论。朱子增损吕氏乡约最好的版本,是《四部丛刊》里面的《朱子大全》,载在第七十四卷。(12) 除了一处稍有疑问——月旦集会读约之礼具食小注,“或直设饯可也”的“饯”字,似乎应该是个“饭”字;一处脱略一字——请召迎送第一条,“曰凡请尊长饮食”的“曰”字——以外,其他的地方,都是十分正确。不过《朱子大全》没有标点,所以句读不易,且易上下错置,未免美中不足。《朱子全书》是御制,版本极精,并且有详细标点,《朱子大全》所有的缺点都经补正;不过另外发生重大错误五六处,便又不及《朱子大全》了。《古今图书集成》标明转载《朱子大全》,当然是和《朱子大全》所载的内容一样的;不过《朱子大全》有疑问的“饯”字,已经改成“饭”字,朱子大全所脱略的“曰”字也已经补上。可惜《古今图书集成》所转载的朱子增损乡约,删去小注不少,并且造请拜揖第二条“凡见尊者长者”的小注“或且退”,竟误作“或具退”,真是白璧之玷。 《图书编》不具标题,不惟不知道是吕氏乡约还是朱子增损吕氏乡约,并且不知道是什么东西。里面的错误也极多,我们下面自当加以考正。《图书编》是明末章潢(本清)所编,为清代禁书之一,流通不广,影响还不算大。这些版本里面错误最大,影响最甚的首推《宋元学案》。《宋元学案》以朱子增损吕氏乡约为吕氏乡约,以“德业相劝”为“德业相励”,并且还有许多有意的更改,和无意的错误,我们自然不能不出来考证一番。《五种遗规》也是清代一部极为流行的书,影响亦大,许多近代人士的吕氏乡约知识,都是由这里取得的。《五种遗规》的编者陈宏谋先生,标明朱子增损吕氏乡约;不过附说吕氏兄弟共有四人,大中、大防、大约、大临,和我们对于吕氏兄弟的考据完全不同。大忠、大防、大钧、大临在《宋史》里面,在《宋元学案》里面,在“蓝田四献祠记”里面证据确凿;不知《五种遗规》的编者,何所见而云然?大中或者是大忠的错误,大约或者是大钧的错误,陈宏谋当不至如此孤陋寡闻。《五种遗规》虽然是引载朱子增损吕氏乡约,然而对于体裁又加以改编,字句又加以修改,简直可以说陈宏谋改编朱子增损吕氏乡约。《得一录》所载的吕氏乡约,体例字句完全采自《五种遗规》;不过删去“朱子增损”字样,而直书为吕氏乡约。最有意思的是《五种遗规》误以大中,大防,大约,大临为吕氏兄弟;得一录也误以大中,大临,大防,大约为吕氏兄弟。人名不变,只次序略为改易。《村制学》大约是祖述《宋元学案》;不过将吕氏乡约改为蓝田乡约。我们下面都可一一讨论。 徐氏影印朱子编辑本的自身,没有什么可以考证的地方,因为我们一定要比较两种版本,才能发见错误或歧异的地方。不过,过失相规的一条,有三处空白,大约是雕刻的缺憾。犯义之过共有六项,第五造言诬毁的小注:“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面是□ □,或作嘲咏匿名文书,及发扬人之私□,无状可求,及喜谈人之旧过者”,有两处空白。因为百卷本《说郛》和青照堂丛书所载的吕氏乡约都没有小注,我们无从考证。不过据朱子增损的约文,第一个空白或者是“面是背非”,第二个空白或者是“发扬人之私隐”;因为朱子对于过失相规这一条增损极少,小注所载的或者还是原文。第三个空白,在不修之过第二项游戏怠惰小注里面,“戏谓戏笑无度,及□□侵侮”的一段;据朱子增损乡约,或者是“意在侵侮”。原本固然可以改正翻本的错误,翻本也能补充原本的脱略,倒是一个相互的贡献。此外附录《答刘平叔书》有空白七处之多,乡仪亦有空白三处,对于内容的价值,自然有很大的影响。可惜其他原文版本,并没有附载有各书和乡仪,我们自然无法校正;我们自己所能想到的修改,只是一个无可奈何的补救,不见得就合本来的原文。好在各书和乡仪的空白地方,并不是十分重要的地方,只要根本的意思可以看得清楚,多一两个字,少一两个字,差一两个字,错一两个字,也是没有什么要紧的。无论如何嘉定李大有所翻印,南陵徐乃昌所影印的吕氏乡约版本,是一切吕氏乡约里面最好的版子,那是不能否认的。 我们上面已经说过,百卷本《说郛》是涵芬楼精印,而且根据明钞本,自然错误应该极少。不过我们已经找出来的错误,几乎有二十处,有几处并有错得极无道理,不能不令我们对于这个版本失望。德业相劝的“能为众集事”,《说郛》因为和上句“能为人谋”对仗,改成“能集众事”;“好礼义射御书数之类”的“好”字,同《宋元学案》一样改成“如”字;“非此之类,皆为无益”的“类”字,改成“务”字,倒是《说郛》独有的改变。过失相规犯义,犯约,不修各条之首,原文仅作“犯义之过,一曰……”,“犯约之过,一曰……”,“不修之过,一曰……”;而《说郛》因为要和“尊幼辈行凡五等”,“造请拜揖凡三条”,“患难之事七”相符合,所以改成“犯义之过六,一曰……”,“犯约之过四,一曰……”,“不修之过五,一曰……”。此外不修之过第二条“游戏怠惰”,《说郛》改成“怠惰不勤”,过失相规的小注,《说郛》把他们都删去了。礼俗相交一条“凡行婚丧葬祭祀之礼”,《说郛》把“行”字改成“有”字,“”字改成“姻”字;二条“凡遗物婚嫁及庆贺”,“嫁”字也改成“姻”字,“助济者以钱帛米谷薪炭等物”,“钱帛”改成“财帛”,倒是不关重要的更改。患难相恤一条没有更改,只把小注全部删去。罚式“凡轻过规之而听”作“犯轻过规之而听”,一二处小注也删去了。聚会“每月一聚”作“每一月一聚”;“每季一会”作“每一季一会”。附录启事错误得最好笑,“且不能勉”作“但不能勉”,“愿书其诺”作“愿书其语”。“汲郡吕大忠白”删去“汲郡”两字,当然不大要紧;至于“熙宁九年”(公历一〇七六年)错成“淳熙九年”(公历一一八二年),前后相差竟至一百〇八年之多;《说郛》的主编人,未免太不小心了。(13) 《青照堂丛书》印刷虽然也还不错,不过到底不如百卷本《说郛》,所以里面的错误,也比较的多一点。德业相劝里面的“能事父兄”,青照堂本作“能敬父兄”;“能居官举职”,青照堂本作“能居官奉职”,是青照堂丛书独有的更改。“能为众集事”改为“能集众事”,便和《说郛》一样,希望与上句“能为人谋”相对。犯义之过六项“营私太甚”,青照堂本竟作“官私太甚”;大约是刻字的错误。此外过失相规全部的小注,也和《说郛》一样,完全删去。《说郛》过失相规各条加上数字,成为“犯义之过六,一曰……”,“犯约之过四,一曰……”,“不修之过五,一曰……”,青照堂本书也是这样添加。礼俗相交首段,“凡行婚丧葬祭祀之礼”,青照堂本“行”字仍作“行”字,“”字改作“姻”字,不过上面的“凡”字,竟改成“此”字。“甚不经者,当渐去之”,青照堂本作“世不经者,当渐去之”;“世”字勉强可用,不过没有“甚”字的好。“若家长有故”略去长字,成为“若家有故”;当然是不通的。下面“临时聚议”,青照堂本作“临事聚议”,“若契分深浅不同”,作“若气分深浅不同”,“用币帛羊酒蜡烛雉兔果实之类”,青照堂本作“用币帛羊酒蜡烛果食之类”,双方都是合理。婚嫁庆贺“计所直多少,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青照堂本改成,“计所直多少不过三千至一二百”;酒脯奠礼“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的“至”字,青照堂本把他删去了。患难相恤各条小注,和说郛一样,全都删去。患难相恤后面附带说明,“财物器用”,青照堂本改成“财物之器用”;“若不急之用”,改成“若不及之用”“虽非同约”略去“非”字,“亦当救恤”略去“救”字。罚式里面的小注,也和说郛一样,被删去了。聚会里面“每季一会,具酒食”,青照堂本略去“酒”字,便和上句“每月一聚,具食”一样了。“合当事者主之”,青照堂本作“令当事者主之”,遇聚会则书其善恶,青照堂本作“过聚会则书其善恶”;前者还说得通,后面简直不通。直月本系“同约中不以高下,依长少轮次为之”,青照堂本除改“长少”为“长幼”外,并改成“同约中一人为之,下依长幼轮次为之”;不是有意的更改,决不会转变的这样多。最后启事里面,“秦越其视,何与于我哉”,青照堂本作“秦越相视,何有于我哉”;每句都改了一字。“愿书其诺”错成“愿喜其诺”,便不如《说郛》的“愿书其语”了。最后的年份虽然没有错,可是十二月变成二月,“汲郡”二字也删去了。版本的优劣,相差竟会有这样多!(14) 《宋元学案》所引的吕氏乡约,载在和叔传后,又称吕氏乡约而不注“朱子增损”字样,当然应该是吕氏的原约文。然而除了一二处有意更改以外,完全是朱子增损约文。有意更改的字句,文气上是说得过去的;不过连朱子增损的本来面目都失去了,我们自然不能不加以考证。《宋元学案》所载吕氏乡约文件最重大的问题,就是改“德业相劝”为“德业相励”。“劝”和“励”的意思,本来相差不多,可以互相通用;并且“德业相劝”的后面,本有“各自进修,互相劝勉,会集之日,相与推举其能者,书于籍以警励其不能者”一段,表示“劝”字可以用,“励”字可以用,就是“勉”字也可以用。这种更改假使是无意的,当然没有讨论的必要;不过照黄百家(《宋元学案》著作人黄梨洲之子)的小注,这个更改不惟是有意的,并且还要改正朱子的错误。他说,朱子有增损乡约,改“德业相励”为“德业相劝”,他的父亲订定《宋元学案》,所以把“德业相劝”改归“德业相励”。这是不是原著人的本意,我们不敢武断;不过百家是梨洲先生的儿子,又特别提出这个问题,大约是不错的。朱子增损约文固然是“德业相劝”,朱子编辑吕氏原约,也是“德业相劝”,《说郛》和青照堂本的吕氏乡约原文,也是“德业相劝”,不知百家何所据而云然?当然我们可以疑心是朱子在编辑的时候,有意修改的,朱子什么都不修改,单更改这一个字,似乎有点说不过去;他既有增损约文,自然不会修改原文,也是显而易见的道理。梨洲既然知道朱子曾经增损吕氏原文,并且的确知道朱子曾改“德业相励”为“德业相劝”,他一定也知道其他部分的更改。为恢复旧观起见,他把“德业相劝”改成“德业相励”;他为什么不把旁的地方也改成原文,而仍旧采朱子增损全文呢?其实除了德业相劝一处外,有意的更改还有很多;更足表明梨洲所更改的是过事更张,并无根据。 《宋元学案》所载的既然是朱子增损全文,里面又有许多有意更改的更改,我们当然不能拿吕氏原文来对照,只好用朱子改文来考证里面的错误改窜。关于朱子增损约文的版本,自然要以《朱子大全》所载的为标准;关于《朱子大全》的版本,《四部丛刊》所含的大约不比任何版本差,我们现在所用的就是那个。朱子增损约文,因略去条文以后各种说明,故在条文以前加了一段短叙;在《宋元学案》是没有的。略去一段短叙当然不是十分要紧的事情,然而约正直月的推举,出入善恶的记录,便没有一点根据了。德业相劝一条下段所载,“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好”字本来有点不妥,所以梨洲便改作“如礼乐射御书数之类”。“如”字从下文看,似乎是比较妥当,不过从上文看,便失去根据,反不如“好”字的勉强应用。过失相规一条本文,犯约之过第一“德业不相劝”,因为梨洲已改“德业相劝”为“德业相励”,也照样改成“德业不相励”。不修之过第三“动作无仪”,在《宋元学案》作“动作威仪”,意义适得其反;恐怕梨洲不会有那样疏忽,或者是印刷的错误亦未可知。(15) 不过这一条里面的小注,《宋元学案》实在略去不少。小注的功用,是为解释主文,完全略去,自然情有可原;故意略去一部,实在是不应该的。犯义之过第一酗博斗讼四种,仅有讼的解释,而略去酗博斗的解释;第五造言诬毁小注,“以小为大”下面略去“面是背非”四字,“及喜谈人之旧过者”上而略去“无状可求”四字。不修之过第一交非其人小注,“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下面,略去“而己朝夕与之游处,则为交非其人”二句;第二游戏怠惰下面有一段长注,《宋元学案》完全略去;第三动作无仪小注,“不当言而言”,《宋元学案》作为“不当言而进言”;第四临事不恪下面“主事废忘”,《宋元学案》作“正事废忘”;第五用度不节下面也有短注,在《宋元学案》一字不提。礼俗相交条下尊幼辈行之尊者,朱子增损原文为“谓长于己三十岁,一本作二十岁”,《宋元学案》便作“谓长于己二十岁”,而略去三十的主张。原文是两可的,在《宋元学案》直截了当作为二十,《朱子全书》节成二十,《古今图书集成》节成三十,可见节录的危险。此外普通错误或改窜颇多,如造请拜揖一条小注,“腰带笏”,本是“腰带靴笏”。第二条小注“少者拜则跪扶而答半”,本是“少者拜则跪扶而答其半”;小注里面“后皆仿此”,便忽略过去了。请召迎送第一条“曰凡请尊长饮食”,本来没有曰字,现在是添上了。“召敌者以书柬”,本是“召敌者以书简”;“皆坐以齿”,本是“则坐以齿”;“非士类则不然”,本是“非士类则不”;“若有亲则必序”,本是“若有亲则别序”。庆吊赠遗第一条“登科”本作“登第”,改的和《朱子全书》一样。其实上面一条,也是和《朱子全书》是一样的。患难相恤三条小注“贫则助其养疾之费”,《宋元学案》作“贫则助其养疾之资”,后面说明,“且为之纠集而程督之”的“程”字,改成“绳”字,“有能如此者”的“者”字略去,成为“有能如此”。至于朱子所附加的月旦集会之礼,有“以上乡约四条,本出蓝田吕氏;今取其他书,及附己意,稍增损之,以通于今”等话。梨洲自然不承认是吕氏乡约的原文,自然不愿意把他们加入了。梨洲要的是吕氏乡约,和叔手创的吕氏乡约,并且费去相当的气力,去修改,去补充,结果不惟和吕氏乡约原文绝不相同,就连朱子所增损的吕氏乡约,也改窜无余。梨洲是明末清初一位理学权威者,《宋元学案》是有清一代理学标准参考书,对社会的影响极大,在社会的流通极广,谁知吕氏乡约这一个小小的部分,竟有这么许多问题;学术史料的不易编辑有如此者!(16) 我们上面已经说过,本章的标题,是吕氏乡约的考证,似乎朱子增损的吕氏乡约,不应当在这里考证。《宋元学案》所引的乡约约文,明明写作吕氏乡约,又载在和叔传后,当然可以在这个地方考证。不过名义虽然如此,实际还是两种朱子增损乡约约文的考证——《宋元学案》的增损乡约约文和《朱子大全》的增损乡约约文的考证。我们为什么不可以拿其他两种增损乡约约文也在这个地方讨论呢?增损乡约约文我们上面是拿《四部丛刊》的《朱子大全》作根据的,因为那是影宋本,内容自然是十分可靠。不过《四部备要》的仿宋聚珍版子,也不见得坏。作者曾经细心校阅,《四部备要》本没有一个差误,并且把《四部丛刊》的缺点二处,“饯”字改成“饭”字,“曰”字代为添上,更显得完备一点。《朱子全书》不但这两个地方已经改过,并且加了许多标点和音符,更加帮忙不小。可惜《朱子全书》外表虽然好看,御制名称虽然好听,仍然赶不上中华书局的私制,不免有许多排错的地方。《朱子全书》是清代儒学最伟大的权威者,最流通的参考书,比《宋元学案》还要伟大,普通这几个小小的错误,自然更显得严重了。当然通用写法,像“脩”字改成“修”字,“鬪”字改成“鬭”字,“閑”字改成“閒”字,“囘”字改成“迴”字,“㛰”字改成“婚”字,“”字改成“姻”字,那是没有多大关系的。有几处更改,是和《宋元学案》一样的,不知道到底《宋元学案》抄《朱子全书》或是《朱子全书》抄《宋元学案》。譬如《宋元学案》尊幼辈行的“谓长于己二十岁以上”,《朱子全书》也作二十岁,后面的附注“谓长于己三十岁,一本作二十岁”,《宋元学案》没有,《朱子全书》也没有。“曰凡请尊长饮食”,《宋元学案》添上忽略的“曰”,《朱子全书》也添上了。“若有亲则别叙”,《宋元学案》作“若有亲则必叙”,《朱子全书》也是那样;“登第”《宋元学案》作“登科”,《朱子全书》也作“登科”。此外还有相差不远的更改,和几个绝无道理的错误;更改如“坚请纳拜,尊者许”作“坚纳拜,请尊者许”,“凡徒行遇所识乘马皆仿此”作“凡徒行遇所识乘马者仿此”,“约正与齿是尊者正相向”作“约正与齿最尊者正相向”,“复会于堂上”作“复会于堂”;错误如“庆无所妨”作“展无所妨”,“明日客亲往谢”作“明日客请往谢”,“凡吊尊者……”作“此吊尊者……”。《朱子全书》都有这样靠不住,何况其他!(17) 《图书编》所载的是朱子增损乡约,而没有一点标题,并且同《宋元学案》一样,连朱子的前序,月旦集会读约的附礼,也同时删去。里面更改错误脱略,比起《宋元学案》来,数目恐怕还要多一些。德业相劝尾句“以警励其不能者”的“励”字,《图书编》脱去;犯义之过一条小注“讼谓告人罪恶”的“告”字,《图书编》作“讦”;“得已不已者”的“者”字,《图书编》脱去,“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的“及”字,《图书编》亦脱去。“及发扬人之私隐”的“扬”字,《图书编》作“摘”字;“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的“欺”字,《图书编》作“负”字,还可勉强过去。不修之过小注“所交不限士庶”作“所交不及士庶”,“若不得己而暂往还者非”作“若不行已而暂往还者非”,“及谒见人止务闲适者”作“及谒见人上务闲适者”,大约是印刷错误。“戏谓戏笑无度”改为“戏谓游笑无度”,“或驰马击鞠”改为“或驰马击”,“而不赌博财物者”改为“及赌博财物者”还可通用。“不当言而言,及当言而不言者”本来是两句,竟改为“不当言而言者”一句。“临事怠慢者”,《图书编》作“临事怠惰者”,倒没什么关系。尊幼辈行后面的小注,“谓长于己三十岁,一本作二十岁”完全略去;不过《宋元学案》改尊者为二十以长,《图书编》便仍是三十以长。造请拜揖第一条小注“唯四孟通用帽子,皂衫,腰带”的唯字,竟落去口旁而为“佳”字,真是岂有此理。“凡当行礼而有恙故”,《图书编》作“他故”,倒还说得过去。敌者冬至“辞见贺谢”,《图书编》作“辞免贺谢”,也说不通。第二条“主人使将命者先出迎客”脱去“使”字。小注“则少者幼者坚请纳拜”,“纳”误作“两”,“拜讫则揖而退”作“拜讫即揖退”,“则谢讫,揖而坐”作“则致谢请揖而坐之”。又同条“旅见则特拜”作“旅见则侍拜”。小注“徒行则主人送于门外”作“徒见则主人送于门外”;“客徒行,则迎于大门之外”作“客徒至,则迎于大门之外”,“望其行远乃入”,作“望其远则入”。请召迎送一条请尊长饮食,“明日亲往谢之”,《图书编》作“明日亲往赴谢之”,多加一个“赴”字。二条坐次“若有亲则别叙”“叙”字变成“序”字,倒也相差不远。小注“不相妨者坐以齿”,《图书编》作“不相妨者犹以齿”,也还勉强可以过去。三条“曰凡燕集初坐”,丢了一个“曰”字,“集”字改成“具”字。“以盃授赞者”,《图书编》作“以盃授替者”,正是鲁鱼亥豕的错误。庆吊赠遗一条小注“登第”,在《朱子全书》《宋元学案》改作“登科”,《图书编》则误为“登弟”。“其书问亦如之”脱去“亦如”两个字;“若家长有故”,作“如家长有故”;“则其次者当之”添了一个“曰”字,成为“则其次者曰当之”。下面“凡吊礼”也加上一个“曰”字,又改“吊”字的写法为“吊”字,成为“曰凡吊礼”。小注“主人答则拜之”少了一个“拜”字,“答”字跑到“则”字底下,成为“主人则答之”,简直看不懂了。“具酒果食物而往奠之”,果字改成菓字倒是一样的。下面“及葬又相率致赗”,“及”字成为一个空白;“及小祥,及大祥”里面第二个“及”字被删去,“凡丧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待吊客”,“吊客”二字也被删去。患难相恤五条小注“无令陷之于不义”,多了一个“之”字,“势可以闻于官府”的“闻”字改成“乃”字;后面说明“其家告于约正”,正字改作“长”字,“而先闻知者”少了一个“者”字,“则为之告于同约而谋之”,“同约”颠倒成“约同”,真是错得无奇不有。(18) 《五种遗规》有前序而无月旦集会读约之礼;不过朱子前序的前面,编者陈宏谋先生又有一个前序,称赞吕氏兄弟的道德,称赞吕氏乡约的完美。并且希望他自己的乡里,也能推己及人,媲美吕氏。他称赞的虽然是吕氏兄弟,吕氏乡约,不过他的标题是“朱子增损吕氏乡约”,他的内容也是朱子增损吕氏乡约,并且标题的下面,还载有大中、大防、大约、大临的名字,那是我们已经说过的。《五种遗规》的约文内容,虽然和《朱子大全》的约文大致相同,然而体裁却大大不同。德业相劝各目一项一项的分清,过失相规各目删去一二三四目次而仅标本题,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各目也是如此。当然这样的布置,纲举目张,十分清晰;不过,过失相规各种不同过失,排在一块,仅注以上犯义之过,以上不修之过,反倒容易混杂,似乎有点美中不足。最大的脱略,是德业相劝业部的前段,“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也许编者以为这许多项目是德而不是业,并且德的里面已经包含有了,便应该说明何者为德,何者为业,而取消“至于”字样。过失相规里面犯约之过,完全删去了;因为犯约之过,只是全体约文的反面,犯了任何约文当然要受罚,不必提出来的。过失相规各条的小注,十分详尽,一点没有遗漏。礼俗相交四纲特为提出,各目作为小注,原有小注全部删去,解释似乎有点困难,排列却比较整齐。患难相恤除说明前段,“凡有当救恤者……且为之纠集而程督之”一段删去外,其余一切照朱子原文。《五种遗规》在普通的眼光看起来,是一本通俗的书籍,没有什么价值;不过编者陈宏谋先生,的确费了一番心血,普通社会里面,也有不少的影响。旁的我们暂为不讲,单就朱子增损乡约的改编,已经表现他的组织力和取舍力,使吕氏乡约一进再进成为简明清晰的约文。 《得一录》的学术地位,当然更不如《五种遗规》,不过有一二个重要的地方,我们必定加以考证。第一是序文所说的吕氏乡约作者,《五种遗规》以为是大中、大防、大约、大临;《得一录》提出大中、大临、大防、大约四人,人名完全相同,不过次序相异。大中当然是大忠、大约或者是大钧;因为吕氏兄弟四人,只有大忠、大防、大钧、大临,四人著名史籍,所以蓝田四献祠才奉祀他们。吕氏乡约的作者,断不会没有大钧,而是其他一位无名的兄弟的。这个共同的错误,已经使我们疑心《得一录》是转录《五种遗规》;等我们仔细分析《得一录》所载吕氏乡约本文以后,我们才敢肯定的那样说:因为《得一录》约文内部的组织,和《五种遗规》是一模一样的。《五种遗规》取消一曰……二曰……而仅列举纲目;《得一录》也取消纲目上面的数目。《五种遗规》取消“业谓居家……”一大段,《得一录》也没有这个;《五种遗规》取消犯约之过,《得一录》也没有他们;《五种遗规》略去礼俗相交小注,《得一录》也没有它们。总而言之,除了《五种遗规》标明朱子增损吕氏原定乡约以外,这两种版本完全是相同的。《五种遗规》的约文,是陈宏谋自己改编的,且在《得一录》编辑一百三十年以前(《五种遗规》一七三九年编成,《得一录》一八六九年编成);无论直接间接,《得一录》是从五种遗规转录来的。 《村制学》是近人的著作,当然更没有考证的必要,不过也有两点应当说明的。第一是“蓝田乡约”的名称;因为吕氏兄弟移家“蓝田”,并且乡约是在“蓝田”实行,所以编者改称“蓝田乡约”,像从前的“蓝田学案”一样。“蓝田乡约”这个名称,比较“吕氏乡约”,要冠冕一点,要清楚一点,倒是一个很好的提议。第二《村制学》“蓝田乡约”的来源,恐怕是《宋元学案》;因为“蓝田乡约”的名称或者是从“蓝田学案”得来的,而“蓝田乡约”的内容,和《宋元学案》所修改的一样。“德业相劝”的“劝”字,除了《宋元学案》有意修改为“德业相励”外,其他版本都是作“劝”,而《村制学》“蓝田乡约”单单作“励”。“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的“好”字,也像《宋元学案》作“如礼乐射御书数之类”。其他各处有意无意的更改,除“动作无仪”两处外,《村制学》约文完全是和《宋元学案》一样的。“动作无仪”在《宋元学案》作“动作威仪”,实在是说不过去;《村制学》改作“动无威仪”,虽然不是旧观,也是编者一番苦心。 我们这个简短的考证,因为材料的缺乏,只好暂为收束,以待将来的补充和改正。总括的说起来,只有徐氏影本是吕氏的原有约文,最好版本;《朱子大全》本是朱子增损约文,最好版本。百卷本《说郛》和青照堂本虽然也是吕氏原约,而有编辑的错误,有印刷的错误,《古今图书集成》是抄录《朱子大全》而加以删节,《宋元学案》本是黄梨洲有意的修改,《五种遗规》是陈宏谋好意的改编,《得一录》本是从《五种遗规》改编朱子增损乡约,《村制学》便是从《宋元学案》修改朱子增损乡约。要看真正的吕氏乡约,自然要去领教徐氏影宋嘉定本;要看正真朱子增损乡约,最好看《四部丛刊》或是《四部备要》的《朱子大全》本;要看简明的乡约条文,自然要找《五种遗规》的改编。这些就是考证后的临时结论。 [book_title]第四章 吕氏乡约的分析 吕氏乡约的基本理论,和现代的社会理论,非常接近。凡我们现在所认为社会基本的许多概念,如邻落社会(Neighborhood Community),共同利害(Common Interests),互相倚赖(Inter⁃dependence),社会距离(Social Distance),社会交通(Social Communication),社会互助(Mutual Aid),社会道德标准(Socio⁃ethical Standard),乃至渐次落伍的机体比证(Organic Analogy)都可以从乡约条文里面找出。不过吕氏乡约的创造人,兴趣不在学理方面,而在实用方面,所以基本的概念虽然都有,而理论的发挥却是没有的。然而“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四条约文,以及“人之所赖于邻里乡党者,犹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恶利害,皆与之同,不可一日无之。不然,则秦越其视,何与于我哉!”这一段启事,对于社会组织,农村组织的基本理论,也可以说是发挥尽致了。他们认定邻里社会,乡党社会是一个整体,像我们现在的社会科学,认定他们为一种社会,一种共同社会,一种地方共同社会(Community)一样。整个里面的分子,他们的休戚相关,利害相同,正如一个身体,手要靠脚,脚要靠手,手不能无脚,脚不能无手一样;也正如一个人家,兄要靠弟,弟要靠兄,兄不能无弟,弟不能无兄一样。他们只能共生共存,共倚共赖,而绝不能单独生存于世界。这种家庭思想,在中国固然是极端发展;这种家庭比证,在中国也是十分普通。“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就是世界社会的一种比证;“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就是安内攘外的一种比证。不过乡里社会人数既少,关系极密,那种共同利害的程度,共同生活的程度尤其显著。“不可一日无之”,自然说得太过一点;不过社会合作可以增加社会效率,人民幸福,那是没有疑问的。 吕氏乡约的基本主张,在树立共同道德标准,共同礼俗标准,使个人行为有所遵守,不致溢出标准范围以外。这种步骤在礼学里面,可以说是到了登峰造极的地位。因为前此的礼学,不是以个人的资格,身体力行,希望无形中可以感化民众;便是以官吏的资格,出来提倡,希望有形中可以感化民众。从没有一定的标准,共同的标准,使大家可以遵守,易于遵行。吕氏乡约的约文,只是吕氏兄弟“躬行礼义”的结晶,关中学者提倡礼学的集成。他们自己实践以后,家庭举行以后,朋友研究以后,还以为不足,要想变成具体的标准,有形的标准,团体的标准,社会的标准,希望从本乡到蓝田,从蓝田到关中,从关中到天下后世。虽然他们的志愿没有完全达到,他们的标准没有十分普遍,然而乡约在中国这千年来的影响,也不在其他制度之下。其实道德礼俗的标准,本也不能统一,不必统一;因为每一个地方有一个地方的背景,每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背景,孔孟的学说都不能尽合现代环境,何况乡约!我们只承认吕氏乡约为一切社会道德标准的源泉,一切社会道德标准的标准;我们不敢希望吕氏乡约普遍全国,我们更不敢希望吕氏乡约继续万年。 吕氏乡约的第一个特色,是以乡为单位,而不是以县为单位。乡为社会的自然单位,基本单位。无论什么事业,都要从乡做起,才能根基稳固。横渠作县令,希望身体力行,化及全县,结果只有一县的感化,暂时的感化。荆公行新法,开始只是京兆一路,不久便遍行全国,结果不是敷衍塞责,便是变本加厉,良法变成恶法,助民反以殃民。下层组织不完善,上层组织虽然冠冕堂皇,炫耀一时,不久也是要倒的。正如一座壮丽的大厦,建筑在沙泥的基础上,看他炫耀得几天。由上而下的政治,由上而下的运动,距离愈远,关系愈疏,监督愈难,成绩愈劣,虽鞭之长,不及马腹,奈何欲以一人之智力,数年之光阴,达到一切穷乡僻壤!孔子的一贯政策,是修齐治平,由小而大;老子的一贯政策,由身而家,由家而乡,由乡而邦,由邦而天下,也是由小而大,由下而上。和叔身体力行,吕氏一门礼义,推而至于蓝田乡约,推而至于关中风俗,岂不是和孔子,老子由小而大的主张根本相同吗?这个大小上下的政教程序,可以说是中国的一个大矛盾,在理论上天天讲修齐治平,由小而大,由下而上,在实际上天天行官治主义,由大而小,由上而下。乡约绝对从小处着手,新法绝对从大处着手,同受《周礼》影响,同在熙宁时代,相差竟至如此之远;假使荆公能采用乡约的精神,新法至少可以行于若干乡里;假使后世能采用乡约的精神,民治至少已经有了相当根据。 吕氏乡约的第二个特色,是由人民公约,而不是由官府命令。这个特色自然和第一点有密切的关系,拿乡作单位人民可以缔结公约,拿县作单位政府便可以行使威权。所以要避免政府干涉,最好是以乡为单位,要想竖立人民自治,也最好是以乡为单位。不过中国人民的不能自约,不能自治,还有一个重大的原因,就是所谓政教合一的传统政策。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那是多么古雅的成句;行政学术化,学术行政化,政治和教育打成一片,教育和政治打成一片,那又是多么新颖的口号。政教合一的结果,就是柏拉图所梦想的哲人政治,中国曾经实行的学者政治。就拿熙宁时代来讲,王安石、司马光、欧阳修、苏氏兄弟固然是有名的学者;就是富弼、韩琦、文彦博那一班元老也都是硕彦鸿儒;连神宗自己也不能说是不学无术。结果怎么样,智识阶级永远和政府打成一片,永远和人民分成两体;智识阶级不是作官便是教书,人民不是作工便是耕地。真是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截然两种阶级;一个统治阶级,一个被统治阶级。在当时固然是天经地义,没有人敢加以质问,没有人敢加以否认。然而现在的呼声,似乎又变了一个方向,到民间去,到田间去,农工商学兵联合起来,知识分子参加民众运动,一切一切都是吕氏乡约的精神。不参加政治,不利用政权,不拿政府的威权来提倡,不拿官吏的资格来提倡,这是吕氏乡约和荆公新法不同的地方,也是吕氏乡约和明道、古灵、横渠、天祺一切地方政绩不同的地方。乡村是人民的乡村,社会是人民的社会,大家有了了解,大家有了契约,才能办理乡村的事业,维持社会的礼教。一个人的法则,一个人的热心,自然也是相当的效果;然而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学者政治,领袖政治只会有暂时的效果,而不会成为社会的制度。(19) 吕氏乡约的第三个特色,是局部参加,自由参加,而不是全体参加,强迫参加。我们知道无论任何社会里面,只有两种组织:一种是地方组织,一种是事业组织。地方组织以地方为根据,凡是住在这个地方的人民,都是自然的属于地方组织,既用不着正式参加,也不能正式脱离。事业组织便以事业为根据,凡同情于某项工作,某种事业的人民,可以自由团结起来,去办理他所要办的工作,所要兴的事业。吕氏乡约在最初的开始,便是一个事业组织,一个自由组织,一个局部组织,谁高兴的可以参加,不高兴的可以不参加,参加而不高兴的也可以退出,参加而不努力的并且可以革除。当然这是一个优点,不过同时也是一个弱点;自由组织可以团结志同道合的人士,然而不志同道合的人士,就可不管吗?乡村好像一个人体,一个家庭,休戚相关,利害相关,不要说有一二十坏人,就只有三五个坏人,全村的生活就要受极大的影响。然而谁又能强迫全村人人参加,谁又能强迫坏人个个改良呢!在官治全盛的时代,除了政府,除了官吏,谁也没有这个权限。所以吕氏乡约是一个自由的组织,南赣乡约便成为强迫的组织;吕氏乡约是一个局部的组织,南赣乡约便成为全村的组织。好在现在民权逐渐伸强,政府固然可以强迫人民,人民也可以强迫自己,吕氏乡约的困难,可以说是不解自决了。 吕氏乡约的第四个特色,是成文法则。农村社会本来是一种亲密社会,一种习俗社会,一切成训习俗,都是世代相续,口头相传,从没有见之于文字,见之于契约。尤其是中国的农村,只讲礼而不解法,只讲情而不讲理,成文法则的发展尤其迟缓。二十世纪的中国农民,还不知法则为何物,只依照他们的父祖遗传,社会习俗去生活。不过口头的传授,一来并不清楚,二来易于遗误,所以十里不同俗,百年以后也许面目全非,甚至违反原来的意向。尤其是比较先进的社会,人类关系日多,行为标准日杂,假使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成文的标准,恐怕社会秩序更不容易维持,社会合作更不容易取得。二十世纪的农村,除了中国以外,欧美日本都已有具体的方案,严密的组织,一则便于仿行,二则便于持久,三则便于由小而大,向上发展。一村之间还可以口头相传,世代相守;十村、百村、千村、万村之间,便不能不有比较具体的法则,成文的法则。由人民自动主持,人民起草法则,在中国历史上,吕氏乡约实在是破天荒第一遭。当然吕氏乡约并不是全体人民的手笔,全体人民也不能起草共同的契约,吕氏兄弟只算是乡约的发起人,起草员,而全约人民才算是乡约的主人翁,实行者。官治由政府官吏提倡,自治由人民领袖引导,官治自治的分别,也只争这一点。 吕氏乡约的约文共分四款: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德业相劝和过失相规注意在个人的道德作业,前者注意正面,后者注意反面。到了礼俗相交,便发生人和人中间的关系,人和人中间的接触——社会接触或是社会交通。不过这种接触还是表面的,敷浅的,一定再进到患难相恤,才有真正的社会合作,团体活动。当然这只是我们的约言,我们的信条,怎么样去遵守,怎么样去实行,又是一个问题,我们暂时不去管他。我们暂时所要知道的,只是约文的本身,我们暂时所要讨论的,只是约文的优劣,其余的以后再说。 德业相劝这一条的下面,德和业在约文里面是分开的。照我们的普通见解:德应该是道德,关于对人而言;业应该是作业,关于对事而言。不过德的下面有“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事长上”;业的下面也有“事父兄”“教子弟”“事长上”“御僮仆”各项。其实,业的内外两种:“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和德的全部,没有多大区别。惟有业的后部,“读书”“治田”“营家”“济物”以及“礼乐射御书数之类”,才是真正的对事,才是真正的作业。德的项目共有二十一条,不过那并不是二十一种不同的德行,有的是普通德行,有的是特殊德行,有的对人,有的对事,有的对内,有的对外。我们现在勉强分出八大类: (1)见善必行,闻过必改 (2)能治其身,能治其家 (3)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事长上 (4)能睦亲故,能择交游 (5)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 (6)能救患难,能规过失 (7)能为人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 (8)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 第一类是普通的德行,正对德业相劝,过失相规而言;第二类也是普通的德行,从修身,齐家方面着想;第三类是家庭里面的特殊德行;第四类是家庭外面的特殊德行;第五类是经济方面的特殊德行;第六类是对患难相恤,过失相规两条约文而言;第七类似乎是社会方面的特殊德行;第八类似乎是政治方面的特殊利益。其实德业两方的条款,也可以分门别类,一件一件的列举,像过失相规,患难相恤的条款一样。过失是反面,礼俗是表面,患难是非常局面,都弄得一条一条,清清楚楚;而正面的德行,基本的德业,反前后重复,左右支离,不能替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标准立一个基础,成一个系统,使天下后世有所感悟,有所遵从,真是一件不幸的事。就是原文的辞句方面,也不十分整齐;譬如“能为人谋”和“能为众集事”排在一块儿,便失去全部对仗的精神,所以朱子改为“能为人谋事”。业的“居家”“在外”两部反为主体;“读书”“治田”“营家”“济物”反为附属。所以陈宏谋改编朱子增损乡约的时候,便将“居家”“在外”两部删去,而以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等等,作为业的本部。 过失相规是德业相劝的反面,德业不相劝便是过失,过失不相规也是过失,乃至礼俗不相成,患难不相恤,都是过失。这都是犯约之过,其罚较轻,如不修之过。不修之过是犯约以外的许多轻过,共有五条:一曰交非其人,二曰游戏怠惰,三曰动作无仪,四曰临事不恪,五曰用度不节。每过皆有小注,注明他的详细性质。其实不修之过,还是各种标准的反面,交非其人便是能择交游的反面,游戏怠惰便是正当德业——勤——的反面,动作无仪,便是礼俗相交的反面,临事不恪和游戏怠惰相差不多,用度不节便是另一种正当德业——俭——的反面。惟有犯义之过,那种反社会的趋向,不道德的意义,比较的显著一点。犯义之过共分六类九种:第一类酗博斗讼四种,第二类行止逾违一种,第三类行不恭逊一种,第四类言不忠信,第五类造言诬毁,第六类营私太甚。这三大类过失——犯约之过,不修之过以及犯义之过,纲目虽然比较分明,排列也比较清楚;然而可以合并,可以增加,可以减损的地方还是很多,不能认为理想的约文。 其实吕氏乡约内容最空、布置最劣的部分,还是礼俗相交一条。全条约文,既不如过失相规,患难相恤的分门别类,纲举目张,也不如德业相劝的德业分别,排列整齐,只提出“凡行婚丧葬祭祀之礼”“凡与乡人相接,及往还书问”“凡遇庆吊”“凡遗物”“凡助事”五款。婚丧葬祭祀之礼,并没分别列举,只说“礼经具载,亦当讲求”;所载何文,载在何经,如何讲求,都没有提到。底下:马上退步,“如未能遽行,且从家传旧仪”,表示礼经所载不易遽行,家传旧仪亦可勉行;“甚不经者,当渐去之”,何者不经,何者当去,何者先去,何者后去,他都没有告诉我们。这简直不像一条约文;这样也可以,那样也可以,这样要去讲求,那样可以修正!第二款“凡与乡人相接,及往还书问”,底下只有“当众议一法共行之”八个大字,放在约文的里面,实在有一点丢丑。第三款“凡过庆吊”,第四款“凡遗物”,第五款“凡助事”款文比较长一点,也有几个具体的建议;不过那一百二百的细则,也没有什么重大的价值。 假使没有吕氏乡仪出来补充,吕氏乡约的第三条,一定成为白璧之玷,替吕氏乡约减色不少。因为有了吕氏乡仪,礼俗相交的缺憾,自然可以充分补足而有余。朱子对于礼俗相交一条,大事修改,有条有理,不紊不杂,也并不是朱子独出心裁,而是乡约乡仪的合为一气。吕氏乡约由晋伯署名,当时以为晋伯所草,固属情有可原;吕氏乡仪由苏炳(字季明)作序,而当时便题苏氏乡仪,真是岂有此理。假使朱子不细心翻阅和叔文集,和叔对于乡约乡仪的贡献,岂不是湮没无闻?我们感谢朱子增损乡约约文,使之成为完璧;我们感谢朱子提倡乡约制度,使之化行南宋;我们更感谢朱子找出乡约乡仪的真正作者,乡约乡仪的真正面目。在朱子所考定的吕氏乡仪,共分宾仪、吉仪、嘉仪、凶仪四种;里面有家庭的礼节,也有社交的礼节,大约是吕氏家仪的扩大,礼仪经典的缩小,成为这样一个简而易行的乡仪。所谓吕氏乡仪,所谓吕氏乡约,似乎是全族所采用,全族所约定,所以应该是吕氏全族的乡仪,吕氏全族的乡约,而并不是吕氏兄弟的家仪家约,吕氏一家的家仪家约。 乡仪四款之中,宾仪最繁,共列十五种之多,多半关系社会交际,所以多为朱子采用,去充实礼俗相交的约文。宾仪十五种名称秩序如下: (1)相见之节 (2)长少之名 (3)往还之数 (4)衣冠 (5)刺字 (6)往见进退之节 (7)宾至迎送之节 (8)拜揖 (9)请召 (10)齿位 (11)献酢 (12)道途相遇 (13)献遗 (14)迎劳 (15)饯送 当然这十五种宾仪,不能代表一切的社会交际礼节,语句也未必一致,排列也未必整齐,然而对于日常生活,普通社交,也还可以通用。中国号称礼让之邦,我们也自诩“上国衣冠”;其实社会交际礼节,因为没有专门著述,现在反落在欧美的后面,我们读了千载以前的吕氏乡仪,又不知作何感想!吉仪共分四种:一曰祭先,二曰祭旁亲,三曰祭五祀,四曰祷水旱。前二者属于家庭宗教,后二者行于家庭以内,并不是关系社会的乡仪,所以朱子并没有采用。嘉礼只有二种,一昏一冠;冠礼久已不行,昏礼多目为家礼,朱子也没有采用。其实吕氏乡仪所载的吉仪嘉仪,并没有把礼节写出,只说应该如此,应该如彼,教乡里何以实行!凶仪亦有二种,一吊哭,一居丧;描写颇为详尽。不过二者之中,居丧为家庭礼仪,吊哭才是社会礼仪,所以朱子只采吊哭而不采居丧。大约吕氏乡仪由家仪扩大,所以关于家庭礼节颇为不少,社会礼节只占一部。其实家仪和乡仪的性质完全不同;家仪只及家庭的礼节,乡仪只及社会的礼节。家仪不可混为乡仪,乡仪亦断不可用为家仪。 其实吕氏乡约条文最完美,最整齐的还是最后的患难相恤一条。患难相恤的项目共有七款:一曰水火,二曰盗贼,三曰疾病,四曰死丧,五曰孤弱,六曰诬枉,七曰贫乏。每项的下面,都有相当的解释,和具体的办法。这一种救灾恤邻的办法,极似孟子的“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主张。克鲁泡特金(Kropotkin)的互助研究,互助主张,和这一条差不多没有什么分别。不过克鲁泡特金所研究的社会,是一种原始社会;所考察的互助,是一种原始互助。那种互助的存在,完全在传统和习俗里面;那种互助的原动,完全在邻里情感里面:既没有一定的标准,也没有一定的方式。所以到了现代,具体的经济合作,具体的社会合作,就代原始互助而生,成为现代农村主要的生命了。乡约患难相恤的办法,虽然不如现代合作的章则完备,组织严密,然而比起原始互助来,又似乎是进了一步,似乎可以图谋久远。它没有原始互助的散漫,同时又能保存原始互助的情感,或者不至于像现代经济合作一样,目光完全注在经济,而把其他的社会合作忘却,亲爱精神忘却。 患难相恤里面所列举的七项,每一项可以说是代表一个社会问题,一个实际问题,需要我们通力合作,不像德业,过失的那样空泛,不容易见诸实行。老实讲起来,农村社会里面的重要问题,除了儿童教育和经济合作以外,差不多都包含在这些条款里面。水火就是现在的防河工作、治河工作、防火工作、救火工作。盗贼一方包含小盗,一方包含大贼:小贼由警察,看青(华北农村一种保护青苗的人),园丁去巡查;大盗由保卫团,联庄会去抵抗捕捉。疾病在积极方面有健康运动,有卫生工作;在消极方面有医生诊视,有药物治疗。死丧在私人方面有施材施地,在社会方面有公墓公祭。孤弱就是我们所提倡的儿童幸福。诬枉就是我们所提倡的息讼公断。贫乏就是我们所提倡的慈善救济。我们暂且不说积极方面的教育建设、经济建设,以及精神方面的宗教问题、娱乐问题;消极方面的农村改造,可以说应有尽有。这种患难相恤的精神,不惟行之约内,并且行之约外;所以本条后面,附有“凡有患难,虽非同约,其所知者亦当救恤,事重则率同约者共行之”,更合乎现代地方组织的办法。 我们很可惜吕氏乡约没有把教育、经济包在里面;我们很可惜吕氏乡约没有把农村事业打成一片,连现成的保甲、青苗都不知道去利用。自然吕氏兄弟他们的想法,他们注重的是道德,是礼俗,社会的精神方面,亲爱方面。所以和叔答刘平叔书:“至于孝弟忠信,动作由礼,皆人所愿,虽囗有不勉,莫不爱慕,今就其好恶囗之相劝相规而已”;又说“至囗礼俗患难,人情素相问遗恤,间囗有惰而不修,或厚薄失度者,参酌贫富所宜,欲使不废”。(20) 他们为什么单从道德礼义去看,而不从整个农村下手,倒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他们在学术上偏重礼学,在实际工作里面自然会注重礼义——一方面是人生生活的张本,一方面是人类行为的节制;其他的生活,其他的事业,都是标而不是本,客而不是主,忽略一点也是不大要紧的。当然这种极端唯心主张,在现代不容易取得唯物主张者的赞同;不过在千年以前的社会里面,是没有什么反对的。何况“庠序则有学规,市井则有行条,村野则有社案”(《致刘平叔书》),都和乡约的办法相差不多,连“小民有所聚集,犹自推神头行老之目”见《答仲兄书》。乡约并不是一个万能的组织,一个万有的组织,只在道德方面,礼俗方面,分工负责,希望可以同其他的社会组织,共同担任农村的事业。当然一切组织的上面,还需要一个太上组织,去综理一切的农村事业,去调剂一切的农村关系,像外国现有的农村地方组织(Rural Community Organization),中 ✜✜✜✜✜✜✜✜✜✜✜✜✜✜✜✜未完待续>>>完整版请登录大玄妙门网✜✜✜✜✜✜✜✜✜✜✜✜✜✜✜✜✜✜✜✜✜✜✜